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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book to Direct Democracy in Switzerland and beyond – Chinese (2007)

The Chinese Edition of the IRI Guidebook to Direct Democracy places the Switzerland´s long history and experience with political tools for citizen‟s participation within the European and global contexts, where the rights of political co-decision making are being extended to more and more people in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直接民主指南 – 瑞士與全球 (2007年版)

The Chinese Edition of the IRI Guidebook to Direct Democracy places the Switzerland´s long history and experience with political tools for citizen‟s participation within the European and global contexts, where the rights of political co-decision making are being extended to more and more people in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直接民主指南 – 瑞士與全球 (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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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接 民 主 指 南<br />

瑞 士 與 全 球<br />

布 魯 諾 . 考 夫 曼 (Bruno Kaufmann)<br />

羅 夫 . 碧 荷 意 (Rolf Büchi)<br />

那 狄 亞 . 布 朗 (Nadja Braun) ◎ 著<br />

黃 昭 元 蔡 佳 泓 江 崇 源 許 文 英<br />

◎ 譯<br />

<strong>2007</strong> 年 版


中 文 版 序 一<br />

林 文 程<br />

( 台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br />

自 古 希 臘 時 代 以 來 , 民 主 一 詞 的 定 義 歷 經 演 化 與 發 展 , 二 十 世 紀 後<br />

的 歷 次 民 主 化 浪 潮 , 益 加 促 使 世 人 對 於 民 主 的 內 涵 與 形 式 提 出 省 思 。 直<br />

接 民 主 作 為 彰 顯 主 權 在 民 原 則 的 民 主 形 式 之 一 , 主 要 係 經 由 人 民 直 接 行<br />

使 其 主 權 , 此 亦 為 「 直 接 」 與 「 間 接 」 民 主 的 主 要 區 別 。 作 為 民 主 的 形<br />

式 之 一 , 不 論 是 直 接 民 主 或 間 接 民 主 , 其 要 旨 皆 在 體 現 由 人 民 當 家 作 主<br />

的 原 則 , 因 此 直 接 民 主 與 間 接 ( 代 議 ) 民 主 之 間 的 關 係 , 並 非 相 互 排 斥<br />

而 是 相 互 補 充 與 調 和 的 關 係 , 以 期 使 民 主 內 涵 更 具 多 元 融 合 與 彈 性 效<br />

能 。<br />

儘 管 如 此 , 對 直 接 民 主 並 不 乏 批 判 的 聲 音 , 因 為 實 施 直 接 民 主 可 能<br />

會 干 擾 政 府 既 定 的 施 政 計 畫 , 而 且 政 客 如 操 弄 民 意 , 直 接 民 主 可 能 激 發<br />

民 眾 情 緒 , 結 果 是 勞 民 傷 財 , 引 起 社 會 的 騷 動 , 但 卻 未 能 反 映 真 正 的 民<br />

意 , 因 此 甚 至 有 人 將 直 接 民 主 與 與 暴 民 政 治 劃 上 等 號 , 或 動 輒 將 其 視 為<br />

與 代 議 政 治 相 互 對 立 , 從 而 招 致 許 多 猜 忌 與 批 評 。 然 而 , 這 些 弱 點 或 是<br />

對 直 接 民 主 的 批 評 , 大 致 可 歸 因 於 對 直 接 民 主 之 缺 乏 正 確 認 識 , 或 是 在<br />

實 施 的 過 程 中 對 於 直 接 民 主 之 精 神 及 技 術 之 掌 握 不 夠 正 確 熟 練 所 致 , 因<br />

為 從 歐 美 許 多 民 主 國 家 實 行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的 經 驗 , 可 以 發 現 直 接 民 主 並<br />

非 民 主 的 禁 忌 圖 騰 。 相 反 地 , 由 於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的 實 行 , 益 發 使 得 民 主<br />

政 治 增 添 機 制 的 創 新 與 活 力 。<br />

在 台 海 地 區 , 由 於 兩 岸 的 政 治 緊 張 情 勢 , 使 得 台 灣 的 直 接 民 主 實<br />

踐 格 外 受 到 各 界 之 矚 目 。 一 方 面 , 台 灣 於 2003 年 11 月 通 過 的 「 公 民 投 票<br />

法 」, 標 誌 著 繼 1996 年 實 施 總 統 直 接 民 選 後 , 台 灣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的 進 一<br />

步 落 實 。 另 一 方 面 , 台 灣 作 為 第 一 個 為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制 訂 立 法 的 亞 洲 民<br />

主 國 家 , 儘 管 面 對 來 自 中 國 的 武 力 威 嚇 , 依 然 謹 守 民 主 真 諦 , 積 極 落 實<br />

主 權 在 民 的 原 則 , 推 動 各 項 直 接 民 主 的 實 踐 , 對 於 維 護 另 一 種 「 亞 洲 民


主 價 值 」 而 言 更 顯 得 珍 貴 。<br />

台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作 為 亞 洲 第 一 個 國 家 級 民 主 基 金 會 , 其 使 命 即 在 於<br />

藉 由 此 一 平 台 , 鼓 勵 先 進 民 主 國 家 相 互 分 享 推 動 民 主 經 驗 , 並 與 民 主 社<br />

群 共 同 致 力 於 全 球 民 主 化 的 實 現 。 歐 美 的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從 倡 議 、 建 立 、<br />

實 踐 以 至 深 植 人 心 , 亦 曾 歷 經 一 番 艱 辛 歷 程 。 至 今 , 直 接 民 主 仍 在 世 界<br />

各 地 不 斷 地 實 踐 與 進 行 制 度 革 新 , 這 股 民 主 力 量 的 投 入 , 民 主 政 治 因 而<br />

更 顯 生 機 。<strong>2007</strong> 年 適 逢 台 灣 通 過 亞 洲 第 一 部 公 民 投 票 法 三 週 年 , 當 前 台<br />

灣 人 民 依 循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進 行 的 各 項 政 策 抉 擇 , 亦 因 中 國 的 威 嚇 而 引<br />

起 種 種 疑 慮 與 誤 解 。 在 其 它 地 區 , 也 因 為 存 在 對 於 直 接 民 主 的 不 正 確 認<br />

知 , 而 限 縮 甚 至 抑 制 人 民 直 接 參 與 政 治 的 公 民 權 利 之 享 有 。 值 此 之 際 ,<br />

中 文 版 「 直 接 民 主 指 南 : 瑞 士 與 全 球 —<strong>2007</strong> 年 版 」 的 問 世 出 版 , 更 添<br />

一 份 民 主 歷 史 意 涵 。 本 書 不 但 分 析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的 意 涵 , 同 時 網 羅 包 括<br />

瑞 士 在 內 的 歐 洲 三 十 二 個 國 家 的 直 接 民 主 立 法 與 實 踐 經 驗 , 並 從 全 球 的<br />

角 度 提 出 直 接 民 主 的 未 來 展 望 。 藉 由 本 書 的 出 版 , 我 們 期 望 能 讓 台 灣 人<br />

民 對 直 接 民 主 的 價 值 、 精 神 、 及 實 踐 時 所 可 能 面 臨 之 挑 戰 有 真 正 的 瞭<br />

解 , 並 期 望 為 全 球 華 人 社 群 提 供 一 個 更 為 全 面 認 識 直 接 民 主 的 指 引 媒<br />

介 , 以 為 亞 洲 民 主 貢 獻 一 份 心 力 。<br />

<strong>2007</strong> 年 9 月


中 文 版 序 二<br />

公 民 投 票 的 理 想 和 實 際<br />

吳 乃 德<br />

( 亞 洲 創 制 公 投 中 心 籌 備 委 員 會 主 席 * )<br />

(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br />

二 十 世 紀 末 期 毫 無 疑 問 是 民 主 的 時 代 。1980 年 代 之 前 , 全 世 界 只 有<br />

40 個 左 右 的 民 主 國 家 ; 世 紀 結 束 的 時 候 , 民 主 國 家 的 數 目 已 經 增 加 到<br />

120 個 。 民 主 化 不 只 發 生 在 威 權 和 獨 裁 國 家 。 許 多 老 民 主 國 家 也 無 法 不<br />

為 民 主 潮 流 所 波 及 :「 象 徵 」 著 直 接 民 主 的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 不 再 是 瑞 士<br />

和 美 國 少 數 州 的 特 例 ; 大 部 分 的 老 民 主 國 家 紛 紛 建 立 公 民 投 票 體 制 。<br />

可 是 公 民 投 票 體 制 真 的 讓 公 民 掌 握 了 公 共 政 策 的 決 定 權 嗎 ? 未 必 。<br />

這 是 嚮 往 民 主 的 公 民 們 , 特 別 是 新 民 主 國 家 中 的 我 們 , 必 須 警 惕 和 繼 續<br />

努 力 之 處 。<br />

瑞 士 的 直 接 民 主 制 一 直 吸 引 著 民 主 主 義 者 的 目 光 和 想 像 力 。 本 書 生<br />

動 地 介 紹 了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體 制 的 制 度 規 範 和 運 作 。 這 些 資 訊 對 於 我 們 思<br />

考 台 灣 直 接 民 主 的 未 來 , 具 有 甚 大 的 參 考 價 值 。 除 此 之 外 , 本 書 也 觸 及<br />

了 特 別 值 得 我 們 深 思 的 議 題 。 第 一 , 雖 然 來 自 人 民 的 創 制 公 投 只 有 非 常<br />

少 數 可 以 成 功 成 為 法 律 , 可 是 卻 為 政 治 過 程 注 入 一 個 新 的 因 子 : 刺 激 人<br />

民 思 考 新 的 公 共 議 題 , 也 刺 激 政 治 人 物 正 視 新 的 社 會 訴 求 。 評 價 直 接 民<br />

主 體 制 不 是 用 人 民 通 過 多 少 法 律 , 而 是 這 個 過 程 對 政 治 社 區 產 生 的 作<br />

用 。 第 二 , 直 接 民 主 體 制 帶 給 一 般 公 民 頻 繁 的 政 治 參 與 機 會 , 以 及 高 度<br />

的 政 治 效 能 感 。 一 般 公 民 對 政 治 的 高 度 關 心 和 普 遍 參 與 , 一 直 是 民 主 主<br />

義 的 最 高 目 標 。<br />

1990 年 代 初 期 對 加 拿 大 憲 法 修 正 案 公 投 的 研 究 發 現 , 公 民 投 票 確 實<br />

* 「 亞 洲 創 制 公 投 中 心 」 籌 備 委 員 會 (Initiative <strong>and</strong> Referendum Institute-Asia)<br />

於 2006 年 成 立 , 目 前 參 與 者 有 日 本 、 菲 律 賓 、 泰 國 、 南 韓 、 印 度 、 孟 加 拉 、<br />

台 灣 等 七 個 國 家 及 香 港 地 區 。


大 為 增 進 了 一 般 公 民 的 政 治 知 識 ; 這 樣 的 效 果 甚 至 顯 示 在 最 缺 乏 政 治 知<br />

識 的 群 落 中 。 然 而 該 項 研 究 同 時 也 發 現 : 公 民 投 票 對 「 公 民 政 治 效 能<br />

感 」 的 提 升 , 效 果 則 並 不 顯 著 。 無 論 如 何 , 對 民 族 認 同 處 於 衝 突 、 或 尚<br />

未 定 型 的 台 灣 而 言 , 更 重 要 的 或 許 是 : 直 接 民 主 制 讓 一 般 人 民 透 過 對 社<br />

區 公 共 事 務 的 親 身 參 與 決 定 , 形 成 並 鞏 固 他 們 對 政 治 社 區 的 認 同 。<br />

事 實 上 , 直 接 民 主 的 想 法 在 台 灣 一 直 具 有 高 度 的 合 理 性 。 雖 然 代 議<br />

民 主 是 台 灣 政 治 的 主 流 , 可 是 我 們 似 乎 不 太 須 要 多 為 直 接 民 主 辯 護 , 不<br />

太 須 要 對 一 般 民 眾 說 服 直 接 民 主 的 好 處 。 根 據 中 央 研 究 院 「 社 會 變 遷 調<br />

查 研 究 」 在 1998 年 所 從 事 的 問 卷 調 查 訪 問 , 台 灣 有 七 成 以 上 的 民 眾 同<br />

意 ,「 有 爭 議 性 的 國 家 重 大 政 策 , 應 該 讓 全 體 公 民 投 票 來 決 定 」。 其 中<br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學 歷 愈 高 的 受 訪 者 或 許 是 迷 信 專 家 政 治 、 或 許 是 對 一 般<br />

民 眾 的 政 治 判 斷 沒 有 信 心 , 他 們 愈 傾 向 於 反 對 直 接 民 主 。 大 學 以 上 學 歷<br />

的 受 訪 者 中 , 不 贊 成 「 爭 議 性 的 國 家 重 大 政 策 , 讓 全 體 公 民 投 票 來 決<br />

定 」 的 比 例 高 達 36.3%, 而 小 學 以 下 學 歷 的 受 訪 者 不 贊 成 直 接 民 主 的 比<br />

例 則 只 有 15.6%( 高 中 和 專 科 學 歷 則 分 別 是 20.8% 和 26.7%)。<br />

台 灣 民 眾 對 公 民 投 票 的 制 度 也 並 不 陌 生 。 在 2004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br />

台 灣 公 民 第 一 次 有 機 會 嘗 試 由 全 民 來 共 同 決 定 公 共 事 務 的 機 會 。 可 惜 的<br />

是 , 不 論 是 議 題 的 設 定 、 或 發 動 公 民 投 票 的 合 法 性 , 該 次 公 投 都 引 起 甚<br />

大 的 爭 論 。 公 民 投 票 首 次 實 施 即 負 載 著 這 些 爭 端 , 對 直 接 民 主 的 理 念 是<br />

一 個 打 擊 。 這 似 乎 支 持 了 某 些 歐 美 學 者 對 直 接 民 主 制 的 觀 察 : 政 治 人 物<br />

推 動 直 接 民 主 的 目 標 經 常 不 是 為 了 讓 一 般 公 民 享 有 政 策 決 定 權 , 而 是 為<br />

了 自 身 的 政 治 利 益 。 許 多 國 家 的 經 驗 顯 示 : 政 治 領 袖 推 動 公 民 投 票 的 動<br />

機 包 括 , 鞏 固 自 身 的 權 力 、 避 免 執 政 黨 或 聯 合 內 閣 內 部 的 分 裂 、 規 避 議<br />

會 的 杯 葛 等 。<br />

台 灣 公 投 除 了 首 次 實 施 即 面 臨 的 爭 端 外 , 台 灣 目 前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規<br />

也 有 甚 多 值 得 改 進 之 處 。 在 民 主 時 代 中 , 政 治 領 袖 畢 竟 無 法 永 遠 為 所 欲<br />

為 , 一 般 公 民 、 或 「 公 民 社 會 」 也 不 會 永 遠 無 力 。 如 果 直 接 民 主 仍 然 是<br />

我 們 的 理 想 , 台 灣 的 公 民 社 會 仍 有 許 多 值 得 努 力 的 地 方 。<br />

<strong>2007</strong> 年 9 月


目 錄<br />

台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林 文 程 1<br />

公 民 投 票 的 理 想 和 實 際 3<br />

亞 洲 創 制 公 投 中 心 籌 備 委 員 會 主 席 吳 乃 德<br />

直 接 民 主 — 一 個 多 方 面 的 學 習 過 程 6<br />

聯 邦 委 員 / 瑞 士 聯 邦 外 交 部 長 麥 克 林 . 卡 爾 密 - 雷<br />

<br />

創 制 與 複 決 9<br />

使 民 主 更 有 真 正 代 表 性<br />

<br />

1 抉 擇 年 17<br />

一 位 公 民 如 何 在 十 個 月 內 處 理 六 項 選 舉 和 三 十 項 複 決<br />

2 以 人 民 為 中 心 的 政 治 舞 台 25<br />

當 人 民 將 他 們 集 體 的 腳 放 在 加 速 器 上<br />

3 回 顧 過 去 , 展 望 未 來 33<br />

在 歐 洲 心 臟 的 一 個 民 主 革 新 故 事<br />

4 權 力 的 平 均 分 配 41<br />

現 代 聯 邦 主 義<br />

5 欣 悅 臣 服 的 落 敗 者 之 地 49<br />

直 接 民 主 揭 露 社 會 裡 的 夾 痛 之 處<br />

6 侏 羅 : 民 主 而 非 民 族 主 義 57<br />

侏 羅 如 何 非 暴 力 地 達 成 自 身 的 獨 立<br />

7 不 適 任 公 民 概 念 的 迷 思 65<br />

直 接 民 主 權 利 對 於 使 用 該 權 利 的 人 發 揮 效 力<br />

8 大 聲 說 出 來 73<br />

為 什 麼 完 全 陌 生 的 人 突 然 開 始 在 公 開 場 合 相 互 對 話<br />

9 投 票 的 附 加 價 值 81<br />

一 個 促 進 成 長 的 體 系 強 化 社 會 並 使 人 民 更 快 樂<br />

10 設 計 決 定 品 質 89<br />

對 於 公 民 友 善 的 民 主 操 作 指 示<br />

11 民 主 的 民 主 化 97<br />

經 驗 豐 富 的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仍 然 未 臻 完 善<br />

12 烏 托 邦 的 理 想 境 界 成 真 了 105<br />

<br />

概 觀 113<br />

<br />

歷 史 事 實 1-29 114<br />

<br />

1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 189<br />

2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br />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 232<br />

3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 265<br />

4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308<br />

謝 辭 321<br />

索 引 323


原 序<br />

直 接 民 主 — 一 個 多 方 面 的 學 習 過 程<br />

麥 克 林 . 卡 爾 密 - 雷 (Michel<strong>in</strong>e Calmy-Rey)<br />

( 瑞 士 聯 邦 委 員 / 外 交 部 長 )<br />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權 利 是 瑞 士 政 治 體 制 中 突 出 的 重 要 特 徵 。 直 接 民 主<br />

制 度 的 確 不 是 瑞 士 所 獨 有 , 但 卻 沒 有 其 他 國 家 的 公 民 像 瑞 士 一 樣 經 常 地<br />

被 召 喚 至 投 票 箱 。 批 評 者 認 為 瑞 士 的 直 接 民 主 已 經 成 為 「 聖 牛 」 並 且 減<br />

緩 了 經 濟 發 展 與 體 制 改 革 的 速 度 。 他 們 認 為 直 接 民 主 過 於 費 時 且 昂 貴 ,<br />

而 議 題 的 複 雜 性 又 要 求 太 多 的 投 票 人 數 。 我 不 認 同 這 種 觀 點 。<br />

同 國 際 比 較 , 瑞 士 的 投 票 率 的 確 偏 低 , 但 複 決 的 投 票 率 程 度 取 決 於<br />

當 時 所 要 投 票 決 定 的 議 題 。1992 年 有 關 瑞 士 加 入 歐 洲 經 濟 理 事 會 的 複 決<br />

中 , 有 79% 的 全 體 登 記 選 民 進 行 投 票 。 同 時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民 意 調 查 顯<br />

示 , 壓 倒 性 的 多 數 瑞 士 人 民 要 求 將 複 決 的 範 圍 與 頻 率 維 持 在 慣 例 水 平 ,<br />

同 時 不 希 望 我 們 的 直 接 民 主 體 系 被 以 任 何 的 形 式 予 以 改 變 。<br />

有 些 指 責 認 為 , 在 直 接 民 主 中 , 沒 有 人 為 政 治 決 策 承 擔 責 任 : 政 客<br />

「 躲 藏 」 在 全 體 選 民 之 後 , 而 在 間 接 民 主 體 制 裡 , 政 治 責 任 則 被 清 楚 地<br />

界 定 。 在 瑞 士 , 無 疑 地 是 由 「 人 民 」— 或 我 們 所 謂 的 「 主 權 者 」—<br />

承 擔 最 終 的 政 治 責 任 。 這 絕 不 是 免 除 政 府 採 取 自 身 的 立 場 和 制 訂 其 公 共<br />

政 策 以 及 與 公 民 進 行 密 集 對 話 的 責 任 。 這 也 是 一 種 政 治 責 任 的 運 作 。<br />

聯 邦 理 事 會 、 州 政 府 及 地 方 政 府 在 公 眾 對 話 、 公 民 會 議 以 及 媒 體 之<br />

中 不 斷 地 捍 衛 商 業 利 益 , 我 們 比 純 粹 代 議 民 主 體 制 中 的 政 治 領 導 人 要 更<br />

為 密 集 地 如 此 作 為 。 在 一 項 複 決 投 票 中 的 輸 贏 , 取 決 於 政 府 成 員 的 說 服<br />

力 量 以 及 官 方 複 決 材 料 的 質 量 , 因 此 我 們 承 擔 一 項 重 要 的 責 任 。 經 由 多<br />

方 面 的 學 習 過 程 , 瑞 士 的 直 接 民 主 在 數 十 年 ( 實 際 上 已 超 過 一 個 半 世


紀 ) 的 期 間 已 經 成 型 。 立 法 複 決 在 1974 年 被 採 行 , 公 民 創 制 於 1981 年 被<br />

採 行 。 在 1848 年 建 國 以 後 的 年 代 中 , 對 於 這 個 新 聯 邦 國 家 的 主 要 挑 戰 ,<br />

是 將 一 個 在 政 治 上 與 社 會 上 分 裂 的 瑞 士 社 會 團 結 一 致 。 民 眾 權 利 使 得 將<br />

少 數 團 體 結 合 至 這 個 社 會 政 治 體 系 成 為 可 能 , 並 且 給 予 了 他 們 一 項 能 予<br />

表 達 其 特 定 利 益 的 工 具 。 是 以 , 例 如 天 主 教 徒 的 地 區 人 口 、 勞 工 、 以 及<br />

少 數 語 言 團 體 成 員 的 聲 音 都 能 被 聽 到 。<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另 一 項 重 要 價 值 是 , 有 助 於 賦 予 政 治 體 系 以 及 政 府 與 議<br />

會 的 政 治 決 策 正 當 性 。 必 須 要 清 楚 地 是 , 在 這 裡 我 所 談 論 的 並 不 是 政 治<br />

領 袖 使 用 國 民 投 票 來 確 保 順 民 祝 福 其 決 策 的 全 民 投 票 民 主 。 我 所 談 論 的<br />

乃 是 一 個 政 府 與 人 民 之 間 永 久 對 話 的 直 接 民 主 。<br />

直 接 民 主 就 應 該 是 如 此 。 因 為 倘 若 我 們 成 功 地 說 服 人 民 有 關 我 們 政<br />

策 的 正 確 性 , 則 這 些 政 策 將 會 在 長 期 持 續 可 行 。 直 接 民 主 是 一 個 機 制 ,<br />

它 可 以 確 保 在 人 民 的 利 益 與 政 府 的 政 策 之 間 不 會 存 在 一 個 太 大 的 鴻 溝 。<br />

對 政 府 政 策 的 大 眾 抗 爭 在 直 接 民 主 的 瑞 士 幾 乎 無 法 想 像 — 例 如 我 們 所<br />

看 到 的 2006 年 因 法 國 計 畫 採 行 一 項 將 使 聘 任 及 解 雇 年 輕 人 更 為 容 易 的 新<br />

雇 用 法 案 所 引 起 的 抗 爭 — 因 為 公 眾 從 一 開 始 即 涉 入 辯 論 及 決 策 的 制 訂<br />

之 中 。 因 此 , 我 為 歐 盟 正 在 採 行 謹 慎 的 步 驟 以 朝 向 由 公 民 直 接 來 決 定 政<br />

策 而 感 到 高 興 。<br />

批 評 者 亦 主 張 直 接 民 主 會 抑 制 創 新 : 公 民 可 以 利 用 複 決 而 在 政 府 比<br />

一 般 人 民 更 為 改 革 與 創 新 的 地 方 啟 用 手 煞 車 。 然 而 , 認 為 政 府 總 是 比<br />

人 民 更 具 改 革 傾 向 與 創 新 會 是 一 個 錯 誤 。 公 民 創 制 經 常 被 稱 為 「 加 速<br />

器 」。<br />

創 制 經 常 將 新 的 、 創 新 的 且 有 時 是 相 當 激 進 的 理 念 引 入 政 治 辯 論 。<br />

那 是 非 常 正 面 的 事 情 , 因 為 民 主 會 因 對 話 與 意 見 的 多 樣 性 而 繁 榮 興 盛 。<br />

直 接 民 主 使 得 公 民 參 與 政 治 , 並 有 助 於 創 造 一 個 活 力 充 沛 的 公 民 社<br />

會 , 民 主 需 要 對 正 確 的 前 進 之 路 進 行 辯 論 。 在 瑞 士 , 對 於 政 治 議 題 的 公<br />

眾 辯 論 通 常 要 比 其 他 民 主 體 系 更 為 廣 泛 與 徹 底 。 因 為 公 民 一 年 中 會 被 要<br />

求 針 對 公 民 創 制 和 強 制 性 或 選 擇 性 的 複 決 進 行 數 次 投 票 , 而 不 是 僅 僅 在


每 四 年 的 一 般 選 舉 中 投 票 一 次 。 因 此 , 有 傾 向 顯 示 瑞 士 的 人 民 更 為 理 解<br />

政 治 及 政 治 的 內 涵 。<br />

對 我 們 國 家 的 未 來 及 制 度 有 一 個 辯 論 是 一 項 正 面 的 事 情 。 但 直 接 民<br />

主 不 應 該 是 一 個 禁 忌 主 題 。 毫 無 疑 問 地 , 害 怕 必 須 要 犧 牲 或 即 使 只 是 部<br />

分 地 犧 牲 直 接 民 主 , 是 存 在 我 們 國 家 之 中 對 歐 盟 抱 持 懷 疑 態 度 的 一 項 原<br />

因 。 似 乎 清 楚 地 是 , 從 瑞 士 加 入 歐 盟 的 可 能 性 來 說 , 直 接 民 主 的 改 革 將<br />

不 可 避 免 。 但 這 將 不 會 是 廢 除 直 接 民 主 的 一 個 案 例 ; 相 反 地 , 這 將 會 是<br />

有 關 採 行 我 們 的 制 度 以 確 保 我 們 成 為 歐 盟 一 員 的 效 力 , 且 同 時 保 留 已 被<br />

證 明 的 價 值 以 及 我 們 部 分 的 國 家 認 同 。<br />

對 我 而 言 非 常 清 楚 的 是 , 我 們 的 直 接 民 主 價 值 不 能 以 瑞 士 法 郎 來 予<br />

以 計 算 。 直 接 民 主 已 對 於 朝 向 型 塑 並 保 存 我 們 的 多 元 語 種 與 多 元 文 化 國<br />

家 做 出 貢 獻 。 它 本 身 即 是 至 高 效 能 的 一 種 表 現 。 所 以 毫 無 疑 問 的 , 直 接<br />

民 主 在 瑞 士 及 全 球 有 一 個 未 來 。 然 而 , 我 們 必 須 持 續 地 採 行 並 改 革 這 個<br />

制 度 。 唯 有 如 此 , 直 接 民 主 才 可 保 持 它 的 動 力 與 效 力 。


導 言<br />

創 制 與 複 決<br />

使 民 主 更 有 真 正 代 表 性<br />

布 魯 諾 . 考 夫 曼 (Bruno Kaufmann)<br />

羅 夫 . 碧 荷 意 (Rolf Büchi)<br />

那 狄 亞 . 布 朗 (Nadja Braun)<br />

親 愛 的 讀 者 :<br />

從 來 未 曾 有 如 此 多 人 能 像 2006 年 一 樣 針 對 如 此 多 的 實 質 性 議 題 進 行<br />

投 票 。 玻 利 維 亞 的 投 票 者 前 往 投 票 所 投 票 決 定 地 方 分 權 ; 美 國 的 幾 個 州<br />

針 對 允 許 同 性 婚 姻 舉 行 複 決 ; 嘉 泰 羅 尼 亞 人 擁 有 對 於 新 自 治 法 的 最 後 決<br />

定 權 ; 公 民 投 票 決 定 茅 利 塔 尼 亞 的 新 憲 法 以 及 義 大 利 總 理 的 權 力 。 歐 洲<br />

也 經 由 複 決 增 加 一 個 新 主 權 國 家 芒 特 尼 格 羅 共 和 國 。<br />

在 區 域 性 與 地 方 層 級 , 也 有 為 數 眾 多 的 民 眾 決 策 — 例 如 在 瑞 典 首<br />

都 斯 德 哥 爾 摩 針 對 施 行 交 通 擁 擠 費 所 舉 行 的 複 決 — 在 世 界 各 地 許 多 國<br />

家 也 有 同 樣 為 數 眾 多 的 公 民 創 制 。 有 史 以 來 , 公 民 第 一 次 開 始 為 跨 界 的<br />

創 制 收 集 聯 署 。 在 歐 洲 聯 盟 內 部 , 為 了 一 個 對 公 民 友 善 的 歐 盟 創 制 權 利<br />

以 及 取 消 使 用 史 特 拉 斯 堡 作 為 歐 洲 議 會 第 二 個 位 址 開 始 有 收 集 聯 署 的 活<br />

動 。<br />

2006 年 直 接 民 主 的 發 展 並 未 代 表 一 種 新 的 趨 勢 , 但 確 實 強 化 了 一 個<br />

存 在 的 趨 勢 。 自 千 禧 年 始 , 全 世 界 已 經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國 家 除 了 在 選 舉 之<br />

外 也 開 始 使 用 複 決 , 而 且 現 在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人 民 以 創 制 權 的 方 式 而 對 政<br />

治 議 程 擁 有 施 加 影 響 力 的 可 能 性 。 在 世 界 各 地 , 代 議 民 主 正 進 行 改 革 與<br />

現 代 化 。 藉 由 增 添 直 接 民 主 的 程 序 與 實 踐 的 方 式 , 既 有 的 間 接 決 策 制 訂<br />

結 構 正 在 恢 復 生 氣 且 被 授 與 更 大 的 正 當 性 。 這 些 事 情 從 幾 年 前 來 看 非 常


地 不 同 。<br />

直 到 1980 年 代 近 期 , 世 界 上 仍 僅 有 少 數 人 口 (54 個 國 家 的 46% 總 人<br />

口 數 ) 生 活 在 享 有 法 治 、 基 本 人 權 、 選 擇 政 黨 與 自 由 選 舉 這 些 最 低 民 主<br />

標 準 的 社 會 中 。 在 四 分 之 一 個 世 紀 之 後 , 現 在 有 超 過 130 個 國 家 滿 足 這<br />

些 條 件 。 這 意 味 著 有 超 過 70% 的 世 界 人 民 現 在 生 活 在 或 多 或 少 的 民 主 程<br />

度 情 境 下 。 這 個 重 要 的 進 展 已 為 重 要 的 下 一 步 — 民 主 的 民 主 化 — 創<br />

造 基 礎 。<br />

一 個 更 佳 的 權 力 分 配<br />

直 接 民 主 — 使 公 民 直 接 參 與 政 治 決 策 制 訂 的 權 利 — 是 下 一 步 的<br />

核 心 要 素 。 直 接 民 主 意 涵 一 個 更 好 的 權 力 分 配 , 就 如 施 行 普 選 ( 所 有 男<br />

性 與 女 性 的 投 票 權 利 ) 的 爭 議 性 一 樣 並 不 令 人 感 到 意 外 。 反 對 擴 大 民 主<br />

的 人 經 常 使 用 的 論 點 — 例 如 公 民 沒 有 能 力 做 出 重 要 的 政 治 決 定 — 基<br />

本 上 反 對 國 民 主 權 的 民 主 原 則 。 畢 竟 , 現 代 直 接 民 主 是 使 代 議 民 主 能 夠<br />

變 成 真 正 代 表 性 的 一 種 方 式 。<br />

成 立 於 2001 年 的 歐 洲 創 制 複 決 中 心 的 目 標 , 是 在 全 世 界 與 特 別 是 歐<br />

洲 為 促 進 直 接 民 主 的 歷 史 知 識 與 實 踐 而 做 出 重 要 貢 獻 。<br />

這 是 為 什 麼 創 制 複 決 中 心 「 直 接 民 主 指 南 」 聚 焦 於 最 廣 泛 且 最 長 期<br />

地 允 許 公 民 有 方 式 參 與 政 治 決 策 制 訂 的 地 方 — 瑞 士 。 過 去 超 過 150 年<br />

以 來 , 公 民 的 權 利 已 經 持 續 地 擴 展 , 現 在 並 涵 蓋 政 治 生 活 ( 全 國 、 州 及<br />

地 方 ) 的 所 有 層 面 以 及 政 治 的 所 有 領 域 ( 包 括 外 交 政 策 )。<br />

歐 洲 創 制 複 決 中 心 的 「 直 接 民 主 指 南 」 一 書 內 容 不 僅 限 於 瑞 士 , 而<br />

是 把 瑞 士 這 個 國 家 最 豐 富 的 經 驗 置 於 歐 洲 和 全 球 的 脈 絡 中 。 在 歐 洲 和 全<br />

球 , 政 治 的 共 同 決 策 權 正 被 擴 展 至 愈 來 愈 多 國 家 的 人 民 , 其 遠 遠 超 越 簡<br />

單 地 選 舉 政 黨 和 他 們 的 代 表 , 而 涵 蓋 了 以 創 制 的 方 式 影 響 政 治 議 程 , 以<br />

及 經 由 複 決 來 決 定 重 要 實 質 議 題 的 可 能 性 。<strong>2007</strong> 年 版 《 直 接 民 主 指 南 :<br />

瑞 士 與 全 球 》 提 供 了 關 於 這 個 主 題 的 一 個 多 樣 化 的 進 入 點 : 十 二 篇 的 論<br />

文 介 紹 了 主 要 的 脈 絡 與 挑 戰 ; 許 多 的 數 據 資 料 對 於 選 擇 的 特 定 主 題 提 供<br />

10


了 事 實 與 分 析 的 基 礎 ; 最 後 結 論 的 調 查 包 含 了 關 於 世 界 各 地 直 接 民 主 機<br />

構 與 實 踐 的 未 來 材 料 、 事 實 與 連 結 。<br />

間 接 民 主 的 補 充<br />

直 接 民 主 作 為 間 接 民 主 的 一 個 補 充 在 十 九 世 紀 之 初 於 瑞 士 建 立 並 進<br />

一 步 發 展 。 在 超 過 一 百 年 的 數 百 次 複 決 中 , 瑞 士 公 民 學 習 在 全 國 ( 邦 )<br />

層 次 , 州 或 是 地 方 社 區 對 於 實 質 的 政 治 議 題 做 出 決 策 。 在 實 踐 上 其 意 涵<br />

為 何 ? 公 民 可 以 使 用 的 政 治 工 具 為 何 ? 他 們 如 何 運 作 ? 其 直 接 與 間 接 效<br />

果 為 何 ? 這 些 與 許 多 其 他 的 問 題 皆 於 本 書 中 予 以 回 答 。<br />

在 瑞 士 , 直 接 民 主 係 指 由 於 一 群 投 票 者 要 求 , 或 是 因 為 其 明 訂 於 憲<br />

法 之 中 而 發 生 的 複 決 過 程 。 政 府 不 能 提 請 複 決 : 直 接 民 主 意 味 著 在 公 民<br />

手 中 為 分 享 權 力 以 替 公 民 利 益 服 務 的 工 具 之 存 在 與 使 用 ; 直 接 民 主 不 能<br />

由 政 府 或 國 會 為 了 政 黨 政 治 或 其 他 既 得 利 益 而 予 以 控 制 。 在 瑞 士 並 無 全<br />

民 投 票 , 例 如 , 沒 有 由 權 威 當 局 單 一 斟 酌 決 定 而 發 起 或 執 行 的 公 民 投 票<br />

程 序 , 不 管 是 出 自 政 府 、 總 統 或 是 國 會 。<br />

瑞 士 有 三 種 主 要 的 程 序 。 第 一 種 是 強 制 複 決 : 若 國 會 希 望 增 補 或 修<br />

正 憲 法 , 憲 法 本 身 載 明 了 修 正 或 增 補 草 案 必 須 經 由 全 國 性 的 複 決 投 票 而<br />

通 過 ( 或 否 決 )。 第 二 種 是 授 權 的 或 選 擇 性 複 決 : 由 國 會 所 通 過 的 新 法<br />

規 或 對 於 法 規 的 修 改 屬 於 授 權 複 決 , 此 指 若 有 五 萬 名 投 票 者 支 持 該 項 要<br />

求 , 則 亦 需 經 由 複 決 投 票 以 獲 致 最 終 的 通 過 或 否 決 。 第 三 種 是 公 民 的 創<br />

制 。 公 民 有 權 提 出 立 法 提 案 , 若 該 項 提 案 獲 得 十 萬 名 投 票 者 的 支 持 , 則<br />

必 需 經 由 複 決 投 票 決 定 。<br />

這 使 一 部 分 的 選 民 得 以 將 國 會 不 願 處 理 的 或 國 會 尚 未 思 及 的 議 題 放<br />

在 所 有 的 選 民 議 題 之 前 。 若 是 創 制 倡 議 者 所 要 的 , 則 不 論 政 府 或 國 會 的<br />

期 望 如 何 , 正 式 有 效 的 公 民 創 制 ( 例 如 符 合 所 有 法 規 要 件 者 ) 將 進 行 複<br />

決 投 票 。<br />

因 此 , 直 接 民 主 與 公 民 投 票 並 不 是 相 同 的 事 情 : 不 是 所 有 的 民 眾 投<br />

票 程 序 皆 為 直 接 民 主 的 。 公 民 投 票 所 具 有 的 效 果 與 真 正 的 複 決 相 當 不<br />

11


同 。 直 接 民 主 賦 予 公 民 權 力 ; 公 民 投 票 是 當 權 者 行 使 權 力 的 工 具 。 直 接<br />

民 主 與 公 民 投 票 的 程 序 若 能 予 以 清 楚 地 區 分 , 即 使 有 不 同 的 名 稱 , 許 多<br />

的 誤 解 與 困 惑 可 予 以 避 免 。<br />

現 代 的 、 有 效 的 且 和 平 的<br />

在 我 們 的 第 一 篇 論 文 裡 , 我 們 伴 隨 一 位 瑞 士 婦 女 經 歷 正 常 一 年 的 選<br />

舉 和 複 決 。 這 位 典 型 的 公 民 在 她 的 行 事 曆 上 有 六 次 的 選 舉 和 三 十 次 的 複<br />

決 。 我 們 深 刻 洞 察 一 位 瑞 士 公 民 的 政 治 生 活 以 及 她 如 何 處 理 直 接 民 主 。<br />

第 二 篇 論 文 描 述 了 一 項 公 民 創 制 (「 殘 障 者 創 制 案 」) 和 一 項 複 決 (「 軍<br />

隊 改 革 複 決 案 」) 的 過 程 , 以 及 與 其 相 連 結 的 政 治 過 程 及 其 效 果 。 儘 管<br />

大 部 分 公 民 的 創 制 提 案 在 複 決 中 遭 到 否 決 , 然 而 它 們 具 有 重 要 的 效 果 。<br />

它 們 可 以 導 致 社 會 中 的 改 變 以 與 倡 議 者 的 目 標 一 致 , 或 者 可 以 暫 時 地<br />

或 甚 至 是 永 久 地 阻 擋 特 定 的 提 案 。 最 重 要 的 政 治 決 定 由 投 票 者 自 己 做<br />

出 — 或 隨 後 可 以 被 控 制 — 是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原 則 的 一 個 根 本 面 向 。<br />

第 三 篇 論 文 處 理 直 接 民 主 在 瑞 士 如 何 形 成 、 其 來 源 , 以 及 現 代 與 前<br />

現 代 民 主 之 間 的 差 異 。 瑞 士 民 主 的 發 展 有 其 延 續 性 , 但 現 代 直 接 民 主 不<br />

是 毫 無 縫 隙 且 毫 無 痛 苦 地 自 法 國 大 革 命 後 誕 生 的 瑞 士 聯 邦 政 府 的 間 接 民<br />

主 形 式 中 浮 現 。1848 年 在 自 由 瑞 士 所 呈 現 的 相 同 困 難 , 在 當 今 的 許 多 以<br />

「 民 主 」 稱 號 自 居 的 國 家 中 可 以 看 到 : 選 出 的 代 表 對 抗 — 如 同 今 日 繼<br />

續 地 對 抗 — 為 公 民 利 益 而 服 務 的 直 接 民 主 之 採 行 。<br />

1848 年 由 25 個 微 小 獨 立 的 國 家 所 形 成 的 瑞 士 , 面 臨 一 個 與 當 今 同 樣<br />

是 由 25 個 國 家 所 構 成 的 歐 洲 聯 盟 所 面 臨 的 非 常 類 似 的 挑 戰 。 瑞 士 的 25 個<br />

州 沒 有 成 為 一 個 單 一 制 國 家 , 而 是 成 為 一 個 聯 邦 。 聯 邦 當 局 所 擁 有 的 權<br />

力 大 小 僅 為 公 民 及 州 所 割 讓 的 權 力 範 圍 。 瑞 士 必 須 尋 求 一 個 對 於 公 民 民<br />

主 權 利 , 以 及 對 於 州 的 利 益 和 其 獨 立 地 位 這 兩 者 間 予 以 適 當 考 量 的 方<br />

式 , 尤 其 是 較 小 者 對 較 大 者 的 對 抗 。 第 四 篇 論 文 描 述 直 接 民 主 與 聯 邦 主<br />

義 的 相 互 作 用 , 並 嘗 試 對 以 下 的 挑 戰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 在 可 能 的 地 方 , 決<br />

策 應 該 由 將 會 受 到 影 響 的 地 方 居 民 做 出 ; 只 有 在 絕 對 必 要 時 才 在 「 跨 地<br />

12


域 」 的 層 級 ( 州 或 聯 邦 ) 做 出 。 換 言 之 , 決 策 制 訂 應 盡 可 能 地 分 權 化 ,<br />

以 及 依 必 要 性 地 中 央 集 權 化 。<br />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有 許 多 直 接 與 間 接 的 效 果 , 而 且 服 務 於 種 種 的 目<br />

的 。 它 們 以 作 為 聯 繫 公 民 社 會 與 政 治 體 系 之 間 的 補 充 工 具 的 方 式 而 發 揮<br />

作 用 , 經 由 此 , 公 民 社 會 的 恐 懼 與 希 望 , 拒 絕 改 變 , 以 及 進 一 步 所 產 生<br />

的 新 想 法 、 利 益 和 需 求 , 可 以 被 傳 達 至 政 治 體 系 。 公 民 創 制 最 重 要 的 功<br />

能 之 一 , 是 將 那 些 受 權 威 當 局 與 政 黨 所 忽 略 或 故 意 忽 視 的 需 求 、 利 益 和<br />

問 題 置 於 政 治 議 程 上 。 直 接 民 主 測 量 社 會 的 脈 動 , 扮 演 早 期 預 警 系 統 以<br />

及 社 會 反 映 鏡 的 角 色 , 並 使 政 治 家 與 公 民 社 會 繫 近 。<br />

增 進 自 尊 與 政 治 勝 任<br />

第 六 篇 文 章 考 量 直 接 民 主 對 於 政 治 的 效 果 與 國 家 的 形 式 。 對 於 瑞 士<br />

由 多 數 民 主 轉 型 為 共 識 民 主 , 複 決 有 其 決 定 性 的 貢 獻 。 對 一 項 由 國 會<br />

所 通 過 的 法 案 進 行 複 決 的 權 力 ( 經 由 收 集 聯 署 ), 可 對 當 權 者 持 續 施 加<br />

壓 力 以 使 其 在 作 決 策 時 能 盡 可 能 地 考 量 寬 廣 的 政 治 力 量 光 譜 的 利 益 。 同<br />

時 , 未 被 有 效 納 入 社 會 的 團 體 能 夠 使 用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工 具 , 以 對 於 缺 乏<br />

代 表 而 進 行 反 擊 — 倘 若 那 些 團 體 擁 有 必 要 的 溝 通 、 組 織 和 進 行 活 動 的<br />

技 能 。 這 些 工 具 可 以 在 任 何 時 候 使 用 , 其 具 有 一 個 整 合 的 效 果 , 可 以 對<br />

抗 社 會 中 大 小 權 力 團 體 之 間 關 係 衝 突 惡 化 為 暴 力 的 危 險 。 侏 羅 (Jura)<br />

地 區 的 衝 突 解 決 是 一 個 關 於 這 類 衝 突 可 以 如 何 在 現 代 社 會 經 由 直 接 民 主<br />

而 予 以 解 決 的 教 學 實 例 。<br />

在 第 七 篇 論 文 我 們 轉 移 至 直 接 民 主 對 於 人 格 發 展 的 效 果 。 在 純 粹 的<br />

議 會 民 主 體 制 中 , 政 治 人 物 所 掌 握 的 權 力 , 型 塑 著 治 者 與 被 治 者 之 間 的<br />

關 係 , 甚 至 型 塑 治 者 與 被 治 者 所 設 想 的 民 主 方 式 。 直 接 民 主 打 破 該 權 力<br />

失 衡 , 產 生 使 治 者 與 被 治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質 量 根 本 改 變 的 結 果 。 在 這 當 中<br />

會 有 選 出 的 代 表 與 公 民 看 待 他 們 自 己 在 政 治 生 活 中 各 自 角 色 形 象 的 一 個<br />

相 應 交 替 。 總 的 來 說 , 公 民 的 權 力 強 化 自 尊 與 投 票 者 的 政 治 勝 任 能 力 ,<br />

並 抵 抗 疏 離 與 無 效 力 感 。 在 我 們 的 第 八 篇 論 文 中 可 以 見 到 , 這 類 的 附 加<br />

13


價 值 也 能 夠 帶 給 媒 體 。 在 直 接 民 主 體 制 中 , 媒 體 與 權 威 當 局 兩 者 必 須 特<br />

別 盡 力 地 提 供 正 確 與 充 分 的 資 訊 予 公 民 , 並 與 公 民 進 入 持 續 地 對 話 。<br />

有 關 直 接 民 主 的 經 濟 益 處 的 近 期 研 究 發 現 , 引 起 了 相 當 大 的 興<br />

趣 — 而 且 還 不 是 一 個 小 的 驚 訝 。 傳 統 的 看 法 認 為 , 共 同 決 定 的 廣 泛 權<br />

力 對 於 創 新 與 經 濟 成 長 起 到 煞 車 的 作 用 。 經 驗 比 較 的 研 究 證 明 則 顯 示 相<br />

反 。 我 們 的 第 九 篇 論 文 顯 示 ,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普 遍 使 用 , 確 實 是 如 何 地<br />

強 化 經 濟 , 降 低 逃 稅 , 以 及 降 低 公 債 的 程 度 。<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化<br />

在 最 後 三 篇 論 文 中 , 我 們 顯 示 了 先 前 所 陳 述 的 直 接 民 主 的 正 面 效 益<br />

不 會 自 動 地 呈 現 , 而 是 受 許 多 的 因 素 條 件 而 定 。 在 第 十 篇 論 文 中 處 理 了<br />

一 個 關 鍵 的 因 素 — 直 接 民 主 的 設 計 。 為 了 適 切 地 運 作 並 達 到 其 潛 能 ,<br />

包 括 不 辜 負 公 眾 的 期 望 , 直 接 民 主 必 須 完 善 地 設 計 並 小 心 地 執 行 。 任 何<br />

企 圖 使 直 接 民 主 變 成 沒 有 牙 齒 的 老 虎 且 無 效 , 或 是 令 使 用 者 無 法 儘 其 可<br />

能 容 易 地 使 用 它 , 都 只 是 一 場 與 公 民 權 利 對 抗 的 古 老 戰 爭 之 延 續 。 與 國<br />

際 比 較 , 瑞 士 的 程 序 由 於 對 於 使 用 者 與 公 民 的 友 善 度 , 使 得 在 所 有 的 政<br />

治 層 次 皆 運 作 的 特 別 好 。 然 而 , 當 與 所 有 瑞 士 各 州 發 展 良 好 的 公 民 參 與<br />

決 策 程 序 相 比 較 , 那 些 程 序 的 使 用 頻 率 明 顯 地 視 許 多 因 素 而 定 。 好 的 設<br />

計 是 一 個 適 當 運 作 的 直 接 民 主 之 必 要 條 件 , 但 這 並 不 足 夠 。 我 們 的 第 十<br />

一 篇 論 文 顯 示 , 如 果 民 主 的 根 本 條 件 — 法 治 ; 尊 重 憲 法 、 基 本 人 權 與<br />

國 際 法 ; 宣 告 放 棄 使 用 武 力 ; 一 個 民 主 的 新 聞 與 媒 體 ; 決 策 制 訂 的 透 明<br />

性 ; 自 我 批 判 的 公 開 性 ; 所 有 參 與 者 對 於 監 視 民 主 原 則 的 承 諾 — 未 能<br />

符 合 , 如 果 公 眾 與 政 黨 未 準 備 堅 持 民 主 原 則 , 則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將 無 法 起<br />

作 用 , 無 論 他 們 被 設 計 的 有 多 好 。<br />

最 後 一 篇 論 文 檢 視 瑞 士 以 外 更 為 廣 泛 的 歐 洲 地 區 。 從 歐 洲 整 合 和 朝<br />

向 更 為 參 與 性 決 策 過 程 的 全 球 趨 勢 來 看 , 在 接 下 來 的 幾 年 , 歐 洲 展 現 了<br />

迄 今 最 為 廣 泛 地 使 用 直 接 民 主 工 具 的 前 景 。 除 了 針 對 下 一 部 歐 盟 憲 法 條<br />

約 的 泛 歐 洲 複 決 倡 議 之 外 ( 歐 盟 領 袖 希 望 於 2008 年 簽 署 ), 尚 有 首 度 提<br />

14


出 的 關 於 實 行 跨 國 公 民 權 利 的 倡 議 — 歐 洲 公 民 創 制 。 這 項 新 的 民 主 工<br />

具 在 未 來 將 給 予 至 少 一 百 萬 的 歐 洲 公 民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提 出 新 法 案 或 憲 法<br />

新 條 文 的 權 利 — 亦 即 給 予 0.2% 的 歐 洲 選 民 擁 有 同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歐 洲<br />

議 會 在 1979 年 即 所 享 有 的 相 同 權 利 。<br />

創 制 複 決 中 心 的 指 南 書 有 數 種 語 言 版 本 。 本 書 內 容 代 表 編 輯 團 隊 幾<br />

年 來 不 辭 辛 勞 的 工 作 成 果 。 許 多 人 和 機 構 皆 曾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參 與 這 項 工<br />

作 。<br />

親 愛 的 讀 者 , 我 們 希 望 從 這 之 中 所 共 同 帶 來 的 , 將 能 同 時 激 勵 、 協<br />

助 並 鼓 勵 您 於 工 作 及 活 動 中 去 嚴 正 思 考 有 關 這 個 議 題 。 我 們 歡 迎 您 對 於<br />

我 們 歐 洲 創 制 複 決 中 心 即 將 出 版 的 「 直 接 民 主 指 南 」 的 反 饋 與 建 議 。<br />

馬 堡 / 布 魯 塞 爾<br />

<strong>2007</strong> 年 春<br />

15


這 是 需 要 一 些 準 備 的 一 項 真 實 挑 戰 。 一 位 公 民 可<br />

能 在 複 決 日 決 定 不 同 的 議 題 , 例 如 公 平 的 租 金 、<br />

可 負 擔 的 健 康 保 險 、 每 年 四 天 的 無 汽 車 日 、 殘 障<br />

者 的 平 等 權 利 , 以 及 無 核 電 力 。


1<br />

抉 擇 年<br />

居 住 於 蘇 黎 世 市 (Zurich) 的 愛 斯 翠 笛 (Astrid R.), 她 曾 於 某<br />

一 年 度 參 與 了 六 次 的 選 舉 與 三 十 次 的 複 決 (referendum)。 對 她 而<br />

言 , 這 並 非 是 件 沉 重 的 負 擔 , 相 反 地 她 樂 意 為 瑞 士 的 直 接 民 主 (direct<br />

democracy) 盡 一 己 之 力 。 此 篇 文 章 的 內 容 , 正 是 敘 述 愛 斯 翠 笛 2003 年<br />

全 年 的 政 治 活 動 。<br />

17


我 們 買 了 兩 份 日 報 。 除 了 觀 看 電 視 上 的 新 聞 與 政 論 性 的 節 目 外 , 我<br />

也 喜 歡 在 上 班 途 中 , 聽 著 車 上 的 廣 播 。 在 家 中 我 與 我 先 生 特 別 喜 愛 討 論<br />

政 治 議 題 , 且 自 從 女 兒 屆 法 定 選 舉 年 齡 起 , 家 中 對 於 政 治 議 論 的 討 論 就<br />

變 得 更 為 熱 烈 。<br />

2003 年 5 月 18 日 , 愛 斯 翠 笛 須 對 九 項 聯 邦 議 題 、 一 項 州 議 題 及 兩 項<br />

地 方 鄉 鎮 議 題 行 使 投 票 權 。 即 使 在 教 會 中 , 亦 舉 辦 教 會 主 管 的 選 舉 活<br />

動 。 儘 管 對 於 選 舉 及 複 決 選 舉 活 動 已 漸 趨 麻 木 的 瑞 士 人 來 說 , 這 真 是 忙<br />

於 做 決 定 的 一 日 。<br />

選 舉 的 評 論 家 認 為 , 期 待 選 民 會 客 觀 公 正 地 就 九 項 複 雜 的 議 題 , 以<br />

投 票 做 出 正 確 的 判 斷 , 是 不 切 實 際 的 想 法 。 於 同 一 天 進 行 這 麼 多 的 公 民<br />

投 票 (popular vote), 對 於 選 民 來 說 是 項 沉 重 的 負 擔 。 但 愛 斯 翠 笛 卻 一<br />

點 也 不 質 疑 選 民 的 能 力 , 她 甚 至 強 調 這 不 是 一 項 負 擔 , 而 是 一 種 政 治 現<br />

實 。 表 面 上 看 來 , 同 一 天 舉 行 這 麼 多 項 的 選 舉 投 票 , 對 於 選 民 及 辦 理 選<br />

舉 事 務 的 單 位 來 說 , 確 實 是 項 壓 力 , 但 因 其 具 有 長 期 的 經 驗 , 因 此 在 計<br />

票 的 執 行 上 並 不 會 有 太 大 的 困 難 。<br />

此 次 公 民 投 票 結 果 確 認 了 一 個 已 建 立 的 趨 勢 ; 七 項 由 公 民 所 提 的 公<br />

民 創 制 不 論 在 全 體 選 民 部 份 或 是 各 州 部 份 皆 被 以 多 數 決 所 否 決 。 對 於 此<br />

次 的 選 舉 結 果 , 次 日 報 紙 皆 以 「 傾 左 派 政 黨 大 敗 」 作 為 報 導 標 題 。<br />

全 國 皆 愚 民 ?<br />

七 項 明 智 的 創 制 (<strong>in</strong>itiative) 提 案 , 卻 全 數 遭 到 否 決 。 屬 左 派 週 報<br />

(Wochenzeitung) 的 康 斯 塔 丁 . 賽 普 (Constant<strong>in</strong> Seibt) 對 於 選 舉 的 投<br />

票 結 果 , 除 感 到 非 常 困 惑 外 , 並 質 疑 瑞 士 人 民 為 何 要 否 決 對 其 有 利 之 提<br />

案 ? 為 何 大 多 數 的 人 民 執 意 投 票 反 對 能 增 加 其 社 會 福 利 之 提 案 , 甚 至 反<br />

對 實 際 上 攸 關 其 個 人 利 益 的 法 案 ? 難 道 瑞 士 選 民 全 部 是 愚 民 嗎 ?<br />

如 果 我 們 接 受 賽 普 的 推 論 , 就 瑞 士 人 民 我 們 可 以 得 到 如 下 的 結 論 :<br />

(1) 政 治 素 養 不 足 ,(2) 容 易 為 強 大 的 文 宣 活 動 所 操 弄 或 收 買 ,(3)<br />

像 羊 一 般 容 易 受 影 響 ,(4) 他 們 的 行 事 方 風 格 一 向 如 此 , 如 : 迄 2006 年<br />

18


5 月 21 日 止 , 於 一 百 六 十 項 的 公 民 創 制 案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 中 , 僅 十<br />

五 項 提 案 獲 得 通 過 。<br />

就 多 數 選 民 對 於 理 該 讓 其 通 過 之 公 投 議 案 ( 從 一 些 自 認 對 該 等 議 題<br />

有 相 當 瞭 解 者 之 觀 點 ), 卻 投 下 反 對 票 加 以 否 決 , 此 一 現 象 不 經 令 人 對<br />

瑞 士 之 直 接 民 主 的 功 效 產 生 困 惑 。 人 民 光 是 要 去 決 定 且 具 有 能 力 去 決<br />

定 , 哪 些 事 項 是 其 應 加 以 關 心 , 哪 些 事 項 是 其 可 予 以 忽 略 , 便 足 以 令 其<br />

傷 透 腦 筋 。 如 對 於 公 平 租 金 、 合 理 且 無 壓 力 的 健 保 費 用 、 每 年 四 日 的 無<br />

車 日 、 殘 障 者 的 平 等 權 、 非 核 化 、 延 展 新 核 能 發 電 廠 的 興 建 及 提 供 年 輕<br />

人 專 業 訓 練 的 機 會 等 議 題 , 週 報 (Wochenzeitung) 皆 建 議 選 民 投 下 贊<br />

成 票 , 然 無 論 於 全 國 人 民 部 分 或 係 州 的 部 份 , 前 述 七 項 議 題 皆 遭 到 否<br />

決 。<br />

大 部 分 的 瑞 士 選 民 , 乃 支 持 以 照 顧 中 產 階 級 利 益 為 主 要 訴 求 的 黨 派<br />

(bourgeois parties)。 中 產 階 級 黨 派 對 於 改 變 現 狀 一 事 , 格 外 地 謹 慎 ,<br />

特 別 是 該 項 變 革 涉 及 財 政 上 的 支 出 , 但 如 同 大 家 所 知 悉 , 幾 乎 沒 有 一<br />

件 事 是 不 需 要 花 錢 的 。 並 非 所 有 議 案 慘 遭 否 決 之 失 敗 者 , 對 於 5 月 18 日<br />

的 投 票 結 果 皆 有 爭 論 。 如 同 一 位 不 具 名 的 蘇 黎 世 政 治 家 所 言 :「 簡 單 的<br />

說 , 我 們 傾 左 派 的 政 黨 應 接 受 上 星 期 天 的 選 舉 結 果 , 就 如 足 球 隊 輸 球 一<br />

樣 , 係 由 於 我 們 在 下 半 場 的 表 現 不 夠 努 力 」。<br />

愛 斯 翠 笛 早 已 習 慣 , 大 部 分 的 選 民 的 選 擇 與 其 主 觀 認 知 相 左 的 挫 敗<br />

感 。 所 有 瑞 士 人 民 都 曾 體 驗 過 政 治 上 遭 受 到 挫 敗 的 感 覺 , 且 每 個 人 亦 曾<br />

多 次 成 為 少 數 者 的 一 部 分 , 因 為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多 數 決 是 可 以 被 事 先 預 測<br />

的 。 殘 障 者 平 等 權 的 創 制 議 案 未 獲 通 過 , 或 許 是 一 般 人 民 認 為 該 議 案 事<br />

不 關 己 , 或 者 是 因 為 該 項 提 案 將 會 造 成 財 政 上 的 龐 大 支 出 。 該 議 案 未 獲<br />

通 過 並 非 意 指 其 本 不 具 討 論 價 值 , 相 反 地 藉 由 該 項 議 案 的 提 出 與 討 論 使<br />

社 會 大 眾 意 識 到 殘 障 者 權 益 課 題 的 存 在 。<br />

高 素 養 的 公 民<br />

2003 年 5 月 18 日 並 不 是 瑞 士 政 治 人 物 , 第 一 次 需 面 對 挑 戰 的 日 子 。<br />

19


第 一 批 選 舉 與 公 民 投 票 (popular vote), 其 實 早 於 2 月 19 日 已 舉 行 。 一<br />

般 而 言 , 每 位 公 民 於 投 票 前 的 三 至 四 週 , 皆 會 收 到 與 普 選 相 關 的 資 料 文<br />

件 。 就 聯 邦 政 府 層 級 而 言 , 投 票 便 是 直 接 民 主 的 具 體 衍 生 。<br />

愛 斯 翠 笛 認 為 , 投 票 權 的 行 使 , 大 體 上 而 言 , 對 我 們 ( 一 般 人 民 )<br />

來 說 是 件 好 事 。 於 公 投 進 行 之 際 , 政 府 常 會 對 人 民 提 出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建<br />

議 , 但 實 際 上 其 仍 須 尊 重 多 數 人 民 的 決 定 。 換 言 之 , 人 民 對 於 政 治 議 題<br />

具 有 充 分 的 自 主 權 。 愛 斯 翠 笛 不 認 為 , 面 對 各 式 各 樣 的 普 選 是 項 沉 重 的<br />

負 擔 。 同 時 她 亦 不 認 為 , 付 諸 於 選 民 決 定 的 普 選 議 題 過 多 。 人 民 可 決 定<br />

是 否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進 行 投 票 , 其 不 會 有 被 強 迫 領 取 投 票 紙 行 使 投 票 權 的<br />

情 事 發 生 。 如 果 人 民 認 為 該 公 投 議 題 係 屬 重 要 , 且 其 亦 有 表 達 意 見 的 意<br />

願 , 那 麼 其 便 立 即 行 使 其 投 票 權 。 此 顯 示 出 瑞 士 人 民 對 於 政 治 , 採 取 較<br />

為 務 實 的 態 度 。<br />

愛 斯 翠 笛 的 先 生 發 覺 希 臘 與 瑞 士 的 政 治 系 統 , 存 在 著 極 大 的 差 異 ,<br />

僅 管 是 政 治 組 織 亦 是 如 此 。 希 臘 自 1974 年 以 來 , 即 擁 一 功 能 不 彰 的 國<br />

會 。 儘 管 希 臘 擁 有 悠 久 歷 史 與 豐 富 的 文 化 遺 產 , 然 其 民 主 的 演 進 歷 史 相<br />

較 之 下 係 屬 短 暫 。 於 其 政 府 的 運 作 上 , 政 黨 乃 扮 演 著 極 重 大 的 角 色 。 政<br />

府 體 制 仍 屬 中 央 集 權 , 而 其 人 民 亦 無 行 使 直 接 民 主 之 權 利 。<br />

針 對 民 權 (civil rights) 的 改 革 , 是 否 需 付 諸 於 公 投 的 爭 議 , 於<br />

瑞 士 並 未 引 起 迴 響 。 極 低 的 公 民 參 與 率 (29%) 顯 示 出 , 公 民 對 於 改<br />

革 重 要 性 的 輕 視 。 從 某 方 面 來 說 , 擴 大 民 權 的 議 題 , 如 : 一 般 型 創 制<br />

(general <strong>in</strong>itiative) 的 引 進 與 人 民 對 於 國 際 條 約 的 任 意 性 複 決 (optional<br />

referendum), 在 在 皆 顯 示 瑞 士 的 直 接 民 主 建 趨 穩 固 。 在 此 情 況 下 , 只<br />

有 自 覺 性 高 的 投 票 者 會 參 與 投 票 , 如 : 愛 斯 翠 笛 與 她 的 先 生 , 他 們 總 依<br />

照 其 自 己 的 理 念 行 使 投 票 , 因 為 其 認 為 倘 若 我 相 信 民 主 系 統 , 我 就 必 須<br />

行 使 我 的 民 主 權 利 (democratic rights)。 整 體 言 之 , 瑞 士 社 會 各 階 層 對<br />

於 擴 張 民 權 範 圍 , 仍 表 贊 同 , 尤 其 係 婦 女 及 鄉 村 人 口 。<br />

除 了 2 月 9 日 付 諸 於 複 決 (referendum) 的 兩 個 聯 邦 提 案 外 , 選 民 亦<br />

需 對 數 項 涉 及 蘇 黎 世 市 與 蘇 黎 世 州 之 議 案 , 進 行 投 票 。 不 可 避 免 的 , 此<br />

20


等 複 決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 皆 由 國 庫 來 支 付 。 就 身 為 蘇 黎 世 市 市 民 的 愛 斯 翠<br />

笛 來 說 , 其 必 須 針 對 電 廠 更 新 的 借 貸 案 行 使 投 票 權 ; 他 方 面 同 時 身 為 蘇<br />

黎 世 州 州 民 的 她 亦 必 須 就 州 政 府 對 於 格 拉 塔 爾 鐵 路 (Glattal railroad) 的<br />

補 助 案 , 進 行 表 決 。 此 外 , 她 亦 需 就 和 平 法 院 (justices of the peace) 法<br />

官 的 認 命 案 , 進 行 投 票 。<br />

愛 斯 翠 笛 指 出 :「 我 僅 於 對 議 題 本 身 有 清 楚 了 解 之 前 提 下 , 才 會 行<br />

使 投 票 權 。 於 進 行 議 題 了 解 過 程 中 , 我 會 傾 聽 別 人 的 意 見 ; 但 最 終 我 還<br />

是 會 根 據 自 己 的 認 知 , 來 作 最 終 的 決 定 。 我 不 會 盲 目 追 隨 特 定 政 黨 的 宣<br />

傳 , 但 不 可 委 言 在 某 程 度 上 , 我 的 確 會 受 到 政 黨 宣 傳 的 影 響 。 在 對 議 題<br />

沒 有 清 楚 認 知 之 情 況 下 , 我 是 不 會 去 進 行 投 票 。 舉 例 來 說 , 對 於 和 平 法<br />

官 的 選 舉 , 因 我 無 法 了 解 其 品 格 的 優 劣 , 因 此 我 並 未 去 進 行 投 票 。」<br />

州 事 務 的 選 舉<br />

4 月 6 日 是 州 議 會 (Kan<strong>to</strong>nsrat) 與 州 政 府 (Regierungsrat) 的 選 舉<br />

日 , 其 亦 是 自 冷 戰 結 束 以 來 , 對 於 整 體 社 會 與 政 黨 政 治 , 產 生 較 大 變 革<br />

的 兩 場 選 舉 。 傳 統 上 一 直 立 於 多 數 黨 地 位 的 極 右 激 進 民 主 政 黨 (Radical<br />

Democratic Party, FDP), 自 1990 年 開 始 , 其 逐 漸 失 去 其 政 治 上 的 影 響<br />

力 。 此 時 , 瑞 士 人 民 黨 (Swiss People’s Party, SVP) 逐 漸 取 代 激 進 民 主<br />

政 黨 (FDP) 在 政 治 上 的 地 位 , 成 為 今 日 瑞 士 的 最 大 政 黨 。 傾 左 的 社<br />

會 民 主 黨 (Social Democratic Party, SP), 其 一 直 以 來 深 根 於 溫 特 圖 爾<br />

(W<strong>in</strong>terthur) 和 蘇 黎 世 (Zurich) 兩 州 , 且 成 功 地 穩 固 其 政 治 上 的 地<br />

位 。 儘 管 瑞 士 人 民 黨 (SVP) 於 蘇 黎 世 市 議 會 及 州 議 會 的 一 連 串 選 舉<br />

中 , 成 功 且 穩 定 地 增 加 其 於 議 會 中 的 席 次 , 然 其 餘 市 政 府 及 州 政 府 的 權<br />

力 分 配 上 , 並 無 實 質 增 加 。 於 州 政 府 方 面 , 七 位 委 員 中 僅 有 兩 位 屬 瑞 士<br />

人 民 黨 ; 而 於 市 政 府 方 面 , 瑞 士 人 民 黨 則 未 佔 有 任 何 席 次 。 雖 然 該 黨 於<br />

前 幾 年 , 試 圖 在 市 議 會 的 選 舉 上 獲 得 更 多 的 席 次 , 但 其 在 州 政 府 的 選 舉<br />

上 卻 一 直 無 法 擺 脫 無 席 位 的 窘 境 。 就 蘇 黎 世 市 市 政 府 的 選 舉 而 言 , 社 會<br />

民 主 黨 (SP) 能 穩 定 地 獲 得 35% 的 選 票 , 可 說 其 已 成 為 市 政 府 的 執 政 黨<br />

21


派 。 自 1990 年 後 , 政 府 的 政 策 方 向 大 多 受 激 進 民 主 政 黨 與 傾 左 的 多 數 所<br />

控 制 。<br />

2003 年 5 月 18 日 一 連 串 重 大 的 選 舉 之 後 , 瑞 士 人 民 的 生 活 終 可 短 暫<br />

地 不 受 政 治 的 干 擾 。 其 可 盡 情 享 受 一 無 壓 力 的 酷 夏 , 在 湖 畔 邊 游 泳 或 係<br />

於 樹 蔭 下 暢 飲 清 涼 的 啤 酒 。 然 夏 天 結 束 後 , 又 是 一 連 串 的 選 舉 活 動 ,<br />

如 :10 月 19 日 聯 邦 議 會 的 選 舉 。 擁 有 最 多 人 口 的 蘇 黎 世 , 二 百 席 的 國<br />

會 議 員 中 , 蘇 黎 世 佔 三 十 四 席 ; 相 反 地 , 於 瑞 士 聯 邦 參 議 院 (Council<br />

of States) 中 , 有 二 十 州 ( 無 論 其 面 積 大 小 ), 可 各 選 出 二 位 聯 邦 議<br />

員 。 但 其 餘 六 州 ( 俗 稱 半 州 ,half can<strong>to</strong>n), 如 : 巴 賽 爾 市 (Basel<br />

City)、 巴 賽 爾 鄉 (Basel Country)、 上 瓦 爾 登 (Obwalden)、 下 瓦 爾 登<br />

(Nidwalden)、 外 阿 彭 策 爾 羅 德 (Appenzell Outer-Rhodes) 與 內 阿 彭<br />

策 爾 羅 德 (Appenzell Inner-Rhodes) 只 選 出 一 位 代 表 。 瑞 士 聯 邦 議 會<br />

(Federal Assembly) 係 由 享 有 相 同 權 利 之 眾 議 院 (National Council) 與<br />

參 議 院 (Council of States) 所 組 成 。<br />

邦 聯 事 務 的 選 舉<br />

近 來 國 會 選 舉 的 發 展 , 仍 延 續 著 1995 及 1999 年 的 趨 勢 。 於 過 往 十<br />

年 間 , 參 與 選 舉 的 人 數 , 持 續 有 所 成 長 。 此 結 果 正 顯 示 , 瑞 士 的 政<br />

黨 結 構 亦 隨 社 會 轉 型 而 有 所 改 變 ; 換 言 之 , 國 家 的 發 展 與 蘇 黎 世 州 發<br />

展 不 磨 而 合 。 政 黨 權 力 分 配 上 , 最 具 意 義 的 改 變 並 不 在 於 右 傾 或 係 左<br />

傾 , 而 係 發 生 在 以 多 數 中 產 階 級 為 主 的 政 黨 上 , 這 些 以 中 產 階 級 利 益<br />

為 訴 求 的 政 黨 , 在 歐 洲 統 合 問 題 與 國 家 認 同 兩 對 立 議 題 的 交 錯 影 響<br />

下 , 進 而 分 裂 為 主 張 權 利 集 中 之 激 進 民 主 政 黨 (FDP) 及 基 督 教 民 主 黨<br />

(Christian Democratic Party, CVP) 和 傾 向 民 主 主 義 的 右 翼 政 黨 瑞 士 人<br />

民 黨 (SVP), 且 瑞 士 人 民 黨 亦 變 成 聯 邦 議 會 中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政 黨 。 此<br />

聯 邦 議 會 的 權 力 分 配 , 對 於 2003 年 12 月 10 日 由 聯 邦 政 府 所 舉 辦 的 七 位 委<br />

員 選 舉 , 亦 造 成 間 接 性 的 影 響 。 此 次 聯 邦 委 員 的 選 舉 , 亦 是 一 百 三 十 一<br />

年 以 來 首 次 無 一 聯 邦 委 員 獲 得 續 任 。 同 時 , 自 1959 年 以 來 , 聯 邦 政 府 委<br />

22


員 的 席 次 分 配 上 二 位 激 進 民 主 政 黨 、 二 位 基 民 黨 、 二 位 社 會 民 主 黨 與 一<br />

位 人 民 黨 的 魔 術 方 程 式 的 組 合 , 亦 發 生 戲 劇 性 的 改 變 。 克 利 思 多 夫 . 布<br />

羅 切 (Chris<strong>to</strong>ph Blocher) 於 2004 年 1 月 1 日 加 入 聯 邦 政 府 後 , 成 為 第 二<br />

位 人 民 黨 的 代 表 , 然 基 民 黨 的 代 表 至 今 仍 僅 有 一 位 。<br />

愛 斯 翠 笛 觀 察 10 月 的 選 舉 及 其 後 的 選 舉 發 展 , 頗 覺 有 趣 。 同 時 , 她<br />

於 同 年 10 月 30 日 有 機 會 針 對 九 項 州 議 題 進 行 投 票 表 達 意 見 ; 在 其 參 與 投<br />

票 的 議 題 中 , 有 些 並 不 具 爭 議 性 ( 如 : 州 政 府 及 地 方 政 府 權 利 劃 分 的 議<br />

題 ), 然 有 些 則 具 爭 議 性 ( 如 : 教 會 與 國 家 關 係 的 轉 變 課 題 )。 儘 管 很<br />

多 公 投 的 議 題 是 很 難 做 抉 擇 , 但 愛 斯 翠 笛 仍 相 當 熱 衷 於 參 與 此 等 選 舉 活<br />

動 。 身 處 於 瑞 士 其 他 地 區 的 人 民 可 能 如 同 愛 斯 翠 笛 一 般 , 每 一 年 皆 可 能<br />

為 各 式 各 樣 的 選 舉 活 動 所 環 繞 。<br />

FFactsheetSSurvey<br />

F1 2003 年 蘇 黎 世 州 選 舉 與 複 決 的 日 程<br />

F2 1970-2003 年 州 公 民 投 票<br />

F11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投 票 行 為<br />

F19 2003 年 國 會 的 選 舉 結 果<br />

S1 1848 年 後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br />

S4 直 接 民 主 專 業 詞 彙 表<br />

23


公 民 創 制 不 是 一 天 就 能 完 成 的 事 , 此 可 能 是 需 要<br />

花 費 十 年 才 能 完 成 的 長 期 過 程 的 一 部 份 , 在 初 始<br />

的 階 段 通 常 會 是 一 個 激 烈 改 變 的 概 念 。


2<br />

以 人 民 為 中 心 的 政 治 舞 台<br />

當 人 民 集 體 踩 下 政 治 加 速 器 或 煞 車 之 際 , 人 類 政 治 上 重 要 的 成 就 於<br />

焉 產 生 。 閱 讀 瑞 士 人 民 如 何 運 用 創 制 及 複 決 權 , 並 且 了 解 到 人 民 不 再 扮<br />

演 微 不 足 道 的 小 角 色 , 而 是 在 政 治 舞 台 中 居 於 領 導 者 地 位 。<br />

25


「 創 制 權 」 及 「 複 決 權 」 是 直 接 民 主 的 兩 大 支 柱 , 而 「 創 制 權 」 是<br />

更 積 極 的 政 治 手 段 。 少 數 的 投 票 者 行 使 創 制 權 來 提 出 一 項 法 案 , 並 進 而<br />

設 定 法 案 通 過 的 議 程 , 同 時 透 過 複 決 方 式 來 決 定 。 因 此 合 法 選 民 不 論 政<br />

府 或 議 會 對 他 們 的 提 案 喜 歡 與 否 , 都 可 藉 由 創 制 權 參 與 立 法 。 在 瑞 士 ,<br />

在 聯 邦 的 層 級 的 有 憲 法 創 制 , 而 在 州 的 層 級 則 有 立 法 創 制 , 而 且 兩 者 都<br />

只 需 要 十 萬 個 合 法 選 民 就 可 以 要 求 增 修 或 刪 改 聯 邦 憲 法 。 如 果 聯 邦 議 會<br />

否 決 了 人 們 行 使 創 制 權 而 提 出 的 提 案 , 除 非 人 民 撤 回 這 項 提 案 , 否 則 這<br />

項 創 制 案 就 會 送 交 公 民 投 票 來 決 定 。 截 至 <strong>2007</strong> 年 為 止 , 在 聯 邦 的 創 制 權<br />

行 使 係 基 於 《 一 般 性 公 民 創 制 權 》 來 做 增 補 , 這 是 指 如 果 有 十 萬 個 合 格<br />

選 民 連 署 提 出 行 使 創 制 權 , 則 國 會 就 有 義 務 去 草 擬 憲 法 修 正 案 或 法 案 。<br />

「 失 能 者 之 平 等 權 」 之 公 民 創 制 案<br />

2003 年 的 5 月 18 日 , 瑞 士 有 超 過 四 百 七 十 六 萬 的 合 法 選 民 能 針 對<br />

「 失 能 者 之 平 等 權 」(Equal Rights for the Disabled) 的 民 眾 創 制 案 來 行<br />

使 聯 邦 的 複 決 權 , 而 這 項 「 失 能 者 之 平 等 權 」 便 是 一 條 聯 邦 憲 法 增 修 條<br />

款 。<br />

為 了 移 除 以 及 填 補 既 存 的 劣 勢 狀 態 , 法 律 是 確 保 失 能 的 人 民 權 利 的<br />

最 後 防 線 。 本 於 合 理 的 費 用 範 圍 內 , 失 能 的 人 民 應 享 和 一 般 大 眾 一 樣 ,<br />

有 相 同 的 對 於 場 地 、 設 施 及 服 務 的 接 近 使 用 權 。( 法 條 8-4)<br />

在 1998 年 8 月 與 1999 年 6 月 之 間 , 至 少 有 三 十 五 個 有 關 失 能 者 的 組 織<br />

尋 求 到 超 過 十 二 萬 人 的 連 署 。 從 提 出 正 式 官 方 的 創 制 案 到 交 由 複 決 決 定<br />

這 近 四 年 期 間 裡 , 這 項 提 案 在 瑞 士 政 府 ( 即 聯 邦 理 事 會 ) 及 瑞 士 議 會 的<br />

兩 議 院 間 ( 即 聯 邦 議 會 ) 皆 引 起 廣 泛 討 論 , 但 最 後 都 因 經 濟 因 素 而 遭 到<br />

否 決 。<br />

在 投 票 前 寄 給 所 有 合 法 選 民 的 複 決 案 說 明 中 , 建 議 選 民 否 決 這 項 創<br />

制 提 案 。 政 府 主 張 :「 不 論 是 在 公 共 場 所 或 私 人 領 增 設 無 障 礙 空 間 , 都<br />

會 增 加 政 府 財 政 上 的 一 筆 重 大 支 出 。」 政 府 同 時 指 出 , 有 關 失 能 者 的 新<br />

法 案 在 2003 年 12 月 的 聯 邦 議 會 的 上 下 兩 議 院 獲 得 一 致 性 通 過 , 而 在 隔 年<br />

26


的 1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 這 個 新 法 案 將 能 解 決 先 前 既 存 的 缺 點 。<br />

「 失 能 者 之 平 等 權 」 的 民 眾 創 制 案 並 沒 有 在 2003 年 5 月 的 複 決 投 票<br />

中 獲 得 通 過 , 在 50% 的 投 票 率 中 , 有 62.3% 的 選 民 (1,439,893 人 ) 反 對<br />

此 案 , 而 只 有 37.7% 的 選 民 (870,249 人 ) 表 示 支 持 。 這 種 關 於 失 能 者 可<br />

以 無 障 礙 性 使 用 公 共 空 間 的 創 制 案 , 就 州 層 級 而 言 , 二 十 六 個 州 當 中 只<br />

有 三 個 州 表 示 贊 成 — 日 內 瓦 (59%)、 侏 羅 (Jura)(54.9%)、 提 契 諾<br />

州 (54%)。 此 創 制 案 的 通 過 , 不 單 需 要 多 數 選 民 投 票 表 示 贊 成 , 同 時<br />

要 有 過 半 數 的 州 也 表 示 贊 成 才 行 。 依 規 定 , 瑞 士 所 有 憲 法 修 正 案 , 在 聯<br />

邦 及 州 的 層 級 都 必 須 獲 得 過 半 數 支 持 , 此 提 案 才 算 通 過 。<br />

正 如 同 前 述 的 「 失 能 者 之 平 等 權 」 一 案 所 顯 示 的 , 我 們 無 法 期 待 創<br />

制 權 的 行 使 能 在 一 兩 天 就 得 到 想 要 的 結 果 ; 創 制 權 是 長 期 的 過 程 , 需<br />

要 歷 經 十 年 才 能 完 成 。 創 制 權 的 行 使 在 剛 開 始 通 常 是 一 個 具 革 新 性 的<br />

想 法 , 舉 例 來 說 , 它 被 用 來 救 濟 失 能 者 所 遭 受 到 的 不 平 等 機 會 。 而 像<br />

這 樣 一 個 在 冗 長 的 創 制 權 行 使 過 程 中 的 一 個 暫 時 的 結 束 , 通 常 可 能 得<br />

到 的 結 果 就 是 複 決 案 遭 到 否 決 ( 十 個 創 制 按 有 一 個 能 得 到 通 過 就 不 錯<br />

了 ), 然 而 在 許 多 情 況 下 , 議 會 會 以 某 些 直 接 或 間 接 相 對 提 案 (counterproposal)<br />

的 方 式 , 來 達 成 複 決 案 的 目 標 。<br />

為 失 能 者 而 成 立 的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慈 善 協 會 (Pro Infirmis charity)<br />

的 發 言 人 馬 克 . 淳 布 爾 (Mark Zumbühl) 在 一 個 星 期 天 的 傍 晚 提 到 :<br />

「 我 們 今 天 的 的 確 確 失 敗 了 , 但 在 同 一 時 間 裡 , 我 們 數 年 來 對 這 個 議 題<br />

的 努 力 向 前 邁 了 一 大 步 : 廣 泛 大 眾 開 始 注 意 到 瑞 士 失 能 者 目 前 所 面 臨 到<br />

生 活 上 不 足 的 現 況 。」<br />

公 民 複 決 「 軍 事 法 第 21 條 」(Popular Referendum “Army XXI”)<br />

就 在 5 月 18 日 「 失 能 者 之 平 等 權 」 付 諸 投 票 的 同 時 , 瑞 士 選 民 也<br />

就 國 家 防 衛 相 關 的 包 裹 性 改 革 (a reform package) 做 出 表 態 。2002 年<br />

10 月 , 多 數 議 員 已 通 過 軍 事 法 的 修 正 案 , 為 所 謂 的 「 軍 事 法 第 21 條 」<br />

(Army XXI, 21 st -century army) 奠 基 。 已 退 役 的 職 業 軍 人 行 使 任 意 性 複<br />

27


決 的 權 利 , 要 求 將 修 正 法 送 交 複 決 , 來 表 達 反 對 減 少 武 裝 部 隊 。<br />

2003 年 1 月 23 日 , 這 些 退 役 的 職 業 軍 人 向 聯 邦 總 理 府 ( 位 在 伯 恩 的<br />

政 治 權 利 的 中 央 執 行 機 關 ) 提 交 了 64,196 個 有 效 的 連 署 。 然 而 , 當 此 議<br />

題 於 5 月 18 日 舉 行 複 決 投 票 時 , 只 有 541,277 位 投 票 者 ( 總 票 數 的 24%)<br />

對 由 已 退 役 的 職 業 軍 人 所 提 出 的 這 項 複 決 案 表 示 贊 同 ; 當 天 投 票 者 中 有<br />

76%(1,718,452 位 投 票 者 ), 贊 成 國 會 通 過 減 少 武 裝 部 隊 的 提 案 , 而 這<br />

提 案 於 2004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br />

公 民 創 制 , 給 予 人 民 加 速 政 治 發 展 與 認 識 改 革 的 機 會 。 然 公 民 複<br />

決 , 卻 係 監 控 政 府 與 國 會 的 方 法 , 其 給 予 人 民 彌 補 政 府 功 能 缺 失 的 機<br />

會 , 當 然 也 給 予 少 數 合 格 選 民 對 國 會 通 過 議 案 行 使 複 決 的 權 利 。 瑞 士 僅<br />

有 少 數 50,000 個 合 格 選 民 , 可 對 新 聯 邦 法 案 ( 其 屬 任 意 性 複 決 ) 做 出 要<br />

求 。 在 官 方 宣 布 新 法 案 後 , 若 於 一 百 日 內 達 到 簽 署 門 檻 數 , 就 必 須 舉 辦<br />

複 決 。 複 決 結 果 若 大 部 份 的 選 票 支 持 施 行 新 法 案 , 新 法 案 便 可 開 始 生 效<br />

施 行 。 就 任 意 性 複 決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自 1874 年 起 , 國 會 所 通 過 超 過 二 千<br />

二 百 個 法 案 中 , 只 有 7% 付 諸 於 複 決 ; 換 言 之 , 有 93% 的 法 案 , 選 民 是 認<br />

同 國 會 的 立 法 提 案 。<br />

在 各 州 中 推 動 更 多 的 直 接 民 主<br />

因 為 國 會 選 舉 訂 於 2003 年 的 秋 天 舉 行 , 瑞 士 聯 邦 理 事 會 決 定 : 所 有<br />

將 被 提 出 投 票 決 定 的 提 案 須 於 5 月 18 日 提 出 。 所 以 , 除 了 「 失 能 者 之 平<br />

等 權 」 和 「 軍 事 改 革 複 決 案 」 之 外 , 有 超 過 七 個 提 案 將 交 由 複 決 投 票 決<br />

定 ( 其 中 包 含 六 個 民 眾 創 制 案 和 一 個 複 決 案 )。 不 僅 如 此 , 所 有 聯 邦 層<br />

級 、 州 層 級 、 甚 至 鄉 鎮 層 級 的 瑞 士 選 民 都 能 行 使 創 制 權 和 複 決 權 , 而 且<br />

更 因 為 每 個 州 都 有 自 行 的 運 作 方 式 , 因 而 有 更 多 的 可 能 性 : 除 了 憲 法 創<br />

制 和 立 法 複 決 之 外 , 所 有 的 州 〔 除 瓦 得 (Vaud) 州 外 〕 還 有 一 項 所 謂 的<br />

財 政 複 決 。<br />

格 勞 於 頓 (Graubünden) 州 , 要 求 對 非 循 環 性 、 且 超 過 一 千 萬 法 郎<br />

( 相 當 於 4.6 萬 英 鎊 、6.6 萬 歐 元 、8.6 萬 美 元 ) 的 支 出 都 必 須 經 過 選 民 投<br />

28


票 通 過 這 個 程 序 。 瑞 士 人 民 只 要 得 到 至 少 一 千 五 百 人 ( 約 占 1.2% 的 選<br />

民 ) 的 連 署 , 就 也 可 以 對 一 百 萬 至 一 千 萬 瑞 士 法 郎 的 支 出 費 用 , 進 行 任<br />

意 性 複 決 。 同 樣 地 , 對 於 週 期 性 的 支 出 , 例 如 每 年 對 藝 文 性 質 活 動 的 補<br />

貼 , 當 支 出 金 額 超 過 一 百 萬 法 郎 時 , 也 可 以 義 務 性 財 政 複 決 。 再 者 , 如<br />

果 常 態 性 支 出 的 金 額 超 過 三 十 萬 瑞 士 法 郎 , 那 這 一 千 五 百 位 投 票 者 也 可<br />

以 請 求 舉 行 複 決 投 票 。<br />

州 體 系 內 的 強 制 性 立 法 複 決 (obliga<strong>to</strong>ry legislative referendum) 與<br />

鄉 鎮 體 系 內 的 行 政 複 決 (adm<strong>in</strong>istrative referendum), 亦 為 直 接 民 主 的<br />

另 一 項 重 要 工 具 。 相 對 提 案 的 複 決 權 制 度 , 存 在 於 某 些 州 與 鄉 鎮 的 體 制<br />

中 ; 在 蘇 黎 世 州 內 , 亦 存 在 個 人 創 制 (<strong>in</strong>dividual <strong>in</strong>itiative)。 此 外 , 某<br />

些 州 的 公 民 亦 有 權 對 於 行 政 系 統 行 使 罷 免 權 。<br />

直 接 民 主 運 作 的 多 樣 性<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多 樣 性 表 現 於 , 許 多 不 同 的 議 題 可 能 須 於 同 一 投 票 日 內<br />

進 行 投 票 。 在 2003 年 5 月 18 日 位 於 蘇 黎 世 湖 旁 的 弗 萊 恩 巴 赫 鄉 鎮 ( 部 分<br />

乃 屬 施 維 茨 州 ), 須 針 對 二 十 三 項 個 議 題 進 行 投 票 ; 其 包 含 九 個 聯 邦 議<br />

題 、 三 個 州 議 題 、 三 個 鄉 鎮 議 題 、 與 八 個 公 民 資 格 申 請 案 的 議 題 。<br />

二 十 一 世 紀 前 葉 , 瑞 士 的 直 接 民 主 在 強 調 普 遍 化 下 , 穩 定 成 長 。 自<br />

從 2000 年 來 , 每 一 年 平 均 有 超 過 十 個 以 上 的 全 國 性 議 題 需 進 行 投 票 。 然<br />

於 過 往 的 二 十 年 中 ,1990 至 1999 年 約 有 十 個 全 國 性 議 題 的 公 投 案 ,1980<br />

至 1989 年 則 約 有 六 個 全 國 性 議 題 的 公 投 案 。<br />

無 論 在 州 或 鄉 鎮 間 內 , 在 最 近 三 十 年 期 間 , 普 選 舉 行 的 次 數 已 經 有<br />

一 個 高 穩 定 性 的 成 長 。 然 而 , 在 州 與 州 、 不 同 的 鄉 鎮 之 間 , 仍 存 在 著 很<br />

大 的 差 異 。 舉 例 來 說 ,1970 到 2003 年 之 間 , 蘇 黎 世 州 的 選 民 可 以 對 超 過<br />

四 百 五 十 七 個 不 同 的 議 題 進 行 投 票 。 約 此 同 時 , 提 契 諾 州 (Tic<strong>in</strong>o) 只<br />

有 五 十 三 個 議 題 送 交 州 民 決 定 。 鄉 鎮 與 鄉 鎮 間 的 投 票 狀 況 , 則 有 更 大 的<br />

不 同 。1990 到 2000 年 之 間 , 有 八 百 四 十 八 個 議 題 , 送 交 伯 恩 州 (Bern)<br />

內 的 各 鄉 鎮 投 票 決 定 : 伯 恩 州 隔 壁 的 弗 萊 堡 州 (Fribourg), 於 同 一 時<br />

29


期 卻 僅 有 四 個 議 題 送 交 複 決 投 票 決 定 。 這 個 大 差 異 不 能 完 全 歸 因 於 不 同<br />

州 其 鄉 鎮 數 的 不 同 , 像 是 伯 恩 州 有 四 百 個 鄉 鎮 , 弗 萊 堡 州 有 二 百 四 十 六<br />

個 鄉 鎮 。 基 於 歷 史 上 的 緣 由 , 許 多 弗 萊 堡 州 的 決 定 是 交 由 州 內 的 各 鄉 鎮<br />

議 會 決 定 的 。<br />

儘 管 直 接 民 主 的 形 式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 舉 例 來 說 有 公 民 創 制 、 公 民 複<br />

決 以 及 強 制 性 複 決 , 瑞 士 的 整 個 直 接 民 主 的 制 度 反 映 出 這 個 國 家 文 化 、<br />

語 言 及 機 構 的 多 樣 性 。 除 了 一 些 例 外 的 情 形 外 , 公 民 的 權 利 在 德 語 系 州<br />

比 在 法 語 系 州 , 或 是 唯 一 的 義 大 利 語 系 州 ( 堤 契 諾 州 ) 發 展 的 更 健 全 。<br />

和 其 他 語 系 的 州 相 較 , 德 語 系 州 給 予 州 境 內 的 各 鄉 鎮 更 多 的 自 治 權 , 這<br />

不 全 然 與 歷 史 的 情 況 有 關 。<br />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的 的 可 接 近 性 及 開 放 性 取 決 於 其 可 以 行 使 的 範 圍 。 舉<br />

例 來 說 , 如 果 A 州 要 使 一 任 意 複 決 案 生 效 需 要 一 千 人 的 連 署 , 而 在 大 小<br />

相 似 的 B 州 , 卻 需 要 一 萬 人 的 連 署 , 那 麼 我 們 可 以 合 理 的 假 設 A 州 所 舉<br />

辦 的 複 決 投 票 次 數 將 會 多 於 B 州 。 就 創 制 案 與 複 決 案 的 舉 辦 次 數 而 言 ,<br />

除 了 與 連 署 的 法 定 門 檻 這 項 有 關 外 , 有 多 長 的 時 間 來 尋 求 這 些 連 署 票 數<br />

也 扮 演 著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 大 體 上 說 來 , 近 年 來 直 接 民 主 在 瑞 士 發 展 的<br />

趨 勢 是 , 放 寬 對 於 直 接 民 主 的 相 關 規 定 , 換 言 之 , 即 降 低 實 施 直 接 民 主<br />

的 障 礙 。<br />

人 民 是 國 家 的 主 人<br />

以 往 投 票 日 當 天 的 投 票 所 場 外 是 最 好 的 蒐 集 連 署 數 的 場 所 , 因 為 確<br />

定 可 以 在 數 小 時 內 就 找 到 積 極 參 與 政 治 事 務 的 人 來 參 與 連 署 。 自 1996 年<br />

引 進 無 限 制 的 通 訊 投 票 以 來 , 會 親 自 前 往 投 票 所 投 票 的 人 數 已 穩 定 的 減<br />

少 , 在 某 些 州 甚 至 低 於 10%。<br />

由 通 訊 投 票 的 範 例 我 們 可 以 看 出 , 瑞 士 實 施 直 接 民 主 的 條 件 隨 時 在<br />

變 化 , 而 這 個 改 變 的 過 程 無 疑 將 持 續 進 行 , 舉 例 來 說 , 如 果 電 子 投 票 已<br />

經 被 引 進 了 , 一 方 面 , 這 種 改 革 會 讓 民 眾 參 與 複 決 投 票 變 得 更 容 易 。 自<br />

從 通 訊 投 票 被 引 進 後 , 投 票 率 也 有 些 微 上 升 ; 但 是 另 一 方 面 , 從 家 裡 投<br />

30


票 也 會 在 人 民 彼 此 之 間 有 直 接 接 觸 和 有 政 治 對 話 的 系 統 中 製 造 出 新 的 問<br />

題 。<br />

不 論 人 民 是 否 想 要 藉 著 直 接 民 主 的 工 具 來 促 使 改 革 加 速 , 或 行 用 複<br />

決 權 來 扮 演 煞 車 ( 或 制 衡 ) 者 的 角 色 , 憑 藉 直 接 民 主 的 工 具 , 使 人 民 在<br />

政 治 的 舞 臺 上 處 於 和 政 府 及 議 會 對 等 的 地 位 。 不 同 於 世 界 上 的 其 他 國<br />

家 , 瑞 士 憲 法 變 革 的 主 權 交 予 於 人 民 決 定 ( 人 民 可 提 出 修 正 案 )。 就 這<br />

類 議 題 來 說 , 政 府 與 議 的 功 能 只 是 提 供 人 民 建 議 。 所 以 當 瑞 士 選 民 反 對<br />

「 失 能 者 的 創 制 案 」 和 贊 成 「 軍 事 改 革 的 複 決 案 」 時 , 人 民 不 再 只 是 扮<br />

演 微 不 足 道 的 小 角 色 而 已 ; 相 反 地 , 人 民 扮 演 著 國 家 政 治 裡 的 主 導 者 。<br />

FFactsheetSSurvey<br />

F6 通 訊 投 票<br />

F7 電 子 投 票 的 實 際 運 作<br />

F12 已 獲 人 民 及 州 通 過 的 公 民 創 制<br />

F16 2003 年 5 月 18 日 軍 事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的 複 決<br />

F17 失 能 者 之 平 等 權 法 案 的 公 民 創 制<br />

F18 瑞 士 聯 邦 層 級 的 市 民 權<br />

S1 1848 年 後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br />

S4 直 接 民 主 專 業 詞 彙 表<br />

31


憲 法 複 決 發 軔 於 法 國 而 至 瑞 士 , 隨 後 並 散 佈 至 歐 洲<br />

各 地 。 目 前 在 歐 洲 的 層 級 正 為 了 完 成 同 意 歐 洲 聯 盟<br />

新 憲 法 而 有 一 番 奮 鬥 。


3<br />

回 顧 過 去 , 展 望 未 來<br />

現 代 化 的 直 接 民 主 , 對 於 瑞 士 人 民 的 特 質 及 瑞 士 的 歷 史 , 皆 造 成 極<br />

深 遠 的 影 響 。 因 而 , 直 接 民 主 乃 成 為 團 結 此 一 多 元 民 族 的 基 礎 。 直 接 民<br />

主 不 僅 確 保 了 每 個 公 民 的 自 由 , 亦 使 此 一 具 多 元 文 化 的 國 家 得 以 和 平 共<br />

存 。<br />

33


伯 恩 報 紙 《 聯 合 報 》(Der Bund) 編 輯 弗 洛 伊 安 . 更 格 爾 在 1862 年 8<br />

月 (Florian Gengel) 寫 道 :『 瑞 士 人 民 不 願 在 接 受 過 去 由 上 而 下 的 統 治<br />

方 式 , 他 們 要 求 分 享 立 法 權 …… 他 們 要 求 自 治 。』<br />

藉 由 自 由 運 動 , 瑞 士 締 造 了 其 他 國 家 所 無 法 達 成 的 成 就 : 民 族 國<br />

家 與 現 代 化 民 主 制 度 的 建 立 。 半 世 紀 (1798-1848) 的 衝 突 與 混 亂 ,<br />

但 卻 奠 定 瑞 士 日 後 的 民 主 根 基 。 赫 兒 維 提 共 合 國 (Helvetic Republic,<br />

1798-1803) 曾 將 老 舊 且 鬆 散 的 邦 聯 體 制 , 轉 變 成 法 國 式 的 統 一 國 家 。<br />

然 隨 後 舊 有 的 制 度 又 被 部 分 恢 復 , 且 可 將 其 區 分 成 兩 階 段 :1803 年 的 折<br />

衷 政 體 的 憲 法 (Acts of Mediation) 與 1815 年 的 新 聯 邦 條 約 , 自 此 瑞 士<br />

又 回 到 以 往 保 守 的 國 家 聯 盟 狀 態 。<br />

然 而 , 經 濟 及 社 會 於 向 前 邁 進 之 際 , 政 治 上 體 制 的 發 展 趨 勢 , 卻 是<br />

完 全 背 道 而 馳 。1830 年 到 1831 年 間 , 十 二 個 州 陸 陸 續 續 都 發 生 民 主 革 命<br />

運 動 ; 在 當 時 舊 有 的 統 治 體 制 為 現 代 的 民 主 制 度 所 取 代 。 儘 管 如 此 , 當<br />

時 的 公 民 仍 然 沒 有 直 接 參 與 立 法 的 權 利 。 除 弗 萊 堡 (Fribourg) 州 外 ,<br />

其 他 各 州 皆 以 公 民 投 票 的 方 式 通 過 其 新 憲 法 。 如 此 重 大 的 改 變 為 瑞 士<br />

的 政 治 與 憲 法 體 制 , 奠 定 了 深 厚 的 基 礎 , 亦 致 使 該 等 體 制 於 得 以 留 存 至<br />

今 日 。 於 經 歷 一 連 串 的 紛 爭 及 內 戰 後 , 今 日 的 瑞 士 聯 邦 政 體 正 式 成 立 於<br />

1848 年 。<br />

1848 年 的 聯 邦 憲 法 , 建 構 了 一 自 由 民 主 的 聯 邦 國 家 體 制 。 此 套 新 憲<br />

法 於 制 定 之 初 即 已 為 將 來 的 可 能 修 正 而 做 設 計 , 除 了 強 制 性 的 憲 法 複 決<br />

外 , 其 亦 包 含 制 定 憲 法 的 公 民 創 制 權 (right of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s)。 此 部<br />

新 憲 法 , 乃 為 中 產 階 級 的 政 府 及 其 現 代 化 的 政 策 , 提 供 架 構 。 此 外 , 該<br />

部 憲 法 在 當 時 亦 被 視 為 是 一 種 想 像 目 標 ( 如 : 全 民 的 民 主 、 民 族 國 家 、<br />

聯 邦 國 家 ) 的 宣 稱 。<br />

自 從 瑞 士 聯 邦 建 立 以 來 , 不 滿 新 的 民 主 制 度 的 抱 怨 就 不 曾 間 斷 過 。<br />

一 開 始 , 反 對 黨 要 求 更 多 參 與 權 的 主 張 , 是 被 拒 絕 的 。 於 議 會 民 主 中<br />

落 實 直 接 民 主 (direct democracy) 前 , 不 滿 新 民 主 制 度 者 主 張 , 對 於 反<br />

對 改 革 之 自 由 派 的 統 治 精 英 , 進 行 第 二 次 的 民 主 革 命 。 第 二 次 的 民 主 革<br />

34


命 , 亦 於 1860 年 代 的 民 主 運 動 中 付 諸 實 際 行 動 。 其 不 僅 僅 擊 敗 執 政 自 由<br />

派 精 英 , 且 亦 於 蘇 黎 世 州 (Zurich) 為 現 代 的 直 接 民 主 做 了 關 鍵 性 的 突<br />

破 。1869 年 蘇 黎 世 州 的 新 憲 法 中 納 入 了 一 系 列 人 民 的 政 治 參 與 權 ( 如 :<br />

憲 法 與 立 法 創 制 權 、 強 制 性 立 法 與 憲 法 複 決 、 財 政 複 決 ), 藉 此 建 制 了<br />

當 時 於 其 他 國 家 尚 未 採 行 的 部 分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 專 屬 於 男 性 公 民 )。 不<br />

論 對 於 其 他 州 郡 或 是 聯 邦 來 說 , 蘇 黎 世 州 乃 係 政 治 體 制 由 間 接 民 主 轉 型<br />

為 直 接 民 主 的 典 範 。<br />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導 入 政 治 體 制 的 運 作 , 係 由 州 層 級 開 始 進 而 擴 展 到 聯<br />

邦 。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的 浮 現 , 因 1874 年 任 意 性 複 決 (optional referendum)<br />

與 1897 年 聯 邦 層 級 公 民 創 制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 的 實 施 而 閉 幕 。 因 複 決<br />

的 實 施 可 能 致 使 憲 政 的 發 展 , 產 生 不 可 預 期 的 結 果 。 瑞 士 的 複 決 民 主<br />

(referendum democracy) 係 屬 代 議 政 治 與 多 數 民 主 的 混 合 , 此 一 混 合<br />

式 民 主 的 特 色 不 僅 於 今 日 仍 被 採 用 且 其 正 當 性 亦 已 獲 得 人 民 的 認 同 。<br />

自 1891 年 後 , 直 接 民 主 進 一 步 向 外 延 伸 。1918 年 眾 議 院 選 舉 所 採 用<br />

的 比 例 代 表 制 (proportional system), 使 得 更 多 少 數 族 群 的 代 表 有 機 會<br />

進 入 國 會 。1812 年 實 施 的 國 際 條 約 複 決 制 度 , 其 使 公 民 取 得 參 與 外 交 事<br />

務 的 機 會 。1949 年 的 解 除 性 公 投 (resolutive referendum), 其 限 制 聯 邦<br />

議 會 (Federal Assembly) 利 用 緊 急 狀 況 為 藉 口 , 進 以 避 免 其 決 定 被 付 諸<br />

於 公 民 複 決 (1930 年 代 , 政 府 曾 利 用 緊 急 條 款 , 有 計 劃 地 避 免 複 決 的 舉<br />

辦 )。 然 在 許 多 情 況 下 , 仍 可 透 過 民 眾 創 制 權 以 抗 衡 政 府 欲 利 用 緊 急 條<br />

款 以 規 避 複 決 選 舉 的 情 勢 。 此 一 現 象 無 疑 證 實 了 , 直 接 民 主 的 擴 張 或 限<br />

制 係 得 透 過 創 制 權 的 行 使 來 予 以 完 成 。<br />

國 民 主 權 的 紛 爭<br />

自 由 主 義 者 原 則 上 同 意 , 主 權 屬 於 全 體 人 民 。 然 於 1830 年 代 後 , 針<br />

對 如 何 將 國 民 主 權 的 原 則 融 入 州 體 制 下 , 於 自 由 和 激 進 民 主 人 士 間 產 生<br />

爭 議 。 就 自 由 主 義 者 而 言 , 國 民 主 權 的 原 則 僅 限 於 代 議 政 治 的 民 主 , 於<br />

代 議 的 民 主 體 制 下 議 會 代 表 乃 係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權 利 , 因 此 在 此 制 度 下<br />

35


人 民 係 無 直 接 參 與 立 法 的 權 利 。 第 一 部 的 民 主 州 憲 法 與 1848 年 的 聯 邦<br />

憲 法 , 乃 體 現 自 由 主 義 者 之 國 民 主 權 觀 點 。1831 年 的 蘇 黎 世 州 憲 法 第<br />

一 條 規 定 :「 主 權 屬 於 國 民 全 體 , 其 由 代 表 人 民 的 議 會 , 依 據 憲 法 來 行<br />

使 。」<br />

執 政 的 自 由 主 義 者 , 因 當 時 的 政 治 發 展 尚 不 成 熟 、 一 般 民 眾 尚 無 健<br />

全 的 民 主 素 養 的 時 空 背 景 , 其 所 主 張 的 民 主 模 式 得 以 取 得 正 當 性 。 剖 析<br />

其 論 點 , 無 財 力 且 未 受 教 育 者 , 是 不 具 下 明 智 政 治 決 定 的 能 力 。 自 由 主<br />

義 者 擔 心 不 具 政 治 決 定 能 力 之 公 民 , 恐 做 錯 政 治 決 定 , 進 而 阻 礙 進 步 。<br />

對 於 激 進 的 民 主 主 義 者 而 言 , 國 民 主 權 並 非 意 味 著 人 民 需 將 其 主 權<br />

讓 渡 給 他 們 所 選 出 的 代 表 ; 相 反 地 , 人 民 於 立 法 的 過 程 中 擁 有 最 後 的 決<br />

定 權 , 且 此 亦 為 激 進 民 主 主 義 者 主 張 適 度 延 伸 民 權 與 反 對 自 由 主 義 者 的<br />

立 論 依 據 。<br />

就 激 進 的 民 主 主 義 者 來 說 , 間 接 民 主 的 模 型 僅 在 為 富 人 與 受 過 良 好<br />

教 育 者 創 造 特 權 ; 如 此 一 來 , 剝 奪 大 部 分 人 民 的 參 政 權 。 就 激 進 民 主 主<br />

義 者 來 說 , 純 粹 的 代 議 政 治 僅 係 在 為 自 由 主 義 者 來 做 服 務 , 若 要 改 變 此<br />

狀 況 , 人 民 必 須 給 予 更 多 的 政 治 權 利 。<br />

民 主 活 動 迫 使 現 有 體 制 進 行 改 變<br />

大 約 經 歷 了 一 段 時 間 , 因 民 主 運 動 的 行 使 , 對 於 既 存 統 治 秩 序 的 批<br />

判 於 歷 經 相 當 時 日 , 且 於 民 主 運 動 的 影 響 下 , 最 終 乃 與 評 論 者 所 提 的<br />

制 度 相 結 合 。1830 至 1831 年 間 憲 政 議 題 的 爭 議 與 1839 至 1841 年 間 的 群<br />

眾 運 動 , 皆 是 因 爭 取 否 決 權 (right of ve<strong>to</strong>) 而 起 。 否 決 權 的 制 度 可 被 視<br />

為 , 公 民 複 決 權 的 先 驅 者 。 否 決 權 的 制 度 , 早 於 1831 年 於 聖 加 倫 州 (St.<br />

Gallen) 就 已 建 立 。 當 其 否 決 權 主 要 用 於 平 息 農 民 們 的 抗 議 運 動 與 阻 止<br />

民 主 主 義 者 繼 續 要 求 廣 泛 政 治 參 與 權 的 一 種 手 段 。 雖 然 否 決 權 可 作 為 行<br />

使 民 主 的 方 式 之 一 , 但 對 於 享 有 否 決 權 者 來 說 , 對 權 利 仍 感 十 分 陌 生 ,<br />

因 此 對 於 代 議 政 治 的 民 主 議 會 來 說 其 乃 不 具 威 脅 性 。 此 現 象 一 直 到 1860<br />

年 才 獲 得 改 善 , 因 當 時 人 民 逐 漸 意 識 到 一 個 具 公 理 的 社 會 係 必 須 建 築 於<br />

36


「 完 全 的 民 主 」 之 上 。 換 言 之 , 透 過 此 新 增 的 直 接 民 主 方 式 , 來 反 制 既<br />

存 的 代 議 民 主 政 治 。 現 今 , 以 民 主 黨 運 動 確 保 直 接 民 主 已 成 為 可 能 。<br />

民 主 運 動 所 獲 得 的 支 持 , 係 來 自 於 為 數 眾 多 的 人 民 大 眾 對 於 既 有 的<br />

政 治 、 社 會 與 經 濟 情 況 的 不 滿 。 其 控 訴 當 權 者 僅 在 乎 增 進 富 人 的 利 益 ,<br />

卻 枉 顧 一 般 大 眾 的 福 祉 。 其 亦 抱 怨 , 強 而 有 力 的 財 政 與 商 業 利 益 , 對 政<br />

治 將 產 生 負 面 的 影 響 。 因 此 , 民 主 運 動 主 張 以 直 接 民 主 作 為 救 濟 的 方<br />

式 。 如 此 , 不 僅 可 有 效 地 控 制 政 府 , 亦 可 創 造 出 更 優 質 的 社 會 和 平 等 的<br />

經 濟 。 針 對 民 主 運 動 的 發 展 , 卡 爾 . 布 爾 克 里 (Karl Bürkli) 作 了 如 下<br />

的 表 示 :「 以 全 體 人 民 為 立 法 過 程 的 重 心 , 才 足 以 抑 制 人 們 汲 汲 營 營 想<br />

成 為 富 豪 階 級 的 慾 望 ; 換 言 之 , 代 議 民 主 政 治 ( 以 少 數 幾 百 人 的 州 代 表<br />

為 組 織 基 礎 ), 尚 無 足 夠 能 力 阻 擋 其 所 孕 育 而 生 的 貪 腐 。」<br />

此 種 政 治 體 制 轉 向 純 粹 民 主 並 非 代 表 擺 脫 過 去 , 相 反 地 它 是 傳 統 自<br />

由 精 神 的 延 續 。 傳 統 價 值 的 翻 新 , 易 為 人 們 所 接 受 。 然 而 藉 由 弗 立 得 利<br />

希 . 艾 爾 伯 特 . 藍 格 (Friedrich Albert Lange) 引 文 , 吾 人 可 窺 之 此 事 件<br />

的 歷 史 價 值 :「1869 年 4 月 18 日 蘇 黎 世 新 憲 法 的 通 過 , 被 視 為 州 制 度 下 的<br />

最 大 特 徵 。 簡 言 之 , 此 乃 現 今 文 化 條 件 的 直 接 民 主 的 概 念 首 次 被 付 諸 實<br />

踐 , 以 取 代 當 時 行 之 有 年 的 鄉 民 大 會 (L<strong>and</strong>sgeme<strong>in</strong>de)( 具 有 投 票 權 男<br />

性 公 民 的 年 度 集 會 )。」<br />

第 二 次 的 民 主 革 命 , 如 同 1830 至 1831 年 間 第 一 次 的 民 主 革 命 , 乃 於<br />

非 暴 力 下 進 行 。 政 府 與 反 對 者 , 不 斷 地 進 行 溝 通 。 數 千 名 的 公 民 聚 集 於<br />

鄉 民 大 會 (L<strong>and</strong>sgeme<strong>in</strong>den) 內 向 當 權 者 提 出 其 訴 求 , 同 時 迫 使 執 政 者<br />

改 變 既 有 的 民 主 制 度 , 此 一 改 變 乃 具 體 化 於 新 州 憲 法 中 的 第 一 條 :「 州<br />

的 主 權 屬 於 州 民 全 體 , 由 州 民 中 具 有 選 舉 資 格 的 州 民 來 行 使 主 權 , 並 透<br />

過 行 使 直 接 民 主 所 選 出 的 州 代 表 與 官 員 來 間 接 行 使 主 權 。」 一 百 三 十 年<br />

後 的 今 日 , 不 管 是 地 方 層 級 的 州 郡 或 係 歐 盟 , 直 接 民 主 一 直 都 是 個 受 到<br />

熱 烈 討 論 的 議 題 。<br />

37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的 淵 源<br />

美 國 的 民 主 思 想 觀 念 與 法 國 大 革 命 的 經 驗 , 皆 是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概 念<br />

的 重 要 的 淵 源 。 許 多 有 關 直 接 民 主 的 法 國 法 , 皆 為 瑞 士 所 採 用 。 法 國<br />

有 關 直 接 民 主 的 思 想 , 亦 對 於 瑞 士 民 主 化 產 生 強 大 的 影 響 力 , 儘 管 在<br />

當 時 並 未 被 公 開 承 認 。 然 而 , 法 國 直 接 民 主 的 思 想 , 因 當 時 由 上 而 下<br />

僅 為 當 權 者 利 益 來 做 服 務 的 全 民 表 決 (plebiscite) 主 義 的 盛 行 , 致 使 其<br />

從 未 在 於 法 國 本 土 上 付 諸 實 踐 。 來 自 於 北 美 的 憲 法 複 決 (constitutional<br />

referendum) 觀 念 , 經 由 法 國 傳 到 瑞 士 , 隨 後 便 散 播 到 全 歐 洲 , 然 現 今<br />

欲 就 歐 盟 憲 法 於 全 歐 洲 進 行 複 決 , 卻 是 充 滿 阻 礙 。 隨 著 民 主 的 發 展 演 進<br />

人 們 逐 漸 認 同 , 一 部 憲 法 若 未 獲 得 人 民 的 明 確 贊 同 , 其 所 實 行 的 乃 非 真<br />

正 的 民 主 。<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引 進 過 程 , 其 實 亦 受 到 先 前 民 主 經 驗 的 鼓 舞 。 因 受 到 根<br />

深 蒂 固 共 合 體 制 傳 統 的 影 響 , 瑞 士 得 以 擺 脫 鄰 國 的 君 主 政 體 而 建 立 其 共<br />

和 的 政 體 。 然 此 一 共 合 體 制 內 , 仍 留 存 著 民 眾 大 會 式 的 民 主 (popular<br />

assembly democracy; l<strong>and</strong>sgeme<strong>in</strong>dedemokratie) 與 中 世 紀 的 聯 邦 複 決<br />

(federal referendum) 的 文 化 。 隨 著 舊 邦 聯 制 度 (confederation) 的 瓦<br />

解 , 許 多 人 認 為 固 有 的 集 會 民 主 (assembly democracy) 仍 是 一 非 常 吸<br />

引 人 的 民 主 形 式 , 且 較 法 國 式 的 間 接 民 主 更 能 確 保 人 民 的 自 由 。<br />

人 們 對 於 固 有 的 群 眾 大 會 式 的 民 主 (popular assembly democracy),<br />

不 僅 熟 悉 且 充 滿 信 賴 。 從 傳 統 群 眾 集 會 式 民 主 轉 型 自 今 日 的 代<br />

議 民 主 政 治 , 此 一 轉 變 象 徵 著 政 治 參 與 權 喪 失 。 社 會 運 動 反 覆 地 提 及 傳<br />

統 的 集 會 民 主 , 且 以 其 傳 統 的 鄉 民 大 會 形 式 為 基 礎 組 織 其 反 對 力 量 。<br />

如 :1830 年 11 月 22 日 , 自 由 主 義 者 於 烏 斯 特 (Uster) 組 成 一 群 眾 大 會 ,<br />

以 「 恢 復 喪 失 的 公 民 權 」(res<strong>to</strong>ration of lost rights of the people) 抗 議 訴<br />

求 。1867 年 12 月 13 日 , 此 類 的 民 主 抗 議 運 動 亦 於 烏 斯 特 、 布 拉 赫 、 溫<br />

特 圖 爾 (W<strong>in</strong>terthur) 和 蘇 黎 世 等 地 舉 辦 。 迄 今 , 每 年 仍 舉 辦 活 動 紀 念<br />

1830 年 烏 斯 特 的 集 會 。<br />

38


連 續 與 阻 斷<br />

現 今 的 直 接 民 主 可 被 視 為 , 係 新 想 法 與 舊 政 治 參 與 制 度 的 綜 合 體 。<br />

民 主 與 自 由 不 在 是 過 往 對 抗 不 公 平 暴 政 下 特 定 族 群 的 特 權 ( 威 廉 . 泰<br />

爾 ), 而 是 人 民 的 自 然 權 利 (natural right)。 人 人 皆 自 由 與 平 等 的 現 代<br />

直 接 民 主 , 無 法 與 任 何 具 有 隸 屬 關 係 的 制 度 相 並 存 。 被 視 為 保 護 特 定 少<br />

數 族 群 利 益 的 前 現 代 民 主 類 型 (pre-modern form of democracy), 亦 未 將<br />

壓 迫 他 人 的 可 能 性 予 以 排 除 , 然 此 特 性 在 舊 有 的 邦 聯 制 度 中 係 屬 正 常 。<br />

所 謂 的 舊 制 度 係 指 , 公 民 的 自 由 乃 視 公 民 的 能 力 與 其 對 於 參 與 政 治<br />

決 定 的 意 願 而 定 ; 此 不 僅 與 為 共 和 體 制 的 中 心 思 想 亦 與 群 眾 大 會 式 的 民<br />

主 運 作 相 吻 合 。 不 同 於 純 粹 議 會 民 主 制 , 現 代 直 接 民 主 不 僅 採 用 已 延 續<br />

幾 世 紀 的 先 民 主 時 代 的 民 主 類 型 , 其 亦 併 入 創 制 與 複 決 等 直 接 民 主 的 新<br />

工 具 。<br />

FFactsheetSSurvey)<br />

F3 前 現 代 民 主 與 現 在 民 主 之 差 異<br />

F9 1798、1848、1874 與 1999 年 憲 法 摘 錄<br />

F10 瑞 士 聯 邦 層 級 直 接 民 主 的 發 展<br />

F25 19 世 紀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運 動 的 期 望<br />

S1 1848 年 後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br />

S4 直 接 民 主 專 業 詞 彙 表<br />

39


相 較 於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 瑞 士 被 視 為<br />

是 對 於 水 的 保 護 上 擁 有 最 先 進 立 法<br />

的 國 家 — 這 至 少 是 拜 公 民 創 制 所<br />

賜 而 能 進 入 立 法 過 程 之 列 。


4<br />

權 力 的 平 均 分 配<br />

和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比 起 來 , 瑞 士 似 乎 在 水 源 保 護 法 案 上 有 具 體 進 步 的<br />

立 法 , 這 不 單 單 需 要 感 謝 由 民 眾 創 制 設 定 的 立 法 過 程 。<br />

41


在 一 個 民 主 國 家 裡 , 每 張 選 票 皆 具 同 等 價 值 , 瑞 士 聯 邦 體 制 亦 是 如<br />

此 , 這 反 映 出 在 較 小 的 州 裡 , 州 民 的 選 票 較 具 有 影 響 力 。 追 溯 至 長 期 捍<br />

戰 水 資 源 的 事 件 , 這 體 現 出 聯 邦 主 義 與 直 接 民 主 的 相 互 影 響 。 而 相 反<br />

地 , 意 見 的 紛 歧 並 沒 有 造 成 人 民 的 對 立 。<br />

在 1992 年 5 月 17 日 , 瑞 士 選 民 針 對 七 項 聯 邦 議 案 進 行 公 投 。 舉 例 來<br />

說 , 他 們 支 持 加 入 「 布 瑞 頓 森 林 」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 世 界 銀 行 和 國 際 貨 幣<br />

基 金 會 ), 並 在 兵 役 的 制 度 上 , 支 持 採 用 替 代 役 取 代 義 務 役 制 度 。 同 時<br />

人 民 也 必 須 針 對 環 保 團 體 所 提 出 有 關 「 保 護 水 資 源 」 的 公 民 創 制 來 行 使<br />

投 票 權 , 另 一 方 面 也 需 針 對 政 府 及 議 會 所 通 過 有 關 水 資 源 保 護 的 法 案 來<br />

行 使 公 投 。 此 公 投 案 招 致 少 數 水 力 發 電 廠 擁 有 者 的 反 對 , 他 們 提 出 了 任<br />

意 性 複 決 來 挑 戰 政 府 所 修 正 的 新 法 案 。<br />

水 是 一 種 相 當 珍 貴 的 資 源 , 對 人 類 、 動 物 和 植 物 都 是 如 此 。1953 年<br />

水 資 源 保 護 法 案 , 首 次 被 納 入 聯 邦 憲 法 的 規 範 體 系 中 。 兩 年 後 聯 邦 政 府<br />

亦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就 水 資 源 保 護 的 議 題 進 行 規 範 。 為 確 保 瑞 士 的 水 源 保 護<br />

區 , 於 1975 年 聯 邦 憲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賦 予 聯 邦 政 府 制 定 水 資 源 保 護 法 的 憲<br />

法 基 礎 。 這 項 條 款 ( 瑞 士 新 憲 法 第 七 十 六 條 ) 針 對 水 資 源 保 護 法 的 制<br />

定 , 進 一 步 提 及 出 凡 涉 及 水 資 源 保 護 的 各 項 利 益 衝 突 , 在 法 律 的 擬 定 中<br />

都 須 與 予 以 考 量 。<br />

瑞 士 聯 邦 憲 法 授 權 聯 邦 政 府 與 國 會 , 針 對 水 資 源 保 護 可 制 定 原 則 性<br />

的 聯 邦 法 規 範 , 二 十 六 個 州 於 聯 邦 的 準 則 性 法 規 範 之 下 可 自 行 制 定 州 法<br />

令 。 因 此 , 在 聯 邦 的 準 則 性 規 範 下 , 州 就 能 針 對 水 資 源 的 保 障 制 定 適 當<br />

的 州 規 範 。 換 言 之 : 就 水 資 源 保 護 法 規 範 的 制 定 而 言 ,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限<br />

已 明 確 劃 分 。 瑞 士 聯 邦 主 義 以 及 歐 盟 俗 稱 的 「 附 屬 主 義 」(pr<strong>in</strong>ciple of<br />

subsidiarity) 的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 瑞 士 政 府 的 權 力 必 經 多 數 人 民 的 贊 同 與<br />

經 歷 各 州 強 制 性 憲 法 的 複 決 程 序 。<br />

就 水 資 源 問 題 的 處 理 上 來 說 , 各 州 都 有 自 身 利 害 關 係 , 因 為 必 須 將<br />

水 力 發 電 場 的 數 目 限 制 到 最 少 。 利 害 衝 突 存 在 於 水 源 的 使 用 者 和 水 源 的<br />

保 護 者 之 間 、 聯 邦 的 權 力 跟 州 權 力 之 間 , 因 此 有 了 水 資 源 保 護 的 公 民 創<br />

42


制 案 。 就 聯 邦 主 義 及 直 接 民 主 的 層 級 來 說 , 攸 關 水 資 源 保 護 法 案 的 爭<br />

議 , 及 水 資 源 保 護 的 創 制 案 是 具 有 教 育 意 義 的 。 而 此 事 件 的 主 角 們 的 一<br />

方 來 自 於 環 境 及 水 資 源 保 護 局 , 另 一 方 則 來 自 於 擁 有 小 水 力 發 電 場 的 水<br />

源 用 戶 。 此 外 , 山 間 居 民 的 利 益 也 有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力 。<br />

環 保 人 士 於 1983 年 的 夏 日 開 始 著 手 於 「 水 資 源 保 護 」 的 創 制 活 動 ,<br />

這 個 創 制 委 員 會 包 含 了 九 個 國 家 環 境 以 及 商 業 漁 會 組 織 的 代 表 。 在 十 八<br />

個 月 內 , 他 們 已 獲 得 足 夠 的 連 署 來 推 動 該 創 制 案 : 在 1984 年 10 月 9 日 ,<br />

該 創 制 案 已 獲 得 176,887 人 的 連 署 。( 創 制 案 的 通 過 需 在 十 八 個 月 內 擁 有<br />

至 少 十 萬 人 的 連 署 。)<br />

聯 邦 政 府 及 州 的 權 力 區 分 為 何 ?<br />

在 「 水 資 源 保 護 」 的 創 制 案 中 , 創 制 委 員 會 針 對 聯 邦 憲 法 第 二 十 四<br />

條 提 出 詳 細 的 修 正 案 , 但 1987 年 4 月 聯 邦 政 府 針 對 此 創 制 修 正 案 做 出 了<br />

否 決 的 回 應 。 聯 邦 政 府 認 為 創 制 案 的 重 心 都 聚 焦 於 經 濟 的 效 益 , 而 水 資<br />

源 使 用 者 或 其 他 利 益 團 體 的 權 益 並 未 獲 充 分 正 視 。 因 而 政 府 針 對 有 關 水<br />

資 源 保 護 的 修 正 版 本 提 出 了 一 個 間 接 相 對 提 案 , 把 此 修 正 版 本 當 成 是 創<br />

制 案 的 相 對 案 — 水 資 源 保 護 法 案 在 相 當 程 度 範 圍 內 僅 提 供 一 般 性 的 原<br />

則 , 而 其 它 具 體 的 內 容 則 是 授 權 給 各 州 , 針 對 其 需 要 擬 定 出 更 詳 盡 的 法<br />

令 規 範 方 式 , 而 政 府 所 草 擬 的 水 資 源 保 護 法 案 在 瑞 士 的 上 下 議 會 中 也 引<br />

起 了 熱 烈 爭 論 。<br />

議 會 並 未 認 為 自 身 可 輕 易 地 去 處 理 創 制 案 及 所 提 出 的 新 法 案 , 因 此<br />

上 下 議 會 延 長 創 制 案 的 評 估 時 間 至 每 年 一 次 , 以 使 現 行 的 水 資 源 保 護 法<br />

能 被 充 分 的 辯 論 , 這 麼 做 的 目 的 是 將 一 些 創 制 案 關 注 的 考 量 點 列 入 修 正<br />

法 案 中 , 因 此 保 護 水 資 源 的 新 法 案 在 1988 年 10 月 獲 得 聯 邦 參 議 院 的 通<br />

過 。<br />

瑞 士 聯 邦 參 議 院 擁 有 四 十 六 個 成 員 , 是 瑞 士 聯 邦 兩 個 議 會 中 構 成 員<br />

較 少 之 代 表 州 的 國 會 。 四 十 六 個 中 的 二 十 個 州 — 不 論 規 模 大 或 小 ( 大<br />

至 蘇 黎 世 , 有 超 過 一 百 二 十 萬 居 民 , 或 者 小 至 烏 里 (Uri), 僅 有 三 萬 五<br />

43


千 人 )— 都 正 好 有 兩 位 議 會 代 表 , 然 而 有 六 個 州 〔 巴 賽 爾 - 市 (Basel<br />

City)、 巴 賽 爾 - 鄉 (Basel Country)、 上 瓦 爾 (Obwalden)、 下 瓦 爾 登<br />

(Nidwalden)、 外 阿 彭 策 爾 - 羅 得 (Appenzell Outer-Rhodes) 及 內 阿 彭<br />

策 爾 - 羅 得 (Appenzell Inner-Rhodes)〕 基 於 歷 史 的 因 素 , 只 擁 有 一 位 議<br />

會 代 表 。<br />

構 成 員 較 多 的 國 會 — 瑞 士 聯 邦 眾 議 院 — 擁 有 200 位 代 表 , 他 們<br />

乃 代 表 「 人 民 」, 即 瑞 士 的 全 體 人 民 。 目 前 , 人 口 數 最 多 的 州 — 蘇 黎<br />

世 , 擁 有 三 十 四 位 代 表 , 而 最 少 人 居 住 的 州 — 烏 里 卻 只 有 一 位 。 上 、<br />

下 兩 議 會 都 擁 有 相 同 的 權 力 、 責 任 並 處 理 議 會 的 事 務 ( 聯 邦 法 律 、 預 算<br />

法 令 的 制 訂 及 國 際 條 約 的 簽 署 等 )。 唯 有 上 、 下 議 會 都 同 意 , 議 會 的 決<br />

議 案 及 法 令 才 能 生 效 。<br />

針 對 水 源 保 護 法 案 的 修 正 , 各 方 存 在 不 同 的 意 見 。 處 於 山 區 的 州<br />

代 表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案 指 出 , 他 們 希 望 能 廢 除 掉 聯 邦 的 權 利 , 進 而 規 定<br />

出 最 低 保 護 的 程 度 , 以 及 授 權 州 政 府 在 水 資 源 使 用 上 制 定 限 制 規 範 ,<br />

但 是 他 們 最 後 因 未 獲 足 夠 的 支 持 而 失 敗 , 而 聯 邦 議 會 最 終 也 通 過 政 府<br />

的 計 劃 。 然 而 , 有 關 水 資 源 保 護 區 最 低 數 目 的 規 範 原 則 , 最 終 被 簡 化<br />

為 一 般 性 規 範 。 兩 項 針 對 賠 償 金 的 提 案 (“L<strong>and</strong>schaftrappen”—the<br />

“Countryside Penny”) 基 於 環 境 保 護 的 考 量 , 限 制 社 區 居 民 若 不 因 其 私<br />

利 去 開 發 水 資 源 , 則 在 此 情 況 下 給 予 補 償 。 然 而 , 瑞 士 聯 邦 參 議 院 針 對<br />

此 補 償 議 案 , 決 定 暫 不 處 理 。 於 1989 年 夏 季 的 國 會 會 期 中 , 眾 議 院 針 對<br />

該 議 題 提 出 修 正 案 : 鄉 村 補 償 金 (L<strong>and</strong>schaftsrappen), 應 被 當 作 山 區<br />

用 地 因 環 境 因 素 而 未 能 使 用 水 力 發 電 的 補 償 措 施 。<br />

尋 求 折 衷 之 道<br />

水 資 源 保 護 法 案 於 1989 年 12 月 進 行 二 讀 之 際 , 聯 邦 參 議 院 以 多 數 決<br />

的 方 式 通 過 他 們 稍 早 的 決 策 , 但 鄉 村 補 償 金 (L<strong>and</strong>schaftsrappen) 這 項<br />

計 畫 再 次 被 否 決 。1990 年 3 月 , 眾 議 院 就 資 源 保 留 區 的 最 低 數 目 與 鄉 村<br />

補 償 金 的 看 法 仍 相 當 堅 持 。 於 針 對 該 議 案 的 三 讀 會 中 , 上 、 下 議 院 對 於<br />

44


此 議 案 的 認 知 , 仍 存 在 著 極 大 的 差 異 。1990 年 11 月 , 於 此 議 案 的 第 四 讀<br />

會 中 , 出 現 重 大 的 突 破 , 參 議 院 放 棄 了 其 就 水 源 保 護 法 中 永 續 水 源 保 護<br />

法 令 的 反 對 意 見 。 此 外 , 聯 邦 政 府 表 示 願 意 對 於 因 環 境 因 素 而 停 止 開 發<br />

水 力 發 電 的 社 區 , 進 行 補 償 。 為 了 對 參 議 院 的 這 項 妥 協 給 予 善 意 回 應 ,<br />

眾 議 院 撤 回 了 鄉 村 補 償 金 的 提 案 。 在 經 歷 兩 年 多 的 協 商 後 , 兩 議 會 才 終<br />

於 在 水 源 保 護 法 令 文 字 的 要 求 上 取 得 共 識 。<br />

然 而 , 就 創 制 委 員 會 的 觀 點 來 看 , 這 樣 的 相 對 提 案 的 用 字 是 不 夠 嚴<br />

謹 的 , 創 制 委 員 會 因 此 決 定 不 撤 回 當 初 提 出 的 創 制 案 。 從 利 益 的 角 度 來<br />

評 論 的 話 , 小 型 電 廠 所 有 人 協 會 (ISKB) 認 為 修 正 案 的 規 範 太 過 於 嚴<br />

苛 , 特 別 是 關 於 最 低 數 目 的 水 資 源 保 留 區 這 一 項 , 同 時 法 案 也 賦 予 他 們<br />

任 意 性 立 法 複 決 的 權 利 (facultative legislative referendum)。 發 電 廠 擁 有<br />

者 表 示 , 如 果 實 行 這 項 法 律 , 大 多 數 生 產 少 於 三 十 萬 瓦 特 的 發 電 廠 將 面<br />

臨 倒 閉 的 危 機 。 針 對 議 會 所 制 定 的 法 案 行 使 複 決 投 票 , 這 類 複 決 案 無 疑<br />

的 是 人 民 藉 著 複 決 來 對 代 議 政 治 表 達 意 見 。<br />

這 場 持 續 超 過 十 年 的 捍 衛 水 源 的 政 治 戰 役 , 顯 示 出 要 調 解 環 境 保 護<br />

者 、 州 政 府 及 商 業 使 用 者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是 多 麼 的 困 難 。 在 這 個 例 子 中 ,<br />

當 這 個 議 題 最 終 在 1992 年 5 月 17 日 出 現 決 定 性 投 票 時 , 證 實 了 調 節 的 困<br />

難 所 在 , 同 樣 的 主 題 出 現 了 兩 種 截 然 不 同 的 選 票 結 果 。 針 對 「 保 護 我 們<br />

的 水 資 源 」 的 民 眾 創 制 案 , 在 州 的 部 分 未 贏 得 多 數 決 , 且 六 成 以 上 的<br />

選 票 也 反 對 此 創 制 案 。 此 創 制 案 要 通 過 的 話 , 需 要 獲 得 州 及 合 格 選 民 雙<br />

重 多 數 的 支 持 ; 相 反 的 , 針 對 水 源 保 護 法 修 正 案 的 表 決 , 多 數 決 是 必 要<br />

的 , 且 六 成 以 上 的 選 民 支 持 此 案 , 而 此 案 於 1993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 因<br />

此 , 州 政 府 需 就 新 指 標 調 整 原 有 的 法 規 範 。 和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比 起 來 , 瑞<br />

士 似 乎 在 水 源 保 護 法 案 上 有 具 體 進 步 的 立 法 , 不 僅 須 感 謝 藉 由 公 民 創 制<br />

所 勾 劃 出 的 立 法 過 程 ; 另 一 方 面 , 商 業 上 的 利 益 考 量 時 常 重 於 環 境 因 素<br />

考 量 , 因 此 如 何 落 實 這 個 新 法 案 變 成 了 一 項 難 題 。<br />

45


共 同 決 策 取 代 否 決<br />

儘 管 各 州 在 瑞 士 邦 聯 中 皆 扮 演 重 大 角 色 , 但 沒 有 任 何 一 州 對 全 體 所<br />

共 同 做 出 的 決 策 有 否 決 權 , 而 這 種 情 況 在 歐 盟 是 很 普 遍 的 。 共 識 法 則<br />

早 在 1848 年 現 代 瑞 士 各 邦 建 立 時 , 就 已 被 廢 除 了 , 過 半 的 州 贊 成 新 憲<br />

法 ; 不 到 三 分 之 一 的 州 反 對 新 憲 法 。 儘 管 如 此 , 當 時 的 制 憲 議 會 (the<br />

Diète) 決 定 實 施 新 聯 邦 憲 法 , 至 此 , 針 對 憲 法 複 決 案 , 以 雙 重 多 數 決 的<br />

原 則 取 代 共 識 決 。<br />

雙 重 正 當 性 的 原 則 ( 對 人 民 和 州 而 言 ) 是 在 後 來 的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的<br />

發 展 過 程 中 被 保 留 下 來 , 而 第 一 次 聯 邦 憲 法 大 範 圍 修 正 發 生 在 1874 年 ,<br />

當 時 引 進 了 所 謂 的 聯 邦 法 案 公 民 複 決 及 州 複 決 的 制 度 。 然 而 公 民 複 決 案<br />

必 須 在 官 方 發 佈 新 法 後 的 一 百 天 內 , 蒐 集 至 少 五 萬 個 連 署 數 ; 而 州 複 決<br />

案 則 需 蒐 集 到 至 少 八 個 州 政 府 的 連 署 。<br />

然 而 , 第 一 個 州 於 1981 年 確 實 提 交 州 複 決 案 , 已 經 是 一 百 多 年 的 事<br />

了 。 提 契 諾 (Tic<strong>in</strong>o) 州 , 反 對 刑 法 的 修 正 , 並 試 圖 說 服 所 有 的 州 來 支<br />

持 這 個 看 法 , 但 僅 獲 得 一 個 州 的 回 應 , 但 該 回 應 於 法 律 上 並 無 效 力 , 因<br />

巴 澤 爾 市 議 會 錯 過 法 定 有 效 的 回 應 期 限 。<br />

歷 經 了 二 十 二 年 後 , 州 複 決 案 又 再 一 次 的 出 現 , 此 次 複 決 主 要 是<br />

反 對 2003 年 夏 天 議 會 支 持 的 政 府 租 稅 法 案 (package of tax measures);<br />

然 而 這 次 的 複 決 對 州 的 收 入 將 產 生 約 五 億 一 千 萬 瑞 士 法 郎 的 虧 損 。 瓦<br />

得 (Vaud) 州 的 財 政 部 長 帕 司 卡 . 布 勞 利 思 (Pascal Broulis)( 州 政 府<br />

團 體 內 反 對 此 計 劃 的 發 言 人 之 一 ) 表 示 :「 若 聯 邦 當 局 欲 減 低 他 們 的 稅<br />

收 , 那 是 他 們 的 事 ; 但 是 若 聯 邦 當 局 欲 減 低 州 政 府 的 稅 收 , 那 就 是 我 們<br />

該 團 結 的 時 候 了 ; 而 這 將 是 邦 聯 有 史 以 來 首 次 的 團 結 。」 但 是 , 這 次 的<br />

州 複 決 是 完 完 全 全 不 同 的 情 景 : 截 至 2003 年 9 月 底 為 止 , 超 過 十 一 個 州<br />

簽 署 了 這 次 的 公 投 案 , 包 括 : 巴 賽 爾 - 市 (Basel-city)、 伯 恩 (Bern)、<br />

格 拉 若 司 (Glarus)、 格 勞 於 頓 (Graubünden)、 侏 羅 (Jura)、 上 瓦 爾<br />

登 (Obwalden)、 沙 夫 豪 森 (Schaffhausen)、 索 洛 圖 恩 (Solothurn)、<br />

聖 加 倫 (St. Gallen)、 華 立 斯 (Wallis) 和 瓦 得 (Vaud)。2004 年 5 月 16<br />

46


日 ,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67.2%) 參 與 此 案 的 選 民 , 拒 絕 了 這 項 稅 收 計 劃 的<br />

提 案 。<br />

保 護 少 數 , 促 進 妥 協<br />

瑞 士 聯 邦 主 義 實 際 運 作 的 關 鍵 , 在 於 政 府 與 議 會 所 做 的 決 定 皆 植 基<br />

於 民 主 原 則 , 直 接 民 主 的 具 體 表 現 在 於 , 人 民 擁 有 最 終 的 決 定 權 ; 這 有<br />

助 於 促 使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或 政 治 人 物 更 尊 重 民 意 。 同 時 , 直 接 民 主 的 過 程<br />

具 體 落 實 於 保 護 少 數 、 促 進 妥 協 及 加 速 集 體 學 習 過 程 這 幾 方 面 中 。<br />

從 前 述 水 資 源 保 護 的 案 例 , 我 們 可 以 很 清 楚 地 意 識 到 意 見 的 紛 歧 並<br />

不 會 造 成 人 民 和 族 群 間 的 對 立 ; 相 反 的 , 在 目 前 的 基 礎 上 , 藉 由 理 性 的<br />

辯 論 和 反 覆 的 思 考 可 整 合 不 同 意 見 並 達 成 共 識 。 直 接 民 主 的 方 法 和 程 序<br />

能 在 瑞 士 產 生 效 力 , 可 歸 功 於 聯 邦 主 義 和 直 接 民 主 的 制 度 。<br />

FFactsheetSSurvey<br />

F4 州 對 於 新 法 案 草 擬 的 影 響<br />

F5 新 法 案 草 擬 的 五 個 階 段<br />

F23 1983-92 年 間 水 資 源 保 護 法<br />

S1 1848 年 後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br />

S4 直 接 民 主 專 業 詞 彙 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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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接 民 主 遠 遠 不 是 政 治 中 的 分 裂 要 素 ; 它 使<br />

政 治 富 有 生 氣 並 保 持 活 絡 。 社 會 的 所 有 部 分<br />

比 一 個 純 粹 的 國 會 體 系 要 被 期 待 的 更 多 。


5<br />

欣 悅 臣 服 的 落 敗 者 之 地<br />

哪 裡 有 紛 擾 , 直 接 民 主 就 在 那 出 現 。 儘 管 政 府 在 全 國 性 事 務 方 面<br />

贏 得 大 部 分 的 複 決 案 , 但 就 州 以 及 鄉 鎮 而 言 , 仍 然 有 極 大 的 難 題 存 在 ;<br />

然 而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如 此 的 複 決 結 果 卻 反 而 讓 落 敗 者 能 更 勇 於 面 對 現<br />

況 。<br />

49


在 一 個 星 期 天 全 國 複 決 日 的 傍 晚 時 分 , 到 處 都 可 看 到 人 民 歡 樂 的 臉<br />

龐 。 政 府 代 表 正 召 開 記 者 會 , 說 明 此 次 選 舉 成 功 的 原 因 ; 在 選 民 接 受 選<br />

舉 結 果 後 , 司 法 部 長 露 絲 . 梅 慈 樂 (Ruth Metzler) 和 經 濟 部 長 喬 塞 夫<br />

. 戴 斯 (Joseph Deiss) 表 示 :「 對 中 央 而 言 , 這 是 一 場 光 榮 的 勝 利 。」<br />

不 論 在 2003 年 2 月 8 日 的 公 民 權 利 改 革 或 醫 療 金 費 議 題 上 , 都 是 大 大 的 肯<br />

定 。 三 個 月 後 , 選 民 支 持 政 府 的 推 薦 案 一 事 , 更 是 令 人 驚 歎 不 已 :2003<br />

年 5 月 18 日 , 選 民 反 對 了 最 少 七 件 來 自 左 綠 陣 營 (the Left-Green) 的 公<br />

民 創 制 案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s), 只 通 過 了 安 全 政 策 的 改 革 。 不 僅 如 此 ,<br />

當 時 的 聯 邦 總 統 帕 司 卡 . 庫 哲 平 (Pascal Couchep<strong>in</strong>el) 高 興 的 表 示 :<br />

「 此 次 的 高 投 票 數 , 顯 示 了 公 民 並 未 因 為 參 與 創 制 案 而 備 感 壓 力 。」 庫<br />

哲 平 總 統 也 對 九 個 議 案 的 投 票 在 各 州 間 有 近 乎 一 致 的 得 票 數 感 到 高 興 萬<br />

分 。<br />

對 於 此 次 投 票 案 中 慘 敗 的 政 治 對 手 , 政 府 代 表 就 此 次 創 制 案 做 出 評<br />

論 時 表 示 : 雖 然 創 制 案 通 過 了 , 沒 有 一 絲 喜 悅 , 更 別 說 是 幸 災 樂 禍 的 情<br />

況 了 。 在 兩 項 核 能 發 電 創 制 案 ( 其 中 一 項 創 制 案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在 未 來 的<br />

十 年 內 , 延 緩 建 立 新 核 能 發 電 廠 的 債 物 履 行 權 ; 另 一 項 創 制 案 是 希 望 能<br />

改 變 能 源 政 策 , 以 及 逐 一 拆 除 核 能 發 電 廠 ) 被 明 確 的 反 對 後 , 能 源 部 長<br />

摩 里 斯 . 藍 柏 格 (Moritz Leuenberger) 指 出 :「 雖 然 兩 項 創 制 案 皆 被 否<br />

決 , 但 相 反 的 , 對 政 府 的 間 接 相 對 提 案 (<strong>in</strong>direct counter-proposals) 而<br />

言 是 一 大 肯 定 。」 將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生 效 的 關 於 核 能 電 力 的 新 法 令<br />

將 提 供 更 多 大 眾 參 與 和 新 核 能 發 電 廠 相 關 的 決 策 的 機 會 , 並 能 終 止 燃 料<br />

棒 被 再 加 工 的 情 形 。 司 法 部 長 梅 慈 樂 主 張 ,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保 障 的<br />

創 制 案 被 否 決 , 並 不 表 示 不 關 心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 他 同 時 也 稱 讚 於 創 制 案<br />

中 落 敗 的 一 方 :「 你 們 在 創 制 案 中 成 就 許 多 的 事 情 , 你 們 也 使 得 同 樣 以<br />

平 等 對 待 為 基 礎 的 關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新 法 律 獲 得 關 注 。」<br />

在 獲 得 政 府 這 麼 的 讚 揚 和 鼓 勵 之 後 , 公 投 案 中 落 敗 的 一 方 對 於 5<br />

月 18 日 投 票 結 果 表 示 欣 然 接 受 。 星 期 天 創 制 案 (Sunday Initiative) 的<br />

共 同 發 起 人 瑞 何 . 霍 斯 樂 (Rahel Häsler) 表 示 :「 政 府 現 在 擁 有 很 好<br />

50


的 基 礎 , 建 立 一 個 無 汽 車 星 期 日 (car-free Sunday)。」 他 對 於 每 年 四<br />

個 無 車 星 期 天 的 要 求 已 獲 得 近 四 成 選 民 的 支 持 ; 瑞 士 交 通 協 會 (Swiss<br />

Verkehrsclub), 一 種 致 力 於 友 善 對 待 環 境 的 運 輸 協 會 ) 交 通 政 策 的 主 管<br />

阿 得 瑞 恩 . 施 密 得 (Adrian Schmid) 強 調 以 下 的 觀 點 :「 議 會 現 在 必 須<br />

接 受 全 體 選 民 想 要 更 多 免 受 私 人 汽 車 干 擾 的 公 共 空 間 的 要 求 。」<br />

直 接 民 主 並 非 動 亂 之 因<br />

雖 然 90% 的 市 民 創 制 (citizens’ <strong>in</strong>itiatives) 皆 未 能 成 功 , 但 是 新 的<br />

創 制 案 卻 不 斷 地 被 提 出 。 這 種 情 況 鼓 動 了 政 治 活 動 、 挑 戰 了 多 數 決 且 刺<br />

激 了 公 共 辯 論 。 創 制 案 發 起 人 從 過 去 的 經 驗 瞭 解 到 , 儘 管 他 們 所 提 的<br />

提 案 在 複 決 投 票 階 段 最 終 會 失 敗 , 但 在 政 治 上 仍 會 激 發 某 重 程 度 上 的 效<br />

果 。 公 民 創 制 案 並 不 是 零 和 遊 戲 , 並 非 一 方 全 贏 , 另 一 方 全 輸 的 遊 戲 。<br />

民 意 調 查 顯 示 出 ,90% 的 瑞 士 公 民 還 沒 準 備 好 行 使 他 們 的 法 定 直 接 民 主<br />

權 利 來 做 出 決 策 。<br />

如 果 在 一 項 創 制 案 中 選 錯 邊 且 複 決 投 票 落 敗 , 這 樣 的 情 況 並 不 會 影<br />

響 到 一 政 黨 參 與 民 意 代 表 選 舉 時 勝 選 的 機 率 。 事 實 上 , 那 些 勝 選 的 民 意<br />

代 表 很 常 是 在 重 要 複 決 案 中 支 持 落 敗 的 那 方 。 而 複 決 案 的 落 敗 , 似 乎 給<br />

予 了 政 黨 一 個 清 新 的 形 象 , 在 選 民 心 中 烙 下 深 刻 的 形 象 。<br />

實 際 上 , 瑞 士 的 直 接 民 主 並 非 是 政 治 的 動 亂 因 素 , 相 反 的 , 直 接 民<br />

主 使 政 治 更 加 活 耀 。 較 之 於 重 要 議 題 交 由 純 粹 的 議 會 體 系 來 決 定 , 更 多<br />

人 期 待 的 是 這 些 重 要 議 題 交 由 社 會 大 眾 自 己 決 定 : 當 局 者 不 能 單 單 依 賴<br />

選 舉 後 選 票 的 呈 現 , 也 必 須 關 心 特 定 的 實 質 議 題 。 這 將 會 增 加 對 政 府 和<br />

議 會 正 面 的 壓 力 , 使 他 們 必 須 對 民 眾 提 供 資 訊 和 解 釋 他 們 的 政 策 ; 針 對<br />

特 定 議 題 定 期 舉 行 民 眾 投 票 , 有 助 於 以 「 參 與 」 為 特 色 的 政 治 文 化 的 形<br />

成 , 也 提 高 了 人 民 對 政 治 的 興 趣 ( 包 含 媒 體 在 內 ), 也 大 大 的 提 升 了 政<br />

治 意 識 和 大 眾 的 判 斷 能 力 。 當 人 們 涉 入 立 法 或 憲 法 的 修 正 案 中 , 他 們 的<br />

法 律 知 識 也 隨 之 提 升 。 最 終 , 直 接 民 主 將 提 高 了 政 治 決 定 的 合 法 性 。 發<br />

動 創 制 案 和 複 決 案 的 可 能 性 , 以 及 針 對 真 實 議 題 投 票 等 , 皆 可 視 為 社 會<br />

51


的 一 面 反 射 鏡 , 映 照 出 這 個 社 會 哪 裡 出 了 問 題 。<br />

經 常 性 的 投 票 議 題<br />

從 長 遠 的 歷 史 發 展 來 觀 察 , 有 一 個 現 象 是 明 顯 可 見 的 , 那 就 是 當<br />

一 個 社 會 經 濟 處 於 蕭 條 之 際 ( 例 如 在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至 二 十 世 紀 末 這 期<br />

間 ), 社 會 政 策 、 移 民 、 國 家 體 制 型 態 (the form of the state)、 民 主 型<br />

態 、 社 會 安 全 以 及 有 關 家 庭 福 利 的 議 題 時 常 成 為 民 眾 創 制 案 的 主 題 。<br />

觀 乎 過 去 三 十 年 , 創 制 案 主 要 環 繞 在 環 境 以 及 交 通 政 策 的 議 題<br />

上 。 以 最 近 有 關 高 山 沼 澤 環 境 保 護 的 創 制 來 說 , 主 要 針 對 在 施 維 茨 州<br />

(Schwyz) 境 內 靠 近 羅 騰 屯 (Rothenturm) 的 地 方 建 立 軍 事 訓 練 區 是 否<br />

會 破 壞 高 山 沼 澤 環 境 來 進 行 創 制 案 投 票 。 此 創 制 案 於 1987 年 , 在 州 及 全<br />

國 選 舉 的 選 票 上 都 獲 得 多 數 支 持 。 七 年 之 後 ,「 高 山 創 制 案 」(Alp<strong>in</strong>e<br />

Initiative) 也 贏 得 雙 重 多 數 。 此 案 成 為 一 憲 法 的 規 定 , 規 定 說 瑞 士 境 內<br />

的 貨 物 運 送 交 通 , 最 遲 在 2010 年 時 必 須 完 全 轉 由 注 重 環 境 保 護 的 鐵 路 來<br />

完 成 。 此 外 , 其 他 環 境 與 交 通 的 創 制 案 , 如 降 低 外 國 移 民 數 目 以 及 緊 縮<br />

政 治 性 庇 護 人 數 的 政 策 都 遭 到 否 決 。 凡 此 種 種 的 數 據 顯 示 出 , 較 受 關 注<br />

的 議 題 , 以 及 期 待 能 獲 大 多 數 人 支 持 的 議 題 , 因 為 被 提 出 來 解 決 這 些 議<br />

題 的 方 式 常 非 常 極 端 , 所 以 時 常 只 能 獲 得 少 數 選 票 的 支 持 。<br />

聯 邦 當 局 贏 得 大 多 數 的 公 民 創 制 複 決 案<br />

在 1848 年 至 2006 年 間 , 於 聯 邦 層 級 所 舉 辦 的 五 四 ○ 次 的 公 民 投 票<br />

中 : 有 一 六 一 個 公 民 創 制 案 、 一 八 八 個 強 制 性 複 決 案 、 一 五 八 個 民 眾 複<br />

決 案 全 國 性 公 投 , 以 及 三 十 三 個 議 會 的 相 對 提 案 。<br />

如 果 以 1848 年 到 2006 年 間 的 普 選 次 數 來 和 1990 年 至 2006 年 的 公 民 投<br />

票 次 數 做 比 較 , 我 們 可 得 到 以 下 結 論 :<br />

1848 年 到 2006 間 的 一 六 一 個 公 民 創 制 案 中 , 只 有 十 五 案 (9%) 獲<br />

通 過 ; 而 1990 年 至 2006 年 間 的 六 十 一 個 的 公 民 創 制 案 中 卻 只 有 五 案 獲 得<br />

通 過 。 在 這 些 公 民 複 決 案 中 , 只 有 「 讓 瑞 士 成 為 聯 合 國 的 會 員 國 」 一 案<br />

52


是 獲 得 政 府 和 國 會 支 持 的 。<br />

除 了 公 民 的 創 制 案 , 任 何 政 府 或 議 會 所 提 的 憲 法 的 修 正 案 都 必 須 交<br />

付 複 決 。 至 今 所 舉 辦 的 一 八 八 次 強 制 性 複 決 中 , 有 一 四 ○ 次 在 獲 得 選 民<br />

及 過 半 數 的 州 的 支 持 下 獲 得 通 過 。 在 74% 的 案 例 中 , 選 民 支 持 議 會 所 提<br />

出 的 案 子 。 而 1990 年 至 2006 年 間 的 三 十 八 次 強 制 性 複 決 中 , 只 有 七 案 遭<br />

到 否 決 , 其 他 82% 的 案 子 都 獲 得 通 過 。<br />

相 對 於 政 府 跟 議 會 所 提 的 複 決 案 , 公 民 複 決 案 很 難 被 當 局 者 來 掌<br />

控 。 一 百 六 十 個 公 民 複 決 案 中 有 八 十 七 個 (54%) 獲 得 通 過 , 而 有 七 十<br />

三 個 遭 到 否 決 。 自 1990 年 以 來 , 政 府 當 局 在 公 民 複 決 案 上 的 「 成 功 比<br />

例 」 成 長 迅 速 。 舉 例 來 說 ,1990 年 至 2006 年 間 的 五 十 八 個 公 民 複 決 案<br />

中 , 由 官 方 所 提 的 四 十 二 案 (73%) 獲 得 通 過 。<br />

近 年 來 , 瑞 士 的 複 決 議 題 集 中 在 反 對 與 歐 盟 簽 訂 雙 邊 協 定 、 在 瑞 士<br />

境 外 駐 軍 、 軍 隊 的 改 革 、 電 力 市 場 的 自 由 化 及 其 它 議 題 。 在 這 些 法 案<br />

中 , 只 有 新 的 電 力 市 場 法 案 未 獲 通 過 。<br />

假 若 我 們 綜 合 評 估 從 1848 年 至 2006 年 間 由 議 會 所 提 的 複 決 案 ( 包 含<br />

相 對 提 案 ), 有 64% 的 選 民 持 支 持 這 些 提 案 ; 而 1990 年 至 2006 年 間 的 百<br />

分 比 甚 至 高 於 72%。 上 述 數 據 清 楚 顯 示 出 , 選 民 與 政 府 當 局 的 差 距 正 逐<br />

漸 在 縮 小 。<br />

州 的 創 制 案 是 較 易 通 過 的<br />

從 聯 邦 的 層 級 中 的 創 制 案 和 複 決 案 獲 得 通 過 的 成 功 比 例 來 作 個 長 期<br />

比 較 ,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有 趣 的 差 異 。 從 政 府 和 議 會 的 角 度 觀 察 , 在 直 接 民<br />

主 的 早 期 發 展 階 段 , 五 次 投 票 中 有 四 次 是 失 敗 的 。 而 至 二 十 世 紀 中 葉 ,<br />

成 功 與 失 敗 投 票 案 數 幾 乎 相 等 , 這 樣 的 發 展 反 映 出 瑞 士 政 府 的 組 成 出<br />

現 變 化 : 至 1891 年 時 , 瑞 士 政 府 已 完 全 由 議 會 的 自 由 派 成 員 組 成 了 ;<br />

通 常 , 其 他 團 體 的 代 表 , 如 天 主 教 人 士 、 代 表 農 民 團 體 以 及 持 社 會 主<br />

義 者 都 佔 有 席 次 。 自 1959 年 起 ,2:2:2:1 的 「 魔 術 方 程 式 」(magic<br />

formula) 為 公 民 權 利 成 功 奠 定 了 基 礎 。 這 種 「 魔 術 方 程 式 」 是 瑞 士 共 識<br />

53


決 民 主 的 一 個 組 成 要 素 , 象 徵 了 政 府 必 須 由 聯 邦 議 會 中 的 執 政 黨 組 成 。<br />

從 1959 年 至 2003 年 , 政 府 都 是 由 二 位 激 進 民 主 黨 (Radial Democratic<br />

Party, FDP) 代 表 、 二 位 基 民 黨 (Christian Democratic Party, CVP) 代<br />

表 、 二 位 社 會 民 主 黨 (Social Democratic Party, SP) 代 表 , 以 及 一 位 瑞<br />

士 人 民 黨 (Swiss People’s Party, SVP) 代 表 所 組 成 。 但 2004 年 , 這 個 組<br />

成 比 例 改 變 了 , 由 瑞 士 人 民 黨 拿 下 基 民 黨 的 一 個 席 次 , 由 原 有 的 席 次 一<br />

變 成 兩 席 。<br />

相 較 於 聯 邦 層 級 , 政 府 當 局 在 州 和 鄉 鎮 層 級 間 , 較 難 獲 得 支 持 。 舉<br />

例 來 說 , 在 格 勞 於 頓 (Graubünden) 州 , 選 民 支 持 聯 邦 政 府 的 提 案 的 比<br />

例 有 88%, 而 在 弗 萊 堡 (Fribourg) 州 卻 只 有 60%。 在 公 民 創 制 案 中 ,<br />

在 聯 邦 層 級 只 有 9% 的 民 眾 複 決 案 獲 得 成 功 , 但 在 州 層 級 的 成 功 比 率 卻<br />

有 23%。 公 民 的 創 制 案 在 西 瑞 士 和 提 契 諾 (Tic<strong>in</strong>o) 州 獲 得 特 別 大 的 支<br />

持 , 有 40% 的 創 制 案 獲 得 通 過 。 在 瑞 士 這 些 州 當 中 , 使 用 直 接 民 主 的 比<br />

率 偏 低 ,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在 這 些 地 方 要 推 動 政 策 較 為 困 難 。 就 鄉 鎮 層 級 來<br />

說 , 市 民 是 否 能 真 正 善 用 直 接 民 主 此 一 工 具 去 表 達 他 們 意 見 , 端 看 他 們<br />

使 用 直 接 民 主 機 會 的 多 寡 而 定 。<br />

這 種 直 接 民 主 的 介 紹 明 確 代 表 了 民 主 的 進 步 , 而 能 由 公 眾 決 定 的 議<br />

題 也 愈 來 愈 多 。 公 開 辯 論 使 得 妥 協 生 效 並 獲 得 贊 同 ( 例 如 藉 由 間 接 或 直<br />

接 的 相 對 提 案 呈 現 ), 在 一 些 人 民 的 意 見 表 達 能 夠 獲 得 重 視 的 議 題 上 更<br />

是 如 此 , 這 些 都 是 直 接 民 主 相 較 於 純 粹 議 會 體 制 下 的 優 點 , 和 雙 方 的 政<br />

治 觀 點 及 特 定 的 政 治 立 場 是 否 獲 得 多 數 支 持 無 關 。 我 們 可 以 從 上 述 的 經<br />

驗 體 現 出 瑞 士 落 敗 者 州 民 他 們 心 悅 臣 服 的 精 神 。<br />

FFactsheetSSurvey<br />

F11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投 票 行 為<br />

F12 已 獲 人 民 及 州 通 過 之 公 民 創 制 案<br />

F20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案 的 主 要 提 導 者<br />

F21 聯 邦 與 州 層 級 中 創 制 與 複 決 案 的 主 要 議 題<br />

S1 1848 年 後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br />

S4 直 接 民 主 專 業 詞 彙 表<br />

54


侏 羅 州 的 產 生 是 經 由 權 力 分 享 之 社 會 整 合 模 式 的 一 項 勝 利 。<br />

此 顯 示 了 可 以 對 於 已 被 證 實 無 力 解 決 少 數 者 關 係 問 題 的 民 族<br />

主 義 能 有 另 一 個 民 主 的 選 擇 。


6<br />

侏 羅 :<br />

民 主 而 非 民 族 主 義<br />

持 續 幾 世 紀 的 侏 羅 衝 突 (Jura conflict) 問 題 與 侏 羅 州 的 建 立 , 說 明<br />

了 直 接 民 主 對 於 政 治 與 國 家 的 影 響 。 侏 羅 分 離 運 動 的 發 展 歷 史 證 明 了 ,<br />

在 政 治 上 及 文 化 上 具 顯 著 差 異 之 多 數 與 少 數 族 群 間 之 衝 突 , 並 不 必 然 須<br />

以 武 力 為 其 衝 突 的 解 決 方 式 , 直 接 民 主 亦 是 處 理 此 類 爭 端 的 方 式 之 一 。<br />

當 住 民 知 悉 建 立 新 州 的 複 決 案 已 獲 得 通 過 , 霎 那 間 歡 樂 的 氣 氛 快 速<br />

地 在 整 個 侏 羅 地 區 散 播 著 。 人 民 歡 喜 地 親 吻 及 擁 抱 彼 此 , 快 樂 地 在 城 堡<br />

內 的 廣 場 上 跳 舞 , 車 輛 以 發 出 響 亮 的 喇 叭 聲 來 表 達 其 祝 福 , 音 樂 家 愉 悅<br />

地 在 街 道 上 敲 著 鼓 、 吹 奏 著 樂 器 , 教 堂 的 鐘 聲 也 在 此 刻 開 始 響 起 。《 侏<br />

羅 : 數 十 年 的 抗 爭 奮 鬥 》( 蘇 黎 世 / 科 隆 1977)<br />

57


於 1815 年 維 也 納 會 議 (Congress of Vienna) 就 前 巴 澤 爾 公 國<br />

(former Episcopal pr<strong>in</strong>cipality of Basel) 與 伯 恩 州 (Bern) 合 併 達 成 協<br />

議 後 , 侏 羅 (Jura) 地 區 的 衝 突 就 不 曾 間 斷 過 。 在 伯 恩 州 境 內 , 係 以 德<br />

語 系 之 清 教 徒 , 占 總 人 口 之 多 數 ; 相 較 之 下 , 語 言 上 屬 法 語 系 、 宗 教 上<br />

信 仰 天 主 之 侏 羅 地 區 , 乃 居 於 少 數 族 群 之 地 位 。 然 綜 觀 侏 羅 地 區 的 衝 突<br />

歷 史 , 大 部 分 時 期 皆 處 於 溫 和 抗 爭 的 狀 態 。<br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 侏 羅 地 區 的 分 離 運 動 轉 趨 激 烈 , 且 成 為 伯 恩 州<br />

政 府 不 可 不 正 視 的 問 題 。1979 年 位 於 侏 羅 境 內 北 部 的 三 個 鄉 鎮 , 建 立 了<br />

侏 羅 州 (can<strong>to</strong>n of Jura)。 然 位 於 侏 羅 南 部 的 三 個 鄉 鎮 , 仍 選 擇 繼 續 留<br />

在 原 伯 恩 州 內 , 不 加 入 新 建 立 之 侏 羅 州 。 試 圖 整 合 境 內 少 數 族 群 的 方 式<br />

皆 宣 告 失 效 後 , 分 離 主 義 或 許 是 解 決 侏 羅 地 區 衝 突 的 可 能 方 式 之 一 , 且<br />

此 種 主 張 或 許 可 合 理 說 明 侏 羅 衝 突 問 題 的 整 個 發 展 過 程 。 同 時 , 侏 羅 州<br />

的 建 立 亦 象 徵 著 較 不 為 人 們 所 能 接 受 之 分 離 主 義 運 動 的 勝 利 。<br />

侏 羅 的 衝 突 問 題 並 非 為 一 單 純 的 少 數 族 群 議 題 ; 相 反 地 , 其 乃 屬 於<br />

一 強 勢 之 多 數 族 群 與 弱 勢 之 少 數 族 群 間 的 社 會 關 係 課 題 。 此 一 強 勢 之 多<br />

數 族 群 與 弱 勢 之 少 數 族 群 間 的 衝 突 , 不 僅 發 生 於 今 日 之 歐 洲 , 且 其 亦 是<br />

二 十 世 紀 的 典 型 衝 突 類 型 。 然 侏 羅 地 區 的 衝 突 與 今 日 歐 洲 其 他 地 區 衝 突<br />

的 最 大 差 異 在 於 , 其 係 藉 由 直 接 民 主 的 方 式 ,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武 力 衝<br />

突 。 因 此 , 侏 羅 州 的 建 立 可 說 是 透 過 權 力 的 分 享 以 進 行 社 會 整 合 之 最 佳<br />

範 例 。 且 其 亦 代 表 少 數 族 群 的 衝 突 問 題 除 了 民 族 主 義 外 , 民 主 方 式 亦 是<br />

衝 突 解 決 的 選 項 之 一 。<br />

地 區 衝 突 整 合 的 失 敗<br />

自 1815 年 至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間 , 侏 羅 地 區 的 抗 議 活 動 的 持 續 期 間 皆<br />

不 長 , 其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同 時 期 有 其 他 的 衝 突 先 其 發 生 , 致 使 其 無 法 獲 得<br />

足 夠 的 支 持 。 此 外 , 少 數 族 群 意 識 的 浮 現 與 少 數 族 群 組 織 的 紛 紛 成 立 ,<br />

亦 是 侏 羅 地 區 初 期 抗 議 運 動 皆 無 法 持 續 長 時 間 的 原 因 之 一 。<br />

根 據 分 離 主 義 者 的 主 張 , 為 使 侏 羅 地 區 免 受 伯 恩 州 的 歧 視 , 分 離 乃<br />

58


成 為 解 決 歧 視 的 唯 一 方 式 。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 因 侏 羅 地 區 的 經 濟 被 邊 緣<br />

化 , 更 合 理 化 分 離 主 義 者 的 主 張 。 侏 羅 的 抗 議 活 動 於 1947 年 喬 志 斯 . 門<br />

克 力 (Georges Moeckli) 事 件 後 , 開 始 引 起 大 眾 的 關 注 。 喬 志 斯 . 門 克<br />

力 為 一 位 來 自 於 侏 羅 地 區 的 政 治 人 物 , 因 其 母 語 為 法 語 , 致 使 其 原 本 被<br />

指 派 從 事 閣 員 的 競 選 計 畫 受 到 伯 恩 議 會 的 阻 擾 。 然 侏 羅 地 區 的 人 民 就 其<br />

所 面 臨 的 處 境 , 基 本 上 可 區 分 為 持 下 述 不 同 主 張 之 兩 大 群 體 , 一 為 主 張<br />

於 侏 羅 地 區 享 有 自 治 之 前 提 下 , 仍 願 意 繼 續 留 在 伯 恩 州 內 , 持 此 看 法 者<br />

多 加 入 木 提 爾 委 員 會 (Comite de Moutier); 另 一 為 主 張 侏 羅 分 離 運 動<br />

者 (Mouvement Separatiste Jurassien), 此 一 組 織 於 1951 年 更 名 為 侏 羅 自<br />

治 運 動 組 織 (Rassemblement Jurassien), 其 認 為 完 全 地 脫 離 伯 恩 州 乃 是<br />

解 決 侏 羅 地 區 衝 突 的 唯 一 方 式 。<br />

伯 恩 州 拒 絕 州 境 內 行 使 聯 邦 主 義 制 , 但 對 於 侏 羅 地 區 自 治 的 要 求 卻<br />

願 意 做 出 讓 步 , 此 包 含 於 1950 年 舉 辦 州 複 決 投 票 以 決 定 是 否 在 憲 法 上 賦<br />

予 株 羅 地 區 人 民 自 治 的 地 位 。 在 此 一 階 段 的 紛 爭 解 決 過 程 中 , 伯 恩 與 侏<br />

羅 間 的 衝 突 係 被 定 位 為 一 區 域 問 題 , 分 離 主 義 的 想 法 係 完 全 不 被 正 式 性<br />

的 兩 方 衝 突 協 商 所 可 量 , 因 為 分 離 的 主 張 完 全 無 法 為 伯 恩 州 所 接 受 。<br />

直 接 民 主 可 以 填 補 代 表 性 的 不 足<br />

1957 年 9 月 侏 羅 自 治 運 動 組 織 希 冀 藉 由 創 制 的 舉 辦 , 進 以 確 認 侏 羅<br />

地 區 人 民 建 立 獨 立 州 地 位 的 想 法 。 此 一 創 制 議 案 係 在 詢 問 , 侏 羅 地 區 的<br />

人 民 是 否 希 冀 侏 羅 地 區 獲 得 一 獨 立 州 的 地 位 ? 屆 時 , 分 離 主 義 者 的 主<br />

張 , 必 因 傳 播 媒 體 對 於 該 創 制 議 案 的 報 導 與 評 論 , 而 為 一 般 民 眾 所 週<br />

知 , 致 使 分 離 主 義 者 的 主 張 , 不 在 受 到 忽 視 。 正 如 1957 年 7 月 15 日 新 蘇<br />

黎 世 報 (Neue Zürcher Zeitung) 所 做 的 報 導 , 分 離 運 動 的 勢 力 , 不 但 強<br />

不 可 擋 且 已 蔓 延 開 來 。<br />

1959 年 7 月 就 建 立 獨 立 州 之 創 制 案 進 行 複 決 , 此 一 創 制 案 雖 獲 得 北<br />

部 三 個 鄉 鎮 ( 此 三 個 鄉 鎮 係 屬 信 仰 天 主 教 之 法 語 區 ) 的 支 持 , 然 位 於 侏<br />

羅 南 部 的 三 個 鄉 鎮 ( 此 三 個 鄉 鎮 是 屬 法 語 系 且 以 清 教 徒 為 多 數 ) 與 德 語<br />

59


系 且 信 仰 天 主 教 之 勞 芬 塔 爾 市 (Laufental) 乃 選 擇 支 持 伯 恩 州 的 主 張 。<br />

投 票 結 果 揭 曉 後 , 巴 斯 樂 新 聞 (Basler Nachrichten) 以 :「 侏 羅 自 治 運<br />

動 組 織 已 死 !」、 日 報 (Tagwacht) 以 :「 分 離 主 義 已 亡 !」 為 標 題 ,<br />

就 該 創 制 案 的 複 決 結 果 進 行 報 導 。<br />

分 離 主 義 者 並 未 因 創 制 議 案 的 敗 北 , 而 放 棄 其 獨 立 的 堅 持 ; 相 反<br />

地 , 其 就 原 本 的 戰 術 與 訴 求 加 以 變 更 。 其 獨 立 的 訴 求 , 不 在 以 全 侏 羅<br />

地 區 為 範 圍 , 而 是 將 其 主 張 獨 立 的 範 圍 侷 限 於 法 語 區 。 此 外 , 分 離 主<br />

義 者 不 在 主 張 地 理 及 共 同 的 歷 史 淵 源 係 侏 羅 地 區 在 認 同 上 具 同 一 性 的<br />

基 礎 ,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強 調 該 地 區 民 族 與 語 言 的 同 一 性 。 分 離 主 義 者 植<br />

根 於 語 言 及 種 族 下 的 國 家 概 念 , 係 屬 一 前 政 治 下 的 自 然 團 體 (natural<br />

community), 其 與 瑞 士 國 家 型 態 於 現 實 下 乃 屬 一 政 治 團 體 (political<br />

community) 的 現 狀 , 明 顯 對 立 。 因 此 , 分 離 主 義 者 之 民 族 主 義 主 張 ,<br />

對 於 非 植 根 於 種 族 或 語 言 的 瑞 士 , 雖 產 生 極 大 的 震 撼 , 但 卻 促 成 一 「 意<br />

志 形 成 的 瑞 士 」。 分 離 主 義 尋 求 國 內 與 國 外 的 支 持 , 且 主 張 查 理 斯 . 戴<br />

高 樂 祖 國 歐 洲 的 遠 見 乃 為 其 訴 求 的 最 大 支 撐 。<br />

政 治 上 禁 止 武 力 的 使 用<br />

分 離 主 義 者 採 取 以 獲 得 媒 體 高 度 報 導 為 主 要 的 抗 爭 手 段 , 希 冀 藉 此<br />

可 成 為 媒 體 報 導 反 對 伯 恩 州 政 府 的 主 要 焦 點 。1962 至 1964 年 間 , 少 數 對<br />

外 以 侏 羅 解 放 陣 線 (Jura Liberation Front, FLJ) 自 居 的 分 離 主 義 者 , 除<br />

進 行 數 起 的 炸 彈 攻 擊 事 件 外 , 其 亦 針 對 軍 事 營 區 與 反 對 分 離 主 運 動 者 之<br />

住 所 進 行 攻 擊 行 為 。 無 論 如 何 , 此 等 激 進 分 離 主 義 者 的 武 裝 暴 力 行 動 ,<br />

並 為 獲 得 一 般 大 眾 的 同 情 與 支 持 。 相 反 地 , 發 生 於 蘭 及 爾 斯 鎮 (Les<br />

Rangiers) 的 事 件 , 其 係 以 阻 止 伯 恩 政 府 官 員 及 聯 邦 政 府 閣 員 在 軍 事 的<br />

慶 典 活 動 上 發 表 談 話 為 手 段 所 進 行 的 抗 爭 行 動 , 但 卻 引 起 一 般 民 眾 的 高<br />

度 關 切 。<br />

激 進 分 離 主 義 者 所 採 取 的 暴 力 行 動 , 為 一 般 民 眾 所 厭 惡 。 因 其 缺 乏<br />

對 話 , 暴 力 手 段 的 採 行 並 未 達 成 預 期 的 成 效 , 取 而 代 之 的 抗 爭 方 式 係 以<br />

60


象 徵 性 的 暴 力 為 主 。 新 的 抗 爭 手 段 不 僅 挑 起 瑞 士 人 們 對 於 國 家 處 於 紛 亂<br />

不 安 狀 態 的 自 我 認 識 , 同 時 亦 將 原 被 歸 類 為 區 域 性 紛 爭 的 侏 羅 問 題 , 重<br />

新 被 定 位 為 全 國 性 的 抗 爭 活 動 。 雖 然 侏 羅 的 分 離 運 動 僅 係 以 獲 得 獨 立 州<br />

地 位 為 訴 求 , 非 以 脫 離 瑞 士 聯 邦 建 立 一 新 國 家 為 目 的 。 然 無 形 中 瑞 士 人<br />

民 的 國 家 認 同 意 識 , 亦 深 深 地 受 到 侏 羅 抗 議 活 動 的 影 響 。 但 就 分 離 主 義<br />

者 來 說 , 爭 取 獨 立 州 地 位 的 目 的 係 為 了 使 瑞 士 聯 邦 可 以 變 的 更 好 。 暴 力<br />

的 抗 爭 手 段 , 僅 係 為 了 達 成 其 建 立 獨 立 州 郡 地 位 的 目 的 , 並 無 在 政 治 上<br />

完 全 脫 離 瑞 士 而 獨 立 建 國 的 意 圖 。 如 同 分 離 主 義 運 動 的 領 袖 羅 傑 . 沙 夫<br />

特 (Roger Schaffter) 與 羅 蘭 德 . 貝 古 尼 (Rol<strong>and</strong> Béguel<strong>in</strong>) 所 言 :「 暴<br />

力 於 瑞 士 的 政 治 運 作 上 , 並 非 為 一 合 法 的 手 段 。」<br />

新 州 的 建 立 , 並 非 一 蹴 可 幾 。 倘 若 分 離 運 動 係 屬 不 可 避 免 , 尋 求 獨<br />

立 州 地 位 的 第 一 步 驟 , 便 是 為 該 分 離 運 動 試 圖 尋 求 法 源 的 基 礎 。 伯 恩 州<br />

議 會 (Grosser Rat) 提 出 一 項 州 憲 法 的 修 正 案 , 該 項 修 正 案 係 規 範 有 關<br />

分 離 運 動 的 複 決 程 序 與 直 接 民 主 的 行 使 程 序 。 此 項 州 憲 法 的 修 正 案 ,<br />

於 1970 年 3 月 1 日 經 州 人 民 的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 其 已 為 日 後 侏 羅 的 民 族 自 決<br />

(self-determ<strong>in</strong>ation) 運 動 預 鋪 道 路 。<br />

1974 年 6 月 23 日 的 複 決 投 票<br />

伯 恩 州 政 府 處 理 侏 羅 分 離 運 動 的 第 二 階 段 , 係 以 舉 辦 複 決 的 方 式 ,<br />

讓 侏 羅 地 區 人 民 就 分 離 議 題 進 行 投 票 。 複 決 案 乃 係 詢 問 侏 羅 地 區 人 民 ,<br />

對 於 建 立 一 獨 立 州 的 意 願 。 此 一 複 決 案 , 於 1974 年 6 月 23 日 進 行 投 票 。<br />

投 票 結 果 令 許 多 人 感 到 震 驚 , 於 88.7% 的 投 票 率 下 ,36,802 人 支 持 分 離<br />

運 動 ,34,057 人 反 對 分 離 主 張 。<br />

根 據 1970 年 的 州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相 關 規 定 下 , 支 持 繼 續 留 在 伯 恩 州 的<br />

創 制 案 , 首 先 於 侏 羅 南 部 地 區 的 鄉 鎮 與 勞 芬 塔 爾 市 (Laufental) 提 出 ,<br />

隨 後 位 於 將 來 新 州 邊 境 附 近 的 市 鎮 亦 接 續 提 出 同 類 型 之 創 制 案 。 於 1975<br />

年 3 月 及 7 月 所 舉 辦 的 投 票 , 其 結 果 如 預 期 ; 侏 羅 南 部 的 三 個 鄉 鎮 如 : 庫<br />

特 雷 利 (Courtelary)、 木 提 爾 (Moutier) 及 諾 恩 市 (Neuenstadt) 皆 支<br />

61


持 繼 續 留 在 伯 恩 州 內 。 然 隨 後 在 新 邊 境 的 十 三 個 鄉 鎮 所 舉 行 的 複 決 投<br />

票 , 其 結 果 如 下 : 以 清 教 徒 為 多 數 的 五 個 鄉 鎮 選 擇 繼 續 留 在 伯 恩 州 內 ;<br />

然 其 餘 八 個 以 天 主 教 為 宗 教 信 仰 之 鄉 鎮 贊 成 與 伯 恩 州 分 離 建 立 新 的 侏 羅<br />

州 。 勞 芬 塔 爾 市 本 贊 成 繼 續 留 在 伯 恩 州 內 , 但 最 終 仍 選 擇 加 入 巴 賽 爾 郡<br />

(Basel Country)。<br />

最 終 , 侏 羅 州 終 於 與 伯 恩 州 正 式 分 離 。 新 州 境 內 的 選 民 , 投 票 批<br />

准 了 其 新 州 憲 法 。 隨 後 , 全 體 瑞 士 人 民 亦 須 就 是 否 願 意 讓 該 建 立 之<br />

州 加 入 聯 邦 體 系 , 進 行 投 票 。 瑞 士 聯 邦 的 總 統 威 利 . 瑞 司 察 (Willy<br />

Ritschard) 在 其 新 年 對 全 國 人 民 的 演 說 中 , 請 求 全 體 瑞 士 人 民 對 於 經 由<br />

和 平 方 式 取 得 獨 立 州 地 位 之 少 數 族 群 , 給 於 其 加 入 瑞 士 聯 邦 體 制 的 權<br />

利 。 當 該 新 成 立 州 加 入 聯 邦 體 制 之 議 案 付 諸 公 民 投 票 時 , 不 僅 所 有 的<br />

州 , 且 多 數 的 選 民 皆 贊 成 新 州 加 入 聯 邦 體 系 。<br />

觀 乎 侏 羅 分 離 運 動 的 發 展 歷 史 可 知 , 暴 力 並 非 是 解 決 文 化 上 少 數 族<br />

群 問 題 的 唯 一 手 段 , 其 實 民 主 應 是 最 佳 的 處 理 方 式 。 就 由 直 接 民 主 的 方<br />

式 , 分 離 主 義 者 可 於 公 共 的 論 壇 提 出 及 辯 論 其 主 張 , 可 藉 此 以 彌 補 其 缺<br />

乏 代 表 性 的 缺 失 。 缺 乏 代 表 性 與 發 聲 的 機 會 , 容 易 導 致 少 數 族 群 訴 諸 暴<br />

力 , 此 乃 為 一 不 可 否 認 的 事 實 。 然 侏 羅 州 的 建 立 , 主 要 歸 諸 於 直 接 民 主<br />

與 聯 邦 主 義 的 結 合 。<br />

民 族 主 義 係 不 可 行<br />

侏 羅 州 的 建 立 一 方 面 體 現 出 , 以 直 接 民 主 為 手 段 的 分 離 運 動 是 成<br />

功 ; 他 方 面 , 其 亦 證 明 以 民 族 主 義 為 訴 求 之 分 離 主 義 係 不 可 行 , 唯 有 民<br />

主 及 聯 邦 原 則 才 能 於 真 正 解 決 少 數 族 群 的 衝 突 問 題 。<br />

伯 恩 政 府 不 僅 承 認 侏 羅 地 區 人 民 的 存 在 與 其 民 族 自 決 的 主 張 ; 同 時<br />

其 於 1970 年 州 憲 法 的 修 正 案 中 , 亦 就 分 離 運 動 程 序 的 啟 動 設 定 某 些 條<br />

件 。 在 該 等 條 件 中 , 其 定 義 侏 羅 地 區 人 民 所 享 有 之 自 決 權 係 本 於 州 的 公<br />

民 身 分 來 行 使 , 而 非 以 某 一 種 族 團 體 之 地 位 來 主 張 。 就 此 一 有 關 民 族 自<br />

決 原 則 適 用 主 體 的 「 人 民 」 定 義 , 分 離 主 義 者 認 為 其 乃 違 反 人 民 民 族 自<br />

62


決 的 基 礎 原 則 。<br />

因 此 , 在 侏 羅 脫 離 伯 恩 州 的 普 選 投 票 上 , 如 何 界 定 何 謂 :「 侏 羅 地<br />

區 人 民 」, 相 形 之 下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 倘 若 採 取 民 族 的 概 念 來 定 義 「 人<br />

民 」, 分 離 主 義 者 贏 得 投 票 的 機 會 就 大 增 , 相 反 的 若 以 民 主 的 方 式 來 下<br />

定 義 , 分 離 主 義 者 的 勝 算 將 大 打 折 扣 。<br />

他 方 面 , 藉 由 民 族 的 概 念 將 人 民 區 分 為 一 群 一 群 的 自 然 團 體<br />

(natural community), 且 給 予 每 一 個 自 然 團 體 領 土 去 成 立 自 己 的 國<br />

家 , 此 並 非 解 決 少 數 族 群 問 題 的 方 式 , 相 反 地 此 方 法 將 創 造 出 更 多 新 的<br />

少 數 族 群 。 換 言 之 , 越 突 顯 國 家 人 口 中 的 種 族 特 性 , 暴 力 與 武 力 衝 突 的<br />

發 生 就 越 頻 繁 。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瓦 解 , 便 是 一 個 血 淋 淋 的 例 子 。<br />

瑞 士 聯 邦 的 存 在 , 主 要 係 植 根 於 整 體 與 多 樣 的 混 合 。 在 多 樣 下 仍 能<br />

維 持 其 整 體 性 , 可 歸 功 於 許 多 的 因 素 。 奠 礎 於 聯 邦 主 義 及 直 接 民 主 之 制<br />

度 與 程 序 的 權 力 分 享 政 策 , 係 屬 瑞 士 聯 邦 可 於 多 樣 下 仍 維 持 其 整 理 性 之<br />

因 素 之 一 。 侏 羅 州 的 建 立 便 是 基 於 聯 邦 主 義 與 直 接 民 主 的 制 度 與 程 序 ,<br />

而 非 民 族 主 義 下 的 分 離 主 義 。<br />

FFactsheetSSurvey<br />

F14 侏 羅 地 區 公 民 諮 詢 的 結 果<br />

F15 1815-2004 侏 羅 地 區 衝 突 年 表<br />

S1 1848 年 後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br />

S4 直 接 民 主 專 業 詞 彙 表<br />

63


直 接 民 主 正 在 歐 洲 的 公 民 中 經 歷 一 波 新<br />

的 浪 潮 。 再 一 次 地 , 直 接 民 主 正 被 那 些<br />

當 權 者 以 相 同 古 老 的 理 由 所 拒 絕 。


7<br />

不 適 任 公 民 概 念 的 迷 思<br />

直 接 民 主 中 對 政 治 權 利 的 分 割 , 不 同 於 純 粹 的 代 議 民 主<br />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的 方 式 。 直 接 民 主 權 利 的 行 使 改 變 了 政 治<br />

家 和 公 民 間 的 關 係 , 並 影 響 了 政 治 的 特 性 和 兩 個 團 體 ( 政 治 家 和 公 民 )<br />

的 習 慣 。 直 接 民 主 過 去 的 紀 錄 顯 示 , 投 票 者 能 做 出 和 議 會 成 員 一 樣 適 當<br />

的 政 治 決 定 。 政 治 不 適 任 (political <strong>in</strong>competence) 不 是 一 個 原 因 , 而 是<br />

一 個 結 果 — 在 純 粹 代 議 政 治 中 , 公 民 不 被 允 許 直 接 參 與 對 實 質 議 題 做<br />

65


蘇 黎 世 的 激 進 派 , 約 翰 . 雅 各 . 特 來 西 勒 (Jakob Treichler), 於<br />

1851 年 在 他 自 己 的 報 紙 上 提 出 一 份 自 由 的 「 代 議 政 治 」(representative<br />

democracy) 的 評 論 , 且 在 一 項 十 九 要 點 方 案 (19-po<strong>in</strong>t programme)<br />

中 , 要 求 向 「 純 粹 民 主 」(pure democracy) 過 渡 , 即 以 直 接 民 主 來 補 強<br />

代 議 民 主 。 特 來 西 勒 於 其 所 任 職 的 民 眾 報 (Volksblatt) 上 表 示 :「 透 過<br />

人 民 自 己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來 成 就 人 民 最 大 可 能 的 快 樂 之 首 要 原 則 便 是 :<br />

每 件 事 都 必 須 是 為 了 人 民 , 透 過 人 民 來 完 成 。」<br />

在 艾 福 瑞 德 . 艾 思 哲 (Alfred Escher) 的 建 議 中 , 艾 思 哲 的 同 事 雅<br />

克 . 答 柏 斯 (Jakob Dubs) 對 特 來 西 勒 的 評 論 做 出 一 個 回 應 且 該 則 回 應<br />

被 刊 登 於 溫 特 圖 爾 (W<strong>in</strong>terthur) 的 地 區 報 紙 藍 伯 特 中 。 作 為 自 由 派 發<br />

展 (liberal establishment) 的 代 表 , 答 柏 斯 和 艾 思 哲 對 直 接 民 主 的 態 度<br />

並 不 友 善 , 且 在 其 觀 念 中 , 無 財 產 或 未 受 教 育 的 人 民 是 無 能 力 利 用 廣 泛<br />

的 政 治 權 利 , 其 理 由 在 於 沒 有 財 產 或 未 受 教 育 的 人 民 缺 少 政 治 治 理 所 須<br />

之 一 切 要 件 如 : 責 任 、 正 義 、 法 律 、 公 共 福 祉 、 教 育 、 文 化 及 合 理 判 斷<br />

的 認 知 。 對 於 此 等 未 受 教 育 、 缺 乏 政 治 熱 情 與 就 政 治 上 不 成 熟 者 之 刻 版<br />

印 象 , 係 開 始 於 民 主 萌 芽 之 時 , 且 此 等 印 象 一 直 以 來 亦 為 當 權 者 及 其 盟<br />

友 做 為 對 抗 更 大 規 模 民 主 訴 求 的 藉 口 。 民 主 前 進 的 速 度 雖 然 緩 慢 , 但 其<br />

終 究 不 能 被 停 止 。<br />

今 日 的 歐 洲 , 正 在 面 臨 直 接 民 主 普 及 化 的 新 浪 潮 。 直 接 民 主 再 一 次<br />

被 當 權 者 以 相 同 之 舊 觀 點 加 以 排 拒 。 一 般 市 井 小 民 , 似 乎 不 能 對 複 雜<br />

之 政 治 議 題 作 決 定 。 瑞 士 屢 屢 被 認 為 , 其 乃 實 行 太 多 公 民 投 票 的 民 主<br />

(popular vote democracy) 之 危 險 例 子 。<br />

為 民 , 而 非 與 民 共 治 的 政 治<br />

十 九 世 紀 中 葉 , 答 柏 斯 表 達 對 於 人 民 直 接 參 與 立 法 過 程 , 可 能 因 其<br />

僅 關 注 自 身 利 益 及 所 代 表 民 眾 之 狹 窄 眼 界 , 因 而 造 成 惡 法 的 產 生 。 民<br />

主 , 並 非 係 希 冀 藉 由 民 主 方 式 獲 得 利 益 者 之 手 段 。 此 不 僅 非 我 們 所 相 信<br />

之 民 主 與 崇 敬 之 自 由 ; 亦 非 我 們 所 追 求 之 真 實 與 自 由 之 人 性 。」<br />

66


雖 然 自 由 派 者 透 過 人 民 取 得 權 力 , 但 他 們 僅 希 冀 代 表 人 民 來 統 治 ,<br />

而 非 與 人 民 來 共 治 。 依 其 觀 點 , 一 般 人 民 係 不 成 熟 且 不 具 直 接 參 與 政 治<br />

決 策 之 能 力 。 此 一 觀 點 不 僅 於 當 時 為 純 粹 議 會 民 主 提 供 立 論 基 礎 , 迄<br />

1980 年 代 , 此 種 論 點 於 瑞 士 還 是 廣 為 流 傳 , 於 歐 陸 其 他 國 家 此 論 點 亦 仍<br />

然 被 採 用 。 二 十 一 世 紀 初 , 不 僅 於 各 民 族 國 家 , 於 歐 洲 其 他 區 , 對 直 接<br />

民 主 的 要 求 風 起 雲 湧 。 比 如 , 今 日 許 多 歐 洲 國 家 正 熱 烈 討 論 未 來 歐 盟 憲<br />

法 進 行 全 歐 洲 複 決 之 可 能 性 , 於 該 辯 論 過 程 中 , 人 民 參 與 的 可 能 性 屢 屢<br />

遭 純 粹 代 議 民 主 之 辯 護 者 以 前 述 之 論 點 , 加 以 質 疑 。<br />

芬 蘭 土 庫 (Turku) 政 治 科 學 格 瑞 . 杜 卜 尚 德 (Goran Djupsund) 教<br />

授 主 張 :「 直 接 民 主 並 非 常 產 生 好 的 結 果 。 我 們 能 想 像 一 種 情 況 , 於 該<br />

情 況 下 , 以 普 選 就 特 定 議 題 做 出 決 定 , 對 於 人 民 是 有 害 的 。 公 開 民 意 調<br />

查 的 結 果 , 將 使 得 死 刑 制 度 將 再 度 被 實 施 、 給 予 政 治 庇 護 人 數 的 減 少 與<br />

燃 料 稅 的 大 幅 刪 減 。 人 們 也 可 能 預 期 公 部 門 將 發 生 過 度 的 擴 編 , 然 部 份<br />

的 公 部 門 如 , 展 覽 活 動 、 市 立 管 弦 樂 及 歌 劇 院 將 遭 受 到 裁 撤 。」 現 今 的<br />

辯 論 似 乎 是 在 一 種 支 持 和 反 對 參 與 式 民 主 (participative democracy) 的<br />

相 同 論 調 中 , 反 覆 進 行 。 相 信 人 民 將 有 能 力 做 出 明 智 政 治 判 斷 之 主 張 ,<br />

被 反 對 者 批 評 為 天 真 且 不 真 實 。<br />

在 十 九 與 二 十 世 紀 , 人 民 不 適 任 的 論 點 被 用 來 做 為 反 對 民 主 的 立<br />

論 。 其 不 僅 反 對 擴 張 男 性 選 舉 權 , 亦 不 贊 成 女 性 可 享 有 同 等 之 政 治 權<br />

利 。 一 般 的 選 舉 權 與 女 性 應 具 平 等 政 治 權 利 的 議 題 , 於 今 日 已 不 具 爭 議<br />

性 , 但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的 投 票 權 或 直 接 民 主 , 舊 論 點 仍 具 影 響 力 。 人 民 不<br />

適 任 的 論 點 , 僅 能 於 忽 視 相 反 論 點 存 在 事 實 的 那 些 人 間 存 在 。 如 果 前 述<br />

立 論 係 屬 正 確 , 已 於 瑞 士 施 行 超 過 一 百 年 之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 早 已 無 法 運<br />

作 。 根 據 吉 歐 范 尼 . 沙 托 利 (Giovanni Sar<strong>to</strong>ri) 的 預 言 , 複 決 民 主 早 已<br />

因 不 適 合 而 快 速 且 悲 慘 地 結 束 。<br />

行 使 民 主 的 前 提 要 件 , 可 能 從 未 如 今 天 這 般 普 及 。 政 客 或 政 治 菁 英<br />

比 一 般 民 眾 更 具 能 力 來 決 定 公 眾 的 事 務 的 主 張 , 並 未 獲 得 合 理 證 據 的 支<br />

持 。 儘 管 如 此 , 人 民 不 適 任 的 論 述 於 今 日 仍 持 續 地 流 傳 者 , 即 使 此 種 論<br />

述 缺 乏 實 質 的 論 理 依 據 。<br />

67


議 會 和 直 接 民 主<br />

公 民 其 與 議 會 民 主 中 之 政 治 人 物 相 較 , 其 兩 者 不 僅 不 具 有 相 同 政 治<br />

工 具 之 權 利 , 也 不 能 如 於 現 在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中 扮 演 相 同 之 角 色 。 政 治 人<br />

物 和 公 民 的 關 係 , 於 議 會 民 主 及 直 接 民 主 之 兩 種 制 度 下 , 係 不 同 。 就 政<br />

治 人 物 與 公 民 來 說 , 從 事 政 治 活 動 的 自 由 , 和 學 習 如 何 玩 政 治 遊 戲 及 成<br />

為 好 的 玩 家 的 機 會 , 在 此 二 制 度 下 , 亦 不 相 同 。 直 接 民 主 , 係 透 過 品 格<br />

的 塑 造 來 進 行 政 治 運 作 。 然 議 會 民 主 以 不 同 於 直 接 民 主 的 方 式 , 進 行 政<br />

治 人 物 與 公 民 品 格 的 塑 造 。 其 藉 由 觀 察 建 制 內 與 建 制 外 者 間 之 關 係 , 以<br />

求 能 更 明 瞭 民 主 的 政 治 組 織 及 政 治 人 物 與 其 公 民 間 關 係 的 差 異 ,。 此 種<br />

特 定 動 態 的 關 係 , 源 自 於 兩 個 團 體 ( 建 制 內 與 建 制 外 者 ) 事 實 上 係 相 關<br />

且 相 互 依 賴 。 建 制 內 與 建 制 外 者 間 的 關 係 , 不 僅 存 在 於 政 治 人 物 和 公 民<br />

間 , 且 不 論 於 任 何 地 方 或 任 何 時 代 此 等 關 係 都 能 被 觀 察 到 , 例 如 , 在 被<br />

歸 類 為 男 人 和 女 人 、 黑 人 和 白 人 、 本 國 人 和 外 國 人 、 已 定 居 者 和 新 移 民<br />

的 團 體 間 , 皆 能 觀 察 到 此 種 關 係 。 雖 然 其 間 存 在 著 許 多 的 差 異 , 但 某 些<br />

規 則 還 是 能 於 其 差 異 中 被 察 覺 。 建 制 內 之 團 體 總 是 尋 求 獨 佔 權 力 的 機 會<br />

與 對 他 們 來 說 係 屬 重 要 之 地 位 。 換 言 之 , 具 權 力 之 建 制 內 團 體 認 為 建 制<br />

外 者 比 其 更 不 具 價 值 , 且 以 鄙 視 的 態 度 對 待 此 等 建 制 外 者 。<br />

根 據 諾 博 特 . 艾 立 爾 斯 (Norbert Elias) 的 說 法 , 建 制 內 與 建 制 外<br />

者 之 區 別 關 鍵 在 於 權 力 的 不 平 衡 與 造 成 社 會 的 緊 張 。 此 外 , 建 制 內 團 體<br />

視 建 制 外 團 體 為 恥 , 且 只 要 建 制 內 團 體 繼 續 保 有 其 獨 佔 權 力 , 鄙 視 建 制<br />

外 團 體 的 態 度 就 會 繼 續 存 在 。 然 一 旦 權 力 的 平 衡 向 者 建 制 外 團 體 傾 斜 ,<br />

此 種 以 建 制 外 團 體 為 恥 之 態 度 將 會 開 始 消 失 。<br />

壟 斷 實 質 決 定<br />

建 制 內 之 政 治 人 物 於 形 成 一 個 團 體 後 , 此 一 團 體 便 能 自 處 於 上 位<br />

有 權 力 者 得 到 好 處 。 建 制 內 的 團 體 其 對 自 己 與 對 團 體 外 之 其 他 人 的 共<br />

同 印 象 , 將 產 生 歧 視 的 結 果 。 且 其 進 一 步 利 用 此 等 印 象 合 理 化 現 狀 ,<br />

藉 以 提 高 那 些 視 自 身 為 菁 英 者 的 自 尊 , 及 降 低 所 謂 一 般 公 民 (ord<strong>in</strong>ary<br />

citizens) 的 地 位 , 因 這 些 一 般 公 民 被 歸 類 於 不 屬 於 菁 英 的 小 團 體 。 在 純<br />

粹 的 議 會 民 主 中 , 政 治 人 物 對 於 諸 多 重 要 權 力 的 來 源 享 有 獨 佔 權 , 尤 其<br />

68


是 實 質 議 題 與 政 治 議 程 的 決 定 權 。 此 種 專 屬 排 他 接 近 權 力 來 源 的 機 會 ,<br />

可 為 政 治 人 物 和 公 民 間 權 力 不 平 衡 提 供 了 一 說 理 基 礎 。<br />

政 治 上 不 適 任 公 民 (politically <strong>in</strong>competent citizen) 的 概 念 , 可 被 解<br />

讀 為 擁 有 權 力 之 政 治 人 物 對 一 般 公 民 的 描 述 。 在 純 粹 議 會 民 主 中 , 個 別<br />

公 民 並 不 全 然 因 為 他 ( 她 ) 個 人 缺 少 政 治 技 能 與 能 力 , 就 不 被 允 許 作 政<br />

治 決 定 , 相 反 地 因 其 被 歸 類 為 一 般 公 民 , 而 不 被 允 許 作 政 治 決 定 。 人 民<br />

政 治 上 適 任 與 否 之 主 要 爭 議 在 於 , 於 何 情 況 下 , 政 治 人 物 覺 得 其 能 夠 代<br />

表 公 民 , 並 將 人 民 視 為 不 適 任 之 局 外 人 ?<br />

如 瑞 士 作 家 依 瑞 司 . 房 . 羅 騰 (Iris von Roten) 所 描 寫 , 於 男 女 政<br />

治 平 權 建 立 之 前 , 男 人 和 女 人 間 的 關 係 與 議 會 民 主 制 度 下 公 民 和 政 治 人<br />

物 間 的 關 係 係 屬 相 似 , 因 此 就 下 述 的 問 題 能 為 如 是 的 解 答 :「 兩 性 沒 有<br />

平 等 的 政 治 權 利 , 則 男 人 將 被 認 為 比 女 人 還 重 要 , 且 男 人 能 夠 在 由 女<br />

性 支 付 代 價 下 , 享 受 更 舒 適 的 生 活 , 且 男 人 自 然 會 希 望 這 樣 的 情 形 持 續<br />

並 希 冀 享 受 更 多 的 權 利 。 不 論 我 們 談 的 是 否 是 權 力 、 影 響 力 、 自 由 、 財<br />

富 、 自 信 、 名 望 , 將 多 少 的 控 制 權 交 給 女 人 , 對 男 性 來 說 , 就 代 表 了 損<br />

失 了 多 少 , 且 男 人 不 惜 一 切 也 要 避 免 那 樣 的 情 形 發 生 。」<br />

在 直 接 民 主 中 , 公 民 和 政 治 人 物 間 , 係 以 一 種 和 純 粹 議 會 民 主 不<br />

同 之 方 式 相 互 依 賴 。 於 直 接 民 主 中 , 人 民 擁 有 最 終 的 決 定 權 。 在 此 條<br />

件 下 , 公 民 與 政 治 人 物 一 樣 皆 得 採 取 實 際 的 行 動 , 如 同 馬 克 斯 . 韋 伯<br />

(Max Weber) 所 言 之 「 偶 爾 性 的 政 治 人 物 」(occasional politicians)。<br />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權 利 , 不 僅 使 選 民 能 進 行 決 策 的 擬 定 , 並 得 為 政 治 議 程 的<br />

決 定 。 經 由 選 舉 所 產 生 之 政 治 人 物 不 能 獨 佔 權 力 , 而 是 須 與 公 民 分 享 政<br />

治 決 定 之 決 策 權 。<br />

再 來 , 權 力 的 平 衡 影 響 政 治 人 物 與 民 眾 被 看 待 的 方 式 。 對 於 不 適 任<br />

公 民 的 舊 印 象 隨 著 時 間 的 經 過 漸 漸 變 淡 ,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更 成 熟 、 更 負 責<br />

任 、 更 具 政 治 能 力 與 更 有 自 信 公 民 的 印 象 。 在 此 同 時 , 對 政 治 人 物 的 印<br />

象 也 有 所 改 變 了 , 從 過 往 的 貴 族 階 層 至 現 今 與 其 他 一 般 人 民 立 於 相 同 地<br />

位 之 現 實 。 政 治 人 物 所 經 歷 的 改 變 , 或 許 不 僅 是 權 力 和 地 位 的 喪 失 , 其<br />

亦 一 種 同 理 心 與 人 道 關 懷 的 學 習 。<br />

瑞 士 的 直 接 民 主 系 統 內 , 公 民 和 政 治 人 物 於 制 度 內 的 關 係 係 不 同 於<br />

69


其 在 議 會 民 主 中 的 關 係 。 先 前 提 到 缺 少 絕 對 的 不 平 等 關 係 , 也 在 語 言 中<br />

形 成 一 種 表 達 方 式 。 公 民 的 觀 念 , 包 含 直 接 參 與 政 治 決 定 的 權 利 。 公 民<br />

與 立 法 者 不 能 被 視 為 兩 種 相 對 原 則 , 因 為 唯 有 公 民 才 是 最 高 權 力 的 擁 有<br />

者 。<br />

從 實 做 中 學 習<br />

實 做 中 學 習 , 是 一 種 常 識 。 參 與 立 法 的 過 程 , 係 最 能 學 習 到 立 法 者<br />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技 能 。 因 代 議 民 主 中 缺 少 合 適 程 序 , 人 民 無 法 學 習 立 法 者<br />

所 需 要 的 那 類 政 治 技 能 。 然 直 接 民 主 中 的 複 決 與 創 制 程 序 , 給 於 人 民 更<br />

多 學 會 立 法 過 程 中 所 應 具 備 技 能 的 機 會 。<br />

蘇 黎 世 大 學 的 政 治 學 者 : 馬 提 爾 斯 . 賓 士 (Matthias Benz) 和 阿 羅<br />

伊 司 . 司 徒 瑟 (Alois Stutzer) 指 出 , 擁 有 較 大 政 治 參 與 權 之 公 民 其 政<br />

治 敏 感 度 相 對 較 高 。 複 決 和 創 制 權 給 於 瑞 士 人 民 決 策 的 權 力 , 此 等 權<br />

利 不 僅 不 受 政 府 的 干 涉 , 且 其 亦 得 利 用 此 等 權 利 積 極 參 與 國 家 和 社 會 的<br />

建 構 , 並 能 救 濟 代 議 制 度 的 缺 失 。 直 接 民 主 的 程 序 , 除 授 與 投 票 者 權 力<br />

外 , 藉 由 聯 邦 主 義 與 比 例 代 表 制 的 配 合 其 更 扮 演 權 力 分 享 的 角 色 。 對 於<br />

缺 乏 代 表 性 之 少 數 族 權 來 說 , 直 接 民 主 更 顯 重 要 。 的 確 , 公 民 如 果 希 冀<br />

達 到 某 些 目 的 , 他 們 就 必 須 將 自 己 組 織 起 來 , 為 其 共 同 的 目 的 而 努 力 。<br />

例 如 , 藉 由 創 制 權 的 行 使 , 人 民 可 發 展 其 自 我 組 織 的 技 巧 與 學 習 如 何 進<br />

行 複 決 選 舉 活 動 。 直 接 民 主 所 意 指 是 , 就 困 難 的 政 治 活 動 人 民 如 何 以 不<br />

同 的 方 式 達 成 其 所 期 待 之 目 的 。<br />

直 接 民 主 , 給 予 公 民 提 出 建 議 及 行 使 控 制 政 治 之 可 能 性 , 進 而 可 獨<br />

立 於 政 府 和 議 會 的 希 望 之 外 。 因 此 , 直 接 民 主 更 能 夠 確 保 透 明 、 守 法 、<br />

公 平 與 適 應 時 勢 。 此 不 僅 增 強 公 民 間 的 相 互 信 任 , 亦 有 助 於 強 化 社 會 的<br />

凝 聚 力 。 總 之 , 直 接 民 主 亦 是 創 造 公 民 間 政 治 信 任 的 方 式 之 一 。 如 : 克<br />

勞 斯 . 歐 飛 (Claus Offe) 所 言 , 直 接 民 主 是 一 種 對 民 主 的 挑 戰 與 民 主<br />

繼 續 存 在 之 先 決 條 件 。<br />

FFactsheetSSurvey<br />

F13 間 接 與 直 接 民 主 的 範 圍<br />

S1 1848 年 後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br />

S4 直 接 民 主 專 業 詞 彙 表<br />

70


直 接 民 主 對 於 媒 體 行 為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涵 。 複 決 活 動 與 選 舉 不 同 , 在 選 舉 中 , 有<br />

更 多 感 興 趣 的 黨 派 試 圖 使 其 觀 點 能 被 理 解 。 有 別 於 呈 現 不 同 的 選 舉 宣 言 , 複 決<br />

活 動 聚 焦 於 提 出 解 決 特 定 問 題 的 特 定 提 案 。


8<br />

大 聲 說 出 來<br />

當 報 紙 給 予 讀 者 極 大 篇 幅 的 意 見 表 達 空 間 、 餐 館 內 熱 烈 的 會 話 聲 越<br />

來 越 大 、 彼 此 間 不 熟 悉 的 陌 生 人 開 始 在 火 車 與 巴 士 上 自 然 的 聊 了 起 來 、<br />

每 戶 人 家 的 信 箱 中 內 皆 接 受 到 官 方 的 選 舉 人 說 明 小 冊 時 , 這 都 表 示 另 一<br />

波 的 複 決 活 動 即 將 到 來 。<br />

73


每 當 在 家 中 的 信 箱 內 , 發 現 政 府 寄 來 的 複 決 指 引 小 冊 時 , 出 生 於 伯<br />

恩 的 二 十 七 歲 髮 型 設 計 師 安 卓 兒 (Andrea G.) 就 會 感 到 格 外 的 開 心 ; 他<br />

說 :「 這 表 示 另 一 場 公 投 , 即 將 展 開 。」 她 試 從 各 大 媒 題 就 複 決 議 題 所<br />

做 的 報 導 , 或 參 與 以 複 決 為 討 論 主 題 的 複 決 晚 餐 中 , 獲 取 更 多 有 關 複 決<br />

議 題 的 資 訊 。 她 一 步 表 示 :「 在 每 場 投 票 前 , 我 們 一 群 人 總 是 聚 在 一 起<br />

討 論 即 將 進 行 複 決 的 議 題 。 未 就 複 決 議 題 與 他 人 進 行 充 分 討 論 之 前 , 我<br />

個 人 是 無 法 做 出 明 確 的 決 定 。」<br />

安 卓 兒 的 情 況 , 並 非 屬 於 特 例 。 根 據 伯 恩 大 學 對 瑞 士 公 民 所 做 的 調<br />

查 顯 示 ,60% 受 訪 的 公 民 認 為 自 己 對 政 治 「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瞭 解 」。 雖<br />

然 這 項 調 查 結 果 並 不 表 示 每 個 人 都 會 去 行 使 其 投 票 權 ; 然 相 對 的 , 從<br />

「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瞭 解 」 的 這 份 自 信 , 間 接 反 映 出 瑞 士 公 民 係 非 常 認 真<br />

地 看 待 其 國 家 的 民 主 機 制 。 相 較 於 純 粹 的 議 會 民 主 制 度 ( 於 該 制 度 內 ,<br />

人 民 僅 享 有 投 票 選 舉 議 會 成 員 的 權 利 ), 以 直 接 民 主 為 手 段 的 民 主 制<br />

度 , 較 易 使 其 人 民 產 生 該 份 自 信 。 例 如 奧 地 利 , 只 有 約 30% 的 公 民 會 自<br />

認 為 其 對 國 家 的 民 主 機 制 「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瞭 解 」。<br />

在 古 老 希 臘 時 代 , 早 已 洞 悉 其 差 別 之 所 在 。 雅 典 的 政 治 家 培 里 克<br />

利 斯 (Pericles) 於 二 千 五 百 年 前 即 主 張 :「 在 一 個 民 主 的 體 制 下 , 公 開<br />

辯 論 不 僅 不 是 政 治 發 展 的 煞 車 , 其 更 是 明 智 決 定 形 成 過 程 中 的 必 備 條<br />

件 。」 即 使 , 在 這 個 網 際 網 路 充 斥 的 年 代 , 與 朋 友 面 對 面 的 進 行 討 論 ,<br />

仍 是 獲 得 資 訊 的 最 重 要 管 道 。 瑞 士 最 近 的 一 項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24% 的 受<br />

訪 者 表 示 ,「 討 論 」 的 確 是 他 們 獲 得 資 訊 的 最 主 要 方 式 ;22% 的 受 訪 者<br />

認 為 , 媒 體 在 其 心 中 則 屬 資 訊 的 第 二 來 源 ; 其 他 的 資 訊 來 源 依 序 為 : 政<br />

黨 的 建 議 及 政 府 主 管 當 局 的 複 決 說 明 書 (referendum booklet)( 在 此 說<br />

明 小 冊 上 , 當 權 者 的 政 府 或 國 會 與 創 制 及 複 決 委 員 會 , 皆 得 表 達 其 意<br />

見 )。<br />

在 每 一 場 複 決 投 票 前 , 複 決 說 明 書 必 定 會 送 達 每 位 投 票 者 的 手 中 ,<br />

此 亦 是 部 分 投 票 者 也 關 複 決 議 題 資 訊 的 唯 一 來 源 。 此 外 , 於 每 場 複 決 選<br />

票 前 的 三 至 四 週 , 各 州 也 會 將 複 決 說 明 小 冊 連 同 投 票 通 知 單 與 投 票 資 格<br />

74


證 明 書 一 併 寄 送 到 合 格 選 民 的 手 上 。 除 了 超 過 五 百 萬 份 以 四 種 不 同 語<br />

言 : 義 大 利 文 、 法 文 、 德 文 和 羅 托 — 羅 曼 語 (Rhae<strong>to</strong>-Romanic) 所 印<br />

製 的 聯 邦 政 府 說 明 小 冊 外 , 亦 有 州 或 鄉 鎮 亦 會 印 製 複 決 的 說 明 小 冊 , 其<br />

內 容 係 以 州 或 鄉 鎮 政 府 每 年 的 預 算 提 案 或 興 建 地 方 醫 院 的 計 畫 草 案 。<br />

形 式 上 被 認 定 為 政 府 政 策 說 明 的 複 決 說 明 書 , 其 歷 史 可 追 朔 至<br />

十 九 世 紀 時 , 執 政 當 局 在 進 行 修 憲 複 決 前 所 發 送 的 官 方 「 聲 明 書 」<br />

(proclamation)。 其 後 又 歷 經 了 近 一 百 年 的 期 間 , 才 使 複 決 說 明 書 成 為<br />

法 定 的 建 制 。 於 1972 年 , 政 府 首 次 決 定 就 一 千 五 百 頁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br />

在 進 行 公 民 複 決 前 , 先 就 其 內 容 提 供 一 般 人 民 摘 要 與 解 說 , 以 便 一 般 人<br />

民 對 其 將 進 行 表 決 的 議 案 有 所 了 解 。<br />

異 議 權<br />

於 強 調 應 提 供 選 民 充 足 資 訊 的 前 二 十 年 , 所 有 議 題 的 贊 成 與 反 對 意<br />

見 的 整 理 , 皆 由 政 府 一 手 包 辦 。 但 1983 年 起 創 制 及 複 決 委 員 會 開 始 得 將<br />

其 所 整 理 之 爭 點 載 入 於 說 明 小 冊 中 , 政 府 僅 能 於 內 容 涉 及 毀 謗 或 過 於 冗<br />

長 時 介 入 。 然 而 , 在 當 時 創 制 或 複 決 的 提 案 者 並 無 平 等 的 異 議 權 就 政 府<br />

的 論 點 ( 不 論 毀 謗 、 不 真 實 或 是 太 冗 長 ) 提 出 質 疑 。 說 明 小 冊 中 的 解 說<br />

雖 然 會 發 生 錯 誤 , 但 卻 很 少 發 生 。 如 :1993 年 就 勞 芬 塔 爾 (Laufental)<br />

地 區 的 歸 屬 進 行 全 國 性 的 複 決 時 , 於 複 決 說 明 書 中 政 府 將 法 國 、 德 國 與<br />

瑞 士 間 的 邊 界 弄 錯 , 但 此 類 的 愚 蠢 錯 誤 是 相 當 少 見 的 。<br />

直 接 民 主 的 運 作 所 呈 現 出 來 的 , 不 單 只 是 對 政 府 的 教 訓 式 挑 戰 , 亦<br />

在 測 試 政 治 人 物 是 否 具 備 與 選 民 溝 通 及 說 服 選 民 的 能 力 。 在 即 將 展 開 的<br />

複 決 投 票 中 , 民 意 代 表 組 成 的 跨 黨 委 員 會 , 針 對 議 題 撰 寫 文 章 與 參 與 公<br />

開 辯 論 。 立 場 不 同 的 政 黨 , 分 別 於 餐 廳 或 是 體 育 中 心 內 , 舉 辦 公 開 的 辯<br />

論 會 。 此 時 , 無 論 是 平 面 媒 體 或 電 子 媒 體 , 不 管 將 來 選 舉 結 果 為 何 , 他<br />

們 從 觀 眾 的 角 度 出 發 , 本 其 專 業 就 複 決 提 案 為 公 開 且 平 衡 的 報 導 。<br />

75


擁 有 充 分 資 訊 的 選 民<br />

就 報 導 複 決 議 案 , 公 共 廣 播 電 台 所 處 的 地 位 乃 不 同 於 其 他 的 私 人 媒<br />

體 。 三 家 國 營 廣 播 電 台 與 電 視 的 總 編 輯 , 對 於 複 決 議 題 , 皆 不 進 行 主 觀<br />

的 評 論 。 雖 然 公 共 電 台 無 任 何 廣 告 , 但 電 視 台 的 營 運 在 某 程 度 上 仍 須 仰<br />

賴 廣 告 的 收 入 。 相 較 於 美 國 , 在 瑞 士 是 禁 止 政 治 性 的 廣 告 。 瑞 士 在 處 理<br />

創 制 及 複 決 議 題 的 報 導 上 , 國 營 的 傳 播 媒 體 被 要 求 須 嚴 守 內 部 的 行 為 準<br />

則 與 「 新 聞 業 手 冊 」(h<strong>and</strong>book of journalism), 希 冀 藉 此 以 確 保 其 報 導<br />

的 精 確 性 、 公 平 性 與 公 正 性 。<br />

直 接 民 主 與 媒 體 的 作 為 間 , 具 有 緊 密 的 關 聯 性 。 複 決 的 選 舉 活 動 ,<br />

乃 不 同 於 一 般 的 選 舉 活 動 。 一 般 的 選 舉 活 動 係 是 利 益 團 體 說 服 選 民 支 持<br />

其 個 別 主 張 的 過 程 ; 然 複 決 選 舉 活 動 的 焦 點 乃 在 於 提 出 解 決 特 定 問 題 的<br />

具 體 建 議 方 案 , 而 非 在 宣 傳 不 同 選 舉 人 的 主 張 。 同 時 , 一 般 公 民 對 於 此<br />

兩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選 舉 活 動 的 期 待 亦 不 相 同 。 一 般 選 舉 活 動 過 後 , 選 民 所<br />

在 乎 的 是 選 舉 過 程 中 候 選 人 的 承 諾 是 否 有 具 體 履 行 ; 然 政 治 性 的 複 決 選<br />

舉 , 選 民 所 關 注 的 是 複 決 過 後 , 已 被 通 過 的 方 案 是 否 成 為 法 律 的 一 部 份<br />

且 被 具 體 履 行 。<br />

對 於 資 訊 的 提 供 者 與 使 用 者 來 說 , 溝 通 及 參 與 係 現 代 直 接 民 主 的 最<br />

大 動 力 。 藉 由 溝 通 及 參 與 , 進 而 提 昇 每 個 人 的 知 識 與 技 巧 。 瑞 士 一 般 選<br />

民 對 於 創 制 或 複 決 議 題 所 獲 取 的 資 訊 內 容 , 實 較 於 領 有 薪 餉 的 德 國 國 會<br />

議 員 , 高 出 許 多 。 此 現 象 使 得 , 傳 統 上 主 張 議 會 民 主 在 技 術 上 優 於 直 接<br />

民 主 者 , 啞 口 無 言 。 簡 言 之 , 於 現 代 的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下 , 不 僅 要 求 政 治<br />

資 訊 的 聲 浪 高 漲 , 亦 強 調 其 所 提 供 的 政 治 資 訊 具 備 充 足 及 適 當 性 。 在 比<br />

較 不 同 類 型 的 資 訊 傳 播 方 式 後 , 我 們 發 覺 報 紙 的 社 論 對 於 選 民 來 說 ,<br />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資 訊 來 源 。 根 據 政 治 學 家 漢 斯 比 特 . 克 立 希 (Hanspeter<br />

Kriesi) 的 問 卷 調 查 顯 示 , 有 高 達 25% 的 選 民 將 讀 者 投 書 視 為 一 項 重 要<br />

的 資 訊 來 源 。 於 選 舉 過 程 中 , 亦 不 應 低 估 政 黨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對 於 12%<br />

的 投 票 者 而 言 , 政 黨 的 投 票 建 議 亦 具 某 程 度 的 影 響 力 。 總 之 , 人 民 的 決<br />

定 並 不 會 受 單 一 資 訊 的 左 右 , 來 自 於 各 類 的 資 訊 來 源 , 如 : 平 面 及 電 子<br />

76


媒 體 、 社 論 等 , 亦 會 影 響 其 決 定 的 做 成 。<br />

瑞 士 僑 民 的 要 求<br />

在 一 般 性 選 舉 與 複 決 選 舉 前 的 意 見 形 成 過 程 中 , 政 府 當 局 、 媒 體 與<br />

政 黨 皆 積 極 欲 把 瑞 士 海 外 選 民 列 入 合 格 的 投 票 選 民 範 圍 內 。 四 十 五 萬 的<br />

瑞 士 公 民 中 , 近 五 分 之 一 的 公 民 居 住 在 國 外 , 其 有 權 要 求 行 使 任 意 性 的<br />

通 訊 投 票 (option of postal vot<strong>in</strong>g)。 瑞 士 海 外 選 民 重 複 地 於 具 高 度 爭 議<br />

的 議 題 中 , 扮 演 著 關 鍵 性 的 角 色 。 除 了 複 決 說 明 小 冊 外 , 瑞 士 僑 民 亦 可<br />

同 時 接 觸 到 外 國 新 聞 針 對 複 決 議 題 的 相 關 報 導 。 此 外 , 其 亦 可 取 得 就 複<br />

決 辯 論 所 錄 製 的 光 碟 及 點 閱 複 決 選 舉 的 相 關 網 頁 。 於 投 票 前 , 瑞 士 的 僑<br />

民 亦 可 藉 由 特 殊 的 郵 寄 管 制 系 統 接 收 到 即 將 進 行 複 決 辯 論 及 投 票 日 期 的<br />

相 關 資 訊 。<br />

人 民 於 擴 大 直 接 民 主 的 範 圍 或 改 進 直 接 民 主 的 辯 論 中 , 時 常 就 行 使<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前 提 要 件 提 出 批 判 , 如 : 投 票 者 的 資 訊 不 足 、 媒 體 太 過 膚<br />

淺 、 政 府 不 願 意 或 無 能 力 與 人 民 立 於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就 複 決 議 題 進 行 辯<br />

論 。 從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的 發 展 過 程 可 知 , 實 施 直 接 民 主 的 前 提 要 件 與 直 接<br />

民 主 的 成 長 具 有 相 互 的 依 存 關 係 。 簡 言 之 , 欲 改 善 行 使 直 接 民 主 的 前 提<br />

要 件 , 惟 有 加 速 直 接 民 主 的 發 展 。 直 接 民 主 的 運 作 與 行 使 直 接 民 主 的 工<br />

具 不 僅 可 幫 助 選 民 提 昇 其 直 接 民 主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 亦 可 促 使 媒 體 進 行 自<br />

我 改 造 ( 以 提 供 更 充 足 且 優 質 的 資 訊 為 其 改 造 目 標 ), 同 時 亦 迫 使 政 黨<br />

在 平 時 ( 而 非 僅 於 選 舉 期 間 ) 就 必 須 正 視 選 民 的 需 求 。 民 主 的 發 展 與 直<br />

接 民 主 的 前 提 要 件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 對 於 複 雜 且 具 多 語 環 境 的 共 同 體 如 :<br />

歐 盟 來 說 , 更 為 重 要 。<br />

瑞 士 的 民 主 經 驗 顯 示 出 , 並 非 每 位 公 民 參 與 政 治 決 定 的 過 程 都 是 平<br />

等 地 。 伯 恩 的 政 治 學 者 克 勞 德 . 龍 潛 波 (Claude Longchamp) 將 選 民 區<br />

分 為 如 下 的 五 種 類 型 :(1) 與 外 界 完 全 隔 離 的 孤 立 型 選 民 ;(2) 受 制<br />

於 媒 體 的 選 民 ;(3) 會 參 與 討 論 的 辯 論 型 選 民 ;(4) 積 極 利 用 媒 體 資<br />

訊 以 建 構 自 我 意 見 的 選 民 ;(5) 扮 演 議 程 設 定 的 選 民 。 瑞 士 的 直 接 民 主<br />

77


實 行 過 程 中 , 報 紙 、 廣 播 與 電 視 皆 扮 演 著 重 要 角 色 。 對 選 民 來 說 , 僅 從<br />

媒 體 吸 取 資 訊 是 不 夠 的 , 惟 有 透 過 公 開 辯 論 的 舉 辦 以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意 見<br />

分 享 , 才 能 滿 足 人 民 獲 取 充 足 資 訊 的 渴 望 。 隨 著 即 將 到 來 的 複 決 選 舉 ,<br />

一 些 重 要 的 場 合 , 如 : 晚 宴 、 家 中 的 餐 桌 上 、 公 共 場 所 、 火 車 站 、 咖 啡<br />

館 與 餐 廳 裡 , 人 們 討 論 複 決 議 題 十 分 熱 烈 , 此 現 象 才 是 整 個 創 制 與 複 決<br />

選 舉 過 程 中 最 具 關 鍵 性 的 過 程 。 許 多 瑞 士 人 都 體 會 到 , 唯 有 在 傾 聽 他 人<br />

的 意 見 後 , 自 我 的 決 定 才 得 以 形 成 , 進 而 可 大 聲 地 對 外 表 達 。<br />

FFactsheetSSurvey<br />

F6 通 訊 投 票<br />

F29 瑞 士 僑 民 的 投 票 權<br />

S1 1848 年 後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br />

S4 直 接 民 主 專 業 詞 彙 表<br />

78


在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的 潛 力 與 限 制 的 爭 辯 中 , 論 者 經<br />

常 認 為 , 在 涉 及 公 共 財 政 的 情 況 下 , 一 般 大 眾 沒<br />

有 能 力 平 衡 ( 短 期 ) 成 本 與 ( 長 期 ) 收 益 。 瑞 士<br />

的 經 驗 則 否 定 這 樣 的 論 點 。


9<br />

投 票 的 附 加 價 值<br />

數 十 年 來 , 直 接 民 主 被 冠 上 阻 礙 經 濟 進 步 的 罪 名 。 然 今 日 我 們 知<br />

道 創 制 (<strong>in</strong>itiatives) 和 複 決 (referendums) 其 實 加 速 了 經 濟 的 成 長 、 強<br />

化 社 會 的 凝 聚 力 , 且 使 得 人 們 變 得 更 加 快 樂 。 與 純 粹 議 會 民 主 (purely<br />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相 較 , 直 接 民 主 係 屬 人 民 對 於 國 家 主 要 政 策 的<br />

形 成 過 程 具 有 直 接 影 響 力 的 體 系 , 因 此 其 能 產 生 更 多 務 實 且 具 成 本 效 益<br />

的 結 果 ; 反 之 , 純 粹 議 會 民 主 制 度 下 的 權 力 團 體 , 係 以 犧 牲 一 般 人 民 為<br />

代 價 以 實 現 其 獨 享 利 益 。<br />

81


2002 年 夏 天 , 當 瑞 士 全 國 工 商 總 會 (economiesuisse) 這 個 瑞 士 商<br />

業 的 傘 狀 保 護 組 織 (umbrella organisation), 製 作 一 份 有 關 公 共 財 政 的<br />

報 告 , 瑞 士 人 對 其 感 到 驚 訝 不 已 ; 在 此 份 報 告 中 瑞 士 全 國 工 商 總 會 這 個<br />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組 織 , 清 楚 且 簡 要 地 寫 道 「 直 接 民 主 , 應 於 瑞 士 的 各 階 層<br />

中 被 實 行 」。 此 段 聲 明 令 人 驚 訝 之 處 在 於 , 領 導 企 業 的 發 言 人 與 財 經 專<br />

家 直 到 那 時 , 皆 一 致 認 為 , 瑞 士 公 民 所 享 有 的 廣 泛 參 與 權 , 阻 礙 了 創 新<br />

並 有 害 經 濟 。 二 十 世 紀 末 , 弗 萊 堡 大 學 (Fribourg University) 經 濟 系 教<br />

授 瓦 特 . 緯 特 門 (Walter Wittman) 曾 做 如 下 表 示 :「 瑞 士 必 須 像 其 他 國<br />

家 一 樣 , 放 棄 直 接 民 主 並 轉 向 議 會 民 主 ; 如 果 其 未 如 此 做 , 直 接 民 主 ,<br />

尤 其 是 複 決 , 將 摧 毀 瑞 士 的 經 濟 。」<br />

於 1990 年 代 間 出 現 檢 討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的 聲 浪 ; 如 : 提 高 創 制 和 選 擇<br />

性 複 決 (optional referendums) 的 連 署 門 檻 及 排 除 就 特 定 議 題 ( 如 : 公<br />

共 財 政 ) 進 行 複 決 等 方 式 限 制 人 民 的 政 治 參 與 權 。 經 濟 學 界 的 領 導 者 ,<br />

亦 於 1992 年 加 入 歐 洲 經 濟 理 事 會 (EEC) 與 就 業 法 自 由 化 等 提 案 , 在 複<br />

決 投 票 中 紛 紛 遭 受 否 決 後 , 亦 加 入 此 波 檢 討 直 接 民 主 的 浪 潮 。 瑞 士 當 時<br />

主 要 銀 行 「 信 用 銀 行 」(Credit Suisse) 的 總 裁 盧 卡 斯 . 慕 耳 曼 (Lukas<br />

Mühlemann), 亦 於 2001 年 底 提 出 「 限 制 直 接 民 主 權 」(a restriction of<br />

direct-democratic rights) 的 主 張 。 不 到 一 年 的 時 間 , 企 業 界 領 袖 似 乎 在<br />

瑞 士 全 國 工 商 總 會 報 告 的 影 響 下 , 改 變 其 想 法 。 現 今 他 們 皆 相 信 直 接 民<br />

主 的 行 使 是 值 得 支 持 , 因 為 實 際 上 直 接 民 主 係 有 益 於 經 濟 。 造 成 產 學 業<br />

界 對 於 直 接 民 主 態 度 轉 變 之 原 因 究 竟 為 何 ?<br />

1990 年 代 末 來 自 於 學 術 和 企 業 界 對 直 接 民 主 的 批 評 , 致 使 具 領 導 地<br />

位 的 學 術 界 人 士 更 進 一 步 探 究 直 接 民 主 和 經 濟 成 長 間 的 關 連 性 。 學 者 們<br />

於 檢 視 美 國 直 接 民 主 的 運 作 經 驗 ( 創 制 和 複 決 於 當 時 已 於 美 國 各 州 運<br />

行 將 近 一 百 年 之 久 ) 後 發 覺 , 其 實 瑞 士 本 身 在 不 同 州 及 社 區 間 直 接 民<br />

主 的 建 制 及 運 作 方 式 的 差 異 便 是 進 行 直 接 民 主 比 較 研 究 的 理 想 範 例 。<br />

因 此 , 除 瓦 得 州 (Vaud) 外 , 幾 乎 每 州 皆 對 財 政 議 題 進 行 複 決 ; 換 言<br />

之 , 其 乃 針 對 所 有 公 共 支 出 、 借 貸 和 其 他 政 府 的 支 出 都 必 須 提 送 強 制<br />

82


或 選 擇 性 的 複 決 (obliga<strong>to</strong>ry or optional referendum)。 直 接 民 主 的 行 使<br />

其 實 亦 受 某 些 因 素 的 影 響 , 如 :(1) 民 眾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連 署 門 檻 —<br />

巴 賽 爾 鄉 (Basel Country) 為 全 部 選 民 0.9%; 諾 沙 泰 爾 (Neuchâtel) 為<br />

全 部 選 民 5.7%);(2) 創 制 委 員 會 尋 求 連 署 時 間 的 限 制 — 如 : 提 契<br />

諾 (Tic<strong>in</strong>o) 的 兩 個 月 、 巴 澤 爾 的 無 期 限 要 求 等 。 地 方 層 級 直 接 民 主 行<br />

使 範 圍 的 變 化 乃 較 聯 邦 層 級 更 巨 , 從 賦 予 人 民 廣 泛 的 參 與 權 (extensive<br />

participa<strong>to</strong>ry rights) 至 完 全 不 許 其 參 與 皆 有 。<br />

更 便 宜 、 更 真 誠 、 情 況 更 好<br />

一 份 由 蘇 黎 世 大 學 經 濟 學 家 布 魯 諾 . 弗 瑞 (Bruno Frey) 和 阿<br />

羅 伊 司 . 司 徒 瑟 (Alois Stutzer) 所 完 成 的 研 究 報 告 表 示 ; 阿 爾 高<br />

(Aargau)、 巴 澤 爾 鄉 (Basel Country)、 格 拉 若 司 (Glarus)、 蘇 黎 世<br />

(Zurich) 和 阿 彭 策 爾 (Appenzell) 係 瑞 士 最 民 主 的 州 。2003 年 , 日 內<br />

瓦 的 麥 克 . 布 策 爾 (Michael Bützer) 和 賽 巴 斯 提 恩 . 密 可 提 (Sébastien<br />

Micotti) 兩 位 律 師 , 完 成 一 份 比 較 地 方 層 級 間 直 接 民 主 施 行 的 報 告 ,<br />

該 份 報 告 的 結 論 指 出 ; 比 起 西 瑞 士 的 鄉 鎮 與 提 契 諾 州 , 東 瑞 士 和 中 瑞<br />

士 的 鄉 鎮 享 有 更 寬 廣 的 自 治 權 。 聖 加 倫 (St. Gallen) 的 經 濟 學 家 蓋 哈<br />

特 . 奇 爾 蓋 斯 納 (Gebhard Kirchgässner) 和 德 國 馬 爾 堡 大 學 (Marburg<br />

University) 的 教 授 雷 爾 斯 . 費 爾 得 (Lars Feld) 在 其 就 直 接 民 主 對 經<br />

濟 成 長 影 響 所 進 行 的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1) 人 民 就 財 政 議 題 擁 有 積<br />

極 參 與 權 的 州 , 其 經 濟 表 現 較 無 積 極 參 與 權 之 州 高 出 15%( 根 據 每 人 的<br />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2) 於 公 民 對 預 算 具 有 投 票 權 之 州 , 其 得 減 免 近 30%<br />

的 稅 — 平 均 每 個 納 稅 人 僅 需 繳 1,500 瑞 士 法 郎 , 州 的 負 債 亦 相 對 的 降<br />

低 , 其 乃 因 人 民 對 其 所 繳 的 稅 收 該 如 何 花 用 具 參 與 權 時 , 其 便 樂 於 參 與<br />

公 共 財 政 議 案 的 表 決 ;(3) 預 算 必 須 經 過 複 決 同 意 的 鄉 鎮 較 那 些 無 需 經<br />

過 複 決 的 鄉 鎮 , 其 公 共 支 出 每 人 少 了 10%。 此 數 據 顯 示 公 民 比 政 治 人 物<br />

更 關 心 其 自 身 所 繳 稅 收 的 使 用 方 式 ;(4) 實 施 財 政 複 決 的 鄉 鎮 , 其 公 共<br />

負 債 少 了 25%, 其 所 生 的 直 接 影 響 是 政 府 的 財 政 支 出 降 低 及 其 稅 賦 收 入<br />

83


的 提 高 ;(5) 實 施 直 接 民 主 的 鄉 鎮 , 其 公 共 服 務 的 成 本 較 低 ; 如 : 廢 棄<br />

物 的 處 理 成 本 較 以 往 降 低 了 20%。 基 此 , 奇 爾 蓋 斯 納 (Kirchgässner) 教<br />

授 與 其 研 究 團 隊 做 了 如 下 的 結 論 :「 從 經 濟 方 面 觀 之 , 幾 乎 前 述 的 每 項<br />

分 析 結 果 , 對 於 直 接 民 主 皆 屬 有 利 , 因 此 直 接 民 主 的 施 行 應 加 以 擴 大 ,<br />

而 非 限 制 其 發 展 。」<br />

民 意 調 查 的 結 果 , 支 持 前 述 結 論 。 就 瑞 士 各 州 進 行 比 較 , 當 越 多<br />

人 透 過 創 制 和 複 決 直 接 參 與 政 治 , 其 對 生 活 就 越 感 滿 足 。 根 據 弗 瑞<br />

(Frey) 和 司 徒 瑟 (Stutzer) 所 做 的 研 究 ; 政 治 參 與 的 程 度 比 個 人 所 得<br />

的 水 平 更 加 重 要 , 其 與 「 人 民 僅 對 賺 錢 有 興 趣 」 的 長 期 錯 誤 認 知 係 有 相<br />

當 程 度 的 落 差 。<br />

公 民 支 持 特 定 稅 賦 的 增 加<br />

在 直 接 民 主 的 限 制 與 潛 力 的 辯 論 中 , 一 般 大 眾 面 臨 公 共 財 政 議 題<br />

時 , 其 能 否 妥 適 平 衡 短 期 支 出 與 長 期 收 益 , 常 引 發 爭 議 。 然 瑞 士 於 州 郡<br />

城 鄉 及 聯 邦 層 級 的 直 接 民 主 的 運 作 經 驗 , 反 駁 了 此 項 爭 議 。1993 年 3 月<br />

7 日 的 複 決 投 票 ,54.5% 的 選 民 支 持 汽 油 和 柴 油 每 公 升 調 漲 21 分 ( 大 約<br />

歐 元 14 分 )。 此 次 複 決 的 主 要 目 的 不 在 於 環 保 , 而 係 在 於 看 緊 公 共 的 荷<br />

包 。 五 年 後 , 超 過 57% 選 民 支 持 對 長 程 運 輸 的 車 輛 進 行 課 稅 , 此 項 作 法<br />

將 增 加 經 由 陸 路 方 式 進 行 運 送 的 貨 物 成 本 。1993 年 , 逾 三 分 之 二 的 選<br />

民 同 意 加 值 稅 (VAT) 的 制 度 , 並 進 一 步 增 加 徵 稅 幅 度 以 加 惠 老 年 退 休<br />

者 。 政 府 和 議 會 於 1977 與 1991 年 間 亦 曾 提 出 類 似 的 提 案 , 但 遭 受 否 決 ,<br />

其 遭 到 否 決 之 主 因 係 在 於 選 民 被 要 求 同 意 整 套 提 案 , 而 不 被 允 許 針 對 特<br />

定 個 別 提 案 進 行 表 決 。<br />

直 接 民 主 的 成 本 , 在 注 重 節 省 成 本 的 瑞 士 , 還 未 成 為 課 題 。 一 方<br />

面 , 其 與 瑞 士 的 政 治 文 化 有 關 , 因 公 共 事 務 的 參 與 權 在 瑞 士 被 認 為 是 項<br />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 他 方 面 , 直 接 民 主 對 社 會 ( 包 含 經 濟 面 ) 產 生 實 際 的 利<br />

益 , 亦 有 所 關 聯 。 因 為 每 隔 三 或 四 個 月 在 鄉 鎮 、 州 和 聯 邦 層 級 便 會 舉 辦<br />

複 決 投 票 , 因 此 評 估 實 施 複 決 工 作 的 成 本 實 有 其 困 難 度 。<br />

84


近 幾 年 在 複 決 宣 傳 的 資 助 上 , 有 更 多 的 辯 論 。 根 據 政 治 科 學 家 克<br />

勞 德 . 龍 潛 波 (Claude Longchamp) 的 說 法 , 實 施 一 個 專 業 國 家 公 民 的<br />

創 制 , 從 啟 動 、 宣 傳 、 與 選 舉 後 收 拾 鬆 散 的 殘 局 , 需 花 費 約 一 千 萬 法<br />

郎 。 另 一 方 面 ,「 週 日 創 制 」(Sunday Initiative) 的 例 子 顯 示 , 以 相 當<br />

少 的 經 費 亦 能 完 成 一 個 專 業 國 家 公 民 的 創 制 , 雖 然 宣 傳 「 每 年 四 個 週 日<br />

為 無 汽 車 日 」(four car-free Sundays per year) 的 團 隊 僅 以 少 於 五 萬 法 郎<br />

的 經 費 來 運 作 , 他 們 仍 然 獲 得 37.6% 的 選 票 。 同 日 , 一 項 停 止 瑞 士 核 子<br />

武 力 計 畫 的 投 票 , 為 該 計 畫 宣 傳 的 環 境 組 織 以 其 所 募 集 到 的 三 千 五 百<br />

萬 法 郎 用 於 宣 傳 , 但 僅 獲 得 33.7% 的 選 票 。 從 克 勞 德 . 龍 潛 波 (Claude<br />

Longchamp) 的 論 點 觀 之 , 前 述 事 實 顯 示 , 在 瑞 士 複 決 的 結 果 是 無 法 以<br />

金 錢 來 購 買 。 另 一 個 以 適 度 宣 傳 費 用 卻 獲 得 成 功 的 適 例 為 2004 年 2 月 8 日<br />

「 無 法 治 療 、 極 端 危 險 的 性 侵 犯 與 暴 力 犯 罪 者 終 身 監 禁 」 的 創 制 案 。<br />

金 錢 並 非 萬 能<br />

即 使 是 經 費 不 虞 匱 乏 之 利 益 團 體 , 仍 無 證 據 顯 示 在 瑞 士 金 錢 是 能<br />

直 接 影 響 複 決 的 結 果 , 有 時 其 結 果 甚 至 反 其 道 而 行 。 許 多 例 子 顯 示 ,<br />

儘 管 花 費 大 筆 金 錢 , 選 民 有 時 仍 與 主 流 政 治 或 財 政 精 英 持 相 反 意 見 。<br />

1982 年 的 價 格 監 控 創 制 (the price moni<strong>to</strong>r<strong>in</strong>g <strong>in</strong>itiative of 1982) 案 , 就<br />

是 個 具 體 適 例 。 於 前 案 例 中 , 選 民 的 意 見 明 顯 與 當 權 者 及 業 界 的 期 望<br />

結 果 相 左 。 同 樣 地 , 引 進 載 重 貨 物 車 輛 稅 和 高 速 公 路 卡 ( 一 種 使 用 高<br />

速 公 路 的 年 費 ) 的 提 案 , 亦 遭 受 諸 如 瑞 士 旅 遊 俱 樂 部 (Tour<strong>in</strong>g Club of<br />

<strong>Switzerl<strong>and</strong></strong>)、 商 業 聯 盟 (the Bus<strong>in</strong>ess Federation) 和 旅 遊 業 者 等 具 財 力<br />

的 利 益 團 體 的 反 對 。 即 使 商 業 界 花 費 數 百 萬 來 進 行 宣 傳 , 歐 洲 經 濟 理 事<br />

會 (EEC) 的 加 入 (accession) 案 , 仍 於 1993 年 仍 遭 到 人 民 的 否 決 。<br />

於 更 廣 泛 實 施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的 政 治 實 體 如 : 美 國 加 州 ( 人 口 三 千 五<br />

百 萬 ), 根 據 研 究 顯 示 , 雄 厚 的 財 政 來 源 並 不 一 定 就 能 夠 說 服 選 民 , 但<br />

卻 可 能 變 成 為 摧 毀 一 個 提 案 的 有 效 手 段 。 聖 地 牙 哥 大 學 的 政 治 科 學 家 伊<br />

莉 沙 白 .R. 葛 柏 (Elisabeth R. Gerber) 研 究 發 現 , 相 較 於 財 力 雄 厚 的<br />

85


利 益 團 體 , 公 民 團 體 在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表 現 上 , 似 乎 較 佳 。 例 如 , 禁 菸 的<br />

複 決 案 , 儘 管 菸 草 公 司 斥 資 數 百 萬 元 進 行 宣 傳 , 但 加 州 人 民 仍 贊 成 所 有<br />

的 密 閉 公 共 空 間 應 抽 煙 。<br />

因 此 , 從 經 濟 觀 點 來 說 , 事 實 上 反 對 直 接 民 主 的 爭 論 並 不 存 在 。<br />

此 乃 為 一 種 基 於 共 識 原 則 的 政 治 型 式 , 於 該 型 式 中 , 公 民 對 於 實 質<br />

議 題 的 決 定 具 有 直 接 的 影 響 力 , 此 較 諸 於 那 種 不 經 思 考 、 時 常 過 度 反<br />

應 、 且 於 花 費 巨 額 成 本 後 仍 一 無 所 成 的 純 粹 議 會 民 主 (parliamentary<br />

democracies), 更 能 產 生 務 實 的 成 效 。<br />

FFactsheetSSurvey<br />

F12 獲 得 人 民 與 州 所 通 過 的 公 民 創 制 案<br />

F21 聯 邦 與 州 層 級 中 主 要 的 創 制 及 複 決 議 題<br />

F27 直 接 民 主 對 於 經 濟 的 影 響<br />

S2 歐 洲 三 十 二 國 憲 法 中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plebiscites) 規 定 整 理<br />

S4 直 接 民 主 專 業 詞 彙 表<br />

86


在 直 接 民 主 中 , 憲 法 與 法 律 清 楚 地 界 定 何<br />

時 應 諮 詢 公 民 , 以 及 公 民 何 時 可 以 自 行 決<br />

定 其 必 須 被 諮 詢 。 直 接 民 主 的 適 當 程 序 品<br />

質 對 於 直 接 民 主 的 施 行 與 所 獲 致 的 決 定 之<br />

實 質 至 關 重 要 。


10<br />

設 計 決 定 品 質<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品 質 由 程 序 的 設 計 來 決 定 : 誰 能 控 制 此 一 程 序 ? 此 等 程<br />

序 是 否 便 民 , 其 範 圍 為 何 ? 人 民 投 票 的 票 數 更 重 要 的 是 , 這 些 票 數 怎 麼<br />

產 生 的 。 只 有 設 計 良 好 的 直 接 民 主 , 才 能 達 成 其 所 期 待 的 目 的 與 效 果 。<br />

89


在 瑞 士 的 某 些 地 方 , 幾 乎 每 週 舉 辦 民 眾 創 制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s)<br />

或 複 決 (referendum)。 例 如 , 上 恩 葛 定 (Upper Engad<strong>in</strong>e)( 隸 屬 於 格<br />

勞 於 頓 州 的 一 郡 ), 於 2003 年 11 月 11 日 上 午 11 時 11 分 , 二 十 七 人 組 成 的<br />

創 制 委 員 會 (<strong>in</strong>itiative committee) 開 始 為 「 限 制 新 屋 興 建 數 量 」 的 區 域<br />

性 創 制 案 (district <strong>in</strong>itiative), 尋 求 連 署 。 距 離 知 名 冬 季 運 動 勝 地 聖 莫<br />

里 茲 (St. Moritz) 不 遠 的 薩 梅 丹 (Samedan), 也 發 動 了 創 制 案 。 委 員<br />

會 的 成 員 對 於 為 何 舉 辦 該 創 制 活 動 說 明 其 理 由 如 下 :「 我 們 要 對 政 治 人<br />

物 施 壓 , 讓 他 們 最 終 能 認 真 看 待 這 個 議 題 。」 近 幾 年 , 許 多 金 融 機 構 於<br />

度 假 勝 地 ( 如 : 上 恩 葛 定 等 地 ) 進 行 投 資 , 此 不 僅 熱 絡 了 該 等 地 區 的 房<br />

地 產 業 , 亦 造 成 土 地 價 格 的 高 漲 。<br />

房 地 產 高 漲 的 現 象 , 對 於 當 地 民 眾 的 生 活 將 產 生 不 利 的 影 響 , 因 此<br />

當 地 的 住 民 希 冀 透 過 民 眾 創 制 提 案 , 將 第 二 個 家 的 新 建 數 量 限 制 在 每 年<br />

一 百 棟 的 範 圍 內 , 以 扭 轉 對 其 不 利 情 事 的 持 續 發 展 。 然 該 項 創 制 議 案 的<br />

生 效 , 至 少 需 獲 得 八 百 人 的 連 署 , 但 其 連 署 期 間 並 無 限 制 。<br />

型 式 上 具 多 樣 性<br />

瑞 士 本 身 , 係 屬 具 多 樣 性 的 政 治 實 體 。 此 項 特 質 , 表 現 在 直 接 民 主<br />

的 運 作 上 尤 為 貼 切 。 簡 言 之 , 在 瑞 士 不 論 是 實 行 直 接 民 主 的 方 式 , 或 是<br />

人 民 參 與 權 的 設 計 型 態 , 皆 呈 現 多 樣 性 。 舉 例 來 說 , 創 制 案 生 效 所 須<br />

達 到 的 連 署 門 檻 範 圍 , 從 阿 爾 高 州 (Aargau) 的 0.9%, 到 諾 沙 泰 爾 州<br />

(Neuchâtel) 的 5.7%, 連 署 門 檻 高 低 落 差 達 5.7% 之 大 。 以 聯 邦 層 級 的<br />

創 制 提 案 來 說 , 至 少 須 達 到 2% 的 連 署 門 檻 。 但 越 過 瑞 士 國 界 , 我 們 觀<br />

察 到 , 對 於 連 署 門 檻 的 要 求 , 落 差 更 明 顯 。 例 如 , 於 德 意 志 聯 邦 共 和 國<br />

(German Federal Republic) 的 巴 伐 利 亞 州 (Bavaria), 最 少 要 須 獲 得<br />

10% 公 民 請 求 , 民 眾 創 制 提 案 才 會 生 效 ; 但 於 薩 爾 蘭 (Saarl<strong>and</strong>), 連 署<br />

門 檻 卻 高 達 20%。 高 連 署 門 檻 的 存 在 , 致 使 極 少 的 創 制 提 案 能 有 機 會 進<br />

入 選 民 表 決 的 階 段 。 聯 邦 國 家 的 德 國 於 其 十 六 個 邦 的 憲 法 中 雖 皆 有 創 制<br />

權 的 規 定 , 但 自 1945 年 以 來 , 邦 層 級 的 公 民 投 票 亦 僅 舉 辦 過 十 次 。<br />

當 我 們 討 論 創 制 與 複 決 權 的 規 劃 及 設 計 時 , 不 僅 需 考 量 「 入 場 價<br />

格 」(admission price)( 亦 即 : 法 定 連 署 門 檻 人 數 ) 的 問 題 , 同 時 , 創<br />

90


制 團 體 所 得 擁 有 的 連 署 時 間 , 亦 頗 值 探 究 。 在 瑞 士 , 創 制 案 的 連 署 時<br />

間 , 一 般 來 說 較 複 決 案 為 長 。 於 聯 邦 層 級 , 創 制 委 員 會 擁 有 十 八 個 月<br />

的 期 間 去 完 成 所 需 十 萬 人 連 署 門 檻 的 要 求 。 反 觀 複 決 案 有 關 連 署 期 間<br />

的 限 制 規 定 , 複 決 委 員 會 須 於 議 會 公 布 法 案 後 的 一 百 日 內 獲 得 至 少 五<br />

萬 公 民 的 連 署 。 在 州 的 層 級 部 份 , 各 州 對 於 連 署 門 檻 或 連 署 期 間 , 皆<br />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 如 :(1) 提 契 諾 州 (Tic<strong>in</strong>o), 創 制 提 案 通 常 有 二 個 月<br />

的 期 間 來 進 行 連 署 , 反 之 , 複 決 案 僅 有 三 十 日 的 期 間 ;(2) 阿 爾 高 州<br />

(Aargau), 創 制 案 有 十 二 個 月 的 期 間 , 但 複 決 案 的 期 間 僅 有 九 十 日 ;<br />

(3) 沙 夫 豪 森 州 (Schaffhausen), 其 對 於 創 制 案 則 完 全 沒 有 連 署 期 間<br />

的 限 制 。<br />

此 外 , 其 他 國 家 就 連 署 期 間 的 要 求 , 亦 有 寬 嚴 不 一 的 規 範 。 如 : 德<br />

國 的 巴 伐 利 亞 州 , 近 一 百 萬 的 連 署 人 數 ( 約 佔 選 民 的 10%) 必 須 於 十 四<br />

日 內 完 成 ; 在 澳 洲 , 創 制 議 案 須 於 七 日 內 達 到 十 萬 人 的 連 署 門 檻 且 連<br />

署 人 僅 能 於 特 定 地 方 、 特 定 時 間 進 行 連 署 (1973 市 民 創 制 法 ); 在 委 內<br />

瑞 拉 , 以 2004 年 雨 果 . 查 斐 茲 (Hugo Chavez) 總 統 的 免 職 提 案 為 例 ,<br />

提 案 人 須 於 四 日 內 獲 得 全 體 選 民 20% 的 連 署 門 檻 數 , 在 如 此 嚴 苛 的 限 制<br />

下 , 創 制 與 複 決 制 度 幾 乎 難 於 委 內 瑞 拉 境 內 施 行 。 美 國 和 義 大 利 直 接 民<br />

主 的 設 計 , 相 較 之 下 乃 顯 得 較 為 合 理 。 美 國 的 連 署 門 檻 要 求 , 從 懷 俄 明<br />

州 的 15%, 到 北 科 達 他 州 的 2% 不 等 。 在 義 大 利 , 廢 除 一 項 法 律 的 全 國 性<br />

複 決 案 , 僅 設 定 五 十 萬 人 的 連 署 門 檻 。<br />

保 護 少 數 與 進 行 溝 通<br />

從 瑞 士 的 經 驗 中 我 們 可 推 知 , 當 直 接 民 主 的 程 序 規 則 被 具 體 地 運 用<br />

於 實 際 的 政 治 運 作 時 , 行 使 直 接 民 主 的 益 處 便 會 自 然 體 現 。 此 外 , 設 計<br />

精 良 的 民 主 程 序 , 亦 唯 有 立 於 民 主 的 條 件 下 , 才 能 發 揮 其 正 面 功 效 。<br />

民 主 程 序 被 付 諸 實 踐 的 頻 率 , 主 要 取 決 於 不 同 的 因 素 。 安 竹 利 斯 . 葛<br />

羅 斯 (Andreas Gross) 在 〈 直 接 民 主 (Direke Eemokratic)〉(Schiller /<br />

Mittendorf, 2002) 中 , 就 經 常 性 實 行 直 接 民 主 的 優 點 , 歸 納 說 明 如 下 :<br />

・ 直 接 民 主 意 味 , 政 治 權 力 的 平 均 分 配 。 直 接 民 主 強 化 了 平 等 參 與<br />

91


政 治 的 原 則 , 使 政 治 人 物 和 人 民 更 接 近 , 且 於 兩 者 的 關 係 中 注 入<br />

一 種 新 特 性 , 且 直 接 民 主 權 亦 將 公 民 的 地 位 提 升 至 「 偶 爾 政 治 人<br />

物 」(occasional politicians) 的 層 級 。<br />

・ 直 接 民 主 賦 予 少 數 者 公 開 聽 證 的 權 利 與 行 使 此 權 利 的 機 會 , 並 降<br />

低 人 們 於 衝 突 中 使 用 暴 力 的 風 險 。 此 外 , 直 接 民 主 亦 扮 演 發 覺 未<br />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與 衝 突 的 感 應 器 (sensor) 角 色 , 進 而 強 化 政 治 決<br />

定 的 正 當 性 並 加 速 社 會 的 整 合 。<br />

・ 基 本 人 權 的 尊 重 , 乃 民 主 的 基 本 前 提 。 直 接 民 主 權 的 行 使 , 強<br />

化 了 民 主 的 態 度 與 民 眾 的 性 格 , 進 而 使 人 權 更 受 到 保 護 與 維<br />

護 。 慣 於 以 民 主 方 式 進 行 思 考 與 行 動 者 , 較 不 易 受 到 多 數 政 治<br />

(authoritarian politics) 的 影 響 。<br />

・ 直 接 民 主 使 得 公 民 , 能 更 有 效 控 制 其 政 府 與 議 會 。 直 接 民 主 係 屬<br />

一 動 態 因 素 , 基 於 此 一 因 素 , 削 弱 了 向 寡 頭 政 治 靠 攏 的 力 量 , 且<br />

有 助 於 避 免 政 治 機 構 將 自 己 與 外 在 世 界 隔 離 。<br />

・ 直 接 民 主 使 政 治 更 暢 通 、 政 治 決 定 更 透 明 , 並 改 善 民 眾 階 層 的<br />

素 質 。 公 民 創 制 , 就 如 同 「 人 民 向 人 民 提 案 」(a proposal by the<br />

people <strong>to</strong> the people) 一 樣 , 其 乃 屬 對 話 概 念 的 體 現 , 此 概 念 亦 同<br />

時 存 在 於 行 政 部 門 及 議 會 中 。<br />

・ 發 展 健 全 的 直 接 民 主 , 將 程 序 與 權 利 全 置 於 公 民 的 手 中 , 基 此 公<br />

民 所 取 得 的 不 僅 是 單 存 的 反 抗 機 會 , 且 是 一 種 具 建 設 性 的 挑 戰 與<br />

創 新 的 機 會 。<br />

・ 效 率 與 速 度 係 屬 二 事 : 各 式 各 樣 的 決 策 程 序 , 能 有 效 防 止 政 策 的<br />

出 錯 , 且 能 使 決 策 更 具 正 當 性 , 如 此 將 使 決 策 的 實 行 更 具 效 率 。<br />

換 言 之 , 直 接 民 主 是 一 種 強 化 整 體 政 治 體 系 制 度 正 當 性 的 手 段 。<br />

公 民 投 票 , 或 什 麼 定 義 了 直 接 民 主<br />

在 我 們 更 貼 近 觀 察 直 接 民 主 的 設 計 之 前 必 須 先 考 量 , 為 何 我 們 須 對<br />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其 他 程 序 作 區 別 。 下 述 的 兩 項 標 準 , 將 有 助 於 我 們 思<br />

考 此 一 問 題 。 首 先 , 直 接 民 主 係 針 對 實 質 議 題 。 其 次 , 直 接 民 主 的 程<br />

序 賦 予 人 民 權 力 。 直 接 民 主 的 程 序 不 是 「 由 上 而 下 」(from above; <strong>to</strong>p-<br />

92


down), 而 是 「 由 下 而 上 」(from below; bot<strong>to</strong>m-up) 發 動 與 行 使 控 制 。<br />

「 由 下 而 上 」 係 指 :(a) 部 份 的 選 民 即 有 權 利 提 出 創 制 或 要 求 複 決 , 且<br />

創 制 委 員 會 有 啟 動 普 選 的 控 制 權 ;(b) 請 求 複 決 是 憲 法 所 賦 予 的 權 利 。<br />

在 此 觀 點 下 ,「 由 上 而 下 」 所 發 動 且 行 使 控 制 的 公 民 投 票 , 不 能 算 是 直<br />

接 民 主 的 一 部 分 。<br />

公 民 投 票 中 的 「 當 權 者 」, 通 常 是 總 統 或 政 府 首 長 , 由 其 決 定 何 時<br />

與 何 議 題 , 人 民 得 進 行 表 決 。 確 實 , 此 性 質 的 公 民 投 票 時 常 僅 具 諮 詢 性<br />

質 , 在 法 律 上 其 無 法 拘 束 議 會 或 政 府 。 公 民 投 票 , 係 統 治 者 的 權 力 工<br />

具 , 統 治 者 藉 其 鞏 固 或 挽 回 其 權 力 , 實 現 民 主 並 非 其 真 正 目 標 , 當 權 者<br />

的 真 正 目 的 僅 在 於 藉 由 公 民 投 票 使 其 決 定 取 得 正 當 性 。<br />

不 幸 地 , 公 民 表 決 (plebiscitary) 與 直 接 民 主 的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br />

時 常 被 混 淆 ; 就 如 同 「 複 決 」(referendum) 一 詞 , 常 被 用 來 描 述 前<br />

述 兩 種 根 本 上 完 全 不 同 的 程 序 。 除 名 詞 混 用 造 成 直 接 民 主 (direct<br />

democracy) 觀 念 上 的 混 淆 外 , 獨 裁 者 常 以 直 接 民 主 之 名 行 公 民 表 決<br />

(plebiscite) 之 實 , 實 質 上 其 僅 具 諮 詢 性 , 亦 是 詆 毀 直 接 民 主 另 一 項 原<br />

因 。 獨 裁 者 以 公 民 表 決 來 正 當 化 其 權 力 的 運 作 , 此 一 現 象 給 予 我 們 一 種<br />

警 訊 — 全 民 表 決 將 使 「 民 主 」 一 詞 轉 換 為 「 獨 裁 」。<br />

無 法 區 別 民 主 與 獨 裁 , 是 項 致 命 的 錯 誤 。 真 正 的 民 主 , 尤 其 是 直 接<br />

民 主 , 幾 乎 無 法 容 忍 如 希 特 勒 般 的 恣 意 與 胡 作 非 為 。 相 反 地 , 獨 裁 和 極<br />

權 主 義 只 能 在 民 主 不 存 在 的 地 方 盛 行 , 如 : 德 國 希 特 勒 掌 權 時 期 , 便 是<br />

一 個 最 好 例 子 。<br />

直 接 民 主 的 設 計<br />

真 正 的 直 接 民 主 , 憲 法 及 法 律 皆 清 楚 界 定 , 人 民 得 行 使 其 政 治 參 與<br />

權 的 事 項 範 圍 及 其 時 間 點 。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優 劣 , 不 僅 事 涉 直 接 民 主 的<br />

運 行 , 亦 會 影 響 經 由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所 達 成 決 定 的 品 質 。 於 建 構 創 制 與 複<br />

決 程 序 時 , 下 述 因 素 皆 必 須 被 納 入 考 量 :<br />

・ 連 署 門 檻 : 啟 動 民 眾 創 制 或 複 決 案 , 需 要 多 少 選 民 連 署 ?<br />

・ 期 間 限 制 : 有 多 久 的 時 間 來 進 行 每 一 個 階 段 的 程 序 ( 尋 求 連 署<br />

數 、 政 府 的 反 應 、 議 會 的 辯 論 , 包 含 可 能 的 反 制 提 案 與 複 決 宣<br />

93


傳 )?<br />

・ 如 何 尋 求 連 署 數 : 能 否 自 由 地 尋 求 連 署 ( 例 如 : 街 上 ) 並 加 以 討<br />

論 ? 進 行 討 論 , 是 否 會 受 到 連 署 規 則 的 限 制 ( 例 如 : 連 署 只 能 於<br />

指 定 的 政 府 辦 公 處 所 進 行 )?<br />

・ 直 接 民 主 如 何 徹 底 地 嵌 入 於 整 個 政 治 體 系 中 : 政 府 與 議 會 涉 入 直<br />

接 民 主 的 規 範 是 否 存 在 及 其 內 容 為 何 ?<br />

・ 多 數 決 的 要 求 (majority requirements) 與 法 定 最 低 的 投 票 人 總<br />

數 : 除 了 單 存 的 多 數 決 規 則 之 外 , 最 低 門 檻 的 通 過 票 數 為 何 ? 最<br />

低 的 法 定 投 票 人 總 數 為 何 ?<br />

・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資 訊 與 公 開 辯 論 的 舉 辦 : 公 民 所 得 的 資 訊 是 否 適<br />

當 、 客 觀 與 足 夠 ? 公 開 辯 論 該 如 何 舉 辦 與 宣 傳 ?<br />

・ 主 題 限 制 : 何 種 議 題 是 公 民 「 不 」 被 允 許 , 以 直 接 民 主 的 方 式 決<br />

定 的 ?<br />

・ 法 律 效 果 (Legal consequences): 一 項 已 生 效 的 民 眾 創 制 案 其 法<br />

律 後 果 為 何 ?<br />

・ 過 程 具 整 體 性 : 直 接 民 主 的 程 序 是 否 具 整 體 性 , 此 一 整 體 是 否 不<br />

易 為 當 權 者 、 政 府 或 議 會 破 壞 或 干 預 ?<br />

公 民 投 票 的 次 數 , 於 近 數 幾 十 年 中 , 有 顯 著 的 增 加 : 於 1990 年<br />

代 , 在 全 國 的 層 級 上 , 瑞 士 約 增 加 35%; 歐 洲 整 體 來 說 , 增 加 幅 度 超 過<br />

100%。 就 地 方 層 級 而 言 , 普 選 的 增 加 次 數 更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 單 是 德 國<br />

的 巴 伐 利 亞 州 , 於 過 去 十 年 間 就 舉 辦 超 過 一 千 次 的 公 民 投 票 。 現 今 於 全<br />

世 界 各 處 , 越 來 越 多 的 人 們 可 針 對 逐 漸 增 加 的 議 題 進 行 投 票 。 然 直 接 民<br />

主 的 實 行 除 了 量 上 的 增 加 外 , 質 的 提 昇 亦 是 我 們 未 來 所 需 努 力 的 目 標 。<br />

民 主 的 指 導 原 則<br />

為 了 獲 得 一 個 較 佳 設 計 的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 下 列 的 指 導 原 則 應 被 納 入<br />

考 量 :<br />

直 接 民 主 的 程 序 設 計 , 應 以 鼓 勵 取 代 防 堵 , 且 應 力 求 各 層 級 在 溝 通<br />

上 暢 通 無 阻 。 對 於 創 制 複 決 的 參 與 及 批 准 設 定 最 低 門 檻 , 只 會 對 那 些 欲<br />

維 持 現 狀 且 無 溝 通 意 願 者 , 產 生 鼓 舞 效 果 。 以 阻 礙 辯 論 及 說 服 人 民 不 行<br />

94


使 投 票 權 的 方 式 , 致 使 支 持 改 革 者 的 主 張 無 法 達 到 法 定 最 低 門 檻 的 要<br />

求 , 相 較 於 在 複 決 投 票 中 獲 得 多 數 人 民 的 支 持 而 言 , 更 為 容 易 。<br />

意 見 表 達 、 討 論 、 聚 會 及 互 動 , 皆 需 要 時 間 。 於 不 同 利 益 團 體 與 組<br />

織 間 , 努 力 做 到 相 互 瞭 解 或 妥 協 。 如 果 時 間 上 不 允 許 , 程 序 上 大 多 傾 向<br />

偏 袒 既 得 利 益 者 , 因 為 他 們 通 常 會 儘 可 能 避 開 被 挑 戰 的 機 會 。 每 個 階 段<br />

的 程 序 , 應 該 被 給 予 多 少 的 時 間 來 進 行 , 皆 受 前 述 因 素 ( 如 : 意 見 表<br />

達 、 討 論 、 聚 會 及 互 動 ) 的 影 響 。 針 對 為 數 不 算 低 的 法 定 連 署 門 檻 , 但<br />

卻 僅 有 十 四 日 的 連 署 期 間 , 不 論 是 尚 在 建 立 中 或 已 建 立 完 成 的 組 織 , 都<br />

不 可 能 於 該 直 接 民 主 的 程 序 設 計 下 , 達 成 其 要 求 。 給 予 最 少 六 個 月 至 一<br />

年 的 連 署 期 間 , 或 許 將 更 有 助 於 直 接 民 主 。<br />

相 同 的 時 間 限 制 與 程 序 , 亦 適 用 於 行 政 部 門 、 利 益 團 體 、 政 黨 與 議<br />

會 。 加 州 的 民 眾 創 制 程 序 完 全 跳 過 議 會 ; 反 之 在 瑞 士 , 一 旦 法 定 最 低 的<br />

連 署 要 求 被 滿 足 , 多 樣 且 大 規 模 的 磋 商 和 談 判 過 程 就 接 踵 而 至 。 如 果 整<br />

個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的 設 計 , 係 以 真 誠 討 論 以 達 不 同 立 場 者 的 彼 此 瞭 解 為 目<br />

的 , 那 麼 複 決 投 票 的 進 行 就 不 可 太 快 ( 或 許 法 定 連 署 門 檻 被 滿 足 後 六 個<br />

月 )。 於 進 行 複 決 投 票 前 , 至 少 應 有 十 八 個 月 或 一 年 的 期 間 , 其 目 的 乃<br />

在 於 增 加 制 度 和 程 序 的 合 理 性 , 並 提 高 達 成 妥 協 的 機 會 。 直 接 民 主 乃<br />

是 , 民 意 調 查 式 的 模 擬 民 主 與 對 當 下 議 題 的 情 緒 反 應 。 不 論 是 人 民 準 備<br />

接 受 的 或 是 即 將 被 拘 束 的 , 皆 須 是 透 過 民 主 的 方 式 所 達 成 的 。<br />

改 善 和 保 證 直 接 民 主 自 身 的 品 質 , 並 非 是 直 接 民 主 的 終 點 。 只 有 積<br />

極 、 自 信 且 於 地 方 、 國 家 層 級 對 於 政 治 運 作 具 正 確 經 驗 的 公 民 , 才 有 勇<br />

氣 和 信 心 要 求 他 們 於 歐 洲 整 合 過 程 所 最 需 要 的 直 接 民 主 的 要 素 。 不 只 是<br />

歐 洲 需 要 更 多 的 民 主 ; 今 日 , 民 主 本 身 在 跨 國 的 層 級 上 , 更 需 牢 固 地 向<br />

下 紮 根 。<br />

FFactsheetSSurvey<br />

F8 州 層 級 的 直 接 民 主<br />

F18 瑞 士 聯 邦 層 級 的 公 民 權<br />

F26 歐 洲 自 由 且 公 平 複 決 的 關 鍵 點<br />

F28 影 響 建 構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重 要 因 素<br />

S2 歐 洲 三 十 二 國 憲 法 中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plebiscites) 規 定 整 理<br />

S3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br />

S4 直 接 民 主 專 業 詞 彙 表<br />

95


直 接 民 主 對 於 瑞 士 人 民 在 關 於 歐 洲 整 合 的 態 度 上 扮 演 一 個 關 鍵 的<br />

角 色 。 許 多 人 民 關 切 若 瑞 士 加 入 歐 洲 聯 盟 , 公 民 的 權 利 將 會 受 到<br />

威 脅 。 其 他 人 則 將 加 入 歐 洲 聯 盟 視 為 是 可 將 直 接 民 主 帶 進 歐 洲 層<br />

級 的 一 個 機 會 , 在 那 裡 正 有 許 多 當 今 的 政 治 決 策 被 予 制 訂 。


11<br />

民 主 的 民 主 化<br />

經 過 一 百 五 十 年 的 發 展 , 直 接 民 主 運 作 在 瑞 士 已 漸 趨 成 熟 與 精 細 ,<br />

但 不 免 有 時 仍 會 遭 受 到 挫 折 。 現 今 直 接 民 主 的 運 作 較 受 批 評 之 處 乃 在<br />

於 , 瑞 士 該 如 何 處 理 移 民 與 校 園 中 政 治 教 育 不 足 等 兩 大 議 題 ; 此 外 , 亦<br />

須 思 索 政 治 發 展 過 程 中 公 平 性 的 課 題 。<br />

97


2005 月 4 月 擁 有 38% 外 國 人 口 的 日 內 瓦 州 選 民 , 決 定 授 與 居 住 於 本<br />

州 已 滿 八 年 之 外 國 人 選 舉 權 ( 但 不 包 含 被 選 舉 權 在 內 )。 因 此 , 日 內<br />

瓦 州 成 為 除 諾 沙 泰 爾 (Neuchâtel), 侏 羅 (Jura), 外 阿 彭 策 爾 - 羅 得<br />

(Appenzell Outer-Rhodes), 瓦 得 (Vaud) 與 弗 萊 堡 (Fribourg) 外 ,<br />

第 六 個 賦 予 外 國 人 選 舉 權 的 州 郡 。 過 去 瑞 士 多 數 的 州 郡 曾 嘗 試 藉 由 公 民<br />

投 票 的 方 式 , 給 予 未 持 有 瑞 士 護 照 之 住 民 選 舉 權 , 然 結 果 多 令 人 失 望 。<br />

現 今 針 對 如 何 處 理 外 國 人 瑞 士 公 民 資 格 的 申 請 , 在 政 治 及 法 律 上 引 起 熱<br />

烈 討 論 。 儘 管 如 此 , 瑞 士 仍 致 力 於 國 內 不 同 族 群 權 益 的 整 合 工 作 。 然 不<br />

同 族 群 權 益 的 整 合 工 作 , 主 要 在 於 公 民 權 (citizens’ rights) 的 行 使 議 題<br />

上 。 已 享 有 政 治 參 與 權 利 者 , 可 利 用 其 已 擁 有 之 公 民 權 就 尚 未 擁 有 政 治<br />

參 與 權 或 部 分 享 有 政 治 參 與 權 者 之 權 益 課 題 進 行 修 正 , 藉 此 以 建 立 完 善<br />

之 人 民 政 治 參 與 制 度 。<br />

行 使 直 接 民 主 的 方 式 , 常 藉 由 直 接 民 主 之 方 式 來 進 行 改 革 。 無 論<br />

係 聯 邦 或 是 地 方 之 州 郡 層 級 , 亦 時 常 以 公 民 創 制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s)<br />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直 接 民 主 的 議 題 。 同 時 , 有 關 民 權 (civil rights) 的 改 革<br />

方 案 , 亦 頻 繁 地 以 公 民 投 票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2003 年 2 月 9 日 有 近 70% 之<br />

投 票 者 , 藉 其 選 票 表 達 其 對 於 政 府 與 國 會 所 提 「 民 權 法 案 」 的 支 持 。<br />

雖 然 該 法 案 於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前 , 左 、 右 兩 派 之 政 黨 指 稱 其 為 一 虛 假 性<br />

的 改 革 (pseudo-reform), 且 於 選 舉 後 受 到 新 蘇 黎 世 報 (Neue Zürcher<br />

Zeitung) 評 述 其 為 一 有 瑕 疵 之 制 度 設 計 。<br />

雖 然 就 直 接 民 主 的 改 革 議 題 , 無 論 在 聯 邦 層 級 或 係 於 地 方 之 州 郡 層<br />

級 , 常 以 公 民 投 票 的 方 式 , 進 行 處 理 。 但 以 公 民 投 票 之 方 式 處 理 直 接 民<br />

主 的 改 革 , 於 聯 邦 層 級 的 處 理 態 度 上 , 似 乎 較 為 審 慎 。 儘 管 如 此 , 於 過<br />

去 數 十 年 間 , 聯 邦 政 府 仍 舉 辦 過 為 數 不 少 場 以 擴 大 政 治 參 與 為 訴 求 之 公<br />

民 投 票 活 動 。 舉 例 來 說 ,1987 年 就 官 方 創 制 法 案 的 相 對 提 案 (counterproposal)<br />

設 置 「 雙 重 同 意 」(double yes) 門 檻 的 制 度 , 不 論 於 全 國 或<br />

係 各 州 皆 獲 得 通 過 。 然 而 ,2000 年 有 關 授 予 公 民 提 出 相 對 提 案 〔 或 稱 :<br />

建 設 性 複 決 (constructive referendum)〕 之 公 民 創 制 案 , 卻 未 獲 得 多 數<br />

98


人 民 的 支 持 。<br />

近 年 來 就 民 權 利 的 行 使 , 有 漸 趨 限 縮 的 趨 勢 。 政 府 建 議 提 高 創<br />

制 (<strong>in</strong>itiative) 與 複 決 (referendum) 議 案 連 署 的 門 檻 人 數 (signature<br />

quorum), 且 創 制 委 員 會 (<strong>in</strong>itiative committee) 進 一 步 主 張 連 署 期 間 應<br />

予 以 縮 短 以 便 於 主 管 機 關 有 充 足 的 時 間 進 行 與 該 創 制 議 案 有 關 之 其 他 行<br />

政 事 務 。 有 關 增 加 法 定 連 署 人 數 之 建 議 , 並 未 獲 得 議 會 的 支 持 , 縮 短 連<br />

署 期 間 的 提 案 , 亦 未 獲 得 選 民 的 認 可 。 全 國 性 的 公 民 創 制 案 (national<br />

citizens’ <strong>in</strong>itiative), 依 以 往 的 連 署 標 準 雖 僅 須 獲 得 十 萬 選 民 的 連 署 , 其<br />

法 定 連 署 人 數 雖 不 算 太 高 , 但 在 實 踐 運 作 上 仍 頗 具 難 度 。 聯 邦 理 事 處<br />

(Federal Chancellery) 的 民 權 諮 詢 專 家 漢 斯 - 烏 爾 斯 . 威 利 (Hans-Urs<br />

Wili) 指 出 , 通 訊 投 票 (postal vot<strong>in</strong>g) 的 趨 勢 已 對 於 傳 統 上 獲 得 法 定 連<br />

署 人 數 的 方 式 , 產 生 不 利 的 影 響 。 這 種 趨 勢 的 形 成 或 許 可 以 解 釋 , 為 何<br />

至 2004 年 1 月 份 為 止 , 僅 六 個 公 民 創 制 案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 有 機 會 付<br />

諸 於 投 票 。<br />

聯 邦 法 院 的 介 入<br />

2003 年 2 月 聯 邦 層 級 一 般 型 公 民 創 制 (general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br />

制 度 的 建 立 , 是 否 將 對 於 直 接 民 主 的 實 際 運 作 , 產 生 實 質 上 的 影 響 ?<br />

此 一 將 於 <strong>2007</strong> 年 開 始 生 效 的 新 創 制 類 型 , 允 許 創 制 委 員 會 (<strong>in</strong>itiative<br />

committee) 提 高 原 法 定 最 低 十 萬 人 的 連 署 門 檻 。 至 於 該 創 制 案 應 以 何<br />

型 態 ( 法 律 案 或 係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方 式 ) 來 續 行 , 將 留 由 國 會 決 定 。 當 提<br />

出 該 創 制 議 案 的 人 民 認 為 , 議 會 就 該 創 制 議 案 的 內 容 或 目 的 處 置 不 當<br />

時 , 其 可 逕 向 聯 邦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br />

在 過 往 , 當 實 行 直 接 民 主 的 權 利 涉 及 憲 法 中 所 保 障 之 基 本 人 權 之<br />

際 , 聯 邦 法 院 皆 會 適 時 地 行 使 介 入 。 舉 例 來 說 ,1992 年 法 院 禁 止 內 阿 彭<br />

策 爾 - 羅 得 (Appenzell Inner-Rhodes) 繼 續 剝 奪 女 性 的 投 票 權 。2003 年<br />

夏 天 聯 邦 法 院 認 為 , 以 秘 密 複 決 投 票 的 方 式 決 定 瑞 士 公 民 資 格 的 取 得 ,<br />

係 屬 違 法 。 前 述 法 院 判 決 意 見 , 開 啟 了 大 眾 就 直 接 民 主 的 選 擇 與 限 制<br />

99


議 題 的 熱 烈 辯 論 。 聯 邦 法 院 主 張 , 公 民 資 格 的 授 與 並 非 為 一 政 治 問 題<br />

(political decision), 相 反 地 它 是 一 項 行 政 行 為 (adm<strong>in</strong>istrative act)。<br />

因 此 , 聯 邦 法 院 認 為 , 以 公 民 投 票 的 方 式 來 決 定 公 民 資 格 授 與 的 方 式 ,<br />

並 不 妥 適 。 前 述 法 院 的 判 決 , 除 改 變 瑞 士 原 本 處 理 公 民 資 格 申 請 案 的<br />

態 度 外 , 許 多 有 關 公 民 資 格 的 決 定 , 於 就 該 議 題 有 所 共 識 前 , 皆 遭 受<br />

到 擱 置 。2004 年 5 月 瑞 士 人 民 黨 (Swiss People’s Party, SVP), 就 公 民 資<br />

格 應 由 何 政 府 機 關 來 決 定 係 屬 人 民 憲 法 上 的 權 利 , 提 出 一 公 民 創 制 案<br />

(citizens’ <strong>in</strong>itiative)。 簡 言 之 , 瑞 士 人 民 黨 希 冀 建 立 一 項 基 本 權 : 民 眾<br />

得 以 投 票 的 方 式 來 決 定 公 民 資 格 授 與 的 議 題 。 但 聯 邦 參 議 院 卻 主 張 有 關<br />

公 民 資 格 的 授 與 , 應 留 給 各 州 來 自 行 決 定 。<br />

民 權 : 爭 論 與 改 革 之 源 頭<br />

近 來 從 有 關 直 接 民 主 的 改 革 辯 論 中 我 們 可 得 知 , 雖 然 大 部 分 瑞 士 人<br />

民 贊 同 其 所 享 受 之 民 權 , 但 瑞 士 人 民 仍 不 斷 對 其 所 得 享 有 之 民 權 內 容<br />

提 出 質 疑 與 進 行 辯 論 。 舉 例 來 說 , 社 會 民 主 黨 (Social Democratic Party,<br />

SP) 就 新 制 的 普 遍 性 創 制 案 (general <strong>in</strong>itiative) 須 達 十 萬 人 法 定 的 連 署<br />

人 數 的 規 定 , 係 持 反 對 的 態 度 。 因 其 認 為 該 項 法 定 連 署 門 檻 的 人 數 , 實<br />

在 過 高 , 因 新 制 普 遍 性 創 制 議 案 當 初 於 草 擬 之 際 , 就 法 定 連 署 人 數 , 原<br />

僅 要 求 五 萬 人 之 門 檻 。 因 此 , 社 會 民 主 黨 宣 稱 其 將 就 創 制 (<strong>in</strong>itiative)<br />

與 複 決 (referendum) 議 案 的 法 定 連 署 人 數 (signature quorums), 提 出<br />

降 低 連 署 人 數 的 修 正 建 議 。<br />

他 方 面 , 瑞 士 人 民 黨 (Swiss People’s Party, SVP) 就 擴 大 複 決 的 範<br />

圍 至 國 際 條 約 , 亦 採 取 否 定 的 態 度 , 因 其 認 為 該 項 主 張 不 僅 會 使 得 複 決<br />

的 適 用 範 圍 趨 於 複 雜 , 他 方 面 亦 會 加 重 人 民 的 負 擔 。 人 民 黨 現 今 乃 積 極<br />

為 , 取 得 政 府 執 政 權 與 進 行 全 國 性 財 政 複 決 議 案 而 努 力 。 就 組 成 聯 邦 政<br />

府 的 其 他 兩 大 政 黨 : 激 進 民 主 黨 (Radical Democratic Party, FDP) 與 基<br />

民 黨 (Christian People’s Party, CVP), 其 分 別 提 倡 擴 張 民 權 範 圍 ( 激 進<br />

民 主 黨 ) 與 強 化 民 主 系 統 ( 基 民 黨 ) 等 議 題 。<br />

100


基 於 直 接 民 主 的 現 代 化 , 政 府 當 局 開 始 思 索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的 可 能<br />

性 。2003 年 1 月 14 日 於 日 內 瓦 州 愛 尼 瑞 司 (Anières) 鄉 鎮 所 舉 辦 的 複 決<br />

案 , 第 一 次 使 用 電 子 投 票 (e-vot<strong>in</strong>g)。 在 一 項 就 公 共 建 築 物 翻 新 案 所<br />

進 行 的 公 民 投 票 中 ,44% 的 投 票 者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投 票 、46% 的 投 票 者<br />

使 用 通 訊 投 票 、 僅 有 10% 的 投 票 者 至 投 票 所 投 票 。2004 年 9 月 26 日 在 日<br />

內 瓦 州 內 的 愛 尼 瑞 司 、 寇 羅 尼 (Cologny)、 卡 羅 葛 (Carouge) 與 梅 林<br />

(Meyr<strong>in</strong>) 等 鄉 鎮 所 舉 辦 的 全 國 性 複 決 投 票 , 係 第 一 次 在 全 國 性 的 公 民<br />

投 票 中 使 用 電 子 投 票 的 制 度 。 此 外 ,2005 年 9 月 25 日 與 11 月 27 日 所 舉 辦<br />

的 全 國 性 複 決 議 案 的 投 票 , 電 子 投 票 的 方 式 亦 在 一 次 地 被 採 用 。 就 電 子<br />

投 票 的 運 作 成 效 與 利 弊 得 失 , 聯 邦 理 事 會 (Federal Council) 與 國 會 亦<br />

進 行 檢 討 與 評 估 。 無 論 是 州 或 係 鄉 鎮 , 皆 有 改 革 其 民 權 的 傳 統 。 行 使 直<br />

接 民 主 的 工 具 , 於 使 用 於 地 方 層 級 之 州 與 鄉 鎮 的 機 會 , 遠 多 過 於 中 央 層<br />

級 之 聯 邦 。 阿 得 立 恩 . 瓦 特 (Adrian Vatter) 於 其 〈 直 接 民 主 於 州 內 之<br />

比 較 研 究 〉(A Comparison of <strong>Democracy</strong> <strong>in</strong> the can<strong>to</strong>ns) 一 文 中 提 及 ,<br />

以 引 進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及 降 低 投 票 年 齡 至 十 八 歲 之 州 層 級 的 公 民 創 制 , 係<br />

屬 平 常 。 雖 然 有 許 多 的 創 制 案 係 以 要 求 社 會 大 眾 可 擁 有 更 廣 的 參 與 權 ,<br />

如 : 新 道 路 或 核 能 電 廠 的 興 建 案 的 決 定 , 但 大 部 分 該 類 型 的 創 制 案 於 複<br />

決 的 投 票 中 通 常 未 能 獲 得 多 數 決 。<br />

「 人 民 」 的 定 義 為 何 ?<br />

人 民 的 定 義 為 何 ? 一 直 是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發 展 歷 史 過 程 中 之 中 心 課<br />

題 。 女 性 於 1971 年 就 全 國 性 選 舉 與 複 決 議 案 取 得 投 票 權 前 , 男 性 早 已 於<br />

眾 多 的 全 國 性 或 州 的 選 舉 中 行 使 其 投 票 權 。 自 1971 年 開 始 , 許 多 的 複 決<br />

投 票 係 涉 及 公 民 投 票 權 的 議 題 。 此 段 歷 史 發 展 , 正 足 以 說 明 選 舉 權 在 早<br />

期 係 被 定 位 為 「 特 權 」(privilege), 相 對 地 , 現 今 乃 將 選 舉 權 視 為 一 項<br />

基 本 人 權 (human right)。 有 關 女 性 投 票 權 的 議 題 , 其 與 州 境 內 外 國 人<br />

的 投 票 權 及 瑞 士 公 民 資 格 的 取 得 或 歸 化 (naturalization) 之 爭 議 亦 有 所<br />

區 別 。 針 對 所 有 出 生 於 瑞 士 但 因 不 同 理 由 而 未 能 取 得 瑞 士 護 照 的 住 民 ,<br />

101


現 今 瑞 士 政 府 正 在 規 劃 將 盡 可 能 賦 予 該 等 住 民 選 舉 權 。<br />

除 直 接 民 主 是 否 應 加 以 強 化 或 應 予 以 舒 緩 之 課 題 被 廣 為 討 論 外 ,<br />

政 治 運 作 過 程 中 之 公 平 性 的 議 題 , 如 : 直 接 民 主 過 程 中 所 使 用 金 錢 的<br />

來 源 、 複 決 投 票 前 進 行 議 題 辯 論 誠 實 原 則 的 遵 守 與 直 接 民 主 過 程 中 政<br />

府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等 爭 議 , 近 年 來 亦 受 到 關 注 。 就 第 一 個 問 題 來 說 , 直<br />

接 民 主 過 程 中 所 使 用 資 金 的 來 源 , 討 論 之 重 點 常 在 於 : 用 於 直 接 民 主<br />

過 程 中 的 金 錢 , 是 否 應 強 制 揭 露 其 來 源 。 有 關 複 決 投 票 前 提 交 監 察 使<br />

(ombudsman) 的 計 畫 書 , 監 察 使 應 就 該 計 畫 書 中 陳 述 不 實 的 部 分 加<br />

以 公 佈 , 但 其 就 計 畫 書 為 不 實 陳 述 的 部 分 , 並 不 享 有 制 裁 的 權 限 。 最<br />

後 ,2003 年 的 公 民 創 制 案 (citizen <strong>in</strong>itiative), 係 於 人 民 主 權 (people<br />

sovereignty) 而 非 當 政 者 之 傳 聲 筒 的 宣 傳 標 語 下 進 行 。<br />

校 園 中 的 政 治 教 育<br />

小 學 與 中 學 的 學 校 教 育 中 政 治 教 育 課 程 的 缺 乏 , 係 為 瑞 士 直 接 民 主<br />

運 行 過 程 中 最 須 補 強 之 弱 點 之 一 。 十 六 歲 以 下 的 瑞 士 年 輕 人 , 其 政 治 素<br />

養 實 遠 低 於 國 際 的 平 均 標 準 。 雖 然 瑞 士 年 輕 人 就 「 民 主 」(democracy)<br />

一 詞 有 一 清 楚 的 概 念 , 但 根 據 國 際 教 育 成 就 評 鑑 協 會 (International<br />

Association for the Evaluation of Educational Achievement, IEA), 就 二 十<br />

八 個 國 家 共 九 萬 處 於 十 四 至 十 五 歲 之 年 輕 人 所 作 問 卷 發 覺 , 瑞 士 年 輕 人<br />

的 政 治 的 知 識 與 實 際 參 與 民 主 的 意 願 , 卻 相 當 的 低 弱 。 如 : 弗 萊 堡 大<br />

學 (Fribourg University) 福 立 慈 . 歐 瑟 (Fritz Oser) 與 赫 思 特 . 畢 德 曼<br />

(Horst Biedermann) 教 授 所 分 析 , 前 述 數 據 乃 明 顯 揭 露 , 瑞 士 學 校 教<br />

育 中 政 治 教 育 課 程 的 不 足 。 就 校 園 政 治 教 育 缺 乏 的 現 象 , 政 府 似 乎 應 採<br />

取 急 迫 的 作 為 以 做 因 應 。<br />

直 接 民 主 在 瑞 士 人 民 對 於 歐 洲 整 合 議 題 的 態 度 上 , 亦 扮 演 著 重 要 之<br />

角 色 。 多 數 的 瑞 士 人 民 認 為 , 倘 若 瑞 士 加 入 歐 洲 聯 盟 其 原 所 享 有 之 民 權<br />

將 受 到 威 脅 。 少 數 觀 點 認 為 , 加 入 歐 盟 將 使 瑞 士 有 機 會 將 其 直 接 民 主 之<br />

經 驗 , 擴 展 至 全 歐 洲 大 陸 。<br />

102


蘇 黎 世 大 學 (University of Zurich) 迪 特 力 希 . 辛 德 勒 (Dietrich<br />

Sch<strong>in</strong>dler) 教 授 於 其 研 究 報 告 中 指 出 ,1990 年 代 前 半 段 約 有 75% 的 法<br />

案 與 性 質 上 隸 屬 於 強 制 性 複 決 (m<strong>and</strong>a<strong>to</strong>ry referendum) 的 公 民 創 制<br />

案 , 皆 會 因 加 入 歐 盟 而 被 歐 盟 法 所 取 代 ; 同 時 十 四 項 複 決 案 (popular<br />

referendums), 亦 會 部 份 受 到 歐 盟 法 的 影 響 。 大 體 上 來 說 , 迪 特 力 希 .<br />

辛 德 勒 教 授 認 為 , 於 歐 盟 法 的 規 範 架 構 下 , 至 少 約 有 10% 的 全 國 性 複 決<br />

投 票 , 將 無 舉 辦 之 可 能 性 。 可 預 期 , 加 入 歐 盟 不 可 避 免 地 將 導 致 大 量 民<br />

權 的 尚 失 。<br />

瑞 士 民 權 的 發 展 過 程 顯 示 出 , 民 主 的 民 主 化 過 程 並 非 是 一 條 單 行<br />

道 。 過 程 中 , 有 順 暢 , 也 有 阻 礙 。 如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安 南 (Kofi Annan)<br />

所 言 :「 民 主 的 障 礙 其 實 與 文 化 及 宗 教 的 關 聯 性 較 低 , 其 最 主 要 之 障 礙<br />

係 來 自 於 當 權 者 不 惜 一 切 代 價 希 冀 保 有 其 權 力 。」<br />

FFactsheetSSurvey<br />

F6 通 訊 投 票<br />

F7 電 子 投 票<br />

F22 涉 及 外 國 人 議 題 的 聯 邦 複 決 投 票<br />

F24 瑞 士 憲 法 創 制 的 限 制<br />

S1 1848 年 後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br />

S4 直 接 民 主 專 業 詞 彙 表<br />

103


二 十 一 世 紀 將 會 看 到 , 過 去 的 兼 職 民<br />

主 被 一 個 完 全 的 民 主 所 取 代 , 公 民 對<br />

於 實 質 的 議 題 將 會 有 他 們 的 發 言 權 。<br />

這 是 可 以 使 代 議 民 主 成 為 真 正 代 表 的<br />

唯 一 方 式 。 公 民 的 權 利 可 以 使 過 去 的<br />

烏 托 邦 成 為 明 日 的 事 實 。


12<br />

烏 托 邦 的 理 想 境 界 成 真 了<br />

創 制 和 複 決 現 正 處 於 竄 起 之 勢 。 自 1991 年 以 來 , 在 全 世 界 全 國 性 的<br />

複 決 案 和 全 民 表 決 數 皆 成 長 了 一 倍 。 從 挪 威 到 台 灣 、 紐 西 蘭 到 百 慕 達 群<br />

島 , 不 論 在 全 國 或 地 方 層 級 , 直 接 民 主 都 在 茁 壯 中 。 此 外 , 歐 盟 憲 法 的<br />

草 案 中 , 首 次 納 入 跨 國 市 民 創 制 的 條 款 。<br />

105


我 們 可 以 這 麼 理 解 尚 . 雅 各 . 盧 梭 (Jean Jacques Rousseau) 的 想<br />

法 : 人 們 需 要 法 律 來 管 理 民 眾 的 生 活 ; 如 果 每 個 人 都 參 與 制 訂 那 些 法<br />

律 的 過 程 , 則 每 個 人 必 須 只 服 從 他 ( 她 ) 自 己 , 結 果 是 : 自 制 (selfregulation)<br />

而 非 受 他 人 的 統 治 。<br />

往 昔 烏 托 邦 的 理 想 境 界 , 漸 漸 成 真 。 事 實 上 , 不 久 前 在 全 球 人 口 中<br />

還 只 有 少 數 人 能 生 活 在 有 基 本 民 主 權 利 的 國 家 。1980 年 代 , 全 球 只 有<br />

46% 的 人 口 、 在 五 十 四 個 國 家 , 能 享 受 到 民 主 的 好 處 。 而 今 日 , 全 球 超<br />

過 三 分 之 二 的 人 隸 屬 於 「 民 主 的 」 世 界 。 歐 洲 最 能 具 體 實 踐 民 主 化 的 過<br />

程 , 在 歐 洲 現 在 僅 有 白 俄 羅 斯 還 只 把 「 民 主 」 當 作 宣 示 的 口 號 。<br />

聯 合 國 發 展 計 畫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br />

認 為 , 社 會 的 民 主 化 是 很 重 要 的 正 向 趨 勢 。 於 此 同 時 , 聯 合 國 的 專 家<br />

們 認 為 , 是 否 能 更 進 一 步 的 民 主 化 是 我 們 這 個 時 代 最 大 的 挑 戰 , 原 因<br />

是 「 真 正 的 民 主 化 過 程 較 之 選 舉 , 有 更 深 的 含 意 , 人 民 的 尊 嚴 需 要 藉 著<br />

讓 他 們 自 由 的 參 與 規 則 的 制 訂 及 管 理 , 和 加 入 那 些 管 理 他 們 的 機 構 來 呈<br />

現 。」<br />

瑞 士 早 在 十 九 世 紀 就 已 經 瞭 解 到 這 點 , 並 成 功 地 介 紹 直 接 民 主 。 瑞<br />

士 以 外 的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 以 及 全 世 界 其 他 各 國 現 在 正 努 力 追 趕 : 自 1991<br />

年 以 來 , 全 國 性 的 複 決 案 和 全 民 投 票 案 皆 成 長 了 一 倍 。1991 年 至 2006 年<br />

間 , 全 球 公 民 投 票 的 舉 辦 次 數 根 據 文 獻 記 載 共 計 有 五 六 ○ 次 , 其 區 域 之<br />

分 配 大 致 如 下 : 美 洲 — 九 十 八 次 、 非 洲 — 六 十 二 次 、 亞 洲 — 三 十<br />

八 次 、 大 洋 洲 — 三 十 次 、 歐 洲 — 三 百 三 十 二 次 。<br />

下 面 兩 項 發 展 特 別 能 看 出 這 個 朝 更 多 的 ( 直 接 ) 民 主 邁 進 的 趨 勢 。<br />

首 先 , 東 歐 的 民 主 革 命 產 生 了 至 少 二 十 七 部 新 憲 法 , 這 二 十 七 部 新 憲 法<br />

多 數 是 經 過 人 民 複 決 同 意 。 其 次 , 歐 盟 國 家 的 加 速 整 合 亦 開 啟 了 直 接 民<br />

主 跨 越 國 界 的 浪 潮 : 自 1992 年 以 來 , 四 十 五 件 全 國 性 的 公 民 投 票 中 有 三<br />

十 六 件 發 生 在 歐 洲 。<br />

革 命 階 段 的 美 國 , 就 已 實 行 了 憲 法 複 決 的 制 度 。1639 年 於 獨 立 後 之<br />

康 乃 迪 克 州 , 發 生 首 次 的 複 決 選 舉 活 動 。 然 而 , 麻 賽 諸 塞 州 和 新 罕 不 夏<br />

106


州 (New Hampshire) 為 制 憲 上 所 做 的 努 力 , 乃 更 具 意 義 。<br />

法 國 , 乃 為 首 先 承 襲 美 式 直 接 民 主 的 歐 洲 國 家 。 國 會 宣 布 , 憲 法 必<br />

須 由 人 民 來 決 定 。1793 年 的 8 月 , 六 百 萬 法 國 選 民 對 於 新 的 民 主 國 家 憲<br />

法 ( 孟 塔 拿 憲 法 ,Montagnard constitution) 進 行 投 票 。 將 近 九 成 的 選 民<br />

投 票 支 持 這 項 革 命 性 的 新 憲 法 , 新 憲 法 規 定 只 要 有 10% 的 選 民 便 可 提 起<br />

複 決 案 。<br />

直 接 民 主 係 在 瑞 士 獲 得 進 一 步 的 實 踐 , 而 非 發 生 於 法 國 。 在 法 國 ,<br />

直 接 民 主 無 法 在 拿 破 崙 (Napoleon) 時 代 存 活 下 來 ; 直 接 民 主 乃 由 歐 洲<br />

轉 回 美 國 : 直 接 民 主 於 十 九 世 紀 末 在 美 國 的 東 北 各 州 , 與 二 十 世 紀 初 的<br />

烏 拉 圭 , 深 根 茁 壯 。 不 過 於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後 , 直 接 民 主 的 制 度 在 許 多<br />

國 家 ( 例 如 義 大 利 、 澳 洲 、 南 非 和 厄 瓜 多 爾 ) 開 始 變 得 重 要 。 過 去 二 百<br />

年 間 , 在 世 界 各 地 皆 舉 辦 過 全 國 性 的 複 決 投 票 , 半 數 以 上 發 生 在 過 去 的<br />

十 五 年 間 。<br />

直 接 民 主 能 作 為 對 間 接 民 主 的 補 充 , 既 不 是 一 個 可 笑 的 理 想 概 念 ,<br />

也 不 是 一 小 群 與 現 實 脫 節 的 愛 幻 想 者 喜 歡 一 再 談 論 的 老 話 題 。 相 反 的 ,<br />

尤 其 在 地 方 階 層 , 直 接 民 主 是 非 常 實 際 的 想 法 。2003 年 , 單 單 在 美 國 境<br />

內 的 社 區 , 就 有 近 一 萬 件 的 複 決 案 , 且 自 從 1995 年 南 德 的 巴 伐 利 亞 州<br />

(Bavaria) 引 進 地 方 性 的 複 決 制 度 後 , 已 舉 行 過 超 過 一 千 次 的 公 民 投<br />

票 。 在 巴 伐 利 亞 州 既 不 缺 議 題 也 有 積 極 參 與 公 民 投 票 的 公 民 : 地 方 性 的<br />

政 治 活 動 頻 繁 的 發 生 , 巴 伐 利 亞 州 的 議 會 成 員 之 一 , 克 勞 斯 . 漢 索 葛<br />

的 論 文 集 甚 至 就 取 名 為 :「 讓 我 們 追 求 更 多 民 主 吧 」(“Mehr Demokratie<br />

wagen”, “Let’s go for more democracy”)。<br />

歐 洲 的 蛻 變<br />

某 些 主 題 尤 其 需 要 更 多 的 民 主 才 能 加 以 呈 現 。 已 舉 行 過 的 複 決 和 全<br />

民 投 票 案 包 含 的 議 題 很 廣 , 有 國 家 成 長 、 憲 法 、 築 路 計 畫 、 道 德 議 題 、<br />

市 鎮 計 畫 、 稅 金 等 , 但 凌 駕 上 面 這 些 議 題 之 上 的 是 歐 洲 整 合 的 問 題 , 至<br />

今 沒 有 一 個 人 能 預 測 這 樣 一 個 問 題 會 怎 樣 發 展 。<br />

107


歐 盟 的 創 建 者 不 允 許 歐 洲 公 民 直 接 參 與 政 治 層 面 的 決 策 。1939 至<br />

1945 年 間 的 戰 爭 所 帶 來 的 威 脅 不 若 冷 戰 強 大 ; 這 裡 冷 戰 所 帶 來 的 強 大 威<br />

脅 指 的 是 , 發 展 於 1940 年 代 的 民 主 歐 洲 聯 邦 的 概 念 , 自 一 開 始 就 被 摒 棄<br />

不 用 。1950 年 代 歐 洲 的 整 合 過 程 受 到 經 濟 問 題 和 官 僚 政 治 的 影 響 : 莫 內<br />

體 系 (Monnet system) 無 法 讓 公 民 直 接 參 與 政 治 。<br />

法 國 查 理 斯 . 戴 高 樂 (Charles de Gaulle) 總 統 , 他 是 第 一 位 在 1960<br />

年 代 初 就 挑 戰 歐 洲 複 決 制 度 的 人 , 他 說 :「 不 同 種 族 決 定 加 入 歐 洲 的 那<br />

天 , 歐 洲 就 形 成 了 , 不 需 要 議 會 成 員 藉 著 投 票 表 決 以 示 批 准 , 反 之 , 需<br />

要 的 是 由 民 眾 來 投 票 複 決 , 而 所 有 歐 洲 國 家 的 相 關 民 眾 複 決 案 最 好 在 同<br />

一 天 舉 行 。」<br />

十 年 後 戴 高 樂 總 統 的 繼 位 者 喬 治 斯 . 龐 畢 度 (Georges Pompidou)<br />

讓 法 國 的 公 民 成 為 第 一 批 在 歐 洲 參 與 全 民 投 票 的 歐 洲 人 。1972 年 3<br />

月 23 日 , 三 分 之 二 的 人 投 票 支 持 擴 大 當 時 的 歐 洲 共 同 體 (European<br />

Community), 範 圍 北 至 丹 麥 、 大 不 列 顛 、 愛 爾 蘭 和 挪 威 。 回 想 起 來 ,<br />

龐 畢 度 的 這 個 決 定 不 僅 向 北 邊 的 歐 洲 國 家 , 並 且 也 為 整 個 歐 洲 的 直 接 民<br />

主 開 了 一 扇 門 。 同 年 , 愛 爾 蘭 共 和 國 的 選 民 在 5 月 10 日 、 丹 麥 的 選 民 在<br />

10 月 2 日 決 定 投 票 支 持 加 入 歐 洲 共 同 體 , 這 個 事 件 到 此 還 未 結 束 : 在 歐<br />

洲 , 挪 威 和 瑞 士 都 舉 行 了 公 民 投 票 。9 月 26 日 挪 威 人 投 票 反 對 加 入 歐 洲<br />

共 同 體 , 而 在 瑞 士 , 有 72.5% 的 選 民 在 12 月 10 日 這 天 投 票 贊 成 自 由 貿 易<br />

條 約 和 歐 洲 經 濟 理 事 會 (EEC)。<br />

在 歐 洲 整 合 過 程 的 歷 史 上 ,1972 年 是 第 一 個 複 決 的 大 紀 年 , 在 這 年<br />

舉 行 的 公 民 投 票 清 楚 顯 示 出 , 歐 洲 不 同 國 家 公 民 投 票 的 程 序 存 在 著 很 大<br />

的 差 異 : 法 國 總 統 下 令 舉 行 全 民 投 票 , 但 結 果 只 供 參 考 ; 反 之 , 愛 爾 蘭<br />

對 於 加 入 歐 盟 的 公 民 投 票 係 規 定 於 憲 法 中 , 並 且 對 於 愛 爾 蘭 的 政 治 領 袖<br />

具 有 拘 束 力 。 在 丹 麥 , 只 有 當 一 投 票 案 在 全 國 議 會 中 未 獲 得 六 分 之 五 多<br />

數 的 支 持 時 , 才 會 透 過 複 決 程 序 來 決 定 。 在 瑞 士 和 挪 威 , 是 經 由 議 會<br />

( 前 者 ) 和 政 府 ( 後 者 ) 自 發 地 提 出 以 公 民 投 票 的 方 式 , 加 入 歐 洲 共 同<br />

體 與 歐 洲 經 濟 理 事 會 的 自 由 貿 易 條 約 。 現 今 的 情 況 則 是 , 二 十 五 個 歐 盟<br />

108


的 會 員 國 中 有 二 十 一 國 , 其 人 民 最 少 有 一 次 的 機 會 可 對 加 入 歐 盟 議 題 進<br />

行 投 票 。<br />

真 正 能 發 揮 效 用 的 最 低 要 求<br />

許 多 國 家 的 普 選 程 序 在 品 質 上 有 所 不 足 。 在 歐 洲 , 完 全 的 民 眾 創 制<br />

和 ( 或 ) 複 決 只 存 在 於 下 列 八 國 : 匈 牙 利 、 義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列 支 敦<br />

士 登 、 立 陶 宛 、 瑞 士 和 斯 洛 伐 克 ( 請 見 調 查 報 告 2)。 尼 德 蘭 、 澳 洲 、 波<br />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阿 爾 巴 尼 亞 和 西 班 牙 包 含 了 議 程 創 制 。 全 民 投<br />

票 形 式 的 公 民 投 票 存 在 於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賽 浦 路 斯 (Cyprus)、 愛<br />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英 國 、 希 臘 、 盧 森 堡 、 挪 威 、 瑞 典 、 土 耳 其 和 捷<br />

克 共 和 國 。 在 這 些 國 家 中 , 當 權 者 的 意 志 決 定 制 度 的 運 作 , 至 於 德 國 與<br />

馬 爾 他 在 其 憲 法 中 尚 無 公 民 投 票 的 規 定 。<br />

在 歐 洲 和 全 球 各 地 , 直 接 民 主 的 未 來 有 賴 於 自 由 的 表 達 意 見 和 公 民<br />

權 利 被 合 理 使 用 。 下 面 所 列 幾 項 為 實 施 直 接 民 主 必 須 達 到 的 最 低 要 求 :<br />

・ 公 民 必 須 有 權 利 自 己 發 起 公 民 創 制 和 複 決 的 程 序 。<br />

・ 公 民 創 制 投 票 作 成 的 決 策 必 須 具 拘 束 力 。 不 具 拘 束 力 的 諮 詢 非 但<br />

模 糊 不 清 、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 還 會 製 造 出 更 多 新 問 題 。<br />

・ 必 須 沒 有 最 低 投 票 率 的 法 定 門 檻 : 設 最 低 投 票 率 的 法 定 門 檻 將 使<br />

得 放 棄 投 票 (non-vot<strong>in</strong>g) 被 作 為 一 種 策 略 來 使 用 , 且 增 加 複 決<br />

結 果 被 宣 告 為 無 效 的 可 能 性 。<br />

除 此 , 應 該 也 要 要 求 :<br />

・ 所 有 用 於 複 決 案 的 捐 款 和 競 選 資 金 必 須 透 明 化 的 公 布 。<br />

・ 給 予 複 決 競 選 活 動 中 的 雙 方 , 在 新 聞 媒 體 上 有 足 夠 展 現 的 空 間 和<br />

時 間 。<br />

・ 在 複 決 競 選 活 動 中 , 政 府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和 預 期 公 共 辯 論 有 怎 樣 的<br />

效 果 必 須 說 明 清 楚 。<br />

許 多 打 著 「 參 與 的 」 或 「 直 接 的 」 民 主 的 名 義 ,「 銷 售 」 給 公 民 的<br />

改 革 政 策 , 只 有 在 這 些 改 革 政 策 被 證 實 不 符 合 上 面 這 六 項 要 求 時 , 才 能<br />

109


看 出 這 些 改 革 政 策 背 後 醜 陋 的 的 真 面 目 。<br />

例 如 , 瑞 典 的 社 會 民 主 政 府 最 近 提 議 引 進 一 種 新 的 創 制 權 , 但 是 只<br />

有 當 一 成 的 某 社 區 的 居 民 , 以 及 三 分 之 一 的 當 地 議 會 成 員 提 出 請 求 行 使<br />

這 項 創 制 權 時 , 才 能 成 為 一 諮 詢 性 複 決 案 。 台 灣 的 國 會 在 2004 年 通 過 公<br />

民 投 票 法 , 該 法 案 非 常 的 複 雜 且 不 便 民 , 使 得 台 灣 的 一 位 時 事 評 論 者 和<br />

其 他 二 千 三 百 萬 台 灣 人 民 發 出 一 項 聲 明 , 該 項 法 案 「 實 際 上 使 得 人 民 無<br />

法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 當 制 訂 了 一 項 人 民 權 利 , 如 何 讓 這 項 權 利 得 以 被<br />

行 使 必 須 特 別 注 意 , 因 為 任 何 和 直 接 民 主 相 關 的 負 面 經 驗 , 都 將 導 致 直<br />

接 民 主 制 度 有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不 被 接 受 。<br />

範 例 : 歐 洲 公 民 的 創 制 權<br />

歐 洲 市 民 創 制 權 (European Citizens’ Initiative) 的 引 進 , 於 有 趣<br />

中 帶 些 微 妙 。2004 年 歐 盟 憲 法 條 約 草 案 (Draft Treaty establish<strong>in</strong>g a<br />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中 有 一 條 款 規 定 , 當 多 達 百 萬 人 民 認 為 , 為 履<br />

行 歐 盟 憲 法 , 歐 盟 必 須 在 法 律 上 有 所 作 為 時 , 其 得 請 求 歐 盟 委 員 會 就 此<br />

提 出 適 當 的 提 案 。 此 一 賦 予 人 民 得 提 出 一 項 新 的 憲 法 條 款 、 一 項 法 律 的<br />

修 正 案 , 或 是 一 項 新 行 政 命 令 的 規 定 , 將 使 歐 盟 人 民 與 歐 洲 議 會 的 成 員<br />

處 於 同 一 地 位 。<br />

雖 公 民 創 制 權 的 制 度 , 於 某 些 國 家 已 發 展 相 當 成 熟 , 但 歐 盟 的 議 程<br />

創 制 條 款 卻 將 正 式 創 制 權 的 行 使 保 留 給 歐 盟 委 員 會 。 儘 管 如 此 , 如 果 將<br />

來 , 這 項 新 的 市 民 創 制 權 , 允 許 貿 易 聯 盟 及 其 他 組 織 動 員 數 百 萬 的 人 民<br />

來 支 持 他 們 的 觀 點 , 不 論 為 如 此 動 作 之 目 的 是 否 係 在 於 催 生 一 個 新 法<br />

案 , 其 都 可 能 產 生 很 巨 大 的 間 接 效 果 。 此 外 , 公 民 的 創 制 權 應 該 給 予 公<br />

民 一 個 能 進 一 步 參 與 民 主 的 工 具 。<br />

德 國 的 議 會 代 表 , 喬 登 . 梅 爾 (Jurgen Meyer) 指 出 ,「 直 接 民 主 這<br />

項 工 具 , 將 使 得 人 民 得 以 參 與 跨 國 層 級 的 政 治 議 題 」。 身 為 新 創 制 權 委<br />

員 會 與 其 會 員 國 顧 問 的 梅 爾 及 其 他 來 自 於 馬 爾 堡 的 歐 洲 創 制 複 決 中 心 專<br />

家 , 試 圖 確 保 所 有 創 制 權 行 使 的 規 劃 儘 可 能 以 便 於 人 民 的 形 式 為 之 。<br />

110


對 於 《 經 濟 學 人 》(The Economist) 的 倫 敦 編 輯 布 萊 恩 . 必 得 漢<br />

(Brian Beedham) 來 說 , 全 世 界 需 求 更 多 的 直 接 民 主 , 其 乃 意 味 著 人<br />

類 的 下 一 步 該 如 何 走 就 展 現 在 眼 前 。 於 二 十 一 世 紀 將 能 看 到 過 去 的 「 部<br />

分 的 民 主 」(part-time democracy) 被 「 完 全 的 民 主 」(full democracy)<br />

所 取 代 。 在 完 全 民 主 之 下 , 公 民 將 有 權 利 在 任 何 時 間 、 對 實 質 議 題 發 表<br />

其 意 見 。 此 亦 為 代 議 民 主 , 成 為 人 民 真 正 的 代 表 之 唯 一 方 式 。 公 民 權<br />

利 , 能 將 往 昔 的 烏 托 邦 理 想 變 為 明 日 的 真 實 世 界 !<br />

FFactsheet)SSurvey<br />

F26 歐 洲 自 由 且 公 平 複 決 的 關 鍵 點<br />

S2 歐 洲 三 十 二 國 憲 法 中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plebiscites) 規 定 整 理<br />

S3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br />

S4 直 接 民 主 專 業 詞 彙 表<br />

111


112


資 料 來 源<br />

1 蘇 黎 士 州 的 選 舉 與 複 決 大 事 紀 114<br />

2 州 的 投 票 ( 複 決 ):1970-2003 119<br />

3 前 現 代 與 現 代 民 主 之 間 的 差 別 120<br />

4 州 如 何 影 響 新 法 律 的 訂 定 121<br />

5 新 法 律 誕 生 的 五 個 階 段 123<br />

6 通 訊 投 票 125<br />

7 電 子 投 票 — 第 一 次 實 施 129<br />

8 州 的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類 型 總 覽 133<br />

9 1798, 1848, 1874 及 1999 年 憲 法 的 部 份 條 文 136<br />

10 瑞 士 聯 邦 層 次 直 接 民 主 的 發 展 143<br />

11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投 票 行 為 146<br />

12 為 人 民 與 州 接 受 的 公 民 創 制 148<br />

13 間 接 與 直 接 民 主 的 特 色 150<br />

14 侏 羅 地 區 的 諮 詢 性 複 決 結 果 151<br />

15 侏 羅 衝 突 的 大 事 紀 (1815-2004) 153<br />

16 軍 隊 21 複 決 計 票 ,2003 年 5 月 18 日 157<br />

17 公 民 創 制 「 失 能 者 /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平 權 」 158<br />

18 瑞 士 在 聯 邦 層 級 的 公 民 權 利 160<br />

19 2003 年 國 會 選 舉 結 果 162<br />

20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主 要 發 動 者 164<br />

21 聯 邦 層 次 公 民 創 制 複 決 的 主 要 議 題 165<br />

22 議 題 與 外 國 人 相 關 的 複 決 166<br />

23 保 護 水 資 源 的 法 律 (1983-92) 168<br />

24 瑞 士 對 於 憲 法 公 民 創 制 的 限 制 172<br />

25 在 十 九 世 紀 的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的 預 期 175<br />

26 歐 洲 公 平 與 自 由 複 決 的 關 鍵 點 176<br />

27 使 用 直 接 民 主 的 經 濟 效 果 178<br />

28 形 成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因 素 180<br />

29 住 在 或 留 在 海 外 的 瑞 士 人 的 投 票 權 186<br />

1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 189<br />

2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br />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 232<br />

3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 265<br />

4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308<br />

謝 辭 321<br />

索 引 323<br />

113


01<br />

歷 史 事 實<br />

蘇 黎 士 州 的 選 舉 與 複 決 大 事 紀<br />

選 舉 2003<br />

州 的 層 次<br />

選 舉 的 職 位<br />

市 2 月 9 日 職 位 的 重 新 任 命 , 治 安 法 官 2003-2009<br />

州 4 月 6 日 州 議 會 ( 國 會 )2003-7<br />

4 月 6 日 治 理 委 員 會 ( 行 政 )2003-7(4 女 3 男 )<br />

5 月 18 日 教 會 宗 教 大 會 2003-7<br />

邦 聯 10 月 19 日 國 民 會 議 2003-7<br />

10 月 19 日 蘇 黎 士 的 聯 邦 議 會 成 員 2003-7<br />

市 ( 蘇 黎 士 市 ):2003 年 複 決 投 票<br />

提 案<br />

2 月 9 日 1 貸 款 7 千 5 百 萬 法 郎 給 蘇 黎 士 市 發 電 站 的 「 能 源<br />

服 務 」 組 的 建 築 物<br />

5 月 18 日 2 室 內 運 動 場 的 重 建 與 更 新 , 包 括 購 買 價 值<br />

31,448,000 法 郎 的 土 地 、 建 築 許 可 、 最 高 2 千 萬<br />

法 郎 的 貸 款 、 以 及 增 加 持 股 比 例<br />

結 果<br />

通 過 (78.13%)<br />

投 票 :31.27%<br />

通 過 (73.5%)<br />

投 票 :49.55%<br />

5 月 18 日 3 「Sechseläutenplatz-Theaterplatz」 公 共 設 計 計 畫 通 過 (69.31%)<br />

投 票 :49.68%<br />

9 月 7 日 4 給 可 居 住 的 建 築 物 及 年 金 基 金 的 補 助 、 預 防 貸<br />

款 給 蘇 黎 士 市 的 可 能 損 失 的 保 險 、 補 充 市 在<br />

1924 年 8 月 31 日 的 決 定<br />

9 月 7 日 5 為 了 蘇 黎 士 運 動 場 的 私 人 建 設 計 畫 並 進 行 環 境<br />

影 響 研 究<br />

9 月 7 日 6 批 准 47,666,500 法 郎 為 了 分 得 負 責 足 球 場 基 礎 建<br />

設 的 蘇 黎 士 運 動 場 公 司 的 股 份 。www.stadionzuerich.ch<br />

9 月 7 日 7 2005 / 2006 學 年 的 小 學 的 低 年 級 課 程 的 介 紹 ,<br />

3,650,000 法 郎 的 年 度 預 算 的 核 准<br />

通 過 (79.69%)<br />

投 票 :32.33%<br />

通 過 (63.26%)<br />

投 票 :32.44%<br />

通 過 (59.19%)<br />

投 票 :33.25%<br />

通 過 (72.04%)<br />

投 票 :32.72%<br />

114


01<br />

歷 史 事 實<br />

蘇 黎 士 州 的 選 舉 與 複 決 大 事 紀<br />

蘇 黎 士 州 :2003 年 複 決 投 票<br />

複 決 題 目<br />

( 州 與 行 政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br />

2 月 9 日 1 你 是 否 要 接 受 以 下 的 提 案 ?<br />

對 於 瑞 士 刑 法 的 介 紹 性 法 律 ( 修 正 案 )( 同<br />

意 )<br />

2 月 9 日 2 你 是 否 要 接 受 以 下 提 案 ? 州 議 會 對 於 批 准 州 貸<br />

款 給 格 拉 塔 爾 鐵 路 建 築 以 及 在 中 格 拉 塔 爾 的 道<br />

路 建 設 與 更 新 的 決 定<br />

5 月 18 日 3 你 是 否 要 接 受 以 下 提 案 ?「 為 了 低 收 入 的 較 低<br />

賦 稅 」( 為 了 在 蘇 黎 士 州 的 更 高 稅 收 公 平 的 公<br />

民 創 制 )<br />

5 月 30 日 4 你 是 否 要 接 受 州 憲 法 的 改 變 , 有 關 州 與 社 區 之<br />

間 的 收 入 畫 分 ?( 贊 成 )<br />

11 月 30 日 5 你 是 否 要 接 受 州 憲 法 的 改 變 , 改 善 教 會 與 國 家<br />

之 間 的 關 係 ?( 贊 成 )<br />

結 果<br />

通 過 (72.04%)<br />

投 票 :32.72%<br />

市 : 贊 成 :169<br />

反 對 :13<br />

通 過 (66.6%)<br />

投 票 :32.9%<br />

市 : 贊 成 :170<br />

反 對 :12<br />

否 決 (63.9%)<br />

投 票 率 :50.1%<br />

通 過 (83.42%)<br />

投 票 :40.0%<br />

市 : 贊 成 :182<br />

反 對 :0<br />

否 決 (55.01%)<br />

投 票 率 :40.2%<br />

市 : 贊 成 :14<br />

反 對 :168<br />

11 月 30 日 6 你 願 意 接 受 有 關 教 會 的 法 律 嗎 ?( 贊 成 ) 否 決 (54.18%)<br />

投 票 率 :40.2%<br />

市 : 贊 成 :16<br />

反 對 :166<br />

11 月 30 日 7 你 願 意 接 受 有 關 承 認 宗 教 團 體 的 法 律 嗎 ?( 贊<br />

成 )<br />

否 決 (64.06%)<br />

投 票 率 :40.4%<br />

市 : 贊 成 :8<br />

反 對 :174<br />

115


01<br />

歷 史 事 實<br />

蘇 黎 士 州 的 選 舉 與 複 決 大 事 紀<br />

蘇 黎 士 州 :2003 年 複 決 投 票<br />

複 決 題 目<br />

( 州 與 行 政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br />

11 月 30 日 8 你 願 意 接 受 有 關 蘇 黎 士 警 察 與 司 法 中 心 的 法 律<br />

嗎 ?( 贊 成 )<br />

11 月 30 日 9 你 願 意 接 受 有 關 給 藥 的 衛 生 法 律 的 修 正 案 嗎 ?<br />

( 贊 成 )<br />

11 月 30 日 10 你 願 意 接 受 有 關 刑 案 程 序 法 律 的 部 份 修 改 嗎 ?<br />

( 否 決 )<br />

11 月 30 日 11 你 願 接 受 公 民 創 制 「 人 民 有 權 對 於 稅 務 發<br />

言 」?( 在 憲 法 中 最 高 98% 的 稅 率 )( 否 決 )<br />

11 月 30 日 12 你 願 接 受 公 民 創 制 「 終 止 房 客 與 所 有 人 的 房 價<br />

的 正 式 漲 價 」?( 廢 除 當 資 產 易 主 時 的 稅 )( 州<br />

議 會 : 贊 成 / 行 政 委 員 會 : 否 決 )<br />

結 果<br />

通 過 (55.70%)<br />

投 票 率 :40.3%<br />

市 : 贊 成 :110<br />

反 對 :74<br />

否 決 (58.88%)<br />

投 票 率 :40.8%<br />

市 : 贊 成 :14<br />

反 對 :168<br />

通 過 (76.27%)<br />

投 票 率 :39.8%<br />

市 : 贊 成 :182<br />

反 對 :0<br />

否 決 (63.77%)<br />

投 票 率 :40.3%<br />

市 : 贊 成 :11<br />

反 對 :171<br />

通 過 (52.06%)<br />

投 票 率 :40.4%<br />

市 : 贊 成 :155<br />

反 對 :27<br />

116


01<br />

歷 史 事 實<br />

蘇 黎 士 州 的 選 舉 與 複 決 大 事 紀<br />

聯 邦 :2003 年 複 決 投 票<br />

提 案<br />

結 果<br />

2 月 9 日 1 有 關 對 公 民 權 修 正 案 的 聯 邦 指 令 通 過 (70.4%)<br />

投 票 :28%<br />

2 月 9 日 2 調 整 州 對 醫 院 支 出 的 費 用 的 聯 邦 法 通 過 (77.4%)<br />

投 票 :28%<br />

5 月 18 日 3 有 關 軍 隊 與 軍 隊 行 政 的 聯 邦 法 的 修 正 案 通 過 (76.0%)<br />

投 票 :50%<br />

5 月 18 日 4 有 關 保 護 民 眾 的 聯 邦 法 通 過 (80.6%)<br />

投 票 :50%<br />

5 月 18 日 5 「 同 意 房 客 的 公 平 租 金 」 公 民 創 制 否 決 (67.3%)<br />

投 票 :50%<br />

州 : 同 意 :1<br />

反 對 :19 6/2<br />

5 月 18 日 6 「 為 了 每 一 季 都 有 一 個 無 車 的 星 期 日 — 一<br />

個 四 年 的 試 驗 ( 星 期 日 公 民 創 制 )」<br />

否 決 (62.4%)<br />

投 票 :50%<br />

州 : 同 意 :0<br />

反 對 :20 6/2<br />

5 月 18 日 7 「 健 康 保 險 必 須 負 擔 得 起 ( 健 康 創 制 )」 否 決 (72.9%)<br />

投 票 :50%<br />

州 : 同 意 :0<br />

反 對 :20 6/2<br />

5 月 18 日 8 「 失 能 者 / 身 心 障 礙 者 平 權 」 公 民 創 制 否 決 (62.3%)<br />

投 票 :50%<br />

州 : 同 意 :3<br />

反 對 :17 6/2<br />

5 月 18 日 9 「 非 核 能 源 — 為 了 改 變 能 源 政 策 以 及 核 能<br />

電 廠 漸 漸 除 役 ( 非 核 能 源 )」<br />

否 決 (66.3%)<br />

投 票 :50%<br />

州 : 同 意 :1/2 (BS)<br />

反 對 :20 5/2<br />

117


01<br />

歷 史 事 實<br />

蘇 黎 士 州 的 選 舉 與 複 決 大 事 紀<br />

聯 邦 :2003 年 複 決 投 票<br />

提 案<br />

5 月 18 日 10 「 加 強 暫 停 — 延 長 核 能 電 廠 興 建 的 中 止 以<br />

及 核 能 風 險 的 限 制 」<br />

結 果<br />

否 決 (58.4%)<br />

投 票 :50%<br />

州 : 同 意 :2/2<br />

反 對 :20 4/2<br />

5 月 18 日 11 「 充 份 的 職 業 訓 練 ( 學 徒 創 制 )」 公 民 創 制 否 決 (68.4%)<br />

投 票 :50%<br />

州 : 同 意 :0<br />

反 對 :20 6/2<br />

118


02<br />

歷 史 事 實<br />

州 的 投 票 ( 複 決 ):1970-2003<br />

在 21 個 州 的 州 級 複 決 投 票<br />

州<br />

投 票 次 數<br />

1970-2003<br />

1997-2003<br />

蘇 黎 士 457 77<br />

索 洛 圖 恩 316 47<br />

巴 澤 爾 鄉 282 74<br />

沙 夫 豪 森 272 52<br />

格 勞 於 頓 262 69<br />

巴 澤 爾 市 242 22<br />

伯 恩 222 22<br />

烏 里 183 29<br />

阿 爾 高 183 50<br />

圖 爾 高 163 17<br />

日 內 瓦 150 30<br />

施 維 茨 142 26<br />

瓦 萊 司 136 8<br />

諾 沙 泰 爾 121 6<br />

聖 加 倫 121 20<br />

琉 森 99 21<br />

楚 格 97 25<br />

瓦 得 86 23<br />

弗 萊 堡 85 11<br />

提 契 諾 53 12<br />

侏 羅 ( 自 從 1979) 45 4<br />

總 計 3,709 645<br />

資 料 來 源 : C2D Research <strong>and</strong> Documentation Center on direct democracy, 日 內 瓦<br />

(http: //c2d.unige.ch/)<br />

119


03<br />

歷 史 事 實<br />

前 現 代 與 現 代 民 主 之 間 的 差 別<br />

前 現 代<br />

現 代<br />

觀 念 古 典 直 接 民 主 現 代 直 接 民 主<br />

模 型<br />

「 團 體 式 民 主 」: 議 會 民 主<br />

(「L<strong>and</strong>sgeme<strong>in</strong>de」 或 只 是<br />

「Geme<strong>in</strong>de」[ 群 眾 會 議 ] )<br />

「 個 人 式 民 主 」: 複 決<br />

與 公 民 創 制 為 代 議 民 主<br />

的 補 充<br />

相 對 觀 念<br />

貴 族 政 治 , 獨 裁 政 體 代 議 民 主<br />

政 治 文 化 ,<br />

公 民 的 權 利<br />

團 體 意 識 :「 我 群 」 的 民 主 , 國 民 主<br />

權 , 自 由 , 平 等 , 做 為 一 個 特 別 , 有 權<br />

的 集 體 ; 集 體 的 特 殊 性 由 歷 史 確 認<br />

個 人 主 義 :「 所 有 人 」<br />

的 民 主 , 國 民 主 權 , 自<br />

由 , 平 等 , 個 人 人 權 無<br />

可 疏 離 , 基 於 自 然 法<br />

管 轄 的 基 礎<br />

民 主 是 一 些 團 體 的 歷 史 特 權 ; 起 源 於 拒<br />

絕 不 義 的 暴 政 ( 威 廉 泰 爾 )<br />

民 主 為 一 個 自 然 權 利<br />

民 主 可 以 與 少 數 支 配 妥 協 不 可 以 與 少 數 支 配 妥 協<br />

自 由 組 織 / 社 區 或 集 體 自 由 個 人 自 由<br />

平 等 一 個 特 殊 團 體 的 成 員 之 間 平 等 所 有 人 類 平 等<br />

政 治 平 等<br />

最 重 要 的 統 治 、 行 政 與 法 律 職 為 全 部 為<br />

有 地 位 的 家 庭 所 佔 據 ( 所 謂 「 巨 頭 」),<br />

他 們 明 顯 地 與 「 一 般 人 」 在 經 濟 上 、 社<br />

會 上 與 文 化 上 — 但 不 是 法 律 上 的 不 同<br />

正 式 的 平 等 等 同 不 平 等<br />

在 政 治 參 與 的 實 踐<br />

政 治 實 務<br />

正 式 職 位 的 購 買 以 及 選 票 為 一 個 社 會 平<br />

等 或 政 治 參 與 的 形 式<br />

正 式 職 位 的 購 買 以 及 選<br />

票 視 為 腐 敗 ; 社 會 平 等<br />

透 過 社 會 福 利 國 家 的 機<br />

制<br />

120


04<br />

歷 史 事 實<br />

州 如 何 影 響 新 法 律 的 訂 定<br />

瑞 士 是 一 個 聯 邦 國 家 , 發 源 於 一 個 由 分 離 獨 立 的 國 家 — 今 天 的<br />

州 — 所 組 成 的 邦 聯 。 這 些 州 — 在 瑞 士 常 被 稱 為 “Stände” 或 是 「 國 家<br />

(states)」— 是 原 來 的 國 家 然 後 在 1848 年 加 入 一 個 邦 聯 (the “Bund”), 並<br />

且 讓 渡 部 份 的 主 權 給 邦 聯 。 瑞 士 的 政 治 體 系 承 認 這 個 歷 史 , 給 予 各 州 高 度 的<br />

自 治 以 及 讓 各 州 深 入 參 與 每 個 階 段 的 政 策 決 定 。<br />

瑞 士 的 聯 邦 主 義 有 五 個 特 色 :<br />

1 州 享 有 許 多 職 權<br />

2 邦 聯 與 州 以 及 州 與 州 之 間 有 充 份 的 合 作<br />

3 州 在 財 政 收 支 上 享 有 一 定 的 自 治<br />

4 州 在 組 織 及 法 律 程 序 是 自 治 的<br />

5 州 享 有 有 關 中 央 政 府 的 重 要 問 題 上 的 共 同 決 策 權 利<br />

聯 邦 憲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br />

「 州 具 有 主 權 , 在 不 被 聯 邦 限 制 的 範 圍 內 , 他 們 行 使 所 有 他 們 未 讓 渡 給<br />

邦 聯 的 權 利 。」<br />

瑞 士 領 土 包 括 26 個 州 , 其 中 有 6 個 州 由 於 歷 史 上 的 原 因 擁 有 的 權 利 被<br />

縮 減 。 每 一 個 州 有 自 己 的 憲 法 、 議 會 、 政 府 及 法 院 。 每 一 個 州 派 兩 個 代<br />

表 到 「 聯 邦 議 會 」(Council of States), 但 是 巴 塞 爾 (Basel) 市 、 巴 塞 爾<br />

(Basel) 區 、 上 瓦 爾 登 (Obwalden)、 下 瓦 爾 登 (Nidwalden)、 外 阿 彭 策<br />

爾 - 羅 得 (Appenzell Outer-Rhodes) 及 內 阿 彭 策 爾 - 羅 得 (Appenzell Inner-<br />

Rhodes) 等 只 有 一 名 代 表 。<br />

121


04<br />

歷 史 事 實<br />

州 如 何 影 響 新 法 律 的 訂 定<br />

圖 一<br />

州 如 何 影 響 新 法 律 的 訂 定<br />

122


05<br />

歷 史 事 實<br />

新 法 律 誕 生 的 五 個 階 段<br />

法 律 的 誕 生 是 一 個 複 雜 且 漫 長 的 過 程 , 通 常 需 要 至 少 十 二 個 月 , 但 是<br />

在 某 些 極 端 的 情 況 可 長 達 十 二 年 。 儘 管 如 此 , 新 法 律 的 數 目 在 近 幾 年 顯 著 增<br />

加 。 目 前 , 平 均 每 一 星 期 都 有 新 法 律 生 效 。<br />

新 法 律 的 立 法 可 分 為 五 個 階 段 :<br />

1 法 律 的 起 動 可 能 來 自 個 別 選 民 或 是 利 益 團 體 所 發 動 的 直 接 公 民 創<br />

制 , 但 是 也 可 能 來 自 國 會 議 員 或 是 行 政 部 門 , 或 是 州 及 聯 邦 理 事 會<br />

(Federal Council)。<br />

2 在 第 二 階 段 , 法 律 的 草 案 已 經 準 備 好 。 聯 邦 理 事 會 經 常 任 命 一 個 10 到<br />

20 年 的 委 員 會 , 包 含 對 這 個 法 律 有 利 益 相 關 的 代 表 。 然 後 草 案 被 送 到<br />

各 州 、 政 黨 、 工 會 及 其 他 特 殊 利 益 團 體 。 所 有 人 都 可 以 表 示 正 式 意 見<br />

並 且 建 議 如 何 修 改 。 在 這 些 諮 詢 建 議 的 基 礎 上 , 聯 邦 政 府 修 改 法 案 並<br />

且 送 交 聯 邦 理 事 會 。 聯 邦 理 事 會 確 認 法 案 中 的 文 字 並 且 與 解 釋 法 案 的<br />

備 望 錄 送 交 國 民 會 議 及 參 議 院 討 論 。<br />

3 第 三 階 段 就 是 國 會 的 辯 論 。 兩 院 的 議 長 決 定 那 一 院 先 討 論 該 法 案 ,<br />

被 選 到 的 成 立 一 個 委 員 會 討 論 並 將 其 意 見 送 到 全 院 ( 假 設 是 眾 議<br />

院 ), 然 後 在 另 一 院 重 複 同 樣 的 程 序 ( 此 處 是 參 議 院 )。 假 如 參 議 院<br />

及 眾 議 院 有 不 同 的 結 論 , 那 麼 就 進 入 所 謂 「 歧 異 協 調 」(resolution of<br />

differences) 的 程 序 。 第 一 個 討 論 該 法 案 的 議 會 成 立 一 個 委 員 會 , 檢<br />

視 個 別 的 差 異 並 且 提 出 一 個 草 案 給 該 議 會 , 比 如 說 在 某 個 點 接 受 參 議<br />

院 的 版 本 , 但 是 在 其 他 點 則 接 受 自 己 的 版 本 。 在 這 個 修 正 後 的 版 本 在<br />

第 一 個 議 會 討 論 並 且 達 成 結 論 之 後 , 第 二 個 議 會 處 理 剩 下 的 歧 異 並 且<br />

做 成 建 議 給 該 院 。<br />

假 如 經 過 三 回 合 的 討 論 , 對 於 法 案 始 終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 便 會 召 集 所 謂<br />

「 共 識 會 議 」 尋 求 妥 協 方 案 。 這 個 會 議 包 含 參 議 院 及 眾 議 院 所 成 立 的<br />

兩 個 委 員 會 成 員 。 最 後 達 到 的 共 識 送 到 兩 院 進 行 最 後 表 決 。<br />

4 在 下 一 階 段 , 選 民 有 機 會 對 這 個 法 案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 法 案 必 須 送 交<br />

授 權 型 或 任 意 型 立 法 公 民 投 票 , 也 就 是 5 萬 個 合 格 選 民 或 8 個 州 可 以 要<br />

123


05<br />

歷 史 事 實<br />

新 法 律 誕 生 的 五 個 階 段<br />

求 一 個 公 民 複 決 投 票 。 這 個 要 求 必 須 在 該 法 案 公 布 之 後 的 100 天 內 提<br />

出 ( 修 憲 則 是 交 付 強 制 公 民 投 票 )。<br />

5 如 果 在 100 天 內 沒 有 要 求 複 決 , 或 者 是 多 數 選 民 在 授 權 型 公 民 投 票 中<br />

贊 成 該 法 案 , 新 法 律 便 生 效 。<br />

圖 二<br />

合 格 選 民 可 以 影 響 新 法 律 誕 生 的 方 式<br />

資 料 來 源 :<br />

瑞 士 聯 邦 理 事 處 : The Path Towards a New Law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e/gg/<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124


06<br />

歷 史 事 實<br />

通 訊 投 票<br />

從 1994 年 開 始 , 瑞 士 確 立 一 項 原 則 , 即 每 個 選 民 應 該 可 以 自 由 決 定 是 否<br />

親 自 投 複 決 票 , 或 是 以 郵 寄 方 式 投 票 。 1 就 時 間 及 空 間 而 言 , 通 訊 投 票 較 為<br />

簡 便 。 離 家 遠 的 民 眾 可 以 從 任 何 地 方 郵 寄 其 選 票 , 甚 至 從 海 外 。 在 收 到 州 的<br />

法 律 規 定 的 投 票 文 件 後 , 個 人 即 可 以 用 信 件 投 票 。 2 州 決 定 特 別 的 通 訊 投 票<br />

程 序 , 確 保 過 程 直 接 明 瞭 , 特 別 是 保 證 控 制 投 票 的 資 格 、 秘 密 投 票 、 所 有 選<br />

票 都 會 被 計 算 , 以 及 防 止 弊 端 。 3<br />

瑞 士 有 兩 種 通 訊 投 票 的 制 度 : 簡 式 與 索 取 式 。 第 一 種 簡 式 較 為 普 遍 。 選<br />

民 收 到 官 方 寄 出 的 通 訊 投 票 資 料 。 第 二 種 則 只 在 一 個 州 實 施 , 選 民 向 相 關 單<br />

位 申 請 通 訊 投 票 的 許 可 。 可 以 只 申 請 某 一 公 民 投 票 的 投 票 , 或 是 整 個 國 會 會<br />

期 , 或 是 全 部 未 來 的 公 民 投 票 。<br />

通 訊 投 票 在 都 會 地 區 已 變 得 相 當 普 及 。 巴 塞 爾 市 及 日 內 瓦 的 超 過 九 成 選<br />

民 現 在 以 通 訊 方 式 投 票 。 但 是 州 與 州 之 間 的 通 訊 投 票 所 佔 比 例 不 盡 相 同 。 通<br />

訊 投 票 的 使 用 程 度 似 乎 與 居 住 的 型 態 相 關 : 住 在 居 住 人 口 稠 密 的 城 鎮 使 用 通<br />

訊 投 票 的 程 度 比 住 在 鄉 村 的 人 來 得 高 。 4<br />

1<br />

政 治 權 利 之 聯 邦 法 (BPR)Art. 5§3。 可 見 於 網 路 :www.adm<strong>in</strong>.ch / ch / rs /<br />

c161_1.html<br />

2<br />

BPR Art. 5§3<br />

3<br />

BPR Art. 5§3<br />

4<br />

進 一 步 資 料 :<br />

瑞 士 聯 邦 總 理 辦 公 室 (Federal Chancellery): 通 訊 投 票 的 調 查 , 伯 恩 1998。<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pore/va/doku/pdf/enquete_bsa.pdf。 克 勞 德 . 龍 潛 波 : 直 接 通<br />

訊 投 票 —VOX-Analyses 的 聯 邦 公 民 的 複 決 通 訊 投 票 的 主 要 結 果 ,1998。www.<br />

polittrends.ch/beteiligung/welcome.html。Von Arx, Nicolas: 通 訊 民 主 , 通 訊 投 票 在<br />

瑞 士 。Aktuelle Juristische Praxis 1998, S. 933-950。<br />

125


06<br />

歷 史 事 實<br />

通 訊 投 票<br />

根 據 各 州 的 簡 化 的 通 訊 投 票 引 進 5<br />

:<br />

州 現 行 法 律 地 位 起 迄<br />

蘇 黎 士 Law on political rights, §69<br />

www.zhlex.zh.ch/<br />

伯 恩 Law on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s 10,11 <strong>and</strong> 1<br />

www.sta.be.ch/belex/d/1/141_1.html<br />

琉 森 Law on political rights, §61-63<br />

www.lu.ch/<strong>in</strong>dex/staatskanzlei/rechtssammlung.htm<br />

1994<br />

1991<br />

1994<br />

烏 里<br />

Law on secret elections, referendum ballots <strong>and</strong> citizen rights,<br />

Articles 19-23.<br />

www.ur.ch/rechtsbuch/start.htm<br />

1995<br />

施 維 茨 Law on elections <strong>and</strong> referendum ballots, §28.<br />

www.sz.ch/gesetze/G100/120_100.pdf<br />

歐 伯 瓦 爾 登 Law on exercise of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s 29-31<br />

www.obwalden.ch/regierung_verwaltung/staatskanzlei/<br />

gesamml/pdf/122100.pdf<br />

下 瓦 爾 登 Introduc<strong>to</strong>ry rul<strong>in</strong>g on federal law on political rights, §32-36<br />

www.navige<strong>to</strong>r.ch/nw/lpex.dll?f=templates&fn=ma<strong>in</strong>-h.<br />

htm&2.0<br />

格 拉 若 司 Law on elections <strong>and</strong> referendum ballots, §13, 15-17<br />

http:gs.gl.ch/pdf/i/gs_i_d_22_2.pdf<br />

楚 格 Law on elections <strong>and</strong> referendum ballots, §13, 23, 30-35<br />

www.zug.ch/bgs/data/131-1.pdf<br />

弗 萊 堡 Law on exercise of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s 29-31<br />

www.fr.ch/ofl_bdlf/de/plan_sys/default.htm<br />

索 洛 圖 恩 Law on political rights, §78-85<br />

www.so.ch/extappl/bgs/daten/113/111.pdf<br />

2000<br />

1995<br />

1994<br />

1995<br />

1997<br />

1995<br />

1980<br />

5<br />

各 州 簡 化 投 票 的 方 式 之 進 一 步 資 訊 可 在 線 上 取 得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pore/nrw03/<br />

ste/kt_<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126


06<br />

歷 史 事 實<br />

通 訊 投 票<br />

根 據 各 州 的 簡 化 的 通 訊 投 票 引 進 5<br />

:<br />

州 現 行 法 律 地 位 起 迄<br />

巴 塞 爾 市 Law on elections <strong>and</strong> referendum ballots, §6, 8<br />

www.gesetzessammlung.bs.ch/sgma<strong>in</strong>/default.html<br />

巴 塞 爾 鄉 Law on political rights, §7, 10<br />

www.basell<strong>and</strong>.ch/docs/recht/sgs_1-1/120.0.htm<br />

1995<br />

1978<br />

沙 夫 豪 森<br />

Law on popular referendum ballots und elections <strong>and</strong> on the<br />

exercise of citizens’ rights, Articles 14, 50, 53bis-53quarter<br />

http: / / rechtsbuch.sh.ch/<br />

1995<br />

外 阿 彭 策 爾 Law on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s 13-15<br />

www.bgs.ar.ch/<br />

1988<br />

內 阿 彭 策 爾<br />

聖 加 倫<br />

格 勞 於 頓<br />

Rul<strong>in</strong>g by the Great Council concern<strong>in</strong>g political rights,<br />

Articles 12-14, 17<br />

www2.ai.ch/_download/lexdb/121.pdf<br />

Law on vot<strong>in</strong>g by ballot, Articles 16-16ter<br />

www.gallex.ch/gallex/1/fs125.3.html<br />

Law on political rights <strong>in</strong> the can<strong>to</strong>n Graubünden, Articles<br />

24,25,34<br />

www.natiga<strong>to</strong>r.ch/gr/lpex.dll?f=templates&fn=ma<strong>in</strong>-h.<br />

htm&2.0<br />

1979<br />

1979<br />

1995<br />

阿 爾 高 Law on political rights, §17<br />

www.ag.ch/sar/output/degault.htm?/sar/putput/131-100.htm<br />

圖 爾 高 Law on vot<strong>in</strong>g <strong>in</strong> referendums <strong>and</strong> election, §10<br />

www.rechtsbuch.tg.ch/pdf/100/161_1Zneu.pdf<br />

提 契 諾 Law on the exercise of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s 1, 32-34<br />

www.ti.ch/CAN/temi/rl*( 自 1987 起 可 要 求 通 訊 投 票 )<br />

1993<br />

1985<br />

*<br />

5<br />

各 州 簡 化 投 票 的 方 式 之 進 一 步 資 訊 可 在 線 上 取 得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pore/nrw03/<br />

ste/kt_<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127


06<br />

歷 史 事 實<br />

通 訊 投 票<br />

根 據 各 州 的 簡 化 的 通 訊 投 票 引 進 5<br />

:<br />

州 現 行 法 律 地 位 起 迄<br />

瓦 得 Law on the exercise of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s 17b, 18, 20, 24<br />

www.rsv.vd.ch<br />

瓦 萊 司 Law on elections <strong>and</strong> referendum ballots, Articles 23, 24<br />

www.vs.ch/home2/etatVS/vs_public/public_lois/fr/loishtml/<br />

160.1.htm<br />

諾 沙 泰 爾 Law on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s 9a, 10, 20<br />

www.ne.ch/neat/jsp/rubrique/rubrique.jsp?styleType=bleu&Ca<br />

tId=2151<br />

日 內 瓦 Law on the exercise of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s 61, 61, 67<br />

www.ge.ch/legislative/rsg/f/rsg_a5_05.html<br />

侏 羅 Law on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s 18, 19, 21<br />

http: / / rsju.jura.ch/extranet/groups/public/documents/<br />

rsju_page/loi_161.1.hcsp<br />

2002<br />

2004<br />

2003<br />

1995<br />

1999<br />

5<br />

各 州 簡 化 投 票 的 方 式 之 進 一 步 資 訊 可 在 線 上 取 得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pore/nrw03/<br />

ste/kt_<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128


07<br />

歷 史 事 實<br />

電 子 投 票 — 第 一 次 實 施<br />

何 謂 電 子 投 票 ?<br />

電 子 投 票 簡 稱 E-vot<strong>in</strong>g, 指 的 是 使 用 電 子 裝 置 ( 例 如 網 路 、e-mail) 在 公<br />

民 投 票 或 是 選 舉 中 投 票 , 或 是 連 署 法 案 , 從 相 關 單 位 得 到 有 關 選 舉 或 複 決 的<br />

資 訊 。 在 瑞 士 , 已 經 有 計 畫 使 用 電 子 投 票 增 添 傳 統 程 序 ( 親 自 投 票 或 是 通 訊<br />

投 票 ) 的 不 足 , 但 並 不 是 取 代 它 們 。<br />

電 子 投 票 開 端<br />

國 會 提 出 許 多 給 聯 邦 理 事 會 的 方 案 , 要 求 檢 討 直 接 民 主 是 否 或 是 如 何 經<br />

由 新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加 強 。 因 此 , 聯 邦 理 事 會 與 總 理 辦 公 室 於 2000 年 8 月 共<br />

組 一 個 小 組 , 評 估 電 子 投 票 的 可 行 性 。 最 後 , 總 理 辦 公 室 成 立 一 個 由 聯 邦 及<br />

州 的 代 表 所 組 成 的 「 電 子 投 票 基 礎 規 畫 」(Prelim<strong>in</strong>ary Project on e-vot<strong>in</strong>g),<br />

已 經 提 出 第 一 份 有 關 電 子 投 票 的 方 式 、 風 險 及 可 行 性 的 報 告 給 聯 邦 委 員<br />

會 。 1 這 個 報 告 已 經 為 聯 邦 理 事 會 於 2002 年 1 月 通 過 , 並 且 照 會 後 來 的 國 會 會<br />

期 。 這 個 小 組 持 續 監 督 由 日 內 瓦 、 諾 沙 泰 爾 及 蘇 黎 士 等 州 的 州 長 辦 公 室 所 進<br />

行 的 前 導 計 畫 , 這 些 計 畫 的 目 的 是 要 釐 清 一 旦 電 子 投 票 在 瑞 士 實 施 會 引 起 的<br />

主 要 顧 慮 。<br />

電 子 投 票 的 爭 議<br />

電 子 投 票 的 支 持 者 與 反 對 者 都 列 出 一 連 串 的 重 大 意 見 。 一 方 面 , 電 子 化<br />

的 政 治 權 利 行 使 將 帶 來 許 多 機 會 。 電 子 投 票 將 使 在 選 舉 及 複 決 的 投 票 更 為 簡<br />

單 。 因 為 瑞 士 人 口 的 高 度 流 動 性 , 通 信 習 慣 的 改 變 , 以 及 日 常 資 訊 過 多 都 可<br />

能 降 低 參 與 政 治 決 策 。 但 是 有 人 會 想 到 那 些 視 障 的 人 , 目 前 在 投 票 時 很 難 有<br />

秘 密 投 票 。 或 者 是 住 在 海 外 的 瑞 士 人 , 經 常 因 為 距 離 或 是 緩 慢 的 郵 遞 服 務 而<br />

無 法 投 票 。 專 家 之 間 對 於 電 子 投 票 究 竟 能 否 鼓 勵 更 多 人 投 票 而 有 不 同 意 見 。<br />

另 一 方 面 , 電 子 投 票 有 潛 在 的 風 險 , 主 要 是 該 系 統 的 濫 用 。 批 評 者 擔 心<br />

未 經 授 權 的 第 三 者 會 干 預 投 票 過 程 。 在 目 前 的 資 訊 科 技 狀 態 下 , 無 法 保 證 程<br />

1<br />

電 子 投 票 的 報 告 : 電 子 化 政 治 權 利 行 使 的 選 項 、 風 險 及 可 行 性 ,BBI 2002 645。 報<br />

告 與 附 錄 及 撰 寫 專 家 可 見 於 www.adm<strong>in</strong>.ch/e-gov( 德 文 、 法 文 與 義 大 利 文 )。<br />

129


07<br />

歷 史 事 實<br />

電 子 投 票 — 第 一 次 實 施<br />

式 不 會 被 操 作 而 讓 人 竊 取 及 輸 出 不 同 於 螢 幕 上 所 顯 示 的 內 容 。 而 電 子 投 票 讓<br />

追 查 及 發 現 錯 誤 、 技 術 性 損 壞 比 傳 統 程 序 更 為 困 難 , 公 開 的 重 新 計 票 也 較 不<br />

容 易 。 假 如 無 法 去 除 大 眾 對 電 子 化 投 票 的 可 靠 性 的 質 疑 , 整 個 民 主 體 制 的 運<br />

作 將 會 問 題 重 重 。<br />

在 日 內 瓦 、 諾 沙 泰 爾 與 蘇 黎 士 的 前 導 計 畫<br />

諮 詢 的 工 作 發 現 許 多 州 願 意 參 加 由 聯 邦 所 贊 助 的 前 導 計 畫 。 2 目 前 為<br />

止 , 日 內 瓦 、 諾 沙 泰 爾 與 蘇 黎 士 達 成 協 議 。<br />

選 擇 計 畫 的 對 象 有 一 個 特 別 的 標 準 。 這 三 個 州 具 有 一 些 未 來 所 有 州 進 行<br />

電 子 投 票 所 需 要 的 條 件 。 例 如 , 日 內 瓦 已 經 有 一 個 中 央 集 權 的 行 政 架 構 以 及<br />

選 民 登 記 。 3 但 是 這 些 仍 需 在 蘇 黎 士 成 立 。 4 諾 沙 泰 爾 州 正 在 考 慮 電 子 投 票<br />

做 為 一 種 整 合 式 的 單 一 電 子 櫃 檯 (“Guichet unique”,“one s<strong>to</strong>p e-counter”)<br />

的 實 施 , 這 是 一 個 所 有 州 的 行 政 事 務 的 電 子 化 公 共 辦 公 室 。 5 不 同 的 條 件 及<br />

目 標 , 以 及 蹣 跚 前 進 的 三 個 前 導 計 畫 將 會 使 得 達 到 全 國 性 解 決 方 案 的 技 術 逐<br />

漸 建 立 。<br />

在 日 內 瓦 、 諾 沙 泰 爾 與 蘇 黎 士 , 已 實 施 許 多 次 的 測 試 :<br />

日 期 州 鄉 鎮 有 機 會 用 電<br />

子 投 票 投 下<br />

的 票 數<br />

實 際 用 電 子<br />

投 票 投 下 的<br />

票 數<br />

複 決 或 選<br />

舉 的 層 次<br />

2003.1.19 日 內 瓦 愛 尼 瑞 司 1,162 323 社 區 複 決<br />

2003.11.30 日 內 瓦 寇 羅 尼 2,521 432 社 區 複 決<br />

2004.4.18 日 內 瓦 卡 羅 葛 9,049 1,024 社 區 複 決<br />

2004.6.13 日 內 瓦 梅 林 9,170 788 社 區 複 決<br />

2<br />

這 個 調 查 可 見 於 ( 德 文 、 法 文 與 義 大 利 文 ):www.adm<strong>in</strong>.ch/e-gov。<br />

3<br />

有 關 日 內 瓦 前 導 計 畫 的 進 一 步 資 訊 在 www.geneve.ch/chancellerie/e-government/<br />

e-vot<strong>in</strong>g.html。<br />

4<br />

有 關 蘇 黎 士 前 導 計 畫 的 進 一 步 資 訊 在 www.statistik.zh.ch/projekte/evot<strong>in</strong>g/evot<strong>in</strong>g.<br />

html。<br />

5<br />

有 關 諾 沙 泰 爾 前 導 計 畫 的 進 一 步 資 訊 在 www.ne.ch/gvu。<br />

130


07<br />

歷 史 事 實<br />

電 子 投 票 — 第 一 次 實 施<br />

日 期 州 鄉 鎮 有 機 會 用 電<br />

子 投 票 投 下<br />

的 票 數<br />

2004.9.26 日 內 瓦 愛 尼 瑞 司 、 卡<br />

羅 葛 、 寇 羅<br />

尼 、 梅 林<br />

實 際 用 電 子<br />

投 票 投 下 的<br />

票 數<br />

複 決 或 選<br />

舉 的 層 次<br />

22,137 2,723 全 國 與 州<br />

複 決<br />

2004.10.24 日 內 瓦 1,382 240 社 區 複 決<br />

2004.11.28 日 內 瓦 愛 尼 瑞 司 、 卡<br />

羅 葛 、 寇 龍 格<br />

- 貝 勒 來 夫 、<br />

梅 林 、 歐 尼 克<br />

西 、 維 何 斯 瓦<br />

2005.4.24 日 內 瓦 愛 尼 瑞 司 、 伯<br />

尼 克 西 、 卡 羅<br />

葛 、 徹 尼 - 伯<br />

格 、 寇 龍 格 - 貝<br />

勒 來 夫 、 寇 羅<br />

尼 、 達 - 薩 肯 尼<br />

克 西 、 梅 林 、<br />

突 尼 克 西 、<br />

方 德 勒 、 佛 尼<br />

葉 、 維 何 斯 瓦<br />

2005.9.25 諾 沙 泰 爾 「 單 一 窗 口 」<br />

使 用 者<br />

2005.10.30 諾 沙 泰 爾 「 單 一 窗 口 」<br />

使 用 者<br />

41,431 3.755 全 國 與 州<br />

複 決<br />

88,082 7,911 州 複 決<br />

1,732 1,178 全 國 與 社<br />

區 複 決<br />

2,209 1,194 州 選 舉<br />

2005.10.30 蘇 黎 士 布 拉 赫 3,919 1,461 社 區<br />

2005.11.27 蘇 黎 士 比 爾 吉 康 、 布<br />

拉 赫 、 施 利 倫<br />

2005.11.27 蘇 黎 士 「 單 一 窗 口 」<br />

使 用 者<br />

16,726 1,397 全 國 、 州<br />

與 社 區 複<br />

決 與 社 區<br />

選 舉<br />

2,469 1,345 全 國 複 決<br />

131


07<br />

歷 史 事 實<br />

電 子 投 票 — 第 一 次 實 施<br />

法 律 依 據<br />

為 了 要 給 聯 邦 委 員 會 合 法 的 方 式 允 許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聯 邦 層 級 的 研 究 , 關<br />

於 政 治 權 利 的 聯 邦 法 律<br />

6<br />

跟 相 關 法 令<br />

7<br />

必 須 加 以 增 補 。 在 2003 年 1 月 1 日 , 這<br />

些 法 律 基 礎 以 及 實 施 規 範 生 效 。 從 那 時 開 始 , 聯 邦 委 員 會 能 夠 批 准 一 個 州 執<br />

行 電 子 投 票 的 前 導 計 畫 , 但 是 有 時 間 、 地 點 及 主 題 等 限 制 。<br />

聯 邦 憲 法 寫 入 自 由 的 決 策 權 利 以 及 不 受 竄 改 的 安 全 投 票 。 因 此 一 系 列<br />

的 電 子 投 票 條 件 在 聯 邦 政 治 權 利 法 令 (Federal Decree on Political Rights) 的<br />

27a-27q 條 文 中 宣 示 。 選 民 必 須 被 告 知 電 子 投 票 過 程 中 的 組 織 、 所 使 用 的 科<br />

技 以 及 時 間 流 程 。 每 個 人 必 須 能 夠 改 變 心 意 或 是 取 消 投 票 在 它 被 送 出 去 之<br />

前 , 而 且 螢 幕 上 必 須 沒 有 任 何 會 影 響 選 民 的 廣 告 , 而 且 在 電 腦 或 是 任 何 投 票<br />

機 器 上 必 須 有 完 善 清 楚 的 視 覺 指 示 說 投 票 已 被 傳 送 。<br />

為 了 維 持 秘 密 投 票 , 電 子 投 票 必 須 自 送 出 到 收 到 為 止 之 間 譯 成 密 碼 , 必<br />

須 是 完 全 不 具 名 且 選 民 無 法 被 追 蹤 。 選 票 遺 失 的 可 能 性 必 須 被 排 除 , 即 使 在<br />

系 統 出 錯 的 情 況 下 。 必 須 能 夠 復 原 每 一 個 使 用 系 統 的 狀 況 以 及 投 下 的 每 一 張<br />

選 票 , 即 使 系 統 損 壞 。<br />

未 來 計 畫<br />

在 日 內 瓦 、 諾 沙 泰 爾 及 蘇 黎 士 等 州 的 計 畫 已 經 被 評 估 。 政 府 與 議 會 將 很<br />

快 決 定 是 否 或 如 何 讓 電 子 投 票 成 為 瑞 士 投 票 方 式 的 另 一 管 道 。<br />

6<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e/rs/c161_1.html.<br />

7<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e/sr/c161_1.html.<br />

進 一 步 的 電 子 投 票 資 訊 可 看<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e-gov<br />

132


08<br />

歷 史 事 實<br />

州 的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類 型 總 覽<br />

州 複 決 主 題 公 民 創 制 * 連 署 階 段 授 權 複 決 連 署 階 段<br />

阿 爾 高 法 律 [ 強 制 + 授 權 ]<br />

財 政 [ 授 權 ]<br />

0.9 12 個 月 0.9 90 天<br />

內 阿 彭 策 爾<br />

- 羅 得<br />

外 阿 彭 策 爾<br />

- 羅 得<br />

法 律 [ 強 制 + 授 權 ]<br />

財 政 [ 授 權 ]<br />

法 律 [ 強 制 + 授 權 ]<br />

財 政 [ 授 權 ]<br />

人 民 議 會<br />

2 2 60 天<br />

巴 塞 爾 鄉 法 律 [ 強 制 + 授 權 ]<br />

財 政 [ 授 權 ]<br />

行 政 [ 強 制 ]<br />

巴 塞 爾 市 法 律 [ 授 權 ]<br />

財 政 [ 授 權 ]<br />

伯 恩 法 律 [ 授 權 ]<br />

財 政 [ 授 權 ]<br />

行 政 [ 授 權 ]<br />

弗 萊 堡 法 律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 授 權 ]<br />

日 內 瓦 法 律 [ 授 權 ]<br />

財 政 [ 授 權 ]<br />

行 政 [ 授 權 ]<br />

格 拉 若 司 法 律 [ 強 制 ]<br />

財 政 [ 強 制 ]<br />

行 政 [ 強 制 ]<br />

格 勞 於 頓 法 律 [ 強 制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 授 權 ]<br />

行 政 [ 強 制 ]<br />

2 2 60 天<br />

3.2 1.6 42 天<br />

2.2 6 個 月 1.5 90 天<br />

3.9 3 個 月 3.9 90 天<br />

4.8 4 個 月 3.4 40 天<br />

人 民 議 會<br />

4.0 12 個 月 2.4 90 天<br />

* 連 署 的 最 低 數 目 , 以 選 民 的 比 例 而 言 。<br />

133


08<br />

歷 史 事 實<br />

州 的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類 型 總 覽<br />

州 複 決 主 題 公 民 創 制 * 連 署 階 段 授 權 複 決 連 署 階 段<br />

侏 羅 法 律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 授 權 ]<br />

行 政 [ 強 制 ]<br />

琉 森 法 律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 授 權 ]<br />

諾 沙 泰 爾 法 律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br />

行 政 [ 強 制 ]<br />

下 瓦 爾 登 法 律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 授 權 ]<br />

行 政 [ 強 制 ]<br />

上 瓦 爾 登 法 律 [ 強 制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 授 權 ]<br />

聖 加 倫 法 律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 授 權 ]<br />

沙 夫 豪 森 法 律 [ 強 制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 授 權 ]<br />

行 政 [ 強 制 ]<br />

施 維 茨 法 律 [ 強 制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br />

索 洛 圖 恩 法 律 [ 強 制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 授 權 ]<br />

行 政 [ 強 制 ]<br />

特 爾 高 法 律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 授 權 ]<br />

提 契 諾 法 律 [ 授 權 ]<br />

財 政 [ 授 權 ]<br />

3.9 12 個 月 3.9 60 天<br />

2.2 12 個 月 1.3 60 天<br />

5.7 6 個 月 5.7 40 天<br />

1.9 2 個 月 1.0 30 天<br />

2.3 0.5 30 天<br />

2.8 3-6 月 1.4 30 天<br />

2.1 2.1 90 天<br />

2.4 2.4 30 天<br />

1.8 18 個 月 0.9 90 天<br />

2.9 6 個 月 1.4 90 天<br />

5.3 2 個 月 3.7 30 天<br />

* 連 署 的 最 低 數 目 , 以 選 民 的 比 例 而 言 。<br />

134


08<br />

歷 史 事 實<br />

州 的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類 型 總 覽<br />

州 複 決 主 題 公 民 創 制 * 連 署 階 段 授 權 複 決 連 署 階 段<br />

烏 里 法 律 [ 強 制 + 授 權 ]<br />

財 政 [ 強 制 + 授 權 ]<br />

瓦 萊 司 法 律 [ 授 權 ]<br />

財 政 [ 授 權 ]<br />

行 政 [ 強 制 ]<br />

瓦 德 法 律 [ 授 權 ]<br />

行 政 [ 強 制 ]<br />

楚 格 法 律 [ 授 權 ]<br />

行 政 [ 強 制 ]<br />

2.4 1.8 90 天<br />

3.3 12 個 月 1.7 90 天<br />

3.3 3 個 月 1.7 40 天<br />

3.2 2.4 60 天<br />

蘇 黎 士 法 律 [ 強 制 ]<br />

財 政 [ 強 制 + 授 權 ]<br />

行 政 [ 強 制 ]<br />

1.3<br />

個 人 公 民<br />

創 制<br />

6 個 月 0.6 60 天<br />

* 連 署 的 最 低 數 目 , 以 選 民 的 比 例 而 言 。<br />

資 料 來 源 : Vatter Adrian: Kan<strong>to</strong>nale Demokratien im Vergleich (Opladen 2002), p. 226f.<br />

135


09<br />

歷 史 事 實<br />

1798, 1848, 1874 及 1999 年 憲 法 的 部 份 條 文<br />

1798 年 4 月 12 日 的 赫 兒 維 提 憲 法<br />

( 由 彼 得 . 歐 賀 斯 草 擬 並 由 Aarau 於 1798 年 4 月 18 日 沒 有 辯 論 而 通 過 , 部 份 為 1798 年<br />

11 月 5 日 的 規 定 所 凍 結 ,1799 年 2 月 15 日 ,1799 年 5 月 18 日 , 事 實 上 在 1800 年 1 月 7 日 的<br />

軍 事 叛 變 所 廢 除 )<br />

來 源 : 卡 爾 . 希 勒 提 : Offentliche Vorlesungen uber die Helvetik (Bern 1878), p.731ff.<br />

第 一 篇 主 要 原 則<br />

第 一 條 赫 兒 維 提 共 和 國 構 成 單 一 、 無 可 分 割 的 國 家 。 在 州 之 間 已 沒 有 疆<br />

界 。 祖 國 的 團 結 與 全 體 利 益 將 從 此 以 後 取 代 衰 弱 的 連 結 , 維 繫 陌<br />

生 、 歧 異 、 短 視 的 地 方 人 物 及 區 服 於 在 地 偏 見 的 區 域 並 引 導 他 們 而<br />

無 清 楚 的 方 向 感 。 只 要 這 些 分 離 的 部 份 仍 然 弱 小 , 整 體 就 無 法 幫 助<br />

而 會 跟 著 弱 化 。 全 體 的 團 結 將 從 此 以 後 產 生 共 同 體 。<br />

第 二 條 公 民 的 總 合 是 主 權 或 是 最 高 統 治 者 。 沒 有 部 份 、 也 沒 有 任 何 單 一 統<br />

治 者 的 權 利 可 以 從 整 體 分 離 而 變 成 個 人 的 財 產 。 政 府 的 形 式 , 即 始<br />

可 被 改 變 , 當 永 遠 保 持 代 議 民 主 形 式 。<br />

第 三 篇 公 民 的 政 治 地 位<br />

第 十 九 條 所 有 目 前 是 鎮 或 自 治 市 或 是 自 由 鄉 的 真 正 公 民 , 憑 藉 目 前 憲 法<br />

成 為 瑞 士 公 民 。 同 樣 適 用 出 生 在 瑞 士 的 擁 有 終 生 土 地 使 用 權 者<br />

(“H<strong>in</strong>tersässrecht”) 及 所 有 佃 農 (“H<strong>in</strong>tersässen”)。<br />

第 二 十 條 外 國 人 居 住 瑞 士 連 續 二 十 年 之 後 成 為 公 民 , 假 如 他 使 自 己 對 社 會<br />

有 用 , 而 且 假 如 他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與 道 德 表 現 出 有 利 的 證 據 。 他 必<br />

須 — 為 了 他 自 己 與 他 的 後 代 — 必 須 宣 布 放 棄 所 有 其 他 國 家 公<br />

民 的 權 利 , 他 必 須 宣 誓 而 且 他 的 名 字 將 登 記 入 冊 於 瑞 士 公 民 登 記<br />

簿 , 保 存 在 國 家 檔 案 處 。<br />

第 四 篇 初 級 與 民 選 議 會<br />

第 廿 八 條 初 級 的 議 會 包 括 從 他 們 宣 布 定 居 起 算 在 同 樣 社 區 超 過 五 年 的 公 民<br />

及 其 兒 子 。 然 某 些 情 形 下 立 法 議 會 只 接 受 出 生 地 — 是 否 公 民 本<br />

身 或 是 其 父 親 出 生 於 瑞 士 , 當 本 人 並 非 出 生 在 瑞 士 — 為 居 住<br />

地 。 個 人 必 須 年 滿 21 歲 方 能 在 原 始 或 民 選 選 區 中 投 票 。<br />

136


09<br />

歷 史 事 實<br />

1798, 1848, 1874 及 1999 年 憲 法 的 部 份 條 文<br />

第 廿 九 條 每 一 個 有 超 過 100 個 有 資 格 投 票 的 公 民 的 鄉 鎮 或 地 方 構 成 一 個 原<br />

始 選 區<br />

第 三 十 條 住 在 不 足 100 個 有 投 票 資 格 公 民 的 鄉 鎮 或 地 方 的 公 民 可 加 入 鄰 近<br />

地 方 或 鄉 鎮 的 公 民<br />

第 卅 一 條 鎮 與 都 市 在 每 一 選 區 有 一 個 初 級 議 會 。 立 法 會 議 將 決 定 公 民 數<br />

目 。<br />

第 卅 二 條 初 級 議 會 集 會 :<br />

1) 為 了 接 受 或 否 決 邦 憲 法<br />

2) 為 了 每 年 提 名 州 的 民 選 議 會 的 成 員<br />

第 卅 三 條 每 一 百 個 具 有 所 需 公 民 資 格 的 人 可 提 名 一 個 代 表<br />

第 十 一 篇 修 改 憲 法<br />

第 一 百 零 六 條<br />

參 議 院 提 出 修 正 案 ; 然 而 , 提 議 之 修 改 得 於 頒 布 兩 次 後 獲 得<br />

正 式 決 定 的 效 力 , 而 且 兩 次 頒 布 之 間 需 有 五 年 間 隔 。 參 議 院<br />

的 決 定 必 須 為 大 議 會 否 決 或 是 接 受 , 後 者 情 形 , 它 們 被 送 出<br />

初 級 議 會 被 接 受 或 否 決 。<br />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若 初 級 議 會 接 受 , 將 成 為 州 憲 法 的 新 基 本 法 律 。<br />

瑞 士 1848 聯 邦 憲 法<br />

資 料 來 源 :Offiziele Sammnlung der das schweizerische Staatsrecht betreffenden<br />

Aktenstücke, Bundesgesetze, Verträge und Verordnungen seit det E<strong>in</strong>führung der neuen<br />

Bundesverfassung vom 12. September 1848 bis 8. Mai 1850, 2. Aufl., Bern 1850, S. 2 ff.<br />

第 一 部 份<br />

通 則<br />

第 一 條 二 十 二 個 主 權 州 的 人 民 以 目 前 聯 盟 共 同 加 入 , 即 : 蘇 黎 士 、 伯 恩 、<br />

琉 森 、 烏 里 、 施 維 茨 、 下 瓦 爾 登 (ob <strong>and</strong> nit dem Wald)、 格 拉 若<br />

司 、 楚 格 、 弗 萊 堡 , 索 洛 圖 恩 、 巴 塞 爾 ( 市 與 區 )、 沙 夫 豪 森 、 阿<br />

彭 策 爾 ( 兩 個 Rhodes)、 聖 加 倫 、 格 勞 邦 登 、 阿 爾 高 、 圖 爾 高 、 提<br />

契 諾 、 瓦 得 、 瓦 萊 司 、 諾 沙 泰 爾 與 日 內 瓦 構 成 單 一 瑞 士 邦 聯 。<br />

137


09<br />

歷 史 事 實<br />

1798, 1848, 1874 及 1999 年 憲 法 的 部 份 條 文<br />

第 二 條 聯 盟 的 目 的 為 : 維 持 祖 國 的 獨 立 對 抗 外 在 威 脅 、 內 在 的 和 平 與 秩 序<br />

的 管 理 、 保 護 瑞 士 公 民 的 自 由 與 權 利 以 及 提 高 他 們 的 共 同 福 祉 。<br />

第 三 條 州 具 有 主 權 , 在 不 被 聯 邦 限 制 的 範 圍 內 , 他 們 行 使 所 有 他 們 未 讓 渡<br />

給 邦 聯 的 權 利<br />

第 四 條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在 法 律 前 平 等 。 在 瑞 士 , 沒 有 人 服 從 任 何 一 人 , 也 沒<br />

有 任 何 因 為 地 域 、 血 統 、 家 庭 或 是 個 人 的 特 權 。<br />

第 五 條 聯 邦 對 各 州 保 證 他 們 的 疆 域 、 第 三 條 所 規 定 的 主 權 、 憲 法 、 人 民 的<br />

自 由 與 權 利 以 及 公 民 的 憲 法 權 利 , 人 民 移 轉 給 權 威 當 局 的 權 力 。<br />

第 六 條 州 須 正 式 要 求 聯 邦 保 證 他 們 之 憲 法 。 聯 邦 將 給 予 保 證 除 了 以 下 的 情<br />

形 :<br />

a. 它 們 不 可 包 括 任 何 抵 觸 聯 邦 憲 法 的 規 定 ;<br />

b. 它 們 確 保 政 治 權 利 的 實 施 , 根 據 共 和 — 代 議 或 民 主 — 規 範<br />

c. 它 們 已 經 為 人 民 所 接 受 , 而 且 可 以 在 絕 對 多 數 的 人 民 要 求 下 修 改<br />

之<br />

第 四 十 二 條 每 一 個 州 的 公 民 是 瑞 士 公 民 。 據 此 他 得 在 任 何 他 所 成 長 的 州 於<br />

聯 邦 或 州 事 務 行 使 政 治 權 利 。 然 而 , 他 只 得 行 使 在 同 樣 條 件 下<br />

的 州 公 民 所 行 使 之 權 利 , 而 且 就 州 的 事 務 , 只 有 在 州 居 住 一 段<br />

長 時 間 , 時 間 長 度 由 州 立 法 決 定 , 而 且 不 得 超 過 兩 年 。<br />

沒 有 人 可 在 超 過 一 個 州 行 使 權 利 。<br />

第 三 節 聯 邦 憲 法 之 修 改<br />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條 聯 邦 憲 法 可 於 任 何 時 間 修 改<br />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條 憲 法 修 改 必 須 符 合 聯 邦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立 法 程 序<br />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條 如 果 兩 院 之 一 提 出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案 而 另 一 院 不 予 同 意 者 ,<br />

或 者 是 有 表 決 權 之 瑞 士 公 民 五 萬 人 要 求 修 改 憲 法 , 則 在 此<br />

兩 種 情 形 下 , 應 修 正 與 否 應 交 付 瑞 士 人 民 投 票 。<br />

在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 如 果 在 投 票 的 瑞 士 公 民 之 中 多 數 同 意 修<br />

正 時 , 兩 院 應 該 改 選 以 進 行 修 憲<br />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條 修 改 後 的 憲 法 經 在 投 票 的 瑞 士 公 民 之 中 多 數 同 意 或 是 多 數<br />

的 州 同 意 後 生 效<br />

138


09<br />

歷 史 事 實<br />

1798, 1848, 1874 及 1999 年 憲 法 的 部 份 條 文<br />

瑞 士 1874 年 憲 法<br />

資 料 來 源 :www.oefre.unibe.ch / law / verfassungsgeschichte / 1874_bundesverfassung.<br />

html<br />

第 一 節 一 般 條 款<br />

第 四 十 三 條 [ 公 民 權 、 投 票 權 ]<br />

(1) 各 州 的 公 民 即 為 瑞 士 公 民<br />

(2) 各 州 公 民 依 此 資 格 得 於 其 居 住 所 在 地 參 加 所 有 聯 邦 之 選 舉<br />

與 投 票 , 於 查 驗 其 投 票 資 格 後<br />

(3)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一 州 以 上 行 使 政 治 權 利<br />

(4) 凡 瑞 士 公 民 於 其 居 住 所 在 地 應 享 有 所 有 州 之 公 民 權 與 所 有<br />

市 內 之 權 利 。 然 而 , 除 非 州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 於 自 治 及 社 團<br />

財 產 以 及 純 屬 地 方 事 務 之 投 票 , 不 在 此 限 。<br />

(5) 關 於 州 的 自 治 事 項 , 凡 居 住 在 該 州 滿 三 個 月 後 即 取 得 投 票<br />

權<br />

(6) 各 州 對 於 在 市 內 定 居 以 及 投 票 權 的 法 律 須 經 聯 邦 政 府 之 批<br />

准<br />

第 八 十 九 條 [ 聯 邦 議 會 立 法 ]<br />

(1) 聯 邦 之 法 律 與 法 令 必 須 經 兩 院 通 過<br />

(2) 聯 邦 法 律 以 及 無 緊 急 性 質 法 令 若 有 三 萬 公 民 或 八 個 州 要<br />

求 , 必 須 經 人 民 表 決 採 用 或 否 決 。<br />

第 九 十 條 [ 聯 邦 議 會 立 法 之 形 式 手 續 ]<br />

聯 邦 法 律 應 詳 細 規 定 人 民 投 票 之 方 式 與 期 間<br />

第 三 章 憲 法 的 修 正<br />

第 一 百 十 八 條 [ 憲 法 修 改 ]<br />

聯 邦 憲 法 於 任 何 時 得 修 正<br />

第 一 百 十 九 條 [ 憲 法 修 改 ]<br />

憲 法 修 改 必 須 符 合 聯 邦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立 法 程 序<br />

第 一 百 二 十 條 [ 憲 法 修 改 程 序 ]<br />

139


09<br />

歷 史 事 實<br />

1798, 1848, 1874 及 1999 年 憲 法 的 部 份 條 文<br />

(1) 如 果 兩 院 之 一 提 出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案 而 另 一 院 不 予 同 意<br />

者 , 或 者 是 有 表 決 權 之 瑞 士 公 民 五 萬 人 要 求 修 改 憲 法 ,<br />

則 在 此 兩 種 情 形 下 , 應 修 正 與 否 應 交 付 瑞 士 人 民 投 票 。<br />

(2) 在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 如 果 在 投 票 的 瑞 士 公 民 之 中 多 數 同 意<br />

修 正 時 , 兩 院 應 該 改 選 以 進 行 修 憲<br />

第 一 百 廿 一 條 [ 憲 法 修 改 批 准 ]<br />

(1) 修 改 後 的 憲 法 經 在 投 票 的 瑞 士 公 民 之 中 多 數 同 意 或 是 多<br />

數 的 州 同 意 後 生 效<br />

(2) 計 算 州 之 多 數 時 , 半 州 應 作 半 票 計 算<br />

(3) 每 州 的 人 民 投 票 結 果 視 為 該 州 的 投 票<br />

1999 年 瑞 士 聯 邦 憲 法 (1999 年 4 月 18 日 公 布 )<br />

第 二 篇 基 本 權 利 , 公 民 權 與 社 會 目 標<br />

第 一 章 基 本 權 利<br />

第 卅 四 條<br />

(1) 政 治 性 權 利 應 予 以 保 障<br />

(2) 政 治 性 權 利 之 保 障 , 保 護 公 民 言 論 的 自 由 建 構 , 並 且 真 實 的<br />

意 志 表 達<br />

第 四 篇 人 民 與 州<br />

第 一 章 通 則<br />

第 一 百 卅 六 條 政 治 權 利<br />

第 一 百 卅 七 條 政 黨<br />

(1) 所 有 年 滿 十 八 歲 , 未 因 心 智 疾 病 或 耗 弱 而 受 監 護 之 全 體<br />

瑞 士 人 民 , 均 享 有 關 於 聯 邦 事 務 之 政 治 權 利 。 所 有 人 享<br />

有 平 等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br />

(2) 前 項 人 民 得 參 與 眾 議 院 選 舉 與 聯 邦 之 投 票 , 並 得 發 動 與<br />

連 署 關 於 聯 邦 事 務 的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br />

政 黨 應 致 力 於 人 民 意 見 與 意 志 的 形 成<br />

140


09<br />

歷 史 事 實<br />

1798, 1848, 1874 及 1999 年 憲 法 的 部 份 條 文<br />

第 二 章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br />

第 一 百 卅 八 條 針 對 聯 邦 憲 法 的 全 部 修 改 的 公 民 創 制<br />

(1) 十 萬 名 投 票 權 人 得 提 出 修 改 全 部 聯 邦 憲 法<br />

(2) 這 項 提 案 應 提 交 人 民 複 決<br />

第 一 百 卅 九 條 針 對 聯 邦 憲 法 局 部 修 改 的 公 民 創 制<br />

(1) 十 萬 名 投 票 權 人 得 提 出 一 個 聯 邦 憲 法 局 部 修 改 的 公 民 創<br />

制<br />

(2) 聯 邦 憲 法 局 部 修 改 的 公 民 創 制 的 格 式 可 為 一 個 概 略 的 建<br />

議 或 是 詳 細 鋪 陳 的 草 案<br />

(3) 如 果 一 個 公 民 創 制 並 不 尊 重 格 式 上 一 致 的 原 則 , 主 題 單<br />

一 的 原 則 , 或 是 國 際 法 的 強 制 規 則 , 聯 邦 議 會 得 宣 布 該<br />

公 民 創 制 部 份 或 全 部 無 效 。<br />

(4) 如 果 聯 邦 議 會 核 准 以 概 略 建 議 為 格 式 的 公 民 創 制 , 它 得<br />

準 備 一 個 有 公 民 創 制 意 味 的 部 份 修 正 , 送 交 人 民 與 州 投<br />

票 。 如 果 它 否 決 該 公 民 創 制 , 將 會 將 該 公 民 創 制 送 交 人<br />

民 表 決 。 人 民 得 決 定 是 否 該 公 民 創 制 應 該 通 過 。 如 果 人<br />

民 批 准 該 公 民 創 制 , 聯 邦 議 會 應 該 擬 定 一 個 相 應 的 草<br />

案 。<br />

(5) 詳 細 鋪 陳 的 草 案 格 式 的 公 民 創 制 應 該 送 交 人 民 與 州 投<br />

票 。 聯 邦 議 會 應 為 通 過 或 否 決 之 建 議<br />

(6) 人 民 與 州 應 同 時 同 時 對 於 公 民 創 制 與 對 應 草 案 投 票 。 選<br />

民 得 核 准 二 者 。 如 果 二 者 均 通 過 , 得 標 明 何 者 優 先 。 如<br />

果 草 案 其 中 之 一 獲 得 多 數 人 民 同 意 而 另 一 草 案 獲 得 多 數<br />

州 同 意 , 兩 者 均 不 生 效<br />

第 一 百 四 十 條 強 制 性 複 決<br />

(1) 以 下 提 案 應 提 交 人 民 與 州 投 票 決 定 :<br />

a. 聯 邦 憲 法 的 修 改<br />

b. 加 入 集 體 安 全 組 織 或 超 國 家 共 同 體<br />

c. 無 憲 法 依 據 而 且 超 過 一 年 的 緊 急 聯 邦 法 律 ; 該 聯 邦 法<br />

律 應 於 聯 邦 議 會 通 過 後 一 年 內 表 決<br />

141


09<br />

歷 史 事 實<br />

1798, 1848, 1874 及 1999 年 憲 法 的 部 份 條 文<br />

(2) 以 下 提 案 應 提 交 人 民 投 票 決 定 :<br />

a. 修 改 全 部 聯 邦 憲 法 的 公 民 創 制<br />

b. 以 概 略 建 議 方 式 提 出 的 部 份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的 公 民 創<br />

制 , 經 聯 邦 議 會 否 決 者<br />

c. 兩 院 無 法 同 意 對 於 應 否 進 行 全 部 聯 邦 憲 法 修 改 的 問 題<br />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條 任 意 性 複 決<br />

(1) 下 列 事 項 經 五 萬 名 公 民 或 八 個 州 提 出 時 應 送 交 複 決 :<br />

a. 聯 邦 法 律<br />

b. 超 過 一 年 的 緊 急 聯 邦 法 律<br />

c. 憲 法 聯 邦 法 律 或 憲 法 所 預 見 的 法 律<br />

d. 下 列 國 際 條 約 :<br />

1. 未 設 定 期 限 且 無 法 終 止<br />

2. 提 供 進 入 國 際 組 織 者<br />

3. 與 法 律 的 多 邊 聯 合 有 關 者<br />

(2) 聯 邦 議 會 得 提 交 進 一 步 的 國 際 條 約 予 任 意 型 複 決<br />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條 多 數 決 要 求<br />

(1) 提 案 經 送 交 人 民 表 決 , 如 果 多 數 投 票 同 意 則 該 法 案 為<br />

通 過<br />

(2) 提 案 經 送 交 人 民 與 州 表 決 , 如 果 多 數 人 民 與 州 投 票 同<br />

意 則 該 法 案 為 通 過<br />

(3) 每 州 的 人 民 投 票 結 果 視 為 該 州 的 投 票<br />

(4) 上 瓦 爾 登 、 下 瓦 爾 登 、 巴 塞 爾 市 、 巴 塞 爾 鄉 、 外 阿 彭<br />

策 爾 - 羅 得 、 及 內 阿 彭 策 爾 - 羅 得 等 有 州 的 一 半 票 。<br />

142


10<br />

歷 史 事 實<br />

瑞 士 聯 邦 層 次 直 接 民 主 的 發 展<br />

起 源<br />

1848 1848 年 聯 邦 憲 法 : 憲 法 的 全 面 修 正 以 及 強 制 憲 法 複 決 的 公 民 創<br />

制 案<br />

1872 與 1961 立 法 創 制 的 引 進 被 否 決<br />

1874 1874 年 憲 法 完 全 修 改 ; 公 民 權 利 因 為 授 權 型 公 民 投 票 而 延 伸<br />

1891 引 入 公 民 創 制 以 部 份 修 憲<br />

自 1891 年 開 始 的 發 展<br />

一 旦 全 民 直 接 公 民 創 制 被 引 進 , 直 接 民 主 本 身 成 為 一 個 可 投 票 的 主 題 ,<br />

它 可 以 發 展 延 伸 或 是 被 解 除 。 改 革 也 當 然 可 以 由 有 關 當 局 發 動 。1891 年 之 後<br />

所 加 的 要 素 有 :<br />

1) 對 國 際 條 約 的 複 決 的 引 進 及 延 伸 , 給 選 民 對 外 交 政 策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br />

(1921, 1977, 2003)<br />

2) 「 雙 重 贊 成 」 選 項 , 當 有 一 個 公 民 創 制 及 相 對 提 案 的 決 定 性 問 題 (1987,<br />

2003)<br />

3) 全 民 公 民 創 制 的 引 進<br />

瑞 士 聯 邦 憲 法 規 定 , 在 加 入 「 集 體 安 全 或 是 超 國 家 社 群 的 組 織 」 的 情<br />

況 , 人 民 有 最 後 決 定 的 機 會 。 所 以 瑞 士 公 民 先 是 否 決 加 入 聯 合 國 (1986),<br />

然 後 在 2002 年 所 舉 行 的 第 二 次 複 決 投 票 贊 成 。 他 們 也 在 1992 年 投 票 否 定 加 入<br />

歐 洲 經 濟 區 域 。 假 如 沒 有 對 國 際 條 約 的 公 民 投 票 , 瑞 士 人 就 不 會 被 詢 問 而 瑞<br />

士 今 天 可 能 會 是 歐 盟 的 一 員 。<br />

在 2003 年 2 月 , 在 政 府 及 議 會 的 建 議 下 , 對 國 際 條 約 的 複 決 再 度 被 延<br />

伸 。 背 後 的 思 考 是 選 民 必 須 參 與 決 定 重 要 的 議 題 , 而 且 國 際 法 與 公 約 正 日 益<br />

使 這 樣 的 議 題 越 來 越 常 見 。 這 樣 的 複 決 的 引 進 (1921) 以 及 第 一 次 的 延 伸 ,<br />

對 國 際 條 約 的 複 決 成 為 民 眾 運 動 與 公 民 創 制 的 壓 力 表 現 。<br />

個 別 民 主 越 來 越 因 為 全 球 化 與 歐 洲 統 合 變 得 不 重 要 。 政 治 決 策 越 來 越 在<br />

民 主 的 範 圍 之 外 發 生 。 要 回 應 這 樣 的 挑 戰 , 一 個 適 當 的 方 式 是 延 伸 民 主 超 出<br />

國 界 之 外 。 對 於 瑞 士 , 是 否 參 與 歐 盟 將 會 無 可 避 免 地 毀 壞 直 接 民 主 是 一 個 問<br />

143


10<br />

歷 史 事 實<br />

瑞 士 聯 邦 層 次 直 接 民 主 的 發 展<br />

題 。 這 個 威 脅 可 以 被 消 除 如 果 引 進 直 接 民 主 進 入 歐 盟 。<br />

在 聯 邦 層 次 延 伸 直 接 民 主 的 嘗 試 已 經 數 度 失 敗 。 因 此 , 在 1956 年 的 財 政<br />

複 決 失 敗 , 還 有 1961 年 的 立 法 創 制 ,1978 的 高 速 公 路 建 設 ,1979 年 的 發 給 核<br />

能 廠 執 照 ,1987 年 的 軍 備 複 決 , 以 及 2000 年 的 建 設 複 決 等 等 。<br />

也 有 很 多 次 要 廢 除 直 接 民 主 的 嘗 試 , 但 是 目 前 為 止 沒 有 成 功 。 在 1935,<br />

夢 想 以 威 權 秩 序 取 代 民 主 的 新 右 翼 勢 力 被 唾 棄 。「2000 年 3 月 」 公 民 創 制 要 求<br />

「 加 速 直 接 民 主 」( 藉 著 縮 短 處 理 公 民 提 案 並 呈 現 為 一 個 詳 細 計 畫 的 時 間 )<br />

被 決 定 性 地 否 決 , 避 免 了 更 激 進 的 以 使 它 更 實 用 為 藉 口 而 弱 化 直 接 民 主 的 嘗<br />

試 。<br />

1918 第 三 次 嘗 試 引 進 眾 議 院 選 舉 的 比 例 代 表 投 票 ( 前 兩 次 在 1900、<br />

1910 年 )<br />

1910 與 1942 聯 邦 委 員 會 直 接 民 選 被 否 決<br />

1921 引 進 對 國 際 條 約 的 授 權 型 複 決 ( 最 初 限 於 開 放 選 項 的 國 際 條<br />

約 ; 簡 單 多 數 決 ), 並 在 1977 年 加 入 強 制 型 複 決 ( 人 民 與 州 需<br />

有 「 雙 重 多 數 」) 以 處 理 進 入 國 際 組 織<br />

2003 延 伸 對 國 際 條 約 的 授 權 型 複 決<br />

1949 引 進 對 於 緊 急 、 一 般 性 而 不 是 根 據 聯 邦 法 律 而 來 的 聯 邦 指 令 。<br />

這 些 法 令 必 須 在 生 效 一 年 之 內 送 交 公 民 複 決 。 如 果 多 數 的 選 民<br />

否 決 , 法 令 失 效 。 如 果 法 令 根 據 憲 法 而 來 , 需 要 舉 行 授 權 型 複<br />

決 。<br />

1971 引 進 婦 女 在 選 舉 與 複 決 的 投 票 權 (1959 年 時 被 否 決 )<br />

1973 撤 銷 憲 法 第 51 條 與 52 條 , 有 關 耶 穌 會 信 徒 與 修 道 士 的 條 文<br />

(「 懺 悔 除 外 條 款 」)<br />

1977 提 高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連 署 門 檻<br />

1978 否 決 民 眾 公 民 創 制 「 強 化 國 會 與 人 民 參 與 高 速 公 路 建 設 事 項 」<br />

1981 「 男 女 平 權 」 條 文 入 憲<br />

1987 讓 民 眾 對 軍 事 支 出 表 達 意 見 的 公 民 創 制 未 能 在 複 決 贏 得 多 數<br />

144


10<br />

歷 史 事 實<br />

瑞 士 聯 邦 層 次 直 接 民 主 的 發 展<br />

1987 當 有 公 民 創 制 與 相 對 提 案 時 採 用 「 雙 重 贊 成 」 的 複 決<br />

2003 改 良 「 雙 重 贊 成 」<br />

1991 投 票 年 齡 降 至 18 歲 ( 於 1976 年 被 否 決 )<br />

1999 4 月 18 日 , 全 面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的 法 令 在 複 決 中 被 通 過 。 新 憲 法<br />

在 2000 年 1 月 1 日 生 效<br />

2000 年 3 月 12 日 否 決 公 民 創 制 「 加 速 直 接 民 主 」( 處 理 以 一 個 特 別 草 案 形 式 的<br />

公 民 提 案 的 時 間 ), 要 求 將 送 入 複 決 提 案 與 舉 行 複 決 的 期 間 縮<br />

短 到 一 年<br />

2000 年 9 月 24 日 否 決 公 民 創 制 「 經 由 有 相 對 提 案 的 複 決 ( 建 設 性 複 決 ) 提 高 公<br />

民 權 」<br />

2000 年 3 月 12 日 否 決 公 民 創 制 「 婦 女 在 聯 邦 單 位 的 公 平 代 表 (3 月 3 日 公 民 創<br />

制 )」, 要 求 婦 女 在 所 有 聯 邦 單 位 的 適 當 代 表 , 包 括 聯 邦 議<br />

會 、 眾 議 院 、 聯 邦 理 事 會 及 聯 邦 法 院<br />

2003 年 2 月 9 日 引 進 對 國 際 條 約 的 一 般 人 民 複 決 及 授 權 型 複 決 延 伸 , 以 及 「 雙<br />

重 贊 成 」 的 改 良 版 本<br />

145


11<br />

歷 史 事 實<br />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投 票 行 為<br />

瑞 士 公 民 通 常 依 照 權 威 當 局 — 聯 邦 委 員 會 及 上 眾 議 院 所 希 望 的 方 向 投<br />

票 。 例 外 如 2004 年 2 月 8 日 的 複 決 , 完 全 與 政 府 所 希 望 的 背 道 而 馳 , 但 是 這 其<br />

實 證 實 了 這 項 規 律 。<br />

演 進<br />

投 票 行 為 的 演 進 相 當 有 趣 。 在 1900 年 之 前 , 公 民 複 決 很 少 依 照 權 威 當 局<br />

所 希 望 的 方 向 : 五 次 之 中 只 有 一 次 符 合 權 威 當 局 的 建 議 。 但 是 自 從 1900 年 開<br />

始 , 瑞 士 選 民 的 多 數 意 見 越 來 越 接 近 聯 邦 委 員 會 與 議 會 的 意 見 : 支 持 權 威 當<br />

局 的 比 率 從 不 到 20% 提 高 到 80%。 這 個 趨 勢 與 20 世 紀 後 半 的 公 民 複 決 投 票 數<br />

目 增 加 同 時 出 現 。 也 就 是 說 , 權 威 當 局 越 來 越 能 迎 接 日 益 增 加 的 直 接 民 主 挑<br />

戰 。<br />

制 度 的 不 同<br />

如 果 我 們 看 看 相 關 單 位 在 三 種 主 要 的 投 票 制 度 — 強 制 型 複 決 、 授 權 型<br />

( 任 意 ) 複 決 以 及 公 民 創 制 , 可 以 發 現 很 大 的 不 同 : 雖 然 相 關 單 位 在 強 制 型<br />

複 決 的 成 功 率 一 直 上 升 , 在 授 權 型 複 決 的 經 驗 卻 有 如 雲 霄 飛 車 。 在 19 世 紀 ,<br />

授 權 型 複 決 對 於 權 威 當 局 是 一 個 大 問 題 : 三 個 提 案 之 中 有 兩 個 被 人 民 否 決 。<br />

但 是 在 20 世 紀 的 前 20 年 , 權 威 當 局 的 命 運 有 了 大 逆 轉 : 在 這 個 時 期 他 們 在 五<br />

分 之 二 的 複 決 中 可 以 預 期 人 民 的 支 持 。 自 從 1970 年 代 開 始 , 權 威 當 局 在 授 權<br />

型 複 決 中 得 到 他 們 想 要 的 結 果 再 度 攀 升 超 過 50%。 然 而 , 從 權 威 當 局 來 看 ,<br />

授 權 型 複 決 仍 然 是 「 最 危 險 」 的 人 民 權 利 。<br />

無 威 脅 性 的 公 民 創 制 ?<br />

公 民 創 制 給 予 政 府 及 議 會 的 威 脅 遠 低 於 授 權 型 複 決 。 在 10 次 複 決 之 中 ,<br />

有 9 次 公 民 創 制 的 結 果 跟 權 威 當 局 所 想 要 的 一 樣 。 公 民 創 制 幾 乎 總 是 要 求 多<br />

於 民 選 機 制 所 已 經 準 備 好 的 一 些 東 西 。 所 以 權 威 當 局 建 議 否 決 公 民 創 制 , 但<br />

是 可 以 選 擇 提 出 以 法 律 形 式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相 對 方 案 。 自 從 2003 年 2 月 9 日 的 人<br />

民 權 利 改 革 之 後 , 國 會 也 可 以 建 議 一 個 相 對 方 案 , 對 該 議 題 採 取 更 寬 廣 的 看<br />

146


11<br />

歷 史 事 實<br />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投 票 行 為<br />

法 。 歷 史 上 , 只 有 一 個 短 短 時 期 (1910 到 1920) 中 , 公 民 創 制 在 複 決 的 最 後<br />

投 票 時 被 通 過 跟 否 決 剛 好 一 半 ( 各 為 2 次 )。 自 從 1940 年 , 每 10 次 公 民 創 制 有<br />

9 次 被 選 民 否 決 , 雖 然 多 數 公 民 創 制 團 體 在 反 州 時 認 為 他 們 至 少 有 間 接 的 成<br />

功 , 因 為 他 們 的 目 的 在 立 法 中 已 被 部 份 或 是 輕 描 淡 寫 的 介 紹 。<br />

為 何 權 威 當 局 如 此 成 功 ?<br />

權 威 當 局 的 相 對 成 功 的 初 步 原 因 或 許 是 政 府 的 調 和 原 則 以 及 國 會 努 力 達<br />

到 最 大 共 識 的 目 標 。 也 就 是 說 , 主 要 政 治 勢 力 越 必 須 在 政 府 一 起 努 力 , 而 且<br />

在 國 會 在 特 定 法 案 的 共 識 越 大 , 聯 邦 委 員 會 及 議 會 贏 得 複 決 的 機 會 也 越 大 。<br />

但 是 如 果 聯 邦 委 員 會 不 能 在 特 定 議 題 上 說 服 民 眾 , 而 且 國 會 無 法 找 到 一 個 多<br />

數 , 對 於 權 威 當 局 而 言 投 票 時 的 事 情 就 會 變 得 很 微 妙 。 這 就 是 2004 年 2 月 8<br />

日 所 發 生 的 事 。 當 63% 的 選 民 否 決 道 路 網 延 長 的 計 畫 (「Avati 相 對 方 案 」),<br />

56% 的 選 民 贊 同 一 個 公 民 創 制 「 性 或 暴 力 犯 罪 者 且 被 判 定 高 度 危 險 無 法 治<br />

療 者 需 終 身 監 禁 」, 權 威 當 局 反 對 該 法 案 , 而 64% 選 民 否 決 一 項 佃 農 的 新 權<br />

利 。<br />

147


12<br />

歷 史 事 實<br />

為 人 民 與 州 接 受 的 公 民 創 制<br />

日 期 標 題 人 數<br />

贊 成<br />

( 否 決 )<br />

1893 年<br />

8 月 20 日<br />

1 「 禁 止 無 事 先 麻 醉 之 祭<br />

典 殺 生 」<br />

( 聯 邦 憲 法 (FC) 第<br />

25bis 條 bis)<br />

191,527<br />

(127,101)<br />

州<br />

贊 成<br />

( 否 決 )<br />

10 3/2<br />

(9 3/2)<br />

備 註<br />

BBI 1893 IV<br />

399-403, AS<br />

NF XIII 1020;<br />

正 式 立 法 成 立<br />

立 法 成 立<br />

1908 年<br />

7 月 5 日<br />

2 「 苦 艾 酒 禁 令 」<br />

(FC 第 31 條 b 第 32 條<br />

ter)<br />

241,078<br />

(138,669)<br />

17 6/2<br />

(2)<br />

BBI 1908 IV<br />

572 AS XXIV<br />

879;<br />

1918 年<br />

10 月 13 日<br />

3 「 國 民 議 會 的 比 例 代 表<br />

制 」(FC 第 73 條 )<br />

299,550<br />

(149,035)<br />

17 5/2<br />

(2 1/2)<br />

BBI 1918 V<br />

100, AS 34<br />

1219;<br />

1920 年<br />

3 月 21 日<br />

4 「 禁 止 開 設 賭 場 」<br />

(FC 第 35 條 )<br />

271,947<br />

(241,441)<br />

11 2/2<br />

(8 4/2)<br />

BBI 1921 II<br />

302f, AS 37<br />

301; cf. No. 6:<br />

1921 日<br />

1 月 30 日<br />

5 「 引 進 複 決 對 於 是 否 條<br />

約 具 有 無 限 制 或 是 十 五<br />

年 以 上 的 時 效 ( 對 國 際<br />

條 約 的 複 決 )」<br />

(FC 第 89 條 )<br />

398,538<br />

(160,004)<br />

17 6/2<br />

(2)<br />

BBI 1921 I<br />

424, AS 37<br />

303;<br />

1928 年<br />

12 月 2 日<br />

6 「 賭 場 」(FC 第 35 條 ) 296,395<br />

(274,528)<br />

13 3/2<br />

(6 3/2)<br />

BBI 1929 I 94,<br />

AS 45 68;<br />

1949 年<br />

9 月 11 日<br />

7 「 重 回 直 接 民 主 公 民 創<br />

制 」( 在 緊 急 狀 況 的 限<br />

制 )(FC 第 89 條 bis)<br />

280,755<br />

(272,599)<br />

11 3/2<br />

(8 3/2)<br />

BBI 1949 II<br />

582, AS 1949<br />

511;<br />

1982 年<br />

11 月 28 日<br />

8 「 錯 誤 訂 價 之 避 免 」<br />

(FC 第 31 條 septies)<br />

730,938<br />

(530,498)<br />

16 2/2<br />

(4 4/2)<br />

BBI 1988 I<br />

928, AS 1983<br />

240;<br />

1987 年<br />

12 月 6 日<br />

9 「 保 護 摩 爾 地 之 羅<br />

騰 屯 創 制 案 」(FC 第<br />

24 條 sexies Abs. 5 <strong>and</strong><br />

transitional provisions)<br />

1,153,448<br />

(843,555)<br />

17 6/2<br />

(3)<br />

BBI 1988 I<br />

572, AS 1988<br />

352; 正 式 生<br />

效<br />

148


12<br />

歷 史 事 實<br />

為 人 民 與 州 接 受 的 公 民 創 制<br />

日 期 標 題 人 數<br />

贊 成<br />

( 否 決 )<br />

州<br />

贊 成<br />

( 否 決 )<br />

備 註<br />

1990 年<br />

9 月 23 日<br />

10 「 核 電 廠 興 建 備 忘 錄 」<br />

(FC transitional<br />

provisions 第 19 條 )<br />

946,077<br />

(789,209)<br />

17 5/2<br />

(3 1/2)<br />

BBI 1991 I<br />

309, AS 1991<br />

247; 正 式 失<br />

效 , 不 再 有 效<br />

1993 年<br />

9 月 26 日<br />

11 「 訂 8 月 1 日 為 聯 邦 的<br />

休 假 日 『8 月 1 日 創<br />

制 』」(FC 第 11 條 bis 及<br />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第<br />

20 條 )<br />

1,492,285<br />

(289,122)<br />

20 6/2<br />

(0)<br />

BBI 1993<br />

IV 266 <strong>and</strong><br />

269, AS 1993<br />

3041; 正 式 生<br />

效<br />

1994 年<br />

2 月 20 日<br />

12 「 保 護 阿 爾 卑 斯 區 域 免<br />

於 運 輸 交 通 」<br />

(FC 第 36 條 sexies)<br />

954,491<br />

(884,362)<br />

13 6/2<br />

(7)<br />

BBI 1994 II<br />

701, AS 1994<br />

1101; 正 式 生<br />

效<br />

2002 年<br />

3 月 3 日<br />

13 「 為 了 瑞 士 的 聯 合 國 會<br />

員 」(UN)<br />

(FC 第 197 條 Ziff.1)<br />

1,489,110<br />

(1,237,629)<br />

11 2/2<br />

(9 4/2)<br />

BBI 2002<br />

3690 1 ; AS<br />

2002 885 2 ;<br />

正 式 生 效<br />

2004 年<br />

2 月 8 日<br />

14 「 性 或 暴 力 犯 罪 並 被 判<br />

斷 為 高 度 危 險 與 無 法 治<br />

療 的 加 害 者 的 終 生 囚<br />

禁 」(FC 第 123 條 a)<br />

1,198,751<br />

(934,576)<br />

19 5/2<br />

(1 1/2)<br />

BBI 2004<br />

2199 3<br />

2005 年<br />

11 月 27 日<br />

15 「 為 了 沒 有 基 因 改 良 的<br />

食 物 成 長 」<br />

(FC 第 197 條 Ziff.1)<br />

1,125,835<br />

(896,482)<br />

20 6/2<br />

(0)<br />

BBI 2006<br />

1061<br />

1<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ff/2002/3690.pdf<br />

2<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as/2002/885.pdf<br />

3<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ff/2004/2199.pdf<br />

149


13<br />

歷 史 事 實<br />

間 接 與 直 接 民 主 的 特 色<br />

純 代 議 民 主<br />

人 類 的 形 象 政 治 上 「 不 成 熟 」 公 民 ,<br />

「 成 熟 」 政 治 人 物<br />

成 熟 直 接 民 主<br />

「 成 熟 」 公 民 做 為 政 治 人 物<br />

公 民 與 政 治 人 物<br />

之 間 關 係<br />

政 治 權 力 資 源 的<br />

分 布<br />

已 建 立 的 外 來 者 關 係 , 制<br />

度 的 類 別 不 平 等<br />

政 治 人 物 壟 斷 :<br />

1) 實 質 的 政 治 決 定 的 權 利<br />

2) 決 定 政 治 議 程 的 權 利<br />

3) 重 要 資 訊 的 管 道<br />

更 均 衡 的 權 力 分 配 : 沒 有 類 別 不<br />

平 等 ; 公 民 享 有 獨 立 的 控 制 政 治<br />

過 成 與 提 出 提 案 的 可 能 性<br />

政 治 人 物 不 能 壟 斷 實 質 的 政 治 決<br />

定 或 是 議 程 設 定<br />

公 民 的 政 治 權 利 在 選 舉 中 投 票 在 選 舉 及 複 決 中 投 票<br />

參 與 程 序<br />

公 民 的 角 色<br />

選 舉 , 公 民 表 決 , 可 能 的<br />

強 制 性 憲 法 複 決<br />

選 民 , 被 動 公 民 , 外 圍<br />

者 , 選 擇 人 民 與 政 黨 , 不<br />

做 實 質 的 決 定 , 提 供 意 見<br />

給 政 治 人 物 、 政 治 外 來 約<br />

述<br />

選 舉 , 直 接 公 民 創 制 , 公 民 複<br />

決 , 強 制 性 憲 法 複 決 及 在 定 位 成<br />

憲 法 的 議 題 上 複 決 ( 比 如 , 加 入<br />

國 際 組 織 與 超 越 國 家 之 聯 盟 )<br />

選 民 , 職 業 政 治 人 物 , 活 躍 公<br />

民 , 做 重 要 決 定 , 選 擇 政 治 公<br />

職 , 政 治 自 我 約 束<br />

政 治 人 物 的 角 色 決 策 者 , 為 公 民 而 統 治 ,<br />

接 收 公 民 的 意 見 , 以 及 活<br />

躍 公 民 及 已 有 的 團 體<br />

決 策 者 與 其 他 公 民 一 起 統 治 , 建<br />

議 公 民 與 活 躍 公 民<br />

自 由<br />

負 面 自 由 , 放 棄 如 同 自 主<br />

獨 立 的 自 由<br />

積 極 自 由 , 如 同 自 主 獨 立 的 自 由<br />

150


14<br />

歷 史 事 實<br />

侏 羅 地 區 的 諮 詢 性 複 決 結 果<br />

1950 在 1950 年 10 月 29 日 的 伯 恩 州 (Bern) 複 決 中 , 侏 羅 的 章 程 為 69,089 贊<br />

成 對 7,289 否 決 票 通 過 , 投 票 率 為 31%。 該 法 案 在 所 有 選 區 均 被 接 受 ,<br />

而 且 在 侏 羅 比 其 它 較 老 的 選 區 更 受 支 持 。<br />

1959 在 1959 年 7 月 5 日 , 侏 羅 自 治 運 動 組 織 (Rassemblement Jurassien) 的<br />

公 民 創 制 被 該 州 以 反 對 票 80,141 對 贊 成 票 23,130 否 決 , 而 且 在 七 個 侏<br />

羅 選 區 是 16,352 反 對 票 對 23,130 贊 成 票 。 然 而 , 侏 羅 地 區 是 分 裂 的 ;<br />

法 蘭 哲 思 - 孟 塔 勒 斯 , 得 雷 蒙 特 及 波 仁 特 力 以 約 66% 至 76% 的 贊 成 票 通<br />

過 該 提 案 。 庫 特 雷 利 , 勞 芬 , 木 提 爾 , 諾 恩 市 以 65% 到 75% 的 比 率 否 決 提<br />

案 。 侏 羅 的 投 票 率 約 為 85%, 州 的 其 他 地 區 為 31%。<br />

1970 「 伯 恩 州 的 憲 法 之 於 侏 羅 地 區 的 增 補 條 文 」 讓 渡 自 決 的 權 利 給 予 侏<br />

羅 選 區 , 這 個 複 決 在 1970 年 3 月 1 日 以 90,358 贊 成 票 對 14,133 否 決 票 通<br />

過 。 侏 羅 的 投 票 率 約 為 60%, 而 州 的 全 部 地 區 為 38%。 憲 法 修 正 案 在<br />

所 有 地 區 被 批 准 , 特 別 是 在 侏 羅 地 區 。<br />

1974 1974 年 6 月 23 日 : 侏 羅 地 區 的 諮 詢 性 複 決 :「 你 希 望 成 立 一 個 新 的 州<br />

嗎 ?」<br />

選 區 贊 成 票 反 對 票 無 效 票 / 空 白 投 票 率<br />

庫 特 雷 利 3,123 10,260 288 90.03<br />

得 雷 蒙 特 11,070 2,948 509 92.50<br />

法 蘭 哲 思 - 孟 塔 勒 斯 3,573 1,058 76 93.48<br />

勞 芬 1,433 4,119 51 73.16<br />

木 提 爾 7,069 9,330 383 91.48<br />

諾 恩 市 931 1,776 41 86.47<br />

波 仁 特 力 9,603 4,566 404 93.62<br />

Jura 36,802 34,057 1,752 88.67<br />

151


14<br />

歷 史 事 實<br />

侏 羅 地 區 的 諮 詢 性 複 決 結 果<br />

1975 1975 年 3 月 16 日 : 在 三 個 選 區 的 諮 詢 性 複 決 :「 你 希 望 繼 續 屬 於 伯 恩<br />

州 ?」<br />

選 區 贊 成 票 反 對 票 無 效 票 / 空 白 投 票 率<br />

庫 特 雷 利 10,802 3,268 115 92.13<br />

木 提 爾 9,947 7,740 113 96.02<br />

諾 恩 市 1,927 997 28 91.48<br />

1978 1978 年 9 月 24 日 : 聯 邦 複 決 承 認 第 26 個 州 。 這 個 提 案 被 所 有 的 州 接<br />

受 , 並 且 被 多 數 人 民 以 1,309,841 贊 成 票 對 281,873 反 對 票 通 過 , 投 票<br />

率 為 43%。<br />

152


15<br />

歷 史 事 實<br />

侏 羅 衝 突 的 大 事 紀 (1815-2004)<br />

1815 在 維 也 納 國 會 , 伯 恩 州 獲 得 前 巴 賽 爾 的 首 都 , 現 在 是 侏 羅 地<br />

區 , 為 了 補 償 損 失 瓦 得 和 阿 爾 高 。<br />

1815-1945 5 個 抗 議 運 動 在 侏 羅 發 生 :1826-31, 1834-36, 1838-39, 1867-69,<br />

1913-19。 他 們 全 部 維 持 太 短 而 且 無 法 動 員 民 眾 。 其 它 將 侏 羅 分<br />

裂 而 非 團 結 起 來 的 衝 突 更 為 優 先 。<br />

1947 門 克 力 事 件 。 喬 志 斯 . 門 克 力 是 來 自 侏 羅 的 政 府 官 員 , 但 是 被<br />

在 伯 恩 的 國 會 拒 絕 讓 他 擔 任 公 共 事 務 部 的 工 作 , 因 為 門 克 力<br />

擁 護 「 德 國 的 有 缺 陷 知 識 」。 兩 千 人 在 得 雷 蒙 特 示 威 抗 議 。 木<br />

提 爾 委 員 會 (the Comité of 木 提 爾 ) 成 立 。 它 的 目 標 : 在 伯 恩<br />

州 內 的 自 治 。 侏 羅 獨 立 主 義 運 動 (The Mouvement separatiste<br />

jurassien, MSJ) 出 現 。 在 它 的 報 紙 ,「 侏 羅 自 由 」(jura libre)<br />

要 求 侏 羅 與 伯 恩 分 離 。<br />

1948 侏 羅 獨 立 主 義 運 動 發 表 21 點 備 忘 錄 給 伯 恩 州 政 府 ; 它 要 求 侏 羅<br />

自 治 以 及 伯 恩 州 聯 邦 化 。 伯 恩 政 府 只 準 備 做 一 些 範 圍 較 小 的 退<br />

讓 。<br />

1949 伯 恩 州 政 府 批 准 第 一 個 有 關 侏 羅 的 報 告 , 由 馬 爾 庫 司 . 費 爾 德<br />

曼 撰 寫 。<br />

1950.10.29 改 變 伯 恩 州 憲 法 — 侏 羅 法 條 — 的 複 決 獲 得 明 顯 的 多 數 。 在<br />

新 的 憲 法 , 承 認 「 侏 羅 人 」 的 存 在 並 與 州 的 其 他 舊 部 份 分 離 。<br />

1951 伯 恩 州 政 府 承 認 侏 羅 的 武 力 。MSJ 改 名 為 侏 羅 自 治 運 動 組 織<br />

(Rassemblement Jurassien, RJ)。<br />

1952 木 提 爾 委 員 會 結 束 。 反 分 裂 主 義 者 組 成 侏 羅 愛 國 聯 盟 (Union<br />

des Patriotes Jurassiens, UPJ)。<br />

1957 侏 羅 自 治 運 動 組 織 發 動 一 個 公 民 創 制 , 目 標 為 決 定 侏 羅 人 對 於<br />

組 成 侏 羅 州 的 想 法 。<br />

1959.7.5 公 民 投 票 — 侏 羅 自 治 運 動 組 織 的 公 民 創 制 被 否 決 。<br />

1961 分 裂 主 義 者 送 交 四 個 公 民 創 制 提 案 。 公 民 投 票 在 1962 年 5 月 27 日<br />

舉 行 。<br />

1962 侏 羅 自 治 運 動 組 織 的 青 年 隊 成 立 (Béliers)。「Berberat」 案 :<br />

第 一 個 Roma<strong>in</strong> Berberat 軍 官 被 處 罰 因 為 宣 稱 — 他 在 一 個 分 裂<br />

主 義 的 嘉 年 華 穿 著 平 民 衣 服 — 伯 恩 是 「 不 懂 我 們 的 一 個 政 客<br />

153


15<br />

歷 史 事 實<br />

侏 羅 衝 突 的 大 事 紀 (1815-2004)<br />

的 專 制 獨 裁 政 體 」。<br />

1963 「 侏 羅 自 由 陣 線 」(Front de libération jurassien, FLJ) 承 認 執 行<br />

縱 火 與 炸 彈 攻 擊 。 這 個 組 織 有 三 個 人 , 獨 立 行 動 有 別 於 侏 羅 自<br />

治 運 動 組 織<br />

1964 「 蘭 及 爾 斯 鎮 事 件 : 分 離 主 義 示 威 」 者 干 擾 瑞 士 軍 隊 的 慶 祝 儀<br />

式<br />

1967 伯 恩 政 府 指 派 「24 人 委 員 會 」(Commission of the 24) 研 究 侏 羅<br />

問 題 。 它 的 報 告 列 出 三 個 侏 羅 人 的 選 項 : 現 狀 、 自 治 、 分 離 。<br />

1968 根 據 聯 邦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伯 恩 指 派 「 傑 出 服 務 委 員 會 」(Good<br />

Service Commission), 目 的 在 於 調 和 不 同 政 黨 之 間 的 差 異 , 並<br />

且 撰 寫 「 第 一 報 告 」(First Report) 於 1959 年 5 月 13 日 。<br />

1970.3.1 「 伯 恩 州 的 憲 法 之 於 侏 羅 地 區 的 增 補 條 文 」 公 民 複 決 , 賦 予 自<br />

決 權 利 給 侏 羅 地 區 。 構 成 一 個 自 治 地 位 的 努 力 失 敗 。<br />

1974.6.23 侏 羅 選 民 的 諮 詢 性 複 決 :「 你 希 望 成 立 一 個 新 的 州 嗎 ?」 些 微<br />

多 數 通 過 。<br />

1975.3.16 庫 特 雷 利 、 木 提 爾 、 諾 恩 市 地 區 的 諮 詢 性 複 決 :「 你 希 望 繼 續<br />

屬 於 伯 恩 州 嗎 ?」 在 這 三 個 州 多 數 希 望 仍 然 與 伯 恩 在 一 起 。<br />

1975.9.7,14 在 邊 境 社 區 的 諮 詢 性 複 決 詢 問 民 眾 願 意 歸 屬 哪 一 個 州 。 木 提<br />

爾 、 格 藍 德 瓦 、 培 柔 菲 替 、 瑞 北 維 立 爾 、 薛 勒 騰 是 新 教 徒 多 數<br />

的 社 區 , 投 票 決 定 與 伯 恩 在 一 起 。 沙 提 隆 、 科 邦 、 庫 查 波 伊 科<br />

斯 、 庫 瑞 德 林 、 拉 忠 斯 、 日 內 瓦 鎮 、 孟 非 立 爾 、 羅 森 梅 森 ( 都<br />

是 天 主 教 為 多 數 ) 決 定 加 入 侏 羅 州 。<br />

1975.9.14 諮 詢 性 複 決 : 勞 芬 塔 爾 否 決 歸 屬 伯 恩 。 在 1975 年 11 月 通 過 一 項<br />

法 律 允 許 勞 芬 塔 爾 尋 求 歸 屬 其 他 的 鄰 近 州 。 歸 屬 巴 塞 爾 鄉 的 條<br />

約 已 寫 好 , 但 是 被 勞 芬 塔 爾 的 選 民 於 1983 否 決 。 這 個 結 果 後 來<br />

被 宣 布 無 效 , 並 且 在 1989 年 11 月 12 日 決 定 加 入 巴 塞 爾 鄉 。<br />

1975.10.19 羅 根 堡 社 區 ( 天 主 教 、 德 語 ) 決 定 與 勞 芬 地 區 在 一 起 。<br />

1976.3.21 侏 羅 的 制 憲 會 議 選 舉 。<br />

1977.3.20 在 複 決 中 核 准 新 侏 羅 州 的 憲 法 。<br />

1978.9.24 瑞 士 選 民 同 意 侏 羅 州 加 入 聯 邦 ( 適 當 地 修 改 憲 法 複 決 )。<br />

1979.1.1 「 侏 羅 州 與 共 和 」(République et can<strong>to</strong>n du Jura) 成 立 。 將 瑞 士<br />

154


15<br />

歷 史 事 實<br />

侏 羅 衝 突 的 大 事 紀 (1815-2004)<br />

州 份 的 數 目 提 高 到 26。<br />

1980 侏 羅 自 治 運 動 組 織 的 大 會 在 科 特 伯 ( 在 伯 恩 侏 羅 ) 舉 行 , 被 暴<br />

力 打 斷 。 後 來 , 暴 力 逐 漸 消 失 。<br />

1990 伯 恩 州 向 聯 邦 法 院 申 請 由 侏 羅 自 治 運 動 組 織 所 提 出 以 創 造 一 項<br />

新 法 律 的 「 團 結 」(Unite) 公 民 創 制 無 效 。 在 1994, 侏 羅 州 正<br />

式 撤 銷 由 州 議 會 通 過 的 「 團 結 」 法 律 。<br />

1993.3.8 多 米 尼 克 . 黑 尼 向 州 政 府 提 交 對 於 「 在 伯 恩 州 的 法 語 使 用 人 」<br />

的 報 告 , 他 引 用 Pétermann 在 1989 年 9 月 7 日 所 寫 的 方 案 。 黑 尼 建<br />

議 一 個 增 加 伯 恩 州 法 語 區 ( 侏 羅 ) 自 治 的 過 程 , 作 為 一 個 改 進<br />

雙 方 關 係 的 方 法 。 因 此 ( 見 下 一 個 )。<br />

1994.1.19 在 1994 年 1 月 19 日 , 伯 恩 議 會 通 過 「 強 化 伯 恩 的 侏 羅 以 及 比 爾 自<br />

治 市 的 法 語 人 口 的 參 與 法 」, 這 個 法 持 續 規 範 伯 恩 州 的 法 語 少<br />

數 。<br />

1993.6.6 新 的 伯 恩 州 憲 法 經 複 決 核 准 。 它 在 1995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很 特 別<br />

的 , 伯 恩 的 侏 羅 被 給 予 特 別 的 州 內 地 區 地 位 ( 第 五 條 )。 伯 恩<br />

的 侏 羅 的 三 個 選 區 是 法 語 區 而 且 有 大 約 51,000 人 ( 全 州 人 口 的<br />

5.4%) 形 成 一 個 非 常 小 的 少 數 。<br />

第 5 條 ( 伯 恩 的 州 憲 法 ) 伯 恩 的 侏 羅 為<br />

(1) 伯 恩 的 侏 羅 包 括 庫 特 雷 利 、 木 提 爾 、La Neuveville, 被 給 予<br />

一 個 特 別 的 地 位 。 這 會 讓 有 利 於 它 保 留 自 己 的 認 同 與 特 別 的<br />

語 言 及 文 化 的 特 色 , 並 在 州 的 事 務 上 採 取 主 動 角 色 。<br />

(2) 州 將 會 採 取 強 化 伯 恩 的 侏 羅 與 其 它 地 區 關 係 的 措 施 。<br />

1994.3.25 在 聯 邦 與 侏 羅 與 伯 恩 州 之 間 的 一 項 協 議 正 式 規 定 侏 羅 本 身<br />

與 伯 恩 的 侏 羅 之 間 的 對 話 , 並 創 造 跨 侏 羅 議 會 (Assemblée<br />

<strong>in</strong>terjurassienne, AIJ)。 瑞 士 眾 議 院 維 持 與 伯 恩 政 府 與 侏 羅 政 府<br />

之 間 的 經 常 接 觸 。 協 議 的 基 本 構 想 是 侏 羅 地 區 應 該 提 出 解 決 自<br />

己 問 題 的 方 案 。<br />

1994.1.1 勞 芬 塔 爾 加 入 巴 塞 爾 鄉 。<br />

1996.3.10 聯 邦 複 決 : 維 勒 拉 社 區 加 入 侏 羅 州 。<br />

2000.9.27 地 區 會 議 的 報 告 (conseil régional Jura bernois et Bienne<br />

rom<strong>and</strong>e) 討 論 如 何 實 施 伯 恩 的 侏 羅 的 自 主 性 。<br />

155


15<br />

歷 史 事 實<br />

侏 羅 衝 突 的 大 事 紀 (1815-2004)<br />

2000.12.20 跨 侏 羅 代 表 會 決 議 案 第 44 號 討 論 侏 羅 的 議 題 如 何 政 治 解 決 。 它<br />

提 供 一 個 兩 階 段 過 程 : 在 第 一 個 二 到 三 年 間 , 創 造 侏 羅 州 與 伯<br />

恩 的 侏 羅 之 間 的 方 法 將 會 落 實 。 在 第 二 個 四 年 期 間 , 合 作 的 成<br />

果 應 該 可 以 見 到 。 有 一 個 給 具 有 自 己 領 導 人 的 地 區 議 會 的 計<br />

畫 。<br />

2003 侏 羅 自 治 運 動 (The Mouvement au<strong>to</strong>nomiste jurassien, MAJ)<br />

發 動 一 個 公 民 創 制 「 一 個 侏 羅 」(Un seul Jura)。 他 們 的 目 標<br />

是 一 個 侏 羅 統 一 的 形 式 : 給 予 三 個 伯 恩 的 侏 羅 的 地 區 共 享 主<br />

權 , 適 用 於 六 個 侏 羅 法 語 區 的 的 領 域 。 民 主 力 量 (the Force<br />

démocratique, FD) 認 為 MAJ 的 公 民 創 制 為 一 種 挑 釁 。<br />

2003-2004 針 對 在 比 爾 區 的 伯 恩 的 侏 羅 及 法 語 少 數 的 特 別 條 例 的 草 案<br />

(Special Statute Law, SStG)。 這 項 法 律 在 2006 年 生 效 。 它 是 設<br />

計 來 有 利 伯 恩 的 侏 羅 人 口 「 維 持 他 們 在 州 內 的 認 同 , 維 持 他 們<br />

的 語 言 與 文 化 個 體 性 以 及 在 州 的 政 治 生 活 上 採 取 主 動 角 色 」。<br />

地 區 代 表 會 將 會 被 解 散 , 被 伯 恩 的 侏 羅 代 表 會 取 代 。 一 個 新 的<br />

「 區 域 公 民 創 制 」 被 引 入 : 公 民 創 制 「 該 主 題 必 須 與 伯 恩 侏 羅<br />

的 認 同 及 語 言 與 文 化 個 體 性 相 關 」。 這 個 公 民 創 制 要 進 行 , 必<br />

需 在 6 個 月 內 收 集 至 少 2000 個 連 署 。<br />

資 料 來 源<br />

・ 瑞 士 歷 史 辭 典 (His<strong>to</strong>risches Lexikon der Schweiz, www.dhs.ch)<br />

・ Junker, Beat: Geschichte des Kan<strong>to</strong>ns Bern seit 1798: B<strong>and</strong> III Tradition und Aufbruch<br />

1881-1995 (Bern 1996). Herausgegeben vom His<strong>to</strong>rischen Vere<strong>in</strong> des Kan<strong>to</strong>ns Bern<br />

(www.stub.unibe.ch/extern/hv/gkb/iii/)<br />

・ Neue Zürcher Zeitung, 26.4.2004, Sonderstatut für den Berner Jura<br />

・ Schw<strong>and</strong>er, Marcel: Jura. Konfliktsoff für Jahrzehnte (Zurich/Köln 1977)<br />

・ Vortrag der Staatskanzlei an den Regierungsrat zum Entwurf des Gesetzes über das<br />

Sonderstatut des Berner Juras und die französischsprachige M<strong>in</strong>derheit des Amtsbezirks<br />

Biel (Sonderstatutgesetz, SStG). Entwürfe vom 7. Mai bzw. 19. Juni 2003 sowie<br />

Gesetzesentwurf:<br />

www.be.ch/aktuell/sonderstatut/sonderstatut.asp [German <strong>and</strong> French]<br />

・ Website of the Interjurassischen Versammlung (IJV)/Assemblée <strong>in</strong>terjurassienne (AIJ):<br />

www.assemblee-<strong>in</strong>terjura.ch/ [ 法 文 ]<br />

・ 侏 羅 州 網 站 www.ju.ch [ 法 文 ]<br />

・ Website of the Conseil régional Jura bernois et Bienne rom<strong>and</strong>e (www.conseilregionaljb.ch/)<br />

156


16<br />

歷 史 事 實<br />

軍 隊 21 複 決 計 票 ,2003 年 5 月 18 日<br />

軍 隊 與 軍 事 管 理 (「MILITÄRGESETZ:MG」) 的 聯 邦 法 , 修 正 案 。<br />

該 提 案 通 過<br />

選 民 全 部 合 格 選 民 4,764,888<br />

其 中 住 在 海 外 84,216<br />

投 票 率 收 到 的 選 票 2,361,382<br />

投 票 率 50%<br />

不 計 入 的 選 票 空 白 選 票 90,232<br />

無 效 票 11,121<br />

計 入 的 選 票 有 效 票 2,260,029<br />

贊 成 票 (76.0%) 1,718,452<br />

否 決 票 (24.0%) 541,577<br />

資 料 來 源<br />

・ 2003 年 5 月 18 日 複 決 :BBI 2003 51 64(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ff/2005/5164.pdf)<br />

・ 2002 年 10 月 4 日 MG 修 正 案 :AS 2003 3957(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as/2003/3957.pdf)<br />

・ 2002 年 10 月 4 日 議 會 決 定 :BBI 2002 65 43(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as/2002/6543.pdf)<br />

・ 2002 年 10 月 24 日 聯 邦 委 員 會 聲 明 : BBI 2002 858(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as/2002/858.<br />

pdf)<br />

157


17<br />

歷 史 事 實<br />

公 民 創 制 「 失 能 者 /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平 權 」<br />

這 個 公 民 創 制 的 內 容 如 下 :<br />

「 聯 邦 憲 法 」 應 該 修 改 如 下 :<br />

第 4bis 條 ( 新 )<br />

1. 無 人 會 因 為 出 生 的 國 家 、 種 族 、 性 別 、 語 言 、 年 齡 、 社 會 地 位 、 生 活<br />

方 式 、 宗 教 、 哲 學 或 政 治 價 值 , 或 因 為 他 們 遭 受 任 何 生 理 、 心 智 或 心<br />

理 的 障 礙 而 被 歧 視 。<br />

2. 該 法 律 保 障 障 礙 者 的 權 利 。 它 提 供 消 除 及 補 償 現 有 歧 視 的 措 施 。<br />

3. 公 共 建 物 及 設 施 的 進 入 權 、 使 用 公 眾 服 務 與 公 用 事 業 的 權 利 應 該 被 保<br />

障 只 要 不 衍 生 不 合 理 的 支 出 」。<br />

公 民 創 制 的 階 段<br />

大 事 紀<br />

2003 年 5 月 18 日 複 決<br />

提 案 被 否 決<br />

2002 年 12 月 13 日 議 會 決 定<br />

建 議 : 否 決<br />

來 源<br />

BBI 2003 5164<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ff/2003/5164.pdf)<br />

BBI 2002 8152<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ff/2002/8152.pdf)<br />

2000 年 12 月 11 日 聯 邦 委 員 會 聲 明 BBI 2001 1715<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ff/2001/1715.pdf)<br />

2000 年 2 月 4 日 收 集 連 署 的 期 間 結 束<br />

1999 年 4 月 8 日 正 式 成 立 BBI 1999 7312<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ff/1999/7312.pdf)<br />

1999 年 6 月 14 日 遞 交 連 署<br />

1998 年 8 月 4 日 開 始 連 署 的 期 間 BBI 1998 3964<br />

1998 年 7 月 21 日 初 步 檢 查<br />

158


17<br />

歷 史 事 實<br />

公 民 創 制 「 失 能 者 /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平 權 」<br />

市 民 創 制 「 失 能 者 /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平 權 」 複 決 計 票 ,2003 年 5 月 18 日<br />

該 公 民 創 制 被 人 民 及 州 否 決<br />

選 民 全 部 合 格 選 民 4,764,888<br />

其 中 住 在 海 外 84,216<br />

投 票 率 收 到 的 選 票 2,367,883<br />

投 票 率 50%<br />

不 計 入 的 選 票 空 白 選 票 47,178<br />

無 效 票 10,563<br />

計 入 的 選 票 有 效 票 1,738,070<br />

贊 成 票<br />

否 決 票<br />

(37.7%)<br />

(62.3%)<br />

870,249<br />

1,439,893<br />

州 支 持 該 提 案 的 州 3<br />

否 決 該 提 案 的 州 17 6/2<br />

159


18<br />

歷 史 事 實<br />

瑞 士 在 聯 邦 層 級 的 公 民 權 利<br />

世 界 上 或 許 沒 有 其 它 國 家 像 瑞 士 有 這 麼 周 延 的 共 同 政 治 決 定 。 瑞 士 公 民<br />

享 有 下 列 的 聯 邦 層 次 的 政 治 權 利 :<br />

1) 選 舉 投 票<br />

主 動 投 票 權 利<br />

選 眾 議 院 議 員<br />

所 有 年 滿 十 八 歲 的 瑞 士 人 都 有 權 選 眾<br />

議 院 的 代 表<br />

被 動 投 票 權 利<br />

所 有 年 滿 十 八 歲 的 瑞 士 人 都 有 權 被 選<br />

為 眾 議 院 議 員 、 聯 邦 委 員 會 或 是 聯 邦<br />

法 院<br />

所 有 年 滿 十 八 歲 的 瑞 士 人 都 有 權 將 自<br />

己 的 名 字 放 在 選 票 上<br />

2) 在 複 決 投 票 ( 一 般 投 票 權 )<br />

所 有 年 滿 十 八 歲 的 瑞 士 人 , 不 論 住 在 國 內 或 國 外 , 而 且 不 因 心 智 疾 病<br />

或 障 礙 而 失 去 資 格 者 , 有 權 投 票 。「 有 權 投 票 」(Stimmerecht) 這 個 名 詞 意<br />

思 是 有 權 參 與 — 按 字 面 是 「 發 聲 」— 公 民 的 複 決 投 票 。 然 而 , 這 個 名 詞<br />

也 可 以 理 解 成 更 廣 的 充 份 使 用 個 人 的 政 治 權 利 或 行 使 公 民 權 利 。 投 票 權 利 包<br />

括 參 與 複 決 與 選 舉 的 投 票 、 連 署 要 求 複 決 以 及 公 民 創 制 、 及 行 使 其 它 政 治 權<br />

利 。<br />

3) 公 民 創 制 的 權 利<br />

在 聯 邦 層 次 , 瑞 士 公 民 可 以 要 求 對 於 所 希 望 的 憲 法 修 改 的 複 決 。 在 複 決<br />

之 前 , 必 須 在 18 個 月 內 收 集 100,000 個 有 權 投 票 公 民 的 連 署 。 公 民 創 制 可 以<br />

寫 成 一 個 一 般 的 提 案 或 是 以 一 個 完 全 齊 備 的 形 式 呈 現 。<br />

4) 複 決 的 權 利<br />

人 民 ( 所 有 有 權 投 票 的 人 ) 有 權 利 回 顧 判 斷 議 會 所 做 的 決 定 。 聯 邦 法<br />

律 、 法 令 、 開 放 式 的 國 際 條 約 以 及 進 入 國 際 組 織 的 條 約 必 須 接 受 授 權 型 , 也<br />

就 是 任 意 型 的 複 決 。 假 如 有 50,000 個 人 民 要 求 ( 經 由 出 示 他 們 的 連 署 ), 這<br />

160


18<br />

歷 史 事 實<br />

瑞 士 在 聯 邦 層 級 的 公 民 權 利<br />

個 問 題 必 須 送 交 複 決 。 連 署 必 須 在 議 會 決 定 的 公 布 後 100 天 內 送 交 權 威 當 局<br />

( 所 有 憲 法 修 正 案 以 及 對 國 際 組 織 的 讓 渡 必 須 送 交 強 制 性 複 決 , 也 就 是 複 決<br />

必 須 舉 行 )。<br />

5) 請 願 的 權 利<br />

所 有 心 智 健 康 的 人 — 不 只 那 些 有 權 投 票 的 人 — 有 資 格 向 權 威 當 局 直<br />

接 以 文 字 要 求 、 提 案 或 抱 怨 。 後 者 必 須 記 下 這 些 請 願 。 權 威 當 局 不 必 然 要 回<br />

應 , 但 是 實 際 上 所 有 請 願 會 被 處 理 以 及 給 予 回 應 。 任 何 國 家 的 做 為 都 可 能 是<br />

請 願 主 題 。<br />

資 料 來 源 : 瑞 士 聯 邦 理 事 處 , 政 治 權 利 一 節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e/pore/<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161


19<br />

歷 史 事 實<br />

2003 年 國 會 選 舉 結 果<br />

眾 議 院 的 席 次 分 配<br />

政 黨 席 次 席 次 率 女 性 百 分 比<br />

%<br />

男 性<br />

百 分 比<br />

%<br />

SVP( 瑞 士 人 民 黨 ) 55 26.7 3 5.5 52 94.5<br />

SPS( 社 會 民 主 黨 ) 52 23.3 24 46.2 28 53.8<br />

FDP( 激 進 民 主 黨 ) 36 17.3 7 19.4 29 80.6<br />

CVP( 基 督 教 民 主 人 民 黨 ) 28 14.4 9 32.1 19 67.9<br />

GPS( 綠 黨 ) 13 7.4 7 53.8 6 46.2<br />

LPS( 自 由 黨 ) 4 2.2 1 25.0 3 75.0<br />

EVP( 激 進 人 民 黨 ) 3 2.3 3 100.0<br />

PDA( 瑞 士 勞 工 黨 ) 2 0.7 1 50.0 1 50.0<br />

EDU( 聯 邦 民 主 聯 盟 ) 2 1.3 2 100.0<br />

CSP( 基 督 教 社 會 黨 ) 1 0.4 1 100.0<br />

PGA( 人 民 環 球 運 動 ) 1 0.5 1 100.0<br />

SD( 瑞 士 民 主 派 ) 1 1.0 1 100.0<br />

Lega(Tic<strong>in</strong>o 聯 盟 ) 1 0.4 1 100.0<br />

Sol( 團 結 派 ) 1 0.5 1 100.0<br />

聯 邦 議 會 的 席 次 分 配<br />

政 黨 席 次 女 性 百 分 比<br />

%<br />

男 性<br />

百 分 比<br />

%<br />

FDP( 自 由 民 主 黨 ) 14 5 35.7 9 64.3<br />

CVP( 基 督 教 民 主 人 民 黨 ) 15 2 13.3 13 86.7<br />

SPS( 社 會 民 主 黨 ) 9 4 44.4 5 55.6<br />

SVP( 瑞 士 人 民 黨 ) 8 8 100.0<br />

162


19<br />

歷 史 事 實<br />

2003 年 國 會 選 舉 結 果<br />

選 舉 投 票 率<br />

州 %<br />

蘇 黎 士 45.1<br />

伯 恩 42.1<br />

琉 森 50.9<br />

烏 里 44.4<br />

施 維 茨 48.2<br />

上 瓦 爾 登 45.7<br />

下 瓦 爾 登 39.4<br />

格 拉 若 司 25.3<br />

楚 格 52.6<br />

弗 萊 堡 45.4<br />

索 羅 通 47.4<br />

巴 塞 爾 市 49.6<br />

日 內 瓦 45.9<br />

巴 塞 爾 鄉 44.2<br />

沙 夫 豪 森 63.2<br />

外 阿 彭 策 爾 - 羅 得 49.3<br />

內 阿 彭 策 爾 - 羅 得 35.1<br />

聖 加 倫 42.8<br />

格 勞 於 頓 39.1<br />

阿 爾 高 42.3<br />

士 高 42.9<br />

提 契 諾 48.6<br />

瓦 德 42.7<br />

瓦 萊 司 53.3<br />

諾 沙 泰 爾 50.3<br />

侏 羅 46.6<br />

資 料 來 源 : 瑞 士 聯 邦 總 理 府 , 政 治 權 利 一 節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e/pore/<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163


20<br />

歷 史 事 實<br />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主 要 發 動 者<br />

各 州 的 「 公 民 請 求 」 的 主 要 發 動 者 (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1979-2000<br />

1. 政 黨 發 動 所 有 公 民 請 求 的 37%<br />

・ 分 布 :60% 綠 / 左 陣 營 ,40%「 布 爾 喬 亞 」 陣 營<br />

・ 主 要 主 題 : 國 家 組 織 系 統 、 財 政 / 賦 稅 , 社 會 福 利 / 衛 生<br />

2. 後 設 的 公 民 創 制 委 員 會 發 動 公 民 請 求 的 30%<br />

・ 強 調 運 輸 政 策 、 民 主<br />

3. 兩 者 以 上 的 贊 助 支 持<br />

4. 利 益 團 體 發 動 公 民 請 求 的 10%<br />

・ 最 活 躍 的 團 體 : 環 境 、 工 會 、 佃 農 、 雇 主 、 屋 主<br />

5. 新 社 會 運 動 與 個 人 發 動 公 民 請 求 的 7%<br />

・ 強 調 政 府 體 系 、 能 源 與 環 境<br />

公 民 請 求 贊 助 者 的 主 要 趨 勢<br />

1. 在 21 世 紀 初 , 最 成 功 的 公 民 創 制 不 是 來 自 左 派 或 右 派 陣 營 , 而 是 總 是<br />

在 國 會 選 舉 中 表 現 不 好 的 中 間 派 。<br />

2. 公 民 請 求 (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 的 數 目 增 加 是 被 團 體 所 發 動 。 公 民 運 動<br />

曾 在 1990 年 代 背 後 支 持 公 民 創 制 , 最 近 已 經 比 較 不 明 顯 。<br />

3. 來 自 左 派 與 綠 色 陣 營 的 人 經 常 以 公 民 創 制 (「 油 門 踏 板 」) 為 手 段 ,<br />

而 布 爾 喬 亞 與 右 派 人 士 傾 向 使 用 授 權 型 複 決 (「 煞 車 」) 的 定 理 已 經<br />

不 再 正 確 。<br />

資 料 來 源 : 安 竹 利 斯 . 葛 羅 斯 :<br />

164


21<br />

歷 史 事 實<br />

聯 邦 層 次 公 民 創 制 複 決 的 主 要 議 題<br />

自 1951 年 來 3 個 全 國 公 民 創 制 涵 蓋 的 主 要 主 題<br />

1 2 3<br />

1951-1960 社 會 福 利 經 濟 和 平<br />

1961-1970 社 會 福 利 經 濟 和 平<br />

1971-1980 社 會 福 利 經 濟 環 境<br />

1981-1990 環 境 經 濟 社 會 福 利<br />

1991-2000 環 境 社 會 福 利 和 平<br />

2001-2003 社 會 福 利 環 境 社 會 整 合 政 策<br />

自 1979 年 來 州 的 三 個 公 民 創 制 與 授 權 型 複 決 的 主 要 議 題 領 域<br />

治 理 : 國 家 與 民 主 分 配 : 財 政 與 社 會 福 利 環 境 : 能 源 與 運 輸<br />

弗 萊 堡<br />

格 勞 於 頓<br />

侏 羅<br />

歐 伯 爾 登<br />

施 維 茨<br />

烏 里<br />

巴 塞 爾 鄉<br />

阿 爾 高<br />

巴 塞 爾 市<br />

日 內 瓦<br />

琉 森<br />

諾 沙 泰 爾<br />

聖 加 倫<br />

沙 夫 豪 森<br />

士 高<br />

提 契 諾<br />

瓦 萊 司<br />

瓦 德<br />

蘇 黎 士<br />

巴 塞 爾 鄉<br />

伯 恩<br />

侏 羅<br />

琉 森<br />

索 羅 通<br />

楚 格<br />

資 料 來 源 :<br />

瑞 士 聯 邦 理 事 處 , 政 治 權 利 一 節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e/pore/<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Vatter, Adrian:<br />

165


22<br />

歷 史 事 實<br />

議 題 與 外 國 人 相 關 的 複 決<br />

歸 化 、 居 住 、 公 民 權 、 外 國 人 的 法 律 、 庇 護 法<br />

日 期 主 題 結 果 【 人 民 】/【 州 】<br />

1866.1.14 猶 太 人 與 歸 化 的 公 民 享 有 同 樣 的 住 宅 權<br />

利<br />

通 過 【 人 民 】/【 州 】<br />

1866.1.14 市 鎮 事 務 的 投 票 權 通 過 【 人 民 】/【 州 】<br />

1866.1.14 與 永 久 居 民 相 關 的 課 稅 與 民 權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1866.1.14 州 事 務 的 投 票 權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1877.10.21 住 民 與 暫 時 居 民 的 政 治 權 利 及 政 治 權 利<br />

喪 失 法 案<br />

否 決<br />

1922.6.11 歸 化 公 民 創 制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1922.6.11 驅 逐 外 國 人 公 民 創 制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1925.10.25 外 國 人 暫 時 與 永 久 居 留 通 過 【 人 民 】/【 州 】<br />

1928.5.20 修 正 憲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 限 制 外 國 人 數 目<br />

之 措 施 )<br />

通 過 【 人 民 】/【 州 】<br />

1970.6.7 「 減 少 外 國 人 數 目 」 公 民 創 制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1974.10.20 「 減 少 外 國 人 數 目 」 公 民 創 制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1977.3.13 「 減 少 外 國 人 數 目 」 公 民 創 制 ( 第 四<br />

次 )<br />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1977.3.13 「 限 制 外 國 人 歸 化 」 公 民 創 制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1981.4.5 「 對 外 國 居 民 的 新 的 友 善 政 策 」 公 民 創<br />

制<br />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1982.6.6 外 國 人 法 律 (AuG) 否 決<br />

1983.12.4 在 聯 邦 憲 法 中 的 國 籍 改 變 之 法 令 通 過 【 人 民 】/【 州 】<br />

1983.12.4 在 一 些 案 例 中 減 輕 歸 化 的 法 令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1987.4.5 政 治 庇 護 法 ,1986 年 6 月 20 日 修 正 案 通 過<br />

166


22<br />

歷 史 事 實<br />

議 題 與 外 國 人 相 關 的 複 決<br />

歸 化 、 居 住 、 公 民 權 、 外 國 人 的 法 律 、 庇 護 法<br />

日 期 主 題 結 果 【 人 民 】/【 州 】<br />

1987.4.5 外 國 人 居 留 ,1986 年 6 月 20 日 之 修 正 通 過<br />

1988.12.4 「 限 制 移 民 」 公 民 創 制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1994.6.12 改 善 憲 法 中 的 歸 化 條 文 ( 使 年 輕 外 國 人<br />

更 容 易 歸 化 )<br />

未 贏 得 過 半 數 的 州 同 意<br />

1994.12.4 有 關 外 國 人 相 關 法 律 的 強 制 規 定 通 過<br />

1996.12.1 「 反 非 法 移 民 」 的 公 民 創 制 之 聯 邦 指 令<br />

( 相 對 提 案 )<br />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1999.6.13 政 治 庇 護 法 (AsylG) 通 過<br />

1999.6.13 與 政 治 庇 護 與 外 國 人 的 緊 急 措 施 之 聯 邦<br />

指 令 (BMA)<br />

通 過<br />

2000.9.24 「 移 民 管 制 」 公 民 創 制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2002.11.24 「 反 濫 用 庇 護 權 力 」 公 民 創 制 未 贏 得 過 半 數 的 州 同 意<br />

2004.9.26 2003 年 10 月 3 日 有 關 歸 化 的 適 合 行 為 以 及<br />

年 輕 、 第 二 代 外 國 人 的 簡 易 歸 化 的 聯 邦<br />

指 令<br />

2004.9.26 2003 年 10 月 3 日 對 有 關 第 三 代 外 國 人 取 得<br />

公 民 權 的 的 聯 邦 指 令<br />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否 決 【 人 民 】/【 州 】<br />

2006.9.24 2005 年 12 月 16 日 有 關 外 國 人 的 聯 邦 指 令<br />

2006.9.24 2005 年 12 月 16 日 有 關 政 治 庇 護 法 的 聯 邦<br />

指 令<br />

167


23<br />

歷 史 事 實<br />

保 護 水 資 源 的 法 律 (1983-92)<br />

1991 年 1 月 24 日 就 湖 泊 與 河 流 保 護 的 聯 邦 法 律<br />

(GEWÄSSERSCHUTGESETZ, GSCHG)<br />

大 事 紀<br />

來 源<br />

1992 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AS 1992 1860<br />

1992 年 5 月 17 日 複 決 投 票 BBI 1992 V 455<br />

1991 年 6 月 14 日 複 決 正 式 有 效 BBI 1991 II 1575<br />

1992 年 1 月 24 日 議 會 決 定 BBI 1991 250<br />

1987 年 4 月 29 日 眾 議 院 聲 明 BBI 1987 II 1061<br />

提 案 就 湖 泊 與 河 流 保 護 的 聯 邦 法 律<br />

(GEWÄSSERSCHUTGESETZ, GSCHG) 在 1992 年 5 月 17 日 通 過<br />

選 民 全 部 合 格 選 民 4,516,994<br />

其 中 住 在 海 外 14,361<br />

投 票 率 收 到 的 選 票 1,771,843<br />

投 票 率 39.22%<br />

不 計 入 的 選 票 空 白 選 票 26,233<br />

無 效 票 2,664<br />

計 入 的 選 票 有 效 票 1,742,946<br />

贊 成 票 (66.1%) 1.151.706<br />

否 決 票 (33.9%) 591,240<br />

168


23<br />

歷 史 事 實<br />

保 護 水 資 源 的 法 律 (1983-92)<br />

聯 邦 人 民 創 制 「 保 護 我 們 的 湖 泊 與 河 流 」<br />

市 民 創 制 的 內 容 如 下 :<br />

聯 邦 憲 法 應 該 被 修 正 如 下 :<br />

第 24 條 ( 新 )<br />

1. 仍 然 在 原 始 狀 態 的 自 然 水 道 或 段 與 河 岸 是 積 極 保 護 的 對 象 。<br />

2. 在 接 近 自 然 狀 態 的 水 道 部 份 的 介 入 是 自 地 方 禁 止 的 , 儘 管 現 有 的 壓 力<br />

已 經 大 部 份 保 護 原 始 面 貌 與 生 態 功 能 。 為 了 直 接 或 間 接 改 變 接 近 自 然<br />

狀 態 的 水 段 之 生 態 或 景 觀 的 介 入 要 受 到 相 當 的 環 境 壓 力 。<br />

3. 水 道 或 段 關 於 此 如 上 述 是 同 樣 的 名 詞 , 必 須 與 它 們 的 水 岸 一 起 被 復<br />

育 。 同 時 考 慮 它 們 的 支 流 與 銜 接 渠 道 , 無 論 是 什 麼 對 自 然 狀 態 的 復 育<br />

有 用 的 都 可 說 是 為 了 生 態 或 是 景 觀 的 考 量 。 魚 類 的 自 由 活 動 與 動 物 的<br />

自 然 繁 殖 活 動 應 該 被 保 障 。<br />

4. 任 何 在 水 道 或 鄰 近 水 岸 上 進 行 的 工 作 都 應 該 格 外 謹 慎 , 並 且 除 非 必 要<br />

不 得 進 行 。<br />

5. 水 力 工 程 警 察 只 有 在 緊 急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與 健 康 或 是 相 當 財 產 時 才 可 以<br />

介 入<br />

6. 如 果 進 行 新 的 或 現 有 水 壩 措 施 及 汲 水 , 必 須 持 續 確 保 整 個 水 道 有 充 份<br />

的 流 量 。 水 量 是 充 份 的 標 準 為 確 保 當 地 動 物 與 植 物 群 的 持 續 生 存 , 並<br />

不 會 嚴 重 損 害 值 得 保 護 的 鄉 村 或 是 鄉 村 的 有 價 值 部 份 或 是 地 下 水 的 量<br />

與 質 , 確 保 流 出 物 是 充 份 稀 適 並 且 土 地 的 肥 沃 可 被 維 持 。<br />

7. 任 何 合 理 權 利 的 縮 減 將 會 根 據 第 22 條 補 償 。 聯 邦 將 會 建 立 一 個 基 金 ,<br />

由 水 力 電 廠 的 擁 有 人 支 付 , 提 供 限 制 財 產 權 的 補 償 。<br />

8. 參 與 自 然 、 鄉 村 、 環 境 保 護 的 組 織 應 該 被 給 予 可 提 出 申 訴 的 政 黨 地<br />

位 。<br />

9. 針 對 水 道 開 發 的 反 對 與 申 訴 , 該 行 動 被 延 後<br />

169


23<br />

歷 史 事 實<br />

保 護 水 資 源 的 法 律 (1983-92)<br />

變 遷 的 安 排<br />

1. 計 畫 那 一 個 有 效 的 讓 渡 或 是 批 准 可 視 為 一 個 新 的 發 明 , 假 如 最 基 本 的<br />

建 築 尚 未 在 第 24 條 通 過 前 開 始 進 行<br />

2. 直 到 合 法 的 條 款 被 創 造 , 政 府 將 發 布 必 要 的 規 則 , 並 特 別 處 理 發 許 可<br />

的 過 程 及 安 排 重 建 工 作 。 假 如 這 樣 的 規 則 沒 在 第 24 條 被 接 受 的 兩 年 內<br />

通 過 , 沒 有 工 程 會 被 批 准 , 除 了 是 水 力 工 程 警 察 。<br />

3. 第 24 條 及 上 述 法 規 在 他 們 被 人 民 及 州 核 准 時 生 效<br />

公 民 創 制 的 階 段<br />

大 事 紀<br />

1992 年 5 月 17 日 複 決<br />

提 案 被 否 決<br />

1989 年 10 月 6 日 議 會 決 定<br />

建 議 : 否 決 公 民 創 制 , 間 接 相 對 提 案<br />

來 源<br />

BBI 1992 V 459<br />

BBI 1989 III 900<br />

1987 年 4 月 29 日 聯 邦 委 員 會 聲 明 BBI 1987 II 1061<br />

1984 年 11 月 8 日 正 式 成 立 BBI 1984 II 994<br />

1984 年 12 月 1 日 收 集 連 署 的 期 間 結 束<br />

1984 年 10 月 9 日 遞 交 連 署<br />

1983 年 5 月 31 日 開 始 連 署 的 期 間<br />

1983 年 5 月 17 日 初 步 檢 查 BBI 1983 II 354<br />

170


23<br />

歷 史 事 實<br />

保 護 水 資 源 的 法 律 (1983-92)<br />

聯 邦 公 民 創 制 「 保 護 我 們 的 湖 泊 與 河 流 」 在 1992 年 5 月 17 日 被 否 決<br />

選 民 全 部 合 格 選 民 4,516,994<br />

其 中 住 在 海 外 14,361<br />

投 票 率 收 到 的 選 票 1,771,722<br />

投 票 率 39%<br />

不 計 入 的 選 票 空 白 選 票 31,086<br />

無 效 票 2,566<br />

計 入 的 選 票 有 效 票 1,738,070<br />

贊 成 票<br />

否 決 票<br />

(37.1%)<br />

(62.9%)<br />

644,083<br />

1,093,987<br />

州 支 持 該 提 案 的 州 0<br />

否 決 該 提 案 的 州 20 6/2<br />

171


24<br />

歷 史 事 實<br />

瑞 士 對 於 憲 法 公 民 創 制 的 限 制<br />

聯 邦 憲 法 第 192 條 第 1 款 表 示 憲 法 可 在 任 何 時 間 做 全 部 或 部 份 的 修 改 。 在<br />

全 部 修 改 的 情 形 , 提 議 者 ( 公 民 創 制 委 員 會 ) 只 被 允 許 要 求 舉 行 複 決 以 決 定<br />

是 否 憲 法 該 被 修 正 與 否 。( 聯 邦 憲 法 (FC) 第 138 條 ) 另 一 方 面 , 假 如 有 一<br />

個 部 份 修 正 的 公 民 創 制 , 公 民 創 制 委 員 會 可 以 對 內 容 提 出 一 個 特 別 的 修 改 。<br />

然 而 , 提 議 者 不 是 有 完 全 的 自 主 決 定 權 ; 他 們 必 須 記 得 國 家 與 國 際 法 對 於 提<br />

案 有 一 些 限 制 。<br />

聯 邦 憲 法 第 139 條 第 3 款 表 示 在 部 份 修 憲 的 公 民 創 制 情 形 :「 如 果 一 個 公<br />

民 創 制 並 不 尊 重 格 式 上 一 致 的 原 則 , 主 題 上 一 致 的 原 則 , 或 是 國 際 法 的 強 制<br />

規 則 , 聯 邦 議 會 得 宣 布 該 公 民 創 制 部 份 或 全 部 無 效 。」 假 如 一 個 公 民 創 制 被<br />

宣 布 無 效 , 不 能 舉 行 複 決 。<br />

違 反 格 式 上 一 致 的 原 則<br />

部 份 修 憲 的 公 民 創 制 可 用 一 般 的 提 案 或 是 詳 細 精 確 用 字 草 案 的 形 式 呈<br />

現 。 這 兩 者 是 二 選 一 。 假 如 提 案 包 含 一 些 格 式 的 混 合 , 該 公 民 創 制 將 會 違 反<br />

格 式 上 一 致 的 原 則 。<br />

違 反 主 題 上 一 致 的 原 則<br />

為 了 要 讓 選 民 無 拘 束 地 在 議 題 上 投 票 , 部 份 修 憲 的 提 案 必 須 限 制 在 某 一<br />

特 別 主 題 。 因 此 在 提 案 的 各 部 分 之 間 必 須 有 實 質 的 關 連 ( 聯 邦 憲 法 第 75 條 第<br />

2 款 有 關 政 治 權 利 )。 假 如 提 案 者 想 要 提 出 實 質 不 同 的 公 民 創 制 , 要 以 不 同 的<br />

案 子 呈 現 。 並 沒 有 規 定 要 一 個 公 民 創 制 分 成 幾 個 不 同 的 部 份 , 但 是 很 難 確 定<br />

是 否 不 同 的 部 份 可 以 獲 得 足 夠 的 連 署 。<br />

違 反 國 際 法 的 強 制 規 則<br />

聯 邦 憲 法 規 定 , 如 果 一 個 公 民 創 制 違 反 國 際 法 的 強 制 規 則 , 違 反 的 部 份<br />

將 會 被 宣 布 無 效 ( 第 139 條 第 2 款 有 關 目 前 公 民 創 制 的 規 定 ; 聯 邦 憲 法 第 139<br />

條 第 2 款 有 關 正 被 介 紹 的 「 一 般 公 民 創 制 」 規 定 )。 然 而 , 國 際 法 的 強 制 規 則<br />

不 僅 拘 束 提 案 者 , 還 拘 束 聯 邦 議 會 的 議 員 ( 聯 邦 憲 法 第 193 條 第 4 款 以 及 憲 法<br />

第 194 條 第 2 款 )。<br />

172


24<br />

歷 史 事 實<br />

瑞 士 對 於 憲 法 公 民 創 制 的 限 制<br />

瑞 士 藉 著 認 可 維 也 納 會 議 的 條 約 法 (SR 0.111=AS 1990 1112) 奉 行 國 際<br />

法 的 強 制 規 則 , 標 準 化 相 關 的 原 則 ( 第 53 條 )。 該 會 議 在 1969 年 5 月 23 日 簽<br />

署 , 並 被 瑞 士 於 1990 年 5 月 7 日 認 可 (AS 1990 1111, 1114)。 認 可 的 結 果 是 聯<br />

邦 公 民 創 制 「 為 了 合 理 的 政 治 庇 護 政 策 」 因 為 違 反 不 得 將 難 民 驅 逐 的 原 則<br />

(BBI 1994 III 1492-1500), 必 須 被 宣 告 無 效 (BBI 1996 I 1355)。<br />

聯 邦 委 員 會 在 它 對 憲 法 改 革 於 1996 年 11 月 20 日 所 發 表 的 聲 明 (BBI 1997<br />

I 362) 中 定 義 什 麼 是 國 際 法 的 強 制 規 則 所 涵 蓋 。 同 樣 地 , 基 本 人 權 的 特 質 也<br />

不 能 違 反 ( 聯 邦 憲 法 第 36 條 第 4 款 )。 國 際 社 會 保 障 一 些 國 家 之 間 行 為 的 最 低<br />

規 範 , 任 何 國 家 合 理 化 有 害 人 道 的 犯 罪 將 會 被 放 置 於 國 際 社 會 之 外 。 種 族 屠<br />

殺 、 奴 役 、 虐 待 、 將 因 為 種 族 、 宗 教 、 哲 學 信 仰 而 被 迫 害 的 難 民 強 制 遣 送 、<br />

為 了 戰 爭 而 違 反 最 基 本 的 國 際 上 有 共 識 的 人 道 原 則 或 是 暴 力 與 攻 擊 的 禁 令 或<br />

是 歐 洲 人 權 公 約 (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的<br />

絕 對 保 障 。 根 據 目 前 在 歐 洲 國 家 社 會 的 普 遍 正 義 觀 , 以 上 所 有 這 些 行 為 違 反<br />

基 本 的 規 範 。 國 際 法 的 強 制 規 範 如 下 :<br />

・ 歐 洲 人 權 公 約 以 及 1950 年 11 月 4 日 基 本 自 由 (Fundamental Freedoms of<br />

4th November 1950)( 在 瑞 士 於 1974 年 11 月 28 日 生 效 ,SR 0.101=AS<br />

1974 2151, 第 2, 3 ,4 條 第 1, 7 款 及 第 15 條 第 2 款 )<br />

・ 聯 合 國 在 1966 年 12 月 16 日 通 過 關 於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的 協 定 (UN<br />

Pact of 16th December 1966)( 在 瑞 士 於 1992 年 12 月 18 日 生 效 ,SR<br />

0.103.2=AS 1993 750; BBI 1991 I 1189-1247; 第 4 條 第 2, 6, 7, 8 款 及 第<br />

1,2,11,15,16 款 ; 也 在 1948 年 12 月 10 日 聯 合 國 人 權 宣 言 【 於 BBI 1982 II<br />

791-797 重 現 】 第 4, 5, 6, 9, 28 條 )<br />

・ 聯 合 國 於 1984 年 12 月 10 日 的 對 抗 反 虐 待 與 其 它 粗 暴 、 不 人 道 或 羞 辱 對<br />

待 處 罰 公 約 (the UN Convention of 10th December 1984 aga<strong>in</strong>st Torture<br />

<strong>and</strong>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strong>in</strong>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在<br />

瑞 士 於 1987 年 6 月 26 日 生 效 ,SR 0.105=AS 1987 1307; BBI 1985 III<br />

301-314; 第 2 條 第 2, 3 款 及 第 3 條 )<br />

國 際 社 會 並 不 是 不 可 能 進 一 步 詳 盡 計 畫 這 些 基 本 的 規 定 , 並 且 成 為 普 世<br />

接 受 的 基 準 。<br />

173


24<br />

歷 史 事 實<br />

瑞 士 對 於 憲 法 公 民 創 制 的 限 制<br />

未 成 文 的 對 修 憲 的 重 要 限 制<br />

當 公 民 創 制 的 內 容 違 法 或 不 被 允 許 時 會 發 生 什 麼 事 ? 這 樣 情 形 的 特 有<br />

後 果 既 不 在 憲 法 也 不 在 立 法 中 規 範 — 例 外 是 違 反 非 強 制 性 國 際 法 時 , 此<br />

時 公 民 創 制 並 不 能 宣 布 為 無 效 。 瑞 士 憲 法 是 否 有 任 何 修 改 的 限 制 這 個 爭 議 已<br />

經 持 續 很 久 。 例 如 , 有 人 認 為 瑞 士 的 一 些 重 要 憲 政 體 制 ( 聯 邦 制 、 分 權 ) 不<br />

能 被 改 變 。 目 前 為 止 , 惟 一 未 成 文 的 重 要 限 制 且 普 遍 為 人 所 接 受 的 是 暫 時 不<br />

執 行 公 民 創 制 的 可 能 性 , 有 關 於 公 民 創 制 「 軍 事 支 出 的 暫 時 縮 減 ( 獲 得 新<br />

武 器 的 備 忘 錄 )」 要 求 刪 減 支 出 多 年 過 去 後 該 公 民 創 制 才 生 效 (BBI 1995 II<br />

325)。<br />

四 種 無 效 的 情 形<br />

到 目 前 為 止 , 眾 議 院 對 四 種 情 形 宣 布 公 民 創 制 無 效 :<br />

1. 「 暫 時 縮 減 軍 事 開 支 ( 獲 得 新 武 器 的 備 忘 錄 )」<br />

為 國 會 於 1995 年 12 月 15 日 宣 布 無 效 (BBI 1995 II 325)<br />

理 由 : 暫 時 窒 礙 難 行<br />

眾 議 院 聲 明 :BBI 1995 I 527, II 325<br />

2. 「 反 物 價 上 漲 與 通 貨 膨 脹 」<br />

為 國 會 於 1977 年 12 月 16 日 宣 布 無 效 (BBI 1977 III 519)<br />

理 由 : 違 反 主 題 單 一<br />

眾 議 院 聲 明 :BBI 1977 II 501<br />

3. 「 較 少 的 軍 事 開 支 與 較 多 投 資 在 和 平 政 策 」<br />

為 國 會 於 1995 年 6 月 20 日 宣 布 無 效 (BBI 1995 III 570)<br />

理 由 : 違 反 主 題 單 一<br />

眾 議 院 聲 明 :BBI 1994 III 1201<br />

4. 「 為 了 敏 感 的 政 治 庇 護 政 策 」<br />

為 國 會 於 1996 年 3 月 14 日 宣 布 無 效 (BBI 1996 I 1355)<br />

理 由 : 違 反 強 制 性 的 國 際 規 則<br />

眾 議 院 聲 明 :BBI 1994 III 1486<br />

174


25<br />

歷 史 事 實<br />

在 十 九 世 紀 的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的 預 期<br />

市 民 直 接 立 法 的 引 進 伴 隨 著 以 下 期 待 與 宣 稱 :<br />

・ 「 政 治 權 力 的 決 定 性 控 制 與 使 用 應 該 從 少 數 人 手 上 轉 移 到 許 多 人 的 寬<br />

廣 肩 膀 上 」<br />

・ 「 共 和 的 生 存 建 立 在 相 反 趨 勢 的 持 續 穩 定 平 衡 上 」<br />

・ 「 人 民 應 該 獲 得 更 廣 泛 的 政 治 知 識 與 意 見 」<br />

・ 「 權 威 當 局 、 政 治 人 物 與 代 議 士 應 該 更 努 力 讓 人 民 熟 悉 他 們 的 想 法 與<br />

信 念 」<br />

・ 「 人 民 將 會 帶 著 真 實 與 清 楚 的 需 要 與 偏 好 的 表 達 接 近 他 們 」<br />

・ 「 人 民 的 道 德 — 精 神 — 知 識 生 活 」 應 該 被 「 深 入 地 參 與 公 眾 福 利<br />

的 大 議 題 」 所 刺 激 。<br />

・ 「 我 們 掌 握 影 響 我 們 國 家 命 運 的 決 定 ; 我 們 希 望 以 某 種 方 式 對 於 這 些<br />

問 題 有 最 後 決 定 權 」<br />

・ 「 人 民 的 意 願 及 時 代 的 精 神 , 平 凡 人 的 理 解 以 及 政 治 家 的 偉 大 思 想 應<br />

該 和 平 地 談 判 與 調 和 」<br />

・ 「 人 民 規 範 的 創 造 和 諧 地 與 代 議 並 存 」<br />

民 主 革 命 的 代 言 人 並 且 在 1867 與 1869 年 之 間 以 直 接 民 主 體 制 取 代 先 前 在 蘇 黎<br />

士 州 的 自 由 規 則 指 出 兩 個 「 民 主 革 命 之 心 」 的 基 本 元 素 :<br />

「 以 我 們 來 看 ,( 民 主 革 命 之 心 ) 包 含 人 民 能 夠 以 憲 法 手 段 獲 得 自 我 判<br />

斷 功 能 的 尊 敬 , 而 這 是 民 選 代 議 士 曾 自 大 地 、 遲 鈍 地 在 許 多 場 合 所 拒 絕 承 認<br />

的 」<br />

「 我 們 抗 議 蘇 黎 士 人 民 的 貶 低 與 輕 視 , 包 括 他 們 被 宣 布 無 能 了 解 真 正 的<br />

進 步 與 達 成 必 要 的 犧 牲 。 在 這 個 錯 誤 的 判 斷 可 以 看 出 目 前 運 動 的 重 要 價 值 」<br />

175


26<br />

歷 史 事 實<br />

歐 洲 公 平 與 自 由 複 決 的 關 鍵 點<br />

投 票 日 之 前<br />

・ 小 心 全 民 表 決 陷 阱 !<br />

公 民 投 票 的 起 源 很 重 要 。 一 個 由 總 統 與 政 府 將 其 它 人 摒 除 在 外 所 發 動<br />

的 複 決 通 常 相 較 於 憲 法 規 定 或 公 民 啟 動 的 複 決 更 「 不 自 由 」 及 不 公<br />

平 。<br />

・ 民 主 辯 論 需 要 時 間 !<br />

在 投 票 日 與 宣 布 複 決 之 間 的 時 間 差 距 本 身 具 有 關 鍵 性 並 且 至 少 持 續 六<br />

個 月 。<br />

・ 有 無 經 費 很 重 要 !<br />

如 果 沒 有 宣 傳 期 間 的 完 全 經 費 透 明 , 不 平 等 和 不 公 平 的 過 程 可 能 會 佔<br />

上 風 。 揭 示 的 規 則 極 端 重 要 , 花 費 限 制 與 國 家 補 貼 也 很 有 幫 助 。<br />

・ 宣 傳 需 要 方 向 !<br />

公 平 的 媒 體 資 源 ( 最 重 要 的 公 共 與 電 子 的 ) 以 及 平 衡 的 資 訊 散 布 ( 例<br />

如 給 所 有 選 民 的 複 決 小 冊 ) 是 公 正 複 決 的 關 鍵 面 向 。 一 個 獨 立 的 機 關<br />

應 該 監 督 這 些 。<br />

投 票 日<br />

・ 避 免 複 決 設 在 選 舉 投 票 日 !<br />

將 複 決 與 選 舉 投 票 日 放 在 同 一 天 容 易 將 政 黨 政 治 與 議 題 政 治 相 混 。 這<br />

個 情 形 應 該 絕 對 要 避 免 , 特 別 是 還 不 熟 悉 複 決 的 國 家 。<br />

・ 擴 充 投 票 「 日 」 到 一 個 「 期 間 」!<br />

既 然 複 決 是 一 個 包 含 許 多 時 期 的 過 程 , 投 票 時 程 應 該 長 於 一 個 單 一<br />

日 。 為 了 要 盡 可 能 容 易 地 完 成 參 與 , 公 民 應 該 能 在 超 過 兩 週 的 時 間 內<br />

到 投 票 所 或 以 通 訊 投 票 。<br />

・ 保 持 秘 密 !<br />

在 投 票 期 間 , 每 個 人 有 權 自 由 地 表 達 。 這 意 謂 絕 對 的 秘 密 與 沒 有 任 何<br />

指 示 。<br />

176


26<br />

歷 史 事 實<br />

歐 洲 公 平 與 自 由 複 決 的 關 鍵 點<br />

投 票 日 之 後<br />

・ 避 免 不 必 要 與 特 殊 的 多 數 限 制<br />

一 個 民 主 的 決 策 是 根 據 簡 單 多 數 。 超 過 合 格 選 民 25% 門 檻 的 投 票 率 容<br />

易 引 起 杯 葛 的 策 略 。<br />

・ 無 效 力 的 決 定 是 沒 有 決 定 !<br />

在 許 多 國 家 , 公 民 投 票 的 結 果 是 無 效 力 的 。 這 本 身 是 民 主 的 矛 盾 , 並<br />

且 會 創 造 不 確 定 與 不 公 平 的 過 程 。 國 會 與 政 府 在 結 果 實 行 的 角 色 應 該<br />

受 限 。 複 決 決 定 只 有 被 另 一 個 複 決 所 改 變 。<br />

・ 確 保 一 個 自 由 與 公 平 的 複 決 後 時 期 !<br />

有 司 法 在 場 的 守 護 是 很 關 鍵 的 。 比 方 說 , 每 一 個 公 民 應 該 有 機 會 在 法<br />

院 訴 願 反 對 一 個 複 決 。<br />

資 料 來 源 :<br />

引 用 自 藍 伯 特 ( 溫 特 圖 爾 ), 格 呂 利 安 ( 伯 恩 ) 並 翻 譯 在 安 竹 利 斯 . 葛 羅 斯 / 布 魯 諾<br />

. 考 夫 曼 : 歐 洲 創 制 複 決 中 心 有 關 市 民 立 法 的 國 家 索 引 ( 阿 姆 斯 特 丹 2002)。<br />

177


27<br />

歷 史 事 實<br />

使 用 直 接 民 主 的 經 濟 效 果<br />

為 了 研 究 直 接 民 主 是 否 導 致 政 治 過 程 的 任 何 改 變 , 一 個 很 自 然 的 起 點 是<br />

觀 察 公 共 支 持 與 稅 收 。 許 多 政 府 的 首 要 活 動 是 財 政 決 策 , 而 政 策 優 先 順 序 很<br />

大 程 度 在 預 算 過 程 中 形 成 。 在 一 個 於 1990 年 所 進 行 的 132 個 大 型 瑞 士 鄉 鎮 樣<br />

本 中 , 作 者 們 重 覆 檢 討 預 算 赤 字 方 面 的 強 制 複 決 。 在 預 算 必 須 被 公 民 所 批 准<br />

的 城 市 , 支 出 與 稅 收 平 均 而 言 比 其 它 城 市 低 於 20%, 而 公 債 大 概 少 了 30%。<br />

純 粹 的 代 議 政 治 比 較 無 效 率<br />

在 不 同 的 制 度 安 排 下 的 公 共 費 用 的 成 本 效 益 可 以 就 單 一 公 共 財 直 接 研<br />

究 。 在 一 個 廢 棄 物 的 案 例 研 究 (Pommerchne 1990), 發 現 這 個 服 務 在 有 著<br />

廣 泛 直 接 民 主 參 與 且 找 私 人 公 司 提 供 該 服 務 的 鄉 鎮 , 成 本 較 低 。 如 果 由 市 政<br />

當 局 而 非 私 人 公 司 提 供 該 服 務 , 成 本 大 約 高 了 10%。 在 有 代 議 政 治 ( 相 對 於<br />

直 接 民 主 ) 的 市 政 當 局 , 效 率 約 損 失 20%。 廢 棄 物 的 平 均 成 本 在 倚 賴 代 議 政<br />

治 的 市 政 府 是 最 高 的 , 政 府 所 做 的 廢 棄 物 服 務 也 是 如 此 ( 大 概 比 最 有 效 率 的<br />

地 方 高 30%)。<br />

公 共 服 務 有 效 率 的 內 情 來 自 將 瑞 士 各 州 財 政 複 決 與 經 濟 表 現 連 結 的 一 項<br />

研 究 (Feld <strong>and</strong> Savioz 1997)。 在 1984 與 1993 年 間 , 一 個 新 古 典 生 產 功 能 被<br />

評 估 , 包 括 在 各 個 部 門 的 員 工 的 數 目 、 州 政 府 的 教 育 支 出 和 補 助 、 以 及 在 建<br />

築 物 與 工 程 上 的 投 資 資 本 。 生 產 功 能 已 被 延 伸 到 一 個 虛 擬 變 數 , 州 做 為 一 個<br />

在 地 方 財 政 問 題 具 有 直 接 民 主 參 與 權 。 全 部 的 生 產 力 , 以 州 的 每 人 GDP 為 測<br />

量 , 在 有 直 接 民 主 的 州 估 計 約 5% 高 於 其 他 沒 有 這 個 設 計 的 州 。<br />

根 據 一 個 總 體 成 長 的 方 程 式 ,Blomberg 等 (2004) 分 析 公 共 資 本 ( 電<br />

力 、 道 路 、 教 育 等 等 ) 有 多 少 程 度 被 有 生 產 力 的 提 供 以 及 是 否 在 公 民 創 制 與<br />

非 公 民 創 制 的 州 之 間 有 所 不 同 。 根 據 在 1969 與 1986 之 間 , 美 國 48 州 的 生 產 毛<br />

額 、 私 人 與 公 共 的 資 本 、 就 業 與 人 口 的 資 料 , 他 們 發 現 非 公 民 創 制 的 州 在 提<br />

供 有 生 產 力 的 資 本 服 務 與 有 公 民 創 制 的 州 相 比 大 概 只 有 82% 有 效 率 , 也 就 是<br />

比 公 民 沒 有 任 何 可 能 發 動 公 民 創 制 的 州 , 大 約 20% 的 政 府 支 出 被 浪 費 , 相 對<br />

於 已 經 有 該 機 制 的 州 。<br />

178


27<br />

歷 史 事 實<br />

使 用 直 接 民 主 的 經 濟 效 果<br />

公 民 創 制 權 減 少 腐 敗<br />

公 共 職 位 因 為 私 人 所 得 而 被 誤 用 可 從 記 者 對 公 共 貪 污 的 感 受 的 調 查 測<br />

量 。 除 了 一 些 控 制 變 數 之 後 , 研 究 發 現 選 民 公 民 創 制 對 貪 污 的 感 受 有 統 計 上<br />

的 明 顯 作 用 。 在 有 公 民 創 制 的 州 , 貪 污 比 沒 有 公 民 創 制 的 州 來 的 低 , 而 且 發<br />

動 公 民 創 制 連 署 門 檻 越 低 的 州 , 效 果 越 明 顯 。<br />

在 一 個 對 1990 年 代 的 瑞 士 的 研 究 , 分 析 直 接 民 主 參 與 權 對 於 人 民 所 報 告<br />

的 生 活 滿 意 度 的 效 果 (Frey <strong>and</strong> Stutzer 2002)。 調 查 答 案 來 自 六 千 個 以 上 的<br />

訪 問 。 個 人 效 用 的 替 代 測 量 是 根 據 以 下 的 問 題 :「 整 體 而 言 , 您 有 多 滿 意 目<br />

前 的 生 活 ?」 人 們 以 一 個 0 代 表 完 全 不 滿 意 到 10 代 表 完 全 滿 意 的 尺 度 回 答 。<br />

個 人 政 治 參 與 的 制 度 權 利 是 以 州 的 層 級 加 以 測 量 , 所 以 有 相 當 的 變 異<br />

性 。 一 個 粗 略 的 指 標 測 量 各 州 不 同 的 防 止 公 民 進 入 政 治 程 序 的 障 礙 對 公 民 創<br />

制 與 複 決 。 主 要 的 結 果 是 在 直 接 民 主 與 民 眾 主 觀 的 福 利 有 相 當 正 面 的 相 關 。<br />

資 料 來 源 : Stutzer; Alois/ 布 魯 諾 . 弗 瑞 S.: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 design<strong>in</strong>g a liv<strong>in</strong>g<br />

constitution (Zurich 2003)<br />

進 一 步 的 閱 讀 :<br />

・ Pommerehne, Werner W.: The Empirical Relevance of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br />

Analysis. European Economic Revew 1990, 34(2-3): 458-469.<br />

・ Feld, Lars P. / Savioz, Marcel R.: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 Matters for Economic Performance:<br />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Kyklos 1997, 50(4): 507-538.<br />

・ Blomberg, S. Brock / Hess, Gregory D. / Weerapana, Akila: The Impact of Voter<br />

Initiatives on Economic Activity.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2004.<br />

・ 布 魯 諾 . 弗 瑞 S. / Stutzer, Alois: Happ<strong>in</strong>ess <strong>and</strong> Economics. How the Economy <strong>and</strong><br />

Institutions Affect Human Well-Be<strong>in</strong>g (Pr<strong>in</strong>ce<strong>to</strong>n 2002).<br />

179


28<br />

歷 史 事 實<br />

形 成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因 素<br />

民 主 程 序 的 要 求 非 常 高 。 唯 有 當 一 些 民 主 條 件 達 到 時 它 們 才 能 發 揮 功<br />

能 。 這 些 條 件 包 括 :<br />

・ 一 個 能 發 揮 功 能 的 媒 體 與 公 共 空 間<br />

・ 一 個 依 法 行 政 、 憲 政 與 基 本 人 權 保 障 的 國 家<br />

・ 除 了 人 民 與 有 內 在 的 民 主 原 則 組 織 的 民 主 教 育<br />

・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自 我 批 判<br />

・ 民 主 的 研 究 與 發 展<br />

民 主 程 序 只 有 當 這 些 程 序 已 完 善 設 計 與 實 施 而 且 他 們 敏 銳 地 配 合 才 會 有<br />

用 。 同 樣 的 條 件 與 標 準 也 應 用 在 直 接 民 主 , 這 個 事 實 簿 的 焦 點 所 集 中 的 。<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工 具 的 有 效 性 建 立 在 他 們 的 設 計 。 但 是 設 計 良 好 的 直 接 民<br />

主 程 序 的 出 現 並 不 會 本 身 保 證 他 們 經 常 被 使 用 。 直 接 民 主 工 具 的 使 用 頻 率<br />

也 依 賴 其 他 的 原 因 — 例 如 社 會 的 組 成 ( 多 多 少 少 複 雜 、 多 多 少 少 充 滿 衝<br />

突 )— 以 及 問 題 與 衝 突 在 一 個 社 會 被 處 理 的 方 式 。 比 較 瑞 士 各 州 的 直 接 民<br />

主 顯 示 設 計 良 好 的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被 使 用 在 複 雜 、 衝 突 不 斷 的 社 會 多 於 小 而 單<br />

純 的 社 會 〔 比 較 Vatter, Adrian: Kan<strong>to</strong>nale Demokratien im Vergleich (Opladen<br />

2002)〕。<br />

形 成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重 要 面 向<br />

1 連 署 的 數 目<br />

問 題 為 了 舉 行 一 個 公 民 投 票 , 需 要 多 少 有 效 選 民 的 連 署 ?<br />

經 驗<br />

國 際 經 驗 顯 示 高 連 署 門 檻 ( 超 過 5% 的 有 效 選 民 ) 阻 礙 多 數 的 個 人 與 組 織<br />

使 用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之 工 具 , 而 且 非 常 高 的 阻 礙 (10% 或 更 高 ) 使 這 些 工<br />

具 不 能 使 用 。<br />

建 議 視 特 定 的 工 具 ( 例 如 憲 法 創 制 、 授 權 型 複 決 ) 以 及 政 策 的 層 次 ( 地 方 、<br />

區 域 、 國 家 、 跨 國 ), 進 入 門 檻 不 應 該 高 於 5% 的 有 效 選 民 。<br />

180


28<br />

歷 史 事 實<br />

形 成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因 素<br />

2 收 集 連 署 所 需 的 時 間<br />

問 題 收 集 連 署 的 時 間 需 要 多 少 ?<br />

經 驗<br />

建 議<br />

溝 通 — 通 知 、 討 論 、 學 習 — 是 直 接 民 主 的 心 。 它 無 法 在 沒 有 充 份 時<br />

間 下 發 生 。 所 以 收 集 連 署 的 時 間 寬 限 應 該 反 映 這 些 。 假 如 這 個 階 段 太<br />

短 , 例 如 只 有 三 個 月 給 全 國 的 連 署 收 集 , 這 會 阻 礙 重 要 的 溝 通 過 程 。<br />

為 了 發 動 一 個 全 國 性 的 公 民 創 制 , 至 少 要 12 個 月 — 最 好 18 個 月 。 至 於<br />

授 權 型 複 決 ,2 至 4 個 月 也 許 足 夠 , 當 複 決 議 題 已 經 在 政 治 議 程 上 。<br />

3 如 何 尋 求 連 署 ?<br />

問 題<br />

經 驗<br />

建 議<br />

是 否 有 自 由 ( 不 受 控 制 ) 並 有 隨 後 的 官 方 檢 定 的 連 署 收 集 ? 或 者 參 與 連<br />

署 必 須 在 指 定 的 官 方 地 點 並 且 / 或 是 由 官 方 監 視 ?<br />

不 受 控 制 的 連 署 收 集 是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 在 許 多 國 家 , 官 方 要 限 制 連 署 收<br />

集 的 方 法 , 或 是 在 連 署 人 連 署 前 檢 查 他 們 的 資 格 。 在 奧 地 利 , 公 民 創 制<br />

的 連 署 只 有 在 官 方 的 地 點 舉 行 。 在 美 國 , 在 公 共 場 所 收 集 連 署 , 例 如 郵<br />

局 , 事 實 上 是 不 准 的 。<br />

一 個 發 展 良 好 的 直 接 民 主 並 不 需 要 特 別 的 連 署 收 集 的 限 制 ; 檢 查 連 署 的<br />

合 法 性 已 經 足 夠 。 連 署 收 集 應 該 以 鼓 勵 辯 論 與 方 便 想 參 與 的 公 民 的 方 式<br />

進 行 。<br />

4 公 民 創 制 的 文 字 如 何 擬 定 ?<br />

問 題 公 民 創 制 草 案 的 文 字 是 否 預 設 特 殊 的 法 律 知 識 , 或 者 草 案 能 被 以 清 楚 、<br />

普 通 的 文 字 送 出 ?<br />

經 驗<br />

建 議<br />

在 瑞 士 , 一 個 特 定 的 公 民 創 制 草 案 可 以 平 常 的 文 字 撰 寫 , 不 需 要 法 律 知<br />

識 。 可 以 選 擇 任 何 的 標 題 , 只 要 它 不 具 誤 導 性 , 也 不 帶 來 混 淆 或 是 包 含<br />

商 業 或 是 個 人 廣 告 。 適 當 的 當 局 在 正 式 題 目 上 協 助 公 民 創 制 提 案 者 , 但<br />

是 不 會 貢 獻 任 何 內 容 。<br />

當 局 應 該 宣 導 提 案 者 在 發 動 公 民 創 制 時 已 確 定 後 者 能 自 由 地 與 清 楚 地 表<br />

達 他 們 的 政 治 意 志 , 而 且 以 每 個 人 都 能 瞭 解 的 方 式 。 兩 件 事 是 必 須 的 :<br />

當 局 並 不 干 預 內 容 , 而 且 文 字 是 清 楚 的 、 詳 細 的 、 不 模 稜 兩 可 以 及 一 致<br />

的 。 任 何 的 特 殊 用 語 將 是 不 適 用 的 。<br />

181


28<br />

歷 史 事 實<br />

形 成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因 素<br />

5 複 決 問 題 的 文 字 如 何 擬 定<br />

問 題<br />

誰 決 定 複 決 的 文 字 如 何 擬 定 ? 是 公 民 創 制 的 標 題 或 是 法 律 的 標 題 在 問 題<br />

重 覆 ?<br />

經 驗 在 瑞 士 , 複 決 問 題 包 括 要 送 交 表 決 的 公 民 創 制 的 標 題 或 是 法 律 的 標 題 。<br />

建 議<br />

方 案 的 標 題 應 該 包 含 在 複 決 問 題 中 , 因 此 選 民 正 確 地 知 道 他 們 所 投 的 是<br />

什 麼 。 問 題 也 應 該 以 很 清 楚 看 出 「 同 意 」 意 謂 贊 成 或 是 否 決 方 案 方 式 撰<br />

寫 。 複 決 問 題 不 應 該 誤 導 性 , 因 為 這 會 不 可 能 瞭 解 選 民 倒 底 投 票 目 的 為<br />

何 。<br />

6 內 容 與 形 式 的 法 律 要 件<br />

問 題<br />

經 驗<br />

建 議<br />

存 在 什 麼 樣 的 程 序 以 確 定 公 民 創 制 滿 足 正 式 的 法 律 規 定 以 及 有 關 內 容 的<br />

規 定 ?<br />

公 民 創 制 文 字 的 內 容 有 效 性 能 夠 被 下 列 國 家 機 關 之 一 檢 查 ( 國 會 、 權 威<br />

當 局 、 法 院 等 )。 偏 好 那 一 個 程 序 有 所 爭 議 — 應 該 是 國 會 或 憲 法 法 院 決<br />

定 公 民 創 制 的 有 效 性 。 在 瑞 士 , 是 國 會 檢 查 公 民 創 制 的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規<br />

則 ; 只 有 在 規 定 的 一 萬 個 連 署 收 集 到 以 後 它 們 才 會 如 此 做 。 在 美 國 , 這<br />

些 會 在 連 署 收 集 前 發 生 。 程 序 有 所 不 同 : 在 佛 羅 里 達 , 是 州 的 最 高 法 院<br />

檢 查 有 效 性 , 然 而 在 奧 瑞 岡 州 是 檢 查 長 。<br />

有 效 性 的 規 則 ( 也 就 是 , 公 民 創 制 不 可 抵 觸 有 拘 束 力 的 國 際 法 ; 它 將 不<br />

會 包 括 一 些 不 同 的 議 題 ; 它 必 須 在 格 式 上 不 會 模 稜 兩 可 ) 必 須 是 清 楚 與<br />

透 明 的 ; 他 們 能 , 比 方 說 , 列 入 在 憲 法 中 。 必 須 執 行 檢 查 一 旦 公 民 創 制<br />

發 動 , 或 是 只 有 一 旦 連 署 收 集 完 成 。 可 以 由 憲 法 法 庭 進 行 , 或 是 國 家 的<br />

政 治 機 關 之 一 — 國 會 或 是 當 局 之 一 。 有 多 大 的 風 險 存 在 於 負 責 檢 查 公<br />

民 創 制 的 機 關 無 法 不 偏 不 倚 更 多 是 一 個 政 治 文 化 的 問 題 而 且 無 法 完 全 地<br />

「 設 計 排 除 」。<br />

182


28<br />

歷 史 事 實<br />

形 成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因 素<br />

7 與 政 府 及 國 會 的 互 動<br />

問 題<br />

經 驗<br />

建 議<br />

國 會 能 辯 論 公 民 創 制 的 主 題 並 提 出 自 己 的 建 議 嗎 ? 國 會 有 權 呈 現 一 個 相<br />

對 方 案 嗎 ? 在 公 民 創 制 的 提 出 者 與 國 會 或 政 府 之 間 的 互 動 允 許 妥 協 與 談<br />

判 的 空 間 嗎 ? 是 否 有 一 個 撤 回 的 條 文 ?<br />

在 加 州 , 公 民 創 制 跳 過 議 會 而 被 直 接 送 交 選 民 。 在 瑞 士 , 沒 有 所 謂 「 直<br />

接 公 民 創 制 」, 只 有 「 間 接 」 公 民 創 制 , 公 民 創 制 過 程 包 括 政 府 與 議 會 ,<br />

他 們 在 每 一 個 複 決 中 表 達 觀 點 , 參 與 公 共 辯 論 , 而 議 會 可 以 提 出 相 對 方<br />

案 。 間 接 公 民 創 制 因 此 產 出 更 大 的 公 共 討 論 並 且 有 可 能 創 造 一 個 政 府 與<br />

議 會 與 公 民 創 制 提 出 者 溝 通 的 空 間 , 達 成 一 個 可 能 的 妥 協 解 決 方 案 。 為<br />

了 要 協 助 這 個 溝 通 過 程 , 引 進 撤 銷 條 款 到 瑞 士 。 提 出 者 可 以 撤 回 公 民 創<br />

制 , 比 方 說 假 如 他 們 已 經 能 夠 與 政 府 和 議 會 達 成 一 個 令 人 滿 意 的 妥 協 。<br />

直 接 與 間 接 民 主 應 該 以 加 強 彼 此 的 方 式 連 結 。 例 如 , 這 個 目 標 可 以 強 制<br />

議 會 考 慮 公 民 創 制 並 且 表 達 意 見 , 以 及 給 議 會 提 出 相 對 方 案 的 方 式 達<br />

到 。 當 同 時 有 一 個 原 始 的 公 民 創 制 草 案 與 相 對 方 案 可 以 進 行 投 票 , 選 民<br />

應 該 可 以 投 「 贊 成 」 票 給 兩 個 方 案 , 此 外 表 示 他 們 偏 愛 那 一 個 方 案 , 如<br />

果 兩 個 都 通 過 的 話 ( 所 謂 的 「 雙 重 同 意 」)。 撤 銷 條 款 給 公 民 創 制 提 出 者<br />

一 個 撤 回 公 民 創 制 的 機 會 , 例 如 他 們 能 與 政 府 和 議 會 盡 力 達 成 一 個 可 以<br />

接 受 的 妥 協 。 這 創 造 一 個 可 以 為 了 有 利 於 提 出 者 及 當 局 談 判 與 妥 協 的 操<br />

作 的 空 間 。<br />

8 允 許 政 府 和 議 會 表 達 意 見 及 宣 傳 複 決 的 時 間<br />

問 題<br />

經 驗<br />

建 議<br />

有 多 少 時 間 允 許 政 府 、 議 會 、 選 民 對 於 公 民 創 制 或 複 決 草 案 辯 論 並 且 達<br />

到 已 深 思 熟 慮 的 意 見 ? 有 多 少 時 間 用 來 宣 傳 複 決 ?<br />

將 所 有 政 黨 拉 進 複 決 , 以 交 換 觀 點 、 對 話 、 交 涉 、 以 及 一 個 集 體 學 習 過<br />

程 需 要 長 時 間 。 在 設 定 法 定 的 時 程 時 這 些 必 須 要 被 考 慮 進 去 。<br />

基 本 的 原 則 是 : 必 須 要 有 充 份 的 時 間 給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過 程 的 所 有 階<br />

段 — 為 了 公 民 創 制 委 員 會 收 集 所 需 的 連 署 , 為 了 政 府 對 於 草 案 表 達 意<br />

見 、 為 了 議 會 辯 論 議 題 並 且 設 法 得 到 一 個 相 對 方 案 、 為 了 所 有 有 關 的 個<br />

人 與 團 體 執 行 一 個 適 當 的 複 決 宣 傳 。 一 個 簡 單 的 原 則 是 至 少 留 六 個 月 給<br />

這 些 階 段 的 每 一 個 。<br />

183


28<br />

歷 史 事 實<br />

形 成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因 素<br />

9 確 認 複 決 票 的 效 力 : 多 數 決 的 要 求 與 最 低 的 投 票 門 檻<br />

問 題<br />

經 驗<br />

建 議<br />

是 否 批 准 複 決 需 要 一 個 特 別 多 數 以 及 / 或 是 最 低 的 投 票 門 檻 , 還 是 一 個 簡<br />

單 多 數 即 已 足 夠 ?<br />

經 常 要 求 達 到 特 殊 的 投 票 或 是 同 意 門 檻 以 使 得 複 決 投 票 有 效 ; 儘 管 國 會<br />

選 舉 沒 有 最 低 的 投 票 要 求 。 實 際 上 ,40% 的 投 票 門 檻 或 更 高 經 常 導 致 複 決<br />

無 效 的 結 果 。 這 會 給 直 接 民 主 一 個 惡 名 。 高 門 檻 將 使 批 准 任 何 方 案 變 得<br />

困 難 。<br />

高 於 25% 的 投 票 門 檻 應 該 避 免 。 這 樣 的 門 檻 意 謂 著 提 案 會 被 投 反 對 票 與 不<br />

投 票 的 組 合 所 否 決 ; 它 們 幫 助 那 些 拒 絕 參 與 公 共 民 主 辯 論 反 而 召 來 杯 葛<br />

票 的 團 體 。 這 會 提 倡 非 民 主 行 為 。 同 樣 適 用 於 需 要 一 個 多 數 合 格 選 民 的<br />

通 過 門 檻 。<br />

10 可 以 投 票 的 議 題 / 議 題 的 排 除<br />

問 題 什 麼 議 題 可 以 — 或 是 不 可 以 — 以 直 接 民 主 的 方 式 決 定 ?<br />

經 驗<br />

建 議<br />

在 許 多 國 家 , 重 要 的 議 題 被 拿 開 在 直 接 民 主 的 決 策 之 外 。 這 弱 化 直 接 民<br />

主 的 基 礎 。 一 些 主 題 的 排 除 經 常 因 為 特 定 的 歷 史 經 驗 。 在 瑞 士 , 沒 有 主<br />

題 在 原 則 上 排 除 在 直 接 民 主 的 程 序 之 外 。 然 而 , 與 有 效 力 的 國 際 法 相 衝<br />

突 的 公 民 創 制 應 該 被 宣 布 無 效 。 實 際 執 行 上 , 以 下 三 個 主 題 領 域 應 是 直<br />

接 民 主 活 動 的 主 要 焦 點 :1. 國 家 與 民 主 的 型 態 ;2. 財 政 與 稅 務 政 策 ;3.<br />

福 利 與 衛 生 。<br />

公 民 應 該 能 與 他 們 的 代 議 士 一 樣 決 定 同 樣 範 圍 的 議 題 。 發 明 排 除 公 民 創<br />

制 與 複 決 的 特 別 排 除 名 單 牴 觸 平 等 參 政 的 民 主 原 則 。 基 本 人 權 與 國 際 法<br />

加 諸 在 民 主 決 策 的 限 制 平 等 地 適 用 於 議 會 與 直 接 民 主 決 策 。<br />

184


28<br />

歷 史 事 實<br />

形 成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因 素<br />

11 監 督 與 建 議 / 諮 商<br />

問 題<br />

經 驗<br />

建 議<br />

有 沒 有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過 程 的 監 督 規 定 ? 有 沒 有 一 個 獨 立 的 負 有 這 個 特<br />

別 工 作 的 當 局 ?<br />

為 了 確 保 人 民 複 決 程 序 的 公 平 與 正 確 執 行 , 一 些 國 家 ( 例 如 愛 爾 蘭 與 英<br />

國 ) 已 經 成 立 複 決 委 員 會 。 這 些 委 員 會 的 責 任 與 權 力 不 等 。 在 瑞 士 , 聯<br />

邦 理 事 處 監 督 聯 邦 複 決 程 序 。 理 事 處 的 「 政 治 權 利 」 部 門 「 建 議 公 民 創<br />

制 與 複 決 委 員 會 , 檢 查 送 來 的 連 署 名 單 與 公 民 創 制 , 組 織 聯 邦 複 決 與 眾<br />

議 院 的 選 舉 , 以 及 處 理 有 關 選 舉 與 複 決 的 抱 怨 」。 它 也 負 責 測 試 電 子 投<br />

票 。<br />

一 個 複 決 當 局 或 是 委 員 會 能 有 許 多 種 的 責 任 , 例 如 建 議 公 民 創 制 委 員<br />

會 、 公 民 創 制 草 案 的 初 步 查 核 、 驗 證 連 署 、 監 督 複 決 宣 傳 ( 包 括 檢 查 公<br />

正 公 平 性 )、 以 及 複 決 的 堅 督 與 評 估 。 它 也 擔 負 告 知 選 民 的 工 作 , 最 低 應<br />

該 是 複 決 的 手 冊 或 折 頁 給 每 一 個 合 格 選 民 。<br />

12 資 助 與 透 明 度<br />

問 題<br />

政 黨 與 團 體 必 須 揭 露 他 們 在 複 決 活 動 上 花 了 多 少 錢 , 以 及 錢 是 那 裡 來 的<br />

嗎 ? 沒 有 龐 大 財 務 資 助 的 團 體 會 獲 得 任 何 補 助 以 使 得 複 決 過 成 更 平 等<br />

嗎 ?<br />

經 驗 金 錢 在 複 決 中 的 重 要 角 色 經 常 被 注 意 到 : 金 錢 可 以 是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br />

建 議<br />

透 明 化 ( 例 如 補 助 來 源 的 資 訊 ) 以 及 公 平 ( 例 如 財 務 資 源 的 平 等 以 及 經<br />

由 媒 體 與 廣 告 接 觸 到 大 眾 的 管 道 ) 對 於 確 保 政 治 意 志 的 真 實 民 主 形 成<br />

是 很 重 要 的 。 例 如 ,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提 出 者 可 以 得 到 一 部 份 的 支 出 補<br />

助 , 一 旦 規 定 的 連 署 人 數 已 經 收 集 到 , 而 且 複 決 日 期 已 經 訂 好 。<br />

185


29<br />

歷 史 事 實<br />

住 在 或 留 在 海 外 的 瑞 士 人 的 投 票 權<br />

原 則<br />

居 在 或 是 留 在 海 外 的 而 且 有 權 投 票 的 瑞 士 人 , 應 該 能 參 與 全 國 層 次 的 複<br />

決 與 選 舉 , 以 及 連 署 公 民 創 制 及 複 決 (BPRAS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 針 對 居 在 或<br />

是 留 在 海 外 的 瑞 士 公 民 的 政 治 權 利 的 聯 邦 法 律 1<br />

)。 他 們 有 權 不 僅 參 與 眾 議 院<br />

的 選 舉 ( 主 動 投 票 權 ), 而 且 可 被 選 為 眾 議 院 、 聯 邦 政 府 或 是 聯 邦 法 院 ( 被<br />

動 投 票 權 )。 然 而 , 他 們 得 參 與 聯 邦 議 會 的 選 舉 假 如 他 們 所 屬 的 州 的 法 律 為<br />

居 在 或 是 留 在 海 外 的 瑞 士 公 民 提 供 投 票 權 利 。 在 瑞 士 聯 邦 系 統 , 居 在 或 是 留<br />

在 海 外 的 瑞 士 人 並 不 構 成 一 個 單 獨 的 選 區 2<br />

; 他 們 選 擇 一 個 鄉 鎮 做 為 他 們 的<br />

「 投 票 鄉 鎮 」( 可 以 他 們 出 生 的 鄉 鎮 , 或 是 曾 經 住 過 的 ,BPRAS 第 五 條 第 一<br />

款 )。 合 格 但 放 棄 國 籍 的 瑞 士 選 民 且 希 望 行 使 他 們 的 政 治 權 利 , 必 須 將 他 們<br />

的 意 願 通 知 他 們 所 選 的 鄉 鎮 的 瑞 士 辦 公 室 。 這 個 通 知 必 須 每 四 年 更 新 一 次<br />

(BPRAS 第 五 a 條 )。 合 格 居 在 或 是 留 在 海 外 的 瑞 士 選 民 可 以 對 聯 邦 層 次 的<br />

草 案 投 票 , 以 親 自 在 瑞 士 投 票 鄉 鎮 投 票 或 是 通 訊 投 票 (BPRAS 第 一 條 )。<br />

一 些 數 字<br />

在 2005 年 底 , 有 大 概 634,200 瑞 士 公 民 住 在 海 外 3<br />

, 其 中 大 概 有 485,100<br />

有 可 能 有 投 票 資 格 , 也 就 是 年 滿 18 歲 或 是 不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精 神 耗 弱 致 喪 失 投<br />

票 資 格 。 在 2005 年 12 月 底 , 大 概 102,000 人 的 確 登 記 在 投 票 鄉 鎮 而 有 投 票 資<br />

格 。 這 個 數 字 代 表 2.1% 的 所 有 瑞 士 合 格 選 民 (486 萬 4<br />

)。<br />

居 在 或 是 留 在 海 外 的 瑞 士 人 投 票 行 為<br />

由 ASO( 海 外 瑞 士 人 組 織 ,Association of the Swiss Abroad) 以 及 瑞 士 國<br />

際 廣 播 電 台 (swiss<strong>in</strong>fo / Swiss Radio International) 在 2003 年 執 行 的 調 查 顯 示<br />

居 在 或 是 留 在 海 外 的 瑞 士 人 有 一 個 非 常 特 別 的 特 徵 , 即 較 不 會 由 政 治 看 法 所<br />

定 型 , 而 是 一 些 價 值 例 如 外 表 的 現 代 感 、 普 世 主 義 、 對 改 變 的 開 放 、 容 忍 外<br />

國 人 以 及 自 由 市 場 的 信 念 。 5<br />

186


29<br />

歷 史 事 實<br />

住 在 或 留 在 海 外 的 瑞 士 人 的 投 票 權<br />

瑞 士 外 國 人 在 國 會 中 的 代 表 性<br />

在 2003 年 10 月 19 日 的 眾 議 院 選 舉 , 瑞 士 人 民 黨 (SVP) 在 蘇 黎 士 州 提<br />

出 一 份 海 外 瑞 士 人 的 候 選 人 名 單 (List 31: SVP-Union of Swiss Abroad)。 然<br />

而 , 目 前 為 止 , 沒 有 海 外 候 選 人 曾 經 當 選 為 聯 邦 國 會 成 員 。 一 個 原 因 在 於 瑞<br />

士 海 外 人 士 的 選 舉 潛 能 是 分 散 的 。 因 為 他 們 沒 有 形 成 自 己 的 選 區 , 他 們 的 票<br />

散 布 在 26 個 州 。 在 2004 年 春 的 選 舉 , 從 Bad Ragaz 來 的 Beat Eberle, 當 時 是 斯<br />

得 哥 爾 摩 的 軍 事 專 員 , 選 上 在 聖 加 倫 的 大 議 會 。 然 而 , 這 件 事 情 顯 示 , 住 海<br />

外 的 瑞 士 人 是 可 能 選 上 的 。<br />

1<br />

1975 年 12 月 19 日 聯 邦 法 律 (SR 161.5) 針 對 居 在 或 是 留 在 海 外 的 瑞 士 公 民 , 可 見 於<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sr/c161_5.html。<br />

2<br />

州 構 成 選 區 ; 比 較 聯 邦 憲 法 第 149 條 第 3 款 (SR 101); 可 見 www.adm<strong>in</strong>.ch/itl/rs/<br />

c101ENG.pdf。<br />

3<br />

資 料 來 源 :Federal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s。 最 後 查 閱 時 間 為 2005 年 12 月 底 。<br />

4<br />

資 料 來 源 : 聯 邦 總 理 府 。 最 後 查 閱 時 間 為 2005 年 12 月 底 。<br />

5<br />

由 GIS 研 究 機 構 所 執 行 的 研 究 的 最 後 報 告 可 被 下 載 於 www.aso.ch/pdf/ASObericht%20berdef.pdf。<br />

187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848.6.6 1 1848 年 9 月 12 日 憲 法<br />

全 部 修 改<br />

1866.1.14 2 固 定 比 重 與 度 量 1<br />

1866.1.14 3 猶 太 人 與 歸 化 的 公 民<br />

享 有 同 樣 的 住 宅 權 利<br />

1866.1.14 4 市 鎮 事 務 的 投 票 權 2<br />

1866.1.14 5 與 永 久 居 民 相 關 的 課<br />

稅 與 民 權<br />

1866.1.14 6 州 事 務 的 投 票 權 4<br />

1866.1.14 7 信 仰 與 宗 教 儀 式 自 由 5<br />

1866.1.14 8 排 除 一 些 處 罰 6<br />

1866.1.14 9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7<br />

1866.1.14 10 禁 止 賣 獎 券 8<br />

1866.5.12 11 憲 法 修 訂 9<br />

1874.4.19 12 憲 法 修 訂 3<br />

1875.5.23 13 公 民 地 位 及 婚 姻 的 確<br />

認 與 登 記<br />

1875.5.23 14 投 票 權 法 案 1<br />

1876.4.23 15 發 行 與 兌 換 紙 幣 的 聯<br />

邦 法<br />

1876.7.9 16 軍 事 服 務 可 免 稅 的 聯<br />

邦 法<br />

1877.10.21 17 勞 工 權 益 2<br />

1877.10.21 18 軍 事 服 務 可 免 稅 4<br />

1877.10.21 19 住 民 與 暫 時 居 民 的 政<br />

治 權 利 及 政 治 權 利 喪<br />

失 法 案<br />

1879.1.19 20 准 許 阿 爾 卑 斯 山 鐵 路<br />

的 補 助<br />

1<br />

2<br />

1<br />

3<br />

3<br />

2<br />

3<br />

5<br />

189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879.5.18 21 修 改 憲 法 第 六 十 五 條<br />

( 死 刑 )<br />

1880.10.31 22 1880 年 8 月 3 日 為 了 修<br />

憲 的 人 民 公 民 創 制 之<br />

草 案<br />

1882.7.30 23 保 障 發 明 專 利 11<br />

1882.7.30 24 對 抗 傳 染 病 的 措 施 6<br />

1882.11.26 25 修 改 憲 法 第 廿 七 條 7<br />

1884.5.11 26 司 法 與 警 察 聯 邦 組 織<br />

的 聯 邦 指 令<br />

1884.5.11 27 商 務 旅 客 的 執 照 稅 9<br />

1884.5.11 28 補 充 1853 年 2 月 4 日 的<br />

罪 刑<br />

1884.5.11 29 給 予 駐 美 瑞 士 大 使 館<br />

約 1 萬 瑞 士 法 郎 的 花<br />

費<br />

1885.10.25 30 部 份 修 改 憲 法 5<br />

1887.5.15 31 烈 酒 的 聯 邦 法 4<br />

1887.7.10 32 補 充 1874 年 5 月 29 日<br />

憲 法 第 六 十 四 條<br />

1889.11.17 33 債 務 與 破 產 的 起 訴 5<br />

1890.10.26 34 補 充 1874 年 5 月 29 日<br />

憲 法 使 其 有 權 立 法 在<br />

健 康 及 意 外 保 險<br />

1891.3.15 35 政 府 官 員 及 雇 員 無 法<br />

工 作 的 法 案<br />

1891.7.5 36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8<br />

1891.10.18 37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第 卅 九<br />

條<br />

4<br />

6<br />

7<br />

9<br />

10<br />

8<br />

10<br />

11<br />

12<br />

190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891.10.18 38 瑞 士 關 稅 6<br />

1891.12.6 39 收 購 瑞 士 中 央 鐵 路 13<br />

1893.8.20 40 禁 止 以 沒 有 事 先 麻 醉<br />

的 宗 教 屠 宰 的 人 民 公<br />

民 創 制<br />

1<br />

1894.3.4 41 修 改 1893 年 12 月 20 日<br />

的 聯 邦 憲 法 使 其 有 權<br />

擴 大 通 過 商 業 貿 易 法<br />

規 的 權 利<br />

12<br />

1894.6.3 42 保 證 工 作 權 的 人 民 公<br />

民 創 制<br />

1894.11.4 43 各 州 共 享 海 關 收 入 的<br />

人 民 公 民 創 制<br />

1<br />

2<br />

1895.2.3 44 瑞 士 外 交 代 表 14<br />

1895.9.29 45 引 進 政 府 壟 斷 火 柴 事<br />

業 的 條 文 入 憲 法<br />

13<br />

1895.11.3 46 1896.10.4 14<br />

1896.10.4 47 牲 口 買 賣 的 保 證 15<br />

1896.10.4 48 鐵 路 公 司 的 解 釋 7<br />

1896.10.4 49 瑞 士 軍 隊 懲 戒 規 定 16<br />

1897.2.28 50 建 立 瑞 士 聯 邦 銀 行 17<br />

1897.7.11 51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第 廿 四<br />

條<br />

1897.7.11 52 食 物 與 半 奢 侈 品 及 可<br />

能 危 害 生 命 健 康 的 商<br />

品 的 聯 邦 立 法<br />

10<br />

11<br />

1898.2.20 53 國 營 化 鐵 路 及 瑞 士 國<br />

家 鐵 路 組 織<br />

8<br />

191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898.11.13 54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第 六 十<br />

四 條<br />

12<br />

1898.11.13 55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第 六 十<br />

四 條 bis<br />

13<br />

1900.5.20 56 健 康 及 意 外 險 , 包 括<br />

軍 人 保 險<br />

18<br />

1900.11.4 57 人 民 直 選 聯 邦 理 事 會<br />

及 增 加 席 次<br />

3<br />

1900.11.4 58 眾 議 院 選 舉 的 比 例 代<br />

表 制<br />

4<br />

1902.11.23 59 補 助 公 立 小 學 14<br />

1903.3.15 60 關 稅 9<br />

1903.10.25 61 補 充 修 改 1853 年 2 月 4<br />

日 的 聯 邦 刑 法<br />

19<br />

1903.10.25 62 眾 議 院 的 選 舉 按 瑞 士<br />

居 民 人 口<br />

5<br />

1903.10.25 63 聯 邦 憲 法 第 卅 二 條 之<br />

一 的 修 訂<br />

15<br />

1905.3.19 64 憲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的 修<br />

訂 ( 發 明 權 )<br />

15<br />

1906.6.10 65 食 品 與 商 品 買 賣 法 10<br />

1907.11.3 66 瑞 士 邦 聯 的 軍 隊 組 織 11<br />

1908.7.5 67 擴 大 聯 邦 憲 法 有 權 對<br />

貿 易 立 法<br />

16<br />

1908.5.7 68 禁 止 苦 艾 酒 公 民 創 制 2<br />

1908.10.25 69 吸 納 增 補 第 廿 四 條 之<br />

一 有 關 開 發 水 力 與 電<br />

力 輸 送 及 使 用<br />

1<br />

192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10.10.25 70 眾 議 院 的 比 例 代 表 制<br />

公 民 創 制<br />

1912.2.4 71 健 康 與 意 外 保 險 12<br />

1913.5.4 72 憲 法 第 六 十 九 與 卅 一<br />

條 ( 對 抗 人 畜 疾 病 )<br />

1914.10.25 73 修 改 憲 法 第 一 ○ 三 條<br />

與 第 一 一 四 條 之 一<br />

1914.10.25 74 制 定 有 關 收 非 重 覆 的<br />

戰 爭 稅<br />

1917.5.13 75 第 四 十 一 條 bis 與 第 四<br />

十 二 條 進 入 聯 邦 憲 法<br />

( 郵 資 )<br />

1918.6.2 76 引 進 直 接 聯 邦 稅 7<br />

1918.10.13 77 眾 議 院 的 比 例 代 表 制<br />

公 民 創 制<br />

1919.5.4 78 引 進 第 廿 四 條 進 入 聯<br />

邦 憲 法 ( 船 運 )<br />

1919.5.4 79 制 訂 憲 法 臨 時 條 款 以<br />

課 徵 一 個 新 的 特 別 戰<br />

爭 稅<br />

1919.8.10 80 吸 納 聯 邦 憲 法 第 七 十<br />

三 條 的 過 渡 規 則<br />

1920.3.21 81 管 制 工 作 條 件 20<br />

1920.3.21 82 禁 止 開 設 賭 場 的 公 民<br />

創 制<br />

1920.3.21 83 相 對 應 提 案 1<br />

17<br />

18<br />

19<br />

20<br />

21<br />

22<br />

23<br />

1920.5.16 84 瑞 士 加 入 國 際 聯 盟 24<br />

1920.10.31 85 在 鐵 路 與 其 它 公 共 運<br />

輸 的 工 時<br />

3<br />

4<br />

13<br />

6<br />

193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21.1.30 86 引 進 複 決 對 於 是 否 條<br />

約 具 有 無 限 制 或 是 十<br />

五 年 以 上 的 時 效 ( 對<br />

國 際 條 約 的 複 決 )<br />

5<br />

1921.1.30 87 廢 除 軍 事 法 庭 公 民 創<br />

制<br />

8<br />

1921.5.22 88 憲 法 吸 納 第 卅 七 條 之<br />

一 及 第 卅 七 條 ( 汽 車<br />

與 腳 踏 車 交 通 與 航<br />

空 )<br />

1921.5.22 89 憲 法 採 納 第 卅 七 條<br />

( 航 空 )<br />

25<br />

26<br />

1922.6.11 90 歸 化 公 民 創 制 9<br />

1922.6.11 91 驅 逐 外 國 人 公 民 創 制 10<br />

1922.6.11 92 人 民 公 民 創 制 「 公 務<br />

人 員 可 參 選 國 民 議<br />

會 」<br />

11<br />

1922.9.24 93 修 改 1853 年 2 月 4 日 的<br />

刑 法 以 修 補 憲 法 秩 序<br />

與 內 部 安 定 的 缺 口 並<br />

引 進 條 件 式 執 行 刑 期<br />

21<br />

1922.12.3 94 個 人 人 頭 稅 12<br />

1923.2.18 95 預 防 性 拘 留 ( 針 對 瑞<br />

士 公 民 危 害 國 家 安<br />

全 )<br />

13<br />

194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23.2.18 96 瑞 士 與 法 國 於 1 9 2 1<br />

年 8 月 7 日 在 巴 黎 簽<br />

訂 的 貿 易 關 係 與<br />

先 前 自 由 貿 易 區<br />

Hochsavoyen、Gex<br />

及 瑞 士 州 份 之 邊 境 交<br />

通 , 進 行 確 認<br />

22<br />

1923.4.15 97 維 持 與 保 護 人 民 在 海<br />

關 事 務 方 面 的 權 利<br />

14<br />

1923.6.3 98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第 卅 一<br />

條 及 第 卅 二 條 之 一<br />

( 酒 精 )<br />

16<br />

1924.2.17 99 修 改 1914 年 6 月 18 日 /<br />

1919 年 6 月 27 日 的 工<br />

廠 法 第 四 十 一 條<br />

23<br />

1925.5.24 100 殘 障 、 老 年 喪 偶 及 孤<br />

兒 保 險 人 民 公 民 創 制<br />

15<br />

1925.10.25 101 外 國 人 暫 時 與 永 久 居<br />

留<br />

1925.12.6 102 殘 障 、 老 年 喪 偶 及 孤<br />

兒 保 險 人 民 法 令<br />

27<br />

28<br />

1926.12.5 103 納 入 一 個 新 的 與 全 國<br />

穀 物 供 應 的 第 廿 三 條<br />

之 一 進 入 聯 邦 憲 法<br />

17<br />

1927.5.15 104 有 關 憲 法 第 三 十 條 的<br />

修 正 案<br />

29<br />

1927.5.15 105 汽 車 與 腳 踏 車 交 通 的<br />

聯 邦 法<br />

24<br />

195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28.5.20 106 修 正 憲 法 第 四 十 四 條<br />

( 限 制 外 國 人 數 目 之<br />

措 施 )<br />

30<br />

1928.12.2 107 賭 場 公 民 創 制 6<br />

1929.3.3 108 穀 類 食 物 的 公 民 創 制 16<br />

1929.3.3 109 相 對 提 案 2<br />

1929.3.3 110 1902 年 10 月 10 日 的 瑞<br />

士 關 稅 之 憲 法 第 十 四<br />

條 修 正 案<br />

1929.5.12 111 在 道 路 交 通 方 面 的 立<br />

法 權<br />

1929.5.12 112 禁 止 烈 酒 18<br />

1930.4.6 113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第 卅 一<br />

條 及 第 卅 二 條 之 一 及<br />

納 入 第 卅 二 條 之 四<br />

( 烈 酒 )<br />

1931.2.8 114 人 民 公 民 創 制 修 改 聯<br />

邦 憲 法 第 十 二 條 ( 禁<br />

止 宗 教 命 令 )( 相 對<br />

提 案 )<br />

1931.3.15 115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第 七 十<br />

二 條 ( 國 民 議 會 選<br />

舉 )<br />

1931.3.15 116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第 七 十<br />

六 、 九 十 六 條 及 第 一<br />

○ 五 條 ( 國 民 議 會 、<br />

聯 邦 委 員 會 及 聯 邦 總<br />

理 的 任 期 )<br />

1931.12.6 117 老 年 喪 偶 及 孤 兒 保 險<br />

人 民 法 令<br />

31<br />

32<br />

33<br />

3<br />

14<br />

17<br />

25<br />

196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31.12.6 118 煙 草 稅 的 聯 邦 法 26<br />

1933.5.28 119 暫 時 降 低 聯 邦 雇 員 的<br />

薪 水<br />

1934.3.11 120 公 共 秩 序 的 維 護 的 聯<br />

邦 法<br />

27<br />

28<br />

1935.2.24 121 修 改 1907 年 4 月 12 日<br />

的 軍 隊 組 織 的 聯 邦 法<br />

( 重 新 組 織 訓 練 )<br />

15<br />

1935.5.5 122 管 理 貨 物 與 動 物 以 汽<br />

車 在 公 共 道 路 上 的 運<br />

輸<br />

29<br />

1935.6.2 123 反 制 經 濟 危 機 措 施 19<br />

1935.9.8 124 全 面 修 改 憲 法 公 民 創<br />

制<br />

20<br />

1937.11.28 125 禁 止 共 濟 會 公 民 創 制 21<br />

1938.2.20 126 修 改 憲 法 第 一 ○ 七 條<br />

及 一 一 六 條 ( 承 認 羅<br />

托 - 羅 曼 語 為 國 家 語<br />

言 )<br />

34<br />

1938.2.20 127 緊 急 法 與 人 權 的 維 持<br />

與 保 護 公 民 創 制 ( 緊<br />

急 法 送 交 可 選 擇 複<br />

決 )<br />

1938.2.20 128 私 人 軍 火 工 廠 公 民 創<br />

制<br />

22<br />

23<br />

1938.2.20 129 相 對 提 案 4<br />

1938.7.3 130 瑞 士 刑 責 16<br />

1938.11.27 131 預 算 的 過 渡 順 序 35<br />

197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39.1.22 132 維 持 與 保 護 公 民 憲 法<br />

權 利 ( 憲 法 裁 判 權 之<br />

延 伸 ) 公 民 創 制<br />

24<br />

1939.1.22 133 限 制 緊 急 條 款 之 適 用<br />

( 相 對 提 案 ) 之 公 民<br />

創 制<br />

5<br />

1939.6.4 134 在 憲 法 中 增 加 規 定 與<br />

部 份 保 證 提 高 國 防 與<br />

對 抗 失 業<br />

36<br />

1939.12.3 135 聯 邦 雇 員 的 服 務 與 保<br />

險 的 改 變 條 件<br />

1940.12.1 136 修 改 第 一 ○ 三 跟 一 ○<br />

四 條 於 1907 年 5 月 12<br />

日 的 有 關 軍 事 組 織 的<br />

聯 邦 法 ( 引 進 軍 事 訓<br />

練 義 務 )<br />

30<br />

31<br />

1941.3.9 137 烈 酒 立 法 的 改 革 25<br />

1942.1.25 138 人 民 直 選 聯 邦 委 員 會<br />

以 及 增 加 席 次 人 民 公<br />

民 創 制<br />

1942.5.3 139 重 組 國 民 議 會 的 公 民<br />

創 制<br />

26<br />

27<br />

1944.10.29 140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聯 邦 法 17<br />

1945.1.21 141 瑞 士 鐵 路 的 聯 邦 法 18<br />

1945.11.25 142 為 了 家 庭 人 民 公 民 創<br />

制 ( 相 對 提 案 )<br />

6<br />

1946.2.10 143 有 關 貨 物 交 通 的 管 制<br />

的 公 民 創 制<br />

2<br />

1946.12.8 144 工 作 權 人 民 公 民 創 制 28<br />

198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47.5.18 145 經 濟 改 革 與 就 業 立 法<br />

公 民 創 制<br />

29<br />

1947.7.6 146 聯 邦 憲 法 的 經 濟 條 文<br />

修 改<br />

37<br />

1947.7.6 147 老 年 喪 偶 及 孤 兒 保 險<br />

人 民 法 令<br />

19<br />

1948.3.14 148 瑞 士 糖 業 的 管 制 32<br />

1949.5.22 149 有 關 瑞 士 國 家 銀 行 的<br />

憲 法 第 卅 九 條 之 修 改<br />

18<br />

1949.5.22 150 補 充 1928 年 6 月 13 日<br />

聯 邦 憲 法 在 反 制 T .<br />

B. 的 措 施<br />

33<br />

1949.9.11 151 重 回 直 接 民 主 公 民 創<br />

制 ( 在 緊 急 狀 況 的 限<br />

制 )<br />

7<br />

1949.12.11 152 改 變 1927 年 6 月 30 日<br />

有 關 聯 邦 雇 員 的 雇 用<br />

狀 況 的 聯 邦 法<br />

20<br />

1950.1.29 153 延 長 適 用 期 間 以 及 改<br />

變 鼓 勵 建 造 房 屋 之 措<br />

施<br />

34<br />

1950.6.4 154 聯 邦 預 算 的 憲 法 修 正 19<br />

1950.10.1 155 保 護 土 地 及 工 作 而 避<br />

免 投 機 公 民 創 制<br />

30<br />

1950.3.12 156 憲 法 第 七 十 二 條 的 修<br />

改 ( 國 民 議 會 選 舉 )<br />

之 聯 邦 指 令<br />

38<br />

1950.3.12 157 1951-1954 預 算 之 法 令 39<br />

199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51.2.25 158 個 人 與 貨 物 在 公 共 道<br />

路 之 機 動 運 輸 之 法 令<br />

1951.4.15 159 購 買 力 與 充 份 就 業 的<br />

保 證 公 民 創 制<br />

1951.4.15 160 相 對 提 案 7<br />

1951.7.8 161 公 共 事 業 的 課 稅 以 增<br />

益 國 防 公 民 創 制<br />

1952.3.2 162 延 長 獲 得 餐 廳 營 業 許<br />

可 的 條 件 的 聯 邦 指 令<br />

的 適 用 期 間<br />

1952.3.30 163 鼓 勵 農 業 與 輔 助 農 民<br />

( 農 業 法 ) 之 聯 邦 法<br />

1952.4.20 164 聯 邦 消 費 稅 公 民 創 制 33<br />

1952.5.18 165 社 會 進 步 的 保 護 與 武<br />

器 補 助 公 民 創 制<br />

1952.7.6 166 涵 蓋 在 武 器 的 支 出 法<br />

令<br />

1952.10.5 167 改 變 老 年 喪 偶 及 孤 兒<br />

保 險 人 民 法 令 中 對 煙<br />

草 課 稅 的 規 定<br />

1952.10.5 168 在 現 有 房 屋 中 建 造 空<br />

襲 避 難 所 的 法 令<br />

1952.11.23 169 有 限 的 價 格 管 制 的 暫<br />

時 延 長 法 令<br />

1952.11.23 170 供 應 全 國 製 作 麵 包 的<br />

穀 類<br />

1953.4.19 171 郵 寄 服 務 的 聯 邦 法 之<br />

修 改<br />

1953.12.6 172 聯 邦 預 算 的 合 憲 重 組 21<br />

40<br />

41<br />

21<br />

22<br />

20<br />

31<br />

32<br />

34<br />

35<br />

36<br />

37<br />

38<br />

200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53.12.6 173 補 充 聯 邦 憲 法 第 廿 四<br />

條 之 四 有 關 保 護 水 不<br />

受 污 染<br />

1954.6.20 174 鞋 匠 、 髮 型 師 、 馬 具<br />

商 及 沙 發 商 的 認 證 法<br />

令<br />

1954.6.20 175 移 居 海 外 的 瑞 士 傷 兵<br />

的 特 別 援 助 法 令<br />

42<br />

1954.10.24 176 1955-1958 預 算 的 法 令 43<br />

1954.12.5 177 保 護 水 源 與 萊 因 河 岸<br />

的 公 民 創 制<br />

1955.3.13 178 保 護 消 費 者 與 租 房 子<br />

者 的 公 民 創 制 ( 持 續<br />

價 格 管 制 )<br />

1956.3.4 179 相 對 提 案 3<br />

1956.3.4 180 有 限 的 價 格 管 制 的 暫<br />

時 延 長 法 令 ( 補 充<br />

1952 年 9 月 26 日 的 憲<br />

法 )<br />

1956.5.13 181 使 用 水 力 發 電 的 特 許<br />

公 民 創 制<br />

1956.5.13 182 藉 由 補 貼 地 方 木 工 廠<br />

的 方 式 強 化 格 勞 邦 登<br />

州 的 經 濟<br />

1956.9.30 183 全 國 製 作 麵 包 穀 類 的<br />

供 應 管 制<br />

1956.9.30 184 國 會 的 支 出 決 定 的 公<br />

民 創 制 ( 相 對 提 案 )<br />

1957.3.3 185 以 第 廿 二 條 之 一 有 關<br />

人 權 補 充 聯 邦 憲 法<br />

44<br />

22<br />

23<br />

35<br />

36<br />

37<br />

4<br />

39<br />

40<br />

41<br />

201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57.3.3 186 以 第 卅 六 條 之 一 有 關<br />

電 視 廣 播 補 充 聯 邦 憲<br />

法<br />

24<br />

1957.11.24 187 以 第 廿 四 條 有 關 核 能<br />

與 輻 射 保 護 補 充 聯 邦<br />

憲 法<br />

1957.11.24 188 暫 時 延 長 全 國 製 作 麵<br />

包 穀 類 的 供 應 之 規 定<br />

的 有 效 期 間<br />

45<br />

46<br />

1958.1.26 189 反 對 濫 用 經 濟 力 的 公<br />

民 創 制<br />

38<br />

1958.5.11 190 聯 邦 財 政 的 合 憲 重 組 47<br />

1958.7.6 191 以 第 廿 七 條 有 關 電 影<br />

補 充 聯 邦 憲 法<br />

48<br />

1958.7.6 192 改 善 道 路 網 ( 相 對 提<br />

案 )<br />

8<br />

1958.10.26 193 四 十 四 工 時 公 民 創 制 39<br />

1958.12.7 194 修 改 憲 法 ( 在 溫 泉 與<br />

賭 場 賭 博 )<br />

49<br />

1958.12.7 195 批 准 瑞 士 邦 聯 與 義 大<br />

利 之 間 有 關 利 用 Spoel<br />

河 能 源 的 協 議<br />

23<br />

1959.2.1 196 引 進 婦 女 投 票 權 在 全<br />

國 選 舉<br />

25<br />

1959.5.24 197 以 第 廿 二 條 之 一 有 關<br />

人 權 補 充 聯 邦 憲 法<br />

50<br />

1960.5.29 198 延 長 暫 時 價 格 管 制 51<br />

202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60.12.4 199 修 改 對 於 額 外 經 濟 與<br />

財 政 的 牛 奶 生 產 措 施<br />

之 法 令<br />

24<br />

1961.3.5 200 以 第 廿 六 條 之 一 有 關<br />

液 態 與 天 燃 氣 油 的 管<br />

線 補 充 聯 邦 憲 法<br />

52<br />

1961.3.5 201 提 高 燃 料 稅 以 補 助 汽<br />

車 道 路<br />

42<br />

1961.10.22 202 引 進 聯 邦 層 次 的 立 法<br />

公 民 創 制<br />

40<br />

1961.12.3 203 瑞 士 鐘 錶 業 法 令 25<br />

1962.4.1 204 禁 止 核 子 武 器 公 民 創<br />

制<br />

41<br />

1962.5.27 205 以 第 廿 四 條 之 六 有 關<br />

自 然 保 育 補 充 聯 邦 憲<br />

法<br />

53<br />

1962.5.27 206 修 改 國 會 議 員 的 出 差<br />

費 與 旅 行 花 費 的 聯 邦<br />

法<br />

43<br />

1962.11.4 207 根 據 第 七 十 二 條 ( 國<br />

民 議 會 選 舉 ) 修 改 聯<br />

邦 憲 法<br />

54<br />

1963.5.26 208 瑞 士 公 民 決 定 是 否 瑞<br />

士 軍 隊 應 使 用 核 子 武<br />

器 公 民 創 制<br />

42<br />

1963.12.8 209 持 續 聯 邦 財 政 措 施<br />

( 延 長 第 四 十 一 條 的<br />

有 效 期 間 並 降 低 軍 隊<br />

稅 )<br />

55<br />

203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63.12.8 210 以 第 廿 七 條 之 四 有 關<br />

教 育 補 助 補 充 聯 邦 憲<br />

法<br />

56<br />

1964.2.2 211 發 給 普 遍 的 稅 捐 特 赦<br />

至 1965 年 1 月 1 日 止<br />

26<br />

1964.5.24 212 職 業 教 育 的 聯 邦 法 26<br />

1964.12.6 213 延 長 暫 時 價 格 管 制 57<br />

1965.2.28 214 控 制 通 貨 膨 賬 透 過 影<br />

響 貨 幣 與 資 本 市 場 的<br />

措 施<br />

1965.2.28 215 控 制 通 貨 膨 賬 透 過 影<br />

響 營 建<br />

58<br />

59<br />

1965.5.16 216 修 改 聯 邦 議 會 有 關 牛<br />

奶 、 奶 製 品 與 可 食 用<br />

脂 肪 的 法 令<br />

27<br />

1966.10.16 217 以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一 有<br />

關 瑞 士 生 活 或 海 外 的<br />

聯 邦 憲 法<br />

60<br />

1966.10.16 218 對 抗 酒 精 的 公 民 創 制 43<br />

1967.7.2 219 對 抗 土 地 投 機 的 公 民<br />

創 制<br />

44<br />

1968.2.18 220 普 遍 的 稅 捐 特 赦 發 放 61<br />

1968.5.19 221 煙 草 稅 之 聯 邦 法 44<br />

1969.6.1 222 聯 邦 之 技 術 大 學 之 聯<br />

邦 法<br />

45<br />

1969.9.14 223 以 第 廿 二 條 ( 財 產<br />

法 ) 補 充 聯 邦 憲 法<br />

62<br />

1970.2.1 224 全 國 糖 產 之 法 令 28<br />

204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70.6.7 225 「 減 少 外 國 人 數 目 」<br />

公 民 創 制<br />

45<br />

1970.9.27 226 以 支 持 體 操 與 運 動 的<br />

第 廿 七 條 補 充 憲 法<br />

63<br />

1970.9.27 227 「 為 了 居 住 與 更 好 的<br />

家 庭 保 護 」 之 公 民 創<br />

制<br />

46<br />

1970.11.25 228 修 改 聯 邦 預 算 的 法 令 27<br />

1971.2.7 229 引 進 聯 邦 層 級 的 女 性<br />

投 票 權<br />

1971.6.6 230 以 保 護 人 民 與 自 然 環<br />

境 免 於 有 害 或 厭 惡 的<br />

影 響 之 第 廿 四 條 補 充<br />

聯 邦 憲 法<br />

64<br />

65<br />

1971.6.6 231 延 長 聯 邦 預 算 法 令 66<br />

1972.3.5 232 鼓 勵 建 造 房 屋 公 民 創<br />

制<br />

47<br />

1972.3.5 233 相 對 提 案 9<br />

1972.3.5 234 以 宣 告 租 屋 契 約 及 保<br />

護 房 客 措 施 的 有 效 性<br />

之 第 卅 四 條 補 充 憲 法<br />

67<br />

1972.6.4 235 穩 定 建 築 市 場 的 措 施 68<br />

1972.6.4 236 保 護 瑞 士 貨 幣 的 法 令 69<br />

1972.9.24 237 「 更 多 的 武 器 控 制 及<br />

禁 止 武 器 進 口 」 之 公<br />

民 創 制<br />

48<br />

205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72.12.3 238 「 為 了 真 正 的 老 年 與<br />

疾 病 年 金 」 的 公 民 創<br />

制 與 殘 障 、 老 年 喪 偶<br />

及 孤 兒 保 險 之 聯 邦 憲<br />

法 修 正 案<br />

1972.12.3 239 相 對 提 案 10<br />

1972.12.3 240 在 瑞 士 邦 聯 、 歐 洲 經<br />

濟 共 和 體 及 歐 盟 成 員<br />

國 在 煤 與 鋼 鐵 上 面 的<br />

協 議<br />

1973.3.4 241 有 關 教 育 的 聯 邦 憲 法<br />

修 正 案 之 法 令<br />

1973.3.4 242 補 充 憲 法 有 關 支 持 科<br />

學 研 究 之 法 令<br />

1973.5.20 243 撤 銷 憲 法 第 五 十 一 與<br />

五 十 二 條 有 關 耶 穌 會<br />

與 修 道 院 的 條 文<br />

70<br />

71<br />

72<br />

1973.12.2 244 監 督 物 價 的 措 施 73<br />

1973.12.2 245 銀 行 部 門 的 措 施 ( 信<br />

用 控 制 ) 之 法 令<br />

1973.12.2 246 穩 固 建 築 市 場 的 措 施<br />

之 法 令<br />

1973.12.2 247 限 制 聯 邦 、 州 與 地 區<br />

所 得 稅 的 折 讓 之 法 令<br />

1973.12.2 248 由 動 物 保 護 的 條 文 取<br />

代 聯 邦 憲 法 第 廿 五 條<br />

之 一<br />

1974.10.20 249 「 減 少 外 國 人 數 目 」<br />

公 民 創 制<br />

1974.12.8 250 改 善 聯 邦 經 濟 之 法 令 29<br />

74<br />

75<br />

76<br />

77<br />

28<br />

49<br />

50<br />

206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74.12.8 251 加 重 支 出 上 的 決 定 之<br />

法 令<br />

1974.12.8 252 「 社 會 健 康 保 險 」 公<br />

民 創 制<br />

1974.12.8 253 相 對 提 案 5<br />

1975.3.2 254 有 關 經 濟 的 憲 法 條 文<br />

之 法 令<br />

1975.6.8 255 保 護 貨 幣 之 法 令 ( 修<br />

正 1974 年 6 月 28 日 )<br />

1975.6.8 256 全 國 高 速 公 路 之 財 務<br />

補 助 之 法 令<br />

1975.6.8 257 一 般 關 稅 之 改 變 的 法<br />

令<br />

1975.6.8 258 自 1976 年 起 提 高 所 得<br />

稅 之 法 令<br />

1975.6.8 259 加 重 支 出 上 的 決 定 之<br />

法 令<br />

1975.12.7 260 修 正 聯 邦 憲 法 ( 居 住<br />

與 社 會 救 助 之 自 由 )<br />

1975.12.7 261 聯 邦 憲 法 修 正 案 ( 水<br />

資 源 ) 之 法 令<br />

1975.12.7 262 農 產 品 進 出 口 之 聯 邦<br />

法<br />

1976.3.21 263 「 工 人 參 與 決 策 」 公<br />

民 創 制<br />

1976.3.21 264 相 對 提 案 6<br />

1976.3.21 265 「 稅 的 改 革 ( 更 公 平<br />

的 稅 與 廢 除 稅 之 特<br />

權 )」 公 民 創 制<br />

78<br />

79<br />

80<br />

81<br />

82<br />

83<br />

29<br />

30<br />

30<br />

51<br />

52<br />

53<br />

46<br />

207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76.6.13 266 空 間 規 畫 之 聯 邦 法 47<br />

1976.6.13 267 瑞 士 與 國 際 開 發 署 有<br />

關 2 億 法 郎 借 貸 之 協<br />

議<br />

1976.6.13 268 改 良 失 業 救 助 之 法 令 84<br />

1976.9.26 269 聯 邦 憲 法 有 關 廣 電 之<br />

條 文<br />

1976.9.26 270 「 聯 邦 的 汽 機 車 與 腳<br />

踏 車 之 第 三 人 保 險 」<br />

公 民 創 制<br />

1976.12.6 271 金 融 與 信 用 政 策 之 法<br />

令<br />

85<br />

1976.12.5 272 物 價 監 督 之 法 令 86<br />

1976.12.5 273 「 一 週 工 時 降 到 四 十<br />

小 時 」 公 民 創 制<br />

1977.3.13 274 「 減 少 外 國 人 數 目 」<br />

公 民 創 制 ( 第 四 次 )<br />

1977.3.13 275 「 限 制 外 國 人 歸 化 」<br />

公 民 創 制<br />

1977.3.13 276 「 在 國 際 合 約 上 的 複<br />

決 的 重 新 組 合 」 公 民<br />

創 制<br />

1977.3.13 277 相 對 提 案 11<br />

1977.6.12 278 加 值 稅 改 良 與 聯 邦 直<br />

接 課 稅 之 法 令<br />

1977.6.12 279 稅 的 協 調 之 法 令 87<br />

1977.9.25 280 「 為 了 有 效 地 保 護 房<br />

客 」 公 民 創 制<br />

1977.9.25 281 相 對 提 案 7<br />

31<br />

32<br />

54<br />

55<br />

56<br />

57<br />

58<br />

59<br />

48<br />

208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77.9.25 282 「 反 制 來 自 汽 機 車 的<br />

空 氣 污 染 」 公 民 創<br />

制 (Albatross 公 民 創<br />

制 )<br />

1977.9.25 283 提 高 複 決 之 連 署 門 檻<br />

( 憲 法 第 八 十 九 與 八<br />

十 九 條 之 一 )<br />

1977.9.25 284 提 高 憲 法 公 民 創 制 之<br />

連 署 門 檻 ( 憲 法 第 一<br />

二 ○ 與 一 二 一 條 )<br />

1977.9.25 285 「 墮 胎 歧 視 」 公 民 創<br />

制<br />

1977.12.4 286 「 高 收 入 的 較 高 課<br />

稅 」 公 民 創 制<br />

1977.12.4 287 政 治 權 利 的 聯 邦 法 31<br />

1977.12.4 288 引 入 公 務 為 服 兵 役 之<br />

替 代 之 法 令<br />

1977.12.4 289 平 衡 國 家 預 算 之 措 施 32<br />

1978.2.26 290 「 強 化 國 會 與 人 民 參<br />

與 在 興 建 高 速 公 路 的<br />

決 策 」 公 民 創 制<br />

1978.2.26 291 殘 障 、 老 年 喪 偶 及 孤<br />

兒 保 險 之 聯 邦 法 、<br />

1977 年 6 月 24 日 之 修<br />

正 案 ( 第 九 次 修 改 )<br />

1978.2.26 292 「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 公<br />

民 創 制<br />

1978.2.26 293 經 濟 政 策 之 聯 邦 憲 法<br />

條 文 之 法 令<br />

1978.5.26 294 夏 季 時 間 之 法 律 49<br />

88<br />

89<br />

90<br />

33<br />

33<br />

60<br />

61<br />

62<br />

63<br />

64<br />

209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78.5.28 295 關 稅 之 法 ,1977 年 10<br />

月 7 日 之 修 正 案<br />

34<br />

1978.5.28 296 保 護 懷 孕 以 及 視 墮 胎<br />

為 可 罰 的 攻 擊 之 聯 邦<br />

法<br />

1978.5.28 297 補 助 高 等 教 育 與 研 究<br />

之 聯 邦 法<br />

50<br />

51<br />

1978.5.28 298 「 一 年 十 二 個 沒 有 汽<br />

機 車 的 星 期 日 」 公 民<br />

創 制<br />

65<br />

1978.9.24 299 創 立 侏 羅 州 的 法 令<br />

( 聯 邦 憲 法 第 一 條 與<br />

第 八 十 條 )<br />

91<br />

1978.12.3 300 1977 牛 奶 供 應 之 法 令 35<br />

1978.12.3 301 保 護 動 物 之 聯 邦 法 36<br />

1978.12.3 302 提 供 安 全 警 察 的 聯 邦<br />

義 務 之 法 律<br />

52<br />

1978.12.3 303 職 業 教 育 的 聯 邦 法 37<br />

1979.2.18 304 降 低 投 票 年 齡 至 十 八<br />

歲 的 法 令<br />

34<br />

1979.2.18 305 「 鼓 勵 步 道 與 小 徑 」<br />

公 民 創 制 之 法 令 ( 相<br />

對 提 案 )<br />

12<br />

1979.2.18 306 「 禁 止 烈 酒 與 煙 草 廣<br />

告 」 公 民 創 制<br />

1979.2.18 307 「 維 持 與 保 護 人 民 權<br />

利 與 安 全 當 建 造 與 運<br />

轉 核 子 電 廠 」 公 民 創<br />

制<br />

66<br />

67<br />

210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79.5.20 308 加 值 稅 改 良 與 直 接 聯<br />

邦 稅 之 法 令<br />

1979.5.20 309 原 子 能 之 聯 邦 法 38<br />

35<br />

1980.3.2 310 「 政 教 完 全 分 離 」 公<br />

民 創 制<br />

68<br />

1980.3.2 311 全 國 供 給 的 安 排 的 改<br />

良 之 法 令<br />

92<br />

1980.3.2 312 聯 邦 交 通 法 、 1 9 8 0<br />

年 3 月 21 日 之 修 正 案<br />

( 強 迫 安 全 帶 與 安 全<br />

帽 )<br />

39<br />

1980.11.30 313 撤 掉 銀 行 印 花 稅 所 帶<br />

來 的 州 的 盈 餘 之 法 令<br />

1980.11.30 314 重 新 分 配 聯 邦 的 酒 精<br />

盈 收 從 烈 酒 稅 之 中<br />

1980.11.30 315 麵 包 用 穀 物 的 全 國 性<br />

管 制 之 改 革<br />

93<br />

94<br />

95<br />

1981.4.5 316 「 對 外 國 居 民 的 新 的<br />

友 善 政 策 」 公 民 創 制<br />

69<br />

1981.6.14 317 「 男 女 平 等 」 公 民 創<br />

制 之 法 令 ( 相 對 提<br />

案 )<br />

1981.6.14 318 「 消 費 者 權 利 保 護 」<br />

公 民 創 制 之 法 令 ( 相<br />

對 提 案 )<br />

13<br />

14<br />

1981.11.29 319 預 算 延 續 與 改 進 聯 邦<br />

財 政 之 法 令<br />

96<br />

1982.6.6 320 外 國 人 法 律 (AuG) 53<br />

211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82.6.6 321 瑞 士 刑 罰 ,1981 年 10<br />

月 9 日 修 正 案<br />

1982.11.28 322 「 避 免 錯 誤 價 格 」 公<br />

民 創 制<br />

1982.11.28 323 相 對 提 案 8<br />

1983.2.27 324 燃 料 稅 的 改 革 之 法 令 97<br />

1983.2.27 325 能 源 政 策 的 憲 法 條 文 36<br />

1983.12.4 326 在 聯 邦 憲 法 中 的 國 籍<br />

改 變 之 法 令<br />

1983.12.4 327 在 一 些 案 例 中 減 輕 歸<br />

化 的 法 令<br />

1984.2.26 328 提 高 重 型 機 車 稅 的 法<br />

令<br />

98<br />

99<br />

1984.2.26 329 道 路 過 路 費 之 法 令 100<br />

1984.2.26 330 「 根 據 實 際 的 社 會 參<br />

與 之 社 區 服 務 」 公 民<br />

創 制<br />

1984.5.20 331 「 反 制 濫 用 銀 行 保 密<br />

與 銀 行 權 力 」 公 民 創<br />

制<br />

1984.5.20 332 「 反 制 售 出 土 地 給 外<br />

國 人 」 公 民 創 制<br />

1984.9.23 333 「 為 了 沒 有 新 核 能 電<br />

場 的 未 來 」 公 民 創 制<br />

1984.9.23 334 「 為 了 一 個 安 全 、 經<br />

濟 與 環 境 的 友 善 能 源<br />

政 策 」 公 民 創 制<br />

1984.12.2 335 「 有 效 的 保 護 祖 國 」<br />

公 民 創 制<br />

8<br />

40<br />

37<br />

70<br />

71<br />

72<br />

73<br />

74<br />

75<br />

212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84.12.2 336 有 關 廣 電 的 憲 法 條 文<br />

的 法 令<br />

101<br />

1984.12.2 337 「 補 償 暴 力 攻 擊 的 被<br />

害 者 」 公 民 創 制 ( 相<br />

對 提 案 )<br />

15<br />

1985.3.10 338 終 止 聯 邦 的 初 等 學 校<br />

補 助 之 法 令<br />

1985.3.10 339 終 止 聯 邦 的 公 共 衛 生<br />

補 助 之 法 令<br />

102<br />

103<br />

1985.3.10 340 教 育 補 助 之 法 令 38<br />

1985.3.10 341 「 延 長 給 薪 假 期 」 的<br />

公 民 創 制<br />

76<br />

1985.6.9 342 「 生 命 權 」 公 民 創 制 77<br />

1985.6.9 343 暫 停 州 從 印 花 稅 得 到<br />

盈 餘 之 法 令<br />

1985.6.9 344 重 新 分 配 從 烈 酒 稅 得<br />

到 的 收 入 之 法 令<br />

104<br />

105<br />

1985.6.9 345 取 消 自 己 自 足 的 麵 包<br />

製 作 穀 類 的 補 助 之 法<br />

令<br />

106<br />

1985.9.22 346 「 標 準 化 各 州 的 學 年<br />

開 始 時 間 」 公 民 創 制<br />

( 相 對 提 案 )<br />

16<br />

1985.9.22 347 中 小 型 公 司 應 付 革 新<br />

相 關 的 風 險 的 保 險 之<br />

法 令<br />

54<br />

1985.9.22 348 瑞 士 民 法 ,1984 年 10<br />

月 5 日 的 修 正 案 ( 婚<br />

姻 與 繼 承 法 )<br />

41<br />

213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85.12.1 349 78<br />

1986.3.16 350 瑞 士 加 入 聯 合 國 之 法<br />

令<br />

39<br />

1986.9.28 351 「 文 化 創 始 」 公 民 創<br />

制<br />

79<br />

1986.9.28 352 相 對 提 案 9<br />

1986.9.28 353 「 為 了 保 證 職 業 教 育<br />

訓 練 」 公 民 創 制<br />

80<br />

1986.9.28 354 私 製 糖 的 法 令 ,1985<br />

年 6 月 21 日 修 正 案<br />

55<br />

1986.12.7 355 「 房 客 的 保 護 」 公 民<br />

創 制 ( 相 對 提 案 )<br />

17<br />

1986.12.7 356 「 公 平 的 大 卡 車 課<br />

稅 」 公 民 創 制<br />

81<br />

1987.4.5 357 政 治 庇 護 法 ,1986 年<br />

6 月 20 日 修 正 案<br />

1987.4.5 358 外 國 人 居 留 ,1986 年<br />

6 月 20 日 之 修 正<br />

42<br />

43<br />

1987.4.5 359 「 對 軍 費 支 出 之 複<br />

決 」 公 民 創 制 ( 武<br />

器 )<br />

82<br />

1987.4.5 360 有 相 對 提 案 的 公 民 創<br />

制 的 複 決 程 序<br />

107<br />

1987.12.6 361 「2000 年 鐵 路 」 計 畫<br />

之 聯 邦 指 令<br />

44<br />

1987.12.6 362 「 保 護 摩 爾 地 之 羅 騰<br />

屯 創 制 案 」<br />

9<br />

214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87.12.6 363 有 關 健 康 保 險 的 聯 邦<br />

法 ,1987 年 3 月 20 日<br />

修 正 案<br />

56<br />

1988.6.12 364 協 調 交 通 政 策 的 憲 法<br />

基 礎 的 聯 邦 指 令<br />

40<br />

1988.6.12 365 「 男 性 退 休 年 齡 降 到<br />

6 2 歲 , 女 性 降 到 6 0<br />

歲 」 公 民 創 制<br />

1988.12.4 366 「 反 對 土 地 炒 作 的 城<br />

鄉 公 民 創 制 」 公 民 創<br />

制<br />

1988.12.4 367 「 減 少 工 時 」 的 公 民<br />

創 制<br />

1988.12.4 368 「 限 制 移 民 」 公 民 創<br />

制<br />

1989.6.4 369 「 為 了 生 態 農 業 —<br />

反 動 物 工 廠 ( 小 規 模<br />

農 民 公 民 創 制 )」 公<br />

民 創 制<br />

1989.11.26 370 「 廢 除 瑞 士 軍 隊 以 及<br />

完 整 和 平 政 策 」 公 民<br />

創 制<br />

1989.11.26 371 「 速 限 時 速 130 與 100<br />

公 里 」 公 民 創 制<br />

1990.4.1 372 「 不 再 有 水 泥 — 限<br />

制 建 新 道 路 」 公 民 創<br />

制<br />

1990.4.1 373 「 在 Murten 與 Yverdon<br />

之 間 的 無 汽 機 車 道 路<br />

區 」 公 民 創 制<br />

83<br />

84<br />

85<br />

86<br />

87<br />

88<br />

89<br />

90<br />

91<br />

215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90.4.1 374 「 在 Knonau 的 無 汽 機<br />

車 道 路 區 」 公 民 創 制<br />

92<br />

1990.4.1 375 「 在 Beil 與 Solothurn /<br />

Zuchwi 之 間 的 無 汽 機<br />

車 道 路 區 」 公 民 創 制<br />

93<br />

1990.4.1 376 釀 酒 的 聯 邦 聯 邦 指 令 57<br />

1990.4.1 377 司 法 組 織 的 聯 邦 法 ,<br />

1989 年 6 月 23 日 的 修<br />

正 案<br />

58<br />

1990.9.23 378 「 停 止 使 用 核 能 」 公<br />

民 創 制<br />

94<br />

1990.9.23 379 「 暫 停 興 建 核 能 電<br />

廠 」 公 民 創 制<br />

10<br />

1990.9.23 380 能 源 政 策 的 憲 法 條 文<br />

的 聯 邦 指 令<br />

108<br />

1990.9.23 381 道 路 交 通 的 聯 邦 法 ,<br />

1989 年 10 月 6 日 修 正<br />

案<br />

45<br />

1991.3.3 382 降 低 投 票 年 齡 到 18 歲 109<br />

1991.3.3 383 「 鼓 勵 公 共 運 輸 」 的<br />

公 民 創 制<br />

95<br />

1991.6.2 384 聯 邦 財 政 的 改 革 之 聯<br />

邦 聯 邦 指 令<br />

41<br />

1991.6.2 385 1990 年 10 月 5 日 軍 事<br />

刑 罰 的 修 正<br />

46<br />

1992.2.16 386 「 為 了 可 負 擔 的 醫 療<br />

保 險 」 公 民 創 制<br />

96<br />

216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92.2.16 387 「 為 了 漸 進 但 是 極 端<br />

的 減 少 動 物 實 驗 ( 終<br />

止 動 物 實 驗 )」 公 民<br />

創 制<br />

97<br />

1992.5.17 388 瑞 士 加 入 布 瑞 頓 森 林<br />

機 構 ( 國 際 貨 幣 基 金<br />

會 與 世 界 銀 行 ) 之 聯<br />

邦 行 政 法 令<br />

1992.5.17 389 管 控 瑞 士 參 與 布 瑞 頓<br />

森 林 機 構 的 聯 邦 法<br />

47<br />

48<br />

1992.5.17 390 水 源 保 護 的 聯 邦 法 49<br />

1992.5.17 391 對 於 「 反 濫 用 重 製 與<br />

基 因 在 人 體 」 之 公 民<br />

創 制 ( 相 對 提 案 )<br />

18<br />

1992.5.17 392 引 進 文 官 給 良 心 的 反<br />

對 者 之 聯 邦 指 令<br />

110<br />

1992.5.17 393 瑞 士 刑 法 與 軍 事 刑<br />

法 ,1991 年 6 月 21 日<br />

修 正 案 ( 相 對 提 案 )<br />

50<br />

1992.5.17 394 「 拯 救 我 們 的 湖 及 河<br />

流 」 公 民 創 制<br />

98<br />

1992.9.27 395 興 建 瑞 士 的 跨 阿 爾 卑<br />

斯 山 鐵 路 之 聯 邦 指 令<br />

1992.9.27 396 有 關 聯 邦 議 會 的 內 規<br />

的 聯 邦 法 , 及 法 律 的<br />

格 式 、 宣 布 與 生 效 ,<br />

1991 年 10 月 4 日 的 修<br />

正 案<br />

51<br />

52<br />

217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92.9.27 397 有 關 印 花 稅 的 聯 邦<br />

法 ,1991 年 10 月 4 日<br />

的 修 正 案<br />

1992.9.27 398 農 夫 的 農 地 法 之 法 律 54<br />

53<br />

1992.9.27 399 國 會 議 員 的 每 日 出 差<br />

費 以 及 對 於 議 會 團 體<br />

的 捐 獻 的 聯 邦 法 ,<br />

1991 年 10 月 4 日 的 修<br />

正 案<br />

1992.9.27 400 給 予 國 會 議 員 及 團 體<br />

的 基 礎 配 備 的 捐 獻<br />

59<br />

60<br />

1992.12.6 401 歐 洲 經 濟 區 域 的 行 政<br />

法 令<br />

42<br />

1993.3.7 402 提 高 1992 年 10 月 9 日<br />

的 燃 料 稅 的 法 律<br />

55<br />

1993.3.7 403 撤 銷 禁 止 賭 場 賭 博 的<br />

禁 令 的 聯 邦 指 令<br />

111<br />

1993.3.7 404 「 廢 除 動 物 實 驗 」 公<br />

民 創 制<br />

1993.6.6 405 「40 個 軍 隊 訓 練 營 已<br />

足 夠 — 同 時 保 護 軍<br />

隊 的 環 境 」 公 民 創 制<br />

1993.6.6 406 「 瑞 士 沒 有 新 的 戰 鬥<br />

機 」 公 民 創 制<br />

11<br />

100<br />

101<br />

1993.9.26 407 反 濫 用 武 器 的 行 政 法<br />

令<br />

112<br />

1993.9.26 408 Laufen 從 伯 恩 州 移 轉<br />

到 巴 塞 爾 市 的 聯 邦 指<br />

令<br />

113<br />

218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93.9.26 409 「 訂 8 月 1 日 為 聯 邦 的<br />

休 假 日 」 公 民 創 制<br />

11<br />

1993.9.26 410 暫 時 的 對 抗 健 康 保 險<br />

的 成 本 上 升 的 措 施<br />

1993.9.26 411 失 業 保 險 的 措 施 之 聯<br />

邦 指 令<br />

56<br />

57<br />

1993.11.28 412 聯 邦 財 政 的 組 織 的 聯<br />

邦 指 令<br />

1993.11.28 413 增 加 聯 邦 盈 餘 的 聯 邦<br />

指 令<br />

1993.11.28 414 維 持 社 會 保 險 的 聯 邦<br />

指 令<br />

1993.11.28 415 一 些 消 費 稅 的 聯 邦 指<br />

令<br />

114<br />

115<br />

116<br />

117<br />

1993.11.28 416 「 減 少 酒 精 的 問 題 」<br />

公 民 創 制<br />

1993.11.28 417 「 減 少 香 煙 的 問 題 」<br />

公 民 創 制<br />

102<br />

103<br />

1994.2.20 418 持 續 汽 機 車 道 路 收 費<br />

的 聯 邦 指 令<br />

1994.2.20 419 持 續 載 重 車 收 費 的 聯<br />

邦 指 令<br />

118<br />

119<br />

1994.2.20 420 引 進 依 據 引 擎 大 小 與<br />

耗 油 對 載 重 車 收 費 的<br />

聯 邦 指 令<br />

120<br />

1994.2.20 421 「 保 護 阿 爾 卑 斯 區 域<br />

免 於 運 輸 交 通 」 公 民<br />

創 制<br />

12<br />

219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94.2.20 422 空 中 交 通 法 ,1999 年<br />

6 月 18 日 修 正 案<br />

58<br />

1994.6.12 423 有 關 支 持 文 化 的 聯 邦<br />

憲 法 第 廿 七 條 之 聯 邦<br />

指 令<br />

1994.6.12 424 改 善 憲 法 中 的 歸 化 條<br />

文 ( 使 年 輕 外 國 人 更<br />

容 易 歸 化 )<br />

43<br />

44<br />

1994.6.12 425 瑞 士 軍 隊 使 用 在 維 和<br />

任 務 的 聯 邦 法<br />

61<br />

1994.9.25 426 停 止 補 助 家 庭 烘 焙 麵<br />

包 用 穀 物<br />

121<br />

1994.9.25 427 瑞 士 刑 法 與 軍 事 刑<br />

法 ,1993 年 6 月 18 日<br />

修 正 案<br />

59<br />

1994.12.4 428 健 康 保 險 之 聯 邦 法 60<br />

1994.12.4 429 「 良 好 健 康 保 險 」 公<br />

民 創 制<br />

104<br />

1994.12.4 430 有 關 外 國 人 相 關 法 律<br />

的 強 制 規 定<br />

61<br />

1993.3.12 431 「 為 了 環 境 正 義 與 有<br />

效 農 業 」 的 公 民 創 制<br />

10<br />

1993.3.12 432 1988 年 的 牛 奶 生 產 ,<br />

1994 年 3 月 18 日 的 修<br />

正 案<br />

1993.3.12 433 農 業 法 ,1993 年 10 月<br />

8 日 的 修 正 案<br />

62<br />

63<br />

1993.3.12 434 控 制 支 出 的 聯 邦 指 令 122<br />

220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95.6.25 435 有 關 殘 障 、 老 年 喪 偶<br />

及 孤 兒 保 險 之 聯 邦 法<br />

律 ,1994 年 10 月 7 日<br />

修 正 案<br />

1995.6.25 436 「 擴 大 殘 障 、 老 年 喪<br />

偶 及 孤 兒 保 險 」 公 民<br />

創 制<br />

1995.6.25 437 住 在 國 外 的 人 民 獲 得<br />

不 動 產 的 聯 邦 法 律 ,<br />

1994 年 10 月 7 日 修 正<br />

案<br />

1996.3.10 438 改 善 聯 邦 憲 法 中 的 語<br />

言 條 款 ( 第 一 一 六<br />

條 )<br />

1996.3.10 439 將 伯 恩 的 維 勒 拉 移 交<br />

給 侏 羅 州 的 聯 邦 指 令<br />

1996.3.10 440 撤 銷 州 對 於 個 人 擁 有<br />

武 器 的 權 限 之 聯 邦 指<br />

令<br />

1996.3.10 441 寬 恕 購 買 蒸 餾 設 備 與<br />

沒 收 產 品 的 規 定 之 聯<br />

邦 指 令<br />

1996.3.10 442 有 關 聯 邦 補 助 停 車 場<br />

的 聯 邦 指 令<br />

1996.9.6 443 1995 年 12 月 21 日 眾 議<br />

院 對 「 農 民 與 消 費<br />

者 — 為 了 自 然 和 諧<br />

的 農 業 」 公 民 創 制 的<br />

相 對 提 案<br />

1996.9.6 444 1995 年 10 月 6 日 的 政<br />

府 組 織 的 法 律<br />

123<br />

124<br />

125<br />

126<br />

19<br />

62<br />

45<br />

105<br />

64<br />

65<br />

221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96.12.1 445 「 反 非 法 移 民 」 的 公<br />

民 創 制 之 聯 邦 指 令<br />

106<br />

1996.12.1 446 有 關 在 工 業 、 貿 易 、<br />

商 業 的 勞 工 ,1996 年<br />

3 月 22 日 的 修 正 案<br />

66<br />

1997.6.8 447 「 加 入 歐 盟 的 談 判 :<br />

讓 人 民 決 定 」 公 民 創<br />

制<br />

1997.6.8 448 「 限 制 戰 爭 物 資 的 出<br />

口 」 公 民 創 制<br />

107<br />

108<br />

1997.6.8 449 聯 邦 壟 斷 彈 藥 的 製 造<br />

與 販 賣 的 聯 邦 指 令<br />

127<br />

1997.9.28 450 1996 年 12 月 13 日 的 有<br />

關 失 業 保 險 的 補 助 的<br />

聯 邦 指 令<br />

67<br />

1997.9.28 451 「 年 青 人 不 染 毒 」 公<br />

民 創 制 的 聯 邦 指 令<br />

109<br />

1998.6.7 452 平 衡 預 算 的 措 施 的 聯<br />

邦 指 令<br />

128<br />

1998.6.7 453 「 保 護 生 命 與 環 境 免<br />

於 基 因 操 控 ( 基 因 保<br />

護 公 民 創 制 )」 公 民<br />

創 制<br />

1998.6.7 454 「 沒 有 警 察 的 瑞 士 」<br />

公 民 創 制<br />

110<br />

111<br />

1998.9.27 455 有 關 重 型 貨 車 稅 的 引<br />

擎 尺 寸 的 聯 邦 法<br />

63<br />

1998.9.27 456 「 便 宜 食 品 與 生 態 農<br />

業 」 的 公 民 創 制<br />

112<br />

222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98.9.27 457 「 第 十 次 老 年 保 險 的<br />

修 改 而 不 提 高 退 休 年<br />

齡 」 公 民 創 制<br />

1998.11.29 458 公 共 運 輸 基 礎 計 畫 的<br />

建 設 與 財 務 的 聯 邦 指<br />

令<br />

129<br />

113<br />

1998.11.29 459 有 關 穀 類 的 暫 時 的 新<br />

憲 法 條 文<br />

130<br />

1998.11.29 460 「 一 個 有 意 義 的 藥 物<br />

政 策 」 公 民 創 制<br />

114<br />

1998.11.29 461 有 關 工 業 、 貿 易 與 商<br />

業 的 就 業 的 聯 邦 法<br />

64<br />

1999.2.7 462 改 變 有 資 格 參 選 國 民<br />

會 議 的 條 件 之 聯 邦 指<br />

令<br />

131<br />

1999.2.7 463 有 關 醫 學 移 植 的 憲 法<br />

條 文 的 聯 邦 指 令<br />

132<br />

1999.2.7 464 「 房 屋 所 有 權 」 的 公<br />

民 創 制<br />

115<br />

1999.2.7 465 空 間 規 畫 的 聯 邦 法 ,<br />

1998 年 3 月 20 日 的 修<br />

正 案<br />

65<br />

1999.4.18 466 新 聯 邦 憲 法 的 聯 邦 指<br />

令<br />

133<br />

1999.6.13 467 政 治 庇 護 法<br />

(AsylG)<br />

1999.6.13 468 與 政 治 庇 護 與 外 國 人<br />

的 緊 急 措 施 之 聯 邦 指<br />

令<br />

66<br />

67<br />

223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1999.6.13 469 由 醫 生 開 的 海 洛 因 處<br />

方 的 聯 邦 指 令<br />

1999.6.13 470 殘 障 保 險 的 聯 邦 法 68<br />

68<br />

1999.6.13 471 有 子 女 婦 人 的 保 險 的<br />

聯 邦 法<br />

69<br />

2000.3.12 472 司 法 改 革 的 聯 邦 指 令 134<br />

2000.3.12 473 「 加 速 直 接 民 主 」<br />

( 藉 著 縮 短 處 理 公 民<br />

提 案 並 呈 現 為 一 個 詳<br />

細 計 畫 的 時 間 ) 公 民<br />

創 制<br />

2000.3.12 474 「 婦 女 在 聯 邦 當 局 的<br />

公 平 代 表 比 例 」 公 民<br />

創 制<br />

2000.3.12 475 「 保 護 生 命 與 環 境 免<br />

於 基 因 操 控 ( 基 因 保<br />

護 公 民 創 制 )」 公 民<br />

創 制<br />

2000.3.12 476 「 減 半 機 動 車 輛 的 交<br />

通 以 保 存 並 改 善 生 活<br />

空 間 」 公 民 創 制 ( 交<br />

通 減 半 公 民 創 制 )<br />

116<br />

117<br />

118<br />

119<br />

2000.5.21 477 批 准 瑞 士 及 歐 盟 成 員<br />

國 的 部 份 協 議 的 聯 邦<br />

指 令<br />

69<br />

2000.9.24 478 「 為 了 太 陽 能 」 公 民<br />

創 制<br />

120<br />

2000.9.24 479 相 對 提 案 「 聯 邦 憲 法<br />

條 文 有 關 鼓 勵 可 更 新<br />

的 能 源 的 徵 稅 」<br />

11<br />

224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2000.9.24 480 有 關 環 境 能 源 稅 的 的<br />

憲 法 條 文 ( 相 對 提 案<br />

對 已 撤 除 的 「 能 源 保<br />

護 公 民 創 制 」)<br />

12<br />

2000.9.24 481 「 移 民 管 制 」 公 民 創<br />

制<br />

2000.9.24 482 「 經 由 複 決 與 相 對 提<br />

案 增 加 公 民 權 利 ( 建<br />

設 性 複 決 )」<br />

2000.11.26 483 「 為 了 一 個 更 有 彈 性<br />

的 老 年 喪 偶 及 孤 兒 保<br />

險 — 反 制 提 高 女 性<br />

的 退 休 年 齡 」 公 民 創<br />

制<br />

2000.11.26 484 「 為 了 男 性 與 女 性 一<br />

個 有 彈 性 的 退 休 年 齡<br />

從 62 歲 起 」 公 民 創 制<br />

2000.11.26 485 「 減 少 軍 隊 與 國 防 支<br />

出 — 為 了 更 多 和 平<br />

與 有 前 瞻 的 工 作 」<br />

( 重 分 配 公 民 創 制 )<br />

2000.11.26 486 「 較 低 的 醫 院 費 用 」<br />

公 民 創 制<br />

121<br />

122<br />

123<br />

124<br />

125<br />

126<br />

2000.11.26 487 聯 邦 雇 員 的 法 律 70<br />

2001.3.4 488 「 接 受 歐 洲 」 公 民 創<br />

制<br />

2001.3.4 489 「 較 便 宜 的 醫 藥 」 公<br />

民 創 制<br />

127<br />

128<br />

225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2001.3.4 490 「 為 了 在 一 些 已 建 好<br />

的 區 域 有 較 好 的 交 通<br />

安 全 基 於 30 公 里 的 速<br />

限 」 公 民 創 制 ( 為 了<br />

所 有 人 的 道 路 )<br />

129<br />

2001.6.10 491 聯 邦 法 2000 年 10 月 6<br />

日 有 關 軍 隊 與 軍 事 當<br />

局 的 修 正 案 ( 武 器 )<br />

2001.6.10 492 聯 邦 法 2000 年 10 月 6<br />

日 有 關 軍 隊 與 軍 事 當<br />

局 的 修 正 案 ( 訓 練 )<br />

71<br />

72<br />

2001.6.10 493 2000 年 12 月 15 日 的 聯<br />

邦 指 令 有 關 創 造 新 的<br />

主 教 住 所 的 許 可<br />

135<br />

2001.12.2 494 減 少 債 務 的 聯 邦 指 令 136<br />

2001.12.2 495 「 為 了 保 證 老 年 、 喪<br />

偶 及 孤 兒 保 險 — 對<br />

能 源 課 稅 而 非 工 作 」<br />

公 民 創 制<br />

2001.12.2 496 「 為 了 可 靠 的 安 全 政<br />

策 以 及 沒 有 軍 隊 的 瑞<br />

士 」 公 民 創 制<br />

2001.12.2 497 「 團 結 創 造 安 全 : 為<br />

了 一 個 志 願 的 公 民 和<br />

平 服 務 」(CPS)<br />

2001.12.2 498 「 為 了 人 頭 稅 」 公 民<br />

創 制<br />

130<br />

131<br />

132<br />

133<br />

2002.3.3 499 「 為 了 瑞 士 的 聯 合 國<br />

會 員 」(UN) 公 民 創<br />

制<br />

13<br />

226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2002.3.3 500 「 為 了 較 短 的 工 時 」<br />

公 民 創 制<br />

2002.6.2 501 瑞 士 刑 法 修 正 案 ( 懷<br />

孕 的 終 止 )<br />

2002.6.2 502 「 為 了 母 親 與 子 女<br />

— 保 護 未 出 生 的 孩<br />

子 與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母<br />

親 」 公 民 創 制<br />

2002.9.22 503 有 關 「 老 年 、 喪 偶 及<br />

孤 兒 保 險 基 金 的 黃 金<br />

儲 備 ( 黃 金 公 民 創<br />

制 )」 的 聯 邦 指 令 及<br />

相 對 提 案 「 黃 金 為 了<br />

退 休 金 基 金 、 州 與 基<br />

金 會 」 公 民 創 制 的 聯<br />

邦 指 令<br />

2002.9.22 504 相 對 提 案 ( 黃 金 為 了<br />

退 休 金 基 金 、 州 與 基<br />

金 會 )<br />

2002.9.22 505 有 關 電 力 市 場 的 聯 邦<br />

法<br />

2002.11.24 506 「 反 濫 用 庇 護 權 力 」<br />

公 民 創 制<br />

2002.11.24 507 聯 邦 修 正 案 有 關 強 制<br />

的 失 業 保 險 以 及 破 產<br />

補 償<br />

2003.2.9 508 公 民 權 利 的 修 正 的 聯<br />

邦 指 令<br />

2003.2.9 509 有 關 調 整 州 對 於 醫 院<br />

支 出 的 補 助 的 聯 邦 指<br />

令<br />

137<br />

73<br />

74<br />

75<br />

134<br />

135<br />

136<br />

137<br />

13<br />

70<br />

227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2003.5.18 510 有 關 軍 隊 與 軍 事 機 關<br />

的 聯 邦 法 之 修 正<br />

2003.5.18 511 公 民 保 護 的 聯 邦 法 77<br />

76<br />

2003.5.18 512 「 租 屋 人 的 公 平 租<br />

金 」 公 民 創 制<br />

2003.5.18 513 「 每 一 季 的 一 個 無 汽<br />

車 周 日 — 一 個 四 年<br />

的 嘗 試 」 公 民 創 制<br />

( 周 日 公 民 創 制 )<br />

2003.5.18 514 「 健 康 保 險 必 須 負 擔<br />

得 起 」 公 民 創 制 ( 健<br />

康 公 民 創 制 )<br />

2003.5.18 515 「 殘 障 人 士 的 平 權 」<br />

公 民 創 制<br />

2003.5.18 516 「 非 核 能 源 — 能 源<br />

政 策 的 改 變 以 及 漸 進<br />

的 不 再 委 託 製 作 核 能<br />

電 廠 」 公 民 創 制 ( 非<br />

核 能 源 )<br />

2003.5.18 517 「 延 期 — 在 核 能 電<br />

廠 建 設 延 期 以 及 核 能<br />

風 險 的 限 制 」 公 民 創<br />

制<br />

2003.5.18 518 「 為 了 足 夠 的 職 業<br />

訓 練 」( 學 徒 公 民 創<br />

制 )<br />

138<br />

139<br />

140<br />

141<br />

142<br />

143<br />

144<br />

2004.2.8 519 2003 年 10 月 3 日 聯 邦<br />

會 議 對 「 安 全 、 有 效<br />

率 汽 機 車 道 」 公 民 創<br />

制 的 相 對 提 案<br />

14<br />

228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2004.2.8 520 2002 年 12 月 13 日 有 關<br />

租 金 法 律 的 修 正 案<br />

71<br />

2004.2.8 521 「 性 或 暴 力 犯 罪 並 被<br />

判 斷 為 高 度 危 險 與 無<br />

法 治 療 的 加 害 者 的 終<br />

生 囚 禁 」 公 民 創 制<br />

14<br />

2004.5.16 522 2003 年 10 月 3 日 對 有<br />

關 老 年 、 鰥 寡 、 孤 兒<br />

保 險 的 聯 邦 法 之 修 正<br />

案 ( 第 十 一 次 修 正<br />

案 )<br />

72<br />

2004.5.16 523 2003 年 10 月 3 日 對 有<br />

關 補 助 老 年 、 鰥 寡 、<br />

孤 兒 、 殘 帳 保 險 而 提<br />

高 加 值 稅 的 聯 邦 指 令<br />

46<br />

2004.5.16 524 2003 年 6 月 20 日 對 影<br />

響 已 婚 者 之 私 人 住 宅<br />

及 印 花 稅 的 課 稅 措 施<br />

之 修 正 案<br />

73<br />

2004.9.26 525 2003 年 10 月 3 日 有 關<br />

歸 化 的 適 合 行 為 以 及<br />

年 輕 、 第 二 代 外 國 人<br />

的 簡 易 歸 化 的 聯 邦 指<br />

令<br />

2004.9.26 526 2003 年 10 月 3 日 對 有<br />

關 第 三 代 外 國 人 取 得<br />

公 民 權 的 的 聯 邦 指 令<br />

47<br />

48<br />

2004.9.26 527 「 人 人 的 郵 政 服 務 」<br />

公 民 創 制<br />

145<br />

229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2004.9.26 528 2003 年 10 月 3 日 對 有<br />

關 在 軍 隊 服 役 或 提 供<br />

社 區 服 務 或 是 人 民 保<br />

護 而 損 失 收 入 的 財 政<br />

補 償 的 聯 邦 法 之 修 正<br />

案<br />

2004.11.28 529 2003 年 10 月 3 日 有 關<br />

瑞 士 邦 聯 與 州 之 間 的<br />

財 政 補 助 與 費 用 分 配<br />

的 修 改 之 聯 邦 指 令<br />

2004.11.28 530 2004 年 3 月 19 日 有 關<br />

聯 邦 財 政 的 新 組 織 的<br />

聯 邦 指 令<br />

138<br />

139<br />

78<br />

2004.11.28 531 2003 年 12 月 19 日 有 關<br />

胚 胎 幹 細 胞 的 研 究 的<br />

聯 邦 法<br />

2005.6.5 532 2004 年 12 月 7 日 有 關<br />

在 瑞 士 與 歐 盟 對 於 申<br />

根 與 都 柏 林 協 議 的 雙<br />

邊 議 定 的 批 准 與 實 施<br />

的 聯 邦 指 令<br />

2006.6.5 533 2004 年 6 月 18 日 有 關<br />

同 性 伴 侶 登 記 的 聯 邦<br />

法 ( 伴 侶 法 )<br />

2005.9.25 534 瑞 士 邦 聯 與 歐 盟 及 其<br />

會 員 國 之 間 的 議 定 的<br />

延 長 有 關 人 民 自 由 進<br />

入 到 新 的 歐 盟 會 員 國<br />

的 議 定 書 的 批 准 與 實<br />

施 , 以 及 修 改 相 關 的<br />

措 施 的 批 准<br />

79<br />

80<br />

81<br />

82<br />

230


調 查 一<br />

自 1848 年 起 所 有 瑞 士 公 民 投 票<br />

全 國 性 複 決<br />

<br />

<br />

OR PI CP FR OR PI CP FR<br />

2005.11.27 535 2005 年 6 月 17 日 有 關<br />

「 為 了 沒 有 基 因 改 良<br />

的 食 物 成 長 」 的 公 民<br />

創 制 的 聯 邦 指 令<br />

15<br />

2005.11.27 536 2004 年 10 月 8 日 的 在<br />

工 業 、 貿 易 與 商 業 的<br />

聯 邦 法 之 修 正 案 ( 勞<br />

工 法 )<br />

83<br />

2006.5.21 537 2005 年 12 月 16 日 的 有<br />

關 聯 邦 憲 法 中 的 教 育<br />

條 文 的 修 改 的 聯 邦 指<br />

令<br />

2006.9.24 538 「 補 助 老 年 、 鰥 寡 、<br />

孤 兒 、 殘 帳 保 險 基 金<br />

的 收 益 」 公 民 創 制<br />

2006.9.24 539 2005 年 12 月 16 日 有 關<br />

外 國 人 的 聯 邦 指 令<br />

2006.9.24 540 2005 年 12 月 16 日 有 關<br />

政 治 庇 護 法 的 聯 邦 指<br />

令<br />

140<br />

FR = CP = OR = PI = <br />

231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接 下 來 的 表 格 列 出 各 國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的 規 定 ( 請 比 較 國<br />

家 列 表 ), 這 些 規 定 或 者 規 範 於 憲 法 中 , 或 者 規 定 於 個 別 的 複 決 法 中 ( 如 果<br />

有 複 決 法 的 話 )。 有 一 個 表 格 整 理 了 這 三 十 二 個 國 家 規 定 的 適 用 範 圍 。<br />

從 這 些 表 格 可 以 大 略 看 出 直 接 民 主 目 前 在 歐 洲 使 用 的 可 能 範 圍 , 但 沒 有<br />

辦 法 看 出 這 些 不 同 的 規 定 在 實 務 上 的 真 正 應 用 情 形 。<br />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在 實 際 上 的 使 用 取 決 於 一 些 因 素 — 不 只 是 個 別 社 會 中 政<br />

治 衝 突 的 通 常 解 決 方 式 , 亦 即 政 治 文 化 與 待 解 決 的 衝 突 的 數 量 — 這 反 映 了<br />

每 個 社 會 的 組 成 ( 複 雜 性 ) 與 現 在 的 政 治 型 態 。<br />

直 接 民 主 要 能 運 作 良 好 , 一 方 面 要 看 民 主 實 踐 的 基 本 條 件 之 發 展 程 度 ,<br />

另 一 方 面 要 看 直 接 民 主 的 制 度 設 計 在 現 實 上 是 否 真 正 可 行 。 在 動 輒 訴 諸 暴 力<br />

以 解 決 衝 突 的 地 方 , 民 主 無 法 有 良 好 的 成 效 。 設 計 與 執 行 不 良 的 直 接 民 主 程<br />

序 沒 有 什 麼 效 用 , 甚 至 可 能 會 有 反 效 果 。<br />

就 此 而 言 , 在 詮 釋 表 格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時 , 有 一 些 必 須 的 注 意 事 項 。 我<br />

們 不 能 總 是 只 從 憲 法 中 蒐 集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制 度 形 成 及 細 部 設 計 , 還 要 注 意<br />

其 他 的 法 律 或 成 文 法 規 定 。 法 律 、 成 文 法 或 指 令 都 可 能 限 制 — 或 甚 至 廢<br />

棄 — 憲 法 規 定 的 選 項 。 簡 言 之 ,「 就 涉 及 眾 人 權 利 之 事 , 務 須 翔 實 查 考 細<br />

節 。」( 漢 斯 - 烏 爾 斯 . 威 利 )<br />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而 言 , 我 們 必 須 說 : 直 接 民 主 不 管 是 作 為 一 種 理 念 , 或<br />

者 是 作 為 一 種 實 踐 , 都 充 滿 了 爭 議 , 將 來 亦 如 是 。 贊 成 與 反 對 直 接 民 主 的 論<br />

戰 , 表 現 於 各 民 主 國 家 如 何 透 過 憲 法 、 法 律 或 規 則 將 間 接 民 主 與 直 接 民 主 的<br />

程 序 與 權 利 予 以 制 度 化 。 快 速 地 掃 瞄 過 下 表 便 可 以 發 現 , 只 有 很 少 數 國 家 的<br />

人 民 有 直 接 民 主 權 利 ( 最 重 要 的 是 公 民 複 決 與 公 民 創 制 )— 必 須 注 意 下 表<br />

並 沒 有 說 明 這 些 權 利 設 計 的 成 效 。<br />

直 接 民 主 的 概 念 有 兩 種 以 上 的 詮 釋 可 能 性 , 因 此 解 釋 這 些 表 格 中 的 直 接<br />

民 主 概 念 有 其 必 要 。<br />

現 代 的 直 接 民 主 與 古 典 的 集 會 民 主 並 不 相 同 。 今 日 的 直 接 民 主 指 的 是<br />

公 民 們 有 權 利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的 方 式 , 也 就 是 說 人 民 可 以 不 顧 政 府 或 議 會 的 意<br />

願 , 經 由 自 己 的 創 制 或 依 憲 法 之 強 制 規 定 , 對 實 體 的 政 治 議 題 直 接 做 成 決<br />

232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定 。<br />

這 個 定 義 已 經 闡 明 了 直 接 民 主 的 第 一 個 標 準 : 直 接 民 主 決 定 的 是 實 體<br />

議 題 , 而 非 決 定 人 。 所 以 罷 免 權 、 直 接 選 舉 代 表 ( 例 如 市 長 或 總 統 的 直 接 選<br />

舉 ) 並 不 屬 於 直 接 民 主 。<br />

另 一 個 必 須 被 滿 足 的 標 準 則 可 以 下 面 的 方 式 表 示 : 直 接 民 主 強 化 公 民 的<br />

權 能 ; 直 接 民 主 是 分 享 權 力 的 程 序 。 權 力 分 享 一 般 指 的 是 依 立 法 之 規 定 , 一<br />

定 人 數 的 公 民 可 以 不 受 政 府 或 議 會 意 願 的 拘 束 , 發 動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 這 個 標<br />

準 的 意 思 是 說 , 無 法 由 公 民 發 動 , 而 是 由 當 局 絕 對 控 制 的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 也<br />

必 須 畫 出 直 接 民 主 的 範 圍 之 外 。 依 據 上 述 的 觀 點 , 要 能 真 正 瞭 解 直 接 民 主 ,<br />

就 要 區 別 全 民 表 決 與 複 決 之 不 同 。 然 而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的 討 論 通 常 不 區 別 這 兩<br />

者 , 因 此 造 成 許 多 混 淆 。<br />

藉 由 以 上 兩 個 標 準 , 即 可 以 區 別 直 接 民 主 與 非 直 接 民 主 這 兩 種 政 治 參 與<br />

的 方 式 。 以 下 表 格 可 以 說 明 兩 者 的 差 別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權 力 分 享<br />

由 憲 法 規 定 直 接 民 主 程 序<br />

·<br />

罷 免 ( 在 代 表 任 期 屆<br />

滿 前 使 其 去 職 )<br />

<br />

一 般 是 增 強 政 府 的 權 力 ( 當 局 發<br />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AP), 有 時 候 則<br />

是 增 強 議 會 少 數 的 權 能 ( 當 局 少<br />

數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AP)<br />

一 定 人 數 的 公 民 有 權 利 發<br />

動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br />

·<br />

·<br />

·<br />

直 接 民 主 程 序<br />

當 局 ( 議 會 ) 有 絕 對 的 權<br />

利 可 以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直 接<br />

民 主 程 序<br />

·<br />

直 接 選 舉 或 間 接 選 舉<br />

代 表<br />

正 如 上 表 所 示 , 直 接 民 主 包 含 三 種 類 型 的 程 序 : 複 決 、 創 制 與 替 代 提<br />

案 。 每 一 種 類 型 的 程 序 又 可 以 再 區 分 出 不 同 形 式 的 程 序 , 而 這 在 制 度 設 計 上<br />

233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又 可 以 發 展 出 各 種 的 制 度 。<br />

下 表 簡 要 解 釋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的 主 要 類 型 以 及 所 採 取 的 形 式 。 下 表 涵 蓋 的<br />

範 圍 僅 包 括 表 列 國 家 所 採 取 的 程 序 。 下 表 並 不 窮 盡 , 尚 有 其 他 形 式 的 程 序 沒<br />

有 列 入 。<br />

複 決<br />

公 民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的 方 式 接 受 或 否 決 當 局 決 定 的 權 利 。 若 由 當 局 排 他 地<br />

控 制 是 否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 不 是 複 決 , 而 是 全 民 表 決 。<br />

(OBLR)<br />

( 由 憲 法 發 動 )<br />

(POPR)<br />

( 由 人 民 發 動 )<br />

(AR)<br />

( 由 議 會 多 數 發 動 )<br />

(AMR)<br />

( 由 當 局 少 數 發 動 )<br />

讓 代 議 民 主 體 制 中 的 公 民 回 復 擁 有 做 最 後 決 定 的<br />

權 利 : 由 公 民 自 己 做 重 要 ( 或 最 重 要 ) 的 政 治 決<br />

定 。<br />

一 定 人 數 的 公 民 要 求 將 當 局 所 為 之 決 定 交 付 公 民<br />

投 票 。 公 民 投 票 得 接 受 或 否 決 這 個 決 定 。 這 個 程<br />

序 的 功 能 得 在 議 會 民 主 體 制 中 修 正 議 會 的 決 策 ,<br />

並 制 衡 議 會 及 政 府 。<br />

當 局 將 其 決 定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的 權 利 。 這 僅 適 用 於<br />

那 些 得 為 公 民 複 決 主 題 的 決 定 。 此 程 序 能 為 主 要<br />

決 定 帶 來 更 大 的 正 當 性 。<br />

當 局 中 的 少 數 將 同 一 當 局 之 多 數 所 做 成 的 決 定 交<br />

付 公 民 投 票 的 權 利 。 這 僅 適 用 於 那 些 得 為 公 民 複<br />

決 主 題 的 決 定 。 此 程 序 號 召 所 有 選 民 來 判 斷 相 關<br />

議 題 , 是 一 種 對 於 當 局 的 否 決 權 。<br />

(PORRP) 一 定 人 數 的 公 民 提 案 要 求 舉 行 公 民 複 決 的 權 利 。<br />

234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創 制<br />

一 定 人 數 的 公 民 向 所 有 選 民 提 出 新 法 或 法 律 修 正 案 得 權 利 , 而 以 公 民 投<br />

票 的 方 式 來 決 定 是 否 通 過 提 案 。<br />

(PopI)<br />

(PopIP)<br />

( 議 程 創 制 )<br />

公 民 創 制 的 支 持 者 可 以 要 求 對 他 們 的 提 案 舉 行 複<br />

決 投 票 ( 假 設 他 們 的 創 制 被 正 式 採 納 ); 他 們 也<br />

可 以 撤 回 創 制 ( 如 果 有 撤 回 條 款 )。<br />

公 民 提 案 是 指 一 位 以 上 的 公 民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要 求<br />

通 過 法 律 的 權 利 ; 不 同 於 公 民 創 制 , 公 民 提 案 是<br />

由 當 局 決 定 法 律 提 案 的 後 續 發 展 。<br />

替 代 提 案<br />

在 創 制 或 複 決 程 序 的 情 形 , 當 局 或 一 定 人 數 之 公 民 得 提 出 替 代 提 案 的 權<br />

利 , 此 項 提 案 應 由 公 民 表 決 決 定 之 。<br />

(POPCP)<br />

(ACP)<br />

例 如 在 創 制 或 複 決 的 架 構 下 , 一 定 人 數 的 公 民 有<br />

權 形 成 替 代 提 案 , 此 替 代 提 案 應 與 原 提 案 同 時 以<br />

公 民 投 票 決 定 之 。<br />

由 當 局 形 成 的 替 代 提 案 。 例 如 , 在 公 民 創 制 程 序<br />

的 架 構 下 , 議 會 可 以 針 對 創 制 支 持 者 所 提 出 的 提<br />

案 , 提 出 相 對 提 案 。 然 後 兩 案 應 交 由 公 民 投 票 同<br />

時 決 定 。 如 果 兩 個 提 案 都 被 採 納 , 此 時 究 竟 應 執<br />

行 原 提 案 或 議 會 之 相 對 提 案 , 則 應 透 過 特 別 的 決<br />

定 性 問 題 來 決 定 之 。<br />

235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OBLR POPR AR AMR POPRP POPI POPIP ACP POPCP APL AMPL<br />

奧 地 利 10 <br />

比 利 時 [] 1 <br />

保 加 利 亞 2<br />

塞 浦 路 斯<br />

捷 克 共 和 國 11<br />

丹 麥 <br />

愛 沙 尼 亞 3 <br />

芬 蘭 4<br />

法 國 5<br />

德 國 [] []<br />

大 不 列 顛<br />

希 臘<br />

匈 牙 利 <br />

冰 島 [] 6 <br />

愛 爾 蘭 <br />

義 大 利 7 8 <br />

拉 脫 維 亞 <br />

列 支 敦 士 登 <br />

立 陶 宛 <br />

盧 森 堡<br />

馬 爾 他 9<br />

荷 蘭<br />

挪 威<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波 蘭 <br />

葡 萄 牙 <br />

羅 馬 尼 亞 <br />

瑞 典 <br />

瑞 士 <br />

斯 洛 伐 克 <br />

斯 洛 維 尼 亞 <br />

西 班 牙 <br />

土 耳 其<br />

<br />

236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1<br />

2002 年 草 案 包 含 了 諮 詢 性 公 民 複 決 。<br />

2<br />

關 於 當 局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只 有 包 裹 規 定 。<br />

3<br />

修 正 第 一 章 與 第 十 五 章 時 應 進 行 強 制 性 公 民 複 決 。<br />

4<br />

諮 詢 性 公 民 複 決 。<br />

5<br />

總 統 經 政 府 或 議 會 之 提 議 , 得 舉 行 全 民 表 決 ( 被 稱 為 référendum legislativ), 變 更<br />

憲 法 時 , 亦 得 舉 行 總 統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 被 稱 為 référendum constituant)。<br />

6<br />

憲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之 修 正 條 文 = 國 教 。<br />

7<br />

區 域 的 創 設 或 合 併 。<br />

8<br />

“referendum arogativo”( 廢 止 型 複 決 )。<br />

9<br />

立 法 機 關 的 一 般 延 伸 。<br />

10<br />

聯 邦 憲 法 的 全 部 修 正 。<br />

11<br />

加 入 歐 盟 。 不 論 這 種 類 型 的 複 決 是 否 應 被 歸 類 為 全 民 表 決 的 一 種 , 都 會 有 這 樣 的<br />

問 題 。<br />

<br />

以 上 調 查 是 根 據 芬 蘭 出 版 的 「Kohti osallistavaa demokratiaa」(Hels<strong>in</strong>ki: LIKE, 2006)<br />

一 書 , 該 書 作 者 為 羅 夫 . 碧 荷 意 (Rolf Buechi)。 除 了 個 別 國 家 中 所 援 引 的 來 源 之<br />

外 , 以 下 亦 是 參 考 資 料 的 來 源 :<br />

· Wili, Hans-Urs: Volksrechte <strong>in</strong> den Verfassungen souveraener Staaten der Welt ( 表 ).<br />

·Kaufmann, Bruno: Initiative & Referendum Moni<strong>to</strong>r 2004/5 (www.iri-europe.org).<br />

· C2D-Research <strong>and</strong> Documentation Centre on direct democrary (http://c2d.unige.ch/).<br />

237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說 明 與 簡 寫<br />

<br />

OBLR 義 務 性 複 決<br />

POPR<br />

AR<br />

AMR<br />

POPRP<br />

公 民 複 決<br />

當 局 發 動 的 複 決<br />

POPI 公 民 創 制<br />

當 局 少 數 發 動 的 複 決<br />

公 民 複 決 提 案<br />

IN= = 公 民 ;Ex= 當 局<br />

POPIP 公 民 提 案 ( 議 程 創 制 )<br />

IN= 公 民 ;EX= 當 局<br />

POPCP 公 民 的 相 對 提 案<br />

ACP<br />

當 局 的 相 對 提 案<br />

APL 當 局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br />

AMPL<br />

當 局 少 數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br />

IN 發 動 程 序 的 權 利 OBL 義 務 性<br />

EX<br />

召 集 複 決 的 權 利<br />

A 當 局 P 提 案<br />

C 相 對 或 替 代 PL 全 民 表 決<br />

I 創 制 POP 公 民<br />

M 少 數 R 複 決<br />

DD In<br />

Europe<br />

Kaufmann, Bruno & Waters, M. Dane (Ed.): <strong>Direct</strong> democracy <strong>in</strong> Europe<br />

(Durham, North Carol<strong>in</strong>a 2004)<br />

<br />

原 則 上 , 發 動 程 序 同 時 意 味 著 這 個 程 序 會 以 公 民 複 決 投 票 作 結 (In=Ex), 但 也 有 可<br />

能 是 由 公 民 發 動 創 制 , 但 是 否 要 進 行 複 決 則 由 議 會 決 定 。 在 此 情 形 ,In≠Ex。 這 種<br />

情 形 會 特 別 註 明 , 其 他 情 形 則 都 是 In=Ex。<br />

<br />

數 字 代 表 的 是 憲 法 條 文 的 條 號 (29= 第 29 條 );<br />

羅 馬 數 字 代 表 的 是 項 (II= 第 2 項 )<br />

Z 代 表 款 (Z3= 第 3 款 )<br />

符 號 :[ 法 律 效 果 ] 程 序 ( 主 題 )<br />

238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奧 地 利<br />

奧 地 利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的 唯 一 規 定 是 人 民 得 向 議 會 提 出 議 程 創 制<br />

( 被 稱 為 複 決 程 序 ,Volksbegehren) 以 及 全 面 修 改 憲 法 時 的 義 務 性 複<br />

決 。 至 今 曾 舉 行 過 兩 次 複 決 :1978 年 關 於 Zwentendorf 核 能 電 廠 之 啟<br />

用 ( 結 果 為 否 決 ) 以 及 1994 年 關 於 奧 地 利 加 入 歐 盟 一 事 ( 結 果 為 同<br />

意 )。 自 1963 年 起 , 奧 地 利 人 民 已 經 向 議 會 提 出 32 個 廣 受 支 持 的 議 程<br />

創 制 , 由 此 可 推 知 多 數 的 奧 地 利 公 民 希 望 能 有 真 正 的 公 民 創 制 程 序 。<br />

奧 地 利 顯 然 有 需 要 在 現 行 的 政 治 制 度 中 補 強 直 接 民 主 的 部 分 。<br />

更 多 關 於 奧 地 利 的 資 訊 : 調 查 三 。<br />

OBLR 義 務 性 複 決 ( 全 面 修 正 聯 邦 憲 法 )(44 III)<br />

POPIP 公 民 向 議 會 提 案 ( 立 法 提 案 — 聯 邦 法 )( 複 決 程<br />

序 ,Volksbegehren),100,000 名 選 民 , 議 會 必 須 審 議<br />

該 提 案 (41)。<br />

APL a) 當 局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 法 律 草 案 )(43)。<br />

b) 當 局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 具 有 全 國 重 要 性 的 基 本 議<br />

題 )(49b)。<br />

AMPL<br />

當 局 少 數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 部 分 修 正 聯 邦 憲 法 ), 三<br />

分 之 一 的 議 會 成 員 (44 III)。<br />

<br />

· 奧 地 利 現 行 的 聯 邦 憲 法 (2004 年 版 )( 德 文 )<br />

www.bka.gv.at/Desk<strong>to</strong>pDefault.aspx?TabID=3511&Alias=bka<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33-36, Christian Schaller<br />

比 利 時<br />

比 利 時 跟 其 他 荷 比 盧 (Benelux) 國 家 一 樣 , 到 目 前 為 止 都 不 太 能 接<br />

受 全 國 性 的 複 決 。 從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到 目 前 為 止 , 比 利 時 只 舉 行<br />

過 一 次 全 國 性 的 全 民 表 決 , 比 利 時 法 律 仍 不 允 許 具 有 拘 束 力 的 公 民 表<br />

決 。 比 利 時 現 任 總 理 蓋 . 費 侯 夫 斯 達 特 (Guy Verhofstadt) 曾 希 望 像<br />

荷 蘭 和 盧 森 堡 一 樣 , 就 比 利 時 是 否 要 加 入 歐 盟 憲 法 一 事 , 舉 行 諮 詢 性<br />

全 民 表 決 , 但 沒 有 成 功 。 在 地 區 層 級 , 法 蘭 德 斯 (Fl<strong>and</strong>ers) 的 居 民<br />

似 乎 希 望 達 成 一 項 改 革 協 議 , 其 中 將 包 含 公 民 創 制 的 權 利 。<br />

239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更 多 關 於 比 利 時 的 資 訊 : 調 查 三 。<br />

OBLR 2002 年 2 月 12 日 向 眾 議 院 (Chamber of Representatives)<br />

提 出 的 法 律 草 案 中 包 含 了 諮 詢 性 公 民 複 決 。<br />

APL 1950 年 2 月 11 日 的 特 別 法 。<br />

<br />

· 比 利 時 憲 法 ( 法 文 )(2004 年 6 月 11 日 修 正 )<br />

www.senate.be/doc/cons_fr.html<br />

·2002 年 2 月 12 日 向 眾 議 院 提 出 的 法 律 草 案<br />

www.senat.fr/lc/lc110/lc1101.html<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37-38, Jos Verhulst<br />

保 加 利 亞<br />

即 使 在 民 主 復 甦 的 近 年 , 保 加 利 亞 公 民 仍 從 未 能 針 對 實 體 議 題 投 票 。<br />

議 會 多 數 可 以 發 動 公 民 投 票 , 但 修 憲 被 明 文 排 除 在 的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的<br />

議 題 之 外 。 該 國 議 會 正 致 力 發 展 一 套 完 整 的 創 制 與 複 決 體 制 , 這 個 體<br />

制 將 讓 十 萬 ( 二 十 萬 ) 名 登 記 選 民 有 權 要 求 對 新 的 法 律 ( 基 本 的 法<br />

律 ) 進 行 複 決 。 該 國 政 府 正 考 慮 於 <strong>2007</strong> 年 時 ,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來 決 定 關<br />

於 是 否 加 入 歐 盟 ( 包 括 其 新 憲 法 )。<br />

APL 以 包 裹 規 定 由 當 局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 諮 詢 性 (42),<br />

議 會 決 定 執 行 之 相 關 事 項 (84 Z5), 總 統 決 定 時 間 表<br />

(102 Z6), 全 民 表 決 如 何 執 行 由 法 律 規 範 (42 II)。<br />

<br />

. 保 加 利 亞 共 和 國 憲 法<br />

Prom.SG.56/13 Jul 1991, amend. SG. 85/26 Sep 2003<br />

. 保 加 利 亞 共 和 國 國 民 議 會<br />

www.parliament.bg/?page=const&lng=en<br />

. 複 決 與 公 民 創 制 , 巴 爾 幹 支 援 協 會 之 計 畫<br />

www.balk<strong>in</strong>assist.bg/en/ProjectDetails.jsp?prjID=2<br />

塞 浦 路 斯<br />

賽 浦 路 斯 共 和 國 1960 年 憲 法 並 非 由 塞 浦 路 斯 島 上 住 民 自 主 決 定 的 , 而<br />

是 由 賽 浦 路 斯 之 前 的 各 佔 領 勢 力 ( 大 不 列 顛 、 希 臘 與 土 耳 其 ) 協 調 的<br />

240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結 果 。 這 部 憲 法 沒 有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權 利 的 規 定 , 不 過 可 以 舉 行 諮 詢 性<br />

複 決 。 該 國 憲 法 設 計 為 總 統 制 , 並 讓 希 臘 裔 與 土 耳 其 裔 賽 浦 路 斯 人 按<br />

比 例 分 享 權 力 , 但 其 運 作 向 不 成 功 。 塞 浦 路 斯 島 自 1974 年 起 即 呈 現 分<br />

裂 狀 態 , 所 有 試 圖 結 束 分 裂 的 努 力 至 今 都 不 曾 成 功 過 。 由 於 賽 浦 路 斯<br />

於 2004 年 5 月 1 日 加 入 歐 盟 , 因 此 特 別 於 2004 年 4 月 24 日 舉 行 了 一 個 關<br />

於 再 統 一 的 複 決 — 分 別 在 島 的 兩 部 份 舉 行 。 土 耳 其 裔 賽 浦 路 斯 人<br />

多 數 贊 成 統 一 , 但 希 臘 裔 賽 浦 路 斯 人 則 反 對 統 一 。 因 此 目 前 賽 浦 路 斯<br />

仍 舊 處 於 分 裂 之 中 , 只 有 賽 浦 路 斯 共 和 國 ( 希 臘 裔 部 分 ) 成 為 歐 盟 成<br />

員 。 不 過 每 一 個 持 有 賽 浦 路 斯 護 照 的 賽 浦 路 斯 人 都 享 有 歐 洲 公 民 的 身<br />

份 。<br />

APL 根 據 特 別 法 可 以 舉 行 諮 詢 性 公 民 投 票 。<br />

<br />

. 賽 浦 路 斯 共 和 國 憲 法<br />

www.kypros.org/Constitution/English/<br />

捷 克 共 和 國<br />

捷 克 共 和 國 的 公 民 長 時 間 處 於 獨 裁 政 權 的 統 治 之 下 , 對 民 主 並 不 熟<br />

悉 , 對 直 接 民 主 則 更 是 幾 無 所 知 。 因 此 毫 無 意 外 地 , 政 治 圈 與 媒 體 界<br />

中 多 數 人 都 反 對 引 進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制 度 , 甚 至 連 許 多 公 民 都 不 信 任<br />

他 們 自 己 或 其 他 人 在 政 治 決 策 過 程 中 能 扮 演 直 接 的 角 色 。 複 決 原 則 上<br />

是 可 能 的 , 但 實 際 上 要 舉 行 複 決 則 必 須 要 修 改 憲 法 。 舉 例 而 言 ,1993<br />

年 憲 法 允 許 在 2003 年 6 月 13 至 14 日 舉 行 加 入 歐 盟 的 複 決 , 但 捷 克 一 直<br />

尚 未 立 法 制 訂 一 般 性 的 複 決 程 序 。<br />

OBLR 義 務 性 複 決 ( 加 入 歐 盟 )(62 I)。<br />

<br />

每 次 舉 行 複 決 都 必 須 先 行 修 憲 (62 II); 不 得 變 更 國 家<br />

的 基 本 形 式 : 基 於 法 治 的 民 主 國 家 (9 II)。<br />

<br />

. 捷 克 共 和 國 憲 法 (2002 年 8 月 1 日 修 正 通 過 )<br />

www.psp.cz/cgi-b<strong>in</strong>/eng/docs/laws/constitution.html<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48-51, Milan Valach with comments by Veronika Valach.<br />

241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丹 麥<br />

丹 麥 憲 法 規 定 , 在 一 定 要 件 下 , 將 國 家 主 權 移 轉 給 國 際 組 織 必 須 交 付<br />

複 決 來 決 定 。 這 個 規 定 意 味 著 丹 麥 就 歐 洲 整 合 過 程 所 舉 行 之 複 決 , 其<br />

意 義 將 遠 超 過 丹 麥 本 地 。 其 複 決 引 起 了 在 歐 洲 整 合 架 構 下 有 關 創 制 與<br />

複 決 程 序 的 公 共 論 辯 。 就 這 個 關 連 而 言 , 丹 麥 人 在 1992 年 向 馬 斯 垂 克<br />

條 約 說 「 不 」 有 格 外 重 要 的 意 義 。 整 體 而 言 , 丹 麥 很 少 舉 行 複 決 程<br />

序 , 人 民 也 不 享 有 公 民 創 制 或 公 民 複 決 的 權 利 。<br />

OBLR a) 義 務 性 複 決 ( 變 更 投 票 年 齡 )(29)<br />

投 票 率 門 檻 = > 50% 的 「 反 對 」 票 + ≥ 30% 的 全 體<br />

登 記 選 民 投 票 「 反 對 」(42 V)。<br />

b) 義 務 性 複 決 ( 變 更 憲 法 ), 同 意 門 檻 > 50% 的 「 贊<br />

成 票 」+ ≥ 40% 的 登 記 選 民 投 票 「 贊 成 」(88)。<br />

AR<br />

當 局 發 動 的 複 決 ( 主 權 移 轉 ), 若 有 多 於 二 分 之 一 但<br />

少 於 六 分 之 五 的 議 會 多 數 (20), 則 依 第 42 條 應 進 行 公<br />

民 表 決 程 序 。<br />

AMPL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議 會 成 員 之 要 求 , 可 由 議 會 少 數 發 動<br />

( 針 對 法 律 的 ) 全 民 表 決 (42 I), 議 會 得 撤 回 提 案 (43<br />

III), 否 決 門 檻 :≥ 30% 的 選 民 (42 V)。<br />

<br />

不 得 作 為 複 決 的 議 題 : 關 於 財 政 、 租 稅 、 薪 資 及 退 休<br />

金 、 歸 化 、 撥 款 及 徵 收 的 法 案 、 以 及 條 約 義 務 之 履<br />

行 。<br />

8-11, 19 (42 VI)+42 VII<br />

<br />

.1953 年 6 月 5 日 丹 麥 王 國 憲 法 ( 不 曾 有 所 增 修 )<br />

http://homepages.compuserve.de/constitutionen/verf/daen53.htm<br />

. 丹 麥 — 憲 法<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da00000_.html<br />

{1953 年 6 月 5 日 通 過 }<br />

{ICL 文 件 版 本 :1992}<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51-54, Steffen Kjaerulff-Schmidt<br />

242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愛 沙 尼 亞<br />

愛 沙 尼 亞 和 其 南 邊 鄰 國 拉 脫 維 亞 不 同 , 其 於 1991 年 重 新 獨 立 之 後 , 並<br />

沒 有 回 復 其 在 兩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間 的 直 接 民 主 傳 統 , 而 是 學 習 其 北 邊 鄰<br />

國 而 採 政 治 集 中 的 模 型 。 愛 沙 尼 亞 有 議 會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 假 如 國 會<br />

輸 給 全 民 表 決 , 總 統 必 須 提 前 安 排 議 會 選 舉 。 民 眾 並 沒 有 公 民 創 制 或<br />

公 民 複 決 權 , 但 愛 沙 尼 亞 有 義 務 性 憲 法 複 決 , 其 第 一 次 舉 辦 是 2003 年<br />

秋 天 , 愛 沙 尼 亞 人 得 以 對 加 入 歐 盟 一 事 舉 行 投 票 。 歐 洲 創 制 複 決 中 心<br />

對 這 次 複 決 的 評 價 是 「 部 分 自 由 、 部 分 公 正 」, 對 想 要 在 這 個 波 羅 地<br />

海 共 和 國 內 推 廣 直 接 民 主 的 政 治 勢 力 , 有 推 波 助 瀾 之 效 。<br />

OBLR 義 務 性 憲 法 複 決 ( 第 一 及 第 十 五 章 之 修 改 )(162,163<br />

I Z1, 164 + 168)。<br />

APL 當 局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 法 律 草 案 或 重 要 之 國 家 議<br />

題 ); 議 會 決 定 是 否 將 法 案 交 付 公 民 表 決 : 若 法 案 未<br />

獲 多 數 投 票 同 意 , 總 統 應 宣 布 舉 行 國 會 之 臨 時 選 舉<br />

(Riigikogu)(65Z2, 105)。<br />

<br />

不 得 作 為 公 民 投 票 的 議 題 有 預 算 、 租 稅 、 國 家 財 政 義<br />

務 、 對 外 條 約 之 批 准 、 緊 急 狀 態 之 開 始 與 終 止 等 議 題<br />

(106 I)。<br />

<br />

. 愛 沙 尼 亞 憲 法 (2004 年 8 月 11 日 檢 閱 )<br />

www.riik.ee/en/constitution/const_act.html<br />

. 愛 沙 尼 亞 — 憲 法<br />

{1992 年 6 月 28 日 通 過 }<br />

{ICL 文 件 版 本 :1992 年 6 月 28 日 }<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da00000_.html<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54-58, Jueri Ruus<br />

芬 蘭<br />

芬 蘭 只 有 一 種 被 稱 為 「 諮 詢 性 複 決 」 的 全 民 表 決 , 該 制 度 於 1987 年 被<br />

納 入 憲 法 中 。 芬 蘭 選 民 沒 有 直 接 民 主 的 權 利 。 該 國 迄 今 只 有 舉 行 過 兩<br />

次 全 國 性 複 決 , 一 次 在 1931 年 關 於 禁 酒 , 一 次 在 1994 年 關 於 成 為 歐 盟<br />

會 員 。 統 治 菁 英 及 其 支 持 者 一 向 抗 拒 直 接 民 主 的 引 進 。 不 過 從 1990 年<br />

243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代 開 始 , 芬 蘭 發 展 出 對 直 接 民 主 全 新 的 認 識 , 不 再 只 是 把 直 接 民 主 視<br />

為 代 議 民 主 的 對 立 , 而 認 為 是 補 強 。2006 年 春 天 有 五 萬 名 公 民 請 願 要<br />

求 就 是 否 批 准 歐 洲 憲 法 舉 行 複 決 , 但 芬 蘭 議 會 卻 選 擇 不 舉 行 複 決 而 逕<br />

自 批 准 新 條 約 。<br />

APL 「 諮 詢 性 公 民 投 票 」( 重 要 議 題 )(53)。 每 一 次 的 全<br />

國 性 全 民 表 決 都 由 議 會 通 過 之 不 同 法 律 所 規 範 , 系 爭<br />

法 律 會 指 明 全 民 表 決 的 時 間 及 選 票 上 的 文 字 。<br />

<br />

.Suomen perustuslaki, Annettu Hels<strong>in</strong>gissä 11 päivänä kesäkuuta 1999<br />

( 比 較 www.om.fi/21910.htm)<br />

法 國<br />

現 代 民 主 淵 源 於 美 國 與 法 國 的 革 命 , 然 而 法 國 並 未 建 立 直 接 民 主 , 而<br />

是 建 立 由 當 局 主 導 的 全 民 表 決 。 這 是 統 治 菁 英 的 工 具 , 並 非 屬 於 公<br />

民 。 不 過 法 國 一 直 有 以 公 民 投 票 來 正 當 化 憲 法 變 更 的 傳 統 , 在 此 傳 統<br />

的 影 響 下 , 席 哈 克 總 統 幾 經 思 量 , 終 於 決 定 在 2005 年 5 月 29 日 就 是 否<br />

批 准 歐 洲 憲 法 舉 行 全 民 表 決 , 投 票 結 果 是 否 決 。 法 國 的 政 治 菁 英 一 再<br />

承 諾 將 引 入 真 正 的 創 制 與 複 決 權 。<br />

有 關 法 國 的 進 一 步 資 訊 , 參 調 查 三 。<br />

APL a) 全 民 表 決 ( 法 律 草 案 ), 總 統 可 以 依 政 府 或 國 會 兩<br />

院 之 提 議 (référendum legislativ, 11, 53 III, 60), 決<br />

定 是 否 舉 行 複 決 ; 在 「 左 右 共 治 」 的 情 形 , 總 統 的<br />

權 力 會 縮 小 。<br />

b) 全 民 表 決 ( 修 改 憲 法 ), 總 統 有 權 裁 量 不 舉 行 全 民<br />

表 決 (référendum constituant, 89)。<br />

不 得 更 動 政 府 的 共 和 國 形 式 。<br />

<br />

. La Constitution du 4 oc<strong>to</strong>bre 1958(2004 年 7 月 版 )á jour des révisions<br />

constitutionelles:<br />

- m<strong>and</strong>at d’arrêt européen<br />

- organistion décentralisée de la République<br />

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textes/c1958web.htm<br />

244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La Constitution de 1958 a quarante ans<br />

Question n˚ 17: Le référendum sous la Ve République<br />

Anteur: Michel de Villiers<br />

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dossier/quarante/q17.htm<br />

德 國<br />

因 為 聯 合 執 政 的 基 督 教 民 主 黨 的 反 對 , 德 國 於 2006 年 第 三 次 將 直 接<br />

民 主 引 進 聯 邦 層 級 的 嘗 試 ( 在 2002 年 的 兩 次 嘗 試 之 後 ), 依 舊 沒 有 成<br />

功 , 致 使 德 國 在 全 國 的 層 級 目 前 仍 然 沒 有 直 接 民 主 的 權 利 。 但 在 過 去<br />

十 五 年 以 來 , 公 民 的 權 利 在 地 區 ( 邦 ) 以 及 地 方 層 級 已 經 大 有 增 長 ,<br />

雖 然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通 常 對 公 民 並 不 友 善 , 政 治 菁 英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也 都<br />

頑 強 地 抗 拒 進 一 步 的 改 革 。<br />

有 關 德 國 的 進 一 步 資 訊 , 參 調 查 三 。<br />

OBLR 義 務 性 複 決 : 在 受 影 響 的 邦 (Länder)( 重 新 劃 定 聯<br />

邦 領 土 )(29II, III, IV, V + VI); 需 得 到 所 有 受 影 響 地<br />

區 之 多 數 同 意 , 或 直 接 受 影 響 的 小 區 之 三 分 之 二 多 數<br />

同 意 (29 III): 額 外 門 檻 = 每 個 受 影 響 區 域 的 全 體 選<br />

民 之 25% (29 VI)。<br />

POPIR<br />

公 民 創 制 ( 重 新 劃 定 聯 邦 領 土 )(29 IV)。<br />

<br />

. 德 意 志 聯 邦 共 和 國 基 本 法 (2002 年 7 月 版 本 )<br />

www.bundestag.de/Parlament/Gesetze/<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 基 本 法 ( 憲 法 )(2002)<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gm_<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63-67, Raloph Kampwirth, with additional remarks by Otmar<br />

Jung.<br />

大 不 列 顛<br />

在 歐 洲 諸 國 中 , 大 不 列 顛 是 唯 一 沒 有 成 文 憲 法 的 國 家 。 國 家 主 權 屬 於<br />

議 會 而 非 人 民 , 其 民 主 體 制 幾 乎 是 純 粹 的 非 直 接 民 主 。 然 而 , 近 年 來<br />

已 經 出 現 一 些 重 要 的 變 革 , 尤 其 是 透 過 全 民 表 決 將 某 些 權 力 移 轉 給 蘇<br />

格 蘭 、 威 爾 斯 和 北 愛 爾 蘭 。2004 年 11 月 , 東 北 區 就 設 立 選 舉 產 生 的 地<br />

245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方 議 會 舉 行 全 民 表 決 。 此 外 , 多 次 地 方 性 的 公 民 投 票 也 曾 舉 行 過 。<br />

1975 年 曾 就 是 否 繼 續 留 在 歐 洲 共 同 體 內 , 舉 行 過 唯 一 一 次 的 全 國 性 全<br />

民 表 決 。 海 倫 娜 . 甘 乃 迪 (Helena Kennedy) 在 2006 年 領 導 的 「 質 問<br />

權 力 」(Power Inquiry)( 譯 註 :Power Inquiry 成 立 於 2004 年 , 主 張 良<br />

好 的 民 主 制 度 運 作 有 賴 於 公 民 的 主 動 參 與 , 其 成 立 宗 旨 在 探 究 如 何 深<br />

化 大 不 列 顛 的 公 民 參 與 ) 明 白 建 議 應 建 立 人 民 的 創 制 權 。<br />

APL 當 局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br />

<br />

. ICL- 關 於 大 不 列 顛 法 律 體 系 之 文 件 (Document on the U.K. legal system)<br />

(1992)<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uk_<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 複 決 法 :<br />

2000 年 的 政 黨 、 選 舉 與 複 決 法 (Political Parties, Elections <strong>and</strong> referendums Act<br />

of 2000)<br />

www.hmso.gov.uk/acts/acts2000/20000041.htm<br />

. 東 北 區 議 會 複 決 (North East assembly referendum)<br />

選 舉 委 員 會<br />

www.elec<strong>to</strong>ralcommission.org.uk/referendums/keyissues.cfm<br />

希 臘<br />

1975 年 建 立 的 希 臘 第 三 共 和 憲 法 除 了 兩 種 形 式 的 全 民 表 決 外 , 並 沒<br />

有 任 何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權 利 的 規 定 , 但 希 臘 迄 今 不 曾 舉 行 過 任 何 全 民<br />

表 決 。 到 目 前 為 止 , 執 政 黨 都 期 待 公 民 同 意 他 們 的 決 定 , 但 不 要 公<br />

民 在 決 策 過 程 中 扮 演 主 動 的 角 色 。 科 斯 塔 司 . 卡 拉 曼 黎 斯 (Kostas<br />

Karamanlis) 領 導 的 新 民 主 黨 (Nea Dimokratia party) 於 2004 年 3 月 取<br />

得 政 權 , 但 直 接 民 主 並 非 該 黨 優 先 推 行 的 政 策 。 泛 海 倫 社 會 主 義 運 動<br />

社 會 黨 (PASOK socialist party) 為 當 時 大 選 時 之 執 政 黨 , 一 直 到 那 次<br />

大 選 即 將 敗 選 的 前 夕 , 該 黨 黨 主 席 喬 治 .A. 帕 旁 得 洛 (Georges A.<br />

Pompidou) 才 宣 布 會 將 公 民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及 引 入 直 接 民 主 , 作 為 該<br />

黨 2004 到 2008 年 的 重 要 政 策 。 近 年 來 , 在 希 臘 社 會 大 眾 之 間 , 出 現 越<br />

來 越 多 要 求 直 接 民 主 的 呼 聲 。<br />

246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APL a) 全 民 表 決 ( 有 關 鍵 重 要 性 的 全 國 性 議 題 ): 若 有 議<br />

會 五 分 之 三 之 同 意 及 政 府 之 提 案 , 總 統 得 下 令 舉 行<br />

全 民 表 決 (44 II)。<br />

b) 全 民 表 決 ( 關 於 重 要 社 會 議 題 之 法 律 案 ): 若 有 議<br />

會 五 分 之 二 之 提 議 及 五 分 之 三 之 同 意 , 總 統 得 下 令<br />

舉 行 全 民 表 決 (44 II)。<br />

a) + b) 總 統 舉 行 全 民 表 決 之 宣 布 應 經 議 會 議 長 之<br />

副 署 (35 III)。<br />

<br />

財 政 議 案 不 得 作 為 全 民 表 決 之 主 題 ; 同 一 屆 議 會 不 得<br />

提 出 兩 次 以 上 之 複 決 案 (44 II)。<br />

<br />

. 希 臘 憲 法 (2001)<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gr_<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 希 臘 共 和 國 於 1975 年 6 月 11 日 通 過 之 憲 法 (2001 年 版 )<br />

www.constitutionen.de/griech/verf75.htm<br />

匈 牙 利<br />

匈 牙 利 成 功 地 重 建 其 經 濟 與 政 治 體 制 , 他 們 建 立 了 一 系 列 的 民 主 制<br />

度 , 但 缺 乏 實 際 的 運 作 經 驗 , 也 還 有 許 多 心 理 障 礙 有 待 克 服 。 該 國 憲<br />

法 允 許 立 法 的 公 民 複 決 與 創 制 , 不 過 對 其 使 用 有 嚴 格 的 限 制 ; 例 如 公<br />

民 創 制 不 得 用 於 修 改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 這 顯 示 出 創 制 與 複 決 在 匈 牙 利 的<br />

代 議 民 主 政 體 中 僅 被 賦 予 有 限 和 輔 助 性 的 功 能 。1997 年 , 參 與 的 門<br />

檻 從 50% 降 為 25%; 如 果 沒 有 這 個 改 變 ,1997 年 關 於 北 約 組 織 成 員 和<br />

2003 年 加 入 歐 盟 的 兩 次 複 決 , 都 會 由 於 投 票 率 過 低 而 無 效 。 該 國 總 理<br />

弗 倫 克 . 格 克 薩 尼 (Ferenc Gyurcsány) 曾 經 提 議 於 2008 或 2009 年 舉<br />

行 公 民 投 票 , 來 決 定 是 否 加 入 歐 洲 貨 幣 聯 盟 。<br />

POPR 公 民 複 決 ( 議 會 權 限 內 的 任 何 問 題 ), 二 十 萬 名 登 記<br />

選 民 之 連 署 要 求 (28/C II), 連 署 期 間 四 個 月 , 即 應 舉<br />

行 複 決 , 該 複 決 具 有 拘 束 力 (28/E)。<br />

AR<br />

POPRP<br />

當 局 發 動 之 複 決 : 總 統 或 政 府 或 議 會 三 分 之 一 之 提<br />

議 , 議 會 有 權 裁 量 是 否 舉 行 複 決 (28/B II + 28/C IV +<br />

28/E)。<br />

公 民 複 決 提 案 , 十 萬 名 選 民 之 連 署 , 連 署 期 間 兩 個<br />

月 , 議 會 有 權 裁 量 是 否 舉 行 複 決 (28/B II + 28/C IV +<br />

28/E)。<br />

247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POPI 公 民 創 制 ( 議 會 權 限 內 的 任 何 問 題 ), 二 十 萬 名 登 記<br />

選 民 之 連 署 (28/C II), 連 署 期 間 四 個 月 , 即 應 舉 行 複<br />

決 , 該 複 決 具 有 拘 束 力 (28/E)。<br />

<br />

POPIP a) 公 民 提 案 , 十 萬 名 選 民 之 連 署 , 連 署 期 間 兩 個 月 ,<br />

議 會 有 權 裁 量 是 否 舉 行 複 決 (28/B II + 28/C IV +<br />

28/E)。<br />

b) 公 民 提 案 , 五 萬 名 選 民 之 連 署 , 議 會 應 處 理 議 題 ,<br />

無 須 舉 行 複 決 (28/D)。<br />

廣 泛 的 排 除 名 單 (28/C V a), 不 得 舉 行 複 決 的 事 項 包<br />

括 國 家 預 算 、 中 央 稅 收 、 憲 法 有 關 全 國 性 複 決 和 公 民<br />

創 制 之 規 定 等 等 ; 公 民 創 制 和 公 民 複 決 之 同 意 門 檻 :<br />

> 25% 之 已 登 記 選 民 + 投 票 人 數 之 多 數 。<br />

<br />

. 1949 年 的 匈 牙 利 共 和 國 憲 法 ,1949 年 第 20 號 法 律 (Verfassung der Republik<br />

Ungarn 1949, Law Nr. XX von 1049)<br />

www.mkab.hu/content/de/decont5.htm<br />

. 匈 牙 利 憲 法 :ICL 版 的 匈 牙 利 憲 法 係 根 據 一 修 改 過 的 翻 譯 版 本 ( 雖 然 並 非 正<br />

式 版 本 ), 這 個 版 本 同 時 也 包 含 了 至 2003 年 為 止 的 所 有 修 憲 條 文 。<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hu_<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 匈 牙 利 共 和 國 憲 法 :1949 年 第 20 號 法 律 , 經 1998 年 12 月 1 日 的 第 31 號 法 律 修<br />

正 並 重 新 公 布<br />

www.kum.hu/Archivum/Torvenytar/law/const.htm<br />

. 複 決 與 創 制 法 :<br />

1989 年 第 17 號 關 於 複 決 與 公 民 創 制 之 法 律<br />

www.election.hu/nep97/jo/<strong>to</strong>/nep89_en.htm<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67-70, Pal Reti, with comments by Krist<strong>in</strong>a Fabian<br />

冰 島<br />

冰 島 在 舉 行 過 獨 立 複 決 後 , 在 其 獨 立 後 的 前 六 十 年 間 , 也 就 是 1994 到<br />

2004 年 間 , 不 曾 舉 行 過 任 何 複 決 。 如 果 總 統 拒 絕 議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 是<br />

可 以 舉 行 全 民 表 決 。 在 2004 年 夏 天 , 曾 發 生 歐 拉 法 . 格 凌 森 (Olafur<br />

Grimsson) 總 統 拒 絕 一 有 高 度 爭 議 之 媒 體 法 。 然 而 , 當 時 中 間 偏 右 之<br />

政 府 選 擇 重 新 起 草 法 案 , 而 避 免 由 公 民 來 決 定 。<br />

OBLR 義 務 性 複 決 ( 憲 法 第 62 條 = 福 音 路 德 教 會 之 地 位 )<br />

(79)。<br />

AR<br />

當 局 發 動 之 複 決 ( 總 統 之 彈 劾 vs. 議 會 之 解 散 ), 經<br />

議 會 (Alth<strong>in</strong>gi) 四 分 之 三 之 請 求 (11)。<br />

248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APL a) 全 民 表 決 ( 在 總 統 任 期 屆 滿 前 使 其 去 職 ), 經 議 會<br />

四 分 之 三 之 請 求 ; 如 全 民 表 決 否 決 議 會 之 請 求 , 應<br />

舉 行 新 的 議 會 大 選 (11)。<br />

b) 全 民 表 決 ( 總 統 拒 絕 之 法 案 )(26)。<br />

<br />

. 冰 島 共 和 國 憲 法<br />

(1944 年 6 月 17 日 第 33 號 , 於 1984 年 5 月 30 日 、1991 年 5 月 31 日 、1995<br />

年 6 月 28 日 和 1999 年 6 月 24 日 修 正 ), http://government.is/media/Skjol/<br />

constitution_of_icel<strong>and</strong>.doc<br />

愛 爾 蘭<br />

愛 爾 蘭 公 民 對 所 有 的 憲 法 修 正 案 都 有 投 票 權 。 他 們 對 重 要 的 問 題 擁 有<br />

最 後 的 決 定 權 , 包 括 歐 洲 整 合 。 其 他 交 付 複 決 的 議 題 包 括 : 墮 胎 、 婚<br />

姻 法 的 引 入 、 國 家 與 羅 馬 天 主 教 廷 間 的 關 係 、 和 歐 洲 整 合 。 愛 爾 蘭 人<br />

在 2001 年 複 決 中 第 一 次 否 決 尼 斯 條 約 時 , 引 起 全 歐 洲 的 注 意 。 一 直 到<br />

歐 盟 確 認 了 愛 爾 蘭 軍 隊 的 中 立 性 後 , 愛 爾 蘭 人 才 於 2002 年 的 另 一 次 複<br />

決 中 同 意 尼 斯 條 約 。 雖 然 義 務 性 憲 法 複 決 在 愛 爾 蘭 已 有 深 厚 的 基 礎 ,<br />

但 愛 爾 蘭 公 民 沒 有 發 動 複 決 的 權 利 。<br />

OBLR 義 務 性 複 決 ( 憲 法 修 正 )(46); 總 投 票 數 的 單 純 過 半<br />

數 贊 成 , 複 決 即 為 通 過 (47 I)。<br />

AMPL 當 局 ( 少 數 )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 法 律 草 案 — 有 全 國 重<br />

要 性 之 問 題 ); 發 動 : 參 議 院 + ≥ 眾 議 院 三 分 之 一 ;<br />

執 行 : 總 統 經 諮 詢 過 政 府 後 決 定 之 (In≠Ex)(27);<br />

若 投 票 數 之 過 半 數 + ≥ 三 分 之 一 的 選 民 否 決 , 該 複 決<br />

即 被 否 決 。<br />

<br />

. 憲 法 — 愛 爾 蘭<br />

{1937 年 7 月 1 日 通 過 }<br />

{ICL 文 件 版 本 :1995}<br />

ICL 文 件 版 本 :1995}<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ei00000_.html<br />

.1994、1998 和 2001 年 複 決 法 (www.oireachtas.ie)<br />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70-73, Dolores Taaffe, with additional remarks by Anthony<br />

Coughlan<br />

249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義 大 利<br />

義 大 利 有 五 千 八 百 萬 人 口 , 是 世 界 上 有 許 多 公 民 複 決 經 驗 的 少 數 國 家<br />

之 一 。 義 大 利 自 從 1974 年 起 , 已 經 舉 行 過 五 十 次 以 上 的 廢 止 型 複 決 ;<br />

和 公 民 創 制 相 同 , 廢 止 型 複 決 之 目 的 在 於 改 善 既 有 的 法 律 。 然 而 作 為<br />

一 種 直 接 民 主 的 程 序 , 廢 止 型 複 決 有 其 缺 點 , 例 如 50% 的 高 投 票 率 門<br />

檻 , 造 成 很 多 複 決 因 此 無 效 。 這 些 複 決 的 缺 陷 造 成 對 於 直 接 民 主 的 不<br />

好 經 驗 與 日 漸 不 滿 。 義 大 利 國 內 有 一 些 力 量 努 力 改 革 廢 止 型 複 決 , 使<br />

其 朝 更 具 建 設 性 的 公 民 創 制 邁 進 。 羅 曼 諾 · 帕 洛 帝 (Romano Prodi)<br />

所 領 導 的 中 間 偏 左 政 府 於 2006 年 執 政 後 , 開 始 在 聯 邦 層 級 推 動 更 多 的<br />

直 接 民 主 , 但 政 府 的 態 度 依 舊 不 夠 強 硬 。<br />

有 關 南 太 羅 省 的 進 一 步 資 訊 , 參 調 查 三 。<br />

POPR a) 廢 止 型 複 決 ( 全 面 或 部 分 廢 棄 法 律 或 其 他 有 法 律 效<br />

力 的 規 定 ), 五 十 萬 名 選 民 之 請 求 (75 I); 過 半 數<br />

之 選 民 參 與 投 票 、 及 過 半 數 之 投 票 同 意 , 複 決 即 為<br />

通 過 (75 IV)。<br />

b) 公 民 複 決 ( 憲 法 修 正 ), 五 十 萬 名 選 民 之 請 求 (138<br />

II); 如 法 律 在 兩 院 各 獲 得 其 成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之 同<br />

意 , 無 須 舉 行 複 決 (138 III)。<br />

AMR<br />

當 局 少 數 發 動 之 複 決 ( 憲 法 修 正 ), 經 任 何 一 院 五 分<br />

之 一 成 員 或 五 個 地 區 議 會 之 要 求 (138 II); 如 法 律 在<br />

兩 院 各 獲 得 其 成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之 同 意 , 無 須 舉 行 複<br />

決 (138 III)。<br />

POPIR 五 萬 名 選 民 支 持 之 公 民 提 案 (71 II); 議 會 應 審 議 創 制<br />

提 案 。<br />

<br />

租 稅 或 預 算 法 、 大 赦 、 特 赦 或 國 際 條 約 之 批 准 , 不 得<br />

作 為 廢 止 型 複 決 之 主 題 。<br />

<br />

.2001 年 義 大 利 憲 法<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it_<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2003 年 義 大 利 共 和 國 憲 法<br />

www.sena<strong>to</strong>.it/funz/cost/home.htm<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73-77, Rol<strong>and</strong> Erne with comments by Bruno Kaufmann<br />

250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拉 脫 維 亞<br />

雖 然 拉 脫 維 亞 直 到 1991 年 才 重 新 獲 得 現 在 的 獨 立 地 位 , 但 該 國 公 民 享<br />

有 相 當 廣 泛 的 創 制 權 與 複 決 權 , 這 些 權 利 可 以 回 溯 到 兩 次 大 戰 間 拉 脫<br />

維 亞 第 一 次 獨 立 的 時 期 。 只 要 有 選 民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十 即 可 以 提 案 創 制<br />

新 法 律 , 議 會 法 令 也 可 以 交 付 複 決 。 不 過 , 重 要 的 議 題 仍 舊 不 得 作 為<br />

複 決 主 題 , 而 投 票 率 至 少 須 達 最 近 一 次 議 會 大 選 投 票 總 數 百 分 之 五 十<br />

的 要 件 , 讓 複 決 變 得 更 為 困 難 。 拉 脫 維 亞 曾 於 2003 年 9 月 20 日 舉 行 是<br />

否 加 入 歐 盟 的 複 決 。<br />

OBLR 義 務 性 憲 法 複 決 : 變 更 憲 法 第 一 條 ( 民 主 共 和 國 )、<br />

第 二 條 ( 國 民 主 權 )、 第 三 條 ( 領 土 )、 第 四 條 ( 語<br />

言 、 國 旗 )、 第 六 條 ( 選 舉 ) 或 第 七 十 七 條 ( 憲 法 修<br />

正 案 之 複 決 )。<br />

AR<br />

當 局 發 動 的 複 決 ( 法 律 草 案 ): 由 總 統 或 三 分 之 一 的<br />

國 會 議 員 發 動 , 並 經 十 分 之 一 的 選 民 同 意 後 舉 行 ; 必<br />

須 於 兩 個 月 內 舉 行 : 但 : 如 果 議 會 重 新 投 票 並 以 四 分<br />

之 三 之 多 數 通 過 法 律 , 則 無 須 舉 行 複 決 (72); 根 據 憲<br />

法 第 七 十 二 條 , 若 欲 廢 除 法 律 , 投 票 率 至 少 需 達 最 近<br />

一 次 議 會 大 選 投 票 總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74), 且 過 半 數 投<br />

票 需 贊 成 廢 止 該 法 案 (79)。<br />

POPI 公 民 創 制 ( 完 整 條 列 的 憲 法 修 正 案 或 法 律 草 案 ): 十<br />

分 之 一 的 選 民 支 持 (78); 如 有 至 少 二 分 之 一 的 全 體 選<br />

民 投 票 支 持 ,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即 為 通 過 (79); 如 投 票 率<br />

達 到 最 近 一 次 議 會 大 選 投 票 總 數 之 半 數 以 上 , 且 有 過<br />

半 數 投 票 贊 成 , 該 法 律 草 案 即 為 通 過 (79)。<br />

<br />

當 局 發 動 的 複 決 : 預 算 、 關 於 貸 款 、 租 稅 、 關 稅 、 鐵<br />

路 費 率 、 軍 事 徵 召 、 宣 戰 或 開 戰 、 和 平 條 約 、 宣 告 及<br />

終 止 緊 急 狀 態 、 動 員 與 停 止 動 員 的 法 律 、 與 其 他 國 家<br />

之 協 議 (73) 以 及 由 國 會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多 數 宣 告 為<br />

緊 急 的 法 律 (75), 不 得 交 付 複 決 。<br />

<br />

. 拉 脫 維 亞 憲 法<br />

{1922 年 2 月 15 日 通 過 }<br />

{1993、1994、1996、1997、1998、2002、2003 年 修 正 }<br />

{ 正 式 名 稱 : 拉 脫 維 亞 共 和 國 憲 法 }<br />

{ICL 文 件 版 本 :2003 年 } www.oefre.unibe.ch/law/icl/lg_<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2002 年 拉 脫 維 亞 共 和 國 憲 法<br />

www.muench-dalste<strong>in</strong>.de/lvconstgr.html<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77-82, Gita Feldhune<br />

251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列 支 敦 士 登<br />

這 個 處 於 奧 地 利 與 瑞 士 間 的 小 公 國 擁 有 發 展 良 好 的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 也<br />

經 常 使 用 三 種 基 本 程 序 — 公 民 創 制 、 任 意 性 與 義 務 性 複 決 。 但 是 這<br />

個 擁 有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的 獨 特 國 家 , 卻 是 個 世 襲 的 君 主 制 國 家 , 其 君 主<br />

統 治 該 國 的 方 式 與 當 代 民 主 格 格 不 入 — 不 只 是 因 為 他 擁 有 廣 泛 的 否<br />

決 權 。 基 於 這 個 原 因 , 國 際 民 主 守 門 員 — 歐 洲 議 會 — 將 列 支 敦 士<br />

登 列 入 「 觀 察 」 名 單 。<br />

有 關 列 支 敦 士 登 的 進 一 步 資 訊 , 參 調 查 三 , 頁 295。<br />

POPR a) 任 意 性 公 民 創 制 ( 財 政 法 令 、 法 律 ), 由 一 千 名 已<br />

登 記 之 選 民 在 三 十 天 內 提 出 (65 II + 66 I)。<br />

b) 任 意 性 公 民 複 決 ( 國 家 條 約 )(66 bis)。<br />

AR<br />

當 局 發 動 的 複 決 ( 國 家 條 約 )(66 bis)。<br />

POPI a) 公 民 創 制 ( 法 律 的 制 定 、 修 訂 或 廢 止 ), 一 千 名 已<br />

登 記 之 選 民 (64 Ic, II + V, 66 VI)。<br />

b) 公 民 創 制 ( 憲 法 修 正 ), 一 千 五 百 名 已 登 記 之 選 民<br />

(64 Ic, IV + V, 66 VI)。<br />

APL 當 局 發 動 之 全 民 表 決 ( 待 制 定 法 律 之 原 則 ), 由 議 會<br />

請 求 (66 III)。<br />

<br />

.2003 年 列 支 敦 士 登 公 國 憲 法<br />

www.fuerstenhaus.li/constitution.0.html<br />

. Rechtsgutachten im Rahmen der Verfassungsdiskussion im Fürstentum<br />

Liechtenste<strong>in</strong> zuh<strong>and</strong>en der Regierung des Fürstentums Liechtenste<strong>in</strong>, erstattet von<br />

Rh<strong>in</strong>ow, René, Sch<strong>in</strong>zel, Marc & Besson, Michel. Basel, 2000 年 4 月 18 日<br />

www.dese.li/GesetzeMaterialien/Resources/Gutachten_Rh<strong>in</strong>ow.pdf<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83-86, Sigward Wohlwend<br />

立 陶 宛<br />

這 個 波 羅 地 海 共 和 國 有 義 務 性 憲 法 複 決 、 公 民 創 制 及 任 意 性 複 決 。 在<br />

1991 至 1996 年 間 舉 行 過 十 次 全 國 性 複 決 , 暴 露 出 程 序 設 計 之 缺 失 : 過<br />

高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 全 體 選 民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 導 致 許 多 次 複 決 被 宣 告 無<br />

效 。 新 複 決 法 (2002 年 6 月 4 日 ,2003 年 2 月 25 日 修 訂 ) 取 消 了 同 意 門<br />

252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檻 數 的 部 分 規 定 , 例 如 有 關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並 讓 渡 主 權 的 複 決 。 這 意 味<br />

著 2003 年 月 11 日 有 關 加 入 歐 盟 的 複 決 不 致 於 受 到 低 投 票 率 的 威 脅 。<br />

OBLR a) 義 務 性 憲 法 複 決 ( 第 一 條 、 第 一 章 及 第 十 四 章 增 修<br />

條 文 )(148);<br />

b) 義 務 性 複 決 (1992 年 新 憲 法 所 引 進 )(151, 152,<br />

154); 如 有 全 體 選 民 之 過 半 數 投 票 贊 成 , 憲 法 即 為<br />

通 過 。<br />

POPR<br />

AR<br />

公 民 複 決 ( 涉 及 國 家 與 人 民 生 命 的 最 重 大 議 題 ), 三<br />

十 萬 名 登 記 選 民 , 三 個 月 (9+ 複 決 法 )。<br />

當 局 發 動 的 複 決 ( 涉 及 國 家 與 人 民 生 命 的 最 重 大 議<br />

題 )(9)。<br />

POPI 公 民 創 制 ( 憲 法 修 正 ), 三 十 萬 名 登 記 選 民 (147 I);<br />

緊 急 或 戰 爭 狀 態 期 間 除 外 (147 II)。<br />

POPIP 立 法 創 制 作 為 公 民 提 案 , 以 詳 盡 草 案 之 形 式 提 出 ,<br />

五 萬 名 登 記 選 民 (68 II); 議 會 決 定 複 決 機 構 (67 + 69<br />

IV)。<br />

2002 至 2003 年 複 決 法 :<br />

立 陶 宛 國 家 之 形 式 ( 憲 法 第 一 條 ): 僅 得 由 全 體 選 民<br />

之 四 分 之 三 多 數 , 透 過 義 務 性 複 決 , 始 得 變 更 (148<br />

I); 第 一 章 及 第 十 四 章 之 增 修 : 投 票 率 達 全 體 選 民 總<br />

數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的 拘 束 性 複 決 : 投 票<br />

之 單 純 過 半 數 ( 即 無 投 票 率 門 檻 , 如 2003 年 5 月 11 日<br />

加 入 歐 盟 之 複 決 ); 諮 詢 性 複 決 : 投 票 率 達 全 體 選 民<br />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br />

<br />

. 立 陶 宛 共 和 國 憲 法 (2003.03.20), 由 立 陶 宛 共 和 國 議 會 資 料 處 翻 譯 ( 立<br />

陶 宛 共 和 國 公 民 於 1992 年 10 月 25 日 複 決 通 過 )(2003 年 3 月 20 日 修 訂 ,No.<br />

IX-1379)<br />

http://www3.lrs.lt/c-b<strong>in</strong>/eng/preps2?Condition1=21892&Condition2=<br />

.2002 年 6 月 4 日 複 決 法 —2003 年 2 月 25 日 修 訂 :<br />

http://www3.lrs.lt/cgi-b<strong>in</strong>/preps2?Condition1=206332<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86-89, Algis Krupavicus<br />

253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盧 森 堡<br />

盧 森 堡 大 公 國 具 有 王 族 傳 統 , 使 其 甚 難 展 現 適 合 發 展 直 接 民 主 的 條<br />

件 。 或 許 是 可 預 期 地 , 其 憲 法 迄 今 僅 包 含 全 民 表 決 之 可 能 性 。1999 年<br />

時 政 府 固 然 確 曾 宣 告 其 有 意 引 入 一 些 直 接 民 主 , 但 2003 年 提 出 之 法 律<br />

草 案 (project de loi 5132) 明 白 顯 示 出 其 仍 無 意 願 讓 公 民 直 接 參 與 決<br />

策 形 成 。 然 而 , 於 2005 年 中 舉 行 的 公 民 投 票 曾 就 歐 盟 憲 法 草 案 投 下 明<br />

確 的 贊 成 票 。<br />

APL 依 51 VII 由 當 局 發 動 全 民 表 決 。<br />

<br />

在 攝 政 期 間 , 有 關 大 公 之 憲 法 特 權 、 其 地 位 及 繼 承 順<br />

位 的 憲 法 規 範 , 不 容 變 更 (115)。<br />

<br />

. 1999 年 盧 森 堡 大 公 國 憲 法 ( 法 文 版 );1999 年 6 月 2 日 之 版 本 ;www.etat.lu/<br />

SCL/CNST0999.PDF<br />

.1998 年 盧 森 堡 憲 法 ;www.oefre.unibe.ch/law/icl/lu_<strong>in</strong>dx.html<br />

. 法 律 草 案 :<br />

5132/ 有 關 公 民 立 法 創 制 及 複 決 的 法 律 草 案<br />

Dépôt: Premier M<strong>in</strong>istre, M<strong>in</strong>istre d’Etat, le 20/05/03 www.chd.lu/fr/portail/role/<br />

lois/detail.jsp?order=descend&project=0&mode=number&page=5<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90-92. Alfred Groff<br />

馬 爾 他<br />

馬 爾 他 的 政 治 制 度 為 大 不 列 顛 模 型 的 多 數 民 主 。 該 國 於 1964 年 脫 離 大<br />

不 列 顛 獨 立 , 於 1974 年 建 立 共 和 國 , 至 今 唯 一 的 全 民 表 決 係 在 2003 年<br />

3 月 8 日 舉 行 的 加 入 歐 盟 公 投 。<br />

OBLR 義 務 性 憲 法 複 決 ( 立 法 權 的 一 般 延 伸 )(66 III + IV, 76<br />

II)。<br />

<br />

. 馬 爾 他 憲 法 (2001 年 有 效 )<br />

http://docs.justice.gov.mt/lom/legislation/english/leg/vol_1/chapt0.pdf<br />

254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尼 德 蘭<br />

在 尼 德 蘭 , 複 決 的 議 題 已 主 導 了 政 治 辯 論 長 達 幾 十 年 之 久 , 但 卻 遲 至<br />

2005 年 中 , 才 針 對 歐 盟 憲 法 草 案 舉 行 了 有 史 以 來 的 第 一 次 公 民 投 票 。<br />

在 經 歷 且 發 展 出 地 方 層 級 的 創 制 及 複 決 程 序 後 , 議 程 創 制 於 2006 年 引<br />

進 , 為 四 萬 名 公 民 提 供 將 議 題 送 進 議 會 的 權 利 。 此 項 新 制 度 促 成 的 第<br />

一 個 議 題 是 餐 廳 禁 煙 之 提 案 。<br />

POPIP 四 萬 名 選 民 的 議 題 創 制 權 。 自 由 尋 求 連 署 。 排 除 下 列<br />

主 題 : 租 稅 與 預 算 。 議 會 能 決 定 創 制 委 員 會 是 否 能 在<br />

議 會 中 說 明 該 案 。 在 創 制 發 動 後 兩 年 內 , 同 一 議 題 不<br />

得 成 為 另 一 次 創 制 的 主 題 。<br />

<br />

就 憲 法 變 更 、 有 關 君 主 政 體 、 皇 室 、 預 算 ( 但 不 含 租<br />

稅 ) 的 法 律 、 全 王 國 有 效 的 法 律 ( 包 含 荷 屬 安 地 列 斯<br />

及 阿 魯 巴 ) 及 專 為 執 行 國 際 決 定 的 法 律 , 不 得 複 決 。<br />

<br />

. 尼 德 蘭 王 國 憲 法<br />

{1983 年 2 月 17 日 制 定 }<br />

{ICL 文 件 版 本 : 1989}<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nl_<strong>in</strong>dx.html<br />

.2002 年 尼 德 蘭 王 國 憲 法<br />

www.m<strong>in</strong>bzk.nl/uk/constitution_<strong>and</strong>/publications/the_constitution_of<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94-98, Arjen Nijeboer<br />

挪 威<br />

挪 威 憲 法 於 1814 年 制 定 , 未 規 定 直 接 民 主 的 權 利 , 但 曾 舉 行 過 六 次 全<br />

國 性 的 全 民 表 決 :1972 及 1994 年 , 挪 威 人 被 要 求 表 達 有 關 歐 盟 會 員 資<br />

格 的 意 見 。 挪 威 在 地 方 層 級 並 有 公 民 諮 商 的 傳 統 , 自 1972 年 以 來 , 已<br />

舉 行 過 超 過 五 百 次 公 民 投 票 。2003 年 , 國 家 議 會 引 入 鄉 鎮 ( 地 方 ) 層<br />

級 的 議 程 創 制 權 , 提 供 三 百 位 公 民 將 議 題 排 進 政 治 議 程 的 權 利 。<br />

APL 在 無 憲 法 依 據 下 , 得 以 特 別 法 舉 行 全 民 表 決 (50 I)。<br />

<br />

. 挪 威 憲 法<br />

{1814 年 5 月 17 日 制 定 }<br />

{ 由 制 憲 會 議 於 Eidsvoll 制 定 }<br />

255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 官 方 名 稱 : 挪 威 王 國 憲 法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K<strong>in</strong>gdom of Norway)}<br />

{ICL 文 件 版 本 : 1996 年 2 月 29 日 }<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no_<strong>in</strong>dx.html<br />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98-101, Tor Björklund with additional remarks by Aimée L<strong>in</strong>d<br />

Adamiak<br />

波 蘭<br />

1997 年 , 國 民 議 會 ( 議 會 ) 通 過 了 一 部 民 主 憲 法 , 並 經 公 民 投 票 批<br />

准 。 原 本 法 律 規 定 投 票 率 應 達 已 登 記 之 全 體 選 民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 全<br />

民 表 決 始 為 有 效 , 但 在 這 次 憲 法 的 公 民 投 票 並 不 適 用 。 這 部 新 憲 法 是<br />

波 蘭 史 上 第 一 次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所 產 生 的 憲 法 。2003 年 6 月 7 日 及 8 日 舉<br />

行 的 全 民 表 決 同 意 波 蘭 加 入 歐 盟 , 這 次 全 民 表 決 證 明 公 民 完 全 有 能 力<br />

區 別 議 題 — 在 此 指 加 入 歐 盟 — 及 他 們 的 反 政 府 情 結 。 雖 然 波 蘭 憲<br />

法 並 未 規 定 公 民 創 制 或 公 民 複 決 的 權 利 , 但 在 全 國 及 地 方 層 級 , 仍 有<br />

許 多 努 力 意 圖 讓 公 民 擁 有 更 多 且 更 直 接 的 政 治 參 與 。<br />

POPIP 公 民 提 案 ( 法 律 ), 十 萬 名 選 民 (118 II); 程 序 由 法 律<br />

規 定 ( 有 關 全 國 性 複 決 的 2003 年 3 月 14 日 法 律 )。<br />

APL a) 當 局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 特 殊 國 家 利 益 的 議 題 (125)<br />

或 涉 及 主 權 讓 渡 的 國 家 條 約 (90)): 議 會 或 總 統 +<br />

參 議 院 提 出 請 求 (125 II); 如 投 票 率 超 過 百 分 之 五<br />

十 則 有 拘 束 力 (125 III)。<br />

b) 當 局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 憲 法 變 更 : 第 一 章 〔 共 和<br />

國 〕, 第 二 章 〔 基 本 權 利 〕 或 第 十 二 章 〔 憲 法 修<br />

訂 〕): 議 會 五 分 之 一 或 參 議 院 或 共 和 國 總 統 提 出<br />

請 求 ; 六 十 天 內 ; 投 票 之 過 多 數 (235 I, VI-VII)。<br />

<br />

. 波 蘭 憲 法<br />

{1997 年 4 月 2 日 由 國 民 議 會 制 定 }<br />

1997 年 4 月 2 日 由 國 民 議 會 制 定 }<br />

{1997 年 10 月 複 決 確 認 }<br />

1997 年 10 月 複 決 確 認 }<br />

{ICL 文 件 版 本 : 1997 年 10 月 }<br />

ICL 文 件 版 本 : 1997 年 10 月 }<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pl00000_.html<br />

. 波 蘭 共 和 國 憲 法 (2004 年 版 )<br />

www.sejm.gov.pl/english/konstytucja/kon1.htm<br />

有 關 全 國 性 複 決 的 2003 年 3 月 14 日 法 律 ( 非 官 方 翻 譯 )<br />

256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葡 萄 牙<br />

1998 年 間 曾 有 兩 次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的 嘗 試 , 一 次 針 對 墮 胎 議 題 , 另 一 次<br />

針 對 歐 洲 統 合 議 題 , 但 都 準 備 不 周 。 第 一 次 在 幾 週 內 即 強 行 舉 辦 , 第<br />

二 次 則 被 憲 法 法 院 宣 告 無 效 。 目 前 一 些 重 要 的 政 治 人 物 試 圖 利 用 這 些<br />

失 敗 的 經 驗 , 以 詆 譭 公 民 的 權 利 。 另 一 方 面 , 當 時 政 府 領 袖 荷 西 . 曼<br />

紐 爾 . 巴 洛 索 (José Manuel Barroso) 宣 告 應 該 就 歐 盟 憲 法 進 行 公 民<br />

投 票 ; 此 項 承 諾 , 在 法 國 及 尼 德 蘭 投 下 否 決 票 後 , 就 被 撤 回 。 要 看 直<br />

接 民 主 如 何 因 設 計 不 良 的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及 其 舉 辦 的 歷 史 過 程 , 而 被 污<br />

名 化 , 葡 萄 牙 可 說 是 箇 中 著 例 。<br />

POPRP 公 民 提 案 至 議 會 ( 針 對 現 行 法 律 或 議 會 法 案 或 公 民 起<br />

草 的 法 案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 七 萬 五 千 名 登 記 選 民 ; 議<br />

會 審 議 提 案 , 而 後 總 統 — 經 諮 詢 憲 法 法 院 後 — 決<br />

定 是 否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115+ + 複 決 法 No. 15-A/98)。<br />

POPIP 比 較 : 公 民 複 決 提 案 。<br />

APL 全 民 表 決 ( 法 律 或 全 國 重 要 性 的 議 題 ); 在 議 會 或 政<br />

府 提 案 後 , 由 總 統 決 定 是 否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115 I); 如<br />

投 票 率 逾 百 分 之 五 十 , 則 投 票 結 果 具 有 拘 束 力 (115<br />

XI)。<br />

就 a. 修 改 憲 法 ;b. 預 算 、 財 政 及 財 務 事 項 及 行 為 ;<br />

c. 憲 法 第 161 條 及 d. 第 164 條 , 不 得 為 複 決 (115 IV); 等<br />

待 期 間 : 同 一 屆 議 會 期 間 不 得 再 次 提 出 相 同 之 複 決 提<br />

案 (115 X)。<br />

<br />

.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Portuguesa(1999 年 1 月 1 日 )<br />

www.cea.ucp.pt/lei/const/const<strong>in</strong>d.htm<br />

.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憲 法<br />

自 該 憲 法 於 1976 年 制 定 以 來 , 已 五 度 修 訂 。 本 翻 譯 並 未 反 映 最 新 之 修 正 , 即<br />

2001 年 12 月 12 日 之 「 憲 法 性 法 律 1/2001」(Constitutional Law 1/2001), 變 更<br />

了 第 7、11、15、33、34、270 條 。<br />

www.parliamen<strong>to</strong>.pt/<strong>in</strong>gles/cons_leg/crp_<strong>in</strong>g/<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 複 決 法 :<br />

Lei Orgânica Do Regime Do Referendo; Law n 15-A/98 of 3rd April<br />

www.parliamen<strong>to</strong>.pt/const_leg/referendo/<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102-105, Elisabete Cidre <strong>and</strong> Manuel Malheiros<br />

257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羅 馬 尼 亞<br />

在 所 有 的 前 東 歐 鐵 幕 國 家 中 , 羅 馬 尼 亞 曾 經 歷 了 最 血 腥 的 政 權 變 遷 。<br />

該 國 如 今 仍 受 極 權 主 義 的 遺 毒 所 苦 。 這 包 含 了 全 民 表 決 的 傳 統 , 一 方<br />

面 為 獨 裁 政 權 如 尼 科 徠 . 科 賽 思 庫 (Nikolai Ceaucescu) 政 權 服 務 ,<br />

一 方 面 亦 可 能 內 含 義 務 性 憲 法 複 決 的 種 子 : 於 1864、1938、1991 及<br />

2003 年 曾 舉 行 憲 法 全 民 表 決 。 其 中 在 2003 年 秋 天 的 全 民 表 決 產 生 了 明<br />

確 的 「 贊 成 」 決 定 , 而 開 啟 了 加 入 歐 盟 的 過 程 — 但 該 次 投 票 過 程 也<br />

顯 示 出 當 權 者 沒 有 能 力 動 員 選 民 並 在 公 平 界 限 內 動 員 。 公 民 與 其 政 府<br />

間 的 鴻 溝 仍 然 不 小 , 對 公 民 賦 權 有 其 必 要 , 但 恐 怕 是 個 遙 遠 的 目 標 。<br />

AR 將 總 統 停 職 : 議 會 過 半 數 + 複 決 (95)。<br />

POPIP a) 公 民 提 案 ( 法 律 草 案 ), 來 自 全 國 41 個 縣 中 至 少<br />

四 分 之 一 的 十 萬 名 選 民 + 在 每 一 縣 或 布 卡 瑞 斯<br />

(Bukarest) 特 別 市 各 有 至 少 五 千 人 之 贊 成 ; 三 個<br />

月 內 連 署 ; 由 議 會 作 成 是 否 舉 行 複 決 之 最 後 決 定<br />

(74 I-II + law No. 189/1999)。<br />

b) 公 民 提 案 ( 憲 法 修 訂 ), 來 自 全 國 41 個 縣 中 至 少 半<br />

數 的 五 十 萬 名 選 民 + 在 每 一 縣 或 布 卡 瑞 斯 特 別 市 至<br />

少 各 有 二 萬 人 贊 成 (150); 議 會 審 議 提 案 並 決 定 之<br />

( 兩 院 各 以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 或 兩 院 聯 席 會 議 之 四 分<br />

之 三 多 數 ); 最 後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151); 憲 法 修 訂<br />

之 界 限 (152)。<br />

APL 全 民 表 決 ( 全 國 重 要 性 的 議 題 ): 由 總 統 諮 詢 國 會 後<br />

決 定 ; 如 投 票 率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 則 複 決 結 果 有 效<br />

(90 + law no. 3/2000)。<br />

<br />

<br />

. 羅 馬 尼 亞 憲 法 (2003 年 版 )<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ro_<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105-108, Horia Paul Terpe<br />

公 民 提 案 不 得 涉 及 租 稅 、 國 際 事 務 、 大 赦 或 特 赦 等 事<br />

項 (74 II)。<br />

258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斯 洛 伐 克<br />

在 斯 洛 伐 克 , 選 民 享 有 直 接 民 主 的 權 利 。 就 此 而 言 , 這 個 國 家 已 有 大<br />

幅 進 步 。 但 另 一 方 面 , 這 些 直 接 民 主 權 利 的 條 件 尚 未 發 展 健 全 ; 全 體<br />

選 民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同 意 門 檻 數 威 脅 著 複 決 的 有 效 性 。2003 年 , 斯 洛 伐<br />

克 曾 舉 行 加 入 歐 盟 的 複 決 , 但 該 次 複 決 過 程 因 欠 缺 公 平 性 , 而 遭 到 強<br />

烈 批 評 。<br />

OBLR 義 務 性 複 決 ( 有 關 加 入 或 退 出 國 際 聯 盟 的 憲 法 性 法<br />

律 )(7, 86d, 93 I)。<br />

POPR<br />

AR<br />

公 民 複 決 (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要 議 題 ), 三 十 五 萬 名 登 記<br />

選 民 (93 II, 95 I)。<br />

當 局 發 動 的 複 決 (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要 議 題 ) 由 國 民 會 議<br />

決 定 (93 II, 95 I), 要 求 複 決 : 政 府 或 議 會 (96)。<br />

POPIP 公 民 創 制 (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要 議 題 ), 三 十 五 萬 名 選 民<br />

(93 II, 95 I)。<br />

<br />

a) 就 基 本 權 利 與 自 由 、 租 稅 、 關 稅 與 預 算 , 不 得 複 決<br />

(93 III);<br />

b) 複 決 結 果 有 效 之 條 件 : 投 票 率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 單<br />

純 過 半 數 決 定 之 (98 I-II)。<br />

<br />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憲 法 (2004 年 版 )<br />

www.government.gov.sk/VLADA/USTAVA/en_vlada_ustava.shtml<br />

. 複 決 法 /No.564/1992 Zb<br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國 民 會 議 複 決 法 —1992、1994、1995 年<br />

http://www2.essex.ac.uk/elect/database/legislationAll.asp?country=SLOVAKIA&l<br />

egislation=skref&pr<strong>in</strong>t=true<br />

斯 洛 維 尼 亞<br />

作 為 一 個 年 輕 、 獨 立 的 共 和 國 , 斯 洛 維 尼 亞 於 1991 年 建 立 了 代 議 民<br />

主 , 其 亦 包 含 直 接 民 主 的 權 利 , 以 公 民 複 決 及 公 民 提 案 最 為 重 要 。 斯<br />

洛 維 尼 亞 是 所 有 轉 型 經 濟 的 東 歐 國 家 中 最 具 前 景 的 , 它 十 分 謹 慎 地<br />

建 立 起 市 場 經 濟 , 而 未 採 取 震 盪 療 法 。 在 2003 年 3 月 拘 束 性 複 決 成 功<br />

後 , 它 於 2004 年 成 為 歐 盟 及 北 約 會 員 。 直 接 民 主 看 似 具 有 相 當 潛 力 ,<br />

但 亦 存 有 諸 多 限 制 因 素 。 欠 缺 民 主 經 驗 導 致 公 民 及 政 治 人 物 均 同 時 欠<br />

259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缺 民 主 的 習 慣 與 行 為 。2004 年 4 月 反 對 (95% 贊 成 , 投 票 率 31%) 制<br />

定 法 律 以 回 復 數 千 名 於 獨 立 後 被 取 消 公 民 登 記 身 分 者 之 基 本 權 利 , 即<br />

為 明 證 之 一 。<br />

POPR 公 民 複 決 ( 法 律 ), 四 萬 名 選 民 , 有 效 投 票 總 數 之 過<br />

半 數 (90)。<br />

AR 當 局 發 動 之 複 決 ( 法 律 ): 由 政 府 啟 動 (90)。<br />

AMR<br />

當 局 少 數 發 動 之 複 決 ( 法 律 ): 由 議 會 三 分 之 一 啟 動<br />

(90)。<br />

POPIP a) 公 民 提 案 ( 法 律 ), 登 記 選 民 五 千 人 (88)。<br />

b) 公 民 提 案 ( 憲 法 ), 登 記 選 民 三 萬 人 (168)。<br />

a) + b) 議 會 之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決 定 提 案 。<br />

APL a) 當 局 發 動 之 全 民 表 決 ( 國 際 協 議 ): 由 議 會 啟 動 ,<br />

結 果 有 拘 束 力 , 有 效 投 票 總 數 之 單 純 過 半 數 (3a)。<br />

b) 諮 詢 性 複 決 ( 在 議 會 權 限 範 圍 內 之 議 題 )。<br />

AMPL<br />

當 局 少 數 發 動 之 全 民 表 決 ( 憲 法 ): 由 議 會 三 十 名 議<br />

員 啟 動 , 單 純 過 半 數 + 投 票 率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br />

<br />

. 斯 洛 維 尼 亞 共 和 國 憲 法 (2001 年 版 )<br />

www.dz-rs.si/en/aktualno/spremljanje_zakonodaje/ustava/ustava_ang.pdf<br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108-110, Igor Luksic<br />

. 民 主 之 門 (Doors <strong>to</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1998 年 。 中 歐 及 東 歐 的 區 域 環 境 中 心<br />

(The Regional Environmental Center for Central <strong>and</strong> Eastern Europe), 頁<br />

383。<br />

www.rec.org/REC/Publications/PPDoors/CEE/cover.html<br />

西 班 牙<br />

西 班 牙 人 最 近 一 次 得 就 重 要 、 實 質 議 題 進 行 投 票 , 是 在 2005 年 —<br />

以 公 民 投 票 決 定 是 否 通 過 歐 盟 憲 法 草 案 。 西 班 牙 憲 法 規 定 有 所 謂<br />

「 立 法 的 公 民 創 制 」, 是 一 種 議 程 創 制 , 不 會 引 起 複 決 。 一 個 積 極<br />

的 面 向 是 , 創 制 委 員 會 能 取 得 經 費 的 補 助 。6 月 18 日 嘉 泰 羅 尼 亞 人<br />

(Catalan) 得 就 其 自 治 的 新 規 則 投 票 。 在 此 同 時 , 保 守 的 全 國 反 對<br />

人 士 發 動 了 全 國 性 連 署 — 為 整 個 西 班 牙 之 自 治 尋 求 公 民 投 票 之 連<br />

署 。<br />

260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OBLR 義 務 性 複 決 ( 憲 法 全 部 修 訂 或 有 關 第 一 至 九 條 、 十<br />

五 至 二 十 九 條 、 五 十 六 至 六 十 五 條 之 部 分 修 訂 )(168<br />

III)。<br />

POPOP 「 立 法 的 公 民 創 制 」(87 III), 實 質 上 為 公 民 提 案 , 不<br />

引 發 複 決 ( 比 較 :ley organica 第 三 條 + 第 十 三 條 )。<br />

APL a) 諮 詢 性 公 民 投 票 ( 廣 泛 政 治 範 疇 的 議 題 ) 經 眾 議 院<br />

授 權 後 , 由 國 王 依 政 府 首 長 的 建 議 宣 布 之 。<br />

b) 有 關 自 治 的 公 民 投 票 (149 I Z 32, 151 I+II Z 3+5,<br />

152 II)。<br />

<br />

AMPL<br />

當 局 少 數 發 動 的 全 民 表 決 ( 憲 法 修 正 ), 任 一 院 十 分<br />

之 一 議 員 之 請 求 (167 III)。<br />

1984 年 3 月 26 日 ley organica:「 立 法 的 公 民 創 制 」 排<br />

除 下 列 主 題 :1. 在 「 組 織 法 」 決 定 的 議 題 、2. 租 稅 、<br />

3. 國 際 事 務 、4. 赦 免 、5. 憲 法 第 131 及 134 條 規 範 的 議<br />

題 。<br />

<br />

. 西 班 牙 憲 法 ( 英 文 ,1992 年 版 )<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sp00000_.html<br />

. 西 班 牙 憲 法 (2004 年 版 )<br />

www.congreso.es/constitucion/constitucion/<strong>in</strong>dice/<strong>in</strong>dex.htm<br />

. 第 87 條 之 要 旨 說 明 (Synopsis Article 87)<br />

www.congreso.es/constitucion/constitucion/<strong>in</strong>dice/s<strong>in</strong>opsis/s<strong>in</strong>opsis.<br />

jsp?art=87&tipo=2<br />

. 複 決 法<br />

Ley Organica 3/1984, De 26 De Marzo, Reguladora De La Iniciativa Legislativa<br />

.Popular ( , num. 74, de 27 de marzo de 1984)<br />

http://noticias.juridicas.com/base_da<strong>to</strong>s/Adm<strong>in</strong>/l03-1984.html<br />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111-114, Guillem Rico <strong>and</strong> Joan Font, with additional remarks<br />

by Juan Pablo de So<strong>to</strong><br />

瑞 典<br />

跟 法 國 一 樣 , 瑞 典 也 使 用 過 全 民 表 決 ; 不 同 的 是 , 在 法 國 是 由 總 統<br />

控 制 全 民 表 決 之 使 用 , 在 瑞 典 則 向 來 是 社 會 民 主 黨 。 它 使 用 公 民 投<br />

票 — 其 結 果 只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有 拘 束 力 — 作 為 權 力 工 具 , 公 民 並 無<br />

直 接 參 與 議 題 決 策 的 權 利 。 所 謂 「 創 制 權 」 在 地 方 ( 鄉 鎮 ) 層 級 實 際<br />

261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上 只 是 一 種 安 排 議 程 的 權 利 , 其 已 導 致 許 多 人 深 感 挫 折 。 在 2010 年 重<br />

訂 國 家 憲 法 文 本 的 背 景 下 , 直 接 民 主 的 引 進 已 然 啟 動 。<br />

APL 諮 詢 性 公 民 投 票 , 程 序 由 法 律 決 定 , 議 會 為 每 次 公 民<br />

投 票 制 定 獨 立 的 法 律 , 政 府 形 成 選 票 文 字 ( 第 八 章 第<br />

四 條 + 複 決 特 別 法 SFS 1979:369)。<br />

AMPL<br />

拘 束 性 公 民 投 票 ( 憲 法 變 更 ): 議 會 之 三 分 之 一 支 持<br />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 第 四 章 第 十 五 條 III+V)。<br />

<br />

. 瑞 典 憲 法 (2004 年 版 )<br />

www.riksdagen.se/english/work/constitution/asp<br />

. 瑞 典 憲 法<br />

www.rikisdagen.se/arbetar/demgrund/grund_k.asp<br />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115-118, Mattias Goldmann, with additional remarks by Bruno<br />

Kaufmann<br />

瑞 士<br />

瑞 士 具 有 直 接 民 主 最 廣 泛 的 制 度 及 最 悠 久 的 傳 統 , 公 民 立 法 的 程 序 係<br />

以 真 正 便 利 使 用 者 之 方 式 來 設 計 , 它 們 賦 予 公 民 實 質 的 權 利 作 政 治 決<br />

定 , 該 國 之 民 選 政 治 人 物 及 其 他 掌 權 者 都 必 須 予 以 考 量 。 但 即 使 在 瑞<br />

士 , 公 民 參 與 決 策 的 程 序 當 然 也 不 是 完 美 的 。 並 沒 有 太 多 努 力 以 確 保<br />

複 決 宣 傳 活 動 公 平 性 及 透 明 性 , 缺 乏 政 治 教 育 ; 為 直 接 民 主 的 研 究 及<br />

進 一 步 發 展 , 也 需 要 更 多 的 努 力 。<br />

OBLR a) 人 民 + 州 的 義 務 性 複 決 ( 聯 邦 憲 法 的 變 更 、 加 入<br />

集 體 安 全 組 織 或 超 國 家 的 共 同 體 、 在 憲 法 中 沒 有<br />

依 據 且 有 效 期 間 逾 一 年 的 緊 急 性 聯 邦 法 律 )(140 I<br />

a-c)。<br />

b) 人 民 的 義 務 性 複 決 ( 為 聯 邦 憲 法 全 盤 修 訂 的 公 民 創<br />

制 、 法 律 草 案 + 聯 邦 議 會 針 對 一 般 型 公 民 創 制 所 提<br />

出 的 相 對 提 案 、 聯 邦 議 會 反 對 的 一 般 型 公 民 創 制 、<br />

當 議 會 兩 院 反 對 時 聯 邦 憲 法 可 能 全 盤 修 訂 的 議 題 )<br />

(140 II a, a bis , b, c)。<br />

262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POPR<br />

AR<br />

人 民 的 任 意 性 複 決 ( 聯 邦 法 律 、 緊 急 性 聯 邦 法 律 + 有<br />

效 期 間 逾 一 年 、 根 據 憲 法 、 法 律 或 國 際 條 約 的 聯 邦 指<br />

令 ), 五 萬 名 合 格 選 民 , 一 百 天 , 有 效 投 票 總 數 的 單<br />

純 過 半 數 (141)。<br />

八 州 要 求 的 任 意 性 複 決 , 其 餘 與 公 民 複 決 相 同<br />

(141)。<br />

POPI a) 一 般 型 公 民 創 制 ( 憲 法 及 立 法 決 定 的 制 定 、 修 正 及<br />

廢 止 ), 十 八 個 月 內 十 萬 名 選 民 (139a I); 形 式 及<br />

事 項 的 單 一 性 + 國 際 法 必 須 被 尊 重 (139a II); 議 會<br />

接 受 創 制 並 實 現 之 ; 議 會 得 針 對 創 制 提 出 相 對 提 案<br />

並 交 付 人 民 + 州 複 決 (139a III+IV); 議 會 反 對 創 制<br />

並 交 付 人 民 複 決 , 如 創 制 獲 支 持 , 議 會 應 實 現 之<br />

(139a V)。<br />

b) 公 民 創 制 ( 聯 邦 憲 法 之 部 分 修 訂 , 詳 細 草 案 ), 十<br />

八 個 月 內 十 萬 名 選 民 (139a I); 形 式 及 事 項 的 單 一<br />

性 + 國 際 法 必 須 被 尊 重 (139a II); 議 會 得 提 相 對 提<br />

案 , 議 會 建 議 通 過 或 拒 絕 創 制 , 該 提 案 交 付 人 民 +<br />

州 複 決 (139 III)。<br />

c) 公 民 創 制 ( 聯 邦 憲 法 全 盤 修 訂 之 提 案 ), 十 八 個 月<br />

內 十 萬 名 選 民 , 提 案 交 付 人 民 複 決 (138 II)。<br />

POPCP 公 民 創 制 之 相 對 提 案 (139, 139a); 複 決 程 序 : 雙 重<br />

「 同 意 」+ 決 定 性 問 題 。<br />

<br />

所 要 求 的 多 數 : 交 付 人 民 投 票 之 提 案 以 投 票 者 之 過 半<br />

數 同 意 為 通 過 (142 I); 交 付 人 民 與 州 投 票 的 提 案 以 投<br />

票 者 之 過 半 數 及 州 之 過 半 數 的 同 意 為 通 過 (「 雙 重 過<br />

半 數 」)(142 II)。<br />

<br />

.1999 年 聯 邦 憲 法 (2004 年 5 月 11 日 止 )( 德 文 版 )<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sr/101/<br />

. 瑞 士 憲 法 ( 英 文 版 )<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sz__<strong>in</strong>dx.html<br />

. 政 治 性 權 利 之 聯 邦 法 律 (2003 年 10 月 14 日 止 )( 德 文 版 )<br />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d/sr/161_1/<br />

. DD <strong>in</strong> Europe, pp. 119-121, Paul Ruppen, with additional remarks by Hans-Urs<br />

Wili, Rolf Büchi, Bruno Vanoni, <strong>and</strong> Bruno Kaufmann<br />

263


調 查 二<br />

三 十 二 個 歐 洲 國 家 憲 法 中 關 於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與 全 民 表 決 之 規 定<br />

土 耳 其<br />

土 耳 其 於 1999 年 被 歐 盟 正 式 承 認 為 入 盟 候 選 國 , 加 入 歐 盟 的 前 景 遂<br />

扮 演 著 改 革 與 民 主 化 過 程 的 催 化 劑 角 色 。 在 2002 年 11 月 的 議 會 選 舉<br />

中 , 其 政 治 景 象 完 全 改 觀 。 贏 得 選 舉 的 溫 和 伊 斯 蘭 教 派 之 正 義 發 展 黨<br />

(Justice <strong>and</strong> Development Party, AKP), 在 瑞 汐 . 太 一 波 . 艾 爾 都 根<br />

(Reçep Tayyip Erdogan) 領 導 下 , 已 經 加 速 並 深 化 改 革 及 民 主 化 的<br />

進 程 , 並 開 始 急 速 遠 離 凱 末 爾 . 阿 塔 圖 克 (Kemal Ataturk) 遺 留 的 傳<br />

統 國 家 理 念 。 改 革 過 程 的 關 鍵 是 歐 盟 對 土 耳 其 的 政 策 ; 入 盟 談 判 的 正<br />

面 發 展 強 化 土 耳 其 民 主 化 及 「 歐 洲 化 」 的 延 續 性 。<br />

APL a) 全 民 表 決 可 能 , 由 法 律 規 範 之 (67)。<br />

b) 全 民 表 決 ( 憲 法 變 更 )(104, 175)。<br />

憲 法 第 一 至 三 條 不 得 變 更 (4)。<br />

<br />

. 土 耳 其 共 和 國 憲 法 (2002 年 )<br />

www.oefre.unibe.ch/law/icl/tu_<strong>in</strong>dx.html<br />

. 2001 年 10 月 17 日 修 訂 之 土 耳 其 共 和 國 憲 法 ( 由 大 國 民 議 會 出 版 )(Gr<strong>and</strong><br />

National Assembly)<br />

www.tbmm.gov.tr/anayasa/constition.htm<br />

264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拉 丁 美 洲<br />

大 部 分 拉 丁 美 洲 國 家 都 有 將 直 接 民 主 的 使 用 納 入 憲 法 條 款 , 以 便 在 其<br />

國 家 中 進 行 直 接 民 主 。 拉 丁 美 洲 將 直 接 民 主 引 進 憲 法 的 時 間 與 範 圍 , 在 此 區<br />

域 內 各 國 間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 然 而 , 在 1990 年 代 前 , 大 多 數 的 拉 丁 美 洲 憲 法<br />

已 經 納 入 了 直 接 民 主 的 機 制 。 自 1980 年 代 晚 期 以 來 , 這 個 地 區 屢 見 代 議 政 治<br />

的 危 機 出 現 , 新 民 粹 政 治 人 物 和 新 創 立 的 政 黨 群 起 挑 戰 傳 統 的 政 黨 。 趁 著 人<br />

們 對 於 政 治 體 制 信 任 的 廣 泛 流 失 , 這 些 新 政 治 人 物 的 勝 利 方 程 式 就 是 標 榜 要<br />

讓 人 民 直 接 決 定 會 影 響 自 身 的 議 題 。 在 1980 和 1990 年 代 , 的 確 有 許 多 例 子 顯<br />

示 , 當 新 政 治 人 物 明 顯 影 響 或 完 全 控 制 憲 法 改 革 或 制 憲 的 程 序 時 , 直 接 民 主<br />

的 機 制 即 被 採 納 。 這 項 策 略 的 成 功 使 得 傳 統 政 黨 的 訴 求 也 迅 即 轉 向 此 種 新<br />

論 述 : 直 接 形 式 的 民 主 政 府 。 即 便 當 新 民 粹 政 治 人 物 或 新 創 立 的 政 黨 失 去 權<br />

力 , 直 接 民 主 的 機 制 仍 然 繼 續 存 在 於 憲 法 中 。 在 國 家 的 法 律 架 構 中 引 進 直 接<br />

民 主 的 機 制 , 也 產 生 了 有 關 其 設 計 與 執 行 、 使 用 與 參 與 頻 率 等 爭 議 。<br />

機 制<br />

概 觀 十 八 個 拉 丁 美 洲 國 家 直 接 民 主 的 各 各 層 面 , 我 們 可 提 出 以 下 評 論 :<br />

1. 十 六 個 國 家 在 憲 法 中 都 有 國 家 層 級 的 複 決 與 全 民 表 決 規 定 。 多 明 尼 加 共<br />

和 國 與 墨 西 哥 沒 有 此 類 規 定 。<br />

2. 十 二 個 國 家 有 國 家 層 級 的 創 制 規 定 。 智 利 、 多 明 尼 加 共 和 國 、 薩 爾 瓦<br />

多 、 宏 都 拉 斯 、 墨 西 哥 和 巴 拿 馬 則 無 。<br />

3. 只 有 巴 拿 馬 、 委 內 瑞 拉 兩 國 有 罷 免 國 家 層 級 民 選 官 員 之 規 定 。<br />

4. 阿 根 廷 、 哥 倫 比 亞 、 厄 瓜 多 、 秘 魯 和 委 內 瑞 拉 在 第 一 級 機 關 層 次 ( 地 區 /<br />

州 / 省 ) 都 有 罷 免 民 選 官 員 的 規 定 。<br />

5. 哥 倫 比 亞 、 哥 斯 大 黎 加 、 厄 瓜 多 、 巴 拿 馬 、 秘 魯 和 委 內 瑞 拉 都 有 罷 免 地<br />

方 層 級 民 選 官 員 的 規 定 。<br />

6. 五 個 國 家 雖 擁 有 直 接 民 主 規 定 , 卻 從 未 實 施 之 : 哥 斯 大 黎 加 、 薩 爾 瓦<br />

多 、 宏 都 拉 斯 、 尼 加 拉 瓜 和 巴 拉 圭 。<br />

7. 在 阿 根 廷 、 哥 倫 比 亞 和 瓜 地 馬 拉 , 總 統 和 國 會 都 可 以 發 動 複 決 與 全 民 表<br />

決 ( 但 在 哥 倫 比 亞 , 總 統 需 要 國 會 同 意 舉 行 複 決 之 法 律 )。 在 智 利 , 只 有<br />

總 統 可 以 發 動 之 。 在 巴 西 , 只 有 國 會 可 以 發 動 。 在 玻 利 維 亞 、 哥 斯 大 黎<br />

加 、 烏 拉 圭 和 委 內 瑞 拉 , 複 決 可 以 由 總 統 、 國 會 或 一 定 比 例 的 登 記 公 民<br />

265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來 發 動 。 在 厄 瓜 多 , 總 統 或 登 記 選 民 的 8% 可 以 發 動 。<br />

8. 在 厄 瓜 多 、 巴 拉 圭 、 秘 魯 和 委 內 瑞 拉 , 憲 法 改 革 需 經 強 制 複 決 或 全 民 表<br />

決 ( 在 秘 魯 , 只 有 當 國 會 無 法 獲 得 其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的 支 持 時 , 始 如 此 );<br />

薩 爾 瓦 多 要 求 有 關 中 美 洲 國 家 間 政 治 整 合 之 決 策 需 經 上 述 程 序 ; 在 瓜 地<br />

馬 拉 , 關 於 其 與 貝 里 斯 間 邊 界 的 任 何 法 律 , 需 如 此 ; 在 巴 拿 馬 , 則 是 關<br />

於 運 河 的 事 項 。 在 厄 瓜 多 , 有 些 公 正 政 策 議 題 , 例 如 租 稅 和 公 共 支 出 ,<br />

需 經 強 制 複 決 或 全 民 表 決 。 在 智 利 , 複 決 或 全 民 表 決 只 有 在 國 會 與 總 統<br />

針 對 憲 法 改 革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時 , 方 為 強 制 性 。<br />

9. 哥 倫 比 亞 、 哥 斯 大 黎 加 、 巴 拉 圭 、 秘 魯 、 烏 拉 圭 和 委 內 瑞 拉 中 , 有 些 議<br />

題 , 例 如 公 共 支 出 、 租 稅 和 國 際 條 約 的 通 過 ( 烏 拉 圭 、 哥 斯 大 黎 加 和 委<br />

內 瑞 拉 不 包 括 後 者 ), 均 不 得 作 為 複 決 或 全 民 表 決 的 議 題 。 哥 倫 比 亞 進 一<br />

步 排 除 特 赦 、 維 護 和 重 建 社 會 秩 序 的 議 題 。 烏 拉 圭 則 排 除 那 些 專 屬 行 政<br />

部 門 之 創 制 的 立 法 措 施 。 巴 拉 圭 則 排 除 選 舉 事 項 和 國 防 議 題 , 在 秘 魯 則<br />

排 除 人 權 議 題 。 哥 斯 大 黎 加 進 一 步 排 除 退 休 金 、 安 全 和 行 政 行 為 。 委 內<br />

瑞 拉 進 一 步 排 除 特 赦 、 人 權 議 題 和 憲 法 保 障 的 限 制 或 中 止 。<br />

10. 在 有 些 國 家 , 複 決 的 決 策 程 序 之 正 式 發 動 需 要 一 定 比 例 的 有 效 連 署 。 例<br />

如 , 秘 魯 要 求 10%, 玻 利 維 亞 6%, 烏 拉 圭 則 是 25%。<br />

11. 有 些 國 家 要 求 複 決 必 須 達 到 一 最 低 的 參 與 率 或 投 票 率 門 檻 , 才 能 有 效 。<br />

例 如 , 哥 斯 大 黎 加 要 求 一 般 立 法 需 要 有 登 記 選 民 30% 的 投 票 率 , 憲 法 部<br />

分 修 正 需 要 40%。 哥 倫 比 亞 要 求 登 記 公 民 25% 之 投 票 率 , 烏 拉 圭 則 是 登 記<br />

選 民 的 35%。<br />

12. 有 些 國 家 也 要 求 同 意 數 門 檻 作 為 複 決 的 有 效 條 件 。 哥 倫 比 亞 、 厄 瓜 多 、<br />

秘 魯 與 烏 拉 圭 要 求 選 民 的 特 別 多 數 (50%+1)。<br />

13. 創 制 登 記 的 一 般 要 求 是 :a) 全 體 選 民 中 一 定 比 例 的 支 持 ( 阿 根 廷 要 求 在<br />

至 少 六 個 選 舉 區 中 需 各 有 1.5%);b) 一 定 比 例 的 共 識 ( 巴 西 要 求 至 少 在<br />

五 個 省 分 需 各 達 1%, 哥 倫 比 亞 則 是 5%);c) 已 登 記 公 民 或 選 民 的 一 定<br />

比 例 ( 厄 瓜 多 是 8%, 瓜 地 馬 拉 是 5,000 名 已 登 記 公 民 , 秘 魯 是 登 記 選 民 的<br />

0.3%)。<br />

14. 在 阿 根 廷 、 厄 瓜 多 與 秘 魯 , 以 下 議 題 不 得 進 行 創 制 : 憲 法 改 革 、 預 算 與<br />

租 稅 議 題 。 秘 魯 另 外 也 排 除 了 人 權 與 通 過 國 際 條 約 的 議 題 。 除 了 預 算 與<br />

租 稅 議 題 外 , 哥 斯 大 黎 加 也 排 除 了 行 政 行 為 。<br />

266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經 驗<br />

當 提 到 直 接 民 主 的 機 制 , 有 必 要 予 以 區 別 : 在 拉 丁 美 洲 的 脈 絡 下 , 全 民<br />

表 決 和 公 民 諮 商 (consulta popular) 經 常 是 被 當 成 複 決 的 同 義 詞 來 使 用 , 而<br />

立 法 請 願 (peticiones legislativas) 則 與 創 制 同 義 。<br />

1. 阿 根 廷<br />

1984 年 , 勞 爾 . 阿 方 辛 總 統 就 阿 根 廷 與 智 利 間 有 關 畢 果 海 峽 群 島<br />

(Beagle Channel Isl<strong>and</strong>s) 的 條 約 案 , 舉 行 了 一 次 複 決 , 當 時 阿 根 廷 憲 法 並<br />

沒 有 任 何 有 關 直 接 民 主 的 規 定 。 政 府 面 對 來 自 各 方 的 強 烈 反 對 , 反 對 者 認 為<br />

這 項 議 題 應 由 專 家 , 而 非 一 般 大 眾 , 來 決 定 。 更 關 鍵 爭 議 在 於 , 複 決 並 非 強<br />

制 性 , 結 果 也 無 拘 束 力 。 即 便 如 此 , 投 票 率 仍 然 很 高 (73%), 並 且 絕 大 多<br />

數 (81%) 支 持 該 條 約 。 直 到 Carlos Menem 總 統 第 一 次 任 期 的 尾 聲 , 亦 即 在<br />

上 述 複 決 十 年 後 的 1994 年 , 憲 法 才 納 入 直 接 民 主 的 規 定 。 然 而 反 常 地 ,1984<br />

年 的 複 決 卻 是 阿 根 廷 唯 一 的 全 國 性 直 接 民 主 經 驗 。 這 也 反 映 出 , 當 時 Menem<br />

總 統 在 憲 法 中 引 進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 不 過 是 要 以 此 吸 引 阿 根 廷 人 民 的 新 民 粹 策<br />

略 。<br />

2. 玻 利 維 亞<br />

在 經 歷 為 期 一 年 的 政 治 動 盪 與 全 國 示 威 , 玻 利 維 亞 於 2004 年 2 月 修 改 憲<br />

法 。 為 提 供 促 進 民 主 的 措 施 , 新 憲 法 規 定 就 攸 關 全 國 性 利 益 之 事 項 , 得 舉 行<br />

複 決 ( 公 民 諮 商 )。 之 後 , 有 史 以 來 的 第 一 次 全 國 性 複 決 是 關 於 煤 氣 儲 量 管<br />

理 , 投 票 率 達 到 60%, 僅 略 低 於 最 近 一 次 的 全 國 性 選 舉 。 經 歷 過 第 一 次 複 決<br />

後 , 玻 利 維 亞 需 繼 續 改 進 有 關 將 來 舉 行 複 決 的 法 律 架 構 。2006 年 7 月 則 舉 行<br />

了 分 權 複 決 (devolution-referendum), 以 界 定 鄉 村 地 區 的 自 治 地 位 。<br />

3. 巴 西<br />

巴 西 在 轉 型 為 民 主 國 家 後 的 第 三 年 , 即 1988 年 , 國 會 決 定 將 未 來 的 政 府<br />

形 式 交 由 複 決 來 決 定 。1993 年 , 選 民 要 在 君 主 與 共 和 體 制 間 、 以 及 總 統 與 內<br />

閣 制 間 作 選 擇 。 結 果 , 人 民 偏 好 共 和 體 制 ( 共 和 : 君 主 為 87%:13%) 和 總<br />

統 制 ( 總 統 : 內 閣 為 69%:31%)。 這 是 巴 西 唯 一 舉 行 過 的 全 國 性 複 決 。 但<br />

在 區 域 和 地 方 層 級 , 巴 西 的 直 接 民 主 經 驗 則 相 當 豐 富 。 自 1989 年 起 , 巴 西 榆<br />

港 (Por<strong>to</strong> Alegre) 特 別 市 透 過 了 所 謂 參 與 式 集 會 (participa<strong>to</strong>ry assemblies)<br />

來 決 定 預 算 。 雖 然 剛 開 始 時 規 模 有 限 , 但 參 與 率 持 續 成 長 。 在 1998 年 , 一 百<br />

267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二 十 萬 人 口 中 已 有 兩 萬 人 參 與 這 些 會 議 。 雖 然 比 例 看 起 來 是 小 , 但 需 注 意 的<br />

是 , 參 與 者 可 能 是 依 據 個 人 利 益 而 來 來 去 去 。<br />

4. 智 利<br />

至 今 智 利 已 經 舉 行 過 四 次 全 國 性 全 民 表 決 。 第 一 次 舉 行 於 1978 年 , 這 時<br />

是 奧 古 斯 都 . 皮 諾 契 (Augus<strong>to</strong> P<strong>in</strong>ochet) 以 軍 事 政 變 奪 權 的 五 年 後 。 投 票 率<br />

達 91.4%,75% 同 意 。 但 是 , 這 個 強 制 性 與 高 度 爭 議 的 全 民 表 決 對 選 民 提 出<br />

了 一 個 在 直 接 民 主 歷 史 中 最 「 沈 重 」 的 問 題 (Butler <strong>and</strong> Ranney 1994:6):<br />

「 面 對 國 際 侵 略 無 情 打 擊 祖 國 政 府 , 我 支 持 皮 諾 契 總 統 維 護 智 利 的 尊 嚴 , 並<br />

且 我 再 次 確 認 共 和 國 的 合 法 權 利 , 得 採 取 適 合 其 主 權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制 度 化 的<br />

程 序 」<br />

下 一 次 的 全 民 表 決 也 是 由 皮 諾 契 於 1980 年 舉 行 。 這 一 次 選 民 要 決 定 一<br />

部 新 憲 法 , 以 此 成 為 新 政 府 的 基 礎 。 皮 諾 契 在 這 次 強 制 性 複 決 中 達 到 92.9%<br />

的 投 票 率 , 結 果 也 支 持 其 軍 事 政 權 。 這 次 全 民 表 決 的 構 成 和 執 行 還 是 再 度 受<br />

到 質 疑 。 新 憲 法 要 求 皮 諾 契 必 須 在 八 年 內 藉 另 一 次 全 民 表 決 或 舉 行 新 的 選 舉<br />

來 取 得 人 民 的 繼 續 支 持 。 因 此 , 在 1988 年 皮 諾 契 舉 行 了 拉 丁 美 洲 至 今 所 舉 行<br />

過 的 最 重 要 一 次 複 決 。 反 對 派 獲 得 了 56% 的 選 票 , 也 因 此 終 結 了 已 經 持 續 十<br />

五 年 的 獨 裁 。 皮 諾 契 政 府 原 本 希 望 依 賴 強 大 的 經 濟 和 媒 體 的 掌 控 , 透 過 「 民<br />

主 」 的 選 票 來 正 當 化 自 身 的 地 位 。 諷 刺 的 是 , 皮 諾 契 必 須 接 受 自 己 主 導 的 全<br />

民 表 決 所 產 生 的 失 敗 。 隔 年 , 智 利 又 舉 辦 第 四 次 全 國 性 全 民 表 決 。 此 次 複 決<br />

以 憲 法 改 革 為 主 , 確 認 並 促 進 了 民 主 轉 型 。<br />

5. 哥 倫 比 亞<br />

哥 倫 比 亞 於 1991 年 在 憲 法 中 引 進 直 接 民 主 的 規 定 。 民 主 制 度 的 普 遍 危 機<br />

刺 激 了 先 前 憲 法 的 改 革 , 該 危 機 是 由 於 販 毒 集 團 與 游 擊 運 動 所 持 續 進 行 的 政<br />

治 謀 殺 而 不 斷 加 深 。<br />

1990 年 , 學 生 發 起 一 項 非 正 式 諮 詢 , 目 的 是 要 召 開 制 憲 會 議 。 透 過 諮 詢<br />

的 「 同 意 」, 制 憲 會 議 的 組 成 因 而 改 變 以 包 含 更 多 社 會 層 面 的 代 表 。 以 哥 倫<br />

比 亞 的 歷 史 來 看 , 該 國 向 來 欠 缺 社 會 凝 聚 力 , 而 引 進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的 確 會 促<br />

進 公 民 參 與 和 「 社 會 和 解 」。 但 是 , 有 人 主 張 「 政 府 的 有 效 運 作 」 也 是 一 個<br />

附 加 目 的 。(Van Cott <strong>in</strong> Barczak 2001:52)<br />

哥 倫 比 亞 自 從 1991 年 以 來 , 即 經 歷 過 不 同 種 類 的 複 決 。 最 著 名 ( 惡 名 昭<br />

彰 ) 的 就 發 生 在 2003 年 , 當 時 亞 韋 羅 . 烏 利 貝 (Alvano Uribe) 總 統 在 同 一<br />

268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次 複 決 中 , 對 選 民 提 出 了 十 五 個 不 同 提 案 。 這 些 提 案 涵 蓋 了 廣 泛 的 政 治 與 行<br />

政 議 題 : 對 抗 貪 污 行 動 、 減 少 政 府 支 出 、 和 增 加 國 家 對 衛 生 與 教 育 的 資 助 ,<br />

其 中 只 有 對 抗 貪 污 的 提 案 達 到 了 法 定 25%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br />

這 令 人 失 望 的 低 投 票 率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解 釋 。 提 案 的 數 量 和 複 雜 度 、 哥 倫<br />

比 亞 人 的 低 參 與 傾 向 ( 一 般 投 票 率 只 有 45-50%), 都 是 其 中 因 素 。 此 外 , 這<br />

次 複 決 在 某 程 度 被 認 為 是 有 關 總 統 個 人 , 因 而 簡 化 成 「 支 持 或 反 對 」。 就 此<br />

而 言 , 反 對 者 鼓 吹 積 極 的 杯 葛 也 可 被 認 為 是 影 響 投 票 率 的 因 素 。<br />

2003 年 複 決 的 低 投 票 率 激 起 了 對 直 接 民 主 實 踐 及 機 制 的 原 則 和 程 序 的 廣<br />

泛 討 論 。 在 這 方 面 , 該 次 複 決 的 成 果 也 許 還 是 有 正 面 的 一 面 。(De la Calle<br />

2004)<br />

6. 多 明 尼 加 共 和 國<br />

沒 有 憲 法 規 定 。<br />

7. 厄 瓜 多<br />

厄 瓜 多 在 國 家 逐 漸 從 獨 裁 統 治 發 展 成 民 主 政 府 時 , 於 1979 年 由 當 時 的<br />

軍 事 政 權 舉 行 了 第 一 次 複 決 。 其 目 標 在 制 定 一 部 包 含 一 些 直 接 民 主 規 定 的 新<br />

憲 法 , 以 取 代 1949 年 的 憲 法 。 新 憲 法 獲 得 同 意 , 但 是 憲 政 改 革 卻 停 滯 , 直 到<br />

1984 年 里 昂 . 費 布 瑞 斯 (Leon Febres) 就 任 總 統 。 面 臨 敵 對 的 立 法 機 關 , 費<br />

布 瑞 斯 提 案 要 強 化 總 統 權 力 , 以 便 他 能 舉 行 憲 政 改 革 的 複 決 , 如 果 立 法 機 關<br />

無 法 在 七 十 五 天 內 決 定 的 話 。 該 提 案 被 拒 絕 , 但 在 1986 年 費 布 瑞 斯 還 是 舉 行<br />

了 複 決 , 並 向 選 民 提 案 : 應 允 許 獨 立 候 選 人 參 與 選 舉 。 雖 然 民 意 調 查 預 測 總<br />

統 會 勝 利 , 但 仍 有 68.8% 的 投 票 拒 絕 這 項 提 案 。<br />

1994 年 , 當 民 意 支 持 度 降 到 新 低 , 而 且 跟 立 法 機 關 有 所 衝 突 時 , 西 克 斯<br />

投 . 杜 蘭 (Six<strong>to</strong> Duran) 總 統 同 樣 訴 諸 複 決 , 以 試 圖 提 高 其 談 判 籌 碼 , 並 重<br />

獲 公 眾 支 持 。 此 次 情 形 與 費 布 瑞 斯 的 情 況 形 成 尖 銳 的 對 比 , 私 人 民 意 調 查 公<br />

司 Ceda<strong>to</strong>s 在 複 決 的 五 天 前 所 為 之 民 意 調 查 顯 示 ,72% 的 投 票 者 仍 屬 困 惑 或 未<br />

決 定 要 如 何 投 票 。 選 票 的 表 現 方 式 也 太 過 複 雜 或 根 本 不 可 能 讓 大 多 數 的 厄 瓜<br />

多 人 民 理 解 : 在 1994 年 ,12% 的 厄 瓜 多 人 民 是 文 盲 , 另 外 的 51% 僅 接 受 過 基<br />

本 教 育 。 在 這 次 複 決 所 提 出 的 七 項 提 案 中 , 只 有 一 項 獲 得 同 意 , 而 這 項 例 外<br />

是 要 將 預 算 管 理 權 移 轉 給 國 會 。<br />

總 統 與 立 法 機 關 間 的 關 係 依 舊 緊 張 。 在 1995 年 , 杜 蘭 舉 行 一 項 諮 商 , 希<br />

望 獲 得 解 散 國 會 的 權 力 , 並 將 原 本 省 議 會 議 員 的 任 期 從 二 年 改 為 四 年 。 選 民<br />

269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對 此 提 案 堅 定 地 加 以 拒 絕 。<br />

憲 法 危 機 觸 發 了 厄 瓜 多 再 次 使 用 直 接 民 主 。1997 年 2 月 , 立 法 機 關 將 新<br />

民 粹 主 義 的 阿 不 達 拉 . 布 卡 南 (Abdala Bucaram) 總 統 免 職 , 並 以 法 比 恩 .<br />

阿 拉 孔 (Fabian Alarcon) 為 臨 時 總 統 。1997 年 5 月 , 阿 拉 孔 舉 行 複 決 , 詢 問<br />

選 民 是 否 同 意 免 職 布 卡 南 、 和 是 否 同 意 其 繼 任 總 統 。 這 兩 項 提 案 都 獲 得 選 民<br />

同 意 。<br />

8. 瓜 地 馬 拉<br />

1996 年 , 政 府 與 游 擊 隊 簽 署 了 和 平 協 定 。 在 1999 年 5 月 舉 行 的 複 決 中 ,<br />

許 多 和 平 協 定 中 的 條 款 成 為 修 憲 提 案 。 這 些 修 憲 案 意 圖 讓 馬 雅 語 言 、 宗 教 和<br />

傳 統 法 律 取 得 和 拉 地 諾 (lad<strong>in</strong>o) 語 言 等 之 平 等 地 位 。 並 更 進 一 步 要 求 軍 隊<br />

必 須 置 於 文 人 控 制 下 , 並 且 將 國 內 保 安 措 施 排 除 在 軍 隊 職 權 外 。 但 是 投 票 率<br />

低 於 20%, 並 且 過 半 數 投 票 反 對 改 革 。 原 住 民 領 袖 將 低 投 票 率 歸 因 於 不 良 的<br />

政 治 組 織 、 對 政 府 的 普 遍 不 信 任 , 以 及 複 決 資 訊 只 有 西 班 牙 文 版 之 事 實 等 因<br />

素 。<br />

9. 墨 西 哥<br />

定 。<br />

在 地 方 層 級 , 三 十 二 個 聯 邦 成 員 中 之 八 個 具 有 直 接 民 主 的 憲 法 和 法 律 規<br />

10. 巴 拿 馬<br />

至 今 , 巴 拿 馬 舉 行 過 三 次 全 國 性 複 決 。 第 一 次 複 決 舉 行 於 1983 年 , 內 容<br />

是 對 1972 年 的 憲 法 提 出 許 多 修 正 案 , 例 如 將 五 百 零 五 名 市 政 代 表 組 成 的 國 民<br />

會 議 改 成 七 十 位 成 員 的 國 家 立 法 機 關 。 這 項 提 案 獲 得 88% 的 投 票 支 持 , 這 項<br />

結 果 也 強 化 了 曼 紐 爾 . 諾 瑞 加 (Manuel Noriega) 的 威 權 政 權 。1992 年 的 複<br />

決 是 為 了 進 一 步 的 憲 政 改 革 。 這 次 複 決 的 投 票 率 為 40%, 投 票 總 數 的 64% 反<br />

對 古 烈 莫 . 恩 達 拉 (Guillermo Endara) 和 其 聯 盟 的 政 府 提 案 , 擬 議 的 改 革 因<br />

此 遭 到 拒 絕 。 這 次 投 票 表 達 出 對 行 政 部 門 的 廣 泛 不 滿 。 同 時 , 從 這 次 複 決 也<br />

看 不 出 人 民 所 希 望 的 改 革 需 求 , 特 別 是 關 於 廢 除 軍 隊 以 使 政 治 去 軍 事 化 的 提<br />

案 。 第 三 次 複 決 在 1998 年 由 培 瑞 茲 . 巴 雅 達 雷 斯 (Perez Balladares) 政 府 舉<br />

行 。64% 的 選 民 拒 絕 改 變 憲 法 以 便 允 許 立 即 重 選 總 統 的 提 案 。 在 軍 事 統 治 結<br />

束 後 , 選 民 顯 示 已 開 始 關 心 「 文 人 獨 裁 」(civil dicta<strong>to</strong>rship) 是 否 會 因 此 鞏<br />

固 。<br />

270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11. 秘 魯<br />

1993 年 的 複 決 是 針 對 新 憲 法 所 舉 行 , 總 統 藤 森 謙 也 (Alber<strong>to</strong> Fujimori)<br />

在 一 年 前 舉 行 選 舉 , 組 成 制 憲 會 議 而 起 草 出 這 份 新 憲 法 。 該 次 選 舉 是 在 總 統<br />

聲 望 達 到 頂 點 時 所 舉 行 的 , 並 且 形 成 了 一 個 忠 於 總 統 的 會 議 。 新 憲 法 被 反 對<br />

黨 批 評 為 威 權 , 甚 至 曾 經 嘗 試 要 阻 礙 複 決 。 但 這 些 阻 礙 受 到 總 統 的 對 抗 , 他<br />

極 力 推 動 複 決 和 新 憲 法 。 新 憲 法 事 實 上 獲 得 支 持 。 雖 然 新 憲 法 包 括 了 直 接 民<br />

主 的 各 種 機 制 , 例 如 複 決 、 立 法 創 制 、 和 罷 免 或 更 新 當 局 , 但 有 人 認 為 這 個<br />

批 准 憲 法 的 複 決 只 是 給 予 藤 森 政 權 正 當 性 , 而 非 透 過 直 接 民 主 的 力 量 賦 予 秘<br />

魯 人 民 更 多 權 利 。<br />

12. 烏 拉 圭<br />

在 拉 丁 美 洲 , 沒 有 任 何 其 他 國 家 比 烏 拉 圭 更 頻 繁 地 使 用 直 接 民 主 。 烏 拉<br />

圭 在 1934 年 的 憲 法 中 建 立 了 半 代 議 或 半 直 接 的 政 府 。 自 1973 至 1985 年 的 獨 裁<br />

政 權 以 來 , 複 決 議 題 涵 蓋 了 廢 棄 赦 免 法 的 問 題 (1989)、 維 護 退 休 金 的 措 施<br />

(1989)、 國 有 公 司 的 私 有 化 (1992)、 憲 法 明 定 固 定 的 教 育 預 算 (1994)、<br />

工 人 對 其 雇 主 求 償 的 法 律 限 制 (1998)、 和 水 資 產 的 私 有 化 (2004)。<br />

1994 年 的 選 舉 觸 發 了 憲 法 改 革 程 序 , 白 黨 ( 又 稱 國 家 黨 ) 與 紅 黨 這 兩 個<br />

傳 統 政 黨 聯 合 對 抗 「 廣 大 陣 線 黨 」(Frente Amplio) 此 一 新 興 政 黨 。 他 們 提<br />

議 於 總 統 選 舉 中 使 用 多 數 決 兩 輪 制 度 , 依 據 這 項 制 度 , 候 選 人 必 須 取 得 40%<br />

的 選 票 , 並 且 必 須 領 先 最 接 近 的 對 手 10% 以 上 , 如 此 才 不 需 要 進 行 第 二 輪 選<br />

舉 。1996 年 舉 行 的 複 決 同 意 了 這 項 改 革 , 其 結 果 在 之 後 選 舉 產 生 了 顯 著 影<br />

響 。1999 年 , 廣 大 陣 線 黨 的 候 選 人 塔 巴 雷 . 維 茲 奎 茲 (Tabare Vazquez) 在<br />

第 一 輪 選 舉 中 得 到 38.1% 選 票 , 因 此 必 須 按 照 新 制 度 與 紅 黨 候 選 人 喬 治 . 貝<br />

特 勒 (Jorge Batlle) 在 第 二 輪 競 爭 , 後 者 在 第 一 輪 獲 得 31.5%。 白 黨 與 紅 黨<br />

結 盟 , 因 此 確 保 貝 特 勒 在 總 統 選 舉 會 獲 得 勝 利 。 烏 拉 圭 的 直 接 民 主 經 驗 使 我<br />

們 知 道 , 選 民 對 於 自 身 支 持 的 政 黨 會 保 持 政 治 忠 誠 。(Altman 2002)<br />

13. 委 內 瑞 拉<br />

1998 年 的 選 舉 中 , 雨 果 . 查 維 茲 (Hugo Chavez) 當 選 總 統 , 而 該 次 選<br />

舉 也 是 委 內 瑞 拉 直 接 民 主 的 轉 捩 點 。 查 維 茲 在 選 舉 中 承 諾 會 在 憲 法 中 引 進 直<br />

接 民 主 機 制 , 以 便 克 服 代 議 民 主 的 限 制 , 這 是 他 選 舉 政 見 的 核 心 。1999 年 4<br />

月 , 他 舉 行 複 決 , 要 求 選 民 授 權 舉 行 新 國 會 選 舉 。 選 民 同 意 , 查 維 茲 的 支 持<br />

者 並 在 同 年 七 月 的 選 舉 中 囊 括 90% 的 議 會 席 次 。 委 內 瑞 拉 憲 法 則 透 過 1999 年<br />

271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12 月 舉 行 的 全 民 表 決 予 以 改 革 。 新 憲 法 規 定 委 內 瑞 拉 公 民 享 有 各 種 直 接 民 主<br />

機 制 的 權 利 , 例 如 全 民 表 決 、 諮 商 (consulta)、 複 決 , 憲 法 創 制 , 間 接 的 立<br />

法 創 制 , 罷 免 和 廢 棄 現 行 法 律 的 權 力 。 但 是 , 針 對 不 同 類 型 複 決 之 條 件 的 法<br />

律 架 構 仍 有 待 發 展 。<br />

2004 年 , 反 對 黨 進 行 罷 免 總 統 , 這 是 世 界 上 唯 一 舉 行 過 的 總 統 罷 免 。 投<br />

票 過 程 被 認 為 是 該 國 歷 史 中 最 糟 糕 的 一 次 。 仔 細 檢 討 即 可 發 現 許 多 缺 點 , 例<br />

如 恣 意 拖 延 確 認 與 宣 布 連 署 有 效 (Kornblith 2004)。 這 個 程 序 的 確 激 起 了 對<br />

於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暴 力 抗 議 , 委 員 會 在 經 過 許 多 操 縱 後 , 還 是 必 須 宣 布 連 署 數<br />

目 足 夠 並 且 有 效 , 故 複 決 終 於 能 在 六 個 月 後 舉 行 。 這 與 法 律 形 成 尖 銳 對 比 ,<br />

因 為 法 律 明 定 連 署 之 確 認 應 於 三 十 日 內 完 成 。 有 別 於 國 內 與 國 外 的 期 待 , 這<br />

次 複 決 惡 化 了 現 存 衝 突 與 對 立 。 就 回 復 有 關 民 主 制 度 與 選 舉 程 序 的 信 任 而<br />

言 , 本 次 複 決 的 貢 獻 並 不 多 , 並 反 被 原 本 看 似 要 克 服 的 那 些 缺 點 給 糟 蹋 了 。<br />

結 論<br />

大 部 分 拉 丁 美 洲 國 家 都 已 在 他 們 的 憲 法 中 納 入 直 接 民 主 使 用 的 規 定 。 最<br />

初 , 安 排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主 要 是 為 了 批 准 憲 法 , 但 是 已 被 用 於 廣 泛 的 議 題 上 。<br />

雖 然 直 接 民 主 已 經 在 此 出 現 , 但 是 其 機 制 的 設 計 與 執 行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發 展 。<br />

直 接 民 主 的 機 制 仍 是 「 由 上 而 下 」, 為 國 家 權 力 所 運 用 , 一 點 也 不 是 因 為 其<br />

利 用 要 件 的 複 雜 性 。 如 上 所 述 , 個 別 國 家 的 經 驗 突 顯 出 許 多 議 題 , 而 且 問 題<br />

重 重 , 並 且 要 在 未 來 重 新 考 量 :<br />

・ 向 選 民 提 出 的 問 題 不 能 超 載 、 太 複 雜 或 太 長 。<br />

・ 發 動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的 要 求 , 例 如 連 署 數 目 , 應 於 最 初 就 明 確 規 定 。<br />

・ 分 配 給 尋 求 和 確 認 連 署 的 時 間 應 該 在 法 律 中 明 定 , 並 且 允 許 依 所 要 求 的 連<br />

署 數 量 而 有 不 同 。<br />

・ 必 須 要 本 於 對 各 國 語 言 與 教 育 特 性 的 瞭 解 , 來 進 行 選 民 教 育 。 複 決 舉 行 至<br />

今 , 原 住 民 、 文 盲 和 年 輕 選 民 常 常 受 到 忽 略 。<br />

拉 丁 美 洲 中 , 代 議 民 主 制 度 最 穩 定 的 國 家 也 是 運 用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最 成<br />

功 的 國 家 。 在 這 些 案 例 中 , 直 接 民 主 補 充 並 強 化 代 議 民 主 , 而 非 取 而 代 之<br />

(Zovat<strong>to</strong> 2004)。 透 過 公 共 機 構 的 透 明 、 公 正 、 效 率 和 責 任 , 可 以 減 少 直 接<br />

民 主 機 制 的 許 多 潛 在 限 制 。 如 同 上 述 特 定 國 家 的 有 些 案 例 所 示 , 這 些 機 制 的<br />

運 用 也 許 會 激 化 一 已 經 分 裂 的 社 會 更 加 分 裂 , 或 甚 至 被 濫 用 而 成 為 政 治 操 縱<br />

以 固 守 權 力 的 工 具 。 雖 然 未 必 都 是 這 種 情 形 , 但 是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應 該 關 心 並<br />

聚 焦 於 特 定 議 題 , 而 不 是 特 定 政 府 的 表 現 。 作 為 共 識 之 形 成 者 , 直 接 民 主 機<br />

272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制 仰 賴 法 律 架 構 與 運 作 程 序 的 公 平 和 透 明 。 只 有 讓 對 立 的 競 爭 者 各 有 平 等 的<br />

可 能 性 , 並 讓 所 有 選 民 能 夠 不 受 歧 視 地 參 與 , 民 主 的 結 果 才 會 有 更 好 的 機 會<br />

而 為 人 民 接 受 。<br />

此 地 區 的 未 來 發 展 , 也 許 不 只 是 在 國 家 、 地 區 或 地 方 層 級 上 能 更 頻 繁 的<br />

使 用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 而 更 在 其 可 能 透 過 莫 克 蘇 爾 (Morcosur)( 南 方 共 同 市<br />

場 )— 一 個 與 歐 盟 平 行 的 組 織 — 而 進 入 跨 國 舞 台 。<br />

進 一 步 資 訊<br />

・ Altman, David (2002)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s <strong>in</strong> Uruguay: confidence voters on government<br />

or political loyalties?, Elec<strong>to</strong>ral Studies 21.<br />

・ Barczak, Monica (2001) “Representation by Consulation? The Rise of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br />

<strong>in</strong> Lat<strong>in</strong> America”, Lat<strong>in</strong> American Politics <strong>and</strong> Society 43:3 (Autumn).<br />

・ Butler, David <strong>and</strong> Ranney, Aust<strong>in</strong> (eds.)(1994) Referendums around the world: the<br />

grow<strong>in</strong>g use of direct democracy. The Macmillan Press Ltd: London.<br />

・ Carranza, Mario (2003) “Can Mercosur Survive? Domestic <strong>and</strong> International Constra<strong>in</strong>ts<br />

on Mercosur”, Lat<strong>in</strong> American Politics <strong>and</strong> Society 45:2 (Summer).<br />

・ Capeda Ulloa, Fern<strong>and</strong>o (2005) Removal of Congresspersons from office: an effective<br />

<strong>to</strong>ol aga<strong>in</strong>st corruptio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6 th Global Forum on Re<strong>in</strong>vent<strong>in</strong>g<br />

Government: <strong>to</strong>ward participa<strong>to</strong>ry method <strong>and</strong> transparent governance (May 2005,<br />

Seoul).<br />

・ De la Calle, Humber<strong>to</strong> (2004) Democracia <strong>Direct</strong>a: El caso de Colombia, Case Study<br />

commissioned by International IDEA for the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 Project.<br />

・ Kornblith, Miriam (2004) La democracia directa y el referendo revoca<strong>to</strong>rio presidencial<br />

en Venezuela, Case Study commissioned by International IDEA for the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br />

Project.<br />

・ Gonzalez Rissot<strong>to</strong>, Rodolfo (2004) Democracia <strong>Direct</strong>a: El caso de Uruguay, Case<br />

Study commissioned by International IDEA for the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 Project.<br />

・ Payne, Mark J., Zovat<strong>to</strong>, Daniel et al. (2002) Democracies <strong>in</strong> Development: Politics <strong>and</strong><br />

Reforms <strong>in</strong> Lat<strong>in</strong> America.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Wash<strong>in</strong>g<strong>to</strong>n DC.<br />

・ Thibaut, Bernard (1998) “Instituciones de Democracia <strong>Direct</strong>a”, <strong>in</strong> Dieter Nohlen, Sonia<br />

Picado <strong>and</strong> Daniel Zovat<strong>to</strong> (eds) Tratado de Derecho Elec<strong>to</strong>ral Comparado de America<br />

Lat<strong>in</strong>a. Fondo de Cultura Economica: Mexico.<br />

・ Zovat<strong>to</strong>, Daniel (2004) Las Instituciones de Democracia <strong>Direct</strong>a a Nivel Nacional en<br />

America Lat<strong>in</strong>a. Un Balance Comparado 1978-2004, paper presented at International<br />

IDEA’s Sem<strong>in</strong>ar on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 (March 2004, London).<br />

273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國 家 全 國 性 地 區 地 方<br />

複 決 / 全 民 表 決<br />

之 排 除 議 題<br />

公 民 投 票<br />

(P, R) 的 發 動<br />

阿 根 廷 R / I AI / 罷 免 — 未 明 定 Cg, Pr<br />

玻 利 維 亞 R / I R R — Cg, Pr, El<br />

巴 西 R / P / I PA / P PA / P — Cg<br />

智 利 P P P — Pr<br />

哥 倫 比 亞<br />

R / P / I<br />

( 罷 免 )<br />

罷 免<br />

罷 免<br />

國 家 預 算 、 租 稅 、 國 際<br />

協 議 、 大 赦 、 公 共 秩 序<br />

的 維 護 與 重 建<br />

哥 斯 大 黎 加 R / P / I — P / 罷 免 —<br />

多 明 尼 加<br />

共 和 國<br />

Cg, Pr<br />

Cg, Pr, 登 記<br />

選 民 的 5%<br />

無 資 料 — — — —<br />

厄 瓜 多 R / I R / I / 罷 免 R / I / 罷 免 —<br />

Pr, 選 民 登 記<br />

名 冊 的 8%<br />

薩 爾 瓦 多 R — — — —<br />

瓜 地 馬 拉 R / I — — — —<br />

宏 都 拉 斯 R / P — — — —<br />

墨 西 哥 無 資 料 — R / P / I — —<br />

尼 加 拉 多 R / P / I — — — —<br />

巴 拿 馬 R / 罷 免 — I / 罷 免 — —<br />

巴 拉 圭 R / I — —<br />

秘 魯 R / I R / I / 罷 免 I / 罷 免<br />

烏 拉 圭 R / P / I R / I —<br />

委 瑞 內 拉 R / I / 罷 免 R / 罷 免 R / 罷 免<br />

國 際 關 係 和 條 約 、 徵 收<br />

、 國 防 和 預 算 、 財 政 政<br />

策 、 選 舉 事 務<br />

國 際 條 約 之 通 過 、 租 稅<br />

和 公 共 支 出 、 其 他 公 共<br />

政 策 議 題 、 人 權<br />

租 稅 、 專 屬 行 政 部 門 發<br />

動 的 立 法 措 施<br />

預 算 、 租 稅 、 大 赦 、 人<br />

權<br />

—<br />

—<br />

Cg, Pr, El<br />

C g ( 三 分 之<br />

二 議 員 之 同<br />

意 ), Pr, 登 記<br />

選 民 的 10%<br />

R= 複 決 ,P= 全 民 表 決 ,I= 創 制 ,AI= 議 題 創 制 ,PA= 參 與 式 集 會 ,Cg= 議 會 ,<br />

Pr= = 總 統 ,El= 全 體 選 民 ,SM= 單 純 過 半 數 ,QM= 特 別 多 數<br />

274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國 家<br />

創 制 全 國 性 複<br />

決 所 需 之 連 署<br />

人 數<br />

投 票 率 門 檻<br />

同 意 門 檻<br />

明 文 准 許 進 行 創<br />

制 程 序 的 議 題<br />

阿 根 廷 — — — —<br />

玻 利 維 亞 — 選 民 總 數 的 50% SM —<br />

巴 西 — ( 強 制 投 票 ) — —<br />

智 利 — 沒 有 門 檻 之 要 求 — —<br />

哥 倫 比 亞 — 登 記 選 民 的 25% QM —<br />

哥 斯 大 黎 加 —<br />

多 明 尼 加<br />

共 和 國<br />

登 記 選 民 的 30%: 一 般 法<br />

律 ;40%: 憲 法 部 分 修 正<br />

及 需 要 議 會 特 別 多 數 同<br />

意 的 事 項<br />

— —<br />

— — — —<br />

厄 瓜 多 — ( 強 制 投 票 ) QM<br />

對 國 家 極 為 重 要<br />

的 議 題<br />

薩 爾 瓦 多 — — — —<br />

瓜 地 馬 拉 — — —<br />

對 國 家 極 為 重 要<br />

的 政 治 決 定 與 憲<br />

法 改 革<br />

宏 都 拉 斯 — — — —<br />

墨 西 哥 — — — —<br />

尼 加 拉 多 — — — —<br />

巴 拿 馬 — — — —<br />

巴 拉 圭 — — — —<br />

秘 魯 登 記 選 民 的 10% — QM<br />

憲 法 改 革 , 法 律<br />

提 案<br />

烏 拉 圭 登 記 選 民 的 25% 登 記 選 民 的 35% QM —<br />

委 瑞 內 拉 — 登 記 選 民 的 25% — —<br />

R= 複 決 ,P= 全 民 表 決 ,I= 創 制 ,AI= 議 題 創 制 ,PA= 參 與 式 集 會 ,Cg= 議 會 ,<br />

Pr= 總 統 ,El= 全 體 選 民 ,SM= 單 純 過 半 數 ,QM= 特 別 多 數<br />

275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國 家<br />

阿 根 廷<br />

明 文 排 除 之 創 制 程 序<br />

的 議 題<br />

租 稅 、 國 家 預 算 、 國 際<br />

條 約 、 刑 法 、 憲 法 改 革<br />

提 出 創 制 所 需<br />

的 連 署 人 數<br />

至 少 六 個 選 區 各 有<br />

1.5%<br />

R 1984<br />

創 制 複 決 之 實 踐<br />

玻 利 維 亞 — 至 少 五 省 各 有 1% 人 口 R 2004, 2006<br />

巴 西 — — R 1993, 2005<br />

智 利 — —<br />

哥 倫 比 亞 — 5% 人 口 —<br />

哥 斯 大 黎 加<br />

多 明 尼 加<br />

共 和 國<br />

厄 瓜 多<br />

租 稅 、 預 算 、 退 休 金 、<br />

行 政 行 為<br />

5% 登 記 選 民 —<br />

— — —<br />

憲 法 改 革 、 租 稅 、 公 共<br />

支 出<br />

8% 登 記 選 民<br />

薩 爾 瓦 多 — — —<br />

P 1978, 1980, 1988,<br />

1990<br />

R( 諮 詢 ) 1979, 1986,<br />

1994, 1995, 1997<br />

瓜 地 馬 拉 — 5,000 名 登 記 選 民 R 1994, 1999<br />

宏 都 拉 斯 — — —<br />

墨 西 哥 — — —<br />

尼 加 拉 多 — — —<br />

巴 拿 馬 — — R 1983, 1992, 1998<br />

巴 拉 圭 — — —<br />

秘 魯<br />

國 際 條 約 的 通 過 、 租 稅<br />

和 公 共 支 出 、 其 他 公 共<br />

政 策 議 題 、 人 權<br />

烏 拉 圭 — —<br />

0.3% 登 記 選 民 R 1993<br />

R, P 1980, 1989 (x2),<br />

1992, 1994 (x3), 1996,<br />

1999, 2003, 2004<br />

委 瑞 內 拉 — — R 1999 (x2), 2000, 2004<br />

R= 複 決 ,P= 全 民 表 決 ,I= 創 制 ,AI= 議 題 創 制 ,PA= 參 與 式 集 會 ,Cg= 議 會 ,<br />

Pr= 總 統 ,El= 全 體 選 民 ,SM= 單 純 過 半 數 ,QM= 特 別 多 數<br />

276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歐 洲 與 北 美<br />

德 國<br />

自 1990 年 以 來 , 直 接 民 主 的 運 用 在 德 國 有 逐 漸 增 加 的 趨 勢 。 在 國 家 ( 聯<br />

邦 ) 層 級 上 , 已 經 有 數 次 嘗 試 要 將 創 制 與 複 決 納 入 憲 法 , 然 而 都 因 為 基 督 教<br />

民 主 黨 的 反 對 而 失 敗 。 但 是 在 邦 和 鄉 鎮 的 層 級 , 改 革 已 經 廣 泛 出 現 : 在 所 有<br />

的 邦 和 地 方 當 局 所 在 區 域 ( 除 了 柏 林 地 區 外 ) 都 已 經 引 進 了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br />

某 程 度 上 也 已 完 善 使 用 這 些 機 制 : 在 邦 的 層 級 已 經 舉 行 二 百 零 四 次 創 制 / 複<br />

決 程 序 , 在 地 方 當 局 層 級 約 有 三 千 二 百 次 公 民 創 制 ( 所 謂 Buergerbegehren)<br />

和 1,600 次 複 決 。<br />

關 於 其 「 公 民 方 便 程 度 」, 在 各 邦 間 有 很 大 差 異 , 因 為 邦 和 地 方 當 局 所<br />

在 區 域 的 程 序 規 則 是 由 不 同 的 邦 立 法 機 關 決 定 。<br />

國 家 ( 聯 邦 ) 層 級<br />

在 國 家 層 級 上 , 德 國 並 沒 有 創 制 或 複 決 , 除 了 依 據 憲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 就<br />

重 新 劃 分 各 邦 疆 界 之 提 案 , 應 舉 行 義 務 性 複 決 外 。<br />

在 威 瑪 共 和 (1919-1933) 時 , 德 國 的 確 有 全 國 性 的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 當<br />

時 只 要 有 10% 的 登 記 選 民 請 求 , 則 會 進 行 複 決 。 如 是 針 對 一 般 法 律 , 投 票 率<br />

至 少 應 達 全 體 登 記 選 民 的 50%, 複 決 才 會 有 效 。 如 是 憲 法 修 正 案 , 則 有 更 高<br />

的 門 檻 — 至 少 要 有 50% 的 登 記 選 民 同 意 提 案 。 在 這 段 期 間 內 所 舉 行 過 的 兩<br />

次 複 決 都 沒 有 達 到 同 意 門 檻 。<br />

次 國 家 ( 邦 與 地 區 / 鄉 鎮 ) 層 級<br />

在 十 六 個 邦 之 下 , 地 方 當 局 : 地 區 、 市 和 鄉 鎮 , 構 成 第 三 級 政 府 。<br />

程 序 規 定<br />

邦 層 級<br />

黑 瑟 (Hesse) 和 巴 伐 利 亞 (Bavaria) 是 獨 特 的 兩 邦 , 定 有 義 務 性 憲 法<br />

複 決 ( 基 於 瑞 士 和 美 國 模 式 ): 任 何 修 正 邦 憲 法 的 提 案 必 須 由 人 民 批 准 。 直<br />

到 1994 年 , 布 來 梅 (Bremen) 還 曾 有 一 項 規 定 : 如 果 議 會 對 憲 法 修 正 沒 有 全<br />

體 一 致 的 通 過 , 則 憲 法 修 正 必 須 交 付 複 決 程 序 由 人 民 決 定 。<br />

277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六 個 邦 則 有 無 拘 束 力 的 公 民 請 願 , 讓 人 民 有 權 利 向 議 會 遞 交 請 願 , 但 並<br />

不 會 形 成 複 決 ( 比 較 : 奧 地 利 , 聯 邦 層 級 )。<br />

所 有 德 國 的 邦 都 有 創 制 與 複 決 ( “ V o l k s b e g e h r e n ” a n d<br />

“Volksentscheide”), 允 許 公 眾 開 啟 程 序 。 除 了 在 柏 林 、 黑 瑟 和 薩 爾 邦<br />

(Saarl<strong>and</strong>) 以 外 , 在 其 他 所 有 的 邦 , 憲 法 議 題 都 可 作 為 創 制 主 題 。 除 此 之<br />

外 , 還 有 一 些 議 題 也 是 排 除 在 外 的 : 與 邦 預 算 實 質 關 連 者 、 或 有 關 租 稅 、<br />

規 費 和 其 他 關 稅 、 與 公 務 員 薪 水 , 都 不 可 進 行 公 民 創 制 ( 所 謂 的 「 財 政 禁<br />

忌 」)。 這 些 議 題 的 排 除 經 常 成 為 法 院 案 件 的 對 象 。<br />

在 所 有 的 邦 , 程 序 規 定 都 有 一 個 三 階 段 的 架 構 , 但 是 在 門 檻 數 和 期 限 上<br />

則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br />

第 一 階 段 有 兩 種 形 式 : 公 民 創 制 和 公 民 遞 交 書 的 申 請 (“Antrag auf<br />

Volksbegehren”)。 只 有 在 前 者 , 提 案 先 進 入 邦 議 會 審 議 。 在 兩 種 情 形 , 登<br />

記 選 民 的 連 署 通 常 需 要 達 到 0.4% 與 1% 之 間 ( 北 萊 茵 - 西 伐 利 亞 邦 的 連 署 門 檻<br />

只 要 0.02%, 這 是 非 常 低 的 連 署 門 檻 ; 而 黑 瑟 邦 的 3% 門 檻 則 相 對 較 高 )。 經<br />

內 政 部 審 查 通 過 提 出 之 文 書 後 , 就 會 進 入 下 一 個 階 段 的 公 民 創 制 ( 公 民 請<br />

求 )。 如 果 該 程 序 成 功 , 提 案 會 在 議 會 中 討 論 。 如 果 議 會 沒 有 接 受 該 提 案 ,<br />

則 應 舉 行 有 拘 束 力 的 複 決 。 不 同 於 瑞 士 與 美 國 大 部 分 的 州 , 在 德 國 的 許 多<br />

邦 , 複 決 並 不 是 由 單 純 過 半 數 決 定 , 而 另 有 同 意 門 檻 。 此 外 , 邦 議 會 都 可 以<br />

提 出 相 對 提 案 , 並 同 時 進 行 投 票 。 下 表 列 出 不 同 的 門 檻 和 期 限 要 求 :<br />

表 一 : 德 國 各 邦 之 創 制 和 複 決<br />

邦<br />

創 制 ( 公 民 請 求 ) 複 決 ( 公 民 決 定 )<br />

進 入 門 檻<br />

連 署 期 間 :<br />

正 式 [O] 或 自<br />

由 連 署 [F] 1<br />

同 意 門 檻 :<br />

單 純 法 律<br />

同 意 門 檻 : 憲 法 修 正<br />

巴 登 - 符 騰 堡 16.6% 14 日 [O] 33% 50%<br />

巴 伐 利 亞 10% 14 日 [O] 沒 有 門 檻 25%<br />

柏 林 10% 2 個 月 [O] 33% 2 不 可 能<br />

布 蘭 登 堡 約 4% 4 個 月 [O] 25% 50%+ 三 分 之 二 多 數<br />

布 來 梅 10% / 20% 3 3 個 月 [O] 25% 50%<br />

漢 堡 5% 14 日 [O+F]<br />

20% 50%+ 三 分 之 二 多 數<br />

黑 瑟 20% 14 日 [O] 沒 有 門 檻 不 可 能<br />

278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邦<br />

梅 克 倫 堡 - 西 龐 梅 拉<br />

尼 亞<br />

創 制 ( 公 民 請 求 ) 複 決 ( 公 民 決 定 )<br />

進 入 門 檻<br />

連 署 期 間 :<br />

正 式 [O] 或 自<br />

由 連 署 [F] 1<br />

同 意 門 檻 :<br />

單 純 法 律<br />

同 意 門 檻 : 憲 法 修 正<br />

約 10% 沒 有 限 制 [F] 4 33% 50%+ 三 分 之 二 多 數<br />

下 薩 克 森 10% 12 個 月 [F] 25% 50%<br />

北 萊 茵 - 西 伐 利 亞 8% 8 週 [O] 15%<br />

50% 投 票 率 + 三 分 之<br />

二 多 數<br />

萊 茵 蘭 - 巴 拉 丁 約 10% 2 個 月 [O] 25 投 票 率 50%<br />

薩 爾 蘭 20% 14 日 [O] 50% 不 可 能<br />

薩 克 森 約 12.5% 8 個 月 [F] 沒 有 門 檻 50%<br />

薩 克 森 - 安 哈 爾 特 11% 6 個 月 [F] 25% 5 50%+ 三 分 之 二 多 數<br />

什 列 斯 威 - 霍 斯 坦 5% 6 個 月 [O] 6 25% 50%+ 三 分 之 二 多 數<br />

圖 林 吉 亞 14% 4 個 月 [F] 33% 40%<br />

註 : 在 有 些 邦 , 進 入 門 檻 是 以 實 際 數 目 表 示 , 在 此 都 改 為 百 分 比 。<br />

1<br />

連 署 可 以 是 自 由 蒐 集 [F], 或 必 須 向 官 方 機 關 登 記 [O]。<br />

2<br />

如 果 投 票 率 超 過 50%, 可 以 不 計 33% 的 同 意 門 檻 。<br />

3<br />

20% 的 數 字 指 憲 法 修 正 之 創 制 所 需 的 連 署 人 數 。<br />

4<br />

除 了 自 由 連 署 外 , 也 可 以 要 求 兩 個 月 長 的 正 式 連 署 。<br />

5<br />

如 果 議 會 提 出 相 對 提 案 以 供 複 決 , 即 不 計 同 意 門 檻 。<br />

6<br />

除 了 政 府 和 地 方 當 局 辦 公 室 外 , 得 要 求 設 立 其 他 連 署 登 記 中 心 。<br />

上 表 顯 示 出 程 序 規 定 的 廣 泛 變 化 。 關 於 公 民 創 制 , 只 有 四 個 邦 的 連 署 門<br />

檻 是 低 於 10% 而 有 利 於 公 民 。 自 由 尋 求 連 署 多 半 被 禁 止 , 而 容 許 尋 求 連 署 的<br />

期 限 可 短 至 非 常 短 的 兩 週 , 長 至 數 個 月 。<br />

在 公 民 複 決 方 面 也 有 廣 泛 的 差 異 : 巴 伐 利 亞 、 黑 瑟 和 薩 克 森 邦 對 於 單 純<br />

法 律 沒 有 門 檻 數 的 要 求 ; 在 大 部 分 的 其 他 各 邦 則 有 25% 的 同 意 門 檻 。 萊 茵 蘭<br />

- 巴 拉 丁 和 北 萊 茵 - 巴 伐 利 亞 邦 最 近 引 進 創 新 的 改 革 , 以 15% 的 同 意 門 檻 ( 北 -<br />

巴 邦 ) 和 25%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 萊 - 巴 邦 ) 開 放 新 的 可 能 性 。<br />

除 了 巴 伐 利 亞 邦 的 唯 一 例 外 , 在 所 有 的 邦 , 想 要 以 創 制 和 複 決 來 修 正<br />

憲 法 , 幾 乎 是 不 可 能 的 事 。 幾 乎 所 有 的 邦 都 要 求 50% 的 同 意 門 檻 ( 巴 伐 利 亞<br />

邦 :25%; 圖 林 吉 亞 邦 :40%)。 另 外 , 許 多 邦 還 有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決 的 額 外<br />

要 求 。<br />

279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地 方 當 局 / 鄉 鎮 層 級<br />

直 至 1989 年 , 只 有 巴 登 符 騰 堡 邦 有 地 方 層 級 的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 之 後 ,<br />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就 被 引 進 至 各 地 ( 柏 林 在 2005 年 後 才 引 進 )。 大 部 分 便 於 公<br />

民 的 規 範 都 存 在 於 巴 伐 利 亞 和 漢 堡 邦 , 這 並 非 巧 合 : 兩 邦 分 別 於 1995 與 1998<br />

年 , 由 公 民 本 身 透 過 全 邦 性 複 決 而 決 定 其 程 序 — 並 都 與 當 時 邦 政 府 的 觀 點<br />

相 反 。 這 就 是 巴 伐 利 亞 與 漢 堡 邦 之 所 以 成 為 直 接 民 主 的 角 色 模 範 , 並 且 建 立<br />

了 便 於 公 民 的 新 標 準 。<br />

在 鄉 鎮 層 級 , 程 序 進 行 的 方 式 類 似 於 邦 層 級 , 但 只 有 兩 階 段 : 創 制 和 複<br />

決 。 唯 有 當 創 制 目 的 是 要 推 翻 地 方 議 會 ( 民 選 代 表 ) 的 決 定 時 , 尋 求 連 署 才<br />

有 期 間 限 制 。 這 所 謂 的 「 匡 正 式 創 制 」(corrective <strong>in</strong>itiative) 在 瑞 士 則 被 稱<br />

為 「 任 意 性 複 決 」。 不 同 於 在 邦 層 級 的 程 序 , 地 方 議 會 不 能 提 出 自 己 的 相 對<br />

提 案 而 與 複 決 同 時 進 行 投 票 。 但 是 , 議 會 可 能 透 過 間 接 方 式 來 達 成 : 在 七 個<br />

邦 ( 巴 登 - 符 騰 堡 、 巴 伐 利 亞 、 布 來 梅 、 梅 克 倫 堡 - 西 龐 梅 拉 尼 亞 、 薩 克 森 、<br />

薩 克 森 - 安 哈 爾 特 、 什 列 斯 威 - 霍 斯 坦 ), 其 地 方 議 會 ( 通 常 要 有 三 分 之 二 多<br />

數 ) 可 以 對 自 己 的 提 案 舉 行 複 決 。 在 德 國 , 這 種 全 民 表 決 的 形 式 的 直 接 民 主<br />

被 稱 為 「 議 會 創 制 」(Ratsbegehren)。<br />

邦<br />

引 進 之 年<br />

可 容 許 的 議 題<br />

之 審 查<br />

等 級<br />

1<br />

進 入 門 檻 %<br />

市 民 創 制<br />

( 公 民 創 制 )<br />

匡 正 式 創 制<br />

的 期 間<br />

複 決<br />

( 公 民 決 定 )<br />

同 意 門 檻 %<br />

巴 登 - 符 騰 堡 (1956) 不 適 當 5-10 4 週 30<br />

巴 伐 利 亞 (1995) 良 好 3-10 沒 有 10-20<br />

布 蘭 登 堡 (1998) 適 當 10 6 週 25<br />

布 來 梅 市 (1994) 良 好 10 3 個 月 25<br />

布 來 梅 港 (1996) 不 適 當 10 6 週 30<br />

漢 堡 (1998) 良 好 2-3 6 個 月 沒 有 門 檻<br />

黑 瑟 (1993) 良 好 10 6 週 25<br />

梅 克 倫 堡 - 西 龐 梅 拉 尼 亞<br />

(1994)<br />

不 適 當 2.5-10 2 6 週 25<br />

下 薩 克 森 (1996) 適 當 10 3-6 個 月 25<br />

北 萊 茵 - 西 伐 利 亞 (1994) 適 當 3-10 6 週 -3 個 月 20<br />

280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邦<br />

引 進 之 年<br />

可 容 許 的 議 題<br />

之 審 查<br />

等 級<br />

1<br />

進 入 門 檻 %<br />

市 民 創 制<br />

( 公 民 創 制 )<br />

匡 正 式 創 制<br />

的 期 間<br />

複 決<br />

( 公 民 決 定 )<br />

同 意 門 檻 %<br />

萊 茵 蘭 - 巴 拉 丁 (1994) 不 適 當 6-15 2 個 月 30<br />

薩 爾 蘭 (1997) 適 當 5-15 2 個 月 30<br />

薩 克 森 (1993) 良 好 15 3 2 個 月 25<br />

薩 克 森 - 安 哈 爾 特 (1993) 有 缺 陷 6-15 6 週 30<br />

什 列 斯 威 - 霍 斯 坦 (1990) 令 人 滿 意 10 6 週 25<br />

圖 林 吉 亞 (1993) 不 適 當 13-17 4 週 20-25<br />

註 : 原 以 實 際 數 字 表 示 的 門 檻 , 在 此 都 已 改 為 百 分 比 。<br />

1<br />

使 用 Mehr Demokratie e.V 所 設 計 的 複 決 分 級 系 統<br />

2<br />

如 人 口 數 超 過 五 萬 人 , 進 入 門 檻 降 至 10% 以 下 。<br />

3<br />

門 檻 得 以 法 律 降 至 最 低 為 5%。<br />

表 格 顯 示 程 序 規 定 的 不 同 程 度 :<br />

・ 在 大 部 分 邦 , 重 要 政 策 領 域 ( 例 如 城 鎮 計 畫 ) 不 可 作 為 公 民 創 制 的 主 題 。<br />

只 有 漢 堡 、 巴 伐 利 亞 、 黑 瑟 和 薩 克 森 邦 , 幾 乎 沒 有 任 何 主 題 限 制 。<br />

・ 許 多 邦 有 很 高 的 進 入 門 檻 , 多 半 約 為 10%。 漢 堡 的 2-3% 是 最 便 利 公 民 的 門<br />

檻 , 之 後 是 巴 伐 利 亞 和 北 萊 茵 - 西 伐 利 亞 的 3-10%( 上 述 兩 者 的 門 檻 都 隨 著<br />

人 口 數 目 的 成 長 而 下 降 )。<br />

・ 若 考 量 複 決 的 同 意 門 檻 , 漢 堡 、 巴 伐 利 亞 和 北 萊 茵 - 西 伐 利 亞 再 度 也 是 門<br />

檻 較 低 的 前 幾 名 。 大 部 分 德 國 各 邦 都 要 求 25-30% 的 高 同 意 門 檻 , 實 際 上<br />

有 時 會 造 成 根 本 拒 絕 去 辯 論 議 題 , 或 甚 至 徹 底 地 杯 葛 複 決 。<br />

實 際 經 驗<br />

聯 邦 層 級<br />

德 意 志 聯 邦 共 和 國 在 歐 洲 是 少 數 沒 有 任 何 全 國 性 複 決 經 驗 的 國 家 。 在<br />

威 瑪 共 和 時 期 (1919-1933) 曾 有 兩 次 複 決 : 一 次 在 1926 年 , 有 關 徵 收 貴 族<br />

財 產 的 提 案 ; 另 一 次 在 1929 年 , 有 關 拒 絕 「 年 輕 計 畫 」(Young plan) 的 賠<br />

償 提 案 。 儘 管 兩 次 投 票 之 過 半 數 都 是 「 同 意 」, 但 兩 次 複 決 都 無 法 達 到 法<br />

定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1926 年 複 決 , 只 有 39.6% 的 選 民 參 與 投 票 ;1929 年 則 只 有<br />

281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14.9%。 這 個 門 檻 限 制 讓 杯 葛 策 略 和 拒 絕 針 對 議 題 進 行 辯 論 得 以 有 效 並 成 功<br />

地 拖 垮 複 決 。 有 關 威 瑪 經 驗 和 德 國 直 接 民 主 的 其 他 層 面 ,Otmar Jung 的 研 究<br />

已 經 產 出 許 多 重 要 資 料 。 過 去 曾 有 許 多 努 力 想 要 確 保 公 民 複 決 。 在 曾 受 審 議<br />

的 全 部 三 十 三 次 創 制 中 , 十 三 次 有 遞 交 書 , 其 中 三 次 進 入 創 制 程 序 , 而 其 中<br />

又 有 二 次 最 後 進 行 了 複 決 。 在 某 些 情 形 下 , 是 曾 有 部 分 成 功 。<br />

在 納 粹 時 代 (1933-1945), 有 三 次 受 操 縱 的 全 民 表 決 :1933 年 的 退 出 國<br />

際 聯 盟 ;1934 年 的 批 准 希 特 勒 之 成 為 領 導 人 ;1938 年 的 兼 併 奧 地 利 。<br />

邦 層 級<br />

在 邦 層 次 的 實 際 經 驗 則 相 當 不 同 。 在 此 共 進 行 過 二 百 零 四 次 程 序 : 十 四<br />

次 是 批 准 邦 憲 法 的 複 決 ; 十 次 是 改 變 各 邦 疆 界 的 複 決 ; 十 八 次 是 義 務 性 的 憲<br />

法 複 決 , 九 次 在 巴 伐 利 亞 , 八 次 在 黑 瑟 和 一 次 在 布 來 梅 (1994 年 , 有 關 憲 法<br />

修 正 )。<br />

此 外 , 有 一 百 六 十 二 次 市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 也 就 是 「 由 下 而 上 」 發 動 的 ,<br />

並 有 三 十 次 無 拘 束 力 的 公 民 請 願 。 下 表 呈 現 出 公 民 創 制 與 請 願 的 頻 率 和 地 區<br />

分 佈 之 概 要 :<br />

表 三 : 市 民 請 願 、 市 民 創 制 (CI)、 市 民 複 決 程 序 (CRP) 和 市 民 創 制 之 複<br />

決 (CIR)( 至 2005 年 1 月 止 )<br />

邦<br />

最 初 立<br />

法 之 年<br />

年 數<br />

( 至 2005 年 )<br />

CI 及 遞<br />

交 書 之<br />

數 目<br />

CRP<br />

的 數 目<br />

CIR 的<br />

數 目<br />

平 均 每 隔<br />

幾 年 舉 行<br />

一 次 CRP<br />

其 他 的<br />

公 民 請 願<br />

巴 登 - 符 騰 堡 1953 52 4 — — 無 限 沒 有<br />

巴 伐 利 亞 1946 59 35 14 5 4.2 沒 有<br />

柏 林 * 1995 36 8 1 — 36.0 2<br />

布 蘭 登 堡 1992 13 20 7 — 109 沒 有<br />

布 來 梅 1947 58 9 3 — 19.3 6<br />

漢 堡 1996 9 18 7 4 1.3 2<br />

黑 瑟 1946 59 4 1 — 59.0 沒 有<br />

梅 克 倫 堡 - 西 龐 梅<br />

拉 尼 亞<br />

1994 11 16 — — 無 限 —<br />

下 薩 克 森 1993 12 6 2 — 6.0 11<br />

282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北 萊 茵 - 西 伐 利 亞 1950 55 9 2 — 27.5 4<br />

萊 茵 蘭 - 巴 拉 丁 1947 58 4 1 58.0 沒 有<br />

薩 爾 蘭 1979 26 3 無 限 沒 有<br />

薩 克 森 1992 13 9 4 1 3.3 沒 有<br />

薩 克 森 - 安 哈 爾 特 1992 13 2 2 1 6.5 5<br />

什 列 斯 威 - 霍 斯 坦 1990 15 11 3 2 5.0 沒 有<br />

圖 林 吉 亞 1994 11 4 3 3.7<br />

總 計 500 162 50 13 10.0 30<br />

* 柏 林 :1949-1974 年 除 外<br />

我 們 可 以 由 表 格 中 得 出 以 下 結 論 :<br />

・ 漢 堡 與 布 蘭 登 堡 的 公 民 使 用 直 接 民 主 的 頻 率 最 高 。 但 目 前 為 止 , 尚 無 任 何<br />

一 件 市 民 創 制 之 複 決 , 這 是 由 於 禁 止 自 由 尋 求 連 署 , 以 致 所 有 複 決 程 序 都<br />

失 敗 。<br />

・ 在 巴 登 - 符 騰 堡 、 薩 爾 蘭 和 梅 克 倫 堡 - 西 龐 梅 拉 尼 亞 邦 , 根 本 不 曾 有 過 複<br />

決 。 這 一 點 也 不 意 外 , 因 為 這 些 邦 有 很 高 的 、 幾 近 禁 止 性 的 程 序 障 礙 。<br />

・ 「 由 下 而 上 」, 亦 即 市 民 創 制 之 複 決 投 票 至 今 只 發 生 在 五 個 邦 : 大 部 分 在<br />

漢 堡 與 巴 伐 利 亞 。<br />

・ 以 絕 對 數 字 而 言 , 最 多 數 的 創 制 與 複 決 程 序 出 現 在 巴 伐 利 亞 , 但 是 漢 堡 近<br />

年 來 也 快 速 趕 上 。<br />

更 仔 細 的 數 據 分 析 顯 示 出 以 下 情 形 :<br />

・ 2004 年 出 現 第 五 十 次 市 民 創 制 程 序 。 其 中 62% 失 敗 ; 只 有 四 分 之 一 導 致 複<br />

決 。 理 由 在 於 過 高 的 門 檻 和 不 適 當 的 尋 求 連 署 期 間 ( 例 如 巴 伐 利 亞 ) 和 /<br />

或 禁 止 自 由 尋 求 連 署 。<br />

・ 複 決 最 常 選 擇 的 議 題 是 「 教 育 與 文 化 」(30%), 其 次 是 「 民 主 與 國 內 政<br />

治 」(22%)。「 環 境 保 護 」、「 社 會 議 題 」 和 「 經 濟 」 是 第 三 普 遍 的 議<br />

題 , 各 佔 10% 的 程 序 。<br />

・ 觀 察 顯 示 : 這 些 機 制 主 要 是 由 市 民 創 制 和 選 舉 團 體 所 使 用 ; 人 民 團 體 和 政<br />

黨 主 要 是 聯 盟 的 夥 伴 和 / 或 聯 盟 的 支 持 者 。<br />

・ 25% 的 程 序 是 直 接 成 功 : 間 接 的 正 面 影 響 ( 公 眾 覺 醒 、 資 訊 傳 布 等 ) 則 無<br />

法 量 化 。<br />

283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地 方 當 局 層 級<br />

表 四 : 德 國 市 民 創 制 和 市 民 創 制 之 複 決 的 數 量<br />

邦<br />

最 初 立 法 之 年<br />

區 / 鄉 鎮 之<br />

數 目<br />

市 民 和 議 會<br />

創 制<br />

進 入 複 決 的<br />

數 目<br />

巴 伐 利 亞 1995 2,056 1,313 808<br />

北 萊 茵 - 西 伐 利 亞 1994 396 354 103<br />

巴 登 - 符 騰 堡 1956 1,111 341 152<br />

什 列 斯 威 - 霍 斯 坦 1990 1,132 222* 120*<br />

薩 克 森 1993 779 215* 132*<br />

黑 瑟 1993 426 218 76<br />

布 蘭 登 堡 1993 1,489 160* 43*<br />

萊 茵 蘭 - 巴 拉 丁 1994 2,305 99 37<br />

下 薩 克 森 1996 1,032 87 28<br />

薩 克 森 - 安 哈 爾 特 1993 1,295 72* 51*<br />

梅 克 倫 堡 - 西 龐 梅 拉 尼 亞 1994 1,069 72 23<br />

圖 林 吉 亞 1993 1,053 44* 15*<br />

漢 堡 ( 區 ) 1998 7 46 4<br />

布 來 梅 1994 / 1996 2 4 1<br />

薩 爾 蘭 1997 52 5 0<br />

總 計 14,204 3,252 1,593<br />

* 估 計 / 推 測 數 字 , 因 資 料 不 完 全 。<br />

資 料 來 源 : 馬 爾 堡 大 學 之 市 民 參 與 和 直 接 民 主 研 究 中 心 (Research Center for Citizen<br />

Participation <strong>and</strong>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 加 上 自 行 研 究 與 估 計 的 補 充 。<br />

德 國 每 年 大 約 有 二 百 次 市 民 創 制 , 其 中 一 半 出 現 在 巴 伐 利 亞 。 特 別 的 程<br />

序 規 定 影 響 著 地 方 當 局 層 級 的 直 接 民 主 實 踐 : 在 採 行 便 於 公 民 程 序 的 邦 ( 巴<br />

伐 利 亞 、 薩 克 森 、 北 萊 茵 - 西 伐 利 亞 ) 時 , 機 制 的 使 用 相 當 良 好 。 巴 登 - 符 騰<br />

堡 在 表 格 中 處 於 前 幾 名 , 其 創 制 複 決 的 次 數 相 當 龐 大 , 這 都 是 因 為 該 邦 的 市<br />

民 創 制 實 行 已 久 。 其 他 邦 , 例 如 圖 林 吉 亞 、 梅 克 倫 堡 - 西 龐 梅 拉 尼 亞 、 薩 克<br />

森 - 安 哈 爾 特 和 萊 茵 蘭 - 巴 拉 丁 , 次 數 很 少 , 很 清 楚 地 是 因 為 其 高 門 檻 障 礙 和<br />

僅 容 許 有 限 範 圍 的 議 題 。<br />

284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目 前 發 展<br />

邦 和 地 方 當 局 層 級 的 改 革 努 力<br />

這 波 直 接 民 主 的 改 革 浪 潮 在 德 國 可 被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 在 1989 與 1998 年<br />

間 ,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引 進 到 幾 乎 是 所 有 各 邦 , 在 某 些 情 形 也 被 改 革 。 在 持 續 至<br />

今 的 第 二 階 段 , 可 以 觀 察 到 一 項 趨 勢 , 那 就 是 針 對 縮 小 議 會 規 模 的 改 革 論 辯<br />

和 現 行 規 定 的 改 革 , 大 部 分 是 針 對 門 檻 和 期 間 ( 雖 然 大 規 模 改 革 近 年 來 也 在<br />

圖 林 吉 亞 、 北 萊 茵 - 西 伐 利 亞 和 萊 茵 蘭 - 巴 拉 丁 出 現 )。 然 而 , 同 時 也 有 負 面<br />

的 發 展 : 複 決 的 結 果 常 被 議 會 忽 視 ( 例 如 漢 堡 、 什 列 斯 威 - 霍 斯 坦 ), 在 九 十<br />

年 代 有 些 法 院 判 決 也 阻 礙 直 接 民 主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br />

聯 邦 層 級 和 歐 盟 憲 法 複 決 的 辯 論<br />

至 今 , 所 有 嘗 試 在 國 家 層 級 引 進 市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努 力 , 都 被 基 督 教 民<br />

主 黨 (CDU/CSU) 所 阻 止 。 因 為 引 進 就 需 要 修 正 聯 邦 憲 法 , 而 需 要 國 會 三<br />

分 之 二 多 數 , 因 此 需 要 這 兩 個 政 黨 的 支 持 。 第 一 次 努 力 與 失 敗 是 在 九 十 年 代<br />

初 期 ( 在 德 國 再 統 一 後 的 憲 法 修 正 過 程 ); 第 二 次 是 在 2002 年 , 由 社 會 民 主<br />

黨 與 綠 黨 的 統 治 聯 盟 提 出 。 提 案 得 到 國 會 多 數 之 支 持 , 但 是 低 於 所 需 的 三 分<br />

之 二 。 最 近 此 議 題 再 度 引 起 熱 烈 討 論 : 自 由 黨 (FDP) 提 案 對 歐 盟 憲 法 進 行<br />

複 決 。 某 些 保 守 派 (CDU/CSU) 和 所 有 其 他 政 黨 都 支 持 這 項 提 案 。 但 是 部<br />

分 政 治 領 導 人 物 , 特 別 是 當 時 總 理 施 洛 德 (Gerhard Schroeder)、 外 交 部 長<br />

費 雪 (Joschka Fischer)、 反 對 黨 領 導 人 梅 柯 爾 (Angela Merkel) 都 強 烈 反 對<br />

複 決 的 想 法 。 前 紅 ( 社 民 黨 ) 綠 ( 綠 黨 ) 聯 盟 (red-green coalition) 於 是 採<br />

取 不 同 計 畫 , 再 度 嘗 試 尋 求 合 意 以 一 般 性 地 引 進 創 制 複 決 。 這 項 努 力 再 度 為<br />

反 對 黨 阻 礙 , 使 德 國 失 去 更 多 直 接 民 主 的 機 會 。<br />

進 一 步 資 訊<br />

・ 馬 爾 堡 大 學 之 市 民 參 與 和 直 接 民 主 研 究 中 心 (Research Center for Citizen<br />

Participation <strong>and</strong>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 at the University of Marburg)(www.<br />

forschungsstelle-direkte-demokratie.de)<br />

・ Mehr Demokratie e.V.(www.mehr-demokratie.de)<br />

・ 地 方 當 局 層 級 : 市 民 創 制 資 訊 中 心 (Information Centre on Citizens’ Initiatives)<br />

(www.buergerbegehren.de)<br />

285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奧 地 利<br />

奧 地 利 在 面 對 直 接 民 主 上 是 一 個 非 常 謹 慎 的 國 家 。 這 個 阿 爾 卑 斯 國 家 擁<br />

有 直 接 公 民 參 與 的 元 素 , 許 多 年 的 無 拘 束 性 尋 求 連 署 宣 傳 活 動 的 經 驗 , 並 且<br />

還 舉 行 過 兩 次 複 決 。 但 是 公 民 不 能 要 求 或 發 動 有 拘 束 力 、「 由 下 而 上 」 的 複<br />

決 程 序 。 這 造 成 了 許 多 政 治 人 物 近 年 來 要 求 改 革 的 更 大 訴 求 , 以 引 進 瑞 士 模<br />

式 的 創 制 與 複 決 。 以 下 是 現 存 規 定 的 輪 廓 與 至 今 的 經 驗 細 節 。<br />

規 定<br />

聯 邦 層 級<br />

複 決 是 有 拘 束 力 並 且 於 1958 年 正 式 入 憲 。 憲 法 的 全 面 修 正 必 須 進 行 義 務<br />

性 複 決 。 憲 法 的 部 分 修 正 , 若 有 國 會 兩 院 ( 國 民 議 院 或 聯 邦 議 院 ) 之 一 的 三<br />

分 之 一 請 求 , 則 應 舉 行 任 意 性 複 決 。 此 外 , 國 民 議 院 可 以 選 擇 性 的 將 單 純 法<br />

律 交 由 人 民 同 意 ( 全 民 表 決 )。<br />

自 1989 年 以 來 , 純 粹 諮 詢 性 ( 亦 即 無 法 律 拘 束 力 ) 的 民 意 調 查 可 以 依 國<br />

民 議 院 之 創 制 而 進 行 , 但 是 至 今 從 未 實 行 過 。<br />

奧 地 利 大 部 分 參 與 民 主 的 經 驗 是 關 於 議 題 創 制 ( 官 方 用 語 為 「 公 民 創<br />

制 」— 公 民 提 出 或 創 制 )。 自 1963 年 引 進 後 , 這 項 程 序 已 經 使 用 過 三 十 二<br />

次 。 它 容 許 公 民 提 出 提 案 。 若 得 到 法 定 數 目 的 連 署 , 提 案 將 可 呈 入 議 會 : 但<br />

議 會 可 決 定 是 否 執 行 該 提 案 — 因 此 這 項 程 序 的 正 確 用 語 應 該 是 公 民 請 願 。<br />

其 運 作 如 下 : 至 少 有 約 八 千 人 連 署 ( 登 記 選 民 的 0.1%) 才 可 發 動 「 公 民<br />

創 制 」。 至 1999 年 為 止 , 這 也 可 由 國 民 議 院 的 八 名 成 員 或 由 三 個 不 同 州 議 會<br />

的 十 二 名 成 員 ( 每 州 四 名 成 員 ) 來 發 動 。 如 果 在 七 天 內 得 到 十 萬 名 登 記 選 民<br />

的 連 署 ( 約 為 登 記 選 民 的 1.7%), 或 有 三 個 邦 登 記 選 民 各 自 16.6% 的 連 署 ,<br />

「 公 民 創 制 」 即 告 成 功 。 連 署 需 在 特 定 地 點 進 行 。 如 果 創 制 獲 得 所 需 的 連<br />

署 , 議 會 必 須 討 論 該 提 案 , 創 制 團 體 有 權 請 求 最 多 一 萬 一 千 歐 元 的 費 用 補<br />

貼 。<br />

邦 和 地 方 當 局 層 級<br />

邦 層 級<br />

奧 地 利 有 兩 邦 定 有 特 定 主 題 事 項 的 義 務 性 複 決 : 在 福 拉 爾 貝 格<br />

286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Vorarlberg), 任 何 廢 除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的 法 律 草 案 會 自 動 進 入 複 決 。 在 薩 爾<br />

茲 堡 , 對 於 州 憲 法 的 全 面 修 正 也 要 進 行 強 制 複 決 。<br />

所 有 的 邦 都 有 任 意 性 複 決 , 但 是 公 民 不 能 透 過 尋 求 連 署 方 式 來 舉 行 有 拘<br />

束 力 的 複 決 。 在 1984 和 2001 年 間 , 福 拉 爾 貝 格 有 一 項 獨 特 的 規 定 ( 基 於 瑞 士<br />

模 式 ), 亦 即 高 達 20% 的 禁 止 性 連 署 門 檻 。 但 是 法 院 之 後 即 判 決 這 項 規 定 違<br />

憲 。<br />

大 部 分 的 邦 均 有 所 謂 的 「 公 民 否 決 」(popular ve<strong>to</strong>): 挑 戰 州 議 會 決 定<br />

的 可 能 性 。 門 檻 是 變 動 的 , 也 沒 有 義 務 要 舉 行 有 拘 束 力 的 複 決 。 所 有 的 邦 也<br />

都 有 諮 詢 性 民 意 調 查 , 得 由 州 議 會 、 在 某 些 情 形 下 得 由 邦 政 府 、 或 由 公 民 連<br />

署 ( 門 檻 2-11%) 發 動 。<br />

議 題 創 制 : 九 個 邦 中 的 八 個 邦 ( 薩 爾 茲 堡 是 例 外 ) 有 無 拘 束 力 的 公 民<br />

請 願 , 連 署 門 檻 為 登 記 選 民 的 2% 與 5% 間 。 在 布 根 蘭 (Burgenl<strong>and</strong>)、 下 奧 地<br />

利 、 上 奧 地 利 、 史 泰 爾 馬 克 (Steiermark) 和 福 拉 爾 貝 格 , 也 有 關 於 地 方 行<br />

政 的 公 民 請 願 , 但 大 部 分 的 門 檻 較 高 。<br />

地 方 當 局 層 級<br />

奧 地 利 與 德 國 、 瑞 士 在 此 有 顯 著 差 異 。 在 全 部 的 二 千 三 百 六 十 個 地 方 當<br />

局 區 域 內 , 只 能 進 行 諮 詢 性 民 意 調 查 。 這 可 由 鄉 鎮 議 會 或 公 民 以 連 署 方 式 來<br />

請 求 。 只 有 在 極 少 數 情 形 , 例 如 鄉 鎮 合 併 , 結 果 才 有 拘 束 力 。<br />

匡 正 式 創 制 (Corrective <strong>in</strong>itiative): 在 史 泰 爾 馬 克 和 布 根 蘭 , 公 民 可 以<br />

嘗 試 透 過 複 決 方 式 來 阻 止 地 方 議 會 決 定 之 執 行 。 在 上 述 兩 邦 , 創 制 必 須 得 到<br />

登 記 選 民 25% 超 高 門 檻 之 支 持 , 和 複 決 本 身 之 投 票 率 則 必 須 達 40% 門 檻 。<br />

經 驗<br />

國 家 層 級<br />

已 有 兩 次 全 國 性 公 民 複 決 :<br />

1978: 核 能 / 慈 文 特 多 夫 (Zwentendorf)( 任 意 、 有 拘 束 力 的 複 決 )<br />

第 一 次 複 決 發 生 在 1978 年 5 月 11 日 , 是 關 於 核 能 議 題 ( 慈 文 特 多 夫 核 能<br />

電 廠 之 開 始 運 轉 )。 投 票 率 64.11%,50.5% 投 票 反 對 使 用 核 能 。 在 投 票 之 前<br />

曾 有 激 烈 的 辯 論 與 抗 議 。 數 週 後 , 國 民 議 院 通 過 了 一 項 法 律 禁 止 建 造 和 運 作<br />

287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核 能 電 廠 ( 至 今 仍 然 有 效 ), 終 局 否 決 了 慈 文 特 多 夫 和 其 他 核 能 電 廠 。<br />

1994: 加 入 歐 盟 ( 義 務 性 、 有 拘 束 力 的 複 決 )<br />

1994 年 6 月 12 日 , 奧 地 利 投 票 加 入 歐 盟 。 在 高 達 82.35% 的 投 票 率 中 ,<br />

「 贊 成 」 票 達 到 投 票 總 數 的 66.58%, 奧 地 利 順 利 加 入 歐 盟 。<br />

在 本 章 結 尾 , 有 一 表 格 列 出 奧 地 利 全 部 三 十 一 次 的 公 民 請 願 。<br />

分 析 後 可 以 得 出 以 下 圖 像 :<br />

・ 奧 地 利 共 有 三 十 二 次 議 題 創 制 , 其 中 三 十 次 達 到 法 定 的 連 署 門 檻 。<br />

・ 三 十 二 次 議 題 創 制 中 有 五 次 ( 有 三 次 是 1970 年 前 的 請 願 ) 由 議 會 實 現 。 在<br />

其 他 兩 次 , 請 願 部 分 成 功 。<br />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僅 有 大 約 過 半 的 議 題 創 制 ( 三 十 二 中 的 二 十 次 ) 是 由 公 民<br />

透 過 連 署 的 方 式 提 出 。 其 餘 十 二 次 是 由 議 會 少 數 發 動 —1999 年 後 無 法 再<br />

使 用 的 選 項 。<br />

・ 議 題 創 制 是 國 會 反 對 黨 經 常 使 用 的 工 具 。 只 有 在 最 近 , 才 被 公 民 運 動 與 選<br />

舉 團 體 更 頻 繁 的 使 用 。<br />

・ 成 功 / 副 作 用 : 除 了 三 次 直 接 成 功 和 二 次 部 分 成 功 者 外 , 當 創 制 在 實 際 上<br />

被 忽 視 時 也 會 令 人 沮 喪 。 然 而 , 就 更 大 程 度 的 參 與 、 知 識 、 覺 醒 、 和 議 題<br />

設 定 , 以 及 更 多 的 媒 體 注 意 而 言 , 每 次 都 會 有 間 接 成 果 。<br />

・ 除 了 具 有 引 導 人 民 闡 述 抗 議 理 念 的 工 具 功 能 外 , 議 題 創 制 也 可 作 為 社 會 借<br />

鏡 。<br />

邦 及 地 方 當 局 層 級<br />

直 接 民 主 與 公 民 參 與 決 策 在 邦 和 地 方 當 局 層 級 實 為 例 外 。 只 有 在 極 少 數<br />

情 形 下 才 會 使 用 公 民 諮 詢 , 例 如 維 也 納 ( 關 於 公 園 、 多 瑙 河 發 電 廠 和 萬 國 博<br />

覽 會 )、 福 拉 爾 貝 格 、 薩 爾 茲 堡 ( 道 路 速 限 )、 史 泰 爾 馬 克 ( 環 境 保 護 ) 和<br />

上 奧 地 利 ( 新 歌 劇 院 )。 資 料 蒐 集 和 呈 現 需 要 進 一 步 改 進 。<br />

最 近 一 次 公 民 諮 詢 發 生 在 2005 年 初 的 薩 爾 茲 堡 , 是 關 於 該 市 應 否 申 辦<br />

2010 年 冬 季 奧 運 。 過 半 數 投 票 支 持 申 辦 。 在 地 方 當 局 層 級 , 也 會 偶 見 非 拘 束<br />

性 公 民 諮 詢 。<br />

從 直 接 民 主 在 邦 與 地 方 當 局 層 級 的 經 驗 可 以 得 出 三 項 結 論 :<br />

1)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和 公 民 參 與 在 邦 與 地 方 當 局 層 級 , 實 屬 例 外 。 其 運 用 只 是<br />

288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孤 立 的 少 數 案 例 。<br />

2) 如 何 運 用 也 是 由 政 黨 控 制 : 除 了 政 黨 運 用 外 , 議 會 多 數 和 邦 政 府 也 會 運<br />

用 。 主 要 是 因 為 程 序 規 定 : 奧 地 利 僅 有 「 由 上 而 下 」 的 公 民 諮 詢 , 而 沒<br />

有 真 正 「 由 下 而 上 」 的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 例 如 在 瑞 士 或 在 德 國 各 邦 及 地 方<br />

鄉 鎮 所 見 者 。<br />

3) 在 少 數 案 件 可 以 看 到 「 複 決 威 脅 」 的 預 期 性 影 響 , 例 如 在 福 拉 爾 貝 格 的<br />

Fussach 或 Ruethi 案 件 , 或 在 1972 至 1973 年 間 , 一 項 有 關 政 治 人 物 退 休 金<br />

條 件 的 提 案 終 被 撤 回 。<br />

目 前 發 展<br />

引 進 改 革 的 努 力<br />

2000 年 , 奧 地 利 人 民 黨 (OVP, Austrian People’s Party) 與 自 由 黨 (FPO,<br />

Austrian Liberal Party) 聯 合 執 政 時 , 第 一 次 嘗 試 連 結 創 制 和 複 決 , 而 引 進<br />

「 真 正 的 」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 這 項 提 案 要 求 要 有 15% 的 連 署 門 檻 。 但 政 黨 無 法<br />

形 成 共 同 的 解 決 方 法 , 而 修 改 憲 法 需 要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br />

最 近 ,「 為 更 多 直 接 民 主 而 創 制 」〔 之 團 體 〕 就 相 同 議 題 , 已 經 取 得 公<br />

民 請 願 所 需 的 連 署 數 , 但 還 沒 有 展 開 正 式 的 創 制 。 民 意 調 查 顯 示 60-65% 支 持<br />

「 真 正 的 」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 政 黨 也 逐 漸 支 持 修 改 憲 法 。<br />

歐 盟 憲 法 複 決 的 辯 論<br />

儘 管 有 工 會 、 和 平 運 動 和 議 會 反 對 黨 之 要 求 , 奧 地 利 仍 不 打 算 就 歐 盟 憲<br />

法 的 第 一 次 提 案 舉 行 複 決 , 而 是 由 奧 地 利 國 會 在 2005 年 5 月 批 准 之 。 但 奧 地<br />

利 總 理 Wolfgang Schuessel 早 先 曾 表 示 , 支 持 在 歐 盟 所 有 國 家 同 時 舉 行 複 決 。<br />

在 法 國 和 荷 蘭 拒 絕 歐 盟 憲 法 後 , 這 個 想 法 現 在 具 有 更 大 的 現 時 關 連 及 重 要<br />

性 。<br />

289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年 / 連 署 期 間<br />

有 效 連 署 的 數 目<br />

有 效 連 署<br />

的 數 目<br />

投 票 率 %<br />

( 排 名 )<br />

提 出 者 :<br />

- 創 制 者 / 支 持 者<br />

- 結 果<br />

1964 年<br />

10 月 10-12 日<br />

奧 地 利 電 台 832,353 17.27 (5)<br />

34,841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要 求 獲 得 實 現 / 政 治 上<br />

成 功<br />

1969 年<br />

5 月 4-11 日<br />

[ 每 週 ] 40 工 時 的<br />

逐 漸 引 進<br />

889,659 17.74 (4)<br />

眾 議 院 議 員 ;<br />

要 求 獲 得 實 現 / 政 治 上<br />

成 功<br />

1969 年<br />

5 月 12-19 日<br />

廢 除 中 等 學 校 的<br />

第 十 三 年 級<br />

339,407 6.77 (14)<br />

邦 議 會 議 員 ;<br />

要 求 獲 得 實 現 / 政 治 上<br />

成 功<br />

1975 年<br />

11 月 24 日 -12 月 1 日<br />

保 護 人 類 生 命 /<br />

反 對 三 個 月 的 合<br />

法 墮 胎 期 間<br />

895,665 17.93 (3)<br />

762,664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天 主 教 會 支 持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 , 現 行 規<br />

定 繼 續 存 在<br />

1980 年<br />

11 月 3-10 日<br />

禁 止 核 子 武 器<br />

贊 成 Zwentendorf<br />

之 創 制<br />

421,282 8.04 (11)<br />

33,388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1980 年<br />

11 月 3-10 日<br />

禁 止 核 子 武 器<br />

反 對 Zwentendorf<br />

之 創 制<br />

147,016 2.80 (27)<br />

13,516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 , 但 有 另<br />

一 有 關 Zwentendorf 的<br />

複 決<br />

1982 年<br />

5 月 10-17 日<br />

會 議 中 心 — 公<br />

共 支 出 法 之 控 制<br />

( 維 也 納 之 建 築<br />

計 畫 )<br />

1,361562 25.74 (1)<br />

邦 議 會 議 員 (OVP—<br />

奧 地 利 人 民 黨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 , 但 公 共<br />

意 見 已 經 動 員<br />

1985 年<br />

3 月 4-11 日<br />

「Konard-Lorenz<br />

創 制 」( 反 對 涵<br />

堡 電 廠 , 贊 成 涵<br />

堡 國 家 公 園 , 其<br />

他 議 題 )<br />

353,906 6.55 (15)<br />

56,870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環 保 團 體 和 Krone 報 支<br />

持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1985 年<br />

4 月 22-29 日<br />

延 長 公 民 役 期 間<br />

( 兵 役 之 替 代 ) 196,376 3.63 (23) 48,774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290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年 / 連 署 期 間<br />

有 效 連 署 的 數 目<br />

有 效 連 署<br />

的 數 目<br />

投 票 率 %<br />

( 排 名 )<br />

提 出 者 :<br />

- 創 制 者 / 支 持 者<br />

- 結 果<br />

1985 年<br />

11 月 4-11 日<br />

反 對 攔 截 機 之 創<br />

制 — 要 求 舉 行<br />

複 決<br />

121,182 2.23 (30)<br />

18,433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1986 年<br />

3 月 3-10 日<br />

反 對 戰 鬥 機 之 創 制<br />

( 在 Steiermark)<br />

(Styria)<br />

244,254 4.50 (18)<br />

140,817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1987 年<br />

6 月 22-29 日<br />

1989 年<br />

5 月 29 日 -6 月 5 日<br />

反 對 特 權 之 創 制 250,697 4.57 (17)<br />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219,127 3.93 (22)<br />

眾 議 院 議 員 (FPO);<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26,643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1989 年<br />

11 月 27 日 -12 月 4 日<br />

維 護 奧 地 利 電 台<br />

的 自 由<br />

109,197 1.95 (31)<br />

眾 議 院 議 員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1991 年<br />

11 月 11-18 日<br />

要 求 舉 行 加 入 歐<br />

盟 和 歐 洲 貨 幣 同<br />

盟 之 複 決<br />

126,834 2.25 (29)<br />

眾 議 院 議 員 ( 綠 黨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 ; 之 後 加<br />

入 歐 盟 則 由 複 決 決 定<br />

1993 年<br />

1 月 25 日 -2 月 1 日<br />

「 奧 地 利 第 一 」<br />

( 請 求 庇 護 者 問<br />

題 )<br />

416,531 7.35 (13)<br />

眾 議 院 議 員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1995 年<br />

6 月 12-19 日<br />

「 贊 成 摩 托 車 」<br />

之 創 制<br />

75,525 1.31 (32)<br />

12,812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連 署 過 少<br />

1996 年<br />

3 月 18-25 日<br />

1996 年<br />

3 月 18-25 日<br />

1997 年<br />

4 月 7-14 日<br />

保 護 動 物 之 創 制 459,096 7.96 (12)<br />

中 立 之 創 制 358,156 6.21 (16)<br />

基 因 工 程 之 創 制 1,225,790 21.23 (2)<br />

眾 議 院 議 員 和 動 物 保 護<br />

組 織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31,166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眾 議 院 議 員 、Krone 報<br />

和 其 他 團 體 支 持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 , 但 獲 得<br />

一 些 讓 步<br />

291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年 / 連 署 期 間<br />

有 效 連 署 的 數 目<br />

有 效 連 署<br />

的 數 目<br />

投 票 率 %<br />

( 排 名 )<br />

提 出 者 :<br />

- 創 制 者 / 支 持 者<br />

- 結 果<br />

1997 年<br />

4 月 7-14 日<br />

女 性 之 創 制<br />

www.uff.at<br />

644,665 11,17 (8)<br />

眾 議 院 議 員 (SPO 和 綠<br />

黨 ), 交 付 委 員 會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1997 年<br />

11 月 24 日 -12 月 1 日<br />

1997 年<br />

11 月 24 日 -12 月 1 日<br />

要 求 就 奧 地 利 貨<br />

幣 ( 先 令 ) 舉 行<br />

複 決<br />

「 非 核 奧 地 利 」<br />

之 創 制<br />

253,949 4.43 (19)<br />

248,787 4.34 (21)<br />

眾 議 院 議 員 (FPO);<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眾 議 院 議 員 (FPO);<br />

在 開 始 連 署 的 那 週 前 要<br />

求 已 經 實 現<br />

1999 年<br />

9 月 9-16 日<br />

家 庭 之 創 制 183,154 3.17 (25)<br />

16,875 人 支 持 連 署 ; 發<br />

起 人 : 家 庭 聯 盟 、 天 主<br />

教 家 庭 協 會 和 其 他 ;<br />

要 求 部 分 實 現<br />

2000 年<br />

11 月 29 日 -12 月 6 日<br />

要 求 新 歐 盟 複 決<br />

之 創 制<br />

193,901 3.35 (24)<br />

8,243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2001 年<br />

11 月 6-13 日<br />

教 育 活 動 和 學 費<br />

之 創 制<br />

173,594 2.98 (26)<br />

48,626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2002 年<br />

1 月 14-21 日<br />

要 求 否 決<br />

Temel<strong>in</strong>( 核 能<br />

電 廠 ) 之 創 制<br />

914,973 15.53 (6)<br />

16,562 人 支 持 連 署 ; 發<br />

起 人 :FPO, 新 Krone<br />

報 支 持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2002 年<br />

4 月 3-10 日<br />

「 社 會 福 利 國 家<br />

奧 地 利 」 之 創 制<br />

www.sozialstaat.at<br />

717,102 12.20 (7)<br />

38,212 人 支 持 連 署 ; 跨<br />

黨 派 推 動 團 體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2002 年<br />

7 月 29 日 -8 月 5 日<br />

反 對 攔 截 機 之 創<br />

制<br />

624,807 10.65 (9)<br />

18,325 人 支 持 連 署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 , 因 為 已<br />

經 決 定 要 買 戰 機<br />

2003 年<br />

6 月 10-17 日<br />

「 非 核 歐 洲 」 之<br />

創 制<br />

131,772 2.23 (28)<br />

9,567 人 支 持 連 署 , 發<br />

起 人 : 綠 色 和 平 與 其<br />

他 ;<br />

要 求 未 獲 實 現<br />

292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年 / 連 署 期 間<br />

有 效 連 署 的 數 目<br />

有 效 連 署<br />

的 數 目<br />

投 票 率 %<br />

( 排 名 )<br />

提 出 者 :<br />

- 創 制 者 / 支 持 者<br />

- 結 果<br />

2004 年<br />

3 月 22-29 日<br />

退 休 金 之 創 制 594,287<br />

10.53<br />

(10)<br />

33,477 人 支 持 連 署 ; 發<br />

起 人 :SPO、 工 會 ;<br />

要 求 至 今 仍 未 實 現<br />

2006 年<br />

3 月 6-13 日<br />

「 保 持 奧 地 利 自<br />

由 」 之 創 制<br />

258,281<br />

10.53<br />

(20)<br />

資 料 來 源 :<br />

奧 地 利 內 政 部 統 計 室 (Office of Statistics of the Austrian Interior M<strong>in</strong>istry: http://www.<br />

bmi.gv.vt/whalen)(2006 年 7 月 1 日 止 ), 加 上 私 人 研 究 的 資 料 。<br />

進 一 步 資 訊 :<br />

・ www-bmi-gv.at/wahlen<br />

・ www.direktedemokratie.at<br />

・ www.volksgesetzgebung-jetzt.at<br />

義 大 利 : 南 太 羅 ( 博 仁 省 )<br />

南 太 羅 在 1945 年 以 前 並 無 直 接 民 主 的 經 驗 或 傳 統 ; 除 了 在 1920 年 代 早<br />

期 曾 有 短 暫 的 興 盛 外 , 南 太 羅 亦 無 機 會 熟 悉 代 議 民 主 。 但 代 議 制 度 不 容 挑 戰<br />

的 傳 統 在 1945 年 以 後 仍 持 續 存 在 。158,628 名 南 太 羅 人 曾 要 求 就 該 省 的 政 治<br />

繫 屬 舉 行 複 決 , 但 為 二 次 大 戰 的 同 盟 國 拒 絕 , 南 太 羅 的 現 代 史 自 此 展 開 。 由<br />

於 實 際 上 必 須 主 張 南 太 羅 人 為 義 大 利 國 家 內 的 少 數 民 族 , 並 且 要 爭 取 行 政 自<br />

治 及 在 羅 馬 享 有 分 別 的 代 表 , 以 致 長 期 以 來 均 不 可 能 產 生 民 主 多 元 主 義 , 並<br />

因 此 毫 不 挑 戰 地 接 受 統 治 的 政 治 代 表 ( 南 太 羅 人 民 黨 自 1945 年 來 即 持 續 執<br />

政 )。1957 年 在 地 方 層 級 引 進 了 所 謂 「 廢 止 型 複 決 」( 義 大 利 憲 法 第 七 十 五<br />

條 規 定 )— 亦 即 得 針 對 現 行 法 律 或 其 部 分 之 效 力 舉 行 複 決 的 可 能 性 ;1972<br />

年 所 引 進 的 市 民 創 制 ( 提 案 新 法 律 的 公 民 權 利 , 但 不 得 提 出 複 決 之 創 制 案 )<br />

其 實 是 相 當 無 意 義 。 在 近 乎 五 十 年 間 , 並 未 舉 行 過 任 何 複 決 , 也 僅 有 六 次 市<br />

民 創 制 , 其 中 三 次 到 達 地 區 議 會 。 儘 管 只 有 複 決 0.2% 與 市 民 創 制 0.5% 的 低 門<br />

檻 , 但 都 無 法 讓 這 兩 種 機 制 靈 活 運 作 : 創 制 與 複 決 都 在 地 區 議 會 便 結 束 , 地<br />

區 議 會 得 以 自 己 的 「 主 權 」 權 力 , 填 補 立 法 真 空 , 並 且 自 行 決 定 任 何 立 法 草<br />

案 。<br />

293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直 到 1990 年 代 初 期 , 才 有 關 於 政 治 權 利 的 社 會 運 動 。 許 多 人 開 始 感 興 趣<br />

並 憧 憬 : 先 由 新 的 國 家 法 律 開 始 , 再 經 地 區 法 律 授 予 地 方 當 局 , 而 引 進 讓 公<br />

民 享 有 共 同 決 定 的 真 正 權 利 。 然 而 , 因 為 地 方 機 關 對 於 直 接 的 公 民 參 與 完 全<br />

陌 生 ,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也 仍 然 欠 缺 , 因 此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 舉 行 公 民 諮 詢 以 檢 驗<br />

並 形 成 對 地 方 議 題 的 決 定 之 權 利 , 仍 不 見 應 用 , 雖 然 每 個 地 方 當 局 的 法 令 都<br />

有 規 定 此 種 權 利 。 一 直 要 到 十 年 後 , 在 2005 年 , 一 項 地 區 法 律 強 制 規 定 這 項<br />

權 利 必 須 明 定 且 可 實 行 。 程 序 規 定 的 決 定 權 仍 然 繼 續 屬 於 地 方 當 局 的 自 治 權<br />

力 。<br />

九 ○ 年 代 中 期 , 一 個 由 社 會 、 文 化 和 環 境 領 域 活 躍 團 體 所 組 成 的 廣 泛 聯<br />

盟 也 曾 鼓 吹 創 制 , 意 在 確 保 持 續 、 有 拘 束 力 和 容 易 行 使 的 政 治 共 同 決 策 之 權<br />

利 。 第 一 次 行 動 發 起 了 兩 項 市 民 創 制 : 一 個 是 在 地 區 層 級 引 進 有 拘 束 力 的 立<br />

法 創 制 , 另 一 個 是 在 地 方 當 局 層 級 引 進 命 令 創 制 (by-laws <strong>in</strong>itiative)。 在 地<br />

區 議 會 起 草 立 法 時 , 雖 出 乎 意 料 地 獲 得 初 步 勝 利 , 但 後 來 被 義 大 利 政 府 所 阻<br />

撓 , 使 得 公 民 提 案 的 第 一 階 段 徒 勞 無 功 。2001 年 義 大 利 憲 法 和 南 太 羅 自 治 條<br />

例 修 正 , 提 供 了 新 的 行 動 基 礎 。 自 此 , 地 區 議 會 便 有 義 務 要 為 各 種 直 接 民 主<br />

立 法 , 特 別 是 決 策 立 法 和 行 政 創 制 。 由 於 進 一 步 推 動 使 用 市 民 創 制 , 地 區 議<br />

會 在 2003 年 亦 被 敦 促 要 制 定 適 當 的 程 序 規 定 。 但 是 不 論 是 在 地 區 與 地 方 層 級<br />

上 ,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本 身 與 其 應 用 規 定 不 太 可 能 會 如 此 便 於 公 民 使 用 , 以 致 沒<br />

有 必 要 在 未 來 幾 年 繼 續 努 力 以 求 改 進 — 也 就 是 使 用 現 行 規 定 本 身 以 防 止 直 接<br />

民 主 品 質 的 倒 退 。<br />

列 支 敦 士 登<br />

歷 史<br />

在 1921 年 的 列 支 敦 士 登 憲 法 中 建 立 了 有 拘 束 力 的 直 接 民 主 權 利 。 在 新 憲<br />

法 生 效 前 , 於 1919 至 1921 年 期 間 已 曾 舉 行 過 兩 次 複 決 與 一 次 公 民 諮 詢 。1921<br />

年 憲 法 的 規 定 是 採 取 鄰 國 瑞 士 的 模 式 , 象 徵 對 原 先 主 宰 的 君 主 主 義 之 激 烈 背<br />

離 , 襲 自 奧 匈 帝 國 垮 台 前 的 君 主 主 義 原 是 列 支 敦 士 登 皇 室 家 族 的 主 要 參 考 依<br />

據 。 而 這 也 使 列 支 敦 士 登 公 國 的 外 交 政 策 轉 向 瑞 士 , 其 原 本 是 和 奧 地 利 密 切<br />

合 作 。 轉 向 的 影 響 是 : 在 1920 年 代 , 列 支 敦 士 登 和 瑞 士 締 結 郵 政 、 關 稅 和 貨<br />

幣 條 約 。 這 為 列 支 敦 士 登 持 續 的 經 濟 好 轉 打 下 了 基 礎 , 特 別 在 二 次 世 界 大 戰<br />

294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後 , 也 使 這 個 國 家 免 於 幾 世 紀 的 長 期 貧 困 。<br />

直 接 民 主 的 權 利<br />

列 支 敦 士 登 的 直 接 民 主 權 利 是 建 立 在 兩 個 政 治 層 級 -- 國 家 和 地 方 當 局 。<br />

在 地 方 層 級 , 經 常 運 用 複 決 , 特 別 是 關 於 昂 貴 的 公 共 建 築 計 畫 。 但 其 他 地 方<br />

議 題 也 可 以 透 過 複 決 來 決 定 。 最 近 也 包 括 了 , 例 如 , 地 方 當 局 立 法 以 及 地 方<br />

當 局 ( 政 治 的 ) 與 社 區 會 議 ( 民 間 的 ) 間 關 係 等 議 題 。<br />

長 久 以 來 , 社 區 會 議 對 於 決 定 ( 透 過 複 決 ) 准 許 外 國 人 歸 化 擁 有 單 獨 權<br />

力 。 公 民 權 利 近 年 來 的 發 展 使 得 申 請 人 在 經 過 一 定 年 限 的 居 留 後 , 即 可 主 張<br />

取 得 公 民 權 , 導 致 歸 化 複 決 的 次 數 大 幅 減 少 。<br />

在 國 家 層 級 , 這 是 本 章 剩 下 部 分 將 說 明 的 部 分 , 列 支 敦 士 登 有 廣 泛 類 型<br />

的 直 接 民 主 權 利 , 在 某 些 方 面 甚 至 比 瑞 士 的 類 似 規 定 更 為 進 步 。 這 些 權 利 包<br />

括 :<br />

・ 對 抗 議 會 非 緊 急 決 定 的 複 決 — 由 連 署 所 發 動 的 複 決 。<br />

・ 創 制 ( 市 民 創 制 ), 由 連 署 發 動 的 一 種 複 決 , 主 題 是 法 律 草 案 , 並 基 於 特<br />

定 創 制 文 字 , 後 者 得 由 「 條 列 式 創 制 」( 正 式 寫 好 文 字 的 法 律 草 案 ) 或<br />

「 單 純 創 制 」( 基 本 提 案 ) 提 出 。<br />

・ 當 局 發 動 的 複 決 , 由 議 會 決 定 所 發 動 的 複 決 , 針 對 議 會 之 前 已 經 通 過 的 法<br />

律 。<br />

・ 公 民 諮 詢 , 由 議 會 發 動 的 複 決 , 針 對 即 將 通 過 的 立 法 原 則 。<br />

・ 請 願 , 沒 有 投 票 權 的 人 民 亦 可 提 出 。<br />

在 二 十 世 紀 期 間 和 二 十 一 世 紀 初 , 公 民 的 直 接 民 主 權 利 歷 經 數 度 修 正 、<br />

延 伸 或 調 整 , 以 適 應 新 情 境 。 主 要 的 改 變 如 下 :<br />

・ 選 舉 和 複 決 的 投 票 權 在 二 十 世 紀 改 變 了 許 多 次 。 第 一 次 , 投 票 年 齡 很 進 步<br />

地 降 低 到 十 八 歲 。 第 二 次 , 歷 經 早 期 之 數 次 失 敗 , 女 性 投 票 權 終 於 在 1984<br />

年 的 複 決 中 引 進 。 最 後 , 通 訊 投 票 在 2004 年 成 為 一 般 性 的 選 擇 之 一 。<br />

・ 法 定 連 署 人 數 向 上 調 整 過 許 多 次 , 以 配 合 選 民 數 量 之 增 加 。 目 前 , 大 約 有<br />

一 萬 七 千 名 登 記 選 民 , 提 出 複 決 所 需 的 連 署 人 數 , 在 法 律 和 財 政 命 令 為 一<br />

千 人 , 針 對 憲 法 修 正 和 國 家 條 約 則 是 一 千 五 百 人 。<br />

・ 國 際 條 約 複 決 在 1992 年 引 進 , 在 此 之 前 , 並 沒 有 任 何 關 於 國 際 條 約 決 策 的<br />

直 接 民 主 參 與 之 規 定 。<br />

295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 2003 年 , 在 法 律 上 廢 除 君 主 制 成 為 可 能 。 如 果 王 子 與 人 民 間 發 生 衝 突 , 得<br />

先 透 過 連 署 而 提 出 「 不 信 任 投 票 」。 然 後 王 子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或 拒 絕 這 項 批<br />

評 。 若 其 拒 絕 , 只 要 有 一 千 五 百 人 之 連 署 , 人 民 即 得 發 動 創 制 , 要 求 廢 除<br />

君 主 制 。 如 果 創 制 案 成 功 , 議 會 必 須 要 起 草 一 部 共 和 制 的 憲 法 , 並 交 付 複<br />

決 。 王 子 亦 得 同 時 提 出 自 己 的 憲 法 草 案 ( 當 成 相 對 提 案 )。 若 共 和 憲 法 在<br />

複 決 中 被 接 受 , 君 主 制 就 確 定 廢 止 。 王 子 沒 有 否 決 權 。<br />

適 用 複 決 的 事 項<br />

複 決 得 針 對 : 法 律 ( 新 法 律 、 法 律 修 正 案 、 憲 法 、 憲 法 之 修 正 )、 財 政<br />

法 令 、 國 際 條 約 和 關 於 政 策 或 立 法 的 指 令 。<br />

有 關 直 接 民 主 的 進 一 步 公 民 權 利 通 常 是 有 關 選 舉 以 外 的 特 定 投 票 權 。<br />

・ 如 有 一 千 人 以 上 之 連 署 , 人 民 得 要 求 召 集 議 會 ; 一 千 五 百 人 連 署 則 可 要 求<br />

解 散 國 會 。<br />

・ 依 據 2003 年 的 憲 法 修 正 , 若 王 子 與 議 會 意 見 不 一 致 , 人 民 可 以 決 定 法 官 之<br />

選 任 。<br />

義 務 性 複 決<br />

義 務 性 複 決 在 2003 年 憲 法 修 正 後 才 引 進 。 這 項 機 制 適 用 於 上 述 廢 止 君 主<br />

制 的 程 序 。 成 功 的 複 決 能 引 進 共 和 憲 法 。 當 王 子 與 議 會 意 見 不 一 致 時 , 選 任<br />

法 官 的 複 決 也 是 義 務 性 的 。<br />

程 序<br />

創 制<br />

在 市 民 創 制 , 為 了 確 保 違 憲 的 提 案 或 違 反 現 行 國 際 條 約 的 提 案 不 會 交 付<br />

複 決 , 因 此 會 運 用 一 項 審 查 程 序 。 相 較 於 瑞 士 , 列 支 敦 士 登 所 容 許 的 期 限 顯<br />

然 更 加 限 縮 。 從 創 制 的 最 初 通 知 到 最 後 複 決 的 程 序 階 段 如 下 :<br />

・ 向 政 府 通 知 創 制<br />

・ 由 政 府 審 查 創 制 文 字 ( 是 否 符 合 憲 法 和 國 際 條 約 ), 並 且 報 告 議 會<br />

・ 於 其 下 次 開 會 時 , 議 會 可 以 授 權 該 創 制 或 宣 告 其 無 效<br />

・ 如 獲 得 授 權 , 政 府 正 式 宣 布 創 制<br />

・ 連 署 開 始 ; 在 正 式 宣 布 後 六 個 星 期 內 提 出 請 求 / 提 案<br />

296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 議 會 應 在 其 下 次 會 議 時 討 論 提 案 。 其 可 接 受 或 拒 絕 提 案 。 若 拒 絕 提 案 , 必<br />

須 舉 行 複 決 , 並 且 議 會 有 權 提 出 相 對 提 案 。 如 果 接 受 提 案 , 亦 得 選 擇 舉 行<br />

複 決 。<br />

・ 政 府 必 須 在 議 會 決 定 後 十 四 天 內 選 定 複 決 日 期 。 複 決 應 在 議 會 開 會 決 定 後<br />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br />

複 決<br />

得 交 付 複 決 的 議 會 決 定 ( 定 為 非 緊 急 性 的 所 有 法 律 , 憲 法 修 正 案 、 財 政<br />

指 令 、 國 際 條 約 ) 都 會 宣 布 並 宣 傳 為 可 供 複 決 。 為 了 就 這 些 議 題 舉 行 複 決 ,<br />

必 須 在 三 十 天 內 獲 得 並 提 出 法 定 人 數 的 連 署 。 政 府 必 須 在 之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選<br />

定 複 決 日 期 。<br />

拘 束 / 無 拘 束 ?<br />

人 民 和 議 會<br />

直 接 民 主 權 利 之 拘 束 或 無 拘 束 的 性 質 , 會 隨 著 特 定 權 利 和 其 與 議 會 間 的<br />

關 係 而 有 不 同 。 複 決 請 求 和 條 列 式 創 制 請 求 , 一 旦 獲 得 過 半 數 投 票 同 意 , 對<br />

議 會 有 拘 束 力 。 但 若 為 非 條 列 式 創 制 , 議 會 可 以 拒 絕 或 做 成 符 合 創 制 者 要 求<br />

的 決 定 。 在 這 兩 種 情 形 , 正 式 請 求 程 序 即 為 終 止 。 但 議 會 可 以 將 創 制 轉 為 複<br />

決 , 如 此 一 來 , 結 果 即 有 拘 束 力 。 在 非 條 列 式 創 制 轉 為 正 式 起 草 的 法 律 草 案<br />

時 , 還 可 能 進 一 步 的 操 縱 空 間 。 請 願 是 非 拘 束 性 的 。 如 果 是 由 議 會 成 員 正 式<br />

提 出 , 則 只 在 議 會 中 處 理 。 但 議 會 沒 有 義 務 對 之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br />

人 民 和 國 王<br />

由 於 列 支 敦 士 登 憲 法 是 國 王 與 民 主 混 合 憲 法 的 雙 元 建 構 , 因 此 國 家 元 首<br />

被 賦 予 了 可 觀 的 權 力 , 並 履 行 各 種 不 同 的 官 方 職 責 。 國 王 或 其 代 表 享 有 核 可<br />

權 。 就 如 同 若 無 人 民 或 議 會 之 同 意 , 則 無 任 何 法 律 可 被 批 准 般 , 同 樣 地 , 批<br />

准 也 必 須 得 到 國 家 元 首 的 同 意 。 這 適 用 於 財 政 指 令 與 國 際 條 約 , 以 及 一 般 法<br />

律 。 這 意 謂 市 民 創 制 也 適 用 核 可 權 。 在 複 決 中 得 到 過 半 數 公 民 同 意 的 創 制 ,<br />

只 有 得 到 國 家 元 首 的 核 可 , 才 能 實 行 。<br />

297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慣 例<br />

自 1919 年 以 來 , 列 支 敦 士 登 舉 行 過 九 十 二 次 全 國 性 複 決 , 如 果 將 針 對 同<br />

一 主 題 的 相 對 提 案 和 同 時 的 替 代 提 案 分 開 計 算 的 話 。 以 主 題 來 看 , 複 決 名 單<br />

上 最 多 的 是 改 變 投 票 權 利 的 提 案 (22), 其 次 是 租 稅 和 對 國 家 之 其 他 支 付 的<br />

複 決 (11), 社 會 政 治 議 題 (9), 能 源 和 運 輸 (8) 和 政 治 權 利 (8)。 這 些<br />

議 題 的 時 間 序 列 反 映 出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程 度 和 公 共 態 度 之 轉 變 。 在 二 十 世 紀<br />

前 半 葉 , 關 注 的 焦 點 在 內 部 基 礎 建 設 、 商 業 和 財 政 , 加 上 投 票 權 。 最 近 數 十<br />

年 來 , 複 決 逐 漸 重 視 文 化 、 教 育 、 環 境 、 公 民 議 題 、 公 民 權 利 和 國 際 議 題 。<br />

在 九 十 二 次 複 決 中 , 有 四 十 一 次 都 是 由 政 府 當 局 發 動 ; 二 十 九 次 來 自 創<br />

制 ; 二 十 次 是 任 意 性 複 決 。 在 九 十 二 次 複 決 中 , 有 四 十 一 次 的 提 案 被 接 受 ,<br />

其 餘 五 十 一 被 拒 絕 。 在 這 方 面 , 時 間 的 先 後 並 沒 有 重 大 差 別 。 在 被 接 受 與 被<br />

拒 絕 的 提 案 中 , 亦 不 因 是 由 誰 發 起 複 決 而 有 重 大 差 別 。 當 局 發 動 的 複 決 、 市<br />

民 創 制 和 任 意 性 複 決 , 被 拒 絕 者 比 被 接 受 者 更 多 。 創 制 的 成 功 可 能 性 最 小 。<br />

國 王 只 曾 在 一 種 情 況 動 用 其 核 可 權 而 拒 絕 複 決 結 果 。 那 是 在 1961 年 , 有<br />

關 一 項 新 狩 獵 法 的 提 案 , 國 王 法 藍 茲 - 約 瑟 夫 二 世 (Franz-Josef II) 不 接 受 。<br />

經 過 議 會 的 重 新 辯 論 , 通 過 了 新 的 狩 獵 法 , 並 且 得 到 人 民 和 國 王 的 雙 雙 同<br />

意 。 在 2002 年 , 一 項 憲 法 創 制 引 起 很 大 的 騷 動 。 經 過 數 年 的 有 關 憲 法 修 正 之<br />

激 烈 辯 論 , 先 是 涉 及 王 族 、 政 府 、 議 會 , 最 後 則 包 括 了 更 廣 大 的 群 眾 , 漢<br />

斯 . 亞 當 二 世 (Hans-Adam II) 國 王 和 其 繼 承 人 阿 羅 伊 斯 (Alois) 在 2002 年<br />

8 月 發 動 公 民 創 制 。 由 於 他 們 自 己 的 憲 法 提 案 明 顯 地 無 法 獲 得 議 會 特 別 多 數<br />

的 支 持 , 故 他 們 便 使 用 這 種 不 尋 常 的 手 段 , 嘗 試 直 接 獲 得 人 民 的 支 持 。 在 審<br />

查 創 制 的 初 期 階 段 中 , 政 府 、 憲 法 法 院 和 議 會 篩 除 了 有 關 憲 法 和 國 際 條 約 法<br />

的 顧 慮 之 後 , 於 2003 年 3 月 16 日 舉 行 複 決 。 國 王 的 創 制 得 到 明 確 的 支 持 , 取<br />

得 了 略 略 低 於 三 分 之 二 的 票 數 。 在 複 決 的 第 二 輪 投 票 時 , 王 族 提 出 了 競 爭 性<br />

的 相 對 提 案 。 國 王 於 是 宣 布 如 果 相 對 提 案 被 人 民 接 受 , 他 將 行 使 否 決 權 。 有<br />

關 複 決 的 辯 論 深 受 王 族 宣 布 的 威 脅 之 影 響 。 王 族 宣 稱 如 果 複 決 結 果 對 他 們 不<br />

利 , 他 們 將 離 開 國 家 並 不 再 擔 任 國 家 元 首 。 在 2003 年 3 月 憲 法 複 決 的 這 些 不<br />

尋 常 特 徵 引 起 了 有 關 列 支 敦 士 登 政 治 體 系 之 權 力 分 立 、 複 決 可 能 被 操 縱 的 程<br />

度 、 以 及 不 相 關 議 題 主 宰 程 序 的 深 刻 問 題 。 國 家 元 首 動 用 否 決 的 威 脅 也 指 出<br />

了 列 支 敦 士 登 直 接 民 主 的 形 式 限 制 。<br />

298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進 一 步 資 訊<br />

・ 官 方 入 口 網 站 ; 英 文 版 (www.liechtenste<strong>in</strong>.li/en/eliechtenste<strong>in</strong>_ma<strong>in</strong>_sites/)<br />

・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 只 有 德 文<br />

・ 1986 年 創 立 、 獨 立 的 列 支 敦 士 登 研 究 所 (Lichtenste<strong>in</strong> Institute); 只 有 德 文 (www.<br />

liechtensiten-<strong>in</strong>stitute.li)<br />

・ 政 府 網 站 , 詳 列 自 2002 年 以 來 的 所 有 複 決 ; 只 有 德 文 (www.abstimmung.li)<br />

・ 設 於 日 內 瓦 大 學 的 「 直 接 民 主 研 究 與 資 料 中 心 」(“Research <strong>and</strong> Documentation<br />

Centre on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 德 文 、 法 文 和 英 文 (www.c2d.unige.ch)<br />

比 利 時<br />

令 人 有 些 意 外 地 , 自 比 利 時 王 國 在 1830 年 建 國 之 初 , 其 未 來 就 搖 擺 不<br />

定 。 在 1950 年 所 舉 行 的 最 近 一 次 複 決 動 搖 了 比 利 時 王 國 的 基 礎 , 該 複 決 是 要<br />

決 定 王 室 應 被 賦 予 哪 些 憲 法 權 利 ? 結 果 顯 示 出 強 烈 的 區 域 對 立 。 複 決 要 求<br />

比 利 時 人 民 同 意 或 拒 絕 利 歐 普 三 世 (Leopold III) 國 王 之 重 返 比 利 時 , 該 國<br />

王 對 於 德 國 納 粹 政 權 的 行 為 造 成 了 公 共 意 見 的 分 裂 。 整 體 而 言 ,57.7% 的 人<br />

民 投 票 允 許 國 王 重 登 王 位 — 這 是 由 於 法 蘭 德 斯 地 區 (Fl<strong>and</strong>ers) 的 壓 倒 性<br />

同 意 (72%), 但 布 魯 塞 爾 (Brussels) 和 瓦 隆 尼 區 (Wallonia) 則 清 楚 地 拒<br />

絕 。 國 王 的 返 回 問 題 造 成 了 瓦 隆 許 多 工 業 城 市 的 罷 工 與 抗 議 , 利 歐 普 三 世<br />

最 終 放 棄 權 力 而 讓 兒 子 包 杜 因 (Baudou<strong>in</strong>) 繼 位 。 這 次 的 危 機 讓 比 利 時 人 相<br />

信 , 任 何 公 共 諮 詢 都 可 能 會 造 成 法 蘭 德 斯 區 和 瓦 隆 尼 區 的 人 民 間 產 生 衝 突 。<br />

前 法 蘭 德 斯 部 長 Herman Van Rompuy 在 最 近 的 一 次 議 會 演 講 中 , 就 關 於 歐 盟<br />

憲 法 複 決 之 可 能 性 提 到 :「 我 們 對 於 我 國 未 來 的 討 論 , 遠 多 於 對 歐 洲 大 陸 未<br />

來 的 討 論 」。<br />

比 起 其 他 地 方 , 在 比 利 時 的 政 治 人 物 眼 中 , 複 決 所 可 能 引 起 的 政 治 風 險<br />

是 相 當 可 觀 的 。 只 有 議 會 和 國 王 可 以 決 定 哪 一 部 法 律 、 規 則 或 國 際 條 約 可 以<br />

在 現 行 憲 法 下 被 批 准 。 憲 法 規 定 :「 所 有 權 力 源 自 國 民 , 這 些 權 力 應 依 憲 法<br />

確 立 的 方 式 來 行 使 」, 亦 即 : 民 選 代 表 不 受 任 何 委 託 之 拘 束 , 即 使 是 來 自 人<br />

民 者 。 比 利 時 現 在 是 依 據 嚴 格 的 代 議 制 度 , 排 除 任 何 公 民 投 票 。<br />

但 是 , 複 決 仍 是 一 個 開 放 的 政 治 議 題 。2004 年 6 月 1 日 , 自 由 派 總 理 Guy<br />

Verhofstadt 宣 布 他 希 望 對 歐 盟 憲 法 舉 行 一 次 無 拘 束 力 的 複 決 。 他 的 提 案 透 露<br />

出 比 利 時 想 要 強 化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的 想 法 , 雖 然 參 議 院 仍 以 法 律 理 由 拒 絕 。 它<br />

考 慮 到 Verhofstadt 先 生 曾 承 諾 要 「 遵 守 投 票 的 結 果 」, 儘 管 其 社 會 自 由 派 盟<br />

友 -- 精 神 黨 (Spirit Party), 突 然 一 百 八 十 度 改 變 立 場 而 不 再 支 持 複 決 , 並 主<br />

299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張 複 決 可 能 會 被 反 對 土 耳 其 加 入 歐 盟 的 極 右 派 Vlaams Belang 黨 所 綁 架 。 事 實<br />

上 , 在 贏 得 1999 年 選 舉 後 不 久 ,Verhofstadt 先 生 的 聯 盟 在 聯 邦 議 會 的 兩 個 院<br />

中 , 設 立 了 一 個 負 責 「 政 治 重 建 」 的 委 員 會 , 以 提 出 修 改 憲 法 而 允 許 聯 邦 複<br />

決 的 種 種 方 法 。2002 年 2 月 甚 至 向 國 會 提 出 一 項 法 律 草 案 , 容 許 3% 以 上 的 滿<br />

十 六 歲 公 民 得 創 制 諮 詢 性 的 立 法 複 決 。 如 同 2003 年 10 月 的 歐 盟 憲 法 條 約 所 建<br />

議 的 一 般 諮 詢 性 諮 商 般 , 這 項 努 力 也 失 敗 了 。<br />

在 次 國 家 層 級 , 則 出 現 了 更 實 質 的 改 變 。 嚴 格 的 無 拘 束 力 「 公 民 諮 詢 」<br />

已 於 1995 年 在 鄉 鎮 正 式 容 許 , 並 且 在 1997 年 推 展 到 地 區 層 級 。 其 有 限 範 圍 與<br />

程 序 確 保 這 類 諮 詢 「 不 會 挑 釁 另 一 個 地 區 或 鄉 鎮 」。 在 實 務 上 , 他 們 很 少 被<br />

使 用 ; 即 使 有 , 根 據 比 利 時 憲 法 專 家 之 看 法 , 它 們 也 不 過 相 當 於 民 意 調 查 。<br />

但 公 民 諮 詢 背 後 的 理 由 是 要 鼓 勵 與 人 民 的 直 接 對 話 , 也 是 廣 泛 趨 勢 的 一 部<br />

份 。 已 經 有 數 個 憲 法 修 正 案 曾 向 議 會 提 出 , 目 的 是 要 擴 展 其 範 圍 , 期 待 此 項<br />

努 力 在 未 來 能 夠 成 功 。<br />

直 接 民 主 在 國 家 層 級 上 仍 繼 續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政 治 議 題 。 為 了 迴 避 直 接 公<br />

民 諮 詢 的 禁 止 , 特 別 是 針 對 歐 盟 憲 法 條 約 的 批 准 , 曾 出 現 許 多 創 新 的 嘗 試 。<br />

在 2004 年 底 , 有 些 國 會 議 員 建 議 , 如 果 複 決 不 可 能 , 也 應 該 要 求 公 民 , 將 他<br />

們 因 「 歐 盟 憲 法 條 約 所 引 起 的 問 題 、 批 評 、 懷 疑 和 不 同 意 見 」, 志 願 提 供 給<br />

國 會 。 主 要 的 法 語 區 政 黨 , 特 別 是 自 由 黨 (Liberal party), 經 常 討 論 公 民 諮<br />

詢 的 可 能 性 。 其 部 分 動 機 是 為 了 提 升 無 信 用 的 政 治 階 級 之 正 當 性 。 在 2006 年<br />

10 月 縣 市 選 舉 的 競 選 階 段 , 有 關 接 近 人 民 及 公 民 參 與 的 議 題 已 成 為 政 治 議<br />

題 。<br />

然 而 , 比 利 時 仍 有 許 多 人 對 直 接 民 主 抱 持 深 度 懷 疑 。 對 前 任 總 理 德 涵 尼<br />

(Jean-Luc Dehaene) 而 言 ,「 到 處 都 有 複 決 , 辯 論 最 後 總 是 變 成 在 討 論 複 決<br />

所 涉 及 者 之 外 的 其 他 議 題 。」 由 於 比 利 時 對 破 裂 的 恐 懼 和 盛 行 的 多 數 決 模 式<br />

之 力 量 , 致 使 未 來 比 利 時 的 直 接 民 主 只 有 很 小 空 間 , 特 別 是 在 聯 邦 層 級 , 但<br />

將 來 的 努 力 可 能 還 是 會 更 成 功 的 。<br />

魁 北 克<br />

1995 年 10 月 30 日 , 經 過 長 期 並 且 艱 困 的 投 票 活 動 後 , 薄 如 剃 刀 的 兩 萬<br />

六 千 票 差 距 使 得 魁 北 克 無 法 成 為 主 權 國 家 。 大 約 93% 的 選 民 參 與 這 次 選 舉 。<br />

300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此 次 選 舉 有 做 票 的 指 控 。 媒 體 與 政 治 人 物 認 為 這 次 「 瀕 臨 分 裂 的 經 驗 」, 證<br />

明 複 決 是 「 無 用 、 不 適 當 、 昂 貴 、 結 果 可 預 見 、 非 法 和 是 分 裂 的 來 源 」, 故<br />

強 烈 批 評 這 次 投 票 活 動 和 直 接 民 主 的 概 念 。 在 加 拿 大 其 他 地 方 ,「 突 然 冒 出<br />

來 」 的 獨 立 議 題 突 然 成 為 國 家 真 正 的 威 脅 。<br />

1995 年 的 複 決 是 一 連 串 的 省 與 聯 邦 複 決 中 的 第 六 次 。 自 從 1867 年 現 代 加<br />

拿 大 形 成 以 後 , 主 權 主 義 者 已 經 策 略 性 地 使 用 過 多 次 複 決 。 魁 北 克 人 參 與 了<br />

兩 次 聯 邦 直 接 諮 詢 (1898 和 1942 年 ) 和 四 次 省 的 複 決 。 在 1919 年 最 早 關 於 禁<br />

酒 的 投 票 後 , 魁 北 克 第 一 次 針 對 與 加 拿 大 的 「 主 權 — 結 合 」 複 決 是 在 1980<br />

年 。 分 離 主 義 者 以 60 比 40 的 差 距 慘 敗 。 許 多 政 治 領 導 人 認 為 後 來 1992 年 針 對<br />

魁 北 克 特 殊 地 位 ( 查 洛 城 協 議 ,Charlotte<strong>to</strong>wn agreement) 的 投 票 是 一 項 「 大<br />

錯 誤 」。 在 分 離 主 義 者 和 那 些 相 信 另 一 次 諮 詢 會 嚇 跑 投 資 的 人 之 間 , 複 決 已<br />

經 成 為 衝 突 的 目 標 。 依 據 民 意 調 查 結 果 , 如 今 有 55 到 60% 的 魁 北 克 人 已 經 厭<br />

倦 了 「 永 無 止 境 的 複 決 」— 關 於 魁 北 克 應 否 成 為 一 個 獨 立 國 家 的 爭 議 —<br />

已 經 主 導 魁 北 克 政 治 長 達 三 十 年 。 即 使 是 主 權 主 義 黨 的 魁 北 克 政 團 黨 (Bloc<br />

Quebecois), 也 不 在 其 政 策 宣 示 中 提 到 複 決 了 。<br />

然 而 魁 北 克 已 經 立 法 允 許 省 ( 立 法 ) 和 市 舉 辦 複 決 。 前 者 相 當 少 見 ,<br />

後 者 則 經 常 被 使 用 。 在 實 務 上 , 法 院 一 直 都 讓 複 決 的 使 用 屬 於 例 外 。 引 進<br />

市 民 創 制 到 西 邊 省 分 和 拘 束 性 複 決 的 努 力 在 1919 年 就 被 「 曼 尼 托 巴 法 」<br />

(Mani<strong>to</strong>ba Law) 宣 示 違 憲 。 有 人 主 張 這 些 機 制 侵 犯 了 身 為 國 王 代 表 之 各 省<br />

總 督 的 權 力 , 也 干 預 了 有 權 任 命 並 指 揮 各 省 總 督 的 聯 邦 政 府 對 法 律 之 否 決<br />

權 。 加 拿 大 的 複 決 因 此 只 能 是 諮 詢 性 的 。 在 這 種 憲 法 修 正 的 脈 絡 下 , 直 接 民<br />

主 要 成 為 可 能 選 項 的 希 望 相 當 渺 茫 。 原 本 就 不 信 任 公 民 諮 詢 並 受 到 1995 年 經<br />

驗 傷 害 的 政 治 菁 英 , 如 今 更 有 法 律 限 制 的 支 持 。<br />

然 而 魁 北 克 或 就 整 個 加 拿 大 來 說 , 自 從 1970 年 代 以 來 , 已 經 或 多 或 少 成<br />

功 地 嘗 試 並 經 歷 了 參 與 民 主 和 最 近 的 「 網 路 政 府 」, 並 以 此 作 為 「 與 人 民 直<br />

接 溝 通 」 的 手 段 。 魁 北 克 未 來 委 員 會 和 隨 機 選 出 公 民 而 組 成 的 委 員 會 — 被<br />

稱 為 「 等 級 會 議 」(estate-general), 這 兩 者 的 使 用 也 逐 年 增 加 。 在 加 拿 大 ,<br />

有 如 在 其 他 地 方 , 沈 重 的 歷 史 或 許 在 未 來 會 逐 漸 為 更 多 直 接 形 式 的 公 民 對 話<br />

所 取 代 。 但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 一 度 永 不 結 束 的 複 決 已 經 嘎 然 中 止 。<br />

301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法 國<br />

根 據 現 行 法 國 憲 法 第 三 條 , 雖 然 複 決 是 法 國 公 民 行 使 其 主 權 的 兩 種 手 段<br />

之 一 ( 另 一 種 為 議 會 立 法 ), 但 其 實 踐 卻 是 有 限 的 。 複 決 並 無 拘 束 力 , 僅 是<br />

單 純 的 諮 詢 性 質 。 並 沒 有 最 低 投 票 率 要 求 :1988 年 針 對 新 加 勒 多 尼 亞 (New<br />

Caledonia) 自 決 的 諮 詢 , 未 投 票 比 例 達 到 63%。 本 質 上 , 法 國 的 全 國 性 複 決<br />

不 被 認 為 是 公 民 權 利 , 而 是 設 計 來 讓 總 統 確 保 其 制 度 最 高 性 的 特 權 。 在 地 方<br />

層 次 , 雖 然 針 對 次 國 家 當 局 所 負 責 的 議 題 也 可 舉 行 複 決 , 但 嚴 格 的 代 議 民 主<br />

仍 是 常 態 。 雖 然 公 民 在 地 方 層 級 享 有 有 限 的 請 願 權 , 但 在 法 國 並 沒 有 罷 免 議<br />

會 的 權 利 和 公 民 創 制 權 。<br />

然 而 , 直 接 民 主 的 想 法 在 法 國 正 有 所 進 展 。 雖 然 受 到 早 期 法 國 民 主 之 全<br />

民 表 決 傳 統 的 限 制 , 但 是 法 國 公 民 大 部 分 仍 然 偏 好 更 多 、 更 好 的 直 接 民 主 ,<br />

並 且 有 跡 象 顯 示 決 策 者 可 能 會 慢 慢 地 趕 上 此 一 觀 點 。<br />

全 國 性 複 決 : 鞏 固 總 統 最 高 性 的 工 具<br />

除 了 同 意 領 土 變 更 之 外 , 法 國 今 日 的 複 決 主 要 用 於 修 正 憲 法 和 法 律 。 第<br />

八 十 九 條 規 定 , 如 果 修 正 之 提 案 來 自 議 會 , 憲 法 複 決 即 為 強 制 性 ; 如 果 修 正<br />

之 提 案 來 自 政 府 , 總 統 可 以 選 擇 交 由 國 會 或 由 人 民 來 同 意 。 原 則 上 , 複 決 應<br />

該 是 原 則 , 而 議 會 同 意 應 該 是 例 外 。 事 實 上 , 至 今 複 決 只 有 在 2000 年 曾 使 用<br />

過 一 次 , 用 以 確 定 五 年 總 統 任 期 的 憲 法 修 正 。<br />

憲 法 的 關 鍵 條 文 是 第 十 一 條 , 其 賦 予 人 民 直 接 立 法 權 。 總 統 得 「 將 任<br />

何 下 列 政 府 法 案 交 付 複 決 : 涉 及 公 權 力 機 關 的 組 織 、 或 涉 及 國 家 之 經 濟 或 社<br />

會 政 策 及 其 所 需 之 公 共 服 務 的 改 革 、 或 涉 及 那 些 雖 未 牴 觸 憲 法 但 會 影 響 組 織<br />

運 作 的 條 約 ( 基 本 上 是 歐 盟 條 約 ) 之 批 准 的 授 權 。 議 題 的 涵 蓋 範 圍 很 廣 , 甚<br />

至 是 不 明 確 的 , 這 給 予 政 府 、 國 會 和 總 統 很 大 的 裁 量 空 間 來 決 定 議 題 的 相 關<br />

性 。 由 複 決 同 意 的 法 律 相 當 於 國 會 通 過 的 法 律 , 兩 者 都 可 以 用 任 何 方 式 、 在<br />

任 何 時 間 來 加 以 修 正 。<br />

管 制 複 決 活 動 的 規 則 也 沒 有 精 確 定 義 。 長 年 面 臨 的 問 題 則 透 過 轉 移 適 用<br />

原 本 為 議 會 選 舉 所 設 的 規 定 而 得 以 解 決 。 憲 法 委 員 會 監 督 整 體 程 序 與 結 果 的<br />

合 法 性 , 參 議 院 則 對 政 府 提 供 程 序 上 的 建 議 。 大 眾 傳 播 主 管 機 關 嚴 格 監 督 複<br />

決 活 動 , 以 確 保 各 個 有 一 定 規 模 的 政 黨 在 都 能 在 媒 體 獲 得 「 公 平 」 分 配 的 傳<br />

播 時 間 (airtime)。 不 同 於 選 舉 的 是 , 政 黨 都 不 能 領 取 政 府 補 助 金 來 進 行 複<br />

302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決 活 動 。 公 權 力 機 關 而 政 府 必 須 提 供 公 民 平 衡 的 資 訊 。<br />

總 體 來 說 , 複 決 是 總 統 手 上 的 一 項 工 具 。 理 論 上 , 國 會 和 政 府 可 以 提 出<br />

立 法 複 決 ( 人 民 則 不 得 )。 事 實 上 , 在 法 國 從 未 有 國 會 發 動 的 複 決 出 現 , 儘<br />

管 在 1984 年 7 月 參 議 院 曾 經 嘗 試 發 動 一 次 公 民 投 票 來 改 革 私 立 學 校 。 因 此 提<br />

案 多 半 來 自 政 府 , 並 且 必 須 由 總 統 核 准 。 如 果 總 統 屬 於 相 同 的 政 治 多 數 , 事<br />

實 上 他 ( 或 將 來 有 一 天 , 她 ) 就 會 控 制 政 府 。 當 總 統 和 政 府 分 屬 不 同 政 黨 ,<br />

即 「 共 治 」(la cohabitation) 時 , 總 統 可 以 否 決 政 府 的 提 案 ; 雖 然 在 政 治 上<br />

總 統 不 太 可 能 會 拒 絕 讓 人 民 表 達 其 意 見 。 這 種 情 況 從 未 發 生 。 總 之 , 如 果 總<br />

統 決 心 發 動 複 決 , 將 不 致 有 任 何 可 能 的 障 礙 。<br />

近 來 興 起 且 前 景 看 好 的 地 方 公 民 諮 詢<br />

自 1992 年 以 來 , 各 「 共 和 國 的 領 土 單 位 」(terri<strong>to</strong>rial units of the<br />

republic)— 鄉 鎮 、 省 、 地 區 、 特 殊 地 位 區 域 和 海 外 領 土 等 — 都 可 以 就 各<br />

自 主 管 事 項 舉 行 地 方 複 決 。 雖 然 在 時 間 上 有 嚴 格 限 制 , 地 方 「 請 願 」 在 1995<br />

年 引 進 。 鄉 鎮 的 登 記 選 民 之 五 分 之 一 , 得 就 縣 市 議 會 所 職 掌 的 建 設 計 畫 , 要<br />

求 議 會 舉 行 諮 詢 。 自 2003 年 以 來 , 地 方 的 公 民 投 票 如 有 登 記 選 民 50% 的 投 票<br />

率 , 即 有 拘 束 力 。 這 從 1990 年 起 即 開 始 經 常 性 地 使 用 — 平 均 每 個 月 有 兩<br />

次 — 雖 然 緩 慢 , 但 必 將 成 為 地 方 民 主 的 通 常 特 色 。<br />

受 損 的 聲 譽<br />

法 國 公 共 意 見 和 決 策 者 對 直 接 民 主 的 印 象 深 深 受 到 歷 史 上 威 權 使 用 的<br />

影 響 。「 複 決 — 全 民 表 決 」, 如 其 有 時 之 稱 呼 , 在 1799 年 ( 拿 破 崙 . 波 拿<br />

帕 ) 到 1969 年 ( 戴 高 樂 將 軍 ), 都 確 實 被 當 成 要 求 人 民 對 其 政 治 領 袖 表 達 效<br />

忠 的 託 詞 。 自 1789 年 法 國 大 革 命 以 來 , 法 國 已 經 舉 行 過 二 十 四 次 複 決 。<br />

雖 然 直 接 民 主 是 許 多 學 術 討 論 的 重 心 , 並 且 鼓 舞 了 其 他 國 家 , 但 複 決 在<br />

革 命 時 期 扮 演 的 只 是 一 個 邊 緣 角 色 。1789 年 法 國 的 「 人 民 與 公 民 權 利 宣 言 」<br />

讓 複 決 成 為 可 能 :「 法 律 是 集 體 意 志 的 展 現 ; 所 有 公 民 有 權 親 身 參 與 、 或 透<br />

過 代 議 士 , 來 制 訂 法 律 。」 康 多 塞 (Condorcet) 曾 為 文 討 論 公 民 創 制 的 舉<br />

行 可 能 性 。 他 在 1793 年 為 新 的 民 主 國 家 憲 法 ( 孟 塔 拿 憲 法 )(”Montagnard”<br />

Constitution) 提 出 了 複 雜 的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 雖 然 他 的 提 議 從 未 實 現 , 但 是 革<br />

命 將 現 代 民 主 的 基 本 原 則 加 以 概 念 化 , 包 括 憲 法 創 制 和 立 法 複 決 。1793 和<br />

303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1795 年 針 對 具 有 雄 心 的 憲 法 草 案 所 舉 行 的 兩 次 諮 詢 後 , 都 不 幸 地 出 現 了 「 恐<br />

怖 」 統 治 , 拿 破 崙 則 利 用 1799 年 複 決 攫 取 權 力 。 在 十 九 世 紀 舉 行 的 下 列 七 次<br />

複 決 — 有 四 次 是 由 拿 破 崙 舉 行 、 三 次 由 其 外 甥 路 易 拿 破 崙 舉 行 — 都 被 用<br />

來 支 持 波 拿 帕 政 權 , 有 時 非 常 明 顯 。 因 為 當 時 只 是 要 求 人 民 要 讓 「 波 拿 巴 委<br />

員 會 永 遠 延 續 」, 或 是 使 其 家 族 繼 承 並 控 制 權 力 。<br />

不 令 人 意 外 地 , 法 國 民 主 主 義 者 對 於 直 接 公 民 諮 詢 因 此 變 得 相 當 謹 慎 。<br />

在 十 九 世 紀 下 半 葉 和 二 十 世 紀 前 半 葉 對 抗 反 民 主 勢 力 的 長 期 鬥 爭 中 , 產 生 了<br />

基 於 人 民 主 權 概 念 的 代 議 民 主 之 教 條 文 化 。 唯 有 民 選 代 議 士 才 能 促 進 大 眾 利<br />

益 , 並 且 人 民 的 角 色 是 限 於 選 舉 公 職 人 員 。 地 方 複 決 在 十 九 世 紀 末 與 二 十 世<br />

紀 初 相 當 普 遍 , 但 是 由 於 反 共 和 勢 力 企 圖 利 用 它 們 顛 覆 民 主 , 因 而 被 禁 止 。<br />

在 十 九 世 紀 末 期 , 許 多 人 , 例 如 內 政 部 長 Ernest Constans, 相 信 :「 就 行 政 權<br />

的 市 政 問 題 諮 詢 選 民 , 無 疑 是 牴 觸 代 議 政 權 。」 地 方 複 決 最 終 在 1905 年 被 禁<br />

止 。<br />

然 而 在 1920 年 代 , 兩 位 政 治 思 想 家 Carre de Malberg 與 Tardieu 建 議 更 廣<br />

泛 地 使 用 複 決 來 對 抗 國 會 的 支 配 。 他 們 的 思 想 深 深 影 響 戴 高 樂 將 軍 , 使 其<br />

不 顧 主 要 政 黨 的 猶 豫 , 於 1945 年 舉 行 複 決 , 創 設 第 四 共 和 憲 法 的 正 當 性 。<br />

1945 年 10 月 21 日 , 法 國 人 民 在 1870 年 後 第 一 次 同 意 成 立 制 憲 會 議 , 並 且 針 對<br />

立 法 議 題 直 接 表 達 其 意 見 。1946 年 5 月 , 在 法 國 有 史 以 來 的 第 一 次 消 極 複 決<br />

(negative referendum) 中 , 法 國 人 民 拒 絕 議 會 的 憲 法 提 案 。 這 兩 次 複 決 顯<br />

示 公 民 投 票 可 以 用 得 很 民 主 , 並 且 並 不 當 然 對 國 家 領 袖 有 利 。<br />

在 之 後 十 年 , 複 決 成 為 強 化 總 統 最 高 性 並 用 以 對 抗 無 所 不 能 的 國 會 之<br />

可 能 工 具 。1958 年 ,( 現 行 ) 第 五 共 和 憲 法 允 許 就 憲 法 之 外 的 事 項 得 進 行 複<br />

決 , 這 是 法 國 有 史 以 來 的 第 一 次 。 然 而 複 決 並 沒 有 成 為 法 國 政 治 的 經 常 性 特<br />

徵 。 自 1958 年 以 來 , 法 國 只 進 行 過 八 次 立 法 複 決 , 約 略 是 每 五 年 一 次 。 其 中<br />

三 次 是 用 來 調 整 法 國 領 土 , 兩 次 是 修 改 憲 法 , 三 次 是 批 准 歐 盟 條 約 。 在 1972<br />

到 1988 年 間 — 相 當 於 兩 任 總 統 的 完 整 任 期 — 根 本 沒 有 任 何 複 決 , 這 也 顯<br />

示 公 民 諮 詢 並 非 法 國 政 治 體 系 的 基 本 要 素 , 而 只 是 任 由 國 家 元 首 裁 量 的 選 項<br />

之 一 。<br />

直 至 1969 年 戴 高 樂 將 軍 在 其 提 案 被 拒 絕 後 辭 職 為 止 , 複 決 與 全 民 表<br />

決 也 是 相 互 連 結 的 。 雖 然 後 來 的 所 有 總 統 均 一 致 宣 稱 , 如 果 多 數 人 民 拒 絕<br />

其 提 案 仍 不 會 辭 職 。 但 在 2005 年 5 月 的 歐 盟 憲 法 複 決 時 , 席 哈 克 (Jacques<br />

304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Chirac) 卻 仍 必 須 不 斷 如 此 宣 稱 。 然 而 這 次 投 票 仍 被 戲 稱 為 「 羅 發 令 公 投 」<br />

(Raffar<strong>in</strong>dum), 因 為 一 般 認 為 這 次 的 人 民 投 票 足 以 決 定 不 受 歡 迎 的 法 國 總<br />

理 Jean-Pierre Raffar<strong>in</strong> 的 未 來 生 涯 。 席 哈 克 總 統 很 不 甘 心 地 同 意 舉 行 2000 年 與<br />

2005 年 的 諮 詢 ; 而 在 經 過 2005 年 如 此 令 人 不 安 的 投 票 活 動 , 又 造 成 大 規 模 拒<br />

絕 歐 盟 憲 法 條 約 的 結 果 之 後 , 未 來 的 總 統 很 可 能 都 會 相 當 謹 慎 。 在 1992 年 馬<br />

斯 垂 克 條 約 僅 在 極 小 差 距 獲 得 同 意 後 , 法 國 當 局 就 阿 姆 斯 特 丹 條 約 (1999)<br />

和 尼 斯 條 約 (2001), 很 明 顯 地 偏 好 使 用 議 會 程 序 , 而 非 公 民 批 准 。<br />

在 地 方 層 級 ,1971 年 再 次 引 進 公 民 諮 詢 , 但 只 有 針 對 兩 個 特 別 市 的 合<br />

併 , 才 會 諮 詢 人 民 。1970 年 代 晚 期 , 在 嘗 試 擴 大 地 方 複 決 範 圍 失 敗 後 , 在<br />

1992、1995 年 — 在 法 國 歷 史 上 首 度 有 公 民 創 制 權 — 和 2003 年 , 也 先 後 引<br />

進 改 革 。「 地 方 創 制 之 複 決 」 的 舉 行 相 對 很 少 , 其 對 地 方 民 主 的 整 體 影 響 也<br />

很 有 限 。<br />

表 一 : 法 國 的 全 國 性 複 決<br />

日 期 議 題<br />

未 投 票<br />

率<br />

結 果<br />

( 投 票 總 數 的 %)<br />

贊 成<br />

反 對<br />

1793 年 8 月 4 日 1793 年 6 月 24 日 憲 法 73.3 99.32 0.68<br />

1795 年 8 月 22 日 共 和 三 年 Fructidar 月 5 日 憲 法 (1799) 86.3 95.62 4.38<br />

1799 年 12 月 13 日 共 和 8 年 憲 法 (1799) 96.2 63.75 36.25<br />

1800 年 8 月 2 日 波 拿 帕 第 一 執 政 56.9 99.9 0.1<br />

1802 年 5 月 10 日 終 身 執 政 48.8 99.8 0.2<br />

1804 年 11 月 6 日 給 予 拿 破 崙 帝 位 66.7 99.7 0.3<br />

1815 年 4 月 22 日 帝 國 憲 法 之 修 正 81.2 99.65 0.35<br />

1851 年 12 月 20-21 日<br />

給 予 路 易 拿 破 崙 更 大 權 力 及 十 年 總 統<br />

任 期<br />

20.3 92.1 1.9<br />

1852 年 11 月 21-22 日 為 路 易 拿 破 崙 重 新 回 復 世 襲 制 帝 國 20.3 96.9 3.1<br />

1870 年 5 月 8 日 議 會 制 帝 國 16.9 82.4 7.6<br />

1945 年 10 月 21 日 授 予 議 會 憲 法 權 力 20.1 96.4 3.6<br />

1945 年 10 月 21 日 過 渡 性 政 權 20.1 66.27 33.63<br />

1946 年 5 月 5 日 憲 法 計 畫 19.3 47 53<br />

1946 年 10 月 13 日 第 四 共 和 憲 法 之 同 意 31.4 53.57 46.33<br />

305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日 期 議 題<br />

未 投 票<br />

率<br />

結 果<br />

( 投 票 總 數 的 %)<br />

贊 成<br />

反 對<br />

1958 年 9 月 28 日 第 五 共 和 憲 法 之 同 意 17.37 82.6 17.4<br />

1961 年 1 月 8 日 阿 爾 及 利 亞 的 自 決 26.24 74.99 25.01<br />

1962 年 4 月 8 日<br />

有 關 阿 爾 及 利 亞 獨 立 的 艾 維 揚 協 議 ;<br />

戴 高 樂 提 案 由 人 民 直 選 總 統<br />

24.66 90.81 9.19<br />

1962 年 10 月 28 日 憲 法 修 正 : 總 統 直 選 23.03 62.25 37.75<br />

1969 年 4 月 27 日 地 區 之 設 立 及 參 議 院 之 改 變 19.87 47.59 52.41<br />

1972 年 4 月 23 日 批 准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擴 大 條 約 39.76 68.32 31.68<br />

1988 年 11 月 6 日 新 加 勒 多 尼 亞 的 自 決 63.10 79.99 20.00<br />

1992 年 9 月 20 日 馬 斯 垂 楚 條 約 的 批 准 30.31 51.04 48.95<br />

2000 年 9 月 24 日 總 統 任 期 縮 短 為 五 年 69.68 73.21 26.79<br />

2005 年 5 月 29 日 歐 盟 憲 法 條 約 的 批 准 30.26 45.13 54.87<br />

增 加 與 改 變 — 從 代 議 到 參 與 和 直 接 民 主<br />

孟 德 斯 鳩 曾 寫 稱 : 人 民 有 足 夠 能 力 選 出 他 們 所 應 付 託 權 力 之 人 , 但 不 能<br />

親 自 管 理 。 然 而 , 法 國 政 治 已 有 重 大 改 變 。 傳 統 以 來 法 國 政 治 人 物 均 敵 視 複<br />

決 , 但 在 過 去 二 十 年 內 法 國 已 經 比 之 前 更 頻 繁 地 舉 行 複 決 : 自 1958 年 以 來 舉<br />

行 過 九 次 ( 相 較 於 國 會 每 年 通 過 的 上 百 件 法 律 來 說 , 這 只 是 小 數 目 )。 民 意<br />

調 查 顯 示 大 部 分 法 國 人 偏 好 更 頻 繁 地 使 用 複 決 。 他 們 希 望 能 和 提 出 問 題 的 人<br />

有 所 區 隔 , 而 自 己 投 票 。 大 部 分 的 人 也 歡 迎 公 民 創 制 權 。 但 法 國 政 治 領 袖 真<br />

的 準 備 好 要 跟 上 一 般 大 眾 的 心 態 嗎 ?<br />

對 於 法 國 政 治 官 員 來 說 , 複 決 並 非 「 民 主 化 民 主 」 之 日 常 手 段 。 公 民 諮<br />

詢 很 少 成 為 選 舉 議 題 。1990 年 代 早 期 曾 短 暫 的 出 現 在 政 治 議 程 上 , 當 時 引 進<br />

了 地 方 複 決 , 並 且 密 特 朗 (Francois Mitterr<strong>and</strong>) 總 統 建 議 要 擴 張 複 決 得 適 用<br />

的 議 題 範 圍 。 在 1993 年 , 曾 有 項 改 革 擬 允 許 法 國 各 省 五 分 之 一 選 民 得 發 動 複<br />

決 , 但 沒 能 成 功 。 席 哈 克 總 統 在 1995 年 當 選 後 , 即 將 複 決 範 圍 擴 張 到 「 社 會<br />

及 經 濟 政 策 和 公 共 服 務 」, 涵 蓋 了 龐 大 範 圍 的 議 題 。 然 而 自 此 以 後 , 複 決 和<br />

直 接 民 主 卻 大 都 成 了 「 非 議 題 」。1999 年 有 項 法 律 草 案 嘗 試 引 進 地 方 、 地 區<br />

和 全 國 性 公 民 創 制 , 也 失 敗 了 。 類 似 的 提 案 又 在 2002 年 6 月 引 進 , 也 沒 有 多<br />

306


調 查 三<br />

直 接 民 主 的 全 球 概 觀 : 世 界 特 定 區 域<br />

少 進 展 。 直 接 民 主 在 法 國 政 治 並 非 優 先 選 項 。 因 為 複 決 通 過 的 法 律 被 認 為 是<br />

「 人 民 意 志 的 直 接 展 現 」, 且 不 受 憲 法 委 員 會 (constitutional council) 的 控<br />

制 , 法 國 的 官 員 擔 憂 這 會 傷 害 基 本 的 公 共 自 由 。 大 部 分 人 也 認 為 「 引 進 公 民<br />

創 制 權 會 產 生 多 重 且 無 法 預 測 的 結 果 」。<br />

在 地 方 層 級 , 代 議 國 會 的 概 念 和 反 對 更 廣 泛 使 用 公 民 諮 詢 的 一 般 利 益 仍<br />

然 是 民 主 的 主 宰 。 最 主 要 的 是 , 其 關 鍵 困 難 仍 在 於 : 法 國 傾 向 將 複 決 當 成 是<br />

對 行 政 部 門 的 一 般 性 信 任 投 票 , 而 非 特 定 議 題 的 決 策 。 在 2005 年 的 諮 詢 中 ,<br />

投 票 者 拒 絕 歐 盟 條 約 的 主 要 理 由 是 「 法 國 惡 劣 的 經 濟 、 社 會 情 況 」, 這 項 理<br />

由 與 政 府 的 管 理 能 力 , 而 非 條 約 的 實 質 內 涵 , 其 實 更 相 關 。<br />

另 一 方 面 , 激 烈 對 抗 的 2005 年 投 票 活 動 可 能 會 深 刻 地 重 塑 法 國 人 對 複<br />

決 的 感 受 。 對 於 法 國 和 歐 盟 事 項 的 激 烈 爭 辯 , 不 僅 和 其 他 國 家 的 爭 辯 明 顯 對<br />

比 , 也 有 別 於 向 來 複 決 的 形 象 : 讓 總 統 得 以 尋 求 人 民 在 策 略 性 時 刻 , 直 接 針<br />

對 重 要 的 政 治 議 題 給 予 背 書 的 工 具 , 或 是 出 現 制 度 性 僵 局 時 的 最 終 解 決 辦<br />

法 。 許 多 人 注 意 到 選 民 願 意 積 極 參 與 公 共 辯 論 和 決 策 , 以 及 對 於 政 治 代 表 之<br />

建 議 的 不 信 任 。 的 確 , 投 票 活 動 觸 發 了 巨 大 的 興 趣 , 這 由 非 常 高 的 投 票 率<br />

( 將 近 70%) 可 以 看 出 。 評 論 歐 盟 條 約 的 書 籍 於 投 票 前 幾 週 在 圖 書 銷 售 排 行<br />

中 領 先 。 多 年 以 來 , 法 國 公 民 第 一 次 有 機 會 對 於 法 國 與 歐 盟 社 會 的 未 來 進 行<br />

一 次 豐 富 、 多 層 次 、 多 管 道 的 辯 論 , 並 且 也 確 實 抓 住 了 這 次 機 會 。 依 據 民 意<br />

調 查 , 選 民 認 為 在 政 黨 在 公 民 頭 上 所 提 出 的 政 治 主 張 並 沒 有 提 供 清 楚 、 不 偏<br />

頗 的 資 訊 , 而 讓 公 民 得 以 期 待 進 而 形 成 自 身 的 、 受 充 分 告 知 的 決 定 。 法 國 政<br />

治 人 物 也 許 能 迎 合 此 項 挑 戰 , 這 或 許 只 能 從 法 國 早 期 參 與 民 主 的 緩 慢 發 展<br />

中 , 尋 得 蛛 絲 馬 跡 。<br />

統 治 與 被 統 治 者 間 「 由 上 而 下 」 的 區 別 已 經 統 治 了 法 國 長 達 兩 百 年 , 現<br />

在 卻 正 受 到 挑 戰 。 許 多 法 國 公 民 和 政 策 決 定 者 漸 漸 瞭 解 公 共 決 定 的 正 當 性 不<br />

能 僅 看 是 誰 做 成 決 定 , 還 要 看 是 如 何 決 定 。 法 國 政 治 菁 英 會 以 多 快 的 速 度 提<br />

供 公 民 新 的 思 辯 與 決 定 方 式 , 這 仍 不 清 楚 。 也 許 <strong>2007</strong> 年 的 總 統 選 舉 會 容 許 更<br />

多 的 相 關 討 論 。 但 是 至 今 , 尚 無 任 何 政 黨 或 可 能 的 總 統 候 選 人 在 其 競 選 宣 言<br />

中 提 到 直 接 民 主 。<br />

307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A<br />

Abrogative Referendum<br />

公 民 ( 複 決 ) 投 票 的 一 種 型 式 , 選 民<br />

得 藉 此 停 止 或 廢 除 已 經 被 立 法 機 關 同<br />

意 並 公 布 、 且 已 經 施 行 的 法 律 或 指 令<br />

之 效 力 。<br />

Accumulation 得 對 所<br />

支 持 之 同 一 名 候 選 人 投 出 一 票 以 上 的<br />

能 力 。 在 瑞 士 , 如 一 選 區 應 選 出 不 只<br />

一 席 的 國 民 議 會 代 表 , 且 以 比 例 代 表<br />

制 選 出 時 , 選 民 得 在 任 何 選 票 上 將 任<br />

何 候 選 人 的 姓 名 填 入 兩 次 。<br />

A c q u i s i t i o n o f<br />

Citizenship 基 於 行 政 當 局 的 正 式 決<br />

定 , 因 而 取 得 [ 瑞 士 ] 公 民 資 格<br />

Adm<strong>in</strong>istrative Referendum<br />

合 格 選 民 就 議 會 所 為 之 行 政 或 政 府 決<br />

定 要 求 舉 行 複 決 之 權 利 。 財 政 複 決 就<br />

是 行 政 複 決 之 一 種 類 型 。<br />

Agenda Initiative 直 接 民 主<br />

的 一 種 程 序 , 一 定 數 量 的 公 民 得 要 求<br />

立 法 機 關 必 須 審 議 其 提 案 , 而 非 由 選<br />

民 對 該 提 案 進 行 投 票 。<br />

Alternative Proposal 相 對<br />

提 案 (counter-proposal) 之 同 義 詞<br />

Approval Quorum 有 效 通<br />

過 ( 複 決 ) 公 民 投 票 之 要 求 , 需 得 到<br />

全 體 選 民 之 某 一 最 低 數 目 或 比 例 之 支<br />

持 , 該 提 案 始 得 通 過 。<br />

Assembly <strong>Democracy</strong> 民<br />

主 制 度 的 類 型 之 一 , 合 格 選 民 透 過 集<br />

會 來 行 使 其 政 治 權 利 。 集 會 民 主 —<br />

民 主 的 原 始 型 態 — 在 瑞 士 相 當 普<br />

遍 。 在 大 部 分 的 鄉 鎮 區 , 都 有 公 民 集<br />

會 。 在 兩 個 州 ( 格 雷 若 斯 和 內 阿 彭 策<br />

爾 - 羅 得 ), 民 眾 大 會 是 在 州 的 層 級 舉<br />

行 。<br />

Authorities’ <strong>in</strong>itiative<br />

某 單 一 法 案 之 公 布 涉 及 議 會 之 職 權 範<br />

圍 , 且 一 旦 為 議 會 所 發 布 , 即 成 為 複<br />

決 之 主 題 。 屬 於 議 會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決<br />

策 或 法 案 並 不 當 然 適 用 議 會 ( 多 數 )<br />

發 動 的 創 制 , 政 府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決 策<br />

或 指 令 也 不 當 然 適 用 。 雖 然 規 範 職 權<br />

之 規 定 得 以 公 民 創 制 的 途 徑 變 更 之 。<br />

在 瑞 士 , 某 些 州 有 提 供 此 類 議 會 多 數<br />

發 動 的 創 制 ( 又 稱 為 「 議 會 決 定 之 創<br />

制 」)。<br />

B<br />

/ Ballot<br />

Paper (For Elections) 合 格 選 民 在 選<br />

舉 時 必 須 使 用 的 正 式 書 面 。 在 瑞 士 眾<br />

議 院 之 選 舉 , 選 民 得 自 行 填 寫 一 張 未<br />

事 先 印 好 的 特 殊 書 面 , 並 得 變 更 或 增<br />

加 該 書 面 之 內 容 。<br />

Ballot Paper; Vot<strong>in</strong>g<br />

Slip 正 式 之 投 票 紙 , 選 民 在 其 上 加<br />

記 號 或 指 出 其 選 擇 , 例 如 就 他 們 接<br />

受 或 否 決 複 決 提 案 , 表 明 「 是 」 或<br />

「 否 」。<br />

Ballot Text 選 票 紙 上 所 出 現<br />

文 字 , 通 常 是 一 個 或 一 系 列 問 題 的 形<br />

式 。 在 複 決 時 , 這 可 能 是 特 定 的 問 題<br />

文 字 , 或 針 對 公 民 創 制 之 標 題 所 指 定<br />

之 提 案 詢 問 同 意 或 反 對 的 問 題 ; 在 罷<br />

免 時 , 則 是 針 對 一 特 定 職 位 任 期 之 提<br />

前 中 止 詢 問 同 意 或 反 對 的 問 題 。<br />

308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B<strong>in</strong>d<strong>in</strong>g 對 ( 複 決 ) 投 票 結 果 之<br />

描 述 , 意 指 : 如 果 提 案 通 過 , 政 府 或<br />

有 關 當 局 在 法 律 上 即 受 強 制 而 需 執 行<br />

之 。<br />

C<br />

C<strong>and</strong>idate 得 當 選 之 人 。 在 瑞<br />

士 , 候 選 人 的 姓 名 會 刊 載 在 眾 議 院 選<br />

舉 的 名 單 上 。 在 只 分 配 到 一 席 的 選 舉<br />

區 , 且 又 適 用 多 數 決 制 度 者 , 任 何 選<br />

舉 年 齡 的 公 民 均 得 當 選 。<br />

Can<strong>to</strong>n 瑞 士 邦 聯 的 成 員 州 。 在<br />

瑞 士 , 這 些 州 經 常 被 稱 為 「 邦 國 」<br />

(States), 指 得 是 在 1848 年 各 自 讓 渡<br />

部 分 主 權 而 共 同 形 成 聯 邦 的 原 始 成 員<br />

邦 國 。 瑞 士 有 二 十 六 個 州 。<br />

Can<strong>to</strong>nal Initiative 州 提 出 提<br />

案 的 無 拘 束 性 權 利 。 任 何 州 得 提 出 指<br />

令 草 案 以 供 聯 邦 議 會 批 准 , 或 建 議 某<br />

一 提 案 應 發 展 成 正 式 議 案 。 在 一 些<br />

州 , 州 創 制 得 經 由 公 民 創 制 而 形 成 。<br />

Can<strong>to</strong>nal Majority 在 強<br />

制 複 決 時 , 除 了 過 半 數 之 公 民 外 , 另<br />

需 有 過 半 數 之 州 , 才 能 使 交 付 人 民 公<br />

投 之 提 案 通 過 。 當 有 過 半 數 之 州 的 公<br />

民 投 票 贊 成 提 案 時 , 才 算 是 通 過 。 在<br />

計 算 過 半 數 時 , 上 瓦 爾 登 、 下 瓦 爾<br />

登 、 巴 澤 爾 - 市 、 巴 澤 爾 - 鄉 、 外 阿 彭<br />

策 爾 - 羅 得 和 內 阿 彭 策 爾 - 羅 得 等 州 ,<br />

都 只 算 二 分 之 一 個 州 。<br />

<br />

Capable of Carry<strong>in</strong>g through a<br />

(Facultative) Referendum Process<br />

並 非 法 律 名 詞 。 如 果 一 個 群 體 被 認 為<br />

有 能 力 獲 得 正 式 展 開 任 意 性 複 決 所 需<br />

的 連 署 數 目 , 這 個 群 體 就 被 稱 為 「 適<br />

合 複 決 者 」。<br />

Chambers<br />

(of the Bi-Cameral Parliament) 在 瑞<br />

士 , 參 議 院 和 眾 議 院 各 自 構 成 議 會 的<br />

一 院 。<br />

Citizen-Friendly 在 創 制<br />

與 複 決 的 情 形 , 有 關 門 檻 、 障 礙 、 同<br />

意 數 / 比 例 、 投 票 方 式 等 規 則 , 使 得<br />

程 序 對 於 合 格 選 民 是 盡 可 能 的 自 由 與<br />

公 平 。<br />

Citizen-<strong>in</strong>itiated<br />

referendum 由 一 定 數 目 的 公 民 正 式<br />

要 求 而 舉 行 的 複 決 。<br />

Citizens’ <strong>in</strong>itiative 公 民 創<br />

制 的 同 義 詞 。<br />

Compulsory vot<strong>in</strong>g 合 格 選<br />

民 參 與 選 舉 或 公 投 投 票 的 義 務 。 選 民<br />

得 投 下 空 白 票 , 也 就 是 不 選 擇 任 何 既<br />

有 選 項 。 在 瑞 士 , 十 一 個 州 訂 有 強 制<br />

投 票 的 方 式 。<br />

Consensus democracy 民<br />

主 的 一 種 型 態 , 旨 在 促 使 眾 多 活 動 者<br />

( 政 黨 、 工 會 、 少 數 族 群 、 社 會 團<br />

體 ) 盡 可 能 參 與 政 治 過 程 , 並 且 在 共<br />

識 下 形 成 決 定 。 由 於 在 複 決 中 , 要 推<br />

翻 議 會 決 定 , 相 對 上 容 易 , 議 會 —<br />

甚 至 在 議 會 進 行 事 項 辯 論 之 前 — 和<br />

政 府 都 應 該 尋 求 妥 協 性 解 決 方 案 , 以<br />

滿 足 有 能 力 展 開 複 決 的 所 有 重 要 政 治<br />

團 體 。 在 歷 史 上 , 正 是 有 複 決 , 才 導<br />

致 共 識 民 主 的 形 成 。<br />

309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Constitutionality 符 合 且 不 牴<br />

觸 一 國 憲 法 的 狀 態 。<br />

Constructive referendum<br />

與 複 決 相 連 結 的 公 民 提 案 。 建 設 性 複<br />

決 讓 一 定 數 目 的 合 格 選 民 有 權 對 於 一<br />

項 指 令 提 出 相 對 提 案 , 而 得 進 行 任 意<br />

性 複 決 。 相 對 提 案 應 與 此 指 令 同 時 提<br />

出 。 在 瑞 士 , 此 種 可 能 性 目 前 存 在 於<br />

伯 恩 和 下 瓦 爾 登 州 。<br />

/ Consultation 諮 商 是 瑞 士<br />

立 法 過 程 的 重 要 階 段 。 具 有 政 治 、 經<br />

濟 或 文 化 深 遠 影 響 之 法 律 草 案 和 憲 法<br />

修 正 案 會 分 發 給 利 害 關 係 人 , 以 便 其<br />

表 示 意 見 。<br />

Consultative referendum<br />

政 治 上 重 要 、 但 法 律 上 不 具 拘 束 力 的<br />

投 票 決 定 , 不 具 登 記 選 民 身 份 之 公 民<br />

甚 至 也 可 參 與 。 諮 詢 性 複 決 在 原 則<br />

上 得 以 有 關 國 家 或 希 望 是 有 關 國 家<br />

的 任 何 事 項 為 其 主 題 。 諮 詢 性 複 決 在<br />

用 語 上 是 自 我 矛 盾 的 , 因 為 它 涉 及 選<br />

民 的 決 定 , 但 在 法 律 上 卻 不 是 個 決 定<br />

而 只 是 建 議 。 所 謂 的 諮 詢 性 複 決 , 在<br />

事 實 上 , 經 常 是 本 書 所 稱 的 「 全 民 表<br />

決 」。<br />

Council of States 瑞 士 聯 邦 議<br />

會 較 小 的 一 院 , 共 有 四 十 六 位 成 員 。<br />

參 議 院 是 代 表 各 州 的 議 院 , 因 為 其 成<br />

員 是 以 各 州 代 表 的 身 份 行 使 職 權 。 如<br />

今 參 議 院 成 員 是 由 各 州 之 合 格 選 民 選<br />

舉 產 生 , 有 如 眾 議 院 成 員 般 ; 但 仍 須<br />

依 據 各 州 所 訂 之 規 定 。<br />

Counter-proposal 針 對 公<br />

民 創 制 或 複 決 中 所 包 含 的 提 案 所 提 出<br />

之 替 代 性 提 案 , 以 供 ( 複 決 ) 投 票 。<br />

相 對 提 案 得 由 立 法 機 關 或 一 定 數 目<br />

的 公 民 提 出 。 在 瑞 士 , 如 果 聯 邦 議 會<br />

有 意 對 公 民 創 制 所 涉 及 的 事 項 表 示 意<br />

見 , 但 想 要 採 取 和 創 制 提 出 者 之 提 案<br />

所 不 同 之 處 理 方 式 , 其 對 於 一 般 型 的<br />

公 民 創 制 和 條 列 型 公 民 創 制 均 得 提 出<br />

相 對 提 案 。 在 此 情 形 , 將 依 據 「 雙 重<br />

同 意 表 決 」 之 規 定 舉 行 投 票 。<br />

D<br />

Decid<strong>in</strong>g question 當 原<br />

始 創 制 和 相 對 提 案 即 將 在 同 一 複 決 中<br />

接 受 投 票 , 有 可 能 會 出 現 雙 重 同 意 的<br />

結 果 , 因 為 選 民 得 對 兩 個 提 案 都 表 示<br />

支 持 。 在 此 情 形 , 會 使 用 決 定 性 問 題<br />

來 認 定 哪 一 提 案 應 該 執 行 , 假 使 兩 個<br />

提 案 都 獲 同 意 的 話 。<br />

D i r e c t C o u n t e r -<br />

Proposal 一 項 提 案 ( 例 如 法 律 草<br />

案 ) 進 入 和 創 制 相 同 的 決 策 過 程 之 階<br />

段 , 並 且 在 複 決 中 , 以 原 始 提 案 之 特<br />

定 替 代 案 的 地 位 , 和 後 者 同 時 接 受 投<br />

票 。<br />

<strong>Direct</strong> democracy 國 家 的<br />

一 種 型 態 , 其 主 權 為 人 民 所 享 有 , 亦<br />

即 , 國 家 主 權 直 接 屬 於 人 民 。 人 民<br />

也 直 接 行 使 其 主 權 , 例 如 , 透 過 公<br />

民 立 法 ( 人 民 提 案 並 同 意 法 律 )。 這<br />

是 「 直 接 」 與 「 間 接 」 民 主 的 主 要 區<br />

別 。<br />

<strong>Direct</strong> democracy<br />

procedure 指 一 套 程 序 :a) 包 括 公<br />

民 有 權 直 接 參 與 對 議 題 的 政 治 決 策 過<br />

程 , 以 及 b) 同 時 也 設 計 並 運 作 成 權<br />

310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利 分 享 的 機 制 , 以 強 化 人 民 能 力 。 下<br />

列 類 型 的 程 序 應 予 區 別 : 複 決 、 創 制<br />

和 相 對 提 案 。 每 一 類 型 的 程 序 均 存 有<br />

不 同 的 形 式 , 而 每 種 形 式 也 可 以 不 同<br />

的 方 式 制 度 化 。 複 決 的 形 式 有 : 公 民<br />

發 動 之 複 決 ( 公 民 複 決 )、 由 民 選 機<br />

關 所 發 動 的 複 決 、 強 制 ( 義 務 ) 性 複<br />

決 。 創 制 的 形 式 有 : 公 民 創 制 ( 市 民<br />

創 制 )、 議 題 創 制 。 相 對 提 案 的 形 式<br />

有 : 當 局 ( 例 如 議 會 ) 提 出 之 相 對 提<br />

案 、 公 民 提 出 之 相 對 提 案 。<br />

D i r e c t i n i t i a t i v e<br />

procedure 一 旦 連 署 簽 名 獲 得 確 認 ,<br />

創 制 提 案 即 不 經 過 立 法 機 關 , 而 得 直<br />

接 置 入 選 票 的 程 序 。<br />

Double “Yes” 如 果 一<br />

相 對 提 案 是 針 對 公 民 創 制 而 提 出 , 選<br />

民 得 支 持 相 對 提 案 和 創 制 案 兩 者 , 並<br />

且 同 時 表 明 : 如 兩 案 都 獲 同 意 , 其 較<br />

偏 好 哪 一 案 。 獲 得 最 多 「 同 意 」 票 之<br />

提 案 ( 不 論 是 創 制 或 相 對 提 案 ) 即 屬<br />

最 終 被 接 受 者 。<br />

Double majority 通 過 提 案<br />

的 要 求 , 同 時 要 有 已 投 票 總 數 之 過 半<br />

數 、 以 及 至 少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之 法 定 選<br />

舉 區 的 投 票 總 數 之 過 半 數 。 在 瑞 士 ,<br />

強 制 複 決 需 要 有 人 民 和 州 的 雙 重 多<br />

數 。 換 言 之 , 需 要 有 過 半 數 之 州 投 票<br />

支 持 , 還 要 有 全 體 已 投 票 選 民 之 過 半<br />

數 支 持 , 才 能 通 過 。 這 意 味 所 有 已 投<br />

之 票 將 計 算 兩 次 : 一 次 是 票 之 總 數 ,<br />

一 次 是 個 別 之 州 。 至 少 要 有 全 部 投<br />

票 人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加 一 票 (「 人<br />

民 」), 和 過 半 數 之 州 , 都 同 意 提<br />

案 。 在 計 算 州 之 過 半 數 時 , 應 切 記 上<br />

瓦 爾 登 、 下 瓦 爾 登 、 巴 澤 爾 - 市 、 巴<br />

澤 爾 - 鄉 、 外 阿 彭 策 爾 - 羅 得 和 內 阿 彭<br />

策 爾 - 羅 得 等 州 , 都 只 算 二 分 之 一 個<br />

州 。 但 在 同 意 或 否 決 法 律 之 複 決 , 全<br />

體 投 票 之 單 純 過 半 數 即 為 已 足 。<br />

E<br />

Elected 經 由 選 舉 而 被 選 上 公<br />

職 。<br />

Election 由 合 格 選 民 或 選 舉 機 關<br />

之 成 員 ( 在 瑞 士 , 如 聯 邦 議 會 、 聯 邦<br />

理 事 會 ) 以 投 票 方 式 選 出 而 任 命 某 些<br />

政 府 當 局 或 其 他 公 部 門 成 員 的 程 序 。<br />

E l e c t i o n b y<br />

Simply Majority 選 舉 制 度 的 方 式 , 應<br />

選 出 之 席 位 是 由 獲 得 過 半 數 選 票 者 當<br />

選 , 至 於 獲 得 少 數 選 票 者 , 即 使 只 是<br />

少 了 些 微 票 數 , 均 無 法 取 得 任 何 席<br />

位 。 在 瑞 士 , 過 半 數 制 度 的 規 定 適 用<br />

於 , 例 如 , 聯 邦 理 事 會 和 聯 邦 最 高 法<br />

院 的 選 舉 。 另 一 方 面 , 眾 議 院 選 舉 則<br />

適 用 比 例 代 表 制 , 除 了 哪 些 只 分 配 到<br />

一 席 的 選 舉 區 外 。<br />

Elec<strong>to</strong>r 在 此 和 「 選 民 」 同<br />

義 。 其 他 作 者 則 使 用 「 選 舉 人 」 來 指<br />

稱 有 權 在 一 選 舉 中 投 票 之 人 , 而 「 選<br />

民 」 則 指 稱 有 權 在 複 決 中 投 票 之 人 。<br />

Elec<strong>to</strong>ral Constituency 眾 議<br />

院 之 選 舉 是 於 全 [ 瑞 士 ] 邦 聯 同 時 舉<br />

行 , 並 以 各 州 為 選 舉 區 。<br />

Elec<strong>to</strong>rate 合 格 選 民 之 總 數<br />

Eligible voter/s 有 權 投 票 之<br />

人<br />

311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E / E - Vo t i n g /<br />

Electronic vot<strong>in</strong>g 投 票 的 方 式 , 選 民<br />

藉 助 特 別 的 電 子 投 票 系 統 來 投 票 : 先<br />

完 成 「 電 子 投 票 單 」, 然 後 透 過 資 訊<br />

網 路 系 統 送 到 負 責 選 票 之 機 構 。 在 瑞<br />

士 , 日 內 瓦 、 蘇 黎 世 和 納 沙 泰 爾 州 ,<br />

在 聯 邦 理 事 長 之 監 督 下 , 目 前 正 進 行<br />

電 子 投 票 領 航 計 畫 。 最 主 要 的 顧 慮 是<br />

要 確 保 程 序 的 安 全 ( 維 護 投 票 秘 密 、<br />

防 止 詐 欺 投 票 )。<br />

Explanation from<br />

the Federal Council 比 較 : 複 決 書<br />

F<br />

Facultative/optional<br />

referendum 由 正 式 要 求 所 引 起 的<br />

( 複 決 ) 公 投 之 程 序 , 可 由 一 定 數 目<br />

之 公 民 或 由 國 家 之 民 選 機 關 ( 政 府 、<br />

議 會 、 總 統 或 其 他 之 特 定 機 關 )( 但<br />

非 獨 占 性 地 ) 發 動 。 如 果 只 有 國 家 民<br />

選 機 關 才 能 要 求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br />

系 爭 程 序 — 依 本 書 之 用 語 — 即 非<br />

複 決 , 而 為 全 民 表 決 。 在 瑞 士 , 如 有<br />

五 萬 名 合 格 選 民 或 八 州 , 針 對 例 如 新<br />

或 修 正 之 聯 邦 法 律 或 國 際 條 約 , 要 求<br />

複 決 , 即 可 舉 行 公 民 ( 複 決 ) 投 票 。<br />

如 果 人 民 投 票 贊 成 ( 全 體 過 半 數 ),<br />

聯 邦 議 會 之 相 關 指 令 即 獲 同 意 。<br />

(Swiss) Federal<br />

adm<strong>in</strong>istration 瑞 士 聯 邦 政 府 包 括 中<br />

央 聯 邦 政 府 ( 設 有 七 個 部 會 )、 聯 邦<br />

理 事 長 、 秘 書 處 和 聯 邦 機 關 、 分 散<br />

的 聯 邦 政 府 所 之 政 府 委 員 會 和 所 屬 之<br />

其 他 行 政 單 位 、 以 及 獨 立 機 構 與 事<br />

業 。 聯 邦 政 府 的 主 要 職 掌 包 括 : 執<br />

行 聯 邦 議 會 發 布 之 指 令 ( 特 別 是 聯<br />

邦 法 律 之 執 行 )、 以 及 聯 邦 理 事 會 指<br />

派 的 責 任 ( 包 括 聯 邦 理 事 會 業 務 及 立<br />

法 之 準 備 。 每 一 部 會 由 一 位 聯 邦 理<br />

事 會 成 員 擔 任 首 長 , 聯 邦 理 事 處 則 以<br />

聯 邦 理 事 長 為 首 長 。 自 主 性 的 聯 邦 公<br />

法 組 織 , 例 如 瑞 士 國 家 意 外 保 險 組 織<br />

(SUVA) 和 瑞 士 國 家 銀 行 並 不 屬 於<br />

聯 邦 政 府 。<br />

(Swiss) Federal<br />

Assembly (Federal Parliament) 瑞 士<br />

邦 聯 最 高 立 法 機 關 ( 立 法 權 , 由 兩<br />

院 組 成 : 眾 議 院 和 參 議 院 。 兩 院 通 常<br />

分 開 處 理 各 自 之 事 務 ( 聯 邦 立 法 、 預<br />

算 決 定 、 國 際 條 約 等 ), 只 有 兩 院 同<br />

時 同 意 時 , 指 令 始 生 效 。 當 選 舉 ( 聯<br />

邦 理 事 會 成 員 、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br />

聯 邦 理 事 長 )、 以 及 接 受 聯 邦 理 事 會<br />

針 對 重 要 議 題 之 聲 明 時 , 眾 議 院 和 參<br />

議 院 會 在 聯 邦 議 會 共 同 集 會 而 為 聯 合<br />

議 院 。<br />

(Swiss) Federal<br />

Chancellery 為 瑞 士 聯 邦 理 事 會 之 一<br />

般 行 政 機 關 , 聯 邦 理 事 處 協 調 處 理 聯<br />

邦 理 事 會 之 事 務 , 也 是 邦 聯 總 統 之 辦<br />

公 室 。 此 外 , 它 就 政 治 權 利 負 有 特 別<br />

責 任 , 主 管 官 方 出 版 ( 聯 邦 公 報 、 聯<br />

邦 法 律 之 編 纂 ), 並 負 責 對 外 發 布 消<br />

息 及 聯 邦 政 府 的 翻 譯 工 作 。 聯 邦 理 事<br />

處 以 聯 邦 理 事 長 為 首 。<br />

(Swiss) Federal<br />

Constitution 聯 邦 憲 法 是 瑞 士 邦 聯 的<br />

最 高 法 , 構 成 所 有 其 他 立 法 和 聯 邦 之<br />

國 家 架 構 的 法 律 基 礎 。 它 規 範 公 民 及<br />

所 有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責 任 , 以 及 聯<br />

312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邦 當 局 的 架 構 與 權 力 。 聯 邦 憲 法 之 全<br />

部 修 正 或 部 分 修 正 都 必 須 得 到 人 民 和<br />

各 州 之 同 意 ( 強 制 複 決 )。<br />

<br />

( S w i s s ) F e d e r a l C o u n c i l<br />

(Government) 瑞 士 邦 聯 的 中 央 政<br />

府 , 也 就 是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 行 政<br />

權 )。 聯 邦 理 事 會 有 七 位 成 員 , 由 聯<br />

邦 議 會 的 聯 合 議 院 選 出 , 負 責 指 揮 監<br />

督 聯 邦 政 府 。 聯 邦 理 事 長 聯 邦 理 事 會<br />

( 也 就 是 政 府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 之 首<br />

長 。 聯 邦 總 統 擔 任 聯 邦 理 事 會 之 會 議<br />

主 席 。<br />

(Swiss) Federal<br />

Court 瑞 士 邦 聯 司 法 權 的 最 高 機 關 。<br />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 亦 即 最 高 之 上 訴 審 法<br />

院 , 負 責 確 保 法 院 裁 判 符 合 憲 法 , 就<br />

各 州 法 院 所 無 法 處 理 的 聯 邦 法 案 件<br />

享 有 管 轄 權 的 唯 一 法 院 , 例 如 有 關 侵<br />

害 各 州 之 特 定 刑 事 犯 罪 。 聯 邦 最 高 法<br />

院 的 不 同 庭 則 是 不 同 法 律 領 域 的 專 業<br />

法 院 , 例 如 破 產 、 民 事 、 刑 事 和 行 政<br />

法 。 在 琉 森 的 聯 邦 保 險 法 對 於 有 關 社<br />

會 保 險 法 享 有 管 轄 權 。<br />

Federal decree 瑞 士 聯 邦<br />

議 會 就 憲 法 條 款 、 重 要 個 別 法 律 和 一<br />

般 決 定 所 為 之 決 定 。 無 須 複 決 同 意 之<br />

聯 邦 指 令 稱 為 「 單 純 聯 邦 指 令 」。<br />

/ Federal law /<br />

Federal Act 瑞 士 聯 邦 議 會 的 指 令 ,<br />

得 一 般 適 用 、 不 定 期 存 續 、 直 接 為 相<br />

關 人 民 創 設 權 利 或 義 務 , 也 就 是 創 設<br />

法 。 此 種 型 態 的 聯 邦 指 令 必 須 以 聯 邦<br />

法 公 布 之 , 並 適 用 任 意 性 複 決 。 如 果<br />

是 於 憲 法 上 無 據 之 緊 急 性 聯 邦 法 , 必<br />

須 由 人 民 和 各 州 投 票 ( 強 制 複 決 )。<br />

F e d e r a l<br />

popular (referendum) Vote 一 般 而<br />

言 , 瑞 士 聯 邦 層 級 的 任 何 投 票 都 稱 為<br />

「 公 民 投 票 」, 而 各 州 投 票 的 結 果 是<br />

依 各 州 合 格 選 民 之 投 票 來 決 定 。 真 正<br />

意 義 之 公 民 投 票 , 也 就 是 指 僅 由 合 格<br />

選 民 而 非 各 州 來 投 票 , 是 例 如 任 意 性<br />

複 決 之 情 形 。<br />

Federation 在 瑞 士 , 中 央 、「 國<br />

家 」 層 級 的 政 治 機 構 : 聯 邦 政 府 、 議<br />

會 和 當 局 。<br />

F<strong>in</strong>ance referendum 亦 稱<br />

為 「 公 共 支 出 之 複 決 」。 此 類 複 決 與<br />

議 會 就 公 共 支 出 所 為 之 決 定 有 關 , 因<br />

此 和 針 對 新 或 修 正 立 法 之 複 決 不 同 。<br />

任 何 議 會 決 定 涉 及 公 共 經 費 之 支 出 都<br />

得 適 用 財 政 複 決 。 雖 然 這 種 形 式 的 複<br />

決 並 不 存 在 於 瑞 士 國 家 ( 聯 邦 ) 層<br />

級 , 但 在 各 州 和 地 方 層 級 則 廣 泛 使<br />

用 。<br />

<br />

Formulated popular<br />

<strong>in</strong>itiative proposal (for partial revision<br />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在 瑞 士 ,<br />

十 萬 名 合 格 選 民 得 以 公 民 創 制 方 式 ,<br />

要 求 部 分 修 正 聯 邦 憲 法 。 創 制 提 案 應<br />

以 妥 當 條 列 之 草 案 形 式 提 出 。<br />

Fundamental right 基 本 人<br />

權 。 基 本 權 利 不 僅 保 障 個 人 在 法 律 上<br />

得 執 行 之 主 張 ; 作 為 客 觀 原 則 , 基 本<br />

權 利 貫 徹 及 於 整 體 法 及 秩 序 體 系 , 拘<br />

束 國 家 各 機 關 , 特 別 是 立 法 機 關 。<br />

313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G<br />

General popular<br />

<strong>in</strong>itiative 在 瑞 士 , 十 萬 名 以 上 之 合 格<br />

選 民 得 , 以 一 般 提 案 的 公 民 創 制 方<br />

式 , 要 求 通 過 、 修 正 或 廢 止 憲 法 或 法<br />

律 規 定 。 一 般 型 公 民 創 制 是 一 項 革<br />

新 , 由 人 民 在 2003 年 2 月 9 日 的 公 民 投<br />

票 中 接 受 。<br />

H<br />

Harmonisation 在 瑞 士 , 當 聯 邦<br />

議 會 兩 院 就 某 一 提 案 已 經 詳 細 辯 論 ,<br />

並 且 各 自 以 多 數 同 意 時 , 但 因 為 指<br />

令 或 法 案 之 精 確 文 字 在 兩 院 間 出 現<br />

差 異 , 即 會 出 現 所 謂 ( 差 異 的 )「 調<br />

和 」, 此 後 的 辯 論 將 僅 限 於 差 異 部<br />

分 。<br />

Human rights 有 些 權 利 屬 於 每<br />

個 人 , 只 基 於 人 的 地 位 即 應 享 有 。 這<br />

些 權 利 不 可 讓 渡 , 也 不 容 法 律 否 決 。<br />

人 權 的 例 子 如 生 命 權 、 宗 教 自 由 和 言<br />

論 自 由 。<br />

I<br />

Indirect counterproposal<br />

並 非 作 為 原 始 創 制 提 案 的<br />

正 式 替 代 方 案 之 提 案 。 在 瑞 士 , 間 接<br />

創 制 提 案 得 由 議 會 或 政 府 提 出 , 並 與<br />

原 始 創 制 提 案 列 於 決 策 過 程 的 相 同 層<br />

級 。<br />

Individual<br />

<strong>in</strong>itiative (<strong>in</strong> Zurich) 在 蘇 黎 世 州 , 單<br />

一 個 人 即 得 開 始 進 行 創 制 。 如 果 獲 得<br />

州 議 會 支 持 , 此 項 創 制 即 可 列 於 ( 複<br />

決 ) 選 票 上 。<br />

Indirect <strong>in</strong>itiative<br />

procedure 指 確 實 涉 及 立 法 之 創 制 程<br />

序 , 且 創 制 提 案 在 列 於 選 票 之 上 前 ,<br />

需 先 由 政 府 和 議 會 審 議 。<br />

Initial proposal 複 決 、 創 制<br />

或 罷 免 之 提 議 人 所 提 出 的 第 一 份 文<br />

字 。<br />

I n i t i a l s i g n a t u r e<br />

quorum 開 始 創 制 所 需 之 最 低 連 署 人<br />

數 。<br />

Initiative 指 一 定 數 目 之 公 民 得<br />

提 出 提 案 供 立 法 機 關 處 理 的 程 序 。 一<br />

種 ( 公 民 創 制 ) 方 式 會 導 致 ( 複 決 )<br />

投 票 , 另 一 種 ( 議 題 創 制 ) 會 導 致 立<br />

法 機 關 審 議 提 案 。<br />

Initiative committee 創 制<br />

的 提 議 人 。 在 瑞 士 , 創 制 必 須 由 至 少<br />

七 位 、 至 多 二 十 七 位 提 議 人 提 出 。 提<br />

議 人 之 絕 對 半 數 有 權 撤 回 創 制 。<br />

L<br />

Legality 符 合 且 不 牴 觸 一 國 法<br />

律 或 國 際 法 的 狀 態 。<br />

Legality check 公 權 力 機<br />

關 對 於 一 項 提 案 之 合 憲 性 及 合 法 性 之<br />

審 查 。<br />

Legislative <strong>in</strong>itiative 立 法 創<br />

制 得 要 求 法 律 之 制 定 、 修 正 、 補 充 或<br />

廢 止 。 瑞 士 之 各 州 均 設 有 立 法 創 制 的<br />

機 制 。<br />

Legislature referendum 對<br />

於 法 律 之 複 決 。 瑞 士 各 州 州 議 會 所 通<br />

過 的 所 有 法 律 都 得 進 行 公 民 複 決 。 有<br />

314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些 州 是 義 務 性 , 有 些 則 是 任 意 性 。<br />

Legislature 有 權 透 過 正 式<br />

立 法 程 序 制 定 法 律 的 憲 法 機 關 。<br />

L i s t ( o f<br />

c<strong>and</strong>idates for elections) 列 有 合 格 候<br />

選 人 姓 名 的 名 單 。 在 瑞 士 , 選 舉 候 選<br />

人 名 單 是 由 相 關 州 和 聯 邦 理 事 處 審 查<br />

及 ( 於 必 要 時 ) 更 正 。 名 單 上 會 有 編<br />

號 , 並 加 標 題 , 以 方 便 識 別 。<br />

M<br />

/ <br />

M<strong>in</strong>imum participation/turn-out<br />

quorum <strong>in</strong> a (referendum) vote 投 票<br />

之 有 效 性 得 依 合 格 選 民 之 最 低 參 與 人<br />

數 來 決 定 。 有 些 地 方 要 求 最 低 參 與 門<br />

檻 數 。 在 有 些 地 區 , 此 項 議 題 再 度 成<br />

為 辯 論 主 題 。 然 而 , 要 求 最 低 人 數 是<br />

有 問 題 的 , 因 為 這 可 能 會 誤 導 複 決 之<br />

結 果 , 假 使 將 反 對 票 和 廢 票 / 未 投 票<br />

者 都 一 視 同 仁 的 話 。<br />

Multiple option vote<br />

選 民 得 在 同 時 提 出 之 同 一 基 本 提 案 的<br />

數 個 不 同 版 本 間 , 選 擇 其 一 。 當 創 制<br />

提 案 和 議 會 提 出 之 相 對 提 案 、 兩 個 以<br />

上 的 創 制 提 案 、 或 議 會 提 出 之 複 決 提<br />

案 和 合 格 選 民 提 出 之 相 對 提 案 , 同 時<br />

並 列 以 供 投 票 時 , 即 屬 多 重 選 擇 投<br />

票 。<br />

N<br />

(Swiss) National<br />

Council 瑞 士 聯 邦 議 會 的 較 大 一 院 ,<br />

眾 議 院 有 兩 百 名 成 員 , 亦 稱 為 「 人 民<br />

議 院 」, 因 為 其 成 員 是 由 人 民 ( 合 格<br />

選 民 ) 以 普 選 選 出 。<br />

(Swiss) National<br />

languages 瑞 士 有 四 種 國 家 語 言 。 使<br />

用 最 廣 泛 者 是 德 語 , 其 次 是 法 語 、<br />

義 大 利 語 、 羅 托 - 羅 曼 語 。 最 後 者 為<br />

拉 丁 語 的 古 代 變 形 , 仍 用 於 阿 爾 卑 斯<br />

區 域 , 但 目 前 面 臨 能 否 繼 續 存 在 之 壓<br />

力 。<br />

O<br />

/ Obliga<strong>to</strong>ry /<br />

m<strong>and</strong>a<strong>to</strong>ry referendum 依 據 憲 法 或<br />

法 律 所 規 定 之 情 形 , 自 動 舉 行 之 ( 複<br />

決 ) 投 票 。 在 瑞 士 , 如 果 聯 邦 議 會 決<br />

定 進 行 聯 邦 憲 法 之 全 部 或 部 份 修 正 、<br />

加 入 集 體 安 全 ( 例 如 聯 合 國 ) 組 織 或<br />

超 國 家 聯 盟 ( 例 如 歐 盟 )、 或 制 定 無<br />

憲 法 基 礎 之 緊 急 性 聯 邦 法 律 , 都 必 須<br />

舉 行 公 民 ( 複 決 ) 投 票 。 上 述 決 定 需<br />

同 時 得 到 人 民 和 州 的 多 數 之 同 意 , 才<br />

能 通 過 。 如 公 民 創 制 之 目 的 在 聯 邦 憲<br />

法 之 全 部 修 正 、 或 公 民 創 制 之 目 的 在<br />

聯 邦 憲 法 之 部 分 修 正 ( 但 曾 以 一 般 型<br />

提 案 提 出 , 而 被 聯 邦 議 會 否 決 )、 或<br />

兩 院 對 於 是 否 進 行 聯 邦 憲 法 之 全 部 修<br />

正 的 意 見 不 同 , 而 需 有 所 決 定 時 , 也<br />

要 舉 行 強 制 複 決 。 在 上 述 三 種 情 形 ,<br />

複 決 以 選 民 之 單 純 過 半 數 決 定 之 。<br />

P<br />

Partial revision<br />

(of the constitution) 憲 法 的 一 部 分 被<br />

修 正 。<br />

/ Participation / Turnout<br />

參 與 複 決 或 選 舉 之 投 票 的 合 格 選 民 數<br />

315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 以 全 部 選 民 之 實 際 總 人 數 或 某 一<br />

比 例 表 示 )。 投 票 率 是 所 有 選 票 的 總<br />

數 , 包 括 有 效 、 無 效 和 空 白 票 。<br />

Pass 當 公 民 ( 複 決 ) 投 票 有<br />

效 , 且 達 到 同 意 提 案 所 預 定 的 多 數 要<br />

求 時 , 即 為 通 過 。<br />

<br />

Penalty (for fail<strong>in</strong>g <strong>to</strong> vote where<br />

there is compulsory vot<strong>in</strong>g) 「 投 票 制<br />

裁 」 的 用 語 係 用 於 處 罰 未 遵 守 強 制 投<br />

票 規 則 之 情 形 。 在 瑞 士 此 類 制 裁 僅 存<br />

在 於 沙 夫 豪 森 州 和 格 勞 賓 登 州 的 一 些<br />

鄉 鎮 。<br />

Petition 任 何 人 均 得 送 交 當 局 之<br />

無 特 定 格 式 的 書 面 請 求 。 請 願 得 包 含<br />

提 案 、 批 評 或 要 求 , 主 題 得 是 任 何 之<br />

州 行 為 。 在 瑞 士 , 聯 邦 當 局 必 須 收 受<br />

請 願 , 但 得 不 予 回 應 。<br />

Plebiscite 「 由 上 而 下 」 所<br />

控 制 的 公 共 諮 詢 。 在 全 民 表 決 的 情<br />

形 ,「 有 權 力 者 」— 通 常 是 總 統 或<br />

總 理 — 決 定 於 何 時 、 針 對 何 主 題 ,<br />

要 求 人 民 表 示 意 見 。 此 類 投 票 經 常<br />

只 是 諮 詢 性 質 , 也 就 是 說 , 其 結 果 對<br />

於 議 會 或 政 府 並 無 正 式 拘 束 力 。 在 實<br />

際 上 , 全 民 表 決 是 有 權 力 者 之 權 力 工<br />

具 , 利 用 人 民 的 協 助 , 來 企 圖 強 化 或<br />

拯 救 權 力 。 其 目 的 並 不 是 要 實 現 民<br />

主 , 而 是 用 來 為 有 權 力 者 已 經 做 成 的<br />

決 定 提 供 正 當 性 。 依 本 書 之 用 法 , 全<br />

民 表 決 並 非 歸 類 於 直 接 民 主 , 因 為 它<br />

們 並 不 符 合 權 力 分 享 的 標 準 。<br />

Political rights 政 治 權 利 是<br />

人 民 在 直 接 民 主 下 的 基 本 權 利 , 使 投<br />

票 年 齡 的 公 民 得 參 與 國 家 法 律 和 政 治<br />

的 形 成 。 政 治 權 利 包 括 投 票 權 、 參 與<br />

選 舉 的 權 利 、 以 及 提 出 公 民 創 制 或 複<br />

決 請 求 的 權 利 , 和 連 署 此 項 請 求 的 權<br />

利 。<br />

Popular assembly 合 格 選<br />

民 的 集 會 。 最 古 老 ( 前 現 代 ) 形 式 的<br />

民 主 , 今 日 仍 在 內 阿 彭 策 爾 - 羅 得 和<br />

格 拉 若 司 州 實 踐 中 。 一 州 或 一 鄉 鎮 之<br />

合 格 選 民 於 特 定 日 期 聚 集 在 公 開 場<br />

所 , 以 選 舉 政 府 、 形 成 有 關 法 律 和 公<br />

共 支 出 的 決 定 。 每 個 人 都 有 權 對 任 何<br />

議 題 表 示 意 見 , 以 舉 手 方 式 投 票 。 依<br />

其 本 質 , 公 民 議 會 無 法 遵 守 現 代 形 式<br />

之 民 主 所 要 求 的 秘 密 投 票 原 則 。<br />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 一 種 直 接<br />

民 主 的 程 序 和 政 治 權 利 , 容 許 一 定 數<br />

目 的 公 民 得 就 政 治 議 題 提 出 他 們 自 己<br />

的 提 案 , 並 對 之 展 開 ( 複 決 ) 投 票 。<br />

提 案 得 是 : 例 如 , 修 正 憲 法 、 採 行 新<br />

法 、 或 廢 止 或 修 正 現 行 法 。 是 否 將 提<br />

案 交 付 選 民 投 票 , 並 不 屬 於 當 局 之 裁<br />

量 範 圍 。 創 制 程 序 得 包 括 撤 回 條 款 ,<br />

容 許 登 記 之 委 員 會 ( 即 提 議 人 ) 有 可<br />

能 撤 回 其 創 制 , 例 如 當 立 法 機 關 已 經<br />

採 取 行 動 來 實 現 創 制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要<br />

求 時 。<br />

<br />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 for a complete<br />

revis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在<br />

瑞 士 , 十 萬 名 以 上 合 格 選 民 所 提 出 之<br />

公 民 創 制 得 提 案 要 求 聯 邦 憲 法 之 全 部<br />

修 正 。<br />

316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Popular majority 投 票<br />

數 之 過 半 相 當 於 所 投 有 效 票 之 過 半<br />

數 。 在 瑞 士 , 通 過 新 憲 法 或 修 正 憲 法<br />

( 強 制 複 決 ) 要 求 同 時 要 有 投 票 數 之<br />

過 半 和 州 之 過 半 數 。 至 於 新 法 律 和 法<br />

律 之 修 正 ( 任 意 性 複 決 ) 只 要 求 投 票<br />

數 之 過 半 。<br />

Popular referendum 市 民<br />

創 制 之 複 決 的 同 義 詞 。 在 瑞 士 , 公 民<br />

複 決 也 是 任 意 性 複 決 之 同 義 詞 。<br />

Popular referendum<br />

vote 比 較 :( 聯 邦 ) 公 民 ( 複 決 ) 投<br />

票<br />

P o p u l a r<br />

submission (Solothurn) 在 索 洛 圖 恩<br />

州 , 一 百 名 登 記 選 民 有 權 向 議 會 提 出<br />

書 面 提 案 , 議 會 應 以 處 理 其 議 員 提 案<br />

之 相 同 方 式 處 理 此 類 公 民 提 案 。<br />

Postal vot<strong>in</strong>g 投 票 的 方<br />

法 , 選 民 將 選 票 以 郵 寄 方 式 寄 送 到 選<br />

票 的 主 管 機 關 , 而 不 必 親 至 投 票 所 投<br />

票 。<br />

Proponents 最 初 簽 署 並 繳 交<br />

創 制 提 案 的 人 , 並 且 為 如 此 登 記 者 。<br />

在 瑞 士 , 為 「 創 制 委 員 會 」 之 同 義<br />

詞 。<br />

Proposal 複 決 或 創 制 的 完 整 文<br />

字<br />

Publication 相 關 機 關 在 創 制 提<br />

案 登 記 完 畢 、 也 審 查 其 符 合 登 記 之 實<br />

體 和 形 式 要 求 後 , 將 創 制 提 案 公 開 的<br />

行 為 ,<br />

Q<br />

Qualification for the<br />

ballot 相 關 機 關 的 宣 布 行 為 , 用 來 確<br />

認 市 民 創 制 之 複 決 或 公 民 創 制 已 經 完<br />

成 ; 在 公 民 創 制 的 情 形 , 並 確 認 立 法<br />

機 關 已 經 採 取 所 有 步 驟 以 提 出 所 需 要<br />

的 任 何 相 對 提 案 。<br />

Qualified majority 一 種 多<br />

數 的 要 求 , 即 如 要 通 過 一 項 提 案 , 必<br />

須 得 到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加 一 以 上 比 例<br />

的 投 票 , 例 如 三 分 之 二 或 四 分 之 三 。<br />

Quorum 投 票 通 過 一 項 提<br />

案 所 需 的 最 低 限 度 支 持 。<br />

R<br />

Recall 就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是 否 應<br />

該 在 其 任 期 屆 滿 前 去 職 , 特 定 數 目 的<br />

公 民 得 要 求 舉 行 投 票 。 不 同 於 其 他 國<br />

家 之 議 會 , 瑞 士 議 會 並 不 能 推 翻 政<br />

府 , 政 府 也 不 能 解 散 議 會 。 在 一 些<br />

州 , 公 民 有 權 透 過 公 民 創 制 的 方 式 ,<br />

罷 免 議 會 或 政 府 。<br />

Recall of an <strong>in</strong>itiative 容<br />

許 創 制 的 提 議 人 得 撤 回 其 提 案 的 程<br />

序 。 在 瑞 士 , 公 民 創 制 得 由 創 制 委 員<br />

會 撤 回 或 廢 棄 。 在 聯 邦 層 級 , 撤 回 僅<br />

得 於 政 府 宣 布 複 決 日 期 之 前 為 之 。 以<br />

一 般 提 案 形 式 提 出 之 創 制 , 於 聯 邦 議<br />

會 同 意 後 , 即 不 得 撤 回 。<br />

Referendum 一 種 直 接 民 主 程<br />

序 , 包 括 針 對 ( 例 如 ) 憲 法 修 正 或 法<br />

案 之 公 民 ( 複 決 ) 投 票 ; 選 民 接 受 或<br />

否 決 議 題 的 權 利 , 此 議 題 得 源 自 當 局<br />

的 決 定 或 提 案 、 或 源 自 公 民 創 制 。 注<br />

317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意 : 由 當 局 排 他 性 控 制 的 公 民 創 制 程<br />

序 並 非 複 決 , 而 是 全 民 表 決 。 在 瑞<br />

士 , 選 民 得 決 定 — 接 受 或 否 決 —<br />

新 或 修 正 之 憲 法 條 款 、 聯 邦 法 律 、 和<br />

聯 邦 議 會 的 某 些 其 他 指 令 ( 聯 邦 指<br />

令 )。<br />

<br />

Referendum booklet (explana<strong>to</strong>ry<br />

booklet or pamphlet) 又 稱 為 「 聯 邦<br />

理 事 會 之 說 明 」。 在 瑞 士 , 會 以 小 冊<br />

或 說 明 書 說 明 向 選 民 提 出 之 提 案 , 其<br />

中 包 括 負 責 創 制 或 複 決 之 委 員 會 的 主<br />

張 、 以 及 聯 邦 理 事 會 的 意 見 。 由 聯 邦<br />

理 事 處 以 四 種 官 方 之 國 家 語 言 發 行 ,<br />

連 同 其 他 投 票 文 件 , 在 投 票 日 四 週<br />

前 , 透 過 鄉 鎮 送 給 所 有 的 合 格 選 民 。<br />

R e f e r e n d u m<br />

<strong>in</strong>itiative by authorities 瑞 士 有 些 州 憲<br />

法 規 定 州 議 會 得 將 非 義 務 性 複 決 之 指<br />

令 交 付 複 決 。<br />

Referendum on<br />

<strong>in</strong>ternational treaties 在 瑞 士 的 國 家<br />

層 級 , 所 有 不 定 期 存 續 而 不 能 提 前 中<br />

止 、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 或 為 求 法 律 之 多<br />

邊 調 和 的 國 際 條 約 , 都 適 用 任 意 性 複<br />

決 。 加 入 集 體 安 全 組 織 或 超 國 家 聯 盟<br />

則 適 用 強 制 性 複 決 。 大 部 分 州 也 有 特<br />

別 的 複 決 適 用 於 與 其 他 州 或 外 國 所 締<br />

結 的 主 權 條 約 。 在 聯 邦 和 州 的 情 形 ,<br />

是 將 議 會 對 於 條 約 的 同 意 , 而 條 約 本<br />

身 , 交 付 複 決 。<br />

Referendum on<br />

public expenditure 比 較 : 財 政 複 決<br />

Referendum proposal 指<br />

在 ( 複 決 ) 投 票 時 , 送 交 人 民 之 提 案<br />

( 的 文 字 )。 在 瑞 士 , 這 可 能 是 要 求<br />

部 分 修 正 聯 邦 憲 法 之 公 民 創 制 , 附 或<br />

未 附 有 聯 邦 議 會 之 相 對 提 案 , 或 是 複<br />

決 。<br />

Referendum question 選 票<br />

文 字 的 同 義 詞 : 在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下 ,<br />

於 公 民 ( 複 決 ) 投 票 時 , 列 於 選 票 上<br />

的 問 題 。<br />

R e f e r e n d u m<br />

requested by the can<strong>to</strong>ns 在 瑞 士 ,<br />

當 至 少 有 八 個 以 上 的 州 同 樣 要 求 時 所<br />

舉 行 的 任 意 性 複 決<br />

Referendum slogan 由 政<br />

黨 、 其 議 會 黨 團 、 或 某 些 其 他 團 體 所<br />

提 出 的 , 關 於 即 將 舉 行 的 複 決 投 票 之<br />

建 議 、 標 語 或 口 號 。<br />

Referendum vote or<br />

ballot 合 格 選 民 得 投 票 接 受 或 否 決 提<br />

案 的 程 序 。 在 瑞 士 , 投 票 得 在 投 票 所<br />

中 以 選 票 ( 投 票 所 投 票 ) 或 以 郵 寄 方<br />

式 ( 通 訊 投 票 ) 為 之 。<br />

Registered committee<br />

複 決 、 創 制 或 罷 免 的 提 議 人 , 而 以 委<br />

員 會 的 型 態 政 治 登 記 。 在 瑞 士 , 只 有<br />

創 制 委 員 會 必 須 登 記 。<br />

Registration of a<br />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 交 存 創 制 案 以 便 公<br />

布 及 進 行 連 署 的 行 為 , 創 制 的 法 律 程<br />

序 由 此 正 式 展 開 。 在 瑞 士 登 記 要 向 聯<br />

邦 理 事 處 為 之 。<br />

Rejective referendum 公<br />

民 ( 複 決 ) 投 票 的 一 種 程 序 , 得 維 持<br />

318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或 廢 止 立 法 機 關 所 已 經 同 意 、 但 尚 未<br />

生 效 的 法 律 或 指 令 。<br />

/ Right <strong>to</strong><br />

be elected / To st<strong>and</strong> as a c<strong>and</strong>idate<br />

達 到 投 票 年 齡 的 公 民 得 成 為 候 選 人 的<br />

權 利 。 在 瑞 士 , 達 到 投 票 年 齡 的 公 民<br />

得 成 為 眾 議 院 、 聯 邦 理 事 會 或 聯 邦 最<br />

高 法 院 的 候 選 人 。 參 議 院 選 舉 之 被 選<br />

舉 權 則 由 州 法 規 範 之 。<br />

Right <strong>to</strong> elect 達 到 投 票 年 齡<br />

的 公 民 投 票 之 權 利 。 在 瑞 士 , 達 到 投<br />

票 年 齡 的 公 民 有 權 選 舉 眾 議 院 的 兩 百<br />

名 議 員 和 參 議 院 的 四 十 六 名 議 員 。 眾<br />

議 院 選 舉 由 聯 邦 法 律 規 範 , 參 議 院 則<br />

由 州 法 規 範 之 。<br />

Right <strong>to</strong> participate<br />

<strong>in</strong> elections 指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br />

在 瑞 士 , 任 何 達 到 投 票 年 齡 的 公 民 有<br />

權 以 選 民 身 分 ( 選 舉 權 ) 或 候 選 人 身<br />

分 ( 被 選 舉 權 ) 參 與 眾 議 院 選 舉 。 有<br />

權 參 與 選 舉 之 任 何 人 都 有 ( 公 投 ) 投<br />

票 權 。<br />

Right <strong>to</strong> vote 參 與 ( 複 決 )<br />

投 票 的 權 利 。 在 瑞 士 的 國 家 層 級 , 達<br />

到 投 票 年 齡 的 公 民 有 權 參 與 聯 邦 層 級<br />

的 公 民 投 票 。 在 例 外 情 形 , 享 有 居 留<br />

許 可 之 外 國 人 亦 得 在 州 或 鄉 鎮 層 級 投<br />

票 。 有 權 投 ( 公 投 ) 票 的 任 何 人 也 有<br />

權 參 與 選 舉 。<br />

S<br />

/ Signature 公 民 簽 名 / 連 署<br />

以 正 式 支 持 複 決 、 創 制 或 罷 免 的 提<br />

案 。<br />

S i m p l e F e d e r a l<br />

decree 比 較 : 聯 邦 指 令 。<br />

/ Simple majority<br />

超 過 全 部 有 效 票 之 一 半 始 構 成 多 數 的<br />

要 求 。 交 付 人 民 進 行 複 決 投 票 的 提<br />

案 , 如 果 得 到 投 票 者 多 數 的 支 持 , 才<br />

算 通 過 。 反 之 , 如 果 多 數 投 票 反 對 ,<br />

則 為 否 決 。<br />

Submission 在 公 民 創 制 或 市 民<br />

創 制 之 複 決 程 序 中 ,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交<br />

連 署 簽 名 的 行 為 。 在 瑞 士 的 國 家 層<br />

級 , 主 管 機 關 為 聯 邦 理 事 處 。<br />

The Swiss<br />

“States” i.e. the can<strong>to</strong>ns 州 亦 稱 為 邦<br />

國 。<br />

The Swiss Confederation<br />

瑞 士 邦 聯 是 瑞 士 的 正 式 名 稱 。 在 日 常<br />

的 瑞 士 用 法 , 全 名 經 常 簡 稱 為 「 邦<br />

聯 」: 這 代 表 國 家 整 體 — 人 民 、 政<br />

府 和 當 局 。 當 僅 指 稱 政 府 、 議 會 和 當<br />

局 時 , 會 使 用 「 聯 邦 」 一 詞 。<br />

T<br />

Title 在 公 民 創 制 或 市 民 創 制 之<br />

複 決 中 , 給 予 提 案 的 正 式 名 稱 。 在 瑞<br />

士 , 創 制 的 提 議 人 得 選 擇 創 制 的 標<br />

題 , 只 要 其 遵 守 相 關 法 律 要 件 。<br />

Turnout Quorum 要 通 過 ( 複<br />

決 ) 投 票 提 案 所 需 的 特 定 之 最 低 投 票<br />

率<br />

U<br />

Unitary <strong>in</strong>itiative 在 單 一 創<br />

制 的 情 形 , 並 非 由 創 制 團 體 , 而 是 由<br />

319


調 查 四<br />

直 接 民 主 詞 彙 表 (Glossary of <strong>Direct</strong>-<strong>Democracy</strong> Terms)<br />

議 會 來 決 定 究 竟 是 將 提 案 當 成 憲 法 或<br />

法 律 的 創 制 。 在 瑞 士 , 有 些 州 容 許 進<br />

行 單 一 創 制 。 在 聯 邦 層 級 , 單 一 創 制<br />

為 一 般 型 公 民 創 制 所 涵 蓋 。<br />

Unity of subject matter 在<br />

複 決 之 投 票 時 , 瑞 士 選 民 只 有 兩 個 選<br />

擇 ( 除 了 決 定 根 本 不 投 票 外 ): 他 們<br />

得 投 「 同 意 」 或 「 反 對 」。 為 了 確 保<br />

選 民 的 投 票 意 願 能 夠 完 整 自 由 地 表<br />

達 、 且 無 爭 議 , 因 此 要 求 複 決 之 議 題<br />

/ 提 案 必 須 簡 化 成 一 個 單 一 的 政 治 問<br />

題 。 主 題 單 一 原 則 適 用 於 所 有 複 決 ,<br />

不 管 是 來 自 於 公 民 創 制 或 強 制 複 決 。<br />

V<br />

Validity 1( 複 決 ) 投 票 : 指<br />

達 到 任 何 必 要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2 簽 名<br />

或 投 票 : 指 符 合 程 序 和 規 定 而 屬 正<br />

確 。<br />

Validity check 由 公 權<br />

力 機 關 審 查 提 出 資 料 等 是 否 符 合 程 序<br />

和 規 定 。<br />

Vote 有 關 議 題 的 選 務 事 項 , 指<br />

選 民 透 過 圈 選 選 票 以 表 達 其 選 擇 。<br />

Vote for a c<strong>and</strong>idate<br />

當 候 選 人 之 姓 名 被 寫 在 選 票 上 時 , 他<br />

/ 她 所 得 到 的 票 。<br />

Voter 在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或 全 民 表<br />

決 中 , 於 選 舉 或 公 投 投 票 投 下 一 票 的<br />

合 格 選 民 。<br />

Vot<strong>in</strong>g at the poll<strong>in</strong>g<br />

station 選 民 將 其 投 票 單 放 入 投 票 所<br />

投 票 箱 中 的 投 票 行 為 。 在 瑞 士 , 投 票<br />

單 得 在 投 票 所 外 或 內 填 寫 。 在 投 票 所<br />

投 票 目 前 已 逐 漸 為 通 訊 投 票 所 取 代 ,<br />

在 有 些 州 , 甚 至 是 被 電 子 投 票 (E- 投<br />

票 ) 所 取 代 。<br />

Vot<strong>in</strong>g rights for<br />

foreigners 外 國 人 投 票 的 權 利 。 在 瑞<br />

士 的 聯 邦 層 級 和 大 多 數 州 , 只 有 瑞 士<br />

公 民 才 有 投 票 權 。 在 例 外 情 形 , 享 有<br />

居 留 許 可 之 外 國 人 亦 得 投 票 — 例 如 在<br />

侏 羅 和 諾 沙 泰 爾 州 。<br />

(Declaration of)<br />

verification 由 主 管 機 關 宣 布 提 出 資 料<br />

已 包 含 最 低 法 定 數 目 之 有 效 簽 名 、 並<br />

且 符 合 法 律 、 規 定 和 程 序 規 則 , 而 予<br />

接 受 。<br />

<br />

Swiss Federal Chancellery( 瑞 士 聯 邦 理 事 處 ):Get <strong>to</strong> grips with political rights (Bern<br />

2004) (www.adm<strong>in</strong>.ch/ch/e/bk/order/politik/<strong>in</strong>dex.html)<br />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trong>Democracy</strong> <strong>and</strong> Elec<strong>to</strong>ral Assistance (IDEA)( 國 際 民 主 與 選 舉<br />

支 援 中 心 ):expert group “direct democracy glossary” (S<strong>to</strong>ckholm 2004/05)<br />

320


謝 辭<br />

許 多 人 協 助 創 制 複 決 中 心 撰 寫 、 編 輯 及 定 期 更 新 「 直 接 民 主 導 讀 」, 我<br />

們 在 此 感 謝 所 有 撰 稿 人 、 翻 譯 者 和 審 查 者 之 用 心 與 興 趣 :<br />

Mart<strong>in</strong>a Caroni( 德 文 版 ),Virg<strong>in</strong>a Beramendi-He<strong>in</strong>e( 調 查 三 及 拉 丁 美 洲 部<br />

分 ),Vic<strong>to</strong>r Hugo( 西 班 牙 文 翻 譯 ),Domitila Barbolla( 西 班 牙 文 版 ),<br />

Vic<strong>to</strong>r Cuesta( 西 班 牙 文 版 ),Ariane Gigon Bormann( 法 文 版 ),<br />

Michel Chevallier( 法 文 版 ),Stephen Boucher( 調 查 三 及 法 語 區 部 分 ),<br />

Frank Remeth( 調 查 三 、 德 國 及 奧 地 利 部 分 ),Stephen Lausch( 調 查 三 、 南 提 羅<br />

部 分 ),Wilfried Marxer( 調 查 三 、 列 支 敦 士 登 ),Brian Beedham( 英 文 版 ),<br />

Anna Capretti( 義 大 利 文 翻 譯 ), 黃 昭 元 (Jau-Yuan Hwang)、<br />

蔡 佳 泓 (Chia-hung Tsai)、 江 崇 源 (Chung-Yuan Jiang)、<br />

許 文 英 (Wen-Y<strong>in</strong>g Hsu)( 中 文 版 及 中 文 翻 譯 ),Amy Clark, Denise Hegnauer,<br />

Lukas Jaggi, Ruth Widmer。<br />

如 果 沒 有 民 主 發 展 的 支 持 者 及 專 家 之 協 助 , 實 不 可 能 發 展 及 產 生 本 導<br />

讀 。 我 們 特 別 感 謝 以 下 人 士 :<br />

Andreas Gross, Hans-Urs Wili, Adrian Schmid, Theo Schiller, Mart<strong>in</strong>a Caroni,<br />

Roger de Weck, Diana Wallis, Heidi Hautala, Brian Beedham, Andrew Ellis,<br />

Nigel Smith, Matthias Godmann, Trudi D<strong>in</strong>kelmann, Agnetha Bodstroem,<br />

Mal<strong>in</strong> Stawe, M. Dane Waters, Jueri Ruus, Gita Feldhune, Palle Svensson,<br />

Heiko Dittmer, Carsten Berg, Werner Bussman, Volker Mittendorf, Justus Schoenlau,<br />

Susana del Rio, Boris Voyer, Daniel Zovat<strong>to</strong>, Elisabeth Erl<strong>and</strong>sson, Rol<strong>and</strong> Erne,<br />

Marta Darulova, Lars Feld, Gebhard Kirchgaessner, Ti<strong>to</strong> Tettamanti,<br />

Michel Chevallier, Giuliano Ama<strong>to</strong>, Juergen Schulz, Michael Efler, Roman Huber,<br />

Hans Goettel, Elisabet Cidre, Juergen Meyer, Vic<strong>to</strong>r Cuesta, Josef Le<strong>in</strong>en,<br />

Lars Knuchel, Ala<strong>in</strong> Lamassoure, Farbrice Filliez, Otmar Jung, Alex<strong>and</strong>er Trechsel,<br />

Rudolf Staub, Andreas Auer, Olof Pettersson, Thorsten Almquist, George Kokkas,<br />

Mads Qvortrup, Annemarie Huber-Hotz, Bruno Frey, Alku<strong>in</strong> Koelliker,<br />

Algis Krupavicius, Esther Kaufmann, Gret Haller, Ruth Metzler, Leopoldo Salgui,<br />

Jiri Polak, Ralph Kampwirth, Martijn Laman, Mart<strong>in</strong> Buehler, Thomas Hug,<br />

Sonja Jansen, Even Lynne, Claude Lonchamp, Adrian Taylor, Staffan Eriksson,<br />

Gerard Legris, Gijs de Jong, Per Bolund, Daniel Haener, Kar<strong>in</strong> Gill<strong>and</strong> Lutz,<br />

Dotcho Mihailov, Henrik Dahlsson, Lutz Hager, Ellie Greenwood, Nicolas Berger,<br />

Frank Rehmet, Urs Bucher, Michel<strong>in</strong>e Calmy-Rey, Judith W<strong>in</strong>ter, Vladimir Rott,<br />

Onno Seroo, Juan Carlos Garcia, Bianca Rousselot, Margot Wallstroem,<br />

Hansjochen Vogel, Liliane Kueffer, Paer Skoeld, Eric Lastic, David Altman,<br />

Andrzej Kaczmarczyk, Fredi Krebs, Joseph Deiss, Lukas Schmutz, Stewart Arnold,<br />

Nicolas Fisher, Deborah New<strong>to</strong>n Cook, Birgitta Swedenborg, Bruno Vanoni,<br />

321


Virg<strong>in</strong>ia Beramendi-He<strong>in</strong>e, Arjen Nijeboer, Eisse Kalk, Niesco Dubbelboer,<br />

Daniel Schily, Miguel Ferro Sousa, Bernhard Marfurt, Robert Reich, Markus Boerl<strong>in</strong>,<br />

Ivo Sieber, Pierre Mairesse, Simon O’Connor, Jos Verhulst, Percy Vogel,<br />

Konrad Schily, Lars Bosselmann, Annika Philips, Bernard Nezmah, Hajrulla Ceku,<br />

Markus Duerst, Walter Fust, Chantal Nicod, Lisa Schill<strong>in</strong>g, Gabriela Doemoe<strong>to</strong>er,<br />

Ursula Marti, Cecilia Malmstroem, Marie Utter, Bjoern Jerkert, Alar Kilp,<br />

Larry LeDuc, Johannes Voggenhuber, Aimee L<strong>in</strong>d Adamiak, Juan Font,<br />

BoPer Larsson, Anna Unger, Miklos Rosta, Daniel Oross, Gabor Gyoeri,<br />

Peter Kolossa, Joanna Kowalska, Chris<strong>to</strong>ph Frei, Vik<strong>to</strong>r Szabadai, Chris<strong>to</strong>ph Wicki,<br />

Hans Widmer, Lisa Paus, Gerd Langguth, Wara Wende, Gerald Haefner,<br />

Detlev Plueckhahn, Marcus Veith, Suzann-Viola Renn<strong>in</strong>ger, Johannes W<strong>in</strong>kel,<br />

Henri Monceau, Stefania Kapronczay, Vera Koltai, Csaba Ivan Krastev,<br />

Nadeja Popova, Uwe Serduelt, Anna L<strong>in</strong>dstroem, Asa Eh<strong>in</strong>ger Berl<strong>in</strong>g, Lena Langlet,<br />

Urs Bucher, Nicolas Bruehl, Adrian Sollberger, Marion Carrel, Frederic Allem<strong>and</strong>,<br />

Chris<strong>to</strong>ph Premat, Ariell Rouby, Robert Tesh, Lucia Kubosova, Chris<strong>to</strong>ph Braendli,<br />

Ruedi Lais, Magdalena Musial-Karg, Rafal Kramza, Yi-Cheng You, Mike Marsh,<br />

Werner Joos, Vic<strong>to</strong>r Hugh, Urs Geiser, Tor Bjorklund, Erika Beckman, St<strong>in</strong>a Larserud,<br />

Ted Becker, Sigvard Wohlwend, Zoltan Tibor Pall<strong>in</strong>ger, Stefan Hostettler,<br />

Lukas Schmutz, Johan Aeschlimann, Georg Kreis, Ron Bailey, Roger Macnair,<br />

Raban Daniel Fuhrmann, Peter Nizak, Ann-Cathr<strong>in</strong>e Jungar, Lilia Zaharieva,<br />

Krist<strong>in</strong>a Lemon, Jan Diederen, Eric Lastic, Isidoro R<strong>and</strong>o, Odette Kalman<br />

歐 洲 創 制 複 決 中 心 (IRI)<br />

Box 200540<br />

DE-35017 Marburg, Germany<br />

電 話 ( 詢 問 專 線 )+32 26 48 59 71<br />

傳 真 +49 6421 28 28 991<br />

<strong>in</strong>fo@iri-europe.org<br />

www.iri-europe.org<br />

中 文 版 的 問 世 要 感 謝 以 下 人 士 : 高 英 茂 (Michael Y.M. Kau)、 林 文 程<br />

(Wen-cheng L<strong>in</strong>)、 吳 乃 德 (Nai-Teh Wu)。 藉 此 並 特 別 感 謝 及 紀 念 曾 經 積<br />

極 投 入 亞 洲 直 接 民 主 工 作 的 汪 平 雲 (P<strong>in</strong>g Yun Wang) 先 生 。<br />

台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TFD)/ 亞 洲 創 制 公 投 中 心 (IRI-Asia)<br />

106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三 段 147 巷 17 弄 4 號<br />

電 話 ( 詢 問 專 線 )+886 2 2708 0100<br />

傳 真 +886 2 2708 1148<br />

tfd@taiw<strong>and</strong>emocracy.org.tw<br />

www.tfd.org.tw<br />

www.iri-asia.net<br />

322


Index<br />

SYMBOLS<br />

八 月 一 日 創 制 1st August Initiative 149<br />

二 十 世 紀 20th century 295, 298, 304<br />

A<br />

阿 爾 高 Aargau 83, 90, 119, 127, 133, 137,<br />

163, 165<br />

廢 止 型 複 決 Abrogative referendum 237,<br />

250, 293, 308<br />

苦 艾 酒 148, 192 參 苦 艾 酒 之 禁 Abs<strong>in</strong>the<br />

See Ban on abs<strong>in</strong>the<br />

(「 政 治 」) 加 速 器 Accelera<strong>to</strong>r<br />

(“political”) 25<br />

接 近 性 Accessibility 30<br />

累 計 Accumulation 308<br />

公 民 資 格 之 取 得 Acquisition of citizenship<br />

308<br />

主 動 投 票 權 Active vot<strong>in</strong>g right 160<br />

愛 米 . 林 得 . 阿 達 密 阿 克 Adamiak,<br />

Aimée L<strong>in</strong>d 256<br />

行 政 複 決 Adm<strong>in</strong>istrative referendum 29,<br />

308<br />

非 洲 / 阿 非 利 加 Africa 106<br />

議 程 創 制 Agenda <strong>in</strong>itiative 110, 235,<br />

238-39, 255, 260, 308<br />

議 程 設 定 者 Agenda setter 77<br />

阿 爾 巴 尼 亞 Albania 109<br />

替 代 提 案 Alternative proposal 233, 235,<br />

238, 263, 298, 308<br />

美 洲 / 美 利 堅 America 38, 85, 106,<br />

265-68, 271-72, 321<br />

古 希 臘 Ancient Greek 74<br />

愛 尼 瑞 司 Anières 101, 130<br />

柯 菲 . 安 南 Annan, Kofi 103<br />

阿 彭 策 爾 Appenzell 83, 127, 137<br />

內 阿 彭 策 爾 - 羅 得 Appenzell Inner-Rhodes<br />

22, 44, 99, 127, 133, 163, 308-09, 311,<br />

316<br />

外 阿 彭 策 爾 - 羅 得 Appenzell Outer-Rhodes<br />

22, 44, 98, 127, 133, 163, 309, 311<br />

學 徒 創 制 ( 案 )Apprenticeship Initiative<br />

118, 228<br />

同 意 門 檻 數 Approval quorum 184, 259<br />

阿 根 廷 Argent<strong>in</strong>a 265-67, 274-76<br />

貴 族 政 治 Aris<strong>to</strong>cracy 120<br />

軍 隊 Army 117, 191, 192, 218, 220, 230,<br />

249, 270<br />

二 十 一 世 紀 軍 隊 Army XXI 27<br />

亞 洲 / 亞 細 亞 Asia 106<br />

集 會 民 主 Assembly democracy 38, 232,<br />

308<br />

庇 護 政 策 Asylum policy 173<br />

凱 末 爾 . 阿 塔 圖 克 Ataturk, Kemal 264<br />

攻 擊 Attacks 60<br />

澳 洲 / 澳 大 利 亞 Australia 107<br />

奧 地 利 Austria 109, 236, 239, 252, 278,<br />

282, 286-94, 321<br />

當 局 的 相 對 提 案 Authorities counterproposal<br />

144, 145, 167, 170, 196, 197,<br />

198, 200, 201, 202, 205, 206, 207, 208,<br />

210, 211, 212, 213, 214, 221, 224, 225,<br />

227, 228, 235, 238<br />

當 局 發 動 的 創 制 Authorities’ <strong>in</strong>itiative<br />

308<br />

當 局 之 少 數 發 動 的 複 決 Authorities’<br />

m<strong>in</strong>ority referendum 234, 238<br />

B<br />

公 民 創 制 “Bürgerbegehren” 232, 235,<br />

238-43, 245, 247-48, 250-53, 259-63,<br />

277-82, 286, 298, 302-03, 305-11,<br />

313-320<br />

選 票 Ballot(s) 50, 120, 125, 131, 157, 159,<br />

160, 168, 171, 244, 262, 268-69, 271,<br />

308, 311-12, 314, 316-18, 320<br />

投 票 紙 / 單 Ballot paper 20, 308, 312, 320<br />

( 選 舉 用 之 ) 選 票 紙 Ballot paper (for<br />

elections) 308<br />

投 票 紙 ; 投 票 單 Ballot paper; vot<strong>in</strong>g slip<br />

308, 312, 320<br />

選 票 文 字 Ballot text 262, 308, 318<br />

波 羅 地 海 共 和 國 Baltic republic 243, 252<br />

苦 艾 酒 之 禁 Ban on abs<strong>in</strong>the 148, 192<br />

荷 西 . 曼 紐 爾 . 巴 洛 索 Barroso, José<br />

Manuel 257<br />

巴 賽 爾 - 市 Basel-City 22, 46, 121, 125,<br />

127, 133, 142, 163, 165, 309, 311<br />

323


Index<br />

巴 賽 爾 - 鄉 Basel-Country 22, 44, 62, 83,<br />

121, 127, 133, 142, 154, 156, 163, 165,<br />

309, 311<br />

巴 斯 樂 新 聞 Basler Nachrichten 60<br />

巴 伐 利 亞 Bavaria 90, 94, 107, 277-84<br />

羅 蘭 德 . 貝 古 尼 Béguel<strong>in</strong>, Rol<strong>and</strong> 61<br />

白 俄 羅 斯 Belarus 106<br />

比 利 時 Belgium 109, 236, 239-40,<br />

299-300<br />

馬 提 爾 斯 . 賓 士 Benz, Matthias 70<br />

伯 卑 拉 Berberat 153<br />

柏 林 Berl<strong>in</strong> 277-78, 280, 282-83<br />

伯 恩 Bern 28, 29, 46, 58, 77, 119, 125,<br />

126, 133, 137, 151, 152, 153, 154, 155,<br />

156, 163, 165, 218, 221, 218, 221, 310,<br />

323<br />

伯 恩 大 學 Bern, University of 74<br />

赫 思 特 . 畢 德 曼 Biedermann, Horst 102<br />

比 爾 / 比 尼 Biel / Bienne 156<br />

拘 束 B<strong>in</strong>d<strong>in</strong>g 108, 156, 172, 182, 239,<br />

247, 253, 256-57, 259-62, 278, 286-88,<br />

294, 297, 309<br />

透 爾 . 布 九 克 倫 Björklund, Tor 256<br />

克 立 思 多 夫 . 布 羅 切 Blocher, Chris<strong>to</strong>ph<br />

23<br />

玻 利 維 亞 Bolivia 265-67, 274-76<br />

煞 車 Brake(s) 7, 14, 25, 31, 74<br />

巴 西 Brazil 265-67, 274-76<br />

布 瑞 頓 森 林 Bret<strong>to</strong>n Woods 42, 127<br />

布 萊 恩 . 必 得 漢 Brian Beedham 111<br />

羅 夫 . 碧 荷 意 Büchi, Rolf 237<br />

布 拉 赫 Bülach 38, 131<br />

保 加 利 亞 Bulgaria 109, 236, 240<br />

聯 邦 Bund, Der 34<br />

卡 爾 . 布 爾 克 里 Bürkli, Karl 37<br />

商 業 聯 盟 Bus<strong>in</strong>ess Federation 85<br />

麥 克 . 布 策 爾 Büutzer, Michael 83<br />

C<br />

直 接 民 主 研 究 與 資 料 中 心 C2D (Research<br />

<strong>and</strong> Documentation Centre on direct<br />

democracy) 299<br />

加 州 / 加 利 福 尼 亞 California 85<br />

麥 克 林 . 卡 爾 密 - 雷 Calmy-Rey,<br />

Michel<strong>in</strong>e 6<br />

加 拿 大 Canada 301<br />

候 選 人 C<strong>and</strong>idate 269, 271, 307-09, 315,<br />

319-20<br />

州 Can<strong>to</strong>n(s) 12, 20, 27, 36, 42, 58, 82, 90,<br />

98, 138, 142, 159<br />

州 政 府 Can<strong>to</strong>nal government 6, 21, 46,<br />

153, 178, 309<br />

州 創 制 Can<strong>to</strong>nal <strong>in</strong>itiative 309<br />

過 半 數 之 州 Can<strong>to</strong>nal majority 309, 311<br />

州 議 會 Can<strong>to</strong>nal parliament 21, 26,<br />

286-87, 314, 318<br />

得 以 進 行 ( 任 意 性 ) 複 決 程 序 Capable<br />

of carry<strong>in</strong>g through a (facultative)<br />

referendum process 293, 309<br />

無 汽 車 日 Car-free days 19, 51<br />

保 羅 . 卡 林 Carl<strong>in</strong>e, Paul<br />

卡 羅 葛 Carouge 101, 131, 132<br />

賭 場 Cas<strong>in</strong>os 148, 193, 196, 202, 218<br />

天 主 教 徒 / 的 Catholic 7, 53, 62<br />

尼 科 徠 . 科 賽 思 庫 Ceaucescu, Nikolai<br />

258<br />

( 兩 院 制 議 會 的 ) 議 院 Chambers (of the<br />

bi-cameral parliament) 309<br />

沙 提 隆 Châtillon 154<br />

雨 果 . 查 斐 茲 Chavez, Hugo 91, 271<br />

智 利 Chile 265-68, 274-76<br />

雅 克 . 席 哈 克 Chirac, Jacques 244,<br />

304-06<br />

( 瑞 士 ) 基 民 黨 (Swiss) Christian<br />

Democratic Party (CVP) 22, 54, 100<br />

基 民 黨 Christian Democrats (CDU / CSU)<br />

285<br />

伊 莉 沙 白 . 西 德 力 Cidre, Elisabete 280,<br />

284, 294<br />

便 於 公 民 的 Citizen-friendly 280, 284, 294<br />

市 民 所 創 制 的 複 決 Citizen-<strong>in</strong>itiated<br />

referendum 309<br />

市 民 立 法 Citizen law-mak<strong>in</strong>g 175<br />

市 民 創 制 Citizens’ <strong>in</strong>itiative 51, 100, 102,<br />

159, 169, 280-85, 293-98, 301, 309,<br />

311, 317, 319<br />

324


Index<br />

公 民 角 色 Citizens role 150<br />

市 政 府 City government 21<br />

民 權 Civil right(s) 20, 98, 166, 189, 293,<br />

295-96, 298, 302-03<br />

市 / 公 民 社 會 Civil society 8<br />

克 勞 德 Claude: 125<br />

共 同 決 定 Co-determ<strong>in</strong>ation 45, 161, 294<br />

行 為 準 則 Code of conduct 75<br />

尋 求 連 署 Collection of signatures 83, 90,<br />

99, 255, 279, 280, 283, 286-87<br />

尋 求 連 署 ( 的 容 許 時 間 ) 參 尋 求 連 署<br />

的 進 行 時 間 Collection of signatures<br />

(time allowance) See Time allowed for<br />

collection of signatures 279, 283<br />

集 體 學 習 過 程 Collective learn<strong>in</strong>g<br />

processes 47<br />

寇 羅 尼 Cologny 101, 130, 131<br />

哥 倫 比 亞 Colombia 265-66, 268-69,<br />

274-76<br />

木 提 爾 委 員 會 Comité de Moutier 59, 153<br />

鄉 鎮 Commune(s) 29, 49, 130, 131, 186,<br />

255, 261, 277, 280, 284, 287, 289, 300,<br />

303, 308, 316, 318-19<br />

社 區 / 共 同 體 Communities 82, 156, 212,<br />

246, 262, 295, 306<br />

妥 協 Compromise 45, 54, 123, 183, 309<br />

強 制 投 票 Compulsory vot<strong>in</strong>g 275, 309,<br />

316<br />

邦 聯 22, 309, 311-13, 319 參 瑞 士 邦 聯<br />

Confederation See Swiss Confederation<br />

衝 突 Conflict 153, 232, 269, 272, 296,<br />

299, 301<br />

康 乃 狄 克 ( 州 ) Connecticut 106<br />

共 識 民 主 Consensus democracy 53, 309<br />

合 憲 性 Constitutionality 310, 314<br />

憲 法 複 決 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br />

32, 38, 42, 106, 143, 150, 155, 243,<br />

249, 251-54, 258, 277, 282, 285, 289,<br />

298-99, 302, 304<br />

1869 年 憲 法 Constitution of 1869<br />

建 設 性 複 決 Constructive referendum 98,<br />

145, 310<br />

諮 商 / 諮 詢 Consultation 123, 130, 185,<br />

269, 310<br />

諮 詢 性 Consultative 93, 110, 239, 241,<br />

244, 261-62, 286-87, 300-02, 316<br />

諮 詢 性 複 決 Consultative referendum 113,<br />

151, 152, 154, 237, 240-41, 243, 253,<br />

260, 310<br />

內 容 與 形 式 的 法 律 要 件 Content <strong>and</strong><br />

formal legal requirements 182<br />

政 府 的 控 制 Control of government 92<br />

會 談 Conversation 73<br />

科 邦 Corban 154<br />

科 特 伯 Cortébert 155<br />

直 接 民 主 的 成 本 Costs of direct<br />

democracy 84<br />

帕 司 卡 . 庫 哲 平 Couchep<strong>in</strong>, Pascal 50<br />

安 東 尼 . 庫 合 藍 Coughlan, Anthony 249<br />

參 議 院 Council of States 43, 100, 22, 123,<br />

249, 256, 299, 302-03, 306, 309-10,<br />

312, 319<br />

相 對 提 案 Counter-proposal 27, 50, 98,<br />

144, 145, 167, 170, 196, 197, 198, 201,<br />

202, 205, 206, 207, 208, 210, 211, 213,<br />

214, 217, 221, 224, 225, 227, 235, 238,<br />

262-63, 278-80, 296-98, 308, 310-11,<br />

314-15, 317-18<br />

庫 查 波 伊 科 斯 Courchapoix 154<br />

庫 瑞 德 林 Courrendl<strong>in</strong> 154<br />

庫 特 雷 利 Courtelary 61, 151, 152, 154,<br />

155<br />

瑞 士 信 用 銀 行 Credit Suisse 82<br />

跨 黨 委 員 會 Cross-party committee 75<br />

基 民 黨 22, 54, 100 參 ( 瑞 士 ) 基 民 黨<br />

CVP See (Swiss) Christian Democratic<br />

Party (CVP)<br />

賽 浦 路 斯 Cyprus 109, 236, 240-41<br />

捷 克 共 和 國 Czech Republic 109, 236, 241<br />

D<br />

死 刑 Death penalty 67, 190<br />

決 定 性 問 題 Decid<strong>in</strong>g question 143, 235,<br />

263, 310<br />

決 策 者 Decision-maker 150, 302, 303<br />

決 策 Decision-mak<strong>in</strong>g 121, 129, 143, 177,<br />

178, 184, 207, 209, 234, 241, 246, 254,<br />

261-62, 266, 288, 294-95, 307-08, 310,<br />

314<br />

325


Index<br />

查 理 斯 . 戴 高 樂 De Gaulle, Charles 60,<br />

108, 303-04, 306<br />

喬 塞 夫 . 戴 斯 Deiss, Joseph 50<br />

得 雷 蒙 特 Deléemont 151<br />

民 主 運 動 Democratic movement 35, 175<br />

民 主 革 命 Democratic revolution 37, 106,<br />

175<br />

丹 麥 Denmark 108, 236, 242<br />

設 計 Design 180, 232-33, 241, 252, 257,<br />

262, 265, 272, 281, 302, 310<br />

民 主 的 發 展 Development democracy 77,<br />

180<br />

對 話 Dialogue 6, 13, 60, 92, 155, 183,<br />

300-01<br />

直 接 民 主 程 序 <strong>Direct</strong> democracy procedure<br />

232-64, 277, 285, 288-89, 310, 317-18,<br />

320<br />

直 接 創 制 程 序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in</strong>itiative procedure<br />

311<br />

失 能 者 / 身 心 障 礙 者 Disabled people 26,<br />

50, 113, 117, 158, 159<br />

依 行 駛 距 離 計 算 的 重 車 稅 Distancerelated<br />

heavy vehicle duty 84<br />

權 力 分 配 Distribution of power 10, 150<br />

多 明 尼 加 共 和 國 Dom<strong>in</strong>ican Republic<br />

265, 269, 274-76<br />

雙 重 多 數 Double majority 45, 143, 183,<br />

311<br />

「 雙 重 同 意 」 “Double yes” 98, 310<br />

雅 克 . 答 柏 斯 Dubs, Jakob 66<br />

E<br />

E 化 投 票 101, 312, 320 另 參 電 子 投 票<br />

E-vote See also Electronic vot<strong>in</strong>g<br />

東 歐 Eastern Europe 106, 258-60<br />

( 直 接 民 主 的 ) 經 濟 效 果 Economic<br />

effect (of direct democracy) 178<br />

經 濟 表 現 Economic performance 83, 178<br />

[ 瑞 士 ] 全 國 工 商 總 會 Economiessuisse<br />

82, 247, 259, 268, 283, 294, 298, 302,<br />

306-07, 310<br />

經 濟 Economy 14, 82, 108<br />

厄 瓜 多 爾 Ecuador 107<br />

教 育 Education 262, 269, 271-72, 283,<br />

292, 298<br />

歐 洲 經 濟 理 事 會 EEC 6, 82, 85, 108<br />

選 舉 Election 163, 176, 187, 233, 243,<br />

245, 251, 264, 266-69, 271-72, 274,<br />

283, 288, 295-96, 300-02, 304, 306-12,<br />

315-16, 319-20<br />

選 舉 人 Elec<strong>to</strong>r 311<br />

選 舉 委 員 會 Elec<strong>to</strong>ral commission 246,<br />

272<br />

全 體 選 民 Elec<strong>to</strong>rate 6, 26, 51, 83, 91, 107,<br />

245, 251-53, 256, 259, 266, 274-76,<br />

308, 311<br />

電 子 投 票 130, 185, 312, 320 另 參 E 化 投<br />

票 Electronic vot<strong>in</strong>g See also E-vote<br />

合 格 選 民 Eligible voter 26, 124, 151, 185,<br />

263, 308-316, 318, 320<br />

菁 英 Elite 34, 67, 243, 45, 301, 307<br />

就 業 法 Employment law 82<br />

歐 洲 貨 幣 聯 盟 之 加 入 / 會 員 資 格 EMU<br />

accession / membership 247<br />

能 源 Energy 50, 298<br />

平 等 Equality 37, 50, 67, 120, 185, 270,<br />

273<br />

失 能 者 之 平 等 權 Equal rights for the<br />

disabled 26, 159<br />

瑞 汐 . 太 一 波 . 艾 爾 都 根 Erdogan,<br />

Recep Tayyip 264<br />

艾 福 瑞 德 . 艾 思 哲 Escher, Alfred 66<br />

愛 沙 尼 亞 Es<strong>to</strong>nia 109, 236, 243<br />

歐 盟 委 員 會 EU Commission 110<br />

歐 盟 憲 法 EU constitution 105, 239,<br />

254-55, 257, 260, 285, 289, 299-300,<br />

304-06<br />

歐 盟 法 EU law 103<br />

歐 盟 會 員 資 格 EU membership 255<br />

歐 洲 Europe 106, 176, 232-64, 277, 281,<br />

291-92, 299<br />

歐 洲 公 民 之 創 制 European Citizens’<br />

Initiative 110<br />

歐 洲 聯 邦 European federation 108<br />

歐 洲 整 合 European <strong>in</strong>tegration 143, 242,<br />

249<br />

歐 洲 政 治 經 濟 期 刊 European Journal of<br />

Political Economy 179<br />

326


Index<br />

歐 洲 議 會 European Parliament 110, 252<br />

歐 洲 聯 盟 European Union 37, 42, 143<br />

祖 國 歐 洲 Europe des patries 60<br />

議 題 之 排 除 Exclusion of issues 184, 278<br />

女 性 之 排 斥 Exclusive of women 99<br />

外 國 人 之 驅 逐 Exclusive of foreigners 167<br />

F<br />

面 對 面 辯 論 Face-<strong>to</strong>-face debate 74<br />

公 平 租 金 Fair rents 19, 228<br />

女 性 的 公 平 代 表 Fair representation of<br />

women 145<br />

農 人 Farmer(s) 36, 53<br />

激 民 黨 21, 22, 54, 100, 162 參 激 進 民 主<br />

黨 FDP See Radical Democratic Party<br />

(FDP)<br />

聯 邦 政 府 Federal adm<strong>in</strong>istration 123, 301,<br />

312-13<br />

聯 邦 議 會 Federal Assembly 22, 26, 35,<br />

54, 140, 262, 300, 309-315, 317-18<br />

聯 邦 理 事 處 Federal Chancellery 28, 99,<br />

124<br />

聯 邦 憲 法 Federal Constitution 26, 34, 42,<br />

122, 131, 137, 143, 158, 173<br />

聯 邦 理 事 會 Federal Council 6, 28, 101,<br />

123, 129, 145, 312, 315, 318-20<br />

聯 邦 法 院 Federal Court 99, 313<br />

聯 邦 指 令 Federal decree 263, 313, 318-19<br />

聯 邦 主 義 Federalism 12, 42, 62, 70, 122<br />

聯 邦 法 / 聯 邦 法 律 Federal law / Federal<br />

act 239, 262-63, 312-13, 315, 318-19<br />

聯 邦 國 家 Federal states 90<br />

聯 邦 Federation 12, 35, 42, 108, 245, 250,<br />

270, 277-78, 281, 285-86, 300-01, 309,<br />

311-20<br />

雷 爾 斯 . 費 爾 得 Feld, Lars 83<br />

吉 塔 . 費 爾 得 修 恩 Feldhune, Gita 251<br />

馬 爾 庫 司 . 費 爾 德 曼 Feldmann, Markus<br />

153<br />

第 五 共 和 Fifth Republic 304, 306<br />

財 政 複 決 F<strong>in</strong>ance referendum 28, 35, 82,<br />

100, 143, 308, 313, 318<br />

資 助 與 透 明 度 F<strong>in</strong>anc<strong>in</strong>g <strong>and</strong> transparency<br />

85, 185<br />

複 決 宣 傳 的 資 助 F<strong>in</strong>anc<strong>in</strong>g of referendum<br />

campaigns 85<br />

芬 蘭 F<strong>in</strong>l<strong>and</strong> 109, 236-37, 243-44<br />

珍 . 逢 特 Font, Joan 261<br />

外 國 人 Foreigners 52, 98, 167, 186, 295,<br />

319-20<br />

建 國 者 Found<strong>in</strong>g fathers 108<br />

法 國 France 7, 38, 75, 107, 236, 244, 257,<br />

261, 289, 302-07<br />

法 蘭 哲 思 - 孟 塔 勒 斯 Franches-Montagnes<br />

151<br />

自 由 Freedom 37, 66, 150, 243, 259, 291,<br />

293, 307, 309, 314<br />

自 由 貿 易 條 約 Free trade treaty 108<br />

佛 萊 恩 巴 赫 Freienbach 29<br />

說 法 語 的 French-speak<strong>in</strong>g 30, 58, 156,<br />

300, 315, 321<br />

法 國 大 革 命 French Revolution 38, 303<br />

布 魯 諾 . 弗 瑞 Frey, Bruno 83, 84, 179<br />

弗 萊 堡 Fribourg 29, 34, 54, 98, 119, 133,<br />

163<br />

弗 萊 堡 大 學 Fribourg, University of 82,<br />

102<br />

基 本 權 利 Fundamental right(s) 84, 99,<br />

140, 256, 259-60, 312-13, 316<br />

G<br />

油 門 踏 板 Gas pedal 28, 164<br />

一 般 型 創 制 General <strong>in</strong>itiative 20, 100,<br />

173<br />

一 般 型 公 民 創 制 General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br />

26, 99, 143, 262-63, 314, 320<br />

( 新 ) 法 的 源 由 Genesis of a (new) law<br />

121, 122<br />

日 內 瓦 Geneva 98, 101, 119, 125, 128,<br />

133, 163, 299, 312<br />

弗 羅 瑞 恩 . 真 格 爾 Gengel, Florian 34<br />

伊 莉 沙 白 .R. 葛 柏 Gerber, Elisabeth R.<br />

86<br />

說 德 語 的 German-speak<strong>in</strong>g 30, 58, 315<br />

德 意 志 聯 邦 共 和 國 German Federal<br />

Republic 90, 245, 281<br />

德 國 各 邦 German states (“Länder”) 278,<br />

281, 289<br />

327


Index<br />

德 意 志 / 德 國 Germany 75, 83, 90, 109,<br />

236, 245, 277-78, 280, 282, 284-85,<br />

287, 299, 321<br />

GfS 研 究 院 GfS research <strong>in</strong>stitution 186<br />

格 拉 若 司 Glarus 46, 83, 126, 133, 137,<br />

316-63<br />

格 拉 塔 爾 鐵 路 Glattal railroad 21, 115<br />

馬 提 阿 思 . 勾 德 曼 Goldmann, Mattias<br />

262<br />

治 理 Governance 66, 166<br />

政 府 說 明 Government’s Explanations 75<br />

格 藍 德 瓦 Gr<strong>and</strong>val 155<br />

格 勞 於 頓 Graubünden 28, 46, 54, 90, 119,<br />

127, 133, 163<br />

大 不 列 顛 Great Brita<strong>in</strong> 108, 236, 240,<br />

245-46, 254<br />

希 臘 Greece 20, 109, 236, 240-41, 246-47<br />

歐 拉 法 . 格 凌 森 Grimsson, Olafur 248<br />

艾 弗 瑞 德 . 格 羅 夫 Groff, Alfred 254<br />

安 竹 利 斯 . 葛 羅 斯 Gross, Andreas 91,<br />

164<br />

州 議 會 Grosser Rat 61, 286-87, 314, 318<br />

格 呂 利 安 Grütlianer (der) 175<br />

瓜 地 馬 拉 Guatemala 265-66, 270, 274-76<br />

H<br />

多 米 尼 克 . 黑 尼 Haenni, Dom<strong>in</strong>ique 155<br />

克 勞 斯 . 漢 索 葛 Hahnzog, Klaus 107<br />

調 和 Harmonisation 314, 318<br />

健 康 保 險 Health <strong>in</strong>surance 19, 190<br />

健 康 法 Health law 116<br />

1798 年 4 月 12 日 赫 兒 維 提 憲 法 Helvetic<br />

constitution of 12th April 1798 136<br />

赫 兒 維 提 共 和 國 Helvetic Republic 34<br />

黑 瑟 ( 德 國 之 一 邦 ) Hesse (German<br />

state) 277-282, 284<br />

卡 爾 . 希 勒 提 Hilty, Carl 136<br />

希 特 勒 Hilter 282<br />

醫 院 成 本 Hospital costs 117<br />

公 民 創 制 案 的 文 字 如 何 擬 定 How the<br />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 is worded 181<br />

複 決 案 問 題 的 文 字 如 何 擬 定 How the<br />

referendum question is worded 182<br />

如 何 尋 求 連 署 How the signatures are<br />

collected 94, 181<br />

人 權 Human rights 9, 101, 173, 180, 266,<br />

274, 276, 314<br />

匈 牙 利 Hungary 109, 236, 247-48<br />

水 力 發 電 的 電 力 Hydro-electric power 42<br />

I<br />

冰 島 Icel<strong>and</strong> 236, 248-49<br />

國 際 民 主 與 選 舉 支 援 中 心 IDEA<br />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trong>Democracy</strong><br />

<strong>and</strong> Elec<strong>to</strong>ral Assistance) 320<br />

國 際 教 育 成 就 評 量 協 會 IEA (International<br />

Association for the Evaluation of<br />

Educational Achievement) 102<br />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會 IMF (International<br />

Monetary Fund) 42<br />

不 成 熟 公 民 ( 政 治 上 不 成 熟 人 民 )<br />

Immature citizens (politically Immature<br />

people) 66, 150<br />

實 行 Implementation 92, 99, 130, 176,<br />

284, 286, 294, 297<br />

間 接 相 對 提 案 Indirect counter-proposal<br />

43, 50, 170, 314<br />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資 訊 Information for<br />

citizens 94<br />

2004 / 2005 創 制 複 決 之 監 督 Initiative &<br />

Referendum Moni<strong>to</strong>r 2004 / 2005 176<br />

創 制 Initiative(s) 6, 9, 18, 19, 26, 34, 43,<br />

50, 52, 59, 81, 83, 90, 99, 100, 109,<br />

143, 158, 164, 173, 178, 180, 232-33,<br />

235, 238-248, 250-63, 265-67, 271-72,<br />

274-98, 300-303, 305-311, 313-20<br />

創 制 委 員 會 Initiative committee 43, 90,<br />

99, 173, 183, 255, 260, 314, 317-18<br />

創 新 Innovation 7, 92, 279, 300<br />

制 度 正 當 性 Institutional legitimacy 92<br />

整 合 Integration 14, 58, 92, 98, 106, 242,<br />

249, 266<br />

整 合 政 策 Integration policies 165<br />

跨 侏 羅 議 會 Inter-Jura Assembly 155<br />

與 政 府 及 議 會 的 互 動 Interaction with<br />

government <strong>and</strong> parliament 183<br />

國 際 法 International law 173, 263, 314<br />

直 接 民 主 的 介 紹 Introduction of direct<br />

328


Index<br />

democracy 35, 54, 106, 245, 265<br />

宣 告 無 效 Invalidation 252, 257<br />

愛 爾 蘭 Irel<strong>and</strong> 108, 185, 236, 249<br />

歐 洲 創 制 複 決 中 心 IRI (Initiative &<br />

Referendum Institute Europe) 243<br />

歐 洲 創 制 複 決 中 心 有 關 市 民 立 法 的 國<br />

家 索 引 IRI Europe Country Index on<br />

Citizen lawmak<strong>in</strong>g 176<br />

愛 爾 蘭 共 和 國 Irish Republic 108<br />

小 型 電 廠 所 有 人 協 會 ISKB (Association<br />

of owners of small power stations) 45<br />

說 義 大 利 語 的 Italian-speak<strong>in</strong>g 30<br />

義 大 利 Italy 9, 91, 107, 236, 250, 293-94<br />

J<br />

歐 特 瑪 . 容 格 Jung, Otmar<br />

侏 羅 Jura 13, 27, 46, 57, 58, 98, 119, 128,<br />

134, 152, 154, 163, 320<br />

侏 羅 解 放 陣 線 Jura Liberation Front 60,<br />

154<br />

K<br />

科 斯 塔 司 . 卡 拉 曼 黎 斯 Karamanlis,<br />

Kostas 246<br />

布 魯 諾 . 考 夫 曼 Kaufmann, Bruno 323<br />

蓋 哈 特 . 奇 爾 蓋 斯 納 Kirchgässner,<br />

Gebhard 84<br />

廚 房 餐 桌 Kitchen table 78<br />

史 蒂 芬 . 科 傑 如 爾 夫 - 施 密 特 Kjaerulff-<br />

Schmidt, Steffen 242<br />

漢 斯 比 特 . 克 立 希 Kriesi, Hanspeter 76<br />

艾 爾 及 斯 . 柯 陸 帕 維 修 斯 Krupavicius,<br />

Algis 253<br />

L<br />

邦 “Länder” 245, 277-79, 281-82, 285,<br />

289<br />

( 瑞 士 ) 國 家 語 言 (Swiss) National<br />

Language 315, 318<br />

拉 忠 斯 Lajoux 154<br />

蘇 黎 世 湖 Lake Zurich 29<br />

藍 伯 特 L<strong>and</strong>bote, Der 66, 176<br />

鄉 村 補 償 金 L<strong>and</strong>schaftsrappen 44<br />

鄉 民 大 會 L<strong>and</strong>sgeme<strong>in</strong>de 37, 38<br />

弗 立 得 利 希 . 艾 爾 伯 特 . 藍 格 Lange,<br />

Friedrich Albert 37<br />

拉 丁 美 洲 Lat<strong>in</strong> America 265, 267-68,<br />

271-72, 321<br />

拉 脫 維 亞 Latvia 109, 236, 243, 251<br />

勞 芬 Laufen 154<br />

勞 芬 塔 爾 Laufental 60, 61, 75, 154<br />

法 Law 66, 100, 122, 123, 146, 232, 235,<br />

239-46, 248-62<br />

市 民 創 制 法 Law on Citizens’ <strong>in</strong>itiatives<br />

91<br />

左 / 綠 Left / Green 50, 250<br />

立 法 創 制 Legislative <strong>in</strong>itiative 26, 35,<br />

143, 253-54, 271-72, 294, 314<br />

立 法 複 決 Legislature referendum 6, 28,<br />

45, 143, 300, 303-04, 314<br />

立 法 機 關 Legislature 237, 269-70, 277,<br />

308, 310-17, 319<br />

正 當 性 Legitimacy 7, 234, 271, 300, 304,<br />

307, 316<br />

雙 重 正 當 性 Legitimacy, dual 46<br />

日 內 瓦 鎮 [ 譯 註 : 在 侏 羅 州 內 ] Les<br />

Genevez 154<br />

蘭 及 爾 斯 鎮 Les Rangiers 60, 154<br />

自 由 派 Liberal 34, 66, 82, 175, 299<br />

列 支 敦 士 登 ( 公 國 ) Liechtenste<strong>in</strong><br />

(Pr<strong>in</strong>cipality of) 109, 236, 252, 294-99,<br />

321<br />

( 性 或 暴 力 犯 罪 者 之 ) 終 身 監 禁 Lifelong<br />

detention ( for perpetra<strong>to</strong>rs of sexual or<br />

violent crimes) 147<br />

立 陶 宛 Lithuania 109, 236, 252-53<br />

克 勞 德 . 龍 潛 波 Longchamp, Claude 77,<br />

85, 125<br />

琉 森 Lucerne 119, 126, 134, 163, 165, 313<br />

盧 森 堡 Luxembourg 109, 236, 239, 254<br />

M<br />

魔 術 方 程 式 Magic formula 23, 53<br />

曼 紐 爾 . 瑪 勒 海 洛 斯 Malheiros, Manuel<br />

257<br />

馬 爾 他 Malta 109, 236, 254<br />

馬 爾 堡 Marburg 110<br />

329


Index<br />

馬 爾 堡 大 學 Marburg University 83,<br />

284-85<br />

麻 賽 諸 塞 州 Massachusetts<br />

媒 體 Media 6, 51, 59, 74, 109, 176, 241,<br />

268, 288, 301-02<br />

媒 體 法 案 Media bill 248<br />

安 吉 拉 . 梅 科 兒 Merkel, Angela 285<br />

孟 非 立 爾 Mervelier 154<br />

露 絲 . 梅 慈 樂 Metzler, Ruth 50<br />

墨 西 哥 Mexico 265, 270, 274-76<br />

梅 林 Meyr<strong>in</strong> 101<br />

塞 巴 斯 提 恩 . 密 可 提 Micotti, Sébastien<br />

83<br />

中 世 紀 Middle Age(s) 38<br />

兵 役 Military service 42, 290<br />

少 數 M<strong>in</strong>orities 47, 58, 70, 233-34,<br />

238-39, 242, 249-50, 260-61, 288, 293,<br />

309<br />

沃 爾 克 . 密 騰 多 夫 Mittendorf, Volker 91<br />

現 代 直 接 民 主 Modern direct democracy<br />

10, 35, 68, 76, 120<br />

喬 志 斯 . 門 克 力 Moeckli, Georges 59,<br />

153<br />

王 室 Monarchy 120, 299<br />

金 錢 Money 19, 102, 176, 185<br />

莫 內 系 統 Monnet system 108<br />

孟 塔 拿 憲 法 Montagnard constitution 107,<br />

303<br />

核 電 廠 興 建 備 忘 錄 Mora<strong>to</strong>rium on nuclear<br />

power station construction 149<br />

高 速 公 路 卡 Mo<strong>to</strong>rway card 85<br />

木 提 爾 Moutier 59, 61, 151, 152, 154<br />

木 提 爾 委 員 會 Moutier, Comité de 153<br />

侏 羅 分 離 運 動 Mouvement séparatiste<br />

jurassien 59, 153<br />

盧 卡 斯 . 慕 耳 曼 Muehlemann, Lukas 82<br />

多 元 文 化 國 家 Multicultural state 8, 33<br />

多 語 環 境 Multil<strong>in</strong>gual communities 77<br />

N<br />

國 家 / 民 族 / 國 族 Nation 34, 60, 242,<br />

245, 253, 255-56, 262, 264-66, 270-72,<br />

274-77, 281, 285-87, 289-90, 292,<br />

294-95, 297-98, 300-04, 307, 310,<br />

312-13, 315-16, 318-19<br />

眾 議 院 22, 123, 144, 160, 185, 192,<br />

193, 308-12, 315, 319 另 參 瑞 士 眾<br />

議 院 National Council See also Swiss<br />

National Council<br />

國 家 主 義 / 民 族 主 義 Nationalism 57<br />

北 約 組 織 NATO 247<br />

歸 化 Naturalization 101, 166, 167, 242,<br />

295<br />

自 然 權 利 Natural right 39, 120<br />

新 民 主 Nea Dimokratia 246<br />

尼 德 蘭 Netherl<strong>and</strong>(s), The 109, 255, 257<br />

諾 沙 泰 爾 Neuchâtel 83, 90, 98, 119, 128,<br />

134, 163, 320<br />

諾 恩 市 Neuenstadt 61, 151<br />

新 蘇 黎 世 報 Neue Zürcher Zeitung 59, 98,<br />

157<br />

中 立 Neutrality 249, 291<br />

新 罕 不 夏 州 New Hampshire 107<br />

新 社 會 運 動 New Social movements 164<br />

報 紙 Newspapers 77<br />

紐 西 蘭 New Zeal<strong>and</strong> 105<br />

下 瓦 爾 登 Nidwalden 22, 44, 121, 126,<br />

134, 163, 309-11<br />

阿 爾 占 . 尼 沾 波 爾 Nijeboer, Arjen 255<br />

非 核 能 電 力 Non-nuclear electric power 19<br />

曼 紐 爾 . 諾 瑞 加 Noriega, Manuel 270<br />

北 萊 茵 - 西 伐 利 亞 North-Rh<strong>in</strong>e Westphalia<br />

278-81, 283-84<br />

北 美 North America 38, 277<br />

北 達 科 塔 州 North Dakota 91<br />

東 北 North East 245-46<br />

北 愛 爾 蘭 Northern Irel<strong>and</strong> 245<br />

挪 威 Norway 109, 236, 255-56<br />

核 電 廠 Nuclear power station(s) 50, 101,<br />

145, 149, 216<br />

簽 名 / 連 署 數 目 Number of signatures 90,<br />

172, 180, 185, 272, 309<br />

O<br />

上 瓦 爾 登 Obwalden 22, 44, 46, 121, 134,<br />

163, 309, 311<br />

330


Index<br />

大 洋 洲 Oceania 106<br />

彼 得 . 歐 賀 斯 Ochs, Peter 136<br />

克 勞 斯 . 歐 飛 Offe, Claus 70<br />

寡 頭 政 治 Oligarchy 92<br />

監 察 使 Ombudsman 102<br />

公 開 性 Openness 14, 30, 186<br />

意 見 Op<strong>in</strong>ion 19, 42, 77, 255, 290, 296,<br />

299, 300, 303-04, 310, 315-16, 318<br />

民 意 調 查 Op<strong>in</strong>ion poll(s) 6, 51, 67, 84,<br />

269, 286-87, 289, 300-01, 306-07<br />

福 立 慈 . 歐 瑟 Oser, Fritz 102<br />

P<br />

巴 拿 馬 Panama 265-66, 270, 274-76<br />

喬 治 .A. 帕 旁 得 洛 Pap<strong>and</strong>reou, George<br />

A. 246<br />

議 會 Parliament 26, 42, 51, 68, 84, 92,<br />

108, 121, 146, 173, 232-35, 237-40,<br />

242-53, 255-60, 262-64, 269, 271,<br />

274-80, 284-90, 293-300, 302-05,<br />

308-20<br />

議 會 民 主 Parliamentarian democracy 39,<br />

86, 234<br />

議 會 階 段 Parliamentary stage 123<br />

部 份 修 正 Partial Revision 141, 315<br />

部 份 修 正 Partial revision 173, 315<br />

( 憲 法 的 ) 部 份 修 正 Partial revision (of<br />

the constitution) 315<br />

參 與 Participation 30, 36, 67, 82, 91, 98,<br />

120, 176, 178, 233, 246-47, 250, 254,<br />

256, 261-62, 265-69, 273-76, 281,<br />

284-86, 288, 294-95, 300-01, 303,<br />

306-07, 309-10, 315-16, 319<br />

參 與 程 序 Participa<strong>to</strong>ry procedures 150<br />

泛 海 倫 社 會 主 義 運 動 PASOK<br />

(Panhellenic Socialist Movement) 246<br />

通 過 提 案 Pass a proposal 235, 311<br />

被 動 投 票 權 Passive vot<strong>in</strong>g right 160, 186<br />

護 照 Passport 98, 241<br />

和 平 Peace 20, 165, 251, 270, 292<br />

和 平 運 動 Peace movement 289<br />

處 罰 ( 在 強 制 投 票 時 未 為 投 票 ) Penalty<br />

(for fail<strong>in</strong>g <strong>to</strong> vote where there is<br />

compulsory vot<strong>in</strong>g) 316<br />

培 柔 菲 替 Perrefitte 154<br />

秘 魯 Peru 265-66, 271, 274-76<br />

請 願 / 請 求 Petition 161, 244, 267, 278,<br />

282, 286-89, 295, 297, 302-03, 316<br />

奧 古 斯 都 . 皮 諾 契 P<strong>in</strong>ochet, Augus<strong>to</strong> 268<br />

全 民 表 決 Plebiscite 11, 38, 92, 93, 108,<br />

176, 232-68, 272, 274-76, 280, 282,<br />

286, 302-04, 310, 312, 316, 318, 320<br />

波 蘭 Pol<strong>and</strong> 109, 236, 256<br />

政 治 議 程 Political agenda 9, 26, 181, 255,<br />

306<br />

政 治 教 育 Political education 262<br />

政 黨 Political Parties 9, 20, 51, 123, 140,<br />

164, 246, 265, 271, 283, 285, 289, 300,<br />

302-04, 307, 309, 318<br />

政 治 權 利 Political rights 28, 65, 161, 173,<br />

186, 294, 298, 308, 312, 316<br />

女 性 的 政 治 權 利 Political rights for<br />

women 67<br />

華 納 .W. 波 牟 瑞 勒 Pommerehne,<br />

Werner W. 178<br />

喬 治 斯 . 龐 畢 度 Pompidou, Georges 108,<br />

246<br />

群 眾 大 會 Popular assembly 38, 120<br />

公 民 諮 詢 Popular consultation 288-89,<br />

294-95, 300-01, 303-07<br />

公 民 的 相 對 提 案 Popular counter-proposal<br />

235, 238<br />

公 民 請 求 Popular dem<strong>and</strong> 90, 164, 278-79<br />

公 民 創 制 Popular <strong>in</strong>itiative 7, 9, 19, 26,<br />

30, 35, 42, 50, 52, 90, 98, 99, 109,<br />

141, 145, 158, 164, 172, 183, 232,<br />

235, 238-43, 245, 247-48, 250-563,<br />

256, 259-63, 277-82, 286, 298, 302-03,<br />

305-11, 313-20<br />

公 民 提 案 Popular proposal 234-35, 238,<br />

248, 250, 253, 256-61, 294, 310, 317<br />

公 民 複 決 Popular referendum 103, 124,<br />

144, 146, 154, 180, 232, 234, 237-38,<br />

240, 242-43, 247-48, 250, 252-53,<br />

256-57, 259-60, 263, 279, 282, 287,<br />

311, 314, 317<br />

公 民 複 決 之 提 案 Popular referendum<br />

proposal 234<br />

公 民 複 決 之 投 票 Popular referendum vote<br />

331


Index<br />

124, 146, 238, 317<br />

國 民 主 權 Popular sovereignty 10, 35, 120,<br />

251<br />

公 民 投 票 Popular vote(s) 11, 18, 20, 26,<br />

34, 52, 66, 89, 106, 146, 176, 232-35,<br />

240-41, 243-44, 246-47, 254-58,<br />

260-62, 274,299, 303-04, 308-09,<br />

312-14, 319<br />

( 新 ) 民 眾 黨 (Neo-) Populist 265<br />

波 仁 特 力 Porrentury 151<br />

葡 萄 牙 Portugal 109, 236, 257<br />

通 訊 投 票 Postal vot<strong>in</strong>g 30, 37, 99, 125,<br />

128, 295, 317-18, 320<br />

權 力 分 享 Power shar<strong>in</strong>g 233, 316<br />

前 現 代 民 主 Pre-modern democracy 12, 39<br />

錯 誤 訂 價 之 避 免 Prevention of false<br />

pric<strong>in</strong>g 148<br />

土 地 價 格 Price of l<strong>and</strong> 90<br />

( 列 支 敦 士 登 的 ) 阿 羅 以 斯 王 子 Pr<strong>in</strong>ce<br />

Alois (of Liechtenste<strong>in</strong>) 296, 298<br />

私 人 媒 體 Private media 76<br />

私 立 學 校 Private school(s) 303<br />

特 權 Privilege 36, 39, 101, 120, 254, 291,<br />

302<br />

禁 酒 Prohibition of alcohol 243, 301<br />

禁 止 無 事 先 麻 醉 之 祭 典 殺 生 Prohibition<br />

of ritual slaughter without prior<br />

anaesthetisation 148, 191<br />

禁 止 設 立 賭 場 Prohibition on the sett<strong>in</strong>g<br />

up of cas<strong>in</strong>os 148, 193<br />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協 會 Pro Infirmis 27<br />

眾 議 院 之 比 例 選 舉 Proportional election<br />

of the National Council 192, 193<br />

比 例 代 表 制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br />

71, 308, 311<br />

比 例 制 度 Proportional system 35<br />

提 案 Proposal 11, 18, 20, 72, 93, 114,<br />

115, 117, 123, 129, 142, 144, 147, 152,<br />

154, 156, 158, 159, 161, 168, 171, 173,<br />

181, 183, 186, 190, 195, 197, 199, 201,<br />

206, 208, 233-35, 238-39, 242, 247-48,<br />

250-51, 253, 255-63, 269-70, 275,<br />

277-81, 285-86, 289, 293-99, 302-04,<br />

306, 308-11, 313-20<br />

保 護 阿 爾 卑 斯 地 區 免 於 過 境 交 通 Protect<br />

the Alp<strong>in</strong>e region from transit traffic<br />

149, 219<br />

清 教 徒 Protestant 154<br />

波 岑 省 Prov<strong>in</strong>ce of Bozen 293<br />

公 告 / 公 布 Publication 161, 248, 308,<br />

313, 317-18<br />

公 開 辯 論 Public debates 109<br />

公 共 債 務 Public debt 83, 178<br />

公 共 電 台 Public radio 76<br />

公 務 / 公 共 服 務 Public service 84, 178,<br />

302, 306<br />

公 共 支 出 Public spend<strong>in</strong>g 83, 266, 274,<br />

276, 290, 313, 316, 318<br />

Q<br />

列 入 選 票 之 資 格 Qualification for the<br />

ballot 317<br />

特 別 多 數 Qualified majority 184, 266,<br />

274-76, 298, 317<br />

魁 北 克 Quebec 300-01<br />

門 檻 Quorum 144, 180, 184, 242, 245,<br />

247-48, 250, 252-53, 259, 266, 269,<br />

275, 277-85, 287-89, 293, 308-09,<br />

314-15, 317, 320<br />

R<br />

激 進 民 主 黨 ( 激 民 黨 ) Radical<br />

Democratic Party (FDP) 21, 22, 54,<br />

100, 162<br />

鐵 路 Railway 20, 115, 190, 191, 192, 195,<br />

199, 251<br />

侏 羅 自 治 運 動 組 織 Rassemblement<br />

Jurassien 59, 151, 153<br />

瑞 北 維 立 爾 Rebévelier 154<br />

罷 免 Recall 233, 265, 271-72, 274, 302,<br />

308, 314, 317-19<br />

創 制 之 撤 回 Recall of an <strong>in</strong>itiative 317<br />

複 決 Referendum 6, 9, 17, 18, 20, 31, 54,<br />

73, 81, 90, 93, 99, 100, 103, 111, 114,<br />

119, 124, 126, 129, 133, 142, 146, 147,<br />

152, 154, 158, 160, 161, 165, 169, 173,<br />

177, 178, 180, 186, 189, 195, 198, 210,<br />

215, 225, 232-35, 237-63, 265-72,<br />

274-320<br />

332


Index<br />

複 決 書 ( 說 明 書 或 小 冊 ) Referendum<br />

booklet (explana<strong>to</strong>ry booklet or<br />

pamphlet) 74, 312, 318<br />

複 決 民 主 Referendum democracy 35, 67<br />

複 決 晚 餐 Referendum d<strong>in</strong>ner 74<br />

當 局 發 動 之 複 決 Referendum <strong>in</strong>itiated by<br />

authorities 247-48, 260, 318<br />

國 際 條 約 之 複 決 Referendum on<br />

<strong>in</strong>ternational treaties 20, 143, 144, 148,<br />

150, 318<br />

公 共 支 出 之 複 決 Referendum on public<br />

expenditure 313, 318<br />

複 決 之 提 案 Referendum proposal 234,<br />

318<br />

複 決 之 問 題 Referendum Question 115,<br />

318<br />

各 州 要 求 之 複 決 Referendum requested by<br />

the can<strong>to</strong>ns 318<br />

複 決 口 號 Referendum slogan 318<br />

複 決 之 選 票 Referendum vote or ballot 318<br />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Refuse disposal 84<br />

登 記 有 案 的 委 員 會 Registered committee<br />

318<br />

公 民 創 制 之 登 記 Registration of a popular<br />

<strong>in</strong>itiative 318<br />

拒 絕 性 複 決 Rejective referendum 318<br />

政 教 關 係 Relationship between church <strong>and</strong><br />

state 23, 115<br />

雷 奈 René 252<br />

代 表 Representative 9, 104, 123, 129, 137,<br />

148, 160, 175, 178, 184, 233, 270,<br />

280, 293, 297, 299, 301, 307, 308, 310,<br />

311<br />

解 決 差 異 Resolution of differences 123<br />

餐 廳 Restaurants 73, 255<br />

回 復 Res<strong>to</strong>ration 169, 234, 243, 260, 272,<br />

305<br />

主 題 之 限 制 Restriction of subject-matter<br />

94<br />

憲 法 創 制 之 限 制 Restrictions on the<br />

constitutional <strong>in</strong>itiative 172<br />

回 歸 直 接 民 主 Return <strong>to</strong> direct democracy<br />

148, 199<br />

羅 托 - 羅 曼 語 Rhae<strong>to</strong>-Romanic 75, 197,<br />

315<br />

萊 茵 蘭 - 巴 拉 丁 Rh<strong>in</strong>el<strong>and</strong>-Palat<strong>in</strong>ate 279,<br />

281, 283-85<br />

雷 奈 . 萊 諾 Rh<strong>in</strong>ow, Rene 252<br />

古 伊 蘭 . 瑞 可 Rico, Guillem 261<br />

創 制 權 Right of <strong>in</strong>itiative 9, 90, 110, 160,<br />

246, 251, 255, 261, 302, 305-07<br />

請 願 權 Right of petition 161, 302<br />

否 決 權 Right of ve<strong>to</strong> 36, 45, 234, 252,<br />

296, 298, 301<br />

被 選 舉 權 / 成 為 候 選 人 之 權 Right <strong>to</strong> be<br />

elected / <strong>to</strong> st<strong>and</strong> as a c<strong>and</strong>idate 319<br />

選 舉 權 Right <strong>to</strong> elect 319<br />

參 與 選 舉 的 權 利 Right <strong>to</strong> participate <strong>in</strong><br />

elections 316, 318<br />

複 決 權 Right <strong>to</strong> referendum 160, 243-44,<br />

251<br />

投 票 權 Right <strong>to</strong> vote 249, 295-96, 298,<br />

316, 319-20<br />

國 會 [ 譯 註 : 愛 沙 尼 亞 之 ] Riigikogu 243<br />

威 利 . 瑞 司 察 Ritschard, Willy 62<br />

道 路 Road 115, 147, 197, 203, 215, 216,<br />

226, 288<br />

羅 根 堡 Roggenburg 154<br />

羅 馬 天 主 教 會 Roman-catholic Church<br />

羅 馬 尼 亞 Romania 109, 236, 258<br />

羅 森 梅 森 Rossemaison 154<br />

依 瑞 司 . 房 . 羅 騰 Roten, Iris von 69<br />

保 護 摩 爾 地 之 羅 騰 屯 創 制 案 Rothenthurm<br />

<strong>in</strong>itiative for the protection of moorl<strong>and</strong><br />

148, 214<br />

羅 騰 屯 Rothenturm 52<br />

尚 . 雅 各 . 盧 梭 Rousseau, Jean Jacques<br />

106<br />

保 羅 . 盧 本 Ruppen, Paul 263<br />

S<br />

薩 爾 蘭 Saarl<strong>and</strong> 90, 279, 281, 283-84<br />

聖 地 牙 哥 大 學 San Diego, University of 85<br />

吉 歐 范 尼 . 沙 托 利 Sar<strong>to</strong>ri, Giovanni 67<br />

瑪 瑟 爾 .R. 薩 維 歐 茲 Savioz, Marcel R.<br />

178<br />

薩 克 森 Saxony 279-84<br />

幸 災 樂 禍 Schadenfreude 50<br />

333


Index<br />

沙 夫 豪 森 Schaffhausen 46, 91, 119, 127,<br />

134, 137, 163, 165, 316<br />

羅 傑 . 沙 夫 特 Schaffter, Roger 61<br />

克 麗 斯 丁 . 沙 樂 Schaller, Christian 239<br />

薛 勒 騰 Schelten 154<br />

提 歐 . 席 勒 Schiller, Theo 91<br />

迪 特 力 希 . 辛 德 勒 Sch<strong>in</strong>dler, Dietrich<br />

103<br />

阿 得 瑞 恩 . 施 密 得 Schmid, Adrian 51<br />

學 校 School(s) 102, 114, 192, 213, 290,<br />

303<br />

施 維 茨 Schwyz 29, 52, 119, 126, 134,<br />

137, 163, 165<br />

蘇 格 蘭 Scotl<strong>and</strong> 245<br />

第 二 個 家 Second home 88<br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Second World War 58,<br />

107, 239, 293<br />

秘 密 選 舉 Secret election 126<br />

康 斯 塔 丁 . 賽 特 Seibt, Constat<strong>in</strong> 18<br />

分 離 主 義 Separatism 58, 60, 301<br />

簽 名 / 連 署 Signature 9, 13, 26, 43, 46, 82,<br />

83, 90, 129, 156, 158, 160, 180, 186,<br />

311, 319-20<br />

連 署 門 檻 數 Signature quorum 99, 100,<br />

144, 180<br />

連 署 門 檻 Signature threshold 93, 278-79,<br />

287-89, 314<br />

單 純 聯 邦 ( 議 會 ) 指 令 Simple federal<br />

decree 313, 319<br />

單 純 多 數 / 過 半 數 Simple majority 144,<br />

176, 184, 249-51, 253, 258-60, 263,<br />

270, 274-76, 278, 281, 288, 297, 309,<br />

311-12, 315, 317, 319<br />

斯 洛 伐 克 Slovakia 109, 236, 259<br />

斯 洛 維 尼 亞 Slovenia 236, 259-60<br />

吸 煙 Smok<strong>in</strong>g 86<br />

社 會 民 主 黨 Social Democratic Party (SP)<br />

21, 54, 100, 261, 285<br />

社 會 運 動 Social movement 38, 164, 294<br />

社 會 福 利 Social welfare 158, 180, 295<br />

社 會 Society 7, 12, 21, 22, 36, 51, 71, 232,<br />

246-47, 266, 268, 272, 283, 288, 292,<br />

294, 298, 302, 306-07, 309, 313<br />

士 兵 / 軍 人 Soldier(s) 27, 53<br />

索 洛 圖 恩 Solothurn 46, 134, 163, 165,<br />

317<br />

璜 . 帕 博 洛 . 索 陀 So<strong>to</strong>, Juan Pablo de<br />

261<br />

南 非 South Africa 107<br />

社 民 黨 SP See Social Democratic Party<br />

(SP) 21, 54, 261, 285<br />

西 班 牙 Spa<strong>in</strong> 109, 236, 260-61, 270<br />

運 動 Sport 205<br />

聖 加 倫 St, Gallen 36, 46, 83, 119, 127,<br />

134, 137, 163, 165, 187<br />

阿 羅 伊 司 . 司 徒 瑟 Stutzer, Alois 70, 83,<br />

84, 179<br />

提 出 Submission 235, 239-40, 247,<br />

252-54, 256-57, 262-63, 265, 268-70,<br />

272, 276-80, 285-86, 288, 290-93,<br />

295-98, 300, 303, 306-07, 309-11,<br />

313-18, 320<br />

補 充 性 Subsidiarity 42<br />

最 高 法 院 Supreme Court 182, 311-13, 319<br />

瑞 士 人 民 黨 SVP See Swiss People’s Party<br />

(SVP) 21, 22, 54, 100, 162, 187<br />

瑞 典 Sweden 109, 236, 261-62<br />

瑞 士 「 各 州 」 Swiss “States” (Can<strong>to</strong>ns)<br />

314<br />

瑞 士 軍 隊 154, 192, 203, 215 另 參 軍 隊<br />

Swiss Army See also Army<br />

瑞 士 公 民 資 格 Swiss citizenship 98, 101<br />

瑞 士 邦 聯 Swiss Confederation 22, 309,<br />

319<br />

瑞 士 邦 聯 Swiss Confederation, the 138,<br />

309, 312-13<br />

瑞 士 憲 法 Swiss Constitution 174, 263<br />

1848 年 瑞 士 聯 邦 憲 法 Swiss federal<br />

constitution of 1848 137<br />

1874 年 瑞 士 聯 邦 憲 法 Swiss federal<br />

constitution of 1874 139<br />

1999 年 瑞 士 聯 邦 憲 法 Swiss federal<br />

constitution of 1999 140<br />

瑞 士 法 郎 Swiss franc 46<br />

瑞 士 國 際 電 台 swiss<strong>in</strong>fo / Swiss Radio<br />

International 186, 323<br />

瑞 士 眾 議 院 308 另 參 眾 議 院 Swiss<br />

334


Index<br />

National Council See also National<br />

Council<br />

瑞 士 人 民 黨 Swiss People’s Party (SVP)<br />

21, 22, 54,100, 162, 187<br />

瑞 士 交 通 協 會 Swiss Verkehrsclub (VCS)<br />

51<br />

瑞 士 海 外 選 民 Swiss voters abroad 77<br />

瑞 士 <strong>Switzerl<strong>and</strong></strong> 6, 74, 82, 90, 94, 98,<br />

101, 108, 121, 125, 160, 173, 180, 191,<br />

236, 252, 262, 277-78, 280, 286-87,<br />

289, 294-96, 308-20<br />

瑞 士 在 聯 合 國 的 會 員 資 格 <strong>Switzerl<strong>and</strong></strong>’s<br />

membership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br />

150<br />

T<br />

多 羅 瑞 斯 . 塔 非 Taaffe, Dolores 249<br />

日 報 Tagwacht 60<br />

台 灣 Taiwan 105, 110<br />

納 稅 人 Taxpayer 83<br />

加 稅 Tax rise 84<br />

威 廉 . 泰 爾 Tell, William 39, 120<br />

何 瑞 爾 . 保 羅 . 特 丕 Terpe, Horia Paul<br />

258<br />

領 域 / 領 土 Terri<strong>to</strong>ry 63, 138, 156, 245,<br />

251, 302-04<br />

圖 爾 高 Thurgau 119, 127, 137<br />

提 契 諾 Tic<strong>in</strong>o 29, 46, 54, 83, 91, 119, 127,<br />

134, 137, 163, 165<br />

容 許 期 間 / 期 限 Time allowances 93, 181<br />

尋 求 連 署 的 期 限 Time allowed for<br />

collection of signatures 93, 181, 279<br />

標 題 / 題 目 Title 308, 315, 319<br />

菸 草 Tobacco 197, 200, 204, 210<br />

全 部 修 正 Total revision 142, 144, 173,<br />

189, 237, 315-16<br />

跨 國 的 Transnational 95, 105, 110, 273<br />

運 送 Transport 164, 165<br />

亞 力 山 大 . 特 瑞 賽 爾 Trechsel, Alex<strong>and</strong>er<br />

147<br />

約 翰 . 雅 各 . 特 來 西 勒 Treichler, Johann<br />

Jakob 66<br />

土 耳 其 Turkey 109, 236, 240-41, 264, 300<br />

土 庫 Turku 67<br />

投 票 率 / 人 數 Turnout 242, 247, 250-53,<br />

256-60, 266-70, 275, 277, 279, 281,<br />

287-88, 290-93, 302-03, 305-07,<br />

315-16, 319-20<br />

投 票 數 / 率 之 法 定 門 檻 Turnout quorum<br />

94, 184<br />

電 視 TV 18, 76<br />

暴 政 Tyranny 39, 120<br />

太 羅 Tyrol 251, 293-94<br />

U<br />

單 一 創 制 Unitary <strong>in</strong>itiative 319-20<br />

聯 合 國 United Nation (UN) 103, 106, 143,<br />

149, 173, 315<br />

聯 合 國 發 展 計 畫 United Nations<br />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 106<br />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 美 國 United States of<br />

America (USA) 76, 82, 91, 107, 181,<br />

244, 277-78<br />

主 題 單 一 Unity of subject matter 141,<br />

173, 174, 320<br />

上 恩 葛 定 Upper Engad<strong>in</strong>e 90<br />

烏 里 Uri 43, 119, 134, 137, 163, 165<br />

亞 韋 羅 . 烏 利 貝 Uribe, Alvaro 268<br />

烏 拉 圭 Uruguay 265-66, 271, 274-76<br />

烏 斯 特 Uster 38<br />

烏 托 邦 U<strong>to</strong>pia 105<br />

V<br />

確 認 ( 宣 言 / 聲 明 的 )Verification<br />

(Declaration of) 249, 256, 268, 272,<br />

311, 317, 320<br />

米 蘭 . 瓦 拉 赫 Valach, Milan 241<br />

維 洛 尼 卡 . 瓦 拉 赫 Valach, Veronika<br />

瓦 萊 司 Valais 46, 119, 128, 135, 137, 163,<br />

165<br />

宣 示 複 決 投 票 有 效 Validat<strong>in</strong>g the<br />

referendum ballot 184<br />

效 力 Validity 182, 250, 293, 308<br />

效 力 檢 驗 Validity check 320<br />

布 魯 諾 . 瓦 諾 尼 Vanoni, Bruno 263<br />

加 值 稅 VAT 84<br />

阿 得 立 恩 . 瓦 特 Vatter, Adrian 101, 135,<br />

165, 180<br />

335


Index<br />

瓦 得 Vaud 28, 46, 82, 98, 119, 128, 137<br />

瑞 士 交 通 協 會 VCS See Swiss<br />

Verkehrsclub (VCS) 51<br />

維 勒 拉 Vellerat 155, 221<br />

委 瑞 內 拉 Venezuela 265-66, 271-72,<br />

274-796<br />

蓋 . 費 侯 夫 斯 達 特 Verhofstadt, Guy 239<br />

喬 斯 . 費 胡 勒 斯 特 Verhulst, Jos 240<br />

麥 克 . 維 力 爾 斯 Villiers, Michel de 245<br />

違 反 國 際 法 的 強 行 規 則 Violation of<br />

m<strong>and</strong>a<strong>to</strong>ry rules of <strong>in</strong>ternational law<br />

172, 174<br />

違 反 形 式 單 一 原 則 Violation of the<br />

pr<strong>in</strong>ciple of unity of form 172<br />

違 反 主 題 單 一 原 則 Violation of the<br />

pr<strong>in</strong>ciple of unity of subject Matter 172<br />

複 決 程 序 Volksbefragung 61, 235, 239,<br />

241-42, 255, 263, 277, 282-83, 286,<br />

309, 319<br />

民 眾 報 Volksblatt 66<br />

投 票 Vote(s) 67, 74, 83, 91, 98, 106, 114,<br />

119, 124, 125, 129, 147, 161, 172, 240,<br />

243-44, 250-51, 253, 256-58, 260,<br />

263, 269-70, 272, 278, 280-81, 287-88,<br />

297-303, 305-13, 315-20<br />

投 票 給 候 選 人 Vote for a c<strong>and</strong>idate 320<br />

選 民 Voter(s) 69, 91, 98, 123, 131, 147,<br />

177, 234-35, 239-40, 242-43, 245,<br />

247-53, 255-60, 263, 266-78, 281,<br />

286-87, 295, 300, 303-04, 306-20<br />

投 票 率 Voter turnout 6, 242, 247, 250-53,<br />

256-60, 266-70, 275, 277, 279, 281,<br />

287-88, 290-93, 302-03, 305-07,<br />

315-16, 319-20<br />

在 投 票 所 投 票 Vot<strong>in</strong>g at the poll<strong>in</strong>g station<br />

320<br />

外 國 人 的 投 票 權 Vot<strong>in</strong>g rights for<br />

foreigners<br />

投 票 單 Vot<strong>in</strong>g slip 157, 159, 168, 171,<br />

308, 312, 320<br />

VOX- 分 析 VOX-Analysis<br />

威 爾 斯 Wales 245<br />

華 立 斯 46 參 瓦 萊 司 Wallis See Valais<br />

水 資 源 Water Resources 168<br />

水 資 源 Water resources 207<br />

M. 丹 . 瓦 特 斯 Waters, M. Dane 238<br />

威 瑪 共 和 國 Weimer Republic 277<br />

漢 斯 - 烏 爾 斯 . 威 利 Wili, Hans-Urs 99,<br />

232<br />

溫 特 圖 爾 W<strong>in</strong>terthur 21, 38, 66, 175<br />

週 報 Wochenzeitung (WoZ) 18,19<br />

席 格 瓦 . 沃 勒 溫 得 Wohlwend, Sigward<br />

252<br />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 42, 217<br />

直 接 民 主 世 界 會 議 World Conference on<br />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br />

世 界 大 戰 52, 239, 243, 294 另 參 第 二 次<br />

世 界 大 戰 World War(s) See also Second<br />

World War<br />

戰 爭 War 253<br />

懷 俄 明 Wyom<strong>in</strong>g 91<br />

Y<br />

年 輕 人 Young People 7, 19, 102<br />

青 年 Youth 153, 222<br />

Z<br />

魔 術 方 程 式 Zauberformel See Magic<br />

formula 23, 53<br />

楚 格 Zug 119, 126, 135, 137, 163, 165<br />

馬 克 . 淳 布 爾 Zumbühl, Mark 27<br />

蘇 黎 世 Zurich 17, 21, 29, 35, 38, 83, 114,<br />

115, 119, 126, 129, 130, 135, 163, 165,<br />

175, 312, 314<br />

蘇 黎 世 市 Zurich, City of 19, 114<br />

蘇 黎 世 大 學 Zurich, University of 81, 103<br />

W<br />

「 意 志 形 成 的 瑞 士 」“Willensnation<br />

Schweiz” 60<br />

336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br />

緣 起 與 成 立<br />

臺 灣 民 主 轉 型 成 功 , 不 僅 是 兩 千 三 百 萬 臺 灣 人 民 值 得 驕 傲 的 歷 史 性 成 就 , 更<br />

是 國 際 社 會 讚 賞 的 焦 點 。 此 一 轉 型 並 非 一 朝 一 夕 所 能 完 成 , 而 是 經 歷 了 一 段 漫 長<br />

的 爭 自 由 、 爭 人 權 的 過 程 。 這 段 歷 史 見 證 吾 人 追 求 民 主 、 人 權 之 過 程 。<br />

基 此 , 為 積 極 鞏 固 我 國 民 主 與 人 權 進 步 實 績 、 回 饋 國 際 對 我 長 期 的 堅 定 支 持<br />

與 協 助 , 同 時 藉 由 參 與 全 球 民 主 力 量 網 路 的 聯 繫 , 促 進 我 國 參 與 全 球 民 主 政 黨 及<br />

相 關 組 織 之 活 動 ,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之 設 立 理 念 於 焉 成 型 。<br />

外 交 部 自 2002 年 即 積 極 推 動 籌 設 , 經 過 長 期 資 料 蒐 整 及 審 慎 評 估 後 , 結 合<br />

我 國 產 、 官 、 學 及 民 間 等 各 方 面 人 力 、 經 驗 與 資 金 , 在 朝 野 各 政 黨 之 支 持 下 , 於<br />

2003 年 元 月 獲 立 法 院 審 查 通 過 預 算 。2003 年 6 月 17 日 ,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在<br />

召 開 首 屆 董 事 暨 監 察 人 會 議 後 正 式 成 立 , 立 法 院 王 院 長 金 平 獲 推 舉 擔 任 首 屆 董 事<br />

長 。 依 照 章 程 規 定 , 十 五 位 董 事 分 別 依 照 比 例 , 由 來 自 政 府 、 政 黨 、 學 界 、 非 政<br />

府 組 織 , 以 及 企 業 界 的 代 表 出 任 。<br />

宗 旨<br />

做 為 亞 洲 地 區 所 建 立 的 第 一 個 國 家 級 民 主 基 金 會 ,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的 基 本 理<br />

念 是 在 全 民 共 識 的 基 礎 上 , 建 立 一 個 永 續 經 營 、 具 遠 景 並 運 作 透 明 化 的 超 黨 派 機<br />

構 , 透 過 凝 聚 政 黨 、 民 間 組 織 力 量 , 共 同 為 擴 大 臺 灣 參 與 全 球 民 主 接 軌 及 鞏 固 民<br />

主 實 績 而 努 力 。<br />

依 照 章 程 , 基 金 會 設 立 宗 旨 包 括 :<br />

■ 與 民 主 國 家 相 關 社 團 、 政 黨 、 智 庫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NGOs) 等 建 構 合 作 夥 伴 關<br />

係 , 並 與 國 際 民 主 力 量 接 軌 , 有 效 凝 集 世 界 民 主 力 量 , 拓 展 我 國 國 際 活 動 空<br />

間 。<br />

■ 支 持 亞 洲 及 世 界 各 地 之 民 主 化 , 與 全 球 各 地 民 主 領 袖 建 立 密 切 合 作 及 聯 繫 網<br />

絡 , 並 致 力 推 動 全 球 民 主 發 展 。<br />

■ 透 過 全 球 學 術 界 、 智 庫 、 國 會 、 政 黨 等 管 道 推 動 民 主 教 育 及 國 際 交 流 , 提 升<br />

臺 灣 民 主 素 質 , 鞏 固 民 主 發 展 。<br />

工 作 方 向<br />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係 由 政 府 贊 助 設 立 , 惟 仍 屬 獨 立 運 作 的 、 超 黨 派 的<br />

組 織 , 依 據 章 程 , 基 金 會 得 接 受 國 內 外 民 間 捐 款 。 基 金 會 三 分 之 一 預 算 保 留 作 為<br />

各 主 要 政 黨 申 請 從 事 國 內 、 外 民 主 人 權 相 關 活 動 之 用 ; 其 餘 三 分 之 二 則 作 為 推 動<br />

各 項 業 務 之 經 費 。<br />

本 會 業 務 推 動 範 圍 包 括 :<br />

■ 推 動 與 世 界 各 國 民 主 組 織 建 立 結 盟 關 係 。<br />

■ 支 持 國 內 外 學 術 界 、 智 庫 、 民 間 非 政 府 組 織 推 展 有 關 民 主 與 人 權 之 活 動 。<br />

■ 支 援 國 內 各 政 黨 從 事 國 會 外 交 及 國 際 民 主 交 流 活 動 。<br />

■ 發 掘 國 內 外 民 主 發 展 問 題 、 研 發 政 策 並 發 行 書 刊 。<br />

■ 推 動 有 關 民 主 、 人 權 之 研 討 會 , 舉 辦 公 共 論 壇 及 相 關 民 主 教 育 活 動 。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資 料<br />

直 接 民 主 指 南 : 瑞 士 與 全 球 / 布 魯 諾 . 考 夫 曼 <br />

Bruno Kaufmann ) 夫 . 碧 荷 意 of Rolf Büchi)<br />

那 狄 亞 . 布 朗 aa aa Nadja Braun Braun Braun ) 編 著 ; 黃 昭 元 <br />

等 翻 -- 初 版 -- 臺 北 市 : 臺 灣 民 主 基 <br />

金 會 <strong>2007</strong>10<br />

-- 直 接 民 主 系 列 ;3)<br />

含 索 引<br />

: 譯 自 :<strong>Guidebook</strong> <strong>to</strong> direct democracy:<br />

<strong>in</strong> <strong>Switzerl<strong>and</strong></strong> <strong>and</strong> <strong>beyond</strong><br />

ISBN 978-986-82904-3-3 平 裝 )<br />

1 1 公 民 2 2 2 2 直 接 民 主 3 3 3 3 3 3 瑞 士<br />

574448 96018807<br />

<strong>Guidebook</strong> <strong>to</strong> <strong>Direct</strong> <strong>Democracy</strong>:<br />

In <strong>Switzerl<strong>and</strong></strong> <strong>and</strong> Beyond-<strong>2007</strong> Edition<br />

Copyright © <strong>2007</strong> by Initiative & Referendum Institute Europe<br />

Translation Copyright © <strong>2007</strong>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strong>Democracy</strong> (TFD),<br />

Initiative & Referendum Institute Asia (IRI-Asia), Initiative & Referendum Institute<br />

Europe (IRI-Europe)<br />

All Rights Reserved.<br />

直 接 民 主 系 列 003<br />

[ 直 接 民 主 指 南 : 瑞 士 與 全 球 —<strong>2007</strong> 年 版 ]<br />

編 著 者 布 魯 諾 . 考 夫 曼 (Bruno Kaufmann)、 羅 夫 . 碧 荷 意 (Rolf<br />

翻 譯 者<br />

圖 片 提 供<br />

美 術 設 計<br />

發 行 出 版<br />

初 版 一 刷<br />

Büchi)、 那 狄 亞 . 布 朗 (Nadja Braun)<br />

黃 昭 元 、 蔡 佳 泓 、 江 崇 源 、 許 文 英<br />

賽 門 . 歐 布 拉 登 , 伯 恩 (Simon Opladen, Bern)<br />

瑞 士 資 訊 (Swiss<strong>in</strong>fo)、 瑞 士 國 際 廣 播 電 台 網 絡 工 廠 , 伯 恩<br />

(Swiss Radio International Webfac<strong>to</strong>ry, Bern)<br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Taiwan Foundation for <strong>Democracy</strong>)<br />

[www.tfd.org.tw]<br />

106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三 段 147 巷 17 弄 4 號<br />

TEL:886-2-27080100 FAX:886-2-27081148<br />

E-mail: tfd@taiw<strong>and</strong>emocracy.org.tw<br />

<strong>2007</strong> 年 10 月<br />

ISBN 978-986-82904-3-3<br />

版 權 所 有 . 翻 印 必 究 (Pr<strong>in</strong>ted <strong>in</strong>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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