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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海 洋 大 学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实 验 教 学 中 心管理规章汇编


目 录一 、 教 育 部 实 验 室 管 理 相 关 文 件1.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2.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3. 高 等 学 校 基 础 课 教 学 实 验 室 评 估 标 准 二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管 理 相 关 规 章1.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章 程 2.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委 员 会 章 程 3.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专 家 委 员 会 章 程 224.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意 见 5.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定 编 管 理 办 法 6.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档 案 工 作 规 定 7.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规 定 8.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法 9.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自 制 设 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0.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11.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管 理 规 定 12.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关 于 部 分 专 控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的 规 定 ( 试 行 )13.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14.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15.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16.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17.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18.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闲 置 、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19.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20.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21.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三 、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管 理 相 关 规 章1. 教 学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2. 教 学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3.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管 理 制 度 4 教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制 度 5. 教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6. 教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责 任 书 7. 教 学 实 验 室 责 任 教 师 工 作 要 求 与 职 责 8. 责 任 实 验 员 工 作 要 求 889.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各 级 岗 位 人 员 工 作 职 责 10.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负 责 人 工 作 要 求 与 职 责 11.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值 班 主 任 工 作 要 求 与 职 责 12.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机 组 责 任 人 工 作 要 求 与 职 责 13. 学 生 兼 职 监 督 员 工 作 职 责 9614. 实 验 课 开 课 要 求 及 程 序 15.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要 求 及 程 序 9916. 本 科 生 申 请 开 放 实 验 / 技 能 训 练 项 目 要 求 及 程 序 10117.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要 求 及 程 序 18. 大 功 率 电 热 高 温 设 备 使 用 要 求 19. 教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投 诉 处 理 要 求


一 、 教 育 部 实 验 室 管 理 相 关 文 件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 保 障 学 校 的 教 育 质 量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 特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 包 括 各 种 操 作 、 训 练 室 ), 是 隶 属 学 校 或 依 托 学 校 管 理 , 从 事实 验 教 学 或 科 学 研 究 、 生 产 试 验 、 技 术 开 发 的 教 学 或 科 研 实 体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 必 须 努 力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 保 证 完 成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不 断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水 平 ; 根 据 需 要 与 可 能 ,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 生 产 试 验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为 经 济 建 设 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 统 筹 规 划 , 合 理 设 置 。 要 做 到 建 筑 设 施 、 仪 器设 备 、 技 术 队 伍 与 科 学 管 理 协 调 发 展 ,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第 二 章 任 务第 五 条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 实 验 室 要 完 善 实 验 指 导 书 、 实 验 教 材 等教 学 资 料 , 安 排 实 验 指 导 人 员 , 保 证 完 成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第 六 条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 实 验 室 应 当 吸 收 科 学 和 教 学 的 新 成 果 , 更 新 实 验 内 容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 通 过 实 验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学 风 , 严 谨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分 析 问 题 、 解 决问 题 的 能 力 。第 七 条 根 据 承 担 的 科 研 任 务 ,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工 作 。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技 术 , 完 善 技 术条 件 和 工 作 环 境 , 以 保 障 高 效 率 、 高 水 平 地 完 成 科 学 实 验 任 务 。第 八 条 实 验 室 在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或 科 研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和 技 术 开 发 ,开 展 学 术 、 技 术 交 流 活 动 。第 九 条 完 成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 维 修 、 计 量 及 标 定 工 作 , 使 仪 器 设 备 经 常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开 展 实 验 装 置 的 研 究 和 自 制 工 作 。第 十 条 严 格 执 行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范 , 加 强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第 三 章 建 设第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的 设 置 ,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一 ) 有 稳 定 的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和 饱 满 的 实 验 教 学 或 科 研 、 技 术 开 发 等 项 任 务 ;( 二 ) 有 符 合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要 求 的 房 舍 、 设 施 及 环 境 ;( 三 ) 有 足 够 数 量 、 配 套 的 仪 器 设 备 ;( 四 ) 有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主 任 和 一 定 数 量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 五 ) 有 科 学 的 工 作 规 范 和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 调 整 与 撤 销 , 必 须 经 学 校 正 式 批 准 。 依 托 在 高 等 学 校 中 的 部 门开 放 实 验 室 、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 调 整 与 撤 销 , 要 经 过 学 校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第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 要 纳 人 学 校 及 事 业 总 体 发 规 划 , 要 考 虑 环 境 、 设1


施 、 仪 器 设 备 、 人 员 结 构 。 经 费 投 入 等 综 合 配 套 因 素 , 按 照 立 项 、 论 证 、 实 施 、 监 督 、 竣 工 、验 收 、 效 益 考 核 等 “ 项 目 管 理 ” 办 法 的 程 序 , 由 学 校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归 口 , 全 面 规 划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要 按 计 划 进 行 。 其 中 , 房 舍 、 设 施 及 大 型 设 备 要 依 据 规 划 的 方案 纳 人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和 运 行 、 维 修 费 要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计 划 ; 工 作 人 员 的配 备 与 结 构 调 整 要 纳 人 学 校 人 事 计 划 。第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 要 采 取 多 渠 道 集 资 的 办 法 。 要 从 教 育 事 业 费 、 基 建 费 、 科研 费 、 计 划 外 收 入 、 各 种 基 金 中 划 出 一 定 比 例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 凡 利 用 实 验 室 进 行 有 偿 服 务的 , 都 要 将 收 人 的 一 部 分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第 十 六 条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积 极 申 请 筹 建 开 放 型 的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 重 点 学 科 实 验室 或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等 实 验 室 , 以 适 应 高 科 技 发 展 和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要 。第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通 过 校 际 间 联 合 , 共 同 筹 建 专 业 实 验 室 或 中 心 实 验 室 。 也 可 以 同厂 矿 企 业 、 科 研 单 位 联 合 , 或 引 进 外 资 , 利 用 国 外 先 进 技 术 设 备 , 建 立 对 外 开 放 的 实 验 室 。第 十 八 条 凡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 经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 可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第 四 章 体 制第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 由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归 口 管 理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的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区 或 本 系 统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有 一 名 校 ( 院 ) 长 主 管 全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 并 建 立 或 确 定 主 管 实 验室 工 作 的 行 政 机 构 ( 处 、 科 )。 该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方 针 、 政 策 和 法 令 , 结 合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实 际 , 拟 定 本 规 程 的实 施 办 法 ;( 二 ) 检 查 督 促 各 实 验 室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 三 )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归 口 拟 定 并 审 查 仪 器 设 备 配 备 方 案 ,负 责 分 配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仪 器 设 备 运 行 经 费 , 并 进 行 投 资 效 益 评 估 ;( 四 ) 完 善 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 实 验 教 学 、 科 研 、 社 会 服 务 情 况 的 审 核 评 估 制 度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任 用 、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室 在 用 物 资 的 管 理 制 度 ; 经 费 使 用 制 度 等 ;( 五 ) 主 管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 材 料 等 物 资 , 提 高 其 使 用 效 益 ;( 六 ) 主 管 实 验 室 队 伍 建 设 。 与 人 事 部 门 一 起 做 好 实 验 室 人 员 定 编 、 岗 位 培 训 、 考 核 、奖 惩 、 晋 级 及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规 模 较 大 的 高 校 , 系 一 级 也 可 设 立 相 应 的 实 验 室 管 理 岗 位 或 机 构 。第 二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逐 步 实 行 以 校 、 系 管 理 为 主 的 二 级 管 理 体 制 。 规 模 较 大 、师 资 与 技 术 力 量 较 强 的 高 校 . 也 可 实 行 校 、 系 、 教 研 室 三 级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实 行 主 任 负 责 制 。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主 任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全 面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实 验 室 工 作 委 员 会 , 由 主 管 校 长 , 有 关 部 门 行 政负 责 人 和 学 术 、 技 术 、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对 实 验 室 建 设 、 高 档 仪 器 设 备 布 局 及 科 学 管理 、 人 员 培 训 等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 咨 询 , 提 出 建 议 。2


第 五 章 管 理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要 做 好 工 作 环 境 管 理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要 针 对 高 温 、 低 温 、 辐 射 、病 菌 、 噪 声 、 毒 性 、 激 光 、 粉 尘 、 超 净 等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环 境 、 切 实 加 强 实 验 室 环 境 的 监 督 和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凡 经 技 术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检 查 认 定 不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 要 停 止 使 用 , 限 期进 行 技 术 改 造 , 落 实 管 理 工 作 。 待 重 新 通 过 检 查 合 格 后 , 才 能 投 人 使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及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 等 有 关 安 全 保 密 的 法 规 和 制 度 , 定 期 检 查 防 火 、 防 爆 、 防 盗 、 防事 故 等 方 面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要 经 常 对 师 生 开 展 安 全 保 密 教 育 , 切 实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全 。第 二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随 意 排 放 废 气 、 废 水 、废 物 , 不 得 污 染 环 境 。第 二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和 材 料 、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物 资 的 管 理 , 按 照 《 高 等 学 校 仪 器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高 等 学 校 材 料 、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办 法 》、《 高 等 等 学 校 物 资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规 、 规 章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实 验 室 所 需 要 的 实 验 动 物 , 要 按 照 国 家 科 委 发 布 的 《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以 及 各 地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具 体 规 定 , 进 行 饲 育 、 管 理 、 检 疫 和 使 用 。第 二 十 九 条 重 点 高 等 学 校 综 合 性 开 放 的 分 析 测 试 中 心 等 检 测 实 验 室 , 凡 对 外 出 具 公 证数 据 的 , 都 要 按 照 国 家 教 委 及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的 规 定 , 进 行 计 量 认 证 。 计 量 认 证 工 作 先 按 高校 隶 属 关 系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对 实 验 室 验 收 合 格 后 , 部 委 所 属 院 校 的 实 验 室 , 由 国 家 教 委与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组 织 进 行 计 量 认 证 ; 地 方 院 校 的 实 验 室 , 由 各 地 省 级 政 府 高 校 主 管 部 门 与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计 量 认 证 。第 三 十 条 实 验 室 要 建 立 和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 要 定 期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量 和 水 平进 行 考 核 。第 三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要 实 行 科 学 管 理 ,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要 采 用 计 算 机 等 现 代 化手 段 , 对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 人 员 、 物 资 、 经 费 、 环 境 状 态 等 信 息 进 行 记 录 、 统 计 和 分 析 , 及 时为 学 校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实 验 室 情 况 的 准 确 数 据 。第 三 十 二 条 要 逐 步 建 立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的 评 估 制 度 。 高 等 学 校 的 各 主 管 部 门 , 可 以 按照 实 验 室 基 本 条 件 、 实 验 室 管 理 水 平 、 实 验 室 效 益 、 实 验 室 特 色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制 定 评 估 指 标体 系 细 则 , 对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开 展 评 估 工 作 。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确 定 各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和 水平 的 重 要 因 素 。第 六 章 人 员第 三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主 任 要 由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理 论 修 养 , 有 实验 教 学 或 科 研 工 作 经 验 ,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较 强 的 相 应 专 业 的 讲 师 ( 或 工 程 师 ) 以 上 人 员 担 任 。学 校 、 系 一 级 以 及 基 础 课 的 实 验 室 , 要 由 相 应 专 业 的 副 教 授 ( 或 高 级 工 程 师 ) 以 上 的 人 员 担任 。3


第 三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验 室 主 任 、 副 主 任 均 由 学 校 聘 任 或 任 命 ; 国 家 、 部 门 或 地 区的 实 验 室 、 实 验 中 心 的 主 任 、 副 主 任 ,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聘 任 或 任 命 。第 三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主 任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负 责 编 制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计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二 ) 领 导 并 组 织 完 成 本 规 程 第 二 章 规 定 的 实 验 室 工 作 任 务 ;( 三 ) 搞 好 实 验 室 的 科 学 管 理 , 贯 彻 、 实 施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四 ) 领 导 本 室 各 类 人 员 的 工 作 , 制 定 岗 位 责 任 制 , 负 责 对 本 室 专 职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培 训 及 考 核 工 作 ;( 五 ) 负 责 本 室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抓 好 工 作 人 员 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 六 ) 定 期 检 查 、 总 结 实 验 室 工 作 , 开 展 评 比 活 动 等 。第 三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 从 事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教 师 、 研 究 人 员 、 工 程技 术 人 员 、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人 。 各 类 人 员 要 有 明 确 的 职 责 分 工 。 要 各 司 其 职 ,同 时 要 做 到 团 结 协 作 , 积 极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第 三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与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编 制 , 要 参 照 在 校 学 生 数 , 不 同 类型 学 校 实 验 教 学 、 科 研 工 作 量 及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状 况 , 合 理 折 算 后 确 定 。 有 条 件 的 学 校 可 以试 行 流 动 编 制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于 在 实 验 室 中 从 事 有 害 健 康 工 种 的 工 作 人 员 , 可 参 照 国 家 教 委 (88) 教备 局 字 008 号 文 件 《 高 等 学 校 从 事 有 害 健 康 工 种 人 员 营 养 保 健 等 级 和 标 准 的 暂 行 规 定 》, 在严 格 考 勤 记 录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享 受 保 健 待 遇 。第 三 十 九 条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 由 实 验 室 主 任 根 据 学 校 的 工 作 目 标 , 按 照 国家 对 不 同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和 工 人 职 责 的 有 关 条 例 规 定 及 实 施 细 则 具 体 确 定 。第 四 十 条 实 验 室 各 类 人 员 的 职 务 聘 任 、 级 别 晋 升 工 作 , 根 据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特 点 和 本 人的 工 作 实 绩 ,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定 期 开 展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检 查 、 评 比 活 动 。 对 成 绩 显 著 的 集 体 和个 人 要 进 行 表 彰 和 鼓 励 , 对 违 章 失 职 或 因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损 失 者 ,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分 ,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第 四 十 二 条 各 高 等 学 校 要 根 据 本 规 程 ,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各 项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 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教 育 部 一 九 八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印 发 的 《 高 等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暂 行 条 例 》 即 行 失 效 。4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 提 高 其 使 用 效 益 , 根 据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要 在 统 一 领 导 、 归 口 分 级 管 理 和 管 用 结 合 的 原 则 下 , 由 一 位 校 ( 院 ) 长 分管 仪 器 设 备 工 作 , 并 结 合 学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 确 定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体 制 , 明 确 机 构 和 职 责 。第 三 条 学 校 的 仪 器 设 备 均 为 学 校 财 产 , 对 各 种 渠 道 购 置 、 经 营 或 非 经 营 型 的 仪 器 设 备应 按 照 统 一 规 定 管 理 。 仪 器 设 备 根 据 价 格 、 性 能 等 因 素 分 别 确 定 为 部 、 省 、 校 、 院 、 系 级 管理 。学 校 配 备 仪 器 设 备 要 实 行 优 化 配 置 的 原 则 , 要 根 据 本 校 的 实 际 , 制 定 仪 器 设 备 申 请 、 审批 、 购 置 、 验 收 、 使 用 、 保 养 、 维 修 等 的 管 理 制 度 , 实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 充 分 发 挥 仪 器 设 备 的使 用 效 益 。第 四 条 学 校 采 购 仪 器 设 备 , 要 做 到 力 争 优 质 低 价 , 防 止 伪 劣 产 品 流 入 学 校 。 进 口 仪 器设 备 , 到 货 后 要 在 索 赔 期 内 完 成 验 收 工 作 , 不 合 格 的 要 及 时 提 出 索 赔 报 告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在 校 级 主 管 设 备 的 部 门 入 帐 后 , 财 务 部 门 方 可 予 以 报 销 , 做 到 各 部 门 仪 器设 备 帐 物 相 符 。 管 理 范 围 的 价 格 起 点 与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固 定 资 产 价 格 起 点 一 致 。第 五 条 仪 器 设 备 在 使 用 中 要 保 持 完 好 率 , 根 据 需 要 做 到 合 理 流 动 , 实 行 资 源 共 享 , 杜绝 闲 置 浪 费 、 公 物 私 化 。 仪 器 设 备 的 调 拨 、 报 废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经 技 术 鉴 定 和 主 管 部 门审 批 ( 备 案 )。 有 关 收 入 交 学 校 按 照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条 学 校 要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资 料 建 立 档 案 , 实 施 计 算 机 管 理 。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种 类 、 数量 、 金 额 、 分 布 及 使 用 状 况 经 常 进 行 分 析 、 研 究 和 汇 总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如 期 、 准 确 上 报 各 类统 计 数 据 。 要 加 强 校 内 、 外 网 络 资 源 建 设 , 逐 步 做 到 有 关 数 据 网 上 传 输 ,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化 手段 实 现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资 源 共 享 和 科 学 化 管 理 。第 七 条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 必 须 贯 彻 勤 俭 办 学 的 方 针 , 从 本 校 的 实 际 出 发 , 充 分 挖掘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潜 力 , 重 视 维 修 、 功 能 开 发 、 改 造 升 级 、 延 长 寿 命 的 工 作 。 学 校 要 积 极 鼓 励自 制 新 型 教 学 、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 经 技 术 鉴 定 合 格 后 登 记 入 帐 。第 八 条 学 校 从 事 仪 器 设 备 工 作 的 人 员 ,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 管 理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管 理 知 识 。 学 校 要 重 视 仪 器 设 备 工 作 人 员 队 伍 的 建 设 , 提 供 各 种 参 加 培 训 、研 讨 、 考 察 活 动 的 机 会 。 对 在 实 验 技 术 方 面 作 出 成 绩 并 取 得 成 果 的 人 员 应 给 予 奖 励 。 要 制 定行 之 有 效 的 业 务 考 核 及 技 术 等 级 晋 升 办 法 , 使 他 们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 努 力 提 高 业 务 及 管 理 水 平 。第 二 章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第 九 条 单 价 在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为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第 十 条 教 育 部 所 管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范 围 。1、 单 价 在 人 民 币 4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5


2、 单 台 ( 件 ) 价 格 不 足 40 万 元 , 但 属 于 成 套 购 置 或 需 配 套 使 用 , 整 套 在 人 民 币 40 万元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3、 单 价 不 足 人 民 币 40 万 元 , 但 属 于 国 外 引 进 、 教 育 部 明 确 规 定 为 贵 重 、 稀 缺 的 仪 器 设备 。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各 高 等 学 校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明 确 各 自 所 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范围 。第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根 据 教 育 事 业 和 学 科 的 发 展 规 划 , 合 理 制 定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方 案 。1、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1) 仪 器 对 本 校 、 本 地 区 工 作 任 务 的 必 要 性 及 工 作 量 预 测 分 析 ( 属 于 更 新 的 仪 器 设 备 要提 供 原 仪 器 设 备 发 挥 效 益 的 情 况 );(2)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的 先 进 性 和 适 用 性 , 包 括 仪 器 设 备 适 用 学 科 范 围 , 所 选 品 牌 、 档 次 、规 格 、 性 能 、 价 格 及 技 术 指 标 的 合 理 性 ;(3) 欲 购 仪 器 设 备 附 件 、 零 配 件 、 软 件 配 套 经 费 及 购 后 每 年 所 需 不 低 于 购 置 费 6% 的 运 行维 修 费 的 落 实 情 况 ;(4) 仪 器 设 备 工 作 人 员 的 配 备 情 况 ;(5) 安 装 场 地 、 使 用 环 境 及 各 项 辅 助 设 施 的 安 全 、 完 备 程 度 ;(6) 校 、 内 外 共 用 方 案 ;(7) 效 益 预 测 及 风 险 分 析 。2、 仪 器 设 备 的 审 批 程 序(1) 校 内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2) 校 级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组 织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及 学 校 有 关 人 员 对 可 行 性 报 告 进 行 论证 ,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3) 报 主 管 校 ( 院 ) 长 审 批 ;(4) 教 育 部 及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所 管 的 仪 器 设 备 , 必 要 时 由 教 育 部 及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组 织 同 行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第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建 立 切 实 可 行 的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和 监 督 机 制 , 实 施 公 开 招 标 或 集 团采 购 等 方 式 , 在 节 约 学 校 经 费 的 同 时 确 保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的 质 量 。第 三 章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管 理第 十 三 条 各 校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 要 选 择 能 明 确 完 善 仪 器 设 备 安 装 、 调 试 、 验 收 、 索 赔 、保 修 , 并 能 随 时 提 供 零 配 件 的 公 司 或 厂 家 , 保 证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符 合 所 需 要 的 技 术 指 标 , 并 在验 收 合 格 后 , 能 在 可 用 期 内 正 常 运 转 。第 十 四 条 仪 器 设 备 要 逐 台 建 立 技 术 档 案 , 要 有 使 用 、 维 修 等 记 录 。 要 按 照 国 家 技 术 监督 局 有 关 规 定 , 定 期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性 能 、 指 标 进 行 校 检 和 标 定 , 对 精 度 和 性 能 降 低 的 , 要 及时 进 行 修 复 。第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要 实 行 专 管 共 用 、 资 源 共 享 。 各 机 组 要 在 完 成 本 校 教 学 、6


科 研 任 务 的 同 时 , 努 力 开 展 对 社 会 各 单 位 的 协 作 咨 询 、 分 析 测 试 、 培 训 等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 要在 开 展 校 内 、 校 际 和 跨 部 门 协 作 共 用 的 同 时 , 积 极 培 训 能 独 立 操 作 仪 器 设 备 的 人 员 , 并 建 立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努 力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率 。 要 尽 量 使 用 外 单 位 已 有 的 仪 器 设 备 , 避 免 出 现 区域 性 仪 器 设 备 的 重 复 购 置 。第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收 费 标 准 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有 所 区 别 。学 校 对 内 教 学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不 得 收 费 , 科 研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可 收 取 部 分 机 时 费 。 学 校 仪 器设 备 对 外 服 务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机 时 费 , 所 收 经 费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 学 校 主 管 部 门将 其 中 大 部 分 经 费 返 还 有 关 实 验 室 , 实 验 室 应 根 据 学 校 、 省 级 、 国 家 级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相 关管 理 办 法 , 将 返 还 的 经 费 用 于 补 偿 仪 器 设 备 的 运 行 、 消 耗 、 维 护 、 维 修 及 支 付 必 要 的 劳 务 费用 。第 十 七 条 仪 器 设 备 一 般 不 准 拆 改 和 解 体 使 用 。 确 因 功 能 开 发 、 改 造 升 级 或 研 制 新 产 品需 拆 改 解 体 时 , 应 经 学 校 主 管 设 备 的 部 门 批 准 。第 十 八 条 仪 器 设 备 配 备 人 员 的 数 量 和 结 构 层 次 , 应 以 能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转 和 充分 发 挥 效 益 为 原 则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 维 修 、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和 考 核 , 实 行 “ 持 证 上 岗 制 ”, 并 建 立相 应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章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报 损 和 报 废第 十 九 条 因 技 术 落 后 、 损 坏 、 无 零 配 件 或 维 修 费 过 高 确 需 报 废 的 仪 器 设 备 , 要 根 据 《 行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及 时 报 损 报 废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1、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所 属 单 位 提 交 报 废 申 请 ;2、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审 议 , 提 出 技 术 鉴 定 报 告 和 意 见 ;3、 报 主 管 校 ( 院 ) 长 审 批 ;4、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或 备 案 。第 二 十 条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收 回 的 残 值 , 应 根 据 《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 高 等 学 校 会 计 制度 ( 试 行 )》, 纳 入 学 校 年 度 设 备 经 费 。第 五 章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考 核 与 奖 惩第 二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要 实 行 考 核 制 度 。1、 每 年 年 终 , 由 学 校 院 、 系 ( 所 、 中 心 ) 根 据 《 高 等 学 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效 益 年 度 评 价表 》, 对 部 管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自 考 核 工 作 , 对 校 管 仪 器 设 备 的 考 核 范 围 和 内 容 可 做 适 当 调 整 ;2、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检 查 、 核 实 , 并 向 全 校 公 布 ;3、 教 育 部 每 年 公 布 部 管 仪 器 设 备 (03 类 ) 使 用 情 况 , 并 不 定 期 组 织 检 查 和 评 估 工 作 ;4、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自 定 每 年 检 查 所 管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的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要 实 行 奖 惩 制 度 。 对 在 申 请 购 置 、 使 用 管理 、 保 养 维 修 、 技 术 改 造 等 各 项 工 作 中 成 绩 优 秀 的 机 组 和 个 人 , 学 校 应 及 时 予 以 奖 励 ; 对 严7


重 失 职 者 要 依 情 节 轻 重 , 依 法 追 究 当 事 人 及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高 等 学 校 应 根 据 本 办 法 , 结 合 本 地 区 、 学 校 的 实 际情 况 , 制 定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属 于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固 定 资 产 起 点 线 以 下 的 , 属 高 等 学 校 材 料 、 低 值 、 易 耗品 的 管 理 工 作 , 各 高 校 可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当 前 实 际 状 况 , 自 行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其 中对 于 学 校 化 学 危 险 品 的 管 理 工 作 , 要 严 格 按 照 《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危 险 品 管 理 工 作 的通 知 》 文 件 精 神 进 行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 起 开 始 施 行 。8


高 等 学 校 基 础 课 教 学 实 验 室 评 估 标 准学 校 名 称 实 验 室 名 称 实 验 室 主 任自 评 组 组 长 ( 签 字 ) 自 评 完 成 日 期评 估 组 组 长 ( 签 字 ) 评 估 完 成 日 期1、 体 制 与 管 理序 号 评 估 内 容 教 育 部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式 实 施 细 则 自 评 评 估 记 事1-1* 实 验 室 的 建 立实 验 室 的 建 立 经 过 学 校 正 式 批 查 阅 学 校 批 准 文 件 或 认 可 文 件 确 认 。 有 必 须 有 学 校 正 式 的 批 准 文 件 , 可 从 各 学 校 自 评准 或 认 可 。文 件 记 Y, 无 文 件 记 N。时 起 补 齐 校 级 确 认 的 手 续 。实 验 室 有 主 管 的 处 ( 科 ), 有 主管 校 长 。 主 管 处 ( 科 ) 能 结 合实 际 贯 彻 《 高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查 阅 学 校 文 件 和 有 关 管 理 资 料 确 认 有 主管 机 构 和 主 管 校 长 。 能 贯 彻 记 Y, 否 则 记N。按 1992 年 6 月 原 国 家 教 委 第 20 号 令 , 即 《 高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 执 行 。 但 六 项 职 责 归 属 一个 处 级 单 位 管 理 , 可 分 步 实 施 。 当 前 , 只 要 有1-2* 管 理 机 构 矩 》( 以 下 简 称 《 规 程 》) 第 二十 条 规 定 的 六 项 主 要 职 责处 ( 科 ) 主 管 实 验 室 工 作 , 并 履 行 “ 规 程 ” 中规 定 的 六 项 职 责 , 不 论 分 在 几 个 处 ( 科 ) 管 理均 可 , 但 必 须 明 确 一 个 牵 头 协 调 工 作 的 主 管 校长 和 主 管 处 ( 科 )。1-3 建 设 计 划实 验 室 有 建 设 规 划 或 近 期 工 作计 划查 阅 学 校 建 设 规 划 或 工 作 计 划 文 件 中 有无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内 容 。 有 记 Y, 否 则 记 N。此 项 指 学 校 规 划 。 查 阅 学 校 近 1-2 年 的 实 验 室建 设 规 划 或 学 校 文 件 中 含 有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部 分 。1-4 体 制实 验 室 实 行 校 ( 院 )、 系 两 级 管理 体 制现 场 调 查 实 验 室 的 管 理 体 制 查 看 校 级 文件 , 属 于 校 ( 院 )、 系 级 管 理 的 记 Y, 否指 隶 属 关 系 和 管 理 体 制 。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室 实 行校 ( 院 )、 系 两 级 管 理 。则 记 N1-5 管 理 手 段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和 仪 器 设 备 信 查 阅 实 验 室 或 主 管 机 构 的 计 算 机 管 理 的 执 行 教 育 部 的 评 估 标 准 。息 实 现 了 计 算 机 管 理数 据 库 文 件 确 认 。 实 验 的 记 Y, 否 则 N9


2、 实 验 教 学序 号 评 估 内 容 教 育 部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式 实 施 细 则 自 评 评 估 记 事有 教 学 大 纲 或 教 学 计 划 实 验 室 承 担 的 教学 任 务 饱 满 , 达 到 每 学 年 不 低 于 9 个 教师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 培 训 50 名 学 生 , 即 不查 阅 本 门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或 教 学 计 划 对本 室 所 开 实 验 的 要 求 查 阅 上 年 度 对 学生 实 验 人 时 数 记 录 。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可 分 步 达 到 满 任 务 量 64800 人 时 数 。 第 一 步 , 要 达到 4×6×36×3×15=38880 人 时 数 。 依 据 是 , 每 天开 实 验 6 小 时 × 每 周 4 天 实 验 × 每 学 年 36 周 上 课低 于 64800 人 时 数 。(4×9×36×50) 到 的 记 N。× 每 个 实 验 室 有 3 个 专 职 人 员 × 每 位 实 验 室 专 职2-1 教 学 任 务人 员 指 导 学 生 15 人 。 人 时 数 含 计 划 内 、 外 和 研 究生 等 , 以 及 其 他 工 作 量 。 少 数 高 校 确 因 办 学 规 模 所致 , 仍 达 不 到 这 个 数 , 在 其 他 指 标 评 估 合 格 的 情 况下 , 不 影 响 该 实 验 室 整 体 评 估 合 格 。有 实 验 教 材 或 实 验 指 导 书2-2* 教 材每 个 实 验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 记 载 有 实 验 名实 验 项 目 称 , 面 向 专 业 , 组 数 , 主 要 设 备 名 称 规2-3*管 理 格 型 号 , 数 量 以 及 材 料 消 耗 额 等实 验 考 试 有 考 试 或 考 核 办 法 并 具 体 实 施2-4或 考 核有 原 始 实 验 数 据 记 录 , 教 师 签 字 认 可 ,2-5 实 验 报 告 有 实 验 报 告有 实 验 研 究 和 成 果2-6 实 验 研 究基 础 课 达 到 1 人 1 组 ; 技 术 基 础 课 2 人 1每 组 实 验 组 。 某 些 实 验 不 能 1 人 ( 或 2 人 ) 完 成2-7*人 数 的 , 以 满 足 实 验 要 求 的 最 低 人 数 为 准 ,要 保 证 学 生 实 际 操 作 训 练 任 务 的 完 成检 查 所 开 实 验 项 目 的 实 验 教 材 或 指 导 执 行 教 育 部 的 评 估 标 准 。书 。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检 查 所 开 每 个 实 验 的 卡 片 或 教 材 、 文 字 有 以 下 三 者 之 一 即 可 :1 实 验 卡 片 ( 有 实 验 名 称 、材 料 或 计 算 机 管 理 数 据 库 文 件 。 有 的 记 面 向 专 业 、 组 数 、 主 要 设 备 名 称 、 规 格 、 型 号 、 数Y, 没 有 的 记 N。量 及 材 料 消 耗 额 等 );2 具 备 第 1 条 要 求 的 各 项 内容 的 教 材 ;3 计 算 机 项 目 管 理 数 据 库 。检 查 实 验 考 试 或 考 核 办 法 , 学 生 的 试 卷 查 实 验 的 考 试 或 考 核 办 法 , 近 1-2 年 的 学 生 成 绩 记或 成 绩 记 录 。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 录 或 试 卷 , 二 者 有 一 即 可 。抽 查 3 个 组 实 验 的 原 始 数 据 记 录 及 经 执 行 教 育 部 的 评 估 标 准 。批 改 的 3 份 实 验 报 告 。 有 的 记 Y, 没 有的 记 N。检 查 实 验 研 究 ( 含 实 验 教 学 法 、 实 验 技 指 实 验 室 成 立 或 近 5 年 来 的 研 究 和 成 果 。术 、 实 验 装 置 的 改 进 ) 的 计 划 、 设 计 、总 结 。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抽 查 两 周 实 验 课 表 及 实 验 使 用 仪 器 套 执 行 教 育 部 的 评 估 标 准 。数 计 算 。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10


3、 仪 器 设 备序 号 评 估 内 容 教 育 部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式 实 施 细 则 自 评 评 估 记 事3-1* 仪 器 设 备 管 理3-2*低 值 耐 用 品 管理3-3仪 器 设 备 的 维修3-4仪 器 设 备 完 好率3-5精 密 仪 器 大 型设 备 管 理3-6仪 器 设 备 的 更新3-7教 学 实 验 学 规仪 器 配 置 套 数仪 器 设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帐 、 物 、 卡 相 符 率 达 到 100% 抽 查 20 台 ( 件 )。 其 中 以 物 对 卡 10 台 ,以 卡 对 物 10 台 。 仪 器 设 备 分 类 号 、 名 称 、指 单 价 800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 没 卡有 验 收 单 及 计 算 机 打 印 出 的 联 ( 卡 )型 号 、 校 编 号 , 完 全 正 确 的 记 Y, 不 正 确 可 。 评 估 时 任 意 抽 查 10 台 ( 件 ), 其 中的 记 N。台 以 帐 对 物 ,5 台 以 物 对 帐 。单 价 低 于 500 元 的 低 值 耐 用 品 的 帐 物 相 符 率 不 抽 查 10 件 帐 ( 卡 ) 物 核 对 , 其 名 称 、 规 指 单 价 800 元 以 下 的 低 值 耐 用 品 , 不低 于 90%格 、 型 号 、 价 格 , 差 错 不 得 超 过 1 件 , 达 含 易 耗 品 和 材 料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记 N仪 器 设 备 的 维 修 要 及 时检 查 仪 器 损 坏 维 修 的 原 始 记 录 本 , 维 修 及 以 不 影 响 教 学 实 验 的 任 务 即 为 “ 及时 的 记 Y, 不 及 时 或 无 维 修 的 记 N 时 ”, 检 查 近 1-2 年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维修 记 录 及 其 记 载 维 修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维 修 主 要 内 容 、 时 间 、 维 修 人 签 章 等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 固 定 资 产 ) 完 好 率 不 低 于 80% 抽 查 5 台 不 同 类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3 项 主 要 性 指 现 场 开 机 操 作 正 常 。能 指 标 ,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不 超 过 1 台 。 达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单 价 5 万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 计 量 、 校 验 设 备 检 查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 报 表 、 技 术 档 案 及 开 指 单 价 10 万 元 以 上 的 。除 外 ) 要 有 专 人 管 理 和 技 术 档 案 , 每 台 年 使 用 机 使 用 的 原 始 记 录 ,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机 时 不 低 于 400 学 时 。的 记 N, 无 此 项 的 记 0。仪 器 设 备 更 新 率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G= 近 十 年 该 类 由 计 算 机 数 据 库 中 调 出 统 计 计 算 , 按 《 高 指 近 10 年 内 新 购 仪 器 设 备 。“ 机 电新 品 种 仪 器 设 备 的 台 件 数 / 该 类 仪 器 设 备 总 台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分 类 编 码 手 册 》 的 类 别 计 类 ” 仪 器 设 备 考 虑 到 机 电 类 的 使 用件 数 ×100% 机 电 类 (04000000) 算 ,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年 限 和 利 用 率 不 高 , 只 要 对 某 些 功 能G>30%; 电 子 类 (03190000,03200000,05000000)加 以 开 发 、 改 造 即 可 视 为 更 新 。G>75%; 计 算 机 类 (05010100,05010200,05010300)G>90%每 个 实 验 项 目 的 学 规 仪 器 配 置 套 数 , 不 低 于 5 抽 查 5 个 实 验 项 目 的 常 规 仪 器 , 确 认 每 个 执 行 教 育 部 的 评 估 标 准 。套 ( 大 型 设 备 及 系 统 装 置 例 外 )项 目 均 达 到 5 套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11


4、 实 验 队 伍序 号 评 估 内 容 教 育 部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式 实 施 细 则 自 评 评 估 记 事实 验 室 主 任 由 学 校 按 规 定 任 命 或 聘 任 , 检 查 学 校 任 命 或 聘 任 文 件 是 否 实 行 主 任 纳 入 评 估 的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室 主 任 ,4-1* 实 验 室 主 任有 高 级 技 术 职 务 , 能 认 真 贯 彻 《 规 程 》 负 责 制 , 考 察 实 验 室 主 任 工 作 情 况 的 资 必 须 由 学 校 任 命 或 聘 任 , 原 由 系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实 验 室 主 任 六 项 主 料 、 记 录 。 符 合 的 记 Y, 不 符 合 的 记 N。 ( 所 ) 或 教 研 室 聘 任 或 任 命 , 补 办要 职 责 。学 校 任 命 或 聘 任 手 续 。4-2* 专 职 人 员实 验 室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有 3 人 以 上 , 以 满 由 计 算 机 管 理 数 据 库 中 调 出 分 析 , 并 实 执 行 教 育 部 的 评 估 标 准 , 查 阅 专 职足 工 作 需 要 , 具 体 人 数 由 学 校 定 编 。 际 考 察 确 认 。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人 员 名 单4-3 人 员 结 构专 职 人 员 中 , 高 级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要 占20% 以 上 。由 计 算 机 管 理 数 据 库 中 调 出 分 析 , 或 实际 考 察 确 认 。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执 行 教 育 部 的 评 估 标 准 , 查 阅 该 室专 职 人 员 的 高 级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或 有 关 文 件 。教 学 与 实 验 技 参 加 实 验 教 学 的 教 师 要 比 实 验 室 专 职 由 计 算 机 管 理 数 据 库 中 调 出 分 析 , 或 实 执 行 教 育 部 的 评 估 标 准 , 查 阅 在 该4-4术 人 员 的 比 例 技 术 人 员 多 2 倍 。际 考 察 确 认 。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 实 验 室 任 实 验 课 的 全 部 教 师 名 单 。4-5* 岗 位 职 责实 验 室 主 任 、 技 术 人 员 和 工 人 有 岗 位 职责 及 分 工 细 则 ,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每 人 有 岗检 查 实 验 室 岗 位 职 责 文 件 , 现 场 考 察 人员 分 工 及 落 实 情 况 。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从 自 评 开 始 , 实 验 室 专 职 人 员 需 有简 单 的 岗 位 日 志 。位 日 志 。的 记 N。4-6* 人 员 的 考 核实 验 室 有 对 专 职 人 员 和 兼 职 人 员 的 具 检 查 考 核 办 法 ( 文 件 ) 和 考 核 材 料 ( 表 资 料 不 一 定 是 公 开 的 , 但 要 有 。 也体 考 核 办 法 和 定 期 考 核 材 料格 和 记 录 )。 有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Y。 可 存 在 管 理 部 门 。4-7 人 员 培 训实 验 室 有 培 训 计 划 , 并 落 实 到 专 职 人 员 检 查 近 1~2 年 培 训 计 划 及 执 行 情 况 。 有 要 有 培 训 计 划 , 不 一 定 是 脱 产 的 。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4-8 实 验 指 导 教 师对 本 学 年 首 次 开 的 实 验 要 求 指 导 教 师试 作 , 对 首 次 上 岗 指 导 实 验 的 教 师 有 试讲 要 求检 查 实 验 室 的 文 件 , 考 察 执 行 情 况 。 有的 记 Y, 没 有 的 记 N, 无 此 项 内 容 的 记 0查 阅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 检 查 首 次 上 岗的 指 导 教 师 的 备 课 笔 记 及 新 开 实 验的 实 验 记 录 。12


5、 环 境 与 安 全序 号 评 估 内 容 教 育 部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式 实 施 细 则 自 评 评 估 记 事实 验 室 无 破 损 , 无 危 漏 隐 患 , 门 、 窗 、 玻 璃 、 锁 、 搭 扣现 场 考 察 , 检 查 有 实 验 课 的 实 验 室 使用 面 积 和 容 纳 学 生 实 验 人 数 计 算 。 达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记 N。执 行 教 育 部 的评 估 标 准5-1* 学 生 实 验 用 房完 整 无 缺 , 墙 面 脱 落 及 污 损 直 径 不 超 过 8cm。 实 验 课 上每 个 学 生 实 际 使 用 实 验 面 积 不 低 于 2m 2 , 实 验 台 、 凳 、 架无 破 损 , 符 合 规 范实 验 室 的 通 风 、 照 明 、 控 温 度 、 控 湿 度 等 设 施 完 好 。能 保 证 各 项 指 标 达 到 设 计 规 定 的 标 准 。 电 路 、 水 、 气管 道 布 局 安 全 、 规 范 。按 国 家 的 有 关 标 准 在 实 验 室 现 场 考察 。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 的 N。执 行 教 育 部 的评 估 标 准5-2* 设 施 及 环 境实 验 室 有 防 火 、 防 爆 炸 、 防 盗 、 防 破 坏 的 基 本 设 备 和措 施 。 实 验 操 作 室 、 办 公 室 、 值 班 室 要 分 开 。 实 验 室及 走 廊 不 得 存 放 自 行 车 及 生 活 用 品 。1) 高 压 容 器 存 放 合 理 , 易 燃 与 助 燃 气 瓶 分 开 放 置 ,离 明 火 10 米 以 外 ;2)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有 许 可 证 ,上 岗 证 ;3) 使 用 有 害 射 线 的 有 超 剂 量 检 测 手 段 ;4)对 病 菌 , 实 验 动 物 有 管 理 措 施 ;5) 对 易 燃 、 剧 毒 物品 有 领 用 管 理 办 法 。实 验 室 有 三 废 ( 废 气 、 废 液 、 废 渣 ) 处 理 措 施 , 噪 音小 于 70 分 贝检 查 消 防 器 材 和 四 防 措 施 , 查 实 验 操作 室 与 办 公 室 、 值 班 室 是 否 分 开 , 达到 的 记 Y, 否 则 记 N。实 际 考 察 证 件 、 文 件 , 有 该 项 内 容 的应 达 到 要 求 , 缺 一 不 可 。 符 合 的 记 Y,不 符 合 的 记 N, 无 此 项 内 容 的 记 0。执 行 教 育 部 的评 估 标 准5-3* 安 全 措 施执 行 教 育 部 的评 估 标 准5-4* 特 殊 技 术 安 全实 际 考 察 有 措 施 , 符 合 实 际 , 基 本 合理 不 造 成 公 害 。 达 到 的 记 Y, 达 不 到的 记 N。现 场 实 际 考 察 实 验 室 及 室 外 走 廊 等处 确 认 。 符 合 的 记 Y, 不 符 合 的 记 N。执 行 教 育 部 的评 估 标 准5-5 环 境 保 护与 实 验 室 无 关 的 杂 物 清 理 干 净 , 实 验 室 家 具 、 仪 器 设备 整 齐 , 桌 面 、 仪 器 无 灰 尘 , 地 面 无 尘 土 、 无 积 水 、无 纸 屑 、 香 烟 头 等 垃 圾 , 室 内 布 局 合 理 。 墙 面 、 门 窗及 管 道 、 线 路 、 开 关 板 上 无 积 灰 与 蛛 网 等 杂 物执 行 教 育 部 的评 估 标 准5-6* 整 洁 卫 生13


6、 管 理 规 章 制 度序 号 评 估 内 容 教 育 部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方 式 实 施 细 则 自 评 评 估 记 事实 验 室 有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制 度 ; 仪 器 设备 损 坏 、 丢 失 有 赔 偿 制 度 ; 有 低 值 耐 用品 管 理 办 法 ; 有 精 密 仪 器 大 型 设 备 使 用管 理 办 法 ( 或 执 行 学 校 的 办 法 )实 验 室 有 安 全 制 度 , 成 文 挂 在 墙 上 , 并有 专 人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的 制 度现 场 实 际 考 察 , 前 三 项 应 挂 在 墙 上 或 放 在 明显 处 。 有 的 记 Y, 不 全 的 记 N。学 校 有 统 一 的管 理 制 度 即 可 。6-1* 物 资 管 理 制 度检 查 有 无 安 全 制 度 和 专 人 定 期 检 查 记 录 。 有的 记 Y, 不 全 的 记 N执 行 教 育 部 的评 估 标 准 。6-2* 安 全 检 查 制 度6-3 学 生 实 验 守 则6-4 工 作 档 案 管 理 制 度实 验 室 有 学 生 守 则 , 学 生 能 遵 守 查 有 无 守 则 , 并 现 场 调 查 1~2 名 学 生 确 定 Y或 N。实 验 室 建 立 工 作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并 实 施 检 查 有 无 制 度 及 近 1~2 年 实 验 室 工 作 档 案 ,如 人 员 考 核 记 录 和 工 作 记 录 、 设 备 运 行 与 维修 等 档 案 资 料 。 有 制 度 , 实 施 的 记 Y, 否 则 记N。执 行 教 育 部 的评 估 标 准 。从 自 评 开 始 建立 即 可 。6-5* 人 员 管 理 制 度有 各 类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培 训 、 考 核 、晋 升 、 奖 惩 制 度 或 执 行 学 校 制 度实 验 室 的 任 务 , 实 验 教 学 , 人 员 情 况 等基 本 信 息 有 收 集 、 整 理 、 汇 总 上 报 制 度有 制 度 记 Y, 无 制 度 记 N。有 即 可 , 执 行 学校 的 也 可 。有 制 度 规 定 并保 证 信 息 的 连续 即 可 。基 本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6-6制 度检 查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统 计 是 否 有 制 度 , 是 否连 续 、 全 面 。 查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 有 制 度 实 施的 记 Y, 否 则 记 N。14


二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管 理 相 关 规 章15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章 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 保 障 我 校 的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 提 高 办 学效 益 , 根 据 原 国 家 教 委 第 20 号 令 《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 特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实 验 室 是 隶 属 学 校 或 依 托 学 校 管 理 , 经 学 校 正 式 建 制 , 从 事 实 验 教 学 、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发 、 生 产 试 验 的 教 学 或 科 研 实 体 , 是 依 据 一 定 的 实 验 任 务 、 性 质 和 要 求 , 设 置 一 定 的 环 境 设 施 和 仪 器 设备 , 由 教 学 、 科 研 、 实 验 及 管 理 人 员 有 控 制 地 进 行 实 验 和 试 验 的 场 所 。第 三 条 我 校 的 实 验 室 分 为 教 学 实 验 室 及 科 研 实 验 室 。 教 学 实 验 室 是 以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为 主 , 其它 任 务 为 辅 的 实 验 室 ; 科 研 实 验 室 是 以 承 担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 生 产 试 验 任 务 为 主 ,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为辅 的 实 验 室 , 包 括 各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及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 研 究 室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是 人 才 培 养 、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的 重 要 基 地 , 是 办 学 的 基 本 条 件 之 一 , 实 验 室 工作 是 教 学 、 科 研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实 验 室 工 作 水 平 是 反 映 学 校 教 学 水 平 、 科 研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重要 标 志 之 一 , 各 级 领 导 、 各 院 系 、 各 部 门 应 高 度 重 视 实 验 室 工 作 。第 二 章 任 务第 五 条 各 级 各 类 实 验 室 , 必 须 努 力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 执 行 学 校 和 学 院 ( 系 ) 的 决 策 与 安 排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 学 期 教 学 安 排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 在 学 院 的 领 导 下 , 会 同 学 系 编 制 并 完 善 实 验 课 程 教 学大 纲 、 实 验 教 材 、 实 验 项 目 卡 片 等 教 学 文 件 , 安 排 实 验 教 师 , 准 备 好 仪 器 设 备 及 材 料 , 保 证 完 成 实 验 教学 任 务 。第 六 条 实 验 室 应 积 极 支 持 和 开 展 本 科 生 研 究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项 目 等 课 外 科 技 创 新 活动 , 不 断 开 发 科 技 创 新 项 目 资 源 , 不 断 完 善 实 验 环 境 , 为 使 学 生 较 早 地 接 触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创 造 条 件 。第 七 条 根 据 承 担 的 科 研 等 项 任 务 , 积 极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和 生 产 试 验 工 作 , 开 展 学 术 、 技术 交 流 活 动 , 为 科 技 创 新 、 经 济 建 设 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第 八 条 积 极 开 展 实 验 教 学 建 设 、 改 革 及 实 验 技 术 研 究 ,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与 实 验 技 术 水 平 。实 验 室 应 当 吸 收 教 学 及 科 技 的 新 成 果 , 及 时 更 新 实 验 内 容 ,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 设 计 开 发 综 合 性 、 设 计 性 及研 究 创 新 性 实 验 , 不 断 提 高 培 养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技 术 , 完 善 技 术条 件 和 工 作 环 境 , 开 发 设 备 功 能 , 不 断 提 高 承 担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和 生 产 试 验 项 目 的 能 力 , 保 障 高 效率 、 高 效 益 、 高 水 平 地 完 成 科 学 实 验 任 务 。第 九 条 负 责 实 验 室 建 设 及 实 验 室 内 部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制 定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及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 具 体承 担 实 验 室 建 设 任 务 ; 承 担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 维 修 、 计 量 及 标 定 工 作 , 使 仪 器 设 备 经 常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开 展 实 验 装 置 的 研 究 和 自 制 工 作 ; 承 担 实 验 室 环 境 与 安 全 、 人 员 队 伍 、 档 案 与 信 息 、 实 验 室 运 行 维 持 经费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条 严 格 执 行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范 , 并 根 据 学 校 及 学 院 ( 系 ) 的 规 章 制 度 , 结 合 各 自 实 验 室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 实 验 室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等 规 章 制 度 。第 三 章 建 设第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的 设 置 ,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16


1、 有 稳 定 的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和 饱 满 的 实 验 教 学 、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 生 产 试 验 等 项 任 务 ;2、 有 符 合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要 求 的 房 舍 、 设 施 及 环 境 ;3、 有 与 完 成 实 验 室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足 够 数 量 、 配 套 的 仪 器 设 备 ;4、 有 合 格 的 实 验 室 主 任 和 足 够 数 量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5、 有 科 学 的 工 作 规 范 和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的 设 置 , 应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1、 中 心 化 原 则 。 实 验 室 应 尽 可 能 集 成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 应 设 置 规 模 较 大 、 功 能 全 面 的 中 心 化 实 验 室 ,构 建 组 织 结 构 扁 平 、 管 理 集 中 的 实 验 室 体 系 。2、 功 能 划 分 原 则 。 各 院 ( 系 )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本 科 及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教 学 内 容 、 科 学 研 究 的 领 域 和 方向 确 定 实 验 室 工 作 任 务 , 并 将 实 验 室 工 作 任 务 按 一 定 规 则 进 行 分 类 , 形 成 若 干 任 务 模 块 , 再 根 据 模 块 组合 设 置 具 有 相 应 功 能 的 实 验 室 及 其 分 室 , 构 建 呈 现 M 个 实 验 室 支 撑 N 门 课 程 、S 个 科 研 平 台 特 征 的 实 验 室体 系 。3、 开 放 共 享 原 则 。 建 设 及 设 置 实 验 室 , 在 不 影 响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体 系 整 体 功 能 的 前 提 下 , 应 充 分 利用 相 同 或 相 近 学 科 的 实 验 资 源 , 尽 量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 共 享 性 较 强 的 实 验 室 , 设 置 在 使 用 率 高 、 师 资 和 技术 力 量 强 的 学 科 。4、 学 科 为 本 、 设 备 优 化 、 管 理 方 便 原 则 。 实 验 室 的 设 置 , 应 充 分 注 重 其 科 学 性 、 合 理 性 和 可 行 性 。学 科 性 质 、 设 备 布 局 、 管 理 结 构 是 影 响 实 验 室 设 置 的 三 个 因 素 , 学 科 性 质 是 实 验 室 设 置 的 首 要 依 据 , 设备 布 局 是 实 验 室 设 置 的 直 接 因 素 , 管 理 结 构 是 影 响 实 验 室 设 置 的 重 要 因 素 。 为 保 障 实 验 室 体 系 能 够 健 康持 续 地 运 行 和 发 展 , 应 充 分 考 虑 三 个 因 素 之 间 的 平 衡 。第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的 设 置 、 调 整 与 撤 销 , 必 须 经 学 校 正 式 批 准 。 依 托 在 学 校 中 的 各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的 设 置 、 调 整 与 撤 销 , 要 经 学 校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规 划 , 要 纳 入 学 校 事 业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 应 与 学 科 建 设 、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及 人才 培 养 、 科 学 研 究 的 需 求 相 适 应 。 实 验 室 建 设 要 依 据 规 划 的 方 案 按 计 划 进 行 , 应 保 证 环 境 设 施 、 仪 器 设备 、 人 员 队 伍 、 实 验 教 学 、 实 验 技 术 与 科 学 管 理 的 协 调 发 展 , 努 力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 实 验 室 建 设 须 按 照 立项 论 证 、 建 设 实 施 、 竣 工 验 收 、 效 益 评 估 的 “ 项 目 管 理 ” 的 办 法 和 程 序 进 行 。第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属 于 学 校 “ 专 项 经 费 项 目 ”, 实 验 室 建 设 须 按 学 校 专 项 经 费 项 目 及 其 它 有 关实 验 室 建 设 的 规 定 进 行 。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 除 学 校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专 项 拨 款 外 , 应 采 取 多 渠 道 集 资 的 办法 , 应 从 教 育 事 业 费 、 基 建 费 、 科 研 费 、 计 划 外 收 入 、 各 种 基 金 中 划 出 一 定 比 例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 凡 利用 实 验 室 进 行 有 偿 服 务 的 , 都 要 将 收 入 的 一 部 分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 学 校 鼓 励 与 其 它 院 校 、 科 研 单 位 、 工矿 企 业 等 联 合 共 建 实 验 室 。第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及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的 制 定 、 论 证 和 实 施 , 承担 实 验 室 建 设 全 过 程 的 管 理 和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工 作 。 院 系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及 年 度 建 设 计划 , 承 担 具 体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任 务 。 实 验 室 依 托 院 系 建 设 、 管 理 和 运 行 , 学 校 根 据 学 科 分 布 及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需 要 统 一 调 控 规 划 布 局 和 资 金 投 入 。第 四 章 体 制17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设 立 实 验 室 工 作 委 员 会 , 由 校 长 任 主 任 、 主 管 实 验 室 工 作 、 教 学 工 作 、 科 研 工 作 的副 校 长 任 副 主 任 , 成 员 包 括 各 院 ( 系 ) 院 长 ( 主 任 )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 实 验 室 工 作 委 员 会 下 设 办公 室 , 设 在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处 长 担 任 ; 实 验 室 工 作 委 员 会 对 实验 室 建 设 、 管 理 及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布 局 等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和 决 策 。 实 验 室 工 作 委 员 会 附 设 实 验室 工 作 专 家 委 员 会 , 由 主 管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任 主 任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任副 主 任 , 成 员 包 括 各 院 ( 系 ) 负 责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 副 主 任 ) 及 学 术 、 技 术 、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代表 , 实 验 室 工 作 专 家 委 员 会 对 实 验 室 建 设 、 管 理 及 大 型 设 备 配 备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及 学 术 、 技 术 性 的 问题 进 行 研 究 、 咨 询 、 提 出 建 议 。第 十 八 条 实 验 室 工 作 实 行 学 校 统 一 领 导 、 校 院 ( 系 ) 两 级 管 理 的 体 制 。 学 校 由 一 名 副 校 长 主 管 全校 实 验 室 工 作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是 主 管 全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主 管 校 长 的 领导 下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调 配 实 验 资 源 、 构 建 实 验 支 撑 体 系 、 提 高 实 验 资 源 效 益 ,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实 验 室 、 仪 器 设 备 及 物 资 工 作 的 方 针 、 政 策 和 法 规 , 结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和 完 善 学 校 层 面 的 实 验 室 工 作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并 督 促 执 行 。2、 组 织 开 展 实 验 室 工 作 研 究 , 为 学 校 相 关 决 策 提 供 信 息 和 建 议 , 为 院 系 实 验 室 工 作 提 供 咨 询 。3、 检 查 督 促 各 学 院 ( 系 )、 实 验 室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 组 织 开 展 实 验 室 运 行 效 益 评 估 , 努 力 提 高实 验 室 工 作 水 平 。4、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及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 承 担 实 验 室 建 设 全 过 程 的 管 理 和 建 设 经 费 管理 工 作 ; 负 责 实 验 室 设 置 、 调 整 、 撤 销 管 理 工 作 。5、 主 管 实 验 室 环 境 与 安 全 工 作 , 负 责 组 织 实 验 室 环 境 设 施 建 设 , 检 查 监 督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 为 实验 室 提 供 安 全 技 术 方 面 的 咨 询 和 服 务 。6、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 物 资 的 采 购 与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审 批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 拟 定 及 论 证 大 型 精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并 组 织 采 购 工 作 , 负 责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仪 器 设 备及 物 资 的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7、 会 同 人 事 处 做 好 实 验 室 人 员 队 伍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 包 括 实 验 室 人 员 定 编 、 定 岗 、 培 训 、 考 核 、奖 惩 、 晋 级 及 职 务 评 聘 等 工 作 。8、 主 管 实 验 室 档 案 与 信 息 工 作 , 负 责 实 验 室 信 息 、 数 据 的 收 集 、 整 理 、 上 报 和 发 布 。9、 负 责 组 织 实 验 技 术 研 究 及 优 秀 实 验 技 术 成 果 奖 的 评 审 工 作 。10、 协 助 海 洋 监 测 中 心 做 好 实 验 室 计 量 认 证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学 院 ( 系 ) 由 一 名 副 院 长 ( 主 任 ) 主 管 本 单 位 的 实 验 室 工 作 , 一 名 高 级 工 程 技 术 或 实 验技 术 人 员 协 助 副 院 长 ( 主 任 ) 开 展 工 作 , 并 应 委 派 一 名 工 程 技 术 或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担 任 实 验 室 工 作 秘 书 。学 院 ( 系 )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1、 根 据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并 督 促执 行 。2、 组 织 各 实 验 室 完 成 本 章 程 第 二 章 规 定 的 实 验 室 工 作 任 务 。3、 统 筹 调 配 实 验 室 资 源 , 保 证 完 成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 统 筹 管 理 实 验 室 运 行 维 持 经 费 , 负 责 经 费 的 分18


配 、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4、 组 织 制 定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及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 组 织 实 施 实 验 室 建 设 工 作 , 制 定 实 验 室 设 置 、 调 整 、撤 销 方 案 。5、 负 责 实 验 室 环 境 设 施 建 设 及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对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6、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 物 资 的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制 定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及 物 资 的 资 产 管理 工 作 。7、 负 责 工 程 技 术 及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工 作 。 按 学 校 核 定 的 实 验 人 员 编 制 数 , 自 主 设定 实 验 人 员 岗 位 及 职 责 ,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做 好 实 验 人 员 培 训 、 考 核 、 奖 惩 、 晋 级 、 职 务 评 聘 及 劳 动 保 护等 各 项 工 作 。8、 负 责 建 立 实 验 室 信 息 数 据 库 , 负 责 实 验 室 信 息 的 收 集 、 整 理 及 上 报 。9、 聘 任 二 级 实 验 室 主 任 和 三 级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 根 据 本 章 程 制 定 一 级 、 二 级 实 验 室 主 任 及 三 级 实 验室 负 责 人 具 体 的 岗 位 职 责 。第 二 十 条 学 院 ( 系 ) 的 实 验 室 按 三 级 进 行 设 置 。 一 级 实 验 室 、 二 级 实 验 室 , 由 学 校 正 式 发 布 建 制 ,设 实 验 室 主 任 , 一 级 实 验 室 主 任 由 学 校 聘 任 , 二 级 实 验 室 主 任 由 学 院 ( 系 ) 聘 任 ; 三 级 实 验 室 不 设 主 任 ,其 负 责 人 由 院 系 聘 任 。 依 托 学 校 管 理 的 各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的 主 任 由 相 关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聘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实 行 主 任 负 责 制 , 实 验 室 主 任 在 学 校 及 学 院 ( 系 ) 的 领 导 下 , 按 有 关 规 定 全 面负 责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 领 导 并 组 织 完 成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第 五 章 管 理第 二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要 做 好 工 作 环 境 管 理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要 针 对 高 温 、 低 温 、 辐 射 、 病 菌 、 噪 声 、毒 性 、 激 光 、 粉 尘 、 超 净 等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环 境 , 切 实 加 强 实 验 室 环 境 的 监 督 、 管 理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守 国 家 秘 密 法 》 等 到 有 关 安 全 保 密 的 法 规 和 制 度 , 定 期 检 查 防 火 、 防 爆 、 防 盗 、 防 事 故 等 方 面 安 全 措 施的 落 实 情 况 。 要 经 常 对 师 生 开 展 安 全 保 密 教 育 , 切 实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 对 实 验 室 产 生 的 废 气 、 废 水 、 废 物等 进 行 必 要 处 理 , 不 准 随 意 排 放 , 不 得 污 染 环 境 。第 二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和 材 料 、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物 资 的 管 理 , 要 按 照 《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办 法 》、《 高 等 学 校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办 法 》、《 高 等 学 校 物 资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 和 我 校 制 定 的 仪 器设 备 管 理 等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所 需 要 的 实 验 动 物 , 要 按 照 国 家 科 委 发 布 的 《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规 定 》, 以 及 山 东省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进 行 饲 育 、 管 理 、 检 疫 和 使 用 。第 二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要 建 立 和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 要 定 期 对 实 验 室 人 员 的 工 作 量 和 水 平 进 行 考 核 , 考核 结 果 作 为 职 级 晋 升 及 职 务 聘 任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八 条 实 验 室 要 努 力 完 善 管 理 手 段 , 要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 对 实 验 室 的 基 本 情 况 、 教 学 及 科研 任 务 、 仪 器 设 备 、 工 作 人 员 、 经 费 使 用 、 环 境 状 态 等 信 息 进 行 记 录 、 统 计 和 分 析 , 及 时 为 学 校 或 上 级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实 验 室 情 况 的 准 确 数 据 。19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实 验 室 运 行 效 益 实 行 评 估 制 度 ,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实 验 室 建 设 及 运 行 资 源 配 置 和 实验 室 人 员 考 核 、 职 级 晋 升 及 职 务 聘 任 的 依 据 。第 三 十 条 实 验 室 要 实 行 开 放 的 管 理 运 行 模 式 。 各 实 验 室 在 完 成 自 身 教 学 及 科 研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 应积 极 创 造 条 件 , 面 向 校 内 外 开 展 教 学 、 科 研 、 技 术 开 发 服 务 ,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室 资 源 的 运 行 效 率 和 使 用 效益 , 增 强 实 验 室 的 活 力 。第 三 十 一 条 凡 对 外 出 具 公 证 数 据 的 实 验 室 , 都 要 按 照 教 育 部 、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及 下 设 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 进 行 计 量 认 证 , 保 证 实 验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和 实 验 结 果 的 可 靠 性 。第 六 章 人 员第 三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 从 事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教 师 、 研 究 人 员 、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实 验 技 术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人 。 各 岗 位 人 员 要 有 明 确 的 职 责 分 工 , 应 各 司 其 职 、 团 结 协 作 , 积 极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人 实 行 坐 班 制 。第 三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主 任 要 由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理 论 修 养 , 有 实 验 教 学 、 科研 工 作 及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较 强 的 相 应 专 业 的 副 高 级 或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担 任 。第 三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与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编 制 , 由 学 校 根 据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及 仪 器 设 备管 理 工 作 量 进 行 核 定 , 科 研 实 验 室 可 根 据 科 研 任 务 自 行 设 定 流 动 编 制 。第 三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 由 实 验 室 根 据 学 校 及 学 院 ( 系 ) 的 规 定 具 体 确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各 类 人 员 的 职 务 聘 任 、 级 别 晋 升 工 作 , 根 据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特 点 和 本 人 的 工 作 实绩 ,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院 ( 系 ) 应 定 期 开 展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检 查 、 评 比 活 动 。 对 成 绩 显 著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要 进行 表 彰 和 鼓 励 , 对 违 章 失 职 或 因 工 作 不 负 责 造 成 损 失 者 ,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 分 ,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于 在 实 验 室 中 从 事 有 害 健 康 工 种 的 工 作 人 员 , 参 照 教 育 部 《 高 等 学 校 从 事 有 害 健 康工 种 人 员 营 养 保 障 等 级 和 标 准 的 暂 行 规 定 》 享 受 保 健 待 遇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四 十 条 本 章 程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20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委 员 会 章 程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领 导 ,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及 各 院 系 共 同 做 好 实 验 室 工 作 , 学 校 成 立实 验 室 工 作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委 员 会 ”),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 提 出 意 见 , 提 交 校 长办 公 会 审 议 决 策 。第 二 条 委 员 会 由 校 长 任 主 任 , 实 验 室 工 作 、 教 学 工 作 及 科 研 工 作 分 管 副 校 长 任 副 主 任 ; 委 员 会 成员 包 括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 教 务 处 、 科 技 处 、 研 究 生 教 育 中 心 、“211 工 程 ” 与 “985 工 程 ” 办 公 室 、 高 等教 育 研 究 与 评 估 中 心 、 人 事 处 、 财 务 处 、 后 勤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学 院 ( 系 、 中 心 ) 院 长 ( 主 任 )。 委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处 长 担 任 , 办 公 室 负 责 委 员 会的 日 常 工 作 。第 三 条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根 据 人 员 工 作 变 动 情 况 随 时 进 行 调 整 。第 四 条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是 :1、 组 织 、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及 各 院 系 各 司 其 责 、 密 切 合 作 , 共 同 做 好 实 验 室 工 作 ;2、 研 究 审 议 实 验 室 管 理 体 制 、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规 划 ;3、 审 议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4、 审 议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实 验 室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布 局 规 划 ;5、 审 议 实 验 室 建 制 、 设 置 、 调 整 方 案 ;6、 研 究 审 议 实 验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及 管 理 机 制 改 革 规 划 。第 五 条 委 员 会 每 学 期 召 开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 研 究 和 审 议 实 验 室 工 作 方 面 的 重 大 问 题 ; 不 定 期 召 开 部分 成 员 会 议 , 研 究 和 审 议 实 验 室 工 作 方 面 的 专 项 问 题 。 必 要 时 , 也 可 临 时 召 开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第 六 条 本 章 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 本 章 程 由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21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专 家 委 员 会 章 程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学 术 和 技 术 管 理 , 学 校 成 立 实 验 室 工 作 专 家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委 员会 ”),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 提 供 咨 询 、 提 出 建 议 。第 二 条 委 员 会 由 实 验 室 工 作 分 管 校 长 任 主 任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 教 务 处 、 科 技 处 负 责 人 任 副主 任 ;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研 究 生 教 育 中 心 、“211 工 程 ” 与 “985 工 程 ” 办 公 室 、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与 评 估 中 心 、 人 事处 、 财 务 处 、 后 勤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学 院 ( 系 、 中 心 ) 实 验 室 工 作 分 管 院 长 ( 主 任 ), 学 术 、 技 术 及管 理 专 家 代 表 ;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 委 员 会 秘 书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相 关 人 员 担任 。第 三 条 委 员 会 实 行 任 期 制 ,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根 据 人 员 工 作 变 动 情 况 随 时 进 行 调 整 。第 四 条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是 :1、 研 究 实 验 室 管 理 体 制 、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规 划 并 提 出 建 议 ;2、 研 究 审 议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并 提 出 建 议 ;3、 研 究 审 议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布 局 规 划 并 提 出 建 议 ;4、 负 责 实 验 室 设 置 、 调 整 论 证 , 提 出 实 验 室 建 制 建 议 ;5、 研 究 实 验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机 制 、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并 提 出 建 议 ;6、 研 究 制 定 实 验 室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 指 导 并 参 与 实 验 室 评 估 工 作 ;7、 指 导 实 验 技 术 研 究 及 实 验 项 目 建 设 工 作 ;8、 负 责 实 验 技 术 成 果 奖 评 选 工 作 。第 五 条 委 员 会 每 学 期 召 开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 研 究 和 讨 论 实 验 室 工 作 方 面 的 重 大 问 题 ; 不 定 期 召 开 部分 成 员 会 议 , 研 究 和 讨 论 实 验 室 工 作 方 面 的 专 项 问 题 。 必 要 时 , 也 可 临 时 召 开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第 六 条 本 章 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 本 章 程 由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22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意 见为 了 改 善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实 验 支 撑 条 件 , 满 足 教 学 需 要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基 本 需 求 , 学校 决 定 结 合 教 学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迎 评 建 设 和 校 区 调 整 工 作 , 集 中 力 量 进 行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 实 验 室 管 理 体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 为 保 障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顺 利 进 行 , 制 定 本 文 件 。一 、 建 设 目 标通 过 本 轮 建 设 , 系 统 构 建 本 科 实 验 教 学 支 撑 体 系 , 并 兼 顾 研 究 生 培 养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需 要 , 构 建教 学 与 科 研 结 合 的 公 共 服 务 实 验 平 台 。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 与 “211” 工 程 和 “985” 工 程 的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及 科 技创 新 平 台 建 设 互 补 , 共 同 构 筑 层 次 清 晰 、 结 构 完 整 、 功 能 完 善 、 体 系 优 化 的 实 验 室 系 统 。二 、 建 设 规 划( 一 ) 学 科 布 局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 在 力 求 实 现 各 学 科 硬 件 支 撑 能 力 普 遍 提 高 的 原 则 下 , 不 同 学 科 应 根 据 自 身 不 同 的发 展 状 况 , 因 地 制 宜 地 制 定 建 设 规 划 。1、 学 科 发 展 历 史 悠 久 、 师 资 力 量 雄 厚 、 实 验 条 件 较 好 、 本 科 专 业 和 研 究 生 学 位 点 建 设 时 间 较 长 、科 学 研 究 具 有 较 强 优 势 和 特 色 、 发 展 方 向 成 熟 稳 定 的 优 势 学 科 , 应 整 体 优 化 本 科 实 验 教 学 支 撑 体 系 , 建设 功 能 完 善 的 本 科 实 验 教 学 平 台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面 向 研 究 生 培 养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公 共 需 要 适 当 拓 展 功 能 ,支 持 研 究 生 培 养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2、 一 般 学 科 ,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以 满 足 本 科 实 验 教 学 需 求 为 目 标 , 建 设 布 局 合 理 、 设 置 科 学 的 本 科实 验 教 学 支 撑 体 系 , 并 在 场 馆 规 划 、 环 境 设 施 建 设 及 仪 器 设 备 选 型 、 台 件 数 确 定 等 方 面 适 当 兼 顾 研 究 生培 养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需 要 。3、 学 科 发 展 历 史 较 短 、 师 资 力 量 较 弱 、 实 验 条 件 较 差 、 本 科 专 业 和 研 究 生 学 位 点 建 设 时 间 较 短 、科 学 研 究 尚 未 形 成 规 模 和 优 势 、 发 展 方 向 处 于 形 成 中 的 弱 势 学 科 , 以 满 足 本 科 实 验 教 学 需 要 为 建 设 方 向 ,按 从 公 共 需 求 到 专 门 需 求 、 从 基 础 层 次 到 专 业 层 次 、 从 基 本 条 件 到 较 高 条 件 的 顺 序 , 分 阶 段 、 分 步 骤 进行 建 设 , 逐 步 构 建 本 科 实 验 教 学 支 撑 体 系 。4、 学 科 发 展 历 史 较 短 , 目 前 实 验 条 件 较 差 , 但 师 资 、 本 科 专 业 、 研 究 生 学 位 点 建 设 富 有 成 效 、 科学 研 究 初 露 规 模 和 优 势 、 学 科 和 专 业 发 展 势 头 良 好 的 年 轻 学 科 , 学 校 将 予 以 强 化 建 设 , 扶 持 其 实 现 高 起点 和 跨 越 式 发 展 。( 二 ) 实 验 室 体 系 设 计 与 实 验 室 设 置 原 则教 学 实 验 室 体 系 由 院 系 设 计 , 设 计 实 验 室 体 系 结 构 、 设 置 实 验 室 应 遵 循 如 下 原 则 :1、 中 心 化 原 则在 便 于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 教 学 实 验 室 应 尽 可 能 集 成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 应 设 置 规 模 较 大 、 功 能 全 面 的 中 心化 实 验 室 , 构 建 组 织 结 构 扁 平 、 管 理 集 中 的 实 验 室 体 系 。2、 功 能 划 分 原 则各 院 系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本 科 及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教 学 内 容 、 科 学 研 究 的 领 域 和 方 向 确 定 实 验 室 工 作 任 务 ,并 将 实 验 室 工 作 任 务 按 学 科 进 行 分 类 , 形 成 若 干 任 务 模 块 , 并 根 据 模 块 组 合 设 置 具 有 相 应 功 能 的 实 验 室及 其 分 室 , 构 建 呈 现 M 个 实 验 室 支 撑 N 门 课 程 、S 个 科 研 平 台 特 征 的 实 验 室 体 系 。23


3、 工 作 量 饱 满 原 则实 验 室 应 具 有 饱 满 的 教 学 、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任 务 和 稳 定 的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4、 开 放 共 享 原 则(1) 院 系 制 定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除 考 虑 满 足 本 单 位 自 身 工 作 需 要 外 , 还 应 充 分 发 掘 资 源 潜 力 ,拓 展 实 验 室 功 能 , 面 向 其 它 院 系 开 设 实 验 课 程 , 并 为 面 向 其 它 学 科 和 社 会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创 新 等 服务 创 造 条 件 。(2) 院 系 制 定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在 不 影 响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体 系 整 体 功 能 的 前 提 下 , 应 充 分 利 用相 同 或 相 近 学 科 的 实 验 资 源 , 尽 量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 共 享 性 较 强 的 实 验 室 , 应 设 置 在 使 用 率 高 、 师 资 和 技术 力 量 强 的 学 科 。5、 科 研 支 持 教 学 原 则学 校 的 科 研 资 源 , 包 括 各 级 各 类 科 研 实 验 室 及 “211” 工 程 和 “985” 工 程 建 设 、 拨 改 贷 项 目 、 科 研 项 目 经费 配 备 的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 均 应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支 持 本 科 实 验 教 学 。 制 定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应 充 分利 用 学 校 现 有 科 研 资 源 , 通 过 资 源 互 补 、 功 能 配 套 等 方 式 , 实 现 教 学 与 科 研 资 源 的 有 机 融 合 。三 、 建 设 原 则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 应 遵 循 如 下 原 则 :( 一 ) 基 础 优 先 原 则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 应 遵 循 教 学 优 先 、 基 本 条 件 建 设 优 先 、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优 先 的 原 则 , 优 先 保 证实 验 教 学 基 础 条 件 的 建 设 。( 二 ) 实 验 科 学 学 科 优 先 原 则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过 程 中 , 实 验 科 学 、 应 用 科 学 学 科 的 实 验 室 优 先 予 以 建 设 。( 三 ) 协 调 发 展 原 则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 除 需 进 行 仪 器 设 备 配 备 、 环 境 设 施 建 设 等 硬 件 建 设 外 , 还 应 制 定 实 验 室 管 理 体 制和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 实 验 教 师 及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 实 验 课 程 和 实 验 内 容 建 设 等 的 规 划 并 同 步 进 行 建 设 。( 四 ) 整 体 建 设 原 则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 应 坚 持 整 体 推 进 、 系 统 建 设 、 先 面 后 点 的 原 则 , 力 求 院 系 实 验 教 学 支 撑 条 件 的 整体 改 善 , 构 建 院 系 实 验 平 台 及 学 科 实 验 体 系 , 在 此 前 提 下 再 进 行 单 元 实 验 室 的 规 格 提 升 性 建 设 。( 五 ) 教 学 改 革 原 则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 应 制 定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计 划 , 切 实 开 展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 应 把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及 成 果 、科 技 前 沿 及 生 产 应 用 性 的 内 容 、 新 技 术 等 及 时 引 进 实 验 教 学 , 不 断 开 发 综 合 性 、 设 计 性 、 应 用 性 和 研 究创 新 性 的 实 验 项 目 。( 六 ) 分 步 实 施 原 则学 校 根 据 院 系 制 定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及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情 况 , 区 分 轻 重 缓 急 , 确 定 院 系 、 学 科 、 实 验室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顺 序 及 重 点 , 分 步 实 施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四 、 建 设 管 理( 一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组 织 各 院 系 制 定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并 负 责 组 织 规 划 论 证 和 实 施 , 承24


担 实 验 室 建 设 全 过 程 的 管 理 和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工 作 。( 二 ) 院 系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及 各 实 验 室 建 设 方 案 , 并 作 为 项 目 承 建 单 位 , 承担 具 体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工 作 。( 三 )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采 取 项 目 管 理 方 式 , 各 院 系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的 负 责 人 为 分 管 教 学 或实 验 室 工 作 的 院 长 、 主 任 , 各 具 体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为 各 院 系 分 管 教 学 或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院 长 、 主任 或 相 关 教 师 。( 四 ) 教 学 实 验 室 依 托 院 系 建 设 、 管 理 和 运 行 , 学 校 根 据 学 科 分 布 及 人 才 培 养 、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需要 统 一 调 控 规 划 布 局 和 资 金 投 入 。五 、 建 设 程 序( 一 ) 院 系 制 定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各 院 系 以 院 系 为 单 位 制 定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主 要 包 括 实 验 室 体 系 结 构 设 计 、 单 元 实验 室 建 设 方 案 等 内 容 。1、 实 验 室 体 系 结 构 设 计实 验 室 体 系 结 构 设 计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1) 院 系 学 科 布 局 、 本 科 专 业 及 研 究 生 学 位 点 设 置 状 况 、 科 学 研 究 领 域 及 方 向 、 师 资 状 况 、 实 验室 设 置 及 运 行 状 况 等 基 本 情 况 描 述 ;(2) 本 科 教 学 、 研 究 生 培 养 、 科 学 研 究 等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及 实 验 支 撑 条 件 评 价 ;(3) 学 科 建 设 、 人 才 培 养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 发 展 规 划 及 建 设 思 路 ;(4) 实 验 室 体 系 结 构 表 、 建 设 目 标 、 各 实 验 室 功 能 及 体 系 构 建 的 必 要 性 、 合 理 性 和 可 行 性 论 述 ;(5) 各 实 验 室 经 费 预 算 、 建 设 顺 序 及 时 间 安 排 ;(6) 实 验 室 管 理 体 制 、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计 划 ;(7) 实 验 教 师 和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2、 实 验 室 建 设 方 案单 元 实 验 室 建 设 方 案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1) 改 建 和 扩 容 现 有 实 验 室 , 需 对 实 验 室 目 前 的 仪 器 设 备 、 环 境 设 施 、 教 师 及 技 术 队 伍 状 况 进 行描 述 和 评 价 , 并 对 其 本 科 及 研 究 生 实 验 教 学 、 科 学 研 究 及 技 术 开 发 等 工 作 的 开 展 状 况 、 实 验 室 管 理 及 运行 情 况 进 行 描 述 和 评 价 ;(2) 实 验 室 功 能 、 建 设 目 标 及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论 述 ;(3)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方 案 、 实 验 课 程 及 实 验 内 容 的 设 置 计 划 和 建 设 方 案 ,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等 工作 的 开 展 计 划 ;(4) 经 费 预 算 、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 房 舍 安 排 及 环 境 设 施 建 设 计 划 ;(5) 实 验 室 主 任 、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及 实 验 教 师 安 排 , 实 验 教 师 和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6) 实 验 室 管 理 体 制 及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计 划 ;(7) 实 验 室 建 设 进 度 安 排 。( 二 ) 初 审 及 论 证25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方 案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受 理 并 进 行 审 查 , 审 查 通 过 后 ,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管 理 处 组 织 教 务 处 等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校 内 外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 形 成 书 面 的 论 证 意 见 。 经 专 家 论证 通 过 的 实 验 室 , 需 根 据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对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方 案 进 行 修 改 。( 三 ) 复 审 及 审 批经 院 系 修 改 完 善 并 经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审 查 通 过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方 案 ,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处 提 请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 确 定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及 投 资 经 费 金 额 。( 四 ) 立 项 建 设经 学 校 批 准 建 设 的 教 学 实 验 室 , 学 校 为 其 立 项 、 分 配 经 费 指 标 并 下 达 建 设 任 务 。 院 系 作 为 建 设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实 验 室 建 设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组 织 设 备 采 购 及 环 境 建 设 , 负 责 经 费 管 理 及 相 关 协 调 工作 。( 五 ) 监 督 检 查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将 以 书 面 报 告 、 实 地 检 查 等 方 式 , 对 实 验 室 建 设 进 展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 及 时 予 以 解 决 和 纠 正 。( 六 ) 建 成 验 收实 验 室 建 设 完 成 后 ,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验 收 , 评 价 实 验 室 建 设 情 况 , 形 成 验收 意 见 , 并 提 出 后 续 建 设 、 实 验 室 管 理 及 运 行 建 议 。( 七 ) 实 验 室 设 置通 过 专 家 验 收 的 实 验 室 , 由 学 校 正 式 发 文 设 置 实 验 室 及 聘 任 实 验 室 主 任 。( 八 ) 效 益 评 估实 验 室 运 行 一 定 时 间 后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将 组 织 专 家 对 实 验 室 进 行 运 行 效 益 评 估 , 总 结 经 验 和不 足 , 为 学 校 及 院 系 制 定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深 化 实 验 室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 加 强 实 验 室 管 理 提 供决 策 依 据 。六 、 本 文 件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26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定 编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定 编 管 理 , 根 据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章 程 》 精 神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指 专 门 从 事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 设 备 管 理 与 维 护 、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理 的 人 员 。第 二 章 定 编 范 围第 三 条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 按 照 实 验 教 学 要 求 完 成 实 验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和 实 验 后 的 整 理 工 作 , 并 在实 验 过 程 中 指 导 学 生 正 确 进 行 仪 器 设 备 的 操 作 。第 四 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 承 担 常 规 仪 器 设 备 维 护 、 维 修 和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护 、使 用 、 功 能 开 发 和 管 理 , 承 担 仪 器 设 备 的 自 制 和 研 发 工 作 ,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档 案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第 五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日 常 管 理 ; 承 担 实 验 室 任 务 、 人 员 、 环 境 与 安 全 、信 息 与 档 案 管 理 , 负 责 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与 执 行 , 承 担 实 验 室 建 设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章 定 编 原 则第 六 条 按 院 核 算 原 则 。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的 核 算 以 学 院 ( 系 、 中 心 ) 为 单 位 进 行 。第 七 条 按 工 作 量 核 算 原 则 。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数 , 按 各 单 位 所 承 担 的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 人 时 数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量 ( 仪 器 设 备 台 件 套 数 ) 核 定 基 本 编 制 数 ; 并 以 基 本 编 制 数 为 基 数 , 按 一 定 比 例 配 备实 验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编 制 ; 对 实 验 室 开 放 、 提 高 型 和 研 究 创 新 型 实 验 、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工 作 开 展 较 好 的 单 位 , 学 校 将 给 予 一 定 比 例 的 奖 励 编 制 。第 八 条 分 类 核 算 、 统 筹 使 用 原 则 。 各 单 位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数 的 计 算 按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编 制 、 设 备管 理 与 维 护 编 制 、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编 制 分 别 进 行 计 算 , 三 者 之 和 即 为 各 单 位 总 的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数 。各 单 位 根 据 学 校 配 备 的 编 制 数 设 定 岗 位 。第 九 条 课 程 、 仪 器 设 备 分 类 核 算 原 则 。 按 课 程 教 学 实 施 的 复 杂 程 度 , 将 实 验 课 程 分 为 生 化 类 、 物理 及 机 电 类 、 计 算 机 上 机 类 、 演 示 类 、 语 音 类 、 实 习 类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类 等 , 分 别 设 置 不 同 的 系 数对 实 验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量 进 行 调 节 。 按 仪 器 设 备 单 价 和 购 置 时 期 对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分 类 , 分 别 设 置 不 同 的 系数 对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量 进 行 调 节 。第 十 条 固 定 编 制 和 流 动 编 制 相 结 合 原 则 。 学 校 核 定 并 配 备 的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 承 担 着 各 实 验 室的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及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 编 制 数 基 本 固 定 。 各 实 验 室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可 按 工 作 量 自 主 设 置 流 动 编 制 。第 四 章 编 制 核 算第 十 一 条 各 学 院 ( 系 、 中 心 )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总 编 制 数 (S)各 学 院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总 编 制 数 为 全 院 所 有 实 验 室 按 工 作 任 务 分 类 计 算 出 的 编 制 数 的 和 , 即 :S=A+B+C式 中 :A 为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编 制 ,B 为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编 制 ,C 为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编 制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编 制 数 (A)计 算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编 制 数 的 依 据 为 各 学 院 承 担 的 实 验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 以 人 时 数 进 行 计 量 。 由27


于 不 同 的 实 验 课 程 存 在 学 科 差 异 , 因 此 按 课 程 实 施 复 杂 程 度 的 不 同 , 分 别 设 置 不 同 的 系 数 进 行 调 节 。 其计 算 公 式 为 :式 中 :Qi 为 课 程 学 时 数 ;Ri 为 上 课 学 生 数 ;Ki 为 课 程 类 别 系 数 , 为 经 验 值 , 其 取 值 范 围 在 0.1-1.5之 间 , 详 见 下 表 :课 程 类 别Ki生 化 类 1.5物 理 及 机 电 类 1演 示 类 0.5计 算 机 上 机 类 0.4语 音 类 、 理 工 类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0.2认 识 实 习 等 、 文 科 毕 业 论 文 0.1N 为 人 均 年 工 作 量 定 额 ( 额 定 实 验 人 时 数 ), 指 一 个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按 规 定 全 年 应 完 成 的 实 验 教 学 的额 定 工 作 量 , 取 值 为 16000。 按 每 年 40 周 ( 一 年 52 周 , 寒 暑 假 共 11 周 , 节 假 日 1 周 ), 每 周 5 个 工 作 日 , 每天 平 均 4 小 时 实 验 (3 小 时 准 备 工 作 ), 每 人 负 责 指 导 20 名 学 生 。 即 :N=40 周 ×5 天 ×4 小 时 ×20 人 =16000 人 时 。第 十 三 条 设 备 管 理 编 制 数 (B)设 备 管 理 编 制 根 据 仪 器 设 备 单 台 ( 件 ) 价 格 的 不 同 , 将 仪 器 设 备 分 为 1O 万 元 以 下 和 1O 万 元 以 上 ( 含1O 万 元 ) 两 档 并 分 别 进 行 计 算 。 对 于 1O 万 元 以 下 的 设 备 按 各 学 院 拥 有 的 总 件 数 和 完 好 率 综 合 计 算 , 根据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测 算 , 将 设 备 管 理 编 制 定 额 值 确 定 为 “500 件 / 人 ”, 根 据 设 备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一 定 的 系数 K。 其 计 算 方 法 分 别 为 :1、 单 台 ( 件 ) 价 格 10 万 元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编 制 (B1)式 中 :Mi 为 不 同 时 期 购 置 的 不 同 价 格 区 间 的 设 备 台 件 数 ;K1 取 值 :设 备 价 值 / 元 购 置 日 期 K200 元 到 800 元 1990 年 以 前 0.3200 元 到 800 元 1990 年 到 2000 年 0.6200 元 到 800 元 2000 年 到 2006 年 0.8200 元 到 800 元 2006 年 至 今 0.4800 元 到 10 万 元 1990 年 以 前 0.5800 元 到 10 万 元 1990 年 到 2000 年 0.8800 元 到 10 万 元 2000 年 到 2006 年 1800 元 到 10 万 元 2006 年 至 今 0.628


2、 单 台 ( 件 ) 价 格 1O 万 元 以 上 ( 含 1O 万 元 ) 的 单 台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编 制 (B2)式 中 Zi 为 不 同 单 价 区 间 仪 器 设 备 台 件 数 ;K2 为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核 定 编 制 系 数 , 为 经 验 值 , 按 单 价 和 年使 用 机 时 取 值 ,K2 取 值 :单 台 设 备 价 值 / 万 元 年 使 用 有 效 机 时 K310~40 800 以 上 0.140~70 600 以 上 0.1-0.270~100 500 以 上 0.2-0.3100 以 上 400 以 上 0.3-0.4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编 制 (C)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编 制 按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编 制 及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编 制 的 总 和 的 10% 取 值 , 即 C=(A+B)×10%。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29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档 案 工 作 规 定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实 验 室 档 案 工 作 , 提 高 实 验 室 档 案 管 理 水 平 , 实 现 实 验 室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 制度 化 , 充 分 发 挥 实 验 室 档 案 在 实 验 室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 原 国 家 教 委第 6 号 令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及 我 校 有 关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等 法 规 规 定 和 文 件 精 神 , 制 定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实 验 室 档 案 , 是 指 除 归 档 在 学 校 档 案 馆 以 外 的 、 应 保 存 在 各 实 验 室 的 , 在 实验 室 工 作 中 直 接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管 理 性 、 工 作 过 程 性 、 技 术 性 文 件 材 料 , 以 及 其 它 各 种 文 字 、 图表 、 声 像 等 不 同 形 式 的 历 史 记 录 。第 三 条 实 验 室 档 案 工 作 是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 各 院 ( 系 、 中 心 ) 应 重 视 实 验 室 档 案 工 作 ,加 强 对 实 验 室 档 案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 学 校 各 级 各 类 实 验 室 均 应 按 本 规 定 做 好 实 验 室 档 案 工 作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第 四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归 口 主 管 实 验 室 档 案 工 作 , 对 实 验 室 档 案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和 指 导 。第 五 条 院 ( 系 、 中 心 ) 分 管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院 长 ( 主 任 ) 主 管 本 单 位 的 实 验 室 档 案 工 作 , 各 实 验 室主 任 、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实 验 室 档 案 工 作 实 行 领 导 、 组 织 、 监 督 和 指 导 , 各 实 验 室 均 应 设 置 档 案 管 理 员负 责 实 验 室 档 案 工 作 , 档 案 管 理 员 属 于 实 验 室 管 理 编 制 , 应 由 工 程 技 术 或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兼 任 。第 六 条 实 验 室 档 案 的 收 集 、 整 理 、 保 管 及 提 供 利 用 , 以 一 级 教 学 实 验 室 及 正 式 建 制 的 科 研 实 验 室为 单 位 进 行 , 各 一 级 教 学 实 验 室 及 正 式 建 制 的 科 研 实 验 室 均 应 设 立 档 案 室 。第 三 章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 整 理 和 归 档第 七 条 实 验 室 文 件 材 料 的 归 档 范 围1、 实 验 室 建 设 类(1) 实 验 室 批 准 建 立 、 撤 销 、 调 整 等 的 依 据 文 件 ;(2)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规 划 、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 建 设 方 案 , 实 验 室 建 设 任 务 书 、 建 设 实 施 检 查 书 、 建 设验 收 书 、 实 验 室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调 整 申 请 及 审 批 文 件 , 实 验 室 建 设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 实 验 室 建 设 验 收 专 家 意见 等 。2、 实 验 室 管 理 类(1) 每 个 统 计 年 度 上 报 教 育 部 的 实 验 室 信 息 统 计 数 据 报 表 。(3) 实 验 室 经 费各 类 经 费 申 请 报 告 、 经 费 项 目 立 项 书 、 经 费 启 用 批 准 文 件 , 经 费 使 用 记 录 表 等 。(4)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实 验 室 主 任 、 实 验 教 师 、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及 技 术 工 人 的 任 命 、 聘 任 、 调 动 文 件 ; 实 验室 工 作 人 员 一 览 表 、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表 ;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记 录 。(5) 实 验 室 检 查 、 评 估 文 件 、 结 论 材 料 等 。(6) 仪 器 设 备 及 低 值 耐 用 品30


仪 器 设 备 的 明 细 帐 册 、 新 增 仪 器 设 备 明 细 帐 册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明 细 帐 册 、 新 增 大 型 精 密 贵重 仪 器 设 备 明 细 帐 册 ;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明 细 帐 册 ; 仪 器 设 备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统 计 表 ;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申 请 表 、招 投 标 文 件 、 采 购 合 同 、 调 试 验 收 报 告 、 入 库 单 ;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说 明 书 、 合 格 证 、 装 箱 单 等 ; 仪 器 设 备维 修 单 、 报 废 单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记 录 、 维 修 记 录 , 重 要 测 试 样 品 的 数 据 分 析 记 录 ; 仪 器设 备 的 技 术 改 造 、 功 能 开 发 资 料 , 自 制 仪 器 设 备 资 料 。低 值 耐 用 品 明 细 帐 册 , 低 值 耐 用 品 采 购 计 划 、 招 投 标 文 件 、 采 购 合 同 、 验 收 报 告 、 入 库 单 等 。(7) 低 值 易 耗 品 及 消 耗 材 料 明 细 帐 册 、 学 期 消 耗 记 录 , 低 值 易 耗 品 及 消 耗 材 料 采 购 计 划 、 招 投 标文 件 、 采 购 合 同 、 验 收 报 告 、 入 库 单 等 。(8) 实 验 室 环 境 与 安 全实 验 室 房 舍 布 局 图 纸 , 水 、 电 、 气 布 置 图 及 技 术 资 料 , 特 殊 技 术 安 全 设 施 图 及 技 术 资 料 ; 实 验 室 改造 修 缮 方 案 , 施 工 项 目 表 , 施 工 图 纸 , 施 工 合 同 , 施 工 项 目 调 整 证 明 材 料 , 竣 工 验 收 材 料 , 工 程 竣 工 图等 。化 学 危 险 品 购 买 、 领 取 、 使 用 及 废 液 处 理 记 录 。(9) 会 议 报 告 、 讲 稿 、 会 议 纪 要 、 总 结 等 。3、 实 验 室 运 行 类(1) 实 验 教 学实 验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 实 验 教 材 或 实 验 指 导 书 、 实 验 项 目 卡 片 , 新 开 实 验 的 报 告 、 更 新 实 验 的 改 造 报告 ,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书 、 学 期 实 验 课 程 安 排 表 , 实 验 报 告 , 实 验 课 考 试 题 目 、 学 生 试 卷 等 。(2)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和 生 产 试 验项 目 申 报 书 、 立 项 书 、 合 同 、 协 议 , 测 试 结 果 材 料 , 结 题 验 收 鉴 定 材 料 、 项 目 成 果 材 料 ; 科 技 成 果奖 申 报 材 料 、 获 奖 批 准 文 件 、 获 奖 证 书 , 专 利 申 报 材 料 、 批 准 文 件 等 。(3)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及 实 验 技 术 研 究项 目 申 报 书 、 立 项 书 、 批 准 文 件 , 中 期 检 查 材 料 , 结 题 验 收 鉴 定 材 料 、 项 目 成 果 材 料 ; 实 验 教 学 及实 验 技 术 成 果 奖 申 报 材 料 、 获 奖 批 准 文 件 、 获 奖 证 书 等 。(4) 实 验 室 面 向 本 科 生 开 放项 目 立 项 材 料 、 实 施 记 录 、 结 题 验 收 鉴 定 材 料 , 项 目 成 果 材 料 、 获 奖 材 料 。(5) 实 验 室 运 行 记 录 本 、 工 作 日 志 等 。4、 规 章 制 度 类国 家 、 部 委 、 学 校 、 学 院 及 实 验 室 发 布 的 各 类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5、 其 它 材 料提 词 、 参 观 记 录 、 检 查 记 录 ; 实 验 室 人 员 所 参 加 的 重 要 会 议 的 通 知 ; 实 验 室 所 承 办 会 议 的 通 知 、 总结 及 会 议 成 果 材 料 。第 八 条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包 括 纸 质 、 照 ( 胶 ) 片 、 录 像 ( 录 音 ) 带 、 光 盘 等 各 种 载 体 形 式 。第 九 条 各 类 别 的 实 验 室 档 案 材 料 均 应 完 整 、 准 确 、 系 统 。 档 案 材 料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为 原 件 , 特 殊 情况 下 也 可 使 用 复 制 件 ; 档 案 材 料 应 质 地 优 良 、 书 绘 工 整 , 声 像 清 晰 ,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31


第 十 条 档 案 材 料 的 立 卷 和 上 报 , 按 照 由 三 级 实 验 室 、 二 级 实 验 室 到 一 级 实 验 室 的 顺 序 , 逐 级 进 行 。立 卷 人 应 按 文 件 材 料 的 自 然 形 成 规 律 , 加 以 系 统 整 理 组 卷 , 编 排 页 号 或 件 号 , 填 写 卷 内 目 录 , 交 本 实 验室 档 案 管 理 员 检 查 , 并 经 实 验 室 主 任 、 负 责 人 审 查 通 过 后 , 向 上 一 级 实 验 室 移 交 , 最 后 存 入 档 案 室 。第 十 一 条 档 案 室 应 根 据 第 七 条 所 列 大 类 , 按 档 案 材 料 的 形 成 时 间 、 形 成 实 验 室 、 载 体 形 式 等 , 对档 案 材 料 进 行 了 分 门 别 类 的 细 化 整 理 , 使 档 案 材 料 的 分 类 系 统 化 、 条 理 化 、 科 学 化 。第 十 二 条 档 案 材 料 应 于 每 学 期 初 半 个 月 内 进 行 归 档 ;第 十 三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文 件 材 料 凡 列 入 学 校 档 案 馆 收 存 范 围 的 , 应 按 规 定 归 入 学 校 档 案 馆 。第 四 章 档 案 管 理第 十 四 条 档 案 室 应 对 档 案 进 行 编 号 和 排 列 。第 十 五 条 档 案 室 应 对 档 案 的 收 进 和 移 出 、 全 宗 和 案 卷 数 量 、 档 案 的 利 用 等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 并 应 于每 学 期 档 案 归 档 结 束 后 , 向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报 送 档 案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第 十 六 条 档 案 室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保 护 实 验 室 档 案 的 完 整 与 安 全 , 防 止 档 案 的 损 坏 、 遗 失 和 混乱 。第 五 章 档 案 利 用第 十 七 条 档 案 室 应 面 向 校 内 开 放 档 案 。 凡 持 有 有 效 证 明 或 证 件 的 校 内 单 位 或 个 人 , 在 说 明 利 用 档案 的 目 的 和 范 围 , 及 履 行 必 要 的 登 记 手 续 后 , 均 可 查 阅 利 用 属 于 开 放 范 围 的 档 案 , 并 可 以 摘 录 和 复 制 ;第 十 八 条 校 外 单 位 和 个 人 查 阅 档 案 , 应 持 介 绍 信 , 并 需 经 实 验 室 主 任 批 准 。第 十 九 条 涉 及 专 利 或 技 术 秘 密 的 、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 立 卷 人 要 求 限 制 利 用 的 档 案 , 不 宜 开 放 。第 二 十 条 对 于 要 求 查 阅 、 摘 录 、 复 制 属 尚 未 开 放 的 档 案 , 须 经 实 验 室 主 任 批 准 。第 二 十 一 条 档 案 室 应 编 制 档 案 目 录 和 检 索 材 料 , 方 便 档 案 利 用 者 查 阅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二 条 院 ( 系 、 中 心 ) 可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32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规 定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实 验 室 实 行 开 放 管 理 , 是 高 等 教 育 培 养 创 新 人 才 、 提 高 学 生 素 质 的 客 观 要 求 , 也 是 教 育 教学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 是 我 校 实 施 “ 质 量 工 程 ”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为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 鼓 励学 生 参 加 开 放 式 实 验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 促 进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化 ,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实 验 室 开 放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实 验 室 开 放 的 原 则第 二 条 各 实 验 室 原 则 上 都 要 对 本 科 生 进 行 开 放 , 并 逐 步 提 高 实 验 室 的 开 放 率 ,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实验 资 源 的 效 益 。 各 级 各 类 实 验 室 必 须 在 教 学 计 划 内 实 验 课 程 安 排 之 外 对 全 校 学 生 开 放 , 这 将 作 为 考 核 实验 室 工 作 的 一 项 重 要 指 标 。第 三 条 实 验 室 开 放 要 注 重 实 效 。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 学 生 可 选 做 基 本 训 练 的 实 验 , 也 可 选 做 设 计性 、 综 合 性 、 研 究 性 的 实 验 。 开 放 项 目 可 以 是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的 课 内 实 验 , 也 可 以 是 课 外 内 容 , 以 满 足 不同 层 次 学 生 的 要 求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开 放 要 结 合 教 学 条 件 和 学 生 特 点 。 推 广 运 用 虚 拟 、 仿 真 等 实 验 技 术 手 段 , 同 时 对 于必 要 的 实 验 要 促 进 虚 拟 、 仿 真 实 验 与 实 际 实 验 的 结 合 。 对 于 低 年 级 学 生 , 主 要 训 练 其 基 本 技 能 和 实 践 能力 ; 对 于 高 年 级 学 生 , 重 在 培 养 其 工 程 意 识 和 科 研 能 力 。第 五 条 主 要 承 担 基 础 课 程 教 学 的 实 验 室 应 主 要 采 取 教 师 提 供 实 验 项 目 让 学 生 选 择 内 容 和 时 间 进 行开 放 的 方 式 , 应 积 极 接 纳 学 生 课 外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小 组 ; 主 要 承 担 专 业 层 面 课 程 教 学 的 实 验 室 及 各 级 科 研实 验 室 主 要 采 取 吸 收 优 秀 学 生 参 加 教 师 科 研 课 题 或 支 持 学 生 自 立 科 研 课 题 的 形 式 进 行 开 放 。第 三 章 实 验 室 开 放 的 形 式第 六 条 实 验 室 开 放 面 向 全 校 本 科 生 , 应 采 取 多 种 多 样 的 开 放 形 式 , 保 障 实 验 时 间 和 实 验 内 容 的 开放 。( 一 ) 时 间 开 放 可 以 分 为 :1. 全 面 开 放 ;2. 定 时 开 放 ;3. 预 约 开 放 ;4. 其 他 。( 二 ) 内 容 开 放 可 以 分 为 :1. 学 生 选 择 指 定 实 验 内 容 的 实 验 ;2. 本 科 生 研 究 训 练 计 划 等 学 生 自 立 题 目 、 自 行 设 计 的 实 验 ;3. 学 生 参 加 教 师 的 科 研 课 题 ;4. 学 生 参 加 有 关 竞 赛 的 实 验 ( 实 践 ) 训 练 。第 四 章 实 验 室 开 放 的 组 织 实 施第 七 条 各 学 院 组 织 开 展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的 开 放 工 作 , 各 实 验 室 具 体 负 责 开 放 工 作 的 实 施 。 学 院 要 认真 做 好 实 验 室 开 放 的 管 理 工 作 , 应 重 视 利 用 现 代 化 手 段 做 好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工 作 。 各 实 验 室 应 根 据 本 规33


定 , 制 定 各 自 实 验 室 具 体 的 开 放 实 施 细 则 。第 八 条 学 生 完 成 的 开 放 实 验 项 目 , 符 合 基 本 要 求 的 ,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创 新 学 分 。第 九 条 学 校 设 立 专 项 基 金 , 用 于 补 贴 学 生 参 加 开 放 实 验 所 需 材 料 消 耗 、 水 电 费 等 费 用 。 由 于 开 放实 验 增 加 的 教 师 工 作 量 , 由 流 动 编 制 补 充 。第 十 条 学 生 进 入 实 验 室 , 应 向 实 验 室 登 记 、 备 案 。 各 实 验 室 根 据 学 生 人 数 多 少 和 实 验 内 容 做 好 工作 , 并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指 导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参 与 。 学 生 在 实 验 项 目 完 成 后 , 应 提 交 实 验 报 告 或 论 文等 , 实 验 室 应 及 时 总 结 , 并 做 好 成 果 收 集 和 论 文 推 荐 发 表 工 作 ,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一 周 各 实 验 室 将 本 学 期 内开 展 开 放 实 验 的 情 况 , 按 规 定 格 式 写 出 书 面 总 结 , 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备 案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海 洋 大 学二 ○○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34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学 校 的 仪 器 设 备 为 国 有 资 产 , 是 保 证 学 校 教 学 、 科 研 等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的 重 要 物 质 条 件 。 为加 强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的 效 益 和 层 次 , 优 化 学 校 资 源 配 置 , 根 据 教 育 部 《 高 等 学 校 仪 器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等 文 件 的 规 定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第 二 条 我 校 仪 器 设 备 实 行 学 校 、 院 ( 系 、 部 处 )、 实 验 室 ( 办 公 室 ) 三 级 管 理 体 制 。在 主 管 校 长 领 导 下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全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 各 院 ( 系 、 部 处 ) 应 在 主 管 院长 ( 系 主 任 、 部 处 长 ) 领 导 下 , 合 理 配 备 院 ( 系 ) 及 实 验 室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 按 照 学 校的 规 章 制 度 和 要 求 做 好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计 划 、 论 证 、 审 批 、 采 购 、 入 库 、 建 档 、 使用 、 调 拨 ( 包 括 合 理 配 置 ) 直 至 报 废 的 全 过 程 实 施 管 理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的 目 的 是 减 少 重 复 购 置 , 优 化 资源 配 置 ,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 使 用 率 , 更 好 地 为 教 学 、 科 研 及 办 公 服 务 。第 四 条 良 好 的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秩 序 是 学 校 教 学 、 科 研 工 作 的 可 靠 保 证 , 应 贯 彻 “ 统 一 领 导 、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 责 任 到 人 ” 的 原 则 , 做 到 合 理 配 置 、 物 尽 其 用 。第 五 条 各 单 位 需 配 备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 责 任 心 强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担 任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 在 仪 器 设备 的 使 用 过 程 中 要 保 证 所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安 全 、 完 好 和 使 用 效 益 。 因 工 作 需 要 调 整 变 动 时 , 应 先 办 理 交 接手 续 , 并 将 变 动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须 认 真 执 行 本 规 定 , 积 极 参 与 、 做 好 仪器 设 备 管 理 的 管 理 工 作 并 按 时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有 关 业 务 学 习 和 培 训 , 接 受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的 考 核 。第 三 章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范 围 、 分 类 与 计 价第 六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范 围 界 定 :1、 能 独 立 使 用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 单 价 在 500 元 以 上 的 一般 仪 器 设 备 及 单 价 在 800 元 以 上 的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列 入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范 围 。2、 单 价 在 200 元 以 上 500 元 以 下 的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及 单 价 在 200 元 以 上 800 元 以 下 的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列 入低 值 耐 用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范 围 。3、 单 价 在 200 元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 易 损 易 耗 品 列 入 低 值 易 损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范 围 。4、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指 办 公 和 业 务 用 通 用 设 备 、 交 通 工 具 、 通 讯 工 具 、 实 验 台 等 。5、 专 用 设 备 是 指 各 种 具 有 专 门 性 能 和 专 门 用 途 的 设 备 , 包 括 各 种 仪 器 和 机 械 设 备 、 医 疗 器 械 、 文体 设 备 等 。6、 专 控 设 备 的 管 理 按 照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关 于 部 分 专 控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的 规 定 》 执 行 。7、 符 合 前 面 六 项 规 定 的 自 制 、 捐 赠 或 调 拨 的 仪 器 设 备 , 均 应 计 价 列 入 资 产 帐 。第 七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分 类 , 以 原 国 家 教 委 1984 年 编 制 的 《 高 等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目 录 》 及 原 国 家 教委 1986 年 编 制 的 增 补 本 为 准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应 按 此 分 类 编 号 、 入 库 、 建 帐 。第 八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计 价1、 计 价35


(1) 建 造 、 购 入 、 调 拨 和 捐 赠 的 仪 器 设 备 , 分 别 按 造 价 、 购 价 、 调 拨 价 、 捐 赠 价 入 帐 。(2) 自 制 、 定 制 的 仪 器 设 备 , 按 加 工 费 、 材 料 费 的 总 价 入 帐 。(3) 仪 器 设 备 的 运 杂 费 和 一 次 性 安 装 费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内 。(4) 仪 器 设 备 价 值 不 明 且 无 法 查 明 其 原 因 的 , 可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估 价 入 帐 。(5) 按 规 定 支 付 的 车 辆 购 置 附 加 费 及 社 控 费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内 。2、 仪 器 设 备 价 值 的 增 减 变 动仪 器 设 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应 增 减 其 原 值 :(1) 原 有 的 仪 器 设 备 , 因 加 工 改 造 而 增 加 附 ( 部 ) 件 数 量 、 使 用 功 能 或 提 高 质 量 时 , 按 所 开 支 的 成 本费 增 加 原 值 。(2) 成 套 设 备 因 毁 坏 或 拆 除 其 原 有 部 分 时 , 应 减 少 其 原 值 。(3)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护 或 修 理 , 不 管 开 支 多 少 , 均 不 增 加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仪 器 设 备 原 值 的 增 减 , 均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办 理 , 并 及 时 调 帐 , 保 证 帐 帐 相 符 、 帐 物 相 符 。第 四 章 仪 器 设 备 的 申 购 、 论 证 、 审 批第 九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申 购 与 购 置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经 费 实 行 预 算 制 度 。 经 费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学 校 教 学 、 科 研 等 方 面 的 需 要 , 统 筹 安 排 经费 预 算 。 仪 器 设 备 需 求 单 位 于 每 年 年 底 向 经 费 主 管 部 门 提 报 下 一 年 度 所 需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经 费 预 算 。 学 校仪 器 设 备 经 费 来 源 包 括 : 国 拨 经 费 ( 教 学 、 科 研 、 专 项 等 )、 自 筹 经 费 ( 捐 赠 和 各 种 基 金 )、 自 有 资 金 ( 横向 科 研 课 题 、 个 人 资 金 ) 等 。1、 仪 器 设 备 的 申 购申 购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有 购 置 计 划 , 购 置 计 划 应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教 学 、 科 研 、 办 公 需 求 等 经 论 证 制定 , 购 置 计 划 的 制 定 须 有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 财 务 处 等 部 门 参 加 , 购 置 计 划 一 经 确 定 则 需 及 时 上 报 实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等 部 门 备 案 。 购 置 计 划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 若 需 更 改 , 必 须 有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财 务 处 等 部门 审 批 后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方 可 受 理 。购 置 单 价 在 5 万 元 以 下 ,500 元 以 上 的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及 单 价 在 800 元 以 上 的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 由 申 购 单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审 批 。购 置 单 价 在 5—10 万 元 的 仪 器 设 备 , 申 请 单 位 应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 并 提 交 设 备 购 置 技 术 信 息 表 或 论证 报 告 , 由 申 购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 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审 批 。购 置 单 价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 申 请 单 位 应 提 交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 由 申 购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实 验 室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全 面 、 充 分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 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审核 , 呈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2. 仪 器 设 备 的 论 证设 备 论 证 会 需 由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专 家 组 组 成 。 专 家 组 由 五 人 以 上 的 专 家 组 成 , 其 中 至 少 应 有 两 人为 校 外 专 家 , 专 家 组 成 员 应 为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由 于 计 划 提 报 单 位 任 务 变 更 或 预 测 不 准 确 , 仪 器 设 备 规 格 、 型 号 需 作 变 动 时 , 应 及 时 按 原 报 批 程 序办 理 购 置 计 划 的 增 减 、 调 整 手 续 。 计 划 提 报 单 位 未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已 按 计 划 订 货 或 进36


货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提 报 购 置 计 划 部 门 或 单 位 负 责 。3、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按 照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管 理 办 法 》 进 行 。需 要 招 标 的 设 备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委 托 学 校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或 政 府 招 标 中 心 进 行 , 学 校 招 投 标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设 备 采 购 的 有 关 组 织 工 作 , 由 学 校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进 行 招 标 采 购 的 设 备 应 按 中 国 海 洋大 学 的 有 关 规 定 、 要 求 执 行 ,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相 关 设 备 的 技 术 要 求 应 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招 标 委 托 函 提供 的 为 准 。 设 备 采 购 通 过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 原 则 上 应 按 照 专 家 论 证 的 结 果 进 行 采 购 , 确 保 产 品 质 量 和 售 后服 务 。 招 标 结 果 与 专 家 论 证 结 果 不 相 符 时 , 应 以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为 准 。4、 自 制 、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应 按 照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自 制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执 行 。 自 制 、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应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自 制 设 备 项 目 书 》, 经 审 批 立 项 后 方 可 施 工 。 完 工 后 由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验 收 ,核 实 经 费 开 支 ,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帐 目 。第 五 章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与 维 护第 十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包 括 实 物 验 收 和 技 术 验 收 , 仪 器 设 备 到 货 后 由 供 应 单 位 会 同 使 用 单 位 就 仪 器 设 备 的规 格 、 型 号 、 数 量 、 外 观 、 质 量 等 进 行 验 收 , 建 立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帐 簿 , 并 及 时 办 理 入 库 、 财 务 报 销 手 续 。如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 应 及 时 进 行 索 赔 或 退 换 。 对 于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专 职 人 员 参 与验 收 、 签 字 后 , 提 交 正 规 的 书 面 验 收 报 告 。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按 外 贸 、 商 检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在 索 赔 期 内 办理 验 收 手 续 、 索 赔 或 退 换 。单 价 在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单 件 仪 器 设 备 以 及 大 宗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由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验 收 , 填 写 《 中 国 海洋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单 》, 办 理 入 库 等 手 续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抽 查 验 收 。单 价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单 件 仪 器 设 备 以 及 大 宗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由 使 用 单 位 申 请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责 组 织 验 收 , 使 用 单 位 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报 告 》, 办 理 有 关 归 档 、 入 库 等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护1、 应 加 强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与 保 养 工 作 ,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 使 用 率 。2、 维 修 、 保 养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1) 建 立 切 实 可 行 的 仪 器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制 度 , 建 立 设 备 管 理 档 案 ;(2) 严 格 按 规 定 对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检 修 和 保 养 , 并 做 好 记 录 ;(3) 对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做 好 记 录 并 存 档 ,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应 使 用 专 用 的 登 记 本 进 行 登 记 。第 六 章 仪 器 设 备 的 帐 、 物 管 理第 十 二 条 使 用 单 位 在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及 时 到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办 理 入 库 , 对 仪 器 设 备 进 行编 号 登 记 , 建 立 仪 器 设 备 明 细 帐 卡 。 财 务 部 门 应 根 据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的 固 定 资 产 记 帐 凭 证 办 理 报 销手 续 , 并 按 一 级 分 类 要 求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帐 。第 十 三 条 使 用 单 位 应 该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工 作 , 并 制 定 相 应 操 作 规 程 和 使 用 办 法 ,建 立 严 格 的 工 作 制 度 。对 于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 应 建 立 管 理 档 案 , 每 年 进 行 使 用 效 益 考 核 。 未 经 专 门 培 训 和 培 训 不37


合 格 的 人 员 不 准 进 行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应 相 对 稳 定 , 在 业 务 关 系 上 受 实 验 室 与 设 备管 理 处 的 领 导 。 未 经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同 意 , 不 准 擅 自 使 用 、 移 动 、 调 换 或 出 借 学 校 的仪 器 设 备 。第 十 四 条 在 不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 经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批 准 ,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 通 过 租赁 、 对 外 服 务 等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仪 器 设 备 的 有 偿 使 用 活 动 。第 七 章 仪 器 设 备 的 变 更第 十 五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变 更 , 系 指 仪 器 设 备 的 校 内 外 调 拨 、 重 新 调 配 、 出 售 、 报 损 、 报 废 、 报 失 、改 造 等 。 仪 器 设 备 的 变 更 必 须 按 资 产 计 划 审 批 权 限 严 格 审 批 ,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详 见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闲 置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对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的 监 督 , 对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 管 理 使 用 不 当 或 利用 率 低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有 权 将 其 收 回 , 重 新 调 配 使 用 。 专 业 调 整 、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变 动 时 ,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管 理 处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统 一 调 配 。第 十 七 条 个 人 因 工 作 调 动 、 出 国 、 离 退 休 等 原 因 离 岗 时 许 到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办 理 有 关 仪 器 设备 的 移 交 、 变 更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仪 器 设 备 发 生 损 坏 、 丢 失 或 其 它 事 故 , 要 及 时 报 告 主 管 领 导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和 公安 部 门 , 查 清 原 因 , 填 写 损 坏 、 丢 失 报 表 , 按 规 定 进 行 赔 偿 后 办 理 清 帐 手 续 。因 使 用 或 管 理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 保 管 不 善 导 致 上 述 后 果 的 , 应 严 肃 认 真 地 查 清 责 任 , 责 令 进 行 赔 偿 ,并 给 予 适 当 处 分 。 对 损 坏 、 丢 失 仪 器 设 备 不 报 者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当 事 人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经 批 准 报 废 、 报 损 、 多 余 积 压 的 仪 器 设 备 均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回 收 、 调 剂 、 处 理 , 其 残 值上 交 学 校 财 务 , 列 专 户 管 理 。第 八 章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第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要 重 视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备 和 培 养 提 高 工 作 , 为 各 实 验 室 配 备 具 有 相 关 专 业知 识 、 责 任 心 强 的 人 员 担 任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各 单 位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应 在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备 案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发 生 变动 , 应 事 先 通 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 办 理 资 产 移 交 手 续 , 并 将 变 动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组 织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学 习 和 培 训 , 开 展 工 作 经 验交 流 以 及 检 查 评 比 活 动 , 并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的 年 度 考 评 工 作 。第 九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本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38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自 制 设 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学 校 鼓 励 各 单 位 和 老 师 自 主 研 制 、 开 发 设 备 。 为 了 改 善 实 验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手 段 , 提 高 实验 教 学 质 量 , 促 进 科 学 研 究 , 鼓 励 创 新 精 神 , 节 约 经 费 , 学 校 大 力 支 持 自 行 研 制 实 验 设 备 。 为 规 范 自 制设 备 管 理 , 特 制 订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自 制 设 备 须 遵 从 以 下 原 则( 一 ) 自 制 设 备 首 先 要 满 足 教 学 、 科 研 需 要 , 经 济 使 用 并 且 有 市 场 推 广 价 值 ;( 二 ) 自 制 设 备 要 在 费 用 上 保 证 学 校 受 益 , 即 自 制 设 备 的 最 终 造 价 要 低 于 市 场 同 类 或 类 似 设 备 的 平均 售 价 并 注 明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研 制 ” 字 样 ;( 三 ) 自 制 设 备 要 力 求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能 够 申 请 专 利 ;( 四 ) 自 制 设 备 完 成 后 必 须 纳 入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其 使 用 权 和 所 有 权 均 属 学 校 ;( 五 ) 自 制 设 备 按 照 立 项 申 报 的 程 序 进 行 , 学 校 对 参 与 自 制 实 验 设 备 的 人 员 予 以 一 定 的 奖 励 。第 二 章 自 制 设 备 申 报 程 序第 三 条 凡 是 因 教 学 、 科 研 、 生 产 需 要 , 拟 自 行 研 制 实 验 设 备 且 研 制 费 用 在 1 万 元 以 上 ( 含 1 万 元 )、5 万 元 以 内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必 须 提 前 向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 填 写 《 中 国 大 学 自 制 设 备 项 目 管 理 书 》, 待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再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 超 过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 的 自 制 设 备 申 请 , 除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可 行 性 论证 外 , 还 须 由 主 管 校 长 审 定 批 准 。第 四 条 自 制 设 备 申 报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自 制 实 验 设 备 的 目 的 和 必 要 性 ; 自 制 实 验 设 备 的 技 术 路线 、 特 色 之 处 ; 是 否 国 际 、 国 内 或 地 区 领 先 , 新 颖 性 如 何 ; 自 制 实 验 设 备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 包 括 同 行专 家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行 政 负 责 人 的 书 面 意 见 ; 自 制 设 备 的 预 计 最 终 造 价 以 及 与 同 类 设 备 同 期 市 场 平 均 价格 的 比 较 ; 自 制 实 验 设 备 的 经 费 来 源 及 预 算 ( 包 括 原 材 料 费 和 劳 务 费 ); 申 请 金 额 或 自 筹 经 费 的 落 实 情况 等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 以 上 的 项 目 ,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可 行 性 论 证 。第 五 条 学 校 受 理 和 审 核 批 准 自 制 设 备 申 请 的 主 管 及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有 : 主 管 部 门 为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理 处 ,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为 教 务 处 、 科 研 处 或 者 其 他 项 目 经 费 资 助 部 门 , 最 终 由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管 理 处 审 核 并由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第 三 章 设 备 自 制 的 类 型第 六 条 配 套 改 动 类 , 即 自 制 实 验 设 备 的 主 体 是 市 场 上 有 售 的 标 准 设 备 , 只 是 标 准 设 备 不 能 完 全 满足 需 要 , 需 要 在 标 准 设 备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一 些 别 的 设 备 或 配 件 , 或 对 标 准 设 备 作 某 种 改 动 。第 七 条 节 约 经 费 类 , 即 市 场 上 有 同 类 设 备 , 但 由 于 太 专 业 或 需 从 国 外 进 口 , 产 生 的 费 用 太 高 , 而自 制 能 够 节 省 大 量 费 用 。 与 前 两 种 不 同 的 是 , 这 种 类 型 的 设 备 自 制 , 完 全 是 为 了 节 约 经 费 。第 八 条 完 全 研 制 类 , 即 自 制 实 验 设 备 是 市 场 上 根 本 就 没 有 的 设 备 , 完 全 是 根 据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或 科研 所 需 而 研 制 的 设 备 。第 九 条 委 托 加 工 类 , 即 属 于 以 上 三 种 类 型 , 但 由 于 条 件 所 限 需 要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加 工 制 作 的 设备 。39


第 四 章 经 费 和 项 目 管 理第 十 条 经 费 资 助 的 原 则 。 对 于 配 套 改 动 类 设 备 自 制 , 如 要 购 置 主 体 设 备 , 则 按 标 准 设 备 进 行 采 购 ,按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 如 要 自 制 主 体 设 备 , 其 费 用 须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进 行 预 算 和 资 助 。 其 配 套 和 改 动部 分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而 预 算 和 资 助 。 对 于 节 约 经 费 类 , 其 费 用 须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进 行 预 算 和 资 助 。 对 于完 全 研 制 类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预 算 和 资 助 。 对 于 委 托 加 工 类 , 先 由 单 位 和 个 人 考 察 市 场 加 工 价 格 , 最终 由 学 校 决 定 招 标 加 工 或 者 指 定 加 工 。第 十 一 条 单 个 项 目 总 资 助 经 费 的 构 成 :1) 硬 件 费 , 包 括 元 器 件 、 材 料 等 ,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总 经 费的 80%;2) 软 件 费 , 包 括 调 研 、 资 料 、 差 旅 费 等 , 不 得 超 过 5%;3) 管 理 费 , 用 于 主 管 部 门 项 目 管 理 、设 备 维 修 、 实 验 室 改 造 等 支 出 占 5%;4) 研 制 人 员 劳 务 酬 金 等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超 过 10%, 具 体 数 量 根 据 不同 的 项 目 类 型 、 技 术 含 量 以 及 难 度 等 , 与 主 管 部 门 协 商 确 定 。第 十 二 条 每 个 自 制 设 备 项 目 必 须 按 期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 时 间 一 般 为 1 年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自 制 设 备 项 目 的 资 助 额 度 , 由 项 目 单 位 先 提 出 分 类 预 算 和 用 款 计划 , 经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后 , 再 由 项 目 单 位 与 主 管 部 门 签 定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自 制 设 备 项 目 管 理 书 》。第 十 四 条 批 准 的 项 目 应 有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在 校 财 务 处 统 一 建 账 ,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允 许 的 额 度 内使 用 经 费 , 经 财 务 处 报 销 ,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 厉 行 节 约 , 严 禁 挪 作 它 用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经 费 原 则 上 超 支 不 补 。 项 目 完 成 后 , 剩 余 经 费 还 回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六 条 在 自 制 设 备 实 施 前 , 每 个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须 向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具 体 的 进 度 计 划 和 经 费 分阶 段 使 用 计 划 , 主 管 部 门 将 按 进 度 计 划 进 行 过 程 检 查 或 监 督 。 如 中 途 发 生 变 化 ( 特 别 是 自 制 设 备 的 用 途 ),应 及 时 向 主 管 部 门 汇 报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继 续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监 督 与 检 查 。 项 目 启 动 6 个 月 后 ,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检 查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 此 头 6 个 月 内 用款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总 经 费 的 60%。 如 启 动 6 个 月 后 进 展 良 好 , 项 目 继 续 ; 如 检 查 显 示 项 目 进 展 不 佳 , 主 管 部门 则 终 止 经 费 资 助 。第 五 章 结 果 验 收第 十 八 条 自 制 实 验 设 备 完 成 后 , 自 制 单 位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验 收 。 主 管 部 门须 根 据 申 请 及 时 组 织 专 家 验 收 。第 十 九 条 验 收 的 标 准 应 与 申 报 计 划 的 标 准 一 致 , 所 有 参 与 验 收 的 人 员 都 应 在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自 制设 备 项 目 管 理 书 》 验 收 部 分 上 签 署 验 收 意 见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或 学 校 资 助 的 自 制 设 备 以 及 经 费 自 筹 的 自 制 设 备 , 验 收 合 格 后 其 知 识 产 权 属 于 中 国海 洋 大 学 ,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或 专 利 属 于 职 务 创 新 发 明 。第 二 十 一 条 自 制 单 位 凭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 自 制 设 备 期 间 购 买 原 材 料 等 的 有 效 发 票 , 到 实 验 室 及 设 备管 理 处 办 理 建 帐 入 库 等 手 续 , 最 后 到 财 务 处 完 成 报 帐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自 筹 经 费 的 自 制 设 备 项 目 , 验 收 合 格 后 学 校 以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15%-20% 的 价 格购 入 , 完 成 建 帐 、 报 帐 手 续 。第 六 章 奖 励 和 惩 罚第 二 十 三 条 完 全 研 制 类 和 配 套 改 动 类 自 制 设 备 经 验 收 合 格 、 达 到 预 期 目 的 , 且 经 费 开 支 清 楚 、 手40


续 完 善 , 学 校 除 承 认 其 工 作 量 外 , 还 可 申 报 学 校 教 学 、 科 研 评 奖 和 成 果 评 定 , 获 取 适 当 的 精 神 和 物 质 奖励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于 到 期 未 能 完 成 的 项 目 , 主 管 部 门 将 暂 时 冻 结 其 经 费 使 用 权 。 如 因 特 殊 的 客 观 原 因而 延 误 , 或 对 遇 到 的 困 难 能 提 出 令 人 信 服 的 解 决 办 法 , 则 可 适 当 延 期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4 个 月 ; 否 则 , 该项 目 按 验 收 不 合 格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于 验 收 不 合 格 或 自 制 设 备 的 性 能 指 标 达 不 到 技 术 要 求 的 项 目 , 主 管 部 门 除 收 回 经 费本 、 冻 结 其 经 费 使 用 权 外 , 还 要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相 应 的 处 罚 :1 万 元 到 5 万 元 的 项 目 ,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向学 校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 学 校 扣 发 其 3 个 月 的 岗 位 津 贴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 项 目 负 责 人 除 向 学校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外 , 学 校 还 扣 发 其 6 个 月 的 岗 位 津 贴 ;1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 学 校 除 要 求 其 项 目 负 责 人 书面 检 查 和 扣 发 半 年 的 岗 位 津 贴 外 , 还 要 对 其 进 行 必 要 的 行 政 处 罚 , 在 全 校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两 年 内 该 项 目所 在 单 位 不 得 向 学 校 申 请 经 费 购 置 任 何 设 备 。第 二 十 六 条 其 它 规 定 。 自 制 设 备 的 保 修 由 该 项 目 研 制 组 负 责 , 材 料 或 零 配 件 成 本 费 一 年 内 从 该 项目 管 理 费 中 支 出 。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间 和 自 制 设 备 一 年 保 修 期 间 不 得 辞 职 或 调 离 学 校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本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41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工 作 的 管 理 , 规 范 采 购 行 为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促 进 学 校各 项 事 业 的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政 府 采 购 运 行 规 程 暂 行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教 育 部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学 校 的 实 际情 况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列 入 本 办 法 采 购 范 围 的 物 资 设 备 的 采 购 活 动 , 均 适 用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应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 诚 实 信 用 、 注 重 效 益 及 维 护 学 校 利益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采 购 机 构 及 职 责第 四 条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在 主 管 校 长 的 领 导 下 , 成 立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 领 导 小 组 由 主 管 校 长 、纪 委 、 监 察 审 计 处 、 财 务 处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等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成 。 小 组 的 职 责 是 :( 一 ) 审 定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的 政 策 、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 二 ) 审 定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计 划 和 年 度 总 结 ;( 三 ) 审 定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的 采 购 方 式 ;( 四 ) 审 定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的 合 同 ;( 五 ) 负 责 重 大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的 招 标 工 作 ;( 六 ) 对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对 纠 纷 进 行 调 处 。第 五 条 设 立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技 术 专 家 库 , 由 校 内 外 有 关 方 面 专 家 组 成 。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需要 , 随 机 从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部 分 专 家 , 参 与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计 划 、 项 目 的 论 证 , 参 加 采 购 项 目 的 评标 和 表 决 。第 六 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作 为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的 职 能 部 门 对 全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进 行 组 织 和日 常 管 理 , 其 中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一 )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的 政 策 、 法 规 和 各 项 制 度 ;( 二 ) 会 同 财 务 、 科 技 、 教 务 等 部 门 制 订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计 划 , 并 负 责 组 织 和 实 施 ;( 三 ) 负 责 全 校 教 学 、 科 研 、 行 政 办 公 所 需 专 用 设 备 、 一 般 设 备 、 交 通 工 具 等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活动 的 组 织 ;( 四 ) 负 责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标 书 、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制 作 ;( 五 ) 代 表 学 校 与 供 货 方 签 订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 六 ) 负 责 进 口 物 资 设 备 的 机 电 、 免 税 等 相 关 文 件 的 报 批 , 负 责 进 口 物 资 设 备 的 检 验 检 疫 、 索 赔 等项 工 作 ;( 七 ) 负 责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采 购 物 资 设 备 进 行 验 收 , 督 促 供 货 方 按 合 同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 八 ) 完 成 学 校 及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七 条 根 据 不 同 的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 学 校 组 成 7-9 人 的 临 时 采 购 工 作 组 , 人 员 由 用 户 单 位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有 关 方 面 的 技 术 专 家 ( 从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 及 监 察 审 计 处 、 财 务 处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负42


责 人 组 成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参 与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 提 出 采 购 的 建 议 方 案 ;( 二 ) 对 拟 确 定 的 供 货 商 进 行 资 信 、 技 术 和 产 品 等 方 面 的 调 查 ;( 三 ) 审 定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的 标 书 及 相 关 文 件 ;( 四 ) 对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评 标 和 表 决 , 确 定 一 般 项 目 的 中 标 单 位 或 个 人 , 提 出 重 大 采 购 项 目 的 中 标 建议 。第 三 章 集 中 采 购 范 围第 八 条 凡 单 价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 或 一 次 批 量 购 买 价 值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 以 上 的 物 资 设 备 , 采取 集 中 采 购 形 式 。 对 于 国 家 强 制 实 行 国 际 招 标 的 机 电 产 品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招 标 法 规 及 程 序 执 行 。第 九 条 单 价 在 10 万 元 --20 万 元 ( 或 批 量 10 万 元 --20 万 元 ) 的 物 资 设 备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组 织集 中 采 购 。 采 购 小 组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及 物 资 设 备 购 置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 校 内 其 他 单 位 物 资 设 备 专 家 组 成 ;单 价 在 20--40 万 元 ( 含 批 量 20 万 元 --40 万 元 ) 的 物 资 设 备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组 织 集 中 采 购 。 采 购 小 组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 监 察 审 计 处 、 财 务 处 等 单 位 负 责 人 , 物 资 设 备 购 置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 校 内 其 他 单 位 物资 设 备 专 家 组 成 ; 单 价 在 40 万 元 ( 含 批 量 40 万 元 ) 以 上 的 物 资 设 备 , 由 主 管 校 长 组 织 集 中 采 购 , 采 购 小组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 监 察 审 计 处 、 财 务 处 等 单 位 负 责 人 , 物 资 设 备 购 置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 校 内 其 他 单 位物 资 设 备 专 家 组 成 。第 四 章 集 中 采 购 方 式第 十 条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 邀 请 招 标 、 竞 争 性 谈 判 、 询 价 、 单 一 来 源 等 采 购 方式 。( 一 )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 是 指 招 标 单 位 以 招 标 公 告 的 方 式 邀 请 不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的 采 购方 式 。( 二 ) 邀 请 招 标 采 购 , 是 指 招 标 单 位 以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方 式 邀 请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 标 的 采 购方 式 。 对 于 某 些 有 特 殊 性 , 只 能 从 有 限 范 围 供 应 商 采 购 的 物 资 设 备 , 可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的 方 式 采 购 。( 三 )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物 资 设 备 , 可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采 购 。1. 招 标 后 没 有 供 应 商 投 标 或 者 没 有 合 格 供 应 商 投 标 的 , 或 者 重 新 招 标 未 能 成 立 的 ;2. 技 术 复 杂 或 性 质 特 殊 , 不 能 确 定 详 细 规 格 或 具 体 要 求 的 ;3. 采 用 招 标 所 需 时 间 不 能 满 足 用 户 紧 急 需 要 的 ;4. 不 能 事 先 计 算 出 价 格 总 额 的 。( 四 ) 询 价 采 购 , 采 购 的 货 物 规 格 、 标 准 统 一 , 现 货 货 源 充 足 且 价 格 变 化 幅 度 小 的 采 购 项 目 , 可 采用 询 价 采 购 。( 五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 可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方 式 采 购 。1. 只 能 从 唯 一 供 应 商 采 购 的 ;2. 发 生 了 不 可 预 见 的 紧 急 情 况 , 不 能 从 其 他 供 应 商 采 购 的 ;3. 必 须 保 证 原 有 采 购 项 目 一 致 性 或 服 务 配 套 的 要 求 , 需 要 继 续 从 原 供 应 商 处 添 购 配 套 项 目 或 设 备的 。43


第 十 一 条 已 经 列 入 学 校 集 中 采 购 范 围 的 物 资 设 备 , 原 则 上 应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 单 个 项 目 的采 购 方 式 由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部 门 提 出 建 议 , 并 报 学 校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第 十 二 条 付 款 方 式 。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合 同 必 须 明 确 付 款 方 式 , 以 切 实 维 护 学 校 的 利 益 。 物 资设 备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的 付 款 方 式 由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未 经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批 准 , 任 何 单 位 和个 人 不 得 在 集 中 采 购 合 同 中 擅 自 采 取 其 他 付 款 方 式 。第 五 章 集 中 采 购 程 序第 十 三 条 公 开 招 标 的 程 序 。 学 校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中 , 属 于 应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采 购 , 由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参 照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第 十 四 条 邀 请 招 标 的 程 序( 一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1. 招 标 项 目 清 单 的 填 报 ;2. 招 标 工 作 的 准 备 ;3. 招 标 文 件 的 起 草 ;4. 市 场 调研 和 标 底 的 确 定 。( 二 ) 制 定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1.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 数 量 、 技 术 规 范 、 服 务 条 款 等 ;2. 招 标 邀 请 , 既 向能 够 提 供 招 标 产 品 的 生 产 或 经 销 单 位 ( 下 称 投 标 人 ) 发 出 邀 请 ;3. 投 标 须 知 , 包 括 投 标 人 资 质 说 明 及 相关 文 件 ,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招 标 文 件 的 发 售 时 间 , 投 标 期 限 , 开 标 时 间 、 地 点 ;4. 投 标 书的 书 写 规 范 , 包 括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方 案 备 选 方 案 、 价 格 、 降 价 声 明 、 价 格 折 扣 等 ;5. 违 约 处 罚 条 款 。( 三 ) 发 标 : 标 书 制 作 完 成 后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向 邀 请 投 标 人 寄 发 。 投 标 单 位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求 编 制 投 标 书 , 密 封 并 在 封 口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印 鉴 ,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日 期 之 前 将 投 标 书送 达 指 定 地 点 。( 四 ) 开 标 : 开 标 时 , 应 召 集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及 投 标 人 代 表 举 行 开 标 会 议 , 公 布 评 标 、 定 标原 则 和 办 法 , 当 场 开 标 , 公 开 唱 标 , 并 作 好 记 录 。( 五 ) 评 标 :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要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条 款 内 容 , 按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 对 投标 书 进 行 评 审 ; 评 审 分 商 务 ( 投 标 人 资 质 、 信 誉 、 服 务 条 款 )、 技 术 、 价 格 等 三 大 部 分 ; 商 务 、 技 术 均满 足 标 书 要 求 时 ,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者 中 标 ; 如 投 标 人 较 多 , 可 采 取 先 初 评 , 确 定 3 个 投 标 人 , 再 进 行 复 评的 方 式 , 依 据 价 格 、 品 牌 、 服 务 等 因 素 综 合 评 价 , 最 终 确 定 中 标 人 ; 投 标 书 中 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的为 废 标 。评 标 以 评 分 、 无 记 名 投 票 等 方 式 择 优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 开 标 、 评 标 、 定 标 的 过 程 应 作 好 记 录 , 形 成纪 要 , 由 评 标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后 存 档 备 查 。 同 时 向 监 察 审 计 处 和 财 务 处 等 有 关 单 位 送 交 纪 要 复 印 件 。( 六 ) 签 订 中 标 及 采 购 合 同 : 评 标 结 果 产 生 后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并 将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文 件 要 求 与 中 标 人 订 立 书 面 采 购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方 式 的 程 序( 一 )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针 对 拟 实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的 采 购 项 目 拟 订 谈 判 程 序 、 谈 判 内 容 、 定标 标 准 、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以 及 邀 请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 报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备 案 ;( 二 )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与 供 应 商 逐 一 进 行 谈 判 。 谈 判 结 束 后 ,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在 工 作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最 后 报 价 及 有 关 承 诺 ,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据 此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 并 当 场 宣 布 中 标 供 应44


商 ;( 三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在 采 购 工 作 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代 表 学 校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第 十 六 条 询 价 采 购 方 式 的 程 序( 一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针 对 拟 实 行 询 价 的 采 购 项 目 拟 订 询 价 方 法 、 价 格 构 成 、 定 标 标 准 、 合 同 主 要条 款 以 及 询 价 供 应 商 名 单 报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备 案 ;( 二 )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出 一 次 报 出 不 得 更 改 的 价 格 , 并 据 此 确 定 符 合 采 购 项 目 要 求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供 应商 为 中 标 人 ;( 三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在 工 作 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代 表 学 校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第 十 七 条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及 其 他 采 购 方 式 的 程 序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拟 订 采 购 项 目 的 有 关 采购 事 宜 报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后 具 体 承 办 。第 六 章 监 督 与 管 理第 十 八 条 监 察 审 计 处 、 财 务 处 等 部 门 对 招 标 工 作 全 程 监 督 检 查 ,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有 关 政府 招 标 的 法 规 及 学 校 招 标 规 定 执 行 的 情 况 ; 招 标 方 式 、 标 准 和 招 标 程 序 执 行 情 况 ; 招 标 合 同 的 履 行 情 况 。确 保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 诚 信 的 原 则 得 到 落 实 。第 十 九 条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限 制 或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 或 者 强 制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投 标 的 , 限 制 投 标人 之 间 竞 争 的 , 责 令 改 正 。第 二 十 条 与 招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人 员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其 他 好 处 的 、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不 回 避 的 、干 涉 招 标 工 作 的 、 暗 示 中 标 人 的 、 泄 露 招 标 工 作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的 , 应 及 时 制 止 , 并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串 通 投 标 的 、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评委 会 成 员 以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 中 标 无 效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标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认 真 履 行 义 务 ,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 不 得 向 他 人转 让 中 标 项 目 , 也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肢 解 后 分 别 向 他 人 转 让 。 一 经 发 现 , 应 责 令 立 即 纠 正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处 罚 。第 二 十 三 条 签 订 合 同 应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力 及 承 担 的 责 任 , 签 订 合 同 的 项 目 单 位 应 派 人 负 责 经 常 检 查合 同 执 行 情 况 , 对 不 认 真 履 约 的 应 依 法 按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二 十 四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如 与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 法 律 法 规 不 符 , 应 以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45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管 理 规 定为 了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和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 根 据 教 育 部 ( 原 国 家 教 委 )《 关 于加 强 高 等 学 校 物 资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精 神 ,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工 作 , 发 挥 集 中 采 购 和 主 渠 道优 势 , 坚 持 “ 供 管 结 合 、 服 务 为 本 ” 的 原 则 , 保 证 教 学 、 科 研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规 定 。一 、 主 管 部 门 及 职 责全 校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的 主 管 部 门 是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 并 例 行 以 下 职 责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的 政 策 和 法 规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并 组 织 实 施 。2、 制 定 和 审 查 、 审 批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 组 织 或 参 与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的 论 证 。3、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采 购 与 供 应 , 代 表 学 校 对 外 签 订 订 货 合 同 ;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进 口 、 免 税 、 商 检 、 索赔 等 工 作 ; 负 责 办 理 社 控 商 品 的 审 批 、 申 报 等 手 续 。4、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 入 库 、 入 帐 等 工 作 。5、 提 供 市 场 咨 询 服 务 , 指 导 并 管 理 市 场 采 购 。二 、 购 置 计 划 的 制 定 与 审 批1、 加 强 仪 器 购 置 的 计 划 管 理 , 无 论 使 用 何 种 经 费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都 要 事 先 制 定 购 置 计 划 或 填 写 《 仪 器设 备 申 购 表 》, 并 按 程 序 经 过 审 批 后 才 能 进 行 采 购 。 制 定 购 置 计 划 必 须 落 实 经 费 , 严 禁 无 经 费 订 货 。2、 学 校 及 上 级 下 达 的 专 项 经 费 ( 如 “211 工 程 ” 建 设 费 、 教 学 设 备 费 、 人 才 基 地 费 、 实 验 室 建 设 费 等 ) 购置 仪 器 设 备 或 使 用 其 他 经 费 批 量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 使 用 单 位 要 按 照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制 定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由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 如 “211” 办 公 室 、 教 务 处 、 科 技 处 等 ) 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进 行 审 查 , 保 项 目 主 管 校 长审 批 。3、 单 价 5 万 元 以 下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 包 括 批 量 总 金 5000 元 以 上 耐 用 品 (200-800 元 ) 的 购 置 , 由 使用 单 位 填 写 《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申 购 表 》, 经 单 位 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 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设 备 科 科 长审 批 。 单 价 5 万 元 以 上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 由 使 用 单 位 详 细 填 写 《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申 购 论 证 报告 》, 经 单 位 和 有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 单 价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仪 器 设 备 有 国 家 资 产 管 理 处 处 长 审 批 ;单 价 10 万 元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 经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查 后 ,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4、 单 价 5 万 元 以 上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要 进 行 充 分 的 论 证 。 单 价 在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 含 批 量 )以 下 仪 器 设 备 由 使 用 单 位 组 织 5 名 具 有 高 职 称 人 员 进 行 论 证 , 并 由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211”办 公 室 、 教 务 处 、 科 技 处 等 ) 负 责 人 参 加 ; 单 价 在 50 万 元 ( 含 批 量 )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由 学 校 组 织 使 用 单 位及 有 关 部 门 7 名 以 上 具 有 高 职 称 人 员 进 行 论 证 。三 、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办 法 与 实 施1、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原 则 归 口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统 一 组 织 ; 凡 对 外 订 货 须 签 订 订 货 合 同 , 并 加 盖 “ 青 岛海 洋 大 学 订 货 合 同 专 用 章 ”; 已 付 货 款 须 凭 订 货 合 同 办 理 ; 直 接 采 购 采 取 货 到 验 收 合 格 再 付 款 的 方 式 。2、 单 价 5 万 元 或 批 量 10 万 元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应 采 取 招 标 方 式 定 货 ( 招 标 办 法 另 定 ), 本 着 公 平 、 公正 原 则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 降 低 产 品 价 格 , 节 约 经 费 开 支 。3、 单 价 5 万 元 以 下 或 批 量 10 万 元 以 下 仪 器 设 备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设 备 科 负 责 对 外 订 货 ; 单 价 5 万 元以 上 或 批 量 10 万 元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订 货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组 织 , 使 用 单 位 参 加 订 货 ; 单 价 50 万 元 以 上46


或 批 量 100 万 元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由 主 管 校 长 组 织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 财 务 处 、 审 计 处 、 使 用 单 位 及 有 关 部门 参 加 订 货 。4、 负 责 订 货 人 员 在 订 货 中 要 参 加 使 用 单 位 提 供 的 产 品 型 号 规 格 、 技 术 指 标 等 要 求 , 广 求 货 源 , 货比 三 家 。 如 与 有 关 指 标 相 差 较 大 , 或 订 货 价 格 超 出 计 划 价 格 10% 以 上 , 要 与 使 用 单 位 联 系 , 取 得 认 可 后在 另 行 订 货 。四 、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与 入 库1、 要 认 真 组 织 到 货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工 作 , 把 好 入 库 和 报 账 关 。 对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可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或使 用 单 位 组 织 验 收 , 对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要 成 立 专 门 验 收 小 组 组 织 验 收 。 对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须 事 先 到 商检 部 门 报 验 , 待 商 检 部 门 到 场 或 征 得 同 意 后 才 能 开 箱 验 收 , 对 不 经 报 验 、 擅 自 开 箱 , 发 生 的 一 切 问 题 ,由 使 用 有 关 单 位 自 行 负 责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内 容 : 一 是 实 物 验 收 , 包 括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 型 号 规 格 等 与订 货 合 同 是 否 相 等 , 包 装 及 实 物 外 观 有 无 破 损 、 锈 蚀 、 受 潮 、 霉 变 等 , 并 根 据 装 相 单 清 点 数 量 ; 二 是 技术 验 收 ,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及 商 品 出 厂 的 技 术 指 标 , 验 收 仪 器 设 备 的 功 能 , 考 核 仪 器 设 备 运 行 的 稳 定 性 、可 靠 性 等 。 验 收 合 格 后 填 写 验 收 单 或 验 收 报 告 。2、 对 到 货 仪 器 设 备 存 在 的 质 量 等 问 题 , 由 定 货 单 位 或 个 人 负 责 与 厂 家 联 系 解 决 或 通 过 商 检 部 门 办 理 索赔 手 续 。3、 验 收 合 格 的 仪 器 设 备 , 凭 《 申 购 表 》、《 验 收 单 》、 购 货 发 票 , 经 单 位 或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到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 财 务 处 办 理 入 库 和 报 帐 手 续 。 对 单 价 10 万 元 以 上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的 入 库 和 报 帐 , 除附 以 上 材 料 外 , 还 要 按 建 立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档 案 要 求 填 写 《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文 件 材 料 审 核 表 》 并 备齐 所 有 材 料 到 校 档 案 管 办 理 归 档 手 续 。 没 有 经 过 申 购 、 验 收 或 归 档 的 不 予 办 理 入 库 和 报 帐 。4、 仪 器 设 备 的 申 购 、 入 库 和 报 帐 , 各 单 位 要 安 排 专 门 人 负 责 办 理 和 管 理 。 严 禁 开 假 发 票 和 报 假 账 行 为 ,违 反 规 定 者 按 有 关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五 、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的 监 督 与 管 理1、 建 立 咨 询 服 务 机 制 。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及 时 收 集 产 品 供 应 信 息 , 经 常 召 开 有 关 厂 家 来 校 举 办 仪 器 设 备 展示 会 及 技 术 讲 座 等 , 扩 大 咨 询 服 务 范 围 , 提 供 良 好 的 产 品 及 市 场 咨 询 服 务 ; 定 期 向 使 用 单 位 和 有 关 部 门提 供 仪 器 设 备 的 订 货 情 况 及 各 项 经 费 的 执 行 情 况 。2、 加 强 售 后 服 务 , 对 购 进 的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质 量 跟 踪 调 查 ,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及 时 与 生 产 厂 家 ( 或 公 司 ) 联系 解 决 。3、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政 策 和 法 规 , 自 觉 接 受 学 校 纪 检 、 监 察 、 审 计 、 财 务 等 部 门 的监 督 与 管 理 。 对 采 购 工 作 中 违 法 乱 纪 , 给 学 校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按 有 关 法 规 严 肃 处 理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解 释 权 归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47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关 于 部 分 专 控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的 规 定 ( 试 行 )全 校 各 单 位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工 作 , 根 据 全 国 控 制 社 会 集 团 购 买 力 领 导 小 组 下 达 的 “ 关 于 调 整 专 项控 制 商 品 目 录 的 通 知 ” 精 神 , 结 合 我 校 设 备 管 理 现 况 , 对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项 控 制 设 备 目 录 ( 见 附 件 ) 中 的 8类 设 备 的 购 置 和 管 理 作 如 下 规 定 :一 、 购 置 审 批因 教 学 、 科 研 、 生 产 、 行 政 工 作 确 需 购 置 上 述 专 项 设 备 的 , 要 严 格 审 批 手 续 , 在 明 确 使 用 性 质 ,落 实 购 置 经 费 及 使 用 维 护 经 费 后 , 首 先 由 申 购 单 位 填 写 “ 专 控 仪 器 设 备 申 购 单 ” 由 院 ( 所 ) 长 或 处 级 单 位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批 。 小 汽 车 、 大 桥 车 、 摩 托 车 、 无 线 寻 呼 机 、 无 线 移 动 电 话 等 专控 设 备 , 须 经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二 、 入 库 管 理各 院 ( 系 ) 应 设 专 职 人 员 , 其 他 单 位 可 根 据 情 况 设 专 职 或 兼 职 人 员 负 责 专 控 设 备 的 验 收 、 建 账 ( 包括 对 使 用 人 进 行 登 记 ) 和 管 理 。 单 价 在 800 元 ( 含 800 元 ) 以 上 的 专 控 设 备 建 立 校 固 定 资 产 账 , 单 价 在200-800 元 ( 含 200 元 ) 的 低 值 耐 用 专 控 设 备 建 立 低 值 耐 用 品 账 , 各 单 位 并 建 立 分 户 账 , 并 由 国 有 资 产管 理 处 不 定 期 进 行 帐 物 抽 查 。 单 价 在 200 元 以 下 的 低 值 专 控 商 品 由 各 单 位 建 立 低 值 材 料 账 。 国 有 资 产 管理 科 和 财 务 部 门 凭 “ 专 控 仪 器 设 备 审 购 单 ” 办 理 借 款 、 入 库 、 报 帐 手 续 。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采 购 的 一 律 不 予报 帐 ,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有 经 办 人 负 责 。三 、 使 用 管 理各 单 位 的 专 控 设 备 在 确 定 管 理 人 , 并 由 管 理 人 负 责 专 控 设 备 的 保 管 、 使 用 和 维 护 的 同 时 , 提 倡 专控 设 备 专 管 共 用 , 资 源 共 享 , 充 分 发 挥 专 控 设 备 在 教 学 、 科 研 等 各 项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与 效 益 。四 、 监 督 检 查校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和 各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对 专 控 设 备 的 使 用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各 单 位 要 对专 控 设 备 的 使 用 情 况 每 半 年 检 查 一 次 , 核 对 账 物 , 发 现 损 坏 、 丢 失 或 闲 置 不 用 等 情 况 , 及 时 报 国 有 资 产管 理 处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对 专 控 设 备 不 定 期 抽 查 , 对 专 控 设 备 使 用 和 管 理 不 当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除 按 有 关设 备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外 , 将 回 收 设 备 , 另 行 安 排 使 用 。五 、 责 任专 控 设 备 的 使 用 管 理 人 在 调 离 学 校 , 出 国 留 学 、 进 修 , 退 、 离 休 或 校 内 调 动 工 作 前 , 应 在 原 单 位完 成 专 控 设 备 的 账 物 交 接 后 ,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科 。 因 责 任 造 成 专 控 设 备 损 坏 、 丢 失 的 , 按 《 青 岛 海 洋 大学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 丢 失 赔 偿 办 法 》 处 理 。六 、 处 理专 控 设 备 的 校 内 调 剂 和 积 压 、 报 废 处 理 , 按 《 青 岛 海 洋 大 学 关 于 报 废 和 积 压 仪 器 设 备 申 报 、 审 批 及处 理 工 作 的 规 定 》 办 理 。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 解 释 权 在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附 件 :国 家 规 定 的 八 类 专 项 控 制 设 备 目 录1、 小 轿 车 ( 包 括 小 汽 车 、 吉 普 车 、 旅 行 车 , 以 及 属 于 小 轿 车 型 、 吉 普 车 型 、 旅 行 车 型 的 各 种 封 闭 式 车48


辆 )。2、 大 轿 车 ( 指 车 内 座 位 在 20 个 以 上 或 车 长 在 6 米 以 上 的 旅 行 车 )。3、 摩 托 车 ( 不 包 括 后 三 轮 货 运 摩 托 车 )。4、 录 像 设 备 ( 包 括 录 像 机 、 放 像 机 、 摄 像 机 等 )。5、 空 气 调 节 器 ( 指 用 于 调 节 室 内 温 度 、 湿 度 的 各 种 设 备 , 包 括 制 冷 机 、 制 热 机 、 增 湿 机 、 除 湿 机 、 负氧 离 子 发 生 器 等 , 不 包 括 中 央 空 调 )。6、 各 种 音 响 设 备 ( 包 括 录 音 机 、 放 音 机 、 多 用 机 、 激 光 唱 片 机 、 激 光 视 盘 、 卡 拉 OK 机 及 音 箱 、 音 柱 等 )。7、 单 价 在 500 元 以 上 的 照 相 机 和 放 大 机 ( 包 括 各 种 镜 头 )。8、 无 线 寻 呼 机 和 无 线 移 动49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完 整 和 安 全 , 确 保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 提 高 资 产的 使 用 效 益 , 防 止 资 产 流 失 , 保 障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国 资 事 发 [1995]17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占 有 、 使 用 的 , 在 法 律 上 被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资 源 的 总 和 。 包 括 国 家 拨 给 学 校 的 资 产 ; 学 校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 运 用 国 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形 成 的 资 产 ; 以 及 接 受 捐 赠 和 其 他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学 校 所 有 的 资 产 。第 三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 维 护 学 校 的 合法 权 益 , 建 立 和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和 其 收 益 权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保障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优 化 学 校 的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益 ,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第 二 章 国 有 资 产 的 表 现 形 式 及 管 理 内 容第 四 条 国 有 资 产 的 表 现 形 式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 固 定 资 产 , 对 外 投 资 、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等 。一 、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可 以 在 一 年 以 内 变 现 或 耗 用 的 资 产 , 包 括 现 金 、 各 种 存 款 、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 借出 款 、 存 货 等 。二 、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一 般 设 备 单 台 单 价 在 500 元 以 上 、 专 用 设 备 单 台 单 价 在 800 元 以 上 , 使 用 年 限 在 一年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态 不 变 的 资 产 ; 单 台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 但 耐 用 时 间 在 一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 视 同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六 类 : 房 屋 和 建 筑 物 ; 专 用 设 备 ;一 般 设 备 ;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 图 书 , 计 算 机 软 件 ,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三 、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不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而 能 为 使 用 者 提 供 某 种 权 益 的 资 产 , 包 括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誉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四 、 对 外 投 资 是 指 利 用 学 校 货 币 资 金 、 实 物 、 无 形 资 产 等 向 校 办 产 业 和 其 他 单 位 的 投 资 。第 五 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内 容 包 括 : 产 权 的 登 记 、 界 定 、 变 动 和 纠 纷 的 调 处 ; 资 产 的 购 置 、 使 用 、处 置 、 评 估 、 统 计 报 告 、 资 产 保 全 、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考 核 评 价 ;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资 产 监 督 , 产 权 、收 益 权 管 理 等 。第 三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第 六 条 学 校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 坚 持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相 分 离 的 原 则 , 实 行 “ 统 一 领 导 ,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 责 任 到 人 ” 的 管 理 体 制 。第 七 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是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主 管 部 门 , 在 校 长 的 领 导 下 , 代 表 学 校 行 使 资 产 所 有 者的 权 力 。 对 学 校 各 单 位 占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 并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学 校 资 产 管理 的 规 章 制 度 , 并 进 行 监 督 实 施 。二 、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 流 动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对 外 投 资 及 学 校 其 它 资 产 的 产 权 界 定 、 登 记 、 统 计 、 评估 、 检 查 等 产 权 管 理 工 作 , 明 晰 学 校 内 部 产 权 关 系 。 组 织 学 校 资 产 的 年 检 工 作 , 编 制 学 校 资 产 汇 总 报 告 ,及 时 真 实 地 反 映 学 校 资 产 变 动 及 效 益 状 况 。 按 照 上 级 国 有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的 部 署 或 学 校 工 作 需 要 , 会 同 有50


关 部 门 进 行 清 产 核 资 工 作 。三 、 调 查 研 究 学 校 各 类 资 产 的 现 状 和 变 动 情 况 。 参 与 学 校 拟 开 办 的 经 营 项 目 论 证 , 监 督 各 类 资 产 的使 用 和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四 、 负 责 教 学 、 科 研 、 行 政 等 方 面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的 论 证 、 审 批 、 采 购 、 验 收 、 登 记 、 调 拨 、 报废 审 定 以 及 仪 器 设 备 进 口 业 务 和 管 理 工 作 。五 、 负 责 公 有 房 屋 及 土 地 的 资 产 确 权 工 作 ; 参 与 公 有 房 屋 建 设 、 土 地 利 用 及 大 型 修 缮 项 目 的 规 划 论证 及 工 程 的 招 标 工 作 ; 参 与 公 有 房 产 分 配 、 调 整 ; 负 责 公 有 房 屋 、 土 地 等 资 产 的 租 赁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 对出 租 的 房 屋 土 地 , 确 保 收 益 权 为 学 校 。 依 法 维 护 公 有 房 屋 和 土 地 资 源 的 完 整 。六 、 负 责 并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教 学 、 科 研 、 行 政 所 用 家 具 ; 办 公 及 消 耗 材 料 ;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以 及 大宗 批 量 物 资 ( 含 图 书 、 药 品 等 ) 的 招 标 、 评 标 、 采 购 、 供 应 及 管 理 工 作 。七 、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 配 合 教 务 、 科 研 等 部 门 拟 定 实 验 室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 参 与 实 验 室设 置 、 调 整 、 撤 销 的 论 证 工 作 ; 负 责 实 验 室 环 境 建 设 与 改 造 工 作 ; 参 与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预 算 和 分 配 方 案论 证 。八 、 负 责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作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审 批 、 监 督 、 检 查 。 参 与 学 校 企 业 改 制 的 资 产 评 估 及 法 人离 任 或 企 业 破 产 审 计 、 清 算 工 作 。九 、 向 校 长 负 责 , 并 报 告 工 作第 八 条 党 委 校 长 办 公 室 、 财 务 处 、 科 技 处 、 规 划 建 设 处 , 后 勤 办 、 产 业 处 、 图 书 馆 、 档 案 馆 等 业务 主 管 部 门 , 对 其 归 口 所 占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按 照 学 校 的 规 定 实 施 具 体 管 理 。 负 责 管 理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各 类资 产 。一 、 党 委 校 长 办 公 室 :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 法 规 , 负 责 校 名 、 校 牌 、 校 誉 管 理 和 保 护 。二 、 财 务 处 : 贯 彻 国 家 财 务 政 策 、 法 规 , 负 责 资 金 的 计 划 、 分 配 、 核 算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 各 种存 款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负 责 全 校 流 动 资 产 、 对 外 投 资 的 管 理 。 及 时 清 理 结 算 应 付 、 暂 付 ( 预付 ) 款 项 和 对 外 投 资 , 避 免 呆 账 、 坏 账 。三 、 科 学 技 术 处 : 制 定 学 校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负 责 专 利 权 、 著 作 权 、 版 权 、 科 研 成 果 管 理 ),负 责 科 技 成 果 、 知 识 产 权 的 评 估 、 推 广 与 转 化 , 监 督 无 形 资 产 的 转 让 , 维 护 学 校 对 各 类 无 形 资 产 的 收 益权 。 加 强 对 各 类 无 形 资 产 的 保 护 , 清 理 对 无 形 资 产 的 侵 权 行 为 。四 、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处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 法 规 , 制 定 学 校 产 业 政 策 , 明 晰 学 校 主 体 与 各 产 业 主 体的 产 权 关 系 。 代 表 学 校 对 各 产 业 主 体 占 有 、 使 用 的 各 类 资 产 ( 包 括 资 金 、 房 屋 、 设 备 等 有 形 资 产 和 资 质证 书 、 专 利 、 专 有 技 术 、 校 名 、 校 誉 、 商 标 、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 经 营 及 进 行 保 值 增 值 考 核 和 监 督管 理 。 负 责 科 技 成 果 、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产 业 化 过 程 , 评 估 科 技 成 果 和 对 外 投 入 等 市 场 化 运 作 及 收缴 企 业 应 缴 资 产 占 用 费 和 应 缴 利 润 , 维 护 学 校 主 体 所 享 有 的 对 各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权 。五 、 后 勤 工 作 办 公 室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 法 规 , 代 表 学 校 对 各 类 后 勤 产 业 占 有 、 使 用 的 资 产 进 行保 值 增 值 考 核 , 负 责 收 缴 后 勤 企 业 、 实 体 应 缴 资 产 占 用 费 和 应 缴 利 润 , 维 护 学 校 主 体 所 享 有 的 对 各 类 资产 的 收 益 权 。负 责 学 校 房 屋 的 确 权 、 建 档 工 作 ; 参 与 学 校 房 屋 建 设 , 负 责 大 型 房 屋 修 缮 项 目 的 规 划 论 证 、 工 程 招51


标 工 作 ; 负 责 学 校 房 屋 分 配 、 调 整 , 办 理 有 关 使 用 手 续 ; 负 责 学 校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收 益 权 为 学校 。 依 法 维 护 学 校 房 屋 的 完 整 。 提 报 后 勤 工 程 所 需 资 金 预 算 方 案 , 并 监 督 执 行 。六 、 规 划 建 设 处 : 贯 彻 国 家 、 学 校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的 政 策 、 法 规 , 对 在 建 、 缓 建 工 程 进 行 管 理 监 督 ,对 竣 工 工 程 进 行 全 面 验 收 , 并 办 理 资 产 入 库 手 续 。七 、 图 书 馆 、 档 案 馆 :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的 政 策 、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图 书 资 料 、 文 物 及 陈 列 品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档 案 材 料 。 负 责 提 报 图 书 资 料 、 文 物 及 陈 列 品 购 置 计 划 、 采 购 及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各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针 对 各 自 管 理 的 对 象 协 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报 学 校审 批 后 实 施 。第 九 条 学 校 各 部 门 ( 部 、 处 、 室 )、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 院 、 系 、 所 、 中 心 ) 和 产 业 系 统 各 部 门 是 国有 资 产 的 使 用 部 门 , 对 本 单 位 占 有 、 使 用 的 学 校 资 产 负 有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有 关 资 产 管理 的 政 策 、 规 定 , 确 保 占 有 、 使 用 资 产 的 安 全 、 完 整 、 不 流 失 。 办 理 本 单 位 资 产 的 增 减 变 动 手 续 , 建 立健 全 资 产 账 、 卡 , 做 到 账 物 相 符 , 责 任 到 人 。 实 行 行 政 领 导 负 责 制 , 并 配 备 专 人 负 责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日常 工 作 。 资 产 管 理 人 要 相 对 稳 定 , 变 动 时 要 实 行 “ 接 班 人 先 到 , 交 班 人 后 走 ” 的 原 则 , 做 到 帐 、 卡 、 物 交班 核 对 无 误 , 签 署 交 接 书 , 并 经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第 四 章 国 有 资 产 的 登 记 、 使 用第 十 条 资 产 的 登 记 包 括 : 学 校 作 为 事 业 单 位 按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 法 规 , 对 应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资 产 , 向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 取 得 占 用 国 有 资 产 法 律 认 可 的 行 为 ;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 对 各 类 占 有 国 有 资 产 的 企 业 或 实 体 进 行 资 产 、 负 债 、 所 有 者 权 益 等 产 权 登 记 , 依 法 确 认 产 权 归 属关 系 的 行 为 ; 学 校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 法 规 , 对 内 部 各 行 政 部 门 和 直 属 单 位 占 有 、 使 用 各 类 资 产 的 情 况进 行 调 查 、 统 计 , 以 确 认 占 有 、 使 用 关 系 ,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的 行 为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每 年 接 受 上 级 国 有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 产 权 登 记 " 检 查 。 该项 工 作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定 期 对 学 校 资 产 状 况 进 行 清 查 登 记 。 做 到 家 底 清 楚 , 账 账相 符 , 账 卡 相 符 、 账 实 相 符 。 通 过 界 定 资 产 所 有 权 , 维 护 学 校 主 体 对 各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权 。 防 止 发 生 侵 占和 变 相 侵 占 国 有 财 产 的 现 象 ,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 完 整 、 不 流 失 , 确 保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及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相 应 的 资 产 投 入 配 置 办法 , 做 到 物 尽 其 用 , 发 挥 资 产 的 最 大 使 用 效 益 。 对 于 不 合 理 占 有 、 使 用 学 校 资 产 的 现 象 , 要 进 行 认 真 清理 和 必 要 的 调 剂 , 做 到 定 额 配 置 , 超 额 部 分 有 偿 使 用 。 对 于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的 资 产 ,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调剂 处 置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购 置 大 型 、 精 密 、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 珍 版 图 书 , 或 者 大 宗 一 般 设 备 仪 器 、 材 料 ,图 书 、 药 品 等 以 及 进 行 基 本 建 设 、 大 型 修 缮 , 都 应 当 制 定 年 度 计 划 , 组 织 考 察 论 证 , 公 开 招 标 , 评 标 ,并 严 格 规 范 合 同 手 续 , 实 行 购 建 项 目 负 责 人 责 任 制 。第 十 五 条 对 固 定 资 产 及 存 货 的 管 理 , 应 实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验 收 、 入 库 、 借 用 、 领 用 、 保 管 制度 以 及 修 缮 、 养 护 制 度 和 使 用 情 况 档 案 以 及 损 失 赔 偿 制 度 。第 十 六 条 对 各 项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誉 以 及 其 它 财 产 权 利 , 应 明 晰 产 权 关52


系 , 及 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对 使 用 学 校 名 称 ( 简 称 、 字 样 ) 的 社 会 组 织 、 社 会 团 体 、 个 人 及 校 内 各 单 位 、 团 体 、 个 人 ,应 严 格 审 查 资 格 、 资 信 , 逐 一 登 记 , 并 定 期 检 查 清 理 。 对 损 害 学 校 权 益 的 , 依 法 收 回 使 用 权 。第 五 章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为 经 营 性 资 产第 十 八 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为 完 成 教 学 、 科 研 及 其 它 任 务 所 占 有 、 使 用 的 资 产 。 经 营 性 资 产是 指 学 校 在 保 证 完 成 正 常 教 学 、 科 研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用 于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的资 产 。第 十 九 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为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方 式 有 :一 、 用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 在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领 取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兴 办 具 有 企 业 法人 资 格 的 经 济 实 体 ;二 、 用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 入 股 、 合 资 、 联 营 ;三 、 用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作 为 注 册 资 金 ,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领 取 《 营 业 执 照 》, 兴 办 不 具 法 人 资 格 的附 属 营 业 单 位 ;四 、 用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对 外 出 租 、 出 借 ;五 、 国 有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它 方 式 。第 二 十 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为 经 营 性 资 产 , 要 按 照 《 财 政 部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部 关 于 改 革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加 强 资 产 评 估 监 督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和 加 强 资 产 评 估 监 督 管 理 工 作意 见 的 通 知 〉 的 通 知 》( 财 企 [2002]8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 第 14 号 、 第 15 号 ),《 财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企 [2001]801 号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企 [2001]802 号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国 有 资 产 评估 项 目 抽 查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企 [2001]803 号 ),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 国资 办 发 [1992]6 号 文 ) 进 行 评 估 , 核 定 其 价 值 量 , 作 为 国 家 投 入 的 资 本 金 , 并 以 此 作 为 占 有 、 使 用 该 部 分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考 核 基 础 。第 二 十 一 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审 批 程 序 :一 、 单 位 申 报 。 将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资 产 , 需 要 提 出 申 请 , 经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报 上 级 国 有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 填 报 《 申 报 表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时 , 需 要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证 件 和 材 料 上 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手 续 :( 一 ) 学 校 批 准 的 文 件 ,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的 报 告 ;( 二 )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三 ) 拟 开 办 经 济 实 体 的 章 程( 四 ) 投 资 、 入 股 、 合 资 、 合 作 、 联 营 、 出 租 、 出 借 的 意 向 书 、 草 签 的 协 议 或 合 同 ;( 五 ) 拟 投 出 资 产 的 清 单( 六 ) 出 资 单 位 的 近 期 财 务 报 表( 七 ) 资 产 评 估 确 认 证 书 或 学 校 出 具 的 资 产 证 明( 八 ) 其 他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 证 件 及 材 料53


二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的 审 核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应 认 真 审 查 项 目 , 核 实 资 产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报 校 长 审批 。三 、 校 长 批 准 。 根 据 申 报 单 位 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提 供 的 文 件 、 证 件 及 材 料 , 审 批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营 使 用 的 行 为 , 出 具 批 复 文 件 。四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登 记 , 建 立 专 项 管 理 制 度 。 对 批 准 转 作 经 营 的 资 产 , 学 校 享 有 收 益 权 , 承 担 投入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和 保 值 增 值 的 监 督 责 任 。( 一 ) 专 项 登 记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建 立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相 应 的 台 帐 , 如 实 反 映 资 产 的数 量 、 价 值 、 投 资 形 式 、 投 入 单 位 的 名 称 等 。( 二 ) 专 项 审 核 。 建 立 经 营 性 资 产 管 理 考 核 的 指 标 体 系 , 对 投 出 资 产 的 经 营 和 收 益 分 配 进 行 严 格 考核 和 监 督 检 查 。( 三 ) 收 取 占 用 费 。 坚 持 有 偿 使 用 的 原 则 , 以 实 际 转 作 经 营 的 国 有 资 产 总 额 为 计 数 , 对 转 作 企 业 注册 资 本 金 的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 按 会 计 年 度 收 缴 利 润 ( 红 利 、 股 息 ), 其 中 转 作 经 营 性 的 固 定 资 产 , 应 按 标 准加 收 折 旧 费 。 对 转 作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金 以 外 的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 按 年 度 收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占 用 费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有 权 对 占 用 学 校 资 产 单 位 的 经 济 效 益 、 收 益 分 配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查 , 及 时 纠 正 存 在 的 问 题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有 关 单 位 占 有 的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资 产 , 其 资 产 的 国 家 所 有 性 质 不 变 。 除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得 用 国 有 资 产 开 办 集 体 性 质 的 企 业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有 关 单 位 创 办 的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营 性 企 业 , 按 照 《 国 有 企 业 财 产 监 督 条 例 》(199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59 号 ), 接 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二 十 五 条 下 列 资 产 不 准 转 作 经 营 性 使 用一 、 国 家 财 政 拨 款二 、 上 级 补 助三 、 维 持 事 业 正 常 发 展 , 保 证 完 成 事 业 任 务 的 资 产 。四 、 学 校 的 房 屋 、 土 地 使 用 权 不 得 作 为 资 本 金 转 作 经 营 性 资 产 。 企 业 不 得 转 让 和 长 期 ( 十 年 以 上 )出 租 其 建 造 在 使 用 权 属 学 校 的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 也 不 得 用 于 抵 押 和 提 供 担 保 。第 六 章 资 产 处 置 和 产 权 纠 纷 调 处第 二 十 六 条 有 关 单 位 处 置 资 产 ( 包 括 调 拨 、 转 让 、 报 损 、 报 废 等 ), 应 事 先 向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报 告 ,经 过 技 术 鉴 定 , 并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随 意 处 置 。第 二 十 七 条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属 国 家 所 有 , 应 在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监 督 下 , 按 财 务 规 定 , 入 学 校 财 务 专户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资 产 纠 纷 的 调 处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 调 处 工 作 按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有关 产 权 纠 纷 调 处 办 法 执 行 。第 七 章 资 产 的 报 告 制 度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对 所 占 用 学 校 资 产 的 状 况 , 都 要 定 期 按 季 ( 或 年 ) 做 出 报 告 ( 报 表 和 分 析说 明 ),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54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资 产 报 告 的 报 表 格 式 、 内 容 要 求 及 报 告 时 间 , 由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按 照 上 级 国 有资 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统 一 制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资 产 各 占 用 单 位 ,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填 报 资 产 报 告 , 做 到 内 容 完 整 , 数 字 准 确 。 同时 , 对 占 用 学 校 资 产 的 变 动 、 结 存 情 况 和 使 用 效 益 做 出 分 析 说 明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资 产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负 责 汇 编 本 部 门 所 管 理 资 产 的 有 关 报 表 及 变 动 分 析 说 明 ,向 学 校 领 导 报 告 ; 同 时 抄 送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 作 为 编 制 学 校 资 产 汇 总 报 告 的 依 据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 要 按 照 学 校 或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 编 报 学 校 资 产 汇 总表 及 分 析 说 明 , 向 学 校 领 导 、 上 级 国 有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 为 制 定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及 编 制 学 校财 务 预 算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第 八 章 责 任第 三 十 四 条 占 有 、 使 用 学 校 资 产 的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及 工 作 人 员 都 有 管 好 用 好 国 有 资 产 的 义 务 和 责任 , 应 依 法 维 护 资 产 的 安 全 、 完 整 。第 三 十 五 条 国 有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在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学 校 将追 究 其 责 任 :一 、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对 资 产 造 成 严 重 丢 失 或 损 坏 , 不 反 映 、 不 提 出 建 议 、 不 采 取 相 应 管 理 措 施的 ;二 、 在 产 权 管 理 工 作 中 , 未 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办 事 , 滥 用 职 权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责 令 其 改 正 , 并 由 学 校 追究 主 管 领 导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一 、 未 履 行 职 责 , 放 松 资 产 管 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二 、 不 按 规 定 权 限 , 擅 自 批 准 产 权 变 动 , 随 意 处 置 资 产 的 ;三 、 对 所 管 辖 资 产 损 失 情 况 不 反 映 、 不 报 告 、 不 采 取 相 应 管 理 措 施 的 ;四 、 未 履 行 职 责 , 资 产 管 理 不 善 , 造 成 严 重 损 坏 、 丢 失 的 ;五 、 不 如 实 进 行 产 权 登 记 , 不 填 报 资 产 报 表 ,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的 ;六 、 擅 自 出 租 、 转 让 、 处 置 资 产 和 用 于 经 营 投 资 的 ;七 、 弄 虚 作 假 , 以 各 种 名 目 侵 占 资 产 和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八 、 对 用 于 经 营 投 资 的 资 产 , 不 认 真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不 履 行 投 资 者 权 益 , 不 收 缴 资 产 收 益 的 。第 三 十 七 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占 有 、 使 用 资 产 的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 违 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 造 成资 产 严 重 损 坏 和 丢 失 , 情 节 严 重 ,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九 章 附 则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适 应 于 全 校 各 类 占 有 、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单 位 , 并 由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解释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前 已 经 转 作 经 营 的 的 资 产 按 本 办 法 予 以 规 范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原 《 青 岛 海 洋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停 止 执 行 。55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计 算 机 软 件 ( 以 下 简 称 软 件 ) 是 我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在 我 校 教 学 、 科 研 等 方 面发 挥 着 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 为 了 加 强 对 软 件 的 管 理 ,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 保 证 教 学 、 科 研 等 工 作 的 顺 利 进行 , 根 据 教 育 部 《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文 件 的 要 求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单 价 在 800 元 以 上 ( 含 800 元 ) 的 软 件 , 不 论 其 购 置 经 费 来 源 如 何 , 均 属 本 办 法 管 理 范 围 。第 三 条 软 件 是 完 成 教 学 、 科 研 、 生 产 等 各 项 任 务 的 重 要 物 资 条 件 之 一 , 各 单 位 在 使 用 中 应 不 断 进行 开 发 , 使 软 件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第 四 条 全 校 各 单 位 应 经 常 对 师 生 员 工 进 行 爱 护 国 家 财 产 的 教 育 , 加 强 软 件 管 理 人 员 和 使 用 人 员 的责 任 心 , 以 保 证 软 件 随 时 处 于 完 好 可 用 状 态 。第 二 章 购 置 与 验 收第 五 条 凡 购 置 ( 包 括 对 已 购 软 件 的 升 级 ) 单 价 在 800 元 以 上 ( 含 800 元 )、10 万 元 以 下 的 软 件 在 购买 前 都 必 须 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申 购 表 》, 申 购 人 按 表 中 要 求 逐 项 填 写 , 由 单 位 领 导 签 字同 意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批 。第 六 条 购 置 单 价 在 1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 万 元 ) 的 软 件 须 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申 购论 证 报 告 》, 并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组 织 3-5 位 相 关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购 置 。第 七 条 经 报 批 同 意 购 买 的 软 件 , 购 买 时 一 般 要 求 所 购 软 件 的 规 格 、 单 价 、 数 量 以 及 相 关 资 料 要 和申 购 表 中 所 填 的 情 况 一 致 , 特 别 是 单 价 、 数 量 不 能 超 出 所 报 批 的 范 围 , 否 则 按 未 报 批 情 况 处 理 ;1 万 元以 上 ( 含 1 万 元 ) 的 软 件 须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会 同 申 购 单 位 共 同 与 商 家 签 订 合 同 。第 八 条 1 万 元 以 下 的 软 件 由 购 置 单 位 自 行 验 收 ,1 万 元 以 上 ( 含 1 万 元 ) 的 软 件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及 有关 专 家 会 同 购 置 单 位 共 同 验 收 ; 验 收 内 容 包 括 检 查 清 点 光 盘 、 质 保 书 、 说 明 书 以 及 软 件 功 能 测 试 等 。第 九 条 各 单 位 报 账 时 金 额 在 800 元 以 下 的 软 件 须 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低 值 易 耗 品 验 收 单 》, 由 单 位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直 接 到 财 务 处 报 账 ;800 元 以 上 ( 含 800 元 ) 的 软 件 须 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入库 单 》, 入 库 单 的 填 写 要 做 到 完 整 、 详 细 、 规 范 , 注 明 软 件 的 存 贮 介 质 、 文 档 及 附 件 等 技 术 数 据 , 用 外汇 购 置 的 软 件 要 换 算 成 人 民 币 价 格 填 写 , 入 库 单 一 定 要 有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并 加 盖 公 章 方 有 效 ;10 万 元以 上 ( 含 10 万 元 ) 的 软 件 须 先 到 档 案 馆 进 行 归 档 , 然 后 到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第 十 条 软 件 管 理 者 本 人 携 带 填 好 的 申 购 表 、 入 库 单 、 发 票 、 合 同 以 及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 存 储 介 质 、文 档 等 ) 到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 已 在 档 案 馆 归 档 的 资 料 可 不 携 带 ), 经 审 核 无 误 , 并 签 字 盖章 后 方 可 到 财 务 处 报 账 。第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自 行 开 发 的 软 件 , 同 样 须 按 照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入 库 报 账 。第 三 章 使 用 与 管 理第 十 二 条 多 数 软 件 的 存 储 介 质 容 易 受 到 损 害 , 所 以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一 定 要 爱 护 , 如 有 损 坏 , 应 按 照合 同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维 护 。第 十 三 条 软 件 的 使 用 要 体 现 资 源 共 享 。 对 于 某 些 通 用 软 件 学 校 各 单 位 可 到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进 行 查询 , 与 软 件 所 有 单 位 协 商 共 用 , 尽 量 做 到 不 要 重 复 购 买 , 避 免 浪 费 。56


第 十 四 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对 软 件 实 行 监 管 。 其 中 对 10 万 元 以 下 的 软 件 监 管 期 一 般 为 5 年 , 到 期 由 国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自 行 销 账 , 一 些 特 殊 的 软 件 由 使 用 单 位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确 认 后 可 延 长 或 缩 短 监 管 期 , 如果 软 件 在 此 期 间 进 行 升 级 , 则 监 管 期 从 升 级 后 重 新 算 起 ;1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 万 元 ) 的 软 件 由 各 使 用 单 位按 正 常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程 序 办 理 报 废 出 账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57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 以 下 简 称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充 分 发 挥 投 资 和 使 用 效 益 ,更 好 地 为 教 学 、 科 研 服 务 , 根 据 教 育 部 《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教 高 [2000]9 号 ) 的 规 定 和 要求 ,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 管 理 范 围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校 管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部 分( 一 ) 单 价 在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 二 ) 总 价 值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成 套 仪 器 设 备 ;( 三 ) 单 价 不 足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但 属 于 国 外 引 进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明 确 为 贵 重 稀 缺 的 仪 器 设备 。上 述 范 围 的 仪 器 设 备 如 因 性 能 陈 旧 过 时 或 性 能 精 度 降 低 等 原 因 , 经 审 批 降 档 使 用 后 , 不 再 属 于 大 型仪 器 设 备 管 理 范 围 。二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购 置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要 根 据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和 学 科 的 发 展 规 划 统 一 组 织 安 排 。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 突 出 重 点 、发 展 特 色 、 合 理 配 套 以 及 学 科 建 设 与 教 学 、 科 研 工 作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并 履 行 下 列 程 序 :( 一 ) 申 购申 购 单 位 根 据 教 学 、 科 研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 制 定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配 备 计 划 , 在 组 织 相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进 行可 行 性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申 请 并 认 真 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申 购 论 证 报 告 》, 并 由 有 关 职 能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 申 购 论 证 报 告 内 容 :1、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在 本 校 、 本 地 区 使 用 的 必 要 性 及 工 作 量 预 测 分 析 ( 属 于 更 新 的 仪 器 设 备 要 提 供 原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效 益 的 情 况 );2、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的 先 进 性 和 适 应 性 , 包 括 仪 器 设 备 适 应 的 学 科 范 围 所 选 品 牌 档 次 、 规 格 、 性 能 、价 格 及 技 术 指 标 的 合 理 性 ;3、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附 件 、 零 配 件 、 软 件 、 配 套 经 费 及 购 后 每 年 所 需 不 低 于 购 置 费 6% 的 运 行 维 修 费 等的 落 实 情 况 ;4、 工 作 人 员 的 配 备 情 况 ( 专 、 兼 职 管 理 人 员 数 , 职 称 , 专 业 培 训 , 技 术 资 格 等 );5、 安 装 场 地 、 使 用 环 境 及 各 项 辅 助 设 施 的 安 全 完 备 程 度 ;6、 校 内 外 共 用 方 案 。 要 确 保 仪 器 设 备 共 用 , 首 先 满 足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需 要 ;7、 效 益 预 测 及 风 险 分 析 。 要 预 测 5-8 年 的 使 用 发 展 情 况 。 预 测 要 实 事 求 是 , 有 长 期 性 和 可 持 续 性 ,避 免 短 视 和 短 期 行 为 。( 二 ) 审 批1、 申 购 单 位 向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提 交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申 购 论 证 报 告 》;2、 按 购 置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所 需 金 额 组 织 5 人 以 上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及 有 关 人 员 , 分 级 对 可 行 性 报 告 进 行 论证 并 上 网 公 布 , 其 中 20 万 元 ( 含 20 万 元 ) 以 上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要 举 行 相 关 的 报 告 会 。(1)10 万 元 ( 含 )-20 万 元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由 部 、 院 ( 系 )、 中 心 主 要 负 责 人 主 持 论 证 , 仪 器 设58


备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2)20 万 元 ( 含 )-80 万 元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由 校 仪 器 设 备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持 论 证 ;(3)8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由 主 管 校 长 主 持 论 证 。3、 报 请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4、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一 经 批 准 ,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 如 需 变 动 , 必 须 提 出 报 告 ,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三 ) 购 置1、 购 置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按 照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物 资 设 备 集 中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根 据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经 费 额 度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组 织 5-9 人 招 标 小 组 。 小 组 成 员 从 有 关 专 家 库 中抽 选 , 监 察 审 计 处 与 财 务 处 有 关 领 导 参 加 。3、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 要 选 择 能 明 确 完 善 仪 器 设 备 安 装 、 调 试 、 验 收 、 索 赔 、 保 修 , 并 能 随 时 提 供 零配 件 的 公 司 和 厂 家 , 保 证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符 合 所 需 要 的 技 术 指 标 和 正 常 使 用 要 求 。4、 按 照 公 正 、 公 平 竞 争 的 原 则 , 在 综 合 评 定 基 础 上 , 择 优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定 货采 购 。( 四 ) 验 收1. 新 购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负 责 人 、 管 理 人 和 操 作 人 员 、 由 校 仪 器 设 备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共 同 组 成 验收 工 作 小 组 , 全 面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接 运 、 验 收 、 安 装 、 调 试 、 索 赔 、 建 档 等 工 作 。2. 到 货 前 的 准 备 : 根 据 定 货 合 同 发 货 日 期 , 主 动 查 询 到 货 时 间 , 及 时 做 好 接 运 工 作 , 避 免 到 货 滞压 ; 设 计 周 全 的 验 收 方 案 , 详 尽 阅 读 掌 握 技 术 资 料 , 准 备 好 场 地 、 环 境 及 辅 助 设 备 、 专 用 工 具 等 , 做 好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3. 到 货 后 的 验 收 : 仪 器 设 备 到 货 后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及 时 开 箱 进 行 实 物 验 收 , 包 括 包 装 及 实 物 表 面 有无 破 损 、 锈 蚀 、 受 潮 霉 变 等 , 并 根 据 合 同 和 装 箱 单 清 点 数 量 。 技 术 验 收 安 装 调 试 中 ,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条 款及 产 品 出 厂 的 技 术 指 标 逐 项 验 收 仪 器 设 备 功 能 , 考 核 仪 器 设 备 运 行 的 稳 定 性 、 可 靠 性 。 国 外 进 口 设 备 到货 后 , 由 设 备 主 管 部 门 在 10 天 内 组 织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 供 货 商 及 商 检 工 作 人 员 共 同 开 箱 验 收 , 未 经 商 检 同意 一 律 不 得 开 箱 。4. 安 装 验 收 结 束 后 , 验 收 小 组 应 及 时 写 出 验 收 报 告 , 验 收 报 告 应 详 细 记 录 安 装 验 收 过 程 中 出 现 的问 题 , 排 除 故 障 的 措 施 , 达 到 指 标 的 情 况 , 遗 留 问 题 及 处 理 办 法 , 保 修 期 限 等 事 项 , 并 报 设 备 主 管 部 门备 案 。5. 索 赔 、 验 收 与 安 装 调 试 过 程 中 , 发 现 有 数 量 或 质 量 问 题 时 , 应 在 索 赔 截 止 日 期 ( 一 般 从 货 物 到港 站 之 日 起 算 三 个 月 ) 前 七 十 天 , 书 面 报 告 设 备 主 管 部 门 , 办 理 商 检 索 赔 手 续 。6. 有 关 的 原 始 资 料 , 包 括 申 请 购 置 的 审 批 件 合 同 、 装 箱 单 、 验 收 记 录 等 , 都 是 大 型 仪 器 的 档 案 材料 ,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二 个 月 内 , 验 收 小 组 把 上 述 资 料 的 原 件 整 理 成 册 , 交 档 案 馆 存 档 。7. 在 保 修 期 内 , 仪 器 设 备 应 充 分 运 转 , 以 便 及 时 发 现 故 障 , 及 时 维 修 。三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一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实 行 专 管 共 用 、 资 源 共 享 , 鼓 励 多 种 形 式 的 开 放 使 用 , 努 力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利 用率 , 充 分 发 挥 国 有 资 产 的 最 大 效 益 。 管 好 用 好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是 托 管 单 位 ( 仪 器 设 备 所 在 单 位 ) 和 使 用 管59


理 人 员 应 尽 的 职 责 。( 二 ) 为 充 分 发 挥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 避 免 国 有 资 产 的 闲 置 浪 费 , 必 要 时 学 校 有 权 另 行 托 管 。( 三 ) 各 托 管 单 位 要 配 备 有 经 验 、 责 任 心 强 、 经 过 技 术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的 人 员 负 责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管 理 。 并 对 使 用 人 实 行 “ 持 证 上 机 制 ”。 未 经 培 训 、 考 核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机 操 作 。( 四 ) 制 定 并 执 行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 逐 台 建 立 技 术 档 案 , 详 细 填 写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器 设 备 使 用 记 录 册 》, 完 整 记 录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使 用 、 维 修 等 情 况 。( 五 ) 要 定 期 对 仪 器 设 备 性 能 指 标 进 行 校 检 和 标 定 以 及 维 护 保 养 , 在 保 证 大 型 设 备 的 性 能 指 标 在 不降 低 的 前 提 下 延 长 其 使 用 寿 命 。( 六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不 准 自 行 拆 卸 或 解 体 使 用 。 确 有 必 要 时 , 须 报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七 ) 积 极 进 行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计 量 认 证 , 努 力 取 得 对 外 技 术 服 务 的 资 质 。 积 极 开 展 校 内 外 和 跨 部门 的 咨 询 、 培 训 、 分 析 、 测 试 等 服 务 工 作 ,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利 用 率 。( 八 ) 建 立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数 据 统 计 制 度 , 并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及 时 准 确 报 送 有 关 统计 报 表 和 数 据 软 盘 。( 九 ) 经 办 理 免 税 进 口 的 仪 器 设 备 , 在 海 关 监 管 期 内 , 不 能 挪 做 它 用 或 转 移 到 非 教 学 、 科 研 单 位 。四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报 损 与 报 废( 一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时 , 要 及 时 组 织 尽 快 修 复 。 对 较 大 的 事 故 , 单 位 负 责 人 ( 或 当 事 人 )要 及 时 写 出 详 细 事 故 报 告 , 分 析 事 故 原 因 , 查 清 责 任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及 时 向 校 领 导 及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有关 情 况 。( 二 ) 因 技 术 落 后 、 损 坏 、 维 护 运 行 费 过 高 而 没 有 修 复 使 用 价 值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要 及 时 报 废 处 理 ,收 回 残 值 。 报 废 要 严 格 控 制 , 应 由 托 管 单 位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和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技 术 鉴 定 和 经 济 评 价 , 确保 所 有 零 部 件 和 技 术 资 料 完 整 , 写 出 鉴 定 报 告 , 经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核 后 ,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五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考 核 与 奖 惩( 一 ) 考 核 的 内 容考 核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的 有 效 机 时 数 ; 科 研 成 果 情 况 ; 承 担 的 科 研 任 务 ; 人 才 培 养 情 况 ;现 有 功 能 利 用 率 ; 仪 器 设 备 完 好 率 ; 技 术 档 案 、 管 理 制 度 与 落 实 情 况 等 。( 二 ) 考 核 的 办 法1、 年 终 由 管 理 使 用 单 位 如 实 填 写 《 高 等 学 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年 度 效 益 评 价 表 》, 按 照 规 定 的 考 核 标准 进 行 自 评 , 并 将 全 部 数 据 及 自 评 结 果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2、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会 同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上 报 的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复 查 、 抽 查 , 核 实 后 向 全 校 公 布 , 并将 有 关 数 据 表 格 上 报 教 育 部 。( 三 ) 奖 惩1、 对 于 在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综 合 效 益 考 核 中 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学 校 将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予 以 表 扬 和奖 励 。2、 对 于 在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 调 试 验 收 、 专 管 共 用 、 开 放 使 用 等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集 体 或 个 人将 予 以 表 扬 和 奖 励 。60


3、 对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率 低 、 专 管 共 用 差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将 进 行 批 评 , 并 责 成 限 期 制 定 出 整 改 方案 。 对 连 续 二 年 使 用 效 益 不 好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学 校 将 组 织 人 员 论 证 , 找 出 原 因 , 提 出 强 化 管 理 措 施 ,属 人 为 原 因 的 应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4、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资 料 、 附 件 或 零 部 件 等 如 有 丢 失 , 应 追 究 当 事 人 及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六 . 本 办 法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七 .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61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 以 下 简 称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是 教 学 、 科 研 工 作 的 物 质 基 础 , 是 完 成 高 水 平 科研 课 题 的 必 备 条 件 。 为 加 强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教 学 科 研 中 的 作 用 ,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和 使用 效 益 , 避 免 重 复 购 置 , 促 进 跨 学 科 跨 部 门 的 横 向 联 合 , 协 作 共 用 , 充 分 调 动 各 方 面 积 极 性 , 解 决 大 型仪 器 设 备 在 使 用 、 养 护 、 维 修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根 据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海 大 国 资 字 [2003] 5 号 ) 和 《 海 大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 ([98] 海 大 内 财 字 151 号 ) 的 要 求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界 定 范 围 参 见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二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的 管 理( 一 ) 学 校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原 则 上 一 律 实 行 开 放 服 务 , 实 行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管 共 享 及 有 偿 使 用 。 大型 仪 器 设 备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单 位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开 放 服 务 、 资 源 共 享 的 组 织 实施 工 作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 二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服 务 , 实 行 学 校 统 一 领 导 , 校 、 学 部 ( 院 、 系 ) 两 级 管 理 , 收 支 两 条 线 ,由 学 校 集 中 核 算 的 管 理 办 法 。( 三 ) 有 偿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均 应 认 真 、 详 细 、 完 整 地 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登 记表 》。 此 表 一 式 三 联 , 第 一 联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作 为 收 费 、 核 报 实 验 消 耗 材 料 、 有 偿 使 用 效 益 考 核 等 的依 据 ; 第 二 联 实 验 室 主 任 留 存 , 作 为 实 验 人 员 工 作 量 考 核 、 晋 职 、 考 评 、 劳 务 费 发 放 的 依 据 ; 第 三 联 由操 作 人 员 留 存 , 作 为 统 计 报 表 、 申 报 奖 励 的 基 础 材 料 。( 四 ) 收 费 原 则 。 计 划 内 教 学 使 用 开 放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按 基 本 费 收 费 , 其 他 使 用 开 放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一律 按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 经 费 不 足 可 申 请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 具 体 办 法 参 见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另 发 )。( 五 ) 每 台 开 放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在 学 校 财 务 处 建 立 有 偿 使 用 账 户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建 立 大 型 仪 器 设 备的 收 支 明 细 账 。( 六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进 行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情 况 的 年 度 检 查 。三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收 费 标 准 和 收 费 办 法( 一 ) 收 费 标 准国 家 或 省 市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有 统 一 定 价 的 , 按 统 一 定 价 收 费 。 没 有 统 一 定 价 的 , 由 各 单 位 根 据 行 业 特点 制 定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 经 学 校 审 核 批 准 后 执 行 。有 偿 使 用 收 费 计 算 方 法 : 使 用 收 费 = 基 本 费 + 管 理 费1. 基 本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基 本 费 = 电 费 + 水 费 + 消 耗 费 + 仪 器 维 护 费 。消 耗 费 : 为 试 剂 、 气 体 和 易 耗 实 验 材 料 等 , 包 括 开 机 费 。2.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对 校 内 、 外 的 开 放 和 有 偿 使 用 , 主 要 目 的 是 打 破 部 门 所 有 ,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 提 高 设 备利 用 率 , 为 设 备 的 功 能 开 发 和 实 现 以 机 养 机 的 良 性 循 环 创 造 条 件 , 而 不 以 创 收 或 追 求 利 润 为 目 的 。 因 此 ,根 据 服 务 项 目 的 难 易 程 度 和 技 术 含 量 高 低 等 具 体 情 况 , 管 理 费 一 般 掌 握 在 基 本 费 的 10%—15% 范 围 内 。62


( 二 ) 学 部 ( 院 、 系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按 照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费 并 出 具 学 校 财 务 处 监 管 的 发票 。四 、 收 益 的 分 配 与 使 用( 一 ) 由 学 校 投 资 购 买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收 费 按 毛 收 入 分 配 ,25% 上 交 学 校 ,75% 作 为 大 型 仪器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及 管 理 服 务 费 。 其 中 65% 用 于 成 本 和 发 展 基 金 ,10% 可 用 于 奖 酬 基 金 , 开 支 部 分 劳 务 费 或加 班 费 。( 二 ) 由 课 题 组 投 资 购 买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收 费 按 毛 收 入 分 配 ,10% 上 交 学 校 ,90% 作 为 大 型仪 器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及 管 理 服 务 费 。 其 中 60% 用 于 成 本 和 发 展 基 金 ,30% 可 用 于 奖 酬 基 金 , 开 支 部 分 劳 务 费或 加 班 费 。( 三 ) 实 验 室 主 任 负 责 管 理 使 用 留 存 经 费 , 学 部 ( 院 、 系 ) 主 管 负 责 人 签 字 ,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审批 。 购 买 仪 器 设 备 , 耗 材 等 同 样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上 交 学 校 部 分 存 入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 专 款 专 用 。五 、 实 行 开 放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单 位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一 ) 为 用 户 保 守 技 术 秘 密 ;( 二 ) 为 用 户 提 供 及 时 的 技 术 保 证 和 可 靠 的 分 析 测 试 结 果 ;( 三 )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正 常 供 用 户 使 用 ;( 四 ) 不 向 用 户 收 取 规 定 以 外 的 任 何 费 用 ;( 五 ) 不 以 任 何 借 口 拒 绝 接 受 用 户 的 使 用 或 测 试 任 务 。六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的 考 核( 一 ) 每 年 对 各 单 位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 二 ) 对 在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奖 励 。( 三 ) 对 于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第 一 年 自 用 率 达 不 到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使 用 时 间 , 有 偿 使 用 工 作 又 不 力 的 单 位 ,学 校 将 进 行 批 评 并 责 成 限 期 制 定 整 改 方 案 ; 连 续 两 年 使 用 效 益 不 好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学 校 有 权 将 其 收 回 ,另 行 托 管 。七 、 本 办 法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八 、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63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我 校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 以 下 简 称 大 型 仪 器 ) 的 使 用 效 益 , 促 进 大 型 仪 器 资 源 的共 享 、 开 放 及 优 化 配 置 , 提 高 大 型 仪 器 的 利 用 率 , 减 少 重 复 购 置 , 支 持 具 有 实 际 应 用 或 理 论 意 义 但 缺 少大 型 仪 器 和 经 费 来 源 的 教 学 、 科 研 项 目 , 调 动 项 目 组 和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机 组 两 个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项 目 的 顺 利 进 行 , 更 好 地 为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服 务 , 特 设 立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 并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的 来 源( 一 ) 学 校 专 项 经 费 。( 二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收 费 上 交 学 校 部 分 。二 、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的 资 助 对 象 、 范 围 及 原 则( 一 ) 校 内 以 下 人 员 经 费 不 足 但 需 要 使 用 校 内 批 准 开 放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者 , 均 可 申 请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1. 承 担 相 关 教 学 研 究 、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的 教 师 、 科 研 人 员 、 工 程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2. 用 于 论 文 、 课 题 研 究 的 在 读 硕 士 、 博 士 研 究 生 , 用 于 毕 业 论 文 、 科 技 活 动 的 高 年 级 本 科 生 。 在 读学 生 需 使 用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由 其 指 导 教 师 提 出 申 请 。( 二 ) 每 次 申 请 的 基 金 额 度 使 用 期 限 ( 时 间 ) 为 一 年 。( 三 )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优 先 保 证 教 学 研 究 和 纵 向 科 研 需 求 , 特 别 是 基 础 性 研 究 、 创 新 性 研 究 和 新 兴 、交 叉 学 科 研 究 的 需 要 , 适 当 考 虑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的 要 求 。( 四 ) 承 担 国 家 重 要 基 础 性 研 究 的 重 点 项 目 最 多 可 获 得 所 需 测 试 费 的 50%, 省 ( 部 ) 级 科 研 项 目 最多 可 获 得 所 需 测 试 费 的 40%, 一 般 科 研 项 目 ( 含 自 拟 项 目 ) 和 计 划 外 教 学 实 验 最 多 可 获 得 所 需 测 试 费 的30%, 其 余 部 分 经 费 由 项 目 组 自 筹 。( 五 ) 校 内 人 员 不 得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为 校 外 人 员 申 请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 否 则 , 学 校 将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三 、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的 申 请 与 审 批( 一 ) 申 请 : 申 请 者 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申 请 表 》, 由 所 在 单位 分 管 负 责 人 审 查 同 意 后 , 统 一 报 送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 二 ) 审 批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根 据 申 报 项 目 组 织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 相 关 学 科 及 分 析 测 试 技 术 专 家 组成 评 审 组 每 年 3 月 和 9 月 集 中 两 次 进 行 评 审 , 确 定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 机 时 和 资 助 金 额 。四 、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的 实 施 与 考 核( 一 ) 基 金 批 准 后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下 达 批 准 通 知 ;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批 准 通 知 下 达 后 半 个 月 内 到 国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和 财 务 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二 ) 项 目 负 责 人 将 自 筹 经 费 交 到 财 务 处 , 凭 财 务 处 收 据 到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领 取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使 用登 记 卡 。( 三 ) 项 目 组 凭 卡 到 指 定 机 组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 机 组 人 员 应 按 卡 片 要 求 逐 项 认 真 填 写 有 关 内 容 。 登 记卡 只 限 本 项 目 使 用 , 不 得 转 让 或 冒 用 , 使 用 时 间 为 一 年 。( 四 ) 基 金 实 施 过 程 中 凡 不 能 按 预 定 目 标 实 施 , 包 括 中 止 实 施 、 延 长 实 施 、 人 员 变 更 等 必 须 由 项 目负 责 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 经 所 在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批 。 项 目 负 责 人 原 则 上 不 能 变 更 或 替64


代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 由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合 适 代 理 人 选 ,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批 , 如 无 合 适 人 选 , 则 中 止 基金 实 施 , 收 回 剩 余 经 费 。( 五 ) 基 金 项 目 结 束 时 ,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交 书 面 总 结 报 告 和 相 关 成 果 , 包 括 仪 器 使 用 的 情 况 、 所 取得 实 验 测 试 结 果 及 其 评 价 , 发 表 的 论 文 , 获 得 的 奖 励 情 况 等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 如 有 经 费 节 余 , 按 比 例退 回 自 筹 经 费 。( 六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组 织 检 查 基 金 实 施 情 况 , 对 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提 交 总 结 报 告 、 工 作 进 展 不 力 或违 规 使 用 开 放 基 金 的 项 目 组 , 给 予 警 告 , 严 重 者 终 止 使 用 基 金 , 收 回 基 金 剩 余 经 费 , 取 消 以 后 申 请 开 放测 试 基 金 的 资 格 ; 对 于 基 金 使 用 效 果 显 著 , 取 得 优 秀 成 果 的 项 目 组 ,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有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学 校 将 优 先 资 助 。( 七 ) 由 开 放 测 试 基 金 资 助 的 项 目 , 在 研 究 成 果 或 论 文 中 应 注 明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仪 器 开 放 测 试 基金 资 助 ”, 并 将 信 息 反 馈 到 所 使 用 的 大 型 仪 器 机 组 。( 八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对 当 年 基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 作 为 下 一 年 度 确 定 基 金 预 算 的 依 据 。五 、 本 办 法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六 、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65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闲 置 、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我 校 闲 置 、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 做 到 合 理 利 用 , 提 高 使 用 效 益 , 更 好 地 为 教学 、 科 研 服 务 ,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我 校 所 有 仪 器 设 备 均 属 国 有 资 产 ,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自 行 拆 卸 、 挪 用 、 外 借 , 更 不 得 擅自 处 理 。第 三 条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和 人 员 应 根 据 有 关 技 术 要 求 , 对 仪 器 设 备 严 格 管 理 , 精 心 维 护 和 及 时 维修 , 尽 量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 延 长 使 用 寿 命 , 充 分 发 挥 仪 器 设 备 在 教 学 科 研 中 的 作 用 。第 四 条 各 使 用 单 位 应 本 着 勤 俭 办 学 的 原 则 , 慎 重 对 待 闲 置 、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的 处 理 工 作 。 能 维 修 使用 的 尽 量 维 修 , 能 调 剂 使 用 的 尽 量 不 报 废 , 做 到 物 尽 其 用 , 严 防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第 二 章 闲 置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第 五 条 闲 置 仪 器 设 备 的 范 围 : 因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改 变 , 不 再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 因 更 新 换 代 或 性 能 指标 达 不 到 本 专 业 需 要 , 淘 汰 不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 因 其 它 原 因 而 闲 置 不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 申 报 闲 置 的 仪 器 设 备应 完 好 无 损 并 能 正 常 使 用 。第 六 条 闲 置 仪 器 设 备 的 申 报1. 闲 置 仪 器 设 备 应 及 时 申 报 , 避 免 造 成 积 压 浪 费 。2. 申 报 单 位 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闲 置 、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申 报 单 》( 一 式 三 联 , 下 同 ), 单 位 负 责 人审 核 , 填 写 调 剂 建 议 并 签 字 盖 章 后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第 七 条 闲 置 仪 器 设 备 的 处 理1. 处 理 闲 置 仪 器 设 备 , 先 进 行 校 内 调 剂 , 最 大 程 度 地 利 用 其 使 用 价 值 , 为 教 学 、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2. 校 内 调 剂 一 般 实 行 无 偿 调 拨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不 定 期 地 上 网 公 布 待 调 剂 的 仪 器 设 备 , 供 相 关 单位 查 询 选 择 , 选 定 仪 器 设 备 后 , 填 写 《 调 剂 仪 器 设 备 申 领 单 》,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 到 国 有 资 产 管 理处 办 理 调 拨 手 续 。3. 校 内 调 剂 后 剩 余 的 仪 器 设 备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统 一 对 外 处 理 , 除 了 捐 赠 项 目 外 , 一 般 实 行 有价 转 让 或 拍 卖 ;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自 行 处 理 。第 三 章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第 八 条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的 范 围 : 损 坏 严 重 , 已 无 法 修 复 或 维 修 费 用 过 高 的 仪 器 设 备 ; 长 期 使 用 , 耗费 太 大 , 无 维 修 价 值 的 仪 器 设 备 ; 陈 旧 过 时 , 性 能 指 标 达 不 到 使 用 要 求 且 难 以 恢 复 的 仪 器 设 备 。第 九 条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的 申 报1. 单 价 10 万 元 以 下 的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 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闲 置 、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申 报 单 》, 申 报 单位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和 技 术 人 员 对 拟 报 废 的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鉴 定 , 主 管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后 报 国 有 资产 管 理 处 审 批 。2. 单 价 1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 万 元 ) 的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 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申 报 单 》,申 报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后 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与 申 报 单 位 一 起 组 织 鉴定 , 签 写 鉴 定 意 见 ,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 其 中 单 价 在 2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 万 元 ) 的 仪 器 设 备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66


备 案 。第 十 条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的 处 理1. 经 审 批 报 废 的 仪 器 设 备 , 由 申 报 单 位 于 每 月 集 中 送 交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仓 库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验收 入 库 后 办 理 出 账 。2. 需 要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零 部 件 用 于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或 自 制 实 验 装 置 的 单 位 , 可 到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办 理领 用 手 续 。3. 处 理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 采 用 分 门 别 类 、 以 质 论 价 、 招 标 竞 价 的 方 式 , 尽 可 能 回 收 残 值 。4. 未 经 许 可 ,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第 十 一 条 处 理 闲 置 、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所 回 收 的 资 金 , 按 学 校 规 定 统 一 入 财 务 账 ; 其 中 30% 上 交 学 校 ,70% 作 为 废 旧 物 资 处 理 基 金 , 用 于 专 家 鉴 定 费 、 修 旧 利 废 及 劳 务 费 等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管 理 使 用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 原 《 青 岛 海 洋 大 学 关 于 报 废 、积 压 仪 器 设 备 申 报 、 审 批 及 处 理 工 作 的 规 定 》 作 废 。67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海 大 设 备 字 [2008]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 避 免 发 生 安 全 和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 创 造 良 好 的 实 验教 学 及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环 境 , 保 护 师 生 员 工 人 身 及 学 校 财 产 安 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 等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学 校 各 院 ( 系 ) 实 验 室 及 相 关 场 所 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第 三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行 校 、 院 、 实 验 室 三 级 管 理 体 制 , 每 一 级 均 有 明 确 的 任 务 和责 任 , 各 级 之 间 层 层 签 订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责 任 书 》。第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由 分 管 实 验 室 工 作的 副 校 长 任 组 长 ,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包 括 党 委 校 长 办 公 室 、 公 安 处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 教 务 处 、 科 学 技术 处 、 后 勤 工 作 办 公 室 等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 以 及 各 院 ( 系 ) 负 责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的 行 政 负 责 人 。 领 导 小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 秘 书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担 任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审 议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 研 究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重要 工 作 , 协 调 处 理 相 关 重 要 事 项 。第 五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作 为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 负 责 制 定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指 导 、 监 督 及 检 查 各 院 ( 系 )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第 六 条 院 ( 系 )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 按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相 关文 件 规 定 , 组 织 做 好 本 单 位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 各 院 ( 系 ) 应 成 立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作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小 组 ), 由 负 责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的 行 政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 成 员 应 包 括 各 实 验 室 主 任或 负 责 人 。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指 导 、 监 督 及 检 查 各 实 验 室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第 七 条 实 验 室 是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执 行 单 位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相 关规 定 ,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布 置 的 各 项 相 关 工 作 。 各 实 验 室 主 任 或 负 责 人 是 本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责 任 人 , 负 责 制 定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注 意 事 项 、 意 外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及 应 急 预 案 , 对 实 验 室 安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日 常 检 查 ,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教 育 培 训 。 各 实 验 室 需 指 定 一 名 安 全员 , 具 体 负 责 本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第 八 条 各 院 ( 系 ) 及 实 验 室 , 应 对 实 验 室 人 员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教 育 与 培 训 ;实 验 室 对 新 进 入 实 验 室 学 习 与 工 作 的 教 师 、 研 究 人 员 和 学 生 , 应 进 行 系 统 全 面 的 教 育 与 培 训 , 新 进 入 人员 经 培 训 并 获 得 实 验 室 主 任 或 负 责 人 的 认 可 后 , 方 可 进 入 实 验 室 学 习 与 工 作 。第 三 章 工 作 内 容第 九 条 环 境 卫 生 及 内 务 管 理( 一 ) 各 实 验 室 房 间 均 须 落 实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责 任 人 , 并 将 实 验 室 名 称 、 责 任 人 、 联 系 电 话 等信 息 统 一 制 牌 置 于 实 验 室 入 口 处 明 显 位 置 。68


( 二 ) 实 验 室 内 应 保 持 清 洁 , 禁 止 堆 砌 杂 物 , 仪 器 设 备 及 物 品 应 摆 放 整 齐 , 消 防 设 施 应 配 备 完 全 ,并 有 简 易 明 确 的 使 用 说 明 。( 三 ) 实 验 室 钥 匙 、 门 禁 卡 的 配 发 、 管 理 由 实 验 室 主 任 负 责 ,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私 自 配 置 或 给 他 人 使 用 ,对 于 钥 匙 及 门 禁 卡 丢 失 、 人 员 调 动 或 离 校 等 情 况 ,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办 理 报 失 或 移 交 手 续 。( 四 ) 严 禁 在 实 验 室 内 吸 烟 、 饮 食 , 禁 止 陌 生 人 及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进 入 实 验 室 , 不 得 在 实 验 室 内进 行 与 实 验 无 关 的 活 动 。( 五 ) 实 验 室 应 加 强 防 盗 , 最 后 离 开 实 验 室 的 人 员 , 应 锁 好 门 窗 , 严 防 危 险 物 品 被 盗 。第 十 条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一 ) 实 验 室 内 应 配 备 空 气 开 关 及 漏 电 保 护 器 。 电 气 设 备 应 配 备 足 够 的 用 电 功 率 和 电 线 , 不 得 超负 荷 用 电 。 电 气 设 备 和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须 接 地 线 。( 二 ) 不 得 擅 自 改 装 、 拆 修 电 气 设 施 , 不 得 乱 接 、 乱 拉 电 线 , 不 得 使 用 闸 刀 开 关 、 木 质 配 电 板 和花 线 , 实 验 室 内 不 得 有 裸 露 的 电 线 头 。( 三 ) 除 非 工 作 需 要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空 调 、 电 热 器 、 计 算 机 、 饮 水 机 等 不 得 在 无 人 情况 下 开 机 过 夜 , 化 学 类 实 验 室 内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电 炉 。 下 班 离 开 实 验 室 之 前 , 应 先 切 断 或 关 闭 电 源 。第 十 一 条 危 险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 放 射 性 物 品 ) 安 全 管 理( 一 )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的 实 验 室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建 立 严 格 的 危 险 物 品 登 记 、 交 接 、 检 查 、出 入 库 、 领 取 清 退 等 制 度 , 应 建 立 危 险 物 品 帐 目 , 帐 目 要 日 清 月 结 , 做 到 帐 物 相 符 。( 二 ) 对 易 燃 、 易 爆 、 剧 毒 、 放 射 性 及 其 它 危 险 化 学 品 , 应 指 定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 具 备 一 定 保 管 知 识的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对 剧 毒 、 放 射 性 物 品 应 严 格 落 实 “ 五 双 ” 制 度 , 即 以 双 人 保 管 、 双 人 领 取 、 双 人 使 用 、双 把 锁 、 双 本 帐 为 核 心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措 施 。( 三 ) 实 验 人 员 必 须 配 备 防 护 装 备 方 可 参 与 有 关 危 险 物 品 的 实 验 活 动 。 学 生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时 , 教 师应 详 细 指 导 监 督 , 并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四 ) 危 险 物 品 存 放 地 点 , 要 设 防 盗 报 警 设 施 。 对 存 放 中 的 危 险 物 品 要 经 常 检 查 , 及 时 排 除 安 全 隐患 , 防 止 因 变 质 分 解 造 成 自 燃 、 爆 炸 事 故 的 发 生 。 严 防 危 险 物 品 丢 失 、 被 盗 和 发 生 其 它 事 故 。( 五 ) 凡 使 用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实 验 室 , 入 口 处 必 须 张 贴 放 射 性 标 志 和 安 装 必 要 的 防 护 安 全 联 锁 、 报警 装 置 或 者 工 作 信 号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管 理( 一 ) 实 验 室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办 法 》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处 置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 避 免 污 染 环 境 和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二 ) 产 生 有 害 废 气 的 实 验 室 必 须 按 规 定 安 装 通 风 、 排 风 设 施 , 必 要 时 须 安 装 废 气 处 理 装 置 , 防止 环 境 污 染 。( 三 ) 实 验 室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弃 物 必 须 严 格 分 类 收 集 存 放 , 并 及 时 转 运 到 学 校 实 验 室 固 体 废 弃 物 暂存 库 ,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废 弃 物 处 置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置 , 严 禁 直 接 排 放 或 擅 自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生 物 类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一 ) 生 物 类 实 验 室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通 用 要 求 》 的 相 关 规 定 , 规 范 生 化 类 试 剂和 用 品 的 购 置 、 实 验 操 作 、 废 弃 物 处 理 等 工 作 程 序 , 将 安 全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69


( 二 ) 有 关 微 生 物 的 研 究 工 作 应 在 生 物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和 四 级 实 验 室 (BSL-1,BSL-2,BSL-3,BSL-4) 中 进 行 。 实 验 室 须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建 设 , 其 中 生 物 三 级 和 四 级 实 验 室 须 取 得 国 家 认可 的 资 质 , 生 物 一 级 、 二 级 实 验 室 应 向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三 ) 开 展 高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的 研 究 工 作 须 在 有 资 质 的 生 物 三 级 和 四 级 实 验 室 中 进 行 , 所 开 展 的 项目 须 报 省 级 卫 生 、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 其 它 有 关 病 原 微 生 物 的 研 究 工 作 应 在 一 级 、 二 级 生 物 实 验 室中 进 行 。( 四 ) 生 物 类 实 验 室 废 弃 物 ( 包 括 动 物 残 体 等 ) 应 用 专 用 容 器 收 集 , 进 行 高 温 高 压 灭 菌 后 再 行 处理 。 生 物 实 验 中 的 一 次 性 手 套 及 沾 染 有 毒 物 质 的 物 品 须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置 , 严 禁 丢 弃 在 生 活垃 圾 箱 内 。第 十 四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一 ) 特 种 设 备 是 指 国 家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中 定 义 的 设 备 , 实 验 室 特 种 设 备 主 要 包 括 压 力容 器 和 起 重 机 械 两 类 。( 二 ) 购 置 特 种 设 备 时 , 必 须 选 择 由 国 家 认 定 的 具 有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资 质 的 厂 家 生 产 的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自 行 设 计 、 制 造 和 使 用 自 制 的 特 种 设 备 , 也 不 得 对 原 有 的 特 种 设 备 擅 自 进 行 改 造 或 维 修 。( 三 ) 特 种 设 备 购 置 安 装 后 , 必 须 经 国 家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部 门 检 验 ,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和 取 得 特 种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后 方 可 正 式 使 用 。 在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过 程 中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规 定 , 定 期 进 行 检 验 。( 四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人 员 , 必 须 通 过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培 训 、 考 核 , 取 得 特 种 设备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机 械 加 工 安 全 管 理( 一 ) 配 备 机 械 加 工 设 备 的 实 验 室 要 重 视 冷 加 工 机 械 ( 如 车 削 、 铣 削 、 磨 削 、 拉 削 、 钻 削 等 ) 和热 加 工 机 械 ( 如 锻 造 、 锻 压 、 焊 接 、 热 处 理 等 ) 的 操 作 安 全 , 防 止 被 局 部 卷 入 、 夹 伤 、 割 伤 、 绞 伤 、 烫伤 、 砸 伤 和 摔 伤 等 事 故 发 生 。( 二 ) 相 关 实 验 室 应 制 订 相 应 的 机 械 加 工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严 格 执 行 , 杜 绝 违 规 操 作 。第 十 六 条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一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安 装 调 试 、 管 理 和 使 用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管理 和 使 用 人 员 必 须 经 培 训 并 取 得 上 岗 资 格 证 后 方 能 上 岗 , 学 生 上 机 实 验 必 须 在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理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 二 ) 使 用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按 规 定 填 写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记录 册 》, 出 现 故 障 或 仪 器 异 常 时 应 记 录 情 况 , 以 便 检 查 和 维 修 。( 三 ) 相 关 实 验 室 应 注 意 仪 器 设 备 的 接 地 、 电 磁 辐 射 、 网 络 等 安 全 事 项 , 避 免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第 十 七 条 实 验 人 员 劳 动 保 护 管 理实 验 室 要 做 好 工 作 环 境 管 理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要 针 对 振 动 、 噪 声 、 焊 接 、 辐 射 、 病 菌 、 毒 性 、 激 光 、粉 尘 、 超 净 等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环 境 , 切 实 加 强 实 验 室 环 境 的 监 督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 落 实 相 应 的 劳 动 保 护 措施 , 配 备 必 需 的 劳 动 保 护 、 防 护 用 品 , 保 证 实 验 人 员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第 十 八 条 实 验 室 信 息 安 全 管 理70


( 一 ) 信 息 安 全 是 指 信 息 的 保 密 性 、 完 整 性 、 可 用 性 、 抗 否 认 性 和 可 控 性 的 保 持 和 维 护 。 各 院 ( 系 )、实 验 室 应 增 强 信 息 安 全 意 识 , 注 意 保 护 教 学 、 科 研 活 动 中 的 实 验 技 术 参 数 、 观 测 数 据 、 实 验 分 析 结 果 及新 的 科 学 发 现 等 资 料 。( 二 ) 各 院 ( 系 ) 应 加 强 实 验 室 计 算 机 的 安 全 管 理 , 建 立 病 毒 防 护 系 统 并 不 断 加 以 更 新 , 重 要 的数 据 资 料 应 定 期 进 行 备 份 。( 三 ) 有 关 涉 密 文 件 、 资 料 的 制 作 、 保 管 、 使 用 、 传 输 等 须 按 照 学 校 保 密 工 作 规 定 执 行 , 不 得 在与 互 联 网 连 接 或 未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 计 算 机 上 制 作 、 传 输 和 存 储 秘 密 信 息 。( 四 ) 各 单 位 应 经 常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保 密 教 育 , 定 期 对 保 密 工 作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检 查 ,杜 绝 泄 密 事 故 。第 四 章 检 查 与 惩 治第 十 九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 院 ( 系 )、 实 验 室 要 根 据 本 规 定 ,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 建 立 相 应 层 面的 检 查 制 度 并 认 真 落 实 。 检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实 验 室 布 置 、 卫 生 维 持 、 水 电 安 全 、 危 险 品 使 用 与 保 管 、 化学 与 生 物 废 弃 物 ( 气 、 液 、 固 态 物 ) 的 处 置 管 理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 放 射 性 安 全 等 。第 二 十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实 验 室 和 个 人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 保 卫 处 、 院 ( 系 ) 及 实 验 室 有 权停 止 其 实 验 和 作 业 ,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 凡 被 责 令 整 改 的 实 验 室 ,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整 改 措 施 , 整 改 完 成 并 经 各有 关 部 门 检 查 合 格 后 ,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或 不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而 造 成 事 故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 学 校 将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经 济 处 罚 和 行 政 处 分 , 触 犯 法 律 的 , 将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71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海 大 设 备 字 [2008]4 号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实 验 室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管 理 , 保 证 人 员 及 学 校 财 产 安 全 , 防 止 发 生 环 境 污 染 及 安 全 事故 , 根 据 国 家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危 险 化 学 品 , 是 指 列 入 国 家 标 准 《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 》(GB12268) 的 爆炸 品 、 压 缩 气 体 和 液 化 气 体 、 易 燃 液 体 、 易 燃 固 体 、 自 燃 物 品 和 遇 湿 易 燃 物 品 、 氧 化 剂 和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有 毒 品 和 腐 蚀 品 , 以 及 由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确 定 并 公 布 的 其 它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校 内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教 学 、 科 研 及 其 安 全 管 理 活 动 。第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管 理 应 遵 照 以 下 规 定 :( 一 ) 使 用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院 ( 系 )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并 负 责 检 查 和监 督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二 ) 使 用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 必 须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档 案 , 并 进 行 明 细 登 记 , 全 面 记 载领 取 、 使 用 、 结 存 情 况 ;( 三 )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实 验 室 , 必 须 制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操 作 规 程 , 明 确 安 全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并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操 作 ;( 四 ) 实 验 室 主 任 或 负 责 人 对 本 实 验 室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安 全 负 责 , 并 负 责 落 实 保 管 责 任 制 , 要 责任 到 人 。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人 员 信 息 需 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和 公 安 处 备 案 。( 五 )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应 严 格 落 实 “ 五 双 ” 制 度 , 即 以 双 人 保 管 、 双 人 领 取 、 双 人 使 用 、 双 把 锁 、双 本 帐 为 核 心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 六 )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 必 须 提 请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和 公 安 处 批 准 , 使 用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购 买 凭证 或 准 购 证 到 指 定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供 应 单 位 购 买 。第 五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一 ) 使 用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院 ( 系 ) 应 建 立 集 中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存 放 室 ,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存 放 区 域 应 设 置 醒 目 的 标 志 ;(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当 分 类 、 分 项 存 放 , 相 互 之 间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 三 ) 遇 火 、 遇 潮 容 易 燃 烧 、 爆 炸 或 产 生 有 毒 气 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不 得 在 露 天 、 潮 湿 、 漏 雨 或 低 洼容 易 积 水 的 地 点 存 放 ;( 四 ) 受 阳 光 照 射 易 燃 烧 、 易 爆 炸 或 易 产 生 有 毒 气 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桶 装 、 罐 装 等 易 燃 液 体 、 气 体应 当 在 阴 凉 通 风 地 点 存 放 ;( 五 ) 化 学 性 质 防 护 和 灭 火 方 法 相 互 抵 触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不 得 在 同 一 仓 库 或 同 一 储 存 室 存 放 。第 六 条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实 验 室 应 按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分 级 、 分 类 收 集 化 学 固 、 液 废 弃 物 , 定 点 存 放 , 设 专 人 妥 善 保 管 , 并 及 时 转 运 到 学 校 实 验 室 固 体 废 弃 物72


暂 存 库 ,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定 期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置 。 不 得 任 意 丢 弃 、 掩 埋 化 学 固 、 液废 弃 物 。第 七 条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实 验 的 人 员 应 接 受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上 岗 ;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的 实 验 室 应 配 备 安 全 员 , 安 全 员 应 熟 知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知 识 。第 八 条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实 验 室 应 当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和 用 具 , 根 据 化 学 危 险 品 的 种 类 、 性 能 ,设 置 相 应 的 通 风 、 防 火 、 防 毒 、 防 潮 、 防 静 电 、 降 温 、 避 雷 、 隔 离 等 设 施 。第 九 条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院 ( 系 ) 和 实 验 室 , 要 经 常 性 地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行 账 账 、 账 物 核 对 , 发现 危 险 化 学 品 丢 失 、 被 盗 等 情 况 , 应 及 时 报 告 公 安 处 和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第 十 条 对 于 违 反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规 定 , 造 成 事 故 的 , 将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和 公 安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73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稿 )( 海 大 设 备 字 [2008]3 号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处 置 管 理 , 防 止 污 染 环 境 , 实 现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管 理 的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及 《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所 称 的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 是 指 实 验 室 在 教 学 、 科 研 活 动 等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 列入 《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 或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和 鉴 别 方 法 认 定 的 废 弃 物 及 其 污 染 物 。第 二 章 管 理第 三 条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包 括 收 集 、 暂 存 、 转 移 及 处 理 等 环 节 工 作 。 学 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处 负 责 从 各 学 院 收 取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 并 负 责 暂 存 以 及 转 运 管 理 工 作 。 各 学 院 负 责 收 集 、 暂 存 本 单 位各 实 验 室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弃 物 , 并 负 责 将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转 交 给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第 四 条 各 院 ( 系 )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管 理 的 组 织 体 系 。 各 院 ( 系 ) 必 须安 排 相 关 行 政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处 置 管 理 工 作 ; 各 实 验 室 主 任 或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负 责本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处 置 管 理 工 作 ; 同 时 , 各 实 验 室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具 体 负 责 本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收集 、 暂 存 与 转 运 等 工 作 。第 五 条 院 ( 系 ) 必 须 明 确 负 责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管 理 的 各 级 机 构 及 人 员 的 权 力 、 任 务 和 责 任 。实 验 室 层 必 须 服 从 学 院 层 的 领 导 、 指 导 与 监 督 ; 具 体 负 责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工 作 的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服 从 实 验 室 主 任 或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 指 导 与 监 督 ; 各 实 验 室 对 进 入 实 验 室 进 行 教 学 或 科 研 活 动的 人 员 , 必 须 进 行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方 面 的 培 训 、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制 度 , 学 校 与 各 院 ( 系 ) 之 间 、 学 院 与 各 实验 室 之 间 、 实 验 室 与 进 入 实 验 室 进 行 教 学 或 科 研 活 动 的 人 员 之 间 , 均 须 签 订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危 险废 弃 物 规 范 化 处 置 责 任 书 》。第 七 条 各 院 ( 系 ) 应 将 本 单 位 负 责 及 承 担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名 单 及 工 作 职 责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备 案 , 人 员 变 更 时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第 八 条 各 院 ( 系 ) 必 须 严 格 按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处 置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 不 得 私 自 处 置 。 对 于 违 规 人员 , 学 校 将 予 以 处 分 ,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对 于 因 违 规 操 作 而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和 影 响 的 , 由 直 接 责 任 人 和相 关 负 责 人 承 担 责 任 。第 三 章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收 集 与 暂 存第 九 条 产 生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实 验 室 应 按 废 弃 物 类 别 配 备 相 应 的 收 集 容 器 , 容 器 不 能 有 破 损 、 盖 子 损坏 或 其 它 可 能 导 致 废 弃 物 泄 漏 的 隐 患 。 废 弃 物 收 集 容 器 应 粘 贴 危 险 废 弃 物 标 签 , 明 显 标 示 其 中 的 废 弃 物名 称 、 主 要 成 分 与 性 质 , 并 保 持 清 晰 可 见 。第 十 条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应 严 格 投 放 在 相 应 的 收 集 容 器 中 , 严 禁 将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与 生 活 垃 圾混 装 。74


第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收 集 容 器 应 存 放 在 符 合 安 全 与 环 保 要 求 的 专 门 房 间 及 室 内 特 定 区 域 ,要 避 免 高 温 、 日 晒 、 雨 淋 , 远 离 火 源 及 生 活 垃 圾 。 存 放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房 间 应 张 贴 危 险 废 弃 物 标 志 、 实 验室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制 度 、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危 险 废 物 意 外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 危 险 废 物 储 存 库 房 管 理 规定 等 。第 十 二 条 不 具 相 容 性 的 废 弃 物 应 分 别 收 集 , 不 相 容 废 弃 物 的 收 集 容 器 不 可 混 贮 。 各 实 验 室 要 根 据本 实 验 室 产 生 的 废 弃 物 情 况 列 出 废 弃 物 相 容 表 或 不 相 容 表 , 悬 挂 于 实 验 室 明 显 处 , 并 公 告 周 知 。第 十 三 条 产 生 放 射 性 废 弃 物 和 感 染 性 废 弃 物 的 实 验 室 应 将 废 弃 物 收 集 密 封 , 明 显 标 示 其 名 称 、 主要 成 分 、 性 质 和 数 量 , 并 予 以 屏 蔽 和 隔 离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向 收 集 容 器 投 放 危 险 废 弃 物 时 应 做 好 记 录 , 包 括 废 弃 物 的 名 称 、 主 要 成 分 、 数 量 、性 质 , 以 及 产 生 废 物 的 实 验 名 称 、 投 放 时 间 、 投 放 人 姓 名 等 信 息 。第 十 五 条 各 实 验 室 应 根 据 产 生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的 收 集 注 意 事 项 、 意 外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及应 急 预 案 , 并 张 贴 于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收 集 容 器 旁 明 显 处 。第 四 章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转 运 与 处 理第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定 期 向 各 院 ( 系 ) 收 取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 并 负 责 转 运 到 学 校 实 验室 危 险 废 弃 物 暂 存 库 。 各 院 ( 系 ) 应 及 时 向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通 报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收 集 情况 , 以 便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及 时 收 取 转 运 。第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在 将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交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转 运 处 理 时 , 必 须 提 供 危 险 废 弃物 的 名 称 、 主 要 成 份 、 性 质 及 数 量 等 信 息 , 并 填 写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转 移 记 录 单 , 办 理 签 字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到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危 险 废 弃 物 转 移 联 单 , 并 委 托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签 约 公 司 转 移 及 处 理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和 公 安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原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办 法 》( 海 大 国 资字 [2004]8 号 ) 同 时 废 止 。75


三 、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程 实 验 教 学 中 心管 理 相 关 规 章76


教 学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制 度一 、 教 学 实 验 室 是 实 验 教 学 的 支 撑 平 台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重 要 场 所 , 根 据 学 校 和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 为 了 充分 发 挥 实 验 室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 加 强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工 作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二 、 教 学 实 验 室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并 实 行 责 任 制 。 责 任 实 验 员 是 实 验 室 管 理 主 体 , 应 当 全 面 贯 彻 实 验室 工 作 质 量 方 针 , 确 保 资 源 、 空 间 充 分 满 足 实 验 教 学 的 需 求 , 努 力 实 现 实 验 教 学 和 实 验 室 管 理 工 作 目 标 。三 、 教 学 实 验 室 除 开 展 常 规 实 验 教 学 外 , 还 应 向 本 科 生 全 面 开 放 , 接 纳 学 生 自 主 开 展 各 类 实 验 、 实践 、 创 新 活 动 ; 在 不 影 响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 实 验 室 尽 量 为 相 关 科 研 工 作 所 需 的 特 定 空 间 、 资 源 需求 开 放 , 协 助 开 展 相 关 科 研 以 及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 实 验 室 开 放 实 行 申 请 制 , 使 用 者 需 填 写 《 仪 器 设 备 / 实验 室 使 用 申 请 单 》, 并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和 程 序 办 理 使 用 手 续 。 使 用 者 必 须 遵 守 实 验 室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服 从责 任 实 验 员 安 排 , 对 涉 及 的 工 作 或 活 动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四 、 实 验 室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运 行 秩 序 由 责 任 实 验 员 全 权 负 责 。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实 验 室 从 事 与 实 验 无 关 的活 动 或 进 行 未 经 申 请 批 准 的 使 用 ; 无 关 人 员 未 经 许 可 ,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实 验 室 ;《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记 录 》用 于 登 记 实 验 室 内 进 行 的 所 有 活 动 及 相 关 事 项 , 责 任 实 验 员 应 当 及 时 填 写 。五 、 各 实 验 室 钥 匙 由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 各 责 任 实 验 员 持 有 使 用 , 对 特 殊 需 要 者 , 须 向 责 任 实验 员 申 请 借 用 ,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钥 匙 持 有 者 不 得 将 钥 匙 私 自 配 制 或 转 借 他 人 , 否 则 取 消 其 使 用 资 格 ; 钥匙 一 旦 遗 失 ,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相 关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六 、 实 验 人 员 应 当 熟 知 《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定 要 求 ; 学 生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 服 从 责 任 实 验 员 的 指 导 、 安 排 ; 学 生 在 实 验 室 进 行 首 次 实 验 时 , 应 当 仔 细 阅 读 《 实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和 《 实 验 室 突 发 / 意 外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并 严 格 执 行 其 规 定 和 要 求 。七 、 加 强 实 验 室 内 务 管 理 , 不 同 性 质 、 类 别 的 实 验 应 当 分 区 进 行 并 有 明 显 标 志 ; 实 验 室 内 不 得 存 放生 活 用 品 和 其 他 杂 物 ; 严 格 执 行 实 验 室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 确 保 环 境 清 洁 、 有 序 、 整 齐 、 美 观 ; 实 验 完 毕 ,应 将 实 验 场 所 恢 复 原 状 , 尽 量 做 到 “ 日 事 日 毕 、 日 事 日 清 ”。 实 验 产 生 的 垃 圾 、 废 弃 物 , 应 当 及 时 清 理 、收 集 , 对 危 险 废 弃 物 , 要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 实 验 室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办 法 》 处 置 。八 、 实 验 室 用 材 料 、 药 品 、 低 值 品 、 易 耗 品 、 低 值 耐 用 品 、 工 具 、 器 皿 等 物 品 的 管 理 , 按 照 学 校 《 材料 、 低 值 品 、 易 耗 品 管 理 办 法 》、《 低 值 耐 用 品 管 理 办 法 》 执 行 。 实 验 室 购 置 的 备 用 物 品 、 药 品 均 须 列 入《 实 验 室 物 品 / 药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册 》 建 账 , 并 由 专 人 妥 善 保 管 ; 实 验 用 药 品 、 试 剂 要 集 中 并 分 类 存放 ; 严 格 物 品 领 用 登 记 手 续 , 定 期 核 对 检 查 , 保 证 帐 物 相 符 。九 、 实 验 人 员 应 当 增 强 节 约 意 识 , 重 视 对 水 、 电 、 材 料 、 物 资 的 节 约 利 用 , 提 高 实 验 室 投 资 效 益 ;正 确 使 用 、 爱 护 实 验 室 设 施 、 物 品 、 器 皿 , 避 免 发 生 损 坏 或 丢 失 现 象 ; 除 意 外 事 故 ( 自 然 灾 害 或 不 可 抗力 引 起 的 ) 外 , 对 责 任 心 不 强 、 工 作 疏 忽 或 人 为 故 意 造 成 物 品 、 器 皿 损 坏 或 丢 失 的 , 应 当 按 价 予 以 赔 偿 。十 、 实 验 室 档 案 管 理 应 按 照 学 校 《 实 验 室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 执 行 , 有 关 文 件 、 资 料 以 及 日 常 管 理文 档 ( 纸 件 和 电 子 文 本 ) 应 当 及 时 归 整 、 妥 当 存 放 、 便 于 查 阅 , 避 免 损 坏 、 丢 失 ; 对 须 归 档 资 料 , 应 按学 校 《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及 时 办 理 归 档 手 续 ( 实 验 室 留 存 复 印 件 备 案 ); 对 信 息 记 录 、 电 子 文 本 应 由 专 人77


保 管 和 备 份 , 避 免 数 据 丢 失 或 改 动 。十 一 、 实 验 中 心 除 专 门 聘 请 学 生 兼 职 监 督 员 督 查 实 验 室 管 理 工 作 外 , 还 建 立 意 见 征 询 和 投 诉 制 度 ,适 时 向 学 生 发 放 《 实 验 室 工 作 意 见 建 议 征 询 单 》, 征 询 其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及 责 任 实 验 员 的 意 见 建 议 ; 学 生也 可 对 实 验 室 管 理 工 作 存 在 的 缺 陷 , 通 过 实 验 室 网 页 或 “ 实 验 室 工 作 意 见 建 议 箱 ” 等 渠 道 及 时 提 出 投 诉 ,投 诉 受 理 者 应 认 真 填 写 《 实 验 室 工 作 投 诉 受 理 表 》,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应 当 及 时 调 查 核 实 、 尽 快 落 实 整 改 ,并 将 结 果 反 馈 投 诉 者 。十 二 、 对 向 社 会 出 具 公 证 数 据 的 实 验 室 ,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计 量 认 证 规 范 和 程 序 ,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设 备 仪 器 性 能 以 及 实 验 室 环 境 条 件 等 必 须 满 足 法 定 要 求 , 确 保 实 验 室 质 量 体 系 的 实 施 、 维 持 ; 所 测 样 品的 接 收 、 保 管 、 处 理 、 分 析 测 试 以 及 结 果 的 出 具 或 报 告 的 发 放 等 , 均 应 符 合 相 关 程 序 ,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所 有 环 节 应 当 有 签 字 和 记 录 ,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78


教 学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 度一 、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是 实 验 教 学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重 要 资 源 和 支 撑 条 件 ,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一 起 设 备 的 作 用 和使 用 效 益 , 加 强 仪 器 设 备 规 范 化 管 理 , 根 据 学 校 、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二 、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实 行 责 任 制 , 责 任 实 验 员 是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 责 任 人 应 当 严 格执 行 学 校 的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以 及 相 关 要 求 ,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状态 良 好 、 稳 定 可 靠 、 随 时 可 用 。三 、 实 验 室 所 有 仪 器 设 备 均 应 逐 台 ( 件 ) 建 帐 , 并 保 证 帐 、 卡 、 物 相 符 对 应 ; 仪 器 设 备 应 当 按 要 求配 置 相 应 的 技 术 说 明 、 使 用 状 态 等 标 识 ;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 记 录 、 文 件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 不 得 遗 失 、 损 坏 。四 、 新 购 进 仪 器 设 备 应 当 按 照 学 校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中 规 定 的 项 目 和 程 序 , 由 相 关 责 任 人 负 责验 收 ;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后 , 应 当 按 要 求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对 有 质 量 缺 陷 或 其 他 问 题 的 仪 器 设 备 , 应当 及 时 报 告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处 理 。对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和 进 口 设 备 仪 器 的 验 收 , 除 遵 循 上 述 要 求 和 程 序 外 , 还 必 须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和 特 种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后 , 还 应 当 制 定 符 合 运 行 要 求 的 操 作 规 程 。五 、 仪 器 设 备 责 任 人 必 须 加 强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例 行 保 养 , 普 通 仪 器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时 , 应 当及 时 进 行 检 修 , 对 无 法 自 行 修 复 的 , 由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安 排 维 修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时 , 应 当 及 时 报告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负 责 人 , 经 核 查 确 认 后 , 采 取 相 应 的 维 修 方 案 和 措 施 。 仪 器 设 备 报 修 需 填 写 《 仪 器 设 备报 修 / 消 耗 材 料 申 购 单 》 和 学 校 的 《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申 请 表 》, 维 修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填 写 《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设 施 维 修 记 录 表 》。对 有 故 障 的 仪 器 设 备 , 应 予 隔 离 并 加 停 用 标 识 , 以 防 误 用 ; 维 修 后 的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进 行 检 定 和 校 准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六 、 实 验 工 作 所 需 的 跨 实 验 室 之 间 的 仪 器 设 备 共 用 , 按 《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第 三 条 执 行 , 但 应以 不 影 响 相 关 实 验 室 工 作 为 前 提 ; 仪 器 设 备 的 借 出 / 租 出 必 须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 对 普 通 仪 器 设 备 , 可 由 责任 人 直 接 办 理 ; 但 对 外 业 型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必 须 经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批 准 ; 借 用 人 或 租 用 人 需 填 写 《 仪 器设 备 借 用 / 租 用 申 请 单 》, 仪 器 设 备 返 还 时 , 责 任 人 应 当 进 行 验 收 、 确 认 ; 借 用 人 或 租 用 人 若 有 仪 器 设 备损 坏 、 丢 失 ,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修 复 、 赔 偿 。七 、 仪 器 设 备 的 责 任 人 或 使 用 人 必 须 熟 知 相 关 仪 器 设 备 的 技 术 规 范 ,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使 用 、 管 理 、维 护 仪 器 设 备 ; 除 意 外 事 故 ( 自 然 灾 害 或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 外 , 对 责 任 缺 失 、 管 理 不 善 、 违 规 操 作 、 玩忽 职 守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的 , 应 当 追 究 其 责 任 , 并 按 照 学 校 《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 丢 失 赔 偿 办 法 》 处 理 。八 、 凡 属 于 学 校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第 2 条 、 第 3 条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仪 器设 备 以 及 学 校 相 关 专 项 经 费 购 置 的 、 且 公 用 性 较 强 的 普 通 仪 器 设 备 , 实 行 统 一 安 置 、 统 一 管 理 、 统 一 开放 。 其 中 , 对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实 行 机 组 管 理 责 任 制 , 每 台 仪 器 设 备 的 责 任 人 为 二 名 ( 教 师 、 实 验 员 各 一 名 ,责 任 教 师 轮 值 期 一 般 为 2 年 ); 各 机 组 责 任 人 必 须 切 实 履 行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责 任 人 工 作 要 求 与 职 责 》, 加强 运 行 管 理 和 技 术 维 护 ,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 确 保 其 工 作 正 常 、 运 行 运 行 。九 、 坚 持 和 促 进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共 用 、 开 放 , 努 力 达 到 教 育 部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效 益 评79


估 表 》 的 各 项 要 求 指 标 。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使 用 实 行 预 约 、 申 请 制 , 使 用 者 需 填 写 《 实 验 室 / 仪 器 设 备 使 用申 请 单 》( 一 式 三 联 ), 并 依 照 《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管 理 制 度 》 及 相 关 流 程 规 范 使 用 ; 按 照 工 作 计 划 和 需求 , 实 验 中 心 适 时 组 织 培 训 活 动 , 由 责 任 人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培 训 ; 经 培 训 并 具 有 操 作资 格 的 人 员 方 可 使 用 相 应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必 要 时 , 使 用 者 应 当 接 受 责 任 人 的 技 术 指 导 。十 、 对 有 关 测 量 、 检 测 仪 器 和 有 关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要 求 和 程 序 进 行 定 期 检 定 、校 准 或 期 间 核 查 , 确 保 其 指 标 合 格 、 性 能 达 标 ; 涉 及 对 社 会 出 具 公 证 数 据 的 备 , 必 须 由 专 门 人 员 按 照 国家 计 量 认 证 有 关 规 范 和 程 序 管 理 、 使 用 ; 相 关 工 作 应 当 记 录 备 案 并 有 可 追 溯 性 。80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管 理 制 度一 、 为 促 进 实 验 室 资 源 共 享 、 不 断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利 用 率 和 综 合 效 益 , 遵 照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大 型 精 密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和 相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二 、 凡 属 于 学 校 《 办 法 》 第 二 条 、 第 三 条 规 定 范 围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以 及 由 学 校 相 关 专 项 经 费 ( 教 学经 费 除 外 ) 购 置 的 、 且 公 用 性 较 强 的 普 通 仪 器 设 备 ( 单 价 10 万 元 内 , 以 下 简 称 普 通 仪 器 设 备 ), 统 称 为公 用 仪 器 设 备 。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原 则 上 均 应 纳 入 学 院 开 放 共 用 管 理 体 系 ,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统 筹 使 用 、 开 放共 享 , 以 保 证 优 质 资 源 在 人 才 培 养 、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中 充 分 发 挥 应 有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三 、 纳 入 学 院 开 放 共 用 管 理 体 系 的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由 学 院 确 认 , 并 随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进 展 适 时 增 加 。 对具 有 专 业 性 较 强 、 应 用 范 围 较 窄 特 点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通 过 学 院 认 定 可 以 不 纳 入 开 放 共 用 管 理 体 系 , 但需 按 照 学 校 《 办 法 》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执 行 。四 、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开 放 使 用 , 在 学 校 、 学 院 领 导 下 , 由 实 验 中 心 统 一 组 织 管 理 、 责 任 人 ( 机 组 )具 体 实 施 。 责 任 人 ( 机 组 ) 应 按 照 学 院 《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机 组 责 任 人 工 作 职责 》 的 相 关 要 求 , 做 好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日 常 管 理 、 技 术 管 理 和 有 偿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 努 力 保 障 公 用 仪 器 设备 处 于 性 能 良 好 、 运 行 正 常 、 满 足 开 放 要 求 的 状 态 。五 、 根 据 使 用 对 象 不 同 ,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开 放 采 取 不 同 方 式 : 对 本 院 使 用 者 , 一 般 以 “ 自 助 ” 方式 进 行 , 即 自 行 上 机 ( 用 机 ) 进 行 检 测 ( 测 量 ) 工 作 , 但 使 用 者 必 须 经 确 认 具 备 上 机 资 格 及 操 作 能 力 ;对 院 外 使 用 者 一 般 以 委 托 方 式 进 行 ; 对 校 外 使 用 者 , 特 别 是 涉 及 分 析 检 测 类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 为 了 保 证 实验 室 和 相 关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有 序 运 行 , 一 律 采 取 委 托 服 务 方 式 。六 、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使 用 实 行 预 约 、 申 请 制 , 使 用 者 应 当 按 照 学 院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要 求 及 程序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对 于 本 院 和 校 内 其 它 院 系 使 用 者 , 须 填 写 《 实 验 室 /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申 请 单 》( 一 式 三联 ); 对 于 校 外 使 用 者 , 须 与 实 验 中 心 签 订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分 析 测 试 服 务 协 议 》( 一 式 三 份 )。七 、 根 据 学 校 、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 对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实 行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 使 用 者 应 当 按 照 学 院 《 公用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使 用 收 费 标 准 》 及 时 结 算 应 缴 费 用 。 根 据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不 同 使 用 属 性 采 用 不 同 的 计 费方 式 : 对 室 内 分 析 检 测 类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一 般 以 使 用 机 时 数 或 样 品 数 计 费 ; 对 室 内 分 析 检 测 类 普 通 仪 器设 备 和 现 场 调 查 观 测 类 仪 器 设 备 , 一 般 按 使 用 次 数 或 累 积 时 间 ( 天 数 ) 计 费 。八 、 根 据 学 校 《 办 法 》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情 况 , 学 院 制 定 《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使 用 收费 标 准 》, 各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使 用 收 费 金 额 由 消 耗 费 和 测 试 分 析 费 两 部 分 组 成 , 二 者 比 例 一 般 核 定 为1 :3.2。 维 持 仪 器 设 备 运 行 的 常 规 消 耗 费 用 , 依 照 “ 取 之 于 机 , 用 之 于 机 ” 的 原 则 , 从 收 入 的 消 耗 费部 分 列 支 ; 收 入 的 测 试 分 析 费 部 分 按 照 学 校 、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分 配 。九 、 根 据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 不 同 开 放 方 式 以 不 同 额 度 结 算 测 试 分 析 费 : 对 校 外 委 托 方 式 , 按 照 收 费 标准 的 全 额 计 结 ; 对 校 内 委 托 方 式 , 按 照 收 费 标 准 50% 的 额 度 计 结 ; 对 院 内 “ 自 助 ” 方 式 , 根 据 学 院 有 关规 定 , 在 校 内 收 费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酌 情 再 予 优 惠 。 责 任 人 ( 机 组 ) 使 用 所 管 理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除 必 需 的 常规 性 维 护 用 机 外 , 也 应 按 规 定 收 费 标 准 照 常 结 算 。十 、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使 用 费 用 的 核 定 及 结 算 流 程 , 按 照 学 校 《 办 法 》 第 十 九 条 进 行 。 校 内 使 用 者 、81


校 外 委 托 者 应 缴 费 用 的 支 付 分 别 采 用 内 部 划 转 至 专 用 账 号 和 银 行 转 账 至 学 校 财 务 主 管 部 门 方 式 。 公 用 仪器 设 备 开 放 使 用 取 得 的 收 入 , 必 须 在 学 校 、 学 院 的 监 管 下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及 流 程 规 范 使 用 。十 一 、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者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实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自 觉 接 受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的 督 导 并 履 行 工 作 承 诺 , 保 持 实 验 室 规 范 、 安 全 的 工 作 环境 和 运 行 状 态 ; 使 用 者 应 严 格 执 行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严 防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事 故 发生 ; 对 由 责 任 缺 失 、 疏 忽 大 意 、 违 规 操 作 导 致 事 故 或 损 失 的 , 应 当 追 究 其 相 关 责 任 。 使 用 者 应 当 认 真 填写 学 校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记 录 册 》, 保 证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书 写 整 齐 、 清 楚 。82


教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制 度为 了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 实 施 “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 全 面 提 高 本 科 教 学质 量 , 加 大 学 生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力 度 ,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面 向 本 科 生 实 行 实 验 室 资 源 和 空 间开 放 , 以 增 加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 实 践 的 时 间 和 空 间 。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及 需 求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一 、 开 放 实 验 室各 教 学 实 验 室 ( 见 教 学 实 验 室 概 况 一 览 表 )海 洋 环 境 与 生 态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二 、 开 放 对 象环 境 科 学 专 业 本 科 生环 境 工 程 专 业 本 科 生三 、 适 用 范 围本 科 教 学 实 验 内 容 的 重 复 强 化本 科 生 创 业 计 划 、 训 练 计 划本 科 生 综 合 性 、 创 新 性 实 验本 科 生 自 主 设 计 实 验兴 趣 小 组 的 课 外 活 动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认 知 性 实 验专 业 技 能 拓 展 训 练 项 目 等四 、 开 放 地 点 、 时 间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本 科 实 验 教 学 的 前 提 下 , 实 验 室 开 放 的 时 间 为 每 周 的 一 、 三 、 五 全 天 和 周 二 、 四 的 下午 。 实 验 室 使 用 实 行 申 请 制 , 申 请 人 应 提 前 一 周 通 过 网 上 预 约 , 各 开 放 实 验 室 的 位 置 及 责 任 人 参 见 实 验室 网 页 。五 、 责 任 及 要 求1. 申 请 人 在 使 用 实 验 室 的 过 程 中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度 》、《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等 管 理 规 定 , 听 从 老 师 安 排 指 导 , 爱 护 仪 器 , 节 约 耗 材 , 保 持 好 实 验 室的 卫 生 整 洁 , 同 时 注 意 防 水 、 防 火 、 防 盗 等 安 全 问 题 。2. 为 保 证 实 验 室 的 正 常 开 放 , 责 任 人 根 据 预 约 申 请 , 认 真 做 好 前 期 相 关 准 备 工 作 ,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安全 教 育 , 确 保 水 、 气 、 电 、 火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 同 时 对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辅 导 , 对 实 验 过程 中 的 问 题 及 时 发 现 , 妥 善 解 决 。六 、 申 请 及 使 用 流 程详 情 参 见 本 手 册 39-40 和 41-42 页 。七 、 补 充 说 明1. 除 统 一 开 放 时 间 外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使 用 实 验 室 , 可 向 相 关 负 责 人 随 时 提 出 申 请 。2. 使 用 大 型 仪 器 者 , 需 征 得 仪 器 责 任 人 的 同 意 , 并 向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提 出 使 用 申 请 , 使 用 过 程 中 必 须接 受 责 任 人 全 程 指 导 。83


教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一 、 为 了 加 强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 确 保 人 身 和 实 验 室 财 产 安 全 , 保 证 实 验 室 规 范 化 运 行 运 行 和 实 验 教学 顺 利 实 施 , 根 据 学 校 、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不 按 理 制 度 。二 、 教 学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责 任 人 为 各 实 验 室 责 任 实 验 员 , 责 任 人 对 其 分 管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承 担全 面 责 任 , 应 当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学 校 、 学 院 的 安 全 工 作 部 署 , 加 强 安 全 检 查 , 及 时 发 现 潜 在 隐 患 和 不 安 全因 素 , 认 真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 有 权 对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不 安 全 行 为 予 以 制 止 。三 、 实 验 室 必 须 认 真 落 实 人 防 、 技 防 、 物 防 等 安 全 措 施 , 高 度 重 视 实 验 室 防 火 、 防 盗 、 防 伤 害 、 防事 故 以 及 有 关 仪 器 设 备 的 防 潮 、 防 水 、 防 冻 等 工 作 , 切 实 保 障 实 验 室 内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实 验 中 心 每月 底 统 一 组 织 安 全 检 查 , 各 责 任 人 应 当 及 时 填 写 《 实 验 室 安 全 检 查 / 整 改 记 录 表 》。四 、 对 有 关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按 照 技 术 要 求 和 安 全 要 求 设 置 、 运 行 , 其 供 电 线 路 、 循 环 水 系 统 、 周 边 隔离 措 施 等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对 长 时 间 连 续 运 行 且 无 人 值 守 的 仪 器 设 备 , 必 须 有 严 格 有 效 的 安 全 措 施 。五 、 对 易 燃 、 易 爆 、 有 害 、 有 毒 、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化 学 品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条 例 》 以 及 学 校 《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办 法 》; 危 险 化 学 品 必 须 有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并 集 中 、 分 类 保 存 ; 加 强危 险 化 学 品 防 护 措 施 , 严 防 丢 失 、 被 盗 、 外 流 ; 严 格 执 行 出 入 库 及 发 放 手 续 , 认 真 填 写 《 实 验 室 物 品 /药 品 / 危 险 品 登 记 表 》。六 、 对 有 关 固 体 废 弃 物 、 废 液 、 废 气 , 应 当 有 专 门 可 靠 、 有 效 的 收 集 、 处 理 装 置 或 措 施 , 严 防 其 污染 损 害 环 境 ; 对 危 险 废 弃 物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污 染 环 境 防 止 办 法 》 以 及 学 校 《 实 验室 危 险 废 弃 物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 认 真 做 好 收 集 、 暂 存 、 转 移 、 处 理 等 环 节 的 工 作 。七 、 加 强 生 物 类 实 验 的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 进 行 有 关 的 微 生 物 实 验 时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 实 验 室 生 物安 全 通 用 要 求 》 以 及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 规 范 生 化 类 试 剂 和 用 品 的 使 用 、 实 验 操 作 , 生 物 实 验 废 弃 物 、 实验 用 品 应 用 专 门 容 器 收 集 、 暂 存 , 集 中 统 一 移 交 处 置 。八 、 高 度 重 视 实 验 人 员 的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 加 强 工 作 环 境 保 护 和 人 身 防 护 。 实 验 室 环 境 应 当 符 合 国家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 加 强 对 高 温 、 低 温 、 辐 射 、 病 菌 、 噪 声 、 废 气 、 粉 尘 等 有 害 因 素 的 监 测 、 控 制 , 保 证相 关 的 防 护 装 置 、 设 施 可 靠 有 效 ; 实 验 人 员 工 作 时 , 必 须 穿 戴 或 配 置 相 关 防 护 用 品 ; 相 关 实 验 室 配 置 的紧 急 冲 洗 、 淋 浴 设 施 应 当 可 靠 有 效 ; 对 危 险 性 实 验 , 必 须 有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进 行 ; 对 从 事 有 害 健 康 工 作 或处 于 有 害 健 康 环 境 的 人 员 , 应 当 定 期 体 检 。九 、 实 验 室 内 的 水 源 、 电 源 、 气 源 和 高 温 、 高 压 设 备 应 有 明 显 标 识 ; 易 燃 、 易 爆 和 危 险 物 质 应 有 明显 警 示 标 识 ; 设 备 仪 器 应 有 可 靠 的 接 地 ; 配 电 线 路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驳 接 ; 大 功 率 仪 器 设 备 不 得 随 意 挪 动使 用 ; 严 禁 因 私 使 用 电 炉 等 电 加 热 设 备 ; 严 密 监 控 高 温 、 高 压 设 备 仪 器 的 工 作 状 态 ; 实 验 室 内 严 禁 烟 火 。十 、 高 压 气 瓶 必 须 由 专 人 负 责 , 易 燃 、 助 燃 气 体 应 当 分 开 存 放 ; 气 瓶 应 当 在 固 定 位 置 使 用 , 不 得 随意 挪 动 ; 应 当 远 离 热 源 、 明 火 , 搬 运 时 不 得 横 卧 滚 动 ; 阀 门 、 仪 表 应 当 经 常 检 查 , 严 防 气 体 泄 漏 。十 一 、 实 验 室 内 必 须 配 备 布 局 合 理 、 数 量 足 够 、 种 类 适 宜 的 灭 火 器 材 ; 灭 火 器 材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 不84


得 随 意 挪 动 位 置 ;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 防 止 过 期 、 失 效 ; 实 验 室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常 规 的 消 防 知 识 , 熟 悉 灭 火 器材 的 使 用 方 法 , 掌 握 有 关 的 消 防 技 能 。十 二 、 实 验 人 员 应 当 增 强 防 范 意 识 和 应 变 能 力 , 必 须 熟 知 《 实 验 室 突 发 意 外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内 容 ,遇 到 突 发 意 外 事 故 时 , 要 迅 速 、 有 效 地 进 行 控 制 和 处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 各 实 验 室 要 保 障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畅通 , 保 证 消 防 、 安 全 标 志 齐 全 、 醒 目 ; 实 验 人 员 有 义 务 接 受 有 关 方 面 部 署 的 安 全 培 训 和 参 与 实 战 演 练 。十 三 、 相 关 实 验 进 行 中 或 仪 器 设 备 工 作 时 , 实 验 人 员 一 般 不 得 离 开 实 验 室 ; 人 员 离 开 实 验 室 前 , 应当 终 止 相 关 实 验 或 使 设 备 停 止 运 行 ; 每 天 下 班 前 , 实 验 人 员 必 须 确 认 : 关 灯 、 关 仪 器 、 关 气 、 关 水 、 关窗 、 关 总 电 源 、 锁 门 。十 四 、 特 别 加 强 双 休 日 、 节 假 日 、 学 校 假 期 期 间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 责 任 人 应 当 做 好 相 关 工作 的 安 排 、 部 署 或 交 接 , 实 验 人 员 应 当 高 度 重 视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 严 防 各 类 事 故 的 发 生 ; 此 期 间 因 实 验 人员 责 任 缺 失 、 疏 忽 大 意 、 防 范 不 力 、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事 故 或 损 失 的 , 不 免 除 该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的 相 关 责 任 。十 五 、 凡 在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任 何 实 验 人 员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本 制 度 , 接 受 安 全 责 任 人 的 督 导 ; 对 违 反上 述 规 定 的 , 安 全 责 任 人 有 权 予 以 劝 阻 ; 对 无 视 劝 阻 的 , 安 全 责 任 人 有 权 中 止 其 相 关 工 作 ; 对 违 规 、 违章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必 须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实 验 室 发 生 的 各 类 事 故 , 当 事 人 必 须 如 实 、 及 时 上 报 。85


教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责 任 书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有 关 指示 精 神 , 明 确 实 验 室 安 全 防 范 的 重 要 意 义 ,“ 未 雨 绸 缪 ”, 防 患 未 然 , 切 实 做 好 实 验 室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 确保 实 验 室 优 良 的 安 全 环 境 ,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等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 特 制 订 本 责 任 书 。一 、 本 着 “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 的 原 则 , 实 行 实 验 室 安 全 防 范 责 任 制 , 实 验 室 责 任 实 验 员 为 实 验 室 第一 安 全 责 任 人 , 对 相 关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负 全 面 责 任 。二 、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当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的 方 针 、 政 策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及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接 受 上 级 的 安 全 工 作 指 导 、 督 查 , 认 真 落 实 相 关 整 改 意 见 和 措 施 。三 、 按 照 《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和 责 任 人 的 岗 位 职 责 , 逐 项 落 实 安 全 防 范 规 定 要 求 , 主 动 查 找 并排 除 潜 在 隐 患 和 不 安 全 因 素 , 及 时 发 现 并 制 止 不 安 全 活 动 或 行 为 ; 对 任 何 潜 在 隐 患 和 不 符 合 安 全 规 定 的事 项 必 须 立 即 整 改 , 一 时 无 法 解 决 的 应 当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并 向 上 级 报 告 ; 每 月 底 或 假 期 前 应 及 时 填 写 《 实验 室 安 全 检 查 / 整 改 记 录 》。四 、 强 化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 不 断 提 高 应 变 能 力 , 积 极 参 加 有 关 方 面 组 织 的 安 全 培 训 和 实 战 演 练 , 熟 知《 实 验 室 突 发 / 意 外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内 容 ; 实 验 室 发 生 突 发 、 意 外 事 故 时 ,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并 作 出有 效 处 置 ; 实 验 室 一 旦 发 生 各 类 事 故 , 必 须 及 时 向 上 级 报 告 。五 、 高 度 重 视 防 火 、 防 盗 、 防 伤 害 、 防 事 故 工 作 , 对 相 关 的 人 防 、 技 防 、 物 防 等 安 全 措 施 , 应 当 认真 落 实 , 定 期 检 查 , 确 保 有 效 、 可 靠 ; 加 强 对 水 、 电 、 气 以 及 易 燃 、 易 爆 、 有 毒 、 有 害 、 放 射 性 等 危 险化 学 品 的 管 理 , 严 防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六 、 特 别 加 强 双 休 日 以 及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 做 好 相 关 事 项 的 安 排 、 部 署 和 交 接 ,杜 绝 各 类 事 故 的 发 生 ; 此 期 间 因 实 验 人 员 责 任 缺 失 、 疏 忽 大 意 、 防 范 不 力 造 成 事 故 、 损 失 的 , 不 免 除 责任 人 的 相 关 责 任 。七 、 因 违 规 、 违 章 或 工 作 失 职 , 导 致 发 生 实 验 室 事 故 、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或 实 验 室 资 源 损 失 的 , 依 据 有关 规 定 , 责 任 人 必 须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八 、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二 份 , 责 任 实 验 员 、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负 责 人 各 执 一 份 , 自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责 任 书 报 送 学 院 安 全 责 任 人 备 案 )。责 任 实 验 员 ( 签 字 ):责 任 区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负 责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86


教 学 实 验 室 责 任 教 师 工 作 要 求 与 职 责一 、 责 任 教 师 是 实 验 教 学 和 实 验 室 建 设 主 体 。 应 当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 学 院 有 关 实 验 室 工 作 要 求 和部 署 ,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需 求 , 编 制 并 不 断 完 善 实 验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 实 验 教 材 或 指 导 书 等 教 学 文 件 ; 根 据 学校 下 达 的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 主 持 编 制 学 年 、 学 期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安 排 , 并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 根 据 实 验 室 工作 发 展 需 要 , 负 责 制 定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 编 报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计 划 , 制 定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方 案 , 实 施 已 立 项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任 务 。二 、 推 动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设 和 落 实 , 参 与 各 项 实 验 室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和 制 度 的 制 定 , 并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及 时 提 出 修 订 、 完 善 建 议 ; 对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状 况 进 行 例 行 检 查 , 特 别 对 责 任 实 验 员 所 承 担 的 实 验室 日 常 管 理 、 条 件 保 障 、 技 术 支 持 等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督 导 , 以 保 障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有 效 落 实 和 实 验 室 各 项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三 、 积 极 开 展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及 实 验 技 术 研 究 , 及 时 更 新 实 验 内 容 ,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 设 计 开 发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及 研 究 创 新 性 实 验 项 目 ; 注 重 积 累 、 吸 收 实 验 教 学 成 果 ,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与 实 验 技 术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培 养 人 才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四 、 在 完 成 计 划 内 教 学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 不 断 加 大 实 验 室 开 放 力 度 , 为 学 生 自 主 学 习提 供 优 良 的 资 源 、 条 件 和 空 间 , 在 不 断 提 高 学 生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同 时 ,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室 资 源的 共 享 程 度 、 运 行 效 率 和 使 用 效 益 。五 、 加 强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的 建 设 , 参 与 责 任 实 验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制 定 、 技 术 职 务 评 定 与 上 岗 聘 任 、工 作 绩 效 评 定 工 作 ; 根 据 实 验 室 工 作 发 展 需 求 , 提 出 责 任 实 验 员 的 进 修 、 培 训 建 议 ; 根 据 实 验 教 学 要 求 ,负 责 对 责 任 实 验 员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和 培 训 , 以 使 其 胜 任 所 承 担 的 相 关 工 作 , 并 支 持 、 协 助 责 任 实 验 员 业 务不 断 进 步 , 工 作 不 断 创 新 。六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负 责 审 定 实 验 教 学 、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有 关 事 项 ; 负 责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的 管 理 、 运 行 、 维 护 和 对 外 开 放 ; 承 担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功 能 开 发 和 技 术 培 训 工 作 。七 、 负 责 实 验 教 学 过 程 中 实 验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 督 导 学 生 严 格 遵 守 《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 确 保 学 生 人 身以 及 实 验 室 安 全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指 导 、 检 查 及 督 促 实 验 室 环 保 、 安 全 工 作 。八 、 按 照 上 级 要 求 , 完 成 实 验 室 的 统 计 报 表 、 定 期 检 查 、 总 结 评 估 等 工 作 ; 负 责 检 查 、 督 促 实 验 室档 案 与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 指 导 责 任 实 验 员 进 行 实 验 室 信 息 统 计 、 数 据 收 集 和 档 案 归 整 及 上 报 工 作 。87


责 任 实 验 员 工 作 要 求一 、 责 任 实 验 员 作 为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主 体 , 应 当 树 立 以 学 生 为 本 的 工 作 理 念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保 持 “ 严 谨 、 务 实 、 协 同 、 高 效 ” 的 工 作 作 风 , 持 续 改 进 工 作 质 量 和 服 务 质 量 ,圆 满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实 验 教 学 和 实 验 室 管 理 任 务 以 及 上 级 布 置 的 各 项 任 务 。二 、 不 断 适 应 人 才 培 养 和 实 验 室 工 作 发 展 需 求 , 强 化 学 习 意 识 和 创 新 意 识 , 善 于 钻 研 实 验 教 学 方 法和 实 验 技 术 , 不 断 提 升 技 术 水 平 和 综 合 素 质 ; 开 展 实 验 室 管 理 改 革 和 创 新 研 究 探 索 , 努 力 提 高 工 作 创 新能 力 、 培 养 人 才 能 力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能 力 。三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认 真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日 常 管 理 、 条 件 保 障 和 技 术 支 持 工 作 ;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保 持 实 验 室 运 行 有 序 、 环 境 优 良 、 规 范 达 标 ; 确 保 实 验 室 条 件 始 终 满 足 教 学 、 人 才 培 养 和 开 放 服 务 的 要求 。四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认 真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 强 化 安 全 意 识 , 及 时 发 现 、 处 置 不 安 全的 因 素 、 行 为 以 及 潜 在 隐 患 , 确 保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状 态 ; 及 时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指 导 , 严 防 人 身 伤 害事 故 的 发 生 ; 实 验 室 发 生 突 发 、 意 外 事 故 时 ,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并 作 出 有 效 处 置 。五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和 程 序 , 负 责 普 通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 验 收 、 建 档 、 维 护 、 维 修 、 借 ( 租 ) 用 、日 常 管 理 等 工 作 ; 负 责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日 常 管 理 、 维 护 和 开 放 服 务 ; 承 担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功 能开 发 和 技 术 培 训 任 务 ; 作 为 责 任 人 , 确 保 所 管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 并 使 帐 、 卡 、 标 识 、 物 相 符 一 致 。六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负 责 实 验 室 附 属 、 配 套 设 施 的 申 购 、 维 护 、 报 修 工 作 , 确 保 运 行 可 靠 , 满足 相 关 要 求 ; 负 责 实 验 用 消 耗 材 料 、 工 具 器 皿 、 低 值 品 的 申 购 、 验 收 、 建 账 、 发 放 等 工 作 , 保 证 帐 、 卡 、物 相 符 一 致 。七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负 责 实 验 室 日 常 运 行 管 理 信 息 的 记 录 、 保 存 、 上 报 以 及 仪 器 设 备 档 案 、 资料 的 整 理 、 保 存 、 报 送 工 作 。八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和 程 序 ,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专 门 管 理 以 及 污 染 物 、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处 置 ; 强 化环 保 意 识 ,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杜 绝 伤 害 、 污 染 事 故 的 发 生 。九 、 严 格 遵 守 考 勤 制 度 , 坚 守 工 作 岗 位 , 不 擅 离 职 守 ; 承 担 值 班 任 务 时 , 认 真 负 责 , 保 证 时 间 , 加强 巡 查 , 做 好 值 班 记 录 和 交 接 。88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各 级 岗 位 人 员 工 作 职 责五 级 岗 位 :1. 按 照 学 院 及 实 验 中 心 的 部 署 和 要 求 , 参 与 制 定 和 组 织 实 施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部 属 重点 实 验 室 以 及 实 验 中 心 建 设 规 划 ; 作 为 一 级 实 验 室 或 大 型 仪 器 功 能 区 的 责 任 人 , 负 责 相 关 实 验 室 的全 面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 。2. 根 据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及 实 验 教 学 建 设 和 发 展 要 求 , 提 出 一 级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经 费 预算 方 案 ; 按 照 学 院 和 中 心 工 作 部 署 , 负 责 实 施 一 级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规 划 和 工 作 计 划 。3. 根 据 学 院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建 设 计 划 和 要 求 , 参 与 实 验 课 程 体 系 的 研 究 和 建 设 , 开 展 实 验 内 容 、 实 验 模式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和 实 验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 主 持 或 参 与 综 合 性 、 创 新 性 实 验 课 程 建 设 以 及 实 验 教 材和 实 验 指 导 书 编 写 。4. 参 与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论 证 、 验 收 工 作 ; 作 为 大 型 仪 器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 负 责 做 好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备 的 运 行 管 理 、 日 常 维 护 以 及 开 放 服 务 工 作 ; 开 展 分 析 测 试 方 法 研 究 、 承 担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指 导 、功 能 开 发 工 作 。5. 负 责 实 验 技 术 团 队 建 设 工 作 , 承 担 八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养 、 指 导 工 作 ; 负 责 实 验 室 开放 管 理 工 作 , 承 担 开 放 性 实 验 及 实 习 的 组 织 和 指 导 工 作 。6. 开 展 有 关 提 升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水 平 和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的 创 新 研 究 ; 制 定 和 完 善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 发 表高 水 平 的 实 验 室 管 理 、 实 验 技 术 、 实 验 教 学 等 方 面 的 论 文 。7. 完 成 学 院 及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六 级 岗 位 :1. 协 助 五 级 岗 位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参 与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部 属 重 点 实 验 室 以 及 实 验 中 心 规划 、 建 设 工 作 , 作 为 二 级 实 验 室 或 大 型 仪 器 实 验 室 的 责 任 人 , 负 责 相 关 实 验 室 的 全 面 管 理 工 作 , 确保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 。2. 根 据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及 实 验 教 学 建 设 和 发 展 要 求 , 提 出 二 级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经 费 预算 方 案 ; 按 照 学 院 和 中 心 工 作 部 署 , 负 责 实 施 二 级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规 划 和 工 作 计 划 。3. 根 据 学 院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建 设 计 划 和 要 求 , 参 与 实 验 课 程 体 系 的 研 究 和 建 设 , 开 展 实 验 内 容 、 实 验 模式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和 实 验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 主 持 或 参 与 综 合 性 、 创 新 性 实 验 课 程 建 设 以 及 实 验 教 材和 实 验 指 导 书 编 写 。4. 参 与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论 证 、 验 收 工 作 ; 作 为 大 型 仪 器 责 任 人 , 负 责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运 行 管理 、 日 常 维 护 以 及 开 放 服 务 工 作 ; 开 展 分 析 测 试 方 法 研 究 、 承 担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指 导 、 功 能 开 发工 作 。5. 负 责 实 验 技 术 团 队 建 设 工 作 , 承 担 八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养 、 指 导 工 作 ; 负 责 实 验 室 开放 管 理 工 作 , 承 担 开 放 性 实 验 及 实 习 的 组 织 和 指 导 工 作 。89


6. 开 展 有 关 提 升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水 平 和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的 创 新 研 究 ; 制 定 和 完 善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 发 表高 水 平 的 实 验 室 管 理 、 实 验 技 术 、 实 验 教 学 等 方 面 的 论 文 。7. 完 成 实 验 中 心 及 一 级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七 级 岗 位 :1. 协 助 五 级 、 六 级 岗 位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参 与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部 属 重 点 实 验 室 以 及 实 验中 心 规 划 、 建 设 工 作 , 作 为 二 级 实 验 室 或 大 型 仪 器 实 验 室 的 责 任 人 , 负 责 相 关 实 验 室 的 全 面 管 理 工作 , 确 保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 。2. 根 据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及 实 验 教 学 建 设 和 发 展 要 求 , 提 出 二 级 和 三 级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以及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 按 照 学 院 和 中 心 工 作 部 署 , 负 责 实 施 二 级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规 划 和 工 作 计 划 、 组 织 实施 三 级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3. 根 据 学 院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建 设 计 划 和 要 求 , 参 与 实 验 课 程 体 系 的 研 究 和 建 设 , 开 展 实 验 内 容 、 实 验 模式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和 实 验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 主 持 或 参 与 综 合 性 、 创 新 性 实 验 课 程 建 设 以 及 实 验 教 材和 实 验 指 导 书 编 写 。4. 参 与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论 证 、 验 收 工 作 ; 作 为 大 型 仪 器 责 任 人 , 负 责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运 行 管理 、 日 常 维 护 以 及 开 放 服 务 工 作 ; 开 展 分 析 测 试 方 法 研 究 、 承 担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指 导 、 功 能 开 发工 作 。5. 参 与 实 验 技 术 团 队 的 建 设 , 承 担 八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养 、 指 导 工 作 ; 负 责 实 验 室 开 放管 理 工 作 , 承 担 开 放 性 实 验 及 实 习 的 组 织 和 指 导 工 作 。6. 开 展 有 关 提 升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水 平 和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的 创 新 研 究 ; 制 定 和 完 善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 发 表高 水 平 的 实 验 室 管 理 、 实 验 技 术 、 实 验 教 学 等 方 面 的 论 文 。7. 完 成 实 验 中 心 及 一 级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八 级 岗 位 :1. 协 助 七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的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参 与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部 属 重 点 实 验 室 以 及 实验 中 心 规 划 、 建 设 工 作 , 作 为 二 级 、 大 型 仪 器 实 验 室 或 三 级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 负 责 相 关 实 验 室 的 全 面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 。2. 根 据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及 实 验 教 学 建 设 和 发 展 要 求 , 提 出 二 级 或 三 级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以及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 按 照 学 院 和 中 心 工 作 部 署 , 负 责 实 施 二 级 或 三 级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规 划 和 工 作 计 划 ,承 担 相 关 实 验 室 的 运 行 管 理 和 实 验 教 学 的 保 障 支 持 工 作 。3. 根 据 学 院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建 设 计 划 和 要 求 , 参 与 实 验 课 程 体 系 的 研 究 和 建 设 , 参 与 实 验 内 容 、 实 验 模式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和 实 验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 主 持 或 参 与 综 合 性 、 创 新 性 实 验 课 程 建 设 以 及 实 验 教 材和 实 验 指 导 书 编 写 。4.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条 件 保 障 和 技 术 支 持 工 作 , 确 保 仪 器 设 备 、 实 验 设 施 充 分 满 足 实 验 教 学 需 求 ; 作 为 大90


型 仪 器 责 任 人 , 参 与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 负 责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运 行 管 理 、 日 常 维 护 以 及 开 放服 务 工 作 。5. 负 责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工 作 , 承 担 开 放 性 实 验 及 实 习 的 指 导 工 作 ; 承 担 实 验 技 术 团 队 建 设 方 案 的 具 体任 务 , 负 责 十 一 级 以 下 岗 位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养 、 指 导 工 作 。6. 开 展 有 关 提 升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水 平 和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的 创 新 研 究 ; 参 与 制 定 和 完 善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发 表 具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实 验 室 管 理 、 实 验 技 术 、 实 验 教 学 等 方 面 的 论 文 。7. 完 成 实 验 中 心 及 一 级 或 二 级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8.九 级 岗 位 :1. 协 助 七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的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参 与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部 属 重 点 实 验 室 以 及 实验 中 心 规 划 、 建 设 工 作 , 作 为 二 级 或 三 级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 负 责 相 关 实 验 室 的 全 面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人才 培 养 计 划 、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 。2. 根 据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及 实 验 教 学 建 设 和 发 展 要 求 , 提 出 二 级 或 三 级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以及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 按 照 学 院 和 中 心 工 作 部 署 , 负 责 实 施 二 级 或 三 级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规 划 和 工 作 计 划 。3. 根 据 学 院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建 设 计 划 和 要 求 , 参 与 实 验 课 程 体 系 的 研 究 和 建 设 , 参 与 实 验 内 容 、 实 验 模式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和 实 验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 参 与 综 合 性 、 创 新 性 实 验 课 程 建 设 以 及 实 验 教 材 和 实 验指 导 书 编 写 。4. 作 为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责 任 人 , 具 体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条 件 保 障 和 技 术 支 持 工 作 , 确 保 实 验 条 件 、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设 施 充 分 满 足 实 验 教 学 需 求 。5. 负 责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工 作 , 承 担 开 放 性 实 验 及 实 习 的 指 导 工 作 ; 承 担 实 验 技 术 团 队 建 设 方 案 的 具 体任 务 , 负 责 十 一 级 以 下 岗 位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养 、 指 导 工 作 。6. 开 展 有 关 提 升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水 平 和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的 创 新 研 究 ; 参 与 制 定 和 完 善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发 表 具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实 验 室 管 理 、 实 验 技 术 、 实 验 教 学 等 方 面 的 论 文 。7. 完 成 实 验 中 心 及 一 级 或 二 级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8.十 级 岗 位 :1. 协 助 七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的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参 与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 部 属 重 点 实 验 室 以 及 实验 中 心 规 划 、 建 设 工 作 , 作 为 三 级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 负 责 相 关 实 验 室 的 全 面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人 才 培 养计 划 、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 。2. 根 据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及 实 验 教 学 建 设 和 发 展 要 求 , 提 出 三 级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以 及 经 费预 算 方 案 ; 按 照 学 院 和 中 心 工 作 部 署 , 负 责 实 施 三 级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规 划 和 工 作 计 划 。3. 根 据 学 院 实 验 教 学 体 系 建 设 计 划 和 要 求 , 参 与 实 验 课 程 体 系 的 研 究 和 建 设 , 参 与 实 验 内 容 、 实 验 模式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和 实 验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 参 与 综 合 性 、 创 新 性 实 验 课 程 建 设 以 及 实 验 教 材 和 实 验指 导 书 编 写 。4. 作 为 实 验 教 学 辅 助 责 任 人 , 具 体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条 件 保 障 和 技 术 支 持 工 作 , 确 保 实 验 条 件 、 仪 器 设 备 、91


实 验 设 施 充 分 满 足 实 验 教 学 需 求 。5. 负 责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工 作 , 承 担 开 放 性 实 验 及 实 习 的 指 导 工 作 ; 承 担 实 验 技 术 团 队 建 设 方 案 的 具 体任 务 , 负 责 十 一 级 以 下 岗 位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养 、 指 导 工 作 。6. 开 展 有 关 提 升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水 平 和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的 创 新 研 究 ; 制 定 和 完 善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 发 表高 水 平 的 实 验 室 管 理 、 实 验 技 术 、 实 验 教 学 等 方 面 的 论 文 。7. 完 成 实 验 中 心 及 一 级 或 二 级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十 一 级 、 十 二 级 岗 位 :1. 接 受 十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工 作 指 导 , 协 助 进 行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 实 验 条 件 保 障 、 实 验 教学 支 持 工 作 。2. 负 责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档 案 管 理 、 实 验 耗 材 购 置 、 环 保 安 全 管 理 、 信 息 资 料 管 理 工 作 。3. 加 强 相 关 业 务 学 习 , 熟 悉 本 职 工 作 , 努 力 提 高 胜 任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能 力 , 不 断 提 升 业 务 水 平 和 综 合 素质 。4. 完 成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及 各 级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92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负 责 人 工 作 要 求 与 职 责一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 学 院 有 关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要 求 和 部 署 , 组 织 责 任 实 验 员 对 教 学 实 验 室 实 施 全面 管 理 ; 加 强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设 和 落 实 , 督 导 责 任 实 验 员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不 断 提 升 实 验 室 服 务 水 平和 工 作 质 量 。二 、 根 据 实 验 室 工 作 和 发 展 需 要 , 组 织 制 定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和 工 作 计 划 , 提 出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预 算 方案 ; 组 织 实 施 实 验 室 的 教 学 计 划 、 项 目 建 设 以 及 资 源 的 统 筹 调 配 ; 督 导 责 任 实 验 员 做 好 实 验 课 的 条 件 保障 和 技 术 支 持 工 作 。三 、 加 强 与 各 位 系 主 任 和 责 任 教 师 的 沟 通 交 流 , 及 时 协 调 、 处 理 涉 及 实 验 教 学 及 其 支 撑 保 障 的 相 关问 题 ; 积 极 征 求 有 关 方 面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确 保 实 验 室 条 件 适 应 和 满 足 教 学 和 人 才 培 养 工 作的 需 求 。四 、 加 强 实 验 室 的 统 筹 协 调 管 理 , 做 好 实 验 室 以 及 实 验 资 源 的 开 放 工 作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实 验 教 学 仪器 设 备 以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日 常 管 理 、 技 术 管 理 和 开 放 使 用 。五 、 加 强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 按 照 学 校 和 学 院 要 求 制 定 各 级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的 岗 位 职 责 ,负 责 组 织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评 定 及 上 岗 聘 任 工 作 ; 接 受 上 级 对 实 验 室 管 理 工 作 的 评 估 考 核 ; 组 织 实 施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考 核 和 绩 效 评 定 工 作 。六 、 根 据 工 作 需 求 以 及 责 任 实 验 员 的 意 愿 、 专 长 , 拟 定 、 实 施 责 任 实 验 员 的 培 训 、 培 养 、 进 修 计 划 ;提 供 条 件 和 资 源 , 鼓 励 、 支 持 责 任 实 验 员 工 作 创 新 , 不 断 提 升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能 力 。七 、 负 责 受 理 相 关 方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质 量 的 投 诉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和 程 序 , 对 不 符 合 事 项 及 时 作 出 纠 正措 施 并 落 实 整 改 。八 、 负 责 部 署 、 督 查 实 验 室 的 条 件 保 障 、 人 员 职 业 保 健 、 环 境 保 护 、 安 全 防 范 等 工 作 ; 按 照 规 定 要求 和 程 序 , 负 责 对 实 验 室 重 大 突 发 、 意 外 事 故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并 作 出 有 效 处 置 。九 、 负 责 检 查 、 督 促 实 验 室 档 案 与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实 验 室 信 息 统 计 数 据 的 收 集 、 整 理 及 上 报 工作 。十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级 规 定 要 求 的 变 化 以 及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需 求 , 向 学 院 提 出 有 关 实 验 室 规 章 制度 的 修 订 建 议 。93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值 班 主 任 工 作 要 求 与 职 责一 、 协 助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负 责 人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在 值 班 期 间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履 行 组 织 和 督 导 职能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二 、 对 内 处 理 中 心 的 日 常 事 务 , 包 括 考 勤 ( 请 假 )、 巡 视 、 记 录 、 发 卡 、 实 验 室 开 放 预 约 回 复 、 电子 邮 件 处 理 、 书 报 收 发 、 文 件 报 送 、 信 息 发 布 等 工 作 。 对 中 心 人 员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在 岗 的 , 值 班 主 任可 酌 情 准 许 半 天 假 期 。三 、 对 外 代 表 中 心 行 使 授 权 职 责 , 按 照 “ 首 问 负 责 制 ” 的 要 求 , 负 责 对 外 接 洽 , 包 括 实 验 室 参 观讲 解 、 业 务 咨 询 、 测 样 委 托 、 采 购 联 系 、 借 款 报 销 等 工 作 。四 、 做 好 上 传 下 达 工 作 。 值 班 期 间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值 班 主 任 应 及 时 向 中 心 负 责 人 汇 报 ; 如 遇 突 发 意外 事 件 , 应 做 应 急 处 理 并 迅 速 汇 报 ; 对 于 临 时 性 或 计 划 外 任 务 , 值 班 主 任 应 及 时 下 达 、 布 置 , 并 有 权 进行 工 作 分 配 。五 、 每 日 巡 查 实 验 室 安 全 、 卫 生 、 仪 器 使 用 情 况 , 并 做 好 记 录 。 确 认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每 天 下 午 追 溯 记 录 信 息 , 及 时 发 现 并 解 决 问 题 。 逢 月 末 周 或 节 假 日 、 假 期 前 值 班 时 , 布 置 实 验 室 全 面 安全 检 查 , 收 集 《 实 验 室 安 全 检 查 / 整 改 记 录 》, 并 切 实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六 、 认 真 填 写 《 值 班 主 任 值 班 记 录 表 》。 下 班 前 应 根 据 当 天 处 理 事 务 和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的 汇 报 , 整 理当 天 值 班 记 录 , 记 录 要 求 准 确 详 实 , 对 特 殊 突 发 事 件 应 另 加 相 应 的 报 告 和 说 明 。七 、 负 责 征 询 意 见 和 接 收 投 诉 。 在 各 实 验 课 的 末 次 课 上 , 负 责 向 学 生 发 放 《 实 验 室 工 作 意 见 建 议 征询 单 》, 并 作 统 计 分 析 报 告 ; 接 洽 、 接 收 用 户 投 诉 , 详 细 了 解 、 记 录 事 情 原 由 和 过 程 , 必 要 时 当 即 核 实调 查 ; 认 真 填 写 《 实 验 室 工 作 投 诉 受 理 表 》, 并 及 时 转 交 中 心 负 责 人 。八 、 值 班 主 任 必 须 按 时 上 下 班 , 坚 守 工 作 岗 位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 需 经 中 心 负 责 人 批准 , 并 明 确 由 其 他 人 员 代 行 其 职 责 。九 、 负 责 召 集 、 主 持 每 周 一 的 例 会 , 向 中 心 人 员 汇 报 当 周 值 班 工 作 总 结 , 做 好 与 下 周 值 班 主 任 的 工作 交 接 。十 、 完 成 院 领 导 、 中 心 负 责 人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 并 督 促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按 时 完 成 当 周 的 计 划 任 务 。94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机 组 责 任 人 工 作 要 求 与 职 责为 了 促 进 实 验 室 资 源 的 开 放 、 共 用 , 充 分 发 挥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在 人 才 培 养 、 科 学 研 究 、 社 会 服 务 方 面的 作 用 , 不 断 提 高 利 用 率 和 综 合 效 益 , 并 保 证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 , 根 据 我 院 《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理 制 度 》、《 公 用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管 理 制 度 》 中 关 于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 实 行 机 组 管 理 责 任 制 ” 等 要 求 , 特 对 机组 责 任 人 制 定 以 下 工 作 职 责 。一 、 责 任 教 师 工 作 要 求 与 职 责1. 责 任 教 师 是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技 术 管 理 责 任 人 , 应 当 了 解 所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基 本 原 理 、 结 构 、 功 能特 点 、 应 用 范 围 、 技 术 指 标 等 内 容 , 并 熟 练 掌 握 仪 器 设 备 的 操 作 使 用 方 法 , 具 有 足 够 的 应 用 能 力 。2. 掌 握 相 关 分 析 测 试 方 法 , 充 分 利 用 、 开 发 仪 器 功 能 , 发 掘 仪 器 潜 力 ; 促 进 开 放 、 共 用 , 不 断 提 高仪 器 的 综 合 效 益 。3. 开 展 仪 器 设 备 的 对 外 服 务 , 接 受 外 来 分 析 测 试 的 委 托 ; 根 据 学 院 工 作 需 求 , 承 担 技 术 培 训 任 务 ,参 与 考 核 、 确 认 相 关 仪 器 设 备 上 机 人 员 的 资 格 , 指 导 并 监 管 上 机 人 员 的 操 作 使 用 。4. 对 责 任 实 验 员 进 行 技 术 培 训 和 指 导 , 及 时 提 出 保 障 仪 器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所 需 的 相 关 要 求 ; 加 强 仪 器设 备 技 术 维 护 , 确 保 仪 器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5. 其 他 : 提 出 仪 器 设 备 的 年 度 运 行 支 出 预 算 建 议 ; 审 定 仪 器 设 备 报 修 和 配 件 申 购 事 项 ; 拟 定 仪 器 设备 教 学 和 培 训 计 划 ; 与 责 任 实 验 员 共 同 进 行 新 购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工 作 ; 承 担 涉 及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教学 任 务 。二 、 责 任 实 验 员 工 作 要 求 与 职 责1. 责 任 实 验 员 是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日 常 管 理 责 任 人 , 应 当 了 解 所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基 本 原 理 、 结 构 、 功能 特 点 、 应 用 范 围 等 内 容 , 并 熟 练 掌 握 仪 器 设 备 的 操 作 使 用 方 法 , 熟 悉 仪 器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所 需 的 相 关 条件 要 求 ; 做 好 条 件 保 障 、 技 术 支 持 工 作 , 确 保 仪 器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2. 掌 握 常 规 分 析 测 试 方 法 , 开 展 仪 器 设 备 的 对 外 服 务 , 接 受 外 来 分 析 测 试 的 委 托 ; 承 担 或 参 与 技 术培 训 任 务 , 参 与 确 认 相 关 仪 器 设 备 上 机 人 员 的 资 格 , 指 导 并 监 管 上 机 人 员 的 操 作 使 用 。3.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常 规 管 理 , 包 括 : 教 学 计 划 的 实 施 ; 有 资 格 人 员 的 预 约 及 上 机 安 排 ; 仪 器 报 修 、入 库 、 检 定 手 续 的 办 理 ;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护 、 保 养 及 维 修 ; 仪 器 设 备 的 安 全 运 行 保 障 ; 耗 材 、 配 件 的 购 置 ;成 本 核 算 及 账 目 管 理 ; 技 术 资 料 的 保 管 ; 运 行 管 理 信 息 的 记 录 ; 数 据 报 表 的 统 计 等 。4.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 接 受 责 任 教 师 的 技 术 指 导 , 及 时 满 足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 促 进 开 放 、 共 用 , 不 断 提 高仪 器 的 综 合 效 益 。5. 其 他 : 负 责 执 行 仪 器 设 备 的 年 度 运 行 支 出 预 算 计 划 ; 与 责 任 教 师 共 同 进 行 新 购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验收 工 作 ; 承 担 或 协 助 责 任 教 师 承 担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教 学 工 作 。95


学 生 兼 职 监 督 员 工 作 职 责为 了 加 强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工 作 ,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 充 分 发 挥 实 验 室 在 本 科 教 学 和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的功 能 作 用 , 按 实 验 室 有 关 规 定 , 每 学 期 至 少 聘 请 3~5 位 学 生 作 为 兼 职 监 督 员 。 其 工 作 职 责 和 要 求 如 下 :一 、 熟 悉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以 及 相 关 工 作 程 序 。 了 解 各 实 验 室 的 功 能 区 划 , 掌 握 本 学期 各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安 排 。二 、 认 真 负 责 , 平 日 加 强 巡 视 , 留 意 观 察 , 对 实 验 室 以 下 方 面 进 行 检 查 监 督1. 日 常 管 理 状 况2. 条 件 保 障 状 况3. 制 度 执 行 落 实 情 况4. 实 验 室 开 放 效 果5. 空 间 资 源 共 享 情 况6. 责 任 人 履 职 情 况7. 责 任 人 服 务 意 识8. 责 任 人 能 力 及 水 平9. 安 全 环 保 状 况10. 环 境 卫 生 状 况三 、 认 真 填 写 《 学 生 兼 职 监 督 员 检 查 表 》, 注 意 查 找 实 验 时 运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对 可 能 直 接 影响 实 验 室 正 常 运 行 和 工 作 质 量 的 问 题 , 应 及 时 向 相 关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或 中 心 负 责 人 反 映 。 每 月 底 向 实 验 中心 报 送 《 学 生 兼 职 监 督 员 检 查 表 》。四 、 每 月 下 旬 向 学 生 ( 不 少 于 15 人 ) 发 放 《 实 验 室 工 作 意 见 建 议 征 询 表 》, 并 及 时 收 集 汇 总 , 统 计出 调 查 结 果 后 在 月 底 报 送 实 验 中 心 。96


实 验 课 开 课 要 求 及 程 序为 保 证 本 科 生 实 验 课 教 学 的 顺 利 进 行 , 确 保 实 验 课 效 果 和 质 量 , 切 实 提 高 学 生 的 动 手 能 力 以 及 对 实验 内 容 的 理 解 掌 握 , 明 确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特 提 出 以 下 要 求 :一 、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 系 、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或 授 课 教 师 向 实 验 中 心 下 达 《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通 知 单 》,按 照 实 验 课 开 设 的 具 体 要 求 , 由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安 排 相 关 责 任 实 验 员 实 施 。二 、 责 任 实 验 员 要 熟 悉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 教 学 日 历 、 课 程 讲 义 , 安 排 好 上 课 时 间 、 分 组 情 况 , 按 照 《 实验 材 料 准 备 ( 购 置 ) 清 单 》 准 备 好 实 验 所 需 仪 器 、 试 剂 及 其 他 耗 材 , 开 课 前 一 周 请 授 课 教 师 验 收 确 认 。三 、 若 存 在 受 实 际 条 件 限 制 而 无 法 满 足 开 课 要 求 的 情 况 , 责 任 实 验 员 须 及 时 报 告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以 便 尽 快 协 调 解 决 。四 、 开 课 期 间 , 授 课 教 师 和 责 任 实 验 员 须 督 促 学 生 严 格 遵 守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保 证 人 身 安 全以 及 实 验 室 水 、 电 、 气 和 仪 器 设 备 安 全 。 实 验 结 束 后 由 值 日 生 归 整 实 验 室 。五 、 开 课 期 间 , 责 任 实 验 员 按 照 岗 位 职 责 协 助 授 课 教 师 全 力 做 好 支 持 保 障 工 作 , 保 证 满 足 学 生 实 验需 求 和 实 验 课 的 顺 利 进 行 。六 、 实 验 课 程 结 束 后 , 实 验 中 心 值 班 主 任 向 学 生 发 放 《 实 验 室 工 作 意 见 建 议 征 询 表 》, 同 时 授 课 教师 在 《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通 知 单 》 上 填 写 评 定 意 见 。七 、 值 班 主 任 根 据 收 集 的 意 见 建 议 征 询 表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 并 做 出 总 结 报 告 , 然 后 将 任 务 通 知 单 、 征询 表 和 总 结 报 告 一 起 报 送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97


附 : 实 验 课 开 课 程 序开 学 第 一 周 , 由 系 、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或 授 课 教 师 向 实 验 中心 下 达 《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通 知 单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根 据 任 务 通 知 单 的 要 求 安 排 相 关 责 任实 验 员责 任 实 验 员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 以 及 《 实 验 材 料 准 备 ( 购 置 )清 单 》, 全 面 落 实 各 项 保 障 条 件 和 措 施开 课 前 一 周 , 责 任 实 验 员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准 备 完 毕 , 并 请授 课 教 师 验 收 确 认实 验 课 开 始 ; 责 任 实 验 员 全 程 协 同 保 障实 验 课 结 束 ; 值 班 主 任 向 学 生 发 放 《 实 验 室 工 作 意 见 建议 征 询 表 》, 授 课 教 师 在 《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通 知 单 》 上 填写 评 定 意 见98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要 求 及 程 序一 、 预 约预 约 前 应 熟 知 仪 器 基 本 原 理 、 实 验 方 法 和 操 作 步 骤 , 明 确 仪 器 应 用 范 围 和 测 试 对 样 品 的 要 求 , 对 样品 进 行 必 要 的 前 期 处 理 。 登 陆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网 页 查 询 仪 器 信 息 和 使 用 状 态 , 填 写 预 约 登 记 表 。二 、 申 请申 请 人 必 须 具 有 仪 器 上 机 资 格 , 申 请 人 收 到 预 约 回 复 后 应 完 整 如 实 填 写 使 用 申 请 单 , 并 在 使 用 承 诺上 签 字 ( 学 生 申 请 人 须 有 导 师 签 字 ), 申 请 经 仪 器 责 任 人 审 定 合 格 后 方 有 效 。 在 场 测 试 和 上 机 操 作 的 时间 由 仪 器 责 任 实 验 员 做 出 安 排 。注 意 : 样 品 预 处 理 必 须 符 合 要 求 , 提 供 的 样 品 参 数 准 确 , 如 有 隐 瞒 或 不 实 , 使 用 人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三 、 使 用使 用 人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制度 》, 保 持 实 验 室 正 常 、 规 范 的 运 行 状 态 。 尊 重 仪 器 责 任 人 行 使 工 作 职 责 , 接 受 其 指 导 、 管 理 和 监 督 。使 用 人 应 严 格 执 行 仪 器 操 作 规 程 , 按 仪 器 责 任 人 同 意 的 使 用 范 围 进 行 实 验 ; 实 验 中 应 密 切 关 注 仪 器运 行 状 态 ,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处 理 , 实 验 中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实 验 室 。 使 用 者 应 当 认 真 填 写 仪 器 使 用 记 录 ,保 证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整 齐 、 清 楚 。 实 验 中 要 保 持 桌 面 、 地 面 、 水 槽 、 仪 器 整 洁 、 有 序 。注 意 : 测 试 条 件 必 须 在 仪 器 工 作 范 围 和 技 术 指 标 以 内 , 超 出 仪 器 工 作 范 围 的 视 为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 对使 用 人 违 反 仪 器 操 作 规 程 以 及 实 验 室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行 为 , 仪 器 责 任 人 有 权 予 以 制 止 , 情 节 严 重 者 , 取消 其 使 用 资 格 。四 、 结 束仪 器 使 用 人 使 用 仪 器 完 毕 后 , 应 将 仪 器 恢 复 常 态 , 并 将 仪 器 使 用 记 录 交 给 仪 器 责 任 人 审 核 。仪 器 状 态 、 使 用 机 时 、 样 品 数 量 由 仪 器 责 任 人 与 仪 器 使 用 人 共 同 核 定 并 签 字 确 认 , 使 用 人 若 造 成 仪器 损 坏 或 用 具 、 物 品 损 坏 和 缺 失 , 则 应 按 规 定 承 担 责 任 并 赔 偿 。使 用 人 实 验 完 毕 应 及 时 整 理 实 验 场 所 , 恢 复 原 有 状 态 。99


附 :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程 序仪 器 使 用 申 请 人 登 陆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网 站 预 约预 约 回 复 后 , 申 请 人 直 接 到 实 验 中 心 办 公 室 领 取 《 仪 器设 备 / 实 验 室 使 用 申 请 单 》( 一 式 三 联 )申 请 人 ( 学 生 ) 填 写 申 请 单 , 并 请 指 导 教 师 确 认申 请 人 持 申 请 单 到 实 验 中 心 办 理 使 用 手 续 , 同 时 提 出 相关 实 验 要 求 , 并 签 字 确 认 承 诺 。申 请 人 持 申 请 单 第 一 联 交 中 心 值 班 主 任 ,并 领 取 分 析 检 测 区 门 卡申 请 人 将 申 请 单 第 二 联 交 仪 器 责 任 人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开 始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仪 器 设备 运 行 记 录实 验 结 束 , 仪 器 责 任 人 与 使 用 人 核 定 机 时 数 、 样 品 数 、仪 器 状 态 等 事 项 , 并 分 别 在 申 请 单 上 签 字 确 认 , 使 用 人留 存 申 请 单 第 三 联 作 为 日 后 缴 费 依 据 。100


本 科 生 申 请 开 放 实 验 / 技 能 训 练 项 目 要 求 及 程 序一 、 预 约申 请 人 预 约 前 应 熟 知 实 验 ( 仪 器 ) 基 本 原 理 、 实 验 方 法 和 步 骤 , 明 确 所 用 仪 器 适 用 范 围 和 对 样 品 测试 的 要 求 。登 陆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网 站 查 询 实 验 项 目 简 介 及 实 验 室 ( 仪 器 ) 信 息 和 使 用 状 态 , 预 约 申 请 实 验 ( 训 练 )项 目 。二 、 申 请实 验 教 学 中 心 将 根 据 预 约 和 近 期 实 验 安 排 回 复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根 据 回 复 到 中 心 填 写 《 实 验 室 / 仪 器设 备 使 用 申 请 单 》, 并 提 交 实 验 方 案 。 实 验 方 案 经 相 关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审 定 后 备 案 , 申 请 人 需 在 使 用 承 诺上 签 字 确 认 。相 关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根 据 实 验 方 案 与 申 请 人 拟 定 实 验 计 划 和 安 排 后 , 申 请 人 开 始 做 实 验 前 期 准 备 工作 。三 、 使 用实 验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制度 》, 保 持 实 验 室 正 常 、 规 范 的 运 行 状 态 。 尊 重 仪 器 责 任 人 行 使 工 作 职 责 , 接 受 其 指 导 、 管 理 和 监 督 。实 验 人 员 应 按 照 预 约 的 实 验 ( 训 练 ) 计 划 和 方 案 进 行 实 验 ( 训 练 ), 严 格 执 行 仪 器 操 作 规 程 。 实 验中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实 验 室 , 应 密 切 关 注 仪 器 运 行 状 态 ,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和 处 理 ; 保 持 桌 面 、 地 面 、水 槽 、 仪 器 整 洁 、 有 序 。 实 验 人 员 应 认 真 填 写 仪 器 使 用 记 录 , 保 证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整 齐 、 清 楚 。四 、 结 束实 验 ( 训 练 ) 项 目 完 成 后 , 实 验 人 员 应 及 时 归 整 实 验 场 所 , 并 将 仪 器 设 备 恢 复 常 态 , 然 后 由 相 关 实验 室 责 任 人 对 实 验 仪 器 、 用 具 核 查 验 收 确 认 。实 验 人 员 若 造 成 仪 器 损 坏 或 实 验 用 具 、 物 品 损 坏 或 缺 失 , 则 应 按 规 定 承 担 责 任 并 赔 偿 。实 验 人 员 应 在 15 日 内 将 实 验 报 告 副 本 交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存 档 。101


附 : 本 科 生 申 请 开 放 实 验 / 技 能 训 练 项 目 程 序申 请 人 登 陆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网 站 预 约预 约 回 复 后 , 申 请 人 直 接 到 实 验 中 心 填 写《 仪 器 设 备 / 实 验 室 使 用 申 请 单 》( 一 式 三 联 )申 请 人 将 申 请 单 和 实 验 方 案 提 交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审 定 ,申 请 人 签 字 确 认 承 诺相 关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与 申 请 人 拟 定 实 验 计 划 并 提 出 实 验( 训 练 ) 安 排 , 申 请 人 做 实 验 前 期 准 备 工 作按 照 实 验 方 案 和 计 划 , 开 始 进 行 实 验实 验 完 毕 , 接 受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检 查 验 收实 验 报 告 副 本 交 实 验 中 心 存 档102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要 求 及 程 序根 据 学 校 《 实 验 室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 实 验 室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一 、 归 档 范 围1. 实 验 教 学 档 案2. 实 验 教 学 改 革 及 实 验 技 术 研 究 资 料3. 实 验 室 、 大 型 仪 器 开 放 资 料4. 实 验 室 运 行 记 录 、 工 作 日 志二 、 归 档 要 求各 类 别 的 实 验 室 档 案 材 料 均 应 完 整 、 准 确 、 系 统 。 档 案 材 料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为 原 件 , 特 殊 情 况 下 也 可使 用 复 制 件 ; 档 案 材 料 应 质 地 优 良 、 书 绘 工 整 , 声 像 清 晰 ,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三 、 档 案 管 理1. 档 案 室 应 对 档 案 进 行 编 号 和 排 列 。2. 档 案 室 应 对 档 案 的 收 进 和 移 出 、 全 宗 和 案 卷 数 量 、 档 案 的 利 用 等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 并 应 于 每 学 期 档案 归 档 结 束 后 , 向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报 送 档 案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报 表 。3. 档 案 室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保 护 实 验 室 档 案 的 完 整 与 安 全 , 防 止 档 案 的 损 坏 、 遗 失 和 混 乱 。四 、 档 案 借 阅1. 资 料 档 案 中 的 原 始 数 据 资 料 , 一 律 不 外 借 ; 校 内 单 位 如 有 需 要 , 可 以 在 本 院 内 复 制 使 用 ;2. 其 他 资 料 , 如 需 借 阅 , 可 以 在 《 档 案 资 料 借 阅 登 记 表 》 上 做 好 登 记 。3. 注 有 “ 保 密 ” 字 样 的 归 档 资 料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和 保 密 范 围 外 不 办 理 借 阅 ;4. 已 归 档 的 资 料 档 案 只 为 本 单 位 业 务 工 作 需 要 服 务 , 外 单 位 人 员 查 阅 时 须 经 中 心 负 责 人 批 准 , 并 且所 借 档 案 资 料 不 得 带 走 , 只 可 就 地 查 阅 , 使 用 完 毕 后 经 档 案 管 理 员 核 实 无 误 后 , 方 可 离 开 。规 范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 对 本 中 心 的 监 测 或 检 测 数 据 , 仪 器 设 备 的 技 术 资 料 , 以 及 实 验 室 管 理 体 系 运 行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其 它 资 料 和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地 控 制 , 确 保 其 完 整 、 准 确 、 系 统 、 安 全 和 有 效 地 利 用 。103


附 :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程 序三 级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按 相 关 要 求 收 集 、 归 整 档 案 资 料 ,立 卷 后 交 给 二 级 实 验 室 责 任 人二 级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系 统 整 理 组 卷 , 编 排 号 码 、 目 录 ,并 填 写 《 档 案 资 料 存 档 登 记 表 》档 案 资 料 室 室 责 任 人 负 责 资 料 接 收及 案 卷 的 制 作 、 分 类 、 编 目 、 登 记档 案 资 料 室 责 任 人 负 责 将 案 卷 分 类 妥 善 存 放本 单 位 人 员 在 档 案 室 借 阅 档 案 资 料 须 填 写 《 档 案 资 料借 阅 登 记 表 》; 外 单 位 人 员 须 经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批 准 ,方 可 办 理 查 阅 手 续档 案 使 用 人 归 还 档 案 资 料 ,经 档 案 资 料 室 责 任 人 核 实 无 误 后 , 方 可 离 开104


大 功 率 电 热 高 温 设 备 使 用 要 求为 保 证 实 验 室 安 全 , 对 大 功 率 电 热 高 温 设 备 实 施 集 中 专 门 管 理 , 凡 使 用 大 功 率 高 温 电 热 设 备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电 烘 箱 、 马 弗 炉 、 灭 菌 锅 等 ) 者 , 必 须 熟 知 大 功 率 电 热 高 温 设 备 的 适 用 范 围 、 性 能 和 操 作 方 法 ,并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一 、 使 用 者 须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提 出 申 请 , 填 写 《 附 属 实 验 室 使 用 登 记 表 》。二 、 使 用 者 领 取 实 验 室 钥 匙 , 按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 钥 匙 只 能 自 己 使 用 , 不 得 私 自 转 借 及复 制 。三 、 使 用 者 在 实 验 过 程 中 须 高 度 注 意 安 全 , 严 防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 一 旦 发 现 问 题 须 立 即 向 相 关 责 任 人报 告 。 实 验 室 责 任 人 应 巡 查 设 备 工 作 状 态 和 使 用 情 况 , 及 时 发 现 和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 以 确 保 实 验 室 安 全 。四 、 使 用 者 应 按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设 备 使 用 记 录 。五 、 使 用 者 应 严 格 遵 守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 爱 护 设 备 ; 因 违 规 操 作 、 疏 忽 大 意 造 成 事 故 后 果 或 导 致 设 备损 坏 的 , 须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六 、 设 备 正 常 使 用 时 间 为 工 作 日 8:00-17:00。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 应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另 行 申 请 。七 、 使 用 者 须 熟 知 并 遵 守 《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室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和 《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制 度 》, 保 持 实 验 室 规 范 、 有 序 、 安 全 、 整 洁 的 运 行 状 态 。八 、 使 用 完 毕 , 使 用 者 须 立 即 恢 复 设 备 、 归 整 现 场 并 立 即 返 还 实 验 室 钥 匙 , 同 时 注 销 登 记 。105


教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投 诉 处 理 要 求一 、 学 生 、 教 师 或 其 他 实 验 室 使 用 者 , 凡 认 为 责 任 实 验 员 行 为 未 达 到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或 实 验 室 管 理 工作 不 满 足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并 对 其 实 验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造 成 影 响 或 损 失 的 , 均 可 及 时 向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提 出 投诉 。二 、 投 诉 可 分 别 通 过 实 验 中 心 网 页 或 “ 实 验 室 工 作 意 见 建 议 箱 ” 提 出 ,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或 值 班 主 任受 理 投 诉 后 , 应 认 真 填 写 《 实 验 室 工 作 投 诉 受 理 表 》。三 、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对 投 诉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 调 查 。 对 投 诉 属 实 的 事 项 , 与 当 事 人 共 同 分 析 原 因 、 界定 责 任 。四 、 凡 属 当 事 人 主 观 原 因 引 起 的 投 诉 ,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责 成 当 事 人 立 即 整 改 ; 因 当 事 人 违 反 学 校 有关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 责 任 实 验 员 工 作 职 责 》、《 实 验 室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导 致 投 诉 并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将 责 令 其 作 出 书 面 检 查 , 并 追 究 其 相 关 责 任 。五 、 凡 属 客 观 原 因 引 起 的 投 诉 , 当 事 人 应 迅 速 拟 定 纠 正 措 施 , 报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 争 取 尽 快 落 实 整改 。 需 多 方 协 作 配 合 的 , 由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负 责 人 报 请 学 院 组 织 实 施 。六 、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应 对 纠 正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及 效 果 予 以 检 验 , 并 记 录 验 证 结 果 。七 、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将 投 诉 事 项 的 处 理 措 施 和 处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 并 请 投 诉 人 提 出 验 证 意 见 。八 、 根 据 投 诉 事 项 产 生 的 原 因 , 实 验 中 心 负 责 人 会 同 当 事 人 制 定 相 应 的 预 防 措 施 , 必 要 时 酌 情 提 出完 善 相 关 规 定 的 建 议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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