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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å¹´å¹´å ±(PDF) - China XLX Fertiliser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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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新 加 坡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為 了 明 天 更 美 好股 份 編 號 -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 B9R.SI股 份 編 號 - 香 港 交 易 所 : 01866設 計 理 念本 年 報 設 計 以 呵 護 成 長 直 至 豐 碩 成 果 的 圖 片 表 達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心 連 心 ” 或 “ 本 公 司 ”)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對 協 助 客 戶 業 務 成 長 的 關 鍵性 。 正 如 植 物 由 萌 芽 直 至 收 成 都 需 要 用 心 耕 耘 。 本 公 司 堅 持 超 卓 的 產 品 品 質令 客 戶 的 業 務 茁 壯 成 長 , 充 分 反 映 本 公 司 的 宗 旨 和 理 念 。 本 年 報 設 計 也 充 分表 現 本 公 司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 顯 示 中 國 心 連 心 對 未 來 業 務 發 展 的 憧 憬 與 信 心 。


目 錄2 致 投 資 者 的 信4 公 司 概 況5 公 司 資 料6 財 務 概 要10 四 十 年 重 要 里 程 碑 及 事 件11 二 零 零 九 年 里 程 碑 及 事 件14 主 席 報 告19 企 業 社 會 責 任22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32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之 簡 歷37 企 業 管 治 報 告49 董 事 會 報 告60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62 綜 合 收 益 表63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65 權 益 變 動 表67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69 財 務 狀 況 表70 財 務 報 告 附 注121 持 股 情 況 統 計123 五 年 財 務 資 料 摘 要124 投 資 者 資 料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


致 投 資 者 的 信專 注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致 遠“ 憑 借 我 們 穩 健 的 根 基和 專 注 不 斷 的 發 展 戰 略 ,我 們 裝 備 充 分 , 昂 首 迎 接未 來 的 無 限 機 遇 。”劉 興 旭主 席 兼 首 席 執 行 官我 們 將 致 力 於 保 持 運 營 規 模 和 成 本 效 益 的 最 佳 平 衡 , 我 們 也將 不 懈 努 力 , 實 現 我 們 的 最 終 目 標 : 成 為 中 國 化 肥 行 業 盈 利能 力 最 強 的 煤 基 尿 素 企 業 以 及 行 業 領 導 者 。2


致 投 資 者 的 信親 愛 的 投 資 者 :二 零 零 九 年 對 於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心 連 心 」 或 「 本 公 司 」 或 「 我 們 」, 與 附 屬 子 公 司 合 稱 「 本 集團 」) 來 說 是 特 別 重 要 的 一 年 。 中 國 心 連 心 完 成 了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雙 重 第 一 上 市 , 實 現 了 重 要 發 展 里 程 碑 ,同 時 , 我 們 的 化 肥 業 務 也 已 經 走 過 四 十 年 的 發 展 歷 程 。二 零 零 九 年 , 金 融 危 機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令 化 肥 行 業 的 挑 戰 和 困 難 比 歷 年 都 要 更 大 更 多 , 化 肥 產 品 的 價 格 大 幅 波動 。 然 而 , 面 對 逆 境 , 中 國 心 連 心 雖 然 未 能 延 續 過 去 幾 年 業 績 優 良 的 勢 頭 , 但 是 憑 藉 管 理 層 和 員 工 的 共 同 努力 , 以 及 多 年 來 建 立 的 紮 實 根 基 , 本 公 司 仍 然 保 持 了 銷 售 收 入 的 增 長 。 作 為 中 國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尿 素 企 業 之一 , 在 許 多 同 業 企 業 錄 得 虧 損 的 情 況 下 , 中 國 心 連 心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仍 錄 得 盈 利 。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第 四 季 度 , 本 公司 的 毛 利 率 相 比 前 三 個 季 度 有 明 顯 回 升 。此 外 , 我 們 十 分 重 視 投 資 者 關 係 和 企 業 管 治 以 確 保 資 訊 披 露 的 準 確 和 有 效 。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積 極參 與 各 類 投 資 者 大 型 會 議 和 各 種 投 資 者 關 係 活 動 包 括 業 績 發 佈 會 、 一 對 一 投 資 者 見 面 會 和 非 交 易 路 演 。 我 們 並通 過 本 集 團 網 站 的 「 投 資 者 關 係 」 欄 目 和 網 路 直 播 等 方 式 與 投 資 者 保 持 積 極 的 溝 通 。 此 外 , 我 們 也 積 極 走 近 社區 , 走 近 農 民 , 參 與 社 會 公 益 活 動 , 努 力 推 進 污 水 零 排 放 等 節 能 環 保 行 動 。 我 也 請 您 能 夠 瀏 覽 本 年 報 「 企 業 社會 責 任 」 一 節 的 內 容 , 分 享 我 們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和 環 保 項 目 所 帶 來 的 喜 悅 和 自 豪 。作 為 中 國 領 先 的 煤 基 尿 素 生 產 企 業 之 一 , 我 們 擁 有 產 能 、 成 本 、 獨 特 優 越 的 地 理 位 置 和 豐 富 水 資 源 的 競 爭 優勢 , 並 擁 有 先 進 的 設 備 和 生 產 技 術 。 展 望 未 來 , 我 們 相 信 在 中 國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 強 農 惠 農 政 策 將 帶 動 農 業和 化 肥 行 業 , 我 們 將 緊 抓 發 展 機 遇 , 拓 展 我 們 的 化 肥 業 務 。 此 外 , 通 過 我 們 高 瞻 遠 矚 的 優 秀 管 理 團 隊 的 精 誠 協作 , 將 帶 領 本 集 團 走 向 新 的 輝 煌 。 我 們 將 致 力 於 保 持 運 營 規 模 和 成 本 效 益 的 最 佳 平 衡 。 我 們 將 不 懈 努 力 , 實 現我 們 的 最 終 目 標 : 成 為 中 國 化 肥 行 業 盈 利 能 力 最 強 的 煤 基 尿 素 企 業 以 及 行 業 領 導 者 。 我 們 深 信 , 只 要 堅 持 信念 , 努 力 不 懈 , 專 注 將 主 業 做 強 做 大 , 本 集 團 定 將 創 造 更 美 好 的 明 天 !董 事 會 主 席劉 興 旭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3


公 司 概 況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4中 國 心 連 心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生 產 及 銷 售 尿 素 、複 合 肥 料 、 甲 醇 、 液 氨 及 氨 溶 液 。 目 前 擁 有尿 素 年 產 約 為 125 萬 噸 , 複 合 化 肥 和 甲 醇的 年 產 能 分 別 達 60 萬 噸 和 20 萬 噸 。規 模中 國 最 大 的煤 基 尿 素 企 業之 一中 國 最 具成 本 效 益 的煤 基 尿 素 企 業 之 一本 集 團 的 競 爭 優 勢 主 要 體 現 在 :地 處 河 南( 中 國 最 大 農 業 省 )接 近 原 料 地 與 消 費 地與 上 下 游 價 值 鏈伙 伴 加 強 合 作高 瞻 遠 矚經 驗 豐 富 的 管 理 團 隊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心 連 心 」, 與 附 屬 公 司 合 稱 「 本 集 團 」)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根 據 新 加 坡 公司 法 ( 第 50 章 ) 在 新 加 坡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本 集 團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位 於 333 North Bridge Road, #08-00 KHKEA Building, Singapore 188721。 本 集 團 總 部 和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位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國 」) 河 南 新 鄉 經 濟 技術 開 發 區 , 目 前 是 中 國 最 大 且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煤 基 尿 素 生 產 商 之 一 , 中 國 心 連 心 目 標 是 成 為 中 國 盈 利 能 力 最 強的 煤 基 尿 素 生 產 企 業 。 附 屬 公 司 河 南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生 產 及 銷 售 尿 素 、 複 合 肥 料 、 甲 醇 、 液氨 及 氨 溶 液 。 目 前 擁 有 尿 素 年 產 能 達 125 萬 噸 , 複 合 肥 料 和 甲 醇 的 年 產 能 分 別 達 60 萬 噸 和 20 萬 噸 。 其 中 尿 素 是本 集 團 最 主 要 的 產 品 , 佔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九 總 收 入 比 例 為 73.3%。 中 國 心 連 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已 於 新 加坡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票 代 號 「B9R.SI」, 並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起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主 板 掛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號「01866」。成 本 效 益戰 略 性 的地 理 位 置穩 定 的 上 下 游價 值 鏈管 理 團 隊完 善 服 務


公 司 資 料董 事 會執 行 董 事劉 興 旭 ( 主 席 兼 首 席 執 行 官 )閆 蘊 華 ( 首 席 財 務 官 )李 步 文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王 建 源 ( 牽 頭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李 生 校王 為 仁委 員 會 成 員審 核 委 員 會王 建 源 ( 主 席 )李 生 校王 為 仁薪 酬 委 員 會王 為 仁 ( 主 席 )王 建 源李 生 校提 名 委 員 會李 生 校 ( 主 席 )王 為 仁劉 興 旭授 權 代 表閆 蘊 華黃 慧 嫻聯 席 公 司 秘 書謝 順 安符 宣 珠黃 慧 嫻合 規 顧 問第 一 上 海 融 資 有 限 公 司香 港 中 環 德 輔 道 中 71 號永 安 集 團 大 廈 19 樓核 數 師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One Raffles QuayNorth Tower, Level 18Singapore, 048583項 目 合 伙 人 : 羅 錦 偉( 自 截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法 律 顧 問李 偉 斌 律 師 行 ( 香 港 )海 華 永 泰 律 師 事 務 所 ( 中 國 )旭 齡 及 穆 律 師 樓 ( 新 加 坡 )主 要 往 來 銀 行中 國 建 設 銀 行中 國 銀 行工 商 銀 行交 通 銀 行中 信 銀 行滙 豐 銀 行渣 打 銀 行註 冊 辦 事 處333 North Bridge Road#08-00 KH KEA BuildingSingapore 188721總 辦 事 處 暨 中 國 主 要 營 業 地 點中 國 河 南 省新 鄉 高 新 技 術 經 濟 開 發 區 ( 小 冀 鎮 )郵 編 :453731股 份 代 碼新 加 坡 交 易 所 代 號 「B9R.SI」香 港 交 易 所 代 號 「01866」公 司 網 址http://www.chinaxlx.com.sg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5


財 務 概 要二 零 零 九 年 整 體 財 務 業 績( 人 民 幣 百 萬 元 ) 2008 全 年 2009 全 年 同 比 變 幅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銷 售 收 入 2,085 2,329 12銷 售 成 本 (1,603) (2,014) 26毛 利 482 315 (35)除 稅 前 盈 利 350 151 (57)所 得 稅 開 支 (18) (32) 78淨 利 潤 332 119 (64)總 銷 售 收 入 保 持 穩 定 增 長人 民 幣 ( 百 萬 元 )其 他甲 醇複 合 肥 料尿 素1,541其 他甲 醇複 合 肥 料尿 素2,0852,3292007 2008 2009其 他甲 醇複 合 肥 料尿 素6


財 務 概 要儘 管 許 多 尿 素 企 業 於 2009 年 錄 得 虧 損 ,作 為 中 國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尿 素 企 業 之 一 ,中 國 心 連 心 仍 維 持 盈 利 。分 類 產 品 收 入分 類 產 品 銷 量千 噸597662其 他0.3%2008甲 醇10.3%複 合 肥 料34.0%尿 素55.4%2007 2008 2009 2007 2008 2009 2007 2008 2009尿 素1,0399388甲 醇108其 他0.4%2009229251複 合 肥 料甲 醇7.5%複 合 肥 料18.8%尿 素73.3%231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7


穩 紮 根 基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河 南 省本 集 團 總 部 所 在 地 河 南 省 是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市 場 ,也 是 中 國 最 大 的 人 口 及 農 業 大 省僅 距 生 產 基 地 70 公 里 的 鄭 州 市 是 中 國 的 交 通 樞 紐生 產 基 地 緊 鄰 黃 河 , 水 資 源 豐 富8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9


四 十 年 重 要 里 程 碑 及 事 件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970 年新 鄉 化 肥 總 廠 建 成 投產 , 年 產 合 成 氨 3,000噸 , 本 集 團 業 務 的 起 始2002 年實 現 尿 素 30 萬 噸 、複 合 肥 20 萬 噸 、 甲醇 5 萬 噸 的 年 生 產能 力2003 年新 鄉 化 肥 總 廠 完 成 國有 企 業 改 制 , 股 份 制民 營 企 業 河 南 心 連 心化 工 有 限 公 司 (「 心 連心 化 工 」) 成 立1974 年新 鄉 化 肥 總 廠 擴 建工 程 投 運 , 年 產 合成 氨 5,000 噸2005 年年 產 10 萬 噸 複 合 肥的 第 三 期 工 程 建 成投 產1997 年尿 素 擴 建 工 程 順 利 投產 , 年 產 尿 素 10 萬 噸1994 年碳 銨 改 產 尿 素 工 程開 始 建 設1995 年碳 銨 改 產 尿 素 工 程 完成 , 年 產 尿 素 6 萬 噸2007 年在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主 板掛 牌 上 市 , 成 為 中 國第 一 家 在 新 加 坡 上 市的 化 肥 企 業2006 年• 心 連 心 化 工 重 組 成 為 外 商全 資 企 業 - 河 南 心 連 心• 二 廠 建 成 投 產1999 年第 一 套 自 發 電 系 統建 成2000 年年 產 10 萬 噸 的 複 合肥 生 產 線 建 成 投 產2008 年• 榮 膺 「 海 外 上 市企 業 50 強 」• 三 廠 開 始 建 設2009 年• 鐵 路 專 用 線 開 工 建 設• 三 廠 建 成 投 運 , 至 此 年產 能 達 到 125 萬 噸• 香 港 上 市 成 功 , 成 為 國內 唯 一 一 家 新 加 坡 、 香港 兩 地 上 市 化 肥 企 業10


二 零 零 九 年 里 程 碑 及 事 件二 月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委 員 、 國 務 院 副總 理 張 德 江 視 察公 司三 月鐵 路 專 用 線開 工 建 設二 零 零 九 獲 得 榮 譽 :1、 首 批 入 圍 中 國 氮 肥 企 業 AAA 信 用 等 級2、 環 境 管 理 體 系 認 證 證 書3、 " 河 南 省 優 秀 民 營 企 業 " 稱 號4、 二 零 零 九 年 河 南 省 化 肥 企 業 十 強四 月尿 素 三 廠 項 目 竣 工試 運 行六 月成 為 首 批 入 圍 中 國氮 肥 企 業 AAA 信 用等 級八 月複 合 肥 料 新 生 產 線試 車與 河 南 煤 業 化 工集 團 焦 作 煤 業 ( 集團 ) 有 限 責 任 公 司簽 訂 中 長 期 戰 略 合作 協 議與 中 科 院 合 作 , 研究 控 失 複 合 肥 料3九 月公 司 隆 重 舉 行 40 週年 慶 典 儀 式十 二 月於 香 港 聯 交 所 成 功雙 重 第 一 上 市142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1


茁 壯 成 長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中 國 河 南 省 最 大 的 尿 素 生 產 商 , 中 國 第 四 大 煤 基尿 素 生 產 商 。*上 游 與 河 南 省 最 大 煤 礦 集 團 旗 下 焦 煤 集 團 簽 訂 長 期 戰 略 合 作協 議 , 確 保 穩 定 高 質 原 料 煤 供 應 , 下 游 與 公 司 第 三 大 股 東 中化 化 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票 代 碼 :00297.HK, 中 國 最 大 的化 肥 分 銷 商 ) 合 作 , 協 助 分 銷 化 肥 產 品 完 善 的 農 化 服 務 體 系 。12* 來 源 : 獨 立 第 三 方 中 國 化 工 信 息 中 心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發 布 的 《 中 國 化 肥 與 甲 醇 行 業 報 告 》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3


主 席 報 告親 愛 的 股 東 :本 人 代 表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心 連 心 」 或 「 本 公司 」) 董 事 會 , 欣 然 向 本 公 司 各 位 股 東 報 告 本 公 司 及 附 屬 公 司( 合 稱 「 本 集 團 」)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年 度 業績 情 況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末 期 業 績收 入 增 長本 集 團 第 三 條 尿 素 生 產 廠 房 (「 三 廠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完 成 建設 , 並 進 行 試 產 , 提 升 尿 素 的 年 總 產 能 , 由 約 720,000 噸 增 至 約1,250,000 噸 ,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煤 基 尿 素 生 產 商 的 排 名 , 以 產 能 計算 , 由 第 六 升 至 第 四 。 尿 素 產 能 提 高 後 , 本 集 團 尿 素 銷 量 增 加57%。 因 此 , 儘 管 尿 素 平 均 售 價 下 降 約 7%, 本 集 團 的 總 銷 售 收入 仍 增 加 12%。保 持 盈 利中 國 心 連 心 在 中 國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尿 素 生 產 商 中 排 名 第 四 , 原 因為 其 煤 運 輸 成 本 較 低 及 資 源 效 益 較 高 *。 中 國 心 連 心 的 成 本 較 中國 一 般 尿 素 生 產 商 低 約 17%。 此 項 成 本 效 益 令 中 國 心 連 心 於 二 零零 九 年 度 仍 能 錄 得 盈 利 。 本 集 團 堅 信 成 本 效 益 的 必 要 性 , 因 為 尿素 產 品 難 以 實 現 差 異 化 和 在 中 國 取 得 定 價 能 力 。 因 此 , 本 集 團 致力 於 通 過 優 化 技 術 、 靠 近 煤 礦 、 與 客 戶 和 分 銷 商 建 立 緊 密 關 係 及優 化 管 理 來 降 低 成 本 。股 息董 事 會 建 議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或 前 後 , 向 二 零 一 零 年 五月 十 一 日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 股 東 派 發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末 期 股息 , 每 股 0.6 新 加 坡 仙 ( 二 零 零 八 年 :1.6 新 加 坡 仙 ), 派 息 比 率 為稅 後 利 潤 的 24.5%。14* 來 源 : 獨 立 第 三 方 中 國 化 工 信 息 中 心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發 布 的 《 中 國 化 肥 與 甲 醇 行 業 報 告 》


主 席 報 告派 息 比 例本 集 團 於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上 市 時 向 股 東 承 諾 , 三 年 內 每 年 的 派 息 比 例 不 低 於 每 年 稅 後 純 利 潤 的 20%, 過 去 三 年均 兌 現 有 關 承 諾 , 二 零 零 九 的 派 息 比 例 為 24.5%。產 能 和 經 營 狀 況尿 素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的 第 三 條 尿 素 生 產 線 建 成 投 產 , 使 本 集 團 的 尿 素 年 產 能 從 二 零 零 八 的 72 萬 噸 提 升 到 了 125 萬噸 。 從 整 個 尿 素 行 業 來 看 , 一 方 面 國 內 的 尿 素 產 能 過 剩 的 狀 況 日 益 突 出 , 出 口 形 勢 沒 有 明 顯 好 轉 , 導 致 尿 素 平均 銷 售 價 格 仍 低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平 均 價 位 , 且 淡 季 價 格 的 下 行 階 段 也 較 往 年 更 長 , 三 季 度 時 尿 素 銷 售 價 格 曾 最低 達 到 每 噸 約 1,480 元 , 較 大 影 響 了 本 集 團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業 績 表 現 , 營 運 狀 況 面 臨 著 比 較 大 的 壓 力 。 但 另 一 方面 , 在 中 央 政 府 對 三 農 投 入 持 續 不 斷 加 大 的 背 景 下 , 在 糧 食 最 低 收 購 價 格 的 提 高 , 其 他 農 產 品 種 植 收 益 狀 況 的好 轉 , 農 民 收 入 繼 續 增 長 , 出 口 關 稅 政 策 放 寬 等 因 素 綜 合 影 響 下 , 尿 素 的 需 求 量 仍 然 保 持 了 增 長 。 同 時 , 天 然氣 和 工 業 用 電 價 格 上 漲 提 高 了 尿 素 的 生 產 成 本 , 推 動 尿 素 平 均 銷 售 價 格 從 第 四 季 度 開 始 從 穀 底 穩 步 回 升 。 尿 素價 格 的 回 升 有 利 的 帶 動 了 公 司 的 第 四 季 度 業 績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5


主 席 報 告中 國 心 連 心 作 為 國 內 規 模 最 大 , 成 本 優 勢 最 佳 的 煤 基 尿 素 企 業 之 一 , 由 於 自 身 具 備 自 發 電 設 備 , 能 夠 最 大 程 度的 減 少 拉 閘 限 電 所 帶 來 的 不 利 影 響 , 二 零 零 九 年 我 們 的 主 導 產 品 產 能 利 用 率 能 保 持 在 95% 以 上 。 另 外 我 們 的每 噸 尿 素 的 電 耗 比 行 業 平 均 低 大 約 20%。 同 時 由 於 我 們 的 每 噸 尿 素 的 煤 耗 也 是 全 行 業 領 先 的 , 大 約 是 每 噸 650公 斤 , 低 於 行 業 平 均 約 23%, 確 保 了 我 們 的 生 產 成 本 領 先 行 業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 因 此 煤 炭 價 格 的 提 高 和 工 業 用電 價 格 的 提 高 雖 然 對 我 們 的 營 運 帶 來 壓 力 , 但 是 這 個 影 響 是 對 整 個 行 業 的 , 對 本 集 團 來 說 由 於 我 們 明 顯 的 成 本優 勢 , 影 響 相 對 較 小 , 長 期 來 看 , 反 而 有 利 於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 提 高 行 業 的 集 中 度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複 合 肥 料二 零 零 九 年 我 們 的 複 合 肥 料 產 能 翻 番 , 從 二 零 零 八 年 的 30 萬 噸 上 升 到 60 萬 噸 。 複 合 肥 料 的 利 潤 率 由 於 二 零 零八 年 儲 存 約 1.3 萬 噸 磷 酸 一 銨 造 成 一 次 性 的 庫 存 虧 損 , 目 前 已 經 消 化 完 畢 。甲 醇二 零 零 九 年 我 們 的 甲 醇 產 能 也 實 現 了 翻 番 , 達 到 約 20 萬 噸 。 自 去 年 第 四 季 度 開 始 , 甲 醇 價 格 隨 著 天 然 氣 價 格的 提 高 和 甲 醇 下 游 產 品 的 活 躍 , 以 及 房 地 產 等 行 業 的 復 蘇 已 開 始 升 高 , 加 上 國 家 已 經 出 臺 了 甲 醇 添 加 在 汽 油 中的 標 準 , 所 以 未 來 對 甲 醇 的 需 求 應 該 會 進 一 步 旺 盛 , 有 助 於 甲 醇 價 格 的 穩 定 。 雖 然 全 年 甲 醇 業 務 線 虧 損 , 但 是單 看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四 季 度 , 甲 醇 產 品 已 經 扭 虧 為 盈 。發 展 戰 略堅 持 「 煤 化 工 」 發 展 方 向 , 堅 持 總 成 本 領 先 方 針 , 繼 續 做 強 做 大 主 業 尿 素 , 達 到 同 行 業 一 流 水 平 , 並 隨 著 煤 氣化 技 術 的 進 展 , 再 向 其 他 煤 化 工 產 品 延 伸 。1. 做 強 做 大 主 業 : 採 用 新 型 潔 淨 煤 氣 化 技 術 , 投 資 新 建 新 的 尿 素 生 產 線 工 程 。 在 未 來 3-5 年 內 實 現 主 營 業務 規 模 進 一 步 提 高 。16


主 席 報 告2. 構 建 專 業 化 化 肥 產 品 系 列 : 根 據 市 場 需 求 , 做 好 緩 ( 控 ) 釋 肥 料 、 大 顆 粒 尿 素 、「 硫 包 衣 」 尿 素 等 專 業 化化 肥 產 品 系 列 。3. 調 整 產 品 結 構 : 按 照 科 學 的 思 維 方 式 , 不 斷 採 取 先 進 工 藝 技 術 , 在 提 高 甲 醇 產 能 的 基 礎 上 考 慮 甲 醇 下 游系 列 產 品 , 延 伸 產 業 鏈 , 提 高 產 品 附 加 值 。企 業 管 治董 事 會 以 實 現 股 東 的 最 大 利 益 為 目 標 , 始 終 不 斷 提 升 企 業 管 治 水 平 , 建 立 規 範 、 高 效 、 科 學 的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本 集 團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召 開 了 四 次 定 期 董 事 會 議 , 對 公 司 季 度 業 績 報 告 、 中 期 報 告 、 年 報 、 派 息 比 率 、 公 司 發展 戰 略 等 議 題 進 行 了 審 議 和 批 准 。 同 時 , 董 事 會 還 通 過 非 定 期 會 議 的 方 式 , 對 關 連 交 易 等 事 項 進 行 了 審 議 。 董事 會 轄 下 的 審 核 委 員 會 、 薪 酬 委 員 會 、 提 名 委 員 會 在 公 司 內 部 監 控 水 準 的 提 高 、 薪 酬 激 勵 的 優 化 、 公 司 治 理 結構 的 完 善 等 方 面 , 都 履 行 了 董 事 會 賦 予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投 資 者 關 係本 集 團 非 常 重 視 投 資 者 關 係 , 旨 在 為 股 東 和 潛 在 投 資 者 提 供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運 營 和 業 務 發 展 的 最 新 資 訊 , 讓 他 們及 時 瞭 解 所 需 資 料 並 作 出 相 應 的 投 資 決 定 。 我 們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與 投 資 者 進 行 溝 通 。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定 期 與 機 構投 資 者 舉 行 一 對 一 會 議 , 午 餐 會 並 參 加 大 型 的 投 資 者 會 議 。前 景 展 望相 對 二 零 零 九 年 , 董 事 對 二 零 一 零 年 的 展 望 甚 為 樂 觀 , 部 份 原 因 是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產 生的 若 干 一 筆 過 成 本 預 期 不 會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產 生 。 這 些 成 本 包 括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產 生 的 開 支 約 人 民 幣2,000 萬 元 、 本 集 團 三 廠 的 成 本 增 加 約 人 民 幣 1,200 萬 元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結 轉 影 響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一 日 止 年 度 複 合 肥 料 毛 利 率 的 高 成 本 存 貨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7


主 席 報 告甲 醇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錄 得 虧 損 的 原 因 , 在 於 下 游 產 品 需 求 疲 弱 , 導 致 平 均 售 價 下 跌 。然 而 , 本 集 團 預 計 甲 醇 的 未 來 前 景 較 為 理 想 , 原 因 是 預 期 經 濟 可 能 復 甦 , 將 帶 動 建 造 業 的 蓬 勃 需 求 , 建 造 業 是甲 醇 的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用 途 。 合 法 使 用 甲 醇 作 為 燃 料 添 加 劑 , 亦 將 帶 動 對 本 集 團 產 品 的 需 求 。尿 素 在 國 內 供 過 於 求 的 情 況 , 可 能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繼 續 持 續 。 但 是 , 本 集 團 注 意 到 , 中 國 政 府 通 過 在 二 零 一 零年 , 將 承 諾 向 農 民 增 加 補 助 金 , 以 大 力 推 進 強 農 惠 農 政 策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本 集 團 注 意 到 中 國 政 府 曾 數 次 重 申 其 提 高 中 國 天 然 氣 價 格 的 計 劃 。 本 集 團 亦 預 期 此 舉 將 有 助 支 持 尿 素 價 格 。 原因 是 不 少 肥 料 企 業 預 期 , 提 高 天 然 氣 價 格 將 會 增 加 天 然 氣 基 尿 素 企 業 的 成 本 , 而 天 然 氣 基 尿 素 企 業 的 天 然 氣 價格 目 前 享 有 可 觀 的 補 助 金 。 由 於 本 集 團 為 煤 基 企 業 , 故 提 高 天 然 氣 價 格 將 不 會 影 響 本 集 團 的 成 本 。雖 然 本 集 團 的 盈 利 能 力 將 繼 續 受 各 種 風 險 的 影 響 , 但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 本 集 團 已 在 中 國 所 有 煤 基 尿 素 企 業 中 , 以低 成 本 和 規 模 的 優 勢 居 於 煤 基 企 業 的 領 導 地 位 之 一 , 並 一 直 維 持 高 設 備 使 用 率 。本 集 團 亦 致 力 鞏 固 與 其 上 游 和 下 游 權 益 持 有 人 的 關 係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 中 化 化 肥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00297.HK) 通 過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持 有 本 集 團 4.99% 股 權 , 並 簽 署 為 期 五 年 的 銷 售 協 議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 本 集團 與 河 南 焦 作 煤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簽 署 三 年 採 購 協 議 。 本 集 團 充 滿 信 心 , 與 上 下 游 權 益 持 有 人 建 立 的 關 係 , 將 在產 業 整 合 過 程 中 助 益 本 集 團 。致 謝我 們 獲 得 的 成 就 , 有 賴 於 股 東 對 我 們 長 期 以 來 的 支 持 和 信 心 , 藉 此 機 會 , 本 人 謹 代 表 董 事 會 向 各 位 股 東 , 向 公司 管 理 層 和 全 體 員 工 , 向 公 司 客 戶 和 關 心 本 集 團 發 展 的 各 界 朋 友 們 , 致 以 衷 心 的 感 謝 ! 希 望 中 國 心 連 心 在 香 港聯 交 所 實 現 雙 重 第 一 上 市 後 , 繼 續 得 到 各 位 股 東 的 關 注 和 鼎 力 支 持 , 也 希 望 管 理 層 和 全 體 員 工 , 努 力 克 服 挑戰 , 堅 持 成 本 領 先 , 發 揮 優 勢 , 以 最 佳 的 經 營 業 績 來 回 報 客 戶 , 回 報 員 工 , 回 報 社 會 , 為 股 東 創 造 更 大 價 值 。董 事 會 主 席劉 興 旭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18


企 業 社 會 責 任本 公 司 作 為 中 國 唯 一 一 家 新 加 坡 、 香 港 兩 地 上 市 的 化 肥 公 司 , 在 追 求 經 濟 效 益 的 同 時 , 積 極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 維護 股 東 、 僱 員 、 客 戶 、 商 業 夥 伴 與 整 體 社 會 等 各 方 利 益 , 誠 信 對 待 供 應 商 、 客 戶 和 消 費 者 , 全 力 降 低 生 產 過 程中 的 能 源 消 耗 與 污 染 物 排 放 , 積 極 從 事 扶 貧 助 學 、 社 區 建 設 等 公 益 事 業 , 從 而 促 進 公 司 不 斷 增 加 對 社 會 和 環 境所 做 的 貢 獻 。環 境 保 護 與 可 持 續 發 展中 國 心 連 心 制 訂 出 台 了 一 整 套 環 保 管 理 規 章 制 度 , 本 集 團 2009 年 共 投 入 約 3,000 萬 元 人 民 幣 環 保 資 金 , 引 進 國內 外 先 進 技 術 、 先 進 設 備 , 建 成 20 多 套 污 染 治 理 設 施 , 大 力 實 施 氮 肥 行 業 生 產 污 水 零 排 放 項 目 。本 集 團 認 真 落 實 環 境 保 護 , 積 極 推 進 氮 肥 清 潔 生 產 和 循 環 經 濟 , 加 大 節 能 減 排 、 污 染 治 理 的 新 技 術 開 發 和 推 廣力 度 , 從 而 大 幅 度 地 減 少 了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 提 高 了 資 源 的 利 用 率 。 公 司 採 用 先 進 環 保 技 術 ,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經濟 效 益 和 社 會 效 益 , 贏 得 「 全 國 化 工 清 潔 文 明 工 廠 」 這 一 環 保 治 理 最 高 榮 譽 , 並 通 過 了 環 保 管 理 體 系 ISO14001認 證 。熱 心 公 益 , 積 極 服 務 地 方 社 區我 們 秉 承 「 誠 信 經 營 , 依 法 納 稅 」 社 會 責 任 觀 。2009 年 度 , 共 納 稅 約 4,814 萬 元 人 民 幣 。中 國 心 連 心 積 極 參 加 環 境 保 護 、 教 育 、 文 化 、 科 學 、 衛 生 、 社 區 建 設 、 扶 貧 濟 困 等 社 會 公 益 活 動 , 奉 獻 愛心 , 回 報 社 會 。2009 年 本 集 團 分 別 向 新 鄉 縣 總 工 會 幫 扶 中 心 捐 款 100,000 元 , 新 鄉 縣 老 年 托 善 中 心 捐 款 現 金30,000 元 , 新 鄉 頤 年 園 老 年 公 寓 捐 助 麵 粉 2,000 斤 、 大 米 2,000 斤 、 食 用 油 100 桶 等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9


豐 碩 回 報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中 國 煤 基 尿 素 生 產 企 業中 生 產 成 本 第 四 低 *河 南 省 生 產 成 本 最 低 的尿 素 生 產 企 業 *20* 來 源 : 獨 立 第 三 方 中 國 化 工 信 息 中 心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發 布 的 《 中 國 化 肥 與 甲 醇 行 業 報 告 》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21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I)業 務 回 顧二 零 零 九 年 對 本 集 團 及 肥 料 業 而 言 為 充 滿 挑 戰 的 一 年 。 三 廠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開 始 試 產 。 當 在 二 零 零九 年 底 開 始 全 面 投 產 後 , 本 集 團 尿 素 的 年 總 生 產 能 力 增 至 約 1,250,000 噸 , 而 複 合 肥 料 及 甲 醇 的 年 總 生產 能 力 則 分 別 增 至 約 600,000 噸 及 200,000 噸 。 憑 藉 規 摸 經 濟 , 本 集 團 的 產 品 可 以 每 單 位 較 低 的 成 本 生產 , 並 享 有 銷 售 和 採 購 的 優 惠 條 款 。 另 一 方 面 ,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降 低 肥 料 消 耗 , 而 農 產 品 價 格 的 波 幅 對 肥料 的 需 求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前 景相 對 二 零 零 九 年 , 董 事 對 二 零 一 零 年 的 展 望 甚 為 樂 觀 , 部 份 原 因 是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度 產 生 的 若 干 一 筆 過 成 本 預 期 不 會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產 生 。 這 些 成 本 包 括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產 生 的 開支 約 人 民 幣 20 百 萬 元 、 本 集 團 三 廠 的 成 本 增 加 約 人 民 幣 12 百 萬 元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結 轉 影 響 截 至 二 零 零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複 合 肥 料 毛 利 率 的 高 成 本 存 貨 。甲 醇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錄 得 虧 損 的 原 因 , 在 於 下 游 產 品 需 求 疲 弱 , 導 致 平 均 售 價下 跌 。 然 而 , 本 集 團 預 計 甲 醇 的 未 來 前 景 較 為 理 想 , 原 因 是 預 期 經 濟 可 能 復 甦 , 將 帶 動 建 造 業 的 蓬 勃 需求 , 建 造 業 是 甲 醇 的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用 途 。 合 法 使 用 甲 醇 作 為 燃 料 添 加 劑 , 亦 將 帶 動 對 本 集 團 產 品 的 需求 。22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尿 素 在 國 內 供 過 於 求 的 情 況 , 可 能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繼 續 持 續 。 但 是 , 本 集 團 注 意 到 , 中 國 政 府 通 過 在 二 零一 零 年 , 將 承 諾 向 農 民 增 加 補 助 金 , 以 大 力 推 進 強 農 惠 農 政 策 。 展 望 未 來 , 本 集 團 將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 拓展 國 內 尿 素 和 複 合 肥 料 的 市 場 份 額 , 並 把 握 國 內 需 求 增 長 所 帶 來 的 機 遇 。(II) 財 務 狀 況 回 顧銷 售 收 入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銷 售 收 入 增 長 了 約 人 民 幣 244.7 百 萬 元 或 約 11.7%, 由 截 至 二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約 人 民 幣 2,084.9 百 萬 元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人 民 幣 2,329.6 百 萬 元 。 增 長 主 要 由 於 新 建 尿 素 三 廠 的 啟 用 , 提 高 了 尿 素 的 總 產 能 , 由 約 720,000 噸 提 升至 約 1,250,000 噸 , 尿 素 銷 量 也 隨 之 上 升 。 銷 售 收 入 增 長 被 甲 醇 和 複 合 肥 料 的 銷 售 收 入 減 少 所 抵 銷 。 由於 甲 醇 業 務 錄 得 虧 損 ,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削 減 了 甲 醇 的 銷 售 比 重 。 複 合 肥 料 的 銷 售 收 入 也 有 所 下 跌 ,原 因 是 複 合 肥 料 二 零 零 九 年 的 平 均 售 價 下 跌 約 32.8%, 集 團 決 定 銷 售 更 多 尿 素 而 並 非 複 合 肥 料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23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尿 素尿 素 的 銷 售 收 入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1,155.5 百 萬 元 增 長 約 人 民 幣 551.2 百萬 元 或 約 47.7%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人 民 幣 1,706.7 百 萬 元 。 該 增 長 主 要 由 於 三廠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投 產 , 尿 素 產 能 增 加 至 約 1,250,000 噸 , 因 此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出 售 更 多 尿 素 。複 合 肥 料複 合 肥 料 的 銷 售 收 入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708.3 百 萬 元 減 少 約 人 民 幣 270.1百 萬 元 或 約 38.1%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人 民 幣 438.2 百 萬 元 。 該 減 少 主 要 由 於 複合 肥 料 的 銷 量 及 平 均 售 價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下 降 所 致 。甲 醇甲 醇 的 銷 售 收 入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214.8 百 萬 元 減 少 約 人 民 幣 38.9 百 萬元 或 約 18.1%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人 民 幣 175.9 百 萬 元 。 該 減 少 主 要 為 甲 醇 在 中國 市 場 的 平 均 售 價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下 降 所 致 。24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盈 利 能 力整 體 毛 利 率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23.1% 下 跌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年 度 約 13.5%, 主 要 原 因 是 尿 素 、 甲 醇 及 複 合 肥 料 的 毛 利 率 下 跌 。尿 素尿 素 的 毛 利 率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23.3% 下 跌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止 年 度 約 19.7%。 主 要 由 於 尿 素 平 均 售 價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由 於 國 內 供 過 於 求 的 影 響 下 降 了 約 6.6%。 尿 素的 毛 利 率 亦 受 到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中 投 產 的 三 廠 的 成 本 增 加 所 影 響 。複 合 肥 料複 合 肥 料 的 毛 利 率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24.5% 下 跌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一 日 止 年 度 約 2.2%。 主 要 由 於 複 合 肥 料 的 平 均 售 價 下 跌 , 而 我 們 的 成 本 由 於 需 要 消 耗 以 往 已 購 買 的 高成 本 存 貨 而 維 持 在 偏 高 水 平 。甲 醇甲 醇 的 毛 利 率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19.7% 大 幅 下 跌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一 日 止 年 度 約 負 15.2%。 主 要 由 於 油 價 下 跌 , 同 時 二 甲 醚 、 建 築 、 汽 車 和 其 他 甲 醇 下 遊 行 業 的 需 求 疲 弱所 造 成 的 國 內 平 均 售 價 下 跌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25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13.7 百 萬 元 減 少 約 人 民 幣 2.0 百 萬 元或 約 17.1%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11.7 百 萬 元 。 該 減 少 主 要 由 於 在 二 零 零 九年 銀 行 利 息 收 入 下 降 及 銷 售 副 產 品 減 少 所 致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20.7 百 萬 元 減 少 約 人 民 幣 3.8 百 萬 元或 約 18.4%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16.9 百 萬 元 。 該 減 少 主 要 由 於 在 二 零 零 九年 銷 售 複 合 肥 料 減 少 引 致 運 輸 成 本 減 少 及 僱 用 更 少 員 工 所 致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91.3 百 萬 元 增 加 約 人 民 幣 19.2 百 萬 元或 約 21.0%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110.5 百 萬 元 。 該 增 長 主 要 原 因 為 在 香 港申 請 雙 重 第 一 上 市 的 開 支 、 廣 告 開 支 增 加 及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估 值 土 地 的 費 用 增 加 所 致 。財 務 成 本財 務 成 本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91.3 百 萬 元 增 加 約 人 民 幣 63.3 百 萬 元 或 約32.5%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110.5 百 萬 元 , 主 要 原 因 為 銀 行 貸 款 的 利 息 增加 所 致 。26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稅 項稅 項 開 支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18.9 百 萬 元 增 長 約 人 民 幣 14.2 百 萬 元 或 約78.5%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32.3 百 萬 元 , 原 因 為 河 南 心 連 心 在 二 零 零 九 年只 享 有 所 得 稅 50% 減 免 , 而 本 集 團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按 19% 的 較 高 實 際 稅 率 繳 納 稅 項 , 但 本 集 團 在 二 零 零八 年 按 5% 的 實 際 稅 率 繳 納 稅 項 , 原 因 是 河 南 心 連 心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享 有 全 數 所 得 稅 豁 免 。母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純 利母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純 利 減 少 約 人 民 幣 212.5 百 萬 元 , 由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民 幣 331.7 百 萬 元 下 降 64.1% 至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約 人 民 幣 119.2 百 萬 元 。財 務 資 源 、 流 動 資 金 及 負 債 狀 況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的 總 資 產 為 約 人 民 幣 2,910,557,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人 民 幣2,481,904,000 元 ), 其 中 流 動 資 產 為 約 人 民 幣 530,837,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約 人 民 幣 515,383,000元 ), 而 非 流 動 資 產 為 約 人 民 幣 2,379,720,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約 人 民 幣 1,966,521,000 元 ), 及 總負 債 為 人 民 幣 1,435,914,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人 民 幣 1,030,998,000 元 ), 其 中 流 動 負 債 為 約 人 民 幣508,895,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約 人 民 幣 463,807,000 元 ), 而 非 流 動 負 債 為 約 人 民 幣 927,019,000 元 ( 二零 零 八 年 : 約 人 民 幣 567,191,000 元 ), 及 股 東 權 益 達 人 民 幣 1,474,643,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約 人 民 幣1,450,906,000 元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27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資 本 負 債資 本 負 債 本 集 團 使 用 資 本 負 債 率 ( 淨 負 債 除 以 總 資 本 與 淨 債 務 之 和 ) 來 考 量 資 本 。 本 集 團 的 政 策 是 將 資本 負 債 率 維 持 在 90% 以 下 。二 零 零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應 付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1,517 1,676貿 易 應 付 款 項 47,435 47,760應 付 票 據 41,346 –應 計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364,535 285,011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款 945,152 667,974減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39,796) (200,114)減 :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21,173) –負 債 淨 額 1,239,016 802,307股 東 權 益 1,474,643 1,450,906減 : 法 定 儲 備 金 (94,200) (77,770)減 : 對 沖 儲 備 – (19,807)總 資 本 1,380,433 1,353,329資 本 和 負 債 淨 額 2,619,459 2,155,636資 本 負 債 率 47.3% 37.2%本 集 團 的 淨 債 項 計 入 貸 款 及 借 款 、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 其 他 負 債 減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資 本 包 括 母公 司 權 益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減 對 沖 儲 備 及 上 述 受 限 制 法 定 公 積 金 。貸 款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的 銀 行 貸 款 主 要 為 在 中 國 的 銀 行 提 供 , 並 以 人 民 幣 借 取 及 償 還 。本 集 團 已 償 還 其 所 有 美 元 貸 款 , 因 此 並 無 因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的 匯 率 面 對 外 匯 風 險 。 本 集 團 大 部 份 長 期 銀 行貸 款 以 浮 動 利 率 授 出 。28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一 年 或 一 年 以 內 到 期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無 抵 押無 抵 押抵 押 貸 款 信 用 貸 款 抵 押 貸 款 信 用 貸 款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銀 行 貸 款 – 110,000 – 145,000一 年 後 到 期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無 抵 押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無 抵 押抵 押 貸 款 信 用 貸 款 抵 押 貸 款 信 用 貸 款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銀 行 貸 款 120,000 705,000 – 422,557關 聯 方 貸 款 – – – 90,000政 府 貸 款 – 10,152 – 10,417120,000 715,152 – 522,974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合 計 持 有 人 民 幣 120.0 百 萬 元 的 長 期 貸 款 , 由 新 鄉 新 亞 紙 業 集團 公 司 擔 保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本 集 團 訂 立 兩 項 毋 須 交 付 利 率 掉 期 , 按 約 2.55% 的 年 利 率 支 付定 額 利 息 , 並 按 名 義 金 額 每 季 以 美 元 倫 敦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加 年 利 率 2.55% 收 取 浮 動 利 息 。 掉 期 用 於 對 沖 為數 45,000,000 美 元 的 浮 動 利 率 美 元 銀 行 貸 款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 浮 動 利 率 銀 行 貸 款 及 利 率 掉 期 的關 鍵 條 款 相 同 。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本 集 團 已 償 還 上 述 銀 行 貸 款 , 而 去 年 項 毋 須 交付 利 率 掉 期 不 再 符 合 對 沖 會 計 的 準 則 。 因 此 , 合 同 於 年 內 已 終 止 。附 屬 公 司本 公 司 只 有 一 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即 河 南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 於 年 度 , 附 屬 公 司 並 無 變 動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29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僱 員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有 3,302 名 僱 員 ( 二 零 零 八 年 :3,099 名 僱 員 )。 酬 金 參 考 市 場 條款 、 個 別 僱 員 的 表 現 、 資 歷 及 經 驗 後 釐 定 。 本 集 團 提 供 的 僱 員 福 利 包 括 社 保 基 金 、 公 積 金 計 劃 、 醫 療 保險 計 劃 、 下 崗 保 險 計 劃 及 住 房 公 積 金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總 員 工 成 本 約 為 人 民 幣94,504,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人 民 幣 79,090,000 元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資 產 質 押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並 無 質 押 任 何 資 產 ( 二 零 零 八 年 : 無 ), 作 為 其 往 來 銀 行 授 出 銀行 融 資 的 抵 押 。或 然 負 債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並 無 重 大 或 然 負 債 ( 二 零 零 八 年 : 無 )。重 大 訴 訟 及 仲 裁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並 無 牽 涉 任 何 重 大 訴 訟 或 仲 裁 。(III) 補 充 資 料1.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對 賬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根 據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包 括 所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及 詮 釋 ) 編 製 的 本 集 團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2. 營 運 及 財 務 風 險(i) 市 場 風 險本 集 團 的 主 要 市 場 風 險 包 括 主 要 產 品 平 均 售 價 變 動 、 原 材 料 ( 主 要 為 煤 ) 的 成 本 變 動 及 利 率和 匯 率 的 波 動 。(ii) 商 品 價 格 風 險本 集 團 亦 就 產 品 售 價 及 原 材 料 成 本 的 波 動 產 生 商 品 價 格 風 險 。30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iii)利 率 風 險本 集 團 承 擔 的 主 要 市 場 利 率 風 險 包 括 本 集 團 受 浮 動 利 率 計 息 的 長 期 債 務 。(iv)外 匯 風 險(v)(vi)(vii)本 集 團 的 銷 售 收 入 及 成 本 主 要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 若 干 成 本 可 能 以 港 元 、 美 元 或 新 加 坡 元 計值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已 償 還 所 有 美 元 貸 款 , 免 受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造成 的 外 匯 風 險 所 影 響 。通 脹 及 貨 幣 風 險根 據 中 國 國 家 統 計 總 局 最 新 公 佈 的 數 據 , 中 國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較 二 零 零 八 年同 期 下 降 0.7%。 中 國 的 通 脹 對 本 集 團 的 經 營 業 績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流 動 資 金 風 險本 集 團 監 控 其 資 金 短 缺 的 風 險 。 本 集 團 考 慮 金 融 投 資 及 金 融 資 產 ( 例 如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其他 金 融 資 產 ) 的 到 期 及 經 營 業 務 的 預 測 現 金 流 量 。 本 集 團 的 目 標 是 通 過 使 用 銀 行 透 支 及 銀行 貸 款 , 維 持 資 金 持 續 及 靈 活 性 之 間 的 平 衡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根 據 於 財 務報 表 內 反 映 借 款 的 賬 面 值 , 本 集 團 的 負 債 總 額 的 11.6% 約 人 民 幣 110.0 百 萬 元 ( 二 零 零 八年 : 人 民 幣 145.0 百 萬 元 , 佔 二 零 零 八 年 同 期 的 21.7%) 將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風 險本 集 團 監 控 其 資 本 比 率 , 以 支 持 其 業 務 及 最 大 化 股 東 價 值 。 本 集 團 根 據 經 濟 狀 況 變 動 管 理資 本 結 構 以 及 就 此 作 出 調 整 。 本 集 團 可 以 透 過 籌 集 新 債 或 發 行 新 股 以 保 持 或 調 整 資 本 結構 。 於 二 零 零 八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 管 理 資 本 的 目 標 、 政 策 或 程 式 概 無 任 何 變 動 。 本 集 團 於 二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 淨 債 項 除 以 總 資 本 加 淨 債 項 ) 為 47.3%, 相 當 於較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增 長 10.1%。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並 無 質押 資 產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31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之 簡 歷執 行 董 事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32劉 興 旭 閆 蘊 華 李 步 文董 事 會 主 席 兼 首 席 執 行 官首 席 財 務 官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王 建 源 李 生 校 王 為 仁高 層 管 理 人 員茹 正 濤 李 玉 順 王 乃 仁 張 慶 金副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生 產 管 理 部 ) ( 研 發 部 ) ( 供 銷 部 ) ( 人 力 資 源 部 )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之 簡 歷董 事 會執 行 董 事劉 興 旭 先 生 , 現 年 55 歲 , 董 事 會 主 席 兼 首 席 執 行 官 , 主 要 負 責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戰 略 方 向 及 本 公 司 日 常 業 務 營 運管 理 。 劉 先 生 於 2006 年 7 月 26 日 出 任 公 司 董 事 。 劉 先 生 於 化 肥 業 擁 有 約 15 年 經 驗 , 目 前 是 中 國 氮 肥 工 業 協 會副 理 事 長 。 劉 先 生 於 1994 年 獲 委 任 為 國 有 企 業 新 鄉 化 肥 總 廠 廠 長 , 負 責 工 廠 營 運 , 及 後 於 2003 年 7 月 至 2006年 7 月 成 為 河 南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心 連 心 化 工 」) 總 經 理 。 自 2006 年 7 月 起 , 出 任 河 南 心 連 心 的 總 經理 。 於 2003 年 2 月 , 劉 先 生 獲 河 南 省 安 全 生 產 監 督 委 員 會 及 河 南 省 人 事 局 頒 授 「 全 省 安 全 生 產 先 進 工 作 者 」 的殊 榮 , 以 表 揚 其 於 安 全 工 作 方 面 的 傑 出 表 現 。 彼 獲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於 2004 年 4 月 頒 授 「 河 南 省 勞 動 模 範 ( 先 進工 作 者 )」 的 殊 榮 , 並 於 2005 年 獲 頒 授 「 河 南 省 優 秀 民 營 企 業 家 」 的 殊 榮 。 劉 先 生 於 1986 年 7 月 畢 業 於 新 鄉 廣 播電 視 大 學 文 學 系 , 於 2006 年 完 成 北 京 大 學 光 華 管 理 學 院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培 訓 課 程 , 現 正 攻 讀 清 華 大 學 EMBA。閆 蘊 華 女 士 ,39 歲 ,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財 務 官 , 主 要 負 責 本 集 團 內 所 有 財 務 事 宜 。 閆 女 士 於 2006 年 11 月 10 日 獲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 閆 女 士 於 1997 年 5 月 獲 中 國 財 政 部 頒 授 會 計 師 資 格 認 證 證 書 。 彼 於 2003 年 7 月 畢 業 於 西 安 交通 大 學 , 取 得 會 計 學 士 學 位 , 並 於 2005 年 12 月 獲 河 南 省 會 計 系 列 高 評 會 頒 授 高 級 會 計 師 資 格 認 證 證 書 。 閆 女士 於 2009 年 7 月 獲 北 京 大 學 光 華 管 理 學 院 頒 授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 閆 女 士 擁 有 超 過 14 年 會 計 及 財務 經 驗 , 目 前 擔 任 中 國 氮 肥 工 業 協 會 財 務 研 究 會 執 行 主 席 、 河 南 總 會 計 師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等 職 務 。 彼 於 1997 年12 月 加 盟 新 鄉 化 肥 總 廠 , 曾 擔 任 多 個 職 位 , 包 括 財 務 科 副 科 長 及 副 總 會 計 師 。 彼 於 2003 年 至 2006 年 7 月 出 任心 連 心 化 工 總 會 計 師 , 負 責 財 務 事 宜 。 自 2006 年 7 月 起 , 彼 出 任 河 南 心 連 心 的 副 總 經 理 。2008 年 , 閆 女 士 榮獲 全 國 總 會 計 師 貢 獻 獎 ,2009 年 被 評 為 河 南 省 先 進 會 計 工 作 者 。李 步 文 先 生 ,57 歲 , 執 行 董 事 , 主 要 負 責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行 政 工 作 。 李 先 生 於 2006 年 11 月 10 日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事 。 李 先 生 於 化 肥 業 擁 有 超 過 30 年 經 驗 。 李 先 生 曾 於 新 鄉 化 肥 總 廠 擔 任 多 個 職 位 , 包 括 副 廠 長 。 彼 自 2003 年 8月 至 2006 年 7 月 出 任 心 連 心 化 工 的 常 務 副 總 經 理 。 自 2006 年 7 月 起 , 彼 出 任 河 南 心 連 心 常 務 副 總 經 理 。 李 先 生於 2001 年 5 月 獲 國 家 經 濟 貿 易 委 員 會 經 濟 幹 部 培 訓 中 心 頒 授 全 國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開 發 證 書 , 並 於 2005 年 8月 獲 得 北 京 質 協 質 量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內 部 質 量 體 系 審 核 員 證 書 。 為 肯 定 彼 對 氮 肥 業 發 展 所 作 出 的 貢 獻 , 彼 於1998 年 2 月 獲 小 氮 肥 工 業 協 會 頒 授 「 榮 譽 獎 」 的 殊 榮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33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之 簡 歷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王 建 源 先 生 ,41 歲 , 自 2007 年 5 月 11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自 2005 年 10 月 起 , 王 先 生 為 Baker TillyTFWLCL 的 審 計 合 夥 人 。 彼 亦 為 另 外 三 家 新 加 坡 上 市 公 司 ( 包 括 JES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海 達 國 際 有 限 公 司及 中 國 動 物 保 健 品 有 限 公 司 ) 的 獨 立 董 事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王 先 生 於 1992 年 5 月 畢 業 於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學 , 取 得 會 計 學 士 學 位 。 王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牽 頭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因 為 新 交 所 發 出 的 新 加 坡 企 業 監 管 守 則 (「 新 加 坡 企 業 監 管 守 則 」) 規 定 , 在 新 加 坡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如 主 席 及 首席 執 行 官 由 同 一 人 擔 任 , 可 委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牽 頭 獨 立 董 事 。 鑒 於 劉 興 旭 先 生 是 本 公 司 的 主 席 兼 首 席 執 行官 , 王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牽 頭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根 據 新 加 坡 企 業 監 管 守 則 的 條 文 , 牽 頭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角 色 是 在股 東 的 關 注 事 項 (i) 即 使 在 股 東 知 會 主 席 兼 首 席 執 行 官 後 仍 然 無 法 解 決 ; 或 (ii) 不 適 宜 讓 該 公 司 的 主 席 兼 首 席 執 行官 知 悉 時 , 向 股 東 提 供 協 助 。李 生 校 先 生 ,47 歲 , 自 2007 年 5 月 11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彼 自 2004 年 11 月 起 出 任 紹 興 文 理 學 院 教授 , 目 前 為 紹 興 文 理 學 院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 自 2006 年 10 月 起 , 李 先 生 出 任 浙 江 省 中 小 企 業 局 浙 江 省 中 小企 業 創 業 指 導 師 。 自 2006 年 8 月 起 , 李 先 生 出 任 深 圳 證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浙 江 精 工 科 技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李 先 生於 1987 年 7 月 畢 業 於 杭 州 大 學 ( 現 稱 浙 江 大 學 ) 政 治 專 業 。 彼 其 後 於 1990 年 7 月 取 得 杭 州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彼 於 1991 年 9 月 獲 頒 授 浙 江 省 高 校 傑 出 青 年 教 師 的 殊 榮 。王 為 仁 先 生 ,43 歲 , 自 2007 年 5 月 11 日 起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彼 為 黃 德 森 律 師 事 務 所 ( 一 家 於 1988年 在 新 加 坡 成 立 的 律 師 事 務 所 ) 的 合 夥 人 。 由 於 彼 的 主 要 執 業 範 疇 為 企 業 融 資 及 普 通 公 司 法 , 彼 亦 就 證 券監 察 及 合 規 事 宜 為 投 資 顧 問 業 務 及 經 紀 活 動 提 供 意 見 。 彼 現 為 新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魯 洲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及N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的 獨 立 董 事 。 王 先 生 於 1990 年 獲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頒 授 法 學 士 學 位 , 並 於 1993 年 獲University of Hull 頒 授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 於 1995 年 獲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頒 授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 彼 於 1995 年 登 記為 新 加 坡 最 高 法 院 辯 護 律 師 及 事 務 律 師 。34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之 簡 歷高 級 管 理 層茹 正 濤 先 生 ,53 歲 , 自 2006 年 7 月 31 日 起 出 任 河 南 心 連 心 副 總 經 理 , 主 管 生 產 部 。 茹 先 生 於 化 肥 業 擁 有 超 過30 年 經 驗 。 彼 於 1974 年 於 新 鄉 化 肥 總 廠 開 展 其 事 業 , 曾 任 多 個 職 位 , 包 括 新 鄉 化 肥 總 廠 廠 長 助 理 、 副 廠 長 及氮 肥 分 廠 廠 長 。 彼 於 2003 年 7 月 至 2006 年 7 月 間 曾 出 任 心 連 心 化 工 副 總 經 理 。 茹 先 生 於 1993 年 3 月 畢 業 於 鄭 州工 學 院 , 獲 得 專 業 證 書 。 彼 於 1999 年 2 月 獲 新 鄉 市 總 工 會 、 新 鄉 市 科 學 技 術 委 員 會 、 新 鄉 市 經 濟 委 員 會 及 新 鄉市 財 政 局 頒 授 「 改 造 尿 素 造 粒 噴 頭 生 產 大 顆 粒 尿 素 」 技 術 革 新 成 果 三 等 獎 的 殊 榮 。李 玉 順 先 生 ,49 歲 , 自 2006 年 7 月 31 日 起 出 任 河 南 心 連 心 的 副 總 經 理 , 主 管 研 發 部 。 李 先 生 於 化 肥 業 擁 有 超過 20 年 經 驗 。 彼 於 1982 年 8 月 加 盟 新 鄉 化 肥 總 廠 , 並 於 1993 年 獲 委 任 為 新 鄉 總 廠 副 廠 長 。 李 先 生 於 2003 年 8月 至 2006 年 7 月 出 任 心 連 心 化 工 副 總 經 理 , 主 管 研 發 部 。 李 先 生 於 1982 年 7 月 畢 業 於 鄭 州 工 學 院 化 學 工 藝 專業 。 於 2004 年 , 彼 獲 新 鄉 市 人 民 政 府 頒 授 採 用 改 良 水 溶 液 全 循 環 法 尿 素 新 工 藝 尿 素 擴 產 降 耗 改 造 等 級 三 等 獎第 一 名 的 殊 榮 。 於 2006 年 11 月 , 彼 獲 中 國 氮 肥 工 業 協 會 頒 授 氮 肥 生 產 污 水 零 排 放 總 和 治 理 環 保 工 程 二 等 獎 的殊 榮 。王 乃 仁 先 生 ,46 歲 , 自 2006 年 7 月 31 日 起 出 任 河 南 心 連 心 化 肥 副 總 經 理 , 主 管 供 銷 部 。 彼 於 化 肥 業 擁 有 超 過20 年 經 驗 。 彼 曾 於 新 鄉 化 肥 總 廠 擔 任 多 個 職 位 , 包 括 於 1993 年 3 月 出 任 氮 肥 分 廠 辦 公 室 主 任 及 新 鄉 化 肥 總 廠 副廠 長 及 廠 長 助 理 。 王 先 生 自 2003 年 8 月 至 2006 年 7 月 出 任 心 連 心 化 工 營 銷 市 場 部 副 總 經 理 。 王 先 生 於 2002 年 6月 獲 得 天 津 財 經 學 院 頒 授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課 程 畢 業 證 書 。張 慶 金 先 生 ,43 歲 , 自 2006 年 11 月 起 為 河 南 心 連 心 副 總 經 理 , 主 管 人 力 資 源 部 。 彼 於 化 肥 業 擁 有 超 過 20 年 經驗 。 張 先 生 於 1987 年 7 月 加 盟 新 鄉 化 肥 總 廠 , 曾 任 多 個 職 位 , 包 括 設 備 科 科 長 、 生 產 技 術 科 科 長 及 技 改 辦 設 備組 組 長 。 彼 於 2003 年 8 月 至 2006 年 7 月 獲 委 任 為 心 連 心 化 工 技 術 中 心 經 理 。 張 先 生 自 2006 年 7 月 至 2006 年 11 月出 任 河 南 心 連 心 技 術 中 心 經 理 。 張 先 生 於 1987 年 7 月 畢 業 於 鄭 州 工 學 院 , 獲 得 化 學 設 備 文 憑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35


董 事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之 簡 歷聯 席 公 司 秘 書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謝 順 安 先 生 ,34 歲 , 自 2007 年 1 月 起 出 任 財 務 總 監 及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 謝 先 生 於 財 務 管 理 方 面 擁 有 逾 10 年 經驗 。 在 加 盟 本 公 司 前 , 謝 先 生 於 2004 年 8 月 至 2006 年 11 月 期 間 受 僱 為 mDR Limited 財 務 部 助 理 經 理 , 負 責 現 金申 報 以 及 實 施 數 據 處 理 的 系 統 、 應 用 及 產 品 (SAP) 工 作 , 於 2001 年 在 新 加 坡 科 技 研 究 局 任 審 核 部 高 級 主 任 , 於1999 年 任 胡 官 陳 均 富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核 助 理 。 謝 先 生 於 2002 年 9 月 獲 投 資 管 理 與 研 究 協 會 認 可 為 特 許 財 務 分析 員 , 並 自 2002 年 11 月 起 成 為 新 加 坡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 謝 先 生 於 1999 年 畢 業 於 南 洋 理 工 大 學 , 獲 得 會 計 學 士學 位 , 並 於 2008 年 獲 得 University of Adelaide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符 宣 珠 女 士 ,51 歲 , 自 2007 年 5 月 起 出 任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 符 女 士 亦 擔 任 新 加 坡 多 間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書 , 包 括Thomson Medical Centre Limited、Lee Metal Group <strong>Ltd</strong>、Colex Holdings Limited、AEI Corporation <strong>Ltd</strong>. 及Bonvests Holdings Limited、Kim Eng Holdings Limited、Superbowl Holdings Limited、Vashion Group <strong>Ltd</strong>.、Amara Holdings Limited、Multistar Holdings Limited、Gallant Venture <strong>Ltd</strong>.、Addvalue Technologies <strong>Ltd</strong>.、Sky One Holdings Limited、RSH Limited、Asiamedic Limited、Cortina Holdings Limited、Lereno Bio-Chem<strong>Ltd</strong>.、Roxy-Pacific Holdings Limited、Pteris Global Limited、Jasper Investment Limited 及 Zingmobile GroupLimited。 符 女 士 於 1980 年 5 月 畢 業 於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 獲 得 會 計 學 士 學 位 , 並 於 1989 年 8 月 獲 得 倫 敦 大 學 法 學士 學 位 。 彼 於 1991 年 4 月 獲 認 可 為 倫 敦 的 英 國 特 許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 於 2004 年 8 月 , 彼 獲 新 加 坡會 計 師 公 會 認 可 為 資 深 會 員 (FCPA)。黃 慧 嫻 女 士 ,33 歲 , 自 2009 年 11 月 12 日 獲 委 任 為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 黃 女 士 自 2006 年 9 月 起 任 職 本 集 團 香 港 法 律顧 問 李 偉 斌 律 師 行 。 彼 於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的 企 業 融 資 及 合 規 事 宜 方 面 驍 富 經 驗 。 黃 女 士 於 1998 年 取 得 香 港 城 市大 學 法 學 士 銜 , 並 於 2004 年 獲 清 華 大 學 中 國 法 律 學 士 銜 。 彼 於 2001 年 獲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認 可 為 律 師 。36


企 業 管 治 報 告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致 力 達 到 並 維 持 高 水 平 的 企 業 管 治 原 則 和 流 程 , 以 對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司 (「 本 集 團 」) 的 業 務 和 財 務 狀 況 進 行 有 效 管 理 , 從 而 改 善 本 集 團 的 表 現 、 問 責 制 度 和 透 明 度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 已 審 閱 其 企 業 管 治 實 務 行 為 , 並 確 保 其 遵 守 新 加 坡 企 業 披 露 與 監管 理 事 會 (Council Corporate Disclosure and Governance) 發 出 的 二 零 零 五 年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新 加 坡 企 業 管 治守 則 」) 的 所 有 適 用 條 文 , 而 自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上 市 日 期 起 , 本 公 司 亦 一 直遵 守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附 錄 14 所 載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 (「 香 港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的 所 有 適 用條 文 。此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載 有 關 於 本 公 司 如 何 通 過 披 露 方 式 應 用 良 好 的 企 業 管 治 原 則 , 其 中 董 事 會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和 董 事會 管 理 層 負 責 , 提 供 了 有 利 三 方 關 係 的 框 架 , 以 創 造 、 提 升 和 增 加 可 持 續 的 股 東 價 值 。董 事 會 事 宜董 事 會 的 職 責第 1 項 原 則 : 每 家 公 司 都 應 該 由 一 個 有 效 的 董 事 會 領 導 與 監 控 公 司 。 董 事 會 應 共 同 對 公 司 的 成 就 負 責 。 董 事 會與 管 理 層 協 同 實 現 這 個 目 標 , 但 管 理 層 仍 需 向 董 事 會 負 責 。董 事 會 由 六 名 董 事 (「 董 事 」) 組 成 : 三 名 執 行 董 事 和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他 們 各 自 擁 有 不 同 的 合 適 核 心 能 力和 經 驗 , 可 指 導 和 帶 領 本 公 司 。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期 , 董 事 會 成 員 如 下 :劉 興 旭 先 生 ( 首 席 執 行 官 、 執 行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閆 蘊 華 女 士 ( 財 務 總 監 兼 執 行 董 事 )李 步 文 先 生 ( 執 行 董 事 )王 建 源 先 生 ( 牽 頭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李 生 校 先 生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王 為 仁 先 生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董 事 會 的 主 要 角 色 是 保 護 和 提 升 長 遠 的 股 東 價 值 。 其 為 本 集 團 制 定 公 司 策 略 , 並 為 管 理 層 制 定 方 向 和 目 標 。 董事 會 亦 要 監 督 管 理 層 和 監 察 目 標 表 現 , 以 提 升 股 東 價 值 。 董 事 會 負 責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企 業 管 治 。董 事 會 舉 行 定 期 會 議 , 以 商 討 本 公 司 的 策 略 性 政 策 , 包 括 重 大 的 收 購 和 出 售 事 項 、 審 閱 和 批 准 年 度 預 算 、 檢 討業 務 表 現 和 批 准 向 外 公 佈 定 期 的 財 務 業 績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37


企 業 管 治 報 告執 行 董 事 獲 委 派 負 責 本 集 團 的 日 常 管 理 、 行 政 和 運 作 。 本 公 司 的 各 執 行 董 事 累 積 了 充 分 和 寶 貴 的 經 驗 , 能 夠 勝任 其 職 務 , 並 確 保 能 夠 以 有 成 效 和 高 效 的 方 式 履 行 其 受 信 職 責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董 事 會 已 組 成 多 個 專 責 委 員 會 , 即 審 核 委 員 會 (「 審 核 委 員 會 」)、 提 名 委 員 會 (「 提 名 委 員 會 」) 和 薪 酬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 統 稱 「 委 員 會 」), 以 協 助 董 事 會 以 有 成 效 和 高 效 的 方 式 執 行 和 履 行 其 職 責 和 責 任 。 該 等 委 員會 是 按 照 已 清 楚 界 定 並 會 定 期 予 以 檢 討 的 職 權 範 圍 和 運 作 流 程 履 行 工 作 。 董 事 會 亦 會 定 期 檢 討 各 委 員 會 的 成效 。董 事 一 直 遵 守 新 加 坡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和 香 港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中 有 關 董 事 會 會 議 的 規 定 , 即 每 年 至 少 舉 行 四 次 董 事會 會 議 而 每 次 大 約 相 隔 三 個 月 , 以 審 閱 本 集 團 在 各 期 間 的 財 務 表 現 和 業 績 、 重 大 投 資 和 其 他 事 宜 ( 須 董 事 會 議決 )。 如 果 有 個 別 董 事 未 能 親 身 出 席 會 議 , 則 可 考 慮 使 用 同 步 電 話 會 議 來 改 善 出 席 率 。下 表 披 露 了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 董 事 會 和 各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次 數 以 及 所 有 董 事 的 出 席 情況 :董 事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已 舉 行 的 會 議 次 數 5 4 1 1劉 興 旭 先 生 4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1閆 蘊 華 女 士 5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李 步 文 先 生 5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王 建 源 先 生 5 4 1 不 適 用李 生 校 先 生 5 4 1 1王 為 仁 先 生 4 3 – –雖 然 董 事 會 認 為 董 事 出 席 董 事 會 會 議 是 很 重 要 , 但 這 不 應 是 衡 量 董 事 表 現 的 唯 一 標 準 , 而 是 應 同 時 考 慮 董 事 會成 員 在 其 他 方 面 的 貢 獻 , 例 如 定 期 審 閱 、 提 供 指 引 和 就 本 集 團 不 同 事 項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董 事 會 的 組 成 與 平 衡第 2 項 原 則 : 本 公 司 應 設 有 一 個 強 大 而 且 獨 立 的 董 事 會 , 能 夠 獨 立 地 對 公 司 的 狀 況 作 出 客 觀 的 判 斷 , 尤 其 是 要不 受 管 理 層 的 影 響 。 董 事 會 的 決 策 不 應 由 一 個 人 或 一 小 部 份 成 員 所 控 制 。董 事 會 由 六 名 董 事 組 成 , 其 中 三 名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38


企 業 管 治 報 告董 事 會 認 為 , 現 時 的 董 事 會 成 員 具 備 不 同 的 才 能 、 經 驗 和 特 質 ,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具 成 效 的 指 示 。 提 名 委 員 會 將 會每 年 檢 討 董 事 會 的 組 構 , 以 確 保 董 事 會 內 各 人 具 備 不 同 的 合 適 專 長 和 經 驗 , 還 要 確 保 董 事 會 成 員 整 體 擁 有 必 要的 核 心 能 力 , 以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職 責 和 作 出 知 情 的 決 策 。本 公 司 的 章 程 細 則 (「 章 程 細 則 」) 清 楚 列 明 委 任 新 董 事 、 重 選 或 解 除 董 事 職 務 的 程 序 。 執 行 董 事 的 服 務 合 同 由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起 生 效 , 為 期 三 年 , 並 可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起 自 動 重 續 三 年 , 惟 本 公 司 或 各 董 事可 向 對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以 終 止 委 任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服 務 合 同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起生 效 , 為 期 三 年 , 惟 本 公 司 或 各 董 事 可 向 對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三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以 終 止 委 任 。 根 據 章 程 細 則 第 89條 , 劉 興 旭 先 生 和 王 建 源 先 生 將 退 任 , 並 合 資 格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舉 行 的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任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董 事 會 於 任 何 時 間 均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有 關 委 任 至 少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的 最 低 規 定 , 並 遵 照 規 定 , 在 此 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應 包 括 一 名 具 有 適 當 會 計 或 有 關 財 務 管 理 專 業 資 格 的 董 事 。此 外 , 本 公 司 已 接 獲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就 其 獨 立 性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13 條 發 出 的 年 度 確 認 書 , 而 本 公 司 認 為 獨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獨 立 。有 關 董 事 的 主 要 資 料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32 至 第 36 頁 「 董 事 會 」 一 節 。董 事 會 成 員 之 間 並 無 關 連 。 有 關 於 財 政 年 度 底 董 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公 司 (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除 外 ) 的 股 份 、 債券 、 認 股 權 證 及 購 股 權 權 益 的 詳 情 ,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49 至 第 59 頁 「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一 節 。主 席 和 首 席 執 行 官第 3 項 原 則 : 公 司 高 層 應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職 責 劃 分 - 董 事 會 與 公 司 業 務 的 執 行 責 任 - 以 確 保 權 力 和 授 權 的 平衡 , 使 沒 有 一 名 個 別 人 士 有 相 當 集 中 的 權 力 。執 行 主 席 兼 首 席 執 行 官 為 劉 興 旭 先 生 。 董 事 會 認 為 採 用 單 一 領 導 人 結 構 符 合 本 集 團 的 最 佳 利 益 , 可 確 保 本 集 團的 決 策 流 程 不 會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阻 礙 。劉 興 旭 先 生 是 本 公 司 的 最 大 股 東 , 被 視 為 通 過 Pioneer Top Holdings Limited(「Pioneer Top」) 持 有 本 公 司 已發 行 股 本 約 34.34% (1) 。 劉 先 生 負 責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決 策 方 向 和 日 常 的 業 務 運 作 。 他 亦 負 責 確 保 董 事 與 管 理 層 之間 適 時 交 換 資 料 。 他 在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開 發 上 亦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 並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有 力 的 領 導 和 遠 見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39


企 業 管 治 報 告執 行 主 席 兼 首 席 執 行 官 作 出 的 重 大 決 策 都 會 經 由 董 事 會 審 閱 。 他 的 表 現 和 委 任 加 入 董 事 會 一 事 是 由 提 名 委 員 會審 閱 , 而 他 的 薪 酬 組 合 則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審 閱 。 審 核 委 員 會 、 提 名 委 員 會 和 薪 酬 委 員 會 主 要 是 由 本 公 司 的 獨 立 董事 組 成 。 因 此 , 董 事 會 相 信 有 足 夠 的 保 障 , 可 確 保 權 力 和 授 權 的 平 衡 , 並 無 任 何 個 別 人 士 有 相 當 集 中 的 權 力 。附 註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 Pioneer Top 為 一 家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成 立 的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劉 興 旭 先 生 實 益 擁 有 Pioneer Top 約 42%, 並 根 據 於 二 零零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訂 立 的 信 託 協 議 為 受 益 人 信 託 持 有 Pioneer Top 約 58%。 劉 先 生 可 全 權 酌 情 行 使 Pioneer Top 於本 公 司 持 有 的 投 票 權 。董 事 會 成 員第 4 項 原 則 : 董 事 會 內 新 董 事 的 委 任 應 要 有 正 式 和 透 明 的 程 序 。提 名 委 員 會 有 三 名 委 員 , 委 員 ( 包 括 其 主 席 ) 主 要 是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李 生 校 先 生 ( 主 席 )王 為 仁 先 生 ( 委 員 )劉 興 旭 先 生 ( 委 員 )提 名 委 員 會 根 據 載 有 其 責 任 的 職 權 範 圍 的 職 能 如 下 :(a) 根 據 董 事 的 貢 獻 和 表 現 ( 包 括 出 席 率 、 準 備 功 夫 、 參 與 性 和 誠 信 公 正 性 ) 就 所 有 董 事 會 成 員 ( 包 括 獨 立非 執 行 董 事 ( 如 適 用 )) 的 委 任 ( 包 含 重 新 提 名 )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建 議 。 所 有 董 事 須 定 期 且 至 少 要 每 三 年 被重 新 提 名 和 重 選 ;(b) 每 年 釐 定 董 事 的 身 份 是 否 獨 立 ;(c) 就 在 多 家 公 司 出 任 董 事 的 本 公 司 董 事 而 言 , 根 據 該 董 事 出 任 多 家 公 司 董 事 時 在 時 間 上 的 承 擔 , 決 定 該 董事 是 否 能 夠 和 是 否 充 分 履 行 其 作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的 職 責 ; 及(d) 決 定 如 何 評 估 董 事 會 的 表 現 和 就 客 觀 的 表 現 標 準 提 供 建 議 ( 經 董 事 會 批 准 可 與 同 行 對 手 相 比 較 ), 以 及提 出 董 事 會 提 升 長 遠 的 股 東 價 值 的 方 法 。40


企 業 管 治 報 告章 程 細 則 規 定 在 每 年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上 要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董 事 會 成 員 退 任 。 據 此 , 董 事 將 定期 且 至 少 要 每 三 年 被 重 新 提 名 和 重 選 。 本 公 司 已 制 定 委 任 新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政 策 和 流 程 , 包 括 物 色 和 提 名 流 程 。根 據 章 程 細 則 第 89 條 , 劉 興 旭 先 生 和 王 建 源 先 生 將 退 任 , 並 合 資 格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舉 行 的 應 屆 股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董 事 會 的 表 現第 5 項 原 則 : 公 司 應 有 正 式 的 評 估 機 制 , 以 評 估 董 事 會 整 體 的 成 效 和 各 董 事 對 董 事 會 成 效 所 作 出 的 貢 獻 。提 名 委 員 會 每 年 審 定 董 事 會 的 規 模 ,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經 營 性 質 和 範 圍 決 定 是 否 信 納 董 事 會 的 規 模 能 夠 適 當 地 作 出有 效 的 決 策 。提 名 委 員 會 已 根 據 董 事 會 及 各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出 席 記 錄 和 各 董 事 對 董 事 會 成 效 的 貢 獻 , 檢 討 和 評 估 董 事 會 的 表現 。如 果 一 名 董 事 同 時 出 任 多 家 公 司 的 董 事 , 提 名 委 員 會 將 評 估 該 董 事 是 否 能 夠 和 是 否 充 分 履 行 其 作 為 本 公 司 董 事的 職 責 。就 本 年 度 而 言 , 董 事 會 信 納 各 董 事 都 分 配 了 足 夠 的 時 間 和 資 源 來 處 理 本 公 司 的 事 務 。資 料 的 獲 取第 6 項 原 則 : 為 了 履 行 董 事 的 責 任 , 董 事 會 成 員 應 該 在 董 事 會 會 議 之 前 獲 取 完 整 、 足 夠 和 適 時 的 資 料 , 並 持 續獲 得 有 關 資 料 。所 有 董 事 都 會 不 時 獲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資 料 , 以 使 他 們 能 夠 全 面 得 知 本 公 司 執 行 管 理 層 作 出 的 決 策 和 採 取 的 行動 。 董 事 會 在 獲 取 本 公 司 的 記 錄 和 資 料 方 便 並 不 受 限 制 。高 級 管 理 層 為 了 提 供 說 明 資 料 , 可 以 簡 報 形 式 向 董 事 報 告 或 在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作 正 式 演 示 , 又 或 由 參 與 特 別 項 目的 外 部 顧 問 提 供 說 明 資 料 。董 事 會 在 履 行 其 職 責 時 , 可 隨 時 個 別 和 獨 立 地 接 觸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書 (「 公 司 秘 書 」) 和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的 其 他高 級 管 理 層 。 公 司 秘 書 或 其 代 表 要 出 席 所 有 董 事 會 會 議 和 本 公 司 董 事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 確 保 該 等 會 議 遵 循 董 事 會程 序 和 遵 守 適 用 的 規 則 和 法 規 。 各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記 錄 均 須 供 董 事 會 傳 閱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41


企 業 管 治 報 告為 了 履 行 董 事 職 責 和 責 任 , 各 董 事 均 有 權 就 與 本 集 團 的 經 營 或 承 諾 相 關 的 任 何 事 宜 尋 求 獨 立 的 法 律 和 其 他 專 業意 見 , 有 關 費 用 將 由 本 公 司 負 責 。薪 酬 事 項制 定 薪 酬 政 策 的 流 程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第 7 項 原 則 : 公 司 應 設 有 正 式 和 透 明 的 流 程 , 以 制 定 行 政 人 員 的 薪 酬 政 策 和 釐 定 各 董 事 的 薪 酬 組 合 。 董 事 不 應參 與 決 策 其 本 身 的 薪 酬 。為 了 推 行 最 佳 的 企 業 管 治 , 本 公 司 自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起 設 立 薪 酬 委 員 會 並 制 定 其 職 權 範 圍 。 薪 酬 委 員 會 由 三 名委 員 組 成 , 他 們 均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如 下 :王 為 仁 先 生 ( 主 席 )王 建 源 先 生 ( 委 員 )李 生 校 先 生 ( 委 員 )薪 酬 委 員 會 向 董 事 會 建 議 一 個 適 用 於 董 事 和 行 政 人 員 的 薪 酬 框 架 , 並 釐 定 各 執 行 董 事 的 具 體 薪 酬 組 合 。 該 等 建議 將 遞 交 予 董 事 會 以 供 董 事 會 認 可 。有 關 薪 酬 的 所 有 事 宜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董 事 袍 金 、 薪 金 、 津 貼 、 花 紅 和 實 物 利 益 , 將 會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負 責 。 各 薪酬 委 員 會 委 員 將 就 有 關 其 本 身 的 薪 酬 組 合 的 任 何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薪 酬 委 員 會 負 責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a) 向 董 事 會 建 議 一 個 適 用 於 董 事 和 行 政 人 員 的 薪 酬 框 架 , 並 釐 定 各 執 行 董 事 和 首 席 執 行 官 ( 或 等 同 職 位 的行 政 人 員 ) 的 具 體 薪 酬 組 合 ;(b) 就 服 務 合 同 而 言 , 以 公 平 的 觀 點 考 慮 董 事 或 行 政 人 員 的 服 務 合 同 如 果 提 前 終 止 , 會 產 生 哪 些 酬 金 承 擔( 如 有 ), 以 及 避 免 就 差 劣 的 表 現 提 供 獎 勵 ; 及(c) 就 股 份 計 劃 等 可 能 執 行 的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 如 有 ), 考 慮 董 事 是 否 合 資 格 享 有 該 等 長 期 獎 勵 計 劃 的 福 利 。薪 酬 委 員 會 將 獲 專 家 提 供 有 關 薪 酬 事 項 的 專 業 意 見 ( 如 需 要 )。 該 等 服 務 的 開 支 應 由 本 公 司 承 擔 。42


企 業 管 治 報 告薪 酬 水 平 和 其 構 成第 8 項 原 則 : 董 事 的 薪 酬 應 達 到 一 個 合 適 的 水 平 , 以 吸 引 、 保 留 和 激 勵 成 功 經 營 公 司 所 需 的 董 事 , 但 公 司 應 該避 免 為 此 支 付 過 高 的 薪 酬 。 執 行 董 事 的 大 部 份 薪 酬 應 與 公 司 和 個 人 表 現 掛 鈎 。在 制 定 薪 酬 組 合 時 , 薪 酬 委 員 會 將 考 慮 行 業 內 可 比 公 司 的 薪 酬 和 聘 用 條 件 。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薪 酬 亦 應 予 以 檢 討 ,以 確 保 其 薪 酬 與 董 事 的 貢 獻 和 責 任 相 稱 。本 公 司 將 於 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每 年 的 董 事 袍 金 總 額 , 以 供 股 東 批 准 。本 公 司 與 其 執 行 董 事 訂 有 包 含 了 聘 用 條 款 的 服 務 協 議 。薪 酬 的 披 露第 9 項 原 則 : 各 公 司 均 應 在 公 司 年 報 中 清 晰 披 露 其 薪 酬 政 策 、 薪 酬 水 平 和 其 構 成 以 及 訂 定 薪 酬 的 程 序 。 其 應 提供 有 關 薪 酬 政 策 的 披 露 資 料 , 以 便 投 資 者 了 解 董 事 和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的 薪 酬 是 與 他 們 各 自 的 表 現 掛 鈎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和 五 大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的 薪 酬 詳 情 如 下 :董 事 數 目五 大 主 要 行 政 人 員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500,000 新 加 坡 元 及 以 上 – 1 – –250,000 新 加 坡 元 至 499,999 新 加 坡 元 – 2 – –249,999 新 加 坡 元 以 下 6 3 5 5總 計 6 6 5 5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43


企 業 管 治 報 告以 下 是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本 集 團 董 事 的 薪 酬 概 要 表 :津 貼 和薪 金 花 紅 董 事 袍 金 其 他 福 利 薪 酬 總 額% % % %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執 行 董 事500,000 新 加 坡 元 及 以 上 – – – – –250,000 新 加 坡 元 至499,999 新 加 坡 元劉 興 旭 先 生 98 – – 2 100閆 蘊 華 女 士 98 – – 2 100李 步 文 先 生 98 – – 2 100非 執 行 董 事 :249,999 新 加 坡 元 以 下王 建 源 先 生 – – 100 – 100李 生 校 先 生 – – 100 – 100王 為 仁 先 生 – – 100 – 100董 事 或 主 要 股 東 的 直 系 親 屬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 概 無 任 何 本 公 司 和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僱 員 是 董 事 及 ╱ 或 主 要 股 東 ( 薪酬 超 過 150,000 新 加 坡 元 ) 的 直 系 親 屬 。問 責 和 審 核問 責第 10 項 原 則 : 董 事 會 應 就 公 司 的 表 現 、 狀 況 和 前 景 提 供 一 份 平 衡 和 易 於 明 白 的 評 估 。董 事 會 向 股 東 負 責 , 並 應 注 意 其 責 任 , 包 括 根 據 法 定 規 定 以 及 新 交 所 上 市 手 冊 (「 上 市 手 冊 」) 和 上 市 規 則 提 供適 時 的 資 料 和 確 保 向 股 東 全 面 披 露 重 大 的 資 料 。價 格 敏 感 資 料 將 於 本 公 司 與 任 何 投 資 者 或 分 析 員 團 體 會 面 前 或 與 該 等 會 議 同 步 向 外 公 佈 。 財 務 業 績 和 年 報 將 於法 律 訂 明 的 期 間 內 公 佈 或 發 出 。44


企 業 管 治 報 告董 事 會 亦 承 認 其 有 責 任 編 製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表 。 董 事 會 確 保 本 集 團 財 務 報 表 的 編 製 是 符 合 法 定 規 定 和 適 用 會 計準 則 。 董 事 並 不 知 悉 有 任 何 事 件 或 狀 況 的 重 大 不 明 朗 因 素 會 對 本 公 司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構 成 重 大 懷 疑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有 關 其 就 本 集 團 財 務 報 表 的 報 告 責 任 的 陳 述 ,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60 至 第 61 頁 「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 中 。審 核 委 員 會第 11 項 原 則 : 董 事 會 應 設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 並 制 定 明 確 規 定 其 權 力 和 職 責 的 職 權 範 圍 。本 公 司 自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起 設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 由 三 名 委 員 組 成 。 各 委 員 均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王 建 源 先 生 ( 主 席 )李 生 校 先 生 ( 委 員 )王 為 仁 先 生 ( 委 員 )審 核 委 員 會 根 據 職 權 範 圍 履 行 其 職 責 , 職 權 範 圍 載 有 的 責 任 如 下 :i. 審 閱 內 部 及 外 部 核 數 師 的 審 核 計 劃 和 報 告 ;ii. 在 向 董 事 會 提 呈 季 度 財 務 報 表 前 , 審 閱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iii. 審 閱 和 考 慮 外 部 核 數 師 的 委 任 或 續 聘 以 及 與 外 部 核 數 師 的 辭 任 或 免 職 有 關 的 事 宜 ;iv. 按 照 上 市 手 冊 和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 審 閱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士 進 行 與 本 集 團 有 關 的 交 易 ( 定 義 見 上 市 手 冊 );v. 審 閱 內 部 會 計 和 財 務 控 制 流 程 的 成 效 和 足 夠 性 ;vi. 一 般 而 言 承 擔 上 市 手 冊 和 上 市 規 則 可 能 規 定 的 其 他 職 務 和 職 責 ;vii. 審 閱 和 批 准 本 集 團 日 後 的 對 沖 政 策 、 用 以 對 沖 的 工 具 以 及 外 匯 政 策 和 慣 例 ( 如 日 後 適 用 於 本 集 團 ); 及viii. 考 慮 內 部 核 數 師 的 委 任 和 終 止 委 聘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45


企 業 管 治 報 告審 核 委 員 會 有 權 就 屬 於 其 責 任 範 圍 內 的 事 宜 進 行 或 授 權 進 行 調 查 。 審 核 委 員 會 獲 授 權 獲 得 其 認 為 就 履 行 其 責 任而 需 要 的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 該 等 費 用 將 由 本 公 司 承 擔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各 委 員 應 就 與 其 利 益 相 關 的 事 宜 的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審 核 委 員 會 可 全 面 接 觸 管 理 層 和 得 到 管 理 層 的 合 作 , 並 有 全 權 酌 情 權 可 邀 請 任 何 董 事 或 行 政 人 員 出 席 審 核 委 員會 會 議 , 以 及 獲 提 供 合 理 的 資 源 以 便 其 履 行 職 務 。審 核 委 員 會 每 年 與 外 部 核 數 師 和 內 部 核 數 師 會 面 至 少 一 次 ( 管 理 層 不 會 列 席 )。審 核 委 員 會 每 年 審 閱 外 部 核 數 師 的 獨 立 性 。 在 審 閱 外 部 核 數 師 永 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履 行 的 非 審 核 服 務 範 圍 和 價 值後 , 審 核 委 員 會 信 納 該 等 服 務 的 性 質 和 範 圍 將 不 會 損 害 外 部 核 數 師 的 獨 立 性 和 客 觀 性 。 審 核 委 員 會 建 議 在 應 屆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名 永 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以 便 再 次 獲 委 任 為 核 數 師 。 董 事 會 與 審 核 委 員 會 之 間 在 外 部 核 數 師 的揀 選 、 委 任 、 辭 任 或 免 職 上 並 無 意 見 不 合 。 在 回 顧 年 度 , 本 公 司 已 就 外 部 核 數 師 的 核 數 服 務 向 其 支 付 合 共 約217,000 新 加 坡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260,000 新 加 坡 元 ), 並 就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申 請 上 市 一 事 及 其 他 專 業 服 務 向 外 部核 數 師 支 付 核 數 費 用 約 1,080,000 新 加 坡 元 。本 公 司 設 有 一 個 內 部 舉 報 框 架 , 供 本 集 團 僱 員 舉 報 有 關 不 當 行 為 的 關 注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收 到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業 績 。內 部 監 控第 12 項 原 則 : 董 事 會 應 確 保 管 理 層 維 持 一 個 健 全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 以 保 障 股 東 的 投 資 和 公 司 資 產 。審 核 委 員 會 將 會 確 保 每 年 審 閱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內 部 監 控 ( 包 括 財 務 、 營 運 和 合 規 監 控 ) 的 成 效 。 就 此 而 言 , 審 核委 員 會 將 審 閱 外 部 和 內 部 核 數 師 的 核 數 計 劃 和 發 現 , 以 及 將 會 確 保 本 公 司 跟 進 核 數 師 在 核 數 過 程 中 提 出 的 建 議( 如 有 )。 本 公 司 將 繼 續 致 力 改 善 其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內 部 核 數第 13 項 原 則 : 本 公 司 應 設 立 一 個 內 部 核 數 職 能 , 而 這 個 職 能 必 須 獨 立 於 其 核 數 的 活 動 。本 公 司 設 有 一 個 內 部 核 數 職 能 , 這 個 職 能 包 含 四 名 員 工 , 並 由 黃 本 法 先 生 領 導 , 負 責 檢 查 和 報 告 本 集 團 的 內 部事 務 。 黃 本 法 先 生 直 接 向 審 核 委 員 會 匯 報 , 其 與 董 事 、 行 政 人 員 或 主 要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46


企 業 管 治 報 告內 部 核 數 的 主 要 職 務 如 下 :(a) 評 核 是 否 有 充 分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 以 保 護 本 集 團 的 資 金 和 資 產 , 以 及 確 保 遵 循 監 控 流 程 ;(b)評 核 所 審 閱 的 業 務 流 程 是 否 高 效 和 有 效 地 運 作 ; 及(c) 識 別 和 建 議 內 部 監 控 流 程 的 改 善 ( 如 適 用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內 部 核 數 師 和 外 部 核 數 師 的 報 告 和 已 設 有 的 內 部 監 控 流 程 , 並 信 納 本 公 司 有 足 夠 的 內 部 監控 。與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溝 通與 股 東 者 溝 通第 14 項 原 則 : 公 司 應 定 期 與 股 東 進 行 有 效 和 公 平 的 溝 通 。第 15 項 原 則 : 公 司 應 鼓 勵 股 東 進 一 步 參 與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並 給 予 股 東 機 會 就 影 響 本 公 司 的 各 項 事 宜 發 表 意 見 。為 配 合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 手 冊 和 上 市 規 則 的 持 續 責 任 , 董 事 會 的 政 策 是 讓 全 體 股 東 得 知 影 響 本 集 團 的 所 有 重 大 發展 。本 公 司 通 過 以 下 方 式 適 時 向 股 東 和 投 資 者 發 佈 資 料 :(a) 新 交 所 和 聯 交 所 公 佈 和 新 聞 發 佈 ;(b) 為 全 體 股 東 編 制 並 向 他 們 發 出 的 年 報 ;(c) 有 關 本 集 團 重 大 發 展 的 新 聞 稿 ;(d)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和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 的 通 告 和 說 明 備 忘 錄 ; 及(e) 本 公 司 的 網 站 (http://www.chinaxlx.com.sg), 股 東 可 於 該 網 站 瀏 覽 本 集 團 的 資 料 ; 銀 行 安 排 的 路 演 以 及到 本 公 司 的 廠 房 參 觀 活 動 。本 公 司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是 與 股 東 對 話 的 主 要 平 台 。 各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一 般 都 會 出 席 大 會 , 回 答 與 各 委 員 會 工 作 有關 的 問 題 。 外 部 核 數 師 亦 應 出 席 大 會 , 以 協 助 董 事 回 答 股 東 提 出 的 有 關 疑 問 。本 公 司 鼓 勵 股 東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 以 確 保 高 度 的 問 責 水 平 和 得 知 本 集 團 的 策 略 和 目 標 。 大會 通 告 將 刊 登 在 報 章 上 , 並 會 在 新 交 所 和 聯 交 所 網 站 內 公 佈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47


企 業 管 治 報 告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本 公 司 已 就 董 事 進 行 的 證 券 交 易 , 採 納 一 套 不 低 於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0 所 載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買 賣 證 券 標 準 守 則(「 標 準 守 則 」) 所 訂 標 準 的 守 則 。 此 外 , 本 公 司 已 向 所 有 董 事 作 出 具 體 查 詢 , 彼 等 是 否 已 導 守 標 準 守 則 所 訂 標準 及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行 為 守 則 。利 害 關 係 人 士 交 易 政 策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本 公 司 就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士 進 行 交 易 一 事 採 納 一 項 內 部 政 策 , 並 制 定 了 一 些 程 序 , 以 審 閱 和 批 准 本 集 團 與 利 害 關係 人 士 訂 立 的 交 易 。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本 集 團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士 訂 立 的 交 易 的 理 由 和 條 款 , 並 認 為 該 等 交 易 屬 正常 商 業 條 款 , 無 損 股 東 的 利 益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本 集 團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士 進 行 的 交 易 如 下 :利 害 關 係 人 士 名 稱所 有 利 害關 係 人 士交 易 的 總 值( 不 包 括 少 於100,000 新 加 坡 元的 交 易 和 根 據第 920 條 的股 東 授 權進 行 的 交 易 )根 據 第 920 條的 股 東授 權 進 行 的所 有 利 害關 係 人 士交 易 的 總 值( 不 包 括 少 於100,000 新 加 坡 元的 交 易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河 南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25,586 –重 大 合 同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並 無 訂 立 涉 及 首 席 執 行 官 、 任 何 董 事 或 控 股 股 東 權 益 的 重 大 合 同 。48


董 事 會 報 告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董 事 (「 董 事 」) 欣 然 提 呈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 本 集 團 」) 截 至 二 零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報 告 連 同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狀 況 表 及 權 益 變 動 表 。採 納 中 文 名 稱根 據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舉 行 的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特 別 決 議 案 , 本 公 司 採 納 「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有 限 公 司 」 的 中 文 名 稱 為 其 第 二 名 稱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上 市本 公 司 的 普 通 股 (「 股 份 」) 已 通 過 介 紹 形 式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成 功 地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 因 此 , 本 公 司股 份 同 時 在 新 加 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新 交 所 」) 及 聯 交 所 雙 重 第 一 上 市 。主 要 業 務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投 資 控 股 。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製 造 、 銷 售 及 買 賣 尿 素 、 複 合 肥 料 、 甲 醇 、 液 態 氨 及 氨 溶 液 。業 績 及 股 息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溢 利 及 本 公 司 和 本 集 團 於 該 日 的 財 務 狀 況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62 至第 120 頁 之 財 務 報 表 。本 年 度 並 無 已 付 中 期 股 息 。 董 事 建 議 就 本 年 度 向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股 東 」)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0.6 新 加 坡 仙 ( 二 零 零 八 年 :1.6 新 加 坡 仙 ), 該 股 息 將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派 付 。 此 項 建 議 已 載 入 財 務 報 表 , 作 為 財 務 狀 況 報 表 權 益 一 節 內 分 配 為 保 留 溢 利 。新 加 坡 主 要 股 份 過 戶 冊 及 本 公 司 於 新 加 坡 的 股 東 名 冊 將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下 午 五 時 正 後 至 二 零 一 零年 五 月 十 二 日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 以 釐 定 符 合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舉 行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上 享 有 建 議 派 付 股 息 的 股 東 資 格 。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下 午 五 時 正 營 業 時 間 結束 前 送 交 本 公 司 的 新 加 坡 主 要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KCK CorpServe Pte. <strong>Ltd</strong>. ( 地 址 為 333 North Bridge Road KHKEA Building #08-00, Singapore 188721) 有 關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已 填 妥 過 戶 文 件 將 登 記 過 戶 , 以 釐 定 符 合 享 有該 等 股 息 的 股 東 資 格 。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下 午 五 時 正 寄 存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The Central Depository (Pte)Limited 存 置 證 券 賬 戶 的 股 東 , 將 有 權 享 有 該 等 建 議 股 息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將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 以 釐 定 符 合 在 大 會 上 享 有 建 議 派付 股 息 的 股 東 資 格 。 為 符 合 資 格 獲 得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 香 港 股 東 須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下 午 四 時 正 前 ,將 所 有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 送 交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灣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8 號 金 鐘 匯 中 心 26 樓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49


董 事 會 報 告財 務 資 料 概 要本 集 團 最 近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綜 合 業 績 及 資 產 和 負 債 , 以 及 本 集 團 於 前 兩 個 年 度 的 備 考 綜 合 業 務 及 資 產 和 負 債 概要 ( 摘 錄 自 已 公 佈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 以 經 重 列 ╱ 重 新 分 類 者 為 準 )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123 頁 。 此 概 要 並 不 構 成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一 部 份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本 集 團 的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於 本 年 度 的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5。股 本本 公 司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於 本 年 度 並 無 變 動 。 本 公 司 的 股 本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0。優 先 購 買 權本 公 司 的 章 程 細 則 (「 章 程 細 則 」) 或 新 加 坡 ( 本 公 司 註 冊 成 立 的 司 法 權 區 ) 的 法 律 並 無 優 先 購 買 權 條 文 , 致 使本 公 司 有 責 任 按 比 例 向 現 有 股 東 發 售 新 股 份 。購 買 、 贖 回 或 出 售 股 份本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於 本 年 度 概 無 購 買 、 贖 回 或 出 售 其 股 本 證 券 。儲 備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的 儲 備 於 本 年 度 的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1。可 供 分 派 儲 備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公 司 並 無 可 供 分 派 儲 備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應 商於 回 顧 年 度 內 , 銷 售 予 本 集 團 五 名 最 大 客 戶 佔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總 銷 售 額 少 於 30%, 而 本 集 團 向 五 名 最 大 供 應 商採 購 則 佔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總 採 購 額 少 於 30%。董 事 或 彼 等 的 聯 繫 人 士 或 任 何 股 東 ( 據 董 事 所 知 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5% 以 上 者 ) 概 無 擁 有 本 集 團 五 名 最 大客 戶 的 任 何 實 益 權 益 。50


董 事 會 報 告董 事本 公 司 於 本 年 度 的 在 任 董 事 如 下 :執 行 董 事 :劉 興 旭閆 蘊 華李 步 文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王 建 源李 生 校王 為 仁根 據 細 則 第 89 條 , 劉 興 旭 先 生 及 王 建 源 先 生 將 輪 席 告 退 , 並 符 合 資 格 於 即 將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任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獲 委 任 為 期 三 年 。本 公 司 已 根 據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第 3.13 條 從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接 獲 年 度 獨 立 確 認 書 , 並 仍 視彼 等 為 獨 立 。董 事 收 購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的 安 排本 公 司 於 結 算 日 或 本 年 度 內 任 何 時 間 概 無 作 為 一 方 訂 立 任 何 安 排 , 致 使 董 事 或 任 何 彼 等 之 配 偶 或 未 滿 十 八 歲 之子 女 成 為 標 的 , 可 藉 收 購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團 的 股 份 或 債 權 證 而 獲 益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履 歷本 集 團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履 歷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32 至 第 36 頁 。董 事 的 服 務 合 同各 執 行 董 事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合 同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起 計 , 首 任 為 期 三 年 , 於 首 度 三 年 期 到 期 日 , 可自 動 續 期 三 年 , 除 非 按 照 服 務 合 同 的 條 文 , 於 首 期 結 束 時 或 其 後 任 何 時 間 由 任 何 一 方 事 先 向 另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六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予 以 終 止 。本 公 司 向 本 公 司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發 出 委 任 函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起 計 , 首 任 為 期 三 年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51


董 事 會 報 告除 上 文 所 述 者 外 , 概 無 於 即 將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的 董 事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合 同 , 不 可 由 本 公 司 於一 年 內 毋 須 支 付 賠 償 ( 法 定 賠 償 除 外 ) 予 以 終 止 。董 事 酬 金董 事 酬 金 須 待 酬 金 委 員 會 參 考 董 事 的 職 務 、 職 責 及 表 現 和 本 集 團 的 業 績 後 批 准 , 始 可 作 實 。 董 事 酬 金 詳 情 載 於財 務 報 表 附 註 9。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最 高 薪 酬 個 人年 內 , 本 集 團 五 名 最 高 薪 酬 個 人 全 部 為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 五 名 最 高 薪 酬 個 人 的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附 註 10。董 事 及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於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和 債 權 證 的 權 益 和 淡 倉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公 司 董 事 、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或 聯 繫 人 士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相 聯 法 團 ( 定 義 見 證 券及 期 貨 條 例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XV 部 ) 的 股 份 、 相 關 股 份 或 債 券 證 中 擁 有 記 載 於 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條 存 置 的 登 記 冊 內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 或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買 賣 證 券 的 標 準 守 則 (「 標 準 守則 」)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如 下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好 倉董 事 姓 名 個 人 權 益 公 司 權 益本 公 司 已 發 行股 份 數 目總 計 權 益佔 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本百 分 比劉 興 旭 先 生 ( 附 註 (a)) – 343,376,000 343,376,000 34.34%閆 蘊 華 女 士 ( 附 註 (b)) 300,000 280,624,000 280,924,000 28.09%李 步 文 先 生 ( 附 註 (c)) – 54,940,000 54,940,000 5.49%王 建 源 先 生 100,000 – 100,000 0.01%附 註 :(a) 劉 興 旭 先 生 實 益 擁 有 Pioneer Top Holdings Limited (「Pioneer Top」) 股 權 約 42%, 並 根 據 信 託 協 議 為 七名 受 益 人 ( 包 括 李 步 文 先 生 ) 信 託 持 有 Pioneer Top 股 權 約 58%, 而 Pioneer Top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34.34%。 根 據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訂 立 的 信 託 協 議 , 劉 興 旭 先 生 獲 不 可 撤 回 地 授 予 權 利 , 全 權 酌 情行 使 Pioneer Top 的 投 票 權 及 其 日 常 管 理 權 。52


董 事 會 報 告(b) 閆 蘊 華 實 益 擁 有 Go Power Investments Limited (「Go Power」) 股 權 約 12.74%, 並 根 據 信 託 協 議 為 合 共 1,463名 受 益 人 信 託 持 有 Go Power 股 權 約 87.26%, 而 Go Power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 28.06%。 根 據 日 期 為 二零 零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訂 立 的 信 託 協 議 及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訂 立 的 信 託 確 認 書 , 閆 蘊 華 獲 不 可 撤 回 地授 予 權 利 , 全 權 酌 情 行 使 Go Power 的 投 票 權 及 其 日 常 管 理 權 。(c)根 據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訂 立 的 信 託 協 議 , 劉 興 旭 為 李 步 文 信 託 持 有 Pioneer Top 的 股 權 16%, 而Pioneer Top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 34.34%。上 述 權 益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財 政 年 度 結 算 日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期 間 並 無 變 動 。除 上 述 者 外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公 司 董 事 、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或 聯 繫 人 士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相 聯 法團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的 股 份 、 相 關 股 份 或 債 券 證 中 擁 有 記 載 於 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存 置的 登 記 冊 內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 或 根 據 標 準 守 則 須 知 會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董 事 於 合 同 的 利 益除 財 務 報 表 內 披 露 者 外 , 自 上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結 算 日 以 來 , 概 無 董 事 基 於 本 公 司 或 與 董 事 有 關 連 的 公 司 、 或 董 事身 為 股 東 的 公 司 , 或 董 事 於 當 中 擁 有 重 大 財 務 權 益 的 公 司 訂 立 的 合 同 已 收 或 有 權 獲 得 利 益 。 除 有 關 本 公 司 業 務的 服 務 合 同 外 , 於 本 年 度 內 , 董 事 於 本 公 司 、 其 控 股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所 訂 立 對 本 集 團 業 務 有 重 大 關 係 於本 年 度 結 算 日 或 年 內 任 何 時 間 之 合 同 中 無 論 直 接 或 者 間 接 , 概 無 重 大 實 益 。董 事 及 監 事 於 競 爭 業 務 的 權 益年 內 及 截 至 本 年 報 刊 發 日 期 , 概 無 董 事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在 任 何 與 本 集 團 從 事 之 業 務 衝 突 或 可 能 衝 突 之 業 務 中 擁 有權 益 。管 理 合 同年 內 , 概 無 就 有 關 本 公 司 全 部 或 大 部 份 業 務 的 管 理 及 行 政 訂 立 或 存 在 任 何 合 同 。購 股 權本 集 團 並 無 購 股 權 計 劃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53


董 事 會 報 告主 要 股 東 及 其 他 人 士 於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的 權 益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條 須 存 置 的 權 益 登 記 冊 所 紀 錄 , 以 下 人 士 於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擁 有 5% 或 以 上 的 權 益 :好 倉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姓 名 ╱ 名 稱 身 份 及 權 益 性 質 持 有 普 通 股 數 目佔 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本百 分 比Pi oneer Top Holdings Limited 登 記 擁 有 人 及 實 益 擁 有 343,376,000 34.34%(「Pioneer Top」)( 附 註 (a))劉 興 旭 先 生 ( 附 註 (a))於 受 控 制 公 司 擁 有 權 益343,376,000 34.34%及 視 為 擁 有 權 益Go Power Investments Limited 登 記 擁 有 人 及 實 益 擁 有 280,624,000 28.06%(「Go Power」)( 附 註 (b))閆 蘊 華 女 士 ( 附 註 (b))於 受 控 制 公 司 擁 有 權 益280,624,000 28.06%及 視 為 擁 有 權 益閆 蘊 華 女 士 ( 附 註 (b)) 直 接 實 益 擁 有 及 實 益 擁 有 300,000 0.03%附 註 :(a) Pioneer Top 乃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劉 興 旭 先 生 實 益 擁 有 Pioneer Top 股 權 約 42%, 並 為 七 名受 益 人 信 託 持 有 Pioneer Top 股 權 餘 下 約 58%, 該 七 名 受 益 人 包 括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李 步 文 先 生 ( 約 16%), 以 及 本 公司 的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李 玉 順 先 生 (7%)、 茹 正 濤 先 生 (7%)、 王 乃 仁 先 生 (7%) 及 張 慶 金 先 生 (7%),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僱 員 朱性 業 先 生 ( 約 7%) 及 尚 德 偉 先 生 (7%)。 根 據 信 託 協 議 , 劉 興 旭 可 全 權 酌 情 行 使 Pioneer Top 持 有 的 投 票 權 。(b) Go Power 乃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閆 蘊 華 女 士 實 益 擁 有 Go Power 股 權 約 12.74%, 並 根 據 信託 協 議 為 合 共 1,463 名 受 益 人 信 託 持 有 Go Power 股 權 約 87.26%。 根 據 信 託 協 議 , 閆 蘊 華 女 士 可 全 權 酌 情 行 使 GoPower 持 有 的 投 票 權 及 其 日 常 管 理 權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除 於 上 文 「 董 事 及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於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和 債 權證 的 權 益 和 淡 倉 」 一 節 所 載 董 事 的 權 益 外 , 概 無 人 士 於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擁 有 權 益 或 淡 倉 須 予 紀 錄 。54


董 事 會 報 告持 續 關 連 交 易於 本 年 度 , 本 集 團 已 進 行 以 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若 干 詳 情 已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的 規 定 予 以 披 露 。劉 興 旭 先 生 、 閆 蘊 華 女 士 及 李 步 文 女 士 目 前 持 有 河 南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心 連 心 化 工 」) 合 共 約 17.5%權 益 , 而 彼 等 的 股 權 於 心 連 心 化 工 內 屬 最 大 。 因 此 , 彼 等 通 過 其 股 東 權 利 於 心 連 心 化 工 的 主 要 決 定 具 有 重 大影 響 。 因 此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11(4)(a) 條 , 心 連 心 化 工 、 其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公 司 ( 統 稱 為 「 心 連 心 化 工 集團 」) 均 被 視 為 本 集 團 關 連 人 士 。 根 據 新 加 坡 新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手 冊 」),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亦 被 視 為 我 們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士 」。以 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獲 豁 免 申 報 、 公 告 或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 並 載 於 本 年 報 僅 供 參 考 。(a) 獲 豁 免 持 續 關 連 交 易(i) 調 試 服 務 框 架 協 議根 據 河 南 心 連 心 化 肥 及 心 連 心 化 工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訂 立 的 調 試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 河 南 心 連心 化 肥 已 同 意 向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提 供 調 試 服 務 , 年 期 自 調 試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日 期 起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十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本 集 團 根 據 協 議 從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收 取 的 服 務 費 用 收 入為 數 約 人 民 幣 77,000 元 。(ii) 吊 裝 服 務 框 架 協 議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與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訂 立 吊 裝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 據 此 , 心 連 心 化 工 集團 已 同 意 於 本 集 團 有 需 要 時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吊 裝 服 務 。 吊 裝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將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十 一 日 屆 滿 , 並 將 自 動 更 新 至 不 超 過 三 年 的 另 一 期 間 , 惟 須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及 上 市 手 冊 各 自 的 適 用條 文 。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本 集 團 根 據 協 議 向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支 付 的 服 務 開支 為 數 約 人 民 幣 1,799,000 元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55


董 事 會 報 告(b)不 獲 豁 免 持 續 關 連 交 易(i)公 用 設 施 供 應 框 架 協 議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本 集 團 已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與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訂 立 公 用 設 施 供 應 框 架 協 議 , 據 此 , 本 集 團已 同 意 供 應 水 電 及 蒸 汽 予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 該 協 議 將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屆 滿 , 並 將 自動 更 新 至 不 超 過 三 年 的 另 一 期 間 , 惟 須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及 上 市 手 冊 各 自 的 適 用 條 文 。 截 至 二 零 零 九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本 集 團 從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收 取 的 總 額 為 數 約 人 民 幣 2,600,000 元 , 已作 為 其 他 收 入 計 入 本 集 團 的 綜 合 收 益 。(ii) 採 購 設 備 框 架 協 議本 集 團 已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與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訂 立 採 購 設 備 框 架 協 議 , 據 此 , 心 連 心 化 工集 團 同 意 向 本 集 團 供 應 設 備 , 包 括 喉 管 、 容 器 及 高 壓 容 器 以 供 生 產 之 用 , 以 及 維 修 和 保 養 。 該 協議 將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屆 滿 , 並 將 自 動 更 新 至 不 超 過 三 年 的 另 一 期 間 , 惟 須 符 合 上 市規 則 及 上 市 手 冊 各 自 的 適 用 條 文 。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本 集 團 就 採 購 設 備 已付 總 額 約 人 民 幣 6,474,000 元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審 閱 上 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 並 確 認 該 等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1) 於 本 集 團 一 般 及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進 行 ;(2)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或 不 遜 於 本 集 團 從 獨 立 第 三 方 獲 得 的 條 款 進 行 ; 及(3) 按 照 管 轄 該 等 交 易 的 有 關 協 議 的 條 款 進 行 , 該 等 條 款 為 公 平 及 合 理 ,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整 體 股東 的 利 益 。董 事 會 已 接 獲 核 數 師 發 出 的 函 件 , 確 認 上 市 規 則 第 14A.38 條 所 規 定 的 事 宜 。銀 行 貸 款 及 其 他 借 款本 集 團 之 銀 行 貸 款 及 其 他 借 款 詳 情 載 列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8。56


董 事 會 報 告企 業 管 治本 公 司 致 力 維 持 高 水 平 的 企 業 管 治 。 本 公 司 採 納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的 資 料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37 至 第 48 頁 的 企 業 管 治報 告 內 。附 屬 公 司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7。充 足 公 眾 持 股 量根 據 本 公 司 獲 得 的 公 開 資 料 及 據 董 事 所 知 悉 , 於 本 年 報 刊 發 日 期 , 本 公 司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總 額 至 少 25% 由 公 眾人 士 持 有 。董 事 就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公 司 條 例 規 定 董 事 須 就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須 真 實 與 公 平 地 列 報 本 公 司 和 本 集 團 於 某年 度 結 算 日 的 財 政 狀 況 及 本 公 司 和 本 集 團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損 益 。 在 編 製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時 , 董 事 應 :(a) 挑 選 及 貫 徹 運 用 適 當 的 會 計 政 策 , 作 出 審 慎 、 公 平 及 合 理 的 判 斷 及 估 計 ;(b) 匯 報 嚴 重 偏 離 任 何 會 計 常 規 的 原 因 ; 及(c) 以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 除 非 假 設 本 公 司 和 本 集 團 能 持 續 經 營 為 不 恰 當 。董 事 負 責 妥 善 保 存 會 計 紀 錄 , 以 保 護 本 公 司 和 本 集 團 的 資 產 。 董 事 亦 負 責 採 納 合 理 措 施 , 防 止 及 檢 查 任 何欺 詐 及 失 當 行 為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57


董 事 會 報 告審 核 委 員 會審 核 委 員 會 (「 審 核 委 員 會 」) 執 行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的 職 務 :• 審 閱 本 公 司 內 部 及 外 部 核 數 師 的 審 核 計 劃 , 並 審 閱 內 部 核 數 師 對 本 公 司 內 部 會 計 控 制 系 統 充 足 性 的 評估 , 以 及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向 外 部 及 內 部 核 數 師 提 供 的 援 助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 在 向 董 事 會 提 呈 季 度 及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以 及 核 數 師 就 本 公 司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發 出 的 報 告 前 , 審 閱 季 度 及 年 度財 務 報 表 , 以 及 核 數 師 就 本 公 司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發 出 的 報 告 ;• 透 過 內 部 核 數 師 進 行 的 檢 討 , 審 閱 本 公 司 重 大 內 部 監 控 ( 包 括 財 務 、 營 運 及 遵 例 控 制 和 風 險 管 理 ) 的 有效 性 ;• 與 外 部 核 數 師 、 其 他 委 員 會 會 面 , 並 與 管 理 層 的 個 別 的 行 政 人 員 會 面 , 討 論 彼 等 認 為 應 私 下 與 審 核 委 員會 討 論 的 任 何 事 宜 ;• 檢 討 對 財 務 報 表 、 相 關 遵 例 政 策 和 計 劃 及 監 管 機 構 接 獲 的 任 何 報 告 可 能 構 成 重 大 影 響 的 法 律 及 監 管 事宜 ;• 檢 討 成 本 效 益 及 外 部 核 數 師 的 獨 立 性 和 客 觀 性 ;• 檢 討 外 部 核 數 師 提 供 服 務 的 性 質 及 非 審 核 服 務 的 範 圍 ;• 向 董 事 會 建 議 將 提 名 的 外 部 核 數 師 、 批 准 外 部 核 數 師 的 酬 金 , 以 及 檢 討 審 核 的 範 圍 和 業 績 ;• 向 董 事 會 匯 報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行 動 和 會 議 紀 錄 , 作 出 審 核 委 員 會 認 為 適 當 的 建 議 ; 及• 按 照 兩 間 交 易 所 各 自 的 規 定 , 審 閱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士 進 行 的 交 易 ( 亦 稱 為 關 連 交 易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本 公 司 外 部 核 數 師 提 供 的 所 有 非 核 數 服 務 , 信 納 該 等 服 務 的 性 質 及 範 疇 將 不 會 影 響 外 部 核 數師 的 獨 立 性 。 審 核 委 員 會 亦 已 審 閱 利 害 關 係 人 士 交 易 。審 核 委 員 會 於 本 年 度 召 開 五 次 會 議 , 每 次 均 獲 全 體 成 員 出 席 。 審 核 委 員 會 亦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在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不 在場 的 情 況 下 , 與 內 部 及 外 部 核 數 師 會 面 。有 關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其 他 詳 情 於 本 年 報 的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內 披 露 。58


董 事 會 報 告核 數 師Ernst & Young LLP 已 表 明 願 意 接 納 續 聘 為 核 數 師 。代 表 董 事 會董 事董 事劉 興 旭閆 蘊 華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董 事 陳 述吾 等 , 劉 興 旭 及 閆 蘊 華 , 同 為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的 其 中 兩 名 董 事 , 謹 此 陳 述 , 依 董 事 的 意 見 :(i) 隨 附 的 財 務 狀 況 報 表 、 綜 合 收 益 表 、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連 同 其 附 註 , 是 為 提 供 本 集 團 和 本 公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財 務 狀 況 , 以 及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業 績 、 權 益 變 動 及 現 金 流量 , 及 本 公 司 的 權 益 變 動 而 編 製 ; 及(ii) 於 本 陳 述 發 出 日 期 , 吾 等 具 有 充 分 理 據 相 信 本 公 司 將 能 於 債 項 到 期 時 償 還 債 項 。代 表 董 事 會董 事董 事劉 興 旭閆 蘊 華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59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致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全 體 股 東( 於 新 加 坡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我 們 已 完 成 審 核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 貴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 貴 集 團 」) 的 財 務 報 表 , 此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二 零 零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及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 公 司 權益 變 動 表 及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和 其 他 附 註 解 釋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董 事 就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貴 公 司 董 事 須 負 責 根 據 新 加 坡 公 司 法 第 50 章 (「 該 法 案 」) 和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條 例 編 制 並 且 真 實 而 公 允 地 列 報 該 等 財 務報 表 。 這 些 責 任 包 括 設 計 、 實 施 和 維 護 與 財 務 報 表 編 制 及 真 實 而 公 允 地 列 報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使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在 由 於 欺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選 擇 和 運 用 恰 當 的 會 計 政 策 ; 及 做 出 合 理 的 會 計 估 計 。核 數 師 的 責 任我 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審 核 對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意 見 。 我 們 已 根 據 國 際 審 核 準 則 的 規 定 執 行 審 核 。 這 些 準 則 要 求 我 們 遵守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 並 規 劃 及 執 行 審 核 , 從 而 獲 得 合 理 確 定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有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審 核 涉 及 執 行 程 式 以 獲 取 有 關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金 額 和 披 露 資 料 的 審 核 證 據 。 所 選 定 的 程 式 取 決 於 核 數 師 的 判 斷 , 包 括 評 估 由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存 有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在 評 估 該 等 風 險 時 , 核 數 師 考 慮 與 該 公 司 編 制 及 真 實 而 公 允 地 列報 財 務 報 表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核 程 式 , 但 並 非 對 公 司 的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發 表 意 見 。 審 核 亦 包 括 評 價 董 事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的 合 適 性 及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的 合 理 性 , 以 及 評 價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 。我 們 相 信 , 我 們 所 獲 得 的 審 核 證 據 充 足 且 適 當 地 為 我 們 的 審 核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60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意 見我 們 認 為 :(i) 貴 集 團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及 貴 公 司 的 財 務 狀 況 表 已 根 據 該 法 案 妥 為 編 制 , 從 而 真 實 而 公 允 地 反 映 貴 集 團 和 貴 公 司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財 務 狀 況 及貴 集 團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業 績 和 現 金 流 量 ; 及(ii) 貴 公 司 已 按 照 該 法 案 的 條 文 妥 為 保 存 該 法 案 規 定 貴 公 司 須 保 存 的 會 計 及 其 他 紀 錄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執 業 會 計 師新 加 坡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61


綜 合 收 益 表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經 重 列 )銷 售 收 入 6 2,329,607 2,084,943銷 售 成 本 (2,014,212) (1,603,073)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毛 利 315,395 481,870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6 11,661 13,664銷 售 及 分 銷 費 用 (16,902) (20,722)一 般 和 行 政 費 用 (110,536) (91,290)其 他 開 支 (11,587) (6,963)財 務 成 本 8 (36,522) (26,791)除 稅 前 盈 利 7 151,509 349,768所 得 稅 開 支 11 (32,285) (18,094)母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純 利 12 119,224 331,674本 年 度 的 其 他 收 益 對 沖 工 具 收 益 ╱( 虧 損 ) 21 (19,807) 19,807母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收 益 總 額 99,417 351,481母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盈 利 ( 人 民 幣 分 )基 本 及 攤 薄 14 11.92 33.1762本 年 度 應 付 及 建 議 的 股 息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第 13 項 。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八 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一 月 一 日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經 重 列 ) ( 經 重 列 )資 產非 流 動 資 產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15 2,302,013 1,616,011 974,266預 付 土 地 租 賃 款 項 16 71,192 72,628 47,448預 付 款 項 20 6,515 277,882 63,296非 流 動 資 產 總 額 2,379,720 1,966,521 1,085,010流 動 資 產存 貨 18 221,911 234,965 178,525應 收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23 – – 1,998貿 易 應 收 款 項 19 568 7,667 1,793應 收 票 據 19 40,708 18,580 5,528預 付 款 項 20 58,476 28,156 44,999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20 36,871 6,094 4,303衍 生 金 融 資 產 21 – 19,807 –可 收 回 所 得 稅 11,334 – –已 質 押 存 款 22, 25 21,173 – 3,508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22 139,796 200,114 506,810流 動 資 產 總 額 530,837 515,383 747,464總 資 產 2,910,557 2,481,904 1,832,474權 益 及 負 債流 動 負 債應 付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23 1,517 1,676 1,682貿 易 應 付 款 項 24 47,435 47,760 27,685應 付 票 據 25 41,346 – 5,000應 計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26 299,500 259,411 240,696應 付 所 得 稅 102 220 930遞 延 補 貼 27 8,995 9,740 8,240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28 110,000 145,000 287,000流 動 負 債 總 額 508,895 463,807 571,233淨 流 動 資 產 21,942 51,576 176,231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總 額 2,401,662 2,018,097 1,261,241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63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八 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一 月 一 日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經 重 列 ) ( 經 重 列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非 流 動 負 債應 計 費 用 26 65,035 25,600 –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28 835,152 522,974 90,348遞 延 稅 項 負 債 29 26,832 18,617 –非 流 動 負 債 總 額 927,019 567,191 90,348總 負 債 1,435,914 1,030,998 661,581淨 資 產 1,474,643 1,450,906 1,170,893母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已 發 行 股 本 30 836,671 836,671 836,671法 定 儲 備 金 31 94,200 77,770 40,514對 沖 儲 備 31 – 19,807 –保 留 溢 利 31 514,550 440,731 222,240建 議 末 期 股 息 13 29,222 75,927 71,468總 權 益 1,474,643 1,450,906 1,170,893總 權 益 及 負 債 2,910,557 2,481,904 1,832,47464


權 益 變 動 表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已 發 行 股 本法 定儲 備 金 對 沖 儲 備 保 留 溢 利建 議末 期 股 息 總 權 益( 附 註 30) ( 附 註 31) ( 附 註 21)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如 以 往 所 申 報 772,328 40,514 – 343,326 – 1,156,168上 年 度 調 整 2.4 64,343 – – (49,618) – 14,725分 配 到 保 留 溢 利 – – – (71,468) 71,468 –經 重 列 836,671 40,514 – 222,240 71,468 1,170,893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 經 重 列 ) – – 19,807 331,674 – 351,481已 宣 派 二 零 零 七 年 末 期 股 息 – – – – (71,468) (71,468)轉 撥 至 法 定 儲 備 金 31 – 37,256 – (37,256) – –建 議 二 零 零 八 年 末 期 股 息( 經 重 列 ) 13 – – – (75,927) 75,927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經 重 列 ) 836,671 77,770 19,807 440,731 75,927 1,450,906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如 以 往 所 申 報 772,328 77,770 19,807 581,001 – 1,450,906上 年 度 調 整 2.4 64,343 – – (64,343) – –分 配 到 保 留 溢 利 – – – (75,927) 75,927 –經 重 列 836,671 77,770 19,807 440,731 75,927 1,450,906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 – (19,807) 119,224 – 99,417轉 撥 至 法 定 儲 備 金 31 – 16,430 – (16,430) – –已 宣 派 二 零 零 八 年 末 期 股 息 – – – – (75,680) (75,680)由 建 議 二 零 零 八 年 末 期 股 息轉 至 保 留 溢 利 – – – 247 (247) –建 議 二 零 零 九 年 末 期 股 息 13 – – – (29,222) 29,222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836,671 94,200 – 514,550 29,222 1,474,643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65


權 益 變 動 表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公 司已 發 行 股 本 對 沖 儲 備保 留 溢 利 ╱( 累 計 虧 損 )建 議末 期 股 息 總 權 益( 附 註 30) ( 附 註 21)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如 以 往 所 申 報 772,328 – 63,547 – 835,875上 年 度 調 整 2.4 64,343 – (64,343) – –分 配 到 保 留 溢 利 – – (71,468) 71,468 –經 重 列 836,671 – (72,264) 71,468 835,875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 經 重 列 ) – 19,807 51,219 – 71,026已 宣 派 二 零 零 七 年 末 期 股 息 – – – (71,468) (71,468)建 議 二 零 零 八 年 末 期 股 息( 經 重 列 ) 13 – – (75,927) 75,927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經 重 列 ) 836,671 19,807 (96,972) 75,927 835,433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如 以 往 所 申 報 772,328 19,807 41,414 – 833,549上 年 度 調 整 2.4 64,343 – (62,459) – 1,884分 配 到 保 留 溢 利 – – (75,927) 75,927 –經 重 列 836,671 19,807 (96,972) 75,927 835,433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 (19,807) 56,141 – 36,334已 宣 派 二 零 零 八 年 末 期 股 息 – – – (75,680) (75,680)由 建 議 二 零 零 八 年末 期 股 息 轉 至 保 留 溢 利 – – 247 (247) –建 議 二 零 零 九 年 末 期 股 息 13 – – (29,222) 29,222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836,671 – (69,806) 29,222 796,087建 議 及 宣 派 的 二 零 零 八 年 末 期 股 息 的 差 額 代 表 於 派 付 後 解 除 的 因 人 民 幣 兌 新 加 坡 元 有 所 升 值 所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人 民 幣247,000 元 , 已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撥 入 保 留 溢 利 。66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經 重 列 )經 營 活 動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量除 稅 前 溢 利 151,509 349,768經 調 整 :預 付 土 地 租 賃 款 項 攤 銷 7 1,436 1,388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7 124,536 78,465出 售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虧 損 7 712 1,648撇 銷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7 – 694遞 延 補 貼 攤 銷 6 (1,545)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公 平 值 虧 損 ╱( 收 益 ) 6, 7 8,760 (1,763)陳 舊 存 貨 撥 備 7 – 6,000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呆 賬 撥 回 7 – (83)撇 銷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7 – 75利 息 收 入 6 (1,328) (2,872)財 務 開 支 8 36,522 26,791320,602 460,111存 貨 減 少 ╱( 增 加 ) 13,054 (62,440)應 收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減 少 – 1,998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應 收 票 據 增 加 (15,029) (18,918)預 付 款 項 減 少 ╱( 增 加 ) (30,320) 17,386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增 加 (30,777) (1,791)應 付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減 少 (159) (6)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票 據 增 加 41,021 15,075應 計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增 加 ╱( 減 少 ) 33,899 (19,246)經 營 活 動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量 332,291 392,169已 收 政 府 補 貼 27 800 1,500已 付 利 息 8 (41,522) (26,791)已 收 利 息 1,328 2,872已 付 稅 項 (35,522) (187)經 營 活 動 現 金 流 入 淨 額 . 257,375 369,563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67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經 重 列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投 資 活 動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量出 售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所 得 款 項 375 754購 買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32(i) (489,633) (879,998)購 買 土 地 使 用 權 – (21,444)已 質 押 定 期 存 款 減 少 ╱( 增 加 ) (21,173) 3,508投 資 活 動 現 金 流 出 淨 額 (510,431) (897,180)融 資 活 動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量已 付 普 通 股 股 息 13 (75,680) (71,468)貸 款 及 借 貸 的 所 得 款 項 1,170,299 642,626償 還 貸 款 及 借 貸 (893,121) (352,000)終 止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的 所 得 款 項 ╱( 代 價 ) 7, 21 (8,760) 1,763融 資 活 動 現 金 流 入 淨 額 192,738 220,921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減 少 淨 額 (60,318) (306,696)年 初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200,114 506,810年 終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139,796 200,114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結 餘 分 析銀 行 存 款 及 現 金 22 139,796 189,429於 收 購 時 原 到 期 日 少 於 三 個 月 的無 質 押 定 期 存 款 22 – 10,685139,796 200,11468


財 務 狀 況 表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八 年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一 月 一 日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經 重 列 ) ( 經 重 列 )資 產非 流 動 資 產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17 800,000 800,000 400,000流 動 資 產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17 8,851 309,420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20 – 1,509 551衍 生 金 融 資 產 21 – 19,807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22 2,835 23,037 440,332流 動 資 產 總 額 11,686 353,773 440,883總 資 產 811,686 1,153,773 840,883權 益 及 負 債流 動 負 債應 計 費 用 15,497 10,563 4,078應 付 所 得 稅 102 220 930流 動 負 債 總 額 15,599 10,783 5,008淨 流 動 資 產 ╱( 負 債 ) (3,913) 342,990 435,875非 流 動 負 債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28 – 307,557 –總 負 債 15,599 318,340 5,008淨 資 產 796,087 835,433 835,875母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已 發 行 股 本 30 836,671 836,671 836,671對 沖 儲 備 31 – 19,807 –累 計 虧 損 31 (69,806) (96,972) (72,264)建 議 末 期 股 息 13 29,222 75,927 71,468總 權 益 796,087 835,433 835,875總 權 益 及 負 債 811,686 1,153,773 840,883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6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1. 公 司 資 料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是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根 據 新 加 坡 公 司 法 在 新 加 坡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新 加 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新 交 所 」)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雙 重 第 一 上 市 。 本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位 於 333North Bridge Road, #08-00 KH KEA Building, Singapore 188721。 本 集 團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位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國 」) 河 南 省 新 鄉 經 濟 開 發 區 西 區 。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生 產 及 銷 售 尿 素 、複 合 肥 料 、 甲 醇 、 液 氨 及 氨 溶 液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2.1 編 製 基 準此 等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新 加 坡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整 個 有 關 期 間 所 頒 佈 的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則 」)( 其 包 括 所 有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詮 釋 (「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詮 釋 」)) 編 製 而 成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歷 史 成 本 方 法 編 製 而 成 , 惟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乃 以 公 平 值 計 算 。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以 人 民 幣 (「 人 民 幣 」)呈 列 , 而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 所 有 價 值 乃 湊 整 至 最 接 近 的 千 位 (「 人 民 幣 千 元 」)。2.2 採 納 新 訂 或 經 修 訂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影 響除 以 下 列 明 會 計 政 策 外 , 採 納 的 會 計 政 策 與 以 往 財 政 年 度 所 採 納 的 一 致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 本 集 團 就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開 始 的 財 務 年 度 強 制 採 納 以 下 準 則 及 詮 釋 。•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 號 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 經 修 訂 )•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8 號 修 訂 本 收 入•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3 號 修 訂 本 借 貸 成 本•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2 號 修 訂 本 金 融 工 具 : 呈 列 及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 號 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 可 沽 出 金融 工 具 及 清 盤 時 產 生 的 債 務•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1 號 修 訂 本 首 次 採 納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7 號 綜 合 及 獨 立 財 務 報表 - 附 屬 公 司 、 共 同 控 制 實 體 或 聯 營 公 司 的 成 本•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2 號 修 訂 本 以 股 份 形 式 支 付 的 付 款 - 歸 屬 條 件 及 註 銷•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7 號 修 訂 本 金 融 工 具 : 披 露•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8 號 經 營 分 部•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頒 佈 對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改 進•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詮 釋 第 113 號 客 戶 忠 誠 計 劃•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詮 釋 第 116 號 對 沖 海 外 業 務 的 淨 投 資•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詮 釋 第 109 號 修 訂 本 重 估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及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9 號 修 訂 本 金 融 工 具 : 確認 及 計 量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詮 釋 第 118 號 從 客 戶 轉 入 資 產70


財 務 報 告 附 註2.2 採 納 新 訂 或 經 修 訂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影 響 ( 續 )儘 管 經 修 訂 的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3 號 借 貸 成 本 對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 本 集 團 選 擇提 早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採 納 該 準 則 。 除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 號 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及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23 號 借 貸 成 本 外 , 誠 如 下 文 所 述 , 採 納 該 等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對 編 製 及 呈 列 財 務 資 料 的 業 績 及 財 務狀 況 或 其 呈 列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 號 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 經 修 訂 呈 列根 據 經 修 訂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 號 的 規 定 , 本 集 團 須 分 開 擁 有 人 及 非 擁 有 人 的 權 益 變 動 的 呈 列 。 綜 合 權 益 變 動表 僅 包 括 與 擁 有 人 的 交 易 詳 情 , 而 所 有 非 擁 有 人 的 權 益 變 動 會 被 呈 列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 此 外 , 該 準 則 引 入 於 綜 合全 面 收 益 表 內 呈 列 期 間 內 入 賬 的 收 入 及 支 出 。 此 報 表 可 以 單 一 報 表 呈 列 , 或 以 兩 份 相 連 之 報 表 呈 列 。 本 集 團 選 擇 呈列 單 一 報 表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3 號 借 貸 成 本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3 號 已 被 修 訂 , 以 規 定 在 有 關 成 本 與 收 購 、 興 建 或 生 產 合 資 格 資 產 直 接 有 關 時 將 借 貸 成 本 予以 資 本 化 。 根 據 經 修 訂 準 則 的 過 渡 性 條 文 , 本 集 團 已 採 用 此 經 修 訂 準 則 , 以 將 與 合 資 格 資 產 有 關 的 借 貸 成 本 予 以 資本 化 , 而 就 本 集 團 而 言 , 資 本 化 的 開 始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 而 非 原 生 效 日 期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此 會 計 政 策 的 變 動 對 如 何 編 製 及 呈 列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業 績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 此 提 早 採 納 導 致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資 本 化 借 貸 成 本 人 民 幣 5,000,000 元 ( 附 註 8)。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8 號 經 營 分 部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8 號 規 定 披 露 有 關 本 集 團 經 營 分 部 之 資 料 , 並 取 代 需 要 釐 定 本 集 團 首 要 及 次 要 申 報 分 部 之規 定 。 本 集 團 釐 定 , 可 申 報 經 營 分 部 與 根 據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4 號 分 部 申 報 以 往 所 識 別 之 業 務 分 部 相 同 。 各 分部 之 額 外 披 露 於 附 註 5 呈 列 , 包 括 經 修 改 比 較 資 料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7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2.3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準 則 及 詮 釋本 集 團 並 無 採 納 下 列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準 則 及 詮 釋 :說 明於 以 下 日 期 或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7 號 修 訂 本 綜 合 及 獨 立 財 務 報 表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9 號 修 訂 本 金 融 工 具 :確 認 及 計 量 - 有 關 合 資 格 對 沖 項 目 的 修 訂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3 號 ( 經 修 訂 ) 業 務 合 併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5 號 修 訂 本 持 作 出 售 的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已 終 止 經 營 業 務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詮 釋 第 117 號 向 擁 有 人 分 派 非 現 金 資 產於 二 零 零 九 年 頒 佈 對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改 進 :-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8 號 修 訂 本 無 形 資 產-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2 號 修 訂 本 以 股 份 形 式 支 付 的 付 款-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8 號 修 訂 本 經 營 分 部-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詮 釋 第 109 號 修 訂 本 重 估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詮 釋 第 116 號 修 訂 本 對 沖 海 外 業 務 的 淨 投 資-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 號 修 訂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7 號 修 訂 本 現 金 流 量 表-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7 號 修 訂 本 租 賃-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6 號 修 訂 本 資 產 減 值-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9 號 修 訂 本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5 號 修 訂 本 持 作 出 售 的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已 終 止 經 營 業 務-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8 號 修 訂 本 經 營 分 部董 事 預 期 初 次 應 用 以 上 準 則 及 詮 釋 並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的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一 日72


財 務 報 告 附 註2.4 上 年 度 調 整 及 比 較 數 字本 公 司 已 作 出 上 年 度 調 整 , 以 重 列 若 干 比 較 數 字 , 並 糾 正 於 以 往 期 間 的 錯 誤 , 影 響 為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保 留 溢 利 分 別 減 少 人 民 幣 49,618,000 元 及 人 民 幣 64,343,000 元 、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純 利 減 少 人 民 幣 14,725,000 元 、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一 日 的 保 留 溢 利 分 別 減 少 人 民 幣 64,343,000 元 及 人 民 幣 62,459,000 元 , 以 及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止 年 度 純 利 減 少 人 民 幣 1,884,000 元 。 此 外 , 若 干 比 較 數 字 已 重 新 分 類 , 以 符 合 本 年 度 的 呈 列 方 式 及 會 計 處 理 。經 上 年 度 調 整 及 重 新 分 類 比 較 數 字 以 糾 正 比 較 數 字 的 影 響 概 述 如 下 :(a) 對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的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的 影 響 :錯 誤 的 影 響( 增 加 ╱( 減 少 ))衍 生 金 融 負 債公 允 價 值 虧 損就 撥 回 上 年 度預 扣 稅 超 額撥 備 影 響 作 出上 年 度 調 整總 計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附 註 (i)) ( 附 註 (ii))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權 益已 發 行 股 本 64,343 – 64,343保 留 溢 利 (64,343) – (64,343)–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權 益已 發 行 股 本 64,343 – 64,343保 留 溢 利 (64,343) 14,725 (49,618)14,725(b) 對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的 影 響 :就 撥 回 上 年 度預 扣 稅 超 額錯 誤 的 影 響( 增 加 ╱( 減 少 ))撥 備 影 響 作 出的 上 年 度 調 整人 民 幣 千 元( 附 註 (ii))稅 項 增 加 14,725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73


財 務 報 告 附 註2.4 上 年 度 調 整 及 比 較 數 字 ( 續 )(c) 對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的 財 務 狀 況 表 的 影 響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上 年 度 調 整 的 影 響錯 誤 的 影 響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增 加 ╱( 減 少 )) 公 允 價 值 虧 損 撥 回 財 務 開 支 總 計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附 註 (i)) ( 附 註 (iii))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資 產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 (1,884) (1,884)權 益已 發 行 股 本 64,343 – 64,343保 留 溢 利 (64,343) 1,884 (62,459)–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權 益已 發 行 股 本 64,343 – 64,343保 留 溢 利 (64,343) – (64,343)–(d) 對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全 面 收 益 表 的 影 響 :上 年 度 調 整 的錯 誤 的 影 響( 增 加 ╱( 減 少 ))影 響 撥 回財 務 開 支人 民 幣 千 元( 附 註 (iii))財 務 開 支 減 少 1,88474


財 務 報 告 附 註2.4 上 年 度 調 整 及 比 較 數 字 ( 續 )附 註 :(i)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公 允 價 值 虧 損 人 民 幣 64,343,000 元(ii)(iii)於 二 零 零 六 年 , 本 公 司 發 行 總 額 為 7,120,000 美 元 ( 相 等 於 約 人 民 幣 55,598,000 元 ) 的 若 干 可 換 股 貸款 作 為 代 價 , 換 取 權 利 兌 換 全 數 可 換 股 貸 款 為 本 公 司 繳 足 新 普 通 股 。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 可 換股 貸 款 轉 換 為 175,680,000 股 新 普 通 股 , 但 可 換 股 貸 款 人 民 幣 64,343,000 元 內 含 衍 生 工 具 部 份 的 公 允價 值 變 動 並 無 在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入 賬 。 可 換 股 貸 款 於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日 期的 公 允 價 值 減 少 了 人 民 幣 64,343,000 元 , 而 股 本 亦 減 少 了 人 民 幣 64,343,000 元 。 因 此 , 已 建 議 作 出調 整 , 削 減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的 保 留 溢 利 人 民 幣 64,343,000 元 及 增 加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日 的 股 本 人 民 幣 64,343,000 元 。預 扣 稅 人 民 幣 14,725,000 元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本 集 團 對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於 該 年 度 產 生 的 純 利 作 出 超 額 撥 備人 民 幣 14,725,000 元 , 原 因 為 錯 誤 地 根 據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作 出 該 撥 備 , 該 預 扣 稅 僅 對 由 二 零 零 八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產 生 的 盈 利 徵 收 , 並 指 定 分 派 予 外 商 投 資 者 。 該 超 額 撥 備 預 扣 稅 人 民 幣 14,725,000 元已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收 益 表 撥 回 及 進 賬 。 本 公 司 已 於 原 本 紀 錄 的 年 度撥 回 該 超 額 撥 備 預 扣 稅 人 民 幣 14,725,000 作 出 調 整 , 增 加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的 保 留 溢 利 人 民 幣14,725,000 元 及 減 少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純 利 人 民 幣 14,725,000 元 。撥 回 財 務 開 支 人 民 幣 1,884,000 元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本 公 司 取 得 若 干 銀 行 貸 款 為 建 造 附 屬 公 司 的 廠 房 場 地 提 供 資金 , 而 相 關 財 務 開 支 錯 誤 在 本 公 司 的 收 益 表 扣 除 。 因 此 , 本 公 司 已 對 重 新 分 配 該 利 息 開 支 到 附 屬 公 司作 出 調 整 , 並 因 此 增 加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純 利 人 民 幣 1,884,000 元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75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綜 合 基 準綜 合 財 務 資 料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於 申 報 日 期 的 財 務 資 料 。 附 屬 公 司 的 財 務 資 料 乃 按 母 公 司 的 同 一 申 報 日 期 編製 。 類 似 交 易 及 情 況 相 若 的 事 件 乃 應 用 貫 徹 的 會 計 政 策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交 易 產 生 並 於 資 產 確 認 的 所 有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結 餘 、 交 易 、 收 支 以 及 溢 利 及 虧 損 乃 全 數 對 銷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位 於 中 國 的 附 屬 公 司 乃 按 附 屬 公 司 根 據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資 料 綜 合 入 賬 。 根 據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製 的 財 務 資 料 內 反 映 的 溢 利 可 能 有 別 於 與 附 屬 公 司 為 中 國 財 務 申 報 目 的 而 編 製 的 中 國 法 定 財 務 報 表 所 反 映 者 。 根 據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可 分 派 溢 利 乃 根 據 中 國 法 定 財 務 報 表 所 列 的 金 額 得 出 。功 能 貨 幣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在 中 國 進 行 。 管 理 層 已 釐 定 本 集 團 經 營 所 在 的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的 貨 幣 ( 即 功 能 貨 幣 ) 為 人 民 幣 。 提供 貨 品 及 服 務 的 售 價 及 主 要 成 本 , 包 括 主 要 經 營 開 支 , 主 要 受 到 人 民 幣 波 動 所 影 響 。 本 集 團 各 實 體 會 釐 定 其 功 能 貨幣 , 而 計 入 各 實 體 之 財 務 報 表 之 項 目 乃 以 功 能 貨 幣 計 量 。外 幣 交 易外 幣 交 易 乃 按 與 於 交 易 日 期 的 普 遍 匯 率 相 若 的 匯 率 以 人 民 幣 計 量 及 入 賬 。 以 外 幣 計 值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按 相 應 申 報日 期 的 普 遍 匯 率 換 算 。 按 歷 史 成 本 以 外 幣 計 量 的 非 貨 幣 項 目 以 初 步 交 易 日 期 的 匯 率 換 算 。按 公 平 值 以 外 幣 計 量 的 非 貨 幣 項 目 以 釐 定 公 平 值 當 日 的 匯 率 換 算 。因 於 申 報 日 期 清 償 貨 幣 項 目 或 換 算 貨 幣 項 目 而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乃 在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 惟 因 組 成 本 集 團 海 外 業務 的 淨 投 資 一 部 分 的 貨 幣 項 目 所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 則 在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報 表 初 步 於 權 益 賬 內 確 認 為 外 幣 換 算 儲 備 , 並於 出 售 海 外 業 務 時 在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附 屬 公 司附 屬 公 司 乃 本 集 團 有 權 力 管 理 其 財 務 及 經 營 政 策 之 實 體 , 藉 以 從 其 活 動 獲 得 利 益 。 倘 本 集 團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超 過50%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 或 控 制 超 過 一 半 表 決 權 或 控 制 董 事 會 的 組 成 , 即 本 集 團 一 般 擁 有 此 權 力 。附 屬 公 司 之 業 績 會 被 計 入 本 公 司 之 全 面 收 益 表 , 並 以 已 收 及 應 收 股 息 為 限 。 本 公 司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乃 按 成 本 減 任何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76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關 連 方在 下 列 情 況 , 一 方 會 被 視 為 與 本 集 團 有 關 連 :(a) 該 方 直 接 或 透 過 一 個 或 多 個 中 介 人 間 接 :(i) 控 制 、 受 控 於 實 體 或 與 實 體 受 共 同 控 制 ( 此 包 括 母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及 同 系 附 屬 公 司 );(ii) 擁 有 實 體 的 權 益 而 可 對 該 實 體 行 使 重 大 影 響 力 ; 或(iii) 共 同 控 制 該 實 體 ;(b) 該 方 為 實 體 之 聯 營 公 司 ( 定 義 見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8 號 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投 資 );(c) 該 方 為 實 體 參 與 合 營 之 合 營 公 司 ( 定 義 見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1 號 於 合 營 公 司 之 權 益 );(d) 該 方 為 實 體 或 其 母 公 司 之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的 成 員 ;(e) 該 方 為 (a) 或 (d) 所 指 的 任 何 個 人 的 直 系 親 屬 ;(f) 該 方 為 (d) 或 (e) 所 指 的 任 何 個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 共 同 控 制 或 行 使 重 大 影 響 力 或 重 大 表 決 權 的 實 體 ; 或(g) 該 方 為 以 實 體 或 屬 該 實 體 關 連 方 之 任 何 實 體 的 僱 員 利 益 設 立 的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以 及 折 舊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 不 包 括 在 建 工 程 ) 乃 按 成 本 減 累 計 折 舊 及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的 成 本 包括 其 購 買 價 格 及 令 該 資 產 進 入 其 擬 使 用 的 工 作 環 境 及 地 點 之 任 何 直 接 應 佔 成 本 。 於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投 入 運 作後 產 生 的 開 支 , 例 如 維 修 及 保 養 , 一 般 於 其 產 生 期 間 在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扣 除 。 當 達 致 認 可 標 準 時 , 則 主 要 檢 驗 開 支 按資 產 賬 面 值 被 資 本 化 , 作 為 資 產 的 替 代 。 倘 若 絕 大 部 分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於 中 途 須 被 替 換 , 則 本 集 團 將 有 關 部 分 確認 為 具 特 定 可 使 用 年 期 及 折 舊 之 個 別 資 產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7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以 及 折 舊 ( 續 )折 舊 以 直 線 法 計 算 , 以 於 其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撇 銷 各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的 成 本 至 其 剩 餘 價 值 。 用 作 此 用 途 之 主 要年 率 如 下 :年 期剩 餘 價 值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樓 宇 15-25 年 3 至 10%其 他 固 定 附 著 物 及 建 築 15-25 年 3 至 10%廠 房 及 機 器 8-15 年 3 至 10%辦 公 室 設 備 及 傢 俱 5 年 3 至 10%汽 車 5 年 3 至 10%當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的 部 分 有 不 同 的 可 使 用 年 期 , 該 項 目 的 成 本 會 按 合 理 基 準 於 部 分 之 間 分 配 , 而 各 部 分 會 作獨 立 折 舊 。剩 餘 價 值 、 可 使 用 年 期 及 折 舊 法 至 少 於 各 財 政 年 度 結 束 時 進 行 檢 討 及 調 整 ( 如 適 用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 以 及 初 步 確 認 之 任 何 重 要 部 分 乃 於 出 售 後 或 當 使 用 或 出 售 該 項 目 預 期 不 會 產 生 未 來 經 濟 利益 時 終 止 確 認 。 於 終 止 確 認 該 資 產 的 年 度 之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的 任 何 出 售 或 停 用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 為 相 關 資 產 的 銷 售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及 賬 面 值 之 差 額 。在 建 工 程 指 興 建 中 的 樓 宇 以 及 廠 房 及 機 器 , 乃 按 成 本 減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列 賬 , 並 不 予 以 折 舊 。 成 本 包 括 建 築 期 間 的 直接 建 築 成 本 。 在 建 工 程 於 完 成 及 可 供 使 用 時 會 被 重 新 分 類 為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或 投 資 物 業 的 合 適 類 別 。預 付 土 地 租 賃 款 項預 付 土 地 租 賃 款 項 初 步 按 成 本 計 量 。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 預 付 土 地 租 賃 款 項 乃 按 成 本 減 累 計 攤 銷 及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計 量 。預 付 土 地 租 賃 款 項 乃 於 租 期 50 年 內 以 直 線 法 攤 銷 。攤 銷 期 及 方 法 於 各 財 政 年 度 結 束 時 予 以 檢 討 。 攤 銷 開 支 乃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78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非 金 融 資 產 減 值本 集 團 於 各 申 報 日 期 評 估 是 否 有 跡 象 顯 示 資 產 可 能 出 現 減 值 。 倘 存 在 任 何 該 等 跡 象 , 或 當 資 產 須 進 行 年 度 減 值 評 估時 , 本 集 團 會 對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作 出 估 計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為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的 公 平 值 減 銷 售 成 本 與 其 使 用 價 值 兩 者 中 之 較 高 者 , 並 就 個 別 資 產 釐 定 ,惟 倘 資 產 並 無 產 生 大 致 獨 立 於 其 他 資 產 的 現 金 流 入 則 除 外 。 評 估 使 用 價 值 時 , 估 計 的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反 映 市 場 現 時對 貨 幣 時 間 價 值 評 估 及 資 產 特 定 風 險 的 除 稅 前 折 現 率 折 現 至 其 現 值 。 倘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超 過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 該 資 產 則被 視 為 出 現 減 值 , 並 須 撇 減 至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持 續 經 營 的 減 值 虧 損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於 各 申 報 日 期 評 估 是 否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過 往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可 能 不 再 存 在 或 已 減 少 。 如 存 在 該 等 跡 象 , 則 估 計 可 收回 金 額 。 過 往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僅 於 用 作 釐 定 資 產 可 收 回 金 額 的 估 計 自 最 近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以 來 出 現 變 動 時 撥 回 。 倘 出現 該 情 況 ,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則 增 加 至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 惟 增 加 後 的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假 設 過 往 並 無 確 認 資 產 的 減 值 虧 損 而 釐定 的 賬 面 值 ( 已 扣 除 折 舊 )。 有 關 撥 回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 而 折 舊 開 支 則 於 未 來 期 間 調 整 , 以 在 資 產 的 剩 餘 可 使 用年 期 有 系 統 地 分 配 其 經 修 訂 賬 面 值 減 任 何 剩 餘 價 值 後 的 數 值 。金 融 資 產金 融 資 產 乃 於 本 集 團 成 為 金 融 工 具 合 約 條 文 之 訂 約 方 時 , 方 在 財 務 狀 況 報 表 內 確 認 。初 步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時 , 乃 以 公 平 值 加 ( 倘 屬 並 非 透 過 損 益 以 公 平 值 列 賬 的 金 融 資 產 ) 直 接 應 佔 交 易 成 本 計 量 。 本 集團 在 初 步 確 認 後 釐 定 其 金 融 資 產 的 分 類 , 並 在 許 可 及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 於 各 財 政 年 度 年 終 重 新 評 估 該 分 類 。倘 從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合 約 權 利 屆 滿 , 則 終 止 確 認 該 金 融 資 產 。 當 金 融 資 產 完 全 終 止 確 認 時 , 賬 面 值 與 所 收 代 價及 任 何 直 接 於 權 益 賬 內 確 認 的 累 計 收 益 或 虧 損 總 和 之 間 的 差 額 會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所 有 正 常 購 買 及 銷 售 的 金 融 資 產 會 在 交 易 日 ( 即 本 集 團 承 諾 購 買 或 出 售 資 產 的 日 期 ) 確 認 或 終 止 確 認 。 正 常 購 買 或銷 售 指 於 按 照 市 場 規 定 或 慣 例 一 般 訂 立 的 期 間 內 進 行 資 產 交 付 的 金 融 資 產 買 賣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7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金 融 資 產 ( 續 )透 過 損 益 以 公 平 值 列 賬 之 金 融 資 產持 作 買 賣 之 金 融 資 產 乃 分 類 為 透 過 損 益 以 公 平 值 列 賬 之 金 融 資 產 。 持 作 買 賣 之 金 融 資 產 為 衍 生 工 具 ( 包 括 獨 立 的 嵌入 式 衍 生 工 具 ) 或 主 要 收 購 作 於 短 期 內 出 售 的 金 融 資 產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於 初 步 確 認 後 , 透 過 損 益 以 公 平 值 列 賬 之 金 融 資 產 以 公 平 值 計 量 。 金 融 資 產 公 平 值 變 動 產 生 的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於 全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 透 過 損 益 以 公 平 值 列 賬 之 金 融 資 產 的 淨 收 益 或 淨 虧 損 包 括 匯 兌 差 額 、 利 息 及 股 息 收 入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固 定 或 可 釐 定 付 款 金 額 及 沒 有 活 躍 市 場 報 價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乃 分 類 為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 貸 款 及 應收 款 項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減 任 何 減 值 撥 備 計 量 。 當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終 止 確 認 或 減 值 時 , 收 益 及 虧 損 會 透 過 攤銷 過 程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乃 並 無 分 類 作 任 何 其 他 類 別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按 公 平 值 計量 。 金 融 資 產 公 平 值 變 動 產 生 的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直 接 於 權 益 賬 內 的 公 平 值 調 整 儲 備 確 認 , 惟 減 值 虧 損 、 匯 兌 收 益 及虧 損 及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計 算 的 利 息 則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 當 終 止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時 , 過 往 在 權 益 賬 內 確 認 的 累 計 收 益或 虧 損 會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公 平 值 不 能 被 可 靠 地 計 量 的 股 本 工 具 的 投 資 乃 按 成 本 減 減 值 虧 損 計 量 。公 平 值在 有 組 織 的 金 融 市 場 內 活 躍 交 易 的 投 資 的 公 平 值 乃 經 參 考 於 申 報 日 期 營 業 時 間 結 束 時 所 報 的 市 場 買 入 價 釐 定 。 就 沒有 活 躍 市 場 的 投 資 而 言 , 公 平 值 乃 以 估 值 技 巧 釐 定 。 有 關 技 巧 包 括 使 用 近 期 的 公 平 市 場 交 易 ; 參 考 另 一 項 大 致 相 同的 工 具 目 前 的 市 值 ;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 及 期 權 價 格 模 型 或 其 他 估 值 模 型 。80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金 融 資 產 減 值本 集 團 於 各 申 報 日 期 評 估 是 否 存 在 任 何 客 觀 證 據 , 顯 示 一 項 金 融 資 產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出 現 減 值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的 資 產倘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的 金 融 資 產 出 現 減 值 虧 損 , 則 虧 損 金 額 乃 按 該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及 以 該 金 融 資 產 原 實際 利 率 折 現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的 差 額 計 量 。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會 透 過 使 用 撥 備 賬 目 扣 除 , 而 虧 損 金 額 會 於 全 面 收益 表 內 確 認 。當 資 產 不 可 收 回 時 , 已 減 值 金 融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將 直 接 扣 除 或 倘 金 額 於 撥 備 賬 目 內 扣 除 , 於 撥 備 賬 目 內 扣 除 的 金 額 將與 金 融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撇 銷 。為 釐 定 是 否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金 融 資 產 出 現 減 值 虧 損 , 本 集 團 考 慮 各 種 因 素 , 例 如 債 務 人 資 不 抵 債 或 有 重 大 財 政 困 難以 及 拖 欠 或 重 大 延 期 付 款 的 可 能 性 。倘 減 值 虧 損 金 額 於 其 後 期 間 下 降 , 而 下 降 客 觀 上 與 確 認 減 值 後 發 生 之 事 件 相 關 , 則 過 往 確 認 之 減 值 虧 損 會 被 撥 回 ,惟 撥 回 不 得 導 致 於 撥 回 日 期 的 資 產 賬 面 值 超 出 其 攤 銷 成 本 。 撥 回 的 金 額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按 成 本 列 賬 的 資 產倘 有 客 觀 證 據 ( 例 如 發 行 人 經 營 所 在 的 業 務 環 境 出 現 重 大 不 利 變 動 、 發 行 人 資 不 抵 債 或 有 重 大 財 政 困 難 的 可 能 性 )顯 示 按 成 本 列 賬 的 金 融 資 產 已 出 現 減 值 虧 損 , 則 虧 損 金 額 乃 按 該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與 以 類 似 金 融 資 產 目 前 的 市 場 回 報 率折 現 的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的 差 額 計 量 。 該 等 減 值 虧 損 不 會 於 其 後 期 間 撥 回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公 平 值 大 幅 或 長 期 下 跌 至 成 本 以 下 、 發 行 人 或 債 務 人 陷 於 重 大 財 務 困 難 , 及 失 去 活 躍 交 易 市 場 , 均 為 釐 定 是 否 有 客觀 證 據 顯 示 分 類 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的 投 資 證 券 已 經 減 值 。當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出 現 減 值 時 , 成 本 ( 已 扣 除 任 何 本 金 付 款 及 攤 銷 ) 及 現 有 公 平 值 的 差 額 , 扣 減 過 往 在 全 面 收 益表 內 確 認 的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 將 由 權 益 賬 撥 至 全 面 收 益 表 。 分 類 為 可 供 出 售 股 本 工 具 的 撥 回 不 會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認 。 倘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債 務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增 加 與 在 全 面 收 益 表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後 發 生 的 事 件 有 關 , 則 該 工 具 的 減 值 虧損 撥 回 會 透 過 全 面 收 益 表 撥 回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8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金 融 負 債初 步 確 認 及 計 量屬 於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9 號 範 疇 之 金 融 負 債 乃 分 類 為 透 過 損 益 以 公 平 值 列 賬 的 金 融 負 債 、 貸 款 及 借 款 或 於 實 際對 沖 中 指 定 為 對 沖 工 具 之 衍 生 工 具 ( 如 適 用 )。 本 集 團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決 定 其 金 融 負 債 之 分 類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所 有 金 融 負 債 乃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 按 公 平 值 列 脹 ; 倘 若 為 貸 款 及 借 貸 , 則 加 上 直 接 應 佔 交 易 費 。本 集 團 之 金 融 負 債 包 括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 應 付 票 據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 應 付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 遞 延 補 助 及 附 息 貸 款 及 借貸 。透 過 損 益 以 公 平 值 列 賬 的 金 融 負 債透 過 損 益 以 公 平 值 列 賬 的 金 融 負 債 包 括 持 作 買 賣 的 金 融 負 債 及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以 公 平 值 列 賬 的 金 融負 債 。倘 其 收 購 目 的 為 於 短 期 銷 售 , 則 金 融 負 債 會 被 分 類 為 持 作 買 賣 。 這 類 別 包 括 本 集 團 訂 立 之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並 非 按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9 號 之 定 義 , 指 定 為 對 沖 關 係 中 之 對 沖 工 具 )。 獨 立 的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亦 會 被 分 類 為 持 作 買賣 , 除 非 其 被 指 定 為 實 際 對 沖 工 具 。 持 作 買 賣 的 負 債 的 收 益 或 虧 損 乃 在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 在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之公 平 值 淨 收 益 或 虧 損 不 包 括 就 該 等 金 融 負 債 收 取 的 任 何 利 息 。以 攤 銷 成 本 計 量 的 金 融 負 債 ( 包 括 計 息 貸 款 和 借 貸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 計 息 貸 款 及 借 款 其 後 使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計 量 , 除 非 貼 現 的 影 響 並 不 重 大 , 則 按 成 本 值 計量 。 當 負 債 不 再 確 認 時 , 收 益 及 虧 損 於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 並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進 行 攤 銷 過 程 。攤 銷 成 本 考 慮 到 收 購 的 折 讓 或 溢 價 , 及 構 成 實 際 利 率 不 可 分 割 部 份 的 費 用 或 成 本 。 實 際 利 率 攤 銷 計 入 收 益 表 的 融 資成 本 。不 再 確 認 金 融 負 債當 負 債 的 義 務 消 除 時 , 則 不 再 確 認 金 融 負 債 。 當 現 有 金 融 負 債 為 同 一 貸 款 人 以 幾 乎 不 同 的 條 款 作 出 的 另 一 筆 金 融 負債 取 代 時 , 或 現 有 負 債 的 條 款 被 大 幅 修 改 , 該 轉 換 或 修 改 視 為 不 再 確 定 原 本 負 債 , 及 確 認 新 負 債 , 而 有 關 賬 面 值 的差 額 在 損 益 確 認 。82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就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而 言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包 括 無 質 押 銀 行 存 款 及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以 及 可 隨 時 兌 換 為 已 知 金 額 現金 且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不 重 大 及 到 期 日 一 般 為 收 購 後 三 個 月 以 內 的 短 期 、 高 流 動 性 投 資 , 減 按 要 求 償 還 並 組 成 本 集 團 現金 管 理 的 完 整 部 分 的 銀 行 透 支 。就 財 務 狀 況 報 表 而 言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包 括 手 頭 現 金 及 銀 行 現 金 , 包 括 無 被 限 制 使 用 的 短 期 存 款 。存 貨存 貨 乃 按 成 本 及 可 變 現 淨 值 兩 者 之 較 低 者 列 賬 。 使 存 貨 達 致 目 前 地 點 及 狀 態 所 產 生 的 成 本 入 賬 如 下 :原 材 料 - 按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的 採 購 成 本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 直 接 材 料 成 本 , 以 及 根 據 正 常 運 作 量 計 算 的 製 造 經 常 費 用 的 一 部 分 ( 不 包 括 借 貸 成 本 )。 該 等 成本 按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可 變 現 淨 值 乃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的 估 計 售 價 , 減 去 估 計 完 成 的 成 本 及 估 計 作 出 銷 售 所 需 的 成 本 。撥 備當 因 過 往 事 件 以 致 本 集 團 目 前 須 承 擔 責 任 , 而 有 可 能 須 就 清 償 有 關 責 任 而 產 生 經 濟 資 源 流 出 及 該 責 任 的 金 額 可 被 可靠 地 估 計 時 , 則 會 確 認 撥 備 。撥 備 須 於 各 申 報 日 期 作 出 審 閱 及 調 整 以 反 映 當 時 最 佳 估 計 。 倘 不 再 因 清 償 責 任 而 產 生 經 濟 資 源 流 出 , 則 會 將 撥 備 撥回 。 倘 資 金 時 間 價 值 的 影 響 屬 重 大 , 則 按 反 映 ( 如 適 用 ) 有 關 負 債 特 定 風 險 之 現 時 除 稅 前 折 現 率 就 撥 備 進 行 折 現 。倘 使 用 折 現 法 , 隨 著 時 間 過 去 而 增 加 之 撥 備 會 被 確 認 為 融 資 成 本 。政 府 補 助政 府 補 助 乃 按 政 府 釐 定 的 酌 情 基 準 從 中 國 地 方 政 府 收 取 。 政 府 補 助 於 可 合 理 確 定 補 助 能 予 以 收 取 以 及 符 合 所 有 附 帶條 件 後 , 按 公 平 值 確 認 。 當 補 助 與 開 支 項 目 有 關 , 則 以 有 系 統 方 式 , 將 補 助 在 有 關 期 間 內 呈 列 並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認 , 以 抵 銷 擬 作 補 償 的 成 本 。 倘 補 助 與 資 產 有 關 , 則 公 平 值 於 財 務 狀 況 報 表 內 確 認 為 遞 延 資 本 補 助 , 並 於 相 關 資 產的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內 按 相 等 年 度 分 期 在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攤 銷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根 據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9 號 ,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分 類 及 入 賬 為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倘 出 現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本 集 團 將 不 能 收 回 債 務 , 則 須 就 不 可 收 回 之 金 額 計 提 撥 備 。 壞 賬 在 被 識 別 時 予 以 撇 銷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83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借 貸 成 本借 貸 成 本 一 般 於 產 生 時 在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 倘 借 貸 成 本 與 收 購 、 興 建 或 生 產 合 資 格 資 產 直 接 有 關 , 則 會 被 資 本化 。 借 貸 成 本 於 準 備 將 資 產 作 其 擬 定 用 途 的 活 動 或 進 行 銷 售 以 及 開 支 及 借 貸 成 本 產 生 時 開 始 資 本 化 。 借 貸 成 本 會 被資 本 化 , 直 至 資 產 可 供 作 其 擬 定 用 途 或 銷 售 為 止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在 過 渡 至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3 號 ( 修 訂 本 ) 時 , 本 集 團 已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8 月 1 日 就 所 有 開 始 資 本 化 日 期 為 該 日 或以 後 的 合 資 格 資 產 的 借 貸 成 本 應 用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3 號 ( 修 訂 本 )。僱 員 福 利 - 退 休 福 利在 中 國 內 地 經 營 的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之 僱 員 須 參 與 地 方 市 政 府 所 運 作 的 中 央 退 休 金 計 劃 。 該 附 屬 公 司 須 根 據 中 國 法 規的 規 定 按 薪 金 成 本 的 若 干 百 分 比 向 政 府 部 門 所 管 理 的 退 休 金 基 金 供 款 , 該 等 政 府 部 門 負 責 為 該 附 屬 公 司 的 僱 員 管 理該 等 金 額 。本 公 司 向 新 加 坡 的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金 計 劃 中 央 公 積 金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 國 家 公 積 金 計 劃 之 供 款 乃 於 履 行 有 關 服 務 的 期 間內 確 認 為 開 支 。退 休 金 計 劃 供 款 於 根 據 相 關 計 劃 的 規 則 成 為 應 付 時 確 認 為 開 支 。租 約資 產 擁 有 權 的 絕 大 部 分 回 報 及 風 險 由 出 租 人 保 留 的 租 約 入 賬 列 為 經 營 租 約 。 當 本 集 團 為 承 租 人 時 , 經 營 租 約 項 下 應付 的 租 金 乃 於 租 期 以 直 線 法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扣 除 。收 入 確 認收 入 於 經 濟 利 益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並 能 可 靠 地 計 量 時 方 會 予 以 確 認 。 收 入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代 價 之 公 平 值 計 量 。銷 售 貨 品來 自 銷 售 貨 品 的 收 入 乃 於 貨 品 擁 有 權 之 重 大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至 客 戶 時 確 認 , 即 一 般 與 售 出 貨 品 交 付 及 接 收 時 間 一 致 。利 息 收 入利 息 收 入 乃 透 過 採 用 折 現 於 金 融 工 具 預 期 年 期 的 估 計 收 取 的 未 來 現 金 至 金 融 資 產 賬 面 淨 值 的 利 率 ,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按累 計 基 準 確 認 。84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所 得 稅所 得 稅 包 括 即 期 及 遞 延 稅 項 。 所 得 稅 在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 或 倘 其 與 於 相 同 或 不 同 期 間 直 接 在 權 益 賬 內 確 認 的 項 目有 關 , 則 在 權 益 賬 內 確 認 。即 期 稅 項即 期 及 過 往 期 間 的 流 動 稅 項 資 產 及 負 債 按 預 期 將 從 稅 局 收 回 或 將 支 付 予 稅 局 的 金 額 計 量 。 用 以 計 算 有 關 金 額 的 稅 率及 稅 法 乃 為 於 每 個 申 報 期 結 束 前 生 效 或 實 際 生 效 者 。遞 延 稅 項遞 延 稅 項 乃 以 負 債 法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稅 基 與 其 就 財 務 申 報 而 言 的 賬 面 值 於 每 個 申 報 期 結 束 時 的 所 有 暫 時 性 差 額 計 提撥 備 。所 有 暫 時 性 差 額 均 會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及 負 債 , 惟 於 以 下 情 況 則 除 外 :- 倘 遞 延 稅 項 乃 由 並 非 屬 業 務 合 併 的 交 易 中 初 步 確 認 資 產 或 負 債 所 產 生 , 而 在 交 易 時 對 會 計 溢 利 及 應 課 稅 溢 利或 虧 損 均 無 影 響 ;- 就 涉 及 附 屬 公 司 、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權 益 的 投 資 的 暫 時 性 差 額 而 言 , 倘 本 集 團 可 控 制 撥 回 暫 時 性 差 額 的 時間 , 以 及 暫 時 性 差 額 可 能 不 會 在 可 見 將 來 撥 回 ; 及- 就 可 扣 減 暫 時 性 差 額 及 結 轉 未 用 稅 項 抵 免 及 未 用 稅 項 虧 損 而 言 , 倘 應 課 稅 溢 利 不 可 能 供 抵 銷 動 用 之 可 扣 減 暫時 性 差 額 、 未 用 稅 項 抵 免 及 未 用 稅 項 虧 損 之 結 轉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於 每 個 申 報 日 期 予 以 審 閱 , 並 減 至 不 再 可 能 擁 有 足 夠 之 應 課 稅 溢 利 以 動 用 全 部 或 部 分 遞 延 所得 稅 資 產 為 限 。 未 確 認 之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於 每 個 申 報 日 期 重 新 評 估 , 並 以 可 能 擁 有 未 來 應 課 稅 溢 利 以 動 用 遞 延 稅 項 資產 為 限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及 負 債 以 預 期 資 產 被 變 現 或 清 償 負 債 的 年 度 適 用 之 稅 率 計 量 , 並 以 於 申 報 日 期 生 效 或 實 際 生 效 之 稅 率( 及 稅 法 ) 為 基 準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85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所 得 稅 ( 續 )增 值 稅 (「 增 值 稅 」)本 集 團 於 中 國 銷 售 貨 品 一 般 須 繳 納 增 值 稅 , 中 國 國 內 銷 售 的 適 用 稅 率 為 13%( 尿 素 及 複 合 肥 料 分 部 ) 及 17%( 甲 醇分 部 )。 然 而 , 作 為 政 府 給 予 肥 料 業 的 補 助 的 一 部 分 , 銷 售 尿 素 及 複 合 肥 料 的 增 值 稅 會 獲 得 全 數 豁 免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收 入 、 開 支 及 資 產 於 扣 除 增 值 稅 金 額 後 確 認 , 惟 於 以 下 情 況 則 除 外 :- 倘 因 購 買 資 產 或 服 務 產 生 的 增 值 稅 不 可 從 稅 局 收 回 , 則 增 值 稅 確 認 為 收 購 資 產 的 成 本 的 一 部 分 或 開 支 項 目 的一 部 分 ( 如 適 用 ); 及- 應 收 款 項 及 應 付 款 項 乃 計 及 增 值 稅 的 金 額 列 賬 。增 值 稅 可 從 稅 局 收 回 的 淨 額 或 應 付 稅 局 的 淨 額 乃 作 為 應 收 款 項 或 應 付 款 項 的 一 部 分 計 入 財 務 狀 況 報 表 。分 部 報 告就 管 理 而 言 , 本 集 團 根 據 其 產 品 組 織 為 經 營 分 部 , 並 向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申 報 分 部 業 績 , 而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會 定 期 檢 討 分部 業 績 , 以 分 配 資 源 至 分 部 及 評 估 分 部 表 現 。 該 等 分 部 各 自 的 額 外 披 露 載 於 附 註 5, 包 括 用 以 識 別 可 申 報 分 部 的 因素 及 分 部 資 料 的 計 量 基 準 。股 本 及 股 份 發 行 開 支發 行 普 通 股 的 所 得 款 項 在 權 益 賬 內 確 認 為 股 本 。 發 行 普 通 股 直 接 應 佔 的 增 量 成 本 乃 與 股 本 扣 減 。或 然 事 項或 然 負 債 或 資 產 是 因 過 去 事 件 而 可 能 產 生 的 責 任 或 資 產 , 而 其 存 在 僅 於 不 完 全 在 本 集 團 控 制 以 內 的 不 明 朗 未 來 事 件發 生 或 不 發 生 時 被 確 認 。或 然 負 債 及 資 產 在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狀 況 報 表 中 不 予 確 認 。86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及 對 沖 活 動本 集 團 使 用 利 率 調 期 等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對 沖 其 有 關 利 率 波 動 的 風 險 。 有 關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於 訂 立 有 關 衍 生 工 具 合 約 當 日按 公 平 值 初 步 確 認 ; 應 佔 交 易 成 本 在 產 生 時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 衍 生 工 具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 而 有 關變 動 則 按 下 述 方 式 入 賬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為 正 數 時 列 賬 為 資 產 , 而 公 平 值 為 負 數 時 則 列 賬 為 負 債 。 不 符 合 對 沖 會 計 法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公 平 值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計 入 相 關 財 政 年 度 的 全 面 收 益 表 。利 率 衍 生 工 具 合 約 之 公 平 值 乃 參 照 類 似 工 具 的 市 場 價 值 釐 定 。此 乃 根 據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7 號 修 訂 本 金 融 工 具 : 披 露 - 有 關 金 融 工 具 的 披 露 改 進 所 分 類 的 公 平 值 架 構 內 的第 一 層 計 量 。就 對 沖 會 計 法 而 言 , 對 沖 分 為 :- 公 平 值 對 沖 ( 對 沖 一 項 已 確 認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或 尚 未 確 認 之 堅 定 承 諾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風 險 );-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 對 沖 現 金 流 量 變 動 風 險 , 該 風 險 屬 一 項 已 確 認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或 一 項 預 期 大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交 易相 關 之 特 定 風 險 或 尚 未 確 認 之 堅 定 承 諾 之 外 幣 風 險 );- 對 海 外 業 務 淨 投 資 的 對 沖 ; 或- 於 經 濟 上 對 沖 以 外 幣 計 值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經 濟 對 沖 。於 對 沖 關 係 開 始 時 , 本 集 團 會 正 式 劃 定 本 集 團 希 望 應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的 對 沖 關 係 、 作 出 對 沖 之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策 略 並將 有 關 關 係 記 錄 在 案 。 有 關 對 沖 於 抵 銷 公 平 值 或 現 金 流 量 變 動 而 言 預 期 極 具 成 效 , 並 會 持 續 地 予 以 評 估 , 以 釐 定 有關 對 沖 安 排 於 所 指 定 之 整 個 財 務 申 報 期 間 是 否 確 實 極 具 成 效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8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及 對 沖 活 動 ( 續 )符 合 對 沖 會 計 法 之 嚴 格 標 準 之 對 沖 按 以 下 列 賬 :現 金 流 量 對 沖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倘 對 沖 生 效 , 指 定 為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的 對 沖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直 接 於 權 益 賬 內 確 認 為 對 沖 儲 備 。 倘 對 沖 尚 未 生 效 , 公平 值 變 動 立 即 於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於 權 益 賬 內 確 認 的 金 額 於 對 沖 項 目 影 響 全 面 收 益 表 的 期 間 ( 例 如 於 對 沖 財 務 收 入 或 財 務 開 支 確 認 時 或 預 期 銷 售 產 生時 ) 轉 撥 至 全 面 收 益 表 。當 對 沖 項 目 為 非 金 融 資 產 時 , 於 權 益 賬 確 認 的 金 額 在 確 認 時 被 轉 撥 至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 倘 預 期 交 易 或 堅 定 承 諾 預 期 不再 發 生 , 則 過 往 於 權 益 賬 內 確 認 的 金 額 會 被 轉 撥 至 全 面 收 益 表 。 如 對 沖 工 具 不 再 符 合 對 沖 會 計 法 準 則 、 已 屆 滿 或 被出 售 、 終 止 或 行 使 , 而 並 無 取 代 或 延 展 , 或 倘 其 作 為 對 沖 的 指 定 遭 撤 銷 , 則 對 沖 會 計 法 其 後 終 止 。 在 預 期 交 易 或 堅定 承 諾 產 生 前 , 過 往 於 權 益 賬 內 確 認 之 累 計 收 益 或 虧 損 仍 於 權 益 賬 內 確 認 。非 指 定 或 不 符 合 資 格 運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之 衍 生 工 具該 等 衍 生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變 動 於 變 動 產 生 時 在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確 認 。對 沖 儲 備對 沖 儲 備 記 錄 衍 生 工 具 公 平 值 變 動 的 部 分 , 該 部 分 指 定 為 確 定 為 生 效 的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的 對 沖 工 具 。股 息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董 事 建 議 的 末 期 股 息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71,468,000 元 及 人 民 幣75,927,000 元 計 入 財 務 狀 況 表 的 保 留 溢 利 , 並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股 息 的 期 間 確 認 為 負 債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為 遵 守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披 露 規 定 ,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在 財 務 狀 況 表 權 益 一 節 內重 新 分 類 為 保 留 溢 利 的 獨 立 分 配 , 直 至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批 准 為 止 。 當 此 等 股 息 獲 股 東 批 准 及 宣 派 時 獲 確 認 為 負債 。 董 事 相 信 劃 分 可 為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狀 況 提 供 更 可 靠 及 相 關 的 資 料 。此 項 會 計 政 策 的 變 動 對 如 何 編 製 即 期 或 以 往 會 計 期 間 的 業 績 並 無 影 響 , 但 若 干 比 較 金 額 已 於 權 益 項 下 重 新 分 類 , 以符 合 本 年 度 的 呈 列 方 式 。88


財 務 報 告 附 註4.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及 判 斷編 製 本 集 團 財 務 資 料 需 要 管 理 層 作 出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 該 等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影 響 在 申 報 日 期 的 收 入 、 開 支 、 資產 及 負 債 的 申 報 金 額 以 及 或 然 負 債 的 披 露 。 然 而 , 該 等 假 設 及 估 計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可 導 致 可 能 需 要 對 於 未 來 受 影 響 的資 產 或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作 出 重 大 調 整 的 後 果 。應 用 會 計 政 策 作 出 的 判 斷在 應 用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時 , 除 涉 及 估 計 者 外 , 管 理 層 已 作 出 下 列 判 斷 , 而 該 等 判 斷 對 於 財 務 報 表 內 確 認 的 金 額 有最 重 大 的 影 響 :所 得 稅本 集 團 在 中 國 須 繳 納 所 得 稅 。 釐 定 所 得 稅 撥 備 時 涉 及 重 大 判 斷 。 在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 若 干 交 易 及 計 算 法 均 不 能 確 定最 終 稅 款 的 釐 定 。 本 集 團 根 據 會 否 有 額 外 稅 項 到 期 的 估 計 , 確 認 對 預 期 稅 務 事 宜 之 負 債 。 倘 該 等 事 宜 之 最 終 稅 務 結果 與 初 步 確 認 之 金 額 不 同 , 該 等 差 額 將 影 響 作 出 有 關 釐 定 期 間 之 所 得 稅 及 遞 延 稅 項 撥 備 。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可 收 回 所 得 稅 淨 額 及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10,903,000 元 及 人 民 幣 26,832,000 元 ( 二 零零 八 年 : 應 付 所 得 稅 及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22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18,617,000 元 )。估 計 不 明 朗 因 素 的 主 要 來 源有 關 須 對 下 個 財 政 年 度 內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賬 面 值 作 出 重 大 調 整 的 重 大 風 險 的 未 來 事 件 主 要 假 設 以 及 於 申 報 日 期 估 計 不確 定 因 素 的 其 他 主 要 來 源 討 論 如 下 :廠 房 及 機 器 的 可 使 用 年 期生 產 肥 料 的 廠 房 及 機 器 的 成 本 乃 按 直 線 法 於 該 等 資 產 的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予 以 折 舊 。 管 理 層 估 計 生 產 線 的 可 使 用 年期 為 8 至 15 年 。 預 期 使 用 程 度 及 技 術 發 展 的 變 動 可 能 會 影 響 廠 房 及 機 器 的 經 濟 可 使 用 年 期 , 因 此 , 折 舊 開 支 乃 與預 期 經 濟 可 使 用 年 期 的 修 訂 進 行 一 致 修 訂 。 本 集 團 廠 房 及 機 器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賬 面 值 為 人 民 幣1,613,354,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人 民 幣 669,736,000 元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8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5. 經 營 分 部 資 料就 管 理 而 言 , 本 集 團 按 其 產 品 劃 分 為 業 務 單 位 , 並 擁 有 以 下 三 個 可 申 報 經 營 分 部 :(i)尿 素尿 素 是 一 種 有 效 的 中 性 氮 基 肥 , 適 用 於 多 種 農 作 物 及 土 地 。 尿 素 不 會 在 土 壤 上 殘 留 任 何 殘 餘 物 質 , 並 為 農 作物 供 氮 , 及 可 作 為 農 業 肥 料 、 塑 膠 、 樹 脂 、 塗 料 及 藥 物 行 業 的 原 材 料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ii) 複 合 肥 料複 合 肥 料 是 一 種 圓 形 、 堅 實 及 富 有 色 彩 的 顆 粒 肥 料 , 並 有 多 種 優 越 特 質 , 如 濃 度 高 、 農 作 物 吸 收 率 高 及 改 善農 作 物 抗 病 、 抗 蟲 、 抗 旱 及 抗 逆 性 。 使 用 複 合 肥 料 一 般 有 助 改 善 農 作 物 質 量 及 土 地 生 產 力 , 亦 適 合 用 作 底 肥或 追 肥 , 並 適 用 於 栽 種 小 麥 、 稻 米 、 玉 米 、 花 生 、 煙 草 、 果 樹 、 蔬 菜 及 棉 花 。(iii) 甲 醇甲 醇 是 一 種 無 色 、 無 味 、 高 揮 發 性 及 易 燃 的 液 體 酒 精 , 如 吞 食 會 中 毒 。 甲 醇 為 重 要 的 有 機 化 學 原 材 料 , 主 要用 以 生 產 甲 醛 , 而 甲 醛 乃 生 產 多 種 樹 脂 的 必 要 原 材 料 。 甲 醇 亦 是 良 好 的 燃 料 , 於 部 分 發 電 廠 用 作 能 源 資 源 。甲 醇 亦 被 廣 泛 用 於 人 造 纖 維 、 塑 膠 、 藥 物 、 殺 蟲 劑 、 染 料 及 合 成 蛋 白 的 工 業 生 產 。除 三 個 主 要 經 營 分 部 外 , 本 集 團 亦 從 事 生 產 液 態 氨 及 氨 溶 液 。並 無 經 營 分 部 已 合 併 組 成 上 述 可 申 報 經 營 分 部 。管 理 層 獨 立 地 監 控 其 業 務 單 位 的 經 營 業 績 , 就 資 源 分 配 及 考 績 作 出 決 策 。 分 部 表 現 根 據 經 營 損 益 予 以 評 估 , 如 下 表所 說 明 , 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 若 干 方 面 的 經 營 損 益 以 不 同 方 法 計 量 。 本 集 團 的 融 資 ( 包 括 融 資 成 本 ) 及 所 得 稅 以 組合 基 準 管 理 , 及 不 會 分 配 到 經 營 分 部 。經 營 分 部 之 間 的 轉 讓 價 格 按 公 平 交 易 基 準 以 類 似 與 第 三 方 進 行 交 易 的 方 式 釐 定 。90


財 務 報 告 附 註5. 經 營 分 部 資 料 ( 續 )分 配 基 準分 部 業 績 包 括 分 部 直 接 應 佔 的 項 目 以 及 按 合 理 基 準 所 分 配 的 項 目 。 未 分 配 項 目 主 要 包 括 其 他 收 入 、 其 他 開 支 、 財 務收 入 及 開 支 以 及 所 得 稅 開 支 。本 集 團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不 能 直 接 分 配 至 個 別 分 部 , 因 將 其 分 配 至 分 部 乃 並 不 實 際 可 行 。 本 集 團 的 資 產 乃 於 不 同 分 部 之間 交 替 使 用 , 而 且 沒 有 合 理 基 準 將 本 集 團 的 負 債 於 不 同 分 部 之 間 分 配 。 因 此 , 按 經 營 分 部 披 露 資 產 、 負 債 及 資 本 開支 並 無 意 義 。地 區 分 部由 於 本 集 團 只 在 中 國 經 營 業 務 , 因 此 並 無 地 區 分 部 資 料 。有 關 主 要 客 戶 的 資 料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向 本 集 團 主 要 客 戶 的 銷 售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174,034,000 元 ( 或總 銷 售 的 7.5%) 及 人 民 幣 237,031,000 元 ( 或 總 銷 售 的 11.4%)。分 部 溢 利 的 定 義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 分 部 溢 利 ╱( 虧 損 ) 為 毛 利 ╱( 毛 虧 )。本 集 團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尿 素 複 合 肥 料 甲 醇 其 他 對 銷 總 計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銷 售 收 入銷 售 給 外 部 客 戶 1,706,662 438,158 175,854 8,933 – 2,329,607分 部 間 銷 售 130,456 – – 6,382 (136,838) –總 銷 售 收 入 1,837,118 438,158 175,854 15,315 (136,838) 2,329,607分 部 盈 利 ╱( 虧 損 ) 336,231 9,689 (26,812) (3,713) – 315,395未 分 配 開 支 淨 額 (128,692)財 務 開 支 淨 額 (35,194)除 稅 前 盈 利 151,509所 得 稅 開 支 (32,285)母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純 利 119,224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9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5. 經 營 分 部 資 料 ( 續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尿 素 複 合 肥 料 甲 醇 其 他 對 銷 總 計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銷 售 收 入銷 售 給 外 部 客 戶 1,155,540 708,268 214,836 6,299 – 2,084,943分 部 間 銷 售 152,297 – – 4,162 (156,459)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總 銷 售 收 入 1,307,837 708,268 214,836 10,461 (156,459) 2,084,943分 部 盈 利 ╱( 虧 損 ) 269,261 173,762 42,401 (3,554) – 481,870未 分 配 開 支 淨 額 (108,183)財 務 開 支 淨 額 (23,919)除 稅 前 盈 利 349,768所 得 稅 開 支 (18,094)母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純 利 331,6746. 銷 售 收 入 、 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銷 售 收 入 亦 為 本 集 團 的 營 業 額 , 指 於 本 年 度 出 售 貨 品 並 扣 除 相 關 稅 項 、 退 貨 及 折 扣 後 的 淨 發 票 價 值 , 以 及 提 供 服 務的 價 值 。本 集 團 的 銷 售 收 入 、 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分 析 如 下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銷 售 收 入銷 售 貨 品 2,329,607 2,084,943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銀 行 利 息 收 入 1,328 2,872銷 售 副 產 品 2,378 5,564來 自 關 連 方 的 服 務 費 用 收 入 77 82遞 延 補 貼 攤 銷 ( 附 註 27) 1,545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公 允 值 收 益 淨 額 – 1,763補 助 金 收 入 4,245 1,355其 他 2,088 2,02811,661 13,66492


財 務 報 告 附 註7. 除 稅 前 盈 利本 集 團 的 除 稅 前 盈 利 乃 經 扣 除 ╱( 計 入 ):二 零 零 九 年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銷 售 存 貨 成 本 2,014,212 1,597,073陳 舊 存 貨 撥 備 – 6,0002,014,212 1,603,073折 舊 15 124,536 78,465預 付 土 地 租 賃 款 項 攤 銷 16 1,436 1,388經 營 租 約 項 下 的 最 低 租 金 付 款 :土 地 1,948 1,248樓 宇 1,238 5973,186 1,845核 數 師 酬 金 1,057 1,276僱 員 福 利 開 支 (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 附 註 9)):薪 金 及 花 紅 75,882 74,827定 期 供 款 計 劃 的 已 供 款 部 分 14,252 8,309福 利 開 支 4,370 2,54994,504 85,685減 : 撥 回 應 計 福 利 開 支 – (6,595)94,504 79,090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呆 賬 撥 回 19 – (83)撇 銷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 75已 變 現 匯 兌 虧 損 * – 1,667未 變 現 匯 兌 虧 損 * 562 1,436出 售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虧 損 * 712 1,648撇 銷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 – 694衍 生 金 融 資 產 公 允 值 虧 損 * 8,760 –* 計 入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所 披 露 的 「 其 他 開 支 」。#計 入 工 資 及 薪 金 有 人 民 幣 17,283,642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人 民 幣 15,190,093 元 ) 於 僱 員 福 利 開 支 披 露 , 而 折 舊開 支 人 民 幣 118,341,364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人 民 幣 74,027,326 元 ) 於 折 舊 項 下 披 露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93


財 務 報 告 附 註8. 財 務 成 本本 集 團 的 財 務 成 本 分 析 如 下 :二 零 零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須 於 五 年 內 悉 數 償 還 的 銀 行 貸 款 、 銀 行 透 支 及 其 他 貸 款 的 利 息 41,079 26,387政 府 貸 款 的 利 息 443 40441,522 26,791減 : 資 本 化 利 息 ( 附 註 32 (ii)) (5,000) –36,522 26,7919. 董 事 酬 金董 事 酬 金 的 詳 情 如 下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袍 金 700 700其 他 酬 金 :薪 金 、 津 貼 及 實 物 利 益 2,292 2,301考 績 花 紅 – 5,407退 休 金 計 劃 供 款 48 392,340 7,7473,040 8,447(a)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付 予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袍 金 如 下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王 建 源 250 250李 生 校 225 225王 為 仁 225 225700 700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概 無 應 付 予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其 他 酬 金 ( 二 零 零 八 年 : 零 )。94


財 務 報 告 附 註9. 董 事 酬 金 ( 續 )(b)執 行 董 事薪 金 、 津 貼退 休 金 計 劃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袍 金 及 實 物 利 益 考 績 花 紅 供 款 酬 金 總 額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劉 興 旭 – 884 – 16 900閆 蘊 華 – 704 – 16 720李 步 文 – 704 – 16 720– 2,292 – 48 2,340薪 金 、 津 貼退 休 金 計 劃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袍 金 及 實 物 利 益 考 績 花 紅 供 款 酬 金 總 額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劉 興 旭 – 887 2,163 13 3,063閆 蘊 華 – 707 1,622 13 2,342李 步 文 – 707 1,622 13 2,342– 2,301 5,407 39 7,747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概 無 董 事 放 棄 或 同 意 放 棄 任 何 酬 金 的 安 排 ( 二 零 零 八 年 : 無 )。年 內 , 本 集 團 並 無 向 董 事 支 付 酬 金 , 作 為 加 入 或 於 加 入 本 集 團 時 的 獎 勵 或 作 為 離 職 的 賠 償 。10. 五 名 最 高 薪 酬 僱 員本 集 團 本 年 度 的 五 名 最 高 薪 酬 僱 員 包 括 三 名 ( 二 零 零 八 年 : 三 名 ) 董 事 , 其 酬 金 的 詳 情 載 於 上 文 附 註 9。 有 關 其 餘 兩名 ( 二 零 零 八 年 : 兩 名 ) 非 董 事 最 高 薪 酬 僱 員 的 酬 金 的 詳 情 如 下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薪 金 、 津 貼 及 實 物 利 益 258 457考 績 花 紅 700 441退 休 金 計 劃 供 款 32 142990 1,040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95


財 務 報 告 附 註10. 五 名 最 高 薪 酬 僱 員 ( 續 )酬 金 屬 下 列 範 圍 之 內 的 非 董 事 最 高 薪 酬 僱 員 的 數 目 如 下 :二 零 零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零 至 人 民 幣 500,000 元 2 1人 民 幣 500,001 元 至 人 民 幣 1,000,000 元 – 12 2本 年 度 內 , 本 集 團 並 無 向 五 名 最 高 薪 酬 的 僱 員 支 付 酬 金 , 作 為 吸 引 加 入 的 獎 勵 本 集 團 或 作 為 離 職 的 補 償 。11. 所 得 稅本 公 司 於 新 加 坡 註 冊 成 立 , 本 年 度 須 按 17%( 二 零 零 八 年 :18%) 的 所 得 稅 稅 率 繳 納 稅 項 。於 其 他 地 方 應 課 稅 溢 利 的 稅 項 按 本 集 團 經 營 的 國 家 現 行 的 稅 率 計 算 。本 公 司 位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附 屬 公 司 按 25%( 二 零 零 八 年 :25%) 的 稅 率 繳 納 稅 項 。 根 據 《 中 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企業 所 得 稅 法 》, 附 屬 公 司 有 權 於 首 兩 年 錄 得 溢 利 的 年 度 享 有 所 得 稅 之 全 數 豁 免 , 並 於 其 後 三 年 獲 減 免 50% 之 所 得稅 。 根 據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的 新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25% 的 劃 一 所 得 稅 稅 率 均 適 用 於 國 內 及 外 商 投 資 企業 。 該 附 屬 公 司 已 選 定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為 釐 定 稅 務 優 惠 期 的 第 一 個 獲 利 年 度 。 因 此 , 該附 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年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獲 豁 免 所 得 稅 。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度 , 該 附 屬 公 司 處 於 其 第 三 個 獲 利 年 度 , 因 而 按 12.5% 的 優 惠 稅 率 繳 納 稅 項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所 得 稅 開 支 的 主 要 組 成 :本 集 團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經 重 列 )即 期 - 新 加 坡年 度 稅 項 102 –過 往 年 度 超 額 撥 備 – (523)即 期 - 中 國年 度 稅 項 23,968 –遞 延 稅 項 ( 附 註 29) 8,215 18,617本 年 度 稅 項 開 支 總 額 32,285 18,09496


財 務 報 告 附 註11. 所 得 稅 ( 續 )本 年 度 使 用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所 在 國 家 的 法 定 稅 率 計 算 的 除 稅 前 溢 利 的 稅 項 開 支 與 按 實 際 稅 率 計 算 的 稅 項開 支 對 賬 如 下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經 重 列 )除 稅 前 溢 利 151,509 349,768按 法 定 稅 率 計 算 的 稅 項 40,450 93,083不 可 扣 稅 開 支 7,153 4,518就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可 供 分 派 溢 利 按 5%計 算 的 預 扣 稅 項 的 影 響 8,215 18,617稅 項 抵 免 (23,533) (97,601)就 過 往 期 間 的 即 期 稅 項 作 出 的 調 整 – (523)按 實 際 稅 率 計 算 本 年 度 的 稅 項 開 支 32,285 18,09412. 母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純 利13. 股 息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母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的 綜 合 溢 利 包 括 人 民 幣 54,591,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人民 幣 51,219,000 元 ) 的 溢 利 , 已 於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處 理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建 議 每 股 普 通 股 末 期 股 息- 0.6 新 加 坡 仙 ( 二 零 零 八 年 : 1.6 新 加 坡 仙 ) 29,222 75,927本 年 度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須 待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即 將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批 准 , 始 可 作 實 。14. 母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盈 利本 年 度 的 每 股 盈 利 以 本 集 團 股 東 應 佔 年 度 純 利 除 以 本 年 度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1,000,000,000 股 ( 二 零 零 八年 :1,000,000,000 股 ) 計 算 得 出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概 無 存 在 潛 在 攤 薄 普 通 股 , 因 此 上 述 年 度 的 每 股 攤 薄 盈 利與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金 額 相 同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9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15.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本 集 團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98其 他 固 定附 著 物 及辦 公 室 設 備樓 宇 建 築 廠 房 及 機 器 及 傢 俱 汽 車 在 建 工 程 總 計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成 本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87,139 98,944 886,479 33,010 8,178 750,891 1,864,641添 置 – 52 15,149 7,857 3,086 785,481 811,625轉 讓 123,180 138,593 1,035,830 14,544 – (1,312,147) –出 售 (3) (36) (1,279) (163) (210) – (1,691)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10,316 237,553 1,936,179 55,248 11,054 224,225 2,674,575累 計 折 舊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5,054 15,143 216,743 9,869 1,821 – 248,630年 度 折 舊 開 支 4,884 3,478 106,503 8,001 1,670 – 124,536出 售 – (8) (421) (98) (77) – (604)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9,938 18,613 322,825 17,772 3,414 – 372,562賬 面 淨 值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00,378 218,940 1,613,354 37,476 7,640 224,225 2,302,013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其 他 固 定附 著 物 及辦 公 室 設 備樓 宇 建 築 廠 房 及 機 器 及 傢 俱 汽 車 在 建 工 程 總 計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成 本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84,010 94,997 863,752 28,952 6,000 71,603 1,149,314添 置 2,776 701 26,097 4,064 2,497 687,171 723,306轉 讓 574 3,570 3,739 – – (7,883) –出 售 ╱ 撇 銷 (221) (324) (7,109) (6) (319) – (7,979)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87,139 98,944 886,479 33,010 8,178 750,891 1,864,641累 計 折 舊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553 7,503 159,515 6,777 700 – 175,048年 度 折 舊 開 支 4,514 7,918 61,672 3,098 1,263 – 78,465出 售 ╱ 撇 銷 (13) (278) (4,444) (6) (142) – (4,883)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5,054 15,143 216,743 9,869 1,821 – 248,630賬 面 淨 值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82,085 83,801 669,736 23,141 6,357 750,891 1,616,01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16. 預 付 土 地 租 賃 款 項本 集 團二 零 零 九 年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於 一 月 一 日 的 賬 面 值 74,197 48,474添 置 – 27,111年 度 攤 銷 (1,436) (1,388)年 終 賬 面 值 72,761 74,197計 入 預 付 款 項 的 即 期 部 分 20 (1,569) (1,569)非 即 期 部 分 71,192 72,628本 集 團 的 租 賃 土 地 乃 以 中 期 租 約 持 有 , 並 位 於 中 國 內 地 , 即 本 集 團 的 製 造 及 倉 儲 設 施 所 在 的 位 置 。17.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權 益本 公 司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非 上 市 股 份 , 按 成 本 800,000 800,000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及 免 息 , 並 須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於 本 公 司 釐定 的 較 早 日 期 起 分 七 個 季 度 分 期 償 還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及 免 息 , 並 無 固 定 年 期 償 還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本 公 司直 接 應 佔 股 權名 稱 註 冊 及 經 營 地 點 註 冊 資 本 面 值 百 分 比 主 要 業 務河 南 心 連 心 化 肥有 限 公 司中 國 ╱中 國 內 地人 民 幣 800,000,000 元 100% 製 造 及 買 賣 尿 素 、複 合 肥 料 、 甲 醇 、液 態 氨 及 氨 溶 液該 附 屬 公 司 是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外 商 全 資 控 股 公 司 。該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法 定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並 非 由 Ernst & Young Singapore 或 安 永 會計 師 事 務 所 全 球 網 絡 的 其 他 成 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核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9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18. 存 貨本 集 團二 零 零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00原 材 料 137,797 178,379部 件 及 備 用 零 件 11,528 13,112在 製 品 2,668 2,123製 成 品 69,918 41,351221,911 234,96519.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應 收 票 據本 集 團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貿 易 應 收 款 項 890 7,989減 值 (322) (322)568 7,667應 收 票 據 40,708 18,580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為 免 息 及 一 般 於 30 至 90 日 內 清 償 。 本 集 團 的 應 收 票 據 為 免 息 及 一 般 於 90 至 180 日 內 清 償 。 貿 易 應 收 款項 及 應 收 票 據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本 集 團 與 其 客 戶 的 交 易 條 款 主 要 為 預 付 款 項 , 若 干 客 戶 或 可 取 得 信 貸 期 。 各 客 戶 有 信 貸 期 上 限 。 本 集 團 尋 求 維 持 對其 尚 未 到 期 的 應 收 款 項 的 嚴 格 控 制 , 以 減 低 信 貸 風 險 。 逾 期 結 餘 會 由 高 級 管 理 層 定 期 審 閱 。 鑒 於 上 文 所 述 , 及 本 集團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分 佈 於 大 量 分 散 的 客 戶 , 故 並 無 重 大 集 中 的 信 貸 風 險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於 申 報 期 間 結 算 日 的 賬 齡 分 析 ( 根 據 發 票 日 期 及 已 扣 除 撥 備 ) 如 下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1 個 月 以 內 513 6,6411 至 3 個 月 54 1,0143 至 6 個 月 – 96 至 12 個 月 1 3568 7,66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19.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應 收 票 據 ( 續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的 變 動 如 下 :二 零 零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於 年 初 322 409撇 減 減 值 虧 損 ( 附 註 7) – (83)撇 銷 為 不 可 收 回 的 金 額 – (4)於 年 終 322 322個 別 減 值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乃 與 有 財 務 困 難 或 拖 欠 還 款 的 客 戶 有 關 , 並 不 預 期 可 以 收 回 。 本 集 團 並 無 就 該 等 結 餘 持 有任 何 抵 押 品 或 其 他 信 貸 增 級 。未 被 視 為 已 減 值 的 本 集 團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未 逾 期 亦 未 減 值 567 7,655逾 期 3 個 月 以 下 – 9逾 期 3 個 月 以 上 1 3568 7,667未 逾 期 亦 未 減 值 的 應 收 款 項 與 大 量 近 期 沒 有 拖 欠 記 錄 的 分 散 客 戶 有 關 。已 逾 期 但 未 減 值 的 應 收 款 項 與 若 干 與 本 集 團 存 有 良 好 往 績 記 錄 的 獨 立 客 戶 有 關 。 根 據 過 往 經 驗 , 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 毋須 就 該 等 結 餘 計 提 撥 備 , 因 信 貸 質 素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及 該 等 結 餘 仍 被 視 為 可 全 數 收 回 。 本 集 團 並 無 就 該 等 結 餘 持 有 任何 抵 押 品 或 其 他 信 貸 增 級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0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20. 預 付 款 項 、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本 集 團二 零 零 九 年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非 即 期預 付 款 項購 買 廠 房 及 設 備 預 付 款 項 6,515 277,882即 期預 付 款 項預 付 供 應 商 的 按 金 56,907 25,268預 付 土 地 租 賃 款 項 的 即 期 部 分 16 1,569 1,569其 他 預 付 款 項 – 1,31958,476 28,156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按 金 – 17預 付 僱 員 – 1,560應 收 利 息 – 1,492應 收 增 值 稅 31,609 –其 他 5,262 3,02536,871 6,094預 付 款 項 、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總 額 95,347 34,250本 公 司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按 金 – 17應 收 利 息 – 1,492– 1,509以 上 資 產 概 無 逾 期 或 減 值 。 計 入 以 上 結 餘 的 金 融 資 產 與 近 期 未 有 拖 欠 記 錄 的 應 收 款 項 有 關 。102


財 務 報 告 附 註21. 衍 生 金 融 資 產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訂 立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以 對 沖 其 利 率 風 險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本 集 團 訂 立 兩 份 不 交 收 利 率 調 期 合 約 , 支 付 固 定 年 利 率 約 2.55% 並 按 季 度就 名 義 金 額 收 取 相 等 於 美 元 倫 敦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2.25% 的 浮 動 年 利 息 。 該 等 調 期 乃 用 以 對 沖 其 達 到 45,000,000 美 元的 浮 動 利 率 美 元 銀 行 貸 款 所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 附 註 28(c))。 浮 動 利 率 銀 行 貸 款 及 利 率 調 期 均 擁 有 相 同 的 重要 條 款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本 集 團 償 還 上 述 銀 行 貸 款 , 而 於 去 年 訂 立 的 兩 份 不 交 收 利 率 調 期 不 再 符 合對 沖 會 計 法 準 則 。 因 此 , 該 等 合 約 於 年 內 終 止 , 而 非 對 沖 利 率 調 期 公 平 值 人 民 幣 8,760,000 元 ( 附 註 7) 已 於 截 至 二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在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扣 除 。本 集 團 的 利 率 調 期 合 約 的 公 平 值 及 名 義 金 額 如 下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淨 利 率 調 期 的 公 平 值 – 19,807淨 利 率 調 期 的 名 義 金 額 – 263,816** 相 等 於 38,600,000 美 元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上 述 衍 生 工 具 公 平 值 變 動 乃 被 指 定 為 對 沖 現 金 流 量 的 對 沖 工 具 , 而 有 效 對 沖 乃 在 權益 賬 內 直 接 確 認 為 對 沖 。此 外 ,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已 訂 立 多 項 並 不 符 合 對 沖 會 計 法 準 則 的 不 交 收 利 率 調 期 合 約 , 以 管 理其 利 率 風 險 。 非 對 沖 調 期 公 平 值 變 動 人 民 幣 1,763,000 元 已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計 入 綜 合 全 面收 益 表 內 ( 附 註 6)。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03


財 務 報 告 附 註22.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以 及 已 質 押 存 款本 集 團本 公 司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定 期 存 款 21,173 10,685 – 10,685減 : 就 應 付 票 據 已 質 押 的 定 期 存 款 ( 附 註 25) (21,173) – –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 10,685 – 10,685銀 行 現 金 及 手 頭 現 金 139,796 189,429 2,835 12,352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139,796 200,114 2,835 23,037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的 本 集 團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達 到 人 民 幣 158,133,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人 民 幣 36,006,000 元 )。 人 民 幣 並 不 可 自 由 兌 換 為 其 他 貨 幣 , 然 而 , 根 據 中 國 內 地 的 外 匯 管 制 條 例 及 結 匯 、 售 匯 及付 匯 管 理 規 定 , 本 集 團 獲 准 透 過 獲 授 權 進 行 外 匯 業 務 的 銀 行 將 人 民 幣 兌 換 為 其 他 貨 幣 。銀 行 現 金 按 日 常 銀 行 存 款 利 率 的 浮 動 利 率 賺 取 利 息 。 短 期 定 期 存 款 介 乎 一 日 至 三 個 月 的 可 變 期 間 之 間 , 視 乎 本 集 團即 時 的 現 金 需 求 而 定 , 並 按 各 自 的 短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賺 取 利 息 。 銀 行 結 餘 及 已 質 押 存 款 乃 存 放 於 信 譽 可 靠 兼 無 近 期拖 欠 記 錄 的 銀 行 。23. 應 付 關 連 公 司 款 項應 付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為 無 抵 押 、 免 息 及 按 要 求 償 還 , 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按 年 利 率 6.804% 收 取 利 息 開 支及 已 於 年 內 償 還 的 應 付 河 南 心 連 心 化 工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河 南 化 工 」) 的 信 託 貸 款 人 民 幣 90,000,000 元 ( 附 註 28) 除外 。關 連 公 司 包 括 河 南 化 工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本 公 司 股 東 與 河 南 化 工 的 股 東 相 同 , 而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及 行 政 人 員 於 河 南 化工 擁 有 若 干 股 權 。24. 貿 易 應 付 款 項本 集 團 的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於 申 報 期 末 的 賬 齡 分 析 ( 根 據 發 票 日 期 ) 如 下 :本 集 團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1 個 月 以 內 13,197 37,9601 至 3 個 月 26,198 3,6693 至 6 個 月 5,529 2,1496 至 12 個 月 607 91012 個 月 以 上 1,904 3,07247,435 47,760104貿 易 應 付 款 項 為 免 息 及 一 般 於 30 至 90 日 內 清 償 。


財 務 報 告 附 註25. 應 付 票 據本 集 團 的 應 付 票 據 平 均 於 90 至 180 日 內 到 期 , 且 為 免 息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應 付 票 據 以 定 期 存 款 人 民幣 21,173,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零 ) 抵 押 ( 附 註 22)。26. 應 計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本 集 團二 零 零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非 即 期應 計 費 用合 約 開 支 及 購 買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應 計 費 用 65,035 25,600即 期應 計 費 用應 計 開 支 28,321 32,017合 約 開 支 及 購 買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應 計 費 用 79,282 73,092107,603 105,109其 他 應 付 款 項客 戶 預 付 款 項 182,418 144,533增 值 稅 及 其 他 應 付 經 營 稅 項 132 1,707投 標 保 證 金 3,416 4,427員 工 保 證 金 229 375其 他 5,702 3,260其 他 應 付 款 項 為 免 息 , 平 均 年 期 為 三 個 月 。27. 遞 延 補 貼本 集 團191,897 154,302299,500 259,411二 零 零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成 本 :於 年 初 9,740 8,240年 內 已 收 800 1,500於 年 終 10,540 9,740累 計 攤 銷 :年 內 攤 銷 1,545 –賬 面 淨 值 :即 期 8,995 9,740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遞 延 補 貼 與 本 集 團 獲 授 予 的 政 府 補 貼 有 關 , 用 以 安 裝 及 建 設 機 器 , 目的 為 推 行 節 約 能 源 生 產 方 式 及 減 低 生 產 成 本 。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若 干 遞 延 補 貼 仍 須 於 項目 完 成 後 經 政 府 最 後 審 批 , 方 可 作 實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05


財 務 報 告 附 註28. 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本 集 團二 零 零 九 年二 零 零 八 年合 約 利 率 到 期 日 人 民 幣 千 元 合 約 利 率 到 期 日 人 民 幣 千 元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06即 期銀 行 貸 款- 無 抵 押4.86% 至5.4%二 零 一 零 年 110,000 6.14% 至7.47%二 零 零 九 年 145,000非 即 期銀 行 貸 款- 有 抵 押 (a) 5.4% 二 零 一 二 年 120,000 – – –- 無 抵 押 5.4% 二 零 一 一 年 至二 零 一 二 年705,000 浮 動 利 率 ( 按中 國 人 民 銀 行最 優 惠 貸 款利 率 加 不 超 過30%)銀 團 銀 行 貸 款- 無 抵 押 (b, c) – – – 美 元 倫 敦 銀 行同 業 拆 息+2.25%政 府 貸 款- 無 抵 押 (d)浮 動 利 率 ( 按市 場 最 優 惠貸 款 利 率 加0.3%)– 10,152 浮 動 利 率 ( 按市 場 最 優 惠貸 款 利 率 加0.3%)二 零 一 零 年 至二 零 一 一 年二 零 一 零 年 至二 零 一 一 年115,000307,557– 10,417應 付 關 連 方 信 託 貸 款- 無 抵 押 (e) – – – 6.804% 二 零 一 一 年 90,000本 公 司二 零 零 九 年835,152 522,974945,152 667,974二 零 零 八 年合 約 利 率 到 期 日 人 民 幣 千 元 合 約 利 率 到 期 日 人 民 幣 千 元非 即 期銀 團 銀 行 貸 款- 無 抵 押 (b, c) – – – 美 元 倫 敦 銀 行同 業 拆 息+2.25%二 零 一 零 年 至二 零 一 一 年307,55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28. 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 續 )本 集 團本 公 司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分 析 為 :應 償 還 銀 行 貸 款 :於 一 年 內 或 按 要 求 110,000 145,000 – –於 第 二 年 585,000 123,023 – 123,023於 第 三 至 第 五 年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240,000 299,534 – 184,534935,000 567,557 – 307,557應 償 還 其 他 借 貸 :於 第 二 年 10,152 10,417 – –於 第 三 至 第 五 年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 90,000 – –10,152 100,417 – –945,152 667,974 – 307,557附 註 :(a)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若 干 銀 行 貸 款 乃 由 獨 立 第 三 方 擔 保 。(b) 除 按 倫 敦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2.25% 計 息 的 銀 團 銀 行 貸 款 以 美 元 計 值 外 , 所 有 借 貸 均 以 人 民 幣 為 單 位 。 此 本 金 額45,000,000 美 元 ( 相 等 於 人 民 幣 307,557,000 元 ) 的 銀 團 銀 行 貸 款 及 其 外 幣 及 利 率 風 險 已 由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訂 立 的 兩 份 利 率 調 期 所 對 沖 ( 附 註 21)。(c) 根 據 本 公 司 與 一 家 銀 行 就 金 額 達 45,000,000 美 元 ( 相 等 於 人 民 幣 307,557,000 元 ) 及 原 到 期 日 為 二 零 一 一 年的 銀 團 貸 款 訂 立 的 貸 款 協 議 , 倘 本 集 團 未 能 按 貸 款 協 議 規 定 履 行 財 務 契 諾 , 則 會 導 致 終 止 事 件 。 於 截 至 二 零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 本 公 司 違 反 兩 項 契 諾 , 而 根 據 貸 款 協 議 , 貸 款 須 即 時 償 還 , 而 全 部 貸 款 已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償 還 。(d) 政 府 貸 款 按 市 場 最 優 惠 貸 款 利 率 加 0.3% 的 浮 動 利 率 計 息 , 不 需 於 未 來 12 個 月 內 償 還 。(e) 貸 款 已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提 早 償 還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的 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的 公 平 值 與 其 賬 面 值 相 若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0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29. 遞 延 稅 項 負 債本 集 團預 扣 稅 項人 民 幣 千 元( 重 列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0830. 股 本31. 儲 備於 二 零 零 八 年 1 月 1 日 –年 內 在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扣 除 的 遞 延 稅 項 ( 附 註 11) 18,617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1 月 1 日 18,617年 內 在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扣 除 的 遞 延 稅 項 ( 附 註 11) 8,215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6,832根 據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 在 中 國 內 地 成 立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向 海 外 投 資 者 宣 派 的 股 息 會 被 徵 收 10% 的 預 扣 稅 項 。 該 規定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並 適 用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後 的 盈 利 。 倘 中 國 內 地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的 司 法權 區 訂 有 稅 務 條 約 , 則 較 低 的 預 扣 稅 率 可 能 會 適 用 。 就 本 集 團 而 言 , 該 適 用 稅 率 為 5%。 本 集 團 因 此 須 就 在 中 國 內地 成 立 的 附 屬 公 司 就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產 生 的 盈 利 所 分 派 的 股 息 繳 納 預 扣 稅 項 。股 份普 遍 股 數 目金 額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重 列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1,000,000 1,000,000 836,671* 836,671** 相 等 於 165,677,000 新 加 坡 元 。普 通 股 持 有 人 有 權 享 有 本 公 司 宣 派 的 股 息 。 所 有 普 通 股 每 股 附 帶 一 票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儲 備 金 額 及 有 關 變 動 已 於 權 益 變 動 表 內 呈列 。根 據 適 用 於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的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法 , 該 附 屬 公 司 須 撥 款 至 法 定 儲 備 金 (「 法 定 儲 備 金 」)。 根 據 適 用 的 中 國會 計 準 則 及 法 規 所 釐 定 的 除 稅 後 溢 利 的 至 少 10% 必 須 分 配 至 法 定 儲 備 金 , 直 至 法 定 儲 備 金 的 累 計 總 額 已 達 到 該 附 屬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的 50%。 經 相 關 中 國 機 構 批 准 後 , 法 定 儲 備 金 可 用 作 抵 銷 任 何 累 計 虧 損 或 增 加 該 附 屬 公 司 的 註 冊 資本 。 法 定 儲 備 金 並 不 可 用 作 派 付 予 股 東 的 股 息 。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2.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附 註主 要 非 現 金 交 易(i)購 買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二 零 零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添 置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 附 註 15) 811,625 723,306減 : 過 往 年 度 預 付 款 項 ( 附 註 20) (277,882) (57,629)減 : 應 付 債 權 人 款 項 (144,317) (98,692)減 : 資 本 化 利 息 ( 附 註 8) (5,000) –384,426 566,985加 : 本 年 度 預 付 款 項 ( 附 註 20) 6,515 277,882加 : 過 往 年 度 採 購 款 項 98,692 35,131489,633 879,998(ii) 資 本 化 利 息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 本 集 團 於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資 本 化 利 息 開 支 人 民 幣 5,000,000元 ( 附 註 8)。33. 或 然 負 債於 申 報 期 間 結 束 時 ,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概 無 任 何 重 大 或 然 負 債 。34. 經 營 租 約 安 排本 集 團 於 中 國 內 地 擁 有 樓 宇 的 經 營 租 約 協 議 。 若 干 租 約 備 有 續 約 選 擇 權 。 根 據 於 申 報 期 間 結 束 時 的 不 可 撤 銷 經 營 租約 應 付 的 未 來 最 低 租 金 如 下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一 年 內 2,277 1,507第 二 至 第 五 年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9,001 5,550五 年 以 上 58,201 39,24869,479 46,305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並 無 經 營 租 約 安 排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0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5. 承 擔除 上 文 附 註 34 所 詳 述 的 經 營 租 約 承 擔 外 , 本 集 團 於 申 報 期 間 結 束 時 擁 有 以 下 資 本 及 其 他 承 擔 :二 零 零 九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資 本 承 擔已 訂 約 但 未 撥 備 :樓 宇 137,615 28,835廠 房 及 機 器 170,763 300,782308,378 329,617已 授 權 但 未 訂 約 :樓 宇 – 13,341廠 房 及 機 器 16,052 109,09316,052 122,434324,430 452,051其 他 承 擔購 買 原 材 料 2,751 262,572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並 無 重 大 承 擔 。36. 關 連 方 交 易(a) 除 了 在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其 他 部 分 載 述 的 交 易 外 ,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與 關 連 方 進 行 下 列 交 易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持 續 交 易向 以 下 公 司 銷 售 水 電 及 蒸 汽 :(i)#- 河 南 神 州 重 型 封 頭 有 限 公 司 879 869#- 新 鄉 市 心 連 心 氣 體 有 限 公 司 984 1,149#- 新 鄉 市 心 連 心 吊 裝 有 限 公 司 3 2#- 新 鄉 市 心 連 心 化 工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132 181#- 新 鄉 市 玉 源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553 475#- 新 鄉 市 心 連 心 賓 館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49 50向 以 下 公 司 提 供 調 試 服 務 的 服 務 費 用 收 入 :(ii)#- 河 南 神 州 重 型 封 頭 有 限 公 司 33 28#- 新 鄉 市 心 連 心 氣 體 有 限 公 司 1 2#- 新 鄉 市 心 連 心 化 工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9 8#- 新 鄉 市 玉 源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34 44向 以 下 公 司 購 買 原 材 料 及 消 耗 品 :(iii)#- 河 南 神 州 重 型 封 頭 有 限 公 司 2 30#- 新 鄉 市 心 連 心 氣 體 有 限 公 司 535 387#- 新 鄉 市 心 連 心 化 工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5,934 14,648#- 新 鄉 市 玉 源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3 –110提 供 吊 裝 服 務 支 付 予 以 下 公 司 的 服 務 費 用 開 支 :(iv)- 新 鄉 市 心 連 心 吊 裝 有 限 公 司 1,799 1,020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6. 關 連 方 交 易 ( 續 )(a) 除 了 在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其 他 部 分 載 述 的 交 易 外 ,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與 關 連 方 進 行 下 列 交 易 :( 續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已 終 止 交 易經 營 租 約 開 支 予 :(v)- 河 南 化 工 480 492管 理 費 用 收 入 來 自 :(vi)#- 新 鄉 市 心 連 心 化 工 設 備 有 限 公 司 1 –#- 新 鄉 市 玉 源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11 –服 務 費 用 開 支 予 :(vii)#- 河 南 神 州 重 型 封 頭 有 限 公 司 5 –#- 新 鄉 市 心 連 心 吊 裝 有 限 公 司 574 –#- 新 鄉 市 心 連 心 賓 館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2,104 1,393利 息 開 支 予 :(viii)- 河 南 化 工 2,735 5,835酬 金 開 支 予 :(ix)#- 新 鄉 市 玉 源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2,881 –#該 等 公 司 為 河 南 化 工 的 附 屬 公 司 , 河 南 化 工 的 股 東 與 本 公 司 的 股 東 相 同 。 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及 行 政 人(a) 附 註 :員 於 河 南 化 工 擁 有 若 干 股 權 。(i)銷 售 電 力 乃 根 據 河 南 省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公 佈 的 電 力 單 位 成 本 作 出 。 銷 售 用 水 及 蒸 汽 乃 根 據 成本 加 10% 差 價 作 出 。(ii) 服 務 費 用 收 入 乃 經 參 考 所 產 生 的 實 際 成 本 , 根 據 共 同 協 定 條 款 收 取 。(iii) 購 買 原 材 料 及 消 耗 品 乃 根 據 公 開 價 格 及 關 連 方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條 件 收 取 。(iv) 提 供 吊 裝 服 務 的 服 務 費 用 開 支 乃 經 參 考 所 產 生 的 實 際 成 本 , 根 據 共 同 協 定 條 款 收 取 。(v) 年 度 經 營 租 約 開 支 乃 根 據 每 月 定 額 人 民 幣 40,000 元 收 取 ( 二 零 零 八 年 : 人 民 幣 40,000 元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11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6. 關 連 方 交 易 ( 續 )(a) 除 了 在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其 他 部 分 載 述 的 交 易 外 , 本 集 團 於 年 內 與 關 連 方 進 行 下 列 交 易 :( 續 )(a) 附 註 :( 續 )(vi) 管 理 費 用 收 入 乃 經 參 考 所 產 生 的 實 際 成 本 , 根 據 共 同 協 定 條 款 從 關 連 方 收 取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vii) 服 務 費 用 開 支 乃 經 參 考 所 產 生 的 實 際 成 本 , 根 據 共 同 協 定 條 款 收 取 。(viii) 利 息 開 支 乃 根 據 應 付 關 連 公 司 結 餘 按 固 定 年 利 率 6.804% 收 取 。(ix) 酬 金 開 支 乃 有 關 本 集 團 擴 充 業 務 拆 卸 新 鄉 市 玉 源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共 同 協 定 費 用 收 取 。上 文 第 (i) 至 (ix) 項 的 關 連 方 交 易 亦 構 成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所 界 定 的 關 連 交易 或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b) 本 集 團 董 事 及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董 事 袍 金 700 700薪 金 及 花 紅 4,061 9,288供 款 至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114 704,875 10,058包 括 付 予 下 列 人 士 的 金 額 :- 本 公 司 董 事 3,040 8,447-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1,835 1,6114,875 10,058董 事 酬 金 的 進 一 步 詳 細 資 料 載 於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9。112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7. 按 分 類 列 示 的 金 融 工 具於 申 報 日 期 , 各 類 金 融 工 具 的 賬 面 值 如 下 :本 集 團金 融 資 產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貿 易 應 收 款 項 19 568 7,667應 收 票 據 19 40,708 18,580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20 36,871 6,094已 質 押 存 款 22 21,173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22 139,796 200,114239,116 232,455透 過 損 益 以 公 平 值 列 賬 的 金 融 資 產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衍 生 金 融 資 產 21 – 19,807金 融 負 債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的 金 融 負 債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應 付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23 1,517 1,676貿 易 應 付 款 項 24 47,435 47,760應 付 票 據 25 41,346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26 191,897 154,302遞 延 補 貼 27 8,995 9,740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28 945,152 667,9741,236,342 881,452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13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7. 按 分 類 列 示 的 金 融 工 具 ( 續 )於 申 報 日 期 , 各 類 金 融 工 具 的 賬 面 值 如 下 :( 續 )本 公 司金 融 資 產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8,851 309,420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20 – 1,509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22 2,835 23,03711,686 333,966透 過 損 益 以 公 平 值 列 賬 的 金 融 資 產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衍 生 金 融 資 產 21 – 19,807金 融 負 債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的 金 融 負 債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28 – 307,557114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8.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政 策本 集 團 面 對 其 經 營 及 使 用 金 融 工 具 所 產 生 的 財 務 風 險 。 主 要 財 務 風 險 包 括 信 貸 風 險 、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 利 率 風 險 及 外幣 風 險 。 董 事 會 檢 討 及 協 定 政 策 及 程 序 以 管 理 該 等 風 險 , 而 該 等 政 策 及 程 序 乃 由 財 務 總 監 及 財 務 經 理 執 行 。 除 附 註21 所 披 露 的 對 沖 安 排 外 , 本 集 團 並 無 應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下 節 提 供 有 關 本 集 團 所 面 對 的 上 述 財 務 風 險 以 及 管 理 該 等 風 險 的 目 標 、 政 策 及 程 序 的 詳 情 。(a)信 貸 風 險信 貸 風 險 為 倘 對 手 方 不 履 行 其 責 任 時 尚 未 清 償 的 金 融 工 具 可 能 產 生 的 虧 損 風 險 。 本 集 團 面 對 的 信 貸 風 險 主 要來 自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 就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應 收 票 據 以 及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等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而言 , 本 集 團 透 過 僅 與 信 貸 評 級 高 的 對 手 方 買 賣 減 低 信 貸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目 標 為 於 尋 求 持 續 收 入 增 長 的 同 時 , 減 低 信 貸 風 險 增 加 所 產 生 的 虧 損 。 本 集 團 僅 與 認 受 性 高 兼 信 譽良 好 的 第 三 方 交 易 。 根 據 本 集 團 的 政 策 , 大 部 分 擬 交 易 的 客 戶 必 須 於 交 付 時 支 付 現 金 或 於 收 取 任 何 貨 品 前 進行 預 付 。 少 數 擬 按 信 貸 期 進 行 交 易 的 客 戶 則 必 須 通 過 信 貸 核 實 程 序 。 此 外 , 應 收 結 餘 會 被 持 續 監 察 , 故 本 集團 的 壞 賬 風 險 並 不 重 大 。面 對 的 信 貸 風 險於 申 報 日 期 , 本 集 團 的 最 高 信 貸 風 險 乃 指 各 金 融 資 產 類 別 於 財 務 狀 況 報 表 內 所 確 認 的 賬 面 值 , 包 括 擁 有 正 數公 平 值 的 衍 生 工 具 。信 貸 風 險 集 中 概 況本 集 團 透 過 持 續 監 察 其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各 個 產 品 類 別 的 賬 齡 分 析 釐 定 信 貸 風 險 的 集 中 程 度 。 於 申 報 日 期 , 本 集團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信 貸 風 險 集 中 概 況 如 下 :二 零 零 九 年 佔 總 額 二 零 零 八 年 佔 總 額人 民 幣 千 元 百 分 比 人 民 幣 千 元 百 分 比尿 素 513 90 6,626 86複 合 肥 料 55 10 1,036 13其 他 – – 5 1總 計 568 100 7,667 100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分 別 約 53% 及 67%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乃 應 收 位 於 中 國 內地 的 十 大 客 戶 的 款 項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15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8.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政 策 ( 續 )(b)流 動 資 金 風 險流 動 資 金 風 險 為 本 集 團 因 資 金 短 缺 而 難 以 履 行 財 務 責 任 的 風 險 。 本 集 團 面 對 的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主 要 來 自 金 融 資產 及 負 債 到 期 時 間 的 錯 配 。 本 集 團 的 目 標 為 透 過 使 用 備 用 信 貸 融 通 維 持 資 金 持 續 性 與 靈 活 性 之 間 的 平 衡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本 集 團 監 察 並 維 持 管 理 層 認 為 充 裕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水 平 , 以 撥 支 本 集 團 的 營 運 及 減 低 現 金 流 量 波 動 的影 響 。下 表 概 述 根 據 合 約 性 非 折 現 付 款 ,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金 融 負 債 於 申 報 日 期 的 到 期 概 況 。1 年 或 以 下 1 至 3 年 3 至 5 年 總 計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本 集 團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貿 易 應 付 款 項 47,435 – – 47,435應 付 票 據 41,346 – – 41,346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91,897 – – 191,897應 付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1,517 – – 1,517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111,938 904,931 11,440 1,028,309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貿 易 應 付 款 項 47,760 – – 47,760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54,302 – – 154,302應 付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1,676 – – 1,676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152,410 562,753 11,989 727,152本 公 司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 331,595 – 331,595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公 司 並 無 金 融 負 債 。116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8.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政 策 ( 續 )(c)利 率 風 險利 率 風 險 為 本 集 團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或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因 市 場 利 率 變 動 而 出 現 波 動 的 風 險 。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所面 對 的 利 率 風 險 主 要 來 自 其 貸 款 及 借 貸 。利 率 風 險 敏 感 度 分 析定 息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敏 感 度 分 析本 集 團 不 會 就 定 息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透 過 損 益 以 公 平 值 入 賬 。 因 此 , 利 率 於 申 報 日 期 的 變 動 並 不 影 響 損 益 。浮 息 工 具 的 現 金 流 量 敏 感 度 分 析就 浮 息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而 言 , 本 集 團 已 釐 定 現 金 及 短 期 存 款 按 名 義 金 額 得 出 的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合 理 地 相若 , 因 其 大 部 分 在 本 質 上 屬 於 短 期 或 經 常 重 新 訂 價 。 就 計 息 貸 款 及 借 貸 而 言 , 利 率 於 申 報 日 期 的 變 動 將 按 下文 所 示 的 金 額 增 加 ╱( 減 少 ) 損 益 。 此 分 析 乃 假 設 所 有 其 他 可 變 因 素 , 尤 其 是 外 幣 匯 率 保 持 不 變 。基 點 增 加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利 息 開 支人 民 幣 +10 (713) (125)美 元 +50 – (219)利 息 收 入人 民 幣 +10 138 36新 加 坡 元 +10 1 22美 元 +50 7 710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17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8.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及 政 策 ( 續 )(d)外 幣 風 險本 集 團 持 有 以 外 幣 計 值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作 營 運 資 金 用 途 。 於 申 報 日 期 , 該 等 外 幣 結 餘 ( 主 要 為 新 加 坡元 及 美 元 ) 如 下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新 加 坡 元 1,174 22,077美 元 1,614 142,0312,788 164,108下 表 顯 示 在 所 有 其 他 可 變 因 素 保 持 不 變 下 , 本 集 團 溢 利 ( 已 扣 除 稅 項 ) 及 權 益 對 新 加 坡 元 及 美 元 ( 兌 人 民 幣 )的 匯 率 的 任 何 合 理 可 能 變 動 的 敏 感 度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新 加 坡 元 - 轉 強 5%( 二 零 零 八 年 :5%) 59 1,104- 轉 弱 5%( 二 零 零 八 年 :5%) (59) (1,104)美 元 - 轉 強 2%( 二 零 零 八 年 :2%) 32 (1,966)- 轉 弱 2%( 二 零 零 八 年 :2%) (32) 1,966118


財 務 報 告 附 註39. 資 本 管 理本 集 團 資 本 管 理 的 主 要 目 標 為 確 保 其 維 持 強 勁 的 信 貸 評 級 及 穩 健 的 資 本 比 率 , 以 支 持 其 業 務 及 盡 量 擴 大 股 東 價 值 。本 集 團 根 據 經 濟 狀 況 變 動 管 理 資 本 結 構 以 及 就 此 作 出 調 整 。 本 集 團 可 以 透 過 調 整 向 股 東 派 發 的 股 息 、 向 股 東 發 還 資本 或 發 行 新 股 以 保 持 或 調 整 資 本 結 構 。 有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管 理 資 本 的 目 標 、政 策 或 程 序 概 無 任 何 變 動 。誠 如 附 註 31 所 披 露 , 本 集 團 一 家 附 屬 公 司 須 根 據 中 國 外 資 獨 資 企 業 法 規 定 向 不 可 分 派 的 法 定 儲 備 金 作 出 供 款 及 將 其維 持 , 而 使 用 法 定 儲 備 金 須 經 相 關 中 國 機 關 批 准 。 此 外 部 施 加 的 資 本 需 求 已 獲 上 述 附 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二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遵 守 。本 集 團 使 用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監 察 資 本 ,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為 淨 債 項 除 以 總 資 本 加 淨 債 項 。 本 集 團 的 政 策 為 維 持 90% 以 下 的資 產 負 債 比 率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應 付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1,517 1,676貿 易 應 付 款 項 47,435 47,760應 付 票 據 41,346 –應 計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364,535 285,011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 945,152 667,974減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139,796) (200,114)減 : 已 質 押 存 款 (21,173) –淨 債 項 1,239,016 802,307股 東 權 益 1,474,643 1,450,906減 : 法 定 儲 備 金 (94,200) (77,770)減 : 對 沖 儲 備 – (19,807)資 本 總 額 1,380,443 1,353,329資 本 及 淨 債 項 2,619,459 2,155,636資 產 負 債 比 率 47.3% 37.2%本 集 團 於 淨 債 項 內 計 入 貸 款 及 借 貸 、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以 及 其 他 負 債 , 減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 資 本 包 括 母 公 司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減 對 沖 儲 備 及 上 述 受 限 制 的 法 定 儲 備 金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19


財 務 報 告 附 註40.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對 賬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根 據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本 集 團 綜 合 全 面 收 益表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根 據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報 表 及 綜合 權 益 變 動 表 之 間 的 差 異 如 下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已 發 行 股 本 法 定 儲 備 金 保 留 溢 利 總 權 益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根 據 新 加 坡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總 權 益 836,671 94,200 543,772 1,474,643股 份 發 行 開 支 (i) 44,453 – (44,453)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總 權 益 881,124 94,200 499,319 1,474,643附 註 :(i) 差 異 乃 由 於 根 據 新 加 坡 建 議 會 計 慣 例 (Recommended Accounting Practice) 從 權 益 賬 中 扣 除 有 關 新 股 及 現 有 股份 上 市 的 股 份 發 行 開 支 , 而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則 規 定 股 份 發 行 開 支 分 配 至 新 股 及 現 有 股 份 並 分 別 從 權 益 賬 及全 面 收 益 表 中 扣 除 所 致 。41. 批 准 財 務 報 表董 事 會 已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批 准 並 授 權 刊 發 財 務 資 料 。120


持 股 情 況 統 計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五 日 的 持 股 分 析總 股 份 數 – 1,000,000,000股 份 類 別 – 普 通 股投 票 權 – 每 股 一 票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五 日 的 股 份 分 布 情 況股 份 大 小 股 東 數 量 百 分 比 % 持 股 數 量 佔 比 %1 - 999 6 0.11 1,417 0.001,000 - 10,000 3,252 60.30 21,469,786 2.1510,001 - 1,000,000 2,117 39.26 93,484,000 9.351,000,001 以 上 18 0.33 885,044,797 88.50合 計 5,393 100.00 1,000,000,000 100.00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五 日 的 前 20 大 股 東 名 單序 號 名 稱 持 股 數 佔 比 %1 HKSCC NOMINEES LIMITED 379,829,000 37.982 PIONEER TOP HOLDINGS LIMITED 343,376,000 34.343 BIG DAY LIMITED 49,900,000 4.994 AMFRASER SECURITIES PTE. LTD. 24,325,000 2.435 DBS NOMINEES PTE LTD 24,102,866 2.416 CITIBANK NOMS S’PORE PTE LTD 17,851,073 1.797 HSBC (SINGAPORE) NOMS PTE LTD 14,378,866 1.448 RAFFLES NOMINEES (PTE) LTD 6,356,600 0.649 OCBC SECURITIES PRIVATE LTD 4,127,000 0.4110 UOB KAY HIAN PTE LTD 3,727,000 0.3711 DBSN SERVICES PTE LTD 2,849,000 0.2812 PHILLIP SECURITIES PTE LTD 2,837,000 0.2813 UNITED OVERSEAS BANK NOMINEES 2,734,400 0.2714 KIM ENG SECURITIES PTE. LTD. 2,516,342 0.2515 MERRILL LYNCH (S’PORE) P L 2,295,650 0.2316 DBS VICKERS SECS (S) PTE LTD 1,495,000 0.1517 HONG LEONG FINANCE NOMINEES PL 1,202,000 0.1218 CIMB-GK SECURITIES PTE. LTD. 1,142,000 0.1119 OCBC NOMINEES SINGAPORE 971,000 0.1020 CHIN KIM YON OR KANG LAY HOON 900,000 0.09合 計 886,915,797 88.68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21


持 股 情 況 統 計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五 日 主 要 股 東 持 股 情 況直 接 權 益最 終 權 益名 稱 股 份 數 佔 比 % 股 份 數 佔 比 %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Pioneer Top Holdings Limited「Pioneer Top」 343,376,000* 34.34 – –Go Power Investments Limited「Go Power」 280,624,000** 28.06 – –劉 興 旭 先 生 – – 343,376,000* 34.34閆 蘊 華 女 士 300,000 0.03 280,624,000** 28.06* Pioneer Top 是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 董 事 會 主 席 兼 首 席 執 行 官 劉 興 旭 先 生 持 有 其 中 42% 的 權 益 , 其 餘58% 根 據 一 份 信 託 協 議 以 信 託 的 方 式 由 劉 先 生 代 持 。 根 據 信 託 協 議 , 受 益 人 分 別 是 李 步 文 持 有 16%, 李 玉 順 、 茹 正濤 、 王 乃 仁 、 張 慶 金 、 朱 性 業 和 尚 德 偉 各 持 有 7%。** Go Power 是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財 務 官 閆 蘊 華 女 士 持 有 其 中 12.74% 的 權 益 , 其 餘87.26% 根 據 信 託 協 定 以 信 託 的 方 式 由 閆 蘊 華 女 士 代 持 。 根 據 信 託 協 議 的 安 排 , 受 益 人 包 括 了 現 有 和 過 去 的 1,465 名員 工 , 一 些 過 去 和 現 有 的 本 集 團 客 戶 或 供 應 商 。Go Power 持 有 的 股 份 存 於 代 理 人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公 眾 持 股 比 例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五 日 , 本 公 司 約 37.56% 的 股 份 由 公 眾 持 有 。 因 此 , 本 公 司 已 遵 守 新 加 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發 出 上市 規 則 第 723 條 。122


五 年 財 務 資 料 摘 要本 集 團 於 過 去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綜 合 業 績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 乃 摘 錄 自 已 刊 發 之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 以 及 本 集 團 過 去 兩 年 之 備 考 綜合 業 績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 乃 摘 錄 自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刊 發 有 關 本 公 司 申 請 在 新 交 所 上 市 之 上 市 招 股 章 程 , 當 中亦 載 有 呈 列 基 準 詳 情 ) 在 作 出 適 當 重 列 ╱ 重 新 分 類 後 載 列 如 下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零 零 五 年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業 績收 入 2,329,607 2,084,943 1,541,422 890,175 625,508銷 售 成 本 (2,014,212) (1,603,073) (1,125,001) (678,607) (474,927)毛 利 315,395 481,870 416,421 211,568 150,581其 他 收 入 及 收 益 11,661 13,664 31,761 13,495 13,599銷 售 及 分 銷 成 本 (16,902) (20,722) (20,166) (9,712) (8,590)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110,536) (91,290) (76,635) (41,487) (34,772)其 他 開 支 (11,587) (6,963) (64,343) – –融 資 成 本 (36,522) (26,791) (18,062) (21,447) (20,477)除 稅 前 溢 利 151,509 349,768 268,976 152,417 100,341所 得 稅 開 支 (32,285) (18,094) (1,417) (23,333) (31,761)本 年 度 溢 利 119,224 331,674 267,559 129,084 68,580資 產 及 負 債總 資 產 2,910,557 2,481,904 1,832,474 579,050 730,495總 負 債 (1,435,914) (1,030,998) (661,581) (512,386) (546,198)1,474,643 1,450,906 1,170,893 66,664 184,297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123


投 資 者 資 料公 佈 全 年 業 績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週 年 股 東 大 會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股 份 代 號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01866新 加 坡 交 易 所 :B9R.SI彭 博:C<strong>XLX</strong>:SP; 1866:HK路 透 社:C<strong>XLX</strong>.SI; 1866.HK中 國 心 連 心 化 肥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報買 賣 未 除 末 期 股 息 權 利 股 份 之 最 後 限 期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十 一 日暫 停 過 戶 日 期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十 二 日末 期 股 息 付 款 日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或 前 後新 加 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總 處KCK Corpserve Pte. <strong>Ltd</strong>.333 North Bridge Road#08-00 KH KEA BuildingSingapore 188721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8 號金 鐘 匯 中 心 26 樓投 資 者 關 係香 港電 話 :+852 2855 6920傳 真 :+852 2855 6800地 址 :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1 號太 古 廣 場 3 期 3 樓 31 室新 加 坡電 話 :+65 6538 0407傳 真 :+65 6538 0206地 址 :61 Robinson Rd#13-02 Robinson CentreSingapore 068893中 國電 話 :+86 373 5592 888傳 真 :+86 373 5592 527地 址 : 中 國 河 南 省 新 鄉 市高 新 技 術 開 發 區 ( 郵 政 編 碼 :4537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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