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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Cle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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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之 20%。對 個 別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之 範 圍 , 如崇 為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者 , 對 個 別 有 價 證券 投 資 限 額 得 不 受 前 項 第 2 款 之 限 制 , 個 別 限 額 以层 不 超 過 本岓 公 司屫 最近 期 財 務 報 表 之 淨 值 為 限 。第 八 條 委 請 專 家 出屒 具 意 見 :本岓 公 司屫 取 得 或 處 分 不 動 產 或 其 他屆 固 定 資 產 , 除 與 政 府 機 構 交岾 易 、 自 地峸 委建 、 租 地峸 委 建 , 取 得 、 處 分 供 營 業 使 用岦 之 機 器 設 備 外屸 , 交岾 易 金 額 達 本岓 公司屫 實 收 資 本岓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或 新 台屲 幣 三 億 元 以层 上 者 , 應 先峕 取 得 專 業 估 價 者出屒 具 之 估 價 報 告 , 並 符 合峯 下 列峚 規 定 :( 一 ) 鑑 定 價 格 種 類 應 以层 正岗 常 價 格 為 原 則 , 如崇 屬 限 定 價 格 、 特 定 價 格 或 特殊 價 格 應 註 明 是 否 符 合峯 土 地峸 估 價 技 術 規 範 第 十 條 或 第 十 一 條 規定 。 因峴 特 殊 原 因峴 須 以层 限 定 價 格 、 特 定 價 格 或 特 殊 價 格 作 為 交岾 易 價 格之 參 考 依 據 時 , 該 項 交岾 易 應 先峕 提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 並 通 知 公 司屫 監察 人 及 提 下 次 股 東 會 報 告 , 未岔 來 交岾 易 條 件峋 變 更 者 , 亦岿 應 比尬 照 上 開 程序 辦 理 。 鑑 價 報 告 並 應 分 別 評 估 正岗 常 價 格 及 限 定 價 格 或 特 定 價 格 之結 果 , 且尼 逐 一 列峚 示岴 限 定 或 特 定 之 條 件峋 及 目岰 前 是 否 符 合峯 該 條 件峋 , 暨 與正岗 常 價 格 差 異 之 原 因峴 與 合峯 理 性 , 並 明 確 表 示岴 該 限 定 價 格 或 特 定 價 格是 否 足 以层 作 為 買 賣 價 格 之 參 考 。( 二 ) 如崇 鑑 價 機 構 之 鑑 價 結 果 與 交岾 易 金 額 差 距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以层 上 者 , 應 請簽 證 會 計 師 依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二 十 號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 並 對 差 異原 因峴 及 交岾 易 價 格 之 允 當 性 表 示岴 具 體 意 見 。 所 稱 鑑 價 結 果 與 交岾 易 金 額差 距 係 以层 交岾 易 金 額 為 基 準 。( 三 ) 交岾 易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十 億 元 以层 上 者 , 應 請 二 家 以层 上 之 專 業 鑑 價 機 構 鑑價 ; 如崇 二 家 以层 上 鑑 價 機 構 之 鑑 價 結 果 差 距 達 交岾 易 金 額 百 分 之 十 以层 上者 , 應 請 簽 證 會 計 師 依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二 十 號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並 對 差 異 原 因峴 及 交岾 易 價 格 之 允 當 性 表 示岴 具 體 意 見 。( 四屶 ) 契 約 成 立岷 日尤 前 鑑 價 者 , 出屒 具 報 告 日尤 期 與 契 約 成 立岷 日尤 期 不 得 逾 三 個月尦 。 但 如崇 其 適 用岦 同峧 一 期 公 告 現 值 且尼 未岔 逾 六 個 月尦 者 , 得 由岩 原 鑑 價 機 構出屒 具 意 見 書 補 正岗 之 。( 五 ) 除 採 用岦 限 定 價 格 、 特 定 價 格 或 特 殊 價 格 作 為 交岾 易 價 格 之 參 考 依 據 ,如崇 有 正岗 當 理 由岩 未岔 能 即 時 取 得 鑑 價 報 告 或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意 見 者 , 應 於事 實 發 生岥 之 日尤 起 二 週 內 取 得 簽 證 會 計 師 意 見 。( 六 ) 鑑 價 機 構 如崇 出屒 具 「 時 值 勘 估 報 告 」、「 估 價 報 告 書 」 等 以层 替 代 鑑 價 報告 者 , 其 記 載 內 容 仍 應 符 合峯 前 開 鑑 價 報 告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之 規 定 。( 七 ) 本岓 公 司屫 取 得 或 處 分 有 價 證 券 , 應 先峕 取 具 標 的 公 司屫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查核 簽 證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表 作 為 評 估 交岾 易 價 格 之 參 考 , 另屮 交岾 易 金 額 達公 司屫 實 收 資 本岓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或 新 臺 幣 三 億 元 以层 上 者 , 應 洽 請 會 計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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