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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碩博士班考試招生簡章內容(pdf檔)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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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所 別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初 試( 佔 總 成 績 70%)5 名筆 試 專 業 創 作 資 料 審 查1.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20%)2. 工 藝 設 計 概 論 (20%)複 試面 試 ( 通 過 初 試 者 始 可 參 加 )( 佔 總 成 績 30%)報名繳交資料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上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專 業 創 作 ( 立 體 構 成 與 設 計 )(40%)相 關 資 料 審 查(20%)1. 自 傳 一 式 一 份 。2.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正 影 本 不 拘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 績 計 算 至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期 。3.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一 份 , 三 千 字 以 內 , 計 畫 書 內 容 說 明 應 包 含 下 列 五 項 :(1) 研究 動 機 、(2) 計 畫 可 行 性 、(3) 研 究 題 目 資 料 背 景 說 明 、(4) 與 本 系 發 展 及 師資 專 長 ( 參 閱 本 系 網 頁 ) 之 符 合 性 、(5) 可 能 有 之 貢 獻4. 作 品 資 料 或 研 究 成 果 : 繳 交 最 近 五 年 內 相 關 之 作 品 照 片 ( 約 4x6 吋 ), 或 研究 成 果 。 作 品 照 片 每 人 10 件 , 每 件 作 品 至 多 兩 張 ; 繳 交 之 作 品 照 片 應 黏 貼於 【 簡 章 附 表 一 】 上 , 註 明 編 號 、 作 品 題 目 、 作 者 姓 名 ( 若 共 同 創 作 時 請 註明 其 他 作 者 )、 創 作 年 代 , 並 附 「 作 品 著 作 權 切 結 書 」(【 簡 章 附 表 三 】)。 研究 成 果 以 專 題 或 專 案 計 算 , 每 人 至 多 3 案 。 以 上 均 須 附 作 品 說 明 清 冊 【 簡 章附 表 二 】。5.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以 上 各 項 資 料 請 繳 交 一 套 , 並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A4 規 格 紙 直 式 橫 書 , 左 邊 裝 訂 )不 符 規 定 者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倍 率 篩 選 考 生 經 初 試 後 , 依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取 招 生 名 額 之 2 倍 進 入 複 試 。術 科 考 試 規 定成 績 規 則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1. 專 業 創 作 ( 立 體 構 成 與 設 計 ) 依 現 場 命 題 實 作 , 本 系 提 供 造 形 材 料 、 工 作 臺 ,其 他 工 具 自 備 。2. 複 試 之 原 作 品 或 研 究 成 果 審 查 須 於 複 試 當 天 攜 帶 原 作 品 三 件 ( 或 研 究 成 果 ),應 與 初 試 送 審 照 片 或 研 究 成 果 內 容 相 符 , 於 本 系 指 定 空 間 陳 設 。3.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1. 有 關 初 、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初 試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研 究 計 畫 50%、 作 品 資 料 或 研 究 成 果 50%。( 自 傳 、 歷 年 成 績 單 不 列 入 計 分 , 僅 供 參 考 )(2) 複 試 面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自 我 介 紹 10%、 原 作 品 或 研 究 成 果 說 明 與 答 辯60%、 臨 場 反 應 30%。2. 初 試 及 複 試 滿 分 各 為 一 百 分 , 總 成 績 係 以 兩 階 段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總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3.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專 業 創 作 (2) 原 作 品 或 研 究 成 果 說明 與 答 辯 (3) 臨 場 反 應 (4) 工 藝 設 計 概 論 (5) 資 料 審 查 。 以 上 參 酌 至 最 後 一項 仍 相 同 時 , 則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1. 初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公 告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複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4 月 20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校 公 告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3. 非 本 科 系 入 學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二 ), 需 補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 學 分 費 另 計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1. 聯 絡 人 : 陳 瑩 娟 助 教- 9 -2. 電 話 :( 02)2272-2181 分 機 2112


系 所 別 多 媒 體 動 畫 藝 術 學 系 新 媒 體 藝 術 碩 士 班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6 名初 試( 佔 總 成 績 50%)筆 試1.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20%)2. 數 位 創 意 設 計 (20%)3. 專 業 科 目 : 新 媒 體 藝 術 概 論 (30%)複 試面 試 ( 通 過 初 試 者 始 可 參 加 )( 佔 總 成 績 50%)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上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報名繳交資料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資 料 審 查1. 新 媒 體 藝 術 創 作 作 品 (20%)( 新 媒 體 、 遊 戲 、 網 路 媒 體 、 跨 領 域 藝 術 、數 位 藝 術 、 互 動 裝 置 藝 術 、 數 位 音 樂 等 )2.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10%)1. 自 傳 一 式 三 份 。2. 新 媒 體 藝 術 創 作 作 品 一 式 三 份 。 創 作 作 品 須 註 明 創 作 日 期 , 以 A4 尺 寸 作 品 集合 併 光 碟 片 ( 需 存 為 電 腦 可 自 動 播 放 之 格 式 , 並 註 明 播 放 軟 體 ) 繳 交 。 作 品 集中 至 少 須 有 一 部 獨 立 製 作 之 作 品 , 作 品 如 為 團 體 製 作 , 需 註 明 考 生 在 作 品 中 負責 的 部 份 、 職 務 或 貢 獻 , 並 附 作 品 著 作 權 切 結 書 【 簡 章 附 表 三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式 三 份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之 成 績 計 算 至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4.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得 獎 獎 狀 影 本 等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倍 率 篩 選 考 生 經 初 試 後 , 依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取 前 18 名 進 入 複 試 。初 複 試 考 試 規 定成 績 規 則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1. 初 試 「 筆 試 」 說 明 : 數 位 創 意 設 計 ( 以 視 覺 創 意 之 理 論 及 創 作 為 主 , 請 自 備 手繪 畫 具 材 料 。)2. 參 加 複 試 考 試 者 ,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請 於 101 年 4 月 16 日 前 寄 至 ( 郵 戳 為 憑 ) 本校 多 媒 體 動 畫 藝 術 學 系 :(1) 研 究 計 畫 或 創 作 作 品 集 一 式 三 份 。(2) 其 他 補 充 參 考 資 料 一 式 三 份 ( 如 初 試 作 品 之 補 充 資 料 或 近 期 內 完 成 之 手稿 或 作 品 等 )。(3) 推 薦 函 一 封 ( 請 推 薦 者 彌 封 簽 名 , 並 隨 資 料 寄 送 至 本 系 )。3.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1. 複 試 面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研 究 計 畫 或 創 作 作 品 集 說 明 50%(2) 其 他 補 充參 考 資 料 說 明 20%(3) 專 業 素 養 表 達 能 力 30%。2. 初 試 及 複 試 滿 分 各 為 一 百 分 , 總 成 績 係 以 兩 階 段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總 成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3.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專 業 科 目 (2) 新 媒 體 藝 術 創 作 作 品(3) 英 文 。 以 上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 則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生 之 遞 補 亦 同 。1. 初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 公告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複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4 月 20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公 告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1. 聯 絡 人 : 李 羿 伶 助 教2. 電 話 :(02)2272-2181 分 機 2154- 11 -


傳 播 學 院系 所 別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碩 士 班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初 試( 佔 總 成 績 70%)7 名共 同 筆 試 科 目專 業 筆 試 科 目英 文 (30%) 圖 文 傳 播 媒 體 (70%)複 試面 試 ( 通 過 初 試 者 始 可 參 加 )( 佔 總 成 績 30%)報 名 繳 交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倍 率 篩 選 考 生 經 初 試 後 , 依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取 招 生 名 額 之 2 倍 進 入 複 試 ( 面 試 )。複 試 考 試 規 定成 績 規 則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參 加 複 試 者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 請 於 101 年 4 月 1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圖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1. 自 傳 一 式 三 份 。2.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三 份 。( 非 讀 書 計 畫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系 / 班 ( 組 )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之 成 績 計 算 至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4. 相 關 資 料 、 作 品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一 份 。以 上 資 料 一 律 請 以 平 面 形 式 呈 現 , 並 依 序 以 A4 尺 寸 裝 訂 成 冊 , 作 品 相 關 說明 書 面 資 料 須 註 明 作 者 在 作 品 中 負 責 的 部 份 , 並 附 作 品 著 作 權 切 結 書 【 簡 章附 表 三 】。5.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1. 有 關 初 、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英 文 30%、 圖 文 傳 播 媒 體 70%。(2)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自 我 介 紹 與 問 題 應 答 40%、 資 料 審 查 及 說 明 60%。2. 初 試 及 複 試 滿 分 各 為 一 百 分 , 總 成 績 係 以 兩 階 段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成績 高 低 依 序 優 先 錄 取 。3.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圖 文 傳 播 媒 體 (2) 英 文 (3) 資 料審 查 及 說 明 。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 則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之 遞 補 亦 同 。1. 初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公 告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本 校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複 試 地 點 : 本 校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2 樓 會 議 室 ( 如 有 變 動 以 實 際 公 告 為 主 )。3. 複 試 時 間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4 月 20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 公 告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本 校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4. 非 相 關 科 系 之 考 生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二 ), 錄 取 後 需 依 本 系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相 關課 程 6 至 12 學 分 ( 學 分 費 另 計 ), 補 修 學 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1. 聯 絡 人 : 許 士 珍 助 教2. 電 話 :(02)2272-2181 分 機 2251- 12 -


系 所 別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碩 士 班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7 名初 試( 佔 總 成 績 80%)筆 試1.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20%)2. 傳 播 理 論 (30%)3. 當 代 傳 播 問 題 (30%)資 料 審 查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審 查 (20%)複 試( 佔 總 成 績 20%)面 試 ( 通 過 初 試 者 始 可 參 加 )報名繳交資料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1. 自 傳 一 式 三 份2. 研 究 或 創 作 計 畫 一 式 三 份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績 計 算 至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4.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一 份 。倍 率 篩 選 考 生 經 初 試 後 , 依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取 招 生 名 額 的 3 倍 進 入 複 試 。成 績 規 則1. 有 關 初 、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英 文 20%、 傳 播 理 論 30%、 當 代 傳 播 問 題 30%、 資 料 審查 20%。(2)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自 我 介 紹 10%、 參 考 資 料 說 明 30%、 臨 場 反 應 60%。2. 初 試 及 複 試 滿 分 各 為 一 百 分 , 總 成 績 係 以 兩 階 段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總 成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3.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傳 播 理 論 (2) 當 代 傳 播 問 題 (3) 英文 。 以 上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 則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亦 同 。1. 初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 公告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複 試 地 點 :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9 樓 。( 如 有 變 動 以 實 際 公 告 為 主 )其 他 說 明3. 複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4 月 20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公 告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4.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5. 非 相 關 科 系 之 考 生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二 ), 錄 取 後 需 依 本 系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相 關課 程 4 至 10 學 分 ( 學 分 費 另 計 ), 補 修 學 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聯 絡 方 式1. 聯 絡 人 : 陳 婷 燕2. 電 話 :( 02)2272-2181 分 機 2243。3. E-mail:Ting0916@ntua.edu.tw- 13 -


系 所 別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應 用 媒 體 藝 術 碩 士 班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初 試( 佔 總 成 績 70%)10 名創 作 組理 論 組5 名 5 名筆 試 1.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25%) 1.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25%)2. 專 業 科 目 : 媒 體 與 美 學 (40%) 2. 專 業 科 目 : 媒 體 與 傳 播 理 論 (40%)資 料審 查複 試面 試 ( 通 過 初 試 者 始 可 參 加 )( 佔 總 成 績 30%)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審 查 (35%)報名繳交資料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1. 自 傳 一 式 三 份 。2. 創 作 計 畫 ( 創 作 組 ) 或 研 究 計 畫 ( 理 論 組 ) 一 式 三 份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績 計 算 至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4.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1 份 。 平 面 資 料 請 以 A4 尺 寸 裝 訂 成 冊 , 影 像 資 料 請 考 生 自行 剪 接 10 分 鐘 內 之 精 華 呈 現 【 以 光 碟 片 ( 須 存 為 可 自 動 播 放 之 格 式 ) 格 式 呈 現 】,作 品 相 關 說 明 書 面 資 料 須 註 明 考 生 在 作 品 中 負 責 的 部 份 , 並 附 作 品 著 作 權 切 結 書【 簡 章 附 表 三 】、 榮 譽 證 明 、 參 與 相 關 社 團 證 明 等 。倍 率 篩 選 考 生 經 初 試 後 , 依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各 組 取 招 生 名 額 之 2 倍 進 入 複 試 。成 績 規 則1. 有 關 初 、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初 試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歷 年 成 績 及 名 次 10%、 研 究 計 畫 30%、 其 他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審 查 60%( 自 傳 不 予 計 分 , 僅 供 參 考 )。(2) 複 試 面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自 我 介 紹 及 參 考 資 料 說 明 50%、 問 題 應 答 50%。2. 初 試 及 複 試 滿 分 各 為 一 百 分 , 總 成 績 係 以 兩 階 段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總 成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3.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專 業 科 目 (2) 英 文 。 以 上 參 酌 至 最 後一 項 仍 相 同 時 , 則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1. 初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 公告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複 試 地 點 :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9 樓 。( 如 有 變 動 以 實 際 公 告 為 主 )3. 複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4 月 20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公 告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4.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5. 非 相 關 科 系 之 考 生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二 ), 錄 取 後 需 依 本 所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相 關課 程 4 至 10 學 分 ( 學 分 費 另 計 ), 補 修 學 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4. 聯 絡 人 : 陳 婷 燕5. 電 話 :( 02)2272-2181 分 機 2243。6. E-mail:Ting0916@ntua.edu.tw- 14 -


系 所 別 電 影 學 系 碩 士 班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初 試( 佔 總 成 績 60%)筆 試1.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10%)2.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20%)3. 電 影 美 學 與 電 影 創 作 (30%)複 試面 試 ( 通 過 初 試 者 始 可 參 加 )( 佔 總 成 績 40%)報名繳交資料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1. 自 傳 一 式 三 份 。2.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三 份 。7 名資 料 審 查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審 查 (40%)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成 績 計 算 至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4.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一 份 。 平 面 資 料 請 以 A4 尺 寸 裝 訂 成 冊 , 影 像 資 料 請 考生 自 行 剪 接 30 分 鐘 內 之 精 華 呈 現 【 須 以 DVD 影 片 方 式 呈 現 】, 作 品 相 關 說明 書 面 資 料 須 註 明 作 者 在 作 品 中 負 責 的 部 份 , 並 附 作 品 著 作 權 切 結 書 【 簡 章附 表 三 】、 榮 譽 證 明 、 參 與 相 關 社 團 證 明 等 。倍 率 篩 選 考 生 經 初 試 後 , 依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取 招 生 名 額 之 3 倍 進 入 複 試 。成 績 規 則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1. 有 關 初 、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初 試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及 名 次 10%、 研 究 計 畫 30%、 其他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審 查 60%。(2)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自 我 介 紹 10%、 儀 態 10%、 語 言 表 達 30%、 問 題 應 答50%。2. 初 試 及 複 試 滿 分 各 為 一 百 分 , 總 成 績 係 以 兩 階 段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總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優 先 錄 取 。3.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問 題 應 答 (2) 電 影 美 學 與 電 影 創 作(3) 英 文 (4) 國 文 。 以 上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 則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1. 初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公 告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本 校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複 試 地 點 : 本 校 電 影 學 系 ( 如 有 變 動 以 實 際 公 告 為 主 )。3. 複 試 時 間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4 月 20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或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本 校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4.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5. 非 相 關 科 系 之 考 生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二 ), 錄 取 後 需 依 本 系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相 關課 程 2 至 6 學 分 ( 學 分 費 另 計 ), 補 修 學 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1. 聯 絡 人 : 蘇 怡 華 助 教2. 電 話 :( 02)2272-2181 分 機 2312- 15 -


表 演 學 院系 所 別 戲 劇 學 系 碩 士 班 【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10 名共 同 科 目筆 試( 佔 總 成 績 :45%) 英 文 (15%)考試 資 料 審 查項相 關 資 料 審 查 (10%)( 佔 總 成 績 :10%)目1. 自 我 介 紹 (10%)面 試2. 研 究 成 果 或 作 品 說 明 與 答 辯 (20%)( 佔 總 成 績 :45%)3. 臨 場 反 應 (15%)專 業 科 目1. 西 洋 戲 劇 與 劇 場 史 (15%)2. 中 國 戲 劇 與 劇 場 史 (15%)報名繳交資料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1. 自 傳 一 式 三 份 ( 二 千 字 以 內 ,A4 紙 打 字 14 字 形 直 式 橫 書 , 左 邊 裝 訂 成 冊 。)2.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三 份 ( 三 千 字 以 內 ,A4 紙 打 字 14 字 形 直 式 橫 書 , 左 邊 裝 訂成 冊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含 班 組 排 名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 績 計 算 至 99 學 年 度第 2 學 期 )。4.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推 薦 函 一 封 。( 需 彌 封 )5.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如 個 人 工 作 經 歷 、 作 品 ….. 等 )面 試 說 明成 績 規 則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面 試 時 得 攜 帶 個 人 代 表 作 品 及 備 審 資 料 以 供 參 考 , 本 系 提 供 VHS、VCD、DVD播 放 器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一 台 , 如 考 生 攜 帶 之 光 碟 無 法 播 放 , 請 自 行 負 責 。1. 總 成 績 為 各 項 成 績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2.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為 :(1) 研 究 成 果 或 作 品 說 明 與 答 辯 (2)臨 場 反 應 (3) 西 洋 戲 劇 與 劇 場 史 (4) 中 國 戲 劇 與 劇 場 史 。 以 上 參 酌 至 最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 則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1.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或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3. 非 本 科 系 入 學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二 ),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8 學 分 ( 學 分 費另 計 ),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4. 其 他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本 系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portal2.ntua.edu.tw/~drama/1. 聯 絡 人 : 劉 心 韵2. 電 話 :( 02)2272-2181 分 機 2581- 16 -


系 所 別 戲 劇 學 系 表 演 藝 術 碩 士 班 【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10 名考試項目筆 試( 佔 總 成 績 :50%)共 同 科 目1. 國 文 (10%)2. 英 文 (10%)專 業 科 目1. 中 西 表 演 藝 術 史 (15%)( 分 中 西 音 樂 史 、 中 西 舞 蹈 史 、 中 西 戲 劇史 三 領 域 各 出 二 題 , 考 生 自 選 其 中 三 題 作 答 , 每 題 25 分 , 連同 必 須 作 答 之 綜 合 考 題 一 題 25 分 , 共 四 題 合 計 100 分 )2. 中 西 表 演 藝 術 概 論 (15%)( 分 中 西 音 樂 概 論 、 中 西 舞 蹈 概 論 、 中西 戲 劇 概 論 三 領 域 各 出 二 題 , 考 生 自 選 其 中 三 題 作 答 , 每 題 25分 , 連 同 必 須 作 答 之 綜 合 考 題 一 題 25 分 , 共 四 題 合 計 100 分 )資 料 審 查自 傳 、 研 究 計 畫 、 學 業 成 績 、 專 業 素 養 ( 專 業 成 就 、 獲 獎 紀 錄 等 )(10%)( 佔 總 成 績 :10%)面 試( 佔 總 成 績 :40%)1. 思 考 邏 輯 及 表 達 能 力 (15%)2. 表 演 能 力 (25%), 分 為 :(1) 音 樂 領 域 : 自 選 中 西 樂 器 一 種 , 演 奏 自 選 樂 曲 一 首 ; 或 演 唱 兩 首 不 同 風 格之 聲 樂 作 品 。(2) 舞 蹈 領 域 : 自 選 舞 一 首 。(3) 戲 劇 領 域 : 由 中 西 經 典 名 劇 或 中 國 戲 曲 中 選 擇 一 段 表 演 。※ 考 生 須 在 網 路 填 表 時 勾 選 以 上 其 中 一 項 或 一 項 以 上 領 域 應 考 , 總 長 度 以 5 分鐘 為 上 限 。報名繳交資料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1. 自 傳 ( 二 千 字 以 內 )。2. 研 究 計 畫 ( 以 個 人 未 來 研 究 之 主 題 為 內 容 , 五 千 字 以 內 , 以 A4 紙 打 字 裝 訂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 績 計 算 至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如 專 業 成 就 、 獲 獎 紀 錄 等 。5. 請 依 序 將 以 上 1-4 項 資 料 裝 訂 成 冊 , 繳 交 一 式 三 份 。成 績 規 則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1. 總 成 績 為 各 項 成 績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2.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表 演 能 力 (2) 中 西 表 演 藝 術 史 (3) 中 西表 演 藝 術 概 論 (4) 資 料 審 查 (5) 思 考 邏 輯 及 表 達 能 力 。 以 上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同 時 , 則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1.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或 至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1. 聯 絡 人 : 張 勝 傑 助 教2. 電 話 :( 02)2272-2181 分 機 25953. 本 班 網 址 : http://portal2.ntua.edu.tw/~gspa/- 17 -


考試科目系 所 別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筆 試管 樂( 笛 子 、 笙 、嗩 吶 )1. 國 文 (10%)( 佔 總 成 績 :40%)2. 英 文 (10%)專 業 術 科及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60%)彈 弦 撥 弦( 揚 琴 、 古 箏 、( 柳 琴 、 琵 琶 、古 琴 ) 中 阮 )共 同 科 目8 名 ( 每 項 不 限 名 額 )擦 弦( 二 胡 )擊 樂 聲 樂 指 揮 作 曲專 業 科 目1. 中 國 音 樂 史 (10%)2. 民 間 音 樂 基 礎 理 論 ( 含 民 間 歌 謠 、 民 間 器 樂 、說 唱 音 樂 、 戲 曲 音 樂 、 採 譜 分 析 )(10%)1. 專 業 術 科 (40%):(1) 管 樂 、 彈 弦 、 撥 弦 、 擦 弦 : 自 選 二 首 不 同 風 格 之 作 品 。(2) 擊 樂 : 自 選 二 首 不 同 風 格 之 作 品 , 其 中 一 首 須 為 鍵 盤 類 打 擊 樂 曲 。(3) 聲 樂 :(a) 中 文 藝 術 歌 曲 ( 含 台 、 客 語 ) 二 首 (b) 中 國 民 歌 ( 含 各 地 方 言 ) 二 首 。(4) 指 揮 :(a) 指 揮 ( 指 定 曲 與 自 選 曲 各 一 首 )(b) 演 奏 中 國 樂 器 自 選 曲 一 首(c) 鋼 琴 視 奏 (d) 視 唱 (e) 和 聲 、 聽 寫 筆 試 。(5) 作 曲 :(a) 作 曲 筆 試 (b) 樂 曲 分 析 (c) 演 奏 中 國 樂 器 自 選 曲 一 首 (d) 以 繳 交 作 品內 容 進 行 口 試 。2. 面 試 (20%): 專 業 知 識 、 研 究 計 畫 提 問 及 相 關 資 料 審 查報名繳交資料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1. 自 傳 一 式 三 份 ( 二 千 字 以 內 )。2.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三 份 ( 以 個 人 未 來 學 習 之 主 題 為 內 容 , 五 千 字 以 內 , 以 A4 紙 打 字 裝 訂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 績 計算 至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4. 報 考 指 揮 項 專 業 術 科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指 揮 自 選 曲 之 總 譜 三 份 ( 自 備 伴 奏 )。5. 報 考 作 曲 項 專 業 術 科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不 同 編 制 之 作 品 三 首 。成 績 規 則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1. 招 收 管 樂 ( 笛 子 、 笙 、 嗩 吶 )、 彈 弦 ( 揚 琴 、 古 箏 、 古 琴 )、 撥 弦 ( 柳 琴 、 琵 琶 、 中阮 )、 擦 弦 ( 二 胡 )、 擊 樂 、 聲 樂 、 指 揮 、 作 曲 , 共 錄 取 7 名 , 每 項 不 限 名 額 錄取 。 專 業 術 科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85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報 考 指 揮 項 之 指 定 曲 於 學 科 考 試 當 日 至 本 系 辦 公 室 領 取 ( 指 定 曲 伴 奏 由 本 系提 供 )。3. 擊 樂 主 修 之 伴 奏 最 多 二 位 ; 其 他 各 項 主 修 之 伴 奏 最 多 一 位 。4. 總 成 績 為 各 項 成 績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5.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專 業 術 科 (2) 中 國 音 樂 史 (3) 民間 音 樂 基 礎 理 論 (4) 國 文 (5) 英 文 。 以 上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 則 報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1.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或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相 關 資 料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3. 非 相 關 科 系 之 考 生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二 ), 錄 取 後 須 依 本 系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相 關 課 程10 學 分 ( 學 分 費 另 計 ), 補 修 學 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 錄 取 考 生 , 入 學 後 依規 定 必 修 主 修 課 程 ( 個 別 指 導 費 另 計 )。1. 聯 絡 人 : 徐 意 婷 助 教2. 電 話 :( 02)2272-2181 分 機 2533- 19 -


系 所 別 舞 蹈 學 系 碩 士 班 【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8 名考試項目筆 試( 佔 總 成 績 40%)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10%)1. 國 文 (10%)2. 英 文 (10%)共 同 科 目1. 中 國 舞 蹈 史 (10%)2. 西 洋 舞 蹈 史 (10%)專 業 科 目1. 自 傳 (5%)2.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 依 系 所 資 料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之 第 2、3、4、5 項 為 評 量 基 準 】(5%)專 業 術 科 及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50%)1. 專 業 術 科 : 自 選 舞 蹈 , 請 準 備 3-5 分 鐘 ( 音 樂 自 備 , 限 .cda 格 式 )( 40%)2. 面 試 :( 專 業 知 識 、 研 究 計 畫 提 問 )(10%)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上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報名繳交資料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專 業 術 科 及 面 試成 績 規 則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1. 自 傳 一 式 三 份 。2.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三 份 , 三 千 字 以 內 。( 規 格 : 以 A4 紙 打 字 直 式 橫 書 、12 號 新細 明 體 , 左 邊 裝 訂 成 冊 。)3. 推 薦 函 一 封 。4.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含 班 組 排 名 資 料 , 正 影 本 不 拘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 績 計 算 至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5. 另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下 列 任 選 一 類 ):(a) 演 出 類 : 三 首 舞 蹈 之 影 片 ( 僅 接 受 DVD、VCD 格 式 )。(b) 創 作 類 : 三 首 舞 蹈 作 品 之 影 片 ( 僅 接 受 DVD、VCD 格 式 )。(c) 著 作 類 : 繳 交 相 關 舞 蹈 專 題 學 術 文 章 。1. 術 科 考 試 規 範 : 自 選 舞 蹈 , 請 準 備 3-5 分 鐘 ( 音 樂 自 備 , 限 .cda 格 式 )。2. 面 試 規 範 : 面 試 時 得 攜 帶 個 人 代 表 作 品 或 研 究 成 果 以 供 參 考 ( 本 系 僅 提 供powerpoint, 其 餘 器 材 請 考 生 自 備 )。3.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1. 總 成 績 為 各 項 成 績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2.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專 業 術 科 (2) 中 國 舞 蹈 史 (3) 西洋 舞 蹈 史 (4) 面 試 (5)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 以 上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 則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3. 專 業 術 科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75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1.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或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非 本 科 系 入 學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二 ),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8 學 分 ( 學 分 費 另計 ),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1. 聯 絡 人 : 孔 廷 欣 助 教2. 電 話 :( 02)2272-2181 分 機 2559- 20 -


系 所 別 藝 術 與 人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10 名初 試( 佔 總 成 績 60%)英 文 (25%)共 同 科 目1. 教 學 理 論 (30%)2. 教 育 學 (30%)3. 藝 術 理 論 (15%)專 業 科 目複 試( 佔 總 成 績 40%)面 試 (50%) 及 資 料 審 查 (50%)( 通 過 初 試 者 始 可 參 加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倍 率 篩 選 考 生 經 初 試 後 , 依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取 前 20 名 進 入 複 試 。複 試 考 試 規 定成 績 規 則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參 加 複 試 者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 請 於 101 年 4 月 1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校 藝 術 與 人 文 教 學 所 :1. 自 傳 一 式 三 份 , 二 千 字 以 內 ( 以 A4 紙 打 字 直 式 橫 書 , 左 邊 裝 訂 成 冊 )。2.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式 三 份 ( 含 正 本 一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 績 計 算 至 100 學 年度 第 1 學 期 。3.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例 如 得 獎 紀 錄 、 教 學 紀 錄 。1. 有 關 初 、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英 文 25%、 教 學 理 論 30%、 教 育 學 30%、 藝 術 理論 15%。(2) 面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審 查 資 料 說 明 25%、 自 我 介 紹 25%、 邏 輯 思 考25%、 臨 場 反 應 25%。2. 初 試 及 複 試 滿 分 各 為 一 百 分 , 總 成 績 係 以 兩 階 段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教 學理 論 (2) 教 育 學 (3) 英 文 (4) 藝 術 理 論 。 以 上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同 時 , 則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1. 初 試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校 公 告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複 試 地 點 : 本 校 藝 術 與 人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 如 有 變 動 以 實 際 公 告 為 主 )3. 複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4 月 20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閱 本 校 公 告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4. 相 關 資 料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1. 聯 絡 人 : 朱 珮 瑄 小 姐2. 電 話 :(02)2272-2181 分 機 2451- 22 -


( 二 ) 博 士 班美 術 學 院系 所 別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博 士 班 【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書 畫 藝 術 史 論 主 修2 名書 畫 創 作 理 論 主 修3 名考試項目筆 試 科 目 1. 書 畫 藝 術 史 與 理 論 (20%) 1. 書 畫 藝 術 史 與 理 論 (20%)資 料 審 查代 表 成 果 審 查及 面 試2. 書 畫 史 論 研 究 成 果 暨 碩 士 論 文 等 資 料審 查 (40%)2. 書 畫 創 作 表 現 成 果 暨 碩 士 論 文 等 資料 審 查 (40%)3. 代 表 成 果 審 查 及 面 試 (40%) 3. 代 表 成 果 審 查 及 面 試 (40%)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報名繳交資料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1. 碩 士 論 文 一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將 送 審 之 論 文 稿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持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需 繳 交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代 表 著 作 , 並 註 明「 代 表 碩 士 論 文 著 作 」。 外 語 之 論 文 請 附 中 文 摘 錄 )。2. 自 傳 與 履 歷 一 份 ( 三 千 字 以 內 )。3. 研 究 計 畫 一 份 ( 三 千 字 以 內 , 引 用 資 料 及 參 考 書 目 需 明 列 出 處 )。4. 研 究 所 碩 士 成 績 單 一 份 ( 正 影 本 不 拘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 績 計 算 至 99 學年 度 第 2 學 期 。5. 曾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或 創 作 研 究 成 果 與 作 品 圖 版 集 冊 等 , 以 及 相 關 活 動 或獎 賞 紀 錄 等 專 業 表 現 成 果 。代 表 成 果 審 查 及 面試1. 面 試 時 , 必 須 攜 帶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作 品 原 作 , 或 著 作 論 文 , 二 者 均 有 亦 可( 二 者 均 最 多 5 件 ), 將 依 考 生 自 選 主 修 方 向 之 專 業 素 養 統 合 考 量 評 分 。2. 代 表 成 果 審 查 及 面 試 重 點 : 專 業 素 養 與 邏 輯 思 考 及 表 達 能 力 。成 績 規 則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2.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如 下 :(1) 面 試 (2) 資 料 審 查 (3)筆 試 科 目 。 以 上 項 目 皆 相 同 時 , 則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補 亦 同 。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1.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2 時 起 詳 閱 本 校 公告 或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1. 聯 絡 人 : 陳 芃 宇2. 電 話 :(02)2272-2181 分 機 2192- 23 -


設 計 學 院系 所 別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初 試 ( 佔 總 成 績 65%)5 名筆 試 科 目資 料 審 查設 計 原 理 與 研 究 方 法 (60%) 論 文 與 資 料 審 查 (40%)複 試 ( 佔 總 成 績 35%) 代 表 成 果 審 查 及 面 試 ( 通 過 初 試 者 始 可 參 加 )報名繳交資料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1. 履 歷 ( 格 式 如 附 表 七 ) 與 自 傳 ( 一 千 字 以 內 )。2. 研 究 計 畫 ( 三 千 字 以 內 , 引 用 資 料 及 參 考 書 目 需 明 列 出 處 )。3. 碩 士 論 文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將 送 審 之 論 文 稿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持 國 外學 歷 報 考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需 繳 交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代 表 著 作 , 並 註 明 「 代表 碩 士 論 文 著 作 」。 外 語 之 論 文 請 附 中 文 摘 錄 )。4. 研 究 所 成 績 單 ( 正 影 本 不 拘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 績 計 算 至 99 學 年 度 第2 學 期 。5. 曾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或 創 作 研 究 成 果 ( 擇 一 亦 可 ) 與 相 關 活 動 紀 錄 。6. 以 上 各 項 資 料 均 須 繳 交 一 式 一 份 , 並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A4 規 格 紙 直 式 橫書 , 左 邊 裝 訂 。) 不 符 規 定 者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倍 率 篩 選代 表 成 果 審 查 及 面試成 績 規 則考 生 經 初 試 後 , 依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取 前 15 名 進 入 複 試 。複 試 時 , 必 須 攜 帶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作 品 原 作 , 或 著 作 論 文 ( 二 者 均 最 高 五件 ), 二 者 均 有 或 擇 一 亦 可 , 面 試 時 將 統 合 考 量 評 分 。1. 複 試 的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專 業 素 養 與 創 意 50%、 邏 輯 思 考 及 表 達 能 力 50%。2. 初 試 及 複 試 滿 分 各 為 一 百 分 , 總 成 績 係 以 兩 階 段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3.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如 下 :(1) 代 表 成 果 審 查 及 面 試 (2)論 文 與 資 料 審 查 (3) 設 計 原 理 與 研 究 方 法 。 以 上 項 目 皆 相 同 時 , 則 報 教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1. 初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2 時 起 詳 閱本 校 公 告 或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2. 複 試 地 點 : 本 校 本 校 工 藝 大 樓 4001 教 室 。( 如 有 變 動 以 實 際 公 告 為 主 )3. 複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4 月 20 日 下 午 2 時 起 詳 閱本 校 公 告 或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4.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品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1. 聯 絡 人 : 林 恩 宇 助 教2. 電 話 :(02)2272-2181 分 機 2604- 24 -


考試項目表 演 藝 術 學 院系 所 別 表 演 藝 術 學 院 表 演 藝 術 博 士 班 【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筆 試( 佔 總 成 績 :40%) 2. 中 西 表 演 藝 術 美 學 (20%)【 分 中 西 音 樂 美 學 、 中 西 舞 蹈 美 學 、 中 西 戲 劇 美學 三 領 域 各 出 二 題 , 考 生 自 選 其 中 三 題 作 答 , 每 題 25 分 , 連 同 必 須 作答 之 綜 合 考 題 一 題 25 分 , 共 四 題 合 計 100 分 】3 名1. 中 西 表 演 藝 術 史 學 (20%)【 分 中 西 音 樂 史 學 、 中 西 舞 蹈 史 學 、 中 西 戲 劇 史學 三 領 域 各 出 二 題 , 考 生 自 選 其 中 三 題 作 答 , 每 題 25 分 , 連 同 必 須 作答 之 綜 合 考 題 一 題 25 分 , 共 四 題 合 計 100 分 】資 料 審 查論 文 與 資 料 審 查 (20%)( 佔 總 成 績 :20%)面 試面 試 (40%)( 佔 總 成 績 :40%)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報名繳交資料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面 試成 績 規 則其 他 說 明1. 碩 士 論 文 或 詮 釋 報 告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將 送 審 之 論 文 稿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考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需 繳 交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代 表 著 作 ,並 註 明 「 代 表 碩 士 論 文 著 作 」。 英 文 以 外 其 他 語 言 之 論 文 請 附 中 文 摘 錄 )。2. 自 傳 與 專 業 經 歷 。3. 研 究 計 畫 ( 三 千 字 以 內 , 引 用 資 料 及 參 考 書 目 需 明 列 出 處 )。4. 大 學 ( 專 ) 及 研 究 所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正 本 一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 績 計 算 至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5. 曾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作 或 創 作 研 究 成 果 與 展 演 活 動 紀 錄 , 以 及 相 關 活 動 或 獎賞 紀 錄 等 專 業 表 現 成 果 。6. 以 上 各 項 資 料 均 須 繳 交 一 式 三 份 。面 試 時 , 必 須 攜 帶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作 品 , 或 著 作 論 文 , 或 詮 釋 報 告 ( 三 者 均 最高 五 件 ), 三 者 均 有 或 擇 一 亦 可 , 將 統 合 考 量 評 分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2.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如 下 :(1) 面 試 (2) 論 文 與 資 料 審 查(3) 筆 試 。 以 上 項 目 皆 相 同 時 , 則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補 亦 同 。1.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2 時 起 詳 閱 本 校 公 告或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相 關 資 料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聯 絡 方 式1. 聯 絡 人 : 邱 毓 絢2. 電 話 :( 02)2272-2181 分 機 2501- 25 -


人 文 學 院系 所 別 藝 術 管 理 與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初 試( 佔 總 成 績 60%)專 業 科 目1. 藝 術 與 文 化 理 論 (35%)2. 藝 術 管 理 與 文 化 政 策 (35%)5 名資 料 審 查論 文 與 資 料 審 查 (30%)複 試( 佔 總 成 績 40%)面 試 ( 通 過 初 試 者 始 可 參 加 )報名繳交資料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1. 碩 士 論 文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將 送 審 之 論 文 稿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持 國外 學 歷 報 考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需 繳 交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代 表 著 作 , 並 註 明「 代 表 碩 士 論 文 著 作 」。 英 文 以 外 其 他 語 言 之 論 文 請 附 中 文 摘 錄 )。2. 自 傳 與 履 歷 。3. 研 究 計 畫 ( 三 千 字 以 內 , 引 用 資 料 及 參 考 書 目 需 明 列 出 處 )。4. 研 究 所 成 績 單 ( 含 正 本 一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 績 計 算 至 99 學 年 度 第2 學 期 。5. 曾 發 表 之 論 文 、 著 作 代 表 三 篇 ( 註 明 出 處 及 ISBN) 或 活 動 紀 錄 。6. 以 上 各 項 資 料 均 須 繳 交 一 式 三 份 。倍 率 篩 選 考 生 經 初 試 後 , 一 般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取 前 10 名 進 入 複 試 。1. 初 試 及 複 試 滿 分 各 為 一 百 分 , 總 成 績 係 以 兩 階 段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成 績 規 則2.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如 下 :(1) 論 文 與 資 料 審 查 (2)藝 術 管 理 與 文 化 政 策 (3) 藝 術 與 文 化 理 論 。 以 上 項 目 皆 相 同 時 , 則 報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1. 初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2 時 起 詳閱 本 校 公 告 或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2. 複 試 地 點 : 本 校 藝 術 管 理 與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所 。( 如 有 變 動 以 實 際 公 告為 主 )3. 複 試 之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4 月 20 日 下 午 2 時 起詳 閱 本 校 公 告 或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4. 相 關 資 料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3. 聯 絡 人 : 張 文 采4. 電 話 :(02)2272-2181 分 機 2701- 26 -


四 、 報 名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郵 寄 。( 若 因 天 災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 而 無 法 完成 網 路 填 表 者 , 請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分 機 1110~1116)。( 二 )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1 年 1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二 時 起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 星期 二 )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止 。( 三 ) 列 印 報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1 年 1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二 時 起 至 101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三 ) 下 午 五 時 止 。( 四 )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郵 寄 日 期 :101 年 1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1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止 。( 五 ) 收 件 地 址 :22058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1 段 59 號 。( 六 ) 收 件 人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 七 )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退 件 , 不 退 費( 最 後 一 日 寄 件 者 , 請 注 意 郵 局 截 止 收 件 時 間 )。 限 掛 收 執 聯 請 妥 善 保 存 , 以 作 為 查 詢 報名 收 件 之 依 據 。五 、 報 名 費 : 一 律 以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臨 櫃 方 式 繳 費 。( 填 表 確 認 後 , 取 得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號 」, 完 成 繳 費 後 方 可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表 單 , 請 提 早 繳 費 , 否 則 未 能 如 期 完 成報 名 表 件 列 印 及 郵 寄 ,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考 試 階 段班 別碩 士 班博 士 班一 階 段 ( 請 於 101 年 2 月 1 日 15:00 前 完 成 繳 費 ) 新 台 幣 3,500 元 新 台 幣 4,300 元初 試 ( 請 於 101 年 2 月 1 日 15:00 前 完 成 繳 費 ) 新 台 幣 2,500 元 新 台 幣 2,800 元複 試 ( 請 於 101 年 4 月 20 日 15:00 前 完 成 繳 費 )( 通 過 初 試 參 加 複 試 者 始 須 繳 交 , 以 初 試 成 績 通 知 單之 專 屬 「 複 試 繳 費 帳 號 」 以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臨 櫃 方式 繳 費 。)新 台 幣 1,000 元( 一 )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 恕 不 受 理 其 他 繳 費 方 式 )繳 費 方 式金 融 機 構ATM 自 動 櫃 員 機( 交 易 明 細 如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轉 帳 未 成 功 )第 一 銀 行 1.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ATM 自 動 繳費 機 繳 費 , 免 手 續 費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密 碼 。4. 選 擇 「 繳 費 」。5.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6. 輸 入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14 碼 )。7.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8. 確 認 「 轉 入 帳 號 」 及 「 繳 款 金 額 」 無 誤後 , 按 「 確 認 鍵 」, 並 確 認 轉 帳 成 功 。9. 完 成 轉 帳 ,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新 台 幣 1,500 元銀 行 臨 櫃(15:30 後 完 成 匯 款 , 次 交 易 日 入 帳 )1. 至 全 省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 現金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2. 填 寫 「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條 」。3.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招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 戶 。4. 戶 號 :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14 碼 )。5. 金 額 : 依 報 考 學 系 收 費 標 準 。6. 填 寫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7. 第 二 聯 收 據 為 考 生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備 查 。- 27 -


繳 費 方 式金 融 機 構其 他 金 融機 構ATM 自 動 櫃 員 機( 交 易 明 細 如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轉 帳 未 成 功 )1. 一 銀 或 他 行 金 融 卡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或 郵局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ATM 自 動 繳 費 機 繳費 , 手 續 費 最 高 18 元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密 碼 。4. 選 擇 「 跨 行 轉 帳 」 或 「 其 他 交 易 」; 郵 局請 採 「 非 約 定 帳 號 」 鍵 入 。5.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6. 輸 入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14 碼 )。7.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8. 確 認 「 轉 入 帳 號 」 及 「 繳 款 金 額 」 無 誤後 , 按 「 確 認 鍵 」, 並 確 認 轉 帳 成 功 。9. 完 成 轉 帳 ,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28 -銀 行 臨 櫃(15:30 後 完 成 匯 款 , 次 交 易 日 入 帳 )1. 至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櫃 臺 匯 款 ,需 手 續 費 。2. 填 寫 「 匯 款 單 」。3. 填 寫 受 款 行 : 第 一 銀 行 , 板 橋分 行 。4.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招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 戶 。5. 戶 號 :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14 碼 )。6. 金 額 : 依 報 考 學 系 收 費 標 準 。7. 匯 款 收 據 為 考 生 繳 費 收 據 , 請妥 為 保 留 備 查 。( 二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請 於 填 表 確 認 後 ,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註 記 報 考 人 , 傳 真 至02-29694420, 並 來 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 認 註 記 )1.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 鎮 、 市 、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 惟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一 份 ,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 其 報 名費 不 予 減 免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號 ,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 證 明 文 件如 未 含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者 , 應 加 附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3.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均 不 屬 於 本 項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不 符 免 繳 報 名 費 規 定 。4. 凡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驗 , 或 所 繳 驗 之 文 件 不 符 規 定 之 考 生 , 其 報 名 費不 予 減 免 ,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5.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立 即 補 繳 報 名 費 , 否 則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外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1. 溢 繳 報 名 費 , 不 含 重 複 報 名 。2. 已 繳 費 未 寄 或 逾 寄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者 , 即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已 繳 費 未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 即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4. 已 繳 費 但 因 資 格 不 符 而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者 。( 四 )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方 式 : 請 於 101 年 4 月 27 日 起 至 101 年 5 月 4 日 止 , 檢 具 報 名 費 之 繳 費憑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八 ),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註 冊 組 統 籌 辦 理 退 費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退 費 撥 入 個 人 帳 戶 若 非 本 人 需 加 附撥 入 者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繳 費 憑 證 正 本 遺 失 者 , 得 以 存 摺 扣 款 紀 錄 替 代 。)六 、 報 名 手 續 :【 學 歷 資 格 除 國 外 及 同 等 學 歷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證 件 初 審 外 , 其 餘 一 般 學歷 均 於 報 到 入 學 時 審 驗 , 若 經 審 驗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不 准 註冊 入 學 , 請 考 生 自 行 初 審 負 責 。】( 一 ) 考 生 請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逕 行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網 址 :http://uaap.ntua.edu.tw/enroll/, 建 議


使 用 中 文 版 Internet Explorer 5.0 以 上 , 螢 幕 解 析 度 1024×768, 報 名 表 件 檔 案 為 "pdf" 檔 案格 式 製 作 , 檔 案 需 以 "Acrobat Reader" 程 式 開 啟 ,"Acrobat Reader" 係 Adobe 公 司 之 產品 , 該 公 司 網 址 為 http://www.chinese-t.adobe.com, 請 自 行 下 載 。), 完 成 確 認 後 , 請 以A4 紙 列 印 報 名 表 ( 含 正 、 副 表 )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共 計 2 頁 。(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繳 費 流程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四 )。( 二 ) 報 名 表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 考 生 簽 名 」 欄 處 簽 名 並 連 同 相 關 報 考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系 所 資 料 審 查 指定 繳 交 資 料 , 裝 入 自 行 準 備 之 信 封 資 料 袋 或 購 買 簡 章 所 附 信 封 內 ( 其 上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封 封 面 ), 於 101 年 2 月 1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才 算 完成 報 名 手 續 。( 三 ) 低 收 入 戶 者 請 於 填 表 確 認 後 , 將 低 收 入 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註 記 報 考 人 傳 真 至 02-29694420,並 來 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 認 註 記 。( 四 ) 繳 交 相 同 相 片 2 張 (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 光 面 相 紙 印 製 )( 請 分 別 黏 貼 於 報名 表 正 、 副 表 上 )。( 五 ) 學 歷 證 件 :( 請 A4 規 格 )班別碩 士 班報 考 資 格一 般 學 歷 ( 含 應自 行 初 審 , 入 學 報 到 後 再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影 本 。屆 畢 業 生 )同 等 學 力 , 須 符合 教 育 部 「 入 學大 學 同 等 學 力認 定 標 準 」( 如簡 章 附 錄 一 )(1)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者 :繳 交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歷 年成 績 單 。(2)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者 : 繳 交大 學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並 由 原 肄業 學 校 註 明 已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修 畢 畢業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3)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者 : 繳 交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格 證 書 影 本 。(4)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者 : 繳 交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5)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者 : 繳 交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影本 及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博 士 班符 合 第 4 條 , 須 繳 交 下 列 任一 證 件 之 影 本 一 份 , 並 附 相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1) 碩 士 修 業 證 明 書 ( 或休 學 證 明 書 ) 附 歷 年成 績 單 。( 符 合 第 4 條第 1 項 第 1 款 者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3)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屬 碩 士班 程 度 之 四 十 學 分 班結 業 證 書 。(4)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格 證 書 ( 以 高 、 特 考成 績 通 知 單 繳 交 者 ,不 予 受 理 )。外 國 學 歷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1)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一 份 。(2)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簡 章 附 表 九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 如 經 錄 取 , 須 依 教 育 部 頒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相關 規 定 ,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一 份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 影 本 各 一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民 者 ,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 29 -


( 六 ) 現 役 軍 人 及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報 考 者 , 須 繳 驗 國 防 部 或 軍 種 總 部 核 准 升 學 之 正 式 證 明 文件 。( 七 ) 系 所 資 料 審 查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七 、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 學 歷 資 格 除 國 外 及 同 等 學 歷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證 件 初 審 外 , 其 餘 一 般 學 歷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依 據 , 均 於 報 到 入 學 時 審 驗 , 若 經 審 驗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請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二 )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逾 期 寄 送 、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不 全 因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一 經 完成 報 名 手 續 後 ,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之 系 所 ( 類 、 組 ) 別 。 請考 生 於 寄 件 前 再 詳 細 檢 查 、 確 認 。( 三 ) 考 生 報 考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 限 報 名 一 系 所 一 組 類 ( 主 修 ), 不 得 重 複 報 考 , 否 則 撤 銷 報 名 資格 ,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四 )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五 )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 否 則 一經 查 出 , 在 考 試 前 撤 銷 其 報 考 資 格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在 考 試 後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其 缺 額 由備 取 生 遞 補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 六 ) 100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 包 含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及 延 長 修 業 生 。( 七 ) 各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之 條 件 中 , 歷 年 成 績 單 名 次 證 明 , 如 係 轉 學 生 則 為 轉 ( 入 ) 學 後 之 學業 成 績 總 名 次 , 並 須 另 繳 交 轉 ( 入 ) 學 前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八 ) 香 港 澳 門 學 生 報 名 者 , 除 所 持 學 位 證 書 應 符 合 本 國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外 , 應 先 取 得 臺 灣 地 區居 留 證 及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 未 取 得 者 , 其 錄 取 後 入 出 境 及 居 留 事 宜 , 應 依 「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進入 臺 灣 地 區 及 居 留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 辦 理 。( 九 ) 依 內 政 部 「 服 役 須 知 」 規 定 ,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級 之 學 校 者 , 不 得 緩 徵 。( 十 )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 不 宜 逕 行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 十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93.9.20 台 高 ( 一 ) 字 第 09301099490 號 函 釋 :「 按 考 選 部 之 說 明 , 有 關 所 詢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及 格 , 應 可 同 意 比 照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認 定 標 準 』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報 考 碩 士 班 」。( 十 二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 軍 警 校 院 生 、 現 役 軍 人 、 警 察 等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時 ,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合 其 因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 申 請 保留 入 學 資 格 或 影 響 正 常 課 業 修 習 。( 十 三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依 教 育 部 頒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若 於 報 考 或 錄 取 後始 發 現 學 歷 不 符 規 定 者 , 即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十 四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 依 教 育 部 頒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簡 章 附 錄 一 ) 辦 理 。( 十 五 ) 錄 取 之 新 生 ,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 或 所 繳 交 之 作 品 、 各 項 審 查 資 料 及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 假 借 、 塗 改 等 情 事 , 本 校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或 應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歷 證 明 。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 30 -


( 十 六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若 於 考 場 有 特 殊 需 求 ,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 並 需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否則 不 予 受 理 。( 十 七 ) 報 考 之 考 生 皆 視 為 同 意 本 校 就 所 填 寫 之 個 人 資 料 , 於 辦 理 考 試 業 務 時 , 作 必 要 之 電 子 資料 應 用 ; 考 生 上 網 填 寫 之 電 話 號 碼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通 訊 地 址 等 應 清 楚 無 誤 , 否 則 因 無法 通 知 致 延 誤 或 影 響 權 益 時 , 其 後 果 自 行 負 責 ; 為 確 保 自 身 權 益 , 考 生 可 依 簡 章 考 試 重要 日 程 表 日 期 , 主 動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查 詢 相 關 事 項 。( 請 逕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址 : http://www.ntua.edu.tw】 或 電 洽 (02)22722181 轉 1110~1116)八 、 准 考 證 寄 發 、 使 用 及 補 發 :( 一 ) 本 校 將 於 101 年 2 月 21 日 寄 發 准 考 證 , 並 於 當 日 下 午 4 時 起 網 路 公 告 完 成 報 名 名 單 ( 網址 :http://uaap.ntua.edu.tw/enroll/)。( 二 )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 請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 若 有 疑 問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2時 前 通 知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分 機 1110~1116),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三 ) 考 試 當 天 應 攜 帶 「 准 考 證 」 及 「 國 民 身 份 證 」 正 本 , 以 便 查 驗 ; 若 發 現 身 份 與 報 名 資 料 不符 , 一 律 不 准 應 考 ,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完 成 報 名 之 考 生 如 逾 101 年 3 月 8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 可 於 當 日 下 午 2 時 起 自 行 上 網列 印 補 發 准 考 證 ( 網 址 :http://uaap.ntua.edu.tw/enroll/),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 並 請 於 考 試 當 天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攜 帶 「 補 發 准 考 證 」 及 「 國 民 身 份 證 」 正 本 至 「 試 務 中 心 」 核 驗 並 蓋 章戳 。( 五 ) 考 試 當 天 欲 辦 理 准 考 證 補 發 者 , 請 攜 帶 「 國 民 身 份 證 」 正 本 , 至 「 試 務 中 心 」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 31 -


九 、 考 試 日 期 、 時 間 、 地 點 :( 一 ) 【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碩 士 班 】:( 部 分 學 科 選 擇 試 題 須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請 考 生 自 備 。)美 術 學 系 碩 士 班 、 美 術 學 系 版 畫 藝 術 碩 士 班 、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碩 士 班 、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造 形 藝 術 碩 士班 、 雕 塑 學 系 碩 士 班 、 古 蹟 藝 術 修 護 學 系 碩 士 班 、 戲 劇 學 系 碩 士 班 、 戲 劇 學 系 表 演 藝 術 碩 士 班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 舞 蹈 學 系 碩 士 班 、 藝 術 管 理 與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科系時間目所8:20101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01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8:40∣10:1010:40∣12:1013:1013:30∣15:0015:30∣17:008:208:40∣12:0013:1013:30∣18:00美 術 學 系 碩士 班藝 術史 論英 文面 試 及 專 業 成果 審 查面 試 及 專 業成 果 審 查美 術 學 系 版畫 藝 術 碩 士班書 畫 藝 術 學系 碩 士 班預美 術 史書 畫 藝 術史 與 理 論英 文英 文預版 畫專 題專 業 領 域創 作 實 測專 業 領 域創 作 實 測預面 試 及 專 業 成果 審 查專 業 成 果審 查預面 試 及 專 業成 果 審 查專 業 成 果審 查書 畫 藝 術 學系 造 形 藝 術碩 士 班西 洋美 術 史英 文中 國美 術 史專 業 成 果審 查專 業 成 果審 查雕 塑 學 系 碩士 班雕 塑史 論英 文面 試 及原 作 品 審 查面 試 及原 作 品 審 查古 蹟 藝 術 修護 學 系 碩 士班中 國 工 藝史 論英 文史 料 典 徵與吉 祥 圖 案面 試面 試戲 劇 學 系 碩士 班備西 洋 戲 劇與 劇 場 史英 文備中 國 戲 劇與 劇 場 史備面 試備面 試戲 劇 學 系 表演 藝 術 碩 士班國 文英 文中 西 表 演藝 術 史中 西 表 演藝 術 概 論面 試面 試音 樂 學 系 碩士 班西 洋音 樂 史英 文1. 和 聲 學2. 樂 曲 分析8:40-10:00主 修 作 曲 筆 試: 風 格 創 作 測 驗專 業 術 科及 面 試專 業 術 科及 面 試中 國 音 樂 學系 碩 士 班國 文英 文中 國音 樂 史民 間 音 樂基 礎 理 論專 業 術 科及 面 試專 業 術 科及 面 試舞 蹈 學 系 碩士 班國 文英 文西 洋舞 蹈 史中 國舞 蹈 史專 業 術 科及 面 試專 業 術 科及 面 試藝 術 管 理 與文 化 政 策 研究 所 碩 士 班藝 術 行 政與 博 物 館管 理英 文現 代 與 當代 藝 術面 試面 試- 32 -


系( 二 )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碩 士 班 】:( 部 分 學 科 選 擇 試 題 須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請 考 生 自 備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 多 媒 體 動 畫 藝 術 學 系 動 畫 藝 術 碩 士 班 、 多 媒 體動 畫 藝 術 學 系 新 媒 體 藝 術 碩 士 班 、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碩 士 班 、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碩 士 班 、 廣 播 電 視 學系 應 用 媒 體 藝 術 碩 士 班 、 電 影 學 系 碩 士 班 、 藝 術 與 人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科所目時間視 覺 傳 達 設 計學 系 碩 士 班8:20初 試複 試101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01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8:40∣10:10設 計史 論10:40∣12:10英 文13:1013:30∣15:0015:30∣17:0013:30-15:30設 計 素 描8:208:40∣12:008:40∣11:40專 業 創 作13:1013:30∣18:00面 試工 藝 設 計 學 系碩 士 班工 藝 設 計概 論英 文專 業創 作專 業創 作面 試面 試多 媒 體 動 畫 藝術 學 系 動 畫 藝術 碩 士 班多 媒 體 動 畫 藝術 學 系 新 媒 體藝 術 碩 士 班預數 位 創 意設 計數 位 創 意設 計英 文英 文預電 腦 繪 圖動 畫 概 論新 媒 體 藝術 概 論預面 試面 試預面 試面 試圖 文 傳 播 藝 術學 系 碩 士 班圖 文 傳 播媒 體英 文 面 試 面 試廣 播 電 視 學 系碩 士 班傳 播 理 論英 文當 代 傳 播問 題面 試面 試廣 播 電視 學 系應 用 媒體 藝 術碩 士 班創 作組理 論組備媒 體 與美 學媒 體 與 傳播 理 論英 文 面 試 面 試備備備電 影 學 系 碩 士班國 文英 文電 影 美 學與電 影 創 作面 試面 試藝 術 與 人 文 教學 研 究 所 碩 士班藝 術 理 論英 文教 學理 論教 育 學面 試 及 資料 審 查面 試 及 資料 審 查- 33 -


( 三 ) 【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博 士 班 】: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博 士 班 、 表 演 藝 術 學 院 表 演 藝 術 博 士 班科系 所目別日期時間101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101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8:208:40∣12:0013:1013:30∣18:008:208:40∣10:4013:1013:30∣15:30書 畫 藝 術 學 系博 士 班表 演 藝 術 學 院表 演 藝 術 博 士 班預 備代 表 成 果 審查 及 面 試面 試預 備代 表 成 果 審查 及 面 試面 試預 備書 畫 藝 術 史與 理 論中 西 表 演 藝術 史 學預 備中 西 表 演 藝術 美 學( 四 )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博 士 班 】: 創 意 產 業 設 計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藝 術 管 理 與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所 博 士 班系科所目別日期時間初 試複 試101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101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8:208:40∣10:4013:1013:30∣15:308:208:40∣12:0013:1013:30∣18:00創 意 產 業 設 計 研究 所 博 士 班藝 術 管 理 與 文 化政 策 研 究 所 博 士班預 備設 計 原 理 與研 究 方 法藝 術 與文 化 理 論藝 術 管 理 與文 化 政 策預 備代 表 成 果 審查 及 面 試面 試預 備代 表 成 果 審查 及 面 試面 試( 五 )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1 段 59 號 )( 六 ) 考 場 公 告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門 口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 筆 試 、 術 科 及 面 試 之 確 切 日 期 、 時 間 及 試 場 地 點 以 公 告 為 準 。( 七 ) 複 試 考 場 公 告 :101 年 4 月 20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門 口 或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 筆 試 、 術 科 及 面 試 之 確 切 日 期 、 時 間 及 試 場 地 點 以 公 告 為 準 。( 八 ) 如 遇 天 災 等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 而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 本 校 將 另 行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十 、 放 榜 :( 一 )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 預 定 於 101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四 時 , 在 本 校 大 門 口 及 網 站 上(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 同 時 公 告 榜 單 , 並 寄 發 成 績 單 。( 二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1. 初 試 結 果 : 預 定 於 101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四 時 , 在 本 校 大 門 口 及 網 站 上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 同 時 公 告 通 過 初 試 名 單 , 並 寄 發 成 績 單 。2. 複 試 結 果 : 預 定 於 101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四 時 , 在 本 校 大 門 口 及 網 站 上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 同 時 公 告 榜 單 , 並 寄 發 成 績 單 。- 34 -


( 三 ) 不 接 受 電 話 查 榜 。( 四 ) 錄 取 名 單 以 校 門 口 公 告 榜 單 為 準 。十 一 、 錄 取 有 關 規 定 :( 一 )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 項 )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 即 使 成 績 總 分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各 系 所 ( 組 、 類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 凡 成 績 總 分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以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除 依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外 ,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 三 )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四 )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 備 取 生 遞 補 時 , 若 有 同 一 名 次 二 人 以 上 , 則 併 列錄 取 。( 五 ) 各 系 所 分 組 ( 類 ) 招 生 者 , 其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 六 )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報 考 者 , 若 經 錄 取 , 因 故 無 法 順 利 畢 業 , 必 須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否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七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取 消 其 錄 取 資格 ,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八 )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報 考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而 獲 錄 取 者 ,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 註 冊 後 如 有 問 題 須 自 行 負 責 。( 九 ) 研 究 生 入 學 時 不 得 同 時 在 本 校 或 國 內 其 他 大 學 院 校 之 任 何 學 制 註 冊 入 學 , 違 者 取 消 其 入 學資 格 ,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十 )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皆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 十 一 )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因 故 產 生 缺 額 者 , 其 缺 額 併 入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內 。( 十 二 )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之 錄 取 生 若 於 註 冊 日 前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議 , 其 缺 額 得 於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招 生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十 二 、 成 績 複 查 :( 一 ) 申 請 期 限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1.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101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前 。2.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1) 初 試 :101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前 。(2) 複 試 :101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前 。( 二 ) 申 請 方 式 : 一 律 以 書 面 通 訊 方 式 (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申 請 , 口 頭 申 請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 三 ) 申 請 程 序 :1. 一 律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表 五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註 明 查 分 科 目 , 並 檢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專 送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詳 細 填 寫 收 件 人 姓 名 、 地址 、 郵 遞 區 號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碩 士 班 或 博 士 班成 績 複 查 )。2. 複 查 費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 限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藝 術 大 學( 四 ) 注 意 事 項 : 同 一 科 目 只 得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 且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 不 得 要 求 重 新評 閱 及 其 他 事 項 ,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五 ) 原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 若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考 生 不 得 異- 35 -


議 ;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 其 實 際 成 績 總 分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 即 予 補 錄 取 。( 二 階 段考 試 之 系 所 初 試 補 錄 取 名 額 , 不 影 響 原 招 生 名 額 。)十 三 、 報 到 :( 一 ) 錄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報 到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 以 自 願 棄 權 論 。( 二 ) 報 到 時 應 上 傳 證 件 照 片 、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開 學 後 退 還 ), 並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相 關 證件 之 正 本 與 影 本 ,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三 )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 於 期 限 內 補 繳 ,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 由 備 取 生 遞補 , 不 得 異 議 。十 四 、 申 訴 事 宜 :本 校 為 確 保 考 生 入 學 考 試 之 權 益 , 特 成 立 「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 考 生 對 於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招生 之 申 訴 案 , 須 於 放 榜 後 一 週 內 , 以 具 名 之 正 式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 以 其 他方 式 申 請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十 五 、 簡 章 發 售 :( 一 ) 簡 章 下 載 : 本 簡 章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上 。( 二 ) 簡 章 購 買 : 無 法 上 網 參 閱 或 下 載 簡 章 者 , 始 需 購 買 簡 章 。1. 簡 章 每 份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2. 發 售 方 式 :(1) 現 場 購 買 : 請 至 本 校 大 門 口 警 衛 室 購 買 。(2) 函 購 : 請 於 100 年 11 月 28 日 起 自 101 年 1 月 16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附 貼 足 限 時郵 資 之 B4 回 郵 信 封 ( 每 份 簡 章 之 回 郵 限 時 郵 資 為 17 元 , 超 過 一 份 以 上 者 請 洽 郵 局計 價 , 郵 資 不 足 待 補 足 後 再 寄 , 若 因 此 延 誤 時 間 致 權 益 受 損 , 請 自 行 負 責 ), 及 簡章 工 本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郵 票 代 替 恕 不 受 理 ),信 封 上 註 明 「 購 買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及 購 買 份 數 」, 逕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收 。※ 請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來 函 購 買 , 如 因 逾 期 函 購 而 延 誤 時 間 致 權 益 受 損 , 請 自 行 負 責 。十 六 、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退 件 :( 一 ) 受 理 時 間 :101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至 6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止( 二 ) 受 理 方 式 : 填 寫 「 審 查 資 料 領 回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六 , 可 檢 附 回 郵 信 封 或 親 至 報 考 系 所 領取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十 七 、 附 註 :( 一 )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 請 詳 閱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101 學 年 度 各 碩 博 士 班學 雜 費 基 數 、 學 分 費 金 額 , 俟 收 費 標 準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 上 網 公 告 。( 二 ) 本 簡 章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 36 -


附 錄 一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教 育 部 台 ( 八 九 ) 參 字 第 89148256 號 令 修 正 發 布教 育 部 92 年 4 月 22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0920061879 號 令 修 正 發 布教 育 部 95 年 12 月 28 日 台 參 字 第 0950191616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5 日 臺 參 字 第 0990226825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15 日 台 參 字 第 1000112683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略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一 、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 因 故 退 學 或 休學 ,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 持 有 附 歷 年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學 證 明 書 。三 、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證 明 書 、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 各 校 並 得 依實 際 需 要 ,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 曾 從 事 工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一 、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37 -


書 ,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二 年 以 上 ,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作 六 年 以 上 ,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得 以 創 作 、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關 工 作 ,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 於 本 標 準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五年 內 ,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但 大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學 校 肄 業 生 ,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 得 準 用 第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 第 三 條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 計 算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一 、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 修 業 證 明 書 、 轉 學 證 明- 38 -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八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39 -


附 錄 二 、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 科 ) 報 考 一 覽 表招 生 學 系各 碩 士 班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 科 ) 對 照 表美 術 學 系 碩 士 班書 畫 藝 術 學 系 碩 士 班書 畫 藝 術 學 系 造 形 藝術 碩 士 班美 術 工 藝 學 系 ( 科 )、 美 術 學 系 ( 科 )、 美 勞 學 系 ( 科 )、 廣 告 設 計 學 系 ( 科 )、造 形 藝 術 學 系 ( 科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 科 )、 空 間 設 計 學 系 ( 科 )、 產 品 設計 學 系 ( 科 )、 雕 塑 學 系 ( 科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 科 )、 古 蹟 藝 術 修 護 學 系 ( 科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 科 )、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 科 )美 術 工 藝 學 系 ( 科 )、 美 術 學 系 ( 科 )、 美 勞 學 系 ( 科 )、 廣 告 設 計 學 系 ( 科 )、造 形 藝 術 學 系 ( 科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 科 )、 空 間 設 計 學 系 ( 科 )、 產 品 設計 學 系 ( 科 )、 雕 塑 學 系 ( 科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 科 )、 古 蹟 藝 術 修 護 學 系 ( 科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 科 )、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 科 )美 術 工 藝 學 系 ( 科 )、 美 術 學 系 ( 科 )、 美 勞 學 系 ( 科 )、 廣 告 設 計 學 系 ( 科 )、造 形 藝 術 學 系 ( 科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 科 )、 空 間 設 計 學 系 ( 科 )、 產 品 設計 學 系 ( 科 )、 雕 塑 學 系 ( 科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 科 )、 古 蹟 藝 術 修 護 學 系 ( 科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 科 )、 書 畫 藝 術 學 系 ( 科 )美 術 工 藝 學 系 ( 科 )、 美 術 學 系 ( 科 )、 美 勞 學 系 ( 科 )、 廣 告 設 計 學 系 ( 科 )、造 形 藝 術 學 系 ( 科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 科 )、 空 間 設 計 學 系 ( 科 )、 產 品 設雕 塑 學 系 碩 士 班計 學 系 ( 科 )、 雕 塑 學 系 ( 科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 科 )、 古 蹟 藝 術 修 護 學 系 ( 科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 科 )、 建 築 學 系 ( 科 )古 蹟 藝 術 修 護 學 系 碩古 蹟 藝 術 修 護 學 系士 班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美 術 學 系 ( 科 )、 美 術 工 藝 學 系 ( 科 )、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 科 )、 商 業 設 計 學 系班( 科 )、 廣 告 設 計 學 系 ( 科 )、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 科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 科 )美 術 工 藝 科 ( 系 )、 工 業 設 計 科 ( 系 )、 產 品 設 計 科 ( 系 )、 室 內 設 計 科 (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商 品 設 計 科 ( 系 )、 工 商 業 設 計 科 ( 系 )美 術 印 刷 學 系 ( 科 )、 印 刷 傳 播 學 系 ( 科 )、 平 面 傳 播 科 技 學 系 ( 科 )、 圖 文 傳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碩 士 播 學 系 ( 科 )、 印 刷 學 系 ( 科 )、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 圖 文 傳 播 暨 數 位 出 版 學 系班( 科 )、 印 刷 攝 影 學 系 ( 科 )、 印 刷 工 程 學 系 ( 科 )、 印 刷 藝 術 學 系 ( 科 )、 圖文 傳 播 技 術 學 系廣 播 電 視 學 系 ( 科 )、 電 影 學 系 ( 科 )、 影 視 學 系 ( 科 )、 影 劇 學 系 ( 科 )、 影 劇編 導 專 修 學 系 ( 科 )、 電 影 製 作 學 系 ( 科 )、 視 聽 教 育 學 系 ( 科 )、 大 眾 傳 播 學廣 播 電 視 學 系 碩 士 班系 ( 科 )、 新 聞 學 系 ( 科 )、 廣 告 學 系 ( 科 ) 、 廣 告 設 計 學 系 ( 科 )、 視 覺 傳 播 學系 ( 科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 科 )、 公 共 關 係 學 系 ( 科 )、 傳 播 管 理 學 系 ( 科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應 用 媒體 藝 術 碩 士 班電 影 學 系 ( 科 )、 影 劇 學 系 ( 科 )、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 科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科 )、電 影 學 系 碩 士 班 影 像 傳 播 學 系 ( 科 )、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 科 )、 影 視 傳 播 學 系 ( 科 )、 電 影 製 作 學系 ( 科 )、 影 劇 編 導 專 修 學 系 ( 科 )、 視 訊 傳 播 設 計 學 系 、 資 訊 傳 播 學 系音 樂 學 系 ( 科 )、 國 樂 學 系 ( 科 )、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 科 )、 戲 曲 音 樂 學 系 ( 科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民 族 音 樂 學 系 ( 科 )舞 蹈 學 系 ( 科 )、 體 育 舞 蹈 學 系 ( 科 )、 體 育 學 系 ( 科 )【 限 舞 蹈 組 】、 表 演舞 蹈 學 系 碩 士 班藝 術 學 系 ( 科 )戲 劇 與 劇 場 應 用 學 系 、 影 劇 學 系 ( 科 )、 國 劇 學 系 ( 科 )、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 科 )、電 影 學 系 ( 科 )、 電 影 製 作 學 系 ( 科 )、 影 劇 編 導 專 修 學 系 ( 科 )、 大 眾 傳 播 學戲 劇 學 系 碩 士 班系 ( 科 )、 中 國 戲 劇 學 系 、 戲 劇 學 系 、 京 劇 科 、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 劇 場 藝 術 科 、京 劇 學 系 ( 科 )、 客 家 戲 學 系 ( 科 )、 表 演 藝 術 學 系 、 民 俗 技 藝 學※ 其 他 未 列 入 以 上 碩 士 班 之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 科 ) 者 , 入 學 後 交 由 本 校 招 生 系 所 認 定 。- 40 -


附 錄 三 、101 學 年 度 各 系 所 外 語 檢 定 規 定系 所 名系 所 101 學 年 度 外 語 檢 定 規 定美 術 學 系 碩 士 班美 術 學 系 版 畫 藝 術 碩 士 班書 畫 藝 術 學 系 碩 士 班書 畫 藝 術 學 系 造 形 藝 術 碩 士 班雕 塑 學 系 碩 士 班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需 通 過 相 當 於 英 檢 中 級 ( 複 試 ) 程 度 以上 之 外 語 鑑 定 考 試 。古 蹟 藝 術 學 系 碩 士 班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工 藝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多 媒 體 動 畫 藝 術 學 系 動 畫 藝 術 碩 士 班多 媒 體 動 畫 藝 術 學 系 新 媒 體 藝 術 碩 士 班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碩 士 班廣 播 電 視 學 系 碩 士 班廣 播 電 視 學 系 應 用 媒 體 藝 術 碩 士 班電 影 學 系 碩 士 班畢 業 前 需 通 過 相 當 於 英 檢 中 級 ( 複 試 ) 程 度 以 上 之 外 語鑑 定 考 試 。畢 業 前 需 通 過 相 當 於 英 檢 中 高 級 ( 初 試 ) 程 度 以 上 之 外語 鑑 定 考 試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需 通 過 相 當 於 英 檢 中 高 級 ( 初 試 ) 程 度以 上 之 外 語 鑑 定 考 試 。戲 劇 學 系 碩 士 班戲 劇 學 系 表 演 藝 術 碩 士 班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中 國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需 通 過 相 當 於 英 檢 中 級 ( 複 試 ) 程 度 以上 之 外 語 鑑 定 考 試 。舞 蹈 學 系 碩 士 班藝 術 管 理 與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所 碩 士 班藝 術 與 人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書 畫 藝 術 學 系 博 士 班創 意 產 業 設 計 研 究 所 博 士 班藝 術 管 理 與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所 博 士 班表 演 藝 術 學 院 表 演 藝 術 博 士 班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前 , 需 通 過 相 當 於 英 檢 中 級 ( 複 試 ) 程度 以 上 之 外 語 鑑 定 考 試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前 ,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 複 試 ) 程度 以 上 之 外 語 鑑 定 考 試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 需 通 過 相 當 於 英 檢 中 級 ( 複 試 ) 程 度以 上 之 外 語 鑑 定 考 試 。- 41 -


附 錄 四 、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繳 費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網 路 填 表 招 生 系 統 是 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上 操 作 的 系 統 , 考 生 使 用 瀏 覽 器 進行 網 路 填 表 ( 建 議 使 用 中 文 版 Internet Explorer 5.0 版 以 上 , 螢 幕 解 析 度 1024×768) , 報 名 表 件 檔案 為 "pdf" 檔 案 格 式 製 作 , 檔 案 需 以 "Acrobat Reader" 程 式 開 啟 ,"Acrobat Reader" 係 Adobe 公司 之 產 品 , 該 公 司 網 址 為 http://www.chinese-t.adobe.com。登 入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網 址 .. ●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1 年 1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下http://uaap.ntua.edu.tw/enroll/ 午 2:00 起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30 止 。( 如 有 異 動 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消 息 網 頁 之 公 告 ● 列 印 報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1 年 1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下為 準 )午 2:00 起 至 101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00 止 。「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輸 入 報 名 資 料同 意不 同 意離 開 系 統● 注 意 : 輸 入 資 料 時 遇 特 殊 字 需 要 造 字 部 分 , 請 先 空 白 不 輸 , 以空 格 呈 現 , 待 全 部 資 料 填 寫 完 , 並 確 認 無 誤 , 列 印 後 再 以 紅 筆正 楷 補 填 寫 , 並 請 加 蓋 私 章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及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資 料 確 認 後 , 請 考 生 務 必 核 對 清 楚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 網 路 填表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均 須 正 確 並 合 乎 事 實 , 如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證 件 不 實 , 本 校 將 撤 銷 報 考 資 格 , 並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確 認 報 名 後 , 系 統 會 產 生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 請 記 下 或 網頁 列 印 , 至 ATM 或 臨 櫃 繳 款 ; 低 收 入 戶 者 , 請 將 相 關 證 明 文件 傳 真 至 02-29694420, 並 來 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認 註 記 。ATM 或 臨 櫃 繳 款 ( 未 能 於 期 限 內 入 帳 列印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依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 於 期 限 內 至 ATM 或 臨 櫃 完 成 繳 費 。( 詳 閱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說 明 )●ATM 繳 款 : 第 一 銀 行 ( 代 碼 007), 非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及 ATM自 動 提 款 機 繳 費 者 , 手 續 費 最 高 18 元 。● 臨 櫃 繳 款 :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戶 」、 戶 號 「14 碼 繳 費 帳 號 」、 解 款 銀 行 及 分 行 為 「 第 一 銀 行板 橋 分 行 」。 至 第 一 銀 行 請 填 寫 「 第 一 銀 行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免手 續 費 ; 其 他 銀 行 請 填 寫 「 匯 款 單 」, 需 手 續 費 。● 臨 櫃 繳 費 請 於 15:00 前 完 成 匯 款 , 否 則 會 於 次 個 交 易 日 入 帳 。列 印1. 報 名 表 ( 正 、 副 表 )2.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約 於 1-2 小 時 , 收 到 完 成 繳 款 e-mail 通 知 或 回 報 名 網 頁 確 認完 成 繳 費 後 , 請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文 件 並 郵 寄 。● 列 印 後 如 仍 發 現 有 錯 誤 者 , 請 自 行 以 紅 筆 正 楷 修 正 , 並 在 修 正處 加 蓋 私 章 。● 報 名 表 請 黏 貼 相 關 證 件 並 於 「 考 生 簽 名 」 欄 處 簽 名 。●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報 名 序 號 , 請 記 下 此 號 碼 以 利 相 關 資 料 查 詢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準 備 信 封 資 料 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封 面 上 。●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裝 入 信 封 資 料 袋 內 , 並 依 封 面 所 列 相關 資 料 再 檢 視 後 彌 封 ,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逾 期不 予 受 理 )- 42 -


附 錄 五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本 校 100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一 、 為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 特 訂 定 「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本 辦 法 )。二 、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 遲 到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者 ,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 始 得 繳 卷 出 場 。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應 試 , 並 將 准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 以 便 查 驗 ;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身分 證 入 場 ,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證 明 文 件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 先 准 予 應 試 ,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鐘 ) 聲 響 畢 前 ,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補 發 者 ,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績 三 分 , 至 零 分 為 限 。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 不 予 扣 分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 應 先 檢 查 試 卷 、 准 考 證 、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 試卷 、 試 題 之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與 應 考 科 目 相 同 , 如 有 不 同 ,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凡 經 作 答 , 且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二 十 分 鐘 以 內 ,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試 卷 者 ,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分 , 如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 各 科 試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墨 水 筆 書 寫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至 零 分 為 限 。六 、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具 外 ,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有 通 訊 、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 考 試 公 平 之各 類 器 材 入 場 ; 計 時 鬧 鈴 、 聲 響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檢 查 , 方 可 使 用 。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七 、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試卷 不 慎 掉 落 ,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在 行 檢 拾 。八 、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 並 保 持 試 卷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 不 得 撕 去 或 篡 改 試 卷 上之 座 位 號 碼 、 拆 閱 試 卷 彌 封 , 亦 不 得 污 損 卷 面 條 碼 或 將 試 卷 污 損 、 破 壞 , 或 在 試 卷 內 外 書 寫 與 試題 解 答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分 計 算 。九 、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 不 得 交 談 、 偷 看 、 抄 襲 、 傳 遞 、 夾 帶 、 交 換 試 卷 ; 亦 不 得 以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 不 聽 勸 告 者 , 即 請其 出 場 ,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拒 不 出 場 者 ,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試 卷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 再 加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 扣 減 其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二 、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 試 卷 攜 出 場 外 , 亦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書 寫 於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攜 出 場 外 , 違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三 、 考 生 交 卷 出 場 後 ,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 喧 譁 、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 經 勸止 不 聽 者 ,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十 五 、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 考 生 之 試 卷 或 答 案 卡 若 有 遺 失 ,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八 、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考 生 ,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 將 送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之 議 處 。十 九 、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送 招 生 委員 會 ,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 43 -


附 錄 六系 所「 專 業 成 果 審 查 」 注 意 事 項美術學系碩士班美術學系版畫藝術碩士班書畫藝術學系造形藝術碩士班1. 請 於 面 試 前 攜 帶 原 作 品 及 安 置 於 本 系 指 定 空 間 展 示 , 考 生 並 依 考 試 時 間 、 地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 攜 帶 3-5本 作 品 集 對 其 原 作 品 進 行 口 試 。2. 佈 展 時 間 : 請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3. 佈 展 地 點 : 美 術 大 樓 ( 如 有 變 動 以 實 際 公 告 為 主 )。【 依 序 號 分 場 , 照 指 定 位 置 自 行 佈 置 】。4. 審 查 時 間 : 請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 考 生 依 公 告 時 間 報 到 參 與 審 查 , 若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到 即 視 同 放 棄 應試 資 格 。5. 恕 不 提 供 延 長 線 、 掛 線 與 掛 勾 … 等 等 物 品 , 考 生 若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準 備 。6. 全 部 考 生 應 試 完 畢 後 , 應 於 當 日 規 定 時 間 前 取 回 原 作 品 並 恢 復 考 場 原 貌 , 逾 時 未 取 回 之 原 作 品 本 系不 負 保 管 之 責 任 。1. 請 於 面 試 前 攜 帶 原 作 品 及 作 品 集 安 置 於 本 系 指 定 空 間 展 示 , 考 生 並 依 考 試 時 間 、 地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 對其 原 作 品 及 作 品 集 到 場 說 明 進 行 口 試 。2. 攜 帶 件 數 : 原 作 品 6 件 及 作 品 集 。3. 佈 展 時 間 : 請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4. 佈 展 地 點 : 以 實 際 公 告 為 主 , 依 序 號 分 場 , 照 指 定 位 置 自 行 佈 置 。5. 審 查 時 間 : 請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 考 生 依 公 告 時 間 報 到 參 與 審 查 , 若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到 即 視 同 放 棄 應 試資 格 。6. 恕 不 提 供 延 長 線 、 掛 線 與 掛 勾 … 等 等 物 品 , 考 生 若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準 備 。7. 全 部 考 生 應 試 完 畢 後 , 應 於 當 日 規 定 時 間 前 取 回 原 作 品 並 恢 復 考 場 原 貌 , 逾 時 未 取 回 之 原 作 品 本 所 不負 保 管 之 責 任 。1.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於 審 查 前 攜 帶 原 作 品 或 史 論 研 究 成 果 , 安 置 於 本 系 指 定 空 間 展 示 , 考 生 並 依 考 試 時 間 地點 等 相 關 規 定 , 對 其 原 作 品 或 研 究 成 果 到 場 說 明 進 行 口 試 , 未 到 者 以 放 棄 到 場 說 明 論 。2. 攜 帶 件 數 : 原 作 品 5 件 或 史 論 研 究 成 果 3 件 , 均 有 亦 可 。3. 佈 展 時 間 :101 年 3 月 10 日 ,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布 置 , 考 前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閱 或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4. 佈 展 地 點 : 本 校 美 術 大 樓 ( 如 有 變 動 以 實 際 公 告 為 主 )。【 按 序 號 分 時 段 、 場 次 , 依 照 指 定 位 置 自 行 佈置 】5. 審 查 時 間 : 請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 考 生 依 公 告 時 間 報 到 參 與 審 查 , 若 未 於 「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到 」 即 視 同 放 棄應 試 資 格 。6. 全 部 考 生 應 試 完 畢 後 , 應 於 當 日 規 定 時 間 前 取 回 原 作 品 或 研 究 成 果 案 並 恢 復 考 場 原 貌 , 逾 時 未 取 回 之作 品 本 系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任 。系 所 「 專 業 領 域 創 作 實 測 」 考 試 規 範 「 專 業 成 果 審 查 」 注 意 事 項書畫藝術學系碩士班1. 科 目 : 書 畫 創 作 ( 依 現 場 命 題 實 作 水 墨 畫 或 書 法 【 擇 1.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於 審 查 前 攜 帶 原 作 品 或 研 究 成一 】)果 安 置 於 本 系 指 定 空 間 展 示 , 考 生 並 依 考 試2. 地 點 : 依 本 校 公 佈 地 點 辦 理 考 試 。時 間 、 地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 對 其 原 作 品 或 研 究3. 本 校 提 供 畫 桌 、 紙 張 , 其 他 工 具 、 材 料 自 備 。成 果 到 場 說 明 進 行 口 試 , 未 到 者 以 放 棄 到 場4. 水 墨 畫 或 書 法 可 任 選 一 項 , 依 試 題 完 成 作 品 , 且 作 品 說 明 論 。須 能 完 整 保 存 。2. 攜 帶 件 數 : 原 作 品 5 件 或 研 究 成 果 3 件 。5. 考 試 用 紙 上 貼 有 彌 封 籤 , 請 注 意 須 保 持 完 整 , 如 刻 意 3. 佈 展 時 間 :101 年 3 月 10 日 , 依 規 定 時 間 報撕 毀 、 破 壞 視 同 作 弊 ,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 該 考 試 項 目 以 到 佈 置 , 考 前 一 天 請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零 分 計 算 。4. 佈 展 地 點 : 本 校 美 術 大 樓 ( 如 有 變 動 以 實 際6. 試 卷 繳 交 時 須 完 全 乾 燥 、 固 著 ; 如 有 沾 黏 、 脫 落 , 損 公 告 為 主 )。【 按 序 號 分 時 段 、 場 次 , 依 照 指壞 作 品 而 影 響 評 審 計 分 時 ,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定 位 置 自 行 佈 置 】7. 作 品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用 紙 範 圍 內 完 成 , 不 得 裁 切 試 卷 或 5. 審 查 時 間 : 請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 考 生 依 公 告 時黏 貼 立 體 之 物 品 ,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間 報 到 參 與 審 查 , 若 未 於 「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到 」8. 本 考 試 除 應 考 本 人 外 , 嚴 禁 攜 帶 其 他 人 員 、 寵 物 或 參 即 視 同 放 棄 應 試 資 格 。考 圖 文 等 物 品 進 場 。6. 全 部 考 生 應 試 完 畢 後 , 應 於 當 日 規 定 時 間 前9. 考 試 試 題 不 得 毀 損 , 交 件 時 連 同 試 卷 、 墊 紙 一 併 繳 回 。 取 回 原 作 品 並 恢 復 考 場 原 貌 , 逾 時 未 取 回 之作 品 本 系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任 。- 44 -


附 錄 七交 通 路 線 資 訊【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閱 台 北 縣 乘 車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 網 址 : http://bus.tpc.gov.tw/index_public0.cfm】一 、 公 車 路 線 :( 一 ) 聯 營 701( 台 北 → 迴 龍 )中 華 路 北 站 → 捷 運 西 門 站 →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 華 江 橋 → 捷 運 江 子 翠 站 → 捷 運 新 埔 站 → 致 理 技術 學 院 → 新 板 橋 車 站 → 北 門 街 → 林 家 花 園 → 大 觀 國 中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二 ) 聯 營 702( 台 北 → 三 峽 )中 華 路 北 站 → 捷 運 西 門 站 →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 華 江 橋 → 捷 運 江 子 翠 站 → 捷 運 新 埔 站 → 致 理 技術 學 院 → 新 板 橋 車 站 → 北 門 街 → 林 家 花 園 → 大 觀 國 中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三 ) 聯 營 234 正 線中 華 路 北 站 → 捷 運 西 門 站 → 龍 山 寺 ( 西 園 )→ 華 江 高 中 → 光 復 橋 → 新 板 橋 車 站 → 縣 政 府 → 板 橋後 車 站 →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 南 雅 站 → 浮 洲 橋 → 板 橋 榮 家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四 ) 聯 營 264玉 清 宮 → 徐 匯 中 學 → 格 致 中 學 → 介 壽 市 場 → 金 國 戲 院 → 西 門 國 小 →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 華 江 橋→ 捷 運 新 埔 站 →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 新 板 橋 車 站 → 林 家 花 園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五 ) 台 北 客 運 1073( 樹 林 → 木 柵 )木 柵 → 景 美 女 中 → 景 美 → 莊 敬 中 學 → 景 平 路 → 連 城 路 → 積 穗 → 埔 墘 → 江 翠 國 中 → 致 理 技 術 學院 → 板 橋 新 站 ( 捷 運 板 橋 站 )→ 北 門 街 → 林 家 花 園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六 ) 台 北 客 運 ( 樹 林 → 板 橋 舊 火 車 站 )板 橋 舊 火 車 站 ( 捷 運 府 中 站 ) → 北 門 街 → 林 家 花 園 →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七 ) 台 北 客 運 841板 橋 公 車 站 ( 第 三 月 台 )→ 追 風 廣 場 → 板 橋 區 公 所 ( 捷 運 府 中 站 )→ 接 雲 寺 → 大 觀 國 中 → 臺灣 藝 術 大 學二 、 火 車 路 線 :( 一 ) 宜 蘭 ∕ 北 迴 線 : 板 橋 ←→ 台 北 ←→ 花 蓮( 二 ) 西 部 幹 線 : 基 隆 ←→ 屏 東 , 板 橋 新 火 車 站 下 車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1. 板 橋 新 火 車 站 步 行 至 文 化 路 搭 聯 營 264、701、702 公 車 、 台 北 客 運 1073 至 華 僑 中 學 ( 對 面 臺灣 藝 術 大 學 )2. 板 橋 新 站 步 行 至 中 山 路 搭 聯 營 234 公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3. 板 橋 新 站 步 行 至 縣 民 大 道 板 橋 公 車 站 搭 台 北 客 運 841 公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4. 板 橋 新 站 搭 計 程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三 ) 區 間 車 : 浮 洲 車 站 下 車 → 步 行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三 、 捷 運 路 線 :1. 台 北 車 站 捷 運 搭 板 南 ( 藍 ) 線 → 西 門 線 → 龍 山 站 → 江 子 翠 站 → 新 埔 站 , 由 新 埔 站 1 或 5 號 出 口搭 乘 701、702、264 公 車 至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2. 台 北 車 站 捷 運 搭 板 南 ( 藍 ) 線 → 西 門 站 → 龍 山 站 → 江 子 翠 站 → 新 埔 站 → 捷 運 板 橋 站 , 步 行 至 縣民 大 道 板 橋 公 車 站 搭 台 北 客 運 841 公 車 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3. 台 北 車 站 捷 運 搭 板 南 ( 藍 ) 線 → 西 門 站 → 龍 山 站 → 江 子 翠 站 → 新 埔 站 → 捷 運 板 橋 站 → 府 中 站 ,步 行 至 北 門 街 轉 搭 701、702、264 公 車 至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四 、 接 駁 公 車 : 服 務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六 、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停 駛 )首 班 車 : 下 午 17:20 由 本 校 發 車 行 經 捷 運 府 中 站 及 捷 運 板 橋 站 等 二 站 。末 班 車 : 晚 上 22:20 自 本 校 開 出 , 停 靠 捷 運 府 中 站 及 捷 運 板 橋 站 等 二 站 。行 駛 路 線 :(1) 本 校 ─ 捷 運 府 中 站 : 每 隔 二 十 分 鐘 對 開 一 班 。(2) 本 校 ─ 捷 運 府 中 站 ─ 捷 運 板 橋 站 : 每 日 定 時 對 開 三 班 次 。搭 車 位 置 :(1) 本 校 : 影 劇 大 樓 前 廣 場 。(2) 捷 運 府 中 站 : 三 號 出 口 , 步 行 至 警 察 局 旁 的 候 車 亭 。(3) 捷 運 板 橋 站 : 三 號 出 口 , 步 行 至 站 前 路 旁 搭 車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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