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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入出国管理制度及宪法理念 - 山东大学移民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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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 入 出 国 管 理 制 度 及 宪 法 理 念<br />

解 永 照<br />

山 东 警 察 学 院 山 东 济 南 250014<br />

摘 要 : 日 本 的 出 入 国 管 理 法 制 经 历 了 从 《 出 入 国 管 理 令 》 到 《 出 入 国 管 理 及 难 民 认 定<br />

法 》 及 其 历 次 修 订 的 发 展 完 善 , 其 制 度 日 趋 完 善 。 在 这 一 发 展 过 程 中 , 宪 法 思 潮 下 的 人 权 理 念<br />

一 直 是 主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 成 为 出 入 国 制 度 的 精 神 内 核 。 其 中 涉 及 的 主 要 人 权 是 迁 徙 自 由 , 信 息<br />

自 决 权 , 一 般 行 为 自 由 权 和 人 性 尊 严 的 保 障 。<br />

关 键 词 : 出 入 国 管 理 ; 宪 法 ; 人 权<br />

一 、 日 本 出 入 国 管 理 法 制 的 变 迁<br />

( 一 ) 1990 年 代 日 本 出 入 国 管 理 法 令 的 递 嬗 。 日 本 现 行 规 范 外 国 人 出 入 国 管 理 事 务 的 主<br />

要 法 律 依 据 是 《 出 入 国 管 理 及 难 民 认 定 法 》( 日 本 国 内 一 般 称 之 为 《 入 管 法 》) , 其 前 身 为 1951<br />

年 公 布 施 行 的 《 出 入 国 管 理 令 》, 是 管 理 外 国 人 居 留 日 本 相 关 事 务 的 一 般 法 律 规 范 。<br />

日 本 《 出 入 国 管 理 令 》 的 制 定 是 仿 自 美 国 移 民 法 , 而 采 用 外 国 人 居 留 资 格 的 管 理 制 度 , 同<br />

时 对 于 该 国 拒 绝 外 国 人 入 境 与 强 制 其 出 境 的 事 由 , 以 及 对 于 外 国 人 入 境 审 查 与 强 制 出 境 的 程<br />

序 等 事 项 都 加 以 详 加 规 定 , 为 日 本 战 后 略 具 规 模 的 入 出 境 管 理 法 令 。 其 后 日 本 政 府 因 签 署 加<br />

入 《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公 约 》 及 《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议 定 书 》 等 文 件 , 遂 于 1981 年 6 月 将 难 民 认<br />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纳 入 出 入 国 管 理 范 畴 , 而 将 原 有 的 出 入 国 管 理 令 更 名 为 《 出 入 国 管 理 及 难 民 认<br />

定 法 》, 并 成 为 日 本 有 关 外 国 人 出 入 国 管 理 的 主 要 法 律 依 据 。<br />

1990 年 《 出 入 国 管 理 法 》 经 修 正 公 布 后 施 行 , 本 次 修 法 的 重 点 为 “ 广 泛 接 纳 具 有 专 门 技<br />

术 、 技 能 、 知 识 而 希 冀 前 来 我 国 任 职 的 外 国 人 , 而 对 于 所 谓 单 纯 劳 工 的 接 受 , 则 应 持 续 审 慎 审<br />

查 ”, 因 而 对 于 外 国 人 是 否 具 备 得 以 就 业 的 居 留 资 格 , 并 依 其 身 分 或 地 位 详 细 区 分 其 居 留 资 格<br />

得 以 从 事 活 动 的 种 类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为 防 范 非 法 外 籍 劳 工 入 国 及 在 国 内 定 居 , 特 别 增 设 “ 帮 助<br />

非 法 劳 工 罪 ” 的 规 定 。1997 年 3 月 , 总 务 厅 发 表 《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观 察 外 国 人 居 留 提 出 的 建 议<br />

书 》, 其 中 特 别 指 明 , 对 于 申 请 延 长 居 留 期 间 未 获 许 可 的 , 应 自 裁 定 不 许 可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准 备<br />

出 境 ; 地 方 入 国 管 理 局 登 录 证 明 管 理 部 门 , 对 于 非 法 滞 留 者 的 动 向 掌 握 , 应 与 警 察 机 关 或 出 入<br />

国 审 查 单 位 保 持 迅 速 而 确 实 的 联 系 ; 医 疗 单 位 如 证 实 所 收 容 的 患 者 是 非 法 滞 留 者 , 应 向 地 方 入<br />

国 管 理 局 联 系 等 事 宜 。 随 着 非 法 出 入 境 及 无 权 居 留 情 形 的 增 多 , 日 本 法 务 省 表 示 “ 为 严 格 处 置<br />

恶 性 重 大 、 高 技 术 性 的 集 体 偷 渡 犯 及 助 长 外 国 人 非 法 入 境 的 行 为 , 提 高 有 关 罚 则 并 整 合 其 它<br />

相 关 规 定 , 很 有 必 要 ”, 其 中 有 关 集 体 偷 渡 犯 的 意 义 , 是 指 “ 未 经 入 国 审 查 官 许 可 入 境 , 或 以 伪 造<br />

文 件 等 其 它 不 法 手 段 取 得 入 国 审 查 官 的 入 境 许 可 , 以 入 境 本 国 为 目 的 的 集 体 性 外 国 人 ”。 法 务<br />

省 嗣 后 修 正 入 管 法 有 关 规 定 , 本 次 修 正 要 点 主 要 包 含 三 部 分 。<br />

( 一 ) 增 列 集 体 偷 渡 事 件 关 系 人 的 罪 责 。<br />

1 、 处 罚 对 象 包 括 使 集 体 偷 渡 者 进 入 日 本 领 域 , 或 使 上 述 人 员 入 境 者 。 此 外 , 意 图 载 运 偷<br />

渡 者 进 入 日 本 , 或 意 图 在 日 本 领 域 范 围 内 接 送 偷 渡 者 至 非 法 入 境 地 点 者 , 也 在 处 罚 之 列 。<br />

2 、 意 图 使 集 体 偷 渡 者 进 入 日 本 , 或 容 留 已 偷 渡 入 境 的 外 国 人 , 或 载 运 偷 渡 入 境 的 外 国 人 、<br />

使 其 隐 匿 或 躲 藏 者 , 此 外 对 于 转 载 上 述 外 国 人 , 其 帮 助 运 送 、 隐 匿 、 躲 藏 者 , 均 罚 之 。<br />

( 二 ) 增 列 帮 助 、 援 助 集 体 性 及 单 独 性 偷 渡 犯 的 罪 责 。


1 、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而 使 偷 渡 者 便 于 非 法 入 国 或 入 境 者 , 科 处 刑 罚 。<br />

2 、 意 图 使 偷 渡 者 免 于 受 强 制 出 境 处 分 , 隐 匿 非 法 入 国 或 非 法 入 境 者 , 或 使 其 躲 藏 者 , 处 罚<br />

之 。<br />

( 三 ) 相 关 规 定 的 整 合 。 过 去 仅 将 未 持 用 有 效 护 照 的 外 国 人 视 为 非 法 入 国 者 , 新 法 经 修 正<br />

相 关 内 容 如 下 :<br />

1 、 即 使 持 用 有 效 护 照 , 未 经 入 国 审 查 官 加 盖 许 可 入 境 的 戳 记 或 未 经 入 境 的 许 可 , 而 意 图<br />

入 境 日 本 的 外 国 人 , 视 同 非 法 入 境 者 处 罚 之 , 并 强 制 其 出 境 。<br />

2 、 因 帮 助 、 援 助 集 体 性 偷 渡 及 单 独 性 偷 渡 者 而 受 科 处 刑 罚 的 外 国 人 , 应 强 制 其 出 境 。<br />

3 、 法 人 亦 列 为 处 罚 的 对 象 , 于 国 外 犯 上 述 之 罪 者 , 科 处 罚 之 。<br />

1997 年 的 修 法 重 点 , 主 要 在 于 扩 大 “ 非 法 入 国 者 ” 的 认 定 范 围 , 扩 大 强 制 出 境 处 分 的 适 用<br />

对 象 , 且 科 处 刑 罚 的 对 象 不 限 于 使 非 法 入 境 或 使 非 法 入 国 的 行 为 , 还 包 括 前 述 未 遂 犯 的 处 罚 、<br />

运 送 人 犯 船 舶 的 准 备 或 提 供 , 以 及 使 人 犯 躲 避 、 实 施 犯 罪 等 行 为 。 此 外 , 提 高 刑 度 为 最 高 1 年<br />

以 上 、10 年 以 下 之 有 期 徒 刑 以 及 科 处 1000 万 日 元 以 下 之 罚 金 等 重 刑 , 意 图 靠 重 罚 来 强<br />

化 社 会 治 安 。<br />

对 于 恶 性 重 大 集 体 偷 渡 居 间 中 介 人 , 固 然 有 加 以 取 缔 的 需 要 , 但 对 于 上 述 处 罚 规 定 , 日 本<br />

实 务 界 人 士 也 有 提 出 质 疑 的 。 首 先 是 对 于 意 图 使 免 于 受 强 制 出 境 处 分 为 目 的 , 隐 匿 、 藏 匿 非<br />

法 入 国 或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处 罚 部 分 , 不 问 对 象 是 否 是 迁 居 的 外 国 人 、 抑 或 支 持 难 民 的 团 体 或 组<br />

织 、 宗 教 界 、 市 民 或 工 会 团 体 、 该 外 国 人 的 友 人 或 情 侣 , 且 不 问 是 否 基 于 人 道 立 场 的 考 量 , 对<br />

于 藏 匿 、 隐 匿 非 法 入 国 者 一 律 加 以 问 罪 , 也 是 可 以 商 榷 的 。 其 次 , 扩 大 “ 非 法 入 国 者 ” 的 认 定 范<br />

围 , 且 涵 括 难 民 在 内 , 在 其 自 日 本 各 港 口 、 机 场 入 境 之 前 , 即 对 其 人 身 自 由 加 以 限 制 、 处 罚 后 ,<br />

又 强 制 其 出 境 , 可 能 引 发 抵 触 难 民 公 约 的 疑 虑 。 再 者 , 增 列 的 刑 罚 规 定 将 外 国 人 列 为 强 制 驱 离<br />

出 境 的 对 象 , 如 居 住 在 本 国 的 外 国 人 有 帮 助 非 法 外 国 人 的 情 形 , 纵 使 具 有 居 留 资 格 也 有 可 能 招<br />

致 强 制 出 境 的 处 分 。 另 外 , 增 订 对 于 主 观 要 件 很 强 的 目 的 犯 及 预 备 行 为 的 处 罚 , 固 有 强 化 执 行<br />

机 关 权 限 的 效 果 , 也 使 原 本 基 于 人 道 立 场 而 救 助 外 国 人 的 行 动 因 而 受 阻 , 导 致 侵 害 人 权 事 实 的<br />

发 生 。1999 年 3 月 , 日 本 政 府 经 内 阁 会 议 决 定 修 正 入 管 法 及 外 国 人 登 录 法 的 规 定 , 理 由 为 “ 对<br />

于 非 法 入 国 或 非 法 入 境 之 后 滞 留 本 国 的 外 国 人 , 有 适 当 且 严 格 地 整 合 来 适 应 罚 则 的 必 要 ”, 其<br />

具 体 内 容 包 含 :<br />

( 一 ) 对 于 日 本 国 内 的 非 法 入 国 者 或 非 法 入 境 者 本 人 , 增 设 非 法 居 留 罪 , 单 科 5 年 以 下 有<br />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30 万 日 圆 以 下 罚 金 或 并 科 刑 责 。<br />

( 二 ) 受 强 制 出 境 处 分 者 , 不 得 入 境 日 本 的 期 间 由 过 去 一 年 延 长 为 5 年 。<br />

( 三 ) 合 法 居 留 者 经 出 境 后 如 再 度 入 境 , 其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间 自 原 订 1 年 延 长 为 3 年 。<br />

二 、 宪 法 思 潮 对 于 日 本 外 国 人 入 国 管 理 制 度 的 影 响<br />

( 一 ) 人 权 理 念 与 外 国 人 的 权 利 保 障 问 题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后 , 人 权 保 障 逐 渐 成 为 国 际 法<br />

上 的 重 要 课 题 , 有 关 其 思 想 形 成 背 景 , 始 于 纳 粹 德 国 主 导 的 集 体 主 义 国 家 对 于 人 权 的 侵 害 — 特<br />

别 是 对 于 犹 太 人 的 集 体 屠 杀 , 以 及 第 二 次 大 战 的 惨 烈 , 使 抵 抗 德 国 的 其 它 国 家 意 识 到 该 问 题 的<br />

重 要 性 , 因 而 “ 人 权 及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 其 后 即 成 为 联 合 国 成 立 和 缔 结 大 量 人 权 条 约 的 主 要 目<br />

的 之 一 [ 1 ] (P154) 。 关 于 外 国 人 的 权 利 保 障 课 题 , 倘 若 从 外 国 人 所 享 有 的 宪 法 权 利 上 探 讨 , 其<br />

前 提 即 牵 涉 外 国 人 得 否 主 张 本 国 宪 法 保 障 的 基 本 权 利 。 德 国 基 本 法 上 有 关 基 本 权 利 的 规 定 主<br />

要 分 为 二 类 : 一 即 “ 人 权 ”, 属 任 何 人 均 可 主 张 的 权 利 , 也 包 含 外 国 人 在 内 , 例 如 , 人 身 自 由 、 言 论<br />

自 由 、 宗 教 自 由 、 秘 密 通 讯 自 由 、 居 住 自 由 等 均 属 于 这 一 类 ; 另 一 类 人 权 则 是 专 属 德 国 人 的<br />

基 本 权 利 , 例 如 , 集 会 自 由 、 结 社 权 、 迁 徙 自 由 、 职 业 自 由 等 。 以 上 区 分 , 可 以 大 致 判 别 外 国 人<br />

应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 2 ] (P97) 。 基 本 上 , 外 国 人 是 否 享 有 本 国 宪 法 所 保 障 的 基 本 权 利 , 应 视 该


权 利 的 性 质 及 内 涵 是 否 直 接 涉 及 人 类 的 基 本 属 性 , 或 者 与 国 家 主 权 或 该 国 特 定 政 治 及 经 济 条<br />

件 有 所 关 连 , 前 者 例 如 人 身 自 由 权 , 后 者 例 如 选 举 权 、 服 公 职 的 权 利 等 。 至 于 外 国 人 是 否 享 有<br />

“ 迁 徙 自 由 ”, 尤 其 是 入 境 权 , 则 有 不 同 见 解 , 学 者 主 张 入 境 涉 及 一 国 主 权 的 行 使 , 除 非 是 该 国 的<br />

成 员 ( 国 民 ) , 否 则 不 应 想 当 然 地 享 有 该 权 利 。 一 般 国 际 法 上 也 认 为 , 国 家 基 于 其 主 权 , 对 于 外 国<br />

人 相 关 事 项 享 有 广 泛 的 裁 量 权 。 由 于 外 国 人 的 出 入 国 管 理 , 与 该 国 的 外 交 政 策 及 国 内 公 共 卫<br />

生 、 社 会 秩 序 维 护 、 国 民 生 活 保 障 等 事 项 密 切 相 关 , 因 此 有 关 外 国 人 入 国 的 许 可 与 否 、 许 可<br />

入 境 的 条 件 , 以 及 非 法 入 境 外 国 人 强 制 出 境 等 事 项 , 原 则 上 应 由 各 国 自 行 裁 量 较 为 合 适 。 因 此<br />

在 维 护 各 国 国 内 法 秩 序 的 范 围 内 且 不 违 反 平 等 原 则 的 限 度 下 , 通 常 是 由 各 国 以 国 内 法 规 范<br />

[ 3 ] (P514) 。<br />

但 应 注 意 的 是 , 依 据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成 立 的 公 约 人 权 委 员 会 已 明 确 表 示 “, 本 公 约 并 未 承 认<br />

外 国 人 有 进 入 缔 约 国 领 域 内 或 于 其 国 内 居 住 的 权 利 , 任 何 人 自 其 它 国 家 进 入 该 国 , 其 许 可 与 否<br />

原 则 上 属 于 该 缔 约 国 本 国 的 问 题 ”, 亦 即 外 国 人 入 国 问 题 , 原 则 上 该 缔 约 国 具 有 自 由 裁 量 权 , 只<br />

有 差 别 待 遇 的 入 国 政 策 以 及 非 人 道 的 处 置 , 或 足 以 造 成 家 庭 离 散 的 入 国 政 策 , 则 显 然 已 违 反 该<br />

公 约 的 规 定 。<br />

日 本 宪 法 第 十 四 条 明 定 所 有 国 民 在 法 律 前 一 律 平 等 , 不 因 人 种 、 信 仰 、 性 别 、 社 会 地 位 、<br />

出 身 背 景 而 有 差 别 , 是 关 于 国 民 资 格 的 明 文 规 范 , 是 依 据 宪 法 体 制 下 付 诸 于 消 除 歧 视 不 断 努 力<br />

的 结 果 , 重 新 检 视 宪 法 第 十 四 条 有 关 “ 国 民 ” 一 词 的 意 义 , 对 于 日 本 境 内 的 外 籍 人 士 , 姑 且 不 论<br />

其 是 否 具 有 国 民 身 分 , 也 应 确 立 其 应 受 保 障 的 权 利 , 而 明 文 加 以 规 范 , 大 体 也 是 呼 应 这 一 思 潮 。<br />

1 、 迁 徙 自 由 。 日 本 宪 法 明 文 规 定 人 民 有 迁 徙 之 自 由 。 此 项 迁 徙 自 由 , 一 般 认 为 是 迁 徙<br />

自 由 权 , 至 少 包 括 了 在 一 国 之 内 自 由 选 择 居 住 地 , 以 及 出 入 国 境 的 自 由 。[ 4 ] (P32) 迁 徙 自 由<br />

权 , 应 该 包 括 自 由 设 定 住 居 所 、 迁 徙 、 旅 行 及 入 出 国 境 的 权 利 。 国 家 于 人 民 入 出 国 时 , 对 其 采<br />

行 身 分 确 认 措 施 , 是 基 于 国 家 自 卫 自 保 的 一 种 手 段 。 其 目 的 , 原 只 是 一 般 性 地 保 护 国 家 的 安 全 ,<br />

并 未 直 接 、 强 制 的 限 制 或 剥 夺 人 民 的 迁 徙 自 由 权 。 但 若 人 民 未 能 持 有 有 效 的 入 出 国 证 明 文 件 ,<br />

国 家 仍 可 依 法 限 制 或 禁 止 其 入 出 国 , 但 对 于 人 民 迁 徙 自 由 权 的 行 使 造 成 的 阻 碍 , 要 有 一 个 合 宪<br />

的 法 律 授 权 基 础 。<br />

2 、 信 息 自 决 权 。 国 家 在 人 民 入 出 国 时 , 对 其 采 行 身 分 确 认 措 施 , 可 能 涉 及 的 基 本 权 利 , 最<br />

直 接 者 应 是 人 民 对 于 个 人 信 息 的 自 我 决 定 权 。 学 说 上 , 将 这 种 宪 法 未 明 文 揭 示 的 个 人 自 由 , 称<br />

之 为 “ 信 息 自 决 权 ”。 简 要 地 说 , 系 指 每 个 人 基 本 上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 是 否 将 其 个 人 数 据 交 付 他 人<br />

以 供 利 用 。 个 人 数 据 非 经 本 人 许 诺 , 不 得 任 意 搜 集 、 储 存 、 运 用 、 传 递 。 该 权 利 承 认 每 一 个<br />

人 对 于 涉 及 个 人 数 据 提 供 及 利 用 的 决 定 过 程 时 , 都 有 积 极 参 与 及 形 成 自 我 决 定 的 可 能 , 并 具 有<br />

抗 拒 恣 意 干 涉 的 消 极 自 由 权 。<br />

所 谓 的 个 人 数 据 , 大 致 包 括 自 然 人 的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身 分 证 统 一 编 号 、 特 征 、 指 纹 、<br />

婚 姻 、 家 庭 、 教 育 、 职 业 、 健 康 、 病 历 、 财 务 状 况 、 社 会 活 动 及 其 它 足 资 识 别 该 个 人 的 资 料 。<br />

人 民 入 出 国 境 , 必 须 交 付 证 明 文 件 以 供 审 验 , 或 进 一 步 采 用 生 物 特 征 进 行 身 分 比 对 , 以 及 搜 集<br />

比 对 样 本 及 建 立 样 本 数 据 库 等 , 该 证 明 文 件 、 生 物 特 征 等 均 在 上 述 个 人 数 据 定 义 范 围 之 内 。<br />

可 见 , 国 家 于 人 民 入 出 国 时 , 对 其 采 行 身 分 确 认 措 施 , 将 涉 及 人 民 信 息 自 决 权 问 题 。 因 此 国 家 可<br />

以 收 集 使 用 关 于 个 人 的 上 述 数 据 的 法 律 依 据 , 其 如 何 收 集 使 用 又 是 依 据 何 种 法 律 权 利 或 地 位 ,<br />

都 必 须 有 充 足 的 法 律 理 由 。 如 果 欠 缺 足 以 支 持 的 法 律 理 由 , 依 据 信 息 自 我 决 定 权 的 法 律 保 障 ,<br />

个 人 可 以 控 制 有 关 自 身 的 信 息 , 以 排 除 政 府 的 检 视 。<br />

3 、 一 般 行 为 自 由 权 。 一 般 性 行 为 自 由 权 所 要 保 障 的 , 是 人 进 行 各 种 各 样 行 为 的 可 能 性 。<br />

即 在 保 障 任 何 人 得 去 “ 做 ” 或 “ 不 做 ” 任 何 事 。 简 单 地 说 , 即 是 人 “ 为 所 欲 为 ” 的 权 利 。 至 于 这 些 行<br />

为 是 否 具 有 客 观 价 值 , 是 否 有 助 于 行 为 人 的 人 格 发 展 , 都 在 所 不 问 。 从 法 理 上 讲 , 一 般 性 行 为 自<br />

由 权 , 是 指 只 要 法 律 没 有 加 以 禁 止 和 限 制 , 公 民 在 该 领 域 内 就 是 一 般 的 自 由 的 , 可 以 按 照 自 己<br />

的 想 法 和 能 力 做 自 己 想 做 和 可 以 作 的 行 为 而 不 受 包 括 公 权 力 和 其 他 私 权 利 的 干 涉 。 其 中 特 别


要 提 到 人 身 自 由 权 , 即 人 民 的 身 体 行 动 自 由 , 有 不 受 国 家 或 个 人 非 法 或 恣 意 侵 犯 的 自 由 。 进 一<br />

步 说 , 主 要 是 指 违 反 当 事 人 意 愿 或 在 其 无 法 表 达 意 愿 下 , 而 将 其 留 置 在 一 定 特 定 狭 窄 范 围 内 。<br />

侧 重 于 人 身 自 由 拘 束 的 结 果 , 至 于 手 段 或 动 机 则 在 所 不 问 。<br />

人 民 入 出 国 境 , 若 因 身 分 确 认 或 证 照 查 验 需 要 , 而 被 短 暂 拦 阻 询 问 , 已 构 成 人 身 自 由 的 限<br />

制 , 若 因 其 身 分 的 问 题 , 须 要 进 一 步 的 查 证 , 则 其 可 能 被 留 置 或 强 制 到 达 一 定 处 所 接 受 调 查 , 此<br />

时 则 属 人 身 自 由 的 剥 夺 。 二 者 的 区 别 , 主 要 在 于 人 身 自 由 的 干 预 强 度 及 时 间 长 短 的 程 度 上 。<br />

由 于 在 采 取 人 身 自 由 拘 束 措 施 之 始 , 一 般 均 无 法 精 确 预 测 该 措 施 所 需 时 间 , 因 而 无 法 区 分 该 措<br />

施 为 人 身 自 由 的 限 制 或 剥 夺 。 但 为 避 免 宪 法 保 障 人 身 自 由 的 精 神 被 架 空 , 人 民 入 出 国 境 若 因<br />

采 行 身 分 确 认 措 施 , 有 必 要 限 制 或 剥 夺 其 人 身 自 由 时 , 至 少 亦 应 有 法 律 的 明 确 授 权 , 若 因 较 长<br />

时 间 的 “ 留 难 ”, 除 事 实 上 有 其 困 难 或 有 急 迫 情 形 者 外 , 法 律 更 应 规 定 由 司 法 事 前 介 入 , 以 审 查<br />

决 定 对 人 身 自 由 剥 夺 的 时 间 方 式 。<br />

4 、 人 性 尊 严 的 保 障 。 人 性 尊 严 的 不 可 侵 犯 , 乃 是 先 于 国 家 的 自 然 法 的 固 有 理 念 , 而 普 遍<br />

为 现 代 国 家 的 宪 法 规 范 所 确 认 。 宪 法 保 障 基 本 人 权 , 对 于 每 一 个 组 织 构 成 社 会 的 个 人 , 确 保 其<br />

自 由 与 生 存 ,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 即 在 于 维 护 人 性 尊 严 。 德 国 联 邦 宪 法 法 院 一 向 认 为 , 人 性 尊 严 是 属<br />

于 不 可 侵 犯 且 构 成 宪 法 的 最 高 价 值 。 在 个 人 生 活 领 域 中 , 人 性 尊 严 是 个 人 “ 生 存 形 成 的 核 心 部<br />

分 ”, 属 于 维 系 个 人 生 命 及 自 由 发 展 人 格 不 可 或 缺 的 权 利 。 多 数 学 者 也 认 为 , 人 性 尊 严 为 “ 实 质<br />

主 要 的 基 本 权 利 ” 或 “ 基 本 权 利 体 系 的 出 发 点 ”。 人 性 尊 严 的 原 则 作 为 理 性 法 则 的 展 现 , 可 说 受<br />

到 宪 政 主 义 以 人 为 本 的 宪 政 思 想 的 当 然 支 持 , 无 需 宪 法 明 文 规 定 , 可 以 视 为 宪 法 的 基 本 生 命 因<br />

素 所 在 。 因 此 , 即 使 宪 法 并 未 像 德 国 基 本 法 般 明 文 规 定 人 性 尊 严 的 原 则 , 但 在 法 理 解 释 上 仍 应<br />

该 作 为 宪 法 的 当 然 原 则 。 维 护 人 格 尊 严 与 确 保 人 身 安 全 , 为 各 国 宪 法 保 障 人 民 自 由 权 利 的 基<br />

本 理 念 。 人 性 尊 严 受 到 宪 法 的 保 障 , 在 当 代 各 国 无 论 在 学 说 还 是 实 务 上 均 无 疑 义 是 可 以 肯 定<br />

的 。<br />

由 于 “ 尊 严 ” 是 属 于 一 个 不 确 定 的 泛 化 概 念 , 并 且 直 至 今 日 并 不 为 普 通 公 民 精 确 熟 悉 的 概<br />

念 。 因 此 , 人 性 尊 严 的 具 体 保 障 内 容 是 什 么 , 却 是 一 个 不 容 易 回 答 的 问 题 。 其 内 涵 或 许 可 以 凭<br />

借 德 国 哲 学 大 儒 康 德 的 学 说 来 加 以 掌 握 。 简 单 地 说 , 人 为 理 性 自 决 的 主 体 , 不 得 将 其 物 化 与 客<br />

体 化 。 因 此 , 基 于 人 性 尊 严 的 思 想 , 应 该 进 一 步 肯 定 每 个 人 对 其 身 体 与 人 格 均 拥 有 自 主 性 与 自<br />

决 地 位 , 不 受 任 何 外 来 力 量 的 强 制 或 侵 害 。 换 言 之 , 由 于 每 个 人 均 是 以 不 容 反 对 的 主 体 地 位 而<br />

存 在 , 对 于 自 有 身 体 拥 有 自 主 与 完 整 性 支 配 的 结 果 , 自 然 蕴 含 着 没 有 人 能 支 配 他 人 身 体 , 因 而<br />

将 他 人 通 过 对 其 身 体 的 支 配 而 加 以 客 体 化 的 可 能 性 。<br />

至 于 人 性 尊 严 在 具 体 的 效 力 上 , 在 今 日 对 基 本 权 利 功 能 的 理 解 下 , 其 所 提 供 的 首 要 保 护 ,<br />

主 要 是 针 对 国 家 而 设 的 。 就 此 而 言 , 国 家 行 为 不 可 违 反 人 性 尊 严 。 尤 其 当 人 民 直 接 面 对 国 家<br />

公 权 力 或 处 于 受 国 家 支 配 的 状 态 时 , 人 民 具 有 要 求 国 家 注 意 不 可 违 反 人 性 尊 严 的 请 求 权 , 以 对<br />

抗 所 有 国 家 可 能 的 干 扰 与 侵 害 。 据 此 , 国 家 以 强 制 方 式 规 定 人 民 入 出 国 应 经 查 验 , 以 确 认 身 分 ,<br />

此 时 , 人 民 对 该 查 验 行 为 , 已 丧 失 任 何 影 响 的 可 能 性 , 自 已 沦 为 单 纯 国 家 行 为 的 客 体 。 故 而 德 国<br />

联 邦 宪 法 法 院 认 为 , 当 国 家 有 权 对 人 民 以 强 制 方 式 对 其 全 部 人 格 加 以 整 理 、 建 档 时 , 即 已 侵 犯<br />

人 性 尊 严 。 因 此 , 提 供 人 性 尊 严 保 障 的 实 体 与 程 序 权 利 必 须 与 权 利 的 强 制 和 限 制 同 步 乃 至 提<br />

前 。<br />

( 二 ) 检 讨 修 正 相 关 法 规 的 倡 议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一 条 前 段 开 宗 明 义 揭 示 :“ 人 人 生 而 自 由 ,<br />

并 在 尊 严 及 权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 当 前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大 都 即 秉 持 该 原 则 , 而 不 论 国 籍 或 居 留 资 格<br />

的 有 无 , 普 遍 以 “ 人 类 尊 严 ” 为 价 值 衡 量 的 依 据 。 因 而 有 日 本 学 者 认 为 , 国 际 人 权 基 本 原 则 是 植<br />

根 于 对 于 人 权 的 尊 重 及 平 等 原 则 , 因 此 日 本 国 内 的 各 项 立 法 , 也 应 从 宪 法 、 出 入 国 管 理 法 及 外<br />

国 人 登 录 法 着 手 , 遵 循 上 述 原 则 作 为 法 律 适 用 、 解 释 的 判 断 标 准 , 同 时 对 于 日 本 现 行 的 外 国 人<br />

法 制 , 应 将 出 入 国 管 理 法 及 外 国 人 登 录 法 合 并 规 范 , 制 定 外 国 人 管 理 法 , 针 对 当 前 日 本 出 入 国<br />

管 理 法 律 的 现 状 和 暴 露 出 来 的 问 题 , 从 根 本 上 加 以 改 革 , 特 别 是 理 念 上 的 重 构 。


日 本 《 第 二 次 出 入 国 管 理 基 本 计 划 》, 原 来 是 针 对 21 世 纪 日 本 社 会 转 变 成 为 少 子 化 、 高<br />

龄 化 型 态 的 态 势 , 试 图 提 出 因 应 对 策 , 因 而 开 始 倡 导 “ 为 补 充 减 少 的 劳 动 人 口 , 促 进 工 作 待 遇 、<br />

就 业 型 态 的 多 样 化 以 提 高 对 于 女 性 及 高 龄 者 的 雇 用 , 放 宽 标 准 接 受 外 籍 劳 工 , 配 合 技 能 实 习 制<br />

度 以 延 长 居 留 期 间 等 , 必 须 ” 重 新 检 讨 现 行 法 制 ”、“ 放 宽 标 准 接 受 外 国 移 民 并 检 讨 现 行 国 籍 的<br />

规 定 ” 等 议 题 。 但 上 述 计 划 一 方 面 从 “ 维 护 社 会 的 安 全 与 秩 序 ” 的 社 会 防 卫 与 治 安 管 理 观 点 出<br />

发 , 提 出 应 “ 强 力 而 有 效 地 执 行 驱 离 非 法 滞 留 者 的 对 策 ”, 并 主 张 应 加 强 举 发 不 法 情 事 , 灵 活 运<br />

用 收 容 设 施 , 并 尽 早 遣 返 非 法 者 ; 确 立 内 外 有 关 机 关 的 行 政 协 助 体 制 , 加 强 警 察 机 关 、 劳 动 省 、<br />

海 上 保 安 厅 等 机 关 间 的 联 系 。 另 一 方 面 则 基 于 “ 在 尊 重 人 权 的 理 念 下 , 因 应 社 会 需 求 促 进 对 于<br />

外 国 人 的 接 纳 , 为 实 现 正 常 化 社 会 而 贡 献 , 并 以 实 现 日 本 人 与 外 国 人 共 存 的 社 会 为 努 力 的 目<br />

标 ” 等 理 念 , 在 出 入 国 管 理 政 策 上 , 首 度 提 倡 尊 重 人 权 的 理 念 , 以 及 实 现 共 存 社 会 的 目 标 。 然 而<br />

有 法 学 界 人 士 批 评 指 出 , 上 述 计 划 中 所 提 及 的 真 正 的 接 纳 与 非 法 入 国 的 抑 制 , 人 权 、 共 存 、 外<br />

国 人 定 居 化 与 强 制 驱 离 非 法 滞 留 者 政 策 等 概 念 原 则 , 实 则 似 有 界 限 不 明 且 相 互 矛 盾 之 嫌 。 姑<br />

且 不 论 日 本 何 时 落 实 其 提 出 的 出 入 国 管 理 的 修 正 计 划 , 只 是 为 因 应 国 际 社 会 的 脉 动 及 国 内 社<br />

会 的 发 展 , 日 本 法 务 省 在 第 二 次 出 入 国 管 理 基 本 计 划 中 制 定 的 方 针 , 确 实 与 以 往 的 立 场 大 相 径<br />

庭 , 实 务 界 人 士 分 析 其 内 容 后 , 归 纳 出 两 个 关 键 词 , 也 就 是 “ 全 球 化 ” 与 “ 人 口 减 少 的 时 代 ”。 实 际<br />

上 从 本 文 上 述 的 分 析 , 也 不 难 发 现 日 本 的 外 国 人 政 策 及 外 国 人 入 国 管 理 制 度 , 虽 然 与 上 述 关 键<br />

词 所 涉 及 衍 生 的 意 涵 , 确 实 有 相 当 程 度 的 密 切 关 联 。 但 是 从 大 的 层 面 分 析 , 在 现 今 国 际 社 会 急<br />

遽 变 迁 与 全 球 化 进 程 日 益 加 速 的 态 势 冲 击 下 , 属 与 国 际 社 会 成 员 的 日 本 , 更 多 的 是 宪 法 理 念 影<br />

响 下 人 权 在 起 作 用 。 日 本 免 不 了 需 要 直 接 面 临 外 籍 人 士 出 入 该 国 及 入 国 管 理 上 所 衍 生 的 诸 多<br />

问 题 , 特 别 是 非 法 入 国 事 件 发 生 频 繁 , 滋 生 影 响 的 层 面 还 不 仅 止 于 社 会 、 治 安 等 课 题 , 而 更 多 的<br />

受 制 于 国 际 社 会 对 于 人 权 保 障 的 普 遍 重 视 , 特 别 是 具 体 案 件 所 涉 及 的 国 家 大 都 作 为 外 交 事 件<br />

加 以 关 切 。 日 本 现 行 法 令 固 然 明 文 规 定 , 是 以 该 国 法 务 省 入 国 管 理 局 为 相 关 事 务 的 主 管 机 关 ,<br />

但 因 为 出 入 国 管 理 制 度 所 涉 及 面 甚 广 , 依 “ 出 入 国 管 理 及 难 民 认 定 法 ” 的 规 定 , 法 务 大 臣 负 有 制<br />

定 全 面 的 出 入 国 管 理 基 本 计 划 的 责 任 , 然 而 实 际 执 行 的 时 候 , 仍 需 警 察 机 关 、 劳 动 省 、 海 上 保<br />

安 厅 等 有 关 机 关 通 力 合 作 , 才 能 达 到 既 保 障 个 人 权 利 , 又 能 维 持 社 会 秩 序 和 安 全 的 目 的 。<br />

此 外 , 日 本 早 在 公 布 第 一 次 出 入 国 管 理 基 本 计 划 之 际 , 对 于 其 境 内 的 非 法 居 留 者 , 除 必 须<br />

强 制 出 境 者 外 , 同 时 就 仿 效 外 国 体 例 并 行 所 谓 “ 特 许 ” 政 策 , 并 持 续 予 以 沿 用 至 今 。 上 述 措 施 的<br />

设 计 , 乃 是 考 量 非 法 滞 留 者 符 合 一 定 要 件 的 前 提 下 , 使 其 居 留 合 法 化 的 机 制 , 属 于 为 维 持 其 国<br />

内 法 秩 序 所 采 行 的 例 外 措 施 。 主 要 是 试 图 透 过 该 机 制 , 接 纳 原 是 非 法 入 国 者 或 滞 留 者 , 使 其 得<br />

以 顺 利 融 入 日 本 社 会 , 以 取 代 部 分 强 制 出 境 处 分 的 执 行 。 依 日 本 现 行 法 规 定 , 即 使 已 受 强 制 出<br />

境 处 分 的 外 国 人 , 如 经 法 务 大 臣 特 别 许 可 , 仍 然 可 以 取 得 日 本 的 居 留 权 。 按 入 管 法 规 定 , 受 强 制<br />

出 境 处 分 的 外 国 人 如 对 于 该 处 分 不 服 可 以 提 出 异 议 , 但 是 其 异 议 经 法 务 大 臣 裁 决 认 为 无 正 当<br />

理 由 时 , 当 事 人 如 果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之 一 的 , 仍 可 以 获 得 特 别 居 留 的 许 可 。<br />

1 、 该 外 国 人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的 许 可 ;<br />

2 、 该 外 国 人 曾 为 日 本 国 民 , 而 居 于 日 本 国 内 并 具 有 日 本 国 籍 的 ;<br />

3 、 该 外 国 人 有 其 它 法 务 大 臣 应 予 特 别 居 留 许 可 的 情 事 的 。<br />

一 般 认 为 法 务 大 臣 就 相 关 事 项 处 理 而 言 , 实 际 上 就 握 有 相 当 广 泛 的 裁 量 权 。 而 在 权 衡 是<br />

否 赋 予 外 国 人 居 留 本 国 的 特 别 许 可 时 , 法 务 大 臣 具 有 自 由 裁 量 权 限 , 是 承 袭 早 期 司 法 判 解 向 来<br />

的 一 贯 立 场 , 甚 且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或 者 偏 离 正 轨 的 事 例 , 也 不 是 绝 无 仅 有 的 。 因 此 法 律 规 范 创 设<br />

了 新 体 制 , 同 时 也 建 立 管 控 机 制 , 以 防 止 其 运 作 脱 离 常 轨 , 以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制 度 效 能 。 由 上 述 看<br />

来 , 宪 法 思 潮 下 的 人 权 观 念 已 经 完 全 融 入 到 了 日 本 的 出 入 国 体 制 当 中 ,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可 以 说<br />

是 在 国 际 交 往 密 切 的 形 势 下 的 一 种 实 用 主 义 选 择 , 也 是 国 际 人 权 保 护 观 念 深 入 人 心 的 自 然 权<br />

利 观 的 浸 染 。


参 考 文 献 :<br />

[1] 西 井 正 弘 . 图 说 国 际 法 [M] . 东 京 : 有 斐 阁 ,2001.<br />

[2] 李 建 良 . 外 国 人 权 利 保 障 的 理 念 与 实 务 [J] . 台 湾 本 土 法 学 ,2003 (7) .<br />

[3] 山 本 草 二 . 国 际 法 [M] . 东 京 : 有 斐 阁 ,2002.<br />

[4] 朱 福 惠 . 论 迁 徙 自 由 [J] . 四 川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200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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