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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 Talk - Edition 146 (Chinese) - TT 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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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June 2011. Issue <strong>146</strong> in the series<strong>TT</strong> <strong>Talk</strong> 第 <strong>146</strong> 期目 录1. 您 的 标 准 交 易 条 款 合 理 吗 ?2. 德 国 法 下 的 货 物 损 失 计 算 和 车 辆 停 靠 的 安 全 问 题3. 结 束 语1. 您 的 标 准 交 易 条 款 合 理 吗 ?<strong>TT</strong> <strong>Club</strong> 经 常 提 醒 会 员 公 司 , 尤 其 在 货 代 和 物 流 行 业 , 要 确 保 标 准 交 易 条 款(Standard Trading Conditions) 充 分 并 入 于 各 方 合 同 关 系 中 。这 样 做 的 价 值 在 最 近 的 某 个 案 例 中 得 到 彰 显 —— 英 国 法 院 明 确 指 出 , 英 国 国 际货 运 代 理 协 会 (BIFA) 的 标 准 交 易 条 款 中 的 两 项 规 定 具 有 合 理 性 和 商 业 性 。在 [Röhlig (UK) Ltd v Rock Unique Ltd (2011)] 案 中 , 一 货 代 公 司 向 客 户 索 要 未 支付 的 运 费 并 将 之 告 上 法 庭 , 后 者 进 行 抗 辩 , 随 后 反 诉 货 代 公 司 , 理 由 大 体 上 是运 费 的 索 价 过 高 , 而 且 货 代 公 司 未 能 履 行 口 头 承 诺 的 某 项 代 理 义 务 , 客 户 要 借此 抵 扣 运 费 。BIFA 的 标 准 交 易 条 款 中 有 两 项 规 定 ; 一 、 客 户 应 当 向 货 代 公 司 立 即 支 付 所 有 的费 用 , 不 得 与 其 他 服 务 相 抵 扣 ; 二 、 九 个 月 的 诉 讼 时 效 。


客 户 的 反 诉 是 自 相 关 责 任 发 生 日 起 的 九 个 月 以 后 才 提 出 的 , 该 客 户 依 据 《 英 国不 公 平 合 同 条 款 法 1977》(UK 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1977), 抗 辩 说 这 两项 规 定 是 不 合 理 的 , 所 以 不 能 够 强 制 执 行 。英 国 上 诉 法 院 支 持 了 BIFA 的 费 用 不 能 抵 扣 条 款 , 指 出 该 条 款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确保 企 业 的 现 金 流 不 被 阻 断 。 法 官 的 判 决 明 显 认 同 客 户 是 一 家 颇 具 商 业 经 验 的 公司 , 应 该 能 够 清 楚 地 认 识 到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上 诉 法 院 同 样 支 持 BIFA 的 九 个 月 时 效 条 款 , 认 为 此 条 款 制 定 得 清 晰 无 误 。 法官 还 援 引 了 2003 年 的 判 例 Granville Oil & Chemicals v Davis Turner, 该 案 中 认定 时 效 条 款 是 合 理 的 , 除 非 存 在 欺 诈 成 分 。很 多 情 况 下 , 当 地 的 货 运 代 理 协 会 都 会 制 定 标 准 交 易 条 款 , 类 似 情 况 也 会 受 到法 院 的 支 持 。<strong>TT</strong> <strong>Club</strong> 同 样 起 草 了 相 关 的 标 准 交 易 条 款 , 可 以 提 供 广 大 会 员 使用 。2. 德 国 法 下 的 货 物 损 失 计 算 和 车 辆 停 靠 的 安 全 问 题2010 年 9 月 , 德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审 理 了 一 起 案 件 ( 引 用 号 1 ZR 39/09), 原 告发 货 人 指 示 被 告 承 运 人 安 排 从 德 国 到 意 大 利 的 笔 记 本 电 脑 的 陆 路 运 输 。 发 货 人的 安 全 指 导 意 见 已 写 入 承 运 合 同 , 其 中 明 文 规 定 卡 车 司 机 必 须 在 指 定 区 域 休 息 ,车 辆 不 得 无 人 看 管 。该 案 中 , 卡 车 司 机 将 车 辆 停 靠 在 无 人 看 管 的 服 务 区 域 , 他 锁 上 车 以 后 , 进 入 休息 室 内 , 随 后 在 一 家 餐 馆 内 喝 咖 啡 。 等 他 回 来 的 时 候 , 发 现 卡 车 和 后 面 的 托 车均 消 失 不 见 。 无 疑 地 , 德 国 法 院 判 定 这 是 违 反 国 际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公 约 (CMRConvention) 的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而 案 件 中 , 被 告 承 运 人 需 向 发 货 人 承 担 的 法 律后 果 给 人 许 多 启 示 意 义 。原 告 发 货 人 根 据 CMR 第 23 条 , 向 被 告 承 运 人 索 要 价 值 1 百 万 欧 元 的 赔 偿 , 即相 当 于 笔 记 本 电 脑 的 市 场 价 值 。CMR 第 23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下 :1. 按 照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 承 运 人 如 需 对 货 物 的 部 分 损 失 和 全 部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将 依 据 装 运 地 当 时 的 货 物 价 值 进 行 计 算 。2. 货 物 价 值 根 据 商 品 交 易 价 格 确 定 , 如 果 没 有 商 品 交 易 价 格 , 则 根 据 当 时 市场 价 格 确 定 ; 如 果 既 没 有 商 品 交 易 价 格 又 没 有 当 时 市 场 价 格 , 则 根 据 同 等种 类 同 等 质 量 的 货 物 惯 常 价 格 确 定 。3. 短 缺 重 量 的 赔 偿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超 过 每 公 斤 8.33SDR。该 案 中 法 院 认 为 , 根 据 CMR 第 23 条 的 规 定 , 被 告 承 运 人 有 权 依 据 市 场 价 值 进行 赔 偿 , 并 且 享 有 每 公 斤 8.33SDR 的 责 任 限 制 ( 由 此 得 出 的 货 损 赔 偿 是 77,563欧 元 )。


为 使 被 告 无 权 享 有 责 任 限 制 , 则 原 告 发 货 人 不 得 不 依 赖 于 CMR 第 29 条 , 相 关部 分 的 规 定 如 下 :1. 如 果 损 失 是 由 于 承 运 人 的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造 成 的 , 或 者 依 据 对 该 事 故 拥 有 管辖 权 法 院 的 法 律 及 其 裁 定 , 被 认 为 等 同 于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则 承 运 人 将 无 法免 除 或 者 限 制 其 法 律 责 任 , 或 者 需 自 己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当 该 案 送 达 上 级 法 院 时 , 原 告 发 货 人 已 经 成 功 确 立 了 被 告 承 运 人 的 故 意 不 当 行为 , 但 同 时 原 告 发 货 人 在 德 国 法 下 被 要 求 证 明 其 实 际 的 损 失 , 而 不 能 仅 仅 依 赖于 市 场 价 值 。 实 际 损 失 的 厘 定 需 要 非 常 细 节 化 的 证 明 和 判 定 工 作 , 于 是 该 案 被送 回 下 级 法 院 , 以 便 对 货 损 做 出 重 新 计 算 。 德 国 法 的 这 种 货 损 厘 定 方 式 相 较 于直 接 依 赖 市 场 价 值 明 显 更 为 严 格 , 最 终 判 决 结 果 肯 定 让 原 告 觉 得 差 强 人 意 。此 案 是 德 国 法 下 的 一 个 重 要 判 例 , 最 高 法 院 推 翻 了 两 个 下 级 法 院 的 判 决 , 改 变了 德 国 法 “ 不 利 于 承 运 人 ” 的 惯 常 印 象 。什 么 是 安 全 停 靠 场 所 ?作 为 分 析 本 案 例 的 附 笔 , 向 大 家 分 享 在 欧 洲 安 全 停 靠 车 辆 的 相 关 信 息 , 显 得 十分 有 价 值 。 许 多 国 际 性 的 贸 易 组 织 在 此 方 面 都 有 具 体 建 议 , 一 个 可 信 的 信 息 来源 可 以 浏 览 “ 欧 洲 车 辆 安 全 停 靠 组 织 ” 的 网 站 ,www.esporg.eu。 此 外 , 您 可 以 查看 运 输 财 产 保 护 协 会 (TAPA) 的 网 页 , 它 是 一 家 会 员 制 的 组织 ,www.tapaemea.com, 和 IRU (International Road Transport Union) 的 网站 ,http://www.iru.org。 尤 其 TransPark 部 分 的 信 息 非 常 实 用 ( 您 可 以 免 费 申 请注 册 成 为 成 员 )。IRU/Transpark 提 供 所 有 有 关 车 辆 停 靠 的 信 息 , 它 还 会 具 体 指 出 那 些 有 24 小 时保 安 的 停 靠 地 点 。出 于 安 全 考 虑 , 强 烈 建 议 您 将 车 辆 停 靠 在 有 保 安 人 员 或 安 保 系 统 的 地 方 。 同 时建 议 使 用 者 向 网 站 信 息 提 供 方 咨 询 , 核 实 其 针 对 车 辆 停 靠 场 所 使 用 的 安 全 标 准和 安 全 水 平 。3. 结 束 语我 们 真 诚 地 希 望 上 述 内 容 对 您 的 风 险 管 理 有 所 帮 助 。 如 果 您 想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或 有 任 何 意 见 , 请 给 我 们 发 电 子 邮 件 。 我 们 期 待 着 您 的 回 音 。百 富 勤 · 斯 托 斯 - 福 克 斯 (Peregrine Storrs-Fox)风 险 管 理 总 监<strong>TT</strong> <strong>Club</strong>


<strong>TT</strong> <strong>Talk</strong> 是 <strong>TT</strong> <strong>Club</strong> 不 定 期 出 版 的 免 费 电 子 通 讯 文 件 , 原 稿 由 <strong>TT</strong> <strong>Club</strong> 伦 敦 发 放 ,其 地 址 是 英 国 伦 敦 芬 彻 奇 街 90 号 , 邮 编 EC3M 4ST。( 90 Fenchurch Street,London, EC3M 4ST, United Kingdom)您 也 可 以 登 录 我 们 的 网 站 阅 读 本 通 讯 和 过 去 所 有 的 通 讯 文 件 , 网 址是 http://www.ttclub.com。我 们 在 此 声 明 ,<strong>TT</strong> <strong>Talk</strong> 中 的 全 部 内 容 仅 供 参 考 , 不 能 代 替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 我们 已 采 取 谨 慎 措 施 , 尽 量 确 保 此 份 电 子 通 讯 的 材 料 内 容 的 精 确 性 与 完 整 性 。 但是 , 编 者 、 文 章 材 料 的 撰 写 者 及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以 及 <strong>TT</strong> <strong>Club</strong> 协 会 本 身 ,对 于 任 何 依 赖 <strong>TT</strong> <strong>Talk</strong> 信 息 内 容 所 造 成 的 灭 失 与 损 害 将 不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如 果 您 想 要 了 解 本 公 司 的 登 记 注 册 信 息 , 请 点 击 以 下 网 址 :http://www.thomasmiller.com/companyinfotransport insurance plusRegistered in England No 2979794. A Thomas Miller Company<strong>TT</strong> <strong>Club</strong> is a trading name of Through Transport Mutual lnsurance Association Ltdincorporated in Bermuda & <strong>TT</strong> <strong>Club</strong> Mutual Insurance Ltd registered in England No 2657093Through Transport Mutual Services (UK) Ltd is the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of <strong>TT</strong> <strong>Club</strong>which is authorised and regulated by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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