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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及其解决 - SUN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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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 从 国 际 法 角 度 的 研 究<br />

张 东 江 武 伟 丽<br />

【 内 容 提 要 】 作 者 从 国 际 法 角 度 分 析 了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的 焦 点 及 缘 由 , 深 入 探 究 了<br />

双 方 各 自 的 权 利 主 张 及 其 在 法 理 上 的 博 弈 , 进 而 展 开 对 策 性 研 究 , 提 出 双 边 和 平 谈 判 应 是 顺<br />

利 解 决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的 基 本 途 径 。 考 虑 到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的 复 杂 性 , 在 正 式 签 署<br />

划 界 协 定 之 前 , 搁 置 争 议 、 合 作 开 发 是 双 赢 之 策 。<br />

【 关 键 词 】 中 日 东 海 问 题 ; 焦 点 ; 法 理 博 弈 ; 对 策<br />

【 作 者 简 介 】 张 东 江 ,1958 年 生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装 备 部 ( 北 京 邮 编 :102205); 武<br />

伟 丽 ,1964 年 生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空 军 政 治 部 ( 北 京 邮 编 :100843)。<br />

【 中 图 分 类 号 】D815【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6-9550(2006)04-0035-08<br />

20 世 纪 60 年 代 以 来 , 东 海 大 陆 架 及 钓 鱼 岛 ( 日 本 称 “ 尖 阁 列 岛 ”) 周 边 发 现 蕴 藏 丰 富 的<br />

石 油 资 源 之 后 , 中 日 关 于 东 海 海 底 资 源 以 及 钓 鱼 岛 的 主 权 归 属 问 题 浮 出 水 面 。1982 年 《 联 合<br />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颁 布 后 , 双 方 在 东 海 海 域 专 属 经 济 区 和 大 陆 架 划 界 问 题 上 的 分 歧 日 渐 突 出 ,<br />

问 题 愈 演 愈 烈 。 1<br />

一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的 焦 点 与 缘 由<br />

东 海 东 西 宽 不 足 400 海 里 , 海 底 2/3 为 大 陆 架 。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关 键 是 东 海 大 陆 架 的 划 分 。<br />

早 在 联 合 国 第 三 次 海 洋 法 会 议 结 束 不 久 , 中 日 双 方 就 开 始 了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的 非 正 式 磋 商 ,<br />

1<br />

自 20 世 纪 60 年 代 以 来 , 中 国 由 于 能 源 建 设 的 需 要 , 在 东 海 海 域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内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资 源 勘<br />

探 、 开 发 活 动 。 这 些 石 油 、 天 然 气 资 源 项 目 包 括 : 春 晓 、 断 桥 、 残 雪 、 天 外 天 等 油 气 田 项 目 。 其 中 , 国 家 重<br />

点 工 程 春 晓 油 气 田 已 于 2005 年 10 月 竣 工 。2004 年 5 月 , 日 本 对 中 国 在 日 方 单 方 面 主 张 的 所 谓 “ 中 间 线 ”<br />

中 国 一 侧 的 东 海 海 域 设 置 天 然 气 开 采 设 施 一 事 表 示 关 注 , 并 向 中 国 提 出 正 式 交 涉 。 同 年 6 月 , 日 本 要 求 中 国<br />

提 供 在 东 海 专 属 经 济 区 调 查 和 试 开 采 油 气 田 的 相 关 数 据 , 否 则 , 日 将 到 上 述 海 域 调 查 并 开 始 建 设 自 己 的 油 气<br />

田 项 目 。 日 经 济 产 业 大 臣 还 表 示 , 对 中 方 “ 搁 置 争 议 、 共 同 开 发 ” 的 提 议 不 感 兴 趣 。 同 年 9 月 ,“ 春 晓 ” 油<br />

气 田 项 目 的 外 方 合 作 伙 伴 皇 家 壳 牌 石 油 公 司 和 尤 尼 科 石 油 公 司 宣 布 退 出 。2005 年 7 月 , 日 本 政 府 突 然 正 式<br />

宣 布 , 批 准 帝 国 石 油 公 司 在 东 海 海 域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试 开 采 石 油 天 然 气 。 这 是 日 本 政 府 首 次 认 可 日 本 企 业 在<br />

中 国 的 专 属 经 济 区 内 开 采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资 源 。<br />

1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1<br />

至 今 僵 持 不 下 , 主 要 分 歧 集 中 于 两 点 : 一 是 关 于 划 界 原 则 。 日 本 坚 持 适 用 其 单 方 面 主 张 的<br />

所 谓 “ 中 间 线 ” 原 则 , 认 为 东 海 大 陆 架 是 中 日 共 大 陆 架 。 中 国 主 张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应 遵 循 自 然<br />

延 伸 原 则 和 公 平 原 则 。 而 “ 中 间 线 ” 的 方 法 只 有 符 合 公 平 原 则 , 才 能 被 接 受 。 二 是 冲 绳 海 槽<br />

及 钓 鱼 群 岛 在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分 中 的 地 位 。 日 本 坚 称 其 对 钓 鱼 岛 拥 有 “ 主 权 ”。 中 国 则 认 为 , 钓<br />

鱼 岛 及 其 附 属 岛 屿 自 古 以 来 就 是 中 国 的 固 有 领 土 , 中 国 对 这 些 岛 屿 拥 有 无 可 争 辩 的 主 权 。 日<br />

本 主 张 冲 绳 海 槽 只 是 东 海 大 陆 架 上 的 偶 然 凹 陷 , 不 构 成 划 界 的 地 理 标 志 和 法 律 效 力 。 中 国 认<br />

为 , 冲 绳 海 槽 是 中 日 划 分 大 陆 架 的 天 然 分 界 线 , 中 日 不 共 大 陆 架 。 如 按 日 本 单 方 面 主 张 的 所<br />

谓 “ 中 间 线 ” 方 法 划 界 , 中 国 将 损 失 东 海 大 陆 架 近 一 半 面 积 及 资 源 主 权 。 这 是 中 国 断 不 能 接<br />

受 的 。<br />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久 有 时 日 , 绝 非 偶 然 , 主 要 原 因 有 以 下 4 点 : 第 一 , 东 海 大 陆 架<br />

发 现 石 油 资 源 是 划 界 问 题 的 主 要 诱 因 。1961 年 , 美 国 伍 兹 霍 尔 海 洋 学 院 埃 默 里 (K.O.Emery)<br />

教 授 和 日 本 东 海 大 学 新 野 弘 教 授 通 过 对 太 平 洋 战 争 期 间 日 美 潜 艇 在 钓 鱼 岛 海 域 收 集 的 海 底 资<br />

料 研 究 , 发 表 了 《 东 海 和 南 海 浅 水 区 的 沉 积 物 》 一 文 , 首 次 暗 示 这 些 地 区 可 能 蕴 藏 石 油 资 源 。<br />

1967 年 , 两 人 又 在 《 朝 鲜 海 峡 及 中 国 东 海 的 地 层 与 石 油 远 景 》 一 文 中 确 认 , 黄 海 、 东 海 及 南<br />

海 大 陆 架 藏 有 丰 富 的 石 油 资 源 。1968 年 在 联 合 国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经 济 社 会 委 员 会 的 赞 助 下 , 埃<br />

默 里 和 新 野 弘 等 美 、 日 、 韩 和 中 国 台 湾 的 专 家 对 东 海 、 黄 海 海 域 进 行 了 实 地 勘 测 , 写 出 了 调<br />

查 报 告 (《 埃 默 里 报 告 》), 明 确 指 出 在 中 国 台 湾 与 日 本 之 间 的 这 片 浅 海 海 域 将 来 也 许 会 成 为 一<br />

个 世 界 规 模 的 产 油 区 。 2<br />

20 世 纪 末 , 随 着 中 日 两 国 对 石 油 天 然 气 资 源 的 迫 切 需 求 , 使 双 方 关 于 东 海 海 底 资 源 的 主<br />

权 问 题 互 不 相 让 , 这 直 接 诱 发 了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br />

第 二 , 国 际 海 洋 法 制 度 的 确 立 使 中 日 双 方 的 权 利 主 张 能 够 “ 各 取 所 需 ”。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br />

界 问 题 与 二 战 后 国 际 海 洋 法 制 度 的 确 立 有 密 切 联 系 。1958 年 4 月 , 第 一 次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会 议<br />

通 过 了 《 大 陆 架 公 约 》, 首 次 在 国 际 法 上 确 立 了 有 关 大 陆 架 的 法 律 制 度 。 自 1973 年 联 合 国 第<br />

三 次 海 洋 法 会 议 后 , 经 过 9 年 的 艰 苦 谈 判 , 终 于 在 1982 年 12 月 10 日 由 119 个 国 家 和 组 织 签<br />

署 了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该 公 约 尽 管 明 确 规 定 了 领 海 、 毗 连 区 、 大 陆 架 以 及 专 属 经 济 区 的<br />

界 线 , 但 对 相 邻 或 相 向 国 家 间 大 陆 架 界 线 的 划 定 原 则 却 采 取 了 回 避 态 度 , 只 笼 统 规 定 “ 应 在<br />

1<br />

中 日 两 国 政 府 关 于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的 接 触 , 经 历 了 非 正 式 磋 商 、 正 式 磋 商 两 种 形 式 , 其 中 正 式 磋 商 已<br />

进 行 了 4 轮 。<br />

2<br />

转 引 自 马 英 九 :《 从 新 海 洋 法 论 钓 鱼 台 列 岛 与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 台 北 : 正 中 书 局 ,1986 年 版 , 第 28-29<br />

页 。<br />

2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国 际 法 院 规 约 第 38 条 所 指 国 际 法 的 基 础 上 以 协 议 划 定 , 以 便 得 到 公 平 解 决 ”。 1 在 第 三 次 联<br />

合 国 海 洋 法 会 议 上 , 主 张 “ 公 平 原 则 ” 集 团 与 “ 中 间 线 ” 集 团 阵 营 分 明 。 而 中 日 正 好 分 别 属<br />

于 两 个 不 同 的 集 团 。 就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而 言 , 中 国 和 日 本 在 东 海 的 专 属 经 济 区 和 大 陆 架 主 张 重<br />

叠 , 两 国 必 然 从 国 际 海 洋 法 中 各 取 所 需 , 为 自 己 的 权 利 主 张 寻 找 法 律 依 据 。<br />

第 三 , 日 本 外 交 政 策 的 右 倾 化 。 特 别 是 小 泉 纯 一 郎 上 台 后 , 任 命 右 翼 政 治 家 中 川 昭 一 任<br />

经 济 产 业 大 臣 , 东 海 问 题 属 其 管 辖 范 围 。 中 川 大 臣 在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及 钓 鱼 岛 主 权 归 属 等 问 题<br />

上 摆 出 了 欲 以 实 力 对 抗 、 好 勇 斗 狠 的 架 势 , 只 追 求 本 国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 无 视 邻 国 的 正 当 利 益 ;<br />

只 追 求 本 国 安 全 的 绝 对 化 , 不 惜 将 自 身 的 安 全 建 立 在 对 方 不 安 全 之 上 。 2 本 来 , 春 晓 等 油 气<br />

田 项 目 都 处 于 东 海 海 域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内 , 甚 至 在 日 本 单 方 面 主 张 的 所 谓 “ 中 间 线 ” 中 方 一<br />

侧 , 完 全 属 于 “ 在 自 己 家 院 子 里 打 井 ” 的 行 为 , 与 日 本 的 权 利 主 张 毫 无 关 系 。 但 日 本 政 府 却<br />

横 加 干 涉 , 甚 至 以 强 行 在 东 海 大 陆 架 争 议 地 区 勘 探 开 发 相 威 胁 。 这 是 典 型 的 强 盗 逻 辑 。<br />

第 四 , 东 亚 地 区 战 略 格 局 的 变 化 使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复 杂 化 。 冷 战 结 束 后 , 东 亚 地 区 战<br />

略 格 局 的 变 化 , 特 别 是 美 国 调 整 东 亚 地 区 战 略 给 日 本 “ 撑 了 腰 ”, 日 本 也 借 机 加 强 对 钓 鱼 岛 及<br />

其 附 属 岛 屿 的 监 视 与 实 际 控 制 , 加 大 对 东 海 大 陆 架 的 调 查 力 度 , 以 期 在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中<br />

捞 取 最 大 的 实 际 利 益 。 日 本 在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上 的 态 度 日 趋 强 硬 , 也 增 加 了 中 日 两 国 解 决<br />

争 端 的 复 杂 性 。<br />

二 中 日 在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上 的 不 同 权 利 主 张<br />

中 日 间 的 大 陆 架 最 大 宽 度 为 325 海 里 , 最 小 宽 度 为 167 海 里 , 一 般 宽 度 为 216 海 里 , 这<br />

就 在 客 观 上 造 成 了 两 国 大 陆 架 与 专 属 经 济 区 的 部 分 重 叠 , 导 致 了 中 日 双 方 的 权 利 主 张 相 互 对<br />

立 :<br />

( 一 ) 中 国 的 划 界 立 场 与 主 张<br />

由 于 历 史 原 因 , 中 国 没 有 参 加 1958 年 《 大 陆 架 公 约 》。1971 年 10 月 , 中 国 恢 复 联 合 国<br />

合 法 席 位 后 , 随 即 加 入 了 联 合 国 海 底 委 员 会 , 并 积 极 参 与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的 起 草 和 审<br />

议 工 作 。1972 年 , 中 国 政 府 代 表 在 联 合 国 海 底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上 首 次 提 出 了 平 等 协 商 的 海 洋<br />

划 界 原 则 。<br />

1978 年 4 月 , 当 第 三 届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会 议 围 绕 大 陆 架 和 专 属 经 济 区 划 界 是 采 取 “ 公 平 原<br />

1<br />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北 京 : 海 洋 出 版 社 ,1983 年 版 , 第 61 页 。<br />

2<br />

《 日 本 对 华 政 策 何 以 强 硬 僵 化 》, 载 《 参 考 消 息 》,2005 年 10 月 30 日 。 后 小 泉 改 组 内 阁 , 由 被 称 为 “ 知<br />

华 派 ” 的 二 阶 博 俊 接 任 经 济 产 业 大 臣 。2006 年 2 月 , 二 阶 博 俊 率 团 访 华 。<br />

3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则 ” 还 是 “‘ 中 间 线 ’ 原 则 ” 而 陷 入 争 执 时 , 中 国 代 表 指 出 :“‘ 中 间 线 ’ 或 等 距 离 线 只 是 划 分<br />

海 洋 界 线 的 一 种 方 法 , 不 应 把 它 规 定 为 必 须 采 取 的 方 法 , 更 不 应 把 这 种 方 法 规 定 为 划 界 的 原<br />

则 。 海 洋 划 界 应 遵 循 的 根 本 原 则 , 应 该 是 公 平 合 理 的 原 则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如 果 采 用 ‘ 中 间<br />

线 ’ 或 等 距 离 线 的 方 法 能 够 达 到 公 平 合 理 的 划 界 结 果 时 , 有 关 国 家 可 以 通 过 协 议 加 以 使 用 。<br />

但 反 对 在 有 关 国 家 未 达 成 划 界 协 议 前 单 方 面 将 ‘ 中 间 线 ’ 或 等 距 离 线 强 加 于 另 一 方 。” 1 强 调<br />

在 海 洋 划 界 中 中 国 的 原 则 立 场 是 按 照 公 平 合 理 的 原 则 , 通 过 有 关 方 共 同 协 商 划 定 。<br />

中 国 政 府 在 1982 年 12 月 签 署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后 , 相 继 制 定 了 领 海 、 大 陆 架 及 专<br />

属 经 济 区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1992 年 2 月 ,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br />

领 海 及 毗 连 区 法 》, 首 次 将 钓 鱼 岛 及 其 附 属 岛 屿 主 权 纳 入 该 法 律 条 文 。1998 年 6 月 , 第 九 届<br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正 式 通 过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和 大 陆 架 法 》。 该 法 规 定 :“ 中 华<br />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专 属 经 济 区 ,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以 外 并 邻 接 领 海 的 区 域 , 从 测 算 领 海 宽 度 的 基<br />

线 量 起 延 至 200 海 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大 陆 架 ,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海 以 外 依 本 国 陆 地 领<br />

土 的 全 部 自 然 延 伸 , 扩 展 到 大 陆 边 外 缘 的 海 底 区 域 的 海 床 和 海 土 ; 如 果 从 测 算 领 海 宽 度 的 基<br />

线 量 起 至 大 陆 边 缘 的 距 离 不 足 200 海 里 , 则 扩 展 至 200 海 里 。” 2 关 于 划 界 原 则 , 该 法 进 一 步<br />

强 调 了 中 国 在 海 洋 划 界 问 题 上 坚 持 公 平 原 则 的 主 张 。<br />

中 国 认 为 , 东 海 大 陆 架 无 论 从 地 形 、 地 貌 还 是 地 质 上 都 与 中 国 大 陆 有 着 连 续 性 , 是 中 国<br />

大 陆 在 水 下 的 自 然 延 伸 。 而 水 深 达 2 717 米 的 冲 绳 海 槽 东 西 两 侧 地 质 构 造 截 然 不 同 : 东 侧 为<br />

琉 球 岛 弧 , 地 壳 运 动 活 跃 , 西 侧 为 一 个 稳 定 的 大 型 沉 降 盆 地 , 因 而 构 成 东 海 大 陆 架 与 琉 球 群<br />

岛 岛 架 的 自 然 分 界 线 。 为 此 , 中 国 主 张 以 冲 绳 海 槽 作 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的 天 然 分 界 线 。<br />

( 二 ) 日 本 的 划 界 立 场 与 主 张<br />

日 本 是 第 一 次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会 议 的 参 加 国 , 但 它 并 未 签 署 《 大 陆 架 公 约 》, 主 要 原 因 是 该<br />

公 约 规 定 “ 定 居 种 的 生 物 ” 属 于 大 陆 架 上 的 自 然 资 源 , 会 影 响 日 本 的 松 叶 蟹 捕 捞 。 然 而 , 到<br />

了 20 世 纪 60 年 代 , 东 海 海 域 可 能 蕴 藏 石 油 资 源 的 消 息 传 开 后 , 日 本 又 随 即 表 示 赞 同 《 大 陆<br />

架 公 约 》。 3 1974 年 第 三 次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会 议 讨 论 大 陆 架 的 外 部 界 线 时 , 日 本 认 为 深 度 标 准 和<br />

自 然 延 伸 会 导 致 不 公 平 结 果 , 因 为 这 意 味 着 国 际 海 域 的 减 少 , 因 此 主 张 大 陆 架 的 最 大 宽 度 不<br />

应 超 过 200 海 里 。 日 本 在 划 界 原 则 上 属 于 等 距 离 “ 中 间 线 ”“ 集 团 ”。<br />

1977 年 5 月 和 6 月 , 日 本 分 别 颁 布 了 《 领 海 法 》 和 《 关 于 渔 业 水 域 的 临 时 措 施 法 》。 其<br />

1<br />

陈 德 恭 :《 现 代 国 际 海 洋 法 》, 北 京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1988 年 版 , 第 467 页 。<br />

2<br />

王 怀 安 、 顾 明 、 祝 铬 山 、 孙 琬 钟 、 唐 德 华 、 乔 晓 阳 主 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全 书 (1998)》, 长 春 : 吉<br />

林 人 民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 , 第 18-19 页 。<br />

3<br />

[ 日 ] 高 桥 庄 五 郎 著 , 李 杰 译 :《 尖 阁 列 岛 纪 事 》, 北 京 : 中 国 地 质 矿 产 部 海 洋 地 质 调 查 局 出 版 ,1983 年<br />

版 , 第 20 页 。<br />

4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中 《 领 海 法 》 规 定 日 本 的 领 海 宽 度 为 12 海 里 , 但 在 宗 谷 海 峡 、 津 轻 海 峡 、 对 马 海 峡 东 、 西 水<br />

道 和 大 隅 海 峡 等 特 定 海 域 的 领 海 宽 度 为 3 海 里 。 日 本 在 《 关 于 渔 业 水 域 的 临 时 措 施 法 》 中 宣<br />

布 建 立 宽 度 为 200 海 里 的 渔 业 水 域 。<br />

1996 年 6 月 14 日 , 日 本 国 会 通 过 了 《 专 属 经 济 区 和 大 陆 架 法 》。 该 法 规 定 :“ 日 本 的 专<br />

属 经 济 区 是 从 其 领 海 基 线 量 起 向 外 延 伸 到 其 每 一 点 同 领 海 基 线 的 最 近 点 的 距 离 为 200 海 里 的<br />

线 以 内 的 区 域 , 包 括 海 床 、 底 土 和 上 覆 水 域 ( 不 包 括 领 海 )。 如 果 专 属 经 济 区 外 部 界 线 的 任 何<br />

部 分 超 过 了 中 间 线 ( 中 间 线 是 一 条 其 每 一 点 同 日 本 领 海 基 线 的 最 近 点 和 与 日 本 海 岸 相 向 的 其<br />

他 国 家 的 领 海 基 线 的 最 近 点 距 离 相 等 的 线 ), 中 间 线 ( 或 者 是 日 本 与 其 他 国 家 协 商 同 意 的 其 他<br />

线 ) 将 代 替 那 条 线 。” “ 日 本 的 大 陆 架 包 括 从 日 本 的 领 海 基 线 向 外 延 伸 到 其 每 一 点 同 领 海 基<br />

线 的 最 近 点 的 距 离 等 于 200 海 里 的 线 以 内 的 海 域 的 海 底 及 其 底 土 。 如 果 大 陆 架 的 外 部 界 线 的<br />

任 何 一 部 分 超 过 了 中 间 线 , 中 间 线 ( 或 者 日 本 与 其 他 国 家 协 商 同 意 的 其 他 线 ) 将 代 替 那 一 条<br />

线 。” 1 就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 日 本 认 为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的 有 关 规 定 是 以 大 西 洋<br />

的 地 形 地 貌 为 参 照 而 制 定 的 , 并 不 适 用 于 地 形 复 杂 的 东 海 及 太 平 洋 海 域 。 根 据 琉 球 大 学 教 授<br />

木 村 政 昭 的 研 究 , 中 日 两 国 在 东 海 海 域 属 于 共 同 大 陆 架 , 冲 绳 海 槽 只 是 两 国 自 然 延 伸 之 间 的<br />

一 个 偶 然 凹 陷 , 不 能 中 断 两 国 大 陆 架 的 连 续 性 。 2 为 此 , 日 本 主 张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应 忽 视<br />

冲 绳 海 槽 的 法 律 效 力 。<br />

综 上 所 述 , 中 日 两 国 在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上 的 分 歧 主 要 有 两 点 : 第 一 , 双 方 的 划 界 原 则<br />

不 同 。 日 本 主 张 适 用 所 谓 的 等 距 离 “ 中 间 线 ” 以 及 距 离 标 准 , 中 国 则 主 张 适 用 大 陆 架 自 然 延<br />

伸 原 则 。 第 二 , 在 是 否 拥 有 共 同 大 陆 架 问 题 上 存 在 争 议 。 中 国 认 为 , 东 海 大 陆 架 与 冲 绳 海 槽<br />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单 元 。 大 陆 架 属 于 稳 定 的 大 陆 地 壳 , 而 海 槽 则 属 于 大 陆 架 地 壳 向 海 洋 地 壳 过 渡<br />

的 构 造 带 , 这 样 , 冲 绳 海 槽 就 构 成 中 国 大 陆 领 土 自 然 延 伸 的 陆 架 和 日 本 琉 球 群 岛 岛 架 之 间 的<br />

天 然 分 界 线 。 日 本 认 为 , 日 中 两 国 处 于 共 同 大 陆 架 , 中 国 大 陆 的 大 陆 架 终 止 于 琉 球 海 沟 , 琉<br />

球 群 岛 是 大 陆 架 外 缘 的 岛 链 , 冲 绳 海 槽 仅 仅 是 大 陆 架 上 的 一 个 褶 皱 、 凹 陷 , 在 划 界 时 并 非 决<br />

定 因 素 。<br />

三 中 日 围 绕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在 国 际 法 法 理 上 的 博 弈<br />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规 定 , 每 个 沿 海 国 都 对 其 近 海 区 域 拥 有 权 利 。 在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br />

1<br />

《 排 他 的 经 济 水 域 及 び 大 陆 棚 に 関 する 法 律 》( 平 成 八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号 外 法 律 第 七 十 四 号 ) 第 二 条 , 转 引<br />

自 袁 古 洁 :《 国 际 海 洋 划 界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1 年 版 , 第 188 页 。<br />

2<br />

转 引 自 [ 日 ] 平 松 茂 雄 :《 紧 迫 的 东 海 冲 绳 海 槽 调 查 》, 载 《 产 经 新 闻 》,2004 年 7 月 24 日 。<br />

5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题 上 , 中 日 双 方 的 权 利 主 张 都 可 在 海 洋 法 规 范 中 找 到 根 据 , 且 都 以 国 内 法 的 形 式 加 以 确 认 。<br />

因 而 , 无 论 在 两 国 磋 商 、 谈 判 中 , 还 是 在 各 自 的 对 外 宣 传 中 , 双 方 已 经 展 开 了 一 场 没 有 硝 烟<br />

的 “ 法 律 战 ”。 那 么 在 这 一 围 绕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展 开 的 国 际 法 法 理 博 弈 中 , 究 竟 谁 的 主 张 更<br />

为 合 理 呢 ?<br />

( 一 ) 中 国 的 权 利 主 张 更 能 体 现 国 际 法 的 价 值 理 念 , 也 更 符 合 国 际 司 法 惯 例<br />

首 先 , 中 国 主 张 的 大 陆 架 “ 自 然 延 伸 ” 原 则 是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明 确 规 定 的 主 要 的 、<br />

基 本 的 也 是 最 符 合 公 平 原 则 的 客 观 标 准 。 因 为 自 然 延 伸 原 则 依 据 了 地 质 学 关 于 大 陆 架 是 沿 海<br />

国 陆 地 领 土 向 海 下 自 然 延 伸 , 海 下 陆 架 和 大 陆 在 地 理 、 地 质 形 态 上 构 成 单 一 的 整 体 性 的 理 论 。<br />

它 指 明 了 “ 大 陆 架 ” 的 地 质 渊 源 和 它 与 沿 海 国 大 陆 领 土 的 内 在 联 系 。 既 然 大 陆 架 是 国 家 领 土<br />

在 水 下 的 延 伸 , 根 据 国 家 主 权 原 则 , 沿 海 国 理 所 当 然 地 对 其 大 陆 架 享 有 统 治 权 和 管 辖 权 。 基<br />

于 这 样 一 种 国 际 法 理 念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第 76 条 对 大 陆 架 做 了 如 下 定 义 :“ 沿 海 国 的 大<br />

陆 架 包 括 其 领 海 以 外 依 其 陆 地 领 土 的 全 部 自 然 延 伸 , 扩 展 到 大 陆 边 缘 的 海 底 区 域 的 海 床 和 底<br />

土 , 如 果 从 测 算 领 海 宽 度 的 基 线 量 起 到 大 陆 边 的 外 缘 的 距 离 不 到 200 海 里 , 则 扩 展 到 200 海<br />

里 的 距 离 。” 1 在 此 , 该 公 约 设 定 了 两 项 确 定 大 陆 架 权 利 的 标 准 , 即 自 然 延 伸 和 200 海 里 距 离 。<br />

这 里 的 权 利 标 准 有 两 层 意 义 :(1) 从 某 个 国 家 单 方 面 行 为 看 , 自 然 延 伸 与 距 离 标 准 是 彼 此 独<br />

立 的 , 也 就 是 说 它 可 以 采 用 任 何 一 个 标 准 来 主 张 大 陆 架 权 利 范 围 ;(2) 在 两 个 标 准 的 彼 此 关<br />

系 上 , 自 然 延 伸 标 准 是 主 要 的 、 根 本 性 标 准 , 而 距 离 标 准 则 是 次 要 的 、 辅 助 性 标 准 。 它 只 有<br />

在 一 国 大 陆 架 按 照 自 然 延 伸 标 准 , 其 外 部 界 线 距 离 领 海 基 线 不 到 200 海 里 时 才 应 适 用 , 且 不<br />

应 妨 害 自 然 延 伸 标 准 。 中 日 之 间 没 有 缔 结 任 何 有 关 大 陆 架 划 界 的 双 边 条 约 , 但 两 国 都 批 准 了<br />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因 此 两 国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应 适 用 于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的 规 定 。 虽 然<br />

日 本 也 依 照 该 公 约 提 出 , 其 大 陆 架 的 外 缘 不 到 200 海 里 时 应 扩 展 到 200 海 里 的 距 离 。 但 是 ,<br />

日 本 的 主 张 不 符 合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的 整 体 意 思 表 示 。 因 为 该 公 约 首 先 肯 定 的 是 “ 全 部<br />

自 然 延 伸 ”, 如 果 这 种 “ 自 然 延 伸 ” 不 足 200 海 里 , 在 不 影 响 邻 国 陆 地 领 土 “ 全 部 自 然 延 伸 ”<br />

的 前 提 下 , 才 可 以 “ 扩 展 到 200 海 里 ”。 如 果 一 国 大 陆 架 延 伸 已 经 被 天 然 的 海 槽 、 海 沟 所 隔 断 ,<br />

就 不 能 也 不 应 把 本 国 的 大 陆 架 扩 展 到 200 海 里 。 否 则 “ 自 然 延 伸 ” 原 则 就 不 可 能 得 到 真 正 的<br />

实 现 , 就 体 现 不 出 真 正 的 “ 公 平 ”。 2 从 东 海 大 陆 架 的 地 形 地 貌 特 征 来 看 , 东 海 南 北 长 550-750<br />

公 里 , 东 西 宽 260-520 公 里 , 总 面 积 达 75.2 万 平 方 公 里 , 属 于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大 陆 架 浅 滩 之 一 。<br />

东 海 大 陆 架 由 西 向 东 平 缓 入 深 , 平 均 水 深 约 70 米 , 最 深 处 为 130 米 。 按 照 “ 自 然 延 伸 ” 原 则<br />

1<br />

2<br />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第 57 页 。<br />

吴 辉 :《 从 国 际 法 论 中 日 钓 鱼 岛 问 题 及 其 解 决 》, 载 《 中 国 边 疆 史 地 研 究 》,2001 年 第 1 期 , 第 75-83 页 。<br />

6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划 分 , 冲 绳 海 槽 以 西 地 区 , 虽 然 距 离 日 本 的 琉 球 群 岛 较 近 , 但 在 地 理 构 造 上 却 和 中 国 大 陆 连<br />

成 一 体 , 因 而 是 中 国 大 陆 自 然 延 伸 的 部 分 。 所 以 , 中 国 主 张 中 国 大 陆 架 应 延 伸 到 冲 绳 海 槽 中<br />

线 , 这 是 完 全 符 合 国 际 法 准 则 的 。<br />

其 次 ,“ 自 然 延 伸 ” 是 国 际 司 法 判 例 确 立 的 大 陆 架 划 界 基 本 规 则 。 在 国 际 法 中 ,“ 公 平 ”<br />

概 念 一 般 是 与 《 国 际 法 院 规 约 》 第 38 条 关 于 “ 公 允 与 善 良 ” 的 含 义 相 一 致 。 公 平 原 则 不 是 抽<br />

象 的 正 义 , 它 只 能 在 “ 当 事 国 同 意 ”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适 用 ; 必 须 把 公 平 原 则 与 可 能 取 得 公 平 结<br />

果 的 方 法 联 系 起 来 ; 必 须 把 “ 一 切 有 关 情 况 ” 全 部 考 虑 进 去 , 如 海 岸 曲 折 变 化 、 海 底 地 质 构<br />

造 、 岛 屿 分 布 位 置 及 人 类 生 存 条 件 等 因 素 , 即 对 一 切 与 公 平 地 确 定 一 国 领 土 自 然 延 伸 有 关 的<br />

因 素 加 以 全 面 权 衡 。<br />

从 《 大 陆 架 公 约 》 的 签 订 到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的 正 式 生 效 , 国 际 上 发 生 了 多 起 大 陆<br />

架 划 界 问 题 。 国 际 法 院 和 仲 裁 机 构 在 处 理 这 些 案 件 过 程 中 , 对 大 陆 架 划 界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做 了<br />

详 细 阐 述 ,“ 自 然 延 伸 ” 原 则 被 确 认 为 与 大 陆 架 有 关 的 所 有 规 则 中 最 基 本 的 法 律 规 则 。1969<br />

年 国 际 法 院 对 于 北 海 大 陆 架 案 的 判 决 尤 为 典 型 。 荷 兰 与 德 国 、 德 国 与 丹 麦 于 1964 年 、1965<br />

年 先 后 签 订 协 定 , 分 别 从 相 邻 国 界 按 等 距 离 “ 中 间 线 ” 方 法 向 海 上 划 出 它 们 的 大 陆 架 边 界 ,<br />

但 划 到 25 海 里 和 30 海 里 处 , 因 发 生 问 题 而 停 止 。3 国 在 进 行 多 次 谈 判 无 果 的 情 况 下 , 同 意<br />

把 此 问 题 提 交 国 际 法 院 解 决 。 在 判 决 书 中 , 国 际 法 院 基 于 大 陆 架 是 沿 海 国 陆 地 领 土 在 海 下 延<br />

伸 的 自 然 事 实 , 认 定 自 然 延 伸 是 “ 与 大 陆 架 有 关 的 所 有 规 则 中 最 基 本 的 法 律 规 则 ”, 并 得 出 结<br />

论 认 为 , 大 陆 架 划 界 “ 应 按 照 公 平 原 则 、 考 虑 到 一 切 有 关 情 况 , 通 过 协 定 进 行 , 以 便 使 每 一<br />

方 尽 可 能 地 得 到 构 成 其 陆 地 领 土 向 海 和 海 下 的 自 然 延 伸 的 一 切 部 分 , 而 不 侵 犯 另 一 方 的 陆 地<br />

领 土 的 自 然 延 伸 ”。 1 国 际 法 院 承 认 以 等 距 离 线 划 界 是 一 种 非 常 便 利 的 方 法 , 但 是 这 “ 不 足 以<br />

使 该 方 法 成 为 一 条 法 律 规 则 ”。 2 针 对 荷 、 丹 两 国 关 于 “ 等 距 离 ” 方 法 能 够 使 沿 岸 国 取 得 靠 近<br />

其 领 土 的 大 陆 架 的 诉 讼 请 求 , 国 际 法 院 认 为 , 沿 岸 国 大 部 分 的 大 陆 架 是 靠 近 其 大 陆 的 , 但 不<br />

能 以 “ 邻 近 性 ” 作 为 大 陆 架 划 界 的 标 准 。 海 底 区 域 不 一 定 仅 以 邻 近 的 理 由 而 属 于 某 个 国 家 ,<br />

也 不 能 以 邻 近 性 来 确 定 它 的 边 界 。 大 陆 架 的 法 律 基 础 是 自 然 延 伸 , 不 是 邻 近 性 。 某 块 海 底 区<br />

域 如 果 不 是 最 邻 近 的 国 家 领 陆 的 自 然 延 伸 , 即 使 很 靠 近 该 沿 海 国 , 也 不 能 成 为 该 国 的 大 陆 架 。<br />

3<br />

国 际 法 院 在 上 述 判 决 中 提 出 的 “ 自 然 延 伸 ” 原 则 , 已 形 成 为 习 惯 规 则 , 在 国 际 司 法 实 践<br />

1<br />

《 国 际 法 院 北 海 大 陆 架 判 决 书 》 , 载 国 家 海 洋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编 :《 国 际 海 域 划 界 条 约 集 》, 北 京 : 海 洋 出<br />

版 社 ,1989 年 版 , 第 81 页 。<br />

2<br />

《 国 际 法 院 北 海 大 陆 架 判 决 书 》, 第 49-81 页 、51 页 、66 页 。<br />

3<br />

《 国 际 法 院 北 海 大 陆 架 判 决 书 》, 第 57-58 页 。<br />

7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中 被 众 多 国 家 所 接 受 。 正 如 《 奥 本 海 国 际 法 》 所 指 出 的 :“ 司 法 判 决 已 经 成 为 国 际 法 发 展 中 的<br />

一 个 最 重 要 因 素 , 而 且 司 法 判 决 的 权 威 和 说 服 力 有 时 使 它 们 具 有 比 它 们 形 式 上 所 享 有 的 更 大<br />

的 意 义 。” 1 因 此 , 我 们 有 充 分 的 法 理 依 据 认 为 , 国 际 法 院 对 北 海 大 陆 架 案 判 决 中 所 提 供 的 、<br />

以 后 被 国 际 实 践 所 采 用 的 “ 自 然 延 伸 ” 原 则 是 完 全 适 用 于 解 决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问 题 的 。<br />

( 二 ) 日 本 单 方 面 主 张 的 所 谓 “ 中 间 线 ” 原 则 在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上 缺 乏 充 足 的 法 律 依<br />

据<br />

日 本 单 方 面 主 张 的 所 谓 “ 中 间 线 ” 原 则 , 是 指 以 一 条 其 每 一 点 均 与 测 算 各 方 领 海 宽 度 的<br />

基 线 最 近 点 距 离 相 等 的 界 线 为 基 准 , 日 本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的 主 要 法 律 根 据 是 《 大 陆 架 公 约 》、 有<br />

关 国 际 司 法 实 践 及 日 本 国 内 法 《 专 属 经 济 区 与 大 陆 架 法 》 等 。 但 是 , 无 论 是 与 中 方 之 主 张 相<br />

比 较 , 还 是 从 东 海 地 质 、 地 貌 、 地 形 的 实 际 情 况 看 , 日 本 主 张 的 法 律 依 据 明 显 不 足 。<br />

第 一 , 日 本 单 方 面 主 张 的 所 谓 “ 中 间 线 ” 原 则 不 是 《 大 陆 架 公 约 》 规 定 的 惟 一 划 界 原 则 。<br />

2<br />

《 大 陆 架 公 约 》 对 大 陆 架 划 界 的 规 定 是 :“(1) 同 一 大 陆 架 邻 接 两 个 以 上 海 岸 相 向 国 家 之 领<br />

土 时 , 其 分 属 各 该 国 部 分 之 界 线 由 有 关 各 国 以 协 议 定 之 。 倘 无 协 议 , 除 因 情 形 特 殊 应 另 定 界<br />

线 外 , 以 每 一 点 均 与 测 算 每 一 国 领 海 宽 度 之 基 线 上 最 近 各 点 距 离 相 等 之 中 央 线 为 界 线 。(2)<br />

同 一 大 陆 架 邻 接 两 个 毗 邻 国 家 之 领 土 时 , 其 界 线 由 有 关 两 国 以 协 议 定 之 。 倘 无 协 议 , 除 因 情<br />

形 特 殊 应 另 定 界 线 外 , 其 界 线 应 适 用 与 测 算 每 一 国 领 海 宽 度 之 基 线 上 最 近 各 点 距 离 相 等 之 原<br />

则 定 之 。” 3 这 一 段 的 意 思 表 达 得 十 分 清 楚 :(1) 大 陆 架 划 界 要 由 有 关 国 家 协 商 或 协 议 决 定 ;<br />

(2) 要 考 虑 大 陆 架 的 “ 情 形 特 殊 ”;(3) 在 考 虑 了 上 述 两 种 情 况 之 后 , 才 是 等 距 离 中 间 线 。<br />

“ 中 间 线 ” 既 不 是 首 要 的 、 第 一 位 的 方 法 , 也 不 是 孤 立 、 惟 一 的 方 法 , 它 必 须 与 “ 协 商 决 定 ”、<br />

“ 情 形 特 殊 ” 结 合 起 来 考 虑 。 根 据 国 际 法 司 法 实 践 , 所 谓 “ 情 形 特 殊 ”, 一 般 是 指 大 陆 架 地 质 、<br />

地 貌 、 地 形 等 基 本 特 征 和 明 显 标 志 。 考 虑 “ 情 形 特 殊 ”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达 到 公 平 合 理 。 尽 管 中<br />

日 在 东 海 大 陆 架 尚 未 签 订 划 界 协 定 , 但 “ 冲 绳 海 槽 ” 理 应 作 为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必 须 考 虑 的 重<br />

要 特 殊 情 况 。 如 果 把 这 种 “ 情 形 特 殊 ” 抛 在 一 边 , 而 以 日 本 单 方 面 主 张 的 所 谓 “ 中 间 线 ” 作<br />

为 划 界 标 准 , 既 不 符 合 《 大 陆 架 公 约 》 的 真 实 含 义 和 精 神 , 也 背 离 了 国 际 法 公 平 原 则 和 公 平<br />

目 标 。 因 而 ,《 大 陆 架 公 约 》 并 未 给 日 本 单 方 面 主 张 的 所 谓 “ 中 间 线 ” 原 则 提 供 充 分 的 依 据 。<br />

1<br />

[ 英 ]R· 詹 宁 斯 、[ 英 ]A· 瓦 茨 修 订 , 王 铁 崖 译 :《 奥 本 海 国 际 法 》, 北 京 : 中 国 大 百 科 全 书 出 版 社 ,<br />

1995 年 第 9 版 , 第 1 卷 第 1 分 册 , 第 24 页 。<br />

2<br />

1958 年 签 署 的 《 大 陆 架 公 约 》 关 于 大 陆 架 的 定 义 包 含 了 两 项 独 立 、 并 行 的 标 准 , 即 200 米 水 深 标 准 和 可<br />

开 发 型 标 准 。1982 年 签 署 的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第 76 条 对 大 陆 架 进 行 了 重 新 定 义 。 按 照 后 法 优 于 先 法 的<br />

原 则 ,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应 优 先 适 用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第 76 条 。<br />

3<br />

参 见 《 大 陆 架 公 约 》( 第 6 条 第 1、2 款 ), 载 商 务 印 书 馆 编 :《 国 际 条 约 集 (1958-1959)》, 北 京 : 商 务 印<br />

书 馆 ,1974 年 版 , 第 190 页 。<br />

8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第 二 , 日 本 权 利 主 张 的 各 个 法 律 依 据 相 互 矛 盾 。 日 本 参 加 了 第 三 次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会 议 。<br />

在 讨 论 大 陆 架 的 外 部 界 线 时 , 日 本 认 为 深 度 标 准 和 自 然 延 伸 会 导 致 不 公 平 结 果 , 为 此 , 主 张<br />

大 陆 架 的 最 大 宽 度 不 应 超 过 200 海 里 。 然 而 , 日 本 最 终 还 是 签 署 了 1982 年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br />

约 》, 并 于 1996 年 6 月 2 日 批 准 了 该 公 约 。 因 为 日 本 认 为 , 公 约 将 会 产 生 稳 定 效 果 并 能 满 足<br />

日 本 和 其 他 国 家 的 长 期 利 益 。 1 在 签 署 公 约 之 后 , 国 会 批 准 之 前 , 日 本 正 式 颁 布 了 本 国 的 《 专<br />

属 经 济 区 和 大 陆 架 法 》, 指 出 根 据 公 约 第 76 条 的 规 定 ,“ 日 本 的 大 陆 架 …… 同 领 海 基 线 的 最 近<br />

点 的 距 离 等 于 200 海 里 的 线 以 内 的 海 域 的 海 床 及 其 底 土 。 如 果 大 陆 架 的 外 部 界 线 的 任 何 部 分<br />

超 过 了 中 间 线 , 中 间 线 将 代 替 那 一 条 线 ”; 而 且 还 规 定 , 日 本 政 府 将 另 行 规 定 200 海 里 以 外 的<br />

海 域 的 海 床 和 底 土 。 但 是 , 只 要 仔 细 分 析 就 不 难 发 现 , 日 本 的 上 述 规 定 既 不 符 合 公 约 的 基 本<br />

精 神 , 又 前 后 矛 盾 : 首 先 , 按 照 日 本 《 专 属 经 济 区 和 大 陆 架 法 》, 采 取 所 谓 “ 中 间 线 ” 方 法 划<br />

分 大 陆 架 是 根 据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的 规 定 。 但 查 遍 该 公 约 的 所 有 条 款 , 特 别 是 专 门 规 定<br />

大 陆 架 的 第 76 条 到 第 85 条 , 没 有 一 条 一 款 确 认 “ 中 间 线 ” 为 划 界 原 则 的 。 其 次 , 日 本 《 专<br />

属 经 济 区 和 大 陆 架 法 》 称 根 据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第 76 条 规 定 , 日 本 政 府 有 权 另 行 规 定<br />

200 海 里 以 外 的 大 陆 架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第 76 条 专 门 讲 大 陆 架 是 沿 海 国 陆 地 领 土 的 “ 全<br />

部 自 然 延 伸 ”, 而 且 主 张 “ 如 果 从 测 算 领 海 宽 度 的 基 线 量 起 到 大 陆 边 的 外 缘 的 距 离 不 到 200<br />

海 里 , 则 扩 展 到 200 海 里 的 距 离 ”。 这 个 200 海 里 是 沿 海 国 领 土 “ 全 部 自 然 延 伸 ” 的 结 果 , 是<br />

在 不 妨 碍 其 他 国 家 “ 自 然 延 伸 ” 的 情 况 下 , 由 本 国 决 定 的 。 这 样 一 来 , 似 乎 日 本 又 是 主 张 以<br />

“ 自 然 延 伸 ” 来 划 分 大 陆 架 的 。 其 实 不 然 , 联 系 前 后 两 项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 日 本 在 按 《 联 合 国<br />

海 洋 法 公 约 》 划 分 大 陆 架 对 其 不 利 时 , 就 主 张 采 用 日 本 单 方 面 主 张 的 所 谓 “ 中 间 线 ” 方 法 划<br />

分 。 在 对 其 有 利 时 , 则 主 张 按 照 “ 自 然 延 伸 ” 原 则 划 分 。 一 个 国 家 的 一 部 法 律 , 如 此 前 后 矛<br />

盾 , 反 映 了 其 浓 厚 的 功 利 主 义 色 彩 。 说 穿 了 , 就 是 按 照 本 国 的 利 益 来 划 分 。 最 后 , 从 日 本 《 专<br />

属 经 济 区 和 大 陆 架 法 》 与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的 关 系 上 看 , 日 本 签 署 公 约 在 前 , 颁 布 国 内<br />

大 陆 架 法 在 后 。 按 照 “ 条 约 必 须 信 守 ” 的 原 则 , 日 本 既 应 善 意 履 行 海 洋 法 公 约 , 又 不 得 以 制<br />

定 或 援 引 其 国 内 法 为 由 不 履 行 公 约 。 根 据 日 本 宪 法 规 定 , 无 论 是 国 际 条 约 还 是 国 际 习 惯 , 都<br />

不 必 经 特 别 立 法 程 序 , 就 当 然 具 有 日 本 国 内 法 的 效 力 。 日 本 以 国 内 立 法 曲 解 国 际 海 洋 法 公 约<br />

是 不 负 责 任 的 行 为 , 也 不 应 该 将 其 国 内 法 规 定 的 所 谓 “ 中 间 线 ” 方 法 强 加 给 中 国 。<br />

第 三 ,“ 中 间 线 ” 虽 是 诸 多 划 界 方 法 中 的 一 种 便 利 方 法 , 但 它 必 须 符 合 公 平 原 则 , 否 则 ,<br />

就 容 易 带 来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从 《 大 陆 架 公 约 》 实 施 到 20 世 纪 60 年 代 末 , 国 际 上 虽 有 多 起 大<br />

陆 架 划 界 问 题 采 用 了 “ 中 间 线 ” 方 法 , 但 其 国 际 司 法 与 仲 裁 实 践 都 表 明 ,“ 中 间 线 ” 方 法 只 是<br />

1<br />

参 见 [ 荷 ] 诺 德 霍 尔 特 :《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 载 《 荷 兰 国 际 法 评 论 》,1985 年 第 3 期 , 第 136 页 。<br />

9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诸 多 方 法 中 的 一 个 非 常 便 利 的 方 法 , 它 “ 不 足 以 使 该 方 法 成 为 一 条 法 律 规 则 ”, 它 不 是 实 在 法 ,<br />

也 不 是 正 在 出 现 的 习 惯 国 际 法 规 则 , 1 且 问 题 的 当 事 国 也 并 不 认 为 它 必 须 受 “ 中 间 线 ” 方 法<br />

的 约 束 。 这 说 明 无 论 是 在 划 界 实 践 中 还 是 在 国 际 公 约 中 ,“ 中 间 线 ” 方 法 从 来 没 有 真 正 上 升 为<br />

法 律 原 则 的 高 度 。 它 作 为 国 际 法 确 认 的 划 界 “ 原 则 ” 是 不 存 在 的 。 它 只 是 从 属 于 公 平 原 则 、<br />

受 公 平 原 则 支 配 的 一 种 划 界 方 法 。 因 此 , 中 国 没 有 任 何 义 务 必 须 接 受 或 优 先 使 用 这 一 方 法 。<br />

( 三 ) 冲 绳 海 槽 的 法 律 地 位 决 定 了 中 国 大 陆 架 理 所 当 然 地 “ 自 然 延 伸 ” 到 该 海 槽<br />

从 东 海 大 陆 架 地 形 地 貌 看 , 冲 绳 海 槽 是 东 海 大 陆 架 划 界 的 天 然 分 界 线 , 属 于 必 须 考 虑 的<br />

“ 相 关 因 素 ” 和 “ 情 形 特 殊 ”, 是 一 个 特 殊 的 地 理 单 元 。 整 个 东 海 海 床 和 底 土 自 西 向 东 , 可 分<br />

为 东 海 陆 架 盆 地 、 陆 架 边 缘 脊 、 冲 绳 海 槽 、 琉 球 岛 弧 和 琉 球 海 沟 五 大 地 质 单 元 。 海 槽 南 北 长<br />

1100 公 里 , 最 宽 处 150 公 里 , 最 窄 处 30 公 里 , 面 积 约 10 万 平 方 公 里 。 海 槽 北 浅 南 深 , 北 部<br />

水 深 1 350 米 左 右 , 中 部 水 深 1 850 米 -2 050 米 , 南 部 最 大 水 深 2 719 米 。 冲 绳 海 槽 在 地 理 、<br />

地 形 、 地 貌 和 地 质 构 造 性 质 上 , 都 有 把 东 海 陆 架 、 陆 坡 与 琉 球 群 岛 分 开 的 明 显 特 征 。 正 是 由<br />

于 冲 绳 海 槽 是 中 国 大 陆 架 自 然 延 伸 与 日 本 琉 球 群 岛 岛 架 的 天 然 分 界 线 , 决 定 了 该 海 槽 在 东 海<br />

海 域 划 界 中 特 殊 的 法 律 地 位 。 中 国 主 张 以 大 陆 领 土 的 自 然 延 伸 以 及 冲 绳 海 槽 的 存 在 作 为 划 分<br />

东 海 大 陆 架 的 标 准 和 界 线 , 这 不 仅 符 合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的 规 定 , 也 符 合 国 际 法 院 规 约<br />

第 38 条 所 指 的 所 有 情 况 , 合 情 、 合 理 、 合 法 。 如 果 不 考 虑 冲 绳 海 槽 的 “ 情 形 特 殊 ” 而 采 用 “ 中<br />

间 线 ” 来 划 界 , 显 然 是 违 背 公 平 原 则 的 。<br />

综 上 所 述 , 在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分 歧 中 , 尽 管 日 方 的 主 张 并 非 完 全 于 法 无 据 , 但 中 方 权 利 主<br />

张 的 法 律 依 据 更 充 分 、 更 具 一 贯 性 , 也 更 有 利 于 公 平 合 理 地 解 决 划 界 问 题 。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br />

界 只 能 按 照 《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 等 国 际 法 的 规 定 , 根 据 自 然 延 伸 原 则 和 公 平 原 则 , 通 过 相<br />

互 协 商 , 公 平 合 理 地 解 决 。 任 何 把 自 己 的 主 张 强 加 于 人 的 行 为 , 只 能 使 问 题 趋 于 复 杂 化 。<br />

四 解 决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的 对 策 研 究<br />

近 年 来 , 围 绕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中 日 间 对 立 状 态 进 一 步 加 深 。2004 年 7 月 7 日 , 日 本 花<br />

巨 资 租 用 挪 威 籍 探 物 船 在 中 国 东 海 大 陆 架 进 行 物 探 活 动 , 侵 害 了 中 国 对 其 大 陆 架 的 主 权 权 利<br />

和 管 辖 权 。2005 年 7 月 14 日 , 日 本 经 济 产 业 省 把 在 其 单 方 面 主 张 的 所 谓 “ 专 属 经 济 区 ” 对<br />

华 警 戒 线 附 近 由 中 国 开 发 的 春 晓 、 断 桥 和 冷 泉 3 处 油 气 田 分 别 命 名 为 “ 白 桦 ”、“ 楠 ” 和 “ 桔<br />

梗 ”, 同 时 宣 布 批 准 日 本 帝 国 石 油 公 司 在 东 海 海 域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内 试 开 采 石 油 天 然 气 。 这 是<br />

1<br />

《 国 际 法 院 北 海 大 陆 架 判 决 书 》, 第 49-81 页 。<br />

10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典 型 的 “ 在 别 人 家 院 子 里 打 井 ” 行 为 , 立 即 遭 到 中 方 的 强 烈 抗 议 。 从 发 展 看 , 中 日 东 海 海 域<br />

划 界 问 题 呈 逐 步 升 级 的 态 势 , 其 解 决 也 越 来 越 具 紧 迫 性 。<br />

( 一 ) 解 决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3 种 方 式 的 比 较<br />

笔 者 认 为 ,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属 于 混 合 型 问 题 。 1 如 同 解 决 其 他 国 际 问 题 一 样 , 解<br />

决 中 日 东 海 问 题 无 非 3 种 方 式 : 一 是 武 力 解 决 。 这 是 最 简 单 的 方 式 , 但 到 目 前 为 止 它 也 是 最<br />

不 可 行 的 方 式 。 首 先 , 以 战 争 或 武 力 手 段 解 决 国 际 问 题 是 国 际 法 严 格 禁 止 的 行 为 。 早 在 1928<br />

年 ,《 巴 黎 非 战 公 约 》 第 2 条 就 明 确 规 定 , 国 家 之 间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问 题 和 冲 突 , 无 论 其 性 质<br />

和 起 因 如 何 , 只 能 用 和 平 方 法 加 以 处 理 和 解 决 。 2 1945 年 10 月 生 效 的 《 联 合 国 宪 章 》 进 一 步<br />

把 实 现 和 平 解 决 国 际 问 题 作 为 联 合 国 的 一 项 任 务 规 定 下 来 。 随 着 人 类 文 明 与 社 会 进 步 , 和 平<br />

解 决 国 际 问 题 已 成 为 现 代 国 际 法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无 论 是 谁 、 也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理 由 , 只 要 背<br />

离 了 这 一 基 本 原 则 , 就 将 使 自 己 陷 入 十 分 被 动 的 境 地 。 其 次 , 武 力 解 决 不 符 合 中 日 两 国 的 根<br />

本 利 益 。 在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大 潮 之 中 , 中 日 经 济 关 系 已 密 不 可 分 。 如 果 发 生 武 力 冲 突 , 必 然 酿<br />

成 中 日 两 败 俱 伤 。 3<br />

二 是 狭 义 的 法 律 解 决 。 即 通 过 国 际 仲 裁 或 国 际 司 法 的 方 式 解 决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br />

这 种 解 决 方 式 比 较 适 用 于 混 合 型 问 题 , 其 主 要 依 据 是 国 际 法 相 关 规 则 , 而 且 有 相 对 完 善 的 组<br />

织 机 构 ( 主 要 指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院 、 国 际 仲 裁 庭 ) 和 较 固 定 的 程 序 规 则 , 仲 裁 裁 决 和 司 法 判 决<br />

对 双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 双 方 一 般 不 得 再 诉 诸 其 他 问 题 解 决 方 式 。 围 绕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 中 方<br />

采 取 国 际 仲 裁 或 司 法 解 决 最 有 利 的 条 件 是 我 们 占 理 。 然 而 , 由 于 中 国 历 来 对 国 际 司 法 管 辖 权<br />

持 保 留 态 度 , 且 国 际 法 院 的 法 官 和 国 际 仲 裁 员 大 多 来 自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 国 际 仲 裁 和 司 法 受 西<br />

方 大 国 影 响 的 局 面 至 今 没 有 根 本 改 变 , 加 之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与 钓 鱼 岛 主 权 问 题 交 织 在 一 起 ,<br />

因 此 , 通 过 国 际 法 律 手 段 解 决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不 具 有 现 实 性 。<br />

三 是 政 治 解 决 ( 外 交 解 决 )。 它 包 括 谈 判 、 协 商 、 斡 旋 、 调 停 、 和 解 等 。 在 政 治 解 决 过 程<br />

中 双 方 提 出 权 利 主 张 要 依 据 国 际 法 规 则 , 反 驳 对 方 主 张 也 必 须 以 国 际 法 为 “ 武 器 ”。 因 而 , 所<br />

谓 政 治 解 决 实 际 上 就 是 广 义 的 法 律 解 决 。 中 日 之 间 的 谈 判 协 商 应 是 解 决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的<br />

基 本 途 径 。 从 国 际 法 的 角 度 看 , 谈 判 也 是 国 际 法 要 求 所 有 国 家 以 和 平 方 法 解 决 问 题 的 法 律 义<br />

务 。 谈 判 不 应 仅 是 形 式 上 交 换 意 见 , 而 应 诚 实 进 行 。 尊 重 对 方 的 法 律 权 利 , 承 认 分 歧 的 客 观<br />

存 在 , 友 好 协 商 , 以 达 成 彼 此 都 能 接 受 的 方 案 为 目 标 。 就 解 决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而 言 , 问 题<br />

1<br />

依 据 问 题 发 生 的 原 因 和 性 质 不 同 , 国 际 法 将 国 际 问 题 分 为 4 类 : 法 律 问 题 、 政 治 问 题 、 混 合 型 问 题 和 事<br />

实 问 题 。<br />

2<br />

邵 津 主 编 :《 国 际 法 》,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0 年 版 , 第 70 页 。<br />

3<br />

黄 琳 、 朱 国 栋 :《 走 进 春 晓 油 气 田 》, 载 《 瞭 望 东 方 周 刊 》,2005 年 7 期 , 第 37-41 页 。<br />

11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不 在 于 该 不 该 谈 , 而 在 于 如 何 通 过 谈 判 最 大 限 度 地 维 护 中 国 的 国 家 权 益 。<br />

( 二 )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谈 判 的 关 键 是 “ 如 何 划 定 边 界 ”<br />

通 过 协 议 划 定 边 界 是 海 岸 相 向 或 相 邻 国 家 间 解 决 权 利 主 张 重 叠 区 域 的 通 常 途 径 , 它 能 提<br />

供 稳 定 、 清 楚 的 海 上 管 辖 的 界 线 , 创 造 安 全 的 资 源 环 境 , 是 理 想 的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法 。 然 而 ,<br />

如 果 最 终 的 划 界 协 议 使 中 国 的 国 家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 是 中 国 断 然 不 能 接 受 的 。 因 此 , 对 于 东 海<br />

海 域 划 界 谈 判 , 中 国 必 须 坚 持 有 理 、 有 利 、 有 节 的 原 则 。 通 过 分 析 中 日 双 方 的 权 利 主 张 , 中<br />

日 除 了 要 达 成 一 个 确 定 边 界 线 的 协 定 之 外 , 还 应 商 定 合 理 开 发 跨 界 资 源 的 合 作 机 制 。 对 此 ,<br />

实 践 中 有 两 种 模 式 可 资 借 鉴 : 一 种 是 英 国 与 挪 威 式 的 “ 单 一 地 质 构 造 ” 条 款 , 即 “ 如 果 有 任<br />

何 单 一 地 质 石 油 结 构 或 油 田 …… 跨 越 分 界 线 , 而 位 于 分 界 线 一 方 的 上 述 结 构 或 矿 田 的 部 分 可<br />

以 从 分 界 线 另 一 方 全 部 或 部 分 进 行 开 发 时 , 缔 约 双 方 …… 应 就 上 述 结 构 或 矿 田 进 行 最 有 效 开<br />

发 的 方 式 以 及 对 从 中 获 得 的 收 益 进 行 分 配 的 方 式 , 谋 求 一 致 协 议 ”。 1 另 一 种 是 伊 朗 式 的 , 即<br />

在 距 离 边 界 线 一 定 范 围 内 禁 止 钻 井 与 开 发 合 作 。 如 伊 朗 与 巴 林 签 订 的 《 大 陆 架 划 界 协 定 》 第<br />

2 条 规 定 :“ 如 果 任 何 单 一 的 地 质 石 油 结 构 或 油 田 …… 跨 越 本 协 定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边 界 线 , 而 在<br />

该 边 界 线 一 边 的 这 一 结 构 或 矿 田 的 部 分 可 以 从 边 界 线 的 另 一 边 用 定 向 钻 探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地 予<br />

以 开 采 , 那 么 :(1) 在 第 一 条 所 规 定 的 边 界 线 的 任 何 一 边 均 不 应 钻 井 , 使 其 任 何 生 产 部 分 离<br />

开 该 边 界 线 不 到 125 米 , 除 非 伊 朗 王 国 政 府 和 巴 林 政 府 之 间 有 相 互 协 议 。(2) 如 果 发 生 了 本<br />

条 考 虑 到 的 情 况 , 双 方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就 边 界 线 两 边 进 行 开 采 的 方 式 如 何 协 调 或 合 成 一 个 单 位<br />

的 问 题 达 成 协 议 。” 2<br />

一 些 石 油 公 司 希 望 能 尽 早 达 成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协 定 , 以 便 早 日 进 行 大 规 模 开 发 。 但 无<br />

论 从 中 日 前 几 轮 磋 商 的 经 验 看 , 还 是 从 中 国 长 远 的 、 根 本 的 利 益 考 虑 , 目 前 还 未 到 达 成 协 定<br />

的 时 机 。 日 方 代 表 起 初 表 示 对 中 方 关 于 双 方 共 同 开 发 东 海 有 争 议 海 域 的 建 议 不 感 兴 趣 , 但 经<br />

过 几 轮 磋 商 , 他 们 同 意 了 共 同 开 发 。 现 在 双 方 的 分 歧 主 要 是 共 同 开 发 的 范 围 问 题 。 3 实 际 上 ,<br />

任 何 国 际 划 界 谈 判 往 往 需 要 耗 费 相 当 时 日 , 不 可 能 在 短 期 内 达 到 目 的 。 这 对 极 为 复 杂 的 东 海<br />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来 说 更 是 如 此 。 因 此 , 尽 管 尽 早 划 界 协 定 是 解 决 中 日 问 题 的 理 想 办 法 , 但 从 现<br />

实 看 来 很 难 做 到 这 一 点 。<br />

( 三 ) 使 钓 鱼 岛 “ 零 效 力 ” 有 利 于 解 决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br />

钓 鱼 岛 主 权 归 属 与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是 既 相 互 交 织 又 相 互 区 别 的 两 个 问 题 。 日 方 始 终 坚 持 把<br />

1<br />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政 府 和 挪 威 王 国 政 府 关 于 两 国 间 大 陆 架 的 划 界 协 定 》, 载 国 家 海 洋 局 政 策<br />

研 究 室 编 :《 国 际 海 域 划 界 条 约 集 》, 第 491 页 。<br />

2<br />

《 伊 朗 和 巴 林 关 于 两 国 之 间 大 陆 架 划 界 的 协 定 》, 载 《 国 际 海 域 划 界 条 约 集 》, 第 357-358 页 。<br />

3<br />

中 方 主 张 共 同 开 发 的 范 围 为 双 方 权 利 主 张 的 重 叠 区 , 即 “ 中 间 线 ” 至 冲 绳 海 沟 ; 而 日 方 主 张 在 全 东 海 海<br />

域 进 行 共 同 开 发 。<br />

12


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钓 鱼 岛 作 为 自 己 的 “ 领 土 ”, 以 钓 鱼 岛 为 基 点 , 按 “ 中 间 线 ” 原 则 与 中 国 划 分 专 属 经 济 区 和 大<br />

陆 架 。 事 实 上 , 钓 鱼 岛 不 仅 在 地 质 结 构 上 是 附 属 于 中 国 台 湾 的 大 陆 性 岛 屿 , 而 且 从 明 朝 初 年<br />

起 就 一 直 属 于 中 国 版 图 。 日 本 在 1783 年 和 1785 年 出 版 的 标 有 琉 球 王 国 疆 界 的 地 图 上 , 也 标<br />

明 钓 鱼 列 岛 属 于 中 国 。 钓 鱼 岛 主 权 归 属 问 题 是 甲 午 战 争 以 及 二 战 后 美 、 日 非 法 侵 占 中 国 领 土<br />

造 成 的 。 中 国 不 仅 不 承 认 1945 年 日 本 依 《 旧 金 山 条 约 》 擅 自 把 钓 鱼 岛 交 给 美 国 托 管 的 行 为 ,<br />

也 坚 决 反 对 1971 年 美 日 签 订 《 冲 绳 协 定 》, 又 把 钓 鱼 岛 归 还 给 日 本 的 行 为 。 中 国 完 全 有 权 也<br />

以 钓 鱼 岛 为 基 点 , 主 张 自 己 在 东 海 的 专 属 经 济 区 和 大 陆 架 。 但 这 样 ,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将 进<br />

一 步 复 杂 化 。 因 此 , 为 有 利 于 解 决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 可 以 考 虑 采 取 暂 时 给 予 钓 鱼 岛 “ 零 效<br />

力 ” 的 办 法 , 即 在 划 界 中 暂 时 忽 略 钓 鱼 岛 效 力 的 办 法 。 这 不 仅 有 利 于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br />

的 顺 利 解 决 , 也 有 利 于 解 决 钓 鱼 岛 本 身 的 主 权 争 议 。 1<br />

( 四 ) 临 时 安 排 是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谈 判 必 须 考 虑 的 因 素<br />

由 于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的 复 杂 性 , 目 前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有 不 断 升 温 的 趋 势 , 因 而 ,<br />

中 日 双 方 在 划 界 谈 判 过 程 中 做 出 某 种 合 情 合 理 合 法 的 临 时 性 安 排 是 必 要 的 。 这 也 是 《 联 合 国<br />

海 洋 法 公 约 》 第 74 条 和 第 83 条 所 要 求 的 。 中 日 作 为 该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有 义 务 通 过 真 诚 谈 判<br />

达 成 在 过 渡 期 内 切 实 可 行 的 临 时 安 排 。 比 如 : 第 一 , 冻 结 争 议 海 域 资 源 调 查 、 勘 探 或 开 发 活<br />

动 。 即 问 题 双 方 在 划 界 协 定 缔 结 前 都 不 得 在 权 利 主 张 重 叠 区 域 进 行 与 海 底 资 源 有 关 的 任 何 活<br />

动 。 第 二 , 暂 定 措 施 区 域 。 即 将 权 利 主 张 重 叠 海 域 规 定 为 “ 暂 缓 区 ”, 在 该 区 域 内 , 双 方 在 一<br />

定 期 限 内 不 得 授 权 或 许 可 钻 探 或 开 发 大 陆 架 的 石 油 或 天 然 气 。 为 有 助 于 确 定 区 域 内 矿 藏 的 可<br />

能 存 在 和 分 布 , 应 建 立 在 该 区 域 开 展 地 质 和 地 球 物 理 研 究 的 合 作 机 制 , 并 分 享 有 关 地 质 和 地<br />

球 物 理 资 料 。 第 三 , 共 同 开 发 。 即 中 日 双 方 暂 时 搁 置 主 权 或 主 权 权 利 争 议 , 在 相 互 间 协 定 的<br />

基 础 上 , 以 某 种 合 作 方 式 勘 探 和 开 发 重 叠 主 张 海 域 的 石 油 资 源 。 比 较 而 言 , 前 两 种 安 排 不 利<br />

于 及 时 地 将 潜 在 资 源 转 化 为 现 实 财 富 。 共 同 开 发 则 是 双 赢 的 , 具 有 不 可 比 拟 的 优 越 性 , 它 既<br />

不 影 响 有 关 国 家 的 权 利 主 张 , 又 能 以 符 合 双 方 经 济 利 益 的 原 则 及 时 、 有 效 地 勘 探 开 发 海 底 资<br />

源 , 使 双 方 迅 速 地 从 商 业 性 石 油 发 现 和 生 产 中 获 得 最 大 经 济 利 益 。 它 既 能 维 护 各 自 对 共 同 开<br />

发 区 的 管 理 与 控 制 , 又 能 提 供 安 全 的 石 油 投 资 、 开 发 环 境 。 共 同 开 发 在 有 关 国 家 优 先 利 用 争<br />

议 区 域 资 源 的 实 用 考 虑 与 维 持 各 自 权 利 的 原 则 立 场 之 间 建 立 了 适 当 的 平 衡 。 实 际 上 , 日 方 始<br />

终 没 有 明 确 地 拒 绝 过 中 方 的 共 同 开 发 的 提 议 。 在 政 治 上 , 共 同 开 发 也 有 助 于 维 护 东 海 地 区 的<br />

稳 定 , 为 两 国 关 系 的 健 康 发 展 注 入 新 的 活 力 。 只 要 以 两 国 关 系 大 局 为 重 , 将 共 同 开 发 作 为 一<br />

1<br />

笔 者 的 这 一 观 点 与 多 数 中 国 学 者 的 观 点 相 同 。 参 见 高 健 军 :《 论 钓 鱼 岛 等 岛 屿 在 中 日 海 洋 划 界 中 的 效 力 问<br />

题 》, 载 北 大 《 国 际 法 与 比 较 法 评 论 》 第 2 卷 第 1 辑 ,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3 年 1 月 出 版 , 第 49-50<br />

页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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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及 其 解 决<br />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2006 年 第 4 期<br />

个 议 题 , 通 过 对 话 协 商 , 是 可 以 达 成 临 时 安 排 协 定 的 。<br />

总 之 , 中 日 东 海 海 域 划 界 问 题 只 有 通 过 和 平 谈 判 才 能 得 到 妥 善 解 决 , 而 搁 置 争 议 、 共 同<br />

开 发 是 最 实 际 可 行 的 双 赢 之 策 。<br />

[ 收 稿 日 期 :2005 - 11 - 30]<br />

[ 修 回 日 期 :2006 - 03 - 10]<br />

[ 责 任 编 辑 : 谭 秀 英 ]<br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 究 所 网 站 http://www.iwep.org.cn/ 制 作<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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