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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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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 域 ” 内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探 矿 和 勘 探 规 章<br />

序 言<br />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公 约 》) 规 定 , 国 家 管 辖 范 围 以 外 的 海 床 和 洋 底 及<br />

其 底 土 以 及 该 区 域 的 资 源 为 人 类 的 共 同 继 承 财 产 , 其 勘 探 与 开 发 应 为 全 人 类 的 利<br />

益 而 进 行 。 国 际 海 底 管 理 局 代 表 全 人 类 行 事 。 本 套 规 章 旨 在 规 定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的<br />

探 矿 和 勘 探 活 动 。<br />

第 一 部 分<br />

导 言<br />

第 1 条<br />

用 语 和 范 围<br />

1. 《 公 约 》 所 用 用 语 在 本 规 章 内 涵 义 相 同 。<br />

2. 《 关 于 执 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的 协 定 》(《 协<br />

定 》) 规 定 ,《 协 定 》 的 条 款 及 1982 年 12 月 10 日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第 十 一<br />

部 分 应 作 为 一 个 单 一 文 书 来 解 释 和 适 用 。 本 规 章 和 本 规 章 中 提 及 《 公 约 》 的 条 款<br />

应 相 应 地 加 以 解 释 和 适 用 。<br />

3. 为 本 规 章 的 目 的 :<br />

(a) “ 开 发 ” 是 指 在 “ 区 域 ” 内 为 商 业 目 的 回 收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和 从 中 选 取 矿<br />

物 , 包 括 建 设 和 运 行 供 生 产 和 销 售 金 属 之 用 的 采 矿 、 加 工 和 运 输 系 统 ;<br />

(b) “ 勘 探 ” 是 指 以 专 属 权 利 在 “ 区 域 ” 内 探 寻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矿 床 , 分 析 这<br />

些 矿 床 , 使 用 并 测 试 采 集 系 统 和 设 备 、 加 工 设 施 及 运 输 系 统 , 以 及 对 开 发 时 必 须<br />

考 虑 的 环 境 、 技 术 、 经 济 、 商 业 和 其 他 有 关 因 素 进 行 研 究 ;<br />

1


(c) “ 海 洋 环 境 ” 包 括 影 响 和 决 定 海 洋 生 态 系 统 、 海 洋 水 域 及 这 些 水 域 的 上<br />

空 , 以 及 海 床 和 洋 底 及 其 底 土 的 生 产 力 、 状 态 、 状 况 和 素 质 的 物 理 、 化 学 、 地 质<br />

和 生 物 的 组 成 部 分 、 条 件 和 因 素 ;<br />

(d) “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 是 指 “ 区 域 ” 内 热 液 作 用 形 成 的 硫 化 物 矿 床 及 伴 生 的<br />

矿 物 资 源 , 其 富 含 的 金 属 除 其 他 外 包 括 铜 、 铅 、 锌 、 金 和 银 ;<br />

(e) “ 探 矿 ” 是 指 在 不 享 有 任 何 专 属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 在 “ 区 域 ” 内 探 寻 多 金<br />

属 硫 化 物 矿 床 , 包 括 估 计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矿 床 的 成 分 、 规 模 和 分 布 情 况 及 其 经 济 价 值 ;<br />

(f) “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 是 指 “ 区 域 ” 内 活 动 对 海 洋 环 境 所 造 成 的<br />

任 何 使 海 洋 环 境 出 现 显 著 不 良 变 化 的 影 响 , 这 种 影 响 是 按 照 管 理 局 根 据 国 际 公 认<br />

标 准 和 惯 例 所 制 定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断 定 的 。<br />

4. 本 规 章 不 影 响 按 照 《 公 约 》 第 八 十 七 条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的 自 由 , 或 是 按 照 《 公<br />

约 》 第 一 四 三 条 和 第 二 五 六 条 在 “ 区 域 ” 内 进 行 海 洋 科 学 研 究 的 权 利 。 本 规 章 的<br />

任 何 条 款 不 应 理 解 为 限 制 各 国 行 使 《 公 约 》 第 八 十 七 条 所 述 的 公 海 自 由 。<br />

5. 本 规 章 可 以 由 其 他 的 , 特 别 是 关 于 保 护 和 保 全 海 洋 环 境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br />

补 充 。 本 规 章 应 符 合 《 公 约 》 和 《 协 定 》 的 规 定 及 与 《 公 约 》 无 抵 触 的 其 他 国 际<br />

法 规 则 。<br />

第 二 部 分<br />

探 矿<br />

第 2 条<br />

探 矿<br />

1. 探 矿 应 按 照 《 公 约 》 和 本 规 章 进 行 , 并 须 经 秘 书 长 告 知 探 矿 者 , 其 通 知 已 按<br />

照 第 4 条 第 2 款 记 录 在 案 后 方 可 开 始 。<br />

2. 探 矿 者 和 秘 书 长 应 采 用 《 里 约 宣 言 》 原 则 15 所 反 映 的 预 防 做 法 。 1<br />

据 显 示 可 能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时 , 不 得 进 行 探 矿 。<br />

实 质 证<br />

3. 不 得 在 一 项 核 准 的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所 包 括 的 区 域 或 在 保 留 区 内<br />

进 行 探 矿 ; 亦 不 得 在 理 事 会 因 有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危 险 而 不 核 准 开 发 的<br />

区 域 内 进 行 探 矿 。<br />

4. 探 矿 不 应 使 探 矿 者 取 得 对 资 源 的 任 何 权 利 。 但 是 , 探 矿 者 可 回 收 试 验 所 需 的<br />

合 理 数 量 的 矿 物 , 但 不 得 用 于 商 业 用 途 。<br />

__________________<br />

1<br />

《 联 合 国 环 境 与 发 展 会 议 的 报 告 ,1991 年 6 月 3 日 至 14 日 , 里 约 热 内 卢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br />

出 售 品 编 号 C.91.1.8 和 更 正 ), 第 1 卷 :《 环 发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 决 议 1, 附 件 一 。<br />

2


5. 探 矿 没 有 时 间 限 制 , 但 是 探 矿 者 如 收 到 秘 书 长 的 书 面 通 知 , 表 示 已 就 某 一 特<br />

定 区 域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 则 应 停 止 在 该 区 域 的 探 矿 活 动 。<br />

6. 一 个 以 上 的 探 矿 者 可 在 同 一 个 或 几 个 区 域 内 同 时 进 行 探 矿 。<br />

第 3 条<br />

探 矿 通 知<br />

1. 申 请 探 矿 者 应 将 其 进 行 探 矿 的 意 向 通 知 管 理 局 。<br />

2. 每 份 探 矿 通 知 应 以 本 规 章 附 件 1 规 定 的 格 式 提 交 秘 书 长 ,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章 的<br />

要 求 。<br />

3. 每 份 通 知 的 提 交 方 式 如 下 :<br />

(a) 国 家 的 通 知 , 由 其 为 此 目 的 指 定 的 机 构 提 交 ;<br />

(b) 实 体 的 通 知 , 由 其 指 定 代 表 提 交 ;<br />

(c) 企 业 部 的 通 知 , 由 其 主 管 机 构 提 交 。<br />

4. 每 份 通 知 应 以 管 理 局 的 一 种 语 文 提 出 , 并 应 载 有 :<br />

(a) 申 请 探 矿 者 及 其 指 定 代 表 的 名 称 、 国 籍 和 地 址 ;<br />

(b) 符 合 管 理 局 采 用 的 最 新 公 认 国 际 标 准 , 关 于 准 备 进 行 探 矿 的 一 个 或 多 个<br />

大 致 区 域 的 坐 标 ;<br />

(c) 对 探 矿 方 案 的 一 般 说 明 , 包 括 拟 议 的 开 始 日 期 和 估 计 所 需 时 间 ;<br />

(d) 令 人 满 意 的 书 面 承 诺 , 表 示 申 请 探 矿 者 将 :<br />

㈠ 遵 守 《 公 约 》 和 管 理 局 有 关 下 列 事 项 的 相 关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br />

a. 合 作 进 行 《 公 约 》 第 一 四 三 条 和 第 一 四 四 条 所 述 的 海 洋 科 学 研 究 和<br />

技 术 转 让 方 面 的 训 练 方 案 ; 和<br />

b. 保 护 和 保 全 海 洋 环 境 ;<br />

㈡ 接 受 管 理 局 对 遵 守 承 诺 情 况 的 查 核 ; 和<br />

㈢ 在 实 际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 尽 量 向 管 理 局 提 供 保 护 和 保 全 海 洋 环 境 的 相 关 数<br />

据 。<br />

第 4 条<br />

对 通 知 的 审 理<br />

1. 秘 书 长 应 书 面 确 认 收 到 根 据 第 3 条 提 交 的 每 份 通 知 , 并 注 明 收 件 日 期 。<br />

2. 秘 书 长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45 天 内 对 通 知 进 行 审 查 并 采 取 行 动 。 如 果 通 知 符 合<br />

《 公 约 》 和 本 规 章 的 要 求 , 秘 书 长 应 将 通 知 的 细 节 记 入 为 此 目 的 置 备 的 登 记 册 ,<br />

并 书 面 告 知 探 矿 者 , 通 知 已 记 录 在 案 。<br />

3


3. 如 果 通 知 包 括 某 一 已 核 准 的 勘 探 或 开 发 任 一 资 源 的 工 作 计 划 所 包 括 区 域 的<br />

任 何 部 分 , 或 某 一 保 留 区 的 任 何 部 分 , 或 理 事 会 因 有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br />

危 险 而 不 核 准 开 发 的 区 域 的 任 何 部 分 , 或 者 书 面 承 诺 不 能 令 人 满 意 , 秘 书 长 应 在<br />

收 到 通 知 后 45 天 内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探 矿 者 , 并 应 书 面 向 申 请 探 矿 者 说 明 理 由 。 在<br />

这 种 情 况 下 , 申 请 探 矿 者 可 以 在 90 天 内 提 交 修 正 的 通 知 。 秘 书 长 应 在 45 天 内 对<br />

修 正 的 通 知 进 行 审 查 并 采 取 行 动 。<br />

4. 通 知 内 的 任 何 资 料 有 变 , 探 矿 者 应 书 面 通 知 秘 书 长 。<br />

5. 秘 书 长 不 应 披 露 通 知 中 的 任 何 细 节 , 除 非 探 矿 者 书 面 表 示 同 意 。 但 秘 书 长 应<br />

不 时 将 探 矿 者 的 身 份 和 正 在 进 行 探 矿 的 大 概 区 域 位 置 告 知 管 理 局 所 有 成 员 。<br />

第 5 条<br />

在 探 矿 过 程 中 保 护 和 保 全 海 洋 环 境<br />

1. 各 探 矿 者 应 采 用 预 防 做 法 和 最 佳 环 境 做 法 , 在 合 理 的 可 能 范 围 内 采 取 必 要 措<br />

施 , 防 止 、 减 少 和 控 制 探 矿 活 动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污 染 及 其 他 危 害 。 各 探 矿 者 尤 应 尽<br />

量 减 少 或 消 除 :<br />

(a) 探 矿 活 动 对 环 境 的 不 良 影 响 ; 和<br />

(b) 对 正 在 进 行 或 计 划 进 行 的 海 洋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造 成 的 实 际 或 潜 在 冲 突 或<br />

干 扰 , 并 在 这 方 面 依 照 今 后 的 相 关 准 则 行 事 。<br />

2. 探 矿 者 应 同 管 理 局 合 作 , 制 订 并 实 施 方 案 , 监 测 和 评 价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的 勘 探<br />

和 开 发 可 能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br />

3. 探 矿 活 动 引 发 的 任 何 事 故 如 已 经 、 正 在 或 可 能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 探<br />

矿 者 应 采 用 最 有 效 的 手 段 ,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秘 书 长 。 接 到 这 一 通 知 后 , 秘 书<br />

长 即 应 依 照 第 35 条 的 规 定 行 事 。<br />

第 6 条<br />

年 度 报 告<br />

1. 探 矿 者 应 在 每 一 日 历 年 结 束 后 90 天 内 , 向 管 理 局 提 出 有 关 探 矿 情 况 的 报 告 。<br />

秘 书 长 应 将 报 告 提 交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 每 份 报 告 应 载 列 :<br />

(a) 关 于 探 矿 情 况 和 所 获 得 结 果 的 一 般 性 说 明 ;<br />

(b) 关 于 第 3 条 第 4 款 (d) 项 所 述 承 诺 遵 守 情 况 的 资 料 ; 和<br />

(c) 关 于 这 方 面 的 相 关 准 则 的 遵 守 情 况 的 资 料 。<br />

4


2. 如 果 探 矿 者 打 算 把 探 矿 所 涉 费 用 申 报 为 开 始 商 业 生 产 前 的 部 分 开 发 成 本 , 探<br />

矿 者 应 就 探 矿 者 在 进 行 探 矿 期 间 所 支 付 的 实 际 和 直 接 费 用 , 提 交 符 合 国 际 公 认 会<br />

计 原 则 并 由 合 格 的 公 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核 证 的 年 度 报 表 。<br />

第 7 条<br />

年 度 报 告 内 的 探 矿 数 据 和 资 料 的 机 密 性<br />

1. 秘 书 长 应 比 照 适 用 第 38 条 和 第 39 条 的 规 定 , 确 保 根 据 第 6 条 所 提 交 报 告 内<br />

的 所 有 数 据 和 资 料 的 机 密 性 , 但 有 关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和 保 全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特 别 是<br />

源 自 环 境 监 测 方 案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不 具 机 密 性 。 探 矿 者 可 要 求 此 类 数 据 自 提 交 之 日<br />

起 最 多 三 年 内 不 予 披 露 。<br />

2. 秘 书 长 可 以 在 有 关 的 探 矿 者 同 意 下 , 随 时 公 布 关 于 某 一 已 提 交 通 知 的 区 域 的<br />

探 矿 数 据 和 资 料 。 如 果 秘 书 长 经 过 至 少 两 年 的 合 理 努 力 后 断 定 探 矿 者 不 复 存 在 或<br />

下 落 不 明 , 秘 书 长 可 以 公 布 这 种 数 据 和 资 料 。<br />

第 8 条<br />

考 古 或 历 史 文 物<br />

在 “ 区 域 ” 内 发 现 任 何 实 际 或 可 能 的 考 古 或 历 史 文 物 , 探 矿 者 应 立 即 将 该 事<br />

及 发 现 的 地 点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秘 书 长 。 秘 书 长 应 将 这 些 资 料 转 交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br />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总 干 事 。<br />

第 三 部 分<br />

请 求 核 准 合 同 形 式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br />

第 1 节<br />

一 般 规 定<br />

第 9 条<br />

通 则<br />

在 符 合 《 公 约 》 各 项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下 列 各 方 可 向 管 理 局 申 请 核 准 勘 探 工 作<br />

计 划 :<br />

(a) 企 业 部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 或 作 为 一 项 联 合 安 排 的 参 与 方 ;<br />

(b) 缔 约 国 、 国 营 企 业 , 或 具 有 缔 约 国 国 籍 或 在 这 些 国 家 或 其 国 民 有 效 控 制<br />

下 并 由 这 些 国 家 担 保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或 符 合 本 规 章 规 定 的 上 述 各 方 的 任 何 组 合 。<br />

第 2 节<br />

申 请 书 的 内 容<br />

第 10 条<br />

申 请 书 的 格 式<br />

5


1. 每 一 份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 , 应 以 本 规 章 附 件 2 规 定 的 格 式 提 交<br />

秘 书 长 ,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章 的 要 求 。<br />

2. 每 一 份 申 请 书 的 提 交 方 式 如 下 :<br />

(a) 缔 约 国 的 申 请 书 , 由 其 为 此 目 的 指 定 的 机 构 提 交 ;<br />

(b) 实 体 的 申 请 书 , 由 其 指 定 代 表 或 担 保 国 为 此 目 的 指 定 的 机 构 提 交 ; 和<br />

(c) 企 业 部 的 申 请 书 , 由 其 主 管 机 构 提 交 。<br />

3. 国 营 企 业 或 第 9 条 (b) 项 所 述 实 体 的 每 一 份 申 请 书 还 应 包 括 :<br />

(a) 足 以 确 定 申 请 者 国 籍 , 或 有 效 控 制 申 请 者 的 国 家 或 其 国 民 的 身 份 的 资<br />

料 ; 和<br />

(b) 申 请 者 的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或 住 所 和 在 适 当 时 其 注 册 地 点 。<br />

4. 由 实 体 组 成 的 合 伙 企 业 或 联 营 企 业 所 提 交 的 每 一 份 申 请 书 应 载 有 关 于 每 一<br />

个 合 伙 者 或 联 营 者 的 所 需 资 料 。<br />

第 11 条<br />

担 保 书<br />

1. 国 营 企 业 或 第 9 条 (b) 项 所 述 实 体 的 每 一 份 申 请 书 , 应 附 有 企 业 为 其 国 民 或<br />

受 该 国 或 该 国 国 民 有 效 控 制 的 国 家 开 具 的 担 保 书 。 如 果 申 请 者 具 有 一 个 以 上 国<br />

籍 , 例 如 由 多 个 国 家 的 实 体 组 成 的 合 伙 企 业 或 联 营 企 业 , 则 所 涉 每 一 国 家 均 应 出<br />

具 担 保 书 。<br />

2. 如 果 申 请 者 具 有 一 国 国 籍 , 但 受 另 一 国 或 其 国 民 的 有 效 控 制 , 则 所 涉 每 一 国<br />

家 均 应 出 具 担 保 书 。<br />

3. 每 一 份 担 保 书 应 以 提 交 该 担 保 书 的 国 家 名 义 正 式 签 署 , 并 应 载 有 :<br />

(a) 申 请 者 名 称 ;<br />

(b) 担 保 国 国 名 ;<br />

(c) 一 份 陈 述 , 声 明 申 请 者 是 :<br />

㈠ 担 保 国 国 民 ; 或<br />

㈡ 受 担 保 国 或 其 国 民 的 有 效 控 制 ;<br />

(d) 担 保 国 的 陈 述 , 表 示 该 国 担 保 该 申 请 者 ;<br />

(e) 担 保 国 交 存 《 公 约 》 批 准 书 、 加 入 书 或 继 承 书 的 日 期 ;<br />

6


(f) 担 保 国 按 照 《 公 约 》 第 一 三 九 条 、 第 一 五 三 条 第 4 款 和 附 件 三 第 四 条 第<br />

4 款 承 担 责 任 的 声 明 。<br />

4. 与 企 业 部 订 立 联 合 安 排 的 国 家 或 实 体 也 应 遵 守 本 条 的 规 定 。<br />

第 12 条<br />

申 请 书 包 括 的 总 区 域<br />

1. 为 本 规 章 的 目 的 ,“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区 块 ” 是 指 管 理 局 规 定 的 一 个 网 格 单 元 ,<br />

面 积 约 10 公 里 乘 10 公 里 , 但 不 超 过 100 平 方 公 里 。<br />

2. 每 一 份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 所 包 括 的 区 域 , 由 不 超<br />

过 100 个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区 块 组 成 , 这 些 区 块 将 由 申 请 者 按 照 下 文 第 3 款 所 述 排 列<br />

为 至 少 5 个 组 群 。<br />

3. 每 个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区 块 组 群 须 至 少 包 含 5 个 毗 连 区 块 。 在 任 何 一 点 相 接 触 的<br />

两 个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区 块 应 视 为 毗 连 区 块 。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区 块 组 群 不 一 定 毗 连 但 须<br />

邻 近 , 且 局 限 在 一 个 不 超 过 300 000 平 方 公 里 的 长 方 形 区 域 内 , 最 长 一 边 的 边 长<br />

不 超 过 1 000 公 里 。<br />

4. 虽 有 上 文 第 2 款 的 规 定 , 如 果 申 请 者 选 择 依 照 第 17 条 的 规 定 提 供 一 个 保 留<br />

区 , 以 根 据 《 公 约 》 附 件 三 第 九 条 开 展 活 动 , 则 申 请 书 包 括 的 总 区 域 不 应 超 过 200<br />

个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区 块 。 应 将 这 些 区 块 排 列 成 两 组 , 每 组 具 有 相 等 估 计 商 业 价 值 ,<br />

每 组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区 块 均 应 由 申 请 者 按 照 上 文 第 3 款 所 述 按 组 群 排 列 。<br />

第 13 条<br />

财 政 和 技 术 能 力<br />

1. 每 一 份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 , 应 载 有 足 够 的 具 体 资 料 , 使 理 事 会<br />

能 够 确 定 申 请 者 是 否 有 财 政 和 技 术 能 力 执 行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和 履 行 其 对 管<br />

理 局 的 财 政 义 务 。<br />

2. 企 业 部 提 出 的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 应 附 有 其 主 管 机 构 的 声 明 , 证<br />

明 企 业 部 拥 有 所 需 财 政 资 源 承 付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估 计 费 用 。<br />

3. 国 家 或 国 营 企 业 提 出 的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 应 附 有 该 国 或 担 保 国<br />

的 声 明 , 证 明 申 请 者 拥 有 所 需 的 财 政 资 源 承 付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估 计 费 用 。<br />

4. 实 体 提 出 的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 应 附 有 其 最 近 三 年 符 合 国 际 公<br />

认 会 计 原 则 并 由 合 格 的 公 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核 证 的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br />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的 副 本 ; 以 及<br />

7


(a) 如 果 申 请 者 是 新 组 成 的 实 体 , 尚 未 有 经 核 证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 则 应 提 交 经<br />

申 请 者 的 适 当 职 务 人 员 认 证 的 预 计 资 产 负 债 表 ;<br />

(b) 如 果 申 请 者 是 另 一 个 实 体 的 子 公 司 , 则 应 提 交 该 实 体 符 合 国 际 公 认 会 计<br />

原 则 并 由 合 格 的 公 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核 证 的 上 述 财 务 报 表 副 本 , 及 该 实 体 证 明 申 请<br />

者 将 有 执 行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财 政 资 源 的 声 明 ;<br />

(c) 如 果 申 请 者 受 一 个 国 家 或 国 营 企 业 控 制 , 则 应 提 交 该 国 或 国 营 企 业 证 明<br />

申 请 者 将 有 执 行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财 政 资 源 的 声 明 。<br />

5. 如 果 第 4 款 所 述 的 申 请 者 打 算 以 贷 款 筹 措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经 费 , 其 申<br />

请 书 应 写 明 贷 款 的 数 额 、 偿 还 期 和 利 率 。<br />

6. 每 一 份 申 请 书 应 附 有 :<br />

(a) 关 于 申 请 者 与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相 关 的 先 前 经 验 、 知 识 、 技 能 、 技 术<br />

资 格 和 专 长 的 一 般 说 明 ;<br />

(b) 关 于 预 期 用 来 执 行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设 备 和 方 法 的 一 般 说 明 , 以 及<br />

关 于 这 些 技 术 的 特 点 的 其 他 非 专 有 性 相 关 资 料 ; 和<br />

(c) 关 于 申 请 者 处 理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事 件 或 活 动 的 财 政 和 技 术<br />

能 力 的 一 般 说 明 。<br />

7. 如 果 申 请 者 是 联 合 安 排 中 由 实 体 组 成 的 合 伙 企 业 或 联 营 企 业 , 则 各 合 伙 者 或<br />

联 营 者 均 应 提 供 本 条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br />

第 14 条<br />

以 前 同 管 理 局 订 立 的 合 同<br />

如 果 申 请 者 , 或 在 申 请 是 联 合 安 排 中 由 实 体 组 成 的 合 伙 企 业 或 联 营 企 业 提 出<br />

时 , 任 何 合 伙 者 或 联 营 者 , 以 前 曾 同 管 理 局 订 立 任 何 合 同 , 则 申 请 书 应 包 括 :<br />

(a) 以 前 订 立 合 同 的 日 期 ;<br />

(b) 就 有 关 合 同 向 管 理 局 提 交 的 每 一 份 报 告 的 日 期 、 编 号 和 标 题 ; 和<br />

(c) 已 终 止 合 同 的 合 同 终 止 日 期 。<br />

第 15 条<br />

承 诺<br />

作 为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 的 一 部 分 , 各 申 请 者 , 包 括 企 业 部 在 内 ,<br />

应 向 管 理 局 作 出 下 列 书 面 承 诺 :<br />

8


(a) 同 意 因 《 公 约 》 的 规 定 , 管 理 局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 管 理 局 各 有 关 机<br />

关 的 决 定 及 申 请 者 同 管 理 局 所 订 合 同 的 条 款 而 产 生 的 适 用 义 务 是 可 以 执 行 的 , 并<br />

将 予 以 履 行 ;<br />

(b) 接 受 管 理 局 根 据 《 公 约 》 授 权 对 “ 区 域 ” 内 的 活 动 进 行 控 制 ; 和<br />

(c) 向 管 理 局 提 出 书 面 保 证 , 表 示 将 诚 意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br />

第 16 条<br />

申 请 者 选 择 提 供 保 留 区 或 在 一 个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中 的 股 份<br />

每 一 申 请 者 在 申 请 书 中 应 选 择 :<br />

(a) 依 照 第 17 条 的 规 定 提 供 一 个 保 留 区 , 以 根 据 《 公 约 》 附 件 三 第 九 条 开<br />

展 活 动 ; 或<br />

(b) 依 照 第 19 条 的 规 定 提 供 一 个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中 的 股 份 。<br />

第 17 条<br />

在 指 定 保 留 区 以 前 应 提 交 的 数 据 和 资 料<br />

1. 申 请 者 如 果 选 择 提 供 一 个 保 留 区 , 以 根 据 《 公 约 》 附 件 三 第 九 条 开 展 活 动 ,<br />

申 请 书 包 括 的 区 域 应 当 足 够 大 , 有 足 够 的 估 计 商 业 价 值 , 可 供 从 事 两 起 采 矿 作 业 ,<br />

并 应 由 申 请 者 依 照 第 12 条 第 4 款 的 规 定 予 以 组 合 。<br />

2. 每 一 份 上 述 的 申 请 书 应 载 有 本 规 章 附 件 2 第 二 节 所 规 定 的 关 于 申 请 所 涉 区 域<br />

的 足 够 数 据 和 资 料 , 使 理 事 会 能 根 据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基 于 每 一 部 分 的<br />

估 计 商 业 价 值 指 定 一 个 保 留 区 。 这 些 数 据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申 请 者 可 以 得 到 的 关 于 申<br />

请 所 涉 区 域 两 个 部 分 的 数 据 , 包 括 用 以 确 定 其 商 业 价 值 的 数 据 。<br />

3. 理 事 会 根 据 申 请 者 按 照 本 规 章 附 件 2 第 二 节 的 规 定 所 提 交 , 经 断 定 为 令 人 满<br />

意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并 考 虑 到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应 指 定 申 请 区 域 中 将 来 作<br />

为 保 留 区 的 那 一 部 分 。 一 旦 非 保 留 区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获 得 核 准 并 签 订 合 同 , 该 指<br />

定 区 域 即 成 为 保 留 区 。 理 事 会 如 果 断 定 需 要 其 他 符 合 本 规 章 和 附 件 2 的 资 料 来 指<br />

定 保 留 区 , 则 应 将 此 事 退 回 委 员 会 作 进 一 步 审 议 , 并 说 明 所 需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br />

4. 在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并 发 给 合 同 后 , 管 理 局 可 按 照 《 公 约 》 附 件 三 第 十 四 条<br />

第 3 款 的 规 定 , 公 布 申 请 者 就 保 留 区 移 交 管 理 局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br />

第 18 条<br />

请 求 核 准 保 留 区 的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br />

1. 任 何 发 展 中 国 家 , 或 该 国 所 担 保 并 受 该 国 或 任 何 其 他 发 展 中 国 家 有 效 控 制 的<br />

任 何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或 上 述 各 方 的 任 何 组 合 , 可 通 知 管 理 局 它 希 望 就 某 一 保 留 区<br />

提 出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 秘 书 长 应 将 该 通 知 转 交 企 业 部 , 企 业 部 应 在 六 个 月 内 书 面 通<br />

9


知 秘 书 长 企 业 部 是 否 打 算 在 该 区 域 进 行 活 动 。 企 业 部 如 果 打 算 在 该 区 域 进 行 活<br />

动 , 还 应 按 照 第 4 款 书 面 通 知 原 来 在 其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 中 包 括 该<br />

区 域 的 承 包 者 。<br />

2. 如 果 企 业 部 决 定 无 意 在 某 一 保 留 区 进 行 活 动 , 或 者 企 业 部 在 秘 书 长 发 出 通 知<br />

后 六 个 月 内 既 未 决 定 是 否 打 算 在 该 区 域 进 行 活 动 , 也 未 书 面 通 知 秘 书 长 , 说 明 企<br />

业 部 正 在 进 行 有 关 可 能 成 立 联 合 企 业 的 谈 判 , 即 可 随 时 提 出 请 求 核 准 关 于 该 保 留<br />

区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 就 联 合 企 业 进 行 谈 判 时 , 自 通 知 秘 书 长 之 日 起 企 业 部<br />

应 有 一 年 时 间 决 定 是 否 在 该 区 域 进 行 活 动 。<br />

3. 如 果 企 业 部 或 某 一 发 展 中 国 家 或 第 1 款 所 述 的 一 个 实 体 , 在 企 业 部 独 立 于 管<br />

理 局 秘 书 处 开 始 执 行 其 职 务 后 的 15 年 内 , 或 在 将 某 一 区 域 保 留 给 管 理 局 之 日 起<br />

的 15 年 内 ( 以 较 晚 者 为 准 ), 没 有 提 交 请 求 核 准 在 该 保 留 区 进 行 活 动 的 勘 探 工 作<br />

计 划 的 申 请 , 则 其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 原 来 包 括 该 区 域 的 承 包 者 应 有<br />

权 申 请 关 于 该 区 域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 但 须 诚 意 提 供 机 会 让 企 业 部 参 加 为 联 合 企 业<br />

的 合 伙 者 。<br />

4. 对 于 承 包 者 的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 所 包 括 并 经 理 事 会 指 定 为 保 留<br />

区 的 区 域 , 承 包 者 应 有 与 企 业 部 订 立 勘 探 该 区 域 的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的 第 一 取 舍 权 。<br />

第 19 条<br />

在 一 个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中 的 股 份<br />

1. 申 请 者 如 果 选 择 提 供 在 一 个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中 的 股 份 , 应 依 照 第 20 条 的 规 定<br />

提 交 数 据 和 资 料 。 分 配 给 申 请 者 的 区 域 受 第 27 条 的 规 定 限 制 。<br />

2.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在 申 请 者 签 订 开 采 合 同 之 时 生 效 , 其 中 应 规 定 :<br />

(a) 企 业 部 根 据 下 列 规 定 , 在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中 应 获 得 至 少 20% 的 参 股 权 :<br />

㈠ 参 股 所 得 的 一 半 股 份 应 无 偿 获 得 , 无 须 向 申 请 者 作 出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支<br />

付 , 并 在 一 切 方 面 同 申 请 者 所 持 股 份 享 有 平 等 待 遇 ;<br />

㈡ 参 股 所 得 余 下 部 分 在 一 切 方 面 同 申 请 者 所 持 股 份 享 有 平 等 待 遇 , 但 在 申<br />

请 者 收 回 其 对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投 入 的 全 部 股 本 之 前 , 企 业 部 不 得 就 这 部 分 分 享<br />

任 何 利 润 ;<br />

(b) 虽 有 (a) 项 的 规 定 , 申 请 者 应 向 企 业 部 提 供 机 会 , 使 其 可 以 在 同 申 请 者<br />

在 一 切 方 面 享 有 平 等 待 遇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股 份 参 与 , 增 购 30%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的 股 份 ,<br />

或 企 业 部 可 能 选 择 的 较 小 份 额 ; 2<br />

__________________<br />

2<br />

获 取 参 股 权 的 条 款 与 条 件 应 予 进 一 步 阐 明 。<br />

10


(c) 除 申 请 者 和 企 业 部 的 协 定 中 另 有 具 体 规 定 外 , 企 业 部 不 因 参 股 而 有 责 任<br />

为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或 代 表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提 供 资 金 或 信 贷 或 作 出 担 保 或 承 担 任 何 财 务<br />

责 任 , 也 不 得 要 求 企 业 部 增 购 股 份 , 以 维 持 企 业 部 在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中 的 参 与 比 例 。<br />

第 20 条<br />

须 为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提 交 的 数 据 和 资 料<br />

1. 为 了 使 合 同 形 式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获 得 核 准 , 每 一 申 请 者 应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br />

(a) 关 于 提 议 的 勘 探 方 案 的 一 般 说 明 和 时 间 表 , 包 括 在 未 来 五 年 的 活 动 方<br />

案 , 例 如 对 勘 探 时 必 须 考 虑 的 环 境 、 技 术 、 经 济 和 其 他 有 关 因 素 进 行 的 研 究 ;<br />

(b) 关 于 按 照 本 规 章 及 管 理 局 制 定 的 任 何 环 境 方 面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进<br />

行 的 海 洋 学 和 环 境 基 线 研 究 方 案 的 说 明 , 以 便 能 够 根 据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br />

的 建 议 , 评 估 提 议 的 勘 探 活 动 对 环 境 的 潜 在 影 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生 物 多 样 性<br />

的 影 响 ;<br />

(c) 关 于 提 议 的 勘 探 活 动 可 能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的 初 步 评 估 ;<br />

(d) 关 于 为 防 止 、 减 少 和 控 制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污 染 和 其 他 危 害 , 以 及 可 能 造 成<br />

的 影 响 而 提 议 的 措 施 的 说 明 ;<br />

(e) 理 事 会 根 据 第 13 条 第 1 款 作 出 决 定 所 需 的 数 据 ; 和<br />

(f) 未 来 五 年 活 动 方 案 的 预 期 年 度 支 出 表 。<br />

2. 申 请 者 如 果 选 择 提 供 一 个 保 留 区 , 则 应 当 在 理 事 会 根 据 第 17 条 第 3 段 指 定<br />

保 留 区 后 , 向 管 理 局 移 交 与 这 些 区 域 有 关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br />

3. 申 请 者 如 果 选 择 提 供 在 一 个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中 的 股 份 , 则 应 当 在 作 出 这 一 选 择<br />

之 时 , 向 管 理 局 移 交 与 这 些 区 域 有 关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br />

第 3 节<br />

费 用<br />

第 21 条<br />

申 请 费<br />

1. 处 理 勘 探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工 作 计 划 的 收 费 如 下 :<br />

(a) 一 笔 50 万 美 元 或 等 值 的 可 自 由 兑 换 货 币 的 固 定 收 费 , 由 申 请 者 在 提 交<br />

申 请 书 时 缴 付 ; 或<br />

(b) 申 请 者 可 以 选 择 在 提 交 申 请 书 时 缴 付 一 笔 5 万 美 元 或 等 值 的 可 自 由 兑 换<br />

货 币 的 固 定 收 费 , 并 按 第 2 款 所 列 计 算 方 法 缴 付 年 费 。<br />

11


2. 年 费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br />

㈠ 合 同 第 一 周 年 期 满 起 缴 付 5 美 元 乘 以 面 积 系 数 ;<br />

㈡ 依 照 第 27 条 第 2 款 规 定 作 出 第 一 次 放 弃 时 缴 付 10 美 元 乘 以 面 积 系 数 ; 和<br />

㈢ 依 照 第 27 条 第 3 款 规 定 作 出 第 二 次 放 弃 时 缴 付 20 美 元 乘 以 面 积 系 数 。<br />

3. “ 面 积 系 数 ” 是 指 在 有 关 定 期 支 付 款 项 到 期 日 勘 探 区 的 平 方 公 里 数 。<br />

4. 如 果 秘 书 长 通 知 说 , 收 费 不 足 以 支 付 管 理 局 处 理 申 请 书 的 行 政 费 用 , 理 事 会<br />

应 审 查 本 条 第 1 款 (a) 项 规 定 的 收 费 额 。<br />

5. 如 果 管 理 局 处 理 申 请 书 的 行 政 费 用 低 于 固 定 收 费 额 , 管 理 局 就 应 向 申 请 者 退<br />

还 差 额 。<br />

第 4 节<br />

申 请 书 的 处 理<br />

第 22 条<br />

申 请 书 的 收 受 、 确 认 和 妥 善 保 管<br />

秘 书 长 应 :<br />

(a) 在 30 天 内 书 面 确 认 收 到 根 据 本 部 分 提 交 的 每 一 份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br />

划 的 申 请 书 , 并 注 明 收 件 日 期 ;<br />

(b) 妥 善 保 管 申 请 书 及 其 附 文 和 附 件 , 并 确 保 申 请 书 所 载 全 部 机 密 数 据 和 资<br />

料 的 机 密 性 ; 和<br />

(c) 通 知 管 理 局 成 员 收 到 申 请 书 , 并 向 他 们 分 发 关 于 这 项 申 请 的 一 般 性 非 机<br />

密 资 料 。<br />

第 23 条<br />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的 审 议<br />

1. 秘 书 长 在 收 到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申 请 书 后 , 即 应 通 知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br />

会 成 员 并 在 委 员 会 下 一 次 会 议 议 程 上 列 入 有 关 审 议 该 申 请 书 的 项 目 。 委 员 会 应 仅<br />

审 议 秘 书 长 依 照 第 22 条 (c) 项 的 规 定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会 议 开 始 至 少 30 天 前 已 分 发<br />

通 知 和 资 料 的 申 请 书 。<br />

2. 委 员 会 应 按 收 件 的 先 后 次 序 审 查 申 请 书 。<br />

3. 委 员 会 应 确 定 申 请 者 是 否 :<br />

(a) 遵 守 本 规 章 的 规 定 ;<br />

(b) 作 出 第 15 条 所 规 定 的 承 诺 和 保 证 ;<br />

12


(c) 具 备 执 行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财 务 和 技 术 能 力 , 并 提 供 了 详 细 资 料 说<br />

明 其 迅 速 执 行 紧 急 命 令 的 能 力 ; 和<br />

(d) 已 令 人 满 意 地 履 行 了 以 前 同 管 理 局 订 立 的 任 何 合 同 的 有 关 义 务 。<br />

4.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本 规 章 及 其 程 序 所 列 的 要 求 , 确 定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是 否 将 :<br />

(a) 有 效 地 保 护 人 体 健 康 和 安 全 ;<br />

(b) 有 效 地 保 护 和 保 全 海 洋 环 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影 响 ;<br />

(c) 确 保 设 施 不 坐 落 在 可 能 干 扰 国 际 航 行 必 经 的 公 认 航 道 的 地 点 或 坐 落 在<br />

捕 鱼 活 动 集 中 的 区 域 。<br />

5. 如 果 委 员 会 根 据 第 3 款 作 出 确 定 , 并 确 定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符 合 第 4 款 的<br />

要 求 , 委 员 会 应 建 议 理 事 会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br />

6. 如 果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所 涉 区 域 的 一 部 或 全 部 有 下 列 情 况 , 委 员 会 不 应 建<br />

议 核 准 该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br />

(a) 该 区 域 的 一 部 或 全 部 包 括 在 一 项 理 事 会 核 准 的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勘 探 工 作<br />

计 划 内 ; 或<br />

(b) 该 区 域 的 一 部 或 全 部 包 括 在 一 项 理 事 会 已 核 准 的 其 他 资 源 勘 探 或 开 发<br />

工 作 计 划 内 , 如 果 提 议 的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可 能 不 当 地 干 扰 根 据 这 一 项<br />

已 核 准 的 其 他 资 源 工 作 计 划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 或<br />

(c) 该 区 域 的 一 部 或 全 部 位 于 理 事 会 因 有 实 质 证 据 显 示 存 在 对 海 洋 环 境 造<br />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危 险 而 不 核 准 开 发 的 一 个 区 域 内 。<br />

7.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可 建 议 核 准 某 一 工 作 计 划 , 如 果 委 员 会 确 定 核 准 该 计 划 不<br />

会 使 缔 约 国 或 缔 约 国 支 持 的 实 体 垄 断 “ 区 域 ” 内 有 关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的 活 动 或 排 除<br />

其 他 缔 约 国 在 “ 区 域 ” 内 开 展 有 关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的 活 动 。<br />

8. 除 企 业 部 为 其 本 身 或 某 一 联 合 企 业 提 出 的 申 请 , 及 根 据 第 18 条 提 出 的 申 请 外 ,<br />

如 果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所 包 含 区 域 的 一 部 或 全 部 位 于 一 个 保 留 区 或 位 于 理 事<br />

会 指 定 为 保 留 区 的 区 域 以 内 , 则 委 员 会 不 得 建 议 核 准 该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br />

9. 如 果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书 不 符 合 本 规 章 规 定 , 委 员 会 应 通 过 秘 书 长 书 面 通 知 申<br />

请 者 并 说 明 其 理 由 。 申 请 者 可 以 在 这 种 通 知 发 出 后 45 天 内 修 正 其 申 请 书 。 如 果<br />

委 员 会 在 进 一 步 审 议 后 认 为 委 员 会 不 应 建 议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 委 员 会 应 将 此 意<br />

见 通 知 申 请 者 , 并 给 予 申 请 者 另 一 次 机 会 , 在 上 述 通 知 发 出 后 30 天 内 提 出 其 意<br />

见 。 委 员 会 在 拟 定 提 交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和 建 议 时 应 考 虑 申 请 者 所 提 意 见 。<br />

13


10. 委 员 会 在 审 议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时 , 应 考 虑 到 《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和 附 件<br />

三 以 及 《 协 定 》 就 “ 区 域 ” 内 活 动 规 定 的 原 则 、 政 策 和 目 标 。<br />

11. 委 员 会 应 从 速 审 议 申 请 书 , 并 应 考 虑 到 管 理 局 会 议 的 时 间 表 , 利 用 第 一 个 可<br />

能 的 机 会 向 理 事 会 提 交 关 于 区 域 的 指 定 和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报 告 和 建 议 。<br />

12. 委 员 会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 应 无 歧 视 地 划 一 适 用 本 规 章 及 管 理 局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br />

程 序 。<br />

第 24 条<br />

理 事 会 对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审 议 和 核 准<br />

理 事 会 应 按 照 《 协 定 》 附 件 第 3 节 第 11 和 第 12 段 的 规 定 审 议 委 员 会 关 于 核<br />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报 告 和 建 议 。<br />

第 四 部 分<br />

勘 探 合 同<br />

第 25 条<br />

合 同<br />

1. 一 项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经 理 事 会 核 准 后 , 应 按 本 规 章 附 件 3 规 定 写 成 管 理 局 与 申<br />

请 者 之 间 的 合 同 。 每 一 项 合 同 都 应 包 括 附 件 4 中 所 列 , 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具 有 效 力<br />

的 标 准 条 款 。<br />

2. 合 同 应 由 秘 书 长 代 表 管 理 局 与 申 请 者 签 署 。 秘 书 长 应 将 每 一 项 合 同 的 缔 结 书<br />

面 通 知 管 理 局 所 有 成 员 。<br />

第 26 条<br />

承 包 者 的 权 利<br />

1. 承 包 者 对 一 项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所 涉 区 域 享 有 专 属 勘 探 权 。 管 理 局<br />

应 确 保 其 他 实 体 在 同 一 区 域 就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资 源 进 行 作 业 的 方 式 不<br />

致 干 扰 承 包 者 的 作 业 。<br />

2. 持 有 一 项 已 核 准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承 包 者 , 只 应 在 那 些 就 同 一 区 域 和 资 源 提<br />

出 开 发 工 作 计 划 的 各 申 请 者 中 享 有 优 惠 和 优 先 。 在 理 事 会 对 承 包 者 发 出 书 面 通<br />

知 , 指 出 承 包 者 未 遵 循 的 要 求 后 , 如 果 承 包 者 未 能 在 通 知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依 照 核 准<br />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要 求 行 事 , 理 事 会 可 撤 销 这 种 优 惠 或 优 先 。 通 知 内 规 定 的 时 限<br />

应 当 为 合 理 的 时 限 。 在 最 后 决 定 撤 销 这 种 优 惠 或 优 先 以 前 , 承 包 者 应 有 合 理 机 会<br />

提 出 意 见 。 理 事 会 应 说 明 建 议 撤 销 优 惠 或 优 先 的 理 由 , 并 应 考 虑 承 包 者 的 回 应 。<br />

理 事 会 的 决 定 应 考 虑 承 包 者 的 回 应 并 应 以 实 质 证 据 为 基 础 。<br />

14


3. 在 撤 销 优 惠 或 优 先 的 决 定 正 式 生 效 以 前 , 承 包 者 应 有 合 理 机 会 用 尽 《 公 约 》<br />

第 十 一 部 分 第 五 节 所 规 定 的 司 法 救 济 。<br />

第 27 条<br />

区 域 面 积 和 放 弃<br />

1. 承 包 者 应 依 照 本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放 弃 已 获 分 配 的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区 域 。 拟 放 弃<br />

的 区 域 不 一 定 毗 连 , 承 包 者 应 以 小 区 块 的 形 式 界 定 此 区 域 ; 小 区 块 由 管 理 局 规 定<br />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网 格 单 元 组 成 。<br />

2. 根 据 合 同 分 配 给 承 包 者 的 区 域 总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10 000 平 方 公 里 。 承 包 者 应<br />

按 下 列 时 间 表 放 弃 部 分 原 获 分 配 的 区 域 :<br />

(a)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第 八 年 结 束 时 , 承 包 者 应 当 已 经 放 弃 至 少 50% 原 获 分<br />

配 区 域 ;<br />

(b)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第 十 年 结 束 时 , 承 包 者 应 当 已 经 放 弃 至 少 75% 原 获 分<br />

配 区 域 。<br />

3. 承 包 者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可 以 在 第 2 款 所 列 的 时 间 表 之 前 放 弃 部 分 原 获 分 配 的 区<br />

域 , 但 如 果 放 弃 部 分 区 域 后 剩 余 的 已 获 分 配 区 域 面 积 不 超 过 2 500 平 方 公 里 , 则<br />

不 得 要 求 承 包 者 放 弃 更 多 区 域 。<br />

4. 被 放 弃 的 区 域 将 恢 复 为 “ 区 域 ”。<br />

5.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第 十 五 年 结 束 时 , 或 在 承 包 者 申 请 开 发 权 时 ( 以 较 早 者 为<br />

准 ), 承 包 者 应 在 剩 余 的 已 获 分 配 区 域 中 指 定 一 个 区 域 , 保 留 作 开 发 之 用 。<br />

6. 理 事 会 应 承 包 者 请 求 , 可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将 放 弃 时 间 表<br />

延 迟 。 这 种 特 殊 情 况 应 由 理 事 会 断 定 , 除 其 他 外 , 包 括 考 虑 当 时 的 经 济 情 况 或 在<br />

承 包 者 的 作 业 活 动 中 出 现 的 其 他 突 发 特 殊 情 况 。<br />

第 28 条<br />

合 同 期 限<br />

1. 核 准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期 限 应 为 15 年 。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期 满 时 , 承 包 者 应 申<br />

请 开 发 工 作 计 划 , 除 非 承 包 者 已 经 提 出 申 请 , 或 已 获 准 延 长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 或 决<br />

定 放 弃 其 在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所 涉 区 域 的 权 利 。<br />

2. 在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期 限 届 满 前 六 个 月 , 承 包 者 可 申 请 延 长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 每 次<br />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 如 果 承 包 者 已 作 出 真 诚 努 力 遵 守 工 作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br />

但 由 于 承 包 者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 而 不 能 完 成 进 入 开 发 阶 段 的 必 要 准 备 工 作 , 或 者 在<br />

当 时 的 经 济 环 境 下 没 有 理 由 进 入 开 发 阶 段 , 则 理 事 会 应 根 据 委 员 会 建 议 核 准 这 种<br />

延 长 。<br />

15


第 29 条<br />

训 练<br />

《 公 约 》 附 件 三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每 一 项 合 同 都 应 以 附 件 方 式 载 有 承 包 者 与 管<br />

理 局 和 担 保 国 合 作 拟 订 的 训 练 管 理 局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人 员 的 实 际 方 案 。 训 练 方 案 应<br />

着 重 有 关 进 行 勘 探 的 训 练 , 由 上 述 人 员 充 分 参 与 合 同 包 括 的 所 有 活 动 。 这 些 训 练<br />

方 案 可 不 时 根 据 需 要 通 过 双 方 协 议 予 以 修 改 和 制 订 。<br />

第 30 条<br />

对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定 期 审 查<br />

1. 承 包 者 和 秘 书 长 应 每 隔 五 年 共 同 对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审 查 。<br />

秘 书 长 可 要 求 承 包 者 提 交 审 查 可 能 需 要 的 进 一 步 数 据 和 资 料 。<br />

2. 承 包 者 应 根 据 审 查 结 果 说 明 其 下 一 个 五 年 的 活 动 方 案 , 对 其 上 一 个 活 动 方 案<br />

作 出 必 要 的 调 整 。<br />

3. 秘 书 长 应 向 委 员 会 和 理 事 会 报 告 审 查 结 果 。 秘 书 长 应 在 报 告 中 说 明 , 审 查 是<br />

否 考 虑 到 《 公 约 》 缔 约 国 就 承 包 者 履 行 本 规 章 在 保 护 和 保 全 海 洋 环 境 方 面 对 其 规<br />

定 的 义 务 的 方 式 向 他 转 递 的 任 何 意 见 。<br />

第 31 条<br />

担 保 的 终 止<br />

1. 每 一 承 包 者 在 整 个 合 同 期 间 应 有 规 定 的 担 保 。<br />

2. 如 果 一 个 国 家 终 止 其 担 保 ,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秘 书 长 。 担 保 国 也 应 将 终 止 担 保<br />

的 理 由 告 知 秘 书 长 。 担 保 的 终 止 应 在 秘 书 长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后 生 效 , 除 非<br />

通 知 中 订 明 一 个 较 后 的 日 期 。<br />

3. 如 果 担 保 终 止 , 承 包 者 应 在 第 2 款 所 述 期 间 内 找 到 另 一 担 保 国 。 该 另 一 担 保<br />

国 应 按 照 第 11 条 提 交 担 保 书 。 如 果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间 内 找 到 担 保 国 , 合 同 应 予 终 止 。<br />

4. 担 保 国 在 作 为 担 保 国 期 间 承 担 的 任 何 义 务 , 不 因 担 保 终 止 而 免 除 ; 担 保 终 止<br />

也 不 应 影 响 在 担 保 期 间 产 生 的 任 何 法 律 权 利 和 义 务 。<br />

5. 秘 书 长 应 将 担 保 的 终 止 或 改 变 通 知 管 理 局 成 员 。<br />

第 32 条<br />

责 任<br />

承 包 者 和 管 理 局 应 按 照 《 公 约 》 承 担 责 任 。 在 勘 探 阶 段 结 束 后 , 承 包 者 应 继<br />

续 对 其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的 不 当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害 , 特 别 是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的 损<br />

害 承 担 责 任 。<br />

16


第 五 部 分<br />

保 护 和 保 全 海 洋 环 境<br />

第 33 条<br />

保 护 和 保 全 海 洋 环 境<br />

1. 管 理 局 应 依 照 《 公 约 》 和 《 协 定 》 的 规 定 制 订 并 定 期 审 查 环 境 规 则 、 规 章<br />

和 程 序 , 以 确 保 有 效 保 护 海 洋 环 境 , 使 其 免 受 “ 区 域 ” 内 活 动 可 能 造 成 的 有 害<br />

影 响 。<br />

2. 为 了 确 保 有 效 保 护 海 洋 环 境 , 使 其 免 受 “ 区 域 ” 内 活 动 可 能 造 成 的 有 害 影 响 ,<br />

管 理 局 和 担 保 国 对 这 种 活 动 应 采 取 《 里 约 宣 言 》 原 则 15 所 反 映 的 预 防 做 法 和 最<br />

佳 环 境 做 法 。<br />

3.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应 就 上 文 第 1 和 第 2 款 的 执 行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br />

4. 委 员 会 应 制 订 并 执 行 程 序 , 以 便 根 据 现 有 最 可 靠 的 科 学 和 技 术 信 息 , 包 括 依<br />

照 第 20 条 规 定 提 供 的 信 息 , 确 定 拟 议 的 “ 区 域 ” 内 勘 探 活 动 是 否 会 对 脆 弱 的 海<br />

洋 生 态 系 统 , 尤 其 是 对 热 液 喷 口 造 成 严 重 的 有 害 影 响 , 并 确 保 , 如 果 确 定 某 些 拟<br />

议 的 勘 探 活 动 将 对 脆 弱 海 洋 生 态 系 统 造 成 严 重 有 害 影 响 , 则 对 这 些 活 动 加 以 管 理<br />

以 防 出 现 此 类 影 响 或 不 核 准 从 事 这 些 活 动 。<br />

5. 根 据 《 公 约 》 第 一 四 五 条 和 本 条 第 2 款 , 每 一 承 包 者 应 采 用 预 防 做 法 和 最 佳<br />

环 境 做 法 , 尽 量 在 合 理 的 可 能 范 围 内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 减 少 和 控 制 其 “ 区 域 ”<br />

内 活 动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的 污 染 和 其 他 危 害 。<br />

6. 承 包 者 、 担 保 国 和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或 实 体 应 同 管 理 局 合 作 , 制 订 并 实 施 方 案 ,<br />

监 测 和 评 价 深 海 底 采 矿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影 响 。 如 理 事 会 提 出 要 求 , 此 种 方 案 应 包 括<br />

划 出 地 区 专 门 用 作 影 响 参 照 区 和 保 全 参 照 区 的 提 议 。“ 影 响 参 照 区 ” 是 指 反 映 “ 区<br />

域 ” 环 境 特 性 , 用 作 评 估 “ 区 域 ” 内 活 动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影 响 的 区 域 。“ 保 全 参 照<br />

区 ” 是 指 不 应 进 行 采 矿 以 确 保 海 底 的 生 物 群 具 有 代 表 性 和 保 持 稳 定 , 以 便 评 估 海<br />

洋 环 境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任 何 变 化 的 区 域 。<br />

第 34 条<br />

环 境 基 线 和 监 测<br />

1. 每 一 合 同 应 要 求 承 包 者 参 照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根 据 第 41 条 提 出 的 建 议 , 收<br />

集 环 境 基 线 数 据 并 确 定 环 境 基 线 , 供 对 比 评 估 其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所 列 的 活 动 方 案<br />

可 能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 及 要 求 承 包 者 制 订 监 测 和 报 告 这 些 影 响 的 方 案 。 委<br />

员 会 所 提 的 建 议 除 其 他 外 , 可 列 出 据 认 为 不 具 有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有 害 影 响 的 潜 在<br />

可 能 的 勘 探 活 动 。 承 包 者 应 与 管 理 局 和 担 保 国 合 作 制 订 和 执 行 这 种 监 测 方 案 。<br />

17


2. 承 包 者 应 每 年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秘 书 长 报 告 第 1 款 所 述 监 测 方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结<br />

果 , 并 应 参 照 委 员 会 根 据 第 41 条 提 出 的 建 议 提 交 数 据 和 资 料 。 秘 书 长 应 将 上 述<br />

报 告 送 交 委 员 会 按 照 《 公 约 》 第 一 六 五 条 加 以 审 议 。<br />

第 35 条<br />

紧 急 命 令<br />

1. 承 包 者 应 以 最 有 效 的 手 段 , 迅 速 向 秘 书 长 书 面 报 告 任 何 已 经 、 正 在 或 可 能 对<br />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活 动 引 发 的 事 故 。<br />

2. 如 果 秘 书 长 接 到 承 包 者 通 知 , 或 从 其 他 来 源 获 悉 , 承 包 者 在 “ 区 域 ” 内 的 活<br />

动 引 起 或 造 成 事 故 , 已 经 、 正 在 或 可 能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 秘 书 长 应 指 示<br />

发 出 有 关 该 事 故 的 一 般 性 通 知 , 应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者 和 担 保 国 , 并 应 立 即 向 法 律 和<br />

技 术 委 员 会 、 理 事 会 及 管 理 局 所 有 其 他 成 员 提 出 报 告 。 报 告 应 分 送 主 管 国 际 组 织<br />

以 及 各 有 关 的 分 区 域 、 区 域 及 全 球 性 组 织 和 机 构 。 秘 书 长 应 监 测 所 有 这 种 事 故 的<br />

发 展 , 并 视 情 况 向 委 员 会 、 理 事 会 及 管 理 局 所 有 其 他 成 员 提 出 有 关 报 告 。<br />

3. 在 理 事 会 未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之 前 , 秘 书 长 应 立 即 采 取 一 切 合 乎 情 况 需 要 的 实 际<br />

而 合 理 的 暂 时 性 措 施 , 以 防 止 、 控 制 和 减 轻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严 重 损 害 或 可 能 的 严 重<br />

损 害 。 在 理 事 会 在 其 下 届 常 会 或 特 别 会 议 上 根 据 本 条 第 6 款 决 定 是 否 采 取 任 何 措<br />

施 前 , 上 述 暂 时 性 措 施 继 续 有 效 , 但 以 90 天 为 限 。<br />

4. 委 员 会 在 接 到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后 , 应 根 据 所 收 到 的 证 据 , 并 考 虑 到 承 包 者 已 采<br />

取 的 措 施 , 确 定 需 要 采 取 什 么 措 施 来 有 效 地 应 付 事 故 , 以 防 止 、 控 制 和 减 轻 对 海<br />

洋 环 境 的 严 重 损 害 或 可 能 的 严 重 损 害 , 并 应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其 建 议 。<br />

5. 理 事 会 应 审 议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br />

6. 理 事 会 考 虑 到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 承 包 者 提 交 的 任 何 资 料 及 任 何<br />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可 发 布 紧 急 命 令 , 其 中 可 包 括 暂 停 或 调 整 作 业 的 必 要 合 理 命 令 ,<br />

以 防 止 、 控 制 和 减 轻 “ 区 域 ” 内 活 动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严 重 损 害 或 可 能 的 严 重 损 害 。<br />

7. 如 果 承 包 者 不 迅 速 遵 从 紧 急 命 令 , 防 止 、 控 制 和 减 轻 其 “ 区 域 ” 内 活 动 对 海<br />

洋 环 境 造 成 的 严 重 损 害 或 可 能 的 严 重 损 害 , 理 事 会 应 自 行 采 取 或 同 他 方 作 出 安 排<br />

代 表 它 采 取 必 要 的 实 际 措 施 , 以 防 止 、 控 制 和 减 轻 这 种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严 重 损 害 或<br />

可 能 的 严 重 损 害 的 情 况 。<br />

8. 为 了 使 理 事 会 可 以 在 必 要 时 立 即 采 取 第 7 款 所 述 的 实 际 措 施 , 防 止 、 控 制 或<br />

减 轻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严 重 损 害 或 可 能 的 严 重 损 害 , 承 包 者 在 开 始 测 试 采 集 系 统 和 进<br />

行 加 工 作 业 以 前 , 须 向 理 事 会 保 证 承 包 者 具 有 财 政 和 技 术 能 力 , 可 迅 速 遵 从 紧 急<br />

命 令 , 或 确 保 理 事 会 可 以 采 取 这 种 紧 急 措 施 。 如 果 承 包 者 不 向 理 事 会 提 供 上 述 保<br />

证 , 担 保 国 应 在 秘 书 长 提 出 请 求 后 , 根 据 《 公 约 》 第 一 三 九 条 和 第 二 三 五 条 采 取<br />

18


必 要 措 施 , 确 保 承 包 者 提 供 上 述 保 证 , 或 应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向 管 理 局 提 供 协 助 , 以<br />

便 管 理 局 执 行 第 7 款 规 定 的 职 责 。<br />

第 36 条<br />

沿 海 国 的 权 利<br />

1. 本 规 章 不 影 响 沿 海 国 根 据 《 公 约 》 第 一 四 二 条 和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br />

2. 任 何 沿 海 国 如 有 理 由 认 为 承 包 者 的 任 何 “ 区 域 ” 内 活 动 有 可 能 对 其 管 辖 范 围<br />

内 或 主 权 范 围 内 的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可 能 的 严 重 损 害 , 可 书 面 通 知 秘 书<br />

长 , 说 明 其 看 法 依 据 的 理 由 。 秘 书 长 应 向 承 包 者 及 其 担 保 国 提 供 合 理 的 机 会 , 审<br />

查 沿 海 国 作 为 其 看 法 的 根 据 而 提 出 的 任 何 证 据 。 承 包 者 及 其 担 保 国 可 在 合 理 时 间<br />

内 向 秘 书 长 提 出 其 对 此 的 意 见 。<br />

3. 如 果 有 明 确 理 由 相 信 可 能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 秘 书 长 应 依 照 第 35 条<br />

的 规 定 行 事 , 或 在 必 要 时 根 据 第 35 条 第 3 款 立 即 采 取 暂 时 性 措 施 。<br />

4. 承 包 者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 确 保 其 进 行 的 活 动 不 会 对 沿 海 国 家 管 辖 范 围 内<br />

或 主 权 范 围 内 的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污 染 , 并 确 保 其 勘 探 区 内<br />

的 事 故 或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此 类 严 重 损 害 或 污 染 不 扩 散 至 该 区 域 之 外 。<br />

第 37 条<br />

具 有 考 古 或 历 史 意 义 的 遗 骸 、 文 物 和 遗 址<br />

在 勘 探 区 内 发 现 任 何 具 有 考 古 或 历 史 意 义 的 遗 骸 或 任 何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物 或<br />

遗 址 时 , 承 包 者 应 立 即 将 该 事 及 发 现 的 地 点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秘 书 长 , 包 括 报 告 已<br />

采 取 的 保 全 和 保 护 措 施 。 秘 书 长 应 将 这 些 资 料 转 交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br />

总 干 事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主 管 国 际 组 织 。 在 勘 探 区 发 现 这 种 考 古 或 历 史 意 义 的 遗 骸 、<br />

文 物 或 遗 址 后 , 为 了 避 免 扰 动 此 类 遗 骸 、 文 物 或 遗 址 , 不 得 在 一 个 合 理 范 围 内 继<br />

续 进 行 探 矿 或 勘 探 , 直 至 理 事 会 在 考 虑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总 干 事 以 及<br />

任 何 其 他 主 管 国 际 组 织 的 意 见 后 做 出 决 定 。<br />

第 六 部 分<br />

机 密 性<br />

第 38 条<br />

数 据 和 资 料 的 机 密 性<br />

1. 按 照 本 规 章 或 按 照 根 据 本 规 章 发 给 的 合 同 提 交 或 移 交 管 理 局 或 参 与 管 理 局<br />

任 何 活 动 或 方 案 的 任 何 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经 承 包 者 与 秘 书 长 协 商 指 明 属 机 密 性 质<br />

的 , 应 视 为 机 密 , 但 下 述 数 据 和 资 料 不 在 此 列 :<br />

(a) 众 所 周 知 或 可 从 其 他 来 源 公 开 获 取 的 ;<br />

19


(b) 所 有 人 以 前 曾 向 对 其 不 负 保 密 义 务 的 其 他 人 提 供 的 ; 或<br />

(c) 管 理 局 已 掌 握 但 对 其 无 保 密 义 务 的 。<br />

管 理 局 为 制 订 关 于 保 护 和 保 全 海 洋 环 境 及 安 全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而 需 要 的 数 据<br />

和 资 料 , 除 专 利 设 备 的 设 计 数 据 外 , 不 应 视 为 具 有 机 密 性 。<br />

2. 唯 有 秘 书 长 和 经 秘 书 长 授 权 的 秘 书 处 工 作 人 员 , 以 及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成<br />

员 , 可 以 在 有 效 履 行 职 权 和 职 能 的 必 要 和 相 关 范 围 内 使 用 机 密 数 据 和 资 料 。 秘 书<br />

长 批 准 取 用 机 密 数 据 和 资 料 , 仅 限 于 为 履 行 秘 书 处 工 作 人 员 职 能 和 职 责 及 法 律 和<br />

技 术 委 员 会 职 能 和 职 责 作 有 限 度 的 使 用 。<br />

3. 在 机 密 数 据 和 资 料 提 交 管 理 局 之 日 起 十 年 后 或 于 勘 探 合 同 期 满 之 后 , 并 以 后<br />

发 生 者 为 准 , 以 及 此 后 每 隔 五 年 , 秘 书 长 和 承 包 者 应 审 查 这 些 数 据 和 资 料 , 以 确<br />

定 是 否 应 保 持 其 机 密 性 。 如 果 承 包 者 确 认 公 开 数 据 和 资 料 很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和 不 公<br />

平 的 经 济 损 害 , 则 应 继 续 保 持 这 些 数 据 和 资 料 的 机 密 性 。 在 承 包 者 有 合 理 机 会 用<br />

尽 根 据 《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第 五 节 可 以 使 用 的 所 有 司 法 救 济 之 前 , 任 何 此 种 数 据<br />

和 资 料 均 不 得 公 开 。<br />

4. 在 勘 探 合 同 期 满 后 的 任 何 时 候 , 如 果 承 包 者 就 勘 探 区 的 任 何 部 分 订 立 开 发 合<br />

同 , 则 与 该 部 分 地 区 有 关 的 机 密 数 据 和 资 料 应 依 照 开 发 合 同 规 定 继 续 保 密 。<br />

5. 承 包 者 可 随 时 放 弃 数 据 和 资 料 的 机 密 性 。<br />

第 39 条<br />

确 保 机 密 性 的 程 序<br />

1. 秘 书 长 应 负 责 保 持 所 有 机 密 数 据 和 资 料 的 机 密 性 , 除 事 先 征 得 承 包 者 的 书 面<br />

同 意 外 , 不 应 向 管 理 局 外 部 任 何 人 公 布 这 些 数 据 和 资 料 。 为 确 保 这 些 数 据 和 资 料<br />

的 机 密 性 , 秘 书 长 应 按 照 《 公 约 》 的 规 定 制 订 程 序 , 规 范 秘 书 处 成 员 、 法 律 和 技<br />

术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参 与 管 理 局 任 何 活 动 或 方 案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对 机 密 资 料 的 处 理 。<br />

这 种 程 序 应 包 括 :<br />

(a) 在 安 全 的 设 施 内 保 存 机 密 数 据 和 资 料 , 并 制 订 安 全 程 序 , 防 止 未 经 许 可<br />

取 用 或 移 走 这 些 数 据 和 资 料 ;<br />

(b) 建 立 和 维 护 一 个 分 类 、 登 记 和 编 目 系 统 , 以 记 录 所 收 到 的 所 有 书 面 数 据<br />

和 资 料 , 包 括 其 类 型 和 来 源 以 及 从 收 到 直 至 最 终 处 置 的 收 发 日 志 。<br />

2. 根 据 本 规 章 有 权 取 用 机 密 数 据 和 资 料 的 人 , 除 《 公 约 》 和 本 规 章 准 许 的 情 况<br />

外 , 不 得 泄 露 这 些 数 据 和 资 料 。 秘 书 长 应 规 定 , 经 授 权 可 取 用 机 密 数 据 和 资 料 的<br />

人 须 在 秘 书 长 或 其 指 定 代 表 见 证 下 作 出 书 面 声 明 , 表 示 获 授 权 的 人 :<br />

(a) 确 认 其 根 据 《 公 约 》 和 本 规 章 , 承 担 不 泄 露 机 密 数 据 和 资 料 的 法 律 义 务 ;<br />

20


(b) 同 意 遵 守 为 确 保 这 些 数 据 和 资 料 的 机 密 性 而 制 定 的 适 用 规 章 和 程 序 。<br />

3.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应 保 护 按 照 本 规 章 或 根 据 本 规 章 发 给 的 合 同 提 交 给 委 员<br />

会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的 机 密 性 。《 公 约 》 第 一 六 三 条 第 8 款 规 定 , 该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应<br />

泄 露 工 业 秘 密 、 按 照 《 公 约 》 附 件 三 第 十 四 条 移 交 管 理 局 的 专 有 性 数 据 , 或 因 其<br />

在 管 理 局 任 职 而 知 悉 的 任 何 其 他 机 密 资 料 , 即 使 在 职 务 终 止 以 后 , 也 是 如 此 。<br />

4. 秘 书 长 和 管 理 局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泄 露 任 何 工 业 秘 密 、 按 照 《 公 约 》 附 件 三 第 十<br />

四 条 转 交 管 理 局 的 专 有 性 数 据 , 或 因 其 在 管 理 局 所 任 职 务 而 知 悉 的 任 何 其 他 机 密<br />

资 料 , 即 使 在 职 务 终 止 以 后 , 也 是 如 此 。<br />

5. 考 虑 到 管 理 局 根 据 《 公 约 》 附 件 三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 管 理 局 得 对 任<br />

何 因 其 在 管 理 局 所 任 职 务 而 可 接 触 任 何 机 密 数 据 和 资 料 , 但 违 反 《 公 约 》 和 本 规<br />

章 所 规 定 保 密 义 务 的 人 采 取 适 当 的 行 动 。<br />

第 七 部 分<br />

一 般 程 序<br />

第 40 条<br />

通 知 和 一 般 程 序<br />

1. 与 本 规 章 有 关 的 任 何 申 请 书 、 请 求 、 通 知 、 报 告 、 同 意 书 、 批 准 书 、 放 弃 权<br />

利 声 明 、 指 令 或 指 示 , 应 按 情 况 由 秘 书 长 或 由 探 矿 者 、 申 请 者 或 承 包 者 的 指 定 代<br />

表 以 书 面 作 出 。 应 以 专 人 手 递 、 电 报 、 传 真 或 挂 号 航 空 邮 件 或 带 有 经 授 权 的 电 子<br />

签 字 的 电 子 邮 件 送 达 管 理 局 总 部 交 秘 书 长 或 送 达 指 定 代 表 。<br />

2. 专 人 手 递 的 , 于 送 达 时 生 效 。 以 电 报 传 送 的 , 于 发 送 者 电 报 机 显 示 “ 回 答 ”<br />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办 公 日 视 为 生 效 。 以 传 真 传 送 的 , 于 传 真 机 收 到 “ 发 送 证 实 报 告 ”<br />

证 实 已 向 收 件 者 的 公 开 传 真 号 码 发 送 传 真 时 生 效 。 以 挂 号 航 空 信 件 发 出 的 , 于 寄 出<br />

21 天 之 后 视 为 生 效 。 电 子 文 件 , 在 其 进 入 收 件 人 为 接 收 所 发 此 类 文 件 而 指 定 或 使<br />

用 的 信 息 系 统 , 并 可 以 由 收 件 人 取 用 和 处 理 时 , 视 为 被 收 件 人 收 到 。<br />

3. 就 本 规 章 的 所 有 目 的 而 言 , 向 探 矿 者 、 申 请 者 或 承 包 者 的 指 定 代 表 发 出 的 通<br />

知 , 构 成 给 探 矿 者 、 申 请 者 或 承 包 者 的 有 效 通 知 , 而 且 在 任 何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br />

或 法 庭 的 诉 讼 程 序 中 , 被 指 定 代 表 为 接 收 送 达 的 传 票 或 通 知 的 探 矿 者 、 申 请 者 或<br />

承 包 者 代 理 人 。<br />

4. 就 本 规 章 的 所 有 目 的 而 言 , 发 给 秘 书 长 的 通 知 构 成 给 管 理 局 的 有 效 通 知 , 而<br />

且 在 任 何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和 法 庭 的 诉 讼 程 序 中 , 秘 书 长 为 接 收 送 达 传 票 或 通 知<br />

的 管 理 局 代 理 人 。<br />

第 41 条<br />

指 导 承 包 者 的 建 议<br />

21


1.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可 以 不 时 作 出 技 术 性 或 行 政 性 建 议 指 导 承 包 者 , 协 助 承 包<br />

者 执 行 管 理 局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br />

2. 上 述 建 议 的 全 部 内 容 应 报 告 理 事 会 。 理 事 会 认 为 某 一 建 议 不 符 本 规 章 的 用 意<br />

和 宗 旨 时 , 可 要 求 修 改 或 撤 回 建 议 。<br />

第 八 部 分<br />

解 决 争 端<br />

第 42 条<br />

争 端<br />

1. 关 于 本 规 章 的 解 释 或 适 用 的 争 端 应 按 照 《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第 五 节 的 规 定 解 决 。<br />

2. 根 据 《 公 约 》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或 法 庭 就 管 理 局 和 承 包 者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作 出<br />

的 任 何 终 局 裁 判 , 在 《 公 约 》 每 一 缔 约 国 境 内 均 可 执 行 。<br />

第 九 部 分<br />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资 源<br />

第 43 条<br />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资 源<br />

如 果 探 矿 者 或 承 包 者 在 “ 区 域 ” 内 发 现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资 源 , 这 些<br />

资 源 的 探 矿 、 勘 探 和 开 发 应 按 照 管 理 局 根 据 《 公 约 》 和 《 协 定 》 就 这 些 资 源 制 定<br />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进 行 。 探 矿 者 或 承 包 者 应 将 其 发 现 通 知 管 理 局 。<br />

第 十 部 分<br />

审 查<br />

第 44 条<br />

审 查<br />

1. 大 会 核 准 《 规 章 》 五 年 后 , 或 其 后 任 何 时 间 , 理 事 会 应 对 《 规 章 》 的 实 际 运<br />

作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br />

2. 如 果 在 知 识 增 加 或 技 术 改 进 的 情 况 下 ,《 规 章 》 显 然 不 敷 使 用 , 则 任 何 缔 约<br />

国 、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或 任 何 承 包 者 通 过 其 担 保 国 随 时 可 要 求 理 事 会 考 虑 在 理 事<br />

会 下 届 常 会 上 修 订 《 规 章 》。<br />

3. 在 经 大 会 核 准 前 , 理 事 会 可 根 据 审 查 结 果 , 考 虑 到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的 或 其<br />

他 相 关 附 属 机 关 的 建 议 , 通 过 并 暂 时 适 用 对 《 规 章 》 规 定 的 修 正 。 任 何 修 正 均 不<br />

得 影 响 任 何 承 包 者 按 照 这 种 修 正 时 有 效 的 《 规 章 》 签 订 的 合 同 条 款 所 享 受 的 权 利 。<br />

22


4. 如 果 对 《 规 章 》 任 何 条 款 做 出 修 正 , 承 包 者 和 管 理 局 可 按 照 附 件 4 第 24 节<br />

修 订 合 同 。<br />

23


附 件 1<br />

从 事 探 矿 的 意 向 通 知<br />

1. 探 矿 者 名 称 :<br />

2. 探 矿 者 街 道 地 址 :<br />

3. 邮 政 地 址 ( 如 不 同 于 上 述 地 址 ):<br />

4. 电 话 号 码 :<br />

5. 传 真 号 码 :<br />

6.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br />

7. 探 矿 者 国 籍 :<br />

8. 如 果 探 矿 者 是 法 人 , 写 明 探 矿 者 的 :<br />

(a) 注 册 地 点 ; 和<br />

(b)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 住 所<br />

并 附 上 探 矿 者 的 注 册 证 书 副 本 。<br />

9. 探 矿 者 指 定 代 表 的 姓 名 :<br />

10. 探 矿 者 指 定 代 表 的 街 道 地 址 ( 如 不 同 于 上 述 地 址 ):<br />

11. 邮 政 地 址 ( 如 不 同 于 上 述 地 址 ):<br />

12. 电 话 号 码 :<br />

13. 传 真 号 码 :<br />

14.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br />

15. 附 上 准 备 进 行 探 矿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大 致 区 域 的 坐 标 ( 以 世 界 大 地 测 量 系 统 WGS<br />

84 为 基 准 )。<br />

16. 附 上 对 探 矿 方 案 的 一 般 说 明 , 包 括 方 案 的 开 始 日 期 和 大 致 持 续 时 间 。<br />

17. 附 上 探 矿 者 对 下 列 事 项 的 书 面 承 诺 :<br />

(a) 遵 守 《 公 约 》 和 管 理 局 关 于 下 列 事 项 的 相 关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br />

㈠ 合 作 进 行 《 公 约 》 第 一 四 三 条 和 第 一 四 四 条 所 述 的 海 洋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br />

转 让 方 面 的 训 练 方 案 ; 和<br />

24


㈡ 保 护 和 保 全 海 洋 环 境 ; 和<br />

(b) 接 受 管 理 局 对 遵 守 承 诺 情 况 的 核 查 。<br />

18. 在 下 面 列 出 本 通 知 的 所 有 附 录 和 附 件 ( 所 有 数 据 和 资 料 应 以 硬 拷 贝 和 管 理 局<br />

指 定 的 数 字 格 式 提 交 ):<br />

日 期 :_______________<br />

____________________<br />

探 矿 者 指 定 代 表 签 名<br />

证 明 :<br />

_____________________<br />

证 明 人 签 名<br />

_____________________<br />

证 明 人 姓 名<br />

_____________________<br />

证 明 人 职 衔<br />

25


附 件 2<br />

请 求 核 准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以 取 得 合 同 的 申 请 书<br />

第 一 节<br />

申 请 者 资 料<br />

1. 申 请 者 名 称 :<br />

2. 申 请 者 街 道 地 址 :<br />

3. 邮 政 地 址 ( 如 不 同 于 上 述 地 址 ):<br />

4. 电 话 号 码 :<br />

5. 传 真 号 码 :<br />

6.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br />

7. 申 请 者 指 定 代 表 的 姓 名 :<br />

8. 申 请 者 指 定 代 表 的 街 道 地 址 ( 如 不 同 于 上 述 地 址 ):<br />

9. 邮 政 地 址 ( 如 不 同 于 上 述 地 址 ):<br />

10. 电 话 号 码 :<br />

11. 传 真 号 码 :<br />

12.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br />

13. 如 果 申 请 者 是 法 人 , 写 明 申 请 者 的 :<br />

(a) 注 册 地 点 ; 和<br />

(b)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 住 所<br />

并 附 上 申 请 者 的 注 册 证 书 副 本 。<br />

14. 列 出 担 保 国 。<br />

15. 每 一 担 保 国 须 提 供 该 国 对 1982 年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的 批 准 书 、 加 入 书<br />

或 继 承 书 的 交 存 日 期 , 及 该 国 同 意 接 受 《 关 于 执 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 〈 联 合 国<br />

海 洋 法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的 协 定 》 约 束 的 日 期 。<br />

16. 申 请 书 须 附 有 担 保 国 开 具 的 担 保 书 。 如 果 申 请 者 具 有 一 个 以 上 国 籍 , 例 如 由<br />

一 个 以 上 国 家 的 实 体 组 成 的 合 伙 企 业 或 联 营 企 业 , 则 须 附 有 所 涉 每 一 国 家 开 具 的<br />

担 保 书 。<br />

26


第 二 节<br />

关 于 所 申 请 区 域 的 资 料<br />

17. 附 上 一 张 海 图 ( 比 例 尺 和 投 影 法 由 管 理 局 具 体 规 定 ) 和 一 份 ( 以 世 界 大 地 测 量<br />

系 统 WGS 84 为 基 准 的 ) 地 理 坐 标 表 , 划 定 所 申 请 区 块 的 界 限 。<br />

18. 说 明 申 请 者 是 选 择 依 照 《 规 章 》 第 17 条 的 规 定 提 供 一 个 保 留 区 域 还 是 选 择<br />

依 照 《 规 章 》 第 19 条 的 规 定 提 供 联 合 企 业 安 排 中 的 股 份 。<br />

19. 如 果 申 请 者 选 择 提 供 一 个 保 留 区 域 :<br />

(a) 附 上 一 张 海 图 ( 比 例 尺 和 投 影 法 由 管 理 局 具 体 规 定 ) 和 一 份 坐 标 表 , 将 总<br />

区 域 分 成 估 计 商 业 价 值 相 等 的 两 个 部 分 ; 和<br />

(b) 以 一 个 附 件 提 供 足 够 的 资 料 , 使 理 事 会 能 根 据 所 申 请 区 域 每 一 部 分 的 估<br />

计 商 业 价 值 指 定 一 个 保 留 区 域 。 附 件 中 须 包 括 申 请 者 可 以 得 到 的 关 于 所 申 请 区 域<br />

两 个 部 分 的 数 据 , 包 括 :<br />

㈠ 关 于 区 域 内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的 定 位 、 调 查 和 评 价 的 数 据 , 包 括 :<br />

a. 指 定 保 留 区 域 所 需 的 与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的 回 收 和 加 工 有 关 的 技 术 说 明 ;<br />

b. 一 份 显 示 海 底 地 形 、 水 深 和 底 层 流 等 物 理 和 地 质 特 征 的 图 件 和 关 于<br />

这 些 数 据 的 可 靠 性 的 资 料 ;<br />

c. 一 份 显 示 用 于 确 定 每 个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矿 体 横 向 范 围 的 遥 感 数 据 ( 如<br />

电 磁 调 查 ) 和 其 他 调 查 数 据 的 图 件 ;<br />

d. 用 于 确 定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矿 床 第 三 维 、 并 由 此 用 于 确 定 多 金 属 硫 化 物<br />

矿 体 品 位 和 吨 位 的 钻 探 岩 心 和 其 他 数 据 ;<br />

e. 显 示 活 动 和 非 活 动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产 地 分 布 情 况 以 及 非 活 动 产 地 停<br />

止 活 动 时 间 和 活 动 产 地 开 始 活 动 时 间 的 数 据 ;<br />

f. 显 示 构 成 矿 址 的 每 个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矿 体 的 平 均 吨 位 ( 公 吨 ) 数 据 及<br />

相 关 的 显 示 取 样 地 点 位 置 的 吨 位 图 ;<br />

g. 根 据 化 学 分 析 得 到 的 以 ( 干 ) 重 量 百 分 比 为 单 位 显 示 各 种 有 经 济 意<br />

义 的 金 属 平 均 元 素 含 量 ( 品 位 ) 的 数 据 和 一 张 显 示 各 个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矿 体 之<br />

间 和 之 内 的 数 据 的 相 关 品 位 图 ;<br />

h.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吨 位 和 品 位 综 合 图 ;<br />

i. 按 照 标 准 程 序 , 包 括 统 计 分 析 法 , 用 所 提 交 的 数 据 和 以 下 假 设 作 出<br />

的 计 算 : 以 可 开 采 区 域 内 的 可 回 收 金 属 表 示 , 可 以 预 期 区 域 的 两 个 部 分 所 含<br />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具 有 相 等 估 计 商 业 价 值 ;<br />

j. 关 于 申 请 者 所 用 技 术 的 说 明 ;<br />

27


㈡ 关 于 环 境 参 数 的 资 料 ( 季 节 性 的 和 试 验 期 间 的 ), 除 其 他 外 , 包 括 风 速 和<br />

风 向 、 盐 度 、 温 度 以 及 生 物 群 落 。<br />

20. 如 果 所 申 请 的 区 域 包 括 一 个 保 留 区 域 的 任 何 部 分 , 应 附 上 一 份 显 示 构 成 保 留<br />

区 域 一 部 分 的 有 关 区 域 的 坐 标 表 , 并 说 明 申 请 者 根 据 《 规 章 》 第 18 条 具 有 的 资 格 。<br />

第 三 节<br />

财 政 和 技 术 资 料<br />

21. 附 上 足 够 的 资 料 , 使 理 事 会 能 确 定 申 请 者 是 否 有 财 政 能 力 执 行 提 议 的 勘 探 工<br />

作 计 划 和 履 行 其 对 管 理 局 的 财 政 义 务 :<br />

(a) 如 果 企 业 部 提 出 申 请 , 应 附 上 由 其 主 管 机 构 开 具 的 证 明 , 证 明 企 业 部 具<br />

有 所 需 财 政 资 源 承 付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估 计 费 用 ;<br />

(b) 如 果 国 家 或 国 营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 应 附 上 该 国 或 担 保 国 的 声 明 , 证 明 申 请<br />

者 具 有 所 需 财 政 资 源 承 付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估 计 费 用 ;<br />

(c) 如 果 实 体 提 出 申 请 , 应 附 上 其 最 近 三 年 符 合 国 际 公 认 会 计 原 则 并 由 合 格<br />

的 公 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核 证 的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的 副<br />

本 ;<br />

㈠ 如 果 申 请 者 是 新 组 成 的 实 体 , 尚 没 有 经 核 证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 则 应 提 交 经<br />

申 请 者 的 适 当 职 务 人 员 认 证 的 预 计 资 产 负 债 表 ;<br />

㈡ 如 果 申 请 者 是 另 一 个 实 体 的 子 公 司 , 则 应 提 交 该 实 体 的 上 述 财 务 报 表 副<br />

本 以 及 该 实 体 按 照 国 际 公 认 会 计 惯 例 所 作 , 并 由 具 有 适 当 资 格 的 公 共 会 计 师<br />

事 务 所 核 证 的 , 关 于 申 请 者 将 有 执 行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财 政 资 源 的 说 明 ;<br />

㈢ 如 果 申 请 者 为 一 个 国 家 或 一 家 国 营 企 业 所 控 制 , 则 应 提 交 该 国 或 国 营 企<br />

业 证 明 申 请 者 将 有 执 行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财 政 资 源 的 说 明 。<br />

22. 如 果 打 算 以 贷 款 方 式 筹 措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经 费 , 则 应 附 上 一 份 说 明 ,<br />

写 明 贷 款 额 、 偿 还 期 和 利 率 。<br />

23. 附 上 足 够 的 资 料 , 使 理 事 会 能 确 定 申 请 者 是 否 有 技 术 能 力 执 行 提 议 的 勘 探 工<br />

作 计 划 , 包 括 :<br />

(a) 关 于 申 请 者 与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相 关 的 经 验 、 知 识 、 技 能 、 技 术 资 格<br />

和 专 长 的 一 般 说 明 ;<br />

(b) 关 于 预 期 将 用 于 执 行 提 议 的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设 备 和 方 法 的 一 般 说 明 , 以<br />

及 关 于 这 些 技 术 的 特 点 的 其 他 非 专 有 性 相 关 资 料 ;<br />

(c) 关 于 申 请 者 应 付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事 故 或 活 动 的 财 政 和 技 术<br />

能 力 的 一 般 说 明 。<br />

28


第 四 节<br />

勘 探 工 作 计 划<br />

24. 附 上 下 列 与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有 关 的 资 料 :<br />

(a) 关 于 提 议 的 勘 探 方 案 的 一 般 说 明 和 时 间 表 , 包 括 未 来 五 年 的 活 动 方 案 ,<br />

例 如 对 勘 探 时 必 须 考 虑 的 环 境 、 技 术 、 经 济 和 其 他 有 关 因 素 进 行 的 研 究 ;<br />

(b) 关 于 按 照 本 规 章 及 管 理 局 制 定 的 任 何 环 境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进 行 的 海 洋<br />

学 和 环 境 基 线 研 究 方 案 的 说 明 , 这 些 研 究 是 为 了 能 够 根 据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br />

的 建 议 , 评 估 提 议 的 勘 探 活 动 对 环 境 的 潜 在 影 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生 物 多 样 性 的<br />

影 响 ;<br />

(c) 关 于 提 议 的 勘 探 活 动 可 能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的 初 步 评 估 ;<br />

(d) 关 于 为 防 止 、 减 少 和 控 制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污 染 和 其 他 危 害 , 以 及 可 能 造 成<br />

的 影 响 而 提 议 的 措 施 的 说 明 ;<br />

(e) 未 来 五 年 活 动 方 案 的 预 期 年 度 支 出 表 。<br />

第 五 节<br />

承 诺<br />

25. 附 上 一 份 书 面 承 诺 , 表 示 申 请 者 将 :<br />

(a) 同 意 因 《 公 约 》 的 规 定 , 管 理 局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 管 理 局 各 相 关 机<br />

关 的 决 定 及 申 请 者 同 管 理 局 所 订 合 同 的 条 款 而 产 生 的 适 用 义 务 是 可 执 行 的 , 并 将<br />

予 以 履 行 ;<br />

(b) 接 受 管 理 局 根 据 《 公 约 》 授 权 对 “ 区 域 ” 内 活 动 进 行 控 制 ;<br />

(c) 向 管 理 局 提 出 书 面 保 证 , 表 示 将 诚 意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br />

第 六 节<br />

以 前 订 立 的 合 同<br />

26. 申 请 者 以 前 是 否 获 得 过 管 理 局 颁 发 任 何 合 同 ? 如 果 申 请 者 是 联 合 安 排 中 由 实 体<br />

组 成 的 合 伙 企 业 或 联 营 企 业 , 合 伙 者 或 联 营 者 以 前 是 否 获 得 过 管 理 局 颁 发 任 何 合 同 ?<br />

27. 如 果 对 第 26 项 回 答 “ 是 ”, 申 请 书 必 须 包 括 :<br />

(a) 以 前 订 立 合 同 的 日 期 ;<br />

(b) 就 有 关 合 同 向 管 理 局 提 交 的 每 一 份 报 告 的 日 期 、 编 号 和 标 题 ; 和<br />

(c) 已 终 止 合 同 的 合 同 终 止 日 期 。<br />

29


第 七 节<br />

附 件<br />

28. 列 出 本 申 请 书 的 所 有 附 录 和 附 件 ( 所 有 数 据 和 资 料 应 以 硬 拷 贝 和 管 理 局 指 定<br />

的 数 字 格 式 提 交 ):<br />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br />

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

申 请 者 指 定 代 表 签 名<br />

证 明 :<br />

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

证 明 人 签 名<br />

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

证 明 人 姓 名<br />

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

证 明 人 职 衔<br />

30


附 件 3<br />

勘 探 合 同<br />

本 合 同 由 国 际 海 底 管 理 局 ( 以 下 称 “ 管 理 局 ”) 和 ________________( 以 下 称<br />

“ 承 包 者 ”) 通 过 双 方 各 自 的 代 表 , 管 理 局 秘 书 长 和 ________ 于 ______ 年 ____ 月<br />

____ 日 签 订 , 兹 协 议 如 下 :<br />

条 款 的 并 入<br />

A. 《“ 区 域 ” 内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探 矿 和 勘 探 规 章 》 附 件 4 所 载 的 标 准 条 款 应 并 入<br />

本 合 同 内 , 并 应 具 有 相 当 于 在 本 合 同 内 详 细 载 列 的 效 力 。<br />

勘 探 区 域<br />

B. 为 本 合 同 的 目 的 ,“ 勘 探 区 域 ” 是 指 本 合 同 附 件 1 的 坐 标 表 所 界 定 , 分 配 给<br />

承 包 者 勘 探 的 那 部 分 “ 区 域 ”, 该 部 分 的 范 围 按 照 标 准 条 款 和 《 规 章 》 的 规 定 分<br />

阶 段 予 以 缩 小 。<br />

权 利 的 授 予<br />

C. 考 虑 到 :<br />

⑴ 双 方 都 有 兴 趣 根 据 《 公 约 》 和 《 协 定 》 在 勘 探 区 域 进 行 勘 探 活 动 ;<br />

⑵ 管 理 局 有 责 任 组 织 和 控 制 “ 区 域 ” 内 活 动 , 特 别 是 为 了 依 照 《 公 约 》 第<br />

十 一 部 分 和 《 协 定 》 及 《 公 约 》 第 十 二 部 分 的 规 定 分 别 制 定 的 法 律 制 度 管 理 “ 区<br />

域 ” 的 资 源 ; 和<br />

⑶ 承 包 者 有 兴 趣 在 勘 探 区 域 进 行 活 动 并 为 此 作 出 财 政 承 诺 , 以 及 双 方 在 此<br />

订 立 的 契 约 ,<br />

管 理 局 特 此 授 予 承 包 者 专 属 权 利 ,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对 勘 探 区 域 内 的 多 金<br />

属 硫 化 物 进 行 勘 探 。<br />

生 效 和 合 同 期 限<br />

D. 本 合 同 应 在 双 方 签 署 后 生 效 , 并 在 不 违 反 标 准 条 款 的 情 况 下 , 应 在 签 署 后 连<br />

续 生 效 十 五 年 , 除 非 :<br />

⑴ 承 包 者 获 得 在 勘 探 区 域 进 行 开 发 的 合 同 , 而 且 该 合 同 在 上 述 十 五 年 期 限<br />

届 满 之 前 生 效 ; 或<br />

⑵ 合 同 在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终 止 ,<br />

但 合 同 的 期 限 可 根 据 标 准 条 款 第 3.2 节 和 第 17.2 节 的 规 定 予 以 延 长 。<br />

31


附 件<br />

E. 标 准 条 款 第 4 节 和 第 8 节 所 述 的 附 件 在 本 合 同 中 分 别 为 附 件 2 和 附 件 3。<br />

全 部 协 定<br />

F. 本 合 同 为 当 事 方 之 间 的 全 部 协 定 , 不 得 以 任 何 口 头 谅 解 或 前 订 文 书 修 改 其 中<br />

的 条 款 。<br />

下 列 签 署 人 , 经 各 自 一 方 正 式 授 权 , 于 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在 ______ 签<br />

署 本 合 同 , 以 资 证 明 。<br />

附 件 1<br />

[ 勘 探 区 域 的 坐 标 和 示 意 图 ]<br />

附 件 2<br />

[ 不 时 修 订 的 现 行 五 年 活 动 方 案 ]<br />

附 件 3<br />

[ 管 理 局 按 照 标 准 条 款 第 8 节 核 准 训 练 方 案 后 , 训 练 方 案 应 成 为 合 同 的 一 个 附 件 。]<br />

32


附 件 4<br />

勘 探 合 同 的 标 准 条 款<br />

第 1 节<br />

定 义<br />

1.1 在 下 列 条 款 内 :<br />

(a) “ 勘 探 区 域 ” 是 指 本 合 同 附 件 1 所 述 , 分 配 给 承 包 者 勘 探 的 那 部 分 “ 区<br />

域 ”, 该 部 分 的 范 围 可 按 照 本 合 同 和 《 规 章 》 的 规 定 分 阶 段 予 以 缩 小 ;<br />

(b) “ 活 动 方 案 ” 是 指 载 于 本 合 同 附 件 2 的 工 作 方 案 , 该 工 作 方 案 可 不 时 依<br />

照 本 合 同 第 4.3 和 第 4.4 节 的 规 定 予 以 调 整 ;<br />

(c) “《 规 章 》” 是 指 管 理 局 通 过 的 《“ 区 域 ” 内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探 矿 和 勘 探 规<br />

章 》。<br />

1.2 《 规 章 》 界 定 的 用 语 和 短 语 在 本 标 准 条 款 内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br />

1.3 《 关 于 执 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的 协 定 》 规<br />

定 , 其 条 款 及 《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应 作 为 一 个 单 一 文 书 来 解 释 和 适 用 ; 本 合 同 和<br />

本 合 同 中 提 及 《 公 约 》 的 条 款 应 相 应 地 加 以 解 释 和 适 用 。<br />

1.4 本 合 同 包 括 本 合 同 各 附 件 , 这 些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br />

第 2 节<br />

使 用 权 的 保 障<br />

2.1 承 包 者 应 享 有 使 用 权 的 保 障 , 而 且 除 本 合 同 第 20、21 和 24 节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br />

不 得 中 止 、 终 止 或 修 改 本 合 同 。<br />

2.2 承 包 者 应 享 有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 对 勘 探 区 域 内 的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进 行<br />

勘 探 的 专 属 权 利 。 管 理 局 应 确 保 在 勘 探 区 域 内 勘 探 不 同 类 别 资 源 的 任 何 其 他 实 体<br />

在 作 业 时 不 致 不 合 理 地 干 扰 该 承 包 者 的 作 业 。<br />

2.3 承 包 者 向 管 理 局 发 出 通 知 后 , 有 权 随 时 放 弃 其 在 勘 探 区 域 的 所 有 或 部 分 权 利<br />

而 不 受 罚 , 但 该 承 包 者 仍 须 对 宣 布 放 弃 之 日 以 前 就 所 放 弃 区 域 所 产 生 的 所 有 义 务<br />

承 担 责 任 。<br />

2.4 除 本 合 同 明 确 授 予 的 权 利 以 外 , 本 合 同 未 授 予 承 包 者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 管 理 局<br />

保 留 在 本 合 同 所 述 区 域 内 与 第 三 方 订 立 涉 及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以 外 资 源 的 合 同 的 权 利 。<br />

33


第 3 节<br />

合 同 期 限<br />

3.1 本 合 同 应 在 双 方 签 署 后 生 效 , 并 且 应 在 签 署 后 连 续 生 效 十 五 年 , 除 非 :<br />

(a) 承 包 者 获 得 在 勘 探 区 域 进 行 开 发 的 合 同 , 而 且 该 合 同 在 上 述 十 五 年 期 限<br />

届 满 之 前 生 效 ; 或<br />

(b) 合 同 在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终 止 ,<br />

但 合 同 的 期 限 可 依 照 本 合 同 第 3.2 节 和 第 17.2 节 的 规 定 予 以 延 长 。<br />

3.2 如 果 承 包 者 至 迟 于 本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六 个 月 提 出 申 请 , 则 本 合 同 可 予 延 长 , 每<br />

次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 而 且 须 以 管 理 局 和 承 包 者 届 时 根 据 《 规 章 》 商 定 的 条<br />

款 为 准 。 如 果 承 包 者 已 作 出 真 诚 努 力 遵 守 本 合 同 的 各 项 要 求 , 但 由 于 承 包 者 无 法<br />

控 制 的 原 因 而 不 能 完 成 进 入 开 发 阶 段 的 必 要 准 备 工 作 , 或 者 在 当 时 的 经 济 环 境 下<br />

没 有 理 由 进 入 开 发 阶 段 , 则 此 种 延 长 应 获 核 准 。<br />

3.3 尽 管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3.1 节 规 定 本 合 同 已 到 期 , 如 承 包 者 在 期 满 之 日 90 天 前<br />

申 请 开 发 合 同 , 则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者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予 继 续 , 直 至 审 议 申 请 , 颁<br />

发 或 拒 发 开 发 合 同 时 为 止 。<br />

第 4 节<br />

勘 探<br />

4.1 承 包 者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附 件 2 所 列 活 动 方 案 规 定 的 时 间 表 开 始 勘 探 , 并 应 遵 守<br />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时 限 或 对 时 限 所 作 的 任 何 修 改 。<br />

4.2 承 包 者 应 执 行 本 合 同 附 件 2 所 述 的 活 动 方 案 。 承 包 者 进 行 这 些 活 动 时 , 每 一<br />

合 同 年 度 内 所 花 的 实 际 和 直 接 勘 探 费 用 应 不 少 于 该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数 额 , 或 对 方 案<br />

进 行 审 查 后 议 定 的 数 额 。<br />

4.3 承 包 者 经 管 理 局 同 意 , 可 不 时 根 据 采 矿 业 的 良 好 做 法 , 并 参 考 多 金 属 硫 化 物<br />

所 含 金 属 的 市 场 状 况 和 其 他 相 关 的 全 球 经 济 状 况 , 对 活 动 方 案 及 其 中 所 列 支 出 数<br />

额 作 必 要 和 谨 慎 的 调 整 。 管 理 局 不 应 不 合 理 地 拒 绝 给 予 同 意 。<br />

4.4 承 包 者 和 秘 书 长 至 迟 应 在 本 合 同 根 据 合 同 第 3 节 生 效 之 日 开 始 的 每 一 个 五 年<br />

届 满 之 前 90 天 , 共 同 对 根 据 本 合 同 执 行 勘 探 工 作 计 划 的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 秘 书 长<br />

可 视 需 要 要 求 承 包 者 提 交 此 审 查 所 需 的 进 一 步 数 据 和 资 料 。 承 包 者 应 参 照 审 查 结<br />

果 , 说 明 其 下 一 个 五 年 的 活 动 方 案 , 包 括 列 出 预 计 每 年 开 支 的 订 正 表 , 对 其 上 一<br />

个 活 动 方 案 作 出 必 要 的 调 整 。 本 合 同 附 件 2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br />

34


第 5 节<br />

环 境 监 测<br />

5.1 承 包 者 应 在 合 理 可 能 的 范 围 内 采 取 预 防 做 法 和 最 佳 环 境 做 法 , 采 取 必 要 措<br />

施 , 防 止 、 减 少 和 控 制 其 “ 区 域 ” 内 活 动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的 污 染 和 其 他 危 害 。<br />

5.2 在 开 始 勘 探 活 动 之 前 , 承 包 者 应 向 管 理 局 提 交 :<br />

(a) 一 份 关 于 拟 议 活 动 对 海 洋 环 境 潜 在 影 响 的 评 估 书 ;<br />

(b) 一 份 用 于 确 定 拟 议 活 动 对 海 洋 环 境 潜 在 影 响 的 监 测 方 案 建 议 书 ; 和<br />

(c) 可 用 于 制 订 环 境 基 线 , 以 评 估 拟 议 活 动 影 响 的 数 据 。<br />

5.3 承 包 者 应 依 照 《 规 章 》 的 规 定 , 随 着 勘 探 活 动 的 不 断 深 入 和 发 展 , 收 集 环 境<br />

基 线 数 据 , 并 确 定 环 境 基 线 , 供 对 比 评 估 承 包 者 的 活 动 可 能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br />

5.4 承 包 者 应 依 照 《 规 章 》 的 规 定 , 制 订 和 执 行 关 于 监 测 和 报 告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影<br />

响 的 方 案 。 承 包 者 应 与 管 理 局 合 作 实 施 此 监 测 。<br />

5.5 承 包 者 应 于 每 一 日 历 年 结 束 后 90 天 内 向 秘 书 长 报 告 本 合 同 第 5.4 节 所 述 监<br />

测 方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结 果 , 并 应 根 据 《 规 章 》 提 交 数 据 和 资 料 。<br />

第 6 节<br />

应 急 计 划 和 紧 急 情 况<br />

6.1 承 包 者 在 按 照 本 合 同 开 始 其 活 动 方 案 之 前 , 应 向 秘 书 长 提 交 一 份 能 有 效 应 付<br />

因 承 包 者 在 勘 探 区 域 的 海 上 活 动 而 可 能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带 来 严 重 损<br />

害 威 胁 的 事 故 的 应 急 计 划 。 这 种 应 急 计 划 应 确 定 特 别 程 序 , 并 应 规 定 备 有 足 够 和<br />

适 当 的 设 备 , 以 应 付 此 类 事 故 , 特 别 是 应 包 括 下 列 安 排 :<br />

(a) 立 即 在 勘 探 活 动 区 域 发 出 一 般 警 报 ;<br />

(b) 立 即 通 知 秘 书 长 ;<br />

(c) 警 告 可 能 行 将 进 入 毗 邻 水 域 的 船 只 ;<br />

(d) 不 断 向 秘 书 长 充 分 通 报 已 经 采 取 的 紧 急 措 施 的 细 节 和 所 需 的 进 一 步 行 动 ;<br />

(e) 适 当 清 除 污 染 物 质 ;<br />

(f) 减 少 并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尽 可 能 防 止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 以 及 减 轻 此<br />

类 影 响 ;<br />

(g)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 同 管 理 局 的 其 他 承 包 者 合 作 应 付 紧 急 情 况 ; 并<br />

(h) 定 期 举 行 紧 急 情 况 演 习 。<br />

35


6.2 承 包 者 的 活 动 如 引 起 已 经 、 正 在 或 可 能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事 故 , 承<br />

包 者 应 迅 速 向 秘 书 长 报 告 。 每 一 报 告 应 载 列 事 故 的 详 情 , 其 中 除 其 他 外 , 应 包 括 :<br />

(a) 已 受 影 响 的 或 可 以 合 理 地 预 期 会 受 影 响 的 区 域 的 坐 标 ;<br />

(b) 说 明 承 包 者 正 在 采 取 什 么 行 动 来 防 止 、 控 制 、 减 轻 和 弥 补 对 海 洋 环 境 造<br />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情 况 ;<br />

(c) 说 明 承 包 者 正 在 为 监 测 事 故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影 响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 和<br />

(d) 秘 书 长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可 能 要 求 提 供 的 补 充 资 料 。<br />

6.3 承 包 者 应 遵 从 理 事 会 和 秘 书 长 为 了 防 止 、 控 制 、 减 轻 或 弥 补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或<br />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情 况 而 分 别 按 照 《 规 章 》 发 布 的 紧 急 命 令 和 指 示 立 即 采 取 的 暂<br />

时 性 措 施 , 包 括 可 能 要 求 承 包 者 立 即 暂 停 或 调 整 其 在 勘 探 区 域 内 任 何 活 动 的 命 令 。<br />

6.4 如 果 承 包 者 不 迅 速 遵 从 这 种 紧 急 命 令 或 立 即 采 取 暂 时 性 措 施 , 理 事 会 可 采 取<br />

必 要 的 合 理 措 施 , 以 防 止 、 控 制 、 减 轻 或 弥 补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损<br />

害 的 情 况 , 费 用 由 承 包 者 承 担 。 承 包 者 应 迅 速 向 管 理 局 偿 还 这 种 费 用 。 这 种 费 用<br />

不 包 括 在 根 据 本 合 同 或 《 规 章 》 对 承 包 者 课 处 的 任 何 罚 款 之 内 。<br />

第 7 节<br />

具 有 考 古 或 历 史 意 义 的 遗 骸 、 文 物 和 遗 址<br />

在 勘 探 区 内 发 现 任 何 具 有 考 古 或 历 史 意 义 的 遗 骸 或 任 何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物 或<br />

遗 址 时 , 承 包 者 应 立 即 将 该 事 及 发 现 的 地 点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秘 书 长 , 包 括 报 告 已<br />

采 取 的 保 全 和 保 护 措 施 。 秘 书 长 应 将 这 些 资 料 转 交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br />

总 干 事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主 管 国 际 组 织 。 在 勘 探 区 发 现 这 种 考 古 或 历 史 意 义 的 遗 骸 、<br />

文 物 或 遗 址 后 , 为 了 避 免 扰 动 此 类 遗 骸 、 文 物 或 遗 址 , 不 得 在 一 个 合 理 范 围 内 继<br />

续 进 行 探 矿 或 勘 探 , 直 至 理 事 会 在 考 虑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总 干 事 以 及<br />

任 何 其 他 主 管 国 际 组 织 的 意 见 后 做 出 决 定 。<br />

第 8 节<br />

训 练<br />

8.1 根 据 《 规 章 》, 承 包 者 在 按 照 本 合 同 开 始 勘 探 之 前 , 应 把 关 于 训 练 管 理 局 和<br />

发 展 中 国 家 人 员 的 拟 议 训 练 方 案 提 交 管 理 局 核 准 , 其 中 包 括 让 这 些 人 员 参 与 承 包<br />

者 按 照 本 合 同 所 从 事 的 所 有 活 动 。<br />

8.2 训 练 方 案 的 范 围 和 筹 资 办 法 应 由 承 包 者 、 管 理 局 和 担 保 国 商 订 。<br />

8.3 承 包 者 应 依 照 本 合 同 第 8.1 节 所 述 并 经 管 理 局 根 据 《 规 章 》 核 准 的 具 体 人 员<br />

训 练 方 案 , 实 施 训 练 方 案 。 具 体 方 案 可 不 时 加 以 修 改 和 发 展 , 并 应 作 为 附 件 3 成<br />

为 本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br />

36


第 9 节<br />

账 簿 和 记 录<br />

承 包 者 应 按 照 国 际 公 认 会 计 原 则 保 存 完 整 和 正 确 的 账 簿 、 账 目 和 财 务 记 录 。<br />

保 存 的 账 簿 、 账 目 和 财 务 记 录 应 包 括 充 分 披 露 实 际 和 直 接 支 出 的 勘 探 费 用 的 资 料<br />

和 有 助 于 切 实 审 计 这 些 费 用 的 其 他 资 料 。<br />

第 10 节<br />

年 度 报 告<br />

10.1 承 包 者 应 于 每 一 日 历 年 结 束 后 90 天 内 , 按 照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不 时 建 议<br />

的 格 式 , 向 秘 书 长 提 交 一 份 报 告 , 说 明 其 在 勘 探 区 域 的 活 动 方 案 , 并 在 适 用 时 提<br />

供 关 于 下 列 方 面 的 详 尽 资 料 :<br />

(a) 该 日 历 年 内 进 行 勘 探 的 工 作 , 包 括 显 示 已 进 行 工 作 和 已 取 得 结 果 的 地<br />

图 、 海 图 和 图 表 ;<br />

(b) 进 行 勘 探 工 作 所 使 用 的 设 备 , 包 括 对 拟 议 采 矿 技 术 进 行 测 试 的 结 果 , 但<br />

不 包 括 设 备 的 设 计 数 据 ; 和<br />

(c) 训 练 方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 包 括 对 这 类 方 案 的 任 何 拟 议 的 修 订 或 发 展 。<br />

10.2 这 种 报 告 也 应 载 列 :<br />

(a) 环 境 监 测 方 案 的 结 果 , 包 括 对 各 项 环 境 参 数 的 观 察 、 测 量 、 评 价 和 分 析 ;<br />

(b) 一 份 列 有 作 为 样 品 或 为 测 试 目 的 回 收 的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数 量 的 报 表 ;<br />

(c) 一 份 符 合 国 际 公 认 会 计 原 则 和 经 具 有 适 当 资 格 的 公 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核<br />

证 的 报 表 , 或 在 承 包 者 为 国 家 和 国 营 企 业 时 经 担 保 国 核 证 的 报 表 , 其 中 载 列 承 包<br />

者 在 其 会 计 年 度 内 为 执 行 活 动 方 案 而 实 际 和 直 接 支 出 的 勘 探 费 用 。 承 包 者 可 将 这<br />

些 费 用 申 报 为 承 包 者 在 开 始 商 业 生 产 前 的 部 分 开 发 成 本 ; 和<br />

(d) 任 何 拟 对 活 动 方 案 作 出 调 整 的 细 节 和 作 出 这 种 调 整 的 理 由 。<br />

10.3 承 包 者 还 应 按 照 秘 书 长 不 时 提 出 的 合 理 要 求 , 提 供 更 多 资 料 以 补 充 本 合 同<br />

第 10.1 节 和 第 10.2 节 所 述 的 报 告 , 以 便 管 理 局 根 据 《 公 约 》、《 规 章 》 和 本 合 同<br />

履 行 其 职 能 。<br />

10.4 对 于 在 勘 探 期 间 取 得 的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样 品 和 岩 心 , 承 包 者 应 妥 善 保 存 一 个<br />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部 分 , 直 至 本 合 同 期 满 为 止 。 管 理 局 可 书 面 请 求 承 包 者 将 任 何 这 种<br />

在 勘 探 期 间 取 得 的 样 品 和 岩 心 的 一 部 分 送 交 管 理 局 作 分 析 之 用 。<br />

37


第 11 节<br />

合 同 期 满 时 应 提 交 的 数 据 和 资 料<br />

11.1 承 包 者 应 依 照 本 节 的 规 定 , 向 管 理 局 移 交 管 理 局 对 勘 探 区 域 有 效 行 使 权 力<br />

和 履 行 职 能 所 必 需 和 相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和 资 料 。<br />

11.2 在 本 合 同 期 满 或 终 止 时 , 尚 未 向 秘 书 长 提 交 下 列 数 据 和 资 料 的 承 包 者 应 向<br />

秘 书 长 提 交 :<br />

(a) 承 包 者 在 执 行 活 动 方 案 期 间 获 得 的 , 并 为 管 理 局 对 勘 探 区 域 有 效 行 使 权<br />

力 和 履 行 职 能 所 必 需 和 相 关 的 地 质 、 环 境 、 地 球 化 学 和 地 球 物 理 数 据 的 副 本 ;<br />

(b) 确 定 可 开 采 矿 床 后 对 这 些 矿 床 的 估 计 , 包 括 关 于 经 证 实 的 、 推 定 的 及 可<br />

能 的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储 量 的 品 位 和 数 量 以 及 预 计 采 矿 条 件 的 细 节 ;<br />

(c) 承 包 者 编 写 或 为 承 包 者 编 写 , 并 为 管 理 局 对 勘 探 区 域 有 效 行 使 权 力 和 履<br />

行 职 能 所 必 需 和 相 关 的 地 质 、 技 术 、 财 务 和 经 济 报 告 的 副 本 ;<br />

(d) 进 行 勘 探 工 作 所 使 用 设 备 的 充 分 详 细 资 料 , 包 括 对 拟 议 采 矿 技 术 进 行 测<br />

试 的 结 果 , 但 不 包 括 设 备 的 设 计 数 据 ;<br />

(e) 一 份 列 有 作 为 样 品 或 为 测 试 目 的 回 收 的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数 量 的 报 表 ; 和<br />

(f) 一 份 关 于 岩 心 样 品 的 保 存 方 式 和 地 点 及 可 供 管 理 局 使 用 的 方 式 的 说 明 。<br />

11.3 如 果 在 本 合 同 期 满 之 前 , 承 包 者 申 请 核 准 一 项 开 发 工 作 计 划 , 则 应 向 秘 书<br />

长 提 交 本 合 同 第 11.2 节 所 述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或 如 果 承 包 者 放 弃 其 在 勘 探 区 域 内<br />

的 权 利 , 则 本 合 同 第 11.2 节 所 述 的 与 被 放 弃 区 域 有 关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也 应 提 交 秘<br />

书 长 。<br />

第 12 节<br />

机 密 性<br />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提 交 管 理 局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应 按 照 《 规 章 》 规 定 视 为 机 密 处 理 。<br />

第 13 节<br />

承 诺<br />

13.1 承 包 者 应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 规 章 》、《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 协 定 》<br />

以 及 符 合 《 公 约 》 规 定 的 其 他 国 际 法 规 则 进 行 勘 探 。<br />

13.2 承 包 者 承 诺 :<br />

(a) 同 意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是 可 执 行 的 , 并 将 予 以 遵 守 ;<br />

(b) 遵 守 《 公 约 》 的 规 定 、 管 理 局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及 管 理 局 相 关 机 关 的<br />

决 定 所 产 生 的 适 用 义 务 ;<br />

38


(c) 接 受 管 理 局 根 据 《 公 约 》 授 权 对 “ 区 域 ” 内 活 动 进 行 控 制 ;<br />

(d) 诚 意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和<br />

(e) 在 合 理 可 行 范 围 内 遵 从 法 律 和 技 术 委 员 会 随 时 公 布 的 建 议 。<br />

13.3 承 包 者 应 以 下 述 方 式 积 极 执 行 活 动 方 案 :<br />

(a) 认 真 、 高 效 和 节 省 ;<br />

(b) 适 当 顾 及 其 活 动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影 响 ; 和<br />

(c) 合 理 顾 及 海 洋 环 境 中 的 其 他 活 动 。<br />

13.4 管 理 局 承 诺 按 照 《 公 约 》 第 一 五 七 条 诚 意 履 行 《 公 约 》 和 《 协 定 》 规 定 的<br />

职 权 和 职 能 。<br />

第 14 节<br />

检 查<br />

14.1 承 包 者 应 准 许 管 理 局 派 其 检 查 员 登 临 承 包 者 用 以 在 勘 探 区 域 内 进 行 活 动<br />

的 船 舶 和 设 施 , 以 便 :<br />

(a) 监 测 承 包 者 对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及 《 规 章 》 的 遵 守 情 况 ; 和<br />

(b) 监 测 这 些 活 动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影 响 。<br />

14.2 秘 书 长 应 合 理 通 知 承 包 者 , 告 知 检 查 的 预 定 时 间 和 检 查 的 时 间 长 度 , 检 查<br />

员 的 姓 名 , 以 及 检 查 员 准 备 进 行 、 而 且 可 能 需 要 特 别 设 备 或 者 需 要 承 包 者 的 人 员<br />

提 供 特 别 协 助 的 活 动 。<br />

14.3 检 查 员 应 有 权 检 查 任 何 船 舶 或 设 施 , 包 括 其 航 海 日 志 、 设 备 、 记 录 、 装 备 、<br />

所 有 其 他 已 记 录 的 数 据 以 及 为 监 测 承 包 者 的 遵 守 情 况 而 需 要 的 任 何 相 关 文 件 。<br />

14.4 承 包 者 及 其 代 理 人 和 雇 员 应 协 助 检 查 员 履 行 其 职 务 , 并 应 :<br />

(a) 接 受 检 查 员 并 方 便 检 查 员 迅 速 而 安 全 地 登 临 船 舶 和 设 施 ;<br />

(b) 对 按 照 这 些 程 序 检 查 任 何 船 舶 或 设 施 的 活 动 给 予 合 作 和 协 助 ;<br />

(c) 在 任 何 合 理 的 时 间 为 接 触 船 舶 和 设 施 上 所 有 相 关 的 设 备 、 装 备 和 人 员 提<br />

供 便 利 ;<br />

(d) 在 检 查 员 履 行 职 务 时 不 加 阻 挠 、 恫 吓 或 干 预 ;<br />

(e) 向 检 查 员 提 供 合 理 的 便 利 , 包 括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提 供 膳 宿 ; 和<br />

(f) 方 便 检 查 员 安 全 离 船 。<br />

39


14.5 检 查 员 应 避 免 干 扰 承 包 者 在 所 检 查 区 域 进 行 活 动 的 船 舶 和 设 施 上 的 安 全<br />

和 正 常 作 业 , 并 应 按 照 《 规 章 》 和 为 保 护 数 据 和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行 事 。<br />

14.6 秘 书 长 及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秘 书 长 代 表 为 审 计 和 检 查 目 的 , 应 可 查 阅 承 包 者 所<br />

有 的 任 何 必 要 和 直 接 有 关 的 账 薄 、 凭 单 、 文 件 和 记 录 , 以 核 实 第 10.2(c) 节 所 提<br />

及 的 费 用 。<br />

14.7 需 要 采 取 行 动 时 , 秘 书 长 应 将 检 查 员 报 告 内 的 相 关 资 料 提 供 承 包 者 及 其 担<br />

保 国 。<br />

14.8 如 果 承 包 者 以 任 何 原 因 不 开 展 勘 探 , 并 且 不 要 求 颁 发 开 发 合 同 , 则 应 在 撤<br />

出 勘 探 区 域 之 前 向 秘 书 长 提 出 书 面 通 知 , 以 使 管 理 局 如 作 出 决 定 , 可 按 照 本 节 规<br />

定 进 行 检 查 。<br />

第 15 节<br />

安 全 、 劳 动 及 健 康 标 准<br />

15.1 承 包 者 应 遵 守 主 管 国 际 组 织 或 外 交 大 会 所 制 定 的 关 于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和 防<br />

止 碰 撞 的 公 认 国 际 规 则 和 标 准 以 及 管 理 局 可 能 通 过 的 关 于 海 上 安 全 的 规 则 、 规 章<br />

和 程 序 。 用 于 在 “ 区 域 ” 内 进 行 活 动 的 每 一 船 舶 应 持 有 按 照 这 些 国 际 规 则 和 标 准<br />

颁 发 的 有 效 证 件 。<br />

15.2 承 包 者 在 按 照 本 合 同 进 行 勘 探 时 , 应 奉 行 和 遵 守 管 理 局 可 能 通 过 的 关 于 防<br />

止 就 业 歧 视 、 职 业 安 全 和 健 康 、 劳 资 关 系 、 社 会 保 障 、 就 业 保 障 和 工 作 场 所 生 活<br />

条 件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 这 些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应 考 虑 到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和 其 他<br />

主 管 国 际 组 织 的 公 约 和 建 议 。<br />

第 16 节<br />

责 任<br />

16.1 承 包 者 应 对 其 本 身 及 其 雇 员 、 分 包 者 、 代 理 人 及 他 们 为 根 据 本 合 同 进 行 承<br />

包 者 的 业 务 而 雇 用 为 他 们 工 作 或 代 他 们 行 事 的 所 有 人 员 的 不 当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所<br />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害 , 包 括 对 海 洋 环 境 的 损 害 的 实 际 数 额 负 赔 偿 责 任 , 其 中 包 括 为 防<br />

止 或 限 制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而 采 取 的 合 理 措 施 的 费 用 , 但 应 考 虑 到 管 理 局 的 共<br />

同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br />

16.2 对 于 第 三 方 因 承 包 者 及 其 雇 员 、 代 理 人 和 分 包 者 及 他 们 为 根 据 本 合 同 进 行<br />

承 包 者 的 业 务 而 雇 用 为 他 们 工 作 或 代 他 们 行 事 的 所 有 人 员 的 任 何 不 当 作 为 或 不<br />

作 为 而 提 出 的 一 切 主 张 和 赔 偿 要 求 , 承 包 者 应 使 管 理 局 及 承 包 者 的 雇 员 、 分 包 者<br />

和 代 理 人 免 受 损 失 。<br />

40


16.3 管 理 局 应 对 在 履 行 其 职 权 和 职 能 时 的 不 当 作 为 , 包 括 违 反 《 公 约 》 第 一 六<br />

八 条 第 2 款 的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害 的 实 际 数 额 向 承 包 者 负 赔 偿 责 任 , 但 应 考 虑<br />

到 承 包 者 、 其 雇 员 、 代 理 人 和 分 包 者 及 他 们 为 根 据 本 合 同 进 行 承 包 者 的 业 务 而 雇<br />

用 为 他 们 工 作 或 代 他 们 行 事 的 所 有 人 员 的 共 同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br />

16.4 对 于 第 三 方 因 管 理 局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职 权 和 职 能 时 的 任 何 不 当 作 为<br />

或 不 作 为 , 包 括 违 反 《 公 约 》 第 一 六 八 条 第 2 款 的 行 为 而 提 出 的 一 切 主 张 和 赔 偿<br />

要 求 , 管 理 局 应 使 承 包 者 、 其 雇 员 、 分 包 者 、 代 理 人 及 他 们 为 根 据 本 合 同 进 行 承<br />

包 者 的 业 务 而 雇 用 为 他 们 工 作 或 代 他 们 行 事 的 所 有 人 员 免 受 损 失 。<br />

16.5 承 包 者 应 按 公 认 的 国 际 海 事 惯 例 向 国 际 公 认 的 保 险 商 适 当 投 保 。<br />

第 17 节<br />

不 可 抗 力<br />

17.1 承 包 者 对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无 法 避 免 的 延 误 或 因 而 无 法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br />

任 何 义 务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为 本 合 同 的 目 的 , 不 可 抗 力 指 无 法 合 理 地 要 求 承 包 者 防<br />

止 或 控 制 的 事 件 或 情 况 ; 但 这 种 事 件 或 情 况 不 应 是 疏 忽 或 未 遵 守 采 矿 业 的 良 好 做<br />

法 所 引 起 的 。<br />

17.2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如 果 因 不 可 抗 力 受 到 延 误 , 经 承 包 者 请 求 , 承 包 者 应 获 准 展<br />

期 , 延 展 期 间 相 当 于 履 行 被 延 误 的 时 间 , 而 本 合 同 的 期 限 也 应 相 应 延 长 。<br />

17.3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时 , 承 包 者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措 施 , 克 服 无 法 履 行 的 情 况 , 尽<br />

少 延 误 地 遵 守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br />

17.4 承 包 者 应 合 理 地 尽 快 将 发 生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通 知 管 理 局 , 并 应 同 样 地 将 情<br />

况 恢 复 正 常 的 消 息 通 知 管 理 局 。<br />

第 18 节<br />

免 责 条 款<br />

承 包 者 或 任 何 关 联 公 司 或 分 包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方 式 声 称 或 表 示 ,<br />

管 理 局 或 其 任 何 官 员 对 勘 探 区 域 内 多 金 属 硫 化 物 持 有 任 何 意 见 或 已 表 示 任 何 意<br />

见 。 承 包 者 、 任 何 关 联 公 司 或 任 何 分 包 者 印 发 的 , 直 接 或 间 接 提 及 本 合 同 的 任 何<br />

计 划 书 、 通 知 、 通 告 、 广 告 、 新 闻 稿 或 类 似 文 件 均 不 应 登 载 或 认 可 类 似 内 容 的 声<br />

明 。 为 本 节 的 目 的 ,“ 关 联 公 司 ” 是 指 控 制 承 包 者 , 或 由 承 包 者 控 制 , 或 与 承 包<br />

者 受 共 同 控 制 的 任 何 个 人 、 商 号 或 公 司 或 国 有 实 体 。<br />

第 19 节<br />

放 弃 权 利<br />

承 包 者 向 管 理 局 发 出 通 知 后 , 有 权 放 弃 其 权 利 和 终 止 本 合 同 而 不 受 罚 , 但 承<br />

包 者 仍 须 对 宣 布 放 弃 之 日 以 前 产 生 的 所 有 义 务 和 按 照 《 规 章 》 须 在 合 同 终 止 后 履<br />

行 的 义 务 承 担 责 任 。<br />

41


第 20 节<br />

担 保 的 终 止<br />

20.1 如 果 承 包 者 国 籍 或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化 或 《 规 章 》 所 界 定 的 承 包 者 担 保 国 终 止<br />

其 担 保 , 承 包 者 应 从 速 通 知 管 理 局 。<br />

20.2 在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下 , 如 果 承 包 者 未 能 找 到 另 一 符 合 《 规 章 》 所 定 要 求<br />

的 担 保 国 , 在 《 规 章 》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以 规 定 的 格 式 为 承 包 者 向 管 理 局 提 交 担 保 书 ,<br />

则 本 合 同 应 即 予 终 止 。<br />

第 21 节<br />

合 同 的 中 止 和 终 止 及 罚 则<br />

21.1 如 果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 理 事 会 可 以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 但 不 妨 害 管 理 局 可<br />

能 具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br />

(a) 虽 经 管 理 局 书 面 警 告 , 承 包 者 仍 然 进 行 活 动 , 以 致 造 成 一 再 故 意 严 重 违<br />

反 本 合 同 基 本 条 款 、《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 协 定 》 和 管 理 局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br />

的 结 果 ; 或<br />

(b) 承 包 者 不 遵 守 对 其 适 用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作 出 的 有 拘 束 力 的 终 局 裁 判 ; 或<br />

(c) 承 包 者 失 去 偿 付 能 力 , 或 采 取 破 产 行 动 , 或 与 债 权 人 达 成 任 何 清 偿 协 议 ,<br />

或 进 行 清 算 或 被 接 管 , 无 论 是 强 制 性 还 是 自 愿 的 , 或 根 据 任 何 现 行 或 此 后 生 效 的<br />

破 产 法 、 无 力 偿 债 法 或 债 务 调 整 法 向 任 何 法 庭 申 请 指 派 管 理 人 或 其 自 己 的 托 管 人<br />

或 管 理 人 或 展 开 任 何 与 自 己 有 关 的 法 律 程 序 , 但 为 了 改 组 的 除 外 。<br />

21.2 如 第 17.1 节 所 述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持 续 两 年 以 上 , 承 包 者 尽 管 已 采 取 一 切<br />

合 理 措 施 , 克 服 无 法 履 行 的 情 况 , 尽 少 延 误 地 履 行 和 遵 守 本 合 同 条 款 和 条 件 , 但<br />

仍 无 法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理 事 会 在 须 遵 循 第 17 节 规 定 的<br />

条 件 下 , 与 承 包 者 协 商 后 , 可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 同 时 不 妨 害 管 理 局 可 能 具 有 的 任<br />

何 其 他 权 利 。<br />

21.3 任 何 中 止 或 终 止 应 采 用 书 面 通 知 形 式 , 通 过 秘 书 长 发 出 , 并 应 附 上 关 于 采<br />

取 这 一 行 动 的 理 由 的 说 明 。 中 止 或 终 止 应 于 通 知 后 的 60 天 生 效 , 除 非 承 包 者 在<br />

此 段 时 间 内 按 照 《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第 五 节 对 管 理 局 中 止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的 权 利 提<br />

出 异 议 。<br />

21.4 如 果 承 包 者 采 取 上 述 行 动 , 本 合 同 只 可 根 据 按 照 《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第 五<br />

节 作 出 的 有 拘 束 力 的 终 局 裁 判 予 以 中 止 或 终 止 。<br />

21.5 如 果 理 事 会 已 经 中 止 本 合 同 , 理 事 会 可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承 包 者 在 通 知 后 的<br />

60 天 内 恢 复 其 作 业 并 遵 守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br />

42


21.6 对 于 本 合 同 第 21.1(a) 节 未 予 规 定 的 任 何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行 为 , 或 作 为 本 合<br />

同 第 21.1 节 所 规 定 的 中 止 或 终 止 的 代 替 做 法 , 理 事 会 可 对 承 包 者 课 以 与 违 约 行<br />

为 的 严 重 性 相 称 的 罚 款 。<br />

21.7 理 事 会 不 得 执 行 涉 及 罚 款 的 决 定 , 除 非 承 包 者 已 有 合 理 机 会 用 尽 根 据 《 公<br />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第 五 节 可 以 使 用 的 司 法 救 济 。<br />

21.8 在 本 合 同 被 终 止 或 到 期 时 , 承 包 者 应 遵 守 《 规 章 》, 从 勘 探 区 域 撤 出 所 有<br />

设 施 、 工 厂 、 设 备 和 材 料 , 使 该 区 成 为 安 全 区 域 , 不 会 对 人 员 、 航 运 或 对 海 洋 环<br />

境 构 成 危 险 。<br />

第 22 节<br />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转 让<br />

22.1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者 权 利 和 义 务 , 须 经 管 理 局 同 意 , 并 按 照 《 规 章 》 的 规<br />

定 , 才 可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br />

22.2 如 果 拟 议 的 受 让 者 根 据 《 规 章 》 的 规 定 是 在 所 有 方 面 都 合 格 的 申 请 者 , 并<br />

且 承 担 承 包 者 的 一 切 义 务 , 在 转 让 没 有 向 受 让 人 让 与 一 项 《 公 约 》 附 件 三 第 六 条<br />

第 3 款 (c) 项 规 定 不 得 核 准 的 工 作 计 划 的 情 况 下 , 管 理 局 不 应 不 合 理 地 拒 绝 同 意<br />

转 让 。<br />

22.3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 承 诺 和 条 件 应 对 合 同 各 方 , 及 其 各 自 的 继 承 者 和 受 让 者 生<br />

效 , 使 他 们 从 中 受 益 并 受 其 拘 束 。<br />

第 23 节<br />

不 放 弃 权 利<br />

任 何 一 方 放 弃 因 他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条 款 方 面 的 一 项 违 约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权 利 ,<br />

不 应 推 定 为 该 一 方 放 弃 权 利 , 不 追 究 他 方 随 后 在 履 行 同 一 条 款 或 任 何 其 他 条 款 方<br />

面 的 违 约 行 为 。<br />

第 24 节<br />

修 改<br />

24.1 如 果 已 经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情 况 使 管 理 局 或 承 包 者 认 为 将 使 本 合 同 有 失<br />

公 允 , 或 使 本 合 同 或 《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和 《 协 定 》 所 订 的 目 标 无 法 或 不 可 能 实<br />

现 , 双 方 应 进 行 谈 判 , 对 合 同 作 出 相 应 的 修 改 。<br />

24.2 承 包 者 和 管 理 局 也 可 以 协 议 修 改 本 合 同 , 以 便 利 执 行 管 理 局 在 本 合 同 生 效<br />

以 后 通 过 的 任 何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br />

24.3 本 合 同 的 变 更 、 修 正 或 改 动 , 须 得 到 承 包 者 和 管 理 局 的 同 意 , 以 经 由 双 方<br />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署 的 适 当 文 书 为 之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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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节<br />

争 端<br />

25.1 双 方 关 于 本 合 同 的 解 释 或 适 用 的 争 端 应 依 照 《 公 约 》 第 十 一 部 分 第 五 节 的<br />

规 定 解 决 。<br />

25.2 依 照 《 公 约 》 附 件 三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根 据 《 公 约 》 具 有 管 辖 权<br />

的 法 院 或 法 庭 就 管 理 局 和 承 包 者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作 出 的 任 何 终 局 裁 判 , 在 《 公 约 》<br />

任 一 受 影 响 的 缔 约 国 境 内 均 应 予 以 执 行 。<br />

第 26 节<br />

通 知<br />

26.1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申 请 书 、 请 求 、 通 知 、 报 告 、 同 意 书 、 批 准 书 、 放 弃<br />

权 利 声 明 、 指 令 或 指 示 应 按 情 况 由 秘 书 长 或 由 承 包 者 的 指 定 代 表 以 书 面 作 出 。 应<br />

以 专 人 手 递 、 电 报 、 传 真 、 挂 号 航 空 邮 件 或 带 有 授 权 签 字 的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送 达 管<br />

理 局 总 部 交 秘 书 长 或 送 达 指 定 的 代 表 。 以 带 有 数 字 签 字 的 电 子 文 件 提 供 信 息 , 可<br />

满 足 本 规 章 关 于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供 一 切 信 息 的 规 定 。<br />

26.2 任 何 一 方 都 有 权 将 任 何 地 址 更 改 为 任 何 其 他 地 址 , 但 应 至 少 提 前 十 天 向 他<br />

方 发 出 通 知 。<br />

26.3 专 人 手 递 的 , 于 送 达 时 生 效 。 以 电 报 传 送 的 , 于 发 送 者 电 报 机 显 示 “ 回 答 ”<br />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办 公 日 视 为 生 效 。 以 传 真 传 送 的 , 于 传 真 机 收 到 “ 发 送 证 实 报 告 ”<br />

证 实 已 向 收 件 者 的 公 开 传 真 号 码 发 送 传 真 时 生 效 。 以 挂 号 航 空 信 件 发 出 的 , 于 寄 出<br />

21 天 之 后 视 为 生 效 。 电 子 文 件 , 在 其 进 入 收 件 人 为 接 收 所 发 此 类 文 件 而 指 定 或 使<br />

用 的 信 息 系 统 , 并 可 以 由 收 件 人 取 用 和 处 理 时 , 视 为 被 收 件 人 收 到 。<br />

26.4 就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目 的 而 言 , 向 承 包 者 的 指 定 代 表 发 出 的 通 知 , 构 成 给 承 包<br />

者 的 有 效 通 知 , 而 且 在 任 何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或 法 庭 的 任 何 程 序 中 , 被 指 定 代 表<br />

为 接 收 送 达 的 传 票 或 通 知 的 承 包 者 代 理 人 。<br />

26.5 就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目 的 而 言 , 发 给 秘 书 长 的 通 知 构 成 给 管 理 局 的 有 效 通 知 ,<br />

而 且 在 任 何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和 法 庭 的 诉 讼 程 序 中 , 秘 书 长 为 接 收 送 达 的 传 票 或<br />

通 知 的 管 理 局 代 理 人 。<br />

第 27 节<br />

适 用 的 法 律<br />

27.1 本 合 同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 管 理 局 的 规 则 、 规 章 和 程 序 、《 公 约 》 第 十<br />

一 部 分 、《 协 定 》 以 及 与 《 公 约 》 不 相 抵 触 的 其 他 国 际 法 规 则 确 定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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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承 包 者 、 其 雇 员 、 分 包 者 、 代 理 人 及 他 们 为 根 据 本 合 同 进 行 承 包 者 的 业 务<br />

而 雇 用 为 他 们 工 作 或 代 他 们 行 事 的 所 有 人 员 , 应 遵 守 本 合 同 第 27.1 节 所 提 到 的<br />

适 用 的 法 律 , 并 且 不 应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从 事 适 用 的 法 律 禁 止 的 任 何 交 易 。<br />

27.3 本 合 同 任 何 条 款 不 得 被 视 为 不 必 为 按 照 本 合 同 进 行 的 任 何 活 动 申 请 和 取<br />

得 可 能 需 要 的 任 何 执 照 或 授 权 。<br />

第 28 节<br />

解 释<br />

本 合 同 分 成 若 干 节 和 分 节 , 另 加 上 标 题 , 仅 为 了 便 于 参 考 , 不 应 影 响 对 合 同<br />

的 解 释 。<br />

第 29 节<br />

其 他 文 件<br />

为 实 施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合 同 每 一 当 事 方 同 意 签 署 和 递 送 所 有 必 要 的 进 一 步<br />

文 书 , 并 采 取 和 履 行 所 有 必 要 或 恰 当 的 进 一 步 行 动 和 事 务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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