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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攤位報名表 - 展昭展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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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租 攤 位 報 名 表<br />

2008 年 7 月 24 - 27 日 6 月 15 日 截 止 報 名<br />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展 覽 一 館 A 區<br />

本 表 資 料 將 刊 登 於 參 展 名 錄 及 攤 位 招 牌 , 請 以 正 楷 或 電 腦 打 字 填 寫 全 部 中 英 文 資 料 , 如 有 異 動 請 立 即 與 主 辦 單 位 聯 繫 ,<br />

若 未 能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前 提 出 者 , 視 同 放 棄 編 錄 及 修 正 權 利 。<br />

Step 1. 填 寫 參 展 單 位 報 名 資 料 ( 填 妥 後 請 回 傳 02-2659-7000) 主 承 租 者 聯 合 承 租 者<br />

公 司 / 機 構 ( 中 文 )*<br />

統 一 編 號<br />

Company (English)*<br />

負 責 人 * 職 稱 * 聯 絡 人 * 職 稱 *<br />

電 話 手 機 傳 真<br />

Email*<br />

Website*<br />

地 址 *<br />

Address (English)*<br />

公 司 / 機 構 性 質 政 府 機 構 公 協 學 會 / 法 人 學 術 單 位 顧 問 諮 詢 製 造 商 出 口 商 進 口 代 理 商<br />

產 品 類 別 ( 可 複 選 )<br />

能 源 : 再 生 能 源 事 業 非 再 生 能 源 事 業 電 動 車 節 能 產 業 及 服 務 節 能 標 章 產 品<br />

環 保 : 資 源 回 收 事 業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及 材 料 事 業 綠 建 築 事 業 減 廢 產 業 綠 色 供 應 鏈 事 業 環 保 標 章 產 品<br />

水 : 水 資 源 事 業 水 處 理 及 水 再 生 水 器 材 及 儀 器 水 利 工 程 水 事 業 服 務 水 商 品<br />

其 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

欲 洽 談 對 象<br />

( 請 詳 述 洽 談 單 位 )<br />

承 租 攤 位 規 格<br />

攤 位 租 金 ( 每 單 位 9 m 2 )<br />

4/30 以 前 繳 費 5/01 以 後 繳 費<br />

最 低 承 租 面 積<br />

( 平 方 公 尺 )<br />

總 承 租 面 積<br />

( 平 方 公 尺 )<br />

總 價 ( 新 台 幣 )<br />

□ 標 準 攤 位 NT$58,800 NT$64,800 9 m 2 m 2 NT$<br />

不 含 隔 間 攤 位 NT$54,600 NT$58,500 9 m 2 m 2 NT$<br />

雙 邊 角 落 位 置 每 個 角 落 攤 位 9m 2 另 加 收 租 金 NT$6,500 NT$<br />

小 計 :<br />

NT$<br />

逾 期 報 名 延 遲 費 NT$7,500 總 金 額 : NT$<br />

標 準 攤 位 基 本 配 備 ( 詳 見 示 意 圖 )<br />

A. 隔 間 : 三 面 隔 間 白 板 及 支 架<br />

B. 配 備 : 接 待 櫃 台 一 張 / 投 射 燈 三 盞 / 折 椅 二 張 / 參 展 單 位 名 稱 看 板 / 攤 位 號 碼 / 地 毯<br />

C. 電 力 : 如 超 過 基 本 配 備 ( 投 射 燈 三 盞 ) 以 上 的 電 力 使 用 , 需 另 外 付 費 。<br />

D. 500 瓦 電 力 插 座 一 個<br />

不 含 隔 間 攤 位 : 不 含 任 何 配 備 之 空 地 ** 所 有 的 電 力 供 應 須 由 大 會 特 約 展 場 承 建 商 承 辦<br />

Step 2. 完 成 付 款 程 序<br />

即 期 支 票 : 請 開 立 抬 頭 「 展 昭 國 際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劃 線 並 標 示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字 樣 。<br />

銀 行 匯 款 : 戶 名 「 展 昭 國 際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帳 號 「179-10-000655-7」; 銀 行 「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西 湖 分 行 」。<br />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後 , 請 將 匯 款 憑 據 傳 真 至 02-2659-7000 展 昭 國 際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r />

徵 展 單 位 聯 絡 方 式<br />

展 昭 國 際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4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港 墘 路 185 號 3 樓 電 話 :02-2659-6000 洪 村 昉 先 生 #205<br />

報 名 表 回 傳 專 線 :02-2659-7000<br />

本 單 位 同 意 承 租 「2008 台 北 國 際 能 源 、 環 保 暨 水 科 技 展 」 之 攤 位 並 遵 守 參 展 約 定 事 項<br />

寄 展 昭 國 際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br />

報 名 參 展 單 位 代 表<br />

簽 名 : 報 名 日 期 :


2008 台 北 國 際 能 源 環 保 暨 水 科 技 展 參 展 約 定 事 項<br />

1. 主 辦 單 位 :<br />

台 北 市 展 覽 暨 會 議 商 業 同 業 公 會<br />

展 盟 展 覽 有 限 公 司 。<br />

徵 展 單 位 : 展 昭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br />

2. 參 展 申 請 :<br />

申 請 單 位 須 填 妥 「2008 台 北 國 際 能 源 環 保 暨 水 科 技 展 」 報<br />

名 表 , 簽 章 後 送 主 辦 單 位 完 成 報 名 申 請 。 經 簽 署 之 申 請<br />

為 申 請 單 位 與 主 辦 單 位 簽 定 合 約 所 為 之 不 可 撤 銷 之 要<br />

約 , 並 受 其 約 束 。<br />

3. 聯 合 參 展 :<br />

若 有 數 個 參 展 單 位 欲 共 同 申 請 同 一 個 攤 位 時 , 應 指 定 其 中 一<br />

單 位 為 主 要 申 請 單 位 , 授 權 其 代 表 其 他 共 同 參 展 單 位 與 主 辦<br />

單 位 交 涉 。 被 授 權 單 位 就 共 同 參 展 單 位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 與 就<br />

自 己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 負 同 一 責 任 所 有 共 同 參 展 單 位 對 主 辦 單<br />

位 負 連 帶 責 任 。<br />

4. 付 款 方 式 :<br />

請 郵 寄 新 台 幣 即 期 支 票 或 電 匯 至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西 湖 分 行 :<br />

帳 戶 : 展 昭 國 際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帳 號 :179-10-000655-7<br />

電 話 :(02)2659-6000 傳 真 :(02)2659-7000<br />

參 展 者 如 未 能 如 期 付 款 , 其 原 可 享 受 之 優 惠 權 利 予 以 取 消 ,<br />

主 辦 單 位 得 定 期 催 告 其 付 款 , 如 仍 未 付 款 時 , 主 辦 單 位 得 不<br />

同 意 接 受 其 報 名 。<br />

5. 攤 位 分 配 與 使 用 :<br />

攤 位 分 配 由 主 辦 單 位 負 責 , 原 則 上 儘 可 能 配 合 參 展 單 位 之 要<br />

求 , 惟 主 辦 單 位 就 攤 位 之 分 配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 主 辦 單 位 基 於<br />

整 體 利 益 之 考 量 , 有 變 更 攤 位 分 配 的 權 利 。 此 外 , 未 經 主 辦<br />

單 位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 參 展 者 不 得 分 配 、 轉 租 或 將 其 攤 位 授 權<br />

給 其 他 單 位 , 亦 不 能 使 用 會 場 內 任 何 非 主 辦 單 位 分 配 之 攤<br />

位 , 或 將 其 攤 位 轉 作 展 覽 以 外 之 其 他 用 途 。 至 展 期 結 束 , 或<br />

因 故 終 止 合 約 時 , 參 展 者 應 將 攤 位 清 理 乾 淨 , 完 整 交 還 。<br />

6. 取 消 或 延 後 展 覽 :<br />

2008 台 北 國 際 能 源 環 保 暨 水 科 技 展 之 會 場 及 舉 辦 時 間 如 手<br />

冊 所 示 。 若 因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迫 使 展 覽 會 場 改 變 , 或 展 覽 變 更 、<br />

取 消 或 延 期 ,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責 償 付 參 展 者 任 何 損 失 。 若 取 消<br />

展 覽 , 主 辦 單 位 將 退 還 各 項 開 支 後 之 剩 餘 款 項 給 參 展 單 位 。<br />

7. 退 費 :<br />

凡 已 報 名 繳 納 各 費 ,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後 , 如 中 途 以 書 面 申 請 退<br />

出 , 在 97 年 4 月 30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者 , 按 七 五 折 退 費 ;4 月<br />

30 日 以 後 提 出 申 請 者 , 恕 不 退 費 。<br />

8. 攤 位 搭 建 者 :<br />

參 展 單 位 如 需 使 用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外 的 承 包 廠 商 搭 建 攤 位 時 ,<br />

均 須 遵 守 「 外 貿 協 會 展 覽 場 裝 潢 作 業 一 般 規 定 」 之 規 範 , 並<br />

與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之 攤 位 搭 建 承 包 廠 商 充 分 合 作 。<br />

9. 攤 位 搭 建 :<br />

展 覽 攤 位 所 有 使 用 的 建 材 、 裝 修 或 展 品 均 須 具 防 火 性 , 並 符<br />

合 防 火 及 建 築 法 規 。 攤 位 規 格 均 需 符 合 標 準 攤 位 所 規 定 之 尺<br />

寸 (3m×3m×2.5m) 但 公 司 招 牌 或 產 品 標 誌 可 提 高 至 4m。<br />

參 展 廠 商 之 陳 列 不 得 阻 擋 其 他 廠 商 之 視 線 , 或 違 反 主 辦 單 位<br />

之 規 定 。 任 何 展 示 均 不 得 損 害 展 覽 之 整 體 利 益 。 展 覽 廠 商 要<br />

求 修 改 或 補 救 此 條 款 時 ,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參 與 討 論 並 提 出 建<br />

議 , 廠 商 應 遵 從 此 建 議 。 若 未 履 行 此 義 務 即 視 同 收 到 第 6 條<br />

條 款 撤 回 通 知 退 出 展 覽 。<br />

10. 攤 位 閒 置 :<br />

參 展 單 位 在 展 覽 開 幕 前 三 十 分 鐘 尚 未 進 駐 攤 位 時 , 主 辦 單 位<br />

有 權 將 攤 位 轉 讓 給 其 他 單 位 並 沒 收 已 繳 納 費 用 。<br />

11. 展 覽 相 關 事 宜 :<br />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要 求 參 展 單 位 卸 除 任 何 主 辦 單 位 認 為 不 適 宜 的<br />

物 品 , 參 展 單 位 必 須 配 合 。 所 有 各 區 參 展 單 位 均 不 得 占 用 通<br />

道 空 間 以 維 通 暢 。 參 展 單 位 不 得 在 展 覽 現 場 張 貼 與 展 覽 主 題<br />

無 關 以 外 之 廣 告 , 政 治 宣 傳 活 動 亦 不 得 在 會 場 內 外 進 行 。 參<br />

展 單 位 必 須 遵 守 上 述 之 規 定 , 違 反 者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強 制 拆 除<br />

攤 位 , 沒 收 租 金 及 要 求 支 付 相 關 之 費 用 。<br />

12. 攝 影 及 錄 影 :<br />

主 辦 單 位 與 媒 體 得 於 展 覽 期 間 攝 影 、 錄 音 等 以 配 合 宣 傳 , 參<br />

展 單 位 不 得 無 故 拒 絕 。<br />

13. 安 全 警 衛 :<br />

會 場 正 式 佈 置 及 撤 除 時 間 內 與 展 覽 期 間 , 貿 協 展 覽 館 備 有 安<br />

全 警 衛 服 務 。 參 展 單 位 同 意 此 項 服 務 構 成 合 理 正 當 理 由 免 除<br />

主 辦 單 位 維 護 展 覽 安 全 之 責 任 。 參 展 單 位 得 對 其 參 展 物 品 之<br />

安 全 自 行 投 保 保 險 ,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責 參 展 單 位 本 身 及 參 展 者<br />

財 物 之 遺 失 與 損 害 。<br />

14. 旅 行 許 可 文 件 :<br />

主 辦 單 位 雖 無 此 義 務 , 但 仍 會 協 助 參 展 者 取 得 依 法 所 需 的 簽<br />

證 或 其 他 許 可 文 件 。 除 有 本 合 約 第 6 條 條 款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br />

參 展 者 若 無 法 取 得 簽 證 或 許 可 並 不 構 成 取 消 本 合 約 之 條 件 。<br />

15. 補 充 規 定 及 條 款 :<br />

為 確 保 展 覽 順 利 辦 理 ,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發 布 補 充 的 規 定 及 條<br />

款 。 任 何 補 充 規 定 及 條 款 於 發 布 24 小 時 後 生 效 , 成 為 本 合 約<br />

部 份 內 容 , 並 即 刻 對 所 有 參 展 者 及 其 職 員 與 代 理 人 產 生 約 束<br />

力 。<br />

16. 違 反 規 定 :<br />

參 展 單 位 如 違 反 本 合 約 條 款 情 事 時 , 對 主 辦 單 位 負 有 損 害 賠<br />

償 責 任 , 主 辦 單 位 並 有 權 就 參 展 單 位 繳 付 金 額 中 扣 除 所 有 對<br />

參 展 單 位 請 求 之 損 害 賠 償 及 費 用 , 參 展 單 位 對 此 不 得 有 異 議 。<br />

17. 拒 絕 入 場 :<br />

基 於 展 覽 整 體 利 益 ,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拒 絕 任 何 人 進 入 展 覽 會<br />

場 , 並 無 義 務 對 任 何 人 負 責 。<br />

18. 參 展 合 約 :<br />

參 展 單 位 簽 署 報 名 表 並 繳 交 相 關 費 用 後 , 經 由 主 辦 單 位 同 意<br />

接 受 報 名 , 即 視 同 報 名 , 完 成 與 主 辦 單 位 間 之 合 約 。 對 於 不<br />

完 整 之 報 名 手 續 ,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報 名 。<br />

19. 爭 議 處 理 :<br />

所 有 與 本 合 約 條 款 有 關 的 爭 議 應 以 中 華 民 國 之 法 令 為 依 據 ,<br />

由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審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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