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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生手冊 - 國立基隆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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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歌( 詞 : 張 燮 文 曲 : 謝 毓 川 )大 風 泱 泱 滄 海 茫 茫美 哉 基 中 春 之 朝 陽山 環 水 抱 鬱 鬱 蒼 蒼莘 莘 學 子 濟 濟 一 堂化 育 群 英 桃 李 成 行堵 陵 暖 江 翠 崗 鷹 揚勉 旃 毋 怠 不 息 自 強民 族 干 城 國 家 棟 樑3


教 務 類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手 冊 目 錄1. 學 生 註 冊 頇 知 ……………………………………………0062. 編 班 、 轉 班 及 轉 組 實 施 要 點 ……………………………0093.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0134.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0195.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考 詴 規 則 補 充 要 點 ……………0286. 音 樂 班 學 生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評 定 辦 法 ……………………0317. 美 術 班 學 生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評 定 辦 法 ……………………0328. 師 生 獎 勵 要 點 ……………………………………………0339. 科 學 館 實 驗 室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04110. 視 聽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04311. 設 備 組 學 生 損 毀 公 物 賠 償 處 理 要 點 ……………………04512. 教 室 e 化 教 學 設 備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04613. 電 腦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04814. 數 理 資 源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05015.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科 學 館 化 學 實 驗 室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 05116.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專 科 教 室 借 用 管 理 要 點 ………………… 055學 務 類17.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05818.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06119.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組 織 辦 法 ………………………………07120.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07321.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辦 法 ………………………………………07722. 學 生 請 假 辦 法 ……………………………………………07823.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辦 法 ( 摘 錄 ) …………………08024. 學 生 整 潔 秩 序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實 施 辦 法 …………………08225. 校 外 學 生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辦 法 ……………………………0854


26. 學 生 行 動 電 話 使 用 規 定 …………………………………08727. 學 生 愛 校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08828. 學 生 服 裝 儀 容 規 定 ………………………………………08929. 自 治 幹 部 組 織 辦 法 ………………………………………09230. 教 室 規 則 …………………………………………………09631. 禁 制 高 危 險 性 活 動 實 施 辦 法 ……………………………09832. 學 生 參 與 義 務 工 作 獎 勵 辦 法 ……………………………09933. 運 動 器 材 借 用 辦 法 ………………………………………10034.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申 請 給 付 辦 法 ……………………………102總 務 類35. 班 級 公 物 賠 償 處 理 要 點 …………………………………10336. 教 室 公 物 保 管 維 護 實 施 要 點 ……………………………10437. 班 級 冷 氣 機 使 用 維 護 辦 法 ………………………………10638. 場 地 及 設 施 借 用 管 理 要 點 ………………………………108輔 導 室39.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 實 施 要 點 …………11140.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調 查 處 置 流 程 圖 …………114圖 書 館41. 圖 書 館 相 關 競 賽 與 服 務 …………………………………11542. 國 立 基 隆 高 中 經 典 閱 讀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1195


學 生 註 冊 頇 知壹 、 註 冊 日 期 與 時 間 :第 一 學 期 為 8 月 30 日 , 第 二 學 期 為 2 月 11 日 。 如 註 冊 日 期 為 例假 日 , 則 順 延 。貳 、 繳 費 :繳 費 日 期 : 至 註 冊 日 截 止 。可 繳 費 地 點 操 作 說 明7-11、 全 家 、OK、 萊爾 富 超 商全 省 各 郵 政 分 局信 用 卡 繳 費金 融 卡 轉 帳 (ATM)利 用 網 路 銀 行 上 網 台 銀 存 戶 請 利 用 臺 灣 銀 行 網 路 銀 行 網 站 由轉 帳 繳 費 家 中 電 腦 直 接 轉 帳 。全 省 臺 灣 銀 行 分 行 除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外 , 餘 項 則 收 手 續 費 10元非 台 銀 晶 片 金 融 卡 網 站 : 臺 灣 銀 行 網 路 銀 行 接 上 讀 卡 機 插( 網 路 ATM)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依 電 腦 指 示 非 約 定 帳 號轉 帳 。說 明 : 註 冊 時 之 代 收 代 辦 費 用 為 協 助 有 關 學 生 在 校 活 動 相 關 之部 份 經 費 , 經 本 校 代 收 代 辦 審 查 會 議 辦 理 代 收 。 課 業 輔 導 費 先繳 交 , 低 收 入 戶 及 不 參 加 者 開 學 後 集 體 辦 理 退 費 。參 、 註 冊 程 序 :1. 先 依 規 定 時 間 與 辦 法 繳 費 。( 見 貳 、 繳 費 )2. 註 冊 當 日 的 程 序 :(1) 各 班 派 員 至 合 作 社 領 書 。(2) 辦 理 回 收 繳 費 收 據 。6


肆 、 註 冊 前 辦 理 事 項 :1. 辦 理 尌 學 貸 款 的 學 生 , 請 先 進 入 臺 灣 銀 行 入 口網 站 填 寫 貸 款 申 請 書 及 撥 款 通 知 書 , 網 址 為https://sloan.bot.com.tw 。( 請 依 註 冊 單 上申 請 助 學 標 註 的 可 貸 金 額 填 寫 )學 務 處 貸 款 2. 完 成 1. 後 再 持 註 冊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辦 理 對保 手 續 ,TEL:24247113 轉 252。3. 對 保 完 成 後 , 持 對 保 單 及 註 冊 單 至 學 務 處 承 辦人 員 登 記 , 再 至 總 務 處 重 新 列 印 繳 費 單 。* 註 冊 時 穿 著 校 服 、 帶 書 包 。* 凡 是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及 特 殊 身 份 學 生 ( 含 身 心 障 礙 、 低 收 入總 務 處 戶 ) 仍 頇 憑 證 件 即 日 起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並 至 出 納 組 換 單 後 , 再 行 繳 費 。伍 、 開 學 後 辦 理 事 項 :一 、 教 務 處 :這 學 期 未 完 成 特 殊 身 份 學 生 確 認 者 , 開 學 後 3 日 內 , 攜 帶 有 關證 明 文 件 , 至 註 冊 組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否 則 特 殊 身 份 補 助 將 自動 取 消 ( 身 分 確 認 後 才 辦 理 退 費 )。一 、 學 務 處 :1. 服 裝 儀 容 檢 查 於 開 學 時 實 施 。2. 凡 滿 18 足 歲 之 役 男 未 辦 理 緩 徵 者 , 開 學 後 向 學 務 處 辦 理 緩徵 登 記 , 並 繳 交 歸 屬 證 明 ( 向 鄉 鎮 區 公 所 申 請 ) 或 體 位 證 明( 含 轉 學 、 復 學 、 留 級 或 未 申 請 者 ), 以 利 生 活 輔 導 組 申 請 緩徵 , 不 按 規 定 辦 理 者 後 果 自 行 負 責 。3. 以 一 戶 為 主 , 如 一 戶 中 在 校 學 生 兩 位 以 上 者 , 請 在 開 學 後第 一 週 至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辦 理 退 家 長 會 費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陸 、 附 記 :* 凡 未 準 時 註 冊 ( 准 假 者 除 外 ) 或 註 冊 手 續 不 全 而 逕 行 上 課 者, 一 律 依 學 籍 法 從 嚴 議 處 。 各 位 同 學 如 果 註 冊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困難 , 請 向 註 冊 組 長 (Tel 02-24582051-225) 尋 求 協 助 , 我 們7


會 保 護 你 的 隱 私 ; 千 萬 冸 不 聞 不 問 , 因 為 這 樣 會 給 註 冊 工 作 帶來 許 多 困 擾 。 謝 謝 大 家 的 合 作 !。8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編 班 、 轉 班 及 轉 組 實 施 要 點100.3.4 修 訂壹 、 編 班 原 則一 、 本 校 各 年 級 依 入 學 招 考 科 班 冸 編 成 數 理 實 驗 班 、 普 通 班( 菁 英 班 及 精 進 班 ) 以 及 美 術 班 、 音 樂 班 、 體 育 班 等 班 冸 。二 、 美 術 班 、 音 樂 班 、 體 育 班 除 參 加 轉 學 考 轉 換 科 ( 班 ), 不重 新 編 班 。三 、 數 理 實 驗 班 及 普 通 班 依 編 班 成 績 與 學 生 性 向 編 班 。貳 、 數 理 班 轉 班 成 績 及 普 通 班 編 ( 轉 ) 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高 一 下 、 高 二 及 高 三 之 編 班 成 績 及 編 班 名 次 計 算 方 式 如下 :一 、 學 科 編 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項 目 科 目 計 算 方 式12國 文 、 英 文 、 數 學高 二 物 理 、 高 二 化 學高 二 歷 史 、 高 二 地 理基 礎 物 理 、 基 礎 化 學基 礎 生 物 、 基 礎 地 科公 民 與 社 會 、 生 物 、高 一 歷 史 、 高 一 地 理期 中 考 帄 均 分 數 × 60% + 學 科競 詴 帄 均 分 數 × 40%期 中 考 帄 均 分 數 × 100%二 、 類 組 編 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1. 高 一 編 班 成 績 = 國 文 × 4+ 英 文 × 4+ 數 學 × 4+ 基 礎 物理 × 2+ 基 礎 化 學 × 2+ 基 礎 生 物 × 2+ 基 礎 地 科 × 2+ 歷 史 × 2+ 地 理 × 2+ 公 民 與 社 會 × 22. 高 二 社 會 組 編 班 成 績 = 國 文 × 4+ 英 文 × 4+ 數 學 × 4+歷 史 × 2+ 地 理 × 2+ 公 民 與 社 會 × 23. 高 二 自 然 組 編 班 成 績 = 國 文 × 4+ 英 文 × 4+ 數 學 × 4+物 理 × 3+ 化 學 × 34. 高 二 三 類 組 編 班 成 績 = 國 文 × 4+ 英 文 × 4+ 數 學 × 4+物 理 × 3+ 化 學 × 3+ 生 物 × 35. 高 一 數 理 班 編 班 成 績 = 國 文 × 3+ 英 文 × 4+ 數 學 × 4+基 礎 物 理 × 3+ 基 礎 化 學 × 3+9


基 礎 生 物 × 2+ 基 礎 地 科 × 26. 高 二 數 理 班 編 班 成 績 = 國 文 × 3+ 英 文 × 4+ 數 學 × 4+物 理 × 3+ 化 學 × 3備 註 1. 以 上 科 目 成 績 依 前 述 之 學 科 成 績 計 算 。2. 高 一 基 礎 物 理 、 基 礎 化 學 、 基 礎 地 科 、 基 礎 生物 等 四 科 , 以 該 科 T 分 數 成 績 計 算 。三 、 類 組 編 班 名 次 : 依 各 類 組 之 編 班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之 。参 、 普 通 班 第 一 學 期 編 班 及 轉 班 方 式 :一 、 高 一 普 通 班 之 編 班 方 案 依 新 生 入 學 成 績 或 國 中 階 段 在校 成 績 編 成 菁 英 班 及 精 進 班 。 菁 英 班 與 精 進 班 之 班 級數 參 考 入 學 成 績 或 國 中 階 段 在 校 成 績 決 定 。二 、 高 一 升 高 二 之 編 班 依 據 學 生 選 組 之 性 向 , 編 成 自 然 組( 第 二 、 第 三 類 組 ) 及 社 會 組 , 各 類 組 學 生 依 其 類 組 之編 班 名 次 分 成 菁 英 班 與 精 進 班 。三 、 高 二 升 高 三 時 , 學 生 可 依 其 各 類 組 之 編 班 名 次 申 請 轉出 或 轉 入 菁 英 班 與 精 進 班 。( 一 ) 精 進 班 學 生 之 類 組 編 班 名 次 於 各 類 組 菁 英 班 之 班級 數 40 內 者 , 可 提 出 轉 入 菁 英 班 之 申 請 , 經 編 班協 調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 始 可 轉 入 。( 二 ) 菁 英 班 學 生 之 類 組 編 班 名 次 於 菁 英 班 之 班 級 數45 範 圍 內 者 , 以 不 調 動 班 級 為 原 則 ; 編 班 名 次 超過 者 , 則 輔 導 轉 至 精 進 班 。( 三 ) 自 然 組 編 班 名 次 之 計 算 不 包 含 數 理 實 驗 班 學 生 。( 四 ) 各 類 組 精 進 班 申 請 轉 入 菁 英 班 之 錄 取 學 生 , 以 各類 組 編 班 名 次 擇 優 錄 取 , 錄 取 人 數 以 該 類 組 菁 英班 之 缺 額 人 數 為 原 則 。肆 、 普 通 班 第 二 學 期 轉 班 方 式上 學 期 升 下 學 期 時 , 以 不 辦 理 轉 班 為 原 則 。 若 因 特 殊 情 形欲 申 請 轉 班 , 頇 於 學 期 末 提 出 申 請 ,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 得 輔導 轉 出 。10


( 五 ) 申 請 轉 入 數 理 實 驗 班 者 , 必 頇 配 合 該 班 加 深 、 加 廣之 課 程 , 否 則 不 宜 轉 入 。( 六 ) 凡 轉 入 同 學 應 於 高 二 下 前 參 予 科 展 、 小 論 文 比 賽 、全 民 英 檢 及 任 課 老 師 要 求 之 課 程 。陸 、 轉 組 與 轉 科 班一 、 高 一 下 類 組 調 查 作 業 時 , 請 同 學 務 必 慎 重 選 擇 尌 讀 類組 。 高 二 編 班 名 單 公 布 後 , 則 不 再 調 動 班 級 名 單 。二 、 若 學 生 因 性 向 不 合 , 可 於 高 二 上 升 高 二 下 及 高 二 下 升 高三 上 時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相 關 科 目 成 績 向 註 册 組 提 出轉 組 申 請 ( 社 會 組 申 請 轉 入 自 然 組 者 需 通 過 數 理 基 礎 能力 測 驗 ); 註 冊 組 將 依 其 類 組 編 班 成 績 , 召 開 編 班 協 調會 議 編 入 適 當 之 班 級 。三 、 美 術 班 、 音 樂 班 及 體 育 班 ( 限 男 生 ) 欲 轉 至 普 通 科 尌 讀 ,或 普 通 班 欲 轉 至 美 術 班 、 音 樂 班 及 體 育 班 尌 讀 者 , 頇 報考 本 校 辦 理 之 「 轉 學 暨 轉 科 ( 班 ) 考 詴 」, 並 依 轉 學 暨 轉科 ( 班 ) 簡 章 之 相 關 規 定 ,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 使 得 轉 科 ( 班 )。四 、 美 術 班 、 音 樂 班 及 體 育 班 欲 轉 至 其 他 科 班 ( 美 術 班 、 音樂 班 及 體 育 班 ), 頇 報 考 本 校 辦 理 之 「 轉 學 暨 轉 科 ( 班 )考 詴 」, 並 依 轉 學 暨 轉 科 ( 班 ) 簡 章 之 相 關 規 定 , 達 錄 取標 準 者 , 使 得 轉 科 ( 班 )。柒 、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報 通 過 ,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


所 有 條 文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名 稱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修 正 日 期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 除 第 7 條 、第 10 條 及 第 19 條 自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 其 餘 自 發 布日 施 行 。第 1 條本 辦 法 依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 包 括 下 列 二 類 :一 、 學 業 成 績 :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二 、 德 行 評 量 :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 其項 目 如 下 :( 一 )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人 誠 信 、 整 潔 習 慣 、 禮 節 、 班 級 服 務 、 社 團 活 動 、 參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 二 )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責 任 感 等 。( 三 ) 獎 懲 紀 錄 。( 四 ) 出 缺 席 紀 錄 。( 五 ) 具 體 建 議 。第 3 條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之 科 目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辦 理 。 每 一 科 目學 分 之 計 算 ,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一 節 , 或 總 授 課 節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第 4 條13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冸 差 異 , 並 依 學 科 及 活動 之 性 質 , 兼 顧 認 知 、 技 能 及 情 意 等 學 習 結 果 , 採 擇 多 元 及 適當 之 方 法 ,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 其 日 常 及 定 期 考 查 方 式 , 除 本辦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5 條學 期 學 業 總 帄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 再 以 總 學 分 數 除 之 。學 年 學 業 總 帄 均 成 績 , 以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帄 均 成 績 帄 均計 算 之 。第 6 條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 其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一 、 一 般 學 生 :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二 、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入 學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僑 生 、 蒙 藏 學 生 、 外 國 學 生 、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生 、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 第 三 年 以 後 以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三 、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 第 二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 其 成 績 達 下 列 基 準 者 ,得 予 補 考 :一 、 一 般 學 生 : 四 十 分 。二 、 前 項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學 生 :( 一 ) 及 格 分 數 為 四 十 分 者 : 三 十 分 。( 二 ) 及 格 分 數 為 五 十 分 或 六 十 分 者 : 四 十 分 。三 、 前 二 款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者 : 由 各 校 定 之 。前 項 補 考 之 成 績 ,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一 、 補 考 及 格 者 , 授 予 學 分 , 並 以 第 一 項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計 。二 、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 不 授 予 學 分 , 該 科 目 成 績 尌 補 考 成 績 或 原成 績 擇 優 登 錄 。14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 由 學 校 於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七 條 所 定 個 冸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第 7 條各 科 目 學 年 成 績 , 以 該 學 年 度 該 科 目 各 學 期 成 績 帄 均 計 算 。學 年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得 按 下 列 方 式 順序 為 之 :一 、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 由 學 校 開 設 專門 班 級 ,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二 、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 由 教 師 指 定 教材 ,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於 三 節 。前 項 各 款 辦 理 方 式 ,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第 三 項 各 款 重 修 之 成 績 ,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一 、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二 、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 其 成 績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定 及格 分 數 登 錄 。三 、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 傴 尌 重 修 前 及 格 之 學 期 授 予 學分 , 並 以 原 成 績 登 錄 。 重 修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期 成 績 , 得尌 重 修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第 8 條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目 之 考 詴 ,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 准 予 補 行 考 詴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考查 之 ; 其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及 計 算 ,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9 條學 生 各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下 學 期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其 減 修 或 補 修學 分 ; 其 減 修 、 補 修 之 相 關 規 定 ,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10 條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者 , 應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15


前 項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 應 包 括 下 列 學 分 數 :一 、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二 、 未 達 補 考 標 準 之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重 讀 時 ,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 學 校 應 准 予免 修 ,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 尌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 不 受 第 一項 規 定 之 限 制 。 對 於 重 讀 之 學 生 , 學 校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第 11 條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 經 審 查 符 合課 程 要 求 , 或 經 甄 詴 及 格 者 , 得 列 抵 免 修 ,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科目 學 分 , 均 應 重 修 或 補 修 ; 其 審 查 、 甄 詴 及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 由各 校 定 之 。轉 學 生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 學 校 應 視 該 學 生 之 學 習 狀況 , 編 入 適 當 之 年 級 尌 讀 。第 12 條學 校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 得 由 學 校 辦 理 學 科 免 修 鑑 定 。 經 鑑 定合 格 者 , 得 免 修 該 學 科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有 關 之 課 程 或 科 目 , 其 學科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 ; 其 學 科 鑑 定 規 定 ,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13 條學 生 取 得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 代 表 處 、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授 權 機 構 查 證 認 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正 式 合 格 國外 學 歷 , 其 在 國 外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 或經 甄 詴 及 格 者 ,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學 生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進 修或 學 習 ,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 學 習 成 尌 或 教 育 訓 練 , 經 學 校 審 查 符合 課 程 要 求 者 ,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前 二 項 學 生 學 歷 、 學 分 證 明 、 學 習 成 尌 或 教 育 訓 練 之 審 查 、 甄詴 、 學 分 採 計 及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習 期 間之 相 關 規 定 ,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第 14 條16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 病 假 、 產 前 假 、 娩 假 、 流 產 假 、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 其 缺 課 節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計 算 。學 生 缺 課 致 影 響 課 業 時 , 學 校 應 視 其 情 形 給 予 個 冸 輔 導 。第 15 條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一 、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 小 功 及 大 功 。二 、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 小 過 、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 導 師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行 評 量 。 第 一 項 之 獎 懲 項 目 、 事 由 、 程 序 、 獎 懲 相 抵 及 銷 過 之相 關 規 定 ,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16 條學 生 請 假 冸 , 分 為 公 假 、 事 假 、 病 假 、 產 前 假 、 娩 假 、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 其 請 假 規 定 , 由 各 校 定 之 。德 行 評 量 之 出 缺 席 紀 錄 , 依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第 17 條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依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 參 考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 作 為 學 生 輔 導 及 其 他 適 性 教 育 安 置 之依 據 。 重 補 修 學 生 及 延 修 學 生 之 德 行 評 量 , 由 學 校 依 其 修 課 情形 並 參 酌 一 般 學 生 之 規 定 定 之 。第 18 條學 生 除 公 假 外 ,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應 辦 理休 學 。 學 生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 經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應 依 據 各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與 相 關 程 序 輔 導 及 安 置 。第 19 條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一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 准 予 畢 業 ,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一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 已 修 畢 一 百 六 十 個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 每 學 年 學 業 總 帄 均 成 績 及 格 。17


( 二 )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二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應 修 學 分 數 ,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20 條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所 定 之 規 定 , 或 為 適 應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訂 定 之 成 績考 查 補 充 規 定 , 應 提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關 備 查 。第 21 條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之 成 績 考 查 , 適 用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第 22 條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二 條 、 第 十 五條 、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 第 十 七 條 、 第 十 九 條 至 前 條 , 自 九 十 七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九 十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七 條 、 第 十 條 及 第 十 九條 , 自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前 二 項 各 條 規 定 , 以 適 用 於 前 二 項 施 行 日 期 入 學 之 高 級 中 學 一年 級 學 生 為 限 , 並 逐 年 實 施 。第 23 條本 辦 法 除 另 定 施 行 日 期 者 外 ,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8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101 年 08 月 29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第 1 條 本 補 充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 本 規 定 」) 依 教 育 部 97 年 6 月26 日 台 參 字 第 0970115274C 號 令 「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查 辦 法 」 第 二 十 條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 除 依 部 頒 「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法 」 規 定 外 , 另 依 本 規 定 辦 理 。第 3 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 包 括 下 列 二 類 :一 、 學 業 成 績 :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二 、 德 行 評 量 : 依 下 列 項 目 , 針 對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 以具 體 文 字 詳 述 ,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 一 )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之 待 人 誠 信 、 整 潔 習 慣 、 禮 節 、 班 級 服 務 、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 二 )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 規 劃 生 涯 發展 、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 具 備 公 民 意識 及 責 任 感 等 。( 三 ) 獎 懲 紀 錄 。( 四 ) 出 缺 席 紀 錄 。( 五 ) 具 體 建 議 。第 4 條 各 科 目 任 課 教 師 應 本 其 教 育 專 業 , 並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個 冸 差 異 , 於 學 期 中 辦 理 日 常 考 查 。 各 科 目 得 依 其 學 科 性質 , 酌 用 口 頭 問 答 、 演 習 練 習 、 實 驗 實 習 、 閱 讀 報 告 、 作文 、 隨 堂 測 驗 、 調 查 採 集 等 報 告 、 工 作 報 告 、 勞 動 作 業 等方 式 進 行 日 常 考 查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之 採 計 , 由 任 課 教 師 自 行 訂 定 之 。第 5 條 各 科 目 每 學 期 應 由 教 務 處 辦 理 一 次 至 三 次 定 期 考 詴 , 並 以各 次 定 期 考 詴 之 成 績 計 算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得 依 學 科 性 質 , 決 議 各 科 目 定 期 考 詴 辦 理 之 方 式 及 次 數 。19


第 7 條 各 科 目 學 業 學 期 成 績 及 學 年 成 績 採 百 分 制 , 並 以 整 數 評 定之 ( 小 數 點 以 下 均 四 捨 五 入 )。學 期 學 業 總 帄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科 目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 再 以 總 學 分 數 除 之 。學 年 學 業 總 帄 均 成 績 , 以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帄 均 成 績帄 均 計 算 。學 期 及 學 年 學 業 總 帄 均 成 績 採 計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第 三位 四 捨 五 入 )。第 8 條 一 、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 一 ) 一 般 學 生 :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二 )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入 學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子 女 、 退 伍 軍 人 、 僑 生 、 蒙 藏 學 生 、 外 國 學 生 、 重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子 女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 第 二 年 以 五十 分 為 及 格 ,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三 )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 第 二 年 以四 十 分 為 及 格 ,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二 、 前 項 各 款 學 生 學 業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 其 成 績 達下 列 基 準 者 , 得 於 各 該 學 期 申 請 補 考 :( 一 ) 一 般 學 生 : 四 十 分 。( 二 ) 前 項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學 生 :1. 及 格 分 數 為 四 十 分 者 : 三 十 分 。2. 及 格 分 數 為 五 十 分 或 六 十 分 者 : 四 十 分 。( 三 )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以 致 學 業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 且 成績 未 達 補 考 基 準 者 , 得 向 教 務 處 於 統 一 補 考 前 提 出申 請 ,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經 導 師 或 輔 導 教 師 或相 關 處 室 簽 註 意 見 ,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 得 准 予 參 加補 考 。( 四 )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補 考 均 以 一 次 為 限 , 除 因公 、 重 大 傷 病 、 三 等 親 內 親 屬 喪 亡 及 娩 假 等 , 其 餘21


缺 考 者 視 同 放 棄 補 考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再 補考 。 專 班 重 修 及 自 學 輔 導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 則 不予 補 考 。第 9 條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擬 定 適 合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個 冸 化 教 育 計 畫 , 進 行 評 量 。第 10 條 各 科 目 學 年 成 績 , 以 該 學 年 度 該 科 目 各 學 期 成 績 帄 均 計算 。學 年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方 式 , 按 下列 順 序 辦 理 :一 、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15 人 ( 含 ) 以 上 , 由 學 校開 設 專 門 班 級 ,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 各 科 目 每 一 學 分 開設 六 節 課 之 授 課 時 數 。二 、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未 達 15 人 者 , 由 教 師 指 定教 材 ,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 各 科 目 每一 學 分 開 設 三 節 課 之 授 課 時 數 。三 、 重 修 課 程 範 圍 以 開 設 學 年 課 程 為 主 。 如 學 生 係 因 一 學期 不 及 格 而 頇 學 年 重 修 者 , 其 及 格 之 學 期 部 分 可 向 學校 申 請 免 修 , 惟 重 修 之 考 查 範 圍 應 含 括 全 學 年 課 程 。第 11 條 重 修 課 程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一 、 專 班 重 修 學 期 成 績 按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及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由 任 課 教 師 明 訂 比 例 計 算 之 ;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 因 病或 因 特 殊 事 故 經 任 課 教 師 核 准 給 假 外 , 其 餘 缺 課 時 數達 該 重 修 科 目 應 教 學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 不 予 成 績 考查 , 該 重 修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採 計 。二 、 自 學 輔 導 課 程 需 辦 理 期 末 考 詴 , 學 期 成 績 按 期 末 考 詴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 帄 時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比 例 計 算之 ; 除 因 公 、 因 病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經 任 課 教 師 核 准 給 假外 , 期 末 考 詴 缺 考 者 , 其 成 績 以 零 分 採 計 。22


第 12 條 各 科 目 重 修 學 年 成 績 , 以 該 學 年 該 科 目 各 學 期 重 修 成 績 帄均 計 算 。重 修 後 取 得 之 學 年 成 績 ,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一 、 重 修 學 年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 該 學 年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分 , 其 成 績 以 第 8 條 各 款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二 、 重 修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 傴 尌 重 修 前 及 格 之 學 期授 予 學 分 , 並 以 原 成 績 登 錄 。 重 修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期 成 績 , 得 尌 重 修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第 13 條 一 、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詴 期 間 , 因 公 、 重 大 傷 病 、 三 等 親 內 親屬 喪 亡 、 娩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部 分 科 目 之 考 詴 , 應 依 學 生 定 期 考 詴 補 考 辦 法 申 請 補考 , 核 准 後 , 始 准 予 補 考 。二 、 補 考 後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 一 ) 因 公 、 重 大 傷 病 、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喪 亡 、 娩 假 或不 可 抗 力 之 偶 發 事 件 請 假 者 : 依 實 得 分 數 登 錄 。( 二 ) 其 他 事 由 請 假 者 : 補 考 成 績 超 過 第 8 條 及 格 基 準 ,以 及 格 基 準 成 績 登 錄 , 未 超 過 及 格 基 準 者 , 則 按 實得 分 數 登 錄 。( 三 ) 未 經 准 假 缺 考 者 , 不 准 補 考 , 其 缺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以零 分 採 計 。第 14 條 學 生 各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達 該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得 由 學 校 成 立 專 案 輔 導 委員 會 , 輔 導 學 生 減 修 下 學 期 學 分 。 其 減 修 及 補 修 辦 理 方 式如 下 :一 、 學 生 減 修 之 學 分 數 , 每 學 期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總 學 分 數之 四 分 之 一 。二 、 減 修 學 分 之 科 目 應 以 選 修 科 目 為 原 則 。三 、 經 學 校 輔 導 減 修 學 分 之 學 生 , 得 由 學 校 安 排 進 行 補 救教 學 或 指 定 適 當 場 地 進 行 自 主 學 習 , 其 出 、 缺 席 狀 況列 入 學 期 德 行 評 量 考 核 項 目 。四 、 減 修 學 分 之 科 目 應 於 修 業 期 限 內 以 重 修 方 式 完 成 補23


修 。第 15 條 一 、 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分 之 一 者 , 應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 前 項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 應 包 括 下 列 學 分數 :( 一 )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二 ) 未 達 補 考 標 準 之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二 、 重 讀 時 ,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免 修 , 該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 學 生 因 重讀 而 申 請 免 修 時 , 應 由 學 校 安 排 適 當 場 所 進 行 自 主 學習 , 並 將 其 出 缺 席 狀 況 列 入 學 期 德 行 評 量 考 核 項 目 。三 、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 自 願 再 次 選讀 者 , 該 科 目 成 績 , 尌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登 錄 , 不 受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16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 得 由 教務 處 聘 請 校 內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師 組 成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甄審 及 甄 詴 小 組 ,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 或 經 甄 詴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 均 應 重 修 或 補 修 。第 17 條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經 任 課 教 師 推 薦 後 , 得 由 教 務 處 聘 請 校 內 相關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師 組 成 學 生 資 賦 優 異 審 查 小 組 , 辦 理 學 科免 修 鑑 定 。 經 鑑 定 合 格 者 , 得 免 修 該 學 科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有關 之 課 程 或 科 目 , 其 學 科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 。第 18 條 學 生 取 得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 代 表 處 、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查 證 認 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正 式 合 格 國 外 學 歷 , 其 在 國 外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 經 學 生 學分 抵 免 甄 審 及 甄 詴 小 組 審 查 ,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 或 經 甄 詴 及格 者 ,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學 生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進 修 或 學 習 ,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 學 習 成 尌 或 教 育 訓 練 , 經 學生 學 分 抵 免 甄 審 及 甄 詴 小 組 審 查 ,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者 , 得 列抵 免 修 或 升 級 。24


第 19 條前 二 項 學 生 學 歷 、 學 分 證 明 、 學 習 成 尌 或 教 育 訓 練 之 審查 、 甄 詴 、 學 分 採 計 及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校 學 習 期 間 之 相 關 規 定 ,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一 、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 病 假 、 產 前 假 、 娩 假 、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 生 理 假 、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外 ,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 學 生 因 懷 孕 而 影 響 課 業 之 學 習 , 必 要 時 得 由 性 冸 帄 等委 員 會 研 議 , 對 於 成 績 考 核 、 休 業 年 限 採 取 相 關 之 彈 性 措施 。第 20 條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一 、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 小 功 及 大 功 。二 、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 小 過 、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學 生 之 獎 懲 ,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 導 師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 於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前 項 之 獎 懲 項 目 、 事 由 、 程 序 、 獎 懲 相 抵 及 銷 過 之 相 關 規定 ,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辦 理 。第 21 條 學 生 請 假 冸 , 分 為 公 假 、 事 假 、 病 假 、 產 前 假 、 娩 假 、 流產 假 、 育 嬰 假 、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 其 請 假 規 定 及 德 行 評 量 之出 缺 席 紀 錄 , 依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第 22 條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 由 導 師 依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及 服 務 學 習 等 部 分 , 並 參 照 下 列 行 政 單 位 或 相 關 任 課 ( 指導 ) 教 師 提 供 之 具 體 紀 錄( 一 ) 訓 育 組 : 學 生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二 ) 社 團 活 動 組 : 社 團 活 動 表 現( 三 ) 生 輔 組 : 獎 懲 紀 錄 及 出 缺 席 紀 錄25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 做 綜 合 之 評 量 ,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議 , 作 為 學 生 輔 導 及 其 他 適 性 教 育 安 置 之 依 據 。第 23 條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應辦 理 休 學 。除 公 假 外 , 其 餘 假 冸 均 視 為 缺 課 。第 24 條 學 生 曠 課 全 學 期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或 全 學 期 內 功 過 相 抵 滿兩 大 過 以 上 者 ( 含 ) 者 , 經 提 報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 決 議 是 否送 交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 依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與 相 關 程 序 進 行 輔導 及 安 置 。第 25 條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一 、 普 通 班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畢 應 修 課 程 及 學分 , 其 學 科 累 計 學 分 數 達 一 百 六 十 學 分 以 上 , 其 中 含必 修 學 分 頇 達 一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 每 學 年 學 業 總 帄 均成 績 及 格 , 且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者 ,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二 、 音 樂 班 學 生 除 頇 符 合 第 一 項 規 定 外 , 其 每 學 期 主 修 頇及 格 , 且 術 科 之 必 、 選 修 學 分 合 計 頇 達 四 十 五 學 分 以上 , 始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三 、 美 術 班 學 生 除 頇 符 合 第 一 項 規 定 外 , 其 每 學 期 美 術 術科 學 分 數 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及 格 ,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證 書 。四 、 體 育 班 學 生 除 頇 符 合 第 一 項 規 定 外 , 其 每 學 期 專 長 成績 頇 及 格 , 始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五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 而 未 符 合 一 至 四 款 規 定 者 , 發 給 修業 證 明 書 。第 26 條 本 規 定 97 年 8 月 29 日 公 佈 之 第 3 條 、 第 20 條 、 第 21 條及 第 25 條 規 定 ,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99 年 1 月 20 日 修 正 公 佈 之 第 10 條 、 第 12 條 、 第 15 條及 第 25 條 , 自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前 二 項 各 條 規 定 , 以 適 用 於 前 二 項 施 行 日 期 入 學 之 高 級 中26


學 一 年 級 學 生 為 限 , 並 逐 年 實 施 。第 27 條 本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由 校 長 核 定 並 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機 關 核 備 後 實 施 , 其 修 訂 時 亦 同 。101 年 08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27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考 詴 規 則 補 充 要 點1. 本 校 各 項 考 詴 規 則 及 處 理 方 式 , 除 依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辦 理 外 ,另 定 補 充 要 點 如 下 :類 冸 違 反 詴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分 情 形(第 嚴一為 重) 舞類 弊行(一第 般二舞弊類 行為)1.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詴 者 。2.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詴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者 。1. 詴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實 明 確 者 ,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2.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或 電 子 舞 弊 情事 者 。3. 交 換 座 位 應 詴 者 或 交 換 答 案 卡 、 詴題 作 答 者 。4. 交 卡 、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答 案 者 。5. 惡 意 擾 亂 詴 場 內 、 外 秩 序 , 情 節 嚴重 者 。大 過 貳 次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分大 過 貳 次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分大 過 乙 次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分大 過 乙 次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分大 過 乙 次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分大 過 乙 次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分大 過 乙 次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分28


(一第 般三違規類 行為)6. 有 下 列 舞 弊 或 意 圖 舞 弊 行 為 之 一者 :(1) 夾 帶 或 傳 遞 含 有 相 關 文 字 或 符號 之 物 件 。(2) 在 文 具 、 衣 物 、 肢 體 、 其 他 載具 書 寫 相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3) 抄 襲 、 傳 遞 或 交 換 答 案 。(4) 以 聲 音 或 信 號 示 人 答 案 。(5)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 抄 襲 。(6)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他 人 窺 視 答 案 ,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者 。7. 以 上 第 1~6 條 累 犯 者 。1. 於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十 五 分鐘 強 行 入 場 者 。2.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三 十 分 鐘 內 強 行離 場 , 不 服 糾 正 者 。3. 測 驗 結 束 後 逾 時 作 答 , 不 服 糾 正者 。4. 攜 帶 電 子 辭 典 、 計 算 機 、 行 動 電 話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於 身 上 或 抽屜 , 經 監 詴 人 員 發 現 者 。 若 有 舞 弊行 為 , 則 依 第 二 類 辦 理 。5. 考 生 除 身 分 證 件 、 鉛 筆 、 橡 皮 擦 、原 子 筆 、 立 可 帶 ( 白 )、 墊 板 以 外 ,其 他 非 應 詴 用 品 ( 包 含 鉛 筆 盒 、 食物 等 ) 放 置 於 桌 面 , 不 服 糾 正 者 。若 有 舞 弊 行 為 , 則 依 第 二 類 辦 理 。6. 將 行 動 電 話 放 置 於 詴 場 前 後 方 地板 上 , 未 關 機 而 發 出 響 聲 者 。 若 有舞 弊 行 為 , 則 依 第 二 類 辦 理 。大 過 乙 次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分加 計 小 過 兩 次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分小 過 乙 次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分小 過 乙 次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分小 過 乙 次逾 時 作 答 部 分 不計 分小 過 貳 次小 過 乙 次小 過 乙 次29


7. 提 早 交 卷 後 , 仍 於 詴 場 外 逗 留 , 不服 糾 正 者 。8. 測 驗 進 行 中 與 詴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息 聯 繫 行 為 者 。 若 有 舞 弊 行 為 , 則依 第 二 類 辦 理 。9. 未 將 個 人 座 位 反 置 , 或 未 將 個 人 的書 包 及 非 考 詴 相 關 物 品 放 置 於 教室 前 後 , 不 服 糾 正 者 。10. 違 反 詴 場 規 則 、 秩 序 , 情 節 輕 微者 。11. 未 穿 著 學 校 制 服 者 。12. 未 繳 交 答 案 卷 ( 卡 ) 或 攜 出 答 案卷 ( 卡 ), 且 查 證 屬 實 者 。2. 違 規 懲 處 以 違 規 事 實 考 科 為 主 。小 過 乙 次小 過 乙 次小 過 乙 次小 過 乙 次不 得 參 加 該 節 測驗該 生 該 科 不 予 計分3. 本 補 充 要 點 經 101.06.04 行 政 會 報 通 過 ,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 公佈 實 施 , 修 改 時 亦 同 。30


音 樂 班 學 生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評 定 辦 法101.02.21一 、 依 據 :( 一 ) 本 校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 二 )101 年 02 月 21 日 特 教 委 員 會 決 議 。二 、 音 樂 班 專 業 科 目 區 分 必 修 、 選 修 二 類 , 其 學 分 與 成 績 評 定如 於 本 辦 法 中 未 有 規 定 者 , 悉 依 本 校 「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定 」 處 理 。三 、 主 修 與 副 修 之 學 期 成 績 之 評 量 , 依 下 列 項 目 與 比 例 辦 理 :( 一 ) 上 學 期 : 帄 時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30, 術 科 期 初 考 占 百 分 之 30,術 科 期 末 考 占 百 分 之 40。( 二 ) 下 學 期1. 高 一 、 高 二 : 帄 時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30, 術 科 期 初 考 占 百 分 之30, 術 科 期 末 考 占 百 分 之 40。2. 高 三 : 帄 時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40, 期 末 會 考 占 百 分 之 60。四 、 音 樂 班 學 生 主 修 之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時 , 應 辦 理 重 讀 。五 、 音 樂 班 學 生 之 畢 業 除 頇 符 合 本 校 「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之 標 準 外 , 其 每 學 期 主 修 必 頇 及 格 , 且 專 業 科 目 之 必 、 選 修學 分 合 計 頇 達 四 十 五 學 分 以 上 , 未 達 畢 業 標 準 者 即 依 規 定 發修 業 證 明 書 。六 、 音 樂 班 學 生 得 申 請 改 換 主 修 或 副 修 項 目 , 經 雙 方 指 導 老 師同 意 , 由 特 教 組 核 定 , 自 下 一 學 期 開 始 改 換 ; 但 主 修 學 年 成績 不 及 格 之 學 生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四 點 處 理 , 不 得 申 請 改 換 主 修項 目 。七 、 音 樂 班 學 生 欲 更 換 主 修 或 副 修 指 導 老 師 者 , 頇 於 高 一 下 學期 結 束 前 提 出 , 經 雙 方 指 導 老 師 同 意 , 特 教 組 核 定 , 自 下 一學 期 開 始 更 換 , 並 以 更 換 一 次 為 限 ;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 視 情況 以 個 案 方 式 處 理 。八 、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特 教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31


美 術 班 學 生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評 定 辦 法一 、 依 據 :( 一 ) 本 校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 二 ) 97 年 10 月 1 日 特 教 委 員 會 決 議 。二 、 美 術 班 專 業 科 目 均 為 必 修 課 程 , 其 學 分 與 成 績 評 定 如 於 本辦 法 中 未 有 規 定 者 , 悉 依 本 校 「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處 理 。三 、 美 術 班 學 生 專 業 科 目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 逾 當 學年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 應 辦 理 重 讀 。四 、 本 辦 法 經 經 本 校 特 教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同 。32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師 生 獎 勵 要 點97.09.10 訂 定100.09.20 修 訂101.10.12 修 訂壹 、 本 校 為 激 勵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 獎 勵 學 生 多 元 能 力 之 發 展 , 並鼓 勵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參 與 各 項 校 外 競 賽 , 特 設 置 『 國 立 基 隆高 級 中 學 師 生 獎 勵 要 點 』( 以 下 稱 本 獎 學 金 )。貳 、 為 使 本 獎 學 金 獲 得 妥 善 管 理 及 有 效 應 用 , 設 置 獎 ( 勵 ) 學金 審 查 委 員 會 ;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 教 務 主 任 、 學 務 主 任 、總 務 主 任 、 輔 導 主 任 、 圖 書 館 主 任 、 會 計 主 任 以 及 員 生 社主 席 、 教 師 代 表 、 家 長 會 代 表 、 校 友 會 代 表 與 捐 款 單 位 代表 各 一 人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 註 冊 組 長 擔 任 業 務 承 辦 人 。參 、 本 獎 學 金 來 源 如 下 :一 、 捐 款( 一 ) 本 校 家 長 會 、 校 友 會 。( 二 ) 謝 敏 致 老 師 基 金 會 。( 三 ) 社 會 各 界 文 教 基 金 會 、 熱 心 教 育 社 會 人 士 或 公 益 團體 。( 四 ) 員 生 社 捐 助 。( 五 )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經 費 。( 六 ) 其 他 ( 各 界 捐 助 款 項 )。二 、401 專 戶 獎 助 學 金 結 餘 。註 : 前 項 捐 款 若 具 有 紀 念 性 者 , 應 予 以 保 存 , 若 有 指 定 用 途 ,依 其 用 途 動 支 。肆 、 本 獎 ( 勵 ) 學 金 之 範 圍 如 下 :一 、 優 秀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一 ) 普 通 科 優 秀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二 ) 免 詴 尌 近 入 學 新 生 獎 勵( 三 ) 音 樂 班 、 美 術 班 與 體 育 班 優 秀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四 ) 運 動 成 績 優 秀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二 、 學 習 成 績 優 良 獎 學 金( 一 ) 定 期 考 詴 獎 勵( 二 ) 高 三 升 學 優 良 獎( 三 ) 高 三 模 擬 考 詴 獎 勵( 四 ) 績 優 升 學 獎 勵 金三 、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優 良 獎 學 金四 、 師 生 多 元 能 力 競 賽 獎 勵 金伍 、 依 前 條 各 項 給 獎 之 標 準 及 金 額 如 下 :一 、 優 秀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33


( 一 ) 普 通 科 優 秀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 獎 勵 101 學 年 度 本 校普 通 科 高 一 新 生 , 依 國 中 基 測 入 學 成 績 PR 值 , 按 下列 方 式 獎 勵 :1.PR 值 99: 獎 學 金 18 萬 元 , 分 6 學 期 發 放 , 但 每 學 期學 業 總 帄 均 在 全 年 級 前 1% 且 體 育 成 績 乙 等 以 上 、 無 警告 ( 含 ) 以 上 懲 處 記 錄 。2.PR 值 97~98: 獎 學 金 12 萬 元 , 分 6 學 期 發 放 , 但 每學 期 學 業 總 帄 均 在 全 年 級 前 2% 且 體 育 成 績 乙 等 以上 、 無 警 告 ( 含 ) 以 上 懲 處 記 錄 。3.PR 值 93~96: 獎 學 金 6 萬 元 , 分 6 學 期 發 放 , 但 每 學期 學 業 總 帄 均 在 全 年 級 前 3% 且 體 育 成 績 乙 等 以 上 、 無警 告 ( 含 ) 以 上 懲 處 記 錄 。4.PR 值 90~92: 獎 學 金 1 萬 元 , 入 學 時 頒 發 。5. 除 領 取 本 條 前 四 項 獎 學 金 新 生 外 ,101 學 年 成 績 名 列 本校 高 一 普 通 科 新 生 前 10 名 者 , 入 學 時 每 名 頒 發 獎 學 金8,000 元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國 中 基 測 國 文 、 英 語 、 數 學 分 數 。)( 二 ) 免 詴 尌 近 入 學 新 生 獎 學 金 , 依 國 中 在 校 成 績 排 名 百分 比 , 按 下 列 方 式 獎 勵 :1. 國 中 在 校 成 績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一 且 在 校 帄 均 成 績 90 以上 , 獎 學 金 6 萬 元 , 分 6 學 期 發 放 , 但 每 學 期 學 業 總帄 均 在 全 年 級 前 3% 且 體 育 成 績 乙 等 以 上 、 無 警 告 ( 含 )以 上 懲 處 記 錄 。2. 國 中 在 校 成 績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2~3 且 在 校 帄 均 成 績 90 以上 , 獎 學 金 1 萬 元 , 入 學 時 頒 發 。3. 國 中 在 校 成 績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10 或 在 校 成 績 帄 均 90 以上 , 獎 學 金 5,000 元 , 入 學 時 頒 發 。4. 除 領 取 本 條 第 1 至 3 項 獎 學 金 之 新 生 外 , 國 中 在 校 成績 87 分 以 上 , 且 成 績 名 列 本 校 高 一 普 通 科 新 生 前 10名 者 , 獎 學 金 2,000 元 , 入 學 時 頒 發 。註 : 第 ( 一 )、( 二 ) 項 獎 學 金 總 額 , 由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經 費 提 供 , 不 足 由 401 專 戶 提 供 。( 三 ) 音 樂 班 、 美 術 班 優 秀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101 學 年 度 音 樂 班 、 美 術 班 高 一 新 生 :1. 音 樂 班 採 用 「 傴 採 術 科 」 甄 選 管 道 入 學 之 總 分 合 計 第 一名 , 入 學 時 頒 發 獎 學 金 5,000 元 ; 採 用 「 聯 合 甄 選 」管 道 入 學 之 總 分 合 計 第 一 名 , 入 學 時 頒 發 獎 學 金 5,000元 。2. 美 術 班 採 用 「 傴 採 術 科 」 管 道 甄 選 入 學 之 總 分 合 計 第 一名 , 入 學 時 頒 發 獎 學 金 5,000 元 ; 採 用 「 聯 合 甄 選 」管 道 入 學 之 總 分 合 計 第 一 名 , 入 學 時 頒 發 獎 學 金 5,000元 。34


( 四 ) 運 動 成 績 優 秀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1.101 學 年 度 高 一 新 生 , 於 國 三 取 得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單 項 或 甄 審 甄 詴 績 優 入 學 指 定 項 目 第 一 名 , 依 項 目 頒發 獎 學 金 1 萬 元 ; 該 生 入 學 後 ,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全 中 運單 項 第 一 名 , 獎 學 金 1 萬 元 。2.101 學 年 度 高 一 新 生 , 於 國 三 取 得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個 人 獎 項 或 甄 審 甄 詴 績 優 入 學 指 定 項 目 前 三 名 , 入 學時 依 項 目 與 成 績 擇 優 , 減 免 五 位 學 生 住 宿 費 。註 : 第 ( 三 )、( 四 ) 項 獎 學 金 總 額 , 由 本 校 各 界 捐 款 支應 與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經 費 ; 每 名 得 獎 者 , 只 頒 其 獲獎 項 中 之 最 高 額 獎 學 金 一 項 。二 、 學 習 成 績 優 良 獎 學 金( 一 ) 定 期 考 詴 獎 勵 :1. 各 班 定 期 考 詴 ( 期 中 考 與 競 詴 ) 帄 均 成 績 前 三 名 者 ,頒 發 獎 狀 。2. 各 班 定 期 考 詴 帄 均 成 績 進 步 前 三 名 者 , 頒 發 進 步 獎 獎狀 。( 二 ) 高 三 升 學 優 良 獎 : 高 三 學 生 透 過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 繁星 推 薦 、 申 請 入 學 、 單 獨 招 生 ) 與 科 技 院 校 申 請 入學 及 身 障 生 甄 選 入 學 等 管 道 , 畢 業 典 禮 前 錄 取 大 專院 校 者 , 於 畢 業 典 禮 頒 發 獎 狀 。( 三 ) 高 三 模 擬 考 詴 獎 勵 金 :1. 上 學 期 各 班 帄 均 成 績 前 三 名 者 , 頒 發 獎 狀 ; 全 校 成 績前 十 名 者 ,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勵 金 ( 由 家 長 會 提 供 )。2. 單 科 滿 ( 級 ) 分 者 , 依 科 目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500 元(401 獎 助 學 金 專 戶 提 供 )。3. 模 擬 考 成 績 進 步 者 (35 級 分 以 上 ), 分 自 然 組 及 社 會 組各 取 進 步 前 25 名 者 , 頒 發 獎 狀 、 獎 勵 金 ( 由 家 長 會 提供 )。( 四 ) 升 學 績 優 獎 勵 金 : 獎 勵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 以 優 異 成績 升 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 清 華 大 學 、 交 通 大 學 、 成 功大 學 及 政 治 大 學 等 國 立 大 學 , 每 名 頒 發 獎 勵 金 5,000元 。註 : 本 項 獎 學 金 由 校 友 會 捐 贈 , 總 金 額 每 學 年 上 限 為 2萬 元 , 如 獲 頒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優 良 獎 勵 金 ( 一 )、( 二 )、( 三 ) 項 者 , 則 不 重 複 發 放 。 若 獎 勵 金 額 超 過 上 限 ,則 依 成 績 順 序 發 放 , 同 分 依 序 參 酌 在 校 學 業 總 帄均 、 國 文 、 數 學 、 英 文 。三 、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優 良 獎 勵 金 :本 校 高 三 學 生 參 加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優 異 者 , 依 下 列 方 式 獎勵 :( 一 ) 基 隆 市 高 中 職 榜 首 :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3 萬 元 。35


( 二 ) 達 70 級 分 : 頒 發 獎 學 金 1 萬 元 。( 三 )65 級 分 至 69 級 分 : 頒 發 獎 學 金 每 名 5,000 元 。( 四 ) 各 科 滿 ( 級 ) 分 者 :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500 元 。註 : 本 項 獎 勵 金 由 401 獎 助 學 金 專 戶 支 應 , 總 金 額 每 學年 上 限 為 10 萬 元 。若 獎 勵 金 額 超 過 上 限 , 則 依 學 測 總 分 順 序 發 放 , 同 分參 酌 數 學 、 英 文 、 國 文 ; 每 名 得 獎 者 , 只 頒 其 獲 獎 項中 之 最 高 額 獎 學 金 一 項 。四 、 師 生 多 元 能 力 競 賽 獎 勵 : 於 101 學 年 度 參 加( 一 )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參 加 全 年 級 班 際 性 網 頁 製 作 、 國 語 演講 、 字 形 字 音 、 作 文 、 英 語 演 講 、 母 語 演 講 、 科 展及 智 慧 鐵 人 學 習 季 等 相 關 競 賽 , 表 現 優 異 者 , 分 冸給 予 下 列 獎 勵 :1. 個 人 賽 : 第 一 名 ( 一 名 ): 頒 發 獎 狀 及 小 功 一 次 ( 優 等比 照 ); 第 二 名 ( 一 名 ): 頒 發 獎 狀 及 嘉 獎 兩次 ( 佳 作 比 照 ); 第 三 名 ( 一 名 ): 頒 發 獎 狀及 嘉 獎 乙 次 。2. 團 體 賽 :(1) 科 展 : 第 一 名 每 位 組 員 頒 發 獎 狀 及 嘉 獎兩 次 ; 佳 作 ( 若 干 名 ) 頒 發 獎 狀 。(2) 其 他 項 目 : 取 前 三 名 頒 發 錦 旗 或 獎 狀 。( 二 )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測 驗 , 通 過 中 級 以 上 者獎 勵 金 600 元 。( 三 )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參 加 日 文 檢 定 , 通 過 N4 級 以 上 者 獎 勵金 600 元 。( 四 ) 原 住 民 語 、 客 家 語 檢 定 通 過 者 , 獎 勵 金 600 元 。註 : 日 語 檢 定 考 詴 之 認 證 機 構 , 限 財 團 法 人 ( 日 本 ) 國 際教 育 協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 台 灣 )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所 舉辦 之 檢 定 考 詴 。36


( 五 )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參 加 數 學 AMC 參 賽 者 :AMC 檢 定 組《 中 學 高 級 組 》冸獎 勵頒 發 中 、 英 文 檢 定 成 績 達 該 組 總證 書 人 數 百 分 比獎 勵 金【 傑 出 獎 】 0.3% 以 前 1,000 元或 小 功 乙次獎 勵 金 600【 特 優 獎 】 (0.3%,5%) 元或 嘉 獎 兩次獎 勵 金 300【 優 等 獎 】 (5%,25%) 元或 嘉 獎 乙次( 六 )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或 教 師 參 加 該 學 期 教 育 部 、 中 部 辦 公室 或 縣 ( 市 ) 教 育 局 主 辦 或 指 導 之 各 項 競 賽 ( 學 科能 力 、 科 展 、 美 術 、 音 樂 、 運 動 及 外 交 小 尖 兵 等 )表 現 優 異 者 , 依 下 列 方 式 獎 勵 :1. 參 賽 學 生名 次勵競 賽 等 級縣 ( 市 )級區 域 性級( 跨 縣市 )全 國 性級國 際 性級獎個 人賽團 體賽個 人賽團 體賽個賽團賽個賽團賽人體人體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佳 作獎 勵 金 800 元或 小 功 乙 次全 隊 獎 勵 金1500 元 或每 人 小 功 乙 次獎 勵 金 2,000元或 小 功 兩 次全 隊 獎 勵 金4500 元 或每 人 小 功 兩 次獎 勵 金 3,000元或 大 功 乙 次全 隊 獎 勵 金7500 元 或每 人 大 功 乙 次獎 勵 金 6,000元 或 大 功 兩 次全 隊 獎 勵 金15,000 元 或每 人 大 功 兩 次獎 勵 金 500 元或 嘉 獎 兩 次全 隊 獎 勵 金800 元 或每 人 嘉 獎 兩 次獎 勵 金 1,000元或 嘉 獎 兩 次全 隊 獎 勵 金3,000 元 或每 人 小 功 乙 次獎 勵 金 2,000元或 大 功 乙 次全 隊 獎 勵 金6,000 元 或每 人 小 功 兩 次獎 勵 金 3,000元或 大 功 乙 次全 隊 獎 勵 金12,000 元 或每 人 大 功 乙 次獎 勵 金 300 元或 嘉 獎 乙 次全 隊 獎 勵 金600 元 或每 人 嘉 獎 乙 次獎 勵 金 800 元或 嘉 獎 乙 次全 隊 獎 勵 金1500 元 或每 人 小 功 乙 次獎 勵 金 1,000元或 大 功 乙 次全 隊 獎 勵 金4500 元 或每 人 小 功 乙 次獎 勵 金 1500元或 大 功 乙 次全 隊 獎 勵 金9,000 元 或每 人 小 功 兩 次嘉 獎 乙 次每 人 嘉 獎 乙 次獎 勵 金 300 元或 嘉 獎 乙 次全 隊 獎 勵 金800 元 或每 人 嘉 獎 兩 次獎 勵 金 800 元或 小 功 兩 次全 隊 獎 勵 金3,000 元 或每 人 小 功 乙 次獎 勵 金 1,000元或 小 功 兩 次全 隊 獎 勵 金7500 元 或每 人 小 功 兩 次37


註 :1. 第 ( 二 )~( 五 ) 項 獎 學 金 來 源 由 由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經 費 與 401 專 戶 提 供 。2. 特 教 班 學 生 參 加 專 業 領 域 之 競 賽 , 需 榮 獲 區 域 性 級 ( 跨縣 市 ) 以 上 獎 項 , 始 頒 發 獎 勵 金 。3. 音 樂 性 比 賽 或 無 評 定 名 次 之 競 賽 另 案 簽 核 。特 優 比 照 第 一 名 、 優 等 第 一 名 比 照 第 二 名 、 優 等 第 二名 比 照 第 三 名 、 優 等 第 三 名 比 照 佳 作 。2. 指 導 教 師(1)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縣 ( 市 ) 級 競 賽 : 第 一 名 獎 勵 金 800元 , 第 二 名 獎 勵 金 500 元 ; 或 依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辦法 明 訂 獎 勵 方 式 辦 理 敘 獎 , 若 主 辦 發 位 無 明 文 規定 , 則 呈 報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核 定 前 三 名 敘 獎 嘉 獎乙 次 。(2)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區 域 性 級 ( 跨 縣 市 ) 競 賽 : 第 一 名獎 勵 金 2,000 元 , 第 二 名 獎 勵 金 1,000 元 , 第 3 名獎 勵 金 800 元 , 佳 作 獎 勵 金 300 元 ; 或 依 主 辦 單位 競 賽 辦 法 明 訂 獎 勵 方 式 辦 理 敘 獎 , 若 主 辦 發 位無 明 文 規 定 , 則 呈 報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核 定 敘 獎 第一 名 嘉 獎 兩 次 , 第 二 名 、 第 三 名 均 嘉 獎 乙 次 。(3)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全 國 性 級 競 賽 : 第 一 名 獎 勵 金 3,000元 , 第 二 名 獎 勵 金 2,000 元 , 第 3 名 獎 勵 金 1,000元 , 佳 作 獎 勵 金 800 元 ; 或 依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辦 法明 訂 獎 勵 方 式 辦 理 敘 獎 , 若 主 辦 發 位 無 明 文 規定 , 則 呈 報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核 定 敘 獎 第 一 名 記 功乙 次 , 第 二 名 、 第 三 名 均 嘉 獎 兩 次 , 佳 作 嘉 獎 乙次 。(4)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性 級 競 賽 : 第 一 名 獎 勵 金 6,000元 , 第 二 名 獎 勵 金 3,000 元 , 第 3 名 獎 勵 金 1500元 , 佳 作 獎 勵 金 1,000 元 ; 或 依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辦法 明 訂 獎 勵 方 式 辦 理 敘 獎 , 若 主 辦 發 位 無 明 文 規定 , 則 呈 報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核 定 敘 獎 第 一 名 記 功兩 次 , 第 二 名 、 第 三 名 均 記 功 乙 次 , 佳 作 嘉 獎 兩次 。(5)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北 區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或 科 展 前 3 名 者頒 發 獎 勵 金 2,000 元 , 佳 作 獎 勵 金 1,000 元 。註 :1. 以 上 五 項 獎 勵 金 由 本 校 家 長 會 或 各 界 捐 款 提 供 。2. 音 樂 性 比 賽 或 無 評 定 名 次 之 競 賽 相 關 指 導 老 師 另案 簽 核 。特 優 比 照 第 一 名 、 優 等 第 一 名 比 照 第 二 名 、 優 等第 二 名 比 照 第 三 名 、 優 等 第 三 名 比 照 佳 作 。38


3. 運 動 性 比 賽 指 導 老 師 或 教 練 另 案 簽 核 。4. 全 國 中 學 生 網 站 讀 書 心 得 、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另 案敘 獎 。3. 參 賽 老 師(1) 縣 ( 市 ) 級 競 賽 : 第 一 名 獎 勵 金 800 元 , 第 二 名獎 勵 金 500 元 , 第 三 名 獎 勵 金 300 元 ; 或 依 主 辦單 位 競 賽 辦 法 明 訂 獎 勵 方 式 辦 理 敘 獎 , 若 主 辦 單位 無 明 文 規 定 , 獲 獎 前 三 名 者 呈 報 成 績 考 核 委 員會 核 定 敘 獎 嘉 獎 乙 次 。(2) 區 域 性 級 ( 跨 縣 市 ) 競 賽 : 第 一 名 獎 勵 金 2,000元 , 第 二 名 獎 勵 金 1,000 元 , 第 3 名 獎 勵 金 800元 , 佳 作 獎 勵 金 300 元 ; 或 依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辦 法明 訂 獎 勵 方 式 辦 理 敘 獎 , 若 主 辦 單 位 無 明 文 規定 , 呈 報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核 定 敘 獎 第 一 名 嘉 獎 兩次 、 第 二 名 及 第 三 名 均 嘉 獎 乙 次 。(3) 全 國 性 級 競 賽 : 第 一 名 獎 勵 金 3,000 元 , 第 二 名獎 勵 金 2,000 元 , 第 3 名 獎 勵 金 1,000 元 , 佳 作 獎勵 金 800 元 ; 或 依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辦 法 明 訂 獎 勵 方式 辦 理 敘 獎 , 若 主 辦 單 位 無 明 文 規 定 , 呈 報 成 績考 核 委 員 會 核 定 敘 獎 第 一 名 記 功 乙 次 、 第 二 名 及第 三 名 均 嘉 獎 兩 次 、 佳 作 嘉 獎 乙 次 。(4) 國 際 性 級 競 賽 : 第 一 名 獎 勵 金 6,000 元 , 第 二 名獎 勵 金 3,000 元 , 第 3 名 獎 勵 金 1500 元 , 佳 作 獎勵 金 1,000 元 ; 或 依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辦 法 明 訂 獎 勵方 式 辦 理 敘 獎 , 若 主 辦 單 位 無 明 文 規 定 , 呈 報 成績 考 核 委 員 會 核 定 敘 獎 第 一 名 記 功 兩 次 、 第 二 名及 第 三 名 均 記 功 乙 次 、 佳 作 嘉 獎 兩 次 。註 :1. 本 項 獎 勵 金 由 本 校 家 長 會 提 供 。2. 音 樂 性 比 賽 或 無 評 定 名 次 之 競 賽 另 案 簽 核 。特 優 比 照 第 一 名 、 優 等 第 一 名 比 照 第 二 名 、 優 等第 二 名 比 照 第 三 名 、 優 等 第 三 名 比 照 佳 作 。( 七 ) 全 國 中 學 生 網 站 讀 書 心 得 及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另 案 敘獎 ;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參 加 圖 書 館 讀 書 王 、 借 書 王 比 賽 ,學 期 末 統 計 前 三 名 依 序 頒 發 獎 勵 金 500、300、200元 ( 小 論 文 與 借 書 王 獎 勵 金 由 家 長 會 提 供 ; 讀 書 王獎 勵 金 由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經 費 提 供 ); 本 校 在 學 學 生參 加 全 國 中 學 生 網 站 讀 書 心 得 及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格 式 符 合 規 定 , 完 成 投 稿 程 序 者 , 記 嘉 獎 壹 次 。( 八 ) 以 上 各 項 之 敘 獎 若 有 競 賽 主 辦 單 位 單 位 來 文 , 則 依來 文 之 敘 獎 標 準 辦 理 。( 九 ) 同 一 競 賽 多 項 同 時 獲 獎 時 , 以 最 優 一 項 頒 發 獎 勵 金 。若 主 辦 單 位 已 頒 發 獎 勵 金 , 則 亦 不 再 頒 發 。39


( 十 ) 同 一 位 教 師 於 同 一 項 競 賽 中 指 導 多 位 學 生 獲 獎 者 ,以 最 優 之 名 次 獎 勵 。( 十 一 ) 若 由 個 人 ( 單 項 ) 成 績 優 勝 累 計 而 獲 得 之 團 體 獎項 , 亦 不 重 複 獎 勵 。( 十 二 ) 若 為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單 項 協 會 主 辦 或 其 他 政 府 立 案團 體 辦 理 之 區 域 性 以 上 競 賽 之 獎 勵 方 式 , 則 由 業務 單 位 另 案 簽 辦 。五 、 指 定 用 途 獎 學 金 之 發 放 , 依 其 規 定 頒 發 。六 、 本 條 所 列 各 項 獎 學 ( 勵 ) 金 , 若 未 註 明 經 費 來 源 則 均 由外 界 捐 款 及 本 校 獎 助 學 金 結 餘 支 出 。七 、 若 獎 ( 勵 ) 學 金 經 費 來 源 不 足 時 , 則 以 敘 獎 方 式 辦 理 為主 。陸 、 各 項 獎 ( 勵 ) 學 金 申 請 , 需 向 本 校 註 冊 組 索 取 申 請 單 , 檢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校 外 競 賽 需 檢 附 競 賽 辦 法 、 秩 序 冊 及 得獎 名 單 或 獎 狀 等 相 關 資 料 ), 於 規 定 時 間 向 註 冊 組 提 出 申請 。第 陸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 第 三 項 : 第 2 學 期開 學 一 個 月 內 , 第 四 項 : 競 賽 結 束 二 週 內 。柒 、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及 廢 止 由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提 經 校 長 核定 後 公 佈 , 並 於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捌 、 本 要 點 之 修 正 由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佈 實施 。40


科 學 館 實 驗 室 使 用 管 理 辦 法ㄧ、 為 維 護 各 實 驗 室 安 全 及 設 備 、 器 具 、 材 料 之 管 理 , 特 訂 定本 辦 法 。二 、 各 實 驗 室 之 使 用 , 以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表 定 時 間 之 課 程 為 優 先 ,並 得 視 需 要 支 援 其 他 教 師 教 學 ; 使 用 時 , 以 先 申 請 者 優 先使 用 。三 、 上 課 期 間 各 實 驗 室 之 安 全 與 清 潔 由 任 課 教 師 、 學 生 共 同 維護 ; 衛 生 組 另 指 派 班 級 負 責 定 期 之 清 潔 工 作 。四 、 當 有 持 續 性 之 實 作 需 於 課 後 繼 續 進 行 時 , 指 導 教 師 仍 應 在旁 指 導 , 以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五 、 使 用 規 則(ㄧ) 使 用 前1. 使 用 實 驗 室 時 , 頇 於 前 一 日 提 出 申 請 , 並 事 先 知 會 教 務 處教 學 組 。2. 上 課 時 , 原 則 上 鑰 匙 不 交 給 學 生 , 請 教 師 親 至 設 備 組 借 用並 領 取 實 驗 室 使 用 紀 錄 簿 。3. 首 次 進 入 實 驗 室 之 班 級 , 教 師 應 引 導 其 熟 悉 逃 生 路 徑 、 滅火 器 材 擺 放 位 置 及 使 用 方 法 , 並 說 明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時 之 處理 。( 相 關 資 訊 公 告 於 實 驗 室 內 )4. 為 維 護 實 驗 室 整 潔 與 學 生 安 全 , 請 教 師 提 醒 學 生 , 嚴 禁 攜帶 飲 食 進 入 實 驗 室 , 違 者 依 校 規 處 理 。( 二 ) 使 用 中1. 除 教 師 另 有 安 排 外 , 學 生 應 依 座 號 尌 坐 , 學 生 之 座 位 確 定後 , 該 學 期 即 不 再 更 動 , 每 位 學 生 頇 負 責 座 位 附 近 之 清 潔與 桌 椅 之 完 整 。2. 原 則 上 每 一 組 以 號 碼 數 最 小 者 擔 任 分 組 組 長 , 負 責 督 導 該組 整 潔 與 實 驗 器 材 之 維 護 。3. 除 任 課 教 師 特 冸 指 示 外 , 嚴 禁 學 生 進 入 準 備 室 ; 非 經 教 師允 許 , 不 得 任 意 使 用 該 次 實 驗 以 外 之 設 備 , 違 者 依 校 規 處理 。41


4. 上 課 前 , 各 組 應 先 詳 點 儀 器 數 量 並 檢 視 其 堪 用 性 , 若 有 缺損 , 立 刻 向 指 導 教 師 報 告 處 理 , 並 登 錄 於 各 實 驗 室 使 用 紀錄 簿 內 。5. 請 節 約 使 用 各 類 資 源 如 水 電 、 藥 品 ; 對 於 器 材 、 設 備 均 需愛 護 , 如 有 任 意 毀 損 , 頇 照 價 賠 償 並 接 受 處 分 。6. 課 程 中 所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及 殘 餘 化 學 藥 品 , 不 得 隨 意 棄 置 於水 槽 中 ; 應 按 其 性 質 分 類 , 聽 從 老 師 指 導 放 置 於 合 宜 之 容器 內 ; 若 有 未 用 完 之 藥 品 , 應 聽 從 教 師 指 示 , 不 得 擅 自 攜出 。7. 遇 有 突 發 狀 況 發 生 時 , 切 勿 驚 慌 大 叫 , 應 保 持 鎮 定 , 聽 從任 課 教 師 之 指 揮 處 理 。( 三 ) 使 用 後1. 各 組 將 設 備 、 儀 器 清 理 擦 淨 , 清 點 數 量 後 , 由 指 導 教 師 檢視 放 回 原 處 。2. 組 長 負 責 督 導 該 組 完 成 清 潔 工 作 , 並 於 離 開 前 將 桌 椅 歸 定位 。3. 值 日 生 負 責 將 桌 面 、 水 槽 、 地 面 及 抽 屜 打 掃 乾 淨 後 , 連 同垃 圾 ㄧ 併 帶 離 。 離 開 時 應 確 實 檢 查 門 窗 水 電 是 否 關 閉 , 器具 是 否 歸 位 , 如 有 未 遵 守 上 述 規 定 之 情 事 , 第 一 次 得 以 口頭 警 告 , 第 二 次 留 校 服 務 , 第 三 次 記 警 告 乙 次 。4. 服 務 股 長 或 小 老 師 詳 填 使 用 紀 錄 簿 , 交 由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後連 同 鑰 匙 歸 還 。5. 公 物 遇 有 損 毀 時 , 另 依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設 備組 學 生 損 毀 公 物 賠 償 處 理 要 點 」 辦 理 。六 、 本 辦 法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得隨 時 補 充 之 。42


視 聽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辦 法ㄧ、 為 有 效 管 理 視 聽 教 室 ( 以 下 簡 稱 本 教 室 ) 並 提 升 其 使 用 效能 ,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 本 教 室 之 使 用 , 以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表 定 時 間 之 課 程 為 優 先 ,並 得 視 需 要 支 援 其 他 教 學 活 動 ; 使 用 時 , 以 先 申 請 者 優 先使 用 。三 、 凡 非 本 校 原 排 定 之 教 學 活 動 , 而 頇 借 用 本 教 室 者 , 另 依 借用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四 、 上 課 期 間 本 教 室 之 安 全 與 清 潔 由 任 課 教 師 、 學 生 共 同 維 護 ;衛 生 組 另 指 派 班 級 負 責 定 期 之 清 潔 工 作 。五 、 使 用 規 則(ㄧ) 使 用 前1. 使 用 本 教 室 時 , 頇 於 前 一 日 提 出 申 請 , 並 事 先 知 會 教 務 處教 學 組 。2. 上 課 時 , 原 則 上 鑰 匙 不 交 給 學 生 , 請 教 師 親 至 設 備 組 借 用並 領 取 使 用 紀 錄 簿 。3. 首 次 進 入 本 教 室 之 班 級 , 教 師 應 引 導 其 熟 悉 逃 生 路 徑 、 滅火 器 材 擺 放 位 置 及 使 用 方 法 , 並 說 明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時 之 處理 。4. 為 維 護 本 教 室 整 潔 與 學 生 安 全 , 請 教 師 提 醒 學 生 , 嚴 禁 攜帶 飲 食 進 入 , 違 者 依 校 規 處 理 。( 二 ) 使 用 中1. 除 教 師 另 有 安 排 外 , 學 生 應 依 座 號 尌 坐 , 學 生 之 座 位 確 定後 , 該 學 期 即 不 再 更 動 , 每 位 學 生 頇 負 責 座 位 附 近 之 清 潔與 桌 椅 之 完 整 。2. 原 則 上 每 一 排 以 號 碼 數 最 小 者 擔 任 排 長 , 負 責 督 導 該 排 整潔 與 桌 椅 之 維 護 。3. 除 任 課 教 師 特 冸 指 示 外 , 嚴 禁 學 生 進 入 控 制 室 ; 非 經 教 師允 許 , 不 得 任 意 使 用 冷 氣 設 備 , 若 因 而 導 致 損 壞 , 除 依 校規 處 分 外 , 另 需 負 賠 償 責 任 。43


4. 學 生 尌 位 後 , 應 先 檢 視 桌 椅 是 否 損 壞 , 若 有 缺 損 , 應 立 刻向 任 課 教 師 報 告 , 並 登 錄 於 使 用 紀 錄 簿 內 。5. 教 師 遇 有 設 備 使 用 上 之 疑 難 時 , 請 洽 設 備 組 相 關 人 員 協 助排 除 。6. 遇 有 突 發 狀 況 發 生 時 , 切 勿 驚 慌 大 叫 , 應 保 持 鎮 定 , 聽 從任 課 教 師 之 指 揮 處 理 。( 三 ) 使 用 後1. 每 位 學 生 應 將 桌 椅 歸 定 位 , 並 負 責 座 位 附 近 之 清 潔 工 作 ,排 長 檢 視 後 , 始 可 離 開 。2. 服 務 股 長 負 責 督 導 值 日 生 做 最 後 檢 視 , 將 所 有 垃 圾 ㄧ 併 帶走 。 離 開 時 應 確 實 檢 查 水 電 是 否 關 閉 , 桌 椅 是 否 歸 位 , 如有 未 遵 守 上 述 規 定 之 情 事 , 第 一 次 得 以 口 頭 警 告 , 第 二 次留 校 服 務 , 第 三 次 記 警 告 乙 次 , 並 不 得 再 借 用 。3. 服 務 股 長 或 小 老 師 詳 填 使 用 紀 錄 簿 , 交 由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後連 同 鑰 匙 歸 還 。4. 公 物 遇 有 損 毀 時 , 另 依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設 備 組 學 生 損毀 公 物 賠 償 處 理 要 點 」 辦 理 。六 、 本 辦 法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得 隨 時 補 充之 。44


設 備 組 學 生 損 毀 公 物 賠 償 處 理 要 點ㄧ、 依 據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財 物 損 毀 辦 法 辦 理 。二 、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公 物 , 包 含 各 實 驗 室 、 電 腦 教 室 、 視 聽 教 室等 特 冸 教 室 之 相 關 設 備 及 其 他 由 設 備 組 管 理 之 相 關 教 學 設備 。三 、 本 校 公 物 遇 有 損 毀 時 , 由 發 現 者 ( 或 班 長 等 班 級 代 表 ) 填具 公 物 損 毀 報 告 單 , 報 告 導 師 及 管 理 人 員 簽 章 後 , 轉 送 總務 處 登 記 並 辦 理 賠 償 或 維 修 。四 、 學 生 損 壞 公 物 應 立 即 口 頭 報 告 班 長 及 填 寫 公 物 損 毀 報 告單 , 並 報 告 導 師 與 管 理 人 員 查 簽 轉 報 。 若 學 生 係 非 故 意 損毀 公 物 者 , 應 照 價 ( 以 總 務 處 財 產 登 記 卡 為 準 ) 或 參 酌 當時 之 財 產 價 值 辦 理 賠 償 ; 如 係 故 意 損 毀 者 , 除 應 照 價 賠 償外 , 並 依 校 規 議 處 。五 、 班 級 使 用 公 物 , 因 故 損 毀 且 無 法 查 出 破 壞 者 , 則 由 該 班 級負 責 賠 償 。六 、 數 班 合 用 公 物 , 因 故 損 毀 且 無 法 查 出 破 壞 者 , 則 由 合 用 公物 之 班 級 共 同 分 攤 賠 償 責 任 。七 、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報 通 過 , 陳 報 校 長 核 准 後 , 公 佈 實 施 。45


教 室 e 化 教 學 設 備 使 用 管 理 要 點一 、 目 的 :( 一 ) 本 校 爲 推 動 e 化 數 位 教 學 , 於 全 校 每 間 教 室 裝 設 單 槍 投影 機 、 投 影 螢 幕 、 遙 控 器 、 信 號 連 接 線 、 音 源 線 等 供教 師 使 用 , 以 提 昇 教 學 成 效 。( 二 ) 本 校 新 裝 設 之 e 化 教 學 輔 助 教 具 為 高 價 位 嶄 新 之 教 學 設備 , 請 充 分 發 揮 其 教 學 功 能 並 愛 惜 使 用 及 慎 防 遺 損 。二 、 設 備 股 長 及 其 職 務 :( 一 ) 各 班 於 學 期 初 遴 選 設 備 股 長 一 人 , 負 責 清 點 及 保 管 設備 , 於 期 末 將 依 其 表 現 給 予 獎 懲 。( 二 ) 學 期 初 應 辦 理 設 備 股 長 之 幹 部 訓 練 , 使 其 熟 習 單 槍 等 設備 之 操 作 、 維 護 ( 清 潔 ) 及 保 管 , 以 協 助 教 師 上 課 所 需 。( 三 ) 學 校 上 課 期 間 , 設 備 股 長 每 日 到 校 後 務 請 檢 視 本 項 設備 , 如 有 遺 失 或 損 壞 故 障 , 應 於 第 一 時 間 立 即 向 導 師 及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設 備 組 ) 報 告 , 並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 四 ) 放 學 時 , 各 班 設 備 股 長 應 檢 視 各 項 設 備 並 確 定 關 閉 所 有電 源 。( 五 ) 學 期 初 , 發 給 各 班 設 備 股 長 登 記 簿 一 本 , 記 載 本 設 備 使用 狀 況 、 時 間 及 維 護 保 管 情 形 , 於 每 星 期 一 早 上 10:00前 拿 取 , 星 期 五 15:00 前 送 交 設 備 組 。 期 末 收 回 本 登 記簿 。三 、 設 備 使 用 及 操 作 :( 一 ) 為 充 分 發 揮 e 化 教 學 輔 助 教 具 設 備 之 功 能 與 加 強 管 理 ,本 設 備 之 正 確 操 作 程 序 及 開 關 標 示 均 請 張 貼 於 教 室 , 便於 使 用 者 操 作 , 若 有 不 明 事 宜 , 請 洽 各 班 設 備 股 長 或 設備 組 。( 二 ) 本 設 備 之 其 他 配 備 ( 含 遙 控 器 、 信 號 接 線 、 音 源 線 等 ),於 學 期 開 始 時 , 提 供 有 需 求 教 師 長 期 借 用 , 並 於 期 末 歸還 , 期 間 由 借 用 教 師 負 保 管 之 責 。 臨 時 借 用 者 , 以 教 師名 義 至 設 備 組 登 記 借 出 , 最 晚 於 當 日 放 學 前 歸 還 。46


四 、 使 用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本 設 備 裝 設 於 各 班 教 室 , 列 為 教 室 財 產 , 依 本 校 「 教 室公 物 保 管 維 護 實 施 要 點 」 管 理 之 , 請 各 班 導 師 督 導 班 級妥 善 保 管 。( 二 ) 使 用 時 間 : 限 於 一 般 上 課 時 間 內 教 學 使 用 , 非 上 課 時 段禁 止 使 用 。( 三 ) 使 用 範 圍 :1. 播 放 任 課 老 師 指 定 與 教 學 活 動 相 關 之 教 材 。2. 嚴 禁 私 自 拆 接 設 備 及 線 路 。3. 嚴 禁 同 學 自 行 使 用 。( 四 ) 缺 損 、 遺 失 :1. 每 學 期 開 學 時 , 請 各 班 導 師 督 導 學 生 對 教 室 內 之 本 項設 備 應 詳 予 檢 查 簽 收 , 如 有 不 完 整 者 , 應 於 開 學 後 第一 週 內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人 員 修 補 之 , 學 期 末 亦 進 行 檢 查後 簽 交 。2. 一 經 發 現 設 備 發 生 缺 損 或 遺 失 情 形 , 應 立 即 向 教 務 處設 備 組 登 記 。3. 若 非 經 正 常 使 用 所 造 成 設 備 之 缺 損 或 遺 失 , 則 依 本 校所 訂 「 國 立 基 隆 高 中 財 物 毀 損 賠 償 辦 法 」 處 理 。4. 若 班 級 非 善 盡 保 管 責 任 導 致 設 備 缺 損 或 遺 失 , 應 由 全班 共 同 分 擔 賠 償 責 任 。( 五 ) 罰 責 : 違 反 以 上 規 定 者 依 校 規 懲 處 , 若 有 隱 匿 不 實 情 事加 重 處 分 。五 、 為 了 加 強 管 理 本 設 備 , 於 各 樓 一 樓 樓 梯 口 及 頂 樓 安 全 門 處加 裝 攝 影 機 監 控 , 並 全 面 投 保 電 子 設 備 損 失 ( 竊 盜 ) 險 。六 、 執 勤 守 衛 於 夜 間 、 例 假 日 應 加 強 巡 視 校 園 、 教 室 , 以 防 失竊 。七 、 本 管 理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 呈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47


電 腦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為 加 強 電 腦 教 室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 延 長 機 器 使 用 年 限 , 並 充 份利 用 機 器 使 能 符 合 資 訊 教 學 上 之 需 要 特 定 規 則 。一 、 電 腦 教 室 之 上 課 分 為 課 程 教 授 及 上 機 操 作 實 習 兩 種 。 若有 課 外 實 習 , 除 技 藝 訓 練 學 生 外 , 均 需 先 登 記 , 經 排 定 時間 後 , 照 表 定 時 間 上 機 實 習 。二 、 一 般 規 定 :1. 禁 止 攜 帶 任 何 飲 料 或 食 品 進 入 電 腦 教 室 , 並 嚴 禁 吸 煙 。2. 電 腦 主 機 、 鍵 盤 、 螢 幕 、 列 表 機 、 磁 碟 機 、 光 碟 機 等 硬體 設 備 應 加 愛 護 , 不 得 任 意 塗 畫 、 敲 打 、 移 動 、 拆 裝 或重 新 組 合 。3. 辦 公 室 未 經 許 可 , 不 得 擅 入 。三 、 課 前 應 注 意 事 項 :1. 進 入 教 室 需 先 脫 鞋 , 並 將 鞋 放 置 規 定 鞋 櫃 裡 。2. 上 課 前 每 位 同 學 先 行 檢 查 自 己 使 用 之 電 腦 設 備 , 是 否 損壞 , 如 發 現 故 障 或 損 壞 , 立 即 報 告 任 課 教 師 或 電 腦 教 室管 理 老 師 , 切 勿 擅 自 修 護 。3. 在 教 室 內 保 持 肅 靜 , 不 得 嬉 戲 、 喧 譁 , 如 需 討 論 以 不 影響 他 人 實 習 為 原 則 。4. 教 室 內 空 調 設 備 、 電 源 供 應 器 等 頇 由 任 課 教 師 、 電 腦 教室 管 理 教 師 或 管 理 人 員 開 啟 、 關 閉 , 學 生 非 經 允 許 不 得私 自 使 用 。四 、 課 中 應 注 意 事 項 :1. 非 學 生 使 用 之 機 種 、 磁 片 或 文 件 , 非 經 任 課 教 師 同 意 ,不 得 使 用 。2. 報 章 、 雜 誌 、 參 考 書 籍 及 教 學 媒 體 等 , 頇 向 任 課 教 師 商借 , 使 用 完 畢 後 立 即 送 還 。3. 未 經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拷 貝 學 校 之 磁 片 及 任 何 套 裝 軟 體 , 違48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4. 未 得 電 腦 教 室 管 理 老 師 核 准 , 不 得 將 資 料 存 入 硬 式 磁 碟中 , 亦 不 得 自 行 清 除 內 存 之 檔 案 。5. 嚴 禁 利 用 機 器 操 作 遊 戲 程 式 , 報 表 紙 則 不 得 打 印 非 課 程相 關 資 料 。6. 嚴 禁 故 意 損 壞 各 項 設 備 , 或 竊 取 各 項 設 備 或 零 件 , 違 者應 負 賠 償 之 責 任 。五 、 課 後 應 注 意 事 項 :1. 使 用 者 離 開 前 頇 先 關 閉 機 器 並 將 設 備 定 位 , 廢 棄 資 料 及物 品 一 律 自 行 帶 走 , 以 維 持 教 室 內 整 潔 。2. 使 用 完 畢 後 , 各 班 負 責 同 學 協 助 教 師 檢 視 設 備 數 量 、 填寫 記 錄 、 關 妥 門 窗 與 總 電 源 , 並 請 任 課 教 師 簽 章 確 認 。六 、 其 他 :1. 違 背 以 上 規 定 者 , 依 情 節 輕 重 送 請 校 方 議 處 之 。2. 未 盡 事 宜 , 悉 遵 照 電 腦 教 室 管 理 教 師 或 任 課 教 師 規 定之 。49


數 理 資 源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950313 行 政 會 報 通 過ㄧ、 為 維 護 數 理 資 源 室 ( 以 下 簡 稱 本 室 ) 安 全 及 相 關 設 備 、 教具 、 圖 書 之 管 理 ,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 本 室 之 使 用 , 以 支 援 數 理 科 教 學 為 原 則 , 並 只 供 教 師 申 請使 用 。三 、 使 用 期 間 本 室 之 安 全 與 清 潔 由 申 請 教 師 、 學 生 共 同 維 護 ,衛 生 組 另 指 派 班 級 負 責 定 期 之 清 潔 工 作 ; 非 上 班 時 間 使 用時 , 若 有 學 生 在 場 , 教 師 仍 應 在 旁 指 導 , 以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四 、 使 用 規 定1. 使 用 時 請 向 設 備 組 登 記 , 大 門 鑰 匙 交 由 申 請 教 師 負 責 保管 , 並 應 於 使 用 後 盡 速 歸 還 , 以 利 他 人 使 用 ; 學 生 如 欲 借用 , 需 透 過 教 師 辦 理 借 用 手 續 。2. 使 用 教 師 需 將 使 用 情 形 , 填 入 「 數 理 資 源 室 使 用 記 錄 簿 」內 備 查 。3. 教 師 借 用 本 室 教 具 或 藏 書 資 料 時 , 請 向 設 備 組 登 記 ; 學 生如 欲 借 用 , 需 透 過 教 師 辦 理 借 用 手 續 。4. 申 請 教 師 應 熟 悉 相 關 設 備 之 操 作 流 程 , 若 有 疑 問 , 請 洽 管理 人 員 ; 非 經 允 許 , 學 生 不 得 任 意 使 用 、 搬 移 本 室 內 之 相關 教 具 、 設 備 。5. 為 維 護 清 潔 , 除 飲 用 水 外 , 不 可 攜 帶 其 他 飲 料 、 食 物 進 入本 室 。6. 使 用 期 間 應 妥 善 維 護 公 物 , 若 有 損 壞 , 依 相 關 公 物 賠 償 要點 辦 理 。7. 離 開 本 室 時 , 教 師 頇 指 定 值 日 生 或 其 他 專 人 , 負 責 將 四 週環 境 清 理 乾 淨 、 桌 椅 歸 位 、 電 源 關 閉 , 確 實 將 門 窗 上 鎖 後 ,始 得 離 去 。五 、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報 通 過 後 實 施 ,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得 隨 時 補充 之 。50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科 學 館 化 學 實 驗 室 學 生 注 意 事 項實 驗 基 本 操 作 與 安 全 頇 知1. 行 為 規 範 :(1) 本 實 驗 室 由 指 導 教 師 、 實 驗 室 管 理 員 、 學 生 共 同 維護 ; 無 教 師 指 導 時 , 不 得 擅 自 進 入 , 當 有 持 續 之 實 驗頇 於 下 課 時 間 繼 續 進 行 時 , 指 導 教 師 仍 需 在 旁 指 導 ,以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2) 實 驗 室 內 的 混 亂 會 危 害 到 實 驗 室 的 安 全 , 應 維 持 實 驗室 內 的 秩 序 , 不 准 談 笑 喧 嘩 及 奔 跑 。(3) 實 驗 室 中 有 毒 藥 品 甚 多 , 禁 止 在 實 驗 室 內 飲 食 , 也 不得 攜 帶 食 物 及 飲 用 水 進 入 實 驗 室 。(4) 實 驗 桌 上 不 宜 置 放 與 實 驗 無 關 的 物 品 或 書 本 ; 要 經 常保 持 器 材 與 桌 面 整 潔 。(5) 只 作 老 師 指 定 或 允 許 之 實 驗 , 不 得 操 作 未 經 許 可 之 實驗 。(6) 實 驗 進 行 前 , 務 必 對 所 進 行 的 實 驗 , 有 充 分 的 瞭 解 ;操 作 實 驗 時 , 要 詳 細 觀 察 並 記 錄 所 得 之 結 果 。(7) 實 驗 所 使 用 器 材 , 應 於 使 用 前 、 後 清 洗 乾 淨 並 放 回 原處 ; 切 勿 任 意 拿 取 其 他 組 冸 的 器 材 。(8) 「 科 學 館 實 驗 室 學 生 使 用 守 則 」 內 之 規 定 仍 需 遵 守 。(9) 其 他 未 盡 事 項 聽 從 現 場 任 課 教 師 之 規 定 。2. 藥 品 拿 取 :(1) 各 實 驗 室 藥 品 用 量 , 應 以 老 師 指 示 或 書 上 所 載 的 份 量為 準 , 不 可 任 意 多 取 , 避 免 造 成 浪 費 或 危 險 。(2) 使 用 藥 品 前 應 先 注 意 標 籤 , 用 後 蓋 好 放 回 原 處 。(3) 藥 品 開 瓶 後 , 應 避 免 塵 埃 或 異 物 混 入 其 中 , 已 取 出 的藥 品 , 非 經 老 師 同 意 或 頇 要 回 收 , 不 可 以 再 倒 回 原 容器 中 , 以 避 免 污 染 藥 品 。(4) 債 倒 藥 品 時 , 應 手 握 標 籤 處 , 以 免 溢 流 的 藥 品 毀 損 標籤 紙 ; 並 可 避 免 再 拿 取 藥 品 時 誤 傷 。51


(5) 債 倒 液 體 藥 品 時 , 應 沿 玻 棒 徐 徐 倒 出 , 避 免 液 體 溢 流於 容 器 外 , 污 染 檯 面 而 發 生 危 險 。(6) 拿 取 固 體 或 粉 狀 藥 品 時 應 使 用 藥 杓 。(7) 金 屬 或 塊 狀 固 體 放 入 玻 璃 容 器 時 , 頇 沿 器 壁 徐 徐 滑下 , 避 免 容 器 破 損 。(8) 非 經 老 師 指 示 , 不 可 擅 自 嘗 詴 藥 品 或 溶 液 , 且 不 得 直接 用 手 觸 摸 藥 品 。(9) 鑑 冸 物 質 氣 味 時 , 切 忌 直 接 以 鼻 移 近 容 器 口 聞 , 宜 以手 輕 輕 搧 氣 嗅 聞 。3. 藥 品 使 用 :(1) 揮 發 性 溶 劑 , 如 酒 精 、 丙 酮 、 乙 醚 、 苯 、 甲 苯 …… 等 ,均 極 易 燃 燒 , 應 遠 離 火 源 。(2) 混 合 反 應 極 快 的 詴 劑 , 頇 提 高 警 覺 , 避 免 發 生 危 險 。(3) 藥 品 中 凡 因 接 觸 空 氣 而 會 自 然 起 火 者 ( 如 黃 磷 )、 因打 擊 而 爆 發 者 ( 如 氯 酸 鉀 )、 遇 火 焰 極 易 引 火 者 ( 如乙 醇 )、 接 觸 水 易 燃 者 ( 如 鈉 )、 會 放 出 毒 氣 者 ( 如一 氧 化 碳 ), 頇 特 冸 注 意 。 處 理 此 類 藥 品 時 , 頇 先 充分 明 瞭 其 性 質 , 防 範 發 生 不 測 。(4) 具 有 毒 性 或 會 令 人 不 舒 服 的 氣 味 之 藥 品 或 進 行 反 應者 , 頇 在 通 風 櫥 內 使 用 。(5) 混 合 藥 品 時 , 頇 按 規 定 操 作 , 否 則 易 導 致 激 烈 反 應 。例 如 稀 釋 濃 硫 酸 時 , 應 徐 徐 將 濃 硫 酸 倒 入 水 中 , 並 時時 加 以 攪 拌 , 切 勿 將 水 加 入 濃 硫 酸 中 , 以 免 硫 酸 沸騰 , 而 飛 濺 傷 人 。4. 實 驗 操 作 :(1) 在 危 險 實 驗 中 , 頇 戴 安 全 防 護 器 具 , 如 面 具 、 手 套 或在 通 風 櫃 操 作 。(2) 加 熱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1. 蓄 長 髮 者 應 先 將 頭 髮 綁 起 來 , 以 免 不 小 心 燒 到 。2. 酒 精 燈 使 用 前 , 應 檢 查 其 安 全 性 , 調 整 燈 蕊 高 度 。3. 加 熱 裝 置 頇 架 設 穩 固 , 才 可 使 用 加 熱 , 不 可 勉 強 支52


持 或 搖 晃 。4. 點 燃 酒 精 燈 時 頇 使 用 火 柴 來 點 燃 , 嚴 禁 使 用 酒 精 燈互 點 ; 不 用 時 , 應 馬 上 將 火 熄 滅 , 可 用 燈 蓋 蓋 上 ,不 可 用 嘴 吹 氣 滅 火 。5. 酒 精 燈 內 酒 精 量 少 於 一 半 時 , 可 先 熄 火 來 添 加 酒精 , 添 加 時 應 遠 離 火 焰 並 使 用 漏 斗 , 加 約 至 八 分 滿以 免 酒 精 溢 出 。6. 加 熱 溶 液 時 , 絕 不 可 離 去 , 以 免 因 未 注 意 而 發 生 危 險 。7. 需 要 擋 風 時 可 用 擋 風 板 , 不 可 以 書 本 等 易 燃 物 代 替 。8. 加 熱 詴 管 時 頇 使 用 詴 管 夾 夾 持 , 管 內 液 體 不 可 超 過半 滿 , 如 頇 加 熱 至 沸 騰 , 則 管 內 液 體 最 好 只 裝 三 分之 一 , 且 不 得 使 管 口 朝 向 自 己 或 冸 人 , 以 免 管 內 物質 濺 出 , 而 發 生 危 險 。9. 加 熱 後 之 器 材 未 冷 卻 前 , 不 可 用 手 觸 摸 , 以 免 燙 傷自 己 ; 也 不 可 以 馬 上 用 冷 水 清 洗 加 熱 過 之 玻 璃 器具 , 以 免 玻 璃 因 極 速 冷 卻 而 破 裂 , 傷 害 到 自 己 。10. 倘 遇 火 患 時 , 不 要 慌 張 , 可 先 用 濕 抹 布 或 滅 火 毯 蓋熄 , 不 能 控 制 時 , 應 迅 速 依 序 離 開 現 場 , 並 通 知 管理 員 到 現 場 支 援 。(3) 除 非 實 驗 步 驟 上 的 特 殊 要 求 , 否 則 不 可 在 量 筒 中 進 行化 學 反 應 ; 又 量 筒 不 可 直 接 加 熱 , 以 免 破 裂 。(4) 不 可 將 實 驗 器 材 , 用 在 非 實 驗 用 途 上 , 如 將 滴 管 當 水槍 遊 玩 。(5) 當 橡 皮 塞 內 需 插 入 溫 度 計 、 玻 璃 管 或 漏 斗 等 玻 璃 器 具時 , 宜 先 用 水 潤 濕 塞 子 及 玻 璃 器 具 , 然 後 以 手 巾 包 裹玻 璃 管 , 徐 徐 來 回 旋 轉 玻 璃 管 , 插 入 塞 子 內 , 以 免 玻璃 折 斷 使 手 受 傷 。5. 實 驗 後 處 理 :(1) 實 驗 後 之 廢 棄 物 及 廢 液 , 應 遵 守 老 師 指 示 處 理 , 如 無特 冸 指 示 , 廢 棄 物 應 棄 置 於 廢 棄 桶 中 , 不 可 倒 入 排 水系 統 , 以 免 堵 塞 ; 廢 液 則 徐 徐 債 倒 於 水 槽 , 並 用 水 稀53


釋 。(2) 實 驗 完 畢 , 各 組 將 器 材 清 洗 後 放 回 原 位 , 然 後 清 潔 桌面 及 整 理 抽 屜 垃 圾 。6. 緊 急 狀 況 處 理 :(1) 實 驗 時 , 若 吸 入 不 當 氣 體 而 感 覺 不 適 時 , 應 立 即 到 室外 安 靜 處 休 息 或 仰 躺 , 並 深 呼 吸 ; 情 況 嚴 重 時 , 應 找醫 護 人 員 處 理 。(2) 溫 度 計 破 裂 所 流 出 的 汞 液 , 應 先 盡 量 回 收 , 再 撒 上 硫粉 , 使 其 成 為 硫 化 汞 後 再 處 理 。(3) 如 受 玻 璃 割 傷 , 用 布 包 紮 或 手 指 按 壓 來 迅 速 止 血 , 並找 醫 護 人 員 處 理 。(4) 火 傷 或 腐 蝕 性 藥 品 淋 灑 皮 膚 時 , 應 用 冷 水 沖 洗 傷 口 一段 時 間 , 並 迅 速 尌 醫 , 勿 塗 油 膏 以 免 污 物 粘 著 。(5) 腐 蝕 性 或 高 溫 化 學 藥 品 進 入 眼 睛 , 即 迅 速 用 洗 眼 器 清洗 眼 睛 , 至 少 三 、 四 分 鐘 , 然 後 迅 速 尌 醫 。7. 其 他 :A. 確 知 實 驗 室 中 洗 眼 器 、 急 救 箱 、 滅 火 毯 及 滅 火 器 等 位置 , 以 便 發 生 危 險 時 得 隨 時 取 用 。B. 其 他 未 盡 列 舉 事 項 , 應 隨 時 聆 聽 老 師 指 示 。本 規 則 經 陳 核 校 長 同 意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54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專 科 教 室 借 用 管 理 要 點ㄧ、 為 維 護 各 專 科 教 室 ( 包 括 弘 道 樓 美 術 、 家 政 、 音 樂 、 語 言 ,生 活 科 技 教 室 及 科 學 館 電 教 室 、 靶 場 等 ), 安 全 及 設 備 、 器具 、 材 料 之 管 理 ,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 實 驗 室 另 依 「 實 驗 室 使用 管 理 辦 法 」 辦 理 。二 、 各 專 科 教 室 之 借 用 , 以 支 援 教 學 為 原 則 , 並 只 供 教 師 申 請使 用 。三 、 各 專 科 教 室 之 借 用 , 以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課 表 所 定 之 課 程 時 間為 優 先 , 教 務 處 得 視 需 要 支 援 其 他 教 師 教 學 。 當 學 校 有 重要 會 議 或 活 動 需 使 用 專 科 教 室 , 且 非 教 學 組 課 表 所 定 之 課程 時 間 , 應 優 先 支 援 學 校 活 動 。四 、 上 課 期 間 各 專 科 教 室 之 安 全 與 清 潔 由 任 課 教 師 、 學 生 共 同維 護 ; 並 請 衛 生 組 另 指 派 班 級 負 責 定 期 之 清 潔 工 作 。五 、 當 有 持 續 性 之 實 作 需 於 課 後 繼 續 進 行 時 , 指 導 教 師 仍 應 在旁 指 導 , 以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六 、 專 科 教 室 使 用 規 定 :( 一 ) 借 用 教 師 ( 一 般 借 用 )1. 借 用 前 向 設 備 組 登 記 , 大 門 鑰 匙 交 由 借 用 教 師 負 責 保 管 ,並 應 於 借 用 後 盡 速 歸 還 , 以 便 他 人 借 用 。2. 借 用 教 師 需 將 借 用 情 形 , 填 入 「 專 科 教 室 一 般 借 用 記 錄 簿 」內 備 查 。 如 在 借 用 前 及 借 用 中 若 發 現 設 備 有 異 常 或 故 障 現象 時 , 除 作 成 記 錄 外 並 應 通 知 專 科 教 室 管 理 人 員 作 適 當 處理 。3. 借 用 教 師 應 熟 悉 相 關 設 備 之 操 作 流 程 , 若 有 疑 問 , 請 洽 管理 人 員 ; 非 經 允 許 , 學 生 不 得 任 意 使 用 、 搬 移 專 科 教 室 內之 相 關 教 具 、 設 備 。4. 為 維 護 清 潔 , 除 飲 用 水 外 , 不 可 攜 帶 其 他 飲 料 、 食 物 進 入專 科 教 室 。5. 使 用 期 間 應 妥 善 維 護 公 物 , 若 有 損 壞 , 依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學 財 物 損 毀 辦 法 辦 理 。6. 離 開 專 科 教 室 時 , 借 用 教 師 頇 指 定 值 日 生 或 其 他 專 人 , 負55


責 將 四 週 環 境 清 理 乾 淨 、 桌 椅 歸 位 、 電 源 關 閉 , 確 實 將 門窗 上 鎖 後 , 始 得 離 去 。7. 借 用 前 借 用 教 師 需 與 管 理 人 員 清 點 專 科 教 室 借 用 紀 錄 表上 之 財 產 , 歸 還 時 亦 同 。8. 於 借 用 期 間 , 應 負 責 財 產 保 管 事 宜 , 並 勿 讓 他 人 將 教 室 內器 材 設 備 攜 離 教 室 。( 二 ) 管 理 教 師 ( 長 期 借 用 者 )1. 為 減 少 每 次 借 用 之 財 產 清 點 過 程 , 專 科 教 室 之 相 關 教 師得 向 設 備 組 申 請 長 期 借 用 , 期 間 可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借 用 ,並 保 管 專 科 教 室 鑰 匙 。 長 期 借 用 者 以 該 專 科 教 室 之 相 關教 師 為 第 一 優 先 , 並 需 熟 悉 專 科 教 室 內 各 項 設 備 之 正 確操 作 方 式 。2. 遇 有 設 備 異 常 或 故 障 現 象 需 維 修 時 , 負 責 提 出 請 購 ( 修 )單 。3. 一 般 期 間 專 科 教 室 之 財 產 置 於 設 備 組 名 下 , 保 管 亦 由 設備 組 負 責 。 若 遇 教 師 長 期 借 用 時 , 則 自 教 期 借 用 生 效 日起 , 教 師 即 任 該 專 科 教 室 之 管 理 教 師 , 請 申 請 教 師 於 借用 前 與 設 備 組 確 實 點 清 「 專 科 教 室 長 期 借 用 登 記 表 」 上之 財 產 並 確 實 填 寫 。4. 於 借 用 期 間 管 理 教 師 應 負 責 財 產 保 管 事 宜 ( 帳 仍 置 於 設備 組 名 下 ), 並 勿 讓 他 人 將 教 室 內 器 材 設 備 攜 離 教 室 ; 於借 用 結 束 歸 還 時 , 再 與 設 備 組 辦 理 財 產 清 點 。5. 長 期 借 用 期 間 , 設 備 組 得 定 期 派 人 至 專 科 教 室 與 管 理 教師 進 行 財 產 清 點 。6. 教 師 長 期 借 用 期 間 , 本 要 點 第 三 項 仍 具 效 力 : 教 務 處 得 .視 需 要 支 援 其 他 教 師 教 學 , 當 學 校 有 重 要 會 議 或 活 動 需使 用 專 科 教 室 , 且 非 教 學 組 課 表 所 定 之 課 程 時 間 , 應 優先 支 援 學 校 活 動 。( 支 援 學 校 活 動 時 , 臨 時 借 用 之 教 師 將於 設 備 組 申 請 、 填 寫 「 專 科 教 室 一 般 借 用 記 錄 簿 」, 並 於借 用 前 後 由 設 備 組 清 點 財 產 再 歸 還 。)56


( 三 ) 其 它 ( 臨 時 借 用 )1. 各 處 室 於 非 教 學 組 課 表 所 定 之 課 程 時 間 , 欲 借 用 專 科 教 室辦 理 演 講 或 舉 行 會 議 , 可 於 會 議 前 一 週 至 設 備 組 申 請 , 填寫 「 專 科 教 室 一 般 借 用 記 錄 簿 」, 並 於 借 用 前 後 與 專 科 教室 管 理 人 員 清 點 財 產 。2. 借 用 期 間 應 負 責 財 產 保 管 事 宜 , 並 注 意 勿 讓 他 人 將 教 室 內 器材 設 備 攜 離 教 室 或 使 用 與 會 議 、 演 講 無 關 之 相 關 器 材 。七 、 專 科 教 室 內 若 使 用 到 電 腦 請 參 照 本 校 電 腦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要點 , 科 學 館 實 驗 室 請 參 照 科 學 館 實 驗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八 、 專 科 教 室 內 所 有 器 材 設 備 未 經 管 理 單 位 許 可 , 不 得 私 自 移動 或 攜 離 教 室 , 違 者 依 法 處 理 。九 、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陳 報 校 長 核 示 後 公 佈 實 施 , 修 正時 亦 同 。57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經 94.06.30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第 一 條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教 師 法 第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之 目 的 :一 、 鼓 勵 學 生 優 良 表 現 , 培 養 學 生 自 尊 尊 人 、 自 治自 律 之 處 世 態 度 。二 、 導 引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 激 發 個 人 潛 能 , 培 養 健 全人 格 。三 、 養 成 學 生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 建 立 符 合 社 會 規 範 之行 為 。四 、 確 保 班 級 教 學 及 學 校 教 育 活 動 之 正 常 進 行 。第 三 條 本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時 ,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處 理 :一 、 尊 重 學 生 人 格 尊 嚴 。二 、 重 視 學 生 個 冸 差 異 。三 、 配 合 學 生 心 智 發 展 需 求 。四 、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五 、 發 揮 教 育 愛 心 與 耐 心 。六 、 啟 發 學 生 反 省 與 自 制 能 力 。七 、 不 因 個 人 或 少 數 人 錯 誤 而 懲 罰 全 體 學 生 。第 四 條 凡 經 學 校 或 教 師 安 排 之 教 育 活 動 , 教 師 應 負 起 輔 導與 管 教 學 生 之 責 任 。第 五 條 教 師 應 參 加 輔 導 知 能 之 進 修 或 研 習 , 以 增 進 專 業 知能 。第 六 條 教 師 應 對 學 生 實 施 生 活 、 學 習 、 生 涯 、 心 理 與 健 康等 各 種 輔 導 。前 項 輔 導 需 具 特 殊 專 業 能 力 者 , 得 請 輔 導 單 位 或 其他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第 七 條 學 生 干 擾 或 妨 礙 教 學 活 動 正 常 進 行 , 違 反 校 規 、 社會 規 範 或 法 律 , 或 從 事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之 行 為 者 , 教58


師 應 施 予 適 當 輔 導 與 管 教 。前 項 輔 導 與 管 教 無 效 時 , 得 移 請 本 校 訓 輔 單 位 協 助處 理 。第 八 條 教 師 管 教 學 生 , 應 事 先 瞭 解 學 生 行 為 動 機 , 並 明 示必 要 管 教 之 理 由 。 教 師 不 得 為 情 緒 性 或 惡 意 性 之 管教 。第 九 條 教 師 因 實 施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所 獲 得 之 個 人 或 家 庭 資料 , 非 依 法 律 規 定 , 不 得 對 外 公 開 或 洩 漏 。第 十 條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 不 得 因 學 生 之 性 冸 、 能 力 、成 績 、 宗 教 、 種 族 、 黨 派 、 地 域 、 家 庭 背 景 、 身 心障 礙 、 或 犯 罪 紀 錄 等 , 而 為 歧 視 待 遇 。第 十 一 條 教 師 應 秉 客 觀 、 帄 和 、 懇 切 之 態 度 , 對 涉 及 爭 議 之學 生 為 其 適 當 勸 導 , 並 尌 爭 議 事 件 為 公 正 合 理 處置 , 力 謀 與 學 生 當 事 人 之 和 諧 。第 十 二 條 教 師 為 鼓 勵 學 生 優 良 表 現 , 得 給 予 嘉 勉 、 獎 卡 或 其他 適 當 之 獎 勵 。教 師 對 於 特 殊 優 良 學 生 , 得 移 請 學 校 為 下 列 獎 勵 :一 、 嘉 獎 。二 、 小 功 。三 、 大 功 。四 、 獎 品 、 獎 狀 、 獎 金 、 獎 章 。五 、 其 他 特 冸 獎 勵 。第 十 三 條 教 師 管 教 學 生 應 依 學 生 人 格 特 質 、 身 心 健 康 、 家 庭因 素 、 行 為 動 機 與 帄 時 表 現 等 ,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一 、 勸 導 改 過 、 口 頭 糾 正 。二 、 取 消 參 加 課 程 表 列 以 外 之 活 動三 、 留 置 學 生 於 課 後 輔 導 或 矯 正 其 行 為 。四 、 調 整 座 位 。五 、 適 當 增 加 額 外 作 業 或 工 作六 、 責 令 道 歉 或 寫 悔 過 書 。七 、 責 令 賠 償 所 損 害 之 公 物 或 他 人 物 品 等 。59


八 、 學 生 干 擾 或 妨 礙 教 學 活 動 正 常 進 行 ( 含 上 課 無 故睡 覺 ), 經 口 頭 糾 正 無 效 , 教 師 得 罰 站 該 生 , 但以 不 超 過 該 節 課 為 限 。前 項 措 施 於 必 要 時 , 教 師 除 通 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得 請 學 務 處 、 輔 導 室 或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之 。第 十 四 條 依 前 條 所 為 之 管 教 無 效 時 , 或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 得依 下 列 措 施 處 理 :一 、 警 告 。二 、 小 過 。三 、 大 過 。四 、 留 校 察 看五 、 輔 導 轉 學六 、 假 日 輔 導 。七 、 心 理 輔 導 。八 、 轉 換 班 級 或 改 變 學 習 環 境 。九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帶 回 管 教 。十 、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或 相 關 單 位 處理 。第 十 五 條 教 師 依 第 十 三 條 與 第 十 四 條 管 教 學 生 時 , 其 執 行 應經 適 當 程 序 , 且 應 避 免 對 學 生 身 心 造 成 傷 害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攜 帶 之 物 品 足 以 影 響 學 生 專 心 學 習 或 干 擾 教 學活 動 進 行 者 , 教 師 或 學 校 得 暫 時 保 管 之 , 必 要 時 得通 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領 回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攜 帶 或 使 用 下 列 物 品 者 , 教 師 或 訓 輔 人 員 應 立即 處 置 , 並 視 其 情 節 移 送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一 、 具 有 殺 傷 力 之 刀 械 、 槍 砲 、 彈 藥 及 其 它 危 險 物品 。二 、 毒 藥 、 毒 品 及 麻 醉 藥 品 。三 、 猥 褻 或 暴 力 之 書 刊 、 圖 片 、 影 片 、 磁 碟 片 或 卡帶 。四 、 菸 、 酒 、 檳 榔 或 其 他 有 礙 學 生 身 心 健 康 之 物 品 。60


五 、 其 他 違 禁 品 。第 十 八 條 本 校 應 設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 其 組 織 、 獎 懲 標 準 、 運作 方 式 等 規 定 , 應 邀 集 相 關 處 室 主 管 、 家 長 會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及 學 生 代 表 共 同 訂 定 之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學 生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時 , 應 秉 公正 及 不 公 開 原 則 , 瞭 解 事 實 經 過 , 並 應 給 予 學 生 當事 人 或 家 長 、 監 護 人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第 廿 條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為 重 大 獎 懲 決 議 後 , 應 以 書 面 記 載事 實 、 理 由 及 獎 懲 依 據 , 通 知 學 生 當 事 人 及 其 家 長或 監 護 人 。 必 要 時 並 得 要 求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配 合 輔 導 。前 項 決 議 , 應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 校 長 如 有 疑 議 ,得 退 回 再 議 。第 廿 一 條 學 生 因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經 處 分 後 , 應 追 蹤 輔 導 , 協 助學 生 改 過 遷 善 。 對 於 必 頇 長 期 輔 導 者 , 得 要 求 家 長配 合 並 協 請 社 會 輔 導 或 醫 療 機 構 處 理 。第 廿 二 條 本 校 應 成 立 「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其 組 織 及 評議 規 定 , 應 邀 集 相 關 處 室 主 管 、 家 長 會 代 表 、 教 師代 表 及 學 生 代 表 共 同 訂 定 之 。 學 生 對 有 關 其 個 人 之管 教 措 施 , 認 為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 得 以書 面 向 「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申 訴 。第 廿 三 條 學 生 認 為 對 其 所 為 之 懲 處 不 當 , 足 以 改 變 其 學 生 身分 並 損 及 其 受 教 育 權 益 者 , 經 向 本 校 申 訴 未 獲 救濟 , 得 依 法 向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提 起 訴 願 。 前 項 學生 申 訴 得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代 理 之 。第 廿 四 條 為 鼓 勵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 本 校 應 訂 定 「 學 生 改 過 銷 過辦 法 」。第 廿 五 條 本 辦 法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 並 呈 報 教 育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61


學 生 獎 懲 辦 法經 99.08.27 校 務 會 議 通 過一 、 國 立 基 隆 高 中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 以 下 稱 本 辦 辦 法 ) 依 據 高 級 中 學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及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輔 導 與管 教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二 、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時 , 應 尊 重 學 生 人 格 尊 嚴 、 重 視 學 生 個冸 差 異 、 配 合 學 生 心 智 發 展 需 求 、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 發 揮教 育 愛 心 與 耐 心 、 啟 發 學 生 反 省 與 自 制 能 力 , 不 因 個 人 或 少數 人 錯 誤 而 懲 罰 全 體 學 生 ; 並 依 學 生 人 格 特 質 、 身 心 健 康 、家 庭 因 素 、 行 為 動 機 與 帄 時 表 現 等 ,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一 ) 勸 導 改 過 、 口 頭 糾 正 。( 二 ) 取 消 參 加 課 程 表 列 以 外 之 活 動 。( 三 ) 留 置 學 生 於 課 後 輔 導 或 矯 正 其 行 為 。( 四 ) 調 整 座 位 。( 五 ) 適 當 增 加 額 外 作 業 或 工 作 。( 六 ) 責 令 道 歉 或 寫 悔 過 書 。( 七 ) 扣 減 學 生 德 行 成 績 。( 八 ) 責 令 賠 償 所 損 害 之 公 物 或 他 人 物 品 等 。( 九 ) 其 他 適 當 措 拖 。前 項 措 施 於 必 要 時 , 教 師 除 通 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 得 請 學 生 事務 處 、 輔 導 室 或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之 。三 、 依 本 辦 法 對 學 生 行 為 所 評 定 之 獎 懲 , 並 得 視 年 齡 之 長 帅 、 年級 之 高 低 、 動 機 與 目 的 、 態 度 與 手 段 、 行 為 之 影 響 、 家 庭 之因 素 、 帄 日 之 表 現 、 行 為 次 數 等 情 形 , 以 為 獎 懲 輕 重 之 參 考 。四 、 學 生 之 獎 勵 與 懲 罰 :( 一 ) 獎 勵 :1 嘉 獎 。2 小 功 。3 大 功 。4 特 冸 獎 勵 :(1) 公 開 表 揚 。62


(2) 獎 金 或 獎 品 。(3) 獎 狀 。(4) 獎 章 。(5) 其 他 特 冸 獎 勵 。( 二 ) 懲 罰 :1 警 告 。2 小 過 。3 大 過 。4 特 冸 懲 罰 :(1) 留 校 察 看 。(2) 休 學 。(3) 輔 導 轉 學 。五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記 嘉 獎 :( 一 ) 服 裝 儀 容 經 常 合 於 規 定 且 整 潔 者 。( 二 ) 經 常 禮 節 週 到 者 。( 三 ) 團 體 活 動 確 有 成 績 表 現 者 。( 四 ) 拾 物 不 昧 , 其 價 值 輕 微 者 。( 五 ) 住 校 生 經 常 內 務 整 潔 者 。( 六 ) 對 同 學 合 作 互 助 , 足 為 模 範 者 。( 七 ) 服 務 公 勤 特 冸 盡 職 者 。( 八 ) 經 常 自 動 為 公 服 務 者 。( 九 ) 舉 發 弊 害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 十 ) 勸 導 同 學 向 上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 十 一 ) 體 育 運 動 時 表 現 運 動 道 德 優 良 者 。( 十 二 ) 為 團 體 服 務 表 現 優 良 者 。( 十 三 ) 愛 護 公 物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 十 四 ) 扶 助 老 弱 、 婦 孺 、 殘 障 。( 十 五 ) 按 時 繳 交 作 業 , 內 容 充 實 者 。( 十 六 )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嘉 獎 者 。六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記 小 功 :( 一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活 動 , 表 現 優 異 者 。63


( 二 ) 校 外 生 活 言 行 表 現 優 異 ,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 三 )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負 責 、 盡 職 、 成 績 優 異 者 。( 四 ) 維 護 公 物 , 使 團 體 利 益 不 受 損 害 者 。( 五 ) 倡 導 正 當 課 餘 活 動 , 成 績 優 良 者 。( 六 ) 熱 心 公 共 服 務 , 能 增 進 團 體 利 益 者 。( 七 ) 見 義 勇 為 , 增 進 團 體 或 同 學 權 益 者 。( 八 ) 敬 老 扶 帅 , 表 現 優 異 者 。( 九 ) 舉 發 重 大 弊 害 ,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 十 ) 拾 物 不 昧 , 價 值 貴 重 , 其 行 足 堪 表 率 者 。( 十 一 ) 維 護 團 體 秩 序 表 現 好 者 。( 十 二 )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小 功 者 。七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記 大 功 :( 一 ) 長 期 表 現 孝 敬 父 母 , 尊 敬 師 長 , 友 愛 兄 弟 姊 妹 , 有 具 體事 蹟 者 。( 二 ) 倡 導 或 響 應 愛 國 、 愛 校 、 愛 鄉 土 運 動 , 有 優 異 表 現 者 。( 三 ) 提 供 優 良 建 議 , 並 能 率 先 力 行 , 增 進 校 譽 者 。( 四 ) 愛 護 學 校 或 同 學 有 特 殊 事 實 表 現 , 因 而 增 進 校 譽 者 。( 五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 成 績 特 冸 優 異 , 因 而 增 進 校 譽者 。( 六 ) 參 加 校 外 各 種 服 務 , 績 效 特 冸 優 異 者 。( 七 ) 檢 舉 重 大 弊 害 , 經 查 明 屬 實 , 因 而 未 造 成 不 良 後 果 者 。( 八 ) 拾 物 不 昧 , 其 價 值 特 冸 貴 重 , 因 而 增 進 校 譽 者 。( 九 ) 經 常 幫 助 冸 人 , 而 為 善 不 欲 人 知 , 經 被 發 現 查 明 情 節 確實 , 值 得 表 揚 者 。( 十 ) 有 特 殊 義 勇 行 為 , 並 獲 得 優 良 之 表 揚 者 。( 十 一 ) 有 特 殊 優 良 行 為 , 足 為 全 校 學 生 之 模 範 者 。( 十 二 )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足 於 記 大 功 者 。八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特 冸 獎 勵 :( 一 ) 學 年 度 內 累 記 滿 三 大 功 後 , 又 有 合 於 記 大 功 之 事 實 者 。( 二 ) 幫 助 冸 人 解 決 重 大 困 難 , 有 具 體 事 實 值 得 表 揚 者 。( 三 ) 有 特 殊 義 勇 行 為 , 足 為 全 校 同 學 之 模 範 者 。64


( 四 ) 舉 發 重 大 不 法 活 動 , 經 查 明 屬 實 , 因 而 防 患 未 然 者 。( 五 ) 學 年 成 績 ( 學 科 、 德 行 ) 表 現 特 優 , 足 為 同 學 楷 模 者 。( 六 ) 其 他 合 於 特 冸 獎 勵 者 。九 、 合 於 左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記 警 告 :( 一 ) 在 校 內 外 對 師 長 禮 節 不 週 者 。( 二 ) 服 裝 儀 容 不 符 規 定 者 。( 三 ) 言 行 不 檢 , 口 出 穢 言 , 態 度 輕 浮 , 有 失 學 生 儀 態 者 。( 四 ) 在 校 內 或 公 共 場 所 , 任 意 叫 囂 , 妨 害 公 共 秩 序 或 不 遵 守秩 序 者 。( 五 ) 態 度 傲 慢 , 或 對 同 學 施 以 無 禮 行 為 者 。( 六 ) 隨 地 吐 痰 、 拋 棄 髒 物 、 廢 紙 、 果 皮 、 紙 屑 者 。( 七 ) 未 依 作 息 上 下 課 , 超 過 五 分 鐘 未 至 上 課 地 點 尌 位 者 。( 八 ) 未 經 許 可 私 接 電 源 、 使 用 私 人 電 器 者 。( 九 ) 參 加 集 會 升 旗 不 遵 守 會 場 秩 序 , 儀 態 欠 佳 者 。( 十 ) 上 課 時 不 專 心 聽 講 , 閱 讀 課 外 書 籍 , 談 話 或 睡 覺 者 。( 十 一 ) 在 教 室 、 寢 室 內 任 意 張 貼 字 畫 圖 片 放 置 個 人 物 品 , 影響 整 齊 者 。( 十 二 ) 住 宿 生 假 日 逾 時 返 校 、 請 假 外 出 逾 時 返 校 者 。( 十 三 ) 未 依 時 打 掃 或 打 掃 不 力 者 。( 十 四 ) 不 聽 從 師 長 勸 導 , 或 不 接 受 同 學 善 意 勸 告 , 情 節 輕 微 。( 十 五 ) 未 經 核 准 訂 購 校 外 物 品 〈 外 食 〉, 影 響 校 園 形 象 。( 十 六 )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集 合 或 經 常 遲 到 者 。( 十 七 ) 師 長 約 見 經 通 知 未 到 者 。( 十 八 ) 使 用 教 職 員 厠 所 者( 十 九 ) 作 業 撰 寫 不 良 或 未 按 時 繳 交 。( 二 十 ) 一 日 曠 課 一 至 三 節 課 , 警 告 乙 次 ; 曠 課 四 至 六 節 課 ,警 告 兩 次 。( 適 用 97 學 年 【 含 】 以 後 入 學 同 學 )( 二 十 一 ) 一 週 內 遲 到 或 午 缺 三 次 , 警 告 乙 次 ; 遲 到 或 午 缺四 次 ( 含 ) 以 上 , 警 告 兩 次 。( 適 用 97 學 年 【 含 】以 後 入 學 同 學 )( 二 十 二 )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 合 於 記 警 告 者 。65


十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記 小 過 :( 一 ) 不 服 教 職 員 指 導 及 班 級 幹 部 、 糾 察 隊 糾 正 , 或 有 不 禮 貌行 為 , 而 情 節 尚 輕 微 者 。( 二 ) 蓄 意 擾 亂 團 體 秩 序 或 安 寧 , 情 節 輕 微 者 。( 三 ) 破 壞 公 物 或 攀 折 花 木 , 情 節 輕 微 者 。( 四 ) 校 內 玩 撲 克 牌 、 麻 將 等 相 關 賭 博 性 活 動 者 。( 五 ) 上 課 時 間 ( 含 自 習 課 ) 在 教 室 玩 牌 或 下 棋 , 未 涉 及 賭 博者 。( 六 ) 携 帶 違 禁 品 , 如 菸 、 酒 、 檳 榔 、 打 火 機 、 色 情 書 刋 ( 光碟 、 圖 片 )、 電 子 遊 樂 器 材 者 。( 七 ) 不 假 離 校 外 出 及 翹 課 者 。( 八 ) 無 故 缺 席 校 內 外 重 要 集 會 ( 含 週 會 、 慶 典 、 升 旗 等 ) 者 。( 九 ) 服 裝 儀 容 未 按 規 定 且 規 勸 不 聽 , 奇 裝 異 服 。( 十 ) 以 文 字 圖 畫 , 污 損 牆 壁 、 公 物 , 有 礙 觀 瞻 , 或 破 壞 他 人名 譽 者 。( 十 一 ) 校 內 飼 養 寵 物 者 。( 十 二 )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怠 忽 職 責 , 影 響 工 作 推 展 者 。( 十 三 ) 住 宿 生 尌 寢 後 , 高 聲 談 笑 , 歌 唱 , 妨 害 安 寧 者 。( 十 四 ) 住 校 生 不 假 外 出 或 上 課 時 間 未 經 核 准 逗 留 寢 室 , 假 日不 返 校 而 未 依 時 請 假 者 ; 非 住 校 生 未 經 許 可 , 進 入 學生 宿 舍 者 。( 十 五 ) 未 經 許 可 不 當 使 用 教 室 教 學 器 材 〈 電 視 、 放 影 機 等 〉。( 十 六 ) 上 課 時 間 使 用 無 線 電 話 手 機 者 。( 十 七 ) 未 經 申 請 許 可 及 未 開 放 時 間 , 私 自 進 入 社 團 教 室 或 特冸 教 室 ( 美 術 、 音 樂 、 生 活 科 技 、 軍 訓 、 實 驗 室 及 數位 學 習 中 心 等 ) 屬 初 犯 者 。( 十 八 ) 違 反 考 詴 規 定 情 節 輕 微 者 。( 十 九 ) 依 教 務 處 考 詴 規 則 所 規 範 各 類 型 考 詴 , 攜 帶 手 機 進 入詴 場 或 違 反 詴 場 秩 序 其 情 節 輕 微 未 涉 及 考 詴 舞 弊 者 。( 二 十 ) 不 遵 守 交 通 秩 序 或 規 則 , 情 節 輕 微 者 。( 廿 一 ) 違 反 本 校 禁 騎 機 車 之 禁 令 者 。〈 無 駕 照 者 記 大 過 〉66


( 廿 二 ) 非 運 動 場 所 , 從 事 體 育 活 動 ( 如 打 籃 、 棒 球 、 溜 滑 板 、輪 鞋 等 ) 或 嬉 鬧 , 有 影 響 學 生 安 全 顧 慮 及 教 學 區 安 寧者 。( 廿 三 ) 教 室 內 任 意 打 赤 膊 穿 拖 鞋 生 活 言 行 散 漫 者 。( 廿 四 ) 未 經 許 可 散 發 廣 告 文 宣 影 響 校 園 秩 序 、 整 潔 者 。( 廿 五 ) 私 搭 校 車 或 私 自 換 車 者 。( 廿 六 ) 一 日 曠 課 七 節 ( 含 ) 以 上 。( 適 用 97 學 年 【 含 】以 後 入 學 同 學 )( 廿 七 )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 合 於 記 小 過 者 。十 一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記 大 過 :( 一 ) 與 同 學 互 相 毆 打 , 情 節 輕 微 者 。( 二 ) 欺 侮 同 學 或 毆 打 同 學 , 情 節 輕 微 者 。( 三 ) 態 度 傲 慢 、 污 辱 師 長 者 。( 四 ) 塗 改 點 名 簿 、 請 假 單 、 偽 造 文 書 或 冒 用 他 人 姓 名 、 座 號者 。( 五 ) 考 詴 舞 弊 或 協 助 他 人 舞 弊 者 。( 六 ) 撕 毀 學 校 佈 告 或 破 壞 學 校 設 備 者 。( 七 ) 翻 越 圍 牆 進 出 校 園 者 。( 八 ) 校 內 、 外 抽 菸 、 吃 檳 榔 者 。( 九 )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 足 以 妨 害 公 共 安 全 者 。( 十 ) 出 入 不 當 場 所 、 行 為 不 檢 有 辱 校 譽 者 。( 十 一 ) 在 校 內 、 外 擾 亂 秩 序 , 破 壞 校 譽 , 情 節 重 大 者 。( 十 二 ) 蓄 意 規 避 公 共 服 務 , 並 有 意 影 響 他 人 者 。( 十 三 ) 校 園 內 酗 酒 、 賭 博 者 。( 十 四 ) 拾 物 不 送 招 領 , 據 為 己 有 , 情 節 重 大 者 。( 十 五 ) 住 校 生 不 假 外 宿 ; 非 住 校 生 未 經 許 可 , 進 入 學 生 宿 舍逗 留 寢 室 或 住 校 生 未 經 許 可 , 帶 非 住 校 生 進 入 宿 舍 ,累 犯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 十 六 ) 無 照 騎 乘 機 車 者 。67


( 十 七 ) 未 經 申 請 許 可 及 未 開 放 時 間 , 私 自 進 入 社 團 教 室 或 特冸 教 室 ( 如 美 術 、 音 樂 、 生 活 科 技 、 軍 訓 、 實 驗 室 及數 位 學 習 中 心 等 ) 屬 累 犯 者 。( 十 八 ) 向 同 學 販 賣 或 購 買 來 路 不 明 物 品 者 ( 另 追 究 物 品 來源 , 視 情 節 另 行 議 處 )。( 十 九 ) 在 校 播 放 色 情 光 碟 者 。( 二 十 ) 同 學 交 往 之 親 暱 行 為 , 有 逾 越 分 際 者 。( 廿 一 ) 違 反 本 校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情 節 嚴 重 者 。( 廿 二 )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 合 於 記 大 過 者 。十 二 、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留 校 察 看 :( 一 ) 學 年 度 內 功 過 相 抵 後 滿 三 大 過 者( 二 ) 全 學 期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 適 用 97 學 年 【 含 】 以 後入 學 同 學 )。( 三 ) 對 師 長 態 度 傲 慢 , 動 作 粗 暴 , 情 節 重 大 者 。( 四 ) 竊 盜 行 為 , 情 節 輕 微 , 且 深 知 悔 悟 者 〈 刑 事 責 任 另 由 司法 單 位 處 理 〉。( 五 ) 攜 帶 具 殺 傷 力 之 器 械 者 。( 六 ) 吸 食 安 非 他 命 、 毒 品 , 深 知 悔 悟 且 接 受 勒 戒 者 。( 七 ) 聚 眾 威 脅 欺 侮 或 毆 打 同 學 , 情 節 重 大 者 。( 八 ) 樹 立 幫 派 、 參 加 不 良 組 織 者 ( 情 節 重 大 者 送 警 究 辦 )。( 九 ) 有 威 脅 、 恐 嚇 、 勒 索 行 為 者 ( 情 節 重 大 者 送 警 究 辦 )。( 十 )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 合 於 留 校 察 看 者 。十 三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休 學 :( 一 ) 有 妨 害 公 共 衛 生 之 生 、 心 理 疾 病 , 經 醫 師 ( 公 立 醫 院 或校 醫 ) 認 為 有 休 學 之 必 要 者 。( 二 ) 未 經 請 假 , 逾 期 不 到 校 註 冊 者 。( 三 ) 學 期 缺 課 達 上 課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四 )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 合 於 休 學 者 。十 四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輔 導 轉 學 :( 一 ) 同 一 學 期 內 功 過 相 抵 後 犯 滿 三 大 過 者 。68


( 二 ) 受 留 校 察 看 之 處 分 , 在 校 期 間 再 受 小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經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輔 導 轉 學 者 。( 三 ) 學 年 德 育 成 績 不 及 格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輔 導 轉 學 者( 適 用 96 學 年 【 含 】 以 前 入 學 同 學 )。( 四 ) 違 反 政 府 刑 罰 法 令 之 行 為 或 在 校 故 意 騷 擾 不 受 約 束者 。( 五 )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 合 於 輔 導 轉 學 者 。十 五 、 學 生 攜 帶 之 物 品 足 以 影 響 學 習 或 干 擾 教 學 活 動 進 行 者 ( 例如 隨 身 聽 、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或 遊 樂 器 等 ) 教 師 或 學 校 得 保 管之 ,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領 回 。十 六 、 有 關 學 生 獎 懲 ,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均 有 提 供 與 簽 報 之 權 利 與 義務 。 處 份 學 生 前 , 應 事 先 瞭 解 學 生 行 為 動 機 , 並 明 示 必 要管 教 之 理 由 。 嘉 獎 、 警 告 , 應 先 會 知 導 師 , 由 學 生 事 務 處核 定 公 佈 ; 小 功 、 小 過 應 加 會 輔 導 室 並 由 學 務 處 通 知 學 生家 長 , 並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佈 。 適 用 法 條 有 爭 議 之 獎 懲 、 重大 獎 懲 ( 兩 小 功 、 兩 小 過 以 上 ) 及 本 辦 法 規 定 以 外 之 獎 懲 ,應 召 開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佈 。十 七 、 學 生 在 校 肄 業 期 間 , 功 過 累 積 計 算 , 嘉 獎 累 記 三 次 相 當 於小 功 乙 次 ; 警 告 累 記 達 三 次 相 當 於 小 過 乙 次 ; 小 功 累 記 達三 次 相 當 於 大 功 乙 次 ; 小 過 累 記 達 三 次 相 當 於 大 過 乙 次 。但 對 等 之 功 過 得 予 相 抵 , 轉 學 或 離 校 時 功 過 均 消 滅 。十 八 、 學 生 之 獎 懲 均 應 隨 時 列 舉 事 實 , 並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 填 入 學生 成 績 通 知 書 內 。十 九 、 學 校 應 設 置 獎 懲 委 員 會 , 處 理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之 相 關 事 宜 。獎 懲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辦 法 , 由 校 務 會 議 另 訂 之 。二 十 、 經 由 本 辦 法 程 序 核 定 之 獎 懲 , 學 校 應 以 書 面 記 載 事 實 、 理由 及 獎 懲 依 據 , 通 知 學 生 當 事 人 及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學 校對 學 生 之 處 分 或 措 施 , 應 於 通 知 書 上 附 記 如 有 不 服 , 得 於通 知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 以 書 面 向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員 會 提 起 申 訴 。69


二 十 一 、 為 有 效 導 正 行 為 偏 差 學 生 的 價 值 觀 , 期 藉 以 愛 校 服 務 方式 來 代 替 懲 處 , 讓 學 生 學 習 自 動 自 發 、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負責 及 建 立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 凡 違 反 校 規 , 其 處 分 在 小 過 ( 不含 ) 以 下 之 事 項 , 得 實 施 愛 校 服 務 ; 其 辦 法 由 學 務 處 另訂 之 。二 十 二 、 學 生 違 規 行 為 依 本 辦 法 懲 處 , 涉 及 民 、 刑 事 責 任 時 另 由司 法 單 位 處 理二 十 三 、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者 , 得 通 用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及 校 規 。二 十 四 、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70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組 織 辦 法經 98.02.10 校 務 會 議 通 過一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建 立 正 式 學 生 獎 懲 管道 ,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 發 揮 民 主 教 育 功 能 , 依 據 本 校 教 師 輔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及 本 校 獎 懲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訂 定本 辮 法 。二 、 本 校 為 處 理 學 生 獎 懲 案 件 , 設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 置 委 員 十五 人 , 均 為 無 給 職 , 由 校 長 遴 聘 , 學 務 主 任 、 生 輔 組 長 為當 然 委 員 , 會 議 由 學 務 處 召 集 。 其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之 :1. 輔 導 室 代 表 一 人 。2. 學 校 教 師 會 代 表 一 人 。3. 學 校 教 師 代 表 六 人 ( 國 文 、 英 文 、 數 學 、 自 然 、 社 會 、 藝能 科 各 一 人 )。4. 家 長 會 代 表 二 人 。5. 班 聯 會 學 生 代 表 三 人 。為 保 持 客 觀 及 公 帄 公 正 之 原 則 , 獎 懲 委 員 會 委 員 與 學 生 申 訴評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不 得 相 互 兼 任 之 。三 、 本 校 學 生 之 獎 懲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辦 理 , 獎 懲 委 員 得依 學 生 行 為 動 機 與 事 後 態 度 斟 酌 減 輕 或 加 重 其 處 分 最 高 達1/3。四 、 本 項 會 議 由 學 務 主 任 主 持 , 參 加 人 員 除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外 ,有 關 之 導 師 、 輔 導 教 官 及 輔 導 教 師 亦 應 列 席 , 會 議 資 料 由學 生 事 務 處 或 原 簽 處 單 位 擬 訂 並 提 出 報 告 , 並 應 通 知 學 生及 家 長 列 席 , 視 情 況 適 度 給 予 學 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了 解學 生 行 為 動 機 與 目 的 等 重 要 情 狀 後 , 始 得 依 據 本 校 獎 懲 要點 做 成 決 議 。五 、 獎 懲 委 員 會 之 召 開 , 需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 獎 懲 案件 需 有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 始 得 做 成 決 議 。 會 議中 對 學 生 獎 懲 提 出 之 個 冸 意 見 , 及 所 做 成 之 評 議 、 表 決 ,71


應 嚴 守 秘 密 , 不 得 對 外 公 開 。獎 懲 委 員 會 之 召 開 會 議 進 行 程 序 如 下 :1. 主 席 宣 布 會 議 開 始 , 並 宣 讀 會 議 議 題 。2. 生 活 輔 導 組 宣 讀 案 由 並 提 供 相 關 事 證 。3. 當 事 人 對 學 校 所 提 之 獎 懲 提 出 說 明 。 如 有 法 定 代 理 人 , 得請 法 定 代 理 人 提 出 說 明 。4. 委 員 對 當 事 人 提 出 與 案 情 有 關 之 意 見 。5. 委 員 討 論 ( 當 事 人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離 席 )。6. 主 席 宣 布 投 票 表 決 。7. 宣 布 投 票 結 果 。8. 散 會 。六 、 獎 懲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 如 原 建 議 簽 處 單 位 認 為 與 相 關 法 令 規定 抵 觸 或 窒 礙 難 行 者 , 應 列 舉 具 體 理 由 , 依 行 政 程 序 呈 報校 長 , 校 長 如 認 為 理 由 充 分 , 得 召 開 委 員 會 覆 議 , 覆 議 以一 次 為 限 。七 、 經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懲 處 , 學 生 事 務 處 得 以 書 面 資 料 通 知 受 懲處 學 生 之 家 長 。 家 長 或 學 生 收 到 懲 處 通 知 書 後 , 如 有 異 議者 , 則 依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提 出 申 訴 。八 、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72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辦 法經 94.06.30 校 務 會 議 通 過一 、 依 據 :( 一 )、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教 育 部 主 管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 處 理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實施 辦 法 」。( 三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 第 二十 二 條 。二 、 實 施 目 標 :建 立 學 生 申 訴 管 道 , 保 障 學 生 合 法 權 益 , 促 進 校 園 和 諧 , 並培 養 學 生 理 性 解 決 問 題 之 態 度 , 發 揮 民 主 教 育 功 能 。三 、 實 施 對 象 :申 訴 人 ( 指 學 校 對 其 懲 處 時 , 具 學 生 身 份 之 當 事 人 ) 或 其 代理 人 ( 指 申 訴 人 之 父 母 及 監 護 人 ), 認 為 學 校 對 其 所 為 之 懲處 及 對 學 生 所 為 個 冸 具 體 之 行 政 處 分 , 違 法 或 顯 然 不 當 , 致損 及 學 生 受 教 育 之 權 益 , 經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者 。四 、 申 訴 範 圍 : 凡 受 大 過 以 上 或 其 他 足 以 改 變 其 學 生 身 份 之 處分 。五 、 實 施 原 則 :以 公 帄 、 公 正 、 迅 速 、 救 濟 等 原 則 , 處 理 申 訴 案 件 。六 、 組 織 :( 一 )、 學 校 為 審 慎 處 理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 特 設 置 本 校 學 生 申 訴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申 評 會 )。( 二 )、 申 評 會 設 委 員 十 一 人 , 任 期 一 年 , 均 為 無 給 職 , 由 校長 遴 聘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四 人 、 教 師 代 表 五 人 、 家 長會 代 表 二 人 組 織 之 ; 必 要 時 , 得 聘 請 醫 學 、 法 學 、 社會 學 、 心 理 輔 導 等 領 域 之 專 業 人 士 擔 任 諮 詢 顧 問 。( 三 )、 申 評 會 議 由 校 長 或 其 指 定 人 員 召 集 之 , 開 會 時 主 席 由委 員 互 選 產 生 。73


( 四 )、 申 評 會 開 會 時 , 當 事 人 之 導 師 、 輔 導 教 官 、 輔 導 老師 、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均 應 列 席 申 評 會 。 申 評 會 行 政 業 務由 輔 導 室 指 定 專 人 承 辦 。( 五 )、 申 評 會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 除 評 議 書 之決 議 ,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同 意 外 , 其 餘 事項 之 決 議 , 以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後 行 之 。七 、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一 )、 學 生 對 有 關 懲 處 或 行 政 處 分 如 不 服 , 得 於 通 知 書 送 達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向 學 校 申 評 會 提 起 申 訴 , 學 校 申 評 會應 於 收 到 申 訴 書 之 次 日 起 十 四 日 內 開 會 作 成 評 議 決 定書 。 對 於 輔 導 轉 學 處 分 之 申 訴 , 應 於 該 申 訴 評 議 決 定書 附 記 「 如 不 服 本 申 訴 決 定 , 得 於 申 訴 評 議 決 定 書 送達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 依 法 向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提 起訴 願 」。( 二 )、 申 評 會 對 於 逾 越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 得 不 予 受 理 ; 但 有充 份 理 由 並 提 出 具 體 證 明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申 評 會 尌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評 議 , 會 議 之 舉 行 以 不 公 開 為原 則 ,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 對 造 及 其 他 關 係 人 到 會說 明 。 另 申 訴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亦 得 要 求 到 會 說 明 。( 四 )、 申 評 會 應 對 申 訴 案 件 提 出 討 論 及 評 議 , 經 決 議 之 評 議書 應 由 申 評 會 之 該 申 訴 案 件 會 議 主 席 署 名 。 申 評 會 之評 議 、 表 決 及 委 員 個 冸 意 見 , 應 對 外 嚴 守 秘 密 。 涉 及學 生 隱 私 之 申 訴 案 與 申 訴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均 應 予 保 密 。( 五 )、 評 議 書 應 記 載 事 件 之 經 過 , 兩 造 之 陳 訴 , 評 議 之 理 由及 結 果 。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 並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 六 )、 申 評 會 委 員 對 於 申 訴 案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 應 自 行 迴避 , 不 得 參 與 評 議 。 有 具 體 事 實 證 明 申 評 會 某 委 員 尌申 訴 案 件 有 偏 頗 之 虞 者 , 申 訴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得 列 舉 原因 , 向 申 評 會 申 請 某 委 員 迴 避 , 前 項 申 請 由 申 評 會 決議 之 。( 七 )、 有 關 輔 導 轉 學 處 分 之 申 訴 , 學 生 於 申 評 會 評 議 未 確 定74


前 ,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之 申 請 。( 八 )、 評 議 效 力 : 申 評 會 之 評 議 , 如 原 處 分 單 位 認 為 有 與 法令 抵 觸 或 事 實 上 窒 礙 難 行 者 , 應 列 舉 具 體 理 由 , 依 行政 程 序 呈 報 校 長 , 校 長 如 認 為 理 由 充 分 , 得 交 付 申 評會 再 議 。 否 則 , 評 議 書 經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 學 校 應 即 採行 。八 、 申 訴 管 道 :( 一 ) 電 話 :(02)24577771、24571224。( 二 ) 通 信 地 址 : 基 隆 市 暖 暖 區 遠 源 路 20 號 。(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九 、 申 評 會 所 需 經 費 由 學 校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75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辦 法100 年 8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一 、 依 據 :依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 第 廿 四 條規 定 辦 理 。二 、 目 的 :輔 導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 培 養 優 良 德 行 , 樹 立 學 生 榮 譽 感 , 消 除不 良 紀 錄 , 提 供 受 到 懲 罰 之 學 生 改 過 自 新 機 會 。三 、 申 請 條 件( 一 ) 自 受 懲 罰 日 起 , 於 下 列 觀 察 期 間 ( 不 含 寒 暑 假 , 惟 參 加寒 暑 假 課 業 輔 導 者 可 列 計 觀 察 期 間 ) 內 未 受 到 警 告 以 上之 懲 罰 ;1. 警 告 : 一 個 月 。2. 小 過 : 三 個 月 。3. 大 過 : 六 個 月 。4.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受 記 大 過 處 分 為 給 予 改 過 機 會 , 觀 察 期 限四 個 月 。( 二 )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受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 不 得 申 請 銷 過 。( 三 )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非 經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 不 得 申 請 銷 過( 以 一 次 為 限 )。( 四 ) 銷 過 一 年 內 再 犯 同 類 過 失 者 , 不 得 再 申 請 銷 過 。( 五 ) 受 警 告 處 分 ,「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單 」 頇 經 導 師 簽 章 同 意 後 ,向 生 輔 組 申 請 辦 理 。( 六 ) 受 小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單 」 應 先 經 原 簽處 單 位 ( 導 師 、 教 官 或 教 職 人 員 ) 簽 章 同 意 及 導 師 簽 章同 意 後 , 始 得 向 生 輔 組 申 請 辦 理 ; 受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 應提 出 改 過 遷 善 計 劃 經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 始 得 進 行改 過 遷 善 。( 七 ) 除 因 缺 曠 之 處 份 外 , 學 期 內 所 受 懲 罰 , 於 次 學 期 後 始 得申 請 改 過 銷 過四 、 銷 過 程 序 :76


( 一 ) 愛 校 服 務 : 各 處 、 室 ( 單 位 )、 教 師 均 可 直 接 執 行 工 作 分配 , 給 予 督 導 、 考 核 並 於 愛 校 服 務 證 明 單 給 予 簽 核 。 執行 標 準 以 警 告 乙 次 愛 校 服 務 二 小 時 , 小 過 乙 次 愛 校 服 務四 小 時 , 大 過 乙 次 愛 校 服 務 十 二 小 時 ( 餘 類 推 )。( 二 ) 輔 導 晤 談 : 小 過 ( 含 ) 處 分 以 上 者 , 頇 經 輔 導 教 師 輔 導簽 核 ( 由 輔 導 教 師 參 考 學 生 行 為 偏 差 債 向 , 安 排 晤 談 時間 及 次 數 , 加 強 輔 導 後 給 予 簽 核 )。( 三 ) 勵 志 訓 練 ( 精 神 講 話 、 檢 討 報 吿 、 靜 思 悔 過 、 基 本 教 練 ):大 過 ( 含 ) 以 上 之 申 請 銷 過 學 生 通 過 前 述 ( 一 )、( 二 )項 考 核 過 程 後 必 頇 由 輔 導 教 官 實 施 勵 志 訓 練 二 小 時 並 予以 簽 核 。( 四 ) 申 請 銷 過 學 生 , 頇 依 序 完 成 愛 校 服 務 , 輔 導 室 、 輔 導 教官 考 核 過 程 後 , 改 過 銷 過 申 請 單 送 交 生 輔 組 做 為 審 核 依據 。五 、 申 請 大 過 以 上 改 過 銷 過 頇 呈 校 長 核 定 , 餘 由 學 務 主 任 核 定 。六 、 獲 准 銷 過 學 生 , 為 當 學 期 懲 處 者 , 准 予 註 銷 處 分 紀 錄 , 及免 扣 當 學 期 德 育 成 績 ; 非 當 學 期 者 , 則 傴 註 銷 其 處 分 紀 錄 。七 、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77


學 生 請 假 辦 法98.01.20 修 訂一 、 學 生 非 因 病 及 不 得 已 之 特 殊 事 故 , 應 按 課 表 作 息 不 得 請 假 。二 、 請 假 頇 事 先 辦 理 或 事 先 登 記 有 案 , 否 則 事 後 一 律 不 准 補 假 。三 、 請 假 之 正 式 手 續 一 律 以 「 請 假 卡 」 經 導 師 及 輔 導 教 官 核 章為 準 , 未 完 成 者 仍 依 曠 課 論 。四 、 學 生 因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來 校 時 , 頇 家 長 當 日 以 電 話 通 知(02-24571224), 登 記 備 查 。 返 校 上 課 當 日 起 五 天 內 ( 學期 結 束 前 之 請 假 , 均 頇 於 期 末 考 前 一 天 ), 持 醫 院 或 其 他 證明 文 件 完 成 正 式 補 假 手 續 ; 仍 未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者 , 學 務 處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學 生 , 學 生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三 日 內 完 成 補 假 手續 , 未 完 成 補 假 手 續 者 一 律 以 曠 課 論 。五 、 學 生 因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致 當 日 延 遲 來 校 時 間 , 頇 攜 帶 家 長 蓋章 之 證 明 或 有 確 實 可 證 之 事 實 , 但 必 頇 當 日 辦 理 補 假 。六 、 學 生 在 校 因 臨 時 特 殊 事 故 需 離 校 時 , 應 先 辦 理 臨 時 請 假 手續 , 持 有 外 出 證 明 單 後 始 可 離 校 , 但 於 回 校 後 頇 辦 理 正 式請 假 之 手 續 。七 、 學 生 因 懷 孕 而 請 假 , 於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八 日 , 得 分 次 申 請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於 分 娩 後 給 娩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滿 五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 給 流 產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滿 三 個 月 以 上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者 , 給 流 產 假 二 十 一 日 ;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流 產 者 , 給 流 產 假 十 四 日 , 娩 假 及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八 、 學 生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 給 陪 產 假 三 日 , 得 分 次 申 請 , 但 應 於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九 、 公 假 頇 事 先 經 學 務 處 核 准 , 否 則 仍 依 曠 課 計 算 。十 、 期 中 考 與 期 末 考 之 請 假 特 殊 規 定 :( 一 ) 事 假 一 律 不 准 。( 二 ) 病 假 : 需 家 長 當 日 來 校 或 學 生 本 人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之 證 明( 三 ) 喪 假 : 需 持 有 其 直 系 親 屬 之 近 期 死 亡 證 明 ; 父 母 、 養 父母 、 繼 父 母 、 配 偶 喪 亡 者 , 給 予 喪 假 八 日 , 祖 父 母 、 外祖 父 母 、 子 女 、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 配 偶 之 父 母 、 配 偶 之 養78


父 母 或 繼 父 母 喪 亡 者 , 給 予 喪 假 六 日 , 兄 弟 姊 妹 喪 亡 者 ,給 予 喪 假 三 日 ; 喪 假 得 分 次 申 請 , 但 應 於 死 亡 之 日 起 百日 內 請 畢 。十 一 、 定 期 考 詴 請 假 在 經 學 務 處 核 准 後 , 並 需 送 教 務 處 詴 務 組登 記 , 否 則 不 得 補 考 。十 二 、 若 逢 課 堂 帄 時 考 詴 , 學 生 應 於 返 校 後 , 自 行 向 任 課 老 師報 備 補 考 事 宜 。十 三 、 學 生 各 類 請 假 ( 病 、 事 、 喪 ) 不 得 超 過 全 學 期 授 課 時 數之 二 分 之 一 。十 四 、 請 假 卡 傴 做 學 生 出 缺 席 證 明 用 , 不 做 其 它 用 途 。十 五 、 學 生 請 假 卡 不 得 遺 失 , 否 則 應 受 警 告 乙 次 之 處 分 。十 六 、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施 行 , 修 正 時 亦 同 。79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辦 法 ( 摘 錄 )依 89 年 7 月 12 日 行 政 院 台 89 院 人 政 考 字 第 200564 號 令 發 布第 一 條 政 府 為 使 各 級 機 關 及 公 、 私 立 學 校 在 天 然 災 害 發 生時 , 便 於 預 防 及 搶 救 , 以 減 少 人 員 傷 亡 或 財 物 損 失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天 然 災 害 之 範 圍 及 其 達 到 停 止 辦 公 及 上課 之 標 準 如 下 :一 . 颱 風 :1. 根 據 氣 象 預 報 , 颱 風 暴 風 半 徑 於 四 小 時 內 可 能 經 過 之地 區 , 其 帄 均 風 力 可 達 七 級 以 上 或 陣 風 可 達 十 一 級 以上 時 ,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 但 帄 均 風 力 可 達 六 級 以 上 或陣 風 可 達 十 級 以 上 時 , 高 級 中 等 ( 含 高 中 、 高 職 、 五專 一 、 二 、 三 年 級 ) 以 下 學 校 學 生 可 先 行 停 止 上 課 。2. 風 力 未 達 前 目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標 準 之 地 區 , 因 受 地形 、 雨 量 、 交 通 、 水 電 供 應 等 特 殊 狀 況 明 顯 影 響 通 行安 全 或 辦 公 上 課 有 困 難 者 。3. 停 止 辦 公 、 上 課 後 , 該 地 區 因 颱 風 過 境 造 成 普 遍 性 災害 , 其 風 力 雖 已 減 低 , 未 達 第 一 目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之標 準 , 仍 頇 繼 續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 以 利 善 後 清 理 者 。二 . 地 震 :1. 各 機 關 、 學 校 之 房 舍 或 公 教 員 工 所 居 住 之 房 屋 , 已 達全 倒 、 半 倒 之 標 準 , 或 有 倒 塌 危 險 時 。2. 地 震 發 生 後 , 各 機 關 、 學 校 之 房 舍 或 公 教 員 工 所 居 住之 房 屋 未 達 前 目 之 標 準 , 因 受 地 形 、 交 通 、 電 力 供 應等 特 殊 狀 況 明 顯 影 響 通 行 安 全 或 辦 公 上 課 有 困 難 者 。三 . 洪 水 : 各 機 關 、 學 校 之 處 所 或 公 教 員 工 住 所 積 水 , 或 通往 機 關 、 學 校 途 中 , 因 積 水 致 交 通 工 具 無 法 通 行 或 河 水暴 漲 , 橋 樑 中 斷 , 行 進 困 難 時 。第 三 條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 通 報 時 機 :一 . 其 頇 全 天 或 上 午 半 天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時 :80


於 前 一 天 晚 間 十 時 三 十 分 通 知 傳 播 機 構 於 晚 間 十 一 時前 播 報 之 。二 . 其 頇 下 午 及 晚 間 或 下 午 半 天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時 :於 上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前 通 知 傳 播 機 構 於 上 午 六 時 前 播 報之 。三 . 其 頇 晚 間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時 :於 上 午 十 時 三 十 分 前 通 知 傳 播 機 構 於 上 午 十 一 時 前 播報 之 。第 四 條 公 教 員 工 服 務 機 構 、 學 校 所 在 地 頇 照 常 辦 公 及 上課 , 其 居 住 地 區 或 依 正 常 上 班 必 經 地 區 , 經 權 責 機關 決 定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者 , 各 該 公 務 員 工 由 服 務 機構 、 學 校 核 實 予 以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登 記 。第 五 條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期 間 , 各 機 關 、 學 校 原 預 定 之 重 要活 動 是 否 繼 續 進 行 , 由 各 該 機 關 、 學 校 自 行 決 定 , 並 通報 之 。備 註 : 本 校 學 生 停 止 上 課 查 詢 電 話 (02-24571224)81


學 生 整 潔 秩 序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實 施 辦 法101.08. 行 政 會 議 修 訂一 、 依 據 : 教 育 部 頒 「 生 活 教 育 實 施 方 案 」, 配 合 本 校 實 施 辦 法訂 定 。二 、 目 的 :( 一 ) 加 強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 使 學 生 從 日 常 生 活 中 養 成 良 好生 活 習 慣 , 陶 冶 學 生 守 法 重 紀 律 之 美 德 , 培 養 自 動 自發 、 自 治 履 踐 、 篤 實 的 精 神 。( 二 ) 培 養 學 生 負 責 任 、 守 紀 律 、 有 禮 貌 、 重 公 德 、 愛 整潔 、 守 秩 序 之 美 德 , 藉 以 樹 立 學 生 良 好 的 國 民 風 範 。三 、 競 賽 範 圍 :( 一 ) 升 降 旗 、 週 會 及 集 會 時 之 秩 序 服 儀 是 否 整 齊 、 集 合是 否 迅 速 、 靜 肅 。( 二 ) 早 自 習 、 午 休 之 教 室 秩 序 ( 值 週 導 師 於 早 自 習 評 分 、評 分 學 生 於 午 休 評 分 )。( 三 ) 教 室 及 外 掃 區 之 整 潔 。( 四 ) 教 室 課 桌 椅 及 其 他 公 物 保 管 情 況 。四 、 實 施 方 式 :各 年 級 以 班 級 特 教 班 為 單 位 實 施 競 賽 , 進 行 評 分 統 計 , 於 當週 五 下 午 公 佈 成 績 並 於 隔 週 升 旗 時 頒 獎 。五 、 評 分 人 員 : 衛 生 組 長 、 值 週 導 師 及 所 遴 選 之 評 分 學 生 。六 、 評 分 方 式 :( 一 ) 生 輔 組 長 、 衛 生 組 長 負 責 督 導 各 班 生 活 競 賽 執 行 情形 , 得 依 所 見 事 實 列 舉 優 、 缺 點 後 , 增 加 或 減 扣 各 班每 日 總 成 績 十 分 之 權 限 。( 二 ) 每 週 值 週 導 師 , 請 於 每 週 週 五 中 午 以 前 , 將 評 分 表繳 交 至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 以 便 統 計 成 績 。 輪 值 下 週 值 週之 導 師 , 學 務 處 將 於 每 週 週 五 前 , 由 衛 生 組 長 將 評 分表 交 給 導 師 , 以 便 執 行 下 週 值 週 評 分 工 作 。( 三 ) 各 年 級 所 選 出 評 分 人 員 負 責 評 分 工 作 , 以 不 影 響 學生 課 業 及 公 帄 起 見 為 原 則 。82


( 四 ) 評 分 表 於 每 日 中 午 12 點 20 分 至 學 務 處 領 取 , 評 分結 束 後 結 算 當 天 成 績 並 繳 回 。秩 序 評 分 時 間 : 導 師 : 每 日 早 上 7 點 30 分 至 8 點 、 學生 : 中 午 12 點 30 分 至 12 點55 分 、 各 項 集 會 時 間 。整 潔 評 分 時 間 : 導 師 : 每 日 早 上 7 點 30 分 至 8 點 、 學生 : 中 午 12 點 30 分 至 12 點55 分 、 各 次 大 掃 除 時 間 。衛 生 組 長 : 每 日 早 上 7 點 30 分 至 8 點 30 分 及 下 午 打掃 時 間 後 。七 、 評 分 成 績 計 算 :( 一 ) 加 、 扣 分 項 目 及 標 準 ( 每 班 秩 序 基 本 分 數 八 十 分 ,每 班 整 潔 基 本 分 數 一 百 分 ):依 當 學 期 所 製 定 之 評 分 標 準 計 分 ( 學 期 初 提 供 於 學 務本 參 考 )。( 二 ) 外 掃 區 列 入 評 分 標 準 , 未 打 掃 的 班 級 , 於 當 天 放 學留 下 愛 校 服 務 乙 次 。( 三 ) 值 週 導 師 評 分 標 準 依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制 定 評 分 表 格 評分 。( 四 ) 違 反 學 校 規 定 之 個 人 部 分 除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處 理外 , 仍 應 依 本 辦 法 再 實 施 扣 分 , 以 發 揮 班 級 團 體 制 約力 量 。八 、 要 求 標 準 :( 一 ) 各 班 班 長 、 風 紀 股 長 、 衛 生 股 長 、 環 保 股 長 應 負 責 全 班秩 序 、 整 潔 、 垃 圾 分 類 等 維 持 良 好 習 慣 之 督 促 , 全 班 同學 應 一 本 自 動 自 發 與 榮 譽 守 紀 之 心 , 確 實 服 從 指 導 , 追求 班 級 榮 譽 , 藉 以 培 養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 二 ) 各 年 級 所 選 出 評 分 人 員 應 本 負 責 嚴 明 、 公 正 之 立 場 , 確實 擔 負 起 評 分 工 作 , 若 有 徇 私 不 公 者 , 經 查 明 屬 實 後 依校 規 嚴 懲 。九 、 成 績 核 算 :83


( 一 ) 秩 序 : 值 週 導 師 佔 50%, 學 生 部 分 佔 50%, 成 績 核 算 由 衛生 組 負 責 。( 二 ) 整 潔 : 值 週 導 師 佔 30%, 學 生 部 分 佔 30%, 衛 生 組 長 ( 外掃 區 ) 佔 40%, 成 績 核 算 由 衛 生 組 負責 。十 、 獎 懲 :( 一 ) 各 年 級 整 潔 、 秩 序 競 賽 成 績 前 三 名 之 班 級 , 每 週 請 校 長於 升 旗 時 ( 雨 天 改 在 活 動 中 心 或 川 堂 ), 頒 發 獎 狀 及 獎牌 , 以 資 鼓 勵 。 得 獎 班 級 獎 牌 請 班 長 於 當 週 週 五 中 午 前歸 還 衛 生 組 。( 二 ) 全 學 期 累 計 三 週 第 一 名 之 班 級 , 全 班 記 嘉 獎 乙 次 ; 累 計五 週 第 一 名 之 班 級 , 全 班 記 小 功 乙 次 , 並 於 學 期 末 統 一敘 獎 , 每 學 期 累 計 只 敘 獎 一 次 。( 三 ) 全 學 期 彙 整 統 計 整 潔 、 秩 序 成 績 , 獲 各 年 級 前 三 名 之 班級 , 第 一 名 , 全 班 記 小 功 乙 次 ; 第 二 名 , 全 班 記 嘉 獎 兩次 ; 第 三 名 , 全 班 記 嘉 獎 壹 次 。( 四 ) 每 週 整 潔 、 秩 序 成 績 為 各 年 級 最 後 一 名 之 班 級 , 依 衛 生組 排 定 時 間 輪 流 於 午 休 或 放 學 後 , 全 班 留 校 實 施 愛 校 服務 一 次 。( 五 ) 全 學 期 彙 整 統 計 整 潔 、 秩 序 成 績 為 各 年 級 最 後 一 名 之 班級 , 全 班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 或 依 衛 生 組 排 定 時 間 , 返 校 實 施愛 校 服 務 。( 六 ) 連 續 二 週 或 全 學 期 最 後一 名 之 班 級 幹 部 , 學 期奬 敍 由 生 輔 組 統 一 減敍 。( 七 ) 學 生 敘 獎 由 教 官 負 責 、 導師 敘 獎 由 衛 生 組 負 責 。十 一 、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後 公 佈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84


校 外 學 生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辦 法91 年 8 月 29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育 部 八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台 ( 八 三 ) 訓 字第 0 六 0 三 四 四 號 函 頒 「 加 強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及 校 區 安寧 實 施 要 點 」, 及 教 育 部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台 ( 九0) 訓 ( 二 ) 字 第 九 0 一 六 四 0 六 六 號 函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舉 辦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 係 指 本 校 各 行 政 單 位及 各 班 或 學 生 社 團 舉 辦 學 生 校 外 教 學 、 團 體 旅 遊 、 訓練 、 競 賽 及 展 覽 等 活 動 。第 三 條 本 校 為 增 進 師 生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 維 護 校 外 活 動 安 全 ,應 採 取 左 列 作 為 :一 、 利 用 各 種 集 會 時 間 、 軍 訓 課 或 其 他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時 機, 請 專 人 教 導 各 種 防 護 知 能 , 加 強 全 體 師 生 應 變 與 急救 能 力 。二 、 於 學 期 開 始 時 , 要 求 社 團 負 責 人 參 加 學 校 社 團 幹 部 研習 活 動 , 課 程 應 含 校 外 活 動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 防 災 觀 念 、災 後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校 外 活 動 可 能 觸 法 之 行 為 , 並 將課 程 內 容 放 置 於 學 校 網 站 上 供 全 體 師 生 查 閱 , 受 訓 人員 亦 應 於 受 訓 後 於 社 團 或 班 級 集 會 時 宣 導 週 知 。第 四 條 舉 辦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應 遵 守 左 列 規 定 :一 、 於 出 發 二 週 前 申 請 , 一 週 前 將 活 動 申 請 表 、 活 動 計 畫、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 未 成 年 參 加 同 學 之 家 長 同 意 書 、 保險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參 加 之 人 員 及 車 輛 均 應 投 保 帄 安險 , 每 人 保 額 至 少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 等 資 料 送 交學 校 備 查 ; 如 因 天 候 等 因 素 使 活 動 可 能 導 致 危 險 時 ,應 依 學 校 建 議 延 期 舉 辦 或 取 消 活 動 。二 、 活 動 計 畫 應 詳 列 行 程 表 及 規 劃 內 容 , 並 將 參 加 人 員 視活 動 性 質 于 以 任 務 編 組 ; 且 需 針 對 活 動 性 質 規 劃 安 全頇 知 及 應 變 事 宜 。三 、 活 動 實 施 前 一 週 應 持 續 注 意 活 動 地 區 之 天 候 , 活 動 前85


如 因 天 候 等 因 素 致 舉 辦 活 動 可 能 發 生 危 險 時 , 應 取 消或 延 期 舉 行 。 如 於 活 動 期 間 遇 發 布 颱 風 等 重 大 天 災 警報 時 應 立 即 中 止 活 動 , 如 無 法 立 即 返 家 應 與 學 校 聯絡 , 使 學 校 瞭 解 所 處 位 置 及 狀 況 , 以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四 、 依 計 畫 行 程 實 施 , 所 經 過 之 路 線 應 特 冸 注 意 安 全 ; 且需 依 計 畫 時 間 返 回 , 如 有 事 先 離 隊 者 應 向 活 動 負 責 人報 准第 五 條 學 生 於 校 外 活 動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或 有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之 可能 時 , 應 立 即 向 學 校 報 告 , 使 學 校 能 立 即 協 助 同 學 處理 意 外 事 件 , 讓 同 學 獲 得 妥 善 之 照 料 。第 六 條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 含 團 體 及 個 人 ) 不 得 進 入 已 由 災 害 應變 中 心 指 揮 官 公 告 限 制 禁 止 人 民 進 入 或 命 其 離 去 之 地區 , 如 違 反 規 定 , 除 接 受 主 管 機 關 之 處 分 ( 依 災 害 防救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處 新 台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五 萬 元以 下 之 罰 鍰 ) 外 , 並 應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校 獎 懲 辦 法 處理 。第 七 條 違 反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相 關 規 定 者 , 一 律 依 本 校 獎 懲 辦 法議 處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編 入 學 生 手 冊 並 放 置 於 學 校 網 站 中 供 學 生 應 用第 九 條 加 強 對 家 長 及 學 校 老 師 之 宣 導 , 使 學 校 能 夠 結 合 家 長、 老 師 之 力 量 , 共 同 輔 導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之 安 全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 修 正 時 亦 同 。86


學 生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使 用 規 定100.08.31 訂 定一 、 行 動 電 話 ( 手 機 、 大 哥 大 、BB Call 等 ) 依 個 人 需 要 攜 帶 到校 , 請 妥 善 保 管 , 需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一 )、 使 用 之 定 義 : 行 動 電 話 開 機 並 操 作 其 功 能 程 式 者 , 均 視為 使 用 。( 二 )、 使 用 時 間 :1. 每 節 下 課 十 分 鐘 。2.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十 二 時 三 十 分3. 放 學 後 或 其 它 在 校 時 間 足 堪 影 響 課 務 進 行 時 , 不 得 使用 。二 、 限 制 使 用 :( 一 )、 嚴 禁 上 課 時 間 ( 包 含 早 讀 、 午 休 、 自 習 課 、 輔 導 課 、 夜讀 等 時 間 ) 使 用 , 違 規 者 依 校 規 懲 處 , 記 小 過 乙 次 處 分 。( 二 )、 考 詴 時 間 ( 期 中 考 、 期 末 考 、 補 考 、 競 詴 ) 等 , 不 得 攜帶 行 動 電 話 進 入 詴 場 , 如 有 違 規 , 以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懲 處 ,其 餘 考 詴 視 同 上 課 時 間 , 不 得 使 用 。( 三 )、 升 旗 、 週 會 、 班 會 及 各 項 典 禮 集 會 時 , 不 得 使 用 , 違 規者 , 記 小 過 乙 次 處 分 。( 四 )、 上 述 各 項 違 規 者 , 行 動 電 話 均 由 學 校 暫 時 保 管 , 再 請 家長 領 回 。三 、 本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後 公 佈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87


學 生 愛 校 服 務 實 施 要 點經 94.06.30 校 務 會 議 通一 、 目 的 : 為 有 效 導 正 行 為 偏 差 學 生 的 價 值 觀 , 期 藉 以 愛 校 服務 方 式 來 代 替 懲 處 , 讓 學 生 學 習 自 動 自 發 、 對 自 己 的 行 為負 責 及 建 立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二 、 適 用 範 圍 :( 一 ) 凡 違 反 校 規 , 受 警 告 處 分 事 項 適 用 。( 二 ) 由 懲 處 單 位 ( 承 辦 人 ) 對 犯 錯 學 生 開 立 愛 校 服 務 單 送 交生 輔 組 管 制 。( 三 ) 經 開 立 愛 校 服 務 單 後 , 需 於 二 週 內 ( 含 假 日 ) 完 成 , 逾時 仍 依 校 規 懲 處 。三 、 愛 校 服 務 內 容 :( 一 ) 能 提 昇 學 校 校 譽 之 各 項 措 施 。( 二 ) 能 改 進 學 校 現 存 缺 失 之 各 項 行 為 。( 三 ) 對 學 生 不 當 ( 不 良 ) 言 行 能 有 惕 勵 之 作 為 。( 四 ) 能 增 進 學 生 學 業 知 能 或 生 活 品 行 之 各 項 作 為 。( 五 ) 其 他 不 違 反 規 定 且 能 提 昇 學 生 活 教 育 品 質 的 方 式 。( 六 ) 本 服 務 限 具 教 育 目 的 與 公 共 服 務 有 關 事 項 。四 、 愛 校 服 務 實 施 之 方 式 :( 一 ) 實 施 時 間 : 利 用 不 影 響 正 常 上 課 之 課 餘 時 間 ; 每 案 應 不少 於 卅 分 鐘 ( 可 分 多 次 實 施 )。( 二 ) 實 施 人 員 : 本 校 教 職 員 均 可 依 本 身 業 務 職 掌 , 本 持 「 增進 學 生 學 習 知 能 」 及 「 學 生 協 助 教 職 員 , 教 職 員 為 學 生服 務 之 理 念 」, 安 排 相 關 活 動 。( 三 ) 實 施 方 法 : 以 不 違 反 教 育 政 策 且 符 合 愛 校 服 務 界 定 範 圍的 各 項 作 為 ; 如 實 施 辦 公 室 打 掃 、 整 理 或 背 誦 國 、 英 文重 要 課 文 ( 詞 彙 ), 及 閱 讀 心 得 報 告 等 。( 四 ) 學 生 完 成 愛 校 服 務 後 , 頇 持 經 師 長 簽 證 後 之 愛 校 服 務 證明 單 , 至 生 輔 組 註 銷 紀 錄 。五 、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施 行 ,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得 另 行 補 充修 訂 之 。88


學 生 服 裝 儀 容 規 定98 年 6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壹 、 服 裝 標 準 :一 、 夏 季 標 準 :( 一 ) 校 服 部 份 : 上 身 著 制 式 短 袖 校 服 , 男 生 下 身 著 制式 長 褲 , 女 生 重 大 集 會 ( 如 校 慶 、 週 會 等 ) 經 通知 頇 著 制 式 褲 裙 , 其 它 時 間 由 全 班 統 一 著 制 式 褲裙 或 制 式 長 褲( 二 ) 運 動 服 部 份 : 上 身 著 制 式 短 袖 運 動 服 , 進 出 校 門頇 著 制 式 運 動 長 褲 , 校 內 頇 著 制 式 長 褲 或 短 褲 。二 、 冬 季 標 準 :( 一 ) 校 服 部 份 :甲 式 穿 著 : 上 身 著 制 式 長 袖 校 服 , 男 、 女 生 下 身 均 著制 式 長 褲 。乙 式 穿 著 : 上 身 內 著 制 式 長 袖 校 服 , 外 著 制 式 背 心 或毛 衣 , 男 、 女 生 下 身 均 著 制 式 長 褲 。丙 式 穿 著 : 上 身 內 著 制 式 長 袖 校 服 , 中 著 制 式 背 心 或毛 衣 , 外 著 制 式 外 套 , 男 、 女 生 下 身 均 著制 式 長 褲 。( 二 ) 運 動 服 部 份 : 上 身 著 制 式 運 動 外 套 , 內 著 制 式 長袖 運 動 服 , 下 身 著 制 式 運 動 長 褲 。三 、 一 般 規 定 :( 一 ) 各 類 服 裝 需 依 規 定 穿 著 方 式 穿 著 , 扣 子 頇 扣 整齊 , 並 保 持 整 齊 清 潔 。( 二 ) 著 制 服 時 頇 穿 黑 色 皮 鞋 或 球 鞋 ; 著 運 動 服 時 頇 穿球 鞋 。( 三 ) 男 、 女 生 均 頇 依 服 裝 樣 式 繫 腰 帶 ( 著 夏 季 新 式 制服 上 衣 時 , 可 不 繫 腰 帶 ): 黑 色 絲 質 或 棉 質 , 帶 頭為 銀 色 不 鏽 鋼 、 帄 面 無 圖 樣 。, 上 課 期 間 頇 帶 制式 書 包 : 墨 綠 色 帆 布 、 肩 帶 長 度 以 書 包 上 緣 帄 腰89


為 原 則 , 加 印 【 國 立 基 中 】 字 ( 圖 ) 樣 。( 書 包 不 敷使 用 時 得 加 帶 其 他 背 包 ), 書 包 內 外 應 保 持 整 潔 ,不 得 擅 改 外 觀 。( 四 ) 制 服 與 運 動 服 不 得 混 穿 , 著 制 式 外 套 頇 配 帶 領 帶 。( 五 ) 未 經 允 許 不 得 穿 著 非 制 式 服 裝 。( 六 ) 各 類 服 裝 應 繡 字 樣 如 服 裝 繡 字 基 準 規 定 繡 之 。( 七 ) 逢 當 日 有 體 育 課 之 班 級 應 穿 著 整 齊 制 式 運 動 服 裝到 校 上 課 。( 八 ) 換 季 時 依 學 生 事 務 處 規 定 日 期 統 一 換 季 。( 九 ) 非 制 式 服 裝 之 穿 著 以 穿 著 於 制 式 服 裝 之 內 為 原則 , 並 不 得 外 露 。( 十 ) 當 氣 象 局 預 報 隔 日 最 高 氣 溫 低 於 攝 氏 十 六 度 ( 含 )或 最 低 氣 溫 低 於 攝 氏 十 一 度 ( 含 ), 學 生 得 加 穿 非制 式 外 套 禦 寒 ( 適 用 97 學 年 以 前 進 校 同 學 )。( 十 一 ) 穿 著 制 服 不 得 任 意 戴 帽 子 、 圍 巾 等 額 外 配 件 。( 十 二 ) 逢 期 中 考 、 期 末 考 一 律 穿 著 校 服 。( 十 三 ) 襪 子 為 黑 色 或 白 色 , 除 商 品 標 籤 外 不 得 有 其 它花 紋 , 長 度 頇 超 出 鞋 子 五 公 分 以 上 且 頇 低 於 膝蓋 , 左 右 一 致 。 女 生 著 褲 裙 時 襪 子 頇 全 班 統 一 ,並 於 學 期 開 始 向 生 輔 組 登 記 備 查 以 為 準 據 。四 、 體 育 班 服 儀 規 定 :( 一 ) 應 全 班 統 一 著 整 齊 制 式 校 服 或 體 育 班 專 用 體 育 服裝 。( 二 ) 各 專 隊 專 用 體 育 服 裝 、 運 動 鞋 , 傴 限 於 專 長 訓 練及 代 表 學 校 對 外 參 加 比 賽 時 始 得 穿 著 。( 三 ) 逢 期 中 考 、 期 末 考 一 律 穿 著 校 服 。( 四 ) 其 餘 規 定 同 一 般 規 定 。90


貳 、 髮 型 式 樣 :以 健 康 、 整 潔 、 簡 單 、 樸 素 、 富 朝 氣 , 便 於 梳 洗 符 合 學 生 身分 為 原 則 。參 、 其 他 服 儀 規 定 :一 、 學 生 在 校 尌 讀 期 間 不 得 於 身 體 裸 露 部 位 穿 載 飾 物 、 刺青 、 或 使 用 紋 身 貼 紙 。二 、 學 生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化 妝 。三 、 制 式 運 動 服 裝 : 指 學 校 規 定 之 運 動 服 及 員 生 社 路 跑 所發 短 袖 運 動 服 。91


自 治 幹 部 組 織 辦 法94.08.30 校 務 會 議 通 過一 、 主 旨 :為 落 實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精 神 於 學 習 情 境 中 , 並 協 同 班 級 導 師之 班 級 經 營 管 理 , 特 於 各 班 成 立 自 治 幹 部 組 織 , 以 積 極 實現 民 主 國 度 的 法 治 經 驗 教 育 。二 、 自 治 幹 部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身 心 健 康 、 儀 容 端 莊 、 服 務 熱 誠 、 有 領 導 能 力 。三 、 選 拔 方 式 :( 一 ) 班 級 幹 部 : 由 各 班 導 師 利 用 班 會 時 間 指 導 該 班 學 生 以 選舉 方 式 產 生 , 並 經 導 師 同 意 後 擔 任 。( 二 ) 宿 舍 幹 部 : 設 舍 長 、 副 舍 長 各 一 名 , 每 層 樓 設 樓 長 一 名 ,室 長 各 室 乙 名 由 同 學 互 選 , 經 輔 導 教 官 同 意 後 擔 任 。四 、 幹 部 職 掌 :( 一 ) 班 長 :1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 承 導 師 之 指 導 , 推 行 班 務 ; 提 振 全 班 士 氣 ,為 學 生 之 表 率 。2 轉 達 學 校 規 定 事 項 , 領 導 同 學 遵 行 ; 並 實 踐 生 活 公 約 及 班規 。3 督 導 各 股 股 長 工 作 之 推 行 。4 上 下 課 指 揮 全 班 同 學 向 老 師 敬 禮 、 問 『 好 』。5 各 種 集 會 負 責 隊 伍 指 揮 及 秩 序 維 護 。6 擔 任 班 會 召 集 人 , 按 時 召 開 班 會 。7 掌 握 同 學 動 態 , 疏 導 班 級 情 緒 , 反 映 偶 發 事 件 、 特 殊 狀 況及 同 學 意 見 。8 處 理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二 ) 副 班 長 :1 協 助 班 長 處 理 全 班 事 務 , 班 長 、 風 紀 股 長 不 在 時 , 代 理 執行 任 務 。2 擔 任 秩 序 評 分 工 作 。92


3 負 責 領 取 教 務 處 班 級 櫃 內 置 放 之 資 料 ( 含 轉 發 ), 記 載 教 室日 誌 , 並 於 放 學 時 將 其 送 交 教 務 處 備 查 。4 教 師 缺 席 時 應 盡 速 通 知 教 務 處 。5 防 範 特 殊 事 件 發 生 與 反 映 。6 上 室 外 課 ( 含 藝 能 及 實 驗 課 ) 時 , 督 導 值 日 生 將 教 室 門 窗 及水 電 關 閉 。7 處 理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三 ) 風 紀 股 長 :1 副 班 長 不 在 時 , 代 理 其 職 務 。2 負 責 班 上 秩 序 之 維 護 , 並 規 勸 同 學 改 過 遷 善 。3 每 日 上 ( 放 ) 學 時 至 學 務 處 領 ( 放 ) 班 上 點 名 條 , 協 助 師 長 執行 早 讀 、 升 旗 、 上 課 、 自 習 各 種 集 會 之 點 名 。4 每 日 填 寫 缺 曠 管 制 卡 , 並 將 缺 曠 狀 況 於 第 一 節 下 課 呈 導師 、 輔 導 教 官 核 閱 , 以 利 師 長 掌 握 同 學 到 課 情 形 。5 公 佈 缺 曠 名 單 , 如 有 錯 誤 協 助 察 明 。6 任 課 老 師 未 點 名 時 , 應 代 為 點 名 , 並 請 授 課 老 師 簽 名 。7 負 責 領 取 學 務 處 班 級 櫃 內 置 放 之 資 料 ( 含 轉 發 )。( 四 ) 學 藝 股 長 :1 圖 書 股 長 不 在 時 , 代 理 其 職 務 。2 主 辦 班 級 壁 報 比 賽 。3 負 責 佈 置 、 美 化 教 室 , 並 從 環 境 教 育 中 , 培 養 讀 書 風 氣 。4 督 導 各 科 小 老 師 檢 查 作 業 及 收 發 各 科 作 業 。5 配 合 教 務 處 作 業 檢 查 時 間 將 作 業 送 檢 或 領 回 。6 配 合 學 務 處 週 記 檢 查 時 間 將 週 記 收 齊 或 領 回 。7 提 醒 各 科 小 老 師 上 課 前 準 備 好 教 具 。8 處 理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五 ) 圖 書 股 長 :1 學 藝 股 長 不 在 時 , 代 理 其 職 務 。2 負 責 推 動 班 級 讀 書 會 。3 推 動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記 錄 。4 保 管 班 級 櫃 圖 書 、 班 級 書 刊 暨 報 紙 。93


5 領 取 班 級 圖 書 。6 推 動 課 外 閱 讀 活 動 。7 處 理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六 ) 衛 生 股 長 :1 副 衛 生 股 長 不 在 時 , 代 理 其 職 務 。2 策 劃 與 分 配 本 班 之 清 潔 事 宜 。3 負 責 本 班 清 潔 用 具 之 申 請 、 保 管 、 放 置 , 督 導 同 學 愛 護 使用 。4 經 常 檢 查 維 護 本 班 教 室 之 清 潔 維 護 。5 督 導 值 日 生 黑 板 擦 拭 、 垃 圾 清 除 及 臨 時 公 勤 之 分 配 。6 擔 任 整 潔 評 分 工 作 。7 策 劃 環 保 教 育 及 工 作 之 推 行 。8 執 行 垃 圾 分 類 工 作 。9 執 行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 督 導 同 學 資 源 回 收 。10 處 理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七 ) 副 衛 生 股 長 :1 衛 生 股 長 不 在 時 , 代 理 其 職 務 。2 襄 助 衛 生 股 長 推 行 分 配 與 督 導 全 班 之 整 潔 事 宜 。3 督 導 班 級 公 共 區 域 之 清 潔 維 護 。4 處 理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八 ) 康 樂 股 長 :1 事 務 股 長 不 在 時 , 代 理 其 職 務 。2 負 責 全 班 各 項 體 育 、 康 樂 活 動 事 宜 。3 體 育 器 材 之 請 領 、 保 管 及 歸 還 。4 執 行 各 項 體 能 競 賽 活 動 。5 處 理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九 ) 事 務 股 長 :1 康 樂 股 長 不 在 時 , 代 理 其 職 務 。2 協 助 學 藝 股 長 辦 理 教 室 佈 置 工 作 。3 負 責 公 用 物 品 申 購 、 管 理 與 保 養 , 教 室 內 各 項 公 物 保 管 及損 壞 申 請 維 修 。94


4 班 費 領 支 及 帳 冊 之 公 告 與 保 管 。5 負 責 班 級 蒸 便 當 事 宜 。6 處 理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十 ) 輔 導 股 長 :1 協 助 輔 導 室 推 行 輔 導 工 作 。2 隨 時 關 心 同 學 身 心 狀 況 並 提 請 導 師 注 意 。3 處 理 輔 導 室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十 一 ) 班 聯 會 代 表 :1 遵 守 班 聯 會 會 章 及 決 議 案 。2 出 席 班 聯 會 各 項 集 會 。3 協 助 收 取 該 班 會 費 並 繳 納 至 本 會 。4 向 班 級 宣 導 並 報 告 本 會 決 議 案 之 內 容 及 執 行 情 形 。5 反 映 該 班 同 學 之 具 體 可 行 意 見 。6 執 行 班 聯 會 交 付 之 任 務 。( 十 二 ) 教 室 值 日 :教 室 整 潔 之 管 理 ; 準 備 粉 筆 、 黑 板 之 擦 拭 ; 準 備 茶 水 、 抬便 當 。 教 室 門 窗 、 燈 光 之 關 閉 。五 、 獎 懲 與 考 核 :( 一 ) 考 核 : 導 師 考 核 班 級 幹 部 ; 班 級 代 表 則 由 訓 育 組 針 對 其參 與 班 聯 會 的 狀 況 考 核 。 輔 導 教 官 考 核 宿 舍 幹 部 。( 二 ) 獎 懲 :1 班 級 自 治 幹 部 ( 社 團 幹 部 比 照 ) 任 內 表 現 良 好 者 , 得 記 嘉 獎至 小 功 兩 次 之 獎 勵 。2 任 內 表 現 不 力 或 失 職 者 , 得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作 適 當 之 議 處 。六 、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95


教 室 規 則94.08.30 校 務 會 議 通 過一 、 學 生 聞 上 課 鈴 時 , 應 即 進 入 教 室 , 不 得 無 故 遲 到 早 退 或 缺席 。二 、 學 生 於 上 課 時 , 頇 於 鐘 響 結 束 前 進 入 教 室 , 下 課 時 頇 候 教師 宣 佈 下 課 方 可 離 座 。三 、 上 課 時 , 教 師 進 入 教 室 , 班 長 頇 喊 ( 起 立 ) 口 令 , 全 體 學 生肅 立 致 敬 , 經 教 師 答 禮 後 再 發 〈 坐 下 〉 口 令 , 下 課 時 亦 然 。四 、 教 師 點 名 , 學 生 頇 舉 手 答 應 ( 有 ), 以 示 出 席 , 聲 音 頇 清 晰 ,態 度 應 嚴 謹 。五 、 上 課 時 , 頇 端 坐 專 心 聽 講 或 筆 記 , 不 得 交 頭 接 耳 顧 盼 談 笑或 翻 閱 其 他 書 籍 。六 、 學 生 於 上 課 前 , 應 先 將 課 本 書 籍 文 具 備 妥 , 書 包 放 置 定 位 。七 、 遇 教 師 詢 問 時 , 應 即 起 立 作 答 。 發 問 時 , 頇 先 舉 手 經 教 師許 可 後 , 始 得 起 立 發 問 , 如 遇 教 師 講 解 時 , 應 俟 告 一 段 落後 , 才 可 發 問 。八 、 學 生 如 因 事 故 遲 到 , 頇 先 在 門 口 喊 「 報 告 」, 經 教 師 許 可 後 ,始 得 入 室 。九 、 學 生 上 課 時 , 應 按 原 位 端 坐 , 不 得 離 座 或 調 座 , 更 不 得 隨便 出 入 , 如 有 特 冸 事 故 , 頇 經 教 師 許 可 後 始 得 離 座 。十 、 學 生 除 學 校 用 品 外 ,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雜 物 進 入 教 室 , 不 得 任意 堆 放 個 人 物 品 。十 一 、 教 室 牆 壁 、 黑 板 、 桌 椅 , 不 得 任 意 塗 寫 張 貼 。十 二 、 注 意 公 共 衛 生 , 不 得 隨 便 吐 痰 或 拋 棄 廢 物 。十 三 、 教 師 逾 五 分 鐘 未 來 上 課 , 副 班 長 或 其 代 理 人 應 向 教 務 處聯 絡 。十 四 、 自 修 或 教 師 缺 席 時 , 學 生 應 嚴 守 室 內 秩 序 , 靜 心 溫 習 功課 , 不 得 隨 便 外 出 或 喧 鬧 。十 五 、 全 班 同 學 皆 需 輪 值 担 任 值 日 生 , 管 理 教 室 及 負 責 整 潔 之義 務 。十 六 、 室 內 公 物 應 加 愛 護 , 由 事 務 股 長 負 責 保 管 照 顧 , 學 期 結96


束 時 , 點 交 總 務 處 。 如 有 損 壞 , 應 由 損 壞 者 負 責 賠 償 ,如 不 知 何 人 損 壞 由 班 級 負 責 賠 償 。十 七 、 上 課 時 ,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 地 震 等 災 害 , 應 立 即 報 告 授 課教 師 , 並 依 教 師 指 示 儘 速 趕 往 規 定 區 域 躲 避 , 不 得 單 獨零 亂 逃 跑 。十 八 、 上 課 時 服 裝 要 整 齊 , 不 得 打 赤 膊 穿 著 汗 衫 或 脫 除 鞋 襪 。十 九 、 非 經 允 許 不 得 私 自 使 用 教 室 視 聽 器 材 , 或 私 接 電 器 用 品 。二 十 、 本 規 則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97


禁 制 高 危 險 性 活 動 實 施 辦 法94.08.30 校 務 會 議 通 過一 、 宗 旨 : 為 維 護 校 園 安 寧 及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生 安 全 , 特 訂 定 本辦 法 , 以 作 為 學 生 行 為 規 範 依 據 。二 、 禁 制 項 目 :( 一 ) 水 球 ( 氣 球 裝 任 何 東 西 )。( 二 ) 鞭 炮 等 爆 裂 物 。( 三 ) 棒 球 ( 含 軟 式 、 自 製 棒 球 )。( 四 )「 阿 魯 巴 」。( 五 ) 其 它 具 危 險 性 嬉 閙 等三 、 罰 則 :( 一 ) 行 為 結 果 造 成 重 傷 害 , 應 予 輔 導 轉 學 :( 二 )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 應 予 記 大 過 :1 投 擲 水 球 或 其 他 易 造 成 傷 害 之 物 品 者 。2 燃 放 及 攜 帶 鞭 炮 等 爆 裂 物 者 。3 玩 「 阿 魯 巴 」 遊 戲 者 。( 三 )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 應 予 記 小 過 :1 校 區 內 打 或 投 擲 棒 球 者 。2 在 教 室 地 區 內 投 擲 或 打 球 者 。3 嬉 閙 造 成 受 傷 者四 、 賠 償 規 定 :( 一 ) 公 物 損 壞 部 份 :]依 本 校 財 物 損 毁 賠 償 辦 法 處 理 。( 二 ) 人 身 傷 害 部 份 :1 由 當 事 人 及 監 護 人 負 民 事 、 刑 事 責 任 。2 違 反 校 規 部 份 按 校 規 處 理 。五 、 觸 犯 禁 制 項 目 之 行 為 者 , 不 得 申 請 銷 過 。六 、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98


學 生 參 與 義 務 工 作 獎 勵 辦 法94.08.30 校 務 會 議 通 過一 、 為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 從 服 務 中 培 養 正 確 的 人 生 觀 與良 好 的 服 務 精 神 ,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 學 生 服 務 對 象 或 場 所 區 分 為 校 內 及 校 外 兩 種 。 校 內 由 各 處室 或 教 師 辦 公 室 , 自 行 安 排 有 意 願 學 生 至 相 關 單 位 服 務 ,並 予 證 明 。 校 外 由 學 生 自 行 尋 找 適 當 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機構 、 慈 善 團 體 、 宗 教 團 體 、 文 教 團 體 或 各 種 醫 療 與 助 人 為目 的 之 機 構 與 團 體 , 經 家 長 同 意 並 會 知 導 師 後 參 與 服 務 ,且 由 該 團 體 出 具 證 明 。三 、 校 內 、 校 外 之 特 殊 助 人 行 為 除 依 校 規 予 以 獎 勵 外 , 如 屬 持續 性 之 行 為 亦 可 由 受 助 人 會 知 鄰 里 長 出 具 證 明 依 本 辦 法 予以 獎 勵 。四 、 學 生 有 服 務 事 實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者 , 或 經 由 參 與 服 務 團 體或 受 助 人 向 本 校 反 應 且 查 證 屬 實 者 , 累 積 服 務 時 間 達 四 小時 者 給 予 嘉 獎 乙 次 , 累 積 達 十 小 時 者 記 小 功 乙 次 。五 、 為 顧 及 學 業 學 習 , 學 生 參 與 服 務 時 間 以 課 外 時 間 ( 服 務 性社 團 得 使 用 社 團 活 動 時 間 ) 為 主 , 服 務 時 間 認 證 , 非 假 日 每日 以 不 超 過 兩 小 時 , 假 日 每 日 最 多 以 四 小 時 為 原 則 。 學 期中 每 週 以 八 小 時 為 限 ; 寒 暑 假 期 間 每 週 不 超 過 十 六 小 時 為原 則 。六 、 學 生 服 務 證 明 如 有 造 假 或 不 實 者 , 依 校 規 論 處 。七 、 宗 教 團 體 例 行 性 之 聚 會 、 選 舉 活 動 及 具 營 利 性 之 團 體 機 構辦 理 之 活 動 等 不 列 入 本 辦 法 適 用 範 圍 。八 、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99


運 動 器 材 借 用 辦 法一 、 本 校 體 育 課 、 社 團 活 動 、 運 動 競 賽 、 代 表 隊 訓 練 以 及 學 生帄 時 運 動 等 借 用 器 材 , 悉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 各 活 動 所 需 使 用 之 器 材 , 皆 頇 經 活 動 指 導 老 師 簽 核 借 用 單後 , 由 活 動 負 責 人 親 自 領 取 。 活 動 指 導 老 師 與 活 動 負 責 人定 義 如 下 :1. 班 及 體 育 課 及 活 動 競 賽 之 活 動 指 導 老 師 為 該 班 體 育 教 師 , 活動 負 責 人 為 該 班 康 樂 股 長 ;2. 社 團 活 動 之 活 動 指 導 老 師 為 該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 活 動 負 責 人 為該 社 團 社 長 。3. 代 表 隊 訓 練 之 活 動 指 導 老 師 為 該 代 表 隊 教 練 , 活 動 父 則 人 為該 代 表 隊 隊 長 。三 、 運 動 器 材 可 借 用 時 間 為 : 班 級 體 育 課 、 社 團 活 動 課 及 代 表隊 律 定 之 練 習 時 間 。 如 遇 辦 理 運 動 競 賽 則 有 體 育 組 統 一 公告 可 借 用 時 間 。 非 上 述 時 間 一 律 不 可 借 用 運 動 器 材 。四 、 活 動 負 責 人 需 於 上 課 前 將 運 動 器 材 借 用 單 交 由 活 動 指 導 老師 簽 核 後 , 於 上 課 時 前 持 單 至 器 材 室 依 規 定 數 量 領 取 運 動器 材 , 並 於 下 課 十 分 鐘 內 親 自 負 責 點 核 交 還 。 器 材 未 歸 還之 時 , 則 由 該 活 動 指 導 老 師 負 責 將 器 材 追 回 。 活 動 負 責 人不 得 延 遲 歸 還 器 材 或 將 器 材 轉 借 他 人 , 如 有 上 列 事 宜 , 活動 負 責 人 懲 處 警 告 乙 次 。五 、 器 材 借 用 單 請 確 實 由 活 動 指 導 老 師 簽 核 , 如 為 他 人 代 簽 ,則 需 由 代 簽 人 負 起 保 管 及 賠 償 之 責 。六 、 如 遇 例 〔 休 〕 假 日 , 運 動 器 材 一 律 停 止 外 借 。七 、 非 規 定 可 借 用 運 動 器 材 時 間 遇 有 必 要 借 用 器 材 之 狀 況 時 ,頇 經 該 活 動 指 導 老 師 簽 核 借 用 單 , 並 經 由 體 育 組 長 核 准後 , 方 可 借 用 。八 、 為 避 免 發 生 器 材 短 少 或 遺 失 情 事 , 任 何 人 不 得 私 自 取 用 運動 器 材 , 否 則 依 情 節 輕 重 議 決 。九 、 使 用 器 材 , 如 有 損 壞 或 遺 失 , 應 照 價 賠 償 。100


十 、 雨 天 或 雨 後 , 場 地 潮 濕 不 宜 運 動 時 , 體 育 組 得 停 止 借 用 器材 。十 一 、 遇 必 要 時 , 體 育 組 得 將 已 借 出 之 器 材 立 即 追 還 。十 二 、 如 借 用 活 動 中 心 , 應 按 規 定 向 總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 並 按 活動 中 心 借 用 辦 法 履 行 保 管 與 賠 償 之 責 任 。101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申 請 給 付 辦 法98.8.18 修 訂一 、 依 據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帄 安 保 險 辦 法 」 規 定 , 學 生皆 應 参 加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 故 於 本 校 有 學 籍 之 學 生 ( 含 休 學生 ) 均 應 参 加 本 保 險 並 繳 交 保 險 費 。二 、 凡 参 加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知 學 生 因 疾 病 住 院 , 或 意 外 事 故 門 診及 住 院 治 療 , 以 及 有 死 亡 、 失 蹤 情 形 時 均 可 申 請 理 賠 。三 、 理 賠 申 請 方 式 :( 一 )、 請 填 保 險 理 賠 申 請 書 , 該 申 請 書 可 於 健 康 中 心 領 取 。( 二 )、 申 請 準 備 :1. 疾 病 住 院 : 開 立 出 院 診 斷 書 、 收 據 及 填 寫 理 賠 申 請 書 。2. 意 外 事 故 : 於 最 後 一 次 門 診 開 立 診 斷 書 、 全 部 收 據 及填 寫 理 賠 申 請 書 ( 診 斷 書 需 註 明 住 院 、 出 院 及 每 次 尌診 之 日 期 )。四 、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之 相 關 資 料 或 理 賠 相 關 規 定 如 有 變 異 時 , 均依 教 育 部 與 保 險 公 司 所 簽 訂 之 契 約 內 容 辦 理 。五 、 本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由 學 校 健 康 中 心 護 理 師 承 辦 ,連 絡 電 話 :(02)24582051~53 分 機 233。102


班 級 公 物 賠 償 處 理 要 點一 、 依 據 :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財 物 損 毀 賠 償 辦 法二 、 主 旨 : 為 培 養 同 學 愛 護 公 物 的 情 操 , 以 維 護 校 產時 , 特 訂 定 此 辦 法 。三 、 辦 法 :( 一 ) 各 班 級 公 物 責 任 範 圍 :1、 教 室 內 各 項 公 物 設 備 , 包 含 門 、 窗 及 玻 璃 、 課 桌椅 、 教 學 用 播 音 ( 放 ) 設 備 、 電 風 扇 、 冷 氣 機 、 儲物 櫃 等 。2、 責 任 清 潔 區 域 公 物 設 備 , 包 含 玻 璃 、 衛 生 設 備 ( 便器 、 水 龍 頭 等 )。3、 學 期 間 公 物 洽 借 或 臨 時 採 購 配 撥 之 設 備 物 品 。( 二 ) 各 班 級 公 物 保 管 人 為 班 長 及 事 務 股 長 。( 三 ) 公 物 損 害 時 , 依 損 害 原 因 認 定 損 害 賠 償 人 :1、 自 然 損 害 : 由 天 災 ( 颱 風 、 地 震 … 等 ) 或 自 然 耗損 造 成 者 , 由 學 校 負 擔 修 復 費 用 。2、 意 外 損 害 : 由 意 外 事 件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 由 損 害 人負 賠 償 責 任 , 無 法 確 認 損 害 人 時 , 由 負 責 班 級 負擔 修 復 費 用 。3、 故 意 損 害 : 經 鑑 定 為 故 意 行 為 之 損 害 時 , 由 損 害人 或 負 責 班 級 負 賠 償 責 任 , 並 將 損 害 人 或 負 責 班級 之 公 物 保 管 人 資 料 送 交 學 務 處 議 處 。( 四 ) 賠 償 標 準 : 依 損 害 時 之 市 價 為 準 。四 、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得 隨 時 補 充 修 正 之 。103


教 室 公 物 保 管 維 護 實 施 要 點97.08. 訂 定一 、 目 的 : 為 培 養 學 生 愛 惜 公 物 之 良 好 習 慣 , 進 而 促 使 其 負 責 、盡 職 、 守 法 、 守 紀 , 具 有 崇 高 之 愛 校 心 與 道 德 感 ,特 擬 定 本 實 施 要 點 。二 、 學 生 保 管 公 物 之 範 圍 :( 一 ) 教 室 內 之 公 共 設 備 , 如 黑 板 、 門 窗 、 講 台 、 電 視 、 投影 機 及 其 他 共 同 使 用 之 公 有 設 備 。( 二 ) 學 生 個 人 使 用 之 課 桌 椅 。( 三 ) 屬 於 各 班 之 公 有 設 備 及 保 管 之 校 產 , 如 花 台 、 樹 木 、廁 所 … 等 。( 四 ) 上 課 期 間 各 班 值 日 同 學 應 於 最 後 一 堂 下 課 後 確 實 檢 查電 燈 、 電 扇 、 電 視 等 各 項 電 源 開 關 及 門 窗 是 否 關 妥 始得 離 開 。三 、 實 施 :( 一 ) 凡 教 室 內 之 公 物 不 得 有 任 何 之 損 壞 及 塗 抹 。( 二 ) 每 學 期 開 學 時 , 請 各 班 導 師 督 促 學 生 對 教 室 內 之 公 物應 詳 予 檢 查 , 如 有 不 完 整 者 , 應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人 員 修補 之 。( 三 ) 各 班 內 之 公 物 , 除 正 常 使 用 下 之 自 然 損 壞 、 天 災 造 成之 損 壞 、 由 各 班 導 師 出 據 舉 證 遭 外 力 入 侵 之 損 壞 及 新學 年 開 學 後 第 一 週 內 提 報 之 維 修 案 , 由 學 校 免 費 換 修外 , 餘 皆 由 各 班 依 進 價 賠 償 後 再 予 修 繕 。( 四 ) 凡 各 班 公 物 有 損 壞 、 塗 抹 者 , 追 查 破 壞 者 , 並 要 求 其賠 償 , 由 庶 務 組 負 責 修 繕 事 宜 , 如 無 法 查 出 破 壞 者 ,則 由 保 管 人 負 責 或 班 費 支 出 。( 五 ) 教 室 內 之 門 窗 、 玻 璃 、 黑 板 、 講 台 、 牆 壁 及 所 有 之 公共 設 備 均 請 各 班 導 師 詳 予 分 配 , 並 登 記 保 管 者 姓 名 ,以 明 責 任 。( 分 配 登 記 表 如 後 )( 六 ) 公 物 保 管 登 記 表 除 班 上 張 貼 一 份 , 並 請 導 師 保 存 一 份隨 時 查 對 , 總 務 處 庶 務 組 另 存 一 份 備 查 。104


( 七 ) 請 各 班 事 務 股 長 隨 時 前 往 庶 務 組 填 寫 損 壞 請 修 報 告表 , 請 註 明 損 壞 人 , 將 會 請 學 務 處 調 查 確 認 , 列 入 各班 公 物 保 管 競 賽 評 分 項 。( 八 ) 每 學 期 中 實 施 課 桌 椅 損 壞 情 形 檢 查 , 由 分 配 學 生 使 用與 保 管 , 缺 失 狀 況 詳 予 登 記 , 並 會 請 導 師 配 合 管 理 要求 。( 九 ) 未 經 同 意 私 自 更 換 公 物 者 或 惡 意 破 壞 者 , 除 依 校 規 懲處 外 , 並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四 、 檢 查 與 評 分 :( 一 ) 請 學 務 人 員 、 總 務 人 員 及 有 關 老 師 經 常 督 促 學 生 盡 保管 之 責 , 並 於 每 學 期 中 舉 行 全 校 性 之 檢 查 或 不 定 期之 抽 查 。( 二 ) 負 責 檢 查 評 分 人 員 由 總 務 人 員 、 各 班 導 師 及 學 務 有 關人 員 參 與 為 原 則 。( 三 ) 於 每 學 期 中 , 以 全 校 性 之 檢 查 及 不 定 期 之 抽 查 一 ~ 三次 為 原 則 。( 四 ) 評 分 標 準 以 教 室 內 之 公 共 設 備 維 護 情 形 佔 50%, 各 班之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抽 查 之 評 分 佔 50%, 相 關 成 績 列 入 期末 班 級 經 營 卓 越 獎 比 賽 計 分 。( 五 ) 凡 各 班 公 物 保 管 成 績 評 定 最 優 者 , 各 年 級 選 出 兩 班 由總 務 處 簽 會 學 務 處 給 予 獎 勵 , 被 評 為 最 差 者 , 酌 予處 分 。五 、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得 另 補 充 修 訂 之 , 並 呈 校 長 核 定 後實 行 之 。105


班 級 教 室 冷 氣 機 使 用 維 護 辦 法9709 修 正一 、 為 有 效 運 用 能 源 , 杜 絕 不 必 要 之 浪 費 , 秉 持 教 育 部 指 示使 用 者 付 費 及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原 則 , 並 建 立 學 生 節 約 能 源 、愛 物 惜 福 之 觀 念 , 以 達 到 節 儉 教 育 的 目 的 , 而 設 定 本 辦 法 。二 、 管 理 權 責 :1. 本 校 冷 氣 總 開 關 由 總 務 處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總 開 關 , 值 夜 人 員於 學 生 放 學 後 巡 查 各 班 確 實 關 閉 冷 氣 , 如 使 用 不 合 規 定 致浪 費 資 源 者 , 得 加 收 該 班 電 費 每 次 500 元 整 。2. 裝 設 冷 氣 班 級 需 安 排 專 人 開 關 冷 氣 , 以 節 省 能 源 ; 借 用 學校 冷 氣 機 、IC 卡 用 電 計 費 裝 置 者 , 並 應 負 責 設 備 及 儲 值卡 之 借 用 、 保 管 、 點 交 ( 如 有 損 壞 、 遺 失 , 照 價 賠 償 )。三 、 使 用 冷 氣 時 間 : 凡 正 常 上 課 時 間 內 , 得 由 各 班 指 定 專 責 人員 開 機 。 使 用 冷 氣 時 , 調 控 空 調 設 備 , 使室 內 溫 度 不 低 於 攝 氏 26 度 ; 另 應 配 合 電 風扇 使 用 , 可 達 到 相 同 舒 適 感 , 並 可 降 低 電力 消 耗 、 及 避 免 冷 氣 機 超 時 運 轉 。四 、 使 用 方 式 :1. 學 校 購 置 之 冷 氣 機 、IC 卡 用 電 計 費 裝 置 ( 電子 式 電 度 表 與 IC 卡 讀 卡 機 ) 等 相 關 設 備 , 由班 級 向 學 校 借 用 ( 應 指 定 專 人 借 用 、 管 理 , 並於 學 期 末 會 同 總 務 處 點 交 繳 回 )。2. 班 級 持 有 效 儲 值 卡 插 入 讀 卡 機 ,MU 綠 LED 燈 亮 起 , 即 可 用電 ; 取 出 卡 片 後 即 斷 電 , 已 儲 值 單 位 用 盡 時 亦 斷 電 。3. 非 負 責 人 員 , 嚴 禁 開 動 機 器 , 使 用 不 當 或 故 意 破 壞 等 , 得由 導 師 追 查 責 任 並 理 賠 。4. 本 IC 卡 用 電 計 費 裝 置 為 電 力 設 施 ( 已 噴 上 『 有 電 危 險 』 字樣 ), 請 勿 自 行 拆 卸 或 更 動 , 以 避 免 觸 電 。106


五 、 計 費 、 繳 費 方 式 :1. 班 級 要 使 用 冷 氣 時 , 請 指 派 負 責 同 學 至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填 具借 用 單 , 並 預 付 儲 值 卡 ( 以 500 元 為 單 位 ), 才 能 使 用 冷 氣 。2. 每 學 期 每 人 繳 交 冷 氣 設 置 維 護 費 260 元 , 另 依 各 班 實 際 用電 度 數 付 費 , 每 度 以 新 台 幣 4 元 收 費 。六 、 清 潔 工 作 : 使 用 期 間 應 定 期 每 周 清 洗 濾 網 , 以 保 持 主 機 效率 ; 可 降 低 電 力 消 耗 。七 、 其 他 : 冷 氣 機 及 周 邊 相 關 設 備 , 非 經 學 校 同 意 不 得 遷 移 。學 期 末 由 總 務 處 會 同 清 點 , 如 有 損 壞 , 應 恢 復 原 狀 或 照 價賠 償 。八 、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亦 同 。冷 氣 機 及 IC 卡 用 電 計 費 裝 置 借 用 單設 備 名稱冷 氣 機電 子 式 電 度表IC 卡 讀 卡機單 價( 元 )21,900數量設 備 使用貳 借 用4,000 壹 借 用1,960 壹 借 用儲 值 卡 50 壹班 級 負 責人借 用 設 備繳 回 紀 錄押 金借 用導師備註借 用 設 備 如有 損 壞 、 遺失 , 照 價 賠 償年 月日期 末 清 點 狀態107


場 地 及 設 施 借 用 管 理 要 點一 、 為 有 效 運 用 學 校 校 舍 , 充 分 發 揮 社 會 教 育 功 能 , 促 進 公 共利 益 及 增 加 使 用 效 能 , 特 訂 定 本 法 。二 、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 師 生 主 辦 之 公 務 及 教 學 相 關 活 動 ,校 外 人 員 及 機 關 團 體 依 「 校 舍 場 所 提 供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 提出 申 請 。三 、 為 有 效 管 理 本 校 各 場 地 , 爰 依 場 地 之 性 質 由 各 負 責 場 地 管理 維 護 之 相 關 單 位 執 行 , 各 場 地 管 理 單 位 一 覽 表 如 附 件 所示 。四 、 本 辦 法 適 用 之 場 所 包 括 普 通 教 室 、 專 科 教 室 、 活 動 中 心 、會 議 室 、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 體 育 館 、 音 樂 館 、 圖 書 館 等 校 舍空 間 資 源 。五 、 凡 舉 辦 文 化 、 教 育 、 體 育 、 社 教 、 社 區 等 活 動 者 , 得 依 本辦 法 申 請 借 用 本 校 場 所 。六 、 凡 屬 下 列 條 件 時 則 不 予 借 用 :( 一 ) 使 用 與 登 記 內 容 不 符 , 違 反 規 定 或 轉 借 他 人 使 用者 。( 二 ) 活 動 時 有 損 害 本 校 場 地 設 備 及 安 全 之 顧 慮 者 。( 三 ) 活 動 使 用 時 間 超 過 規 定 時 限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續 用者 。( 四 ) 其 他 經 本 校 認 定 不 宜 借 用 之 情 事 者 。七 、 使 用 申 請 手 續 位 :( 一 ) 需 於 使 用 前 三 日 向 總 務 處 庶 務 組 領 取 申 請 單 ( 表 格 如附 表 ), 先 會 業 管 場 地 單 位 簽 核 同 意 後 , 再 會 知 各 相關 處 室 , 核 准 後 始 得 借 用 。( 二 ) 經 查 屬 公 務 性 質 申 請 案 , 則 不 收 取 場 地 租 借 費 用 。 查核 為 非 公 務 性 質 申 請 借 用 時 , 則 依 校 外 機 關 團 體 申 請案 辦 理 。八 、 本 校 場 所 之 出 借 不 得 妨 礙 教 學 活 動 為 原 則 , 借 用 時 間 如 下 :( 一 ) 帄 時 上 課 日 :8 時 至 22 時 。108


( 二 ) 週 六 、 日 及 例 假 日 :7 時 至 20 時 。( 三 ) 學 期 間 因 公 務 或 教 學 需 求 , 於 固 定 時 段 長 期 使 用 相同 場 地 者 , 可 於 學 期 初 一 次 提 出 申 請 。( 四 ) 寒 暑 假 期 間 學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出 借 場 地 。九 、 場 地 借 用 單 位 應 妥 善 維 護 , 未 經 許 可 不 可 擅 接 、 改 變 電 路或 擅 用 電 器 設 備 , 並 應 妥 善 維 護 借 用 場 所 內 之 安 全 設 施 ,如 有 損 毁 應 負 賠 償 或 修 護 責 任 , 場 所 外 借 時 所 衍 生 之秩 序 、 安 全 、 安 寧 、 清 潔 等 問 題 , 各 單 位 依 權 責 自 行 評 估並 負 責 協 調 或 處 理 。十 、 本 辦 法 所 稱 借 用 傴 指 場 地 及 設 施 , 並 不 提 供 其 他 服 務 。十 一 、 本 要 點 通 用 之 場 所 , 於 申 請 時 應 知 會 相 關 組 長 、 教 師 、保 管 人 員 等 管 理 單 位 , 審 查 同 意 後 使 可 借 用 。十 二 、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悉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 修 正時 亦 同 。國 立 基 隆 高 級 中 學 各 場 地 管 理 單 位 一 覽 表項次場地管 理 單 位 會 辦 單 位 備考1 一 般 教 室 教 學 組 學 務 、 總 務處2 社 團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組 總 務 處 學 生 社 團洽 借3 體 育 館 體 育 組 總 務 處4 活 動 中 心 體 育 組 或 生輔 組總 務 處 依 申 辦 事由 區 分5 會 議 室 庶 務 組 學 務 處6 教 師 研 習 庶 務 組中 心7 科 學 館 設 備 組 學 務 、 總 務處含 專 科 特冸 教 室8 圖 書 館 圖 書 館 演 藝 學 務 、 總 務109


廳處9 音 樂 館 特 教 組 學 務 、 總 務處☆ 非 上 課 時 段 場 地 申 請 頇 加 會 生 活 輔 導 組 。110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 實 施 要 點壹 、 依 據一 、 性 冸 帄 等 教 育 法 ( 民 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發 布 )二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 民 國 94 年 03 月 30 日 發 布 )貳 、 目 的一 、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 員 工 工 作 權 , 提 供 學 校 之 教 職 員 工 生 免於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學 習 與 工 作 環 境 。二 、 積 極 預 防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發 生 。參 、 內 容一 、 校 園 安 全 規 劃定 期 檢 視 校 園 整 體 安 全 , 依 空 間 配 置 、 管 理 與 保 全 、 標 示 系統 、 求 救 系 統 與 安 全 路 線 、 照 明 與 空 間 穿 透 性 及 其 他 空 間 安全 要 素 , 定 期 檢 討 使 用 情 形 , 以 利 校 園 空 間 改 善 。二 、 校 內 外 人 際 互 動( 一 ) 教 師 於 執 行 教 學 、 指 導 、 訓 練 、 評 鑑 、 管 理 、 輔 導 或提 供 學 生 工 作 機 會 時 , 在 與 性 或 性 冸 有 關 之 人 際 互 動上 , 不 得 發 展 有 違 專 業 倫 理 之 關 係 。( 二 ) 學 生 應 尊 重 他 人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1.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冸 有 關 之 衝 突 。2. 從 事 不 受 歡 迎 且 具 有 性 意 味 或 性 冸 歧 視 之 言 詞 或 行為 。3. 其 他 有 違 善 良 風 俗 之 行 為 。三 、 政 策 宣 示( 一 ) 設 立 性 冸 帄 等 委 員 會 , 處 理 本 校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事 件 。( 二 ) 利 用 多 元 管 道 , 公 告 本 要 點 所 規 範 之 事 項 , 並 納 入 學生 手 冊 。四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界 定111


( 一 ) 性 侵 害 : 指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所 稱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行 為 。( 二 ) 性 騷 擾 : 指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且 未 達 性 侵 害 之 程 度者 :1. 以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方 式 , 從 事 不 受 歡 迎 且 具 有 性 意 味 或 性冸 歧 視 之 言 詞 或 行 為 , 致 影 響 他 人 之 人 格 尊 嚴 、 學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會 或 表 現 者 。2. 以 性 或 性 冸 有 關 之 行 為 , 作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獲 得 、 喪 失 或減 損 其 學 習 或 工 作 有 關 權 益 之 條 件 者 。( 三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 指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一 方 為 學 校 校 長 、 教 師 、 職 員 、 工 友 或 學 生 , 他 方 為學 生 者 。五 、 申 請 調 查 程 序( 一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遭 遇 性 騷 擾 、 性 侵 犯 問 題 時 , 可 向 學務 處 生 輔 組 提 出 申 訴 及 求 助 , 參 見 流 程 圖 。六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調 查 及 處 理 程 序 。( 一 )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接 獲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 應 於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通 報 校 安 系 統 及 當 地 家 暴 暨 性 侵 害 防 治中 心 , 並 於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將 該 事 件 交 由 「 性 冸 帄 等 教育 委 員 會 」 調 查 處 理 。( 二 )「 性 冸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處 理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得 依 需 要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之 。 調 查 小 組 以 三 人 或 五人 為 原 則 , 其 成 員 中 之 女 性 人 數 比 例 , 應 占 總 數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三 )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人 員 , 應 迴 避 該 事件 之 調 查 工 作 。七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申 復 及 救 濟 程 序 。( 一 )「 性 冸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人 及 行 為 人 時 , 應 告 知 申 復 之 期 限 及 受 理 單 位 。( 二 ) 申 請 人 及 行 為 人 對 「 性 冸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處 理 之 結果 不 服 者 , 得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 以 書面 具 明 理 由 向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申 復 。112


( 三 ) 接 獲 申 復 後 ,「 性 冸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以書 面 通 知 申 復 人 申 復 結 果 。八 、 禁 止 報 復 之 警 示 。( 一 ) 彈 性 處 理 當 事 人 之 出 缺 勤 紀 錄 或 成 績 考 核 , 並 積 極 協助 其 課 業 或 職 務 。( 二 ) 尊 重 被 害 人 之 意 願 , 減 低 當 事 人 雙 方 互 動 之 機 會 。( 三 ) 採 取 必 要 處 置 , 以 避 免 報 復 情 事 。( 四 ) 減 低 行 為 人 再 度 加 害 之 可 能 。九 、 隱 私 之 保 密 。( 一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當 事 人 、 檢 舉 人 及 證 人 之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 性 冸 帄 等 教 育 委 員會 」 除 有 調 查 之 必 要 或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之 考 量 者 外 , 應予 保 密 。( 二 ) 依 前 項 規 定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者 , 包 括 負 責 處 理 校 園 性 侵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所 有 人 員 。( 三 ) 除 原 始 文 書 外 , 調 查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人員 對 外 所 另 行 製 作 之 文 書 , 應 將 當 事 人 、 檢 舉 人 、 證人 之 真 實 姓 名 及 其 他 足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資 料 刪 除 , 並 以代 號 為 之 。肆 、 本 實 施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以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 性 冸 帄 等 教育 法 」 與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 為 準 。伍 、 本 實 施 要 點 交 由 「 性 冸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討 論 通 過 , 並 經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之 。113


B5-2 通( 再 ) 申 復 或 救 濟 濟)1.敘國 立 基 隆 中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調 查 處 置 流 程 圖知 救 濟A6 通行 為 人申 請 人被 害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檢 舉 人A1 申( 知 悉 者B1 不A1 申B1 不及(20 日學 校1.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受 理 ( 不 服 之 申 復 得 由 學 校 指 定 申 復 單 位 )( 告 知 權 益 及 資 源 並 於 7 個 工 作 天 內 通 知 受 理 與 否 )2. 依 相 關 規 定 通 報 教 育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 校 安 通 報 系 統 ) 及 當 地 家 暴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24 小 時 內 )3. 調 查 或 申 復 行 政 協 調 ( 性 平 會 啟 動 、 行 政 事 宜 、 人 力 、 分 工 、 經 費 等 )4. 危 機 處 理 、 媒 體 公 關 ( 單 一 發 言 窗 口 )、 輔 導 諮 商 及 資 源 轉 介5. 懲 處 或 申 復 之 執 行 ( 或 駁 回 )( 含 對 當 事 人 、 行 為 人 及 檢 舉 人 之 通 知 )6. 結 案 之 檔 案 管 理 、 通 報 及 追 蹤 輔期 限 單 位 受 理 或 不 服 申 復 ( 一 次 ) 處 理 結 果 果導結 果 並 告 知 申 復 理B6 告B1 不申 ) 服復 ( 一 次調 查 請調 查 請請 之 申 復 ( 一 )理 申 次 ) 受判 斷1. 是 否 為 ’’ 校 園 ’ 事內 ) 日 內 )件否2. 依 法 得 否 不 受 理 ( 性平 法 第 29 條 )3. 有 無 管 轄 權 ( 行 為 人行 為 發 生 時 之 所 在 )( 一明 理 由 通( 二 ) 通 知 有 關 轄 權 者(7B4-2法救 濟 定A52個/B5-1內 月復 處 理 結/B52個/B5-1內 月A4需處 懲B4申救 濟 之 復處 懲B3/A3B2-2對 查 調告 及 懲 報建 處處 結 懲果3 工 作 天 內 個A2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B2-11.2. 調 申A1-11. 決 定 是 否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2. ( 如 是 ) 依 法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3 人 或 5 人 , 並 應 符 性 平 法 30 條 第 3 項 及 準 則 第 15 條 規 定 組 成 )3. 調 查 小 組 完 成 調 查 報 告 (2 個 月 內 至 遲 延 長 至 4 個 月 )4. 如 查 證 屬 實 , 得 另 提 懲 處 建復 有 理 由 者 查 事 實 或 程 序 有 瑕 疵 或 新 證 據議2知 申 請 或 檢 舉 人另 組 調 查 小 組查 事 實 或 程 序 有 瑕 疵 或 新 證 據 者 調B3-1知 處知 申理 期 處內 處 限理懲 處 之 權 責 機 關◎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 對 學 生 )◎ 教 師 評 審 / 考 績 委 員 會 ( 對 教 師 )◎ 人 事 評 審 / 考 績 委 員 會 ( 對 職 員 工 )◎ 其 他 ( 學 校 其 他 相 關 委 外 人 力 之 權 責 單 位 )懲 處 之 權 責 機 關不 服 議A7 ( 再 ) 申 復 或 救 無B7/B6-2 無B3-2 救學 校 各 種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上 級 主 管 機濟 管 道關結 案 ( 填 列 回 報 單 ( 附 件 2)送 上 級 教 育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註 :一 、 本 流 程 圖 係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規 範 定 之二 、 流 程 圖 中 , 各 級 學 校 得 視 組 織 之 差 異 性 , 調 整 各 模 式 之 負 責 單 位 ,但 法 有 明 訂 者 不 在 此 限三 、 圖 中 之 A: 實 線 代 表 調 查 處 理 程 序 ; B: 虛 線 代 表 申 復 救 濟 程 序四 、 流 程 圖 依 數 字 排 列 順 序 , 並 依 箭 頭 指 示 行 進 方 向 :( 一 )A1 (A1-1) A2 A3 A4 A5 A6 A7( 二 )B1 B2(B2-1) B3(B3-1) B4 B5 B6 B7( 三 )B1 B2-2 B3-2 B4-2 B5-2 B6-2


圖 書 館 相 關 競 賽 與 服 務一 、 相 關 競 賽 :1. 全 國 中 學 生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 上 、 下 學 期 各 舉 辦 1梯 次 )每 學 期 初 舉 行 校 內 說 明 會 。 高 一 為 主 , 高 二 與 高 三 自 由參 加 。2. 全 國 中 學 生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 上 、 下 學 期 各 舉 辦 1 梯 次 )每 學 期 初 舉 行 校 內 說 明 會 。 高 二 為 主 , 高 一 與 高 三 自由 參 加 。* 相 關 格 式 、 規 定 與 得 獎 範 例 , 可 於 中 學 生 網 站 或 本 校 圖書 館 網 頁 / 讀 者 服 務 / 小 論 文 及 讀 書 心 得 比 賽 專 區 下 載 。3. 經 典 閱 讀 「 讀 書 王 」 比 賽 : 每 位 同 學 擁 有 一 本 「 經 典 閱讀 」 護 照 , 每 學 期 末 通 過 點 數 認 證 , 給 予 獎 勵 如 下(1) 獲 得 閱 讀 點 數 13~28 點 之 同 學 , 每 人 記 嘉 獎 1 次 ;29~49點 記 嘉 獎 2 次 ,50 點 以 上 記 小 功 1 次 。(2) 獲 得 閱 讀 點 數 20 點 以 上 之 前 三 名 同 學 , 依 名 次 分 別 頒 發獎 勵 金 或 圖 書 禮 劵 , 及 讀 書 王 獎 狀 乙 紙 。(3) 高 三 畢 業 時 總 結 在 校 期 間 , 平 均 每 學 期 獲 得 閱 讀 點 數 20點 以 上 之 前 三 名 同 學 , 依 名 次 分 別 頒 發 獎 勵 金 或 圖 書 禮劵 , 及 讀 書 王 獎 狀 乙 紙 。* 相 關 辦 法 及 書 目 請 參 閱 附 件 , 或 至 本 校 首 頁 左 側 欄 位 「 基中 經 典 閱 讀 」 專 區 點 閱 。4.「 借 書 王 」 比 賽 : 期 中 ( 班 級 評 比 )、 期 末 ( 個 人 評 比 )統 計 借 閱 紀 錄 前 三 名 ,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金 。二 、 圖 書 館 服 務 :1. 圖 書 館 開 放 時 間 :本 館 除 了 經 學 校 公 告 之 放 假 日 為 休 館 日 外 , 其 餘 上 班 時間 樂 意 為 師 生 服 務 , 另 為 配 合 同 學 作 息 , 中 午 時 段 正 常營 運 。2. 借 還 書 的 時 間 :圖 書 館 開 放 時 間 均 可 辦 理 借 還 書 手 續 , 希 望 大 家 善 加 利用 。3〃 如 何 辦 理 「 借 書 」? 借 閱 冊 數 及 期 限 為 何 ?讀 者 如 欲 外 借 圖 書 , 請 持 學 生 證 ( 借 閱 證 ) 到 櫃 檯 辦 理借 閱 手 續 。 每 人 可 借 書 5 冊 , 期 限 二 週 。4〃 如 何 辦 理 「 續 借 」?櫃 檯 : 學 生 讀 者 所 借 圖 書 如 無 人 預 約 , 可 於 借 書 期 滿 前續 借 一 次 。電 話 : 讀 者 以 電 話 辦 理 續 借 時 , 請 告 知 證 件 號 碼 及 書 目號 , 逾 期 圖 書 恕 不 受 理 續 借 。網 路 : 讀 者 亦 可 透 過 「WebPAC 圖 書 系 統 」 直 接 在 網 路 上115


辦 理 續 借 。5〃 如 何 辦 理 「 預 約 」?櫃 檯 : 讀 者 可 要 求 圖 書 館 櫃 檯 人 員 代 為 辦 理 , 預 約 冊 數最 多 5 冊 。\網 路 : 讀 者 亦 可 自 行 於 「WebPAC 圖 書 系 統 」 做 線 上 預 約 。6〃 借 書 逾 期 了 怎 麼 辦 ?圖 書 逾 期 時 , 本 館 將 寄 發 逾 期 通 知 單 , 且 本 系 統 即 自 動拒 絕 受 理 借 書 ( 含 續 借 )。 同 時 將 以 罰 款 或 停 借 懲 處 之 。7〃 找 不 到 館 內 的 書 怎 麼 辦 ?當 利 用 「WebPAC 圖 書 系 統 」 查 詢 到 所 要 找 的 書 , 顯 示 在館 狀 態 找 不 到 此 書 時 。 可 抄 錄 書 名 、 索 書 號 , 至 櫃 檯 填寫 協 尋 單 。 本 館 會 依 據 協 尋 單 , 尋 找 該 本 圖 書 , 並 在 一個 星 期 內 , 通 知 讀 者 找 尋 結 果 。 協 尋 到 的 圖 書 , 會 在 本館 櫃 檯 保 留 三 天 。 登 記 者 必 須 在 三 天 內 到 館 借 閱 , 否 則視 同 放 棄 , 此 書 將 被 上 架 歸 位 。8〃 如 何 推 薦 購 買 圖 書 ?讀 者 如 欲 推 薦 圖 書 , 可 連 結 本 館 網 站 , 進 入 「 館 藏 資 訊 」→「 圖 書 薦 購 」 功 能 。 或 在 本 館 櫃 檯 填 寫 圖 書 薦 購 單 。9〃 館 內 「 閱 覽 室 」 及 「 自 修 室 」 如 何 使 用 ?報 紙 閱 覽 區 : 陳 列 當 日 中 英 文 報 , 讀 者 可 自 由 取 閱 , 過期 報 紙 則 請 洽 櫃 檯 管 理 員 。期 刊 閱 覽 區 : 提 供 中 、 英 文 近 期 期 刊 , 及 具 保 存 價 值 之學 術 性 期 刊 的 過 期 期 刊 合 訂 本 。一 般 閱 覽 室 : 提 供 讀 者 閱 讀 館 內 藏 書 。參 考 閱 覽 區 : 陳 列 參 者 書 目 及 本 館 特 藏 , 提 供 讀 者 閱 覽參 考 。地 下 B1 自 習 室 及 一 樓 數 位 學 習 中 心 : 提 供 讀 者 自 習 及數 位 習 的 最 佳 場 所 。 待 工 讀 生 報 到 後 , 將 公 佈 開 放 日 期 。(1) 平 日 開 放 時 間 為 下 午 6:00~ 晚 上 8:45(2) 由 於 例 假 日 使 用 人 數 不 多 , 例 假 日 暫 不 開 放 。 若有 需 求 , 再 另 行 公 告 開 放 時 間 。(3) 地 下 B1 自 習 室 現 因 潮 濕 因 素 , 另 於 一 樓 數 位 學 習中 心 規 劃 自 習 專 區 。10〃 如 何 進 入 圖 書 館 網 路 教 學 資 源 ?點 選 本 校 首 頁 上 方 「 教 學 資 源 (e 學 院 )」 欄 位 進 入 ,內 容 有 喜 閱 書 坊 - 線 上 閱 讀 測 驗 、 電 子 書 電 子 雜 誌 及 資 料庫 、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e 學 院 及 各 學 科 教 學 資 源 網 站 , 是同 學 及 老 師 線 上 教 學 豐 富 的 資 料 庫 。11〃 圖 書 館 讀 者 服 務 相 關 帳 號 密 碼 為 何 ?館 書 館 線 上 讀 者 查 詢 讀 者 號 : 學 號密 碼 : 身 分 證 字 號 ( 含 英 文 字 母 大 寫 )『 喜 閱 書 坊 』 線 上 閱 讀 測 驗 帳 號 : 學 號 密碼 : 身 分 證 字 號 ( 含 英 文 字 母 大 寫 )數 位 學 習 中 心 電 腦 登 錄 帳 號 : 學 號密 碼 : 身 分 證 字 號 ( 含 英 文 字 母 大 寫 )116


12〃 圖 書 館 資 訊 組 為 同 學 建 置 電 子 郵 件 的 信 箱 及 密 碼 為何 ?本 校 已 為 每 位 同 學 建 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容 量 25GB), 可 以由 本 校 首 頁 左 側 「 網 路 郵 局 」, 或 連 結 網 址http://mail.stu.klsh.kl.edu.tw/ 進 入 。信 箱 : 學 號 @stu.klsh.kl.edu.tw,例 :012345@stu.klsh.kl.edu.tw密 碼 : 身 份 證 字 號 ( 開 頭 字 母 大 寫 ), 例 :A1234567890因 學 生 信 箱 建 置 於 Google Apps for Education 應 用 服務 平 台 , 使 用 學 校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登 入 Google 網 站 可 同 時使 用 各 種 應 用 服 務 , 如 : 郵 件 (GMail)、 文 件 (Docs)、YouTube, Picasa 網 路 相 簿 , 歡 迎 同 學 多 加 利 用 。13〃 到 圖 書 館 可 以 索 取 老 師 們 多 餘 的 教 科 書 、 參 考 書 、習 作 簿 …… 嗎 ?本 校 「 基 中 學 生 扶 助 會 」 發 揮 愛 心 , 蒐 集 老 師 們 多 餘 的教 科 書 、 參 考 書 、 習 作 簿 …… 等 , 於 圖 書 館 設 置 專 區 ,供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用 發 票 換 取 , 發 票 則 由 「 基 中 學 生 扶 助會 」 對 獎 後 , 用 來 幫 助 本 校 有 需 要 的 同 學 。12〃 有 其 他 問 題 該 如 何 求 助 ?本 館 在 櫃 檯 設 有 諮 詢 服 務 , 開 館 時 間 可 逕 洽 櫃 檯 服 務 人員 , 或 透 過 電 話 ( 本 館 電 話 02-24570931) 及 服 務 信 箱 :klsh044@klsh.kl.edu.tw 詢 問 。117


附 件國 立 基 隆 高 中 「 經 典 閱 讀 」 活 動 實 施 要 點1010220 行 政 會 議 1010315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議 訂 定1010903 行 政 會 議 101026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議 修 訂一 、 目 的 :( 一 ) 藉 由 經 典 閱 讀 提 升 學 生 人 文 素 養 , 發 展 多 元 觀 點 , 培 養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 二 ) 藉 由 經 典 閱 讀 推 動 校 園 閱 讀 風 氣 , 落 實 終 身 學 習 , 為 高 中 教 育 紮 根 。二 、 辦 理 單 位 : 本 校 圖 書 館三 、 協 辦 單 位 : 國 文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四 、 實 施 方 式 :( 一 ) 成 立 「 經 典 閱 讀 諮 詢 小 組 」, 小 組 組 員 除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成 員 外 , 另 遴 聘 相 關 專 業 人員 擔 任 。( 二 ) 學 生 閱 讀 書 目 分 為 「 指 定 書 目 」 與 「 非 指 定 書 目 」 兩 種 ; 指 定 書 目 由 「 經 典 閱 讀諮 詢 小 組 」 研 議 推 薦 , 又 分 「 學 期 書 目 」 及 「 經 典 書 目 」 兩 大 類 , 相 關 書 單 及 各書 所 佔 點 數 , 由 圖 書 館 彙 整 後 公 告 :學生閱讀書目分類表指 定 書 目非 指 定 書 目學 期 書 目 依 程 度 內 容 分 為 3、5、7 點經 典 書 目 依 程 度 內 容 分 為 8、10、12 點由 認 證 教 師 依 其 專 業 判 斷 , 給 予 1~5 點 的 認 證( 三 ) 參 加 本 活 動 之 學 生 須 事 先 向 圖 書 館 報 名 , 領 取 「 經 典 閱 讀 」 活 動 護 照 。( 四 ) 學 生 閱 讀 完 相 關 書 籍 後 , 自 行 尋 找 相 關 教 師 擔 任 認 證 教 師 , 經 認 證 合 格 後 , 由 認證 教 師 在 「 經 典 閱 讀 」 活 動 護 照 上 簽 名 認 證 。五 、 閱 讀 認 證 :( 可 經 由 以 下 任 一 方 式 認 證 。)( 一 ) 由 相 關 教 師 認 證1. 面 試 晤 談 。2. 書 面 心 得 報 告 。( 參 考 讀 書 心 得 、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格 式 或 至 圖 書 館 櫃 台 索 取 )3. 其 他 方 式 。( 例 如 : 以 繪 圖 、 影 片 或 話 劇 表 演 …… 等 其 他 方 式 呈 現 , 團 體 創 作 時 ,每 人 所 得 點 數 則 由 認 證 教 師 彈 性 處 理 。)( 二 ) 由 圖 書 館 認 證1. 參 加 中 學 生 網 站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 完 成 投 稿 程 序 。2. 參 加 中 學 生 網 站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 完 成 投 稿 程 序 。3. 透 過 圖 書 館 「 喜 閱 書 坊 」 線 上 閱 讀 , 通 過 閱 讀 測 驗 紀 錄 。118


六 、 獎 勵 方 式 :( 一 ) 於 開 學 後 第 2 個 月 進 行 期 中 獎 勵 , 各 班 經 統 計 獲 得 閱 讀 點 數 ( 至 少 10 點 以 上 ) 最高 的 前 2 名 同 學 , 頒 發 圖 書 禮 卷 , 並 請 導 師 從 各 班 擇 優 敘 獎 。( 二 ) 每 學 期 末 通 過 認 證 , 獲 得 閱 讀 點 數 13~28 點 之 同 學 , 每 人 記 嘉 獎 1 次 ;29~50 點 記嘉 獎 2 次 ,51 點 以 上 記 小 功 1 次 。( 三 ) 每 學 期 末 通 過 認 證 , 獲 得 閱 讀 點 數 20 點 以 上 之 前 三 名 同 學 , 依 名 次 分 別 頒 發 獎 勵金 或 圖 書 禮 劵 , 及 讀 書 王 獎 狀 乙 紙 。( 四 ) 高 三 畢 業 時 總 結 在 校 期 間 , 平 均 每 學 期 獲 得 閱 讀 點 數 20 點 以 上 之 前 三 名 同 學 , 依名 次 分 別 頒 發 獎 勵 金 或 圖 書 禮 劵 , 及 讀 書 王 獎 狀 乙 紙 。( 五 ) 參 與 認 證 及 協 助 本 活 動 之 表 現 優 異 教 師 , 另 案 簽 請 獎 勵 。七 、 作 業 流 程 :圖 書 館 公 告 指 定 書 目1.「 學 期 書 目 」: 原 則 每 學 期 討 論 訂 定 。2.「 經 典 書 目 」: 原 則 每 3 學 年 討 論 修 訂 。學 生 領 取 閱 讀 護 照閱 讀 書 籍指 定 書 目非 指 定 書 目1. 學 期 書 目 ( 每 本 3~7 點 )2. 經 典 書 目 ( 每 本 8~12 點 ) ( 每 本 1~5 點 )閱 讀 認 證期 中 獎 勵期 末 獎 勵畢 業 典 禮 頒 獎八 、 本 實 施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119


國 立 基 隆 高 中 經 典 閱 讀 「 指 定 書 目 」 點 數 分 配 表【 經 典 書 目 】 點 數 分 配 表 【 學 期 書 目 】 點 數 分 配 表項項書 名點 數次次書 名點 數1 水 滸 傳 12 文 1 目 送 ( 龍 應 台 ) 7 文2 三 國 演 義 12 學 2 三 輩 子 ( 聶 華 苓 ) 7 學3 源 氏 物 語 ( 上 中 下 )( 豐 子 愷 譯 ) 12 3 寒 夜 三 部 曲 ( 李 喬 ) 74 悲 慘 世 界 ( 雨 果 ) 12 4 奇 風 歲 月 75 未 央 歌 12 5 親 愛 的 小 王 子 56 百 年 思 索 ( 龍 應 台 ) 10 6 給 安 德 烈 的 信 ( 龍 應 台 ) 57 挪 威 的 森 林 ( 上 下 )( 村 上 春 樹 ) 10 7 文 化 苦 旅 ( 余 秋 雨 ) 58 水 問 ( 簡 媜 ) 10 8 聆 聽 父 親 ( 張 大 春 著 ) 59 蘇 東 坡 傳 ( 林 語 堂 ) 10 9 賈 伯 斯 傳 510 原 來 莊 子 這 樣 說 ( 傅 佩 榮 ) 10 10 巧 克 力 戰 爭 511 湖 濱 散 記 10 11 撒 哈 拉 歲 月 ( 三 毛 典 藏 新 版 ) 512 金 庸 全 集 ( 以 完 成 單 部 計 點 ) 10 12 理 想 的 下 午 ( 舒 國 治 ) 513 千 江 有 水 千 江 月 10 13 殺 鬼 514 魔 戒 10 14 偷 書 賊 515 羅 生 門 ( 芥 川 龍 之 介 ) 8 15 活 著 ( 哈 洛 . 蓋 聶 & 莫 妮 卡 . 拉 屏 ) 516 湯 姆 歷 險 記 ( 馬 克 吐 溫 ) 8 16 先 別 急 著 吃 棉 花 糖 317 雙 城 記 ( 狄 更 斯 ) 8 17 邊 城 ( 沈 從 文 ) 318 雅 舍 小 品 ( 梁 實 秋 ) 8 18 傾 城 之 戀 ( 張 愛 玲 ) 319 紅 玫 瑰 與 白 玫 瑰 ( 張 愛 玲 ) 8 19 父 後 七 日 320 城 南 舊 事 ( 林 海 音 ) 8 20 小 說 課 ( 折 磨 讀 者 的 秘 密 ) 321 臺 北 人 ( 白 先 勇 ) 8 21 誰 偷 了 維 梅 爾 322 于 丹 《 論 語 》 心 得 8 22 東 方 快 車 謀 殺 案 ( 阿 嘉 莎 ˙ 克 莉 絲 蒂 ) 323 小 王 子 8 23 嫌 疑 犯 X 的 獻 身 ( 東 野 圭 吾 ) 324 少 年 小 樹 之 歌 8 24 312 號 公 路 : 從 上 海 到 哈 薩 克 的 國 道 之 旅 7 史25 追 風 箏 的 孩 子 8 25 陪 你 走 中 國 : 一 位 台 灣 父 親 給 兒 子 的 畢 業 禮 物 7 地26 人 類 的 故 事 12 史 26 雍 正 皇 帝 ( 九 王 奪 嫡 ) 上 下 ( 六 月 河 著 ) 727 萬 曆 十 五 年 10 地 27 鐵 意 志 與 柔 軟 心 : 張 榮 發 的 人 生 態 度 528 萬 古 江 河 ── 中 國 歷 史 文 化 的 轉 折 與 開 展 10 28 我 們 最 幸 福 : 北 韓 人 民 的 真 實 生 活 529 你 一 定 愛 讀 的 極 簡 歐 洲 史 8 29120為 什 麼 太 平 洋 有 個 「 太 」, 大 西 洋 有 個 「 大 」?: 超 有 趣的 「 人 文 地 理 」 雜 學 知 識 庫 !530 世 界 , 為 什 麼 是 現 在 這 樣 子 ? 8 30 11 元 的 鐵 道 旅 行 ( 劉 克 襄 ) 331 讀 歷 史 , 我 可 以 學 會 什 麼 ? 8 31 槍 炮 、 病 菌 與 鋼 鐵 : 人 類 社 會 的 命 運 7 社32 改 變 中 國 8 32 國 際 觀 的 第 一 本 書 —— 看 世 界 的 方 法 7 會33 追 尋 現 代 中 國 8 33 理 所 當 為 ( 洪 蘭 ) 5 科34 破 解 古 埃 及 8 34 人 生 不 設 限 : 我 那 好 得 不 像 話 的 生 命 體 驗 5 學35 台 灣 不 教 的 中 國 近 代 史 8 35 人 性 的 弱 點 ( 戴 爾 卡 內 基 ) 536 蘇 菲 的 世 界 ( 上 下 ) 12 社 36 做 自 己 與 別 人 生 命 中 的 天 使 ( 嚴 長 壽 ) 5無 敵 : 林 肯 不 以 任 何 人 為 敵 人 , 創 造 了 連 政 敵 都37同 心 效 力 的 團 隊12 會 37 有 錢 人 想 的 和 你 不 一 樣 538 在 天 堂 遇 見 的 五 個 人 10 科 38 深 夜 加 油 站 遇 見 蘇 格 拉 底 539 愛 的 教 育 8 學 39 最 後 的 演 講 340 潛 水 鐘 與 蝴 蝶 8 40 築 夢 的 手 紙 屋 : 給 學 生 的 升 學 指 引 與 人 生 方 向 341 最 後 十 四 堂 星 期 二 的 課 8 41 台 灣 環 境 變 遷 解 密 7


【 經 典 書 目 】 點 數 分 配 表 【 學 期 書 目 】 點 數 分 配 表項項書 名點 數次次書 名點 數42 胡 桃 鉗 裡 的 宇 宙 ( 霍 金 ) 12 自 42 別 鬧 了 , 費 曼 先 生 7 自43 大 設 計 ( 霍 金 ) 12 然 43 雙 螺 旋 :DNA 結 構 發 現 者 的 青 春 告 白 7 然44 萬 物 簡 史 12 科 44 阿 草 的 葫 蘆 : 文 化 活 動 中 的 數 學 7 科45 觀 念 物 理 12 學 45 超 萌 ! 化 學 元 素 週 期 表 :118 動 漫 少 女 幫 你 奠 定 化 學 基 礎 5 學46 觀 念 化 學 12 46 自 然 老 師 沒 教 的 事 :100 堂 都 會 自 然 課 547 觀 念 生 物 學 12 47 大 家 來 破 案 (Ⅰ)(Ⅱ) 548 所 羅 門 王 的 指 環 10 48 臺 灣 生 態 史 話 ( 十 五 講 ) 549 法 布 爾 昆 蟲 記 (10 冊 ) 10 49 孫 維 新 談 天 550 中 國 之 科 學 與 文 明 ( 李 約 瑟 ) 10 50 3D 理 化 遊 樂 場 (I)(II) 351 盲 眼 鐘 錶 匠 8 54 美 術 鑑 賞 ( 趙 惠 玲 ) 7 藝52 寂 靜 的 春 天 8 52 破 解 莫 內 ( 蔣 勳 ) 7 術53 法 拉 第 的 故 事 8 53 世 界 頂 尖 博 物 館 的 美 學 經 濟 754 梵 谷 傳 ( 上 下 )( 余 光 中 譯 ) 12 藝 54 像 藝 術 家 一 樣 思 考 755 藝 術 的 故 事 12 術 55 西 洋 美 術 史 之 旅 ( 張 心 龍 ) 756 現 代 藝 術 啟 示 錄 10 56 天 地 有 大 美 : 蔣 勳 和 你 談 生 活 美 學 ( 二 版 ) 557 圖 說 台 灣 藝 術 史 10 57 郎 朗 - 我 用 鋼 琴 改 變 世 界 558 20 世 紀 美 術 全 覽 8 58 360° 夢 見 夏 卡 爾 : 愛 與 幸 福 , 是 他 相 信 的 奇 蹟 559 歐 美 現 代 美 術 8 59 沒 有 圍 牆 的 美 術 館 360 你 不 可 不 知 道 的 音 樂 大 師 及 其 名 作 1 8 60 All I Want 7 英61 Dolphin Music 7 文62 Eye of the Storm 563 The Amsterdam Connection 564 How I Met Myself 565 Staying Together 566 But Was it Murder? 567 High Life, Low Life 568 Emergency Murder 569 A Tangled Web 570 Death in the Dojo 571 Deadly Harvest 572 Grandad's Magic Gadgets 573 Killer Bees 574 One Day 575 Nothing but The Truth 576 Gone! 377 Jojo's Story 378 Dead Cold 379 Different Worlds 380 Within High Fences 381 Tales of the Supernatural 382 Strong Medicine 383 Let Me Out! 3121 84 What A Lottery! 385 Amazing Young Sports People 386 Hel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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