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2.2014 Views

通告 - 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

通告 - 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

通告 - 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

SHOW MORE
SHOW LESS

You also want an ePaper? Increase the reach of your titles

YUMPU automatically turns print PDFs into web optimized ePapers that Google loves.

通 告<br />

通 告 編 號 11-01 (CR)<br />

從 業 員 必 須 :<br />

• 取 得 物 業 的 訂 明 資 料 ;<br />

• 填 妥 表 格 1/ 表 格 2 及 向 客 戶 提 供 該 表 格 ;<br />

• 在 緊 接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約 訂 立 之 前 進 行 土 地 查 冊 ; 及<br />

• 在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約 訂 立 之 前 向 客 戶 提 供 土 地 查 冊 的<br />

文 本 。<br />

物 業 資 料 及 土 地 查 冊<br />

前 言<br />

向 客 戶 提 供 準 確 及 最 新 的 物 業 資 料 是 地 產 代 理 的 重<br />

要 責 任 。 為 保 障 及 促 進 客 戶 的 利 益 , 從 業 員 必 須 全 面 遵 從<br />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下 稱 《 條 例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br />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下 稱 《 常 規 規 例 》) 所 述 的<br />

相 關 法 定 責 任 , 以 及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的 相 關 條 文 。<br />

管 有 物 業 資 料<br />

根 據 《 常 規 規 例 》 第 6(1) 條 , 為 賣 方 行 事 的 持 牌 地<br />

產 代 理 必 須 與 該 賣 方 訂 立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表 格 3)( 下 稱 「 表<br />

格 3」); 為 租 賃 的 業 主 一 方 ( 下 稱 「 業 主 」) 行 事 的 持 牌 地<br />

產 代 理 則 必 須 與 該 業 主 訂 立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表 格 5)( 下 稱<br />

「 表 格 5」)。<br />

根 據 《 條 例 》 第 36(1)(a)(i) 條 , 每 名 為 賣 方 ( 或 業<br />

主 ) 行 事 的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 在 他 代 賣 方 ( 或 業 主 ) 行 事 的<br />

期 間 , 須 就 其 已 訂 立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所 涉 及 的 每 項 物 業 管<br />

有 或 控 制 某 些 訂 明 資 料 。 所 須 的 訂 明 資 料 為 :<br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8 樓<br />

48/F,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s Road East, Wanchai, Hong Kong<br />

電 話 Telephone: 2598 9550 傳 真 Facsimile: 2598 9596 / 2598 9597


(a)<br />

(b)<br />

倘 屬 買 賣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的 情 況 , 所 須 的 訂 明 資 料 為<br />

填 寫 「 物 業 資 料 表 格 」( 表 格 1) 第 1 部 分 B 部 的 物<br />

業 的 訂 明 資 料 ; 及<br />

倘 屬 出 租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的 情 況 , 所 須 的 訂 明 資 料 為<br />

填 寫 「 出 租 資 料 表 格 」( 表 格 2)B 部 的 物 業 的 訂 明<br />

資 料 。<br />

為 賣 方 ( 或 業 主 ) 行 事 的 從 業 員 , 在 他 代 賣 方 ( 或<br />

業 主 ) 行 事 的 整 段 期 間 ( 自 訂 立 相 關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當 日<br />

起 ), 必 須 管 有 或 控 制 訂 明 資 料 。<br />

為 符 合 《 條 例 》 第 36(1)(a)(i) 條 的 規 定 , 從 業 員 應 :<br />

(a) 於 訂 立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當 日 , 就 物 業 進 行 土 地 查 冊 ;<br />

及<br />

(b)<br />

於 訂 立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當 日 , 使 用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的<br />

網 上 服 務 進 行 查 冊 或 從 其 他 的 訂 明 來 源 獲 取 有 關 的<br />

訂 明 資 料 。<br />

此 外 , 從 業 員 亦 應 妥 善 保 管 各 相 關 查 冊 記 錄 的 副 本 。<br />

物 業 資 料 表 格 / 出 租 資 料 表 格<br />

取 得 物 業 的 訂 明 資 料 及 填 妥 所 需 的 資 料 表 格 乃 受<br />

《 常 規 規 例 》 第 3(2) 及 (3) 條 所 規 限 。 根 據 該 等 條 文 , 從 業<br />

員 必 須 :<br />

(a) 從 訂 明 的 來 源 取 得 有 關 物 業 的 訂 明 資 料 ;<br />

(b) 按 照 表 格 列 明 的 指 示 及 指 引 , 填 妥 「 物 業 資 料 表 格 」<br />

( 表 格 1)( 下 稱 「 表 格 1」)( 倘 屬 買 賣 物 業 的 情<br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8 樓<br />

48/F,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s Road East, Wanchai, Hong Kong<br />

電 話 Telephone: 2598 9550 傳 真 Facsimile: 2598 9596 / 2598 9597<br />

2


況 ) 或 「 出 租 資 料 表 格 」( 表 格 2)( 下 稱 「 表 格 2」)<br />

( 倘 屬 出 租 物 業 的 情 況 );<br />

(c) 隨 「 表 格 1」 附 上 有 關 物 業 的 土 地 查 冊 的 副 本 ;<br />

(d)<br />

(e)<br />

按 賣 方 ( 或 業 主 ) 的 選 擇 , 於 就 物 業 與 賣 方 ( 或 業<br />

主 ) 訂 立 「 表 格 3」( 或 「 表 格 5」) 之 前 或 於 賣 方<br />

( 或 業 主 ) 與 買 方 ( 或 租 客 ) 就 物 業 訂 立 買 賣 協 議<br />

( 或 租 約 ) 之 前 , 向 賣 方 ( 或 業 主 ) 提 供 已 填 妥 的<br />

「 表 格 1」( 或 「 表 格 2」)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 及<br />

向 買 方 ( 或 租 客 ) 提 供 已 填 妥 的 「 表 格 1」( 或 「 表<br />

格 2」)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 除 非 買 方 ( 或 租 客 ) 明 確 表<br />

示 放 棄 其 收 取 有 關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權 利 。<br />

「 表 格 1」 的 賣 方 的 陳 述<br />

根 據 「 表 格 1」 第 2 部 分 的 賣 方 的 陳 述 , 賣 方 可 提 供<br />

有 關 物 業 的 額 外 資 料 , 例 如 對 物 業 進 行 的 結 構 上 的 加 建 、<br />

改 動 、 修 葺 或 改 善 。 從 業 員 應 盡 力 促 請 賣 方 提 供 「 表 格 1」<br />

第 2 部 分 的 相 關 資 料 。<br />

土 地 查 冊<br />

根 據 《 常 規 規 例 》 第 13(4) 條 , 為 住 宅 物 業 的 賣 方 ( 或<br />

業 主 ) 行 事 的 持 牌 人 , 在 緊 接 買 賣 協 議 ( 或 租 約 ) 訂 立 之<br />

前 , 必 須 就 物 業 進 行 土 地 查 冊 , 並 向 買 方 ( 或 租 客 ) 提 供<br />

該 土 地 查 冊 結 果 的 文 本 。<br />

部 分 從 業 員 仍 未 完 全 熟 悉 《 常 規 規 例 》 第 13(4) 條 的<br />

規 定 , 並 對 其 有 若 干 誤 解 ,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br />

• 倘 臨 時 買 賣 協 議 ( 或 臨 時 租 賃 協 議 ) 於 深 夜 訂<br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8 樓<br />

48/F,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s Road East, Wanchai, Hong Kong<br />

電 話 Telephone: 2598 9550 傳 真 Facsimile: 2598 9596 / 2598 9597<br />

3


立 , 則 可 獲 准 延 至 翌 日 進 行 土 地 查 冊 及 向 買 方<br />

( 或 租 客 ) 提 供 該 土 地 查 冊 結 果 的 文 本 。<br />

• 倘 買 方 ( 或 租 客 ) 本 身 另 有 地 產 代 理 代 其 於 交<br />

易 中 行 事 , 則 代 賣 方 行 事 的 持 牌 人 無 須 進 行 土<br />

地 查 冊 及 向 買 方 ( 或 租 客 ) 提 供 該 土 地 查 冊 結<br />

果 的 文 本 。<br />

• 倘 為 出 租 房 間 的 情 況 , 無 須 進 行 土 地 查 冊 及 向<br />

租 客 提 供 該 土 地 查 冊 結 果 的 文 本 。<br />

正 確 的 觀 念 應 是 , 在 上 述 的 每 個 情 況 ,《 常 規 規 例 》<br />

第 13(4) 條 的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從 業 員 應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br />

(a)<br />

(b)<br />

該 規 定 是 指 在 每 個 情 況 下 , 均 須 於 緊 接 買 賣 協 議 ( 或<br />

租 約 ) 訂 立 之 前 進 行 土 地 查 冊 及 向 買 方 ( 或 租 客 )<br />

提 供 該 土 地 查 冊 結 果 的 文 本 。 於 翌 日 方 進 行 土 地 查<br />

冊 及 提 供 該 土 地 查 冊 結 果 的 文 本 並 不 符 合 此 規 定 。<br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不 會 接 納 任 何 聲 稱 未 能 進 行 土 地 查<br />

冊 是 由 於 臨 時 買 賣 協 議 ( 或 租 約 ) 是 於 土 地 註 冊 處<br />

的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的 服 務 時 間 以 外 時 間 訂 立 的 解<br />

釋 。<br />

[ 注 意 : 自 2010 年 8 月 21 日 起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br />

網 上 服 務 的 開 放 時 間 已 延 長 至 每 日 20 小 時 ( 包 括 星<br />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 由 上 午 七 時 三 十 分 至 翌<br />

日 上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開 放 ( 系 統 接 受 訂 單 的 截 止 時 間<br />

為 上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 ]<br />

(c)<br />

在 所 有 情 況 下 , 不 論 買 方 ( 或 租 客 ) 本 身 是 否 另 有<br />

地 產 代 理 代 其 於 交 易 中 行 事 , 代 賣 方 ( 或 業 主 ) 行<br />

事 的 持 牌 人 進 行 土 地 查 冊 的 責 任 均 適 用 。 此 外 , 在<br />

有 關 持 牌 人 只 代 賣 方 ( 或 業 主 ) 行 事 的 情 況 下 , 以<br />

及 在 有 關 持 牌 人 同 時 代 賣 方 ( 或 業 主 ) 及 買 方 ( 或<br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8 樓<br />

48/F,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s Road East, Wanchai, Hong Kong<br />

電 話 Telephone: 2598 9550 傳 真 Facsimile: 2598 9596 / 2598 9597<br />

4


租 客 ) 行 事 的 情 況 下 , 該 責 任 同 樣 適 用 。<br />

(d)<br />

(e)<br />

(f)<br />

代 業 主 行 事 的 持 牌 人 進 行 土 地 查 冊 及 向 租 客 提 供 該<br />

土 地 查 冊 結 果 的 文 本 的 責 任 適 用 於 所 有 出 租 住 宅 物<br />

業 的 情 況 , 包 括 出 租 住 宅 單 位 內 的 房 間 。 在 後 者 的<br />

情 況 下 , 持 牌 人 必 須 就 該 房 間 所 在 的 單 位 進 行 土 地<br />

查 冊 。<br />

倘 有 關 持 牌 人 能 夠 出 示 買 方 ( 或 租 客 ) 收 迄 土 地 查<br />

冊 的 確 認 書 , 則 屬 遵 守 《 常 規 規 例 》 第 13(4) 條 的 充<br />

分 證 據 。<br />

為 保 障 其 客 戶 的 利 益 , 只 代 買 方 ( 或 租 客 ) 行 事 的<br />

持 牌 人 亦 應 於 緊 接 買 賣 協 議 ( 或 租 約 ) 訂 立 之 前 進<br />

行 土 地 查 冊 , 並 向 其 客 戶 解 釋 有 關 土 地 查 冊 的 內 容 。<br />

倘 從 業 員 未 能 遵 守 有 關 物 業 資 料 及 土 地 查 冊 規 定 的<br />

相 關 條 文 , 則 或 會 違 反 《 條 例 》 及 / 或 《 常 規 規 例 》 及 /<br />

或 操 守 守 則 , 並 可 能 會 遭 受 紀 律 處 分 。<br />

本 通 告 取 代 第 06-01 (CR) 號 通 告 。<br />

2011 年 1 月<br />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持 有 人 應 提 醒 所 有<br />

參 與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的 員 工 留 意 本 通 告<br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8 樓<br />

48/F,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s Road East, Wanchai, Hong Kong<br />

電 話 Telephone: 2598 9550 傳 真 Facsimile: 2598 9596 / 2598 9597<br />

5

Hooray!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

Saved successfully!

Ooh no, something went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