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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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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 源 电 力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br />

战 略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br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组 织 、 职 责 及 工 作 程 序 ,<br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br />

和 国 公 司 法 》、 香 港 上 市 规 则 《 企 业 管 治 常 规 守 则 》、《 龙 源 电 力 集<br />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龙 源 电 力<br />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 及 适 用 的 监 管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br />

则 。<br />

第 二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由 董 事 会 设 立 , 是 董 事 会 下 辖 的 专 业 委 员<br />

会 , 向 董 事 会 汇 报 本 议 事 规 则 下 的 工 作 , 并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br />

战 略 委 员 会 履 行 职 责 , 应 遵 守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 及 本<br />

规 则 的 要 求 , 并 依 法 接 受 公 司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br />

第 三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由 四 名 董 事 组 成 , 其 中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名 。<br />

第 四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董 事 会 任 命 和 解 聘 , 任 期 与 董 事 任 期<br />

相 同 , 可 以 连 任 。 期 间 如 有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或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br />

职 务 , 自 动 失 去 委 员 资 格 , 为 使 战 略 委 员 会 的 人 员 组 成 符 合 本 规 则 的<br />

要 求 , 董 事 会 应 根 据 本 规 则 上 述 规 定 及 时 补 足 委 员 人 数 。<br />

第 五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br />

( 一 ) 对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br />

( 二 ) 对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进 行 研 究 并<br />

提 出 建 议 ;


( 三 ) 对 其 他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br />

( 四 ) 负 责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br />

第 六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可 以 聘 请 外 部 专 家 或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提 供 专 业<br />

的 咨 询 或 建 议 。<br />

第 七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例 会 , 可 采 取 现 场 会 议 或<br />

通 讯 会 议 方 式 举 行 。 经 主 任 委 员 或 两 名 以 上 的 委 员 会 成 员 提 议 , 也 可<br />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br />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 会 议 由<br />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 主 任 委 员 不 能 出 席 时 可 委 托 其 他 一 名 委 员 会 成 员 主<br />

持 。 委 员 会 成 员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时 , 可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成 员 代 理 行 使<br />

职 权 。<br />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决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表 决 通 过 。<br />

第 八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每 年 的 例 会 应 于 董 事 会 年 度 第 一 次 例 会 前 召<br />

开 , 委 员 会 在 讨 论 后 ,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报 告 。 例 会 的 主 要 议 题 是 :<br />

讨 论 关 于 公 司 管 理 层 上 一 年 度 业 绩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考 核 的 报 告 ; 讨<br />

论 关 于 公 司 管 理 层 本 年 度 业 绩 合 同 制 订 情 况 的 报 告 。<br />

第 九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可 委 托 董 事 会 秘 书 办 理 以 下 日 常 事 务 :<br />

( 一 ) 在 每 次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召 开 前 七 日 , 向 战 略 委 员 会 成 员 分<br />

发 会 议 日 程 和 相 关 支 持 材 料 ;<br />

( 二 ) 在 会 议 结 束 后 , 整 理 各 与 会 委 员 的 意 见 形 成 委 员 会 意 见<br />

书 , 并 送 交 各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签 字 。<br />

第 十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作 出 的 决 定 及 形 成 的 意 见 , 应 以 书 面 形<br />

式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


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 以 上 ” 含 本 数 ,“ 日 ” 均 为 工 作 日 。 除<br />

非 特 别 说 明 , 本 规 则 所 使 用 的 术 语 与 《 公 司 章 程 》 中 该 等 术 语 的 含 义<br />

相 同 。<br />

第 十 二 条 本 规 则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br />

第 十 三 条 本 规 则 自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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