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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台灣展望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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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蔡 政 文 主 編<br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目 錄 CONTENTS<br />

主 編 的 話<br />

蔡 政 文<br />

i<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 概 要 陳 錫 蕃<br />

iii<br />

第 一 篇 內 政 篇<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選 舉 對 臺 灣 政 局 及 兩 岸 關 係 之 影 響 ( 焦 點 議 題 ) 趙 永 茂 、 張 孟 湧<br />

<strong>2012</strong> 大 選 後 政 黨 政 治 情 勢 展 望 陳 朝 政<br />

001<br />

033<br />

執 政 黨 不 可 輕 忽 的 事 — 論 政 府 對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權 應 有 的 態 度<br />

全 球 化 下 的 五 直 轄 市 功 能 與 定 位<br />

我 國 政 軍 兵 棋 推 演 之 初 探<br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br />

巴 奈 . 母 路<br />

王 皓 平<br />

高 順 德<br />

045<br />

055<br />

063<br />

黃 金 十 年 教 育 發 展 之 研 析 ( 焦 點 議 題 )<br />

有 關 設 立 文 化 部 的 思 考 與 期 待<br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的 發 行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br />

台 灣 電 影 輔 導 政 策 的 檢 討 與 建 議<br />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br />

李 建 興<br />

漢 寶 德<br />

趙 麗 雲 、 曾 慧 青<br />

褚 瑞 婷<br />

071<br />

091<br />

101<br />

125<br />

從 兩 岸 軍 力 失 衡 到 拋 棄 臺 灣 ( 焦 點 議 題 )<br />

推 動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關 係 的 制 度 化<br />

台 灣 新 興 佛 教 與 海 外 華 僑<br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br />

蘭 寧 利<br />

趙 春 山<br />

葛 維 新<br />

133<br />

143<br />

149<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立 委 合 併 選 舉 結 果 與 影 響 之 分 析 ( 焦 點 議 題 )<br />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職 場 精 神 力 之 研 究<br />

周 育 仁 、 劉 嘉 薇 、 黎 家 維<br />

黃 朝 盟 、 李 俊 達<br />

157<br />

189<br />

2011 年 司 法 改 革 的 具 體 作 為 與 評 估 劉 孔 中<br />

199<br />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制 度 再 改 革 的 研 析<br />

建 構 第 三 代 的 地 方 治 理 ─ 典 範 移 轉 的 分 析<br />

隋 杜 卿<br />

黃 榮 源<br />

211<br />

225


目 錄 CONTENTS<br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br />

黃 金 十 年 : 全 球 經 貿 新 局 與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 焦 點 議 題 )<br />

全 面 建 設 啟 動 台 灣 經 濟 的 黃 金 十 年<br />

強 化 政 府 分 配 功 能 共 享 經 濟 發 展 果 實<br />

打 造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的 黃 金 年 代 - 農 業 政 策 需 作 改 變<br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br />

林 祖 嘉 、 陳 金 隆<br />

王 健 全<br />

林 金 源<br />

陸 雲<br />

235<br />

273<br />

279<br />

287<br />

黃 金 十 年 財 政 金 融 願 景 ( 焦 點 議 題 )<br />

黃 金 十 年 與 總 統 選 舉<br />

黃 金 十 年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的 新 思 維<br />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與 兩 岸 經 發 趨 勢 芻 議<br />

黃 金 十 年 與 人 民 居 住 願 景<br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br />

林 建 甫 、 呂 帛 晏<br />

謝 明 瑞<br />

吳 孟 道<br />

施 光 訓<br />

林 定 芃 、 謝 明 瑞<br />

301<br />

321<br />

353<br />

361<br />

367<br />

兩 岸 運 輸 發 展 趨 勢 與 課 題 ( 焦 點 議 題 )<br />

加 強 台 灣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管 理<br />

陳 世 圯 、 蘇 振 維 、 呂 怡 青 、 涂 維 穗<br />

胡 思 聰<br />

385<br />

409<br />

未 來 我 國 移 動 源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減 量 之 策 略 探 討<br />

台 灣 防 災 事 業 產 業 化 之 發 展 策 略<br />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br />

黃 心 華<br />

彭 啟 明<br />

419<br />

427<br />

金 融 海 嘯 後 的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 縮 短 貧 富 差 距 、 促 進 均 富 社 會 ( 焦 點 議 題 )<br />

醫 療 浪 費 的 現 在 與 明 天<br />

時 薪 制 基 本 工 資 之 調 整 及 其 因 應 措 施 探 討<br />

詹 火 生<br />

楊 志 良<br />

詹 火 生 、 成 之 約 、 林 昭 禎<br />

445<br />

453<br />

459


主 編 的 話 ∣i<br />

主 編 的 話<br />

脫 胎 換 骨 開 創 新 猷<br />

今 年 元 月 14 日 馬 英 九 總 統 獲 得 連 任 , 證 明 過 去 四 年 的 政 策 不<br />

但 有 效 帶 領 中 華 民 國 從 國 際 經 濟 與 政 治 情 勢 的 衝 擊 脫 身 , 更 回 應 廣<br />

大 人 民 對 政 局 穩 定 的 期 待 。<br />

在 這 全 球 化 的 年 代 , 任 何 國 家 都 無 法 獨 善 其 身 , 尤 其 是 以 出 口<br />

貿 易 為 導 向 的 台 灣 經 濟 , 更 容 易 受 到 外 在 經 貿 環 境 的 影 響 。 不 論 是<br />

二 十 世 紀 末 的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 或 是 2008 年 開 始 的 國 際 金 融 風 暴 ,<br />

台 灣 都 能 昂 首 挺 立 , 度 過 難 關 , 深 獲 舉 世 稱 羨 。 我 們 可 以 很 自 豪 地<br />

說 , 正 因 為 國 人 同 舟 共 濟 , 中 華 民 國 挺 過 來 了 。<br />

但 我 們 不 能 以 此 自 滿 , 因 為 在 我 們 面 前 的 , 是 更 多 嚴 峻 的 內 外<br />

挑 戰 。 我 國 主 要 經 貿 對 手 南 韓 與 美 國 和 歐 盟 間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已 經<br />

生 效 , 並 即 將 與 中 國 大 陸 及 日 本 進 行 三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洽 商 。 就<br />

台 灣 內 部 的 體 質 改 造 而 言 , 產 業 轉 型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國 家 大 事 , 亦 是<br />

我 國 能 否 繼 續 維 持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關 鍵 。<br />

這 正 是 馬 總 統 提 出 多 項 改 革 政 策 的 最 重 要 動 力 , 因 為 台 灣 整 體<br />

發 展 面 臨 瓶 頸 , 已 到 非 改 革 不 足 以 突 破 的 關 鍵 時 刻 。 然 而 , 唯 有 勇<br />

於 面 對 內 外 挑 戰 , 國 家 才 有 成 長 的 可 能 。 改 革 必 然 會 歷 經 陣 痛 , 也<br />

會 遭 遇 阻 礙 , 但 這 是 對 國 家 維 持 長 治 久 安 的 良 藥 , 國 人 應 該 嚴 肅 看<br />

待 且 全 力 支 持 。


ii∣<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無 可 諱 言 , 隨 著 台 灣 民 主 制 度 的 深 化 與 成 熟 , 國 人 對 執 政 團 隊<br />

的 檢 驗 標 準 越 來 越 嚴 苛 , 對 執 政 者 的 要 求 也 越 來 越 高 。 但 我 們 深<br />

盼 , 理 性 對 話 與 溝 通 能 取 代 民 粹 式 謾 罵 , 並 以 朝 野 合 作 為 基 礎 , 共<br />

同 攜 手 開 創 黃 金 十 年 。<br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是 個 政 策 研 究 為 導 向 的 基 金 會 , 以 研 究 國<br />

家 政 策 、 提 供 政 策 建 言 , 進 而 促 進 國 家 發 展 和 進 步 為 最 重 要 宗 旨 。<br />

基 金 會 編 輯 「 台 灣 展 望 」 專 書 , 至 今 已 有 四 年 時 間 , 主 要 針 對 國 家<br />

當 前 面 臨 的 主 要 政 策 議 題 , 提 供 具 有 實 用 性 的 建 議 。 這 些 篇 章 大 致<br />

分 為 「 內 政 篇 」、「 憲 政 法 制 篇 」、「 國 家 安 全 篇 」、「 教 育 文 化 篇 」、「 社<br />

會 安 全 篇 」、「 科 技 經 濟 篇 」、「 財 政 金 融 篇 」、 與 「 永 續 發 展 篇 」 八<br />

大 類 , 而 執 筆 者 皆 為 各 領 域 的 學 者 、 專 家 、 本 會 研 究 人 員 以 及 曾 任<br />

政 府 各 部 會 的 政 務 官 等 。 該 專 書 希 望 能 達 到 結 合 學 術 專 業 與 實 務 經<br />

驗 的 目 的 , 一 方 面 引 領 學 界 腦 力 激 盪 、 達 到 拋 磚 引 玉 之 效 , 另 一 方<br />

面 也 能 為 政 府 適 時 提 供 建 言 , 打 造 永 續 經 營 的 台 灣 。<br />

國 家 的 發 展 非 一 黨 之 力 可 以 成 功 , 需 要 全 民 的 共 同 努 力 。 舉 目<br />

未 來 , 讓 我 們 以 改 革 必 將 成 功 自 我 期 許 , 厚 實 國 家 堅 實 基 礎 , 開 創<br />

下 一 世 紀 的 盛 世 。<br />

主 編 蔡 政 文<br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概 要 ∣iii<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 概 要<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元 旦 , 中 華 民 國 建 國 滿 百 週 年 。 過 去 一 百 年 , 在 先 聖 、<br />

先 賢 與 全 體 國 人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 中 華 民 國 在 面 對 海 內 外 困 境 時 , 始<br />

終 能 屹 立 不 搖 。 過 去 四 年 , 政 府 在 憲 法 架 構 、 九 二 共 識 基 礎 與 「 不<br />

統 、 不 獨 、 不 武 」 原 則 上 , 推 展 兩 岸 關 係 , 使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堪 稱 六<br />

十 年 來 最 佳 ,<strong>2012</strong> 年 兩 岸 關 係 將 更 上 一 層 樓 。<br />

過 去 三 年 多 時 間 , 在 兩 岸 兩 會 努 力 下 , 海 基 、 海 協 已 舉 行 7<br />

次 江 陳 會 談 , 簽 署 16 項 與 兩 岸 人 民 權 益 息 息 相 關 的 協 議 , 範 圍 包<br />

括 : 海 空 運 直 航 、 大 陸 觀 光 客 來 臺 、 食 品 安 全 、 郵 政 合 作 、 共 同 打<br />

擊 犯 罪 與 司 法 互 助 、 金 融 合 作 、 農 產 品 檢 疫 檢 驗 、 標 準 計 量 檢 驗 認<br />

證 、 船 員 勞 務 合 作 、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智 慧 財 產 權<br />

保 護 , 以 及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等 , 讓 兩 岸 交 流 有 制 度 、 有 節 奏 , 穩 健 地<br />

進 行 。<br />

除 了 兩 岸 關 係 進 展 , 國 內 部 分 , 在 政 府 努 力 之 下 , 也 通 過 了 一<br />

系 列 改 革 措 施 。 其 中 , 包 括 爭 議 多 年 的 軍 教 免 稅 制 度 於 2011 年 1<br />

月 完 成 修 法 , 確 定 取 消 軍 教 免 稅 , 使 我 國 稅 制 更 趨 公 平 。<br />

另 外 , 為 了 改 善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問 題 , 政 府 也 透 過 修 法 , 開 徵 奢<br />

侈 稅 。 在 居 住 正 義 方 面 , 政 府 宣 布 了 一 系 列 土 地 與 住 宅 政 策 改 革 措<br />

施 ; 為 了 遏 止 高 漲 的 房 價 以 及 增 加 房 地 產 交 易 透 明 度 , 政 府 推 動 不<br />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和 地 政 士 法 修 法 , 使 不 動 產 交<br />

易 採 實 價 登 記 。<br />

在 政 府 廉 潔 與 打 擊 貪 污 方 面 ,2011 年 11 月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 貪


iv∣2011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污 治 罪 條 例 》 修 正 案 , 擴 大 公 務 員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與 適<br />

用 範 圍 , 並 加 重 罰 則 。 舉 凡 上 述 種 種 改 革 措 施 , 都 在 2011 年 開 始<br />

推 動 , 推 動 期 間 雖 遭 遇 不 少 阻 礙 , 但 在 政 府 堅 持 下 , 終 能 順 利 達 成 。<br />

今 年 是 <strong>2012</strong> 年 , 在 面 臨 歐 債 危 機 與 全 球 經 濟 情 勢 動 盪 之 際 ,<br />

台 灣 在 經 濟 方 面 將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戰 。 今 年 , 我 們 特 別 邀 請 有 經<br />

驗 之 卸 任 政 務 官 、 本 會 專 家 學 者 與 研 究 同 仁 , 分 別 針 對 內 政 、 教 育<br />

文 化 、 國 家 安 全 、 憲 政 法 治 、 科 技 經 濟 、 財 政 金 融 、 永 續 發 展 、 社<br />

會 安 全 等 八 大 領 域 撰 寫 文 章 , 從 各 面 向 為 台 灣 未 來 發 展 提 出 建 言 與<br />

展 望 。<br />

內 政 方 面 包 括 了 趙 永 茂 教 授 與 張 孟 湧 高 級 助 理 研 究 員 所 撰 寫<br />

的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選 舉 對 台 灣 政 局 及 兩 岸 關 係 之 影 響 」 由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br />

統 大 選 結 果 剖 析 台 灣 政 局 與 兩 岸 關 係 未 來 發 展 ; 教 育 文 化 方 面 則 有<br />

李 建 興 召 集 人 所 撰 之 「 黃 金 十 年 教 育 發 展 之 研 析 」 探 討 我 國 教 育 發<br />

展 契 機 ; 國 家 安 全 方 面 則 有 蘭 寧 利 將 軍 撰 寫 之 「 從 兩 岸 軍 力 失 衡 到<br />

拋 棄 台 灣 」, 與 趙 春 山 教 授 撰 寫 之 「 推 動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關 係 的 制 度<br />

化 」 等 文 , 分 別 探 討 兩 岸 軍 事 、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制 度 化 之 未 來 走 向 ;<br />

在 憲 政 法 制 方 面 則 有 劉 孔 中 召 集 人 所 撰 之 「2011 年 司 法 改 革 具 體<br />

作 為 與 評 估 」 探 討 我 國 司 法 改 革 等 議 題 ; 在 科 技 經 濟 方 面 有 林 祖 嘉<br />

召 集 人 與 助 理 研 究 員 陳 金 隆 合 著 之 「 黃 金 十 年 : 全 球 經 貿 新 局 與 台<br />

灣 經 濟 發 展 」, 為 未 來 十 年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提 出 藍 圖 ; 財 政 金 融 方 面<br />

則 有 林 建 甫 召 集 人 與 助 理 研 究 員 呂 帛 晏 合 著 之 「 黃 金 十 年 財 政 金 融<br />

願 景 」, 提 出 我 國 未 來 十 年 財 政 金 融 發 展 願 景 ; 在 永 續 發 展 發 面 則<br />

有 陳 世 圯 召 集 人 等 人 所 合 撰 之 「 兩 岸 運 輸 發 展 趨 勢 與 課 題 」, 探 討


概 要 ∣v<br />

兩 岸 運 輸 發 展 現 況 ; 在 社 會 安 全 方 面 則 有 詹 火 生 召 集 人 「 金 融 海 嘯<br />

後 的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 縮 短 貧 富 發 展 、 促 進 均 富 社 會 」, 探 討 台<br />

灣 社 福 政 策 與 社 會 發 展 現 況 。<br />

今 年 本 會 中 文 年 刊 收 錄 逾 三 十 篇 專 文 , 以 上 僅 略 舉 一 、 二 。 期<br />

望 這 些 文 章 能 引 發 討 論 、 使 讀 者 更 關 心 未 來 國 家 發 展 , 並 提 供 建<br />

言 , 讓 我 們 的 國 家 更 進 步 。<br />

執 行 編 輯 陳 錫 蕃<br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國 安 組 召 集 人


vi∣2011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1<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選 舉 對 臺 灣 政 局 及<br />

兩 岸 關 係 之 影 響<br />

趙 永 茂 ∗<br />

∗∗<br />

張 孟 湧<br />

摘 要<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1 月 14 日 舉 行 的 第 十 三 屆 總 統 副 總 統 , 及 第 八 屆 立 法 委 員<br />

選 舉 , 不 僅 對 於 未 來 四 年 臺 灣 政 局 及 兩 岸 關 係 後 續 發 展 的 影 響 甚 大 ; 對<br />

於 各 政 黨 內 部 生 態 及 未 來 權 力 佈 局 也 影 響 甚 鉅 。 在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結 果<br />

方 面 , 中 國 國 民 黨 提 名 的 馬 英 九 吳 敦 義 , 以 689 萬 1139 票 (51.60%)<br />

獲 得 勝 選 ; 另 在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結 果 方 面 , 中 國 國 民 黨 獲 得 64 席 , 佔 總 席<br />

次 56.64%, 取 得 國 會 過 半 數 席 次 ; 國 民 黨 可 謂 此 次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的 最<br />

大 贏 家 。 馬 總 統 雖 然 成 功 連 任 , 但 未 來 四 年 所 需 面 對 的 內 外 挑 戰 並 不 少 ;<br />

尤 其 在 選 舉 後 期 , 前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台 北 辦 事 處 長 包 道 格 的 表 態 , 抑 或 臺<br />

灣 企 業 家 出 面 力 挺 「 九 二 共 識 」 等 助 力 , 乃 在 選 後 變 成 一 股 政 策 壓 力 ,<br />

這 些 壓 力 是 否 會 成 為 馬 總 統 執 政 的 變 數 , 抑 或 兩 岸 關 係 和 平 發 展 的 道<br />

路 , 是 否 會 出 現 變 化 , 乃 是 馬 總 統 在 未 來 四 年 無 法 迴 避 的 問 題 。 本 文 謹<br />

分 析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選 舉 結 果 , 並 就 選 舉 結 果 針 對 未 來 臺 灣 政 局 及 兩 岸 關 係<br />

之 影 響 提 出 分 析 。<br />

關 鍵 字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 立 委 選 舉 、 臺 灣 政 局 、 兩 岸 關 係<br />

∗<br />

∗∗<br />

趙 永 茂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內 政 組 顧 問 ,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教 授 。<br />

張 孟 湧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內 政 組 高 級 助 理 研 究 員 。


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壹 、 前 言<br />

第 十 三 屆 總 統 副 總 統 , 及 第 八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 已 於 <strong>2012</strong> 年 1 月<br />

14 日 圓 滿 落 幕 。 在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結 果 方 面 , 中 國 國 民 黨 提 名 的 馬 英 九<br />

與 吳 敦 義 , 以 689 萬 1139 票 (51.60%) 贏 得 勝 選 ; 另 在 立 法 委 員 選 舉<br />

結 果 方 面 , 中 國 國 民 黨 獲 得 64 席 , 佔 總 席 次 57%, 持 續 取 得 國 會 過 半<br />

數 優 勢 席 次 ; 國 民 黨 可 謂 此 次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的 最 大 贏 家 。 惟 馬 總 統 雖<br />

然 成 功 連 任 , 但 得 票 數 較 2008 年 總 統 選 舉 下 滑 6.85%, 乃 是 馬 總 統 連 任<br />

成 功 後 的 一 項 隱 憂 。 民 進 黨 主 席 蔡 英 文 獲 得 民 進 黨 提 名 參 選 總 統 之 後 ,<br />

聲 勢 雖 一 度 看 漲 , 但 最 終 僅 拿 下 45.63%(609 萬 3578 票 ) 的 選 票 , 並<br />

以 近 80 萬 票 (79 萬 7561 票 ) 的 差 距 落 敗 ; 此 結 果 不 僅 讓 蔡 英 文 及 民 進<br />

黨 的 支 持 者 大 感 不 解 , 也 使 得 民 進 黨 未 來 重 返 執 政 之 路 備 感 艱 辛 。<br />

此 屆 總 統 選 舉 , 在 親 民 黨 主 席 宋 楚 瑜 執 意 參 選 之 下 , 國 、 民 兩 黨 總<br />

統 候 選 人 的 選 情 , 一 度 受 到 宋 楚 瑜 聲 勢 高 低 而 出 現 變 化 , 但 最 終 宋 楚 瑜<br />

僅 獲 得 36 萬 9588 票 (2.77%), 對 於 選 舉 結 果 並 沒 有 產 生 太 大 影 響 ; 惟<br />

在 宋 楚 瑜 參 選 態 勢 下 , 親 民 黨 政 黨 票 超 越 不 分 區 席 次 分 配 5% 門 檻 , 獲<br />

得 5.49% 的 得 票 率 , 並 拿 下 2 席 不 分 區 席 次 , 連 同 區 域 的 1 席 , 共 獲 得<br />

3 席 立 委 , 也 達 成 宋 楚 瑜 參 選 前 設 定 成 立 立 法 院 黨 團 的 目 標 。 另 值 得 注<br />

意 的 態 勢 , 乃 是 台 聯 黨 此 次 打 著 最 後 一 戰 的 口 號 , 並 靠 精 神 領 袖 前 總 統<br />

李 登 輝 的 登 高 一 呼 , 一 舉 拿 下 117 萬 8896 張 選 票 (8.96%), 獲 得 3 席<br />

立 委 席 次 ; 在 沒 有 提 名 總 統 參 選 人 , 且 遭 民 進 黨 擠 壓 的 態 勢 之 下 , 台 聯<br />

黨 僅 靠 本 土 旗 幟 , 成 功 從 泛 綠 陣 營 瓜 分 一 百 多 萬 張 選 票 , 著 實 跌 破 不 少<br />

人 的 眼 鏡 。 顯 示 泛 綠 陣 營 中 仍 有 不 少 對 民 進 黨 不 甚 滿 意 的 選 民 , 也 是 對<br />

「 識 大 體 」、「 顧 臺 灣 」 的 台 聯 黨 的 肯 定 與 支 持 。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3<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 不 僅 對 於 未 來 四 年 臺 灣 政 局 及 兩 岸 關<br />

係 後 續 發 展 的 影 響 相 當 大 , 對 於 各 政 黨 內 部 生 態 及 未 來 權 力 布 局 更 具 顯<br />

著 影 響 。 選 舉 過 程 , 藍 綠 陣 營 及 多 數 政 治 評 論 者 即 認 為 , 兩 岸 政 策 將 是<br />

藍 綠 兩 軍 能 否 脫 穎 而 出 的 關 鍵 因 素 ; 選 舉 後 期 , 前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台 北 辦<br />

事 處 長 包 道 格 (Douglas H. Paal), 以 個 人 身 分 發 表 「『 九 二 共 識 』 是 解 決<br />

兩 岸 歧 見 的 有 效 方 法 」, 並 指 出 「 如 果 馬 連 任 , 華 府 與 北 京 應 該 都 會 鬆 一<br />

口 氣 。」 雖 然 美 國 官 方 否 認 包 道 格 言 論 代 表 美 國 立 場 , 但 外 界 普 遍 解 讀<br />

美 國 在 觀 察 民 進 黨 陣 營 否 認 「 九 二 共 識 」, 又 提 不 出 具 體 兩 岸 關 係 主 張<br />

時 , 寧 願 支 持 馬 政 府 , 而 不 願 兩 岸 關 係 出 現 重 大 變 化 , 進 而 影 響 到 美 國<br />

在 亞 太 地 區 的 利 益 。 此 外 , 臺 灣 著 名 手 機 大 廠 宏 達 電 (HTC) 董 事 長 王<br />

雪 紅 , 選 前 以 王 永 慶 之 女 的 臺 灣 人 身 份 , 公 開 力 挺 「 九 二 共 識 」, 並 指 稱<br />

「 沒 有 『 九 二 共 識 』, 將 是 非 常 不 確 定 的 社 會 」。 雖 然 國 民 黨 與 馬 陣 營 選<br />

舉 過 程 不 斷 強 調 「 九 二 共 識 」 的 重 要 性 , 但 成 效 似 乎 沒 有 選 前 階 段 包 道<br />

格 與 王 雪 紅 登 高 一 呼 有 效 。<br />

本 文 之 架 構 分 為 三 大 部 分 , 第 一 , 針 對 第 十 三 屆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選 舉<br />

結 果 提 出 分 析 ; 第 二 , 國 、 民 兩 黨 在 此 次 選 舉 之 勝 敗 選 因 素 提 出 分 析 ;<br />

第 三 部 分 , 就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 評 估 未 來 臺 灣 政 局 走 向 及 兩 岸 關 係<br />

之 可 能 發 展 。<br />

貳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選 舉 結 果 分 析<br />

一 、 國 民 黨 雖 成 功 連 任 , 選 票 流 失 值 得 警 惕<br />

此 屆 總 統 選 舉 , 馬 英 九 總 統 獲 得 689 萬 1139 張 選 票 , 以 51.60% 的<br />

得 票 率 擊 敗 民 進 黨 總 統 參 選 人 蔡 英 文 , 以 79 萬 7561 票 的 領 先 差 距 成 功


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連 任 。 惟 相 較 於 2008 年 總 統 選 舉 的 得 票 , 馬 總 統 流 失 了 76 萬 7865 票 ,<br />

得 票 率 下 滑 6.85%; 國 民 黨 與 馬 總 統 完 全 執 政 四 年 , 馬 總 統 選 票 卻 流 失<br />

近 7%, 其 中 的 因 素 , 相 當 值 得 馬 陣 營 檢 討 與 釐 清 。 從 各 縣 市 的 得 票 狀<br />

況 而 論 , 馬 總 統 在 全 台 22 個 縣 市 中 , 馬 總 統 流 失 的 選 票 比 率 , 由 最 少 的<br />

5.16%( 新 北 市 ) 到 最 高 的 8.55%( 連 江 縣 ) 不 等 ; 其 中 在 北 部 票 倉 6<br />

個 縣 市 ( 北 北 基 桃 竹 苗 ) 中 , 馬 總 統 選 票 流 失 的 比 率 為 7.29%; 在 中 部<br />

3 個 縣 市 ( 中 彰 投 ) 中 , 馬 總 統 選 票 流 失 的 比 率 為 7.51%; 在 綠 營 選 票<br />

呈 現 優 勢 的 南 部 6 個 縣 市 ( 雲 嘉 南 高 屏 ) 及 宜 蘭 縣 等 7 個 縣 市 , 馬 總 統<br />

選 票 流 失 的 比 率 為 6.60%; 另 在 花 東 離 島 等 5 個 縣 市 , 馬 總 統 選 票 流 失<br />

的 比 率 為 7.33%( 各 縣 市 得 票 差 距 , 請 參 閱 下 表 一 2008 及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br />

選 舉 各 縣 市 得 票 差 距 一 覽 表 )。 從 上 述 馬 總 統 選 票 流 失 的 區 域 觀 察 , 馬 總<br />

統 雖 然 在 全 臺 灣 各 縣 市 都 呈 現 選 票 流 失 的 態 勢 , 但 在 綠 營 票 倉 的 南 部 縣<br />

市 及 宜 蘭 縣 , 馬 總 統 的 選 票 流 失 顯 然 控 制 在 一 定 範 圍 之 內 , 也 造 成 民 進<br />

黨 候 選 人 在 傳 統 票 倉 未 能 將 與 馬 總 統 的 差 距 拉 開 。 此 外 , 由 於 北 部 6 個<br />

縣 市 ( 北 北 基 桃 竹 苗 ) 人 口 占 全 台 選 舉 人 數 44.89%, 1 這 6 個 縣 市 中 ,<br />

有 5 個 縣 市 的 投 票 率 高 於 平 均 投 票 率 , 再 加 上 北 部 縣 市 係 為 馬 總 統 選 票<br />

優 勢 選 區 等 因 素 , 縱 使 馬 總 統 在 此 區 域 的 選 票 較 上 屆 選 舉 流 失 達 7.29<br />

%, 單 就 馬 總 統 在 北 北 基 三 縣 市 的 領 先 票 數 , 就 足 以 彌 補 在 南 部 縣 市 及<br />

宜 蘭 縣 等 地 區 落 後 的 選 票 差 距 。 尤 其 是 因 為 四 年 來 選 多 中 間 選 民 及 泛 藍<br />

選 民 對 馬 政 府 執 政 的 失 望 , 原 已 擔 心 馬 陣 營 會 大 失 選 票 , 當 選 不 易 , 加<br />

上 親 民 黨 宋 楚 瑜 先 生 執 意 參 選 , 反 而 激 起 泛 藍 選 民 空 前 的 危 機 , 形 成 海<br />

1<br />

國 民 黨 票 倉 北 北 基 桃 竹 苗 等 6 個 縣 市 , 總 選 舉 人 數 約 為 811 萬 8561 人 , 約 占 全 國 總 選<br />

舉 人 數 1808 萬 6455 人 的 44.89%。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站 , 參 閱 日 期 :101<br />

年 2 月 1 日 , 網 址 :http://www.cec.gov.tw/bin/home.php。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5<br />

內 外 的 緊 張 式 自 我 動 員 , 有 利 馬 陣 營 做 最 後 的 整 合 性 動 員 , 而 致 開 出 令<br />

許 多 人 甚 感 意 外 的 近 80 萬 票 的 領 先 。<br />

惟 值 得 馬 總 統 與 國 民 黨 加 以 警 惕 的 , 乃 是 中 部 三 縣 市 流 失 的 選 票 比<br />

率 , 尤 其 是 臺 中 市 。2010 年 五 都 選 舉 中 , 臺 中 市 長 胡 志 強 僅 以 3 萬 1926<br />

票 (2.24%) 險 勝 民 進 黨 候 選 人 蘇 嘉 全 , 當 時 已 顯 露 出 國 民 黨 在 臺 中 市<br />

選 舉 的 警 訊 ; 此 次 總 統 選 舉 , 馬 總 統 在 臺 中 市 流 失 7 萬 9333 張 選 票 , 得<br />

票 率 大 幅 下 滑 8.13%, 是 國 民 黨 執 政 縣 市 中 , 選 票 流 失 比 率 最 高 的 縣 市 。<br />

相 對 地 , 民 進 黨 總 統 候 選 人 蔡 英 文 , 在 非 民 進 黨 籍 執 政 的 縣 市 中 , 也 是<br />

在 臺 中 市 獲 得 的 選 票 比 率 提 升 最 多 , 達 到 4.97%。 很 顯 然 地 , 胡 志 強 市<br />

長 可 能 因 身 體 不 佳 , 無 法 在 大 臺 中 地 區 走 透 透 , 為 馬 吳 積 極 固 樁 輔 選 ;<br />

加 上 蘇 嘉 全 在 臺 中 市 長 選 舉 時 , 即 曾 在 全 臺 中 走 透 透 , 故 在 此 屆 總 統 選<br />

舉 中 , 固 然 發 生 蘇 嘉 全 農 舍 事 件 重 傷 蘇 嘉 全 形 象 , 但 從 臺 中 市 得 票 發 現 ,<br />

蘇 嘉 全 仍 發 揮 協 助 蔡 英 文 拓 展 臺 中 市 選 票 的 功 能 。<br />

表 一 2008 及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選 舉 各 縣 市 得 票 差 距 一 覽 表<br />

縣 市 選 舉 別 投 票 數 / 率<br />

基 隆 市<br />

臺 北 市<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21 萬 7803<br />

(72.09%)<br />

22 萬 6590<br />

(76.09%)<br />

-8787<br />

(-4.00%)<br />

161 萬 4399<br />

(76.78%)<br />

161 萬 7609<br />

(79.19%)<br />

-3210(-2.41%)<br />

國 民 黨 候 選 人<br />

得 票 數 / 率<br />

12 萬 8294<br />

(59.29%)<br />

15 萬 2327(67.73<br />

%)<br />

-2 萬 4033<br />

(-8.44%)<br />

92 萬 8717<br />

(57.87%)<br />

101 萬 1546<br />

(63.03%)<br />

-8 萬 2829<br />

(-5.16%)<br />

民 進 黨 候 選 人<br />

得 票 數 / 率<br />

7 萬 9562<br />

(36.77%)<br />

7 萬 2562<br />

(32.27%)<br />

+7000<br />

(+4.50%)<br />

63 萬 4565<br />

(39.54%)<br />

59 萬 3256<br />

(36.97%)<br />

+4 萬 1309<br />

(2.57%)


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新 北 市<br />

桃 園 縣<br />

新 竹 縣<br />

新 竹 市<br />

苗 栗 縣<br />

臺 中 市<br />

彰 化 縣<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233 萬 3708<br />

(75.90%)<br />

224 萬 7503<br />

(78.08%)<br />

+8 萬 6205<br />

(-2.18%)<br />

112 萬 4996<br />

(74.69%)<br />

108 萬 3348<br />

(76.39%)<br />

+4 萬 1648<br />

(-2.89%)<br />

29 萬 2313<br />

(76.07%)<br />

28 萬 4346<br />

(79.33%)<br />

+7967<br />

(-3.26%)<br />

23 萬 6204<br />

(75.68%)<br />

22 萬 7600<br />

(78.52%)<br />

+8604<br />

(-2.84%)<br />

32 萬 5561<br />

(74.63%)<br />

32 萬 2838<br />

(76.83%)<br />

+2723<br />

(-2.20%)<br />

152 萬 9053<br />

(75.68%)<br />

146 萬 6731<br />

(77.11%)<br />

+6 萬 2322<br />

(-1.35%)<br />

73 萬 8807<br />

(73.46%)<br />

73 萬 6392<br />

(75.05%)<br />

124 萬 5673<br />

(53.73%)<br />

135 萬 9419<br />

(61.06%)<br />

-11 萬 3746<br />

(-7.33%)<br />

63 萬 9151<br />

(57.20%)<br />

69 萬 3602(64.64<br />

%)<br />

-5 萬 4451<br />

(-7.44%)<br />

19 萬 0797<br />

(65.76%)<br />

20 萬 8445<br />

(74.02%)<br />

-1 萬 7648<br />

(-8.26%)<br />

13 萬 4728<br />

(57.43%)<br />

14 萬 5930<br />

(64.70%)<br />

-1 萬 1202<br />

(-7.27%)<br />

22 萬 7069<br />

(70.99%)<br />

82 萬 2585<br />

(50.09%)<br />

-2 萬 0869<br />

(-7.14%)<br />

87 萬 1677<br />

(60.29%)<br />

82 萬 2585<br />

(50.09%)<br />

-7 萬 9333<br />

(-8.13%)<br />

41 萬 9700<br />

(57.59%)<br />

82 萬 2585<br />

(50.09%)<br />

100 萬 7551<br />

(47.39%)<br />

86 萬 6915<br />

(38.94%)<br />

+14 萬 0636<br />

(4.52%)<br />

44 萬 5308<br />

(39.85%)<br />

37 萬 9416<br />

(35.36%)<br />

+6 萬 5892<br />

(4.49%)<br />

8 萬 9741<br />

(30.93%)<br />

7 萬 3178<br />

(25.98%)<br />

+1 萬 6563<br />

(4.95%)<br />

9 萬 2632<br />

(39.49%)<br />

7 萬 9634<br />

(35.30%)<br />

+1 萬 2998<br />

(4.19%)<br />

10 萬 7164<br />

(33.18%)<br />

9 萬 2795<br />

(29.01%)<br />

+1 萬 4369<br />

(4.17%)<br />

67 萬 8736<br />

(44.68%)<br />

58 萬 0457<br />

(39.71%)<br />

+9 萬 8279<br />

(4.97%)<br />

34 萬 0069<br />

(46.49%)<br />

30 萬 9134<br />

(42.41%)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7<br />

南 投 縣<br />

雲 林 縣<br />

嘉 義 縣<br />

嘉 義 市<br />

臺 南 市<br />

高 雄 市<br />

屏 東 縣<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415<br />

(-1.59%)<br />

29 萬 2671<br />

(71.13%)<br />

29 萬 2052<br />

(72.12%)<br />

+619<br />

(-0.99%)<br />

38 萬 8042<br />

(68.92%)<br />

39 萬 0714<br />

(70.06%)<br />

-2672(-1.14%)<br />

31 萬 2825<br />

(72.48%)<br />

30 萬 9372<br />

(72.32%)<br />

+3453<br />

(0.16%)<br />

15 萬 1261<br />

(73.53%)<br />

15 萬 3309<br />

(76.34%)<br />

-2048<br />

(-2.81%)<br />

110 萬 1662<br />

(74.18%)<br />

108 萬 0466<br />

(75.64%)<br />

+2 萬 1196<br />

(-1.46%)<br />

166 萬 4032<br />

(75.91%)<br />

164 萬 9823<br />

(77.84%)<br />

+1 萬 4209<br />

(-1.93%)<br />

49 萬 7426<br />

(72.67%)<br />

-4 萬 9732<br />

(-7.01%)<br />

17 萬 9630<br />

(62.03%)<br />

82 萬 2585<br />

(50.09%)<br />

-2 萬 0927<br />

(-7.40%)<br />

15 萬 9891<br />

(41.67%)<br />

18 萬 7705<br />

(48.47%)<br />

-2 萬 7814<br />

(-6.80%)<br />

12 萬 0946<br />

(39.04%)<br />

13 萬 9603<br />

(45.56%)<br />

-1 萬 8657<br />

(-6.52%)<br />

6 萬 9535<br />

(46.27%)<br />

7 萬 9713<br />

(52.39%)<br />

-1 萬 0178<br />

(-6.12%)<br />

43 萬 5274<br />

(39.80%)<br />

49 萬 9785<br />

(47.28%)<br />

-6 萬 4511<br />

(-7.48%)<br />

73 萬 0461<br />

(44.19%)<br />

82 萬 2585<br />

(50.09%)<br />

-9 萬 2124<br />

(-5.90%)<br />

21 萬 1571<br />

(42.93%)<br />

+3 萬 0935<br />

(4.08%)<br />

12 萬 3077<br />

(42.37%)<br />

10 萬 9955<br />

(37.97%)<br />

+1 萬 3122<br />

(4.40%)<br />

21 萬 4141<br />

(55.81%)<br />

19 萬 9558<br />

(51.53%)<br />

+1 萬 4583<br />

(4.28%)<br />

18 萬 1463<br />

(58.58%)<br />

16 萬 6833<br />

(54.44%)<br />

+1 萬 4630<br />

(4.14%)<br />

7 萬 6711<br />

(51.04%)<br />

7 萬 2442<br />

(47.61%)<br />

+4269<br />

(3.43%)<br />

63 萬 1232<br />

(57.72%)<br />

57 萬 1224<br />

(52.72%)<br />

+6 萬 0008<br />

(5.00%)<br />

88 萬 3158<br />

(53.42%)<br />

81 萬 4267<br />

(49.91%)<br />

+6 萬 8891<br />

(3.51%)<br />

27 萬 1722<br />

(55.13%)


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宜 蘭 縣<br />

花 蓮 縣<br />

臺 東 縣<br />

澎 湖 縣<br />

金 門 縣<br />

連 江 縣<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50 萬 0923<br />

(73.75%)<br />

-3497<br />

(-5.32%)<br />

25 萬 9741<br />

(72.54%)<br />

25 萬 6642<br />

(73.98%)<br />

+3099<br />

(-1.44%)<br />

17 萬 0589<br />

(64.64%)<br />

17 萬 9577<br />

(68.85%)<br />

-8988<br />

(-4.21%)<br />

11 萬 0572<br />

(61.79%)<br />

11 萬 2359<br />

(63.18%)<br />

-1787<br />

(-5.32%)<br />

4 萬 5921<br />

(59.01%)<br />

4 萬 3581<br />

(60.39%)<br />

+2340<br />

(-1.38%)<br />

3 萬 9175<br />

(46.67%)<br />

3 萬 5266<br />

(53.78%)<br />

+3909<br />

(-7.11%)<br />

5255<br />

(65.79%)<br />

4568<br />

(58.12%)<br />

+687<br />

(7.67%)<br />

24 萬 7305<br />

(49.75%)<br />

-3 萬 5734<br />

(-6.82%)<br />

11 萬 5496<br />

(44.89%)<br />

13 萬 0951<br />

(51.42%)<br />

-1 萬 5455<br />

(-6.53%)<br />

11 萬 8815<br />

(70.30%)<br />

13 萬 7604<br />

(77.48%)<br />

-1 萬 8789<br />

(-7.18%)<br />

7 萬 2823<br />

(66.47%)<br />

8 萬 1668<br />

(73.32%)<br />

-8845<br />

(-6.85%)<br />

2 萬 2579<br />

(49.76%)<br />

2 萬 5037<br />

(57.93%)<br />

-2458<br />

(-8.17%)<br />

3 萬 4676<br />

(89.24%)<br />

3 萬 3384<br />

(95.13%)<br />

+ 1292<br />

(-5.89%)<br />

4507<br />

(86.61%)<br />

4329<br />

(95.16%)<br />

+ 178<br />

(-8.55%)<br />

24 萬 9795<br />

(50.25%)<br />

+2 萬 1927<br />

(4.88%)<br />

13 萬 5156<br />

(52.53%)<br />

12 萬 3700<br />

(48.58%)<br />

+1 萬 1456<br />

(3.95%)<br />

4 萬 3845<br />

(25.94%)<br />

4 萬 0003<br />

(22.52%)<br />

+3842<br />

(3.42%)<br />

3 萬 3417<br />

(52.80%)<br />

2 萬 9714<br />

(26.68%)<br />

+3703<br />

(3.82%)<br />

2 萬 0717<br />

(45.65%)<br />

1 萬 8181<br />

(42.07%)<br />

+2536<br />

(3.58%)<br />

3193<br />

(8.22%)<br />

1710<br />

(4.87%)<br />

+1483<br />

(3.35%)<br />

418<br />

(8.03%)<br />

220<br />

(4.84%)<br />

+198<br />

(3.19%)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9<br />

總 計<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br />

選 舉<br />

2008 總 統<br />

選 舉<br />

兩 項 選 舉<br />

比 較<br />

1345 萬 2016<br />

(74.38%)<br />

1322 萬 1609<br />

(76.33%)<br />

+23 萬 0407<br />

(-1.95%)<br />

689 萬 1139<br />

(51.60%)<br />

765 萬 9014<br />

(58.45%)<br />

-76 萬 7865<br />

(-6.85%)<br />

609 萬 3578<br />

(45.63%)<br />

544 萬 4949<br />

(41.55%)<br />

+64 萬 8629<br />

(4.08%)<br />

備 註 :2008 年 臺 中 市 、 臺 南 市 及 高 雄 市 得 票 數 ( 率 ) 資 料 , 係 將 臺 中 縣 市 、 台<br />

南 縣 市 及 高 雄 縣 市 得 票 數 ( 率 ) 資 料 加 總 及 平 均 。<br />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站 , 參 閱 日 期 :101 年 2 月 1 日 , 網 址 :<br />

http://www.cec.gov.tw/bin/home.php.<br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製 表 。<br />

二 、 民 進 黨 氣 勢 雖 旺 , 最 終 仍 僅 獲 基 本 盤 選 票<br />

此 屆 總 統 選 舉 過 程 , 民 進 黨 總 統 參 選 人 蔡 英 文 挾 三 隻 小 猪 之 勢 , 成<br />

功 營 造 小 英 旋 風 , 人 氣 指 數 可 謂 不 低 。 但 蔡 英 文 雖 擁 有 高 人 氣 , 但 在 關<br />

鍵 議 題 上 的 猶 疑 與 模 糊 態 度 , 在 選 前 投 票 的 最 後 關 鍵 時 刻 , 還 是 讓 許 多<br />

民 眾 無 法 放 心 將 手 中 的 總 統 選 票 投 給 蔡 英 文 。 這 樣 的 分 析 , 係 建 立 在 蔡<br />

英 文 總 統 選 票 及 民 進 黨 區 域 立 委 選 票 的 差 距 ; 一 般 而 論 , 選 舉 觀 察 家 多<br />

認 為 , 蔡 英 文 的 形 象 非 傳 統 民 進 黨 型 政 治 人 物 , 此 次 競 選 標 誌 多 凸 顯 其<br />

個 人 風 格 , 過 去 傳 統 民 進 黨 綠 色 加 臺 灣 的 鮮 明 旗 幟 反 而 銷 聲 匿 跡 ; 蔡 英<br />

文 非 典 型 政 治 人 物 形 象 , 一 般 認 為 她 的 個 人 支 持 度 將 高 於 民 進 黨 籍 候 選<br />

人 的 支 持 度 , 蔡 英 文 挾 高 人 氣 , 將 能 發 揮 母 雞 帶 小 雞 的 功 能 ; 換 言 之 ,<br />

意 即 蔡 英 文 的 總 統 得 票 , 勢 必 比 同 黨 籍 區 域 立 委 的 得 票 還 高 。 惟 真 實 情<br />

況 卻 是 , 在 全 國 22 個 縣 市 中 , 就 有 8 個 縣 市 出 現 民 進 黨 籍 立 委 候 選 人 得<br />

票 超 越 蔡 英 文 的 現 象 ( 請 詳 見 下 表 二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分 裂 投 票<br />

概 況 表 ); 若 再 仔 細 觀 察 , 全 國 73 個 區 域 立 委 選 區 中 , 竟 有 24 個 選 區 出


1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現 此 現 象 。 2<br />

這 樣 的 情 況 不 僅 出 現 在 北 部 藍 營 票 倉 地 區 , 連 中 部 藍 綠 勢<br />

均 力 敵 地 區 , 抑 或 南 部 民 進 黨 票 倉 地 區 也 出 現 相 同 情 形 。<br />

選 前 一 般 預 估 , 蔡 英 文 的 得 票 率 有 機 會 將 從 46% 起 跳 ; 惟 最 終 蔡 英<br />

文 僅 獲 得 45.63% 的 選 票 , 僅 比 2008 年 多 出 4.08% 的 選 票 。 嚴 格 來 說 ,<br />

蔡 英 文 僅 獲 得 民 進 黨 基 本 盤 四 成 五 的 選 票 , 這 樣 的 結 果 有 三 個 方 向 可 加<br />

以 推 論 , 第 一 的 方 向 乃 是 , 蔡 英 文 陣 營 選 前 積 極 爭 取 中 間 及 年 輕 選 民 的<br />

策 略 , 並 不 完 全 成 功 ; 第 二 個 方 向 乃 是 , 倘 若 蔡 英 文 獲 得 一 定 比 例 的 中<br />

間 及 年 輕 選 民 支 持 , 但 蔡 英 文 流 失 的 , 卻 是 部 分 傳 統 民 進 黨 深 綠 選 民 的<br />

支 持 ; 第 三 個 方 向 乃 是 , 蔡 英 文 鞏 固 了 傳 統 綠 營 支 持 者 的 選 票 , 也 爭 取<br />

了 一 定 比 率 的 中 間 及 年 輕 選 民 選 票 , 但 因 綠 營 選 民 占 全 體 選 民 比 率 較<br />

少 , 尤 其 北 部 地 區 的 選 民 , 且 爭 取 到 的 中 間 及 年 輕 選 民 比 率 不 高 , 以 致<br />

蔡 英 文 得 票 仍 僅 維 持 基 本 盤 比 率 。 從 民 進 黨 與 台 聯 黨 的 政 黨 得 票 率 數 據<br />

加 以 觀 察 , 上 述 第 二 與 三 個 方 向 對 蔡 英 文 選 票 的 影 響 可 能 都 有 。<br />

一 般 評 估 , 民 進 黨 選 舉 失 利 的 原 因 相 當 多 , 其 中 最 為 關 鍵 的 因 素 乃<br />

是 民 進 黨 兩 岸 與 未 來 經 濟 政 策 的 論 述 , 無 法 獲 得 臺 灣 多 數 選 民 的 認 同 ,<br />

以 致 包 括 美 國 在 內 , 皆 對 民 進 黨 重 新 執 政 感 到 不 放 心 。 此 外 , 相 較 於 國<br />

民 黨 在 艱 困 地 區 積 極 提 名 高 知 名 度 刺 客 下 鄉 參 選 , 民 進 黨 卻 將 各 派 系 政<br />

治 人 物 , 安 排 在 不 分 區 立 委 名 單 ; 這 樣 的 安 排 , 不 僅 造 成 民 進 黨 不 分 區<br />

名 單 無 法 爭 取 更 多 形 象 清 新 的 人 士 擔 任 , 區 域 立 委 也 無 法 替 蔡 英 文 拓 展<br />

2<br />

蔡 英 文 在 北 臺 灣 的 基 隆 市 選 區 、 臺 北 市 ( 第 三 選 區 )、 新 北 市 ( 第 二 、 八 選 區 )、 桃 園<br />

縣 ( 第 一 、 二 、 三 選 區 ), 新 竹 縣 選 區 、 新 竹 市 選 區 、 中 臺 灣 的 臺 中 市 ( 第 一 、 四 、 六 、<br />

七 選 區 )、 彰 化 縣 ( 第 四 選 區 ), 南 臺 灣 的 雲 林 縣 ( 第 二 選 區 )、 臺 南 市 ( 第 二 、 三 、 四<br />

選 區 )、 高 雄 市 ( 第 四 、 五 、 七 、 八 選 區 )、 屏 東 縣 ( 第 三 選 區 ), 及 澎 湖 縣 選 區 等 24<br />

個 選 區 , 得 票 數 低 於 區 域 立 委 候 選 人 票 數 。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11<br />

更 多 中 間 與 年 輕 選 票 。 這 樣 的 情 況 , 亦 反 應 前 開 所 分 析 , 蔡 英 文 在 全 台<br />

22 個 縣 市 中 , 有 8 個 縣 市 的 得 票 落 後 於 區 域 立 委 候 選 人 得 票 , 及 在 全 國<br />

73 個 區 域 立 委 選 區 中 , 蔡 英 文 出 現 24 個 「 缺 口 區 」 的 情 況 。 綜 言 之 ,<br />

蔡 英 文 選 戰 失 利 後 , 民 進 黨 內 部 各 方 勢 力 將 對 蔡 英 文 選 戰 策 略 進 行 檢<br />

討 , 及 黨 主 席 與 領 導 層 的 調 整 , 勢 將 掀 起 民 進 黨 內 的 派 系 與 路 線 的 新 合<br />

縱 連 橫 , 而 在 兩 岸 議 題 上 , 短 期 內 , 民 進 黨 改 變 的 可 能 性 似 乎 不 大 。<br />

項 目<br />

縣 市<br />

表 二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分 裂 投 票 概 況 表<br />

總 統<br />

得 票<br />

率<br />

國 民 黨 民 進 黨 親 民 黨 台 聯 黨<br />

區 域<br />

立 委<br />

得 票<br />

率<br />

政 黨<br />

得 票<br />

率<br />

總 統<br />

得 票<br />

率<br />

區 域 立<br />

委 得 票<br />

率<br />

政 黨<br />

得 票<br />

率<br />

總 統<br />

得 票<br />

率<br />

區 域<br />

立 委<br />

得 票<br />

率<br />

政 黨<br />

得 票<br />

率<br />

政 黨 得<br />

票 率<br />

基 隆 市 59.29 52.39 50.26 36.77 40.17 27.44 3.94 0 8.02 7.24<br />

臺 北 市 57.87 55.93 47.79 39.54 33.96 29.38 2.58 3.88 5.68 8.51<br />

新 北 市 53.73 49.58 45.77 43.46 42.64 33.48 2.82 0.41 5.84 8.03<br />

桃 園 縣 57.20 53.87 49.42 39.85 35.46 31.54 2.95 0.91 5.92 6.53<br />

新 竹 縣 65.76 61.70 57.90 30.93 37.05 24.44 3.31 0 6.56 4.42<br />

新 竹 市 57.43 53.27 49.07 39.49 41.85 29.90 3.08 0 6.46 7.57<br />

苗 栗 縣 63.85 64.71 53.64 33.18 33.10 24.85 2.97 0 11.10 4.70<br />

臺 中 市 52.16 43.25 45.17 44.68 44.99 33.47 3.16 1.46 6.02 8.88<br />

彰 化 縣 50.58 49.06 44.50 46.49 43.50 35.57 2.93 0 5.22 8.76<br />

南 投 縣 54.63 57.12 47.86 42.37 42.32 31.87 3.00 0 5.75 7.55<br />

雲 林 縣 41.67 43.44 36.89 55.81 55.56 43.43 2.52 0 4.08 9.56<br />

嘉 義 縣 39.04 47.45 34.90 58.58 52.55 43.26 2.38 0 4.01 12.05<br />

嘉 義 市 46.27 48.53 40.35 51.04 48.82 34.77 2.69 0 5.39 14.24<br />

臺 南 市 39.80 37.33 35.01 57.72 59.42 44.61 2.48 2.24 4.05 11.20<br />

高 雄 市 44.19 44.06 39.00 53.42 51.02 38.58 2.39 0.45 4.33 12.92


1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屏 東 縣 42.93 39.41 38.87 55.13 57.48 42.74 1.94 0 3.29 10.47<br />

宜 蘭 縣 44.89 48.31 39.05 52.53 51.69 43.42 2.59 0 4.68 7.34<br />

花 蓮 縣 70.30 44.71 61.62 25.94 25.89 20.56 3.76 0 7.83 4.23<br />

臺 東 縣 66.47 29.61 59.60 30.50 41.60 23.97 3.02 0 5.51 4.83<br />

澎 湖 縣 49.76 0 44.46 45.65 53.44 37.28 4.59 0 6.92 6.12<br />

金 門 縣 89.24 32.96 77.43 8.22 0 6.03 2.55 32.15 6.35 1.17<br />

連 江 縣 86.61 46.69 68.82 8.03 0 5.62 5.36 0 15.43 0.93<br />

席 次 - 48 16 - 27 13 - 1 2 3<br />

合 計 51.60 48.18 44.55 45.63 43.80 34.62 2.77 1.33 5.49 8.96<br />

備 註 : 上 述 各 政 黨 區 域 立 法 委 員 得 票 率 原 住 民 候 選 人 得 票 率 。<br />

資 料 來 源 : 聯 合 報 ,101 年 1 月 14 日 及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站 , 參 閱 日 期 :101<br />

年 2 月 1 日 , 網 址 :http://vote<strong>2012</strong>.nat.gov.tw/zh_TW/IDX/indexT.html<br />

作 者 參 閱 聯 合 報 表 格 重 新 製 表<br />

三 、「 北 藍 南 綠 」 愈 加 穩 固 , 投 票 率 成 為 決 勝 關 鍵<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選 舉 結 果 , 仍 延 續 過 去 「 北 藍 南 綠 」 的 政 治 版 圖 , 彰 化<br />

縣 以 北 的 縣 市 , 馬 總 統 的 得 票 均 超 過 5 成 , 彰 化 縣 以 南 的 縣 市 , 馬 總 統<br />

得 票 大 致 均 低 於 45%; 因 此 , 傳 統 以 濁 水 溪 做 為 藍 綠 勢 力 分 界 點 的 態 勢<br />

仍 然 存 在 。 從 下 圖 一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大 選 馬 、 蔡 陣 營 獲 勝 鄉 鎮 市 區 圖 中 可 以<br />

發 現 , 除 少 數 縣 市 可 以 鄉 鎮 市 區 外 , 馬 總 統 與 蔡 英 文 在 全 台 各 縣 市 鄉 鎮<br />

市 區 的 得 票 , 大 致 符 合 濁 水 溪 分 界 的 態 勢 ; 因 此 , 濁 水 溪 目 前 仍 是 藍 綠<br />

政 治 勢 力 的 分 界 點 。<br />

至 於 藍 綠 勝 負 的 關 鍵 因 素 , 乃 是 馬 總 統 與 蔡 英 文 主 席 在 各 自 票 倉 領<br />

先 對 手 的 差 距 幅 度 ; 尤 其 是 濁 水 溪 以 北 卻 也 是 台 灣 人 口 的 重 心 所 在 ,「 北<br />

藍 南 綠 」 的 政 治 版 圖 本 來 就 對 馬 總 統 有 利 , 因 此 , 馬 總 統 在 彰 化 縣 以 北<br />

的 10 縣 市 得 票 , 領 先 蔡 英 文 119 萬 6160 票 , 在 花 東 離 島 5 個 縣 市 , 亦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13<br />

領 先 蔡 英 文 15 萬 1810 票 ; 相 對 地 , 蔡 英 文 在 南 部 及 宜 蘭 縣 等 7 個 縣 市<br />

票 倉 , 僅 贏 馬 總 統 55 萬 0409 票 ; 因 此 , 若 從 各 區 域 得 票 加 以 分 析 , 單<br />

就 馬 總 統 在 北 北 基 的 領 先 票 數 58 萬 1006 票 , 已 足 以 抵 銷 在 南 部 六 縣 市<br />

及 宜 蘭 縣 等 民 進 黨 票 倉 的 落 後 票 數 。<br />

至 於 藍 綠 兩 陣 營 在 各 自 票 倉 領 先 幅 度 之 大 小 , 關 鍵 乃 在 於 選 民 投 票<br />

率 之 高 低 。 此 次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的 平 均 投 票 率 分 別 為 74.38%( 總 統 選<br />

舉 )、74.72%( 區 域 立 委 選 舉 ) 及 74.33%( 不 分 區 立 委 選 舉 )。 觀 察 各<br />

縣 市 總 統 選 舉 的 得 票 率 發 現 , 高 於 平 均 投 票 率 的 縣 市 共 計 有 8 個 縣 市 , 3<br />

除 了 高 雄 市 之 外 , 其 餘 7 個 高 投 票 率 縣 市 的 得 票 , 均 呈 現 馬 總 統 領 先 蔡<br />

英 文 的 態 勢 。<br />

因 此 , 此 次 選 舉 , 以 濁 水 溪 作 為 藍 綠 政 治 版 圖 分 界 , 所 呈 現 出 「 北<br />

藍 南 綠 」 態 勢 依 然 穩 固 , 惟 從 彰 化 縣 鄉 鎮 市 的 得 票 態 勢 加 以 觀 察 , 4 以 濁<br />

水 溪 作 為 藍 綠 政 治 版 圖 分 界 線 似 有 往 北 移 動 的 趨 勢 ( 請 參 閱 下 圖 一 <strong>2012</strong><br />

年 總 統 大 選 馬 、 蔡 陣 營 獲 勝 鄉 鎮 市 區 圖 )。 此 外 , 從 此 次 選 舉 經 驗 觀 察 ,<br />

合 併 選 舉 後 , 投 票 率 的 高 低 亦 影 響 了 藍 綠 陣 營 候 選 人 , 在 各 地 區 領 先 及<br />

落 後 的 得 票 差 。<br />

3<br />

4<br />

總 統 選 舉 , 高 於 平 均 投 票 率 的 縣 市 , 包 括 台 北 市 (76.78%)、 新 北 市 (75.90%)、 桃 園<br />

縣 (74.69%)、 新 竹 縣 (76.07%)、 新 竹 市 (75.68%)、 苗 栗 縣 (74.63%)、 台 中 市 (75.68<br />

%)、 高 雄 市 (75.91%) 等 8 個 縣 市 。<br />

此 屆 選 舉 , 彰 化 縣 全 縣 26 個 鄉 鎮 市 中 , 已 有 鹿 港 鎮 、 福 興 鄉 、 秀 水 鄉 、 芬 園 鄉 、 芳 苑<br />

鄉 、 埔 心 鄉 、 竹 塘 鄉 、 埤 頭 鄉 、 溪 州 鄉 、 社 頭 鄉 及 二 水 鄉 等 11 個 鄉 鎮 的 選 票 結 構 呈 現<br />

「 綠 大 於 藍 」 的 態 勢 。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 網 址 :<br />

http://vote<strong>2012</strong>.nat.gov.tw/zh_TW/index.html。


1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圖 一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大 選 馬 、 蔡 陣 營 獲 勝 鄉 鎮 市 區 圖<br />

備 註 : 飛 地 是 一 種 人 文 地 理 概 念 , 意 指 在 某 個 地 理 區 劃 境 內 有 一 塊 隸 屬 於 他 地<br />

的 區 域 。<br />

資 料 來 源 : 本 由 係 由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游 牧 笛 同 學 繪 製 而 成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15<br />

四 、 小 黨 在 總 統 選 戰 並 無 空 間 , 兩 黨 政 治 邁 向 穩 定<br />

此 次 總 統 選 舉 , 除 了 中 國 國 民 黨 與 民 主 進 步 黨 推 薦 的 兩 位 候 選 人<br />

外 , 另 有 一 位 連 署 候 選 人 宋 楚 瑜 與 林 瑞 雄 。 惟 從 得 票 結 果 發 現 , 宋 楚 瑜<br />

僅 獲 得 36 萬 9588 票 (2.77%); 且 由 於 得 票 不 足 5%, 依 法 不 與 發 還 1500<br />

萬 保 證 金 。 從 《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 之 法 律 面 規 定 , 欲 成 為 政 黨 推<br />

薦 候 選 人 , 必 須 在 前 一 次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中 , 達 到 該 次 選 舉 有 效 票 總 和<br />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 因 此 , 依 照 2008 年 總 統 選 舉 得 票 結 果 顯 示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br />

統 選 舉 , 僅 有 國 民 黨 與 民 進 黨 有 資 格 推 薦 總 統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 若 其 他 政<br />

黨 欲 提 名 總 統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 則 必 須 於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公 告 發 布 後 5 日<br />

內 , 向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申 請 為 被 連 署 人 , 並 申 領 連 署 人 名 冊 格 式 , 及 繳<br />

交 連 署 保 證 金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 且 依 《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 第 23 調<br />

第 4 項 之 規 定 , 連 署 門 檻 需 達 最 近 一 次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選 舉 人 總 數 百 分 之<br />

一 點 五 者 (25 萬 7,695 票 )。 雖 然 有 多 達 6 組 總 統 副 總 統 擬 參 選 人 申 請 連<br />

署 , 但 最 終 僅 有 親 民 黨 的 宋 楚 瑜 與 林 瑞 雄 , 以 44 萬 5,864 張 連 署 書 跨 過<br />

門 檻 , 成 為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副 總 統 參 選 人 。 5<br />

從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制 度 實 施 以 來 , 國 內 政 黨 政 治 似 乎<br />

更 朝 兩 黨 政 治 的 方 向 發 展 , 已 成 為 不 可 逆 的 趨 勢 。 且 在 《 總 統 副 總 統 選<br />

舉 罷 免 法 》 之 法 律 規 範 下 , 兩 大 黨 之 外 的 小 黨 後 候 選 人 , 不 僅 欲 成 為 總<br />

5<br />

第 十 三 屆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 共 有 「 李 幸 長 及 吳 武 明 」、「 莊 孟 學 及 黃 國 華 」、「 宋 楚 瑜 及<br />

林 瑞 雄 」、「 高 國 慶 及 鄧 秀 寶 」、「 許 榮 淑 及 吳 嘉 琍 」、「 林 金 瑛 及 石 翊 靖 」 等 6 組 擬 參 選<br />

人 申 請 連 署 。 截 至 100 年 11 月 5 日 連 暑 期 限 止 , 僅 有 「 宋 楚 瑜 及 林 瑞 雄 」 及 「 林 金 瑛<br />

及 石 翊 靖 」 等 2 組 分 別 向 臺 北 市 選 舉 委 員 會 提 出 , 最 終 合 格 連 署 份 數 為 445,864 份 及<br />

313 份 , 其 餘 4 組 均 未 提 出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新 聞 稿 (100 年 11 月 15 日 ), 資 料 來 源 :<br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 網 址 :http://web.cec.gov.tw/files/15-1000-16119,c3383-1.php。


1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統 副 總 統 參 選 人 的 門 檻 相 當 高 , 欲 獲 得 當 選 的 機 率 更 是 微 乎 其 微 。 從 <strong>2012</strong><br />

年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可 以 發 現 , 小 黨 的 發 展 空 間 , 僅 能 在 政 黨 票 的 不<br />

分 區 立 委 席 次 多 加 努 力 , 欲 在 區 域 立 委 及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中 脫 穎 而 出 ,<br />

難 度 頗 高 。 因 此 , 在 此 總 統 及 立 法 委 員 等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選 舉 制 度 的 結 構<br />

之 下 , 我 國 政 黨 政 治 確 實 朝 兩 黨 政 治 的 方 向 發 展 。 兩 黨 政 治 的 優 點 , 在<br />

於 出 現 穩 定 的 政 黨 力 量 , 政 黨 及 候 選 人 為 爭 取 過 半 數 的 選 票 支 持 , 不 易<br />

走 向 偏 鋒 , 政 黨 所 提 出 的 政 策 , 較 不 宜 出 現 太 大 的 差 異 , 對 於 國 家 政 經<br />

發 展 較 有 助 益 。<br />

相 對 地 , 小 黨 在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層 級 選 舉 的 空 間 也 會 受 到 影 響 ; 因 為 ,<br />

無 論 區 域 立 委 選 舉 , 抑 或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的 當 選 人 , 皆 要 取 得 過 半 數 的<br />

選 票 , 在 國 民 兩 黨 的 競 爭 之 下 , 兩 大 黨 之 外 的 選 票 空 間 已 剩 不 多 , 遑 論<br />

能 夠 依 靠 這 些 選 票 當 選 。 惟 從 此 次 政 黨 票 的 得 票 比 率 發 現 , 除 了 國 民 兩<br />

黨 之 外 , 亦 有 台 聯 黨 、 親 民 黨 等 兩 小 黨 , 跨 越 得 票 率 5% 的 不 分 區 立 委<br />

席 次 分 配 門 檻 ( 台 聯 黨 獲 得 8.96% 得 票 , 分 配 3 席 ; 親 民 黨 獲 得 5.49%,<br />

分 配 2 席 ), 這 是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實 施 以 來 首 次 有 兩 大 黨 之 外 的 政 黨 , 獲<br />

得 不 分 區 立 委 席 次 的 分 配 。 從 2004 年 第 七 次 修 憲 之 規 劃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br />

制 選 舉 制 度 之 下 , 小 黨 僅 能 從 政 黨 票 爭 取 到 立 委 席 次 分 配 , 這 樣 的 規 劃 ,<br />

在 此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中 得 到 印 證 。 綜 言 之 , 在 現 有 制 度 之 下 , 小 黨 在 總<br />

統 選 戰 中 並 無 發 展 空 間 , 而 我 國 在 兩 黨 政 治 之 下 , 較 易 邁 向 政 治 穩 定 之<br />

格 局 。<br />

參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國 民 兩 黨 勝 敗 選 因 素 分 析<br />

由 於 國 民 黨 係 為 執 政 黨 , 故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選 舉 的 主 軸 , 乃 是 強 化 各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17<br />

項 政 績 的 宣 傳 , 及 未 來 台 灣 發 展 願 景 的 擘 劃 。 從 選 舉 結 果 發 現 , 雖 然 民<br />

眾 對 於 馬 政 府 的 施 政 仍 有 不 滿 意 之 處 , 但 整 體 而 論 , 多 數 民 眾 對 於 馬 政<br />

府 執 政 四 年 來 的 經 濟 復 甦 、 就 業 情 勢 、 兩 岸 關 係 及 外 交 成 果 等 層 面 , 均<br />

給 予 肯 定 與 支 持 。 此 外 , 民 進 黨 主 席 蔡 英 文 雖 挾 三 隻 小 猪 之 勢 , 營 造 出<br />

近 年 少 見 的 民 進 黨 氣 勢 , 但 最 終 選 舉 結 果 , 蔡 英 文 僅 以 基 本 盤 作 收 , 原<br />

因 值 得 加 以 探 究 。 以 下 謹 就 國 民 黨 勝 選 , 及 民 進 黨 敗 選 之 原 因 提 出 分 析 :<br />

一 、 國 民 黨 勝 選 的 原 因 分 析<br />

( 一 ) 以 政 績 為 主 軸 的 選 舉 策 略 奏 效<br />

執 政 黨 爭 取 連 任 的 優 勢 條 件 , 乃 是 提 出 各 項 政 見 落 實 情 形 與 政 績 的<br />

宣 傳 。 因 此 , 馬 總 統 宣 布 競 選 連 任 以 來 , 即 堅 持 以 政 見 落 實 與 執 政 績 效<br />

作 為 競 選 主 軸 。 雖 然 馬 政 府 施 政 成 績 遭 到 在 野 黨 強 力 攻 擊 後 , 部 分 民 眾<br />

對 於 馬 政 府 的 施 政 有 所 質 疑 , 但 經 由 政 府 各 部 門 積 極 的 宣 傳 , 並 透 過 馬<br />

總 統 與 民 眾 面 對 面 的 座 談 後 , 多 數 民 眾 對 於 馬 總 統 的 政 績 , 仍 持 肯 定 與<br />

支 持 的 態 度 。 此 外 , 以 政 見 落 實 與 執 政 績 效 的 競 選 主 軸 , 在 選 舉 過 程 避<br />

免 傳 統 選 舉 激 化 對 立 , 割 裂 民 眾 的 方 式 , 以 理 性 取 代 激 情 的 競 選 主 軸 ,<br />

反 能 爭 取 關 鍵 中 間 選 民 與 中 產 階 級 的 信 賴 與 支 持 ; 故 馬 總 統 成 功 連 任 ,<br />

乃 係 以 政 績 為 主 軸 的 選 舉 策 略 部 分 奏 效 。<br />

( 二 ) 成 功 跳 脫 民 進 黨 設 定 之 戰 場 , 並 在 自 己 主 導 的 場 域 決 戰<br />

為 抵 銷 馬 政 府 的 施 政 成 績 , 民 進 黨 主 打 公 平 正 義 , 階 級 對 抗 議 題 ,<br />

意 圖 將 馬 政 府 執 政 後 的 經 濟 成 長 情 勢 , 轉 化 為 只 對 資 本 家 有 利 的 經 濟 成<br />

長 。 面 對 此 情 勢 , 馬 政 府 不 僅 提 出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因 應 , 亦 針 對 十 大<br />

民 怨 之 首 的 房 價 問 題 , 祭 出 奢 侈 稅 、 縮 減 銀 行 房 貸 、 掃 蕩 投 資 客 等 各 項


1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打 房 措 施 , 有 效 抑 制 房 價 惡 性 發 展 。 馬 政 府 積 極 提 出 具 體 政 策 因 應 民 眾<br />

期 待 , 不 僅 削 弱 民 進 黨 攻 擊 力 道 , 在 選 戰 最 後 兩 週 , 更 藉 由 各 企 業 主 力<br />

挺 「 九 二 共 識 」 與 兩 岸 和 平 , 有 效 削 弱 貧 富 差 距 問 題 之 影 響 力 , 將 選 戰<br />

決 戰 點 鎖 定 在 兩 岸 議 題 , 成 功 跳 脫 民 進 黨 設 定 之 場 域 。<br />

( 三 ) 不 迷 信 與 親 民 黨 整 合 , 成 功 營 造 藍 軍 危 機 意 識<br />

此 次 國 民 黨 的 選 戰 策 略 , 與 過 去 最 大 的 不 同 , 乃 是 有 效 杜 絕 外 界 可<br />

能 抨 擊 密 室 政 治 之 因 素 。 此 屆 總 統 選 舉 過 程 , 面 對 親 民 黨 宋 楚 瑜 的 堅 持<br />

參 選 態 度 , 國 民 黨 雖 不 排 斥 與 親 民 黨 協 商 , 但 基 礎 立 場 有 所 堅 持 , 不 為<br />

整 合 而 整 合 。 最 終 國 、 親 兩 黨 協 商 雖 破 局 , 但 國 民 黨 「 不 出 惡 言 , 但 求<br />

團 結 」 的 立 場 與 態 度 , 反 而 激 發 藍 營 支 持 民 眾 的 危 機 意 識 ; 藍 營 支 持 者<br />

不 僅 對 親 民 黨 執 意 參 選 有 所 保 留 , 更 對 李 登 輝 與 綠 營 全 力 慫 恿 拉 抬 親 民<br />

黨 宋 楚 瑜 之 動 機 高 度 不 滿 與 不 安 。 選 戰 最 後 棄 保 效 應 充 分 發 酵 , 危 機 意<br />

識 成 為 國 民 黨 最 有 效 的 動 員 力 量 。<br />

( 四 ) 合 併 選 舉 拉 抬 立 委 選 情 , 確 保 國 會 席 次 過 半<br />

總 統 及 立 委 合 併 選 舉 雖 然 利 弊 兼 具 , 但 國 民 黨 競 選 團 隊 在 選 戰 初<br />

期 , 即 以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合 併 最 為 選 舉 大 戰 略 , 並 從 中 佈 局 總 統 及 立 委<br />

相 互 拉 抬 之 策 略 。 二 合 一 選 舉 雖 然 可 能 因 選 舉 時 程 接 近 過 年 而 使 總 統 投<br />

票 率 下 降 , 但 立 委 投 票 率 卻 因 併 選 而 提 昇 ; 選 舉 結 果 顯 示 , 立 委 投 票 率<br />

的 提 昇 , 對 於 中 北 部 藍 軍 優 勢 選 區 的 選 情 有 相 當 大 的 助 益 , 並 一 舉 收 復<br />

中 北 部 立 委 補 選 敗 選 區 域 。 立 委 投 票 率 的 提 高 , 也 使 國 民 黨 掌 握 立 法 院<br />

過 半 數 席 次 , 將 使 馬 政 府 未 來 施 政 更 為 順 暢 , 避 免 分 裂 政 府 內 耗 空 轉 的<br />

僵 局 。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19<br />

( 五 ) 艱 困 選 區 提 名 高 知 名 度 「 刺 客 」 奏 效<br />

國 民 黨 為 展 現 煥 然 一 新 的 政 黨 形 象 , 自 2008 年 馬 總 統 上 任 以 來 , 為<br />

擺 脫 「 地 方 派 系 」 的 牽 制 , 堅 持 不 與 地 方 派 系 密 室 妥 協 , 縱 使 輸 掉 立 法<br />

委 員 補 選 席 次 或 地 方 民 代 選 舉 席 次 也 在 所 不 惜 。 此 堅 持 不 僅 展 現 出 馬 總<br />

統 清 廉 改 革 的 決 心 , 亦 帶 給 百 年 老 店 的 國 民 黨 部 分 正 面 形 象 。 此 次 選 舉<br />

中 , 關 鍵 的 策 略 之 一 , 乃 是 國 民 黨 藉 由 形 象 清 新 的 候 選 人 , 在 敵 後 攻 城<br />

掠 地 的 「 刺 客 」 戰 術 。 從 選 舉 結 果 顯 示 , 雖 然 刺 客 群 中 僅 有 江 啟 臣 一 人<br />

當 選 , 但 包 括 鄭 麗 文 、 蘇 俊 賓 、 陳 以 真 等 候 選 人 , 在 該 區 的 得 票 均 逼 近<br />

民 進 黨 當 選 人 , 並 有 效 提 升 馬 總 統 的 得 票 率 , 可 見 國 民 黨 「 刺 客 」 提 名<br />

策 略 產 生 部 分 成 效 。<br />

( 六 ) 延 攬 清 新 人 士 進 入 不 分 區 名 單 , 提 升 政 黨 形 象<br />

民 進 黨 為 爭 取 黨 內 各 派 系 團 結 支 持 蔡 英 文 , 不 分 區 名 單 的 提 名 首 次<br />

加 入 黨 主 席 決 定 的 設 計 。 惟 這 樣 的 設 計 , 在 黨 內 各 派 系 掣 軸 之 下 , 卻 淪<br />

為 派 系 分 贓 的 疏 洪 道 , 不 僅 重 挫 民 進 黨 與 基 層 團 體 與 民 間 社 會 站 在 一 起<br />

的 形 象 , 也 讓 民 進 黨 不 分 區 名 單 遭 廣 大 輿 論 抨 擊 。 而 在 國 民 黨 方 面 , 有<br />

鑑 於 民 進 黨 不 分 區 名 單 提 明 的 前 車 之 鑑 , 且 為 貫 徹 馬 總 統 清 廉 改 革 之 形<br />

象 ; 國 民 黨 在 此 次 不 分 區 提 名 , 有 別 於 過 去 派 系 政 治 分 配 與 妥 協 的 疏 洪<br />

道 設 計 , 不 僅 納 入 許 多 弱 勢 與 社 福 團 體 之 新 面 孔 , 亦 展 現 改 革 決 心 與 理<br />

念 , 與 民 進 黨 名 單 相 比 高 下 立 見 。 國 民 黨 不 分 區 提 名 策 略 成 功 , 不 僅 有<br />

助 於 爭 取 中 間 選 民 與 政 黨 票 之 支 持 , 亦 使 民 進 黨 遭 到 更 大 的 批 評 。<br />

( 七 ) 兩 岸 利 多 政 策 效 果 浮 現 , 促 使 中 間 選 民 投 藍 或 部 分 偏 綠 選 民 不 投 票<br />

國 民 黨 重 新 執 政 後 , 與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最 大 的 差 異 , 乃 是 兩 岸 關 係


2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的 和 解 交 流 。 在 兩 岸 各 項 協 議 成 效 逐 漸 浮 現 之 後 , 南 部 選 民 雖 在 意 識 形<br />

態 上 認 同 民 進 黨 , 卻 也 同 意 在 國 民 黨 執 政 下 , 南 部 民 眾 的 生 計 與 收 入 較<br />

有 保 障 。 譬 如 , 在 ECFA 中 龍 膽 石 斑 列 入 早 收 清 單 的 效 應 , 在 此 次 大 選<br />

中 浮 現 ; 蔡 英 文 及 蘇 嘉 全 皆 聲 稱 屏 東 子 弟 , 但 從 馬 總 統 在 屏 東 得 票 落 後<br />

蔡 英 文 的 票 數 縮 小 , 顯 示 南 部 選 民 雖 較 多 數 挺 綠 , 但 為 了 爾 後 的 兩 岸 交<br />

流 與 利 多 政 策 , 在 此 次 大 選 中 固 然 沒 有 將 手 中 選 票 投 給 馬 總 統 , 但 其 中<br />

一 部 分 選 民 乃 選 擇 放 棄 投 票 , 可 見 相 關 兩 岸 利 多 政 策 之 正 面 效 應 浮 現 。<br />

二 、 民 進 黨 敗 選 的 原 因 分 析<br />

( 一 ) 民 眾 不 放 心 民 進 黨 執 政 後 之 兩 岸 關 係 發 展<br />

民 進 黨 的 最 大 罩 門 , 乃 是 兩 岸 政 策 的 不 確 定 性 。 雖 然 民 進 黨 主 席 蔡<br />

英 文 在 選 舉 過 程 陸 續 發 表 「 和 而 不 同 , 和 而 求 同 」、「 臺 灣 共 識 」 等 兩 岸<br />

論 述 , 惟 多 數 民 眾 對 於 民 進 黨 不 承 認 「 九 二 共 識 」, 以 及 提 不 出 取 代 國 民<br />

黨 兩 岸 政 策 的 作 法 , 可 能 影 響 馬 政 府 執 政 以 來 之 兩 岸 關 係 和 平 發 展 成 果<br />

深 感 憂 心 。 尤 其 在 選 舉 後 期 , 包 括 臺 灣 手 機 大 廠 宏 達 電 董 事 長 , 亦 是 臺<br />

灣 經 營 之 神 王 永 慶 女 兒 王 雪 紅 力 挺 「 九 二 共 識 」 與 兩 岸 和 平 的 談 話 , 不<br />

僅 有 效 削 弱 或 移 轉 民 進 黨 主 打 貧 富 差 距 、 聯 合 政 府 等 議 題 的 影 響 力 , 亦<br />

將 選 戰 決 戰 點 更 聚 焦 在 民 進 黨 最 不 利 的 兩 岸 議 題 。 使 多 數 選 民 在 最 終 投<br />

票 時 , 仍 寧 願 選 擇 相 信 馬 總 統 , 而 無 法 對 蔡 英 文 投 下 選 票 。<br />

( 二 ) 民 進 黨 操 作 貧 富 差 距 過 頭 , 成 為 「 反 商 」 政 黨<br />

民 進 黨 為 凸 顯 馬 政 府 執 政 之 經 濟 成 長 , 乃 是 獨 厚 資 本 家 之 政 黨 , 不<br />

斷 操 作 「 資 方 vs 勞 方 」、「 企 業 財 團 vs 受 薪 階 級 」 等 貧 富 差 距 對 立 之 切<br />

割 策 略 。 惟 切 割 操 作 過 頭 的 結 果 , 民 進 黨 卻 成 為 「 反 商 」 政 黨 , 企 業 家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21<br />

對 於 民 進 黨 執 政 感 到 恐 慌 。 因 此 , 在 選 舉 後 期 , 多 數 企 業 家 為 顧 及 兩 岸<br />

關 係 與 經 營 策 略 佈 局 , 陸 續 跳 出 來 為 馬 政 府 執 政 以 來 的 兩 岸 關 係 和 平 發<br />

展 成 果 背 書 ; 影 響 所 及 不 僅 包 括 這 些 企 業 主 相 關 數 以 萬 計 的 員 工 與 家 庭<br />

成 員 ; 此 外 , 多 數 中 間 及 年 輕 選 民 , 在 觀 察 企 業 主 表 態 後 , 為 了 未 來 有<br />

更 多 的 工 作 機 會 及 職 場 發 展 , 對 於 票 投 蔡 英 文 , 則 多 了 一 股 不 安 全 感 ,<br />

而 此 也 使 得 蔡 英 文 在 爭 取 中 間 及 年 輕 選 票 方 面 , 明 顯 不 符 預 期 。<br />

( 三 ) 競 選 團 隊 錯 估 形 勢 , 不 分 區 提 名 採 派 系 協 調<br />

為 爭 取 各 派 系 團 結 支 持 蔡 英 文 , 民 進 黨 競 選 團 隊 認 為 , 國 民 黨 的 不<br />

分 區 名 單 , 將 無 法 抵 抗 黨 內 派 系 的 掣 軸 , 而 可 能 淪 為 派 系 平 衡 及 協 調 酬<br />

庸 的 疏 洪 道 之 用 。 雖 然 民 進 黨 不 分 區 名 單 公 佈 後 遭 到 社 會 輿 論 的 大 加 撻<br />

伐 , 但 民 進 黨 競 選 團 隊 認 為 , 一 但 不 分 區 名 單 被 罵 完 後 , 將 是 利 空 出 盡<br />

的 時 刻 , 只 要 靜 待 選 戰 後 期 國 民 黨 在 不 分 區 名 單 不 符 社 會 期 代 之 表 現 。<br />

惟 國 民 黨 在 選 舉 後 期 推 出 評 價 甚 佳 的 不 分 區 名 單 , 使 得 整 個 形 勢 與 民 進<br />

黨 競 選 團 隊 當 初 預 期 的 結 果 大 有 差 異 , 國 民 黨 不 但 在 輿 論 上 獲 得 獲 得 支<br />

持 ; 相 對 地 , 民 進 黨 不 分 區 名 單 又 被 拿 出 來 抨 擊 與 檢 討 , 進 而 影 響 民 進<br />

黨 形 象 與 蔡 英 文 聲 勢 。<br />

( 四 ) 民 眾 仍 無 法 忘 記 民 進 黨 前 總 統 陳 水 扁 貪 腐 印 記<br />

陳 水 扁 前 總 統 及 其 第 一 家 庭 成 員 的 貪 腐 問 題 , 乃 是 民 進 黨 在 2008 年<br />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重 挫 之 主 因 。 蔡 英 文 接 任 黨 主 席 以 來 , 一 直 刻 意 與 陳 水<br />

扁 貪 腐 問 題 切 割 , 尤 其 擔 任 總 統 參 選 人 後 , 對 於 特 赦 陳 水 扁 前 總 統 問 題 ,<br />

也 始 終 持 模 糊 及 猶 疑 的 立 場 與 態 度 。 雖 然 蔡 英 文 一 直 與 陳 水 扁 前 總 統 保<br />

持 距 離 , 且 對 陳 水 扁 特 赦 問 題 保 持 模 糊 空 間 ; 但 陳 致 中 參 選 、 扁 團 隊 成


2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員 擔 任 蔡 團 對 競 選 幹 部 , 以 及 選 舉 後 期 陳 水 扁 奔 喪 等 事 件 影 響 , 不 僅 喚<br />

起 社 會 大 眾 陳 水 扁 執 政 時 期 貪 腐 印 記 , 亦 使 蔡 英 文 與 陳 水 扁 切 割 之 策 略<br />

受 到 影 響 。 此 外 , 在 選 舉 後 期 , 宇 昌 生 技 案 的 爆 發 , 更 使 得 多 數 中 間 選<br />

民 對 於 蔡 英 文 形 象 是 否 能 與 陳 水 扁 真 正 切 割 持 保 留 態 度 。<br />

( 五 ) 民 進 黨 對 於 美 、 日 態 度 過 度 樂 觀<br />

蔡 英 文 在 獲 得 民 進 黨 提 名 後 , 連 續 出 訪 美 、 日 等 國 , 積 極 爭 取 美 日<br />

雙 方 的 支 持 。 且 就 民 進 黨 內 部 評 估 , 蔡 英 文 勝 選 較 符 合 美 、 日 國 家 利 益 ,<br />

故 認 為 美 、 日 兩 國 就 算 不 公 開 支 持 蔡 英 文 , 至 少 也 會 保 持 中 立 的 立 場 與<br />

態 度 , 不 會 介 入 台 灣 總 統 選 舉 。 但 民 進 黨 卻 忽 略 中 國 大 陸 已 成 為 世 界 強<br />

權 , 美 國 雖 在 亞 洲 戰 略 佈 局 上 與 中 國 大 陸 互 別 苗 頭 ; 惟 在 經 貿 等 議 題 上 ,<br />

仍 有 求 於 中 國 大 陸 , 並 輕 忽 國 民 黨 的 「 美 日 策 略 」 以 及 中 共 在 國 際 的 影<br />

響 力 。 待 選 舉 後 期 , 美 、 日 等 國 紛 紛 對 馬 政 府 表 達 善 意 後 , 民 進 黨 震 驚<br />

之 餘 , 乃 凸 顯 出 競 選 團 隊 對 於 美 日 兩 國 的 決 策 完 全 狀 況 外 , 想 要 即 時 回<br />

防 , 已 面 臨 措 手 不 及 的 窘 境 。<br />

( 六 ) 社 會 大 眾 對 民 進 黨 執 政 後 的 經 濟 發 展 感 到 憂 慮<br />

民 進 黨 執 政 八 年 , 由 於 秉 持 意 識 形 態 治 國 , 以 及 烽 火 外 交 的 衝 撞 策<br />

略 , 使 得 兩 岸 關 係 、 臺 灣 的 國 際 參 與 皆 面 臨 嚴 重 的 衝 擊 , 更 影 響 臺 灣 的<br />

經 貿 發 展 , 造 成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面 臨 停 滯 不 前 的 窘 境 。 馬 政 府 上 任 四 年 來 ,<br />

兩 岸 關 係 的 改 善 , 經 濟 外 交 策 略 與 政 策 的 穩 定 發 展 , 不 僅 使 臺 灣 經 濟 就<br />

業 情 況 確 實 改 善 許 多 , 亦 使 臺 灣 的 國 際 參 與 空 間 獲 得 極 大 的 突 破 。 因 此 ,<br />

以 致 多 數 選 民 認 為 , 在 振 興 經 濟 就 業 與 兩 岸 關 係 交 流 方 面 , 國 民 黨 似 乎<br />

比 民 進 黨 在 行 , 雖 然 仍 有 不 滿 意 之 處 , 但 相 較 於 民 進 黨 , 國 民 黨 執 政 後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23<br />

的 經 濟 發 展 與 兩 岸 關 係 情 勢 , 確 實 較 讓 臺 灣 民 眾 、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 以 及<br />

國 際 社 會 安 心 。<br />

( 七 ) 蔡 英 文 選 舉 風 格 無 法 激 起 更 多 台 灣 人 的 熱 忱<br />

從 過 去 的 選 舉 經 驗 觀 察 , 傳 統 民 進 黨 選 舉 方 式 , 乃 是 凸 顯 本 省 人 與<br />

外 省 人 的 矛 盾 , 並 以 本 省 籍 政 黨 自 居 , 進 而 囊 括 較 多 數 的 台 灣 本 土 選 票 。<br />

此 次 蔡 英 文 個 人 的 學 者 作 風 與 競 選 策 略 , 選 擇 淡 化 統 獨 及 省 籍 意 識 , 雖<br />

然 其 目 的 乃 為 喚 起 中 間 及 年 輕 選 民 的 支 持 , 但 卻 較 無 法 喚 起 本 土 選 民 熱<br />

情 機 會 。 從 選 舉 結 果 發 現 , 民 進 黨 原 先 設 定 的 爭 取 中 間 及 年 輕 頻 的 目 標<br />

不 但 沒 有 達 成 , 連 帶 影 響 傳 統 支 持 者 及 本 土 選 民 的 支 持 度 。 但 從 選 舉 結<br />

果 觀 察 , 蔡 英 文 在 此 次 總 統 選 舉 中 , 僅 以 綠 營 基 本 盤 選 票 作 收 , 並 無 法<br />

拓 展 更 多 中 間 及 年 輕 選 ; 蔡 英 文 帶 領 民 進 黨 轉 型 的 結 果 , 終 就 差 了 最 後<br />

一 哩 路 。<br />

肆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對 臺 灣 政 局 及 兩 岸 關 係 之 影 響<br />

一 、 選 舉 結 果 對 未 來 臺 灣 政 局 發 展 之 影 響<br />

( 一 ) 國 民 黨 仍 掌 握 中 央 執 政 及 國 會 過 半 優 勢 , 有 助 延 續 馬 政 府 施 政 方 向<br />

國 民 黨 不 僅 在 總 統 選 舉 成 功 連 任 , 在 立 委 選 舉 中 , 亦 獲 得 64 席 , 佔<br />

總 席 次 的 56.64%; 雖 然 國 民 黨 在 總 統 選 舉 得 票 下 滑 , 亦 在 立 委 選 舉 席 次<br />

減 少 , 但 仍 無 損 於 中 央 執 政 及 國 會 過 半 的 優 勢 。 選 後 , 國 民 黨 將 能 延 續<br />

過 去 的 完 全 執 政 優 勢 , 進 一 步 落 實 馬 總 統 所 提 出 的 各 項 政 見 落 實 及 施 政<br />

規 劃 。 在 此 次 總 統 選 舉 過 程 中 , 馬 總 統 最 受 在 野 黨 總 統 候 選 人 質 疑 的 部<br />

分 , 主 要 有 兩 個 層 面 : 第 一 , 經 濟 成 長 的 利 益 , 僅 有 少 數 的 資 本 家 獲 益 ,


2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並 無 法 同 享 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 第 二 , 決 策 核 心 過 於 狹 窄 、<br />

同 質 性 太 高 且 用 人 不 當 。 因 此 , 在 馬 總 統 連 任 的 政 府 施 政 中 , 除 需 持 續<br />

提 升 經 濟 復 甦 的 力 道 , 亦 需 在 政 府 各 項 施 政 當 中 強 化 公 平 正 義 概 念 。 也<br />

因 為 如 此 , 馬 總 統 在 競 選 政 見 中 , 已 提 出 多 項 稅 制 改 革 、 居 住 正 義 、 勞<br />

工 及 社 福 政 策 , 而 這 些 政 策 後 續 的 落 實 情 況 , 將 是 外 界 檢 視 馬 總 統 是 否<br />

落 實 公 平 正 義 施 政 理 念 的 評 估 指 標 。 馬 總 統 連 任 之 後 , 吳 內 閣 依 規 定 在<br />

新 一 屆 立 法 院 報 到 前 提 出 總 辭 , 並 已 由 副 院 長 陳 冲 組 閣 ; 馬 總 統 在 新 一<br />

波 組 閣 的 過 程 , 利 用 短 短 的 過 年 期 間 , 就 端 出 社 會 大 致 肯 定 的 內 閣 名 單 ,<br />

而 此 也 顯 示 , 馬 總 統 不 以 選 舉 酬 庸 , 用 人 唯 才 的 理 念 與 堅 持 , 但 仍 有 待<br />

民 意 與 能 力 的 嚴 酷 檢 驗 。<br />

( 二 ) 民 進 黨 立 院 席 次 雖 增 加 , 但 實 際 影 響 力 仍 有 待 觀 察<br />

受 到 陳 水 扁 前 總 統 及 其 第 一 家 庭 成 員 貪 腐 之 影 響 , 民 進 黨 在 2008 年<br />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受 到 臺 灣 人 民 的 否 定 , 不 僅 以 二 百 多 萬 票 數 差 距 輸 掉 總<br />

統 選 舉 , 連 立 委 選 舉 也 僅 獲 27 席 。 此 次 選 舉 , 雖 然 民 進 黨 在 立 委 席 次 提<br />

升 至 40 席 , 就 算 加 上 友 黨 台 聯 黨 的 3 席 , 距 離 過 半 席 次 數 仍 差 14 席 。<br />

固 然 民 進 黨 立 委 席 次 已 達 三 分 之 一 , 達 到 多 項 法 律 所 賦 予 之 權 益 , 譬 如<br />

提 議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罷 免 案 ( 四 分 之 一 提 議 , 全 體 立 法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同 意<br />

提 出 , 並 經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選 舉 人 總 額 過 半 數 之 投 票 , 有 效 票 過 半 數<br />

同 意 即 通 過 )、 連 署 提 出 行 政 院 長 不 信 任 案 ( 三 分 之 一 連 署 提 出 , 並 經 全<br />

體 立 法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 提 議 領 土 變 更 案 ( 四 分 之 一 提 議 , 全 體<br />

立 法 委 員 四 分 之 三 之 出 席 , 及 出 席 委 員 四 分 之 三 之 決 議 , 並 經 中 華 民 國<br />

自 由 地 區 選 舉 人 投 票 複 決 , 有 效 同 意 票 過 選 舉 人 總 額 之 半 數 )、 提 議 修 憲<br />

案 ( 四 分 之 一 提 議 , 全 體 立 法 委 員 四 分 之 三 之 出 席 , 及 出 席 委 員 四 分 之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25<br />

三 之 決 議 , 並 經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選 舉 人 投 票 複 決 , 有 效 同 意 票 過 選 舉<br />

人 總 額 之 半 數 ) 等 。 惟 上 述 這 些 提 案 的 通 過 門 檻 均 超 過 民 進 黨 的 席 次 數 ;<br />

因 此 , 屆 時 縱 使 民 進 黨 在 立 法 院 提 出 各 項 政 治 議 題 議 案 , 但 實 際 通 過 的<br />

機 率 仍 然 不 大 , 故 民 進 黨 在 立 法 院 的 席 次 雖 然 較 上 屆 增 加 , 但 實 際 影 響<br />

力 仍 有 待 觀 察 。<br />

( 三 ) 國 際 勢 力 是 否 影 響 內 政 議 題 , 乃 是 馬 政 府 執 政 變 數<br />

馬 總 統 成 功 連 任 後 , 接 踵 而 來 的 乃 是 一 連 串 的 國 際 壓 力 , 包 括 美 國<br />

要 求 我 國 重 新 檢 討 美 國 牛 肉 瘦 肉 精 政 策 , 中 國 大 陸 亦 期 望 兩 岸 關 係 能 在<br />

既 有 基 礎 上 有 所 突 破 等 。 美 國 是 已 開 發 國 家 中 全 球 影 響 力 最 大 的 國 家 ,<br />

中 國 大 陸 亦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霸 主 , 兩 大 國 際 勢 力 的 影 響 之 下 , 屆 時 就 算<br />

馬 政 府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 我 國 抵 禦 兩 大 國 際 勢 力 的 籌 碼 與 實 力 有 多 少 , 乃<br />

是 高 度 不 確 定 的 變 數 ; 況 且 美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 乃 是 未 來 我<br />

國 與 美 國 , 以 及 我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雙 邊 關 係 發 展 的 試 金 石 。 美 國 在 台 協 會<br />

(AIT) 主 席 薄 瑞 光 (Raymond F. Burghardt) 在 馬 總 統 連 任 後 訪 台 , 明<br />

確 表 示 希 望 解 決 美 牛 等 全 方 位 的 貿 易 問 題 , 並 明 示 美 牛 問 題 沒 有 解 決 ,<br />

台 美 TIFA(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 貿 易 暨 投 資 架 構<br />

協 定 ) 談 判 就 很 難 進 行 。 中 國 大 陸 在 馬 總 統 連 任 成 功 後 , 也 透 過 管 道 向<br />

臺 灣 方 面 釋 出 , 中 國 大 陸 內 部 對 於 外 交 休 兵 、 臺 灣 拓 展 國 際 空 間 、 對 台<br />

讓 利 政 策 等 有 很 大 的 壓 力 , 中 國 大 陸 不 可 能 無 條 件 持 續 休 兵 與 讓 利 下<br />

去 , 並 在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方 面 沒 有 突 破 性 發 展 。 因 此 , 馬 總 統 雖 然 連 任 成<br />

功 , 但 美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等 壓 力 亦 接 踵 而 至 , 這 些 國 際 勢 力 是 否 進 而 影 響<br />

內 政 議 題 , 乃 是 馬 總 統 連 任 之 後 的 執 政 變 數 。


2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二 、 選 舉 結 果 對 未 來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之 影 響<br />

( 一 ) 兩 岸 關 係 和 平 發 展 方 向 將 持 續 , 關 鍵 議 題 將 面 臨 攤 牌 壓 力<br />

馬 總 統 成 功 連 任 , 証 明 了 多 數 民 眾 支 持 馬 政 府 的 兩 岸 政 策 , 象 徵 多<br />

數 民 眾 肯 定 四 年 來 兩 岸 關 係 和 平 發 展 的 道 路 。 馬 總 統 第 二 個 任 期 , 過 去<br />

四 年 兩 岸 和 解 交 流 的 方 向 , 及 兩 岸 關 係 和 平 發 展 的 道 路 將 能 持 續 前 進 。<br />

惟 在 前 面 四 年 , 容 易 協 商 的 領 域 及 議 題 大 致 上 已 接 近 完 成 , 無 法 達 成 共<br />

識 的 議 題 或 領 域 , 相 較 於 兩 岸 雙 方 都 是 相 當 棘 手 的 問 題 ; 倘 若 中 國 大 陸<br />

兩 岸 政 策 調 整 , 而 在 中 國 大 陸 壓 力 下 , 無 論 在 兩 岸 經 貿 談 判 、ECFA 後<br />

續 議 題 的 協 商 談 判 , 抑 或 外 交 、 國 際 空 間 問 題 的 默 契 等 , 皆 將 面 臨 更 高<br />

的 困 難 度 。 此 外 , 馬 總 統 雖 獲 連 任 , 但 民 進 黨 仍 獲 609 萬 選 票 (45%) 的 支<br />

持 ; 在 兩 極 對 立 的 臺 灣 社 會 中 , 馬 政 府 並 沒 有 獲 得 與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政 治<br />

談 判 的 本 錢 。 故 未 來 四 年 , 兩 岸 關 係 和 平 發 展 的 道 路 將 會 持 續 , 惟 關 鍵<br />

議 題 的 協 商 將 面 臨 一 定 程 度 的 攤 牌 壓 力 , 且 兩 岸 在 未 來 四 年 進 行 高 政 治<br />

議 題 的 談 判 並 不 容 易 。 惟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此 次 選 舉 , 多 數 民 眾 雖 支 持 政<br />

府 兩 岸 政 策 , 並 給 予 馬 總 統 新 四 年 的 執 政 機 會 , 但 未 來 民 眾 也 會 用 更 高<br />

的 標 準 , 檢 視 兩 岸 關 係 的 發 展 。 倘 若 馬 政 府 在 未 來 四 年 出 現 邦 交 國 減 少 、<br />

國 際 空 間 仍 無 法 突 破 、 中 國 大 陸 強 勢 要 求 馬 政 府 讓 利 等 , 臺 灣 民 眾 恐 對<br />

馬 政 府 兩 岸 政 策 產 生 質 疑 , 進 而 對 馬 政 府 的 施 政 , 抑 或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產<br />

生 負 面 影 響 。<br />

( 二 ) 中 國 大 陸 「 以 商 圍 政 」 力 道 越 形 顯 著 , 未 來 兩 岸 因 素 將 成 為 選 戰<br />

變 數<br />

此 次 選 舉 過 程 , 包 括 美 國 三 度 派 遣 現 任 官 員 訪 臺 、 將 臺 灣 納 入 免 簽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27<br />

證 計 畫 候 選 國 、 前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台 北 辦 事 處 處 長 包 道 格 的 表 態 , 抑 或 臺<br />

灣 企 業 家 公 開 力 挺 「 九 二 共 識 」 等 , 均 顯 示 美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等 國 際 勢 力<br />

對 於 臺 灣 選 舉 的 影 響 。 雖 然 最 終 的 選 舉 結 果 , 符 合 執 政 國 民 黨 與 馬 英 九 ,<br />

以 及 美 國 、 中 國 大 陸 等 國 際 勢 力 之 期 望 ; 但 後 遺 症 卻 是 臺 灣 民 眾 已 認 知 ,<br />

中 國 大 陸 透 過 「 以 商 圍 政 」 力 道 , 間 接 影 響 臺 灣 選 舉 。 長 期 以 來 , 臺 灣<br />

民 主 化 的 成 功 發 展 , 其 中 很 重 要 的 原 因 , 乃 是 臺 灣 民 眾 憑 藉 著 一 股 「 臺<br />

灣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 的 信 念 , 並 積 極 爭 取 各 項 政 治 權 益 , 包 括 總 統 直 選 、<br />

公 民 投 票 等 。 倘 若 中 國 大 陸 期 望 透 過 香 港 模 式 , 持 續 運 用 「 以 商 圍 政 」<br />

的 力 道 , 試 圖 影 響 臺 灣 選 舉 結 果 , 恐 在 未 來 選 舉 中 , 對 執 政 的 國 民 黨 選<br />

情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 並 使 在 野 黨 掌 控 議 題 操 作 空 間 , 讓 在 野 黨 獲 利 。 因 此 ,<br />

中 國 大 陸 「 以 商 圍 政 」 力 道 越 形 顯 著 , 可 能 成 為 未 來 選 戰 之 重 要 變 數 。<br />

中 國 大 陸 宜 瞭 解 , 在 臺 灣 的 民 主 社 會 中 , 欲 使 更 多 臺 灣 民 眾 支 持 中 國 大<br />

陸 , 除 了 讓 臺 灣 民 眾 獲 取 兩 岸 關 係 和 平 發 展 的 紅 利 外 , 還 需 積 極 爭 取 臺<br />

灣 民 心 的 支 持 。 因 此 , 未 來 在 「 九 二 共 識 」 的 基 礎 上 , 兩 岸 外 交 休 兵 及<br />

拓 展 臺 灣 國 際 空 間 的 政 策 路 線 仍 需 持 續 , 讓 更 多 臺 灣 民 眾 獲 得 更 多 兩 岸<br />

關 係 和 平 發 展 的 好 處 , 中 國 大 陸 千 萬 不 要 以 錯 誤 的 政 策 , 而 使 得 之 不 易<br />

的 兩 岸 關 係 良 性 發 展 面 臨 新 的 困 境 。<br />

( 三 ) 兩 岸 政 策 獲 利 鄉 鎮 得 票 變 化 不 大 , 惟 確 實 影 響 整 體 選 舉 氛 圍<br />

許 多 輿 論 已 陸 續 提 出 , 此 次 選 舉 , 許 多 兩 岸 獲 利 鄉 鎮 的 得 票 並 無 太<br />

大 變 化 ( 請 參 閱 表 三 兩 岸 政 策 獲 利 鄉 鎮 得 票 數 ( 率 ) 變 化 表 )。 但 從 南 部<br />

六 縣 市 的 得 票 比 較 發 現 ( 請 參 閱 表 四 近 三 屆 總 統 選 舉 南 部 六 縣 市 得 票 數<br />

( 率 ) 變 化 表 ), 民 進 黨 雖 較 2008 年 選 票 有 所 成 長 , 但 距 離 2004 年 的 得<br />

票 高 點 仍 有 一 段 差 距 ; 且 南 部 六 縣 市 此 次 選 舉 的 投 票 率 , 多 在 平 均 值 以


2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下 ( 請 參 閱 表 一 2008 及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選 舉 各 縣 市 得 票 差 距 一 覽 表 )。 從<br />

長 期 的 選 票 變 化 發 現 , 這 些 兩 岸 政 策 獲 利 鄉 鎮 多 屬 「 綠 大 於 藍 」 的 區 域 ,<br />

農 漁 民 對 於 國 民 黨 較 不 認 同 , 短 短 幾 年 的 兩 岸 獲 利 政 策 , 並 無 法 改 變 長<br />

期 不 支 持 的 結 構 。 此 外 , 臺 灣 農 漁 產 品 銷 售 , 存 有 上 中 下 分 層 的 銷 售 組<br />

織 , 中 國 大 陸 雖 然 大 量 採 購 南 部 農 漁 產 品 , 但 透 過 分 層 利 潤 分 配 之 後 ,<br />

農 漁 民 實 際 的 獲 益 並 無 顯 著 的 不 同 。 以 上 種 種 因 素 , 均 可 能 是 兩 岸 政 策<br />

獲 利 鄉 鎮 選 票 變 化 不 大 的 因 素 ; 惟 觀 察 南 部 六 縣 市 的 投 票 率 及 投 票 結 果<br />

發 現 , 民 進 黨 在 南 部 無 法 達 成 選 票 目 標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乃 是 一 部 分 的<br />

中 間 選 民 , 抑 或 綠 營 選 民 , 因 考 量 若 民 進 黨 執 政 , 恐 調 整 兩 岸 政 策 , 並<br />

可 能 危 及 經 營 產 業 及 工 作 機 會 , 而 將 選 票 投 給 馬 總 統 , 或 選 擇 不 投 票 。<br />

由 此 可 見 , 馬 總 統 執 政 後 的 兩 岸 政 策 路 線 , 已 使 包 括 中 南 部 綠 營 選 民 在<br />

內 的 民 眾 , 感 受 兩 岸 交 流 政 策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影 響 ; 現 階 段 兩 岸 政 策 , 縱<br />

然 還 無 法 改 變 綠 營 支 持 者 , 但 只 要 兩 岸 交 流 政 策 持 續 , 並 擴 大 兩 岸 利 多<br />

果 實 讓 更 多 民 眾 分 享 , 尤 其 如 能 培 育 優 秀 地 方 政 治 人 才 , 南 部 並 非 永 遠<br />

是 民 進 黨 的 執 政 版 圖 。<br />

表 三 兩 岸 政 策 獲 利 鄉 鎮 得 票 數 ( 率 ) 變 化 表<br />

鄉 鎮<br />

南 投 縣<br />

魚 池 鄉<br />

( 觀 光 客 來<br />

台 )<br />

南 投 縣<br />

埔 里 鄉<br />

藍 軍 候 選 人 得 票 數 / 綠 軍 候 選 人 得 票 數 /<br />

選 舉 別<br />

率<br />

率<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4614(50.25%) 4330(47.16%)<br />

宋 楚 瑜 238(02.59%)<br />

2009 縣 市 長 選 舉 4282(49.80%) 3594(41.80%)<br />

陳 振 盛 623(07.25%) 張 俊 宏 99(01.15%)<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5134(56.99%) 3874(43.01%)<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4399(45.47%) 5275(54.53%)<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2 萬 6002(57.53%) 1 萬 7962(39.74%)<br />

宋 楚 瑜 1237(02.74%)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29<br />

( 觀 光 客 來<br />

台 )<br />

雲 林 縣<br />

古 坑 鄉<br />

( 水 果 外 銷<br />

大 陸 )<br />

嘉 義 縣<br />

大 林 鄉<br />

( 文 心 蘭 外<br />

銷 大 陸 )<br />

嘉 義 縣<br />

阿 里 山 鄉<br />

( 觀 光 客 來<br />

台 )<br />

台 南 市<br />

學 甲 區<br />

( 虱 目 魚 契<br />

作 )<br />

高 雄 市<br />

永 安 區<br />

( 石 斑 魚 外<br />

銷 大 陸 )<br />

2009 縣 市 長 選 舉 2 萬 0527(50.55%) 1 萬 7166(42.27%)<br />

陳 振 盛 2603(06.41%) 張 俊 宏 310(00.76%)<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2 萬 9223(64.01%) 1 萬 6433(35.99%)<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2 萬 4854(52.50%) 2 萬 2486(47.50%)<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7147(38.43%) 1 萬 0984(59.06%)<br />

宋 楚 瑜 468(02.52%)<br />

2009 縣 市 長 選 舉 5532(36.19%) 9753(63.81%)<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8595(45.65%) 1 萬 0231(54.99%)<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7130(35.36%) 1 萬 3033(64.64%)<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7917(41.34%) 1 萬 0814(56.47%)<br />

宋 楚 瑜 419(02.19%)<br />

2009 縣 市 長 選 舉 7988(40.56%) 1 萬 1274(57.25%)<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9367(48.03%) 1 萬 0137(51.97%)<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8354(41.05%) 1 萬 1998(58.95%)<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2231(72.96%) 747(24.43%)<br />

宋 楚 瑜 80(02.62%)<br />

2009 年 縣 市 長 選 1864(62.53%) 986(33.08%)<br />

舉<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2428(78.68%) 658(21.32%)<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2362(70.99%) 965(29.01%)<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4743(29.66%) 1 萬 0931(68.37%)<br />

宋 楚 瑜 315(01.97%)<br />

2010 直 轄 市 長 選 5196(32.41%) 1 萬 0835(67.59%)<br />

舉<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5703(34.83%) 1 萬 0669(65.17%)<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4846(27.67%) 1 萬 2667(72.33%)<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3565(41.86%) 4737(55.62%)<br />

宋 楚 瑜 215(02.52%)<br />

2010 直 轄 市 長 選 1691(19.24%) 4274(48.63%)<br />

舉<br />

楊 秋 興 2823(32.12%)<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3973(48.27%) 4258(51.73%)<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3629(43.27%) 4757(56.73%)<br />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站 , 參 閱 日 期 :101 年 2 月 1 日 , 網 址 :<br />

http://www.cec.gov.tw/bin/home.php<br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製 表 。


3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縣 市<br />

雲 林 縣<br />

嘉 義 縣<br />

嘉 義 市<br />

台 南 市<br />

高 雄 市<br />

屏 東 縣<br />

表 四 近 三 屆 總 統 選 舉 南 部 六 縣 市 得 票 數 ( 率 ) 變 化 表<br />

國 民 黨 候 選 人 得 票 數 / 民 進 黨 候 選 人 得 票 數 /<br />

選 舉 別<br />

率<br />

率<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15 萬 9891(41.67%) 21 萬 4141(55.81%)<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18 萬 7705(48.47%) 19 萬 9558(51.53%)<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15 萬 9906(39.68%) 24 萬 3129(60.32%)<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12 萬 0946(39.04%) 18 萬 1463(58.58%)<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13 萬 9603(45.56%) 16 萬 6833(54.44%)<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11 萬 8189(37.21%) 19 萬 9466(62.79%)<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6 萬 9535(46.27%) 7 萬 6711(51.04%)<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7 萬 9713(52.39%) 7 萬 2442(47.61%)<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6 萬 7176(43.94%) 8 萬 5702(56.06%)<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43 萬 5274(39.80%) 63 萬 1232(57.72%)<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49 萬 9785(47.28%) 57 萬 1224(52.72%)<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41 萬 3070(38.72%) 67 萬 3324(61.28%)<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73 萬 0461(44.19%) 88 萬 3158(53.42%)<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82 萬 2585(50.09%) 81 萬 4267(49.91%)<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70 萬 1706(42.98%) 92 萬 5569(57.03%)<br />

<strong>2012</strong> 總 統 選 舉 21 萬 1571(42.93%) 27 萬 1722(55.13%)<br />

2008 總 統 選 舉 24 萬 7305(49.75%) 24 萬 9795(50.25%)<br />

2004 總 統 選 舉 21 萬 5796(41.89%) 29 萬 9321(58.11%)<br />

備 註 : 上 述 改 制 後 之 臺 南 市 及 高 雄 市 之 資 料 , 係 整 理 臺 南 縣 市 得 票 總 和 , 以 及<br />

高 雄 縣 市 得 票 總 和 。<br />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站 , 參 閱 日 期 :101 年 2 月 1 日 , 網 址 :<br />

http://www.cec.gov.tw/bin/home.php<br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製 表 。<br />

伍 、 結 論<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 不 僅 對 於 未 來 四 年 臺 灣 政 局 及 兩 岸 關<br />

係 後 續 發 展 的 影 響 甚 大 , 對 於 各 政 黨 內 部 生 態 及 未 來 權 力 布 局 更 具 顯 著<br />

影 響 。 本 文 從 第 十 三 屆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結 果 提 出 分 析 , 認 為 中 國 國 民 黨<br />

提 名 的 馬 英 九 總 統 , 雖 以 689 萬 1139 票 (51.60%) 成 功 連 任 ; 惟 與 2008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31<br />

年 總 統 選 舉 相 較 , 馬 總 統 得 票 率 下 滑 6.85%, 乃 是 馬 總 統 連 任 成 功 後 的<br />

一 項 隱 憂 。 此 外 , 民 進 黨 主 席 蔡 英 文 獲 得 民 進 黨 提 名 參 選 總 統 之 後 , 聲<br />

勢 雖 一 度 看 漲 , 但 最 終 僅 拿 下 45.63% 的 選 票 , 並 以 近 80 萬 票 的 差 距 落<br />

敗 ; 此 結 果 不 僅 讓 蔡 英 文 及 民 進 黨 的 支 持 者 大 感 不 解 , 也 使 得 民 進 黨 未<br />

來 重 返 執 政 之 路 備 感 艱 辛 。 親 民 黨 主 席 宋 楚 瑜 在 執 意 參 選 之 下 , 國 、 民<br />

兩 黨 總 統 候 選 人 的 選 情 , 雖 一 度 受 到 宋 楚 瑜 聲 勢 高 低 而 出 現 變 化 , 但 最<br />

終 宋 楚 瑜 僅 獲 得 36 萬 9588 票 (2.77%), 對 於 選 舉 結 果 並 沒 有 產 生 太 大 影<br />

響 , 也 更 加 確 立 臺 灣 兩 黨 政 治 的 發 展 格 局 。 從 各 縣 市 得 票 狀 況 而 論 , 雖<br />

然 以 濁 水 溪 作 為 藍 綠 政 治 版 圖 的 分 界 線 仍 然 存 在 ,「 北 藍 南 綠 」 政 治 版 圖<br />

的 分 野 在 此 次 選 舉 結 果 仍 然 不 變 ; 但 從 各 鄉 鎮 市 區 的 得 票 結 果 發 現 , 部<br />

分 彰 化 縣 南 部 鄉 鎮 的 選 票 結 構 , 已 呈 現 綠 大 於 藍 的 態 勢 , 以 濁 水 溪 作 為<br />

藍 綠 政 治 版 圖 分 界 線 似 有 往 北 移 動 的 態 勢 。<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選 舉 結 果 , 對 未 來 臺 灣 政 局 之 影 響 方 面 , 選 後 國 民 黨 不<br />

僅 延 續 中 央 執 政 權 , 亦 在 國 會 掌 握 過 半 數 的 優 勢 席 次 ; 因 此 , 將 有 助 延<br />

續 馬 政 府 各 項 政 策 與 施 政 方 向 , 穩 定 臺 灣 政 治 情 勢 。 此 外 , 民 進 黨 立 院<br />

席 次 雖 較 上 屆 增 加 , 但 距 離 過 半 席 次 仍 有 17 席 的 差 距 , 就 算 台 聯 黨 3 席<br />

配 合 其 運 作 , 也 還 差 14 席 ; 故 民 進 黨 在 立 法 院 的 制 衡 國 民 黨 能 力 雖 較 上<br />

屆 增 加 , 但 能 發 揮 多 少 實 際 影 響 力 仍 有 待 觀 察 。 再 者 , 馬 總 統 成 功 連 任<br />

後 , 美 國 及 中 國 大 陸 的 壓 力 將 接 踵 而 至 , 其 中 所 涉 及 的 議 題 與 領 域 , 如<br />

美 牛 議 題 、 兩 岸 關 係 突 破 發 展 等 , 都 是 高 度 政 治 敏 感 議 題 , 處 理 稍 有 不<br />

慎 , 都 很 有 可 能 引 發 執 政 危 機 ; 因 此 , 美 國 及 中 國 大 陸 等 國 際 勢 力 是 否<br />

影 響 內 政 議 題 , 乃 是 馬 政 府 連 任 後 的 執 政 變 數 。 另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選 舉 結<br />

果 , 對 未 來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之 影 響 方 面 , 馬 總 統 連 任 雖 有 助 兩 岸 關 係 持 續


3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朝 和 平 發 展 方 向 邁 進 , 但 由 於 兩 岸 容 易 商 談 的 議 題 多 已 討 論 , 後 續 的 議<br />

題 將 是 硬 碰 硬 的 議 題 ; 倘 若 中 國 大 陸 對 台 政 策 發 生 變 化 , 兩 岸 後 續 協 商<br />

談 判 恐 面 臨 攤 牌 的 壓 力 ; 此 外 , 部 分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 此 次 選 舉 過 程 中 ,<br />

包 括 美 國 抑 或 台 商 表 態 支 持 「 九 二 共 識 」, 與 中 國 大 陸 在 幕 後 使 力 有 高 度<br />

相 關 , 儼 然 逐 漸 形 成 「 以 商 圍 政 」 之 力 道 ; 未 來 選 舉 中 , 依 臺 灣 民 眾 的<br />

民 族 性 而 論 , 這 樣 的 力 道 猶 如 雙 面 刃 , 動 作 若 越 顯 著 , 反 而 會 對 執 政 的<br />

國 民 黨 帶 來 傷 害 , 而 使 民 進 黨 獲 利 , 中 國 大 陸 不 可 不 慎 ; 再 者 , 從 南 部<br />

六 縣 市 的 投 票 結 果 而 論 , 民 進 黨 沒 有 達 成 選 票 目 標 , 其 中 的 關 鍵 因 素 ,<br />

乃 是 馬 政 府 兩 岸 政 策 奏 效 , 部 分 民 眾 擔 心 民 進 黨 執 政 後 , 經 營 企 業 及 工<br />

作 機 會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所 致 ; 惟 短 期 的 兩 岸 政 策 利 多 , 仍 無 法 改 變 長 期 南<br />

部 鄉 鎮 市 的 選 票 結 構 ; 國 民 黨 欲 改 變 南 部 政 治 版 圖 , 抑 或 中 國 大 陸 欲 改<br />

變 臺 灣 南 部 民 眾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敵 視 感 , 不 僅 要 擴 大 兩 岸 政 策 利 多 果 實 ,<br />

讓 更 多 基 層 民 眾 分 享 , 也 要 促 使 兩 岸 政 策 帶 動 南 部 產 業 發 展 , 提 供 更 多<br />

就 業 機 會 ; 同 時 , 也 應 擴 大 臺 灣 公 民 社 會 的 國 際 參 與 和 活 動 空 間 。◢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33<br />

<strong>2012</strong> 大 選 後 政 黨 政 治 情 勢 展 望<br />

∗<br />

陳 朝 政<br />

摘 要<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大 選 由 國 民 黨 勝 出 , 並 維 持 兩 大 基 本 格 局 : 第 一 , 在 朝 野 政<br />

黨 關 係 上 , 因 馬 英 九 總 統 連 任 成 功 , 且 國 民 黨 獲 得 64 席 立 委 超 過 半 數 (54<br />

席 ), 所 以 未 來 四 年 仍 將 維 續 府 會 「 一 致 政 府 」 的 政 局 , 由 國 民 黨 完 全 執<br />

政 。 第 二 , 在 政 黨 實 力 分 佈 上 , 本 次 總 統 及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仍 然 維 持 著 「 北<br />

藍 南 綠 」 的 格 局 。<br />

國 民 黨 因 馬 英 九 總 統 連 任 成 功 , 對 我 國 內 、 外 部 政 治 關 係 的 變 動 最<br />

小 , 未 來 發 展 也 最 為 穩 定 。 國 民 黨 將 有 四 年 佈 局 「 後 馬 英 九 時 代 」 的 權<br />

力 接 班 , 並 將 繼 續 兩 岸 交 往 及 兩 岸 和 平 的 路 線 。 惟 在 內 政 上 必 須 盡 力 在<br />

縮 小 貧 富 差 距 和 解 決 青 年 就 業 問 題 上 取 得 成 績 , 不 然 未 來 挑 戰 仍 然 嚴<br />

峻 。 在 兩 岸 路 線 上 , 必 須 努 力 爭 取 另 一 群 民 眾 的 信 任 。 在 對 美 關 係 上 ,<br />

雖 然 大 體 上 臺 美 關 係 仍 將 和 諧 , 但 是 否 要 同 意 開 放 含 有 瘦 肉 精 的 美 國 牛<br />

肉 進 口 , 以 換 取 臺 美 簽 署 TIFA ( 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br />

Agreement, 貿 易 及 投 資 架 構 協 定 ) 及 我 國 加 入 TPP(Trans-Pacific Strategic<br />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泛 太 平 洋 戰 略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 而<br />

不 會 形 成 另 一 次 的 政 治 風 暴 、 成 為 在 野 黨 又 一 次 猛 力 攻 擊 的 理 由 , 這 是<br />

∗<br />

陳 朝 政 為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內 政 組 特 約 研 究 員 。


3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國 民 黨 政 府 要 妥 善 規 劃 及 思 考 的 。<br />

而 民 進 黨 因 再 一 次 於 總 統 大 選 落 敗 , 蔡 英 文 宣 布 辭 去 黨 主 席 , 馬 上<br />

面 臨 的 課 題 是 「 內 部 整 合 」、「 兩 岸 路 線 」、「 政 商 關 係 」 與 「 領 導 接 班 」。<br />

而 這 些 議 題 中 的 核 心 議 題 , 則 是 兩 岸 路 線 , 因 為 「 內 部 整 合 」、「 政 商 關<br />

係 」 與 「 領 導 接 班 」, 都 和 兩 岸 路 線 有 關 。 未 來 民 進 黨 兩 岸 政 策 若 採 修 正<br />

路 線 , 恐 將 失 去 原 先 的 基 本 支 持 者 ; 不 採 修 正 路 線 , 則 不 但 中 北 部 的 得<br />

票 無 法 擴 張 , 南 部 票 數 也 可 能 因 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br />

Agreement,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定 ) 效 應 而 流 失 。 這 是 民 進 黨 面 臨 最 嚴<br />

重 的 挑 戰 。<br />

未 來 朝 野 政 黨 關 係 的 主 要 觀 察 點 , 除 了 馬 英 九 總 統 宣 示 的 每 半 年 一<br />

次 的 朝 野 會 談 之 外 , 還 有 立 法 院 內 各 政 黨 之 間 的 競 爭 與 合 作 關 係 。 民 進<br />

黨 的 立 委 總 席 次 擴 增 , 戰 力 將 會 大 幅 提 升 , 勢 必 對 國 民 黨 政 府 採 取 更 加<br />

嚴 格 的 監 督 與 更 加 嚴 厲 的 批 判 。 親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將 重 回 泛 藍 陣 營 , 或<br />

是 與 其 它 非 國 民 黨 勢 力 合 作 , 或 是 「 走 自 己 的 路 」, 猶 未 可 知 。 臺 聯 黨 與<br />

民 進 黨 是 將 分 進 合 擊 , 還 是 會 互 相 搶 票 , 也 值 得 觀 察 。 比 較 確 定 的 是 ,<br />

臺 聯 黨 與 親 民 黨 , 都 將 不 會 放 棄 發 揮 關 鍵 少 數 的 力 量 。<br />

關 鍵 字 : 政 黨 政 治 、 兩 岸 關 係 、 臺 美 關 係<br />

壹 、 前 言<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大 選 由 國 民 黨 勝 出 , 並 維 持 兩 大 基 本 格 局 : 第 一 , 在 朝 野 政<br />

黨 關 係 上 , 因 馬 英 九 總 統 連 任 成 功 , 且 國 民 黨 獲 得 64 席 立 委 超 過 半 數 (54<br />

席 ), 所 以 未 來 四 年 仍 將 維 續 府 會 「 一 致 政 府 」 的 政 局 , 由 國 民 黨 完 全 執<br />

政 。 第 二 , 在 政 黨 實 力 分 佈 上 , 本 次 總 統 及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仍 然 維 持 著 「 北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35<br />

藍 南 綠 」 的 格 局 。 以 總 統 選 舉 來 說 , 民 進 黨 的 英 嘉 配 ( 蔡 英 文 、 蘇 嘉 全 )<br />

僅 在 濁 水 溪 以 南 的 雲 林 縣 、 嘉 義 縣 、 臺 南 市 、 高 雄 市 、 屏 東 縣 、 嘉 義 市<br />

以 及 東 部 的 宜 蘭 縣 的 票 數 超 越 國 民 黨 的 馬 吳 配 ( 馬 英 九 、 吳 敦 義 ), 而 馬<br />

吳 配 在 則 在 其 餘 15 個 縣 市 獲 得 較 高 票 數 , 獲 勝 的 地 區 集 中 在 中 北 部 。<br />

選 後 , 值 得 觀 察 的 是 :( 一 ) 國 、 民 兩 大 政 黨 自 身 的 未 來 的 挑 戰 與 發<br />

展 ,( 二 ) 兩 大 政 黨 之 間 的 朝 野 關 係 ,( 三 ) 兩 大 政 黨 與 友 黨 ( 親 民 黨 、<br />

臺 聯 黨 ) 之 間 的 關 係 。 這 三 大 變 數 牽 動 我 國 未 來 政 黨 政 治 發 展 , 以 下 分<br />

別 說 明 之 。<br />

貳 、 民 進 黨 的 未 來 挑 戰<br />

民 進 黨 二 連 敗 , 在 蔡 英 文 的 領 導 下 依 然 功 敗 垂 成 , 無 法 走 完 贏 得 勝<br />

選 的 「 最 後 一 哩 路 」, 未 來 的 道 路 自 然 比 較 艱 辛 。 選 後 , 馬 上 面 臨 的 課 題<br />

是 「 內 部 整 合 」、「 兩 岸 路 線 」、「 政 商 關 係 」 與 「 領 導 接 班 」, 所 謂 的 「DPP<br />

NEXT」 何 去 何 從 , 1 引 人 關 注 。 民 進 黨 內 部 在 敗 選 後 對 「 有 沒 有 輸 」 和<br />

「 為 什 麼 輸 」,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 雖 然 蔡 英 文 在 選 舉 結 果 揭 曉 的 當 天 就 公 開<br />

承 認 敗 選 , 但 部 分 的 民 進 黨 籍 政 治 人 物 、 泛 綠 支 持 群 眾 和 親 綠 媒 體 卻 仍<br />

認 為 「 我 們 其 實 沒 有 輸 」, 並 將 敗 選 歸 咎 於 對 手 買 票 、 中 國 介 入 或 2008<br />

年 輸 太 多 等 因 素 , 不 認 為 對 中 政 策 有 檢 討 的 必 要 。 2 但 另 一 派 的 看 法 和 輿<br />

1 「 DPP NEXT」 一 詞 參 考 鄭 明 德 ,〈 民 進 黨 何 去 何 從 〉,《 NOWnews 今 日 新<br />

聞 網 》, http://www. nownews.com/<strong>2012</strong>/01/19/91-2778038.htm。<br />

2<br />

例 如 民 進 黨 前 發 言 人 、 現 任 臺 北 市 市 議 員 梁 文 傑 選 後 在 臉 書 (facebook)<br />

發 文 指 出 :「 各 位 朋 友 , 這 四 年 來 我 們 就 像 在 登 山 , 希 望 從 2008 年 的 谷 底<br />

一 口 氣 爬 到 頂 峰 。 雖 然 我 們 只 爬 了 三 分 之 二 , 但 如 果 我 們 從 一 開 始 就 是 錯<br />

的 , 為 什 麼 我 們 可 以 爬 這 三 分 之 二 呢 ? 我 們 太 急 切 想 贏 , 以 致 於 忘 了 我 們<br />

四 年 前 敗 得 有 多 慘 , 人 民 對 民 進 黨 的 不 信 任 有 多 麼 強 , 四 年 內 想 翻 盤 幾 乎


3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論 大 致 相 同 , 認 為 敗 選 主 因 在 於 兩 岸 關 係 與 政 商 關 係 , 民 進 黨 在 兩 岸 關<br />

係 上 不 承 認 九 二 共 識 造 成 大 多 數 民 眾 , 尤 其 是 商 人 不 信 任 民 進 黨 , 在 選<br />

前 紛 紛 表 態 支 持 九 二 共 識 與 兩 岸 穩 定 , 所 以 中 常 委 陳 明 文 直 指 : 很 多 台<br />

灣 人 在 大 陸 投 資 生 意 , 現 在 變 成 兩 難 ,「 要 顧 腹 肚 或 顧 佛 祖 ?」 民 進 黨 捍<br />

衛 台 灣 主 權 的 基 本 價 值 與 現 實 利 益 產 生 衝 突 , 兩 岸 政 策 是 否 應 調 整 , 值<br />

得 重 新 思 考 。 3 謝 長 廷 、 許 信 良 、 林 嘉 誠 等 人 則 主 張 修 改 《 台 灣 前 途 決 議<br />

文 》 和 《 正 常 國 家 決 議 文 》 黨 綱 。 4 未 來 , 民 進 黨 是 否 仍 將 繼 續 不 承 認 九<br />

二 共 識 ? 是 否 修 改 黨 綱 ? 都 將 是 兩 難 的 決 定 。 若 採 修 正 路 線 , 恐 將 失 去<br />

原 先 的 基 本 支 持 者 , 而 為 堅 守 本 土 路 線 的 臺 聯 黨 , 甚 至 是 扁 系 的 「 一 邊<br />

一 國 連 線 」 所 接 收 , 且 未 必 能 成 功 開 拓 中 北 部 的 選 票 ; 不 採 修 正 路 線 ,<br />

則 不 但 中 北 部 的 得 票 無 法 擴 張 , 南 部 票 數 或 許 也 將 因 兩 岸 擴 大 交 往 、 和<br />

平 紅 利 擴 增 而 流 失 。<br />

在 政 商 關 係 上 , 民 進 黨 未 來 是 否 調 整 , 亦 頗 值 得 觀 察 。 選 前 , 不 少<br />

企 業 主 表 態 支 持 九 二 共 識 , 蔡 英 文 直 指 「 這 些 企 業 有 來 自 政 府 的 壓 力 ,<br />

也 有 來 自 中 國 的 壓 力 」, 並 批 評 「 馬 英 九 背 後 站 的 都 是 大 財 團 」; 5 選 後 ,<br />

3<br />

4<br />

5<br />

就 是 不 可 能 的 任 務 , 但 我 們 畢 竟 完 成 了 三 分 之 二 」。 見 〈 被 罵 沒 在 怕 ?!<br />

梁 文 傑 : 該 說 該 做 的 , 絕 對 還 是 該 說 該 做 〉,《 NOWnews 今 日 新 聞 網 》,<br />

http://www.nownews. com/<strong>2012</strong>/01/20/301-277 8498.htm#ixzz1jysglsYD。<br />

〈 面 對 九 二 共 識 民 進 黨 顧 腹 肚 或 顧 佛 祖 ?〉,《 聯 合 新 聞 網 》,<br />

http://udn.com/NEWS/ NATIONAL/NATS9/6850940.shtml。<br />

〈 綠 敗 選 總 檢 討 謝 拋 「 修 改 黨 綱 」〉,《 聯 合 新 聞 網 》,<br />

http://udn.com/NEWS/NATIONAL/ NATS9/6853333.shtml。〈 許 信 良 : 蔡 兩 岸 主 張 應<br />

納 黨 正 式 決 議 〉,《 中 時 電 子 報 》, http://news.chinatimes.com/<br />

mainland/11050506/11<strong>2012</strong>011900197.html。<br />

〈 蔡 質 疑 財 團 挺 馬 馬 : 製 造 對 立 〉,《 中 時 電 子 報 》,<br />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 news-content.aspx?id=<strong>2012</strong>0107000329&cid=1206。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37<br />

民 進 黨 前 發 言 人 梁 文 傑 因 宏 達 電 董 事 長 王 雪 紅 在 選 前 一 天 表 態 支 持 九 二<br />

共 識 , 揚 言 此 後 拒 買 HTC 手 機 , 都 予 人 「 反 商 」 的 印 象 。 然 而 , 如 果 民<br />

進 黨 除 小 額 捐 款 之 外 , 大 都 仰 賴 企 業 捐 款 , 而 大 多 企 業 卻 希 望 以 九 二 共<br />

識 為 基 礎 維 繫 兩 岸 間 的 和 平 穩 定 , 民 進 黨 的 政 商 關 係 將 如 兩 岸 關 係 一<br />

樣 , 陷 入 兩 難 。<br />

此 外 , 由 於 蔡 英 文 於 2 月 底 卸 任 民 進 黨 主 席 , 接 任 人 選 能 否 有 效 帶<br />

領 民 進 黨 整 合 內 部 並 開 創 新 局 , 頗 值 得 觀 察 。 目 前 有 實 力 的 政 治 巨 星 僅<br />

剩 蘇 貞 昌 , 但 黨 內 有 「 世 代 交 替 」 的 聲 音 , 中 生 代 五 都 市 長 如 臺 南 市 市<br />

長 賴 清 德 、 高 雄 市 市 長 陳 菊 又 都 表 態 無 意 願 參 選 , 其 餘 人 是 否 有 足 夠 的<br />

人 望 與 能 力 領 導 , 不 無 疑 問 。<br />

參 、 國 民 黨 的 未 來 挑 戰<br />

在 總 統 選 舉 方 面 , 國 民 黨 雖 然 贏 , 而 且 以 接 近 6% 的 比 率 贏 過 民 進 黨<br />

近 80 萬 票 , 但 是 只 能 說 是 贏 得 「 有 驚 無 險 」。 回 顧 選 舉 過 程 , 無 論 親 民<br />

黨 的 宋 楚 瑜 是 否 加 入 戰 局 , 根 據 歷 次 民 調 顯 示 , 國 民 黨 的 馬 英 九 和 民 進<br />

黨 的 蔡 英 文 的 民 調 支 持 度 差 距 始 終 膠 著 , 幾 乎 都 在 10% 以 內 。 可 能 的 原<br />

因 有 : 第 一 , 民 眾 未 感 受 或 不 信 任 馬 英 九 政 府 的 執 政 能 力 。 第 二 , 部 分<br />

民 眾 對 馬 政 府 的 執 政 路 線 有 所 質 疑 , 尤 其 是 政 治 立 場 偏 綠 的 民 眾 對 馬 政<br />

府 的 兩 岸 路 線 有 所 疑 慮 。 第 三 , 民 進 黨 在 2008 年 選 後 , 謹 慎 地 處 理 與 陳<br />

水 扁 的 關 係 , 逐 漸 走 出 貪 腐 陰 影 。 但 蔡 英 文 的 競 選 幹 部 也 有 不 少 陳 水 扁<br />

政 府 的 前 臣 , 成 為 國 民 黨 主 要 的 攻 擊 議 題 之 一 。 第 四 , 蔡 英 文 是 第 一 位<br />

女 性 總 統 候 選 人 , 其 理 性 形 象 也 有 加 分 效 果 。 但 其 政 策 論 述 較 為 抽 象 、<br />

不 具 體 , 也 成 為 對 手 主 要 的 攻 擊 焦 點 。 以 下 進 一 步 分 析 上 述 四 點 因 素 。


3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雖 然 馬 政 府 常 列 舉 數 字 舉 證 其 政 績 斐 然 , 三 年 執 政 超 越 民 進 黨 八<br />

年 , 但 民 眾 對 馬 政 府 的 政 績 「 無 感 」, 素 來 為 支 持 者 及 輿 論 所 詬 病 。 筆 者<br />

認 為 , 民 眾 「 無 感 」 的 原 因 可 能 有 三 : 一 是 馬 英 九 政 府 政 績 行 銷 不 足 或<br />

政 績 行 銷 方 式 不 佳 。 二 是 可 能 有 部 分 民 眾 認 為 馬 政 府 的 政 績 僅 是 做 了 政<br />

府 本 來 就 應 該 做 的 事 情 , 沒 有 煥 然 一 新 的 感 覺 。 三 是 可 能 有 部 分 民 眾 認<br />

為 馬 政 府 沒 有 解 決 他 們 最 關 切 的 失 業 問 題 和 貧 富 差 距 問 題 , 尤 其 是 青 年<br />

未 感 受 到 工 作 好 找 、 薪 水 增 加 。<br />

對 於 政 績 行 銷 , 馬 政 府 及 馬 英 九 競 選 團 隊 都 有 所 改 善 。 馬 政 府 增 加<br />

不 少 媒 體 廣 告 宣 揚 政 績 , 甚 至 被 批 評 為 「 置 入 性 行 銷 」。 馬 英 九 競 選 團 隊<br />

安 排 馬 總 統 親 至 基 層 與 鄉 民 、 與 學 生 等 小 眾 宣 揚 政 績 、 面 對 面 溝 通 , 他<br />

拿 著 米 酒 宣 傳 米 酒 大 幅 降 價 的 政 績 甚 至 讓 他 被 戲 稱 為 「 米 酒 總 統 」。 向 大<br />

眾 宣 傳 的 選 舉 電 視 廣 告 也 走 向 故 事 性 、 活 潑 化 、 年 輕 化 。 凡 此 種 種 不 能<br />

說 毫 無 成 效 ,「 政 績 牌 」 的 成 功 一 度 是 馬 英 九 陣 營 認 為 能 保 持 領 先 的 關 鍵<br />

因 素 。<br />

雖 然 如 此 , 仍 有 部 分 民 眾 認 為 馬 政 府 的 政 績 並 不 出 色 。 如 前 所 述 ,<br />

部 分 民 眾 認 為 馬 政 府 僅 是 做 了 政 府 應 做 的 本 分 。 根 據 Frederick Herzberg<br />

的 「 雙 因 素 理 論 」(Two-factor theory), 因 素 分 為 激 勵 因 素 (Motivator<br />

factor) 與 保 健 因 素 (Hygiene factor), 激 勵 因 素 做 好 了 對 象 就 會 滿 意 ,<br />

如 果 做 不 好 , 對 象 只 是 沒 有 滿 意 (no satisfaction, 而 非 不 滿 意 )。 反 之 ,<br />

保 健 因 素 要 避 免 做 不 好 , 因 為 做 不 好 對 象 就 會 不 滿 意 , 但 是 做 得 再 好 ,<br />

對 象 頂 多 是 沒 有 不 滿 意 (no dissatisfaction), 也 不 會 因 此 而 滿 意 。 從 這 樣<br />

的 觀 點 看 來 , 筆 者 推 測 部 分 民 眾 對 於 馬 政 府 的 政 績 , 包 括 與 民 眾 切 身 相<br />

關 的 救 失 業 與 減 少 貧 富 差 距 , 可 能 只 視 為 「 保 健 因 素 」, 也 就 是 認 為 那 是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39<br />

政 府 本 應 做 到 的 。 做 好 了 , 民 眾 頂 多 是 「 沒 有 不 滿 意 」 而 不 會 滿 意 ; 做<br />

不 好 , 民 眾 就 會 「 不 滿 意 」。 所 以 , 即 使 民 眾 最 關 切 的 失 業 率 和 貧 富 差 距<br />

真 如 馬 政 府 所 舉 出 的 數 據 有 所 減 低 , 在 部 分 民 眾 看 來 , 也 僅 只 是 讓 他 們<br />

「 沒 有 不 滿 意 」, 未 必 會 化 為 對 馬 政 府 的 滿 意 度 。 更 何 況 減 少 失 業 率 的 成<br />

績 不 如 2008 年 選 前 所 預 期 , 加 上 執 政 上 的 一 些 失 誤 被 媒 體 及 對 手 放 大 ,<br />

使 得 民 眾 對 「 國 民 黨 比 較 會 執 政 」 的 觀 感 打 了 一 些 折 扣 , 表 現 低 於 預 期 ,<br />

當 然 造 成 部 分 民 眾 對 馬 政 府 的 表 現 不 滿 意 。<br />

如 此 說 來 , 任 何 政 黨 一 旦 執 政 , 其 實 就 很 難 讓 民 眾 永 保 滿 意 , 能 夠<br />

讓 民 眾 「 沒 有 不 滿 意 」, 就 已 經 是 不 錯 了 , 除 非 有 超 越 預 期 、 令 大 多 數 民<br />

眾 意 想 不 到 的 亮 麗 表 現 。 或 許 馬 總 統 瞭 解 也 瞭 解 這 一 點 , 所 以 在 2011 年<br />

10 月 下 旬 拋 出 將 與 中 國 大 陸 執 政 當 局 洽 簽 「 兩 岸 和 平 協 議 」, 並 表 示 兩<br />

岸 和 平 協 議 需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取 得 民 意 支 持 , 簽 署 並 無 時 間 表 。 然 而 , 此<br />

一 議 題 拋 出 旋 即 被 攻 擊 為 統 一 協 議 、 投 降 協 議 、 賣 臺 協 議 , 蔡 英 文 也 主<br />

動 邀 約 馬 總 統 談 論 協 商 公 民 投 票 法 修 法 , 顯 然 欲 藉 機 另 闢 戰 場 。 縱 然 馬<br />

總 統 辯 解 民 進 黨 也 曾 提 出 兩 岸 和 平 協 議 的 主 張 , 但 馬 總 統 提 出 兩 岸 和 平<br />

協 議 的 舉 動 , 再 度 證 明 政 治 立 場 偏 綠 的 民 眾 對 馬 政 府 的 兩 岸 路 線 有 所 疑<br />

慮 , 而 且 泛 綠 陣 營 也 會 大 肆 利 用 這 樣 的 疑 慮 加 以 操 作 選 舉 戰 略 , 也 使 「 兩<br />

岸 和 平 協 議 」 之 議 不 得 不 虎 頭 蛇 尾 地 結 束 , 未 能 加 分 反 而 減 分 。<br />

選 前 部 分 民 眾 對 馬 英 九 總 統 的 政 績 無 感 及 路 線 質 疑 , 並 不 意 味 會 在<br />

選 後 消 失 。 展 望 未 來 , 國 民 黨 政 府 仍 需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 勝 選 當 天 , 馬 總<br />

統 承 諾 將 致 力 於 縮 小 貧 富 差 距 和 解 決 青 年 就 業 問 題 , 可 以 說 是 掌 握 了 問<br />

題 的 關 鍵 。 除 此 之 外 , 亦 需 爭 取 另 一 群 民 眾 的 信 任 感 , 減 少 他 們 對 兩 岸<br />

擴 大 交 往 的 疑 慮 。


4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此 外 , 雖 然 馬 英 九 總 統 的 連 任 , 是 美 國 期 待 的 結 果 , 未 來 臺 美 關 係<br />

預 期 將 繼 續 和 諧 發 展 , 但 是 否 要 同 意 開 放 含 有 瘦 肉 精 的 美 國 牛 肉 進 口 ,<br />

以 換 取 臺 美 簽 署 TIFA(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 貿 易<br />

及 投 資 架 構 協 定 ) 及 我 國 加 入 TPP(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br />

Partnership Agreement, 泛 太 平 洋 戰 略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 而 這 又 會 不<br />

會 形 成 另 一 次 的 政 治 風 暴 、 成 為 在 野 黨 又 一 次 猛 力 攻 擊 的 理 由 , 亦 值 得<br />

觀 察 。 美 國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大 選 雖 未 直 接 表 態 支 持 馬 英 九 , 但 是 動 作 明<br />

顯 。 美 國 挺 馬 , 是 因 馬 英 九 的 兩 岸 路 線 符 合 美 國 利 益 。 未 來 若 美 國 有 一<br />

天 反 馬 , 也 會 是 因 馬 英 九 違 反 了 美 國 利 益 。<br />

肆 、 朝 野 關 係 與 聯 盟 關 係<br />

選 前 , 蔡 英 文 批 評 馬 英 九 總 統 獨 斷 獨 行 , 並 以 「 協 商 式 民 主 」 與 「 大<br />

聯 合 政 府 」 終 結 政 黨 對 抗 、 走 向 政 黨 合 作 為 政 見 。 選 舉 結 果 揭 曉 後 , 馬<br />

英 九 總 統 旋 即 宣 布 將 每 半 年 舉 行 一 次 朝 野 政 黨 會 談 。 然 而 睽 諸 過 往 經<br />

驗 , 執 政 者 邀 請 在 野 政 黨 會 談 , 在 野 政 黨 往 往 婉 拒 。 即 使 會 談 舉 行 , 也<br />

宣 布 共 識 , 朝 野 爭 執 也 未 因 此 消 弭 。 因 此 , 未 來 成 效 如 何 , 尚 待 觀 察 。<br />

朝 野 政 黨 未 來 的 主 戰 場 , 應 是 在 立 法 院 。 這 是 因 為 , 在 2014 年 地 方<br />

七 合 一 選 舉 之 前 的 兩 年 多 , 我 國 並 無 任 何 選 舉 , 朝 野 之 間 應 會 聚 焦 於 公<br />

共 政 策 的 論 辯 。 此 外 , 雖 然 國 民 黨 仍 在 立 法 院 維 持 過 半 席 次 , 但 民 進 黨<br />

的 立 委 總 席 次 由 原 先 的 27 席 成 長 至 40 席 , 戰 力 想 必 也 會 大 幅 提 升 。<br />

此 外 值 得 觀 察 的 是 國 、 民 兩 黨 與 親 民 黨 、 臺 聯 黨 之 間 的 競 合 關 係 。<br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立 委 選 舉 中 , 親 民 黨 與 臺 聯 黨 各 取 得 3 席 , 跨 越 可 以 組 成 黨 團<br />

的 門 檻 , 未 來 在 立 法 院 的 政 黨 協 商 上 , 佔 有 一 席 之 地 。 立 法 院 的 政 黨 政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41<br />

治 生 態 , 如 加 上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 將 成 為 「 二 大 」( 國 民 黨 、 民 進 黨 )、「 三<br />

小 」( 臺 聯 黨 、 親 民 黨 、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 的 格 局 , 小 黨 勢 必 藉 由 政 黨 協 商<br />

發 聲 並 展 示 關 鍵 少 數 的 力 量 , 執 政 者 的 政 策 法 案 要 通 過 , 必 須 與 其 它 政<br />

黨 有 更 多 的 協 商 與 妥 協 。 其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國 民 黨 與 親 民 黨 的 關 係 ,<br />

以 及 臺 聯 黨 堅 守 的 本 土 路 線 。<br />

2000 年 , 宋 楚 瑜 參 選 總 統 失 利 後 , 於 3 月 成 立 親 民 黨 , 並 任 黨 主 席<br />

至 今 。 在 政 黨 路 線 上 , 有 時 屬 於 泛 藍 陣 營 的 一 員 , 為 國 民 黨 和 新 黨 的 盟<br />

友 , 有 時 又 標 榜 超 越 藍 綠 , 是 藍 綠 之 外 的 第 三 勢 力 。<strong>2012</strong> 年 選 後 , 親 民<br />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是 將 重 回 泛 藍 陣 營 , 或 是 與 其 它 非 國 民 黨 勢 力 合 作 , 或 是<br />

孤 獨 地 「 走 自 己 的 路 」, 值 得 觀 察 。<br />

再 論 臺 聯 黨 。 臺 聯 黨 這 次 以 超 過 9% 的 政 黨 票 取 得 3 席 立 委 , 不 但 要<br />

歸 功 於 選 舉 操 作 分 裂 投 票 ( 一 戶 一 票 給 臺 聯 ) 成 功 、 李 登 輝 前 總 統 選 前<br />

一 夜 抱 病 為 蔡 英 文 站 台 , 也 凸 顯 了 有 近 10% 的 民 眾 堅 持 本 土 路 線 , 對 兩<br />

岸 擴 大 及 深 化 交 往 頗 有 疑 慮 。 未 來 , 國 民 黨 政 府 如 何 看 待 這 近 一 成 的 選<br />

票 , 是 納 入 協 商 包 容 傾 聽 , 還 是 加 以 忽 視 , 值 得 觀 察 。 此 外 , 臺 聯 黨 與<br />

民 進 黨 之 間 的 關 係 也 值 得 觀 察 , 兩 者 是 泛 綠 合 作 分 進 合 擊 , 還 是 會 互 相<br />

搶 票 , 變 成 民 進 黨 改 革 兩 岸 路 線 的 顧 忌 ? 選 後 , 部 分 民 進 黨 人 士 對 於 政<br />

黨 票 得 票 不 如 預 期 , 頗 有 微 言 , 歸 咎 於 民 進 黨 的 造 勢 場 合 屢 屢 讓 臺 聯 黨<br />

上 台 。 6 民 進 黨 中 常 委 提 出 「 要 顧 腹 肚 或 顧 佛 祖 ?」 的 思 考 , 臺 聯 黨 主 席<br />

黃 昆 輝 馬 上 回 應 「『 佛 祖 』 和 『 腹 肚 』 是 可 以 兼 顧 的 , 臺 聯 的 中 國 經 濟 政<br />

策 就 是 扭 轉 現 在 依 賴 中 國 的 錯 誤 經 濟 政 策 , 建 立 一 個 有 臺 灣 主 體 性 的 經<br />

6<br />

〈 李 登 輝 臨 門 一 腳 助 攻 保 台 聯 命 脈 〉,《 聯 合 新 聞 網 》,<br />

http://udn.com/NEWS/NATIONAL /NATS1/6846986.shtml。


4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濟 政 策 」「『 佛 祖 』 和 『 腹 肚 』 缺 一 不 可 , 沒 有 『 佛 祖 』 只 顧 『 腹 肚 』 就<br />

成 了 奴 隸 , 不 顧 『 腹 肚 』 只 要 『 佛 祖 』 就 是 賓 拉 丹 , 臺 灣 人 顧 好 腹 肚 ,<br />

自 然 就 有 尊 嚴 可 以 顧 佛 祖 」 7 , 所 以 未 來 民 進 黨 在 兩 岸 議 題 上 若 採 修 正 路<br />

線 , 臺 聯 黨 可 能 會 加 以 撻 伐 , 並 藉 機 吸 收 深 綠 支 持 者 的 選 票 , 以 求 生 存<br />

及 壯 大 。<br />

伍 、 結 語<br />

國 民 黨 因 馬 英 九 總 統 連 任 成 功 , 對 我 國 內 、 外 部 政 治 關 係 的 變 動 最<br />

小 , 未 來 發 展 也 最 為 穩 定 。 國 民 黨 將 有 四 年 佈 局 「 後 馬 英 九 時 代 」 的 權<br />

力 接 班 , 並 將 繼 續 兩 岸 交 往 及 兩 岸 和 平 的 路 線 。 惟 在 內 政 上 必 須 盡 力 在<br />

縮 小 貧 富 差 距 和 解 決 青 年 就 業 問 題 上 取 得 成 績 , 不 然 未 來 挑 戰 仍 然 嚴<br />

峻 。 在 兩 岸 路 線 上 , 必 須 努 力 爭 取 另 一 群 民 眾 的 信 任 。 在 對 美 關 係 上 ,<br />

雖 然 大 體 上 臺 美 關 係 仍 將 和 諧 , 但 是 否 要 同 意 開 放 含 有 瘦 肉 精 的 美 國 牛<br />

肉 進 口 , 以 換 取 臺 美 簽 署 TIFA 及 我 國 加 入 TPP, 而 不 會 形 成 另 一 次 的 政<br />

治 風 暴 、 成 為 在 野 黨 又 一 次 猛 力 攻 擊 的 理 由 , 這 是 國 民 黨 政 府 要 妥 善 規<br />

劃 及 思 考 的 。<br />

而 民 進 黨 因 再 一 次 於 總 統 大 選 落 敗 , 蔡 英 文 宣 布 辭 去 黨 主 席 , 馬 上<br />

面 臨 的 課 題 是 「 內 部 整 合 」、「 兩 岸 路 線 」、「 政 商 關 係 」 與 「 領 導 接 班 」。<br />

而 這 些 議 題 中 的 核 心 議 題 , 則 是 兩 岸 路 線 , 因 為 「 內 部 整 合 」、「 政 商 關<br />

係 」 與 「 領 導 接 班 」, 都 和 兩 岸 路 線 有 關 。 未 來 民 進 黨 兩 岸 政 策 若 採 修 正<br />

路 線 , 恐 將 失 去 原 先 的 基 本 支 持 者 ; 不 採 修 正 路 線 , 則 不 但 中 北 部 的 得<br />

7<br />

〈 黃 昆 輝 : 佛 祖 、 腹 肚 可 兼 顧 〉,《 聯 合 新 聞 網 》,<br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 6855900.shtml。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43<br />

票 無 法 擴 張 , 南 部 票 數 也 可 能 因 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br />

Agreement,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定 ) 效 應 而 流 失 。 這 是 民 進 黨 面 臨 最 嚴<br />

重 的 挑 戰 。<br />

未 來 朝 野 政 黨 關 係 的 主 要 觀 察 點 , 除 了 馬 英 九 總 統 宣 示 的 每 半 年 一<br />

次 的 朝 野 會 談 之 外 , 還 有 立 法 院 內 各 政 黨 之 間 的 競 爭 與 合 作 關 係 。 民 進<br />

黨 的 立 委 總 席 次 擴 增 , 戰 力 將 會 大 幅 提 升 , 勢 必 對 國 民 黨 政 府 採 取 更 加<br />

嚴 格 的 監 督 與 更 加 嚴 厲 的 批 判 。 親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將 重 回 泛 藍 陣 營 , 或<br />

是 與 其 它 非 國 民 黨 勢 力 合 作 , 或 是 「 走 自 己 的 路 」, 猶 未 可 知 。 臺 聯 黨 與<br />

民 進 黨 是 將 分 進 合 擊 , 還 是 會 互 相 搶 票 , 也 值 得 觀 察 。 比 較 確 定 的 是 ,<br />

臺 聯 黨 與 親 民 黨 , 都 將 不 會 放 棄 發 揮 關 鍵 少 數 的 力 量 。◢


4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45<br />

執 政 黨 不 可 輕 忽 的 事 — 論 政 府 對<br />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權 應 有 的 態 度<br />

∗<br />

巴 奈 • 母 路<br />

1948 年 12 月 10 日 ,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Universal<br />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作 為 國 際 人 權 法 的 基 礎 , 也 成 為 世 界 所<br />

有 人 民 和 國 家 努 力 實 現 的 共 同 價 值 與 標 準 , 各 簽 署 國 承 諾 一 個 「 免 於 恐<br />

懼 」, 也 「 免 於 匱 乏 」 的 未 來 , 平 等 看 待 所 有 的 人 類 。 而 後 續 發 展 出 的<br />

《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和 《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更<br />

大 大 影 響 我 國 人 權 發 展 。<br />

馬 總 統 上 任 後 2009 年 3 月 31 日 立 法 院 通 過 兩 公 約 及 兩 公 約 施 行<br />

法 、2009 年 5 月 14 日 馬 英 九 總 統 正 式 簽 字 批 准 兩 公 約 及 施 行 法 , 兩 公<br />

約 正 式 成 為 國 內 法 , 顯 示 我 政 府 對 人 權 的 重 視 。 受 到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兩<br />

公 約 的 影 響 ,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已 經 用 跟 世 界 原 住 民 族 同 步 的 標 準 , 來 檢 視<br />

政 府 落 實 《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 的 誠 意 。<br />

根 據 全 文 已 納 入 我 國 國 內 法 施 行 的 「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br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br />

國 際 公 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br />

兩 公 約 共 同 的 第 1 條 :「 所 有 民 族 均 享 有 自 決 權 , 根 據 此 種 權 利 , 自 由 決<br />

定 其 政 治 地 位 並 自 由 從 事 其 經 濟 、 社 會 與 文 化 之 發 展 」,「 公 民 與 政 治 權<br />

∗<br />

巴 奈 • 母 路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內 政 組 顧 問 。


4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利 國 際 公 約 」 第 27 條 :「 凡 有 種 族 、 宗 教 或 語 言 少 數 團 體 之 國 家 , 屬 於<br />

此 類 少 數 團 體 之 人 , 與 團 體 中 其 它 分 子 共 同 享 有 享 受 其 固 有 文 化 、 信 奉<br />

躬 行 其 固 有 宗 教 或 使 用 其 固 有 語 言 之 權 利 , 不 得 剝 奪 之 」, 兩 條 文 皆 明 白<br />

宣 示 國 家 有 義 務 保 障 並 促 進 原 住 民 族 享 有 其 固 有 文 化 、 自 由 決 定 其 發 展<br />

之 基 本 人 權 。<br />

壹 、 傳 播 權 乃 重 要 基 本 人 權<br />

一 個 國 家 的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 往 往 是 其 民 主 成 熟 度 的 反 映 , 也 是 人 權<br />

重 要 的 指 標 。 我 國 原 住 民 族 目 前 官 方 認 定 共 14 族 , 人 口 數 統 計 約 51 萬<br />

餘 人 , 占 全 國 總 人 口 數 2%, 各 族 歷 史 、 語 言 、 文 化 各 異 , 這 是 人 類 社 會<br />

相 當 珍 貴 的 資 產 , 更 是 我 國 具 多 元 族 群 與 多 元 文 化 的 證 明 。 只 是 長 期 以<br />

來 , 原 住 民 族 因 屬 少 數 族 群 , 加 上 歷 史 、 文 化 迥 異 於 一 般 國 民 , 因 此 在<br />

政 治 、 經 濟 地 位 上 始 終 處 於 台 灣 社 會 結 構 性 弱 勢 地 位 , 因 此 , 如 何 保 障<br />

原 住 民 族 之 生 存 權 、 發 展 權 , 實 踐 我 國 尊 重 多 元 族 群 、 多 元 文 化 的 政 策<br />

精 神 , 即 是 我 國 發 展 為 成 熟 民 主 、 尊 重 與 肯 認 多 元 文 化 價 值 的 國 家 重 要<br />

課 題 。<br />

然 而 , 人 權 的 概 念 從 來 就 不 是 一 成 不 變 , 而 是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不 斷 演<br />

化 。 於 資 訊 爆 炸 、 數 位 革 命 的 今 日 , 涉 及 個 體 自 我 發 展 與 群 體 文 化 傳 承<br />

的 傳 播 權 , 更 成 為 重 要 的 基 本 人 權 之 一 。 無 論 是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The<br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第 19 條 :「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主 張 和 發<br />

表 意 見 的 自 由 ; 此 項 權 利 包 括 持 有 主 張 而 不 受 干 涉 的 自 由 , 和 通 過 任 何<br />

媒 介 和 不 論 國 界 尋 求 、 接 受 和 傳 遞 消 息 和 思 想 的 自 由 。」 以 及 「 聯 合 國<br />

原 住 民 族 權 利 宣 言 」(The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47<br />

Indigenous Peoples) 第 15 條 第 1 項 :「 原 住 民 族 有 權 維 護 其 文 化 、 傳 統 、<br />

歷 史 和 願 望 的 尊 嚴 和 多 樣 性 。 教 育 和 新 聞 應 適 當 體 現 出 這 些 文 化 、 傳 統 、<br />

歷 史 和 願 望 。」、 第 16 條 第 1 項 :「 原 住 民 族 有 權 以 自 己 的 語 言 建 立 自 己<br />

的 傳 媒 , 有 權 不 受 歧 視 地 使 用 各 種 形 式 的 非 原 住 傳 媒 」, 皆 清 楚 指 出 傳 播<br />

權 乃 基 本 人 權 之 範 疇 , 且 原 住 民 族 固 有 歷 史 文 化 之 維 護 , 需 透 過 實 踐 傳<br />

播 權 方 能 體 現 。 充 分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權 , 因 而 是 實 現 原 住 民 族 人 權 重<br />

要 的 一 環 。<br />

貳 、 我 國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權 之 現 狀<br />

我 國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權 之 實 踐 , 於 1998 年 5 月 28 日 政 府 公 布 《 原 住<br />

民 族 基 本 法 》, 當 時 該 法 第 26 條 規 定 :「 政 府 為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傳 承 發<br />

展 之 需 要 , 應 於 公 共 電 視 、 教 育 廣 播 電 台 、 無 線 電 台 及 有 線 電 台 公 益 頻<br />

道 中 設 置 專 屬 時 段 及 頻 道 , 並 於 電 腦 網 路 中 設 置 專 屬 網 站 , 並 得 視 實 際<br />

需 要 設 置 其 他 文 化 傳 播 媒 體 事 業 。」 此 為 首 條 規 範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權 利 的<br />

法 規 , 也 為 後 來 的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 以 下 簡 稱 原 民 台 ) 成 立 的 重 要 法 源 之<br />

一 。<br />

2002 年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原 民 會 ) 大 力 推 動 設 立<br />

原 住 民 族 專 屬 頻 道 , 編 列 預 算 3 億 3000 萬 元 籌 設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 但 於<br />

預 算 審 查 過 程 中 , 因 為 部 分 立 委 認 為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仍 然 收 視 不 良 , 因 此<br />

凍 結 此 筆 預 算 。 直 到 2004 年 , 立 法 院 同 意 部 分 動 支 該 項 預 算 , 原 民 會 始<br />

正 式 委 託 台 視 文 化 公 司 製 作 節 目 、 規 劃 籌 建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 並 獲 得 行<br />

政 院 新 聞 局 指 配 有 線 電 視 第 16 頻 道 供 原 民 台 定 頻 播 出 。2005 年 7 月 1<br />

日 , 在 社 會 各 界 引 頸 期 盼 下 ,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終 於 正 式 開 播 ( 盧 景 海 ,


4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2006)。<br />

同 時 在 2005 年 , 時 任 總 統 的 陳 水 扁 在 政 策 上 , 推 動 黨 政 軍 退 出 媒 體<br />

的 「 公 共 化 」 政 策 。 在 此 氛 圍 下 , 於 2006 年 1 月 18 日 公 布 施 行 的 《 無<br />

線 電 視 事 業 公 股 處 理 條 例 》 第 14 條 明 定 :「…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招 標 採 購 或<br />

設 置 之 客 家 電 視 、 原 住 民 電 視 、 台 灣 宏 觀 電 視 等 頻 道 節 目 之 製 播 , 應 於<br />

本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後 之 次 年 度 起 , 交 由 公 視 基 金 會 辦 理 。」 原 民 台 因 此 自<br />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交 由 財 團 法 人 公 共 電 視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公<br />

視 基 金 會 ) 辦 理 。<br />

直 至 2008 年 1 月 16 日 《 財 團 法 人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設 置 條<br />

例 》 公 布 施 行 ,2009 年 9 月 8 日 財 團 法 人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 以<br />

下 簡 稱 本 基 金 會 ) 核 准 設 立 , 原 民 台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 開 始 由 本 基<br />

金 會 與 公 視 基 金 會 簽 訂 委 任 合 作 契 約 , 不 再 由 政 府 委 辦 , 解 決 了 黨 政 軍<br />

介 入 媒 體 的 爭 議 。 至 此 , 眾 族 人 以 為 , 原 民 台 終 於 可 在 多 年 飄 泊 後 , 進<br />

入 一 個 歷 史 新 局 , 擁 有 重 新 打 造 未 來 的 契 機 , 惟 兩 年 來 , 原 文 會 與 主 管<br />

機 關 原 民 會 卻 對 原 民 台 獨 立 營 運 之 推 動 遲 滯 不 前 , 完 全 未 見 政 府 落 實 原<br />

住 民 傳 播 權 的 誠 意 。<br />

參 、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權 的 挑 戰<br />

傳 播 學 者 張 錦 華 (2008) 指 出 , 原 住 民 族 的 傳 播 權 應 包 含 以 下 六 個<br />

概 念 :<br />

一 、 應 建 立 族 群 媒 體 , 使 用 自 己 的 語 言 , 維 護 原 住 民 族 的 媒 體 接 近 使 用<br />

權 。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49<br />

二 、 應 享 有 言 論 自 由 、 傳 播 及 新 聞 自 由 , 包 括 國 際 傳 播 自 由 , 展 現 主 體<br />

性 。<br />

三 、 反 對 具 有 歧 視 意 涵 的 傳 播 , 應 消 除 偏 見 及 刻 板 形 象 。<br />

四 、 主 流 媒 體 應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的 多 元 文 化 ; 並 應 訂 定 自 律 規 範 , 提 供 更<br />

正 措 施 、 避 免 錯 誤 報 導 。<br />

五 、 應 推 廣 媒 體 識 讀 教 育 , 協 助 「 每 個 人 都 應 有 權 利 參 與 公 共 討 論 並 具<br />

備 傳 播 的 必 要 資 訊 技 術 」; 也 就 是 發 展 自 主 培 力 的 能 力 。<br />

六 、 族 群 傳 播 權 的 目 的 在 於 : 主 體 開 展 及 文 化 復 振 ; 也 就 是 能 夠 自 決 的<br />

參 與 社 會 和 文 化 發 展 的 權 利 ; 主 流 社 會 應 認 識 並 肯 定 族 群 差 異 的 價<br />

值 、 不 應 強 迫 融 合 、 應 體 認 文 化 多 樣 性 是 人 類 文 明 的 資 產 。<br />

目 前 雖 政 府 只 配 頻 道 供 原 住 民 使 用 , 惟 經 營 權 卻 不 是 原 住 民 , 經 營<br />

策 略 與 節 目 製 播 方 向 、 內 容 均 由 漢 人 決 定 , 使 原 民 台 未 能 發 揮 族 群 媒 體<br />

應 有 的 功 能 , 使 傳 播 權 徒 留 形 式 。<br />

一 、 原 民 台 突 顯 媒 體 近 用 權 , 卻 忽 略 媒 介 所 有 權 近 用<br />

原 民 台 在 2007~2009 年 度 , 節 目 產 量 都 在 3100 個 小 時 以 上 , 節 目 內<br />

容 包 括 族 語 新 聞 、 原 住 民 族 紀 實 報 導 、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等 ( 資 料 來 源 : 原<br />

民 台 網 站 http://web.pts.org.tw/titv/)。 逐 年 累 積 的 成 果 , 確 實 讓 原 住 民 族<br />

享 有 媒 體 近 用 的 權 利 。 惟 傳 播 學 者 陳 世 敏 (1994) 認 為 , 接 近 並 使 用 媒 體 的<br />

權 利 , 實 應 包 含 對 媒 體 或 頻 道 的 「 經 營 權 」, 以 及 由 閱 聽 人 直 接 參 與 內 容<br />

製 作 、 不 經 守 門 人 篩 檢 媒 介 內 容 之 「 製 作 權 」。 馮 建 三 、 景 崇 剛 (2000) 亦<br />

曾 指 出 , 我 國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364 號 釋 憲 案 中 所 談 之 媒 體 近 用 權 , 除


5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了 包 含 個 人 自 我 表 達 、 參 與 公 共 討 論 、 參 與 傳 播 過 程 等 概 念 外 , 還 包 括<br />

媒 介 所 有 權 之 近 用 。 由 以 上 觀 點 來 看 , 原 民 台 雖 突 顯 我 國 原 住 民 族 的 媒<br />

體 近 用 權 , 然 其 媒 體 「 經 營 權 」 和 「 製 作 權 」 仍 掌 握 在 公 視 基 金 會 手 中 ,<br />

也 就 是 「 媒 介 所 有 權 近 用 」 其 實 並 未 落 實 。<br />

二 、 人 才 培 育 缺 乏 長 期 規 劃 , 傳 播 權 落 實 受 阻 礙<br />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人 才 可 說 是 開 展 族 群 主 體 性 、 落 實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權 的<br />

必 備 要 素 。 然 而 , 原 民 台 成 立 以 來 , 陸 續 委 託 台 視 文 化 公 司 、 東 森 媒 體<br />

集 團 、 公 視 基 金 會 辦 理 。 由 於 委 託 採 一 年 一 約 的 方 式 , 致 使 營 運 的 不 確<br />

定 因 素 提 高 , 因 此 辦 理 單 位 對 於 人 才 培 訓 , 自 然 缺 乏 長 期 規 劃 。 這 對 於<br />

原 住 民 族 充 分 掌 握 媒 體 發 聲 權 、 發 展 自 主 培 力 能 力 來 說 , 是 相 當 不 利 的 。<br />

只 有 可 供 發 表 意 見 的 媒 體 平 台 , 卻 未 擁 有 可 以 為 自 己 發 聲 、 使 媒 體 內 涵<br />

百 花 齊 放 的 人 才 , 這 就 好 比 是 沒 有 人 使 用 的 空 屋 , 是 無 法 讓 傳 播 權 具 體<br />

落 實 的 。<br />

三 、 公 視 辦 理 , 主 體 性 未 能 開 展<br />

原 民 台 交 由 公 視 辦 理 節 目 製 播 , 頻 道 執 照 由 公 視 申 請 , 節 目 製 播 均<br />

需 依 公 視 製 播 規 範 辦 理 , 使 得 原 住 民 族 主 體 性 無 法 開 展 , 自 決 的 參 與 社<br />

會 文 化 發 展 的 權 利 亦 未 能 充 分 發 展 。 造 成 此 一 結 果 的 原 因 , 可 從 下 面 兩<br />

個 層 面 討 論 :<br />

( 一 ) 公 視 之 「 公 共 價 值 」 和 原 民 台 「 族 群 公 共 價 值 」 理 念 之 競 合<br />

以 服 務 公 共 利 益 、 架 構 公 共 價 值 為 核 心 概 念 的 公 視 , 和 希 冀 服 務 原<br />

住 民 族 、 走 向 原 住 民 族 自 決 的 原 民 台 , 在 基 本 創 台 理 念 上 有 所 不 同 。 而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51<br />

將 原 民 台 交 由 公 視 經 營 後 , 公 視 強 調 的 「 公 共 價 值 」 必 然 凌 駕 於 「 族 群<br />

公 共 價 值 」 之 上 , 過 去 同 化 原 住 民 族 的 意 識 形 態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 原 民 台<br />

的 核 心 理 念 因 此 無 法 彰 顯 , 原 住 民 族 的 「 主 體 性 」 也 因 而 受 到 弱 化 。<br />

( 二 ) 公 視 董 事 會 結 構 , 僅 有 一 名 原 住 民 族 董 事<br />

公 廣 集 團 最 高 權 力 核 心 是 董 事 會 , 原 民 台 的 營 運 計 劃 、 重 大 營 運 方<br />

針 、 台 長 、 副 台 長 等 一 級 主 管 之 人 事 , 都 要 由 董 事 會 來 決 定 和 任 命 。 然<br />

而 , 決 定 原 民 台 營 運 方 向 的 公 視 董 事 會 中 , 原 住 民 籍 董 事 卻 僅 有 一 位 ,<br />

且 該 名 董 事 還 是 由 遴 選 委 員 根 據 公 廣 價 值 選 出 , 而 非 原 住 民 族 自 己 選<br />

出 。 如 此 的 制 度 設 計 ,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的 主 體 性 、 自 決 權 來 說 , 都 是 倒 退<br />

和 弱 化 的 。<br />

四 、 公 共 參 與 不 足 , 無 法 發 揮 雙 向 溝 通 功 能 , 讓 社 會 肯 認 差 異 。<br />

原 民 台 在 公 視 基 金 會 主 導 下 , 節 目 製 播 方 向 向 主 流 靠 攏 , 缺 乏 原 住<br />

民 族 文 化 特 色 。 此 一 情 況 使 得 做 為 少 數 族 群 媒 體 的 原 民 台 , 不 但 和 各 部<br />

落 文 史 工 作 者 缺 乏 連 結 , 對 原 住 民 社 會 的 公 共 參 與 度 也 不 足 。 無 論 是 對<br />

內 溝 通 , 或 是 對 外 傳 達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的 聲 音 , 原 民 台 都 沒 有 發 揮 應 有 的<br />

角 色 。 缺 乏 雙 向 溝 通 功 能 的 原 民 台 , 並 無 法 達 成 「 讓 社 會 認 識 並 肯 定 原<br />

住 民 族 差 異 」 的 目 標 , 也 就 不 可 能 讓 族 群 傳 播 權 的 概 念 落 實 。<br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孫 大 川 曾 說 :「 媒 體 權 應 該 是 族 群 的<br />

基 本 權 利 。」( 李 文 富 ,2000) 立 法 委 員 同 時 也 是 傳 播 學 者 孔 文 吉 亦 認 為 ,<br />

傳 播 媒 體 是 原 住 民 族 爭 取 解 釋 權 及 發 聲 權 的 重 要 工 具 , 因 為 擁 有 了 媒<br />

體 , 就 等 於 是 擁 有 了 族 群 關 係 的 解 釋 權 , 也 才 有 可 能 掌 握 原 住 民 族 新 聞<br />

的 主 體 性 ( 孔 文 吉 ,2000)。 由 此 可 知 傳 播 權 的 保 障 對 原 住 民 族 的 重 要 性 。


5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然 而 , 透 過 上 述 討 論 , 我 們 卻 發 現 , 原 民 台 雖 然 突 顯 原 住 民 族 媒 體<br />

近 用 權 的 保 障 , 但 在 公 視 基 金 會 辦 理 下 , 其 媒 介 所 有 權 之 近 用 遭 忽 略 、<br />

人 才 培 育 未 有 長 期 規 劃 、 缺 乏 公 共 參 與 、 主 體 性 遭 弱 化 。 這 不 但 讓 原 民<br />

台 無 法 發 展 自 主 培 力 的 能 力 、 發 揮 族 群 媒 體 該 有 的 雙 向 溝 通 功 能 , 更 遑<br />

論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自 決 參 與 社 會 和 文 化 發 展 的 權 利 。 至 此 , 原 住 民 族 傳 播<br />

權 可 說 是 徒 具 形 式 上 的 存 在 , 卻 無 主 體 開 展 和 實 現 文 化 復 振 的 積 極 內 涵 。<br />

肆 、 落 實 族 群 傳 播 權 具 體 策 略<br />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權 沒 有 落 實 , 對 原 民 台 的 發 展 是 一 種 嚴 重 傷 害 , 更 是<br />

我 國 人 權 發 展 的 重 大 挫 折 。 尤 其 值 此 大 選 之 際 , 傳 播 媒 體 不 但 要 發 揮 監<br />

督 政 府 的 功 能 , 也 要 真 實 報 導 各 政 黨 之 原 住 民 政 策 及 實 際 推 動 成 果 , 否<br />

則 閱 聽 眾 將 隨 著 新 聞 報 導 決 定 其 投 票 行 為 。 例 如 日 前 原 民 台 有 關 「 原 民<br />

台 10 月 播 原 運 , 預 算 遭 刪 除 」 新 聞 , 兩 位 黨 籍 立 委 因 原 民 台 新 聞 未 顧 及<br />

專 業 及 公 正 性 , 要 求 檢 討 , 新 聞 卻 嚴 重 扭 曲 兩 位 黨 籍 立 委 係 為 不 滿 原 視<br />

於 選 舉 前 播 映 原 運 紀 錄 片 , 而 凍 結 預 算 。 新 聞 報 導 的 結 果 不 僅 引 起 社 會<br />

的 批 評 , 族 人 更 反 映 對 執 政 者 失 望 、 唾 棄 , 使 執 政 黨 平 白 喪 失 長 期 以 來<br />

原 住 民 族 人 的 信 任 。<br />

綜 上 所 述 , 吾 人 主 張 要 落 實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權 , 應 依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br />

由 獨 立 的 第 三 部 門 ─「 財 團 法 人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 規 劃 經 營 原<br />

住 民 族 廣 播 、 電 視 專 屬 頻 道 , 同 時 顧 及 原 住 民 族 居 住 偏 遠 山 區 之 需 要 ,<br />

於 全 國 五 區 設 置 原 住 民 族 專 屬 區 域 性 廣 播 電 台 。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政 策 主 張<br />

如 下 :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53<br />

一 、 原 住 民 族 應 擁 有 並 自 主 經 營 自 身 的 視 聽 媒 體 :<br />

無 論 是 根 據 「 聯 合 國 原 住 民 族 權 利 宣 言 」 或 是 「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br />

際 公 約 」 等 兩 公 約 , 原 住 民 族 均 擁 有 自 由 發 展 及 建 立 自 身 媒 體 的 權 利 。<br />

而 我 國 《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 第 12 條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 第 29 條 , 則 明<br />

定 由 原 文 會 自 主 經 營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 原 住 民 族 廣 播 電 台 , 以 落 實 原 住<br />

民 族 自 決 權 , 使 原 住 民 族 得 以 透 過 自 身 媒 體 發 言 , 彰 顯 主 體 性 。<br />

因 此 , 目 前 原 民 台 仍 交 由 公 視 基 金 會 辦 理 的 情 況 , 於 法 應 盡 速 將 經<br />

營 權 回 歸 原 文 會 獨 立 營 運 , 方 符 合 原 住 民 族 自 決 發 展 的 權 利 , 落 實 原 住<br />

民 族 傳 播 權 。 而 政 府 對 於 支 持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權 落 實 之 政 策 措 施 上 , 應 採<br />

積 極 主 動 , 而 非 被 動 等 候 。 例 如 原 文 會 已 於 100 年 5 月 17 日 提 出 「 原 住<br />

民 族 電 視 專 屬 頻 道 營 運 計 畫 」, 期 依 法 早 日 取 得 原 民 台 經 營 權 , 主 管 機 關<br />

原 民 會 卻 以 法 制 不 夠 完 備 為 由 , 拖 延 計 畫 書 之 核 定 , 有 害 於 族 人 對 執 政<br />

者 的 期 待 與 信 任 。<br />

二 、 政 府 應 規 劃 原 民 台 之 數 位 無 線 電 視 頻 道 :<br />

原 民 台 乃 有 線 電 視 必 載 頻 道 , 透 過 衛 星 訊 號 及 共 星 共 碟 接 收 。 於 數<br />

位 時 代 來 臨 的 今 天 , 依 NCC 規 劃 ,101 年 6 月 30 日 將 全 面 回 收 類 比 無<br />

線 電 視 訊 號 , 無 線 電 視 將 全 面 數 位 化 , 惟 至 今 卻 未 見 對 原 民 台 數 位 頻 道<br />

之 規 劃 , 未 來 居 住 於 偏 鄉 、 山 區 的 原 住 民 族 人 即 便 有 共 星 共 碟 , 亦 無 法<br />

透 過 無 線 電 視 收 看 原 民 台 , 此 乃 嚴 重 漠 視 原 住 民 族 的 收 視 權 益 。 政 府 實<br />

應 盡 速 規 劃 原 住 民 族 之 數 位 電 視 頻 道 , 或 於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NCC)<br />

發 放 第 二 梯 次 數 位 電 視 執 照 時 , 保 留 一 張 執 照 供 原 民 台 數 位 頻 道 播 送 ;<br />

亦 或 在 完 成 數 位 轉 換 後 , 另 行 規 劃 其 他 頻 段 供 原 民 台 使 用 。


5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三 、 政 府 應 扶 植 地 方 原 住 民 族 廣 播 電 台 成 立 :<br />

許 多 位 於 偏 鄉 或 山 區 的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 除 電 視 媒 體 外 , 尚 仰 賴 廣 播<br />

電 台 作 為 資 訊 來 源 。 透 過 地 方 或 社 區 廣 播 電 台 的 普 遍 設 立 , 可 以 深 入 山<br />

區 部 落 , 實 際 回 應 族 人 需 求 , 同 時 亦 可 弭 平 數 位 落 差 與 落 實 媒 體 近 用 權 。<br />

伍 、 結 論<br />

原 住 民 族 是 執 政 黨 長 期 重 要 的 支 持 者 , 執 政 黨 亦 是 原 住 民 長 期 信 賴<br />

的 朋 友 , 面 臨 眼 前 艱 困 的 選 舉 , 觀 察 對 手 所 提 出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 均 具 體<br />

提 出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權 之 落 實 , 執 政 黨 本 擁 有 優 勢 , 可 即 時 實 踐 者 , 不 可<br />

輕 忽 , 亦 不 可 拖 延 。<br />

原 民 台 是 我 原 住 民 族 人 重 要 資 訊 來 源 , 如 果 執 政 黨 不 積 極 促 成 原 住<br />

民 族 獨 立 自 主 經 營 傳 播 媒 體 事 業 , 還 放 任 目 前 處 於 治 理 紊 亂 的 公 共 電 視<br />

來 經 營 原 民 台 , 是 對 原 住 民 的 歧 視 , 如 不 正 視 , 將 可 能 引 起 廣 大 民 怨 。<br />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55<br />

全 球 化 下 的 五 直 轄 市 功 能 與 定 位<br />

∗<br />

王 皓 平<br />

民 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 我 國 新 設 四 個 直 轄 市 , 使 致 我 國 成 為 「 五 直<br />

轄 市 、 十 七 縣 市 」 體 制 。 展 望 未 來 , 我 國 直 轄 市 將 不 再 只 是 「 高 級 的 地<br />

方 自 治 團 體 」, 它 必 須 要 能 作 為 「 對 外 競 爭 」 與 「 對 內 整 合 」 的 機 制 。 尤<br />

其 , 臺 灣 面 對 全 球 化 挑 戰 , 而 致 「 城 市 - 區 域 」 角 色 越 加 重 要 。 基 此 , 本<br />

文 謹 以 「 全 球 化 下 的 五 直 轄 市 功 能 與 定 位 」 為 題 , 研 提 我 國 直 轄 市 未 來<br />

的 發 展 方 向 。<br />

關 鍵 字 : 直 轄 市 、 全 球 化 、 功 能<br />

壹 、 前 言<br />

我 國 自 民 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起 , 行 政 區 劃 改 制 為 「 五 直 轄 市 十 七 縣<br />

市 」 後 ,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面 臨 重 新 思 考 局 面 。 而 在 去 年 (99 年 )2 月 期 間 , 行<br />

政 院 經 建 會 研 提 「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 以 「 一 點 多 心 」 理 念 期 待 台 灣 未<br />

來 能 有 五 個 經 濟 發 展 引 擎 , 以 帶 動 臺 灣 整 體 的 經 貿 實 力 成 長 。<br />

相 對 於 過 去 , 我 國 對 於 直 轄 市 制 度 之 源 起 , 乃 係 在 於 便 於 中 央 政 府<br />

的 控 制 , 以 避 免 「 藩 鎮 割 據 」 或 「 葉 爾 欽 效 應 」。 而 隨 著 現 代 政 府 的 制 度<br />

發 展 、 民 主 政 治 的 成 熟 、 落 實 地 方 自 治 的 趨 勢 , 使 得 直 轄 市 不 再 嚴 格 受<br />

制 於 中 央 政 府 的 領 導 , 開 使 發 展 出 自 治 的 權 能 , 得 有 「 差 異 」 與 「 開 創 」<br />

∗<br />

王 皓 平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內 政 組 高 級 助 理 研 究 員 。


5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特 質 。 以 下 , 本 文 將 會 先 行 說 明 我 國 直 轄 市 制 度 的 源 起 , 以 及 當 前 面 臨<br />

到 變 革 的 因 素 , 最 後 將 試 圖 描 繪 未 來 我 國 直 轄 市 制 度 的 發 展 方 向 。<br />

貳 、 我 國 直 轄 市 制 度 的 源 起<br />

我 國 直 轄 市 制 度 源 起 , 最 遠 可 以 追 溯 到 秦 朝 、 漢 朝 時 期 的 「 直 隸 制<br />

度 」, 也 就 是 說 , 特 定 地 方 因 人 口 眾 多 、 位 處 要 塞 , 或 曾 有 叛 亂 歷 史 背 景 ,<br />

故 將 其 地 方 政 務 運 作 直 隸 於 中 央 政 府 。 爾 後 的 朝 代 , 如 宋 朝 、 元 朝 、 明<br />

朝 與 清 朝 , 都 有 直 隸 制 度 的 設 計 。 究 其 源 由 , 乃 係 出 於 便 於 管 理 與 政 治<br />

控 制 , 避 免 尾 大 不 掉 的 情 形 。<br />

西 元 1911 年 後 以 後 , 關 於 我 國 「 都 市 制 度 」 的 規 定 , 即 有 「 普 通 市 」<br />

與 「 特 別 市 」 制 度 的 分 流 , 特 別 市 直 隸 於 中 央 政 府 管 理 。 而 民 國 22 年 憲<br />

法 起 草 委 員 所 初 擬 的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草 案 初 稿 」, 該 草 案 第 四 章 為 「 地 方<br />

制 度 」, 其 中 第 145 條 即 規 定 :「 工 商 人 口 繁 盛 之 地 , 得 依 法 律 所 定 標 準<br />

設 市 , 直 隸 中 央 或 省 政 府 」; 其 中 , 直 隸 於 中 央 者 , 就 是 我 國 直 轄 市 制 度<br />

來 源 。 在 民 國 38 年 時 , 當 時 乃 以 100 萬 人 為 標 準 , 滿 100 萬 人 以 上 之 都<br />

市 , 得 設 為 直 轄 市 。 國 民 政 府 來 台 之 前 , 合 計 設 有 12 個 直 轄 市 ( 南 京 、<br />

天 津 、 大 連 、 上 海 、 青 島 、 哈 爾 濱 、 漢 口 、 廣 州 、 瀋 陽 、 北 平 、 重 慶 、<br />

西 安 等 )。<br />

時 至 中 央 政 府 遷 台 後 至 民 國 56 年 期 間 , 臺 灣 地 區 並 未 設 立 直 轄 市 ,<br />

直 到 民 國 56 年 , 行 政 院 考 量 臺 北 市 的 政 治 、 經 濟 、 社 會 、 文 化 與 軍 事 的<br />

地 位 , 而 且 該 市 人 口 已 達 117 萬 人 , 加 上 該 市 已 為 我 國 首 善 地 區 , 故 而<br />

將 其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 據 筆 者 與 內 政 部 退 休 官 員 口 述 得 知 , 當 時 臺 北 市 之<br />

所 以 會 改 制 , 乃 係 當 屆 臺 北 市 長 選 舉 , 由 黨 外 人 士 當 選 , 故 而 將 其 改 制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57<br />

為 直 轄 市 , 而 其 行 政 首 長 改 為 「 官 派 」 後 , 以 便 於 中 央 政 府 的 管 理 與 控<br />

制 。 關 於 此 點 , 實 與 二 千 多 年 前 , 秦 、 漢 時 期 , 中 央 政 府 對 於 重 要 都 市<br />

的 控 制 想 法 一 致 。 而 待 民 國 68 年 , 又 將 高 雄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br />

而 我 國 運 行 二 直 轄 市 體 制 計 達 31 年 , 就 權 限 與 財 政 上 , 逐 步 地 使 直<br />

轄 市 在 教 育 、 交 通 、 都 市 計 畫 上 , 取 得 較 為 寬 鬆 、 自 由 的 權 限 ; 更 重 要<br />

者 , 就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財 政 劃 分 , 直 轄 市 實 與 非 直 轄 市 之 間 , 存 有 天 與 地<br />

的 差 別 , 就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分 配 , 二 直 轄 市 時 期 ( 臺 北 市 與 原 高 雄 市 ), 共 可<br />

分 得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百 分 之 47(43), 而 這 套 分 配 機 制 運 作 幾 十 年 後 , 就 形<br />

成 直 轄 市 與 非 直 轄 市 間 , 都 市 建 設 的 鉅 大 落 差 。 這 也 就 是 說 , 二 直 轄 市<br />

從 威 權 時 代 , 經 過 民 國 76 年 「 民 主 化 」 進 程 後 , 已 遞 漸 從 「 控 制 」 轉 化<br />

成 「 分 配 」 的 時 代 , 即 便 從 民 國 76 年 到 83 年 之 間 , 沒 有 直 轄 市 長 的 選<br />

舉 , 各 縣 市 也 都 羨 慕 直 轄 市 的 財 政 分 配 。<br />

前 年 (2009 年 ), 我 國 修 改 《 地 方 制 度 法 》, 賦 予 縣 市 合 併 改 制 直 轄 市<br />

的 法 源 , 依 該 次 修 法 規 定 , 得 由 地 方 ( 縣 、 市 、 直 轄 市 ) 自 行 提 出 , 後 由 中<br />

央 審 核 是 否 將 其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 最 後 , 臺 北 縣 單 獨 改 制 為 新 北 市 、 臺 中<br />

縣 臺 中 市 合 併 改 制 為 新 台 中 市 、 臺 南 縣 臺 南 市 合 併 改 制 為 新 臺 南 市 , 最<br />

後 , 高 雄 縣 與 高 雄 市 合 併 改 制 為 新 高 雄 市 。 而 這 四 個 直 轄 市 已 於 民 國 99<br />

年 12 月 25 日 開 始 運 作 ; 設 立 之 後 , 就 我 國 對 於 直 轄 市 的 功 能 與 定 位 ,<br />

更 由 「 控 制 」、「 管 理 」、「 分 配 」, 變 革 為 「 區 域 整 合 」 與 「 國 際 競 爭 」。<br />

參 、 全 球 化 下 地 方 政 府 ( 直 轄 市 ) 的 機 會 與 挑 戰<br />

自 1980 年 代 以 後 ,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全 球 化 的 速 度 加 快 , 而 且 隨 著 資 訊<br />

與 交 通 工 具 的 發 展 , 我 們 儼 然 生 活 在 一 個 「 地 球 村 」。 不 獨 於 此 , 北 京 郊


5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外 的 一 隻 蝴 蝶 , 振 動 牠 的 翅 膀 , 經 過 其 他 因 素 的 「 加 乘 」, 就 可 能 成 為 墨<br />

西 哥 灣 的 颶 風 。 此 正 說 明 , 當 前 的 世 界 , 地 方 與 地 方 的 連 結 更 加 的 緊 密 。<br />

而 從 亞 太 區 域 來 看 , 臺 灣 地 區 的 臺 中 跟 福 建 省 的 「 海 西 經 濟 特 區 」,<br />

不 必 輾 轉 經 過 臺 北 , 就 能 直 線 連 結 ; 高 雄 更 不 必 經 過 臺 北 的 同 意 , 就 能<br />

與 菲 律 賓 , 取 得 區 域 合 作 的 相 關 協 議 。 如 果 真 能 如 此 , 那 將 創 造 巨 大 的<br />

區 域 經 濟 效 益 。 這 也 就 是 說 , 過 去 我 們 都 習 慣 以 「 臺 北 看 天 下 」, 看 待 台<br />

灣 各 地 的 發 展 ; 而 這 樣 的 作 法 , 無 視 各 地 的 基 本 條 件 、 稟 賦 , 以 及 發 展<br />

潛 能 ; 同 時 , 長 久 以 往 , 我 國 乃 是 中 央 集 權 國 家 , 地 方 自 主 權 能 有 限 ,<br />

在 「 強 中 央 、 弱 地 方 」 的 體 制 下 , 其 實 各 地 的 建 設 與 發 展 , 大 多 都 是 中<br />

央 主 導 、 地 方 被 動 配 合 的 情 形 。 而 這 樣 的 作 法 , 自 然 就 缺 乏 地 方 洞 見<br />

(insight); 同 時 , 也 增 加 公 共 決 策 錯 誤 的 機 會 。<br />

而 走 出 臺 灣 與 亞 太 地 區 , 世 界 如 此 寬 廣 , 加 上 資 訊 流 、 資 金 流 、 人<br />

流 與 貨 物 流 的 快 速 發 展 , 臺 灣 能 缺 席 嗎 ? 在 地 狹 、 資 源 不 多 的 情 勢 下 ,<br />

恐 怕 臺 灣 更 要 走 出 去 , 並 且 佈 局 全 球 。 就 「 尺 度 」(scale), 香 港 與 新 加 坡<br />

都 是 一 個 「 城 市 國 家 」( 地 區 )(city-state), 面 積 約 七 百 到 一 千 平 方 公 里 左<br />

右 , 就 尺 度 而 言 , 這 些 都 是 迷 你 國 家 或 是 迷 你 地 區 , 但 是 他 們 的 經 貿 實<br />

力 卻 猶 如 小 巨 人 , 屢 屢 在 國 際 各 項 競 爭 力 的 排 名 佔 據 前 十 名 的 位 置 。 究<br />

其 原 因 , 乃 係 在 於 這 兩 個 城 市 或 國 家 , 善 用 全 球 化 所 帶 來 的 「 機 會 」, 並<br />

將 「 轄 區 小 」 的 挑 戰 , 轉 化 成 「 靈 活 」 優 勢 ; 而 且 , 他 們 願 意 將 自 己 ,<br />

對 全 世 界 開 放 , 向 全 世 界 招 手 , 視 為 全 世 界 交 相 競 爭 的 平 台 。 也 因 此 ,<br />

創 造 了 優 良 的 投 資 環 境 , 重 要 國 際 企 業 願 意 投 資 與 設 廠 於 此 。<br />

反 觀 台 灣 , 全 球 化 也 給 台 灣 相 當 的 機 會 , 但 受 限 於 我 國 地 方 政 府 的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59<br />

自 主 性 與 能 動 性 有 限 , 加 上 人 口 與 轄 區 , 在 民 國 99 年 以 前 , 大 多 過 於 狹<br />

小 , 以 致 於 全 球 的 接 軌 與 佈 局 有 限 , 看 不 出 企 圖 與 重 點 。<br />

如 今 , 我 國 改 制 為 五 直 轄 市 十 七 縣 市 , 新 設 的 四 個 直 轄 市 , 有 三 個<br />

直 轄 市 的 轄 區 擴 大 了 ; 人 口 也 變 多 了 , 五 個 直 轄 市 僅 有 台 南 市 未 達 200<br />

萬 人 , 其 餘 都 有 250 萬 人 以 上 , 其 中 新 北 市 更 高 達 385 萬 人 。 基 此 , 基<br />

本 條 件 擴 大 後 , 其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功 能 與 定 位 , 也 應 該 作 相 對 應 的 調 整 。<br />

尤 其 , 走 入 全 球 化 之 後 , 從 國 家 、 區 域 到 地 方 ,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 區<br />

域 乃 至 於 地 方 的 角 色 越 來 越 重 要 。 例 如 921 大 地 震 期 間 , 我 國 新 竹 科 學<br />

園 區 的 供 電 與 生 產 中 斷 , 而 致 全 球 電 子 產 業 網 絡 受 到 影 響 ; 或 如 印 度 「 班<br />

加 洛 爾 」 的 電 子 商 務 服 務 , 實 因 當 地 特 有 的 區 位 條 件 , 而 形 成 重 要 的 經<br />

濟 發 展 聚 落 。 而 在 未 來 , 諸 如 「 都 市 群 」(city agglomeration) 或 「 都 會 」<br />

(metropolitan) 的 角 色 , 將 更 甚 以 往 , 其 將 會 以 「 主 要 都 市 」 為 中 心 , 連<br />

結 週 邊 地 區 各 種 所 需 的 發 展 要 素 , 以 強 化 該 地 的 區 域 競 爭 力 。<br />

基 於 以 上 所 述 , 直 轄 市 定 位 為 我 國 的 「 重 要 都 市 」, 此 乃 不 爭 之 理 。<br />

而 基 於 前 述 「 轄 區 擴 大 」 與 區 域 間 的 全 球 競 爭 , 我 國 直 轄 市 政 府 , 應 有<br />

何 職 能 ? 以 下 說 明 之 。<br />

肆 、 展 望 未 來 我 國 直 轄 市 應 有 之 職 能<br />

展 望 未 來 我 國 直 轄 市 發 展 , 尤 其 面 對 全 球 挑 戰 與 直 轄 市 轄 區 擴 大 之<br />

後 的 有 效 治 理 , 未 來 我 國 直 轄 市 之 體 制 變 革 , 其 相 關 建 議 如 下 :<br />

(1) 現 行 我 國 直 轄 市 之 體 制 , 五 個 直 轄 市 的 業 務 功 能 仍 為 一 致 , 並 沒 有 針<br />

對 不 同 直 轄 市 的 區 域 特 性 作 不 同 的 業 務 功 能 的 設 計 : 目 前 新 設 改 制 的


6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四 個 直 轄 市 ( 新 北 市 、 台 中 市 、 台 南 市 與 高 雄 市 ), 其 業 務 功 能 職 掌 ,<br />

仍 以 當 前 「 台 北 市 」 所 辦 理 的 業 務 為 準 繩 , 來 進 行 四 個 直 轄 市 的 業 務<br />

功 能 的 調 整 。 然 而 , 這 四 個 直 轄 市 既 有 的 財 政 條 件 並 不 相 當 , 更 不 如<br />

台 北 市 之 優 渥 ; 而 且 各 直 轄 市 在 全 台 各 區 域 所 應 扮 演 的 功 能 角 色 , 在<br />

國 土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中 , 亦 應 有 不 同 觀 點 的 考 量 , 故 五 都 是 否 履 行 相 同<br />

的 業 務 功 能 , 實 有 檢 討 的 必 要 。 其 次 , 在 各 直 轄 市 稟 賦 條 件 不 一 的 情<br />

勢 下 , 我 國 自 應 在 各 類 行 政 作 用 法 制 上 , 因 應 各 該 直 轄 市 的 不 同 , 而<br />

有 不 同 的 直 轄 市 體 制 設 計 。<br />

(2) 新 設 之 直 轄 市 , 並 未 賦 予 超 越 現 行 《 地 方 制 度 法 》 關 於 直 轄 市 之 自 治<br />

職 權 事 項 : 依 照 目 前 的 作 法 , 乃 係 在 現 行 《 地 方 制 度 法 》 第 18 條 規<br />

範 , 在 直 轄 市 現 有 自 治 職 權 下 , 來 調 整 新 設 直 轄 市 的 業 務 功 能 職 掌 。<br />

然 而 , 因 應 去 年 (98 年 ) 所 形 成 的 五 都 格 局 , 此 乃 我 國 國 土 計 劃 、 地 方<br />

自 治 變 動 的 重 要 發 展 里 程 ; 而 且 , 馬 總 統 亦 曾 於 前 幾 年 (97 年 ) 對 外 宣<br />

誓 , 我 國 未 來 應 當 積 極 落 實 地 方 自 主 , 並 達 成 「 權 力 下 放 」, 以 充 分<br />

實 踐 地 方 自 治 。 因 此 , 放 眼 未 來 台 灣 整 體 的 地 方 自 治 體 系 , 以 及 展 望<br />

未 來 的 國 際 都 市 競 爭 , 尤 其 關 於 直 轄 市 之 自 治 職 權 , 實 有 再 予 檢 討 、<br />

補 強 的 必 要 , 才 能 強 化 直 轄 市 之 新 興 職 能 , 並 發 揮 區 域 發 展 火 車 頭 的<br />

角 色 。<br />

(3) 跨 直 轄 市 、 縣 市 的 合 作 , 就 其 法 制 與 合 作 誘 因 , 應 有 完 整 規 劃 與 設 計 :<br />

目 前 臺 灣 的 跨 域 合 作 , 成 效 仍 為 有 限 , 其 合 作 所 創 造 的 效 能 , 仍 不 明<br />

顯 。 就 其 問 題 , 乃 係 在 於 現 行 的 跨 域 法 制 規 定 不 完 備 ; 且 其 所 設 計 的<br />

誘 因 , 並 無 法 有 效 促 使 地 方 合 作 。 我 們 期 待 新 的 跨 域 合 作 的 制 度 , 能<br />

夠 確 實 觸 動 地 方 之 間 的 合 作 , 而 有 了 穩 健 的 區 域 合 作 之 後 , 我 國 區 域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61<br />

之 間 連 結 才 能 成 形 ; 同 時 ,「 城 市 ─ 區 域 」 的 網 絡 也 才 能 穩 固 發 展 。<br />

伍 、 結 語<br />

台 灣 很 小 , 但 世 界 很 大 ; 同 時 , 面 對 全 球 化 的 挑 戰 , 使 得 我 們 無 法<br />

再 以 狹 隘 的 觀 點 看 待 台 灣 地 方 與 區 域 的 發 展 。 展 望 未 來 , 期 待 我 國 能 夠<br />

確 實 地 調 整 中 央 與 五 直 轄 市 之 間 的 權 能 關 係 , 並 使 五 直 轄 市 的 治 理 權 限<br />

加 大 , 以 使 該 等 直 轄 市 能 在 自 主 自 理 , 使 他 們 可 以 依 據 自 己 的 稟 賦 與 條<br />

件 , 創 造 合 宜 的 地 方 發 展 策 略 。 我 們 期 待 藉 由 如 此 之 「 由 下 而 上 」 策 略 ,<br />

創 造 具 有 競 爭 力 的 城 市 ─ 區 域 結 構 。◢


6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63<br />

我 國 政 軍 兵 棋 推 演 之 初 探<br />

∗<br />

高 順 德<br />

壹 、 前 言<br />

「 政 軍 兵 棋 推 演 」(political-military game) 在 國 外 已 行 之 有 年 , 德<br />

國 在 1929 年 就 曾 規 劃 一 個 德 國 與 波 蘭 發 生 邊 境 軍 事 衝 突 的 兵 推 想 定 ,<br />

其 兵 推 特 色 在 於 不 單 只 是 從 軍 事 戰 略 層 面 進 行 模 擬 演 練 , 而 是 由 軍 方 、<br />

外 交 部 與 政 府 官 員 分 別 扮 演 德 國 與 波 蘭 的 角 色 , 針 對 政 治 、 軍 事 與 外 交<br />

因 素 進 行 推 演 與 決 策 。 日 本 在 二 次 大 戰 前 , 由 東 京 的 「 全 面 戰 爭 研 究 所 」<br />

主 導 兵 棋 推 演 , 由 軍 方 、 外 務 省 與 相 關 政 府 官 員 共 同 參 與 , 由 其 扮 演 各<br />

個 國 家 的 角 色 來 進 行 推 演 , 以 供 日 本 的 重 大 決 策 參 考 ( 趙 春 山 ,2010..<br />

4)。<br />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 美 國 蘭 德 公 司 (RAND Corporation) 帶 動 「 政 軍<br />

兵 棋 推 演 」 系 統 化 與 科 學 化 的 研 究 風 潮 , 各 種 類 型 的 「 政 軍 兵 棋 推 演 」<br />

亦 逐 漸 為 各 國 所 熟 知 與 採 納 。1990 年 6 月 , 在 波 灣 戰 爭 爆 發 前 夕 , 美 國<br />

軍 方 就 曾 針 對 伊 拉 克 入 侵 科 威 特 的 想 狀 況 進 行 過 兵 推 , 包 括 決 策 應 變 機<br />

制 的 成 立 、 軍 事 調 度 與 各 項 應 變 計 畫 等 , 均 涵 蓋 在 其 中 。 事 隔 2 個 月 ,<br />

1990 年 8 月 伊 拉 克 果 真 攻 打 科 威 特 , 美 國 在 有 事 前 演 練 的 準 備 下 , 迅 速<br />

地 終 結 了 這 場 戰 爭 , 這 也 是 將 「 政 軍 兵 棋 推 演 」 的 功 效 發 揮 至 淋 漓 盡 致<br />

∗<br />

高 順 德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內 政 組 助 理 研 究 員 。


6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最 明 顯 的 案 例 ( 趙 春 山 ,2010..4-5)。<br />

相 對 於 國 外 「 政 軍 兵 棋 推 演 」 超 過 半 個 世 紀 以 上 的 研 究 與 發 展 , 台<br />

灣 在 2005 年 才 首 次 實 施 所 謂 的 「 玉 山 兵 推 」, 此 次 兵 推 主 要 由 行 政 院 院<br />

長 、 各 部 會 政 務 官 、 參 謀 總 長 及 各 部 會 資 深 幕 僚 等 人 員 參 演 ,2006 年 的<br />

玉 山 兵 推 層 級 更 提 昇 至 總 統 與 副 總 統 親 自 參 演 。 從 2005 年 至 2008 年 ,<br />

陳 水 扁 政 府 任 內 總 共 舉 行 過 四 次 「 玉 山 兵 推 」。2008 年 5 月 馬 英 九 政 府<br />

上 台 後 , 分 別 在 2009 年 與 2010 年 舉 行 所 謂 的 「 中 興 兵 推 」 與 「 復 安 兵<br />

推 」。 以 下 僅 就 扁 政 府 與 馬 政 府 舉 辦 過 的 政 軍 兵 棋 推 演 , 作 一 概 略 性 的<br />

說 明 。<br />

貳 、 扁 政 府 與 馬 政 府 時 期 的 政 軍 兵 推<br />

根 據 國 防 部 公 布 的 2008 年 國 防 報 告 書 , 扁 政 府 的 「 玉 山 兵 推 」 主 要<br />

分 為 三 階 段 實 施 演 練 .. 1<br />

( 一 ) 第 一 階 段 為 指 揮 所 開 設 與 進 駐 ( 含 緊 急 進 駐 ) 演 習<br />

主 要 演 習 科 目 包 括 : 戰 略 預 警 與 警 示 作 業 ; 複 雜 電 磁 環 境 下 , 國 家<br />

政 軍 指 揮 中 心 各 階 段 開 設 與 各 部 會 危 機 其 間 行 動 準 據 、 政 軍 首 長 危 安 保<br />

護 與 緊 急 進 入 指 揮 所 程 序 ; 危 機 即 時 處 理 程 序 (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之 召 開 、<br />

總 統 模 擬 電 視 廣 播 、 行 政 院 院 長 模 擬 緊 急 記 者 會 等 標 準 程 序 ) 以 及 主 指<br />

揮 所 轉 移 機 動 作 業 等 項 目 。<br />

( 二 ) 第 二 階 段 為 國 家 關 鍵 基 礎 設 施 防 護 演 練<br />

1 「 國 防 報 告 書 玉 山 兵 推 構 想 」,NOWnews 今 日 新 聞 網 ,<br />

http://fate.nownews.com.tw/2008/05/12/10844-2273798.htm#ixzz1jbbyzWoP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65<br />

主 要 演 習 科 目 包 括 : 各 國 家 關 鍵 基 礎 設 施 之 整 合 防 護 計 畫 ; 各 國 家<br />

關 鍵 基 礎 設 施 之 軍 、 警 、 海 巡 部 隊 協 防 警 戒 作 業 ; 各 國 家 關 鍵 基 礎 設 施<br />

之 網 路 安 全 防 護 ; 各 國 家 關 鍵 基 礎 設 施 之 消 防 、 搶 修 與 復 原 作 業 等 項<br />

目 。<br />

( 三 ) 第 三 階 段 則 為 政 軍 兵 棋 推 演<br />

主 要 演 習 科 目 包 括 : 危 機 研 判 、 決 策 與 計 畫 、 處 置 之 契 合 、 各 部 會<br />

之 橫 向 聯 繫 等 項 目 。<br />

就 上 述 兵 推 演 練 的 程 序 而 言 , 扁 政 府 與 馬 政 府 兩 者 之 間 並 無 顯 著 的<br />

不 同 , 其 最 主 要 的 差 異 在 於 兵 推 假 想 敵 的 設 定 與 想 定 內 容 的 編 排 。 扁 政<br />

府 時 期 的 兵 推 主 要 以 中 共 為 假 想 敵 , 因 此 其 想 定 內 容 編 排 多 為 中 共 對 台<br />

可 能 發 動 的 軍 事 行 動 或 奇 襲 攻 擊 , 例 如 中 共 的 飛 彈 攻 擊 、 假 定 中 共 航 空<br />

母 艦 攻 擊 台 灣 東 部 與 奇 襲 斬 首 行 動 等 。 馬 政 府 上 台 後 , 由 於 兩 岸 關 係 的<br />

緩 解 , 兵 推 設 定 的 主 軸 亦 相 對 地 產 生 了 相 當 大 的 轉 變 。 馬 政 府 兵 推 的 主<br />

軸 由 原 來 因 應 中 共 可 能 的 軍 事 攻 擊 與 奇 襲 , 轉 向 為 台 灣 內 部 重 大 緊 急 事<br />

件 的 處 理 與 因 應 。 因 此 ,2009 年 的 「 中 興 兵 推 」 想 定 內 容 , 就 包 括 了 南<br />

部 遭 漢 他 病 毒 侵 襲 , 大 停 電 、 大 地 震 , 國 內 油 源 中 斷 、 金 融 風 暴 、 伊 朗<br />

核 武 試 爆 等 各 種 想 定 狀 況 , 藉 以 驗 證 政 府 領 導 指 揮 能 力 , 並 測 試 各 部 會<br />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 2<br />

2010 年 3 月 , 日 本 震 災 引 發 的 一 連 串 複 合 式 災 難 , 包 括 地 震 、 海 嘯<br />

與 核 能 危 機 等 , 讓 同 處 於 地 震 帶 的 台 灣 產 生 高 度 的 警 覺 。 是 故 , 在 同 年<br />

2 「 國 安 會 首 次 「 中 興 兵 推 」 非 軍 事 ?」,NOWnews 今 日 新 聞 網 ,<br />

http://www.nownews.com/2009/03/26/11490-2427904.htm


6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6 月 舉 行 的 「 復 安 兵 推 」, 馬 政 府 就 將 複 合 式 災 難 與 傳 統 的 軍 事 危 機 一<br />

併 納 入 兵 推 演 練 中 , 例 如 超 級 颱 風 襲 台 , 造 成 北 部 地 區 災 情 慘 重 , 對 外<br />

聯 絡 橋 樑 中 斷 , 核 電 廠 受 損 導 致 輻 射 外 洩 , 同 時 南 部 又 發 生 大 海 嘯 等 。<br />

希 望 藉 此 驗 證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程 序 、 各 部 會 應 變 行 動 準 據 與 資 源<br />

分 配 , 以 及 複 合 型 危 機 狀 況 研 判 與 應 變 決 策 程 序 、 計 劃 作 業 與 處 置 、 政<br />

府 跨 部 會 橫 向 聯 繫 協 調 等 工 作 , 並 由 相 關 的 情 境 模 擬 演 練 中 , 找 出 可 行<br />

的 解 決 方 案 。 3<br />

參 、 政 軍 兵 推 的 目 的 與 功 能<br />

綜 觀 國 內 從 2005 年 以 來 實 施 的 幾 次 政 軍 兵 棋 推 演 , 其 參 演 人 員 均<br />

以 總 統 、 行 政 院 長 與 部 會 首 長 為 主 , 兵 推 想 定 的 內 容 多 以 軍 事 危 機 與 重<br />

大 緊 急 事 件 的 處 理 為 主 , 其 兵 推 演 練 的 目 的 及 功 能 , 可 歸 納 成 以 下 幾<br />

項 ..<br />

( 一 ) 檢 驗 政 府 各 部 門 之 應 變 能 力 及 溝 通 協 調 能 力<br />

「 政 軍 兵 棋 推 演 」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運 用 兵 棋 推 演 模 型 , 從 事 國 家 政 策<br />

決 定 之 研 究 , 進 而 探 究 政 府 部 門 的 決 策 盲 點 及 問 題 癥 結 。 面 對 全 球 化 的<br />

快 速 變 遷 , 諸 多 問 題 的 發 生 可 能 是 立 即 且 全 面 性 , 其 所 涉 及 的 領 域 包 含<br />

政 治 、 軍 事 、 經 濟 、 社 會 、 文 化 及 環 境 等 。 因 此 , 政 府 各 部 門 的 應 變 能<br />

力 及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的 培 養 與 訓 練 就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br />

政 軍 兵 棋 推 演 最 大 的 功 用 即 在 於 , 透 由 狀 況 情 境 的 模 擬 演 練 , 讓 各<br />

部 門 在 演 練 的 過 程 中 , 對 諸 多 可 能 發 生 的 重 大 危 機 或 政 策 問 題 , 預 為 因<br />

3 「 台 驗 證 複 合 災 難 應 變 效 能 復 安 兵 推 今 起 展 開 」, 大 紀 元 新 聞 網 ,<br />

http://www.epochtimes.com/b5/11/6/21/n3292403.htm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67<br />

應 準 備 ; 並 且 在 兵 推 的 過 程 中 , 發 現 現 行 運 作 機 制 的 不 足 之 處 , 加 以 改<br />

善 精 進 。 尤 其 面 對 全 球 化 所 引 發 的 問 題 , 例 如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或 區 域 軍 事<br />

危 機 的 爆 發 , 可 能 就 涉 及 到 多 個 的 政 府 部 門 及 單 位 , 因 而 跨 部 門 的 溝 通<br />

協 調 能 力 就 扮 演 相 當 關 鍵 性 的 角 色 。 在 兵 推 模 擬 的 演 練 過 程 中 , 亦 能 藉<br />

由 各 種 情 境 想 定 的 推 演 , 檢 驗 政 府 的 跨 部 門 溝 通 協 調 機 制 是 否 順 暢 無<br />

礙 , 能 否 使 各 部 門 在 短 時 間 協 同 一 致 對 問 題 或 危 機 作 出 有 效 因 應 。<br />

( 二 ) 研 擬 各 種 情 境 想 定 (scenarios), 供 政 府 各 部 門 實 施 決 策 演 練 參 考<br />

在 實 施 兵 推 演 練 前 , 須 先 設 定 推 演 的 一 般 時 空 背 景 與 特 殊 條 件 , 即<br />

「 一 般 狀 況 」 與 「 特 別 狀 況 」, 繼 而 在 此 前 提 下 規 劃 各 種 「 想 定 」<br />

(scenarios)。「 想 定 」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 一 般 想 定 」 與 「 特 別 想 定 」,<br />

前 者 係 指 問 題 或 危 機 發 生 的 時 空 背 景 與 條 件 , 後 者 則 是 在 「 一 般 想 定 」<br />

的 基 礎 時 空 背 景 設 定 下 , 可 能 發 生 的 問 題 、 事 件 或 危 機 。 透 由 各 種 情 境<br />

想 定 的 研 擬 , 將 可 協 助 政 府 各 部 門 注 意 到 未 來 可 能 面 臨 的 重 大 問 題 或 危<br />

機 , 提 早 預 為 因 應 防 範 。 其 次 , 政 府 各 部 門 亦 可 各 種 情 境 想 定 的 架 構<br />

下 , 實 施 決 策 演 練 , 促 使 各 部 門 人 員 從 中 學 習 相 關 經 驗 , 進 而 制 定 出 更<br />

為 全 面 的 政 策 及 配 套 措 施 。<br />

( 三 ) 研 析 政 府 官 員 在 各 種 情 境 下 的 決 策 過 程 、 品 質 及 相 關 影 響 因 素<br />

藉 由 兵 推 演 練 的 實 施 , 將 可 全 面 檢 視 政 府 部 會 首 長 在 各 種 模 擬 情 境<br />

下 , 面 對 突 發 的 問 題 或 危 機 所 作 出 的 反 應 、 決 策 與 作 為 , 進 而 研 析 其 決<br />

策 流 程 中 , 產 生 各 種 正 、 負 影 響 的 關 鍵 因 素 為 何 , 各 項 因 素 的 交 互 關 係<br />

及 其 對 決 策 品 質 可 能 發 揮 的 影 響 。 若 能 綜 整 上 述 各 項 因 素 的 研 析 , 將 有<br />

助 於 改 善 政 府 決 策 品 質 , 並 提 昇 政 府 部 會 首 長 的 核 心 決 策 能 力 。


6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 四 ) 彙 整 兵 推 檢 討 報 告 , 研 提 改 善 政 府 部 門 決 策 及 治 理 能 力 之 建 議<br />

一 般 而 言 , 在 實 施 兵 推 演 練 後 , 主 導 兵 推 的 單 位 均 會 彙 整 研 提 一 兵<br />

推 檢 討 報 告 , 分 析 政 府 各 部 門 在 兵 推 過 程 的 表 現 , 並 針 對 各 部 門 的 決<br />

策 、 反 應 、 政 策 措 施 及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進 行 評 比 , 期 能 改 善 政 府 的 決 策 效<br />

能 及 效 率 , 進 而 全 面 提 昇 政 府 的 治 理 能 力 。<br />

( 五 ) 檢 視 各 部 門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研 提 精 進 作 為<br />

政 府 各 部 門 及 其 轄 屬 各 單 位 , 在 政 策 制 定 及 政 策 執 行 階 段 , 均 各 自<br />

遵 循 一 套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然 此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通 常 適 用 於 例 行 政 策 事 務 的<br />

推 動 , 一 旦 發 生 突 發 性 的 重 大 事 件 或 危 機 , 各 部 門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可 能 就<br />

顯 得 滯 礙 難 行 或 過 於 僵 化 。 因 此 , 透 由 兵 推 的 演 練 , 將 可 測 驗 政 府 各 部<br />

門 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能 否 因 應 突 發 狀 況 或 危 機 , 並 發 掘 出 現 行 運 作 機 制 不<br />

足 之 處 , 以 期 能 提 出 因 應 改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br />

( 六 ) 研 擬 決 策 備 案 資 料 庫 , 供 政 府 部 門 參 考<br />

當 運 用 決 策 型 兵 棋 推 演 時 , 可 針 對 特 定 的 模 擬 想 定 , 由 各 單 位 研 提<br />

最 佳 方 案 , 而 此 一 方 案 經 各 單 位 研 討 後 , 可 進 而 建 立 施 政 或 緊 急 事 件 決<br />

策 備 案 資 料 庫 , 俾 於 遭 遇 相 同 或 類 似 問 題 時 , 能 運 用 參 考 資 料 庫 備 案 ,<br />

及 時 有 效 因 應 解 決 問 題 。<br />

肆 、 結 論<br />

由 於 國 內 的 政 軍 兵 棋 推 演 尚 在 發 展 初 步 階 段 , 許 多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架<br />

構 仍 有 待 更 深 入 的 探 究 與 確 立 , 尤 其 許 多 兵 推 的 詳 細 資 料 與 結 果 多 被 政<br />

府 列 為 高 度 機 密 , 因 而 更 增 添 研 究 的 難 度 。 未 來 若 要 擴 大 國 內 政 軍 兵 推


第 一 篇 內 政 篇 ∣ 69<br />

的 應 用 範 圍 , 並 將 兵 推 的 功 效 發 揮 到 最 大 , 政 府 可 考 慮 以 獎 勵 或 補 助 的<br />

方 式 , 鼓 勵 相 關 學 者 參 與 兵 推 的 研 究 與 演 練 , 進 而 建 立 政 府 與 學 界 的 協<br />

力 模 式 , 讓 理 論 與 實 務 產 生 一 定 程 度 的 連 結 與 深 化 , 如 此 才 能 將 我 國 政<br />

軍 兵 推 研 究 的 推 向 更 臻 純 熟 的 發 展 階 段 。<br />

參 考 書 目<br />

趙 春 山 ,2010,《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應 變 力 訓 練 課 程 實 兵 演 練 規 劃 之 研<br />

究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 台 北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


7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71<br />

黃 金 十 年 教 育 發 展 之 研 析<br />

∗<br />

李 建 興<br />

摘 要<br />

自 2008 年 馬 英 九 、 蕭 萬 長 就 任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二 任 正 副 總 統 以 來 , 勵<br />

精 圖 治 , 積 極 作 為 , 雖 然 內 政 上 , 面 對 扁 政 府 八 年 貪 腐 、 衰 敗 與 分 裂 局<br />

面 ; 國 際 上 , 遭 遇 金 融 海 嘯 、 經 濟 衰 退 , 兩 岸 關 係 陷 入 低 潮 敵 對 狀 態 ,<br />

仍 能 振 衰 起 弊 , 開 展 新 局 , 實 在 可 欽 可 賀 。<br />

2011 年 ( 民 國 100 年 ) 正 值 中 華 民 國 建 國 百 年 之 際 , 馬 總 統 正 式 宣<br />

示 推 動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希 望 領 導 我 國 邁 向 國 家 建 設 的 另 一 個 重<br />

要 里 程 碑 。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建 設 有 八 大 願 景 , 其 中 「 優 質 文 教 」 一 項 , 是<br />

我 國 未 來 十 年 教 育 發 展 的 重 要 目 標 與 策 略 。 本 文 就 此 論 述 :(1) 黃 金 十<br />

年 的 背 景 ,(2) 黃 金 十 年 的 四 個 確 保 、 八 項 願 景 的 內 容 ,(3) 黃 金 十 年<br />

教 育 革 新 的 重 點 ,(4) 黃 金 十 年 全 面 而 長 期 的 教 育 發 展 以 及 (5) 黃 金 十<br />

年 教 育 發 展 願 景 。 教 育 是 國 家 社 會 建 設 重 要 基 石 , 未 來 黃 金 十 年 的 努 力 ,<br />

必 可 使 我 國 國 力 與 人 民 素 質 , 邁 向 另 一 個 嶄 新 的 境 界 。<br />

壹 、 黃 金 十 年 的 背 景<br />

黃 金 十 年 代 表 著 中 華 民 國 未 來 發 展 的 藍 圖 與 願 景 , 而 各 級 各 類 教 育<br />

的 推 動 與 實 施 , 則 是 邁 向 國 家 美 麗 願 景 的 途 徑 。 二 者 相 輔 相 成 , 共 同 為<br />

∗<br />

李 建 興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教 育 文 化 組 召 集 人 。


7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建 設 美 麗 、 快 樂 與 幸 福 的 家 園 , 建 設 富 麗 、 安 康 與 和 平 的 國 家 而 努 力 。<br />

黃 金 十 年 的 「 十 年 」, 馬 總 統 再 三 強 調 是 從 2011 年 到 2020 年 , 主 要<br />

是 希 望 能 夠 為 台 灣 未 來 二 十 年 、 三 十 年 的 發 展 打 好 基 礎 , 真 正 為 人 民 與<br />

國 家 達 成 黃 金 十 年 的 夢 想 與 期 待 。 事 實 上 , 黃 金 十 年 亦 絕 非 不 可 實 現 的<br />

夢 想 , 大 家 都 知 道 , 民 國 17 年 到 26 年 國 民 政 府 在 北 伐 完 成 國 家 統 一 後 ,<br />

曾 有 宏 偉 的 十 年 國 家 建 設 , 被 稱 為 「 黃 金 十 年 」。 第 二 次 在 民 國 60 年 到<br />

70 年 第 一 次 世 界 能 源 危 機 發 生 後 , 蔣 經 國 總 統 推 出 十 大 建 設 , 為 台 灣 經<br />

濟 與 國 家 建 設 注 入 新 生 命 , 也 開 創 另 一 個 黃 金 十 年 。 因 此 , 黃 金 十 年 代<br />

表 一 種 挑 戰 與 願 景 , 也 是 邁 向 光 明 而 壯 麗 的 遠 景 。<br />

這 一 次 是 我 國 在 解 嚴 與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後 , 國 家 面 臨 改 變 的 基 調 , 產<br />

生 邁 向 新 希 望 的 年 代 , 因 此 馬 總 統 在 民 國 99 年 首 度 提 出 「 開 創 黃 金 十 年 」<br />

的 主 張 , 民 國 100 年 馬 總 統 再 次 宣 示 推 動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提 出<br />

許 多 具 體 可 行 的 國 家 建 設 的 目 標 與 策 略 , 提 出 許 多 對 人 民 的 具 體 承 諾 ,<br />

並 作 為 他 尋 求 連 任 的 政 策 主 張 與 國 人 的 共 同 期 待 與 努 力 的 方 向 。<br />

貳 、 黃 金 十 年 的 四 個 確 保 八 項 願 景<br />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中 , 首 先 提 到 四 個 確 保 , 八 項 願 景 。 馬 總<br />

統 說 , 此 時 此 刻 向 國 人 宣 示 這 項 主 張 是 抱 著 感 恩 、 榮 耀 和 警 惕 的 心 情 ,<br />

其 目 的 在 為 國 家 堅 定 持 續 改 革 的 基 本 方 向 , 脫 胎 換 骨 , 共 創 幸 福 。 並 且<br />

在 為 國 家 安 全 和 社 會 和 諧 做 好 四 個 確 保 :<br />

一 、 確 保 中 華 民 國 主 權 的 獨 立 與 完 整 。<br />

二 、 確 保 台 灣 的 安 全 與 繁 榮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73<br />

三 、 確 保 族 群 和 諧 與 兩 岸 和 平 。<br />

四 、 確 保 永 續 環 境 與 公 義 社 會 。<br />

在 上 述 四 個 確 保 的 基 礎 上 , 馬 總 統 提 出 八 項 國 家 願 景 , 即 是 :(1)<br />

活 力 經 濟 ,(2) 公 義 社 會 ,(3) 廉 能 政 府 ,(4) 優 質 文 教 ,(5) 永 續 環<br />

境 ,(6) 全 面 建 設 ,(7) 和 平 兩 岸 , 及 (8) 友 善 國 際 。<br />

這 八 項 國 家 願 景 , 若 獲 致 實 施 的 成 效 , 希 望 為 我 們 國 家 建 構 黃 金 十<br />

年 , 和 平 的 十 年 , 建 設 的 十 年 與 幸 福 的 十 年 。 所 謂 黃 金 十 年 , 即 將 以 過<br />

去 四 年 的 執 政 成 果 為 基 礎 , 在 自 信 中 開 放 , 在 創 新 中 發 展 , 在 公 義 中 前<br />

進 。 以 教 育 革 新 為 例 , 過 去 三 年 多 來 , 政 府 已 實 施 許 多 重 大 教 育 改 革 工<br />

作 , 其 成 果 如 下 :<br />

一 、 推 動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入 學 (2011)。<br />

二 、 保 障 弱 勢 家 庭 學 生 : 高 職 免 學 費 、 齊 一 公 私 立 高 中 學 費 (2011)。<br />

三 、 啟 動 ( 第 二 期 ) 五 年 五 百 億 的 「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2011)。<br />

四 、 通 過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10 條 修 正 案 , 杜 絕 霸 凌 行 為 (2011)。<br />

五 、 保 障 非 自 願 性 失 學 的 學 生 , 推 動 「 就 學 安 全 網 計 畫 」(2009)。<br />

六 、 提 供 短 期 進 用 專 業 人 才 , 實 施 「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安 定 就 業 」(2009)。<br />

七 、 培 養 學 生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 建 置 中 小 學 優 質 化 均 等 數 位 教 育 環 境 計 畫<br />

(2009)。<br />

八 、 加 強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 推 動 「 萬 馬 奔 騰 計 畫 」(2009)。<br />

九 、 修 正 幼 兒 教 育 與 照 顧 法 , 幼 托 合 一 。


7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十 、 修 正 教 育 經 費 管 理 法 , 提 高 每 年 教 育 預 算 為 前 三 年 教 育 決 算 的 百 分<br />

之 二 十 二 點 五 。<br />

在 這 些 教 育 革 新 基 礎 上 , 推 動 黃 金 十 年 全 面 而 長 期 的 教 育 發 展 , 自<br />

然 較 易 水 到 渠 成 。<br />

參 、 黃 金 十 年 教 育 革 新 的 重 點<br />

馬 總 統 指 出 , 未 來 十 年 教 育 革 新 的 總 目 標 , 對 內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br />

本 教 育 、 加 強 產 業 合 作 與 培 育 知 識 經 濟 人 才 、 提 升 國 人 英 語 能 力 。 對 外<br />

延 攬 國 際 人 才 , 加 強 華 語 文 產 業 輸 出 , 以 厚 植 國 際 競 爭 力 , 造 就 「 東 亞<br />

高 等 教 育 重 鎮 」。 作 為 一 位 國 家 領 導 人 , 依 其 一 定 的 高 度 , 指 出 未 來 我 國<br />

教 育 革 新 的 總 方 向 , 提 綱 契 領 , 可 圈 可 點 , 實 際 上 將 可 開 啟 我 國 教 育 革<br />

新 的 新 境 界 。<br />

其 次 , 吾 人 以 為 教 育 革 新 提 出 願 景 , 固 然 重 要 , 但 配 以 具 體 的 實 施<br />

策 略 更 不 可 或 缺 , 在 黃 金 十 年 教 育 革 新 中 , 有 五 項 具 體 策 略 , 試 加 研 析<br />

如 次 :<br />

第 一 ,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br />

這 項 願 景 馬 總 統 在 今 年 元 旦 文 告 中 , 已 鄭 重 宣 示 , 這 半 年 來 已 引 起<br />

國 人 及 國 際 巨 大 回 響 , 大 多 數 人 的 意 見 皆 持 以 肯 定 。 也 有 少 數 人 對 於 部<br />

分 實 施 的 方 法 如 免 試 入 學 , 尚 有 保 留 或 反 對 的 意 見 。 為 了 此 項 政 策 能 順<br />

利 的 在 103 年 開 始 實 施 , 願 景 中 提 出 幾 項 策 略 :<br />

一 、 推 動 高 中 職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 免 試 入 學 率 由 目 前 40%, 五 年 內 提 升<br />

至 75%, 十 年 內 提 升 至 85%。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75<br />

二 、 提 升 高 中 職 就 近 入 學 率 , 由 目 前 60%, 五 年 內 提 升 至 85%, 十 年 內<br />

提 升 至 90%。<br />

三 、 實 施 高 中 職 免 學 費 、100 學 年 度 起 高 職 生 排 富 免 學 費 ,103 學 年 度 起<br />

全 體 高 中 職 及 五 專 前 三 年 學 生 均 免 學 費 。<br />

四 、 推 動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 均 質 化 , 優 質 學 校 比 率 由 目 前 62%, 五 年 內 提<br />

升 至 86%, 十 年 內 提 升 至 95%。<br />

以 上 四 項 事 關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之 成 敗 , 至 關 重 要 , 均 訂 有<br />

具 體 時 程 、 比 率 與 進 度 , 切 實 、 可 行 與 可 察 。 此 外 , 另 有 三 項 配 套 措 施 ,<br />

即 (1) 實 施 五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 並 視 財 政 許 可 , 逐 步 向 下 延 伸 ,(2) 落 實<br />

國 中 教 學 正 常 化 ,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和 (3)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素 質 及 教 學 能 力 。<br />

第 二 , 打 造 台 灣 成 為 東 亞 高 等 教 育 重 鎮<br />

這 一 願 景 有 三 項 重 要 策 略 :<br />

一 、 推 動 世 界 一 流 大 學 及 卓 越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 與 世 界 頂 尖 大 學 同 步 發 展 ,<br />

學 術 交 流 。<br />

二 、 拓 展 國 際 與 兩 岸 教 育 交 流 ,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與 東 亞 及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br />

校 締 結 聯 盟 比 率 由 目 前 81%, 五 年 內 提 升 至 90%, 十 年 內 提 升 至<br />

95%。<br />

三 、 境 外 學 生 來 台 學 習 人 數 由 目 前 4 萬 4727 人 , 五 年 內 成 長 至 10 萬 人 ,<br />

十 年 內 成 長 至 13 萬 人 。<br />

此 外 , 此 項 願 景 有 三 項 配 套 措 施 :


7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一 、 建 構 大 學 國 際 學 生 語 言 及 學 習 友 善 環 境 。<br />

二 、 鼓 勵 學 生 出 國 留 學 ,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br />

三 、 放 寬 優 秀 人 才 來 台 任 教 規 定 。<br />

第 三 , 邁 向 華 語 文 產 業 輸 出 大 國<br />

這 項 願 景 的 具 體 目 標 是 來 台 學 習 華 語 文 學 生 人 數 由 目 前 1 萬 2500<br />

人 , 五 年 內 成 長 至 2 萬 6500 人 , 十 年 內 成 長 至 3 萬 8000 人 。 其 具 體 策<br />

略 為 :<br />

一 、 訂 定 全 球 布 局 策 略 , 協 助 友 邦 友 好 國 家 發 展 在 地 化 之 華 語 教 學 。<br />

二 、 建 立 我 國 華 語 教 育 師 資 、 教 材 與 測 驗 三 合 一 完 整 組 合 模 式 輸 出 之 特<br />

色 。<br />

三 、 設 立 華 語 文 專 責 推 動 組 織 , 整 合 部 會 資 源 。<br />

第 四 , 加 強 產 業 合 作 與 培 育 知 識 經 濟 人 才<br />

這 項 願 景 的 具 體 策 略 有 下 列 數 則 :<br />

一 、 延 聘 具 產 業 經 驗 之 專 業 教 師 。<br />

二 、 推 動 大 專 校 院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 強 化 實 務 教 學 。<br />

三 、 加 強 產 業 合 作 , 落 實 學 用 合 一 , 使 學 生 畢 業 即 具 就 業 能 力 。<br />

四 、 推 動 產 業 需 求 導 向 之 跨 領 域 學 程 。<br />

五 、 強 化 學 校 智 財 管 理 機 制 , 加 值 技 術 創 新 成 果 , 聯 合 技 轉 案 件 由 目 前<br />

每 年 300 件 , 五 年 內 提 高 到 每 年 450 件 , 十 年 內 提 高 到 每 年 600 件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77<br />

第 五 , 提 升 國 人 英 語 能 力<br />

這 項 願 景 的 具 體 策 略 有 下 列 三 項 :<br />

一 、 加 強 各 級 學 校 英 語 教 育 並 營 造 學 用 環 境 , 有 效 提 升 國 民 國 際 語 言 溝<br />

通 能 力 。<br />

二 、 提 升 公 務 人 力 資 本 的 英 語 能 力 , 增 加 各 機 關 需 具 備 英 語 能 力 實 務 之<br />

人 數 。<br />

三 、 遴 選 培 訓 各 種 專 業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具 溝 通 與 談 判 之 國 際 化 高 階 行 政 人<br />

才 , 有 效 提 升 國 際 對 話 量 能 , 拓 展 與 深 化 國 際 參 與 。<br />

肆 、 黃 金 十 年 全 面 而 長 期 的 教 育 發 展<br />

前 已 述 及 ,2011 年 我 國 邁 入 建 國 百 年 , 馬 英 九 總 統 提 出 「 黃 金 十<br />

年 」 國 家 建 設 新 願 景 , 提 出 「 創 新 強 國 、 文 化 興 國 、 環 保 救 國 、 憲 政 固<br />

國 、 福 利 安 國 、 和 平 護 國 」 六 大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 基 於 教 育 是 國 家 建<br />

設 與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礎 , 必 須 繼 續 不 斷 促 進 全 面 而 長 期 的 教 育 發 展 ,<br />

以 因 應 社 會 變 遷 與 世 界 潮 流 。<br />

當 前 我 國 社 會 面 對 新 世 紀 少 子 女 化 與 高 齡 化 的 趨 勢 , 教 育 M 型 化 的<br />

影 響 , 氣 候 變 遷 與 環 境 永 續 的 關 注 、 全 球 劃 時 代 的 競 爭 、 本 土 化 意 識 的<br />

崛 起 、 網 路 時 代 的 學 習 衝 擊 及 校 園 生 態 環 境 的 轉 變 等 重 大 變 遷 與 挑 戰 ,<br />

我 國 未 來 十 年 教 育 發 展 亟 需 因 應 的 重 大 課 題 , 計 有 下 列 十 項 :<br />

1.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與 幼 托 整 合<br />

2. 健 全 教 育 體 制 與 厚 植 教 育 資 源<br />

3. 精 緻 師 資 培 育 與 專 業 發 展


7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4. 促 進 高 等 教 育 轉 型 與 發 展<br />

5. 培 育 知 識 經 濟 人 才 與 創 新 教 育 產 業<br />

6. 發 展 多 元 現 代 公 民 素 養<br />

7. 健 全 全 民 運 動 與 健 康 促 進<br />

8.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 關 懷 弱 勢 與 特 殊 教 育 族 群 權 益<br />

9. 拓 展 兩 岸 、 國 際 教 育 與 海 外 僑 教<br />

10. 深 化 終 身 學 習 與 學 習 社 會<br />

上 述 十 項 教 育 發 展 課 題 與 策 略 , 我 國 未 來 黃 金 十 年 重 要 的 教 育 政 策<br />

及 作 法 。 茲 試 加 分 析 之 。<br />

一 、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與 幼 托 整 合<br />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是 我 國 社 會 大 眾 最 關 切 的 教 育 課 題 與 共<br />

識 , 在 前 述 「 教 育 革 新 」 中 已 對 此 有 所 闡 釋 , 不 再 贅 言 。 事 實 上 , 實 施<br />

十 二 年 國 教 事 關 : 紓 緩 升 學 壓 力 , 引 導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 縮 小 教 育 落 差 ,<br />

均 衡 城 鄉 發 展 , 促 進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 提 升 國 民 素 質 ,<br />

增 進 國 家 競 爭 力 等 , 因 此 , 當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之 後 , 正 可 為 我 國 創<br />

造 教 育 發 展 的 新 紀 元 。<br />

為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教 , 政 府 現 在 就 應 開 始 準 備 工 作 , 諸 如 : 成 立 專 責<br />

組 織 , 研 修 相 關 法 規 , 研 發 中 小 學 統 整 課 程 , 研 擬 入 學 制 度 與 學 區 劃 分 ,<br />

籌 措 經 費 , 加 強 適 性 輔 導 , 學 生 學 力 品 管 機 制 , 推 動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 精<br />

進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 擴 大 大 學 入 學 繁 星 計 畫 等 都 是 應 積 極 準 備 , 以 完 成 使<br />

命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79<br />

其 次 , 幼 托 整 合 工 作 , 重 在 立 法 , 修 正 「 幼 兒 教 育 與 照 顧 法 」 促 進<br />

教 育 與 社 會 福 利 的 完 整 性 與 連 貫 性 , 讓 幼 兒 享 受 多 元 、 平 等 、 就 近 且 優<br />

質 的 學 前 教 保 服 務 , 逐 步 達 成 學 前 教 育 自 5 歲 開 始 , 免 除 學 費 , 以 減 輕<br />

家 庭 育 兒 負 擔 。<br />

二 、 健 全 教 育 體 制 與 厚 植 教 育 資 源<br />

立 法 院 已 通 過 「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 修 正 案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組 織 與 職 掌<br />

都 已 大 幅 度 的 更 動 , 教 育 部 亦 不 例 外 , 因 此 健 全 教 育 體 制 必 須 從 更 改 教<br />

育 部 組 織 與 職 掌 調 整 開 始 。<br />

教 育 部 為 因 應 教 育 組 織 再 造 及 配 合 教 育 發 展 需 要 , 除 了 成 立 「 因 應<br />

少 子 女 化 對 策 」 小 組 , 修 訂 「 教 育 基 本 法 」、 研 訂 「 校 長 法 」 及 「 學 生 輔<br />

導 法 」、 設 置 教 育 政 策 諮 詢 會 , 並 建 立 K-12 課 程 及 教 學 輔 導 及 支 持 系 統 、<br />

教 育 及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專 業 培 訓 與 證 照 機 制 ,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專 才 專 用<br />

的 人 事 制 度 等 體 制 。<br />

教 育 部 亦 將 送 立 法 院 研 修 「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 檢 討 現 行 地 方<br />

政 府 教 育 基 本 需 求 計 算 方 式 , 調 整 為 符 合 國 際 趨 勢 , 結 合 投 入 與 產 出 的<br />

計 算 方 式 , 以 提 升 各 縣 市 教 育 經 費 分 配 的 適 當 性 與 公 平 性 。 此 外 , 為 因<br />

應 少 子 女 化 之 趨 勢 , 保 障 學 生 就 學 權 益 , 衡 量 社 區 發 展 與 文 化 保 存 需 要 ,<br />

審 慎 評 估 學 校 新 設 與 整 併 需 求 。<br />

三 、 精 緻 師 資 培 育 與 專 業 發 展<br />

我 國 開 放 多 元 師 資 培 育 管 道 後 , 加 上 少 子 女 化 衝 擊 , 新 進 教 師 需 求<br />

減 少 , 師 資 生 就 任 教 職 機 會 大 幅 緊 縮 , 影 響 師 資 培 育 士 氣 及 優 秀 人 才 投


8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入 教 職 意 願 。<br />

隨 著 資 訊 科 技 帶 來 的 學 習 型 態 變 化 及 知 識 更 新 加 速 , 教 師 專 業 養 成<br />

有 賴 精 緻 的 職 前 教 育 及 結 合 不 同 生 涯 階 段 持 續 專 業 成 長 與 終 身 學 習 , 以<br />

因 應 教 學 現 場 新 的 挑 戰 與 需 求 , 回 應 社 會 的 期 待 。 同 時 , 偏 遠 地 區 、 教<br />

育 弱 勢 族 群 、 幼 兒 照 顧 托 育 、 成 人 教 育 、 休 閒 運 動 等 師 資 及 專 業 人 才 需<br />

要 , 亦 是 師 資 培 育 應 重 視 的 議 題 。<br />

為 精 進 師 資 培 育 , 研 訂 「 師 資 培 育 白 皮 書 」, 以 確 保 教 師 素 質 為 核 心 ,<br />

規 劃 推 動 師 資 職 前 培 育 、 進 用 、 專 業 發 展 、 獎 優 汰 劣 等 具 體 作 為 , 並 輔<br />

以 修 正 「 師 資 培 育 法 」、「 教 師 法 」 及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等 相 關 法 規 ,<br />

健 全 並 落 實 執 行 師 資 培 育 及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政 策 。 此 外 , 設 置 「 師 資 規 劃<br />

及 培 育 司 」, 統 合 師 資 培 育 業 務 , 規 劃 辦 理 各 級 各 類 師 資 培 育 與 相 關 業 務<br />

事 項 , 整 合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中 小 學 力 量 共 同<br />

培 育 優 質 適 量 師 資 , 推 動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 確 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法 制 基 礎 ,<br />

配 合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及 生 涯 發 展 修 法 賦 予 中 小 學 教 師 進 修 、 進 階 、 評 鑑 及<br />

換 證 等 法 源 依 據 , 均 為 未 來 師 資 培 育 及 專 業 發 展 的 重 要 作 為 。<br />

四 、 促 進 高 等 教 育 轉 型 與 發 展<br />

高 等 教 育 以 研 究 高 深 學 術 及 培 養 專 門 人 才 為 要 務 , 係 推 動 國 家 現 代<br />

化 的 主 要 核 心 動 力 。 未 來 高 等 教 育 將 強 調 高 教 機 構 本 身 的 角 色 扮 演 與 回<br />

應 社 會 期 望 的 能 力 , 重 視 學 術 自 由 與 大 學 自 主 , 確 保 國 民 素 質 的 教 育 機<br />

會 的 公 平 性 等 , 以 提 升 高 等 教 育 的 品 質 與 持 續 發 展 。<br />

未 來 應 擇 公 立 大 學 試 行 大 學 自 主 治 理 方 案 , 賦 予 大 學 自 主 組 織 權 、<br />

財 務 會 計 自 主 權 及 人 事 權 , 以 建 立 更 具 效 率 的 運 作 機 制 。 再 者 , 為 考 量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81<br />

少 子 女 化 對 國 內 人 才 培 育 質 量 的 影 響 , 以 及 目 前 大 學 在 入 學 資 格 、 修 業<br />

年 限 、 授 課 方 式 等 方 面 之 彈 性 稍 嫌 不 足 , 應 積 極 推 動 成 人 彈 性 就 讀 大 學<br />

方 案 , 放 寬 大 學 入 學 資 格 , 創 新 現 有 大 學 部 入 學 測 驗 以 外 另 類 入 學 途 徑 ,<br />

以 增 加 成 人 入 學 機 會 。<br />

另 為 建 構 公 私 立 大 學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 落 實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 未 來 將 回<br />

歸 大 學 自 治 精 神 , 學 雜 費 由 各 大 學 在 規 定 上 限 範 圍 內 , 自 主 決 定 收 費 額<br />

度 , 以 反 應 學 校 成 本 及 教 學 品 質 , 並 擴 大 對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的 就 學 協 助 措<br />

施 , 以 降 低 學 生 因 家 庭 背 景 差 異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及 促 進 高 等 教 育 機 會 均<br />

等 。 當 前 面 臨 全 球 化 及 市 場 開 放 的 趨 勢 ,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必 須 朝 國 際 化 發<br />

展 , 加 速 進 行 與 東 亞 各 國 間 之 體 系 整 合 , 擴 大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規 模 , 達 成<br />

外 籍 生 人 數 倍 增 的 目 標 ,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 此 外 , 未 來 應 積 極 推 動 各 項<br />

大 專 校 院 評 鑑 工 作 , 以 建 構 我 國 優 質 之 高 等 教 育 環 境 。<br />

五 、 培 育 知 識 經 濟 人 才 與 創 新 教 育 產 業<br />

產 業 技 術 的 提 升 是 帶 動 國 家 經 濟 成 長 的 動 力 , 而 配 合 知 識 經 濟 社 會<br />

的 來 臨 , 培 育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 大 專 校 院 責 無 旁 貸 。 大 專 校 院 必 須 明 確 自<br />

我 定 位 , 並 以 產 品 區 隔 理 念 , 建 立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 強 化 人 才 培 育 內 涵 ;<br />

有 效 規 劃 並 建 立 多 元 化 財 務 經 營 模 式 與 策 略 ; 招 聘 具 國 際 觀 之 教 師 ; 建<br />

立 專 業 及 權 責 相 符 的 行 政 組 織 與 制 度 , 以 為 知 識 經 濟 社 會 培 育 適 用 之 人<br />

才 。<br />

因 應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設 置 、 學 校 授 課 內 容 應 能 積 極 回<br />

應 產 業 最 新 發 展 需 求 , 並 強 化 學 校 教 學 創 新 與 教 育 創 新 , 以 培 育 學 生 創<br />

新 能 力 及 再 學 習 能 力 。 未 來 必 須 透 過 適 時 更 新 課 程 內 容 以 符 合 產 業 需


8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求 ; 設 置 跨 領 域 學 程 以 培 育 跨 產 業 的 專 業 人 才 ; 強 化 學 生 基 礎 學 科 能 力<br />

及 培 養 學 生 持 續 學 習 的 習 慣 ; 強 化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br />

目 前 國 內 智 財 經 營 之 人 才 培 育 與 業 界 實 務 仍 未 充 分 結 合 , 日 後 將 深<br />

化 大 專 智 財 相 關 課 程 與 技 術 評 估 、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法 律 攻 防 等 實 務 之 連<br />

結 , 並 結 合 職 能 認 證 , 培 養 智 財 專 業 人 才 , 並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聘 用 智 財 專<br />

才 從 事 研 發 佈 局 及 智 財 有 效 推 廣 。 為 整 體 建 置 有 利 產 學 合 作 之 校 園 環<br />

境 , 應 配 合 研 修 相 關 法 規 , 以 促 進 學 界 及 產 業 人 力 資 源 流 通 運 用 , 並 賦<br />

予 學 校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更 大 彈 性 空 間 , 有 效 擴 散 產 學 研 發 成 果 。<br />

六 、 發 展 多 元 現 代 公 民 素 養<br />

現 代 公 民 素 養 的 培 育 需 由 人 與 己 、 人 與 人 、 人 與 社 群 、 人 與 自 然 等<br />

面 向 , 層 層 外 擴 並 循 序 統 整 , 以 孕 育 國 民 具 有 高 品 德 、 重 感 恩 、 懂 法 治 、<br />

尊 人 權 、 愛 環 境 、 有 藝 術 與 防 災 安 全 之 現 代 公 民 素 養 。<br />

為 因 應 社 會 趨 勢 及 確 立 公 民 素 養 施 政 方 向 , 並 配 合 教 育 部 組 織 改<br />

造 ,101 年 將 設 置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與 青 年 發 展 司 ; 新 設 的 終 身 及 特 殊<br />

教 育 司 下 設 藝 術 教 育 及 公 民 素 養 科 , 及 成 立 藝 術 教 育 會 ; 研 訂 環 境 教 育<br />

白 皮 書 , 以 及 訂 定 安 全 與 防 災 教 育 短 、 中 、 長 程 實 施 方 案 。<br />

為 發 展 多 元 現 代 公 民 素 養 , 將 全 面 檢 視 現 行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br />

程 及 高 中 職 課 程 , 與 公 民 素 養 培 育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 及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公 民<br />

素 養 通 識 課 程 的 設 置 與 推 動 ; 並 獎 勵 研 發 培 育 公 民 素 養 相 關 教 材 教 法 ,<br />

以 及 落 實 生 活 與 環 境 品 質 課 程 教 學 ; 強 化 社 區 大 學 與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對 於<br />

現 代 公 民 素 養 培 育 的 全 面 推 展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83<br />

未 來 將 鼓 勵 學 校 與 家 長 及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 整 合 社 會 各 界 資 源 , 共 同<br />

推 動 各 項 公 民 素 養 教 育 , 鼓 勵 青 年 積 極 參 與 服 務 學 習 與 公 共 事 務 , 開 創<br />

志 願 服 務 新 風 貌 , 並 建 立 旅 遊 學 習 的 機 制 與 平 台 , 促 進 學 術 社 群 的 創 設<br />

與 多 元 對 話 , 期 能 涵 泳 公 民 社 會 責 任 , 增 進 全 民 生 活 優 質 化 。<br />

七 、 推 展 全 民 運 動 與 健 康 促 進<br />

健 康 是 一 切 學 習 的 基 礎 , 面 對 現 代 社 會 環 境 的 挑 戰 , 未 來 應 提 升 學<br />

生 健 康 生 活 技 能 , 養 成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 強 化 國 民 健 全 體 格 , 因 此 , 將 優<br />

先 推 動 新 世 紀 學 童 健 康 素 養 及 守 則 , 提 升 健 康 素 養 與 健 康 行 為 , 養 成 健<br />

康 習 慣 及 社 交 、 人 際 、 認 知 、 情 緒 調 適 等 生 活 技 能 , 以 增 進 生 活 品 質 。<br />

除 此 , 將 落 實 學 校 體 育 正 常 教 學 , 研 議 增 加 中 小 學 體 育 課 時 間 , 鼓 勵 大<br />

專 校 院 開 設 多 元 體 育 課 程 , 激 發 全 民 運 動 動 機 與 興 趣 , 提 倡 運 動 風 氣 與<br />

文 化 , 以 達 到 全 民 運 動 與 健 康 促 進 的 願 景 。<br />

為 擴 大 並 永 續 培 育 運 動 專 業 人 才 , 強 化 國 際 競 技 表 現 , 為 建 置 運 動<br />

人 才 一 貫 培 育 體 制 , 銜 接 「 小 學 — 國 中 — 高 中 — 大 學 」 與 軍 中 、 社 會 及<br />

職 業 運 動 , 配 合 建 構 運 動 科 學 輔 助 網 絡 , 打 造 運 動 競 技 之 完 善 支 援 體 系 ,<br />

進 而 永 續 培 育 國 際 運 動 競 技 專 業 人 才 , 落 實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亞 洲 運 動<br />

會 及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等 國 際 競 賽 運 動 選 手 、 教 練 、 裁 判 、 運 科 人 員 之 選<br />

才 、 訓 練 、 競 賽 、 輔 導 與 獎 勵 之 配 套 措 施 , 積 極 發 展 我 國 重 點 競 賽 運 動<br />

項 目 , 培 訓 人 才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運 動 組 織 , 並 能 成 功 申 辦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與<br />

體 育 活 動 。<br />

八 、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 關 懷 弱 勢 與 特 殊 教 育 族 群 權 益<br />

為 符 應 國 際 對 多 元 文 化 的 尊 重 、 弱 勢 族 群 的 關 懷 及 對 本 土 文 化 之 重


8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視 , 以 及 我 國 社 會 對 原 住 民 族 、 新 移 民 、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各 種 學 習 弱 勢 群<br />

體 教 育 權 益 的 重 視 ,「 不 放 棄 任 何 一 個 孩 子 」 以 成 為 我 國 教 育 上 的 重 要 原<br />

則 。 在 秉 持 尊 重 差 異 與 促 進 了 解 的 原 則 下 , 未 來 將 制 定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政<br />

策 白 皮 書 , 修 訂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五 年 中 程 個 案 計 畫 (100-104 年 ), 具<br />

體 改 善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環 境 , 提 高 原 住 民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 培<br />

育 原 住 民 族 多 樣 的 人 才 。 為 因 應 新 移 民 子 女 人 數 之 增 加 , 將 協 助 新 移 民<br />

子 女 在 生 活 與 學 習 上 獲 得 更 佳 的 適 應 ; 在 課 業 輔 導 及 親 師 溝 通 上 , 亦 將<br />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 未 來 將 積 極 推 動 「 新 移 民 子 女 教 育 改 進 方 案 」, 以 符 應 新<br />

移 民 子 女 教 育 發 展 的 需 要 。<br />

我 國 特 殊 教 育 未 來 的 發 展 將 朝 向 精 緻 化 與 卓 越 化 的 目 標 邁 進 , 並 強<br />

化 特 殊 教 育 行 政 支 持 網 絡 之 服 務 品 質 、 研 訂 適 切 有 效 的 政 策 及 各 類 多 元<br />

行 動 方 案 、 建 構 優 質 適 性 化 的 無 障 礙 環 境 , 並 輔 以 績 效 責 任 評 鑑 之 要 求 ,<br />

以 提 升 特 殊 教 育 之 專 業 素 質 與 績 效 目 標 。<br />

九 、 拓 展 兩 岸 、 國 際 教 育 與 海 外 僑 教<br />

面 對 國 內 外 環 境 的 變 遷 , 教 育 必 須 重 新 思 考 本 身 定 位 , 將 培 育 國 際<br />

化 人 才 列 為 優 先 推 動 目 標 。 教 育 部 將 投 注 資 源 與 行 動 致 力 推 動 兩 岸 、 國<br />

際 教 育 與 海 外 僑 教 , 擴 大 青 年 學 生 多 元 國 際 服 務 及 學 習 機 會 , 培 育 國 家<br />

所 需 國 際 人 才 , 以 達 成 「 重 建 兩 岸 關 係 , 擴 大 國 際 參 與 」 的 國 家 政 策 目<br />

標 。 在 現 階 段 兩 岸 情 勢 發 展 下 , 教 育 交 流 人 數 持 續 穩 定 成 長 。 在 推 動 策<br />

略 上 , 鼓 勵 各 地 方 政 府 及 各 級 學 校 研 議 設 置 專 責 兩 岸 教 育 事 務 單 位 或 人<br />

員 , 規 劃 辦 理 有 關 教 育 交 流 事 務 , 以 發 揮 上 下 整 合 功 效 。<br />

中 小 學 國 際 教 育 以 培 育 具 備 國 家 認 同 、 國 際 素 養 、 全 球 競 合 力 及 全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85<br />

球 責 任 感 的 國 際 化 人 才 為 目 標 , 在 推 動 策 略 上 , 秉 持 學 校 本 位 、 融 入 課<br />

程 為 主 、 重 視 基 層 角 色 三 個 核 心 理 念 , 引 導 及 協 助 中 小 學 透 過 融 入 課 程 、<br />

國 際 交 流 、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及 學 校 國 際 化 四 個 面 向 實 施 國 際 教 育 , 加 強 國<br />

際 教 育 的 深 度 ; 並 從 地 理 區 域 上 級 國 際 知 能 上 擴 大 學 習 向 度 , 提 升 國 際<br />

教 育 學 習 的 廣 度 。<br />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對 提 供 海 外 台 商 子 女 教 育 、 延 續 中 華 傳 統 文 化 、 擴 展<br />

海 外 教 育 力 量 有 其 貢 獻 。 未 來 將 積 極 協 助 學 校 逐 年 改 善 軟 硬 體 設 施 , 以<br />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 檢 討 及 鬆 綁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以 促 進 學 校 有 彈 性 辦 學 空 間 ;<br />

採 行 特 色 化 、 國 際 化 策 略 , 以 展 現 學 校 特 色 及 存 在 價 值 ; 借 重 學 校 華 文<br />

教 學 優 勢 , 以 為 當 地 華 語 文 教 育 中 心 等 , 以 提 升 臺 灣 學 校 使 更 具 競 爭 力 。<br />

十 、 深 化 終 身 學 習 與 學 習 社 會<br />

推 展 終 身 學 習 、 建 構 學 習 社 會 , 以 成 為 當 前 各 國 提 高 國 民 素 質 、 提<br />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不 二 法 門 。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為 推 展 終 身 學 習 , 均 不 斷 有 白<br />

皮 書 的 發 布 、 法 令 的 訂 頒 、 計 畫 的 研 擬 及 有 效 推 展 策 略 的 施 行 。 鑑 於 全<br />

球 劃 時 代 的 來 臨 , 我 國 社 會 面 臨 少 子 女 化 、 高 齡 化 的 現 象 , 人 口 結 構 快<br />

速 變 遷 , 我 國 在 終 身 學 習 推 展 上 , 其 重 要 議 題 包 括 : 終 身 學 習 體 系 的 建<br />

構 、 社 區 大 學 功 能 的 深 化 、 老 人 教 育 的 實 施 、 非 正 規 學 習 課 程 的 認 證 、<br />

成 人 回 流 教 育 的 強 化 、 家 庭 教 育 的 推 展 等 。<br />

為 整 合 各 級 推 動 單 位 、 建 立 完 整 終 身 學 習 組 織 架 構 、 落 實 終 身 學 習<br />

法 制 化 , 未 來 將 修 訂 終 身 學 習 法 、 提 供 民 眾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 規 劃 推 動 學<br />

習 型 城 鄉 、 活 化 現 有 學 習 空 間 為 社 區 多 功 能 學 習 中 心 、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暨<br />

社 團 共 同 參 與 學 習 之 場 域 等 , 據 以 作 為 終 身 學 習 之 重 要 策 略 及 推 展 終 身


8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學 習 的 新 思 維 與 行 動 , 以 期 擴 增 民 眾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 落 實 終 身 學 習 之 願<br />

景 。<br />

近 年 來 , 由 於 社 會 經 濟 的 發 展 , 我 國 人 口 少 子 女 化 、 高 齡 化 趨 勢 至<br />

為 明 顯 , 未 來 將 積 極 運 用 在 地 資 源 , 擴 增 老 人 學 習 機 會 ; 開 闢 多 元 學 習<br />

管 道 , 創 新 學 習 模 式 ; 強 化 代 間 教 育 , 營 造 「 無 年 齡 歧 視 、 不 分 年 齡 、<br />

人 人 共 享 」 之 社 會 ; 培 訓 社 區 種 子 師 資 及 樂 齡 志 工 , 開 發 老 人 人 力 資 源 ,<br />

實 踐 「 老 人 帶 領 老 人 , 老 人 服 務 老 人 」, 發 展 及 推 動 老 年 自 主 學 習 方 案 ;<br />

提 升 高 齡 學 習 從 業 人 員 專 業 素 養 , 以 落 實 「 終 身 學 習 、 健 康 快 樂 、 自 主<br />

尊 嚴 、 社 會 參 與 」 的 學 習 願 景 。<br />

我 國 對 家 庭 教 育 的 推 展 , 一 向 極 為 重 視 。92 年 訂 頒 家 庭 教 育 法 , 於<br />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設 置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 推 動 各 類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及 家 庭 教 育 人<br />

員 專 業 化 等 。 然 而 , 隨 著 社 會 的 變 遷 、 人 口 結 構 的 改 變 , 家 庭 教 育 必 須<br />

持 續 精 進 , 未 來 將 透 過 建 構 學 習 型 家 庭 方 案 , 適 時 依 多 元 家 庭 個 別 需 求<br />

提 供 學 習 資 源 , 促 進 家 庭 健 全 發 展 , 發 揮 家 庭 價 值 與 功 能 。<br />

伍 、 黃 金 十 年 教 育 發 展 願 景<br />

二 ○ 一 一 年 即 是 中 華 民 國 建 國 百 年 , 也 是 二 十 一 新 世 紀 的 開 端 年<br />

代 , 馬 總 統 提 出 「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 作 為 國 家 建 設 的 目 標 與 策 略 , 事<br />

關 國 家 未 來 的 遠 景 , 至 為 重 要 。<br />

面 對 未 來 黃 金 十 年 , 教 育 部 曾 重 大 舉 辦 第 八 次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 凝 聚<br />

全 民 共 識 , 並 參 照 馬 總 統 競 選 連 任 政 見 與 治 國 理 念 , 針 對 我 國 未 來 長 期<br />

教 育 發 展 方 向 , 提 出 「 新 世 紀 、 新 教 育 、 新 承 諾 」 三 大 願 景 以 及 「 精 緻 、<br />

創 新 、 公 義 、 永 續 」 四 大 目 標 , 規 劃 出 教 育 發 展 策 略 及 具 體 行 動 方 案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87<br />

我 國 教 育 發 展 的 三 大 願 景 , 即 是 :<br />

一 、 新 世 紀 :<br />

建 國 百 年 , 教 育 興 國 , 邁 向 新 世 紀 , 黃 金 十 年 , 教 育 是 個 人 發 展 ,<br />

社 會 進 步 , 國 家 建 設 與 人 類 永 續 的 基 礎 。<br />

二 、 新 教 育 :<br />

新 教 育 要 立 足 台 灣 , 走 向 全 球 , 要 力 求 革 新 , 更 要 調 和 穩 健 , 要 延<br />

續 文 化 傳 統 , 更 要 追 求 卓 越 與 創 新 , 教 育 是 國 家 神 聖 的 使 命 , 更 是 全 民<br />

及 學 習 者 的 責 任 。<br />

三 、 新 承 諾<br />

政 府 應 持 續 救 貧 教 育 , 發 展 「 精 緻 、 創 新 、 公 義 、 永 續 」 的 教 育 ,<br />

所 有 教 育 夥 伴 應 攜 手 同 心 , 無 私 地 為 教 育 奉 獻 心 力 , 學 習 者 亦 應 為 自 我<br />

學 習 成 長 負 責 , 以 回 饋 社 會 。<br />

基 於 上 述 三 大 教 育 發 展 願 景 , 未 來 黃 金 十 年 , 我 國 教 育 發 展 應 邁 向<br />

四 大 教 育 目 標 。 即 是 :<br />

一 、 精 緻 : 提 升 教 育 全 面 品 質<br />

增 進 我 國 教 育 體 制 的 行 政 效 能 , 並 以 宏 觀 穩 健 與 多 元 前 瞻 的 策 略 ,<br />

營 造 因 材 施 教 與 有 教 無 類 的 教 育 環 境 , 促 使 教 育 歷 程 的 有 效 學 習 及 其 成<br />

果 的 質 量 提 升 , 進 而 引 導 學 習 者 自 我 實 現 且 具 備 現 代 公 民 素 養 , 並 培 養<br />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兼 備 的 優 質 人 才 。


8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二 、 創 新 : 激 發 教 育 多 元 活 力<br />

展 現 我 國 教 育 的 特 色 與 既 有 優 勢 , 並 檢 討 歷 年 教 育 改 革 成 效 , 結 合<br />

國 際 趨 勢 與 當 代 教 育 新 知 , 培 養 學 習 者 具 備 創 意 思 考 , 解 決 問 題 , 批 判<br />

反 省 , 以 及 運 用 新 興 科 技 且 融 合 美 學 的 知 能 , 以 厚 植 國 力 並 邁 向 知 識 經<br />

濟 與 產 業 升 級 。<br />

三 、 公 義 : 彰 顯 教 育 深 度 關 懷<br />

秉 持 教 育 的 公 平 正 義 理 念 與 資 源 的 合 理 分 配 原 則 , 並 兼 顧 個 別 特 殊<br />

需 求 , 尊 重 多 元 化 差 異 , 以 及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的 教 育 政 策 , 進 而 提 供 學 習<br />

者 在 基 礎 教 育 與 升 學 制 度 方 面 , 享 有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與 積 極 平 權 的 待 遇 ,<br />

以 彰 顯 自 由 民 主 社 會 的 人 文 關 懷 精 神 。<br />

四 、 永 續 : 促 進 教 育 長 遠 發 展<br />

強 化 我 國 教 育 網 絡 革 新 的 動 力 , 並 培 養 專 業 精 良 的 完 備 師 資 與 行 政<br />

人 才 , 進 而 協 助 學 習 者 形 塑 本 土 意 識 與 全 球 視 野 的 襟 懷 , 且 建 構 世 界 公<br />

民 的 終 身 學 習 平 台 , 以 促 進 國 際 間 的 交 流 合 作 與 良 性 競 爭 , 並 積 極 致 力<br />

人 類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產 的 延 續 與 發 展 。<br />

結 語<br />

我 國 面 對 未 來 黃 金 十 年 , 國 內 外 政 治 、 經 濟 、 社 會 與 各 種 環 境 , 可<br />

能 有 各 種 重 大 變 遷 與 嚴 峻 之 考 驗 , 但 教 育 革 新 是 國 家 社 會 動 力 的 主 要 來<br />

源 , 更 是 推 動 國 家 社 會 永 續 發 展 的 基 礎 力 量 , 優 質 文 教 與 教 育 革 新 均 賴<br />

政 府 與 民 間 的 決 心 、 信 心 與 毅 力 , 馬 總 統 提 出 的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br />

正 是 這 些 力 量 匯 積 的 一 大 保 證 , 希 望 面 對 未 來 , 持 續 改 革 , 創 造 國 家 更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89<br />

輝 煌 與 光 明 的 前 程 。<br />

資 料 來 源 :<br />

1. 教 育 部 編 印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 第 八 次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實 錄 。 新<br />

世 紀 、 新 教 育 、 新 承 諾 , 民 國 100 年 4 月 。<br />

2.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報 告 書 , 黃 金 十 年 、 百 年 樹 人 , 教 育 部 編 印 , 民 國 100<br />

年 1 月 。<br />

3.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報 告 書 , 黃 金 十 年 、 百 年 樹 人 , 簡 要 版 , 教 育 部 。<br />

4.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2010 年 。<br />

5.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 黃 金 十 年 與 國 家 願 景 , 國 政 研 究 報<br />

告 ,2011 年 。<br />

6. 教 育 部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 打 造 孩 子 的 未 來 競 爭 力 , 民 國 100 年<br />

9 月 。<br />

7. 徐 明 珠 , 未 來 黃 金 十 年 , 職 場 與 教 育 趨 勢 之 研 究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br />

會 , 國 政 研 究 報 告 ,2011 年 4 月 。<br />

8. 謝 明 瑞 , 黃 金 十 年 與 國 家 願 景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 國 政 研 究 報 告 ,<br />

2011 年 11 月 。<br />

9. 黃 金 十 年 臺 灣 升 級 促 進 會 成 立 大 會 暨 研 討 會 ,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報<br />

告 , 未 刊 稿 , 民 國 100 年 9 月 。<br />

10. 李 建 興 , 教 育 改 革 與 挑 戰 , 師 大 書 苑 ,2009 年 7 月 。


9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11. 李 建 興 , 教 育 新 境 界 , 師 大 書 苑 ,2010 年 12 月 。<br />

12. 李 建 興 , 百 年 教 育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公 司 ,2011 年 12 月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91<br />

有 關 設 立 文 化 部 的 思 考 與 期 待<br />

∗<br />

漢 寶 德<br />

政 府 已 經 決 定 成 立 文 化 部 了 。 這 是 多 年 來 政 府 的 承 諾 , 也 是 文 化 界<br />

所 夢 寐 以 求 的 事 。 可 是 成 立 化 部 究 竟 有 什 麼 好 處 呢 ? 卻 很 少 人 說 得 出<br />

來 。 這 樣 做 , 似 乎 只 是 給 文 化 界 一 個 面 子 , 使 文 化 人 在 心 理 上 有 歸 屬 感 。<br />

一 個 政 府 的 部 會 、 組 織 , 其 任 務 都 是 很 清 楚 的 。 內 政 、 外 交 、 國 防 、<br />

財 政 、 經 濟 等 , 聽 到 名 稱 就 知 道 其 任 務 , 純 技 術 性 的 , 如 交 通 、 建 設 等<br />

更 不 必 說 了 。 文 化 部 的 任 務 是 什 麼 ? 恐 怕 一 時 不 容 易 說 明 白 , 那 是 因 為<br />

「 文 化 」 怎 麼 解 釋 , 代 表 什 麼 意 義 , 向 來 就 是 各 說 各 話 的 。 也 正 是 因 為<br />

如 此 , 一 個 國 家 是 可 以 沒 有 文 化 部 的 。 在 過 去 , 文 明 進 步 的 國 家 , 沒 有<br />

文 化 部 , 開 發 中 國 家 也 沒 有 文 化 部 , 中 華 民 國 建 國 之 始 , 也 沒 有 想 到 文<br />

化 部 。 一 定 少 不 了 文 化 部 的 是 哪 一 類 國 家 呢 ? 是 共 產 黨 國 家 。<br />

「 文 化 」, 概 略 的 說 , 可 以 有 兩 種 解 釋 。 一 種 是 廣 義 的 解 釋 , 即 民 族<br />

學 意 義 的 文 化 。 我 們 常 常 說 中 國 文 化 , 或 西 洋 文 化 , 是 指 一 個 民 族 的 人<br />

文 表 現 的 總 合 。 過 去 的 中 國 人 非 常 自 大 , 自 稱 中 國 , 視 鄰 近 其 他 民 族 為<br />

蠻 夷 , 就 是 認 為 自 己 的 文 化 高 於 其 他 民 族 。 這 個 文 化 當 然 包 含 了 社 會 的<br />

組 成 規 範 , 生 活 的 方 式 , 思 想 的 模 式 , 價 值 的 判 斷 等 等 。 有 歷 史 的 民 族<br />

經 過 長 期 的 傳 承 , 早 已 形 成 一 種 文 化 精 神 , 與 其 他 民 族 截 然 不 同 。 文 化<br />

∗<br />

漢 寶 德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教 育 文 化 組 政 策 委 員 。


9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之 間 會 互 相 影 響 , 強 勢 的 文 化 必 然 對 其 鄰 近 的 弱 勢 文 化 有 所 影 響 , 甚 至<br />

予 以 兼 併 , 這 就 是 我 們 所 說 的 文 化 侵 略 。 但 要 完 全 自 根 子 上 消 滅 一 個 有<br />

長 期 傳 統 的 文 化 是 很 不 容 易 的 。 文 化 之 間 也 可 以 因 互 相 接 觸 而 有 良 性 的<br />

交 融 , 生 補 短 截 長 之 效 。 這 種 交 融 可 以 創 造 強 勢 的 新 文 化 。 歐 洲 在 文 藝<br />

復 興 之 後 的 新 文 化 就 是 在 這 樣 的 基 礎 上 產 生 的 。<br />

另 一 種 是 狹 義 的 解 釋 , 即 精 緻 文 化 。 在 生 活 文 化 之 中 , 任 何 住 民 都<br />

會 發 展 出 超 乎 一 般 物 質 需 求 的 , 具 有 精 神 價 值 的 造 物 。 具 體 的 說 , 就 是<br />

為 了 精 神 生 活 的 滿 足 而 創 造 的 , 呈 現 美 感 的 一 切 產 品 。 在 古 代 , 精 神 的<br />

滿 足 是 貴 族 的 專 利 , 所 以 它 們 是 屬 於 少 數 人 的 。 文 藝 復 興 之 後 , 這 類 產<br />

品 , 不 論 有 形 、 無 形 , 概 稱 之 為 藝 術 , 負 責 創 造 的 人 們 稱 為 藝 術 家 。 到<br />

近 代 , 中 產 階 級 興 起 , 這 種 精 緻 文 化 被 簡 稱 為 文 化 , 成 為 有 教 養 的 人 士<br />

所 必 備 的 知 能 。<br />

精 緻 文 化 的 產 品 到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 逐 漸 形 成 財 富 的 象 徵 , 而 且 被 視<br />

為 重 要 的 文 化 財 。 因 此 精 緻 文 化 的 發 展 就 成 為 國 家 或 民 族 的 指 標 , 國 民<br />

品 味 的 度 量 計 。 文 化 與 藝 術 逐 漸 被 視 為 同 義 字 了 。<br />

不 論 是 廣 義 還 是 狹 義 , 對 於 一 個 民 主 國 家 的 政 府 來 說 , 都 是 沒 有 必<br />

要 干 與 的 。 試 想 人 民 的 生 活 方 式 與 價 值 觀 , 在 以 民 為 主 的 政 治 制 度 下 ,<br />

怎 可 能 允 許 政 府 伸 手 干 涉 呢 ? 可 是 政 府 真 的 不 可 以 插 手 嗎 ? 在 西 方 進 步<br />

的 國 家 , 民 主 觀 念 是 中 產 階 級 社 會 建 立 後 的 產 物 , 而 這 種 思 想 產 生 於 廣<br />

大 民 眾 成 熟 的 理 性 思 考 方 式 之 上 。 他 們 歷 經 了 長 達 數 世 紀 的 宗 教 改 革 ,<br />

基 本 上 放 棄 了 迷 信 , 建 立 起 人 性 的 觀 念 。 然 後 再 經 過 科 學 研 究 的 發 展 過<br />

程 , 使 知 識 界 掌 握 了 合 理 的 思 考 方 法 , 進 而 自 人 性 與 理 性 兩 條 軌 道 上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93<br />

以 真 、 善 、 美 為 基 本 價 值 , 找 到 人 類 個 性 的 尊 嚴 , 這 就 是 民 主 政 治 的 立<br />

基 所 在 。 試 想 這 些 有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 可 以 合 理 的 進 行 價 值 判 斷 , 又 能 掌<br />

握 普 遍 的 人 文 價 值 的 國 民 , 豈 能 允 許 政 治 人 物 , 以 人 民 所 賦 予 權 力 , 擅<br />

自 干 預 國 民 的 生 活 與 思 想 ? 這 就 是 為 什 麼 西 方 國 家 遲 未 設 立 文 化 單 位 ,<br />

而 美 國 至 今 尚 無 成 立 文 化 部 的 打 算 的 原 因 , 他 們 甚 至 對 設 立 教 育 部 都 是<br />

很 猶 豫 的 。<br />

的 原 因 。<br />

可 是 自 以 上 的 簡 要 回 顧 , 也 可 以 看 出 何 以 有 些 政 府 非 設 文 化 部 不 可<br />

對 於 有 些 國 家 , 在 談 文 化 之 前 先 要 談 教 育 。 這 一 類 是 在 落 後 國 家 推<br />

行 民 主 制 度 。 西 方 國 家 以 民 主 為 最 高 價 值 , 因 此 在 他 們 的 影 響 圈 內 , 總<br />

是 鼓 勵 甚 至 強 制 較 落 後 的 地 區 進 行 民 主 化 。 但 是 落 後 地 區 的 生 活 方 式 是<br />

建 立 在 傳 統 的 、 較 原 始 的 價 值 觀 上 , 有 時 候 完 全 沒 有 獨 立 思 考 的 空 間 。<br />

接 受 西 方 教 育 的 政 治 領 袖 , 除 了 要 領 導 國 家 、 進 行 現 代 化 之 外 , 還 要 負<br />

起 教 育 國 民 的 任 務 。 也 就 是 先 要 使 全 國 國 民 達 到 一 定 的 文 化 水 準 , 進 入<br />

文 明 世 界 , 才 能 談 真 正 的 民 主 。 在 這 類 的 國 家 , 教 育 的 任 務 包 含 了 知 識<br />

與 文 化 的 傳 授 。 可 想 而 知 , 非 洲 的 極 端 落 後 的 國 家 要 進 入 文 明 世 界 是 非<br />

常 困 難 的 。 他 們 的 民 主 制 度 屢 試 屢 敗 , 也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br />

真 正 需 要 文 化 部 的 國 家 是 以 意 識 型 態 治 國 的 政 府 , 這 種 政 府 自 古 就<br />

有 , 但 最 明 顯 的 是 近 代 的 , 常 有 革 命 精 神 的 國 家 。 有 時 候 , 他 們 未 必 稱<br />

其 為 文 化 部 , 但 其 運 作 則 為 利 用 國 家 權 力 , 以 強 制 或 宣 傳 的 方 式 改 變 人<br />

民 的 生 活 與 思 想 模 式 或 價 值 判 斷 。 秦 始 皇 為 了 壓 制 人 民 的 思 想 有 焚 書 坑<br />

儒 之 舉 , 以 後 歷 代 都 有 暴 君 作 出 嚴 苛 程 度 不 同 的 壓 制 行 為 。 其 實 我 們 頌


9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讚 的 明 君 , 同 樣 有 通 過 法 令 與 制 度 改 變 人 民 生 活 與 思 想 的 舉 措 , 只 是 因<br />

用 意 良 善 , 史 家 不 會 嚴 詞 批 評 而 已 。 漢 代 罷 黜 百 家 , 獨 尊 儒 術 , 其 實 也<br />

是 強 制 性 文 化 政 策 , 用 國 家 權 力 推 動 儒 家 的 意 識 型 態 , 以 利 於 帝 國 之 穩<br />

固 。<br />

民 國 肇 建 之 後 , 首 重 教 育 , 文 化 被 納 入 教 育 部 之 權 責 內 。 如 同 日 本<br />

政 府 , 設 文 部 省 , 其 主 要 任 務 是 教 育 , 文 化 只 占 很 有 限 的 一 部 分 。 由 於<br />

中 國 與 日 本 都 是 有 歷 史 、 文 化 的 國 家 , 在 文 化 上 的 問 題 多 是 如 何 接 受 西<br />

方 文 化 及 接 受 方 式 的 問 題 , 甚 至 因 而 引 發 論 議 。 這 是 面 臨 西 化 所 產 生 的<br />

必 然 而 健 康 的 現 象 , 是 建 立 民 主 社 會 的 先 期 工 作 。 在 此 時 , 文 化 唯 一 沒<br />

有 爭 論 的 就 是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br />

然 而 一 旦 革 命 政 權 相 對 的 穩 固 , 不 再 考 慮 民 主 化 , 在 文 化 上 就 出 現<br />

獨 斷 的 意 識 型 態 , 希 望 國 民 服 從 單 一 的 價 值 觀 , 以 利 於 統 一 。 中 共 是 最<br />

典 型 的 例 子 。 為 了 使 全 民 擁 護 一 個 獨 裁 的 領 袖 , 整 個 國 家 的 機 器 就 成 為<br />

文 化 的 打 手 , 所 以 才 有 「 文 化 大 革 命 」 這 樣 人 類 史 上 無 前 例 的 全 國 性 文<br />

化 破 壞 行 動 , 目 的 是 徹 底 清 除 傳 統 儒 家 的 人 文 社 會 , 回 歸 恐 懼 心 理 支 配<br />

下 的 叢 林 世 界 。<br />

他 們 設 立 的 文 化 部 , 是 深 知 現 代 世 界 中 , 文 化 人 對 知 識 份 子 有 龐 大<br />

的 影 響 力 , 他 們 集 中 精 神 主 導 文 化 人 的 思 想 與 創 作 , 以 掌 握 知 識 界 的 思<br />

想 與 行 為 。 成 功 的 掌 握 了 知 識 份 子 , 就 可 以 安 全 的 統 治 全 國 民 眾 , 向 統<br />

治 者 頂 禮 膜 拜 。<br />

退 居 台 灣 的 國 民 政 府 , 為 了 防 範 中 共 思 想 力 量 的 入 侵 , 幾 乎 使 用 同<br />

樣 的 方 法 去 反 制 。 今 天 我 們 所 可 以 自 由 討 論 的 白 色 恐 怖 時 代 , 即 不 得 不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95<br />

以 國 家 機 器 來 消 滅 中 共 傳 播 的 思 想 。 他 們 是 進 行 文 化 大 革 命 , 我 們 要 推<br />

動 文 化 大 復 興 , 所 主 張 的 文 化 意 識 完 全 相 反 , 但 使 用 的 方 法 卻 相 似 。 可<br />

知 只 要 政 府 干 涉 文 化 , 走 到 極 端 , 其 後 果 都 是 很 可 怕 的 。 所 幸 台 灣 有 一<br />

個 民 主 的 遠 景 , 把 思 想 的 檢 查 視 為 保 衛 大 台 灣 的 一 時 權 宜 之 計 , 所 以 並<br />

沒 有 設 立 文 化 部 , 對 人 民 或 知 識 界 從 事 生 活 文 化 上 的 直 接 干 與 。 這 些 不<br />

正 常 的 現 象 當 民 主 化 完 成 的 時 候 , 就 自 動 消 失 了 。<br />

既 然 如 此 , 為 什 麼 西 方 國 家 也 逐 漸 設 立 了 文 化 部 呢 ?<br />

首 先 , 西 方 國 家 從 來 不 用 廣 義 的 定 義 解 釋 文 化 , 他 們 所 說 的 文 化 就<br />

是 精 緻 文 化 , 也 就 是 文 學 與 藝 術 。 有 些 國 家 甚 至 不 包 括 文 學 , 指 的 就 是<br />

美 術 與 音 樂 。 這 些 進 步 的 國 家 把 藝 術 視 為 精 神 生 活 的 象 徵 , 國 家 的 驕 傲 。<br />

在 文 藝 復 興 之 後 , 藝 術 漸 取 代 宗 教 的 地 位 , 成 為 上 層 社 會 的 精 神 寄 託 ,<br />

這 是 多 麼 重 要 的 社 會 元 素 !<br />

然 而 藝 術 即 使 如 此 重 要 , 當 政 者 也 沒 有 干 與 的 理 由 。 因 為 早 期 的 藝<br />

術 是 為 統 治 者 服 務 的 , 他 們 的 價 值 觀 自 然 為 藝 術 家 所 追 隨 而 不 敢 有 逾<br />

越 。 可 是 到 了 巴 洛 克 時 代 , 藝 術 家 漸 漸 脫 離 統 治 者 與 宗 教 的 覊 絆 , 開 始<br />

創 造 帶 有 獨 立 風 格 , 轉 而 為 社 會 大 眾 服 務 的 作 品 。 藝 術 遂 成 為 社 會 公 器 ,<br />

既 然 是 公 器 , 政 府 就 有 插 手 的 理 由 了 。<br />

法 國 於 六 ○ 年 代 開 始 設 立 文 化 部 , 其 原 因 是 振 興 文 化 。 法 國 的 藝 術 ,<br />

特 別 是 視 覺 藝 術 , 在 十 九 世 紀 被 西 方 世 界 視 為 領 袖 , 為 各 國 爭 相 學 習 的<br />

對 象 。 可 是 歷 經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 美 國 居 然 成 為 繪 畫 藝 術 的 魁 首 , 世 界 藝<br />

術 之 都 居 然 自 巴 黎 移 到 紐 約 。 這 對 法 國 人 來 說 是 一 種 恥 辱 , 因 此 有 政 府<br />

插 手 , 予 以 大 方 振 興 的 必 要 。 西 方 國 家 後 來 設 立 文 化 部 , 大 多 是 循 著 此


9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一 思 路 而 決 定 的 。 他 們 不 是 要 干 涉 文 化 , 而 是 要 設 法 幫 助 藝 術 界 , 使 他<br />

們 有 更 大 的 發 展 , 因 此 產 生 更 偉 大 的 作 品 , 帶 動 國 民 文 化 素 養 的 不 斷 提<br />

升 。<br />

說 穿 了 , 西 方 國 家 設 立 文 化 部 不 過 是 用 各 種 方 法 幫 藝 術 家 的 忙 , 培<br />

植 更 多 優 秀 藝 術 家 , 培 養 大 多 數 國 民 為 藝 術 的 支 持 者 而 已 ! 以 法 國 為 代<br />

表 , 可 以 看 出 這 種 意 圖 。 他 們 的 藝 術 專 業 教 育 機 構 歸 文 化 部 管 理 , 所 以<br />

美 術 與 音 樂 等 學 院 是 獨 立 於 教 育 系 統 之 外 的 。 同 樣 的 他 們 的 藝 術 類 博 物<br />

館 是 屬 於 文 化 部 , 科 學 類 博 物 館 則 屬 教 育 部 。 他 們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照 顧 藝<br />

術 家 的 福 利 , 鼓 勵 大 眾 參 觀 美 術 館 。<br />

但 是 法 國 這 樣 熱 心 於 精 緻 文 化 實 際 上 仍 然 是 一 個 特 例 。 到 上 世 紀 的<br />

九 ○ 年 代 英 國 才 設 立 文 化 部 , 卻 沒 有 這 樣 積 極 的 鼓 勵 藝 術 的 發 展 。 他 們<br />

早 就 有 不 列 顛 藝 術 委 員 會 的 組 織 ,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 對 藝 術 界 給 予 適 當<br />

的 補 助 。 英 國 成 立 文 化 部 , 並 沒 有 改 變 這 種 消 極 的 補 助 政 策 , 而 是 對 文<br />

化 產 業 的 積 極 反 應 。 因 為 「 創 意 產 業 」 這 個 名 詞 就 是 英 國 政 府 用 來 重 新<br />

定 義 傳 統 上 所 謂 「 文 化 」 這 一 行 業 的 。 英 國 人 所 定 義 的 創 意 產 業 包 括 了<br />

十 三 項 , 幾 乎 一 切 與 文 化 相 關 的 行 業 都 包 括 在 內 了 。 所 以 當 他 們 為 文 化<br />

部 定 名 的 時 候 , 就 把 它 稱 之 為 文 化 、 媒 體 與 體 育 部 。 這 樣 結 合 藝 術 、 娛<br />

樂 、 觀 光 或 運 動 為 一 個 部 的 做 法 就 成 為 歐 洲 國 家 文 化 部 的 模 式 。 文 化 的<br />

神 聖 性 降 低 了 , 產 業 化 的 概 念 使 它 成 為 與 經 濟 相 近 的 東 西 。<br />

回 到 比 較 正 統 的 法 國 , 其 文 化 部 已 改 為 文 化 與 媒 體 部 , 在 傳 統 的 藝<br />

術 之 外 增 加 了 日 漸 進 步 中 的 新 媒 體 藝 術 , 所 以 尚 不 至 於 失 掉 焦 點 。 他 們<br />

的 管 轄 範 圍 仍 然 集 中 在 精 緻 文 化 上 , 只 有 三 個 主 要 部 門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97<br />

一 、 創 作 藝 術 、 獎 勵 、 補 助 、 發 展 。<br />

二 、 文 化 資 產 、 調 查 、 保 存 、 再 利 用 。<br />

三 、 文 化 產 業 、 媒 體 、 出 版 、 動 畫 。<br />

其 實 這 是 正 統 派 的 文 化 施 政 的 範 疇 , 外 加 時 下 流 行 的 文 化 產 業 , 即<br />

我 們 所 說 的 文 創 業 。<br />

台 灣 的 政 治 在 上 世 紀 七 ○ 年 代 , 尚 在 政 府 指 導 文 化 的 階 段 , 直 接 由<br />

黨 指 揮 , 以 傳 統 文 化 復 興 為 主 軸 , 反 現 代 西 方 , 尤 其 以 反 共 為 主 。 但 經<br />

濟 快 速 發 展 , 使 聰 明 的 領 導 人 感 覺 精 緻 文 化 素 養 的 必 要 性 。 這 就 是 國 家<br />

十 二 項 建 設 中 包 括 了 文 化 建 設 的 原 因 。 政 府 指 明 了 文 化 建 設 的 目 標 是 為<br />

了 提 升 國 民 的 精 神 生 活 品 質 。 可 是 在 積 極 在 各 縣 市 建 設 文 化 中 心 , 以 及<br />

國 立 博 物 館 系 統 、 表 演 藝 術 廳 堂 等 的 同 時 , 卻 沒 有 想 到 設 立 文 化 部 以 統<br />

領 其 事 。 在 當 時 , 政 府 沒 有 感 到 有 此 必 要 , 仍 把 文 化 視 為 教 育 的 一 部 分 ,<br />

因 此 被 學 術 界 批 評 為 重 硬 體 、 輕 軟 體 。 這 種 批 評 並 非 毫 無 根 據 , 因 為 各<br />

縣 市 都 蓋 了 很 有 規 模 的 文 化 中 心 , 其 中 包 括 了 圖 書 館 與 表 演 廳 等 , 卻 沒<br />

有 任 何 帶 動 地 方 文 化 活 動 的 計 劃 。 對 於 這 些 建 築 如 何 發 揮 文 化 發 展 的 作<br />

用 , 也 沒 有 任 何 具 體 辦 法 , 當 然 也 沒 有 預 算 。<br />

台 灣 為 什 麼 想 到 在 政 府 中 成 立 文 化 單 位 呢 ?<br />

是 與 文 化 資 產 的 維 護 有 關 的 。 七 ○ 年 代 的 後 期 , 我 在 東 海 大 學 積 極<br />

的 從 事 古 建 築 與 市 鎮 的 保 存 工 作 。 開 始 是 改 變 政 府 官 員 的 觀 念 , 在 公 有<br />

建 築 如 孔 廟 、 寺 廟 等 大 型 古 建 築 上 下 功 夫 , 覺 得 很 順 手 , 修 了 彰 化 孔 廟 、<br />

鹿 港 龍 山 寺 等 。 但 想 進 一 步 保 存 聚 落 就 感 到 寸 步 難 行 了 。 當 時 的 鹿 港 的


9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街 巷 尚 有 古 風 , 我 們 做 了 整 體 維 護 的 計 畫 , 卻 遭 遇 到 地 方 人 士 的 反 對 ,<br />

因 為 保 存 就 失 掉 了 發 展 的 機 會 。 我 們 試 著 把 省 主 席 與 內 政 部 長 拉 過 來 支<br />

持 我 們 , 發 現 也 解 決 不 了 問 題 。 比 如 怎 樣 對 古 蹟 所 有 人 補 償 損 失 , 就 無<br />

法 解 決 。<br />

由 於 古 蹟 維 護 的 觀 念 已 經 被 政 府 官 員 接 受 了 , 面 對 這 些 難 題 似 乎 應<br />

該 有 一 個 單 位 主 持 其 事 。 孫 運 璿 院 長 早 已 覺 得 文 化 建 設 的 重 要 , 就 在 行<br />

政 院 設 立 了 一 個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請 了 當 時 很 積 極 參 與 文 化 保 存 工 作 的<br />

人 類 學 家 陳 奇 祿 教 授 出 任 主 任 委 員 。 這 就 是 何 以 文 建 會 成 立 之 初 , 主 委<br />

的 工 作 集 中 於 文 化 資 產 的 評 估 與 指 定 的 緣 故 。<br />

在 那 個 時 候 , 文 建 會 對 文 化 所 應 涵 蓋 的 範 圍 都 沒 有 明 確 的 觀 念 , 但<br />

大 體 說 來 , 是 依 照 法 國 式 西 方 思 考 為 模 式 的 。 所 以 文 建 會 的 組 織 , 仍 然<br />

是 以 文 化 資 產 、 藝 術 發 展 、 國 際 交 流 等 為 主 要 職 掌 。 可 是 發 展 下 去 , 就<br />

出 現 一 些 問 題 了 。 一 方 面 因 為 歷 任 的 主 委 對 於 文 化 行 政 並 沒 有 深 刻 的 認<br />

識 , 又 想 有 一 番 特 殊 表 現 , 在 施 政 上 不 免 有 些 紊 亂 , 也 很 容 易 受 政 治 風<br />

向 的 影 響 。 另 方 面 則 是 因 為 熱 心 的 立 委 弄 了 一 個 「 文 化 藝 術 獎 助 條 例 」,<br />

把 文 建 會 原 有 的 執 掌 打 亂 了 , 直 到 今 天 還 沒 有 理 清 。<br />

這 個 條 例 的 內 容 很 豐 富 , 有 些 涉 及 理 念 , 有 些 關 乎 制 度 , 其 中 影 響<br />

最 大 的 是 規 定 設 立 國 家 文 藝 基 金 會 , 與 介 入 環 境 美 化 的 公 共 藝 術 。<br />

國 藝 會 是 美 國 的 制 度 。 美 國 既 不 設 立 文 化 部 , 原 本 是 不 干 預 人 文 與<br />

藝 術 的 。 可 是 藝 文 界 在 戰 後 確 有 政 府 幫 忙 的 要 求 , 而 英 國 政 府 也 有 公 立<br />

的 基 金 會 來 協 助 藝 術 發 展 。 英 國 在 這 方 面 的 政 策 是 利 用 基 金 會 做 白 手 套<br />

以 減 少 干 預 , 稱 為 「 一 臂 之 隔 」。 美 國 的 國 藝 會 乃 因 襲 了 這 種 精 神 而 成 立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99<br />

的 , 是 聯 邦 政 府 唯 一 的 藝 術 相 關 單 位 。 我 們 採 用 了 美 國 式 的 國 藝 會 , 置<br />

於 法 國 式 的 文 建 會 之 下 , 其 亂 可 想 而 知 。 可 是 我 們 的 政 府 竟 完 全 無 覺 於<br />

矛 盾 的 存 在 。<br />

至 於 強 制 性 公 共 藝 術 的 設 置 , 涉 及 的 政 策 , 不 免 直 接 經 由 價 值 判 斷 。<br />

問 題 之 複 雜 在 此 不 便 多 說 。<br />

近 十 年 來 , 文 建 會 在 政 策 上 , 又 增 加 了 兩 大 主 軸 , 使 其 目 標 益 為 模<br />

糊 不 明 。 其 一 是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 其 二 是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 這 兩 者 都 是 陳 其<br />

南 在 擔 任 主 委 時 引 進 來 的 。 他 是 學 者 , 對 國 際 的 文 化 政 策 動 態 所 知 較 詳 。<br />

前 者 是 引 自 日 本 , 後 者 是 引 自 歐 洲 。 只 是 在 日 本 , 社 區 營 造 屬 於 地 方 建<br />

設 , 為 內 政 部 的 範 疇 。 文 化 產 業 則 確 實 是 近 十 幾 年 來 歐 洲 各 國 文 化 政 策<br />

的 重 點 。 但 是 他 們 並 沒 有 我 們 的 文 化 建 設 的 目 標 , 不 會 引 起 文 化 政 策 的<br />

錯 亂 。<br />

說 到 這 裡 , 回 頭 看 文 化 部 的 設 立 , 就 不 免 希 望 借 此 機 會 , 徹 底 整 理<br />

一 下 國 家 的 文 化 政 策 方 向 。 文 建 會 已 成 立 近 三 十 年 了 , 到 今 天 應 該 成 熟<br />

些 , 不 必 再 想 到 哪 裡 做 到 哪 裡 了 。 應 該 拿 定 主 意 , 並 反 映 在 組 織 架 構 中 。<br />

比 照 文 建 會 的 組 織 與 執 掌 , 我 們 希 望 更 清 楚 明 白 些 , 使 全 國 國 民 知<br />

道 , 文 化 部 究 竟 為 我 們 做 什 麼 事 。<br />

一 、 政 府 要 對 我 們 負 什 麼 責 任 。 在 政 治 氣 氛 不 太 穩 定 的 情 況 下 , 文 化 的<br />

價 值 觀 多 元 化 , 政 府 要 建 設 的 文 化 是 什 麼 ? 哪 些 是 政 府 非 插 手 不 可<br />

的 事 ? 哪 些 是 不 應 插 手 的 ? 今 天 的 政 府 還 有 「 教 化 」 子 民 的 任 務 嗎 ?<br />

我 們 的 國 民 有 資 格 在 文 化 上 發 聲 了 嗎 ? 政 府 的 立 場 是 積 極 還 是 消<br />

極 ?


10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二 、 弄 清 楚 文 化 部 的 任 務 , 並 取 得 共 識 後 , 政 府 要 做 些 什 麼 , 才 能 滿 足<br />

我 們 的 需 要 ? 文 化 部 應 採 取 何 種 體 制 來 完 成 這 些 任 務 。 怎 麼 把 任 務<br />

正 確 的 反 映 在 組 織 架 構 上 ?<br />

三 、 文 化 涉 及 的 層 面 很 廣 , 政 府 各 部 門 大 多 都 與 文 化 相 關 , 文 化 部 怎 麼<br />

有 效 的 得 到 其 他 部 會 的 合 作 ? 是 否 要 學 歐 洲 , 把 觀 光 、 傳 播 甚 至 體<br />

育 等 都 包 括 在 內 的 大 文 化 部 , 把 文 化 當 成 休 閒 、 娛 樂 ?<br />

文 化 部 的 工 作 應 否 與 內 政 部 、 原 民 會 、 客 委 會 等 劃 清 權 責 ? 如 何 合<br />

理 的 劃 分 , 似 乎 應 該 趁 此 機 會 , 全 面 釐 清 。 環 境 藝 術 的 提 升 由 誰 負 責 ?<br />

如 何 協 調 ? 原 民 藝 術 的 保 存 由 誰 負 責 ? 都 是 立 即 想 得 到 的 問 題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01<br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的 發 行 現 況 與 未 來<br />

發 展<br />

摘 要<br />

趙 麗 雲 ∗<br />

∗∗<br />

曾 慧 青<br />

本 文 檢 討 分 析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之 緣 起 、 法 制 化 歷 程 、 現 況 與 問 題 ,<br />

並 以 之 與 鄰 近 國 家 新 加 坡 、 香 港 以 及 日 本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的 經 驗 相 比 較 ,<br />

據 以 歸 納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之 主 要 問 題 為 : 法 規 的 未 盡 周 全 、 彩 券 商 品<br />

設 計 上 的 缺 失 、 投 注 通 路 的 限 制 、 盈 餘 運 用 的 未 盡 妥 適 、 地 下 賭 盤 的 衝<br />

擊 , 以 及 與 公 益 彩 券 行 銷 的 競 合 等 。 經 評 析 各 國 發 行 運 彩 之 法 令 依 據 、<br />

監 管 機 制 、 發 行 機 構 、 行 銷 通 路 、 投 注 標 的 、 玩 法 、 財 務 規 劃 與 盈 餘 使<br />

用 情 形 後 , 爰 提 出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之 改 進 建 議 如 下 :1. 健 全 發 行 法 規 、<br />

2. 重 新 設 計 彩 券 商 品 、3. 增 闢 投 注 管 道 、4. 慎 選 發 行 機 構 、5. 建 立 外 部 監<br />

督 機 制 , 以 及 6. 落 實 盈 餘 --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之 運 用 效 益 。<br />

壹 、 前 言<br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自 2008 年 5 月 開 始 發 行 迄 今 銷 售 量 未 如 預 期 , 更 在<br />

2011 年 9 月 發 生 發 行 機 構 員 工 監 守 自 盜 案 , 重 創 運 動 彩 券 公 信 力 , 嚴 重<br />

衝 擊 銷 售 市 場 , 不 但 已 影 響 以 弱 勢 族 群 為 主 幹 之 實 體 通 路 商 生 計 , 更 有<br />

可 能 導 致 運 動 彩 券 盈 餘 撥 入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數 額 的 減 少 , 殃 及 以 發 掘 、 培<br />

∗<br />

∗∗<br />

趙 麗 雲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教 育 文 化 組 政 策 委 員 。<br />

曾 慧 青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教 育 文 化 組 助 理 研 究 員 。


10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養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為 主 旨 之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運 用 效 益 。<br />

本 文 爰 檢 視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的 歷 程 、 現 況 及 面 臨 的 問 題 , 並 以 之<br />

與 新 加 坡 、 香 港 以 及 日 本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的 經 驗 相 互 比 較 分 析 , 歸 納 運 動<br />

彩 券 發 行 的 成 功 因 素 , 以 供 未 來 政 府 改 善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制 度 及 實 務 之 參<br />

考 。<br />

貳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之 現 況 與 問 題<br />

一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的 緣 起 與 歷 程<br />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在 1999 年 召 開 歷 史 上 第 一 次 官 方 主 辦 的 全 國 體<br />

育 會 議 , 其 結 論 中 提 出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以 籌 資 興 辦 體 育 振 興 事 務 的 建 議<br />

案 , 惜 翌 年 —2000 年 原 執 政 的 國 民 黨 敗 選 , 行 政 團 隊 換 手 , 相 關 會 議 結<br />

論 被 束 之 高 閣 , 以 致 未 有 進 展 。2006 年 , 財 政 部 界 定 運 動 彩 券 屬 「 特 種<br />

公 益 彩 券 」, 爰 依 「 公 益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 授 權 , 逕 行 訂 定 發 布 「 運 動 特 種<br />

公 益 彩 券 管 理 辦 法 」, 並 於 2007 年 5 月 辦 理 運 動 特 種 公 益 彩 券 之 發 行 機<br />

構 遴 選 。 同 年 10 月 公 告 由 台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取 得 發 行 權 利 , 並 自 2008<br />

年 5 月 2 日 開 始 發 行 , 發 行 期 程 六 年 迄 2013 年 12 月 底 止 , 臺 灣 運 動 彩<br />

券 遂 正 式 進 入 發 行 階 段 。<br />

二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的 法 制 化 過 程 與 內 容 重 點<br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雖 在 2008 年 5 月 正 式 發 行 , 惟 因 當 時 政 府 便 宜 行 事 ,<br />

於 未 立 專 法 情 形 下 , 逕 自 於 2007 年 3 月 21 日 憑 修 正 公 布 之 「 公 益 彩 券<br />

發 行 條 例 」 辦 理 發 行 , 盈 餘 用 途 依 法 只 限 縮 在 補 助 國 民 年 金 、 全 民 健 康<br />

保 險 準 備 , 及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之 用 , 遂 創 下 世 界 首 例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盈 餘 完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03<br />

全 無 法 供 作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相 關 用 途 , 為 此 , 爭 論 不 斷 自 不 在 話 下 。 為 使<br />

運 動 彩 券 盈 餘 名 副 其 實 , 能 專 款 專 用 於 體 育 運 動 之 推 展 , 體 委 會 於 2008<br />

年 研 提 「 公 益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送 立 法 院 審 查 , 惟 因 公 益 團<br />

體 之 杯 葛 , 立 法 院 審 查 並 未 予 通 過 。<br />

為 徹 底 解 決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盈 餘 分 配 爭 執 , 立 法 部 門 遂 在 國 民 黨 籍 委<br />

員 趙 麗 雲 、 黃 志 雄 等 人 領 頭 下 , 群 起 提 案 ; 行 政 院 亦 隨 即 積 極 跟 進 , 展<br />

開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 專 法 遂 於 2009 年 6 月 5 日 在 折<br />

衷 各 版 主 張 情 形 下 三 讀 通 過 ( 各 版 本 內 容 之 重 點 比 較 詳 見 表 1), 由 總 統 於<br />

2009 年 7 月 1 日 明 文 公 布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至 此 終 於 有 了 明 確 法 源 。<br />

嗣 為 因 應 暴 力 侵 害 職 業 運 動 事 件 , 立 法 院 又 於 2011 年 1 月 10 三 讀<br />

通 過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第 21 條 及 第 29 條 修 正 草 案 , 加 重 相 關 罰 則 , 並<br />

就 涉 賭 犯 罪 型 態 增 訂 刑 責 。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重 要 過 程 概 述 如 表 2。<br />

表 1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立 法 重 點 比 較 表<br />

立 法 重 點<br />

立 法 宗 旨<br />

主 管 機 關<br />

發 行 機 構<br />

獎 金 支 出<br />

立 法 院 通 過<br />

版 本<br />

為 振 興 體 育 , 並<br />

籌 資 以 發 掘 、 培<br />

訓 及 照 顧 運 動 人<br />

才 , 健 全 運 動 彩<br />

券 發 行 、 管 理 及<br />

盈 餘 運 用<br />

行 政 院<br />

版 本<br />

為 健 全 運 動 彩 券<br />

發 行 、 管 理 及 盈<br />

餘 運 用 , 以 促 進<br />

體 育 運 動 發 展<br />

趙 麗 雲 委 員<br />

版 本<br />

為 籌 資 以 發 掘 、<br />

培 訓 及 照 顧 運 動<br />

人 才 , 健 全 運 動<br />

彩 券 發 行 、 管 理<br />

及 盈 餘 運 用<br />

黃 志 雄 委 員<br />

版 本<br />

為 振 興 體 育 , 籌<br />

措 國 家 體 育 運 動<br />

發 展 經 費 , 健 全<br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br />

管 理 及 盈 餘 運 用<br />

之 監 督<br />

中 央 體 育 主 管 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中 央 體 育 主 管 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br />

關<br />

會<br />

關<br />

會<br />

彩 券 專 業 發 行 機 銀 行 銀 行 具 運 動 專 業 之 機<br />

構<br />

構<br />

不 得 超 過 銷 售 總 不 得 超 過 銷 售 總 不 得 超 過 銷 售 總 不 得 超 過 銷 售 總<br />

額 78% 額 75% 額 75% 額 90%


10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銷 管 費 用<br />

盈 餘 分 配<br />

及 用<br />

經 銷 商 遴<br />

選<br />

購 買 限 制<br />

罰 則 部 分 :<br />

預 防 打 假<br />

不 得 超 過 售 出 總<br />

額 12%; 若 虛 擬<br />

通 路 達 售 出 總 額<br />

50%, 則 不 得 超<br />

過 售 出 總 額 10%<br />

1. 10% 撥 入 公 益<br />

彩 券 盈 餘 , 並 依<br />

公 益 彩 券 發 行 條<br />

例 管 理 使 用 ; 餘<br />

90% 專 供 發 展 體<br />

育 運 動 之 用<br />

2. 專 供 發 展 體 育<br />

運 動 之 用 盈 餘 ,<br />

應 以 基 金 或 收 支<br />

並 列 方 式 管 理 運<br />

用<br />

3. 主 管 機 關 為 辦<br />

理 前 項 作 業 , 得<br />

循 預 算 程 序 設 置<br />

運 動 發 展 基 金<br />

具 體 育 運 動 專 業<br />

知 識 且 通 過 發 行<br />

機 構 舉 辦 之 測 驗<br />

取 得 證 照 者 或 曾<br />

為 運 動 特 種 公 益<br />

彩 券 經 銷 商 者<br />

不 得 銷 售 運 動 彩<br />

券 或 支 付 獎 金 予<br />

未 成 年 人 ; 另 規<br />

範 發 行 機 構 、 受<br />

委 託 機 構 員 工 、<br />

納 為 投 注 標 的 之<br />

運 動 競 技 賽 事 舉<br />

辦 單 位 人 員 及 參<br />

與 賽 事 之 相 關 隊<br />

職 員 , 均 不 得 購<br />

買 或 受 讓 運 動 彩<br />

券<br />

以 強 暴 、 脅 迫 、<br />

詐 術 或 其 他 非 法<br />

不 得 超 過 售 出 總<br />

額 15%<br />

1.10% 撥 入 公 益<br />

彩 券 盈 餘 , 並 依<br />

公 益 彩 券 發 行 條<br />

例 管 理 使 用 ; 餘<br />

90% 專 供 發 展 體<br />

育 運 動 之 用<br />

2. 專 供 發 展 體 育<br />

運 動 之 用 盈 餘 ,<br />

應 以 基 金 或 收 支<br />

並 列 方 式 管 理 運<br />

用<br />

3. 主 管 機 關 為 辦<br />

理 前 項 作 業 , 得<br />

循 預 算 程 序 設 置<br />

運 動 發 展 基 金<br />

具 體 育 運 動 專 業<br />

知 識 人 員 或 體 育<br />

團 體 為 優 先<br />

不 得 銷 售 運 動 彩<br />

券 或 支 付 獎 金 予<br />

未 成 年 人 , 另 規<br />

範 發 行 機 構 、 受<br />

委 託 機 構 員 工 、<br />

納 為 投 注 標 的 之<br />

運 動 競 技 賽 事 舉<br />

辦 單 位 人 員 及 參<br />

與 賽 事 之 相 關 隊<br />

職 員 , 均 不 得 購<br />

買 或 受 讓 運 動 彩<br />

券<br />

以 強 暴 、 脅 迫 、<br />

詐 術 或 其 他 非 法<br />

不 得 超 過 售 出 總<br />

額 15%<br />

1. 專 供 主 管 機 關<br />

用 以 發 掘 、 培 養<br />

及 照 顧 運 動 人 才<br />

2. 主 管 機 關 為 辦<br />

理 前 項 作 業 , 應<br />

循 預 算 程 序 設 置<br />

運 動 人 才 發 展 基<br />

金<br />

每 一 實 體 通 路 經<br />

銷 商 應 至 少 進 用<br />

領 有 至 少 進 用 領<br />

有 運 動 彩 券 經 銷<br />

專 業 證 照 者 一 人<br />

不 得 銷 售 運 動 彩<br />

券 或 支 付 獎 金 予<br />

未 滿 18 歲 者<br />

以 強 暴 、 脅 迫 、<br />

詐 術 或 其 他 非 法<br />

不 得 超 過 售 出 總<br />

額 10%<br />

1. 供 各 級 政 府 發<br />

展 體 育 運 動 之 用<br />

2. 為 監 理 盈 餘 分<br />

配 及 運 用 事 宜 ,<br />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運<br />

動 彩 券 監 理 委 員<br />

會<br />

以 具 體 育 專 業 知<br />

識 之 非 現 役 運 動<br />

員 、 具 工 作 力 之<br />

身 心 障 礙 者 、 原<br />

住 民 及 低 收 入 單<br />

親 家 庭 為 優 先<br />

不 得 銷 售 運 動 彩<br />

券 或 支 付 獎 金 予<br />

未 滿 18 歲 者 ; 另<br />

規 範 發 行 機 構 、<br />

受 委 託 機 構 員<br />

工 、 納 為 投 注 標<br />

的 之 運 動 競 技 賽<br />

事 舉 辦 單 位 人 員<br />

及 參 與 賽 事 之 相<br />

關 隊 職 員 , 均 不<br />

得 購 買 或 受 讓 運<br />

動 彩 券<br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05<br />

球 事 件<br />

罰 則 部 分 :<br />

違 反 獎 金<br />

支 出 及 銷<br />

管 費 用 支<br />

出 比 率<br />

罰 則 部 分 :<br />

1. 發 行 機 構<br />

違 反 運 動<br />

彩 券 管 理<br />

辦 法 、 經 銷<br />

商 遴 選 規<br />

定<br />

2. 發 行 機<br />

構 、 受 委 託<br />

機 構 、 經 銷<br />

商 或 納 為<br />

投 注 標 的<br />

賽 事 隊 職<br />

員 違 反 本<br />

之 方 法 , 妨 害 投<br />

注 標 的 運 動 競 技<br />

賽 事 之 公 平 者 ,<br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br />

徒 刑 、 拘 役 或 科<br />

或 併 科 新 臺 幣<br />

1000 萬 元 以 下 罰<br />

*<br />

金<br />

; 前 項 之 未 遂<br />

犯 罰 之 ; 擁 有 球<br />

隊 經 營 權 之 法<br />

人 、 團 體 及 其 代<br />

表 人 、 管 理 人 與<br />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br />

應 主 動 配 合 檢 察<br />

及 司 法 警 察 機 關<br />

調 查 , 其 有 隱 匿<br />

或 抗 拒 , 經 查 證<br />

屬 實 者 , 處 新 臺<br />

幣 100 萬 元 以 上<br />

1000 萬 元 以 下 罰<br />

**<br />

鍰<br />

新 處 新 臺 幣 3 萬<br />

元 至 15 萬 元 以<br />

下 罰 鍰<br />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br />

至 1515 萬 元 以<br />

下 罰 鍰<br />

之 方 法 , 妨 害 投<br />

注 標 的 運 動 競 技<br />

賽 事 之 公 平 者 ,<br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br />

徒 刑 、 拘 役 或 科<br />

或 併 科 新 臺 幣<br />

1000 萬 元 以 下 罰<br />

金 ; 前 項 之 未 遂<br />

犯 罰<br />

處 新 臺 幣 5 萬 元<br />

至 2525 萬 元 以<br />

下 罰 鍰<br />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br />

至 1515 萬 元 以<br />

下 罰 鍰<br />

之 方 法 , 妨 害 投<br />

注 標 的 運 動 競 技<br />

賽 事 之 公 平 者 ,<br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br />

徒 刑 、 拘 役 或 科<br />

或 併 科 新 臺 幣<br />

1000 萬 元 以 下<br />

罰 金 ; 前 項 之 未<br />

遂 犯 罰 ; 擁 有 球<br />

隊 經 營 權 之 法 人<br />

團 體 及 所 屬 相 關<br />

人 員 , 應 主 動 配<br />

合 檢 警 機 關 調<br />

查 , 其 有 隱 匿 或<br />

抗 拒 , 經 查 證 屬<br />

實 者 , 得 處 以 上<br />

1000 萬 元 以 下<br />

罰 鍰<br />

處 新 臺 幣 10 萬<br />

元 至 2550 萬 元<br />

以 下 罰 鍰<br />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br />

至 15 萬 元 以 下<br />

罰 鍰<br />

處 新 臺 幣 10 萬<br />

元 至 2550 萬 元<br />

以 下 罰 鍰<br />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br />

至 15 萬 元 以 下<br />

罰 鍰


10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法 相 關 規<br />

定<br />

罰 則 部 分 :<br />

發 行 機<br />

構 、 受 委 託<br />

機 構 經 處<br />

罰 仍 未 改<br />

善 者<br />

罰 則 部 分 :<br />

運 動 彩 券<br />

停 止 發 行<br />

主 管 機 關 得 為 下<br />

列 處 分 : 限 制 發<br />

行 機 構 之 發 行 期<br />

間 、 銷 售 量 或 經<br />

銷 商 數 目 ; 停 止<br />

受 委 託 機 構 發 行<br />

或 銷 售 運 動 彩 券<br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後<br />

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br />

一 者 :1. 影 響 社 會<br />

安 寧 或 善 良 風 俗<br />

之 重 大 情 事 、2.<br />

法 律 變 更<br />

主 管 機 關 得 為 下<br />

列 處 分 : 限 制 發<br />

行 機 構 之 發 行 期<br />

間 、 銷 售 量 或 經<br />

銷 商 數 目 ; 停 止<br />

受 委 託 機 構 發 行<br />

或 銷 售 運 動 彩 券<br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後<br />

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br />

一 者 :1. 影 響 社 會<br />

安 寧 或 善 良 風 俗<br />

之 重 大 情 事 、2.<br />

法 律 變 更<br />

對 其 相 同 事 實 或<br />

行 為 加 處 1 倍 至<br />

5 倍 罰 鍰 ; 並 得<br />

視 情 節 輕 重 , 為<br />

下 列 處 分 :<br />

限 制 發 行 機 構 之<br />

發 行 期 數 、 銷 售<br />

量 或 經 銷 商 數<br />

目 ; 停 止 受 委 託<br />

機 構 發 行 或 銷 售<br />

運 動 彩 券 ; 限 制<br />

經 銷 商 之 銷 售 期<br />

數 、 銷 售 量 或 取<br />

消 經 銷 商 資 格<br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後<br />

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br />

一 者 :1. 影 響 社<br />

會 安 寧 或 善 良 風<br />

俗 之 重 大 情 事 、<br />

2. 法 律 變 更 或 其<br />

他 不 可 避 之 事 變<br />

對 其 相 同 事 實 或<br />

行 為 加 處 1 倍 至<br />

5 倍 罰 鍰 ; 並 得<br />

視 情 節 輕 重 , 為<br />

下 列 處 分 : 限 制<br />

發 行 機 構 之 發 行<br />

期 數 、 銷 售 量 或<br />

經 銷 商 數 目 ; 停<br />

止 受 委 託 機 構 發<br />

行 或 銷 售 運 動 彩<br />

券 ; 限 制 經 銷 商<br />

之 銷 售 期 數 、 銷<br />

售 量 或 取 消 經 銷<br />

商 資 格<br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後<br />

若 有 影 響 社 會 安<br />

寧 或 善 良 風 俗 之<br />

重 大 情 事 者<br />

註 : * 現 行 罰 則 已 加 重 至 處 1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新 臺 幣<br />

1000 萬 元 以 上 30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並 新 增 結 夥 三 人 以 上 犯 前 項 之<br />

罪 的 罰 則 。<br />

**<br />

現 行 罰 則 已 加 重 至 處 新 臺 幣 200 萬 元 以 上 100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br />

表 2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法 制 作 業 大 事 紀<br />

時 間<br />

事 件<br />

2009 年 2 月 27 日 立 法 院 趙 麗 雲 委 員 提 案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 於 立 法 院 第<br />

7 屆 第 3 會 期 第 2 次 院 會 一 讀 付 委 審 查<br />

2009 年 3 月 26 日 行 政 院 院 會 審 議 通 過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br />

2009 年 3 月 3 日 行 政 院 將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br />

2009 年 3 月 13 日 立 法 院 一 讀 通 過 行 政 院 函 送 審 議 之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br />

付 委 審 查<br />

2009 年 5 月 7 日 立 法 院 併 案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 趙 麗 雲 委 員 及 黃 志 雄 委<br />

員 提 案 之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 經 逐 條 審 議 通 過 並 保 留 部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07<br />

分 條 文 交 付 黨 團 協 商<br />

2009 年 5 月 20 日 、5 立 法 院 召 開 3 次 黨 團 協 商 會 議 , 併 案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br />

月 26 日 及 6 月 4 日 議 、 趙 麗 雲 委 員 及 黃 志 雄 委 員 提 案 之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br />

2009 年 6 月 5 日 立 法 院 二 、 三 讀 通 過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br />

2009 年 7 月 1 日 總 統 公 布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br />

2009 年 11 月 27 日 行 政 院 發 布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施 行<br />

2011 年 1 月 10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第 21 條 及 第 29 條 修 正<br />

草 案<br />

2011 年 1 月 26 日 總 統 公 布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 第 21 條 及 第 29 條 修 正 條<br />

文<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br />

三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現 況<br />

( 一 ) 彩 券 類 型 、 投 注 標 的 與 玩 法 簡 介<br />

一 般 而 言 , 彩 券 類 型 可 分 為 對 獎 型 (draw games) 、 即 時 型 (instant<br />

games)、 樂 透 (lotto games) 及 透 透 (toto games) 四 類 , 其 中 樂 透 彩 與 透 透 彩<br />

同 屬 電 子 型 彩 券 , 而 透 透 的 投 注 者 必 須 有 相 關 知 識 背 景 , 且 彩 金 分 配 係<br />

依 投 注 金 額 與 賠 率 制 訂 分 配 其 玩 法 、 控 管 皆 較 樂 透 來 得 嚴 謹 , 臺 灣 的 運<br />

動 彩 券 即 屬 於 此 類 透 透 型 。<br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的 投 注 標 的 迄 今 仍 只 有 下 述 三 類 , 包 括 :1. 棒 球 類 :<br />

美 國 職 棒 大 聯 盟 、 日 本 職 棒 、 亞 洲 職 棒 大 賽 等 ;2. 籃 球 類 : 美 國 職 業 籃<br />

球 、 奧 運 籃 球 等 ;3. 足 球 類 : 主 要 為 歐 洲 足 球 賽 , 包 括 英 格 蘭 超 級 聯 賽 、<br />

德 國 甲 級 、 西 班 牙 甲 級 聯 賽 、 義 大 利 甲 級 聯 賽 , 以 及 日 本 足 球 職 聯 賽 等 。<br />

至 於 在 本 土 賽 事 方 面 ,2009 年 納 入 中 職 賽 事 , 惟 受 到 假 球 案 影 響 , 運 動<br />

彩 券 公 司 迄 今 仍 堅 持 中 職 賽 事 不 開 放 單 場 投 注 , 必 須 與 美 國 、 日 本 職 棒<br />

進 行 「 串 關 投 注 」。 此 外 , 超 級 籃 球 聯 賽 、 足 球 與 排 球 聯 賽 等 本 土 賽 事 則<br />

迄 今 仍 未 開 放 單 場 投 注 。


10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玩 法 相 當 複 雜 , 且 依 不 同 運 動 種 類 而 有 不 同 的 玩 法 ,<br />

包 括 : 主 客 和 、 正 確 得 分 、 正 確 比 分 、 冠 軍 、 大 小 、 勝 分 差 、 讓 分 、 不<br />

讓 分 、 快 智 彩 、 單 局 主 客 和 、 大 三 元 、 大 四 喜 以 及 混 合 過 關 等 13 種 玩 法<br />

( 請 見 表 3), 至 其 商 品 則 又 分 為 「 固 定 賠 率 」 及 「 獎 金 均 分 」 兩 大 類 , 其<br />

中 大 三 元 及 大 四 喜 屬 於 獎 金 均 分 商 品 , 其 餘 為 固 定 賠 率 商 品 , 惟 大 三 元<br />

及 大 四 喜 因 受 運 動 彩 券 弊 案 影 響 , 自 2011 年 9 月 19 日 起 已 暫 停 發 售 。<br />

表 3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玩 法 一 覽 表<br />

玩 法 棒 球 籃 球 足 球<br />

主 客 和<br />

○<br />

正 確 得 分<br />

○<br />

正 確 比 分<br />

○<br />

冠 軍 ○ ○ ○<br />

大 小 ○ ○ ○<br />

勝 分 差 ○ ○<br />

讓 分 ○ ○<br />

不 讓 分 ○ ○<br />

快 智 彩 ○ ○ ○<br />

單 局 主 客 和<br />

○<br />

大 三 元<br />

○<br />

大 四 喜<br />

○<br />

混 合 過 關 ○ ○ ○<br />

資 料 來 源 :1. 整 理 自 運 動 彩 券 官 方 網 站 (2011)。<br />

2. 大 三 元 和 大 四 喜 自 2011.9.19 暫 停 發 售 。<br />

( 二 ) 銷 售 概 況<br />

運 動 彩 券 開 賣 迄 今 仍 呈 現 虧 損 狀 態 , 實 際 銷 售 額 遠 低 於 發 行 機 構 當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09<br />

初 投 標 時 的 保 證 金 額 ( 見 表 4)。 發 行 機 構 當 初 標 下 六 年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權<br />

時 , 曾 保 證 運 動 彩 券 六 年 合 計 的 銷 售 額 為 1901.3 億 元 , 並 承 諾 即 使 運 動<br />

彩 券 未 達 此 銷 售 數 字 , 仍 要 依 預 計 銷 售 額 的 八 成 , 繳 交 13% 的 保 證 盈 餘<br />

給 政 府 , 據 此 , 國 庫 合 計 六 年 可 得 到 197 億 元 的 收 入 。<br />

表 4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額 、 實 際 繳 納 盈 餘 、 撥 入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數 額 一<br />

覽 表<br />

年 度 預 估 銷 售 實 際 銷 售 額 實 際 繳 納 盈 餘<br />

撥 入 運 動 發 展 基<br />

金 數 額<br />

2008 107 億 52.2 億 6.8 億 --<br />

2009 229.5 億 139.3 億 18.4 億 --<br />

2010 325.8 億 149.8 億 19.7 億 17.77 億<br />

2011<br />

( 至 8 月 止 )<br />

366.5 億 92.2 億 11.8 億 10.68 億<br />

<strong>2012</strong> 422 億<br />

2013 450.5 億<br />

總 計 1,901 億 28.45 億<br />

註 : 依 法 規 定 盈 餘 90% 自 2010 年 撥 入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br />

四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盈 餘 的 運 用 概 況<br />

依 據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 第 8 條 規 定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之 盈 餘 , 其<br />

百 分 之 十 撥 入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 並 依 公 益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管 理 使 用 ; 其 餘 百<br />

分 之 九 十 , 則 供 主 管 機 關 發 展 體 育 運 動 之 用 , 不 得 充 抵 政 府 預 算 所 編 列<br />

之 體 育 經 費 。 此 外 , 該 項 盈 餘 , 應 以 基 金 或 收 支 並 列 方 式 管 理 運 用 。<br />

自 2010 年 1 月 起 至 2011 年 8 月 底 止 , 運 動 彩 券 累 積 盈 餘 計 31.61<br />

億 元 , 其 中 90% 計 28. 45 億 元 已 撥 入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專 戶 , 依 法 應 用 於 推<br />

動 「 體 育 人 才 培 育 」、「 紮 根 基 層 及 照 護 弱 勢 族 群 運 動 活 動 」、「 輔 助 運 動


11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訓 練 場 館 興 整 建 」、「 輔 導 運 動 產 業 」 及 「 加 強 國 際 體 育 事 務 」 等 五 項 體<br />

育 運 動 發 展 工 作 ( 見 表 5), 惜 該 基 金 各 年 度 的 預 算 執 行 率 皆 不 及 20%, 且<br />

據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評 析 , 其 運 用 效 率 及 執 行 情 形 均 明 顯 欠 佳 。<br />

單 位 : 千 元<br />

表 5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一 覽 表<br />

基 金 計 畫 用 途<br />

99 年 度 100 年 度<br />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預 算 數<br />

截 至 8 月 底<br />

實 現 數<br />

培 訓 體 育 運 動 人 才 計 畫 672,591 121,447 572,580 86,021<br />

健 全 體 育 運 動 人 才 培 育 之 運<br />

動 產 業 環 境 改 善 支 出 計 畫<br />

輔 助 競 技 運 動 人 才 訓 練 之 基<br />

層 運 動 訓 練 場 館 興 整 建 及 維<br />

護 管 理 計 畫<br />

辦 理 大 型 國 際 體 育 運 動 交 流<br />

活 動 計 畫<br />

非 亞 奧 運 及 基 層 運 動 人 才 培<br />

育 計 畫<br />

73,137 21,527 135,618 40,684<br />

149,850 2,932 199,829 28,990<br />

192,875 37,727 382,150 53,876<br />

378,553 96,708 508,020 113,473<br />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87,907 4,048 37,799 4,113<br />

合 計 1,554,913<br />

284,389<br />

(18.29%)<br />

1,835,996<br />

327,157<br />

(17.82%)<br />

註 :( ) 為 預 算 執 行 率<br />

資 料 來 源 : 體 委 會 。<br />

五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的 SWOT 簡 析<br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迄 今 , 不 僅 銷 售 量 未 如 預 期 , 盈 餘 繳 庫 異 常 不 順<br />

利 , 連 基 金 運 用 之 效 率 與 效 益 都 備 受 質 疑 ,2011 年 9 月 更 發 生 發 行 機 構<br />

員 工 監 守 自 盜 弊 案 , 重 創 運 動 彩 券 公 信 力 , 嚴 重 衝 擊 運 動 彩 券 銷 售 市 場 ,<br />

不 但 影 響 以 弱 勢 族 群 為 主 幹 之 實 體 通 路 商 生 計 , 更 有 可 能 導 致 運 動 彩 券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11<br />

盈 餘 撥 入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數 額 的 減 少 , 殃 及 以 發 掘 、 培 養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為<br />

主 之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運 用 效 益 。 茲 將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的 SWOT 摘 要 歸 納<br />

如 表 6 並 簡 述 如 下 :<br />

一 、 優 勢<br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由 於 為 政 府 授 權 於 民 間 經 發 行 的 運 動 彩 券 , 消 費 者 投<br />

注 時 不 用 擔 心 其 合 法 性 , 也 有 明 確 法 律 規 範 可 以 保 障 投 注 者 的 權 益 。 此<br />

外 , 臺 灣 職 棒 已 開 打 逾 10 年 , 雖 曾 數 度 因 假 、 賭 、 黑 事 件 受 挫 , 但 民 眾<br />

仍 有 熱 愛 , 不 難 發 展 成 為 有 吸 引 力 的 投 注 標 的 。<br />

二 、 劣 勢<br />

( 一 ) 法 規 的 未 盡 周 全<br />

由 於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 有 許 多 條 文 是 折 衷 朝 野 不 同 版 本 所 形 成 ,<br />

在 許 多 細 節 上 難 免 配 套 不 周 , 仍 有 修 改 及 檢 討 的 空 間 。 例 如 :2001 年 9<br />

月 發 行 機 構 員 工 監 守 自 盜 弊 案 , 雖 肇 因 於 運 動 彩 券 之 發 行 缺 乏 內 部 控 制<br />

及 稽 核 制 度 , 但 現 行 法 律 相 關 罰 則 過 輕 , 無 法 達 到 嚇 阻 、 懲 罰 作 用 亦 難<br />

辭 其 咎 。<br />

( 二 ) 商 品 設 計 上 的 缺 失<br />

1. 玩 法 太 過 複 雜 、 投 注 賽 事 未 獲 民 眾 青 睞 : 因 受 職 棒 簽 賭 的 影 響 , 目 前<br />

中 職 賽 事 必 須 與 美 國 、 日 本 職 棒 進 行 串 關 才 能 投 注 , 但 是 串 關 投 注 對<br />

於 多 數 民 眾 而 言 較 為 複 雜 , 且 主 要 開 盤 的 足 球 又 非 國 人 熟 悉 的 運 動 項<br />

目 。 至 於 超 級 籃 球 聯 賽 、 足 球 與 排 球 聯 賽 等 本 土 賽 事 則 都 未 開 放 單 場<br />

投 注 , 大 幅 降 低 整 體 投 注 意 願 。


11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2. 賠 率 不 副 期 待 : 目 前 運 動 彩 券 獎 金 支 出 率 受 限 於 公 益 彩 券 先 行 , 而 其<br />

賠 率 僅 75% 之 類 比 所 致 , 故 定 為 78%, 此 一 賠 率 因 而 遠 比 地 下 賭 盤<br />

(90-95%) 為 低 , 難 免 影 響 民 眾 投 注 意 願 。<br />

( 三 ) 投 注 通 路 的 限 制<br />

運 動 彩 券 公 司 於 2008 年 11 月 起 曾 開 放 虛 擬 通 路 , 但 旋 因 故 由 運 動<br />

彩 券 公 司 於 2010 年 11 月 無 預 警 宣 布 取 消 , 以 致 目 前 只 有 實 體 通 路 可 以<br />

投 注 , 又 由 於 目 前 實 體 通 路 僅 有 經 銷 商 一 途 , 並 未 納 入 研 究 調 查 中 民 眾<br />

較 高 青 睞 的 郵 局 、 銀 行 、 超 商 等 發 售 地 點 , 其 行 銷 滿 意 度 低 自 不 在 話 下 ( 彭<br />

賢 順 ,2010)。<br />

( 四 ) 盈 餘 的 未 妥 適 運 用<br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盈 餘 的 90% 依 據 規 定 係 以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方 式 管 理 運<br />

用 , 然 據 查 , 該 基 金 各 年 度 的 預 算 執 行 率 皆 不 及 20%, 基 金 的 執 行 情 形<br />

明 顯 欠 佳 , 加 上 該 基 金 所 定 用 途 大 多 與 國 家 體 育 預 算 重 複 , 甚 至 發 生 相<br />

互 排 擠 現 象 , 更 讓 關 心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者 失 望 、 質 疑 , 進 而 影 響 民 眾 購 買<br />

運 動 彩 券 的 意 願 。<br />

三 、 機 會<br />

根 據 研 究 顯 示 , 全 球 已 有 100 多 個 國 家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 成 為 各 國 政<br />

府 籌 措 社 會 福 利 及 推 動 體 育 發 展 之 重 要 財 源 ( 范 智 明 ,2002); 再 加 上 公 益<br />

彩 券 已 發 行 有 年 , 社 會 大 眾 不 再 排 斥 具 博 奕 性 質 之 運 動 彩 券 , 足 見 臺 灣<br />

運 動 彩 券 的 發 行 乃 大 勢 所 趨 , 時 機 不 可 擋 。<br />

四 、 威 脅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13<br />

( 一 ) 地 下 賭 盤 的 衝 擊<br />

依 限 行 法 令 規 定 , 運 動 彩 券 獎 金 支 出 率 為 78%, 雖 高 過 公 益 彩 券<br />

(75%), 但 實 難 與 地 下 賭 盤 的 支 出 率 往 往 動 輒 90%-95% 以 上 , 且 不 用 課<br />

稅 相 匹 敵 ( 陳 麒 文 、 陳 鴻 雁 ,2009)。<br />

( 二 ) 公 益 彩 券 的 競 合<br />

公 益 彩 券 與 運 動 彩 券 等 兩 種 彩 券 的 分 別 發 行 , 雖 因 而 帶 來 行 銷 管 理<br />

經 營 上 的 進 步 , 也 讓 彩 迷 多 了 一 種 選 擇 , 然 而 在 市 場 規 模 特 定 情 形 下 ,<br />

相 互 競 爭 也 在 所 難 免 。 根 據 學 者 研 究 指 出 , 國 內 調 查 的 受 訪 者 中 , 有 8<br />

成 以 上 曾 購 買 過 公 益 彩 券 , 但 僅 有 3 成 受 訪 者 買 過 運 動 彩 券 。 由 此 可 知<br />

民 眾 對 於 運 動 彩 券 的 接 受 程 度 還 遠 不 如 較 早 發 行 , 搶 得 先 機 且 玩 法 相 對<br />

簡 單 的 公 益 彩 券 ( 賴 建 華 ,2009)。<br />

( 三 ) 假 、 賭 、 黑 的 威 脅<br />

一 如 其 他 各 國 發 展 職 業 賽 事 的 痛 苦 經 驗 , 本 土 賽 事 受 假 、 賭 、 黑 負<br />

面 衝 擊 也 必 然 得 設 法 予 以 防 杜 。<br />

表 6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的 SWOT<br />

優 勢 (Strength)<br />

機 會 (Opportunity)<br />

1. 具 備 合 法 性<br />

1. 世 界 性 的 趨 勢<br />

2. 已 具 有 高 度 競 技 發 展 之 職 棒 等 本 土 賽 2. 因 公 益 彩 券 已 先 發 行 , 民 眾 普 遍 接 受<br />

事<br />

劣 勢 (Weakness)<br />

威 脅 (Threats)<br />

1. 法 規 的 未 盡 周 全<br />

2. 商 品 設 計 上 的 缺 失<br />

3. 投 注 通 路 的 限 制<br />

4. 盈 餘 的 未 妥 適 運 用<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br />

1. 地 下 賭 盤 的 衝 擊<br />

2. 公 益 彩 券 的 競 合<br />

3. 職 業 運 動 常 伴 隨 而 至 的 假 、 賭 、 黑 威<br />


11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參 、 他 山 之 石 — 鄰 近 國 家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簡 介<br />

在 亞 洲 鄰 近 國 家 中 , 已 有 多 個 國 家 具 有 成 功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之 經 驗 ,<br />

其 中 新 加 坡 是 亞 洲 國 家 中 率 先 將 足 球 彩 票 合 法 化 , 也 是 亞 洲 各 國 中 唯 一<br />

將 運 動 彩 券 所 得 之 利 潤 全 額 資 助 單 項 運 動 賽 事 並 且 成 功 的 案 例 ( 高 維<br />

良 ,2009)。 香 港 馬 會 將 足 智 彩 發 展 為 全 球 最 成 功 的 足 球 博 彩 產 品 , 足 智<br />

彩 的 成 功 讓 馬 會 的 慈 善 捐 款 由 每 年 平 均 約 10 億 港 元 , 增 加 至 2009 年 的<br />

逾 16 億 港 元 ( 香 港 馬 會 ,2011)。 日 本 2001 年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以 來 , 銷 售 成<br />

績 每 下 愈 況 , 幸 經 過 多 項 救 市 措 施 , 銷 售 額 已 自 2008 年 逐 步 回 升 ( 朱 文<br />

增 ,2009)。 以 下 謹 簡 單 歸 納 新 加 坡 、 香 港 及 日 本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的 經 驗 ,<br />

俾 供 參 考 。<br />

一 、 新 加 坡<br />

新 加 坡 自 1996 年 組 織 職 業 足 球 聯 賽 , 但 聯 賽 開 展 初 期 票 房 平 平 , 但<br />

依 附 在 聯 賽 下 的 地 下 賭 球 市 場 — 非 法 「 卜 基 」(Booki) 卻 資 金 龐 大 且 倒 帳 、<br />

賴 帳 糾 紛 頻 傳 , 不 僅 導 致 多 治 安 事 件 , 甚 至 足 球 聯 賽 也 發 生 疑 似 組 織 犯<br />

罪 集 團 為 求 不 當 獲 利 而 干 擾 賽 事 的 情 況 ( 趙 麗 雲 ,2003)。 新 加 坡 政 府 為<br />

打 擊 地 下 賭 球 集 團 , 遂 於 1999 年 3 月 正 式 發 行 「Score 足 球 樂 」 彩 券 ,<br />

2005 年 再 推 出 「Strike 勁 樂 」 彩 券 , 新 加 坡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簡 介 請 見 表 7。<br />

歸 結 新 加 坡 近 年 來 運 動 彩 券 成 功 原 因 主 要 包 括 : 完 善 之 法 制 規 範 、 發 行<br />

固 定 賠 率 遊 戲 、 推 出 高 獎 金 賠 率 商 品 、 提 供 單 場 投 注 、 虛 擬 投 注 通 路 、<br />

投 注 標 的 受 市 場 歡 迎 ( 柯 綉 絹 、 戴 龍 輝 ,2006)。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15<br />

表 7 新 加 坡 發 行 足 球 運 動 彩 券 簡 介<br />

法 令 依 據<br />

主 管 機 關<br />

賭 博 與 賽 馬 稅 法 令 (Betting and Sweeptakes Duties Act)、<br />

賭 博 法 令 (Betting Act) 新 加 坡 賽 馬 博 彩 管 理 局 法 令<br />

(Singapore Totalistor Board Act)<br />

財 政 部 所 屬 賽 馬 博 彩 管 理 局<br />

監 督 管 理 機 財 政 部 所 屬 賽 馬 博 彩 管 理 局<br />

構<br />

發 行 機 構 國 營 新 加 坡 博 彩 公 司 ( 為 世 界 彩 票 協 會 的 成 員 之 一 )<br />

經 銷 商 通 路<br />

投 注 標 的<br />

玩 法<br />

實 體 通 路 : 投 注 站 ; 虛 擬 通 路 : 電 話<br />

國 內 賽 事 : 新 加 坡 盃 、 新 加 坡 聯 賽<br />

國 際 賽 事 : 冠 軍 盃 、 德 國 聯 賽 、 義 大 利 聯 賽 、 日 本 聯 賽 、<br />

英 冠 、 英 超 、 西 班 牙 聯 賽<br />

勝 和 負 、 半 球 及 總 計 球 數 、 準 確 球 數 、 正 確 球 數 、 正 確 比<br />

數 、 半 全 球 、 準 確 比 數 、 首 名 入 球 員 與 最 後 入 球 員 、 特 別<br />

投 注 、 總 冠 軍 賽<br />

財 務 規 劃 總 獎 金 支 出 約 80%<br />

盈 餘 使 用<br />

透 過 賽 馬 博 彩 管 理 局 將 盈 餘 運 用 在 六 大 範 圍 : 藝 術 和 文<br />

化 、 教 育 、 慈 善 事 業 ( 社 會 服 務 )、 健 康 、 社 區 發 展 、 運 動<br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柯 綉 絹 、 戴 龍 輝 (2006);Singapore Pools (2011)<br />

二 、 香 港<br />

香 港 政 府 於 1973 年 批 准 馬 會 開 辦 場 外 投 注 服 務 , 惟 非 法 賭 博 仍 繼 續<br />

延 伸 至 競 技 競 賽 活 動 。 香 港 政 府 為 打 擊 非 法 賭 博 , 遂 於 2003 年 立 法 授 權<br />

香 港 賽 馬 會 辦 理 足 球 彩 券 ( 足 智 彩 ) 的 發 行 , 香 港 發 行 足 球 運 動 彩 券 簡 介 如<br />

表 8。 歸 結 香 港 近 年 來 發 行 足 智 彩 績 效 良 好 , 主 要 原 因 不 外 : 具 有 公 信<br />

力 、 完 善 的 規 劃 、 實 務 運 作 經 驗 、 工 作 人 員 訓 練 有 素 、 便 捷 且 多 樣 化 的<br />

投 注 管 道 、 發 行 固 定 賠 率 遊 戲 、 推 出 高 獎 金 賠 率 商 品 、 提 供 單 場 投 注 、


11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虛 擬 投 注 通 路 、 投 注 標 的 受 市 場 歡 迎 等 因 素 ( 柯 綉 絹 、 戴 龍 輝 ,2006; 鄭<br />

涵 文 ,2007)。<br />

表 8 香 港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簡 介<br />

法 令 依 據<br />

賭 博 條 例 、 博 彩 稅 條 例<br />

主 管 機 關<br />

民 政 事 務 局<br />

監 督 管 理 機 博 奕 政 策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主 管 、 稅 政 制 度 由 財 政 部 主 管 ; 另<br />

制<br />

有 民 間 監 督 機 制 , 依 據 「 博 彩 稅 條 例 」 成 立 「 足 球 博 彩 及<br />

獎 券 事 務 委 員 」, 自 2006 年 8 月 15 日 起 , 該 委 員 會 改 稱<br />

為 「 博 彩 及 獎 券 事 務 委 員 會 」, 其 職 能 擴 大 至 包 括 就 賽 馬<br />

博 彩 的 監 管 。<br />

發 行 機 構 足 球 彩 券 的 發 行 由 政 府 授 權 香 港 賽 馬 會 ( 性 質 屬 保 證 有 限<br />

公 司 ) 辦 理 ; 實 際 負 責 之 發 行 單 位 為 香 港 賽 馬 會 足 球 博 彩 有<br />

限 公 司<br />

經 銷 商 通 路 1. 實 體 通 路 : 場 內 、 場 外 投 注 站 ;2. 虛 擬 通 路 : 網 路 、 電<br />

話 、 手 機 、PDA、 電 話<br />

投 注 標 的 1. 聯 賽 — 歐 、 美 、 日 等 15 國 ;2. 盃 賽 — 歐 洲 、 美 洲 、 亞 洲<br />

及 非 洲 盃 , 以 及 其 他 國 際 賽 事<br />

玩 法<br />

主 客 和 、 主 客 和 過 關 、 混 合 過 關<br />

財 務 規 劃 足 球 彩 券 以 稅 前 毛 利 為 基 礎 , 課 徵 50% 博 彩 稅 ; 獎 金 支 出<br />

率 約 80%-85%<br />

銷 售 狀 況 1.2010 / 11 財 政 年 度 民 眾 投 注 香 港 馬 會 辦 理 的 投 注 額 高 達<br />

1,285 億 5,530 萬 港 元 ( 賽 馬 819 億 2,400 萬 港 元 、 足 球 彩 券<br />

397 億 6,300 萬 港 元 、 六 合 彩 68 億 6,600 萬 港 元 )<br />

彩 券 收 益 及 1. 依 據 「 博 彩 稅 條 例 」 獎 券 收 益 稅 率 為 25%、 須 將 獎 券 活<br />

盈 餘 使 用 動 收 益 的 15% 付 予 獎 券 基 金 ; 可 保 留 獎 券 活 動 收 益 的 6%<br />

作 為 佣 金 , 惟 立 法 會 可 藉 決 議 修 訂 獎 券 收 益 稅 率 及 收 益<br />

分 配 百 分 率 。<br />

2. 香 港 賽 馬 會 透 過 香 港 賽 馬 會 慈 善 信 託 基 金 , 負 責 處 理 和<br />

分 配 所 有 慈 善 捐 款 和 博 彩 事 業 盈 餘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17<br />

風 險 管 理<br />

3. 2010 / 11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賽 馬 會 及 香 港 賽 馬 會 慈 善 信 託<br />

基 金 對 香 港 社 會 作 的 經 濟 貢 獻 總 額 為 243 億 5,300 萬 港<br />

元 ( 博 彩 稅 及 獎 金 博 彩 稅 150 億 1,100 萬 港 元 、 獎 券 基 金<br />

10 億 3,000 萬 港 元 、 利 得 稅 3 億 2,800 萬 港 元 、 慈 善 捐<br />

款 16 億 2,200 萬 港 元 、 僱 員 薪 酬 及 其 他 開 支 63 億 6,200<br />

萬 元 )<br />

即 時 封 盤 、 即 時 調 整 賠 率 、 設 定 高 投 注 額 及 單 日 單 戶 最 高<br />

投 注 額 之 限 制 , 並 設 定 可 容 忍 可 接 之 整 體 風 險 上 限 。<br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柯 綉 絹 、 戴 龍 輝 (2006); 香 港 馬 會 (2011)。<br />

三 、 日 本<br />

日 本 運 動 彩 券 種 類 相 當 多 , 包 括 以 日 本 足 球 職 業 聯 盟 為 投 注 標 的 足<br />

球 彩 券 (toto), 以 及 自 行 車 、 賽 艇 、 賽 馬 、 小 型 賽 車 等 所 謂 的 公 營 競 技 ,<br />

但 僅 足 球 彩 的 銷 售 情 況 較 佳 , 因 此 , 本 文 僅 就 足 球 彩 券 作 一 簡 介 , 日 本<br />

運 動 彩 券 簡 介 如 表 9。<br />

1992 年 1 月 日 本 體 育 協 會 和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委 員 向 各 政 黨 以 及 運 動<br />

國 會 議 員 聯 盟 等 提 出 發 行 運 動 振 興 彩 券 請 願 ;1998 年 5 月 日 本 政 府 公 布<br />

運 動 振 興 彩 券 施 行 法 令 , 嗣 於 2001 年 3 月 正 式 全 國 發 售 。 歸 結 日 本 近 年<br />

來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成 功 原 因 主 要 為 : 彩 券 制 度 雖 僅 針 對 足 球 單 項 賽 事 規<br />

定 , 惟 無 論 在 執 行 、 監 督 、 盈 餘 分 配 及 使 用 等 皆 分 工 詳 細 ( 鄭 涵 文 ,2007)。<br />

此 外 , 日 本 自 2001 年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 初 期 銷 售 績 效 欠 佳 , 近 期 經 過 組 織<br />

重 整 、 強 化 銷 售 體 系 、 放 寬 行 政 命 令 束 縛 、 商 品 設 計 改 進 等 措 施 多 管 齊<br />

下 , 自 2008 年 起 銷 售 額 已 逐 步 回 升 ( 朱 文 增 ,2009)。


11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表 9 日 本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簡 介<br />

法 令 依 據<br />

主 管 機 關<br />

主 辦 單 位<br />

日 本 政 府 於 1998 年 5 月 發 布 運 動 振 興 彩 券 實 施 相 關 法 令<br />

文 部 科 學 省<br />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日 本 運 動 振 興 中 心<br />

監 督 管 理 機<br />

制<br />

發 行 機 構<br />

經 銷 商 通 路<br />

文 部 科 學 省 大 臣 得 對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命 令 並<br />

對 其 所 辦 理 的 業 務 進 行 督 導 ; 文 部 科 學 省 必 須 將 主 辦 單 位<br />

所 提 的 收 益 報 告 書 向 國 會 報 告<br />

2006 年 之 前 委 由 民 間 銀 行 發 行 ,2006 年 起 採 取 直 營 的 方<br />

式 , 由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日 本 運 動 振 興 中 心 就 販 售 、 宣 傳 、 印<br />

刷 、 通 路 、 電 腦 系 統 等 分 別 簽 約 發 包 , 營 運 費 用 大 幅 下 降<br />

1. 實 體 通 路 :toto 特 約 店 、 購 物 中 心 內 的 專 賣 店 、 便 利 超<br />

商 ;2. 虛 擬 通 路 :toto 網 站 。<br />

投 注 標 的<br />

玩 法<br />

財 務 規 劃<br />

銷 售 狀 況<br />

盈 餘 使 用<br />

日 本 足 球 職 業 聯 盟 (J League)<br />

1. 可 自 由 勾 選 預 測 類 :toto、mini toto、toto GOAL3、<br />

totoGOAL2<br />

2. 由 電 腦 快 選 預 測 類 :BIG BIG1000 miniBIG<br />

獎 金 支 出 率 上 限 為 50%,15% 為 發 行 成 本<br />

2010 年 銷 售 額 近 973 億 日 圓 , 其 中 以 BIG 銷 售 682.2 億 日<br />

圓 最 高<br />

1.1/3 繳 納 國 庫 ( 用 在 青 少 年 教 育 、 文 化 振 興 、 環 境 保 護 與<br />

國 際 運 動 交 流 等 )、2/3 補 助 運 動 振 興 事 業 (1/3 補 助 運 動 競<br />

團 體 、1/3 補 助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br />

2. 自 2002 年 迄 2011 年 盈 餘 用 於 補 助 運 動 振 興 事 業 金 額 約<br />

403 億 日 圓 、 繳 納 國 庫 金 額 約 275 億 日 圓<br />

資 料 來 源 :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日 本 運 動 振 中 心 (2011); 朱 文 增 (2009)<br />

綜 上 , 新 加 坡 、 香 港 和 日 本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成 功 的 原 因 可 簡 要 歸 納 為<br />

下 列 四 點 :1. 完 善 的 法 制 規 劃 , 例 如 : 日 本 運 動 振 興 彩 券 制 度 雖 僅 針 對<br />

足 球 單 項 賽 事 規 定 , 惟 無 論 在 執 行 、 監 督 、 盈 餘 分 配 及 使 用 等 皆 分 工 詳<br />

細 。2. 商 品 設 計 具 吸 引 力 , 包 括 : 發 行 固 定 賠 率 遊 戲 、 推 出 高 獎 金 賠 率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19<br />

商 品 、 提 供 單 場 投 注 、 投 注 標 的 受 市 場 歡 迎 等 。3. 具 公 信 力 的 發 行 機 構 ,<br />

新 加 坡 的 發 行 機 構 為 國 營 機 構 , 香 港 和 日 本 的 發 行 機 構 在 該 國 均 具 有 公<br />

益 形 象 的 組 織 。4. 持 續 地 革 新 改 進 , 以 日 本 為 例 , 由 於 初 期 銷 售 不 如 預<br />

期 , 迭 經 組 織 重 整 、 強 化 銷 售 體 系 、 放 寬 行 政 命 令 束 縛 、 商 品 設 計 改 進<br />

等 措 施 多 管 齊 下 , 終 使 得 銷 售 量 大 幅 上 升 。<br />

肆 、 結 語 與 建 議<br />

茲 總 結 臺 灣 、 新 加 坡 、 香 港 以 及 日 本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現 況 ( 詳 見 表 10)<br />

並 比 較 分 析 後 將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上 的 主 要 問 題 歸 納 為 : 法 規 的 未 盡 周<br />

全 、 彩 券 商 品 設 計 上 的 缺 失 、 投 注 通 路 的 限 制 、 盈 餘 的 未 妥 適 運 用 、 地<br />

下 賭 盤 的 衝 擊 , 以 及 與 公 益 彩 券 的 競 合 等 。 另 外 , 查 據 新 加 坡 、 香 港 和<br />

日 本 等 國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成 功 的 要 素 , 包 括 在 監 督 機 制 與 發 行 機 構 的 公 信<br />

力 , 經 銷 商 通 路 與 投 注 標 的 多 元 , 和 玩 法 的 親 近 性 等 各 項 值 得 借 鏡 要 素 ,<br />

提 出 下 述 幾 點 對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工 作 的 改 進 建 議 :<br />

一 、 健 全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法 規<br />

國 內 目 前 雖 有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 作 為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之 法 源 依 據 ,<br />

惟 該 法 有 許 多 條 文 是 折 衷 及 討 論 後 所 形 成 的 規 範 , 在 許 多 配 套 細 節 上 仍<br />

有 修 訂 及 研 檢 討 的 空 間 , 例 如 : 未 具 體 要 求 發 行 機 構 應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及<br />

稽 核 制 度 、 對 發 行 機 構 違 失 罰 則 過 輕 等 。 此 外 , 監 督 運 動 彩 券 機 構 的 運<br />

作 , 主 管 機 關 責 無 旁 貸 , 惟 現 行 運 彩 主 管 機 關 為 中 央 體 育 主 管 機 關 , 渠<br />

是 否 有 足 夠 管 理 運 動 彩 券 專 業 人 才 外 界 疑 慮 仍 多 。 僉 以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後<br />

體 育 事 務 將 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規 管 , 然 屆 時 是 否 能 有 效 管 理 運 動 彩 券 的 發<br />

行 仍 令 人 憂 慮 。 爰 建 議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允 宜 考 量 修 法 , 通 盤 建 構 有 效 之 運


12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動 彩 券 規 管 機 制 與 法 規 , 俾 健 全 運 動 彩 券 之 發 行 。<br />

二 、 重 新 設 計 運 動 彩 券 商 品<br />

運 動 彩 券 是 一 種 商 品 , 需 要 有 足 夠 的 吸 引 力 才 能 有 利 於 行 銷 、 管 理 。<br />

綜 觀 亞 洲 各 國 發 行 經 驗 , 熱 門 投 注 標 的 物 必 須 兼 具 熟 悉 度 與 吸 引 力 。 僉<br />

以 現 行 臺 灣 的 運 動 彩 券 被 認 為 玩 法 複 雜 、 投 注 賽 事 尚 未 符 合 民 眾 期 待 ,<br />

又 受 限 於 運 動 彩 券 獎 金 支 出 率 只 有 78%, 賠 率 也 不 副 期 待 , 導 致 一 般 民<br />

眾 投 注 意 願 不 高 , 銷 售 量 未 如 預 期 。 基 此 , 主 管 機 關 及 發 行 機 構 允 宜 徹<br />

底 檢 討 現 行 運 動 彩 券 的 商 品 設 計 , 重 新 規 劃 更 能 吸 引 民 眾 投 注 的 商 品 。<br />

三 、 增 闢 投 注 管 道<br />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通 路 是 運 動 彩 券 行 銷 的 利 器 , 透 過 虛 擬 網 路 及 電 話 銷<br />

售 據 點 的 拓 展 , 除 可 節 省 營 運 經 費 之 外 , 透 過 臺 灣 已 相 當 成 熟 的 網 路 系<br />

統 可 使 消 費 者 快 速 的 瀏 覽 他 所 關 心 的 運 動 賽 事 , 應 有 助 於 提 高 消 費 者 的<br />

參 與 度 ( 鄭 天 福 ,2008)。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公 司 於 2010 年 11 月 取 消 虛 擬 通 路<br />

銷 售 , 目 前 只 有 實 體 通 路 可 以 投 注 , 且 其 實 體 通 路 亦 僅 有 經 銷 商 一 途 ,<br />

實 不 利 於 運 彩 的 行 銷 , 爰 建 議 運 動 彩 券 的 投 注 管 道 應 朝 多 元 化 發 展 , 讓<br />

民 眾 有 更 近 便 的 投 注 方 式 。<br />

四 、 慎 選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機 構<br />

運 動 彩 券 是 博 奕 的 一 種 ,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博 奕 產 業 的 信 賴 將 決 定 它 的<br />

成 敗 。 為 獲 社 會 大 眾 的 信 心 , 透 過 執 照 的 發 放 , 博 奕 產 業 在 各 個 階 段 都<br />

必 須 予 以 嚴 格 控 管 ( 王 天 岑 ,2011)。 因 此 ,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發 行 機 構 的 資 格<br />

允 宜 要 有 更 嚴 格 的 規 範 與 要 求 , 尤 其 必 須 考 量 發 行 機 構 的 社 會 形 象 及 公<br />

信 力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21<br />

五 、 建 立 外 部 監 督 機 制<br />

成 立 外 部 的 風 險 與 防 弊 控 管 機 制 有 助 於 維 繫 博 奕 的 公 正 性 ( 黃 煜 ,<br />

2009), 建 議 政 府 可 仿 效 香 港 設 立 民 間 監 督 機 制 的 做 法 , 由 立 場 客 觀 且 有<br />

公 信 力 的 外 部 單 位 進 行 經 常 性 的 發 行 業 務 監 督 工 作 。<br />

六 、 落 實 盈 餘 --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之 運 用 效 益<br />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盈 餘 的 90% 依 據 規 定 係 以 基 金 方 式 管 理 運 用 。 然 據<br />

查 ,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各 年 度 的 預 算 執 行 率 皆 不 及 20%, 且 基 金 的 執 行 效 益<br />

也 明 顯 欠 佳 。 為 此 , 主 管 機 關 允 宜 落 實 改 善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之 運 用 效 益 ,<br />

俾 藉 有 效 達 成 基 金 成 立 宗 旨 -- 發 掘 、 培 訓 及 照 顧 運 動 人 才 , 促 進 國 家 體 育<br />

運 動 發 展 之 目 的 , 來 提 振 運 彩 發 行 的 正 面 形 象 與 市 場 買 氣 。<br />

表 10 臺 灣 、 新 加 坡 、 香 港 及 日 本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現 況 一 覽 表<br />

法 令 依 據 運 動 彩 券 發 行<br />

條 例<br />

臺 灣 新 加 坡 香 港 日 本<br />

賭 博 與 賽 馬 稅<br />

法 令 、 賭 博 法<br />

令 、 新 加 坡 賽<br />

馬 博 彩 管 理 局<br />

法 令<br />

賭 博 條 例 、 博 彩<br />

稅 條 例<br />

運 動 振 興 彩 券<br />

實 施 相 關 法 令<br />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體 育 主 管 賽 馬 博 彩 管 理 民 政 事 務 局 文 部 科 學 省<br />

機 關 局<br />

主 辦 單 位 無 無 無 獨 立 行 政 法 人<br />

日 本 運 動 振 興<br />

中 心<br />

監 督 機 制 發 行 機 構 受 主 發 行 機 構 受 主 民 間 監 督 機 制 主 辦 單 位 受 文<br />

管 機 關 監 督 管 機 關 監 督<br />

部 科 學 省 和 國<br />

會 監 督<br />

發 行 機 構 法 律 規 定 為 彩 國 營 新 加 坡 博<br />

券 專 業 發 行 機 彩 公 司<br />

構 , 目 前 為 台<br />

授 權 香 港 賽 馬<br />

會 辦 理 ; 實 際 負<br />

責 之 發 行 單 位<br />

目 前 採 取 直 營<br />

的 方 式 , 由 獨<br />

立 行 政 法 人 日


12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經 銷 商 通<br />

路<br />

北 富 邦 銀 行<br />

實 體 通 路 : 投<br />

注 站<br />

投 注 標 的 各 國 足 球 聯<br />

賽 、 國 際 賽<br />

事 、 國 內 賽 事 *<br />

1. 實 體 通 路 : 投<br />

注 站 ;2. 虛 擬 通<br />

路 : 電 話<br />

各 國 足 球 聯<br />

賽 、 國 際 賽<br />

事 、 國 內 賽 事<br />

為 香 港 賽 馬 會 本 運 動 振 興 中<br />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心 就 販 售 、 宣<br />

公 司<br />

傳 、 印 刷 、 通<br />

路 、 電 腦 系 統<br />

等 分 別 簽 約 發<br />

包<br />

1. 實 體 通 路 : 場<br />

內 、 場 外 投 注<br />

站 ;2. 虛 擬 通<br />

路 : 網 路 、 電<br />

話 、 手 機 、<br />

PDA、 電 話<br />

各 國 足 球 聯<br />

賽 、 盃 賽 以 及 其<br />

他 國 際 賽 事<br />

1. 實 體 通 路 :<br />

toto 特 約 店 、<br />

購 物 中 心 內 的<br />

專 賣 店 、 便 利<br />

超 商 ;2. 虛 擬 通<br />

路 :toto 網 站 。<br />

日 本 足 球 職 業<br />

聯 盟<br />

玩 法 約 13 種 玩 法 約 10 種 玩 法 約 4 種 玩 法 約 7 種 玩 法<br />

獎 金 支 出 上 限 約 78% 上 限 約 80% 上 限 約 上 限 為 50%<br />

率<br />

80%-85%<br />

彩 券 收 益<br />

或 盈 餘 使<br />

用<br />

盈 餘 1/3 繳 納<br />

國 庫 、2/3 補 助<br />

運 動 振 興 事 業<br />

1.10% 撥 入 公<br />

益 彩 券 盈 餘 ,<br />

並 依 公 益 彩 券<br />

發 行 條 例 管 理<br />

使 用 ; 餘 90%<br />

專 供 發 展 體 育<br />

運 動 之 用<br />

2. 前 項 專 供 發<br />

展 體 育 運 動 之<br />

用 盈 餘 , 撥 充<br />

運 動 發 展 基 金<br />

註 :* 尚 未 開 放 單 場 投 注 。<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br />

盈 餘 運 用 在 六<br />

大 範 圍 : 藝 術<br />

和 文 化 、 教<br />

育 、 慈 善 事<br />

業 、 健 康 、 社<br />

區 發 展 、 運 動<br />

1. 獎 券 收 益 稅 率<br />

為 25%、 須 將 獎<br />

券 活 動 收 益 的<br />

15% 付 予 獎 券<br />

基 金 ; 可 保 留 獎<br />

券 活 動 收 益 的<br />

6% 作 為 佣 金 ,<br />

惟 立 法 會 可 修<br />

訂 獎 券 收 益 稅<br />

率 及 收 益 分 配<br />

百 分 率 。<br />

2. 香 港 賽 馬 會 慈<br />

善 信 託 基 金 負<br />

責 處 理 和 分 配<br />

所 有 慈 善 捐 款<br />

和 博 彩 事 業 盈<br />

餘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23<br />

參 考 書 目<br />

王 天 岑 (2011 年 ,10 月 19 日 )。 賭 運 氣 的 運 動 彩 券 管 理 , 工 商 時 報 , 第<br />

A6 版 。<br />

朱 文 增 (2009)。 日 本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之 經 驗 。 國 民 體 育 季 刊 ,38(1),36-42。<br />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2010 年 ,3 月 22 日 )。 有 關 報 載 「 運 動 彩 券 虧 很 大 ,<br />

玩 不 下 去 」 澄 清 稿 。2011 年 10 月 18 日 搜 尋 自 :<br />

http://www.sac.gov.tw/News/NewsDetail.aspx?wmid=118&typeid=3&No=1<br />

262<br />

柯 綉 絹 、 戴 龍 輝 (2006)。 香 港 及 新 加 坡 之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概 況 。 台 北 市 : 財<br />

政 部 國 庫 署 。<br />

范 智 明 (2002)。 運 動 博 奕 產 業 — 發 展 運 動 的 活 水 或 毒 液 。 國 民 體 育 季 刊 ,<br />

31(4),53-57。<br />

香 港 馬 會 (2011)。2010/11 年 財 政 年 度 業 績 概 覽 。2011 年 10 月 24 日 , 取<br />

自 香 港 馬 會 網 址 :<br />

http://corporate.hkjc.com/corporate/operation/chinese/annual-09-10.aspx<br />

高 維 良 (2009)。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相 關 課 題 初 探 。 大 專 體 育 ,101,40-46。<br />

彭 賢 順 (2010)。 運 動 彩 券 滿 意 度 與 購 買 意 願 之 研 究 — 以 臺 中 民 眾 為 例 。 朝<br />

陽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臺 中 市 。<br />

黃 煜 (2009)。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與 運 動 永 續 發 展 關 鍵 因 素 之 探 討 。 國 民 體 育 季<br />

刊 ,38(1),67-71。


12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運 動 彩 券 (2011)。 玩 法 介 紹 。2011 年 11 月 20 日 , 取 自 運 動 彩 券 網 址 :<br />

http://www.i-win.com.tw/<br />

陳 麒 文 、 陳 鴻 雁 (2009)。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後 之 課 題 與 因 應 策 略 。 國 民 體<br />

育 季 刊 ,38(1),53-58。<br />

趙 麗 雲 (2003)。 新 世 紀 體 育 思 索 。 台 北 市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br />

鄭 天 福 (2008)。 臺 灣 運 動 彩 券 發 行 探 討 。2008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br />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頁 233-239)。 臺 北 市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br />

鄭 涵 文 (2007)。 我 國 運 動 特 種 公 益 彩 券 虛 擬 通 路 相 關 法 律 議 題 研 究 。 世 新<br />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新 北 市 。<br />

獨 立 行 法 人 日 本 運 動 振 興 中 心 (2011)。2011 年 11 月 23 日 , 取 自 :<br />

http://naash.go.jp/sinko/Portals/0/sinko/sinko/pdf/happyou230203-2.pdf<br />

賴 建 華 (2009)。 民 眾 對 運 動 彩 券 看 法 與 購 買 行 為 之 研 究 。2009 金 融 創 新<br />

與 科 際 整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br />

Singapore Pools(2011)。Football by bet type 。2011 年 11 月 7 日 , 取 自 :<br />

http://www.singaporepools.com.sg/en/sports/football_bybet_odds.html<br />

Singapore Pools(2011). Donations through the tote board. 2011 年 11 月 14<br />

日 , 取 自 :http://www.singaporepools.com.sg/en/corporate/givingback_<br />

donations.htm◢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25<br />

台 灣 電 影 輔 導 政 策 的 檢 討 與 建 議<br />

∗<br />

褚 瑞 婷<br />

一 、 背 景 說 明<br />

2008 年 , 國 片 電 影 「 海 角 七 號 」 熱 賣 , 在 全 台 創 造 出 五 億 三 千 萬 的<br />

票 房 數 字 , 成 為 目 前 台 灣 電 影 史 上 第 四 名 、 華 語 片 史 上 第 一 名 的 賣 座 電<br />

影 , 在 艱 困 的 國 片 環 境 中 竟 能 如 此 亮 眼 的 成 績 , 讓 許 多 人 興 奮 地 喊 出 「 國<br />

片 復 興 」 的 口 號 。 不 過 , 由 於 當 時 電 影 市 場 仍 有 觀 望 氣 氛 , 叫 好 又 叫 座<br />

的 國 片 還 是 少 數 , 因 此 對 於 國 片 是 否 就 此 復 興 , 市 場 大 多 持 保 留 態 度 。<br />

不 過 , 隨 著 電 影 工 作 者 持 續 不 斷 地 努 力 , 以 及 喜 歡 國 片 的 觀 眾 群 持 續 穩<br />

定 增 加 的 情 形 下 ,2011 年 暑 假 檔 期 前 後 的 國 片 上 映 數 量 共 達 九 片 , 觀 眾<br />

反 應 與 媒 體 輿 論 多 半 得 到 好 評 , 更 有 多 部 電 影 票 房 在 短 時 間 內 就 衝 破 一<br />

億 元 的 水 準 , 再 加 上 《 賽 德 克 . 巴 萊 》 在 總 統 府 前 首 映 的 龐 大 聲 勢 ,2011<br />

年 似 乎 真 可 稱 之 為 「 國 片 復 興 元 年 」。<br />

不 過 , 這 波 國 片 熱 潮 得 來 不 易 , 卻 不 是 所 有 人 都 能 真 正 「 體 會 」。 某<br />

位 億 萬 票 房 的 新 銳 導 演 說 :「 雖 然 我 拍 的 是 國 片 , 但 我 還 真 是 沒 說 過 支 持<br />

國 片 這 樣 的 話 。 真 正 喜 歡 電 影 的 人 , 支 持 好 片 才 是 正 常 的 心 態 , 而 今 年<br />

( 註 :2011 年 ) 台 灣 電 影 人 真 的 拍 出 了 很 多 強 悍 不 需 瞎 挺 的 好 作 品 。」 此 話<br />

一 出 , 引 發 輿 論 正 反 兩 面 的 批 評 。 但 若 順 著 此 話 的 邏 輯 , 似 乎 是 暗 指 過<br />

∗<br />

褚 瑞 婷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教 育 文 化 組 高 級 助 理 研 究 員 。


12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去 國 片 市 場 的 沒 落 是 因 為 沒 有 值 得 支 持 的 好 片 。 筆 者 認 為 , 這 樣 的 想 法<br />

過 於 偏 頗 , 而 且 天 真 , 不 但 抹 滅 許 多 電 影 工 作 者 長 久 以 來 的 努 力 , 也 不<br />

了 解 國 片 市 場 經 過 20 年 的 嚴 重 衰 退 後 , 要 將 觀 眾 找 回 電 影 院 是 多 麼 困 難<br />

的 事 。<br />

為 了 讓 國 片 重 新 得 到 市 場 青 睞 , 政 府 與 民 間 在 過 去 十 年 中 , 都 做 了<br />

不 同 程 度 的 努 力 。 以 政 府 來 說 , 政 府 陸 續 提 出 電 影 輔 導 及 振 興 計 畫 , 希<br />

望 能 讓 台 灣 國 片 再 次 回 到 輝 煌 年 代 。 因 此 , 隨 著 國 片 熱 賣 的 風 潮 , 筆 者<br />

認 為 , 現 在 應 檢 視 台 灣 政 府 電 影 政 策 , 了 解 哪 些 輔 導 政 策 或 措 施 是 有 效<br />

的 , 抑 或 只 是 浪 費 公 帑 。 由 此 , 為 探 究 台 灣 政 府 對 電 影 產 業 政 策 的 發 展<br />

與 演 進 , 本 文 將 彙 整 近 年 來 針 對 國 片 進 行 的 電 影 政 策 和 計 畫 , 以 及 對 國<br />

片 市 場 產 生 的 影 響 為 討 論 重 點 。<br />

二 、 現 況 分 析<br />

長 年 以 來 , 電 影 工 作 者 所 面 臨 的 艱 困 環 境 不 外 乎 是 「 資 金 不 足 」 與<br />

「 缺 乏 產 業 政 策 」 的 兩 個 老 問 題 , 而 市 場 環 境 更 是 四 面 楚 歌 , 包 括 美 國<br />

等 海 外 電 影 大 量 輸 入 導 致 競 爭 激 烈 、 行 銷 與 映 演 平 台 不 足 、 國 片 題 材 話<br />

題 性 薄 弱 、 無 法 引 起 消 費 者 共 鳴 等 等 。 為 了 解 決 產 業 困 境 , 電 影 工 作 者<br />

積 極 尋 找 多 方 出 路 , 而 政 府 也 開 始 提 出 電 影 產 業 的 相 關 輔 導 計 畫 , 若 檢<br />

視 近 十 年 來 的 新 聞 局 預 算 書 , 即 可 一 窺 政 府 對 電 影 產 業 提 出 的 輔 導 與 振<br />

興 措 施 。 由 此 , 本 段 將 討 論 電 影 輔 導 政 策 ( 包 含 政 府 預 算 及 計 畫 ) 及 施<br />

行 重 點 。<br />

( 一 ) 電 影 政 策 、 預 算 編 列 及 施 行 重 點<br />

首 先 , 在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中 , 新 聞 局 每 年 都 會 編 列 「 電 影 事 業 輔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27<br />

導 」 的 預 算 項 目 , 該 費 用 主 要 可 分 為 三 大 項 , 分 別 是 「 業 務 費 」、「 設 備<br />

及 投 資 費 」, 及 「 獎 補 助 費 」, 其 中 又 以 「 獎 補 助 費 」 為 主 要 支 出 項 目 ,<br />

茲 將 近 七 年 來 電 影 事 業 輔 導 之 相 關 預 算 整 理 如 下 表 一 。<br />

表 一 新 聞 局 電 影 政 策 之 法 定 預 算 歷 年 列 表 ( 民 國 95 年 度 ~101 年 度 )<br />

* *<br />

年 度 新 聞 局 總 電 影 事 業 獎 補 助 費 獎 補 助 費 * 算 該<br />

點 該 , 欄<br />

預 算 輔 導<br />

佔 總 預 算 後 列 非 年<br />

項 目<br />

百 分 比 ** 第 算 經 度<br />

五 法 立 數<br />

位 為 法 字<br />

95 3,500,669 379,560 328,609 9.38%<br />

。 「 院 為<br />

獎 審 中<br />

96 3,713,250 561,806 421,038 11.33%<br />

補 議 央<br />

助 之 政<br />

費 法 府<br />

97 3,530,327 456,165 389,676 11.03% 」 定 總<br />

除 預 預<br />

以 算 算<br />

98 3,904,538 433,464 323,915 8.29%<br />

「 。 案<br />

總 之<br />

預 新<br />

99 5,109,872 518,689 448,306 8.77% 算 聞<br />

」<br />

, 局<br />

算 單<br />

100 4,315,926 604,277 532,639 12.34% 至 位<br />

小 預<br />

數<br />

101* 5,435,743 517,791 466,622 8.58%<br />

( 資 料 來 源 : 新 聞 局 預 算 書 ; 作 者 整 理 製 表 )<br />

( 預 算 單 位 : 千 元 )<br />

根 據 上 表 一 可 知 , 政 府 對 電 影 產 業 的 獎 助 費 用 平 均 佔 新 聞 局 總 預 算<br />

的 8%~12%, 而 執 行 率 皆 在 82%~97% 之 間 1 , 輔 導 金 雖 然 有 逐 漸 增 加<br />

的 趨 勢 , 但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政 府 補 助 費 用 相 比 之 下 , 還 是 非 常 不 足 。 若 再<br />

1. 新 聞 局 自 民 國 95 年 度 至 99 年 度 之 獎 補 助 費 執 行 率 分 別 為 97.07%、82.25%、95.86%、<br />

88.12%、93.55%。 唯 100 年 度 因 部 分 補 助 項 目 仍 在 進 行 中 , 新 聞 局 估 計 執 行 率 約 為 90<br />

%。( 資 料 來 源 : 趙 麗 雲 立 法 委 員 辦 公 室 )


12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近 一 步 檢 視 「 獎 補 助 費 」 的 支 用 項 目 , 主 要 是 因 應 數 項 電 影 產 業 的 輔 導<br />

計 畫 , 例 如 「 振 興 電 影 產 業 計 畫 2 ( 含 台 灣 電 影 策 略 性 輔 導 暨 投 資 計 畫 ,<br />

以 下 簡 稱 『 振 興 計 畫 』)」 及 「 電 影 產 業 旗 艦 計 畫 ( 為 『 創 意 台 灣 ── 文 化<br />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 六 大 旗 艦 計 畫 之 一 , 以 下 簡 稱 『 旗 艦 計 畫 』)」。<br />

為 了 解 上 述 兩 大 電 影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的 內 容 , 筆 者 將 部 分 內 容 列 出 如<br />

下 表 二 。 筆 者 認 為 , 由 於 兩 個 計 畫 在 前 後 不 同 時 間 的 規 畫 , 可 看 出 「 旗<br />

艦 計 畫 」 比 「 振 興 計 畫 」 的 輔 導 內 容 更 為 周 全 。「 振 興 計 畫 」 主 要 以 階 段<br />

性 目 標 為 安 排 , 對 於 產 業 需 要 之 市 場 發 展 及 規 畫 方 向 不 甚 明 確 , 但 從 「 旗<br />

艦 計 畫 」 中 就 可 發 現 , 政 府 從 市 場 環 境 及 產 業 經 營 的 方 向 , 提 出 三 面 向<br />

的 輔 導 措 施 , 而 新 聞 局 也 明 確 提 出 有 關 製 作 、 金 融 、 人 才 與 科 技 、 行 銷<br />

與 映 演 、 及 國 際 影 展 等 項 目 的 輔 導 方 案 。 因 此 , 以 計 畫 內 容 來 看 , 電 影<br />

產 業 旗 艦 計 畫 應 該 有 助 於 產 業 的 提 升 或 帶 頭 作 用 , 其 成 果 也 會 較 「 振 興<br />

計 畫 」 更 為 顯 著 。<br />

2. 該 計 畫 為 行 政 院 「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 中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 子 計<br />

畫 。 行 政 院 前 院 長 游 錫 堃 於 2002 年 4 月 30 日 立 法 院 總 質 詢 中 公 開 表 示 , 將 台 灣 電 影<br />

產 業 之 相 關 輔 導 政 策 列 入 六 年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中 , 自 2003 年 起 加 強 辦 理 , 並 於 民 國<br />

94 年 度 起 正 式 編 列 。 (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電 影 網 ,<br />

http://www.taiwancinema.com/ct.asp?xItem=52977&CtNode=188。)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29<br />

表 二<br />

電 影 輔 導 計 畫 比 較 表<br />

計 畫 名 稱 振 興 電 影 產 業 計 畫 電 影 產 業 旗 艦 計 畫<br />

政 策 推 動 單<br />

位<br />

經 濟 部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推 動 小 組 行 政 院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推 動 小<br />

組<br />

推 動 單 位 2002 年 11 月 1 日 2009 年 3 月 25 日<br />

成 立 時 間<br />

執 行 單 位 新 聞 局 新 聞 局<br />

母 計 畫 「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br />

畫 」 之 子 計 畫 「 創 意 影 音 產 業<br />

創 意 台 灣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br />

展 方 案<br />

計 畫 」<br />

計 畫 期 間 2002-2007 年 2010-2014 年<br />

經 費 來 源 新 聞 局 預 算 , 自 92 年 度 至 98<br />

年 度 , 花 費 約 10.65 億 元 3 。<br />

計 畫 內 容 短 、 中 、 長 程 三 階 段 目 標 :<br />

(1) 短 : 引 爆 電 影 量 產 動 能 ;<br />

(2) 中 : 塑 造 電 影 工 業 之 產 業 機<br />

制 ;<br />

(3) 長 : 成 為 華 文 市 場 重 要 影 音<br />

文 化 商 品 之 產 製 中 心 。<br />

新 聞 局 預 算 , 而 99~101 年 度<br />

同 為 愛 台 12 建 設 經 費 , 五 年<br />

總 經 費 共 64.41 億 元 4 。<br />

三 項 子 計 畫 :<br />

(1) 影 航 爭 鋒 計 畫 - 市 場 面 ;<br />

(2) 四 海 翱 翔 計 畫 - 行 銷 面 ;<br />

(3) 神 鬼 奇 兵 計 畫 - 製 作 面 。<br />

( 資 料 來 源 : 新 聞 局 , 台 灣 電 影 網 ; 作 者 整 理 製 表 。)<br />

( 二 ) 電 影 市 場 票 房 情 形<br />

若 從 電 影 市 場 的 票 房 表 現 來 看 ( 如 下 表 三 ), 近 十 年 來 , 國 片 的 票 房<br />

佔 有 率 少 有 超 過 10% 的 表 現 , 除 了 97 年 度 由 《 海 角 七 號 》 等 片 帶 起 的<br />

熱 潮 之 外 , 台 灣 電 影 市 場 似 乎 還 是 被 外 來 電 影 佔 據 。<br />

「 振 興 計 畫 」 執 行 後 , 國 片 票 房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從 0.1% 逐 漸 升 至<br />

3<br />

4<br />

依 據 新 聞 局 各 年 度 預 算 書 及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公 告 ,92 年 度 支 用 1 億 元 ,93 年 度 支 用 0.99<br />

億 元 ,94 年 度 支 用 1.24 億 元 ,95 年 度 支 用 1.68 億 元 ,96 年 度 支 用 1.25 億 元 ,97 年 度<br />

支 用 2.16 億 元 ,98 年 度 支 用 2.33 億 元 。<br />

依 據 「 創 意 台 灣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 資 料 指 出 , 電 影 產 業 旗 艦 計 畫 之 五 年 總 預<br />

算 為 64.41 億 元 。


13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7.38%, 但 98 年 度 又 跌 回 2.3% 的 票 房 水 準 , 至 99 年 度 似 乎 才 在 「 旗 艦<br />

計 畫 」 的 輔 導 下 回 到 7.31% 的 表 現 ,100 年 更 一 舉 突 破 17%。 當 然 , 除 了<br />

政 府 的 輔 導 政 策 , 民 間 電 影 工 作 者 的 耕 耘 也 是 影 響 產 業 起 伏 的 重 要 原<br />

因 , 但 根 據 數 據 顯 示 , 輔 導 政 策 對 國 片 電 影 產 業 的 市 場 表 現 應 該 擁 有 一<br />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 更 進 一 步 來 說 , 輔 導 金 的 投 入 與 政 策 的 引 導 可 增 加 電 影<br />

工 作 者 的 創 造 動 能 , 也 能 間 接 帶 動 市 場 表 現 。<br />

表 三<br />

90~100 年 度 台 灣 國 產 影 片 部 數 及 票 房 表 現<br />

年 度<br />

項 目<br />

核 定 准 演 數 上 映 部 數 票 房 ( 新 台 幣 / 元 ) 票 房 百 分 比<br />

90 17 13 3,104,086 0.1%<br />

91 21 16 52,166,168 2.21%<br />

92 14 18 5,962,575 0.3%<br />

93 25 25 29,062,110 1.13%<br />

94 40 25 42,469,745 1.59%<br />

95 27 18 43,392,928 1.62%<br />

96 42 22 198,820,828 7.38%<br />

97 36 26 305,426,019 12.09%<br />

98 48 28 62,492,627 2.30%<br />

99 50 38 225,582,606 7.31%<br />

100 65 36 714,894,599 17.46%<br />

( 資 料 來 源 : 新 聞 局 ; 作 者 整 理 製 表 。)<br />

儘 管 如 此 , 即 便 有 輔 導 金 支 持 , 資 深 電 影 工 作 者 李 烈 認 為 , 資 金 不<br />

足 仍 是 國 片 產 業 的 嚴 重 問 題 , 而 這 幾 乎 成 為 台 灣 導 演 製 作 國 片 時 都 會 遇<br />

到 的 困 境 , 包 括 拍 完 海 角 七 號 《 海 角 七 號 》 後 知 名 度 大 增 、 第 45 屆 金 馬<br />

獎 年 度 台 灣 傑 出 電 影 工 作 者 魏 德 聖 , 在 拍 攝 《 賽 德 克 . 巴 萊 》 期 間 都 是<br />

舉 債 度 日 , 為 錢 所 苦 。


第 二 篇 教 育 文 化 篇 ∣ 131<br />

此 外 , 相 較 於 以 往 , 今 日 的 台 灣 國 片 已 經 逐 漸 走 向 中 大 型 成 本 的 製<br />

作 模 式 , 在 新 聞 局 及 電 影 事 業 輔 導 金 預 算 有 限 的 前 提 下 , 若 只 依 靠 每 年<br />

五 億 左 右 的 輔 導 金 , 並 不 足 以 「 活 絡 」 逐 漸 回 溫 的 國 片 電 影 產 業 。 由 此 ,<br />

政 府 可 投 入 電 影 產 業 的 資 金 方 面 , 除 了 新 聞 局 的 輔 導 金 等 獎 勵 制 度 以<br />

外 , 還 有 行 政 院 國 發 基 金 管 理 會 、 文 建 會 、 經 濟 部 等 單 位 提 供 投 資 與 融<br />

資 計 畫 , 但 在 評 估 電 影 團 隊 的 還 款 能 力 之 餘 , 筆 者 認 為 政 府 單 位 更 應 考<br />

慮 電 影 作 品 的 投 資 價 值 , 以 及 考 量 電 影 對 市 場 的 影 響 。<br />

三 、 結 語<br />

台 灣 電 影 產 業 的 復 甦 並 非 一 蹴 可 幾 。 過 去 二 十 年 來 , 電 影 市 場 充 斥<br />

著 西 方 資 本 主 義 以 近 乎 文 化 侵 略 的 方 式 , 將 大 量 的 影 視 內 容 商 品 輸 入 台<br />

灣 , 讓 民 眾 逐 漸 放 棄 台 灣 國 片 。 但 是 , 經 過 20 年 的 興 衰 浮 沉 , 電 影 產 業<br />

終 於 在 這 幾 年 重 燃 生 機 , 復 興 有 望 。 筆 者 呼 籲 , 若 政 府 不 趁 勢 提 出 關 鍵<br />

作 為 , 順 勢 將 電 影 產 業 從 谷 底 帶 起 , 否 則 , 在 短 暫 的 風 光 過 後 , 台 灣 國<br />

片 產 業 可 能 又 要 走 上 無 人 聞 問 的 回 頭 路 。<br />

筆 者 認 為 , 政 府 應 該 提 出 以 下 四 項 電 影 政 策 的 具 體 輔 導 措 施 :<br />

( 一 ) 持 續 推 動 輔 導 政 策 , 妥 善 運 用 輔 導 金 : 政 府 推 行 輔 導 政 策 對 電 影 產<br />

業 有 所 幫 助 , 因 此 , 政 府 應 審 慎 並 確 實 執 行 「 電 影 產 業 旗 艦 計 畫 」,<br />

以 用 有 限 預 算 創 造 最 大 效 益 。<br />

( 二 ) 提 出 電 影 產 業 政 策 , 吸 引 民 間 企 業 投 資 : 完 整 的 電 影 輔 導 政 策 除 了<br />

健 全 的 輔 導 金 制 度 外 , 最 重 要 的 是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 透 過 政 府 政 策 的<br />

規 劃 及 引 導 , 才 能 吸 引 更 多 資 金 投 資 電 影 。 只 依 賴 政 府 預 算 或 資 金<br />

並 非 長 久 之 計 , 政 府 應 鼓 勵 民 間 大 型 企 業 投 資 電 影 事 業 , 並 提 出 優


13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厚 的 減 稅 或 多 樣 化 優 惠 方 案 , 才 能 吸 引 民 間 企 業 與 資 金 的 投 入 。<br />

( 三 ) 扶 植 台 灣 的 專 業 電 影 人 才 : 台 灣 國 片 導 演 的 年 輕 人 才 眾 多 , 惟 整 體<br />

產 業 仍 在 需 要 扶 持 的 階 段 , 除 了 少 數 名 導 演 外 , 多 數 導 演 的 知 名 度<br />

不 高 , 因 此 在 資 金 及 資 源 募 集 的 階 段 容 易 遭 遇 瓶 頸 。 此 外 , 電 影 製<br />

作 技 術 需 要 高 度 專 業 , 但 台 灣 專 業 人 才 較 為 不 足 , 致 使 導 演 需 從 海<br />

外 禮 聘 人 員 , 製 作 成 本 因 而 提 高 許 多 。 由 此 , 政 府 應 扶 植 專 業 電 影<br />

人 才 , 讓 台 灣 擁 有 專 業 技 術 , 進 一 步 提 高 製 作 水 準 , 並 且 降 低 成 本 。<br />

( 四 ) 市 場 氣 氛 未 臻 成 熟 , 培 養 重 點 領 航 者 : 觀 察 上 表 三 的 票 房 資 料 ,96、<br />

97 與 100 年 度 的 票 房 市 場 表 現 出 色 , 而 對 照 該 年 度 的 上 映 影 片 , 不<br />

難 發 現 都 有 知 名 導 演 團 隊 的 力 作 。 筆 者 認 為 , 在 低 迷 的 國 片 市 場 中 ,<br />

若 能 有 數 部 重 點 大 型 電 影 做 為 市 場 領 航 者 , 不 但 能 帶 動 消 費 者 對 國<br />

片 的 觀 影 興 趣 , 對 其 他 的 電 影 工 作 者 也 可 發 揮 帶 頭 作 用 。<br />

政 府 唯 有 展 現 全 力 支 持 電 影 產 業 的 決 心 , 提 出 並 執 行 具 體 有 效 的 「 救<br />

市 措 施 」, 才 能 讓 沉 寂 已 久 的 國 片 市 場 再 次 活 絡 起 來 。 雖 然 政 府 積 極 為 台<br />

灣 電 影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 也 與 中 國 大 陸 共 同 創 造 兩 岸 電 影 產 業 的 合 作 機<br />

會 , 但 是 若 無 法 強 化 國 片 內 容 與 健 全 市 場 環 境 , 電 影 產 業 的 發 展 也 難 趨<br />

穩 定 。 總 的 來 說 , 當 電 影 工 作 者 逐 漸 喚 起 民 眾 對 國 片 觀 影 熱 潮 的 現 在 ,<br />

正 是 改 變 台 灣 國 片 產 業 的 絕 佳 時 機 , 政 府 應 把 握 這 股 浪 潮 , 推 波 助 瀾 ,<br />

讓 國 片 再 次 回 到 昔 日 榮 景 , 是 台 灣 政 府 刻 不 容 緩 的 當 務 之 急 。◢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 ∣ 133<br />

從 兩 岸 軍 力 失 衡 到 拋 棄 臺 灣<br />

∗<br />

蘭 寧 利<br />

一 、 前 言<br />

今 年 三 月 一 架 美 海 軍 的 P-3C 海 洋 巡 邏 機 與 一 艘 美 海 軍 的 神 盾 驅 逐<br />

艦 在 距 離 鵝 鑾 鼻 南 方 六 十 浬 處 不 斷 徘 迴 , 我 們 分 析 應 該 是 有 水 下 接 觸 。<br />

但 是 奇 怪 的 是 , 為 什 麼 中 華 民 國 海 軍 有 與 美 海 軍 神 盾 驅 逐 艦 相 同 聲 納 的<br />

反 潛 艦 , 停 在 港 內 未 參 與 反 潛 搜 查 ? 難 道 國 軍 「 國 土 防 衛 」 的 構 想 只 限<br />

於 陸 地 , 我 們 的 海 軍 是 成 天 窩 在 港 內 的 要 塞 艦 隊 , 距 離 我 們 六 十 浬 , 就<br />

不 必 管 了 。 試 問 , 敵 人 的 封 鎖 只 在 領 海 之 內 ? 距 我 們 六 十 浬 就 不 必 反 封<br />

鎖 了 ? 我 們 一 直 認 為 後 山 的 攻 船 飛 彈 可 以 替 代 海 軍 艦 艇 , 難 道 岸 上 的 攻<br />

船 飛 彈 能 取 代 艦 艇 執 行 反 潛 作 戰 ?<br />

二 、 台 海 軍 力 失 衡<br />

( 一 ) 台 海 軍 力 失 衡 現 況<br />

過 去 二 十 年 來 國 軍 一 直 保 持 海 空 軍 質 的 優 勢 , 這 種 現 象 到 2003 年 被<br />

打 破 , 兩 岸 軍 力 開 始 失 衡 。 因 為 中 共 獲 得 了 現 代 級 飛 彈 驅 逐 艦 、Kilo 級<br />

潛 艦 , 自 製 的 039G 型 潛 艦 已 編 入 戰 鬥 序 列 。 仿 俄 SU-27 戰 機 的 J-11 已<br />

開 始 量 產 。 失 衡 的 幅 度 因 中 共 方 面 連 續 性 軍 費 的 增 加 , 各 種 新 型 兵 力 逐<br />

漸 成 軍 而 擴 大 , 大 陸 方 面 的 軍 力 以 穩 定 的 斜 率 向 上 升 高 。 而 臺 灣 自 2000<br />

∗<br />

蘭 寧 利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國 家 安 全 組 政 策 委 員 。


13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年 起 連 續 十 年 國 防 預 算 下 跌 , 在 2010 年 起 因 國 防 預 算 大 幅 衰 減 而 曲 線 急<br />

轉 直 下 。 此 種 差 距 即 使 獲 得 了 F-16C/D 及 潛 艦 , 恐 怕 都 不 能 將 失 衡 逆 轉<br />

而 上 , 而 只 能 使 我 軍 軍 力 曲 線 朝 下 掉 的 角 度 略 為 減 緩 而 已 。<br />

( 二 ) 是 什 麼 造 成 軍 力 失 衡 ?<br />

台 海 兩 岸 軍 力 失 衡 原 因 很 多 , 中 、 美 、 台 均 有 責 任 。<br />

對 中 共 而 言 :<br />

盡 一 切 代 價 , 禁 絕 美 對 台 軍 售 , 甚 至 中 斷 中 、 美 雙 方 軍 事 交 流 。 所<br />

謂 一 切 代 價 是 指 惡 化 美 中 關 係 亦 在 所 不 惜 。 務 必 要 讓 臺 灣 喪 失 軍 事 能 力<br />

成 為 「 香 港 化 」。<br />

對 美 國 而 言 :<br />

對 台 軍 售 會 激 怒 中 共 , 會 影 響 中 美 關 係 。 因 此 故 意 的 延 宕 、 推 拖 、<br />

禁 止 或 功 能 降 格 , 甚 至 不 尊 重 軍 事 專 業 分 析 而 完 全 以 政 治 考 慮 而 拒 絕 。<br />

對 臺 灣 而 言 :<br />

完 全 不 重 視 國 防 認 為 國 防 是 雞 肋 , 花 再 多 的 錢 也 不 可 能 扳 回 優 勢 ,<br />

在 不 與 大 陸 作 軍 備 競 賽 為 藉 口 下 , 都 認 為 在 國 防 上 投 資 是 一 種 浪 費 , 天<br />

真 的 人 甚 至 認 為 應 該 多 用 軟 實 力 或 是 不 戰 而 屈 人 之 兵 。 也 有 部 分 人 認 為<br />

兩 岸 和 平 已 經 在 望 , 不 必 再 在 國 防 上 投 資 。<br />

三 、 以 全 面 毀 滅 性 之 想 定 評 估 台 海 安 全 問 題<br />

( 一 ) 最 適 合 全 面 毀 滅 性 之 想 定 的 武 器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 ∣ 135<br />

由 於 美 國 一 些 學 者 拿 兩 岸 戰 爭 終 局 結 果 的 全 面 性 戰 爭 作 為 研 究 台 灣<br />

問 題 的 想 定 基 礎 , 認 為 中 共 對 台 將 發 起 一 個 全 面 性 的 戰 爭 , 在 超 飽 和 數<br />

量 的 近 程 彈 道 飛 彈 與 攻 陸 型 巡 弋 飛 彈 轟 擊 下 , 臺 灣 的 海 、 空 軍 將 難 以 存<br />

活 。 這 個 理 由 完 全 扭 曲 台 灣 的 軍 事 戰 略 , 加 上 不 想 編 列 龐 大 國 防 預 算 的<br />

本 意 之 下 , 遂 以 此 為 藉 口 想 出 以 岸 基 的 攻 船 飛 彈 全 面 取 代 海 軍 艦 艇 ; 而<br />

以 陸 基 的 防 空 飛 彈 全 面 取 代 戰 機 。 所 以 對 臺 灣 而 言 產 生 一 種 錯 覺 , 在 海 、<br />

空 軍 的 繼 續 投 資 是 無 效 益 的 , 陸 地 決 戰 是 唯 一 防 衛 之 途 , 投 資 陸 軍 單 兵<br />

或 少 兵 操 作 的 武 器 是 正 途 。<br />

( 二 ) 中 共 對 台 用 兵 比 較 可 能 的 作 法<br />

中 共 積 中 國 三 千 餘 年 鬥 爭 歷 史 的 研 究 , 絕 對 是 孫 子 的 忠 實 信 徒 ,「 百<br />

戰 百 勝 , 非 善 之 善 者 也 , 不 戰 而 屈 人 之 兵 , 善 之 善 者 也 」 1 , 共 軍 特 講 求 全<br />

軍 、 全 國 。 中 共 所 要 的 是 一 個 完 整 未 經 破 壞 的 臺 灣 , 絕 非 是 經 上 千 枚 彈<br />

道 飛 彈 、 攻 陸 巡 弋 飛 彈 , 甚 至 長 程 火 箭 轟 擊 後 處 處 斷 壁 殘 垣 。 上 萬 軍 隊<br />

登 陸 展 現 優 勢 火 力 , 造 成 血 流 成 河 。 殘 酷 的 殺 傷 場 面 傳 至 全 世 界 , 除 非<br />

中 共 笨 到 還 想 再 一 次 的 天 安 門 事 件 讓 全 世 界 杯 葛 、 譴 責 。 更 嚴 重 的 是 :<br />

如 何 善 後 和 消 弭 仇 恨 。<br />

臺 灣 的 部 分 政 客 主 張 「 故 善 用 兵 者 , 屈 人 之 兵 , 而 非 戰 也 ;」 殊 不 知<br />

這 種 不 戰 而 屈 人 之 兵 , 是 有 條 件 的 , 除 非 自 己 有 讓 敵 人 震 懾 的 條 件 , 否<br />

則 只 是 說 說 而 已 。<br />

截 斷 海 上 交 通 線 也 就 是 封 鎖 作 戰 , 極 可 能 讓 敵 人 獲 得 一 個 未 經 破<br />

壞 、 仇 恨 較 少 的 臺 灣 。 中 共 所 要 的 是 一 個 完 整 未 經 破 壞 的 全 國 。 更 重 要<br />

1<br />

孫 子 兵 法 謀 攻 篇 。


13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的 是 : 戰 場 在 遙 遠 的 外 海 ,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無 法 將 殘 酷 作 成 畫 面 傳 到 全 世<br />

界 , 引 起 全 世 界 的 干 擾 中 共 擁 有 大 量 的 核 攻 擊 潛 艦 與 現 代 化 的 傳 統 動 力<br />

潛 艦 。 可 將 臺 灣 澈 底 封 鎖 , 另 在 有 效 的 隔 離 作 戰 搭 配 下 , 將 可 能 的 外 援<br />

阻 絕 於 外 。( 也 就 是 共 軍 長 期 經 營 的 A2/AD 作 戰 )。 中 共 的 新 式 潛 艦 都 配<br />

備 潛 射 攻 船 飛 彈 , 而 改 良 Kilo 級 更 配 備 極 難 迴 避 的 SS-N-27 潛 射 攻 船 飛<br />

彈 2 。<br />

封 鎖 再 搭 配 對 我 軍 關 鍵 性 目 標 如 指 揮 管 制 中 心 、 通 信 與 監 視 、 情 報<br />

偵 查 的 節 點 實 施 精 點 打 擊 或 特 戰 破 壞 。 將 會 收 倍 力 效 益 。 此 種 攻 台 方 式<br />

雖 然 看 不 到 血 流 成 河 的 殘 酷 鏡 頭 , 但 卻 是 極 有 可 能 不 戰 而 屈 人 之 兵 。 因<br />

為 主 作 戰 功 能 被 癱 瘓 ; 士 氣 澈 底 被 瓦 解 。<br />

四 、 停 止 對 台 軍 售 與 出 賣 臺 灣<br />

( 一 ) 各 抱 地 勢 勾 心 鬥 角 的 軍 售<br />

對 中 共 而 言 :<br />

幾 乎 所 有 海 峽 間 的 事 務 都 附 帶 有 前 提 與 條 件 , 而 這 個 前 提 與 條 件 就<br />

是 停 止 對 台 軍 售 , 中 斷 所 有 美 台 間 軍 事 關 係 。 大 多 數 政 客 都 會 注 意 到 以<br />

下 良 性 的 誘 餌 而 忽 略 了 它 們 的 前 提 與 條 件 。 譬 如 :<br />

• 將 臺 灣 當 面 的 飛 彈 向 後 撤 , 以 表 善 意 。<br />

• 兩 岸 建 立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br />

• 兩 岸 談 判 和 平 協 定 。<br />

2<br />

也 就 是 Klub 3M-54 型 超 音 速 攻 船 飛 彈 , 配 備 於 後 八 艘 Kilo 級 潛 艦 。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 ∣ 137<br />

事 實 上 當 面 的 飛 彈 向 後 撤 , 意 義 不 大 。 解 放 軍 所 有 的 彈 道 飛 彈 、 巡<br />

弋 飛 彈 都 是 運 用 運 輸 豎 起 發 射 (TEL) 車 的 道 路 機 動 型 , 且 各 陣 地 間 均 有 鐵<br />

公 路 連 通 。 飛 彈 向 後 撤 無 論 是 三 百 公 里 , 還 是 五 百 公 里 都 能 在 一 夜 之 間<br />

復 原 。 而 政 治 性 及 軍 事 性 議 題 的 談 判 , 在 民 主 社 會 的 臺 灣 , 都 需 要 民 意<br />

的 支 援 , 而 民 意 的 傾 向 則 與 大 陸 民 主 化 的 程 度 有 關 。 此 絕 非 少 數 政 客 可<br />

以 左 右 的 。 至 於 兩 岸 建 立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 我 們 的 目 的 在 建 立 初 級 管 道 ,<br />

以 杜 絕 錯 誤 的 解 讀 、 誤 判 而 發 生 的 衝 突 。 中 共 則 希 望 不 管 是 什 麼 , 只 要<br />

坐 下 來 談 就 達 到 目 的 , 臺 灣 只 要 肯 坐 下 來 談 , 中 共 就 可 以 告 之 美 國 , 兩<br />

岸 已 經 和 平 , 臺 灣 不 再 需 要 購 買 軍 備 。<br />

( 二 ) 幾 個 負 面 的 說 法 之 一 : 海 峽 和 平 就 不 需 軍 售<br />

對 美 國 而 言 :<br />

這 種 議 題 是 相 當 吸 引 美 國 人 的 , 尤 其 對 那 些 已 被 中 共 軍 力 威 懾 到 的<br />

人 們 。 在 美 國 的 戰 略 規 劃 圈 中 , 有 部 份 的 意 見 認 為 , 臺 灣 若 採 取 獨 立 路<br />

線 , 將 引 爆 美 「 中 」 軍 事 衝 突 的 發 火 點 , 並 成 為 美 軍 在 太 平 洋 地 區 頭 痛<br />

的 「 戰 略 性 包 袱 」。 絕 大 多 數 人 不 願 意 美 國 與 中 共 對 決 , 認 為 與 龐 大 國 力<br />

的 中 共 對 抗 , 美 國 將 付 出 難 以 計 數 的 代 價 , 況 且 中 共 是 擁 有 核 武 器 的 國<br />

家 , 此 一 泥 沼 一 經 陷 入 將 極 難 抽 身 。<br />

由 於 對 台 軍 售 是 基 於 海 峽 情 勢 而 產 生 的 需 求 , 換 言 之 只 要 海 峽 情 勢<br />

平 穩 , 美 國 政 府 就 可 以 減 低 軍 售 的 層 級 甚 至 停 止 軍 售 。 當 海 峽 已 經 和 平 ,<br />

臺 灣 很 難 說 服 美 國 繼 續 出 售 高 性 能 海 、 空 武 器 給 臺 灣 。 在 美 國 急 需 要 中<br />

共 在 攸 關 世 界 性 事 務 合 作 之 際 , 如 人 民 幣 幣 值 問 題 、 世 界 性 減 碳 問 題 ,<br />

甚 至 對 伊 朗 與 北 韓 、 中 共 軍 力 透 明 化 問 題 的 態 度 。 兩 國 交 流 的 最 大 障 礙


13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就 是 臺 灣 問 題 , 因 此 引 起 少 數 學 者 與 政 客 思 索 幾 個 相 同 的 問 題 。<br />

雖 然 目 前 美 國 的 對 台 軍 售 項 目 已 經 完 全 採 政 治 性 考 慮 而 非 專 業 性 防<br />

衛 需 求 之 考 慮 。<br />

卡 內 基 和 平 基 金 會 資 深 研 究 員 史 文 (Michael Swaine) 則 主 張 檢 討<br />

「 六 大 保 證 」。 史 文 於 9 月 28 日 在 華 府 指 出 。「 美 國 最 後 可 能 需 要 修 改 對<br />

臺 灣 的 六 項 保 證 , 與 大 陸 展 開 對 話 。 華 府 觀 察 家 認 為 , 放 棄 「 對 台 六 項<br />

保 證 」 將 是 美 國 對 台 政 策 的 重 大 改 變 。」<br />

( 三 ) 幾 個 負 面 的 說 法 之 二 : 檢 討 臺 灣 關 係 法 。<br />

喬 治 華 盛 頓 大 學 教 授 沈 大 偉 (David Shambaugh)、 前 美 國 駐 北 京 大 使<br />

普 理 赫 (Joseph W. Prueher)、 美 國 聯 參 會 副 主 席 歐 文 (William Owens),<br />

以 及 喬 治 華 盛 頓 大 學 教 授 葛 雷 瑟 (Charles Glaser) 都 主 張 檢 討 《 臺 灣 關 係<br />

法 》。 3<br />

普 理 赫 認 為 , 即 使 提 供 臺 灣 武 器 , 臺 灣 也 不 可 能 有 效 防 衛 自 己 , 因<br />

此 有 必 要 檢 討 《 臺 灣 關 係 法 》 與 美 國 對 台 軍 售 。<br />

( 四 ) 幾 個 負 面 的 說 法 之 三 : 拋 棄 臺 灣 。<br />

目 前 一 些 美 國 政 治 學 家 認 為 , 華 盛 頓 可 以 放 棄 臺 灣 , 以 此 改 善 與 北<br />

京 的 關 係 。 4<br />

沈 大 偉 認 為 , 兩 岸 之 間 的 遊 戲 已 經 結 束 , 臺 灣 已 無 法 擺 脫 中 國 大 陸<br />

3 「 兩 強 和 緩 美 自 臺 灣 優 雅 退 位 ?」2011 年 6 月 4 日 聯 合 報 。<br />

4 「 美 國 會 不 會 放 棄 臺 灣 ?」2011 年 10 月 3 日 , 德 國 之 聲 。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 ∣ 139<br />

的 掌 握 , 美 國 必 須 早 日 放 棄 臺 灣 5 。 喬 治 城 大 學 教 授 沙 特 (Robert Sutter)<br />

擔 憂 歐 巴 馬 政 府 可 能 會 在 與 中 國 大 陸 改 善 關 係 時 出 賣 臺 灣 利 益 。<br />

11 月 10 日 ,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研 究 員 保 羅 • 凱 恩 在 《 紐 約 時 報 》 發 表 題<br />

為 「 放 棄 臺 灣 , 救 美 國 經 濟 」 的 文 章 , 建 議 奧 巴 馬 當 局 放 棄 對 台 軍 售 與<br />

軍 援 , 並 以 此 作 為 交 換 , 說 服 中 國 取 消 美 國 1.14 萬 億 美 元 的 國 債 。 6<br />

美 國 頗 具 影 響 力 的 《 紐 約 時 報 》 現 在 在 特 稿 專 欄 的 顯 要 位 置 , 發 表<br />

凱 恩 這 樣 的 文 章 , 還 是 引 起 不 少 美 國 學 者 的 關 注 。 有 觀 察 家 認 為 ,「 棄 台<br />

論 」 表 明 臺 灣 在 美 國 安 全 戰 略 框 架 中 的 地 位 出 現 動 搖 。<br />

前 美 國 國 務 院 亞 太 副 助 卿 薛 瑞 福 十 日 在 一 項 研 討 會 表 示 , 主 張 修 改<br />

「 臺 灣 關 係 法 」 或 停 止 對 台 軍 售 , 就 是 主 張 放 棄 臺 灣 。 這 種 主 張 「 天 真<br />

又 危 險 」。 7<br />

美 《 外 交 政 策 》 雜 誌 網 站 著 名 博 主 約 書 亞 • 基 廷 11 日 發 表 博 客 文 章<br />

稱 , 凱 恩 提 出 的 這 種 極 具 想 像 力 的 危 機 解 決 之 道 , 實 際 上 毫 無 意 義 。 而<br />

且 基 廷 認 為 「 已 經 有 不 少 人 認 為 歐 巴 馬 正 在 出 賣 盟 友 , 如 果 現 在 放 棄 臺<br />

灣 , 那 他 可 就 成 了 真 正 的 叛 徒 。」 而 且 「 棄 台 等 於 美 國 要 放 棄 與 中 國 較<br />

量 的 籌 碼 。」<br />

( 五 ) 駁 斥 與 反 面 的 論 述<br />

就 在 這 一 轟 動 性 文 章 發 表 當 天 , 國 務 卿 希 拉 蕊 在 夏 威 夷 東 西 中 心 發<br />

5<br />

陳 一 新 「 棄 台 論 洶 湧 仍 非 主 流 意 見 」2011 年 10 月 31 日 、 旺 報 - 名 家 。<br />

6<br />

見 2011 年 11 月 22 日 多 維 新 聞 「 美 專 家 建 議 放 棄 臺 灣 向 中 國 換 免 國 債 」<br />

7 「 美 前 副 助 卿 棄 台 言 論 天 真 危 險 站 不 住 腳 」2011 年 11 月 12 日 聯 合 報 。


14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表 的 演 說 中 卻 明 確 表 示 , 臺 灣 是 美 國 重 要 的 安 全 與 經 濟 合 作 夥 伴 , 美 國<br />

將 繼 續 維 持 一 個 中 國 政 策 及 美 對 維 護 台 海 和 平 穩 定 的 承 諾 。「 棄 台 論 」 在<br />

美 國 已 盛 行 多 時 , 而 華 府 高 官 明 確 把 臺 灣 定 位 為 「 重 要 安 全 夥 伴 」 卻 尚<br />

屬 首 次 。<br />

維 吉 尼 亞 大 學 政 府 領 導 研 究 院 院 長 何 漢 理 (Harry Harding) 認 為 , 美<br />

國 對 台 軍 售 將 不 致 影 響 中 美 關 係 , 軍 售 臺 灣 已 成 為 亞 太 地 區 國 家 觀 察 美<br />

國 是 否 會 背 叛 像 臺 灣 這 種 夥 伴 的 一 項 重 要 指 標 。「 棄 台 論 洶 湧 仍 非 主 流<br />

意 見 」 8<br />

一 旦 美 國 放 棄 臺 灣 , 不 僅 美 國 在 亞 洲 信 譽 破 產 , 日 本 與 南 韓 也 將 被<br />

迫 擴 充 軍 備 以 自 保 , 造 成 亞 洲 軍 備 競 賽 。<br />

五 、 臺 灣 對 美 國 來 說 幾 無 戰 略 利 益 ?<br />

在 Paul V. Kane 的 「 放 棄 臺 灣 , 救 美 國 經 濟 」 為 題 的 投 書 中 認 為 臺<br />

灣 對 美 國 來 說 幾 無 戰 略 利 益 。 臺 灣 一 旦 被 中 共 統 一 , 中 共 將 直 接 面 對 太<br />

平 洋 , 被 第 一 島 鏈 封 閉 的 地 理 環 境 獲 得 了 開 放 。 中 共 將 成 立 臺 灣 軍 區 ,<br />

也 將 組 成 了 太 平 洋 艦 隊 , 此 一 艦 隊 的 練 兵 場 將 正 式 改 在 太 平 洋 , 並 可 肆<br />

無 忌 憚 的 指 向 第 二 島 鏈 , 美 國 將 失 去 西 太 平 洋 的 戰 略 縱 深 , 關 島 將 變 成<br />

直 接 面 對 威 脅 的 前 緣 陣 地 。 空 海 作 戰 的 執 行 將 越 來 越 複 雜 而 其 效 益 亦 將<br />

全 面 檢 討 。 我 們 不 要 忘 了 第 二 次 大 戰 前 是 日 本 的 海 軍 勢 力 與 美 海 軍 在 中<br />

太 平 洋 交 錯 , 因 而 導 致 了 太 平 洋 戰 爭 。 當 中 共 的 海 軍 實 力 漸 漸 伸 向 中 太<br />

平 洋 時 , 也 就 是 劉 華 清 海 軍 發 展 論 的 第 三 階 段 9 。 海 上 爭 權 是 無 可 回 避 的 。<br />

8 2011 年 10 月 31 日 旺 報 - 名 家 , 陳 一 新 。<br />

9<br />

見 劉 華 清 回 憶 錄 。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 ∣ 141<br />

中 共 的 核 潛 艦 將 不 再 需 要 牽 就 深 水 而 于 亞 龍 灣 為 基 地 , 亞 龍 灣 出 擊<br />

的 核 潛 艦 必 須 經 過 漫 長 的 過 境 , 還 必 須 穿 過 巴 士 海 峽 才 能 進 入 太 平 洋 。<br />

如 果 中 共 佔 領 臺 灣 , 核 潛 艦 直 接 在 臺 灣 東 部 出 港 就 是 超 過 數 千 呎 的 深 水<br />

海 域 , 將 很 容 易 的 讓 彈 道 飛 彈 潛 艦 隱 密 于 大 洋 中 而 直 接 威 脅 到 美 國 本 土 。<br />

中 共 的 太 平 洋 艦 隊 在 臺 灣 東 部 海 域 的 運 作 將 直 接 威 脅 到 日 本 的 西 南<br />

航 線 與 南 航 線 , 也 可 以 控 制 不 友 善 國 家 的 艦 隊 進 入 南 中 國 海 。Paul V.<br />

Kane 可 能 是 陸 戰 隊 士 官 出 身 , 對 海 洋 戰 略 並 不 熟 諳 。 才 會 說 出 「 臺 灣 對<br />

美 國 來 說 幾 無 戰 略 利 益 」 面 對 美 國 放 棄 臺 灣 , 美 國 只 有 一 個 結 果 , 就 是<br />

全 面 退 出 東 亞 、 退 出 亞 洲 。 因 為 今 天 的 臺 灣 很 可 能 就 是 明 天 的 菲 律 賓 ,<br />

誰 還 敢 相 信 美 國 ?◢


14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 ∣ 143<br />

推 動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關 係 的 制 度 化<br />

∗<br />

趙 春 山<br />

兩 岸 分 治 至 今 超 過 一 個 甲 子 , 從 過 去 到 現 在 的 變 化 , 幾 乎 可 以 用 「 三<br />

十 年 河 東 、 三 十 年 河 西 」 來 形 容 。 回 顧 兩 岸 關 係 的 發 展 , 我 們 認 為 一 九<br />

七 九 年 是 個 關 鍵 的 年 份 。 中 國 共 產 黨 經 過 年 前 十 二 月 召 開 的 「 十 一 屆 三<br />

中 全 會 」 後 , 決 定 把 「 全 黨 全 國 」 工 作 的 重 點 , 從 「 以 階 級 鬥 爭 為 綱 」,<br />

轉 移 到 「 以 經 濟 建 設 為 中 心 」。 於 是 , 改 革 開 放 成 為 中 共 經 濟 建 設 的 一 個<br />

「 基 本 點 」。 為 了 促 使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順 利 推 動 , 中 共 決 定 努 力 營 造 一 個<br />

和 平 穩 定 的 外 部 環 境 , 其 中 包 括 對 外 關 係 和 兩 岸 關 係 。 因 此 , 一 九 七 九<br />

年 元 旦 , 中 共 同 時 在 對 台 和 對 外 政 策 方 面 做 出 了 重 大 的 調 整 。 在 對 台 政<br />

策 方 面 , 中 共 「 人 大 常 委 會 」 發 表 了 「 告 台 灣 同 胞 書 」, 決 定 把 過 去 的 「 武<br />

裝 解 放 」, 改 變 為 「 和 平 統 一 」; 在 對 外 政 策 方 面 , 中 共 則 宣 布 與 美 國 建<br />

交 , 達 成 了 雙 方 所 謂 的 「 關 係 正 常 化 」 目 標 。<br />

中 共 對 台 政 策 的 改 變 , 固 然 是 創 造 台 海 和 解 氛 圍 的 重 要 因 素 ; 但 如<br />

果 沒 有 台 灣 的 善 意 回 應 , 兩 岸 關 係 不 可 能 從 對 抗 邁 向 互 動 的 階 段 。 一 九<br />

八 七 年 十 一 月 ,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在 蔣 經 國 總 統 執 政 末 期 , 宣 布 了 開 放 台 灣<br />

民 眾 赴 大 陸 探 親 的 措 施 。 這 個 決 定 絕 非 止 於 人 道 立 場 的 考 慮 , 而 是 一 項<br />

審 時 度 勢 的 必 要 應 變 措 施 。 時 代 在 變 , 潮 流 在 變 。 無 論 如 何 , 兩 岸 長 達<br />

三 十 年 的 僵 持 局 面 因 此 被 打 破 了 , 兩 岸 關 係 進 入 一 個 前 所 未 有 的 新 階<br />

∗<br />

趙 春 山 係 淡 江 大 學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教 授 。


14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段 。 這 個 階 段 當 中 發 生 的 一 件 具 有 歷 史 性 意 義 的 大 事 , 就 是 兩 岸 兩 會 領<br />

導 人 在 「 九 二 共 識 」 的 基 礎 上 ,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四 月 在 新 加 坡 舉 行 的 「 辜<br />

汪 會 談 」。 這 次 會 談 不 但 開 啟 了 兩 岸 高 層 對 話 的 制 度 性 管 道 , 並 且 簽 署 了<br />

四 項 攸 關 雙 方 民 眾 福 祉 的 具 体 協 議 。<br />

但 歷 史 的 經 驗 証 明 , 在 缺 乏 足 夠 互 信 的 情 況 下 , 兩 岸 的 和 解 畢 竟 只<br />

是 曇 花 一 現 。 從 一 九 九 五 年 開 始 到 二 ○○ 八 年 這 長 達 十 二 年 期 間 , 台 海<br />

形 勢 始 終 處 於 外 弛 內 張 、 和 戰 不 定 的 狀 態 。 其 間 1995-1996 年 中 共 對 台<br />

發 動 「 文 攻 武 嚇 」, 引 發 了 舉 世 注 目 的 台 海 危 機 。 李 登 輝 前 總 統 隨 後 提 出<br />

「 戒 急 用 忍 」 的 對 策 , 使 兩 岸 關 係 陷 入 僵 局 。 在 民 進 黨 執 政 這 八 年 , 陳<br />

水 扁 蓄 意 以 意 識 形 態 操 縱 兩 岸 議 題 , 企 圖 從 兩 岸 對 抗 的 局 面 中 , 爭 取 內<br />

部 台 獨 急 進 分 子 的 選 票 , 結 果 迫 使 對 岸 憤 而 中 斷 兩 會 協 商 過 程 , 兩 岸 關<br />

係 因 此 雪 上 加 霜 , 兩 岸 形 勢 變 本 加 厲 , 愈 形 惡 化 。<br />

二 ○○ 五 年 四 月 , 時 任 中 國 國 民 黨 主 席 的 連 戰 , 應 中 共 總 書 記 胡 錦<br />

濤 之 邀 , 率 團 訪 問 大 陸 。 連 戰 這 次 被 形 容 為 「 和 平 之 旅 」 的 訪 問 , 是 國<br />

共 兩 黨 關 係 史 上 的 一 件 大 事 。 兩 党 領 導 人 發 佈 了 「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共 同 願<br />

景 」, 其 中 包 括 :<br />

1. 促 進 儘 速 恢 復 兩 岸 談 判 , 共 謀 兩 岸 人 民 福 祉 ;<br />

2. 促 進 終 止 敵 對 狀 態 , 達 成 和 平 協 議 ;<br />

3. 促 進 兩 岸 經 濟 全 面 交 流 , 建 立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機 制 ;<br />

4. 促 進 協 商 台 灣 民 眾 關 心 的 參 與 國 際 活 動 的 問 題 ;<br />

5. 建 立 黨 對 黨 定 期 溝 通 平 台 。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 ∣ 145<br />

二 ○○ 五 年 七 月 , 馬 英 九 當 選 中 國 國 民 黨 主 席 , 在 八 月 召 開 的 第 十<br />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中 , 通 過 把 上 述 五 項 共 同 願 景 列 入 國 民 黨 政 策 綱 領 ,<br />

宣 示 將 傾 全 黨 之 力 積 極 加 以 落 實 。<br />

二 ○○ 八 年 五 月 , 台 灣 在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後 , 國 民 黨 重 新 獲 得 執 政 地<br />

位 。 由 馬 英 九 總 統 領 導 的 新 政 府 , 決 定 在 先 前 國 共 兩 黨 和 解 對 話 的 基 礎<br />

上 , 建 構 一 個 亙 利 共 贏 的 兩 岸 新 關 係 。 事 實 証 明 , 在 過 去 四 年 馬 政 府 執<br />

政 期 間 , 兩 岸 不 僅 恢 復 了 制 度 化 的 協 商 , 兩 會 領 導 人 也 順 利 簽 署 了 包 括<br />

ECFA 在 內 的 十 六 個 協 議 。 這 些 具 体 成 就 得 到 台 灣 民 眾 的 普 遍 肯 定 , 並<br />

且 在 二 ○ 一 二 年 1 月 14 日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 成 為 馬 總 統 勝 選 連 任 的 關 鍵 因<br />

素 。 兩 岸 關 係 如 此 曲 曲 折 折 地 一 路 走 來 , 亳 無 疑 問 , 目 前 是 雙 方 六 十 多<br />

年 來 最 好 的 時 刻 , 也 是 處 在 對 岸 眼 中 的 一 個 「 歷 史 的 際 遇 時 期 」。<br />

兩 岸 如 何 運 用 此 歷 史 際 遇 , 推 動 兩 岸 關 係 的 良 性 發 展 , 成 為 選 後 兩<br />

岸 執 政 當 局 面 臨 的 重 要 課 題 。 去 年 5 月 12 日 馬 總 統 在 與 美 國 華 府 智 庫 「 戰<br />

略 暨 國 際 研 究 中 心 」〔CSIS〕 舉 辦 的 視 訊 會 議 中 , 曾 提 出 國 家 安 全 「 三<br />

道 防 線 」 的 說 法 , 其 中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就 是 「 兩 岸 和 解 的 制 度 化 」。 馬 總 統<br />

今 年 勝 選 連 任 後 不 久 , 在 2 月 8 日 的 國 民 黨 中 常 會 中 , 表 示 兩 岸 關 係 目<br />

前 就 是 希 望 兩 岸 和 平 的 現 狀 能 夠 制 度 化 。 因 此 , 在 推 動 未 來 兩 岸 關 係 發<br />

展 的 過 程 中 ,「 制 度 化 」 是 個 關 鍵 的 字 眼 , 有 待 我 們 進 一 步 加 以 詮 釋 的 必<br />

要 。<br />

一 般 認 為 「 制 度 化 」 是 指 群 体 和 組 織 的 社 會 生 活 , 從 特 殊 的 、 不 固<br />

定 的 方 式 , 向 被 普 遍 認 可 的 固 定 化 模 式 的 轉 化 過 程 。 制 度 化 是 群 体 與 組<br />

織 發 展 和 成 熟 的 過 程 , 也 是 整 個 社 會 生 活 規 範 化 、 有 序 化 的 變 遷 過 程 。


14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如 果 我 們 強 調 制 度 化 的 過 程 , 則 其 中 包 括 : 確 立 共 同 的 價 值 觀 念 , 制 定<br />

規 範 來 支 持 共 同 的 價 值 , 以 及 建 立 機 構 以 保 証 規 範 的 有 效 實 施 。<br />

馬 總 統 在 說 明 「 兩 岸 和 解 的 制 度 化 」 時 , 特 別 強 調 要 放 棄 過 時 的 單<br />

邊 主 義 , 要 用 新 的 思 維 來 看 待 兩 岸 關 係 。 換 言 之 , 雙 方 必 須 要 能 強 調 共<br />

通 之 點 , 擴 大 共 享 利 益 , 善 用 共 同 機 會 , 以 及 淡 化 彼 此 的 政 治 分 歧 。 馬<br />

總 統 認 為 , 藉 由 這 樣 的 制 度 化 過 程 , 我 們 建 立 起 諸 多 明 確 或 潛 在 的 原 則 、<br />

標 準 、 規 範 、 以 及 程 序 , 也 讓 雙 方 的 期 望 能 有 所 交 集 。 正 由 於 這 樣 的 交<br />

集 , 在 兩 岸 關 係 中 產 生 了 可 預 測 性 與 信 任 感 , 因 此 促 成 了 台 海 與 區 域 的<br />

穩 定 局 勢 。<br />

兩 岸 關 係 錯 綜 複 雜 , 涉 及 的 問 題 非 常 廣 泛 , 因 此 本 「 先 經 後 政 、 先<br />

易 後 難 」 的 原 則 , 採 循 序 漸 近 的 辦 法 , 才 能 達 到 兩 岸 良 性 亙 動 事 半 功 倍<br />

的 效 果 。 我 們 認 為 , 對 岸 強 調 「 穩 中 求 進 」 是 一 個 務 實 的 想 法 。 馬 總 統<br />

也 認 為 , 目 前 只 要 做 到 把 和 平 發 展 現 狀 繼 續 維 護 , 就 己 符 合 兩 岸 和 平 現<br />

狀 制 度 化 的 目 標 。 要 維 護 和 平 發 展 現 狀 , 當 務 之 急 就 是 要 落 實 兩 岸 己 簽<br />

署 的 16 個 協 議 , 特 別 是 要 順 利 完 成 ECFA 的 後 續 協 商 過 程 。 馬 總 統 說 :<br />

「 現 在 簽 的 16 個 協 議 , 每 一 個 協 議 都 是 廣 義 的 和 平 協 議 。」 從 制 度 化 的<br />

觀 點 看 , 這 代 表 每 一 項 協 議 和 和 平 協 議 一 樣 , 都 是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關 係 制<br />

度 化 過 程 的 一 部 分 。<br />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關 係 制 度 化 的 關 鍵 在 於 「 和 平 」 兩 個 字 。 雖 然 過 去 四<br />

年 兩 岸 經 貿 協 商 的 結 果 , 己 產 生 了 許 多 「 和 平 紅 利 」, 但 兩 岸 關 係 非 止 於<br />

經 貿 議 題 , 兩 岸 累 積 的 互 信 程 度 , 也 不 足 以 保 障 兩 岸 和 平 的 永 續 發 展 。<br />

因 此 , 陸 委 會 主 委 賴 幸 媛 在 美 國 訪 問 時 , 特 別 提 出 了 兩 岸 「 不 武 制 度 化 」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 ∣ 147<br />

的 說 法 。 希 望 兩 岸 能 經 由 上 述 溝 通 觀 念 、 制 定 規 範 和 建 立 機 制 的 過 程 ,<br />

讓 台 海 目 前 的 和 平 穩 定 現 狀 , 不 會 受 到 其 他 任 何 非 和 平 方 式 的 干 擾 。<br />

台 海 和 平 牽 一 髮 而 動 全 局 , 長 久 以 來 曾 和 朝 鮮 半 島 與 南 海 主 權 之 爭<br />

並 列 , 被 視 為 亞 太 地 區 最 具 戰 爭 危 險 的 三 個 爆 炸 點 , 也 是 美 國 與 中 共 戰<br />

略 利 益 競 爭 集 中 的 地 區 。 因 此 , 我 們 相 信 兩 岸 關 係 如 能 達 成 「 不 武 制 度<br />

化 」 的 目 標 , 其 影 響 所 及 , 必 然 有 助 於 地 區 形 勢 的 和 平 與 穩 定 , 故 應 受<br />

到 國 際 社 會 的 普 遍 歡 迎 。 與 此 同 時 , 兩 岸 也 可 進 一 步 就 雙 方 在 國 際 社 會<br />

的 相 處 之 道 , 研 究 一 套 制 度 化 的 辦 法 , 讓 兩 岸 都 能 共 同 合 作 , 在 國 際 社<br />

會 扮 演 「 責 任 攸 關 者 」 的 角 色 。<br />

過 去 四 年 , 兩 岸 和 解 己 創 造 了 三 贏 的 局 面 。 我 們 認 為 , 這 是 基 於 以<br />

和 為 貴 的 中 華 傳 統 文 化 , 以 及 著 眼 於 中 華 民 族 的 根 本 利 益 , 所 發 揮 的 關<br />

鍵 作 用 。 今 後 雙 方 努 力 的 方 向 , 應 是 如 何 透 過 制 度 化 的 過 程 來 穩 中 求 進 。<br />

我 們 認 為 ,「 九 二 共 識 」 既 然 己 為 兩 岸 的 交 流 啟 動 了 一 個 互 利 共 贏 的 過<br />

程 , 雙 方 也 可 針 對 當 前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的 歷 史 階 段 , 嘗 試 建 立 一 些 兩 岸 全<br />

面 關 係 正 常 化 的 原 則 性 規 範 。 例 如 , 在 擱 置 主 權 爭 議 、 正 視 兩 岸 分 治 現<br />

實 的 情 況 下 , 兩 岸 在 政 治 上 尊 重 對 方 現 行 的 憲 政 體 制 ; 在 軍 事 上 承 諾 不<br />

以 武 力 解 決 彼 此 的 爭 端 , 在 經 濟 上 以 平 等 互 惠 來 共 創 雙 贏 ; 在 社 會 上 加<br />

強 兩 岸 人 民 的 互 動 , 以 促 進 彼 此 的 了 解 ; 在 國 際 上 相 互 扶 持 和 平 共 處 。<br />

上 述 這 些 原 則 , 可 以 概 括 稱 之 為 「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五 項 原 則 」。 我 們 希 望 這<br />

五 項 原 則 , 能 成 為 兩 岸 建 立 共 同 價 值 和 制 定 相 互 規 範 的 基 礎 , 使 兩 岸 關<br />

係 能 在 一 個 制 度 化 的 軌 道 上 順 利 推 展 。◢


14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 ∣ 149<br />

台 灣 新 興 佛 教 與 海 外 華 僑<br />

∗<br />

葛 維 新<br />

一 、 前 言 - 佛 教 新 興<br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十 二 月 廿 五 日 , 位 於 台 灣 高 雄 市 的 佛 光 山 , 在 塔 廟<br />

宏 偉 的 建 築 群 外 , 為 另 闢 佔 地 一 百 餘 公 頃 及 佛 高 一 百 零 八 公 尺 的 佛 陀 紀<br />

念 館 建 築 群 舉 行 開 幕 典 禮 。 當 天 有 包 括 總 統 馬 英 九 在 內 的 政 治 、 宗 教 、<br />

企 業 等 各 界 領 袖 及 海 內 外 善 男 信 女 十 萬 餘 人 參 加 盛 會 ; 慶 祝 活 動 從 開 幕<br />

到 民 國 一 零 一 年 的 元 旦 , 一 連 舉 辦 八 天 , 每 天 中 午 佛 光 山 視 訪 客 需 要 招<br />

待 素 食 便 當 , 前 後 總 共 供 應 了 六 十 餘 萬 個 。<br />

佛 光 山 不 僅 在 台 灣 建 有 寺 廟 , 在 海 外 還 建 有 日 本 東 京 別 院 , 美 國 西<br />

來 寺 , 澳 洲 南 天 寺 , 南 非 南 華 寺 , 其 他 道 場 等 活 動 設 施 則 難 計 其 數 ; 並<br />

於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成 立 國 際 佛 光 會 擴 大 結 合 , 目 前 擁 有 一 百 多 個 區 域 協 會<br />

和 一 千 多 個 地 方 分 會 , 成 員 超 過 一 百 萬 人 。<br />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 台 灣 花 蓮 一 位 比 丘 尼 證 嚴 法 師 創 立 慈 濟 功 德 會 , 致<br />

力 慈 善 、 醫 療 、 教 育 和 文 化 活 動 ;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將 其 組 織 延 伸 至 海 外 。<br />

目 前 四 項 活 動 業 已 遍 佈 全 球 , 即 以 民 國 一 百 年 的 慈 善 救 助 一 項 為 例 : 舉<br />

凡 澳 洲 水 災 、 紐 西 蘭 地 震 、 美 國 風 災 、 土 耳 其 地 震 、 中 美 洲 水 災 、 北 韓<br />

糧 荒 、 日 本 地 震 和 泰 國 水 災 等 , 都 可 以 看 到 慈 濟 功 德 會 國 內 和 海 外 的 物<br />

∗<br />

葛 維 新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國 家 安 全 組 政 策 委 員 。


15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資 捐 助 和 人 員 服 務 , 目 前 成 員 已 經 超 過 四 百 萬 人 。<br />

此 外 尚 有 聖 嚴 法 師 所 開 創 的 法 鼓 山 、 惟 覺 法 師 所 開 創 的 中 台 禪 寺 和<br />

其 他 數 個 後 勢 強 勁 的 佛 教 宗 派 , 陸 續 活 躍 於 國 內 及 海 外 華 僑 社 會 。<br />

在 此 之 前 , 華 僑 除 在 中 南 半 島 佛 教 國 家 外 , 大 多 受 到 基 督 教 相 關 教<br />

會 的 關 照 ; 同 時 , 傳 統 僑 團 對 於 中 國 歷 史 上 代 表 忠 義 精 神 的 英 雄 崇 拜 ,<br />

也 高 度 發 揮 了 團 結 合 作 的 凝 聚 作 用 。 現 在 海 外 華 僑 在 這 三 股 力 量 交 織 影<br />

響 下 , 使 得 精 神 生 活 超 乎 往 常 的 豐 富 。<br />

二 、 相 互 輝 映<br />

海 外 華 僑 生 活 往 往 是 國 內 社 會 發 展 的 一 面 鏡 子 , 不 斷 的 反 映 著 兩 者<br />

之 間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 十 九 世 紀 時 , 中 國 人 口 已 經 遠 超 過 當 時 農 業 土 地<br />

最 大 的 負 荷 , 是 以 無 田 可 耕 的 青 年 需 要 另 謀 生 計 ; 遂 使 當 時 許 多 住 在 福<br />

建 、 廣 東 等 沿 海 地 區 的 青 年 假 以 航 行 之 便 紛 紛 遠 赴 海 外 尋 求 機 會 。 二 次<br />

大 戰 期 間 , 西 方 國 家 有 見 於 中 國 的 戰 亂 , 於 是 基 於 人 道 考 量 紛 紛 准 許 華<br />

僑 接 眷 及 歸 化 入 籍 , 華 僑 因 此 由 原 先 賺 錢 之 後 返 鄉 結 婚 、 生 子 和 置 產 的<br />

落 葉 歸 根 生 活 模 式 , 演 變 成 為 日 後 的 落 地 生 根 。<br />

民 國 卅 八 年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播 遷 來 台 , 採 取 鼓 勵 留 學 和 開 放 移 民 政<br />

策 , 台 灣 遂 由 數 百 年 的 移 民 世 界 蛻 變 成 為 新 的 僑 鄉 。 台 灣 的 新 移 民 多 為<br />

留 學 生 、 台 商 和 他 們 的 家 人 , 背 景 迥 異 於 前 輩 移 民 , 使 得 新 進 台 僑 在 日<br />

漸 興 隆 的 華 僑 社 會 中 別 樹 一 幟 。<br />

台 灣 社 會 經 過 六 十 餘 年 的 發 展 , 人 民 在 物 質 生 活 上 逐 漸 獲 得 改 善 ;<br />

在 精 神 生 活 上 , 也 相 對 的 產 生 了 上 述 佛 光 山 、 慈 濟 、 法 鼓 山 、 中 台 禪 寺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 ∣ 151<br />

和 其 他 重 要 的 宗 教 團 體 與 之 相 映 生 輝 。<br />

台 灣 新 興 的 佛 教 團 體 , 一 般 來 說 , 除 了 承 繼 著 傳 統 的 佛 教 經 典 和 價<br />

值 觀 外 , 非 常 強 調 社 會 服 務 ; 它 們 成 立 基 金 會 和 創 建 醫 院 、 學 校 , 不 分<br />

國 內 海 外 , 同 胞 外 國 人 , 種 族 信 仰 , 一 體 給 予 服 務 , 這 種 作 法 在 佛 教 界<br />

稱 之 謂 人 間 佛 教 。<br />

三 、 佛 在 人 間<br />

民 國 卅 八 年 ,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大 陸 上 另 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權 。 由 於<br />

該 黨 信 奉 馬 克 斯 無 神 論 的 意 識 形 態 , 使 得 各 種 宗 教 無 法 繼 續 存 在 , 於 是<br />

許 多 佛 教 界 的 高 僧 也 和 其 他 宗 教 人 士 一 樣 來 到 台 灣 , 其 中 印 順 法 師 在 佛<br />

學 的 研 究 上 成 就 最 高 , 也 最 受 推 崇 。 他 的 主 張 影 響 到 台 灣 後 來 的 佛 教 發<br />

展 。<br />

印 順 法 師 著 有 : 印 度 之 佛 教 、 中 國 禪 宗 史 、 佛 法 概 說 、 契 理 契 機 的<br />

人 間 佛 教 、 佛 在 人 間 及 成 佛 之 道 等 書 。 他 認 為 佛 教 的 基 本 精 神 在 於 反 對<br />

婆 羅 門 教 的 社 會 階 級 , 主 張 眾 生 一 律 平 等 ; 因 此 佛 教 應 該 弘 揚 這 種 人 本<br />

精 神 , 也 就 是 說 , 佛 教 在 人 世 間 應 以 悲 憫 的 心 來 幫 助 受 苦 受 難 的 人 。<br />

他 指 出 : 佛 ( 覺 悟 者 ) 在 人 間 。 佛 教 界 於 是 稱 他 的 主 張 為 人 間 佛 教 。<br />

他 認 為 佛 教 的 本 身 也 應 該 適 應 環 境 和 因 應 時 代 的 需 要 , 不 可 自 限 於<br />

舊 有 不 合 時 宜 的 作 法 , 而 要 在 此 時 、 此 地 、 此 人 、 此 事 做 有 益 於 人 類 身<br />

心 的 活 動 。<br />

佛 光 山 星 雲 法 師 人 人 要 有 我 能 成 佛 的 自 覺 , 慈 濟 證 嚴 法 師 人 間 菩 薩<br />

招 生 , 法 鼓 山 聖 嚴 法 師 人 間 淨 土 , 以 至 於 中 台 禪 寺 惟 覺 法 師 推 廣 禪 七 ( 任


15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何 人 都 可 以 到 寺 廟 裡 靜 坐 一 週 ) 的 說 法 與 做 法 , 均 與 印 順 法 師 的 主 張 具<br />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br />

四 、 星 雲 傳 奇<br />

八 十 四 歲 的 星 雲 法 師 或 許 因 為 佛 光 山 佛 陀 紀 念 館 開 幕 活 動 過 於 勞 累<br />

感 到 身 體 不 適 , 就 醫 後 被 診 斷 為 第 二 次 中 風 , 情 況 似 是 不 甚 嚴 重 , 住 院<br />

療 養 數 日 後 再 次 出 面 為 佛 教 青 年 集 體 結 婚 禮 證 。<br />

星 雲 法 師 俗 名 李 國 深 , 民 國 十 六 年 出 生 於 江 蘇 省 江 都 縣 , 民 國 廿 七<br />

年 十 一 歲 出 家 為 僧 。<br />

民 國 卅 八 年 來 台 , 初 期 生 活 非 常 坎 坷 只 能 做 一 些 佛 教 刊 物 的 編 撰 工<br />

作 , 後 來 在 宜 蘭 得 到 佛 教 前 輩 和 善 心 人 士 的 幫 助 開 啟 了 他 在 台 灣 佛 教 界<br />

大 放 光 彩 的 人 生 。<br />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 星 雲 法 師 在 高 雄 縣 大 樹 鄉 購 買 了 廿 餘 甲 的 山 坡 地 興<br />

建 佛 光 山 , 並 親 自 訂 定 寺 廟 管 理 規 則 及 傳 承 制 度 。<br />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六 十 歲 自 佛 光 山 依 制 退 位 , 傳 法 於 大 弟 子 心 平 法 師 。<br />

星 雲 法 師 希 望 : 人 人 歡 喜 、 人 人 幸 福 、 人 人 感 到 對 生 命 滿 足 、 人 人<br />

感 到 前 途 有 無 限 希 望 、 人 人 能 夠 樂 觀 進 取 和 積 極 奮 鬥 ; 因 此 他 認 為 佛 教<br />

應 該 : 給 人 信 心 、 給 人 希 望 、 給 人 歡 喜 和 給 人 方 便 。<br />

大 約 廿 五 年 前 , 中 國 青 年 救 國 團 請 星 雲 法 師 到 總 團 部 的 動 員 月 會 演<br />

講 。 他 有 一 個 微 胖 的 身 材 和 微 笑 的 面 容 , 談 話 內 容 非 常 平 易 淺 顯 , 但 卻<br />

發 人 深 省 , 而 且 我 們 都 做 不 到 ; 他 說 : 我 體 驗 出 一 個 做 人 處 世 的 道 理 ,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 ∣ 153<br />

就 是 : 你 大 我 小 、 你 對 我 錯 、 你 好 我 壞 、 不 過 如 果 你 丟 我 就 撿 。 演 講 後<br />

有 同 仁 請 教 平 日 應 該 參 拜 那 位 菩 薩 , 他 說 : 孝 順 母 親 , 母 親 就 是 我 們 的<br />

活 菩 薩 。<br />

十 五 年 前 僑 務 委 員 會 有 見 於 佛 光 會 在 全 球 華 僑 社 會 推 動 中 華 語 文 教<br />

育 及 舉 辦 慈 善 活 動 等 卓 越 貢 獻 , 恭 請 星 雲 法 師 擔 任 僑 務 委 員 , 他 立 即 答<br />

應 , 並 且 說 : 只 要 與 大 家 歡 喜 , 沒 有 什 麼 不 可 以 , 不 過 僑 務 委 員 會 開 會<br />

時 裡 面 坐 了 一 個 和 尚 有 點 不 太 好 看 , 所 以 能 不 能 不 要 去 開 會 。<br />

過 了 一 段 時 間 , 星 雲 法 師 邀 請 僑 委 會 的 委 員 長 和 副 委 員 長 到 他 的 台<br />

北 道 場 共 進 齋 飯 , 席 間 星 雲 法 師 十 分 親 切 健 談 , 有 問 必 答 略 無 忌 諱 , 言<br />

詞 間 卻 不 斷 顯 現 出 他 對 人 間 諸 事 的 透 徹 和 海 內 外 情 勢 的 瞭 然 , 使 人 察 覺<br />

到 星 雲 法 師 憑 空 締 造 出 佛 光 山 和 相 關 志 業 , 但 是 這 些 成 就 和 貢 獻 絕 非 憑<br />

空 而 來 。<br />

那 天 台 北 道 場 有 十 餘 位 青 年 比 丘 尼 和 比 丘 僧 接 待 我 們 , 相 詢 之 下 ,<br />

他 們 大 多 具 有 海 內 外 知 名 大 學 的 博 士 學 位 , 而 且 主 修 的 未 必 是 宗 教 。<br />

目 前 佛 光 山 擁 有 各 種 慈 善 、 文 化 、 藝 術 、 出 版 事 業 和 報 刊 、 雜 誌 、<br />

廣 播 與 電 視 等 媒 體 ; 在 佛 學 修 持 和 研 究 上 建 有 全 球 各 地 的 道 場 和 佛 學<br />

院 ; 在 社 會 教 育 上 建 有 佛 光 大 學 、 南 華 大 學 、 西 來 大 學 和 南 天 大 學 以 及<br />

多 所 社 區 大 學 和 中 小 學 , 林 林 總 總 名 目 繁 多 和 規 模 龐 大 , 實 難 一 一 列 舉 。<br />

創 辦 卓 越 雜 誌 和 遠 見 雜 誌 的 經 濟 學 者 高 希 均 教 授 曾 說 : 星 雲 法 師 個<br />

人 具 有 過 人 的 領 悟 力 、 觀 察 力 、 說 服 力 、 執 行 力 和 擴 散 力 ; 他 的 說 法 語<br />

言 、 弘 法 方 式 、 宗 教 心 願 和 證 悟 目 標 都 與 眾 不 同 。


15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他 認 為 : 星 雲 法 師 對 於 當 前 佛 教 的 制 度 化 、 現 代 化 、 人 間 化 和 國 際<br />

化 貢 獻 顯 著 。<br />

五 、 證 嚴 功 德<br />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有 一 天 , 證 嚴 法 師 無 意 間 在 花 蓮 一 家 醫 院 的 地 上 看 見<br />

一 灘 血 , 別 人 告 訴 她 , 剛 才 有 位 原 住 民 女 子 小 產 求 醫 , 因 付 不 出 保 證 金<br />

無 奈 離 去 。<br />

證 嚴 法 師 不 久 即 成 立 慈 濟 克 難 功 德 會 , 發 願 有 一 天 要 蓋 醫 院 。<br />

證 嚴 法 師 本 名 王 錦 雲 , 民 國 廿 六 年 生 於 台 中 清 水 。 青 少 年 時 每 於 課<br />

餘 之 暇 常 幫 助 父 親 經 營 劇 院 等 事 業 , 家 道 在 當 時 的 農 業 社 會 甚 為 豐 足 。<br />

後 來 父 親 突 然 罹 病 去 世 , 使 她 對 生 命 的 無 常 感 到 困 惑 , 於 是 開 始 接 觸 佛<br />

教 和 研 讀 佛 經 , 數 年 後 決 定 出 家 。<br />

出 家 之 初 可 以 說 是 投 寄 無 門 和 居 無 定 所 非 常 艱 辛 , 曾 經 被 她 母 親 尋<br />

獲 強 迫 回 家 , 後 來 被 她 的 真 誠 所 感 動 終 其 一 生 都 在 支 持 這 個 親 愛 的 女<br />

兒 , 不 僅 是 母 親 , 她 弟 弟 和 全 部 家 人 莫 不 如 此 。<br />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證 嚴 法 師 因 緣 湊 巧 的 在 台 北 拜 了 印 順 法 師 為 師 , 印 順<br />

法 師 給 她 取 名 證 嚴 和 教 她 : 為 佛 教 , 為 眾 生 。<br />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母 親 心 疼 女 兒 的 草 庵 不 蔽 風 雨 , 出 資 給 她 在 花 蓮 買 了<br />

一 塊 地 和 蓋 了 靜 思 精 舍 。 靜 思 精 舍 現 在 可 以 說 是 名 震 遐 邇 , 其 實 只 是 幾<br />

間 簡 單 的 佛 堂 , 證 嚴 法 師 和 少 數 幾 位 弟 子 一 直 住 在 這 裡 並 且 堅 持 做 些 臘<br />

蠋 、 豆 粉 和 出 售 出 版 品 為 生 。


第 三 篇 國 家 安 全 篇 ∣ 155<br />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啟 用 , 規 定 病 患 住 院 或 開 刀 一 律 不 收 保<br />

證 金 ; 不 久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響 應 , 要 求 台 灣 所 有 醫 院 不 得 再 收 保 證 金 。<br />

兩 年 後 慈 濟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成 立 , 後 來 升 格 為 技 術 學 院 。 民 國 八 十 三<br />

年 慈 濟 醫 學 院 開 學 上 課 , 後 來 擴 充 為 大 學 。 此 後 花 蓮 玉 里 慈 濟 醫 院 、 台<br />

東 關 山 慈 濟 醫 院 、 嘉 義 大 林 慈 濟 醫 院 、 台 北 新 店 慈 濟 醫 院 和 台 中 潭 子 慈<br />

濟 醫 院 相 繼 落 成 。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慈 濟 骨 髓 幹 細 胞 中 心 成 立 , 進 一 步 使 慈<br />

濟 的 醫 學 研 究 和 服 務 品 質 直 接 與 國 際 接 軌 。<br />

我 家 住 在 新 北 市 的 新 店 區 , 平 日 因 為 地 緣 方 便 病 痛 多 在 天 主 教 耕 莘<br />

醫 院 就 醫 。 兩 年 前 兒 媳 婦 懷 孕 , 年 輕 人 很 會 上 網 研 究 , 幾 經 比 較 , 她 選<br />

擇 在 慈 濟 醫 院 生 產 , 因 此 內 人 和 我 曾 經 有 兩 三 個 月 的 時 間 經 常 進 出 此 間<br />

的 慈 濟 醫 院 。 我 們 感 覺 到 醫 院 不 僅 是 建 築 宏 偉 和 設 備 齊 全 , 其 醫 護 品 質<br />

和 行 政 效 率 好 像 比 我 們 在 美 國 的 女 兒 生 產 時 要 好 得 多 。<br />

證 嚴 法 師 近 年 開 始 推 動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 籲 請 大 家 一 起 來 做 環<br />

保 ; 由 於 慈 濟 動 員 能 力 龐 大 , 成 效 日 形 顯 著 。<br />

在 我 住 家 的 社 區 , 每 逢 週 末 假 日 常 可 看 到 一 群 身 著 藍 色 衣 服 的 慈 濟<br />

人 蹲 在 地 上 把 回 收 品 分 類 和 處 理 。 他 們 大 多 是 台 灣 典 型 的 社 會 中 堅 , 但<br />

是 卻 願 意 奉 獻 出 可 貴 的 休 息 時 間 來 做 這 個 深 具 示 範 意 義 的 社 會 服 務 工<br />

作 。<br />

證 嚴 法 師 的 慈 濟 不 建 寺 廟 , 除 此 之 外 無 論 是 慈 善 、 醫 療 、 教 育 、 文<br />

化 和 諸 多 難 以 歸 類 的 社 會 服 務 項 目 在 台 灣 或 是 海 外 華 僑 社 會 都 無 可 比<br />

擬 。


15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台 灣 新 興 佛 教 團 體 的 故 事 可 能 會 一 個 比 一 個 精 彩 , 不 過 限 於 篇 幅 也<br />

只 能 舉 一 二 而 反 其 三 四 , 或 者 是 五 六 及 更 多 , 因 此 就 此 打 住 。<br />

六 、 結 語 - 社 會 活 力<br />

台 灣 從 農 業 社 會 漸 次 的 現 代 化 , 其 過 程 由 於 不 曾 發 生 重 大 的 戰 爭 和<br />

動 亂 , 顯 現 得 頗 為 從 容 和 均 衡 , 其 中 令 人 可 喜 的 一 項 是 社 會 力 量 的 興 起 。<br />

社 會 力 量 當 然 不 限 於 新 興 的 佛 教 團 體 或 者 是 整 個 的 佛 教 , 而 是 所 有 的 學<br />

術 、 文 化 、 科 技 、 藝 術 、 宗 教 等 等 總 體 的 興 隆 繁 盛 和 功 能 發 揮 。<br />

社 會 力 量 相 對 於 由 政 府 所 代 表 的 國 家 力 量 , 在 我 國 數 千 年 的 歷 史 和<br />

文 化 傳 承 中 是 一 個 嶄 新 的 現 象 和 經 驗 , 這 個 現 象 和 經 濟 不 僅 是 台 灣 內 部<br />

和 諧 的 重 大 力 量 , 而 且 還 將 使 台 灣 更 能 因 應 後 現 代 化 和 全 球 化 隨 之 而 來<br />

的 艱 巨 挑 戰 , 始 料 未 及 的 也 為 海 外 華 僑 帶 來 新 的 生 活 動 力 和 精 神 內 涵 。<br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57<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立 委 合 併 選 舉 結 果<br />

與 影 響 之 分 析<br />

一 、 前 言<br />

∗<br />

周 育 仁<br />

∗∗<br />

劉 嘉 薇<br />

∗**<br />

黎 家 維<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選 舉 是 我 國 總 統 直 接 民 選 以 來 , 第 一 次 和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同 時<br />

舉 行 。 在 總 統 選 舉 部 分 , 國 民 黨 提 名 的 馬 英 九 與 吳 敦 義 獲 得 6,891,139<br />

票 , 以 51.6024% 得 票 率 獲 勝 ; 民 進 黨 提 名 的 蔡 英 文 與 蘇 嘉 全 獲 得<br />

6,093,578 票 , 得 票 率 45.6301%; 連 署 參 選 的 宋 楚 瑜 與 林 瑞 雄 獲 得 369,588<br />

票 , 得 票 率 2.7676%。<br />

立 委 部 分 , 國 民 黨 區 域 立 委 得 票 率 48.18%, 贏 得 48 席 ; 民 進 黨 得<br />

票 率 43.80%, 贏 得 27 席 ; 親 民 黨 1 席 , 無 黨 聯 盟 2 席 , 無 黨 籍 1 席 。<br />

不 分 區 部 分 , 國 民 黨 得 票 率 47.59%, 贏 得 16 席 ; 民 進 黨 得 票 率 36.98<br />

%, 贏 得 13 席 ; 台 聯 黨 得 票 率 8.82%, 贏 得 3 席 ; 親 民 黨 得 票 率 5.88<br />

%, 贏 得 2 席 。113 席 立 委 中 , 總 計 國 民 黨 獲 得 64 席 , 仍 維 持 過 半 地 位 ;<br />

民 進 黨 40 席 , 台 聯 黨 與 親 民 黨 各 3 席 , 無 黨 聯 盟 2 席 , 無 黨 籍 1 席 。 整<br />

體 而 言 , 相 對 於 2008 年 選 舉 , 國 民 黨 總 統 得 票 率 衰 退 6.85%, 民 進 黨 成<br />

長 4.08%; 區 域 立 委 得 票 率 , 國 民 黨 衰 退 5.3%, 民 進 黨 則 增 加 5.15%。<br />

∗<br />

∗∗<br />

∗**<br />

周 育 仁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憲 政 法 制 組 副 召 集 人 、 台 北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院 長 。<br />

劉 嘉 薇 係 台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br />

黎 家 維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憲 政 法 制 組 高 級 助 理 研 究 員 。


15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大 選 結 果 一 方 面 反 應 第 七 次 修 憲 立 委 選 舉 制 度 改 變 對 政 治 生 態 與 運<br />

作 的 影 響 ; 另 方 面 , 此 次 合 併 選 舉 對 選 民 投 票 行 為 的 影 響 , 以 及 其 所 形<br />

成 的 新 政 治 生 態 ( 國 民 黨 繼 續 掌 握 行 政 權 與 立 法 多 數 、 國 會 出 現 兩 大 兩<br />

小 黨 與 一 聯 盟 局 面 ), 也 將 影 響 台 灣 未 來 政 局 走 向 。 本 文 擬 先 分 析 立 委 選<br />

舉 結 果 , 再 進 一 步 探 討 總 統 與 立 委 合 併 選 舉 的 政 治 影 響 。<br />

二 、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之 分 析<br />

第 七 次 修 憲 將 立 法 委 員 選 制 改 為 並 立 式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其 目 的 在<br />

於 : 朝 向 兩 黨 制 發 展 、 避 免 同 黨 參 選 人 兄 弟 鬩 牆 、 導 引 當 選 者 朝 向 中 間<br />

溫 和 的 問 政 路 線 、 有 利 於 國 會 資 深 制 的 建 立 、 提 昇 立 法 委 員 的 素 質 並 進<br />

而 改 善 立 法 院 的 問 政 品 質 與 立 法 效 率 等 。 1 惟 2008 年 採 行 新 選 制 後 , 該<br />

選 制 也 呈 現 若 干 問 題 , 包 括 : 部 分 選 區 人 口 懸 殊 過 大 , 造 成 票 票 不 等 值<br />

問 題 、 得 票 率 與 得 席 率 差 距 過 大 而 無 法 充 分 反 應 政 治 現 實 、 單 一 選 區 選<br />

制 與 不 分 區 門 檻 過 高 使 小 黨 與 多 元 聲 音 受 到 壓 抑 、 選 區 縮 小 使 立 法 委 員<br />

出 現 議 員 化 趨 勢 。 2 根 據 2008 年 與 <strong>2012</strong> 年 兩 次 選 舉 結 果 , 似 有 朝 當 初 修<br />

憲 目 的 發 展 的 趨 勢 。<br />

( 一 ) 兩 黨 制 逐 漸 成 形<br />

1<br />

2<br />

參 見 黃 德 福 、 楊 鈞 池 、 劉 念 夏 ,2001,〈 立 委 選 制 改 革 與 修 憲 之 爭 論 〉,《 國 政 研 究 報 告 》,<br />

內 政 ( 研 )090-096 號 , 網 址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0/IA-R-090-09<br />

6.htm, 檢 索 日 期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 10 日 ; 施 正 鋒 ,2002,〈 選 舉 制 度 改 革 的 思 考 〉, 發 表<br />

於 2002 年 1 月 12 日 國 際 文 化 基 金 會 、 台 灣 教 授 協 會 在 台 北 舉 辦 「 選 後 台 灣 國 家 的 展<br />

望 研 討 會 」。 徐 永 明 ,2004,〈 選 制 改 革 與 國 會 運 作 正 常 化 〉,《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 第<br />

27 期 , 頁 108-110。 王 業 立 ,1996,《 我 國 選 舉 制 度 的 政 治 影 響 》, 台 北 : 五 南 。 林 繼<br />

文 ,1999,〈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與 選 舉 制 度 的 改 革 〉,《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 第 6 期 , 頁 69-79。<br />

參 見 林 濁 水 ,<strong>2012</strong>,《 終 結 亂 象 - 國 會 改 革 政 策 白 皮 書 》, 台 北 市 : 台 灣 智 庫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59<br />

第 七 屆 立 委 選 舉 小 黨 幾 乎 全 軍 覆 沒 , 在 113 席 立 委 中 , 國 民 黨 獲 得<br />

81 席 , 民 進 黨 27 席 , 小 黨 中 親 民 黨 獲 得 1 席 ,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3 席 , 無<br />

黨 籍 1 席 。 第 八 屆 立 委 選 舉 國 民 黨 獲 得 64 席 , 民 進 黨 40 席 , 台 聯 與 親<br />

民 黨 各 獲 得 3 席 ,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2 席 , 無 黨 籍 1 席 , 仍 維 持 兩 大 黨 基 本<br />

格 局 , 小 黨 空 間 依 然 有 限 。<br />

若 根 據 Markku 和 Taagepera 有 效 政 黨 公 式 計 算 , 第 二 屆 到 第 八 屆 立<br />

法 院 有 效 政 黨 數 計 算 如 表 一 。 3 第 二 到 第 四 屆 立 法 院 呈 現 兩 大 黨 一 小 黨 或<br />

聯 盟 的 生 態 。 當 時 由 於 採 用 SNTV 大 選 區 制 , 小 黨 ( 主 要 為 第 三 屆 以 後<br />

茁 壯 的 新 黨 ) 與 無 黨 籍 有 較 大 政 治 空 間 。 第 五 、 六 屆 親 民 黨 與 台 聯 成 立<br />

後 , 立 法 院 則 呈 現 多 黨 競 爭 態 勢 。 第 七 屆 選 制 改 變 後 , 小 黨 空 間 明 顯 萎<br />

縮 , 第 三 勢 力 難 以 成 形 。 未 來 選 制 若 繼 續 維 持 現 制 , 兩 黨 制 趨 勢 應 不 會<br />

改 變 。<br />

國 會 有 效<br />

政 黨 數<br />

政 黨 制 型<br />

態<br />

1992 年<br />

第 二 屆<br />

表 一 、 第 二 屆 到 第 八 屆 立 法 院 有 效 政 黨 數<br />

1995 年<br />

第 三 屆<br />

1998 年<br />

第 四 屆<br />

2001 年<br />

第 五 屆<br />

2004 年<br />

第 六 屆<br />

2008 年<br />

第 七 屆<br />

<strong>2012</strong> 年<br />

第 八 屆<br />

2.28 2.54 2.48 3.47 3.26 1.74 2.23<br />

多 黨 制<br />

( 大 一 小 )<br />

多 黨 制<br />

( 大 一 小 )<br />

多 黨 制<br />

( 大 一 小 )<br />

多 黨 制 多 黨 制 一 黨 制 兩 黨 制<br />

說 明 : 當 國 會 有 效 政 黨 數 介 於 1.25-1.75 代 表 一 黨 制 ; 介 於 1.75-2.25 代 表 兩 黨 制 ;<br />

介 於 2.25-2.75 代 表 存 在 二 大 一 小 政 黨 ( 黨 團 ); 大 於 2.75 則 代 表 多 黨 制 的 情 況 。<br />

3<br />

有 效 政 黨 數 公 式 為 Ns=1/ΣPi2,s 代 表 各 政 黨 席 次 ,Pi 代 表 立 法 院 內 每 個 政 黨 的 席<br />

次 比 。 參 見 Laakso, M.; R. Taagepera. 1979. “Effective Number of Parties: A Measure with<br />

Application to West Europe”.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12:3-27.


16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 二 ) 連 任 者 比 例 有 上 升 趨 勢<br />

比 較 第 二 到 第 四 屆 立 法 院 立 委 連 任 狀 況 ( 參 見 表 二 ), 除 第 七 屆 因 為<br />

立 委 席 次 減 半 , 現 任 者 連 任 比 例 大 幅 增 加 外 , 在 區 域 立 委 選 舉 上 , 採 小<br />

選 區 的 第 八 屆 立 委 連 任 比 例 相 較 於 過 去 明 顯 增 加 。 惟 在 不 分 區 部 分 , 國<br />

民 黨 第 八 屆 提 名 採 取 與 過 去 大 相 逕 庭 的 模 式 , 大 幅 納 入 弱 勢 、 社 運 等 民<br />

間 團 體 與 若 干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 致 使 不 分 區 連 任 者 僅 6 位 (6/16), 新 任 者<br />

高 達 10 位 。 民 進 黨 不 分 區 連 任 者 也 只 有 5 位 (5/13), 但 原 來 曾 任 立 委<br />

又 回 鍋 擔 任 不 分 區 者 亦 有 5 位 , 因 此 真 正 新 任 者 只 有 3 位 。 職 是 之 故 ,<br />

第 八 屆 立 委 整 體 連 任 比 例 雖 增 加 , 但 與 第 五 、 六 屆 相 較 仍 屬 有 限 。 整 體<br />

而 言 , 新 選 制 對 現 任 區 域 立 委 具 備 連 任 優 勢 , 對 於 建 立 立 法 院 資 深 制 度<br />

應 有 助 益 。<br />

表 二 、 第 二 屆 到 第 四 屆 立 法 委 員 連 任 狀 況<br />

屆 別 當 選 人 數 連 任 人 數 連 任 比 例<br />

區 域 立 委 第 四 屆 168 68 40.48%<br />

第 五 屆 168 88 52.38%<br />

全 國 不 分 區 立<br />

委<br />

第 六 屆 168 103 61.31%<br />

第 七 屆 73 60 82.19%<br />

第 八 屆 73 48 65.75%<br />

第 四 屆 49 11 22.45%<br />

第 五 屆 49 19 38.78%<br />

第 六 屆 49 14 28.57%<br />

第 七 屆 34 26 76.47%<br />

第 八 屆 34 11 32.35%<br />

原 住 民 立 委 第 四 屆 8 4 50%<br />

第 五 屆 8 6 75%<br />

第 六 屆 8 6 75%<br />

第 七 屆 6 5 83.33%<br />

第 八 屆 6 4 66.67%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61<br />

合 計 第 四 屆 225 83 36.89%<br />

第 五 屆 225 113 50.22%<br />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br />

第 六 屆 225 123 54.67%<br />

第 七 屆 113 91 80.53%<br />

第 八 屆 113 63 55.75%<br />

( 三 ) 立 委 素 質 之 提 昇<br />

就 立 法 院 議 事 效 率 來 看 , 本 文 比 較 了 第 四 到 第 七 屆 立 法 院 各 會 期 通<br />

過 的 法 案 數 量 ( 參 見 表 三 )。 比 較 法 案 通 過 數 量 雖 未 必 能 完 全 反 應 立 法 院<br />

的 議 事 效 率 , 各 界 對 第 七 屆 立 法 院 表 現 也 有 不 同 評 價 , 惟 此 數 據 仍 有 一<br />

定 參 考 價 值 。 由 於 第 七 屆 任 期 較 過 去 增 加 一 年 , 法 案 通 過 總 數 自 然 較 多 ,<br />

惟 若 比 較 各 會 期 通 過 法 案 平 均 數 , 則 第 七 屆 的 表 現 無 疑 是 四 屆 中 最 多 的 。<br />

表 三 、 第 四 屆 至 第 七 屆 通 過 法 案 數 量 表<br />

第 四 屆 第 五 屆 第 六 屆 第 七 屆 各 會 期 平 均 數<br />

第 一 會 期 81 191 46 71 97.25<br />

第 二 會 期 115 115 82 90 100.5<br />

第 三 會 期 93 92 82 135 100.5<br />

第 四 會 期 89 72 56 124 85.25<br />

第 五 會 期 67 84 128 96 93.75<br />

第 六 會 期 199 57 104 90 112.5<br />

第 七 會 期 - - - 129 -<br />

第 八 會 期 - - - 128 -<br />

各 屆 通 過 法 案 總 數 644 611 498 863 -<br />

各 屆 每 會 期 通 過 法<br />

案 平 均 數<br />

資 料 來 源 : 立 法 院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br />

107.33 101.83 83 107.88 100.01


16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 四 ) 同 志 鬩 牆 情 形 減 少<br />

改 採 單 一 選 區 後 , 同 黨 候 選 人 之 間 在 初 選 時 雖 然 難 免 有 競 爭 , 但 在<br />

正 式 選 舉 過 程 中 脫 黨 參 選 者 已 不 多 。 以 第 八 屆 為 例 , 除 在 部 分 選 區 出 現<br />

國 、 親 、 新 三 黨 泛 藍 分 裂 情 形 ( 台 北 市 第 4 選 區 親 民 黨 黃 珊 珊 、 新 北 市<br />

第 8 選 區 無 黨 籍 邱 佩 琳 、 新 北 市 第 9 選 區 無 黨 籍 雷 倩 、 台 南 市 第 1 選 區<br />

親 民 黨 李 宗 智 、 花 蓮 縣 無 黨 籍 張 智 超 ), 純 屬 國 民 黨 分 裂 參 選 者 也 不 多 ( 新<br />

北 市 第 7 選 區 曾 文 振 、 桃 園 縣 第 5 選 區 劉 邦 炫 鉉 、 台 中 市 第 8 選 區 車 淑<br />

娟 、 彰 化 縣 第 1 選 區 林 益 邦 、 台 東 縣 吳 俊 立 ), 民 進 黨 與 泛 綠 更 少 ( 桃 園<br />

縣 第 5 選 區 、 高 雄 市 第 9 選 區 陳 致 中 )。 且 國 、 民 兩 黨 以 外 的 分 裂 參 選 者<br />

最 後 並 無 一 人 勝 選 , 顯 示 單 一 選 區 制 度 有 助 於 兩 黨 政 治 的 形 成 , 若 無 主<br />

要 政 黨 背 書 , 獨 立 參 選 獲 勝 機 率 應 甚 低 。<br />

( 五 ) 立 委 背 景 地 方 化 情 形 之 觀 察<br />

觀 察 第 八 屆 立 委 背 景 , 確 有 不 少 人 具 有 地 方 首 長 與 民 代 經 歷 。 其 中<br />

具 有 縣 市 議 員 、 鄉 鎮 市 長 背 景 者 高 達 50 人 、 省 議 員 8 人 , 縣 市 長 4 人 ,<br />

扣 除 具 多 重 經 歷 立 委 後 , 總 計 仍 有 52 人 , 幾 佔 全 體 立 委 一 半 。 惟 此 僅 能<br />

顯 示 立 法 委 員 之 產 生 需 更 具 備 基 層 民 意 基 礎 , 似 不 宜 直 接 就 論 定 多 數 立<br />

委 已 地 方 化 。 若 要 瞭 解 這 些 具 有 地 方 背 景 的 立 委 , 在 問 政 上 是 否 較 側 重<br />

地 方 利 益 , 恐 仍 需 針 對 渠 等 在 立 法 院 之 實 際 問 政 內 容 作 實 證 研 究 , 方 能<br />

獲 得 較 客 觀 之 證 據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63<br />

表 四 、 第 八 屆 立 委 具 地 方 首 長 與 民 代 之 背 景 者<br />

職 位 人 數 黨 籍 姓 名<br />

縣 市 長 4 民 進 黨 陳 明 文 、 陳 唐 山 、 許 添 財<br />

無 黨 籍<br />

陳 雪 生<br />

省 議 員 8 國 民 黨 陳 超 明 、 楊 瓊 瓔 、 盧 秀 燕 、 林 正 二<br />

民 進 黨<br />

無 黨 聯 盟<br />

陳 歐 珀 、 陳 明 文 、 葉 宜 津<br />

顏 清 標<br />

鄉 鎮 長 13 國 民 黨 王 惠 美 、 王 進 士 、 江 惠 貞 、 林 明 溱 、 林 德<br />

福 、 林 鴻 池 、 紀 國 棟 、 徐 耀 昌 、 馬 文 君 、<br />

盧 嘉 辰 、 簡 東 明<br />

民 進 黨 陳 歐 珀 、 許 智 傑<br />

縣 市 議<br />

員<br />

37 國 民 黨 呂 學 樟 、 王 惠 美 、 江 惠 貞 、 林 明 溱 、 林 國<br />

正 、 林 滄 敏 、 徐 欣 瑩 、 翁 重 鈞 、 陳 根 德 、<br />

陳 超 明 、 馬 文 君 、 黃 昭 順 、 費 鴻 泰 、 盧 嘉<br />

辰 、 楊 應 雄 、 楊 麗 環 、<br />

潘 維 剛 、 蔡 錦 隆 、 蔣 乃 辛 、 鄭 汝 芬 、 簡 東<br />

明<br />

民 進 黨 何 欣 純 、 李 昆 澤 、 林 淑 芬 、 段 宜 康 、 陳 明<br />

文 、 陳 亭 妃 、 許 智 傑 、 黃 偉 哲 、 楊 曜 、<br />

蔡 煌 瑯 、 趙 天 麟 、 潘 孟 安 、 劉 建 國 、 魏 明<br />

谷 、 蘇 震 清<br />

無 黨 聯 盟<br />

顏 清 標<br />

資 料 來 源 : 李 彥 謀 ,<strong>2012</strong>,《 新 新 聞 周 刊 》,1302 期 。<br />

整 體 而 言 , 立 委 新 選 制 實 施 的 結 果 , 已 相 當 程 度 朝 當 初 修 憲 目 的 發<br />

展 , 符 合 第 七 次 修 憲 時 國 民 黨 與 民 進 黨 的 共 識 。 未 來 若 選 制 維 持 不 變 ,<br />

上 述 發 展 趨 勢 應 該 也 不 會 有 明 顯 改 變 。<br />

三 、<strong>2012</strong> 年 大 選 之 政 治 影 響<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是 我 國 首 次 同 時 舉 辦 總 統 大 選 與 立 委 選 舉 , 在 立 委 採 新 選 制<br />

而 又 與 總 統 合 併 選 舉 情 況 下 , 其 影 響 應 與 過 去 未 合 併 選 舉 有 所 不 同 。 以


16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下 本 文 將 從 總 統 與 立 委 合 併 選 舉 、 憲 政 與 重 大 政 策 走 向 、 立 法 院 實 際 政<br />

治 運 作 , 與 制 度 調 整 等 層 面 分 析 <strong>2012</strong> 年 大 選 的 影 響 。<br />

( 一 ) 總 統 與 立 委 合 併 選 舉 的 影 響<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選 舉 , 是 總 統 直 接 民 選 以 來 , 第 一 次 和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同 時 舉<br />

行 。2005 年 第 七 次 修 憲 立 法 委 員 選 制 從 單 記 不 可 讓 渡 複 選 區 制 (SNTV)<br />

調 整 為 並 立 式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立 委 任 期 由 三 年 改 為 四 年 。 過 去 由 於 總<br />

統 任 期 ( 總 統 任 期 憲 法 原 為 六 年 ,1996 年 直 選 後 改 為 四 年 ) 與 立 委 任 期<br />

( 三 年 ) 不 一 致 , 導 致 總 統 與 立 委 選 舉 時 程 間 隔 長 短 不 一 , 從 1996 年 第<br />

一 次 總 統 選 舉 至 2008 年 總 統 選 舉 , 總 統 與 立 委 選 舉 間 隔 長 則 2 年 8 個 多<br />

月 , 短 則 2 個 月 又 10 天 ( 參 見 表 五 )。<br />

根 據 2000 年 以 後 總 統 與 立 委 的 投 票 率 , 總 統 大 選 由 於 具 有 較 高 重 要<br />

性 , 且 為 國 內 主 要 政 治 力 量 的 對 決 , 各 方 投 入 資 源 與 動 員 較 力 , 投 票 率<br />

遠 高 於 立 委 選 舉 16% 到 21% 左 右 。<strong>2012</strong> 年 選 舉 顯 示 , 合 併 選 舉 拉 抬 了 區<br />

域 立 委 投 票 率 , 惟 區 域 立 委 因 與 總 統 大 選 合 併 辦 理 提 升 的 15% 到 20% 投<br />

票 率 , 究 竟 流 向 何 方 ? 是 否 有 利 於 特 定 政 黨 ? 有 鑑 於 未 來 二 者 合 併 選 舉<br />

可 能 成 為 常 態 , 併 選 的 制 度 效 果 與 對 選 民 投 票 行 為 的 影 響 為 何 , 值 得 探<br />

討 與 持 續 關 注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65<br />

表 五 、 總 統 立 委 選 舉 時 程 與 投 票 率<br />

總 統 選 舉 時 間<br />

第 九 任<br />

1996.03.23<br />

第 十 任<br />

2000.03.18<br />

第 十 一 任<br />

2004.03.20<br />

第 十 二 任<br />

2008.03.22<br />

第 十 三 任<br />

<strong>2012</strong>.01.14<br />

總 統 投 票 率 76.04% 82.69% 80.28% 76.33% 74.38%<br />

立 委 選 舉 時 間<br />

第 四 屆<br />

1998.12.05<br />

第 五 屆<br />

2001.12.01<br />

第 六 屆<br />

2004.12.11<br />

第 七 屆<br />

2008.01.12<br />

第 八 屆<br />

<strong>2012</strong>.01.14<br />

立 委 投 票 率 * 68.31% 66.31% 59.35% 58.72% 74.72%<br />

投 票 時 間 間 隔<br />

總 統 - 立 委<br />

投 票 率<br />

2 年 8 個 月<br />

又 13 日<br />

1 年 8 個 月<br />

又 13 日<br />

8 個 月<br />

又 21 日<br />

2 個 月<br />

又 10 日<br />

合 併<br />

7.73% 16.38% 20.93% 17.61% -0.34%<br />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整 理 自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站 。<br />

說 明 : 立 委 投 票 率 僅 計 算 區 域 立 委 且 不 含 原 住 民 立 委 投 票 率 。<br />

有 選 舉 評 論 與 選 戰 操 盤 者 認 為 , 投 票 率 提 高 有 利 於 泛 藍 選 情 。 此 論<br />

點 認 為 泛 綠 選 民 政 治 熱 情 較 高 , 部 分 選 民 對 政 治 意 識 形 態 有 較 高 的 信 仰<br />

與 堅 持 , 對 於 政 治 事 務 較 泛 藍 選 民 熱 衷 ; 泛 藍 選 民 較 多 中 產 階 級 , 對 政<br />

治 之 關 懷 與 使 命 感 較 弱 。 因 此 , 投 票 率 不 高 時 , 投 票 者 中 可 能 有 較 高 比<br />

率 是 偏 向 支 持 泛 綠 陣 營 。 而 合 併 選 舉 總 統 大 選 帶 動 立 委 選 情 的 效 應 , 提<br />

升 立 委 投 票 率 , 提 升 之 部 分 可 能 係 原 本 政 治 熱 情 較 低 的 選 民 , 因 而 使 選<br />

情 有 利 泛 藍 立 委 。 4<br />

4<br />

王 宗 銘 與 陳 以 信 兩 人 均 認 為 高 投 票 率 對 藍 營 較 為 有 利 。 陳 以 信 分 析 蔡 英 文 擔 任 民 進 黨<br />

主 席 後 , 在 幾 次 補 選 與 選 舉 中 出 現 「 小 戰 大 勝 、 大 戰 小 敗 」 現 象 的 原 因 , 主 要 是 藍 綠<br />

基 本 盤 特 性 中 , 民 進 黨 所 獨 具 的 「 低 投 票 率 優 勢 」 之 展 現 。 其 計 算 2009 年 至 2011 年 3<br />

月 13 場 立 委 補 選 中 , 除 苗 栗 由 無 黨 籍 康 世 儒 勝 出 外 , 民 進 黨 獲 勝 9 場 , 但 都 是 贏 在 投<br />

票 率 極 低 的 狀 態 下 。 分 別 是 2009 年 贏 在 雲 林 的 46%、 苗 栗 的 42%,2010 年 台 中 45%、<br />

中 壢 41%、 台 東 39%、 楊 梅 38%、 嘉 義 38%、 新 竹 36% 以 及 2011 年 高 雄 34% 與 台<br />

南 的 28%。 國 民 黨 僅 贏 3 場 分 別 為 南 投 66%、 花 蓮 42% 與 台 北 的 39%, 除 南 投 投 票<br />

率 因 配 合 縣 市 長 選 舉 而 顯 正 常 外 , 花 蓮 與 台 北 的 低 投 票 率 都 讓 國 民 黨 候 選 人 幾 乎 敗


16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持 相 反 看 法 者 認 為 , 從 總 統 大 選 結 果 來 看 , 只 要 是 綠 營 獲 勝 時 , 總<br />

投 票 率 是 較 高 的 。 以 各 縣 市 總 統 大 選 投 票 率 相 比 , 中 、 南 、 東 部 與 離 島<br />

投 票 率 經 常 低 於 總 投 票 率 , 而 中 南 部 多 為 綠 營 票 倉 , 故 由 此 推 論 泛 綠 選<br />

民 投 票 率 其 實 較 泛 藍 選 民 低 。 5 依 此 觀 點 , 若 總 統 投 票 率 愈 高 , 會 使 南 部<br />

5<br />

選 。 相 較 之 下 , 當 投 票 率 接 近 70% 正 常 水 準 , 民 進 黨 表 現 便 顯 得 差 強 人 意 。 如 2009<br />

年 縣 市 長 選 舉 全 國 投 票 率 63%, 民 進 黨 在 17 席 中 取 4 席 。2010 年 五 都 市 長 平 均 投 票<br />

率 約 72%, 民 進 黨 5 席 取 2 席 。 參 見 陳 以 信 ,2011,〈 蔡 英 文 現 象 是 低 投 票 率 造 成 〉,<br />

蘋 果 日 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50833/IssueID/20110316,<br />

檢 索 日 期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 25 日 ; 王 宗 銘 ,<strong>2012</strong>,〈 投 票 率 高 對 誰 有 利 藍 綠 有 一 方 沒 老<br />

實 說 ?〉,1 月 7 日 , NOWnews 今 日 新 聞 網 :http://www.nownews.com/<strong>2012</strong>/01/07/<br />

301-2773792.htm, 檢 索 日 期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 25 日 。<br />

台 灣 智 庫 國 際 事 務 部 主 任 賴 怡 忠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選 後 (1 月 15 日 ) 召 開 國 際 記 者 會 , 分 析 此<br />

次 投 票 率 出 現 北 高 、 南 低 情 形 。 其 指 出 在 全 國 各 縣 市 裡 , 投 票 率 比 平 均 值 高 的 縣 市 有<br />

台 北 市 (76.78%)、 新 北 市 (75.90%)、 桃 園 縣 (74.69%)、 新 竹 市 (75.68%)、 新 竹 縣<br />

(76.07%)、 苗 栗 縣 (74.63%)、 台 中 市 (75.76%)、 高 雄 市 (75.91%)。 其 中 除 了 高 雄<br />

市 外 , 明 顯 都 是 藍 營 大 幅 領 先 地 區 的 縣 市 。 比 全 國 投 票 率 低 的 縣 市 , 則 有 基 隆 市<br />

(72.09%)、 彰 化 縣 (73.46%)、 南 投 縣 (71.13%)、 雲 林 縣 (68.92%)、 嘉 義 縣 (72.48%)、<br />

嘉 義 市 (73.53%)、 台 南 市 (74.18%)、 屏 東 縣 (72.67%)、 台 東 縣 (61.79%)、 花 蓮 縣<br />

(64.64%)、 澎 湖 縣 (59.01%)、 金 門 縣 (46.67%)、 連 江 縣 (65.79%)。 這 些 縣 市 除 了<br />

基 隆 市 外 , 低 投 票 率 的 原 因 可 能 都 跟 在 北 部 工 作 的 居 民 沒 有 返 鄉 投 票 所 致 。 其 並 指 出<br />

這 次 雙 英 的 差 距 達 6%, 部 分 原 因 也 受 到 北 部 藍 營 佔 優 勢 的 縣 市 投 票 率 較 高 , 而 綠 營 優<br />

勢 的 南 部 縣 市 投 票 率 卻 比 較 低 。 參 見 林 朝 億 ,<strong>2012</strong>,〈 台 灣 智 庫 : 返 鄉 投 票 不 易 造 成<br />

投 票 率 北 高 南 低 〉, 新 頭 殼 :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21435, 檢 索 日 期 :<strong>2012</strong><br />

年 2 月 25 日 。 此 外 , 民 進 黨 總 統 敗 選 檢 討 報 告 初 稿 指 出 : 自 11 月 初 起 , 國 民 黨 開 始<br />

加 強 選 民 的 投 票 意 願 , 而 中 間 選 民 的 投 票 傾 向 在 12 月 底 到 元 月 初 出 現 變 化 , 選 前 兩 週<br />

馬 蔡 的 民 調 差 距 愈 來 愈 大 。 但 投 票 率 提 高 的 區 域 都 集 中 在 都 會 區 , 多 數 屬 於 泛 藍 票 倉 ,<br />

這 部 分 的 比 例 大 約 佔 了 百 分 之 五 。 此 觀 點 亦 呼 應 台 灣 智 庫 的 看 法 , 認 為 南 部 綠 營 票 倉<br />

投 票 率 偏 低 不 利 於 民 進 黨 總 統 選 情 。 參 見 戎 華 儀 ,<strong>2012</strong>,〈 民 進 黨 敗 選 報 告 : 美 青 姐 彌 補<br />

馬 政 績 形 象 〉, 中 時 電 子 報 :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30502/13<strong>2012</strong>0215011<br />

75.html, 檢 索 日 期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 25 日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67<br />

原 本 綠 大 於 藍 的 綠 營 票 倉 投 票 率 升 高 , 應 對 綠 營 總 統 選 情 越 有 利 , 併 選<br />

連 帶 提 升 立 委 投 票 率 , 也 有 助 綠 營 國 會 選 舉 。<br />

此 外 , 從 分 裂 投 票 論 點 出 發 , 合 併 選 舉 較 能 降 低 選 民 分 裂 投 票 行 為 ,<br />

使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更 接 近 總 統 選 結 果 , 發 揮 母 雞 帶 小 雞 效 果 , 並 降 低 分 立<br />

政 府 出 現 的 機 會 。 過 去 一 般 人 多 認 為 台 灣 層 次 越 低 的 選 舉 , 政 黨 取 向 的<br />

影 響 力 越 低 , 立 委 與 其 他 地 方 層 級 的 選 舉 , 選 人 不 選 黨 的 狀 況 時 有 所 聞 。<br />

尤 其 國 民 黨 在 中 南 部 的 立 委 常 常 必 須 兼 顧 藍 綠 選 民 選 票 , 過 度 強 調 政 黨<br />

對 決 將 不 利 其 在 綠 營 票 倉 的 經 營 。 當 然 泛 綠 候 選 人 在 北 部 藍 營 票 倉 亦 面<br />

臨 相 同 困 境 。<br />

本 文 運 用 <strong>2012</strong> 年 選 後 中 選 會 的 整 體 性 資 料 , 分 析 合 併 選 舉 的 影 響 。<br />

2008 年 立 委 投 票 率 58.72%,<strong>2012</strong> 年 提 高 為 74.42%, 增 加 15.7%。 整 體<br />

而 言 , 國 民 黨 區 域 立 委 得 票 率 減 少 5.3%, 民 進 黨 增 加 5.15%。 探 究 各 直<br />

轄 市 與 縣 市 狀 況 , 國 民 黨 立 委 得 票 成 長 的 有 3 個 縣 市 , 包 括 屏 東 縣<br />

(7.49%)、 嘉 義 市 (1.83%) 及 彰 化 縣 (1.56%), 除 澎 湖 縣 維 持 無 人 參<br />

選 外 , 其 餘 18 個 縣 市 衰 退 。 民 進 黨 立 委 得 票 率 成 長 縣 市 17 個 , 衰 退 縣<br />

市 5 個 。<br />

對 照 2008 與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大 選 政 黨 得 票 率 , 國 民 黨 得 票 率 衰 退<br />

6.85%, 民 進 黨 成 長 4.08%, 國 民 黨 在 22 個 縣 市 全 部 衰 退 , 民 進 黨 則 全<br />

部 成 長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2008 與 <strong>2012</strong> 年 國 民 黨 與 民 進 黨 總 統 大 選 與 立<br />

委 選 舉 得 票 率 存 在 同 方 向 且 接 近 的 消 長 比 率 。 國 民 黨 近 兩 次 總 統 大 選 得<br />

票 率 減 少 幅 度 比 近 兩 次 立 委 選 舉 得 票 率 減 少 幅 度 高 出 1.55%, 而 民 進 黨<br />

近 兩 次 立 委 選 舉 得 票 率 增 加 幅 度 則 比 近 兩 次 總 統 大 選 得 票 率 增 加 幅 度 少<br />

了 1.07%。


16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研 究 初 步 發 現 , 合 併 選 舉 有 兩 個 直 接 影 響 , 一 是 提 高 立 法 委 員 投 票<br />

率 , 而 立 委 投 票 率 的 增 加 , 有 助 於 藍 大 於 綠 地 區 之 國 民 黨 立 委 選 情 , 或<br />

綠 大 於 藍 地 區 之 民 進 黨 立 委 選 情 。 由 於 新 選 制 只 有 兩 次 資 料 可 運 用 , 在<br />

扣 除 因 分 裂 或 兩 大 黨 未 參 選 情 況 (20 個 立 委 選 區 ), 以 濁 水 溪 與 大 安 溪<br />

為 界 線 觀 察 , 可 為 印 證 。 國 民 黨 在 濁 水 溪 以 北 的 43.48% 選 區 佔 有 優 勢 ,<br />

民 進 黨 則 在 濁 水 溪 以 南 的 59.09% 選 區 佔 有 優 勢 。 國 民 黨 在 大 安 溪 以 北 的<br />

53.13% 選 區 佔 有 優 勢 , 民 進 黨 在 大 安 溪 以 南 的 55.55% 選 區 佔 有 優 勢 。( 參<br />

見 表 六 )<br />

表 六 、 以 地 理 區 域 觀 察 兩 大 黨 有 利 選 區 之 分 布 狀 況<br />

立 委 選 區 數<br />

對 國 民 黨 有 利 選 區 數<br />

與 比 例<br />

對 民 進 黨 有 利 選 區 數 與<br />

比 例<br />

濁 水 溪 以 北 46 20(43.48%) 13(28.26%)<br />

濁 水 溪 以 南 22 5(22.73%) 13(59.09%)<br />

大 安 溪 以 北 32 17(53.13%) 6(18.75%)<br />

大 安 溪 以 南 36 8(22.22%) 20(55.55%)<br />

說 明 : 不 包 含 花 東 、 澎 湖 、 金 門 、 連 江<br />

合 併 選 舉 的 第 二 個 影 響 在 於 可 能 減 少 選 民 分 裂 投 票 傾 向 , 使 總 統 大<br />

選 與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趨 向 一 致 。 比 較 2000 年 到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四 次 總 統 大 選 與<br />

四 次 立 委 選 舉 , 可 發 現 總 統 與 立 委 選 舉 時 間 越 近 , 分 裂 投 票 就 越 少 。2008<br />

年 立 委 與 總 統 雖 未 合 併 , 但 間 隔 僅 2 個 多 月 , 衣 尾 效 應 相 當 明 顯 。 6 <strong>2012</strong><br />

6<br />

有 關 衣 尾 效 應 、 總 統 與 國 會 選 舉 勝 負 之 關 聯 性 研 究 , 參 見 林 佳 龍 ,2000,〈 半 總 統 制 、<br />

多 黨 體 系 與 不 穩 定 的 民 主 〉, 林 繼 文 ( 編 ),《 政 治 制 度 》,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山 人 文<br />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 , 頁 196; 陳 宏 銘 、 蔡 榮 祥 ,2008,〈 選 舉 時 程 對 政 府 組 成 型 態 的 牽 引<br />

力 : 半 總 統 制 經 驗 之 探 討 〉,《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6(2):120; 沈 有 忠 ,2005,〈 制 度 制<br />

約 下 的 行 政 與 立 法 關 係 : 以 我 國 九 七 憲 改 後 的 憲 政 運 作 為 例 〉,《 政 治 科 學 論 叢 》,23: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69<br />

年 兩 個 選 舉 合 併 , 不 論 國 民 黨 或 民 進 黨 總 統 得 票 率 與 立 委 得 票 率 差 距 都<br />

縮 短 至 新 低 ( 見 表 七 與 圖 一 ), 國 民 黨 總 統 與 立 委 得 票 率 僅 差 3.42%, 而<br />

民 進 黨 更 只 有 1.8%。 總 統 選 舉 泛 藍 雖 出 現 分 裂 , 但 宋 楚 瑜 被 棄 保 , 僅 獲<br />

得 2.77% 選 票 , 親 民 黨 在 區 域 立 委 也 僅 獲 得 1.33% 選 票 , 此 顯 示 總 統 選<br />

舉 未 出 現 分 裂 投 票 。 惟 立 委 不 分 區 部 分 , 則 明 顯 看 出 泛 藍 與 泛 綠 選 民 都<br />

出 現 分 裂 投 票 , 親 民 黨 政 黨 票 獲 得 5.49% 得 票 率 , 台 聯 則 得 到 9.57%,<br />

各 分 得 2 席 與 3 席 立 委 。<br />

進 一 步 從 2000 到 <strong>2012</strong> 年 各 縣 市 總 統 與 立 委 選 舉 得 票 率 差 異 , 觀 察<br />

選 民 分 裂 投 票 狀 況 。2004 年 由 於 親 民 黨 與 台 聯 黨 的 出 現 , 國 民 黨 與 民 進<br />

黨 在 總 統 立 委 得 票 率 的 分 裂 狀 況 最 為 嚴 重 。2000 年 泛 藍 選 民 因 宋 楚 瑜 參<br />

選 總 統 而 分 裂 , 此 分 裂 選 民 中 的 多 數 在 2001 年 立 委 選 戰 中 又 投 給 新 成 立<br />

的 親 民 黨 , 三 足 鼎 立 與 選 情 緊 繃 , 各 黨 動 員 的 結 果 降 低 了 分 裂 投 票 。<br />

以 各 縣 市 為 單 位 觀 察 , 更 易 看 到 不 同 選 區 因 參 選 人 實 力 、 數 目 、 藍<br />

綠 陣 營 內 部 是 否 分 裂 、 同 陣 營 提 名 是 否 過 多 (2008 年 前 大 選 區 制 尤 為 明<br />

顯 ) 等 因 素 , 出 現 比 較 明 顯 的 分 裂 投 票 。 惟 整 體 來 看 ,2008 與 <strong>2012</strong> 年<br />

各 縣 市 總 統 與 立 委 選 舉 分 裂 投 票 的 情 況 有 逐 漸 降 低 之 趨 勢 。 造 成 此 結 果<br />

之 原 因 在 於 總 統 大 選 參 選 人 少 , 重 要 性 與 政 治 性 較 高 , 政 黨 因 素 左 右 選<br />

51-52; 林 繼 文 ,2006,〈 政 府 體 制 、 選 舉 制 度 與 政 黨 體 系 : 一 個 配 套 論 的 分 析 〉,《 選 舉<br />

研 究 》,13(2):9。Shugart and Carey, 1992. Presidents and Assemblies:Constitution Design<br />

and Electoral Dynamica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hugart, 1995.“The<br />

Electrol Cycle and Institution Source of Divided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American<br />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89 (2): 327-343;Lijphart, 1994. Electoral Systems and Party<br />

Systems: A Study of Twenty Seven Democracies, 1945-1990.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br />

Press, 102-112.


17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民 投 票 行 為 的 份 量 上 升 。 而 總 統 與 立 委 合 併 選 舉 , 一 方 面 政 黨 對 抗 氛 圍<br />

較 濃 厚 , 另 方 面 立 委 選 舉 被 邊 緣 化 , 原 來 選 民 對 立 委 候 選 人 選 人 不 選 黨<br />

的 分 裂 性 , 受 到 併 選 大 環 境 的 壓 抑 , 使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向 總 統 選 舉 靠 攏 ,<br />

總 統 大 選 成 為 主 導 立 委 選 情 的 主 要 原 因 , 區 域 立 委 與 不 分 區 各 政 黨 得 票<br />

率 , 因 而 趨 向 總 統 大 選 各 政 黨 得 票 結 果 。<br />

另 一 個 原 因 與 選 制 變 革 有 關 。2000 年 到 2004 年 間 親 民 黨 與 台 聯 一<br />

度 活 躍 , 選 民 在 立 委 投 票 有 較 多 選 項 。2008 年 立 委 選 制 改 革 後 , 小 黨 幾<br />

乎 無 生 存 空 間 , 選 民 分 裂 投 票 的 對 象 受 到 限 制 。 至 於 總 統 跨 越 藍 綠 的 分<br />

裂 投 票 上 , 若 將 可 能 受 319 槍 擊 事 件 影 響 的 2004 年 總 統 大 選 排 除 ,2000<br />

年 以 後 的 選 舉 , 泛 藍 得 票 率 在 51.6% 到 59.94% 間 , 泛 綠 得 票 則 在 39.3%<br />

至 45.6% 間 。2008 年 大 選 民 進 黨 因 扁 案 陷 入 最 低 迷 的 時 刻 , 立 委 席 次 僅<br />

剩 下 不 到 四 分 之 一 (27/113), 但 總 統 得 票 率 尚 有 41.55%, 排 除 扁 案 因 素 ,<br />

藍 綠 間 的 基 本 盤 應 約 略 維 持 在 55:45。<br />

然 在 總 體 資 料 中 , 我 們 僅 能 瞭 解 總 統 投 藍 、 總 統 投 綠 、 立 委 投 藍 、<br />

立 委 投 綠 的 總 人 數 , 無 法 得 知 「 總 統 投 藍 、 立 委 投 綠 」 的 人 數 和 「 總 統<br />

投 綠 、 立 委 投 藍 」 人 數 , 因 而 無 法 呈 現 分 裂 投 票 全 貌 。 此 仍 有 賴 更 充 分<br />

之 個 體 資 料 與 研 究 , 方 能 釐 清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71<br />

表 七 、2000 年 至 <strong>2012</strong> 年 主 要 政 黨 總 統 與 立 委 選 舉 得 票 率 差 距<br />

2000 總 統<br />

2001 立 委<br />

2004 2008 <strong>2012</strong><br />

投 票 時 間 間 隔<br />

1 年 8 個 月 8 個 月 2 個 月 合 併<br />

又 13 日 又 21 日 又 10 日<br />

國 民 黨 總 統 得 票 率 23.1 49.89 58.45 51.6<br />

立 委 得 票 率 28.6 32.83 53.48 48.18<br />

總 統 得 票 率<br />

-5.5 17.06 4.97 3.42<br />

- 立 委 得 票<br />

率<br />

民 進 黨 總 統 得 票 率 39.3 50.11 41.55 45.6<br />

立 委 得 票 率 33.4 35.72 38.65 43.8<br />

總 統 得 票 率<br />

5.9 14.39 2.9 1.8<br />

- 立 委 得 票<br />

率<br />

親 民 黨 總 統 得 票 率 36.84 0 0 2.77<br />

立 委 得 票 率 18.6 13.9 0.02 1.33<br />

總 統 得 票 率 18.24 -13.9 -0.02 1.44<br />

- 立 委 得 票<br />

率<br />

台 聯 黨 總 統 得 票 率 0 0 0 0<br />

立 委 得 票 率 7.8 7.79 0.96 0<br />

總 統 得 票 率<br />

- 立 委 得 票<br />

率<br />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整 理 自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站 。<br />

-7.8 -7.79 -0.96 0


17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圖 一 、 國 民 黨 與 民 進 黨 總 統 與 立 委 選 舉 得 票 率 走 勢 圖<br />

( 二 ) 對 憲 政 運 作 與 重 大 政 策 走 向 之 影 響<br />

根 據 上 述 分 析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與 立 委 合 併 選 舉 , 提 高 了 立 委 投 票 率 ,<br />

在 北 藍 大 於 南 綠 結 構 下 , 國 民 黨 籍 總 統 候 選 人 之 勝 選 , 也 有 助 於 該 黨 立<br />

委 候 選 人 在 北 藍 地 區 之 勝 選 , 因 而 讓 國 民 黨 能 掌 握 立 法 院 過 半 席 次 。 再<br />

者 , 合 併 選 舉 減 少 了 分 裂 投 票 , 致 使 總 統 與 立 委 選 舉 政 黨 得 票 趨 同 , 形<br />

成 多 數 政 府 。 根 據 本 屆 選 舉 結 果 , 在 現 行 北 藍 大 於 南 綠 結 構 下 , 國 民 黨<br />

贏 得 過 半 立 委 席 次 機 會 較 大 , 只 要 國 民 黨 贏 得 總 統 大 選 , 分 立 政 府 出 現<br />

機 會 將 降 低 。 在 行 政 與 立 法 部 門 由 同 黨 掌 握 情 況 下 , 不 但 有 助 於 提 高 立<br />

法 產 出 , 政 治 責 任 也 較 明 確 。 而 總 統 作 為 立 法 院 多 數 黨 黨 魁 , 也 將 使 其<br />

得 以 透 過 政 黨 機 制 主 導 立 法 過 程 與 重 大 政 策 走 向 , 進 而 強 化 總 統 實 質 權<br />

力 。<br />

綠 營 若 想 執 政 , 勢 需 突 破 上 述 基 本 盤 結 構 。 由 於 此 基 本 盤 結 構 反 映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73<br />

藍 綠 陣 營 國 家 認 同 、 兩 岸 政 策 、 統 獨 問 題 等 高 度 政 治 爭 議 問 題 之 路 線 差<br />

異 , 除 非 綠 營 採 取 更 趨 中 路 線 , 否 則 很 難 改 變 現 行 結 構 。 選 後 民 進 黨 內<br />

部 浮 現 要 求 調 整 中 國 政 策 的 主 張 , 希 能 以 更 務 實 態 度 正 視 中 國 崛 起 的 事<br />

實 與 兩 岸 密 切 互 動 的 現 況 , 避 免 兩 岸 議 題 成 為 國 民 黨 的 專 利 , 此 發 展 正<br />

反 應 出 其 對 基 本 盤 以 及 「 北 藍 更 藍 」 的 憂 慮 。 7 但 也 有 基 本 教 義 派 堅 持 敗<br />

選 原 因 並 非 中 國 政 策 所 致 , 而 是 國 民 黨 掌 握 行 政 資 源 、 強 行 推 動 合 併 選<br />

舉 並 選 擇 年 前 投 票 、 媒 體 受 到 操 控 、 與 企 業 主 聯 手 製 造 兩 岸 經 濟 危 機 牌<br />

奏 效 等 因 素 造 成 。 8 民 進 黨 未 來 兩 岸 政 策 是 否 調 整 ? 幅 度 大 小 ? 有 待 後 續<br />

觀 察 。<br />

( 三 ) 對 立 法 院 實 際 政 治 運 作 之 影 響<br />

本 屆 立 法 院 國 民 黨 雖 仍 掌 握 過 半 數 席 次 , 但 與 第 七 屆 相 比 , 席 次 大<br />

幅 減 少 , 且 新 增 台 聯 黨 和 親 民 黨 兩 個 黨 團 。 國 民 黨 多 數 主 導 地 位 雖 仍 維<br />

持 , 但 議 事 過 程 之 掌 控 能 力 , 已 然 下 降 。<br />

依 立 法 院 組 織 法 第 33 條 規 定 , 黨 團 不 僅 享 有 辦 公 處 所 與 公 費 助 理 等<br />

資 源 , 更 重 要 的 是 享 有 協 商 權 力 , 對 於 議 事 運 作 程 序 與 議 案 實 質 通 過 之<br />

內 容 , 均 有 參 與 機 會 。 特 別 是 黨 團 可 針 對 議 案 要 求 一 個 月 協 商 期 , 兩 個<br />

新 黨 團 的 加 入 , 將 使 議 事 過 程 更 複 雜 , 議 案 經 黨 團 協 商 的 機 會 也 增 加 ,<br />

黨 團 協 商 機 制 重 要 性 也 將 增 加 。 而 議 長 的 居 中 協 調 將 更 形 重 要 , 尤 其 是<br />

7<br />

8<br />

如 民 進 黨 立 委 郭 正 亮 、 前 陸 委 會 副 主 委 游 盈 隆 均 持 此 看 法 , 參 見 林 修 全 ,〈 游 盈 隆 : 民<br />

進 黨 迴 避 兩 岸 議 題 非 不 了 解 中 國 〉, 聯 合 晚 報 ,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 23 日 。 立 委 蔡 煌 瑯 、 黃<br />

偉 哲 亦 持 相 同 見 解 , 參 見 黃 驛 淵 ,〈 綠 委 : 就 敗 在 兩 岸 問 題 〉, 聯 合 報 ,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br />

16 日 。<br />

民 進 黨 內 部 敗 選 檢 討 報 告 即 認 為 如 此 。 參 見 李 欣 芳 ,〈 民 進 黨 : 九 二 共 識 非 敗 選 關 鍵 〉,<br />

自 由 時 報 ,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 16 日 。


17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高 度 政 治 性 與 爭 議 性 法 案 , 更 需 議 長 透 過 協 商 求 同 存 異 , 降 低 議 事 衝 突 。<br />

此 外 , 立 法 院 新 人 占 總 席 次 高 達 四 成 五 左 右 。 新 人 新 氣 象 , 為 力 求<br />

表 現 , 爭 取 媒 體 曝 光 , 也 可 能 會 提 高 立 法 院 議 事 過 程 複 雜 度 。 尤 其 台 聯<br />

立 委 已 表 態 做 滿 兩 年 即 換 人 遞 補 , 勢 必 將 使 台 聯 立 委 更 積 極 表 現 。 其 在<br />

開 議 前 即 以 修 憲 委 員 會 成 立 與 否 來 杯 葛 開 議 日 期 之 協 商 , 已 充 分 展 現 其<br />

企 圖 心 。<br />

而 過 去 向 來 被 認 為 是 國 民 黨 貫 徹 政 黨 意 志 要 角 的 不 分 區 立 委 , 也 可<br />

能 展 現 不 同 氣 象 。 此 次 不 分 區 成 員 包 含 多 位 弱 勢 團 體 、 社 會 運 動 等 代 表 ,<br />

此 等 新 血 之 加 入 , 固 可 協 助 馬 總 統 推 動 更 進 步 的 立 法 , 並 落 實 對 弱 勢 的<br />

關 懷 , 但 也 由 於 其 與 國 民 黨 淵 源 較 淺 , 加 上 其 本 身 所 肩 負 之 使 命 感 與 民<br />

眾 期 待 , 是 否 能 完 全 遵 循 國 民 黨 團 團 之 運 作 , 不 無 疑 問 。 甚 且 可 能 針 對<br />

某 些 議 案 , 與 其 他 政 黨 合 作 , 未 來 黨 團 運 作 與 黨 紀 之 處 理 , 亦 可 能 面 臨<br />

考 驗 。<br />

整 體 而 言 , 本 屆 立 法 院 之 運 作 應 較 上 屆 複 雜 。 因 此 , 不 論 是 行 政 部<br />

門 與 立 法 部 門 之 間 的 溝 通 協 調 , 或 是 立 法 院 內 部 各 黨 團 的 協 商 , 在 政 策<br />

形 成 與 立 法 過 程 中 , 都 將 更 為 重 要 。<br />

( 四 ) 制 度 調 整 之 訴 求<br />

第 七 次 修 憲 後 的 立 委 新 選 制 雖 僅 實 行 二 次 , 但 已 引 發 不 少 討 論 與 檢<br />

討 修 改 的 聲 音 。 尤 其 親 民 黨 與 台 聯 黨 在 本 次 大 選 各 獲 得 3 席 , 並 組 成 黨<br />

團 , 改 革 選 制 已 成 其 重 要 訴 求 。 但 由 於 我 國 立 委 選 制 是 規 範 在 憲 法 修 正<br />

條 文 文 中 , 若 要 調 整 , 必 須 進 行 修 憲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75<br />

第 八 屆 立 法 院 開 議 前 , 台 灣 團 結 聯 盟 、 綠 黨 、 新 黨 與 部 分 民 間 團 體 ,<br />

呼 籲 立 法 院 應 成 立 選 制 改 革 委 員 會 啟 動 選 制 改 革 , 並 提 出 具 體 主 張 。 台<br />

聯 更 以 成 立 修 憲 委 員 會 為 由 杯 葛 開 議 日 期 之 協 商 。 王 金 平 院 長 在 選 後 也<br />

表 示 這 次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呈 現 「 北 部 更 藍 、 南 部 更 綠 」 態 勢 , 但 這 樣 的 版<br />

圖 對 選 民 不 見 得 好 , 因 此 可 討 論 選 制 是 否 應 重 回 過 去 的 中 選 區 制 。 而 民<br />

進 黨 團 總 召 柯 建 銘 表 示 黨 團 將 提 出 「 單 一 選 區 造 成 票 票 不 等 值 」 等 釋 憲<br />

案 , 並 希 望 社 會 能 逼 使 馬 總 統 面 對 處 理 此 問 題 。 9<br />

面 對 各 界 修 憲 主 張 , 馬 總 統 在 國 民 黨 中 山 會 報 和 中 常 會 兩 度 表 達 保<br />

留 立 場 , 認 為 當 初 立 委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的 修 憲 , 係 民 進 黨 提 出 , 如 今 單<br />

一 選 制 才 實 施 兩 次 , 未 來 是 否 檢 討 , 可 廣 泛 聽 取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 目 前 尚<br />

無 立 即 修 改 急 迫 性 。 10<br />

目 前 民 進 黨 等 政 黨 及 團 體 提 出 之 問 題 主 要 包 括 : 立 委 單 一 選 區 兩 票<br />

制 衍 生 「 票 票 不 等 值 」 問 題 , 有 違 憲 之 虞 ; 部 分 區 域 立 委 選 區 得 票 率 與<br />

當 選 席 次 不 相 當 , 呈 現 「 北 部 更 藍 、 南 部 更 綠 」; 立 委 選 區 過 小 , 導 致 「 立<br />

委 議 員 化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極 易 形 成 「 萬 年 立 委 」; 政 黨 不 分 區 立 委 席<br />

次 百 分 之 五 分 配 門 檻 過 高 , 不 利 小 黨 等 。<br />

具 體 選 制 修 正 主 張 包 括 : 將 「 並 立 制 」 改 為 「 聯 立 制 」 或 改 為 中 選<br />

區 或 大 選 區 複 數 席 次 (SNTV); 增 加 立 委 席 次 , 以 及 調 整 區 域 立 委 與 不<br />

分 區 立 委 席 次 ; 降 低 不 分 區 分 配 門 檻 ; 降 低 投 票 年 齡 為 18 歲 。 上 開 內 容<br />

亦 多 為 蔡 英 文 所 提 十 年 政 綱 所 涵 蓋 , 亦 為 民 進 黨 林 濁 水 所 執 筆 的 兩 階 段<br />

9<br />

10<br />

參 見 邱 燕 玲 ,〈 北 部 更 藍 南 部 更 綠 王 金 平 .. 單 一 選 區 應 檢 討 〉, 自 由 時 報 , 第 1 版 ,<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1 月 16 日 。<br />

參 見 王 寓 中 ,〈 立 委 選 制 修 憲 馬 指 無 急 迫 性 〉, 自 由 時 報 , <strong>2012</strong> 年 1 月 19 日 。


17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國 會 改 革 計 畫 的 第 二 階 段 內 容 。 11 然 修 改 選 制 的 訴 求 也 非 僅 止 於 立 委 選<br />

舉 , 亦 有 不 少 人 士 主 張 將 總 統 選 舉 , 甚 至 立 委 選 舉 都 改 為 兩 輪 投 票 或 絕<br />

對 多 數 制 , 以 提 高 總 統 與 立 委 的 民 意 正 當 性 , 也 避 免 同 陣 營 分 裂 的 狀 況<br />

頻 繁 出 現 。 12<br />

由 於 民 進 黨 在 本 屆 立 院 已 掌 握 40 席 , 超 過 修 憲 提 案 門 檻 (29 席 ),<br />

隨 時 可 拋 出 修 憲 提 案 到 立 法 院 進 行 討 論 。 儘 管 國 民 黨 仍 掌 握 立 法 院 絕 對<br />

多 數 , 但 修 憲 議 題 勢 將 成 為 第 八 屆 立 法 院 與 馬 總 統 第 二 任 任 內 必 須 面 對<br />

之 重 要 問 題 。<br />

惟 選 制 改 革 涉 及 修 憲 , 難 度 很 高 。 首 先 , 修 憲 雖 可 能 由 選 制 切 入 ,<br />

但 由 於 各 方 推 動 修 憲 之 動 機 與 修 改 方 向 各 有 所 圖 ( 例 如 現 行 選 制 有 利 大<br />

黨 , 民 進 黨 在 選 制 調 整 的 立 場 上 , 未 必 與 小 黨 一 致 ), 啟 動 憲 改 後 之 範 疇<br />

可 能 不 斷 擴 大 而 超 乎 原 始 預 料 。 憲 改 可 能 失 焦 , 增 加 社 會 對 立 , 最 後 卻<br />

一 事 無 成 ; 或 為 求 共 識 而 高 度 妥 協 , 使 憲 法 越 修 問 題 越 多 , 成 為 政 治 妥<br />

協 下 的 產 物 。<br />

其 次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衍 伸 而 來 的 九 二 共 識 , 是 馬 政 府 兩 岸 關 係 穩<br />

定 的 基 石 , 修 憲 可 能 動 搖 此 基 礎 , 製 造 不 必 要 的 想 像 與 誤 解 , 進 而 使 兩<br />

岸 關 係 增 添 不 穩 定 之 因 素 。<br />

其 三 , 馬 總 統 第 二 任 有 追 求 歷 史 定 位 之 壓 力 , 若 能 順 利 透 過 憲 改 解<br />

決 憲 政 制 度 問 題 , 固 有 助 於 在 歷 史 上 留 下 美 名 , 但 馬 總 統 曾 提 出 「 遵 憲 、<br />

11<br />

12<br />

參 見 林 濁 水 ,<strong>2012</strong>,《 終 結 亂 象 - 國 會 改 革 政 策 白 皮 書 》, 台 北 市 : 台 灣 智 庫 。 民 進 黨 十<br />

年 政 綱 網 站 , 網 址 :http://10.iing.tw/, 檢 索 日 期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 10 日 。<br />

參 見 聯 合 報 社 論 ,〈 總 統 選 舉 應 採 絕 對 多 數 制 〉, 聯 合 報 , 第 A2 版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 7 日 ;<br />

陳 長 文 ,〈 端 正 選 風 , 改 為 絕 對 多 數 決 制 〉, 聯 合 報 , 第 A15 版 ,2009 年 11 月 2 日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77<br />

行 憲 、 不 修 憲 」 的 主 張 , 並 提 出 「 憲 政 固 國 」 理 念 作 為 打 造 台 灣 黃 金 十<br />

年 的 基 礎 , 再 次 重 申 不 修 憲 的 立 場 。 若 第 二 任 推 動 憲 改 , 如 何 自 圓 其 說 ,<br />

也 成 為 另 一 難 題 。<br />

最 後 , 修 憲 門 檻 甚 高 , 即 使 修 憲 案 能 順 利 在 立 法 院 通 過 , 也 很 難 通<br />

過 公 民 複 決 門 檻 。 因 此 成 功 修 憲 除 需 主 要 政 黨 具 有 高 度 共 識 外 , 還 需 民<br />

眾 高 度 支 持 , 方 可 能 跨 越 門 檻 。<br />

實 言 之 , 選 制 改 革 雖 已 成 為 本 屆 立 法 院 重 要 議 題 , 但 結 果 卻 難 以 樂<br />

觀 。<br />

四 、 結 論<br />

立 委 新 選 制 的 制 度 效 果 , 兩 次 選 舉 結 果 顯 示 , 已 朝 第 七 次 修 憲 預 期<br />

的 方 向 發 展 。 若 選 制 維 持 不 變 , 此 制 度 對 選 舉 結 果 的 影 響 力 將 更 不 易 改<br />

變 。<br />

分 析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與 立 委 併 選 的 政 治 影 響 , 我 們 發 現 : 一 、 併 選 提 高<br />

立 委 投 票 率 , 在 北 藍 大 於 南 綠 結 構 下 , 國 民 黨 贏 得 過 半 立 委 席 次 機 會 較<br />

大 , 只 要 國 民 黨 贏 得 總 統 大 選 , 分 立 政 府 出 現 機 會 將 降 低 。 二 、 分 立 政<br />

府 出 現 機 會 降 低 , 意 味 未 來 憲 政 體 制 可 能 更 偏 向 總 統 制 運 作 。 三 、 本 屆<br />

立 法 院 國 民 黨 雖 仍 維 持 多 數 地 位 , 但 對 議 事 過 程 掌 控 能 力 將 下 降 , 本 屆<br />

立 法 院 運 作 應 較 上 屆 複 雜 。 四 、 制 度 調 整 訴 求 已 升 溫 , 親 民 黨 與 台 聯 已<br />

將 選 制 改 革 納 入 其 重 要 訴 求 , 加 上 民 進 黨 有 主 動 提 案 修 憲 實 力 , 選 制 改<br />

革 修 憲 案 已 無 可 避 免 成 為 本 屆 立 法 院 的 重 要 議 題 。 但 由 於 修 憲 難 度 極<br />

高 , 結 果 因 而 難 以 樂 觀 。


17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展 望 未 來 , 針 對 立 委 現 行 選 制 雖 有 諸 多 改 革 聲 音 , 但 短 時 間 內 仍 看<br />

不 到 兩 大 政 黨 有 達 成 共 識 進 行 修 憲 的 契 機 , 因 此 成 功 修 改 選 制 的 機 會 不<br />

高 。 而 總 統 立 委 首 次 併 選 儘 管 也 引 發 許 多 爭 議 , 但 未 來 合 併 舉 行 恐 將 成<br />

為 常 態 。 因 此 不 僅 立 委 選 制 設 計 產 生 的 影 響 將 持 續 , 總 統 與 立 委 合 併 選<br />

舉 對 選 民 投 票 行 為 的 影 響 也 將 繼 續 ; 這 些 不 僅 會 直 接 左 右 選 舉 結 果 , 更<br />

會 對 我 國 未 來 的 政 黨 制 度 、 憲 政 運 作 、 立 法 院 組 成 與 運 作 , 產 生 深 遠 的<br />

影 響 。◢<br />

參 考 書 目<br />

中 國 國 民 黨 文 化 傳 播 委 員 會 ,2011,〈 誣 指 總 統 立 委 併 選 政 治 算 計 , 廖 了<br />

以 秘 書 長 嚴 正 駁 斥 綠 營 指 控 〉, 中 國 國 民 黨 文 化 傳 播 委 員 會 新 聞 稿 :<br />

http://www.kmt.org.tw/hc.aspx?id=32&aid=5876, 檢 索 日 期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br />

10 日 。<br />

王 宗 銘 ,<strong>2012</strong>,〈 投 票 率 高 對 誰 有 利 藍 綠 有 一 方 沒 老 實 說 ?〉,1 月 7<br />

日 , NOWnews 今 日 新 聞 網 :http://www.nownews.com/<strong>2012</strong>/01/07/301-<br />

2773792.htm, 檢 索 日 期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 25 日 。<br />

王 寓 中 ,〈 立 委 選 制 修 憲 馬 指 無 急 迫 性 〉, 自 由 時 報 , <strong>2012</strong> 年 1 月 19<br />

日 。<br />

王 業 立 ,1996,《 我 國 選 舉 制 度 的 政 治 影 響 》, 台 北 : 五 南 。<br />

王 業 立 ,2006,《 比 較 選 舉 制 度 》, 台 北 市 : 五 南 。<br />

民 進 黨 十 年 政 綱 網 站 , 網 址 :http://10.iing.tw/, 檢 索 日 期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br />

10 日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79<br />

戎 華 儀 ,<strong>2012</strong>,〈 民 進 黨 敗 選 報 告 : 美 青 姐 彌 補 馬 政 績 形 象 〉, 中 時 電 子 報 :<br />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30502/13<strong>2012</strong>021501175.html, 檢 索 日<br />

期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 25 日 。<br />

朱 真 楷 ,<strong>2012</strong>,〈 敗 選 檢 討 選 民 擔 心 綠 執 政 經 濟 會 變 動 〉, 中 國 時 報 ,2<br />

月 16 日 , 第 A6 版 。<br />

吳 文 程 ,2007,《 政 治 發 展 與 轉 型 : 比 較 政 治 理 論 的 檢 視 與 批 判 》, 台 北<br />

市 : 五 南 。<br />

吳 重 禮 ,1998,〈 美 國 『 分 立 性 政 府 』 與 『 一 致 性 政 府 』 體 制 運 作 之 比 較<br />

與 評 析 〉,《 政 治 科 學 論 叢 》,9:61~90。<br />

吳 重 禮 ,2001,〈 分 立 政 府 : 肇 因 、 影 響 、 改 革 〉,《 中 國 行 政 評 論 》,10<br />

(4):1~22。<br />

吳 重 禮 ,2002,〈 美 國 『 分 立 政 府 』 運 作 的 爭 議 : 以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為 例 〉,<br />

《 歐 美 研 究 》,32(2):271~316。<br />

吳 重 禮 ,2008,《 政 黨 與 選 舉 : 理 論 與 實 踐 》, 台 北 : 三 民 書 局 出 版 。<br />

吳 重 禮 、 林 長 志 ,2002,〈 我 國 2000 年 總 統 選 舉 前 後 中 央 府 會 關 係 的 政<br />

治 影 響 : 核 四 議 題 與 府 會 互 動 的 評 析 〉,《 理 論 與 政 策 》,16(1):73~98。<br />

李 欣 芳 ,〈 民 進 黨 : 九 二 共 識 非 敗 選 關 鍵 〉, 自 由 時 報 ,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 16<br />

日 。<br />

沈 有 忠 ,2005,〈 制 度 制 約 下 的 行 政 與 立 法 關 係 : 以 我 國 九 七 憲 改 後 的 憲<br />

政 運 作 為 例 〉,《 政 治 科 學 論 叢 》,23:27-60。


18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周 育 仁 ,2006,〈 國 會 改 革 對 台 灣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 陳 文 壽 ( 編 ),《 北<br />

京 台 研 論 壇 , 第 一 輯 : 台 灣 政 黨 政 治 發 展 的 回 顧 與 前 瞻 》, 香 港 : 香 港 社<br />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br />

周 育 仁 ,2010,《 政 治 學 新 論 》, 第 三 版 , 台 北 : 翰 盧 。<br />

林 佳 龍 ,2000,〈 半 總 統 制 、 多 黨 體 系 與 不 穩 定 的 民 主 〉, 林 繼 文 ( 編 ),<br />

《 政 治 制 度 》,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山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 , 頁 177-211。<br />

林 修 卉 ,2011,〈 總 統 立 委 合 併 選 舉 民 進 黨 : 壓 制 親 民 黨 、 新 黨 參 選 空<br />

間 〉, 今 日 新 聞 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3/02/11490-2693064.<br />

htm, 檢 索 日 期 :<strong>2012</strong> 年 2 月 10 日 。<br />

林 修 全 ,〈 游 盈 隆 : 民 進 黨 迴 避 兩 岸 議 題 非 不 了 解 中 國 〉, 聯 合 晚 報 , <strong>2012</strong><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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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89<br />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職 場 精 神 力 之 研 究<br />

∗<br />

黃 朝 盟<br />

∗∗<br />

李 俊 達<br />

壹 、 前 言<br />

身 為 國 家 的 公 僕 (public servants), 公 務 人 員 不 應 該 僅 僅 做 為 技 術 官<br />

僚 , 其 身 份 與 工 作 顯 然 應 該 有 更 高 的 使 命 、 神 聖 性 以 及 無 形 價 值 。 如 同<br />

馬 總 統 在 九 十 八 年 元 旦 文 告 中 表 示 :「 每 位 公 務 員 要 有 觀 世 音 菩 薩 『 聞 聲<br />

救 苦 』 的 慈 悲 心 , 幫 助 人 民 解 決 問 題 」, 而 隨 後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局 長 也<br />

表 示 :「 未 來 公 務 員 是 否 有 傾 聽 人 民 心 聲 , 擬 納 入 考 核 項 目 」。 近 來 , 許<br />

多 公 共 管 理 的 論 著 指 出 , 值 得 組 織 追 求 並 且 歷 久 不 衰 的 不 僅 在 於 利 潤 ,<br />

更 在 於 非 物 質 的 核 心 價 值 (Bolman & Deal, 1995; Collins & Porras, 1997)。<br />

許 多 公 共 行 政 與 管 理 學 者 指 出 , 公 部 門 未 來 必 須 以 「 精 神 力 領 導 」<br />

或 「 職 場 精 神 力 」(workplace spirituality) 做 為 改 革 的 新 方 向 。 然 而 ,「 職<br />

場 精 神 力 」 的 概 念 其 實 並 未 獲 得 廣 泛 及 深 入 地 討 論 。 本 文 擬 從 公 部 門 的<br />

面 向 出 發 , 進 一 步 的 從 概 念 建 構 的 基 礎 方 式 , 更 深 入 地 探 討 組 織 精 神 力<br />

的 定 義 、 影 響 乃 至 於 提 升 之 道 。<br />

∗<br />

∗∗<br />

黃 朝 盟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憲 政 法 制 組 顧 問 , 臺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教 授 。<br />

李 俊 達 係 臺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


19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貳 、 什 麼 是 精 神 力 ?<br />

有 些 人 認 為 精 神 力 的 概 念 與 宗 教 之 間 密 不 可 分 , 因 此 會 從 宗 教 的 角<br />

度 去 解 釋 精 神 力 , 在 比 較 早 期 的 相 關 論 述 中 , 宗 教 和 精 神 力 兩 個 詞 彙 甚<br />

至 往 往 交 互 使 用 (Tisdell, 2008)。 關 於 精 神 力 與 宗 教 的 關 係 , 在 韋 伯 大<br />

辭 典 中 , 精 神 力 的 定 義 是 「 與 莊 嚴 神 聖 的 事 物 或 與 宗 教 價 值 有 關 , 不 是<br />

世 俗 或 短 暫 的 」 有 的 學 者 把 精 神 力 等 同 於 宗 教 , 例 如 Tisdell(2008) 指<br />

出 精 神 力 與 個 體 的 個 別 經 驗 或 歷 程 有 關 , 而 宗 教 則 是 一 個 有 組 織 的 信 念<br />

社 群 , 且 宗 教 與 精 神 力 確 實 關 係 密 切 , 因 為 許 多 成 人 的 早 年 精 神 力 發 展<br />

往 往 發 生 在 特 殊 宗 教 的 脈 絡 中 , 而 宗 教 也 的 確 提 供 人 們 如 何 活 出 精 神 力<br />

生 活 並 提 供 個 人 神 聖 經 驗 的 指 引 。<br />

儘 管 宗 教 與 精 神 力 的 共 同 性 在 於 均 強 調 「 神 聖 性 」(sacred core) 與<br />

摸 索 的 過 程 (search process)(Pargament, 1990), 但 近 來 已 被 視 為 高 度 相<br />

關 卻 有 所 區 別 (interdependent yet distinct) 的 兩 個 概 念 (Pargament, 1999;<br />

Roof, 1993; Wuthnow, 1998)。 許 多 學 者 更 明 白 指 出 , 精 神 力 不 必 然 與 宗<br />

教 有 關 , 例 如 ,Fry(2003) 就 認 為 , 宗 教 必 然 與 精 神 力 相 關 , 但 精 神 力<br />

卻 不 一 定 與 宗 教 相 關 學 者 認 為 精 神 力 並 不 等 同 於 宗 教 。<br />

以 需 求 層 級 理 論 (Hierarchy of Needs) 聞 名 之 心 理 學 家 Maslow, 在<br />

晚 年 提 出 人 類 有 精 神 力 及 高 度 心 理 的 需 求 並 稱 之 為 「Z 理 論 」(Theory<br />

Z)。Maslow(1969a; 1969b; 1969c) 認 為 在 原 先 的 需 求 層 級 中 最 高 一 層 「<br />

自 我 實 現 的 需 求 」 之 上 , 人 類 還 有 「 精 神 需 求 」。 自 我 實 現 並 不 能 成 為 終<br />

極 目 標 , 人 們 需 要 超 越 自 我 實 現 , 追 求 「 超 越 性 的 精 神 需 求 」。Maslow<br />

(1969c) 嘗 試 以 不 同 的 字 眼 來 描 述 新 增 加 的 最 高 需 求 , 諸 如 超 個 人 、 超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91<br />

越 、 精 神 力 、 超 人 性 、 超 越 自 我 、 神 秘 的 、 有 道 的 、 超 人 本 等 等 , 並 指<br />

出 這 是 一 種 基 於 愛 的 動 機 , 關 懷 宇 宙 發 展 的 需 求 。<br />

參 、 什 麼 是 職 場 精 神 力 ?<br />

由 於 精 神 力 的 定 義 相 當 多 元 , 若 要 統 一 定 義 職 場 精 神 力 並 不 容 易<br />

(Hutson, 2000; Rubenstein, 1987)。Ashmos 與 Duchon(2000) 指 出 , 由<br />

於 工 作 生 活 在 個 人 生 活 中 所 佔 的 份 量 越 來 越 高 , 職 場 已 逐 漸 取 代 親 友 、<br />

鄰 居 與 教 會 的 角 色 , 成 為 精 神 力 修 練 的 場 所 , 因 此 以 職 場 做 為 精 神 力 發<br />

展 的 媒 介 , 並 以 同 事 做 為 精 神 力 修 練 的 夥 伴 , 已 然 成 為 趨 勢 。Mitroff<br />

(2003) 則 認 為 , 除 了 藉 由 工 作 謀 生 之 外 , 現 代 人 還 希 望 組 織 的 本 質 是<br />

具 有 道 德 的 , 工 作 是 有 趣 的 , 並 能 發 揮 自 我 潛 能 , 除 了 貢 獻 腦 力 之 外 ,<br />

還 希 望 能 發 掘 值 得 個 人 貢 獻 的 情 感 與 感 動 。<br />

Garcia-Zamor(2003: 360) 指 出 , 一 個 具 有 精 神 力 的 人 在 進 入 職 場<br />

之 前 一 定 想 知 道 一 些 問 題 的 答 案 , 例 如 這 個 工 作 是 否 能 與 人 類 精 神 相 互<br />

輝 映 ? 這 個 工 作 是 否 能 夠 表 現 出 我 的 精 神 力 特 質 ? 我 個 人 的 精 神 力 特 質<br />

能 否 獲 得 同 儕 的 尊 重 ? 我 會 不 會 認 同 並 且 接 受 他 們 的 召 喚 ? 我 能 不 能 讓<br />

我 的 工 作 成 為 表 現 我 精 神 力 特 質 的 地 方 ? 由 此 可 見 , 職 場 精 神 力 的 概 念<br />

牽 涉 到 關 係 、 價 值 觀 、 倫 理 、 完 整 、 意 義 , 對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員 工 來 說 ,<br />

其 所 信 仰 之 宗 教 也 會 影 響 其 職 場 精 神 力 之 發 展 (Pielstick, 2005); 相 對<br />

地 , 對 沒 有 特 定 宗 教 信 仰 者 而 言 , 職 場 精 神 力 則 是 跨 越 宗 教 , 以 個 人 價<br />

值 觀 與 哲 學 做 為 主 要 發 展 之 基 礎 (Garcia-Zamor, 2003; Milliman,<br />

Czaplewski and Ferguson, 2003)。 透 過 職 場 精 神 力 , 個 人 在 職 場 中 發 展 群<br />

己 關 係 與 服 務 心 , 並 試 圖 將 身 心 靈 融 入 工 作 以 追 求 完 整 感 (Garcia-Zamor,


19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2003), 並 發 現 生 命 的 終 極 價 值 , 尋 求 個 人 信 念 與 組 織 價 值 的 一 致 性<br />

(Milliman, Czaplewski and Ferguson, 2003)。 就 此 而 言 , 管 理 學 者 咸 認<br />

為 , 使 用 「 精 神 力 」 會 比 「 宗 教 」 的 概 念 更 適 合 做 為 管 理 研 究 上 的 討 論<br />

主 題 (Mitroff & Denton, 1999)。<br />

肆 、 公 部 門 之 職 場 精 神 力<br />

Houston 與 Cartwright(2007: 89) 直 陳 , 過 去 的 研 究 很 少 將 職 場 精<br />

神 力 的 問 題 拿 到 公 部 門 的 範 疇 加 以 分 析 探 討 。 現 代 政 府 部 門 的 行 政 工 作<br />

強 調 「 公 共 服 務 」 的 概 念 , 政 府 部 門 的 公 務 人 員 被 要 求 做 為 人 民 的 公 僕 ,<br />

這 與 強 調 服 務 性 質 的 私 部 門 在 本 質 上 並 無 二 致 。Houston 與 Cartwright<br />

( 2007 ) 證 實 , 相 較 於 私 人 企 業 , 公 部 門 或 政 府 相 關 部 門<br />

(government-related occupation)( 例 如 教 師 、 郵 政 人 員 ) 的 「 公 務 人 員 」,<br />

在 「 精 神 力 態 度 」(spirituality attitude, SA) 的 表 現 更 為 顯 著 。 易 言 之 ,<br />

公 務 人 員 與 一 般 企 業 的 員 工 確 實 不 同 , 至 少 在 公 部 門 職 場 之 中 , 他 們 更<br />

具 備 愛 或 同 情 心 、 重 視 生 命 意 義 等 精 神 力 層 面 的 特 質 。 在 國 內 方 面 , 李<br />

俊 達 與 黃 朝 盟 (2010) 針 對 臺 北 市 政 府 中 高 階 文 官 進 行 調 查 , 同 樣 也 證<br />

實 精 神 力 確 實 有 助 於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在 公 部 門 中 的 人 際 技 能 、 概 念 技 能 ,<br />

乃 至 於 整 體 的 工 作 績 效 。<br />

職 場 精 神 力 是 一 個 相 對 較 新 的 議 題 , 使 得 與 其 相 關 的 理 論 發 展 仍 是<br />

相 當 有 限 (Fry, 2003; Giacalone and Jurkiewicz, 2003)。 就 目 前 的 研 究 發<br />

展 而 論 , 精 神 力 研 究 在 公 共 行 政 領 域 卻 是 相 對 受 到 忽 視 的 , 惟 本 文 認 為 ,<br />

精 神 力 研 究 的 課 題 , 在 公 共 行 政 應 更 具 發 展 性 及 適 用 性 。 精 神 力 的 研 究<br />

在 企 業 管 理 方 面 比 較 可 能 遭 受 阻 礙 ,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企 業 以 營 利 為 目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93<br />

的 , 充 其 量 只 能 藉 由 精 神 力 做 為 內 部 管 理 的 工 具 , 讓 員 工 之 間 可 以 和 睦<br />

相 處 , 讓 員 工 可 以 為 公 司 盡 心 盡 力 , 然 而 , 對 於 外 部 服 務 對 象 來 說 , 精<br />

神 力 卻 難 對 企 業 員 工 發 揮 作 用 。 因 此 , 就 公 部 門 而 言 , 公 務 人 員 做 為 國<br />

家 意 志 的 執 行 者 , 肩 負 公 共 服 務 的 使 命 , 對 於 外 部 服 務 對 象 ─ 公 民 更 有<br />

一 份 使 命 感 , 以 及 責 任 心 。<br />

伍 、 如 何 提 升 公 部 門 之 組 織 精 神 力<br />

一 、 個 人 層 次<br />

Marques、Dhiman 與 King(2007: 105) 指 出 , 絕 大 部 分 的 人 之 所 以<br />

會 在 職 場 上 「 轉 性 」, 從 一 個 自 私 、 自 我 保 護 、 獨 來 獨 往 的 人 , 變 得 善 解<br />

人 意 、 與 人 為 善 等 精 神 力 的 傾 向 , 最 可 能 的 原 因 就 是 遭 逢 重 大 的 生 活 變<br />

動 , 諸 如 生 染 重 病 , 或 是 結 婚 生 子 、 失 去 摯 愛 等 , 致 使 改 變 了 個 人 的 人<br />

生 觀 點 , 開 始 反 省 過 去 的 行 為 。 整 體 而 言 , 在 個 人 的 修 練 方 面 , 職 場 精<br />

神 力 可 以 透 過 三 類 途 徑 獲 得 成 長 , 包 括 追 尋 生 命 意 義 、 經 驗 體 悟 、 自 我<br />

省 思 。<br />

( 一 ) 追 尋 生 命 意 義<br />

Fabry(1980) 將 精 神 力 成 長 中 生 命 意 義 區 分 為 終 極 意 義 (universal<br />

meaning) 與 當 下 意 義 (meaning of the moment)。Yalom(1980) 則 是 將<br />

生 命 意 義 劃 分 為 宇 宙 意 義 (cosmic meaning) 與 世 俗 意 義 (terrestrial<br />

meaning)。 有 關 人 類 的 生 命 意 義 , 哲 學 家 、 宗 教 家 、 思 想 家 已 經 著 墨 甚<br />

多 , 因 此 , 員 工 若 只 是 從 外 界 接 受 所 謂 「 正 確 的 」、「 最 佳 的 」 生 命 意 義 ,<br />

或 接 受 宗 教 信 仰 教 條 式 的 灌 輸 , 反 而 會 扼 殺 自 我 探 索 與 發 展 的 空 間 。 申<br />

言 之 , 公 務 人 員 的 生 命 意 義 若 能 與 公 部 門 的 存 在 目 的 相 互 結 合 , 也 就 能


19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夠 在 職 位 上 有 提 供 更 優 良 的 服 務 。<br />

( 二 ) 經 驗 體 悟<br />

Kolb(1984) 認 為 人 們 有 許 多 生 活 經 驗 , 但 並 非 所 有 人 皆 能 從 經 驗<br />

中 學 習 與 成 長 , 惟 有 針 對 個 人 經 驗 深 刻 地 反 省 思 考 , 才 可 能 透 過 內 化 過<br />

程 , 賦 予 生 活 經 驗 意 義 , 累 積 為 精 神 力 成 長 的 資 本 。 就 職 場 而 言 , 中 高<br />

齡 之 主 管 或 員 工 經 歷 過 原 生 家 庭 、 求 學 、 工 作 、 婚 姻 、 教 養 子 女 等 人 生<br />

重 要 階 段 , 豐 富 的 工 作 歷 練 可 以 建 構 出 自 己 的 職 場 觀 點 , 因 此 組 織 的 中<br />

高 齡 者 很 容 易 成 為 員 工 之 間 的 心 靈 導 師 , 在 知 識 分 享 與 經 驗 傳 承 的 過 程<br />

中 , 可 做 為 精 神 力 成 長 的 重 要 憑 藉 。<br />

( 三 ) 自 我 省 思<br />

Milliman、Czaplewski 與 Ferguson(2003) 認 為 , 職 場 精 神 力 是 員 工<br />

透 過 禪 修 、 反 思 與 禱 告 等 方 式 來 提 升 。 就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而 論 , 由 於 宗 教<br />

信 仰 為 憲 法 保 障 之 個 人 自 由 , 不 可 能 在 組 織 內 部 設 立 宗 教 機 制 , 迫 使 公<br />

務 人 員 藉 以 做 為 精 神 力 成 長 的 途 徑 , 因 此 , 個 人 更 應 該 經 常 自 我 反 省 ,<br />

藉 由 生 活 經 驗 的 探 索 , 從 心 靈 深 處 挖 掘 非 宗 教 主 導 之 精 神 力 。<br />

二 、 組 織 層 次<br />

針 對 公 部 門 的 特 性 , 本 文 提 出 四 項 提 升 組 織 精 神 力 的 具 體 建 議 :<br />

( 一 ) 發 展 公 部 門 精 神 力 量 表<br />

國 內 外 已 有 許 多 既 有 的 精 神 力 量 表 , 例 如 Tirri、Nokelainen 與 Ubani<br />

(2006) 所 建 構 的 「 精 神 力 敏 感 度 」(spiritual sensitivity scale)、King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95<br />

與 Decicco(2009) 提 出 的 「 精 神 力 自 陳 量 表 」(the spiritual intelligence<br />

self-report inventory, SISRI) 等 。 儘 管 這 些 測 量 工 具 不 盡 然 可 全 盤 引 用 於<br />

職 場 , 尤 其 是 公 部 門 的 特 殊 環 境 , 但 應 可 以 此 類 量 表 做 為 發 展 「 公 部 門<br />

精 神 力 量 表 」 的 基 礎 , 藉 以 測 量 公 務 人 員 的 精 神 力 現 況 。<br />

( 二 ) 精 神 力 領 導<br />

根 據 Fry(2003) 的 定 義 , 精 神 力 領 導 是 一 種 能 內 在 地 激 勵 自 己 與 他<br />

人 之 價 值 、 態 度 與 行 為 , 透 過 感 召 (calling) 與 成 員 向 心 力 (membership)<br />

而 產 生 , 讓 領 導 者 與 部 屬 皆 能 更 投 入 工 作 。 若 領 導 者 能 透 過 願 景 讓 部 屬<br />

領 悟 生 活 與 工 作 的 意 義 , 藉 由 願 景 、 關 懷 、 利 他 等 形 式 , 達 到 Maslow<br />

所 謂 的 內 在 激 勵 效 果 , 便 能 進 一 步 增 加 組 織 承 諾 與 生 產 力 ( 羅 曉 雯 ,<br />

2006)。<br />

( 三 ) 培 訓 課 程<br />

在 透 過 生 命 教 育 提 升 精 神 力 的 課 程 中 , 教 師 扮 演 引 導 (directive) 和<br />

催 化 (facilitative) 的 角 色 , 而 不 從 事 教 學 或 批 判 的 工 作 。 在 公 務 人 員 的<br />

養 成 教 育 中 , 或 許 不 盡 然 著 重 於 技 能 培 育 , 有 關 精 神 層 面 的 生 死 討 論 、<br />

人 性 關 懷 等 生 命 意 義 相 關 課 題 , 也 可 納 入 培 訓 課 程 之 規 劃 。<br />

( 四 ) 志 工 服 務<br />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 可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合 作 , 規 劃 讓 公 務 人 員 從 事 定 期 或 不<br />

定 期 的 志 工 服 務 , 在 過 程 中 除 了 可 以 獲 得 來 自 他 人 的 感 激 , 對 公 共 服 務 的<br />

工 作 產 生 更 大 的 自 信 與 投 入 , 同 時 也 能 激 發 個 人 內 心 的 精 神 成 長 以 及 探 索<br />

生 命 意 義 的 渴 望 , 進 而 在 公 職 工 作 上 展 現 利 他 動 機 , 投 身 公 共 服 務 。


19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陸 、 結 論<br />

西 方 世 界 已 在 管 理 層 面 進 行 檢 討 , 並 試 圖 以 文 官 「 精 神 力 」 這 項 無<br />

形 的 價 值 , 彌 補 企 業 型 政 府 可 能 帶 來 的 負 面 效 應 。 基 於 精 神 力 研 究 在 公<br />

部 門 的 重 要 性 , 本 文 以 概 念 建 構 的 方 式 , 介 紹 精 神 力 、 職 場 精 神 力 的 概<br />

念 , 說 明 職 場 精 神 力 的 效 益 , 並 從 公 部 門 的 面 向 出 發 , 探 討 提 升 之 道 。<br />

就 組 織 層 面 而 言 , 本 文 建 議 應 可 發 展 公 部 門 精 神 力 量 表 , 在 內 部 倡 議 精<br />

神 力 領 導 的 重 要 性 , 並 提 供 精 神 力 相 關 的 培 訓 課 程 , 以 及 鼓 勵 公 務 人 員<br />

從 事 志 工 服 務 。<br />

參 考 書 目<br />

Ashmos, Donde P., and Dennis Duchon. 2000. “Spirituality at Work: A<br />

Conceptualization and Measure.” Journal of Management Inquiry, 9(2):<br />

134-145.<br />

Fabry, Joseph. 1980. “Use of the Transpersonal in Logotherapy.” in Seymour<br />

Boorstein. ed. Transpersonal Psychotherapy: 79-91. Palo Alto, C.A.: Science<br />

and Behavior Books.<br />

Fry, Louis W. 2003. “Toward a Theory of Spiritual Leadership.” The<br />

Leadership Quarterly, 14(6): 693-727.<br />

Garcia-Zamor, Jean-Claude. 2003. “Workplace Spirituality and<br />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63(3): 355-363.<br />

Hutson, Smith. 2000. Why Religion Matters: The Fate of the Human Spirit in<br />

an Age of Disbelief. New York: Harper & Row.<br />

King, David B. and Teresa L. DeCicco. 2009. “A Viable Model and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97<br />

Self-Report Measure of Spiritual Intelligen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br />

Transpersonal Studies. 28(1): 68-85.<br />

Kolb, David A. 1984. Experiential Learning: Experience as the Source of<br />

Earning and Development. Englewood Cliffs, N J: Prentice-Hall.<br />

Marques, Joan, Satinder Dhiman and Richard King. 2007. Spirituality in the<br />

Workplace: What It Is, Why It Maters, How to Make It Work for You.<br />

Fawnskin, CA: Personhood Press.<br />

Maslow, Abraham H. 1969a. “The Farther Reaches of Human Nature.”<br />

Journal of Transpersonal Psychology, 1(1): 1-9.<br />

Maslow, Abraham H. 1969b. “Various Meanings of Transcendence.” Journal<br />

of Transpersonal Psychology, 1(1): 56-66.<br />

Maslow, Abraham H. 1969c. “Theory Z.” Journal of Transpersonal<br />

Psychology 1(2): 31:47.<br />

Milliman, John, Andrew J. Czaplewski, and Jeffery Ferguson. 2003.<br />

“Workplace Spirituality Employee Work Attitudes: An Exploratory<br />

Empirical Assessment.”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Change Management,<br />

16(4), 426-447.<br />

Mitroff, Ian I. 2003. “Do Not Promote Religion under the Guise of<br />

Spirituality.” Organizational, 10(2): 375-382<br />

Mitroff, Ian I. and Elizabeth A. Denton. 1999. “A Study of Spirituality in the<br />

workplace.” MIT Sloan Management Review, 40(4): 83-92.<br />

Pargament, Kenneth I. 1999. “The Psychology of Religion and Spirituality?


19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Yes and No.”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Psychology of Religion, 9(1):<br />

3-16.<br />

Pielstick, C. Dean. 2005. “Teaching Spiritual Synchronicity in a Business<br />

Leadership Class.” Journal of Management Education, 29(1): 153-168.<br />

Roof, Wade C. 1993. A Generation of Seekers: The Spiritual Journeys of the<br />

Baby Boom Generation. San Francisco: Harper.<br />

Tirri, Kirsi, Petri Nokelainen and Martin Ubani. (2006). “Conceptual<br />

Definition and Empirical Validation of the Spiritual Sensitivity Scale.”<br />

Journal of Empirical Theology, 19(1): 37-62.<br />

Tisdell, Elizabeth J. 2008. “Spirituality and Adult Learning.” New Directions<br />

for Adult and Continuing Education, 119: 27-36.<br />

Wuthnow, Robert. 1998. After Heaven: Spirituality in America Since the<br />

1950s.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br />

Yalom, Irvin D. 1980. Existential Psychotherapy. .New York: Basic Book.<br />

李 俊 達 、 黃 朝 盟 ,2010,〈 組 織 精 神 力 與 工 作 績 效 之 研 究 : 以 臺 北 市 政<br />

府 中 高 階 文 官 為 例 〉,《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8(3):187-233。<br />

羅 曉 雯 ,2006,《 靈 性 領 導 之 初 探 》, 元 智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br />

文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199<br />

2011 年 司 法 改 革 的 具 體 作 為 與<br />

評 估<br />

∗<br />

劉 孔 中<br />

一 、 前 言<br />

在 社 會 各 界 殷 切 期 盼 下 , 又 加 上 總 統 選 舉 的 選 戰 壓 力 , 司 法 院 在 2011<br />

年 對 於 司 法 改 革 可 以 說 著 力 甚 深 , 採 取 了 許 多 具 體 作 為 。 總 體 而 言 , 新<br />

一 波 司 法 改 革 是 以 縮 短 社 會 與 司 法 的 距 離 為 核 心 理 念 , 加 強 外 部 溝 通 ,<br />

因 此 成 立 全 民 司 法 改 革 策 進 會 及 其 他 司 法 改 革 相 關 委 員 會 , 成 員 皆 含<br />

審 、 檢 、 辯 、 學 及 非 政 府 團 體 組 織 代 表 等 院 外 人 士 , 以 擴 大 各 界 參 與 層<br />

面 。 以 下 將 介 紹 司 法 院 推 動 司 法 改 革 的 具 體 措 施 , 接 著 評 估 其 得 失 , 最<br />

後 對 未 來 還 可 以 推 動 的 司 法 改 革 方 向 提 出 一 些 建 議 。<br />

二 、 司 法 院 推 動 司 法 改 革 的 具 體 措 施<br />

司 法 院 今 年 推 行 的 司 法 改 革 措 施 , 其 重 點 可 以 歸 納 為 : 爭 取 社 會 對<br />

司 法 改 革 的 支 持 、 深 化 婦 幼 、 少 年 及 弱 勢 者 司 法 權 益 保 護 , 落 實 保 障 訴<br />

訟 權 , 健 全 法 官 人 事 制 度 , 以 及 便 民 親 民 作 為 等 5 項 。<br />

( 一 ) 爭 取 社 會 對 司 法 改 革 的 支 持<br />

司 法 改 革 需 獲 得 全 民 支 持 方 能 順 利 推 行 , 所 以 司 法 院 自 1 月 起 以 各<br />

地 方 法 院 為 司 改 基 地 , 啟 動 全 民 司 改 列 車 ; 舉 辦 法 院 參 訪 及 司 法 改 革 座<br />

∗<br />

劉 孔 中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憲 政 法 制 組 召 集 人 。


20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談 會 , 加 強 宣 導 司 法 改 革 理 念 , 爭 取 各 界 支 持 , 並 傾 聽 民 眾 心 聲 , 廣 納<br />

外 部 意 見 , 活 動 舉 辦 當 日 並 訂 為 該 院 「 司 法 親 民 日 」。 此 外 又 建 置 輿 情 反<br />

應 管 道 , 除 現 有 的 電 子 司 法 信 箱 外 , 另 於 各 法 院 意 見 箱 置 司 法 改 革 建 議<br />

表 供 民 眾 填 寫 投 遞 , 藉 此 廣 納 各 界 對 司 法 改 革 之 意 見 , 期 能 落 實 專 業 與<br />

民 意 基 礎 兼 具 之 司 法 革 新 政 策 1 。<br />

2<br />

( 二 ) 深 化 婦 幼 、 少 年 及 弱 勢 者 司 法 權 益 之 保 護<br />

1. 建 置 完 備 的 消 費 者 債 務 清 理 制 度 , 謀 求 社 會 經 濟 健 全<br />

司 法 院 於 97 年 4 月 提 案 制 定 「 消 費 者 債 務 清 理 條 例 」, 希 望 藉 由<br />

消 費 者 債 務 清 理 制 度 , 有 效 達 成 消 費 者 個 人 的 更 生 , 重 建 其 經 濟 生 活 ,<br />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存 權 利 , 同 時 兼 顧 債 權 人 公 平 受 償 的 機 會 。 施 行 迄 今 , 成<br />

效 有 限 , 外 界 仍 有 對 債 務 人 過 於 嚴 苛 、 未 能 充 分 發 揮 制 度 本 意 的 疑 慮 。<br />

於 是 司 法 院 推 動 修 正 消 債 條 例 並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 未 來 債 務 人 更 生 方<br />

案 的 認 可 及 清 算 終 止 ( 終 結 ) 後 裁 定 免 責 的 比 例 , 預 計 會 顯 著 提 升 , 提<br />

供 債 務 人 更 妥 善 的 保 障 。<br />

2. 成 立 少 年 及 家 事 專 業 法 院 , 落 實 婦 幼 及 少 年 權 益 保 護<br />

司 法 院 預 定 明 年 成 立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 針 對 少 年 及 家 事 案 件 的 特 殊<br />

性 質 , 特 別 遴 選 具 有 性 別 平 權 意 識 、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及 處 理 家 事 事 件 相 關<br />

專 業 學 識 及 熱 忱 的 法 官 , 妥 適 處 理 少 年 、 家 事 事 件 , 同 時 在 案 件 審 理 過<br />

程 中 , 配 合 家 事 事 件 法 , 引 入 更 多 社 工 、 心 理 、 教 育 、 輔 導 等 社 會 資 源 ,<br />

1<br />

2<br />

賴 浩 敏 , 人 權 的 啟 蒙 者 、 民 主 的 鞏 固 者 、 法 治 的 捍 衛 者 - 司 法 在 我 國 行 憲 過 程 中 扮 演<br />

的 角 色 , 司 法 週 刊 , 第 1574 期 , 2011 年 12 月 22 日 , 第 二 版 及 第 三 版 。<br />

賴 浩 敏 , 前 揭 文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01<br />

深 化 婦 幼 及 少 年 司 法 權 益 之 保 護 。<br />

( 三 ) 落 實 保 障 訴 訟 權<br />

1. 修 正 刑 事 訴 訟 法 , 強 化 被 告 人 權 保 障<br />

為 維 護 人 性 尊 嚴 , 保 障 被 告 人 權 , 避 免 夜 間 訊 問 的 爭 議 , 修 正 刑 事<br />

訴 訟 法 第 93 條 , 賦 予 被 聲 請 羈 押 的 被 告 有 權 選 擇 是 否 於 深 夜 接 受 訊 問 。<br />

自 1 月 1 日 起 , 深 夜 11 點 以 後 法 院 仍 未 訊 畢 或 剛 受 理 的 聲 押 案 件 , 被<br />

告 可 請 求 法 院 在 翌 日 8 點 以 後 再 行 訊 問 , 開 啟 人 權 保 障 的 新 頁 。 修 正 刑<br />

事 訴 訟 法 第 34 條 、 增 訂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4 條 之 1, 明 定 保 障 律 師 與 羈 押<br />

被 告 的 自 由 溝 通 權 , 強 調 辯 護 人 與 被 拘 提 、 逮 捕 的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享<br />

有 「 優 先 接 見 」 的 特 權 , 改 變 數 十 年 來 的 實 務 作 法 , 邁 向 人 權 保 障 的 新<br />

里 程 。<br />

2. 建 置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 減 少 量 刑 歧 異<br />

追 求 妥 適 量 刑 是 各 國 司 法 改 革 的 重 點 。 司 法 院 基 於 司 法 為 民 之 理<br />

念 , 回 應 各 界 對 公 平 、 透 明 、 妥 適 量 刑 的 要 求 , 首 先 針 對 民 眾 所 關 注 的<br />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建 置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 已 於 11 月 1 日 正 式 啟 用 。 目 前 規 劃<br />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案 件 的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 並 朝 建 立 各 案 件 類 型 的 完 整 量 刑 資<br />

訊 系 統 努 力 。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的 建 置 , 可 改 善 量 刑 歧 異 , 達 成 量 刑 公 平 ;<br />

並 增 加 量 刑 的 可 預 測 性 , 減 少 無 謂 上 訴 , 達 到 司 法 節 能 的 目 的 。<br />

3. 全 面 翻 修 冤 獄 賠 償 法 制 , 並 修 正 名 稱 為 刑 事 補 償 法<br />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70 號 解 釋 之 意 旨 , 司 法 院 推 動 完 成 冤 獄 賠 償 法 修<br />

正 草 案 , 並 將 名 稱 修 正 為 刑 事 補 償 法 。 受 有 特 別 犧 牲 的 受 害 人 , 不 會 再


20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因 不 符 比 例 原 則 的 補 償 規 定 而 求 助 無 門 。 此 種 保 障 人 權 的 修 法 方 向 , 將<br />

有 助 於 深 化 我 國 刑 事 程 序 的 事 後 救 濟 機 制 , 使 我 國 的 刑 事 人 權 再 向 前 邁<br />

進 一 大 步 。<br />

4. 推 行 觀 審 制 度 , 強 化 司 法 透 明<br />

人 民 觀 審 是 量 身 打 造 符 合 我 國 法 制 與 國 情 的 一 種 人 民 參 與 審 判 制<br />

度 , 以 提 高 司 法 透 明 度 , 增 進 人 民 對 於 司 法 之 瞭 解 及 信 賴 。 期 經 由 審 判<br />

庭 多 元 組 成 , 使 判 決 結 果 貼 近 民 意 , 而 發 揮 法 治 教 育 功 能 , 增 進 人 民 瞭<br />

解 司 法 。 目 前 正 在 研 擬 人 民 觀 審 試 行 條 例 草 案 , 預 計 於 101 年 完 成 立 法<br />

後 , 自 102 年 起 指 定 士 林 及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先 行 試 辦 3 年 , 再 據 以 評 估 檢<br />

討 並 規 劃 我 國 人 民 參 與 審 判 制 度 的 未 來 方 向 。<br />

5. 推 行 行 政 訴 訟 新 制 , 便 利 民 眾 訴 訟<br />

行 政 訴 訟 原 本 以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法 院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為 上 訴<br />

審 法 院 , 審 理 各 類 型 公 法 事 件 , 但 因 第 一 審 之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僅 有 臺 北 、<br />

臺 中 及 高 雄 3 所 , 對 於 其 他 地 區 民 眾 而 言 , 提 起 訴 訟 仍 屬 不 便 。 為 便 利<br />

民 眾 行 政 訴 訟 , 司 法 院 規 劃 將 行 政 訴 訟 改 為 三 級 二 審 制 , 將 於 101 年 9<br />

月 於 各 地 方 法 院 成 立 行 政 訴 訟 庭 , 以 保 障 民 眾 公 法 權 利 。 此 外 , 各 地 方<br />

法 院 的 訴 訟 輔 導 科 亦 會 增 加 行 政 訴 訟 相 關 訴 訟 輔 導 諮 詢 業 務 , 民 眾 可 就<br />

近 諮 詢 利 用 , 使 民 眾 公 法 上 權 利 的 主 張 , 能 獲 得 更 完 足 的 保 障 。<br />

6. 完 成 家 事 事 件 法 , 建 構 新 家 事 審 理 制 度<br />

家 事 事 件 法 與 人 民 生 活 關 係 至 鉅 , 為 了 回 應 民 意 要 求 和 社 會 急 速 變<br />

化 的 需 要 , 司 法 院 研 制 家 事 事 件 法 , 並 於 100 年 12 月 中 旬 三 讀 通 過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03<br />

為 家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立 下 重 大 里 程 碑 。 本 法 基 本 精 神 著 重 於 使 專 業 法 官<br />

本 著 同 理 心 審 理 家 事 事 件 , 適 時 連 結 相 關 資 源 , 發 揮 統 合 解 決 家 事 紛 爭<br />

的 功 能 , 建 構 一 套 柔 性 親 民 且 完 整 的 家 事 裁 判 制 度 , 走 向 服 務 便 民 的 司<br />

法 風 貌 , 使 當 事 人 更 容 易 了 解 、 接 近 並 使 用 法 院 3 。<br />

( 四 ) 健 全 法 官 人 事 制 度<br />

法 官 法 終 於 通 過 , 將 有 關 法 官 的 進 用 、 保 障 、 評 鑑 及 退 場 等 , 明 定<br />

於 專 法 , 健 全 法 官 人 事 制 度 。 立 法 目 的 在 於 , 維 護 憲 法 保 障 法 官 獨 立 審<br />

判 的 精 神 、 保 障 法 官 身 分 , 建 立 不 適 任 法 官 的 淘 汰 機 制 , 同 時 適 度 引 進<br />

外 部 成 員 , 透 過 多 元 化 外 部 委 員 參 與 及 以 公 開 票 選 或 推 舉 遴 聘 方 式 產 生<br />

代 表 , 期 能 不 囿 於 專 業 偏 見 , 提 高 其 獨 立 性 及 公 信 力 , 建 立 司 法 的 課 責<br />

性 , 確 保 人 民 接 受 公 正 審 判 的 權 利 。 又 為 維 護 良 好 司 法 風 氣 , 對 於 違 反<br />

職 務 上 義 務 、 怠 於 執 行 職 務 或 品 行 未 達 法 官 倫 理 規 範 要 求 的 法 官 , 將 依<br />

評 鑑 結 果 為 適 當 之 處 理 ; 同 時 基 於 發 揮 法 官 評 鑑 委 員 會 之 功 能 , 擴 大 外<br />

界 參 與 監 督 司 法 表 現 。 有 關 法 官 評 鑑 之 規 定 , 將 於 101 年 1 月 6 日 施<br />

行 。<br />

至 法 官 法 中 有 關 職 務 法 庭 的 規 定 將 於 101 年 7 月 6 日 正 式 實 施 。<br />

對 於 不 適 任 法 官 , 於 兼 顧 法 官 身 分 及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保 障 前 提 下 , 得 經 職<br />

務 法 庭 審 理 機 制 , 予 以 淘 汰 。 此 「 懲 戒 ( 退 場 ) 機 制 」 之 有 效 運 作 乃 健<br />

全 司 法 不 可 或 缺 , 亦 為 社 會 各 界 的 殷 切 期 待 4 。<br />

3<br />

4<br />

賴 浩 敏 , 前 揭 文 。<br />

賴 浩 敏 , 前 揭 文 。


20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5<br />

( 五 ) 親 民 便 民 作 為<br />

1. 建 置 案 件 進 度 線 上 查 詢 系 統 , 接 受 當 事 人 程 序 監 督<br />

司 法 院 已 將 司 法 院 網 站 作 全 新 改 版 , 除 了 公 布 最 新 司 法 訊 息 外 , 民<br />

眾 也 能 透 過 手 機 或 電 腦 進 入 司 法 院 網 站 查 詢 庭 期 及 當 天 的 開 庭 進 度 , 並<br />

自 100 年 7 月 起 , 提 供 當 事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訴 訟 代 理 人 、 辯 護 人 等<br />

訴 訟 關 係 人 , 經 由 網 路 線 上 查 詢 事 實 審 法 院 之 案 件 辦 理 進 度 , 以 利 當 事<br />

人 了 解 案 件 審 理 進 度 。 且 若 有 登 錄 最 新 辦 理 進 度 , 不 待 當 事 人 上 線 查 詢 ,<br />

司 法 院 就 會 主 動 以 電 子 郵 件 自 動 通 知 聲 請 人 , 以 實 現 透 明 的 司 法 , 並 達<br />

成 便 民 利 民 的 目 標 。<br />

2. 改 善 法 官 問 案 態 度 及 開 庭 準 時 , 加 強 便 民 親 民<br />

針 對 法 官 問 案 態 度 問 題 , 司 法 院 每 年 均 派 員 不 定 期 觀 察 法 官 開 庭 情<br />

形 , 並 建 置 多 元 反 應 管 道 , 供 民 眾 反 應 意 見 。 對 於 加 強 開 庭 準 時 部 分 ,<br />

則 請 各 法 院 檢 討 法 庭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 加 強 準 時 開 庭 之 管 考 並 予 列 管 。<br />

( 六 ) 司 法 院 對 司 法 改 革 成 效 之 評 估<br />

司 法 院 政 策 及 革 新 作 為 皆 是 以 司 法 為 民 為 依 歸 。 根 據 100 年 度 律 師<br />

對 司 法 改 革 成 效 滿 意 度 調 查 顯 示 , 律 師 對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滿 意 比 率 多 呈 上<br />

升 、 不 滿 意 比 率 則 下 降 , 且 多 數 律 師 認 同 司 法 改 革 成 效 呈 穩 定 進 步 趨 勢 。<br />

制 度 改 革 中 , 律 師 對 「 深 夜 不 訊 問 聲 押 被 告 制 度 」、「 加 強 家 事 專 業 調 解 」、<br />

「 落 實 及 強 化 交 互 詰 問 制 度 」、「 落 實 簡 易 及 小 額 訴 訟 程 序 」、「 設 立 專 業<br />

法 院 或 法 庭 辦 理 專 業 案 件 」、「 民 事 訴 訟 審 理 集 中 化 」 等 項 目 的 滿 意 比 率<br />

5<br />

賴 浩 敏 , 前 揭 文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05<br />

均 高 於 不 滿 意 比 率 。 就 主 觀 感 受 而 言 , 認 同 「 深 夜 不 訊 問 聲 押 被 告 制 度 」<br />

較 上 年 進 步 的 律 師 比 率 最 高 , 且 獲 得 最 多 律 師 評 選 為 今 年 進 步 最 多 的 項<br />

目 , 司 法 院 將 繼 續 研 修 相 關 法 制 , 落 實 人 權 之 保 障 。 對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執<br />

行 的 滿 意 評 價 , 依 序 為 「 審 判 獨 立 」、「 司 法 人 員 品 德 操 守 」、「 法 官 問 案<br />

態 度 」、「 法 官 開 庭 是 否 準 時 」、「 法 官 辦 案 品 質 」、「 案 件 結 案 速 度 」。 與 上<br />

年 相 較 ,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均 呈 滿 意 比 率 上 升 、 不 滿 意 比 率 下 降 的 現 象 , 其<br />

中 「 司 法 人 員 品 德 操 守 」 滿 意 比 率 增 加 的 最 為 顯 著 。 而 律 師 對 法 官 問 案<br />

態 度 滿 意 及 普 通 比 率 合 計 約 9 成 , 對 行 政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滿 意 及 普 通 比 率<br />

合 計 均 逾 9 成 3, 顯 示 這 一 年 來 民 眾 所 關 心 的 風 紀 與 態 度 , 已 有 明 顯 改<br />

善 。 另 中 華 人 權 協 會 所 作 之 2011 年 臺 灣 人 權 指 標 調 查 報 告 結 果 也 顯<br />

示 , 民 眾 對 司 法 人 權 的 保 障 抱 持 正 面 評 價 的 比 率 , 和 前 兩 年 相 比 , 已 在<br />

不 斷 進 步 中 ; 抱 持 負 面 評 價 的 民 眾 , 也 大 幅 下 降 ; 無 反 應 的 比 例 也 已 降<br />

低 。 由 此 可 見 民 眾 對 於 司 法 人 權 的 敏 感 度 已 經 提 高 , 對 司 法 人 權 的 整 體<br />

觀 感 , 持 正 面 評 價 的 已 多 過 負 面 評 價 6 。<br />

三 、 評 估<br />

相 較 於 以 往 歷 次 司 法 改 革 是 以 法 律 專 業 社 群 ( 律 師 、 法 官 、 檢 察 官<br />

及 法 學 教 授 ) 為 訴 求 對 象 , 此 次 的 司 法 改 革 則 是 將 司 法 社 會 化 , 以 國 民<br />

為 對 話 人 , 努 力 提 升 司 法 運 作 的 透 明 化 , 積 極 爭 取 社 會 各 界 對 司 法 的 瞭<br />

解 與 信 任 。 總 言 之 , 這 樣 的 取 向 可 以 說 是 切 中 問 題 的 核 心 , 值 得 國 人 的<br />

支 持 。 以 下 僅 針 對 觀 審 制 加 以 申 論 。<br />

去 年 以 來 , 由 網 路 發 起 的 白 玫 瑰 運 動 , 連 署 「 開 除 恐 龍 法 官 」, 展 現<br />

6<br />

賴 浩 敏 , 前 揭 文 。


20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了 可 觀 的 「 人 民 力 量 與 心 聲 」, 創 設 了 恐 龍 法 官 一 詞 , 同 時 不 可 諱 言 地 也<br />

為 我 國 一 向 理 盲 的 社 會 加 油 添 薪 。 如 果 仔 細 觀 察 其 近 來 的 訴 求 , 例 如 將<br />

更 生 人 化 學 去 勢 、 終 生 保 護 管 束 以 及 社 區 公 告 等 制 度 , 以 及 立 法 委 員 競<br />

相 提 出 的 加 碼 版 性 侵 害 防 制 法 修 正 草 案 的 內 容 , 稍 有 人 權 法 制 觀 念 的 人<br />

都 會 頭 皮 發 麻 。 此 種 激 情 民 粹 產 物 能 禁 得 起 人 權 保 障 、 人 性 尊 嚴 、 比 例<br />

原 則 等 法 治 國 家 基 本 原 則 的 檢 驗 嗎 ?<br />

人 民 參 與 審 判 真 的 該 享 有 表 決 權 嗎 ? 我 們 的 公 民 社 會 成 熟 了 嗎 ? 我<br />

們 彼 此 間 的 信 賴 達 到 了 可 以 相 信 路 人 為 我 裁 判 的 地 步 嗎 ? 國 人 一 般 的 人<br />

權 與 人 道 觀 念 夠 進 步 嗎 ? 在 國 人 普 遍 對 犯 罪 人 採 取 敵 視 、 殺 人 者 死 的 應<br />

報 觀 念 下 ( 我 們 對 於 貓 狗 寵 物 的 愛 心 與 我 們 對 於 受 刑 人 諸 多 不 人 道 處 境<br />

的 漠 不 關 心 , 形 成 何 等 強 烈 對 比 ), 他 們 願 意 盡 心 盡 力 維 護 犯 罪 嫌 疑 人 的<br />

基 本 人 權 嗎 ? 在 連 自 己 公 寓 大 廈 一 年 一 度 的 管 理 委 員 會 都 不 願 出 席 的 情<br />

況 下 , 我 們 的 百 姓 真 的 願 意 積 極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 靜 下 心 來 為 他 人 寫 判 決<br />

嗎 ?Makiyo 事 件 時 國 人 的 激 情 反 應 其 實 已 經 給 了 最 好 的 答 案 。<br />

問 題 的 癥 結 在 於 司 法 改 革 的 目 的 是 什 麼 ? 是 要 在 個 案 審 判 上 監 督 法<br />

官 ? 如 果 是 , 則 只 要 人 民 法 官 在 個 案 審 判 上 的 人 數 低 於 專 業 法 官 , 就 不<br />

能 達 到 此 項 目 的 , 英 美 的 陪 審 團 制 根 本 不 夠 看 , 德 國 的 參 審 制 也 差 得 遠 。<br />

只 剩 下 日 本 的 裁 判 員 制 度 此 一 選 項 , 然 而 其 結 果 是 裁 判 員 百 分 之 九 十 九<br />

的 審 判 都 依 法 官 意 思 判 決 , 這 又 達 到 了 什 麼 監 督 法 官 的 效 果 ?<br />

毋 寧 , 司 法 改 革 是 在 個 案 審 判 上 讓 人 民 白 玫 瑰 的 法 感 與 法 官 的 法 律<br />

恐 龍 對 話 , 一 方 面 使 人 民 因 為 參 與 、 了 解 而 油 然 產 生 對 司 法 的 信 任 , 另<br />

一 方 面 打 開 法 院 封 閉 陳 腐 的 世 界 。 平 心 而 論 , 一 個 不 受 節 制 的 白 玫 瑰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07<br />

危 害 肯 定 比 法 律 恐 龍 更 大 , 而 司 法 院 此 項 司 法 改 革 平 衡 了 恐 龍 與 白 玫<br />

瑰 , 因 此 值 得 支 持 。 畢 竟 這 是 司 法 改 革 的 第 一 步 , 不 是 最 後 終 點 站 , 先<br />

試 點 試 辦 , 再 總 結 經 驗 , 不 是 比 一 定 要 移 植 哪 一 種 特 定 的 外 國 制 度 , 更<br />

為 審 慎 嗎 ?<br />

不 過 試 辦 法 院 只 有 二 個 , 在 採 樣 上 及 準 備 工 作 的 推 廣 上 , 似 乎 不 夠<br />

具 有 代 表 性 與 涵 蓋 性 , 應 該 增 加 為 5-6 個 法 院 ( 全 國 地 方 法 院 共 26 個 )。<br />

其 次 , 試 辦 案 件 以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為 主 , 範 圍 太 窄 , 建 議 至 少 增 加 行 政 訴<br />

訟 案 件 , 因 為 這 也 是 民 怨 最 大 的 來 源 之 一 ( 民 眾 對 國 家 提 起 的 訴 訟 90%<br />

敗 訴 )。<br />

四 、 未 來 司 法 改 革 的 建 議<br />

除 了 必 須 儘 快 完 成 人 民 觀 審 試 行 條 例 之 立 法 及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審 理 案<br />

件 法 修 法 並 且 付 諸 實 踐 外 , 未 來 還 可 以 推 動 的 司 法 改 革 方 向 至 少 有 下 列<br />

二 個 :<br />

( 一 ) 從 最 低 處 推 動 司 法 改 革<br />

在 馬 總 統 選 前 提 出 施 政 主 軸 之 規 劃 下 , 司 法 院 將 「 建 立 溫 馨 辦 案 之<br />

訴 訟 環 境 , 力 行 準 時 開 庭 , 改 善 問 案 態 度 , 落 實 人 人 有 出 庭 說 母 語 之 權<br />

利 」。 對 此 「 從 最 低 處 推 動 司 法 改 革 」 的 作 法 , 我 們 深 表 贊 同 。 誠 然 , 讓<br />

人 民 改 變 對 司 法 的 觀 感 , 相 信 司 法 為 民 , 最 好 的 方 法 不 是 做 各 種 政 府 置<br />

入 行 銷 或 廣 告 , 或 是 讓 法 院 建 築 物 高 大 莊 嚴 , 而 是 讓 每 個 到 法 院 的 國 民<br />

都 感 受 到 親 切 、 便 利 、 有 效 率 的 服 務 。 也 就 是 各 級 法 院 的 事 務 部 門 , 應<br />

該 基 層 行 政 機 關 化 , 如 同 區 公 所 、 戶 政 與 地 政 事 務 所 般 , 讓 前 來 洽 公 的<br />

國 民 一 進 入 就 有 人 接 待 引 導 , 抽 取 號 碼 牌 、 依 序 就 坐 。 更 貼 心 的 作 法 是 ,


20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將 立 場 針 鋒 相 對 的 原 告 與 被 告 的 等 候 場 所 隔 離 , 使 其 不 會 坐 立 難 安 。<br />

( 二 ) 推 動 最 高 法 院 的 改 革<br />

歷 來 最 高 法 院 院 長 均 是 由 總 統 任 命 , 司 法 院 長 只 有 建 議 權 。 沒 有 最<br />

高 法 院 院 長 任 命 權 , 司 法 院 長 很 難 將 其 司 法 改 革 的 理 念 落 實 在 最 高 法<br />

院 。 就 法 言 法 , 最 高 法 院 院 長 是 否 應 該 由 總 統 任 命 , 法 律 的 規 定 並 不 明<br />

確 。 法 官 法 第 十 二 條 固 然 規 定 法 官 之 任 用 經 銓 敘 審 定 合 格 者 , 呈 請 總 統<br />

任 命 , 但 是 最 高 法 院 院 長 的 任 命 並 不 是 「 法 官 之 任 用 」, 遍 翻 司 法 人 員 任<br />

用 條 例 , 也 找 不 到 總 統 任 命 最 高 法 院 院 長 的 規 定 。 故 由 總 統 任 命 , 可 能<br />

是 出 於 以 往 司 法 院 自 我 節 制 而 形 成 的 慣 例 。 我 們 建 議 馬 總 統 , 不 妨 將 最<br />

高 法 院 院 長 的 任 命 權 交 還 給 司 法 院 長 , 俾 其 能 夠 「 監 督 各 法 院 法 官 」。<br />

司 法 院 長 要 如 何 行 使 最 高 法 院 院 長 的 任 命 權 ? 依 據 法 官 法 的 精 神 ,<br />

實 際 上 可 藉 助 司 法 院 人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以 及 司 法 院 法 官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審<br />

議 , 挑 選 出 對 於 最 高 法 院 應 該 如 何 改 革 最 有 見 地 及 最 孚 眾 望 的 人 。 而 在<br />

此 體 制 內 審 議 的 過 程 , 聽 取 由 法 官 協 會 舉 辦 票 選 最 高 法 院 院 長 的 意 見 ,<br />

不 失 為 多 方 徵 詢 意 見 的 一 種 方 法 ,。<br />

其 次 , 最 高 法 院 院 長 只 是 一 人 , 推 動 司 法 改 革 還 需 要 最 高 法 院 法 官<br />

的 支 持 , 因 此 真 正 應 該 檢 討 改 進 的 是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的 產 生 方 式 。 有 了 好<br />

的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選 任 方 式 , 最 高 法 院 院 長 如 何 選 任 就 變 得 沒 有 那 麼 重<br />

要 。 在 德 國 就 是 由 聯 邦 相 關 部 長 選 任 最 高 法 院 的 庭 長 與 院 長 。 我 國 司 法<br />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 只 規 定 擔 任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必 須 具 備 的 資 格 , 而<br />

法 官 則 是 由 司 法 院 人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以 及 司 法 院 法 官 遴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產<br />

生 。 但 是 此 種 產 生 方 式 , 忽 略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對 於 法 律 之 適 用 、 續 造 乃 至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09<br />

法 治 所 具 有 的 重 大 影 響 力 , 以 及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因 此 特 別 需 要 具 備 的 民 主<br />

正 當 性 。<br />

在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選 任 這 件 事 情 上 , 德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選 任 法 ,<br />

非 常 值 得 我 們 未 來 修 正 法 官 法 時 參 考 。 依 據 德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選 任<br />

法 ,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由 出 缺 法 官 管 轄 範 圍 相 關 的 部 長 以 及 法 官 選 任 委<br />

員 會 提 名 , 送 請 聯 邦 總 統 任 命 。 法 官 選 任 委 員 會 委 員 一 半 依 職 務 產 生 ,<br />

另 一 半 則 選 舉 產 生 ; 前 者 是 由 各 邦 相 關 部 長 組 成 , 後 者 則 由 聯 邦 眾 議 院<br />

就 各 黨 團 推 薦 的 人 選 選 任 。<br />

德 國 過 去 五 十 年 選 任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的 經 驗 十 分 成 功 , 法 官 選 任 委 員<br />

會 的 多 數 並 沒 有 強 行 貫 徹 其 人 選 , 而 是 始 終 與 少 數 達 成 共 識 , 選 任 具 高<br />

度 專 業 素 養 的 法 官 , 普 遍 獲 得 德 國 民 眾 的 信 任 , 其 判 決 在 歐 洲 及 國 際 上<br />

被 廣 為 引 用 , 也 沒 有 出 現 政 治 化 的 弊 端 。 此 外 , 經 常 會 有 職 業 法 官 以 外<br />

的 人 選 獲 得 選 任 , 例 如 行 政 官 員 、 國 會 議 員 以 及 律 師 等 , 因 此 使 得 其 見<br />

解 具 有 相 當 的 開 放 性 。◢


21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11<br />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制 度 再 改 革 的 研 析<br />

∗<br />

隋 杜 卿<br />

壹 、 前 言<br />

第 8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結 果 在 民 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揭 曉 , 一 波 抨 擊 現<br />

行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制 度 的 聲 浪 , 以 及 要 求 再 改 革 的 訴 求 再 起 。 由 於 沒 有 完<br />

美 的 選 舉 制 度 , 所 以 任 何 選 舉 制 度 當 然 都 有 可 以 再 改 革 的 空 間 , 但 是 ,<br />

國 人 可 還 記 得 民 國 94 年 主 張 改 革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制 度 時 的 口 號 (slogan)<br />

嗎 ? 就 是 「 立 委 減 半 , 國 家 不 亂 」。<br />

平 心 靜 氣 的 想 一 想 , 現 行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制 度 首 度 在 民 國 97 年 第 7 屆<br />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施 行 以 來 , 如 果 已 經 達 成 了 選 制 改 革 所 預 設 「 國 家 不 亂 」<br />

的 目 標 , 那 麼 , 為 什 麼 還 要 再 改 革 ? 同 時 , 再 改 革 的 主 張 , 會 不 會 出 現<br />

悖 離 「 國 家 不 亂 」 的 結 果 呢 ? 反 之 , 如 果 選 制 改 革 所 預 設 的 目 標 「 國 家<br />

不 亂 」 並 未 達 成 , 那 麼 , 當 年 的 改 革 不 是 騙 局 一 場 嗎 ? 主 張 再 改 革 的 論<br />

點 , 又 如 何 讓 人 相 信 再 改 革 的 目 標 能 夠 實 現 ?<br />

前 述 的 質 疑 絕 對 不 是 站 在 反 對 改 革 的 立 場 所 提 出 , 而 是 基 於 近 20 年<br />

來 多 次 修 憲 , 均 以 「 憲 政 改 革 」 為 名 , 但 是 , 不 僅 未 將 國 家 帶 往 所 宣 稱<br />

的 美 好 境 界 , 反 而 衍 生 出 更 多 憲 政 爭 議 的 實 務 經 驗 才 有 感 而 發 。<br />

簡 單 的 說 , 沒 有 人 反 對 改 革 , 但 是 改 革 者 的 動 機 與 意 圖 必 須 受 到 檢<br />

∗<br />

隋 杜 卿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憲 政 法 制 組 兼 任 研 究 員 。


21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驗 , 改 革 的 手 段 、 方 法 也 必 須 確 保 改 革 目 標 的 實 現 ,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改 革 。<br />

否 則 , 改 革 成 了 包 藏 政 治 人 物 或 政 黨 師 心 自 用 的 終 南 捷 徑 , 絕 非 國 人 所<br />

樂 見 。<br />

因 此 , 本 文 所 指 「 再 改 革 的 研 析 」 並 不 在 於 主 動 、 積 極 提 出 一 套 選<br />

舉 制 的 改 革 主 張 , 而 是 先 就 當 前 對 現 行 選 制 的 批 評 進 行 理 性 的 分 析 或 對<br />

話 , 再 就 相 關 的 改 革 主 張 的 可 行 性 進 行 探 討 , 並 據 以 論 證 立 法 委 員 選 舉<br />

制 度 再 改 革 的 前 景 。<br />

貳 、 第 8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結 果 與 解 析<br />

國 會 全 面 改 選 在 民 國 90 年 12 月 獲 得 體 現 , 第 2 屆 立 法 委 員 也 在 民<br />

國 92 年 2 月 1 日 就 職 。 以 「 複 數 選 區 單 記 非 讓 渡 投 票 法 」(Single<br />

1<br />

Non-transferable Vote, SNTV) 為 主 的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制 度 , 隨 著 民 主 化 的<br />

推 展 , 我 國 的 政 黨 體 系 由 「 優 勢 一 黨 制 」(predominant one-party system)<br />

轉 變 成 為 「 多 黨 制 」 的 結 構 。<br />

表 一 為 第 8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結 果 , 我 們 可 以 借 用 Laakso and<br />

Taagepera(1979) 對 「 有 效 政 黨 數 目 」(effective number of parties ) 的 一 般 化<br />

公 式 :Ns = 1 / ΣPi 2 , 來 探 討 探 討 立 法 院 內 各 政 黨 席 次 的 分 化<br />

(fractionalization) 程 度 2 ,s 表 各 政 黨 席 次 (seats),Pi 在 此 處 代 表 立 法 院 內<br />

1<br />

2<br />

另 外 搭 配 以 「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制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 PR) 產 生 少 數 的 「 不<br />

分 區 」 席 次 。<br />

以 表 一 : 第 8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結 果 做 為 理 解 Ns 計 算 的 案 例 , 根 據 各 政 黨 在 區 域 立 委 與<br />

不 分 區 立 委 席 次 的 合 計 , 計 算 各 政 黨 在 第 8 屆 立 法 院 的 席 次 比 , 再 將 席 次 比 代 入 前 述<br />

公 式 , 得 到 第 8 屆 立 法 院 有 效 政 黨 數 為 2.23, 當 Ns 介 於 1.25~1.75 間 , 代 表 優 勢 一 黨<br />

制 ;Ns 介 於 1.75~2.25 間 , 代 表 兩 大 黨 對 峙 的 局 面 ;Ns 介 於 2.25~2.75 間 , 則 代 表 著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13<br />

每 個 政 黨 的 席 次 比 。<br />

表 一 : 第 8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結 果<br />

區 域 立 委 不 分 區 立 委 合 計<br />

得 票 率 席 次 數 席 次 比 得 票 率 席 次 數 席 次 比 席 次 數 席 次 比<br />

國 民 黨 48.18% 48 60.76% 47.59% 16 47.06% 64 56.64%<br />

民 進 黨 43.80% 27 34.18% 36.98% 13 38.24% 40 35.40%<br />

台 聯 0.00% 0 0.00% 9.57% 3 8.82% 3 2.65%<br />

親 民 黨 1.33% 1 1.27% 5.86% 2 5.88% 3 2.65%<br />

無 盟 1.28% 2 2.53% 0.00% 0 0.00% 2 1.77%<br />

其 他 5.33% 1 1.27% 0.00% 0 0.00% 1 0.88%<br />

合 計 99.92% 79 100.00% 100.00% 34 100.00% 113 100.00%<br />

從 第 3 屆 到 第 6 屆 立 法 院 的 「 有 效 政 黨 數 目 」 分 別 為 :2.54、2.48、<br />

3.49、3.19, 此 一 多 黨 林 立 的 情 況 在 當 時 造 成 議 事 效 率 欠 佳 的 刻 板 印 象 ,<br />

的 確 是 促 成 了 進 行 選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因 素 , 而 「 立 委 減 半 」 以 及 「 並 立 制 」<br />

的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則 是 可 預 見 降 低 立 法 院 「 有 效 政 黨 數 目 」 的 選<br />

擇 。 事 實 上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在 第 7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首 度 實 施 的 「 有<br />

效 政 黨 數 目 」 遽 降 為 1.75, 固 然 是 選 制 影 響 的 結 果 , 但 也 不 能 否 認 「 陳<br />

水 扁 貪 腐 」 因 素 對 選 民 投 票 行 為 的 影 響 , 因 此 , 不 能 當 作 一 般 性 情 形 來<br />

理 解 。 而 第 8 屆 立 法 院 的 有 效 政 黨 數 為 2.23, 可 以 說 是 一 個 兩 黨 制 的 局<br />

面 , 這 正 與 民 國 94 年 修 憲 改 革 立 委 選 制 的 目 標 是 符 合 的 。 從 這 個 角 度 來<br />

說 , 當 年 選 制 改 革 的 結 果 是 成 功 的 , 那 麼 現 在 又 為 什 麼 要 再 改 革 呢 ?<br />

國 會 內 至 少 存 在 二 大 一 小 政 黨 ( 黨 團 ) 的 情 況 ; 而 Ns 大 於 2.75 時 , 則 代 表 多 黨 制 的<br />

情 況 。


21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參 、 選 後 對 現 行 立 委 選 制 的 批 評 與 改 革 建 議<br />

其 實 , 民 進 黨 主 席 也 是 該 黨 提 名 的 總 統 候 選 人 蔡 英 文 在 「 十 年 政 綱 」<br />

裡 便 提 出 過 改 革 國 會 選 制 的 政 策 主 張 :<br />

一 、 調 整 立 委 選 區 及 行 政 區 劃 分 , 解 決 票 票 不 等 值 現 象 , 落 實 公 平 選 舉<br />

精 神 。<br />

二 、 改 革 立 委 選 舉 制 度 , 參 採 德 國 聯 立 式 兩 票 制 的 精 神 , 以 政 黨 票 決 定<br />

政 黨 國 會 席 次 比 例 , 促 使 國 會 席 次 能 反 映 真 實 民 意 。<br />

再 根 據 媒 體 的 報 導 , 將 選 後 這 波 對 現 行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的 批 評<br />

意 見 與 改 革 建 議 整 理 如 下 , 可 以 看 出 前 後 若 合 符 節 ;<br />

一 、 近 日 對 現 行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的 批 評 :<br />

( 一 ) 立 委 單 一 選 區 選 制 衍 生 「 票 票 不 等 值 」 問 題 , 涉 及 違 憲 爭 議 ( 民<br />

進 黨 立 院 黨 團 總 召 柯 建 銘 );<br />

( 二 ) 部 分 縣 市 政 黨 區 域 立 委 的 得 票 率 與 當 選 席 次 差 距 過 大 的 現 象 , 甚<br />

至 出 現 某 些 選 區 有 綠 的 越 綠 、 藍 的 越 藍 的 現 象 ( 立 法 院 長 王 金 平 、<br />

民 進 黨 立 院 黨 團 幹 事 長 蔡 煌 瑯 );<br />

( 三 ) 立 委 選 區 過 小 ( 台 北 市 議 員 有 六 個 選 區 , 立 委 卻 有 八 個 選 區 ),<br />

被 批 評 為 「 立 委 里 長 化 」, 立 委 花 太 多 時 間 在 跑 攤 上 面 , 現 行 選<br />

制 卻 易 讓 立 委 本 末 倒 置 ( 民 進 黨 台 北 市 市 議 員 許 淑 華 );<br />

( 四 ) 單 一 選 區 制 度 很 可 能 形 成 「 萬 年 立 委 」( 國 民 黨 台 北 市 市 議 員 賴<br />

素 如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15<br />

( 五 ) 不 分 區 席 次 分 配 門 檻 為 該 政 黨 得 票 率 5% 太 高 ;<br />

二 、 改 革 建 議 :<br />

( 一 ) 從 「 並 立 制 」 改 採 「 聯 立 制 」( 林 濁 水 );<br />

( 二 ) 增 加 立 委 席 次 : 有 主 張 200 席 者 ( 尤 清 )、 有 主 張 158 席 者 ( 台 灣<br />

師 大 政 研 所 教 授 陳 延 輝 、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br />

( 三 ) 立 委 選 制 回 到 中 選 區 制 ( 邱 毅 、 台 聯 ), 提 升 不 分 區 席 次 到 50 席<br />

( 台 聯 );<br />

( 四 ) 調 降 政 黨 票 5% 門 檻 、 增 加 不 分 區 立 委 名 額 、 立 委 席 次 計 算 採 聯<br />

立 制 (<strong>2012</strong> 選 後 小 黨 記 者 會 、 台 聯 );<br />

( 五 ) 調 降 政 黨 補 助 款 門 檻 ( 現 行 5%), 調 降 或 取 消 捐 款 給 政 黨 之 抵<br />

稅 門 檻 ( 現 行 2%), 調 降 提 名 不 分 區 立 委 ( 政 黨 票 ) 門 檻 ( 現<br />

行 2%), 並 增 加 公 民 連 署 等 替 代 方 案 ; 以 及 調 降 或 廢 除 選 舉 保<br />

證 金 , 增 加 政 黨 提 名 、 公 民 連 署 等 替 代 方 案 (<strong>2012</strong> 選 後 小 黨 記 者<br />

會 、 台 聯 )。<br />

平 實 而 論 , 每 一 種 選 舉 制 度 的 設 計 或 選 擇 , 都 必 然 有 其 特 定 的 政 治<br />

效 果 (political consequence), 就 現 行 立 委 選 制 而 言 , 國 內 許 多 有 關 「 單 一<br />

選 區 兩 票 制 」 的 研 究 早 已 指 出 :「 單 一 選 區 (SMD) 比 例 較 高 的 設 計 對 大<br />

黨 有 利 , 或 許 有 助 於 政 治 運 作 的 穩 定 與 效 能 , 但 公 平 性 較 低 ; 而 政 黨 比<br />

例 代 表 制 (PR) 不 會 壓 抑 小 黨 的 生 存 空 間 , 也 就 是 公 平 性 較 高 , 也 可 以 讓<br />

國 會 代 表 多 元 化 的 民 意 , 因 此 PR 比 例 較 高 的 設 計 對 小 黨 有 利 , 但 政 治


21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運 作 上 需 要 較 高 的 折 衷 妥 協 , 不 穩 定 可 能 是 其 負 面 的 發 展 。」 3 , 因 此 ,<br />

前 述 部 分 意 見 確 實 是 現 行 選 制 下 的 事 實 , 但 是 這 些 現 象 也 是 選 擇 現 行 選<br />

制 的 同 時 , 幾 乎 不 可 能 避 免 的 必 然 結 果 。<br />

換 句 話 說 , 如 果 不 瞭 解 我 們 為 什 麼 選 擇 現 行 選 制 的 改 革 背 景 , 也 不<br />

理 解 現 行 選 制 已 有 其 可 預 見 的 政 治 效 果 , 而 單 單 的 只 針 對 現 有 的 現 象 加<br />

以 抨 擊 , 那 麼 絕 對 是 犯 了 「 昨 非 而 今 是 」 的 謬 誤 , 即 使 我 們 又 因 此 改 弦<br />

更 張 , 選 擇 了 另 外 一 種 選 舉 制 度 , 難 道 就 會 產 生 人 人 滿 意 的 結 果 嗎 ? 答<br />

案 絕 對 是 否 定 的 , 更 何 況 還 夾 雜 著 某 些 似 是 而 非 、 根 本 經 不 起 論 辯 的 論<br />

調 。<br />

肆 、 現 行 立 委 選 制 的 爭 議 與 辯 證<br />

一 、 單 一 選 區 選 制 衍 生 「 票 票 不 等 值 」 現 象 , 有 無 違 憲 問 題<br />

所 謂 「 票 票 不 等 值 」 指 涉 了 兩 種 情 形 : 一 是 政 黨 得 票 率 與 當 選 席 次<br />

不 成 比 例 現 象 , 例 如 除 了 國 民 黨 以 48% 左 右 的 得 票 率 , 卻 取 得 立 法 院 穩<br />

定 的 過 半 數 (56.64%) 席 次 以 外 , 也 出 現 無 盟 及 無 黨 籍 人 士 靠 著 150,633 張<br />

區 域 立 委 選 票 , 與 獲 得 1,178,896 張 政 黨 票 的 台 聯 , 均 當 選 3 席 立 委 的 結<br />

果 ; 二 是 不 同 單 一 選 區 的 人 口 數 相 差 懸 殊 , 例 如 宜 蘭 縣 470,000 公 民 數<br />

與 馬 祖 9,000 公 民 數 同 樣 產 生 1 席 立 委 , 或 是 花 蓮 、 台 東 、 金 門 、 馬 祖 、<br />

澎 湖 及 原 住 民 的 總 人 口 大 約 70 萬 人 , 卻 選 出 11 席 立 委 , 而 其 它 的 單 一<br />

選 區 平 均 人 口 是 30 萬 人 ; 這 些 例 子 常 被 拿 來 做 為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有 著 嚴<br />

3<br />

隋 杜 卿 ,「 修 憲 議 題 的 探 討 ( 一 ): 選 舉 制 度 與 選 區 劃 分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 憲 政<br />

( 析 ) 092-006 號 , 網 址 : http://www.npf.org.tw/post/3/2079, 點 閱 日 期 : 民 國 101 年 2 月<br />

10 日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17<br />

重 「 票 票 不 等 值 」 問 題 的 論 證 , 所 以 民 進 黨 也 以 「 涉 及 違 憲 爭 議 」 相 附<br />

和 。<br />

雖 然 「( 每 人 一 票 、) 每 票 等 值 」 是 衡 量 選 舉 制 度 運 作 結 果 公 平 性<br />

的 基 本 理 念 , 但 是 不 僅 任 何 一 種 選 舉 制 度 都 不 可 能 達 到 完 全 的 「 每 票 等<br />

值 」 的 境 界 , 而 且 公 平 也 不 是 選 擇 選 舉 制 度 的 唯 一 標 準 , 甚 至 公 平 的 判<br />

準 也 不 是 只 有 「 機 械 式 平 等 」 或 「 齊 頭 式 平 等 」。<br />

一 如 法 國 學 者 杜 瓦 傑 (M. Duverger) 所 指 出 ,「 單 一 選 區 」 下 的 「 機<br />

械 因 素 」 與 「 心 理 因 素 」, 使 得 政 黨 得 票 率 與 獲 得 的 席 次 比 之 間 , 經 常<br />

呈 現 明 顯 的 「 不 ( 成 ) 比 例 性 」(disproportionality), 大 黨 會 獲 得 較 多 的<br />

「 席 次 紅 利 」(seat bonus), 也 就 是 「 過 度 代 表 」( 席 次 分 配 率 大 於 得<br />

票 率 ) 的 現 象 ; 而 小 黨 , 特 別 是 第 三 黨 ( 以 下 ) 則 會 蒙 受 「 席 次 損 失 」,<br />

也 就 是 「 低 度 代 表 」( 席 次 分 配 率 小 於 得 票 率 ) 的 情 形 。<br />

同 樣 的 , 即 使 我 國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加 入 了 對 小 黨 較 友 善 的 比 例 代 表<br />

制 , 但 並 立 制 (separated two-vote system) 的 「 比 例 性 」(proportionality)<br />

仍 不 如 聯 立 制 (compensatory two-vote system) 來 得 高 , 更 何 況 還 規 定 了<br />

5% 得 票 率 的 分 配 門 檻 , 當 然 更 不 利 小 黨 的 存 活 。 當 小 黨 獲 得 的 選 票 無 法<br />

轉 換 為 當 選 席 次 , 而 形 同 「 廢 票 」 時 , 就 意 味 著 某 一 部 份 的 民 意 , 無 法<br />

在 國 會 中 獲 得 發 聲 的 代 表 ,「 票 票 不 等 值 」 的 批 評 並 不 能 說 是 無 的 放 矢 。<br />

不 過 ,「 票 票 不 等 值 」 是 否 有 違 憲 之 虞 , 那 就 是 另 一 回 事 了 。 沒 錯 ,<br />

歐 美 、 日 本 採 行 單 一 選 區 的 國 家 , 為 了 落 實 「 每 票 等 值 」 的 理 念 , 所 以<br />

在 每 一 個 單 一 選 區 劃 分 的 過 程 中 , 都 盡 可 能 避 免 選 區 人 口 數 差 異 太 大 ,


21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而 訂 有 相 當 的 規 範 4 , 然 而 卻 不 會 將 這 些 規 範 , 一 視 同 仁 運 用 某 些 特 殊 的<br />

選 區 上 。<br />

以 美 國 為 例 , 參 議 員 名 額 不 論 各 州 人 口 數 多 寡 均 為 兩 名 , 在 兩 年 改<br />

選 三 分 之 一 的 設 計 下 , 每 一 州 所 選 出 的 參 議 員 都 是 單 一 選 區 的 獲 勝 者 ,<br />

有 誰 曾 經 質 疑 阿 拉 斯 加 州 與 加 利 佛 尼 亞 州 所 當 選 的 參 議 員 不 符 合 「 每 票<br />

等 值 」 的 原 則 嗎 ? 眾 議 員 亦 然 , 即 使 各 州 參 議 員 人 數 係 根 據 人 口 比 例 計<br />

算 後 配 置 , 但 阿 拉 斯 加 州 唯 一 的 一 位 眾 議 員 , 其 代 表 的 人 口 數 , 仍 然 無<br />

法 與 加 利 佛 尼 亞 州 52 位 眾 議 員 中 的 任 何 一 位 相 提 並 論 , 這 是 保 障 某 些 特<br />

殊 地 區 甚 或 族 群 參 政 機 會 所 設 計 的 選 舉 制 度 , 必 然 會 存 在 的 結 果 。<br />

我 國 雖 不 是 聯 邦 制 的 國 家 , 但 當 《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 第 4 條 第 1 項 第<br />

1 款 明 文 規 定 :「 自 由 地 區 直 轄 市 、 縣 市 立 法 委 員 七 十 三 人 。 每 縣 市 至<br />

少 一 人 。」 的 時 候 , 已 經 將 「 席 次 分 配 」 以 特 定 行 政 區 域 的 代 表 功 能 為<br />

基 準 做 了 基 本 規 範 , 其 次 才 是 分 配 到 2 席 以 上 立 委 的 行 政 區 域 , 如 何 在<br />

該 行 政 區 域 之 內 進 行 「 選 區 劃 分 」 的 問 題 , 此 時 才 有 各 選 區 人 口 數 是 否<br />

差 異 太 大 , 而 產 生 違 憲 疑 義 的 顧 慮 。<br />

因 此 , 以 部 分 人 口 數 低 於 平 均 人 口 數 的 六 個 縣 市 5 , 仍 然 分 配 到 1 席<br />

立 委 , 其 代 表 的 人 口 數 雖 然 偏 低 , 但 這 正 是 憲 法 本 身 對 「 議 席 分 配 」 的<br />

有 意 規 範 6 , 正 如 同 憲 法 對 原 住 民 立 法 委 員 的 席 次 明 訂 為 六 席 , 遠 超 過 原<br />

4<br />

5<br />

6<br />

例 如 美 國 政 治 學 會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APSA) 曾 建 議 , 合 理 的 選 區 人<br />

口 差 異 範 圍 , 以 不 超 過 選 區 平 均 人 口 規 模 的 10%, 並 以 15% 為 絕 對 上 限 , 而 英 國 為<br />

25%, 德 國 為 33.3%。<br />

嘉 義 市 、 花 蓮 縣 、 台 東 縣 、 澎 湖 縣 、 金 門 縣 、 連 江 縣 。<br />

憲 法 第 129 條 規 定 , 選 舉 除 憲 法 別 有 規 定 外 , 應 以 普 通 、 平 等 、 直 接 及 無 記 名 投 票 方<br />

法 行 之 , 就 此 憲 法 本 身 已 有 例 外 規 定 的 可 能 空 間 。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既 以 憲 法 位 階 限 制 立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19<br />

住 民 佔 全 國 人 口 的 比 例 , 均 不 應 該 將 之 與 「 選 區 劃 分 」 混 為 一 談 , 而 冠<br />

之 以 違 憲 疑 義 。<br />

當 然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有 權 解 釋 憲 法 , 若 比 照 釋 字 第 499 號 , 以<br />

「 牴 觸 民 主 憲 政 之 基 本 原 則 , 與 自 由 民 主 之 憲 政 秩 序 有 違 」 為 由 , 宣 告<br />

民 國 94 年 通 過 的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 失 其 效 力 」, 一 定 有 其 憲 法 位 階 的 效 力 ,<br />

而 且 民 進 黨 也 嘗 試 走 過 這 條 途 徑 。<br />

第 7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後 , 民 進 黨 立 法 委 員 賴 清 德 、 潘 孟 安 等 82 人 便 以<br />

「 中 華 民 國 94 四 年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立 法 委 員 『 每<br />

縣 市 至 少 一 人 』, 致 各 選 區 於 人 口 數 懸 殊 情 形 下 皆 有 一 席 立 法 委 員 , 形<br />

成 選 票 不 等 值 , 違 反 平 等 選 舉 原 則 」 為 由 , 向 司 法 院 提 出 釋 憲 聲 請 。<br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在 民 國 98 年 07 月 31 日 做 出 「 不 受 理 決 議 」, 理<br />

由 為 :「 倘 憲 法 或 法 律 公 布 施 行 經 相 當 時 日 , 立 法 委 員 認 其 有 違 憲 疑 義<br />

者 , 自 應 先 行 提 出 修 正 案 , 並 於 確 定 修 法 未 成 後 , 始 與 本 院 釋 字 第 六 ○<br />

三 號 解 釋 「 修 法 未 果 」 意 旨 無 違 , 從 而 符 合 大 審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br />

聲 請 解 釋 憲 法 中 之 『 就 其 行 使 職 權 』 要 件 」, 可 以 說 是 從 程 序 上 駁 回 了<br />

釋 憲 聲 請 。<br />

不 過 , 就 算 第 8 屆 立 法 院 某 黨 團 提 出 憲 法 修 正 案 未 獲 支 持 , 再 次 向<br />

司 法 院 提 出 釋 憲 聲 請 , 司 法 院 也 必 須 從 實 質 面 提 出 憲 法 解 釋 , 然 而 , 司<br />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不 會 未 就 「 席 次 分 配 」 與 「 選 區 劃 分 」 加 以 區 隔 , 而 宣 告<br />

「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失 其 效 力 」, 固 然 屬 於 大 法 官 職 權 的 審 酌 範 圍 , 但 也 是<br />

對 大 法 官 的 專 業 與 智 慧 的 考 驗 。<br />

法 者 席 次 分 配 的 空 間 , 意 即 未 將 平 等 原 則 視 為 唯 一 的 價 值 取 向 。


22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最 後 , 把 「 不 分 區 政 黨 票 」 與 「 區 域 候 選 人 票 」 做 類 比 , 做 為 論 證<br />

「 票 票 不 等 值 」 的 依 據 , 更 是 有 如 「 張 飛 戰 岳 飛 」 般 的 荒 謬 而 貽 笑 大 方<br />

了 。<br />

二 、「 某 些 選 區 綠 的 越 綠 、 藍 的 越 藍 」 的 問 題<br />

以 濁 水 溪 為 界 的 藍 天 綠 地 的 趨 勢 確 實 更 為 明 顯 , 但 這 只 是 北 藍 、 南<br />

綠 的 治 政 版 圖 , 在 單 一 選 區 中 被 放 大 了 的 政 治 效 果 , 而 不 是 單 一 選 區 本<br />

身 所 造 成 的 結 果 。 換 句 話 說 , 如 果 各 政 黨 不 能 改 變 現 有 政 治 支 持 的 區 域<br />

屬 性 , 以 綠 的 越 綠 、 藍 的 越 藍 歸 責 於 單 一 選 區 , 只 是 為 自 己 找 一 個 敗 選<br />

的 理 由 與 代 罪 羔 羊 罷 了 , 完 全 無 助 於 政 黨 未 來 的 發 展 。<br />

三 、「 立 委 里 長 化 」 的 問 題<br />

不 可 否 認 , 即 使 「 工 作 無 貴 賤 」 經 常 被 國 人 掛 在 嘴 邊 , 然 而 在 國 人<br />

的 潛 意 識 裡 , 職 務 仍 有 高 低 貴 賤 之 別 , 這 也 反 應 在 政 治 職 務 的 科 層 結 構<br />

裡 ,「 立 委 里 長 化 」 一 說 , 便 隱 含 著 大 立 委 、 小 里 長 的 價 值 取 向 。<br />

但 是 , 若 從 「 公 僕 」 的 角 度 來 看 , 總 統 、 立 委 、 縣 市 長 、 議 員 、 村<br />

里 長 都 是 由 人 民 選 舉 產 生 , 並 為 人 民 服 務 的 公 職 , 即 使 憲 法 或 法 律 上 各<br />

有 職 權 的 劃 分 之 別 , 嚴 格 說 來 , 只 有 服 務 的 品 質 好 壞 或 適 不 適 任 的 問 題 ,<br />

哪 裡 有 大 小 、 高 低 之 別 ? 就 以 跑 婚 喪 喜 慶 來 說 , 對 村 里 長 是 大 事 , 對 立<br />

委 而 言 又 豈 是 小 事 ? 恐 怕 連 總 統 都 不 能 免 俗 。 把 人 民 的 小 事 當 大 事 來<br />

辦 , 是 任 何 選 舉 制 度 下 的 民 選 政 治 人 物 , 都 必 須 面 對 的 挑 戰 , 何 必 強 責<br />

單 一 選 區 。<br />

四 、「 萬 年 立 委 」 的 問 題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21<br />

早 有 學 者 便 指 出 :「 在 單 一 選 區 之 下 , 由 於 每 個 選 區 只 有 一 位 立 委 ,<br />

現 任 立 委 在 選 民 服 務 上 自 居 於 優 勢 。 任 何 挑 戰 者 想 要 取 而 代 之 , 根 據 其<br />

他 國 家 經 驗 , 並 不 容 易 。」 7 , 所 以 在 民 意 代 表 沒 有 連 選 連 任 限 制 的 情 況<br />

下 , 現 任 者 長 期 贏 得 勝 選 並 不 足 為 奇 。 不 過 , 當 立 法 委 員 必 須 接 受 定 期<br />

改 選 的 檢 驗 , 並 且 獲 得 選 民 持 續 的 支 持 , 用 「 萬 年 立 委 」 來 為 這 種 現 象<br />

做 註 腳 , 真 的 是 太 沈 重 。<br />

五 、「5% 得 票 率 太 高 」 的 問 題<br />

從 比 較 選 舉 制 度 的 觀 點 來 看 , 同 屬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的 日 本 , 分 配 政<br />

黨 比 例 代 表 制 席 次 的 門 檻 為 2% 得 票 率 , 德 國 雖 亦 為 5% 得 票 率 , 但 另 外<br />

還 搭 配 在 328 個 單 一 選 區 中 當 選 3 席 , 亦 可 分 配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制 席 次 的<br />

門 檻 。 因 此 , 我 們 不 能 不 承 認 , 以 5% 得 票 率 做 為 分 配 不 分 區 席 次 的 門 檻<br />

確 實 偏 高 , 所 以 , 第 7 屆 立 委 選 舉 除 國 、 民 兩 黨 外 , 沒 有 第 三 黨 跨 過 門<br />

檻 , 便 是 顯 例 。<br />

但 是 , 民 國 94 年 修 憲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型 塑 兩 大 黨 競 爭 的 國 會 結 構 , 所<br />

以 採 取 5% 的 高 門 檻 , 原 本 就 是 一 個 合 理 的 選 項 , 除 非 我 們 「 又 」 認 為 應<br />

該 讓 小 黨 有 較 高 的 機 會 進 入 立 法 院 , 否 則 , 抨 擊 並 要 求 降 低 5% 的 高 門<br />

檻 , 只 會 造 成 理 念 與 手 段 的 矛 盾 與 錯 置 。 所 以 , 在 討 論 5%、3% 甚 或 2%<br />

之 前 , 每 一 個 人 都 應 該 先 問 自 己 一 個 問 題 :「 我 喜 歡 立 法 院 呈 現 百 家 爭<br />

鳴 的 面 貌 嗎 ?」 然 後 根 據 這 個 答 案 , 來 決 定 你 對 門 檻 高 低 的 意 見 , 這 才<br />

是 理 性 的 思 考 與 選 擇 。<br />

7<br />

周 育 仁 ,「 國 會 改 革 對 台 灣 政 黨 體 系 之 影 響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 憲 政 ( 研 ) 095-004<br />

號 , 網 址 : http://www.npf.org.tw/post/2/2415, 點 閱 日 期 :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


22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伍 、 改 革 建 議 可 行 性 的 探 討<br />

綜 合 蔡 英 文 「 十 年 政 綱 」 的 政 策 主 張 與 選 後 出 現 的 改 革 建 議 , 大 致<br />

的 內 容 包 括 了 :<br />

一 、 單 一 選 區 重 新 調 整 , 特 別 是 應 以 「 人 口 數 」 做 為 選 區 劃 分 的 原 則 ,<br />

以 解 決 票 票 不 等 值 現 象 。<br />

二 、 政 黨 總 席 次 計 算 基 準 , 從 「 並 立 制 」 改 採 「 聯 立 制 」。<br />

三 、 增 加 立 委 總 席 次 。<br />

四 、 增 加 不 分 區 立 委 名 額 。<br />

五 、 調 降 政 黨 票 5% 門 檻 。<br />

六 、 區 域 立 委 恢 復 中 選 區 制 (SNTV)。<br />

整 體 來 說 , 除 了 第 一 點 ( 依 人 口 數 重 新 劃 分 單 一 選 區 ) 只 會 影 響 國<br />

8<br />

民 黨 與 民 進 黨 在 單 一 選 區 獲 勝 席 次 的 變 化 以 外 , 其 他 建 議 若 能 再 改 革 成<br />

功 , 理 論 上 的 確 有 助 於 國 、 民 兩 黨 以 外 的 小 黨 獲 得 進 入 立 法 院 的 機 會 。<br />

但 是 , 再 改 革 的 可 能 性 卻 是 令 人 悲 觀 的 , 因 為 , 前 述 所 有 的 改 革 建 議 ,<br />

9<br />

都 是 針 對 《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 第 4 條 第 1 項 、 第 2 項 的 明 文 規 定 , 也 就 是<br />

8<br />

9<br />

民 國 93 年 民 進 黨 立 委 林 濁 水 反 對 「 立 委 減 半 」 的 理 由 之 一 就 是 「 區 域 金 、 馬 、 東 、 花 、<br />

竹 縣 、 竹 市 、 基 , 再 加 原 住 民 共 13 席 , 民 進 黨 完 全 吃 不 到 」(2004-08-15╱ 中 時 晚 報<br />

╱ 第 2 版 )。<br />

立 法 院 立 法 委 員 自 第 七 屆 起 一 百 一 十 三 人 , 任 期 四 年 , 連 選 得 連 任 , 於 每 屆 任 滿 前 三<br />

個 月 內 , 依 左 列 規 定 選 出 之 , 不 受 憲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及 第 六 十 五 條 之 限 制 :<br />

一 、 自 由 地 區 直 轄 市 、 縣 市 七 十 三 人 。 每 縣 市 至 少 一 人 。<br />

二 、 自 由 地 區 平 地 原 住 民 及 山 地 原 住 民 各 三 人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23<br />

說 , 必 須 透 過 「 修 憲 」 的 程 序 才 能 克 盡 其 功 , 可 是 , 修 憲 真 的 不 容 易 。<br />

《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 第 12 條 所 規 定 的 修 憲 程 序 為 :「 憲 法 之 修 改 , 須<br />

經 立 法 院 立 法 委 員 四 分 之 一 之 提 議 , 四 分 之 三 之 出 席 , 及 出 席 委 員 四 分<br />

之 三 之 決 議 , 提 出 憲 法 修 正 案 , 並 於 公 告 半 年 後 , 經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br />

選 舉 人 投 票 複 決 , 有 效 同 意 票 過 選 舉 人 總 額 之 半 數 , 即 通 過 之 , 不 適 用<br />

憲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br />

修 憲 案 能 不 能 通 過 , 涉 及 兩 道 關 卡 : 一 是 立 法 院 提 出 憲 法 修 正 案 的<br />

門 檻 , 一 是 公 民 投 票 複 決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門 檻 。 問 題 不 在 立 法 院 , 畢 竟 ,<br />

如 果 立 法 院 各 黨 團 對 修 憲 議 題 有 共 識 , 還 是 有 機 會 邁 過 四 分 之 三 的 高 門<br />

檻 。 然 而 到 了 公 民 投 票 複 決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階 段 , 以 這 次 第 13 任 總 統 副 總<br />

統 選 舉 選 舉 人 數 1808 萬 6455 人 為 例 , 必 須 要 有 904 萬 3226 人 投 下 憲 法<br />

修 正 案 的 贊 成 票 , 才 能 夠 通 過 憲 法 修 正 案 。 就 過 去 的 經 驗 來 看 , 無 論 是<br />

5 任 公 民 直 選 的 總 統 當 選 人 得 票 數 , 或 是 6 次 公 民 投 票 案 的 投 票 結 果 ,<br />

就 知 道 「 選 舉 人 總 額 過 半 」 是 多 麼 難 以 跨 越 的 門 檻 了 , 因 此 ,「 還 會 有<br />

下 一 次 『 修 憲 』 嗎 ?」 10 的 疑 慮 , 並 非 杞 人 憂 天 的 預 言 。<br />

陸 、 結 論 : 選 制 改 革 不 可 能 符 合 所 有 人 的 期 望<br />

任 何 選 舉 制 度 都 會 帶 來 特 定 的 政 治 效 果 , 不 可 能 符 合 所 有 人 的 期<br />

望 , 所 以 也 就 沒 有 所 謂 理 想 的 選 舉 制 度 了 。 當 然 , 憲 法 不 是 不 能 修 , 選<br />

三 、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民 共 三 十 四 人 。<br />

前 項 第 一 款 依 各 直 轄 市 、 縣 市 人 口 比 例 分 配 , 並 按 應 選 名 額 劃 分 同 額 選 舉 區 選 出 之 。 第<br />

三 款 依 政 黨 名 單 投 票 選 舉 之 , 由 獲 得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政 黨 選 舉 票 之 政 黨 依 得 票 比 率 選 出<br />

之 , 各 政 黨 當 選 名 單 中 , 婦 女 不 得 低 於 二 分 之 一 。<br />

10<br />

隋 杜 卿 ,「 還 會 有 下 一 次 『 修 憲 』 嗎 ?」, 蘋 果 日 報 ,2005/05/05, 第 A14 版 。


22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舉 制 度 也 不 是 不 能 再 改 革 , 不 過 , 由 於 修 憲 需 要 國 人 高 度 的 支 持 , 因 此 ,<br />

選 舉 制 度 的 再 改 革 便 需 要 從 凝 聚 朝 野 政 黨 的 共 識 做 為 起 始 點 。<br />

民 國 94 年 修 憲 通 過 現 行 的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是 預 設 兩 大 黨 競 爭<br />

目 標 的 改 革 方 案 , 因 此 第 三 黨 的 選 票 難 以 轉 換 為 立 法 院 的 席 次 , 造 成 選<br />

舉 結 果 的 不 比 例 性 偏 高 , 這 是 可 以 預 見 的 結 果 , 今 天 再 拿 來 做 為 批 評 及<br />

主 張 選 制 需 要 改 革 的 理 由 , 真 的 就 是 「 覺 昨 是 而 今 非 」 了 , 更 何 況 , 現<br />

行 選 制 的 憲 法 修 正 案 也 是 民 進 黨 與 台 聯 當 年 在 立 法 院 支 持 下 通 過 的 , 現<br />

在 又 提 出 違 憲 質 疑 , 如 果 沒 有 強 而 有 力 的 新 論 述 , 只 會 予 人 「 輸 不 起 」<br />

的 印 象 。<br />

尤 其 在 第 8 屆 立 委 報 到 後 , 卻 看 到 台 聯 以 朝 野 若 不 同 意 其 所 提 出 改<br />

革 選 舉 制 度 的 修 憲 案 成 案 , 不 惜 杯 葛 開 議 日 期 協 商 的 事 件 , 足 以 令 國 人<br />

再 次 思 考 小 黨 影 響 立 法 院 議 事 效 率 的 利 弊 得 失 了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25<br />

建 構 第 三 代 的 地 方 治 理 ─ 典 範 移<br />

轉 的 分 析<br />

∗<br />

黃 榮 源<br />

前 言<br />

我 國 地 方 制 度 的 發 展 , 自 民 國 35 年 起 實 施 鄉 鎮 市 區 民 代 表 會 , 及<br />

省 、 縣 市 參 議 會 ( 院 ) 間 接 自 治 選 舉 迄 今 , 已 經 超 過 65 年 。 其 間 歷 經 了<br />

間 接 自 治 、 半 自 治 , 到 民 國 83 年 完 成 省 長 民 選 , 全 面 實 施 自 治 選 舉 。 制<br />

度 的 內 涵 亦 從 行 政 、 管 理 , 到 現 今 的 治 理 精 神 ; 所 強 調 的 精 神 也 從 民 主 、<br />

均 權 、 效 能 到 目 前 的 跨 域 、 協 力 與 課 責 的 地 方 治 理 ; 在 法 制 上 則 是 從 各<br />

項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 省 縣 ( 直 轄 市 ) 自 治 法 」 演 進 到 目 前 的 「 地 方 制 度 法 」。<br />

就 地 方 自 治 法 制 化 而 論 , 台 灣 地 方 制 度 及 地 方 自 治 的 發 展 , 走 過 一 段 漫<br />

長 和 艱 辛 的 改 革 工 程 , 其 成 果 可 謂 豐 碩 , 但 仍 有 許 多 改 善 空 間 。 本 文 擬<br />

從 過 去 發 展 的 歷 程 與 它 國 的 經 驗 , 思 考 台 灣 地 方 治 理 的 方 向 和 去 路 。<br />

一 、 歷 史 的 發 展<br />

台 灣 的 地 方 自 治 的 歷 史 可 追 溯 至 明 鄭 時 期 前 後 , 大 量 漢 人 遷 移 來<br />

台 , 在 台 灣 建 立 起 獨 特 的 漢 文 化 移 民 社 會 ( 趙 永 茂 ,2009: 45)。 而 後 歷<br />

經 日 治 時 期 ( 民 國 34 年 以 前 )、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至 解 嚴 ( 民 國 34-77 年 )、 解<br />

嚴 後 憲 改 到 精 省 ( 民 國 77-86 年 ), 以 及 精 省 至 現 今 ( 民 國 86 年 以 後 ) 等<br />

∗<br />

黃 榮 源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憲 政 法 制 組 特 約 研 究 員 , 開 南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學 系 副<br />

教 授 。


22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四 個 地 方 自 治 時 期 ( 趙 永 茂 ,2009)。 台 灣 現 代 地 方 自 治 濫 觴 於 台 灣 光 復<br />

後 , 國 民 政 府 於 民 國 35 年 起 在 台 灣 地 區 所 實 施 的 間 接 自 治 選 舉 ; 民 國 39<br />

年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 公 布 後 , 開 始 嘗 試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br />

但 在 當 時 的 時 代 背 景 下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 政 府 並 未 依 據 憲<br />

法 第 108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制 定 「 省 縣 自 治 通 則 」, 以 作 為 實 施 地 方 制 度 的 準<br />

據 法 ( 紀 俊 臣 ,2006: 3)。 因 此 , 民 國 34 至 83 年 之 間 , 一 直 是 以 行 政 命 令<br />

的 方 式 辦 理 地 方 自 治 。<br />

在 過 去 一 段 很 長 的 時 間 裡 , 台 灣 各 縣 ( 市 ) 政 府 、 鄉 ( 鎮 、 市 ) 公<br />

所 組 織 受 到 省 政 府 高 密 度 的 監 督 , 透 過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準<br />

則 」 與 「 臺 灣 省 鄉 鎮 縣 市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 直 接 規 範 縣 ( 市 ) 政 府 、<br />

鄉 ( 鎮 、 市 ) 公 所 的 組 織 , 不 僅 包 括 其 組 織 規 程 的 體 例 、 設 置 的 單 位 、<br />

名 稱 、 業 務 執 掌 , 甚 至 編 制 員 額 等 事 項 。 另 一 方 面 , 縣 ( 市 ) 政 府 的 所<br />

設 機 關 , 諸 如 警 察 局 、 環 保 局 、 衛 生 局 、 稅 捐 處 、 文 化 中 心 、 戶 政 及 地<br />

政 機 關 , 以 及 其 他 如 清 潔 隊 、 圖 書 館 、 托 兒 所 等 甚 至 連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的<br />

組 織 , 皆 由 台 灣 省 政 府 訂 頒 通 則 性 的 組 織 規 程 , 交 由 各 縣 ( 市 ) 政 府 、<br />

鄉 ( 鎮 、 市 ) 公 所 適 用 。 地 方 政 府 幾 乎 無 任 何 可 以 逸 脫 而 另 定 其 組 織 形<br />

態 與 設 置 , 全 台 21 縣 ( 市 ) 及 319 鄉 ( 鎮 、 市 ) 的 組 織 態 樣 毫 無 因 地 制 宜<br />

與 在 地 特 色 , 地 方 首 長 之 人 事 權 亦 受 到 嚴 重 的 限 縮 。<br />

這 階 段 所 實 施 的 地 方 自 治 , 雖 有 民 選 行 政 首 長 , 對 外 代 表 各 該 地 方<br />

自 治 團 體 , 並 綜 理 各 該 行 政 事 務 ; 也 有 民 選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 組 成 地 方 自<br />

治 團 體 之 立 法 機 關 , 行 使 立 法 權 限 , 並 監 督 地 方 行 政 事 務 , 然 而 , 這 些<br />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 還 是 無 法 改 變 各 該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組 織 態 樣 。 其 次 , 地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27<br />

方 政 府 的 處 境 , 宛 如 隸 屬 中 央 的 下 級 機 關 , 非 屬 各 該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機<br />

關 , 幾 無 獨 立 自 主 性 。<br />

及 至 民 國 83 年 7 月 「 省 縣 自 治 法 」 與 「 直 轄 市 自 治 法 」 的 施 行 , 省<br />

長 與 直 轄 市 長 皆 改 為 民 選 , 我 國 地 方 自 治 露 出 一 線 曙 光 。 最 主 要 的 關 鍵<br />

不 僅 國 家 第 一 級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首 長 由 官 派 改 為 地 方 居 民 直 接 民 選 , 人<br />

事 權 的 擴 大 也 是 一 大 進 展 。 依 據 上 述 二 法 , 台 灣 省 政 府 與 北 、 高 二 市 政<br />

府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 除 主 計 、 人 事 、 政 風 及 警 察 等 機 關 之 首 長 任 用 ,<br />

受 各 該 專 屬 人 事 管 理 法 律 規 範 , 其 餘 均 以 比 照 簡 任 第 13 職 等 , 由 首 長 、<br />

直 轄 市 長 任 命 。 換 言 之 , 省 ( 市 ) 長 可 以 任 命 無 須 公 務 員 身 分 的 人 員 ,<br />

擔 任 省 市 政 府 一 級 機 關 的 首 長 , 組 成 執 政 團 隊 , 推 動 省 ( 市 ) 政 務 , 對<br />

地 方 自 治 帶 來 一 股 截 然 不 同 局 面 , 不 但 能 迅 速 回 應 地 方 民 意 的 要 求 , 中<br />

央 也 僅 能 依 法 監 督 。 但 同 一 時 期 , 縣 ( 市 ) 政 府 、 鄉 ( 鎮 、 市 ) 公 所 的<br />

組 織 並 未 獲 得 這 樣 的 待 遇 , 省 縣 自 治 法 對 渠 等 組 織 的 設 計 , 依 然 沿 襲 舊<br />

制 。 地 方 政 府 組 織 權 , 是 落 實 地 方 自 治 的 一 個 衡 量 的 指 標 , 省 縣 自 治 法<br />

的 施 行 , 並 未 提 升 縣 ( 市 )、 鄉 ( 鎮 、 市 ) 在 這 一 方 面 的 自 治 權 能 。<br />

在 精 省 後 , 縣 ( 市 ) 政 府 與 鄉 ( 鎮 、 市 ) 公 所 的 組 織 , 才 有 了 蓬 勃<br />

發 展 的 契 機 1 。 而 此 一 轉 機 的 動 力 則 是 來 自 於 「 地 方 制 度 法 」 的 公 布 施 行 。<br />

1<br />

民 國 86 年 ,「 國 家 發 展 會 議 」 的 召 開 以 及 隨 之 而 來 的 第 4 次 修 憲 , 對 地 方 自<br />

治 法 制 化 作 出 重 要 的 變 革 。 在 國 發 會 中 對 於 地 方 自 治 方 面 有 四 項 重 大 的 政 治 宣<br />

示 : 一 、 調 整 精 簡 省 府 之 功 能 業 務 與 組 織 , 同 時 自 下 屆 起 凍 結 省 自 治 選 舉 。 二 、<br />

取 消 鄉 鎮 市 級 之 自 治 選 舉 , 鄉 鎮 市 長 改 為 依 法 派 任 。 三 、 縣 市 增 設 副 縣 市 長 ,<br />

縣 市 政 府 職 權 應 予 增 強 。 四 、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應 儘 速 完 成 立 法<br />

或 修 正 , 以 健 全 地 方 財 政 。 但 其 中 有 關 鄉 ( 鎮 、 市 ) 自 治 , 鄉 ( 鎮 、 市 ) 長 官<br />

派 , 雖 然 納 入 地 方 制 度 法 修 法 中 , 但 並 未 提 出 相 關 的 配 套 與 策 略 , 而 使 鄉 ( 鎮 、<br />

市 ) 自 治 的 改 革 , 淪 為 政 黨 政 治 對 立 下 的 犧 牲 品 。 而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的 檢 討 ,


22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該 法 明 定 縣 ( 市 ) 政 府 設 1 至 2 位 的 副 縣 ( 市 ) 長 , 與 3 至 5 位 政 治 任<br />

命 的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 再 則 ,「 地 方 制 度 法 」 的 重 要 子 法 「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組<br />

織 準 則 」, 打 破 自 民 國 39 年 以 來 台 灣 省 政 府 以 嚴 密 管 控 縣 ( 市 ) 政 府 、<br />

鄉 ( 鎮 、 市 ) 公 所 組 織 的 框 架 。 民 國 99 年 6 月 間 , 四 個 縣 ( 市 ) 改 制 直<br />

轄 市 ( 五 都 ) 的 案 例 , 對 台 灣 地 方 行 政 與 層 級 的 帶 來 重 大 變 化 , 因 為 治<br />

理 空 間 結 構 的 改 變 , 衝 擊 地 方 制 度 的 基 本 結 構 , 也 深 深 地 影 響 我 國 地 方<br />

自 治 制 度 變 革 。<br />

二 、 模 式 的 遞 嬗<br />

紀 俊 臣 (2006: 6-8) 總 結 台 灣 自 民 國 36 年 12 月 行 憲 以 來 的 地 方 自 治<br />

發 展 , 歷 經 多 階 段 的 機 制 轉 變 , 其 發 展 模 式 可 分 為 :<br />

( 一 ) 由 半 自 治 至 自 治 :<br />

初 期 的 地 方 自 治 , 僅 限 於 縣 ( 市 ) 以 下 , 並 未 包 含 省 ( 市 ); 雖 然 省<br />

( 市 ) 議 員 係 由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 但 省 ( 市 ) 長 尚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派 任 , 呈<br />

現 一 種 半 自 治 狀 態 。 直 到 民 國 83 年 7 月 , 公 布 「 省 縣 自 治 法 」 及 「 直 轄 市<br />

自 治 法 」, 同 年 12 月 , 直 接 選 舉 省 ( 市 ) 長 及 省 ( 市 ) 議 員 , 自 此 台 灣 之<br />

地 方 自 治 , 始 由 半 自 治 趨 向 自 治 之 法 律 狀 態 。<br />

( 二 ) 由 行 政 體 至 自 治 體 :<br />

在 台 灣 未 完 全 依 照 憲 政 體 制 施 行 地 方 自 治 前 , 地 方 政 府 僅 是 執 行 中<br />

央 行 政 命 令 的 行 政 體 , 不 得 行 使 自 治 權 , 其 政 府 體 質 上 不 具 自 治 體 特 質 ;<br />

迄 今 還 是 無 法 解 決 中 央 與 地 方 財 政 資 源 的 鬥 爭 。( 徐 揚 ,2009,〈 地 方 政 府 組 織<br />

的 過 去 、 現 在 與 未 來 〉,《 地 方 制 度 法 教 室 》。 )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29<br />

在 依 憲 政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後 , 地 方 政 府 得 以 扮 演 自 治 體 的 角 色 2 。<br />

( 三 ) 由 公 共 行 政 至 地 方 治 理 :<br />

地 方 自 治 在 管 理 上 由 早 期 的 公 權 力 作 為 核 心 的 公 共 行 政 演 變 為 以 提<br />

升 服 務 效 能 為 核 心 價 值 的 公 共 管 理 , 直 至 地 方 治 理 (local governance)<br />

概 念 出 現 後 , 地 方 自 治 之 政 治 作 為 , 在 兼 具 自 治 行 政 的 自 主 性 特 質 下 ,<br />

亦 重 視 非 營 利 組 織 (NGO) 在 政 治 過 程 中 之 角 色 , 民 間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br />

務 的 機 會 和 能 力 也 愈 來 愈 受 重 視 。<br />

另 外 , 當 前 地 方 治 理 有 別 於 過 去 地 方 自 治 受 行 政 區 劃 的 限 制 , 更 強<br />

化 跨 域 公 共 議 題 之 處 理 , 以 及 府 際 合 作 方 式 推 動 地 方 發 展 。 而 目 前 地 方<br />

自 治 的 主 要 法 律 架 構 為 「 地 方 制 度 法 」, 該 法 的 主 要 精 神 有 : 自 治 法 定 化 、<br />

組 織 自 主 化 、 立 法 法 律 化 、 財 政 自 有 化 、 監 督 合 法 化 、 產 業 在 地 化 經 濟<br />

發 展 化 。 未 來 則 朝 向 強 化 自 律 規 則 、 健 全 跨 域 合 作 、 建 立 公 民 社 會 之 方<br />

向 努 力 ( 紀 俊 臣 ,2006: 8)。<br />

雖 然 說 台 灣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已 超 過 65 年 , 但 事 實 上 很 長 一 段 期 間 , 地<br />

方 的 自 治 權 仍 然 處 在 執 行 中 央 委 辦 事 項 , 與 執 行 中 央 法 規 命 令 與 及 中 央<br />

預 算 的 半 自 治 權 時 代 , 本 文 將 其 視 為 第 一 代 的 台 灣 地 方 自 治 。 及 至 民 國<br />

83 年 「 省 縣 自 治 法 」 及 「 直 轄 市 自 治 法 」 施 行 , 以 及 省 ( 市 ) 長 及 省 ( 市 )<br />

議 員 直 選 後 , 乃 進 入 第 二 代 地 方 自 治 之 法 律 狀 態 。 當 前 以 「 地 方 制 度 法 」<br />

為 基 礎 之 第 三 代 地 方 自 治 , 所 強 調 的 是 中 央 與 地 方 合 作 、 跨 域 治 理 以 及<br />

公 私 協 力 的 基 本 內 涵 。<br />

2<br />

唯 地 方 政 府 因 須 執 行 中 央 政 府 委 辦 事 項 , 仍 扮 演 行 政 體 角 色 執 行 公 權 力 , 以 形 塑 行 政<br />

一 體 的 特 質 。


23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三 、 英 國 經 驗 和 啟 示<br />

隨 著 政 經 社 會 與 自 治 環 境 的 變 遷 , 傳 統 地 方 自 治 與 地 方 自 治 權 權 限<br />

劃 分 理 論 , 已 面 臨 若 干 調 整 、 演 化 與 挑 戰 。 其 中 住 民 自 治 與 人 民 主 權 原<br />

則 , 已 注 入 地 方 治 理 (local governance) 精 神 , 成 為 重 要 的 地 方 自 治 發<br />

展 意 涵 ( 趙 永 茂 ,2009: 56)。 隨 著 府 際 關 係 與 跨 域 管 理 等 理 論 發 展 趨 勢<br />

的 影 響 , 也 使 得 原 來 單 一 性 自 治 體 的 概 念 , 逐 漸 發 展 成 多 元 、 複 合 性 的<br />

地 方 自 治 體 。 讓 原 有 的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力 關 係 型 態 , 逐 漸 加 重 地 方 分 權 的<br />

演 化 , 以 及 強 化 夥 伴 與 地 方 合 權 自 治 概 念 。 在 全 球 化 民 主 浪 潮 與 先 進 國<br />

家 地 方 治 理 發 展 經 驗 的 衝 擊 之 下 , 原 先 重 視 自 治 權 力 形 成 與 自 治 主 權 代<br />

議 運 作 的 概 念 , 已 轉 換 為 後 代 議 (post-representativism) 體 制 的 發 展 , 地<br />

方 政 治 過 程 已 被 要 求 更 為 開 放 (opening) 與 透 明 (transparency), 地 方<br />

代 議 與 政 策 過 程 必 須 開 放 更 多 參 與 平 台 與 監 督 管 道 , 地 方 的 民 主 自 治 已<br />

被 要 求 建 立 在 公 民 民 主 社 會 之 上 ( 趙 永 茂 ,2009: 57)。 本 文 將 以 英 國 地<br />

方 治 理 之 發 展 經 驗 為 例 , 探 尋 我 國 的 地 方 治 理 可 能 的 改 革 方 向 。<br />

當 前 英 國 地 方 治 理 架 構 , 大 致 上 建 構 於 英 國 新 工 黨 (New Labour)<br />

上 台 執 政 後 , 所 積 極 推 動 一 系 列 改 革 計 畫 , 讓 英 國 各 區 域 和 地 方 政 府 之<br />

發 展 更 加 蓬 勃 豐 富 。1998 年 起 實 施 的 「 綜 合 性 歲 出 審 查 / 公 共 服 務 協 議<br />

(Comprehensive Spending Review, CSR / Public Service Agreements,<br />

PSAs)」 制 度 , 係 布 萊 爾 政 府 為 落 實 新 工 黨 理 念 而 採 取 具 體 辦 法 之 濫 觴<br />

(Sullivan & Skelcber, 2002: 154-155)。 該 制 度 主 張 以 夥 伴 協 力 的 方 式 ,<br />

促 使 公 部 門 之 間 , 以 及 和 私 部 門 、 非 營 利 組 織 三 者 相 互 合 作 , 以 跨 越 本<br />

位 主 義 來 為 大 眾 提 供 更 好 的 公 共 服 務 。 在 地 方 政 府 層 次 上 , 根 據 1999 年<br />

所 通 過 的 「 地 方 政 府 法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要 求 每 個 地 方 政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31<br />

府 必 須 針 對 其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務 , 事 先 制 定 「 最 佳 價 值 績 效 計 畫 」(Best<br />

Value Performance Plan, BVPP), 以 作 為 「 公 共 服 務 協 議 」 制 度 之 一 環 ( 黃<br />

榮 源 ,2011: 2)。<br />

現 階 段 英 國 積 極 推 動 的 地 方 治 理 措 施 , 包 括 地 方 策 略 性 夥 伴 關 係<br />

(Local Strategic Partnership, LSP)、 地 方 公 共 服 務 協 議 (Local Public<br />

Service Agreement, LPSA)、 地 方 協 定 (Local Compact, LC) 以 及 地 方<br />

區 域 協 定 (Local Area Agreement, LAG)、 跨 地 區 協 議 (Multi-Area<br />

Agreement, MAA) 等 各 項 制 度 機 制 ; 同 時 與 之 相 關 的 還 有 準 政 府 組 織<br />

(quasi-autonomou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QUANGO)( 李 長 晏 ,<br />

2011)。 這 些 措 施 讓 原 本 就 具 有 堅 實 的 地 方 自 治 基 礎 的 英 國 , 在 歷 次 推 動<br />

改 革 地 方 區 域 合 作 機 制 上 能 夠 獲 得 成 效 。<br />

分 權 、 參 與 、 多 中 心 、 網 絡 化 的 治 理 模 式 , 給 地 方 政 府 協 調 社 會 利<br />

益 關 係 和 解 決 利 益 衝 突 , 留 下 了 廣 闊 的 作 用 空 閒 。 越 來 越 多 的 人 使 用 「 治<br />

理 」 概 念 來 研 究 英 國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管 理 問 題 (Rohodes, 1999; Goss, 2001)<br />

強 調 公 共 服 務 必 須 要 以 公 共 價 值 為 導 向 , 透 過 「 治 理 」 所 提 供 的 即 是 最<br />

佳 價 值 (the best value), 可 以 對 包 含 社 區 持 續 性 、 社 會 包 容 力 、 社 區 安<br />

全 等 各 種 廣 泛 的 目 標 , 做 出 有 效 率 和 效 能 的 貢 獻 。<br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英 國 近 期 發 展 出 所 謂 「 城 市 - 區 域 」 治 理 模 式 , 它<br />

逐 漸 超 越 了 傳 統 上 的 地 方 治 理 概 念 , 該 模 式 是 把 城 鎮 間 用 策 略 性 的 空 間<br />

規 劃 做 一 個 目 標 導 向 的 治 理 , 讓 區 域 內 各 地 方 能 夠 有 清 楚 的 發 展 目 標 ,<br />

以 達 到 區 域 治 理 的 功 能 。 在 「 城 市 - 區 域 」 機 制 的 運 作 下 , 地 方 政 府 的<br />

既 有 地 位 及 功 能 並 未 受 到 太 大 影 響 , 甚 至 有 機 會 在 新 的 模 式 中 扮 演 更 積


23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極 的 角 色 (Wilson & Game, 2011; 李 長 晏 ,2011)。 以 核 心 城 市 帶 動 週 邊<br />

區 域 發 展 的 想 法 , 提 供 了 一 個 折 衷 性 的 區 域 發 展 策 略 方 案 , 也 促 使 「 城<br />

市 — 區 域 」 理 念 成 為 21 世 紀 初 以 來 英 國 政 府 在 地 方 治 理 上 的 新 型 構 想<br />

( 鄭 安 廷 ,2010)。<br />

相 對 而 言 , 台 灣 過 去 由 於 一 元 化 的 經 濟 發 展 , 各 區 域 間 產 生 極 端 不<br />

均 衡 的 現 象 , 形 成 跨 域 治 理 的 難 題 , 而 地 方 資 源 無 法 有 效 整 合 利 用 , 對<br />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有 不 利 的 影 響 。 我 國 地 方 治 理 未 來 勢 必 朝 區 域 治 理 的 概<br />

念 來 思 考 去 路 , 以 超 越 不 同 範 圍 的 行 政 區 域 來 建 立 一 種 功 能 性 導 向 的 治<br />

理 機 制 , 才 能 解 決 區 內 地 方 資 源 與 建 設 不 易 協 調 配 合 的 問 題 。 在 精 省 之<br />

後 , 中 央 與 地 方 間 亟 須 重 新 啟 動 一 個 以 地 域 為 範 圍 的 協 調 機 制 , 先 行 解<br />

決 跨 部 門 或 跨 域 共 同 性 問 題 , 進 而 對 於 國 家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及 使 用 效 率 的<br />

增 進 、 空 間 規 劃 體 系 的 合 理 及 區 域 差 異 的 縮 短 等 問 題 及 早 綢 繆 , 以 提 升<br />

區 域 治 理 效 能 及 競 爭 力 。<br />

結 論<br />

地 方 自 治 理 論 已 從 傳 統 之 團 體 自 治 、 公 法 人 自 治 、 固 有 說 自 治 、 制<br />

度 保 障 說 自 治 , 逐 漸 轉 變 為 更 重 視 人 民 主 權 、 住 民 自 治 、 地 方 分 權 的 方<br />

向 發 展 ; 從 而 將 傳 統 地 方 自 治 實 務 所 重 視 的 單 一 獨 立 自 治 領 域 、 自 治 機<br />

關 的 自 治 權 運 作 , 轉 化 成 兼 具 跨 域 合 作 、 府 際 管 理 及 強 調 區 域 內 各 自 治<br />

機 關 與 公 民 社 會 的 夥 伴 與 協 力 關 係 。 體 察 台 灣 地 方 自 治 的 發 展 歷 程 , 民<br />

國 83 年 的 地 方 自 治 二 法 , 開 啟 了 憲 法 層 次 的 地 方 自 治 制 度 典 範 。 民 國 86<br />

年 精 省 後 , 使 縣 ( 市 ) 成 為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核 心 主 體 , 地 方 制 度 研 究 的 典<br />

範 開 始 關 注 「 府 際 關 係 」、「 權 限 衝 突 」、「 跨 域 合 作 」、「 自 治 權 能 」、「 財


第 四 篇 憲 政 法 制 篇 ∣ 233<br />

政 分 配 」 等 概 念 , 這 一 波 的 典 範 概 念 伴 隨 英 國 新 工 黨 的 地 方 制 度 改 革 及<br />

全 球 化 變 遷 ,「 地 方 治 理 」 成 為 當 前 地 方 制 度 核 心 的 典 範 。 因 此 , 台 灣 未<br />

來 地 方 制 度 革 新 應 朝 向 「 地 方 政 府 再 造 」、「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 行 政 區 域<br />

重 劃 」 三 合 一 的 方 向 進 行 。 致 力 發 展 效 能 化 、 課 責 化 、 回 應 化 、 透 明 化<br />

與 網 絡 化 的 第 三 代 地 方 治 理 , 借 鏡 先 進 國 家 的 地 方 自 治 與 自 治 制 度 的 改<br />

革 經 驗 , 重 新 評 估 一 般 縣 級 地 區 的 發 展 角 色 與 地 位 , 使 台 灣 的 地 方 自 治<br />

與 自 治 制 度 的 發 展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並 兼 顧 地 方 需 求 , 以 助 我 國 地 方 治 理 機<br />

制 與 公 民 社 會 的 建 構 。<br />

參 考 文 獻 :<br />

Goss, S. 2001. Making Local Governance Work: Networks, Relationships<br />

and the Management of Change. New York: Palgrave.<br />

Rhodes, R. A. W. (1996). “The New Governance: Governing without<br />

Government.” Political Studies, 44(4): 652-667.<br />

Sullivan, Helen & Chris Skelcher (2002). Working Across Boundaries:<br />

Collaboration in Public Services. New York: Palgrave Macmllian.<br />

Wilson, David & Chris Game (2011).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br />

Kingdom.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br />

李 長 晏 。2011。〈 英 國 都 會 體 制 變 革 與 區 域 治 理 組 織 的 制 度 發 展 - 以 大 倫<br />

敦 都 會 政 府 為 例 〉。 發 表 於 第 五 屆 「 地 方 自 治 與 民 主 發 展 學 術 研 討 會 」,<br />

2011 年 12 月 15 日 。 台 中 : 東 海 大 學 。<br />

紀 俊 臣 。2006。〈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建 構 的 地 方 自 治 模 式 〉。《 中 國 地 方 自 治 》。


23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第 59 卷 第 10 期 。 頁 3-14。<br />

徐 揚 。2009。〈 地 方 政 府 組 織 的 過 去 、 現 在 與 未 來 ( 上 )〉。《 地 方 制 度 法 教<br />

室 》。 下 載 於 http://mypaper.pchome.com.tw/moi5581/post/1320398053。<br />

(<strong>2012</strong>.2.12 )<br />

黃 榮 源 。2011。〈 英 國 地 方 政 府 的 績 效 管 理 機 制 : 從 CPA 到 CAA〉, 收 錄<br />

於 郭 耀 昌 主 編 《 公 共 治 理 與 地 方 事 務 V》( 頁 1-21)。 新 竹 : 玄 奘 大 學 公 共<br />

事 務 管 理 學 系 。<br />

趙 永 茂 。2009。〈 我 國 地 方 制 度 的 改 革 工 程 〉。《 研 考 雙 月 刊 》。 第 33 卷 第 4<br />

期 。 頁 44-59。<br />

鄭 安 廷 。2010。〈 行 政 區 域 整 併 為 強 化 區 域 治 理 效 能 的 唯 一 選 擇 ? 從 英 國<br />

區 域 政 府 政 策 的 轉 變 看 行 政 區 變 革 的 挑 戰 〉, 發 表 於 台 灣 公 共 行 政 與 公 共<br />

事 務 系 所 聯 合 會 (TASPAA),2010 年 5 月 29、30 日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35<br />

黃 金 十 年 : 全 球 經 貿 新 局 與 台 灣<br />

經 濟 發 展<br />

林 祖 嘉 *<br />

**<br />

陳 金 隆<br />

一 、 前 言<br />

馬 英 九 總 統 自 2008 年 5 月 就 任 以 來 , 歷 經 了 百 年 僅 見 的 全 球 金 融 海<br />

嘯 侵 襲 。 但 在 風 雨 飄 搖 的 經 濟 衝 擊 中 , 台 灣 仍 繳 出 亮 麗 的 成 績 單 。2010<br />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GDP) 高 達 10.72%, 創 23 年 來 新 高 。 另 根 據 洛 桑 管 理 學 院<br />

(IMD)「2011 年 世 界 競 爭 力 」 評 比 , 台 灣 躍 升 至 第 6 名 , 創 下 有 史 以 來<br />

的 最 高 名 次 ;2010 年 兩 岸 簽 署 ECFA, 更 象 徵 著 兩 岸 經 貿 邁 入 了 新 紀 元 。<br />

台 灣 經 濟 在 馬 英 九 總 統 帶 領 下 , 在 逆 風 中 站 穩 了 腳 步 , 但 面 對 未 來<br />

的 挑 戰 仍 不 容 樂 觀 。 外 在 方 面 , 歐 美 國 家 債 務 問 題 改 變 全 球 經 貿 版 圖 ,<br />

先 進 國 家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逐 漸 喪 失 , 伴 隨 著 新 興 國 家 的 崛 起 。 而 在 全 球 化 、<br />

區 域 化 的 趨 勢 下 , 東 亞 經 濟 整 合 依 舊 如 火 如 荼 , 台 灣 如 不 能 利 用 ECFA<br />

加 速 融 入 東 亞 區 域 整 合 , 實 不 利 於 台 灣 經 貿 地 位 的 提 升 。 此 外 , 大 陸 經<br />

濟 快 速 成 長 30 年 , 未 來 將 逐 漸 由 「 世 界 工 廠 」 轉 型 成 「 世 界 市 場 」, 台<br />

灣 以 大 陸 為 代 工 基 地 的 生 產 模 式 遭 到 挑 戰 。 在 國 內 方 面 , 又 要 面 對 經 濟<br />

成 長 趨 緩 、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 失 業 率 攀 高 、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等 重 要 課 題 。<br />

面 對 台 灣 內 外 在 環 境 的 變 遷 與 挑 戰 , 馬 總 統 於 2010 年 5 月 19 日 發<br />

*<br />

**<br />

作 者 現 為 林 祖 嘉 系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經 濟 系 特 聘 教 授 , 國 政 基 金 會 科 技 經 濟 組 召 集 人<br />

作 者 現 為 國 政 基 金 會 科 技 經 濟 組 助 理 研 究 員


23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表 「 黃 金 十 年 、 大 步 向 前 」 的 演 說 。 再 經 過 一 年 多 的 具 體 規 畫 , 2011<br />

年 9 月 正 式 提 出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的 整 體 主 張 , 希 望 在 當 前 台 灣<br />

面 臨 內 外 在 挑 戰 的 時 刻 , 為 台 灣 的 未 來 擘 劃 一 個 十 年 的 願 景 , 並 找 出 一<br />

條 脫 穎 而 出 的 道 路 。 為 了 解 黃 金 十 年 的 政 策 主 張 如 何 因 應 全 球 經 貿 發 展<br />

的 新 局 勢 , 並 為 台 灣 未 來 十 年 的 經 濟 發 展 打 下 堅 實 基 礎 , 本 文 首 先 將 針<br />

對 當 前 全 球 經 貿 發 展 現 況 進 行 探 討 , 其 次 將 分 析 目 前 國 內 之 經 濟 情 勢 ,<br />

接 下 來 將 回 顧 馬 總 統 上 任 以 來 經 濟 領 域 的 政 績 , 最 後 就 黃 金 十 年 的 願 景<br />

與 策 略 進 行 研 析 。<br />

二 、 全 球 經 貿 發 展 新 局 勢<br />

( 一 ) 歐 美 主 權 債 務 危 機 下 ,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趨 勢<br />

2008 年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爆 發 後 , 各 國 開 始 執 行 寬 鬆 貨 幣 及 積 極 的 財 政<br />

政 策 試 圖 刺 激 經 濟 , 例 如 : 美 國 推 出 總 額 7,870 億 美 元 的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br />

同 時 美 國 聯 準 會 (Fed) 亦 執 行 量 化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來 活 絡 金 融 市 場 , 中 國<br />

大 陸 亦 推 出 四 兆 人 民 幣 救 市 方 案 來 擴 大 內 需 等 等 。 全 球 景 氣 在 美 國 及 中<br />

國 大 陸 等 主 要 經 濟 體 的 帶 動 之 下 快 速 復 復 甦 , 台 灣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在 2010<br />

年 亦 創 下 10.72% 的 高 度 成 長 。<br />

大 幅 調 降 利 率 的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以 及 巨 額 的 刺 激 財 政 政 策 , 得 確 使 各<br />

國 的 經 濟 出 現 明 顯 的 復 甦 。 然 而 , 各 國 刺 激 經 濟 措 施 的 後 遺 症 卻 逐 漸 發<br />

酵 , 一 方 面 過 度 寬 鬆 的 貨 幣 政 策 造 成 弱 勢 美 元 , 使 得 國 際 間 的 通 膨 問 題<br />

更 加 嚴 重 ; 另 一 方 面 , 大 幅 擴 張 的 財 政 支 出 使 各 國 債 務 餘 額 佔 國 民 生 產<br />

毛 額 比 例 快 速 上 升 , 造 成 各 國 財 政 無 以 為 繼 , 終 而 爆 發 嚴 重 的 主 權 債 務<br />

問 題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37<br />

以 歐 猪 五 國 ( 愛 爾 蘭 、 葡 萄 牙 、 希 臘 、 義 大 利 、 西 班 牙 ) 為 例 ,2010<br />

年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佔 GDP 比 例 為 -31.3%、-9.8%、-10.6%、-4.6% 以 及 -9.3%,<br />

其 中 愛 爾 蘭 、 葡 萄 牙 以 及 希 臘 已 經 受 到 IMF 的 紓 困 。 而 隨 著 政 府 預 算 赤<br />

字 佔 GDP 的 比 例 顯 著 上 升 , 各 國 政 府 累 積 債 務 也 大 幅 增 加 , 以 希 臘 為 例 ,<br />

2010 年 政 府 債 務 佔 GDP 比 例 為 144.9% , 估 計 到 了 <strong>2012</strong> 年 會 更 高 達<br />

198.3%。 而 即 使 經 濟 體 質 較 佳 的 德 國 , 其 債 務 佔 GDP 的 比 例 亦 高 達<br />

83.2%, 歐 洲 的 債 務 問 題 已 成 為 影 響 國 際 經 濟 與 金 融 穩 定 的 主 要 風 險 , 見<br />

表 一 。<br />

表 一 歐 洲 主 要 國 家 債 務 情 形<br />

單 位 :%<br />

2010 年 2011 年 <strong>2012</strong> 年<br />

赤 字 佔<br />

GDP 比 重<br />

債 務 佔<br />

GDP 比 重<br />

赤 字 佔<br />

GDP 比 重<br />

債 務 佔<br />

GDP 比 重<br />

赤 字 佔<br />

GDP 比 重<br />

債 務 佔<br />

GDP 比 重<br />

希 臘 -10.6 144.9 -8.9 162.8 -7.0 198.3<br />

愛 爾 蘭 -31.3 94.9 -10.3 108.1 -8.6 117.5<br />

西 班 牙 -9.3 61.0 -6.6 69.6 -5.9 73.8<br />

葡 萄 牙 -9.8 93.3 -5.8 101.6 -4.5 111<br />

義 大 利 -4.6 118.4 -4.0 120.5 -2.3 120.5<br />

德 國 -4.3 83.2 -1.3 81.7 -1.0 81.2<br />

法 國 -7.1 82.3 -5.8 85.4 -5.3 89.2<br />

英 國 -10.3 79.9 -9.4 84.0 -7.8 88.8<br />

歐 盟 -6.6 80.3 -4.7 82.5 -3.9 84.9<br />

資 料 來 源 :European Economic Forecast Autumn 2011.<br />

另 一 方 面 ,2011 年 8 月 受 到 美 國 民 主 、 共 和 兩 黨 為 債 務 上 限 問 題 的 爭<br />

執 影 響 , 信 評 機 構 標 準 普 爾 (S&P) 將 美 國 主 權 信 用 評 級 從 AAA 下 調 至


23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AA+, 這 也 是 美 國 主 權 債 信 有 史 以 來 第 一 次 受 到 調 降 。 雖 然 美 國 債 券 市<br />

場 是 全 球 規 模 最 大 、 流 動 性 最 高 的 固 定 收 益 性 金 融 商 品 , 沒 有 其 他 的 金<br />

融 商 品 可 以 取 代 , 因 此 並 未 造 成 美 國 國 債 被 拋 售 的 問 題 。 但 是 , 美 債 信<br />

評 被 調 降 已 造 成 國 際 金 融 情 勢 大 幅 動 盪 , 包 括 台 灣 加 權 指 數 即 在 兩 星 期<br />

內 暴 跌 18%, 而 美 國 國 債 依 然 高 達 GDP 的 93.4%(2010 年 ), 未 來 仍 須 面 對<br />

嚴 峻 的 減 赤 問 題 , 更 不 利 於 美 國 經 濟 的 成 長 。<br />

受 到 債 務 問 題 的 影 響 , 未 來 歐 美 國 家 將 致 力 於 財 政 支 出 的 縮 減 , 加<br />

上 國 家 信 用 評 等 被 調 降 後 , 長 期 可 能 會 造 成 各 國 政 府 及 民 眾 的 借 貸 成 本<br />

上 升 , 進 而 影 響 民 眾 的 消 費 動 能 , 而 使 經 濟 成 長 受 到 限 制 。 因 此 , 國 際<br />

貨 幣 基 金 (IMF) 即 指 出 , 若 歐 元 區 國 家 無 法 強 化 其 銀 行 體 系 , 美 國 財<br />

政 紛 歧 無 法 解 決 , 將 對 全 球 經 濟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IMF 更 表 示 , 除 非 各 國<br />

政 府 採 取 共 同 行 動 來 提 振 經 濟 , 否 則 美 國 與 歐 洲 經 濟 體 將 面 臨 經 濟 衰 退<br />

且 墜 入 「 失 落 的 10 年 」。<br />

而 對 於 <strong>2012</strong> 年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預 測 , 經 濟 預 測 機 構 也 紛 紛 下 修 。 根 據<br />

OECD 的 最 新 預 測 ,2011 年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3.8%, 低 於 2011 年 5 月<br />

份 預 測 的 4.2%, 同 時 <strong>2012</strong> 年 成 長 率 亦 從 4.6% 下 修 至 3.4%。34 個 會 員<br />

國 2011 年 成 長 率 預 估 值 為 1.9%,<strong>2012</strong> 年 為 1.6%, 不 如 5 月 時 預 測 的 2.3%<br />

與 2.8%。 同 時 OECD 指 出 歐 元 區 已 陷 入 衰 退 , 並 警 告 如 果 不 妥 善 處 理 歐<br />

債 危 機 , 將 引 爆 經 濟 動 盪 。 環 球 透 視 機 構 (Global Insight) 對 <strong>2012</strong> 年 全 球<br />

GDP 由 3.6% 下 修 至 2.6%, 英 國 經 濟 學 人 (EIU) 也 從 4.6% 下 修 到 3.4%。<br />

雖 然 各 預 測 機 構 都 調 降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率 的 預 測 , 但 依 然 可 以 看 出 ,<br />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的 動 能 將 由 歐 美 國 家 轉 移 到 以 金 磚 四 國 為 首 的 新 興 國 家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39<br />

環 球 透 視 機 構 預 測 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成 長 為 9.3%,<strong>2012</strong> 年 為<br />

8.1%, 不 含 日 本 的 亞 太 地 區 為 6.8%, 明 年 為 6.5%, 明 顯 高 於 全 球 、 美<br />

國 , 以 及 歐 元 區 的 經 濟 成 長 , 見 表 二 。<br />

表 二 全 球 主 要 地 區 及 國 家 經 濟 成 長 率 預 測<br />

單 位 :%<br />

2011(f)<br />

<strong>2012</strong>(f)<br />

聯 合 國 OECD 聯 合 國 OECD<br />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率 2.8(3.3) 3.8(4.2) 2.6(3.6) 3.4(4.6)<br />

美 國 1.7(2.6) 1.7(2.6) 1.5(2.8) 2.0(3.1)<br />

歐 元 區 1.5(1.60) 1.6(2.0) 0.4(1.6) 0.2(2.0)<br />

日 本 -0.5(0.7) -0.3(-0.9) 2.0(2.8) 2.0(2.2)<br />

不 含 日 本 之 亞 洲 國 家 7.1(7.2) - 6.8(7.2) -<br />

中 國 大 陸 9.3(9.1) 9.0(9.0 8.7(8.9) 8.5(9.2)<br />

GI EIU GI EIU<br />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率 3.0(3.0) 2.6(2.5) 2.6(3.6) 3.4(4.6)<br />

美 國 1.8(1.7) 1.7(1.6) 1.5(2.8) 2.0(3.1)<br />

歐 元 區 1.6(1.6) 1.5(1.6) 0.4(1.6) 0.2(2.0)<br />

日 本 -0.2(-0.6) -0.3(-0.3) 2.0(2.8) 2.0(2.2)<br />

不 含 日 本 之 亞 洲 國 家 6.8(6.8) 6.7(6.6) 6.5(6.4) 6.4(6.5)<br />

中 國 大 陸 9.3(9.3) 9.0(9.0) 8.1(8.1) 8.2(8.2)<br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 當 前 經 濟 情 勢 月 報 。<br />

註 :( ) 內 數 值 為 前 期 預 測 值 註 。<br />

另 根 據 IMF 的 預 測 , 到 2041 年 , 全 球 經 濟 規 模 前 五 大 經 濟 體 將 分<br />

別 為 中 國 大 陸 、 印 度 、 美 國 、 巴 西 與 日 本 。 這 也 顯 示 雖 然 受 到 歐 、 美 債<br />

信 問 題 的 影 響 , 使 得 未 來 全 球 經 濟 可 能 趨 緩 , 但 也 帶 動 了 全 球 經 濟 版 圖<br />

的 轉 移 。 這 也 表 示 台 灣 的 經 濟 與 外 貿 的 結 構 需 要 調 整 , 以 迎 合 中 國 大 陸


24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以 及 整 個 東 亞 地 區 快 速 成 長 的 趨 勢 。<br />

( 二 ) 全 球 化 與 區 域 化 下 , 東 亞 經 濟 整 合 趨 勢<br />

近 年 來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及 區 域 整 合 的 趨 勢 下 , 各 國 積 極 參 與 區 域 性 經<br />

貿 組 織 及 簽 署 雙 邊 或 多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根 據 WTO 統 計 , 至 2010 年 7<br />

月 底 止 , 國 際 間 的 RTA/FTA 已 有 474 個 , 生 效 的 達 283 個 , 其 中 2000<br />

年 至 2009 年 間 生 效 的 FTA 共 有 174 個 , 已 超 過 前 述 總 數 的 二 分 之 一 ,<br />

顯 示 貿 易 自 由 化 與 區 域 化 的 腳 步 近 年 來 有 日 益 加 速 的 趨 勢 。 而 FTA 所 進<br />

行 的 跨 國 貿 易 , 也 超 過 了 過 全 球 貿 易 總 額 的 50%。<br />

台 灣 所 處 的 東 亞 地 區 , 其 區 域 整 合 的 起 步 雖 然 較 晚 , 但 近 年 來 已 有<br />

迎 頭 趕 上 的 趨 勢 。 東 南 亞 國 協 (ASEAN) 於 1967 年 成 立 , 是 亞 洲 目 前<br />

最 緊 密 的 區 域 貿 易 組 織 ,ASEAN 於 1992 年 第 四 屆 高 峰 會 中 提 出 成 立 東<br />

協 自 由 貿 易 區 (AFTA) 之 構 想 , 預 定 十 五 年 內 , 亦 即 於 2008 年 之 前 成 立<br />

自 由 貿 易 區 。 目 前 印 尼 、 菲 律 賓 、 馬 來 西 亞 、 泰 國 、 新 加 坡 , 汶 萊 等 六<br />

個 創 始 會 員 國 將 從 原 訂 2015 年 完 成 貿 易 自 由 化 時 程 提 早 五 年 , 即 2010<br />

年 之 前 完 成 ; 而 寮 國 、 緬 甸 、 柬 埔 寨 及 越 南 則 將 提 前 三 年 , 亦 即 於 2015<br />

年 前 達 成 貿 易 自 由 化 之 目 標 。<br />

ASEAN 除 了 加 強 本 身 的 整 合 之 外 , 亦 積 極 與 周 邊 國 家 的 進 行 經 濟 合<br />

作 。2002 年 11 月 ASEAN 與 中 國 大 陸 簽 署 「 東 協 — 中 國 全 面 經 濟 合 作 框<br />

架 協 議 」, 開 啟 了 建 立 雙 邊 自 由 貿 易 區 的 進 程 。2004 年 再 簽 署 自 由 貿 易<br />

區 貨 物 貿 易 協 定 , 承 諾 自 2005 年 7 月 開 始 降 稅 ,2010 年 前 ASEAN 六 個<br />

原 始 成 員 國 將 關 稅 降 為 零 ,2015 年 前 ASEAN 十 國 將 關 稅 降 為 零 。 之 後<br />

於 2007 年 、2009 年 雙 邊 分 別 就 服 務 業 貿 易 與 投 資 完 成 協 議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41<br />

除 了 ASEAN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合 作 , 東 協 和 南 韓 、 東 協 和 日 本 、<br />

東 協 和 印 度 , 以 及 東 協 和 紐 西 蘭 、 澳 洲 , 都 已 經 簽 署 完 成 自 由 貿 易 協 定<br />

(FTA)。 東 協 除 了 包 含 六 個 創 始 會 員 國 之 外 , 尚 包 含 之 後 加 入 的 寮 、 緬 、<br />

柬 及 越 南 等 四 個 新 加 入 會 員 國 , 此 十 國 再 加 上 大 陸 、 南 韓 及 日 本 等 三 國 ,<br />

ASEAN+3 的 架 構 可 說 是 東 南 亞 十 國 與 東 北 亞 三 國 的 統 合 。 若 再 加 上 東<br />

協 和 印 度 , 以 及 東 協 和 紐 西 蘭 、 澳 洲 (ASEAN+6) 都 已 簽 署 完 成 自 由<br />

貿 易 協 定 , 以 ASEAN 為 東 亞 區 域 整 合 中 心 的 區 域 體 已 然 成 型 。<br />

除 了 以 東 協 +N 為 主 體 的 東 亞 區 域 整 合 途 徑 外 ,「 跨 太 平 洋 戰 略 經 濟<br />

夥 伴 關 係 」(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TPP) 雖 然 在 2006<br />

年 生 效 , 迄 今 成 員 只 有 新 加 坡 、 汶 萊 、 智 利 及 紐 西 蘭 等 4 個 國 家 。 但 是<br />

隨 著 2008 年 9 月 美 國 宣 布 加 入 談 判 後 ,TPP 頓 時 炙 手 可 熱 , 越 南 、 祕 魯 、<br />

澳 洲 均 表 態 希 望 與 TPP 的 4 個 原 始 成 員 國 進 行 諮 商 談 判 。 而 在 2011 年<br />

美 國 主 辦 APEC 會 議 之 後 , 日 本 、 加 拿 大 以 及 墨 西 哥 等 國 皆 表 態 願 意 加<br />

入 TPP 的 談 判 。 根 據 統 計 ,2011 年 這 11 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達 21<br />

兆 美 元 , 占 全 球 總 值 35%, 若 談 判 進 行 順 利 , 將 使 這 個 橫 跨 太 平 洋 的<br />

FTA, 成 為 全 球 經 濟 規 模 最 大 的 區 域 經 濟 組 織 , 後 續 發 展 值 得 觀 察 。<br />

在 東 亞 區 域 整 合 如 火 如 荼 的 進 行 之 際 , 台 灣 僅 與 大 陸 簽 署 ECFA,<br />

而 與 其 他 主 要 貿 易 地 區 如 東 協 、 美 國 及 日 本 等 都 尚 未 簽 署 FTA。 反 觀 我<br />

們 的 主 要 競 爭 對 手 韓 國 , 已 經 與 東 協 、 美 國 、 歐 盟 等 重 要 國 家 都 簽 署 了<br />

FTAs, 是 全 亞 洲 第 一 個 與 這 三 個 區 域 簽 署 FTA 的 國 家 。 台 灣 未 來 如 不 能<br />

利 用 ECFA 加 速 融 入 東 亞 區 域 整 合 , 將 對 於 台 灣 出 口 產 業 造 成 龐 大 壓<br />

力 , 更 不 利 於 台 灣 經 貿 地 位 的 提 升 。


24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國 家<br />

表 三 東 亞 主 要 國 家 經 濟 整 合 現 況<br />

洽 簽 情 形<br />

日 本 已 簽 署 : 新 加 坡 、 馬 來 西 亞 、 菲 律 賓 、 泰 國 、 墨 西 哥 、 智 利 、 印 尼 、<br />

汶 萊 、 東 南 亞 國 協 (ASEAN)、 瑞 士 、 越 南 、 印 度 、 秘 魯 。<br />

談 判 中 : 韓 國 、 澳 洲 、 海 灣 合 作 理 事 會 (GCC)、 擴 大 TPP。<br />

研 議 中 :ASEAN+3(+6)、 日 韓 中 FTA、 歐 盟 、 蒙 古 、 加 拿 大 。<br />

韓 國 已 簽 署 : 智 利 、 新 加 坡 、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協 會 (EFTA)、 亞 太 貿 易 協 定<br />

(APTA)、ASEAN、 印 度 、 秘 魯 、 美 國 、 歐 盟 。<br />

談 判 中 : 加 拿 大 、 墨 西 哥 、 海 灣 合 作 理 事 會 (GCC)、 紐 西 蘭 、 澳 洲 、<br />

哥 倫 比 亞 、 土 耳 其 、 日 本 。<br />

研 議 中 :ASEAN+3、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MERCOSUR)、 中 國 大 陸 、 俄 羅<br />

斯 、 南 部 非 洲 關 稅 同 盟 (SACU)、 日 韓 中 FTA、 以 色 列 、 越<br />

南 、 中 美 洲 、 蒙 古 、 馬 來 西 亞 、 印 尼 、 泰 國 。<br />

中 國 大 陸 已 簽 署 : 香 港 、 澳 門 、 亞 太 貿 易 協 定 (APTA)、ASEAN、 巴 基 斯 坦 、<br />

智 利 、 紐 西 蘭 、 新 加 坡 、 秘 魯 、 哥 斯 大 黎 加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br />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br />

談 判 中 : 澳 洲 、 冰 島 、 海 灣 合 作 理 事 會 (GCC)、 挪 威 、 瑞 士 、 南 部 非<br />

洲 關 稅 同 盟 (SACU)。<br />

研 議 中 : 印 度 、 日 韓 中 FTA、 韓 國 。<br />

新 加 坡 已 簽 署 : 東 協 自 由 貿 易 區 (AFTA)、 紐 西 蘭 、 日 本 、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協<br />

會 (EFTA)、 澳 洲 、 美 國 、 印 度 、 約 旦 、 韓 國 、 巴 拿 馬 、 跨<br />

太 平 洋 策 略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TPP)、 秘 魯 、 中 國 大 陸 、 海 灣 合<br />

作 理 事 會 (GCC)、 哥 斯 大 黎 加 。<br />

談 判 中 : 加 拿 大 、 巴 基 斯 坦 、 烏 克 蘭 、 歐 盟 、 擴 大 TPP、 中 華 民 國 。<br />

中 華 民 國 已 簽 署 : 巴 拿 馬 、 瓜 地 馬 拉 、 尼 加 拉 瓜 、 宏 都 拉 斯 、 薩 爾 瓦 多 、 海 峽<br />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br />

談 判 中 : 多 明 尼 加 、 新 加 坡 。<br />

研 議 中 : 美 國 、 歐 盟 、 日 本 、 澳 洲 、 加 拿 大 等 國 。<br />

紐 西 蘭 已 簽 署 : 澳 洲 、 跨 太 平 洋 戰 略 經 濟 伙 伴 協 定 (TPP)、 泰 國 、 新 加 坡 、<br />

中 國 大 陸 、 澳 洲 + 紐 西 蘭 +ASEAN(FTA)、 馬 來 西 亞 、 香 港 。<br />

諮 商 結 束 待 正 式 簽 署 : 海 灣 合 作 理 事 會 (GCC)<br />

談 判 中 : 韓 國 、 印 度 、 擴 大 TPP、 俄 羅 斯 。<br />

研 議 中 : 墨 西 哥 、 日 本 。<br />

澳 洲 已 簽 署 : 紐 西 蘭 、 新 加 坡 、 美 國 、 泰 國 、 智 利 、 澳 洲 + 紐 西 蘭 +ASEAN<br />

(FTA)。<br />

談 判 中 : 中 國 大 陸 、 日 本 、 馬 來 西 亞 、 海 灣 合 作 理 事 會 (GCC)、 韓 國 、<br />

擴 大 TPP、 印 尼 、 印 度 。<br />

資 料 來 源 : 國 貿 局 網 站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43<br />

( 三 )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 面 臨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急 迫 性<br />

目 前 世 界 第 二 大 的 經 濟 體 中 國 大 陸 ,2011 年 第 1、2 季 經 濟 成 長 率<br />

分 別 為 9.7%、9.5%, 表 現 依 然 相 當 亮 眼 , 但 到 了 第 三 季 已 經 下 滑 到 9.1%,<br />

創 下 兩 年 來 的 新 低 , 這 表 示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雖 然 存 在 , 但 受 到 全 球 景<br />

氣 衰 退 的 影 響 依 然 相 當 顯 著 。 另 一 方 面 , 受 到 美 國 兩 次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影<br />

響 , 大 陸 承 受 相 當 大 的 通 貨 膨 脹 壓 力 ,2011 年 有 4 個 月 份 的 CPI 年 增 率<br />

在 6% 以 上 , 雖 然 之 後 物 價 有 所 下 降 , 但 全 年 仍 在 4% 以 上 。 而 大 陸 為 了<br />

壓 抑 物 價 及 房 地 產 價 格 , 也 不 敢 推 動 更 進 一 步 的 經 濟 刺 激 措 施 , 因 此 未<br />

來 經 濟 將 可 能 進 一 步 放 緩 , 預 估 2011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9.2%,<strong>2012</strong> 年 將<br />

緩 降 至 8.3%。<br />

中 國 大 陸 近 兩 年 雖 還 能 維 持 經 濟 的 穩 定 發 展 , 但 經 過 近 30 年 來 經 濟<br />

的 快 速 成 長 , 已 面 臨 到 了 結 構 轉 型 的 重 要 時 刻 。 過 去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成<br />

長 模 式 , 主 要 是 出 口 導 向 為 主 的 「 外 需 型 」 經 濟 型 態 , 並 以 豐 沛 的 勞 力 、<br />

低 廉 的 工 資 以 及 廣 大 且 便 宜 的 土 地 等 , 加 上 各 地 政 府 提 供 諸 多 的 優 惠 措<br />

施 , 吸 引 包 括 台 商 在 內 的 大 量 外 資 企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 而 素 有 「 世 界 工 廠 」<br />

的 稱 號 。 然 而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發 生 後 , 歐 美 國 家 的 經 濟 成 長 受 到 限 制 ,<br />

加 上 大 陸 的 投 資 環 境 不 斷 惡 化 , 工 資 上 漲 、 缺 工 、 缺 電 等 問 題 不 斷 發 生 ,<br />

加 上 人 民 幣 重 啟 升 值 趨 勢 , 使 中 國 大 陸 想 維 持 過 去 外 銷 出 口 導 向 來 推 動<br />

經 濟 成 長 的 模 式 , 已 遭 受 嚴 峻 挑 戰 ,「 世 界 工 廠 」 的 地 位 逐 漸 動 搖 。<br />

以 基 本 工 資 為 例 , 根 據 大 陸 各 省 市 的 人 力 資 源 局 (2010) 的 資 料 顯<br />

示 , 中 國 大 陸 過 去 十 年 間 , 平 均 工 資 每 年 漲 幅 超 過 15%。 若 以 2010 年 為<br />

例 , 大 陸 30 個 省 份 最 低 工 資 平 均 調 幅 24%。 到 了 2011 年 大 陸 也 有 北 京 、


24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天 津 、 山 西 等 18 個 地 區 相 繼 調 整 了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 平 均 的 調 幅 約 為<br />

15%。 調 整 過 後 最 低 薪 資 最 高 的 是 深 圳 , 達 到 每 月 平 均 1,320 元 , 見 表 四 。<br />

表 四 中 國 大 陸 重 要 城 市 最 低 工 資 統 計<br />

單 位 : 人 民 幣<br />

2007 年 以 前 2007-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br />

上 海 750 960 1,120 1,280<br />

深 圳 810 1,000 1,100 1,320<br />

浙 江 750 960 1,100 1,310<br />

廣 東 780 860 1,030 1,300<br />

江 蘇 750 850 960 1,140<br />

天 津 670 820 920 1,160<br />

北 京 730 800 960 1,160<br />

山 東 610 760 920 1,100<br />

河 北 580 750 900 1,100<br />

重 慶 580 680 680 870<br />

廣 西 580 670 820 820<br />

四 川 580 650 850 850<br />

安 徽 520 560 720 720<br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br />

此 外 , 中 國 大 陸 成 為 世 界 工 廠 之 後 , 每 年 累 積 大 量 的 貿 易 順 差 , 使<br />

得 匯 率 升 值 壓 力 沈 重 。 大 陸 在 2005 年 7 月 開 始 推 進 人 民 幣 匯 率 形 成 機 制<br />

改 革 以 來 , 到 2008 年 7 月 , 人 民 幣 匯 率 由 8.28 兌 1 美 元 , 升 值 到 6.83<br />

兌 1 美 元 , 升 值 了 21%。 之 後 受 到 金 融 海 嘯 影 響 , 雖 曾 暫 停 升 值 , 但 2010<br />

年 6 月 18 日 後 , 人 民 幣 又 重 回 升 值 的 趨 勢 。 目 前 世 界 各 主 要 研 究 機 構 預<br />

測 , 人 民 幣 匯 率 會 以 每 年 約 5% 的 速 度 升 值 。 另 一 方 面 , 自 2008 年 金 融<br />

海 嘯 爆 發 以 來 , 各 國 政 府 受 制 於 國 內 民 眾 壓 力 , 遂 興 起 貿 易 保 護 主 義 的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45<br />

浪 潮 , 由 於 大 陸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貿 易 出 口 國 , 因 此 往 往 是 最 大 的 受 害 者 ,<br />

2009 年 中 國 的 出 口 占 全 球 的 9.6%, 但 遭 受 的 反 傾 銷 案 佔 到 全 球 的 40%,<br />

反 補 貼 案 佔 全 球 的 75%, 遭 遇 的 貿 易 調 查 數 佔 同 期 全 球 案 件 總 數 的<br />

43%。 受 到 人 民 幣 升 值 與 貿 易 保 護 主 義 影 響 , 使 的 以 出 口 為 主 的 企 業 受<br />

到 嚴 重 打 擊 , 尤 其 是 低 毛 利 的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經 營 壓 力 更 為 沈 重 。<br />

而 為 維 持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繼 續 成 長 , 大 陸 政 府 遂 推 出 一 系 列 擴 大 內 需<br />

措 施 , 以 應 對 全 球 經 濟 衰 退 而 對 出 口 產 業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 同 時 , 大 陸<br />

亦 積 極 實 施 「 十 二 五 規 劃 」, 企 圖 推 動 大 陸 產 業 結 構 的 轉 型 , 同 時 加 強 內<br />

需 市 場 的 發 展 , 希 望 將 過 去 由 出 口 導 向 型 經 濟 增 長 模 式 , 逐 漸 轉 變 為 內<br />

需 拉 動 型 增 長 模 式 。 因 此 , 即 使 面 對 國 內 外 經 濟 嚴 峻 的 挑 戰 , 在 大 陸 政<br />

府 積 極 推 動 結 構 轉 型 之 下 , 國 際 間 仍 普 遍 看 好 大 陸 未 來 的 經 濟 成 長 表<br />

現 。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IMF) 即 預 測 以 購 買 力 評 價 PPP 計 算 的 經 濟 規 模 ,<br />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將 在 2016 年 超 過 美 國 , 比 先 前 的 預 測 時 間 提 早 逾 10 年 。<br />

此 外 , 中 國 大 陸 社 科 院 指 出 「 至 2015 年 , 金 磚 四 國 經 濟 總 量 將 佔 世 界<br />

22%, 而 GDP 增 量 將 達 世 界 的 三 分 之 一 。 且 預 計 至 2020 年 , 中 國 大 陸<br />

經 濟 總 量 將 超 越 美 國 , 居 世 界 第 一 」。 換 言 之 , 大 陸 經 濟 總 量 不 斷 上 升 ,<br />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將 在 「 世 界 工 廠 」 的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發 展 成 「 世 界 市 場 」。<br />

而 隨 著 大 陸 經 濟 規 模 的 不 斷 擴 大 , 國 際 研 究 機 構 亦 普 遍 看 好 中 國 大<br />

陸 內 需 市 場 的 成 長 力 道 , 根 據 統 計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佔 全 球 消 費 市 場 比 重<br />

約 為 6.4%, 排 名 第 四 ,2009 年 成 長 至 8.0%, 並 躍 居 第 二 位 , 僅 次 於 美<br />

國 。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13 億 人 口 的 龐 大 潛 在 消 費 需 求 , 人 均 GDP 的 增 加 也<br />

將 帶 動 消 費 習 慣 快 速 提 升 , 對 中 國 大 陸 消 費 市 場 將 助 力 , 預 期 至 2020 年<br />

將 超 越 美 國 成 為 全 球 最 大 消 費 市 場 , 所 佔 比 重 將 成 長 至 21.1%。 因 此 ,


24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台 商 如 何 因 應 大 陸 從 「 世 界 工 廠 」 轉 型 成 「 世 界 市 場 」, 以 及 如 何 運 用 大<br />

陸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契 機 與 大 陸 合 作 , 值 得 關 注 。<br />

表 五 各 國 消 費 佔 全 球 的 比 例<br />

單 位 :%<br />

國 家 2008 2009 2010 2015F 2020F<br />

美 國 29.3 28.3 27.4 23.5 20.8<br />

日 本 7.9 7.7 7.4 6.5 5.8<br />

德 國 5.5 5.3 5.1 4.3 3.8<br />

中 國 6.4 8.0 9.3 16.4 21.1<br />

英 國 4.9 4.8 4.6 4.0 3.7<br />

法 國 4.1 3.9 3.8 3.2 2.9<br />

義 大 利 3.4 3.3 3.2 2.7 2.3<br />

西 班 牙 2.3 2.2 2.2 1.9 1.8<br />

加 拿 大 2.3 2.2 2.1 1.9 1.7<br />

印 度 2.2 2.4 2.6 3.9 5.3<br />

資 料 來 源 : 拓 墣 科 技 (2010),“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之 研 究 ”<br />

三 、 台 灣 經 貿 情 勢 現 況<br />

( 一 ) 經 濟 情 勢 快 速 反 彈 , 明 年 需 審 慎 因 應<br />

2008 年 發 生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 重 創 了 台 灣 經 濟 , 當 年 度 的 經 濟 成 長 率<br />

為 0.73%,2009 年 甚 至 達 到 -1.81%, 是 台 灣 繼 2001 年 網 路 泡 沫 以 來 第 二 次<br />

的 經 濟 負 成 長 。 1 但 在 政 府 堅 持 兩 岸 開 放 政 策 , 並 提 出 三 挺 政 策 , 擴 大 公<br />

共 工 程 支 出 ,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等 刺 激 政 策 下 , 使 台 灣 經 濟 迅 速 擺 脫 谷 底 ,<br />

1<br />

我 國 第 一 次 出 現 全 年 經 濟 成 長 為 負 的 年 度 為 2001 年 , 當 年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2.2%( 之 後<br />

經 2006 年 價 格 調 整 為 -1.65%)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47<br />

2010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高 達 10.72%, 表 現 較 2002 年 台 灣 歷 經 網 路 泡 沫 後 的<br />

5.26% 高 出 許 多 , 同 時 也 創 下 23 年 來 新 高 。 在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方 面 ,2008<br />

年 為 1 萬 7,833 美 元 ,2010 年 成 長 至 1 萬 9,175 美 元 ,2011 年 預 估 會 達 到 2 萬<br />

848 美 元 , 是 台 灣 有 史 以 來 首 次 突 破 兩 萬 美 元 的 關 卡 , 見 圖 一 。<br />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處 。<br />

圖 一 台 灣 近 十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與 國 民 所 得<br />

就 近 期 表 現 而 言 ,2011 年 上 半 年 臺 灣 經 濟 穩 健 成 長 , 平 均 成 長 率<br />

5.54%, 表 現 優 於 南 韓 、 新 加 坡 。 惟 下 半 年 受 到 歐 美 國 家 景 氣 下 滑 以 及 債<br />

務 問 題 的 衝 擊 , 其 影 響 層 面 已 逐 漸 由 金 融 市 場 擴 散 至 實 體 經 濟 層 面 。 景<br />

氣 對 策 信 號 從 2011 年 8 月 份 到 11 月 都 呈 現 景 氣 遲 緩 的 黃 藍 燈 , 另 外 工<br />

業 生 產 指 數 以 及 外 銷 訂 單 等 等 都 出 現 衰 退 現 象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日 前 也 公<br />

布 2011 年 第 4 季 及 <strong>2012</strong> 年 經 濟 成 長 (GDP) 預 測 ,2011 年 第 4 季 經 濟 成<br />

長 3.69%, 全 年 度 經 濟 成 長 修 正 為 4.51%, 較 10 月 預 測 的 4.56% 下 修 0.05


24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個 百 分 點 ; 預 測 <strong>2012</strong> 年 經 濟 成 長 為 4.19%, 較 10 月 預 測 的 4.38% 也 調 降<br />

0.19 個 百 分 點 。<br />

另 根 據 近 日 來 各 家 預 測 機 構 的 預 測 , 花 旗 銀 行 預 估 台 灣 2011 年 全 年<br />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4.8%, 較 7 月 時 預 估 的 4.9% 略 為 下 修 ,<strong>2012</strong> 年 經 濟 成<br />

長 率 較 也 從 先 前 預 估 的 5% 下 修 為 4.6%。 寶 華 綜 合 經 濟 研 究 院 也 將 2011<br />

年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率 由 5.2% 下 調 至 4.73%。 換 言 之 , 自 2008 年 發 生 金 融 海<br />

嘯 後 , 台 灣 經 濟 雖 快 速 反 彈 , 但 面 對 接 踵 而 來 的 歐 債 危 機 , 已 然 對 台 灣<br />

經 濟 造 成 嚴 重 衝 擊 , 如 何 應 對 至 為 關 鍵 。<br />

( 二 ) 民 間 部 門 成 為 成 長 動 力 , 出 口 與 產 業 結 構 過 度 集 中<br />

2010 年 台 灣 經 濟 創 下 10.72% 的 高 度 成 長 , 若 從 各 部 門 的 貢 獻 來 看 ,<br />

當 年 度 的 民 間 消 費 以 及 民 間 投 資 各 成 長 2.11% 以 及 3.97%, 加 計 政 府 部 門<br />

以 及 存 貨 , 國 內 需 求 合 計 成 長 8.35%, 而 國 外 部 門 也 貢 獻 了 2.37% 的 成<br />

長 , 呈 現 出 民 間 部 門 以 及 出 口 雙 引 擎 帶 動 經 濟 的 成 長 型 態 。 若 與 2006 與<br />

2007 年 相 比 , 這 兩 年 雖 然 各 有 5.44% 及 5.98% 的 經 濟 成 長 , 但 主 要 是 由<br />

國 外 部 門 所 帶 動 , 其 貢 獻 分 別 達 到 4.69% 以 及 4.65%, 見 表 六 。 這 也 顯 示<br />

出 , 自 2008 年 後 , 受 到 台 幣 升 值 以 及 開 放 陸 資 、 陸 客 的 影 響 , 台 灣 的 批<br />

發 零 售 、 觀 光 旅 遊 、 百 貨 業 房 地 產 、 等 都 有 不 錯 的 成 績 , 台 灣 的 內 需 市<br />

場 因 此 呈 現 難 得 的 榮 景 。<br />

台 灣 的 經 濟 雖 逐 漸 轉 由 內 需 與 出 口 雙 引 擎 帶 動 , 但 受 到 歐 美 債 信 問<br />

題 影 響 , 將 會 使 得 台 灣 的 外 貿 情 勢 受 到 影 響 。 一 方 面 , 台 灣 的 出 口 市 場<br />

多 集 中 在 歐 、 美 、 中 國 大 陸 等 地 區 , 而 出 口 至 大 陸 的 產 品 , 有 許 多 是 經<br />

過 組 裝 或 加 工 後 再 出 口 到 歐 美 國 家 , 一 旦 歐 美 國 家 的 經 濟 下 滑 , 台 灣 的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49<br />

出 口 也 會 受 到 影 響 。 另 一 方 面 , 臺 灣 資 通 訊 產 品 占 我 國 出 口 比 重 達 五 成 ,<br />

且 多 以 代 工 生 產 為 主 , 易 受 景 氣 波 動 影 響 , 另 ICT 投 資 占 製 造 業 投 資 名<br />

目 比 率 高 達 7 成 , 且 多 集 中 在 半 導 體 及 面 板 產 業 , 若 無 新 興 產 業 開 發 ,<br />

國 內 投 資 動 能 恐 無 以 為 繼 。 因 此 , 在 當 前 國 際 情 勢 不 佳 之 下 , 台 灣 需 積<br />

極 面 對 出 口 與 產 業 過 度 集 中 的 課 題 。<br />

年 別<br />

經 濟<br />

成 長 率<br />

表 六 經 濟 成 長 率 及 各 因 子 之 貢 獻<br />

小 計<br />

民 間 部 門<br />

消 費<br />

國 內 需 求<br />

固 定<br />

資 本<br />

政 府<br />

支 出<br />

存 貨<br />

增 加<br />

單 位 :%<br />

國 外 淨<br />

需 求<br />

2006 5.44 0.95 0.92 0.59 -0.67 0.10 4.49<br />

2007 5.98 1.34 1.23 0.24 0.13 -0.27 4.65<br />

2008 0.73 -2.11 -0.53 -2.62 0.10 0.94 2.84<br />

2009 -1.81 -3.24 0.43 -2.56 0.94 -2.05 1.42<br />

2010 10.72 8.35 2.11 3.97 0.09 2.17 2.37<br />

2011 4.51 0.77 1.83 -0.39 -0.11 -0.57 3.74<br />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處 。<br />

( 三 ) 失 業 情 勢 漸 趨 和 緩 , 但 青 年 及 高 學 歷 失 業 問 題 值 得 重 視<br />

自 2008 年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發 生 以 來 , 台 灣 的 失 業 率 就 不 斷 上 升 , 到 了<br />

2009 年 8 月 達 到 6.13%, 是 台 灣 有 史 以 來 最 高 的 失 業 率 。 之 後 , 隨 著 國<br />

內 外 景 氣 復 甦 , 失 業 率 逐 漸 下 降 , 到 了 2011 年 10 月 份 失 業 率 已 降 到<br />

4.30%, 見 表 七 。<br />

事 實 上 , 自 金 融 海 嘯 以 來 , 國 際 間 都 面 臨 嚴 重 的 失 業 問 題 , 美 國 2011


25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年 11 月 失 業 率 由 9.0% 降 至 8.6%, 創 2009 年 3 月 以 來 新 低 , 而 且 總 就 業<br />

人 數 仍 較 金 融 危 機 發 生 前 的 2007 年 減 少 近 550 萬 人 , 顯 示 就 業 情 勢 仍 屬<br />

嚴 峻 。 歐 元 區 2011 年 10 月 失 業 率 為 10.3%, 創 1998 年 6 月 以 來 新 高 ,<br />

主 要 經 濟 體 中 , 德 國 失 業 率 為 5.5%, 法 國 失 業 率 9.8%, 西 班 牙 22.8%,<br />

義 大 利 8.5%。 在 亞 洲 國 家 中 , 日 本 失 業 率 為 4.1%; 韓 國 失 業 率 為 3.1%,<br />

香 港 10 月 失 業 率 為 3.3%, 雖 然 較 台 灣 的 失 業 率 低 , 但 也 同 樣 是 該 國 近<br />

期 來 的 最 高 紀 錄 。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更 警 告 , 受 到 國 際 景 氣 趨 緩 , 已 使 全 球<br />

就 業 情 勢 惡 化 。 其 中 ,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恐 無 法 於 2016 年 前 , 回 復 金 融 危 機<br />

發 生 前 的 就 業 水 準 。 因 此 , 若 以 台 灣 10 月 份 失 業 率 4.3% 而 言 , 已 接 近<br />

金 融 海 嘯 前 4.14% 的 水 準 , 顯 示 台 灣 在 創 造 就 業 的 表 現 顯 然 較 其 他 國 家<br />

優 異 。<br />

失 業 情 勢 漸 趨 和 緩 , 惟 青 年 及 高 學 歷 失 業 仍 居 高 不 下 , 反 映 國 內 學<br />

校 教 育 與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仍 有 落 差 。 按 照 年 齡 層 區 分 ,2011 年 1 至 10 月<br />

15 至 24 歲 青 年 失 業 率 12.56%, 為 總 失 業 率 4.42% 的 2.8 倍 , 突 顯 青 年 失<br />

業 問 題 亟 待 改 善 。 若 按 教 育 程 度 區 分 , 大 學 及 以 上 程 度 失 業 人 數 16 萬<br />

人 , 失 業 率 5.20%, 其 中 , 大 學 程 度 失 業 人 數 14 萬 1 千 人 , 失 業 率 5.82%,<br />

反 映 國 內 高 學 歷 失 業 課 題 值 得 關 注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51<br />

表 七 台 灣 失 業 率 變 化<br />

民 國 ( 年 ) 就 業 增 加 率<br />

(%)<br />

失 業 率<br />

(%)<br />

青 年 失 業 率<br />

(%)<br />

大 學 以 上 程 度<br />

失 業 率 (%)<br />

97 1.06 4.14 11.81 4.78<br />

98 -1.20 5.85 14.49 5.98<br />

99 2.09 5.21 13.09 5.62<br />

100 年 1 月 2.26 4.64 12.27 5.25<br />

2 2.20 4.69 12.85 5.37<br />

3 2.37 4.48 12.42 5.12<br />

4 2.25 4.29 12.21 4.80<br />

5 2.01 4.27 11.73 4.88<br />

6 2.03 4.35 12.48 5.17<br />

7 2.04 4.41 12.91 5.31<br />

8 2.01 4.45 13.27 5.47<br />

9 2.08 4.28 12.75 5.31<br />

10 1.94 4.30 12.65 5.26<br />

100 年 1 至 10 月 2.12 4.42 12.56 5.20<br />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處 。<br />

( 四 ) 政 府 有 效 控 制 通 膨 , 但 仍 須 注 意 後 續 發 展<br />

今 年 以 來 台 灣 曾 面 臨 較 大 的 通 貨 膨 脹 壓 力 , 原 本 2010 年 9 月 份 的 消<br />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僅 有 0.29%, 之 後 則 一 路 攀 升 , 最 高 到 達 2011 年 6 月 份<br />

1.95%, 見 表 八 。 但 面 對 物 價 上 漲 的 壓 力 , 政 府 也 採 取 了 適 當 的 應 對 措 施 ,<br />

包 括 : 經 濟 部 決 定 糖 與 沙 拉 油 上 揚 的 成 本 , 由 台 糖 自 行 吸 收 , 另 外 包 括<br />

水 、 電 價 也 都 不 會 調 漲 ; 財 政 部 也 決 議 包 括 奶 油 、 粗 糖 、 玉 米 粉 、 大 豆<br />

粉 、 小 麥 粉 、 嬰 幼 兒 奶 粉 等 調 降 關 稅 ; 而 針 對 油 價 上 漲 問 題 , 也 採 取 「 減<br />

半 調 漲 、 多 元 吸 收 」 的 方 案 。 因 此 , 在 政 府 各 項 穩 定 物 價 措 施 實 施 之 後 ,<br />

台 灣 的 物 價 從 1.95% 的 最 高 水 準 , 到 了 10 月 份 已 經 降 到 1.22%, 顯 見 政


25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府 穩 定 物 價 的 措 施 已 見 到 成 效 。<br />

若 與 國 際 主 要 國 家 比 較 , 今 年 1 至 10 月 美 國 物 價 上 漲 3.2%, 中 國<br />

大 陸 漲 5.6%, 新 加 坡 漲 5.1%, 香 港 漲 5.1%, 南 韓 漲 4.4%, 相 較 於 台<br />

灣 1 至 10 月 平 均 1.40% 的 水 準 來 看 , 台 灣 的 物 價 水 準 尚 稱 穩 定 。<br />

物 價 近 日 來 雖 有 和 緩 的 趨 勢 , 但 包 括 美 元 幣 值 、 全 球 氣 候 異 常 、 以<br />

及 新 興 國 家 崛 起 等 結 構 性 的 因 素 依 然 存 在 , 對 未 來 之 物 價 走 勢 仍 不 能 掉<br />

以 輕 心 。 另 一 方 面 , 相 對 近 年 來 國 內 薪 資 漲 成 長 速 度 , 物 價 的 緩 步 上 漲<br />

仍 對 一 般 受 薪 階 級 造 成 壓 力 , 對 於 弱 勢 家 庭 更 是 沈 重 負 擔 。 因 此 未 來 政<br />

府 如 何 帶 動 國 內 薪 資 上 揚 , 將 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 讓 全 民 分 享 , 同 時 健 全<br />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 將 是 重 要 的 課 題 。<br />

表 八 各 國 物 價 統 計<br />

單 位 :%<br />

年 ( 月 ) 別<br />

中 華<br />

中 國<br />

美 國 日 本<br />

民 國<br />

大 陸<br />

南 韓 新 加 坡 香 港<br />

92 -0.28 2.3 -0.2 1.2 3.5 0.5 -2.5<br />

93 1.61 2.7 0.0 3.9 3.6 1.7 -0.4<br />

94 2.31 3.4 -0.3 1.8 2.8 0.4 0.9<br />

95 0.60 3.2 0.2 1.5 2.2 1.0 2.1<br />

96 1.80 2.9 0.1 4.8 2.5 2.1 2.0<br />

97 3.53 3.8 1.4 5.9 4.7 6.5 4.3<br />

98 -0.87 -0.4 -1.4 -0.7 2.8 0.6 0.6<br />

99 0.96 1.6 -0.7 3.3 2.9 2.8 2.3<br />

100 1.40 3.2 -0.3 5.6 4.4 5.1 5.1<br />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處 。<br />

註 :100 年 統 計 1 至 10 月 平 均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53<br />

( 五 ) 貧 富 差 距 問 題 值 得 重 視<br />

所 謂 貧 富 差 距 , 主 計 處 採 用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 五 等 分 位 差 距 倍 數 」,<br />

也 就 是 台 灣 最 富 有 的 前 20% 的 家 庭 與 最 貧 窮 的 20% 的 家 庭 所 得 相 差 倍<br />

數 。 這 項 數 據 在 2000 年 時 為 5.55 倍 , 但 是 到 了 2001 年 擴 大 為 6.39 倍 ,<br />

是 台 灣 有 史 以 來 貧 富 差 距 最 嚴 重 的 時 候 , 之 後 幾 年 都 維 持 在 6 倍 左 右 的<br />

水 準 。 若 與 國 際 比 較 ,2010 年 台 灣 為 6.19 倍 , 較 日 本 的 6.22 倍 、 美 國<br />

的 9.59 倍 (2009), 新 加 坡 的 12.7 倍 都 低 , 顯 示 台 灣 貧 富 差 距 問 題 雖 有<br />

擴 大 趨 勢 , 但 問 題 並 不 似 其 他 國 家 嚴 重 , 見 表 九 。<br />

若 觀 察 近 幾 年 的 數 據 , 可 以 發 現 台 灣 貧 富 差 距 最 大 的 紀 錄 是 2001 年<br />

的 6.39 倍 , 以 及 2009 年 的 6.34 倍 。 從 這 兩 次 的 高 峰 可 以 得 知 , 正 好 是<br />

台 灣 受 到 網 路 泡 沫 以 及 金 融 海 嘯 衝 擊 最 嚴 重 的 時 候 , 換 言 之 , 當 經 濟 景<br />

氣 嚴 重 衰 退 的 時 候 , 影 響 最 大 的 族 群 並 不 是 富 豪 , 反 而 所 得 最 底 層 的 民<br />

眾 。 因 此 , 在 面 對 未 來 經 濟 可 能 衰 退 的 風 險 時 , 如 何 採 行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br />

減 緩 低 所 得 族 群 的 生 活 困 境 , 是 政 府 須 思 考 的 問 題 。


25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表 九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所 得 分 配 比 較<br />

年 別<br />

五 等 分<br />

位 差 距<br />

倍 數<br />

我 國 日 本 美 國 韓 國 新 加 坡<br />

吉 尼<br />

係 數<br />

五 等 分<br />

位 差 距<br />

倍 數<br />

五 等 分<br />

位 差 距<br />

倍 數<br />

吉 尼<br />

係 數<br />

五 等 分<br />

位 差 距<br />

倍 數<br />

吉 尼<br />

係 數<br />

五 等 分<br />

位 差 距<br />

倍 數<br />

吉 尼<br />

係 數<br />

89 5.55 0.326 4.74 10.15 0.41 - - 10.1 0.43<br />

90 6.39 0.350 4.68 10.44 0.41 - - 11.1 0.46<br />

91 6.16 0.345 6.36 9.73 0.40 - - 11.3 0.46<br />

92 6.07 0.343 6.11 9.40 0.39 - - 11.5 0.46<br />

93 6.03 0.338 6.04 10.04 0.40 - - 11.7 0.46<br />

94 6.04 0.340 5.97 10.17 0.40 - - 12.3 0.47<br />

95 6.01 0.339 6.24 10.39 0.40 5.38 0.31 12.4 0.48<br />

96 5.98 0.340 6.39 10.29 0.40 5.60 0.31 13.2 0.49<br />

97 6.05 0.341 6.07 9.57 0.39 5.71 0.31 13.0 0.48<br />

98 6.34 0.345 6.25 9.59 0.39 5.75 0.31 12.7 0.48<br />

99 6.19 0.342 6.22 - - 5.66 0.31 12.9 0.48<br />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處 。<br />

( 六 ) 台 灣 競 爭 力 排 名 上 升<br />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IMD) 公 布 「2011 年 世 界 競 爭 力 排 名 」, 台 灣 在 59<br />

個 受 評 比 的 國 家 中 , 排 名 第 6 位 , 繼 2010 年 從 第 23 名 進 步 至 第 8 名 之<br />

後 , 再 度 進 步 2 名 。 同 時 拜 澳 洲 競 爭 力 排 名 下 滑 至 第 9 名 , 台 灣 成 為 整<br />

個 亞 太 地 區 的 第 3 名 , 僅 次 於 香 港 、 新 加 坡 , 創 下 歷 年 最 佳 成 績 。<br />

若 以 四 大 類 指 標 來 分 析 今 年 的 競 爭 力 排 名 , 首 先 是 經 濟 表 現 , 台 灣<br />

由 16 名 升 到 8 名 ; 其 次 是 企 業 效 能 , 與 去 年 同 樣 維 持 在 第 3 名 ; 再 來 是<br />

政 府 效 能 , 我 國 由 第 6 名 退 到 第 10 名 ; 最 後 是 基 礎 建 設 , 由 17 名 升 到<br />

16 名 。 因 此 整 體 而 言 , 台 灣 的 名 次 較 去 年 進 步 2 名 , 見 表 十 。<br />

2011 年 進 步 最 多 的 是 經 濟 表 現 分 項 , 較 2010 年 上 升 8 名 。 最 主 要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55<br />

原 因 是 台 灣 2010 年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10.72%, 創 下 23 年 來 的 最 高 紀 錄 。 在<br />

企 業 效 能 的 部 分 ,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的 靈 活 度 與 彈 性 , 長 期 以 來 是 台 灣 競 爭<br />

力 的 主 要 來 源 , 也 一 向 在 各 類 指 標 中 有 較 好 的 排 名 。 雖 然 台 灣 企 業 的 經<br />

營 受 到 金 融 海 嘯 的 衝 擊 , 使 的 2009 年 的 排 名 一 度 滑 落 到 22 名 , 但 在 金<br />

融 海 嘯 後 快 速 的 反 彈 , 大 幅 躍 升 至 第 3 名 ,2011 年 則 維 持 相 同 名 次 。<br />

而 這 四 項 指 標 中 , 唯 一 退 步 的 就 是 政 府 效 能 的 部 分 , 從 2010 年 的 第<br />

6 名 下 滑 至 2011 年 的 第 10 名 , 但 如 果 比 較 過 去 幾 年 來 台 灣 在 政 府 效 能<br />

項 目 的 表 現 , 例 如 2004 與 2005 年 都 是 18 名 ,2006 退 到 23 名 ,2008 年<br />

16 名 。 換 言 之 , 國 民 黨 執 政 後 的 2010 年 創 下 第 6 名 的 歷 史 最 佳 成 績 ,<br />

就 算 2011 年 倒 退 到 第 10 名 , 還 是 17 年 來 的 次 佳 成 績 。 此 外 , 若 以 這 四<br />

項 指 標 來 看 , 台 灣 基 礎 建 設 的 排 名 一 直 沒 有 太 大 的 進 步 。 因 此 , 如 何 進<br />

一 步 提 升 台 灣 整 體 基 礎 建 設 的 軟 硬 體 水 準 , 是 提 升 台 灣 整 體 競 爭 力 的 重<br />

要 關 鍵 。<br />

表 十 台 灣 歷 年 IMD 全 球 競 爭 力 排 名<br />

年 度 總 體 經 濟 表 現 政 府 效 能 企 業 經 營 效 率 基 礎 建 設 總 排 名<br />

2001 26 17 9 20 16<br />

2002 28 24 16 20 20<br />

2003 33 20 11 23 17<br />

2004 14 18 7 20 12<br />

2005 18 19 6 18 11<br />

2006 25 23 13 18 17<br />

2007 16 20 17 21 18<br />

2008 21 16 10 17 13<br />

2009 27 18 22 23 23<br />

2010 16 3 6 17 8<br />

2011 8 3 10 16 6<br />

資 料 來 源 : IMD,「2011 年 世 界 競 爭 力 排 名 」。


25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四 、 馬 總 統 執 政 經 濟 政 策 回 顧<br />

( 一 ) 推 動 消 費 券 、 存 款 全 額 保 障 、 三 挺 政 策 等 措 施 , 因 應 金 融 海 嘯<br />

為 因 應 2008 年 的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 政 府 實 施 多 項 政 策 , 以 維 持 經 濟 穩<br />

定 發 展 。 其 中 , 在 消 費 券 方 面 ,2009 年 初 發 放 全 國 人 民 每 人 消 費 券 3,600<br />

元 , 成 功 促 使 民 間 消 費 回 溫 。 消 費 券 政 策 獲 國 際 媒 體 高 度 矚 目 與 肯 定 ,<br />

其 效 益 經 計 量 評 估 , 對 2009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的 貢 獻 約 0.28 至 0.43 個 百 分 點 。<br />

在 實 施 存 款 全 額 保 障 方 面 , 為 確 保 金 融 市 場 穩 定 , 自 2008 年 10 月 7<br />

日 起 , 所 有 國 內 銀 行 存 款 戶 存 款 都 由 政 府 全 額 保 障 , 為 亞 洲 第 1 個 、 全 球<br />

第 3 個 宣 布 實 施 的 國 家 , 成 功 建 立 國 人 對 金 融 市 場 信 心 。 2<br />

另 有 關 「 政 府 挺 銀 行 、 銀 行 挺 企 業 、 企 業 挺 勞 工 」 的 「 三 挺 政 策 」,<br />

由 政 府 帶 頭 宣 示 存 款 全 額 保 障 , 並 提 出 適 度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 推 動 協 助 舊<br />

貸 展 延 、 加 強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 加 強 推 動 愛 心 企 業 專 案 融 資 等 措 施 ,<br />

成 功 帶 領 企 業 度 過 危 機 。<br />

( 二 ) 兩 岸 簽 署 ECFA<br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Economic Cooperation<br />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 簽 署 成 功 , 同 年 9 月<br />

12 日 正 式 生 效 。2011 年 1 月 1 日 , 第 一 階 段 的 ECFA 貨 品 貿 易 和 服 務 貿<br />

易 早 期 收 穫 清 單 (ECF 早 收 清 單 ) 開 始 全 面 實 施 ; 同 時 ,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委<br />

員 會 ( 經 合 會 ) 亦 於 2011 年 2 月 22 日 於 桃 園 舉 行 首 次 例 會 。 若 以 早 收 清 單<br />

的 部 分 來 看 , 以 2009 年 兩 岸 自 對 方 進 口 金 額 比 較 時 , 貨 品 貿 易 早 收 清 單<br />

部 分 , 中 國 大 陸 提 出 539 項 產 品 的 降 稅 安 排 , 占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金<br />

2<br />

較 於 金 融 海 嘯 時 , 西 方 很 多 國 家 出 現 銀 行 紛 紛 倒 閉 的 情 況 , 我 國 沒 有 任 何 一 家 銀 行 出<br />

狀 況 , 顯 示 我 們 政 府 的 相 關 金 融 政 策 是 相 當 成 功 的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57<br />

額 的 16.14%, 台 灣 提 出 267 項 產 品 的 降 稅 安 排 , 占 台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br />

金 額 的 10.53%。<br />

兩 岸 簽 署 ECFA 後 , 因 為 降 低 關 稅 、 排 除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 促 進 兩<br />

岸 經 貿 的 良 性 循 環 。2011 年 1 月 1 日 ECFA 的 早 期 收 穫 計 畫 實 施 後 ,2011<br />

年 1 至 10 月 台 灣 出 口 至 大 陸 的 早 期 收 穫 產 品 成 長 12.64%, 高 於 整 體 出<br />

口 的 9.17%; 節 省 關 稅 1 億 256 萬 美 元 。ECFA 早 收 清 單 第 二 階 段 降 稅 已<br />

自 <strong>2012</strong> 年 元 月 1 日 起 執 行 ,539 項 產 品 中 有 526 項 關 稅 降 再 降 為 零 , 將<br />

會 更 進 一 步 刺 激 這 些 產 品 出 口 的 成 長 。<br />

( 三 ) 促 進 兩 岸 經 貿 正 常 化<br />

馬 政 府 執 政 以 來 , 共 舉 行 七 次 江 陳 會 談 , 完 成 16 項 協 議 ,1 個 共 識<br />

及 2 個 共 同 意 見 , 其 中 包 括 :2008 年 完 成 海 峽 兩 岸 包 機 會 談 紀 要 、 海 峽<br />

兩 岸 關 於 大 陸 居 民 赴 臺 灣 旅 遊 協 議 、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 海 峽 兩 岸 空 運<br />

協 議 、 海 峽 兩 岸 郵 政 協 議 及 海 峽 兩 岸 食 品 安 全 協 議 。2009 年 完 成 海 峽 兩<br />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補 充 協 議 、 海 峽 兩 岸 金<br />

融 合 作 協 議 、 海 峽 兩 岸 農 產 品 檢 疫 檢 驗 合 作 協 議 、 海 峽 兩 岸 標 準 計 量 檢<br />

驗 認 證 合 作 協 議 、 海 峽 兩 岸 漁 船 船 員 勞 務 合 作 協 議 及 陸 資 赴 臺 投 資 共<br />

識 。2010 年 完 成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海 峽 兩 岸 智 慧 財 產<br />

權 保 護 合 作 協 議 、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2011 年 完 成 海 峽 兩 岸 核<br />

電 安 全 合 作 協 議 , 並 就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階 段 性 成 果 與 加 強 產 業 合 作 議 題 達<br />

成 共 同 意 見 。<br />

在 效 益 方 面 , 由 於 兩 岸 空 運 直 航 的 實 施 , 桃 園 機 場 2010 年 的 國 際 旅<br />

客 達 2,511.4 萬 人 次 , 成 長 16.2%; 國 際 貨 運 量 成 長 30.1%。 在 兩 岸 海 運


25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方 面 ,2010 年 台 灣 各 港 口 貨 運 裝 卸 量 合 計 1,274 萬 TEU, 其 中 兩 岸 海 運<br />

直 航 191.8 萬 TEU, 佔 全 體 15.1%, 成 長 22.4%。 在 大 陸 觀 光 客 來 台 方 面 ,<br />

2010 年 大 陸 旅 客 來 台 118.9 萬 人 次 , 平 均 每 日 3,257 人 , 比 2009 年 同 期<br />

成 長 65.3%。 若 再 加 上 其 他 專 業 交 流 人 士 共 158 萬 人 次 ( 平 均 每 日 4,329<br />

人 次 ), 佔 台 灣 總 觀 光 人 數 556.7 萬 人 次 的 28.4%。。<br />

( 四 ) 積 極 拓 展 國 際 經 貿 空 間<br />

馬 總 統 上 台 後 , 積 極 拓 展 台 灣 國 際 經 貿 空 間 ,2009 年 即 受 邀 以 觀 察<br />

員 身 分 參 加 WHA, 而 目 前 台 灣 與 各 國 全 面 性 租 稅 雙 邊 協 定 簽 署 增 為 20<br />

國 , 關 務 互 助 合 作 協 議 簽 訂 增 至 21 國 。 出 國 免 簽 及 落 地 簽 由 2008 年 的<br />

54 個 國 家 增 加 到 124 個 國 家 , 同 時 2011 年 12 月 美 國 已 將 台 灣 列 為 免 簽<br />

候 選 國 家 , 最 快 <strong>2012</strong> 年 上 半 年 國 人 赴 美 將 免 簽 證 。 而 隨 著 兩 岸 簽 署 ECFA<br />

之 後 , 更 有 利 於 台 灣 融 入 東 亞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 目 前 台 灣 已 與 日 本 簽 署 「 投<br />

資 自 由 化 、 促 進 及 保 護 合 作 協 議 」, 與 澳 洲 簽 署 「 投 資 促 進 協 定 」。 同 時<br />

與 新 加 坡 已 展 開 「 臺 星 經 濟 夥 伴 協 議 」(ASTEP) 之 正 式 談 判 , 也 與 紐 西<br />

蘭 已 展 開 「 台 紐 經 濟 合 作 協 議 」(ECA) 之 協 商 , 並 與 菲 律 賓 、 印 度 及 印 尼<br />

宣 布 啟 動 簽 署 「 經 濟 夥 伴 協 議 」 可 行 性 研 究 。<br />

( 五 ) 財 經 政 策 鬆 綁<br />

鬆 綁 財 經 政 策 與 法 規 是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關 鍵 , 例 如 兩 岸 經 貿<br />

方 面 , 赴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上 限 提 高 至 60%, 取 消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第 一 及 第 二<br />

上 市 條 件 限 制 , 以 及 開 放 證 券 、 期 貨 及 投 信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等 。 金 融 租 稅<br />

方 面 , 調 降 遺 贈 稅 、 貨 物 稅 、 營 所 稅 及 綜 所 稅 , 吸 引 海 外 掛 牌 公 司 回 台<br />

上 市 (TDR), 以 及 開 放 香 港 ETF 來 臺 掛 牌 等 ; 企 業 經 營 方 面 , 取 消 公 司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59<br />

設 立 最 低 資 本 額 規 定 , 制 定 「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 以 及 開 放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製<br />

造 業 、 服 務 業 及 公 共 建 設 等 。<br />

( 六 ) 推 動 愛 台 12 建 設<br />

擴 大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 不 但 有 助 於 厚 植 國 家 競 爭 力 , 更 能 加 速 經 濟 發<br />

展 , 提 升 就 業 機 會 。2009 年 12 月 2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 愛 臺 12 建 設 」 總 體 計 畫 ,<br />

總 經 費 需 求 3.99 兆 元 , 預 計 自 2009 年 至 2016 年 實 施 。 目 前 完 成 的 建 設 計<br />

有 : 健 全 便 捷 高 速 路 網 , 包 括 國 道 6 號 南 投 段 、 國 道 1 號 五 股 至 楊 梅 段 拓<br />

寬 工 程 ( 五 楊 高 架 )、 增 設 高 科 交 流 道 及 改 善 五 股 交 流 道 、 東 西 向 快 速 公 路<br />

八 里 新 店 線 八 里 五 股 段 等 。 台 北 港 深 水 碼 頭 及 後 線 櫃 場 啟 用 、 高 雄 洲 際<br />

貨 櫃 中 心 第 一 期 計 畫 ( 第 六 貨 櫃 中 心 ) 正 式 營 運 。 桃 園 航 空 城 之 規 劃 ,<br />

以 及 規 劃 下 世 代 行 動 通 信 (4G) 頻 譜 配 置 與 釋 出 等 等 。<br />

( 七 ) 推 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與 四 大 智 慧 型 產 業<br />

為 因 應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及 社 會 需 求 , 掌 握 下 一 波 產 業 成 長 契 機 ,<br />

再 創 經 濟 榮 景 , 政 府 已 提 出 生 物 科 技 、 觀 光 旅 遊 、 綠 色 能 源 、 醫 療 照 護 、<br />

精 緻 農 業 及 文 化 創 意 等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 形 成 完 整 的 新 興 產 業 架 構 。 此 外 ,<br />

為 有 效 運 用 我 國 資 通 訊 產 業 利 基 、 發 明 優 勢 及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 政 府<br />

在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之 外 , 進 一 步 提 出 智 慧 電 動 車 、 雲 端 運 算 、 智 慧 綠 建 築<br />

及 發 明 專 利 產 業 化 等 四 大 新 興 智 慧 型 產 業 , 以 期 帶 動 新 一 波 的 產 業 發 展<br />

契 機 。<br />

( 八 )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立 法 , 促 進 農 業 發 展<br />

確 保 農 業 永 續 發 展 , 提 出 「 精 緻 農 業 健 康 卓 越 方 案 」; 活 化 休 耕 , 鼓


26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勵 從 農 青 年 , 推 動 「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 計 畫 ; 發 布 施 行 「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br />

促 進 農 村 永 續 發 展 ; 提 高 各 項 公 糧 稻 穀 收 購 價 格 每 公 斤 3 元 , 落 實 照 顧<br />

農 民 ; 增 加 稻 農 收 益 ,37 年 來 首 次 政 府 收 購 濕 穀 ; 確 保 國 家 糧 食 安 全 ,<br />

2010 年 12 月 底 公 糧 庫 存 約 47 萬 公 噸 折 糙 量 , 較 2008 年 5 月 底 23 萬<br />

公 噸 增 幅 104 %; 訂 定 我 國 糧 食 自 給 率 於 2020 年 達 40% 之 目 標 。<br />

五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br />

( 一 ) 施 政 背 景<br />

馬 英 九 總 統 於 2008 年 5 月 20 日 上 任 , 不 久 後 即 遭 遇 全 球 金 融 海 嘯<br />

的 危 機 , 但 在 馬 總 統 堅 持 兩 岸 開 放 的 政 策 、 並 提 出 三 挺 政 策 、 擴 大 公 共<br />

工 程 支 出 ,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等 刺 激 經 濟 政 策 之 下 , 使 得 台 灣 的 景 氣 與 就 業<br />

快 速 的 恢 復 。 這 三 年 , 馬 總 統 也 致 力 於 國 際 空 間 的 改 善 並 積 極 簽 署 經 濟<br />

協 定 ,2010 年 台 灣 與 大 陸 簽 署 「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ECFA) 後 ,2011 年 台<br />

灣 與 日 本 簽 署 投 資 保 障 協 議 , 與 新 加 坡 等 國 的 經 濟 協 議 也 在 積 極 洽 簽<br />

中 。 而 投 資 環 境 的 持 續 改 善 , 也 獲 得 瑞 士 「 洛 桑 國 際 管 理 發 展 學 院 」(IMD)<br />

的 肯 定 , 台 灣 在 2011 年 全 球 競 爭 力 排 名 第 6 名 , 是 台 灣 有 史 以 來 最 佳 成<br />

績 。 同 時 ,「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WEF) 的 全 球 競 爭 力 評 比 中 , 台 灣 也 拿 到<br />

第 13 名 , 其 中 有 8 個 項 目 為 世 界 第 一 。<br />

馬 總 統 執 政 這 三 年 , 已 徹 底 改 變 臺 灣 貪 腐 與 鎖 國 的 困 境 , 並 讓 偏 離<br />

正 面 發 展 軌 道 的 臺 灣 , 重 新 回 到 正 確 的 發 展 道 路 上 , 從 兩 岸 關 係 逐 漸 改<br />

善 、 經 濟 成 長 快 速 復 甦 、 國 際 空 間 擴 大 、 競 爭 力 的 提 升 等 就 是 最 好 的 證<br />

明 。<br />

台 灣 經 濟 雖 從 金 融 海 嘯 後 快 速 反 彈 , 但 世 界 的 經 濟 局 勢 卻 依 然 快 速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61<br />

的 轉 變 , 歐 美 國 家 債 務 問 題 依 然 方 興 未 艾 , 全 球 景 氣 將 逐 漸 趨 緩 , 經 濟<br />

的 重 心 也 將 由 西 往 東 , 逐 漸 向 亞 洲 集 中 。 另 一 方 面 , 區 域 結 盟 蔚 為 風 潮 ,<br />

台 灣 無 法 自 外 此 一 趨 勢 , 尤 其 我 們 的 主 要 競 爭 對 手 , 韓 國 已 經 與 東 協 、<br />

美 國 、 歐 盟 等 國 家 簽 署 FTAs, 對 於 台 灣 產 品 出 口 的 龐 大 壓 力 。 除 了 要 面<br />

對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的 挑 戰 , 又 要 面 對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 教 育 改 革 、 區 域 均 衡 、<br />

環 境 變 遷 、 政 府 效 能 等 內 在 課 題 等 內 在 課 題 , 未 來 幾 年 將 是 台 灣 經 濟 發<br />

展 的 關 鍵 時 刻 。<br />

面 對 台 灣 內 外 在 環 境 的 變 遷 與 挑 戰 , 馬 總 統 與 2010 年 5 月 19 日 前<br />

夕 發 表 「 黃 金 十 年 、 大 步 向 前 」 的 演 說 , 經 過 一 年 多 的 具 體 規 畫 , 2011<br />

年 9 月 正 式 提 出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的 整 體 主 張 。 馬 總 統 的 「 黃 金<br />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是 建 立 在 「 四 個 確 保 」 的 基 礎 上 , 這 「 四 個 確 保 」 分<br />

別 是 : 第 一 、 確 保 中 華 民 國 主 權 的 獨 立 與 完 整 ; 第 二 、 確 保 臺 灣 的 安 全<br />

與 繁 榮 ; 第 三 、 確 保 族 群 和 諧 與 兩 岸 和 平 ; 第 四 、 確 保 永 續 環 境 與 公 義<br />

社 會 。 在 這 「 四 個 確 保 」 的 基 礎 上 , 推 動 「 活 力 經 濟 」、「 公 義 社 會 」、「 廉<br />

能 政 府 」、「 優 質 文 教 」、「 永 續 環 境 」、「 全 面 建 設 」、「 和 平 兩 岸 」、「 友 善<br />

國 際 」 等 八 大 願 景 , 輔 以 31 項 施 政 主 軸 , 開 展 全 方 位 建 設 , 提 升 台 灣 的<br />

軟 實 力 與 競 爭 力 , 邁 向 「 和 平 的 十 年 」、「 建 設 的 十 年 」、「 幸 福 的 十 年 」。<br />

( 二 ) 黃 金 十 年 願 景 與 主 要 策 略<br />

國 家 願 景 的 實 現 , 除 了 有 政 策 理 念 做 依 據 , 還 需 有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br />

才 能 達 到 預 期 的 黃 金 十 年 之 主 要 目 標 。 以 下 針 對 黃 金 十 年 的 願 景 及 其 重<br />

要 策 略 分 別 說 明 :<br />

1. 活 力 經 濟


26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活 力 經 濟 分 為 「 開 放 布 局 」、「 科 技 創 新 」、「 樂 活 農 業 」、「 結 構 調 整 」、<br />

「 促 進 就 業 」 與 「 穩 定 物 價 」 等 六 項 施 政 主 軸 。 以 壯 大 台 灣 、 連 結 亞 太 、<br />

布 局 全 球 為 大 戰 略 , 積 極 開 放 鬆 綁 , 讓 臺 灣 企 業 縱 橫 全 球 ; 加 速 科 技 創<br />

新 , 優 化 產 業 結 構 , 發 展 樂 活 農 業 ,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 邁 入 創 新 經 濟 型<br />

體 制 ; 並 全 力 促 進 就 業 與 維 持 物 價 穩 定 , 使 人 民 生 活 富 足 繁 榮 , 讓 經 濟<br />

成 長 的 果 實 為 全 民 所 共 享 。<br />

在 主 要 目 標 及 策 略 上 , 面 對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的 挑 戰 , 馬 總 統 以 「 壯 大<br />

台 灣 、 連 結 亞 太 、 布 局 全 球 」 為 戰 略 , 並 積 極 洽 簽 經 貿 協 議 , 融 入 區 域<br />

整 合 , 連 結 亞 太 , 布 局 全 球 ; 進 一 步 推 動 經 濟 自 由 化 , 以 吸 引 跨 國 企 業<br />

在 臺 設 立 區 域 營 運 總 部 , 打 造 臺 灣 成 為 全 球 企 業 進 出 亞 太 市 場 的 最 佳 門<br />

戶 ; 逐 步 創 造 條 件 , 以 加 入 跨 太 平 洋 經 濟 夥 伴 (TPP) 做 為 努 力 目 標 。<br />

在 科 技 創 新 方 面 , 全 國 研 發 經 費 將 持 續 提 升 , 確 保 我 國 科 技 創 新 能<br />

力 維 持 世 界 前 茅 , 並 發 揮 科 技 創 新 之 產 業 效 益 , 促 使 產 業 附 加 價 值 率 大<br />

幅 提 升 ; 同 時 建 置 產 業 創 新 科 技 之 國 際 接 軌 環 境 , 吸 引 國 際 科 技 大 廠 來<br />

台 設 立 研 發 中 心 與 區 域 營 運 總 部 。<br />

在 結 構 調 整 方 面 , 以 「 內 需 」 與 「 出 口 」 雙 引 擎 , 帶 動 經 濟 穩 健 成<br />

長 ; 促 進 產 業 結 構 多 元 發 展 ,「 製 造 」 與 「 服 務 」 雙 軌 並 進 ; 建 構 區 域 產<br />

業 發 展 藍 圖 , 活 絡 地 區 重 點 產 業 , 並 持 續 推 動 「 產 業 有 家 、 家 有 產 業 」<br />

計 畫 , 引 導 投 資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 四 大 智 慧 型 產 業 、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 促<br />

進 區 域 平 衡 發 展 。<br />

在 促 進 就 業 方 面 ,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自 58% 提 高 至 60%, 婦 女 勞 動 力 參<br />

與 率 自 50% 提 高 至 54%; 定 期 檢 討 基 本 工 資 , 提 高 勞 工 薪 資 ; 縮 短 法 定<br />

工 時 , 配 套 推 動 週 休 二 日 制 。 在 穩 定 物 價 方 面 , 充 分 供 應 國 內 重 要 民 生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63<br />

物 資 , 維 持 市 場 穩 定 ; 提 高 糧 食 自 給 率 , 確 保 糧 食 潛 在 供 應 能 力 。<br />

2. 全 面 建 設<br />

全 面 建 設 共 分 為 「 基 礎 建 設 」、「 海 空 樞 紐 」、「 便 捷 生 活 」、「 區 域 均<br />

衡 」、「 健 全 財 政 」 與 「 金 融 發 展 」 等 六 項 施 政 主 軸 。 在 愛 台 12 建 設 的 基<br />

礎 上 , 進 一 步 推 動 新 世 代 策 略 性 公 共 建 設 , 以 便 捷 生 活 、 基 礎 建 設 、 海<br />

空 樞 紐 、 財 政 健 全 及 金 融 發 展 等 全 方 位 建 設 , 創 造 公 平 均 等 的 基 本 公 共<br />

服 務 品 質 及 發 展 機 會 , 促 進 區 域 均 衡 及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 以 全 面 達 到 先<br />

進 國 家 水 準 。<br />

在 主 要 目 標 及 策 略 上 , 將 在 愛 台 12 建 設 的 基 礎 上 , 進 一 步 推 動 新 世<br />

代 策 略 性 公 共 建 設 , 除 了 5 年 內 完 成 西 濱 快 速 道 路 建 設 , 貫 通 形 成 第 三<br />

條 南 北 高 速 公 路 。 另 將 加 速 塑 造 無 線 電 視 與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化 目 標 , 投 入<br />

100M 高 速 寬 頻 網 路 建 設 , 並 全 力 發 展 海 空 樞 紐 , 帶 動 產 業 轉 型 , 將 以 桃<br />

園 國 際 機 場 為 核 心 , 發 展 為 東 亞 空 運 樞 紐 , 帶 動 松 山 、 高 雄 及 其 他 國 際<br />

及 開 放 兩 岸 直 航 機 場 之 發 展 。 並 以 高 雄 港 為 旗 艦 , 發 展 為 亞 太 樞 紐 港 ,<br />

整 體 帶 動 以 臺 灣 國 際 港 群 [ 基 隆 ( 含 台 北 ) 港 、 高 雄 港 、 台 中 港 、 花 蓮 港 ]<br />

為 動 力 之 國 際 運 籌 產 業 發 展 。 同 時 , 持 續 推 動 「 產 業 有 家 , 家 有 產 業 」<br />

計 畫 , 並 於 民 國 101 年 3 月 公 布 未 來 十 年 台 灣 產 業 空 間 分 布 圖 , 作 為 定<br />

位 各 區 域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優 勢 產 業 之 基 礎 , 平 衡 區 域 發 展 。<br />

在 全 面 建 設 的 同 時 , 也 必 須 注 重 財 政 的 健 全 , 因 此 在 財 政 方 面 的 主<br />

張 主 要 可 分 為 二 方 面 : 首 先 要 讓 財 政 更 健 全 , 統 籌 全 國 可 用 財 源 , 減 輕<br />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 持 續 降 低 赤 字 比 率 , 確 保 財 政 健 全 發 展 。 另 一 方 面 , 還<br />

要 推 動 讓 賦 稅 更 公 平 : 強 化 資 本 利 得 課 稅 , 減 輕 薪 資 所 得 稅 負 ; 建 構 能


26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源 租 稅 制 度 , 落 實 環 保 節 能 減 碳 。<br />

3. 公 義 社 會<br />

公 義 社 會 共 分 為 「 均 富 共 享 」、「 平 安 健 康 」、「 扶 幼 護 老 」、「 族 群 和<br />

諧 」、「 居 住 正 義 」 與 「 性 別 平 等 」 等 六 項 施 政 主 軸 。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正 義<br />

是 國 家 施 政 的 重 要 原 則 , 政 府 除 致 力 於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 縮 減 貧 富 差 距 之<br />

外 , 也 要 確 保 民 眾 生 活 起 居 的 安 全 , 提 供 優 質 的 健 康 醫 療 環 境 , 並 針 對<br />

社 會 經 濟 弱 勢 者 , 給 予 特 別 的 扶 助 與 關 懷 。<br />

在 主 要 目 標 及 策 略 方 面 , 經 濟 利 益 全 民 共 享 是 黃 金 十 年 經 濟 建 設 的<br />

首 要 目 標 之 一 , 因 此 在 「 均 富 共 享 」 之 主 軸 中 , 將 持 續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br />

藉 由 投 資 的 增 加 , 提 供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 帶 動 薪 資 成 長 , 縮 小 所 得 差 距 ,<br />

維 持 所 得 差 距 倍 數 為 東 亞 地 區 最 低 之 一 。<br />

落 實 二 代 健 保 , 費 率 五 年 不 漲 , 確 保 永 續 經 營 , 以 打 造 平 安 健 康 的<br />

社 會 ; 面 對 少 子 化 及 老 年 化 危 機 , 一 方 面 將 推 動 優 質 平 價 幼 兒 教 保 服 務 ,<br />

5 歲 幼 兒 入 園 率 自 目 前 94% 提 升 至 99%, 提 高 國 人 生 育 意 願 , 一 方 面 ,<br />

將 推 動 長 照 保 險 , 並 加 速 健 全 身 心 障 礙 照 顧 及 支 持 服 務 體 系 , 以 照 顧 更<br />

多 老 人 。<br />

房 地 產 價 格 高 漲 , 已 累 積 龐 大 民 怨 , 為 實 踐 「 居 住 正 義 」,「 青 年 安<br />

心 成 家 方 案 」 將 持 續 並 予 以 擴 大 ,「 合 宜 住 宅 」 及 「 社 會 住 宅 」 也 將 陸 續<br />

推 出 , 同 時 配 合 不 動 產 交 易 「 實 價 登 錄 」, 逐 步 推 動 不 動 產 交 易 實 價 的 課<br />

稅 , 並 檢 討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 以 維 持 公 益 性 與 正 當 性 。 而 為 落 實 族 群 和 諧<br />

及 性 別 平 等 , 將 制 定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 落 實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 並 協 助 發 展<br />

在 地 客 庄 特 色 產 業 , 另 一 方 面 將 提 升 婦 女 權 益 ,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 打 造 一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65<br />

個 性 別 平 等 共 治 、 共 享 、 共 贏 的 永 續 社 會 。<br />

4. 廉 能 政 府<br />

將 以 「 廉 政 革 新 」 與 「 效 能 躍 升 」 為 兩 大 施 政 主 軸 , 整 合 國 家 廉 政<br />

網 絡 , 推 動 乾 淨 政 府 , 立 基 「 人 權 主 流 化 」 觀 念 , 捍 衛 人 權 價 值 , 提 升<br />

我 國 國 際 人 權 地 位 , 並 建 構 公 正 友 善 司 法 環 境 , 讓 司 法 脫 胎 換 骨 , 完 善<br />

公 義 社 會 。 並 配 合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 檢 討 行 政 流 程 , 改 善 服 務 品 質 , 讓 民<br />

眾 感 受 更 親 近 的 服 務 , 推 動 整 合 服 務 效 能 , 促 進 跨 機 關 合 作 , 落 實 民 眾<br />

對 政 府 服 務 績 效 之 評 鑑 機 制 , 以 全 面 提 升 政 府 效 能 及 國 際 競 爭 力 , 打 造<br />

廉 潔 、 精 實 之 效 能 政 府 。<br />

5. 優 質 文 教<br />

以 文 化 創 意 與 教 育 革 新 為 兩 大 施 政 主 軸 , 打 造 我 國 成 為 優 質 文 化 大<br />

國 及 東 亞 高 等 教 育 重 鎮 , 並 在 文 化 發 展 的 方 向 上 , 讓 臺 灣 的 文 化 發 展 「 向<br />

下 扎 根 」, 培 養 民 眾 親 近 文 藝 的 習 慣 ; 並 進 一 步 「 走 向 國 際 」, 建 設 臺 灣<br />

成 為 中 華 文 化 的 領 航 者 , 讓 影 視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 居 華 語 文 市 場 龍 頭 地 位 。<br />

同 時 希 望 未 來 十 年 , 對 內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 加 強 產 學 合 作 與 培<br />

育 知 識 經 濟 人 才 、 提 升 國 人 英 語 能 力 ; 對 外 延 攬 國 際 人 才 、 加 強 華 語 文<br />

產 業 輸 出 , 以 厚 植 國 際 競 爭 力 , 造 就 「 東 亞 高 等 教 育 重 鎮 」。<br />

6. 永 續 環 境<br />

以 「 綠 能 減 碳 」、「 生 態 家 園 」 與 「 災 害 防 救 」 為 三 大 施 政 主 軸 。 加<br />

速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 發 展 低 碳 能 源 , 推 廣 再 生 能 源 設 置 , 逐 步 降 低 對 核 能<br />

之 依 賴 , 完 善 有 助 節 能 減 碳 之 市 場 機 能 及 法 制 基 礎 , 促 進 節 能 省 水 綠 生


26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活 ; 推 動 國 土 規 劃 及 流 域 管 理 , 資 源 循 環 , 去 污 保 育 , 與 山 林 河 海 、 濕<br />

地 原 野 及 水 與 自 然 資 源 共 存 共 榮 的 新 思 維 , 邁 向 健 康 永 續 的 生 態 家 園 ;<br />

推 動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 核 能 安 全 防 護 , 整 體 性 治 山 防 洪 , 水 土 資 源 保 持 ,<br />

辦 理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 提 升 災 害 防 救 能 力 及 效 率 , 強 化 災 害 預 警 及 疏 散 撤<br />

離 能 量 , 建 構 安 全 的 環 境 。<br />

7. 和 平 兩 岸<br />

鞏 固 中 華 民 國 主 權 , 在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架 構 下 , 維 持 「 不 統 、 不 獨 、<br />

不 武 」 的 臺 海 現 狀 , 並 在 「 互 不 承 認 主 權 、 互 不 否 認 治 權 」 的 兩 岸 互 動<br />

下 , 堅 持 「 對 等 、 尊 嚴 、 互 惠 」 的 原 則 , 建 構 長 期 、 穩 定 、 制 度 化 的 兩<br />

岸 關 係 。 以 「 九 二 共 識 、 一 中 各 表 」 為 基 礎 , 秉 持 「 擱 置 爭 議 、 共 創 雙<br />

贏 」、「 以 臺 灣 為 主 、 對 人 民 有 利 」 及 「 國 家 需 要 、 民 意 支 持 、 國 會 監 督 」<br />

的 原 則 , 凝 聚 國 內 朝 野 共 識 , 持 續 推 動 制 度 化 協 商 , 為 臺 灣 創 造 更 多 優<br />

勢 條 件 , 讓 「 世 界 走 進 臺 灣 、 臺 灣 走 向 世 界 」。<br />

目 前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已 經 完 成 ,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委 員 會 也 已 經 成 立 , 未<br />

來 將 完 成 ECFA 後 續 協 議 , 包 括 商 品 貿 易 協 議 、 服 務 業 貿 協 議 、 投 資 協<br />

議 與 經 濟 合 作 協 議 , 並 希 望 在 6 至 7 年 時 間 完 成 所 有 商 品 的 減 稅 時 程 。<br />

長 期 而 言 , 將 在 國 內 民 意 達 成 高 度 共 識 , 兩 岸 累 積 足 夠 互 信 的 前 提 下 ,<br />

秉 持 「 國 家 需 要 、 民 意 支 持 、 國 會 監 督 」 的 原 則 , 通 盤 評 估 國 內 外 經 濟<br />

情 勢 , 審 酌 推 動 兩 岸 商 簽 和 平 協 議 , 以 維 護 兩 岸 永 續 和 平 。<br />

在 國 防 方 面 , 將 運 用 「 創 新 、 不 對 稱 」 思 維 , 強 化 建 軍 備 戰 , 厚 植<br />

國 防 實 力 , 打 造 精 銳 新 國 軍 , 確 保 臺 海 和 平 。 引 領 兩 岸 關 係 良 性 發 展 ,<br />

發 揚 臺 灣 軟 實 力 , 分 享 臺 灣 經 驗 , 讓 自 由 、 民 主 、 人 權 、 法 治 成 為 推 動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67<br />

兩 岸 關 係 的 核 心 價 值 , 促 成 兩 岸 公 民 社 會 的 相 互 提 升 , 實 現 臺 海 永 久 和<br />

平 。<br />

8. 友 善 國 際<br />

以 「 擴 大 參 與 」、「 人 道 援 助 」、「 文 化 交 流 」 與 「 觀 光 升 級 」 為 四 大<br />

施 政 主 軸 。 強 化 與 各 國 的 雙 邊 友 好 實 質 關 係 , 爭 取 參 與 聯 合 國 專 門 機 構<br />

及 全 球 性 與 區 域 性 組 織 與 活 動 , 協 助 我 國 非 政 府 組 織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 結<br />

合 民 間 與 政 府 力 量 , 建 立 快 速 反 應 的 國 際 人 道 救 援 機 制 , 成 為 愛 心 輸 出<br />

大 國 ; 推 動 正 當 、 合 法 、 有 效 的 援 外 政 策 , 並 善 用 各 項 文 化 軟 實 力 , 推<br />

廣 具 臺 灣 特 色 的 中 華 文 化 , 提 升 國 家 形 象 與 國 際 影 響 力 , 營 造 臺 灣 成 為<br />

千 萬 國 際 旅 客 觀 光 大 國 , 優 化 旅 遊 品 質 , 強 化 臺 灣 觀 光 國 際 品 牌 意 象 。<br />

( 三 )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規 劃 評 析<br />

1. 以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為 未 來 十 年 經 濟 發 展 奠 下 基 礎<br />

1970 年 代 台 灣 面 對 嚴 峻 的 國 外 環 境 , 包 括 1971 年 退 出 聯 合 國 ,1972<br />

年 第 一 次 國 際 石 油 危 機 ,1979 年 中 美 斷 交 ,1980 年 第 二 石 油 危 機 , 當 時<br />

的 行 政 院 長 蔣 經 國 先 生 推 出 十 大 建 設 , 包 括 中 正 機 場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br />

台 中 港 、 中 鋼 、 台 塑 石 化 等 等 。 結 果 1971-1980 的 十 年 之 間 , 台 灣 每 年<br />

平 均 經 濟 成 長 率 超 過 10%, 是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歷 史 中 , 經 濟 表 現 最 好 的 十<br />

年 。 基 於 同 樣 的 思 維 , 面 對 當 前 國 際 經 濟 渾 沌 不 明 的 時 刻 , 馬 總 統 提 出<br />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擘 畫 未 來 十 年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願 景 , 並 以 十 年<br />

的 時 間 打 造 台 灣 的 經 濟 軟 實 力 及 硬 體 建 設 , 提 升 台 灣 的 競 爭 力 , 讓 台 灣<br />

的 經 濟 體 質 脫 胎 換 骨 , 其 雄 心 魄 力 堪 可 比 擬 當 時 的 十 大 建 設 。


26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2. 政 策 具 備 延 續 性 、 一 致 性 及 可 預 測 性<br />

政 府 的 重 大 經 濟 規 劃 首 重 政 策 的 延 續 性 、 一 致 性 及 可 預 測 性 。2001<br />

年 因 為 核 四 停 建 爭 議 , 加 上 受 到 網 路 泡 沫 化 影 響 , 使 得 當 年 的 國 內 投 資<br />

與 外 人 投 資 大 幅 衰 退 , 經 濟 成 長 率 創 下 有 史 有 來 的 負 成 長 , 敬 陪 亞 洲 四<br />

小 龍 末 座 。 由 於 政 策 搖 擺 不 定 、 缺 乏 連 貫 性 、 決 策 輕 率 不 透 明 , 再 再 打<br />

擊 投 資 者 的 信 心 , 當 年 的 經 濟 衰 退 , 可 說 是 人 為 因 素 大 於 國 際 因 素 。 反<br />

觀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馬 總 統 於 2010 年 5 月 19 日 提 出 後 , 在 廣 徵<br />

各 界 意 見 及 充 分 反 映 民 意 下 , 經 過 年 餘 的 縝 密 規 劃 後 , 於 2011 年 9 月 正<br />

式 推 出 , 其 政 策 願 景 、 理 念 、 目 標 及 行 動 策 略 , 基 本 上 都 具 備 延 續 性 、<br />

一 致 性 , 包 括 在 秉 持 自 由 開 放 原 則 下 , 持 續 改 善 兩 岸 關 係 , 並 以 ECFA<br />

為 軸 心 積 極 融 入 區 域 整 合 , 在 愛 台 12 建 設 的 基 礎 上 推 動 「 全 面 建 設 」,<br />

持 續 推 動 新 興 產 業 等 等 , 都 延 續 了 馬 總 統 執 政 以 來 的 相 關 施 政 及 主 張 。<br />

我 們 相 信 , 唯 有 國 家 重 大 財 經 規 劃 維 持 政 策 的 一 致 性 、 可 預 測 性 , 國 家<br />

的 財 經 發 展 脈 絡 有 跡 可 尋 , 才 能 提 振 民 眾 及 企 業 的 信 心 , 讓 台 灣 成 為 一<br />

個 大 家 喜 歡 投 資 、 居 住 的 地 方 。<br />

3. 以 開 放 布 局 及 結 構 調 整 應 對 全 球 經 貿 新 局<br />

面 對 全 球 經 濟 趨 緩 、 區 域 結 盟 蔚 為 風 潮 等 趨 勢 , 台 灣 不 可 能 把 門 關<br />

起 來 , 自 外 於 全 球 的 經 貿 體 系 之 外 , 相 反 的 更 應 積 極 的 面 對 , 來 因 應 全<br />

球 經 貿 情 勢 的 快 速 轉 變 。 因 此 在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中 , 活 力 經 濟<br />

即 成 為 施 政 的 核 心 , 對 外 持 續 推 動 「 自 由 化 、 國 際 化 」, 鬆 綁 相 關 政 策 ,<br />

並 在 兩 岸 簽 署 ECFA 的 契 機 下 , 積 極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 達 到 「 壯 大 台<br />

灣 、 連 結 亞 太 、 布 局 全 球 」 的 戰 略 目 標 。 對 內 則 強 調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 持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69<br />

續 提 升 科 技 研 發 經 費 , 讓 創 新 成 為 國 家 成 長 的 動 力 ; 同 時 推 動 加 強 六 大<br />

新 興 產 業 、 四 大 智 慧 型 產 業 、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等 重 點 產 業 , 並 爭 取 新 興<br />

國 家 的 市 場 為 目 標 則 , 以 分 散 出 口 等 等 ,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面 對 未 來 全 球 經<br />

濟 可 能 出 現 的 變 動 所 採 取 的 策 略 。 換 言 之 , 面 對 全 球 化 的 競 爭 , 馬 總 統<br />

並 未 抱 持 駝 鳥 心 態 , 反 而 積 極 提 升 本 身 的 競 爭 力 , 並 以 更 開 放 的 心 態 面<br />

對 挑 戰 ,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自 保 之 道 。<br />

4. 追 求 公 義 、 均 衡 及 永 續 經 營 的 經 濟 發 展<br />

「 活 力 經 濟 」 為 企 業 的 經 營 者 打 造 了 良 好 的 投 資 環 境 , 並 帶 動 經 濟<br />

成 長 , 但 要 如 何 讓 創 造 出 來 的 成 果 為 全 民 分 享 , 則 是 馬 總 統 更 關 心 的 重<br />

點 。 因 此 為 營 造 一 個 「 公 義 社 會 」, 黃 金 十 年 提 出 了 包 括 : 勞 工 的 再 教 育<br />

與 培 訓 、 南 北 居 衡 發 展 、 所 得 差 距 的 縮 小 、 失 業 的 救 濟 、 減 少 城 鄉 差 距<br />

及 維 護 居 住 正 義 等 等 目 標 。 同 時 , 為 了 維 護 台 灣 居 住 環 境 的 永 續 經 營 ,<br />

黃 金 十 年 也 必 需 追 求 經 濟 、 生 態 與 環 境 保 護 之 間 的 平 衡 , 因 此 , 推 出 了<br />

綠 能 減 碳 、 生 態 家 園 與 災 害 防 救 等 政 策 目 標 。 換 言 之 , 黃 金 十 年 在 追 求<br />

經 濟 發 展 的 同 時 , 也 兼 顧 社 會 公 義 、 南 北 均 衡 、 永 續 經 營 等 層 面 , 讓 經<br />

濟 發 展 的 果 實 為 全 民 共 享 , 並 促 進 經 濟 均 衡 及 永 續 發 展 , 使 台 灣 成 為 舉<br />

世 稱 羨 的 富 麗 家 園 。<br />

5. 兼 顧 經 濟 成 長 及 財 政 收 支 平 衡<br />

由 歐 洲 主 權 債 務 危 機 以 及 美 國 調 降 信 用 評 等 被 調 降 , 造 成 歐 美 國 家<br />

經 濟 衰 退 的 經 驗 來 看 , 財 政 收 支 的 健 全 與 否 , 關 乎 一 個 國 家 長 遠 的 經 濟<br />

發 展 。 台 灣 以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連 同 特 別 預 算 赤 字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br />

的 比 率 來 看 ,98 年 度 金 融 海 嘯 的 高 峰 為 3.5%,99 年 度 下 降 至 3.0%、


27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100 年 度 為 2.5%, 預 估 101 年 度 可 降 至 1.6%, 收 支 短 差 正 逐 步 縮 減 ,<br />

財 政 狀 況 亦 較 歐 美 國 家 為 佳 。 展 望 未 來 , 在 馬 總 統 規 劃 的 黃 金 十 年 願 景<br />

規 劃 中 , 除 以 活 力 經 濟 及 全 面 建 設 的 施 政 主 軸 , 來 追 求 經 濟 成 長 、 改 善<br />

台 灣 的 基 礎 設 施 之 外 , 也 不 忘 積 極 推 動 開 源 節 流 , 並 縮 減 財 政 收 支 缺 口 ,<br />

換 言 之 馬 總 統 在 追 求 經 濟 發 展 的 同 時 , 也 兼 顧 財 政 收 支 平 衡 , 在 當 前 主<br />

要 先 進 國 家 歐 都 受 到 主 權 債 務 問 題 困 擾 的 此 時 , 其 做 法 值 得 肯 定 。<br />

六 、 結 論<br />

近 3 年 來 臺 灣 競 爭 力 連 年 提 升 ,2010 年 及 2011 年 我 國 在 各 種 國 際<br />

評 比 上 都 有 不 錯 的 表 現 , 其 中 2011 年 國 際 管 理 學 院 (IMD) 的 世 界 競 爭 力<br />

排 名 , 繼 2010 年 從 23 名 大 幅 躍 升 至 第 8 名 ,2011 年 再 進 步 2 名 , 達 到<br />

世 界 前 6 強 , 在 亞 洲 主 要 國 家 中 , 僅 落 後 香 港 、 新 加 坡 。 此 外 , 世 界 銀<br />

行 (WB) 的 經 商 環 境 排 名 , 我 國 亦 連 年 進 步 ,3 年 內 進 步 28 名 。IMD 世<br />

界 競 爭 力 中 心 (WCC) 主 任 Dr. Stephane Garelli 及 副 主 任 Suzanne<br />

Rosselet 均 盛 讚 臺 灣 經 濟 的 韌 性 , 另 副 主 任 Suzanne Rosselet 更 強 調 兩 岸<br />

簽 訂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擴 大 兩 岸 三 地 貿 易 、 改 善 台 海 關 係 、 提 高<br />

信 心 和 樂 觀 , 對 提 升 臺 灣 競 爭 力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br />

事 實 上 , 自 政 府 宣 布 推 動 ECFA 以 來 , 在 國 際 上 獲 得 前 所 未 有 的 關<br />

注 。 除 了 在 2010 年 8 月 新 加 坡 同 意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架 構 下 ,<br />

與 台 灣 展 開 洽 簽 ASTEP 之 外 , 3 歐 洲 商 會 (ECCT) 即 提 出 台 歐 間 簽 署 貿<br />

易 提 昇 措 施 (Trade Enhancement Measures, TEM) 的 建 議 , 希 望 加 強 雙 方<br />

3<br />

另 外 , 紐 西 蘭 與 台 灣 也 在 2011 年 10 月 25 日 宣 布 正 式 啟 動 兩 國 進 行 簽 署 FTA 的 初 步 研<br />

究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71<br />

的 合 作 ;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與 國 務 卿 希 拉 蕊 更 公 開 肯 定 兩 岸 簽 署 ECFA,<br />

顯 示 兩 岸 改 善 關 係 不 但 讓 兩 岸 互 利 , 也 是 國 際 社 會 所 樂 見 。 更 重 要 的 是<br />

兩 岸 關 係 改 善 後 , 大 幅 緩 和 了 台 海 緊 張 情 勢 , 為 區 域 的 穩 定 繁 榮 作 出 貢<br />

獻 , 台 灣 不 再 是 國 際 社 會 或 區 域 政 治 中 的 麻 煩 製 造 者 , 而 是 和 平 的 促 進<br />

者 (Peace Maker)。<br />

馬 總 統 這 三 年 來 的 執 政 成 績 有 目 共 睹 , ECFA 生 效 後 臺 灣 已 擁 有 前<br />

所 未 有 的 競 爭 優 勢 , 我 們 相 信 在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的 經 建 規 劃 之<br />

下 , 定 能 實 現 穩 定 、 均 衡 、 永 續 的 經 濟 發 展 , 讓 台 灣 經 濟 脫 胎 換 骨 、 再<br />

攀 巔 峰 。<br />

參 考 書 目<br />

王 建 全 (2011)「 全 面 建 設 啟 動 台 灣 經 濟 的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br />

金 會 政 策 評 論 。<br />

林 祖 嘉 (2011),「 我 國 與 東 亞 主 要 國 家 之 經 濟 與 產 業 技 術 合 作 策 略 」, 經<br />

濟 部 技 術 處 委 託 計 畫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機 機 會 執 行 。<br />

林 祖 嘉 (2011),「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報 告 」, 黃 金 十 年 台 灣 升 級 促 進 會 簡<br />

報 資 料 。<br />

經 建 會 (2011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經 建 會 網 頁<br />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15942。<br />

經 建 會 (2011 ), 當 前 經 濟 情 勢 月 報 , 經 建 會 網 頁<br />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00227。


27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謝 明 瑞 (2011),「 黃 金 十 年 與 國 家 願 景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研 究 報 告 。<br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73<br />

全 面 建 設 啟 動 台 灣 經 濟 的<br />

黃 金 十 年<br />

*<br />

王 健 全<br />

摘 要<br />

馬 政 府 在 黃 金 十 年 的 願 景 中 , 規 劃 推 動 國 家 軟 硬 體 基 礎 建 設 , 促 進<br />

區 域 均 衡 及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 全 面 建 設 」。 此 一 藍 圖 的 擘 劃 , 有 助 於<br />

因 應 全 球 短 期 景 氣 的 波 動 與 國 家 中 長 期 基 礎 建 設 的 強 化 , 進 而 提 升 國 家<br />

整 體 的 競 爭 力 。 不 過 , 投 資 優 先 順 序 的 選 擇 以 兼 顧 財 政 收 支 平 衡 與 未 來<br />

產 業 發 展 , 以 及 外 人 投 資 的 “ 需 求 導 向 ” 規 劃 , 以 提 高 基 礎 建 設 的 使 用 效<br />

率 , 以 及 透 過 創 新 、 突 破 性 與 接 軌 國 際 的 思 考 , 才 能 真 正 提 升 台 灣 經 濟<br />

的 長 程 競 爭 力 。<br />

隨 著 包 括 美 國 、 歐 盟 、 日 本 在 內 的 全 球 三 大 經 濟 成 長 引 擎 的 熄<br />

火 , 台 灣 的 出 口 乃 至 整 體 經 濟 景 氣 勢 將 遭 受 不 小 的 衝 擊 , 由 八 、 九<br />

兩 個 月 份 進 出 口 的 低 迷 , 以 及 主 計 處 的 調 降 台 灣 今 、 明 兩 年 經 濟 成<br />

長 率 的 預 測 值 可 見 一 斑 , 也 反 映 出 未 來 一 、 二 年 經 濟 局 勢 的 險 峻 。<br />

其 次 , 根 據 瑞 士 國 際 管 理 學 院 (IMD) 將 於 今 (2011) 年 5 月 18 日 正 式<br />

發 布 的 2011 年 世 界 競 爭 力 排 名 , 在 59 個 受 評 比 的 國 家 中 , 我 國 排<br />

名 第 6, 繼 去 年 躍 升 15 名 後 , 再 提 升 2 名 ; 超 越 加 拿 大 與 澳 洲 。<br />

不 過 , 在 「 基 礎 建 設 」 項 目 中 , 台 灣 在 基 礎 建 設 、 醫 療 與 環 境 及 教<br />

育 上 的 排 名 均 有 不 小 的 改 善 空 間 ( 見 表 1)。<br />

*<br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副 院 長


27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在 基 礎 建 設 競 爭 力 有 待 提 升 , 以 及 出 口 低 迷 的 不 利 影 響 下 , 擴 大 內<br />

需 與 吸 引 投 資 來 維 持 經 濟 的 穩 定 成 長 就 相 當 重 要 。<br />

值 此 景 氣 不 確 定 因 素 大 幅 增 加 之 際 , 馬 總 統 在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的<br />

「 全 民 建 設 」 規 劃 中 , 強 化 基 礎 建 設 、 創 造 優 質 的 投 資 環 境 來 擴 大 國 內<br />

需 求 , 以 及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 台 商 回 流 , 不 啻 為 未 來 幾 年 的 經 濟 成 長 打 了<br />

劑 強 心 針 。 它 一 方 面 可 以 維 繫 台 灣 景 氣 於 不 墜 , 另 一 方 面 為 國 家 未 來 十<br />

年 發 展 所 需 的 軟 硬 體 建 設 , 奠 定 了 堅 實 的 基 礎 。<br />

表 1 2007- 2011 年 我 國 在 IMD 世 界 競 爭 力 年 報 排 名<br />

項 目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10-11 變 動<br />

總 體 排 名 18 13 23 8 6 +2<br />

經 濟 表 現 16 21 27 16 8 +8<br />

1. 國 內 經 濟 23 21 41 17 5 +12<br />

2. 國 際 貿 易 16 28 30 10 5 +5<br />

3. 國 際 投 資 42 44 50 39 31 +8<br />

4. 就 業 22 22 21 25 17 +8<br />

5. 價 格 14 14 11 12 13 -1<br />

政 府 效 能 20 16 18 6 10 -4<br />

1. 財 政 情 勢 21 17 19 13 20 -7<br />

2. 財 政 政 策 3 3 5 3 4 -1<br />

3. 法 規 體 制 29 23 20 14 13 +1<br />

4. 企 業 法 規 28 27 38 24 28 -4<br />

5. 社 會 架 構 37 31 29 19 25 -6<br />

企 業 效 能 17 10 22 3 3 0<br />

1. 生 產 力 及 效 率 11 7 25 5 3 +2<br />

2. 勞 動 市 場 11 8 21 11 7 +4<br />

3. 金 融 14 18 19 7 11 -4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75<br />

4. 經 營 管 理 24 16 24 4 3 +1<br />

5. 行 為 態 度 及 價 值 觀<br />

( 曾 稱 為 「 全 球 化 衝 擊 」)<br />

21 7 23 5 4 +1<br />

基 礎 建 設 21 17 23 17 16 +1<br />

1. 基 本 建 設 22 19 27 21 18 +3<br />

2. 技 術 建 設 15 5 11 5 6 -1<br />

3. 科 學 建 設 6 4 8 5 7 -2<br />

4. 醫 療 與 環 境 32 32 39 24 27 -3<br />

5. 教 育 18 19 27 23 25 -2<br />

註 :1.2011 年 採 納 331 項 細 項 評 比 指 標 , 其 中 統 計 指 標 (hard data)<br />

與 問 卷 指 標 (survey data) 各 占 2/3、1/3。<br />

2.2007 年 調 查 結 構 調 整 , 因 此 中 項 指 標 與 往 年 不 連 貫 。<br />

資 料 來 源 :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 各 年 期 。<br />

在 此 一 「 全 面 建 設 」 的 國 家 願 景 藍 圖 中 , 展 現 了 以 下 幾 個 特 色 :<br />

第 一 , 打 造 國 家 級 的 基 礎 建 設 , 為 台 灣 未 來 十 年 的 經 濟 成 長 奠<br />

定 基 礎 。 基 礎 建 設 是 一 個 資 源 的 「 投 入 」, 也 是 一 個 提 升 競 爭 力 不<br />

可 或 缺 的 先 決 條 件 , 尤 其 是 目 前 基 礎 建 設 已 超 過 了 原 有 的 範 疇 , 不<br />

再 拘 泥 於 傳 統 的 電 力 、 水 力 、 公 路 建 設 的 提 供 , 甚 至 包 括 了 人 力 資<br />

本 、 資 訊 、 通 訊 網 路 的 連 結 等 , 由 於 科 技 的 快 速 創 新 , 未 來 競 爭 的<br />

優 勢 , 處 理 及 傳 遞 資 訊 的 能 力 將 是 關 鍵 , 台 灣 必 須 在 以 資 訊 為 基 礎<br />

的 系 統 和 負 責 傳 輸 的 網 路 上 進 行 投 資 , 才 能 在 與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競 爭<br />

中 , 立 於 不 敗 之 地 , 基 礎 建 設 可 說 是 一 個 未 來 競 爭 力 提 升 的 關 鍵 因<br />

素 。<br />

隨 著 過 去 多 年 來 的 孤 立 , 台 灣 在 基 礎 建 設 上 , 包 括 機 場 、 港 口<br />

等 建 設 均 落 於 先 進 國 家 之 後 , 因 此 , 在 既 有 的 愛 台 灣 12 建 設 基 礎<br />

上 , 推 動 新 世 代 公 共 建 設 。 透 過 這 些 公 共 建 設 , 有 助 於 便 捷 生 活 ,


27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推 動 台 灣 為 亞 太 海 空 樞 紐 , 並 朝 向 財 政 健 全 及 金 融 發 展 等 全 方 位 建<br />

設 , 有 助 於 創 造 公 平 均 等 的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與 發 展 機 會 , 進 而 促 進 區<br />

域 均 衡 及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br />

第 二 , 推 動 台 灣 成 為 東 西 海 空 樞 紐 , 接 軌 國 際 。 隨 著 ECFA 的<br />

簽 署 , 台 灣 又 重 返 國 際 經 濟 舞 台 。 台 灣 廠 商 在 大 陸 、 東 南 亞 投 資 已<br />

建 構 綿 密 的 網 絡 , 政 府 如 果 能 積 極 地 擴 建 機 場 、 港 口 、 相 關 運 籌 投<br />

資 等 公 共 建 設 ,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之 運 籌 成 本 , 進 一 步 促 成 台 灣 扮<br />

演 亞 太 樞 紐 及 外 商 進 入 大 陸 的 門 戶 。 同 時 , 嶄 新 的 機 場 、 港 口 亦 可<br />

容 納 大 幅 增 加 的 海 外 觀 光 客 、 擴 大 內 需 , 緩 和 未 來 景 氣 下 滑 的 疑 慮 。<br />

第 三 , 強 調 區 域 發 展 , 擴 大 生 活 圈 , 有 助 於 南 北 平 衡 及 緩 和 城<br />

鄉 差 距 。 透 過 海 陸 空 建 設 , 連 結 台 灣 五 個 直 轄 市 、 三 大 生 活 圈 , 有<br />

助 於 平 衡 區 域 發 展 的 失 衡 。 同 時 , 基 礎 建 設 的 改 善 , 生 活 圈 生 活 品<br />

質 的 提 升 , 可 以 促 成 產 業 的 進 駐 及 就 業 機 會 的 創 造 , 如 此 一 來 , 對<br />

南 北 區 域 的 均 衡 發 展 、 城 鄉 差 距 的 降 低 及 抑 制 房 價 攀 升 均 有 顯 著 的<br />

改 善 作 用 。<br />

第 四 , 提 供 公 共 建 設 但 能 兼 顧 經 濟 成 長 及 財 政 收 支 平 衡 。 由 美<br />

國 債 信 調 降 評 等 及 歐 洲 主 權 債 務 危 機 的 經 驗 , 在 在 地 告 訴 了 我 們 :<br />

財 政 收 支 的 健 全 攸 關 一 國 的 籌 措 資 金 的 成 本 , 以 及 經 濟 的 長 程 發<br />

展 。 根 據 文 獻 的 研 究 : 倘 一 國 國 家 累 積 債 務 占 GDP 九 成 時 , 其 經<br />

濟 成 長 率 必 受 到 衝 擊 。 台 灣 的 累 積 公 共 債 務 占 GDP 的 比 率 雖 然 祇<br />

有 四 成 左 右 , 但 該 比 重 卻 逐 年 上 升 , 有 加 以 警 惕 的 必 要 。 因 此 , 馬<br />

總 統 規 劃 的 願 景 中 , 積 極 推 動 開 源 節 流 , 並 將 縮 減 財 政 收 支 缺 口 ,<br />

列 為 施 政 主 軸 , 值 得 肯 定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77<br />

第 五 , 數 位 匯 流 、 法 規 鬆 綁 等 軟 性 建 設 搭 配 硬 體 投 資 , 使 台 灣<br />

公 共 建 設 得 以 脫 胎 換 骨 , 全 面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除 了<br />

硬 體 的 基 礎 建 設 外 , 軟 性 投 資 包 括 數 位 匯 流 、 法 規 鬆 綁 、 行 政 效 率<br />

的 簡 化 等 所 打 造 的 軟 實 力 , 更 是 台 灣 邁 向 知 識 經 濟 體 系 , 以 及 未 來<br />

和 大 陸 進 行 差 異 化 競 爭 , 並 領 先 其 他 工 業 國 家 的 關 鍵 。<br />

不 過 , 透 過 基 礎 建 設 的 供 給 導 向 投 資 , 固 然 有 利 於 景 氣 及 中 長<br />

期 的 經 濟 發 展 , 但 資 金 的 籌 措 、 投 資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的 篩 選 、 成 本 效<br />

益 的 考 量 , 以 及 跨 部 會 的 整 合 來 提 升 效 率 等 層 面 的 思 考 均 不 容 輕<br />

忽 , 以 下 提 出 若 干 未 來 「 全 面 建 設 」 推 動 時 應 注 意 方 向 的 建 議 :<br />

第 一 , 投 資 的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及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的 篩 選 。 隨 著 政 府<br />

財 政 的 拮 据 , 基 礎 建 設 的 投 資 必 須 花 在 刀 口 上 , 因 此 , 公 共 建 設 的<br />

投 資 必 須 考 慮 成 本 效 益 , 並 做 優 先 順 序 的 篩 選 , 以 避 免 過 去 蚊 子<br />

館 、 蚊 子 機 場 的 再 次 出 現 。 同 時 , 投 資 項 目 應 有 短 、 中 長 期 的 規 劃 ,<br />

以 避 免 衝 擊 國 家 財 政 收 支 的 穩 定 性 。<br />

第 二 , 金 融 的 發 展 , 除 了 多 元 需 求 以 支 援 產 業 的 發 展 之 外 , 亦<br />

應 注 意 風 險 的 管 理 及 配 套 的 監 督 機 制 。 馬 總 統 的 全 面 建 設 提 及 金 融<br />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 並 透 過 金 融 的 發 展 來 支 持 產 業 的 成 長 , 立 意 雖 佳 。<br />

但 歐 債 危 機 及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的 發 生 , 和 金 融 產 業 的 過 度 財 務 槓 桿 並<br />

缺 乏 有 效 的 監 督 機 制 有 關 。 故 產 業 的 擴 張 亦 應 注 意 風 險 管 理 及 監 督<br />

的 配 套 , 才 能 兼 顧 產 業 的 發 展 及 金 融 體 系 的 穩 定 性 。<br />

第 三 , 服 務 業 及 軟 體 基 礎 建 設 的 強 化 和 製 造 業 的 基 礎 建 設 同 樣<br />

重 要 。 目 前 , 台 灣 服 務 業 的 產 值 占 GDP 已 超 過 七 成 , 因 此 , 除 了<br />

製 造 業 的 基 礎 建 設 外 , 服 務 業 的 基 礎 建 設 也 很 重 要 , 服 務 業 的 基 礎


27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建 設 包 括 法 規 的 鬆 綁 、 人 才 的 自 由 流 動 與 延 攬 、 創 新 商 業 模 式 的 建<br />

構 、 資 訊 及 通 路 資 料 庫 的 建 立 及 融 資 的 評 估 機 制 規 劃 等 , 上 述 基 礎<br />

建 設 的 妥 善 配 置 才 是 台 灣 服 務 業 競 爭 力 提 升 的 關 鍵 。<br />

第 四 , 引 進 新 產 業 、 高 階 人 才 等 方 能 協 助 平 衡 區 域 發 展 及 生 活<br />

圈 的 擴 大 。 欲 平 衡 南 北 區 域 的 發 展 , 除 了 建 設 之 外 , 也 必 須 有 新 產<br />

業 、 人 才 的 注 入 , 才 能 導 入 新 元 素 , 使 產 業 得 以 生 根 、 茁 長 及 永 續<br />

發 展 。 有 了 新 產 業 、 人 才 , 才 能 創 造 新 的 工 作 機 會 及 周 邊 土 地 的 增<br />

值 , 形 成 生 活 圈 。 如 此 , 區 域 發 展 才 能 平 衡 , 生 活 圈 才 會 擴 大 。<br />

第 五 , 公 共 建 設 的 投 資 必 須 配 合 外 資 、 陸 資 及 台 商 回 流 的 需 求<br />

及 接 軌 國 際 。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不 能 停 留 於 本 土 的 考 量 , 也 不 能 祇 考 量<br />

到 供 給 導 向 , 而 必 須 有 國 際 級 的 格 局 , 同 時 , 配 合 需 求 者 ( 外 資 、<br />

陸 資 、 回 流 台 商 等 ) 的 需 要 , 才 能 提 高 它 的 利 用 率 , 並 引 進 更 多 的<br />

投 資 , 提 高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的 動 能 。<br />

整 體 而 言 , 馬 政 府 在 黃 金 十 年 願 景 中 , 透 過 推 動 國 家 軟 硬 體 基<br />

礎 建 設 , 促 進 區 域 均 衡 及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 全 面 建 設 」, 有 助 於<br />

因 應 全 球 短 期 景 氣 的 波 動 與 國 家 中 長 期 基 礎 建 設 的 強 化 , 進 而 提 升<br />

國 家 整 體 的 競 爭 力 。 不 過 , 在 當 前 國 家 財 政 拮 据 之 際 , 透 過 成 本 效<br />

益 的 分 析 來 篩 選 投 資 的 優 先 順 序 以 兼 顧 財 政 收 支 平 衡 與 未 來 產 業<br />

發 展 , 值 得 正 視 。 其 次 , 外 人 投 資 的 “ 需 求 導 向 ” 規 劃 , 攸 關 基 礎 建<br />

設 的 使 用 效 率 , 是 執 政 當 局 未 來 招 商 引 資 必 須 優 先 審 度 的 。 同 時 ,<br />

透 過 創 新 、 突 破 性 的 思 考 來 擘 劃 接 軌 國 際 的 基 礎 建 設 , 才 能 真 正 提<br />

升 台 灣 經 濟 的 長 程 競 爭 力 。 最 後 , 跨 部 會 的 協 調 、 整 合 左 右 行 政 效<br />

率 及 外 人 投 資 的 意 願 , 均 是 馬 政 府 在 推 動 「 全 面 建 設 」 時 不 容 輕 忽<br />

的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79<br />

強 化 政 府 分 配 功 能<br />

共 享 經 濟 發 展 果 實<br />

∗<br />

林 金 源<br />

摘 要<br />

台 灣 社 會 「 富 」 的 目 標 大 抵 完 成 ,「 均 」 的 目 標 有 待 加 強 。 唯 有 政 府<br />

強 化 分 配 功 能 , 經 濟 發 展 果 實 才 能 為 全 民 共 享 。 政 府 可 採 政 策 不 只 一 端 ,<br />

本 文 僅 提 供 下 列 建 議 :(1) 以 中 位 所 得 、 薪 資 所 得 份 額 、 貧 困 加 權 的 社<br />

會 福 利 指 標 等 , 取 代 GDP 成 長 率 , 做 為 施 政 目 標 。(2) 發 展 農 業 , 提 升<br />

附 加 價 值 , 縮 短 南 北 差 距 。(3) 檢 討 高 科 技 業 租 稅 減 免 政 策 , 協 助 傳 統<br />

產 業 吸 納 失 業 勞 工 。(4) 開 放 陸 生 來 台 , 善 用 現 有 高 教 資 源 , 創 造 就 業<br />

機 會 。(5) 檢 討 高 學 費 政 策 , 排 除 階 級 流 動 之 障 礙 。(6) 適 當 加 稅 並 檢<br />

討 稅 制 , 強 化 政 府 移 轉 支 出 重 分 配 功 能 。<br />

一 、 改 變 施 政 目 標<br />

長 久 以 來 ,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常 被 認 定 是 政 府 的 首 要 經 濟 功 能 。「 保 五 」、<br />

「 保 九 」 甚 囂 塵 上 。 似 乎 保 了 經 濟 成 長 率 , 就 可 保 住 政 權 , 上 述 想 法 其<br />

實 不 然 。 子 曰 :「 不 患 寡 而 患 不 均 , 不 患 貧 而 患 不 安 。 蓋 均 無 貧 , 和 無 寡 ,<br />

安 無 傾 。」 下 列 虛 擬 模 型 , 可 說 明 政 府 應 拋 棄 對 經 濟 成 長 率 的 迷 戀 , 更<br />

應 負 起 促 進 平 均 分 配 的 重 要 任 務 。<br />

∗<br />

林 金 源 係 淡 江 大 學 經 濟 系 副 教 授 。


28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假 設 一 國 有 五 人 , 其 第 一 年 所 得 分 別 是 5 元 、9 元 、13 元 、22 元 與<br />

51 元 。 第 二 年 所 得 分 別 為 5 元 、9 元 、13 元 、24.2 元 與 56.5 元 。 換 言 之 ,<br />

兩 年 間 只 有 最 富 兩 人 經 歷 百 分 之 十 的 所 得 成 長 , 其 餘 三 人 所 得 不 變 。 依<br />

據 傳 統 計 算 方 法 , 此 國 經 濟 成 長 率 就 是 7.3%。 此 一 數 字 看 似 亮 麗 , 但 對<br />

後 段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民 眾 而 言 , 卻 毫 無 意 義 。 反 之 , 如 果 兩 年 間 只 有 貧 窮<br />

的 三 人 經 歷 百 分 之 十 的 所 得 成 長 , 其 餘 二 人 所 得 不 變 , 其 經 濟 成 長 率 就<br />

只 剩 2.7%。<br />

各 國 政 府 都 偏 好 7.3%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 而 不 是 2.7%。 經 濟 成 長 率 所 以<br />

與 庶 民 感 覺 越 離 越 遠 , 主 要 是 因 為 它 的 計 算 過 程 , 隱 含 著 「 個 人 在 社 會<br />

中 的 重 要 性 , 取 決 於 他 的 所 得 」 這 一 冷 酷 、 不 合 理 的 價 值 判 斷 所 導 致 。<br />

令 兩 年 之 間 整 體 社 會 福 祉 成 長 率 為 G, 上 述 五 人 所 得 成 長 率 分 別 為<br />

g1、g2、g3、g4、g5, 再 令 五 人 在 社 會 中 的 權 重 分 別 為 w1、w2、w3、<br />

w4、w5。(w1+w2+w3+w4+w5=1)。 依 據 直 觀 , 整 體 社 會 福 祉 成 長<br />

率 G 應 為 每 人 所 得 成 長 率 的 加 權 平 均 。 換 言 之 ,<br />

G = 社 會 福 利 成 長 率 =w1g1+w2g2+w3g3+w4g4+w5g5<br />

人 權 重 。<br />

其 中 個 人 所 得 成 長 率 乃 是 客 觀 具 體 數 字 , 較 具 爭 議 的 是 如 何 決 定 個<br />

Ahluwalia and Chenery(1974) 和 Todaro(2010) 建 議 三 種 加 權 方 式 ,<br />

亦 即 所 得 加 權 、 均 等 加 權 、 貧 困 加 權 。 所 謂 所 得 加 權 , 就 是 以 每 人 的 所<br />

得 為 權 重 , 所 得 越 高 者 權 重 越 重 。 所 謂 均 等 加 權 , 就 是 每 人 同 等 重 要 ,<br />

權 重 相 等 。 所 謂 貧 困 加 權 , 就 是 只 注 重 貧 困 者 所 得 是 否 成 長 , 越 窮 者 權<br />

重 越 重 , 富 者 的 權 重 甚 至 為 零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81<br />

政 府 如 果 編 列 平 等 加 權 與 貧 困 加 權 兩 套 指 標 , 就 能 忠 實 反 映 庶 民 真<br />

實 感 受 。 尤 其 當 政 府 公 佈 這 兩 種 指 標 之 後 , 無 異 於 宣 示 「 人 的 價 值 不 再<br />

取 決 於 他 的 所 得 」, 無 異 於 宣 示 「 政 府 不 是 為 富 人 而 設 」, 此 舉 當 有 助 於<br />

建 立 正 確 價 值 觀 與 溫 馨 和 諧 社 會 。 可 惜 的 是 , 自 從 Ahluwalia and Chenery<br />

提 出 三 種 加 權 指 標 之 後 , 大 多 數 國 家 仍 只 編 算 所 得 加 權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br />

編 列 新 型 指 標 或 許 較 為 複 雜 、 仍 具 爭 議 性 , 但 誠 如 諾 貝 爾 獎 得 主<br />

Stiglitz 所 說 : 如 果 提 升 全 體 家 庭 的 「 中 位 所 得 」( 而 非 GDP 成 長 率 ) 是<br />

施 政 目 標 , 那 麼 金 融 風 暴 或 許 就 可 避 免 , 全 民 福 祉 也 可 以 提 昇 。 朱 雲 鵬<br />

(2011) 亦 指 出 「 以 要 素 計 算 的 國 民 所 得 」 才 是 民 眾 實 際 可 「 分 到 」 的<br />

餅 。 治 國 者 與 其 只 看 GDP, 不 如 多 關 注 「 國 民 所 得 」。<br />

要 素 所 得 當 中 , 政 府 更 應 注 意 薪 資 所 得 所 佔 比 重 , 因 為 中 下 階 層 民<br />

眾 大 部 分 所 得 都 來 自 薪 資 。 薪 資 所 得 佔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的 比 重 , 在 1981 年<br />

是 48.45%。 此 一 數 字 持 續 攀 升 到 1992 年 左 右 達 到 最 高 點 , 約 為 52%。<br />

此 後 則 一 路 下 降 到 2010 年 的 44.55%。 經 濟 繁 榮 與 復 甦 , 基 層 民 眾 何 以<br />

無 法 感 受 , 觀 此 數 字 可 知 其 因 。<br />

二 、 具 體 可 行 政 策<br />

政 府 強 化 分 配 功 能 , 並 不 代 表 必 需 「 反 商 」, 或 是 「 劫 富 濟 貧 」, 而<br />

是 在 擬 定 政 策 時 , 重 拾 對 於 弱 勢 族 群 應 有 之 重 視 , 謀 求 不 同 階 級 、 不 同<br />

區 域 、 不 同 產 業 間 互 利 的 可 能 。<br />

長 期 以 來 , 南 綠 北 藍 的 政 治 版 圖 除 了 肇 因 於 歷 史 、 人 為 因 素 之 外 ,<br />

亦 與 南 北 之 間 的 所 得 差 距 、 產 業 結 構 有 關 。 早 期 兩 岸 經 貿 來 往 的 獲 利 者 ,<br />

多 為 中 北 部 的 工 商 業 者 , 南 部 農 業 縣 分 則 只 能 望 利 興 嘆 。 農 業 與 非 農 業


28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之 間 的 所 得 差 距 , 造 成 南 部 民 眾 的 被 剝 奪 感 與 疏 離 感 。 今 後 政 府 施 政 ,<br />

當 加 速 發 展 農 業 , 增 加 農 業 附 加 價 值 , 改 善 農 產 行 銷 管 道 , 讓 農 民 不 再<br />

是 二 等 國 民 。 此 舉 不 必 以 犧 牲 其 他 產 業 為 代 價 , 既 能 增 進 經 濟 成 長 又 可<br />

促 進 公 平 分 配 , 其 效 果 遠 非 發 放 老 農 年 金 可 比 。<br />

因 應 全 球 化 生 產 佈 局 , 勞 力 密 集 製 造 業 離 開 台 灣 成 為 不 可 避 免 之<br />

事 , 失 業 勞 工 遂 成 政 府 不 可 不 照 顧 的 重 擔 。 與 此 同 時 , 台 灣 島 內 亦 興 起<br />

對 於 新 產 業 的 需 求 。 所 得 分 配 是 否 惡 化 , 失 業 率 是 否 攀 升 , 端 視 政 府 政<br />

策 能 否 把 貿 易 部 門 淘 汰 釋 出 的 勞 工 , 吸 納 進 非 貿 易 部 門 的 內 需 產 業 。 人<br />

口 老 化 衍 生 出 來 對 於 老 人 的 醫 療 、 看 護 、 載 送 、 飲 食 之 需 求 , 這 些 行 業<br />

都 是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 也 是 中 低 階 勞 工 可 以 勝 任 的 工 作 。<br />

電 子 電 機 等 高 科 技 產 業 固 然 為 台 灣 創 造 許 多 產 值 , 但 並 無 法 吸 納 很<br />

多 勞 工 。 傳 統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雖 然 產 值 不 能 跟 科 技 業 相 比 , 但 他 們 吸 納 勞<br />

工 的 貢 獻 卻 大 得 多 。 一 般 民 眾 日 常 食 衣 住 行 離 不 開 傳 統 產 業 , 卻 不 可 能<br />

天 天 買 電 腦 、 買 i-phone。 不 公 平 的 是 , 高 科 技 產 業 受 惠 於 政 府 的 租 稅 減<br />

免 , 遠 大 於 傳 統 產 業 。 如 果 我 們 不 把 GDP 產 值 做 為 唯 一 或 第 一 考 量 , 就<br />

應 該 檢 討 偏 頗 的 租 稅 政 策 , 讓 傳 統 產 業 也 能 站 在 比 較 平 等 的 立 足 點 , 一<br />

來 為 民 眾 創 造 更 好 的 生 活 品 質 , 二 來 也 為 社 會 吸 納 更 多 的 勞 動 力 。<br />

教 育 也 是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 大 學 是 吸 納 勞 動 力 的 好 地 方 。 早 年 高 等 教<br />

育 過 度 擴 張 在 先 , 近 年 因 少 子 化 導 致 末 段 大 學 招 生 不 足 , 政 府 又 訴 諸 「 退<br />

場 機 制 」 要 讓 末 段 大 學 關 門 。 早 年 的 擴 張 與 近 年 的 關 門 , 究 竟 是 「 昨 是<br />

今 非 」 還 是 「 昨 非 今 是 」? 不 論 如 何 , 當 今 之 計 應 以 引 進 語 言 文 化 相 同<br />

的 陸 生 為 上 策 , 一 來 可 避 免 已 投 注 教 育 資 源 的 浪 費 , 二 來 可 以 創 造 就 業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83<br />

機 會 , 三 來 又 可 宣 揚 台 灣 自 以 為 豪 的 價 值 理 念 。 捨 此 上 策 , 以 「 國 際 化 」<br />

虛 名 要 求 大 學 以 英 文 授 課 , 不 但 邯 鄲 學 步 , 也 不 可 能 招 收 到 大 量 優 秀 的<br />

外 地 學 生 。<br />

政 府 的 學 費 政 策 對 於 貧 富 階 級 是 否 自 我 複 製 ,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 以 往<br />

台 灣 的 低 學 費 政 策 , 使 窮 人 子 弟 可 上 優 質 便 宜 公 立 大 學 。 六 、 七 十 年 代<br />

台 灣 所 得 不 均 度 持 續 下 降 , 與 此 政 策 有 關 。 近 二 十 年 來 高 等 教 育 快 速 擴<br />

張 , 唸 大 學 的 機 會 增 多 了 。 但 政 府 又 逐 漸 取 消 對 高 等 教 育 的 補 貼 , 沉 重<br />

的 學 費 負 擔 越 來 越 成 為 貧 戶 子 女 大 學 之 路 的 阻 礙 。<br />

根 據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 早 年 貧 戶 仍 可 騰 出 所 得 繳 交 部 分 學 費 , 他 們 雖<br />

需 借 貸 , 但 借 貸 金 額 小 於 教 育 支 出 。 約 自 15 年 前 開 始 , 貧 戶 借 貸 金 額 遠<br />

大 於 教 育 支 出 , 且 這 種 借 錢 唸 書 、 入 不 敷 出 的 現 象 越 趨 嚴 重 。<br />

雖 然 學 費 高 漲 屬 一 般 現 象 , 但 私 校 學 費 又 比 公 校 高 出 一 截 。( 目 前 私<br />

立 大 學 學 費 約 為 公 立 大 學 的 兩 倍 。) 平 均 而 言 , 高 所 得 家 庭 子 女 的 學 業<br />

成 就 優 於 低 所 得 家 庭 。 就 讀 公 校 、 繳 交 較 低 學 費 的 學 生 大 多 來 自 高 所 得<br />

家 庭 。 低 所 得 家 庭 子 女 比 較 可 能 就 讀 私 校 、 繳 交 較 高 學 費 。 此 情 形 對 貧<br />

戶 , 無 異 雪 上 加 霜 。 本 人 曾 藉 由 教 育 支 出 的 迴 歸 方 程 式 , 驗 證 貧 戶 是 否<br />

必 須 付 出 較 高 學 費 。 結 論 是 : 控 制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家 庭 所 得 、 戶 內 中 小<br />

學 學 生 人 數 等 條 件 之 後 , 即 便 就 讀 大 學 的 子 女 數 目 相 同 , 貧 戶 確 實 比 一<br />

般 家 庭 付 出 較 多 學 費 。 貧 戶 子 女 唸 完 後 段 私 校 之 後 , 又 無 法 與 國 立 大 學<br />

畢 業 生 競 爭 。 凡 此 種 種 , 皆 阻 礙 階 級 流 動 , 不 利 於 創 造 和 諧 共 榮 社 會 ,<br />

政 府 實 不 該 坐 視 教 育 「 市 場 化 」。<br />

表 一 列 舉 政 府 移 轉 收 支 對 家 庭 所 得 分 配 之 影 響 。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的 趨


28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勢 , 幸 賴 政 府 移 轉 收 支 有 效 減 緩 。 其 中 社 福 補 助 扮 演 的 平 均 化 功 能 與 日<br />

據 增 , 直 接 稅 的 功 能 遠 低 於 社 福 補 助 , 且 長 期 停 滯 沒 有 進 展 。 目 前 台 灣<br />

的 稅 收 僅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12% 左 右 。 此 一 比 率 不 僅 只 是 日 、 韓 之 半 , 更<br />

不 及 標 榜 資 本 主 義 的 美 國 之 半 。 對 照 稅 收 占 GDP 三 分 之 一 至 四 分 之 一 的<br />

英 、 法 、 德 國 , 台 灣 更 形 遜 色 。 如 何 擴 大 政 府 角 色 , 為 所 當 為 , 台 灣 仍<br />

有 很 大 改 善 空 間 。<br />

表 一 : 政 府 移 轉 收 支 對 家 庭 所 得 分 配 之 影 響<br />

單 位 : 倍<br />

年 別<br />

政 府 移 轉<br />

收 支 前 差<br />

距 倍 數 (1)<br />

所 得 重 分 配 效<br />

果<br />

從 政 府 移 轉 收 入<br />

( 社 福 補 助 等 )<br />

對 政 府 移 轉 支 出<br />

( 直 接 稅 規 費 等 )<br />

合 計<br />

(2)<br />

實 際 ( 目 前 )<br />

差 距 倍 數<br />

(1)+(2)<br />

80<br />

85<br />

90<br />

95<br />

99<br />

5.31<br />

6.17<br />

7.67<br />

7.45<br />

7.42<br />

−0.24<br />

−0.68<br />

−1.13<br />

−1.29<br />

−1.42<br />

−0.10<br />

−0.11<br />

−0.15<br />

−0.15<br />

−0.11<br />

−0.34<br />

−0.79<br />

−1.28<br />

−1.45<br />

−1.53<br />

4.97<br />

5.38<br />

6.39<br />

6.01<br />

6.19<br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br />

三 、 結 論<br />

台 灣 人 均 所 得 不 可 謂 不 高 ,「 富 」 的 目 標 大 抵 完 成 ,「 均 」 的 目 標 卻<br />

有 待 加 強 。 唯 有 政 府 強 化 其 分 配 功 能 , 經 濟 發 展 果 實 才 能 為 全 民 共 享 。<br />

政 府 可 採 政 策 不 只 一 端 , 本 文 限 於 篇 幅 , 僅 提 供 下 列 建 議 :(1) 以<br />

中 位 所 得 、 薪 資 所 得 份 額 、 貧 困 加 權 的 社 會 福 利 指 標 等 , 取 代 GDP 成 長<br />

率 , 做 為 施 政 目 標 。(2) 發 展 農 業 , 提 升 附 加 價 值 , 縮 短 南 北 差 距 。(3)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85<br />

檢 討 高 科 技 業 租 稅 減 免 政 策 , 協 助 傳 統 產 業 吸 納 失 業 勞 工 。(4) 開 放 陸<br />

生 來 台 , 善 用 現 有 高 教 資 源 ,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5) 檢 討 高 學 費 政 策 , 排<br />

除 階 級 流 動 之 障 礙 。(6) 適 當 加 稅 並 檢 討 稅 制 , 強 化 政 府 移 轉 支 出 重 分<br />

配 功 能 。◢


28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87<br />

打 造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的 黃 金 年 代 -<br />

農 業 政 策 需 作 改 變<br />

∗<br />

陸 雲<br />

一 、 前 言<br />

台 灣 農 業 政 策 似 乎 該 作 一 改 變 才 能 打 造 未 來 農 業 發 展 的 黃 金 年 代 ,<br />

這 可 從 加 入 WTO 後 這 幾 年 的 統 計 數 字 來 作 說 明 。 根 據 政 府 公 佈 的 統 計<br />

資 料 , 加 入 WTO 的 這 九 年 間 (2002-2010), 台 灣 農 業 成 長 率 年 平 均 衰 退<br />

0.96% 1 ,2010 年 農 業 成 長 率 則 為 -0.77%, 為 除 2008 年 之 外 近 幾 年 來 負<br />

成 長 較 低 的 一 年 。 就 對 應 於 產 出 的 農 家 所 得 而 言 , 雖 然 歷 年 農 家 平 均 所<br />

得 均 約 非 農 家 所 得 的 八 成 , 但 每 戶 農 家 平 均 每 年 的 儲 蓄 額 則 呈 現 下 降 的<br />

趨 勢 , 由 2002 年 的 167287 元 降 至 2009 年 的 131800 元 , 與 1990 年 代 動<br />

輒 在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相 較 , 相 差 甚 多 。 這 些 數 字 似 乎 表 明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基<br />

本 上 呈 現 停 滯 狀 態 , 甚 至 是 衰 退 。( 見 附 表 一 )<br />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的 前 景 可 由 另 一 角 度 觀 察 。 台 灣 每 年 休 耕 稻 田 的 面 積<br />

約 為 20 萬 公 頃 , 這 是 台 灣 精 華 的 農 田 , 若 加 上 稻 田 之 外 的 其 他 農 地 , 那<br />

休 耕 面 積 就 更 為 驚 人 。 下 鄉 走 走 , 到 處 可 見 休 耕 荒 蕪 的 農 田 。 農 場 主 的<br />

年 齡 也 在 快 速 老 化 , 老 農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1985 年 農 場 主 平 均 年 齡 為 51<br />

歲 ,2005 年 已 升 至 61.2 歲 , 預 期 三 年 後 在 2015 年 為 66.4 歲 , 其 中 65<br />

∗<br />

1<br />

陸 雲 係 台 灣 大 學 農 業 經 濟 系 教 授 , 電 子 郵 件 :ntuaylu@ntu.edu.tw。<br />

未 計 入 2006 年 的 成 長 率 13.84%, 該 年 成 長 率 為 台 灣 有 史 以 來 的 次 高 , 但 考 量 當 時 經<br />

濟 環 境 , 此 一 數 值 難 於 採 信 。 若 計 入 該 年 資 料 , 則 九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正 值 的 0.68%。


28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歲 以 上 佔 60%,45 歲 以 下 佔 不 到 3%。 長 遠 看 來 , 這 些 數 字 似 乎 顯 示 台<br />

灣 農 業 即 使 想 保 持 目 前 的 現 況 , 恐 怕 也 會 心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br />

就 農 產 品 國 際 貿 易 而 言 ,2009 年 台 灣 進 口 農 產 品 金 額 為 100.46 億 美<br />

金 2 , 換 算 成 新 台 幣 約 為 台 灣 整 個 農 業 產 值 的 八 成 , 較 2001 年 加 入 WTO<br />

前 的 68.63 億 美 金 , 增 加 了 31.83 億 美 金 , 增 加 約 新 台 幣 千 億 元 , 成 長 了<br />

46.38%。 相 形 之 下 , 台 灣 農 產 品 出 口 金 額 每 年 一 直 在 三 十 幾 億 美 金 徘 徊 ,<br />

2009 年 出 口 金 額 為 32.08 億 美 金 , 較 前 一 年 又 減 少 6.43 億 美 金 。 自 2002<br />

年 加 入 WTO 以 來 , 進 口 金 額 大 增 但 出 口 金 額 沒 多 大 成 長 , 似 乎 顯 示 台<br />

灣 農 業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並 無 多 大 進 步 。<br />

上 述 這 些 數 據 還 是 政 府 大 量 資 源 挹 注 下 的 成 果 。 政 府 每 年 投 入 農 業<br />

的 資 源 有 多 少 ? 以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的 預 算 為 例 , 加 入 WTO 以 來 從 2004 年<br />

開 始 , 每 年 農 委 會 的 預 算 都 在 千 億 元 新 台 幣 左 右 ,2008 年 是 1008 億 ,<br />

2009 年 是 1083 億 ,2010 年 是 1080 億 3 。 扣 除 四 、 五 百 億 的 老 農 津 貼 ,<br />

近 幾 年 來 政 府 每 年 用 在 農 業 的 金 額 約 為 五 、 六 百 億 元 , 與 台 灣 農 業 產 值<br />

一 年 平 均 約 四 千 餘 億 元 相 比 4 , 政 府 對 農 業 的 支 持 其 實 已 相 當 盡 力 。<br />

問 題 是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的 頹 勢 是 否 無 法 停 止 ? 其 發 展 潛 力 是 否 真 是 到<br />

此 為 止 ? 難 道 台 灣 農 業 的 競 爭 力 不 能 提 升 ? 在 檢 討 此 一 問 題 時 政 府 政 策<br />

應 是 一 大 重 點 , 因 為 農 業 是 台 灣 各 行 業 中 政 府 介 入 最 深 的 產 業 , 也 是 受<br />

政 策 影 響 最 大 的 產 業 。 因 此 若 要 追 求 台 灣 未 來 農 業 的 黃 金 時 代 , 農 業 相<br />

關 政 策 似 需 作 一 變 革 , 否 則 積 弊 無 法 去 除 , 農 業 潛 力 無 從 發 揮 。 本 文 因<br />

2 2008 年 曾 達 121.21 億 美 金 高 峰 。<br />

3<br />

4<br />

包 括 各 種 基 金 預 算 。<br />

若 以 農 業 對 GDP 的 貢 獻 計 算 , 則 僅 兩 千 億 新 台 幣 左 右 。( 參 見 附 表 一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89<br />

此 就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的 關 鍵 性 問 題 , 包 括 休 耕 農 地 過 多 、 農 業 勞 動 力 老 化 、<br />

生 產 結 構 調 整 、 農 產 品 價 格 巨 幅 波 動 、 以 及 兩 岸 農 業 關 係 等 提 出 一 些 新<br />

思 維 , 最 後 並 作 一 摘 要 結 論 。 這 些 新 思 維 若 能 轉 化 成 新 的 農 業 政 策 , 應<br />

該 有 助 於 打 造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的 黃 金 年 代 。<br />

二 、 休 耕 農 地 過 多 的 問 題<br />

( 一 ) 產 生 原 因<br />

20 萬 公 頃 稻 田 的 休 耕 是 台 灣 農 業 資 源 的 嚴 重 浪 費 , 其 面 積 如 此 龐 大<br />

的 主 要 原 因 有 三 。 一 是 政 府 對 休 耕 的 獎 勵 , 目 的 雖 是 利 用 休 耕 減 產 以 減<br />

輕 加 入 WTO 後 外 國 稻 米 進 口 的 壓 力 , 但 這 短 期 臨 時 性 的 應 急 措 施 卻 因<br />

循 成 為 長 期 因 應 WTO 衝 擊 的 主 要 政 策 。 二 是 農 民 寧 願 不 種 作 物 也 不 願<br />

將 休 耕 農 地 出 租 給 其 他 願 意 耕 作 的 農 民 , 這 與 過 去 「 耕 者 有 其 田 」 政 策<br />

過 度 保 護 佃 農 , 以 致 地 主 常 收 不 回 出 租 的 農 地 有 關 。 三 是 最 根 本 的 原 因 ,<br />

就 是 農 民 不 知 道 要 拿 這 些 休 耕 農 地 種 什 麼 東 西 才 可 賺 錢 , 因 此 在 年 老 體<br />

衰 下 , 乾 脆 休 耕 不 種 任 何 作 物 了 , 因 為 不 種 任 何 作 物 也 有 政 府 的 休 耕 獎<br />

勵 金 可 拿 。<br />

( 二 ) 過 去 因 應 政 策<br />

為 降 低 休 耕 農 地 面 積 , 農 委 會 在 2009 年 推 動 「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 政 策 ,<br />

對 休 耕 農 地 的 出 租 與 承 租 給 予 獎 勵 與 協 助 。 在 此 雙 管 齊 下 之 下 , 希 望 能<br />

鼓 勵 小 地 主 將 休 耕 農 地 出 租 5 , 特 別 是 那 些 長 期 休 耕 的 農 地 。 然 而 三 年 下<br />

來 ,「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 政 策 的 成 效 大 約 不 到 一 萬 公 頃 , 與 20 萬 休 耕 農 地<br />

5 「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 政 策 還 有 其 他 重 要 目 標 , 如 培 育 青 壯 農 民 、 擴 大 經 營 規 模 。 當 然 在<br />

休 耕 農 地 活 化 數 量 太 少 下 , 這 些 目 標 也 無 法 達 成 。


29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相 比 , 對 農 業 產 值 與 農 家 經 濟 的 影 響 微 不 足 道 。 照 這 樣 速 度 , 短 期 內 要<br />

大 量 減 少 休 耕 農 地 其 實 是 極 不 容 易 。<br />

( 三 ) 另 一 種 思 維<br />

「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 政 策 的 缺 乏 進 展 , 顯 示 要 成 功 的 將 龐 大 的 休 耕 農<br />

地 盡 快 減 少 , 必 須 停 止 長 期 以 來 獎 勵 農 地 休 耕 的 政 策 , 否 則 一 方 面 繼 續<br />

鼓 勵 休 耕 , 一 方 面 又 鼓 勵 休 耕 農 地 出 租 利 用 , 在 相 互 矛 盾 下 , 政 策 怎 會<br />

有 具 體 效 果 。 停 止 獎 勵 休 耕 後 , 政 府 其 實 可 另 採 其 他 措 施 ( 例 如 直 接 給<br />

付 政 策 ), 以 彌 補 農 民 損 失 , 穩 定 農 民 所 得 。 此 一 新 政 策 並 不 違 反 WTO<br />

規 定 , 日 本 與 南 韓 皆 已 實 施 多 年 , 而 我 國 研 擬 此 一 政 策 亦 已 十 六 、 七 年 ,<br />

卻 因 缺 乏 決 心 而 一 直 未 能 實 施 。<br />

此 外 針 對 休 耕 農 地 不 易 出 租 的 其 他 原 因 , 政 府 亦 應 設 法 解 決 。 例 如<br />

大 力 向 農 民 宣 導 過 去 「 耕 者 有 其 田 」 保 護 佃 農 政 策 的 規 定 , 早 已 不 適 用<br />

於 今 日 休 耕 農 地 之 出 租 , 農 民 不 必 擔 心 出 租 農 地 會 收 不 回 來 。 目 前 在 此<br />

方 面 的 宣 導 , 就 規 模 與 努 力 程 度 而 言 均 尚 不 足 。 其 他 如 農 民 保 險 與 老 農<br />

津 貼 需 名 下 有 農 地 的 資 格 要 求 , 也 需 破 除 萬 難 加 以 解 決 , 以 方 便 有 意 願<br />

離 農 老 農 將 農 地 出 租 。 至 於 農 民 不 知 種 何 農 作 物 方 可 賺 錢 以 致 休 耕 的 問<br />

題 , 則 併 於 下 節 說 明 。<br />

三 、 農 業 勞 動 力 老 化 與 生 產 結 構 調 整 的 問 題<br />

( 一 ) 產 生 原 因<br />

台 灣 農 業 勞 動 力 老 化 的 最 大 原 因 就 是 務 農 不 賺 錢 , 無 法 吸 引 年 青 人<br />

投 入 農 業 , 因 此 久 而 久 之 , 在 從 事 農 業 生 產 的 還 是 原 來 那 批 農 民 下 , 勞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91<br />

動 力 的 年 齡 結 構 自 然 愈 來 愈 老 化 。 因 此 只 要 務 農 賺 錢 , 此 一 老 化 問 題 即<br />

可 「 迎 刃 而 解 」。 另 一 與 務 農 是 否 賺 錢 相 關 的 重 要 問 題 , 是 台 灣 農 業 生 產<br />

結 構 在 加 入 WTO 後 , 遲 遲 未 能 依 比 較 利 益 原 則 完 成 調 整 。 照 理 說 加 入<br />

WTO 後 , 只 要 農 業 生 產 依 據 比 較 利 益 原 則 調 整 , 台 灣 農 業 應 該 就 具 有 競<br />

爭 力 。 然 而 在 政 府 一 如 往 昔 對 特 定 農 產 品 生 產 提 供 保 證 價 格 或 加 以 補<br />

貼 , 而 農 民 又 不 知 道 生 產 何 種 農 產 品 才 能 賺 錢 之 下 , 農 民 的 生 產 決 策 自<br />

然 是 跟 著 政 府 政 策 走 , 而 非 依 據 市 場 的 比 較 利 益 原 則 , 這 就 使 農 業 生 產<br />

結 構 無 法 完 成 調 整 , 農 業 競 爭 力 也 無 法 提 高 。 這 是 簡 單 的 市 場 機 制 道 理 。<br />

( 二 ) 過 去 因 應 政 策<br />

政 府 過 去 並 無 具 體 解 決 農 業 勞 動 老 化 與 生 產 結 構 不 易 調 整 的 政 策 。<br />

過 去 民 進 黨 執 政 時 因 應 農 業 勞 動 力 老 化 的 策 略 是 「 漂 鳥 」 計 畫 。 此 計 畫<br />

是 想 藉 提 供 年 青 人 親 近 農 業 、 認 識 農 業 的 機 會 , 最 終 誘 使 其 加 入 農 業 經<br />

營 的 行 列 。 然 而 由 於 務 農 不 賺 錢 , 在 整 體 經 營 環 境 不 利 下 , 該 政 策 始 終<br />

無 法 成 功 , 幾 年 下 來 只 吸 引 有 限 的 農 業 新 血 , 與 現 行 55 萬 農 業 勞 動 力 相<br />

較 , 實 在 是 杯 水 車 薪 , 無 濟 於 事 。 至 於 與 生 產 結 構 調 整 有 關 的 , 只 有 消<br />

極 的 進 口 救 濟 辦 法 , 臨 時 補 助 農 民 的 損 失 。<br />

( 三 ) 另 一 種 思 維<br />

但 種 什 麼 才 能 賺 錢 ? 台 灣 農 家 平 均 耕 地 面 積 只 有 0.7 公 頃 , 不 具 經<br />

濟 規 模 , 在 生 產 與 銷 售 成 本 高 , 農 民 年 紀 大 , 資 訊 與 因 應 能 力 不 足 下 ,<br />

農 民 要 自 行 從 農 作 中 賺 錢 是 很 困 難 的 6 。 要 政 府 來 指 導 農 民 、 告 訴 農 民 種<br />

什 麼 才 賺 錢 也 不 可 行 , 因 為 告 訴 農 民 就 等 於 政 府 要 替 農 民 負 責 。 況 且 在<br />

6<br />

少 數 市 場 導 向 企 業 化 經 營 的 農 家 案 例 則 是 例 外 。


29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現 今 經 貿 全 球 化 的 時 代 , 市 場 競 爭 環 境 千 變 萬 化 , 反 應 慢 半 拍 的 政 府 其<br />

實 也 無 法 掌 握 商 機 , 何 能 指 導 農 民 選 擇 農 產 品 ? 要 企 業 租 用 大 批 農 地 投<br />

身 於 農 業 生 產 , 這 點 在 目 前 恐 怕 也 是 不 易 , 除 非 是 農 業 投 資 的 報 酬 率 不<br />

低 於 非 農 業 。<br />

那 麼 誰 來 告 訴 農 民 該 生 產 何 種 農 產 品 呢 ? 最 適 當 的 該 是 農 民 自 己 的<br />

團 體 , 因 為 藉 由 組 織 農 民 擴 大 生 產 規 模 , 有 效 率 的 農 民 團 體 是 可 在 生 產<br />

成 本 降 低 、 品 種 與 技 術 改 良 、 市 場 開 發 與 消 費 者 需 求 掌 握 、 以 及 行 銷 管<br />

理 上 , 取 得 競 爭 的 優 勢 。 台 灣 現 成 的 例 子 是 「 斗 南 模 式 」, 雲 林 斗 南 鎮 農<br />

會 組 織 本 鎮 與 外 縣 市 農 民 , 在 胡 蘿 蔔 與 馬 鈴 薯 外 銷 日 本 上 取 得 極 大 的 成<br />

功 , 讓 參 與 的 農 民 都 賺 了 大 錢 , 相 關 的 農 業 生 產 結 構 調 整 也 邁 出 了 第 一<br />

步 。 那 為 什 麼 不 將 此 一 成 功 範 例 加 以 複 製 ?<br />

上 述 作 法 的 重 要 意 義 是 不 靠 政 府 大 量 補 貼 , 利 用 農 民 組 織 與 市 場 機<br />

制 , 就 可 幫 助 農 民 賺 錢 。 數 度 來 台 灣 訪 問 的 紐 西 蘭 農 業 大 使 , 在 談 到 過<br />

去 紐 西 蘭 農 業 政 策 改 革 時 就 提 到 此 種 模 式 。 他 說 紐 西 蘭 政 府 過 去 對 農 業<br />

補 貼 很 多 , 但 農 業 生 產 效 率 還 是 很 低 , 缺 乏 國 際 競 爭 力 。 可 是 在 政 府 進<br />

行 農 業 政 策 改 革 , 降 低 農 業 補 貼 , 藉 助 農 民 團 體 提 昇 產 銷 效 率 後 , 不 僅<br />

是 奇 異 果 , 包 括 乳 業 等 整 個 農 業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都 大 幅 提 升 。 當 然 紐 西 蘭<br />

的 改 革 成 功 與 政 府 在 改 革 前 與 農 民 大 力 溝 通 , 並 健 全 所 需 的 配 套 措 施 ,<br />

是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br />

因 此 今 後 要 解 決 農 業 勞 動 力 老 化 、 農 業 生 產 結 構 無 法 調 整 、 以 及 前<br />

節 休 耕 農 地 過 多 的 問 題 , 甚 至 包 括 農 產 品 缺 乏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相 關 問 題 ,<br />

就 必 須 提 升 現 有 農 民 團 體 的 效 率 , 使 其 在 農 產 品 產 銷 上 能 帶 領 農 民 賺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93<br />

錢 。 所 以 政 府 在 政 策 上 應 盡 快 協 助 農 會 轉 型 , 讓 其 脫 胎 換 骨 成 為 現 代 化<br />

企 業 經 營 的 農 民 組 織 , 達 成 協 助 農 民 產 銷 進 而 賺 取 利 潤 之 成 立 目 的 , 而<br />

不 僅 是 宣 導 政 令 執 行 政 府 政 策 的 組 織 。 此 外 為 達 到 規 模 經 濟 , 降 低 成 本 ,<br />

政 府 對 農 會 間 的 結 盟 或 共 同 事 業 投 資 也 應 盡 力 加 以 鼓 勵 輔 導 。 同 樣 對 農<br />

業 合 作 社 、 農 業 產 銷 班 等 農 民 團 體 的 態 度 也 該 如 此 , 盡 量 促 使 其 企 業 化<br />

經 營 並 擴 大 規 模 。<br />

四 、「 菜 土 菜 金 」- 農 產 品 價 格 巨 幅 波 動 的 問 題<br />

( 一 ) 發 生 原 因<br />

農 產 品 生 產 與 其 他 產 業 的 生 產 不 同 , 它 是 生 物 性 生 產 , 需 時 長 具 季<br />

節 性 , 又 深 受 自 然 環 境 變 化 的 影 響 , 因 此 豐 收 、 欠 收 常 易 發 生 。 再 者 價<br />

格 高 時 農 民 常 一 窩 蜂 的 增 產 , 價 格 跌 時 又 一 窩 風 的 減 產 。 此 二 因 素 在 農<br />

產 品 供 需 彈 性 均 小 下 , 就 容 易 導 致 農 產 品 價 格 的 巨 幅 波 動 。 當 然 台 灣 農<br />

民 生 產 規 模 太 小 , 在 運 銷 制 度 缺 乏 效 率 下 , 豐 收 時 農 民 「 賣 難 」 的 現 象<br />

也 較 易 產 生 , 造 成 農 產 品 價 格 波 動 進 一 步 的 加 劇 。 此 外 農 民 並 不 太 在 意<br />

生 產 量 是 否 過 多 , 也 是 台 灣 農 產 品 價 格 常 易 暴 跌 的 另 一 原 因 ; 因 為 依 照<br />

過 去 慣 例 , 只 要 是 農 產 品 價 格 發 生 暴 跌 , 政 府 一 定 會 出 面 善 後 , 提 供 補<br />

貼 與 救 濟 。<br />

( 二 ) 過 去 因 應 政 策<br />

除 在 價 格 暴 跌 時 協 調 各 相 關 團 體 盡 力 設 法 採 購 或 加 工 以 消 化 過 剩 的<br />

供 給 量 之 外 , 政 府 也 事 先 對 農 產 品 的 可 能 產 量 進 行 調 查 , 並 將 此 等 相 關<br />

市 場 資 訊 提 供 農 民 , 以 作 其 生 產 的 參 考 。 但 在 農 民 並 不 重 視 之 情 況 下 ,<br />

政 府 也 無 有 效 的 因 應 辦 法 , 常 只 能 坐 視 價 格 崩 跌 之 發 生 , 並 在 事 後 以 提


29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供 耕 鋤 補 助 金 的 方 式 加 以 解 決 。 而 為 因 應 「 菜 金 」 現 象 的 發 生 , 例 如 颱<br />

風 季 節 菜 價 長 期 居 高 不 下 , 政 府 則 建 立 儲 藏 與 進 口 應 變 機 制 , 以 利 釋 出<br />

存 貨 或 緊 急 進 口 , 但 有 時 在 時 效 上 緩 不 濟 急 。 但 不 少 農 產 品 價 格 暴 漲 卻<br />

因 人 為 因 素 的 不 當 介 入 市 場 , 而 與 天 災 並 無 密 切 的 關 連 , 這 需 要 政 府 拿<br />

出 整 治 的 決 心 。<br />

( 三 ) 另 一 種 思 維<br />

上 述 問 題 的 發 生 , 其 實 與 台 灣 農 民 在 生 產 作 業 上 , 並 未 全 然 建 立 「 為<br />

市 場 而 生 產 」 的 概 念 有 密 切 關 係 , 但 小 農 個 別 無 法 與 買 方 建 立 長 期 契 作<br />

與 採 購 關 係 也 是 客 觀 現 實 。 緣 此 , 政 府 應 積 極 鼓 勵 與 輔 導 農 民 團 體 組 織<br />

農 民 從 事 生 產 , 並 與 超 市 或 量 販 店 系 統 廣 泛 的 建 立 長 期 契 作 與 銷 售 關<br />

係 , 在 此 銷 售 數 量 與 價 格 有 規 劃 下 , 農 產 品 價 格 的 波 動 自 然 會 降 低 。 超<br />

市 或 量 販 店 系 統 之 所 以 在 平 抑 物 價 上 有 特 殊 的 功 效 , 係 因 其 為 穩 定 本 身<br />

賣 場 的 價 格 與 供 貨 量 , 也 必 須 與 產 地 農 民 團 體 甚 至 國 外 供 貨 農 企 業 建 立<br />

契 約 進 貨 關 係 , 此 與 批 發 市 場 的 功 能 僅 在 「 集 中 」 與 「 發 散 」 不 盡 相 同 。<br />

另 外 直 銷 或 網 路 行 銷 雖 然 日 趨 重 要 , 但 因 批 發 市 場 與 大 消 費 戶 仍 為<br />

農 產 品 的 重 要 銷 售 管 道 , 因 此 目 前 共 同 運 銷 量 佔 農 民 生 產 量 比 例 過 低 的<br />

問 題 , 亦 值 得 政 府 重 視 並 設 法 解 決 。 否 則 在 缺 乏 銷 售 管 道 而 又 發 生 盛 產<br />

的 情 形 下 , 小 農 常 不 得 不 削 價 以 不 敷 成 本 的 價 格 將 產 品 售 予 販 運 商 人 ,<br />

這 是 對 辛 苦 農 民 的 極 大 傷 害 。 針 對 因 氣 候 異 常 復 遭 商 人 哄 抬 , 以 致 農 產<br />

品 價 格 暴 漲 或 居 高 不 下 的 現 象 , 政 府 除 依 法 究 辦 外 , 亦 宜 一 勞 永 逸 以 制<br />

度 化 的 作 法 設 法 解 決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95<br />

五 、 農 業 對 外 投 資 與 兩 岸 農 業 合 作 問 題<br />

( 一 ) 產 生 原 因<br />

台 灣 農 業 為 何 與 台 灣 其 他 產 業 一 樣 需 要 對 外 投 資 ? 主 要 是 在 加 入<br />

WTO 之 後 , 台 灣 農 業 面 臨 全 球 化 的 競 爭 , 因 此 農 業 產 銷 必 須 依 賴 比 較 利<br />

益 原 則 或 Michael Porter 所 稱 的 競 爭 優 勢 (competitive advantage) 原 則 。 這<br />

是 客 觀 的 環 境 , 也 是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必 須 面 對 的 現 實 , 不 容 迴 避 。 真 正 的<br />

議 題 則 是 在 此 環 境 下 , 台 灣 要 如 何 維 護 其 糧 食 安 全 及 農 民 福 祉 。<br />

那 麼 台 灣 農 業 的 比 較 利 益 是 什 麼 ? 簡 單 的 說 優 勢 在 優 良 的 品 種 、 技<br />

術 以 及 高 素 質 的 勞 動 , 不 利 之 處 則 是 高 土 地 與 勞 動 成 本 , 缺 乏 經 濟 規 模 。<br />

因 此 在 WTO 時 代 全 球 化 競 爭 下 ,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的 最 適 策 略 應 是 有 比 較<br />

利 益 或 競 爭 優 勢 的 農 產 品 仍 繼 續 自 行 生 產 , 沒 此 利 基 的 農 產 品 採 進 口 方<br />

式 滿 足 國 內 需 求 ; 未 具 生 產 成 本 優 勢 、 無 法 建 立 產 品 差 異 化 、 但 有 技 術<br />

競 爭 力 的 農 產 品 , 則 可 利 用 國 外 的 低 廉 土 地 與 勞 動 、 台 灣 的 技 術 、 資 金<br />

與 企 業 化 的 產 銷 組 織 , 繼 續 在 國 外 投 資 生 產 , 甚 或 國 內 與 國 外 進 行 生 產<br />

分 工 , 齊 頭 並 進 ,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 多 年 來 日 本 人 在 中 國 大 陸 山 東 省 以 日<br />

本 規 格 投 資 生 產 日 本 品 種 的 蔬 菜 , 並 回 銷 日 本 的 作 為 即 為 一 例 。<br />

然 而 由 於 農 業 對 外 投 資 主 要 是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對 象 , 因 此 過 去 多 年 來<br />

在 在 野 黨 偏 頗 觀 點 灌 輸 下 , 多 數 農 民 對 兩 岸 農 業 合 作 抱 持 負 面 態 度 , 此<br />

一 攸 關 台 灣 農 業 長 期 發 展 的 重 要 策 略 , 也 因 此 一 直 未 曾 在 農 業 界 充 分 溝<br />

通 , 取 得 共 識 。 然 而 包 括 個 別 農 民 或 農 民 團 體 在 內 的 種 植 養 殖 業 、 農 產<br />

品 加 工 業 , 以 及 肥 料 與 農 業 生 物 科 技 等 業 者 , 卻 早 已 悄 悄 絡 繹 不 絕 的 赴<br />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 在 經 過 多 年 耕 耘 品 質 達 相 當 水 準 後 , 台 灣 品 種 的 中 國 大


29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陸 農 產 品 也 開 始 影 響 甚 至 取 代 台 灣 農 產 品 的 國 外 市 場 , 並 在 中 國 大 陸 與<br />

「 正 牌 的 」 台 灣 農 產 品 競 爭 7 。<br />

( 二 ) 過 去 因 應 政 策<br />

目 前 政 府 政 策 重 點 仍 置 於 兩 岸 農 產 品 貿 易 上 , 例 如 不 進 一 步 開 放 中<br />

國 大 陸 農 產 品 進 口 、 中 國 大 陸 農 產 品 進 口 的 防 疫 檢 疫 等 問 題 , 但 對 中 國<br />

大 陸 農 業 投 資 則 尚 無 具 體 的 因 應 策 略 。2010 年 六 月 兩 岸 簽 訂 的 「 經 濟 合<br />

作 框 架 協 議 」(ECFA), 雖 然 就 農 產 品 貿 易 作 了 初 步 協 議 , 中 國 大 陸 給 予<br />

台 灣 十 八 種 農 產 品 零 關 稅 待 遇 , 台 灣 也 未 進 一 步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農 產 品 進<br />

口 , 但 攸 關 台 灣 農 業 長 期 發 展 的 中 國 大 陸 農 業 投 資 問 題 , 仍 未 多 所 討 論 ,<br />

而 國 內 迄 今 亦 缺 乏 共 識 。<br />

( 三 ) 另 一 種 思 維<br />

為 謀 求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的 長 治 久 安 , 政 府 應 採 適 宜 的 方 式 向 農 民 誠 實<br />

溝 通 目 前 赴 中 國 大 陸 農 業 投 資 的 現 況 , 以 及 其 對 台 灣 農 業 的 影 響 。 同 時<br />

也 需 說 明 在 不 進 一 步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農 產 品 進 口 下 , 有 計 畫 的 中 國 大 陸 農<br />

業 投 資 對 台 灣 農 業 長 期 發 展 可 能 產 生 的 正 面 效 果 。 政 府 亦 該 透 過 產 官 學<br />

開 誠 布 公 的 討 論 整 合 國 人 意 見 , 制 訂 周 詳 的 農 業 對 外 投 資 政 策 , 化 暗 為<br />

明 , 對 業 者 作 有 計 畫 有 步 驟 的 投 資 輔 導 與 管 理 , 避 免 斲 喪 台 灣 農 業 發 展<br />

的 基 礎 。 在 此 輔 導 與 管 理 政 策 中 , 政 府 該 以 農 民 團 體 與 農 企 業 團 體 組 織<br />

作 為 政 策 執 行 對 象 , 利 用 其 對 本 業 的 專 精 , 協 調 其 自 律 個 別 成 員 的 國 外<br />

投 資 行 為 , 並 集 體 採 行 因 應 策 略 , 包 括 對 內 產 銷 的 整 合 。 此 外 為 維 繫 台<br />

7<br />

估 計 台 灣 水 果 目 前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有 競 爭 力 的 , 已 從 十 年 前 的 七 、 八 種 , 剩 下 現 在 的<br />

兩 三 種 。 事 實 上 部 分 大 陸 水 果 ( 如 荔 枝 ) 已 開 始 在 海 外 市 場 取 代 台 灣 水 果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97<br />

灣 農 業 的 競 爭 力 , 兩 岸 農 業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的 談 判 應 儘 速 完 成 , 避 免 個<br />

別 農 民 或 農 企 業 繼 續 私 下 將 台 灣 的 優 良 品 種 與 栽 培 技 術 攜 往 中 國 大 陸 。<br />

六 、 結 語<br />

農 業 發 展 問 題 錯 綜 複 雜 , 因 此 要 有 效 的 解 決 問 題 , 首 要 的 是 找 出 關<br />

鍵 的 問 題 , 並 提 出 有 效 的 對 策 。 所 謂 關 鍵 問 題 是 指 其 對 農 業 發 展 的 影 響<br />

最 大 , 且 問 題 一 旦 解 決 , 亦 能 帶 動 或 有 助 其 他 問 題 的 解 決 , 甚 至 使 其 他<br />

問 題 「 迎 刃 而 解 」。 目 前 的 政 策 思 維 很 難 解 決 台 灣 的 農 業 問 題 , 其 效 果 主<br />

要 在 減 緩 農 業 衰 退 的 速 度 。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政 策 因 此 必 須 改 變 , 農 業 發 展<br />

才 能 迎 向 黃 金 年 代 , 才 能 長 治 久 安 。<br />

本 文 因 此 提 出 現 階 段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的 若 干 關 鍵 問 題 , 包 括 泝 休 耕 農<br />

地 過 多 、 沴 農 業 勞 動 力 老 化 、 沊 農 業 生 產 結 構 調 整 發 生 困 難 、 農 民 不 知<br />

該 生 產 何 種 農 產 品 、 不 時 發 生 「 菜 金 菜 土 」 現 象 、 以 及 兩 岸 農 業 關 係 缺<br />

乏 長 遠 因 應 策 略 等 。 本 文 分 析 這 些 問 題 成 因 , 並 提 出 不 同 的 思 維 與 解 決<br />

辦 法 。 當 然 問 題 要 能 成 功 解 決 , 行 政 單 位 的 執 行 力 需 要 提 升 。<br />

參 考 資 料<br />

毛 育 剛 ,「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中 農 業 政 策 之 演 變 」, 中 國 現 代 農 業 之 發 展 ,<br />

頁 38-61, 北 京 : 中 國 農 業 出 版 社 ,1996 年 7 月 。<br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推 動 『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 政 策 執 行 方 案 」,2009。<br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農 業 政 策 ,http://bulletin.coa.gov.tw/。<br />

李 元 和 , 臺 灣 稻 作 農 家 經 濟 與 稻 米 產 業 政 策 之 研 究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研 究


29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報 告 ,2008。<br />

林 國 慶 ,「 對 地 直 接 給 付 制 度 之 探 討 與 擬 議 」, 經 社 法 治 論 叢 , 第 14 期 ,<br />

1994。<br />

陸 雲 ,「 兩 岸 農 業 經 貿 合 作 關 係 的 檢 討 與 展 望 」, 加 入 WTO 的 兩 岸 農 業 :<br />

投 資 、 貿 易 與 合 作 , 頁 4-14, 北 京 : 中 國 農 業 出 版 社 ,2003 年 7 月 。<br />

陸 雲 ,「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農 林 漁 牧 業 與 食 品 工 業 之 分 析 」, 農 業 與 經 濟 ,<br />

二 十 六 期 ,2001 年 6 月 , 頁 1-20。<br />

陸 雲 、 林 享 能 , 台 灣 休 耕 農 地 活 化 利 用 問 題 之 研 究 , 農 委 會 專 題 研 究 報<br />

告 ,2009。<br />

陳 彤 ,「 兩 岸 農 業 交 流 狀 況 及 其 入 世 後 的 前 景 分 析 」, 加 入 WTO 後 的 兩<br />

岸 農 業 學<br />

術 研 討 暨 貿 易 投 資 洽 談 會 學 術 交 流 論 文 , 2002。<br />

陳 雅 惠 、 陳 郁 蕙 、 廖 安 定 、 陳 啟 榮 ,「 台 灣 稻 穀 保 價 收 購 措 施 調 整 為 直 接<br />

給 付 措 施 之 研 析 」, 農 業 經 濟 半 年 刊 ,82 期 ,2007。<br />

陳 耀 勳 、 蕭 彩 鳳 、 黃 慇 賢 、 黃 振 德 、 韓 寶 猪 、 陳 祈 睿 , 我 國 農 業 補 貼 政<br />

策 調 整 方 向 之 研 究 , 農 委 會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2004。<br />

North, Douglass C.,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br />

Performa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


第 五 篇 科 技 經 濟 篇 ∣ 299<br />

附 表 一 總 體 農 業 相 關 數 字<br />

年 度<br />

平 均 每 戶 農<br />

農 業 產 值 農 業 GDP 值 農 業 成 長 農 委 會 預 算<br />

家 儲 蓄<br />

( 新 台 幣 億 元 ) ( 新 台 幣 億 元 ) 率 (%) ( 新 台 幣 億 元 )<br />

( 新 台 幣 億 元 )<br />

2001 3526.90 1885.93 -5.98 877.03 180233<br />

2002 3504.78 1884.36 9.68 867.09 167287<br />

2003 3578.85 1835.81 -1.65 836.89 156509<br />

2004 3867.60 1907.73 -5.39 1150.69 157532<br />

2005 3827.26 1958.33 -4.24 1219.86 146810<br />

2006 3769.94 1975.89 13.84 947.38 167104<br />

2007 3891.29 1916.21 -2.42 942.09 174586<br />

2008 4175.01 2017.99 0.10 1008.06 158387<br />

2009 4071.69 2158.69 -3.00 1083.11 131800<br />

2010 4263.00 2146.22 -0.77 1080.45 n.a.<br />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農 業 年 報 ,2011。


30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01<br />

黃 金 十 年 財 政 金 融 願 景<br />

林 建 甫 ∗<br />

∗∗<br />

呂 帛 晏<br />

壹 、 介 紹<br />

近 年 來 國 際 金 融 秩 序 、 區 域 經 濟 勢 力 與 國 內 經 濟 結 構 出 現 重 大 轉<br />

變 , 使 得 我 國 面 臨 前 所 未 見 的 變 局 , 變 局 中 要 如 何 使 國 家 持 續 發 展 , 找<br />

到 正 確 的 發 展 方 向 將 首 要 之 務 , 有 鑑 於 此 政 府 在 2011 年 提 出 「 黃 金 十 年 」<br />

計 畫 , 希 望 藉 由 政 策 願 景 勾 勒 , 凝 聚 全 民 對 於 國 家 發 展 的 共 識 。<br />

黃 金 十 年 代 表 國 家 發 展 方 向 , 方 向 中 透 露 出 社 會 所 期 盼 的 永 續 、 公<br />

平 與 接 軌 三 大 價 值 , 價 值 亦 可 以 在 財 政 金 融 領 域 充 分 展 現 。 在 永 續 部 份 ,<br />

未 來 我 國 的 財 政 將 會 著 重 永 續 精 神 , 強 調 長 期 規 劃 , 不 僅 要 避 免 債 留 子<br />

孫 , 更 希 望 透 過 降 低 赤 字 比 重 減 輕 政 府 負 擔 , 全 面 強 化 財 政 體 質 ; 在 公<br />

平 部 分 , 台 灣 的 租 稅 體 制 將 面 臨 革 新 , 負 擔 比 重 將 會 合 理 分 配 , 資 本 利<br />

得 部 分 會 改 正 , 薪 資 所 得 稅 負 將 會 減 輕 ; 最 後 在 接 軌 部 分 , 政 府 會 強 化<br />

台 灣 的 金 融 產 業 優 勢 , 並 持 續 進 行 制 度 開 放 , 讓 金 融 體 系 接 軌 國 際 , 使<br />

金 融 產 業 立 足 全 球 。<br />

黃 金 十 年 不 僅 會 實 踐 永 續 、 公 平 與 接 軌 三 大 價 值 , 亦 會 帶 出 嶄 新 的<br />

財 政 金 融 局 勢 , 局 勢 中 直 指 未 來 台 灣 將 會 擁 有 「 健 全 財 政 體 制 」 與 「 穩<br />

∗<br />

林 建 甫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財 政 金 融 組 召 集 人 、 台 灣 大 學 經 濟 系 教 授 。<br />

∗∗<br />

呂 帛 晏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財 政 金 融 組 助 理 研 究 員 。


30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健 金 融 體 系 」, 以 下 將 分 別 針 對 黃 金 十 年 下 的 財 政 與 金 融 進 行 描 述 , 期 待<br />

能 確 實 點 出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的 各 項 願 景 。<br />

貳 、 政 府 財 政 願 景<br />

黃 金 十 年 下 政 府 財 政 將 以 健 全 作 為 施 政 宗 旨 , 期 望 透 過 策 略 達 成 預<br />

算 赤 字 降 低 、 政 府 負 擔 減 輕 與 社 會 稅 負 公 平 的 三 層 面 目 標 。 首 先 在 預 算<br />

赤 字 降 低 部 分 , 近 年 來 國 際 經 濟 環 境 動 盪 , 使 得 政 府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br />

雖 然 其 成 功 讓 台 灣 走 出 衰 退 , 但 也 讓 我 國 的 預 算 赤 字 擴 大 , 從 2009 年 以<br />

後 我 國 預 算 赤 字 比 重 皆 不 低 於 3%, 顯 示 問 題 之 嚴 重 1 , 未 來 政 府 將 朝 提<br />

升 預 算 使 用 效 能 , 以 及 增 加 稅 收 效 率 兩 方 向 進 行 。<br />

其 次 在 政 府 負 擔 減 輕 部 分 , 近 期 政 府 稅 收 在 經 濟 表 現 未 如 預 期 下 受<br />

到 拖 累 , 再 加 上 福 利 性 支 出 攀 升 , 皆 使 得 政 府 債 務 負 擔 比 重 持 續 擴 大 ,<br />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佔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ross Domestic Product,GDP)<br />

比 重 2 , 由 原 本 的 2008 年 的 30%, 到 了 2011 年 快 速 增 加 至 37.1%, 突 顯<br />

近 年 來 債 務 負 擔 有 加 重 的 跡 象 , 未 來 須 強 化 政 府 財 務 效 率 , 以 理 財 企 業<br />

化 方 式 減 輕 負 擔 。<br />

第 三 在 稅 負 公 平 上 , 政 府 將 對 現 行 稅 制 進 行 全 面 性 通 盤 檢 討 , 資 本<br />

利 得 、 勞 動 所 得 與 能 源 稅 制 將 會 被 列 為 未 來 的 改 革 重 點 , 希 望 能 透 過 稅<br />

制 的 調 整 , 達 成 租 稅 正 義 與 特 定 目 標 , 稅 改 不 僅 可 藉 由 租 稅 正 義 吸 引 更<br />

多 優 秀 人 才 赴 台 發 展 , 亦 希 望 在 新 型 態 的 租 稅 負 擔 下 , 讓 資 源 的 使 用 更<br />

1<br />

2<br />

依 據 財 政 部 統 計 年 報 資 料 : 各 級 政 府 預 算 赤 字 佔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比 重 ,2009 年 為 4.5%,<br />

2010 年 為 3.3%,2011 年 為 3.1%。<br />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以 國 內 債 與 國 外 債 加 總 計 算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03<br />

合 乎 環 保 與 節 能 等 目 的 , 改 善 我 國 產 業 經 濟 結 構 。<br />

在 赤 字 降 低 、 負 擔 減 輕 與 稅 負 公 平 三 項 目 標 下 , 已 經 明 確 指 出 我 國<br />

財 政 的 發 展 方 向 , 方 向 既 已 指 出 , 各 項 發 展 的 願 景 也 可 望 更 為 明 確 , 因<br />

此 以 下 將 從 黃 金 十 年 的 角 度 出 發 , 針 對 多 元 財 力 、 企 業 理 財 、 租 稅 正 義 、<br />

最 適 地 方 與 債 務 極 小 五 項 主 軸 進 行 說 明 。<br />

一 、 多 元 財 力<br />

在 多 元 財 力 部 分 , 過 去 政 府 大 多 單 靠 自 己 力 量 進 行 建 設 , 但 未 來 政<br />

府 不 僅 會 透 會 現 存 機 制 提 升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 亦 會 導 引 民 間 資 金 與 技 術 進<br />

入 公 共 部 門 , 使 公 共 建 設 與 開 發 更 為 順 利 , 以 下 將 針 對 政 府 民 間 合 作 與<br />

制 度 效 能 提 升 兩 部 分 進 行 說 明 。<br />

1. 政 府 民 間 合 作<br />

政 府 民 間 合 作 主 要 有 兩 大 優 點 , 其 一 民 間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高 , 透 過 民<br />

間 效 率 能 節 省 政 府 在 行 政 事 務 上 的 開 支 ; 其 次 民 間 資 源 多 , 透 過 民 間 參<br />

與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 可 以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 因 此 強 化 政 府 民 間 合 作 將 是<br />

大 勢 所 趨 , 未 來 將 從 建 立 合 理 獎 勵 機 制 與 創 造 商 機 兩 方 面 進 行 。<br />

在 建 立 合 理 獎 勵 機 制 部 分 , 政 府 應 強 化 企 業 參 與 公 共 投 資 的 誘 因 機<br />

制 , 並 且 建 立 參 與 公 共 投 資 的 標 準 化 流 程 。 在 誘 因 機 制 部 分 , 必 須 讓 企<br />

業 取 得 合 理 的 投 資 回 報 , 並 透 過 各 項 績 效 考 評 , 讓 企 業 得 到 更 多 的 利 潤<br />

分 享 , 利 潤 分 享 不 僅 能 提 升 績 效 表 現 誘 因 , 更 能 拉 抬 企 業 投 入 公 共 服 務<br />

意 願 ; 其 次 在 標 準 化 流 程 部 分 , 在 不 同 階 段 皆 須 釐 清 企 業 與 政 府 的 責 任<br />

歸 屬 , 並 設 計 企 業 在 公 共 投 資 的 退 場 機 制 , 明 確 化 官 民 合 作 遊 戲 規 則 ,


30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將 能 創 造 出 政 府 與 企 業 界 的 雙 贏 局 面 。<br />

在 創 造 商 機 部 分 , 應 強 化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自 償 性 設 計 , 未 來 的 公 共 建<br />

設 須 在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 增 加 土 地 開 發 的 機 制 , 透 過 公 共 建 設 自 行 創 造 財<br />

源 的 方 式 , 尋 求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永 續 發 展 , 此 有 兩 大 好 處 , 其 一 自 償 機 制<br />

可 以 大 幅 降 低 政 府 的 財 政 負 擔 , 除 此 之 外 亦 可 透 過 公 共 開 發 創 造 更 高 的<br />

經 濟 效 益 。<br />

2. 制 度 效 能 提 升<br />

現 行 財 政 預 算 體 制 , 造 成 部 門 以 本 身 單 位 體 系 進 行 思 考 , 進 而 讓 財<br />

政 資 源 無 法 發 揮 最 大 的 使 用 效 應 , 因 此 未 來 將 朝 兩 方 向 進 行 發 展 , 其 一<br />

統 籌 運 用 預 算 , 其 次 合 理 運 用 現 有 財 源 支 持 建 設 。<br />

首 先 在 統 籌 運 用 預 算 上 , 我 國 的 預 算 編 列 主 要 可 分 三 項 , 分 別 為 公<br />

務 、 基 金 與 特 別 預 算 , 目 前 仍 採 分 別 運 用 編 列 , 未 來 政 府 將 會 統 籌 分 配<br />

現 有 預 算 資 源 , 此 不 單 能 夠 讓 現 有 資 源 以 整 體 國 家 整 體 需 求 進 行 思 考 ,<br />

優 先 投 入 有 發 展 急 迫 性 的 項 目 , 亦 能 夠 使 現 有 預 算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大 幅 提<br />

升 。<br />

其 次 在 合 理 運 用 現 有 財 源 部 分 , 我 國 的 財 政 收 入 來 源 主 要 有 四 項 ,<br />

分 別 為 稅 、 費 、 捐 與 債 , 其 中 又 以 稅 費 二 者 佔 我 國 財 源 收 入 80% 以 上 3 ,<br />

然 而 近 年 來 國 際 經 濟 動 盪 , 政 府 不 只 擴 大 投 資 亦 降 低 稅 率 , 希 望 藉 此 拉<br />

動 經 濟 成 長 , 但 同 時 也 讓 我 國 的 財 政 狀 況 惡 化 , 未 來 須 從 新 思 考 建 設 與<br />

財 政 關 係 , 強 化 公 共 建 設 與 財 政 收 入 之 連 結 , 使 我 國 透 過 建 設 來 增 加 財<br />

3<br />

依 據 2010 年 財 政 收 入 統 計 , 稅 、 費 、 捐 與 債 佔 財 政 收 入 的 39.67%、41.91%、1.47%、<br />

16.94%。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05<br />

源 收 入 。<br />

二 、 企 業 理 財<br />

政 府 應 以 企 業 方 式 看 待 財 務 活 動 , 提 升 政 府 財 務 運 用 效 率 、 減 少 資<br />

源 浪 費 , 並 且 有 效 檢 核 政 府 支 用 、 落 實 公 有 資 產 企 業 化 管 理 與 著 重 中 長<br />

程 計 畫 , 企 求 在 有 限 資 源 中 , 取 得 更 高 的 效 應 。<br />

1. 檢 核 政 府 支 用<br />

政 府 支 用 雖 有 一 定 會 計 程 序 , 並 且 亦 須 要 受 到 監 察 院 與 立 法 院 的 監<br />

督 , 但 是 在 龐 大 的 政 府 支 出 下 , 相 信 仍 有 可 以 精 進 的 範 圍 , 以 下 從 檢 視<br />

支 出 、 經 費 查 核 兩 方 向 進 行 剖 析 。<br />

在 檢 視 支 出 部 分 , 過 去 預 算 編 列 的 基 礎 為 依 循 前 例 , 若 前 例 有 改 善<br />

空 間 則 會 被 外 界 忽 略 , 故 未 來 政 府 將 會 以 預 算 必 要 性 為 準 則 , 針 對 先 前<br />

支 用 的 預 算 進 行 檢 視 , 以 求 減 少 各 項 政 府 浪 費 支 出 , 有 效 提 升 國 家 財 政<br />

資 源 的 使 用 效 率 , 將 預 算 資 源 花 在 刀 口 上 。<br />

在 經 費 查 核 部 分 , 我 國 的 行 政 部 門 組 織 繁 複 , 有 不 少 疊 床 架 屋 的 情<br />

況 , 未 來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的 過 程 中 , 預 期 可 帶 出 減 少 人 事 支 出 的 正 面 效 應 ,<br />

除 此 之 外 部 分 行 政 機 關 透 過 非 營 業 基 金 規 避 公 共 債 務 法 上 限 , 造 成 隱 藏<br />

政 事 支 出 的 情 況 , 未 來 政 府 亦 會 強 化 在 非 營 業 基 金 管 理 , 此 不 僅 可 讓 政<br />

府 支 用 更 為 透 明 , 亦 可 降 低 經 費 使 用 浮 濫 情 況 。<br />

2. 落 實 公 有 資 產 企 業 化 管 理<br />

我 國 公 有 資 源 使 用 規 畫 分 散 , 雖 然 主 管 單 位 有 善 盡 管 理 之 責 , 但 是


30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卻 未 對 公 有 資 產 進 行 完 整 與 全 盤 性 的 考 量 , 故 未 來 在 提 升 公 有 資 源 使 用<br />

效 率 的 前 提 下 , 政 府 將 落 實 公 有 資 產 的 企 業 化 管 理 , 主 要 可 以 分 兩 層 面<br />

思 考 , 其 一 為 國 家 控 股 公 司 , 其 次 則 是 落 實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分 離 。<br />

首 先 在 國 家 控 股 公 司 部 分 , 目 前 我 國 的 公 股 管 理 分 屬 各 機 關 , 分 散<br />

管 理 的 情 況 造 成 資 源 使 用 沒 有 一 致 性 , 若 成 立 國 家 控 股 公 司 , 不 僅 能 讓<br />

資 源 的 使 用 方 向 更 為 明 確 , 亦 可 統 合 經 營 管 理 , 提 升 國 營 企 業 的 規 模 經<br />

濟 , 甚 至 有 效 達 成 範 疇 經 濟 4 , 進 而 讓 我 國 的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提 升 , 過 去 在<br />

國 際 間 常 見 到 成 立 控 股 公 司 後 公 共 財 產 使 用 效 率 提 升 的 案 例 , 如 新 加 坡<br />

的 淡 馬 錫 即 為 最 顯 著 的 例 證 。<br />

其 次 在 落 實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分 離 上 , 由 於 目 前 公 產 由 不 同 機 關 進 行<br />

管 理 , 此 造 成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派 任 公 有 企 業 高 層 人 士 的 情 形 , 由 於 此 較 偏<br />

向 酬 庸 性 質 , 所 以 常 會 忽 略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 反 而 有 可 能 造 成 公 有 企 業 發<br />

展 的 阻 礙 , 故 若 以 國 家 控 股 型 式 管 理 , 並 導 入 公 司 治 理 的 概 念 於 其 中 ,<br />

將 會 有 利 於 企 業 與 公 產 管 理 的 未 來 發 展 。<br />

3. 著 重 中 長 程 計 畫<br />

過 去 預 算 制 度 著 重 在 當 期 支 用 , 而 忽 略 中 長 期 預 算 的 規 劃 , 未 來 政<br />

府 應 強 化 中 長 程 計 畫 的 預 算 制 度 。 在 中 長 程 計 畫 及 年 度 計 畫 分 明 的 運 作<br />

架 構 下 , 相 關 單 位 可 以 在 當 中 檢 核 各 項 重 要 建 設 及 施 政 計 畫 , 讓 財 政 規<br />

劃 、 資 源 分 配 與 施 政 目 標 相 互 結 合 , 提 升 資 源 的 使 用 效 能 。<br />

4<br />

範 疇 經 濟 , 指 企 業 生 產 多 項 產 品 使 成 本 降 低 的 情 況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07<br />

三 、 租 稅 正 義<br />

政 府 將 著 重 在 租 稅 負 擔 比 重 的 調 整 , 過 去 租 稅 制 度 多 由 薪 資 所 得 者<br />

負 擔 , 未 來 租 稅 不 僅 要 減 輕 薪 資 所 得 者 負 擔 , 亦 要 修 改 資 本 利 得 課 稅 制<br />

度 , 並 且 導 引 經 濟 朝 綠 能 與 永 續 的 方 向 發 展 , 以 下 分 改 革 租 稅 與 能 源 稅<br />

制 兩 部 分 說 明 。<br />

1. 改 革 租 稅<br />

5<br />

我 國 租 稅 制 度 將 會 以 量 能 課 稅 的 宗 旨 進 行 改 革 , 未 來 會 逐 漸 調 整 高<br />

資 產 所 得 者 的 稅 負 , 主 要 有 兩 大 面 向 , 分 別 是 薪 資 所 得 扣 除 額 與 不 動 產<br />

交 易 課 稅 兩 部 分 。<br />

首 先 在 薪 資 所 得 扣 除 額 部 分 , 雖 然 目 前 我 國 的 租 稅 負 擔 率 偏 低 6 , 但<br />

稅 收 主 要 是 由 受 薪 階 級 所 承 擔 , 再 加 上 平 均 薪 資 停 滯 , 使 得 我 國 衍 生 出<br />

多 項 社 會 問 題 , 未 來 政 府 將 會 減 輕 薪 資 所 得 者 稅 務 負 擔 , 其 中 薪 資 所 得<br />

扣 除 額 即 主 要 方 式 之 一 , 此 舉 可 讓 薪 資 所 得 者 負 擔 減 輕 , 不 僅 可 以 提 升<br />

薪 資 所 得 者 的 工 作 意 願 , 亦 可 讓 該 族 群 的 可 支 配 所 得 提 升 。<br />

其 次 在 不 動 產 交 易 課 稅 部 分 , 隨 著 地 政 五 法 的 上 路 , 我 國 不 動 產 交<br />

易 將 會 改 由 實 價 登 錄 , 可 替 未 來 時 價 課 稅 進 行 準 備 , 此 不 僅 能 夠 有 效 提<br />

升 房 地 產 交 易 市 場 的 透 明 程 度 , 亦 可 以 減 低 房 地 產 交 易 市 場 的 投 機 氣<br />

氛 , 讓 房 地 產 市 場 逐 漸 走 入 健 全 的 環 境 。<br />

2. 能 源 稅 制<br />

5<br />

6<br />

量 能 課 稅 指 依 據 負 擔 能 力 的 大 小 決 定 稅 收 水 準 。<br />

我 國 租 稅 負 擔 率 在 2010 年 只 有 11.9%, 遠 低 於 美 國 與 韓 國 的 20% 以 上 。


30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節 能 減 碳 已 經 成 為 國 際 潮 流 , 故 我 國 也 將 在 未 來 提 出 能 源 稅 的 機<br />

制 , 未 來 能 源 稅 的 設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有 三 項 , 分 別 為 能 源 價 格 合 理 化 、 協<br />

助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與 鼓 勵 替 代 能 源 發 展 。<br />

首 先 在 能 源 價 格 合 理 化 , 能 源 使 用 會 帶 出 碳 排 放 , 進 而 造 成 溫 室 效<br />

應 的 產 生 , 故 若 只 單 純 以 生 產 成 本 看 待 , 即 會 忽 略 能 源 使 用 對 環 境 的 傷<br />

害 , 故 透 過 能 源 稅 可 讓 價 格 水 準 更 為 合 宜 ; 其 次 在 協 助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br />

在 有 限 的 能 源 儲 量 下 , 未 來 資 源 代 價 將 更 為 昂 貴 , 故 透 過 能 源 價 格 的 調<br />

整 , 能 讓 外 界 了 解 其 趨 勢 , 讓 使 用 效 率 大 幅 提 升 ; 第 三 在 鼓 勵 替 代 能 源<br />

發 展 上 , 透 過 稅 收 亦 能 補 助 替 代 能 源 產 業 , 推 動 我 國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更 為<br />

暢 旺 。<br />

四 、 最 適 地 方<br />

我 國 地 方 財 政 情 況 未 如 預 期 , 有 自 主 性 偏 低 與 缺 乏 維 持 收 支 平 衡 誘<br />

因 問 題 , 多 項 問 題 使 得 地 方 財 政 未 能 朝 健 全 方 向 發 展 , 以 地 方 政 府 債 務<br />

未 償 餘 額 數 據 觀 察 , 2000 年 該 數 字 從 2600 億 水 準 快 速 攀 升 至 將 近 6000<br />

億 附 近 , 不 到 十 年 成 長 幅 度 超 過 一 倍 , 顯 示 地 方 財 政 問 題 之 嚴 重 , 未 來<br />

將 會 朝 提 高 財 政 自 主 與 建 構 收 支 平 衡 誘 因 兩 方 向 進 行 改 革 , 期 望 能 達 到<br />

地 方 財 政 最 適 化 。<br />

1. 提 高 財 政 自 主<br />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財 政 收 入 佔 全 國 70% 以 上 , 顯 示 目 前 財 源 大 部 分 為 中<br />

央 政 府 掌 握 , 地 方 政 府 在 整 體 財 政 參 與 比 例 偏 低 , 除 此 之 外 部 分 縣 市 的<br />

7<br />

自 有 財 源 比 例 更 出 現 低 於 50% 情 況 , 兩 大 現 象 造 成 地 方 政 府 喪 失 其 財 政<br />

7<br />

自 有 財 源 指 歲 入 決 算 額 減 去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 其 比 例 指 自 有 財 源 占 歲 入 比 例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09<br />

主 導 權 , 未 來 可 朝 合 理 分 配 與 業 務 移 轉 兩 方 向 思 考 。<br />

首 先 在 合 理 分 配 部 分 , 目 前 我 國 的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不 平 衡 , 甚 至<br />

主 要 支 用 都 集 中 在 人 事 費 用 上 , 此 會 造 成 地 方 政 府 缺 乏 資 源 進 行 當 地 開<br />

發 與 建 設 , 因 此 未 來 在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方 式 仍 須 修 正 , 除 了 應 增 加 地 方 政<br />

府 的 財 源 分 配 外 , 也 應 加 大 地 方 基 本 建 設 的 財 務 支 持 , 好 讓 地 方 政 府 能<br />

專 注 於 當 地 建 設 。<br />

其 次 在 業 務 移 轉 上 , 未 來 我 國 的 行 政 組 織 將 會 持 續 精 進 , 除 了 會 精<br />

簡 公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外 , 亦 會 對 於 各 項 業 務 領 域 重 新 進 行 劃 分 , 政 府 可 利<br />

用 此 一 機 會 , 對 於 中 央 與 地 方 業 務 進 行 重 新 檢 視 , 將 合 宜 於 地 方 執 行 業<br />

務 劃 歸 地 方 政 府 , 並 藉 由 業 務 移 轉 進 一 步 移 交 財 源 與 人 力 , 突 顯 地 方 政<br />

府 的 角 色 , 強 化 各 級 政 府 的 業 務 效 能 。<br />

2. 建 構 收 支 平 衡 誘 因<br />

目 前 各 級 財 政 收 入 分 配 並 不 平 均 , 此 造 成 地 方 政 府 過 於 依 賴 中 央 政<br />

府 , 若 單 靠 中 央 補 助 會 使 得 地 方 忽 略 政 府 收 支 平 衡 的 重 要 性 , 進 而 讓 地<br />

8<br />

方 政 府 陷 入 軟 性 預 算 的 局 面 , 故 未 來 建 構 收 支 平 衡 的 誘 因 機 制 將 會 更 形<br />

重 要 , 以 下 可 分 為 分 配 方 式 、 監 督 機 制 與 強 化 效 能 進 行 分 析 。<br />

首 先 在 分 配 方 式 上 , 中 央 與 地 方 補 助 的 方 式 須 進 行 變 革 , 除 了 原 先<br />

規 劃 上 各 項 因 素 外 9 , 針 對 中 央 政 府 對 地 方 的 補 助 分 配 可 以 建 構 誘 因 指 標<br />

機 制 , 指 標 當 中 除 了 納 入 地 方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考 量 外 , 亦 對 於 地 方 政 府<br />

8<br />

9<br />

軟 性 預 算 指 政 府 浮 編 預 算 , 因 為 不 足 之 處 中 央 會 補 助 。<br />

目 前 中 央 對 地 方 預 算 補 助 主 要 有 一 般 補 助 款 與 專 案 補 助 款 , 依 據 不 同 的 計 畫 方 式 進 行<br />

補 助 。


31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努 力 追 求 預 算 平 衡 程 度 進 行 考 核 , 若 取 得 較 高 的 評 比 將 能 獲 得 更 多 的 補<br />

助 , 故 此 舉 將 會 有 益 於 地 方 政 府 追 求 財 政 平 衡 的 狀 況 。<br />

其 次 在 監 督 機 制 部 分 , 目 前 我 國 制 度 缺 乏 對 地 方 財 政 情 況 的 監 督 機<br />

制 , 對 此 忽 略 有 可 能 會 出 現 首 長 濫 用 地 方 資 源 的 風 險 , 所 以 未 來 須 在 制<br />

度 設 計 上 加 入 監 督 機 制 , 可 朝 兩 方 向 思 考 , 其 一 可 考 慮 建 構 財 政 情 況 指<br />

標 , 並 且 由 考 核 或 是 監 察 單 位 查 核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是 否 出 現 重 大 失 衡 情<br />

況 ; 其 次 定 期 公 告 地 方 財 政 狀 況 , 並 且 強 化 財 政 資 訊 的 透 明 , 透 過 政 治<br />

責 任 歸 屬 來 防 範 政 府 部 門 濫 用 財 政 資 源 的 情 況 。<br />

第 三 在 強 化 效 能 部 分 , 強 化 地 方 政 府 的 財 政 效 能 , 以 開 源 節 流 並 重<br />

為 依 歸 。 在 開 源 上 , 蒐 集 開 徵 地 方 稅 法 的 成 功 案 例 , 以 供 其 他 相 關 地 方<br />

政 府 參 考 或 仿 效 , 並 且 強 化 租 稅 稽 徵 效 率 , 有 效 提 升 政 府 稅 收 ; 在 節 流<br />

部 分 , 加 強 預 算 的 流 程 控 管 , 善 用 政 府 的 財 政 資 源 , 並 且 針 對 部 分 過 剩<br />

人 力 進 行 精 簡 , 有 效 降 低 財 政 資 源 的 使 用 浪 費 。<br />

五 、 債 務 極 小<br />

我 國 的 債 務 負 擔 持 續 攀 升 ,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未 償 債 餘 額 已 經 突 破 5 兆<br />

大 關 10 , 公 共 債 務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 所 以 如 何 處 理 債 務 成 為 未 來 財 政 發 展 的<br />

重 要 課 題 , 未 來 將 會 從 強 化 債 務 管 理 與 債 務 內 容 透 明 兩 部 分 努 力 , 使 公<br />

共 債 務 負 擔 極 小 。<br />

1. 強 化 債 務 管 理<br />

我 國 債 務 數 額 龐 大 , 強 化 債 務 管 理 將 是 必 要 的 任 務 , 黃 金 十 年 中 將<br />

10<br />

未 償 債 餘 額 數 據 統 計 至 <strong>2012</strong> 年 1 月 11 日 財 政 部 公 布 資 訊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11<br />

從 降 低 政 府 負 擔 、 靈 活 金 融 操 作 與 調 節 世 代 平 衡 三 面 向 進 行 努 力 。 在 降<br />

低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 未 來 政 府 會 更 著 重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角 色 , 不 僅 對 於<br />

利 息 高 的 債 務 優 先 償 還 , 有 效 壓 低 利 息 支 出 , 並 會 對 於 原 先 訂 立 不 符 時<br />

宜 的 借 款 條 件 進 行 協 商 , 減 少 未 來 所 須 償 還 的 利 息 費 用 。<br />

在 靈 活 金 融 操 作 上 , 政 府 應 該 以 靈 活 金 融 操 作 方 式 , 降 低 舉 債 成 本<br />

與 利 息 費 用 , 例 如 政 府 可 以 利 用 閒 置 公 產 作 為 擔 保 , 透 過 擔 保 品 不 僅 可<br />

以 取 得 較 為 優 渥 的 借 款 條 件 , 有 效 降 低 借 款 成 本 與 費 用 , 亦 可 以 設 計 債<br />

務 轉 換 條 件 , 債 權 人 須 同 意 資 產 償 還 債 權 條 款 , 有 效 提 升 公 產 的 效 應 。<br />

在 調 整 債 務 年 限 部 分 , 政 府 應 將 債 務 進 行 統 整 , 對 於 公 共 債 務 的 投<br />

資 效 應 低 , 且 借 款 年 限 長 的 部 分 , 檢 核 其 是 否 有 執 行 之 必 要 性 , 並 且 考<br />

慮 優 先 償 還 長 期 性 債 務 , 使 得 政 府 債 務 結 構 合 理 調 整 , 除 非 是 效 應 長 且<br />

重 要 建 設 之 債 務 , 否 則 應 償 還 負 債 , 有 效 落 實 不 同 世 代 負 擔 的 宗 旨 , 避<br />

免 出 現 債 留 子 孫 窘 境 。<br />

2. 債 務 內 容 透 明<br />

公 開 透 明 的 政 策 體 系 已 經 成 為 政 府 追 求 的 重 要 方 向 , 對 於 公 共 債 務<br />

資 訊 得 揭 露 也 應 如 此 , 對 此 可 朝 定 義 與 交 流 兩 方 向 進 行 。 首 先 在 定 義 部<br />

分 , 外 界 對 於 我 國 公 共 債 務 範 圍 之 定 義 有 所 疑 慮 , 雖 主 管 單 位 強 調 我 國<br />

是 遵 行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定 義 下 進 行<br />

統 計 , 但 是 社 會 安 全 給 付 是 我 國 財 政 支 出 的 重 要 項 目 之 一 , 故 應 進 行 統<br />

計 揭 露 , 除 此 之 外 也 應 對 於 政 府 捐 助 比 重 高 於 一 定 比 例 的 財 團 法 人 , 公<br />

開 其 組 織 的 財 務 訊 息 , 使 我 國 財 政 資 訊 體 系 更 為 透 明 。<br />

在 交 流 部 分 , 透 過 國 際 組 織 的 經 驗 交 流 , 不 僅 能 讓 我 國 研 習 到 更 多


31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的 發 展 經 驗 , 亦 可 以 提 升 國 際 能 見 度 , 故 未 來 我 國 應 考 慮 加 入 國 際 預 算<br />

夥 伴 組 織 (International Budget Partnership,IBP), 透 過 該 組 織 參 與 , 追<br />

蹤 各 國 預 算 公 開 的 概 況 , 進 一 步 讓 我 國 在 財 政 透 明 領 域 更 加 精 進 。<br />

參 、 金 融 產 業 願 景<br />

黃 金 十 年 中 的 金 融 發 展 主 要 可 分 為 產 業 面 與 需 求 面 兩 項 目 標 。 在 產<br />

業 面 部 分 , 金 融 發 展 絕 對 不 僅 侷 限 在 業 務 領 域 , 金 融 體 系 、 市 場 運 作 以<br />

及 人 才 培 育 上 同 樣 都 是 不 可 偏 廢 的 重 點 , 其 一 政 府 要 推 動 風 險 控 管 能 力<br />

提 升 , 打 造 更 穩 定 的 金 融 運 作 體 系 ; 其 次 逐 漸 鬆 綁 法 規 限 制 , 強 化 金 融<br />

市 場 運 作 效 率 ; 其 三 利 用 教 育 制 度 與 資 訊 交 流 , 進 一 步 培 育 更 多 金 融 人<br />

才 。 上 述 三 重 點 指 出 , 未 來 金 融 發 展 將 不 單 只 是 追 求 數 據 成 長 , 而 是 金<br />

融 產 業 全 面 性 的 轉 型 升 級 。<br />

需 求 面 部 分 , 未 來 金 融 發 展 將 著 重 在 多 元 、 社 會 與 保 障 三 大 價 值 ,<br />

首 先 在 多 元 價 值 上 , 引 導 金 融 機 構 走 向 不 同 的 發 展 路 線 , 以 滿 足 不 同 族<br />

群 的 金 融 需 求 ; 其 次 在 社 會 價 值 上 ,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發 展 切 合 未 來 趨 勢 的<br />

金 融 服 務 , 尤 其 針 對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金 融 產 品 ; 其 三 在 保 障 部 分 , 建 立 完<br />

善 的 爭 議 處 理 平 台 , 使 金 融 活 動 的 參 與 者 權 益 皆 能 受 到 完 整 的 保 障 。 三<br />

大 價 值 點 出 , 未 來 金 融 服 務 將 是 切 中 社 會 所 需 , 並 且 更 重 視 金 融 消 費 的<br />

權 益 保 障 。<br />

在 產 業 與 需 求 的 兩 大 目 標 下 , 已 經 明 確 點 出 了 金 融 產 業 的 發 展 方<br />

向 , 然 而 要 如 何 有 效 落 實 , 除 了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與 提 升 執 行 力 之 外 , 明<br />

確 化 目 標 願 景 也 是 關 鍵 因 素 一 , 因 此 以 下 將 對 強 化 體 質 、 國 際 格 局 、 新<br />

興 業 務 、 績 效 升 級 與 優 質 環 境 五 主 軸 出 發 , 分 別 進 行 說 明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13<br />

一 、 強 化 體 質<br />

全 球 化 時 代 下 , 國 內 金 融 業 的 勢 必 要 面 對 更 多 外 國 競 爭 , 然 而 要 如<br />

何 在 激 烈 環 境 中 脫 引 而 出 , 強 化 金 融 產 業 體 質 即 為 關 鍵 , 因 為 唯 有 提 升<br />

本 身 競 爭 力 , 建 構 穩 定 的 金 融 體 系 , 國 內 金 融 產 業 才 能 面 對 詭 譎 多 變 的<br />

國 際 局 勢 , 以 下 對 穩 定 金 融 體 系 與 提 升 金 融 競 爭 力 進 行 剖 析 。<br />

1. 穩 定 的 金 融 體 系<br />

金 融 產 業 是 風 險 管 理 的 事 業 , 而 要 如 何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 國 際 與 當 地<br />

將 是 考 量 的 兩 大 面 向 。 在 國 際 上 , 新 版 巴 塞 爾 協 定 (Basel Accord) 在 2010<br />

年 10 月 出 爐 , 全 球 各 銀 行 將 在 2019 年 前 逐 漸 調 整 財 務 結 構 , 使 其 達 成<br />

新 規 範 目 標 , 而 台 灣 除 了 必 須 被 動 跟 隨 國 際 規 範 腳 步 外 , 也 要 主 動 強 化<br />

國 內 與 國 際 監 管 單 位 合 作 關 係 , 針 對 國 際 金 融 風 險 進 行 預 警 與 監 控 , 甚<br />

至 建 構 出 管 理 國 際 金 融 風 險 的 應 變 機 制 。<br />

在 當 地 上 , 金 融 體 系 應 更 著 重 總 體 審 覆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br />

與 壓 力 測 試 (Stress test) 兩 項 機 制 。 總 體 審 覆 說 明 未 來 金 融 風 險 不 僅 存<br />

於 個 別 金 融 機 構 , 對 於 整 體 金 融 體 系 風 險 也 不 能 忽 略 , 因 此 建 構 系 統 性<br />

風 險 的 管 理 體 系 將 會 是 監 管 的 另 一 重 點 , 尤 其 對 於 具 有 指 標 意 義 的 金 融<br />

機 構 , 其 流 動 性 風 險 掌 握 將 更 形 重 ; 另 外 在 壓 力 測 試 部 分 , 主 管 單 位 應<br />

更 加 注 重 壓 力 測 試 機 制 , 針 對 未 來 經 濟 環 境 對 金 融 機 構 的 潛 在 風 險 進 行<br />

合 宜 的 模 擬 測 試 , 並 且 著 重 在 經 濟 衰 退 時 期 , 對 金 融 機 構 流 動 性 造 成 的<br />

傷 害 , 以 讓 該 項 測 試 能 發 揮 實 質 效 果 。<br />

2. 提 升 金 融 競 爭 力


31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未 來 金 融 產 業 的 競 爭 力 必 須 升 級 , 可 從 併 購 與 特 色 兩 領 域 進 行 分<br />

析 。 在 併 購 部 分 , 主 管 單 位 應 該 建 立 適 合 產 業 併 購 的 環 境 , 透 過 業 務 放<br />

寬 以 及 租 稅 優 惠 , 提 供 誘 因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發 起 自 發 性 的 整 併 計 畫 , 或 是<br />

由 公 營 金 融 機 構 率 先 進 行 整 併 , 建 立 併 購 整 合 典 範 , 讓 金 融 機 構 透 過 業<br />

務 互 補 或 是 規 模 經 濟 的 優 勢 , 有 效 提 升 國 內 金 融 產 業 競 爭 力 。<br />

在 特 色 部 分 , 台 灣 在 大 中 華 區 擁 有 科 技 產 業 的 特 點 , 特 點 可 衍 伸 出<br />

金 融 業 發 展 的 方 向 。 台 灣 的 科 技 業 不 僅 替 國 內 創 造 出 高 額 產 值 , 也 厚 植<br />

了 科 技 產 業 實 力 與 經 驗 , 而 此 皆 是 發 展 金 融 服 務 的 本 錢 , 例 如 利 用 國 內<br />

科 技 經 驗 , 可 以 發 展 科 技 創 投 產 業 , 另 外 透 過 科 技 業 的 財 務 特 點 , 亦 可<br />

開 創 屬 於 華 人 科 技 業 的 金 流 服 務 模 式 。 上 述 說 明 點 出 國 內 現 有 產 業 基<br />

礎 , 將 可 讓 台 灣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獨 具 特 色 。<br />

二 、 國 際 格 局<br />

過 去 我 國 的 金 融 發 展 偏 重 國 內 , 但 隨 著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The<br />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 啟 動 , 台 灣 金 融 產 業<br />

向 外 發 展 的 契 機 也 開 始 成 熟 , 再 加 上 歐 美 金 融 機 構 身 陷 經 濟 與 債 務 影<br />

響 , 未 來 全 球 金 融 產 業 實 力 可 望 重 新 洗 牌 , 而 台 灣 金 融 產 業 將 可 以 藉 此<br />

走 入 國 際 市 場 , 突 破 現 有 發 展 格 局 , 以 下 分 國 際 接 軌 與 兩 岸 合 作 進 行 說<br />

明 。<br />

1. 國 際 接 軌<br />

未 來 台 灣 將 會 更 積 極 和 國 際 市 場 接 軌 , 主 要 可 分 制 度 與 與 業 務 兩 層<br />

次 。 在 制 度 部 分 ,2013 年 國 內 上 市 公 司 將 會 採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br />

會 計 準 則 , 此 代 表 之 後 我 國 的 財 標 準 將 會 和 國 際 相 同 , 未 來 外 國 企 業 要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15<br />

來 台 籌 資 , 對 於 財 務 編 制 的 轉 換 成 本 消 失 , 再 加 上 可 延 伸 報 告 語 言<br />

(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XBRL) 11 的 推 展 , 可 讓 我 國 證<br />

券 市 場 的 資 訊 供 應 鏈 連 接 國 際 , 二 者 隱 含 在 制 度 接 軌 後 , 我 國 金 融 市 場<br />

國 際 化 可 望 更 進 一 步 。<br />

在 業 務 部 分 , 隨 著 我 國 多 邊 監 理 協 定 (MMOU) 12 的 簽 訂 , 未 來 台<br />

灣 與 國 際 的 金 融 合 作 將 更 為 常 見 , 例 如 台 灣 與 日 本 透 過 談 判 , 雙 邊 的 金<br />

融 商 品 可 以 在 彼 此 交 易 所 進 行 互 掛 , 豐 富 我 國 資 本 市 場 內 容 , 除 此 之 外 ,<br />

我 國 金 融 服 務 市 場 漸 趨 飽 和 , 政 府 亦 可 以 透 過 優 惠 措 施 , 鼓 勵 優 質 金 融<br />

機 構 赴 海 外 拓 展 業 務 , 此 不 單 可 以 增 加 金 融 產 業 的 國 際 經 驗 , 更 可 以 避<br />

免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過 度 集 中 國 內 。<br />

2. 兩 岸 合 作<br />

兩 岸 的 貿 易 量 在 2010 年 突 破 1400 億 美 元 , 顯 示 雙 邊 經 貿 快 速 增 長<br />

的 趨 勢 , 此 亦 是 金 融 發 展 的 新 亮 點 。 兩 岸 在 銀 行 監 理 平 台 在 2011 年 11<br />

月 成 立 , 未 來 證 券 與 保 險 平 台 也 可 望 陸 續 設 立 , 在 監 理 平 台 完 備 之 後 ,<br />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將 可 望 以 更 快 的 速 度 推 展 , 目 前 雙 邊 金 融 產 業 合 作 多 集 中<br />

在 銀 行 , 未 來 交 集 可 望 向 保 險 與 證 券 擴 大 , 尤 其 在 資 本 市 場 等 直 接 金 融<br />

領 域 。<br />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資 本 市 場 互 補 性 高 ,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活 絡 、 效 率 高 ,<br />

而 且 金 融 期 貨 發 展 經 驗 成 熟 , 而 該 部 分 為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所 需 經 驗 , 尤 其<br />

11<br />

12<br />

延 伸 性 商 用 報 告 語 言 主 要 是 指 延 伸 標 記 語 言 為 基 礎 的 規 格 方 式 , 目 前 已 被 各 界 當 作 財<br />

務 報 告 的 標 準 與 規 範 , 其 中 包 括 網 際 網 路 等 跨 軟 體 和 技 術 平 台 的 財 務 報 告 。<br />

我 國 在 2011 年 正 式 和 國 際 證 券 管 理 機 構 組 織 簽 署 多 邊 瞭 解 備 忘 錄 。


31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大 陸 期 貨 市 場 的 才 剛 起 步 , 其 對 於 商 品 期 貨 的 發 展 較 完 整 , 相 對 於 金 融<br />

期 貨 , 大 陸 極 需 要 發 展 經 驗 與 技 術 的 傳 承 , 而 台 灣 即 是 最 合 適 合 作 夥 伴 ,<br />

未 來 資 本 市 場 極 有 機 會 成 為 合 作 的 重 點 。<br />

三 、 新 興 業 務<br />

在 黃 金 十 年 下 國 內 將 會 展 現 新 的 氣 象 , 而 社 會 產 業 發 展 與 金 融 往 往<br />

是 密 不 可 分 , 此 亦 指 出 金 融 服 務 的 方 向 將 會 開 始 轉 變 , 未 來 金 融 業 務 將<br />

會 聚 焦 新 興 產 業 、 社 會 結 構 與 小 眾 市 場 三 大 焦 點 。<br />

1. 新 興 產 業<br />

黃 金 十 年 指 出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將 會 朝 永 續 、 綠 能 與 環 保 前 進 , 此 會 衍<br />

生 出 新 的 金 融 業 務 , 未 來 新 興 產 業 中 的 創 新 事 業 可 望 浮 現 , 而 該 領 域 在<br />

政 府 扶 持 下 , 將 會 成 為 成 長 最 快 速 的 部 門 , 但 是 傳 統 的 抵 押 貸 款 模 式 是<br />

否 適 用 於 新 興 產 業 中 的 新 創 事 業 令 人 存 疑 , 後 續 金 融 產 業 極 有 機 會 發 展<br />

出 不 同 金 融 服 務 模 式 , 未 來 金 融 服 務 的 重 點 將 不 是 抵 押 資 產 , 而 會 成 為<br />

未 來 企 業 發 展 性 。<br />

2. 社 會 結 構<br />

黃 金 十 年 中 台 灣 的 人 口 結 構 將 會 大 幅 轉 變 , 內 政 部 估 計 老 年 人 口 比<br />

例 將 會 從 2009 年 的 10.55% 快 速 上 2025 年 的 20%, 此 亦 說 明 金 融 服 務 的<br />

方 向 將 會 大 幅 轉 變 , 未 來 金 融 業 務 將 會 越 來 越 重 視 生 存 保 險 與 財 富 管<br />

理 , 尤 其 國 內 平 均 壽 命 的 拉 長 , 未 來 的 勞 工 退 休 生 活 品 質 將 更 被 注 重 ,<br />

此 亦 會 成 為 未 來 金 融 產 業 的 重 點 業 務 。<br />

3. 小 眾 市 場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17<br />

我 國 金 融 自 由 化 程 度 高 , 對 於 不 同 客 群 往 往 採 取 不 同 的 服 務 模 式 ,<br />

而 在 未 來 小 眾 化 的 市 場 將 會 更 被 重 視 , 金 融 機 構 會 針 對 顧 客 的 背 景 進 行<br />

分 析 , 採 用 不 同 的 服 務 流 程 , 進 而 使 得 產 品 更 客 製 化 , 例 如 企 業 融 資 ,<br />

金 融 機 構 會 依 據 企 業 規 模 的 大 小 型 , 行 銷 不 同 的 商 品 , 進 而 滿 足 不 同 的<br />

金 融 服 務 需 求 。<br />

四 、 績 效 升 級<br />

金 融 自 由 化 使 得 金 融 機 構 家 數 大 幅 增 加 , 在 加 上 台 灣 金 融 業 者 發 展<br />

過 分 偏 重 國 內 , 才 造 成 國 內 金 融 產 業 競 爭 激 烈 , 激 烈 環 境 使 得 金 融 機 構<br />

獲 利 低 於 國 際 水 準 , 未 來 隨 著 黃 金 十 年 計 畫 的 啟 動 , 將 會 導 引 產 業 環 境<br />

正 向 發 展 , 未 來 金 融 產 業 會 向 獲 利 提 升 、 品 質 優 化 與 強 化 定 位 三 面 向 前<br />

進 。<br />

1. 獲 利 提 升<br />

黃 金 十 年 計 畫 將 會 導 引 金 融 產 業 脫 離 價 格 型 態 的 紅 海 競 爭 , 朝 著 服<br />

務 差 異 化 的 藍 海 方 向 發 展 , 透 過 差 異 化 使 金 融 機 構 的 附 加 價 值 提 升 , 進<br />

而 激 勵 金 融 產 業 獲 利 表 現 , 未 來 在 黃 金 十 年 中 , 政 府 會 以 資 產 報 酬 率 高<br />

於 1%,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高 於 15% 為 目 標 , 讓 我 國 的 金 融 機 構 獲 利 達 到 國<br />

際 水 準 。<br />

2. 品 質 優 化<br />

過 去 國 內 金 融 業 面 臨 激 烈 的 環 境 , 環 境 使 得 金 融 機 構 在 獲 利 與 風 險<br />

管 理 的 兩 端 中 向 獲 利 傾 斜 , 但 隨 著 邁 入 黃 金 十 年 後 , 金 融 產 業 環 境 可 望<br />

逐 漸 改 善 , 在 正 常 化 的 環 境 下 金 融 機 構 將 可 以 有 效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方 針 ,


31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優 化 自 身 資 產 品 質 , 使 資 本 適 足 率 、 壞 帳 率 等 各 項 指 標 不 輸 國 際 級 機 構<br />

水 準 。<br />

3. 強 化 定 位<br />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偏 重 國 內 , 隨 著 黃 金 十 年 啟 動 後 , 金 融 產 業 的 重<br />

點 將 不 限 於 國 內 , 大 陸 亞 洲 皆 是 發 展 重 點 ,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服 務 網 絡 的 建<br />

構 , 強 化 金 融 產 業 運 籌 、 籌 資 與 資 產 管 理 角 色 , 讓 台 灣 的 金 融 機 構 朝 區<br />

域 化 、 國 際 化 的 方 向 前 進 , 更 進 一 步 帶 動 台 灣 成 為 大 中 華 、 亞 洲 , 甚 至<br />

是 世 界 的 金 融 中 心 。<br />

五 、 優 質 環 境<br />

金 融 發 展 的 重 點 在 於 權 益 與 秩 序 , 唯 有 交 易 權 益 受 保 障 , 市 場 秩 序<br />

能 穩 定 , 金 融 產 業 才 會 快 速 發 展 , 因 此 黃 金 十 年 中 將 更 加 重 視 權 益 與 秩<br />

序 兩 部 分 , 期 望 能 創 立 優 質 的 金 融 環 境 。<br />

1. 交 易 權 益<br />

權 益 是 市 場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石 , 而 近 期 金 融 波 動 逐 漸 加 劇 , 衍 生 出 不<br />

少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糾 紛 , 而 為 了 強 化 買 賣 雙 方 的 權 益 保 障 , 主 管 單 位 應 該<br />

要 成 立 公 正 合 理 的 消 費 處 理 平 台 , 讓 消 費 者 爭 議 有 效 快 速 解 決 , 進 而 使<br />

在 台 灣 的 金 融 交 易 環 境 更 為 完 善 , 以 增 進 消 費 者 或 通 路 商 對 金 融 活 動 的<br />

信 心 。<br />

2. 金 融 秩 序<br />

不 穩 定 的 金 融 秩 序 是 金 融 產 業 發 展 的 最 大 障 礙 , 但 是 隨 著 主 權 債 務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19<br />

與 金 融 機 構 等 多 項 因 素 干 擾 下 , 維 持 穩 定 金 融 秩 序 的 困 難 度 大 幅 提 升 ,<br />

因 此 透 過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的 合 作 , 面 對 不 同 金 融 情 勢 的 應 變 體 系 將 會 更 形<br />

重 要 , 在 未 來 黃 金 十 年 中 , 將 可 看 到 更 多 的 維 護 金 融 秩 序 的 應 變 機 制 出<br />

現 。<br />

肆 、 結 論<br />

黃 金 十 年 是 國 家 升 級 轉 型 的 重 要 關 鍵 時 期 , 對 財 政 與 金 融 亦 是 如<br />

此 。 財 政 領 域 將 會 朝 效 率 、 正 義 與 前 瞻 三 主 軸 發 展 。 在 效 率 部 分 , 我 國<br />

財 政 制 度 將 會 持 續 革 新 , 透 過 財 政 體 制 革 新 效 率 升 級 , 政 府 不 僅 要 減 少<br />

資 源 浪 費 減 輕 民 眾 負 擔 , 更 要 強 化 公 有 資 源 運 用 , 創 造 財 政 新 價 值 ; 在<br />

正 義 部 分 , 合 理 化 稅 務 負 擔 , 不 僅 修 改 資 本 利 得 稅 負 制 度 , 亦 會 減 輕 授<br />

薪 階 級 的 所 得 稅 負 , 有 效 落 實 量 能 課 稅 原 則 , 實 現 賦 稅 制 度 正 義 ; 最 後<br />

在 前 瞻 部 分 , 國 際 經 濟 的 動 盪 使 我 國 對 財 政 政 策 的 依 賴 加 深 , 未 來 政 府<br />

要 在 既 有 財 政 體 制 下 加 入 成 本 效 應 觀 念 於 其 中 , 在 經 濟 衰 退 時 , 透 過 前<br />

瞻 的 公 共 投 資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 在 景 氣 擴 張 時 期 , 享 受 公 共 投 資 效 應 進 而<br />

堅 實 我 國 財 政 基 石 。<br />

在 金 融 產 業 部 份 , 我 國 金 融 產 業 將 會 朝 提 升 轉 型 與 國 際 化 的 方 向 前<br />

進 。 在 提 升 轉 型 部 分 , 過 去 我 國 金 融 環 境 不 佳 , 未 來 政 府 將 推 動 金 融 機<br />

構 發 展 差 異 化 , 讓 產 業 脫 離 價 格 競 爭 , 帶 動 附 加 價 值 升 級 , 改 善 我 國 金<br />

融 產 業 環 境 , 使 得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的 盈 餘 與 資 產 品 質 指 標 達 到 國 際 一 流 水<br />

準 ; 另 外 在 國 際 化 部 分 ,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透 過 跨 國 服 務 網 絡 成 就 亞 洲 區 域<br />

的 發 展 格 局 , 並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國 際 化 帶 動 台 灣 成 為 亞 洲 籌 資 中 心 、 華 人<br />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與 世 界 運 籌 中 心 , 未 來 國 際 化 的 台 灣 金 融 業 , 不 僅 可 以 連


32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結 大 陸 走 向 全 世 界 , 更 能 連 結 世 界 進 軍 大 陸 。<br />

過 去 四 年 政 府 撥 亂 反 正 , 不 僅 帶 領 國 家 走 出 了 貪 腐 和 鎖 國 的 陰 霾 ,<br />

更 在 廉 政 、 經 濟 與 兩 岸 等 各 項 領 域 上 取 得 優 異 的 成 績 , 未 來 政 府 將 透 過<br />

黃 金 十 年 導 引 國 家 脫 胎 換 骨 , 持 續 站 在 改 革 的 基 本 立 場 上 , 以 開 放 態 度<br />

追 求 發 展 , 以 堅 持 精 神 追 尋 公 義 , 期 待 未 來 的 黃 金 十 年 , 不 僅 是 和 平 的<br />

十 年 , 更 是 發 展 的 十 年 、 均 富 的 十 年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21<br />

黃 金 十 年 與 總 統 選 舉<br />

∗<br />

謝 明 瑞<br />

摘 要<br />

台 灣 在 <strong>2012</strong>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 各 主 要 政 黨 在 直 接 民 選 與 政 黨 輪 替 的 壓<br />

力 與 激 勵 下 , 各 組 候 選 人 經 歷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撰 寫 , 宂 長 的 政 策 辯 論 , 以<br />

及 全 國 各 地 的 參 選 造 勢 等 激 烈 競 選 活 動 以 後 , 馬 英 九 與 吳 敦 義 終 於 以 超<br />

過 五 成 的 得 票 率 , 贏 得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三 屆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的 大 位 ; 這 樣 的<br />

選 舉 結 果 , 雖 與 候 選 人 的 品 德 操 行 有 關 , 但 其 治 國 才 能 及 政 策 白 皮 書 的<br />

內 容 , 亦 不 可 忽 視 , 而 黃 金 十 年 的 政 策 主 張 , 則 是 馬 總 統 能 獲 得 連 任 的<br />

主 要 因 素 。 然 而 , 選 舉 過 程 的 激 烈 , 以 及 台 灣 北 、 中 、 南 得 票 率 之 差 異 ,<br />

也 讓 執 政 黨 的 執 政 必 須 符 合 地 方 基 層 的 需 求 , 特 別 是 中 南 部 地 區 的 基 層<br />

人 才 培 養 , 以 及 執 政 者 用 人 哲 學 的 重 新 考 量 或 修 正 , 為 其 能 否 改 造 國 民<br />

黨 且 繼 續 執 政 , 並 使 國 家 的 未 來 發 展 更 為 興 盛 昌 隆 的 重 要 因 素 。<br />

關 鍵 詞 彙 總 統 大 選 藍 綠 對 抗 政 策 白 皮 書<br />

黃 金 十 年 用 人 哲 學<br />

壹 、 前 言<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於 1 月 14 日 舉 行 , 包 括 中 華<br />

民 國 第 十 三 任 總 統 、 副 總 統 , 以 及 第 八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 這 也 是 中 華 民<br />

國 第 五 次 總 統 、 副 總 統 公 民 直 選 , 採 用 普 通 、 直 接 、 平 等 、 無 記 名 、 單<br />

∗<br />

謝 明 瑞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財 政 金 融 組 顧 問 。


32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記 、 相 對 多 數 投 票 制 度 。<br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選 舉 中 , 共 有 八 組 參 與 , 但 僅 有 三 組 候 選<br />

人 參 選 , 再 依 抽 籤 號 次 排 序 , 分 別 為 民 主 進 步 黨 推 薦 提 名 的 蔡 英 文 與 蘇<br />

嘉 全 ( 簡 稱 英 嘉 配 ), 中 國 國 民 黨 推 薦 提 名 的 馬 英 九 與 吳 敦 義 ( 簡 稱 馬 吳<br />

配 ), 以 及 親 民 黨 提 名 , 但 以 聯 署 方 式 登 記 參 選 的 宋 楚 瑜 與 林 瑞 雄 ( 簡 稱 宋<br />

林 配 ); 其 中 , 馬 英 九 以 現 任 ( 第 十 二 任 ) 總 統 身 分 競 選 連 任 , 吳 敦 義 為 時<br />

任 行 政 院 院 長 , 蔡 英 文 與 宋 楚 瑜 則 皆 以 在 野 黨 領 袖 身 分 參 選 , 蘇 嘉 全 時<br />

任 民 主 進 步 黨 秘 書 長 , 林 瑞 雄 則 是 唯 一 不 具 任 何 政 黨 職 務 的 候 選 人 。 此<br />

次 選 舉 中 , 兩 岸 關 係 、 經 濟 民 生 、 候 選 人 的 個 人 操 守 等 問 題 , 成 為 競 選<br />

期 間 的 主 要 議 題 。<br />

<strong>2012</strong> 年 1 月 14 日 21 時 54 分 ,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宣 布 開 票<br />

結 果 , 馬 吳 配 以 6,891,139 票 獲 得 連 任 , 當 選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三 任 總 統 、 副<br />

總 統 , 得 票 率 為 51.60%; 英 嘉 配 獲 得 6,093,578 票 次 之 , 得 票 率 45.63%;<br />

宋 林 配 則 以 369,588 票 墊 後 , 得 票 率 2.77%。 由 於 馬 英 九 的 連 任 成 功 , 也<br />

讓 國 民 黨 執 政 之 路 邁 向 另 外 一 個 四 年 , 但 同 時 也 讓 國 民 黨 的 內 部 必 須 做<br />

更 大 的 調 整 或 改 革 , 以 因 應 政 經 局 勢 之 轉 變 , 從 而 影 響 國 家 未 來 的 發 展 。<br />

貳 、 總 統 選 舉<br />

總 統 大 選 是 國 家 大 事 , 也 是 全 國 人 民 所 必 須 慎 重 面 對 並 理 性 處 理 的<br />

問 題 , 本 研 究 從 法 令 依 據 、 政 見 發 表 、 政 黨 選 舉 、 民 意 調 查 、 選 舉 結 果<br />

公 佈 等 幾 個 部 分 來 加 以 說 明 。<br />

一 、 法 令 依 據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23<br />

現 行 國 內 的 總 統 選 舉 方 式 , 主 要 是 根 據 2006 年 5 月 30 日 修 正 公 布 ,<br />

並 於 同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的 「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 簡 稱 選 罷 法 ) 之 相 關<br />

內 容 ; 而 根 據 選 罷 法 第 二 條 之 規 定 : 總 統 、 副 總 統 選 舉 、 罷 免 , 除 另 有<br />

規 定 外 , 以 普 通 、 平 等 、 直 接 及 無 記 名 投 票 之 方 法 行 之 。<br />

另 外 , 在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的 候 選 人 之 資 格 認 定 中 , 根 據 第 二 十 二 條 及<br />

二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 依 政 黨 推 薦 方 式 向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申 請 登 記 為 總 統 、<br />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者 , 應 檢 附 加 蓋 內 政 部 發 給 該 政 黨 圖 記 之 政 黨 推 薦 書 ; 二<br />

個 以 上 政 黨 共 同 推 薦 一 組 候 選 人 時 , 應 檢 附 一 份 政 黨 推 薦 書 , 排 列 推 薦<br />

政 黨 之 順 序 , 並 分 別 蓋 用 圖 記 。 同 一 政 黨 , 不 得 推 薦 二 組 以 上 候 選 人 ,<br />

推 薦 二 組 以 上 候 選 人 者 , 其 後 登 記 者 , 不 予 受 理 。 前 項 之 政 黨 , 於 最 近<br />

任 何 一 次 總 統 、 副 總 統 或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 其 所 推 薦 候 選 人 得 票 數 之 和 ,<br />

應 達 該 次 選 舉 有 效 票 總 和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 二 個 以 上 政 黨 共 同 推 薦 一 組 總<br />

統 、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者 , 各 該 政 黨 推 薦 候 選 人 之 得 票 數 , 以 推 薦 政 黨 數 除<br />

其 推 薦 候 選 人 得 票 數 計 算 之 。<br />

又 根 據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 依 連 署 方 式 申 請 登 記 為 總 統 、 副 總 統 候<br />

選 人 者 , 應 於 選 舉 公 告 發 布 後 五 日 內 , 向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申 請 為 被 連 署<br />

人 , 申 領 連 署 人 名 冊 格 式 , 並 繳 交 連 署 保 證 金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 中 央 選<br />

舉 委 員 會 受 理 前 項 申 請 後 , 應 定 期 公 告 申 請 人 為 被 連 署 人 , 並 函 請 直 轄<br />

市 、 縣 ( 市 ) 選 舉 委 員 會 於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內 , 受 理 被 連 署 人 或 其 代<br />

理 人 提 出 連 署 書 件 。 但 補 選 或 重 行 選 舉 時 , 應 於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五 日<br />

內 為 之 。<br />

在 連 署 人 或 選 民 方 面 ,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人 民 , 於 選 舉 公 告 日 , 年<br />

滿 二 十 歲 者 , 得 為 前 項 之 連 署 人 。 被 連 署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應 依 中 央 選 舉 委


32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員 會 規 定 之 連 署 人 名 冊 及 切 結 書 格 式 , 依 式 印 製 , 徵 求 連 署 。 連 署 人 連<br />

署 時 , 並 應 附 本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同 一 連 署 人 , 以 連 署 一 組 被 連 署<br />

人 為 限 , 同 時 為 二 組 以 上 之 連 署 時 , 其 連 署 均 無 效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選 舉<br />

委 員 會 受 理 前 項 連 署 書 件 後 , 應 予 抽 查 , 並 應 於 抽 查 後 , 將 受 理 及 抽 查<br />

結 果 層 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 連 署 人 之 連 署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應 予 刪 除 :<br />

1. 連 署 人 不 合 第 三 項 或 第 五 項 規 定 者 。<br />

2. 連 署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記 載 資 料 不 明 或 影 印 不 清 晰 , 致 不 能 辨 認 連<br />

署 人 之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br />

3. 連 署 人 名 冊 未 經 連 署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者 。<br />

4. 連 署 人 連 署 , 有 偽 造 情 事 者 。<br />

前 項 連 署 書 件 , 應 保 管 至 開 票 後 三 個 月 ; 但 保 管 期 間 , 如 有 選 舉 訴<br />

訟 者 , 應 延 長 保 管 至 裁 判 確 定 後 三 個 月 ; 連 署 及 查 核 辦 法 , 由 中 央 選 舉<br />

委 員 會 定 之 。<br />

因 此 , 依 據 《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 僅 有 中 國 國 民<br />

黨 及 民 主 進 步 黨 符 合 「 於 最 近 任 何 一 次 總 統 、 副 總 統 或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br />

其 所 推 薦 候 選 人 得 票 數 之 和 , 應 達 該 次 選 舉 有 效 票 總 和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br />

的 資 格 , 可 直 接 提 名 一 組 人 參 選 。 而 依 據 《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 第<br />

二 十 三 條 , 其 他 政 黨 及 無 黨 籍 之 候 選 人 則 須 需 要 經 過 徵 求 連 署 , 並 獲 得<br />

「 最 近 一 次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選 舉 人 總 數 百 分 之 一 點 五 者 」, 即 連 署 人 數 達<br />

25 萬 7695 人 , 方 可 登 記 為 候 選 人 。<br />

二 、 政 見 發 表<br />

在 民 主 國 家 中 , 政 策 白 皮 書 是 候 選 人 對 於 如 何 治 理 國 家 的 重 要 宣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25<br />

示 , 其 內 容 十 分 重 要 , 然 而 , 但 在 民 主 政 治 下 , 一 般 人 可 能 對 政 策 白 皮<br />

書 的 內 容 不 甚 瞭 解 , 因 此 , 必 須 利 用 公 共 電 視 頻 道 , 報 章 雜 誌 等 各 種 重<br />

要 媒 體 , 讓 候 選 人 可 以 經 由 政 見 發 表 的 方 式 , 將 其 執 政 之 政 見 具 體 呈 現 ,<br />

並 接 受 選 民 的 公 評 , 因 此 , 政 見 發 表 的 內 容 與 候 選 人 的 臨 場 機 智 與 表 現 ,<br />

為 影 響 一 般 選 民 是 否 願 意 支 持 的 重 要 因 素 。<br />

根 據 選 罷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規 定 , 總 統 、 副 總 統 選 舉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br />

應 以 公 費 , 在 全 國 性 無 線 電 視 頻 道 提 供 時 段 , 供 候 選 人 發 表 政 見 , 同 一<br />

組 候 選 人 每 次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三 十 分 鐘 , 受 指 定 之 電 視 台 , 不 得 拒 絕 ; 其<br />

實 施 辦 法 , 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定 之 。 經 二 組 以 上 候 選 人 同 意 , 個 人 或 團<br />

體 得 舉 辦 全 國 性 無 線 電 視 辯 論 會 , 電 視 台 應 予 受 理 , 並 得 向 中 央 選 舉 委<br />

員 會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 其 補 助 辦 法 , 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定 之 。 前 項 總 統 電<br />

視 辯 論 會 以 三 場 為 限 , 每 場 每 人 限 三 十 分 鐘 。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電 視 辯 論 得<br />

比 照 辦 理 。 但 以 一 場 為 限 。 第 一 項 、 第 二 項 候 選 人 發 表 政 見 或 辯 論 內 容 ,<br />

應 由 候 選 人 自 行 負 責 。<br />

另 外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選 舉 中 , 基 於 公 開 、 公 平 、 公 正 之 考 量 , 有<br />

關 各 政 黨 候 選 人 之 政 見 發 表 , 分 別 由 中 選 會 、 媒 體 , 以 及 文 化 界 舉 辦 ,<br />

簡 述 如 下 :<br />

( 一 ) 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政 見 發 表<br />

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所 主 辦 的 電 視 政 見 發 表 會 , 主 要 是 依 照 「 總 統 副<br />

總 統 選 舉 候 選 人 電 視 政 見 發 表 會 實 施 辦 法 」, 共 舉 辦 4 場 , 其 中 , 總 統 候<br />

選 人 3 場 ,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1 場 , 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 起 三 週 內 舉 行 完 畢 。<br />

電 視 政 見 發 表 會 沒 有 設 置 交 互 辯 論 時 間 , 而 由 候 選 人 各 發 表 政 見 3 次 ,


32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每 次 時 間 為 10 分 鐘 。 有 關 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政 見 發 表 時 間 , 可 參<br />

閱 表 1 的 說 明 。<br />

表 1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電 視 辯 論 時 間 比 較 表 ( 中 選 會 )<br />

參 與 候 選 人 電 視 辯 論 時 間 製 播 電 視 台<br />

總 統 2011 年 12 月 23 日 ( 五 ) 晚 上 8 時 華 視<br />

總 統 2011 年 12 月 30 日 ( 五 ) 晚 上 8 時 公 視<br />

副 總 統 <strong>2012</strong> 年 1 月 2 日 ( 一 ) 晚 上 8 時 民 視<br />

總 統 <strong>2012</strong> 年 1 月 6 日 ( 五 ) 晚 上 8 時 中 視<br />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br />

( 二 ) 由 媒 體 舉 行 之 政 見 發 表<br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之 選 舉 中 , 公 視 與 中 央 通 訊 社 、 中 國 時<br />

報 、 自 由 時 報 、 聯 合 報 、 蘋 果 日 報 等 , 均 邀 請 三 組 正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參 與<br />

政 見 辯 論 , 自 2011 年 12 月 3 日 起 , 連 續 三 個 週 末 於 公 視 舉 行 電 視 辯 論 ,<br />

三 場 次 辯 論 長 度 皆 為 2 小 時 30 分 。 其 中 ,12 月 3 日 與 17 日 兩 場 次 由 總<br />

統 候 選 人 參 加 ; 另 外 ,12 月 10 日 則 邀 請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參 與 。 有 關 <strong>2012</strong><br />

年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的 電 視 辯 論 時 間 , 可 參 閱 表 2 的 說 明 。<br />

表 2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電 視 辯 論 時 間 比 較 表 ( 媒 體 )<br />

參 與 候 選 人 電 視 辯 論 時 間 製 播 電 視 台 提 問 方 式<br />

總 統 2011 年 12 月 3 日 ( 六 ) 下 午 2 時 公 視 媒 體 提 問<br />

副 總 統 2011 年 12 月 10 日 ( 六 ) 下 午 2 時 公 視 媒 體 提 問<br />

總 統 2011 年 12 月 17 日 ( 六 ) 下 午 2 時 公 視 公 民 團 體 提 問<br />

資 料 來 源 : 中 選 會 , 各 主 要 媒 體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27<br />

( 三 ) 由 文 化 界 主 辦 之 政 見 發 表<br />

除 了 中 選 會 與 媒 體 所 舉 辦 的 政 見 發 表 會 之 外 , 另 有 一 場 是 由 公 視 所<br />

舉 辦 之 「 文 化 界 提 問 會 」 的 政 見 發 表 會 , 稱 為 「 開 啟 文 化 元 年 : 文 化 界<br />

提 問 總 統 候 選 人 」。 有 關 由 文 化 界 主 辦 之 政 見 發 表 時 間 , 可 參 閱 表 3 的 說<br />

明 。<br />

表 3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統 候 選 人 電 視 辯 論 時 間 比 較 表 ( 文 化 界 )<br />

參 與 候 選 人 電 視 辯 論 時 間 製 播 電 視 台<br />

總 統 2011 年 12 月 15 日 ( 四 ) 下 午 1 時 30 分 公 視<br />

資 料 來 源 : 中 選 會 , 公 視 。<br />

三 、 政 黨 選 舉<br />

在 歷 任 的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選 舉 中 , 基 於 政 黨 政 治 的 考 量 , 各 政 黨 莫 不<br />

積 極 推 出 其 最 佳 的 候 選 人 , 而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 各 政 黨 所 推 出 的<br />

候 選 人 達 八 組 , 為 歷 年 最 多 組 參 選 的 總 統 選 舉 ; 然 而 , 根 據 選 罷 法 第 二<br />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 總 統 、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 應 備 具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規 定 之 表<br />

件 及 保 證 金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向 該 會 聯 名 申 請 登 記 。 未 聯 名 申 請 登 記 、<br />

表 件 或 保 證 金 不 合 規 定 ,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者 , 不 予 受 理 ; 前 項 候<br />

選 人 , 應 經 由 政 黨 推 薦 或 連 署 人 連 署 。 同 一 組 總 統 、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 如<br />

經 審 定 一 人 或 二 人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 則 該 組 候 選 人 , 應 不 准 予 登 記 。<br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選 舉 中 , 計 有 八 組 人 選 角 逐 總 統 大 位 , 其 中 , 除 國<br />

民 黨 與 民 進 黨 的 候 選 人 之 外 , 其 他 六 組 人 員 均 向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申 請 為<br />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被 連 署 人 , 而 參 與 <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的 八 組 政 黨 及 候 選


32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人 如 下 :<br />

第 一 組 : 中 國 國 民 黨 推 薦 的 馬 英 九 、 吳 敦 義 ;<br />

( 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 馬 英 九 總 統 以 及 時 任 副 總 統 蕭 萬 長 可<br />

以 競 選 連 任 , 但 蕭 萬 長 於 2011 年 5 月 31 日 宣 布 不 競 選 連 任 。)<br />

第 二 組 : 民 主 進 步 黨 推 薦 的 蔡 英 文 、 蘇 嘉 全 ;<br />

第 三 組 : 台 灣 主 義 黨 推 薦 的 李 幸 長 、 吳 武 明 ;<br />

第 四 組 : 親 民 黨 推 薦 的 宋 楚 瑜 、 林 瑞 雄 ;<br />

第 五 組 : 台 灣 民 族 黨 及 新 台 灣 黨 共 同 推 薦 的 莊 孟 學 、 黃 國 華 ;<br />

第 六 組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基 本 法 連 總 推 薦 的 無 黨 籍 人 士 高 國 慶 、 鄧 秀 寶 ;<br />

第 七 組 : 人 民 最 大 黨 推 薦 的 許 榮 淑 、 吳 嘉 琍 ;<br />

第 八 組 : 無 黨 籍 人 士 林 金 瑛 、 石 翊 靖 。<br />

此 外 , 前 總 統 府 國 策 顧 問 黃 越 綏 亦 曾 宣 布 以 獨 立 總 統 參 選 人 身 份 參<br />

選 , 然 而 , 由 於 連 署 人 數 僅 10 萬 1931 人 , 因 而 決 定 退 選 , 未 申 請 連 署 。<br />

而 在 這 八 組 候 選 人 中 , 僅 有 親 民 黨 的 宋 楚 瑜 及 林 瑞 雄 達 到 足 夠 的 連 署 人<br />

數 , 其 餘 五 組 候 選 人 依 規 定 皆 失 去 參 選 資 格 。<br />

四 、 民 意 調 查<br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選 舉 中 , 民 意 調 查 的 內 容 及 其 結<br />

果 亦 為 選 民 所 注 意 。 在 選 舉 前 , 國 內 有 多 家 機 構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 包 括 中<br />

國 時 報 、 聯 合 報 、 自 由 時 報 、 蘋 果 日 報 、 年 代 新 聞 台 、 遠 見 雜 誌 及 TVBS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29<br />

新 聞 台 等 。 部 份 機 構 包 括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蓋 洛 普 市 場 調 查 、 遠 見 雜 誌 及<br />

TVBS 新 聞 台 等 , 大 都 採 用 統 計 模 型 推 估 選 舉 結 果 。<br />

一 般 而 言 , 各 類 媒 體 所 做 的 民 意 調 查 有 其 一 定 的 功 能 , 但 部 分 不 同<br />

政 黨 取 向 特 別 明 顯 的 民 意 調 查 機 構 , 其 所 調 查 出 來 的 結 果 可 能 較 不 具 公<br />

信 力 , 因 其 調 查 結 果 , 很 明 顯 地 傾 向 於 其 所 支 持 的 政 黨 , 如 自 由 時 報 與<br />

未 來 事 件 交 易 所 的 民 意 調 查 中 , 幾 乎 都 是 民 進 黨 的 英 嘉 配 大 於 國 民 黨 的<br />

馬 吳 配 ; 另 外 , 部 分 媒 體 的 民 意 調 查 結 果 並 成 為 地 下 賭 盤 的 重 要 來 源 ,<br />

有 些 地 下 賭 盤 的 盤 局 幾 乎 可 以 影 響 選 舉 結 果 , 甚 至 超 越 一 般 正 常 的 選 擧 。<br />

五 、 總 統 連 任<br />

馬 英 九 總 統 在 過 去 四 年 任 內 (2008-<strong>2012</strong>), 勇 於 任 事 ; 在 政 治 上 , 積<br />

極 推 動 兩 岸 協 商 談 判 , 政 府 並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等<br />

15 項 協 議 ; 在 經 濟 方 面 , 馬 英 九 政 府 亦 成 功 推 動 奢 侈 稅 立 法 、 米 酒 降 價 、<br />

許 欺 犯 減 少 等 政 策 。 然 而 , 其 任 期 內 的 一 些 承 諾 因 為 世 界 金 融 海 嘯 等 因<br />

素 , 並 未 具 體 實 現 , 如 馬 英 九 在 2008 年 競 選 總 統 時 所 提 出 的 「 六 三 三 」、<br />

「 愛 臺 十 二 建 設 」、「 股 市 上 萬 點 」 等 政 見 均 未 完 全 實 現 。 此 外 , 政 府 在<br />

八 八 水 災 防 災 救 援 不 力 , 則 引 發 廣 泛 民 怨 , 而 失 業 問 題 與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br />

財 政 惡 化 、 政 策 和 預 算 失 當 、 塑 化 劑 事 件 、 大 法 官 提 名 爭 議 、 夢 想 家 預<br />

算 爭 議 等 政 經 事 件 的 發 生 , 亦 使 馬 總 統 的 聲 望 大 幅 滑 落 。<br />

2011 年 4 月 26 日 , 民 進 黨 總 統 候 選 人 選 之 初 選 結 果 , 由 黨 主 席 蔡<br />

英 文 勝 出 , 並 成 為 民 進 黨 總 統 提 名 人 ; 同 日 , 時 任 總 統 馬 英 九 在 中 國 國<br />

民 黨 內 一 致 通 過 下 , 宣 布 競 選 連 任 ; 同 年 11 月 15 日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br />

宣 布 親 民 黨 主 席 宋 楚 瑜 公 民 連 署 過 關 , 三 位 總 統 候 選 人 均 希 望 能 獲 得 國


33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人 的 認 同 與 支 持 , 同 時 亦 掀 起 了 <strong>2012</strong> 年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選 舉 的 序 幕 。<br />

經 過 長 時 期 的 努 力 以 後 , 由 國 民 黨 候 選 人 馬 英 九 與 吳 敦 義 贏 得 中 華<br />

民 國 第 十 三 任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 有 關 <strong>2012</strong> 年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三 任 總 統 暨 副 總<br />

統 選 舉 結 果 比 較 表 4 的 說 明 。<br />

表 4 <strong>2012</strong> 年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三 任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選 舉 結 果 比 較 表<br />

獲 提 名 人 馬 英 九 蔡 英 文 宋 楚 瑜<br />

政 黨 中 國 國 民 黨 民 主 進 步 黨 親 民 黨<br />

競 選 拍 檔 吳 敦 義 蘇 嘉 全 林 瑞 雄<br />

民 選 得 票 6,891,139 6,093,578 369,588<br />

得 票 率 51.60% 45.63% 2.77%<br />

資 料 來 源 : 中 選 會 <strong>2012</strong> 年<br />

參 、 政 策 白 皮 書<br />

在 各 黨 參 與 選 舉 的 過 程 中 ,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必 須 就 其 建 國 或 治<br />

國 理 念 繪 製 藍 圖 ,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的 方 式 與 內 容 , 並 形 成 所 謂 的 政 策 白 皮<br />

書 , 以 供 選 民 的 參 酌 , 並 做 為 是 否 圈 選 的 主 要 依 據 。 相 關 的 內 容 可 分 為<br />

政 策 白 皮 書 、 國 民 黨 及 民 進 黨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等 幾 個 部 分 來 做 說 明 。<br />

一 、 白 皮 書 與 綠 皮 書<br />

一 般 而 言 , 白 皮 書 (White Paper) 是 政 府 就 某 一 重 要 政 策 或 議 題 而 正 式<br />

發 表 的 官 方 報 告 書 , 最 早 是 起 源 於 英 美 政 府 的 政 黨 選 舉 , 因 為 報 告 書 的<br />

封 面 是 白 色 , 所 以 被 稱 為 白 皮 書 。<br />

白 皮 書 被 視 為 政 府 對 國 民 正 式 發 佈 訊 息 、 資 料 , 以 及 政 策 的 一 種 手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31<br />

段 , 在 英 聯 邦 國 家 或 曾 被 英 國 統 治 的 地 方 ( 如 香 港 ), 白 皮 書 是 政 府 重 要 政<br />

策 落 實 前 的 最 後 公 佈 ; 其 與 綠 皮 書 不 同 , 綠 皮 書 (Green Paper) 是 政 府 就 某<br />

一 重 要 政 策 或 議 題 而 正 式 發 表 的 諮 詢 文 件 , 因 為 報 告 書 的 封 面 是 綠 色 ,<br />

所 以 被 稱 為 綠 皮 書 ; 且 綠 皮 書 被 視 為 政 府 對 國 民 徵 詢 意 見 的 一 種 手 段 ,<br />

政 府 在 準 備 推 行 重 要 政 策 前 , 通 常 會 先 發 表 綠 皮 書 收 集 市 民 意 見 , 經 過<br />

修 訂 後 再 發 表 白 皮 書 作 出 最 後 公 佈 。<br />

由 於 白 皮 書 相 較 於 綠 皮 書 而 言 , 少 了 諮 詢 的 成 份 , 因 此 , 政 策 白 皮<br />

書 的 內 容 , 可 視 為 是 政 府 的 治 國 方 針 ; 而 在 民 主 國 家 與 政 黨 政 治 中 , 各<br />

政 黨 為 獲 得 選 民 的 支 持 , 除 了 必 須 擁 有 較 高 的 道 德 操 守 之 外 , 尚 必 須 有<br />

良 好 的 治 國 綱 領 或 建 國 計 晝 , 因 此 ,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內 容 十 分 重 要 。<br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 各 政 黨 依 選 舉 需 要 及 民 意 需 求 , 亦 分 別 提<br />

出 所 謂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 但 除 了 國 民 黨 與 民 進 黨 的 候 選 人 提 出 較 為 詳 細 的<br />

政 策 白 皮 書 以 外 , 其 餘 各 黨 派 候 選 人 所 提 出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大 抵 都 不 夠 明<br />

確 周 延 , 因 此 , 本 文 僅 提 出 國 、 民 兩 黨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內 容 , 以 供 比 較 。<br />

二 、 國 民 黨 的 政 策 白 皮 書<br />

2008 年 , 第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以 後 , 國 民 黨 成 為 執 政 黨 , 其 政 策 白 皮 書<br />

的 內 容 , 主 要 是 以 達 成 「 黃 金 十 年 」 為 主 要 目 標 , 可 分 為 主 要 政 策 與 其<br />

他 政 策 兩 大 部 分 來 做 說 明 :<br />

( 一 ) 主 要 政 策<br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 國 民 黨 總 統 、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馬 英 九 及 吳 敦<br />

義 所 提 出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之 政 策 內 容 , 主 要 包 括 一 個 主 張 、 四 個 確 保 、 八


33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大 願 景 、 黃 金 十 年 等 , 茲 簡 述 如 下 :<br />

1. 一 個 主 張<br />

一 個 主 張 是 指 「 在 自 信 中 開 放 、 在 創 新 中 發 展 、 在 公 義 中 前 進 」。<br />

2. 四 個 確 保<br />

四 個 確 保 是 指 :<br />

(1) 確 保 中 華 民 國 主 權 的 獨 立 與 完 整 。<br />

(2) 確 保 台 灣 的 安 全 與 繁 榮 。<br />

(3) 確 保 族 群 和 諧 與 兩 岸 和 平 。<br />

(4) 確 保 永 續 環 境 與 公 義 社 會 。<br />

3. 八 大 願 景<br />

八 大 願 景 是 指 活 力 經 濟 、 公 義 社 會 、 廉 能 政 府 、 優 質 文 教 、 永 續 環<br />

境 、 全 面 建 設 、 和 平 兩 岸 , 以 及 友 友 善 國 際 等 ; 有 關 八 大 願 景 的 內 容 可<br />

參 閱 表 5 的 說 明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33<br />

表 5 國 民 黨 政 策 白 皮 書 之 八 大 願 景 內 容 比 較 表<br />

願 景 政 策 理 念 施 政 主 軸<br />

活 力 經 濟 經 濟 繁 榮 , 成 果 共 享 。 開 放 布 局 、 科 技 創 新 、<br />

樂 活 農 業 、 結 構 調 整 、<br />

促 進 就 業 、 穩 定 物 價 。<br />

公 義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 均 富 安 康 。 均 富 共 享 、 平 安 健 康 、<br />

扶 幼 護 老 、 族 群 和 諧 、<br />

居 住 正 義 、 性 別 平 等 。<br />

廉 能 政 府 廉 政 改 革 , 人 權 司 法 , 效 能 服 務 , 齊 廉 政 革 新 、 效 能 躍 升 。<br />

步 揚 升 。<br />

優 質 文 教 打 造 我 國 成 為 優 質 文 化 大 國 及 東 亞 高 文 化 創 意 、 教 育 革 新 。<br />

等 教 育 重 鎮 。<br />

永 續 環 境 節 能 減 碳 新 能 源 , 保 安 保 育 好 環 境 。 包 括 綠 能 減 碳 、 生 態 家<br />

園 、 災 害 防 救 。<br />

全 面 建 設 全 面 推 動 國 家 軟 硬 體 基 礎 建 設 , 促 進<br />

區 域 均 衡 、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br />

基 礎 建 設 、 海 空 樞 紐 、<br />

便 捷 生 活 、 區 域 均 衡 、<br />

健 全 財 政 、 金 融 發 展 。<br />

和 平 兩 岸 鞏 固 主 權 , 壯 大 台 灣 , 兩 岸 和 平 。 包 括 兩 岸 關 係 、 國 防 安<br />

全 。<br />

友 善 國 際 讓 中 華 民 國 在 國 際 社 會 受 人 尊 敬 、 讓<br />

人 感 動 。<br />

擴 大 參 與 、 人 道 救 援 、<br />

文 化 交 流 、 觀 光 升 級 。<br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2011 年<br />

4. 黃 金 十 年<br />

黃 金 十 年 是 指 在 一 個 主 張 、 四 個 確 保 、 八 大 願 景 的 成 果 下 , 建 構 「 和<br />

平 的 十 年 、 建 設 的 十 年 、 幸 福 的 十 年 」。<br />

( 二 ) 其 他 政 策<br />

在 馬 英 九 及 吳 敦 義 所 提 出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 除 上 述 的 重 點 內 容 之<br />

外 , 尚 包 括 有 兩 岸 和 平 協 議 、 兩 岸 論 述 、 客 家 政 策 等 其 他 政 策 , 茲 分 別


33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說 明 如 下 :<br />

1. 兩 岸 和 平 協 議<br />

馬 英 九 及 吳 敦 義 主 張 , 通 盤 評 估 國 內 外 情 勢 發 展 , 審 酌 推 動 兩 岸 商<br />

簽 和 平 協 議 , 以 維 護 兩 岸 永 續 和 平 , 而 簽 署 和 平 協 議 , 還 必 須 符 合 「 一<br />

個 架 構 、 兩 個 前 提 、 三 個 原 則 , 以 及 四 個 確 保 」 等 十 大 保 障 , 並 提 出 公<br />

投 等 訴 求 , 其 內 容 如 下 :<br />

(1) 一 個 架 構 : 指 以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九 二 共 識 為 基 礎 。<br />

(2) 兩 個 前 提 : 國 內 民 意 高 度 共 識 、 兩 岸 累 積 足 夠 互 信 。<br />

(3) 三 個 原 則 : 國 家 需 要 、 民 意 支 持 、 國 會 監 督 。<br />

(4) 四 個 確 保 : 確 保 中 華 民 國 主 權 獨 立 完 整 、 確 保 台 灣 安 全 繁 榮 、 確 保 族<br />

群 和 諧 與 兩 岸 和 平 、 以 及 確 保 永 續 環 境 和 公 義 社 會 。<br />

2. 兩 岸 論 述<br />

兩 岸 論 述 的 內 容 主 要 包 含 三 大 項 , 即 :<br />

(1) 三 不 政 策 : 主 張 「 不 統 、 不 獨 、 不 武 」, 並 引 述 民 意 調 查 之 結 果 。<br />

(2) 九 二 共 識 : 一 個 中 國 , 各 自 表 述 。<br />

(3) 台 灣 為 中 華 民 國 的 簡 稱 : 馬 英 九 於 第 一 場 總 統 電 視 辯 論 及 會 後 記 者 會<br />

時 , 首 度 明 確 表 明 「 台 灣 」 為 「 中 華 民 國 」 的 國 家 簡 稱 與 國 際 通 稱 ,<br />

兩 者 皆 是 國 家 , 並 舉 例 「 英 國 」 為 「 聯 合 王 國 」 或 「 大 不 列 顛 及 北 愛<br />

爾 蘭 聯 合 王 國 」 的 簡 稱 與 通 稱 , 也 是 馬 英 九 第 一 次 在 公 開 場 合 中 提 到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35<br />

「 台 灣 是 我 的 國 家 」。<br />

3. 客 家 政 策<br />

強 調 客 家 預 算 倍 增 的 承 諾 , 不 但 要 提 前 一 年 達 成 , 更 成 功 推 動 「 客<br />

家 基 本 法 」、「 高 普 考 客 家 行 政 類 科 」 等 兩 個 第 一 的 創 舉 。<br />

三 、 民 進 黨 的 政 策 白 皮 書<br />

民 進 黨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內 容 , 主 要 是 以 「 十 年 政 綱 」 為 主 軸 , 大 體 可<br />

分 為 主 要 政 策 與 其 他 政 策 兩 部 分 , 茲 說 明 如 下 :<br />

( 一 ) 主 要 政 策<br />

民 進 黨 總 統 、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蔡 英 文 及 蘇 嘉 全 , 其 所 提 出 的 政 策 白 皮<br />

書 之 主 要 政 策 內 容 包 括 社 會 福 利 、 勞 動 、 性 别 、 廣 電 、 原 住 民 族 等 五 大<br />

部 分 , 其 政 策 內 容 如 表 6 所 示 。<br />

表 6<br />

蔡 英 文 及 蘇 嘉 全 提 出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內 容<br />

社<br />

會<br />

福<br />

利<br />

勞<br />

動<br />

普 及 福<br />

利 , 公<br />

平 社<br />

會 。<br />

穩 定 就<br />

業 , 勞<br />

資 對<br />

等 。<br />

民 進 黨 政 策 白 皮 書 內 容 摘 要<br />

社 會 保 險 的 涵 蓋 率 仍 未 普 及 。 臺 灣 的 社 會 保 險 是 社 福 利<br />

制 度 的 三 大 支 柱 之 一 , 因 應 疾 病 、 職 業 災 害 、 失 業 、 老<br />

年 經 濟 安 全 、 遺 屬 照 顧 等 的 各 種 社 會 風 險 。 以 2009 年<br />

為 例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涵 蓋 率 99.6%, 幾 近 普 及 全 民 。 但<br />

是 ,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的 涵 蓋 率 因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納 保 率<br />

偏 低 , 無 法 達 到 全 民 均 涵 蓋 入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網 。<br />

居 高 不 下 的 失 業 率 : 長 期 失 業 與 青 年 失 業 。2008 年 9<br />

月 金 融 海 嘯 引 發 全 球 經 濟 危 機 後 , 臺 灣 出 現 史 上 第 三 波<br />

失 業 潮 。 除 了 部 分 國 、 高 中 學 歷 外 , 就 屬 無 職 場 歷 練 的<br />

初 次 求 職 者 。 因 此 , 如 何 協 助 青 年 能 夠 在 離 開 學 校 後 ,


33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性<br />

別<br />

廣<br />

電<br />

在 地 安<br />

居 , 平<br />

等 多<br />

元 。<br />

鼓 勵 多<br />

元 競 爭<br />

, 促 進<br />

優 質 內<br />

容 , 確<br />

保 公 民<br />

權 益 。<br />

迅 速 且 順 利 地 進 入 「 穩 定 的 」 的 勞 動 市 場 之 中 , 絕 對 是<br />

臺 灣 目 前 就 業 和 教 育 體 制 的 共 同 課 題 。<br />

參 政 、 決 策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 性 別 主 流 化 在 2003 年 民 進<br />

黨 執 政 期 間 開 始 推 動 , 是 我 國 政 府 實 施 性 別 平 權 政 策 的<br />

具 體 行 動 策 略 , 過 去 幾 年 的 努 力 , 除 了 對 公 務 體 系 持 續<br />

進 行 性 別 平 權 意 識 的 培 訓 外 , 也 逐 步 建 立 可 檢 視 的 性 別<br />

政 策 機 制 。 政 黨 輪 替 迄 今 , 性 別 主 流 化 依 然 停 留 在 行 政<br />

院 , 無 法 推 動 到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包 括 總 統 府 和 其 他 四 院 。<br />

扭 曲 的 廣 電 生 態 。 台 灣 廣 播 電 視 長 期 遭 黨 政 軍 勢 力 壟<br />

斷 , 淪 為 政 治 控 制 的 工 具 , 節 目 普 遍 欠 缺 文 化 價 值 , 新<br />

聞 長 期 充 當 傳 聲 筒 , 角 色 錯 亂 。 解 嚴 後 , 廣 電 媒 體 快 速<br />

商 業 化 , 雖 然 頻 道 數 量 倍 增 , 表 面 上 言 論 市 場 開 放 , 民<br />

眾 選 擇 增 多 , 但 開 放 之 初 , 國 民 黨 政 府 對 於 市 場 秩 序 欠<br />

缺 妥 善 規 劃 與 管 理 , 且 漠 視 廣 電 媒 體 在 文 化 上 的 重 大 影<br />

響 力 , 致 使 廣 播 發 展 停 滯 。<br />

基 於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為 台 灣 的 主 人 以 及 為 達 成 維 護 原 權<br />

的 目 標 , 我 們 提 出 以 下 政 策 主 張 : 總 統 代 表 政 府 向 原 住<br />

原<br />

民 族 道 歉 。 由 國 家 設 置 調 查 和 解 委 員 會 , 調 查 殖 民 政 權<br />

住 行 動 與<br />

進 入 後 原 住 民 族 過 去 因 流 失 土 地 、 失 去 語 言 、 失 去 文 化<br />

民 尊 嚴 。<br />

等 所 受 不 公 正 侵 害 並 給 予 適 當 補 償 ; 任 何 調 查 結 果 產 生<br />

族<br />

前 , 由 總 統 代 表 政 府 為 四 百 餘 年 多 原 住 民 族 所 遭 遇 殖 民<br />

政 權 的 剝 奪 向 原 住 民 族 道 歉 。<br />

資 料 來 源 : 維 基 百 科<br />

( 二 ) 其 他 政 策<br />

在 蔡 英 文 及 蘇 嘉 全 提 出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 除 上 述 五 項 重 點 內 容 之<br />

外 , 尚 包 括 有 非 核 家 園 、 兩 岸 論 述 、 客 家 政 策 、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等 , 茲 分<br />

別 說 明 如 下 :<br />

1. 非 核 家 園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37<br />

蔡 英 文 及 蘇 嘉 全 提 出 2025 非 核 家 園 計 畫 , 並 表 示 替 代 核 能 , 同 時 確<br />

保 供 電 穩 定 和 國 家 安 全 , 主 張 內 容 如 下 :<br />

(1) 核 四 廠 不 商 轉 , 核 一 、 二 、 三 廠 不 延 役 , 並 借 鏡 日 本 福 島 核 災 之 應 變<br />

經 驗 , 嚴 格 監 督 除 役 前 之 運 轉 安 全 。<br />

(2) 以 提 升 火 力 發 電 效 率 、 增 加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比 重 來 擺 脫 核 能 依 賴 , 新 增<br />

電 廠 優 先 選 擇 天 然 氣 發 電 。<br />

(3) 以 產 業 結 構 的 逐 年 調 整 、 節 約 用 電 等 措 施 來 降 低 用 電 之 成 長 , 同 時 降<br />

低 二 氧 化 碳 之 排 放 。<br />

2. 兩 岸 論 述<br />

民 進 黨 的 兩 岸 論 述 內 容 簡 述 如 下 :<br />

(1) 台 灣 共 識 : 透 過 公 開 與 透 明 的 民 主 程 序 , 匯 集 國 內 包 括 人 民 及 各 政 黨<br />

的 共 識 , 與 中 國 進 行 互 動 、 協 商 與 對 話 , 來 面 對 中 國 崛 起 與 台 灣 的 挑<br />

戰 。<br />

(2) 和 而 不 同 、 和 而 求 同 : 兩 岸 必 須 和 平 發 展 ; 台 灣 與 中 國 彼 此 不 同 , 在<br />

歷 史 記 憶 、 信 仰 價 值 、 政 治 制 度 、 社 會 認 同 方 面 都 不 一 樣 ; 但 台 灣 與<br />

中 國 , 有 共 同 的 責 任 和 利 益 , 就 是 追 求 和 平 穩 定 的 關 係 , 掌 握 繁 榮 發<br />

展 的 契 機 。<br />

3. 客 家 政 策<br />

強 調 「 十 年 政 綱 」 多 元 族 群 觀 念 , 表 示 客 家 人 有 優 良 的 傳 統 與 文 化 ,<br />

並 承 諾 當 選 後 , 將 更 加 重 視 多 元 台 灣 族 群 文 化 的 發 展 。


33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4. 原 住 民 族 政 策<br />

民 進 黨 於 「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白 皮 書 -- 行 動 與 尊 嚴 」 中 , 主 張 總 統 代 表 政<br />

府 向 原 住 民 族 道 歉 , 由 國 家 設 置 調 查 和 解 委 員 會 , 補 償 原 住 民 族 過 去 流<br />

失 的 土 地 、 失 去 的 語 言 、 失 去 的 文 化 等 所 受 不 公 正 侵 害 。<br />

肆 、 選 舉 結 果 分 析<br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三 任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的 選 舉 結 果 中 , 可 分 為 選<br />

舉 過 程 、 結 果 、 反 思 等 幾 個 部 分 來 加 以 說 明 。<br />

一 、 選 舉 過 程<br />

為 簡 述 選 舉 之 過 程 , 有 關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選 舉 , 可 分 為 藍<br />

營 、 綠 營 、 宋 楚 瑜 , 以 及 總 體 等 四 個 部 分 來 加 以 說 明 。<br />

( 一 ) 藍 營 部 分<br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選 舉 過 程 中 , 馬 英 九 在 北 部 的 選 票 成 功 與 蔡 英 文 拉<br />

開 一 段 距 離 , 在 中 部 小 贏 , 南 部 中 輸 , 且 在 開 票 之 初 , 馬 英 九 與 蔡 英 文<br />

的 得 票 數 非 常 接 近 , 後 來 才 慢 慢 把 差 距 拉 開 。 而 在 選 戰 的 民 調 中 , 馬 英<br />

九 曾 多 次 與 蔡 英 文 打 成 平 手 , 部 分 媒 體 的 民 調 ( 如 自 由 時 報 、 未 來 事 件 研<br />

究 所 等 ) 則 自 始 至 終 認 為 , 藍 營 的 得 票 率 一 直 處 於 落 後 的 階 段 ; 選 戰 後<br />

期 , 藍 營 多 次 猛 打 蔡 英 文 的 于 昌 案 , 強 調 其 人 格 瑕 疵 , 加 上 國 內 企 業 龍<br />

頭 紛 紛 出 面 挺 馬 之 後 , 馬 英 九 的 民 調 才 由 4% 左 右 的 差 距 , 逐 漸 拉 開 雙 方<br />

的 差 距 , 而 以 5% 至 10% 持 續 領 先 , 直 到 投 票 日 。<br />

( 二 ) 綠 營 部 分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39<br />

在 綠 營 候 選 人 蔡 英 文 部 分 , 雖 然 綠 營 在 南 部 取 得 領 先 局 面 , 亦 重 奪<br />

回 嘉 義 市 及 宜 蘭 縣 , 但 在 雲 林 、 嘉 義 、 台 南 、 高 雄 、 屏 東 等 地 , 無 法 大<br />

幅 拉 開 與 馬 英 九 的 差 距 ; 而 台 中 市 的 差 距 由 五 都 選 舉 時 的 落 後 三 萬 , 拉<br />

大 至 落 後 十 一 萬 票 。 另 方 面 , 在 客 家 人 聚 居 的 桃 園 、 新 竹 、 苗 栗 , 馬 英<br />

九 亦 贏 四 十 多 萬 票 ; 儘 管 蔡 英 文 打 著 客 家 女 兒 牌 , 卻 無 法 在 客 家 地 區 得<br />

到 優 勢 , 單 以 桃 園 、 新 竹 、 苗 栗 、 花 蓮 、 金 門 五 地 的 差 距 , 幾 乎 完 全 抵<br />

消 民 進 黨 在 雲 林 、 嘉 義 、 台 南 、 高 雄 、 屏 東 的 優 勢 。 再 加 上 代 表 民 進 黨<br />

的 蔡 英 文 在 台 北 市 、 新 北 市 、 基 隆 等 地 的 大 幅 度 的 劣 勢 , 最 後 演 變 成 南<br />

部 中 贏 、 中 部 小 輸 、 北 部 大 輸 的 局 面 。<br />

( 三 ) 宋 楚 瑜 部 分<br />

在 宋 楚 瑜 方 面 , 國 民 黨 與 民 進 黨 均 採 用 把 親 民 黨 宋 楚 瑜 邊 緣 化 的 策<br />

略 , 最 後 國 民 黨 則 成 功 地 操 作 棄 保 效 應 , 即 使 是 泛 藍 陣 營 具 有 優 勢 的 台<br />

北 市 、 新 北 市 , 以 及 宋 楚 瑜 最 引 以 為 傲 的 台 東 縣 , 由 傅 崐 萁 主 政 的 花 蓮<br />

縣 , 台 灣 省 政 府 中 興 新 村 所 在 地 的 南 投 縣 , 宋 楚 瑜 依 舊 無 法 成 功 吸 納 以<br />

上 地 區 之 藍 營 選 票 。 由 於 宋 楚 瑜 在 十 二 年 前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 得 票 曾 經 壓<br />

倒 國 民 黨 的 連 戰 , 雖 然 親 民 黨 在 歷 次 選 舉 中 得 票 嚴 重 下 滑 , 但 宋 楚 瑜 參<br />

選 , 明 顯 地 將 會 分 食 同 為 泛 藍 陣 營 的 選 票 , 直 接 影 響 民 調 日 漸 下 滑 的 馬<br />

英 九 的 選 情 , 但 選 舉 後 期 , 因 為 企 業 界 力 挺 馬 、 吳 的 九 二 共 識 , 以 及 棄<br />

保 效 應 的 發 酵 , 而 讓 宋 楚 瑜 的 整 體 得 票 率 被 壓 在 3% 以 下 , 對 藍 營 的 投 票<br />

並 未 造 成 太 大 的 影 響 。<br />

( 四 ) 總 體 部 分<br />

整 體 而 言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 馬 英 九 雖 然 從 765 萬 票 下 跌 至


34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689 萬 票 , 得 票 數 下 跌 一 成 以 上 , 但 若 加 上 同 屬 泛 藍 陣 營 的 親 民 黨 之 票<br />

數 , 則 泛 藍 陣 營 失 去 約 40 萬 票 左 右 。 而 蔡 英 文 雖 然 比 2008 年 選 舉 時 增<br />

加 64 萬 票 , 但 蔡 英 文 的 得 票 比 2004 年 陳 水 扁 的 得 票 亦 差 約 47 萬 票 左<br />

右 。 雖 然 泛 藍 陣 營 分 裂 , 但 馬 英 九 的 總 得 票 率 亦 維 持 於 五 成 以 上 。<br />

另 方 面 , 選 舉 結 果 顯 示 , 儘 管 有 選 民 對 馬 英 九 失 望 轉 投 蔡 英 文 或 宋<br />

楚 瑜 , 但 整 體 來 說 , 藍 營 成 功 操 作 棄 保 策 略 ; 而 蔡 英 文 亦 成 功 挽 回 綠 營<br />

的 基 本 盤 , 但 無 法 再 吸 收 新 的 票 源 , 結 果 是 馬 英 九 以 將 近 6% 的 得 票 率 差<br />

距 , 成 功 擊 敗 蔡 英 文 , 並 當 選 連 任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三 任 總 統 。<br />

二 、 選 舉 結 果<br />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三 任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選 擧 於 <strong>2012</strong> 年 1 月 14 日 舉 行 , 同<br />

日 下 午 5 時 開 始 計 票 , 得 票 結 果 可 分 為 全 國 計 票 與 地 方 計 票 兩 部 分 來 說<br />

明 , 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述 。<br />

( 一 ) 全 國 開 票 統 計<br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的 選 舉 中 , 根 據 中 選 會 所 公 佈 的 資 料 顯<br />

示 , 台 灣 計 有 兩 千 三 百 萬 人 口 , 其 中 , 計 有 投 票 權 的 選 舉 人 數 計 有<br />

18,086,455 人 , 全 國 投 票 人 數 計 有 13,452,016 人 , 但 有 效 票 人 數 為<br />

13,354,305 人 , 投 票 率 為 74.38%。 其 中 , 三 組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的 候 選 人 中 ,<br />

國 民 黨 馬 吳 配 的 得 票 總 數 為 6,891,139 人 , 占 總 投 票 人 數 的 51.60%; 民<br />

進 黨 英 嘉 配 的 得 票 總 數 為 6,093,578 人 , 占 總 投 票 人 數 的 45.63%; 至 於<br />

親 民 黨 宋 林 配 的 得 票 總 數 則 為 369,588 人 , 占 總 投 票 人 數 的 2.77%; 選 舉<br />

結 果 , 由 代 表 國 民 黨 的 馬 英 九 與 吳 敦 義 獲 選 為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三 任 總 統 暨<br />

副 總 統 , 有 關 <strong>2012</strong> 年 第 十 三 任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選 擧 得 票 統 計 比 較 , 可 參 閱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41<br />

表 7 的 說 明 。<br />

表 7 <strong>2012</strong> 年 第 十 三 任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選 擧 得 票 統 計 比 較 表 ( 全 國 )<br />

第 13 任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結 果<br />

號 政<br />

次 黨<br />

候 選 人<br />

總<br />

統<br />

副<br />

總<br />

統<br />

得 票 統 計<br />

得 票 數 得 票 率<br />

狀 態<br />

1<br />

民<br />

主<br />

進<br />

步<br />

黨<br />

蔡<br />

英<br />

文<br />

蘇<br />

嘉<br />

全<br />

6,093,578 45.63%<br />

2<br />

中<br />

國<br />

國<br />

民<br />

黨<br />

馬<br />

英<br />

九<br />

吳<br />

敦<br />

義<br />

6,891,139 51.60%<br />

3<br />

親<br />

民<br />

黨<br />

宋<br />

楚<br />

瑜<br />

林<br />

瑞<br />

雄<br />

369,588 2.77%<br />

選 舉 人 數 18,086,455<br />

投 票 人 數 13,452,016<br />

有 效 票 13,354,305<br />

無 效 票 97,711<br />

投 票 率 74.38%<br />

資 料 來 源 : 維 基 百 科 ; 作 者 修 正<br />

( 二 ) 地 方 開 票 統 計<br />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選 舉 是 國 家 的 選 舉 , 但 全 國 選 舉 是 由 各 地 方 的 選 舉 組<br />

合 而 成 , 執 政 黨 候 選 人 亦 可 由 各 地 方 的 計 票 結 果 , 瞭 解 其 在 各 縣 市 的 執


34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政 績 效 中 , 被 選 民 所 接 受 或 認 同 的 程 度 ; 根 據 中 選 會 的 公 佈 , 在 全 國 的<br />

23 個 各 主 要 縣 市 中 , 若 以 當 選 的 馬 吳 配 之 得 票 率 來 觀 察 , 則 其 前 五 名 分<br />

別 為 金 門 縣 (89.23%) 、 連 江 縣 (86.60%) 、 花 蓮 縣 (70.30%) 、 台 東 縣<br />

(66.47%), 以 及 新 竹 縣 (65.76%); 而 民 進 黨 的 英 嘉 配 之 前 五 名 分 別 為 嘉 義<br />

縣 (58.58%)、 台 南 市 (57.72%)、 雲 林 縣 (55.81%)、 屏 東 縣 (55.13%), 以 及<br />

高 雄 市 (53.42%) 等 ; 有 關 <strong>2012</strong> 年 第 十 三 任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選 擧 各 縣 市 得 票<br />

統 計 比 較 可 參 閱 表 8 的 說 明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43<br />

表 8 <strong>2012</strong> 年 第 十 三 任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選 擧 得 票 統 計 比 較 表 ( 地 方 )


34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三 、 選 舉 後 的 反 思<br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 雖 然 國 民 黨 的 候 選 人 獲 得 了 連 任 , 但 在 選<br />

舉 過 程 中 所 遭 遇 到 的 政 治 生 態 改 變 、 國 際 經 濟 低 迷 、 黨 內 士 氣 不 佳 , 以<br />

及 執 政 者 的 用 人 問 題 亦 逐 漸 浮 出 檯 面 , 為 了 黨 國 的 命 脈 存 續 與 發 展 , 必<br />

須 持 續 改 革 , 一 方 面 要 贏 得 同 志 的 信 任 , 另 方 面 更 要 贏 得 民 心 的 支 持 。<br />

解 嚴 以 後 , 國 家 政 治 生 態 及 選 民 結 構 有 著 極 大 的 轉 變 , 特 別 是 2000<br />

年 首 次 政 黨 輪 替 以 後 , 在 執 政 者 的 族 群 操 控 下 , 引 發 藍 綠 對 決 的 情 形 日<br />

愈 嚴 重 , 而 表 現 於 外 的 則 是 選 票 的 具 體 呈 現 ; 在 2008 年 總 統 選 舉 中 , 中<br />

國 國 民 黨 提 名 的 「 馬 蕭 配 」 以 五 成 八 的 得 票 率 高 票 當 選 , 使 中 華 民 國 完<br />

成 了 第 二 次 的 政 黨 輪 替 ; 國 民 黨 也 在 此 次 選 舉 後 , 同 時 掌 握 中 華 民 國 政<br />

府 的 行 政 院 及 立 法 院 , 達 至 「 完 全 執 政 」 的 局 面 。<br />

然 而 , 自 2004 年 總 統 大 選 , 國 內 的 政 黨 版 圖 已 呈 現 消 長 趨 勢 , 民 主<br />

進 步 黨 並 在 2009 年 縣 市 長 選 舉 及 2010 年 直 轄 市 市 長 選 舉 中 , 其 總 得 票<br />

以 48% 的 票 數 高 過 中 國 國 民 黨 的 46%。 而 在 歷 次 選 舉 中 , 泛 藍 與 泛 綠 陣<br />

營 的 消 長 , 主 要 是 隨 著 政 經 局 勢 及 執 政 者 的 用 人 哲 學 而 改 變 , 國 民 黨 亦<br />

由 當 年 一 黨 獨 大 , 而 逐 漸 轉 變 為 兩 黨 平 分 秋 色 的 結 果 。 有 關 歷 年 中 華 民<br />

國 選 舉 藍 綠 陣 營 得 票 率 變 動 比 較 (2004-2010), 可 參 閱 表 9 的 說 明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45<br />

表 9 歷 年 中 華 民 國 選 舉 藍 綠 陣 營 得 票 率 變 動 比 較 表 (2004-2010)<br />

年 別 暨 選 舉 項 目<br />

泛 藍 陣 營<br />

泛 綠 陣 營<br />

得 票 數 得 票 率 (%) 得 票 數 得 票 率 (%)<br />

2004 年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6,442,452 49.89 6,471,970 50.11<br />

2004 年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4,905,995 50.49 4,230,076 43.53<br />

2005 年 國 大 代 表 選 舉 1,804,515 46.56 1,932,438 49.86<br />

2005 年 縣 市 長 選 舉 及<br />

2006 年 直 轄 市 市 長 選 舉<br />

5,710,486 52.24 4,741,536 43.38<br />

2008 年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11,025,071 56.05 7,858,426 39.95<br />

2008 年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7,659,014 58.45 5,444,949 41.55<br />

2009 年 縣 市 長 選 舉 及<br />

2010 年 直 轄 市 市 長 選 舉<br />

5,463,570 45.76 5,755,287 48.21<br />

註 解 :<br />

1 泛 藍 陣 營 是 指 中 國 國 民 黨 、 親 民 黨 、 新 黨 及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等 政 黨 , 其 得 票 數 為<br />

各 黨 得 票 數 的 總 和 。<br />

2. 泛 綠 陣 營 是 指 民 主 進 步 黨 、 台 灣 團 結 聯 盟 、 建 國 黨 及 制 憲 聯 盟 等 政 黨 , 其 得 票<br />

數 為 各 黨 得 票 數 的 總 和 。<br />

票 數 總 合 計 算 而 得 。<br />

2008 年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的 得 票 數 為 區 域 立 委 得 票 數 加 不 分 區 政 黨 票 得 票 數 之 總 和<br />

資 料 來 源 : 維 基 百 科 ; 作 者<br />

從 歷 年 選 舉 結 果 的 變 化 可 以 發 現 , 具 有 百 年 歷 史 的 國 民 黨 正 承 受 著<br />

「 不 改 革 便 可 能 無 法 執 政 」 的 壓 力 , 而 人 心 的 取 向 為 百 年 老 店 能 否 振 衰<br />

起 蔽 的 重 要 因 素 , 執 政 者 的 用 人 哲 學 則 反 映 了 人 心 取 向 , 而 治 事 嚴 謹 ,


34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用 人 賞 罰 分 明 , 則 是 執 政 黨 能 否 贏 得 民 心 的 主 要 利 器 。<br />

伍 、 黃 金 十 年 與 總 統 大 選<br />

在 總 統 選 舉 中 ,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內 容 十 分 重 要 , 而 國 民 黨 總 統 暨 副 總<br />

統 候 選 人 馬 英 九 及 吳 敦 義 所 提 出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之 主 要 政 策 中 , 其 所 揭 櫫<br />

的 「 黃 金 十 年 」, 則 是 影 響 馬 英 九 總 統 得 於 連 任 的 重 要 因 素 。<br />

黃 金 十 年 所 的 範 圍 很 廣 , 其 內 容 含 概 了 國 民 黨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之 相 關<br />

內 容 , 包 括 主 要 政 策 的 一 個 主 張 、 四 個 確 保 、 八 大 願 景 、 黃 金 十 年 等 ;<br />

而 黃 金 十 年 則 是 指 在 一 個 主 張 、 四 個 確 保 、 八 大 願 景 的 成 果 下 , 建 構 「 和<br />

平 的 十 年 、 建 設 的 十 年 、 幸 福 的 十 年 」。 此 外 , 黃 金 十 年 也 含 括 了 政 策 白<br />

皮 書 的 其 他 政 策 的 推 動 , 包 括 兩 岸 和 平 協 議 、 兩 岸 論 述 、 客 家 政 策 等 。<br />

整 體 而 言 , 黃 金 十 年 對 總 統 大 選 的 影 響 , 可 歸 類 為 下 列 幾 個 部 分 ,<br />

簡 單 說 明 如 下 述 。<br />

一 . 黃 金 十 年 的 內 容 明 確<br />

黃 金 十 年 是 指 在 一 個 主 張 、 四 個 確 保 、 八 大 願 景 的 成 果 下 , 建 構 「 和<br />

平 的 十 年 、 建 設 的 十 年 、 幸 福 的 十 年 」。 而 為 達 成 黃 金 十 年 的 目 標 , 其 實<br />

施 方 式 都 含 蓋 在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 且 內 容 明 確 , 八 大 願 景 具 體 而 可 行 。<br />

二 . 政 策 的 需 要 性<br />

台 灣 是 海 島 型 經 濟 國 家 , 政 府 的 政 策 必 須 符 合 人 民 的 需 求 , 企 業 經<br />

營 者 的 需 要 , 並 符 合 國 家 長 遠 的 發 展 , 而 黃 金 十 年 的 八 大 願 景 , 不 僅 符<br />

合 人 民 與 企 業 的 需 求 , 更 符 合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的 需 要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47<br />

三 . 政 策 的 優 異 性<br />

整 體 而 言 ,「 黃 金 十 年 」 的 內 容 及 政 策 施 行 方 式 , 優 於 「 十 年 政 綱 」<br />

的 概 括 性 說 明 , 前 者 有 固 定 的 理 念 與 施 政 方 針 , 且 有 具 體 可 行 的 施 行 政<br />

策 , 亦 包 含 了 國 家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 或 即 將 執 行 的 各 項 建 設 ; 後 者 雖 有 理<br />

念 陳 述 , 但 內 容 相 對 空 泛 , 亦 缺 少 明 確 及 具 體 措 施 可 資 配 合 。<br />

四 . 企 業 的 支 持 性<br />

台 灣 是 海 島 型 經 濟 的 國 家 , 必 須 經 由 國 際 貿 易 的 擴 充 , 才 能 順 利 帶<br />

動 國 內 的 經 濟 成 長 , 而 黃 金 十 年 的 八 大 願 景 中 , 具 體 陳 述 兩 岸 經 貿 關 係<br />

的 重 要 性 , 亦 獲 得 國 內 領 頭 企 業 如 宏 達 電 、 鴻 海 、 陽 明 等 企 業 巨 子 的 支<br />

持 , 在 黃 金 十 年 所 支 持 的 九 二 共 識 下 , 再 創 國 家 的 經 濟 繁 榮 。<br />

五 . 選 民 的 理 性 意 識 逐 漸 抬 頭<br />

在 解 嚴 初 期 , 人 民 尚 無 法 完 全 接 受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的 民 主 政 治 模 式 ,<br />

特 別 是 政 治 人 物 以 激 情 手 段 挑 起 族 群 對 立 , 並 成 功 地 達 成 國 內 首 次 政 黨<br />

輪 替 以 後 , 對 於 族 群 的 撕 裂 更 是 變 本 加 厲 , 但 經 歷 幾 次 的 選 舉 以 後 , 一<br />

般 選 民 的 理 性 意 識 逐 漸 抬 頭 , 大 抵 都 能 辨 別 政 治 家 與 政 客 的 區 別 , 且 中<br />

間 選 民 亦 逐 漸 己 瞭 解 理 性 重 於 激 情 的 重 要 , 前 者 可 達 成 國 家 的 長 治 久<br />

安 , 後 者 則 僅 引 起 族 群 對 立 , 對 國 家 長 期 發 展 不 利 。<br />

陸 、 結 論 與 建 議<br />

經 由 前 述 的 分 析 與 說 明 , 可 據 以 列 出 本 研 究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如 下 述 。<br />

一 、 結 論


34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本 研 究 的 結 論 可 分 為 下 列 幾 點 來 說 明 :<br />

1. 現 行 國 內 的 總 統 選 舉 方 式 , 主 要 是 根 據 2006 年 修 正 公 布 並 施 行 的 「 總<br />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 之 相 關 內 容 , 且 根 據 選 罷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規 定 ,<br />

總 統 、 副 總 統 選 舉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應 以 公 費 , 在 全 國 性 無 線 電 視 頻<br />

道 提 供 時 段 , 供 候 選 人 發 表 政 見 。 另 外 ,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選 舉 中 , 分<br />

別 由 中 選 會 、 媒 體 , 以 及 文 化 界 舉 辦 政 見 發 表 會 。<br />

2.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選 舉 中 , 計 有 八 組 人 選 角 逐 總 統 大 位 , 分 別 為 國 民<br />

黨 的 馬 英 九 、 吳 敦 義 ; 民 主 進 步 黨 的 蔡 英 文 、 蘇 嘉 全 ; 台 灣 主 義 黨 的<br />

李 幸 長 、 吳 武 明 ; 親 民 黨 的 宋 楚 瑜 、 林 瑞 雄 ; 台 灣 民 族 黨 及 新 台 灣 黨<br />

共 同 推 薦 的 莊 孟 學 、 黃 國 華 ;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基 本 法 連 線 的 無 黨 籍 人 士<br />

高 國 慶 、 鄧 秀 寶 ; 人 民 最 大 黨 的 許 榮 淑 、 吳 嘉 琍 ; 以 及 無 黨 籍 人 士 林<br />

金 瑛 、 石 翊 靖 等 八 組 。 其 中 , 除 國 民 黨 與 民 進 黨 的 候 選 人 之 外 , 其 他<br />

六 組 人 員 均 向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申 請 為 總 統 暨 副 總 統 被 連 署 人 。<br />

3.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必 須 就 其 建 國 或 治 國 的 理 念 繪 製 藍 圖 , 提 出 政 策<br />

白 皮 書 , 以 供 選 民 的 參 酌 , 並 做 為 是 否 圈 選 的 主 要 依 據 。 其 中 , 國 民<br />

黨 的 馬 吳 之 政 策 白 皮 書 以 黃 金 十 年 為 主 軸 ; 而 民 進 黨 的 英 嘉 之 政 策 白<br />

皮 書 則 以 十 年 政 綱 為 代 表 ; 若 將 二 者 加 以 比 較 , 則 黃 金 十 年 的 內 容 相<br />

對 完 整 而 充 實 , 可 行 性 也 較 佳 。<br />

4.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 馬 英 九 雖 然 從 765 萬 票 下 跌 至 689 萬 票 ,<br />

得 票 數 下 跌 一 成 以 上 , 而 蔡 英 文 的 得 票 比 2004 年 陳 水 扁 的 得 票 亦 差 約<br />

47 萬 票 左 右 。 雖 然 泛 藍 陣 營 分 裂 , 但 馬 英 九 的 總 得 票 率 亦 維 持 於 五 成<br />

以 上 。 另 外 , 藍 營 成 功 操 作 棄 保 效 應 , 而 蔡 英 文 卻 無 法 再 吸 收 新 的 票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49<br />

源 , 結 果 馬 英 九 以 約 6% 的 得 票 率 差 距 , 當 選 並 連 任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三 任<br />

總 統 。<br />

5. 在 總 統 選 舉 中 ,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內 容 十 分 重 要 , 而 國 民 黨 的 馬 英 九 及 吳<br />

敦 義 在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所 揭 櫫 的 「 黃 金 十 年 」, 則 是 影 響 馬 英 九 總 統 得 於<br />

連 任 的 重 要 因 素 。 黃 金 十 年 含 概 了 國 民 黨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之 相 關 內 容 ,<br />

包 括 在 一 個 主 張 、 四 個 確 保 、 八 大 願 景 的 成 果 下 , 建 構 「 和 平 的 十 年 、<br />

建 設 的 十 年 、 幸 福 的 十 年 」。 此 外 , 黃 金 十 年 也 含 蓋 了 兩 岸 和 平 協 議 、<br />

兩 岸 論 述 、 客 家 政 策 等 其 他 政 策 的 推 動 。<br />

6.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 國 民 黨 的 馬 吳 配 雖 然 獲 得 連 任 , 但 在 選 舉<br />

過 程 中 所 遭 遇 到 的 政 治 生 態 改 變 、 國 際 經 濟 低 迷 、 黨 內 士 氣 不 佳 , 以<br />

及 執 政 者 的 用 人 問 題 亦 逐 漸 浮 出 檯 面 , 特 別 是 2000 年 首 次 政 黨 輪 替 以<br />

後 , 藍 綠 對 決 日 愈 嚴 重 , 而 在 歷 次 選 舉 中 , 國 民 黨 亦 由 當 年 一 黨 獨 大 ,<br />

而 逐 漸 轉 變 為 兩 黨 平 分 秋 色 的 結 果 。<br />

二 . 建 議<br />

經 由 前 述 的 結 論 說 明 , 可 據 以 列 出 本 研 究 的 建 議 如 下 :<br />

1. 在 現 行 「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 的 規 範 下 ,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的 選 舉 大<br />

抵 不 會 發 生 太 大 的 改 變 , 政 黨 必 須 在 法 令 的 規 範 下 , 積 極 尋 求 執 政 的<br />

機 會 。<br />

2. 在 民 主 國 家 中 , 由 於 各 政 黨 林 立 , 為 求 政 黨 的 發 展 , 必 須 積 極 參 與 總<br />

統 選 舉 , 亦 即 各 政 黨 所 面 臨 的 競 爭 性 愈 來 愈 大 , 各 政 黨 除 尋 求 政 黨 間<br />

的 合 作 之 外 , 如 何 做 一 個 符 合 民 意 需 求 的 政 黨 十 分 重 要 。


35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3.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內 容 是 影 響 選 情 的 重 要 因 素 , 亦 是<br />

能 否 為 人 民 所 接 受 的 重 要 依 據 , 因 此 , 一 個 具 有 治 國 理 念 的 政 策 白 皮<br />

書 , 必 須 考 量 人 民 的 需 求 , 以 及 建 國 治 國 的 整 體 性 的 規 劃 , 才 能 為 理<br />

性 的 選 民 所 接 受 。<br />

4. 在 <strong>2012</strong>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中 , 馬 英 九 雖 以 超 過 五 成 的 得 票 率 , 成 功 連 任<br />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三 任 總 統 , 但 其 得 票 率 已 低 於 第 一 次 選 舉 的 一 成 以 上 ,<br />

執 政 團 隊 必 須 探 究 其 主 要 原 因 , 並 積 極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br />

5. 國 民 黨 在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所 揭 櫫 的 「 黃 金 十 年 」, 是 影 響 馬 英 九 總 統 得<br />

於 連 任 的 重 要 因 素 , 顯 見 優 質 的 執 政 團 隊 , 以 及 良 好 的 治 國 藍 圖 , 是<br />

影 響 選 舉 是 否 成 功 的 重 要 因 素 。<br />

6. 解 嚴 以 後 , 國 內 政 治 生 態 丕 變 ,2000 年 首 次 政 黨 輪 替 以 後 , 國 民 黨 亦<br />

由 當 年 一 黨 獨 大 , 而 逐 漸 轉 變 為 兩 黨 平 分 秋 色 的 結 果 。 所 謂 「 國 者 人<br />

之 積 ; 人 者 心 之 器 」, 人 心 為 用 大 矣 , 為 了 黨 國 的 命 脈 存 續 與 發 展 , 必<br />

須 持 續 改 革 , 而 改 革 首 重 用 人 因 素 的 調 整 , 尸 位 素 餐 固 為 現 代 民 主 國<br />

家 所 不 容 , 賞 罰 分 明 的 用 人 哲 學 更 是 影 響 往 後 能 否 繼 續 執 政 的 重 要 方<br />

式 , 要 贏 得 同 志 的 信 任 , 更 要 贏 得 民 心 的 支 持 。◢<br />

參 考 文 獻<br />

高 國 慶 (2011), 世 代 交 替 不 是 一 般 年 齡 交 替 , 而 是 從 政 年 代 交 替 , 中 華 民<br />

國 臺 灣 基 本 法 連 線 。<br />

謝 明 瑞 (2011), 台 灣 黃 金 十 年 與 中 國 大 陸 十 二 五 規 劃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br />

會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51<br />

謝 明 瑞 (2011), 黃 金 十 年 與 國 家 八 大 願 景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br />

謝 明 瑞 (2011), 黃 金 十 年 與 十 年 政 綱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br />

謝 明 瑞 (2011), 黃 金 十 年 與 居 住 正 義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br />

謝 明 瑞 (2011), 黃 金 十 年 與 住 宅 政 策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br />

謝 明 瑞 (2011), 黃 金 十 年 與 TPP,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br />

謝 明 瑞 (2011), 政 績 無 用 論 乎 , 聯 合 報 。<br />

謝 明 瑞 (2011),<strong>2012</strong> 年 總 統 大 選 輔 選 日 誌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br />

謝 明 瑞 (<strong>2012</strong>), 那 一 年 我 們 一 齊 追 求 的 理 想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strong>2012</strong><br />

總 統 立 委 大 選 政 綱 主 軸 , 聯 合 報 。<br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資 料 庫 網 站 。<br />

維 京 百 科 。


35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53<br />

黃 金 十 年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的 新 思 維<br />

∗<br />

吳 孟 道<br />

壹 、 前 言<br />

隨 著 第 十 三 屆 總 統 大 選 落 幕 , 馬 英 九 總 統 確 定 連 任 繼 續 執 政 , 選 前<br />

揭 示 的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勢 必 也 將 如 期 推 動 。 黃 金 十 年 政 策 是 當<br />

前 政 府 在 考 量 各 個 社 會 及 經 濟 面 向 下 所 提 出 的 一 個 全 面 性 計 畫 , 希 冀 在<br />

確 保 中 華 民 國 主 權 獨 立 與 完 整 、 台 灣 安 全 與 繁 榮 、 族 群 和 諧 與 兩 岸 和 平 、<br />

永 續 環 境 與 公 義 社 會 的 前 提 下 , 提 升 台 灣 整 體 競 爭 力 並 帶 動 台 灣 經 貿 走<br />

向 國 際 、 連 結 全 世 界 。 主 要 的 面 向 涵 蓋 活 力 經 濟 、 公 義 社 會 、 廉 能 政 府 、<br />

優 質 文 教 、 永 續 環 境 、 全 面 建 設 、 和 平 兩 岸 、 友 善 國 際 等 八 項 國 家 願 景 ,<br />

以 和 平 、 建 設 及 幸 福 為 核 心 , 打 造 台 灣 的 黃 金 十 年 。<br />

在 黃 金 十 年 的 藍 圖 架 構 下 , 兩 岸 的 互 動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環 , 而 如 何 活<br />

絡 金 融 市 場 並 推 動 台 灣 經 濟 重 新 起 飛 則 是 主 要 焦 點 之 一 。 因 此 , 在 黃 金<br />

十 年 的 金 融 發 展 施 政 主 軸 方 面 , 特 別 將 兩 岸 金 融 部 分 特 別 獨 立 , 點 出 兩<br />

岸 金 融 發 展 的 未 來 方 向 將 是 循 序 推 動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 包 括 以 兩 岸 經 貿 為<br />

基 礎 ,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 同 時 , 引 導 國 內 金 融 業 有 序 進 入 大<br />

陸 市 場 , 透 過 兩 岸 金 融 監 理 合 作 機 制 , 依 據 國 際 跨 境 監 理 規 範 , 進 行 有<br />

效 之 管 理 。<br />

∗<br />

吳 孟 道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財 政 金 融 組 高 級 助 理 研 究 員 。


35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顯 然 地 , 兩 岸 金 融 發 展 在 2008 年 政 黨 重 新 輪 替 後 , 已 從 門 戶 深 鎖 大<br />

舉 跨 入 到 密 切 往 來 的 階 段 。2009 年 11 月 兩 岸 金 融 監 理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br />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 的 簽 署 、2010 年 6 月 兩 岸 經 濟<br />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 將<br />

金 融 服 務 業 放 進 早 期 收 穫 清 單 、2011 年 7 月 開 放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br />

(Offshore Banking Unit,OBU) 及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承 做 人 民 幣 業 務 , 都 是<br />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邁 入 實 質 交 流 的 具 體 展 現 。<br />

面 對 此 一 沛 然 莫 之 能 禦 的 趨 勢 , 我 們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在 兩 岸 金 融 合 作<br />

的 推 動 上 , 已 做 出 正 確 的 決 策 。 然 而 , 若 細 究 黃 金 十 年 政 策 中 兩 岸 金 融<br />

的 部 分 , 在 業 務 鬆 綁 及 深 入 合 作 方 面 , 顯 然 仍 有 些 許 不 足 。 例 如 , 如 何<br />

在 完 善 兩 岸 金 融 監 理 的 前 提 下 , 進 一 步 地 鬆 綁 並 放 寬 無 謂 的 限 制 與 規<br />

定 , 同 時 開 放 相 關 金 融 業 務 的 承 作 , 均 未 明 述 。 尤 有 甚 者 , 在 主 要 國 際<br />

金 融 中 心 , 例 如 香 港 、 新 加 坡 及 倫 敦 等 普 遍 爭 取 設 立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的<br />

當 下 , 台 灣 是 否 應 與 對 岸 協 商 爭 取 設 立 , 也 隻 字 未 提 。 諸 如 此 類 攸 關 台<br />

灣 金 融 競 爭 力 提 升 的 舉 措 , 或 許 才 是 黃 金 十 年 真 正 的 內 涵 , 值 得 主 管 機<br />

關 深 思 。<br />

貳 、 進 一 步 爭 取 相 關 限 制 及 業 務 的 鬆 綁 與 開 放<br />

經 濟 的 發 展 過 程 少 不 了 金 融 的 滋 潤 , 過 往 已 有 諸 多 文 獻 指 出 , 一 國<br />

金 融 發 展 程 度 與 經 濟 成 長 呈 現 正 相 關 , 運 作 良 好 的 金 融 體 系 除 可 提 供 充<br />

足 流 動 性 , 使 企 業 或 廠 商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外 , 還 可 活 絡 市 場 交 易 、 整 合 資<br />

本 市 場 以 達 規 模 經 濟 。 有 鑑 於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無 論 是 在 規 模 與 業 種 上 都 與<br />

日 俱 增 , 連 帶 地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需 求 也 隨 之 衍 生 而 出 。 因 此 , 未 來 進 一 步<br />

的 開 放 與 鬆 綁 兩 岸 金 融 政 策 已 是 時 勢 所 趨 ,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可 從 銀 行 、 證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55<br />

券 及 保 險 三 個 不 同 面 向 著 手 , 積 極 向 對 岸 主 管 機 關 爭 取 相 關 限 制 及 業 務<br />

的 開 放 。<br />

首 先 , 在 銀 行 業 方 面 , 受 限 於 加 入 WTO 承 諾 與 對 等 原 則 , 目 前 若<br />

欲 參 股 陸 銀 或 承 作 人 民 幣 業 務 , 必 須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國 共 和 國 外 資 銀 行<br />

管 理 條 例 》 及 《 境 外 金 融 機 構 入 股 中 資 金 融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 亦 即 , 單 一<br />

外 資 參 股 陸 銀 上 限 為 20%, 若 加 計 全 部 外 資 , 則 參 股 上 限 為 25%, 此 對<br />

欲 取 得 經 營 主 導 權 的 外 銀 而 言 , 簡 直 是 不 可 能 的 任 務 。 此 外 , 在 人 民 幣<br />

業 務 方 面 , 即 使 ECFA 已 允 許 台 資 銀 行 大 陸 分 行 開 業 一 年 且 獲 利 即 可 承<br />

作 台 商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 但 全 面 性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承 作 對 象 , 仍 須 滿 足 在 大<br />

陸 開 業 2 年 以 上 且 提 出 申 請 前 1 年 盈 利 才 行 。 時 間 的 落 差 , 將 使 得 台 資<br />

銀 行 大 陸 分 行 在 營 運 業 務 的 拓 展 上 , 必 須 負 擔 較 高 的 時 間 成 本 。 其 他 諸<br />

如 無 法 異 地 開 設 支 行 與 分 行 營 運 業 務 的 限 制 等 , 都 有 待 兩 岸 主 管 機 關 進<br />

一 步 協 商 開 放 。<br />

其 次 , 在 證 券 業 方 面 , 則 存 在 參 股 及 業 務 承 作 的 問 題 。 目 前 大 陸 規<br />

定 中 外 合 資 基 金 公 司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33%, 且 外 資 證 券 公 司 不 能<br />

在 大 陸 設 立 獨 資 公 司 。 即 使 允 許 外 資 證 券 公 司 設 立 合 營 公 司 , 但 外 資 持<br />

股 比 例 仍 不 得 超 過 1/3。 無 法 取 得 經 營 主 導 權 的 問 題 , 就 如 同 銀 行 業 一<br />

樣 。 此 外 , 由 於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與 先 進 國 家 仍 有 一 段 差 距 ,<br />

因 此 為 保 護 自 身 券 商 的 生 存 與 發 展 , 相 關 的 法 令 及 規 定 明 顯 偏 頗 。 例 如 ,<br />

在 中 國 大 陸 合 資 的 證 券 公 司 可 從 事 A 股 承 銷 、B 股 承 銷 與 經 紀 、 債 券 ( 政<br />

府 公 債 與 公 司 債 ) 之 經 紀 與 自 營 、 以 及 基 金 發 行 等 相 關 業 務 , 但 卻 不 能<br />

從 事 包 括 經 紀 與 自 營 等 業 務 的 A 股 買 賣 , 以 及 A、B 股 自 營 及 財 富 管 理<br />

等 業 務 。 此 些 規 定 及 限 制 , 明 顯 會 阻 礙 台 資 券 商 在 大 陸 的 發 展 。


35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最 後 , 在 保 險 業 方 面 , 雖 然 與 銀 行 及 證 券 的 限 制 相 比 , 較 無 太 多 束<br />

縛 , 但 是 仍 有 一 定 的 參 股 與 業 務 限 制 。 例 如 在 參 股 部 分 , 壽 險 業 在 大 陸<br />

合 資 子 公 司 , 持 股 比 重 不 得 高 於 50%, 且 合 資 對 象 僅 限 一 家 且 需 為 當 地<br />

企 業 。 而 在 業 務 限 制 部 分 , 若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以 分 公 司 形 式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br />

則 只 能 在 其 所 在 地 的 行 政 轄 區 內 開 展 業 務 , 而 若 以 合 資 保 險 公 司 、 獨 資<br />

保 險 公 司 在 其 住 所 地 以 外 開 展 業 務 的 , 則 必 須 設 立 分 公 司 。 此 外 , 外 資<br />

保 險 公 司 無 法 承 作 大 陸 的 機 動 車 交 通 事 故 強 制 責 任 險 。 1 此 項 業 務 的 限<br />

制 , 對 亟 欲 拓 展 大 陸 市 場 的 保 險 公 司 來 說 , 無 疑 少 掉 一 塊 最 豐 厚 的 利 潤 ,<br />

因 為 大 陸 交 強 險 保 費 收 入 一 年 大 約 人 民 幣 兩 、 三 千 億 元 , 是 非 常 有 利 可<br />

圖 的 一 個 市 場 。<br />

綜 上 , 在 黃 金 十 年 的 架 構 中 ,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著 實 需 要 更 進 一 步 的 鬆<br />

綁 與 開 放 。 這 是 國 內 金 融 業 最 殷 殷 企 盼 的 一 件 大 事 , 也 是 提 升 台 灣 金 融<br />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方 向 , 主 管 機 關 有 必 要 審 慎 考 量 並 戮 力 與 對 岸 協 商 。<br />

參 、 爭 取 台 灣 成 為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br />

近 年 來 ,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快 速 崛 起 、 國 際 經 貿 地 位 大 舉 攀 升 , 人 民 幣<br />

在 國 際 上 的 重 要 性 也 日 益 彰 顯 。 特 別 是 在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後 , 當 歐 美 先<br />

進 國 家 經 濟 陷 入 衰 退 泥 沼 之 際 , 中 國 大 陸 卻 以 驚 人 的 恢 復 力 道 , 在 不 到<br />

一 年 的 時 間 又 讓 經 濟 成 長 率 重 新 站 上 兩 位 數 , 儼 然 成 為 世 界 經 濟 復 甦 的<br />

領 頭 羊 。 全 球 資 金 瘋 狂 湧 進 中 國 大 陸 , 也 帶 出 人 民 幣 龐 大 的 商 機 。 無 論<br />

是 基 於 貿 易 結 算 或 金 融 商 品 投 資 、 甚 至 是 充 作 外 匯 儲 備 的 目 的 , 藉 此 衍<br />

生 出 來 的 人 民 幣 需 求 , 都 無 法 讓 人 小 覷 。<br />

1<br />

中 國 大 陸 簡 稱 為 交 強 險 , 類 似 台 灣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險 的 概 念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57<br />

緣 此 ,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也 想 趁 勢 加 快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腳 步 , 除 積 極 擴<br />

大 跨 境 貿 易 結 算 試 點 範 圍 、 從 貿 易 面 推 動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進 程 外 , 更 與<br />

諸 多 新 興 市 場 及 亞 洲 國 家 簽 署 雙 邊 貨 幣 互 換 協 議 , 讓 人 民 幣 得 以 作 為 儲<br />

備 貨 幣 的 一 環 。 2 此 外 , 為 順 利 推 廣 人 民 幣 成 為 國 際 性 的 投 資 貨 幣 , 更 是<br />

大 力 推 展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的 設 立 。<br />

所 謂 的 離 岸 中 心 係 指 已 普 遍 被 認 可 並 從 事 離 岸 金 融 (offshore<br />

finance) 業 務 的 地 區 , 而 離 岸 金 融 業 務 一 般 泛 指 在 非 本 國 國 境 內 運 作 的<br />

金 融 業 務 , 進 行 交 易 的 主 體 為 非 本 國 居 民 。 由 於 發 展 離 岸 中 心 具 有 諸 多<br />

好 處 , 包 括 可 搶 先 卡 位 主 要 貨 幣 的 相 關 業 務 、 搶 佔 未 來 龐 大 商 機 , 也 可<br />

順 勢 發 展 為 區 域 或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 因 此 , 目 前 已 有 許 多 地 區 或 國 家 表 態<br />

爭 取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的 設 立 , 例 如 新 加 坡 、 倫 敦 及 澳 洲 等 。 不 過 , 真 正<br />

獲 得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認 可 的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 僅 有 香 港 一 地 。<br />

有 鑑 於 此 , 基 於 兩 岸 龐 大 的 貿 易 量 及 為 數 眾 多 台 商 企 業 對 人 民 幣 的<br />

殷 切 需 求 , 甚 至 是 發 展 為 區 域 或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考 量 , 台 灣 實 在 不 應 該<br />

被 排 除 在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的 爭 取 行 列 之 外 , 而 此 則 有 賴 政 府 與 大 陸 的 積<br />

極 協 商 。 3 撇 開 政 治 因 素 不 談 , 離 岸 市 場 除 可 帶 動 當 地 金 融 市 場 的 軟 硬 建<br />

2<br />

3<br />

中 國 大 陸 在 雙 邊 貨 幣 互 換 協 議 的 簽 署 方 面 ,2008 年 12 月 與 南 韓 簽 署 1,800 億 人 民 幣 ,<br />

2009 年 1 月 與 香 港 簽 署 2,000 億 人 民 幣 ,2009 年 2 月 與 馬 來 西 亞 簽 署 800 億 人 民 幣 ,<br />

2009 年 3 月 與 印 尼 簽 署 1,000 億 人 民 幣 ,2010 年 4 月 與 烏 茲 別 克 簽 署 7 億 人 民 幣 ,2010<br />

年 7 月 與 新 加 坡 簽 署 1,500 億 人 民 幣 ,2011 年 5 月 與 蒙 古 簽 署 50 億 人 民 幣 ,2011 年 6<br />

月 與 哈 薩 克 簽 署 70 億 人 民 幣 ,2011 年 12 月 與 泰 國 及 巴 基 斯 坦 分 別 簽 署 700 及 100 億<br />

人 民 幣 。<br />

台 灣 與 大 陸 ( 含 香 港 ) 雙 邊 的 貿 易 量 高 達 台 灣 整 體 貿 易 總 額 的 三 成 ( 以 2011 年 全 年 為<br />

計 算 基 準 ), 在 中 國 大 陸 深 耕 的 台 商 企 業 粗 估 約 超 過 十 萬 家 , 而 發 展 為 區 域 或 國 際 金 融<br />

中 心 , 一 直 是 歷 任 政 府 努 力 的 方 向 。


35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設 , 彌 補 當 地 金 融 市 場 在 基 礎 設 施 、 法 律 面 及 制 度 面 的 不 足 外 , 日 後 當<br />

規 模 逐 漸 擴 大 後 , 也 可 漸 次 接 軌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 另 外 , 在 面 對 金 融 全 球<br />

化 的 當 下 , 發 展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將 有 助 降 低 國 際 金 融 波 動 的 衝 擊 。 因 為<br />

當 前 美 元 的 弱 勢 , 使 得 擁 有 龐 大 美 元 外 匯 準 備 部 位 的 地 區 , 無 可 避 免 地<br />

必 須 面 臨 資 產 減 損 的 困 境 。 若 可 藉 由 成 立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 大 幅 吸 納 人<br />

民 幣 , 無 形 中 將 可 分 散 風 險 , 減 緩 外 部 衝 擊 。<br />

不 過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發 展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之 前 , 仍 有 諸 多 問 題 待<br />

解 。 因 為 人 民 幣 目 前 並 非 國 際 流 通 貨 幣 , 加 上 人 民 幣 資 本 帳 項 目 仍 未 完<br />

全 開 放 , 因 此 , 對 於 人 民 幣 的 取 得 與 清 算 , 依 舊 存 在 一 定 的 困 難 。 尤 有<br />

甚 者 , 兩 岸 目 前 尚 未 簽 署 全 面 性 的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 未 來 一 旦 設 立 人 民 幣<br />

離 岸 中 心 , 如 何 清 算 龐 大 的 人 民 幣 部 位 , 值 得 商 榷 。 此 外 , 人 民 幣 離 岸<br />

中 心 的 設 立 主 要 取 決 於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人 為 力 量 的 主 導 , 有 沒 有 機 會 、 能<br />

不 能 設 立 , 都 要 中 國 大 陸 說 了 算 。 顯 然 地 , 政 府 居 中 協 調 、 溝 通 的 角 色<br />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br />

肆 、 結 論<br />

隨 著 MOU 及 ECFA 的 陸 續 簽 署 、 相 關 金 融 限 制 的 鬆 綁 、 以 及 兩 岸<br />

金 融 相 關 業 務 的 開 展 , 台 灣 金 融 產 業 的 競 爭 力 也 隨 之 攀 升 。 不 過 , 由 於<br />

制 度 面 及 政 治 因 素 的 束 縛 , 使 得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遲 遲 無 法 出 現 重 大 的 突<br />

破 , 特 別 是 在 參 股 與 相 關 業 務 的 承 作 部 分 , 仍 有 諸 多 限 制 , 間 接 阻 礙 兩<br />

岸 金 融 的 發 展 。<br />

有 鑑 於 此 , 未 來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顯 然 應 該 朝 向 更 進 一 步 的 鬆 綁 與 開 放<br />

方 向 前 進 。 唯 有 秉 持 開 放 與 融 入 國 際 的 態 度 , 才 能 真 正 創 造 金 融 大 餅 給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59<br />

國 銀 分 享 , 而 非 關 起 門 來 讓 國 銀 搶 食 微 薄 的 利 潤 , 最 終 落 得 競 爭 力 全 面<br />

下 滑 的 局 面 。 除 此 之 外 , 台 灣 也 應 設 法 積 極 與 對 岸 協 商 , 爭 取 設 立 人 民<br />

幣 離 岸 中 心 , 並 藉 此 發 展 成 為 區 域 或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 帶 動 金 融 競 爭 力 更<br />

進 一 步 的 提 升 。<br />

經 濟 全 球 化 趨 勢 方 興 未 艾 , 值 此 中 國 大 陸 崛 起 以 及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益<br />

加 緊 密 之 際 , 若 能 藉 由 兩 岸 金 融 更 全 面 性 、 更 深 入 的 合 作 , 帶 動 台 灣 金<br />

融 市 場 的 國 際 化 發 展 , 相 信 更 能 符 合 黃 金 十 年 的 願 景 , 也 能 為 全 民 帶 來<br />

更 多 的 福 祉 。◢


36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61<br />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與 兩 岸 經 發<br />

趨 勢 芻 議<br />

∗<br />

施 光 訓<br />

2008 年 雷 曼 兄 弟 公 司 破 產 引 發 一 連 串 連 鎖 反 應 , 除 了 造 成 全 球 經 濟<br />

的 大 幅 震 盪 外 , 也 引 發 了 歐 元 體 系 的 危 機 。 這 些 連 鎖 性 的 金 融 風 暴 與 主<br />

權 債 券 危 機 對 傳 統 的 西 方 經 濟 發 達 國 家 產 生 了 重 大 的 衝 擊 , 也 讓 全 球 經<br />

濟 成 長 的 三 大 引 擎 - 歐 盟 、 美 國 、 中 國 三 大 經 濟 體 , 僅 剩 下 中 國 還 能 持<br />

續 近 二 十 年 來 的 高 速 成 長 動 力 。<br />

相 較 於 歐 美 發 達 國 家 的 失 業 問 題 嚴 重 , 大 陸 的 缺 工 與 工 資 上 漲 所 引<br />

發 的 問 題 卻 不 斷 地 上 演 。 缺 工 與 工 資 上 漲 不 僅 讓 廠 商 在 管 理 上 遭 受 嚴 厲<br />

挑 戰 , 也 顯 著 地 影 響 他 們 的 經 濟 利 益 。 缺 工 與 工 資 上 漲 問 題 應 該 係 因 經<br />

濟 環 境 的 改 變 , 進 而 引 發 的 政 治 、 社 會 層 面 調 整 。 中 國 並 非 缺 工 , 而 是<br />

欠 缺 過 去 慣 用 的 廉 價 勞 工 。 而 缺 工 的 現 象 告 訴 我 們 一 個 事 實 - 那 就 是 中<br />

國 已 經 不 是 從 前 以 勞 力 輸 出 創 匯 的 中 國 , 中 國 將 從 全 球 工 廠 逐 步 轉 變 為<br />

全 球 市 場 。<br />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戰 略 是 中 國 因 應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改 變 的 長 期 戰 略 。 近<br />

年 來 , 歐 美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苦 於 債 務 破 表 , 造 成 金 融 市 場 大 幅 滑 落 , 中 國<br />

大 陸 儼 然 成 為 全 球 最 大 的 外 債 持 有 者 。 此 外 , 中 國 多 年 來 在 對 外 貿 易 上<br />

大 幅 順 差 , 加 上 持 有 全 球 最 多 的 外 匯 存 底 , 人 民 幣 的 國 際 化 已 經 成 為 即<br />

∗<br />

施 光 訓 係 國 政 研 究 基 金 會 財 金 組 顧 問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教 授 兼 教<br />

務 長 。


36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將 影 響 未 來 二 十 年 全 球 經 濟 的 主 要 趨 勢 。 放 眼 過 去 強 國 的 崛 起 , 人 民 幣<br />

的 國 際 化 將 是 中 國 由 「 大 國 」 轉 變 為 「 強 國 」 必 要 的 過 程 , 而 且 在 這 個<br />

重 大 過 程 中 , 將 會 激 發 更 多 對 人 民 幣 計 價 資 產 的 需 求 。<br />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趨 勢 , 基 本 上 有 兩 種 路 徑 , 第 一 種 是 提 供 消 費 市 場 ;<br />

第 二 種 則 是 增 加 國 際 間 的 人 民 幣 需 求 。 所 謂 提 供 消 費 市 場 的 意 思 就 是 像<br />

美 國 過 去 四 十 年 的 作 法 , 藉 由 擴 大 進 口 規 模 , 促 進 國 內 消 費 , 這 個 路 徑<br />

基 本 上 符 合 中 國 目 前 的 現 況 與 需 求 。 首 先 , 人 民 幣 近 年 大 幅 升 值 , 人 民<br />

收 入 也 逐 漸 增 加 , 這 兩 項 因 素 已 經 可 以 支 撐 中 國 市 場 展 現 其 消 費 力 ; 再<br />

加 上 中 國 近 年 致 力 參 與 各 種 區 域 經 濟 組 織 , 配 合 發 達 國 家 減 少 貿 易 障<br />

礙 , 都 顯 示 出 中 國 在 戰 略 上 已 經 開 啟 提 供 消 費 市 場 的 這 條 路 徑 , 並 且 這<br />

個 趨 勢 正 方 興 未 艾 。 相 信 不 久 的 將 來 , 中 國 勢 將 成 為 全 球 舉 足 輕 重 的 最<br />

主 要 消 費 市 場 。<br />

肇 因 於 當 前 動 盪 的 國 際 金 融 情 勢 , 中 國 已 經 成 為 先 進 國 家 國 債 的 主<br />

要 持 有 者 。 若 再 加 上 中 國 努 力 推 展 對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的 援 助 , 與 積 極 購 買<br />

發 達 國 家 的 主 權 債 券 , 相 信 未 來 各 國 對 於 人 民 幣 的 需 求 勢 將 逐 漸 增 加 。<br />

我 們 亦 可 據 此 推 論 未 來 人 民 幣 勢 將 逐 漸 成 為 全 球 主 要 貨 幣 之 一 。 這 個 論<br />

點 可 以 從 香 港 從 無 到 有 , 僅 花 了 六 年 時 間 , 便 成 為 熱 絡 的 人 民 幣 離 岸 中<br />

心 得 到 佐 證 。 換 言 之 , 中 國 積 極 打 造 香 港 成 為 最 大 的 人 民 幣 離 境 業 務 中<br />

心 , 憑 藉 這 個 平 台 , 可 以 擴 充 人 民 幣 債 券 的 發 行 規 模 , 引 導 國 際 資 金 進<br />

駐 香 港 擁 抱 人 民 幣 債 券 , 藉 以 加 快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腳 步 , 創 造 出 人 民 幣 國<br />

際 化 的 新 局 面 。 此 外 , 新 加 坡 與 倫 敦 皆 競 相 爭 取 成 為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br />

亦 可 以 佐 證 人 民 幣 成 為 國 際 主 要 貨 幣 的 趨 勢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63<br />

人 民 幣 的 強 勢 與 逐 步 國 際 化 , 基 本 上 將 會 快 速 引 導 中 國 與 周 邊 經 主<br />

要 夥 伴 經 濟 面 結 構 的 改 變 , 並 帶 動 政 治 面 與 社 會 面 的 調 整 。 在 政 治 面 來<br />

看 , 不 止 中 國 房 ( 物 ) 價 上 漲 與 所 得 分 配 問 題 對 於 中 共 中 央 造 成 極 大 的<br />

困 擾 , 也 造 成 熱 錢 四 處 流 竄 , 墊 高 周 邊 國 家 主 要 城 市 房 ( 物 ) 價 的 快 速<br />

上 漲 。 基 本 上 , 中 國 人 民 深 刻 瞭 解 這 些 問 題 都 是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造 成 的 後<br />

遺 症 ; 然 而 , 這 些 問 題 卻 又 造 成 人 民 在 生 計 上 與 所 得 分 配 惡 化 的 重 要 影<br />

響 。 所 以 這 次 缺 工 的 現 象 或 許 可 以 引 導 中 國 政 府 、 企 業 正 視 所 得 分 配 的<br />

問 題 , 亦 可 讓 外 ( 台 ) 商 思 考 將 附 加 價 值 較 低 的 生 產 基 地 移 往 內 陸 發 展 較 慢<br />

的 省 份 。 從 長 遠 來 看 , 也 可 視 為 中 國 經 濟 長 期 穩 健 發 展 的 契 機 , 也 可 順<br />

勢 均 衡 不 同 省 份 間 的 經 濟 發 展 步 伐 , 解 決 中 國 面 臨 的 政 治 問 題 。<br />

中 國 經 濟 結 構 改 變 後 , 人 民 對 於 自 身 與 國 家 的 看 法 與 認 知 , 也 已 經<br />

完 全 不 一 樣 。 近 三 十 年 來 已 經 發 展 出 一 套 符 合 自 身 利 益 , 具 有 特 色 的 社<br />

會 主 義 制 度 , 也 可 以 說 創 造 了 劃 時 代 的 經 濟 奇 蹟 。 再 者 , 貧 富 差 距 拉 大 ,<br />

中 國 近 五 年 來 的 基 尼 係 數 (Gini coefficient) 均 在 0.4 左 右 , 顯 示 收 入 分 配<br />

不 均 的 狀 況 並 沒 有 得 到 改 善 , 甚 至 處 在 一 個 社 會 階 級 對 立 隨 時 爆 發 的 階<br />

段 。 今 年 在 中 國 發 生 的 茉 莉 花 革 命 雖 然 並 非 中 國 的 特 有 產 物 , 但 或 許 可<br />

被 視 為 人 民 受 到 委 屈 、 社 會 情 緒 不 安 的 一 個 警 訊 。 在 物 價 飛 漲 、 貧 富 差<br />

距 拉 大 的 情 況 下 , 如 何 穩 定 物 價 、 提 高 人 民 收 入 成 為 中 國 當 局 穩 定 社 會<br />

結 構 最 重 要 的 議 題 。2010 年 底 公 布 的 中 央 一 號 文 件 和 2011 年 公 布 的 十<br />

二 五 規 畫 中 可 以 看 出 , 中 國 政 府 已 經 正 視 這 些 問 題 。 中 國 總 理 溫 家 寶 在<br />

人 大 會 議 表 示 , 未 來 五 年 最 低 工 資 要 以 每 年 13% 以 上 的 增 長 。 意 思 是 說 ,<br />

未 來 5 年 內 中 國 工 資 將 會 成 長 將 近 一 倍 。 如 果 一 切 順 利 , 沒 有 發 生 其 他<br />

重 大 的 意 外 , 我 們 大 約 可 以 預 見 中 國 在 2016 年 將 成 為 全 球 第 2 大 市 場 ,


36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而 人 民 幣 亦 將 成 為 國 際 間 的 強 勢 貨 幣 。<br />

台 灣 近 十 年 來 與 大 陸 之 間 的 經 貿 往 來 密 切 , 中 國 是 我 們 最 大 的 生 產<br />

基 地 , 更 是 未 來 最 主 要 的 出 口 市 場 。 面 對 中 國 經 濟 結 構 改 變 所 引 發 的 政<br />

治 、 社 會 層 面 的 調 整 , 我 國 政 府 與 民 間 皆 應 該 正 視 這 個 趨 勢 , 並 提 前 思<br />

考 因 應 對 策 。 首 先 , 兩 岸 在 兩 次 大 選 之 後 , 擱 置 主 權 爭 議 , 致 力 發 展 經<br />

濟 , 已 經 是 未 來 發 展 的 主 流 趨 勢 。 兩 案 在 2010 年 簽 訂 ECFA 這 項 經 濟 性<br />

的 架 構 協 定 , 其 宗 旨 便 在 透 過 兩 岸 間 關 稅 障 礙 的 相 互 免 除 , 增 進 彼 此 間<br />

的 經 貿 競 爭 力 , 是 一 項 不 辯 自 明 的 關 稅 優 惠 協 議 。 然 而 在 享 受 對 方 關 稅<br />

減 讓 的 同 時 , 我 方 未 來 也 必 須 依 照 WTO 的 規 範 , 逐 步 開 放 服 務 業 的 市<br />

場 。 也 就 是 說 未 來 10 年 內 , 兩 岸 將 會 相 互 逐 步 開 放 人 民 就 學 、 就 業 與 居<br />

留 , 甚 至 人 員 可 以 自 由 流 動 。 政 府 應 該 加 速 檢 視 將 受 影 響 的 產 業 , 並 開<br />

始 進 行 輔 導 與 產 業 調 整 的 工 作 。<br />

此 外 , 兩 岸 金 融 MOU 已 於 2009 年 11 月 以 換 文 的 方 式 簽 署 , 金 融<br />

業 將 會 是 ECFA 簽 定 後 第 一 個 受 惠 ( 或 受 衝 擊 ) 的 主 要 產 業 。 銀 行 、 證<br />

券 、 保 險 業 都 已 列 入 金 融 業 早 收 清 單 , 雖 然 金 融 MOU+ECFA 的 簽 訂 似<br />

乎 沒 有 立 即 帶 來 兩 岸 金 融 業 互 動 上 的 實 質 進 展 , 但 是 台 灣 金 融 業 的 經 營<br />

環 境 即 將 產 生 巨 大 的 量 變 與 質 變 。 尤 其 保 險 業 獲 得 低 於 「532」 的 門 檻 ,<br />

提 早 符 合 赴 陸 開 辦 業 務 資 格 外 , 大 陸 業 者 來 台 投 資 壽 險 業 的 大 門 亦 同 時<br />

開 啟 , 甚 至 未 來 陸 資 可 能 取 得 我 國 保 險 業 的 經 營 權 。 本 質 上 來 說 , 金 融<br />

業 是 以 人 為 本 的 服 務 業 , 金 融 業 務 的 交 流 與 開 展 象 徵 著 未 來 白 領 人 才 的<br />

相 互 流 動 。 中 國 以 海 西 特 區 做 為 因 應 ECFA 的 試 點 特 區 , 未 來 甚 至 可 能<br />

成 立 金 融 營 運 特 區 , 這 些 趨 勢 雖 然 可 以 提 供 台 灣 金 融 專 業 人 才 極 佳 的 發<br />

展 機 會 , 但 也 宣 告 過 去 10 年 製 造 業 人 才 急 速 流 向 大 陸 的 現 象 即 將 在 金 融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65<br />

業 重 演 。<br />

人 民 幣 的 國 際 化 與 兩 岸 金 融 業 間 相 互 大 幅 開 放 , 無 疑 對 台 灣 金 融 業<br />

者 提 供 了 絕 佳 的 機 會 。 台 灣 面 對 產 業 發 展 結 構 的 鉅 變 與 白 領 人 才 的 快 速<br />

流 動 , 或 許 可 從 下 列 幾 個 觀 點 開 始 思 考 未 來 的 因 應 之 道 。 首 先 , 兩 岸 和<br />

平 共 存 , 經 濟 相 互 扶 持 進 展 應 該 已 經 是 不 變 的 方 向 。 或 許 國 人 在 心 態 上<br />

應 當 拋 棄 政 治 上 的 僵 化 思 維 , 將 中 國 視 為 我 國 在 經 濟 發 展 上 最 密 切 但 又<br />

最 具 競 爭 力 的 夥 伴 。 面 對 大 陸 人 士 來 台 就 業 、 就 學 與 投 資 , 應 當 視 為 平<br />

等 互 惠 的 交 流 與 往 來 , 就 如 同 國 人 前 往 大 陸 就 業 、 就 學 與 投 資 一 樣 的 自<br />

然 。<br />

其 次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 政 府 應 當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於 全 球 布 局 與 現 代 化 的<br />

基 礎 建 設 上 , 加 強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經 濟 合 作 與 經 貿 實 力 。 畢 竟 在 經 濟 發 展<br />

上 , 仍 應 該 與 多 元 多 樣 的 原 則 , 分 散 投 資 與 經 貿 的 風 險 , 才 可 長 期 培 植<br />

台 灣 的 全 球 經 貿 實 力 與 地 位 。 最 後 在 政 治 層 面 上 , 透 過 較 長 時 間 的 相 互<br />

認 識 與 心 態 調 整 , 設 法 異 中 求 同 , 當 兩 岸 經 濟 發 展 與 社 會 氛 圍 與 時 俱 進 ,<br />

達 到 較 為 接 近 的 水 準 時 , 相 信 以 兩 岸 中 華 人 民 的 智 慧 , 應 當 可 以 發 展 出<br />

一 套 符 合 彼 此 利 益 , 可 以 長 治 久 安 的 政 治 平 台 。◢


36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67<br />

黃 金 十 年 與 人 民 居 住 願 景<br />

林 定 芃 ∗<br />

∗∗<br />

謝 明 瑞<br />

摘 要<br />

政 府 的 住 宅 政 策 是 以 黃 金 十 年 所 揭 櫫 的 「 居 住 正 義 」 理 念 , 達 成 人<br />

民 「 居 住 願 景 」 為 最 主 要 考 量 , 除 三 讀 通 過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 平<br />

均 地 權 條 例 、 地 政 士 法 、 住 宅 法 , 以 及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等 「 地 政 五 法 」 的<br />

修 正 案 , 明 訂 不 動 產 交 易 價 格 應 該 按 照 實 價 登 錄 、 課 稅 等 , 且 中 央 及 縣<br />

市 有 定 期 蒐 集 、 分 析 住 宅 供 給 、 需 求 、 用 地 、 金 融 、 市 場 、 交 易 價 格 等<br />

相 關 資 訊 , 以 作 為 研 擬 住 宅 政 策 調 節 供 需 之 用 , 並 應 定 期 公 佈 住 宅 與 動<br />

產 統 計 數 據 及 指 數 等 資 訊 ; 通 過 「 地 政 五 法 」, 讓 居 住 正 義 的 目 標 更 為 接<br />

近 , 也 落 實 黃 金 十 年 對 人 民 居 住 願 景 之 理 念 。<br />

關 鍵 詞 彙 黃 金 十 年 地 政 五 法 居 住 正 義<br />

居 住 願 景 合 宜 住 宅<br />

一 、 前 言<br />

2011 年 , 總 統 大 選 期 間 , 政 府 對 於 逐 漸 飆 高 的 房 價 問 題 積 極 提 出 回<br />

應 , 並 在 積 極 規 劃 並 進 行 的 「 黃 金 十 年 」 與 「 八 大 願 景 」 中 , 提 出 住 者<br />

有 其 屋 的 居 住 正 義 等 訴 求 , 並 以 通 過 「 住 宅 五 法 」, 做 為 抑 低 房 價 及 健 全<br />

∗<br />

∗∗<br />

林 定 芃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財 政 金 融 組 顧 問 。<br />

謝 明 瑞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財 政 金 融 組 顧 問 。


36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重 要 策 略 , 對 於 黃 金 十 年 所 追 求 的 居 住 正 義 , 以 及 提 供 人<br />

民 居 住 願 景 的 住 宅 政 策 , 長 期 間 , 將 會 造 成 很 大 的 影 響 。<br />

二 、 黃 金 十 年<br />

在 中 華 民 國 的 歷 史 上 , 所 謂 的 「 黃 金 十 年 」 一 般 認 為 有 三 次 , 一 是<br />

指 民 國 17 年 至 26 年 (1928~1937 年 ), 因 為 北 伐 完 成 以 後 , 中 國 政 權 相 對<br />

比 較 穩 定 , 因 此 , 民 國 成 立 以 後 的 最 初 十 年 , 由 於 國 家 的 建 設 較 多 , 人<br />

民 的 生 活 獲 得 相 對 較 佳 的 照 顧 , 因 而 被 稱 為 黃 金 十 年 。<br />

第 二 次 的 黃 金 十 年 是 指 1960 年 代 末 期 至 1970 年 代 期 間 , 蔣 經 國 推<br />

動 十 大 建 設 , 在 臺 灣 進 行 一 系 列 的 國 家 級 基 礎 建 設 工 程 , 包 括 公 共 基 本<br />

建 設 , 如 道 路 、 港 埠 、 機 場 、 發 電 廠 等 , 加 上 1973 年 10 月 暴 發 世 界 第<br />

一 次 能 源 危 機 , 國 內 經 濟 受 到 全 球 經 濟 不 景 氣 的 影 響 , 為 了 提 升 並 深 化<br />

總 體 經 濟 發 展 , 因 而 開 始 規 劃 進 行 10 項 大 型 基 礎 建 設 工 程 , 包 括 六 項 交<br />

通 運 輸 建 設 , 三 項 重 工 業 建 設 , 一 項 能 源 建 設 , 也 為 台 灣 經 濟 朝 向 兩 位<br />

數 字 的 經 濟 成 長 建 立 良 好 的 基 礎 , 因 而 被 譽 為 另 一 個 「 黃 金 十 年 」。<br />

第 三 次 的 「 黃 金 十 年 」 是 指 馬 政 府 於 2010 年 以 後 , 為 因 應 <strong>2012</strong> 年<br />

的 總 統 大 選 , 期 許 執 政 黨 應 創 立 更 良 好 的 經 濟 社 會 , 讓 人 民 享 有 更 佳 的<br />

生 活 品 質 , 並 謀 求 人 民 的 認 同 , 而 在 其 財 經 規 劃 上 所 形 成 的 黃 金 十 年 ,<br />

二 者 的 時 代 背 景 不 同 , 內 容 不 同 , 所 代 表 的 意 涵 也 不 同 , 但 政 府 所 宣 示<br />

的 「 黃 金 歲 月 」, 同 樣 受 到 人 民 的 期 待 與 重 視 。<br />

2010 年 4 月 25 日 , 馬 總 統 首 度 提 到 「 台 灣 黃 金 十 年 」 的 主 張 , 在<br />

同 年 520 的 就 職 三 週 年 中 , 再 進 一 步 提 出 「 大 步 向 前 , 開 創 黃 金 十 年 」,<br />

以 「 改 變 已 經 發 生 」 為 基 調 , 並 提 出 「 六 國 論 」 的 論 述 , 並 以 四 項 新 型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69<br />

智 慧 型 產 業 、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 十 大 重 點 務 業 、 十 大 招 商 主 軸 , 以 及 愛 台<br />

十 二 項 建 設 等 , 做 為 達 成 黃 金 十 年 的 重 要 策 略 。<br />

由 於 政 府 所 規 劃 的 「 黃 金 十 年 」 中 , 因 其 與 有 31 項 正 在 進 行 中 的 財<br />

經 政 策 及 其 所 對 應 的 建 設 相 結 合 , 且 兩 岸 ECFA 的 簽 訂 與 實 施 , 加 深 了<br />

其 政 策 的 具 體 可 行 ; 更 重 要 的 是 馬 總 統 在 其 「 黃 金 十 年 , 國 家 願 景 」 政<br />

策 說 明 會 中 , 已 明 確 提 出 「 活 力 經 濟 」、「 公 義 社 會 」、「 廉 能 政 府 」、「 優<br />

質 文 教 」、「 永 續 環 境 」、「 全 面 建 設 」、「 和 平 兩 岸 」 及 「 友 善 國 際 」 等 八<br />

項 國 家 願 景 , 亦 即 第 三 次 的 「 黃 金 十 年 」 政 策 具 有 務 實 性 的 內 涵 。<br />

三 、 房 價 漲 幅 偏 高<br />

台 灣 都 會 地 區 房 價 偏 高 , 為 解 決 民 怨 , 並 具 體 完 成 黃 金 十 年 所 要 達<br />

成 的 居 住 正 義 與 人 民 居 住 的 願 景 之 目 標 , 必 須 先 瞭 解 房 價 偏 高 的 原 因 ,<br />

再 據 以 提 出 解 決 之 道 , 茲 先 就 國 內 都 會 地 區 房 價 偏 高 的 原 因 加 以 說 明 。<br />

( 一 ) 都 會 地 區 房 價 所 得 比 偏 高<br />

房 價 是 否 偏 高 , 一 般 是 以 房 價 所 得 比 的 高 低 來 做 判 斷 或 考 量 ; 房 價<br />

所 得 比 愈 高 , 表 示 人 民 的 購 屋 痛 苦 指 數 也 愈 高 。 房 價 所 得 比 (Price and<br />

Income Ratio,PIR) 的 估 算 一 般 是 以 「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結 果 」 為 比 較 依 據 ,<br />

而 所 謂 的 房 價 所 得 比 是 指 消 費 者 購 買 一 棟 房 子 時 所 需 要 的 年 所 得 , 即 購<br />

屋 族 需 要 用 多 少 年 的 所 得 , 才 可 以 購 得 一 棟 房 子 。<br />

假 設 台 北 市 2011 年 家 庭 的 年 收 支 平 均 為 120 萬 元 , 設 若 作 者 為 台 北<br />

市 人 , 且 在 台 北 市 購 屋 所 需 的 價 格 為 新 台 幣 1200 萬 元 , 則 房 價 所 得 比 為<br />

10, 亦 即 作 者 要 花 10 年 不 吃 不 喝 的 累 積 所 得 , 才 可 以 買 到 這 棟 房 子 ; 唯


37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因 為 每 個 人 都 必 須 考 量 平 日 生 活 之 所 需 , 因 此 , 假 設 作 者 僅 用 其 所 得 的<br />

一 半 作 為 日 常 生 活 的 開 銷 , 另 外 一 半 所 得 作 為 購 屋 的 儲 蓄 金 額 , 則 在 不<br />

考 量 其 他 因 素 下 , 其 所 需 的 年 數 為 20 年 ; 若 作 者 生 活 開 銷 為 其 所 得 的 三<br />

分 之 二 , 另 三 分 之 一 作 為 購 屋 儲 蓄 , 則 其 要 花 30 年 的 時 間 , 才 可 以 擁 有<br />

其 自 有 住 宅 ; 因 此 , 若 所 得 不 變 , 而 房 價 上 揚 , 代 表 「 房 價 所 得 比 」 調<br />

升 , 民 眾 購 屋 的 負 擔 壓 力 也 愈 大 。<br />

以 國 內 最 近 幾 年 的 房 價 所 得 比 來 做 觀 察 , 便 可 發 現 國 內 房 價 所 得 比<br />

的 漲 幅 確 實 偏 高 , 若 以 台 北 市 的 房 價 為 例 , 其 房 價 所 得 比 由 2009 上 半 年<br />

的 8.9 到 2011 年 上 半 年 的 16.2, 亦 即 台 北 市 的 房 價 所 得 比 在 二 年 之 內 上<br />

漲 了 將 近 一 倍 ( 82.02%), 表 示 台 北 市 民 購 買 房 子 在 短 短 的 兩 年 中 , 其 所<br />

需 的 所 得 支 出 時 間 便 增 加 了 7.3 年 ; 即 使 是 最 低 的 新 竹 縣 市 也 上 升 了<br />

19.64%, 而 台 灣 都 會 區 的 整 體 平 均 則 增 加 了 2.3 年 , 或 調 升 34.33 %, 而<br />

這 也 是 都 會 地 區 房 價 偏 高 及 相 對 不 合 理 , 且 為 一 般 民 眾 所 詬 病 的 主 要 原<br />

因 , 有 關 台 灣 主 要 都 會 區 房 價 所 得 比 比 較 可 參 閱 表 1 的 說 明 。<br />

表 1 台 灣 主 要 都 會 區 房 價 所 得 比 比 較 表 單 位 : 倍 、%<br />

時 間<br />

區 域<br />

2009<br />

第 3 季<br />

2009<br />

第 4 季<br />

2010<br />

第 3 季<br />

2010<br />

第 4 季<br />

2011<br />

第 1 季<br />

2011<br />

第 2 季<br />

漲 幅 (%)<br />

整 體 平 均 6.7 7.1 8.0 8.9 8.3 9.0 34.33<br />

台 北 市 8.9 9.1 11.1 14.3 12.0 16.2 82.02<br />

新 北 市 6.9 7.2 8.9 9.4 9.1 9.4 36.23<br />

桃 竹 縣 市 5.6 6.1 6.5 6.7 5.9 6.7 19.64<br />

台 中 市 5.6 6.9 6.4 7.1 7.4 7.3 30.36<br />

台 南 市 - - 7.4 7.8 5.6 6.6 1.85<br />

高 雄 市 5.2 5.2 6.8 6.4 7.8 6.9 32.69<br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2011 年 9 月 ; 作 者 估 算<br />

1. 上 漲 幅 度 為 2009 年 第 3 季 至 2011 年 第 2 季 的 房 屋 所 得 比 漲 幅 。<br />

2. 又 台 南 市 因 缺 少 2009 年 的 資 料 , 估 算 以 最 近 二 年 的 漲 幅 為 主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71<br />

( 二 ) 房 價 與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br />

一 般 而 言 , 房 價 是 否 偏 高 , 與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的 高 低 有 很 大 的 關 聯<br />

性 , 因 此 , 若 進 一 步 再 以 都 會 區 房 價 與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變 化 來 做 觀 察 ,<br />

則 在 2007 年 與 2011 年 之 間 , 台 北 市 與 新 北 市 的 房 價 分 別 上 漲 44.2% 與<br />

32.5%, 但 其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變 動 則 分 別 為 0.8% 與 -2.1%; 在 同 段 期 間<br />

內 , 不 論 是 桃 園 縣 與 新 竹 市 , 或 是 台 中 市 與 高 雄 市 , 都 可 發 現 其 房 價 的<br />

上 漲 率 都 超 過 一 成 以 上 , 而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卻 都 呈 現 負 成 長 的 情 形 , 顯<br />

見 房 價 與 可 支 配 所 得 呈 現 反 向 成 長 , 而 這 也 是 消 費 者 購 屋 愈 來 愈 感 困 難<br />

的 主 要 原 因 , 亦 是 房 價 之 所 以 會 演 變 成 為 十 大 民 怨 之 首 的 重 要 因 素 , 有<br />

關 都 會 區 房 價 與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變 化 比 較 可 參 閱 表 2 的 說 明 。<br />

表 2 都 會 區 房 價 與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變 化 比 較 表 (2007 年 與 2011 年 )<br />

指 標 項 目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台 中 市 高 雄 市<br />

房 價 ( 平 均 單 價 ) 2007 37.1 19.1 9.1 12.3 11.1 9.1<br />

萬 元 / 坪 2011 53.5 25.3 11.1 14.9 12.9 11.0<br />

漲 幅 (%) 44.2 32.5 22.0 21.1 16.2 20.9<br />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2007 年 128.8 91.3 100.04 127.7 104.9 98.0<br />

( 萬 元 )<br />

2011 年 129.9 89.4 91.5 118.5 94.7 97.2<br />

漲 幅 (%) 0.8 -2.1 -8.8 -7.3 -9.7 -0.8<br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11 年 9 月<br />

說 明 :1. 統 計 資 料 為 全 部 住 宅 類 產 品 ;<br />

2. 假 設 家 庭 每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與 2011 年 相 同 ;<br />

3.2011 年 為 2011 年 8 月 的 資 料 。<br />

四 、 黃 金 十 年 與 居 住 正 義<br />

黃 金 十 年 的 八 大 願 景 包 括 活 力 經 濟 、 公 義 社 會 、 廉 能 政 府 、 優 質 文


37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教 、 永 續 環 境 、 全 面 建 設 、 和 平 兩 岸 , 以 及 友 善 國 際 等 , 其 中 , 有 關 人<br />

民 的 居 住 正 義 與 居 住 願 景 之 需 求 , 其 相 關 內 容 及 施 行 辦 法 , 則 包 括 在 第<br />

二 願 景 的 公 義 社 會 中 。<br />

( 一 ) 公 義 社 會 與 居 住 正 義<br />

在 公 義 社 會 的 願 景 之 基 礎 工 作 中 , 政 府 已 完 成 或 正 進 行 中 的 策 略 性<br />

工 作 包 括 實 施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 完 成 二 代 健 保 修 法 、 修 正 勞 動 三 法 、 實 施<br />

勞 保 年 金 制 度 、 基 本 工 資 於 <strong>2012</strong> 年 1 月 調 整 至 18,780 元 、 施 行 「 客 家<br />

基 本 法 」、 修 正 社 會 救 助 法 、 放 寬 貧 窮 線 及 審 核 標 準 、 取 消 軍 教 免 稅 、 修<br />

正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施 行 「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條 例 」、 降 低 自 殺 率 ,<br />

以 及 實 施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等 十 三 項 。 其 中 , 有 關 「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br />

條 例 」 就 是 所 謂 的 奢 侈 稅 , 對 於 購 買 房 子 , 而 在 一 、 二 年 之 內 便 給 予 抛<br />

售 的 投 資 人 , 課 以 15% 及 10% 的 高 稅 賦 , 而 這 樣 的 稅 賦 稽 徵 模 式 , 不 僅<br />

維 護 了 租 稅 公 平 , 同 時 收 到 抑 制 房 價 的 效 果 , 具 體 而 微 地 實 現 了 政 府 對<br />

人 民 的 居 住 正 義 及 實 現 居 住 願 景 的 承 諾 。<br />

( 二 ) 居 住 正 義 的 政 策<br />

在 公 義 社 會 的 願 景 下 , 為 了 達 到 居 住 正 義 及 其 願 景 之 目 標 , 政 府 有<br />

其 相 對 的 政 策 理 念 及 實 施 辦 法 加 以 配 合 , 茲 就 居 住 正 義 的 策 理 念 、 施 政<br />

主 軸 、 主 軸 內 涵 等 , 簡 單 說 明 如 下 述 :<br />

1. 政 策 理 念<br />

公 義 社 會 的 願 景 之 目 標 是 「 公 平 正 義 、 均 富 安 康 」; 意 即 維 護 社 會 公<br />

平 正 義 是 國 家 施 政 的 基 本 原 則 , 政 府 除 致 力 於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 縮 減 貧 富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73<br />

差 距 之 外 , 也 要 確 保 民 眾 生 活 起 居 的 安 全 , 提 供 優 質 的 健 康 醫 療 環 境 ,<br />

並 針 對 社 會 經 濟 弱 勢 者 , 給 予 特 別 的 扶 助 與 關 懷 。<br />

2. 施 政 主 軸<br />

為 使 公 義 社 會 的 政 策 理 念 可 以 充 分 實 現 , 其 施 政 的 主 軸 包 括 均 富 共<br />

享 、 平 安 健 康 、 扶 幼 護 老 、 族 群 和 諧 、 居 住 正 義 , 以 及 性 別 平 等 六 大 項 ,<br />

其 中 , 有 關 居 住 正 義 的 施 政 主 軸 為 「 提 供 居 住 協 助 , 調 節 住 宅 供 需 , 健<br />

全 住 宅 市 場 」。<br />

3. 主 軸 內 涵<br />

居 住 正 義 是 公 義 社 會 的 第 五 主 軸 , 而 主 軸 之 內 涵 說 明 如 下 述 :<br />

(1) 建 立 符 合 社 會 公 義 之 整 體 住 宅 政 策 , 減 輕 國 民 居 住 負 擔 。<br />

(2) 不 增 加 自 用 住 宅 稅 率 。<br />

(3) 針 對 房 價 偏 高 地 區 可 建 而 未 建 之 閒 置 土 地 , 推 動 限 期 建 築 及 課 徵 空 地<br />

稅 ; 加 速 開 發 都 會 周 邊 地 區 , 增 加 住 宅 土 地 供 給 。<br />

(4) 建 構 不 動 產 交 易 實 價 登 錄 制 度 。<br />

(5) 配 合 不 動 產 實 價 登 錄 制 度 之 建 置 , 逐 步 落 實 不 動 產 交 易 實 價 課 稅 。<br />

(6) 建 立 符 合 正 義 之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制 度 , 明 定 以 市 價 進 行 協 議 價 購 及 市 價<br />

補 償 。<br />

五 、 居 住 正 義 與 地 政 五 法<br />

在 政 府 推 動 居 住 正 義 的 住 宅 政 策 中 , 必 須 考 量 合 法 、 合 理 、 合 情 等


37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問 題 , 其 中 , 又 以 合 法 最 具 重 要 性 , 而 為 達 成 黃 金 十 年 的 居 住 正 義 , 以<br />

及 人 民 居 住 願 景 之 需 求 , 並 為 人 民 提 供 一 個 合 理 的 房 價 , 必 須 先 訂 立 相<br />

關 的 法 令 以 之 配 合 , 其 中 , 又 以 地 政 五 法 的 通 過 最 具 代 表 性 , 茲 說 明 如<br />

下 :<br />

( 一 ) 地 政 三 法<br />

2011 年 8 月 , 為 了 表 示 對 人 民 居 住 問 題 的 關 心 , 不 論 朝 野 政 黨 人 士<br />

或 學 者 專 家 , 都 同 意 將 房 地 產 的 相 關 修 法 列 為 「 優 先 法 案 」 後 , 但 因 政<br />

黨 各 有 盤 算 , 修 法 進 度 一 度 進 入 停 擺 , 直 至 在 馬 政 府 強 力 動 員 以 後 , 始<br />

在 同 年 的 12 月 完 全 通 過 。<br />

政 黨 基 於 選 票 的 考 量 , 每 逢 選 舉 期 間 , 不 論 執 政 黨 或 在 野 黨 , 均 強<br />

調 居 住 正 義 的 重 要 , 因 此 , 立 法 院 於 2011 年 12 月 13 日 , 先 三 讀 通 過 不<br />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 地 政 士 法 等 「 地 政 三 法 」 的 修 正<br />

案 , 明 訂 不 動 產 仲 介 業 者 、 地 政 士 及 土 地 買 方 在 不 動 產 交 易 後 , 需 以 交<br />

易 實 價 在 30 天 內 登 錄 , 但 不 能 作 為 實 價 課 稅 依 據 。<br />

另 外 , 三 讀 通 過 的 住 宅 法 也 明 訂 , 中 央 及 縣 市 有 定 期 蒐 集 、 分 析 住<br />

宅 供 給 、 需 求 、 用 地 、 金 融 、 市 場 、 交 易 價 格 等 相 關 資 訊 , 以 作 為 研 擬<br />

住 宅 政 策 調 節 供 需 之 用 , 並 應 定 期 公 佈 住 宅 與 動 產 統 計 數 據 及 指 數 等 資<br />

訊 , 此 案 最 遲 應 於 <strong>2012</strong> 年 7 月 1 日 前 實 施 。<br />

( 二 ) 地 政 五 法<br />

大 體 而 言 ,「 住 宅 五 法 」 除 包 括 地 政 三 法 的 不 動 產 經 紀 管 理 條 例 、 平<br />

均 地 權 條 例 , 以 及 地 政 士 法 等 外 , 若 進 一 步 加 上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與 住 宅 法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75<br />

等 二 法 , 便 構 成 所 謂 的 住 宅 五 法 ; 前 三 者 明 定 不 動 產 交 易 須 做 實 價 登 錄 ,<br />

且 需 在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 後 二 者 之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不 動 產 交 易 價 格 應 該 按 照<br />

實 價 登 錄 、 課 稅 等 ; 又 因 地 政 五 法 的 通 過 與 實 施 , 是 以 人 民 最 所 重 視 的<br />

住 宅 為 主 ; 因 此 ,「 地 政 五 法 」 亦 稱 為 「 住 宅 五 法 」, 又 地 政 五 法 為 實 現<br />

居 住 正 義 的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 故 亦 被 稱 為 「 居 住 正 義 五 法 」。<br />

另 外 , 在 居 住 正 義 五 法 中 , 以 地 政 三 法 最 先 取 得 協 商 共 識 , 三 法 並<br />

同 步 增 列 「 實 價 登 錄 」 條 款 , 明 訂 實 價 登 錄 之 交 易 資 訊 , 除 涉 及 個 人 資<br />

料 化 外 , 得 供 政 府 機 關 利 用 , 並 以 區 段 化 、 去 識 別 化 等 模 糊 方 式 , 提 供<br />

外 界 查 詢 ; 此 外 , 住 宅 法 也 要 求 政 府 應 定 期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並 公 佈 , 條 文<br />

並 增 列 , 已 登 錄 的 不 動 產 交 易 資 訊 , 在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未 完 全 建 立 並 完 成<br />

立 法 前 , 不 得 作 為 課 稅 依 據 , 以 杜 絕 外 界 擔 憂 政 府 將 實 施 「 實 價 課 稅 」<br />

的 疑 慮 。 而 未 依 規 定 申 報 登 記 的 地 政 士 、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及 土 地 買 方 , 將<br />

被 處 以 新 台 幣 3 萬 元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並 要 求 限 期 改 正 , 屆 期 未<br />

改 正 者 , 將 按 次 處 罰 。<br />

( 三 ) 不 動 產 交 易 之 實 價 登 錄<br />

除 了 地 政 三 法 與 地 政 五 法 的 三 讀 通 過 , 說 明 不 動 產 交 易 之 實 價 登 錄<br />

的 重 要 性 之 外 , 政 府 並 強 調 「 實 價 登 錄 」 不 等 於 「 實 價 課 稅 」, 且 在 實 價<br />

登 錄 的 實 施 下 , 此 一 制 度 將 使 使 消 費 者 易 於 取 得 購 屋 貸 款 , 並 讓 台 灣 房<br />

市 跨 進 新 的 里 程 碑 , 短 期 之 內 對 於 房 價 衝 擊 不 大 ; 更 重 要 的 是 現 在 大 陸 、<br />

香 港 、 新 加 坡 等 地 , 都 已 資 訊 透 明 化 , 台 灣 立 法 通 過 , 其 做 法 可 以 和 國<br />

際 接 軌 , 因 此 , 房 價 透 明 化 有 其 必 要 性 。<br />

事 實 上 ,「 地 政 五 法 」 通 過 以 後 , 學 者 專 家 一 直 強 調 實 價 登 錄 的 重 要 ,


37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因 為 實 價 登 錄 可 和 世 界 潮 流 接 軌 ; 然 而 , 在 居 住 正 義 的 「 住 宅 五 法 」 中 ,<br />

若 考 量 房 地 產 交 易 市 場 的 實 務 工 作 , 實 務 登 錄 固 然 重 要 , 但 台 灣 至 少 有<br />

超 過 1 千 多 萬 件 建 物 , 完 全 沒 有 登 錄 原 始 成 本 , 亦 無 前 次 交 易 價 格 , 未<br />

來 房 價 登 錄 如 何 精 確 區 分 「 屋 」、「 地 」, 仍 無 共 識 ; 此 外 , 實 價 登 錄 是 超<br />

大 工 程 , 根 據 全 台 每 年 移 轉 件 數 約 40 萬 戶 計 算 , 實 價 登 錄 需 達 20 年 以<br />

上 , 才 有 可 能 達 住 宅 存 量 792 萬 戶 , 故 實 價 登 錄 在 實 務 上 有 其 困 難 ; 因<br />

此 , 若 沒 有 作 好 配 套 措 施 便 貿 然 實 施 , 極 易 造 成 市 場 亂 象 , 並 遭 民 怨 。<br />

「 實 價 登 錄 」 讓 土 地 交 易 透 明 化 , 對 土 地 法 的 正 義 實 現 是 一 大 步 ,<br />

亦 可 回 應 民 眾 殷 切 的 要 求 。 唯 登 錄 目 前 不 做 課 稅 之 用 , 待 配 套 完 成 修 法<br />

後 , 才 作 為 課 稅 依 據 ; 亦 即 實 價 登 錄 制 度 完 備 後 , 地 方 政 府 在 調 整 房 屋<br />

評 定 現 值 、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等 課 稅 基 礎 時 , 可 有 明 確 的 參 考 依 據 , 未 來 課<br />

稅 基 礎 將 逐 步 趨 近 實 價 , 漸 漸 達 到 實 價 課 稅 的 效 果 , 因 此 , 不 動 產 「 實<br />

價 課 稅 」 必 須 先 確 定 實 價 登 錄 制 度 的 完 整 性 , 因 為 要 建 立 實 價 交 易 的 資<br />

料 庫 , 必 須 蒐 集 眾 多 的 不 動 產 交 易 資 料 , 則 資 料 庫 的 可 參 考 性 才 高 , 唯<br />

交 易 較 為 清 淡 的 地 區 , 資 料 庫 建 立 會 比 較 困 難 。<br />

此 外 , 資 料 庫 建 立 後 , 縣 市 政 府 不 動 產 評 價 委 員 會 可 用 來 作 為 調 整<br />

當 地 公 告 地 價 、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 以 及 房 屋 評 定 現 值 的 依 據 ; 公 告 地 價 是<br />

地 價 稅 的 課 稅 基 礎 , 土 增 稅 則 根 據 公 告 現 值 , 房 屋 稅 的 基 礎 是 評 定 現 值 ,<br />

如 果 地 方 政 府 不 根 據 實 價 登 錄 資 料 庫 去 調 整 , 可 能 達 不 到 實 價 課 稅 的 效<br />

果 , 因 此 , 有 關 不 動 產 的 實 價 課 稅 , 其 仍 須 解 決 的 問 題 仍 多 。 唯 住 宅 五<br />

法 立 法 修 正 通 過 以 後 , 若 能 在 正 式 實 施 以 後 確 實 實 施 , 將 可 使 國 內 不 動<br />

產 的 交 易 制 度 更 為 透 明 化 , 其 課 稅 方 法 及 結 果 也 更 為 客 觀 而 完 備 , 對 居<br />

住 正 義 的 社 會 主 張 , 以 及 達 成 人 民 居 住 願 景 的 需 求 , 有 很 大 的 助 益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77<br />

( 四 ) 地 政 五 法 的 實 施<br />

台 灣 都 會 地 區 的 房 價 普 遍 偏 高 , 觀 其 緣 由 , 區 位 的 不 同 固 是 影 響 房<br />

價 的 最 主 要 因 素 , 但 長 久 以 來 , 不 動 產 市 場 的 交 易 不 夠 透 明 化 , 稅 賦 的<br />

不 甚 公 平 , 以 及 房 屋 交 易 資 訊 的 不 完 整 等 相 關 因 素 , 亦 是 影 響 都 會 地 區<br />

房 價 偏 高 的 主 要 原 因 。<br />

在 行 政 院 所 推 動 的 庶 民 經 濟 之 前 提 下 , 抑 制 不 當 調 高 的 房 價 , 一 直<br />

是 政 府 施 政 的 主 要 目 標 , 因 此 , 住 宅 五 法 的 通 過 與 實 施 , 更 能 夠 找 出 不<br />

動 產 市 場 的 相 對 合 理 價 格 ; 除 此 之 外 , 法 令 的 通 過 與 實 施 , 尚 須 有 良 好<br />

的 環 境 以 資 配 合 , 以 2011 年 為 例 , 在 全 球 的 天 災 人 禍 不 斷 的 升 高 聲 中 ,<br />

台 灣 因 為 天 災 所 帶 來 的 損 失 相 對 較 少 , 因 為 在 全 世 界 天 災 頻 頻 , 災 害 不<br />

斷 的 同 時 , 台 灣 卻 相 對 平 安 , 其 113 億 元 的 防 災 救 災 準 備 金 中 的 100 億<br />

元 , 還 分 給 全 國 22 個 縣 市 使 用 , 充 實 地 方 建 設 , 而 這 也 讓 「 住 宅 五 法 」<br />

能 順 利 通 過 立 法 的 影 響 因 子 , 對 台 灣 居 住 正 義 的 實 現 , 以 及 達 成 人 民 居<br />

住 願 景 的 需 求 ,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br />

2011 年 雖 是 台 灣 的 平 安 年 , 但 在 房 地 產 市 場 中 , 卻 是 個 變 數 相 對 大<br />

的 年 份 , 除 了 「 地 政 三 法 」 及 「 地 政 五 法 」 的 通 過 , 對 國 內 房 地 產 市 場<br />

造 成 衝 擊 以 外 , 奢 侈 稅 的 實 施 , 亦 抑 低 國 內 房 地 產 的 行 情 , 不 唯 房 價 下<br />

滑 , 而 且 交 易 冷 清 , 買 賣 移 轉 件 數 大 為 減 少 , 若 以 首 善 地 區 的 台 北 市 房<br />

地 產 市 場 為 例 , 在 不 動 產 移 轉 件 數 的 減 少 量 及 減 少 率 中 , 最 多 與 最 高 的<br />

分 別 為 內 湖 區 與 中 正 區 , 其 中 , 內 湖 區 的 買 賣 移 轉 件 數 少 了 2262 件 , 而<br />

中 正 區 的 移 轉 減 少 率 則 為 -34.02%, 足 見 都 會 地 區 的 房 地 產 價 格 及 其 交 易<br />

量 , 均 受 到 政 府 實 施 奢 侈 稅 的 影 響 , 有 關 台 北 市 不 動 產 買 賣 移 轉 件 數 比


37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較 , 可 參 閱 表 3 的 說 明 。<br />

表 3 台 北 市 不 動 產 買 賣 移 轉 件 數 比 較 表 (2010-2011)<br />

行 政 區<br />

2010 2011<br />

增 減 率<br />

增 減 量<br />

移 轉 數 移 轉 數<br />

(%)<br />

備 註<br />

中 正 區 3551 2343 -1208 -34.02 減 率 第 1<br />

信 義 區 4653 3350 -1303 -28.00 減 率 第 2; 減 量 第 3<br />

內 湖 區 8167 5905 -2262 -27.70 減 量 第 1; 減 率 第 3<br />

松 山 區 3905 2994 -911 -23.33<br />

大 同 區 2765 2122 -643 -23.25<br />

北 投 區 4250 3335 -915 -21.53<br />

大 安 區 6061 4958 -1103 -18.20<br />

士 林 區 4186 3476 -710 -16.96<br />

中 山 區 8853 7443 -1410 -15.93 減 量 第 2<br />

萬 華 區 3200 2696 -504 -15.75<br />

文 山 區 5185 5254 69 1.33<br />

南 港 區 2137 2620 483 22.60<br />

總 計 56913 46496 -10417 -18.30<br />

資 料 來 源 :1. 台 北 市 地 政 處 2011 年 11 月 。<br />

2. 謝 明 瑞 (2011), 現 代 營 建 專 欄 。<br />

說 明 : 為 便 以 比 較 , 兩 年 的 統 計 資 料 均 以 1-11 月 為 主 。<br />

地 政 五 法 通 過 以 後 , 國 內 房 市 不 佳 , 大 部 分 民 眾 對 國 內 未 來 的 房 地<br />

產 走 勢 表 示 悲 觀 , 但 仍 是 以 房 地 產 做 為 景 氣 不 佳 的 最 佳 保 值 工 具 , 因 為<br />

根 據 信 義 房 屋 的 網 路 調 查 , 結 果 發 現 有 20% 的 民 眾 , 認 為 國 內 房 價 在 未<br />

來 半 年 中 , 其 跌 幅 將 超 過 一 成 以 上 , 另 有 25% 的 人 認 為 房 價 將 下 跌<br />

5-10%, 僅 有 少 數 的 民 眾 認 為 房 價 會 上 漲 ; 然 而 , 儘 管 有 五 成 左 右 的 民 眾<br />

認 為 房 價 會 下 降 , 但 仍 有 高 達 八 成 左 右 的 民 眾 , 會 認 同 買 房 保 值 的 理 財<br />

方 法 , 因 為 在 可 複 選 的 情 況 下 , 在 當 前 經 濟 不 景 氣 時 , 民 眾 以 現 金 及 房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79<br />

子 做 為 資 產 配 置 的 選 項 為 最 多 , 二 者 分 別 占 調 查 人 數 的 64% 與 49%, 亦<br />

即 有 五 成 左 右 的 消 費 者 , 依 然 認 為 房 地 產 是 最 佳 的 保 值 資 產 , 亦 居 人 民<br />

普 遍 都 有 居 住 的 願 景 , 有 關 台 灣 民 眾 資 產 配 置 調 查 比 較 , 可 參 閱 表 4 的<br />

說 明 。<br />

表 4 台 灣 民 眾 資 產 配 置 調 查 比 較 表 單 位 :%<br />

類 別 現 金 房 子 資 金 股 票 外 幣 保 險 基 金 其 他 珠 寶 藝 品<br />

比 例 64 49 19 15 9 9 9 3 2 2<br />

資 料 來 源 : 信 義 房 屋 之 網 路 調 查 ,2011 年 12 月 .<br />

六 、 黃 金 十 年 與 住 宅 政 策<br />

為 了 解 決 都 會 地 區 的 高 房 價 問 題 , 並 貫 徹 政 府 的 住 宅 政 策 , 用 以 達<br />

成 人 民 的 居 住 願 景 , 行 政 院 除 了 視 國 人 經 濟 條 件 的 不 同 而 推 出 不 同 的 住<br />

宅 之 外 , 並 於 2010 年 初 推 出 「 改 善 庶 民 生 活 行 動 方 案 」, 擬 在 桃 園 機 場<br />

捷 運 A7 站 ( 龜 山 ) 興 建 四 千 戶 平 價 住 宅 , 即 所 謂 的 合 宜 住 宅 , 茲 就 政 府 的<br />

住 宅 政 策 說 明 如 下 :<br />

( 一 ) 合 宜 住 宅 的 規 劃<br />

合 宜 住 宅 的 規 劃 主 要 是 以 經 濟 與 社 會 弱 勢 團 體 為 訴 求 , 而 內 政 部 營<br />

建 署 規 劃 的 第 一 批 合 宜 住 宅 林 口 A7 機 場 捷 運 案 ; 而 根 據 營 建 署 的 規 劃 ,<br />

林 口 A7 合 宜 住 宅 原 法 定 容 積 是 300%, 不 過 , 由 於 建 商 多 以 增 設 停 車 位 、<br />

增 加 開 放 空 間 獎 勵 、 將 容 積 率 拉 高 到 500%;A7 合 宜 住 宅 原 先 預 計 興 建<br />

約 2500 戶 , 現 在 將 可 增 加 到 4385 戶 , 比 原 先 的 規 劃 增 加 了 將 近 2 千 戶 。<br />

至 於 售 價 , 主 建 物 每 坪 售 價 約 在 15 萬 元 左 右 , 陽 台 部 分 每 坪 在 6 萬 元 以<br />

下 , 大 約 是 市 價 的 7 到 8 折 ; 車 位 也 要 求 建 商 售 價 要 在 100 萬 以 下 。


38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 二 ) 政 策 性 住 宅<br />

林 口 地 區 的 合 宜 住 宅 雖 符 合 人 民 的 需 求 , 但 仍 存 在 著 許 多 不 確 定 因<br />

素 , 包 括 容 積 率 提 高 以 後 降 低 了 居 住 的 品 質 , 市 價 七 折 的 房 地 產 必 須 有<br />

市 場 的 區 隔 , 以 及 中 低 收 入 者 還 是 沒 有 能 力 購 屋 等 , 而 所 有 這 些 因 素 的<br />

交 互 影 響 , 均 會 影 響 合 宜 住 宅 政 策 的 推 動 與 執 行 。 事 實 上 , 為 了 解 決 都<br />

會 地 區 高 房 價 的 問 題 , 也 為 了 配 合 人 口 結 構 的 老 化 , 政 府 政 策 性 的 住 宅<br />

包 括 了 現 代 住 宅 、 合 宜 住 宅 、 社 會 住 宅 、 青 年 住 宅 , 其 性 質 雖 不 甚 相 同 ,<br />

但 希 望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亦 能 同 時 達 成 居 住 的 願 景 , 仍 是 最 主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br />

( 三 ) 政 策 性 住 宅 問 題<br />

一 般 而 言 , 政 府 為 符 合 不 同 經 濟 族 群 的 住 屋 需 求 , 而 推 出 不 合 的 政<br />

策 性 住 宅 , 有 其 必 要 性 , 但 亦 有 其 潛 在 的 問 題 ; 若 以 較 具 代 表 性 的 合 宜<br />

住 宅 為 例 , 合 宜 住 宅 的 推 動 能 否 成 功 , 或 是 否 可 行 , 必 須 考 量 區 位 是 否<br />

適 合 , 以 及 房 價 是 否 可 以 被 人 民 所 接 受 的 問 題 ; 區 位 是 根 據 專 業 選 擇 ,<br />

且 已 考 量 交 通 的 便 捷 性 , 以 及 生 活 機 能 的 可 塑 性 , 一 般 人 民 對 合 宜 住 宅<br />

的 接 受 性 尚 無 問 題 , 但 房 價 問 題 則 須 進 一 步 考 量 。<br />

若 以 目 前 內 政 部 所 提 出 的 房 價 而 言 , 並 以 三 房 兩 廳 三 十 坪 的 個 案 為<br />

例 , 其 所 需 房 價 為 450 萬 元 , 若 再 加 上 必 要 設 備 傢 俱 或 裝 潢 , 房 屋 稅 ,<br />

以 及 其 他 支 出 等 , 仍 須 500 萬 元 以 上 的 費 用 。 再 根 據 主 計 處 公 布 的 2010<br />

年 平 均 每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之 統 計 資 料 , 以 五 等 分 的 所 得 差 距 來 做 考 量 , 最<br />

低 的 20% 家 庭 所 得 只 有 28.2 萬 元 , 屬 於 入 不 敷 出 的 家 庭 , 當 然 無 法 購 屋<br />

置 產 ; 第 二 低 的 20% 家 庭 所 得 為 54.5 萬 元 , 勉 可 溫 飽 , 但 購 屋 不 易 。 換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81<br />

算 後 , 最 低 所 得 組 家 庭 全 家 不 吃 不 喝 要 18 年 以 上 , 才 住 得 起 平 價 住 宅 ,<br />

第 二 低 的 所 得 組 家 庭 也 要 約 10 年 才 可 達 到 有 其 屋 的 目 標 。<br />

此 外 , 如 果 以 居 住 支 出 占 家 庭 平 均 支 出 的 四 分 之 一 為 合 理 來 計 算 ,<br />

最 低 所 得 組 家 庭 要 71 年 , 次 低 組 的 家 庭 要 37 年 以 上 , 才 能 換 得 一 戶 平<br />

價 住 宅 。 亦 即 對 這 些 最 需 要 住 宅 的 中 低 家 庭 而 言 , 即 使 以 低 於 市 價 甚 低<br />

的 價 位 來 定 價 , 經 濟 弱 勢 團 體 還 是 無 法 達 到 住 者 有 其 屋 的 目 的 , 亦 即 對<br />

中 低 收 入 的 家 庭 而 言 , 所 謂 的 合 宜 住 宅 仍 屬 不 合 宜 住 宅 , 因 此 , 若 要 解<br />

決 合 宜 任 宅 有 關 房 價 的 問 題 , 可 能 仍 需 考 量 市 場 的 區 隔 性 ; 唯 若 市 場 可<br />

以 區 隔 , 可 能 又 會 對 市 場 的 流 動 性 造 成 衝 擊 。<br />

七 、 結 論<br />

經 由 前 述 的 分 析 與 說 明 , 可 據 以 列 出 本 研 究 的 結 論 如 下 述 。<br />

1. 黃 金 十 年 的 八 大 願 景 中 , 有 關 人 民 的 居 住 願 景 , 主 要 是 包 括 在 第 二 願<br />

景 的 公 義 社 會 中 , 而 人 民 的 居 住 正 義 又 與 住 宅 五 法 的 通 過 有 密 切 的 關<br />

聯 性 。<br />

2. 在 黃 金 十 年 的 規 劃 中 , 居 住 正 義 是 公 義 社 會 的 第 五 主 軸 , 其 主 要 內 容<br />

包 括 建 立 符 合 社 會 公 義 之 整 體 住 宅 政 策 、 不 增 加 自 用 住 宅 稅 率 、 針 對<br />

房 價 偏 高 地 區 可 建 而 未 建 之 閒 置 土 地 推 動 限 期 建 築 及 課 徵 空 地 稅 、 建<br />

構 不 動 產 交 易 實 價 登 錄 制 度 、 配 合 不 動 產 實 價 登 錄 制 度 之 建 置 , 逐 步<br />

落 實 不 動 產 交 易 實 價 課 稅 , 並 建 立 符 合 正 義 之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制 度 , 明<br />

定 以 市 價 進 行 協 議 價 購 及 市 價 補 償 。<br />

3. 政 府 的 住 宅 政 策 必 須 經 由 適 當 的 法 令 來 規 範 並 推 動 , 其 中 ,「 住 宅 五


38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法 」 是 指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 地 政 士 法 、 土 地 徵<br />

收 條 例 , 以 及 住 宅 法 , 由 於 住 宅 五 法 的 通 過 與 實 施 , 是 實 現 居 住 正 義<br />

的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 因 此 ,「 地 政 五 法 」 有 時 稱 為 「 住 宅 五 法 」, 有 時 亦<br />

被 稱 為 「 居 住 正 義 五 法 」。<br />

4.「 地 政 五 法 」 的 通 過 , 對 國 內 房 地 產 市 場 造 成 很 大 的 衝 擊 , 主 要 因 台<br />

灣 為 小 型 的 開 放 經 濟 體 , 在 國 內 有 奢 侈 稅 的 衝 擊 , 國 外 有 歐 債 與 美 債<br />

的 困 擾 , 在 國 內 外 經 濟 情 勢 的 交 夾 下 , 雖 有 五 成 民 眾 認 為 未 來 房 價 會<br />

下 降 , 但 仍 有 高 達 八 成 左 右 的 民 眾 , 會 認 同 買 房 保 值 , 以 及 解 決 居 住<br />

問 題 是 人 民 的 重 要 願 景 。<br />

5. 政 府 的 住 宅 政 策 若 要 具 體 實 現 人 民 的 住 屋 需 求 , 並 使 黃 金 十 年 所 揭 櫫<br />

的 居 住 正 義 與 願 景 能 具 體 實 現 , 地 政 五 法 的 通 過 與 實 施 十 分 重 要 。◢<br />

參 考 文 獻<br />

謝 明 瑞 (2007), 不 動 產 估 價 實 務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br />

謝 明 瑞 (2011), 台 灣 課 徵 奢 侈 稅 對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影 響 , 國 政 基 金 會 。<br />

謝 明 瑞 (2011),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該 改 了 - 兼 論 土 地 徵 收 與 農 民 權 益 , 聯 合 報 。<br />

謝 明 瑞 (2011), 住 者 没 屋 公 共 住 宅 豈 合 宜 , 聯 合 報 。<br />

謝 明 瑞 (2011), 現 代 住 宅 不 現 代 , 聯 合 報 。<br />

謝 明 瑞 (2011), 台 灣 房 價 偏 高 及 其 對 策 之 探 討 , 台 北 安 和 扶 輪 社 演 講 。<br />

謝 明 瑞 (2011), 黃 金 十 年 與 國 家 願 景 , 國 家 政 策 基 金 會 。<br />

謝 明 瑞 (2011), 黃 金 十 年 與 居 住 正 義 , 國 家 政 策 基 金 會 。


第 六 篇 財 政 金 融 篇 ∣ 383<br />

謝 明 瑞 (2011), 台 灣 地 區 房 地 產 與 營 建 類 股 行 情 變 動 分 析 , 現 代 營 建 雜 誌<br />

專 欄 。<br />

網 路 資 料<br />

1. 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Retrieved 25<br />

July 2011<br />

2. [http://www.aseancenter.org.tw/ASEANnewsDetail.aspx?id_news=42<br />

3.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7/27/c_121725596.htm<br />

4. 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13,9302


38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385<br />

兩 岸 運 輸 發 展 趨 勢 與 課 題<br />

陳 世 圯 1 2<br />

、 蘇 振 維<br />

呂 怡 青 3 4<br />

、 凃 維 穗<br />

摘 要<br />

隨 著 兩 岸 關 係 日 趨 密 切 , 以 及 推 動 全 面 直 航 與 簽 署 「 兩 岸 經 濟 合 作<br />

架 構 協 定 」 之 影 響 , 未 來 兩 岸 經 貿 及 海 空 運 來 往 勢 必 更 加 頻 繁 。 由 於 臺<br />

灣 的 地 理 位 置 優 越 , 位 居 東 亞 中 心 , 若 臺 灣 成 為 東 亞 航 運 中 心 , 將 可 吸<br />

引 各 國 企 業 前 來 投 資 , 未 來 有 無 限 商 機 。 故 瞭 解 臺 商 往 來 兩 岸 重 要 都 市<br />

的 狀 況 , 同 時 蒐 集 、 分 析 該 都 市 社 經 背 景 與 運 輸 系 統 發 展 , 益 顯 得 重 要 。<br />

故 本 文 主 要 目 的 為 蒐 集 兩 岸 重 要 都 市 社 經 、 產 業 及 運 輸 發 展 趨 勢 , 進 行<br />

課 題 分 析 並 提 出 建 議 , 以 提 供 政 府 及 國 內 六 都 ( 臺 北 、 新 北 、 臺 中 、 臺<br />

南 、 高 雄 及 桃 園 縣 ) 等 相 關 部 門 參 考 。<br />

壹 、 前 言<br />

目 前 臺 灣 在 兩 岸 經 貿 及 海 空 運 輸 方 面 , 隨 著 近 年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日 趨<br />

密 切 、 及 「 兩 岸 直 航 」 與 簽 署 「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定 」 之 影 響 , 未 來<br />

1<br />

2<br />

3<br />

4<br />

陳 世 圯 係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永 續 發 展 組 召 集 人 ( 聯 絡 地 址 : 臺 北 市 杭 州 南 路<br />

一 段 16 號 , 電 話 :02-23433461,E-mail:georgesychen@npf.org.tw)。<br />

蘇 振 維 係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運 輸 計 畫 組 組 長 。<br />

呂 怡 青 係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運 輸 計 畫 組 副 研 究 員 。<br />

凃 維 穗 係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永 續 發 展 組 助 理 研 究 員 。


38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往 來 勢 必 更 加 頻 繁 。 以 兩 岸 直 航 效 益 而 言 , 空 運 方 面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的<br />

貨 運 及 客 運 量 2010 年 已 大 幅 成 長 ; 在 海 運 方 面 , 高 雄 、 基 隆 、 臺 中 及 花<br />

蓮 等 4 大 港 口 的 進 出 口 及 轉 口 櫃 量 也 已 恢 復 成 長 。 展 望 未 來 , 由 於 臺 灣<br />

的 地 理 位 置 優 越 , 位 居 東 亞 中 心 , 距 亞 洲 各 國 首 都 或 重 要 城 市 平 均 飛 行<br />

時 間 約 3.5 小 時 , 船 運 約 33 小 時 , 若 臺 灣 成 為 東 亞 航 運 的 中 心 , 將 可 吸<br />

引 各 國 企 業 前 來 投 資 , 未 來 有 無 限 商 機 。 在 都 市 方 面 , 運 輸 發 展 趨 勢 較<br />

以 往 亦 產 生 變 化 , 因 油 價 高 漲 、 地 球 環 境 及 高 齡 化 議 題 , 國 內 六 都 及 大<br />

陸 主 要 城 市 之 地 方 政 府 均 積 極 推 動 自 行 車 發 展 公 共 運 輸 等 節 能 減 碳 新 政<br />

策 , 並 對 於 人 本 交 通 之 公 共 設 施 規 劃 及 交 通 軸 線 配 置 等 , 也 開 始 漸 漸 加<br />

以 重 視 。 故 進 一 步 瞭 解 臺 商 往 來 大 陸 重 要 都 市 的 狀 況 , 同 時 蒐 集 該 都 市<br />

基 本 社 經 背 景 與 運 輸 系 統 發 展 , 將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br />

本 文 之 目 的 為 因 應 未 來 國 家 與 區 域 發 展 需 要 , 瞭 解 國 內 主 要 都 市 之<br />

特 色 , 同 時 藉 由 對 臺 灣 及 大 陸 各 大 都 市 之 社 經 背 景 及 運 輸 系 統 趨 勢 之 瞭<br />

解 , 探 討 我 國 重 要 都 市 之 競 爭 力 , 以 作 為 相 關 施 政 之 參 考 。 蒐 集 與 分 析<br />

資 料 範 圍 包 括 西 元 2001 年 ~2010 年 兩 岸 重 要 都 市 社 經 與 產 業 發 展 及 重 要<br />

都 市 間 主 要 港 埠 及 機 場 之 往 來 狀 態 , 共 包 含 27 個 都 市 、11 個 港 埠 及 17<br />

個 機 場 。<br />

1. 都 市 : 臺 北 、 新 北 、 桃 園 、 臺 中 、 臺 南 、 高 雄 ; 大 陸 都 市 上 海 、 寧 波 、<br />

杭 州 、 南 京 、 廣 州 、 廈 門 、 深 圳 、 北 京 、 天 津 、 濟 南 、 青 島 、 瀋 陽 、<br />

哈 爾 濱 、 大 連 、 武 漢 、 鄭 州 、 重 慶 、 成 都 、 昆 明 、 西 安 、 烏 魯 木 齊 。<br />

由 於 目 前 所 研 究 之 城 市 大 小 差 異 相 當 大 , 故 將 各 都 市 面 積 、 人 口 數 及<br />

各 級 產 業 GDP( 或 產 值 ) 進 行 分 群 , 發 現 臺 北 、 上 海 、 北 京 、 天 津 、 廣<br />

州 、 深 圳 屬 於 以 三 級 產 業 為 主 之 城 市 ; 高 雄 、 臺 中 、 新 北 、 桃 園 與 除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387<br />

重 慶 與 哈 爾 濱 外 其 他 15 個 大 陸 城 市 則 同 屬 於 以 二 、 三 級 產 業 為 主 之 城<br />

市 , 供 作 後 續 發 展 趨 勢 比 較 之 參 考 。( 詳 見 圖 1)<br />

2. 港 埠 : 臺 灣 高 雄 港 、 臺 中 港 、 臺 北 港 、 基 隆 港 、 大 陸 上 海 、 天 津 、 大<br />

連 、 青 島 、 寧 波 - 舟 山 、 廣 州 、 廈 門 。<br />

3. 機 場 :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 臺 北 松 山 國 際 機 場 ( 以 下 簡 稱 松 山 機 場 )、 中<br />

部 國 際 機 場 、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 以 及 大 陸 四 大 門 戶 樞 紐 包 含 北 京 首 都 國<br />

際 機 場 、 上 海 浦 東 國 際 機 場 、 上 海 虹 橋 國 際 機 場 、 廣 州 新 白 雲 國 際 機<br />

場 , 以 及 兩 岸 直 航 中 重 要 區 域 樞 紐 航 點 瀋 陽 桃 仙 國 際 機 場 、 武 漢 天 河<br />

國 際 機 場 、 重 慶 江 北 國 際 機 場 、 西 安 咸 陽 國 際 機 場 、 成 都 雙 流 國 際 機<br />

場 、 烏 魯 木 齊 地 窩 堡 國 際 機 場 ; 幹 線 機 場 航 點 深 圳 保 安 國 際 機 場 、 廈<br />

門 高 崎 國 際 機 場 。<br />

圖 1 分 析 都 市 相 對 地 理 位 置 及 分 群 示 意 圖


38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貳 、 兩 岸 重 要 都 市 社 經 及 運 輸 系 統 發 展 趨 勢 分 析<br />

由 於 都 市 運 輸 系 統 是 由 很 多 系 統 匯 結 而 成 的 , 提 供 城 際 間 和 城 市 內<br />

之 運 輸 服 務 , 也 由 於 國 際 經 濟 之 發 展 , 需 要 很 長 的 供 應 鏈 連 結 各 區 域 ,<br />

更 增 加 交 通 運 輸 在 城 市 競 爭 力 中 之 角 色 , 故 城 市 要 有 良 好 的 競 爭 力 就 必<br />

須 依 靠 城 市 內 、 城 際 間 及 國 際 城 市 間 人 流 、 物 流 及 金 流 之 有 效 率 且 具 效<br />

益 之 流 動 。 因 此 , 本 文 主 要 著 重 在 「 交 通 運 輸 」 相 關 競 爭 力 指 標 項 目 蒐<br />

集 , 以 作 為 探 討 我 國 提 昇 城 市 交 通 運 輸 競 爭 力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 除 了 參<br />

考 相 關 文 獻 之 評 估 目 的 與 指 標 外 , 並 依 據 下 述 三 項 原 則 選 取 評 估 指 標 :<br />

(1) 全 面 性 : 將 涵 蓋 陸 、 海 、 空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之 評 估 ;(2) 整 體 性 : 包 涵 評<br />

估 交 通 運 輸 對 社 會 經 濟 等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3) 國 際 性 :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與 國<br />

際 接 軌 之 能 力 。<br />

析 如 下 。<br />

以 下 分 就 臺 灣 及 大 陸 27 個 都 市 的 社 經 、 產 業 、 運 輸 系 統 發 展 趨 勢 分<br />

一 、 社 經 及 產 業 發 展<br />

兩 岸 2000 年 ~2009 年 27 個 主 要 都 市 的 社 經 資 料 經 彙 整 及 綜 合 比 較<br />

後 , 說 明 如 下 :<br />

1. 觀 察 27 個 都 市 之 歷 年 人 口 總 量 成 長 趨 勢 , 顯 示 多 數 都 市 由 於 工 商 業<br />

日 益 發 達 , 吸 引 其 它 都 市 人 口 遷 入 , 其 中 ,2000 年 ~2009 年 期 間 人 口<br />

增 加 率 以 廈 門 348.3‰ 最 高 , 烏 魯 木 齊 326.9‰ 次 之 ; 而 臺 北 由 於 都 市<br />

發 展 規 模 已 達 飽 和 , 人 口 增 加 率 呈 現 負 成 長 趨 勢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389<br />

450<br />

350<br />

2000-2009 年 間 人 口 增 加 率 (‰)<br />

327.49 305.78<br />

10,000<br />

9,000<br />

8,000<br />

7,000<br />

9,593.00<br />

2009 年 人 口 密 度 ( 人 /km2)<br />

250<br />

6,000<br />

5,000<br />

4,475.00<br />

150<br />

4,000<br />

3,000<br />

50<br />

‐50<br />

‐150<br />

-14.8<br />

臺 北<br />

新 北<br />

桃 園<br />

臺 中<br />

臺 南<br />

高 雄<br />

上 海<br />

北 京<br />

重 慶<br />

天 津<br />

瀋 陽<br />

武 漢<br />

西 安<br />

寧 波<br />

廈 門<br />

廣 州<br />

成 都<br />

哈 爾 濱<br />

鄭 州<br />

烏 魯 木 齊<br />

杭 州<br />

南 京<br />

深 圳<br />

濟 南<br />

青 島<br />

大 連<br />

昆 明<br />

2,000<br />

1,000<br />

0<br />

臺 北<br />

新 北<br />

桃 園<br />

臺 中<br />

臺 南<br />

高 雄<br />

上 海<br />

重 慶<br />

北 京<br />

天 津<br />

瀋 陽<br />

武 漢<br />

西 安<br />

寧 波<br />

廈 門<br />

186.7 169.64<br />

廣 州<br />

成 都<br />

哈 爾 濱<br />

鄭 州<br />

烏 魯 木 齊<br />

杭 州<br />

南 京<br />

深 圳<br />

濟 南<br />

青 島<br />

大 連<br />

昆 明<br />

人 口 發 展 趨 勢<br />

圖 2 兩 岸 重 要 都 市 人 口 發 展 趨 勢 圖<br />

2. 臺 北 及 新 北 市 聚 集 臺 灣 四 分 之 一 人 口 , 已 有 擁 擠 等 不 經 濟 效 應 產 生 ,<br />

並 積 極 發 展 大 眾 運 輸 , 解 決 交 通 壅 塞 之 問 題 ; 而 大 陸 都 市 中 心 城 外 鄉<br />

村 化 地 區 仍 佔 有 相 當 比 例 , 使 得 人 口 密 度 相 對 于 臺 北 較 低 。<br />

3. 發 現 多 數 都 市 呈 現 逐 年 緩 降 的 趨 勢 , 僅 上 海 、 北 京 、 重 慶 、 杭 州 與 深<br />

圳 市 為 正 值 , 顯 示 少 子 化 問 題 已 成 為 都 市 規 劃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br />

4. 大 陸 近 年 積 極 投 入 大 量 建 設 開 發 大 西 部 , 尤 其 作 為 中 國 通 往 歐 洲 的 內<br />

陸 門 戶 烏 魯 木 齊 , 其 財 政 支 出 從 2001 年 的 484.61 億 新 臺 幣 急 遽 增 加<br />

至 2009 年 的 3,829.13 億 新 臺 幣 , 成 長 將 近 8 倍 , 未 來 的 發 展 極 具 潛 力 。<br />

5. 各 城 市 每 千 人 持 有 車 輛 數 方 面 , 近 五 年 臺 灣 城 市 每 千 人 持 有 小 客 車 均<br />

呈 現 緩 慢 成 長 趨 勢 ; 大 陸 城 市 每 千 人 持 有 汽 車 則 呈 現 快 速 成 長 趨 勢 ,<br />

2010 年 北 京 229 輛 最 多 , 天 津 122 輛 次 之 , 近 五 年 成 長 率 達 100% 以<br />

上 。 故 大 陸 為 解 決 城 市 壅 塞 問 題 , 乃 積 極 發 展 軌 道 運 輸 或 BRT 等 公 共<br />

運 輸 系 統 , 上 海 更 透 過 實 施 小 汽 車 車 牌 拍 賣 制 度 成 功 控 制 小 汽 車 持 有<br />

率 持 續 成 長 , 期 能 將 私 人 機 動 運 輸 旅 次 轉 移 至 公 共 運 輸 與 非 機 動 運 輸<br />

旅 次 。


39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二 、 國 際 及 區 域 樞 紐 機 場 發 展 趨 勢 分 析<br />

依 據 所 蒐 集 國 際 空 運 競 爭 力 相 關 指 標 , 分 析 國 際 及 區 域 樞 紐 機 場 發<br />

展 趨 勢 如 下 :<br />

1. 大 陸 旅 客 來 臺 觀 光 以 及 臺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主 要 省 市 地 區 為 浙 江 、 廣 東 、<br />

江 蘇 、 上 海 、 福 建 等 , 就 2011 年 臺 灣 直 航 大 陸 34 個 航 點 觀 察 機 場 間<br />

每 週 飛 航 班 次 , 以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與 上 海 浦 東 38 班 最 多 、 北 京 首 都<br />

國 際 機 場 27 班 次 之 , 深 圳 寶 安 國 際 機 場 20 班 次 第 三 , 相 較 於 桃 園 國<br />

際 機 場 其 他 國 際 航 點 與 曼 谷 、 東 京 、 首 爾 、 新 加 坡 、 洛 杉 磯 , 平 均 每<br />

週 60 班 次 以 上 , 顯 示 兩 岸 航 線 之 航 班 密 度 相 對 較 少 。<br />

2. 兩 岸 國 際 樞 紐 機 場 及 許 多 區 域 樞 紐 機 場 跑 道 容 量 漸 趨 飽 和 。 機 場 容 量<br />

中 跑 道 容 量 為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 兩 岸 國 際 樞 紐 機 場 及 許 多 區 域 樞 紐 機 場<br />

跑 道 容 量 漸 趨 飽 和 , 各 項 設 施 之 擴 充 與 管 理 營 運 之 規 劃 已 為 重 要 課 題<br />

之 一 。 為 因 應 超 大 型 機 場 在 實 務 運 作 上 的 困 難 , 未 來 主 要 城 市 雙 機 場<br />

和 區 域 機 場 群 的 概 念 將 有 可 能 成 為 機 場 戰 略 佈 局 和 營 運 管 理 的 主 流 思<br />

維 , 各 機 場 將 採 取 分 工 合 作 的 方 式 , 扮 演 不 同 的 角 色 , 為 因 應 此 一 大<br />

環 境 之 變 化 , 臺 灣 應 有 對 應 的 策 略 在 亞 太 地 區 的 機 場 集 群 中 , 尋 找 最<br />

佳 的 定 位 。<br />

3. 航 空 公 司 規 模 與 航 空 客 運 網 路 之 完 整 性 方 面 , 除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外 ,<br />

2011 年 香 港 、 北 京 、 上 海 及 廣 州 四 個 國 際 樞 紐 機 場 之 航 點 均 達 100 個<br />

以 上 , 每 週 班 次 達 3,000 班 次 以 上 。 而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83 個 航 點 最 少 ,<br />

每 週 共 1,544 班 , 相 較 於 其 他 國 際 樞 紐 機 場 , 航 點 與 航 網 仍 有 待 拓 展 ,<br />

以 利 客 貨 轉 運 並 推 動 成 為 東 亞 轉 運 中 心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391<br />

4. 大 陸 民 航 在 國 際 客 貨 運 及 國 內 長 程 客 運 仍 具 有 快 捷 之 優 勢 , 因 應 未 來<br />

「 四 縱 四 橫 」 高 鐵 路 網 挑 戰 , 空 鐵 聯 運 措 施 將 更 能 提 升 空 運 效 能 。<br />

5. 大 陸 之 機 場 整 體 規 劃 在 其 制 度 下 相 當 完 整 且 管 理 嚴 謹 ( 如 圖 3 所 示 ),<br />

並 依 據 「 民 用 機 場 佈 局 規 劃 」 進 行 新 建 與 改 擴 建 , 培 育 國 際 樞 紐 及 區<br />

域 樞 紐 機 場 , 從 機 場 新 建 數 量 及 各 機 場 運 量 快 速 成 長 情 形 下 , 顯 示 其<br />

政 策 具 有 相 當 執 行 力 。 而 臺 灣 機 場 推 動 公 司 化 起 步 已 晚 , 實 施 經 年 尚<br />

未 達 經 營 體 質 改 善 的 預 期 效 果 , 未 來 應 思 考 加 快 民 營 化 的 進 程 , 並 延<br />

攬 國 外 專 業 經 理 人 , 以 積 極 提 升 機 場 的 競 爭 力 。 同 時 政 府 在 相 關 管 理<br />

制 度 的 設 計 上 應 多 參 考 先 進 國 家 的 設 計 , 方 能 因 應 未 來 機 場 與 城 市 發<br />

展 的 激 烈 競 爭 。<br />

十 五 規 劃<br />

( 積 極 建 設 期 )<br />

十 一 五 規 劃<br />

( 資 源 優 化 期 )<br />

十 二 五 規 劃<br />

( 精 進 創 新 期 )<br />

目 標<br />

• 「 強 化 主 要 樞 紐 機 場 建 設 , 提 高 服 務 水 平 與 競<br />

爭 力 , 改 擴 建 能 力 不 足 的 骨 幹 機 場 , 緩 解 機 場<br />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滯 後 的 突 出 矛 盾 ; 增 建 部 分 新 機<br />

場 完 善 機 場 網 路 佈 局 」…<br />

原 則<br />

• 以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為 主 , 在 提 高 綜 合 交 通 運 輸 整<br />

體 效 率 和 效 益 , 增 強 機 場 整 體 競 爭 力 , 加 強 國<br />

防 建 設 ,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等 原 則 下 進 行 規 劃<br />

目 標<br />

• 「 安 全 水 準 穩 步 提 升 」、「 保 障 能 力<br />

整 體 提 高 」、「 運 輸 能 力 顯 著 增 強 」、<br />

「 節 能 減 排 全 面 推 進 」<br />

原 則<br />

• 「 堅 持 安 全 第 一 , 堅 持 積 極 主 動 , 堅<br />

持 統 籌 協 調 , 堅 持 創 新 驅 動 , 堅 持 節<br />

能 環 保 」<br />

資 料 來 源 :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 大 陸 民 用 機 場 發 展 報 告 」,2011 年 。<br />

圖 3 大 陸 空 運 及 機 場 整 體 規 劃 發 展 趨 勢 圖<br />

6. 小 三 通 為 兩 岸 商 務 往 來 管 道 之 一 , 服 務 容 量 已 明 顯 不 敷 使 用 。 近 年<br />

來 , 隨 著 兩 岸 關 係 逐 漸 緩 和 , 兩 岸 已 全 面 直 航 情 形 下 , 金 門 因 具 有 運<br />

輸 成 本 及 便 利 性 的 優 勢 , 加 上 廈 門 最 近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 調 整 其 發 展 策


39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略 方 向 , 將 廈 門 機 場 航 線 集 中 於 二 級 城 市 , 並 透 過 獎 勵 方 式 , 鼓 勵 大<br />

陸 人 民 經 過 廈 門 、 金 門 再 到 臺 灣 , 臺 灣 透 過 小 三 通 航 線 前 往 大 陸 人 數<br />

所 佔 比 例 達 20% 以 上 ; 大 陸 透 過 小 三 通 航 線 前 往 臺 灣 人 數 所 佔 比 例 約<br />

10%。 加 上 金 門 地 區 與 臺 灣 交 通 係 依 賴 空 中 運 輸 為 主 , 每 逢 年 節 返 鄉<br />

人 潮 湧 入 更 彰 顯 航 廈 空 間 之 不 足 , 特 別 是 因 天 候 停 航 滯 留 大 量 旅 客 ,<br />

更 暴 露 航 廈 大 廳 空 間 狹 小 的 窘 況 。<br />

7. 兩 岸 五 個 國 際 樞 紐 機 場 均 以 機 場 為 核 心 開 發 航 空 城 ( 臨 空 產 業 )、 保 稅<br />

物 流 園 區 ( 空 港 型 綜 合 保 稅 區 ), 期 能 藉 由 航 空 城 發 展 及 「 區 港 聯 動 」,<br />

為 機 場 新 增 客 運 量 , 形 成 穩 定 貨 源 。<br />

三 、 重 要 港 埠 及 海 運 發 展 趨 勢 分 析<br />

兩 岸 重 要 港 埠 發 展 趨 勢 分 析 如 下 :<br />

1. 自 廿 一 世 紀 起 十 年 間 , 大 陸 港 口 貨 櫃 裝 卸 量 以 平 均 每 年 15% 成 長 率<br />

快 速 提 昇 , 其 中 以 上 海 、 寧 波 - 舟 山 及 天 津 成 長 最 多 , 年 成 長 率 平 均<br />

達 30%, 反 觀 臺 灣 港 口 貨 運 量 近 年 皆 為 負 成 長 , 直 至 2010 年 兩 岸 直<br />

航 後 方 止 跌 回 升 。( 如 圖 4 所 示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393<br />

貨<br />

櫃<br />

量<br />

( 萬<br />

3,000<br />

2,500<br />

2,000<br />

上 海 廣 州 青 島<br />

天 津 大 連 高 雄<br />

2,907<br />

TEU)<br />

1,500<br />

1,000<br />

1,255<br />

918<br />

500<br />

0<br />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br />

圖 4 2001~2010 年 6 個 樞 紐 港 貨 櫃 量 成 長 趨 勢 圖<br />

2. 臺 灣 地 區 各 國 際 商 港 整 體 規 劃 之 發 展 定 位 如 下 : 基 隆 港 為 全 方 位 物 流<br />

與 亞 太 區 域 轉 運 樞 紐 國 際 商 港 , 搭 配 臺 北 港 發 展 遠 洋 航 線 與 海 空 聯<br />

運 , 臺 中 港 規 劃 近 洋 航 線 與 國 際 郵 輪 靠 泊 , 高 雄 港 是 主 要 能 源 石 化 重<br />

工 與 加 值 型 物 流 。 目 前 兩 岸 間 航 線 十 分 密 集 , 運 能 遠 大 於 運 量 , 除 進<br />

出 口 貨 物 運 輸 外 , 尚 有 相 當 餘 裕 能 量 可 供 發 展 兩 岸 間 貨 櫃 轉 口 及 物 流<br />

作 業 。<br />

3. 現 代 物 流 環 境 中 , 港 口 間 競 爭 已 轉 變 成 供 應 鏈 與 供 應 鏈 間 之 競 爭 , 特<br />

定 港 口 要 具 備 國 際 競 爭 力 , 勢 必 建 構 獨 特 之 供 應 鏈 系 統 。 港 口 僅 係 供<br />

應 鏈 環 節 之 一 , 如 整 體 供 應 鏈 中 任 一 部 分 受 阻 隔 , 港 口 之 生 存 與 發 展<br />

將 受 到 嚴 重 影 響 。<br />

4. 由 於 臺 灣 地 區 港 口 分 佈 密 度 高 , 在 全 球 化 發 展 及 區 域 性 港 口 競 爭 趨 勢<br />

中 , 已 漸 次 出 現 貨 量 成 長 減 緩 , 因 而 可 能 導 致 本 島 港 埠 競 爭 逐 漸 加 劇 。<br />

國 際 商 港 首 應 考 量 對 外 競 爭 , 以 吸 引 大 型 航 商 進 駐 意 願 , 勢 必 會 影 響<br />

其 他 港 埠 發 展 , 為 考 量 整 體 港 埠 發 展 及 資 源 有 效 配 置 , 建 立 港 埠 分 級


39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制 度 並 建 構 港 群 發 展 確 為 必 要 , 並 有 利 於 與 國 外 港 埠 集 團 間 之 競 爭 。<br />

5. 臺 灣 至 廈 門 及 福 州 之 兩 岸 直 航 航 線 方 面 , 至 2010 年 3 月 止 每 週 航 班<br />

分 別 為 9 班 及 8 班 。 因 航 線 密 集 再 加 上 運 距 有 限 , 且 船 舶 載 運 率 低 ,<br />

尚 有 相 當 餘 裕 可 容 納 兩 岸 間 之 轉 運 櫃 。 大 陸 二 線 港 口 大 部 份 利 用 沿 海<br />

主 要 港 口 駁 運 外 貿 櫃 , 兩 岸 直 航 後 由 於 航 程 縮 短 , 航 行 兩 岸 間 之 船 舶<br />

有 機 會 增 靠 部 份 二 線 港 口 , 為 吸 引 臺 商 前 往 投 資 或 利 用 港 口 推 展 物 流<br />

作 業 , 二 線 港 口 附 近 大 多 設 有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或 保 稅 中 心 , 航 行 兩 岸 之<br />

船 舶 如 能 靠 泊 二 線 港 口 , 對 其 招 商 之 宣 傳 及 貨 物 流 通 之 速 度 皆 有 所 助<br />

益 。<br />

6. 航 商 之 船 舶 大 型 化 加 上 大 陸 櫃 源 吸 引 等 諸 項 因 素 , 近 年 來 東 亞 航 線 規<br />

劃 趨 勢 已 經 造 成 了 「 歐 洲 航 線 單 線 化 、 越 太 平 洋 航 線 多 線 與 平 行 化 」;<br />

以 及 貨 櫃 船 主 航 線 在 亞 太 地 區 兼 集 貨 功 能 的 「 主 幹 線 集 貨 化 」 等 特 殊<br />

現 象 。 此 舉 亦 造 成 了 本 地 區 的 「 港 群 化 」 現 象 , 航 商 在 東 亞 地 區 會 在<br />

各 大 港 群 中 擇 一 或 二 大 港 口 , 做 為 轉 運 中 心 或 航 線 樞 紐 , 港 群 內 其 他<br />

港 口 則 肩 負 集 貨 運 輸 之 功 能 。<br />

四 、 軌 道 運 輸 發 展 趨 勢 分 析<br />

兩 岸 軌 道 運 輸 發 展 趨 勢 分 析 說 明 如 下 :<br />

1. 臺 灣 陸 運 運 輸 積 極 發 展 以 「 城 際 運 輸 以 高 鐵 為 主 、 臺 鐵 及 捷 運 為 輔 」,<br />

達 成 一 日 生 活 圈 ; 大 陸 自 2004 年 批 准 「 中 長 期 鐵 路 路 網 規 劃 」 起 , 高<br />

速 鐵 路 發 展 僅 短 短 幾 年 , 能 有 目 前 之 路 網 建 設 規 模 實 屬 不 易 。 兩 岸 高<br />

鐵 運 輸 系 統 比 較 結 果 顯 示 : 營 運 班 次 以 臺 灣 高 鐵 130 班 最 多 , 路 線 長<br />

度 以 京 廣 深 2,260 公 里 最 長 。 設 計 速 度 除 青 石 太 、 滬 漢 蓉 高 速 鐵 路 低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395<br />

於 250 公 里 / 小 時 以 下 , 其 餘 均 高 於 300 公 里 / 小 時 , 或 350 公 里 / 小 時<br />

以 上 , 其 中 測 試 速 度 以 滬 杭 甬 福 深 高 速 鐵 路 最 高 , 達 416 公 里 / 小 時 。<br />

( 詳 見 表 1)<br />

2. 大 陸 以 高 速 鐵 路 作 為 大 陸 整 體 軌 道 路 網 的 骨 幹 , 使 軌 道 路 網 更 為 完<br />

備 。 其 中 , 長 期 路 網 規 劃 方 向 一 則 以 擴 大 西 部 路 網 規 模 為 主 , 形 成 西<br />

部 鐵 路 網 骨 架 ; 一 則 完 善 中 東 部 鐵 路 網 結 構 , 提 高 對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的<br />

適 應 能 力 。 形 成 西 北 、 西 南 進 出 境 國 際 鐵 路 通 道 , 西 北 至 華 北 新 通 道 ,<br />

西 北 至 西 南 新 通 道 , 新 疆 至 青 海 、 西 藏 的 便 捷 通 道 , 完 善 西 部 地 區 和<br />

東 中 部 鐵 路 網 絡 。 同 時 , 建 立 省 會 城 市 及 大 中 城 市 間 的 快 速 客 運 通 道 ,<br />

在 環 渤 海 地 區 、 長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均 分 別 構 建 城 際 快<br />

速 客 運 系 統 , 以 加 強 各 大 經 濟 區 之 間 的 連 接 。 除 硬 體 建 設 外 , 相 關 軟<br />

體 配 套 更 為 重 要 , 包 含 軌 道 運 輸 系 統 營 運 管 理 、 不 同 鐵 路 系 統 間 及 不<br />

同 運 具 間 之 無 縫 轉 乘 。<br />

3. 2011 年 7 月 , 發 生 嚴 重 之 溫 州 高 鐵 列 車 追 撞 事 故 , 凸 顯 了 大 陸 高 鐵 高<br />

鐵 行 車 安 全 存 在 的 問 題 。 而 大 陸 為 提 升 高 鐵 行 車 安 全 , 立 即 提 出 改 善<br />

措 施 , 包 括 減 速 與 減 班 , 與 加 強 相 關 設 施 設 備 之 檢 修 等 。 此 一 事 故 ,<br />

也 給 全 世 界 高 鐵 行 車 安 全 提 供 警 示 之 作 用 , 各 國 都 應 加 強 重 視 行 車 安<br />

全 之 客 題 , 以 確 保 乘 客 之 安 全 。


39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表 1 臺 灣 及 大 陸 高 速 鐵 路 彙 整 比 較 表<br />

總 長<br />

( 公 里 )<br />

項 目 臺 灣 高 鐵 京 瀋 哈 京 滬 京 廣 深 滬 杭 甬 福 深 青 石 太 徐 鄭 蘭 滬 漢 蓉 滬 昆<br />

345<br />

1,700<br />

京 瀋 段 : 705.16<br />

哈 大 段 : 904<br />

盤 營 段 : 89.42<br />

1,318<br />

京 滬 段 :<br />

1,318<br />

合 蚌 段 ( 支<br />

線 ): 130.67<br />

2,260<br />

京 石 段 : 281<br />

石 武 段 : 840.7<br />

武 廣 段 : 995<br />

廣 深 港 段 : 142<br />

1,600<br />

杭 甬 段 : 150<br />

甬 溫 段 : 279.09<br />

溫 福 段 : 298.4<br />

福 廈 段 : 274.9<br />

廈 深 段 : 502.4<br />

770<br />

膠 濟 段 : 362.5<br />

石 濟 段 : 319<br />

石 太 段 : 189<br />

1,400<br />

徐 鄭 段 : 362.39<br />

鄭 西 段 : 484.5<br />

西 寶 段 : 148.15<br />

寶 蘭 段 : 401<br />

2,078<br />

滬 寧 段 : 478<br />

南 渝 段 : 1293<br />

成 渝 段 : 307<br />

2,200<br />

滬 杭 段 : 169<br />

杭 長 段 : 921.42<br />

長 昆 段 : 1109.5<br />

設 計 時 速<br />

( 公 里 / 小 時 )<br />

350 350<br />

380 350 350 250 350 200 350<br />

最 高 營 運<br />

時 速 ( 公 里 )<br />

300 300<br />

350 300 416.6 205 250 350 350<br />

車 站 數 ( 個 ) 12 16 24 42 9 石 太 7 個 10 滬 寧 31 個 滬 杭 9 個<br />

預 估 年 運 量<br />

( 萬 人 / 年 )<br />

經 過 本 計 畫<br />

研 究 對 象 之<br />

重 要 城 市<br />

興 建 中 / 已 完<br />

成<br />

10,950<br />

臺 北 、 新 北 、 桃<br />

園 、 臺 中 、 臺 南 、<br />

高 雄<br />

已 於 2008 年 3 月<br />

完 工 營 運 , 南 港 、<br />

苗 栗 、 彰 化 、 雲 林<br />

等 4 個 車 站 仍 在 施<br />

工 中<br />

1,000<br />

2,060<br />

(2020 年 )<br />

北 京 、 秦 皇<br />

島 、 瀋 陽 、 大<br />

連 、 哈 爾 濱<br />

2014( 秦 濱 段 已<br />

通 車 )<br />

2,500<br />

北 京 、 天<br />

津 、 濟 南 、<br />

南 京 、 上 海<br />

<strong>2012</strong>( 京 津<br />

段 已 通 車 )<br />

6,500<br />

(2028 年 )<br />

北 京 、 鄭 州 、 武<br />

漢 、 深 圳<br />

<strong>2012</strong>( 武 廣 段 已<br />

通 車 )<br />

8,000<br />

上 海 、 杭 州 、 寧<br />

波 、 深 圳<br />

2011( 甬 廈 段 已<br />

通 車 )<br />

1,500<br />

(2020 年 )<br />

2,512<br />

(2030 年 )<br />

青 島 、 濟 南 、 石<br />

家 莊 、 太 原<br />

<strong>2012</strong>( 石 家 莊 至<br />

太 原 段 已 通 車 )<br />

8,340 16,000 16,000<br />

徐 州 、 鄭 州 、 西<br />

安 、 蘭 州<br />

2017( 鄭 州 至 西<br />

安 已 通 車 )<br />

上 海 、 南 京 、 武<br />

漢 、 重 慶 、 成 都<br />

2015( 南 京 至 武<br />

漢 , 及 成 都 至 都<br />

江 堰 已 通 車 )<br />

上 海 、 杭 州 、 貴<br />

陽 、 昆 明<br />

2016( 滬 杭 高 速<br />

鐵 路 2011 年 10<br />

月 通 車 )<br />

班 次 ( 趟 / 天 ) 130 - 69 140( 武 廣 段 ) 26( 甬 溫 段 ) 22 14 120( 滬 寧 段 ) 71( 滬 杭 段 )<br />

票 價<br />

( 新 臺 幣 元 )<br />

政 府 核 定 票 價 率<br />

為 3.655 元 / 公 里 加<br />

20% 上 限 。65 歲 以<br />

上 ,12 歲 以 下 , 及<br />

一 陪 同 者 , 半 價 。<br />

臺 北 至 臺 中 單 程<br />

700 元 , 臺 北 高 雄<br />

1,490 元 。 每 公 里<br />

為 2.03 元 、4.32<br />

元 。<br />

每 公 里 2.1 元<br />

左 右 。<br />

大 陸 65 歲 以 上<br />

半 票 。<br />

京 津 段 一<br />

等 票 價 322<br />

元 , 二 等 票<br />

價 271 元 。<br />

武 廣 段 每 公 里<br />

一 等 座 3.41<br />

元 , 二 等 座 2.15<br />

左 右 。<br />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自 :<br />

1. 聯 合 報 ,「2020 年 大 陸 高 鐵 里 程 占 世 界 一 半 」,2011.03.15。<br />

2. 臺 灣 高 鐵 : 高 鐵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臺 灣 高 鐵 公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br />

3. 維 基 百 科 : http://zh.wikipedia.org/, 擷 取 自 2011 年 4 月 。<br />

上 海 虹 橋 至 南<br />

京 301 公 里 全 程<br />

二 等 座 682.4<br />

元 , 一 等 座 1,089<br />

元 , 特 等 座<br />

1,229.26 元 。<br />

石 太 段 一 等 票<br />

價 為 392.62<br />

元 , 二 等 票 價 為<br />

327.18 元 。<br />

每 公 里 2.22<br />

元 , 一 等 座 為<br />

1,822.86 元 左<br />

右 、 二 等 座 全 程<br />

為 1,121.76 元 左<br />

右 。<br />

以 目 前 南 京 到<br />

成 都 最 快 的<br />

K722 為 例 , 座<br />

票 為 1,191.87<br />

元 , 硬 臥 票 為<br />

2164 元 , 軟 臥 票<br />

為 是 3,412 元 。<br />

每 公 里 一 等 座<br />

3.62 元 , 二 等 座<br />

2.27 元 左 右 。<br />

杭 州 ↔ 上 海 : 一<br />

等 座 729.14<br />

元 , 二 等 座<br />

458.05 元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397<br />

五 、 公 路 運 輸 發 展 趨 勢 分 析<br />

兩 岸 公 路 運 輸 發 展 趨 勢 分 析 如 下 :<br />

1. 兩 岸 「 城 際 運 輸 系 統 」 經 比 較 後 , 可 明 顯 看 出 大 陸 城 市 無 論 在 客 運 或<br />

貨 運 方 面 , 各 城 市 客 貨 運 量 需 求 皆 比 臺 灣 高 。 另 外 臺 灣 有 多 數 的 城 市<br />

對 於 貨 運 量 的 統 計 是 缺 乏 的 , 僅 以 臺 灣 省 做 總 合 統 計 , 未 來 在 統 計 上<br />

可 進 行 細 分 , 方 便 探 討 各 城 市 的 城 際 旅 運 特 性 。<br />

2. 公 共 運 輸 使 用 率 方 面 , 上 海 40.5% 最 高 , 臺 北 37.6%、 北 京 29.14% 居<br />

第 二 與 第 三 , 而 臺 中 、 臺 南 和 高 雄 在 公 共 運 輸 使 用 率 上 都 未 超 過<br />

10%, 顯 示 未 來 還 有 很 大 的 提 升 空 間 。<br />

3. 在 都 市 運 輸 系 統 比 較 方 面 , 茲 就 城 市 道 路 規 劃 、 市 區 公 車 、 計 程 車 、<br />

公 車 捷 運 系 統 、 自 行 車 系 統 及 電 子 票 證 六 大 構 面 分 別 探 討 如 下 :<br />

(1) 城 市 道 路 規 劃<br />

比 較 各 城 市 之 道 路 網 密 度 ( 道 路 長 度 / 土 地 面 積 ), 發 現 第 一 群 城 市 的<br />

道 路 網 密 度 皆 以 土 地 資 源 較 少 的 臺 北 、 深 圳 及 廣 州 為 最 高 , 若 將 其 前 三<br />

名 的 指 標 值 加 總 取 其 平 均 後 , 可 得 知 第 一 群 城 市 道 路 網 密 度 水 準 每 平 方<br />

公 里 約 須 達 3 公 里 以 上 。 在 第 二 群 城 市 比 較 方 面 , 前 三 名 的 青 島 、 桃 園<br />

和 臺 南 道 路 網 密 度 皆 達 每 平 方 公 里 2 公 里 的 長 度 水 準 , 未 來 可 參 照 此 標<br />

準 訂 定 為 第 二 群 城 市 的 發 展 目 標 。 在 第 三 群 城 市 比 較 方 面 , 顯 示 哈 爾 濱<br />

及 重 慶 道 路 路 網 仍 待 發 展 。<br />

(2) 市 區 公 車


39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比 較 各 城 市 之 公 車 運 營 密 度 ( 公 車 運 營 長 度 / 土 地 面 積 ), 顯 示 在 第 一<br />

群 城 市 比 較 上 以 大 陸 的 深 圳 、 上 海 和 廣 州 位 居 前 三 名 , 公 車 營 運 密 度 皆<br />

達 每 平 方 公 里 4 公 里 以 上 , 未 來 可 參 照 作 為 第 一 群 城 市 的 標 的 發 展 指<br />

標 。 第 二 群 城 市 方 面 , 前 三 名 為 鄭 州 、 杭 州 及 廈 門 , 其 值 分 別 為 3.465、<br />

2.106 及 2.034, 未 來 可 參 照 第 三 名 城 市 以 每 平 方 公 里 2 公 里 的 長 度 作 為<br />

第 二 群 城 市 發 展 目 標 。 在 第 三 群 城 市 比 較 方 面 , 雖 然 僅 兩 個 城 市 但 哈 爾<br />

濱 達 0.482, 其 值 正 好 落 在 第 二 群 最 後 幾 名 城 市 的 區 間 , 且 差 異 不 大 ,<br />

因 此 未 來 可 以 每 平 方 公 里 0.5 公 里 的 長 度 作 為 第 三 群 城 市 的 發 展 標 的 。<br />

(3) 計 程 車<br />

兩 岸 城 市 計 程 車 費 率 方 面 , 以 下 列 四 種 情 境 假 設 進 行 比 較 , 分 別 為<br />

白 天 行 駛 5 公 里 停 等 10 分 鐘 、 夜 間 5 公 里 停 等 10 分 鐘 、 白 天 20 公 里<br />

停 等 10 分 鐘 、 夜 間 20 公 里 停 等 10 分 鐘 。 無 論 在 那 一 群 城 市 搭 乘 費 用<br />

比 較 上 , 在 遠 近 程 總 體 搭 乘 費 用 差 異 上 , 無 實 施 遠 近 程 差 別 費 率 的 城 市<br />

多 數 比 有 實 施 遠 近 程 差 別 費 率 的 城 市 來 的 大 , 這 充 分 說 明 未 來 無 實 施 遠<br />

近 程 差 別 費 率 的 城 市 應 考 慮 採 用 , 提 昇 各 客 群 的 搭 乘 公 平 性 。 整 體 而<br />

言 , 臺 灣 的 計 程 車 費 率 無 論 在 任 何 一 種 情 境 皆 高 於 大 陸 其 他 城 市 。<br />

(4) 公 車 捷 運 系 統<br />

經 本 研 究 彙 整 分 析 後 發 現 , 成 功 的 公 車 捷 運 系 統 在 營 運 管 理 、 場 站<br />

設 施 及 車 輛 技 術 等 三 大 方 面 , 具 有 下 列 特 點 : 具 有 行 車 控 制 中 心 、 專 用<br />

車 道 、 良 好 的 候 車 環 境 、 站 外 或 車 外 售 票 及 驗 票 系 統 、 車 輛 預 計 到 站 時<br />

間 相 關 資 訊 、 路 口 優 先 通 行 措 施 甚 至 重 要 路 口 立 體 穿 越 設 計 、 公 車 內 的<br />

乘 客 資 訊 、 具 有 高 承 載 量 的 18 公 尺 以 上 雙 節 公 車 、Euro-Ⅲ 以 上 的 車 輛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399<br />

排 放 標 準 、 以 及 能 在 功 能 上 與 土 地 使 用 及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整 合 , 這 些 重 要<br />

的 子 系 統 與 服 務 功 能 , 未 來 應 可 參 酌 列 為 我 國 公 車 捷 運 系 統 的 標 準 配<br />

備 。<br />

(5) 自 行 車 系 統<br />

每 輛 自 行 車 每 天 平 均 租 借 率 可 作 為 評 估 各 公 共 自 行 車 系 統 是 否 成<br />

功 的 關 鍵 指 標 。 目 前 受 到 多 數 系 統 僅 列 為 試 辦 計 劃 的 影 響 , 僅 上 海 、 廣<br />

州 、 高 雄 、 杭 州 及 武 漢 的 租 賃 系 統 可 取 得 每 天 平 均 租 借 率 指 標 , 其 值 分<br />

別 為 5.7、4.2、0.03、5 及 3.6 次 。 若 取 其 前 三 名 , 依 次 為 大 陸 的 上 海 、<br />

杭 州 及 廣 州 , 顯 然 這 幾 個 系 統 在 規 劃 建 制 上 是 較 為 成 功 的 。 若 再 從 營 運<br />

概 況 、 車 輛 特 色 及 收 費 方 式 三 大 構 面 進 行 探 討 後 發 現 , 這 些 成 功 系 統 在<br />

營 運 概 況 有 以 下 幾 項 共 通 點 : 自 行 車 租 賃 點 的 數 量 達 百 位 數 以 上 、 中 控<br />

中 心 可 調 度 車 輛 、 具 有 自 動 服 務 的 能 力 、 可 使 用 電 子 票 證 租 借 ; 在 車 輛<br />

特 色 方 面 的 共 同 點 為 : 租 借 車 輛 裝 有 RFID 晶 片 、 前 置 物 籃 、 擋 泥 板 、<br />

反 光 片 、 配 備 車 鎖 ; 在 收 費 方 式 共 通 點 方 面 : 提 供 年 卡 及 臨 時 卡 服 務 、<br />

需 要 押 金 、 初 始 免 費 時 間 達 1 小 時 以 上 。 這 些 都 是 未 來 各 城 市 在 建 制 公<br />

共 自 行 車 出 租 系 統 時 , 可 參 考 列 為 必 備 項 目 和 發 展 目 標 。<br />

(6) 電 子 票 證<br />

無 論 在 臺 灣 和 大 陸 的 城 市 均 採 用 電 子 票 證 作 為 乘 客 搭 乘 大 眾 運 輸<br />

的 主 要 付 費 工 具 , 依 城 市 分 群 主 要 區 分 為 發 卡 概 況 及 使 用 範 圍 兩 大 構 面<br />

進 行 探 討 。 在 「 發 卡 概 況 」 構 面 上 , 第 一 群 城 市 皆 採 用 非 接 觸 式 的 RFID<br />

票 卡 技 術 , 且 在 個 資 保 護 的 考 量 下 , 皆 以 發 行 「 無 記 名 卡 」 種 樣 式 居 多 ,<br />

在 功 能 上 皆 具 有 「 可 與 信 用 卡 整 合 」 及 「 可 在 便 利 商 店 儲 值 」, 且 在 購


40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卡 時 必 須 支 付 押 金 。 第 二 群 城 市 發 卡 概 況 同 第 一 群 , 惟 在 其 他 功 能 受 居<br />

民 生 活 方 式 影 響 , 應 用 較 少 。 在 第 三 群 城 市 方 面 , 受 到 優 惠 對 象 較 多 的<br />

影 響 , 發 行 的 卡 種 以 記 名 卡 種 居 多 。<br />

在 「 使 用 範 圍 」 構 面 方 面 , 以 第 一 群 城 市 範 圍 最 廣 , 達 數 十 種 以 上 ,<br />

大 陸 的 上 海 和 北 京 更 推 展 至 高 速 公 路 電 子 收 費 , 未 來 值 得 臺 灣 效 法 。 在<br />

第 二 群 城 市 方 面 , 可 發 現 以 非 接 觸 式 卡 種 較 多 , 多 數 應 用 範 圍 達 5 種 領<br />

域 以 上 ; 在 第 三 群 城 市 方 面 , 哈 爾 濱 應 用 領 域 不 夠 廣 泛 , 未 來 可 擴 大 推<br />

廣 。<br />

4. 公 共 運 輸 使 用 率<br />

第 一 群 城 市 前 三 名 分 別 為 上 海 、 臺 北 、 北 京 , 若 再 加 入 公 共 汽 ( 電 )<br />

車 運 營 密 度 及 每 萬 人 擁 有 計 程 車 數 的 角 度 進 行 探 討 , 上 海 和 臺 北 在 公 共<br />

汽 ( 電 ) 車 運 營 密 度 表 現 上 分 別 為 臺 灣 和 大 陸 最 佳 , 而 北 京 在 每 萬 人 持 有<br />

計 程 車 數 最 多 且 費 率 也 相 較 其 他 第 一 群 城 市 低 廉 , 這 也 充 分 說 明 第 一 群<br />

城 市 在 公 共 運 輸 使 用 率 的 表 現 與 上 述 幾 個 指 標 具 有 正 相 關 性 。 在 第 二 群<br />

城 市 方 面 , 臺 灣 的 臺 中 、 臺 南 和 高 雄 在 公 共 運 輸 使 用 率 上 皆 未 超 過<br />

10%, 未 來 皆 可 透 過 相 關 大 眾 運 輸 的 規 劃 提 升 整 體 的 公 共 運 輸 使 用 率 ,<br />

特 別 是 每 萬 人 擁 有 29.3 輛 計 數 的 高 雄 。 在 第 三 群 城 市 方 面 , 重 慶 市 因<br />

為 當 地 的 計 程 車 費 率 較 便 宜 , 的 公 共 運 輸 使 用 率 在 整 體 排 名 上 位 居 第<br />

二 , 其 主 因 為 當 地 的 計 程 車 費 率 較 便 宜 , 創 造 了 許 多 副 大 眾 運 輸 旅 次 。<br />

參 、 課 題 探 討 與 建 議<br />

根 據 上 述 2001 年 至 2010 年 間 亞 洲 及 大 陸 重 要 都 市 之 社 經 及 運 輸 系<br />

統 趨 勢 , 以 及 兩 岸 經 貿 發 展 趨 勢 研 究 , 茲 針 對 兩 岸 運 輸 發 展 課 題 探 討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01<br />

並 提 出 建 議 如 下 :<br />

一 、 課 題 探 討<br />

1. 兩 岸 經 貿 發 展 趨 勢 課 題 探 討<br />

(1) 面 對 兩 岸 經 貿 發 展 趨 勢 之 轉 變 , 政 府 未 來 該 提 出 何 種 海 、 空 、 陸 運 輸<br />

發 展 策 略 , 以 降 低 臺 商 的 物 流 及 時 間 成 本 , 將 是 提 升 臺 商 競 爭 力 的 關<br />

鍵 。<br />

(2) 如 何 利 用 兩 岸 簽 訂 ECFA 的 契 機 , 結 合 交 通 運 輸 之 相 關 配 套 策 略 , 加<br />

強 吸 引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 以 促 成 兩 岸 產 業 分 工 之 商 業 模 式 , 亦 是 政 府 必<br />

須 規 劃 之 重 點 。<br />

2. 兩 岸 國 際 空 運 發 展 趨 勢 課 題 探 討<br />

(1) 針 對 大 陸 旅 客 來 臺 觀 光 以 及 臺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主 要 省 市 的 航 空 需 求 與<br />

產 業 發 展 因 應 並 規 劃 相 關 空 運 發 展 策 略 。<br />

(2) 積 極 規 劃 兩 岸 航 網 佈 局 與 優 化 , 以 及 協 調 大 陸 民 用 航 空 當 局 協 助 臺 灣<br />

航 空 公 司 取 得 適 當 時 間 帶 。<br />

(3) 考 量 大 陸 臨 空 經 濟 區 發 展 , 研 擬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協 助 臺 商 擴 大 市 場 。<br />

(4) 貨 運 方 面 , 臺 灣 目 前 在 貨 運 仍 有 相 當 之 優 勢 , 未 來 政 府 應 結 合 臺 灣 航<br />

空 公 司 的 機 隊 、 航 網 , 以 及 大 陸 的 物 流 、 產 業 、 鐵 公 路 服 務 範 圍 , 進<br />

行 統 合 規 劃 。<br />

(5) 積 極 研 究 高 鐵 服 務 範 圍 , 透 過 空 鐵 聯 運 方 式 , 拓 展 二 線 城 市 航 線 市<br />

場 , 以 強 化 桃 園 機 場 及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之 競 爭 力 。


40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6) 有 關 大 陸 大 型 轉 運 樞 紐 機 場 與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競 爭 問 題 , 我 國 應 積 極 進<br />

行 因 應 策 略 規 劃 。<br />

(7) 因 應 海 西 特 區 開 發 強 化 與 提 升 小 三 通 服 務 容 量 為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br />

(8) 應 推 動 兩 岸 機 場 合 作 與 策 略 聯 盟 , 以 及 兩 岸 航 空 公 司 同 業 聯 盟 , 以 加<br />

強 國 際 競 爭 力 。<br />

3. 兩 岸 國 際 海 運 發 展 趨 勢 課 題 探 討<br />

(1) 由 於 貨 櫃 運 輸 正 朝 綜 合 物 流 服 務 發 展 , 故 港 口 亦 應 隨 之 轉 化 為 綜 合 物<br />

流 中 心 。<br />

(2) 轉 口 首 要 注 重 時 間 成 本 , 尤 以 港 口 作 業 效 率 及 停 留 時 間 影 響 便 捷 調 度<br />

最 鉅 。<br />

(3) 港 群 整 合 為 概 念 , 強 化 與 大 陸 二 線 港 口 連 結 。<br />

(4) 海 西 與 臺 灣 港 口 之 競 合 主 要 係 爭 取 轉 口 櫃 。。<br />

(5) 發 展 大 陸 二 線 港 口 與 臺 灣 之 航 線 , 惟 此 舉 將 影 響 大 陸 主 要 港 口 之 貨<br />

源 ; 建 議 探 討 水 水 轉 運 以 提 升 臺 灣 港 口 運 量 及 物 流 作 業 。<br />

4. 兩 岸 鐵 路 運 輸 發 展 趨 勢 課 題 探 討<br />

(1) 落 實 發 展 臺 灣 高 速 鐵 路 為 一 日 生 活 圈 運 輸 , 加 強 各 站 聯 外 系 統 之 鐵 公<br />

路 接 駁 與 中 轉 服 務 。<br />

(2) 臺 鐵 應 思 考 未 來 如 何 以 環 島 鐵 路 網 及 車 站 區 位 優 勢 , 積 極 謀 求 轉 型 。<br />

(3) 政 府 應 積 極 協 助 以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為 基 礎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03<br />

及 早 對 於 兩 岸 高 鐵 與 其 他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之 合 作 項 目 與 內 容 進 行 協 商 。<br />

(4) 在 大 陸 積 極 發 展 高 鐵 的 強 勢 作 風 下 , 該 如 何 拿 捏 效 率 與 安 全 的 平 衡 槓<br />

桿 , 將 會 是 高 鐵 發 展 成 功 與 否 之 關 鍵 之 一 。5. 兩 岸 公 路 運 輸 發 展 趨<br />

勢 課 題 探 討<br />

5.<br />

(1) 大 陸 「7918 網 」 計 畫 中 所 規 劃 的 京 臺 高 速 公 路 , 從 車 輛 法 規 面 探 討<br />

可 行 性 。<br />

(2) 基 於 節 能 減 碳 及 達 到 收 費 的 公 平 性 , 未 來 高 快 速 道 路 收 費 系 統 兩 岸 應<br />

朝 向 全 面 電 子 計 程 收 費 的 方 向 發 展 , 達 到 走 多 少 、 載 多 少 、 收 多 少 的<br />

公 平 理 念 。<br />

(3) 兩 岸 如 何 在 公 共 汽 ( 電 ) 車 運 營 密 度 較 低 的 城 市 成 功 導 入 以 公 共 交 通<br />

為 發 展 導 向 的 運 輸 模 式 (TOD) 進 行 規 劃 。<br />

(4) 如 何 為 兩 岸 都 市 建 置 成 功 的 副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 做 好 最 後 一 哩 的 服 務 。<br />

(5) 探 討 兩 岸 公 共 運 輸 發 展 現 況 及 各 城 市 如 何 以 提 升 公 共 運 輸 使 用 率 為<br />

導 向 , 發 展 標 的 項 目 。<br />

6. 各 城 市 社 經 及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課 題 探 討<br />

(1) 觀 察 27 個 城 市 人 口 、 財 政 所 得 、 醫 療 服 務 和 車 輛 持 有 之 社 經 發 展 趨<br />

勢 , 發 現 人 口 方 面 , 多 數 城 市 因 自 然 增 加 率 呈 現 負 值 而 有 少 子 化 的 現<br />

象 ; 財 政 所 得 的 部 分 , 以 臺 北 、 臺 中 、 杭 州 、 南 京 、 昆 明 與 重 慶 有 政<br />

府 收 支 不 均 衡 之 現 象 ; 而 醫 療 服 務 的 部 分 , 從 每 萬 人 享 有 之 病 床 數 判


40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斷 , 以 深 圳 、 新 北 及 重 慶 為 資 源 嚴 重 不 足 ; 最 後 之 車 輛 持 有 課 題 的 部<br />

分 , 多 數 城 市 因 汽 車 機 車 持 有 數 過 高 , 引 發 交 通 與 環 境 之 外 部 性 為 主<br />

要 之 課 題 , 此 外 重 慶 與 哈 爾 濱 則 是 在 人 均 道 路 面 積 數 值 偏 低 , 反 映 了<br />

該 城 市 之 交 通 便 利 性 低 。<br />

(2) 發 現 大 陸 各 城 市 各 項 產 業 指 標 資 料 較 為 完 整 , 各 城 市 資 料 項 目 也 較 具<br />

一 致 性 。 在 強 大 的 競 爭 壓 力 下 , 各 城 市 每 年 都 會 出 版 該 城 市 年 鑑 , 藉<br />

以 檢 視 城 市 之 動 態 及 與 其 他 城 市 之 比 較 。 相 對 而 言 , 臺 灣 六 都 雖 然 未<br />

建 構 城 市 GDP 與 城 市 旅 遊 金 額 等 資 料 , 其 他 資 料 因 為 由 中 央 統 整 蒐<br />

集 , 除 了 各 項 資 料 具 備 嚴 謹 的 定 義 , 也 較 為 客 觀 。<br />

(3) 臺 商 投 資 方 面 , 累 計 件 數 或 金 額 目 前 依 然 是 以 上 海 居 首 , 未 來 上 海 也<br />

依 然 高 居 臺 商 最 有 意 願 投 資 的 城 市 榜 首 。 對 照 2011 年 臺 灣 電 機 電 子<br />

同 業 公 會 針 對 臺 商 投 資 意 願 的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 臺 商 認 為 將 各 項 投 資 環<br />

境 最 佳 的 城 市 包 括 本 計 畫 所 列 入 的 南 京 、 天 津 、 重 慶 、 成 都 、 青 島 ,<br />

而 投 資 環 境 最 差 的 城 市 則 包 括 哈 爾 濱 與 深 圳 。 而 投 資 產 業 別 方 面 , 在<br />

高 科 技 產 業 部 分 , 本 計 畫 所 含 括 之 前 十 大 臺 商 投 資 佈 局 之 城 市 , 依 序<br />

計 有 : 上 海 、 重 慶 、 杭 州 、 成 都 、 天 津 、 廈 門 、 南 京 與 北 京 。 在 傳 統<br />

產 業 的 部 分 , 依 序 計 有 : 重 慶 、 成 都 、 天 津 、 上 海 、 北 京 、 杭 州 及 廈<br />

門 。 在 服 務 產 業 的 部 分 , 則 依 序 計 有 : 上 海 、 北 京 、 杭 州 、 廈 門 、 大<br />

連 、 成 都 、 青 島 及 廣 州 。<br />

二 、 建 議<br />

1. 兩 岸 國 際 空 運 發 展 建 議<br />

(1) 鑑 於 國 際 樞 紐 機 場 競 爭 日 益 激 烈 趨 勢 下 , 應 儘 速 建 立 我 國 定 期 整 體 規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05<br />

劃 機 制 與 加 強 執 行 力 , 並 規 劃 因 應 策 略 。<br />

(2) 政 府 在 研 擬 空 運 系 統 發 展 相 關 策 略 時 , 必 須 要 特 別 考 量 兩 岸 空 運 往 來<br />

之 客 貨 運 需 求 。<br />

(3) 鑑 於 國 際 樞 紐 機 場 競 爭 日 益 激 烈 趨 勢 下 , 規 劃 兩 岸 航 網 佈 局 與 優 化 ,<br />

配 合 大 陸 高 鐵 服 積 極 開 拓 大 陸 二 線 機 場 市 場 , 應 是 未 來 拓 展 兩 岸 航 網<br />

服 務 值 得 思 考 之 方 向 。<br />

(4) 因 應 海 西 特 區 開 發 強 化 與 提 升 「 小 三 通 」 服 務 容 量 。<br />

(5) 建 議 政 府 應 結 合 航 空 公 司 的 機 隊 、 航 網 以 及 大 陸 的 物 流 、 鐵 公 路 以 及<br />

產 業 , 規 劃 兩 岸 物 流 發 展 。<br />

(6) 建 議 航 空 業 者 進 行 同 業 聯 盟 , 甚 至 與 產 業 界 進 行 異 業 聯 盟 , 強 化 兩 岸<br />

航 空 業 者 交 流 , 增 加 國 際 競 爭 力 。<br />

(7) 政 府 應 強 化 與 大 陸 之 航 權 談 判 , 爭 取 兩 岸 空 貨 運 輸 延 遠 航 權 開 放 天 空<br />

協 議 。<br />

(8) 考 量 臺 商 產 業 西 進 及 大 陸 臨 空 經 濟 區 發 展 , 研 擬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協 助<br />

臺 商 擴 大 市 場 。<br />

2. 兩 岸 國 際 海 運 發 展 建 議<br />

(1) 由 於 貨 櫃 運 輸 正 朝 綜 合 物 流 服 務 發 展 , 故 港 口 亦 應 隨 之 轉 化 為 綜 合 物<br />

流 中 心 。 目 前 兩 岸 間 航 線 十 分 密 集 , 運 能 遠 大 於 運 量 , 除 進 出 口 貨 物<br />

運 輸 外 , 尚 有 相 當 餘 裕 能 量 可 供 發 展 兩 岸 間 貨 櫃 轉 口 及 物 流 作 業 。<br />

(2) 轉 口 首 要 注 重 時 間 成 本 , 尤 以 港 口 作 業 效 率 ( 裝 卸 量 /hr) 及 停 留 時 間 影


40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響 便 捷 調 度 最 鉅 , 建 議 改 善 港 口 周 遭 產 業 進 駐 環 境 , 爭 取 大 陸 港 口 物<br />

流 市 場 , 並 以 加 值 再 出 口 之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爭 取 為 兩 岸 配 銷 中 心 。<br />

(3) 海 西 與 臺 灣 港 口 之 競 合 主 要 係 爭 取 轉 口 櫃 , 廈 門 港 目 前 優 惠 措 施 已 將<br />

臺 中 港 視 為 其 合 作 港 口 , 與 高 雄 港 則 存 在 競 爭 關 係 。<br />

(4) 發 展 大 陸 二 線 港 口 與 臺 灣 之 航 線 , 惟 此 舉 將 影 響 大 陸 主 要 港 口 之 貨<br />

源 ; 建 議 探 討 水 水 轉 運 以 提 升 臺 灣 港 口 運 量 及 物 流 作 業 。<br />

(5) 為 提 升 港 埠 之 經 營 彈 性 及 競 爭 力 ,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由 總 統 公 佈<br />

「 國 營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條 例 」, 變 更 「 航 港 體 制 」 為 「 政 企 分<br />

離 」。 該 條 例 第 2 條 第 5 項 授 予 港 務 公 司 投 資 、 轉 投 資 或 經 營 國 內 、<br />

外 相 關 事 業 之 權 限 , 以 建 立 港 口 網 路 之 經 營 彈 性 ; 未 來 港 務 公 司 如 仍<br />

受 政 府 採 購 法 限 制 , 將 可 能 導 致 商 業 競 爭 力 下 降 。<br />

3. 兩 岸 鐵 路 運 輸 發 展 建 議<br />

(1) 除 北 高 兩 市 已 完 成 捷 運 營 運 外 , 臺 中 、 桃 園 ( 機 場 捷 運 線 ) 等 亦 積 極 興<br />

建 施 工 中 。 考 量 臺 灣 六 都 為 提 昇 城 市 交 通 運 輸 競 爭 力 情 形 下 , 未 來 對<br />

捷 運 之 需 求 , 應 可 預 期 , 故 政 府 研 擬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與 政 策 , 應 審 慎 為<br />

之 , 以 兼 顧 六 都 各 都 市 城 市 交 通 運 輸 競 爭 力 的 發 展 與 穩 定 。<br />

(2) 對 於 大 陸 高 鐵 急 速 興 建 , 結 果 雖 領 先 世 界 , 惟 科 學 技 術 與 管 理 制 度 ,<br />

未 能 同 步 發 展 , 造 成 溫 州 事 故 。 兩 岸 應 針 對 車 輛 製 造 、 維 修 、 管 理 制<br />

度 與 認 證 等 加 強 合 作 , 共 同 提 高 行 車 安 全 。<br />

(3) 臺 灣 高 速 鐵 路 之 經 營 , 運 輸 能 力 與 服 務 品 質 已 受 大 眾 之 肯 定 。 惟 始 終<br />

受 運 量 不 足 之 財 務 問 題 所 困 擾 , 建 議 可 透 過 票 價 促 銷 策 略 吸 引 更 多 民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07<br />

眾 搭 乘 , 以 提 高 運 量 外 , 另 一 方 面 則 可 結 合 站 區 週 邊 土 地 開 發 , 以 增<br />

裕 營 收 。<br />

(4) 臺 灣 鐵 路 方 面 , 在 西 部 運 輸 走 廊 , 為 配 合 高 鐵 骨 幹 運 輸 , 應 轉 形 為 相<br />

鄰 兩 至 三 個 都 會 區 間 之 中 短 途 運 輸 , 並 做 好 與 高 鐵 接 駁 中 轉 之 無 縫 運<br />

輸 ; 而 其 主 要 運 量 來 自 西 部 六 大 都 會 區 之 旅 遊 通 勤 旅 次 , 因 此 , 應 加<br />

強 都 會 區 域 內 之 捷 運 化 功 能 , 採 密 集 發 車 , 吸 引 乘 客 增 加 運 量 , 以 增<br />

裕 營 收 。<br />

(5) 未 來 軌 道 運 輸 之 發 展 , 尤 其 是 高 鐵 與 捷 運 , 將 更 形 快 速 , 故 應 健 全 對<br />

軌 道 系 統 之 法 規 與 監 理 制 度 , 以 確 保 軌 道 行 車 安 全 。<br />

(6) 臺 灣 高 鐵 成 功 經 驗 與 技 術 輸 出 大 陸 , 並 積 極 佈 局 臺 灣 高 鐵 技 術 西 進 印<br />

度 。<br />

4. 兩 岸 公 路 運 輸 發 展 建 議<br />

(1) 基 於 節 能 減 碳 及 達 到 收 費 的 公 平 性 , 未 來 國 道 、 快 速 道 路 收 費 系 統 ,<br />

兩 岸 應 朝 向 全 面 電 子 計 程 收 費 的 方 向 發 展 , 且 因 應 國 道 收 費 站 及 地 磅<br />

站 因 電 子 計 程 收 費 的 拆 除 , 對 通 行 於 國 道 的 載 貨 車 輛 , 更 應 落 實 車 輛<br />

載 重 計 的 精 準 化 及 校 估 檢 視 流 程 , 使 載 貨 車 輛 在 通 行 國 道 時 無 須 停 車<br />

或 低 速 過 磅 , 且 以 自 車 載 重 計 量 測 值 作 為 電 子 收 費 系 統 收 費 基 準 , 達<br />

到 走 多 少 、 載 多 少 、 收 多 少 的 公 平 理 念 。<br />

(2) 在 兩 岸 制 度 未 健 全 的 狀 況 下 , 若 京 台 高 速 公 路 先 行 建 設 開 放 通 行 , 恐<br />

會 造 成 建 設 成 本 過 大 無 法 回 收 的 窘 境 。 未 來 兩 岸 應 先 針 對 各 自 車 輛 相<br />

關 規 範 先 行 討 論 後 , 再 行 規 劃 。 特 別 是 排 放 標 準 方 面 , 未 來 應 效 法 歐


40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洲 , 逐 日 提 倡 至 歐 Ⅳ、Ⅴ 等 級 , 訂 定 一 致 的 標 準 。<br />

(3) 未 來 臺 灣 與 大 陸 公 共 汽 ( 電 ) 車 運 營 密 度 較 低 的 城 市 皆 應 積 極 推 動 以<br />

公 共 交 通 為 發 展 導 向 的 運 輸 模 式 , 強 化 公 共 汽 車 運 營 路 線 的 普 及 性 ,<br />

降 低 大 眾 運 輸 旅 行 及 轉 乘 時 間 , 提 升 公 共 運 輸 運 載 效 率 。 在 客 運 車 輛<br />

方 面 , 建 議 日 後 所 採 購 的 車 輛 應 採 購 具 有 清 潔 車 輛 技 術 或 使 用 清 潔 新<br />

能 源 的 車 型 為 主 , 有 效 達 成 大 眾 運 輸 低 碳 城 市 的 理 念 。<br />

(4) 在 最 後 一 哩 服 務 方 面 , 未 來 兩 岸 可 結 合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及 計 程 車 共 乘<br />

服 務 , 縮 短 旅 行 時 間 和 提 升 旅 次 旅 行 便 利 性 , 成 功 提 升 公 共 運 輸 使 用<br />

比 例 , 達 到 低 碳 運 輸 綠 色 交 通 的 目 標 。<br />

(5) 因 兩 岸 在 計 程 車 的 議 題 上 有 互 補 的 關 係 , 未 來 兩 岸 可 針 對 計 程 車 議 題<br />

進 行 意 見 交 換 , 相 互 吸 收 各 自 的 優 點 , 借 鏡 各 自 的 缺 點 進 行 改 善 , 以<br />

利 兩 岸 副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日 趨 健 全 。<br />

參 考 文 獻<br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 亞 洲 及 大 陸 運 輸 發 展 趨 勢 研 究 (1/2)」 期 末 報<br />

告 ,2011 年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09<br />

加 強 台 灣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管 理<br />

∗<br />

胡 思 聰<br />

摘 要<br />

第 70 億 人 口 2011 年 10 月 31 日 誕 生 , 全 球 每 秒 增 加 2.6 人 ,14 年<br />

後 將 達 80 億 人 口 , 資 源 分 配 不 足 與 永 續 利 用 問 題 將 日 益 嚴 重 。 台 灣 地 區<br />

雖 人 口 增 加 稍 緩 , 但 人 口 密 度 仍 高 , 都 市 發 展 與 國 土 管 理 面 臨 新 的 考 驗 。<br />

極 端 氣 象 等 天 災 因 素 以 及 人 為 開 發 建 設 的 影 響 , 也 造 成 國 土 環 境 、 生 態<br />

資 源 的 實 質 變 遷 。 因 此 力 行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與 強 化 資 源 生 態 管 理 策 略 , 才<br />

能 促 進 我 國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利 用 。<br />

一 、 前 言<br />

2011 年 10 月 31 日 聯 合 國 人 口 基 金 會 (UNFPA) 宣 布 , 地 球 第 70 億 人<br />

口 誕 生 , 同 時 預 測 全 球 每 秒 增 加 2.6 人 ,14 年 後 將 突 破 80 億 人 ; 地 球 環<br />

境 的 承 載 力 負 荷 及 人 類 的 挑 戰 都 將 面 臨 更 嚴 峻 的 考 驗 。 在 此 同 時 , 台 灣<br />

地 區 的 環 境 面 , 除 人 口 增 加 稍 緩 , 但 都 市 發 展 與 環 境 壓 力 將 面 臨 新 的 挑<br />

戰 。 尤 其 必 須 儘 早 規 劃 在 極 端 氣 象 等 天 災 因 素 造 成 環 境 地 形 地 貌 的 改<br />

變 , 以 及 人 為 開 發 建 設 造 成 的 生 態 變 化 與 國 土 開 發 問 題 , 加 強 節 能 減 碳<br />

策 略 的 布 局 , 才 能 因 應 未 來 的 環 境 資 源 經 營 管 理 。<br />

COP 17 原 本 被 世 界 各 國 矚 目 , 期 待 能 有 新 的 協 定 可 以 續 接 <strong>2012</strong> 年<br />

∗<br />

胡 思 聰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永 續 發 展 組 副 研 究 員 。


41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底 到 期 的 《 京 都 議 定 書 》 承 諾 期 。 但 由 於 世 界 經 濟 普 遍 不 景 氣 、 歐 債 危<br />

局 等 影 響 , 以 及 已 開 發 國 家 與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相 持 , 結 論 採 取 緩 兵 之 計 ,<br />

先 將 京 都 議 定 書 第 二 階 段 承 諾 期 與 目 標 訂 在 2013 至 2017 年 , 細 節 則 放<br />

在 2015 年 定 案 。 從 好 的 觀 點 看 , 目 前 全 球 的 減 碳 策 略 , 對 於 我 國 能 源 政<br />

策 及 節 能 減 碳 承 諾 並 無 立 即 性 的 挑 戰 ; 但 從 不 好 的 觀 點 看 , 台 灣 地 區 其<br />

實 是 氣 候 變 遷 下 的 高 度 風 險 國 度 , 全 球 性 的 以 拖 待 變 事 實 上 不 利 我 們 的<br />

生 存 發 展 。<br />

民 國 40 年 代 以 前 , 台 灣 地 區 以 農 林 業 為 主 , 山 林 生 態 或 有 改 變 、 環<br />

境 衛 生 或 有 不 善 , 但 化 學 性 污 染 相 對 極 少 。50 年 代 台 灣 經 濟 開 始 飛 躍 ,<br />

尤 其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實 施 引 進 外 資 , 先 後 有 肥 料 、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及 塑 膠 在<br />

台 投 產 及 移 轉 關 鍵 技 術 , 使 我 國 GDP 常 保 二 位 數 的 增 加 。 民 國 60 年 代 ,<br />

國 際 政 治 風 雲 詭 譎 加 上 石 油 危 機 油 價 暴 漲 , 經 濟 成 長 率 一 度 銳 減 為<br />

1.86%; 政 府 推 出 的 十 大 建 設 , 讓 台 灣 保 有 維 持 經 濟 及 因 應 國 際 變 局 的 動<br />

能 , 但 也 加 速 了 台 灣 地 區 環 境 狀 態 的 微 妙 變 化 。<br />

70 年 代 科 學 園 區 開 啟 了 台 灣 的 科 技 產 業 , 引 進 半 導 體 產 業 、 開 創 台<br />

灣 的 科 技 經 濟 新 發 展 , 使 台 灣 地 區 各 項 層 面 都 脫 胎 換 骨 。 這 些 社 會 、 產<br />

業 與 經 濟 的 變 化 , 則 促 進 了 環 境 保 護 理 念 的 開 展 ; 也 開 啟 了 反 公 害 訴 求<br />

與 抗 爭 的 社 會 運 動 , 促 使 政 府 重 視 環 境 品 質 的 維 護 。 是 以 行 政 院 於 71 年<br />

1 月 在 衛 生 署 轄 下 設 了 環 境 保 護 局 , 統 合 污 染 防 治 與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 76<br />

年 8 月 升 格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專 責 主 管 機 關 成 立 迄 今 30 年 整 。<br />

二 、 台 灣 環 境 變 遷 狀 況<br />

台 灣 地 區 環 境 狀 態 的 變 化 , 在 1999 年 之 後 有 加 劇 的 趨 勢 , 那 是 因 為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11<br />

88 年 發 生 不 幸 的 百 年 大 地 震 、 震 碎 了 大 地 表 層 , 其 後 連 年 發 生 豪 大 雨 引<br />

發 的 洪 水 、 土 石 流 、 走 山 災 害 , 使 台 灣 地 區 除 了 國 際 金 融 衰 退 影 響 及 政<br />

治 紛 擾 之 外 , 還 要 擔 心 環 境 災 變 頻 仍 的 隱 憂 。 這 所 有 的 自 然 因 素 與 人 為<br />

因 素 , 應 該 都 反 映 在 台 灣 的 環 境 管 理 績 效 與 指 標 上 。<br />

透 過 環 境 污 染 改 善 與 管 理 的 努 力 , 表 現 在 環 境 指 標 與 環 境 品 質 的 增<br />

進 上 :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的 改 善 , 全 國 主 要 河 川 四 項 水 質 指 標 達 成 率 , 由 民<br />

國 96 年 的 26% 上 升 至 100 年 50%; 而 推 動 現 地 (in situ) 處 理 及 加 強 稽 查<br />

管 制 、 緊 急 應 變 及 污 染 物 削 減 等 措 施 , 已 完 成 的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設 施 達 93<br />

處 , 每 日 可 處 理 水 量 54 萬 公 噸 , 與 生 態 工 程 法 連 結 應 用 , 對 污 染 改 善 極<br />

具 功 效 。 資 源 回 收 率 至 100 年 底 已 提 升 至 50%;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量 降<br />

低 為 0.48 公 斤 ; 而 垃 圾 焚 化 底 渣 的 再 利 用 率 提 升 至 80%。 空 氣 品 質 不 良<br />

比 率 由 四 年 前 的 4.02% 降 至 100 年 的 約 2.36%( 未 扣 除 沙 塵 暴 ), 顯 示 不 良<br />

比 率 有 所 改 善 , 顯 示 空 氣 品 質 改 善 工 作 獲 得 顯 著 成 效 。<br />

唯 檢 視 台 灣 地 區 環 境 與 社 經 主 要 指 標 , 發 現 除 了 廢 棄 物 減 量 達<br />

48.4% 及 其 妥 善 處 理 率 99.97% 有 顯 著 績 效 ,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率 42.08% 差<br />

強 人 意 外 ; 其 他 環 境 品 質 指 標 如 公 共 下 水 道 普 及 率 25.7%、 有 害 事 業 廢<br />

棄 物 申 報 量 偏 低 、 汽 機 車 數 量 高 、 用 電 度 數 高 、 能 源 耗 用 量 大 、 碳 排 放<br />

量 增 加 … 等 , 顯 示 相 關 污 染 防 治 與 節 能 減 碳 努 力 , 都 被 經 濟 成 長 、 所 得<br />

增 加 所 帶 來 的 富 裕 消 費 成 長 率 抵 銷 ; 此 現 實 或 可 稱 為 「 初 富 期 環 保 功 效<br />

不 彰 症 候 群 」;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環 保 經 費 編 列 占 GDP 的 比 例 極 度 偏 低 ( 僅<br />

0.365%), 若 能 提 升 5 倍 以 上 量 能 , 相 信 一 定 可 以 跳 越 「 功 效 不 彰 」 的 障<br />

礙 點 , 使 環 境 污 染 改 善 速 率 與 經 濟 成 長 速 率 一 樣 亮 眼 。


41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三 、 資 源 利 用 與 保 育 亟 待 加 強<br />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的 自 然 保 留 區 共 有 20 處 , 是 由 農 業 委 員 會 依 據 自 然 文<br />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所 劃 定 公 告 , 總 面 積 約 64,477 公 頃 , 占 台 灣 面 積 1.9%; 野<br />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及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是 依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所 劃 定 公<br />

告 , 目 前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有 15 處 、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有 29 處 , 總<br />

保 護 面 積 達 320,399 公 頃 , 占 台 灣 面 積 9.1%; 國 家 公 園 目 前 有 8 處 , 是<br />

內 政 部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所 劃 定 公 告 , 總 面 積 約 362,155 公 頃 , 約 占 台 灣<br />

面 積 9.2%; 國 有 林 自 然 保 護 區 目 前 有 10 處 , 是 據 森 林 法 經 營 管 理 國 有<br />

林 之 需 要 及 台 灣 省 國 有 林 自 然 保 護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而 劃 設 , 總 面 積 約<br />

21771.64 公 頃 ( 部 份 區 域 並 公 告 劃 設 為 自 然 保 留 區 、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及<br />

國 家 公 園 )。<br />

各 類 型 保 護 區 總 面 積 約 為 70 萬 餘 公 頃 ( 扣 除 範 圍 重 疊 部 份 ), 約 占<br />

台 灣 陸 域 面 積 20%。 但 各 型 保 護 ( 留 ) 區 因 法 源 依 據 、 管 理 權 責 機 關 不 同 ,<br />

而 有 不 同 經 營 管 理 措 施 , 以 致 缺 乏 聯 貫 性 且 缺 乏 橫 向 聯 繫 通 報 系 統 。 即<br />

使 同 一 類 型 保 護 ( 留 ) 區 , 在 面 臨 區 位 環 境 、 面 積 、 保 護 對 象 差 異 及 管 理 單<br />

位 配 合 條 件 等 條 件 下 , 各 保 護 區 執 行 成 效 落 差 仍 極 大 ; 其 間 存 有 的 窒 礙<br />

難 行 原 因 , 或 因 外 在 地 方 壓 力 、 或 因 內 部 管 理 問 題 , 或 取 締 權 責 未 明 等 。<br />

期 待 行 政 院 完 成 組 織 再 造 後 , 各 部 會 整 併 業 務 之 後 , 問 題 能 夠 迎 刃 而 解 。<br />

四 、 國 土 開 發 管 制 須 全 面 檢 討<br />

長 期 以 來 , 山 區 坡 地 不 當 濫 墾 以 種 植 茶 葉 、 檳 榔 、 高 山 蔬 果 等 的 情<br />

事 極 多 , 不 但 破 壞 了 大 自 然 生 態 系 統 的 平 衡 , 也 造 成 原 有 山 溝 、 野 溪 等<br />

自 然 排 水 系 統 , 在 開 墾 整 地 過 程 中 被 湮 沒 或 改 道 , 而 隱 伏 遇 雨 崩 塌 及 產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13<br />

生 土 石 流 的 破 壞 臨 界 點 。 野 溪 的 治 理 與 土 地 超 限 利 用 , 一 直 是 國 土 開 發<br />

管 理 亟 待 加 強 的 一 環 。<br />

其 次 在 沿 海 地 區 的 問 題 , 由 於 過 去 長 期 濫 墾 養 殖 地 及 超 抽 地 下 水 ,<br />

因 此 造 成 地 層 下 陷 與 海 水 倒 灌 。 而 海 水 倒 灌 , 也 造 成 了 耕 地 鹽 化 , 沖 垮<br />

魚 塭 , 使 養 殖 魚 蝦 等 水 產 品 流 失 , 除 造 成 地 力 耗 竭 及 污 染 , 也 使 民 眾 財<br />

產 生 命 受 損 , 衍 生 社 會 經 濟 問 題 與 社 會 救 助 的 負 擔 。 此 外 , 濱 海 地 區 有<br />

許 許 多 多 開 發 行 為 , 無 論 是 觀 光 渡 假 村 或 遊 樂 園 建 遊 憩 設 施 、 建 工 業 區 、<br />

建 電 廠 、 建 港 、 闢 機 場 、 或 設 突 堤 護 岸 工 程 , 等 土 地 利 用 活 動 , 如 果 區<br />

位 不 宜 、 規 劃 設 計 失 當 或 開 發 過 度 、 違 法 使 用 , 勢 必 嚴 重 改 變 海 岸 地 形 ,<br />

造 成 侵 蝕 甚 或 國 土 流 失 , 致 使 原 有 生 物 之 棲 息 地 消 失 , 天 然 資 源 銳 減 。<br />

另 外 , 台 灣 沿 海 自 然 海 岸 因 開 發 或 過 去 以 人 工 海 岸 所 取 代 , 因 此 沙<br />

丘 、 海 灘 、 珊 瑚 礁 及 原 生 海 岸 林 等 被 破 壞 或 消 失 情 況 嚴 重 , 除 減 少 自 然<br />

海 岸 及 遊 憩 景 觀 外 , 並 因 此 造 成 海 陸 間 的 緩 衝 區 消 失 , 易 於 使 沿 海 暴 潮<br />

風 浪 侵 襲 , 造 成 無 謂 的 災 情 。<br />

五 、 永 續 環 境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建 議<br />

( 一 ) 儘 速 建 立 台 灣 生 態 保 育 網 絡<br />

由 新 成 立 的 環 境 資 源 部 主 管 並 整 合 保 護 區 系 統 , 以 統 一 事 權 , 並 確<br />

定 各 種 保 護 區 之 適 用 特 別 法 , 以 避 免 法 令 競 合 。 建 立 台 灣 的 生 態 保 育 網<br />

絡 , 設 置 中 央 山 脈 保 育 軸 , 以 保 護 國 有 林 為 核 心 , 整 合 國 家 公 園 、 各 類<br />

保 護 區 、 水 源 地 區 , 加 上 海 岸 , 以 及 海 洋 資 源 保 護 區 , 形 成 一 個 整 體 網<br />

絡 系 統 , 使 台 灣 成 為 保 育 大 國 。 此 外 , 更 要 尊 重 保 護 區 內 原 住 民 權 益 ,<br />

以 保 護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


41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 二 ) 加 強 退 化 土 地 之 復 育 及 再 利 用<br />

過 去 因 廢 耕 、 休 耕 或 失 當 的 土 地 利 用 , 造 成 土 地 品 質 下 降 、 生 產 力<br />

降 低 的 地 區 , 應 儘 速 制 止 土 地 退 化 、 地 力 耗 竭 之 惡 化 , 農 地 主 管 機 關 須<br />

加 速 退 化 土 地 之 復 育 及 再 利 用 。 尤 其 農 地 所 提 供 的 生 態 功 能 必 須 先 做 完<br />

整 的 評 估 , 而 且 必 須 透 過 完 整 的 國 土 現 況 調 查 與 規 劃 。 農 地 作 為 農 業 生<br />

產 用 地 的 功 能 可 隨 糧 作 的 需 求 不 同 而 變 , 但 是 保 護 農 地 生 態 功 能 、 必 須<br />

維 持 積 極 農 業 使 用 之 土 地 ; 並 以 擴 大 農 場 規 模 , 建 立 農 業 專 業 經 營 權 與<br />

所 有 權 分 離 制 度 ; 限 制 農 地 細 分 、 獎 勵 農 地 單 一 繼 承 ; 推 動 具 經 濟 價 值<br />

的 精 緻 農 業 與 觀 光 農 場 。<br />

( 四 ) 重 視 海 岸 保 護 與 防 護 計 畫<br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本 於 兼 顧 海 岸 土 地 之 保 護 、 防 護 與 使 用 開 發 原 則 ,<br />

就 海 岸 生 態 特 性 、 社 經 發 展 需 要 , 對 濱 海 陸 地 及 近 岸 海 域 之 水 土 資 源 ,<br />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 訂 定 海 岸 管 理 計 畫 , 依 使 用 分 區 特 性 加 以 管 理 , 透 過 海<br />

岸 分 區 ( 保 護 區 、 防 護 區 、 發 展 許 可 區 ) 發 展 方 針 與 管 理 原 則 之 確 立 ,<br />

有 效 指 導 下 級 計 畫 之 訂 定 執 行 , 健 全 海 岸 管 理 及 復 育 工 作 。 各 主 管 機 關<br />

應 依 整 體 海 岸 管 理 計 畫 劃 定 海 岸 保 護 區 與 防 護 區 , 限 制 海 岸 土 地 之 開 發<br />

利 用 。 此 外 , 應 儘 可 能 復 育 遭 破 壞 的 重 要 海 岸 資 源 。<br />

( 五 ) 健 全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 避 免 開 發 環 境 敏 感 地 區<br />

災 害 防 救 法 十 二 年 前 即 通 過 立 法 , 也 成 立 了 中 央 至 地 方 層 層 級 的 災<br />

害 防 救 組 織 ; 但 因 受 限 整 合 不 足 、 各 單 位 應 變 組 織 平 時 缺 乏 聯 繫 , 加 上<br />

人 力 、 設 備 各 異 , 災 害 防 救 功 能 未 能 確 實 發 揮 。 因 此 , 應 該 儘 速 完 成 各<br />

類 防 災 計 畫 , 並 活 化 組 織 功 能 , 加 強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才 能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15<br />

功 能 , 以 降 低 災 害 損 失 。<br />

另 一 方 面 , 應 加 強 災 害 監 測 預 警 系 統 及 避 讓 災 害 威 脅 , 不 要 向 大 自<br />

然 挑 釁 ; 避 免 與 水 、 與 山 爭 地 , 避 免 開 發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 加 強 陡 坡 及 生<br />

態 敏 感 地 區 的 管 理 , 以 維 持 自 然 環 境 系 統 。 任 何 開 發 行 為 於 開 發 前 應 進<br />

行 對 地 質 影 響 之 調 查 , 地 質 脆 弱 、 具 潛 在 危 險 之 地 區 應 嚴 禁 開 發 , 減 少<br />

人 為 災 害 , 減 輕 天 然 災 害 影 響 層 面 , 確 保 國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海 域 方 面 ,<br />

應 持 續 檢 討 海 域 災 害 救 難 之 體 制 , 劃 設 潛 在 災 害 地 區 , 建 立 防 災 對 策 。<br />

( 六 ) 嚴 格 管 制 山 坡 地 開 發 與 國 土 保 安<br />

整 合 山 坡 地 保 育 開 發 利 用 相 關 法 令 及 執 行 機 制 , 並 改 進 審 議 制 度 ,<br />

例 如 : 釐 清 中 央 、 地 方 、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監 督 範 圍 ; 明 定 審 議<br />

組 織 、 程 序 、 權 責 及 技 術 審 議 委 託 外 審 辦 法 ; 有 效 落 實 開 發 許 可 制 。 尤<br />

其 應 山 坡 地 安 檢 工 作 制 度 化 ( 例 如 , 訂 定 山 坡 地 安 檢 執 行 辦 法 、 確 認 山<br />

坡 地 安 檢 修 繕 補 強 責 任 及 訂 定 管 理 維 護 罰 則 ), 並 研 議 設 置 監 測 系 統 ; 改<br />

進 既 有 山 坡 地 社 區 管 理 維 護 組 織 及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 輔 導 山 坡 地 開 發 地 區<br />

辦 理 安 全 檢 查 , 建 立 山 坡 地 管 理 組 織 。 加 強 地 方 政 府 權 責 , 尤 其 是 有 關<br />

山 坡 地 利 用 、 道 路 建 設 等 應 加 強 環 境 監 督 與 管 理 , 設 置 國 土 保 安 警 察 ,<br />

嚴 格 落 實 取 締 濫 墾 、 濫 伐 工 作 , 山 坡 地 的 定 期 攝 影 存 證 , 禁 止 超 抽 地 下<br />

水 , 嚴 格 取 締 , 確 保 能 回 注 地 下 之 水 源 。<br />

( 七 ) 建 制 環 境 資 訊 庫 及 監 測 系 統<br />

政 府 應 積 極 完 成 國 土 資 源 調 查 並 強 化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與 監 測 , 包 括 對<br />

環 境 資 源 分 佈 現 況 與 承 載 量 僅 行 調 查 , 並 制 定 合 理 指 標 , 妥 善 保 育 管 理 ;<br />

建 立 數 位 化 的 國 土 資 源 與 監 測 系 統 , 監 測 國 土 使 用 變 化 。 另 外 , 應 整 合


41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各 國 土 調 查 相 關 機 關 , 如 地 質 、 地 形 、 氣 象 、 水 文 、 海 洋 及 土 地 利 用 等<br />

資 料 , 利 用 航 測 、 遙 測 、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 衛 星 偵 測 等 調 查 工 具 , 建 立 完<br />

整 的 資 料 庫 並 定 期 更 新 。<br />

( 八 )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完 整 與 永 續<br />

台 灣 地 區 擁 有 許 多 原 生 物 種 , 由 於 生 物 多 樣 性 是 人 類 社 會 賴 以 生 存<br />

及 發 展 的 基 礎 , 也 是 農 、 林 、 漁 、 牧 各 種 產 業 經 營 的 主 要 對 象 。 因 此 ,<br />

維 護 生 物 的 多 樣 化 維 持 當 代 人 的 利 益 及 滿 足 後 待 人 之 需 要 與 發 展 , 推 動<br />

經 濟 發 展 時 , 應 整 體 評 估 、 前 瞻 規 劃 , 推 動 生 物 多 樣 性 之 研 究 , 優 先 考<br />

量 生 態 保 育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存 , 強 化 自 然 保 育 立 法 與 執 法 工 作 , 嚴 格 管<br />

制 外 來 種 進 口 , 限 制 特 有 種 出 口 , 以 維 護 台 灣 生 物 多 樣 性 之 完 整 。 加 強<br />

我 國 多 樣 化 永 續 性 與 利 用 之 研 究 , 以 保 障 國 家 生 物 資 源 及 生 化 科 技 的 利<br />

基 。<br />

六 、 結 論<br />

台 灣 地 區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與 地 質 、 地 形 因 素 等 的 影 響 , 每 年 颱 風 、 洪<br />

水 與 地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的 發 生 相 當 頻 繁 。 而 每 當 風 雨 成 災 , 強 大 的 摧 毀 力<br />

道 與 災 情 , 都 給 國 人 內 心 刻 劃 下 難 以 磨 滅 的 痛 楚 。 從 環 境 經 營 管 理 的 觀<br />

點 檢 視 , 過 去 高 山 地 區 敏 感 地 形 的 超 限 利 用 及 過 度 開 發 , 是 植 被 破 壞 、<br />

水 土 流 失 , 造 成 水 土 洪 氾 的 直 接 因 素 。 因 此 高 冷 蔬 菜 、 溫 帶 水 果 種 植 ,<br />

以 及 旅 遊 休 閒 產 業 區 位 分 布 的 合 宜 性 問 題 , 都 顯 示 政 府 各 部 門 的 土 地 管<br />

理 策 略 有 改 弦 更 撤 的 迫 切 性 。 加 倍 重 視 國 土 經 營 管 理 , 而 且 必 須 落 實 到<br />

環 境 政 策 的 執 行 面 , 我 們 的 環 境 才 不 會 一 再 遭 災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17<br />

此 外 , 過 去 由 於 我 們 國 土 規 劃 及 土 地 利 用 執 行 面 上 也 有 偏 失 , 導 致<br />

我 們 有 著 極 為 鬆 散 的 國 土 保 安 與 利 用 管 理 措 施 , 才 讓 天 然 災 變 情 勢 演 變<br />

得 愈 來 愈 可 怕 。 尤 其 氣 候 變 遷 導 致 的 環 境 災 害 , 目 前 主 流 學 說 以 二 氧 化<br />

碳 排 放 及 大 氣 濃 度 中 溫 室 氣 體 增 加 歸 因 , 並 且 衍 生 了 節 能 減 碳 的 主 流 策<br />

略 。 由 於 我 國 二 氧 化 碳 排 名 居 前 20 左 右 , 且 以 貿 易 外 銷 為 經 濟 命 脈 , 容<br />

易 受 到 國 際 環 境 規 約 的 影 響 。 因 此 加 強 落 實 國 家 環 境 政 策 , 加 強 減 碳 與<br />

植 林 , 對 於 高 山 地 區 土 地 開 發 利 用 與 保 育 , 必 須 要 訂 定 管 理 策 略 與 規 範 ,<br />

才 可 確 保 國 土 環 境 的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br />

七 、 參 考 文 獻<br />

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白 皮 書 100 年 版 2011.12.<br />

2.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都 市 及 區 域 發 展 統 計 彙 編 100 年 版<br />

<strong>2012</strong>.1<br />

3. 包 宗 和 陳 泰 然 主 編 氣 候 變 遷 對 台 灣 總 體 安 全 的 衝 擊 2010.8<br />

4.Anthony Giddens 著 ; 高 忠 義 、 黃 煜 文 譯 氣 候 變 遷 政 治 學 2011.5<br />

5.Nicolas Stern 著 ; 鄭 麗 文 譯 全 球 新 政 2009.12<br />

6. 蕭 新 煌 、 朱 雲 鵬 、 蔣 本 基 、 劉 小 如 、 紀 駿 傑 、 林 俊 全 合 著 ,<br />

永 續 台 灣 2011, 天 下 文 化 書 坊 2003.2◢


41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19<br />

未 來 我 國 移 動 源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減<br />

量 之 策 略 探 討<br />

∗<br />

黃 心 華<br />

目 前 我 國 的 機 動 車 輛 數 已 超 過 2100 萬 輛 , 依 據 能 源 局 公 布 之 資 料 顯<br />

示 , 運 輸 部 門 之 能 源 消 耗 ( 以 用 油 當 量 計 算 ) 佔 我 國 整 體 能 耗 量 的 13.9<br />

%, 在 「 國 內 運 輸 」 領 域 的 能 耗 中 , 約 有 95% 的 能 耗 是 用 於 公 路 運 輸 ,<br />

由 於 車 輛 引 擎 燃 燒 之 後 所 產 生 的 主 要 產 物 即 為 二 氧 化 碳 ( 其 他 傳 統 污 染<br />

物 的 重 量 比 例 相 對 較 少 ), 因 此 , 節 能 ( 減 少 能 耗 ) 與 減 碳 ( 減 少 二 氧 化<br />

碳 ) 排 放 , 可 視 為 一 體 之 兩 面 , 若 能 提 升 車 輛 對 於 燃 料 的 使 用 效 率 , 則<br />

代 表 在 同 樣 的 使 用 條 件 下 , 將 可 以 減 少 二 氧 化 碳 的 排 放 ; 另 一 方 面 , 降<br />

低 車 輛 的 總 行 駛 里 程 , 則 代 表 在 現 有 的 車 輛 規 模 之 下 , 亦 可 以 達 成 減 少<br />

排 放 的 目 標 。<br />

在 推 行 車 輛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的 減 量 工 作 中 , 大 略 上 可 以 分 為 車 輛 銷 售<br />

前 與 銷 售 後 等 兩 個 層 面 來 進 行 著 手 , 在 車 輛 銷 售 前 的 層 面 , 主 要 由 法 規<br />

制 度 面 與 科 技 面 著 手 , 包 含 車 輛 的 技 術 改 進 、 牌 照 的 控 管 、 法 規 標 準 的<br />

訂 定 等 途 徑 ; 在 銷 售 後 的 層 面 , 主 要 以 改 變 車 主 的 使 用 ( 或 購 買 ) 行 為<br />

與 頻 率 為 主 , 包 括 各 種 的 稅 費 及 補 貼 政 策 手 段 來 加 以 達 成 。 當 然 , 其 基<br />

本 運 作 理 念 多 半 包 含 「 以 價 制 量 」, 或 「 設 定 使 用 條 件 」 的 原 理 , 藉 此 改<br />

變 原 有 的 平 衡 與 慣 性 。 這 些 政 策 工 具 包 含 : 分 區 管 制 、 分 時 管 制 、 車 牌<br />

管 制 、 通 行 證 制 度 、 交 通 擁 擠 費 、 用 路 稅 、 污 染 排 放 費 或 污 染 排 放 稅 ( 如<br />

∗<br />

黃 心 華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永 續 發 展 組 副 研 究 員 。


42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碳 稅 、 硫 稅 )、 燃 料 稅 ( 依 據 燃 料 消 費 的 多 寡 或 熱 量 的 多 寡 )、 車 輛 稅 ( 獲<br />

得 牌 照 、 使 用 牌 照 或 註 冊 牌 照 ), 以 及 其 他 附 加 政 策 ( 如 : 替 代 燃 料 的 補<br />

貼 、 節 能 車 輛 的 優 惠 、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的 優 惠 )。 雖 然 已 有 許 多 的 研 究 , 針<br />

對 上 述 措 施 進 行 探 討 , 但 多 數 的 關 注 焦 點 仍 在 於 「 在 何 種 環 境 下 , 採 取<br />

何 種 對 應 措 施 最 為 有 效 」、「 措 施 之 間 是 否 彼 此 相 斥 ? 是 否 有 最 佳 的 組 合<br />

選 項 ?」。<br />

本 文 擬 將 移 動 源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減 量 策 略 分 為 稅 費 制 度 的 評 析 、 車<br />

輛 技 術 的 提 升 、 新 燃 料 車 輛 的 推 廣 與 通 勤 條 件 的 改 善 進 行 論 述 。<br />

一 、 稅 費 制 度 的 層 面<br />

對 於 政 策 制 訂 者 而 言 , 在 決 策 過 程 中 有 幾 個 因 素 是 必 需 被 考 量 的 ,<br />

包 括 : 區 域 目 前 的 發 展 水 準 ? 問 題 的 型 式 ( 要 解 決 交 通 阻 塞 或 排 放 污<br />

染 ?)、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 達 成 目 標 的 途 徑 是 否 僅 有 固 定 的 模 式 ? 措 施 推 動<br />

的 成 本 為 何 ? 舉 例 而 言 , 成 熟 國 家 中 的 城 市 , 多 半 已 有 頻 繁 的 私 有 運 具<br />

使 用 習 慣 , 則 多 半 會 以 交 通 擁 擠 費 作 為 手 段 , 而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城 市 則 較<br />

無 上 述 情 況 , 但 仍 有 開 闢 財 源 的 壓 力 , 則 可 以 改 採 空 污 排 放 稅 來 施 行 。<br />

此 外 , 在 缺 乏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 或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亟 需 扶 植 的 階 段 , 許 多 的<br />

附 加 獎 勵 措 施 ( 如 : 替 代 燃 料 的 補 貼 或 節 能 車 輛 的 獎 勵 ), 往 往 會 增 加 車<br />

輛 數 目 或 使 用 頻 率 , 在 整 體 效 益 的 衡 量 之 間 , 更 是 需 要 決 策 者 的 智 慧 。<br />

但 在 政 策 的 訂 定 上 , 利 用 各 項 管 制 稅 費 工 具 將 會 影 響 民 眾 選 擇 不 同<br />

運 具 時 的 「 思 考 權 重 」, 但 這 種 思 考 權 重 對 於 不 同 等 級 的 收 入 族 群 而 言 ,<br />

往 往 大 不 相 同 , 因 此 造 成 部 份 人 士 的 批 評 ( 例 如 , 對 於 進 入 都 市 核 心 區<br />

的 車 輛 收 費 , 往 往 可 以 使 高 所 得 者 享 受 更 高 品 質 的 都 市 區 域 行 駛 環 境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21<br />

但 卻 造 成 中 低 收 入 者 通 勤 的 不 便 與 交 通 花 費 的 增 加 ), 但 一 般 均 認 為 , 若<br />

政 府 能 將 各 項 管 制 稅 費 的 收 入 回 歸 到 大 眾 運 輸 的 建 設 , 則 這 樣 的 不 公 平<br />

性 可 以 進 一 步 被 降 低 。<br />

另 一 種 稅 費 工 具 則 是 與 燃 料 的 使 用 量 進 行 連 結 , 依 據 燃 料 使 用 的 多<br />

寡 進 行 課 稅 ( 隨 油 徵 收 ) 不 僅 可 視 為 一 種 導 正 運 輸 外 部 性 的 工 具 ( 如 :<br />

減 少 擁 塞 、 增 進 環 境 品 質 ), 長 遠 來 看 , 亦 可 引 導 民 眾 的 購 車 行 為 , 並 且<br />

由 於 其 規 則 簡 單 易 懂 , 不 需 要 太 多 的 行 政 執 行 成 本 , 同 時 可 以 將 許 多 很<br />

難 定 義 的 外 部 成 本 包 含 在 其 中 , 因 此 廣 被 各 地 區 所 採 用 , 但 必 須 注 意 的<br />

是 , 在 採 用 此 類 稅 費 工 具 時 , 必 須 特 別 重 視 低 收 入 族 群 基 本 能 源 需 求 的<br />

照 顧 , 因 為 許 多 研 究 就 顯 示 , 提 高 私 有 運 具 的 使 用 成 本 , 往 往 對 於 低 收<br />

入 族 群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最 大 , 其 原 因 在 於 低 收 入 族 群 的 運 具 選 擇 較 少 , 且<br />

通 勤 時 間 有 較 多 限 制 。 當 然 , 還 有 其 他 各 種 稅 費 措 施 , 但 一 般 而 言 , 越<br />

能 夠 與 實 際 污 染 排 放 量 ( 或 實 際 的 能 耗 量 ) 連 結 的 手 段 , 其 對 於 排 放 的<br />

抑 制 程 度 越 高 。 當 然 , 以 地 狹 人 籌 的 地 區 而 言 ( 如 香 港 和 新 加 坡 ), 則 必<br />

須 以 抑 制 車 輛 成 長 ( 增 加 車 輛 購 買 與 車 牌 取 得 的 難 度 ) 作 為 重 要 的 手 段 ,<br />

但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 若 僅 針 對 新 購 車 輛 實 施 新 稅 率 的 規 範 而 無 加 速 老 舊 車<br />

輛 淘 汰 的 配 套 措 施 , 則 民 眾 往 往 會 延 長 現 有 車 輛 使 用 期 限 、 改 為 購 置 中<br />

古 車 或 繼 續 使 用 能 耗 效 率 較 差 的 車 輛 , 如 此 則 會 將 減 碳 成 效 大 打 折 扣 。<br />

二 、 車 輛 技 術 的 提 升<br />

在 許 多 的 節 能 減 碳 作 為 當 中 , 透 過 車 輛 技 術 的 提 升 , 增 加 燃 油 效 率 ,<br />

亦 不 失 為 是 一 種 能 維 持 汽 車 產 業 的 發 展 、 維 持 民 眾 通 行 需 求 以 及 達 到 環<br />

保 、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等 三 大 目 標 的 聯 集 。 目 前 能 夠 明 顯 增 加 車 輛 行 駛 能 耗


42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表 現 的 技 術 便 是 變 速 箱 檔 位 的 增 加 , 透 過 更 多 的 檔 位 變 換 , 使 引 擎 能 在<br />

更 佳 的 條 件 下 運 轉 , 可 以 達 到 7~10% 以 上 的 節 能 效 率 , 尤 其 目 前 市 面<br />

上 許 多 國 產 小 客 車 的 變 速 箱 仍 僅 有 四 個 檔 位 , 若 未 來 新 車 款 都 能 換 上 更<br />

多 檔 位 的 變 速 箱 , 則 節 能 的 效 果 將 顯 而 易 見 。 其 次 , 配 備 車 輛 怠 速 熄 火<br />

裝 置 的 車 輛 亦 可 以 在 塞 車 頻 繁 的 都 會 區 域 發 揮 顯 著 的 節 能 減 碳 成 效 , 一<br />

般 估 計 , 至 少 可 以 減 少 5%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 當 然 部 分 人 士 認 為 , 在 車<br />

輛 重 新 啟 動 的 瞬 間 會 產 生 極 高 的 污 染 、 對 於 啟 動 馬 達 造 成 頻 繁 的 動 作 負<br />

擔 , 甚 至 抵 銷 怠 速 熄 火 的 效 益 , 但 是 不 可 否 認 , 若 怠 速 熄 火 的 概 念 繼 續<br />

發 展 , 則 未 來 有 可 能 可 以 透 過 掃 氣 、 調 整 曲 軸 角 度 等 技 術 的 採 用 , 使 點<br />

火 的 瞬 時 污 染 降 低 、 不 需 透 過 啟 動 馬 達 進 行 熱 車 發 動 , 從 而 減 少 相 關 人<br />

士 的 疑 慮 。 當 然 , 其 他 像 是 低 滾 動 輪 胎 、 輕 量 化 引 擎 的 搭 載 , 亦 各 別 都<br />

可 以 產 生 3~5% 的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 但 總 而 言 之 , 以 現 有 的 技 術 , 已 經 可<br />

以 用 合 理 的 成 本 達 到 可 觀 而 立 即 的 節 減 碳 效 果 , 只 是 基 於 產 品 市 場 區<br />

隔 , 各 車 廠 未 必 會 願 意 將 上 述 技 術 配 備 到 較 為 大 眾 化 的 車 款 , 極 為 可 惜 ,<br />

建 議 政 府 可 以 透 過 各 種 新 的 法 規 標 準 , 讓 廠 商 導 入 更 多 的 節 能 減 碳 減 技<br />

術 於 車 輛 之 上 , 如 此 則 能 達 到 環 境 保 護 、 減 少 能 耗 和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三 者<br />

全 贏 的 局 面 。<br />

三 、 新 燃 料 車 輛 的 推 廣<br />

為 了 達 到 節 能 減 碳 的 目 標 , 使 用 傳 統 化 石 燃 料 以 外 的 能 源 作 為 車 輛<br />

的 動 力 來 源 , 自 然 也 成 為 到 目 前 最 受 矚 目 的 議 題 。 其 中 , 真 正 具 有 節 能<br />

減 碳 效 果 的 車 輛 包 含 了 EV( 電 池 動 力 的 電 動 車 )、HEV( 油 電 混 合 車 )、<br />

PHEV( 可 插 電 油 電 混 合 車 )。 但 由 於 電 池 的 成 本 、 蓄 電 能 力 和 民 眾 使 用<br />

習 慣 ( 電 動 車 會 有 電 池 剩 餘 里 程 焦 慮 ) 等 權 衡 下 , 油 電 混 合 車 似 乎 是 未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23<br />

來 十 年 內 的 主 流 選 擇 。 而 其 他 受 到 矚 目 但 仍 在 觀 望 的 車 輛 動 力 來 源 , 例<br />

如 生 質 燃 料 ( 其 疑 慮 為 從 原 料 開 採 到 車 輛 行 駛 的 總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並 未<br />

有 效 減 少 、 與 傳 統 糧 食 作 物 用 地 的 競 爭 等 )、 燃 料 電 池 ( 主 要 瓶 頸 在 於 成<br />

本 、 氫 氣 的 儲 存 、 電 池 的 運 作 條 件 ) 等 。 其 中 , 一 旦 燃 料 電 池 的 技 術 成<br />

熟 , 則 其 用 於 車 輛 的 性 能 表 現 與 續 航 力 , 將 與 傳 統 汽 油 車 輛 相 同 而 毫 不<br />

遜 色 , 惟 可 能 必 需 搭 配 超 級 電 容 或 較 小 型 的 快 速 供 電 電 池 , 才 能 克 服 燃<br />

料 電 池 需 要 一 段 起 始 反 應 時 間 的 先 天 侷 限 , 此 外 , 如 果 燃 料 電 池 所 需 的<br />

氫 氣 是 來 自 於 電 解 水 所 產 生 , 其 所 用 的 電 能 必 須 一 大 部 分 來 自 於 再 生 能<br />

源 發 電 , 才 能 確 實 達 到 節 能 減 碳 效 益 。<br />

另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未 來 我 國 ( 甚 至 是 世 界 各 國 ) 要 達 成 既 定 的 減<br />

碳 目 標 時 , 不 論 在 何 種 情 境 的 設 定 之 下 , 在 交 通 領 域 方 面 , 有 一 塊 很 重<br />

要 的 節 能 減 碳 額 度 必 須 透 過 電 動 車 的 推 廣 方 能 達 成 , 但 是 除 了 電 池 科<br />

技 、 成 本 與 充 電 設 施 的 配 套 建 設 之 外 , 電 力 的 來 源 亦 會 對 於 節 能 減 碳 的<br />

成 果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 尤 其 目 前 我 國 火 力 發 電 比 重 甚 高 , 如 果 此 一 情 況<br />

無 法 改 善 , 則 將 來 電 動 車 的 電 能 大 部 分 仍 是 來 自 於 碳 基 的 能 源 , 我 國 必<br />

須 特 別 重 視 此 一 發 電 結 構 所 形 成 的 負 面 影 響 因 素 。<br />

四 、 城 市 及 城 際 客 運 環 境 的 改 善<br />

都 市 地 區 人 口 密 集 , 也 因 此 是 產 生 交 通 能 耗 與 污 染 排 放 的 重 要 來<br />

源 , 但 相 反 的 , 也 因 為 人 口 的 密 集 , 因 此 更 有 利 於 推 行 各 項 集 約 式 的 大<br />

型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 例 如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 通 勤 廊 道 ( 捷 運 沿 線 ) 的 住 宅 開<br />

發 、 集 合 式 住 宅 、 公 共 建 築 的 節 能 設 計 等 , 以 上 都 對 於 降 低 人 均 能 耗 與<br />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有 著 非 常 明 顯 的 功 效 。 換 句 話 說 , 都 會 區 的 人 口 密 度 越 高 ,


42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則 越 有 利 於 推 行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 而 都 會 區 的 人 口 密 度 越 低 , 則 代 表 人 群<br />

的 居 住 地 位 於 郊 區 、 且 過 渡 分 散 , 如 此 則 會 耗 用 更 多 的 能 源 才 能 維 持 日<br />

常 生 或 的 運 作 與 通 勤 之 需 。<br />

依 照 台 灣 地 區 的 通 勤 特 性 而 言 , 除 了 持 續 建 設 都 會 地 區 的 大 眾 捷 運<br />

系 統 之 外 , 亦 應 對 於 一 般 私 有 車 輛 的 使 用 習 慣 和 車 齡 狀 況 進 行 策 略 性 的<br />

調 整 , 例 如 加 速 老 舊 車 輛 汰 換 、 加 速 引 進 新 能 源 車 輛 和 推 動 環 保 駕 駛 的<br />

駕 車 習 慣 。 其 原 因 在 於 , 都 會 區 域 的 怠 速 比 例 較 高 , 除 了 會 造 成 能 耗 的<br />

浪 費 之 外 , 所 產 生 的 傳 統 污 染 物 ( 如 一 氧 化 碳 、 碳 氫 化 合 物 、 氮 氧 化 物<br />

等 ) 亦 會 嚴 重 影 響 民 眾 健 康 , 因 此 , 如 何 汰 換 老 舊 車 輛 , 進 而 推 廣 電 動<br />

機 車 、 油 電 混 和 小 客 車 、 電 動 公 車 、 油 電 混 合 公 車 政 策 , 都 是 可 以 在 都<br />

會 區 域 有 效 降 低 能 耗 與 污 染 的 方 式 , 因 為 都 會 區 的 行 駛 路 徑 較 短 、 有 較<br />

多 的 啟 動 加 速 和 煞 停 , 都 非 常 能 夠 發 揮 新 能 源 車 輛 的 運 作 特 性 。 至 於 環<br />

保 駕 駛 習 慣 的 養 成 , 除 了 應 積 極 教 育 民 眾 之 外 , 各 車 廠 應 將 夠 顯 示 瞬 時<br />

油 耗 的 儀 表 功 能 列 為 標 準 配 備 , 使 民 眾 對 於 駕 駛 過 程 中 的 油 耗 變 化 更 為<br />

有 感 , 從 而 養 成 自 發 的 環 保 駕 駛 習 慣 。 此 外 , 透 過 機 車 怠 速 熄 火 系 統 的<br />

持 續 改 善 與 研 發 , 則 市 區 停 等 、 塞 車 所 產 生 的 油 耗 和 排 放 ( 二 氧 化 碳 及<br />

傳 統 污 染 物 ) 勢 必 會 大 幅 減 少 。<br />

參 考 文 獻<br />

1. 陳 文 仁 等 , 低 碳 車 輛 二 氧 化 碳 減 量 策 略 研 析 計 畫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br />

委 託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2010 年 12 月 。<br />

2. 陳 世 圯 等 , 亞 洲 及 大 陸 運 輸 發 展 趨 勢 研 究 (1/2),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委<br />

託 研 究 ,2011 年 11 月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25<br />

3.The World Bank, Phase II: The Challenge of Low-Carbon Development,<br />

The World Bank, Washington D. C., 2011.<br />

4.The 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10: Development and<br />

Climate Change, Washington DC, 2009.<br />

5.The World Bank, Cities and Climate Change: An Urgent Agenda, The<br />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2010.<br />

6.Timilsina, G. R. and Dulal, H. B., Fiscal Policy Instruments for Reducing<br />

Congestion and Atmospheric Emissions in the Transport Sector: A Review,<br />

Development Research Group, The World Bank, Washington D. C., 2008.<br />


42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27<br />

台 灣 防 災 事 業 產 業 化 之 發 展 策 略<br />

∗<br />

彭 啟 明<br />

摘 要<br />

台 灣 是 全 球 最 容 易 發 生 天 然 災 害 的 地 方 之 一 , 然 防 災 的 投 入 近 乎 是<br />

以 政 府 為 主 體 , 在 防 災 運 作 上 卻 呈 現 頭 重 腳 輕 的 現 象 , 尚 未 從 產 官 學 進<br />

行 分 工 。 本 文 建 議 政 府 應 推 動 『 防 災 產 業 』, 將 政 府 業 務 進 行 明 顯 區 隔 。<br />

政 府 可 主 動 釋 出 各 種 災 害 監 測 資 料 , 提 供 研 發 補 助 , 帶 動 民 間 投 入 , 創<br />

造 產 業 價 值 , 同 時 回 饋 予 政 府 與 緊 急 災 害 利 用 , 提 升 全 國 災 害 防 護 係 數 ,<br />

如 此 方 可 強 化 全 民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 在 執 行 方 式 上 , 宜 結 合 防 災 主 管 單 位<br />

及 經 濟 部 等 組 織 , 成 立 防 災 產 業 推 動 小 組 , 協 調 政 府 相 關 補 助 計 畫 ( 主 導<br />

創 新 產 品 、 業 界 科 專 等 ), 獎 勵 防 災 產 業 雛 形 計 畫 , 及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 成<br />

立 優 質 防 災 計 畫 服 務 / 產 品 計 畫 獎 助 審 查 小 組 , 設 置 防 災 產 業 創 投 資 金 ,<br />

提 供 無 息 或 低 息 貸 款 , 鼓 勵 大 型 、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 並 將 核 心 業 務 根 留 台<br />

灣 , 形 成 產 業 分 工 、 策 略 聯 盟 。<br />

關 鍵 詞 : 防 救 災 、 防 災 產 業 、 氣 象 產 業<br />

一 、 前 言<br />

台 灣 位 處 於 天 然 災 害 頻 仍 之 地 帶 , 平 均 每 年 約 有 3.5 個 颱 風 侵 襲 陸<br />

地 區 域 , 由 於 本 島 總 面 積 近 70% 為 山 地 地 形 , 且 具 有 坡 度 陡 峭 、 地 質 脆<br />

∗<br />

彭 啟 明 係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大 氣 科 學 系 , 天 氣 風 險 管 理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42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弱 和 水 流 湍 急 等 不 利 於 土 體 安 定 的 地 面 條 件 , 加 上 地 震 、 暴 雨 集 中 及 人<br />

為 過 度 開 發 等 外 力 之 作 用 , 以 致 颱 風 侵 襲 後 往 往 伴 隨 著 水 災 、 崩 塌 、 地<br />

滑 、 土 石 流 、 山 地 洪 災 等 。 世 界 銀 行 (2005) 提 出 的 自 然 災 害 高 風 險 區 評<br />

估 報 告 (Natural Disaster Hotspots) 指 出 , 台 灣 極 易 遭 受 天 災 侵 襲 , 尤 其 高<br />

災 害 死 亡 率 之 風 險 區 域 高 達 九 成 , 影 響 人 口 高 達 九 成 五 , 位 於 全 球 首 位 。<br />

而 根 據 台 灣 消 防 署 的 統 計 資 料 (2010) 顯 示 , 台 灣 近 五 十 年 發 生 的 災 害 次 數<br />

接 近 300 次 , 其 中 70% 為 颱 風 , 水 災 佔 17%, 地 震 佔 9%。 在 傷 亡 人 數<br />

上 , 颱 風 引 發 傷 亡 人 數 高 達 近 47%, 地 震 次 數 排 名 雖 第 三 , 頻 率 雖 低 ,<br />

但 傷 亡 人 口 比 例 高 達 38%。<br />

雖 然 台 灣 要 面 對 的 天 災 風 險 幾 近 世 界 之 首 , 然 台 灣 防 災 運 作 上 卻 呈<br />

現 頭 重 腳 輕 的 現 象 , 例 如 中 央 單 位 或 較 具 資 源 的 直 轄 市 在 預 算 、 人 力 及<br />

資 訊 等 防 災 能 力 上 較 佳 , 多 數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則 相 對 弱 勢 , 第 一 線 面 對 災<br />

害 的 鄉 鎮 市 區 資 源 更 為 匱 乏 。 而 防 災 的 資 源 投 注 或 運 作 操 作 也 近 乎 是 以<br />

政 府 為 主 體 , 尚 未 從 產 官 學 之 定 位 進 行 分 工 , 本 文 即 探 討 防 災 產 業 的 問<br />

題 , 希 望 藉 由 從 台 灣 氣 象 產 業 發 展 的 經 驗 , 提 供 未 來 發 展 防 災 產 業 推 動<br />

民 間 參 與 的 發 展 策 略 。<br />

二 、 防 災 產 業<br />

張 等 (2009) 將 防 救 災 產 業 定 義 為 「 以 維 護 人 身 或 社 會 大 眾 之 生 命 、 財<br />

產 為 首 要 , 而 與 研 製 、 產 銷 安 全 產 品 或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等 所 形 成 之 產 業 結<br />

合 」。 並 指 出 美 國 每 年 之 防 災 產 業 需 求 約 為 500 億 美 元 , 歐 洲 則 約 為 400<br />

億 美 元 , 並 持 續 上 升 中 , 因 此 若 能 加 強 防 災 科 技 研 究 , 並 配 合 資 通 訊 產<br />

業 之 優 勢 , 積 極 推 動 防 救 災 產 業 , 將 可 及 早 在 此 市 場 中 佔 有 一 席 之 地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29<br />

同 時 張 等 (2010) 研 究 針 對 防 災 科 技 研 究 文 獻 回 顧 , 歸 納 出 適 合 國 內 發 展<br />

及 具 有 潛 力 的 颱 洪 與 地 震 災 害 , 其 中 颱 洪 災 害 產 業 有 :3D-GIS 颱 風 降 雨<br />

災 害 潛 勢 展 示 技 術 、 即 時 雨 量 監 測 及 通 報 系 統 、 淹 水 預 警 技 術 、 坡 地 災<br />

害 預 警 研 判 技 術 、 防 救 災 資 訊 共 通 平 台 等 。 地 震 防 救 災 產 業 定 義 : 為 防<br />

範 及 維 護 當 地 震 發 生 時 危 害 人 身 或 社 會 大 眾 所 延 伸 之 生 命 安 全 及 財 產 之<br />

相 關 產 品 或 服 務 , 並 係 運 用 於 地 震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及 重 建 四 方 面 之 產<br />

業 。 但 與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及 重 建 關 聯 度 較 低 之 產 品 及 服 務 則 不 列 入 考<br />

慮 ( 張 等 ,2008、 馬 等 ,2009)。<br />

以 面 對 災 害 的 過 程 中 , 可 分 為 預 防 、 預 警 、 動 員 及 重 建 四 個 階 段 ,<br />

若 以 國 內 外 的 產 業 來 區 分 , 民 間 產 業 多 以 預 防 及 預 警 為 主 , 至 於 動 員 救<br />

災 及 重 建 涉 及 到 政 府 資 源 的 調 度 分 配 、 公 權 力 或 法 規 之 制 定 , 目 前 多 以<br />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組 織 (NGO) 為 主 要 負 責 單 位 。 因 此 , 吾 人 認 為 在 定 義 『 防<br />

救 災 產 業 』 時 , 以 『 防 災 產 業 』 之 名 稱 較 為 合 宜 現 今 實 際 民 間 產 業 型 態 。<br />

從 企 業 經 營 的 角 度 來 看 , 投 注 於 防 災 的 整 備 比 較 容 易 看 得 出 效 益 , 例 如<br />

台 灣 民 間 許 多 企 業 , 可 以 體 認 氣 象 經 濟 的 重 要 性 , 國 外 許 多 的 氣 象 經 濟<br />

研 究 宣 稱 , 氣 象 投 入 與 產 出 比 為 1:98, 即 企 業 在 氣 象 預 測 方 面 投 資 1<br />

元 , 可 以 得 到 98 元 的 經 濟 回 報 。 聯 合 國 發 展 計 畫 署 (UNDP) 也 指 出 , 若<br />

能 夠 投 資 1 元 的 防 災 , 可 減 少 4-7 元 的 損 失 , 防 災 不 限 於 硬 體 的 防 災 系<br />

統 建 置 或 購 買 相 關 商 業 保 險 服 務 。 國 際 跨 國 公 司 有 較 佳 的 防 災 應 變 計<br />

畫 , 平 均 可 減 少 40% 的 損 失 。 有 防 災 計 畫 者 , 平 均 損 失 幅 度 為 一 般 損 失<br />

的 5%。 事 實 上 , 防 災 並 非 只 有 特 定 的 防 災 產 業 服 務 供 應 商 才 能 做 , 一<br />

般 公 司 只 要 設 置 防 災 部 門 , 都 可 視 為 廣 義 的 防 災 產 業 能 量 , 聯 合 國 減 少<br />

災 難 國 際 策 略 組 織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Disaster Reduction), 曾 提 出 以


43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下 觀 點 作 為 政 府 與 民 間 關 係 可 作 為 防 災 產 業 的 參 考 。<br />

(1) 鼓 勵 發 展 公 、 民 間 企 業 夥 伴 關 係 : 為 減 少 城 市 環 境 及 相 關 基 礎 公 共 建<br />

設 等 災 害 , 鼓 勵 公 、 民 間 企 業 合 作 , 制 定 政 策 , 開 發 及 利 用 金 融 風 險<br />

分 擔 機 制 , 確 保 社 會 具 有 足 夠 資 源 及 抗 災 能 力 。<br />

(2) 利 用 民 間 企 業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優 勢 推 動 減 災 : 如 建 築 業 可 規 劃 安 全 土 地<br />

利 用 及 建 築 標 準 ; 通 訊 傳 播 業 發 揮 災 害 監 測 、 預 警 及 通 知 之 重 要 作 用 ;<br />

保 險 業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 並 分 擔 風 險 ; 運 輸 業 疏 散 人 群 , 水 資 源 業 進 行<br />

洪 水 管 理 、 排 污 排 水 等 。<br />

(3) 促 進 資 訊 交 換 及 傳 播 : 分 享 監 測 、 評 估 、 預 報 、 預 警 等 訊 息 , 並 透 過<br />

與 國 際 減 災 策 略 系 統 合 作 , 得 到 最 新 災 情 及 各 地 需 求 。<br />

(4) 強 化 中 央 及 地 方 風 險 評 估 :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及 社 會 經 濟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br />

有 助 於 增 加 競 爭 優 勢 及 經 濟 發 展 。<br />

(5) 支 持 發 展 及 加 強 國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 法 規 、 政 策 和 方 案 : 建 置 政 策 及 方<br />

案 以 減 少 災 害 風 險 , 提 高 應 變 能 力 , 並 得 到 充 足 的 財 政 及 資 源 分 配 。<br />

產 業 化 的 本 質 並 非 將 現 有 業 務 完 全 由 民 間 承 擔 , 而 是 在 重 新 以 新 思<br />

維 來 分 配 資 源 並 創 造 商 機 , 減 少 政 府 的 預 算 支 出 及 人 力 負 荷 。 台 灣 目 前<br />

的 防 災 是 政 府 直 接 下 達 疏 散 或 整 備 的 防 救 災 指 令 讓 民 眾 依 循 , 所 有 防 災<br />

資 源 集 中 於 政 府 機 構 , 防 災 業 務 係 伴 隨 於 政 府 業 務 機 構 運 作 的 配 屬 預 算<br />

下 執 行 , 尚 欠 缺 產 業 化 厚 植 於 民 間 防 災 能 量 的 概 念 , 產 業 界 未 有 太 多 空<br />

間 可 主 動 參 與 或 投 資 在 防 災 整 備 或 服 務 供 應 上 。<br />

如 圖 1 所 示 , 而 日 本 在 災 前 整 備 , 甚 至 在 整 個 防 災 產 業 鏈 中 , 則 是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31<br />

以 自 助 、 互 助 和 公 助 之 方 式 達 到 全 民 防 災 的 架 構 , 中 間 聯 繫 與 軟 硬 體 建<br />

設 則 透 過 產 業 界 的 力 量 補 足 。 也 就 是 說 政 府 提 供 需 求 設 定 與 政 策 引 導 ,<br />

學 者 提 供 技 術 研 發 , 產 業 界 則 投 入 前 兩 者 研 發 的 技 術 及 資 源 實 用 化 為 可<br />

供 選 擇 的 服 務 供 應 以 服 務 民 眾 自 救 的 需 求 , 社 區 鄰 里 、 地 方 政 府 則 可 在<br />

產 業 界 的 輔 導 及 設 備 建 置 下 , 可 更 精 確 及 及 時 的 互 助 避 災 。 再 結 合 政 府<br />

高 能 量 及 重 裝 備 的 後 備 支 援 , 藉 由 產 官 學 及 民 眾 公 助 、 互 助 及 自 助 的 互<br />

相 結 合 , 除 了 使 整 體 力 量 更 完 整 紮 實 之 外 , 也 創 造 防 災 產 業 商 機 。 而 台<br />

灣 為 全 球 風 險 相 當 高 之 國 家 , 若 能 夠 把 危 機 轉 化 為 商 機 , 更 可 將 防 災 產<br />

業 對 外 輸 出 至 國 際 社 會 。<br />

圖 1、 當 前 台 灣 與 日 本 防 災 體 系 結 構<br />

日 本 以 產 官 學 及 民 眾 等 四 方 力 量 一 起 達 到 全 民 防 災 的 架 構 , 可 從 其<br />

近 年 來 所 發 展 的 地 震 速 報 系 統 為 例 。 賴 等 (2007) 提 到 , 日 本 緊 急 地 震 速 報<br />

系 統 係 由 日 本 氣 象 廳 提 供 地 震 資 訊 , 產 業 界 則 有 效 的 銜 接 氣 象 廳 所 提 供<br />

的 地 震 速 報 資 訊 , 針 對 不 同 地 震 防 災 需 求 , 開 發 個 別 領 域 應 用 商 品 。 在<br />

科 學 技 術 上 , 主 要 由 日 本 文 部 科 學 省 提 供 經 費 , 在 日 本 氣 象 廳 的 協 助 之<br />

下 , 進 行 地 震 波 形 處 理 與 提 供 、 資 訊 接 收 系 統 開 發 及 遠 端 資 料 防 災 應 用


43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等 研 究 , 由 日 本 防 災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所 負 責 主 要 技 術 研 究 及 開 發 。 在 推 廣<br />

應 用 上 則 委 託 即 時 地 震 情 報 利 用 協 議 會 (REIC) 與 相 關 支 援 企 業 合 作 , 進<br />

行 地 震 防 災 相 關 領 域 應 用 的 研 發 , 其 中 REIC 係 由 各 產 、 官 、 學 領 域 代<br />

表 所 組 成 , 針 對 即 時 地 震 情 報 、 洪 水 、 海 嘯 等 即 時 防 災 情 報 , 針 對 各 應<br />

用 領 域 進 行 系 統 開 發 之 研 究 。<br />

日 本 政 府 於 2007 年 針 對 此 計 畫 投 入 10 億 日 圓 , 研 發 地 震 速 報 架 構 ,<br />

同 年 加 上 在 應 用 端 的 開 發 , 包 含 建 築 物 、 水 壩 、 工 廠 、 手 機 通 訊 、IP 電<br />

話 、 學 校 及 電 梯 等 領 域 , 在 產 官 學 的 通 力 合 作 下 就 創 造 出 600 多 億 日 圓<br />

產 值 , 目 前 一 般 利 用 率 高 達 97%, 產 業 總 價 值 超 過 一 兆 日 圓 。 而 此 速 報<br />

系 統 除 了 創 造 龐 大 的 產 值 之 外 , 也 在 2011 年 的 311 日 本 宮 城 大 地 震 中 充<br />

分 發 揮 功 效 , 此 次 日 本 東 北 地 震 、 海 嘯 及 核 擴 散 危 機 中 , 日 本 全 國 所 建<br />

置 的 緊 急 地 震 速 報 系 統 , 讓 相 當 多 的 民 眾 及 時 逃 離 瀕 臨 崩 頹 的 建 築 物 、<br />

即 時 疏 散 到 空 曠 地 點 、 避 免 被 掉 落 的 物 品 砸 傷 、 即 時 切 斷 瓦 斯 管 線 、 讓<br />

急 速 行 駛 的 新 幹 線 列 車 減 速 停 靠 ( 因 地 震 而 死 亡 人 數 不 到 百 人 )、 使 核 子 反<br />

應 爐 終 止 操 作 。<br />

此 次 日 本 氣 象 廳 所 發 布 的 緊 急 地 震 速 報 , 於 12 秒 ( 偵 測 到 地 震 波 後<br />

5.4 秒 ) 後 針 對 專 門 使 用 者 ( 付 費 的 高 度 利 用 者 ) 發 出 第 一 報 , 於 地 震 發 生 後<br />

15 秒 ( 偵 測 到 地 震 波 後 8.6 秒 ) 透 過 電 視 、 廣 播 等 發 出 公 共 用 途 的 速 報 。 即<br />

時 距 離 震 央 僅 130 公 里 的 仙 台 市 都 尚 有 20 秒 的 救 命 時 間 , 而 距 離 376 公<br />

里 的 東 京 市 , 獲 得 簡 訊 及 電 視 廣 播 通 知 後 更 有 超 過 40 秒 的 避 難 時 間 。 除<br />

了 國 人 所 熟 知 的 透 過 電 視 、 廣 播 的 一 般 公 共 用 途 緊 急 地 震 速 報 以 外 , 日<br />

本 氣 象 廳 的 緊 急 地 震 速 報 也 透 過 特 定 的 54 個 地 震 預 報 許 可 業 者 , 傳 送 至<br />

16 個 不 同 領 域 超 過 600 個 業 者 進 行 緊 急 地 震 速 報 情 報 資 料 接 收 及 分 送 。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33<br />

這 些 資 料 分 送 的 機 構 包 括 公 共 事 業 、 防 災 利 用 機 構 、 網 路 服 務 業 者 、<br />

電 信 業 者 、… 等 。 由 於 緊 急 地 震 速 報 倚 賴 快 速 的 傳 輸 , 僅 有 數 秒 鐘 的 預<br />

警 時 間 , 任 何 因 為 資 料 處 理 及 發 送 造 成 的 延 遲 都 會 降 低 防 災 的 成 效 。 日<br />

本 緊 急 地 震 速 報 系 統 其 最 大 的 優 勢 在 於 產 業 界 有 效 的 銜 接 氣 象 廳 所 提 供<br />

的 地 震 速 報 資 訊 , 針 對 不 同 地 震 防 災 的 需 求 : 工 廠 、 住 家 、 大 眾 運 輸 …<br />

等 , 開 發 個 別 領 域 的 應 用 商 品 , 在 充 分 考 慮 地 震 速 報 的 能 力 與 限 制 後 ,<br />

配 合 防 災 體 系 的 規 劃 , 提 供 不 同 防 災 資 訊 運 用 者 迅 速 、 正 確 的 資 訊 。 地<br />

震 速 報 系 統 確 實 能 對 地 震 防 災 提 供 極 大 的 功 效 , 但 也 有 待 於 相 關 配 合 條<br />

件 ( 產 業 技 術 、 防 災 體 系 與 防 災 教 育 等 ) 能 同 時 適 切 的 發 展 , 日 本 「 緊 急 地<br />

震 速 報 系 統 」 的 發 展 經 驗 , 值 得 未 來 台 灣 發 展 地 震 速 報 防 災 應 用 的 重 要<br />

參 考 。<br />

三 、 台 灣 可 發 展 的 防 災 產 業<br />

吾 人 評 估 台 灣 可 發 展 防 災 產 業 之 分 類 及 架 構 如 圖 2 所 示 , 可 區 分 為<br />

八 大 產 業 分 項 , 分 工 說 明 可 見 表 1。 在 預 測 監 控 服 務 方 面 , 以 雨 量 站 為<br />

例 , 雖 然 目 前 中 央 氣 象 局 於 全 台 所 設 之 雨 量 站 已 多 達 三 百 餘 站 , 另 外 再<br />

加 上 水 利 署 及 農 委 會 水 保 局 之 監 測 站 , 於 全 台 之 分 佈 密 度 相 當 高 , 然 而<br />

在 易 致 災 的 偏 遠 山 區 , 由 於 通 訊 及 維 護 不 易 , 仍 有 多 數 重 要 地 點 未 設 雨<br />

量 監 測 站 , 為 未 來 必 須 克 服 的 重 點 , 事 實 上 此 亦 可 藉 由 民 間 產 業 之 科 技<br />

技 術 及 研 發 力 量 來 克 服 。 至 於 防 災 訓 練 體 驗 , 台 灣 目 前 僅 侷 限 於 地 震 發<br />

生 時 之 防 災 教 育 , 且 尚 未 如 日 本 落 實 , 算 是 當 前 較 缺 乏 的 部 份 。 解 決 方<br />

式 亦 可 藉 由 民 眾 及 產 業 界 的 力 量 推 行 , 例 如 由 通 過 氣 象 預 報 認 證 之 講 師<br />

或 機 構 至 各 級 學 校 機 關 進 行 氣 象 教 育 , 在 防 災 部 份 則 可 設 立 諸 如 防 災 認<br />

證 講 師 , 或 整 合 於 環 境 教 育 合 格 證 照 中 , 由 獲 得 認 證 之 人 員 進 行 基 礎 教


43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育 。 除 了 能 建 立 全 民 防 災 觀 念 外 , 亦 可 提 升 相 關 科 系 人 員 之 專 業 價 值 。<br />

天 然 災 害 研 究 及 研 發 , 產 業 未 來 可 朝 向 研 發 相 關 防 災 產 品 及 系 統 建 置 、<br />

推 廣 防 災 產 品 發 展 , 並 針 對 各 產 業 進 行 天 然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研 究 , 與 因 應<br />

氣 候 變 遷 研 擬 各 企 業 防 災 解 釋 方 案 之 研 究 , 而 政 府 未 來 可 規 劃 輔 導 各 研<br />

究 中 心 技 術 轉 移 至 產 業 界 業 , 並 鼓 勵 其 使 用 更 新 之 防 災 科 技 研 發 新 產<br />

品 , 建 立 品 牌 及 外 銷 至 國 外 。<br />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及 整 備 目 前 僅 就 建 物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及 後 續 之 檢<br />

驗 , 但 並 未 特 別 針 對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 且 多 由 政 府 消 防 單 位 整 合 各 部 會 擔<br />

任 ,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集 中 在 消 防 單 位 未 來 可 加 入 災 害 風 險 評 估 分 析 師 顧 問<br />

服 務 與 管 理 輔 導 審 核 , 如 農 、 林 、 漁 、 牧 、 工 、 商 、 電 子 、 電 機 等 各 產<br />

業 災 害 風 險 評 估 分 析 師 , 並 建 立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師 認 證 制 度 , 因 應 氣 候 變<br />

遷 ,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中 提 高 防 災 標 準 , 與 針 對 各 產 業 制 定 災 害 風 險 管 理<br />

標 準 及 審 核 制 度 。 區 域 型 防 災 建 築 除 了 諸 如 防 震 防 風 之 硬 體 鋼 骨 建 材 之<br />

外 , 目 前 較 缺 乏 的 當 屬 通 訊 設 備 。 如 何 使 用 高 科 技 通 訊 器 材 建 立 社 區 防<br />

災 網 , 使 民 眾 互 助 防 災 及 通 報 中 央 爭 取 防 災 資 源 , 以 減 少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br />

當 為 未 來 之 重 要 目 標 之 一 。 日 本 目 前 已 有 類 似 之 社 區 防 災 通 報 網 絡 產<br />

品 , 亦 由 產 業 界 深 入 研 發 以 補 足 此 缺 口 。<br />

災 害 訊 息 整 合 傳 播 部 分 , 可 發 展 防 災 電 視 台 及 相 關 傳 媒 , 提 供 防 災<br />

科 普 知 識 教 育 、 劇 烈 天 氣 及 地 震 等 即 時 相 關 訊 息 , 如 即 時 氣 象 及 地 震 資<br />

料 整 合 災 害 資 訊 , 甚 至 發 展 如 防 災 遊 樂 園 , 鼓 勵 輔 導 相 關 園 區 之 設 置 ,<br />

與 防 災 宣 導 電 影 製 播 及 宣 傳 , 以 實 質 方 式 鼓 勵 防 災 電 影 之 拍 攝 。 防 災 設<br />

備 及 監 測 技 術 , 台 灣 為 全 世 界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主 要 研 發 生 產 基 地 , 卻 沒<br />

有 鼓 勵 發 展 成 為 應 付 天 災 的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 未 來 可 針 對 防 災 設 備 之 軟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35<br />

硬 體 系 統 進 行 研 製 , 應 用 於 各 產 業 之 防 災 設 備 , 如 建 築 物 中 央 整 合 防 災<br />

應 變 系 統 , 輔 導 國 內 重 點 產 業 進 行 防 災 設 備 建 置 及 相 關 觀 測 站 之 設 置 與<br />

其 他 防 災 設 備 如 降 雨 、 地 震 及 土 石 流 等 監 測 儀 器 等 研 發 。 防 災 資 訊 整 合<br />

應 用 部 分 , 可 輔 導 社 區 建 立 區 域 型 防 災 網 絡 , 研 發 及 推 廣 各 種 防 災 資 、<br />

通 訊 設 備 , 政 府 未 來 可 規 劃 有 條 件 釋 出 各 種 即 時 監 控 資 料 進 行 防 災 資 訊<br />

整 合 。<br />

至 於 天 災 性 金 融 商 品 , 目 前 台 灣 雖 然 已 有 天 氣 保 險 , 但 尚 未 成 熟 。<br />

而 天 氣 衍 生 性 商 品 則 是 天 氣 保 險 在 資 本 市 場 與 保 險 市 場 發 展 的 結 果 , 將<br />

天 氣 因 素 納 入 風 險 管 理 。 在 保 險 市 場 已 行 之 多 年 , 長 久 以 來 早 有 因 天 氣<br />

造 成 營 業 中 斷 或 財 物 損 失 概 念 為 基 準 。 目 的 主 要 在 降 低 企 業 面 對 反 覆 不<br />

定 的 天 候 因 素 所 造 成 成 本 增 加 或 收 入 減 少 等 損 失 之 風 險 , 多 數 仍 以 天 然<br />

氣 象 損 害 為 主 要 投 保 方 式 。<br />

而 產 業 化 系 以 能 夠 發 展 成 為 自 給 自 足 , 成 為 一 個 金 流 的 產 業 服 務 生<br />

態 鏈 為 主 要 目 的 , 如 圖 3 所 示 , 並 非 都 由 政 府 出 資 , 各 界 透 過 投 標 競 爭<br />

來 分 享 政 府 資 源 , 在 初 期 雖 可 使 用 這 方 式 讓 政 府 瘦 身 , 但 長 期 而 言 , 政<br />

府 的 施 政 計 畫 如 需 民 間 參 與 , 必 須 考 量 如 何 透 過 扶 植 民 間 產 業 , 形 成 一<br />

個 明 確 的 產 業 鏈 , 未 來 可 透 過 民 間 自 行 發 展 生 存 為 主 要 方 向 , 才 能 夠 與<br />

國 際 競 爭 。


43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圖 2、 防 災 產 業 之 架 構<br />

表 1. 台 灣 發 展 氣 象 產 業 之 現 行 做 法 及 政 府 與 產 業 未 來 發 展 方 向<br />

現 行 做 法 政 府 未 來 之 可 行 規 劃 產 業 未 來 之 發 展<br />

災 害 訊<br />

息 媒 體<br />

整 合 傳<br />

播<br />

氣 象 局 於 颱 風 警<br />

報 期 間 定 期 召 開<br />

記 者 會 。<br />

1. 提 供 整 合 災 害 資<br />

訊 , 如 即 時 氣 象 及<br />

地 震 資 料 於 相 關<br />

傳 媒 。<br />

2. 鼓 勵 、 輔 導 相 關 園<br />

區 之 設 置 , 及 監 督<br />

其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br />

3. 以 實 質 方 式 鼓 勵<br />

防 災 電 影 之 拍 攝<br />

1. 建 立 災 害 風 險 管<br />

理 師 認 證 制 度 , 並<br />

進 行 災 害 風 險 評<br />

估 分 析 師 認 證 。<br />

2. 針 對 各 產 業 制 定<br />

1. 防 災 頻 道 、 電 視 台 、 雜<br />

誌 、 書 籍 及 相 關 傳 媒 。<br />

2. 防 災 遊 樂 園 。<br />

3. 防 災 宣 導 電 影 製 播 及 宣<br />

傳 。<br />

災 害 風<br />

險 管 理<br />

及 整 備<br />

僅 就 建 物 實 施 環<br />

境 影 響 評 估 , 及<br />

後 續 之 檢 驗 , 但<br />

並 未 特 別 針 對 災<br />

害 風 險 管 理<br />

1. 災 害 風 險 評 估 分 析 師 顧<br />

問 服 務 。<br />

2.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輔 導 及 審<br />

核 。<br />

3. 高 防 災 系 數 住 宅 , 安 全 強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37<br />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標<br />

準 及 審 核 制 度 。<br />

固 型 住 宅<br />

4. 個 人 求 救 / 生 、 維 生 產 品<br />

5. 保 全 人 員 防 災 訓 練<br />

1. 研 發 相 關 防 災 產 品 及 系<br />

統 建 置 。<br />

2. 推 廣 防 災 產 品 。<br />

3. 針 對 各 產 業 進 行 天 然 災<br />

害 風 險 管 理 之 研 究 。<br />

4.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研 擬 各 企<br />

業 防 災 解 釋 方 案 之 研 究 。<br />

1. 辦 理 防 災 訓 練 課 程 : 包 含<br />

氣 候 變 遷 、 劇 烈 天 氣 、 風<br />

險 管 理 等 防 災 訓 練 課<br />

程 。 防 災 專 員 培 訓 : 針 對<br />

土 石 流 、 水 庫 、 農 業 、 建<br />

築 物 、 鐵 路 交 通 及 公 路 交<br />

通 等 各 產 業 專 長 。<br />

2. 防 災 顧 問 業 : 提 供 各 產 業<br />

防 災 資 詢 及 建 議 , 設 置 氣<br />

候 體 驗 館 。<br />

1. 天 氣 保 險<br />

農 業 天 氣 保 險 、 天 氣 期 貨<br />

( 衍 生 性 商 品 )、 洪 水 保 險<br />

2. 地 震 保 險<br />

住 宅 、 商 業 地 震 保 險 、 重 大<br />

設 施 超 額 保 險<br />

天 然 災<br />

害 研 究<br />

及 研 發<br />

目 前 有 政 府 相 關<br />

行 政 法 人 等 研 究<br />

機 構 , 進 行 天 然<br />

災 害 之 模 擬 與 預<br />

測 等 研 究 , 但 成<br />

果 尚 未 轉 移 給 產<br />

業 界 使 用 。<br />

2011 年 開 始 實 施<br />

環 境 教 育 法 , 但<br />

並 未 特 別 設 立 針<br />

對 防 災 之 訓 練 課<br />

程 及 內 容 。<br />

輔 導 各 研 究 中 心 技<br />

術 轉 移 至 產 業 界<br />

業 , 並 鼓 勵 其 使 用 更<br />

新 之 防 災 科 技 研 發<br />

新 產 品 , 建 立 品 牌 及<br />

外 銷 至 國 外 。<br />

防 災 環<br />

境 教 育<br />

及 訓 練<br />

1. 訂 立 環 境 教 育 法 -<br />

防 災 訓 練 課 程 內<br />

容 及 準 則 。<br />

2.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法<br />

之 實 施 , 將 防 災 整<br />

合 於 其 中 , 並 提 高<br />

其 比 例 及 宣 導 。<br />

天 災 保<br />

險 及 金<br />

融 性 商<br />

品<br />

1. 天 災 時 農 委 會<br />

針 對 受 災 農 民<br />

或 漁 民 進 行 部<br />

份 補 償 。<br />

2. 少 數 銀 行 推 出<br />

天 氣 保 險 商<br />

品 , 尚 未 普<br />

及 。<br />

1. 建 立 防 災 保 險 制<br />

度 。<br />

2. 訂 定 相 關 法 規 , 輔<br />

導 及 監 督 相 關 金<br />

融 機 構 。<br />

3. 新 型 巨 災 保 險 精<br />

算 學 理 建 立 。<br />

4. 強 化 天 然 災 害 預<br />

防 與 補 助 措 施<br />

防 災 設<br />

備 及 監<br />

測 技 術<br />

已 設 置 自 動 雨 量<br />

站 、 土 石 流 監 測<br />

站 及 空 氣 品 質 監<br />

測 站 等 。<br />

1. 輔 導 國 內 重 點 產<br />

業 進 行 防 災 設 備<br />

建 置 及 相 關 觀 測<br />

站 之 設 置 。<br />

2. 輔 導 國 內 產 業 進<br />

行 防 災 設 備 研 發 。<br />

1. 技 術 輔 導 。<br />

2. 即 時 監 控 資 料 有<br />

1. 防 災 設 備 之 軟 硬 體 系 統<br />

研 製 : 應 用 各 產 業 之 防 災 設<br />

備 , 如 建 築 物 中 央 整 合 防 災<br />

應 變 系 統 、 降 雨 、 地 震 及 土<br />

石 流 等 監 測 儀 器 研 發 。<br />

預 警 監<br />

控 客 製<br />

1. 目 前 政 府 以 計<br />

畫 委 託 由 大 學<br />

1. 研 製 颱 風 洪 水 應 變 作 業<br />

支 援 系 統 、 洪 水 及 土 石 流


43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化 服 務<br />

進 行 防 災 協<br />

力 。<br />

2. 少 數 政 府 機 關<br />

及 企 業 已 委 託<br />

專 業 氣 象 公 司<br />

進 行 客 製 化 預<br />

警 監 控 服 務 。<br />

條 件 釋 出 。<br />

應 變 系 統 、 研 發 災 害 整 合<br />

應 變 資 訊<br />

3. 交 通 設 施 ( 公 路 及 橋 梁 ) 通<br />

報 應 變 系 統<br />

4. 地 震 速 報 系 統 建 置 及 產<br />

業 化 推 廣<br />

5. 防 震 系 統 及 預 警<br />

6. 建 物 安 全 監 控 與 維 護 服<br />

務<br />

7. 感 測 資 料 網 絡 化 應 用<br />

1. 輔 導 社 區 建 立 區 域 型 防<br />

災 網 絡 。<br />

2. 研 發 及 推 廣 各 種 防 災 資<br />

通 訊 設 備 。<br />

防 災 資<br />

訊 整 合<br />

運 用<br />

已 整 合 各 種 防 災<br />

資 料 並 建 立 系<br />

統 , 但 並 未 釋 出<br />

產 業 應 用 。<br />

有 條 件 釋 出 各 種 即<br />

時 監 控 資 料 。<br />

圖 3、 防 災 產 業 之 金 流 服 務 架 構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39<br />

台 灣 在 防 災 產 業 未 來 發 展 與 推 動 上 , 仍 有 許 多 問 題 亟 待 克 服 : 市 場<br />

開 發 層 面 上 , 受 限 於 國 內 市 場 規 模 較 小 , 拓 展 國 外 市 場 時 又 必 須 與 國 外<br />

大 廠 競 爭 , 國 內 廠 商 在 產 品 研 發 能 力 、 安 全 效 用 驗 證 、 設 置 操 作 流 程 與<br />

周 邊 服 務 必 須 更 具 競 爭 優 勢 ; 政 策 層 面 上 , 政 府 目 前 尚 未 有 明 確 的 產 業<br />

發 展 策 略 , 有 待 政 府 各 部 門 整 合 與 規 劃 ; 社 會 大 眾 的 防 災 意 識 層 面 上 ,<br />

目 前 對 災 害 預 防 則 普 遍 有 認 知 不 足 的 問 題 。<br />

基 於 台 灣 原 有 的 資 通 訊 與 製 造 的 產 業 實 力 , 防 災 產 業 相 關 技 術 , 以<br />

及 相 關 產 品 、 服 務 等 各 方 面 皆 有 發 展 潛 力 與 空 間 , 部 分 類 型 廠 商 業 已 出<br />

現 。 惟 目 前 還 未 進 行 跨 領 域 整 合 , 因 而 相 關 子 產 業 或 廠 商 仍 然 分 散 於 其<br />

他 產 業 。 未 來 可 透 過 防 災 產 業 核 心 發 展 技 術 策 略 聯 盟 之 建 立 , 配 合 防 災<br />

產 業 政 策 規 劃 , 促 進 防 災 產 業 的 發 展 。<br />

如 認 知 防 災 為 重 點 產 業 , 政 府 須 明 確 推 動 建 設 防 災 為 新 興 產 業 , 必<br />

須 投 入 相 當 程 度 的 經 費 、 時 間 與 精 力 。 完 善 的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 乃 至 配 套<br />

措 施 規 劃 , 每 項 環 節 皆 是 新 興 產 業 能 否 順 利 推 行 的 重 要 關 鍵 。 若 能 仿 效<br />

日 本 地 震 速 報 計 畫 , 利 用 民 間 自 助 、 互 助 及 產 業 的 力 量 , 將 政 府 研 發 之<br />

技 術 及 資 源 轉 移 給 民 間 產 業 進 行 商 業 研 發 , 並 針 對 基 層 建 立 良 好 的 天 災<br />

知 識 、 防 災 觀 念 及 良 好 的 資 通 訊 防 災 設 備 , 在 硬 體 設 備 和 軟 體 防 災 觀 念<br />

上 彌 補 地 方 政 府 資 源 之 不 足 , 一 方 面 可 改 善 國 內 防 災 效 率 , 另 一 方 面 則<br />

可 創 造 防 災 產 業 之 產 值 , 若 積 極 輔 導 , 預 估 日 後 產 值 至 少 可 達 百 億 以 上 。<br />

四 、 以 氣 象 產 業 為 例<br />

氣 象 是 台 灣 現 有 在 防 災 產 業 中 , 最 早 出 現 產 業 概 念 的 領 域 , 最 早 係<br />

於 2002 年 交 通 部 研 議 氣 象 政 策 白 皮 書 , 明 訂 將 氣 象 區 隔 分 工 , 鼓 勵 扶 植


44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民 間 氣 象 產 業 。 以 美 國 為 例 , 目 前 美 國 產 官 學 界 有 相 當 良 好 的 合 作 方 式 。<br />

2004 年 氣 象 法 修 訂 之 後 , 並 推 動 台 灣 「 氣 象 預 報 證 照 」 制 度 , 有 預 報 證<br />

照 之 公 司 機 關 、 團 體 及 個 人 可 進 行 日 常 天 氣 預 報 , 目 前 已 有 五 個 團 體 ,<br />

八 張 個 人 的 預 報 證 照 。 民 間 的 氣 象 公 司 天 氣 風 險 管 理 開 發 公 司 , 已 有 將<br />

近 兩 百 家 客 戶 , 已 經 可 以 自 給 自 足 , 服 務 區 域 涵 蓋 全 台 灣 及 亞 洲 部 分 區<br />

域 , 在 民 間 氣 象 產 業 發 展 後 , 氣 象 局 並 未 因 此 受 到 阻 礙 , 反 而 帶 動 良 性<br />

的 競 爭 或 合 作 , 然 若 能 夠 以 更 開 放 及 開 明 的 策 略 輔 導 , 有 效 的 區 隔 分 工 ,<br />

相 信 更 能 開 拓 民 間 產 業 的 發 展 , 例 如 精 緻 化 鄉 鎮 氣 象 預 報 , 如 能 以 更 開<br />

放 思 維 , 更 能 增 進 氣 象 產 業 的 發 展 。<br />

事 實 上 , 美 國 分 工 相 當 明 確 , 美 國 海 洋 及 大 氣 科 學 總 署 (NOAA)<br />

服 務 宗 旨 即 明 訂 為 提 供 資 訊 以 了 解 並 預 測 地 球 環 境 的 改 變 , 管 理 海 洋 資<br />

源 以 符 合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 社 會 和 環 境 需 求 。 為 了 達 到 此 目 標 ,NOAA 透<br />

過 研 究 計 畫 、 多 樣 的 評 估 以 及 大 量 資 訊 去 維 繫 一 個 以 觀 測 、 溝 通 和 預 測<br />

為 基 本 原 則 的 系 統 , 以 支 持 整 個 國 家 體 系 的 運 作 。 同 時 ,NOAA 也 有 提<br />

供 資 訊 給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的 義 務 。 在 產 業 界 方 面 , 美 國 氣 象 公 司 如 Weather<br />

Channel, 係 一 完 全 民 營 之 氣 象 工 作 者 , 其 員 工 包 含 氣 象 影 片 製 播 人 員 、<br />

顧 問 、 風 險 管 理 者 及 媒 體 工 作 者 等 , 使 用 NOAA 資 訊 建 立 以 觀 測 、 傳 佈<br />

和 預 測 為 基 本 原 則 的 系 統 , 並 藉 由 此 系 統 來 產 生 能 符 合 他 們 客 戶 需 求 的<br />

產 品 或 是 服 務 。NOAA 也 會 透 過 與 民 間 氣 象 工 作 者 合 作 方 式 , 協 助 發 佈<br />

某 些 會 影 響 一 般 大 眾 安 全 的 警 告 或 是 新 聞 訊 息 。<br />

美 國 某 些 氣 象 公 司 、 媒 體 和 大 學 系 所 , 經 常 性 與 地 方 頻 道 合 作 , 開<br />

放 實 習 機 會 , 藉 由 與 產 業 互 動 , 教 育 下 一 代 關 於 參 與 企 業 、 科 學 研 究 以<br />

及 發 展 新 技 術 和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 如 此 一 來 , 便 可 促 進 民 間 氣 象 工 作 更 深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41<br />

入 的 發 展 , 以 及 更 高 的 附 加 價 值 。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機 關 的 合 作 對 美 國 氣 象<br />

產 業 的 發 展 有 相 當 助 益 ,NOAA 十 分 了 解 和 產 業 界 、 學 術 界 及 研 究 機 構<br />

等 對 象 合 作 的 益 處 , 遠 大 於 彼 此 競 爭 。 唯 有 在 產 、 官 、 學 三 方 通 力 合 作<br />

下 , 才 能 有 效 提 供 專 業 領 域 人 才 就 業 認 知 與 分 工 , 供 應 大 眾 所 需 的 資 訊<br />

與 服 務 , 滿 足 民 間 機 構 之 需 求 , 並 創 造 氣 象 資 訊 之 價 值 。<br />

台 灣 的 發 展 類 似 日 本 「 氣 象 預 報 士 」 的 資 格 考 試 , 則 主 要 由 日 本 財<br />

團 法 人 氣 象 業 務 支 援 中 心 (JMBSC,Japan Meteorological Business Support<br />

Center) 所 辦 理 。JMBSC 成 立 於 1994 年 , 基 於 當 時 氣 象 服 務 法 令 而 設 立 ,<br />

並 由 日 本 氣 象 廳 (JMA,Japan Meteorological Agency) 監 督 。 目 的 為 支 持 、<br />

加 強 國 內 氣 象 產 業 發 展 , 達 到 預 防 / 減 輕 自 然 災 害 造 成 的 影 響 。1993 年 5<br />

月 日 本 修 訂 氣 象 法 , 有 意 從 事 氣 象 業 務 者 如 民 間 氣 象 公 司 、 個 人 氣 象 預<br />

報 等 , 預 報 人 員 需 取 得 氣 象 預 報 士 資 格 , 爾 後 便 發 展 出 「 氣 象 預 報 士 」<br />

資 格 考 試 , 以 確 保 預 報 人 員 皆 具 備 氣 象 基 本 知 識 、 災 害 管 理 知 識 和 技 能 ,<br />

提 供 大 眾 正 確 之 訊 息 。 JMBSC 一 年 舉 辦 氣 象 預 報 士 資 格 考 試 2 次 , 至<br />

今 已 17 年 , 共 有 140278 人 應 試 , 合 格 8299 人 , 合 格 率 5.9%。 台 灣 「 氣<br />

象 預 報 證 照 」 與 日 本 「 氣 象 預 報 士 」 制 度 之 推 行 均 為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面 對<br />

氣 象 預 報 或 災 害 時 , 有 更 專 業 之 人 士 協 助 分 析 、 應 變 。 台 灣 在 這 幾 年 來<br />

政 府 單 位 需 求 氣 象 專 業 人 士 客 製 化 協 助 預 判 氣 象 業 務 越 來 越 多 , 已 經 有<br />

地 方 單 位 名 列 需 求 氣 象 職 系 公 職 人 員 , 然 其 並 非 在 氣 象 單 位 內 , 未 來 的<br />

發 展 及 職 等 恐 受 到 限 制 , 或 許 日 本 相 關 發 展 經 驗 , 將 部 份 業 務 下 放 至 民<br />

間 方 式 , 可 供 台 灣 未 來 執 行 之 參 考 。<br />

台 灣 若 要 發 展 防 災 產 業 , 可 以 氣 象 服 務 發 展 的 策 略 及 方 式 , 進 行 相<br />

當 策 略 之 推 動 , 以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提 供 民 間 產 業 發 展 之 空 間 。


44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五 、 結 論<br />

危 機 就 是 轉 機 , 台 灣 面 對 天 災 的 風 險 係 數 很 高 , 但 目 前 整 個 壓 力 全<br />

在 政 府 身 上 , 民 眾 及 政 府 過 分 強 調 責 任 區 分 , 首 長 的 政 治 責 任 相 當 嚴 峻 。<br />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政 府 應 推 動 『 防 災 產 業 』, 將 政 府 業 務 進 行 明 顯 區 隔 。 落<br />

實 防 災 工 作 為 民 生 消 費 的 一 環 , 而 非 僅 止 於 公 務 部 門 的 全 民 救 災 。 未 來<br />

可 應 防 災 的 基 本 精 神 : 自 己 的 安 危 自 己 照 護 , 日 本 新 推 行 的 防 災 精 神 :<br />

自 助 ( 7 成 )、 互 助 ( 2 成 ) 及 公 助 ( 1 成 ) 可 值 得 台 灣 學 習 效 法 。<br />

政 府 可 主 動 提 供 釋 出 各 種 災 害 監 測 資 料 , 提 供 研 發 補 助 , 帶 動 民 間<br />

投 入 , 創 造 龐 大 產 業 價 值 。 同 時 回 饋 予 政 府 與 緊 急 災 害 利 用 , 提 升 全 國<br />

災 害 防 護 係 數 , 如 此 方 可 強 化 民 間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 例 如 氣 象 法 修 正 的 開<br />

放 , 近 幾 年 的 鬆 綁 , 民 間 企 業 已 經 開 始 深 化 到 各 行 各 業 , 減 少 企 業 界 對<br />

政 府 防 災 的 依 賴 , 也 創 造 每 年 將 近 一 億 多 元 的 產 值 。<br />

在 執 行 方 式 上 , 宜 結 合 防 災 主 管 單 位 及 經 濟 部 等 組 織 , 成 立 防 災 產<br />

業 推 動 小 組 , 協 調 政 府 相 關 補 助 計 畫 ( 主 導 性 新 產 品 、 業 界 科 專 等 ) 每 年 可<br />

提 撥 一 億 元 經 費 , 鼓 勵 研 發 , 獎 勵 防 災 產 業 雛 形 計 畫 , 及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br />

成 立 優 質 防 災 計 畫 服 務 / 產 品 計 畫 獎 助 審 查 小 組 , 設 置 防 災 產 業 創 投 資<br />

金 , 提 供 無 息 或 低 息 貸 款 , 鼓 勵 大 型 、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 並 將 核 心 業 務 根<br />

留 台 灣 , 形 成 產 業 分 工 、 策 略 聯 盟 , 獎 助 廠 商 進 行 國 際 市 場 行 銷 , 參 加<br />

國 際 展 及 比 賽 , 建 立 產 業 國 際 形 象 並 爭 取 國 際 合 作 機 會 。 運 用 政 策 工 具<br />

( 如 租 稅 優 惠 或 業 界 科 專 等 ), 分 攤 廠 商 初 期 開 發 風 險 , 創 造 國 際 競 爭 優<br />

勢 。 結 合 國 外 廠 商 , 共 同 開 發 國 際 級 產 品 , 使 我 國 成 為 國 際 級 防 災 產 業<br />

中 心 。 運 用 獎 勵 政 策 工 具 加 速 同 業 、 異 業 聯 盟 , 開 發 跨 平 台 防 災 產 業 服


第 七 篇 永 續 發 展 篇 ∣ 443<br />

務 / 產 品 ,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br />

防 災 產 業 的 推 動 , 除 了 在 防 救 災 預 防 、 預 警 、 動 員 及 重 建 四 個 階 段<br />

提 供 民 間 參 與 的 實 質 支 援 能 量 外 , 亦 能 落 實 防 災 工 作 為 民 生 消 費 的 一<br />

環 , 成 為 自 助 、 互 助 及 公 助 的 全 民 參 與 , 而 非 僅 止 於 政 府 業 務 機 構 的 公<br />

務 操 作 。 以 回 歸 防 災 的 基 本 精 神 :” 自 己 的 安 危 自 己 照 護 ” 的 基 本 原 則 ,<br />

並 提 升 面 對 未 來 氣 候 變 遷 情 勢 下 環 境 風 險 的 新 思 維 : 修 正 災 害 可 預 測 、<br />

可 防 止 的 硬 體 建 設 思 維 , 轉 化 成 降 低 災 害 衝 擊 、 增 加 恢 復 力 的 風 險 管 理<br />

精 神 , 亦 是 推 動 防 災 事 業 產 業 化 的 最 大 回 饋 。<br />

參 考 文 獻<br />

1. 鄧 敏 政 、 吳 佳 容 、 蘇 昭 郎 、 張 添 晉 、 黃 詩 倩 、 何 燕 婷 ,2008。 防 救 災<br />

產 業 推 動 策 略 與 可 行 性 分 析 研 究 , 台 南 : 全 國 災 害 危 機 處 理 研 討 會 論<br />

文 集 ,A1-31~ A1-41。<br />

張 添 晉 、 鄧 敏 政 、 蘇 昭 郎 ,2010。 防 救 災 產 業 之 研 究 , 國 家 災 害 防 救<br />

科 技 中 心 。<br />

2. 張 添 晉 、 蘇 昭 郎 、 鄧 敏 政 、 吳 佳 容 、 吳 秉 儒 、 江 申 、 黃 詩 倩 、 何 燕 婷 ,<br />

2008。 防 災 產 業 調 查 及 其 發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96 年 度 「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科<br />

技 研 發 與 落 實 運 作 方 案 」 成 果 研 討 會<br />

3. 馬 道 、 褚 秀 紋 ,2009。 防 救 災 產 業 化 的 論 述 與 我 國 的 發 展 , 臺 灣 經 濟<br />

金 融 月 刊 。<br />

4. 賴 文 基 謝 正 倫 藤 繩 幸 雄 ,2007。 日 本 「 緊 急 地 震 速 報 系 統 」 發 展<br />

現 況 , 大 氣 科 學 。


44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5.ISDR: http://www.unisdr.org/<br />

6. 交 通 部 , 氣 象 政 策 白 皮 書 ,2002 日 本 氣 象 廳 www.jma.go.jp◢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 ∣ 445<br />

金 融 海 嘯 後 的 台 灣 社 會 福 利 政 策<br />

-- 縮 短 貧 富 差 距 、 促 進 均 富 社 會<br />

∗<br />

詹 火 生<br />

壹 、 前 言<br />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國 民 所 得 資 料 顯 示 , 近 二 十 年 來 ( 民 國 80 年 -99<br />

年 ) 國 民 所 得 分 配 , 最 高 20% 的 家 戶 所 得 與 最 低 20% 的 家 戶 所 得 之 比 ,<br />

已 從 民 國 89 年 的 6.57 倍 提 高 到 99 年 的 7.72 倍 ; 而 20 年 前 ( 民 國 80 年 )<br />

是 5.31 倍 , 增 加 幅 度 確 實 不 小 。 如 果 加 計 政 府 移 轉 支 付 ( 大 部 分 為 社 會<br />

福 利 支 出 ) 的 效 果 ,99 年 的 倍 數 則 降 為 6.19 倍 ( 表 一 ), 顯 示 政 府 的 社<br />

會 福 利 支 出 已 收 到 縮 短 貧 富 差 距 的 效 果 。 不 過 我 國 所 得 分 配 惡 化 的 問 題<br />

依 然 存 在 , 再 加 上 近 幾 年 來 金 融 海 嘯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 政 府 對 於 貧 富 差 距<br />

的 問 題 必 須 予 以 重 視 , 並 儘 速 提 出 對 策 以 為 因 應 。<br />

事 實 上 , 行 政 院 早 在 民 國 99 年 的 8 月 下 旬 與 9 月 下 旬 數 次 召 開 「 改<br />

善 所 得 分 配 專 案 小 組 」 會 議 , 並 提 出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的 具 體 策 略 方 向 , 主<br />

要 有 下 列 幾 項 策 略 :<br />

一 、 促 進 民 間 投 資 、 擴 大 國 內 需 求<br />

二 、 平 衡 區 域 發 展 、 活 化 在 地 人 力<br />

三 、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 提 升 就 業 水 準<br />

∗<br />

詹 火 生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社 會 安 全 組 召 集 人 。


44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四 、 運 用 租 稅 措 施 、 強 化 移 轉 效 果<br />

五 、 擴 大 照 顧 弱 勢 、 健 全 社 會 安 全 網<br />

六 、 改 善 產 業 結 構 、 促 進 服 務 業 發 展<br />

七 、 提 升 勞 動 生 產 力 、 增 進 所 得 水 準 。<br />

上 述 的 策 略 方 向 , 大 部 分 屬 於 中 期 或 長 期 的 對 策 ; 必 須 要 施 行 一 年<br />

以 上 方 能 立 竿 見 影 , 而 隨 著 經 濟 景 氣 逐 漸 復 甦 , 我 們 可 以 樂 觀 的 預 測 ,<br />

未 來 我 國 的 國 民 所 得 分 配 惡 化 現 象 將 可 以 逐 漸 改 善 , 走 出 過 去 金 融 海 嘯<br />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 但 其 前 提 是 政 府 必 須 持 續 前 述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的 策 略 方 向 。<br />

除 了 加 強 推 動 前 述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的 策 略 方 向 外 。 我 們 認 為 : 政 府 應<br />

該 採 取 有 效 的 社 會 政 策 , 提 供 移 轉 支 付 , 來 具 體 改 善 經 濟 弱 勢 人 口 的 生<br />

活 。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 ∣ 447<br />

表 一 : 我 國 政 府 移 轉 收 支 對 家 庭 所 得 分 配 之 影 響<br />

單 位 : 倍<br />

年 別<br />

80<br />

政 府 移 轉<br />

收 支 前<br />

差 距 倍 數 (1)<br />

5.31<br />

所 得 重 分 配 效 果 實 際 ( 目 前 )<br />

從 政 府 移 轉 收 入<br />

( 社 福 補 助 等 )<br />

-0.24<br />

對 政 府 移 轉 支 出 合 計 差 距 倍 數<br />

( 直 接 稅 規 費 等 ) (2) (1)+(2)<br />

-0.10 -0.34 4.97<br />

81<br />

5.57<br />

-0.23<br />

-0.09<br />

-0.32<br />

5.24<br />

82<br />

5.76<br />

-0.26<br />

-0.08<br />

-0.34<br />

5.42<br />

83<br />

5.79<br />

-0.31<br />

-0.11<br />

-0.41<br />

5.38<br />

84<br />

5.93<br />

-0.50<br />

-0.09<br />

-0.59<br />

5.34<br />

85<br />

6.17<br />

-0.68<br />

-0.11<br />

-0.79<br />

5.38<br />

86<br />

6.25<br />

-0.72<br />

-0.12<br />

-0.84<br />

5.41<br />

87<br />

6.49<br />

-0.84<br />

-0.14<br />

-0.98<br />

5.51<br />

88<br />

6.47<br />

-0.82<br />

-0.15<br />

-0.97<br />

5.50<br />

89<br />

6.57<br />

-0.88<br />

-0.14<br />

-1.02<br />

5.55<br />

90<br />

7.67<br />

-1.13<br />

-0.15<br />

-1.28<br />

6.39<br />

91<br />

7.47<br />

-1.18<br />

-0.13<br />

-1.31<br />

6.16<br />

92<br />

7.32<br />

-1.12<br />

-0.12<br />

-1.24<br />

6.07<br />

93<br />

7.41<br />

-1.24<br />

-0.15<br />

-1.39<br />

6.03<br />

94<br />

7.45<br />

-1.26<br />

-0.15<br />

-1.41<br />

6.04<br />

95<br />

7.45<br />

-1.29<br />

-0.15<br />

-1.45<br />

6.01<br />

96<br />

7.52<br />

-1.40<br />

-0.14<br />

-1.54<br />

5.98<br />

97<br />

7.73<br />

-1.53<br />

-0.16<br />

-1.69<br />

6.05<br />

98<br />

8.22<br />

-1.75<br />

-0.13<br />

-1.88<br />

6.34<br />

99<br />

7.72<br />

-1.42<br />

-0.11<br />

-1.53<br />

6.19<br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11), 民 國 99 年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br />

貳 、 所 得 分 配 惡 化 主 要 原 因 分 析<br />

我 國 近 幾 年 來 所 得 分 配 差 距 微 幅 拉 大 的 關 鍵 因 素 , 根 據 研 究 , 最 主


44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要 的 原 因 有 下 列 幾 項 :<br />

一 、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 服 務 業 大 幅 擴 張 , 但 因 服 務 業 的 就 業 門 檻 較 低 , 其<br />

工 資 水 準 並 未 相 對 提 高 。 相 反 的 , 高 科 技 的 工 資 水 準 顯 然 高 於 服 務<br />

業 , 但 其 就 業 人 口 相 對 的 有 限 , 結 果 使 來 自 於 工 資 的 所 得 分 配 差 距<br />

拉 大 。 從 財 富 分 配 的 角 度 而 言 , 當 高 科 技 業 者 增 加 投 資 後 , 未 來 他<br />

們 ( 包 括 股 東 或 分 紅 利 的 員 工 ) 在 所 得 分 配 中 分 到 的 部 分 會 更 多 , 相 對<br />

地 , 弱 勢 邊 缘 工 作 者 或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所 得 將 減 少 。<br />

二 、 近 幾 年 來 , 基 本 工 資 水 準 調 幅 有 限 , 難 以 縮 短 工 資 所 得 差 距 。 最 近<br />

的 二 次 ( 民 國 100 年 及 101 年 ) 基 本 工 資 調 整 ( 表 二 ) 分 別 從 17,280<br />

元 調 整 為 17,880 及 18,780 元 , 調 幅 為 3.47% 和 5.03%, 而 在 96 年 之<br />

前 有 九 年 之 久 未 做 過 調 整 。 再 從 過 去 幾 年 來 薪 資 成 長 率 與 經 濟 成 長<br />

率 的 差 異 分 析 , 台 灣 每 年 的 平 均 實 質 經 濟 成 長 率 大 約 為 4% 左 右 , 但<br />

平 均 實 質 薪 資 成 長 率 卻 只 有 0.1% 左 右 ; 而 同 時 期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br />

(CPI) 則 為 6.0%。 若 再 以 五 等 分 檢 視 薪 資 所 得 者 , 近 十 年 的 可 支<br />

配 所 得 最 高 20% 者 和 最 低 20% 者 , 其 平 均 倍 數 為 5.68, 而 且 差 距 倍<br />

數 呈 增 加 的 趨 勢 ; 亦 即 最 高 20% 的 薪 資 所 得 者 薪 資 提 高 , 而 最 低 所<br />

得 者 實 質 薪 資 並 未 增 加 , 卻 有 可 能 減 少 。<br />

三 、 近 幾 年 來 失 業 率 維 持 在 5% 上 下 之 間 , 尤 其 中 高 齡 和 初 次 尋 職 者 的 失<br />

業 率 偏 高 ; 高 失 業 率 的 影 響 之 一 是 邊 際 勞 動 人 口 的 增 加 , 包 括 非 典<br />

型 就 業 型 態 、 兼 時 工 作 者 , 這 些 就 業 人 口 的 工 資 大 部 分 都 在 基 本 工<br />

資 的 水 準 , 其 勞 動 的 保 障 也 最 薄 弱 。 影 響 之 二 就 是 導 致 「 工 作 者 貧<br />

窮 」 的 增 加 。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 ∣ 449<br />

綜 上 三 點 的 分 析 , 影 響 所 得 差 距 拉 大 的 關 鍵 因 素 , 就 是 失 業 率 偏<br />

高 、 就 業 型 態 以 工 資 偏 低 的 服 務 業 為 主 、 工 資 水 準 偏 低 等 。 因 此 , 政 府<br />

要 縮 短 貧 富 差 距 、 促 進 均 富 社 會 , 就 必 須 針 對 上 述 關 鍵 因 素 , 提 出 對 策 。<br />

表 二 : 我 國 基 本 工 資 歷 年 調 整 情 形<br />

調 整 時 間<br />

調 整 金 額<br />

( 新 臺 幣 / 元 )<br />

1956 年 300<br />

1964 年 450<br />

1968 年 600<br />

1978.12.1 2,400<br />

1980.5.1 3,300<br />

1983.5.1 5,700<br />

1984.7.1 6,150<br />

1986.11.1 6,900<br />

1988.7.1 8,130<br />

1989.7.1 8,820<br />

1990.8.1 9,750<br />

1991.8.1 11,040<br />

1992.8.1 12,365<br />

1993.8.16 13,350<br />

1994.8.20 14,010<br />

1995.8.1 14,880<br />

1996.9.1 15,360<br />

1997.10.16 15,840<br />

2007.7.1 17,280<br />

2011.1.1 17,880<br />

<strong>2012</strong>.1.1 18,780<br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45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參 、 縮 短 貧 富 差 距 之 短 、 中 長 期 對 策<br />

1980 年 代 初 期 , 世 界 銀 行 總 裁 錢 耐 瑞 (Hollis Chenery) 在 其 所 著 「 成<br />

長 中 的 再 分 配 」(Redistribution with Growth) 一 書 中 就 指 出 , 政 府 的 政 策<br />

在 追 求 經 濟 成 長 , 就 是 求 富 ; 而 如 何 達 到 成 長 中 的 在 分 配 , 就 是 求 均 。<br />

錢 耐 瑞 認 為 , 以 創 造 就 業 環 境 與 提 供 普 及 的 教 育 , 是 積 極 的 求 均 富 的 對<br />

策 。<br />

1990 年 代 英 國 學 者 季 登 斯 (Ahthony Giddens) 也 在 其 「 第 三 條 路 線 」<br />

(The Third Way) 一 書 中 提 出 「 積 極 福 利 」(Positive Welfare) 的 概 念 , 強 調<br />

以 就 業 政 策 為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的 重 要 對 策 , 再 輔 以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br />

從 前 述 兩 位 學 者 解 決 所 得 分 配 不 均 對 策 的 理 念 , 進 一 步 轉 化 為 政 策<br />

方 案 , 同 時 最 重 要 的 是 , 政 策 的 提 供 必 須 合 乎 下 列 三 個 基 本 原 則 :<br />

一 、 資 源 提 供 的 「 可 近 性 」(accessibility)。<br />

二 、 資 源 分 配 的 「 普 及 性 」(universality)。<br />

三 、 資 源 供 給 的 「 差 異 性 」(selectivity)。<br />

因 此 , 我 們 認 為 在 近 期 內 , 可 以 從 下 述 政 策 著 手 :<br />

一 、 建 構 完 整 有 效 的 就 業 安 全 體 系 : 包 括 職 業 訓 練 、 就 業 服 務 和 就 業 保<br />

險 等 。 尤 其 是 職 業 訓 練 可 以 提 升 就 業 能 力 與 品 質 ,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升<br />

工 資 水 準 ; 同 時 在 就 業 保 險 方 面 , 可 以 考 慮 提 高 失 業 給 付 的 水 準 ,<br />

從 現 行 投 保 薪 資 的 60% 提 高 到 70% 或 80%, 也 是 縮 短 所 得 差 距 的 有<br />

效 對 策 , 這 些 對 策 已 有 很 多 學 者 提 出 。 我 們 認 為 : 當 前 施 政 重 點 在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 ∣ 451<br />

於 增 強 失 業 者 的 就 業 能 力 (employability), 才 能 有 效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br />

進 而 縮 短 所 得 差 距 。<br />

二 、 適 時 提 高 基 本 工 資 , 對 縮 短 所 得 差 距 也 能 產 生 效 果 。 提 高 基 本 工 資<br />

雖 然 可 能 在 短 期 內 增 加 生 產 成 本 , 但 可 以 激 勵 低 薪 勞 動 者 , 就 中 長<br />

期 而 言 , 更 有 利 於 生 產 效 率 的 提 高 , 也 可 以 發 揮 縮 短 所 得 差 距 的 效<br />

果 。<br />

三 、 適 度 提 高 貧 窮 線 , 增 加 社 會 救 助 支 出 , 也 可 以 產 生 社 會 福 利 移 轉 效<br />

果 。 讓 社 會 與 經 濟 的 弱 勢 人 口 適 時 獲 得 經 濟 照 顧 。 目 前 政 府 已 修 訂<br />

社 會 救 助 法 , 提 高 貧 窮 線 ,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人 口 也 從 過 去 的 1.4% 提 高<br />

為 3.4%, 社 會 救 助 的 經 費 未 來 將 大 幅 增 加 , 但 也 能 有 效 提 高 低 收 入<br />

人 口 的 經 濟 生 活 , 進 而 縮 短 高 低 所 得 之 間 的 差 距 。<br />

另 外 , 在 中 長 期 的 對 策 上 , 考 量 國 家 的 財 政 負 擔 與 民 眾 的 需 求 , 相<br />

關 建 議 如 下 :<br />

一 、 檢 討 稅 賦 制 度 , 強 化 臺 灣 社 會 連 帶 觀 感 , 有 效 落 實 所 得 再 分 配 。<br />

二 、 福 利 政 策 應 屏 除 倚 賴 現 金 給 付 之 思 維 , 多 提 供 可 近 、 可 得 的 福 利 服<br />

務 , 以 滿 足 民 眾 的 生 活 需 求 。<br />

三 、 為 因 應 老 化 社 會 的 來 臨 , 照 顧 老 年 、 身 障 民 眾 的 生 活 , 並 降 低 家 屬<br />

的 照 顧 負 擔 , 建 議 政 府 應 盡 速 推 動 長 照 制 度 、 實 施 長 照 保 險 法 , 並<br />

健 全 現 有 的 社 會 保 險 體 制 , 降 低 國 家 的 財 政 負 擔 。<br />

四 、 加 強 中 央 、 地 方 政 府 與 民 間 單 位 的 合 作 , 擴 大 補 助 真 正 具 有 服 務 效<br />

能 的 社 福 機 構 , 透 過 民 間 的 力 量 , 以 照 顧 更 多 弱 勢 的 民 眾 。◢


45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 ∣ 453<br />

醫 療 浪 費 的 現 在 與 明 天<br />

∗<br />

楊 志 良<br />

從 過 去 到 現 在 , 只 要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發 布 財 務 警 訊 , 各 界 批 評 聲 浪<br />

總 著 力 在 「 只 會 開 源 , 不 會 節 流 」, 特 別 是 消 極 處 理 「 醫 療 浪 費 」 的 態 度 ,<br />

一 直 被 外 界 所 詬 病 , 所 以 「 醫 療 浪 費 」 一 直 是 衛 生 署 及 健 保 局 執 行 不 力<br />

的 包 袱 及 心 中 永 遠 的 痛 。 然 而 事 實 真 是 如 此 嗎 ? 綜 觀 WHO 二 ○ 一 ○ 年<br />

度 報 告 指 出 , 世 界 各 國 百 分 之 廿 至 四 十 的 醫 療 支 出 是 被 浪 費 掉 的 , 例 如<br />

當 年 度 美 國 全 年 的 醫 療 支 出 約 二 萬 億 美 金 , 其 中 至 少 六 千 億 被 浪 費 掉 。<br />

換 句 話 說 , 實 施 全 民 健 保 ( 或 提 供 全 民 健 康 照 護 ) 難 免 會 面 臨 道 德 風 險<br />

(Moral Hazard), 也 是 外 界 所 指 稱 的 醫 療 浪 費 。 依 據 相 關 證 據 , 世 界 各<br />

國 提 供 全 民 健 康 照 護 保 險 ( 或 服 務 ) 很 難 避 免 醫 療 浪 費 的 問 題 , 其 中 的<br />

差 異 僅 在 制 度 設 計 的 不 同 , 在 程 度 上 有 所 差 別 。<br />

分 析 台 灣 醫 療 必 然 浪 費 的 原 因 如 下 列 五 點 :<br />

一 、 實 施 全 民 健 保 後 , 就 醫 與 付 費 的 時 間 點 分 開 。<br />

因 為 有 健 保 , 除 了 每 月 繳 交 保 險 費 外 , 民 眾 使 用 醫 療 資 源 的 當 下 ,<br />

僅 需 付 出 少 許 的 部 分 負 擔 。 就 民 眾 而 言 , 就 醫 的 價 格 已 大 幅 下 降 , 故 以<br />

經 濟 學 的 邏 輯 來 看 , 價 格 下 降 , 必 定 造 成 消 費 增 加 , 其 中 包 括 必 需 的 消<br />

費 以 及 非 必 須 的 消 費 , 造 成 整 體 醫 療 支 出 上 升 。<br />

∗<br />

楊 志 良 係 亞 洲 大 學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學 系 講 座 教 授 。


45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然 而 換 個 角 度 來 看 , 平 日 繳 納 健 保 費 , 在 風 險 發 生 的 當 下 , 只 要 負<br />

擔 少 許 費 用 , 即 可 使 用 醫 療 資 源 , 避 免 發 生 因 病 而 貧 或 因 貧 不 能 就 醫 的<br />

情 況 , 是 良 好 醫 療 體 系 欲 達 成 最 重 要 的 目 標 之 一 。<br />

二 、 生 命 無 價 , 只 要 有 治 療 的 機 會 , 就 不 會 放 棄 。<br />

一 般 健 康 的 人 很 難 想 像 重 大 疾 病 與 罕 見 疾 病 的 患 者 所 要 面 對 鉅 額 醫<br />

療 支 出 的 壓 力 , 每 天 一 睜 開 眼 , 就 要 煩 惱 每 月 超 過 數 十 萬 元 甚 至 是 每 年<br />

超 過 千 萬 元 的 醫 療 費 用 。 雖 然 說 生 命 無 價 , 但 這 些 病 患 想 要 延 續 生 命 ,<br />

還 是 必 須 靠 「 價 錢 」 來 衡 量 。 或 許 這 些 治 療 只 對 少 數 的 人 有 效 , 但 不 用<br />

怎 知 結 果 如 何 ? 因 此 只 要 有 治 療 的 機 會 , 病 患 就 不 會 放 棄 , 雖 然 屬 於 療<br />

效 未 明 的 方 法 , 病 患 與 家 屬 還 是 會 堅 持 下 去 。<br />

三 、 醫 療 提 供 者 施 行 防 禦 性 醫 療 , 以 避 免 醫 療 糾 紛 。<br />

由 於 資 訊 的 普 及 讓 民 眾 健 康 意 識 日 漸 抬 頭 , 對 於 醫 師 的 處 置 有 更 多<br />

的 瞭 解 跟 認 識 。 但 是 醫 療 存 在 很 高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與 高 風 險 性 , 既 使 同 樣<br />

的 醫 療 程 序 , 對 不 同 的 病 患 常 有 不 同 的 治 療 結 果 , 在 治 療 結 果 不 如 病 患<br />

預 期 的 情 況 下 , 導 致 醫 病 關 係 緊 張 。 因 此 , 醫 師 為 防 止 病 人 與 律 師 的 興<br />

訟 , 在 有 健 康 保 險 付 費 的 情 況 下 , 他 們 普 遍 採 取 防 禦 性 醫 療 , 給 病 人 做<br />

一 些 非 必 要 的 檢 查 和 用 藥 , 屆 時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時 , 得 以 自 保 。 然 而 這 樣<br />

的 結 果 , 就 造 成 醫 療 資 源 浪 費 與 醫 療 費 用 快 速 增 加 。<br />

四 、 健 康 保 險 的 風 險 判 定 與 理 賠 , 均 掌 握 在 服 務 提 供 者<br />

的 手 中 。<br />

健 保 下 判 定 是 否 發 生 風 險 ( 是 否 生 病 由 民 眾 決 定 ) 及 需 何 種 理 賠 ( 治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 ∣ 455<br />

療 由 醫 師 決 定 ) 均 非 操 在 保 險 人 ( 健 保 局 ) 手 中 , 且 理 賠 次 數 遠 比 壽 險<br />

( 最 多 一 次 ) 及 產 物 險 ( 幾 乎 都 未 發 生 理 賠 ) 高 出 甚 多 ( 每 人 一 生 平 均<br />

門 診 就 醫 近 千 次 , 住 院 七 到 八 次 ), 道 德 風 險 機 率 ( 民 眾 浪 費 或 醫 界 A 健<br />

保 ), 較 壽 險 及 產 險 高 出 不 知 多 少 倍 。 這 樣 的 管 理 機 制 , 雖 然 提 高 民 眾 就<br />

醫 的 方 便 性 與 簡 化 就 醫 程 序 , 但 無 形 中 已 造 成 許 多 浪 費 與 弊 端 。<br />

五 、 人 類 無 法 制 定 「 能 阻 卻 不 當 醫 療 , 但 不 妨 礙 尋 求 合<br />

理 醫 療 」 的 部 分 負 擔 。<br />

同 樣 的 五 十 元 部 分 負 擔 , 對 富 有 者 如 無 物 , 對 一 家 四 口 一 碗 泡 麵 者 ,<br />

卻 是 一 餐 。 相 同 金 額 對 不 同 所 得 者 「 效 用 」 不 同 。 全 民 健 保 目 標 是 全 民<br />

都 可 獲 得 必 要 的 醫 療 照 護 , 因 此 部 分 負 擔 只 能 低 而 不 能 高 。 部 分 負 擔 提<br />

高 , 雖 然 可 以 抑 制 某 種 程 度 的 醫 療 浪 費 , 但 相 對 提 高 就 醫 門 檻 , 影 響 社<br />

會 底 層 民 眾 的 就 醫 權 益 。 是 故 , 為 了 降 低 就 醫 障 礙 , 社 會 就 必 須 接 受 某<br />

些 程 度 的 浪 費 , 否 則 乾 脆 不 要 健 保 , 兩 害 相 權 只 能 取 其 輕 了 。<br />

因 為 有 全 民 健 保 , 醫 療 提 供 者 需 要 申 報 費 用 及 接 受 醫 療 利 用 的 審<br />

查 , 我 們 才 知 道 浪 費 在 哪 裡 , 若 沒 有 健 保 , 那 麼 醫 師 就 可 予 取 予 求 , 該<br />

給 什 麼 治 療 、 什 麼 檢 查 、 價 格 如 何 , 各 憑 良 心 。 因 此 在 健 保 後 , 醫 療 利<br />

用 的 適 應 症 及 價 格 ( 任 何 藥 品 或 檢 查 , 列 入 健 保 後 , 價 格 均 在 健 保 局 代<br />

表 民 眾 審 核 議 價 後 , 大 幅 下 降 。 在 個 人 對 此 通 常 無 能 為 力 , 特 別 是 緊 急<br />

狀 態 下 )。 因 此 如 果 比 較 健 保 前 後 醫 療 費 用 上 漲 的 情 形 , 則 可 發 現 全 民 健<br />

保 後 , 費 用 上 漲 率 比 健 保 前 為 低 。 台 灣 如 此 , 世 界 各 國 也 是 實 施 全 民 健<br />

康 照 護 的 國 家 , 費 用 上 較 未 實 施 者 為 低 , 也 是 明 證 。<br />

醫 療 浪 費 不 可 避 免 , 是 衛 生 署 、 健 保 局 的 原 罪 , 但 相 信 台 灣 的 醫 療


45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浪 費 不 見 得 比 其 他 國 家 嚴 重 。 即 便 如 此 , 仍 有 以 下 五 點 減 少 醫 療 浪 費 的<br />

建 議 :<br />

一 、 推 廣 生 命 教 育<br />

面 對 至 親 重 病 , 家 屬 一 致 的 想 法 是 拜 託 醫 師 全 力 搶 救 , 不 論 耗 用 多<br />

少 醫 療 資 源 皆 在 所 不 惜 。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 的 確 有 新 的 醫 療 儀 器 可 延 續<br />

生 命 , 但 經 過 數 月 的 搶 救 , 重 病 的 家 人 還 是 被 宣 告 不 治 , 這 種 醫 療 處 置<br />

是 否 有 必 要 , 值 得 深 思 。 由 於 「 無 效 醫 療 」 會 造 成 資 源 與 救 治 的 排 擠 效<br />

應 , 因 此 有 必 要 對 民 眾 推 廣 生 命 教 育 的 概 念 , 認 識 「 無 效 醫 療 」, 並 簽 署<br />

放 棄 急 救 同 意 書 (Do Not Resuscitate, DNR), 才 能 減 少 無 效 醫 療 的 浪 費 。<br />

就 像 安 寧 醫 療 一 樣 , 經 過 多 年 來 社 會 各 界 的 努 力 , 民 眾 對 於 安 寧 療 護 的<br />

接 受 度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 也 讓 癌 症 的 病 人 有 尊 嚴 、 有 品 質 的 過 完 最 後 的 人<br />

生 階 段 。<br />

二 、 推 廣 自 我 醫 療<br />

由 於 醫 療 花 費 耗 去 龐 大 的 社 會 經 濟 成 本 , 因 此 必 須 向 民 眾 推 廣 自 我<br />

醫 療 的 觀 念 , 包 括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 養 成 規 律 運 動 與 培 養 固 定 的 生 活 作 息 ,<br />

注 重 營 養 的 飲 食 , 避 免 抽 煙 飲 酒 有 害 身 體 健 康 的 生 活 習 慣 , 並 利 用 全 民<br />

健 保 提 供 的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 以 減 少 疾 病 發 生 。 此 外 , 應 提 倡 民 眾 主 動 管<br />

理 自 我 健 康 的 能 力 , 才 能 在 疾 病 發 生 之 前 先 預 防 , 降 低 疾 病 的 發 生 率 。<br />

三 、 落 實 分 級 轉 診 與 家 庭 醫 師 制 度<br />

目 前 衛 生 署 推 動 的 分 級 醫 療 , 是 讓 大 型 醫 院 扮 演 提 供 急 重 症 病 患 的<br />

照 護 , 與 醫 學 人 才 教 學 、 訓 練 及 研 究 的 角 色 , 至 於 小 型 醫 院 鼓 勵 朝 社 區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 ∣ 457<br />

化 、 專 科 化 醫 療 與 特 殊 醫 療 照 護 ( 如 長 期 照 護 ) 等 工 作 。 民 眾 可 從 自 身<br />

做 起 , 建 立 「 有 病 先 到 診 所 看 , 住 院 、 手 術 或 急 重 診 才 到 大 醫 院 」 的 觀<br />

念 , 不 做 不 必 要 的 檢 查 , 不 逛 醫 院 、 不 囤 積 藥 物 , 才 能 為 節 約 健 保 資 源<br />

盡 一 份 心 力 。<br />

四 、 檢 討 支 付 制 度<br />

過 去 的 論 量 計 酬 制 度 , 是 醫 師 多 看 病 、 多 給 藥 、 多 做 檢 查 , 即 可 向<br />

健 保 局 申 請 越 多 的 金 額 , 因 此 醫 師 願 意 多 看 病 人 , 以 增 加 醫 院 與 個 人 的<br />

收 入 。 為 改 革 支 付 制 度 , 使 醫 療 院 所 與 健 保 局 共 同 負 擔 財 務 責 任 , 合 理<br />

控 制 醫 療 費 用 的 成 長 , 故 推 動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 論 病 計 酬 及 論 人 計 酬 。 此<br />

外 , 對 於 藥 品 與 檢 驗 檢 查 項 目 , 應 建 立 合 理 支 付 價 格 與 給 付 範 圍 , 並 加<br />

強 相 關 查 核 , 以 減 少 浪 費 。<br />

五 、 加 重 處 罰 違 法 盜 用 健 保 資 源 者<br />

為 追 求 健 保 的 永 續 經 營 , 對 於 健 保 資 源 遭 到 濫 用 、 挪 用 、 詐 取 的 情<br />

況 , 除 了 實 施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與 醫 院 自 主 管 理 以 外 , 對 於 盜 用 健 保 資 源 者<br />

及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項 者 , 應 立 即 解 除 健 保 特 約 資 格 , 撤 銷 其 專 業 證 照 , 以<br />

符 合 各 界 期 待 。 此 外 , 健 保 局 應 積 極 、 有 效 的 運 用 健 保 資 料 庫 , 稽 查 異<br />

常 申 報 的 情 形 , 並 即 時 處 理 相 關 情 況 , 以 遏 止 不 法 詐 取 醫 療 資 源 的 惡 劣<br />

行 徑 。◢


45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 ∣ 459<br />

時 薪 制 基 本 工 資 之 調 整 及 其 因 應<br />

措 施 探 討<br />

詹 火 生 ∗<br />

成 之 約 ∗∗<br />

∗∗∗<br />

林 昭 禎<br />

摘 要<br />

為 使 打 工 族 的 薪 資 所 得 與 正 職 人 員 達 到 「 同 工 同 酬 」 之 目 的 , 勞 委<br />

會 公 開 宣 示 「 時 基 本 工 資 」 將 由 現 行 的 的 103 元 提 高 至 115 元 , 其 可 能<br />

產 生 之 影 響 與 因 應 建 議 如 下 :<br />

一 、 調 漲 「 時 基 本 工 資 」 受 惠 本 勞 超 過 30 萬 人 , 然 「 時 基 本 工 資 」 提 高<br />

近 12%, 建 請 提 供 僱 用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之 企 業 一 定 金 額 的 薪 資 補<br />

貼 , 以 協 助 其 調 適 營 運 壓 力 。<br />

二 、 勞 委 會 應 考 慮 立 法 規 範 , 對 於 已 採 時 薪 計 酬 的 打 工 族 , 非 經 勞 工 本<br />

人 或 工 會 同 意 , 雇 主 不 得 擅 自 將 「 計 時 工 」 變 更 為 「 領 月 薪 之 部 分<br />

時 間 工 作 者 」, 以 保 障 其 享 有 「 時 基 本 工 資 」 調 漲 之 利 益 。<br />

∗<br />

∗∗<br />

∗∗∗<br />

詹 火 生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社 會 安 全 組 召 集 人 。<br />

成 之 約 係 政 治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教 授 。<br />

林 昭 禎 係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社 會 安 全 組 副 研 究 員 。


460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自 去 年 馬 總 統 在 臺 南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演 講 時 , 表 示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具 有<br />

「 短 工 時 、 高 勞 動 密 度 」 的 特 性 , 因 此 針 對 目 前 打 工 族 的 時 薪 計 算 基 礎<br />

是 以 「 月 基 本 工 資 」 除 以 每 月 法 定 正 常 工 時 得 出 的 方 式 , 認 為 「 時 基 本<br />

工 資 」 與 「 月 基 本 工 資 」 兩 者 不 必 然 一 定 要 連 動 , 其 實 他 們 也 可 以 分 開 ,<br />

之 後 有 關 「 時 基 本 工 資 」 的 調 整 動 向 就 備 受 各 界 矚 目 。<br />

一 般 言 之 , 時 薪 工 作 者 比 起 領 月 薪 的 勞 工 , 必 須 付 出 更 高 的 每 小 時<br />

平 均 上 下 班 成 本 , 而 目 前 的 時 薪 計 算 方 式 , 又 使 得 打 工 族 難 以 取 得 國 定<br />

假 日 工 資 、 年 假 , 以 及 和 工 時 等 比 例 的 年 終 獎 金 。 所 以 企 業 在 運 用 部 分<br />

時 間 工 作 人 力 時 , 可 享 有 這 些 額 外 的 利 益 , 也 因 此 即 便 在 全 球 金 融 風 暴<br />

發 生 期 間 , 企 業 對 打 工 族 的 需 求 仍 是 不 減 反 增 。 相 形 之 下 , 部 分 時 間 工<br />

作 者 就 更 需 要 國 家 的 關 注 與 雇 主 的 照 顧 。<br />

為 保 障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 通 常 被 稱 為 「 打 工 族 」 或 「 兼 差 」) 的 勞 動<br />

權 益 , 勞 委 會 對 「 時 基 本 工 資 」 的 調 整 研 擬 方 向 有 二 , 一 是 將 「 時 基 本<br />

工 資 」 與 「 月 基 本 工 資 」 分 開 計 算 , 亦 即 在 基 本 工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訂 出 月<br />

薪 後 , 另 行 討 論 時 薪 多 寡 。 方 向 二 仍 保 留 現 行 計 算 方 式 , 但 併 入 每 年 19<br />

天 國 定 假 日 , 以 保 障 打 工 族 的 所 得 。 然 此 舉 恐 讓 在 國 定 假 日 出 勤 的 打 工<br />

族 無 法 領 到 2 倍 薪 資 , 所 以 勞 委 會 亦 規 劃 以 「 加 乘 」 方 式 , 讓 「 部 分 時<br />

間 工 作 者 」 在 國 定 假 日 上 班 權 益 不 減 的 方 案 , 同 時 為 使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br />

能 確 實 受 惠 於 調 整 後 的 「 時 基 本 工 資 」, 勞 委 會 目 前 考 慮 每 週 工 時 在 30<br />

小 時 以 下 者 限 制 以 「 時 基 本 工 資 」 來 計 薪 。<br />

一 、 勞 委 會 初 步 研 議 方 向 討 論<br />

1.「 月 基 本 工 資 」 納 入 國 定 假 日 調 整 「 時 基 本 工 資 」 可 能 產 生 之 影 響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 ∣ 461<br />

青 年 勞 動 九 五 聯 盟 認 為 本 於 「 同 工 同 酬 」 的 精 神 , 要 保 障 打 工 族 享<br />

有 月 薪 正 職 人 員 應 有 的 福 利 ,「 時 基 本 工 資 」 除 了 依 現 行 規 定 納 入 「 例 假<br />

日 」 工 資 外 , 亦 應 考 慮 折 入 「 國 定 休 假 」 計 算 。<br />

然 而 勞 動 基 準 法 有 關 國 定 休 假 日 規 定 之 意 旨 , 在 保 障 有 出 勤 義 務 之<br />

勞 工 當 日 免 於 出 勤 而 雇 主 工 資 應 照 給 之 權 益 , 至 原 約 定 無 出 勤 義 務 者 ,<br />

自 無 工 資 請 求 權 。 當 天 出 勤 者 依 現 行 法 令 本 可 取 得 加 發 一 倍 之 工 資 。 如<br />

一 律 折 入 現 行 19 日 國 定 休 假 日 後 , 將 使 無 出 勤 義 務 者 額 外 取 得 工 資 ; 國<br />

定 休 假 日 當 天 出 勤 者 卻 無 法 取 得 加 倍 工 資 。<br />

所 以 , 基 本 工 資 時 薪 若 考 慮 折 入 國 定 休 假 日 之 工 資 , 勢 必 將 連 帶 檢<br />

討 「 假 日 雙 倍 工 資 制 度 」 的 存 廢 。<br />

2.「 時 基 本 工 資 」 與 「 月 基 本 工 資 」 分 立 可 能 造 成 的 問 題<br />

由 於 月 薪 / 時 薪 , 與 正 常 工 時 / 部 分 工 時 , 在 我 國 勞 動 法 體 制 上 分 屬 兩<br />

組 不 同 的 概 念 。 一 般 而 言 , 全 職 工 作 者 大 多 是 領 月 薪 , 但 也 有 以 時 計 薪<br />

者 , 即 徵 才 廣 告 上 的 「 全 職 計 時 工 」。 對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來 說 , 多 數 是 領<br />

時 薪 , 但 也 有 少 部 分 是 領 月 薪 ( 如 兼 職 研 究 助 理 , 每 月 工 作 通 常 未 達 一<br />

百 小 時 , 按 月 計 酬 , 統 稱 「 包 月 制 」)。 正 因 此 所 以 當 「 時 基 本 工 資 」 與<br />

「 月 基 本 工 資 」 分 屬 不 同 系 統 各 自 調 整 時 , 若 再 加 上 兩 者 間 的 實 質 僱 用<br />

成 本 不 相 等 , 實 務 上 雇 主 就 可 能 會 運 用 不 同 的 名 目 在 兩 者 間 進 行 轉 換 。<br />

例 如 「 時 基 本 工 資 」115 元 , 高 於 由 「 月 基 本 工 資 」 除 法 定 正 常 工 時 換<br />

算 之 時 薪 103 元 時 , 企 業 也 許 會 將 原 本 是 以 時 計 薪 的 工 作 人 員 改 為 按 月<br />

計 酬 1 。<br />

1<br />

參 考 林 柏 儀 、 陳 伯 謙 , 時 薪 月 薪 脫 勾 保 障 一 場 空 , 刊 於 中 國 時 報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462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為 免 「 時 基 本 工 資 」 與 「 月 基 本 工 資 」 採 雙 軌 制 後 , 雇 主 將 打 工 族<br />

改 成 「 領 月 薪 的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 勞 委 會 擬 規 定 每 週 工 時 未 滿 30 小 時<br />

者 , 以 限 用 「 時 薪 制 」 的 配 套 「 反 制 」。 然 選 擇 「 每 週 工 時 未 滿 30 小 時 」<br />

為 限 之 論 述 基 礎 為 何 ? 再 者 , 以 時 計 薪 或 以 月 計 薪 , 原 本 是 勞 雇 雙 方 可<br />

以 協 商 的 權 利 , 如 果 修 法 設 限 是 否 對 雇 主 的 經 營 權 造 成 干 擾 ? 值 得 主 管<br />

機 關 再 加 考 量 。<br />

二 、「 加 乘 」 型 時 基 本 工 資 之 規 劃<br />

若 要 使 按 時 計 酬 的 勞 工 與 領 月 薪 的 全 職 人 員 達 到 「 同 工 同 酬 」 之 目<br />

的 , 又 要 免 除 將 國 定 假 日 納 入 基 本 工 資 換 算 時 薪 , 所 衍 生 之 「 假 日 工 作<br />

雙 倍 薪 資 制 度 」 存 廢 的 檢 討 問 題 。<br />

勞 委 會 另 提 出 「 加 乘 」 型 時 薪 制 的 概 念 , 希 望 讓 打 工 族 在 國 定 假 日<br />

上 班 一 樣 能 領 2 倍 薪 資 。 所 謂 「 加 乘 」 型 時 薪 制 , 是 將 「 月 基 本 工 資 」<br />

依 現 行 規 定 換 算 成 「 時 基 本 工 資 」 後 , 乘 上 「 加 乘 基 數 」 所 得 金 額 就 是<br />

「 時 基 本 工 資 」。<br />

假 設 「 時 基 本 工 資 」 應 較 以 「 月 基 本 工 資 」 除 法 定 正 常 工 時 所 得 之<br />

時 薪 , 多 12% 才 符 合 上 述 原 則 , 那 麼 以 今 年 的 「 基 本 工 資 時 薪 」103 元<br />

為 例 , 乘 上 「 加 乘 基 數 」(1.12) 後 , 即 得 出 調 整 後 的 「 時 基 本 工 資 」115<br />

元 。<br />

如 此 , 既 可 免 除 對 「 假 日 工 作 雙 倍 薪 資 制 度 」 的 檢 討 , 同 時 可 對 主<br />

張 廢 除 月 基 本 工 資 , 改 行 時 薪 制 者 , 提 出 對 應 措 施 。 然 需 注 意 的 是 ; 因<br />

勞 委 會 已 公 開 表 示 將 「 盡 最 大 努 力 」 把 時 薪 調 高 至 115 元 , 如 此 對 每 月<br />

日 時 論 廣 場 。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 ∣ 463<br />

工 作 時 數 超 過 164 小 時 的 打 工 族 來 說 , 其 所 得 均 超 過 基 本 工 資 (18,780<br />

元 )。 此 舉 , 是 否 會 使 雇 主 將 每 週 工 時 高 於 30 小 時 的 計 時 工 作 人 員 , 改<br />

為 「 領 月 薪 的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 或 是 讓 主 張 取 消 「 月 基 本 工 資 」 者 據<br />

以 要 求 改 為 時 薪 制 , 仍 須 審 慎 討 論 。<br />

三 、「 時 基 本 工 資 」 調 整 至 115 元 可 能 產 生 之 衝 擊 與 配 套<br />

( 一 )「 時 基 本 工 資 」 調 高 之 影 響<br />

1.「 時 基 本 工 資 」 調 漲 12%; 受 惠 本 勞 超 過 30 萬 人<br />

根 據 主 計 處 人 力 運 用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 時 基 本 工 資 」 若 按 勞 委 會 規 劃<br />

的 調 高 金 額 115 元 , 漲 幅 近 12%。 以 時 計 薪 者 中 除 了 「 專 業 人 員 」 和 「 技<br />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 外 , 其 他 職 業 別 的 時 薪 制 勞 工 均 可 因 此 受 惠 , 人<br />

數 超 過 30 萬 ( 詳 表 一 及 表 二 )。<br />

事 實 上 , 目 前 每 月 主 要 工 作 收 入 未 達 2 萬 元 者 中 , 有 28% 是 部 分 時<br />

間 工 作 者 , 調 高 「 時 基 本 工 資 」 不 僅 具 有 社 會 公 平 之 意 義 , 同 時 對 縮 短<br />

貧 富 差 距 也 有 一 定 的 效 能 , 因 為 從 表 一 可 知 500 人 以 上 的 大 企 業 提 供 之<br />

月 薪 水 準 高 於 中 小 企 業 , 然 給 付 打 工 族 的 薪 水 卻 依 「 時 基 本 工 資 」, 中 小<br />

企 業 與 之 相 比 反 而 較 高 。<br />

有 超 過 30 萬 的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受 惠 於 「 時 基 本 工 資 」 的 調 整 , 相 對<br />

也 顯 示 雇 主 每 小 時 增 加 的 支 出 約 莫 350 萬 元 。 然 對 雇 主 可 能 產 生 的 薪 資<br />

調 漲 壓 力 , 須 視 各 行 業 經 營 成 本 中 薪 資 所 佔 比 重 , 以 及 僱 用 部 分 時 間 工<br />

作 者 的 人 數 、 佔 總 員 工 數 之 比 例 , 而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br />

此 次 調 漲 「 時 基 本 工 資 」 雖 達 12%, 不 過 比 起 2000 年 的 工 時 縮 減<br />

案 或 2005 年 勞 退 新 制 上 路 , 甚 至 是 2007 年 的 基 本 工 資 調 升 9.09%, 對


464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企 業 界 的 衝 擊 相 比 較 小 , 卻 有 激 勵 員 工 提 高 效 率 , 較 易 招 募 彈 性 人 力 且<br />

具 提 振 消 費 之 功 能 。<br />

2. 對 「 月 基 本 工 資 」 制 度 造 成 衝 擊<br />

當 「 時 基 本 工 資 」 提 高 至 115 元 , 每 週 工 時 達 44 小 時 以 上 者 , 月 收<br />

入 即 超 過 2 萬 元 , 很 可 能 高 於 調 整 後 的 「 月 基 本 工 資 」, 此 時 「 月 薪 制 基<br />

本 工 資 」 是 否 仍 有 繼 續 存 在 之 必 要 ?<br />

表 一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廠 商 僱 用 按 月 、 按 日 及 按 時 計 薪 者 平 均 最 低 薪 資<br />

單 位 : 元<br />

項 目 別<br />

按 月 計 薪 者 每 人 每 按 日 計 薪 者 每 人 每 按 時 計 薪 者 每 人 每<br />

月 平 均 最 低 薪 資 日 平 均 最 低 薪 資 時 平 均 最 低 薪 資<br />

總 計 26242 1031 107<br />

按 職 業 分<br />

主 管 及 監 督 人 員 52980 --- ---<br />

專 業 人 員 37411 --- 493<br />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26054 1038 132<br />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23260 854 102<br />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23260 854 102<br />

基 層 技 術 工 及 勞 力 工 20218 919 94<br />

按 員 工 規 模 分<br />

300 人 以 上 29168 861 103<br />

100 人 至 299 人 27807 875 105<br />

30 人 至 99 人 27065 1082 107<br />

29 人 及 以 下 24276 1068 108<br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2011 年 事 業 人 力 僱 用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 ∣ 465<br />

表 二 就 業 者 主 要 工 作 之 類 別 : 按 主 要 工 作 職 業 分<br />

單 位 : 千 人<br />

項 目 別<br />

工 作 時 間<br />

全 日 時 間 工 作 部 分 時 間 工 作<br />

總 計 10292 378<br />

民 意 代 表 、 主 管 及 經 理 人 員 438 1<br />

專 業 人 員 1143 42<br />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1923 31<br />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1144 32<br />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1952 128<br />

農 、 林 、 漁 、 牧 業 生 產 人 員 475 16<br />

技 藝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及 勞 力 工 3217 129<br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2011 年 人 力 運 用 調 查 報 告 。<br />

( 二 )「 時 薪 制 基 本 工 資 」 之 調 整 配 套 建 議<br />

1. 協 助 業 者 調 適 經 營 壓 力 , 建 請 沿 用 「 僱 用 安 定 時 薪 補 貼 試 辦 要 點 」<br />

繼 2011 年 原 物 料 價 格 大 漲 之 後 , 國 內 的 能 源 費 用 也 蠢 蠢 欲 動 , 加 上<br />

景 氣 尚 未 全 面 回 溫 , 對 企 業 經 營 者 來 說 ,「 時 基 本 工 資 」 由 103 元 提 高 至<br />

115 元 , 漲 幅 近 12%, 雇 主 不 免 有 減 少 僱 用 人 力 之 壓 力 。<br />

為 減 緩 對 企 業 的 衝 擊 , 建 請 考 慮 沿 用 民 國 96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的 「 僱<br />

用 安 定 時 薪 補 貼 試 辦 要 點 」, 提 供 僱 用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的 企 業 一 定 金 額 之<br />

薪 資 補 貼 , 以 協 助 其 調 適 營 運 壓 力 。<br />

2. 對 商 業 團 體 所 提 「 雇 主 按 勞 工 實 際 工 作 所 得 加 保 」 訴 求 回 應<br />

對 於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的 勞 工 保 險 最 低 投 保 薪 資 11 ,100 元 之 規 定 , 許<br />

多 雇 主 均 認 為 此 舉 不 僅 會 增 加 僱 用 成 本 , 同 時 也 因 希 望 彈 性 僱 用 人 員 之<br />

工 作 時 數 均 能 達 到 最 低 投 保 薪 資 之 標 準 , 而 有 無 法 激 發 潛 在 勞 動 力 的 問<br />

題 。 所 以 面 對 「 時 基 本 工 資 」 的 調 漲 , 就 有 商 業 團 體 提 出 「 雇 主 按 勞 工


466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br />

實 際 工 作 所 得 加 保 」 之 訴 求 。<br />

其 實 規 定 最 低 投 保 薪 資 的 另 一 層 意 義 , 係 考 量 到 過 低 的 投 保 金 額 ,<br />

恐 不 利 受 僱 者 日 後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 但 因 現 行 的 老 年 給 付 請 領 金 額 , 是 以<br />

投 保 薪 資 最 高 的 60 個 月 為 基 礎 。 所 以 若 修 訂 規 定 「 按 勞 工 實 際 所 得 加<br />

保 」, 雇 主 除 須 確 實 為 勞 工 納 保 外 , 對 於 有 兩 個 以 上 兼 職 的 勞 工 而 言 , 亦<br />

應 嚴 格 要 求 每 個 工 作 的 雇 主 均 應 為 其 加 保 , 以 利 未 來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時 ,<br />

可 合 併 同 時 間 所 有 工 作 所 得 計 算 之 。<br />

此 外 , 慮 及 打 工 族 上 下 班 發 生 通 勤 職 災 的 可 能 性 , 建 議 加 保 期 間 必<br />

須 視 實 際 工 時 , 前 後 各 加 一 小 時 , 真 正 落 實 保 障 弱 勢 勞 工 權 益 之 精 神 。<br />

3. 每 週 工 時 超 過 30 小 時 者 之 權 益 保 障 措 施<br />

為 免 打 工 族 無 法 享 受 「 時 基 本 工 資 」 調 高 之 利 益 , 勞 委 會 預 備 修 法<br />

規 定 : 單 週 工 時 在 30 小 時 以 下 者 , 限 制 以 「 時 薪 制 」 計 算 所 得 。 姑 不 論<br />

此 舉 是 否 損 及 雇 主 的 經 營 自 主 權 , 對 於 每 週 工 時 超 過 30 小 時 的 打 工 族 ,<br />

應 如 何 保 護 其 權 益 ? 或 許 勞 委 會 可 以 考 慮 立 法 規 範 , 對 於 已 採 時 薪 計 酬<br />

的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而 言 , 非 經 勞 工 本 人 或 工 會 同 意 , 雇 主 不 得 擅 自 將 「 計<br />

時 工 」 變 更 為 「 領 月 薪 之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br />

四 、 結 語<br />

近 年 來 「 拼 經 濟 」 彷 彿 是 台 灣 的 全 民 運 動 , 到 處 可 見 「 低 價 促 銷 」<br />

刺 激 消 費 的 廣 告 , 但 如 果 說 低 價 是 因 為 企 業 壓 低 利 潤 所 致 , 那 麼 為 了 進<br />

行 成 本 管 控 , 薪 資 成 長 必 然 受 到 抑 制 。 如 此 對 經 濟 發 展 不 見 得 是 好 事 ,<br />

因 為 收 入 減 少 人 們 也 會 降 低 支 出 , 無 助 於 促 進 內 需 市 場 。<br />

所 以 政 府 致 力 「 加 薪 」 政 策 , 目 的 除 希 望 讓 參 與 生 產 的 人 均 能 享 受


第 八 篇 社 會 安 全 篇 ∣ 467<br />

到 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 更 重 要 的 是 「 啟 發 國 人 改 採 提 高 效 能 或 產 品 附 加 價<br />

值 的 方 式 增 進 營 收 」, 諸 如 用 改 善 舖 貨 效 率 來 降 低 售 價 , 而 非 一 眛 地 用 低<br />

利 模 式 , 擴 張 經 濟 規 模 , 達 成 營 收 成 長 之 目 標 。<br />

由 於 利 潤 低 , 企 業 難 以 持 續 進 行 投 資 , 不 論 是 設 備 更 新 或 是 薪 資 調<br />

整 , 遂 與 提 高 生 產 效 率 、 增 進 服 務 品 質 漸 行 漸 遠 , 市 場 拓 展 速 度 減 緩 ,<br />

若 不 改 弦 更 張 只 能 在 緊 縮 支 出 中 打 轉 。<br />

如 果 「 拼 經 濟 」 的 終 極 目 的 是 「 均 富 」, 那 麼 適 度 的 加 薪 , 不 僅 有 助<br />

於 提 振 員 工 士 氣 , 降 低 犯 錯 與 浪 費 , 進 而 增 加 企 業 收 益 , 同 時 可 促 進 內<br />

需 市 場 升 級 。 為 了 台 灣 長 遠 的 經 濟 發 展 , 我 們 勢 必 要 改 變 策 略 , 並 且 讓<br />

所 有 的 人 都 享 受 到 成 長 的 果 實 。◢


468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strong>2012</strong> 年 台 灣 展 望 」<br />

發 行 人 : 連 戰<br />

主 編 : 蔡 政 文<br />

執 行 編 輯 : 陳 錫 蕃<br />

編 輯 委 員 : 黃 錦 堂 、 陳 錫 蕃 、 李 建 興 、 詹 火 生<br />

林 祖 嘉 、 林 建 甫 、 陳 世 圯<br />

助 理 編 輯 : 何 志 勇<br />

出 版 者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br />

National Policy Foundation<br />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杭 州 南 路 一 段 16 號<br />

網 址 :http://www.npf.org.tw<br />

電 話 :(02) 2343-3399<br />

傳 真 :(02) 2343-3357<br />

訂 價 : 新 台 幣 400 元 整<br />

郵 政 劃 撥 :19766291 號<br />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附 設 出 版 部 門<br />

出 版 日 期 :<strong>2012</strong> 年 7 月<br />

凡 本 著 作 任 何 文 字 及 其 他 內 容 , 未 經 本 基 金 會 同 意 授 權 者 , 均 不 得 擅 自 重 製 、<br />

仿 製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加 以 侵 害 , 如 經 查 獲 , 決 不 寬 貸 。<br />

◎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br />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資 料<br />

臺 灣 展 望 . <strong>2012</strong> 年 / 蔡 政 文 主 編 . -- 臺 北 市 :<br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br />

<strong>2012</strong>.07<br />

面 ; 公 分 .<br />

ISBN 978-986-7745-57-6 ( 平 裝 )<br />

1. 臺 灣 政 治 2. 臺 灣 經 濟<br />

573.07 10101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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