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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處公文製作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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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文 製 作 - 公 文 的 意 義•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1 條 規 定 :稱 公 文 者 , 謂 處 理 公 務 之 文 書 ; 其 程式 , 除 法 律 別 有 規 定 外 , 依 本 條 例 之 規定 辦 理 。2


公 文 製 作 - 公 文 類 別•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第 2 條 : 令 、 呈 、 咨 、 函 、公 告 、 其 他 公 文• 其 他 公 文 如 書 函 、 開 會 通 知 、 公 務 電 話紀 錄 、 手 令 或 手 諭 、 簽 、 報 告 、 箋 函 或便 箋 、 證 書 或 執 照 等3


公 文 製 作 - 製 作 要 領• 簡 ( 文 句 少 而 意 義 足 )• 淺 ( 不 用 奇 字 、 奧 義 、 僻 典 )• 明 ( 不 為 隱 語 、 誇 張 、 諷 刺 )• 確 ( 所 述 時 間 、 數 字 , 皆 精 確 真 實 )• 正 確 、 清 晰 、 簡 明 、 迅 速 、 整 潔 、 一 致 、 完 整4


公 文 製 作 - 製 作 要 領 ( 續 )55


公 文 製 作 - 製 作 要 領 ( 續 )•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符 合 報 領 公 務 人 員 強 制 休 假 補 助 費 申 請 表• 符 合 請 領 公 務 人 員 強 制 休 假 補 助 費 之 消 費 資 訊• 強 制 休 假 補 助 費 之 請 領 情 形• 休 假 人 確 認 前 項 消 費 資 訊 及 請 領 情 形 之 簽 章• 公 務 人 員 強 制 休 假 補 助 費 申 請 表• 消 費 資 訊• 請 領 情 形• 休 假 人 簽 章6


公 文 製 作 - 製 作 要 領 ( 續 )「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特 別條 例 」 草 案總 統 副 總 統 不 在 籍 投 票 法「 水 患 治 理 特 別 條 例 」 草 案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不 在 籍 投票 法7


公 文 製 作 - 製 作 要 領 ( 續 )• 主 旨 :○○○ 政 府 函 以 , 檢 陳 「○○○ 政 府 所 屬 工 程 機 關員 工 工 程 效 率 獎 金 發 給 要 點 」( 草 案 ) 一 案 , 檢 附原 函 暨 附 件 影 本 各 1 份 , 請研 辦 。查 照 惠 示 卓 見 , 俾 憑• 主 旨 : 檢 送 「○○○ 政 府 所 屬 工 程 機 關 員 工 工 程 效 率 獎 金發 給 要 點 」( 草 案 ) 影 本 1 份 , 請 惠 示 卓 見 還 辦 。11


公 文 製 作 - 製 作 要 領 ( 續 )• 主 旨 : 函 囑 就 「○○○ 政 府 所 屬 工 程 機 關 員 工 工 程 效率 獎 金 發 給 要 點 」 ( 草 案 ) 表 示 意 見 一 案 , 檢送 本 會 意 見 表 ( 詳 附 件 ), 復 請 查 照 。• 主 旨 : 檢 送 本 會 對 「○○○ 政 府 所 屬 工 程 機 關 員 工 工程 效 率 獎 金 發 給 要 點 」 ( 草 案 ) 意 見 表 1 份 ,復 請 查 照 。12


公 文 製 作 - 公 文 的 結 構• 主 旨 : 全 文 精 要 說 明 目 的 與 期 望 ; 力 求具 體 扼 要 。• 說 明 : 敘 述 事 實 來 源 經 過 或 理 由 , 勿 重複 期 望 語 , 如 「 請 核 示 」、「 請 查 照 」等 ; 只 摘 述 來 文 要 點 。• 辦 法 : 提 出 具 體 要 求 或 處 理 意 見 , 勿 重複 期 望 語 ; 視 內 容 改 稱 「 建 議 」、「 請求 」、「 擬 辦 」 或 「 核 示 事 項 」。13


公 文 製 作 - 公 文 用 語• 期 望 及 目 的 用 語 :• 對 上 級 機 關 用 : 請 鑒 核 、 請 鑒 察 、 請 核 示 、請 核 轉 、 請 備 查 、 請 釋 示 、 復 請 鑒 核 。• 對 平 行 機 關 用 : 請 查 照 、 請 查 照 辦 理 、 請 查照 見 復 、 請 查 照 轉 告 、 請 同 意 見 復 、 請 查 明見 復 、 請 惠 允 見 復 。• 對 下 級 機 關 用 : 希 查 照 、 希 查 照 轉 告 、 希 照 辦 、 希查 照 並 轉 行 照 辦 、 希 辦 理 見 復 、 希 轉 行 照 辦 、 希 依規 定 辦 理 、 希 切 實 照 辦 。14


公 文 製 作 - 公 文 用 語• 稱 謂 用 語 :• 有 隸 屬 關 係 : 下 對 上 稱 「 鈞 」; 上 對 下 稱「 貴 」; 自 稱 「 本 」。• 無 隸 屬 關 係 : 下 對 上 稱 「 大 」; 上 對 下 稱「 貴 」; 自 稱 「 本 」。• 對 機 關 首 長 :「 鈞 長 」。• 機 關 對 人 民 :「 台 端 」。• 行 文 數 機 關 或 單 位 : 於 文 內 同 時 提 及 , 通 稱「 貴 機 關 」。15


公 文 製 作 - 公 文 用 語經 辦 語• 遵 即 、 遵 經 : 對 上 級 機 關 或 首 長 用 。• 茲 經 、 業 經 、 經 已 、 均 經 、 復 經 、 並經 、 嗣 經 、 迭 經 、 前 經 : 普 通 用 。17


公 文 製 作 - 公 文 用 語引 述 語 :* 奉 : 引 敘 上 級 機 關 或 首 長 公 文 時 用 。* 准 : 引 敘 平 行 機 關 或 首 長 公 文 時 用 。* 據 : 引 敘 下 級 機 關 、 首 長 、 屬 員 或 民 眾 公 文 時 用 。* 復 ...( 來 文 機 關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及 文 別 ) 函 : 復 文 時用 。* 依 ( 依 據 )...( 來 文 機 關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及 文 別 或 有關 法 令 ) 辦 理 : 告 知 辦 理 的 依 據 時 用 。*...(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及 文 別 ) 諒 蒙 ( 鈞 察 ): 對 上 級機 關 發 文 後 , 又 去 函 續 事 時 用 。*...(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及 文 別 ) 諒 達 ( 計 達 ): 對 平 行或 下 級 機 關 發 文 後 , 又 去 函 續 事 時 用 。18


公 文 製 作 - 公 文 用 語經 辦 語 、 引 述 語 範 例 :• 業 經 : 本 院 南 部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建 請 本 院 協 調 未 派 駐 於中 心 之 機 關 派 員 進 駐 一 案 , 業 經 副 秘 書 長 於 ○ 年 ○ 月○ 日 邀 集 ○○ 部 等 相 關 機 關 會 商 竣 事 。• 並 經 : 鑒 於 行 政 院 會 通 過 「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 修 正 草案 , 明 確 定 義 健 康 食 品 為 具 有 保 健 功 效 , 而 予 標 示 或廣 告 的 食 品 ,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 奉 : 奉 示 通 函 本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重 申 員 工 上 下 班 交 通費 應 確 實 按 實 際 上 班 天 數 及 路 程 核 發 。 謹 遵 示 擬 具 函稿 如 附 。 陳 請 核 判19


公 文 製 作 - 公 文 用 語抄 送 語 ( 有 副 本 或 抄 件 時 用 之 )* 抄 陳 : 對 上 級 機 關 或 首 長 用 。* 抄 送 : 對 平 行 機 關 、 單 位 或 人 員 用 。* 抄 發 : 對 下 級 機 關 或 人 員 用 。附 件 語 ( 有 附 件 時 用 )* 附 、 附 送 、 檢 附 、 檢 送 : 對 平 行 及 下 級 機 關 或人 員 用 。* 附 陳 、 檢 陳 : 對 上 級 機 關 或 首 長 用 。21


公 文 製 作 - 正 確 用 字• 侵 占 ; 竊 佔 ; 占 有 ; 佔 領• 消 弭 ; 弭 平 戰 亂 ; 彌 平 預 算• 部 分 ; 不 法 分 子 ; 身 分 ; 處 分• 防 範 ; 防 患 未 然• 聯 繫 ; 連 絡• 掩 埋 ; 淹 沒• 亟 需 ; 必 須• 偵 查 ; 檢 察• 擁 擠 ; 壅 塞• 凸 顯 ; 突 出22


公 文 製 作 - 正 確 用 字 ( 續 )• 反 映 意 見 ; 生 理 反 應• 型 塑 ; 形 象• 布 置 ; 佈 達 ; 佈 局 ; 部 署• 費 時 ; 曠 廢 ; 曠 日 費 時• 紓 解 ; 抒 發• 計 畫 ( 名 詞 ); 擘 劃 、 規 劃 、 計 劃 ( 動 詞 )• 雇 主 ( 名 詞 ); 雇 員 ; 僱 用 ( 動 詞 ); 約 聘 僱• 制 定 、 公 布 ( 法 律 ); 訂 定 、 發 布 ( 法 規 命 令 )• 紀 錄 ( 名 詞 ); 記 錄 ( 動 詞 )• 給 與 ( 慰 問 金 ); 給 予 、 授 予 ( 名 位 、 榮 譽 )23


公 文 製 作 - 正 確 用 字 ( 續 )• 貿 ( 冒 ) 然• 周 ( 週 ) 延 ; 周 ( 週 ) 知• 已 ( 己 ) 經• 撲 朔 ( 塑 ) 迷 離• 厲 ( 勵 ) 行• 真 相 ( 象 )• 假 借 ( 藉 )• 楬 ( 揭 ) 櫫• 伎 ( 技 ) 倆• 過 度 ( 渡 ) 期• 以 身 作 ( 做 ) 則• 以 資 ( 咨 ) 規 範• 躋 ( 擠 ) 身• 函 復 ( 覆 )24


公 文 製 作 - 簽 之 撰 擬• 簽 為 幕 僚 處 理 公 務 表 達 意 見 , 以 供 上 級瞭 解 案 情 , 並 作 抉 擇 之 依 據 , 分 為 下 列 2種 :• 機 關 內 部 單 位 簽 辦 案 件 , 依 分 層 授 權 規 定 核決 , 簽 末 不 必 敘 明 陳 某 某 長 官 。• 具 有 幕 僚 性 質 的 機 關 首 長 對 直 屬 上 級 機 關 首長 之 「 簽 」, 文 末 得 用 敬 陳 ○○ 長 官 字 樣 。25


公 文 製 作 - 簽 之 撰 擬簽 作 法 舉 例( 機 關 內 簽 )簽 稿 併 陳簽 於 資 訊 管 理 處主 旨 : 辦 理 推 動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資 訊 作 業 研 習 營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一 、 依 據 ( 公 文 橫 式 書 寫 資 訊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第 5 點 實 施 方 式 暨 推 動 時 程 之 ( 三 ) 辦 理 。二 、 擬 訂 於 ○ 年 ○ 月 ○ 日 於 公 文 交 換 G2B2C 服 務中 心 辦 理 2 場 次 研 習 營 , 如 奉 核 可 , 擬 函請 各 部 會 、 縣 市 政 府 派 員 參 加 , 謹 附 稿 ,敬 請核 判26


公 文 製 作 - 簽 之 撰 擬簽 作 法 舉 例( 下 級 機 關首 長 對 上 級機 關 首 長 )簽 於 ( 機 關 或 單 位 )主 旨 :○○ 部 為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請 撥 付 亞 洲 蔬 菜 研究 發 展 中 心 補 助 新 臺 幣 00 元 , 擬 准 動 支 本年 度 第 2 預 備 金 ,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擬 辦 :○○○○○○○○○○○○○○○○○敬 陳副 ○ 長○ 長○○○( 蓋 章 )( 日 期 及 時 間 )27


公 文 製 作 - 簽 之 撰 擬• 擬 辦 方 式• 先 簽 後 稿 : 政 策 或 重 大 案 件 、 法 律 案 , 須 先 簽 請 核定 案 件 。 簽 應 按 「 主 旨 」、「 說 明 」、「 擬 辦 」3段 式 辦 理 。• 簽 稿 並 陳 : 須 限 時 辦 發 不 及 先 行 請 示 之 案 件 。 須 視情 形 使 用 「 簽 」, 如 案 情 簡 單 , 可 使 用 便 條 紙 , 不分 段 , 以 條 列 式 簽 擬 。• 以 稿 代 簽 : 案 情 簡 單 , 照 例 承 轉 案 件 。 直 接 辦 稿 。• 存 參 或 案 情 簡 單 者 , 得 於 原 件 空 白 處 簽 擬 。28


公 文 製 作 - 簽 之 撰 擬撰 擬 要 領 :◎ 主 旨 : 扼 要 敘 述 , 概 括 「 簽 」 之 整 體 目 的 與 擬辦 , 不 分 項 ,1 段 完 成 。◎ 說 明 : 對 案 情 之 來 源 、 經 過 、 與 有 關 法 規 或 前案 , 以 及 處 理 方 法 之 分 析 等 , 作 簡 要 之 敘 述 , 並視 需 要 分 項 條 列 。◎ 擬 辦 : 為 「 簽 」 之 重 點 所 在 , 應 針 對 案 情 提 出 具體 處 理 意 見 , 或 解 決 問 題 之 方 案 , 意 見 較 多 時 分項 條 列 。29


公 文 製 作 - 函 稿 之 撰 擬函 稿 之 性 質• 主 動 行 文 : 創 稿 , 係 承 辦 人 員 據 公 務 需 要 , 主動 擬 稿 。• 被 動 行 文 :( 一 ) 轉 文 , 甲 機 關 行 文 乙 機 關 , 乙 機 關 據 以轉 文 丙 機 關 。( 二 ) 復 文 , 甲 機 關 行 文 乙 機 關 請 求 釋 示 或 研提 意 見 時 , 乙 機 關 將 處 理 情 形 回 復 甲 機關 。30


公 文 製 作 - 函 稿 之 撰 擬• 承 辦 人 員 於 辦 稿 ( 為 公 文 之 草 本 ) 時 , 應 分 別 填 列 下 列各 點 :• 文 別 :「 令 」、「 函 」、「 書 函 」。• 速 別 : 希 望 受 文 機 關 辦 理 之 速 別 。 填 「 最 速 件 」、「 速 件 」, 普 通 件 不 必 填 列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填 「 絕 對 機 密 」、「 極機 密 」、「 機 密 」、「 密 」,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於其 後 以 括 弧 註 記 , 非 機 密 件 , 則 不 必 填 列 。• 附 件 : 註 明 名 稱 、 媒 體 型 式 、 數 量 及 其 他 有 關 字 樣 。• 「 正 本 」、「 副 本 」: 分 別 逐 一 書 明 全 銜 , 或 以 明 確之 總 稱 概 括 表 示 ; 其 地 址 非 眾 所 周 知 者 , 請 註 明 。 機關 內 部 得 以 加 發 「 抄 件 」 方 式 處 理 。31


公 文 製 作 - 函 稿 之 撰 擬撰 擬 格 式依 內 容 、 繁 簡 及 需 要 性 採 :1 段 式 ( 主 旨 )2 段 式 ( 主 旨 、 說 明 )3 段 式 ( 主 旨 、 說 明 、 辦 法 )32


公 文 製 作 - 函 稿 之 撰 擬• 撰 擬 要 領• 定 有 辦 理 或 復 文 期 限 者 , 請 在 「 主 旨 」 內 敘 明 。• 擬 辦 復 文 或 轉 行 之 稿 件 , 請 將 來 文 機 關 之 發 文 日 期 及字 號 敘 入 , 俾 便 查 考 。• 承 轉 公 文 如 有 需 要 , 請 摘 敘 來 文 要 點 , 無 法 摘 敘 時 ,可 照 規 定 列 為 附 件 。• 概 括 之 期 望 語 「 請 核 示 」、「 請 查 照 」、「 請 照 辦 」等 列 入 主 旨 。• 「 說 明 」、「 辦 法 」 分 項 條 列 時 , 每 項 表 達 一 意 。• 如 要 求 副 本 收 受 者 作 為 時 , 請 在 「 說 明 」 段 內 列 明 。• 文 末 首 長 簽 署 、 敘 稿 時 , 為 簡 化 起 見 , 首 長 職 銜 之 下可 僅 書 「 姓 」, 名 字 則 以 「○○」 表 示 。33


公 文 寫 作 注 意 事 項 :• 承 辦 案 件 時 , 首 先 要 清 楚 地 瞭 解 案 情 的 來 龍 去 脈 ; 並 就 「 人 、事 、 時 、 地 、 物 」5 要 項 加 以 考 量 。• 公 文 寫 作 應 考 量 所 涉 的 法 令 , 與 曾 經 有 過 的 相 關 案 例 。• 承 辦 人 撰 擬 公 文 時 , 所 代 表 的 是 本 機 關 的 立 場 與 機 關 首 長 的 身分 , 故 寫 作 公 文 時 , 要 切 記 遣 字 用 句 、 卑 亢 之 間 ( 上 行 、 下 行 或平 行 ) 準 確 拿 捏 。• 公 文 的 目 的 在 期 望 達 成 溝 通 宣 喻 效 果 。 承 辦 人 撰 擬 公 文 時 , 不 能只 站 在 自 己 的 立 場 陳 述 , 還 應 以 受 文 者 的 位 置 檢 視 成 果 , 排 解 閱讀 障 礙 。• 公 文 陳 核 前 , 應 仔 細 做 最 後 檢 視 , 檢 視 範 圍 包 括 : 錯 別 字 、 文體 、 文 句 、 形 式 等 。• 公 文 如 有 附 件 隨 陳 , 應 檢 齊 隨 文 稿 ( 文 稿 1 頁 以 上 者 請 裝 訂 妥 當 ,並 於 騎 縫 處 蓋 印 騎 縫 章 或 職 名 章 , 同 時 於 每 頁 右 下 角 加 註 頁 碼 )或 簽 再 陳 核 ; 附 件 有 2 種 以 上 , 應 依 序 分 別 標 示 附 件 1、 附 件 2。34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橫 式 書 寫 修 正 重 點 :( 一 ) 公 文 作 業 採 直 式 橫 書( 二 ) 簽 署 原 則 由 左 而 右 、 由 上 而 下( 三 ) 公 文 信 封 開 窗 作 業 採 用 中 華 郵 政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讀 信 機 規 格 標 準35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36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37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38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數 字 使 用 原 則• 為 使 各 機 關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之 數 字 使 用 有 一 致 之 規 範 可 循 ,特 訂 定 本 原 則 。• 數 字 用 語 具 一 般 數 字 意 義 ( 如 代 碼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編 號 、 發 文 字 號 、 日 期 、 時 間 、 序 數 、 電 話 、 傳 真 、 郵 遞 區號 、 門 牌 號 碼 等 )、 統 計 意 義 ( 如 計 量 單 位 、 統 計 數 據 等 )者 , 或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表 示 較 清 楚 者 ,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 數 字 用 語 屬 描 述 性 用 語 、 專 有 名 詞 ( 如 地 名 、 書 名 、 人 名 、店 名 、 頭 銜 等 )、 慣 用 語 者 , 或 以 中 文 數 字 表 示 較 妥 適 者 ,使 用 中 文 數 字 。• 數 字 用 語 屬 法 規 條 項 款 目 、 編 章 節 款 目 之 統 計 數 據 者 , 以 及引 敘 或 摘 述 法 規 條 文 內 容 時 ,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 但 屬 法 規 制訂 、 修 正 及 廢 止 案 之 法 制 作 業 者 , 應 依 「 中 央 法 規 標 準法 」、「 法 律 統 一 用 語 表 」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9


阿 拉 伯 數 字 /中 文 數 字阿 拉 伯 數 字用 語 類 別 用 法 舉 例代 號 ( 碼 )、 國 民 身 分證 統 一 編 號 、 編 號 、 發文 字 號ISBN 988-133-005-1、M234567890、 附 表( 件 )1、 院 臺 秘 字 第 0930086517 號 、 臺 79內 字 第 095512 號序 數 第 4 屆 第 6 會 期 、 第 1 階 段 、 第 1 優 先 、 第 2 次 、第 3 名 、 第 4 季 、 第 5 會 議 室 、 第 6 次 會 議 紀錄 、 第 7 組日 期 、 時 間民 國 93 年 7 月 8 日 、93 年 度 、21 世 紀 、 公 元2000 年 、 7 時 50 分 、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點 計 畫 、520 就 職 典 禮 、72 水 災 、921 大 地震 、911 恐 怖 事 件 、228 事 件 、38 婦 女 節 、 延後 3 週 辦 理電 話 、 傳 真 (02)3356-6500郵 遞 區 號 、 門 牌 號 碼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忠 孝 東 路 1 段 2 號 3 樓 304 室計 量 單 位統 計 數 據 ( 如 百 分 比 、金 額 、 人 數 、 比 數 等 )150 公 分 、35 公 斤 、30 度 、2 萬 元 、5 角 、35 立方 公 尺 、7.36 公 頃 、 土 地 1.5 筆80%、3.59%、6 億 3,944 萬 2,789 元 、639,442,789 人 、1:340


阿 拉 伯 數 字/ 中 文 數 字中 文 數 字描 述 性 用 語用 語 類 別 用 法 舉 例專 有 名 詞 ( 如 地 名 、 書名 、 人 名 、 店 名 、 頭 銜等 )慣 用 語 ( 如 星 期 、 比例 、 概 數 、 約 數 )一 律 、 一 致 性 、 再 一 次 、 一 再 強調 、 一 流 大 學 、 前 一 年 、 一 分 子 、三 大 面 向 、 四 大 施 政 主 軸 、 一 次 補助 、 一 個 多 元 族 群 的 社 會 、 每 一 位同 仁 、 一 支 部 隊 、 一 套 規 範 、 不 二法 門 、 三 生 有 幸 、 新 十 大 建 設 、 國土 三 法 、 組 織 四 法 、 零 歲 教 育 、 核四 廠 、 第 一 線 上 、 第 二 專 長 、 第 三部 門 、 公 正 第 三 人 、 第 一 夫 人 、 三級 制 政 府 、 國 小 三 年 級九 九 峰 、 三 國 演 義 、 李 四 、 五 南 書局 、 恩 史 瓦 第 三 世星 期 一 、 週 一 、 正 月 初 五 、 十 分 之一 、 三 讀 、 三 軍 部 隊 、 約 三 、 四天 、 二 三 百 架 次 、 幾 十 萬 分 之 一 、七 千 餘 人 、 二 百 多 人41


阿 拉 伯 數 字/ 中 文 數 字用 語 類 別 用 法 舉 例阿 拉 伯 數 字法 規 條 項 款 目 、 編 章 節 款目 之 統 計 數 據法 規 內 容 之 引 敘 或 摘 述事 務 管 理 規 則 共 分 15 編 、415 條條 文依 兒 童 福 利 法 第 44 條 規 定 :「 違反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者 , 處 新 臺 幣1 千 元 以 上 3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兒 童 出 生 後 10 日 內 , 接 生 人 如 未將 出 生 之 相 關 資 料 通 報 戶 政 及 衛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依 兒 童 福 利 法第 44 條 規 定 , 可 處 1 千 元 以 上 、3萬 元 以 下 罰 鍰 。42


阿 拉 伯 數 字/ 中 文 數 字用 語 類 別 用 法 舉 例中 文 數 字法 規 制 訂 、 修 正及 廢 止 案 之 法 制作 業 公 文 書 ( 如令 、 函 、 法 規 草案 總 說 明 、 條 文對 照 表 等 )1. 行 政 院 令 : 修 正 「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 第 一 百十 一 條 條 文 。2. 行 政 院 函 : 修 正 「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 財 產 管理 第 五 十 點 、 第 五 十 一 點 、 第 五 十 二 點 , 並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生效 ...。3. 「○○ 法 」 草 案 總 說 明 :... 爰 擬 具「○○ 法 」 草 案 , 計 五 十 一 條 。4. 關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照 表 之 「 說 明 」 欄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六 條 之 說明 : 一 、 關 稅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計 算 關 稅 完稅 價 格 附 加 比 例 已 減 低 為 百 分 之 五 , 本 條 第一 項 爰 予 配 合 修 正 。43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數 字 使 用 — 常 見 問 題• 三 日 內 付 清 3 日• 合 約 書 二 份 2 份• 九 十 四 年 五 月 底 94 年 5 月 底• 三 場 次 3 場 次• 三 家 旅 行 社 3 家• 五 日 遊 5 日 遊• 四 月 初 4 月 初• 契 約 書 或 收 據 等 , 為 避 免 被 塗 改 , 仍 以 中 文 數 字 表示 較 妥 適 , 如 新 臺 幣 參 佰 肆 拾 萬 柒 仟 玖 佰 貳 拾 壹 元整 。44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數 字 使 用 — 常 見 問 題阿 拉 伯 數 字 全 形 或 半 形 之 使 用•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16( 四 ) 規 定1 、 分 項 標 號 : 應 另 列 縮 格 以 全 形 書 寫 為 一 、 二 、三 、……,( 一 )、( 二 )、( 三 )……,1、2、3、……,(1)、(2)、(3)。2、 內 文 :(1) 中 文 字 體 及 併 同 於 中 文 中 使 用 之 標 點 符 號 應 以全 形 為 之 。(2) 阿 拉 伯 數 字 、 外 文 字 母 以 及 併 同 於 外 文 中 使 用之 標 點 符 號 應 以 半 形 為 之 。45


公 文 例 式 講 解46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1─ 簽 原 版簽於 國 立 ○○ 大 學主 旨 : 為 辦 理 校 務 諮 詢 會 議 - 會 後 檢 討 會 , 會 議 期 間 所 有 費用 , 擬 由 A01C 款 下 支 付 ,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一 、 本 校 召 開 校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後 , 鈞 長 欲 瞭 解 各 單 位 工作 進 度 , 擬 辦 理 會 後 檢 討 會 , 將 於 94 年 6 月 18 日 、19日 里 歐 海 洋 渡 假 中 心 召 開 , 會 議 期 間 所 需 交 通 、 食宿 、 保 險 費 、 門 票 費 及 雜 費 等 費 用 擬 由 A01C 款 下 支付 , 所 有 費 用 實 報 實 銷 。二 、 會 議 行 程 如 附 。敬 陳校 長47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 簽 修 正 版 1【 檢 討 會 計 畫 案 簽 奉 核 定 者 】簽於 國 立 ○○ 大 學主 旨 : 校 務 諮 詢 會 議 - 會 後 檢 討 會 所 需 費 用 , 擬 由A01C 款 下 支 付 ,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一 、 旨 揭 檢 討 會 業 於 本 (94) 年 ○ 月 ○ 日 奉 鈞 長核 定 , 於 本 年 6 月 18、19 日 假 里 歐 海 洋 渡 假 中心 召 開 在 案 。二 、 檢 陳 會 議 行 程 乙 份 。48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 簽 修 正 版 2【 檢 討 會 計 畫 案 未 簽 奉 核 定 者 】簽於 國 立 ○○ 大 學主 旨 : 擬 具 校 務 諮 詢 會 議 - 會 後 檢 討 會 規 劃 案 , 簽 請核 示 。說 明 :一 、 奉 鈞 長 94 年 ○ 月 ○ 日 指 示 辦 理 。二 、 旨 揭 規 劃 內 容 摘 述 如 下 :( 一 ) 召 開 時 間 :94 年 6 月 18、19 日 。( 二 ) 召 開 地 點 : 里 歐 海 洋 渡 假 中 心 。( 三 ) 參 加 人 員 :○○○○○ 等 計 ○○ 人 。( 四 ) 經 費 : 會 議 期 間 所 需 交 通 、 食 宿 、 保 險 費 、 門 票費 及 雜 費 等 費 用 , 由 A01C 款 下 支 付 。( 五 ) 會 議 行 程 如 附 。49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2─ 函 原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敬 邀 鈞 部 長 官 蒞 臨 本 校 指 導 本 校 科 技 法 律 所 、 技 術授 權 中 心 以 及 元 勤 科 技 ( 股 ) 公 司 於 四 月 十 九 日 舉 辦之 「 提 升 專 利 品 質 研 討 會 」。說 明 :一 、 近 年 來 產 學 合 作 發 展 迅 速 , 產 、 官 、 學 、 研 各 界 均 投入 心 力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 有 鑑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問 題 在 產 學合 作 中 亟 待 突 破 , 貴 單 位 亦 致 力 積 極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敬 邀 貴 單 位 之 長 官 蒞 臨 本 校 指 導 。二 、 本 次 活 動 為 本 校 技 法 律 所 與 技 術 授 權 中 心 、 元 勤 科 技( 股 ) 公 司 於 四 月 十 九 日 下 午 13:30-17:00, 假 本 校 萬年 樓 四 樓 萬 年 廳 共 同 舉 辦 之 「 提 升 專 利 品 質 研 討 會 」。正 本 : 教 育 部 技 職 司副 本 : 本 校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50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2─ 函 修 正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敬 邀 鈞 部 長 官 蒞 臨 本 校 指 導 本 校 科 技 法 律 所 、 技 術授 權 中 心 及 元 勤 科 技 ( 股 ) 公 司 於 94 年 4 月 19 日 舉 辦之 「 提 升 專 利 品 質 研 討 會 」, 請 查 照 。說 明 :一 、 近 年 來 產 學 合 作 發 展 迅 速 , 產 、 官 、 學 、 研 各 界 均 投入 心 力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 有 鑑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問 題 在 產 學合 作 中 亟 待 突 破 , 爰 舉 辦 旨 揭 研 討 會 。二 、 旨 揭 研 討 會 定 於 94 年 4 月 19 日 13:30-17:00, 假 本 校 萬年 樓 4 樓 萬 年 廳 舉 辦 。正 本 : 教 育 部 ( 技 職 司 )副 本 : 本 校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51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3─ 函 原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為 修 訂 本 校 職 人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及 作 業 程 序 ,擇 定 於 本 ( 九 十 四 )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九時 起 至 十 一 時 止 假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第 三 會 議 室 舉 辦公 聽 會 , 請 查 照 並 請 惠 予 踴 躍 參 加 。說 明 :一 、 為 配 合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暨 編 制 表 修 訂 , 有 關 本 校 職 技 人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 陞 遷 序 列 表 、 陞 遷 評 分 標 準表 、 職 技 人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作 業 程 序 、 陞 遷 意 願 書及 外 補 人 員 考 核 評 分 表 等 相 關 規 定 將 據 以 修 改 。 因 事關 職 技 同 仁 權 益 , 擬 舉 辦 公 聽 會 先 行 說 明 , 併 請 同 仁提 供 意 見 , 俾 便 參 酌 修 訂 後 提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 檢 送 會 議 資 料 乙 份 。( 附 回 條 )正 本 : 黃 ○○ 君 、 張 ○○ 君 、 陳 ○○ 君副 本 : 本 校 人 事 室52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3─ 函 修 正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為 修 訂 本 校 職 技 人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及 作 業 程 序 等, 謹 擇 定 於 本 (94) 年 9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11 時 止 , 假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3 樓 第 3 會 議 室 舉 辦 公 聽 會 , 請查 照 並 請 惠 予 踴 躍 參 加 。說 明 :一 、 旨 揭 辦 法 、 程 序 等 之 修 訂 事 關 同 仁 權 益 , 爰 舉 辦 公 聽 ,俾 便 參 酌 修 訂 後 , 再 提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 檢 送 會 議 資 料 乙 份 。( 附 回 條 )正 本 : 黃 ○○ 君 、 張 ○○ 君 、 陳 ○○ 君副 本 : 本 校 人 事 室53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4─ 函 原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檢 送 「 高 頻 率 發 光 二 極 體 及 其 製 造 方 法 」 及 「 高 亮 度 發光 二 極 體 及 其 製 造 方 法 」 技 術 授 權 收 款 收 據 共 乙 紙 , 敬請 查 收 。說 明 :一 、 檢 送 「 高 頻 率 發 光 二 極 體 及 其 製 造 方 法 」 及 「 高 亮 度 發光 二 極 體 及 其 製 造 方 法 」( NSC-P-094-00015) 技 術 授權 權 利 金 收 據 共 乙 紙 , 敬 請 查 收 。二 、 收 據 明 細 如 : 國 立 ○○ 大 學 收 據 , 金 額 三 百 萬 元 整 。三 、 依 合 約 第 五 條 規 定 請 貴 公 司 於 每 年 一 月 底 前 繳 交 衍 生 利益 金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 俟 本 校 入 帳 後 , 即 將 收 據 寄 送 貴 公司 。正 本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本 : 國 立 ○○ 大 學 技 術 授 權 中 心54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4─ 函 修 正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檢 送 「 高 頻 率 發 光 二 極 體 及 其 製 造 方 法 」 及 「高 亮 度 發 光 二 極 體 及 其 製 造 方 法 」(NSC-P-094-00015) 技 術 授 權 權 利 金 收 據 乙 紙 , 金 額 3百 萬 元 整 , 敬 請 查 收 。說 明 : 依 合 約 第 5 條 規 定 , 請 貴 公 司 於 每 年 1 月 底 前 繳交 衍 生 利 益 金 150 萬 元 , 俟 本 校 入 帳 後 , 即 將 收據 寄 送 貴 公 司 。正 本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本 : 國 立 ○○ 大 學 技 術 授 權 中 心55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5─ 函 原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為 修 訂 本 校 檔 案 分 類 及 保 存 年 限 區 分 表 , 請 依 修 訂 說 明, 惠 提 建 議 , 於 本 (94) 年 11 月 5 日 前 , 將 建 議 表 送 本 組彙 整 , 請 查 照 。說 明 :一 、 依 據 檔 案 法 、 機 關 檔 案 保 存 年 限 及 銷 毀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二 、 各 單 位 若 未 於 11 月 5 日 前 將 建 議 表 送 本 組 彙 整 者 , 則 視 同無 建 議 事 項 。三 、 檢 附 修 訂 本 校 檔 案 分 類 及 保 存 年 限 區 分 表 ( 初 稿 )、 修訂 說 明 及 建 議 表 各 乙 份 。正 本 : 本 校 一 級 單 位副 本 : 本 校 文 書 組56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5─ 函 修 正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為 修 訂 本 校 檔 案 分 類 及 保 存 年 限 區 分 表 , 請 於 本 (94)年 11 月 5 日 前 , 惠 提 建 議 送 本 校 文 書 組 彙 辦 , 請 查 照 。說 明 :一 、 依 據 檔 案 法 、 機 關 檔 案 保 存 年 限 及 銷 毀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二 、 檢 附 本 校 檔 案 分 類 及 保 存 年 限 區 分 表 修 訂 稿 、 修 訂 說 明及 建 議 表 各 乙 份 。正 本 : 本 校 一 級 單 位副 本 : 本 校 文 書 組57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6─ 函 原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教 育 部 中 南 區 奈 米 科 技 K-12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 計 畫 , 本中 心 同 意 , 主 持 人 由 王 ○ 教 授 變 更 為 蔡 ○○ 教 授 乙 案 , 請查 照 。說 明 :一 、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所 推 動 之 奈 米 國 家 型 計 畫 分 項 「 中 南 區 奈米 科 技 K-12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計 畫 」, 由 本 校 材 料 工 程 學 系薛 ○○ 教 授 擔 任 計 畫 主 持 人 。二 、 貴 單 位 為 本 中 心 之 夥 伴 學 校 , 原 計 畫 主 持 人 為 奈 米 中 心前 主 任 王 ○ 教 授 , 同 意 於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改 由奈 米 中 心 新 任 主 任 蔡 ○○ 教 授 擔 任 , 並 持 續 計 畫 之 推 動。正 本 : ○○ 大 學 奈 米 科 技 研 究 中 心副 本 : ○○ 大 學 工 工 系 蔡 ○○ 教 授 、 ○○ 大 學 化 工 系 王 ○ 教 授 、 ○○ 大 學 材 料 工程 學 系 薛 ○○ 教 授58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6─ 函 修 正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貴 中 心 函 , 為 「 教 育 部 中 南 區 奈 米 科 技 K-12教 育 發 展 中 心 」 計 畫 , 自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起 ,主 持 人 由 王 ○ 教 授 變 更 為 蔡 ○○ 教 授 乙 案 , 敬表 同 意 , 請 查 照 。說 明 : 復 貴 中 心 94 年 ○ 月 ○ 日 ○○○○○○ 號 函 (或 依 據 貴 中 心 94 年 ○ 月 ○ 日 通 知 辦 理 )。正 本 : ○○ 大 學 奈 米 科 技 研 究 中 心副 本 : ○○ 大 學 工 工 系 蔡 ○○ 教 授 、 ○○ 大 學 化 工 系 王 ○ 教 授 、 ○○ 大 學 材 料 工程 學 系 薛 教 ○○ 授59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7 之 1─ 函 原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呈 請 貴 所 協 助 執 行 猪 瘟 重 組 次 單 位 抗 原 之 動 物 免 疫 效力 試 驗 , 敬 請 查 照 。說 明 :一 、 獸 醫 學 院 獸 醫 病 理 學 研 究 所 因 執 行 猪 瘟 次 單 位 疫 苗 研 發計 畫 , 為 進 一 步 評 估 重 組 次 單 位 表 現 蛋 白 猪 隻 之 免 疫 原性 與 保 護 效 力 , 需 進 行 猪 隻 安 全 性 與 免 疫 攻 毒 試 驗 。二 、 茲 因 猪 瘟 為 高 度 傳 染 性 之 疾 病 , 相 關 動 物 攻 毒 試 驗 需 在具 良 好 隔 離 的 試 驗 空 間 與 豐 富 操 作 經 驗 之 管 理 下 進 行 ,懇 請 貴 所 惠 予 協 助 執 行 動 物 免 疫 攻 毒 試 驗 , 以 利 整 體研 發 計 畫 之 進 行 。三 、 亦 敬 請 貴 所 核 計 相 關 動 物 試 驗 所 需 之 費 用 , 並 由 獸 醫病 理 學 研 究 所 計 畫 項 下 經 費 支 付 。正 本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副 本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 本 校 獸 醫 學 院60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7 之 1─ 函 修 正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請 貴 所 協 助 執 行 猪 瘟 重 組 次 單 位 抗 原 之 動 物 免 疫 效力 試 驗 , 敬 請 查 照 。說 明 :一 、 本 校 獸 醫 學 院 獸 醫 病 理 學 研 究 所 因 執 行 猪 瘟 次 單 位 疫 苗研 發 計 畫 , 為 進 一 步 評 估 重 組 次 單 位 表 現 蛋 白 猪 隻 之 免疫 原 性 與 保 護 效 力 , 需 進 行 猪 隻 安 全 性 與 免 疫 攻 毒 試 驗。二 、 茲 因 猪 瘟 為 高 度 傳 染 性 之 疾 病 , 相 關 動 物 攻 毒 試 驗 需 在具 良 好 隔 離 的 試 驗 空 間 與 豐 富 操 作 經 驗 之 管 理 下 進 行 ,爰 請 貴 所 惠 予 協 助 執 行 旨 揭 試 驗 , 以 利 整 體 研 發 計 畫之 進 行 。三 、 敬 請 貴 所 核 計 相 關 動 物 試 驗 所 需 之 費 用 , 送 本 校 獸 醫病 理 學 研 究 所 憑 辦 。正 本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副 本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 本 校 獸 醫 學 院61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7 之 2─ 函 原 版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函主 旨 : 有 關 貴 校 函 請 協 助 進 行 猪 瘟 重 組 次 單 位 抗 原 之 效 力 試驗 案 , 復 如 ( 說 明 三 ), 敬 請 查 照 。說 明 :一 、 復 貴 校 94 年 11 月 16 日 興 獸 字 第 0942070163 號 函 。二 、 猪 瘟 防 治 為 目 前 國 內 猪 隻 疾 病 防 疫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 貴 校潛 心 發 展 次 單 位 疫 苗 , 本 所 至 為 感 佩 。三 、 為 加 強 旨 揭 研 究 計 畫 進 度 , 建 議 貴 我 雙 方 採 行 分 工 合 作, 共 同 出 資 參 與 研 發 , 成 果 共 享 方 式 辦 理 較 宜 , 其 中 動物 免 疫 效 力 試 驗 部 份 則 由 本 所 負 責 之 。正 本 : 國 立 ○○ 大 學副 本 :62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7 之 2─ 函 修 正 版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函主 旨 : 貴 校 函 請 協 助 進 行 猪 瘟 重 組 次 單 位 抗 原 之 效 力 試 驗 案 ,復 如 說 明 三 , 敬 請 查 照 。說 明 :一 、 復 貴 校 94 年 11 月 16 日 興 獸 字 第 0942070163 號 函 。二 、 猪 瘟 防 治 為 目 前 國 內 猪 隻 疾 病 防 疫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 為 加強 旨 揭 研 究 計 畫 進 度 , 建 議 貴 我 雙 方 採 行 分 工 合 作 , 共同 出 資 參 與 研 發 , 成 果 共 享 方 式 辦 理 , 其 中 動 物 免 疫 效力 試 驗 部 分 , 則 由 本 所 負 責 之 。正 本 : 國 立 ○○ 大 學副 本 :63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7 之 3─ 函 原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敬 復 貴 所 函 覆 並 惠 請 協 助 執 行 猪 瘟 重 組 次 單 位 抗 原 之 動 物 免 疫 效 力試 驗 , 敬 請 查 照 。說 明 :一 、 敬 復 貴 所 94 年 11 月 17 日 農 衛 試 猪 字 第 0942403847 號 函 。二 、 感 謝 貴 所 能 惠 予 協 助 此 「 評 估 重 組 次 單 位 表 現 蛋 白 於 猪 隻 之 免 疫 原性 與 保 護 效 力 」 之 計 畫 。三 、 本 校 獸 醫 病 理 學 研 究 所 執 行 此 一 猪 瘟 次 單 位 疫 苗 研 發 計 畫 , 係 屬 於 本校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與 ○○ 生 物 科 技 公 司 合 作 項 下 之 委 託 計 畫 。 未 來 計 畫執 行 時 也 亟 需 藉 助 貴 所 豐 富 研 發 經 驗 之 人 才 予 以 指 導 與 協 助 , 爾 後相 關 合 作 事 項 則 宜 由 ○○ 生 物 科 技 公 司 與 貴 所 共 同 洽 商 。四 、 敬 請 貴 所 核 計 動 物 免 疫 效 力 試 驗 所 需 之 費 用 , 並 由 ○○ 生 物 科 技 公司 委 辦 計 畫 項 下 之 經 費 支 付 。正 本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副 本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 本 校 獸 醫 學 院64


公 文 例 式 講 解 7 之 3─ 函 修 正 版國 立 ○○ 大 學 函主 旨 : 貴 所 函 復 猪 瘟 重 組 次 單 位 抗 原 之 動 物 免 疫 效 力 試 驗 本 校請 貴 所 惠 予 協 助 執 行 案 , 復 請 查 照 。說 明 :一 、 復 貴 所 94 年 11 月 17 日 農 衛 試 猪 字 第 0942403847 號 函 。二 、 本 校 獸 醫 病 理 學 研 究 所 執 行 此 一 猪 瘟 次 單 位 疫 苗 研 發 計畫 , 係 屬 本 校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與 ○○ 生 物 科 技 公 司 合 作 項下 之 委 託 計 畫 。 計 畫 之 執 行 亟 需 貴 所 豐 富 研 發 經 驗 之人 才 予 以 指 導 與 協 助 , 爾 後 相 關 合 作 事 項 則 宜 由 該 公 司與 貴 所 共 同 洽 商 。正 本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副 本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 本 校 獸 醫 學 院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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