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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 PAL4 v2b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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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 球 館 、 公 眾 保 齡 球 場 及 公 眾 溜 冰 場<br />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第 四 次 會 議<br />

日 期 :2009 年 4 月 23 日<br />

時 間 : 下 午 3 時 正<br />

地 點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6-8 號 瑞 安 中 心 31 樓 3106 至 3110 室<br />

主 席 : 陳 華 燦 先 生 , 方 便 營 商 部 主 管 ,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br />

出 席 者 :<br />

業 界 代 表 :<br />

關 國 基 先 生 皇 雀 會<br />

梁 潤 娣 女 士 皇 雀 會<br />

陳 小 芬 女 士 皇 雀 會<br />

關 婉 彤 女 士 皇 雀 會<br />

倪 震 先 生 皇 雀 會<br />

張 恩 惠 女 士 皇 雀 會<br />

馬 慶 添 先 生 天 龍 會<br />

呂 雄 輝 先 生 樂 都 會<br />

蔡 小 麗 女 士 比 利 桌 球<br />

鄭 文 龍 先 生 金 寶 桌 球<br />

蘇 承 鑫 先 生 國 滙 桌 球<br />

吳 仁 鍾 先 生 聯 邦 桌 球<br />

李 澤 亮 先 生 北 京 桌 球 城<br />

黎 家 仁 先 生 青 年 桌 球 會<br />

區 少 偉 先 生 旺 角 桌 球 會<br />

魏 景 耀 先 生 迪 士 桌 球 會<br />

嚴 英 女 士 金 都 桌 球 城<br />

楊 超 先 生 金 都 桌 球 城<br />

曹 建 明 先 生 英 美 桌 球 會<br />

郭 鴻 輝 先 生 海 龍 桌 球 會<br />

陳 興 宗 先 生 海 龍 桌 球 會<br />

孫 燕 棠 女 士 現 代 城 桌 球<br />

洪 天 祥 先 生 現 代 城 桌 球<br />

温 炳 森 先 生 偉 明 桌 球 城<br />

吳 明 豐 先 生 碧 富 桌 球 會<br />

章 少 軒 先 生 寶 力 桌 球 會<br />

司 徒 蓉 蓉 女 士 Racks MDB<br />

歐 陽 立 國 先 生 新 太 陽 桌 球 會<br />

陳 偉 文 先 生<br />

紅 磡 新 旺 桌 球<br />

陳 海 明 先 生<br />

大 埔 桌 球 娛 樂 城<br />

蔡 瑋 珊 女 士<br />

世 界 147 桌 球 會<br />

盧 志 鴻 先 生<br />

樂 都 會 康 泰 桌 球<br />

黃 亞 鍔 先 生<br />

南 華 體 育 會 - 桌 球 部<br />

湯 志 强 先 生<br />

桌 球 總 會<br />

陳 偉 雄 先 生<br />

雷 霆 保 齡<br />

楊 敏 健 先 生<br />

香 港 保 齡 球 城<br />

何 訓 聰 先 生<br />

淘 大 保 齡 球 場<br />

Mr. Marcelo Dhers Eduardo 淘 大 保 齡 球 場<br />

傅 德 利 先 生<br />

奥 海 繽 紛 保 齡<br />

朱 尚 方 先 生<br />

Mega Ice<br />

麥 建 嗚 先 生<br />

Mega Ice<br />

林 均 政 先 生<br />

The Rink<br />

羅 仁 傑 先 生<br />

海 濱 溜 冰 場<br />

曾 國 明 先 生<br />

飛 龍 冰 上 樂 園<br />

黃 大 偉 先 生<br />

歡 天 雪 地 溜 冰 場<br />

劉 淑 儀 女 士<br />

歡 天 雪 地 溜 冰 場<br />

黎 志 浩 先 生<br />

太 古 城 中 心 溜 冰 場<br />

Mr. Marlo Gonzalez 太 古 城 中 心 溜 冰 場<br />

( 註 : 排 名 不 分 先 後 )<br />

第 1/6 頁


政 府 代 表 :<br />

梁 振 雄 先 生<br />

黃 達 明 先 生<br />

蔡 嘉 榮 先 生<br />

潘 佑 文 先 生<br />

郭 汝 雄 先 生<br />

盧 亮 匡 先 生<br />

蔡 敏 儀 女 士<br />

楊 楚 基 先 生<br />

方 便 營 商 部 總 管 理 參 議 主 任<br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總 康 樂 事 務 經 理<br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康 樂 事 務 經 理<br />

屋 宇 署 屋 宇 測 量 師<br />

消 防 處 高 級 消 防 區 長<br />

香 港 警 察 牌 照 課 代 表<br />

環 境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br />

機 電 工 程 署 高 級 工 程 師<br />

開 會 詞<br />

主 席 陳 華 燦 先 生 歡 迎 業 界 及 政 府 各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第 四 次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會<br />

議 。<br />

簡 報 事 項<br />

1. 强 制 實 施 『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 的 建 議<br />

討 論 事 項<br />

環 境 局 及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報 :<br />

由 於 香 港 的 用 電 量 接 近 九 成 與 建 築 物 有 關 , 加 上 氣 候 變 化 帶 來 的 不 良 影<br />

響 , 當 局 將 建 議 强 制 實 施 『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 透 過 對 建 築 物 的 固<br />

定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的 能 源 效 益 表 現 訂 明 最 基 本 標 準 , 提 升 能 源 效 益 及 減 少<br />

用 電 量 。 由 於 發 電 是 空 氣 污 染 的 一 個 主 要 源 頭 , 有 關 建 議 亦 可 改 善 空 氣<br />

質 素 及 舒 緩 氣 候 變 化 帶 來 的 影 響 。 環 境 局 希 望 藉 是 次 會 面 收 集 業 界 對 建<br />

議 安 排 的 寶 貴 意 見 , 以 準 備 相 關 立 法 建 議 並 在 2009 年 下 旬 將 條 例 草 案 提<br />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 業 界 於 簡 報 完 畢 後 提 出 對 推 行 有 關 法 例 的 目 的 、 監 管 範<br />

圍 、 能 源 效 益 、 聘 請 認 可 人 士 、 有 關 面 積 計 算 等 問 題 , 並 由 當 局 作 出 即<br />

時 回 應 。<br />

「 註 : 有 關 建 議 之 背 景 、 涵 蓋 範 圍 及 内 容 請 參 閱 附 件 」<br />

2. 16 歲 以 下 或 穿 著 校 服 人 士 進 入 桌 球 館<br />

業 界 之 提 問 :<br />

業 界 希 望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按 申 請 批 准 16 歲 以 下 及 穿 著 校 服<br />

人 士 進 入 桌 球 館 , 以 便 提 供 更 多 機 會 予 年 青 人 在 課 餘 時 間 參 與 桌 球 運<br />

動 , 從 而 推 動 體 育 發 展 。 此 外 , 業 界 希 望 警 務 處 在 巡 查 處 所 時 持 正 面 的<br />

態 度 , 不 要 令 市 民 對 桌 球 館 產 生 負 面 的 形 象 ; 並 要 求 警 務 處 與 桌 球 館 業<br />

界 舉 行 會 議 , 提 供 交 流 的 機 會 。<br />

第 2/6 頁


康 文 署 的 回 應 :<br />

康 文 署 强 調 會 持 審 慎 的 態 度 及 根 據 個 別 情 況 獨 立 處 理 每 宗 申 請 。 在 接 到<br />

要 求 放 寬 16 歲 以 下 人 士 於 晚 上 8 時 後 進 入 桌 球 館 的 申 請 後 , 會 諮 詢 警 務<br />

署 及 透 過 民 政 事 務 處 收 集 當 區 人 士 及 居 民 的 意 見 。 現 時 已 接 獲 的 個 別 申<br />

請 只 是 概 括 性 地 要 求 放 寬 16 歲 以 下 人 士 在 晚 上 8 時 至 凌 晨 12 時 進 入 桌<br />

球 館 , 沒 有 詳 細 說 明 容 許 活 動 的 性 質 , 因 此 遭 有 關 部 門 及 地 區 人 士 强 烈<br />

反 對 , 反 對 的 主 要 理 由 包 括 ( 一 ) 維 護 有 關 條 例 的 立 法 精 神 ;( 二 ) 鄰<br />

近 桌 球 館 的 學 校 校 方 認 為 放 寬 有 關 條 例 會 對 學 生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三 )<br />

16 歲 以 下 人 士 不 宜 逗 留 在 桌 球 館 至 深 夜 ; 及 ( 四 ) 部 份 業 界 將 桌 球 館 及<br />

麻 雀 房 或 酒 吧 等 業 務 設 置 在 同 一 處 所 , 會 對 16 歲 以 下 人 士 做 成 不 良 的 影<br />

響 。 然 而 , 康 文 署 會 在 方 便 營 商 及 推 廣 桌 球 運 動 的 原 則 下 , 繼 續 處 理 有<br />

關 的 申 請 。<br />

此 外 , 康 文 署 亦 會 根 據 個 別 情 況 獨 立 處 理 每 宗 容 許 穿 著 校 服 的 學 生 進 入<br />

桌 球 館 的 申 請 。 以 往 曾 處 理 一 所 中 學 的 申 請 , 要 求 桌 球 館 容 許 穿 著 校 服<br />

的 學 生 , 在 教 師 陪 同 下 入 內 進 行 體 育 課 , 該 校 要 求 透 過 桌 球 館 的 持 牌 人<br />

向 康 文 署 申 請 , 經 審 慎 考 慮 及 諮 詢 有 關 部 門 及 地 區 人 士 的 意 見 , 該 申 請<br />

已 獲 批 准 。<br />

警 務 處 的 回 應 :<br />

對 批 准 16 歲 以 下 及 穿 著 校 服 人 士 進 入 桌 球 館 的 申 請 , 警 務 處 會 審 慎 處<br />

理 。 而 對 於 學 校 與 業 界 合 作 的 活 動 , 警 務 處 會 持 開 放 態 度 。 另 外 , 警 務<br />

處 一 向 重 視 警 員 執 法 時 的 態 度 , 如 發 現 有 警 員 在 巡 查 時 態 度 不 當 , 可 向<br />

個 別 警 區 指 揮 官 或 牌 照 部 提 出 , 以 跟 進 個 别 事 件 。 關 於 與 業 界 定 期 舉 行<br />

會 議 , 警 務 處 表 示 歡 迎 。<br />

方 便 營 商 處 的 回 應 :<br />

方 便 營 商 處 多 謝 警 務 處 的 回 應 及 表 示 可 透 過 該 處 安 排 與 有 關 部 門 進 行 會<br />

議 。<br />

3. 桌 球 館 24 小 時 營 業<br />

業 界 之 提 問 :<br />

業 界 關 注 康 文 署 批 准 桌 球 館 24 小 時 營 業 的 可 行 性 。 至 於 未 能 批 准 延 長 營<br />

業 時 間 的 處 所 , 需 要 相 隔 多 久 才 能 再 次 申 請 。<br />

康 文 署 的 回 應 :<br />

康 文 署 強 調 會 以 審 慎 的 態 度 , 考 慮 每 宗 延 長 營 業 時 間 的 申 請 ; 並 會 參 考<br />

警 務 處 對 有 關 申 請 的 意 見 及 民 政 事 務 處 就 有 關 申 請 進 行 地 區 諮 詢 的 結<br />

果 。 現 時 獲 批 准 延 長 營 業 時 間 的 最 長 期 間 為 期 半 年 , 已 獲 准 延 長 營 業 時<br />

間 的 桌 球 館 , 其 延 長 的 營 業 時 間 按 申 請 者 的 要 求 由 2 小 時 到 6 小 時 ( 即<br />

24 小 時 營 業 ) 不 等 。<br />

第 3/6 頁


如 因 特 別 原 因 而 個 別 桌 球 館 不 獲 准 延 長 營 業 時 間 , 康 文 署 沒 有 限 制 該 等<br />

桌 球 館 需 要 等 待 多 久 才 可 再 次 申 請 , 處 所 負 責 人 可 與 康 文 署 聯 絡 , 按 其<br />

需 要 在 適 當 時 候 再 遞 交 申 請 。<br />

警 務 處 的 回 應 :<br />

警 務 處 會 審 慎 處 理 每 宗 有 關 延 長 營 業 時 間 的 諮 詢 。 若 申 請 延 長 營 業 時 間<br />

的 處 所 曾 發 生 滋 擾 公 眾 的 個 案 或 治 安 問 題 , 警 務 處 會 如 實 向 康 文 署 報 告<br />

及 反 映 暫 時 未 能 同 意 延 長 營 業 時 間 的 原 因 。 警 務 處 會 繼 續 與 康 文 署 跟 進<br />

有 關 安 排 。<br />

4. 更 新 申 請 牌 照 指 南<br />

業 界 之 提 問 :<br />

業 界 希 望 各 部 門 提 供 更 清 晰 及 全 面 的 申 請 牌 照 指 南 。<br />

康 文 署 的 回 應 :<br />

康 文 署 已 完 成 草 擬 申 請 牌 照 指 南 的 修 訂 ; 指 南 內 的 樓 宇 安 全 規 定 , 有 待<br />

完 成 「 三 層 核 證 制 度 」 的 諮 詢 程 序 便 會 定 案 , 屆 時 將 整 合 各 部 門 提 供 的<br />

申 請 牌 照 資 料 , 一 併 更 新 有 關 指 南 , 以 便 業 界 參 考 。<br />

5. 屋 宇 署 「 三 層 核 證 制 度 」<br />

康 文 署 與 屋 宇 署 已 於 2008 年 11 月 25 日 向 業 界 召 開 「 三 層 核 證 制 度 」 簡<br />

介 會 , 並 在 諮 詢 期 內 收 到 10 份 回 覆 。 綜 合 有 關 意 見 , 業 界 對 「 三 層 核 證<br />

制 度 」 有 所 保 留 , 原 因 是 業 界 擔 心 需 要 付 出 額 外 支 出 以 聘 請 認 可 人 士 及<br />

認 可 人 士 的 水 平 未 達 屋 宇 署 的 標 準 , 因 此 , 康 文 署 在 處 理 遊 樂 場 所 牌 照<br />

的 申 請 時 , 暫 時 不 會 採 用 有 關 制 度 。<br />

6. 桌 球 館 入 場 限 制 告 示 的 位 置<br />

業 界 之 提 問 :<br />

業 界 向 康 文 署 查 詢 有 關 告 示 的 適 當 展 示 位 置 。<br />

康 文 署 的 回 應 :<br />

有 關 條 例 已 清 晰 指 出 有 關 告 示 的 字 體 大 小 及 必 須 顯 示 在 處 所 入 口 當 眼<br />

處 , 以 便 告 知 市 民 該 處 所 的 入 場 限 制 。 由 於 接 獲 市 民 投 訴 , 有 穿 著 校 服<br />

學 生 進 入 貼 有 該 入 場 限 制 的 餐 廳 , 懷 疑 處 所 負 責 人 沒 有 遵 守 有 關 限 制 。<br />

經 調 查 後 , 發 現 該 餐 廳 並 非 處 於 桌 球 館 的 牌 照 範 圍 ; 為 避 免 市 民 產 生 不<br />

必 要 的 誤 會 , 已 建 議 處 所 負 責 人 更 正 告 示 , 說 明 該 入 場 限 制 只 適 用 於 桌<br />

球 館 範 圍 。<br />

第 4/6 頁


7. 同 時 申 請 牌 照 時 及 申 請 延 長 營 業 時 間<br />

業 界 之 提 問 :<br />

業 界 希 望 可 以 在 申 請 牌 照 時 , 一 併 申 請 延 長 營 業 時 間 , 以 便 在 開 業 初<br />

期 , 可 延 長 營 業 時 間 以 增 加 收 入 。<br />

康 文 署 的 回 應 :<br />

康 文 署 明 白 業 界 希 望 可 同 時 進 行 上 述 兩 項 申 請 。 但 地 區 人 士 就 新 桌 球 館<br />

的 營 運 對 地 區 的 影 響 並 沒 有 往 績 參 考 , 因 此 對 其 延 長 營 業 時 間 有 所 保<br />

留 。 康 文 署 建 議 如 業 界 欲 提 出 相 關 的 申 請 , 可 同 時 遞 交 其 處 所 在 其 他 地<br />

區 營 運 的 資 料 , 包 括 延 長 營 業 時 間 後 的 情 況 , 給 有 關 人 士 作 為 參 考 。<br />

8. 申 請 康 文 署 資 助 撥 款 的 資 格<br />

業 界 之 提 問 :<br />

業 界 向 康 文 署 查 詢 有 關 資 助 撥 款 以 推 廣 體 育 運 動 的 詳 情 , 並 反 映 體 育 總<br />

會 的 表 現 强 差 人 意 。<br />

康 文 署 的 回 應 :<br />

康 文 署 推 行 的 體 育 資 助 計 劃 , 旨 在 資 助 本 地 的 體 育 總 會 及 體 育 團 體 舉 辦<br />

體 育 活 動 , 以 推 廣 「 普 及 體 育 」 的 概 念 , 提 高 市 民 對 體 育 運 動 的 興 趣 ,<br />

從 而 提 升 運 動 水 平 。 有 關 資 助 計 劃 共 分 兩 項 :( 甲 ) 項 為 「 整 體 撥<br />

款 」, 適 用 於 現 時 正 接 受 整 體 撥 款 的 體 育 總 會 , 就 體 育 總 會 推 廣 和 發 展<br />

體 育 , 舉 辦 各 類 體 育 活 動 , 以 及 總 會 的 一 般 行 政 費 用 ,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資<br />

助 服 務 ;( 乙 ) 項 為 「 個 別 活 動 」, 旨 在 資 助 體 育 團 體 舉 辦 以 市 民 為 對<br />

象 的 體 育 活 動 , 康 文 署 會 按 每 宗 申 請 審 批 資 助 額 。 有 關 體 育 團 體 必 須 屬<br />

於 非 牟 利 的 團 體 ; 根 據 『 社 團 條 例 』 或 『 公 司 條 例 』 註 册 , 並 有 正 式 的<br />

會 章 ; 成 立 最 少 3 年 ; 是 相 關 國 際 體 育 聯 會 的 屬 會 及 有 關 的 體 育 項 目 有<br />

潛 質 成 為 大 型 運 動 會 的 比 賽 項 目 。 如 符 合 以 上 準 則 便 可 向 康 文 署 申 請 。<br />

康 文 署 現 正 資 助 有 關 的 體 育 總 會 推 廣 桌 球 、 保 齡 球 及 溜 冰 活 動 。<br />

此 外 , 康 文 署 已 建 立 監 察 機 制 , 確 保 資 助 得 以 有 效 的 運 用 。 業 界 如 有 興<br />

趣 進 一 步 了 解 資 助 的 詳 情 , 康 文 署 會 安 排 專 責 體 育 資 助 小 組 與 業 界 聯<br />

絡 。<br />

9. 批 核 圖 則 的 程 序<br />

業 界 之 提 問 :<br />

業 界 認 為 涉 及 結 構 改 動 需 要 批 核 的 圖 則 需 時 比 較 長 , 向 屋 宇 署 查 詢 批 核<br />

圖 則 程 序 。<br />

屋 宇 署 的 回 應 :<br />

若 有 關 處 所 在 結 構 上 需 要 更 改 , 屋 宇 署 一 般 可 以 根 據 服 務 承 諾 , 在 60 天<br />

內 完 成 審 批 工 作 ; 可 是 , 如 所 需 資 料 有 所 欠 缺 或 不 足 , 屋 宇 署 可 能 在 60<br />

天 內 以 書 信 回 覆 列 明 理 由 並 反 對 有 關 申 請 , 申 請 人 必 須 補 充 資 料 再 重 新<br />

第 5/6 頁


提 交 屋 宇 署 審 批 , 重 新 審 批 圖 則 屋 宇 署 諾 在 30 天 內 回 覆 , 如 申 請 仍 未<br />

能 符 合 要 求 , 申 請 可 能 需 要 較 長 的 時 間 獲 得 審 批 。 此 外 , 屋 宇 署 已 採 用<br />

一 站 式 服 務 , 以 便 業 界 無 需 向 多 個 不 同 的 部 門 尋 求 更 改 圖 則 的 要 求 。<br />

方 便 營 商 處 的 回 應 :<br />

方 便 營 商 處 表 示 會 與 業 界 及 屋 宇 署 跟 進 有 關 安 排 。<br />

10. 防 火 檢 查<br />

業 界 之 提 問 :<br />

桌 球 館 業 界 反 映 消 防 處 近 年 巡 查 消 防 安 全 裝 置 時 提 出 與 以 往 不 同 的 要<br />

求 。 業 界 亦 查 詢 如 何 確 認 消 防 人 員 的 身 份 及 巡 查 次 數 的 規 定 。<br />

消 防 署 的 回 應 :<br />

消 防 處 回 應 在 驗 收 處 所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在 政 策 上 並 沒 有 改 變 。 然 而 , 按<br />

過 去 幾 年 重 大 火 災 事 件 中 , 消 防 處 發 覺 個 別 消 防 設 備 的 承 辦 商 質 數 參<br />

差 , 因 此 已 加 强 消 防 設 備 專 責 小 組 的 人 手 , 以 提 升 監 察 消 防 設 備 承 辦 商<br />

的 服 務 水 平 , 確 保 消 防 裝 置 規 格 乎 合 標 準 。<br />

消 防 處 表 示 處 所 的 消 防 巡 查 會 由 穿 著 制 服 的 消 防 人 員 進 行 , 他 們 會 持 委<br />

任 證 以 證 明 他 們 的 身 份 。 同 時 , 巡 查 次 數 需 視 乎 實 際 需 要 , 並 沒 有 設 定<br />

次 數 。 若 業 界 對 消 防 人 員 的 巡 查 有 所 懷 疑 , 請 聯 絡 消 防 處 跟 進 事 件 。<br />

下 次 會 議 日 期<br />

主 席 多 謝 各 部 門 及 業 界 撥 冗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暫 定 為 本 年 十 一 月 。<br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br />

2009 年 8 月<br />

第 6/6 頁


強 制 實 施<br />

《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br />

附 件<br />

背 景<br />

電 力 消 耗 佔 最 終 用 途 總 耗 能 量 當 中 約 一 半 ,<br />

其 中 89% 用 於 建 築 物<br />

環 境 局<br />

機 電 工 程 署<br />

提 升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是 一 個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的 方<br />

法 以 回 應 全 球 暖 化 和 本 地 空 氣 質 素 的 日 益 關 注<br />

2<br />

背 景<br />

背 景<br />

機 電 工 程 署 自 1998 年 起 出 版 了 五 冊 《 建 築 物<br />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 並 推 行 《 香 港 建 築 物 能 源<br />

效 益 註 冊 計 劃 》, 以 鼓 勵 自 願 遵 守 《 建 築 物 能<br />

源 效 益 守 則 》<br />

基 本 能 源 效 益 表 現 標 準<br />

- 電 燈 發 光 效 率<br />

- 鎮 流 器 損 耗<br />

- 照 明 功 率 密 度<br />

- 照 明 開 關 控 制<br />

提 供 基 本 能 源 效 益 標 準 規 範 ,<br />

簡 單 及 容 易 採 用<br />

提 供 成 效 為 本 方 案 , 計<br />

- 空 調 設 備 能 效 係 數<br />

- 送 風 機 送 風 功 率<br />

- 水 管 運 水 磨 擦 損 耗<br />

- 隔 熱 物 料<br />

- 空 調 控 制<br />

算 建 築 物 整 體 能 秏 量 3<br />

4


背 景<br />

基 本 能 源 效 益 表 現 標 準<br />

- 電 動 馬 達 效 率<br />

- 配 電 損 耗<br />

- 電 力 素 質<br />

- 電 力 及 耗 電 計 量 儀 器<br />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電 功 率 需 求<br />

- 控 制 系 統<br />

遵 行 《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 的<br />

益 處<br />

改 善 能 源 效 益 能 減 少 空 氣 污 染 和 減 低 能 源 需 求<br />

對 新 建 建 築 物 強 制 實 施 建 築 物 能 源 守 則 –<br />

在 首 十 年 可 節 省 能 源 : 廿 八 億 千 瓦 小 時<br />

可 減 少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 一 佰 九 十 六 萬 公 噸<br />

改 善 現 有 建 築 物 的 能 源 效 益 將 節 省 額 外 的 能 源<br />

5<br />

6<br />

背 景<br />

為 進 一 步 提 升 新 建 及 現 有 建 築 物 的 能 源 效 益 ,<br />

政 府 建 議 強 制 實 施 《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br />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結 束 三 個 月 公 眾 諮 詢<br />

涵 蓋 範 圍 :<br />

商 業 樓 宇<br />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的 商 用 部 份<br />

住 宅 樓 宇 的 公 用 地 方<br />

工 業 樓 宇 的 公 用 地 方<br />

教 育 用 途 建 築 物<br />

社 區 用 途 建 築 物<br />

市 政 用 途 建 築 物<br />

醫 院 及 診 所<br />

7<br />

8


豁 免<br />

村 屋<br />

根 據 《 古 物 及 古 蹟 條 例 》 宣 布 的 法 定 古 蹟<br />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 機 電 署 ) 署 長 提 交 申 請 及 證 明 有<br />

關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有 實 際 困 難 符 合 《 建 築 物 能 源<br />

效 益 守 則 》<br />

獲 豁 免 提 交 「 遵 行 規 定 證 明 書 」 及<br />

「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 的 樓 宇<br />

單 相 或 三 相 的 主 要 電 力 開 關 掣 額 定 值 不 超 過<br />

100 安 培<br />

內 部 樓 面 面 積 少 於 200 平 方 米 的 建 築 單 位<br />

9<br />

10<br />

新 建 樓 宇 的 規 定 – 新 建 階 段<br />

新 建 樓 宇 的 規 定 – 新 建 階 段<br />

第 一 份 聲 明 : 發 展 商 須 在<br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批 准 建 築 圖<br />

則 兩 個 月 內 向 機 電 署 提 交<br />

發 展 商 須 在 不 超 過 發 出 佔<br />

用 許 可 證 的 四 個 月 內 提 交<br />

第 二 份 聲 明 和 相 關 證 明 文<br />

件 , 以 及 指 定 費 用<br />

兩 份 聲 明 須 由 認 可 工 程 師<br />

核 證<br />

樓 梯<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冷 氣 機 房<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公 用 走 廊<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洗 手 間 / 儲 物 室<br />

商 店<br />

樓 梯<br />

由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涵 蓋<br />

發 展 商 須 在 發 出 佔 用<br />

許 可 證 的 六 個 月 內 獲<br />

機 電 署 發 出 「 遵 行 規<br />

定 證 明 書 」<br />

發 展 商 須 提 供 「 遵 行<br />

規 定 證 明 書 」 副 本 給<br />

建 築 物 業 主<br />

樓 梯<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冷 氣 機 房<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公 用 走 廊<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洗 手 間 / 儲 物 室<br />

商 店<br />

樓 梯<br />

由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涵 蓋<br />

11<br />

12


新 建 樓 宇 的 規 定 – 新 建 階 段<br />

新 建 樓 宇 的 規 定 – 佔 用 階 段<br />

建 築 物 業 主 須 –<br />

確 保 建 築 物 的 中 央 屋 宇<br />

裝 備 裝 置 獲 發 「 遵 行 規<br />

定 證 明 書 」, 並 保 存 及<br />

展 示 該 「 遵 行 規 定 證 明<br />

書 」<br />

確 保 建 築 物 的 中 央 屋 宇<br />

裝 備 裝 置 的 能 源 效 益 水<br />

平 不 低 於 最 近 的 一 份<br />

「 遵 行 規 定 證 明 書 」<br />

將 「 遵 行 規 定 證 明 書 」<br />

提 供 給 買 家 及 租 戶 查 閱<br />

樓 梯<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冷 氣 機 房<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公 用 走 廊<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洗 手 間 / 儲 物 室<br />

商 店<br />

樓 梯<br />

由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涵 蓋<br />

13<br />

建 築 物 的 負 責 人 須 -<br />

在 佔 用 該 建 築 物 的 六 個 月 內<br />

安 排 認 可 工 程 師 為 不 涵 蓋 在<br />

「 遵 行 規 定 證 明 書 」 內 的 屋<br />

宇 裝 備 裝 置 進 行 核 證<br />

獲 由 認 可 工 程 師 發 出 的 「 遵<br />

行 規 定 表 格 」, 認 可 工 程 師<br />

亦 會 將 一 份 「 遵 行 規 定 表<br />

格 」 副 本 提 供 給 建 築 物 業 主<br />

保 存 該 「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br />

確 保 相 關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的 能<br />

源 效 益 水 平 不 低 於 最 近 的 一<br />

份 「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br />

樓 梯<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冷 氣 機 房<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公 用 走 廊<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洗 手 間 / 儲 物 室<br />

商 店<br />

樓 梯<br />

由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涵 蓋<br />

14<br />

新 建 樓 宇 的 規 定 – 佔 用 階 段<br />

「 遵 行 規 定 證 明 書 」 的 續 領<br />

如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在 六 個 月 限<br />

期 後 的 30 天 內 仍 未 收 到 有 關<br />

的 「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 須 通<br />

知 機 電 署<br />

樓 梯<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冷 氣 機 房<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公 用 走 廊<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洗 手 間 / 儲 物 室<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樓 梯<br />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須 -<br />

每 10 年 安 排 認 可 工 程 師<br />

為 建 築 物 內 的 中 央 屋 宇 裝<br />

備 裝 置 進 行 核 證 , 以 證 明<br />

相 關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的 能 源<br />

效 益 水 平 不 低 於 最 近 的 一<br />

份 「 遵 行 規 定 證 明 書 」<br />

在 最 近 一 份 「 遵 行 規 定 證<br />

明 書 」 的 有 效 期 結 束 前 兩<br />

個 月 進 行 續 領 , 並 提 交 相<br />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指 定 費 用<br />

樓 梯<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冷 氣 機 房<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公 用 走 廊<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洗 手 間 / 儲 物 室<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樓 梯<br />

由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涵 蓋<br />

由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涵 蓋<br />

15<br />

16


「 遵 行 規 定 證 明 書 」 的 續 領<br />

未 被 續 領 後 的 「 遵 行 規 定 證 明<br />

書 」 涵 蓋 的 屋 宇 裝 備 裝 置<br />

在 續 領 「 遵 行 規 定 證<br />

明 書 」 時 :<br />

商 業 樓 宇 及 綜 合 用 途<br />

建 築 物 的 商 用 部 份 須<br />

由 認 可 工 程 師 進 行 能<br />

源 審 核<br />

樓 梯<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冷 氣 機 房<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公 用 走 廊<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洗 手 間 / 儲 物 室<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樓 梯<br />

建 築 物 的 負 責 人 須 -<br />

在 該 建 築 物 續 領 「 遵 行<br />

規 定 證 明 書 」 後 的 六 個<br />

月 內 安 排 認 可 工 程 師 為<br />

不 涵 蓋 在 「 遵 行 規 定 證<br />

明 書 」 內 的 屋 宇 裝 備 裝<br />

置 進 行 核 證<br />

樓 梯<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冷 氣 機 房<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公 用 走 廊<br />

電 梯 電 梯 電 梯<br />

洗 手 間 / 儲 物 室<br />

商 店<br />

商 店<br />

樓 梯<br />

由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涵 蓋<br />

由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涵 蓋<br />

17<br />

18<br />

現 有 樓 宇<br />

翻 新 工 程 涉 及 新 增 或 更 換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之<br />

主 要 組 件 ( 例 如 主 配 電 裝 置 、 大 型 空 調 冷<br />

凍 機 、 升 降 機 電 動 馬 達 等 )<br />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內 , 新 增 或 更 換 涉 及 內 部 樓<br />

面 面 積 超 過 500 平 方 米 的 屋 宇 裝 備 裝 置<br />

不 包 括 單 相 或 三 相 的 主 要 電 力 開 關 掣 額 定<br />

值 不 超 過 100 安 培 的 樓 宇<br />

現 有 樓 宇<br />

建 築 物 的 負 責 人 須 -<br />

在 翻 新 工 程 完 成 後 或 有 關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開 始 運<br />

作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的 兩 個 月 內 安 排 認 可 工 程 師<br />

為 有 關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進 行 核 證<br />

獲 由 認 可 工 程 師 發 出 的 「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 認<br />

可 工 程 師 亦 會 將 一 份 「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 副 本 提<br />

供 給 建 築 物 業 主<br />

保 存 該 「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br />

如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在 六 個 月 限 期 後 的 30 天 內 仍 未<br />

收 到 有 關 的 「 遵 行 規 定 表 格 」, 須 通 知 機 電 署<br />

19<br />

20


能 源 審 核 – 現 有 樓 宇<br />

能 源 審 核 – 現 有 樓 宇<br />

商 業 樓 宇 及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的 商 用 部 份 須<br />

每 10 年 由 認 可 工 程 師 進 行 能 源 審 核<br />

有 關 要 求 不 適 用 於 -<br />

將 於 未 來 一 年 清 拆 或 重 建 的 樓 宇<br />

單 相 或 三 相 的 主 要 電 力 開 關 掣 額 定 值 不<br />

超 過 100 安 培 的 樓 宇<br />

內 部 樓 面 面 積 少 於 500 平 方 米 的 樓 宇 或<br />

建 築 單 位<br />

能 源 審 核 要 求 將 分 階 段 實 施<br />

21<br />

建 築 物 的 負 責 人 須 -<br />

安 排 由 認 可 工 程 師 進 行 能 源 審 核<br />

獲 由 認 可 工 程 師 發 出 的 能 源 審 核 表 格 及 能 源 審<br />

核 報 告 , 認 可 工 程 師 亦 會 將 一 份 能 源 審 核 表 格<br />

副 本 提 供 給 建 築 物 業 主<br />

展 示 能 源 審 核 表 格<br />

建 築 物 業 主 須 –<br />

將 能 源 審 核 表 格 提 供 給 買 家 及 租 戶 查 閱<br />

提 供 一 份 能 源 審 核 表 格 副 本 予 隨 後 買 家<br />

22<br />

機 電 署 署 長 備 存 的 紀 錄 冊<br />

獲 發 出 「 遵 行 規 定 證 明 書 」 的 樓 宇<br />

認 可 工 程 師 名 單<br />

獲 豁 免 的 建 築 物<br />

多 謝<br />

23<br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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