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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議題之初探--從日本兩則著名安樂死判決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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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樂 死 議 題 之 初 探-- 從 日 本 兩 則 著 名 安 樂 死 判 決 談 起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071壹 、 前 言「 死 亡 之 門 成 千 上 萬 , 由 人 自 行 。 1 」 每 個 生 命 都 是 獨 特 的 , 不 同 於 過 去所 有 的 生 命 ; 而 每 個 死 亡 也 是 如 此 , 這 種 獨 特 性 甚 至 延 及 每 個 人 的 死 亡 過程 。 在 前 幾 個 世 紀 , 人 們 相 信 「 死 亡 的 藝 術 」 這 樣 的 概 念 , 在 那 個 時 代 , 接觸 死 亡 的 唯 一 態 度 , 就 是 讓 它 發 生 , 一 旦 有 死 亡 的 徵 兆 出 現 , 沒 有 別 的 選 擇 ,死 亡 是 最 好 的 途 徑 , 雖 然 大 部 分 的 人 在 死 前 仍 經 歷 一 段 痛 苦 的 時 間 , 但 順 從以 及 祈 禱 者 與 家 屬 的 安 慰 , 卻 能 使 最 後 的 時 光 好 過 一 些 ; 然 而 在 我 們 的 時代 , 沒 了 死 亡 的 藝 術 , 只 有 救 人 性 命 的 藝 術 ,「 隱 藏 死 亡 」 是 現 代 的 趨 勢 。人 們 把 病 人 從 人 群 中 分 離 出 來 , 在 醫 院 裡 , 顯 示 器 發 出 嗶 嗶 聲 和 尖 銳 聲 、 呼吸 器 和 活 塞 墊 發 出 的 嘶 嘶 聲 、 電 子 訊 號 的 彩 色 閃 光 等 , 以 為 這 樣 可 以 讓 病 人接 受 更 好 的 照 顧 , 然 而 這 種 「 包 裝 」 起 來 的 密 室 , 卻 正 好 象 徵 了 我 們 社 會 對死 亡 的 自 然 性 與 必 要 性 的 否 認 。現 代 醫 學 打 破 了 生 死 的 自 然 平 衡 , 誤 導 了 人 類 對 抗 必 定 來 到 的 死 亡 , 在強 調 「 生 命 尊 貴 」 的 價 值 觀 之 下 , 現 代 醫 學 致 力 於 維 繫 病 患 渺 茫 的 一 線 生 機 ,但 是 否 同 時 也 增 加 了 病 患 的 痛 苦 ? 醫 療 技 術 的 原 始 目 的 是 要 協 助 人 們 回 歸有 意 義 的 生 活 , 然 而 在 這 一 番 拯 救 生 命 的 奮 戰 中 , 所 堅 持 的 究 竟 是 病 患 個 人的 生 命 價 值 ? 是 醫 學 在 毫 無 勝 算 情 況 下 化 解 危 機 的 榮 光 ? 是 臨 床 醫 生 為 逃避 無 法 免 疫 的 同 儕 壓 力 2 ? 或 是 你 我 極 欲 掩 蓋 對 死 亡 真 相 的 恐 懼 ?「 生 物 醫 學 技 術 的 進 步 救 活 了 許 多 本 來 要 死 亡 的 病 人 , 同 時 也 延 長 了 許多 臨 終 病 人 的 生 命 。 這 種 延 長 是 『 延 長 生 命 』, 還 是 『 延 長 死 亡 』? 如 果 是『 延 長 死 亡 』, 這 種 延 長 是 否 應 該 ? 如 果 不 應 該 … … . 那 應 該 怎 麼 辦 ?」 3 因 為此 種 增 加 痛 苦 的 延 命 現 象 越 來 越 普 遍 , 產 生 了 許 多 無 意 義 、 又 浪 費 醫 療 資 源的 生 命 , 因 而 迫 使 人 們 對 於 生 命 的 態 度 與 認 知 進 行 另 一 種 全 新 的 思 考 , 進 而導 出 是 否 需 以 安 樂 死 的 合 法 化 來 平 衡 此 種 現 象 的 問 題 。貳 、 安 樂 死 之 概 念123此 語 出 自 John Webster, The Duchess of Malfi, 1612.例 如 一 位 專 業 外 科 醫 生 所 面 對 的 要 求 原 則 是 , 當 面 對 一 位 還 有 救 的 病 例 , 只 要 開 刀 對 其 有 利 , 就 絕 不 讓他 死 去 。 一 個 醫 生 該 做 的 就 是 臨 床 決 定 , 而 正 確 的 決 定 就 是 開 刀 ,「 道 德 」 不 應 該 成 為 決 斷 的 考 量 因 素 ,若 是 照 著 面 臨 人 生 終 局 的 病 患 意 思 , 放 手 任 其 隨 著 自 然 過 程 而 死 去 , 將 遭 受 同 儕 指 責 為 漠 視 醫 生 救 人性 命 的 天 職 。 在 良 知 困 境 中 , 為 了 避 免 被 同 儕 斥 責 的 風 險 , 高 科 技 醫 學 的 救 人 信 條 將 又 一 次 地 得 到 勝利 。邱 仁 宗 , 道 德 難 題 與 生 命 倫 理 , 生 死 之 間 , 台 北 : 中 華 書 局 ,1988, 頁 163。


2072 安 樂 死 議 題 之 初 探 -- 從 日 本 兩 則 著 名 安 樂 死 判 決 談 起一 、 安 樂 死 詞 彙 的 歷 史 意 義安 樂 死 一 詞 (euthanasia) 原 是 希 臘 文 , 由 eu(good) 及 Qanatos(death) 二 字 根組 成 , 即 「 好 死 」 或 「 善 終 」 之 謂 。 波 西 迪 普 (Posidipp)、 斐 羅 (Philo)、 蘇 爾頓 (Sueton) 稱 「 舒 適 、 無 痛 的 死 亡 」 為 「 安 樂 死 」。 在 希 臘 作 品 中 偶 爾 出 現 時 ,則 意 指 「 幸 福 之 死 或 道 德 上 可 敬 的 死 亡 」。 無 論 如 何 , 古 希 臘 所 理 解 的 安 樂死 完 全 沒 有 現 代 的 意 義 , 亦 即 醫 生 為 了 減 輕 痛 苦 , 而 對 死 亡 過 程 進 行 的 干 預 。中 世 紀 的 基 督 宗 教 神 哲 學 著 重 的 是 來 世 的 靈 魂 不 朽 以 及 永 恆 幸 福 的 探究 , 對 於 現 世 盡 頭 的 安 樂 死 問 題 , 著 墨 不 多 。 這 情 形 一 直 要 到 近 代 以 後 才 有所 改 變 。 工 業 革 命 以 後 , 醫 學 有 了 長 足 的 進 步 , 人 對 於 生 死 的 掌 控 或 干 預 能力 越 來 越 大 。 此 時 , 人 類 的 死 亡 經 驗 已 大 不 同 於 古 代 。 延 長 生 命 與 延 長 死 亡之 間 開 始 糢 糊 不 清 。 在 這 樣 的 歷 史 背 景 下 , 十 九 世 紀 時 的 安 樂 死 觀 念 便 有 了特 殊 的 醫 學 意 義 , 亦 即 藉 著 醫 生 的 幫 助 , 減 輕 死 亡 過 程 的 痛 苦 。 二 十 世 紀 初 ,在 協 助 死 亡 的 意 義 下 , 減 輕 痛 苦 所 引 起 的 副 作 用 --- 縮 短 壽 命 --- 也 被 納 入 安 樂死 的 意 義 。 換 言 之 , 人 們 所 理 解 的 安 樂 死 已 不 只 是 減 輕 死 亡 過 程 中 的 痛 苦 ,還 包 含 了 藉 著 醫 學 科 技 的 干 預 , 直 接 加 速 死 亡 的 到 來 4 。二 、 安 樂 死 之 區 分 類 型因 為 安 樂 死 概 念 在 歷 史 發 展 上 曾 被 賦 予 過 許 多 不 同 的 意 義 , 關 於 安 樂 死之 類 型 亦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區 分 5 , 有 從 行 為 與 死 亡 間 因 果 關 係 之 觀 點 作 區 分 , 亦有 從 無 意 義 生 存 之 觀 點 作 區 分 , 或 是 從 病 患 主 體 之 意 志 觀 點 作 區 分 6 , 而 本 文欲 就 依 病 患 主 觀 及 依 安 樂 死 實 施 手 段 之 區 分 加 以 說 明 如 下 :( 一 ) 依 病 患 主 觀 而 區 分1. 自 願 安 樂 死 (voluntary euthanasia): 指 應 被 殺 者 之 請 求 而 實 施 安 樂 死 。2. 非 自 願 安 樂 死 (involuntary euthanasia): 指 被 殺 者 有 能 力 表 達 死 亡 意 願 ,但 或 是 因 為 沒 有 被 詢 問 , 或 是 經 詢 問 後 表 達 繼 續 生 存 之 意 願 , 因 此 並未 承 諾 安 樂 死 , 可 是 卻 違 背 當 事 人 意 願 而 實 施 安 樂 死 。3. 無 意 願 安 樂 死 (non-voluntary euthanasia): 指 被 實 施 安 樂 死 者 , 無 能 力 選擇 活 下 去 還 是 死 亡 。 這 其 中 包 括 了 自 始 即 無 能 力 者 , 如 剛 出 生 之 嬰 兒 ,以 及 原 本 為 正 常 人 , 但 因 疾 病 、 意 外 或 年 老 而 喪 失 了 選 擇 的 能 力 , 且之 前 並 未 對 此 一 問 題 有 過 任 何 明 確 的 要 求 或 拒 絕 , 例 如 車 禍 受 傷 導 致456孫 效 智 , 安 樂 死 的 倫 理 反 省 , 文 史 哲 學 報 , 第 45 期 ,85 年 12 月 , 頁 88~90。關 於 安 樂 死 類 型 之 區 分 繁 多 , 其 中 尚 包 括 直 接 安 樂 死 及 間 接 安 樂 死 , 前 者 是 以 直 接 導 致 死 亡 結 果 為 行 為之 直 接 目 的 , 後 者 則 是 使 用 麻 醉 藥 等 方 法 以 消 除 、 緩 和 患 者 肉 體 上 痛 苦 , 惟 因 副 作 用 而 帶 有 縮 短 患 者生 命 之 危 險 。 而 本 文 所 欲 探 討 的 安 樂 死 係 以 意 圖 直 接 導 致 死 亡 結 果 為 目 的 之 安 樂 死 , 故 不 於 內 文 中 區分 直 接 或 間 接 。相 關 的 類 型 區 分 , 可 參 閱 陳 子 平 , 論 安 樂 死 與 刑 事 責 任 , 現 代 刑 事 法 與 刑 事 責 任 , 民 國 86 年 2 月 , 頁459。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073的 植 物 人 。( 二 ) 依 手 段 而 區 分1. 積 極 安 樂 死 : 藉 由 藥 物 或 運 用 其 他 人 工 方 法 等 積 極 作 為 , 所 進 行 的 安 樂死 , 例 如 注 射 致 死 針 劑 。2. 消 極 安 樂 死 : 指 醫 療 消 極 的 不 作 為 , 如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 拔 除 呼 吸 器 、人 工 餵 食 器 等 必 要 維 生 系 統 。三 、 安 樂 死 概 念 下 的 論 述 主 軸非 自 願 安 樂 死 因 為 係 違 反 當 事 人 之 意 願 , 所 以 是 否 可 稱 得 上 「 安 樂 」,誠 屬 可 疑 。 有 一 種 非 自 願 安 樂 死 認 為 , 只 是 被 殺 者 未 被 詢 問 , 但 如 果 被 詢 問 ,有 很 好 的 理 由 相 信 他 會 承 諾 。 不 過 既 然 相 信 被 殺 者 會 承 諾 , 又 為 何 不 詢 問呢 ? 另 一 種 非 自 願 安 樂 死 認 為 , 儘 管 被 殺 者 經 詢 問 後 表 達 繼 續 生 存 的 意 思 ,但 殺 人 者 仍 然 出 於 減 輕 被 殺 者 之 痛 苦 的 動 機 而 施 行 安 樂 死 。 但 是 在 此 種 情 況下 , 為 何 不 尊 重 被 殺 者 的 意 願 呢 ? 因 此 所 謂 非 自 願 安 樂 死 應 難 以 被 證 立 為 安樂 死 7 。針 對 無 意 願 安 樂 死 , 因 為 當 事 人 不 及 表 達 意 願 就 陷 入 無 決 定 能 力 的 狀態 , 並 無 求 生 或 求 死 的 確 定 意 願 , 在 此 情 況 下 , 通 常 會 依 循 兩 項 判 準 來 決 定 :一 是 病 患 可 推 知 的 意 願 , 二 是 客 觀 的 診 斷 與 預 後 8 ; 如 果 有 充 分 的 證 據 可 以 推知 當 事 人 的 意 願 , 則 其 性 質 上 將 屬 於 有 意 願 的 情 形 , 否 則 在 無 意 願 的 情 況 ,所 涉 及 的 已 是 外 部 價 值 的 問 題 , 因 此 牽 動 著 當 事 人 生 死 的 決 定 性 因 素 , 將 來自 於 兩 股 力 量 , 一 是 與 當 事 人 有 特 殊 關 係 的 家 屬 , 二 是 與 當 事 人 無 特 殊 關 係的 一 般 人 。關 於 無 意 願 安 樂 死 , 在 不 允 許 的 情 況 下 , 必 須 注 意 到 照 護 負 擔 的 公 平性 , 而 在 允 許 的 情 況 下 , 將 必 須 面 對 所 謂 的 滑 坡 理 論 之 質 疑 ( 即 是 否 可 能 導 致漸 次 擴 張 其 適 用 範 圍 至 「 對 社 會 無 用 之 人 」), 但 無 論 如 何 , 在 此 情 況 下 , 關於 當 事 人 生 死 的 決 定 所 為 之 意 願 推 知 , 皆 僅 是 當 事 人 以 外 之 人 的 假 設 性 擬制 , 但 真 正 的 關 鍵 仍 在 於 下 決 定 之 人 是 否 也 贊 成 當 事 人 的 死 亡 。 然 而 本 文 所欲 探 討 的 焦 點 , 不 僅 在 於 當 事 人 之 外 的 外 部 力 量 運 作 , 而 是 當 事 人 本 身 所 肯認 的 內 在 價 值 與 外 部 價 值 相 遇 後 的 境 況 , 因 此 將 把 論 述 的 主 軸 限 縮 在 自 願 而積 極 的 安 樂 死 。 以 下 將 透 過 日 本 兩 則 著 名 的 安 樂 死 判 決 之 介 紹 , 嘗 試 探 討 安樂 死 議 題 在 各 股 力 量 間 的 意 義 轉 變 , 由 社 會 倫 理 撐 持 下 的 父 權 主 義 到 強 調 病患 自 決 權 的 醫 病 關 係 , 是 否 真 的 善 待 了 個 人 ?參 、 日 本 兩 則 著 名 安 樂 死 判 決78顏 厥 安 , 安 樂 死 的 法 理 學 反 思 , 憲 政 時 代 , 第 24 卷 第 1 期 ,87 年 7 月 , 頁 71。孫 效 智 , 安 樂 死 的 倫 理 反 省 , 文 史 哲 學 報 , 第 45 期 ,85 年 12 月 , 頁 102。


2074 安 樂 死 議 題 之 初 探 -- 從 日 本 兩 則 著 名 安 樂 死 判 決 談 起9一 、 名 古 屋 高 等 法 院 昭 和 三 十 七 年 ( 一 九 六 二 年 )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判 決( 一 ) 事 件 概 要被 告 係 勤 奮 務 農 之 青 年 , 其 父 於 一 九 五 六 年 十 月 因 腦 溢 血 病 倒 , 之 後雖 稍 有 康 復 , 然 一 九 五 九 年 十 月 再 度 復 發 變 成 全 身 不 遂 , 不 僅 一 切 事 情 都必 須 依 賴 家 人 之 照 料 , 且 食 欲 減 退 、 身 體 逐 漸 衰 弱 、 四 肢 彎 曲 , 只 要 稍 微移 動 就 會 極 端 疼 痛 , 加 上 常 常 打 嗝 兩 三 小 時 而 不 停 止 , 在 此 痛 苦 欲 絕 情 況下 , 其 父 不 時 大 叫 「 我 要 早 死 」、「 殺 了 我 」。 被 告 聽 到 其 父 如 此 之 喊 叫 , 及見 到 其 痛 不 欲 生 的 樣 子 , 亦 難 以 忍 受 。 適 巧 當 時 其 信 賴 之 醫 師 告 知 , 其 父之 生 命 大 概 只 剩 七 到 十 天 , 於 是 認 為 殺 死 其 父 以 免 除 其 父 之 病 痛 乃 最 後 之孝 行 , 因 此 在 牛 奶 中 加 入 農 藥 , 由 不 知 情 之 其 母 餵 食 , 其 父 毒 發 身 亡 , 時為 昭 和 三 十 六 年 ( 一 九 六 一 年 )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 二 ) 判 決 大 要名 古 屋 高 等 法 院 廢 棄 原 地 方 法 院 殺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罪 之 判 決 , 改 判 為囑 託 殺 人 ( 加 工 自 殺 罪 ), 而 處 一 年 懲 役 , 緩 刑 三 年 。 其 判 決 大 要 如 下 :「 關於 是 否 承 認 所 謂 的 安 樂 死 , 雖 然 存 有 爭 議 , 惟 無 論 如 何 , 由 於 安 樂 死 係 人為 地 斷 絕 至 尊 之 人 命 , 因 此 應 該 僅 在 下 列 之 嚴 格 要 件 下 , 才 有 肯 定 之 餘 地 。Ⅰ 從 現 代 醫 學 之 知 識 與 技 術 , 患 者 被 認 定 患 了 不 治 之 病 , 且 迫 近 死 期 者 ;Ⅱ 其 病 痛 達 到 任 何 人 看 了 都 難 以 忍 受 之 程 度 ;Ⅲ 必 須 僅 以 緩 和 患 者 之 痛 苦為 目 的 ;Ⅳ 於 患 者 意 識 尚 清 楚 而 能 表 明 之 場 合 , 有 患 者 真 意 之 囑 託 或 承 諾 ;Ⅴ 原 則 上 由 醫 師 為 之 , 若 有 無 法 由 醫 師 為 之 之 場 合 , 則 須 存 在 有 足 以 認 可無 法 由 醫 師 為 之 之 特 別 情 事 ;Ⅵ 其 方 法 係 倫 理 上 能 容 認 之 妥 適 者 。 若 不 具備 上 述 全 部 要 件 者 , 則 應 理 解 為 不 得 不 否 定 安 樂 死 之 行 為 的 適 法 性 。 又 本件 以 觀 , 如 前 所 述 , 被 告 之 父 已 被 認 定 患 了 不 治 之 病 、 性 命 迫 在 旦 夕 。 當其 父 活 動 身 體 時 所 受 之 激 痛 , 與 打 嗝 發 作 時 之 超 過 死 亡 之 痛 苦 掙 扎 , 實 在看 了 都 難 以 忍 受 。 由 於 本 件 被 告 所 為 乃 為 解 除 其 父 之 痛 苦 者 , 因 此 已 充 足上 述 安 樂 死 Ⅰ 至 Ⅲ 之 要 件 係 無 疑 問 , 但 即 使 暫 時 不 論 Ⅳ 之 要 件 , 因 其 不 被認 為 存 在 有 足 以 認 可 無 法 由 醫 師 為 之 之 特 別 情 事 , 並 且 其 所 採 取 之 手 段 係將 加 入 農 藥 之 牛 奶 讓 患 者 飲 用 , 乃 倫 理 上 難 以 容 認 之 方 法 , 而 不 具 備 上 述Ⅴ 與 Ⅵ 之 要 件 , 故 本 件 被 告 所 為 係 不 得 以 作 為 安 樂 死 而 被 允 許 。」10二 、 橫 濱 地 方 法 院 平 成 七 年 ( 一 九 九 五 年 )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之 東 海 大 事 件 判 決( 一 ) 事 件 概 要X 係 東 海 大 學 醫 學 系 附 屬 醫 院 之 醫 師 , 一 九 九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從 前 任 醫師 接 下 病 患 A, 擔 任 A 之 主 治 醫 師 , 而 A 因 罹 患 多 發 性 骨 髓 腫 , 自 一 九 九910引 自 陳 子 平 , 論 安 樂 死 與 刑 事 責 任 , 現 代 刑 事 法 與 刑 事 責 任 , 民 國 86 年 2 月 , 頁 464~465。引 自 陳 子 平 , 論 安 樂 死 與 刑 事 責 任 , 現 代 刑 事 法 與 刑 事 責 任 , 民 國 86 年 2 月 , 頁 466~470。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075零 年 十 二 月 起 於 該 附 屬 醫 院 住 院 中 。 四 月 十 一 日 X 向 已 經 知 道 病 名 與 病 情之 A 之 妻 B 與 長 男 C( 然 A 並 未 被 告 知 病 名 等 ) 說 A 所 剩 日 子 已 不 多 , 並 接受 B、C 所 提 出 之 要 求 , 亦 即 若 A 死 期 已 迫 近 則 終 止 救 治 。 四 月 十 三 日 中午 左 右 ,B、C 為 緩 和 A 之 痛 苦 而 強 烈 要 求 X 將 點 滴 等 拔 走 ,X 雖 感 困 擾還 是 指 示 護 士 拔 走 點 滴 等 。 傍 晚 六 點 十 五 分 左 右 ,C 說 「 聽 到 打 鼾 深 感 痛苦 , 請 讓 他 能 舒 服 。」 而 向 X 強 烈 要 求 ,X 接 受 後 以 帶 有 抑 制 呼 吸 副 作 用之 鎮 定 劑 , 用 平 常 兩 倍 量 且 二 十 秒 短 時 間 注 射 於 靜 脈 中 。 其 後 病 情 並 沒 有發 生 變 化 , 晚 上 七 時 左 右 ,C 要 求 要 早 點 帶 其 父 回 家 ,X 雖 然 嘗 試 勸 C,最 後 還 是 以 帶 有 抑 制 呼 吸 副 作 用 之 另 一 種 藥 劑 , 用 平 常 兩 倍 之 量 以 十 秒 時間 注 射 。 晚 上 八 時 左 右 ,C 激 動 地 質 問 X 說 「 到 底 怎 麼 回 事 , 還 有 呼 吸 ,今 天 就 希 望 帶 他 回 家 」,X 想 , 既 然 已 經 到 這 地 步 , 也 只 有 接 受 C 之 要 求 。晚 上 八 時 三 十 五 分 左 右 ,X 以 帶 有 降 低 脈 搏 數 、 一 時 性 心 跳 停 止 等 副 作 用之 藥 劑 , 用 平 常 兩 倍 之 量 注 射 於 靜 脈 後 , 由 於 脈 搏 等 沒 有 發 生 變 化 , 於 是繼 續 以 具 有 心 臟 傳 導 障 礙 副 作 用 之 藥 劑 ( 若 不 稀 釋 使 用 會 引 起 心 臟 停 止 ), 不稀 釋 地 注 射 於 靜 脈 中 。 晚 上 八 點 三 十 五 分 ,A 因 心 臟 停 止 而 死 亡 。( 二 ) 判 決 大 要橫 濱 地 方 法 院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 對 於 該 醫 師 以 普 通 殺 人 罪處 懲 役 二 年 、 緩 刑 二 年 。 而 判 決 中 , 有 關 安 樂 死 部 分 之 內 容 如 下 :「 當 處 於沒 有 回 復 希 望 且 無 法 避 免 死 亡 狀 態 之 末 期 患 者 , 受 到 強 烈 痛 苦 折 磨 時 , 為消 除 、 緩 和 該 痛 苦 而 採 取 影 響 死 期 之 措 施 , 甚 至 為 免 除 該 痛 苦 而 採 取 積 極性 的 結 束 生 命 之 措 施 , 是 否 可 以 被 允 許 一 事 , 乃 向 來 以 所 謂 安 樂 死 之 問 題而 被 討 論 者 。 在 預 測 國 民 對 於 生 與 死 認 識 之 變 化 或 者 將 來 之 狀 況 的 同 時 ,在 此 就 現 階 段 考 察 容 許 安 樂 死 之 要 件 。 第 一 、 首 先 以 患 者 存 在 無 法 忍 受 之強 烈 肉 體 上 痛 苦 為 必 要 。 從 安 樂 死 之 目 的 與 手 段 之 關 係 以 觀 , 雖 以 患 者 存在 無 法 忍 受 之 強 烈 肉 體 上 痛 苦 為 必 要 , 惟 該 痛 苦 包 含 現 在 存 在 以 及 確 實 可預 測 之 情 況 。 對 於 辯 護 人 主 張 該 痛 苦 不 僅 是 肉 體 上 痛 苦 亦 應 包 括 精 神 上 痛苦 一 事 , 雖 然 不 能 否 定 末 期 患 者 會 因 有 不 安 、 恐 怖 、 絕 望 感 等 精 神 上 之 痛苦 而 導 致 產 生 死 的 願 望 , 惟 現 階 段 畢 竟 應 限 於 病 狀 所 呈 現 之 肉 體 上 痛 苦 。客 觀 上 如 何 判 斷 、 評 價 「 痛 苦 」 已 有 其 困 難 , 對 此 精 神 上 痛 苦 就 更 加 困 難 。若 也 以 此 作 為 縮 短 生 命 之 前 提 , 則 可 能 會 與 容 認 自 殺 相 連 結 , 進 而 往 輕 視生 命 之 危 險 坡 道 發 展 。 第 二 、 以 患 者 之 死 無 法 避 免 且 迫 近 死 期 為 必 要 。 從消 除 、 緩 和 痛 苦 之 利 益 與 縮 短 生 命 之 不 利 益 之 均 衡 以 觀 , 由 於 存 在 患 者 之死 無 法 避 免 且 迫 近 死 期 , 才 開 始 有 為 消 除 、 緩 和 痛 苦 而 導 致 死 亡 之 措 施 的容 許 性 問 題 。 但 死 期 迫 切 性 之 程 度 與 安 樂 死 方 法 之 關 係 上 , 係 有 某 種 程 度之 相 對 性 。 即 就 直 接 結 束 生 命 之 積 極 的 安 樂 死 而 言 , 被 要 求 高 度 之 死 期 迫切 性 , 至 於 間 接 安 樂 死 , 則 以 較 此 為 低 之 迫 切 性 為 已 足 。 第 三 、 要 以 患 者


2076 安 樂 死 議 題 之 初 探 -- 從 日 本 兩 則 著 名 安 樂 死 判 決 談 起之 意 思 表 示 為 必 要 。 受 痛 苦 折 磨 之 患 者 , 希 望 忍 受 痛 苦 而 保 存 生 命 , 或 者即 使 會 縮 短 生 命 亦 希 望 從 痛 苦 中 解 放 , 乃 應 委 之 於 該 患 者 本 身 之 選 擇 , 此種 自 己 決 定 權 之 理 論 係 容 許 安 樂 死 之 根 據 之 一 , 故 為 此 , 患 者 之 意 思 表 示乃 屬 必 要 。 至 於 該 意 思 表 示 必 須 是 明 示 或 患 者 之 推 定 的 意 思 即 可 , 則 需 與安 樂 死 方 法 之 關 連 性 加 以 檢 討 。 第 四 、 如 何 之 安 樂 死 方 法 能 被 允 許 乃 問 題之 所 在 。 由 於 消 極 安 樂 死 係 屬 於 中 止 治 療 範 疇 之 行 為 而 以 消 除 痛 苦 作 為 動機 、 目 的 之 場 合 , 故 以 治 療 行 為 之 中 止 考 量 其 容 許 性 為 已 足 。 其 次 , 雖 然間 接 安 樂 死 係 屬 於 為 了 消 除 、 緩 和 患 者 肉 體 上 痛 苦 而 其 副 帶 效 果 具 有 縮 短生 命 之 可 能 性 , 但 由 於 可 視 為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消 除 、 緩 和 患 者 痛 苦 之 醫 療上 妥 適 行 為 , 因 此 得 認 為 係 以 選 擇 消 除 痛 苦 之 患 者 本 身 的 自 己 決 定 權 作 為根 據 而 受 到 允 許 。 在 間 接 安 樂 死 之 場 合 , 不 僅 是 患 者 明 示 意 思 表 示 , 即 使患 者 之 推 定 的 意 思 亦 為 已 足 。 最 後 , 積 極 的 安 樂 死 雖 係 痛 苦 之 解 放 , 但 係以 直 接 結 束 生 命 為 目 的 , 因 此 必 須 慎 重 檢 討 其 容 許 性 。 即 使 於 末 期 醫 療 之現 狀 , 其 容 許 性 係 以 盡 了 各 種 手 段 後 之 最 後 的 方 法 而 顯 現 。名 古 屋 高 等 法 院 判 決 所 表 示 的 要 件 中 , 關 於 原 則 上 假 醫 師 之 手 這 點 ,顯 示 出 應 該 由 醫 師 確 實 認 定 痛 苦 之 存 在 、 死 期 之 迫 切 性 , 以 及 已 經 到 達 醫師 為 了 消 除 、 緩 和 痛 苦 盡 力 採 取 醫 療 上 各 種 手 段 而 沒 有 其 他 代 替 手 段 之 狀況 。 從 而 , 該 要 件 應 更 改 為 : 為 消 除 、 緩 和 痛 苦 而 沒 有 其 他 醫 療 上 之 代 替手 段 時 。 此 乃 可 以 說 係 以 在 沒 有 其 他 代 替 手 段 之 情 況 下 允 許 選 擇 縮 短 生 命之 緊 急 避 難 法 理 , 及 將 該 選 擇 委 之 於 患 者 自 己 決 定 權 之 法 理 作 為 根 據 。 而因 為 是 直 接 關 係 縮 短 生 命 之 選 擇 , 故 此 患 者 之 意 思 表 示 必 須 是 該 時 點 的 明示 意 思 表 示 , 推 定 的 意 思 表 示 並 不 足 夠 。再 者 , 雖 然 名 古 屋 高 院 判 決 係 以 專 為 緩 和 痛 苦 為 目 的 且 方 法 係 倫 理 上妥 當 者 為 要 件 , 然 醫 生 所 為 之 積 極 的 安 樂 死 , 由 於 係 專 為 消 除 痛 苦 之 目 的 ,而 外 觀 上 亦 以 治 療 行 為 之 型 態 為 之 , 因 此 會 選 擇 與 目 的 相 對 應 之 方 法 自 屬當 然 , 所 以 沒 有 特 別 提 出 上 述 兩 要 件 之 必 要 。故 成 為 本 件 起 訴 對 象 之 行 為 , 亦 即 醫 生 對 於 末 期 病 患 所 為 之 致 死 行為 , 得 以 積 極 安 樂 死 被 允 許 者 , 其 要 件 必 須 如 下 : 第 一 、 患 者 受 到 難 以 忍受 之 肉 體 上 痛 苦 折 磨 者 ; 第 二 、 患 者 之 死 無 法 避 免 且 迫 近 死 期 者 ; 第 三 、為 消 除 、 緩 和 患 者 肉 體 上 痛 苦 盡 力 採 取 各 種 方 法 後 而 沒 有 其 他 代 替 手 段者 ; 第 四 、 有 患 者 承 諾 縮 短 生 命 之 明 示 意 思 表 示 者 。」肆 、 分 析 與 檢 討由 名 古 屋 高 等 法 院 昭 和 三 十 七 年 ( 一 九 六 二 年 )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判 決 安樂 死 成 立 之 六 項 要 件 觀 之 , 其 中 的 「 於 患 者 意 識 尚 清 楚 且 能 表 明 之 場 合 , 有患 者 真 意 之 囑 託 或 承 諾 」 及 「 其 方 法 係 倫 理 上 能 容 認 之 妥 適 者 」 顯 示 出 , 早期 日 本 法 院 對 於 安 樂 死 之 要 求 並 不 甚 重 視 當 事 人 本 人 之 同 意 , 因 為 該 要 件 僅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077要 求 於 當 事 人 意 識 清 楚 且 能 表 明 之 場 合 才 須 有 當 事 人 之 同 意 , 因 此 若 依 情 況當 事 人 並 無 清 楚 意 識 時 , 則 即 使 沒 有 當 事 人 本 人 之 同 意 亦 可 能 可 以 實 施 安 樂死 , 然 另 一 方 面 , 法 院 判 決 卻 也 透 過 在 安 樂 死 方 法 上 , 要 求 必 須 是 倫 理 上 能容 認 之 妥 適 者 , 表 達 出 其 對 於 安 樂 死 是 否 適 法 的 關 注 焦 點 , 係 出 於 人 道 的 倫理 主 義 。 這 樣 的 判 決 觀 點 反 映 出 在 該 時 代 , 關 於 個 人 的 生 與 死 , 無 法 僅 委 由個 人 來 決 定 , 更 須 重 視 社 會 倫 理 的 要 求 , 然 而 日 本 法 院 對 安 樂 死 之 態 度 , 由表 面 上 觀 之 , 似 乎 是 只 要 個 案 該 當 了 上 開 全 部 六 項 要 件 , 即 可 予 以 肯 認 安 樂死 之 適 法 性 , 但 是 現 實 上 是 否 真 能 找 出 一 個 方 法 是 「 殺 人 」 的 手 段 , 而 卻 又能 符 合 社 會 倫 理 要 求 者 ?! 這 樣 的 要 件 其 實 是 緣 木 求 魚 的 , 故 早 期 日 本 法 院對 安 樂 死 的 態 度 , 相 當 明 顯 是 欲 藉 由 社 會 觀 感 的 運 用 而 拒 絕 承 認 安 樂 死 。 因此 在 上 開 名 古 屋 高 等 法 院 昭 和 三 十 七 年 ( 一 九 六 二 年 )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判 決後 , 早 期 日 本 法 院 對 於 安 樂 死 之 態 度 , 皆 是 根 據 該 判 決 之 六 項 要 件 而 否 定 安樂 死 之 成 立 , 例 如 鹿 兒 島 地 方 法 院 昭 和 五 十 年 ( 一 九 七 五 年 ) 十 月 一 日 之 判 決及 神 戶 地 方 法 院 同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判 決 等 11 。到 了 橫 濱 地 方 法 院 平 成 七 年 ( 一 九 九 五 年 )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之 東 海 大 事 件 判決 , 將 「 方 法 係 倫 理 上 能 容 認 之 妥 適 者 」 要 件 加 以 剔 除 , 並 且 明 確 地 肯 認 安樂 死 之 要 件 , 係 以 患 者 自 己 決 定 權 為 基 礎 , 除 此 之 外 , 亦 認 為 積 極 安 樂 死 之容 許 係 以 「 在 沒 有 其 他 代 替 手 段 的 情 況 下 允 許 選 擇 縮 短 生 命 之 緊 急 避 難 法理 」 作 為 根 據 。 然 而 在 緊 急 避 難 之 法 益 衡 量 係 根 據 客 觀 法 秩 序 而 來 , 在 所 謂的 「 客 觀 法 秩 序 」 之 下 , 是 否 真 會 允 許 患 者 個 人 自 我 決 定 權 之 行 使 ? 或 者 患者 自 我 決 定 權 之 行 使 境 況 究 竟 如 何 呢 ?首 先 , 生 命 權 受 到 憲 法 的 保 障 應 屬 無 疑 , 但 問 題 的 重 點 在 於 , 即 便 憲 法透 過 對 於 生 命 權 的 保 障 而 宣 示 了 生 命 價 值 , 然 對 生 命 權 保 障 的 強 度 應 到 何 程度 ? 是 否 能 在 生 命 權 保 障 之 下 , 同 時 容 認 個 人 對 於 自 身 ( 可 能 反 於 一 般 價 值 觀之 ) 生 命 意 義 與 價 值 的 看 法 與 決 定 ? 本 文 對 此 是 採 取 肯 定 的 態 度 , 因 為 生 活 始終 是 個 人 自 己 在 活 , 日 子 並 沒 有 誰 人 能 幫 忙 過 , 一 個 人 生 命 的 展 現 正 是 其 個人 人 格 尊 嚴 的 表 徵 , 反 之 , 一 個 透 過 死 亡 來 留 住 生 命 之 美 的 人 , 也 並 不 因 此就 減 損 其 身 為 人 的 尊 嚴 , 因 為 對 於 自 身 生 命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又 有 誰 能 為 其 詮 釋或 定 下 註 腳 !只 是 刑 法 透 過 加 工 自 殺 罪 之 規 範 , 宣 示 著 個 人 對 於 生 命 法 益 並 無 處 分權 , 為 什 麼 在 個 人 得 以 自 行 決 定 生 命 價 值 的 同 時 , 卻 又 不 允 許 個 人 放 棄 自 身的 生 命 法 益 呢 ? 因 為 生 命 法 益 的 效 果 歸 屬 點 不 僅 止 於 個 人 而 已 。 人 因 為 有 了得 以 承 受 起 生 命 的 健 康 , 所 以 才 能 與 他 人 溝 通 , 進 而 形 成 人 際 關 係 , 而 此 人際 關 係 正 是 社 會 的 基 礎 , 個 人 若 能 任 意 解 決 生 命 , 則 可 能 會 破 壞 到 其 他 他 人11陳 子 平 , 論 安 樂 死 與 刑 事 責 任 , 現 代 刑 事 法 與 刑 事 責 任 , 民 國 86 年 2 月 , 頁 466。


2078 安 樂 死 議 題 之 初 探 -- 從 日 本 兩 則 著 名 安 樂 死 判 決 談 起的 法 益 或 甚 至 於 社 會 法 益 。 這 就 是 所 謂 客 觀 的 法 秩 序 。在 一 般 的 殺 人 行 為 , 我 們 通 常 會 認 為 是 傷 害 了 被 殺 者 繼 續 活 下 去 的 欲求 、 其 他 人 希 望 被 殺 者 繼 續 活 下 去 的 欲 求 , 並 且 造 成 其 他 人 的 不 安 或 恐 懼 ,然 而 在 個 人 本 身 尋 求 死 亡 的 積 極 安 樂 死 情 況 下 , 因 為 被 殺 者 本 身 並 無 繼 續 生存 之 欲 求 , 因 此 其 會 造 成 的 傷 害 即 是 對 於 其 他 人 的 影 響 。 在 此 種 對 其 他 人 造成 傷 害 的 情 況 下 , 最 常 被 拿 出 來 作 為 阻 擋 自 願 積 極 性 安 樂 死 的 一 種 說 法 是「 滑 坡 理 論 」-- 一 旦 承 認 了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請 求 幫 助 自 殺 的 權 利 , 此 一 請 求 權之 範 圍 將 無 法 控 制 在 可 接 受 的 範 圍 內 。 因 而 , 我 們 可 以 看 見 的 是 , 即 便 如 日本 法 院 後 來 在 安 樂 死 議 題 上 , 提 出 了 個 人 自 我 決 定 權 作 為 論 據 , 但 是 在 上 開所 謂 客 觀 法 秩 序 之 下 , 關 於 安 樂 死 , 焦 點 只 是 由 利 用 社 會 觀 感 來 拒 絕 承 認 安樂 死 , 轉 換 到 將 保 護 生 命 的 社 會 倫 理 壓 力 全 數 強 壓 到 個 人 身 上 罷 了 。 今 日 的末 期 病 患 並 沒 有 因 為 在 醫 病 關 係 中 強 調 病 患 自 決 權 , 而 更 能 自 由 地 選 擇 個 人的 處 境 , 因 為 客 觀 法 秩 序 根 本 不 允 許 病 患 作 選 擇 , 反 倒 是 可 能 透 過 社 會 倫 理壓 力 , 更 進 一 步 規 訓 末 期 病 患 「 撐 下 去 」 以 感 受 生 命 的 「 美 好 」!雖 然 生 命 法 益 不 能 放 棄 , 但 在 堅 持 重 視 生 命 尊 嚴 的 同 時 , 若 是 我 們 所 堅持 的 生 命 尊 嚴 , 早 已 破 壞 了 似 人 般 生 活 的 可 能 性 , 是 不 是 該 有 些 省 思 ? 假 若該 當 法 益 的 基 礎 事 實 , 亦 即 生 活 利 益 極 度 地 衰 退 , 事 實 上 無 法 維 持 住 生 命 的品 質 , 甚 至 於 傷 害 到 人 際 關 係 時 , 我 們 是 不 是 可 以 基 於 對 於 生 命 品 質 的 最 重要 當 事 人 的 自 由 意 識 判 斷 , 基 於 為 消 除 、 緩 和 痛 苦 之 利 益 而 求 死 與 維 持 生 命之 利 益 比 較 衡 量 後 的 決 定 , 而 阻 卻 自 願 積 極 安 樂 死 之 違 法 性 呢 ? 在 這 當 中 有一 個 很 重 要 且 又 難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是 , 該 如 何 確 保 當 事 人 自 我 決 定 的 真 意 ? 以下 將 舉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承 認 積 極 安 樂 死 的 國 家 「 荷 蘭 」 為 例 。雖 然 執 行 安 樂 死 在 荷 蘭 名 義 上 還 是 不 合 法 的 , 但 只 要 醫 師 執 行 時 符 合 安樂 死 指 導 綱 領 , 就 不 會 被 起 訴 。 這 些 條 件 包 括 病 人 在 不 受 強 制 的 情 況 下 , 多次 請 求 終 止 精 神 和 身 體 上 的 巨 大 痛 苦 , 並 且 這 痛 苦 是 來 自 無 法 治 癒 的 疾 病 ,也 沒 有 其 他 方 式 可 以 獲 得 解 脫 。 除 此 之 外 , 所 有 替 代 方 案 都 必 須 已 被 試 過 或被 拒 絕 , 此 外 , 在 荷 蘭 絕 大 部 分 的 安 樂 死 , 是 在 病 患 家 中 施 行 12 。「 置 身 其 中 」,是 在 荷 蘭 進 行 積 極 安 樂 死 的 要 素 , 在 荷 蘭 到 病 患 家 中 出 診 的 家 庭 醫 師 是 提 供基 本 醫 療 照 顧 的 人 。 當 一 位 末 期 病 患 要 求 安 樂 死 或 請 求 醫 生 協 助 他 自 殺 時 ,不 會 去 找 一 位 專 家 或 死 亡 學 家 來 協 談 , 他 很 可 能 會 去 找 一 位 認 識 已 經 好 幾 年12依 據 Peter Singer 對 於 荷 蘭 安 樂 死 指 導 方 針 之 整 理 包 括 如 下 內 容 :(a) 由 醫 生 來 執 行 ;(b) 病 人 明 確 地 要 求實 施 安 樂 死 , 因 此 病 人 求 死 的 意 願 是 毫 無 疑 問 的 ;(c) 病 人 之 決 定 是 自 由 的 、 持 續 的 , 並 經 充 分 諮 詢 ;(d)病 人 已 陷 入 不 可 回 復 之 狀 態 , 並 導 致 使 病 人 感 到 難 以 忍 受 之 延 伸 性 之 身 體 或 心 理 之 痛 苦 ;(e) 由 病 人 的觀 點 來 看 , 並 無 合 理 之 替 代 方 案 可 以 減 緩 病 人 之 痛 苦 ;(f) 醫 師 曾 諮 詢 其 他 獨 立 之 專 家 , 該 專 家 同 意 醫師 之 判 斷 ; 轉 引 自 顏 厥 安 , 安 樂 死 的 法 理 學 反 思 , 憲 政 時 代 , 第 24 卷 第 1 期 ,87 年 7 月 , 頁 82。


47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2079的 醫 生 , 但 即 便 如 此 , 仍 然 需 要 其 他 醫 生 的 會 診 和 認 可 13 。誠 然 如 許 多 心 理 學 家 的 觀 察 , 即 使 是 處 在 極 大 痛 苦 中 的 末 期 病 患 , 真 正想 要 尋 求 死 亡 的 人 屬 於 極 少 數 , 當 病 人 表 達 「 不 想 活 」 的 意 念 時 , 常 常 只 是傳 達 了 絕 望 或 渴 求 解 脫 的 盼 望 , 這 樣 的 絕 望 心 情 是 否 就 能 被 詮 釋 為 當 事 人 希望 立 刻 結 束 生 命 的 真 意 , 恐 怕 仍 有 疑 問 。 然 而 觀 察 上 開 荷 蘭 安 樂 死 之 實 行 ,當 在 落 實 由 一 種 抽 象 第 三 人 觀 點 而 制 定 的 安 樂 死 綱 領 時 , 我 們 看 見 了 末 期 病患 在 一 段 醫 病 關 係 中 , 具 體 、 活 生 生 且 被 理 解 地 與 醫 生 進 行 對 話 , 醫 生 在 此不 只 是 一 位 客 觀 條 件 是 否 符 合 的 判 斷 者 與 安 樂 死 的 執 行 者 , 而 是 在 末 期 病 患感 情 脆 弱 不 定 、 生 死 意 願 模 稜 兩 可 時 , 積 極 參 與 鼓 勵 病 患 生 之 意 志 及 為 繼 續活 下 去 而 奮 鬥 之 勇 氣 , 即 使 病 患 真 的 是 處 於 高 度 病 痛 的 狀 態 下 , 醫 生 也 才 能更 為 了 解 病 患 本 身 為 什 麼 要 選 擇 離 開 人 世 , 因 此 , 當 一 個 意 識 清 楚 的 末 期 病人 , 經 過 理 性 思 考 決 定 選 擇 死 亡 , 而 協 助 者 也 能 認 同 這 個 決 定 時 , 他 的 醫 生要 轉 而 支 持 患 者 達 成 心 願 的 過 程 , 將 會 使 得 醫 病 關 係 更 加 深 化 。 透 過 這 樣 的制 度 運 作 , 積 極 的 關 懷 與 照 顧 , 真 正 賦 予 了 末 期 病 患 自 決 權 , 旁 人 以 對 個 人的 關 懷 來 瞭 解 其 心 中 的 真 意 , 讓 病 患 能 在 面 對 生 命 最 後 階 段 時 , 能 感 受 到 被深 深 地 理 解 並 自 由 而 滿 足 地 選 擇 離 世 。反 之 , 若 光 是 提 出 一 個 病 患 自 決 權 , 但 卻 只 是 將 病 患 當 作 工 作 內 容 的 一部 分 或 研 究 的 對 象 , 對 病 患 不 認 識 、 不 熟 悉 、 或 認 為 知 識 不 對 等 不 須 要 溝 通也 溝 通 不 良 等 , 就 會 傾 向 於 輕 率 看 待 他 們 的 情 緒 與 感 受 , 也 就 是 在 這 種 情 況下 , 很 容 易 就 「 同 意 」 了 病 患 求 死 的 請 求 , 因 為 「 反 正 這 是 他 自 己 的 決 定 ,我 何 必 管 這 麼 多 」, 這 樣 的 被 動 輕 率 雖 不 會 主 動 傷 害 他 人 , 但 對 於 他 人 所 提幫 助 其 死 亡 或 殺 死 他 的 請 求 卻 抱 持 著 有 求 必 應 的 無 所 謂 態 度 , 而 這 樣 的 態 度會 進 一 步 導 致 人 們 所 恐 懼 的 滑 坡 理 論 之 實 現 , 而 面 對 末 期 病 患 以 外 大 眾 的 恐懼 ( 甚 至 也 包 括 不 想 求 死 的 末 期 病 患 之 恐 懼 ), 人 們 只 好 再 把 無 法 確 認 當 事 人真 意 一 事 拿 來 抵 制 安 樂 死 之 實 施 , 為 了 正 當 化 對 於 安 樂 死 之 抵 制 , 只 好 強 迫自 我 催 眠 式 地 更 加 堅 信 生 命 的 「 絕 對 」 尊 貴 , 於 此 際 , 病 患 的 自 我 決 定 權 已然 成 為 一 種 假 象 , 他 只 能 為 了 使 社 會 大 眾 免 於 死 亡 的 恐 懼 而 繼 續 忍 受 痛 苦 地活 下 去 , 承 擔 起 維 護 生 命 尊 嚴 的 重 責 大 任 。 賦 予 病 患 自 我 決 定 權 , 最 後 卻 因為 有 了 這 樣 的 決 定 權 , 反 而 負 起 了 保 護 生 命 的 責 任 , 成 了 揭 示 生 命 絕 對 價 值的 最 佳 榜 樣 , 讓 病 患 在 生 命 的 最 後 階 段 仍 必 須 在 醫 院 中 接 受 無 益 的 治 療 , 徒增 痛 苦 , 並 且 遠 遠 地 隔 離 於 他 昔 日 所 熟 悉 的 人 事 物 , 在 一 群 不 知 道 「 他 是 誰 」的 專 業 醫 療 人 員 圍 繞 下 離 世 。 自 我 決 定 權 的 提 出 , 真 的 給 個 人 予 決 定 權 了嗎 ? 或 者 只 是 讓 個 人 的 處 境 更 為 孤 獨 ?伍 、 結 語13許 爾 文 . 努 蘭 (Sherwin B. Nurland), 死 亡 的 臉 , 時 報 出 版 , 初 版 五 刷 , 頁 171~172。


2080 安 樂 死 議 題 之 初 探 -- 從 日 本 兩 則 著 名 安 樂 死 判 決 談 起每 一 位 有 自 覺 、 有 理 性 的 人 都 不 可 否 認 必 須 重 視 自 己 與 他 人 的 生 命 尊嚴 , 甚 至 在 面 對 死 亡 時 , 也 希 望 能 追 求 一 種 有 尊 嚴 的 死 亡 , 然 而 所 謂 有 尊 嚴的 死 亡 , 是 否 僅 是 一 種 神 話 呢 ? 畢 竟 能 夠 在 臨 終 時 刻 平 靜 離 世 的 人 並 不 多見 。 在 一 次 與 臺 大 醫 院 神 經 外 科 醫 師 黃 勝 堅 的 接 觸 機 會 中 , 黃 醫 師 提 到 了 :許 多 已 進 入 不 可 逆 死 亡 過 程 的 病 患 , 常 常 因 為 家 屬 的 不 捨 之 情 , 仍 必 須 在 醫院 中 接 受 無 益 的 「 治 療 」, 然 而 在 大 量 的 無 益 治 療 之 摧 折 下 , 當 病 患 最 終 還是 離 世 時 , 卻 早 已 形 體 走 樣 , 家 屬 在 面 對 那 一 具 變 樣 而 陌 生 的 形 體 時 , 除 了傷 悲 病 患 的 死 亡 , 更 在 無 意 間 遭 受 了 另 一 種 難 以 接 受 的 傷 害 , 只 因 那 一 具 形體 在 醫 療 加 身 之 後 早 已 變 得 不 是 往 日 他 們 所 熟 悉 的 那 個 親 人 。 另 一 方 面 , 許多 末 期 病 患 對 於 治 療 會 使 人 失 去 對 身 體 的 控 制 之 害 怕 , 或 許 更 勝 於 對 於 死 亡本 身 的 恐 懼 , 當 一 個 人 對 於 身 體 失 去 控 制 時 , 不 僅 是 求 生 不 能 , 甚 至 連 求 死都 不 得 , 在 規 範 完 全 禁 止 所 有 形 式 的 自 願 安 樂 死 之 情 況 下 , 是 否 意 味 著 人 必須 在 尚 未 失 去 對 自 己 身 體 的 主 控 權 之 前 , 自 己 先 動 手 來 結 束 生 命 ? 否 則 人 該如 何 逃 離 從 一 出 世 起 即 遭 到 投 射 的 法 律 牢 籠 ? 若 不 謀 此 途 , 則 當 人 生 的 終 局已 經 無 法 避 免 時 , 是 否 應 考 慮 予 個 人 得 以 要 求 醫 生 幫 他 結 束 生 命 之 權 利 ? 但前 提 是 病 患 本 身 要 能 確 實 瞭 解 疾 病 的 致 命 過 程 , 才 不 會 在 面 對 死 亡 時 產 生 不必 要 的 害 怕 , 並 且 要 能 有 所 準 備 , 知 道 到 了 什 麼 地 步 , 可 以 尋 求 解 脫 , 甚 至考 慮 全 然 結 束 這 段 人 生 旅 程 , 然 而 這 些 前 提 的 達 成 , 皆 需 依 賴 同 理 心 、 從 容的 討 論 與 會 診 等 等 積 極 的 關 懷 與 尊 重 , 最 後 由 病 患 來 選 擇 屬 於 他 自 己 的 死 亡方 式 , 並 且 在 死 亡 確 定 來 臨 時 , 至 少 還 給 人 一 個 希 望 — 生 命 的 最 後 一 刻 不 該由 醫 療 專 家 來 引 導 , 而 是 由 知 道 病 患 是 誰 的 人 相 伴 。 安 樂 死 是 一 個 相 當 牽 動情 感 的 問 題 , 所 有 關 於 人 類 生 命 的 討 論 , 都 不 會 出 現 一 致 的 答 案 , 但 是 卻 應有 的 一 致 態 度 就 是 包 容 和 探 究 的 態 度 。參 考 文 獻許 爾 文 . 努 蘭 (Sherwin B. Nurland)楊 慕 華 譯 ,「 死 亡 的 臉 」, 時 報 出 版 , 民 國 84 年 , 初 版 五 刷 。邱 仁 宗 「 道 德 難 題 與 生 命 倫 理 」, 生 死 之 間 , 台 北 : 中 華 書 局 ,1988。陳 子 平 「 論 安 樂 死 與 刑 事 責 任 」, 現 代 刑 事 法 與 刑 事 責 任 , 民 國 86 年 2 月 。孫 效 智 「 安 樂 死 的 倫 理 反 省 」, 文 史 哲 學 報 , 第 45 期 , 民 國 85 年 12 月 。顏 厥 安 「 安 樂 死 的 法 理 學 反 思 」, 憲 政 時 代 , 第 24 卷 第 1 期 , 民 國 87 年 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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