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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基隆高中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國立基隆高中校園網路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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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一 、 主 旨國 立 基 隆 高 中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管 理 辦 法101 年 10 月 22 日 行 政 會 議 訂 定為 恪 遵 台 灣 學 術 網 路 (TANet) 之 使 用 目 的 , 特 依 「 台 灣 學 術 網 路 管 理 規 範 」 訂 定 本辦 法 , 以 為 使 用 本 校 校 園 網 路 遵 循 之 規 範 。二 、 適 用 範 圍凡 使 用 本 校 校 園 網 路 資 源 之 使 用 者 皆 適 用 之 。三 、 責 任 歸 屬本 校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者 均 應 遵 守 本 辦 法 , 若 有 違 背 而 觸 犯 國 家 法 律 , 該 使 用 者 應 自行 負 責 , 與 校 方 無 關 。第 二 章 管 理 辦 法一 、 管 理 單 位本 校 圖 書 館 資 訊 媒 體 組 。二 、 校 園 網 路 IP 位 址 或 網 路 帳 號 等 網 路 資 源 由 資 訊 媒 體 組 核 發 各 單 位 使 用 。三 、 使 用 規 範( 一 ) 禁 止 使 用 他 人 之 IP 位 址 上 線 , 所 分 配 之 IP 位 址 只 限 單 台 電 腦 使 用 , 該 使 用者 除 使 用 該 IP 位 址 之 權 利 之 外 , 負 有 妥 善 運 用 該 IP 位 址 之 義 務 , 非 經 申 請核 可 不 可 擅 自 挪 作 他 用 或 供 他 人 使 用 。( 二 )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 於 校 園 網 路 內 務 必 使 用 合 法 軟 體 , 而 由 網 路 上 所 存 取 之 任何 資 源 限 個 人 使 用 , 並 禁 止 下 載 無 合 法 授 權 之 音 樂 ( 尤 其 是 MP3)、 影 片 及非 法 軟 體 。( 三 ) 未 經 核 可 禁 止 使 用 點 對 點 檔 案 共 享 (P2P) 軟 體 ( 如 :Foxy、BT、EZPeer...等 )。( 四 ) 個 人 電 腦 所 有 登 入 帳 號 均 需 設 定 密 碼 , 且 需 設 定 螢 幕 保 護 程 式 , 所 有 電 腦 經一 定 時 間 未 經 使 用 後 , 應 跳 出 登 入 使 用 者 畫 面 , 並 需 輸 入 密 碼 後 才 能 繼 續 使用 、 若 遭 他 人 非 法 使 用 需 負 相 關 責 任 。( 五 ) 禁 止 在 校 園 網 路 內 使 用 網 路 連 線 方 式 與 其 他 電 腦 長 時 間 連 線 , 從 事 與 教 學 研究 無 關 之 作 業 ( 如 : 網 路 遊 戲 ), 以 免 佔 用 網 路 頻 寬 , 影 響 自 己 與 他 人 的 權益 。( 六 ) 未 經 核 可 禁 止 在 校 園 網 路 內 架 設 路 由 器 (Router)、IP 位 址 分 享 器 、 或 任 何型 態 之 主 機 伺 服 器 ( 如 :WWW、FTP、BBS、Mail... 等 )。( 七 ) 禁 止 使 用 校 園 網 路 做 為 干 擾 或 破 壞 網 路 上 其 它 使 用 者 或 節 點 之 軟 硬 體 系 統 ,此 種 干 擾 與 破 壞 如 散 佈 電 腦 病 毒 、 嘗 試 侵 入 未 經 授 權 之 電 腦 系 統 、 或 其 它 類似 之 情 形 者 皆 在 禁 止 範 圍 內 。


( 八 ) 禁 止 使 用 網 路 做 為 傳 送 具 威 脅 性 的 、 猥 褻 性 的 、 不 友 善 性 的 資 料 。( 九 ) 禁 止 利 用 校 園 網 路 從 事 未 經 學 校 許 可 之 商 業 行 為 。( 十 ) 若 本 校 使 用 者 涉 嫌 利 用 校 園 網 路 從 事 觸 犯 法 律 及 違 反 校 規 或 影 響 校 譽 之 行為 , 本 校 得 不 經 使 用 者 同 意 , 配 合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使 用 者 資 訊 。( 十 一 ) 禁 止 破 壞 校 園 網 路 公 用 設 施 、 破 壞 網 路 設 備 、 干 擾 網 路 訊 號 傳 輸 ... 等 , 影響 網 路 正 常 運 作 事 宜 。( 十 二 ) 網 路 使 用 者 所 擁 有 之 個 人 認 證 資 訊 , 應 妥 善 使 用 本 校 網 路 資 源 , 並 負 因 該帳 號 及 密 碼 使 用 時 所 衍 生 之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 十 三 ) 本 校 各 系 統 管 理 者 及 使 用 者 , 對 系 統 內 所 有 之 各 項 資 料 ,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不 得 任 意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 亦 不 得 洩 漏 所 擁 有 的 帳 號 及 密 碼 資 料 , 造 成 系 統 安全 可 能 的 重 大 威 脅 。( 十 四 ) 本 校 離 職 之 教 職 員 工 或 兼 任 各 項 職 務 所 使 用 之 網 路 資 源 , 於 離 職 生 效 或 解除 該 職 務 後 , 除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得 向 資 訊 媒 體 組 申 請 保 留 轉 信 之 權 利 半 年 外 ,其 餘 網 路 資 源 帳 號 之 使 用 權 , 立 即 停 用 。第 三 章 違 反 使 用 規 範 之 處 理 辦 法一 、 學 生 違 反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之 處 分 , 由 資 訊 媒 體 組 送 交 學 務 處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定 議 處 。二 、 若 上 列 行 為 涉 及 違 反 法 律 時 , 尚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負 法 律 責 任 。第 四 章 實 施 與 修 訂一 、 本 管 理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陳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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