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南大學100 學年度第6 次教務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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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動<br />
日 期<br />
活 動 名 稱<br />
活 動<br />
時 間<br />
活 動 地 點<br />
主 講 人<br />
1. 旭 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br />
101.<br />
03.07<br />
數 位 化 教 學 輔 助 平<br />
台 說 明 會<br />
13:00<br />
~15:00<br />
行 政 大 樓<br />
N115<br />
金 業 務 副 理 智 仁<br />
2. 獲 補 助 教 師 經 驗 分 享<br />
3.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組 員<br />
黃 聖 婷<br />
101.<br />
03.14<br />
壓 力 與 健 康 及 運 動<br />
13:00<br />
~15:00<br />
至 誠 樓<br />
A105<br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br />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br />
黃 教 授 新 作<br />
101.<br />
課 程 學 習 隨 選 視 訊<br />
13:00<br />
行 政 大 樓<br />
鼎 盛 資 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br />
03.21<br />
系 統 說 明 會<br />
~15:00<br />
S401<br />
洪 專 業 經 理 維 浩<br />
肆 、 討 論 事 項 。<br />
第 一 案<br />
案 由 : 檢 具 「 開 南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學 、 碩 士 五 年 一 貫 學 程 辦 法 」 修 正 案 , 提 請 審 議 。<br />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案 )( 全 文 詳 見 附 件 六 ,P.52)<br />
說 明 : 放 寬 申 請 條 件 及 放 寬 抵 免 限 制 , 利 於 同 學 申 請 。<br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br />
第 大 學 部 學 生 入 學 後 , 各 學 期 表 現 優 良<br />
修 正 條 文 內<br />
大 學 部 學 生 入 學 後 , 各 學 期<br />
二 者 , 得 於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第 11 週 向 各 系 所<br />
容 。<br />
表 現 優 良 者 , 得 於 三 年 級 上<br />
條 碩 士 班 提 出 申 請 。 錄 取 名 額 、 甄 選 標 準 學 期 第 11 週 向 各 系 所 碩 士 班<br />
及 甄 選 程 序 由 各 系 所 自 訂 , 並 提 教 務 會 提 出 申 請 。 錄 取 名 額 、 甄 選<br />
議 同 意 後 生 效 。<br />
標 準 及 甄 選 程 序 由 各 系 所 自<br />
訂 , 並 提 教 務 會 議 同 意 後 生<br />
效 。<br />
第 大 學 期 間 所 選 修 之 研 究 所 課 程 , 可 全 部 抵<br />
修 正 條 文 內<br />
大 學 期 間 所 選 修 之 研 究 所 課<br />
五<br />
免 至 多 可 抵 免 四 分 之 三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br />
容 。<br />
程 , 至 多 可 抵 免 四 分 之 三 碩<br />
修 學 分 數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 且 不 受 本 校 學<br />
條<br />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數 ( 不<br />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有 關 研 究 所 抵 免 學 生 上<br />
含 論 文 學 分 , 且 不 受 本 校 學<br />
限 規 定 之 限 制 ), 但 研 究 所 課 程 若 已 計 入<br />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有 關 研 究 所<br />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 不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碩<br />
抵 免 學 生 上 限 規 定 之 限<br />
士 班 學 分 數 。<br />
制 ), 但 研 究 所 課 程 若 已 計<br />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 不<br />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學 分<br />
數 。<br />
決 議 : 一 、 第 二 條 修 正 為 「 大 學 部 學 生 入 學 後 , 各 學 期 表 現 優 良 者 向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提<br />
出 申 請 , 並 由 系 所 甄 選 之 。」。<br />
二 、 第 五 條 修 正 為 「 大 學 期 間 所 選 修 之 研 究 所 課 程 , 可 全 部 抵 免 ( 不 含 論 文 學<br />
分 , 且 不 受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有 關 研 究 所 抵 免 學 生 上 限 規 定 之 限<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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