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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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 免 使 用 註 冊 商 標<br />
貨 品 / 服 務 說 明 中 不 應 使 用 屬 註 冊 商 標 的 字 眼 , 如<br />
“ Hoover”、“Jacuzzi”、“Karaoke”、“Rollerblade”、<br />
“ Walkman” 及 “Yo-Yo”。<br />
公 約 聲 稱<br />
如 果 申 請 人 聲 稱 具 有 優 先 權 , 而 其 聲 稱 對 另 一 份 較 早 提 交 而 且<br />
有 所 牴 觸 的 申 請 作 出 質 疑 , 則 我 們 會 通 知 他 提 交 優 先 權 文 件 ,<br />
以 確 保 其 申 請 內 所 載 貨 品 / 服 務 說 明 的 範 圍 不 超 越 其 公 約 申 請<br />
內 所 載 貨 品 / 服 務 說 明 的 範 圍 。<br />
如 果 申 請 人 的 貨 品 / 服 務 說 明 的 範 圍 超 越 其 公 約 申 請 內 所 載 貨<br />
品 / 服 務 說 明 的 範 圍 , 則 可 把 其 申 請 分 開 , 並 就 公 約 申 請 所 涵<br />
蓋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分 開 進 行 申 請 。( 參 閱 《 聲 稱 具 有 優 先 權 》 一<br />
章 。)<br />
* * *<br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知 識 產 權 署 34<br />
商 標 註 冊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