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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 職業安全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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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簡 介 1申 請 「 密 閉 空 間 安 全 工 作 」 資 助 計 劃 企 業 資 格 1「 密 閉 空 間 安 全 工 作 」 資 助 計 劃 細 則 2評 審 的 準 則 3申 請 須 知 4申 請 的 程 序 5中 小 型 企 業 「 密 閉 空 間 安 全 工 作 資 助 計 劃 」 申 請 表 格 6


簡 介在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的 環 境 本 身 是 危 機 四 伏 , 時 有 缺 氧 及 有 毒 氣 體 產 生 , 如 沒 做 足 安 全 措 施 , 很容 易 釀 成 慘 劇 。 就 近 年 在 密 閉 空 間 發 生 的 事 故 顯 示 , 主 要 是 涉 及 在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前 , 負 責 人沒 有 委 任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及 採 取 合 適 的 安 全 措 施 。 由 於 負 責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的 東 主 或承 建 商 大 多 是 屬 於 中 小 型 企 業 , 礙 於 資 源 緊 絀 , 他 們 通 常 在 有 關 工 作 地 點 推 行 安 全 改 善 計 劃時 存 在 困 難 。有 見 及 此 ,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推 行 一 項 名 為 「 中 小 型 企 業 密 閉 空 間 安 全 工 作 資 助 計 劃 」。 該 項計 劃 主 要 是 協 助 中 小 企 推 行 密 閉 空 間 的 安 全 改 善 工 作 , 特 別 是 針 對 沙 井 、 渠 務 及 清 潔 水 缸 等工 作 環 境 。 計 劃 包 括 津 貼 有 關 中 小 企 購 買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來 作 密 閉 空 間 氣 體 測 試 用 途 , 或 津 貼他 們 聘 請 由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認 可 的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 全 顧 問 」 進 行 密 閉 空間 的 風 險 評 估 。申 請 「 密 閉 空 間 安 全 工 作 」 資 助 計 劃 企 業 資 格(1) 申 請 企 業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已 根 據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10 章 ) 在 香 港 完 成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 及• 符 合 香 港 政 府 對 中 小 企 的 定 義 ; 即 任 何 從 事 製 造 業 而 在 本 港 僱 用 少 於 100 人 的 企業 ; 或 任 何 從 事 非 製 造 業 而 在 本 港 僱 用 少 於 50 人 的 企 業 ; 及• 所 僱 用 的 人 員 是 經 常 須 要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內 工 作 , 有 關 密 閉 空 間 的 定 義 可 參 考 《 工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密 閉 空 間 ) 規 例 》; 及• 必 須 是 以 香 港 作 為 業 務 經 營 基 地 , 而 其 經 營 的 活 動 , 一 律 必 須 在 香 港 境 內 。(2) 「 企 業 」 是 指 為 了 圖 利 而 從 事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生 意 、 商 務 、 工 藝 、 專 業 、 職 業 或 其 他 活動 , 但 不 包 括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內 所 訂 明 的 會 社 , 除 非 該 會 社 是 以 圖 利 為 目 的 。(3) 「 僱 用 人 數 」 包 括 經 常 參 與 企 業 業 務 的 在 職 東 主 、 合 夥 人 及 股 東 ; 及 企 業 的 受 薪 員 工 ,包 括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 由 有 關 企 業 直 接 支 取 薪 酬 的 全 職 或 兼 職 受 薪 僱 員 , 其 中 包 括 長 期或 臨 時 聘 用 的 僱 員 。(4) 如 申 請 資 助 的 計 劃 已 得 到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 機 構 或 團 體 的 資 助 ,該 計 劃 將 不 會 被 考 慮 撥 款 資 助 。1


「 密 閉 空 間 安 全 工 作 」 資 助 計 劃 細 則中 小 企 可 從 以 下 兩 項 資 助 計 劃 選 擇 一 項 提 出 申 請 。 同 時 , 所 有 獲 資 助 的 中 小 企 必 須 委 派 兩 名員 工 , 分 別 接 受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舉 辦 的 「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的 基 本 安 全 知 識 」 一 天 訓 練 課 程 及 「 密閉 空 間 工 作 安 全 合 格 證 書 」 兩 天 訓 練 課 程 , 費 用 全 免 , 而 每 間 中 小 企 最 多 可 獲 資 助 一 次 。(1) 津 貼 購 買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來 作 密 閉 空 間 氣 體 測 試 用 途 的 費 用在 密 閉 空 間 例 如 污 水 渠 內 , 有 可 能 存 在 由 氣 體 引 起 的 危 險 , 當 中 常 見 的 有 硫 化 氫 和 一氧 化 碳 引 致 氣 體 中 毒 , 與 及 因 甲 烷 及 其 他 氣 體 引 致 缺 氣 或 爆 炸 的 意 外 。 在 進 入 這 些 環境 工 作 前 , 東 主 或 承 建 商 須 委 任 有 關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適 當 的 評 估 並 包 括 氣 體 測 試 , 以評 估 內 裡 的 大 氣 環 境 可 安 全 進 入 。 如 果 他 們 沒 有 合 適 的 測 試 設 備 , 可 以 向 相 關 的 職 安健 產 品 供 應 商 購 買 , 而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提 供 購 買 有 關 設 備 的 津 貼 , 津 貼 費 用 包 括 購 買一 部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的 基 本 配 備 , 不 包 括 額 外 的 配 件 、 校 準 和 保 養 。 每 間 中 小 企 的 資 助上 限 為 1 萬 元 , 申 請 企 業 須 使 用 所 購 買 的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來 作 密 閉 空 間 氣 體 測 試 用 途 。 申請 款 項 將 會 在 購 買 有 關 設 備 及 完 成 首 次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密 閉 空 間 的 氣 體 測 試 後 才 發還 與 申 請 者 , 申 請 者 並 需 保 證 不 得 轉 賣 所 購 買 的 設 備 。 所 購 買 的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應 具 備至 少 以 下 所 有 基 本 規 格 :• 可 探 測 大 氣 內 的 四 種 氣 體 , 包 括 氧 氣 、 一 氧 化 碳 、 硫 化 氫 及 其 他 易 燃 氣 體 , 有 錶面 可 即 時 顯 示 四 種 氣 體 之 濃 度 。• 為 本 安 性 及 防 爆 的 設 備 ( 因 其 本 身 設 計 例 如 電 子 線 路 等 , 令 其 不 會 燃 點 易 燃 或 爆炸 性 氣 體 ), 例 如 符 合 美 國 標 準 UL、 歐 盟 標 準 CENELEC、 加 拿 大 標 準 CSA、 澳洲 標 準 EEx 或 日 本 標 準 Ex ibd IIB T3 等 。• 內 置 氣 泵 及 配 備 氣 喉• 可 發 出 視 覺 及 聽 覺 的 警 號• 有 獨 立 的 最 高 及 最 低 的 濃 度 警 報 ( 即 時 ) 及 超 越 職 業 衛 生 標 準 的 警 報 ( 短 暫 暴 露 限值 及 時 量 平 均 值 )、 低 電 量 警 報 、 氣 泵 氣 流 量 不 足 警 報 、 與 及 感 應 器 操 作 錯 誤 警報 。• 防 水 性 、 防 電 磁 影 響 及 防 震 保 護• 數 據 儲 存2


申 請 須 知(1) 獲 資 助 的 計 劃 須 於 六 個 月 內 完 成 。 獲 批 款 項 必 須 根 據 所 遞 交 申 請 書 中 的 項 目 預 算 開 支分 配 , 並 用 於 落 實 受 資 助 的 項 目 。(2) 獲 資 助 的 計 劃 如 有 修 訂 , 申 請 企 業 必 須 事 先 以 書 面 向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提 出 申 請 及 解 釋理 由 。 本 局 如 不 滿 意 解 釋 , 有 權 拒 絕 該 修 訂 申 請 或 撤 銷 撥 款 批 准 , 及 要 求 申 請 企 業 將撥 款 歸 還 。(3) 申 請 企 業 如 因 任 何 理 由 沒 有 實 踐 該 計 劃 ,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有 權 要 求 將 撥 款 退 還 。(4) 如 有 需 要 , 申 請 企 業 可 自 行 聘 請 根 據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 制度 註 冊 的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 全 顧 問 」 進 行 一 站 式 風 險 評 估 。 申 請 企 業明 白 所 聘 用 的 顧 問 並 非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的 僱 員 或 代 理 ,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亦 毋 須 對 由 該顧 問 為 申 請 企 業 提 供 服 務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損 失 負 上 任 何 法 律 或 其 他 責 任 。(5) 獲 資 助 的 企 業 須 採 取 一 切 措 施 , 包 括 向 所 聘 用 的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全 顧 問 」 及 所 揀 選 報 價 的 供 應 商 提 出 諮 詢 , 並 向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及 取 得 所 需 的 批准 、 牌 照 及 許 可 等 , 以 確 保 該 計 劃 沒 有 違 反 任 何 適 用 的 法 例 。(6) 整 個 資 助 計 劃 由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 中 小 企 資 助 計 劃 委 員 會 」 監 察 及 審 批 。(7)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有 絕 對 權 利 接 受 或 拒 絕 任 何 申 請 , 無 須 對 任 何 接 受 或 拒 絕 申 請 的 決 定提 供 理 由 。(8)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會 就 與 此 資 助 計 劃 有 關 而 引 致 的 直 接 、 間 接 或 相 應造 成 的 任 何 申 索 、 損 失 或 損 毀 而 負 上 任 何 法 律 或 其 他 責 任 。(9) 申 請 企 業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會 被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用 作 以 下 用 途 :•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 調 查 及 評 審 申 請 事 宜 ;• 方 便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與 申 請 企 業 聯 絡 ;• 將 有 關 資 料 用 作 研 究 及 統 計 分 析 ; 及• 履 行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於 法 例 下 所 應 盡 的 責 任 。備 註 : 申 請 企 業 及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擁 有 者 同 意 ,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如 有 需 要 可 將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就 以上 任 何 用 途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4


(10) 申 請 企 業 必 須 由 其 東 主 、 合 夥 人 、 董 事 或 其 獲 授 權 的 受 薪 僱 員 處 理 其 申 請 , 職 業 安 全健 康 局 不 接 受 任 何 以 代 理 人 代 為 處 理 的 申 請 。(11) 資 助 計 劃 名 額 有 限 , 所 有 申 請 以 先 到 先 得 處 理 。(12) 獲 資 助 的 申 請 企 業 承 諾 將 盡 力 協 助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於 日 後 與 有 興 趣 人 士 分 享 其 推 行 職安 健 改 善 計 劃 的 成 功 經 驗 。申 請 的 程 序(1) 申 請 企 業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最 新 表 格 可 向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索 取 或 在 本 局 網 頁 下 載 :www.oshc.org.hk), 連 同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 以 親 身 、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交 到 職 業 安 全 健 康局 ( 地 址 : 香 港 北 角 馬 寶 道 28 號 華 匯 中 心 19 樓 ):• 申 請 企 業 的 有 效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一 份 ;• 簽 署 申 請 表 格 東 主 的 有 效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一 份 ( 請 填 上 或 蓋 上 「 副 本 」 字 樣 ); 及• 擬 購 買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的 報 價 單 及 有 關 規 格 的 簡 介 資 料 ( 只 適 用 於 購 買 氣 體 測 試 設備 的 企 業 )。(2) 獲 資 助 的 申 請 企 業 , 必 須 執 行 獲 資 助 的 改 善 計 劃 , 及 於 改 善 計 劃 完 成 後 1 個 月 內 提 交「 工 作 完 成 報 告 書 」、 完 成 改 善 項 目 的 相 片 、 所 有 支 出 單 據 文 件 的 正 本 及 員 工 完 成 有 關密 閉 空 間 課 程 的 證 書 副 本 , 以 便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審 核 及 發 還 撥 款 。查 詢如 有 查 詢 , 歡 迎 聯 絡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 周 佩 思 小 姐 / 林 凱 盈 小 姐電 話 :2116 5630 / 2116 5603 傳 真 :2739 9779電 郵 :aster@oshc.org.hk / helen@oshc.org.hk 網 址 :www.oshc.org.hk地 址 : 香 港 北 角 馬 寶 道 28 號 華 匯 中 心 19 樓5


( 只 供 內 部 填 寫 )收 表 日 期 :檔 號 編 號 :「 中 小 型 企 業 密 閉 空 間 安 全 工 作 資 助 計 劃 」 申 請 表 格甲 部 申 請 機 構 資 料 ( 由 申 請 企 業 填 寫 )1. 企 業 名 稱 ( 請 參 閱 備 註 一 ):( 中 文 ) ( 英 文 )2. 企 業 地 址 :3. 電 話 號 碼 : 傳 真 號 碼 : 電 郵 地 址 :4. 聯 絡 人 姓 名 : 職 銜 : 企 業 網 址 :5. 企 業 成 立 日 期 : 在 港 僱 用 人 數 ( 請 參 閱 備 註 二 ):6. 商 業 登 記 證 號 碼 ( 請 參 閱 備 註 三 ): 有 效 日 期 至 :7. 業 務 性 質 ( 請 選 擇 適 當 的 一 項 並 在 方 格 內 填 上 「3」 號 ):□ 渠 務 □ 修 船 □ 物 業 管 理 □ 廢 物 處 理 □ 建 築 □ 機 電 工 程□ 其 他 ( 請 註 明 )8. 通 常 進 行 密 閉 空 間 的 工 作 種 類 及 地 點 :9. 通 常 進 行 密 閉 空 間 的 工 作 內 容 :10. 一 年 進 行 密 閉 空 間 的 工 作 次 數 : 每 次 平 均 參 與 人 數 :11. 預 計 進 行 密 閉 空 間 的 工 作 日 期 ( 年 / 月 / 日 ): 預 計 參 與 人 數 :預 計 完 成 密 閉 空 間 的 工 作 日 期 ( 年 / 月 / 日 ): 共 需 時 間 :12. 預 計 進 行 密 閉 空 間 的 工 作 地 點 :13. 預 計 進 行 密 閉 空 間 的 工 作 內 容 :14. 請 註 明 要 工 作 的 “ 密 閉 空 間 ” 種 類 ( 請 選 擇 適 當 的 一 項 並 在 方 格 內 填 上 「3」 號 ):□ 油 缸 □ 坑 槽 □ 沙 井 □ 水 渠 □ 隧 道 □ 喉 管 □ 煙 道 □ 鍋 爐□ 容 器 □ 船 艙 □ 沉 箱 □ 豎 井 □ 筒 倉 □ 貯 槽 □ 下 桶 □ 水 缸□ 其 他 ( 請 註 明 )備 註 一 : 申 請 企 業 名 稱 必 須 與 發 放 資 助 的 支 票 收 款 人 名 稱 完 全 相 同 。備 註 二 : 「 僱 用 人 數 」 包 括 經 常 參 與 企 業 業 務 的 在 職 東 主 、 合 夥 人 、 股 東 及 企 業 的 受 薪 員 工 , 包 括 在 遞 交 申 請 書 時 , 由 有關 企 業 直 接 支 取 薪 酬 的 全 職 或 兼 職 受 薪 僱 員 , 其 中 包 括 長 期 或 臨 時 聘 用 的 僱 員 。備 註 三 : 申 請 企 業 必 須 遞 交 有 效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一 份 。6


乙 部 密 閉 空 間 安 全 工 作 改 善 計 劃 ( 由 申 請 企 業 填 寫 )請 必 須 填 寫 員 工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本 人 謹 代 表 甲 部 列 明 的 申 請 企 業 委 任 員 工 : ( 姓 名 )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接 受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舉 辦 的 「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的 基 本 安 全 知 識 」 一 天 訓 練 課 程 。本 人 謹 代 表 甲 部 列 明 的 申 請 企 業 委 任 員 工 : ( 姓 名 )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接 受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舉 辦 的 「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安 全 合 格 證 書 」 兩 天 訓 練 課 程 。請 選 擇 適 當 的 一 項 並 在 方 格 內 填 上 「3」 號 ( 請 參 閱 備 註 四 )□ 購 買 一 部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來 g 請 填 寫 丙 部 及 己 部作 密 閉 空 間 氣 體 測 試 用 途□ 一 站 式 風 險 評 估 服 務 g 請 填 寫 丁 部 及 己 部備 註 四 : 無 論 選 擇 哪 一 項 資 助 計 劃 , 企 業 都 要 委 派 兩 名 員 工 , 分 別 接 受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舉 辦 的 「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的基 本 安 全 知 識 」 一 天 訓 練 課 程 及 「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安 全 合 格 證 書 」 兩 天 訓 練 課 程 , 費 用 全 免 , 而 每 間 中 小企 最 多 可 資 助 一 次 。丙 部 購 買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來 作 密 閉 空 間 氣 體 測 試 用 途 ( 由 申 請 企 業 填 寫 )購 買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的 預 算 開 支 ( 請 參 閱 備 註 五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牌 子 及 型 號 供 應 商 名 稱 費 用備 註 五 : (1) 費 用 只 包 括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的 基 本 配 備 , 不 包 括 額 外 的 配 件 、 校 準 和 保 養 ( 請 參 考 計 劃 申 請 簡 介 關 於 氣 體 測 試設 備 應 具 備 的 基 本 規 格 )。(2) 企 業 須 提 交 購 買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的 報 價 單 及 有 關 規 格 的 簡 介 資 料 。(3) 所 揀 選 報 價 的 供 應 商 , 不 能 與 申 請 企 業 、 東 主 及 其 僱 員 存 在 任 何 利 益 或 關 係 上 的 衝 突 ( 例 如 : 僱 主 、 董 事 、合 夥 人 、 股 東 、 僱 員 、 親 屬 或 顧 問 等 )。(4) 申 請 企 業 須 使 用 所 購 買 的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來 作 密 閉 空 間 氣 體 測 試 用 途 。(5) 申 請 企 業 在 完 成 購 買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及 委 任 符 合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密 閉 空 間 ) 規 例 》 之 合 資 格 人 士 , 使 用 該設 備 作 出 首 次 密 閉 空 間 氣 體 測 試 , 並 代 指 定 之 員 工 完 成 報 讀 有 關 密 閉 空 間 課 程 後 , 必 須 提 交 一 份 「 工 作 完 成報 告 書 」, 連 同 支 付 購 買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費 用 的 單 據 正 本 、 完 成 密 閉 空 間 風 險 評 估 工 作 的 相 片 及 員 工 完 成 課程 後 的 證 書 副 本 , 以 便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審 核 及 發 還 撥 款 。(6) 申 請 企 業 不 得 轉 賣 所 購 買 的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丁 部 一 站 式 風 險 評 估 服 務 ( 由 申 請 企 業 填 寫 )請 在 方 格 內 填 上 「3」 號 ( 請 參 閱 備 註 六 )□ 本 人 謹 代 表 甲 部 列 明 的 申 請 企 業 聘 用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 全 顧 問 」:( 姓 名 ) / ( 編 號 ) 就 其 密 閉 空 間 內 的 工 作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 包 括 進 行 適 當 的 氣 體 測 試 , 找 出 存 在於 該 密 閉 空 間 的 潛 在 危 害 及 建 議 合 適 的 安 全 措 施 , 並 將 有 關 結 果 記 錄 在 風 險 評 估 的 報 告 內 。備 註 六 : 聘 用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 全 顧 問 」 須 知 :(1) 請 向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查 詢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 全 顧 問 」 名 單 或 瀏 覽 網 址 www.oshc.org.hk。(2)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 全 顧 問 」 並 非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的 僱 員 或 代 理 , 他 是 屬 申 請 企 業 直 接 聘用 。 本 局 毋 須 對 由 該 顧 問 為 申 請 企 業 提 供 服 務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損 失 負 上 任 何 法 律 或 其 他 責 任 。(3) 所 聘 用 的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 全 顧 問 」 不 能 與 申 請 企 業 及 其 僱 員 存 在 任 何 利 益 或 關 係 上 的 衝突 ( 例 如 : 僱 主 、 董 事 、 合 夥 人 、 股 東 、 僱 員 、 親 屬 或 顧 問 等 )。(4) 申 請 企 業 在 計 劃 完 成 後 , 必 須 提 交 一 份 「 工 作 完 成 報 告 書 」, 連 同 支 付 該 顧 問 費 用 的 單 據 正 本 、 完 成 密 閉 空間 風 險 評 估 工 作 的 相 片 、 員 工 完 成 有 關 密 閉 空 間 課 程 後 的 證 書 副 本 及 有 關 評 核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認 可 安 全 顧 問 」 表 現 的 意 見 書 , 以 便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審 核 及 發 還 撥 款 。7


戊 部 顧 問 接 受 申 請 企 業 聘 用 及 申 報 利 益 衝 突 ( 由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 全 顧 問 」 填 寫 )本 人 ( 姓 名 ) / ( 編 號 ) 接 受 甲 部 列 明 的 申 請 企 業聘 用 為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 全 顧 問 」, 就 企 業 密 閉 空 間 內 的 工 作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 包 括 進 行適 當 的 氣 體 測 試 , 找 出 存 在 於 該 密 閉 空 間 的 潛 在 危 害 及 建 議 合 適 的 安 全 措 施 , 並 將 有 關 結 果 記 錄 在 風 險評 估 的 報 告 內 。 現 申 報 利 益 如 下 :1. 本 人 並 非 申 請 企 業 的 東 主 、 合 夥 人 、 股 東 、 僱 員 或 顧 問 。2. 本 人 與 申 請 企 業 的 東 主 、 股 東 或 其 僱 員 並 沒 有 血 緣 親 屬 或 婚 姻 關 係 。3. 本 人 與 申 請 企 業 的 東 主 、 股 東 或 其 僱 員 不 存 在 任 何 利 益 衝 突 。4. 本 人 已 獲 得 現 任 僱 主 ( 公 司 名 稱 ) 同 意 , 讓 本 人 接 受 申 請 此 「 中 小 型 企 業 密 閉 空 間安 全 工 作 資 助 計 劃 」 的 企 業 聘 用 為 顧 問 。 本 人 已 要 求 現 任 僱 主 簽 署 公 司 同 意 書 並 直 接 寄 回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 本 人 同 意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直 接 向 本 人 的 現 任 僱 主 查 詢 。5. 本 人 並 非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的 僱 員 或 代 理 , 本 人 屬 申 請 企 業 直 接 聘 用 。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毋 須 對 本 人 為 申 請 企 業 提 供 服 務所 引 起 的 一 切 損 失 負 上 任 何 法 律 或 其 他 責 任 。6. 本 人 已 詳 閱 及 願 意 遵 守 此 計 劃 的 一 切 守 則 、 手 續 及 指 引 等 要 求 , 否 則 該 顧 問 費 用 可 被 撤 銷 , 並 遵 守 以 下 守 則 :(a) 須 向 參 與 此 資 助 計 劃 的 中 小 企 提 供 具 專 業 性 的 服 務 及 須 誠 意 地 參 與 此 計 劃 ;(b) 向 中 小 企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前 須 向 現 任 僱 主 透 露 有 關 工 作 及 取 得 僱 主 同 意 ;(c) 不 可 從 中 小 企 或 參 與 此 資 助 計 劃 的 有 關 人 士 或 其 代 表 接 收 任 何 聘 用 酬 金 以 外 的 利 益 ;(d) 除 非 取 得 有 關 中 小 企 、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及 有 關 人 士 的 書 面 批 准 , 否 則 不 可 向 任 何 人 或 機 構 透 露 從 提 供 安 全 顧 問 服 務 過程 中 所 取 得 任 何 有 關 資 料 ;(e) 不 可 以 做 出 任 何 損 毀 有 關 中 小 企 、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及 此 資 助 計 劃 的 聲 譽 及 利 益 的 行 為 ;(f) 不 可 以 使 用 從 此 資 助 計 劃 中 所 取 得 的 資 料 謀 取 個 人 及 其 他 人 的 利 益 ;(g) 不 可 以 向 有 關 中 小 企 或 其 代 表 / 僱 員 推 薦 其 他 安 全 顧 問 ;(h) 除 非 得 到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的 書 面 批 准 , 不 可 以 向 其 受 僱 於 參 與 此 資 助 計 劃 的 中 小 企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提 供 其 他 顧 問 服 務 ;(i) 當 涉 及 懷 疑 觸 犯 此 資 助 計 劃 的 一 切 守 則 、 手 續 及 指 引 等 要 求 時 , 須 全 力 協 助 任 何 調 查 聆 訊 ;(j) 本 人 明 白 如 果 以 欺 詐 手 段 或 基 於 不 準 確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而 獲 得 的 顧 問 費 用 , 該 顧 問 費 將 被 撤 銷 。 如 果 已 獲 撥 取 款項 , 本 人 須 將 撥 款 全 數 歸 還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 全 顧 問 簽 署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 全 顧 問 姓 名 日 期己 部 聲 明 ( 由 申 請 企 業 填 寫 )本 人 謹 代 表 甲 部 列 明 的 申 請 企 業 作 出 以 下 聲 明 :(1) 本 申 請 書 內 的 資 料 及 夾 附 於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均 屬 真 實 及 正 確 。(2) 本 人 承 諾 , 上 述 資 料 日 後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本 人 會 立 即 通 知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3) 本 人 明 白 如 果 以 欺 詐 手 段 或 基 於 不 準 確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而 獲 得 資 助 , 該 資 助 將 被 撤 銷 。 如 果 已 獲 撥 取 款 項 , 本 人 及 申 請企 業 均 有 責 任 將 撥 款 全 數 歸 還 。(4) 本 人 及 申 請 企 業 已 詳 閱 及 願 意 遵 守 此 資 助 計 劃 的 一 切 守 則 、 手 續 及 指 引 等 要 求 , 否 則 該 資 助 可 被 撤 銷 。(5) 本 人 申 報 本 人 、 申 請 企 業 及 僱 員 與 所 聘 用 的 「 中 小 型 企 業 職 安 健 資 助 計 劃 認 可 安 全 顧 問 」 或 所 揀 選 報 價 的 供 應 商 , 沒 有 存在 任 何 利 益 或 關 係 上 的 衝 突 ( 例 如 : 僱 主 、 董 事 、 合 夥 人 、 股 東 、 僱 員 、 親 屬 或 顧 問 等 )。 本 人 明 白 所 聘 用 的 顧 問 並 非 職業 安 全 健 康 局 的 僱 員 或 代 理 ,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亦 毋 須 對 由 該 顧 問 為 本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損 失 負 上 任 何 法 律 或 其 他責 任 。(6) 本 人 明 白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將 根 據 本 人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 評 定 申 請 企 業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獲 得 「 中 小 型 企 業 密 閉 空 間 安 全 工 作 資 助計 劃 」 資 助 和 所 得 的 資 助 額 。 本 人 明 白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有 權 覆 檢 此 申 請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調 整 申 請 企 業 應 得 的 資 助 額 。(7) 本 人 明 白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會 就 與 此 資 助 計 劃 有 關 而 引 致 的 直 接 、 間 接 或 相 應 造 成 的 任 何 申 索 、 損 失 或 損毀 而 負 上 任 何 法 律 或 其 他 責 任 。東 主 簽 署 連 同 申 請 企 業 印 鑑 東 主 姓 名 日 期申 請 備 註 : 請 確 保 以 下 文 件 齊 備 , 一 併 遞 交 本 局1. □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2. □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3. □ 氣 體 測 試 設 備 的 報 價 單 及 有 關 規 格 的 簡 介 資 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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