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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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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S/2011/634安 全 理 事 会Distr.: General12 October 2011ChineseOriginal: English冲 突 中 和 冲 突 后 社 会 的 法 治 和 过 渡 司 法秘 书 长 的 报 告摘 要本 报 告 应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要 求 ( 见 S/PRST/2010/11) 提 交 , 目 的 是 评 估 执 行 秘 书长 2004 年 关 于 冲 突 中 和 冲 突 后 社 会 的 法 治 和 过 渡 司 法 的 报 告 (S/2004/616) 所 载各 项 建 议 方 面 的 进 展 情 况 , 并 为 此 考 虑 促 进 法 治 的 进 一 步 步 骤 。联 合 国 的 法 治 举 措 对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在 冲 突 中 和 冲 突 后 环 境里 , 联 合 国 通 过 确 保 问 责 制 和 加 强 规 范 、 建 立 对 司 法 和 安 全 机 构 的 信 心 及 促 进 性别 平 等 , 协 助 各 国 确 立 法 治 。 本 组 织 正 越 来 越 关 注 新 出 现 的 对 法 治 的 威 胁 , 如 有组 织 犯 罪 和 非 法 贩 运 , 以 及 冲 突 的 根 源 , 包 括 经 济 和 社 会 正 义 问 题 。今 后 要 加 大 对 多 边 努 力 的 支 持 力 度 , 以 使 法 治 领 域 获 得 亟 需 的 可 预 测 性 和 问责 制 。 增 强 政 治 意 愿 、 为 建 立 国 家 自 主 权 而 作 出 更 大 的 努 力 及 更 多 地 利 用 能 衡 量进 步 的 客 观 措 施 , 这 些 均 将 有 助 于 确 保 国 家 改 革 举 措 的 可 持 续 性 和 影 响 力 。11-54286 (C) 241011 311011*1154286*


S/2011/634目 录一 . 导 言 ........................................................................ 3二 . 法 治 与 和 平 与 安 全 议 程 ........................................................ 4三 . 促 进 各 个 层 级 的 法 治 .......................................................... 4四 . 确 保 问 责 制 和 加 强 规 范 ........................................................ 6五 . 建 立 对 国 内 司 法 和 安 全 机 构 的 信 任 .............................................. 9六 . 通 过 加 大 司 法 救 助 力 度 促 进 性 别 平 等 ............................................ 11七 . 解 决 正 在 出 现 的 威 胁 和 冲 突 的 根 源 .............................................. 12八 . 交 付 更 加 可 预 测 、 可 问 责 和 有 效 的 法 治 援 助 ...................................... 14九 . 向 前 迈 进 : 结 论 和 建 议 ......................................................... 15A. 谈 判 、 和 平 协 定 以 及 任 务 规 定 应 考 虑 的 事 项 .................................. 16B. 联 合 国 系 统 应 考 虑 的 事 项 .................................................. 17页 次211-54286 (C)


S/2011/634一 . 导 言1. 2010 年 6 月 26 日 , 安 全 理 事 会 审 议 了 题 为 “ 在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过 程 中增 进 和 加 强 法 治 ” 的 项 目 。6 月 29 日 安 理 会 请 秘 书 长 提 交 一 份 后 续 报 告 , 评 估 执行 秘 书 长 2004 年 关 于 冲 突 中 和 冲 突 后 社 会 的 法 治 和 过 渡 司 法 的 报 告 (S/2004/616)所 载 各 项 建 议 方 面 的 进 展 情 况 , 并 为 此 考 虑 促 进 法 治 的 进 一 步 步 骤 ( 见S/PRST/2010/11)。 在 与 会 员 国 、 联 合 国 实 体 、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和 独 立 专 家 磋 商 之后 , 兹 提 交 规 定 的 报 告 。2. 上 述 关 于 冲 突 中 和 冲 突 后 社 会 的 法 治 和 过 渡 司 法 的 报 告 用 共 同 语 言 阐 述 了“ 司 法 ”、“ 法 治 ” 和 “ 过 渡 司 法 ”, 由 此 而 演 变 成 为 一 场 热 烈 和 前 后 连 贯 的 对 话 。本 报 告 还 明 确 了 我 们 提 供 援 助 的 规 范 基 础 , 即 《 联 合 国 宪 章 》, 以 及 现 代 国 际 法律 体 系 的 四 大 支 柱 —— 国 际 人 权 法 、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 国 际 刑 法 和 国 际 难 民 法 ,还 有 联 合 国 人 权 、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标 准 这 一 宝 库 。3. 自 该 报 告 发 表 以 来 的 7 年 中 , 联 合 国 一 直 引 导 国 际 社 会 大 力 关 注 国 内 和 国 际各 级 法 治 的 重 要 性 。 可 证 明 这 一 点 的 有 :《2005 年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 第 60/1号 决 议 )、 秘 书 长 2006 年 题 为 “ 汇 聚 我 们 的 力 量 : 加 强 联 合 国 对 法 治 的 支 持 ” 的报 告 (A/61/636-S/2006/980), 以 及 自 2008 年 以 来 秘 书 长 关 于 加 强 和 协 调 联 合 国法 治 活 动 的 年 度 报 告 (A/63/226、A/64/298、A/65/318 和 A/66/133)。 在 2012 年大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高 级 别 部 分 期 间 将 举 行 的 大 会 关 于 国 内 和 国 际 各 级 法 治 问题 高 级 别 会 议 将 进 一 步 突 显 本 组 织 对 扩 大 国 际 社 会 的 兴 趣 和 支 持 所 作 的 承 诺 。4. 自 2004 年 以 来 , 我 们 在 加 强 法 治 方 面 所 采 用 的 方 法 已 得 到 更 为 明 确 的 阐 述 。联 合 国 在 冲 突 中 和 冲 突 后 社 会 里 通 过 确 保 问 责 制 和 加 强 规 范 、 建 立 对 司 法 和 安 全机 构 的 信 心 及 促 进 性 别 平 等 , 协 助 各 国 确 立 法 治 。 本 组 织 正 越 来 越 关 注 新 出 现 的对 法 治 的 威 胁 , 如 有 组 织 犯 罪 和 非 法 贩 运 , 以 及 冲 突 的 根 源 , 包 括 经 济 和 社 会 正义 问 题 。 事 实 证 明 这 些 努 力 对 更 广 泛 的 和 平 与 安 全 议 程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尽 管 如 此 ,会 员 国 和 国 家 利 益 攸 关 方 还 是 理 所 当 然 地 要 求 在 本 组 织 的 活 动 中 要 有 更 多 的 可预 测 性 、 问 责 制 和 实 效 。 必 须 承 认 , 需 要 作 出 更 多 努 力 来 确 保 以 统 一 的 方 法 应 对法 治 、 解 决 循 证 方 案 拟 订 工 作 中 的 差 距 , 以 及 将 安 全 部 门 的 改 革 纳 入 范 围 更 广 的法 治 框 架 中 。 此 外 , 还 要 加 大 努 力 , 以 提 高 国 家 自 主 权 程 度 、 促 进 捐 助 方 的 协 调 ,以 及 增 进 政 治 意 愿 。5. 在 我 们 的 所 有 努 力 中 , 时 机 至 关 重 要 。 在 中 东 、 北 非 和 其 他 地 方 , 基 层 民 众对 加 强 问 责 制 、 透 明 度 和 法 治 的 要 求 正 以 惊 人 的 速 度 驱 动 着 政 治 变 革 。 就 在 起 草本 报 告 时 , 在 科 特 迪 瓦 、 埃 及 、 利 比 亚 、 南 苏 丹 、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和 突 尼 斯快 速 发 展 的 局 势 对 我 们 的 专 业 知 识 提 出 了 高 度 要 求 , 测 试 着 我 们 能 力 的 极 限 。 迄今 为 止 , 联 合 国 的 法 治 部 门 从 未 面 临 过 如 此 严 峻 的 挑 战 或 如 此 重 大 的 历 史 机 遇 。11-54286 (C)3


S/2011/634二 . 法 治 与 和 平 与 安 全 议 程6. 人 们 越 来 越 认 识 到 , 那 些 治 理 不 力 、 采 用 镇 压 政 策 、 充 满 贫 穷 、 暴 力 犯 罪 率高 和 有 罪 不 罚 的 国 家 对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构 成 重 大 威 胁 。 国 家 司 法 和 安 全 机 构 的 能力 严 重 不 足 , 加 上 普 遍 腐 败 和 政 治 干 预 , 导 致 公 民 的 安 全 水 平 不 断 降 低 , 经 济 机会 不 断 减 少 。 对 政 府 的 反 感 、 不 信 任 或 公 开 敌 意 正 在 加 深 。 激 进 的 思 想 运 动 往 往随 时 利 用 这 些 情 绪 , 煽 动 边 缘 化 群 体 、 失 业 青 年 和 犯 罪 分 子 通 过 暴 力 手 段 挑 战 既定 秩 序 。 局 势 越 日 益 不 稳 定 ,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就 越 猖 獗 , 在 煽 动 新 的 暴 力 形 式 的同 时 进 一 步 损 害 国 家 机 构 的 合 法 性 和 能 力 。7. 在 刚 刚 摆 脱 冲 突 的 社 会 里 , 脆 弱 的 司 法 和 安 全 机 构 费 力 地 应 对 恢 复 进 程 所 固有 的 范 围 更 广 的 社 会 - 经 济 和 政 治 挑 战 。 机 构 行 为 体 可 能 并 无 能 力 或 意 愿 清 算 以往 的 严 重 罪 行 。 民 间 社 会 亦 尚 无 能 力 对 机 构 进 行 问 责 。 在 缺 乏 能 顺 应 民 意 的 政 府的 情 况 下 , 众 多 民 众 可 能 会 因 其 司 法 和 安 全 需 求 而 转 向 支 持 好 战 分 子 , 从 而 给 恐怖 组 织 和 军 阀 披 上 了 合 法 性 。 公 民 的 信 任 正 处 于 低 谷 , 妨 碍 了 迎 接 法 治 挑 战 的 集体 努 力 。 时 间 拖 得 越 久 , 再 次 陷 入 暴 力 冲 突 的 风 险 就 越 大 。8. 对 因 缺 乏 法 治 而 对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构 成 的 挑 战 和 风 险 的 理 解 越 深 刻 , 会 员 国在 不 断 讨 论 中 就 越 能 了 解 不 安 全 的 局 势 对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所 具有 的 影 响 。 本 组 织 为 加 强 规 范 、 增 进 问 责 制 、 建 立 对 机 构 的 信 心 及 解 决 性 别 不 平等 问 题 所 作 的 努 力 是 这 一 新 兴 对 话 的 核 心 。 正 如 最 近 发 表 的 世 界 银 行 《2011 年 世界 发 展 报 告 》 所 强 调 的 那 样 , 这 些 努 力 对 于 促 进 能 打 破 暴 力 循 环 和 启 动 经 济 复 苏的 社 会 、 政 治 和 机 构 变 革 的 复 杂 进 程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三 . 促 进 各 个 层 级 的 法 治9. 自 2004 年 以 来 ,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认 识 到 , 加 强 法 治 工 作 需 要 的 不 仅 仅 是 技 术专 才 和 方 案 支 助 。 在 各 个 层 级 的 各 种 行 为 体 必 须 采 取 一 致 和 协 调 行 动 , 表 达 政 治意 愿 和 加 强 利 用 我 们 的 共 同 兴 趣 。10. 正 如 安 全 理 事 会 许 多 专 题 决 议 和 针 对 特 定 国 家 的 任 务 所 证 明 的 那 样 , 安 理 会在 增 进 法 治 方 面 正 在 发 挥 着 日 益 重 要 的 作 用 。 自 2004 年 以 来 , 安 理 会 在 160 多项 决 议 中 提 及 法 治 和 过 渡 司 法 , 比 秘 书 长 2004 年 报 告 之 前 的 同 期 明 显 增 加 。 安理 会 还 给 许 多 维 和 特 派 团 和 政 治 特 派 团 规 定 了 支 持 法 治 的 任 务 , 包 括 在 阿 富 汗 、布 隆 迪 、 中 非 共 和 国 、 乍 得 、 科 特 迪 瓦 、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 几 内 亚 比 绍 、 海 地 、伊 拉 克 、 利 比 里 亚 、 塞 拉 利 昂 、 南 苏 丹 、 苏 丹 和 东 帝 汶 。11. 法 治 和 过 渡 司 法 活 动 也 越 来 越 多 地 被 纳 入 安 全 理 事 会 用 来 阐 明 专 题 领 域 行动 的 决 议 中 。 例 如 , 安 理 会 第 1674(2006) 号 和 第 1894(2009) 号 决 议 指 出 了 安 全部 门 改 革 和 问 责 机 制 在 保 护 武 装 冲 突 中 的 平 民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 安 理 会 第411-54286 (C)


S/2011/6341612(2005) 号 、 第 1882(2009) 号 和 第 1998(2011) 号 决 议 建 立 了 能 收 集 有 关 严 重侵 犯 儿 童 权 利 事 件 的 及 时 、 准 确 和 客 观 信 息 的 监 察 和 报 告 机 制 。 用 于 追 究 国 家 对这 类 侵 犯 行 为 所 负 责 任 的 《 行 动 计 划 》 补 充 了 这 些 机 制 。 同 样 , 通 过 安 理 会 第1820(2008) 号 、 第 1888(2009) 号 、 第 1889(2009) 号 和 第 1960(2010) 号 决 议 , 对妇 女 的 司 法 和 安 全 需 求 的 关 注 也 得 到 了 加 强 。12. 作 为 对 安 全 理 事 会 所 作 强 劲 努 力 的 补 充 , 联 合 国 特 使 和 代 表 正 不 断 在 和 平 协议 里 促 进 法 治 和 过 渡 司 法 举 措 。《2004 年 报 告 》 所 概 述 的 联 合 国 关 于 拒 绝 赞 同 赦免 种 族 灭 绝 罪 、 战 争 罪 、 危 害 人 类 罪 或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政 策 在 和 平 协 议 、 停火 安 排 和 其 他 安 排 中 得 到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反 映 ; 在 今 天 , 全 面 大 赦 的 现 象 已 不 那 么普 遍 了 。 但 是 , 将 司 法 和 问 责 制 措 施 纳 入 和 平 协 议 的 情 况 仍 然 参 差 不 齐 。13. 安 全 理 事 会 必 须 坚 持 基 本 法 治 原 则 , 以 确 保 其 行 动 的 合 法 性 。 建 立 国 际 刑 事法 庭 、 维 护 复 杂 的 制 裁 制 度 及 其 他 举 措 引 起 了 国 际 法 是 否 对 安 理 会 具 有 约 束 性 的问 题 。 根 据 第 1989(2011) 号 决 议 扩 大 监 察 员 在 “ 基 地 ” 组 织 制 裁 制 度 下 的 任 务 范围 , 以 及 更 多 地 利 用 国 际 法 院 来 澄 清 国 际 争 端 的 法 律 要 素 , 这 些 步 骤 可 以 增 强 安理 会 行 动 的 合 法 性 。 在 会 员 国 接 受 国 际 法 院 的 强 制 性 管 辖 权 时 , 法 院 在 维 护 国 际和 平 与 安 全 方 面 的 作 用 就 会 得 到 进 一 步 加 强 。14. 联 合 国 派 驻 各 国 的 负 责 人 , 包 括 特 别 代 表 、 副 特 别 代 表 和 联 合 国 驻 地 协 调 员 ,提 升 了 法 治 议 程 在 诸 如 哥 伦 比 亚 、 科 特 迪 瓦 、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 海 地 、 利 比 里 亚和 尼 泊 尔 这 类 国 家 内 的 影 响 力 。 他 们 的 领 导 作 用 对 于 增 进 本 组 织 各 实 体 间 的 协 调和 在 与 各 国 对 口 部 门 举 行 的 高 级 别 会 议 上 代 表 这 些 实 体 就 关 切 问 题 发 表 意 见 是至 关 重 要 的 。 总 部 要 铭 记 , 冲 突 中 和 冲 突 后 环 境 是 具 有 许 多 相 互 竞 争 的 优 先 事 项的 复 杂 环 境 , 必 须 向 外 地 领 导 人 提 供 更 为 有 力 的 法 治 政 策 和 业 务 指 导 。15.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意 识 到 , 要 成 功 增 进 法 治 就 需 要 在 联 合 国 、 会 员 国 和 国 家 利 益攸 关 方 之 间 进 行 更 为 积 极 的 协 调 。 会 员 国 通 过 双 边 方 案 向 法 治 举 措 提 供 了 绝 大 部分 捐 助 资 金 , 这 些 通 常 与 多 边 努 力 和 国 家 战 略 并 行 存 在 。 与 联 合 国 一 道 并 按 照 国家 拥 有 的 战 略 改 善 双 边 方 案 之 间 的 协 调 可 更 高 效 和 有 效 地 使 用 资 源 。 当 法 治 方 案是 由 集 合 筹 资 安 排 和 现 有 的 筹 资 机 制 供 资 时 , 可 协 助 协 调 工 作 。 财 政 资 源 应 鼓 励联 合 国 系 统 内 和 与 外 部 伙 伴 的 联 合 方 案 拟 订 工 作 。 应 考 虑 捐 助 方 和 受 援 国 为 建 立法 治 部 门 国 际 捐 助 方 协 调 机 制 而 发 出 的 越 来 越 多 的 呼 吁 。16. 建 立 法 治 的 努 力 需 要 得 到 国 家 利 益 攸 关 方 的 支 持 和 参 与 , 从 而 确 保 拥 有 法 治举 措 取 得 成 果 所 必 需 的 权 威 和 合 法 性 。 应 进 一 步 鼓 励 国 家 行 为 体 参 与 法 治 战 略 的协 调 和 拟 订 工 作 。 作 为 补 充 , 必 须 将 来 自 妇 女 和 边 缘 化 团 体 等 各 类 利 益 攸 关 方 的国 家 观 点 纳 入 法 治 和 过 渡 司 法 干 预 措 施 的 设 计 、 执 行 、 监 测 和 评 价 工 作 之 中 。11-54286 (C)5


S/2011/634四 . 确 保 问 责 制 和 加 强 规 范17. 过 渡 司 法 举 措 增 进 问 责 制 , 加 强 对 人 权 的 尊 重 , 对 于 培 育 促 进 法 治 改 革 、 经济 发 展 和 民 主 治 理 所 需 的 强 大 公 民 信 任 度 至 关 重 要 。 过 渡 司 法 举 措 可 同 时 涵 盖 司法 和 非 司 法 机 制 , 包 括 起 诉 个 人 、 赔 偿 、 真 相 调 查 、 制 度 改 革 、 审 查 和 革 职 。18. 自 2004 年 以 来 , 过 渡 司 法 举 措 已 成 为 范 围 更 广 的 联 合 国 法 治 框 架 的 既 定 组成 部 分 和 冲 突 后 战 略 规 划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素 。 联 合 国 已 积 累 了 相 当 的 经 验 , 从 而 能采 用 更 为 全 面 和 老 练 的 方 法 。 现 在 已 认 识 到 , 大 力 进 行 国 家 磋 商 是 确 保 过 渡 司 法机 制 能 反 映 受 冲 突 影 响 社 区 包 括 受 害 者 的 需 求 的 必 要 先 决 条 件 。 越 来 越 多 的 证 据显 示 , 经 长 期 演 变 并 有 很 强 的 国 家 自 主 权 的 过 渡 司 法 措 施 能 增 进 冲 突 后 环 境 的 政治 稳 定 。19. 联 合 国 加 强 了 对 过 渡 司 法 起 支 助 作 用 的 规 范 框 架 , 包 括 得 享 司 法 正 义 的 权 利 、了 解 真 相 的 权 利 和 保 证 历 史 不 重 演 。 特 别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 大 会 于 2005 年 以 通 过 《 严重 违 反 国 际 人 权 法 和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受 害 人 获 得 补 救 和 赔 偿 的 权 利基 本 原 则 和 导 则 》 的 方 式 重 申 了 受 害 人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 大 会 第 60/147 号 决 议 ,附 件 )。20. 当 前 有 更 多 的 人 承 认 , 过 渡 司 法 进 程 和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是 相 辅 相 成 的 。 例 如 ,大 家 认 识 到 , 审 查 程 序 和 国 家 起 诉 有 助 于 解 散 暴 虐 的 国 家 结 构 和 犯 罪 网 络 , 否 则这 些 结 构 和 网 络 会 阻 碍 加 强 司 法 和 安 全 机 构 的 努 力 。 真 相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可 揭 露 侵犯 行 为 的 模 式 , 提 高 对 受 害 人 权 利 的 了 解 , 并 为 改 革 提 供 路 线 图 。 只 要 在 国 家 检察 机 关 举 措 的 设 计 和 执 行 工 作 中 列 入 了 有 关 内 容 或 致 力 于 使 说 明 真 相 的 努 力 获得 结 果 , 过 渡 司 法 进 程 就 有 助 于 国 家 司 法 和 安 全 行 为 体 的 能 力 建 设 。 进 行 更 为 广泛 的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反 过 来 也 可 为 当 局 进 行 调 查 或 为 证 人 和 受 害 人 参 与 说 明 真 相的 机 制 提 供 更 安 全 的 环 境 。 虽 然 自 2004 年 以 来 加 强 了 过 渡 司 法 进 程 与 机 构 能 力建 设 之 间 的 关 联 , 但 今 后 仍 需 作 出 更 大 努 力 来 整 合 我 们 的 方 法 。21. 本 组 织 必 须 确 保 流 离 失 所 者 、 难 民 、 妇 女 和 儿 童 等 边 缘 化 民 众 的 充 分 参 与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认 识 到 , 儿 童 自 愿 参 与 过 渡 司 法 机 制 能 增 强 问 责 制 并 促 进 和 解 。 司法 和 非 司 法 机 制 越 来 越 重 视 追 究 对 儿 童 的 暴 力 行 为 肇 事 者 的 责 任 。 但 是 , 参 与 这些 机 制 的 儿 童 必 须 得 到 对 儿 童 友 好 的 政 策 、 程 序 和 做 法 的 支 持 。 此 外 , 需 要 拟 订有 关 儿 童 和 过 渡 司 法 的 共 同 最 低 标 准 。22. 自 2004 年 以 来 , 越 来 越 多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参 与 了 过 渡 司 法 进 程 , 突 显 了 被 迫流 离 失 所 、 绑 架 、 性 暴 力 和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及 侵 犯 经 济 和 社 会 权 利 行 为 所 造 成 的严 重 后 果 。 今 后 , 为 过 渡 司 法 进 程 规 定 的 任 务 应 确 保 会 考 虑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观 点 。此 外 , 需 要 设 立 对 性 别 问 题 敏 感 的 程 序 , 以 保 护 受 害 人 和 证 人 , 以 及 提 供 更 高 水611-54286 (C)


S/2011/634平 的 适 龄 社 会 心 理 支 助 。 为 指 导 今 后 的 工 作 , 必 须 要 更 系 统 化 地 评 价 过 渡 司 法 措施 对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影 响 。23. 诸 如 真 相 委 员 会 之 类 的 非 司 法 机 制 可 在 增 强 对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问 责 制 方 面发 挥 重 大 作 用 。 它 们 可 以 发 出 与 过 去 做 法 决 裂 的 信 号 , 并 协 助 培 养 对 新 建 的 司 法和 安 全 机 构 的 信 任 和 信 心 。 自 2004 年 以 来 , 已 在 下 列 国 家 建 立 了 真 相 委 员 会 :肯 尼 亚 (2008 年 )、 利 比 里 亚 (2005 年 )、 东 帝 汶 (2005 年 ) 和 所 罗 门 群 岛 (2008 年 ),并 在 布 隆 迪 、 科 特 迪 瓦 、 尼 泊 尔 和 乌 干 达 作 出 了 新 的 努 力 。24. 经 验 表 明 , 如 果 没 有 适 当 的 资 源 、 规 划 和 管 理 , 真 相 委 员 会 很 快 就 可 能 失 去可 信 性 , 从 而 破 坏 这 些 委 员 会 想 要 建 立 的 信 心 。 如 果 在 政 治 进 程 中 过 早 设 立 真 相委 员 会 、 有 关 方 面 会 为 政 治 利 益 操 纵 这 些 委 员 会 或 在 争 取 利 益 攸 关 方 的 投 入 方 面所 作 的 努 力 不 够 充 分 , 包 括 很 难 接 触 诸 如 流 离 失 所 者 和 难 民 之 类 的 民 众 , 那 么 真相 委 员 会 很 可 能 就 会 失 败 。 较 强 的 国 家 自 主 权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令 人 遗 憾 的 是 , 各国 政 府 在 落 实 真 相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方 面 的 记 录 好 坏 参 半 ; 这 就 表 明 , 需 要 建 立 后 续机 制 以 及 国 际 社 会 和 民 间 社 会 积 极 和 长 期 的 政 治 参 与 。 需 要 尽 早 将 联 合 国 对 建 议执 行 工 作 的 支 持 纳 入 规 划 进 程 。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认 识 到 , 真 相 委 员 会 还 应 解 决 冲 突在 经 济 、 社 会 和 文 化 层 面 上 的 问 题 , 以 增 进 长 期 的 和 平 与 安 全 。25. 调 查 委 员 会 越 来 越 被 看 作 是 取 得 扩 大 问 责 工 作 所 需 事 实 真 相 的 有 效 工 具 。 自2004 年 以 来 , 国 际 调 查 审 查 了 科 特 迪 瓦 、 几 内 亚 、 黎 巴 嫩 、 利 比 里 亚 、 利 比 亚 、巴 基 斯 坦 、 所 罗 门 群 岛 、 苏 丹 ( 达 尔 富 尔 )、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 东 帝 汶 和 巴 勒斯 坦 被 占 领 土 ( 加 沙 ) 的 局 势 。 这 些 调 查 鼓 励 国 家 当 局 采 取 行 动 , 为 诉 讼 奠 定 基 础 。此 外 , 安 理 会 还 依 赖 调 查 委 员 会 将 案 件 移 交 给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 就 像 在 达 尔 富 尔 那样 。 调 查 委 员 会 还 提 出 一 系 列 更 广 泛 的 非 司 法 措 施 建 议 , 包 括 真 相 调 查 、 赔 偿 和机 构 改 革 。 有 专 门 调 查 能 力 作 支 持 , 调 查 委 员 会 在 确 定 性 暴 力 被 用 作 战 争 策 略 方面 显 示 了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26. 正 如 秘 书 长 2004 年 报 告 指 出 的 那 样 , 各 国 有 义 务 既 代 表 受 害 人 又 针 对 施 害者 采 取 行 动 。 赔 偿 或 许 是 最 以 受 害 人 为 中 心 的 现 有 机 制 , 也 是 改 变 受 害 人 生 活 的最 重 要 方 式 。 联 合 国 的 经 验 显 示 , 赔 偿 有 利 于 实 现 国 内 和 解 和 建 立 信 心 , 从 而 带来 冲 突 后 社 会 中 更 稳 定 持 久 的 和 平 。 赔 偿 受 害 人 还 可 以 减 轻 社 区 对 以 激 励 为 基 础的 解 除 武 装 、 复 员 和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的 不 满 , 加 强 受 害 人 对 重 建 工 作 的 参 与 。 联 合国 目 前 正 在 协 助 各 会 员 国 履 行 其 提 供 赔 偿 并 酌 情 建 设 机 构 能 力 的 义 务 。 哥 伦 比亚 、 危 地 马 拉 、 尼 泊 尔 、 塞 拉 利 昂 、 东 帝 汶 和 乌 干 达 正 在 开 展 赔 偿 努 力 。27. 人 们 也 日 益 认 识 到 赔 偿 是 解 决 性 别 不 平 等 问 题 的 一 个 重 要 途 径 , 性 别 不 平 等是 造 成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的 根 源 。 对 性 暴 力 和 基 于 性 别 暴 力 的 幸 存 者 进 行赔 偿 , 必 须 将 对 个 人 的 补 救 与 消 除 经 济 和 社 会 边 缘 化 的 努 力 结 合 起 来 , 其 方 式 包括 获 得 更 多 的 保 健 、 教 育 、 财 产 权 机 会 以 及 积 极 的 再 分 配 措 施 。 虽 然 儿 童 获 得 补11-54286 (C)7


S/2011/634救 的 权 利 早 已 确 立 , 但 迄 今 仍 很 少 有 儿 童 受 害 人 从 赔 偿 方 案 中 受 益 。 赔 偿 方 案 的设 计 必 须 更 充 分 反 映 儿 童 的 需 要 。 此 外 , 需 要 加 大 努 力 , 确 保 国 际 和 国 内 的 刑 事起 诉 资 源 充 足 , 以 便 在 定 罪 的 同 时 提 供 赔 偿 。 赔 偿 举 措 需 要 更 大 的 行 政 和 政 治 支持 。28. 本 组 织 继 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将 被 指 控 犯 有 严 重 国 际 罪 行 的 人 绳 之 以 法 。 为 前南 斯 拉 夫 和 卢 旺 达 特 设 的 国 际 法 庭 , 以 及 塞 拉 利 昂 问 题 特 别 法 庭 , 继 续 加 强 支 持国 际 刑 事 问 责 的 规 范 。 例 如 , 塞 拉 利 昂 问 题 特 别 法 庭 为 惩 治 专 门 侵 犯 儿 童 的 个 人铺 平 了 道 路 , 并 针 对 强 迫 婚 姻 做 出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判 例 。 此 外 , 这 些 法 庭 还 努 力 收集 和 分 类 整 理 大 量 文 件 , 确 保 今 后 不 会 为 政 治 目 的 而 歪 曲 历 史 。 黎 巴 嫩 问 题 特 别法 庭 于 2009 年 开 始 运 作 , 其 设 立 目 的 是 对 造 成 前 总 理 拉 菲 克 · 哈 里 里 死 亡 的 袭击 事 件 的 责 任 人 进 行 诉 讼 。 该 法 庭 的 每 一 分 庭 的 大 多 数 法 官 是 国 际 法 官 。29. 卢 旺 达 问 题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 前 南 斯 拉 夫 问 题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和 塞 拉 利 昂 问 题 特别 法 庭 在 《 完 成 工 作 战 略 》 方 面 取 得 了 重 大 进 展 。 卢 旺 达 问 题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和 前南 斯 拉 夫 问 题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将 级 别 较 低 被 告 的 案 件 转 交 给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管 辖 , 并允 许 公 众 查 阅 档 案 。 设 立 了 刑 事 法 庭 余 留 事 项 国 际 处 理 机 制 , 分 别 在 阿 鲁 沙 和 海牙 设 立 卢 旺 达 问 题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分 支 机 构 和 前 南 斯 拉 夫 问 题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分 支机 构 。 同 样 , 还 设 立 了 塞 拉 利 昂 余 留 事 项 特 别 法 庭 , 该 法 庭 将 在 查 尔 斯 · 泰 勒 案件 结 案 后 履 行 塞 拉 利 昂 问 题 特 别 法 庭 的 职 能 。 在 今 后 若 干 年 中 , 这 些 法 庭 持 续 的外 联 需 求 将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考 虑 因 素 。30. 近 年 来 的 一 个 重 要 趋 势 是 设 立 “ 混 合 ” 机 制 , 例 如 于 2006 年 开 始 运 行 的 柬埔 寨 法 院 特 别 法 庭 以 及 于 2007 年 开 始 运 行 的 消 除 危 地 马 拉 国 内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国际 委 员 会 。 混 合 机 制 通 常 由 国 际 和 国 内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组 成 , 有 时 设 置 在 国 内 司 法机 关 的 特 别 分 庭 之 内 。 事 实 证 明 , 与 特 设 法 庭 相 比 , 混 合 法 庭 不 那 么 费 钱 , 而 且更 靠 近 受 影 响 的 社 区 。 由 于 混 合 法 庭 通 常 设 在 当 地 , 在 建 立 国 内 信 任 方 面 有 很 大潜 力 。 由 于 混 合 法 庭 大 量 依 靠 国 内 检 察 官 和 法 官 , 还 能 协 助 国 内 司 法 系 统 建 设 能力 。 塞 拉 利 昂 问 题 特 别 法 庭 、 柬 埔 寨 法 院 特 别 法 庭 、 黎 巴 嫩 问 题 特 别 法 庭 、 卢 旺达 问 题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和 前 南 斯 拉 夫 问 题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不 允 许 判 死 刑 。31.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于 2002 年 7 月 1 日 《 罗 马 规 约 》 生 效 之 日 开 始 运 作 , 目 前 已有 118 个 国 家 加 入 。 国 际 刑 院 针 对 6 个 局 势 展 开 调 查 , 起 诉 16 人 , 其 中 5 人 在押 。3 名 被 告 自 愿 出 庭 。 安 全 理 事 会 曾 将 达 尔 富 尔 和 利 比 亚 局 势 移 交 国 际 刑 院 调查 , 这 表 明 国 际 刑 事 问 责 是 国 际 社 会 的 优 先 事 项 。 但 是 , 让 各 国 配 合 执 行 其 他 国际 逮 捕 令 仍 然 是 个 难 题 : 国 际 刑 院 下 令 逮 捕 或 传 讯 的 26 名 个 人 中 ,10 人 仍 然 逍遥 法 外 。 卢 旺 达 问 题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还 有 9 个 未 了 起 诉 。 安 理 会 必 须 坚 持 要 求 各 方与 国 际 和 混 合 法 庭 全 面 配 合 , 包 括 应 要 求 移 送 被 指 控 的 人 员 。811-54286 (C)


S/2011/63432. 正 如 秘 书 长 2004 年 报 告 中 指 出 的 那 样 , 国 内 司 法 系 统 应 当 首 当 其 冲 负 责 追究 责 任 。 但 是 , 如 果 国 内 司 法 系 统 不 能 或 不 愿 起 诉 国 际 罪 行 的 犯 罪 人 , 国 际 社 会则 随 时 准 备 加 以 应 对 。 国 内 机 构 通 常 不 具 备 能 力 和 资 源 来 处 理 涉 及 国 际 性 质 犯 罪或 高 层 嫌 疑 人 的 复 杂 案 件 。 例 如 , 在 受 冲 突 影 响 的 社 会 中 , 分 析 文 件 和 证 言 证 据并 对 案 件 进 行 排 序 所 需 的 整 套 调 查 和 起 诉 技 巧 很 可 能 极 为 欠 缺 。 在 保 护 证 人 的 支持 措 施 和 档 案 保 存 系 统 方 面 也 可 能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 必 须 将 国 际 刑 事 诉 讼 的 特 殊 要求 更 连 贯 一 致 地 纳 入 国 家 一 级 能 力 建 设 的 主 流 。 必 须 做 出 努 力 , 以 执 行 《 罗 马 规约 》 的 完 整 架 构 , 包 括 程 序 和 证 据 规 则 、 犯 罪 要 件 、 证 人 协 助 和 赔 偿 以 及 性 别 问题 顾 问 。 发 展 国 内 处 理 严 重 犯 罪 的 能 力 更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 并 能 在 整 体 上 强 化 国 家司 法 系 统 。 因 此 , 联 合 国 系 统 参 与 协 同 努 力 , 目 的 是 帮 助 国 家 当 局 落 实 国 际 刑 事法 院 与 国 家 一 级 司 法 机 构 之 间 的 互 补 性 。 考 虑 到 所 涉 及 的 行 为 体 和 活 动 的 潜 在 范围 , 捐 助 方 与 国 家 利 益 攸 关 方 在 筹 资 和 技 术 援 助 举 措 方 面 进 行 协 调 至 关 重 要 。 联合 国 的 地 位 很 适 合 为 这 些 协 同 努 力 提 供 一 个 大 本 营 。五 . 建 立 对 国 内 司 法 和 安 全 机 构 的 信 任33. 联 合 国 运 用 各 种 能 力 建 设 、 法 律 改 革 和 权 利 意 识 活 动 , 建 立 对 国 家 司 法 和 安全 机 构 的 信 任 以 及 这 些 机 构 的 合 法 性 。 自 2004 年 以 来 , 本 组 织 扩 展 其 办 法 , 以提 高 国 家 自 主 权 水 平 , 更 协 同 地 努 力 采 取 全 部 门 办 法 , 更 加 强 调 便 利 获 得 诉 诸 法律 的 机 会 的 举 措 。34. 2004 年 以 来 取 得 的 最 大 进 展 包 括 , 国 家 行 为 体 在 推 广 、 制 订 和 实 施 法 治 方 案方 面 发 挥 着 更 大 作 用 , 增 加 了 实 现 可 持 续 影 响 的 前 景 。 目 前 , 以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对更 多 的 法 治 方 案 进 行 指 导 和 调 整 , 正 如 在 阿 富 汗 、 肯 尼 亚 、 利 比 里 亚 和 南 苏 丹 那样 。 联 合 国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利 用 国 内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的 能 力 来 引 导 和 便 利 获 得 诉 诸 法律 的 机 会 。 国 家 当 局 接 受 方 案 拟 订 、 管 理 、 监 测 和 评 价 方 面 的 培 训 之 后 , 法 治 方案 的 国 家 自 主 权 得 到 加 强 。 提 升 国 家 自 主 权 需 要 国 家 行 为 体 承 担 更 大 的 领 导 职责 , 提 供 政 治 和 经 济 支 持 。 正 如 印 度 尼 西 亚 、 利 比 里 亚 和 东 帝 汶 这 些 迥 异 不 同 的社 会 所 显 示 的 那 样 , 国 家 领 导 权 是 推 动 机 构 发 展 的 强 大 因 素 。35. 自 2004 年 以 来 , 日 益 明 显 的 是 , 我 们 的 能 力 建 设 努 力 应 当 集 中 在 警 察 、 检察 官 、 司 法 和 惩 治 机 构 上 , 使 用 全 部 门 办 法 来 加 强 法 治 。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 国 家 做出 重 大 努 力 装 备 和 培 训 警 察 , 但 对 司 法 和 惩 治 部 门 却 没 有 给 予 相 似 的 能 力 建 设 投资 。 审 前 羁 押 率 高 居 不 下 , 导 致 监 狱 人 满 为 患 , 增 加 了 重 罪 犯 人 暴 动 和 越 狱 的 危险 。 尽 管 自 2004 年 以 来 加 强 了 重 点 , 但 仍 需 更 多 支 持 , 要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和 基 础设 施 , 确 保 为 被 羁 押 人 提 供 人 道 的 条 件 。 需 要 做 出 更 多 努 力 , 运 用 流 动 法 院 、 法律 辩 护 和 案 件 跟 踪 系 统 来 减 少 导 致 监 狱 人 满 为 患 的 案 件 处 理 上 的 延 迟 。 鉴 于 剥 夺自 由 仍 然 是 对 少 年 犯 的 常 见 惩 罚 形 式 , 需 要 更 加 注 重 转 化 、 替 代 羁 押 措 施 以 及 恢复 性 司 法 。11-54286 (C)9


S/2011/634体 更 加 协 调 一 致 的 政 治 参 与 来 取 得 成 果 , 这 些 行 为 体 包 括 在 实 地 发 挥 领 导 作 用 的联 合 国 机 构 、 国 际 外 交 界 、 安 全 理 事 会 和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关 、 区 域 性 组 织 和 国 际 金融 机 构 。 在 国 家 一 级 , 必 须 增 强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的 能 力 , 以 监 测 和 监 督 刑 事 和 民 事司 法 机 构 。 最 后 , 需 要 做 出 更 多 努 力 , 加 强 法 律 辩 护 能 力 , 减 少 滥 用 权 力 并 确 保正 当 程 序 。六 . 通 过 加 大 司 法 救 助 力 度 促 进 性 别 平 等41. 在 许 多 社 会 中 , 妇 女 和 女 孩 面 临 暴 力 、 经 济 和 政 治 边 缘 化 以 及 被 剥 夺 基 本 权利 的 命 运 。 性 别 不 平 等 是 产 生 上 述 状 况 的 根 源 , 雇 用 、 政 治 权 利 、 教 育 、 保 健 和财 产 权 等 领 域 存 在 的 歧 视 则 加 重 了 这 些 状 况 。 脆 弱 的 法 律 框 架 伴 随 各 机 构 的 歧 视性 政 策 和 做 法 , 限 制 了 妇 女 获 得 法 律 补 救 的 机 会 。 国 家 司 法 和 安 全 行 为 体 的 性 别偏 见 削 弱 了 妇 女 和 女 孩 报 告 针 对 她 们 的 犯 罪 行 为 的 勇 气 , 导 致 案 件 更 多 自 然 减少 。 冲 突 加 剧 了 现 有 的 不 平 等 状 态 , 为 最 凶 残 的 性 别 暴 力 的 泛 滥 创 造 条 件 并 提 供鼓 励 , 其 中 包 括 广 泛 使 用 性 暴 力 作 为 战 争 策 略 。 冲 突 还 毁 灭 了 妇 女 和 家 庭 所 依 靠的 社 区 和 社 会 网 络 , 使 其 进 一 步 陷 入 赤 贫 和 贫 穷 的 漩 涡 。42. 自 2004 年 以 来 , 人 们 日 益 认 识 到 , 冲 突 和 冲 突 后 局 势 对 妇 女 和 女 孩 造 成 独特 且 不 成 比 例 的 直 接 和 间 接 影 响 。 这 开 始 告 知 人 们 , 制 定 法 治 干 预 措 施 , 应 当 特别 处 理 妇 女 的 司 法 和 安 全 关 切 事 项 。 人 们 目 前 做 出 更 多 努 力 来 改 革 歧 视 性 法 律 ,增 进 司 法 救 助 , 结 束 性 暴 力 和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犯 罪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 确 保 妇 女 参 与各 机 构 和 建 设 和 平 论 坛 , 将 其 作 为 给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生 活 带 来 转 型 变 革 的 综 合 对 策的 一 部 分 。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1820(2008) 号 、 第 1888(2009) 号 、 第 1889(2009) 号 和第 1960(2010) 号 决 议 呼 吁 采 取 步 骤 结 束 对 性 暴 力 和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的 有 罪 不 罚现 象 , 确 保 促 进 性 别 平 等 的 司 法 改 革 , 保 障 妇 女 参 与 冲 突 后 复 原 的 各 个 方 面 , 包括 司 法 和 安 全 部 门 改 革 。 这 些 决 议 使 得 联 合 国 各 方 案 得 到 加 强 。 特 别 是 根 据 第1888(2009) 号 决 议 第 8 段 于 2010 年 设 立 的 专 家 组 , 其 具 体 任 务 是 加 强 国 内 能 力打 击 性 暴 力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 该 专 家 组 已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 索 马 里 和 南 苏 丹 积 极开 展 工 作 。43. 经 验 显 示 , 国 家 对 政 治 稳 定 性 的 注 重 可 能 会 拖 延 采 取 必 要 立 法 行 动 以 解 决 针对 妇 女 的 暴 力 行 为 。 民 间 社 会 的 倡 议 和 过 渡 期 司 法 干 预 措 施 在 实 现 立 法 和 态 度 转变 方 面 起 着 重 要 的 鞭 策 作 用 。 在 塞 拉 利 昂 , 真 相 与 和 解 委 员 会 进 程 帮 助 营 造 声 势 ,推 动 随 后 制 定 了 增 强 妇 女 权 利 和 安 全 、 包 括 将 家 庭 暴 力 定 为 犯 罪 的 法 律 。 哥 伦 比亚 、 尼 泊 尔 、 卢 旺 达 和 乌 干 达 在 处 理 性 暴 力 和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 家 庭 、 贫 穷 和 土地 保 有 制 问 题 上 成 功 实 施 立 法 改 革 , 是 国 家 承 诺 结 束 针 对 妇 女 和 女 孩 暴 力 行 为 的有 力 象 征 。 然 而 , 立 法 通 过 之 后 , 往 往 执 行 并 不 紧 随 其 后 。 只 有 同 时 建 立 包 括 专款 专 用 供 资 模 式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或 战 略 在 内 的 综 合 政 策 框 架 , 立 法 才 更 有 可 能 得到 执 行 。 本 组 织 必 须 继 续 努 力 开 展 法 律 监 测 , 以 确 保 法 律 的 执 行 及 其 有 效 性 。11-54286 (C)11


S/2011/634作 。 本 组 织 与 西 非 国 家 经 济 共 同 体 合 作 , 支 持 西 非 海 岸 倡 议 , 再 加 上 该 区 域 重 要的 政 治 变 化 , 似 乎 在 2007 年 后 大 幅 减 少 了 通 过 西 非 的 贩 毒 。 维 持 治 安 部 门 、 检察 人 员 和 监 狱 管 理 部 门 加 强 协 调 、 基 础 设 施 和 能 力 , 促 成 吉 布 提 、 肯 尼 亚 和 塞 舌尔 更 多 的 海 盗 被 捕 和 起 诉 。50. 联 合 国 应 越 来 越 多 地 将 处 理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方 法 融 入 法 治 方 案 拟 订 中 。 提高 成 果 需 要 改 进 机 构 间 合 作 。 根 据 《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 及 其 议 定书 提 供 的 信 息 ,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长 期 解 决 方 案 , 可 能 需 要 重 点 关 注 司 法 和 安 全机 构 提 供 的 基 本 服 务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可 能 需 要 专 门 法 院 和 调 查 机 构 来 处 理 特 定 形式 的 犯 罪 , 包 括 腐 败 。 也 需 要 跟 踪 和 中 断 流 向 海 盗 和 贩 毒 头 目 的 资 金 流 , 以 及 支持 对 不 明 财 富 进 行 更 彻 底 的 调 查 。 反 腐 败 方 面 的 进 展 可 以 遏 制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发 展 , 建 立 对 国 家 的 信 心 和 恢 复 规 范 。 需 要 强 有 力 的 政 治 意 愿 , 否 则 , 反 腐 败 机构 只 能 作 出 虚 假 的 承 诺 。 外 交 界 、 国 家 利 益 攸 关 方 、 私 营 部 门 、 联 合 国 领 导 层 需要 进 行 协 调 宣 传 , 以 便 给 反 腐 败 和 资 产 追 回 工 作 注 入 活 力 。51. 除 了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带 来 的 威 胁 外 , 人 们 越 来 越 认 识 到 , 由 于 经 济 和 社 会 权利 受 到 侵 犯 所 加 深 的 不 满 , 有 引 发 暴 力 冲 突 的 潜 在 可 能 性 。 平 民 流 离 失 所 和 大 规模 返 回 , 使 得 有 关 住 房 、 土 地 、 财 产 和 自 然 资 源 开 采 的 争 端 十 分 突 出 。 然 而 , 这些 问 题 对 多 种 背 景 下 的 和 平 与 安 全 至 关 重 要 。 也 日 益 认 识 到 无 国 籍 状 态 是 不 安全 、 侵 犯 人 权 、 被 迫 流 离 失 所 和 暴 力 冲 突 的 一 个 重 要 来 源 。 本 组 织 承 诺 , 支 持 和促 进 采 取 行 动 , 防 止 无 国 籍 状 态 , 特 别 是 要 矫 正 作 为 造 成 无 国 籍 状 态 的 通 常 原 因和 后 果 的 歧 视 以 及 确 保 尊 重 无 国 籍 人 士 人 权 。52. 联 合 国 必 须 促 进 关 于 实 现 经 济 和 社 会 权 利 的 对 话 , 并 通 过 过 渡 时 期 司 法 机制 、 司 法 改 革 、 能 力 建 设 、 土 地 和 身 份 登 记 工 作 以 及 其 他 倡 议 来 提 供 具 体 成 果 。本 组 织 对 法 律 改 革 的 援 助 , 除 其 他 外 , 可 以 确 保 调 整 宪 法 保 护 , 以 解 决 边 缘 化 群体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正 义 的 权 利 问 题 。 在 这 方 面 , 发 展 联 合 国 就 制 定 宪 法 提 供 咨 询 意见 和 收 集 最 佳 做 法 的 常 设 能 力 , 正 在 按 部 就 班 地 进 行 。 此 外 , 应 扩 大 获 得 诉 诸 法律 的 机 会 方 面 的 方 案 拟 订 , 要 包 括 家 庭 、 土 地 和 财 产 以 及 法 律 文 件 问 题 , 就 象 这些 方 面 在 巴 基 斯 坦 、 斯 里 兰 卡 和 苏 丹 所 做 的 那 样 。 和 平 协 定 , 可 以 是 促 成 对 土 地 、出 生 和 其 他 注 册 倡 议 作 出 早 日 承 诺 的 重 要 工 具 。53. (2005 年 ) 有 关 归 还 难 民 和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住 房 和 财 产 的 皮 涅 罗 原 则 标 志 着在 形 成 有 关 冲 突 后 环 境 中 住 房 、 土 地 和 财 产 权 问 题 上 的 国 际 商 定 最 佳 做 法 方 面 的重 要 一 步 。 仍 然 需 要 更 加 广 泛 的 联 合 国 体 制 和 政 策 框 架 , 以 更 全 面 地 解 决 住 房 、土 地 和 财 产 权 利 , 因 为 这 些 权 利 可 以 促 进 和 解 和 早 日 复 苏 。 必 须 进 一 步 探 索 住 房 、土 地 和 财 产 政 策 以 及 更 广 泛 的 发 展 举 措 之 间 的 联 系 。 应 考 虑 需 要 国 家 安 全 保 障 以及 归 还 财 产 裁 决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 就 其 被 非 法 占 领 的 财 产 对 返 回 者 进 行 补 偿 的 赔 偿机 制 出 现 了 可 喜 的 成 果 , 应 加 以 复 制 。 也 必 须 更 广 泛 加 强 土 地 委 员 会 的 行 政 司 法能 力 。11-54286 (C)13


S/2011/63454. 自 2004 年 以 来 ,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认 识 到 , 经 济 发 展 和 就 业 在 促 进 建 设 和 平 和恢 复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当 法 治 干 预 注 重 保 护 穷 人 的 权 利 和 让 他 们 更 大 程 度 地 控 制 自己 的 资 源 时 , 可 支 持 经 济 发 展 。 通 过 法 律 援 助 和 权 利 意 识 来 增 加 获 得 诉 诸 法 律 的机 会 也 能 保 护 小 规 模 的 土 地 持 有 人 、 贸 易 者 和 商 人 的 利 益 , 防 止 被 精 英 掠 夺 。 本组 织 正 在 努 力 加 强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 伊 拉 克 和 苏 丹 境 内 的 法 律 与 经 济 发 展 方 案 拟订 之 间 的 联 系 。 向 前 发 展 , 将 需 要 更 多 地 了 解 正 常 运 作 的 司 法 和 安 全 机 构 、 健 全的 立 法 框 架 , 包 括 国 际 贸 易 法 是 如 何 帮 助 促 进 投 资 和 发 展 的 。八 . 交 付 更 加 可 预 测 、 可 问 责 和 有 效 的 法 治 援 助55. 联 合 国 在 以 连 贯 和 协 调 的 办 法 参 与 法 治 方 面 取 得 了 真 正 的 进 展 。 然 而 , 本 组织 必 须 通 过 增 加 外 地 一 级 的 协 调 、 增 强 政 策 的 连 贯 性 以 及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安 排来 提 高 可 预 测 性 、 问 责 性 和 有 效 性 。56. 2007 年 , 秘 书 长 设 立 了 一 个 负 责 总 体 协 调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的 法 治 的 机 构 间 协 调机 制 , 即 法 治 协 调 和 资 源 小 组 。 该 小 组 由 常 务 副 秘 书 长 主 持 , 并 由 法 治 援 助 股 提供 支 持 , 该 小 组 由 九 个 积 极 参 与 法 治 的 部 门 和 机 构 的 主 要 官 员 组 成 。 我 2006 年题 为 “ 汇 聚 我 们 的 力 量 : 加 强 联 合 国 对 法 治 的 支 持 ” 的 报 告 (A/61/636-S/2006/980)进 一 步 提 出 了 一 个 由 法 治 分 部 门 非 排 他 性 牵 头 实 体 构 成 的 系 统 。 但 是 , 正 如 我 最近 关 于 冲 突 后 文 职 能 力 的 报 告 (A/66/311-S/2011/527) 提 到 的 那 样 , 我 致 力 于 建立 一 个 更 实 际 和 灵 活 的 方 法 , 通 过 在 总 部 使 用 协 调 人 来 查 明 能 力 和 差 距 , 其 中 涵盖 司 法 和 安 全 等 关 键 建 设 和 平 领 域 。57. 在 外 地 一 级 实 现 更 大 协 调 和 一 致 性 方 面 取 得 了 稳 步 进 展 。 法 治 问 题 已 被 系 统地 纳 入 和 平 行 动 的 战 略 和 机 构 间 规 划 。 在 人 道 主 义 背 景 下 , 法 治 活 动 是 “ 保 护 ”这 一 集 群 下 的 五 个 责 任 领 域 之 一 。 就 象 最 近 在 乍 得 东 部 、 几 内 亚 比 绍 和 海 地 的 努力 表 明 的 那 样 , 联 合 国 实 体 更 加 频 繁 地 进 行 联 合 评 估 和 拟 订 战 略 举 措 。 在 维 持 和平 背 景 下 的 联 合 方 案 拟 订 , 如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 南 苏 丹 在 西 非 海 岸 倡 议 的 框 架内 进 行 的 联 合 方 案 拟 订 , 已 显 著 加 强 技 术 支 持 的 交 付 。 在 哥 伦 比 亚 、 尼 泊 尔 和 乌干 达 , 联 合 方 案 拟 订 努 力 , 正 在 促 成 增 加 妇 女 获 得 诉 诸 法 律 的 机 会 。 如 在 科 特 迪瓦 和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开 展 的 促 进 多 年 联 合 司 法 方 案 的 任 务 , 对 培 育 一 贯 性 和 协 调很 关 键 , 应 加 以 复 制 。58. 联 合 方 案 拟 订 没 有 标 准 模 型 。 相 反 , 有 关 安 排 是 由 特 定 外 地 条 件 驱 动 的 。 主要 由 于 不 同 实 体 对 比 强 烈 的 业 务 程 序 , 联 合 拟 订 方 案 的 障 碍 仍 然 明 显 存 在 。 在 建立 联 合 方 案 拟 订 的 全 系 统 激 励 的 同 时 , 需 要 开 展 合 作 , 更 好 地 调 整 业 务 程 序 。 此外 , 可 通 过 明 确 和 联 合 阐 明 目 标 、 战 略 和 适 当 的 实 施 方 法 来 加 强 外 地 一 级 的 协 调 。在 维 持 和 平 的 背 景 下 , 在 早 期 阶 段 拟 订 共 同 的 目 标 将 有 利 于 一 个 特 派 团 的 逐 步 缩编 和 确 保 酌 情 进 行 责 任 的 有 效 过 渡 。 更 多 地 使 用 联 合 基 线 、 指 标 和 基 准 , 对 避 免1411-54286 (C)


S/2011/634关 键 的 法 治 领 域 的 漏 洞 至 关 重 要 , 应 将 这 些 内 容 纳 入 冲 突 后 背 景 下 的 任 务 规 定中 。59. 围 绕 共 同 指 标 , 将 国 家 、 民 间 社 会 、 捐 助 者 和 联 合 国 各 实 体 团 结 在 一 起 的 联合 监 测 机 制 , 对 确 保 开 展 协 调 一 致 的 努 力 和 全 部 门 对 影 响 的 评 价 是 有 用 的 。 迄 今 ,基 线 数 据 不 完 整 、 软 弱 和 相 互 竞 争 的 监 测 和 评 价 框 架 以 及 缺 乏 实 体 之 间 共 享 成 果的 激 励 , 损 害 了 衡 量 本 组 织 有 效 性 的 尝 试 。 其 他 挑 战 包 括 缺 乏 收 集 和 分 析 行 政 数据 的 国 家 能 力 。 拟 订 、 全 系 统 赞 成 和 执 行 联 合 国 法 治 指 标 来 监 测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业绩 方 面 的 变 化 , 是 一 个 值 得 欢 迎 的 成 绩 。 这 一 努 力 , 以 及 诸 如 《 少 年 司 法 指 标 衡量 手 册 》 等 其 他 举 措 , 是 显 示 本 组 织 正 在 加 紧 注 重 成 果 努 力 的 一 个 积 极 迹 象 。60. 自 2004 年 以 来 , 通 过 法 治 协 调 和 资 源 小 组 主 持 下 的 正 式 审 查 和 核 准 进 程 已相 当 程 度 地 改 进 了 更 大 程 度 地 协 调 法 治 政 策 的 工 作 。 核 准 程 序 确 保 所 有 支 持 宪法 、 司 法 和 立 法 改 革 的 方 案 和 政 策 促 进 性 别 平 等 。 自 2004 年 以 来 , 已 经 发 布 了 6个 关 于 实 质 性 法 治 主 题 的 指 导 说 明 , 澄 清 了 联 合 国 的 立 场 和 方 法 。 这 些 说 明 对 提高 外 地 一 级 对 政 策 方 向 的 共 同 了 解 特 别 重 要 。 还 通 过 许 多 技 术 层 面 的 讲 习 班 和 一个 新 的 全 系 统 培 训 散 发 了 所 吸 取 的 良 好 做 法 和 经 验 教 训 。 联 合 国 法 治 网 站 和 文 档库 , 集 中 了 政 策 和 指 导 材 料 , 外 勤 人 员 、 外 部 从 业 人 员 和 一 般 大 众 均 可 查 阅 。61. 外 地 专 业 人 员 的 征 聘 、 培 训 和 保 留 仍 然 是 联 合 国 的 重 大 挑 战 。 应 对 这 些 挑 战方 面 有 前 途 的 举 措 包 括 建 立 常 备 警 察 能 力 和 常 备 司 法 和 惩 戒 能 力 , 以 及 最 近 向 刚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和 海 地 特 派 团 部 署 民 事 司 法 专 家 。 对 文 职 人 员 能 力 的 审 查 应 有 助 于提 请 注 意 与 外 部 合 作 伙 伴 合 作 的 重 要 性 。62. 尽 管 广 泛 认 识 到 法 治 对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 但 与 其 任 务 规 模 相 比 , 联 合 国法 治 部 门 仍 然 资 源 不 足 。 需 要 增 加 用 于 法 治 干 预 措 施 的 分 摊 预 算 资 金 , 以 确 保 维和 行 动 和 特 别 政 治 任 务 达 到 其 任 务 目 标 。 在 能 力 和 人 员 存 在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各 特派 团 可 以 , 并 应 发 起 没 有 资 金 可 用 或 尚 未 调 动 自 愿 基 金 的 授 权 职 能 活 动 。 应 该 根据 在 此 背 景 下 的 比 较 优 势 和 其 他 行 为 体 开 展 的 活 动 来 评 估 此 类 措 施 , 同 时 尊 重 各联 合 国 实 体 的 基 本 能 力 和 任 务 规 定 。 利 用 其 他 联 合 国 行 为 体 来 履 行 它 们 非 常 有 能力 从 事 的 授 权 职 能 和 预 算 职 能 , 可 带 来 实 际 优 势 , 包 括 与 部 署 特 派 团 前 就 存 在 于该 国 或 该 地 区 , 且 很 可 能 在 特 派 团 离 开 后 会 继 续 留 在 该 地 区 的 实 体 打 交 道 。 集 合筹 资 机 制 也 表 现 出 其 有 节 省 可 观 的 管 理 费 用 的 潜 能 , 应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加 以 应 用 。九 . 向 前 迈 进 : 结 论 和 建 议63. 联 合 国 是 昭 示 国 际 社 会 对 和 平 的 承 诺 的 最 有 力 象 征 , 会 在 受 冲 突 影 响 的 人 民中 激 发 巩 固 争 取 长 期 法 治 目 标 的 行 动 所 需 的 信 任 和 信 心 。 在 冲 突 期 间 和 紧 接 着 冲突 结 束 后 , 联 合 国 经 常 是 到 达 当 地 的 第 一 个 国 际 组 织 , 因 此 , 联 合 国 完 全 有 能 力展 示 出 争 取 法 治 方 面 的 早 期 、 看 得 见 和 摸 得 着 的 进 展 , 这 种 进 展 反 过 来 会 建 立 公11-54286 (C)15


S/2011/634众 对 政 治 解 决 方 案 的 信 心 。 认 识 到 了 这 一 点 , 就 必 须 对 本 组 织 的 法 治 举 措 作 出 更大 的 财 政 和 政 治 投 资 , 以 应 对 当 前 的 和 平 与 安 全 议 程 多 方 面 的 挑 战 。A. 谈 判 、 和 平 协 定 以 及 任 务 规 定 应 考 虑 的 事 项64. 鼓 励 安 全 理 事 会 特 别 通 过 请 国 际 法 院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以 及 建 议 各 当 事 方 酌 情将 有 关 事 项 提 交 国 际 裁 决 来 加 强 对 国 际 法 院 的 支 持 。65.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鼓 励 联 合 国 领 导 层 , 包 括 联 合 国 驻 地 协 调 员 和 秘 书 长 特 别 代表 , 在 与 国 家 当 局 进 行 的 高 级 别 对 话 中 表 示 支 持 那 些 加 强 法 治 的 活 动 和 方 案 。66. 在 设 计 任 务 规 定 时 , 鼓 励 安 全 理 事 会 考 虑 在 相 关 时 明 确 提 及 需 要 过 渡 时 期 司法 措 施 , 同 时 铭 记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具 体 关 切 。67. 鼓 励 安 全 理 事 会 拒 绝 赞 同 赦 免 种 族 灭 绝 罪 、 战 争 罪 、 危 害 人 类 罪 或 严 重 侵 犯人 权 行 为 , 并 支 持 执 行 过 渡 时 期 司 法 以 及 和 平 协 定 中 的 法 治 条 款 。68.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该 鼓 励 进 一 步 关 注 受 害 者 , 特 别 是 与 冲 突 有 关 的 性 暴 力 和 基 于性 别 的 暴 力 受 害 者 获 得 补 救 和 赔 偿 的 权 利 。69.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继 续 促 进 追 究 对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和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为 的 责 任 , 包 括 通 过 支 持 执 行 国 际 调 查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来 这 样 做 。70.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鼓 励 所 有 会 员 国 与 联 合 国 设 立 的 或 其 支 持 的 国 际 和 混 合 机 制充 分 合 作 , 并 考 虑 规 定 定 期 报 告 国 家 在 逮 捕 被 起 诉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方 面 的 合 作 情况 。71.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继 续 授 权 拟 订 和 执 行 联 合 国 警 察 、 司 法 和 惩 戒 机 构 多 年 联 合 方案 , 并 确 保 联 合 对 这 些 方 案 进 行 评 估 、 规 划 、 实 施 、 监 测 和 评 价 。72.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鼓 励 国 家 和 国 际 利 益 攸 关 方 定 期 执 行 联 合 国 法 治 指 标 , 以 作 为衡 量 冲 突 和 冲 突 后 局 势 中 的 执 法 、 司 法 和 惩 教 机 构 的 力 量 和 有 效 性 的 一 项 关 键 工具 。 作 为 加 强 本 组 织 衡 量 法 治 援 助 有 效 性 的 办 法 的 一 种 手 段 , 安 理 会 还 应 授 权 开展 基 线 统 计 调 查 , 设 定 基 准 活 动 和 定 期 对 照 指 标 报 告 有 关 进 展 情 况 。73. 考 虑 到 第 1325(2000) 号 、 第 1820(2008) 号 、 第 1888(2009) 号 、 第 1889(2009)号 和 1960(2010) 号 决 议 ,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鼓 励 将 性 别 平 等 观 点 纳 入 所 有 法 治 方 案 ,特 别 是 有 关 执 法 和 司 法 人 员 的 培 训 中 。 安 理 会 应 酌 情 鼓 励 , 增 强 特 种 警 察 部 队 和调 查 治 安 法 官 的 权 力 和 资 源 , 以 便 它 们 能 够 调 查 与 性 暴 力 有 关 的 犯 罪 。 而 且 , 安理 会 应 鼓 励 对 增 加 妇 女 获 得 诉 诸 法 律 机 会 的 倡 议 进 行 更 多 的 投 资 。74.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鼓 励 各 会 员 国 提 名 民 事 司 法 专 家 来 支 持 从 事 法 治 部 门 工 作 的联 合 国 实 体 。1611-54286 (C)


S/2011/63475.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该 鼓 励 在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和 特 别 政 治 任 务 的 分 摊 预 算 中 增 加 给支 持 司 法 和 安 全 机 构 等 授 权 职 能 的 资 金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各 特 派 团 可 以 , 并 应 发起 没 有 资 金 可 用 或 尚 未 调 动 自 愿 基 金 的 授 权 职 能 活 动 。 应 该 根 据 在 此 背 景 下 的 比较 优 势 和 其 他 行 为 体 开 展 的 活 动 来 评 估 此 类 措 施 , 同 时 尊 重 各 联 合 国 实 体 的 基 本能 力 和 任 务 规 定 。76. 安 全 理 事 会 应 鼓 励 各 国 接 纳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宣 告 无 罪 或 在 被 定 有 罪 后 已 服 完刑 、 但 因 安 全 原 因 不 能 返 回 其 国 籍 国 者 。B. 联 合 国 系 统 应 考 虑 的 事 项77. 我 将 与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以 及 捐 助 者 一 道 , 加 强 协 调 , 以 便 向 国 家 当 局 提 供 前 后一 致 和 综 合 的 支 持 , 使 它 们 能 够 起 诉 严 重 国 际 罪 行 的 肇 事 者 。78. 我 会 确 保 过 渡 时 期 司 法 机 制 提 供 儿 童 保 护 和 参 与 的 全 面 框 架 。 此 类 机 制 应 符合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和 其 他 国 际 法 律 标 准 和 义 务 。79. 我 支 持 采 取 各 种 举 措 , 加 强 法 治 的 发 展 方 式 , 促 进 司 法 和 安 全 机 构 的 能 力 建设 , 并 整 合 对 获 得 诉 诸 法 律 的 机 会 以 及 过 渡 时 期 司 法 机 制 的 支 持 , 同 时 鼓 励 在 联合 国 领 导 下 在 这 些 领 域 采 取 联 合 办 法 。80. 我 的 目 标 是 进 一 步 拟 订 有 关 获 得 诉 诸 法 律 的 机 会 的 商 定 政 策 , 包 括 将 此 类 政策 扎 根 于 促 进 社 会 和 经 济 权 利 以 及 和 平 解 决 有 关 诸 如 住 房 、 土 地 和 财 产 权 利 等 民事 纠 纷 中 。81. 我 打 算 在 内 部 以 及 与 有 关 国 家 当 局 广 泛 协 调 , 向 国 家 和 区 域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犯 罪 的 能 力 提 供 有 效 的 支 持 , 并 成 立 适 当 的 反 腐 败 机 构 来 支 持 这 些 努 力 。82. 我 还 将 确 保 联 合 国 及 时 和 全 面 地 响 应 国 家 当 局 的 请 求 , 协 助 制 定 宪 法 和 立 法改 革 进 程 , 并 充 当 最 佳 做 法 和 比 较 经 验 的 存 放 地 。83. 我 将 加 强 本 组 织 的 承 诺 , 支 持 和 促 进 采 取 行 动 , 防 止 无 国 籍 状 态 , 所 采 用 的手 段 包 括 矫 正 作 为 造 成 无 国 籍 状 态 的 通 常 原 因 和 后 果 的 歧 视 以 及 确 保 尊 重 无 国籍 人 士 人 权 。11-54286 (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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