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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製作統計圖表應行注意事項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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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事 項 及 範 例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 北 市 政 府 府 主公 統 字 第 09631123000 號 函 修 正壹 、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目 的所 謂 統 計 圖 表 , 原 則 上 應 包 括 統 計 圖 及 統 計 表 。 而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是 在 表 達 真 相 、 解 釋 事 實 的 前 提 下 , 將 龐 雜 的 統 計 資 料 簡 化 陳 示 , 達 到使 閱 讀 者 更 易 於 了 解 及 掌 握 統 計 資 料 所 蘊 含 之 訊 息 。貳 、 製 作 統 計 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一 、 製 圖 原 則( 一 ) 統 計 圖 應 以 適 當 方 式 傳 達 正 確 的 資 訊 , 不 應 太 過 花 俏 。( 二 ) 為 使 群 體 所 蘊 含 特 質 得 以 充 分 顯 現 , 指 標 不 宜 太 多 。二 、 製 圖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一 ) 基 本 要 素 要 齊 全 : 製 圖 時 應 檢 視 統 計 圖 各 要 素 是 否 具 備 , 如 標題 、 資 料 單 位 、 資 料 時 間 、 座 標 軸 刻 度 、 圖 例 說 明 等 , 如 圖 示(A); 另 應 視 情 形 呈 現 資 料 來 源 。( 二 ) 刻 度 範 圍 要 完 整 : 座 標 軸 應 儘 量 以 零 為 基 線 , 並 以 基 線 為 出 發點 作 圖 , 最 高 之 刻 度 線 以 能 包 含 資 料 中 最 大 數 值 者 為 限 , 如 圖示 (A)。( 三 ) 刻 度 要 適 當 : 座 標 軸 須 訂 定 適 當 的 刻 度 及 距 離 , 避 免 因 過 大 或太 小 , 使 圖 形 的 變 動 不 明 顯 或 過 於 激 烈 , 如 圖 示 (B); 另 圖 示的 變 動 感 覺 應 與 分 析 者 感 覺 相 一 致 。( 四 ) 刻 度 避 免 採 用 對 數 : 採 用 對 數 刻 度 易 造 成 數 字 高 低 失 真 , 如 圖示 (B), 宜 用 破 格 方 式 呈 現 , 如 圖 示 (A)。( 五 ) 刻 度 距 離 要 一 致 : 座 標 軸 刻 度 距 離 及 所 代 表 大 小 應 一 致 , 如 使用 破 格 呈 現 , 刻 度 距 離 仍 需 與 原 來 一 致 , 如 圖 示 (A)。( 六 ) 刻 度 單 位 要 易 讀 : 刻 度 以 易 讀 為 佳 , 所 標 數 字 不 宜 太 多 位 數 ,如 圖 示 (A)。( 七 ) 刻 度 適 當 採 用 破 格 線 : 數 列 有 1 或 2 項 數 量 對 其 他 數 量 相 對 差異 特 別 大 , 致 曲 線 波 動 不 夠 明 顯 , 無 法 清 楚 呈 現 數 量 間 差 異時 , 宜 使 用 破 格 線 , 惟 基 線 仍 應 以 零 為 出 發 點 , 如 圖 示 (A)。( 八 ) 適 當 採 用 雙 座 標 軸 : 單 位 不 同 、 數 值 差 距 過 大 時 , 宜 採 雙 座 標軸 圖 形 呈 現 , 並 標 明 單 位 與 左 、 右 標 , 如 圖 示 (A)。( 九 ) 指 導 線 要 適 當 : 指 導 線 可 幫 助 判 讀 資 料 數 量 , 然 不 宜 太 多 , 以免 喧 賓 奪 主 及 使 圖 形 趨 於 複 雜 , 如 圖 示 (A)。449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圖 示 (A)圖 示 (B)上 方 左 圖 採 對 數 座 標 , 易 造 成 1 與 1,000 之 差 較 1,000 與 10,000之 差 變 化 大 之 誤 解 。三 、 常 用 統 計 圖 類 型一 般 常 用 的 統 計 圖 有 點 圖 或 散 布 圖 、 長 條 圖 、 折 線 圖 、 區 域圖 、 面 積 圖 及 雷 達 圖 等 , 茲 簡 要 分 述 如 后 :450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 一 ) 點 圖 或 散 布 圖1. 定 義 : 通 常 為 研 究 變 量 間 之 相 關 性 而 蒐 集 成 對 的 數 據 , 以 點圖 形 來 表 示 其 相 關 情 形 。2. 類 型 : 常 見 為 XY 散 布 圖 及 統 計 地 圖 。(1)XY 散 布 圖 : 將 n 筆 成 對 資 料 (x i ,y i ) , i=1,2,…,n, 畫 於 坐標 平 面 上 , 所 得 圖 形 稱 為 Y 對 X 的 散 布 圖 , 若 趨 勢 線 斜率 為 正 表 示 兩 變 量 間 具 正 相 關 性 , 斜 率 為 負 表 示 兩 變 量具 負 相 關 性 。(2) 統 計 地 圖 : 以 同 樣 大 的 點 符 號 表 示 數 量 分 布 的 統 計 地圖 , 每 一 區 域 內 所 包 含 的 點 數 與 該 區 域 實 有 的 數 量 成 比例 , 對 任 何 現 象 的 地 理 分 布 , 可 以 一 目 了 然 。451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 二 ) 長 條 圖1. 定 義 : 為 以 若 干 等 寬 平 行 長 條 之 長 短 表 示 統 計 資 料 數 量 大小 , 適 合 用 來 表 現 3 個 對 象 以 內 、 非 連 續 性 資 料 之 數 值 比 較及 趨 勢 變 化 。2. 注 意 事 項 : 各 條 排 列 次 序 如 沒 有 特 定 順 序 , 以 資 料 數 量 大 小依 序 排 列 , 更 能 清 楚 顯 示 其 重 要 程 度 , 若 為 時 間 數 列 則 依 時間 先 後 次 序 排 列 。3. 類 型 : 大 致 可 區 分 為 垂 直 型 、 水 平 型 、 上 下 對 稱 型 、 組 合型 、 堆 疊 型 、 立 體 型 等 6 種 。(1) 垂 直 型 : 又 稱 直 條 圖 , 係 最 常 被 使 用 的 一 種 形 式 , 且 常被 用 來 左 右 相 互 比 較 。( 或 )(2) 水 平 型 : 又 稱 橫 條 圖 , 為 較 適 用 於 與 時 間 變 化 無 關 的 數量 比 較 , 或 類 別 項 目 名 稱 冗 長 時 之 呈 現 方 式 。452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3) 上 下 對 稱 型 : 適 用 類 別 數 值 為 基 線 不 同 方 向 之 呈 現 方式 。(4) 組 合 型 : 適 用 類 別 之 項 目 為 2 個 以 上 , 且 須 相 互 比 較 之呈 現 方 式 。453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5) 堆 疊 型 : 適 用 同 時 比 較 類 別 總 數 與 各 項 目 之 呈 現 方 式 。(6) 立 體 型 : 適 用 於 表 現 整 體 立 體 感 之 呈 現 方 式 ; 陰 影 、 厚度 及 角 度 的 表 現 , 應 避 免 造 成 視 覺 誤 導 , 訊 息 傳 達 錯誤 。454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 三 ) 折 線 圖1. 定 義 : 為 以 曲 線 的 起 伏 表 示 某 種 現 象 的 分 配 或 變 動 情 形 , 適用 於 具 有 時 間 性 的 指 標 。 一 般 以 橫 軸 表 示 時 間 , 縱 軸 表 示 數值 ; 若 為 時 間 數 列 , 習 慣 上 宜 按 其 先 後 由 左 而 右 依 序 繪 製( 越 靠 右 側 資 料 越 新 )。2. 注 意 事 項 :(1) 指 標 值 之 座 標 間 距 大 小 須 適 當 , 因 過 大 或 過 小 導 致 所 表現 的 走 勢 過 於 平 滑 或 激 烈 變 化 , 均 不 適 宜 。(2) 如 要 呈 現 數 值 , 以 不 遮 住 線 為 原 則 , 儘 量 標 示 在 曲 線 上方 。3. 類 型 : 大 致 可 區 分 為 基 本 型 及 混 合 型 2 種 。(1) 基 本 型 : 係 一 般 常 用 的 呈 現 方 式 。(2) 混 合 型甲 . 定 義 : 混 合 型 通 常 運 用 於 表 達 下 列 事 項A. 性 質 相 異 或 單 位 不 同 的 資 料 ( 如 累 計 數 與 成 長 率 ,實 際 數 量 與 平 均 數 )。B. 數 值 上 有 差 異 的 資 料 ( 如 全 體 與 細 項 )。C. 可 看 出 相 關 性 的 資 料 ( 如 氣 溫 與 降 水 量 )。乙 . 注 意 事 項 : 當 折 線 圖 與 直 條 圖 併 用 時 , 由 於 直 條 圖 較顯 眼 , 容 易 被 當 成 圖 表 的 主 體 , 因 此 主 要 資 料 宜 使 用直 條 圖 , 而 輔 助 資 料 則 使 用 折 線 圖 。455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 四 ) 區 域 圖1. 定 義 : 為 面 積 形 式 的 折 線 圖 , 可 同 時 表 現 數 量 、 變 化 趨 勢 並比 較 。2. 注 意 事 項 : 一 般 係 使 用 註 記 而 不 使 用 圖 例 , 習 慣 上 宜 將 數 量大 或 變 動 少 的 資 料 , 放 置 於 最 下 層 。( 五 ) 面 積 圖1. 定 義 : 為 以 面 積 大 小 表 示 統 計 資 料 大 小 , 通 常 為 顯 示 各 項 目占 總 體 的 百 分 比 , 故 所 有 面 積 百 分 比 加 總 必 為 100%。2. 類 型 : 大 致 可 區 分 為 圓 形 圖 、 扇 形 圖 、 帶 狀 圖 、 立 體 圖 等 4456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種 。(1) 圓 形 圖甲 . 定 義 : 係 將 資 料 換 算 成 百 分 率 , 再 以 360 度 的 圓 形 來表 示 。乙 . 注 意 事 項 :A. 在 無 特 殊 需 求 下 , 通 常 以 12 點 鐘 方 向 為 基 準 , 將 統計 資 料 所 占 比 率 以 順 時 鐘 方 向 由 大 到 小 順 序 標 示 (至 「 其 他 」 資 料 項 則 例 外 , 通 常 列 於 最 後 表 達 )。B. 類 別 名 稱 文 字 過 多 時 , 可 往 外 拖 曳 。C. 圓 形 圖 主 要 表 示 各 區 域 相 對 重 要 性 , 不 能 直 接 比 較其 數 字 大 小 。D. 兩 個 圓 形 圖 只 能 比 較 其 結 構 比 , 不 能 比 較 其 數 值 。臺 北 市 政 府 XX 局 XX 年 1-6 月 電 腦 設 備 故 障 分 析(2) 扇 形 圖甲 . 定 義 : 係 用 以 顯 示 2 個 樣 本 構 成 比 的 差 異 具 對 比 效果 。乙 . 類 型 : 大 致 可 區 分 為 上 下 對 稱 及 左 右 對 稱 2 種 。A. 上 下 對 稱 : 資 料 顯 示 以 水 平 線 零 度 由 左 而 右 依 序 排列 。B. 左 右 對 稱 : 資 料 顯 示 以 垂 直 線 零 度 由 上 而 下 依 序 排列 。457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臺 北 市 政 府 XX 局 電 腦 設 備 故 障 類 別 比 率 分 析( 上 半 圓 :96 年 下 半 圓 :95 年 )(3) 帶 狀 圖 : 係 以 長 方 形 全 部 面 積 為 100%, 由 每 部 分 面 積 所占 大 小 來 觀 察 指 標 變 化 。(4) 立 體 圖 : 適 用 於 表 現 整 體 立 體 感 之 呈 現 方 式 ; 陰 影 及 厚度 的 表 現 , 應 避 免 造 成 視 覺 誤 導 、 訊 息 傳 達 錯 誤 。臺 北 市 政 府 XX 局 電 腦 設 備 故 障 分 析458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 六 ) 雷 達 圖1. 定 義 : 為 由 圖 表 的 中 心 點 以 等 距 離 往 外 擴 展 到 每 一 組 的 類 別名 稱 上 , 即 每 一 組 數 列 資 料 各 有 一 個 數 值 座 標 軸 ; 通 常 係 表示 不 同 評 估 準 則 下 , 各 變 項 距 離 中 心 的 情 形 。2. 注 意 事 項 : 為 正 確 傳 遞 數 據 訊 息 , 雷 達 圖 各 座 標 軸 上 刻 度 應使 其 相 同 , 否 則 不 易 看 出 數 據 實 際 內 涵 。臺 北 市 政 府 XX 局 不 同 方 案 產 品 評 價四 、 統 計 圖 範 例( 一 ) 範 例 11. 圖 1( 錯 誤 範 例 )缺 點 :(1) 標 題 名 稱 宜 不 加 「 統 計 圖 」。459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2) 單 位 不 同 , 卻 共 用 同 一 座 標 軸 , 容 易 造 成 混 淆 。(3) 發 生 件 數 、 死 亡 人 數 及 受 傷 人 數 數 列 緊 貼 X 軸 ,無 法 正 確 呈 現 數 值 差 異 。2. 圖 2( 修 正 範 例 )件30025020015010050臺 北 市 住 宅 火 災 發 生 情 形住 宅 火 災 發 生 件 數 ( 左 標 )住 宅 火 災 死 亡 人 數 ( 右 標 )住 宅 火 災 受 傷 人 數 ( 右 標 )- 000-90 91 92 93 94 95 96 年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政 府 XX 局3. 圖 2-1( 修 正 範 例 )人45403530252015105400300200100-臺 北 市 消 防 風 水 師 工 作 成 效件 千 戶0住 宅 火 災 發 生 件 數 ( 左 標 )消 防 風 水 師 訪 視 戶 數 ( 右 標 )90 91 92 93 94 95 96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政 府 XX 局6050403020100年優 點 :(1) 可 清 楚 表 達 各 項 目 之 各 年 數 值 差 異 與 趨 勢 。(2) 採 用 雙 軸 , 可 清 楚 表 達 數 量 大 小 差 異 問 題 , 且 不易 造 成 視 覺 誤 差 。( 二 ) 範 例 21. 圖 1( 錯 誤 範 例 )460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缺 點 :(1) 單 位 不 同 , 卻 共 用 同 一 座 標 軸 , 容 易 造 成 混 淆 。(2) 刻 度 因 採 對 數 , 致 數 值 差 異 易 產 生 錯 覺 , 如 : 消防 風 水 師 訪 視 戶 數 在 96 年 間 已 大 幅 增 加 , 約 為95 年 的 3.3 倍 , 但 圖 形 只 平 緩 上 升 。2. 修 正 後 之 圖 請 參 考 範 例 1 之 圖 2 與 圖 2-1。( 三 ) 範 例 31. 圖 1( 錯 誤 範 例 )缺 點 :(1) 圓 形 圖 未 依 慣 例 以 12 點 鐘 方 向 為 基 準 , 依 順 時 鐘方 向 由 大 到 小 依 序 排 列 。(2)「 其 他 」 資 料 項 並 不 需 依 序 排 列 , 通 常 列 於 最 後表 達 。(3) 圓 形 圖 各 項 目 類 別 名 稱 已 往 外 拖 曳 標 示 , 可 不 需461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2. 圖 2( 修 正 範 例 )再 多 加 圖 例 說 明 。優 點 : 可 清 楚 了 解 各 項 目 間 大 小 順 序 關 係 。( 四 ) 範 例 41. 圖 1( 錯 誤 範 例 )缺 點 :(1) 沒 有 標 題 名 稱 。(2) 單 位 「 萬 」 放 在 圖 例 中 , 並 不 適 宜 。462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3) 數 列 數 值 差 距 不 大 , 使 用 雙 座 標 軸 徒 增 混 淆 。(4) 座 標 軸 缺 少 單 位 及 分 位 點 。(5) 資 料 數 值 標 示 , 缺 少 分 位 點 。2. 圖 2( 修 正 範 例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年 度 XX 計 畫 總 經 費 趨 勢 分 析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政 府 XX 局優 點 : 除 改 為 單 座 標 軸 外 , 另 將 總 經 費 改 成 折 線 圖 、 預 算 及自 籌 款 改 為 堆 疊 長 條 圖 , 並 再 予 組 合 , 更 能 清 楚 表 達各 組 個 別 項 目 與 總 數 資 料 意 涵 ; 本 圖 亦 可 僅 呈 現 堆 疊長 條 圖 。( 五 ) 範 例 51. 圖 1( 錯 誤 範 例 )缺 點 :(1) 沒 有 標 題 名 稱 。(2) 缺 少 單 位 、 分 位 點 。463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3) 圖 例 未 註 明 左 右 標 。(4) 座 標 軸 應 以 零 為 基 線 。(5)「 年 度 」 與 「 年 」 混 淆 , 且 資 料 期 間 不 一 致 , 未以 格 線 分 隔 。2. 圖 2( 修 正 範 例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政 府 XX 局優 點 : 不 同 資 料 期 間 加 以 區 隔 , 可 避 免 資 料 直 接 比 較 。叁 、 製 作 統 計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一 、 製 表 原 則( 一 ) 統 計 表 不 宜 過 度 複 雜 化 。( 二 ) 統 計 數 據 宜 注 意 其 相 互 間 順 序 及 因 果 關 係 。( 三 ) 製 作 統 計 表 宜 善 用 歷 史 資 料 。( 四 ) 所 呈 現 的 統 計 數 據 應 可 供 研 究 分 析 用 。二 、 製 表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一 ) 統 計 表 應 明 白 顯 示 下 列 項 目1. 統 計 表 名 : 置 於 表 上 端 , 應 指 明 統 計 範 圍 及 對 象 , 必 要 時 可顯 示 統 計 時 間 、 地 域 及 其 特 性 。2. 表 側 分 類(1) 科 目 : 統 計 表 內 所 列 各 種 科 目 , 應 與 以 往 造 報 之 資 料 科目 一 致 , 避 免 前 後 矛 盾 , 如 因 特 殊 情 形 致 有 變 更 者 , 應將 變 更 之 原 因 及 其 變 更 之 科 目 意 義 範 圍 , 詳 加 說 明 ; 科目 之 分 類 , 已 訂 標 準 者 依 其 分 類 標 準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 由左 而 右 依 序 排 列 , 無 標 準 者 依 慣 例 , 並 求 一 致 性 及 符 合464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周 延 及 互 斥 原 則 。(2) 單 位 : 資 料 之 單 位 均 應 註 明 , 其 採 行 習 用 單 位 或 經 折 合之 單 位 , 均 應 將 其 折 合 之 方 法 詳 細 說 明 ; 另 表 內 數 字 具相 同 單 位 者 , 單 位 置 於 右 上 方 , 各 欄 不 同 單 位 者 可 於 各欄 括 號 加 註 。(3) 資 料 時 期 : 如 屬 靜 態 以 XX 年 底 或 XX 月 底 表 示 , 如 為動 態 則 以 XX 年 XX 月 或 XX 月 至 XX 月 表 示 。(4) 總 計 、 合 計 、 計 、 小 計 : 應 一 律 置 於 最 上 及 最 左 第 一欄 ; 重 要 資 料 儘 量 置 於 靠 上 、 靠 左 。 其 併 用 時 應 有 層 次分 別 , 四 層 併 用 時 , 其 關 係 如 下 :3. 內 容 主 體(1) 統 計 表 內 數 字 太 長 者 , 其 單 位 可 予 提 高 , 尾 數 四 捨 五入 。(2) 分 位 點 及 小 數 點 , 應 嚴 格 區 分 清 楚 。( 二 ) 統 計 表 無 法 表 達 完 整 者 , 應 以 附 註 說 明1. 數 據 中 有 需 要 解 釋 者 , 應 於 該 數 據 或 科 目 旁 註 明 符 號 , 並 於表 末 中 以 文 字 分 析 或 附 註 說 明 , 就 其 表 達 之 意 義 ( 含 相 關 資料 之 背 景 、 條 件 …… 等 ) 具 體 明 白 指 出 , 以 避 免 他 人 解 讀 、應 用 錯 誤 。2. 凡 屬 不 能 公 開 之 資 料 , 應 於 表 上 註 明 其 保 守 秘 密 之 程 度 。( 三 ) 其 他1. 表 下 端 須 加 註 說 明 時 , 一 般 依 序 為 「 資 料 來 源 」、「 說 明 」及 「 附 註 」; 又 統 計 表 之 資 料 來 源 應 詳 加 說 明 。2. 如 1 表 多 頁 時 , 僅 2 頁 者 於 第 2 頁 表 名 後 標 明 ( 續 ),2 頁以 上 者 第 2 頁 起 標 明 ( 續 1)、( 續 2)……( 續 X 完 )。465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三 、 常 用 統 計 表 類 型製 作 統 計 表 時 , 宜 運 用 主 要 分 類 、 次 要 分 類 予 以 組 合 , 俾 呈 現數 據 群 體 的 對 比 特 性 。 又 統 計 表 應 視 數 據 繁 簡 程 度 , 以 1 維 (1 個變 數 , 例 如 性 別 )、2 維 (2 個 交 叉 變 數 , 例 如 性 別 、 年 齡 )、3 維(3 個 交 叉 變 數 , 例 如 學 歷 、 性 別 、 年 齡 ) 或 包 含 時 間 數 列 之 階 層架 構 予 以 清 楚 呈 現 。 茲 舉 例 說 明 如 下 :( 一 )1 維 統 計 表性 別 總 計臺 北 市 平 均 薪 資 按 性 別 分民 國 XX 年未 滿2 萬 元2~ 未 滿3 萬 元3~ 未 滿4 萬 元4 萬 元以 上總 計男主 要 分 類 : 平 均 薪 資 分 組次 要 分 類 : 男 、 女女( 二 )2 維 統 計 表性 別總 計男總計合 計臺 北 市 平 均 薪 資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分民 國 XX 年15~未 滿20 歲未 滿 2 萬 元20~未 滿25 歲25~未 滿30 歲30~未 滿 …35 歲主 要 分 類 : 平 均 薪 資 分 組次 要 分 類 : 性 別 、 年 齡2~ 3~4 萬 元未 滿 未 滿以 上3 萬 元 4 萬 元…女466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 三 )3 維 統 計 表性 別 及學 歷 別總計臺 北 市 平 均 薪 資 按 學 歷 與 性 別 及 年 齡 分合 計 15~ 未 滿20 歲民 國 XX 年未 滿 2 萬 元20~ 未 滿 25~ 未 滿25 歲30 歲2~ 未 滿 3~ 未 滿3 萬 元4 萬 元30~ 未 滿35 歲 … …4 萬元 以上總計合 計國 中 以 下男 高 中 ( 職 )大 專 ( 學 )研 究 所 以 上主 要 分 類 : 平 均 薪 資 分 組次 要 分 類 : 學 歷 、 性 別 、 年 齡合 計國 中 以 下女 高 中 ( 職 )大 專 ( 學 )研 究 所 以 上( 四 ) 包 含 時 間 數 列 之 階 層 架 構臺 北 市 歷 年 平 均 薪 資 按 年 齡 分年別總計合計20 歲未 滿 2 萬 元15~ 未 滿 20~ 未 滿 25~ 未 滿25 歲30 歲2~ 未 滿 3~ 未 滿 4 萬 元3 萬 元4 萬 元30~ 未 滿35 歲 … …以 上:93 年 主 要 分 類 : 平 均 薪 資 分 組94 年 次 要 分 類 : 年 齡95 年:467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四 、 統 計 表 常 用 符 號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80 年 7 月 4 日 臺 ( 八 0) 處 仁 一 字 第 06980 號 函 訂 定 發 布 。前 述 符 號 以 「─」、「--」、「...」 及 「0」 最 常 被 混 淆使 用 , 宜 特 別 加 以 區 別 後 妥 適 運 用 。468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五 、 統 計 表 範 例( 一 ) 範 例 1( 標 準 範 例 )469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 二 ) 範 例 21. 表 1( 錯 誤 範 例 )缺 點 :(1) 缺 少 標 題 名 稱 及 時 間 點 , 不 易 了 解 呈 現 內 容 。(2)「 里 數 」、「 鄰 數 」、「 戶 數 」 等 科 目 , 雖 可 從名 稱 了 解 所 代 表 之 意 義 , 惟 缺 少 單 位 仍 不 夠 完整 。(3) 臺 北 市 行 政 區 別 應 依 本 府 民 政 局 規 定 之 標 準 分 類順 序 排 列 。(4)「 里 數 」、「 鄰 數 」、「 戶 數 」 等 欄 位 之 數 字 應靠 右 。(5) 數 字 缺 少 分 位 點 「,」 符 號 , 不 易 判 讀 數 字 大 小 。(6)「 總 計 」 列 , 置 於 表 之 最 下 方 , 較 不 易 優 先 了 解全 貌 。(7)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慣 用 開 放 式 表 格 , 無 左 右 邊 線 。(8) 缺 少 資 料 來 源 , 不 易 了 解 出 處 。470


2. 表 2( 修 正 範 例 )臺 北 市 區 里 鄰 現 況民 國 ×× 年 底行 政 區 別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里 數( 里 )鄰 數( 鄰 )戶 數( 戶 )總 計 449 9,470 934,899松 山 區 33 756 75,252信 義 區 41 914 84,572大 安 區 53 1,027 113,157中 山 區 42 864 85,784中 正 區 31 584 59,183大 同 區 25 516 45,011萬 華 區 36 718 71,662文 山 區 39 993 92,261南 港 區 19 431 38,555內 湖 區 37 862 89,038士 林 區 51 985 96,107北 投 區 42 820 84,317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政 府 ×× 局 。優 點 :(1) 從 標 題 可 清 楚 了 解 表 中 內 容 表 達 的 涵 義 。(2) 總 計 在 表 之 最 上 方 , 可 以 優 先 了 解 本 市 全 體 之 情形 。(3) 數 字 加 上 分 位 點 , 可 讓 使 用 者 容 易 判 讀 。( 三 ) 範 例 31. 表 1( 錯 誤 範 例 )471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缺 點 :(1) 資 料 時 間 錯 誤 , 應 為 靜 態 「 年 底 」 資 料 , 誤 植 為動 態 「 全 年 」 資 料 。(2) 每 一 科 目 之 單 位 均 為 「 人 」, 不 用 逐 一 科 目 註明 , 可 於 表 之 右 上 角 註 明 即 可 。(3) 應 依 科 目 間 關 係 , 正 確 使 用 「 總 計 」、「 合計 」、「 計 」、「 小 計 」; 本 處 應 為 「 總 計 」,誤 植 為 「 合 計 」。(4)「 合 計 」 欄 , 置 於 表 之 最 右 方 , 較 不 易 讓 人 了 解全 貌 。2. 表 2( 修 正 範 例 )臺 北 市 新 移 民 人 口單 位 : 人年 底 別 總 計大 陸 港 澳 其 他 外 籍 配 偶配 偶 合 計 東 南 亞 籍 其 他 國 籍95 年 底 27,645 2,737 1,997 740 24,90896 年 底 29,003 2,662 1,863 799 26,341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政 府 ×× 局 。優 點 :(1) 正 確 資 料 時 間 表 達 , 方 可 避 免 數 字 誤 用 。(2) 共 同 單 位 於 表 之 右 上 角 註 明 , 可 以 簡 化 表 之 內 容 。(3) 正 確 使 用 「 總 計 」、「 合 計 」、「 計 」、「 小 計」, 可 清 楚 表 達 科 目 間 之 關 係 ; 如 「 總 計 」 為 「大 陸 港 澳 配 偶 」、「 其 他 外 籍 配 偶 」 之 合 計 ,「合 計 」 為 「 東 南 亞 籍 」、「 其 他 國 籍 」 之 合 計 。(4) 總 計 在 表 之 最 前 方 , 較 易 優 先 了 解 資 料 全 體 情 形 。( 四 ) 範 例 41. 表 1( 錯 誤 範 例 )472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缺 點 :(1) 表 側 分 類 「 年 、 月 底 」 與 標 示 「 年 度 」 不 一 致 ,較 容 易 混 淆 。(2)「 救 出 人 數 」 為 全 年 統 計 資 料 , 與 標 示 不 一 致時 , 應 註 明 清 楚 。(3)「0」 代 表 數 據 經 四 捨 五 入 不 及 半 單 位 , 如 無 數 值則 以 「—」 表 示 。(4) 動 態 資 料 之 期 間 長 度 不 相 同 時 , 不 宜 直 接 比 較 ,「 全 年 資 料 」 不 宜 直 接 與 「1 個 月 」 資 料 比 較 。2. 表 2( 修 正 範 例 )臺 北 市 救 災 設 備 及 救 災 情 形年 ( 月 ) 底 別人 口 數( 人 )消 防 車( 輛 )救 災 車( 輛 )救 生 艇( 艘 )救 出 人 數( 人 )( 年 / 月 )94 年 底 2,639,939 205 58 65 -95 年 底 2,632,242 211 62 70 10096 年 1 月 底 2,619,384 247 71 81 2096 年 1 月 底 較 95 年 底 -12,858 36 9 11 --增 減 數96 年 1 月 底 較 95 年 底 -0.49 17.06 14.52 15.71 --增 減 百 分 比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政 府 ×× 局 。優 點 :(1) 表 側 分 類 一 致 , 科 目 資 料 期 標 示 清 楚 , 不 易 造 成資 料 誤 用 。(2)「0」 及 「-」 正 確 應 用 , 方 能 呈 現 資 料 之 真 正 內涵 。(3) 涵 蓋 時 期 長 度 不 同 之 資 料 , 不 宜 比 較 , 應 以 「--」 無 意 義 數 值 表 示 。肆 、 表 達 統 計 數 據 應 行 注 意 事 項一 、 對 立 比 率 與 構 成 比 之 表 達( 一 ) 對 立 比 率 , 又 稱 關 係 比 例 (Ratio), 指 兩 種 統 計 並 無 總 計 與 內容 結 構 關 係 , 而 作 比 較 之 比 率 。 其 比 率 不 稱 「 占 」 多 少 , 而 稱「 對 」XX 之 比 例 為 多 少 , 或 平 均 每 XX 有 多 少 。 如 負 債 總 額「 對 」 資 產 總 額 之 比 例 為 20%;「 平 均 每 」 平 方 公 里 「 有 」9,700 人 ; 支 付 數 「 為 」 預 算 數 50%。( 二 ) 構 成 比 , 又 稱 分 配 比 率 (Proportion), 即 全 體 統 計 數 中 , 某一 部 分 統 計 所 占 比 率 。 一 般 皆 以 百 分 比 表 示 , 又 稱 百 分 分 配 ;另 各 部 分 之 構 成 比 合 計 係 等 於 100%, 故 其 比 率 應 稱 「 占 」 多473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製 作 統 計 圖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少 。 如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男 性 「 占 」93%, 女 性 「 占 」7%; 人事 費 預 算 「 占 」 行 政 管 理 費 預 算 25%。二 、 百 分 比 與 百 分 點 之 表 達( 一 ) 百 分 比 , 係 指 用 一 百 做 分 母 的 分 數 。 一 般 所 稱 之 增 加 率 、 成 長率 、 結 構 比 , 均 用 百 分 比 表 示 。 如 勞 動 力 人 口 1,187 千 人 , 較10 年 前 之 1,161 千 人 , 增 加 2.24%。( 二 ) 百 分 點 , 係 指 不 同 時 期 以 百 分 比 形 式 表 示 的 相 對 指 標 之 變 動 幅度 。 其 為 兩 個 百 分 比 相 減 , 稱 增 減 多 少 個 百 分 點 。 如 失 業 率3.7%, 較 10 年 前 之 2.9%, 增 加 0.8 個 百 分 點 。三 、 增 減 比 較 於 特 殊 情 形 下 之 表 達統 計 表 常 用 增 減 數 或 增 減 百 分 比 來 表 達 數 據 差 異 情 形 , 如 當 年較 上 年 增 減 數 (= 當 年 數 據 - 上 年 數 據 ) 或 當 年 較 上 年 增 減 百 分 比 〔=( 當 年 數 據 - 上 年 數 據 )÷( 上 年 數 據 )×100〕; 另 於 表 達 差 距 倍數 時 , 若 當 年 數 據 「 為 」 上 年 數 據 的 「X」 倍 ( 即 當 年 數 據 ÷ 上 年 數據 =X), 一 般 亦 常 用 當 年 「 較 」 上 年 增 加 「X-1」 倍 表 達 ; 至 統計 表 中 「 無 數 值 」 除 以 「 無 數 值 」、「 數 值 」 除 以 「 無 數 值 」、「無 數 值 」 除 以 「 數 值 」、「 百 分 比 」 除 以 「 百 分 比 」 或 正 負 數 相 除時 , 一 般 均 習 慣 以 「--」 無 意 義 數 值 表 示 ; 另 增 減 數 為 百 ( 千 ) 分點 , 且 與 實 數 一 併 呈 現 時 , 一 般 習 慣 將 數 據 加 括 號 ( ) 表 示 , 以 示 區別 , 而 遇 有 一 正 數 與 一 負 數 比 較 時 , 通 常 僅 比 較 增 減 數 。 茲 舉 例 說明 如 下 :XX 廠 概 況工 廠 面 積 員 工 數 發 電 外 籍 勞 存 款 已 婚 員 工 餘 絀 數年 底 別設 備 工 人 數 金 額 比 率( 平 方 公 尺 ) ( 人 ) ( 台 ) ( 人 ) ( 元 ) (%) ( 億 元 )94 年 底 29,557 3,739 - 967 - 39.19 395 年 底 29,557 30,643 - - 878,518 39.17 -5當 年 較 上 年增 減 數 ( 百 0 26,904 - -967 878,518 (-0.02) -8分 點 )當 年 較 上 年增 減 %0.00 719.55 -- -- -- -- --說 明 :1. 員 工 人 數 較 上 年 底 增 加 7.20 倍 ( 為 上 年 底 之 8.20 倍 )。2. 外 籍 勞 工 人 數 較 上 年 底 減 少 967 人 。3. 已 婚 員 工 比 率 較 上 年 底 減 少 0.02 個 百 分 點 。伍 、 附 則本 注 意 事 項 及 範 例 奉 市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 修 訂 時 亦 同 。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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