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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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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科 学 院 院 级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版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纲 要(2006-2020)》, 规 范 和 加 强 院 级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根 据 国 家 和 院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制 定 本办 法 。第 二 条 项 目 经 费 来 源 于 中 央 财 政 经 费 拨 款 , 主 要 用 于 组 织 重 大科 技 创 新 活 动 , 支 持 院 属 科 研 机 构 围 绕 国 家 和 院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的 重 点领 域 、 优 先 主 题 和 重 要 方 向 开 展 相 关 研 究 工 作 。第 三 条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原 则 :( 一 ) 集 中 财 力 , 突 出 重 点 。 项 目 经 费 要 集 中 用 于 支 持 事 关 国 家 长远 发 展 和 国 家 安 全 的 基 础 性 、 战 略 性 、 前 瞻 性 研 究 和 系 统 集 成 技 术 与开 发 , 防 止 分 散 使 用 。( 二 ) 科 学 安 排 , 合 理 配 臵 。 要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 科 学合 理 地 编 制 和 安 排 预 算 , 杜 绝 随 意 性 。( 三 ) 单 独 核 算 , 专 款 专 用 。 项 目 经 费 应 当 纳 入 单 位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单 独 核 算 ,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要 建 立 面 向 结 果 的 追踪 问 效 机 制 。第 四 条 院 级 科 研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重 大 项 目 和 重 要 方 向 项 目 , 院 级项 目 一 般 可 下 设 课 题 。1


第 二 章 项 目 经 费 开 支 范 围第 五 条 项 目 经 费 开 支 是 指 在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研 究 开 发 活动 直 接 相 关 的 、 需 由 项 目 经 费 支 付 的 各 项 费 用 。 项 目 经 费 一 般 由 课 题经 费 和 综 合 集 成 与 调 控 经 费 组 成 。第 六 条 课 题 经 费 由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组 成 。( 一 ) 直 接 费 用 是 指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 发 生 的 与 之 直 接 相 关 的 费用 。 主 要 包 括 设 备 费 、 材 料 费 、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及 计 算 分 析 费 、 燃 料 动力 费 、 差 旅 费 、 会 议 费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 劳 务 费 、 专 家 咨 询 费 等 。1、 设 备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需 要 购 臵 或 研 制 的 专 用 仪器 设 备 , 以 及 租 赁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项 目 经 费 要 合 理 控制 设 备 购 臵 费 支 出 。2、 材 料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消 耗 的 各 种 原 材 料 、 辅 助材 料 等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采 购 及 运 输 、 装 卸 、 整 理 等 费 用 。3、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及 计 算 分 析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支 付给 外 单 位 ( 包 括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单 位 ) 的 检 验 、 测 试 、化 验 、 加 工 及 计 算 分 析 等 费 用 。4、 燃 料 动 力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科 学 装 臵 等 运 行 发 生 的 可 以 单 独 计 量 的 水 、 电 、 气 、 燃 料 消 耗 费用 等 。5、 差 旅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 试 验 )、科 学 考 察 、 业 务 调 研 、 学 术 交 流 等 所 发 生 的 外 埠 差 旅 费 、 市 内 交 通 费用 等 。 差 旅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6、 会 议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为 组 织 开 展 学 术 研 讨 、 咨2


询 以 及 协 调 项 目 或 课 题 等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用 。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当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 会 议 数 量 、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和会 期 。7、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课 题 研 究 人 员出 国 及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的 费 用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家 外 事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8、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过 程 中 , 需 要 支 付 的 出 版 费 、 资 料 费 、 专 用 软 件 购 买 费 、 文 献 检 索 费 、专 业 通 信 费 、 专 利 申 请 费 等 费 用 。9、 劳 务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课 题 组 成 员 中 没 有工 资 性 收 入 的 相 关 人 员 , 如 项 目 聘 用 人 员 和 流 动 人 员 ( 含 在 学 研 究 生 )等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聘 用 的 参 与 研 发 任 务的 优 秀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聘 用 期 内 所 需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和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费 补助 , 可 以 在 劳 务 费 中 列 支 。10、 专 家 咨 询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 专 家 咨 询 费 不 得 支 付 给 参 与 项 目 和 课 题 管 理 相 关 的工 作 人 员 。 专 家 咨 询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的 相 关规 定 执 行 。( 二 ) 间 接 费 用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对 使 用 本 单 位 现 有 仪器 设 备 及 房 屋 , 日 常 水 、 电 、 气 、 暖 消 耗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间 接 费 用 的补 助 支 出 。 间 接 费 用 由 项 目 ( 课 题 ) 承 担 单 位 统 筹 使 用 和 管 理 。间 接 费 用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 在 不 超 过 院 规 定 比 例 的 额 度 内 , 按 照 课 题承 担 单 位 的 申 请 数 核 定 , 由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统 筹 管 理 和 使 用 。 间 接 费 用的 最 高 核 定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课 题 财 政 经 费 预 算 的 20%。( 三 ) 课 题 在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除 上 述 费 用 之 外 的 其 他 支3


出 , 应 当 在 申 请 预 算 时 单 独 列 示 , 单 独 核 定 。第 七 条 综 合 集 成 与 调 控 经 费 。 为 加 强 综 合 集 成 , 促 进 重 大 科 技成 果 产 出 , 可 根 据 项 目 任 务 特 点 和 需 求 , 在 项 目 立 项 时 安 排 综 合 集 成与 调 控 经 费 ,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 由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逐 步分 配 到 相 关 课 题 , 并 按 照 项 目 原 管 理 程 序 报 批 , 按 照 课 题 经 费 开 支 范围 支 出 。第 三 章 预 算 的 编 制 与 审 批第 八 条 各 创 新 基 地 在 组 织 编 写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时 , 应 组 织项 目 依 托 单 位 会 同 各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 按 照 要 求 编 报 项 目 预 算 申 报 书 和课 题 预 算 申 报 书 。第 九 条 课 题 预 算 编 制 要 求( 一 ) 课 题 预 算 申 报 书 应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与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财 务 部 门根 据 研 究 工 作 需 要 共 同 编 制 , 坚 持 目 标 相 关 性 、 政 策 相 符 性 和 经 济 合理 性 原 则 。( 二 ) 课 题 预 算 应 包 括 来 源 预 算 与 支 出 预 算 。来 源 预 算 除 申 请 院 项 目 经 费 外 , 有 自 筹 经 费 来 源 的 , 应 当 提 供 出资 证 明 及 其 他 相 关 财 务 资 料 。 自 筹 经 费 包 括 单 位 的 自 有 货 币 资 金 、 用于 该 课 题 研 究 的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等 。支 出 预 算 应 当 按 照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确 定 的 支 出 科 目 编 列 , 支 出 预 算应 当 对 各 项 支 出 的 主 要 用 途 和 测 算 理 由 等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第 十 条 项 目 预 算 编 制 要 求( 一 ) 项 目 预 算 申 报 书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配 合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根 据 课 题预 算 汇 总 编 制 。 根 据 任 务 特 点 和 需 要 , 项 目 预 算 中 可 适 量 安 排 项 目 综合 集 成 与 调 控 经 费 。4


( 二 ) 项 目 预 算 中 应 单 独 填 报 已 经 及 可 望 争 取 到 的 院 外 相 关 科 研任 务 经 费 数 额 , 争 取 院 外 相 关 科 研 任 务 经 费 和 单 位 以 货 币 形 式 直 接 投入 的 自 筹 经 费 合 计 为 匹 配 经 费 , 其 与 院 项 目 经 费 的 比 例 重 大 项 目 一 般应 达 到 2:1, 重 要 方 向 项 目 一 般 应 达 到 1:1。第 十 一 条 项 目 预 算 申 报 书 经 评 审 后 , 须 报 院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审 定 。其 中 重 大 项 目 和 项 目 经 费 总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的 重 要方 向 项 目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 项 目 经 费 总 额 低 于 1000 万 元 的 重 要 方 向项 目 报 分 片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第 十 二 条 有 关 基 地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根 据 院 长 办 公 会 或 分片 领 导 小 组 决 议 对 预 算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按 规 定 程 序 签 订 项 目 任 务 书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签 订 任 务 书 后 , 纳 入 项 目 库 统 一 管 理 , 其 有 关 内容 作 为 预 算 执 行 、 监 督 检 查 和 财 务 验 收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四 章 预 算 执 行第 十 四 条 项 目 经 费 的 拨 付 , 按 照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规 定 执 行 。 经 费使 用 中 涉 及 政 府 采 购 的 ,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有 关 专 业 局 将 项 目 预 算 按 年 度 细 化 到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报 送 并 由 计 划 财 务 局 下 达 至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按 照 部 门 预算 管 理 的 要 求 , 将 课 题 年 度 预 算 纳 入 本 单 位 年 度 预 算 , 并 按 照 “ 两 上两 下 ” 的 预 算 编 报 程 序 上 报 计 划 财 务 局 。第 十 六 条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课 题 预 算 执 行 , 执行 过 程 中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 确 有 必 要 调 整 时 ,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核批 :( 一 ) 若 项 目 总 体 目 标 和 经 费 预 算 总 额 需 要 调 整 , 一 般 应 在 中 期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工 作 绩 效 、 人 员 到 位 情 况 、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 匹 配资 金 到 位 情 况 和 下 阶 段 任 务 对 经 费 的 实 际 需 求 , 提 出 调 整 项 目 经 费 预5


算 方 案 , 报 分 片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 其 中 重 大 项 目 和 项 目 经 费 总 额 超 过 1000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的 重 要 方 向 项 目 须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 二 ) 在 研 究 目 标 与 预 算 总 额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 综 合 集 成 与 调 控 经费 额 度 的 分 配 、 课 题 间 调 整 经 费 额 度 超 过 课 题 经 费 总 额 的 10%, 须 由 项依 托 单 位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报 分 片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 三 ) 课 题 支 出 预 算 科 目 中 劳 务 费 、 专 家 咨 询 费 预 算 一 般 不 予 调整 。 其 他 支 出 科 目 , 在 不 超 过 该 科 目 核 定 预 算 的 10%, 或 超 过 10% 但 科目 调 整 金 额 不 超 过 5 万 元 的 , 由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根 据 研 究 需 要 调 整 执 行 ;其 他 支 出 科 目 预 算 执 行 超 过 核 定 预 算 10% 且 金 额 在 5 万 元 以 上 的 , 由 课题 负 责 人 提 出 调 整 申 请 , 报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分 片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第 十 七 条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制 定 内 部管 理 办 法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加 强 对 项 目 经 费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并 对 项 目 经 费 及 其 自 筹 经 费 分 别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第 十 八 条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课 题 经 费 开 支范 围 和 标 准 办 理 支 出 。 严 禁 使 用 课 题 经 费 支 付 各 种 罚 款 、 捐 款 、 赞 助 、投 资 等 , 严 禁 以 任 何 方 式 变 相 谋 取 私 利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经 费 实 行 年 度 决 算 报 告 制 。 即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配 合课 题 承 担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编 制 课 题 经 费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 财 务 决 算 年度 自 上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本 年 9 月 30 日 止 。 课 题 经 费 到 帐 之 日 起 至 9月 30 日 不 满 三 个 月 的 , 当 年 可 不 编 报 课 题 经 费 年 度 决 算 , 其 经 费 使 用情 况 一 并 在 下 一 年 度 课 题 经 费 决 算 报 告 中 反 映 。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课 题 决算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 汇 总 , 编 制 项 目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 于 每 年 10 月 15 日前 报 送 主 管 专 业 局 , 作 为 确 定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条 在 研 课 题 的 年 度 结 存 经 费 , 可 按 规 定 结 转 使 用 。 项 目6


因 故 终 止 ,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清 理 账 目 与 资 产 , 编 制 财务 报 告 及 资 产 清 单 , 按 程 序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审 核 汇 总 后报 送 主 管 专 业 局 , 由 主 管 专 业 局 审 核 后 会 同 计 划 财 务 局 清 查 处 理 , 结余 经 费 ( 含 处 理 已 购 物 资 、 材 料 及 仪 器 、 设 备 的 变 价 收 入 ) 收 回 , 由相 关 基 地 统 筹 使 用 。第 二 十 一 条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实 行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 在 课 题 实施 期 间 出 现 计 划 任 务 调 整 、 负 责 人 变 更 或 调 动 单 位 、 承 担 单 位 变 更 等影 响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的 重 大 事 项 ,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项 目 负 责人 及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 并 由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审 查 后 报 主 管 专 业 局 , 由 主 管专 业 局 报 告 分 片 领 导 小 组 , 重 大 项 目 和 经 费 总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重 要方 向 项 目 需 要 向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报 告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经 费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属 国 有 资 产 , 一 般 由 课 题承 担 单 位 进 行 管 理 和 使 用 , 院 有 权 调 配 用 于 相 关 科 学 研 究 。 项 目 经 费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项 目 经 费 形 成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 科 学 数 据 、 自 然 科 技 资 源 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开 放 共 享 ,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第 二 十 三 条 监 督 检 查 一 般 可 在 项 目 年 度 总 结 和 中 期 评 估 时 进 行 。计 划 财 务 局 组 织 对 重 大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中 期 评 估 ,主 管 专 业 局 组 织 对 重 要 方 向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中 期 评估 。 检 查 和 中 期 评 估 可 以 采 取 组 织 专 家 或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 项 目 经费 检 查 和 中 期 评 估 的 结 果 , 作 为 调 整 项 目 ( 课 题 ) 预 算 、 核 拨 经 费 的 重要 依 据 。第 二 十 四 条 项 目 完 成 后 ,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或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按 照相 关 办 法 规 定 及 时 向 主 管 专 业 局 提 交 项 目 验 收 报 告 并 提 出 项 目 财 务 决7


算 报 告 。 计 划 财 务 局 和 主 管 专 业 局 分 别 负 责 组 织 对 重 大 项 目 和 重 要 方向 项 目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与 验 收 。第 二 十 五 条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不 得 通 过 验 收 :( 一 ) 编 报 虚 假 预 算 , 套 取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 二 ) 未 对 项 目 经 费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 三 ) 截 留 、 挤 占 、 挪 用 项 目 经 费 ;( 四 ) 违 反 规 定 转 拨 、 转 移 项 目 经 费 ;( 五 ) 提 供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 六 )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和 调 整 预 算 ;( 七 ) 虚 假 承 诺 、 自 筹 经 费 不 到 位 ;( 八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后 , 各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在 验 收 通 过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及 时 办 理 财 务 结 账 手 续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项 目 负 责 人和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 项 目 经 费 有 结 余 , 应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结 余 资 金 管 理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建 立 承 诺 机 制 。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法 定 代表 人 、 课 题 负 责 人 在 编 报 预 算 时 应 当 共 同 签 署 承 诺 书 , 保 证 所 提 供 信息 的 真 实 性 , 并 对 信 息 虚 假 导 致 的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建 立 信 用 管 理 机 制 。 主 管 专 业 局 对 项目 依 托 单 位 、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 项 目 负 责 人 、 课 题 负 责 人 、 中 介 机 构 和评 审 评 议 专 家 等 在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方 面 的 信 誉 度 进 行 评 价 和 记 录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于 在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 不 按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项 目经 费 、 不 及 时 编 报 决 算 、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的 单 位 , 计 划 财 务 局将 会 同 主 管 专 业 局 予 以 停 拨 项 目 经 费 或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终止 项 目 或 课 题 。 对 于 未 通 过 财 务 验 收 ,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 截 留 、 挪 用 、8


挤 占 项 目 经 费 等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 院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取 消 有 关 单 位或 个 人 今 后 三 年 内 申 请 院 级 科 研 项 目 的 资 格 。 同 时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给 予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计 划 财 务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 所 有 新 立 项 项 目 必 须 遵照 执 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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