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 号 - e-Waste. This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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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止 任 何 个 人 和 未 列 入 名 录 ( 包 括 临 时 名 录 ) 的 单 位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从 事拆 解 、 利 用 、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的 活 动 。第 八 条 建 设 电 子 废 物 集 中 拆 解 利 用 处 置 区 的 , 应 当 严 格 规 划 , 符 合 国 家 环 境保 护 总 局 制 定 的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第 九 条 从 事 拆 解 、 利 用 、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活 动 的 单 位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应 当按 照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验 收 的 要 求 对 污 染 物 排 放 进 行 日 常 定 期 监 测 。从 事 拆 解 、 利 用 、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活 动 的 单 位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应 当 按 照 电 子废 物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 制 度 的 规 定 , 如 实 记 载 每 批 电 子 废 物 的 来 源 、 类 型 、 重 量 或 者数 量 、 收 集 ( 接 收 )、 拆 解 、 利 用 、 贮 存 、 处 置 的 时 间 ; 运 输 者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未完 全 拆 解 、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的 电 子 废 物 以 及 固 体 废 物 或 液 态 废 物 的 种 类 、 重 量 或 者 数量 及 去 向 等 。监 测 报 告 及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簿 应 当 保 存 三 年 。第 十 条 从 事 拆 解 、 利 用 、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活 动 的 单 位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应当 按 照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培 训 制 度 和 计 划 进 行 培 训 。第 十 一 条 拆 解 、 利 用 和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制 定 的 有关 电 子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的 相 关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和 技 术 政 策 的 要 求 。禁 止 使 用 落 后 的 技 术 、 工 艺 和 设 备 拆 解 、 利 用 和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
禁 止 露 天 焚 烧 电 子 废 物 。禁 止 使 用 冲 天 炉 、 简 易 反 射 炉 等 设 备 和 简 易 酸 浸 工 艺 利 用 、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禁 止 以 直 接 填 埋 的 方 式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拆 解 、 利 用 、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应 当 在 专 门 作 业 场 所 进 行 。 作 业 场 所 应 当 采 取 防 雨 、防 地 面 渗 漏 的 措 施 , 并 有 收 集 泄 漏 液 体 的 设 施 。 拆 解 电 子 废 物 , 应 当 首 先 将 铅 酸 电池 、 镉 镍 电 池 、 汞 开 关 、 阴 极 射 线 管 、 多 氯 联 苯 电 容 器 、 制 冷 剂 等 去 除 并 分 类 收 集 、贮 存 、 利 用 、 处 置 。贮 存 电 子 废 物 , 应 当 采 取 防 止 因 破 碎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电 子 废 物 中 有 毒 有 害 物质 泄 漏 的 措 施 。 破 碎 的 阴 极 射 线 管 应 当 贮 存 在 有 盖 的 容 器 内 。 电 子 废 物 贮 存 期 限 不得 超 过 一 年 。第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要 求 拆 解 、 利 用 、 处置 电 子 废 物 的 单 位 定 期 报 告 电 子 废 物 经 营 活 动 情 况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书 面 核 查 和 实 地 检 查 等 方 式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并 将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果 予 以 记 录 , 由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签 字 后 归档 。 监 督 抽 查 和 监 测 一 年 不 得 少 于 一 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有 不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验 收 合 格时 条 件 、 情 节 轻 微 的 , 可 以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经 及 时 整 改 并 未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 可 以
不 予 处 罚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施 行 前 已 经 从 事 拆 解 、 利 用 、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活 动 的 单 位 ( 包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可 以 自 本 办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120 日 内 , 按 照 本 办法 的 规 定 ,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核 准列 入 临 时 名 录 , 并 提 供 下 列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一 ) 已 依 法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手 续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二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已 经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三 ) 已 经 符 合 或 者 经 过 整 改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验 收 条 件 , 能 够达 到 电 子 废 物 拆 解 利 用 处 置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 和 管 理 要 求 ;( 四 ) 污 染 物 排 放 及 所 产 生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液 态 废 物 的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符 合 环 境 保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时 的 要 求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并 对 申 请 单 位 的 经 营 设 施 进行 现 场 核 查 , 符 合 条 件 的 , 列 入 临 时 名 录 , 并 予 以 公 告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书 面 通 知申 请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名 录 。列 入 临 时 名 录 经 营 期 限 满 三 年 , 并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所 列 条 件 的 , 列 入
( 三 ) 拆 解 利 用 处 置 单 位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不 能 完 全 拆 解 、 利 用 或 者 处 置电 子 废 物 的 ;( 四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 , 依 法 收 缴 的 非 法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的电 子 电 器 产 品 、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需 要 拆 解 、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的 。第 十 六 条 产 生 工 业 电 子 废 物 的 单 位 , 应 当 记 录 所 产 生 工 业 电 子 废 物 的 种 类 、重 量 或 者 数 量 、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贮 存 、 拆 解 、 利 用 、 处 置 情 况 等 ; 并 依 法 向 所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电 子 废 物 的 种 类 、 产 生 量 、流 向 、 拆 解 、 利 用 、 贮 存 、 处 置 等 有 关 资 料 。记 录 资 料 应 当 保 存 三 年 。第 十 七 条 以 整 机 形 式 转 移 含 铅 酸 电 池 、 镉 镍 电 池 、 汞 开 关 、 阴 极 射 线 管 和 多氯 联 苯 电 容 器 的 废 弃 电 子 电 器 产 品 或 者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等 电 子 类 危 险 废 物 的 , 适 用 《 固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转 移 过 程 中 应 当 采 取 防 止 废 弃 电 子 电 器 产 品 或 者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破 碎 的 措 施 。第 四 章 罚 则第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不 依 法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改正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拒 绝 现 场 检 查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在 检查 时 弄 虚 作 假 的 ,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 但 尚 构 不 成 刑 事 处罚 的 , 并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据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处 5 日 以 上 10 日 以 下 拘 留 ; 构 成 犯 罪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未 列 入 名 录 ( 包 括 临 时 名 录 ) 的 单位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从 事 拆 解 、 利 用 、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活 动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予 以处 罚 :( 一 ) 未 获 得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验 收 合 格 的 , 由 审 批 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的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责 令 停 止 拆解 、 利 用 、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活 动 , 可 以 处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二 ) 未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 无 照 经 营 查 处 取 缔 办 法 》依 法 予 以 取 缔 , 没 收 专 门 用 于 从 事 无 照 经 营 的 工 具 、 设 备 、 原 材 料 、 产 品 等 财 物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一 ) 将 未 完 全 拆 解 、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的 电 子 废 物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给 列 入 名 录 ( 包
括 临 时 名 录 ) 且 具 有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的 拆 解 利 用 处 置 单 位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以 外 的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从 事 拆 解 、 利 用 、 处 置 活 动 的 ;( 二 ) 拆 解 、 利 用 和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不 符 合 有 关 电 子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的 相 关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和 技 术 政 策 的 要 求 , 或 者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禁 止 性 技 术 、 工 艺 、 设 备 要 求的 ;( 三 ) 贮 存 、 拆 解 、 利 用 、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的 作 业 场 所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四 ) 未 按 规 定 记 录 经 营 情 况 、 日 常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 所 产 生 工 业 电 子 废 物 的 有关 情 况 等 , 或 者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 经 营 情 况 记 录 弄 虚 作 假 的 ;( 五 ) 未 按 培 训 制 度 和 计 划 进 行 培 训 的 ;( 六 ) 贮 存 电 子 废 物 超 过 一 年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列 入 名 录 ( 包 括 临 时 名 录 ) 的 单 位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违 反 《 固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依 据 有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予 以 处 罚 :( 一 ) 擅 自 关 闭 、 闲 置 或 者 拆 除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 场 所 的 ;的 ;( 二 ) 未 采 取 无 害 化 处 置 措 施 , 随 意 倾 倒 、 堆 放 所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或 液 态 废 物
( 三 ) 造 成 固 体 废 物 或 液 态 废 物 扬 散 、 流 失 、 渗 漏 或 者 其 他 环 境 污 染 等 环 境 违法 行 为 的 ;( 四 ) 不 正 常 使 用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的 。有 前 款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 第 三 项 行 为 的 , 分 别 依 据 《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规 定 ,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前 款 第 四 项 行 为 的 , 依 据 《 水污 染 防 治 法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二 十 三 条 列 入 名 录 ( 包 括 临 时 名 录 ) 的 单 位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违 反 《 固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有 造 成 固 体 废 物 或 液 态 废 物严 重 污 染 环 境 的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门 依 据 《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和 《 国 务 院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的 决 定 》 的 规 定 , 责 令 限 其 在 三 个 月 内 进 行 治 理 , 限 产 限 排 , 并 不 得 建 设 增 加 污 染物 排 放 总 量 的 项 目 ; 逾 期 未 完 成 治 理 任 务 的 , 责 令 其 在 三 个 月 内 停 产 整 治 ; 逾 期 仍未 完 成 治 理 任 务 的 , 报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关 闭 :( 一 ) 危 害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的 ;( 二 ) 造 成 地 下 水 或 者 土 壤 重 金 属 环 境 污 染 的 ;( 三 ) 因 危 险 废 物 扬 散 、 流 失 、 渗 漏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的 ;( 四 ) 造 成 环 境 功 能 丧 失 无 法 恢 复 环 境 原 状 的 ;
( 五 ) 其 他 造 成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液 态 废 物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为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应 当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公 安 机 关 行使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 应 当 及 时 移 送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中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一 ) 电 子 废 物 , 是 指 废 弃 的 电 子 电 器 产 品 、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以 下 简 称 产 品 或 者设 备 ) 及 其 废 弃 零 部 件 、 元 器 件 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纳 入 电 子 废 物管 理 的 物 品 、 物 质 。 包 括 工 业 生 产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报 废 产 品 或 者 设 备 、 报 废 的 半 成 品和 下 脚 料 , 产 品 或 者 设 备 维 修 、 翻 新 、 再 制 造 过 程 产 生 的 报 废 品 , 日 常 生 活 或 者 为日 常 生 活 提 供 服 务 的 活 动 中 废 弃 的 产 品 或 者 设 备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生 产 或 者 进 口的 产 品 或 者 设 备 。( 二 ) 工 业 电 子 废 物 , 是 指 在 工 业 生 产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电 子 废 物 , 包 括 维 修 、 翻新 和 再 制 造 工 业 单 位 以 及 拆 解 利 用 处 置 电 子 废 物 的 单 位 (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生产 活 动 及 相 关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电 子 废 物 。( 三 ) 电 子 类 危 险 废 物 , 是 指 列 入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或 者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危 险废 物 鉴 别 标 准 和 鉴 别 方 法 认 定 的 具 有 危 险 特 性 的 电 子 废 物 。 包 括 含 铅 酸 电 池 、 镉 镍电 池 、 汞 开 关 、 阴 极 射 线 管 和 多 氯 联 苯 电 容 器 等 的 产 品 或 者 设 备 等 。
( 四 ) 拆 解 , 是 指 以 利 用 、 贮 存 或 者 处 置 为 目 的 , 通 过 人 工 或 者 机 械 的 方 式 将电 子 废 物 进 行 拆 卸 、 解 体 活 动 ; 不 包 括 产 品 或 者 设 备 维 修 、 翻 新 、 再 制 造 过 程 中 的拆 卸 活 动 。( 五 ) 利 用 , 是 指 从 电 子 废 物 中 提 取 物 质 作 为 原 材 料 或 者 燃 料 的 活 动 , 不 包 括对 产 品 或 者 设 备 的 维 修 、 翻 新 和 再 制 造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08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