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加 台 大 人 南加州台灣大學校友會會章 14 一、名稱: 中文:南加州台灣大學校友會 英文: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Southern California (簡稱NTUAASC) 二、宗旨: 本會為一非營利之社團法人,其宗旨為聯絡校友感情,互助合作,砥礪學行, 提供各項教育、文化及社會服務,共謀校友、母校及社會之福利。 三、會員資格: 凡國立台灣大學歷屆畢(肄)業校友及師長並贊同本會會章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繳費會員包括「年度會員」及「永久會員」。 四、會員權利與義務: 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服務之權利,有列席理事會、出席大會,行使選 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會員並有按期繳納會費及贊助會務之義務。 五、組 織: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機構,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理事任期 一年,連選得連任,以三任為限。當然理事任期不受此限。理事三次無故缺席理 事會,以自動辭職論,由理事會照章遞補。 2.由理事互選會長一人、第一副會長一人、第二副會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以兩任為限。 3. 理事會設立秘書、財務、康樂、聯絡、服務、學術六組,各設組長一人,會長並 可依實際需要,設立特別小組。由會長就會員中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任期一年。 4.本會理事會下設立會籍、會章委員會,委員由會長就會員中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 任期一年。 六、職權: 1. 大會職權:大會得以通信方式,或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永久會員及當年繳費會員 以集會方式,通過及修正會章,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理事,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2.理事會職權:召開會員大會,代表大會議決並進行會務,選舉及罷免會長、 副會長,對會長提名委員,組長,行使同意權。 3.會長職權:召開理事會、工作會議,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執行會務,向大會及 理事會負責。 4. 副會長職權: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缺席時得代行其職權。 七、選舉: 1. 本會選舉及各項決議事項,均以會員投表總數之簡單多數為通過。 2.每屆理事中,會長、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等三人為下屆當然理事。 理事因故出缺時,由候選人得票次多者遞補之,不再另行補選。 3.罷免會長、副會長需得理事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多數同意。 八、屆期: 由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九、其他:理事不得以校友會名義,從事與校友會無關之商業行為。 ● 第卅八屆 南加州台大校友會
國立臺灣大學校歌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