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2014 Views

中文

中文

中文

SHOW MORE
SHOW LESS

You also want an ePaper? Increase the reach of your titles

YUMPU automatically turns print PDFs into web optimized ePapers that Google loves.

人<br />

权<br />

人 权 教 育 和 人 权 条 约<br />

联 合 国 人 权 教 育 十 年<br />

(1995—2004)<br />

第 2 号<br />

联 合 国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br />

办 事 处<br />

人 权 教 育 和 人 权 条 约<br />

联 合 国 人 权 教 育 十 年<br />

(1995—2004)<br />

第 2 号<br />

联 合 国<br />

纽 约 和 日 内 瓦<br />

1999 年


说<br />

明<br />

本 丛 刊 所 载 材 料 可 任 意 援 引 或 复 制 , 但 须 注 明 出 处 并 将<br />

有 引 用 复 影 材 料 的 出 版 物 一 件 寄 交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br />

办 事 处 ,1211 日 内 瓦 10, 瑞 士 。<br />

*<br />

* *<br />

本 出 版 物 所 用 名 称 及 其 材 料 的 编 制 方 式 , 并 不 意 味 着 联<br />

合 国 秘 书 处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 领 土 、 城 市 、 地 区 或 其 当 局 的 法<br />

律 地 位 或 对 于 其 边 界 或 界 线 的 划 分 表 示 任 何 意 见 。<br />

HR/PUB/DECADE/1999/1<br />

- iii -


人 权 教 育 和 人 权 条 约<br />

目 录<br />

段 次<br />

页 次<br />

导 言 ........................................................... 1 - 13 2<br />

一 、 人 权 教 育 和 人 权 条 约 ..... ....................... 14 6<br />

A.《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 6<br />

B.《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 8<br />

C.《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 9<br />

D.《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 不 人 道 或<br />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 14<br />

E.《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15<br />

F.《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17<br />

G. 所 有 条 约 21<br />

二 、 对 国 别 报 告 和 结 论 性 意 见 的 分 析 ......... 15 - 17 23<br />

A.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 ...... 18 - 19 23<br />

B.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 ........................... 20 - 21 24<br />

C.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 22 - 25 25<br />

D.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 26 - 28 26<br />

E.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29 - 31 27<br />

F.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 32 - 33 28<br />

G. 政 府 对 人 权 教 育 的 态 度 ................... 34 - 39 29<br />

三 、 结 论 ............ ....................................... 40 - 44 32<br />

附<br />

件 . 经 审 议 的 缔 约 国 报 告 和 相 应 的<br />

结 论 性 意 见 清 单 ............................................. 34<br />

- iv -


- v -


第 一 部 分<br />

人 权 教 育 和 人 权 条 约<br />

1


导<br />

言<br />

1. 《 联 合 国 人 权 教 育 十 年 》 是 大 会 1994 年 12 月 宣<br />

布 的 , 时 间 跨 度 为 1995 年 1 月 1 日 至 2004 年 12 月 31<br />

日 。 根 据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的 有 关 条 款 , 并 为 了 《 十 年 》 的 目<br />

的 , 人 权 教 育 被 界 定 为 以 传 递 知 识 和 技 能 以 及 端 正 态 度 的<br />

方 式 , 开 展 培 训 、 传 播 和 宣 传 努 力 , 旨 在 树 立 起 普 遍 的 人<br />

权 文 化 。 这 些 努 力 均 致 力 于 :<br />

(a) 增 强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br />

(b) 充 分 发 展 人 的 个 性 及 尊 严 ;<br />

(c) 促 进 所 有 民 族 、 土 著 人 民 以 及 种 族 、 民 族 、 族<br />

裔 、 宗 教 和 语 言 群 体 之 间 的 谅 解 、 容 忍 、 男 女<br />

平 等 和 友 谊 ;<br />

(d) 扶 持 所 有 的 人 有 效 地 参 与 自 由 社 会 ;<br />

(e) 推 进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的 活 动 。<br />

2. 《 十 年 国 际 行 动 计 划 》 在 整 个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执 行<br />

由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负 责 协 调 。《 行 动 计 划 》 的 五 项 目 标<br />

如 下 :<br />

• 评 估 需 要 和 拟 定 战 略 ;<br />

• 建 立 和 加 强 国 际 、 区 域 、 国 家 、 地 方 各 级 的 人<br />

权 教 育 方 案 ;<br />

• 发 展 和 协 调 编 制 人 权 教 育 材 料 的 工 作 ;<br />

• 加 强 大 众 传 媒 的 作 用 ;<br />

• 促 进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的 全 球 传 播 。<br />

3. 行 动 计 划 的 重 点 是 , 与 各 国 政 府 、 政 府 间 组 织 、 非<br />

政 府 组 织 、 专 业 协 会 、 个 人 和 广 泛 的 各 方 民 间 团 体 结 成 伙<br />

伴 关 系 , 促 进 和 支 持 国 家 和 地 方 各 级 的 活 动 和 倡 议 。<br />

2


4. 在 国 家 一 级 ,《 行 动 计 划 》 列 明 , 应 基 于 各 国 政 府<br />

或 其 它 有 关 机 构 的 主 动 行 动 , 创 建 国 家 人 权 教 育 委 员 会 。<br />

这 些 委 员 会 应 包 含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行 为 者 组 成 的 广 泛 联 盟 ,<br />

在 各 国 政 府 、 国 际 捐 助 方 和 方 案 的 协 助 下 , 负 责 拟 定 和 落<br />

实 一 个 ( 就 外 延 性 而 论 的 ) 综 合 性 、( 就 教 育 战 略 而 论 的 ) 有 效<br />

和 可 持 久 的 长 期 国 家 人 权 教 育 行 动 计 划 。 1 国 家 计 划 应 通<br />

过 为 各 脆 弱 群 体 、 专 业 群 体 和 最 有 可 能 影 响 人 权 宣 传 工 作<br />

的 其 他 群 体 以 及 负 有 维 护 人 权 责 任 的 人 执 行 正 规 和 非 正 规<br />

教 育 、 专 门 教 育 及 培 训 方 案 , 囊 括 社 会 的 所 有 各 个 阶 层 。<br />

5. 因 此 , 国 家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和 倡 议 不 妨 针 对 :<br />

• 所 有 文 化 和 教 育 层 次 的 广 大 民 众 , 以 确 保 他 们<br />

了 解 自 己 依 照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应 有 的 权 利 和 责<br />

任 ;<br />

1<br />

就 此 请 见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编 纂 的 “ 国 家 人 权<br />

教 育 行 动 计 划 准 则 ” ( 联 合 国 文 件 A/52/469/Add.1 和 Add.1/<br />

Corr.1)。 准 则 包 括 了 一 套 有 效 开 展 人 权 教 育 的 原 则 并 提 出 了 一 项<br />

确 定 全 国 性 计 划 的 战 略 :<br />

• 建 立 一 个 全 国 委 员 会 ;<br />

• 开 展 一 项 评 估 基 线 / 需 要 的 研 究 ;<br />

• 确 立 优 先 事 项 和 认 明 需 要 帮 助 的 群 体 ;<br />

• 拟 订 计 划 ;<br />

• 实 施 计 划 ;<br />

• 审 查 和 修 订 计 划 。<br />

3


• 各 脆 弱 群 体 , 包 括 妇 女 、 儿 童 、 残 疾 人 、 老 年<br />

人 、 未 成 年 人 、 难 民 、 土 著 居 民 、 贫 困 者 、 艾<br />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或 艾 滋 病 患 者 ;<br />

• 警 察 、 监 狱 官 员 、 律 师 、 法 官 、 教 员 和 课 程 编<br />

制 人 员 、 武 装 部 队 、 发 展 干 事 、 国 际 公 务 员 、<br />

传 媒 、 政 府 官 员 、 议 会 议 员 和 所 处 地 位 尤 其 有<br />

利 于 确 保 实 现 人 权 的 其 他 群 体 ;<br />

• 学 校 、 大 学 、 专 业 和 职 业 培 训 方 案 及 机 构 , 应<br />

鼓 励 和 协 助 它 们 发 展 人 权 课 程 和 编 制 相 应 的 教<br />

材 和 素 材 , 纳 入 学 前 儿 童 、 小 学 、 中 学 、 中 学<br />

后 和 成 人 等 各 级 正 规 教 育 ;<br />

• 民 间 的 有 关 机 构 , 包 括 非 政 府 组 织 、 工 人 和 雇<br />

主 组 织 、 工 会 、 大 众 传 媒 、 宗 教 组 织 、 社 区 组<br />

织 、 家 庭 、 资 源 和 培 训 中 心 以 及 其 它 机 构 , 为<br />

了 把 人 权 教 育 纳 入 非 正 规 方 案 , 应 鼓 励 并 协 助<br />

上 述 机 构 和 单 位 制 订 和 实 施 此 类 非 正 规 方 案 。<br />

6. 条 约 机 构 是 执 行 《 联 合 国 人 权 教 育 十 年 国 际 行 动 计<br />

划 》 的 当 然 机 构 。 这 类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监 测 缔 约 国 在 国<br />

内 实 施 各 项 人 权 文 书 的 情 况 , 包 括 有 关 人 权 教 育 条 款 的 实<br />

施 情 况 。 因 此 , 它 们 保 持 着 与 缔 约 国 的 直 接 联 系 并 鼓 励 与<br />

政 府 代 表 展 开 建 设 性 对 话 的 气 氛 。 迄 今 为 止 , 已 建 立 了 六<br />

个 条 约 机 构 监 测 下 列 各 项 条 约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br />

国 际 盟 约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 消 除<br />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br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br />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和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br />

7. 《 十 年 国 际 行 动 计 划 》 设 想 “ 联 合 国 人 权 条 约 监 测<br />

机 构 [……] 在 十 年 期 间 执 行 其 规 定 的 职 能 时 , 应 鼓 励 促<br />

4


进 人 权 教 育 , 包 括 向 各 国 、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和 其 他 参 与<br />

人 权 教 育 者 提 出 适 当 的 建 议 ”( 第 16 段 )。<br />

8. 大 会 和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也 呼 吁 各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支<br />

持 高 级 专 员 执 行 《 行 动 计 划 》 的 努 力 , 并 提 醒 各 条 约 缔 约<br />

国 注 意 促 进 人 权 教 育 的 国 际 义 务 。 大 会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通<br />

过 的 决 议 更 具 体 地 鼓 励 “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在 审 查 缔 约 国 报 告<br />

时 着 重 缔 约 国 在 人 权 教 育 和 新 闻 方 面 的 义 务 , 并 反 映 在 其<br />

结 论 性 意 见 内 ”(1997 年 12 月 12 日 第 52/127 号 决 议 )。<br />

9. 本 文 件 是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编 制 的 , 以 作 为<br />

评 估 各 条 约 机 构 为 落 实 《 人 权 教 育 十 年 行 动 计 划 》 所 作 贡<br />

献 的 一 种 办 法 。 在 1997 年 9 月 举 行 的 第 八 次 人 权 条 约 机 构<br />

负 责 人 会 议 上 已 介 绍 了 本 文 件 的 初 稿 ( 载 于 HRI/MC/1997/<br />

Misc.3)。<br />

10. 第 一 节 介 绍 了 主 要 人 权 条 约 中 与 人 权 教 育 相 关 条<br />

款 的 汇 编 和 条 约 机 构 通 过 的 部 分 报 告 准 则 及 关 于 人 权 教<br />

育 、 培 训 和 资 料 的 一 般 性 意 见 和 建 议 。<br />

11. 第 二 节 评 估 了 向 六 个 条 约 机 构 提 交 的 缔 约 国 报 告<br />

所 载 与 人 权 教 育 有 关 的 资 料 、 资 料 与 《 行 动 计 划 》 目 标 的<br />

相 关 性 , 以 及 各 条 约 机 构 提 出 的 相 应 结 论 性 意 见 和 建 议 对<br />

执 行 《 行 动 计 划 》 的 积 极 作 用 。<br />

12. 第 三 节 罗 列 了 根 据 所 收 集 到 的 资 料 建 议 各 条 约 机<br />

构 采 取 的 一 些 行 动 , 以 作 为 对 十 年 的 进 一 步 贡 献 。<br />

13. 为 编 写 本 研 究 报 告 而 审 议 的 缔 约 国 报 告 是 有 关 条<br />

约 机 构 于 1996 年 8 月 至 1997 年 1 月 期 间 审 查 的 报 告 。<br />

5


一 、 人 权 教 育 和 人 权 条 约<br />

14. 若 干 人 权 条 约 载 有 关 于 人 权 教 育 的 具 体 条 款 ; 此<br />

外 , 有 些 条 约 机 构 也 提 出 了 报 告 准 则 、 有 关 人 权 教 育 、 培<br />

训 和 资 料 的 一 般 性 评 论 意 见 或 建 议 。 现 将 这 些 条 款 及 文 件<br />

汇 编 如 下 。<br />

A.《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br />

序<br />

言<br />

本 盟 约 缔 约 各 国 ,[……]<br />

考 虑 到 各 国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负 有 义 务 促 进 对 人 的 权 利<br />

和 自 由 的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行 ,<br />

认 识 到 个 人 对 其 他 个 人 和 对 他 所 属 的 社 会 负 有 义 务 ,<br />

应 为 促 进 和 遵 行 本 盟 约 所 承 认 的 权 利 而 努 力 ,<br />

兹 同 意 下 述 各 条 :[……]<br />

第 二 条<br />

一 . 每 一 缔 约 国 家 承 担 尽 最 大 能 力 个 别 采 取 步 骤 或 经 由<br />

国 际 援 助 和 合 作 , 特 别 是 经 济 和 技 术 方 面 的 援 助 和 合 作 ,<br />

采 取 步 骤 , 以 便 用 一 切 适 当 方 法 , 尤 其 包 括 用 立 法 方 法 , 逐<br />

渐 达 到 本 盟 约 中 所 承 认 的 权 利 的 充 分 实 现 。[……]<br />

第 3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的 节 选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第<br />

五 届 会 议 1990 年 通 过 ) 关 于 缔 约 国 义 务 的 性 质 ( 盟 约 第 二 条<br />

第 一 款 )<br />

6


[……]<br />

7. 其 他 一 些 措 施 也 可 被 认 为 是 “ 适 当 ” 的 , 因 为 第 二<br />

条 第 一 款 的 目 的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行 政 、 财 务 、 教 育 和<br />

社 会 措 施 。[……]。<br />

第 十 三 条<br />

一 . 本 盟 约 缔 约 各 国 承 认 , 人 人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 它<br />

们 同 意 , 教 育 应 鼓 励 人 的 个 性 和 尊 严 的 充 分 发 展 , 加 强 对<br />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 并 应 使 所 有 的 人 能 有 效 地 参 加 自<br />

由 社 会 , 促 进 各 民 族 之 间 和 各 种 族 、 人 种 、 族 裔 或 宗 教 团<br />

体 之 间 的 了 解 、 容 忍 和 友 谊 , 和 促 进 联 合 国 维 护 和 平 的 各<br />

项 活 动 。[……]。<br />

关 于 缔 约 国 根 据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 第 十 六<br />

和 十 七 条 提 交 报 告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的 准 则 修 订 本 节 选<br />

[……]<br />

3. 贵 国 在 实 现 第 一 款 所 阐 明 的 受 教 育 权 利 方 面 遇 到 了<br />

哪 些 困 难 ? 贵 国 政 府 在 这 方 面 设 定 了 哪 些 与 时 间 挂 钩 的 目<br />

标 和 基 准 ?[……]<br />

9. 请 阐 明 国 际 援 助 在 充 分 实 现 第 十 三 条 所 载 权 利 方 面<br />

的 作 用 。[……]。<br />

7


B.《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br />

序<br />

言<br />

本 盟 约 缔 约 各 国 ,[……]<br />

考 虑 到 各 国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负 有 义 务 促 进 对 人 的 权 利<br />

和 自 由 的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行 ,<br />

认 识 到 个 人 对 其 他 个 人 和 对 他 所 属 的 社 会 负 有 义 务 ,<br />

应 为 促 进 和 遵 行 本 盟 约 所 承 认 的 权 利 而 努 力 ,<br />

兹 同 意 下 述 各 条 :[……]<br />

第 二 条<br />

一 . 本 盟 约 每 一 缔 约 国 承 担 尊 重 和 保 证 在 其 领 土 内 和<br />

受 其 管 辖 的 一 切 个 人 享 有 本 盟 约 所 承 认 的 权 利 , 不 分 种<br />

族 、 肤 色 、 性 别 、 语 言 、 宗 教 、 政 治 或 其 它 见 解 、 国 籍 或<br />

社 会 出 身 、 财 产 、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份 等 任 何 区 别 。<br />

二 . 凡 未 经 现 行 立 法 或 其 他 措 施 予 以 规 定 者 , 本 盟 约<br />

每 一 缔 约 国 承 担 按 照 其 宪 法 程 序 和 本 盟 约 的 规 定 采 取 必 要<br />

步 骤 , 以 采 纳 为 实 施 本 盟 约 所 承 认 的 权 利 所 需 的 立 法 或 其<br />

他 措 施 。[……]。<br />

第 3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的 节 选 (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届 会 议 通<br />

过 ,1981 年 ) 关 于 第 二 条 : 各 国 的 执 行 工 作 。<br />

[……]<br />

2. [……] 很 重 要 的 是 , 每 个 人 应 当 知 道 《 盟 约 》<br />

( 如 有 可 能 , 也 应 当 知 道 《 任 择 议 定 书 》) 规 定 了 他 们 有 哪 些<br />

8


权 利 。 同 样 , 也 很 重 要 的 是 , 一 切 行 政 和 司 法 当 局 应 当 知<br />

道 缔 约 国 根 据 《 盟 约 》 规 定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为 此 目 的 , 应<br />

以 缔 约 国 的 一 切 正 式 语 文 来 宣 传 《 盟 约 》 并 应 采 取 步 骤 使<br />

各 有 关 当 局 熟 悉 盟 约 内 容 作 为 其 训 练 的 一 部 分 。<br />

[……]。<br />

C.《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br />

第 二 条<br />

一 . 缔 约 国 谴 责 种 族 歧 视 并 承 诺 立 即 以 一 切 适 当 方 式<br />

实 行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与 促 进 所 有 种 族 间 的 谅 解 的 政<br />

策 [……]。<br />

第 七 条<br />

缔 约 国 承 诺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尤 其 在 讲 授 、 教 育 、 文<br />

化 及 新 闻 方 面 以 打 击 导 致 种 族 歧 视 之 偏 见 , 并 增 进 国 家 间<br />

及 种 族 或 民 族 团 体 间 的 谅 解 、 容 恕 与 睦 谊 , 同 时 宣 扬 联 合<br />

国 宪 章 之 宗 旨 与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联 合 国 消 除 一 切 形<br />

式 种 族 歧 视 宣 言 及 本 公 约 。<br />

9


关 于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提 交 报 告 的 格 式 和 内 容<br />

的 一 般 性 准 则 (CERD/C/70/Rev.3)<br />

[……] 为 实 施 公 约 第 七 条 规 定 、1977 年 4 月 13 日 第<br />

5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和 委 员 会 通 过 执 行 第 7 条 的 新 增 准 则 的<br />

1982 年 3 月 17 日 第 2 (XXV) 号 决 定 而 采 取 立 法 、 司 法 和 行<br />

政 或 其 它 措 施 的 资 料 。<br />

报 告 尤 其 应 按 第 七 条 提 及 的 每 一 项 主 要 专 题 , 尽 可 能<br />

详 尽 地 按 以 下 分 列 的 标 题 提 供 资 料 :<br />

A. 教 育 和 讲 授 ;<br />

B. 文 化 ;<br />

C. 新 闻 。<br />

在 这 些 广 泛 的 范 围 内 ,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应 反 映 出 缔 约 国<br />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br />

1. 打 击 导 致 种 族 歧 视 的 偏 见 ;<br />

2. 促 进 各 民 族 和 种 族 及 族 裔 群 体 之 间 的 谅 解 、 容<br />

忍 与 睦 谊 。<br />

A. 教 育 和 传 授<br />

报 告 的 这 部 分 应 说 明 在 教 育 和 讲 授 领 域 为 打 击 导 致 种<br />

族 歧 视 的 种 族 偏 见 而 采 取 的 立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 包 括 关 于 教<br />

育 体 制 的 某 些 一 般 性 情 况 。 应 当 在 这 部 分 中 说 明 , 是 否 采<br />

取 了 任 何 步 骤 在 学 校 的 教 程 以 及 对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的<br />

培 训 中 列 入 有 助 于 促 进 人 权 问 题 的 方 案 和 课 题 , 从 而 有 助<br />

于 增 进 各 民 族 和 种 族 及 族 裔 群 体 之 间 的 谅 解 、 容 忍 与 睦<br />

谊 。 它 还 应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说 明 在 教 育 和 讲 授 中 是 否 吸 纳 了<br />

10


《 联 合 国 宪 章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联 合 国 消 除 一 切<br />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宣 言 》, 和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br />

约 》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br />

B. 文 化<br />

报 告 的 这 部 分 应 说 明 , 致 力 于 发 展 民 族 文 化 和 传 统 的<br />

各 机 构 和 协 会 是 如 何 发 挥 作 用 , 打 击 种 族 偏 见 并 增 进 各 民<br />

族 和 种 族 及 族 裔 群 体 之 间 的 民 族 间 与 文 化 间 的 谅 解 、 容 忍<br />

与 睦 谊 的 。 另 外 还 应 说 明 各 种 声 援 委 员 会 或 联 合 国 协 会 为<br />

制 止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所 作 的 工 作 , 以 及 各 缔 约 国 开 展<br />

禁 止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隔 离 人 权 日 活 动 或 运 动 的 情 况 。<br />

C. 新 闻<br />

报 告 的 这 部 分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br />

(a) 关 于 国 家 传 媒 传 播 信 息 以 打 击 导 致 种 族 歧 视 的<br />

种 族 偏 见 和 反 复 宣 传 以 加 深 人 们 对 上 述 各 项 文<br />

书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的 理 解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br />

(b) 关 于 大 众 宣 传 媒 介 的 作 用 , 例 如 , 报 界 、 电 台<br />

和 电 视 台 宣 传 人 权 和 传 播 关 于 上 述 人 权 文 书 的<br />

宗 旨 和 原 则 的 信 息 的 作 用 ;[……]<br />

11


第 5 号 一 般 性 建 议 (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1977<br />

年 通 过 )<br />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br />

铭 记 着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 第 七 条 和<br />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br />

深 信 打 击 导 致 种 族 歧 视 的 偏 见 , 增 进 各 种 族 和 民 族 群<br />

体 间 的 谅 解 、 容 忍 与 睦 谊 , 宣 扬 《 联 合 国 宪 章 》 和 各 人 权<br />

宣 言 的 原 则 和 宗 旨 以 及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其 他 有 关 文 书 ,<br />

都 是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的 重 要 和 有 效 手 段 。<br />

认 为 所 有 缔 约 国 , 包 括 宣 布 在 其 管 辖 领 土 内 没 有 实 行<br />

种 族 歧 视 的 国 家 , 必 须 履 行 对 缔 约 国 有 约 束 力 的 《 公 约 》<br />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 因 此 , 所 有 缔 约 国 必 须 在 其 按 照 《 公<br />

约 》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提 出 的 报 告 内 , 列 入 关 于 执 行 该 条 各 项<br />

规 定 的 情 况 。<br />

遗 憾 地 注 意 到 很 少 有 国 家 在 其 按 照 《 公 约 》 第 九 条 提<br />

出 的 报 告 内 , 列 出 它 们 所 采 取 落 实 《 公 约 》 第 七 条 规 定 的<br />

措 施 的 情 况 , 且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往 往 较 笼 统 和 敷 衍 塞 责 ,<br />

回 顾 依 《 公 约 》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委 员 会 可 要 求<br />

缔 约 国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br />

1. 请 每 一 尚 未 提 供 资 料 的 缔 约 国 , 在 拟 依 照 《 公 约 》<br />

第 七 条 规 定 提 交 的 下 一 次 报 告 中 , 或 在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到<br />

期 前 提 交 的 特 别 报 告 中 列 入 充 分 的 资 料 , 说 明 所 采 取 的 措<br />

施 以 及 实 施 公 约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br />

12


2. 请 各 缔 约 国 注 意 , 按 照 《 公 约 》 第 七 条 , 上 段 所 述<br />

资 料 应 包 括 关 于 各 缔 约 国 在 “ 讲 授 、 教 育 、 文 化 及 新 闻 方<br />

面 ”“ 立 即 ” 采 取 的 “ 有 效 措 施 ” 的 资 料 , 以 期 :<br />

(a) “ 打 击 导 致 种 族 歧 视 的 偏 见 ”;<br />

(b) “ 增 进 国 家 间 及 种 族 和 民 族 群 体 间 的 谅 解 、 容<br />

忍 与 睦 谊 ;<br />

(c) “ 宣 扬 《 联 合 国 宪 章 》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 世 界<br />

人 权 宣 言 》、《 联 合 国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br />

宣 言 》” 以 及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br />

约 》。<br />

第 13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三 届 会 议<br />

1993 年 通 过 ) 关 于 执 法 人 员 的 保 护 人 权 培 训 。<br />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br />

1. 按 照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 第 二 条 第<br />

一 款 的 规 定 , 缔 约 各 国 承 诺 , 国 家 和 地 方 一 级 的 所 有 公 共<br />

当 局 和 公 共 机 构 都 不 从 事 任 何 种 族 歧 视 的 作 法 ; 此 外 , 缔<br />

约 各 国 还 承 诺 保 证 人 人 享 有 《 公 约 》 第 五 条 所 列 各 项 权<br />

利 , 不 分 种 族 、 肤 色 、 民 族 或 族 裔 血 统 。<br />

2. 这 些 义 务 的 履 行 在 极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行 使 警 察 权<br />

力 , 特 别 是 拘 禁 或 逮 捕 权 利 的 国 家 执 法 人 员 , 并 取 决 于 他<br />

们 是 否 被 恰 当 地 告 知 国 家 根 据 《 公 约 》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执<br />

行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强 化 训 练 , 以 确 保 他 们 在 执 行 任 务 时 , 能<br />

够 不 分 种 族 、 肤 色 或 民 族 或 族 裔 血 统 地 , 尊 重 和 保 护 人 的<br />

尊 严 , 维 护 和 坚 持 所 有 人 的 人 权 。<br />

13


3. 在 执 行 《 公 约 》 第 七 条 时 , 委 员 会 呼 吁 缔 约 各 国 审<br />

查 并 改 进 其 执 法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以 使 《 公 约 》 和 《 执 法<br />

人 员 行 为 守 则 》(1979 年 ) 的 各 项 标 准 能 够 得 到 全 面 执 行 。<br />

它 们 还 应 当 在 其 定 期 报 告 中 分 别 列 入 与 此 有 关 的 资 料 。<br />

D.《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br />

或 处 罚 公 约 》<br />

第 2 条<br />

每 一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立 法 、 行 政 、 司 法 或 其 他 措<br />

施 , 防 止 在 其 管 辖 的 任 何 领 土 内 出 现 酷 刑 的 行 为 。<br />

[……]。<br />

第 10 条<br />

1. 每 一 缔 约 国 应 保 证 在 可 能 参 与 拘 留 、 审 讯 或 处 理 遭<br />

到 任 何 形 式 的 逮 捕 、 扣 押 或 监 禁 的 人 的 民 事 或 军 事 执 法 人<br />

员 、 医 务 人 员 、 公 职 人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训 练 中 , 充 分 列 入<br />

关 于 禁 止 酷 刑 的 教 育 和 资 料 。<br />

2. 每 一 缔 约 国 应 将 禁 止 酷 刑 列 入 所 发 关 于 此 类 人 员 职<br />

务 的 规 则 或 指 示 之 中 。<br />

14


E.《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br />

第 二 条<br />

缔 约 各 国 谴 责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 协 议 立 即 用 一<br />

切 适 当 办 法 , 推 行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的 政 策 。 为 此 目 的 , 承<br />

担 :<br />

(a) 男 女 平 等 的 原 则 如 尚 未 列 入 本 国 宪 法 或 其 他 有<br />

关 法 律 者 , 应 将 其 列 入 , 并 以 法 律 或 其 他 适 当<br />

方 法 , 保 证 实 现 这 项 原 则 ;[……]<br />

(f)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 包 括 制 定 法 律 , 以 修 改 或<br />

废 除 构 成 对 妇 女 歧 视 的 现 行 法 律 、 规 章 、 习 俗<br />

和 惯 例 ;[……]。<br />

第 十 条<br />

缔 约 各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以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br />

以 保 证 妇 女 在 教 育 方 面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 特 别 是 在<br />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保 证 :[……],<br />

(c) 为 消 除 在 各 级 和 各 种 方 式 的 教 育 中 对 男 女 任 务<br />

的 任 何 定 型 观 念 , 应 鼓 励 实 行 男 女 同 校 和 其 他<br />

有 助 于 实 现 这 个 目 的 的 教 育 形 式 , 并 特 别 应 修<br />

订 教 科 书 和 课 程 以 及 相 应 地 修 改 教 学 方 法 ;<br />

[……]。<br />

15


第 3 号 一 般 性 建 议 (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六 届 会 议 1987<br />

年 通 过 )<br />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br />

考 虑 到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自 1983 年 来 , 审 议 了 各<br />

缔 约 国 的 34 份 报 告 ,<br />

还 认 为 , 尽 管 报 告 来 自 发 展 程 度 不 同 的 国 家 , 但 这 些<br />

报 告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表 明 由 于 社 会 文 化 因 素 目 前 仍 存 在 对 妇<br />

女 的 定 型 观 念 , 使 基 于 性 别 的 歧 视 得 以 苟 存 , 并 且 阻 碍<br />

《 公 约 》 第 五 条 的 执 行 ,<br />

促 请 各 缔 约 国 有 效 地 采 用 教 育 和 大 众 宣 传 方 案 , 以 帮<br />

助 消 除 妨 碍 充 分 执 行 妇 女 在 社 会 上 平 等 原 则 的 偏 见 和 现 行<br />

习 俗 。<br />

第 6 号 一 般 性 建 议 (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七 届 会 议 1988<br />

年 通 过 ) 有 效 的 国 家 机 制 和 宣 传<br />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br />

审 议 了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缔 约 国 的 报<br />

告 ,<br />

注 意 到 联 合 国 大 会 1987 年 11 月 30 日 第 42/60 号 决<br />

议 ,<br />

建 议 各 缔 约 国 :<br />

1. 在 高 级 政 府 一 级 建 立 和 / 或 加 强 有 效 的 国 家 机 制 、<br />

机 构 和 程 序 , 赋 之 以 充 分 的 资 源 、 承 诺 和 授 权 :<br />

16


(a) 由 其 就 政 府 各 项 政 策 对 妇 女 的 影 响 提 供 咨 询 意<br />

见 ;<br />

(b) 全 面 监 测 妇 女 的 状 况 ;<br />

(c) 帮 助 拟 订 新 政 策 和 有 效 地 执 行 消 除 歧 视 的 战 略<br />

和 措 施 ;<br />

2. 采 用 适 当 的 措 施 , 确 保 用 有 关 缔 约 国 的 语 文 传 播<br />

《 公 约 》、 缔 约 国 根 据 第 十 八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和 委 员 会 的 报<br />

告 ;<br />

3. 在 翻 译 《 公 约 》 和 委 员 会 报 告 方 面 寻 求 秘 书 长 和 新<br />

闻 部 的 协 助 ;<br />

4. 在 其 初 步 报 告 和 定 期 报 告 中 列 入 为 本 建 议 所 采 取 的<br />

行 动 。<br />

F.《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br />

第 4 条<br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的 立 法 、 行 政 和 其 他 措 施 以 实<br />

现 本 公 约 所 确 认 的 权 利 。 关 于 经 济 、 社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 缔<br />

约 国 应 根 据 其 现 有 资 源 所 允 许 的 最 大 限 度 并 视 需 要 在 国 际<br />

合 作 内 采 取 此 类 措 施 。<br />

第 17 条<br />

缔 约 国 确 认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的 重 要 作 用 , 并 应 确 保 儿 童<br />

能 够 从 多 种 的 国 家 和 国 际 来 源 获 得 信 息 和 资 料 , 尤 其 是 旨<br />

17


在 促 进 其 社 会 、 精 神 和 道 德 福 祉 和 身 心 健 康 的 信 息 和 资<br />

料 。 为 此 目 的 , 缔 约 国 应 :<br />

(a) 鼓 励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本 着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精 神 散 播<br />

在 社 会 文 化 方 面 有 益 于 儿 童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br />

(b) 鼓 励 在 编 制 、 交 流 和 散 播 来 自 不 同 文 化 、 国 家<br />

和 国 际 来 源 的 这 类 信 息 和 资 料 方 面 进 行 国 际 合<br />

作 ;[……]。<br />

第 19 条<br />

1.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的 立 法 、 行 政 、 社 会 和 教 育<br />

措 施 , 保 护 儿 童 在 受 父 母 、 法 定 监 护 人 或 其 他 任 何 负 责 照<br />

管 儿 童 的 人 的 照 料 时 , 不 致 受 到 任 何 形 式 的 身 心 摧 残 、 伤<br />

害 或 凌 辱 , 忽 视 或 照 料 不 周 , 虐 待 或 剥 削 , 包 括 性 侵 犯 ,<br />

[……]。<br />

第 29 条<br />

1. 缔 约 国 一 致 认 为 教 育 儿 童 的 目 的 应 是 :<br />

(a) 最 充 分 地 发 展 儿 童 的 个 性 、 才 智 和 身 心 能 力 :<br />

(b) 培 养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以 及 《 联 合 国 宪 章 》 所<br />

载 各 项 原 则 的 尊 重 ;<br />

(c) 培 养 对 儿 童 的 父 母 、 儿 童 自 身 的 文 化 认 同 、 语<br />

言 和 价 值 观 、 儿 童 所 居 住 国 家 的 民 族 价 值 观 、<br />

其 原 籍 国 以 及 不 同 于 其 本 国 的 文 明 的 尊 重 ;<br />

(d) 培 养 儿 童 本 着 各 国 人 民 、 族 裔 、 民 族 和 宗 教 群<br />

体 以 及 原 为 土 著 居 民 的 人 之 间 谅 解 、 和 平 、 宽<br />

容 、 男 女 平 等 和 友 好 的 精 神 , 在 自 由 社 会 里 过<br />

有 责 任 感 的 生 活 ;<br />

18


(e) 培 养 对 自 然 环 境 的 尊 重 。[……]。<br />

关 于 缔 约 国 根 据 《 公 约 》 第 44 条 第 1 款 (b) 项 提 交 报 告 的 格 式<br />

和 内 容 的 一 般 性 准 则 (CRC/C/58)<br />

[……]<br />

22. 此 外 , 请 各 国 说 明 以 适 当 积 极 的 手 段 , 使 成 年 人<br />

和 儿 童 都 能 普 遍 知 晓 《 公 约 》 的 原 则 和 规 定 而 根 据 《 公<br />

约 》 第 42 条 采 取 的 或 预 期 采 取 的 措 施 。 在 这 方 面 , 报 告 还<br />

应 表 明 :<br />

《 公 约 》 译 成 国 家 、 地 区 、 少 数 民 族 和 土 著 语 言<br />

的 程 度 。 在 这 方 面 , 应 表 明 报 告 所 涉 期 间 《 公 约 》 译<br />

成 的 语 种 数 量 和 译 成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的 份 数 ;<br />

《 公 约 》 是 否 被 译 成 有 关 国 家 较 大 的 难 民 和 移 民<br />

群 体 所 说 的 语 言 并 以 这 些 语 言 发 行 ;<br />

为 出 版 《 公 约 》 和 普 遍 认 识 到 《 公 约 》 的 原 则 和<br />

规 定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 在 这 方 面 , 应 表 明 在 报 告 所 涉 期<br />

间 举 行 的 会 议 ( 如 国 会 或 政 府 会 议 、 讲 习 会 、 研 讨 会 等 )<br />

数 量 、 广 播 电 视 播 放 的 节 目 数 量 以 及 解 释 《 儿 童 权 利<br />

公 约 》 的 出 版 物 数 量 ;<br />

为 使 儿 童 广 为 知 晓 《 公 约 》 而 采 取 的 具 体 步 骤 ,<br />

它 在 学 校 课 程 中 的 反 映 程 度 以 及 在 父 母 教 育 运 动 中 的<br />

考 虑 程 度 。 应 表 明 报 告 所 涉 期 间 在 教 育 系 统 和 向 广 大<br />

公 众 分 发 的 《 公 约 》 份 数 ;<br />

为 向 政 府 官 员 提 供 《 公 约 》 方 面 的 教 育 以 及 培 训<br />

从 事 儿 童 工 作 的 专 业 群 体 , 如 教 师 、 执 行 官 员 , 包 括<br />

19


警 察 、 移 民 官 员 、 法 官 、 检 察 官 、 律 师 、 国 防 部 队 、<br />

医 生 、 卫 生 工 作 者 和 社 会 工 作 者 等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br />

《 公 约 》 的 原 则 和 规 定 被 列 入 专 业 培 训 课 程 和 行<br />

为 守 则 或 规 章 和 程 度 ;<br />

为 通 过 大 众 媒 介 以 及 宣 传 和 出 版 机 构 促 进 对 《 公<br />

约 》 的 原 则 和 规 定 的 了 解 而 采 取 的 步 骤 ;<br />

非 政 府 组 织 参 与 《 公 约 》 的 提 高 认 识 和 倡 议 活 动<br />

的 情 况 以 及 对 这 些 活 动 提 供 的 支 持 。 在 这 方 面 应 表 明<br />

在 报 告 所 涉 期 间 参 加 这 些 活 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数 量 ;<br />

儿 童 参 加 这 些 活 动 的 情 况 。<br />

23. 还 请 各 国 说 明 根 据 第 44 条 第 6 款 采 取 的 措 施 , 向<br />

本 国 公 众 广 泛 提 供 其 报 告 , 请 表 明 :<br />

编 写 报 告 的 进 程 , 特 别 是 中 央 、 地 区 和 地 方 各<br />

级 , 和 相 应 的 联 邦 和 省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参 加 的 程 度 以 及<br />

非 政 府 组 织 参 加 的 程 度 。 还 应 表 明 参 加 编 写 报 告 的 非<br />

政 府 组 织 数 量 ;<br />

为 以 国 家 、 地 方 、 少 数 民 族 和 土 著 语 言 出 版 、 翻<br />

译 和 发 行 报 告 而 采 取 的 步 骤 。 应 表 明 报 告 所 涉 期 间 举<br />

行 的 会 议 ( 如 国 会 和 政 府 会 议 、 讲 习 会 和 研 讨 会 等 ) 的 次<br />

数 、 广 播 电 视 播 放 的 节 目 数 量 、 对 报 告 加 以 解 释 的 出<br />

版 物 数 量 以 及 参 与 这 种 活 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数 量 ;<br />

为 保 证 广 为 分 发 和 审 议 委 员 会 的 简 要 记 录 和 对 缔<br />

约 国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而 采 取 或 预 期 采 取 的 措 施 , 包<br />

括 国 会 听 证 会 或 媒 介 报 道 。 请 表 明 报 告 所 涉 期 间 为 发<br />

表 前 一 次 报 告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和 简 要 记 录 而 从 事 的 活<br />

20


动 , 包 括 举 行 的 会 议 ( 国 会 或 政 府 会 议 、 讲 习 会 、 研 讨<br />

会 等 ) 数 量 、 广 播 电 台 播 放 节 目 数 量 、 对 最 后 意 见 和 简<br />

要 记 录 加 以 解 释 的 出 版 物 数 量 以 及 参 加 这 些 活 动 的 非<br />

政 府 组 织 数 量 。<br />

G. 所 有 条 约<br />

关 于 根 据 各 项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编 写 缔 约 国 报 告 初 始 部 分 (“ 核 心<br />

文 件 ”) 的 准 则 节 选 (HRI/CORE/1)<br />

[……] 资 料 与 宣 传<br />

4. 本 节 应 阐 明 , 是 否 为 提 高 公 众 和 有 关 当 局 对 各 类 人<br />

权 文 书 中 所 载 权 利 的 意 识 作 出 过 努 力 。 报 告 拟 阐 述 的 专 题<br />

应 包 括 , 传 播 各 类 人 权 文 书 的 方 式 和 程 度 、 这 些 人 权 文 书<br />

的 案 文 是 否 已 翻 译 为 当 地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语 文 、 由 哪 些 政 府<br />

机 构 负 责 报 告 的 编 写 工 作 , 这 些 政 府 机 构 通 常 是 否 接 受 外<br />

来 渠 道 提 供 的 资 料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投 入 , 以 及 报 告 内 容 是 否<br />

为 提 交 公 众 展 开 辩 论 的 专 题 。<br />

21


第 二 部 分<br />

对 国 别 报 告 和 结 论 性 意 见 的 分 析<br />

22


二 、 对 国 别 报 告 和 结 论 性 意 见 的 分 析<br />

15. 鉴 于 资 源 有 限 , 为 本 项 调 查 所 选 的 缔 约 国 报 告 和 结<br />

论 性 意 见 仅 局 限 于 大 多 数 条 约 机 构 的 一 届 会 议 。 尽 管 这 一 时<br />

间 期 限 十 分 狭 窄 , 不 能 使 人 得 出 确 定 的 结 论 , 但 这 一 工 作 的<br />

结 果 似 乎 表 明 , 各 个 条 约 机 构 在 如 何 对 待 人 权 教 育 问 题 上 有<br />

着 很 大 的 差 异 。<br />

16.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已 向 各 个 条 约 机 构 , 特 别 是 消 除 种<br />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和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交 了 有 关 各 国 为 推 动 人 权<br />

教 育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的 大 量 资 料 , 这 两 个 委 员 会 在 其 报 告 准 则<br />

中 明 确 要 求 提 供 各 国 为 推 动 人 权 教 育 而 作 出 的 努 力 的 资 料 ( 见<br />

第 一 节 )。 相 反 , 向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有 关<br />

第 十 三 条 的 资 料 可 能 包 含 有 关 人 权 教 育 工 作 的 说 明 , 但 却 缺<br />

乏 系 统 性 。<br />

17. 各 条 约 机 构 在 审 查 国 别 报 告 时 , 通 常 只 讨 论 行 动 计<br />

划 中 所 提 及 的 若 干 对 象 群 体 。 在 各 国 政 府 汇 报 所 采 取 的 措 施<br />

时 , 通 常 很 少 要 求 它 们 评 价 这 些 措 施 的 影 响 (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br />

除 外 ), 或 初 步 查 明 现 有 的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中 存 在 的 任 何 缺 陷 。<br />

唯 有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到 了 人 权 教 育 十 年 的 宣 布 和 在 这 一 范<br />

围 内 开 展 的 特 殊 努 力 。<br />

A.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br />

18. 在 为 编 写 本 文 而 审 议 的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委 员<br />

会 的 四 份 报 告 中 , 只 有 一 份 ( 香 港 ) 具 体 详 细 地 阐 述 了 正 规 教 育<br />

体 制 中 的 人 权 教 育 状 况 。 就 其 他 对 象 群 体 而 言 , 报 告 提 及 了<br />

政 府 根 据 另 一 项 条 约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 提 交<br />

的 报 告 。<br />

19.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似 乎 系 统 地 提 及 了 发<br />

行 国 别 报 告 的 问 题 和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并 往 往 对 它 认 为 有 关 权<br />

23


利 还 未 得 到 充 分 宣 传 的 情 况 表 示 关 注 ( 例 如 , 有 关 芬 兰 和 葡 萄<br />

牙 / 澳 门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 委 员 会 就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提 出 的 最 后 建<br />

议 似 乎 主 要 针 对 参 与 司 法 的 人 员 , 特 别 是 律 师 和 法 官 , 但 很<br />

少 针 对 从 事 与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相 关 的 工 作 的 其 他 专 业<br />

人 员 , 即 社 会 工 作 者 、 医 务 人 员 和 负 责 发 展 或 经 济 规 划 的 政<br />

府 官 员 。<br />

B.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br />

20. 总 之 , 在 缔 约 国 提 交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中 , 人<br />

权 教 育 似 乎 并 不 是 一 个 主 要 重 点 。 在 所 审 议 的 六 份 报 告 中 ,<br />

有 的 报 告 提 请 人 们 注 意 为 进 行 宣 传 或 落 实 对 法 律 或 其 他 专 业<br />

人 员 的 培 训 方 案 而 采 取 的 建 立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或 中 心 的 措 施 ( 丹<br />

麦 、 加 蓬 和 瑞 士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加 蓬 呼 吁 国 际 社 会 和 联 合<br />

国 各 专 门 机 构 为 执 法 人 员 建 立 一 个 全 球 性 的 培 训 方 案 。 秘 鲁<br />

在 其 报 告 中 指 出 , 人 权 培 训 是 其 国 家 和 平 努 力 的 一 部 分 , 并<br />

提 到 了 正 在 向 驻 扎 在 已 宣 布 紧 急 状 态 的 地 区 的 武 装 部 队 和 国<br />

家 警 察 人 员 提 供 的 培 训 。<br />

21.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在 内 容 上 是 有 差 异<br />

的 。 经 常 建 议 对 法 律 和 司 法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 培<br />

训 。 有 时 在 人 权 教 育 方 面 指 出 了 一 些 特 别 令 人 关 注 的 领 域 :<br />

对 德 国 , 委 员 会 要 求 人 们 注 意 需 要 开 展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的 教<br />

育 。 对 瑞 士 , 建 议 在 尊 重 男 女 平 等 方 面 采 取 更 多 的 教 育 措<br />

施 。 对 秘 鲁 , 委 员 会 建 议 对 儿 童 和 社 区 实 施 教 育 方 案 , 目 的<br />

是 推 动 人 们 理 解 人 权 和 容 忍 的 原 则 以 及 这 些 权 利 和 原 则 在 一<br />

个 合 理 稳 定 的 民 主 社 会 中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 虽 然 大 多 数 缔 约 国<br />

报 告 中 都 未 提 到 广 泛 的 全 国 性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 但 委 员 会 仅 建<br />

议 加 蓬 在 执 行 由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负 责 的 人 权 领 域 联<br />

合 国 技 术 合 作 方 案 的 同 时 实 施 更 加 全 面 的 教 育 方 案 。<br />

24


C.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br />

22. 向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若 干 报 告 中 包 含 了 大<br />

量 的 关 于 各 国 为 开 展 人 权 教 育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的 资 料 。 许 多 报<br />

告 强 调 指 出 , 利 用 大 众 宣 传 媒 介 作 为 抵 消 消 极 形 象 的 一 种 手<br />

段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 这 些 报 告 提 到 了 针 对 媒 体 所 采 取 的 政 策 和<br />

法 律 措 施 , 这 些 政 策 和 法 律 措 施 强 调 了 当 局 在 禁 止 种 族 歧 视<br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印 度 )、 加 强 种 族 融 合 ( 巴 西 和 委 内 瑞 拉 ) 以<br />

及 针 对 种 族 歧 视 提 供 法 律 补 救 措 施 ( 马 耳 他 ) 方 面 的 义 务 。 印 度<br />

特 别 报 告 说 , 已 制 定 了 针 对 媒 体 的 准 则 , 以 确 保 种 族 偏 见 和<br />

其 他 偏 见 得 不 到 宣 扬 。 印 度 报 业 委 员 会 制 定 了 针 对 私 营 媒 体<br />

的 准 则 , 政 府 则 制 定 了 针 对 国 营 媒 体 的 准 则 。<br />

23. 具 体 的 行 动 包 括 举 办 讲 习 班 和 讨 论 会 , 庆 祝 各 种 纪<br />

念 日 、 组 织 学 校 竞 赛 并 就 种 族 歧 视 问 题 编 制 教 学 大 纲 、 课 程<br />

和 其 他 教 材 。 这 些 行 动 的 主 要 焦 点 是 正 规 教 育 部 门 , 尤 其 侧<br />

重 教 学 人 员 、 大 学 生 和 中 小 学 生 。 有 两 个 国 家 政 府 报 告 说 ,<br />

人 权 教 育 是 其 宪 法 规 定 的 一 项 国 家 义 务 (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和 委<br />

内 瑞 拉 )。 有 一 个 国 家 的 宪 法 规 定 宣 传 和 解 释 《 世 界 人 权 宣<br />

言 》、《 非 洲 人 权 和 人 民 权 利 宪 章 》 以 及 所 有 正 式 批 准 的 国<br />

际 人 权 文 书 , 并 规 定 国 家 有 义 务 将 人 权 纳 入 学 校 、 武 装 部 队<br />

和 治 安 部 门 的 所 有 培 训 方 案 中 (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br />

24. 纳 米 比 亚 对 《 行 动 计 划 》 中 要 求 开 展 的 活 动 作 了 说<br />

明 , 尽 管 其 程 度 还 没 有 《 行 动 计 划 》 要 求 的 那 样 全 面 。 已 经<br />

设 立 了 一 个 包 括 政 府 各 部 的 全 国 公 民 教 育 委 员 会 来 查 明 存 在<br />

种 族 歧 视 问 题 的 领 域 , 其 成 员 包 括 政 府 组 织 以 及 社 会 各 界 的<br />

25


私 营 机 构 。 另 一 国 政 府 ( 毛 里 求 斯 ) 突 出 强 调 了 非 政 府 组 织 作 出<br />

的 贡 献 以 及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开 展 合 作 的 必 要 性 。 2<br />

25. 委 员 会 有 关 各 对 象 群 体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相 对 来 说 十 分<br />

全 面 。 大 多 数 结 论 性 意 见 所 提 出 的 建 议 都 着 重 强 调 需 要 为 实<br />

施 《 公 约 》 第 七 条 而 加 强 各 种 措 施 , 特 别 是 需 要 努 力 修 改 学<br />

校 课 程 并 为 政 府 官 员 进 行 培 训 , 而 且 还 强 调 指 出 需 要 用 更 多<br />

的 方 案 和 宣 传 运 动 来 推 动 人 权 ( 马 耳 他 、 玻 利 维 亚 和 巴 西 )。 委<br />

员 会 在 对 巴 西 报 告 作 出 的 一 个 可 称 为 令 人 感 兴 趣 的 结 论 中 指<br />

出 , 需 要 制 订 指 标 以 评 估 针 对 脆 弱 群 体 的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br />

D.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br />

26. 提 交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笼 统 地 提 到 要 对 潜 在 的<br />

侵 权 者 进 行 有 关 《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 的 教 育 。 报 告 没 有 提 到 针<br />

对 这 种 侵 权 行 为 的 潜 在 受 害 者 的 具 体 教 育 措 施 。 若 干 缔 约 国<br />

汇 报 了 一 些 较 一 般 性 的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 乌 拉 圭 和 大 韩 民 国 )。 一<br />

些 报 告 突 出 强 调 了 与 国 际 组 织 携 手 开 展 的 人 权 教 育 方 面 的 技<br />

术 合 作 方 案 ( 格 鲁 吉 亚 和 乌 拉 圭 )。<br />

2<br />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九 届 会 议 未 审 查 其 报 告 的<br />

两 个 缔 约 国 是 危 地 马 拉 和 巴 拿 马 。 这 些 报 告 特 别 强 调 需 要 为 制 定<br />

人 权 教 育 的 广 泛 方 案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和 筹 资 。 巴 拿 马 报 告 说 , 通 过<br />

国 际 筹 资 以 及 与 美 洲 间 人 权 研 究 所 、 教 科 文 组 织 和 丹 麦 国 际 开 发<br />

署 的 合 作 , 它 制 定 了 一 项 全 面 的 人 权 教 育 全 国 行 动 计 划 , 这 一 计<br />

划 包 括 : 对 学 校 中 的 人 权 教 育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 修 改 课 本 、 培 训 教<br />

师 、 建 立 一 个 人 权 教 员 网 络 和 促 进 人 权 教 育 和 学 习 的 全 国 委 员<br />

会 。<br />

26


27.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在 其 结 论 性 意 见 中 不 断 建 议 各 缔 约<br />

国 , 如 果 还 未 在 其 正 式 刊 物 上 发 表 《 公 约 》 的 案 文 , 即 应 该<br />

这 样 做 。 在 一 些 案 例 中 , 委 员 会 发 现 , 各 缔 约 国 需 要 制 定 或<br />

加 强 针 对 负 责 司 法 工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或 医 务 人 员 的 有 关 预 防 或<br />

发 现 酷 刑 情 况 的 培 训 方 案 (《 公 约 》 第 10 条 第 1 款 )。 没 有 发<br />

现 任 何 鼓 励 缔 约 国 把 禁 止 酷 刑 纳 入 有 关 任 何 这 类 人 的 义 务 和<br />

职 能 的 条 例 或 命 令 中 ( 第 10 条 第 2 款 ) 的 表 示 。<br />

28. 总 的 说 来 , 没 有 要 求 各 缔 约 国 提 供 为 推 动 广 大 民 众<br />

了 解 公 约 内 容 而 开 展 的 教 育 活 动 的 程 度 的 资 料 。 在 一 个 案 例<br />

中 , 委 员 会 提 及 了 对 普 通 公 众 的 教 育 , 特 别 是 ( 俄 罗 斯 联 邦 ) 对<br />

一 个 脆 弱 群 体 的 教 育 , 建 议 采 纳 各 种 方 案 , 向 被 拘 留 者 和 公<br />

众 宣 传 他 们 的 权 利 和 利 用 法 律 保 护 自 己 的 方 法 。<br />

E.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br />

29. 各 国 在 提 交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中 显 示<br />

出 , 它 们 意 识 到 , 一 个 关 心 男 女 平 等 的 社 会 首 先 应 当 对 少 年<br />

儿 童 及 其 教 育 者 ( 家 长 和 教 师 ) 进 行 教 育 。 一 些 报 告 提 到 需 要 在<br />

家 庭 生 活 中 破 除 成 见 ( 菲 律 宾 、 斯 洛 文 尼 亚 和 土 耳 其 )。 例 如 ,<br />

斯 洛 文 尼 亚 制 定 了 一 项 全 国 家 庭 方 案 , 帮 助 年 轻 男 女 打 破 陈<br />

旧 的 观 念 , 分 摊 家 务 。 斯 洛 文 尼 亚 还 正 在 采 取 步 骤 , 减 少 教<br />

科 书 的 插 图 甚 至 书 面 文 字 和 口 语 中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色 彩 。 其 他<br />

国 家 采 取 了 类 似 行 动 , 包 括 审 查 或 修 订 小 学 的 课 本 和 课 程 ,<br />

举 办 讲 习 班 并 请 媒 体 参 与 ( 菲 律 宾 、 摩 洛 哥 和 加 拿 大 )。<br />

30. 加 拿 大 和 菲 律 宾 制 定 了 广 泛 的 妇 女 权 利 行 动 计 划 ,<br />

其 中 包 括 要 开 展 广 泛 的 教 育 运 动 。 土 耳 其 报 告 说 , 正 在 与 联<br />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合 作 制 定 一 项 行 动 计 划 。 往 往 特 别 重 视 处 于<br />

不 利 地 位 和 脆 弱 的 群 体 , 如 妓 女 、 外 籍 工 人 和 容 易 遭 受 剥 削<br />

的 其 他 妇 女 和 儿 童 。 土 耳 其 正 在 扩 大 全 国 各 地 达 到 和 包 括 大<br />

学 程 度 的 妇 女 中 心 的 数 目 , 以 开 展 有 关 妇 女 权 利 的 研 究 和 培<br />

27


训 。 丹 麦 报 告 说 , 其 平 等 条 件 委 员 会 已 发 起 了 一 个 为 期 两 年<br />

的 以 小 学 中 的 平 等 为 主 题 的 项 目 , 其 目 的 是 要 收 集 在 学 校 和<br />

对 教 育 者 的 培 训 中 所 获 得 的 经 验 。 该 委 员 会 认 识 到 , 男 女 学<br />

生 在 智 能 和 兴 趣 方 面 会 存 在 差 异 , 同 时 需 要 改 变 态 度 , 以 便<br />

实 现 男 女 的 公 平 待 遇 。 丹 麦 还 设 立 了 大 学 前 可 选 修 的 性 别 和<br />

文 化 课 程 。<br />

31.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指 出 , 需 要 在<br />

总 体 上 加 强 社 会 中 的 男 女 平 等 。 各 项 建 议 着 重 于 改 进 媒 体 方<br />

案 和 学 校 课 程 , 以 抵 消 暗 中 隐 藏 着 的 男 女 成 见 观 念 的 信 息 ( 斯<br />

洛 文 尼 亚 和 委 内 瑞 拉 ), 并 指 出 需 要 开 展 特 殊 的 努 力 对 农 村 妇<br />

女 、 少 数 民 族 、 年 轻 妇 女 和 女 囚 犯 等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的 脆 弱 群<br />

体 进 行 教 育 ( 土 耳 其 )。 委 员 会 建 议 丹 麦 将 上 述 性 别 和 文 化 课 程<br />

作 为 中 级 教 育 的 必 修 课 。<br />

F.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br />

32.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报 告 的 重 点 主 要 是 学 校 和 公 众 宣 传<br />

运 动 中 的 人 权 教 育 ( 尼 日 利 亚 和 乌 拉 圭 )。 大 多 数 报 告 阐 述 了 政<br />

府 通 过 人 权 教 育 为 推 动 儿 童 健 康 的 道 德 和 思 想 发 展 而 作 出 的<br />

努 力 。 一 些 现 有 的 机 构 正 在 拟 订 有 关 的 计 划 , 如 人 权 委 员 会<br />

( 新 西 兰 ) 或 政 府 各 部 ( 摩 洛 哥 ), 或 为 执 行 《 公 约 》 而 设 立 的 机<br />

构 ( 如 尼 日 利 亚 全 国 儿 童 权 利 执 行 委 员 会 ), 或 为 加 强 人 权 教 育<br />

而 设 立 的 机 构 ( 如 1992 年 为 促 进 广 大 公 众 对 人 权 的 理 解 和 尊 重<br />

而 设 立 的 香 港 促 进 文 明 教 育 委 员 会 人 权 教 育 小 组 委 员 会 )。 另<br />

外 还 制 定 了 禁 止 歧 视 残 疾 人 的 教 育 方 案 ( 香 港 )。 关 于 其 他 人 权<br />

教 育 措 施 的 说 明 是 含 糊 不 清 的 ( 保 加 利 亚 和 巴 拿 马 )。 在 这 方<br />

面 , 巴 拿 马 向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与 其 提 交 消 除 种 族<br />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相 比 相 差 很 远 , 后 者 包 含 了 有 关 其 人 权 教<br />

育 全 国 行 动 计 划 的 大 量 资 料 。<br />

28


33.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针 对 潜 在 对 象 群 体 , 其 中 包 括 处 于<br />

不 利 地 位 的 脆 弱 群 体 和 有 关 专 业 人 士 群 体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十 分<br />

全 面 而 且 具 体 。 这 些 意 见 一 致 认 为 , 缺 乏 教 育 措 施 是 一 个 令<br />

人 关 切 的 主 要 问 题 , 并 为 纠 正 这 一 情 况 提 出 了 建 议 。 委 员 会<br />

不 但 建 议 各 国 发 表 并 宣 传 报 告 和 结 论 性 意 见 。 它 还 提 出 了 对<br />

已 经 制 定 的 人 权 教 育 和 提 高 公 众 意 识 方 案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br />

的 问 题 ( 尼 日 利 亚 和 香 港 )。 委 员 会 还 具 体 提 及 了 人 权 教 育 十 年<br />

( 尼 日 利 亚 和 巴 拿 马 )。<br />

G. 政 府 对 人 权 教 育 的 态 度<br />

34. 各 国 的 报 告 表 明 , 在 对 待 人 权 教 育 的 态 度 上 有 着 巨<br />

大 明 显 的 差 异 。<br />

35. 许 多 国 家 认 为 , 人 权 教 育 是 几 乎 完 全 属 于 正 规 教 育<br />

系 统 的 工 作 : 将 人 权 问 题 纳 入 学 校 的 课 程 并 修 改 课 本 , 组 织<br />

大 学 课 程 和 会 议 , 并 组 织 其 他 参 与 性 更 强 、 更 广 的 活 动 ( 如 香<br />

港 的 学 校 作 文 比 赛 和 绘 画 比 赛 ) 即 可 以 提 供 人 权 教 育 。<br />

36. 国 别 报 告 经 常 提 及 对 具 体 群 体 —— 特 别 是 专 业 人 士<br />

群 体 —— 开 展 的 培 训 方 案 和 组 织 的 讨 论 会 。 但 较 少 提 及 的 是 负<br />

责 这 些 方 案 的 联 络 中 心 和 具 体 机 构 。<br />

37. 一 些 国 家 努 力 通 过 举 办 定 期 的 纪 念 性 活 动 来 推 动 公<br />

众 对 人 权 的 认 识 , 如 人 权 日 和 人 权 周 ( 大 韩 民 国 向 禁 止 酷 刑 委<br />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 和 非 洲 儿 童 日 ( 尼 日 利 亚 向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提<br />

交 的 报 告 )。 经 常 提 到 的 是 制 作 和 散 发 公 众 宣 传 材 料 。 这 些 宣<br />

传 材 料 包 括 传 单 和 学 术 刊 物 及 教 育 录 象 。 另 有 的 国 家 报 告 ,<br />

制 作 并 播 送 了 电 视 节 目 ( 例 如 见 摩 洛 哥 和 乌 拉 圭 向 儿 童 权 利 委<br />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 布 基 纳 法 索 提 到 , 举 办 了 一 个 与 种 族 歧 视<br />

作 斗 争 的 电 影 节 。<br />

38. 巴 西 没 有 采 取 宣 传 不 对 他 人 进 行 歧 视 的 重 要 性 的 方<br />

法 , 而 是 选 择 了 纪 念 黑 人 对 巴 西 社 会 和 文 化 作 出 的 贡 献 并 通<br />

29


过 大 众 媒 体 促 进 社 会 一 体 化 等 较 为 积 极 的 做 法 ( 向 消 除 种 族 歧<br />

视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 该 国 力 图 确 保 通 过 鼓 励 允 许 黑 人 参 加<br />

电 视 制 作 、 电 影 和 广 告 等 方 法 使 其 黑 人 的 形 象 能 够 在 大 众 媒<br />

体 中 得 到 表 现 , 并 确 定 了 一 个 全 国 性 节 日 , 来 纪 念 反 抗 十 七<br />

世 纪 奴 隶 制 社 会 压 迫 的 黑 人 英 雄 。<br />

39. 对 人 权 教 育 采 取 的 其 他 富 有 新 意 的 办 法 包 括 开 展 针<br />

对 学 生 的 社 区 工 作 和 课 外 活 动 。 大 韩 民 国 报 告 , 大 学 生 组 织<br />

了 暑 期 法 律 服 务 活 动 , 向 小 城 市 、 农 村 和 渔 村 的 居 民 进 行<br />

《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 的 规 定 的 教 育 和 宣 传 ( 向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提<br />

交 的 报 告 )。 在 香 港 , 学 校 之 间 建 立 的 创 新 性 的 联 系 推 动 了 学<br />

生 之 间 的 凝 聚 。 例 如 , 根 据 “ 姐 妹 学 校 方 案 ”, 普 通 学 校 与 残<br />

疾 人 学 校 结 成 对 子 ,“ 择 友 ” 方 案 鼓 励 身 体 健 全 的 儿 童 与 残 疾<br />

儿 童 交 友 ( 向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 3<br />

3<br />

博 茨 瓦 纳 也 在 其 报 告 CERD/C/105/Add.1( 本 文 件 所 述 消<br />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会 议 所 审 查 的 文 件 不 包 括 这 一 文 件 ) 中 报 告<br />

说 , 设 立 了 一 种 国 民 服 务 , 每 个 人 通 过 这 一 服 务 都 可 在 农 村 地 区<br />

提 供 国 民 服 务 。 这 一 方 案 通 过 促 进 具 有 不 同 背 景 的 人 士 间 的 交<br />

流 , 鼓 励 文 化 的 理 解 。<br />

30


第 三 部 分<br />

结<br />

论<br />

31


三 、 结<br />

论<br />

40. 所 有 条 约 机 构 都 申 明 , 如 果 人 们 想 要 寻 求 对 其 自 身<br />

权 利 的 保 护 , 他 们 就 必 须 了 解 这 些 权 利 是 什 么 。 正 如 经 济 、<br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确 认 的 那 样 4 , 人 权 教 育 本 身 就 是 一<br />

项 人 权 。 上 文 简 短 的 分 析 表 明 , 在 各 缔 约 国 就 人 权 教 育 提 供<br />

的 资 料 方 面 存 在 着 显 著 的 差 异 , 而 且 在 各 条 约 组 织 审 查 这 些<br />

资 料 时 提 出 的 建 议 方 面 存 在 着 矛 盾 。<br />

41. 各 国 政 府 对 人 权 教 育 采 取 的 政 策 反 映 了 各 国 对 人 权<br />

问 题 所 持 态 度 的 严 肃 与 否 。 正 如 本 文 件 导 言 中 所 提 及 的 那<br />

样 , 在 人 权 教 育 十 年 (1995-2004 年 ) 期 间 , 每 个 国 家 都 应 当 制<br />

定 和 实 施 全 面 的 ( 从 范 围 而 言 )、 有 效 的 ( 从 教 育 战 略 而 言 ) 和 长<br />

期 持 续 的 人 权 教 育 全 国 行 动 计 划 。 这 些 行 动 计 划 应 当 通 过 正<br />

规 和 非 正 规 的 教 育 和 针 对 脆 弱 群 体 人 士 、 专 业 人 士 群 体 和 其<br />

他 最 可 能 影 响 人 权 支 持 面 的 其 他 人 以 及 负 责 捍 卫 人 权 的 人 的<br />

专 门 教 育 和 培 训 方 案 面 向 社 会 的 各 个 阶 层 。 一 个 国 家 的 政 府<br />

经 常 需 要 对 人 权 教 育 采 取 一 系 列 不 同 的 做 法 , 以 触 及 那 些 不<br />

同 的 对 象 群 体 。<br />

42. 各 条 约 组 织 必 须 强 调 各 缔 约 国 在 这 一 领 域 中 , 尤 其<br />

是 在 十 年 期 间 的 义 务 。 各 缔 约 国 应 当 提 供 有 关 已 采 取 步 骤 的<br />

具 体 资 料 , 各 条 约 组 织 也 应 当 积 极 地 寻 求 这 些 资 料 。 应 当 作<br />

为 一 个 令 人 关 切 的 领 域 不 断 查 明 现 有 方 案 在 处 理 优 先 目 标 群<br />

4<br />

在 其 人 权 教 育 一 般 性 讨 论 日 和 有 关 《 经 济 、 社 会 、 文<br />

化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 的 公 众 宣 传 活 动 期 间 (1994 年 12 月 5 日 ,<br />

E/1996/2, 第 324 段 )。<br />

32


体 的 问 题 方 面 所 存 在 的 不 足 之 处 。 各 条 约 组 织 可 以 《 联 合 国<br />

国 家 人 权 教 育 行 动 计 划 准 则 》 5 为 指 南 对 这 一 领 域 提 出 建 议 。<br />

43. 此 外 , 各 条 约 组 织 可 以 担 当 起 一 个 重 要 的 “ 资 料 交<br />

换 所 ” 的 角 色 , 与 各 国 政 府 分 享 在 其 他 地 方 已 获 成 功 的 方 法<br />

和 战 略 , 并 不 断 向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通 报 这 些 发 展 。<br />

44. 各 条 约 组 织 现 在 加 强 其 人 权 教 育 方 面 的 监 测 作 用 正<br />

值 大 好 时 机 。1998 年 是 作 为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体 系 基 础 的 一 项 历<br />

史 性 法 律 文 件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五 十 周 年 。 各 条 约 组 织 更 加<br />

密 切 和 坚 持 不 懈 地 重 视 人 权 教 育 将 大 大 有 助 于 推 动 人 们 对<br />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所 载 权 利 的 认 识 并 为 纪 念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作<br />

出 贡 献 。<br />

5<br />

联 合 国 文 件 E/52/469/Add.1 和 Add.1/Corr.1; 见 导 言 。<br />

33


附<br />

件<br />

审 议 的 缔 约 国 报 告 和 相 应 结 论 性<br />

意 见 的 清 单<br />

为 编 写 本 文 件 而 审 议 的 缔 约 国 报 告 和 相 应 结 论 性 意 见 如<br />

下 。<br />

A. 经 济 、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br />

(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1996 年 12 月 )<br />

缔 约 国 缔 约 国 报 告 结 论 性 意 见<br />

白 俄 罗 斯 E/1994/104/Add.6 E/C.12/1/Add.7/Rev.1<br />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E/1990/6/Add.7 E/C.12/1/Add.6<br />

芬 兰 E/1994/104/Add.7 E/C.12/1/Add.8<br />

葡 萄 牙 ( 澳 门 ) E/1990/6/Add.8 E/C.12/1/Add.9<br />

联 合 王 国 ( 香 港 ) E/1994/104/Add.10 E/C.12/1/Add.10<br />

B.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br />

(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1996 年 11 月 )<br />

缔 约 国 缔 约 国 报 告 结 论 性 意 见<br />

丹 麦 CCPR/C/64/Add.11 CCPR/C/79/Add.68<br />

加 蓬 CCPR/C/31/Add.4 CCPR/C/79/Add.71<br />

德 国 CCPR/C/84/Add.5 CCPR/C/79/Add.73<br />

秘 鲁 CCPR/C/83/Add.1 CCPR/C/79/Add.67and7<br />

2<br />

34


瑞 士 CCPR/C/81/Add.8 CCPR/C/79/Add.70<br />

联 合 王 国 ( 香 港 ) CCPR/C/117 CCPR/C/79/Add.69<br />

C.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br />

( 第 四 十 九 届 会 议 ,1996 年 8 月 )<br />

缔 约 国 缔 约 国 报 告 结 论 性 意 见<br />

玻 利 维 亚 CERD/C/281/Add.1 CERD/C/304/Add.10<br />

巴 西 CERD/C/263/Add.10 CERD/C/304/Add.11<br />

印 度 CERD/C/299/Add.3 CERD/C/304/Add.13<br />

马 耳 他 CERD/C/262/Add.4 CERD/C/304/Add.14<br />

毛 里 求 斯 CERD/C/280/Add.2 CERD/C/304/Add.19<br />

纳 米 比 亚 CERD/C/275/Add.1 CERD/C/304/Add.16<br />

中 华 人 民<br />

共 和 国<br />

CERD/C/275/Add.2<br />

CERD/C/304/Add.15<br />

大 韩 民 国 CERD/C/258/Add.2 CERD/C/304/Add.12<br />

委 内 瑞 拉 CERD/C/263/Add.8/Rev.1 CERD/C/304/Add.17<br />

扎 伊 尔 CERD/C/237/Add.2 CERD/C/304/Add.18<br />

CERD/C/278/Add.1<br />

D.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br />

( 第 十 七 届 会 议 ,1996 年 11 月 )<br />

缔 约 国 缔 约 国 报 告 结 论 性 意 见<br />

阿 尔 及 利 亚 CAT/C/25/Add.8 A/52/44,Paras.70-80<br />

格 鲁 吉 亚 CAT/C/28/Add.1 A/52/44,Paras.111-121<br />

大 韩 民 国 CAT/C/32/Add.1 A/52/44,Paras.44-69<br />

35


波 兰 CAT/C/25/Add.9 A/52/44,Paras.95-110<br />

俄 罗 斯 联 邦 CAT/C/17/Add.15 A/52/44,Paras.31-43<br />

乌 拉 圭 CAT/C/17/Add.16 A/52/44,Paras.81-94<br />

E.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br />

( 第 十 六 届 会 议 ,1997 年 12 月 )<br />

缔 约 国 缔 约 国 报 告 结 论 性 意 见<br />

加 拿 大<br />

丹 麦<br />

摩 洛 哥<br />

CEDAW/C/CAN/4 A/52/38/Rev.1,Paras.316-343<br />

CEDAW/C/DEN/3 A/52/38/Rev.1,Paras.254-274<br />

CEDAW/C/MOR/1 A/52/38/Rev.1,Paras.51-80<br />

菲 律 宾 CEDAW/C/PHI/3 A/52/38/Rev.1,Paras.282-305<br />

圣 文 森 特 和 格<br />

林 纳 丁 斯<br />

斯 洛 文 尼 亚<br />

土 耳 其<br />

委 内 瑞 拉<br />

CEDAW/C/STV/1- A/52/38/Rev.1,Paras.130-150<br />

3/Add.1<br />

CEDAW/C/SVN/1 A/52/38/Rev.1,Paras.88-122<br />

CEDAW/C/TUR/2 A/52/38/Rev.1,Paras.160-206<br />

CEDAW/C/VEN/3 A/52/38/Rev.1,Paras.217-247<br />

F.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 第 十 三 届 会 议 ,1996 年 10 月 /<br />

第 十 四 届 会 议 ,1997 年 1 月 )<br />

缔 约 国 缔 约 国 报 告 结 论 性 意 见<br />

保 加 利 亚 CRC/C/8/Add.29 CRC/C/15/Add.66<br />

毛 里 求 斯 CRC/C/3/Add.36 CRC/C/15/Add.64<br />

摩 洛 哥 CRC/C/28/Add.1 CRC/C/15/Add.60<br />

新 西 兰 CRC/C/28/Add.3 CRC/C/15/Add.71<br />

尼 日 利 亚 CRC/C/8/Add.26 CRC/C/15/Add.61<br />

巴 拿 马 CRC/C/8/Add.28 CRC/C/15/Add.68<br />

36


斯 洛 文 尼 亚 CRC/C/8/Add.25 CRC/C/15/Add.65<br />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CRC/C/28/Add.2 CRC/C/15/Add.70<br />

联 合 王 国 ( 香 港 ) CRC/C/11/Add.9 CRC/C/15/Add.63<br />

乌 拉 圭 CRC/C/3/Add.37 CRC/C/15/Add.62<br />

37

Hooray!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

Saved successfully!

Ooh no, something went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