特定国家人士来台申请停留签证手续新规定将自96 年2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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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014 Views

特 定 国 家 人 士 来 台 申 请 停 留 签 证 手 续 新 规 定 将 自 96 年 2 月 1 日 起 实 施 。 ( 一 )、 持 以 下 特 定 国 家 护 照 申 请 中 华 民 国 签 证 须 完 成 担 保 手 续 ‧ 阿 富 汗 Afghanistan ‧ 阿 尔 及 利 亚 Algeria ‧ 不 丹 Bhutan ‧ 柬 埔 寨 Cambodia ‧ 古 巴 Cuba ‧ 伊 朗 Iran ‧ 伊 拉 克 Iraq ‧ 寮 国 Laos ‧ 索 马 利 亚 Somalia ‧ 敘 利 亚 Syria 申 请 、 发 信 方 式 : 1. 先 申 请 后 担 保 : 申 请 人 先 至 我 驻 外 馆 处 提 出 签 证 申 请 , 並 将 驻 外 馆 处 受 理 初 审 后 给 予 之 签 证 申 请 号 码 (Visa Application Number) 通 知 在 中 华 民 国 境 內 的 保 证 人 。 国 內 保 证 人 就 绪 应 备 文 件 后 送 至 本 局 三 楼 第 31 号 至 33 号 柜 台 办 理 担 保 手 续 。 2. 先 担 保 后 申 请 : 申 请 人 的 中 华 民 国 境 內 保 证 人 得 就 绪 应 备 文 件 ( 不 含 申 请 人 之 签 证 申 请 号 码 【Visa Application Number】) 及 签 证 电 报 费 ( 每 位 申 请 人 新 台 币 50 元 ) 后 送 至 本 局 三 楼 第 31 号 至 33 号 柜 台 办 理 担 保 手 续 。 本 局 柜 台 收 件 后 即 开 立 电 报 费 收 据 , 请 发 信 人 至 本 局 3 楼 大 厅 兆 丰 银 行 柜 台 缴 费 並 将 收 据 灰 色 联 交 回 收 件 柜 台 。 ( 二 )、 持 以 下 特 定 国 家 护 照 申 请 中 华 民 国 签 证 须 於 以 下 指 定 地 鲇 提 出 , 並 由 国 內 关 系 人 完 成 担 保 手 续 。 ‧ 孟 加 拉 Bangladesh ( 限 向 我 驻 泰 国 代 表 处 申 请 ) ‧ 迦 纳 Ghana( 限 向 我 驻 奈 及 利 亚 代 表 处 申 请 ) ‧ 缅 甸 Burma/Myanmar( 限 向 我 驻 泰 国 代 表 处 申 请 ) ‧ 奈 及 利 亚 Nigeria( 限 向 我 驻 奈 及 利 亚 代 表 处 申 请 ) ‧ 尼 泊 尔 Nepal ( 限 向 我 驻 印 度 代 表 处 、 驻 新 加 坡 代 表 处 、 香 港 中 华 旅 行 社 或 澳 门 【 名 称 : 台 北 经 济 文 化 中 心 】 申 请 ) ‧ 斯 里 兰 卡 Sri Lanka ( 限 向 我 驻 印 度 代 表 处 或 香 港 中 华 旅 行 社 申 请 ) ‧ 巴 基 斯 坦 Pakistan ( 限 向 我 驻 沙 乌 地 阿 拉 伯 代 表 处 、 驻 吉 达 办 事 处 或 香 港 中 华 旅 行 请 ) ‧ 喀 麦 隆 Cameroon( 限 向 我 驻 奈 及 利 亚 代 表 处 申 请 ) ‧ 塞 內 加 尔 Senegal( 限 向 我 驻 甘 比 亚 大 使 馆 申 请 ) ‧ 北 韩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限 向 我 驻 新 加 坡 代 表 处 、 驻 日 本 代 表 处 、 驻 橫 滨 办 事 处 、 驻 福 冈 办 事 处 、 驻 大 阪 办 事 处 或 澳 门 【 名 称 : 台 北 经 济 文 化 中 心 】 申 请 )

特 定 国 家 人 士 来 台 申 请 停 留 签 证 手 续 新 规 定 将 自 96 年 2 月 1 日 起 实 施 。<br />

( 一 )、 持 以 下 特 定 国 家 护 照 申 请 中 华 民 国 签 证 须 完 成 担 保 手 续<br />

‧ 阿 富 汗 Afghanistan<br />

‧ 阿 尔 及 利 亚 Algeria<br />

‧ 不 丹 Bhutan<br />

‧ 柬 埔 寨 Cambodia<br />

‧ 古 巴 Cuba<br />

‧ 伊 朗 Iran<br />

‧ 伊 拉 克 Iraq<br />

‧ 寮 国 Laos<br />

‧ 索 马 利 亚 Somalia<br />

‧ 敘 利 亚 Syria<br />

申 请 、 发 信 方 式 :<br />

1. 先 申 请 后 担 保 : 申 请 人 先 至 我 驻 外 馆 处 提 出 签 证 申 请 , 並 将 驻 外 馆 处 受 理 初 审 后 给 予 之 签<br />

证 申 请 号 码 (Visa Application Number) 通 知 在 中 华 民 国 境 內 的 保 证 人 。 国 內 保 证 人 就 绪 应<br />

备 文 件 后 送 至 本 局 三 楼 第 31 号 至 33 号 柜 台 办 理 担 保 手 续 。<br />

2. 先 担 保 后 申 请 : 申 请 人 的 中 华 民 国 境 內 保 证 人 得 就 绪 应 备 文 件 ( 不 含 申 请 人 之 签 证 申 请 号<br />

码 【Visa Application Number】) 及 签 证 电 报 费 ( 每 位 申 请 人 新 台 币 50 元 ) 后 送 至 本 局 三 楼<br />

第 31 号 至 33 号 柜 台 办 理 担 保 手 续 。 本 局 柜 台 收 件 后 即 开 立 电 报 费 收 据 , 请 发 信 人 至 本 局<br />

3 楼 大 厅 兆 丰 银 行 柜 台 缴 费 並 将 收 据 灰 色 联 交 回 收 件 柜 台 。<br />

( 二 )、 持 以 下 特 定 国 家 护 照 申 请 中 华 民 国 签 证 须 於 以 下 指 定 地 鲇 提 出 , 並 由 国 內 关 系 人 完 成<br />

担<br />

保 手 续 。<br />

‧ 孟 加 拉 Bangladesh ( 限 向 我 驻 泰 国 代 表 处 申 请 )<br />

‧ 迦 纳 Ghana( 限 向 我 驻 奈 及 利 亚 代 表 处 申 请 )<br />

‧ 缅 甸 Burma/Myanmar( 限 向 我 驻 泰 国 代 表 处 申 请 )<br />

‧ 奈 及 利 亚 Nigeria( 限 向 我 驻 奈 及 利 亚 代 表 处 申 请 )<br />

‧ 尼 泊 尔 Nepal ( 限 向 我 驻 印 度 代 表 处 、 驻 新 加 坡 代 表 处 、 香 港 中 华 旅 行 社 或 澳 门<br />

【 名 称 : 台 北 经 济 文 化 中 心 】 申 请 )<br />

‧ 斯 里 兰 卡 Sri Lanka ( 限 向 我 驻 印 度 代 表 处 或 香 港 中 华 旅 行 社 申 请 )<br />

‧ 巴 基 斯 坦 Pakistan ( 限 向 我 驻 沙 乌 地 阿 拉 伯 代 表 处 、 驻 吉 达 办 事 处 或 香 港 中 华 旅 行 请 )<br />

‧ 喀 麦 隆 Cameroon( 限 向 我 驻 奈 及 利 亚 代 表 处 申 请 )<br />

‧ 塞 內 加 尔 Senegal( 限 向 我 驻 甘 比 亚 大 使 馆 申 请 )<br />

‧ 北 韩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限 向 我 驻 新 加 坡 代 表 处 、 驻 日 本 代 表 处 、 驻 橫 滨<br />

办 事 处 、 驻 福 冈 办 事 处 、 驻 大 阪 办 事 处 或 澳 门 【 名 称 : 台 北 经 济 文 化 中 心 】 申 请 )


申 请 、 发 信 方 式<br />

一 律 先 申 请 后 担 保 : 申 请 人 先 至 我 驻 外 馆 处 提 出 签 证 申 请 , 並 将 驻 外 馆 处 受 理 初 审 后 给 予 之 签<br />

证 申 请 号 码 (Visa Application Number) 通 知 在 中 华 民 国 境 內 的 保 证 人 。 国 內 保 证 人 就 绪 应 备 文 件<br />

后 送 至 本 局 三 楼 第 31 号 至 33 号 柜 台 办 理 担 保 手 续 。 倘 申 请 人 尚 未 向 我 驻 外 馆 处 提 出 签 证 申 请<br />

並 取 得 签 证 申 请 号 码 ( Visa Application Number), 本 局 不 受 理 在 台 保 证 人 ( 国 內 厂 商 ) 预 先<br />

提 出 之 担 保 案 件 。<br />

注 意 事 项<br />

‧ 签 证 核 发 为 国 家 主 权 行 为 , 依 外 国 护 照 签 证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有 权 拒 发 且 无<br />

须 說 明 原 因 。<br />

‧ 本 局 收 件 后 如 通 知 须 补 送 文 件 , 将 通 知 保 证 人 , 未 能 於 两 週 內 补 齐 文 件 , 或 初 审 未 获 通 过 者 ,<br />

所 缴 电 报 费 不 予 退 还 。<br />

‧ 审 核 情 形 将 於 收 件 后 五 个 工 作 天 ( 特 殊 案 件 不 在 此 限 ) 通 知 驻 外 馆 处 , 並 将 电 报 号 码 借 由 「 办 理<br />

中 华 民 国 签 证 保 证 审 核 通 知 书 」, 依 保 证 人 所 填 写 之 国 內 传 真 号 码 传 予 保 证 人 , 申 请 人 则 请<br />

持 凭 本 局 之 电 报 号 码 向 申 办 签 证 之 我 驻 外 处 查 询 申 请 结 果 。<br />

‧「 申 请 中 华 民 国 签 证 保 证 书 」、「 签 证 申 请 表 」 及 「 办 理 中 华 民 国 签 证 保 证 审 核 通 知 书 」, 可 自 本 局<br />

网 站 下 载 或 向 外 交 部 领 事 事 务 局 及 本 局 各 分 支 机 构 免 费 索 取 。<br />

‧「 特 定 国 家 人 士 来 台 洽 商 在 台 关 系 人 办 理 担 保 应 备 文 件 」 请 参 閱 「 外 籍 人 士 来 台 商 务 申 请 停 留 签<br />

证 手 续 說 明 」。<br />

相 关 网 站 :http://www.mofa.gov.tw/webapp/ct.asp?xItem=23575&ctNode=123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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