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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協力重建永續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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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建 永 續 家 園目 錄壹貳參肆004006007013014014018019020021024027029029033035039040041043043044046049050051053056序前 言摘 要世 紀 大 洪 水災 害 與 緊 急 應 變世 界 級 的 雨 量 讓 南 台 灣 災 情 慘 重救 援 行 動 因 天 候 不 佳 大 受 影 響臨 時 安 置 與 中 長 期 收 容 中 心 開 放特 別 條 例 與 重 建 會空 前 的 挑 戰 與 重 建 策 略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遠 較 921 地 震 迅 速公 私 協 力 一 次 到 位首 創 一 次 到 位 的 永 久 屋 政 策永 久 屋 政 策 的 形 成一 次 到 位 的 永 久 屋 , 避 開 了 中 繼 屋 / 組 合 屋 後 續 的 問 題以 人 為 本 尊 重 多 元 文 化政 府 創 新 加 速 推 動法 規 鬆 綁 簡 化 行 政 程 序安 全 評 估 與 劃 定 特 定 區 域永 久 屋 基 地 安 全 評 估政 府 提 供 永 久 屋 土 地 及 經 費入 住 永 久 屋 的 資 格 與 審 核原 住 民 部 落 集 體 遷 村 安 置夜 以 繼 日 使 命 必 達專 案 控 管 盯 緊 每 道 行 政 環 節重 建 會 綿 密 控 管 催 生 永 久 屋加 速 興 建 的 百 寶 箱專 案 管 控 成 果 : 災 滿 二 週 年 完 成 九 成 永 久 屋002


彩 虹 永 續 社 區永 續 社 區 規 劃永 續 社 區 漸 綻 色 彩成 立 工 作 圈 整 合 資 源生 活 重 建 與 社 區 組 織心 理 重 建文 化 環 境 營 造產 業 與 就 業挑 戰 與 承 擔挑 戰 與 承 擔永 久 屋 為 主 組 合 屋 為 輔離 災 不 離 村 或 最 適 當 地 點族 群 及 文 化 傳 承再 造 更 美 的 陽 光 小 林 村民 間 團 體 愛 心 無 限創 造 合 作 典 範慈 濟 用 愛 展 現 奇 蹟 88 天 建 成 大 愛 村有 災 難 的 地 方 就 有 紅 十 字 會世 展 會 服 務 原 鄉 半 世 紀 家 園 重 建 做 先 鋒張 榮 發 基 金 會 援 建 綠 建 築 新 指 標法 鼓 山 安 心 、 安 身 、 安 家 、 安 業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展 現 宗 教 關 懷成 果 與 展 望永 久 屋 興 建 成 果國 際 人 士 的 肯 定省 思 與 前 行附 錄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與 921 地 震 災 後 重 建 比 較059060062070070073077083087088089092094099105106107112117125127132137138152155158伍陸柒捌00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序民 國 98 年 8 月 , 莫 拉 克 颱 風 重 創 南 臺 灣 , 許 多 家 園 及 生 命 財 產 毀 於 一 旦 , 災 民 在 殤 痛 之餘 , 殷 盼 早 日 再 造 家 園 。 政 府 立 即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 規 劃 多 元 優 惠 安 家 方 案 , 由 政 府 無 償 提 供土 地 使 用 權 , 以 最 簡 化 之 程 序 , 洽 請 公 益 團 體 運 用 社 會 愛 心 捐 款 , 援 建 安 全 、 舒 適 、 溫 馨 的永 久 屋 , 免 費 提 供 災 民 進 住 安 居 。 此 一 政 府 德 政 與 社 會 溫 情 , 無 異 為 失 去 親 人 及 家 園 的 災 民重 燃 希 望 , 使 其 失 依 之 心 靈 獲 得 最 重 要 的 扶 持 與 慰 藉 。重 建 行 動 展 開 後 , 慈 善 團 體 在 短 短 的 幾 個 月 間 , 即 已 募 得 所 需 的 款 項 , 然 而 , 重 建 工 作並 非 有 了 善 心 捐 款 便 可 水 到 渠 成 , 如 何 讓 重 建 的 家 園 更 美 好 、 更 安 全 , 更 符 合 每 位 受 災 民 眾的 需 要 與 期 盼 , 各 項 棘 手 的 難 題 災 後 隨 即 紛 至 沓 來 。 為 全 力 推 動 災 後 重 建 , 政 府 在 災 後 7 天就 成 立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 災 後 20 天 通 過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於 特 別 預算 通 過 前 , 先 行 移 緩 濟 急 220.38 億 元 , 約 三 個 月 又 通 過 了 重 建 特 別 預 算 1,165 億 元 , 迅 速 奠定 重 建 法 制 基 礎 及 經 費 來 源 , 並 以 最 快 速 度 將 原 需 耗 時 兩 年 始 克 完 成 之 杉 林 月 眉 農 場 永 久 屋基 地 開 發 許 可 及 用 地 變 更 、 土 地 徵 收 等 相 關 作 業 , 協 助 慈 濟 基 金 會 由 遞 件 申 請 到 取 得 建 照 ,僅 耗 時 52 天 , 並 在 政 府 與 慈 濟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 以 短 短 88 天 的 時 間 即 完 成 601 間 永 久 屋 , 讓 受災 民 眾 得 以 在 99 年 2 月 11 日 農 曆 年 前 搬 新 家 過 新 年 , 此 一 政 府 結 合 民 間 以 超 高 效 能 重 建 家 園的 創 新 模 式 , 可 謂 締 造 了 台 灣 經 驗 的 新 典 範 , 在 此 , 特 別 感 謝 協 助 援 建 永 久 屋 的 慈 濟 基 金會 、 紅 十 字 會 、 世 界 展 望 會 、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 法 鼓 山 基 金 會 及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等 慈 善 團 體 , 以及 所 有 參 與 重 建 的 民 間 企 業 與 社 會 各 界 。004


配 合 慈 善 團 體 援 建 永 久 屋 , 政 府 負 責 的 工 作 則 舉 凡 法 規 鬆 綁 、 原 居 住 地 及 安 置 地 點 安 全評 估 、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 提 供 安 置 土 地 與 公 共 設 施 經 費 、 辦 理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 核 發 建 照 、 配 置水 電 、 電 信 系 統 、 專 案 控 管 永 久 屋 興 建 進 度 、 資 格 審 核 及 協 助 入 住 等 , 乃 至 永 久 屋 社 區 入 住後 的 文 化 環 境 營 造 、 生 活 重 建 、 產 業 振 興 與 就 業 協 助 , 以 及 社 區 永 續 發 展 等 , 都 是 受 災 民 眾能 否 尋 回 幸 福 家 園 的 重 要 關 鍵 , 這 些 重 要 工 作 , 在 總 統 深 切 的 關 懷 , 行 政 院 及 中 央 相 關 部會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 已 迅 速 且 細 緻 地 推 動 , 在 風 災 即 將 屆 滿 2 年 之 際 , 我 們 也 藉 此回 顧 與 感 謝 各 界 共 同 努 力 的 成 果 。本 冊 專 書 記 載 了 過 去 將 近 2 年 的 時 間 , 政 府 及 台 灣 社 會 同 舟 共 濟 面 對 災 害 及 辛 勤 重 建 的一 段 珍 貴 記 憶 , 相 較 於 天 災 , 個 人 也 許 顯 得 渺 小 , 但 此 次 重 建 , 社 會 所 湧 現 無 私 的 愛 及 團 結的 力 量 , 已 撫 慰 無 情 的 災 難 所 帶 來 的 傷 痛 , 也 讓 我 們 深 信 , 這 段 社 會 大 眾 慷 慨 解 囊 、 共 同 合作 的 寶 貴 經 歷 , 已 將 生 活 在 這 塊 土 地 的 人 們 緊 緊 連 繫 在 一 起 , 充 分 展 現 了 臺 灣 的 軟 實 力 。 再次 由 衷 感 謝 所 有 支 持 與 協 助 莫 拉 克 風 災 救 災 、 重 建 的 所 有 人 士 , 天 災 無 情 , 人 間 有 愛 , 因 為有 您 的 付 出 , 我 們 挺 過 天 災 , 未 來 也 將 更 為 堅 強 , 共 同 營 造 溫 馨 永 續 的 美 好 家 園 。院 長 兼 召 集 人005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前 言天 災 無 情 , 人 間 有 愛 。台 灣 每 年 平 均 總 有 幾 個 颱 風 來 襲 , 但 是 98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侵 襲 台 灣 , 卻 是台 灣 近 百 年 來 最 大 的 颱 風 災 害 。原 鄉 高 山 土 地是 我 們 的 母 親提 供 水 、 流 奶 與 蜜 的 地 方這 麼 漂 亮 的 生 活 環 境 總 讓 人 想 投 入 它 的 懷 抱但 是 , 因 為 氣 候 異 常 與 超 大 災 害 的 侵 襲我 們 的 土 地 , 也 是 我 們 的 母 親 病 了需 要 時 間 休 息 養 病也 需 要 適 當 調 處 , 再 站 起 來這 本 報 告 記 載 在 這 次 空 前 災 難 的 重 建 過 程 中 , 政 府 與 民 間 各 界 攜 手 合 作 , 突破 創 新 , 與 受 災 民 眾 共 同 打 造 永 續 新 家 園 , 展 現 台 灣 人 愛 心 核 心 價 值 的 過 程 。006


摘 要98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侵 襲 台 灣 , 南 部 地 區 3 天 累 積 雨 量 即 達 全 年 平 均 雨 量 的 80%, 總 雨量 為 歷 年 之 冠 , 逼 近 世 界 降 雨 量 極 值 , 造 成 莫 大 災 害 。, 災 害 發 生 後 , 政 府 第 一 時 間 即 全 面啟 動 應 變 救 災 機 制 , 另 一 方 面 公 私 部 門 針 對 危 險 地 區 受 災 民 眾 , 提 供 緊 急 安 置 , 最 高 峰 時 期計 開 設 158 處 緊 急 收 容 所 內 , 收 容 人 數 最 高 達 8,189 人 。98 年 8 月 14 日 馬 總 統 召 開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 指 示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先 移 緩 濟 急 挹 注 經 費 辦 理救 災 , 其 次 訂 定 特 別 條 例 來 取 得 特 別 預 算 , 並 設 置 災 後 重 建 委 員 會 規 劃 與 推 動 重 建 工 作 。 嗣後 ,8 月 15 日 行 政 院 成 立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20 天 完 成 「 莫 拉 克 颱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草 案 ),8 月 27 日 在 立 法 院 支 持 下 迅 速 三 讀 通 過 , 總 統 8 月 28 日 公 布 實施 , 立 法 院 並 於 11 月 10 日 通 過 1,165.08 億 特 別 預 算 案 , 於 是 重 建 法 制 、 預 算 完 備 , 民 間 捐 款亦 達 254 億 元 , 政 府 與 民 間 齊 力 推 動 重 建 工 作 。行 政 院 劉 兆 玄 前 院 長 強 調 「 搶 救 要 快 , 重 建 要 細 」, 政 府 自 9 月 1 日 起 把 原 先 臨 時 安 置 在收 容 所 的 災 民 , 轉 安 排 至 居 住 環 境 較 佳 的 軍 營 、 榮 家 等 中 繼 場 所 , 以 爭 取 更 多 時 間 , 推 動 災後 長 期 安 置 工 作 , 劉 前 院 長 主 張 災 民 安 置 原 則 以 永 久 屋 為 優 先 , 組 合 屋 為 輔 , 並 積 極 結 合 民間 團 體 力 量 來 推 動 。007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政 府 在 制 定 重 建 法 源 時 , 即 已 將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及 多 元 文 化 發 展 重 要 準 則 納 入 相 關 法 條 。據 此 , 重 建 會 於 99 年 8 月 31 日 重 建 會 第 17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集體 遷 村 安 置 民 間 興 建 永 久 屋 方 案 」, 並 於 98 年 9 月 4 日 函 頒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遷村 推 動 原 則 」, 據 以 執 行 。政 府 除 提 供 永 久 屋 外 , 也 基 於 「 尊 重 每 一 位 原 居 住 者 之 自 主 意 願 」 之 精 神 , 依 民 眾 意願 , 提 供 利 息 補 貼 、 生 活 賑 助 、 借 住 公 有 房 舍 ( 含 營 區 ) 等 優 惠 且 多 元 的 方 式 , 供 災 民 選 擇原 地 重 建 、 修 復 、 遷 居 或 遷 村 , 另 對 於 選 擇 留 居 原 鄉 的 民 眾 , 除 基 本 維 生 設 施 的 復 建 外 , 也督 導 地 方 政 府 規 劃 緊 急 避 難 處 所 或 興 建 避 難 屋 , 並 加 強 疏 散 撤 離 機 制 演 練 ,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產 安 全 。98 年 9 月 10 日 劉 兆 玄 院 長 完 成 階 段 性 任 務 , 現 任 行 政 院 吳 敦 義 院 長 接 任 , 馬 總 統 指 示 新內 閣 的 三 項 任 務 , 分 別 為 「 災 後 重 建 」、「 控 制 疫 情 」 及 「 經 濟 復 甦 」。 吳 敦 義 院 長 肩 負 承繼 劉 前 院 長 重 建 、 復 建 的 重 大 使 命 , 就 職 當 日 立 即 南 下 陸 軍 官 校 與 災 民 座 談 同 宿 行 軍 床 。 次日 續 視 察 屏 東 林 邊 佳 冬 清 淤 、 並 訪 視 屏 東 縣 加 祿 堂 營 區 暨 高 雄 縣 龍 鳳 寺 災 民 , 尤 其 是 在 龍 鳳寺 關 懷 一 夕 之 間 遭 逢 滅 村 的 小 林 村 遺 眷 , 他 允 諾 將 儘 速 協 助 完 成 家 園 重 建 。家 園 重 建 規 劃 汲 取 921 震 災 之 重 建 經 驗 , 以 興 建 「 永 久 屋 」 安 置 受 災 民 眾 作 為 政 策 主軸 , 政 府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勘 選 適 宜 安 置 基 地 地 點 , 編 列 經 費 並 透 過 訂 定 特 別 條 例 方 式 來 突 破 現有 行 政 程 序 , 快 速 取 得 土 地 提 供 援 建 的 慈 善 團 體 興 建 永 久 屋 , 並 支 應 公 共 設 施 、 結 合 維 生008


管 線 等 相 關 單 位 及 經 費 , 地 方 政 府 負 責 核 配 房 屋 及 建 照 等 建 管 程 序 , 結 合 成 一 個 專 案 一 個 團體 , 共 同 推 動 , 讓 整 個 永 久 屋 興 建 作 業 一 氣 呵 成 , 建 立 起 受 災 民 眾 新 家 園 , 也 建 立 政 府 和 民間 單 位 成 功 合 作 的 模 式 。當 時 , 部 份 受 災 民 眾 主 張 , 先 以 中 繼 屋 安 置 , 再 慢 慢 思 考 未 來 何 去 何 從 ,98 年 11 月 25 日吳 敦 義 院 長 於 重 建 會 第 8 次 委 員 會 議 表 示 :「 永 久 屋 已 經 提 供 很 好 的 地 點 , 中 繼 屋 我 們 沒 有完 全 排 除 , 一 旦 開 放 同 時 讓 居 民 選 擇 要 先 住 三 年 中 繼 屋 , 再 決 定 要 不 要 遷 至 永 久 屋 , 政 府 無法 負 擔 兩 套 的 土 地 、 資 金 、 人 力 、 資 源 。」。事 實 證 明 , 各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依 規 劃 需 求 戶 數 認 養 興 建 永 久 屋 後 , 已 有 部 份 團 體 籌 募 經 費用 罄 情 形 。 當 時 若 世 展 會 、 紅 十 字 會 等 將 善 款 優 先 投 入 中 繼 屋 興 建 , 不 但 排 濟 永 久 屋 的 備 選建 築 基 地 , 更 可 能 導 致 將 近 1/3 永 久 屋 無 法 興 建 , 無 法 滿 足 實 際 需 求 。永 久 屋 興 建 的 房 型 基 本 上 為 雙 併 2 層 樓 結 構 , 一 般 約 需 4 個 月 的 正 常 工 期 , 要 在 4 個 月 內完 成 一 個 基 地 社 區 的 開 發 , 尚 須 面 對 法 規 、 土 地 、 經 費 及 各 機 關 間 協 調 問 題 , 亦 面 臨 公 共工 程 、 維 生 管 線 及 永 久 屋 建 築 同 時 施 工 產 生 的 界 面 衝 突 , 是 一 個 高 難 度 的 課 題 。 以 高 雄 市 慈濟 大 愛 園 區 基 地 為 例 , 政 府 行 政 團 隊 及 慈 濟 援 建 團 隊 於 災 後 半 年 即 完 成 第 一 期 601 戶 永 久 屋之 興 建 , 在 前 階 段 政 府 必 先 完 成 開 發 計 畫 的 審 查 許 可 、 用 地 變 更 、 辦 理 用 地 徵 收 、 地 上 物 補償 、 清 理 地 上 物 與 農 民 之 協 調 、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之 野 溪 整 治 等 , 終 能 在 98 年 11 月 15 日 交 由 慈 濟團 隊 開 工 興 建 永 久 屋 , 政 府 與 援 建 團 隊 設 定 農 曆 過 年 能 讓 住 戶 入 住 , 期 間 吳 敦 義 院 長 多 次 蒞009


重 建 永 續 家 園臨 關 心 進 度 , 對 行 政 團 隊 多 次 指 示 必 須 全 力 配 合 , 尤 其 在 最 後 完 工 階 段 自 來 水 、 電 力 、 電 信管 線 之 施 工 與 道 路 路 面 施 工 , 幾 乎 是 相 互 衝 突 、 互 不 相 讓 , 為 爭 取 施 工 時 間 , 各 單 位 更 是 日夜 趕 工 , 路 燈 施 工 順 序 最 後 上 場 , 必 須 在 入 住 前 完 工 , 大 放 光 明 , 使 用 執 照 也 必 須 在 家 屋 完成 後 取 得 , 地 方 建 管 單 位 隨 即 於 家 屋 完 工 後 配 合 勘 查 、 發 照 , 而 路 面 舖 設 地 磚 , 在 最 後 關 頭更 請 求 國 軍 弟 兄 的 動 員 協 助 , 終 能 如 期 在 99 年 2 月 11 日 完 成 入 住 , 期 間 僅 花 費 88 天 完 成 601 戶之 永 久 屋 及 基 地 公 共 設 施 之 興 建 ,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的 效 率 可 謂 史 無 前 例 。另 外 , 小 林 村 的 滅 村 慘 劇 , 深 深 烙 印 在 大 眾 心 中 , 其 重 建 工 作 格 外 具 有 指 標 性 意 義 , 該村 的 重 建 一 度 因 村 民 的 訴 求 與 整 體 規 劃 衝 突 而 陷 入 兩 難 , 在 馬 總 統 細 心 傾 聽 及 關 懷 下 , 衝 突順 利 化 解 , 目 前 重 建 進 度 良 好 , 將 於 總 統 任 內 兌 現 把 小 林 村 蓋 回 來 的 承 諾 。永 久 屋 基 地 之 興 建 , 截 至 100 年 6 月 底 止 , 已 陸 續 完 成 22 處 , 興 建 2,584 間 , 受 益 人 數 約9,000 人 。 政 府 以 撥 用 公 有 地 、 徵 收 或 價 購 私 有 地 之 方 式 , 取 得 永 久 屋 基 地 用 地 , 其 中 補 助地 價 及 土 地 改 良 物 補 償 金 額 已 逾 10 億 元 ; 基 地 公 共 設 施 如 電 力 、 自 來 水 、 整 地 排 水 、 汙 水 處理 、 景 觀 及 各 項 雜 項 工 程 等 , 經 費 採 全 額 或 與 援 建 慈 善 團 體 之 經 費 分 攤 方 式 , 計 補 助 逾 15 億元 , 政 府 部 門 迄 今 挹 注 經 費 , 總 計 逾 25 億 元 。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方 面 , 援 建 永 久 屋 主 體 建 築 費 用逾 41 億 元 外 , 另 分 攤 基 地 公 共 設 施 經 費 超 過 4 億 元 , 總 計 已 挹 注 超 過 45 億 元 的 經 費 在 已 完 工的 18 處 永 久 屋 基 地 。為 幫 助 永 久 屋 基 地 居 民 於 新 的 社 會 空 間 早 日 恢 復 安 定 生 活 , 重 建 會 陳 振 川 副 執 行 長 於010


99 年 10 月 1 日 提 出 「 彩 虹 永 續 社 區 」 的 概 念 , 全 面 關 照 居 住 、 生 活 、 就 學 、 就 業 、 產 業 及 文化 傳 承 等 需 求 , 期 待 地 方 政 府 以 全 方 位 思 考 家 園 重 建 , 協 助 建 立 新 社 區 基 本 生 活 機 能 公 共 設施 , 再 現 部 落 環 境 景 觀 與 文 化 意 象 , 並 整 體 規 劃 思 考 新 居 地 所 面 臨 的 各 項 問 題 , 建 構 未 來 社區 自 主 發 展 的 永 續 藍 圖 。面 對 此 一 世 紀 大 災 難 , 最 難 能 可 貴 的 是 政 府 部 門 結 合 慈 善 團 體 、 民 間 企 業 及 受 災 民 眾 自己 的 力 量 共 同 努 力 , 不 分 黨 派 、 宗 教 、 族 群 , 攜 手 重 建 彩 虹 永 續 新 家 園 , 台 灣 創 造 了 災 後 重建 的 國 際 典 範 。011


▲ 總 統 訪 視 龍 鳳 寺 小 林 災 民 (98.8.19)世 紀 大 洪 水壹● 災 害 與 緊 急 應 變● 世 界 級 的 雨 量 讓 南 台 灣 災 情 慘 重● 救 援 行 動 因 天 候 不 佳 大 受 影 響● 臨 時 安 置 與 中 長 期 收 容 中 心 開 放● 特 別 條 例 與 重 建 會● 空 前 的 挑 戰 與 重 建 策 略●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遠 較 921 地 震 迅 速


重 建 永 續 家 園災 害 與 緊 急 應 變根 據 中 央 氣 象 局 資 料 , 莫 拉 克 颱 風 於 98 年 8 月 5 日 20 時 增 強 為 中 度 颱 風 ,7 日 23 時 50 分 左右 在 花 蓮 市 附 近 登 陸 ,8 日 14 時 左 右 在 桃 園 附 近 出 海 。 莫 拉 克 颱 風 具 不 對 稱 的 特 性 , 颱 風 中心 所 經 過 的 台 灣 北 部 降 雨 較 少 , 反 而 在 南 部 地 區 因 莫 拉 克 颱 風 和 西 南 氣 流 輻 合 , 累 積 雨 量即 接 近 全 年 平 均 雨 量 的 80%, 尤 其 阿 里 山 地 區 24、48 及 72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分 別 為 1,623.5 毫 米 、2,361 毫 米 及 2,747 毫 米 , 為 台 灣 歷 年 之 冠 , 逼 近 世 界 降 雨 量 極 值 。莫 拉 克 颱 風 累 計 降 雨 量 及 重 災 區世 界 級 的 雨 量 讓 南 台 灣 災 情 慘 重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台 灣 山 區 的 河 岸 沖 蝕 、 河 水 暴 漲 、 山 崩 、 土 石 流 等 , 部 分 聚 落 例 如 高 雄1縣 甲 仙 鄉 小 林 部 落 、 六 龜 鄉 新 開 部 落 , 因 大 規 模 地 滑 發 生 , 快 速 掩 埋 了 在 舊 崩 坍 扇 形 堆 積區 發 展 的 聚 落 , 居 民 不 及 逃 出 災 情 慘 重 , 高 雄 縣 死 亡 及 失 蹤 人 數 即 達 537 人2 , 集 中 於 山 區 的甲 仙 、 那 瑪 夏 及 六 龜 。根 據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與 國 科 會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學 會 於 991 高 雄 縣 市 、 台 南 縣 市 於 99 年 12 月 25 日 合 併 , 本 文 對 上 述 縣 市 以 至 鄉 鎮 村 里 名 稱 概 以 該 日 期 , 不 回 溯 更 改 原 縣 鄉 村 里 。2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 莫 拉 克 颱 風 八 八 水 災 死 亡 、 失 蹤 及 重 傷 統 計 ,99 年 2 月 4 日 止 。014


年 2 月 完 成 「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小 林 村 、 那 瑪 夏 鄉 及 桃 源 鄉 致 災 原 因 調 查 報 告 」, 指 出 本 調 查 區域 之 地 質 環 境 , 因 道 路 之 開 闢 、 土 地 開 發 因 素 及 歷 年 颱 風 大 雨 之 洗 禮 , 已 存 有 多 條 土 石 流 潛勢 溪 , 且 荖 濃 溪 與 旗 山 溪 沿 岸 已 普 遍 呈 現 崩 塌 現 象 , 地 質 條 件 並 不 穩 定 , 由 於 莫 拉 克 颱 風 來襲 以 致 引 發 小 林 村 後 方 順 向 坡 大 規 模 地 滑 , 造 成 重 大 災 情 ; 超 大 雨 量 亦 是 造 成 那 瑪 夏 鄉 和 桃源 鄉 地 區 崩 塌 或 土 石 流 的 主 要 致 災 原 因 。 3莫 拉 克 颱 風 總 計 造 成 台 灣 死 亡 及 失 蹤 699 人 , 重 傷 4 人 , 房 屋 毀 損 不 堪 居 住 1,766 戶 。 影響 範 圍 , 行 政 院 公 告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區 共 11 個 縣 市 計 175 個 鄉 ( 鎮 、 市 、 區 ),98 年 8 月 設 籍戶 數 及 人 數 , 分 別 為 287.5 萬 戶 及 916.6 萬 人 。 其 中 水 災 、 坡 地 及 河 川 災 害 等 , 全 台 受 災 戶 數共 計 146,739 戶 , 受 災 人 數 共 計 510,668 人 , 淹 水 50cm 以 上 戶 數 及 人 數 , 分 別 為 140,423 戶 及491,477 人 。 而 坡 地 及 河 川 災 害 , 經 政 府 安 全 評 估 , 依 法 辦 理 災 區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及 安 全 堪 虞戶 數 及 人 數 , 分 別 為 6,316 戶 及 19,191 人 。壹世紀大洪水小 林 村 受 災 前 與 受 災 後 景 象資 料 來 源 : 網 路 ,http://4.bp.blogspot.com/_fvW-r8Q7BcQ/Soe60yrvHwI/AAAAAAAAC-U/vg8FTBqv0J8/s1600-h/%E5%B0%8F%E6%9E%97%E6%9D%91.jpg。3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網 頁 。015


重 建 永 續 家 園高 雄 桃 源 鄉 勤 和 村 受 災 情 形資 料 來 源 : 原 民 會 , 莫 拉 克 颱 風 原 居 住 地 安 全 評 估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書 (98.09)。經 彙 整 莫 拉 克 災 損 估 計 1,998.3 億 元 , 其 災 損 規 模 約 98 年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之 1.6%。 直 接 損失 ( 資 產 損 失 )1,896.8 億 元 , 包 括 : 家 戶 淹 水 損 失 53.1 億 元 、 一 般 房 屋 及 住 宅 損 毀 43.4 億元 、 產 業 直 接 損 失 273.5 億 元 、 公 共 設 施 災 損 1,526.8 億 元 等 。 間 接 損 失 ( 營 收 損 失 )101.5億 元 : 包 括 : 農 業 間 接 損 失 81.6 億 元 、 工 業 間 接 損 失 5.9 億 元 、 服 務 業 間 接 損 失 14 億 元 等 。( 參 見 表 1)項 目 金 額 ( 新 台 幣 億 元 )一 、 可 貨 幣 化 財 物 損 失 合 計 1,998.3( 一 ) 直 接 損 失 ( 資 產 損 失 ) 1,896.81. 家 戶 淹 水 損 失 53.12. 一 般 房 屋 及 住 宅 損 毀 ( 含 家 庭 生 活 設 備 ) 43.43. 產 業 直 接 損 失 273.5(1) 農 林 漁 牧 產 業 194.0(2) 工 業 ( 廠 商 直 接 損 失 ) 23.3(3) 商 業 ( 特 色 商 圈 直 接 損 失 ) 11.8(4) 觀 光 設 施 21.8(5) 原 鄉 特 色 產 業 22.64. 公 共 設 施 損 失 1,526.8( 二 ) 間 接 損 失 ( 營 收 損 失 ) 101.51. 農 業 81.62. 工 業 5.93. 服 務 業 14.0死 亡 、 失 蹤 699 人 , 自 然 生二 、 無 法 貨 幣 化 損 失態 損 失 及 風 景 區 損 失 , 原 住民 文 化 、 人 文 、 舊 遺 址 等 損失 。資 料 來 源 : 各 部 會 提 供 , 重 建 會 彙 整表 1.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損 估 計 表016


98 年 8 月 5 日 20 時 30 分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佈 莫 拉 克 颱 風 海 上 警 報 ,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隨 即 於21 時 30 分 通 報 二 級 開 設 ,8 月 6 日 8 時 30 分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發 布 後 提 升 為 一 級 開 設 , 由 內 政 部 前部 長 廖 了 以 擔 任 指 揮 官 , 嘉 義 縣 、 台 東 縣 、 南 投 縣 、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 台 南 縣 等 6 縣 市 亦 同步 一 級 開 設 。 為 投 入 救 災 , 國 軍 及 各 作 戰 區 亦 同 步 開 設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全 面 啟 動 應 變 救 災 機制 。壹世紀大洪水馬 總 統 關 心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的 災 損 , 再 度 視 察 中 央 災 害 應 變中 心 (98.8.8)資 料 來 源 : 總 統 府劉 院 長 宣 布 成 立 莫 拉 克 颱 風 救 災 中 心 , 並 南 下 視 察 林 邊 鄉 災情 (98.8.9)資 料 來 源 : 新 聞 局總 統 至 嘉 義 民 雄 朴 子 溪 勘 災 (98.8.9)資 料 來 源 : 總 統 府 新 聞 稿國 軍 共 出 動 56.4 萬 人 次 救 災 較 921 地 震 救 災 30.3 萬 人 次 遠 多017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國 軍 計 出 動 5,578 架 次 直 昇 機 救 災 , 為 建 軍 史 紀 錄直 昇 機 冒 險 至 偏 遠 山 區 空 投 物 資救 援 行 動 因 天 候 不 佳 大 受 影 響由 於 連 續 豪 雨 , 天 候 惡 劣 能 見 度 差 , 道 路 橋 梁 、 堤 防 、 道 路 邊 坡 損 壞 , 通 訊 交 通 斷 絕 ,飛 機 亦 難 進 入 , 土 石 崩 塌 造 成 即 刻 人 命 傷 亡 , 各 處 孤 島 形 成 , 難 予 全 面 展 開 救 災 面 , 當 時 ,外 界 批 評 莫 拉 克 風 災 時 國 軍 救 災 太 慢 , 有 失 公 平 。 依 據 當 天 (98 年 8 月 8 日 ) 的 紀 錄 , 八 軍 團 前指 揮 官 嚴 德 發 中 將 早 上 5 點 就 前 往 屏 東 車 城 , 國 軍 於 早 上 7 點 即 不 待 命 令 、 主 動 支 援 , 當 時林 邊 溪 潰 堤 水 勢 暴 漲 2 至 3 公 尺 , 車 子 進 不 去 , 即 調 動 作 戰 舟 艇 , 海 軍 水 下 作 業 大 隊 的 救 生艇 、 陸 戰 隊 AAV7 兩 棲 登 陸 車 都 來 了 , 當 天 國 軍 總 共 動 員 1,250 人 , 第 一 天 救 出 1,364 人 。 另 外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受 限 於 天 候 不 佳 , 前 3 次 無 法 起 飛 , 但 因 情 況 危 急 , 仍 冒 險 起 飛 , 在 臺 東 太 麻里 溪 口 60 分 鐘 內 就 吊 掛 及 載 運 救 了 24 人 。98 年 8 月 至 9 月 期 間 , 國 軍 共 動 員 56.4 萬 人 次 , 出動 5,578 架 次 直 昇 機 , 撤 離 13,374 人 , 這 是 空 前 的 人 力 與 直 昇 機 動 員 , 為 建 軍 史 上 最 多 的 一次 。 為 能 就 近 協 助 地 方 救 災 及 復 原 工 作 ,98 年 8 月 9 日 行 政 院 前 院 長 劉 兆 玄 宣 布 成 立 「 莫 拉 克颱 風 南 部 救 災 中 心 」, 指 派 內 政 部 前 部 長 廖 了 以 擔 任 指 揮 官 ( 位 於 台 北 的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改 由 前 政 務 委 員 范 良 銹 擔 任 指 揮 官 ,8 月 14 日 旋 由 交 通 部 部 長 毛 治 國 接 任 指 揮 官 ), 進 駐 屏東 縣 警 察 局 積 極 指 揮 南 部 災 區 救 災 運 作 , 為 因 應 高 雄 縣 災 情 搶 救 急 迫 需 要 ,8 月 10 日 也 在 高雄 縣 警 察 局 旗 山 分 局 成 立 南 部 前 進 指 揮 所 分 駐 所 , 由 內 政 部 次 長 簡 太 郎 擔 任 指 揮 藉 以 強 化 協調 聯 繫 工 作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災 害 , 政 府 除 為 展 開 災 民 短 期 收 容 與 長 期 安 置 工 作 , 在 副 執 行 長 高 華柱 建 議 下 , 劉 前 院 長 兆 玄 指 示 范 前 政 務 委 員 良 銹 , 於 8 月 10 日 召 開 「 規 劃 興 建 組 合 屋 安 置 災民 及 遷 村 事 宜 」 會 議 , 請 國 防 部 即 刻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災 區 可 運 用 空 置 營 區 及 準 備 協 助 興 建 組 合屋 , 預 備 進 行 收 容 災 民 任 務 。018


8 月 11 日 行 政 院 對 6 個 受 災 嚴 重 縣 市 成 立 服 務 小 組 , 由 行 政 院 前 政 務 委 員 蔡 勳 雄 主 持 「 行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區 服 務 小 組 」, 會 中 指 定 內 政 部 等 8 個 部 會 , 由 副 首 長 領 隊 , 自 8 月 12 日 起赴 6 個 受 災 嚴 重 縣 市 成 立 服 務 小 組 。壹世紀大洪水臨 時 安 置 與 中 長 期 收 容 中 心 開 放為 及 時 妥 善 收 容 與 安 置 困 頓 無 依 災 民 , 國 防 部 、 內 政 部 、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如 紅十 字 會 、 世 界 展 望 會 、 慈 濟 ... 等 單 位 共 同 協 商 , 提 供 緊 急 安 置 , 配 合 安 置 災 民 因 交 通 搶 通後 陸 續 返 鄉 或 搬 遷 至 中 繼 安 置 處 所 等 待 入 住 永 久 屋 等 , 緊 急 安 置 處 所 於 99 年 12 月 31 日 已 全 數關 閉 , 改 安 置 災 民 於 營 區 、 榮 家 等 較 佳 的 中 繼 安 置 處 所 , 緊 急 安 置 完 成 階 段 性 任 務 , 最 高 峰時 期 計 開 設 158 處 所 , 收 容 人 數 最 高 達 8,189 人 。98 年 8 月 14 日 馬 總 統 召 開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 作 出 多 項 重 要 指 示 :「 在 921 之 後 , 目 前 我 們的 國 家 防 災 體 系 與 計 畫 , 和 921 之 前 完 全 不 同 , 在 921 之 後 , 由 當 時 的 蕭 院 長 及 劉 副 院 長 草 擬災 害 防 救 法 , 在 送 到 立 法 院 之 後 ,… 通 過 的 。 實 際 上 是 不 需 要 頒 佈 緊 急 命 令 , 因 為 緊 急 命 令本 身 就 是 法 律 , 當 時 (921) 沒 有 相 關 救 災 法 律 , 所 以 由 總 統 來 頒 佈 緊 急 命 令 , 當 已 經 有 救 災法 律 的 時 候 , 再 頒 緊 急 命 令 , 其 實 是 不 可 能 超 過 災 害 防 救 法 。 其 次 ,… 八 八 水 災 的 重 建 特 別條 例 , 針 對 我 們 現 在 預 算 的 需 求 , 按 照 災 害 防 救 法 可 以 移 緩 救 急 , 但 根 據 移 緩 救 急 只 能 勻 出400 多 億 ,…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訂 定 特 別 條 例 來 取 得 特 別 預 算 。 第 三 點 是 設 置 災 後 重 建 委 員 會 。這 個 也 是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定 的 。」 48 月 15 日 行 政 院 依 據 「 災 害 防 救 法 」 第 37 條 , 成 立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重 建 會 ), 院 長 兼 任 主 任 委 員 , 前 政 務 委 員 蔡 勳 雄 兼 任 執 行 長 , 三 位 副 執行 長 分 別 為 前 退 輔 會 主 委 高 華 柱 ( 現 任 國 防 部 長 )、 前 內 政 部 次 長 林 中 森 ( 現 任 行 政 院 秘 書長 兼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執 行 長 )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陳 副 主 委 振 川等 兼 任 。 政 府 一 方 面 救 災 , 一 方 面 已 籌 劃 重 建 事 宜 。重 建 會 旋 於 98 年 8 月 24 日 於 旗 山 國 軍 第 8 軍 團 成 立 南 部 災 區 辦 公 室 , 由 高 華 柱 副 執 行 長 負責 整 合 現 地 工 作 , 重 建 會 前 執 行 長 蔡 勳 雄 同 時 指 派 陳 振 川 副 執 行 長 於 98 年 8 月 24 日 進 駐 災 害應 變 中 心 並 與 指 揮 官 毛 治 國 部 長 辦 理 交 接 , 期 兩 邊 都 要 做 到 無 縫 隙 的 接 軌 , 使 救 災 工 作 逐 漸從 救 災 、 安 置 , 轉 移 到 重 建 。98 年 8 月 20 日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草 案 )( 以 下 簡 稱 特別 條 例 ), 立 法 院 在 王 院 長 金 平 及 朝 野 不 分 黨 派 立 法 委 員 大 力 支 持 下 於 8 月 27 日 三 讀 通 過 ,總 統 8 月 28 日 公 布 實 施 。 依 特 別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 重 建 會 正 副 召 集 人 ,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 副 院4 98 年 8 月 14 日 總 統 府 新 聞 稿019


重 建 永 續 家 園總 統 至 台 南 麻 豆 勘 災 (98.08.14)資 料 來 源 : 總 統 府 新 聞 稿 ,因 應 莫 拉 克 颱 風 嚴 重 災 情 , 總 統 召 開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98.08.14)資 料 來 源 : 總 統 府 新 聞 稿劉 院 長 ( 中 ) 於 重 建 會 南 部 辦 公 室 主 持 第 4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 蔡 執 行 長 ( 左 二 )、 陳 副 執 行 長 ( 左 一 )、 高 副 執 行長 ( 右 二 ) 及 林 副 執 行 長 (98.8.28)資 料 來 源 : 新 聞 局長 兼 任 , 並 設 置 委 員 33 人 至 37 人 , 由 召 集 人 就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 相 關 機 關 及 災 區 縣 ( 市 ) 首長 、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派 ( 聘 ) 兼 之 。 其 中 災 民 及 原 住 民 代 表 , 合 計 不 得 少 於 五 分 之一 。特 別 條 例 與 重 建 會98 年 9 月 10 日 劉 兆 玄 院 長 完 成 階 段 性 任 務 , 現 任 行 政 院 長 吳 敦 義 院 長 接 任 , 馬 總 統 指 示020


壹世紀大洪水總 統 訪 視 龍 鳳 寺 小 林 災 民 (98.8.19) 資 料 來 源 : 總 統 府 新 聞 稿 吳 院 長 訪 視 龍 鳳 寺 小 林 災 民 (98.9.11) 資 料 來 源 : 新 聞 局新 內 閣 的 三 項 任 務 , 分 別 為 「 災 後 重 建 」、「 控 制 疫 情 」 及 「 經 濟 復 甦 」。 吳 院 長 肩 負 承 繼劉 前 院 長 重 建 、 復 建 的 重 大 使 命 , 是 日 並 立 即 南 下 陸 軍 官 校 與 災 民 座 談 。9 月 11 日 吳 院 長 續視 察 屏 東 林 邊 佳 冬 清 淤 、 並 訪 視 屏 東 縣 加 祿 堂 營 區 暨 高 雄 縣 龍 鳳 寺 災 民 , 尤 其 是 在 龍 鳳 寺 關懷 一 夕 之 間 遭 逢 滅 村 的 小 林 村 遺 眷 , 他 立 即 允 諾 , 將 儘 速 協 助 災 區 縣 市 完 成 家 園 重 建 與 產 業重 建 工 作 。98 年 9 月 11 日 位 於 旗 山 之 重 建 會 南 部 辦 公 室 結 束 ,98 年 9 月 12 日 重 建 會 陳 振 川 副 執 行 長 奉命 無 縫 銜 接 , 於 高 雄 行 政 院 南 部 服 務 中 心 掛 牌 成 立 重 建 會 辦 公 室 。98 年 9 月 15 日 行 政 院 發 布施 行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暫 行 組 織 規 程 」, 由 前 政 務 委 員 蔡 勳 雄 兼 任 執行 長 ( 現 任 由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林 中 森 兼 任 ), 工 程 會 副 主 委 陳 振 川 兼 任 副 執 行 長 , 並 徵 調 各 部會 同 仁 約 60 位 同 仁 長 駐 , 全 力 進 行 災 後 重 建 。空 前 的 挑 戰 與 重 建 策 略98 年 8 月 是 台 灣 最 困 難 的 環 境 , 除 了 H1N1 的 威 脅 和 自 2008 年 起 美 國 金 融 危 機 影 響 全 球 經濟 衰 退 , 失 業 率 升 高 、 災 民 的 心 理 、 生 理 與 社 會 輿 論 等 等 各 種 衝 突 , 政 府 還 是 要 積 極 將 重 建工 作 往 前 推 展 。 重 建 工 作 必 須 與 時 間 賽 跑 , 在 汛 期 來 臨 前 , 需 完 成 安 置 、 搶 修 及 關 鍵 重 建 ,以 避 免 二 次 受 災 , 各 項 面 對 空 前 挑 戰 , 包 括 :一 、 山 區 缺 便 道 , 疏 濬 困 難 且 數 量 龐 大 : 泥 砂 生 產 量 有 12 億 m 3 , 其 中 坡 面 殘 餘 量 8 億 m 3 , 土 砂流 出 量 4 億 m 3 , 在 中 上 游 土 砂 量 估 計 1.5 億 m 3 , 在 中 下 游 有 2.5 億 m 3 。 在 坡 面 殘 餘 的 土 石 固然 需 待 時 間 自 然 沖 刷 下 來 , 在 中 上 游 的 土 砂 量 則 因 為 山 區 道 路 中 斷 或 交 通 不 便 , 疏 濬 困難 。02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泥 砂 生 產 量12 億 方新 增 崩 塌39,492 公 頃坡 面 殘 餘 量8 億 方土 砂 流 出 量4 億 方坡 面殘 餘 量中 下 游 土 砂 量2.5 億 方中 上 游 土 砂 量1.5 億 方包 含 : 中 央 管 、 縣 市 管 河 川 、 水 庫 集 水 區 等 淤 積 量 及出 海 量莫 拉 克 颱 風 後 泥 砂 生 產 量 推 估土 砂流 出 量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水 保 局二 、 鬆 動 的 國 土 ( 邊 坡 、 河 床 ) 復 建 , 與 部 分 受 災 民 眾 期 待 有 落 差 : 鬆 動 的 國 土 多 位 處 山 區, 已 達 人 力 不 可 抗 力 程 度 , 無 法 以 工 程 手 段 整 治 , 需 重 新 思 考 國 土 復 育 , 但 國 人 , 尤 其是 山 區 原 住 民 基 於 對 土 地 的 情 感 及 文 化 的 傳 統 , 希 望 政 府 能 經 由 工 程 整 治 , 這 樣 的 期待 , 確 實 與 災 後 的 環 境 變 遷 有 相 當 大 的 落 差 。三 、 孤 島 問 題 持 續 發 生 ( 颱 風 、 豪 雨 必 成 災 ): 雖 然 經 過 政 府 評 估 原 居 住 地 安 全 堪 虞 或 已 劃定 為 特 定 區 域 , 但 仍 有 一 半 的 原 住 居 者 不 願 遷 移 至 安 全 的 安 置 地 點 , 選 擇 留 在 原 居 住 地, 加 上 至 原 居 住 地 的 交 通 已 被 颱 風 破 壞 嚴 重 , 如 台 20 線 與 台 21 線 , 均 非 短 期 可 以 修 復 ,因 此 , 每 逢 颱 風 、 豪 雨 , 該 等 原 居 住 地 就 發 生 孤 島 現 象 。台 20 線 受 損 情 形台 20 線 沿 線 部 落022


壹世紀大洪水台 21 線 受 損 情 形台 21 線 沿 線 部 落四 、 災 區 民 眾 撤 離 與 安 置 將 經 常 化 與 常 態 化 : 因 為 部 分 受 災 民 眾 選 擇 留 在 原 居 住 地 , 以 及 每逢 颱 風 、 豪 雨 , 部 分 山 區 居 住 地 就 發 生 孤 島 現 象 , 因 此 , 為 了 保 障 災 區 民 眾 的 生 命 安 全, 就 必 須 作 好 撤 離 與 緊 急 安 置 工 作 。五 、 工 程 經 費 大 幅 攀 高 , 政 府 預 算 須 於 短 期 應 付 : 莫 拉 克 颱 風 帶 來 中 南 部 災 區 莫 大 的 災 害 ,重 建 工 作 千 頭 萬 緒 , 挑 戰 鉅 大 , 為 辦 理 重 建 工 作 , 政 府 制 定 特 別 條 例 , 編 列 1,165.08 億元 特 別 預 算 , 特 別 條 例 適 用 期 間 3 年 , 政 府 部 門 上 至 中 央 部 會 , 下 至 災 區 縣 市 政 府 以 至於 鄉 鎮 公 所 , 面 對 大 幅 攀 高 的 重 建 工 程 , 然 而 各 級 政 府 人 力 有 限 , 基 層 政 府 更 大 有 執 行困 難 的 壓 力 。六 、 文 化 、 族 群 、 宗 教 等 衝 突 : 本 次 南 部 受 災 聚 落 , 則 有 許 多 為 原 住 民 部 落 , 包 含 鄒 族 、 布農 族 、 魯 凱 族 、 排 灣 族 等 原 住 民 族 群 。 永 久 屋 安 置 推 動 過 程 中 , 有 72.5% 是 原 住 民 , 這對 於 原 住 民 文 化 與 傳 統 的 保 存 都 有 其 壓 力 和 困 難 , 原 鄉 受 災 民 眾 有 不 同 之 訴 求 , 包 括 :對 安 置 方 式 之 質 疑 , 對 文 化 與 家 族 延 續 之 憂 心 , 宗 教 等 , 而 衍 生 不 滿 或 杯 葛 情 緒 , 重 建工 作 雖 有 阻 力 , 政 府 仍 秉 持 耐 心 與 愛 心 加 強 溝 通 , 化 解 族 人 疑 慮 。在 政 府 搶 救 、 搶 修 及 緊 急 安 置 作 業 即 將 告 一 段 落 後 , 為 能 使 受 災 地 區 民 眾 能 儘 速 恢 復 正常 生 活 作 息 及 重 新 建 立 家 園 , 進 而 安 居 樂 業 , 政 府 已 積 極 展 開 災 後 重 建 階 段 工 作 , 劉 前 院 長於 98 年 8 月 20 日 第 3157 次 院 會 提 示 :「 從 這 次 慘 痛 的 災 變 中 , 我 們 更 深 刻 體 認 到 國 土 保 育 的重 要 性 , 請 經 建 會 限 期 儘 速 提 出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上 位 的 區 域 規 劃 方 案 , 做 為 災 區 重 建 的 指 導 原則 , 讓 基 礎 建 設 重 建 、 家 園 重 建 及 區 域 產 業 重 建 能 據 以 順 利 展 開 , 當 重 建 完 成 之 後 , 現 在 的災 民 可 以 居 住 在 一 個 更 適 合 人 住 、 更 好 的 地 方 」。02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98 年 9 月 6 日 重 建 會 第 3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經 建 會 所 提 「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先 之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畫 」, 擘 劃 重 建 計 畫 分 為 三 層 次 : 一 為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 二 為 部 門 重 建 計 畫 , 三 為 地 區 重建 計 畫 , 架 構 如 圖 1.2-6。 為 使 國 土 保 安 及 復 育 理 念 確 實 落 實 於 重 建 工 作 , 針 對 重 建 地 區 進行 環 境 敏 感 適 宜 性 分 析 後 , 提 出 重 建 策 略 分 區 及 重 建 原 則 , 並 完 成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先 之 「 區 域重 建 綱 要 計 畫 」, 做 為 相 關 部 會 及 縣 ( 市 ) 政 府 擬 訂 部 門 重 建 計 畫 及 地 區 重 建 計 畫 之 上 位 政 策指 導 計 畫 。 相 關 部 會 依 循 「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 之 政 策 指 導 , 就 「 基 礎 設 施 重 建 」、「 家 園重 建 」、「 產 業 重 建 」3 大 部 門 , 提 出 重 建 作 法 及 具 體 執 行 計 畫 , 且 各 部 門 重 建 計 畫 間 應 互相 搭 配 擬 訂 外 , 家 園 重 建 計 畫 必 須 將 文 化 與 生 活 重 建 需 求 一 併 納 入 計 畫 。 另 縣 ( 市 ) 政 府 可 將災 區 劃 為 數 個 重 建 單 元 區 , 分 區 擬 訂 地 區 重 建 計 畫 落 實 執 行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先 知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98.9.6 重 建 會 第 3 次 委 員 會 通 過基 礎 設 施 重 建 計 畫98.11.25第 8 次 委 員 會 通 過協 調 機 關 : 重 建 會主 辦 機 關 :交 通 部 、 原 民 會 、 內 政 部 、農 委 會 、 經 濟 部 、 工 程 會 等家 園 重 建 計 畫( 含 生 活 及 文 化 重 建 )98.12.30第 9 次 委 員 會 通 過協 調 機 關 : 重 建 會主 辦 機 關 :內 政 部 、 文 建 會 、 原 民 會 、農 委 會 、 衛 生 署 、 勞 委 會 、教 育 部 、 經 濟 部 等產 業 重 建 計 畫98.12.30第 9 次 委 員 會 通 過協 調 機 關 : 重 建 會主 辦 機 關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 農 委 會 、文 建 會 、 勞 委 會 、 原 民 會 等地 區 重 建 計 畫協 調 機 關 : 縣 市 之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主 辦 機 關 : 各 災 區 之 縣 ( 市 ) 政 府重 建 計 畫 架 構 圖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遠 較 921 地 震 迅 速面 對 莫 拉 克 颱 風 如 此 巨 大 的 災 變 , 當 時 很 多 人 認 為 馬 英 九 總 統 應 該 跟 當 年 李 登 輝 總 統一 樣 發 布 緊 急 命 令 , 以 儘 速 動 員 資 源 人 力 來 救 災 。 但 事 實 上 , 緊 急 命 令 在 921 震 災 時 曾 經 發布 , 但 9 年 前 已 將 此 常 態 化 , 納 入 災 害 防 救 法 , 甚 至 比 921 震 災 頒 佈 的 緊 急 命 令 更 為 完 備 , 因此 , 政 府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 啟 動 機 制 , 不 須 等 待 總 統 發 布 緊 急 命 令 , 馬 上 辦 理 各 項 救 災 任 務024


及 搶 修 補 給 , 隨 即 在 災 後 7 天 成 立 重 建 會 , 一 面 救 災 , 一 面 重 建 。台 灣 近 年 來 的 兩 個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為 921 集 集 大 地 震 與 莫 拉 克 颱 風 , 兩 者 在 災 害 性 質 、救 災 型 態 、 救 災 困 難 度 、 搶 救 時 間 、 受 災 地 點 掌 握 度 、 災 害 持 續 性 等 都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 但是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無 論 是 在 政 府 各 項 作 為 的 啟 動 、 人 力 與 機 具 的 動 員 、 災 民 災 後 的安 置 等 , 都 遠 較 921 地 震 災 後 重 建 迅 速 。( 參 見 表 2、 表 3)壹世紀大洪水表 2. 人 員 與 機 具 動 員 情 形動 員 莫 拉 克 颱 風 921 地 震志 工 15 萬 人 次 13 萬 人 次消 防 10 萬 人 次 無 資 料警 政 31 萬 人 次 無 資 料軍 方 56 萬 人 次 30 萬 人 次合 計 112 萬 人 次 43 萬 人 次直 昇 機 5,578 架 次 3,069 架 次表 3. 災 後 各 項 作 為 啟 動項 目 921 大 地 震 (88.9.21) 莫 拉 克 颱 風 (98.8.8)暫 行 條 例 制 定 / 修 訂89.02.03/89.11.29135 天 /1 年 69 天 98.08.28 20 天重 建 會 成 立 88.09.27 6 天 98.08.15 7 天 *重 建 會 辦 公 室 掛 牌 89.05.30 251 天 98.09.12 28 天移 緩 濟 急 89.02.03 135 天 98.08.28 20 天特 別 預 算 審 定 89.12.12 1 年 82 天 98.11.10 94 天備 註 : 馬 總 統 於 災 後 6 天 (98 年 8 月 14 日 ) 指 示 設 置 重 建 會 , 行 政 院 於 隔 日 ( 災 後 7 天 ,98 年 8 月 15 日 ) 成 立 重 建 會 。025


▲ 劉 前 院 長 於 重 建 初 期 長 駐 八 軍 團 主 持 會 議公 私 協 力 一 次 到 位 貳● 首 創 一 次 到 位 的 永 久 屋 政 策● 永 久 屋 政 策 的 形 成● 一 次 到 位 的 永 久 屋 , 避 開 了 中 繼 屋 / 組 合 屋 後 續 的 問 題● 以 人 為 本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重 建 永 續 家 園災 後 政 府 除 立 即 啟 動 緊 急 收 容 措 施 , 提 供 臨 時 收 容 所 短 期 收 容 受 災 戶 外 , 內 政 部 於 98年 8 月 21 日 發 布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民 優 惠 安 家 計 畫 」, 針 對 經 縣 市 政 府 認 定 符 合 「 風 災 震 災 重大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救 助 種 類 及 標 準 」 所 訂 : 住 屋 毀 損 不 堪 居 住 程 度 之 受 災 戶 ; 或 災 民 房 屋 未 毀損 , 但 因 交 通 中 斷 尚 未 搶 通 , 不 能 返 回 居 所 者 , 提 供 租 屋 補 貼 、 購 屋 利 息 補 貼 及 政 府 興 建 等三 方 案 供 災 民 選 擇 。( 表 4)短期緊 急 安 置中期安置借 住組 合 屋多 元 優 惠安 家 方 案政 府 安 置( 營 區 / 榮 家 )自 行 租 屋1. 自 行 購 屋2. 原 地 重 建長期安置資 格 審 核申 請 永 久 屋配 住 永 久 屋( 重 建 、 重購 住 宅 / 修繕 貸 款 )安 置 策 略 與 作 法表 4.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民 優 惠 安 家自 行 租 屋 者1. 租 金 賑 助 : 每 戶 每 月 6 千 元 ~1 萬 元 (3 口 以 下 6 千 元 、4 口 8 千 元 、5 口 以 上 1 萬 元 ),最 長 2 年 。2. 生 活 賑 助 金 : 每 戶 每 月 3 千 元 ~1 萬 5 千 元 ( 戶 內 人 口 以 5 人 為 限 ), 為 期 半 年 。1. 建 購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 貸 款 額 度 最 高 為 350 萬 元 , 償 還 年 限 20 年 , 寬 限 期 ( 繳 息不 還 本 ) 最 長 5 年 , 利 率 利 率 按 中 華 郵 政 儲 金 2 年 期 定 儲 利 率 減 0.533% 計 息 ( 現 為自 行 購 屋 者0.592%)。2. 生 活 賑 助 金 : 每 戶 每 月 3 千 元 ~1 萬 5 千 元 ( 戶 內 人 口 以 5 人 為 限 ), 為 期 半 年 。興 建 臨 時 住 宅 ( 組 合 屋 ) 安 置 , 或 運 用 現 有 國 防 部 營 舍 ( 區 )、 教 育 部 閒 置 校 舍 、 其由 政 府 安 置它 閒 置 公 有 建 築 物 等 資 源 。資 料 來 源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民 優 惠 安 家 計 畫 」, 行 政 院 ,98 年 8 月 21 日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58894&ctNode=2907&mp=1, 重 建 會 摘 要 。028


首 創 一 次 到 位 的 永 久 屋 政 策有 關 永 久 屋 政 策 之 方 向 , 可 追 溯 至 劉 前 院 長 於 98 年 8 月 22 日 至 9 月 5 日 間 , 為 了 就 近 督 導協 調 救 災 與 重 建 , 長 駐 旗 山 所 作 的 , 劉 前 院 長 在 98 年 8 月 22 日 主 持 「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座 談 會 」即 已 裁 示 :「 安 置 作 業 應 以 協 助 災 民 承 租 房 屋 或 就 近 運 用 國 軍 營 區 及 其 他 收 容 機 構 為 主 , 危險 地 區 需 遷 村 者 , 囿 於 原 住 民 朋 友 群 聚 之 習 慣 , 儘 量 以 安 置 營 區 為 優 先 考 量 , 必 要 時 再 以 興建 組 合 屋 方 式 配 合 辦 理 , 務 於 1 個 月 內 獲 致 成 效 。」「 慈 善 機 構 興 建 永 久 性 住 屋 之 方 案 , 重建 委 員 會 應 速 協 調 地 方 政 府 選 定 適 當 土 地 及 承 造 公 益 機 構 , 核 准 計 畫 後 就 開 始 興 建 。」災 後 短 中 長 期 安 置 工 作 , 依 行 政 院 劉 前 院 長 主 張 災 民 安 置 原 則 以 永 久 屋 為 優 先 , 組 合 屋為 輔 , 並 積 極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力 量 來 推 動 , 內 政 部 於 98 年 8 月 25 日 召 開 「 研 商 辦 理 『 莫 拉 克 颱風 災 後 重 建 及 遷 村 』 慈 善 及 社 會 團 體 認 養 相 關 事 宜 」 會 議 , 擬 訂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永 久 屋 安 置作 業 程 序 , 採 政 府 與 民 間 協 力 造 屋 方 式 辦 理 , 也 就 是 政 府 提 供 土 地 及 簡 化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 再交 由 各 慈 善 團 體 認 養 永 久 屋 之 興 建 。98 年 8 月 26 日 重 建 會 第 2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 劉 前 院 長 聽 取 前 內 政 部 次 長 兼 前 副 執 行 長 林 中森 ( 現 重 建 會 執 行 長 ) 報 告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安 置 及 政 策 優 惠 措 施 與 地 方 政 府 、 民 間 團體 及 災 民 協 調 情 形 」 即 裁 示 將 收 容 所 民 眾 安 置 到 榮 家 或 營 區 等 較 理 想 的 居 住 環 境 , 並 統 計 組合 屋 與 永 久 屋 需 求 。98 年 8 月 27 日 劉 前 院 長 主 持 重 建 會 第 3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更 明 確 裁 示 :「 目 前 提 供 的 多 元安 置 方 式 , 如 果 有 災 民 認 為 不 適 合 , 可 以 另 作 選 擇 。 災 民 的 中 長 期 安 置 以 永 久 屋 為 原 則 , 除非 情 況 特 殊 , 才 以 組 合 屋 安 置 。 另 外 , 每 個 區 域 組 合 屋 的 搭 建 要 有 規 劃 , 可 以 採 取 分 區 分 段的 方 式 分 批 動 工 , 以 確 保 蓋 好 的 房 子 一 定 有 人 住 , 避 免 資 源 浪 費 。」 5 在 該 次 會 議 中 , 已 確認 :「 企 業 與 民 間 團 體 認 養 的 部 分 , 已 超 過 3,000 戶 , 足 以 安 置 房 屋 毀 損 及 遷 村 災 戶 , 全 村遷 村 如 小 林 村 , 則 暫 時 安 置 在 營 區 , 重 建 會 將 妥 為 規 劃 , 分 批 興 建 永 久 住 屋 。」「 高 雄 縣 長楊 秋 興 及 屏 東 縣 長 曹 啟 鴻 均 出 席 今 天 的 專 案 會 議 , 並 就 分 批 興 建 永 久 住 屋 之 原 則 與 重 建 會 取得 共 識 。」 6貳公私協力一次到位永 久 屋 政 策 的 形 成有 關 永 久 屋 政 策 之 定 調 , 據 劉 前 院 長 兆 玄 表 示 係 由 其 主 動 聯 繫 慈 濟 基 金 會 , 慈 濟 基 金 會也 因 為 921 經 驗 認 為 不 應 再 蓋 組 合 屋 , 且 該 會 表 示 依 據 海 外 援 建 的 經 驗 , 永 久 屋 興 建 工 期 不長 , 且 可 以 將 有 限 之 捐 款 資 源 做 最 有 效 的 運 用 , 在 法 令 考 量 及 得 到 民 間 組 織 支 持 下 , 做 成 由5 重 建 會 ,98 年 8 月 27 日 第 3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6 重 建 會 ,98 年 8 月 28 日 新 聞 稿 :「 劉 揆 : 重 建 會 安 置 受 災 戶 以 興 建 永 久 住 屋 為 原 則 」。029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政 府 提 供 土 地 及 公 共 設 施 , 慈 善 單 位 興 建 永 久 屋 的 政 策 。7重 建 會 於 100 年 3 月 31 日 訪 問 2 位 卸 任 長 官 , 瞭 解 當 時 永 久 屋 政 策 形 塑 的 過 程 :行 政 院 劉 前 院 長 兆 玄 :當 初 訂 這 個 大 的 方 針 和 去 蓋 這 個 永 久 屋 而 不 去 蓋 這 個 組 合 屋 ,( 現 在 ) 看 起 來 都 是 正確 , 你 們 後 來 的 執 行 我 看 比 當 時 規 劃 的 時 候 還 要 好 。希 望 我 們 大 家 在 將 來 通 通 做 完 了 之 後 , 變 成 一 個 災 後 重 建 的 範 例 , 我 們 不 希 望 再有 什 麼 災 害 , 當 然 災 害 是 不 可 免 , 而 這 個 重 建 工 作 完 成 後 可 以 作 為 往 後 災 害 重 建 的一 個 參 考 , 以 及 作 為 國 際 各 國 NGO 災 害 重 建 的 範 例 與 學 習 。 這 樣 大 家 的 幸 苦 值 得 了 。尤 其 這 次 有 全 村 都 毀 了 的 現 象 , 是 不 是 可 以 把 他 們 這 次 遷 居 的 地 方 轉 為 一 個 永 久 居 住的 地 方 , 真 正 的 轉 危 為 安 。 那 這 個 「 安 」, 不 是 只 是 住 下 來 就 結 束 了 , 之 後 的 生 活 、生 計 問 題 都 要 馬 上 一 併 在 政 策 上 作 確 定 。 所 以 當 時 我 們 就 從 這 些 條 件 之 下 , 作 那 樣 子的 政 策 。基 本 上 我 們 政 府 跟 民 間 NGO 全 力 作 配 合 , 除 了 政 府 必 要 的 公 共 設 施 之 外 , 民 間 團體 自 己 來 蓋 永 久 屋 是 會 帶 來 許 多 的 多 樣 性 , 和 加 上 自 己 的 創 意 , 那 災 民 跟 這 些 民 間 團 體的 互 動 , 政 府 顧 及 不 到 的 地 方 , 他 們 可 以 顧 及 的 到 , 但 是 民 間 團 體 最 大 的 困 難 是 他 們沒 有 土 地 , 所 以 我 跟 NGO 通 過 一 、 二 次 電 話 之 後 , 就 把 這 個 事 情 敲 定 下 來 了 , 並 得 到他 們 強 力 的 支 持 , 而 且 他 們 就 是 真 的 欠 缺 這 樣 子 的 一 個 東 西 ( 土 地 )。 然 後 第 二 步 就 是 想到 如 何 把 企 業 拉 進 來 。我 還 記 得 我 要 離 開 八 軍 團 的 時 候 的 前 一 、 二 天 , 我 才 向 鴻 海 企 業 集 團 談 定 下 來了 , 我 覺 得 這 是 一 個 範 例 。 當 然 後 面 還 有 很 多 事 情 要 做 , 需 要 大 家 予 以 一 一 解 決 , 但 我們 在 制 訂 政 策 過 程 , 在 幾 個 禮 拜 後 便 敲 定 。跟 921 來 比 較 的 話 ,921 的 結 果 是 這 樣 的 , 當 然 是 很 多 社 區 營 建 ( 造 ) 的 構 想 都 在裡 面 , 也 就 是 希 望 說 浴 火 重 生 , 既 然 重 建 之 後 就 希 望 把 新 的 構 想 和 構 思 放 進 去 , 我 也 請教 了 很 多 的 專 家 他 們 也 談 的 很 好 , 但 實 際 造 成 的 困 擾 是 什 麼 呢 ? 在 那 時 候 也 是 現 實 的 ,就 是 大 家 災 民 每 天 都 急 著 的 , 和 社 會 希 望 儘 快 的 處 理 時 間 的 壓 力 , 這 是 很 巨 大 的 , 所 以有 很 多 情 況 之 下 都 必 須 跟 現 實 妥 協 。 尤 其 在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的 時 候 , 地 方 政 府 和 居 民 之 間7 劉 前 院 長 兆 玄 於 98 年 9 月 10 日 內 閣 總 辭 由 吳 院 長 敦 義 接 任 , 口 述 紀 錄 係 重 建 會 於 100 年 3 月 31 日 拜 會 時 所 作 。030


所 考 慮 的 優 先 順 序 又 不 一 樣 , 所 以 結 果 是 要 嘛 你 就 住 在 組 合 屋 裡 面 , 當 時 我 就 料 到 可能 會 一 年 , 二 年 這 樣 子 下 去 , 所 以 當 時 我 就 先 把 它 延 長 一 年 , 但 是 希 望 不 要 那 麼 理 想化 , 第 二 點 你 只 要 在 建 設 方 面 一 放 鬆 之 後 , 地 方 政 府 審 查 一 放 鬆 之 後 , 鐵 皮 屋 就 起 來了 , 那 個 既 便 宜 又 簡 易 , 鐵 皮 屋 一 起 來 的 話 , 那 些 新 構 想 就 已 經 蕩 然 無 存 了 ; 而 這 一次 我 們 為 了 不 要 像 過 去 (921 重 建 ) 的 情 況 發 生 , 才 會 有 這 樣 子 的 想 法 。 不 過 我 還 是 要 重複 強 調 一 下 , 政 策 固 然 重 要 , 但 是 我 的 經 驗 告 訴 我 這 些 政 策 在 推 動 時 其 阻 力 是 很 大 的 ,就 像 剛 剛 我 說 的 在 時 間 壓 力 下 的 時 後 , 各 方 壓 力 下 必 須 要 做 的 妥 協 , 所 以 這 次 在 後 面 一步 一 步 大 致 上 維 持 了 這 樣 子 的 一 個 精 神 , 能 夠 做 到 這 樣 我 個 人 覺 得 是 非 常 的 不 容 易 , 非常 值 得 肯 定 。 尤 其 剛 剛 我 知 道 那 些 搬 進 永 久 屋 他 們 的 不 方 便 和 住 地 不 習 慣 , 現 在 都 慢慢 的 化 為 肯 定 , 我 覺 得 是 非 常 的 好 , 以 及 非 常 地 安 慰 。 我 半 年 前 去 看 的 感 覺 還 沒 有 那 麼好 , 所 以 我 剛 剛 特 別 問 幾 個 問 題 , 應 該 二 週 年 的 時 候 要 把 這 些 記 錄 起 來 。貳公私協力一次到位有 關 家 園 重 建 的 策 略 方 向 , 除 了 永 久 屋 政 策 外 , 劉 前 院 長 在 98 年 8 月 28 日 重 建 會 第 4 次 工作 小 組 會 議 裁 示 :「 原 鄉 家 園 重 建 過 程 中 , 應 納 入 原 住 民 傳 統 文 化 及 生 計 問 題 考 量 , 否 則 災民 還 是 會 回 到 山 上 或 不 安 全 的 地 區 。 家 園 重 建 與 產 業 重 建 密 切 相 關 , 本 人 一 再 強 調 災 區 重 建應 細 緻 化 , 規 劃 過 程 中 各 部 會 應 互 相 溝 通 協 調 , 必 須 以 整 體 概 念 出 發 , 而 非 分 頭 進 行 。」 8劉 前 院 長 在 98 年 8 月 29 日 重 建 會 第 5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再 次 強 調 :「 災 民 安 置 原 則 以 永 久 屋為 優 先 , 組 合 屋 為 輔 , 已 動 工 之 組 合 屋 可 依 計 畫 完 成 , 並 請 確 實 掌 握 需 求 數 進 行 機 動 調 整 ;如 有 新 增 組 合 屋 規 劃 , 請 地 方 政 府 應 提 報 各 該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 並 報 本 會 備 查 。」 9, 本 次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組 合 屋 計 興 建 9 處 , 共 312 戶 , 不 同 於 921 地 震 災 後 重 建 , 組 合 屋蓋 了 5,854 戶 。10重 建 會 蔡 前 執 行 長 勳 雄 :最 可 貴 的 是 院 長 對 這 個 政 策 很 明 確 , 從 臨 時 安 置 到 永 久 屋 的 興 建 , 尤 其 在 山 上 時那 整 個 路 都 斷 了 所 以 有 那 個 孤 島 效 應 在 那 邊 , 後 來 才 發 現 院 長 的 決 策 是 正 確 的 , 且 有二 點 , 因 為 我 們 原 有 去 做 那 個 ( 原 居 住 地 ) 社 區 的 安 全 評 鑑 , 竟 然 發 現 有 百 分 之 七 十是 不 適 合 居 住 的 , 都 是 有 潛 在 的 危 險 ; 第 二 點 就 是 那 些 地 區 的 確 已 經 超 限 利 用 了 , 超限 利 用 對 於 以 後 異 常 的 氣 候 變 遷 會 造 成 災 害 連 續 不 斷 , 所 以 就 把 上 面 的 那 些 人 遷 下 來了 也 就 減 少 了 土 地 使 用 的 壓 力 , 而 且 可 以 讓 它 自 然 地 去 復 原 。8 重 建 會 ,98 年 8 月 28 日 第 4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9 重 建 會 ,98 年 8 月 29 日 第 5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10 重 建 會 蔡 前 執 行 長 勳 雄 係 於 98 年 8 月 15 日 重 建 會 成 立 以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身 分 兼 任 , 於 99 年 5 月 18 日 卸 任 , 重 建 會 執 行 長 由 行政 院 林 秘 書 長 中 森 兼 任 。 口 述 紀 錄 係 重 建 會 於 100 年 3 月 31 日 拜 會 時 所 作 。03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重 建 會 副 執 行 長 陳 振 川 拜 訪 前 行 政 院 長 劉 兆 玄 及 前 執 行 長 蔡 勳 雄 。(100.3.31)依 劉 前 院 長 「 搶 救 要 快 , 重 建 要 細 」 的 策 略 , 政 府 把 原 先 臨 時 安 置 在 收 容 所 的 災 民 自9 月 1 日 起 轉 安 排 至 政 府 提 供 、 居 住 環 境 較 佳 的 軍 營 、 榮 民 之 家 等 中 繼 場 所 , 以 爭 取 更 多 時間 , 並 加 速 永 久 屋 興 建 , 儘 速 讓 災 民 遷 至 安 心 安 居 之 永 久 屋 。 其 間 , 因 地 制 宜 , 利 用 中 國 大陸 捐 贈 之 1,000 戶 組 合 屋 , 結 合 紅 十 字 總 會 與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 於 9 處 興 建 312 間 組 合 屋 或 中繼 屋 , 而 軍 營 與 榮 家 等 至 99 年 8 月 8 日 周 年 已 減 至 僅 剩 3 處 698 人 。總 統 訪 視 隘 寮 營 區 災 民 (98.9.13) 資 料 來 源 : 新 聞 局劉 前 院 長 視 察 甲 仙 災 區 (98.08.13) 資 料 來 源 : 新 聞 局032


貳公私協力一次到位吳 院 長 上 任 立 即 前 往 官 校 與 災 民 座 談 (98.9.10)資 料 來 源 : 新 聞 局重 建 會 與 龍 泉 營 區 災 民 共 渡 秋 節安 息 日 教 會 在 營 區 禮 拜安 息 日 教 會 在 營 區 樹 蔭 下 佈 教國 軍 安 置 營 區 為 妥 適 安 置 措 施 及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 以 符 合 居 家 生 活 機 能 並 兼 顧 隱 私 問 題 ,依 重 建 會 98 年 11 月 19 日 指 示 「1 戶 1 間 」 安 置 原 則 , 實 施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 如 高 雄 縣 鳳 雄 營 區 、屏 東 縣 龍 泉 營 區 等 俟 結 束 災 民 安 置 任 務 後 , 隔 間 營 舍 予 以 保 留 , 在 不 影 響 戰 訓 原 則 下 , 於 汛期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需 求 , 提 供 作 為 安 置 災 民 使 用 , 充 分 發 揮 政 府 資 源 效 益 。一 次 到 位 的 永 久 屋 , 避 開 了 中 繼 屋 / 組 合 屋 後 續 的 問 題98 年 9 月 4 日 行 政 院 邀 集 慈 濟 基 金 會 協 調 杉 林 大 愛 園 區 援 建 事 宜 ,9 月 5 日 另 邀 集 世 展 會與 紅 十 字 會 等 民 間 團 體 、 企 業 界 、 高 雄 縣 和 屏 東 縣 災 民 代 表 等 , 洽 商 民 間 團 體 認 養 興 建 組 合屋 、 中 繼 屋 或 永 久 屋 之 協 定 , 其 主 要 協 調 分 工 結 果 : 慈 濟 在 高 雄 縣 等 地 區 蓋 永 久 屋 , 紅 十 字會 負 責 五 里 埔 ( 小 林 ) 以 及 嘉 義 縣 等 地 區 , 而 世 展 會 主 要 是 負 責 台 東 縣 及 屏 東 的 瑪 家 、 牡 丹11等 。 劉 前 院 長 對 於 永 久 屋 政 策 , 重 要 裁 示 , 包 括 :「 房 屋 所 有 權 及 土 地 使 用 權 可 繼 承 ,11 參 閱 重 建 會 98 年 9 月 5 日 新 聞 稿 「 劉 揆 : 建 立 興 建 永 久 屋 計 畫 平 台 結 合 企 業 界 力 量 」( 含 民 間 團 體 )03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但 不 可 出 售 。 原 來 山 林 ( 受 災 地 ) 未 經 同 意 或 未 取 得 共 識 不 會 徵 收 , 土 地 不 會 再 作 其 他 用途 。」「 只 要 安 全 的 地 點 均 可 評 估 作 為 重 建 位 址 , 請 內 政 部 儘 可 能 在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勘 查 。」此 外 , 劉 前 院 長 並 提 出 , 商 請 民 間 團 體 加 強 與 安 置 災 民 溝 通 , 邀 請 企 業 加 入 安 置 災 民 後 續 各項 輔 導 , 以 及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策 儘 速 研 商 簡 化 興 建 永 久 屋 行 政 程 序 等 。 12921 地 震 後 , 住 屋 全 倒 51,753 戶 、 半 倒 54,406 戶 , 以 門 牌 數 統 計 , 全 倒 38,935 戶 、 半 倒45,320 戶 , 數 以 萬 計 的 災 民 居 住 在 營 區 或 簡 易 帳 蓬 中 , 如 何 解 決 災 民 住 的 問 題 , 為 緊 急 安 置災 民 , 政 府 提 出 「 申 請 住 組 合 屋 」、「 請 領 租 金 」 及 「 優 惠 購 買 國 宅 」 等 三 種 方 式 供 災 民 擇一 安 置 。 依 據 921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第 23 條 規 定 , 組 合 屋 得 居 住 期 間 以 3 年 為 限 , 但 必 要 時 ,經 縣 市 政 府 同 意 後 得 以 延 長 , 延 長 期 間 以 1 年 為 限 , 所 以 居 住 在 組 合 屋 的 災 民 最 多 可 達 4 年 。截 至 90 年 3 月 27 日 總 計 興 建 組 合 屋 112 處 ,5,854 戶13 。92 年 2 月 7 日 921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第23 條 修 訂 :「 各 級 政 府 及 公 益 社 團 於 緊 急 命 令 期 間 提 供 災 區 居 民 之 臨 時 住 宅 , 其 居 住 期 間 以4 年 為 限 。 必 要 時 , 得 經 立 法 院 決 議 延 長 之 。」 截 至 95 年 2 月 4 日 重 建 條 例 廢 止 時 ,( 距 離 震災 已 過 6 年 5 個 月 ), 尚 有 759 戶 尚 未 能 完 成 拆 遷 。 組 合 屋 因 居 住 空 間 相 當 狹 窄 , 加 上 組 合 屋吸 熱 快 , 散 熱 慢 , 且 鐵 皮 屋 材 質 冬 冷 夏 熱 , 住 在 裡 面 的 人 有 如 置 身 烤 箱 中 , 致 使 鐵 皮 屋 週 遭環 境 設 施 、 衛 生 狀 況 不 良 , 直 接 影 響 災 民 之 健 康 ; 且 組 合 屋 社 區 環 境 衛 生 狀 況 不 佳 , 透 過 空氣 、 水 、 糞 便 或 飛 沫 等 可 能 傳 染 疾 病 , 亦 令 人 擔 憂 。 14此 次 莫 拉 克 風 災 受 創 地 區 有 近 八 成 為 原 住 民 部 落 , 鑒 於 921 震 災 重 建 經 驗 , 倘 由 政 府 提供 國 民 住 宅 或 興 建 集 體 式 住 宅 而 要 由 災 民 承 購 , 必 定 會 有 部 分 原 住 民 因 收 入 不 正 常 致 繳 款 異常 而 房 屋 遭 查 封 , 或 債 信 不 良 而 無 法 獲 得 銀 行 放 貸 等 ; 再 者 , 此 次 風 災 不 僅 是 棲 身 之 房 屋 流失 , 還 加 上 原 有 維 生 之 產 業 摧 毀 , 對 於 災 民 之 財 力 更 是 雪 上 加 霜 ; 而 原 住 民 基 於 族 群 文 化 及與 土 地 情 感 等 因 素 , 多 不 願 選 擇 離 鄉 購 屋 或 租 屋 而 未 見 其 預 期 成 效 。 因 此 , 如 何 減 輕 受 災 民眾 對 於 長 期 安 置 之 財 力 負 擔 ? 並 快 速 撫 慰 失 去 家 園 及 家 人 之 痛 , 應 是 家 園 重 建 之 政 策 所 向 。政 府 除 提 供 永 久 屋 外 , 也 基 於 「 尊 重 每 一 位 原 居 住 者 之 自 主 意 願 」 之 精 神 , 依 照 民 眾 意願 , 提 供 利 息 補 貼 、 生 活 賑 助 、 借 住 公 有 房 舍 ( 含 營 區 ) 等 優 惠 多 元 的 方 式 供 災 民 選 擇 原 地重 建 、 修 復 、 遷 居 或 遷 村 , 另 對 於 選 擇 留 居 原 鄉 的 民 眾 , 除 基 本 維 生 設 施 的 復 建 外 , 也 督 導地 方 政 府 規 劃 緊 急 避 難 處 所 或 興 建 避 難 屋 , 並 加 強 疏 散 撤 離 機 制 演 練 ,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全 。針 對 98 年 11 月 25 日 行 政 院 外 抗 議 民 眾 要 求 政 府 啟 動 中 繼 屋 政 策 的 訴 求 , 當 時 正 在 召 開 重12 98 年 9 月 5 日 劉 院 長 主 持 「 研 商 民 間 規 劃 興 建 永 久 屋 辦 理 情 形 會 議 記 者 會 」。13 教 育 部 、 研 考 會 及 檔 管 局 合 輯 ,921 地 震 10 週 年 重 要 檔 案 選 輯 ― 以 蛻 為 進 ‧ 希 望 重 現 ( 第 3 章 第 106-107 頁 ),98 年 9 月 。14 同 前 註 第 112 頁034


建 會 第 8 次 委 員 會 議 的 吳 敦 義 院 長 兼 召 集 人 表 示 :「 永 久 屋 已 經 提 供 很 好 的 地 點 , 中 繼 屋 我們 沒 有 完 全 排 除 , 一 旦 開 放 同 時 讓 居 民 選 擇 要 先 住 三 年 中 繼 屋 , 再 決 定 要 不 要 遷 至 永 久 屋 ,政 府 無 法 負 擔 兩 套 的 土 地 、 資 金 、 人 力 、 資 源 。」 15事 實 證 明 , 各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依 規 劃 需 求 戶 數 認 養 興 建 永 久 屋 後 , 部 分 團 體 籌 募 經 費 已 近用 罄16 。 那 時 , 若 世 展 會 、 紅 十 字 會 等 將 善 款 優 先 投 入 中 繼 屋 興 建 , 不 但 排 濟 永 久 屋 的 備 選建 築 基 地 , 更 可 能 致 使 近 三 分 之 一 的 永 久 屋 無 法 興 建 , 無 法 滿 足 實 際 需 求 。 而 各 中 繼 屋 需 於特 別 條 例 結 束 即 依 法 拆 除 , 也 造 成 資 源 與 善 款 之 浪 費 。貳公私協力一次到位以 人 為 本 尊 重 多 元 文 化政 府 在 制 定 重 建 法 源 時 , 已 將 重 要 準 則 納 入 相 關 法 條 ,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第 1 條 :「… 重 建地 區 位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者 , 並 應 依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第 2 條 :「 災 後 重 建 應以 人 為 本 , 以 生 活 為 核 心 , 並 應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 第 20 條 :「 災 區 重 建 應 尊 重 該 地 區 人民 、 社 區 ( 部 落 ) 組 織 、 文 化 及 生 活 方 式 。…」 規 範 災 後 重 建 前 置 的 法 制 上 , 已 納 入 尊 重 原住 民 與 原 住 居 者 族 群 與 文 化 的 要 求 ,98 年 9 月 6 日 重 建 會 第 3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擬訂 「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先 的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9 次 委 員 會 通 過 內 政 部 所 提 家園 重 建 計 畫 , 茲 整 理 上 述 特 別 條 例 與 計 畫 列 家 園 重 建 原 則 如 下 :一 、 基 本 原 則( 一 ) 以 「 安 全 」 為 家 園 重 建 第 一 優 先 考 量 : 視 受 災 程 度 、 災 害 頻 率 及 居 民 意 願 , 提供 優 惠 且 多 元 方 式 供 居 民 選 擇 原 址 重 建 、 修 復 、 遷 居 或 遷 村 。( 二 ) 重 建 工 作 以 社 區 需 求 為 主 , 並 增 加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 讓 社 區 在 文 化 脈 絡 、 自 然 環境 永 續 發 展 , 全 面 關 照 居 住 、 生 活 、 就 學 、 就 業 、 產 業 及 文 化 傳 承 等 需 求 。( 三 ) 原 住 民 遷 居 地 保 存 既 有 文 化 內 涵 及 生 活 習 性( 四 ) 中 央 、 地 方 、 民 間 通 力 合 作 : 善 用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 建 立 中 央 與 地 方 同 舟 共 濟精 神 與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 加 速 完 成 重 建 工 作 。( 五 ) 企 業 參 與 家 園 重 建 , 建 立 低 碳 、 生 態 、 智 慧 及 產 業 示 範 社 區 : 結 合 企 業 社 會 責 任與 新 興 科 技 示 範 推 廣 概 念 , 將 重 建 區 建 立 為 全 國 低 碳 、 生 態 、 智 慧 及 產 業 示 範 區 。二 、 民 眾 參 與家 園 重 建 過 程 中 涉 及 甚 多 決 策 過 程 , 包 括 遷 居 ( 村 ) 地 點 、 頭 目 住 宅 或 社 區 中 心 等 區 位15 98 年 11 月 25 日 重 建 會 第 8 次 委 員 會 紀 錄 ,16 世 展 會 認 養 援 建 的 屏 東 高 士 、 台 東 嘉 蘭 西 側 及 大 竹 基 地 等 即 因 經 費 短 絀 , 內 政 部 遂 於 99 年 9 月 29 日 提 案 重 建 會 第 18 次 委 員會 , 經 吳 院 長 裁 示 :「 請 內 政 部 儘 速 依 決 議 修 正 申 請 資 料 向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提 出 申 請 , 俟 同 意 後 , 再 由 屏 東 縣 政 府 及臺 東 縣 政 府 提 出 經 費 補 助 申 請 及 核 銷 審 計 等 作 業 , 以 利 永 久 屋 重 建 業 務 之 推 展 。」 參 閱 重 建 會 網 站 該 紀 錄035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決 定 等 等 公 共 事 務 , 家 園 重 建 過 程 非 僅 硬 體 建 設 , 硬 體 重 建 過 程 就 是 社 區 或 部 落 重 建 過程 , 是 一 個 社 群 團 體 重 建 及 文 化 重 建 的 過 程 。 因 此 , 應 確 保 基 本 的 民 眾 參 與 過 程 :( 一 ) 遷 居 ( 村 ) 重 建 地 點 的 選 擇 , 應 充 分 尊 重 災 民 意 見 及 其 選 擇 意 願 , 經 過 社 區 、 村里 或 部 ( 聚 ) 落 等 各 種 形 式 會 議 討 論 , 以 使 災 民 了 解 原 居 住 地 安 全 及 遷 村 重 建 替選 基 地 的 優 缺 點 , 俾 利 可 能 遷 村 之 住 民 基 於 資 訊 充 足 下 作 出 決 定 。( 二 ) 社 區 配 置 之 規 劃 方 案 、 社 區 公 共 設 施 之 配 置 及 設 計 、 及 建 築 物 設 計 應 充 分 尊 重 災民 意 見 及 其 選 擇 意 願 , 辦 理 社 區 、 村 里 或 部 ( 聚 ) 落 等 各 種 形 式 會 議 , 以 使 居 民瞭 解 未 來 社 區 規 劃 配 置 及 周 邊 環 境 關 係 ; 未 來 社 區 公 共 設 施 之 規 劃 設 計 , 例 如 :教 堂 、 公 廨 、 圖 書 館 、 社 區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等 ; 及 未 來 建 築 空 間 設 計 及 語 彙 設 計 展現 ( 原 ) 住 民 文 化 及 特 色 。( 三 )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作 業 審 議 過 程 中 , 應 邀 請 災 民 、 部 ( 聚 ) 落 之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或 經 鄉 ( 鎮 市 ) 公 所 認 定 之 具 代 表 性 組 織 參 與 。三 、 尊 重 原 住 民 與 多 元 文 化為 使 原 住 民 部 落 在 重 建 過 程 之 衝 擊 能 減 到 最 低 , 以 及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群 群 聚 及 文 化 之 特 殊需 要 , 重 建 會 於 98 年 9 月 4 日 函 頒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遷 村 推 動 原 則 」, 明 定遷 村 地 點 選 定 之 優 先 順 序 如 次 :「(1) 離 災 不 離 村 ;(2) 離 村 不 離 鄉 ;(3) 集 體 遷 村 至 離鄉 最 近 之 適 當 地 點 。」 的 搬 遷 原 則 , 但 以 上 之 遷 村 或 重 建 方 式 , 必 須 建 立 在 聚 落 安 全 為基 礎 。 另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 部 落 ) 組 織 、 文 化 及 生 活 方 式 之 特 殊 性 , 並 本 多 元 、 平 等、 尊 重 之 原 則 , 依 莫 拉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第 20 條 第 1 項 、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23 條 及聯 合 國 大 會 2007 年 通 過 之 原 住 民 族 權 利 宣 言 等 之 精 神 , 於 重 建 會 第 17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集 體 遷 村 安 置 民 間 興 建 永 久 屋 方 案 」, 據 以 執 行 原 住 民部 落 集 體 遷 村 之 意 願 。重 建 條 例 開 宗 明 義 敘 明 災 區 重 建 應 尊 重 該 地 區 人 民 、 社 區 ( 部 落 ) 組 織 、 文 化 及 生 活 方式 , 故 政 府 以 尊 重 部 落 歷 史 與 文 化 角 度 看 待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領 域 , 並 提 供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諸 如 於 永 久 屋 基 地 推 動 「 建 築 語 彙 及 文 化 環 境 營 造 」、「 文 化 及 紀 念 性 空 間 營 造 」、「 新 聚 落 組 織 重 構 」、「 文 化 保 全 與 傳 承 」 等 文 化 重 建 執 行 策 略 。 重 建 工 作 一 定 是 尊 重各 族 群 的 主 張 意 願 , 並 且 擴 大 原 住 民 族 的 參 與 機 制 , 強 調 原 住 民 的 主 體 性 , 協 助 他 們 以原 有 的 部 落 文 化 特 色 重 建 家 園 , 真 正 達 成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所 定 之 重 建目 標 。四 、 長 期 安 置 住 宅 ( 永 久 屋 ) 設 計 原 則036


98 年 12 月 30 日 重 建 會 第 9 次 委 員 會 通 過 內 政 部 所 提 家 園 重 建 計 畫 ( 含 文 化 重 建 與 生 活 重建 ), 研 訂 長 期 安 置 住 宅 設 計 原 則 :( 一 ) 本 次 風 災 重 建 優 先 由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興 建 捐 贈 , 為 免 其 規 模 標 準 懸 殊 , 造 成 分 配 困擾 , 協 調 住 宅 單 元 採 透 天 式 , 面 積 區 分 為 A 型 、B 型 及 C 型 三 種 。1. A 型 : 容 納 2 人 以 下 家 庭 , 單 元 自 用 面 積 以 14 坪 為 上 限 。2. B 型 : 容 納 3-5 人 家 庭 , 採 3 房 設 計 , 單 元 自 用 面 積 以 28 坪 為 上 限 。3. C 型 : 容 納 6 人 以 上 家 庭 , 採 4 房 設 計 , 單 元 自 用 面 積 以 34 坪 為 上 限 。( 自 用面 積 不 包 含 陽 台 、 樓 梯 間 及 屋 頂 突 出 物 。)( 二 ) 以 「 簇 群 住 宅 」 單 元 發 展 為 原 則 , 配 合 建 築 量 體 及 外 部 空 間 , 塑 造 符 合 親 切 人 性尺 度 的 鄰 里 互 動 空 間 。( 三 ) 遷 居 ( 村 ) 基 地 之 配 置 規 劃 , 應 妥 為 規 劃 興 建 相 關 無 障 礙 設 施 , 以 利 身 障 災 民 日常 活 動 需 求 。( 四 ) 建 築 造 型 及 使 用 材 料 , 應 融 合 當 地 自 然 、 人 文 、 景 觀 等 特 性 。( 五 ) 應 導 入 綠 建 築 設 計 理 念 , 以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 資 源 再 利 用 之 綠 色 內 涵 精 神 。 至 少 應達 成 日 常 節 能 、 水 資 源 、 綠 化 及 基 地 保 水 指 標 。( 六 ) 建 築 器 材 設 置 參 考 97 年 8 月 6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全 面 節 能 減 碳 措施 」 相 關 規 定 , 落 實 全 民 節 能 減 碳 行 動 。貳公私協力一次到位037


▲ 屏 東 縣 禮 納 里 永 久 屋 基 地 居 民 入 住 簽 約 會 場政 府 創 新 加 速 推 動參● 法 規 鬆 綁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安 全 評 估 與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永 久 屋 基 地 安 全 評 估● 政 府 提 供 永 久 屋 土 地 及 經 費● 入 住 永 久 屋 的 資 格 與 審 核● 原 住 民 部 落 集 體 遷 村 安 置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法 規 鬆 綁 簡 化 行 政 程 序為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 加 速 重 建 工 作 , 特 別 條 例 第 21 條 明 訂 :「 辦 理 安 置 災 區 災 民 所 需 之土 地 , 合 於 取 代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之 環 境 保 育 對 策 , 於 一 定 規 模 以 下 , 經 土 地 使 用 、 地 質 、 環境 影 響 評 估 、 水 土 保 持 及 水 利 等 機 關 會 勘 認 定 安 全 無 虞 者 , 有 關 土 地 變 更 、 開 發 事 項 , 不 受區 域 計 畫 法 、 都 市 計 畫 法 、 國 家 公 園 法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 水 土 保 持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規 定之 限 制 」, 而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民 安 置 用 地 變 更 及 開 發 辦 法 」 第 2 條 明 訂 「 辦 理 安 置 災 區 災 民所 需 土 地 之 變 更 、 開 發 計 畫 ,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且 於 一 定 規 模 以 下 者 ,得 以 提 出 環 境 保 育 對 策 替 代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送 審 , 不 受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規 定 之 限 制 。」 第 12條 針 對 開 發 計 畫 及 環 境 保 育 對 策 要 求 :「 直 轄 市 政 府 、 縣 ( 市 ) 政 府 應 於 受 理 後 一 個 月 內 辦理 完 成 。」 第 13 條 更 進 一 步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審 查 作 業 應 成 立 審 議 小 組 , 併 行 或 聯 席 審 查 , 以 加速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 就 是 因 為 特 別 條 例 及 其 子 法 所 賦 予 的 , 再 加 上 各 級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全 力 以赴 , 才 得 以 永 久 屋 加 速 推 動 。特 別 條 例 及 子 法 簡 化 行 政 手 續 作 法 摘 錄 如 下 :特 別 條 例 第 20 條 :「 為 安 置 災 民 興 建 房 屋 及 前 項 被 限 制 居 住 或 強 制 遷 居 、 遷 村 、 安 置 所需 之 土 地 , 得 徵 收 或 申 請 撥 用 。 取 得 公 有 土 地 後 之 處 理 , 不 受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28 條 、 土 地 法 第25 條 及 地 方 公 產 管 理 法 規 之 限 制 。 政 府 如 已 依 第 七 條 規 定 負 擔 貸 款 餘 額 者 , 於 辦 理 徵 收 時 ,徵 收 價 額 應 扣 除 該 貸 款 餘 額 。… 依 第 三 項 規 定 徵 收 土 地 , 得 免 經 協 議 價 購 程 序 ; 其 以 協 議 價購 方 式 取 得 者 , 無 優 先 購 買 權 之 適 用 。」特 別 條 例 第 21 條 :「 辦 理 安 置 災 區 災 民 所 需 之 土 地 , 合 於 取 代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之 環 境 保育 對 策 , 於 一 定 規 模 以 下 , 經 土 地 使 用 、 地 質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水 土 保 持 及 水 利 等 機 關 會 勘認 定 安 全 無 虞 者 , 有 關 土 地 變 更 、 開 發 事 項 , 不 受 區 域 計 畫 法 、 都 市 計 畫 法 、 國 家 公 園 法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 水 土 保 持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之 限 制 ; 其 環 境 保 育 對 策 、 一 定 規 模 、 安全 無 虞 之 認 定 原 則 、 不 受 有 關 法 規 限 制 之 範 圍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 由 內 政 部 會 商 相 關機 關 定 之 。 前 項 土 地 為 公 有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所 有 者 , 公 有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得 無償 提 供 土 地 使 用 權 , 供 政 府 或 經 政 府 認 可 之 民 間 單 位 興 建 房 屋 安 置 災 民 ; 由 政 府 或 經 政 府 認可 之 民 間 單 位 無 償 移 轉 房 屋 所 有 權 予 災 民 者 , 免 徵 契 稅 。 該 無 償 移 轉 之 房 屋 , 免 徵 災 民 之 綜合 所 得 稅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民 安 置 用 地 變 更 及 開 發 辦 法 第 2 條 :「 依 本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辦 理 安置 災 區 災 民 所 需 土 地 之 變 更 、 開 發 計 畫 ,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且 於 一 定 規模 以 下 者 , 得 以 提 出 環 境 保 育 對 策 替 代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送 審 , 不 受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規 定 之 限040


制 。」 同 辦 法 第 6 條 :「 政 府 或 經 政 府 認 可 之 民 間 單 位 , 為 安 置 災 民 所 需 且 符 合 前 4 條 規 定 之土 地 ( 以 下 簡 稱 安 置 用 地 ), 需 擬 定 或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時 , 得 合 併 擬 定 或 變 更 主 要 計 畫 與 細 部計 畫 , 於 計 畫 草 案 公 開 展 覽 15 日 並 辦 理 說 明 會 後 逕 送 內 政 部 , 由 內 政 部 召 集 各 相 關 都 市 計 畫委 員 會 聯 席 審 議 後 核 定 , 不 受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15 條 之 限 制 。」 同 辦 法 第 10 條 :「 安 置 用 地 需 申請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或 使 用 地 變 更 編 定 之 開 發 案 件 ( 以 下 簡 稱 開 發 案 件 ), 不 受 下 列 法 規之 限 制 :一 、 區 域 計 畫 法 第 15 條 之 1 第 1 項 第 2 款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變 更 之 辦 理 程 序 。二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第 5 條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三 、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12 條 擬 具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書 。四 、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10 條 徵 得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五 、 森 林 法 第 6 條 林 業 用 地 變 更 使 用 。六 、 自 來 水 法 第 11 條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管 制 規 定 。七 、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第 27 條 附 表 3 使 用 分 區 內 各 種 使 用 地 變 更 編 定 原 則 、 第 48條 先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後 辦 理 使 用 地 變 更 編 定 、 第 49 條 之 1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 第 52 條 之 1 山 坡 地 面 積不 得 少 於 10 公 頃 限 制 。」同 辦 法 第 13 條 :「 直 轄 市 政 府 、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第 五 條 所 定 安 全 無 虞 之 認 定 , 及 審 查開 發 案 件 時 , 應 會 同 …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會 勘 , 並 成 立 審 議 小 組 審 查 之 。…, 其 審 查 程 序 得 與 前二 項 審 議 小 組 併 行 或 聯 席 審 查 。」參政府創新加速推動安 全 評 估 與 劃 定 特 定 區 域依 據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第 20 條 第 2 項 :「 中 央 政 府 、 直 轄 市 政 府 、 縣 ( 市 ) 政 府 得 就 災 區 安 全堪 虞 或 違 法 濫 建 之 土 地 , 經 與 原 住 居 者 諮 商 取 得 共 識 , 得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 限 制 居 住 或 限 期強 制 遷 居 、 遷 村 , 且 應 予 符 合 前 項 之 適 當 安 置 。」98 年 9 月 5 日 劉 前 院 長 於 「 研 商 重 建 區 規 劃事 宜 會 議 」 指 示 :「 災 區 居 住 安 全 性 之 鑑 定 工 作 , 請 儘 速 在 三 週 內 完 成 , 屆 時 速 依 鑑 定 結 果進 行 後 續 土 地 利 用 與 安 置 。」9 月 6 日 重 建 會 陳 振 川 副 執 行 長 奉 命 立 即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與 專 家 學者 , 展 開 災 區 安 全 評 估 與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工 作 。 內 政 部 依 據 特 別 條 例 於 98 年 9 月 7 日 發 布 「 莫 拉克 颱 風 災 區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安 置 用 地 勘 選 變 更 利 用 及 重 建 住 宅 分 配 辦 法 」( 溯 至 98 年 8 月 30 日生 效 ), 完 成 法 制 作 業 。自 98 年 9 月 至 99 年 6 月 期 間 , 安 全 評 估 調 查 聚 落 分 布 於 臺 中 縣 、 南 投 縣 、 雲 林 縣 、 嘉 義縣 、 臺 南 縣 、 臺 南 市 、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 臺 東 縣 等 , 共 辦 理 291 處 , 評 估 結 果 顯 示 136 處 為 安04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全 狀 況 ( 含 有 條 件 安 全 ),155 處 為 不 安 全 狀 況 。原 民 會 主 委 孫 大 川 與 高 雄 縣 那 瑪 夏 鄉 南 沙 魯 村 居 民 說 明部 落 安 全 評 估 結 果 (98.10.8)重 建 會 副 執 行 長 陳 振 川 於 陸 軍 工 兵 學 校 與 那 瑪 夏 鄉 居民 溝 通 說 明 特 定 區 域 作 業 (99.1.8)地 區 安 全 不 安 全 合 計原 住 民 地 區 46 59 105非 原 住 民 地 區 90 96 186合 計 136 155 291備 註 : 非 原 住 民 地 區 多 屬 散 居 戶 , 原 住 民 地 區 多 為 村 或 聚 落 。為 加 速 辦 理 災 區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 俾 依 法 啟 動 對 災 民 之 協 助 與 安 置 作 業 , 重 建 會 遂 於 98 年11 月 6 日 訂 定 「 災 區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專 案 小 組 」 作 業 要 點 , 成 立 跨 部 會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專 案 小 組及 工 作 小 組 , 由 重 建 會 陳 振 川 副 執 行 長 擔 任 專 案 小 組 召 集 人 , 重 建 會 張 恒 裕 處 長 擔 任 工 作 小組 召 集 人 , 並 立 即 召 開 第 1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98 年 11 月 6 日 至 99 年 7 月 14 日 計 分 召 開 專 案 小 組會 議 12 次 ( 含 1 次 臨 時 會 議 ) 及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16 次 , 此 期 間 重 建 會 會 同 各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特 定區 域 說 明 會 115 場 次 、 實 地 勘 查 及 審 議 160 處 、 諮 商 160 處 , 完 成 160 處 辦 理 劃 定 作 業 , 包 括 98處 特 定 區 域 及 62 處 安 全 堪 虞 地 區 。( 表 6)表 5. 原 住 民 地 區 及 非 原 住 民 地 區 安 全 評 估 結 果 表表 6. 災 區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情 形 表 ( 截 至 100 年 5 月 31 日 )地 區 劃 定 作 業 特 定 區 域 安 全 堪 虞原 住 民 地 區 62 26 36非 原 住 民 地 區 98 72 26總 計 160 98 62鑑 於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充 分 尊 重 原 住 居 者 自 主 意 願 , 未 同 意 遷 居 者 , 允 許 留 在 原 住 居 地 ,惟 應 詳 細 告 知 颱 風 災 害 來 臨 前 , 將 由 預 置 兵 力 予 以 強 制 遷 至 安 全 處 所 避 災 。 經 重 建 會 清 查 比042


對 , 特 定 區 域 及 安 全 堪 虞 地 區 內 總 計 6,316 戶 , 計 19,191 人 , 經 分 析 如 下 :( 詳 表 7)1. 原 住 民 人 數 約 13,911 人 , 佔 災 民 總 人 數 72.5%。2. 申 請 核 准 永 久 屋 3,184 戶 ,11,144 人 接 受 政 府 安 置 。3. 仍 留 在 原 居 住 地 約 3,132 戶 或 8,047 人 。縣 市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 重 建 會 整 理表 7. 各 縣 市 危 險 地 區 戶 數 及 人 數 統 計 表 ( 截 至 100 年 2 月 24 日 )特 定 區 域 及 安 全堪 虞 人 數 (A)特 定 區 域 及 安全 堪 虞 戶 數核 准 永 久 屋戶 數核 准 永 久 屋人 數 (B)留 在 原 居 住 地人 數 (C)=(A-B)留 在 原 居 住 地人 數 比 例(C/A)*100南 投 縣 801 256 183 640 161 20.1雲 林 縣 400 126 28 98 302 75.5臺 南 縣 211 70 26 91 120 56.9嘉 義 縣 1,732 552 494 1,550 182 10.5高 雄 縣 7,819 2,687 1,269 4,541 3,278 41.9屏 東 縣 6,249 1,947 978 3,503 2,746 43.9臺 東 縣 1,979 678 206 721 1,258 63.6合 計 19,191 6,316 3,184 11,144 8,047 41.9參政府創新加速推動永 久 屋 基 地 安 全 評 估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發 展 分 署 即 協 助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長 期 安 置 住 宅 基 地初 勘 作 業 , 優 先 選 用 安 全 無 虞 之 公 有 或 公 營 事 業 未 利 用 土 地 , 並 考 量 交 通 及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水準 、 自 然 環 境 及 人 為 設 施 容 受 力 、 自 來 水 、 電 力 、 瓦 斯 、 電 信 等 維 生 系 統 完 備 性 、 受 災 地 區之 族 群 、 宗 教 、 習 俗 、 文 化 、 生 活 、 社 經 組 織 形 態 、 產 業 、 就 業 、 就 學 因 素 及 居 民 遷 居 意 願等 因 素 , 截 至 99 年 7 月 28 日 止 安 置 用 地 勘 選 會 勘 142 處 , 篩 選 出 76 處 評 估 適 宜 供 各 縣 市 納 為 災民 安 置 的 候 選 基 地 。政 府 提 供 永 久 屋 土 地 及 經 費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永 久 屋 基 地 之 興 建 , 共 計 39 處 3,309 間 永 久 屋 , 截 至 100 年 6 月 底 止 , 已完 成 22 處 、2,584 間 永 久 屋 , 若 天 候 許 可 , 災 滿 2 周 年 前 將 再 完 成 7 處 、433 間 永 久 屋 , 整 體 達成 率 預 估 可 達 90%。 除 有 賴 援 建 慈 善 團 體 興 建 永 久 屋 無 償 贈 予 受 災 民 眾 外 , 政 府 部 門 與 援 建慈 善 團 體 也 已 分 別 在 基 地 之 土 地 取 得 、 公 共 設 施 及 房 屋 建 築 上 , 投 注 相 當 可 觀 的 經 費 。政 府 以 撥 用 公 有 地 、 徵 收 或 價 購 私 有 地 之 方 式 取 得 永 久 屋 基 地 土 地 共 216.52 公 頃 , 其 中公 有 土 地 無 償 提 供 57.23 公 頃 , 土 地 徵 收 159.25 公 頃 。( 已 撥 出 徵 收 補 償 費 16.25 億 元 )04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永 久 屋 基 地 公 共 設 施 如 電 力 、 自 來 水 、 整 地 排 水 、 汙 水 處 理 及 永 續 設 施 等 , 經 費 補 助 逾21 億 元 , 政 府 部 門 挹 注 於 18 處 已 完 工 永 久 屋 基 地 經 費 總 計 已 逾 32 億 元 , 預 計 38 處 基 地 全 數完 成 將 投 入 超 過 52 億 元 經 費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在 災 後 援 助 興 建 永 久 屋 , 除 主 體 的 房 屋 建 築 費 用 已 逾 41 億 元 外 , 與 政 府 部門 分 攤 永 久 屋 基 地 公 共 設 施 經 費 也 已 超 過 4 億 元 , 在 已 完 工 的 18 處 永 久 屋 基 地 , 估 計 已 挹 注超 過 45 億 元 的 經 費 , 預 計 38 處 基 地 全 數 完 成 將 投 入 超 過 80 億 元 經 費 。綜 上 , 政 府 與 民 間 投 入 公 共 設 施 與 房 屋 建 築 經 費 超 過 132 億 元 , 估 算 每 戶 永 久 屋 ( 含 公共 設 施 ) 之 興 建 費 用 平 均 約 為 400 萬 元 。入 住 永 久 屋 的 資 格 與 審 核政 府 為 安 置 莫 拉 克 風 災 受 災 戶 , 積 極 推 動 永 久 屋 安 置 政 策 , 採 用 申 請 制 , 受 理 受 災 戶申 請 ; 為 能 有 效 、 公 平 辦 理 分 配 , 依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區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安 置 用 地 勘 選 變 更 利 用及 重 建 住 宅 分 配 辦 法 」 第 10 條 辦 理 資 格 審 核 , 另 考 量 資 源 有 限 , 申 請 配 置 民 間 捐 建 之 永 久 屋者 , 以 戶 為 單 位 , 受 理 永 久 屋 入 住 申 請 。 申 請 者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一 、 災 區 房 屋 毀 損 不 堪 居 住 。二 、 災 區 房 屋 位 於 依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劃 定 特 定 區域 之 遷 居 、 遷 村 戶 。三 、 災 區 房 屋 所 在 地 區 , 經 劃 定 機 關 審 定 報 請 重 建 會 核 定 為 安 全 勘 虞 地 區 之 遷 居 戶 。四 、 依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被 徵 收 土 地 上 合 法 自 有 住 屋 之 拆 遷 戶 。提 出 申 請 永 久 屋 核 配 之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原 居 住 住 屋 所 有 權 人 本 人 、 配 偶 或 同 一 戶 籍 之直 系 親 屬 , 且 未 申 請 重 建 ( 購 )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另 行 購 置 住 宅 或 獲 配 國 民 住 宅 者 。為 界 定 核 發 資 格 證 明 前 之 資 格 認 定 , 內 政 部 98 年 9 月 2 日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戶 數 需求 與 意 願 調 查 會 議 」 決 議 , 以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災 害 毀 損 戶 、 遷 居 遷 村 戶 及 遷 居 遷 村 安 置用 地 範 圍 內 之 房 屋 拆 遷 戶 為 限 , 並 以 所 核 發 之 證 明 書 為 憑 , 於 98 年 8 月 8 日 前 設 籍 或 有 實 際 居住 事 實 ( 經 相 關 單 位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 者 , 均 得 配 置 永 久 屋 ; 惟 , 長 期 以 來 , 囿 於 建 築 管 理與 土 地 使 用 態 樣 多 元 , 多 數 偏 遠 地 區 住 屋 建 物 並 無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或 權 利 之 依 據 , 致 使 執 行 初期 , 滋 生 認 定 困 難 , 後 經 多 次 折 衝 後 , 考 量 毀 損 戶 、 遷 居 遷 村 戶 及 拆 遷 戶 之 自 有 房 屋 , 若 無房 屋 所 有 權 狀 或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者 , 可 提 出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 或 土 地 使 用 證 明 , 如 租 賃 契 約 ) 及水 、 電 費 繳 納 證 明 , 申 請 配 置 永 久 屋 。受 災 戶 以 「 戶 」 為 單 位 提 送 永 久 屋 申 請 書 , 由 鄉 公 所 受 理 , 經 初 審 符 合 後 報 送 縣 府 審044


人 並 行 文 通 知 審 查 結 果 ; 若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與 鄉 公 所 等 相 關 單 位 現 地 會 勘 後 , 符 合 資 格 則 依 規定 核 配 永 久 屋 , 不 符 者 退 件 。經 歸 納 審 查 不 符 合 核 配 永 久 屋 之 態 樣 多 集 中 於 :1. 災 區 現 有 房 屋 因 佐 證 資 料 不 足 2. 災 區房 屋 於 88 災 前 因 故 已 拆 除 者 3. 災 區 有 2 棟 房 屋 , 僅 分 配 到 1 棟 永 久 屋 者 4. 災 戶 有 獨 立 編 定 門 牌號 碼 , 但 無 房 屋 資 料 者 5. 一 址 多 戶 其 房 屋 面 積 未 超 過 34 坪 ( 分 戶 者 與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為 配 偶 或有 血 親 關 係 )6. 災 前 全 家 只 設 1 個 戶 籍 未 超 過 10 人 , 但 戶 內 有 多 個 成 家 家 庭 。 截 至 100 年 7 月 12日 止 , 經 統 計 各 縣 受 災 戶 提 出 永 久 屋 申 請 資 格 認 定 件 數 , 總 計 為 4,702 件 。參政府創新加速推動各 縣 受 災 戶 提 出 永 久 屋 申 請 資 格 認 定 戶 數 與 核 配 戶 數 比 較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為 有 效 推 動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興 建 房 屋 安 置 災 民 , 永 久 屋 基 地 之 興 建 , 為 使 各 方 之 權 利 、義 務 有 明 確 規 範 , 透 過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及 民 間 團 體 研 商 , 針 對 由 政 府 提 供 土 地 及 基 地 開 發 、 公共 設 施 經 費 , 民 間 團 體 援 建 永 久 屋 , 土 地 、 房 屋 取 得 效 力 , 有 諸 多 討 論 , 終 以 符 合 興 建 基 地土 地 之 徵 收 計 畫 之 框 架 內 , 將 權 利 範 圍 定 調 為 土 地 「 使 用 權 」、 房 屋 「 所 有 權 」, 內 政 部 即依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等 相 關 規 定 , 訂 定 地 方 政 府 與 援 建 團 體 合 作 興 建 房 屋 安置 災 民 協 議 書 參 考 範 本 及 贈 與 契 約 書 參 考 範 本 , 供 各 單 位 援 用 。永 久 屋 基 地 之 興 建 , 由 政 府 提 供 土 地 及 基 地 開 發 、 公 共 設 施 經 費 ; 民 間 團 體 援 建 永 久屋 , 永 久 屋 交 由 受 災 戶 入 住 , 權 其 三 方 合 作 之 精 神 , 以 重 建 住 宅 後 續 使 用 限 制 為 重 , 確 保 重045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建 住 宅 專 供 災 民 居 住 使 用 , 防 止 其 任 意 移 轉 、 分 租 或 不 當 變 更 使 用 等 事 由 。 初 期 除 對 土 地 使用 以 取 得 使 用 權 方 式 分 配 外 , 對 永 久 屋 之 分 配 , 考 量 所 有 權 轉 移 給 入 住 戶 之 物 權 效 果 與 衍 生之 債 權 約 束 之 爭 議 , 幾 經 行 政 院 重 建 會 與 內 政 部 等 各 方 研 議 與 折 衷 下 , 將 原 契 約 範 本 中 「 丙方 及 其 配 偶 與 共 同 生 活 之 直 系 親 屬 應 同 意 於 獲 配 重 建 住 宅 所 有 權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 之 「 獲配 」 修 正 為 「 取 得 」, 以 「 取 得 」 房 屋 所 有 權 為 主 , 限 制 除 繼 承 原 因 外 , 原 則 上 不 得 有 轉 讓( 移 轉 )、 轉 租 及 設 定 等 處 分 行 為 , 訂 立 三 方 贈 與 契 約 書 ( 甲 方 為 地 方 政 府 、 乙 方 為 援 建 團體 、 丙 方 為 入 住 戶 ), 以 明 定 政 府 、 援 建 團 體 、 入 住 戶 三 方 權 責 。為 利 永 久 屋 社 區 之 永 續 發 展 及 自 主 管 理 , 內 政 部 依 據 重 建 會 第 14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 頒 訂「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民 間 團 體 興 建 重 建 住 宅 ( 永 久 屋 ) 社 區 管 理 要 點 ( 範 本 )」 乙 種 , 做 為 地 方政 府 在 重 建 條 例 施 行 期 間 , 辦 理 加 速 各 基 地 管 理 委 員 會 成 立 之 參 考 , 建 立 政 府 與 社 區 住 民 具代 表 性 的 對 話 窗 口 , 並 處 理 重 建 住 宅 社 區 住 戶 共 同 事 物 。已 完 成 永 久 屋 興 建 之 基 地 中 , 地 方 政 府 輔 導 成 立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 截 至 100 年 2 月 8 日止 , 計 有 南 投 縣 水 里 鉅 工 段 - 長 利 園 社 區 、 水 里 鄉 紅 立 新 、 名 間 鄉 新 信 義 之 星 社 區 等 3 個 基地 , 嘉 義 縣 轆 子 腳 - 日 安 社 區 、 日 滿 社 區 2 處 , 高 雄 市 月 眉 農 場 杉 林 大 愛 園 區 、 甲 仙 五 里 埔社 區 、 屏 東 縣 禮 納 里 部 落 基 地 及 霧 台 鄉 長 治 百 合 社 區 等 均 陸 續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部 落 集 體 遷 村 安 置本 次 永 久 屋 安 置 對 象 多 數 屬 原 住 民 族 族 人 , 具 有 不 同 社 會 組 織 脈 絡 與 文 化 背 景 , 安 置工 作 進 行 中 , 為 避 免 安 置 和 重 建 工 作 政 策 僅 以 一 體 適 用 或 過 於 簡 化 之 策 略 , 解 決 了 「 住 房 問題 」 而 未 完 整 考 量 「 居 住 問 題 」, 政 府 依 據 「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 及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別 條 例 」 之 立 法 精 神 , 為 維 持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 部 落 ) 組 織 之 完 整 性 及 文 化 、 生 活 方 式 之 傳承 , 避 免 部 落 切 割 或 分 離 , 依 原 部 落 之 群 體 , 經 多 數 人 共 識 決 定 遷 徙 , 於 異 地 重 新 發 展 出 完整 之 部 落 文 化 生 活 、 產 業 系 統 , 架 構 整 體 居 住 空 間 , 並 結 合 聚 落 之 公 共 設 施 、 開 放 空 間 、 農林 地 及 住 宅 等 , 發 展 成 為 區 域 性 之 聚 落 單 元 , 以 形 塑 具 原 住 民 生 活 特 性 , 並 具 共 同 生 活 規 範之 空 間 結 構 。為 突 破 經 審 定 不 符 合 民 間 團 體 興 建 永 久 屋 之 申 請 資 格 與 分 配 , 而 無 法 獲 配 永 久 屋 之 規定 , 重 建 會 99 年 3 月 18 日 、4 月 23 日 及 6 月 9 日 多 次 與 部 落 意 見 領 袖 、 各 宗 教 教 派 代 表 、 相 關 族人 溝 通 , 並 於 99 年 6 月 7 日 、99 年 6 月 23 日 及 99 年 7 月 8 日 多 次 邀 集 相 關 部 會 及 縣 市 政 府 開 會 研商 獲 有 共 識 ; 蒐 集 與 調 研 原 住 民 族 災 區 居 民 居 住 、 宗 教 、 生 活 、 文 化 等 模 式 , 與 永 久 屋 興 建能 量 進 行 評 估 , 督 請 內 政 部 訂 定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集 體 遷 村 安 置 民 間 興 建 永 久046


屋 方 案 」, 並 分 別 經 99 年 8 月 24 日 與 8 月 31 日 重 建 會 第 28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與 第 17 次 委 員 會 議 討論 通 過 , 訂 明 集 體 遷 村 部 落 ( 或 聚 落 、 村 ), 係 指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經 核 定 為 特 定 區 域 或 安 全堪 虞 地 區 , 並 經 部 落 會 議 或 村 里 民 大 會 集 體 決 議 等 機 制 表 達 遷 村 意 願 , 且 申 請 民 間 團 體 興 建永 久 屋 之 戶 數 占 上 述 區 域 ( 或 聚 落 、 村 ) 總 設 籍 戶 數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 並 報 經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 初 審 後 , 轉 請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核 定 者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應 將 轄 內 符合 集 體 遷 村 部 落 ( 或 聚 落 、 村 )、 經 協 商 確 定 需 要 安 置 之 戶 數 、 坪 型 及 安 置 方 式 等 事 項 , 函報 重 建 會 核 定 後 據 以 推 動 執 行 。集 體 遷 村 部 落 ( 或 聚 落 、 村 ) 居 民 , 為 經 審 定 不 符 合 民 間 團 體 興 建 永 久 屋 之 申 請 資 格 與 分配 原 則 者 , 除 重 複 申 請 、 未 設 籍 且 無 居 住 事 實 、 夫 妻 分 別 申 請 等 明 顯 不 合 理 者 外 , 其 他 經 部落 會 議 認 定 其 有 實 際 居 住 事 實 者 , 截 至 100 年 5 月 31 日 止 , 計 有 各 災 區 地 方 政 府 提 報 原 住 民 符合 遷 村 部 落 數 9 個 村 落 , 均 位 於 屏 東 縣 境 內 , 屬 排 灣 族 及 魯 凱 族 部 落 。100 年 5 月 31 日 為 止 , 遷 村 方 案 共 取 得 屏 東 縣 三 地 門 鄉 大 社 村 、 霧 臺 鄉 好 茶 村 、 阿 禮 村 、吉 露 村 、 牡 丹 鄉 高 士 村 、 石 門 村 、 泰 武 鄉 泰 武 村 、 瑪 家 鄉 瑪 家 村 等 8 個 部 落 集 體 遷 村 部 落 會議 共 識 , 預 估 達 成 244 戶 , 約 850 位 原 住 民 族 人 免 於 因 部 落 切 割 而 與 部 落 文 化 生 活 分 離 。100年 12 月 25 日 好 茶 、 瑪 家 、 大 社 遷 村 戶 , 已 入 住 Rinari 禮 納 里 部 落 基 地 。參政府創新加速推動047


▲ 總 統 訪 視 禮 納 里 (99.08.06)夜 以 繼 日 使 命 必 達肆● 專 案 控 管 盯 緊 每 道 行 政 環 節● 重 建 會 綿 密 控 管 催 生 永 久 屋● 加 速 興 建 的 百 寶 箱● 專 案 管 控 成 果 : 災 滿 二 週 年 完 成 九 成 永 久 屋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專 案 控 管 盯 緊 每 道 行 政 環 節永 久 屋 興 建 的 房 型 基 本 上 為 雙 併 2 層 樓 結 構 , 就 工 程 施 工 速 度 及 每 層 樓 混 凝 土 達 到 強 度所 需 必 要 時 間 而 言 , 一 般 約 需 4 個 月 的 正 常 工 期 , 如 果 運 用 鋼 骨 結 構 、 預 鑄 構 件 當 可 再 縮 短期 程 , 因 此 在 工 程 技 術 、 品 質 管 控 上 4 個 月 內 完 成 單 一 建 築 不 是 問 題 , 然 而 真 正 的 困 難 在 於永 久 屋 的 興 建 不 是 只 蓋 一 棟 建 築 , 而 是 開 發 一 個 大 的 社 區 所 面 對 的 法 規 、 土 地 、 經 費 、 災 民溝 通 及 各 機 關 間 協 調 , 公 共 工 程 、 維 生 管 線 及 永 久 屋 建 築 同 時 施 工 將 產 生 界 面 衝 突 等 諸 多 因素 , 要 在 4 個 月 內 完 成 一 個 基 地 社 區 的 開 發 , 成 為 一 個 高 難 度 的 課 題 。以 高 雄 市 慈 濟 大 愛 園 區 基 地 為 例 , 政 府 行 政 團 隊 及 慈 濟 援 建 團 隊 於 災 後 半 年 即 完 成 第 一期 601 戶 永 久 屋 之 興 建 , 在 前 階 段 政 府 必 先 完 成 開 發 計 畫 的 審 查 許 可 、 變 更 地 目 、 辦 理 用 地徵 收 、 地 上 物 補 償 、 清 理 地 上 物 與 原 耕 作 農 民 之 協 調 、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之 野 溪 整 治 等 , 終 能 在98 年 11 月 15 日 交 由 慈 濟 團 隊 開 工 興 建 永 久 屋 , 政 府 與 援 建 團 隊 設 定 農 曆 過 年 能 讓 住 戶 入 住 ,期 間 吳 敦 義 院 長 多 次 蒞 臨 關 心 進 度 , 對 行 政 團 隊 多 次 指 示 必 須 全 力 配 合 , 尤 其 在 最 後 完 工 階段 自 來 水 、 電 力 、 電 信 管 線 之 施 工 與 道 路 路 面 施 工 , 幾 乎 是 相 互 衝 突 、 互 不 相 讓 , 為 爭 取 施工 時 間 , 各 單 位 更 是 日 夜 趕 工 , 路 燈 施 工 順 序 最 後 上 場 , 必 須 在 入 住 前 完 工 , 大 放 光 明 , 使用 執 照 也 必 須 在 家 屋 完 成 後 取 得 , 地 方 建 管 單 位 隨 即 於 家 屋 完 工 後 配 合 勘 查 、 發 照 , 而 路 面舖 設 地 磚 , 在 最 後 關 頭 更 由 林 中 森 執 行 長 建 請 國 軍 弟 兄 動 員 協 助 , 終 能 如 期 在 99 年 2 月 11 日農 曆 年 前 完 成 入 住 , 期 間 僅 花 費 88 天 完 成 601 戶 之 永 久 屋 及 基 地 公 共 設 施 之 興 建 , 政 府 與 民間 合 作 的 效 率 可 謂 史 無 前 例 。另 以 瑪 家 農 場 為 例 , 馬 總 統 於 99 年 12 月 25 日 參 加 禮 納 里 部 落 ( 瑪 家 農 場 ) 永 久 屋 入 住 典 禮致 詞 表 示 : 第 一 次 到 瑪 家 基 地 時 , 還 是 一 片 相 思 樹 林 , 現 在 是 多 麼 漂 亮 的 斜 屋 頂 房 子 。 非 常感 謝 這 麼 多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協 助 重 建 , 政 府 實 際 上 也 做 了 很 多 , 從 制 定 法 令 ( 重 建 條 例 )、 提 供預 算 、 水 、 電 、 道 路 、 通 信 等 公 共 設 施 進 行 相 關 協 調 , 以 及 最 關 鍵 的 土 地 。 單 是 法 令 一 項 就非 常 驚 人 , 以 往 像 瑪 家 這 麼 大 面 積 的 開 發 ,環 評 至 少 要 一 年 以 上 , 這 還 不 包 括 都 市 計畫 ; 有 重 建 條 例 依 據 及 簡 化 , 才 加 速 開 發 及重 建 。馬 總 統 關 心 安 置 災 民 永 久 屋 政 策 推 動 ,以 禮 納 里 部 落 為 例 , 總 統 訪 視 災 民 及 基 地 ,先 後 即 達 5 次 。興 建 中 嘉 義 縣 轆 子 腳 第 2 期 永 久 屋 基 地 (100.4.21)050


肆夜以繼日使命必達興 建 中 南 投 茄 冬 腳 永 久 屋 基 地 (100.5.1) 長 治 二 期 永 久 屋 基 地 積 極 趕 工 中 (99.06.20)重 建 會 綿 密 控 管 催 生 永 久 屋基 地 的 開 發 涉 及 開 發 計 畫 之 研 擬 、 審 議 、 許 可 , 如 為 山 坡 地 亦 涉 及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之 審查 核 可 , 另 外 用 地 的 取 得 更 涉 及 地 目 變 更 、 地 上 物 查 估 、 徵 收 補 償 清 冊 繕 造 及 徵 收 計 畫 之 擬訂 、 提 報 、 送 審 等 , 施 工 則 涉 及 公 共 工 程 與 永 久 屋 廠 商 界 面 , 因 此 在 中 央 涉 及 的 機 關 即 有 內政 部 、 地 政 司 、 營 建 署 、 經 濟 部 、 水 利 署 、 台 電 公 司 、 台 糖 公 司 、 自 來 水 公 司 、 農 委 會 水保 局 ,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 國 有 財 產 局 , 地 方 則 有 縣 市 政 府 內 部 之 工 程 、 地 政 、 建 管 、 水 利 、 都計 、 原 民 等 相 關 單 位 , 如 此 多 而 不 相 隸 屬 的 機 關 單 位 如 各 自 為 政 , 循 不 同 行 政 體 系 公 文 往返 , 每 一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及 時 程 , 均 將 嚴 重 遲 滯 永 久 屋 基 地 開 發 之 興 建 進 度 , 因 此 , 在 每 一基 地 的 開 發 由 行 政 院 重 建 會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 將 中 央 及 地 方 所 涉 各 機 關 單 位 納 入 , 也 包 括慈 善 團 體 及 執 行 之 工 程 單 位 代 表 , 在 一 個 會 議 桌 上 議 決 問 題 , 追 蹤 控 管 每 一 工 作 項 目 進 度 。專 案 會 議 的 運 作 , 迄 今 已 召 開 超 過 450 次 會 議 , 除 催 化 基 地 的 開 發 先 期 作 業 , 並 加 速 啟動 進 入 實 質 之 施 工 , 已 成 為 永 久 屋 興 建 期 間 各 單 位 發 生 衝 突 問 題 的 解 決 核 心 , 舉 凡 經 費 不 足的 協 調 、 工 作 權 責 之 爭 議 、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障 礙 的 排 除 、 基 地 各 廠 商 施 工 爭 執 之 協 調 、 採 購 、發 包 、 施 工 並 逐 一 追 蹤 列 管 , 以 及 建 管 相 關 作 業 之 催 辦 , 甚 至 基 地 周 邊 之 排 水 改 善 等 , 一 切影 響 遲 滯 進 度 的 因 素 , 均 能 在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中 , 討 論 獲 得 共 識 而 議 決 , 並 列 管 追 蹤 執 行 結 051果 , 使 永 久 屋 之 興 建 自 基 地 選 定 後 , 從 無 到 有 , 從 一 片 荒 蕪 到 美 麗 家 園 , 可 謂 整 合 政 府 與 民間 、 中 央 與 地 方 同 心 協 力 , 分 工 而 合 作 的 高 效 率 團 隊 。 專 案 會 議 並 成 為 各 地 方 政 府 交 換 執 行經 驗 之 平 台 , 化 解 公 務 人 員 保 守 被 動 心 態 , 鼓 勵 同 仁 勇 於 任 事 , 積 極 突 破 創 新 。重 建 會 永 久 屋 興 建 專 案 管 控 機 制 , 主 要 是 透 過 專 案 協 調 會 議 來 進 行 , 搭 配 經 常 之 永 久 屋基 地 訪 視 督 導 , 運 作 之 方 式 採 先 釐 清 永 久 屋 興 建 過 程 中 所 涉 及 之 各 項 作 業 項 目 及 內 容 , 並 就各 項 內 容 研 訂 作 業 期 程 , 然 後 函 邀 各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專 案 協 調 會 議 , 作 成 決 議 錄 案 追 蹤 控 管 。專 案 協 調 會 議 不 定 期 召 開 , 由 重 建 會 視 永 久 屋 興 建 工 作 進 程 及 特 殊 狀 況 召 開 會 議 , 永 久 屋 興建 專 案 管 控 作 業 流 程 , 如 圖 示 。05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永 久 屋 興 建 專 案 控 管 作 業 流 程 圖052


加 速 興 建 的 百 寶 箱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各 項 重 建 工 作 具 急 迫 性 , 永 久 屋 之 興 建 自 不 例 外 , 若 循 平 時 正 常 之 程 序辦 理 , 必 然 緩 不 濟 急 , 因 此 必 須 採 行 一 些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的 因 應 措 施 , 才 能 在 有 限 的 期 間 內 完成 興 建 任 務 , 俾 利 災 民 儘 早 入 住 。一 、 法 規 上 的 因 應 措 施( 一 ) 法 規 鬆 綁 : 為 有 效 迅 速 地 推 動 永 久 屋 興 建 , 重 建 條 例 訂 定 時 , 考 量 重 建 工 作 速 、 簡、 實 , 但 工 程 品 質 不 降 低 的 原 則 與 理 念 下 , 對 現 行 的 法 規 作 適 度 的 鬆 綁 。 相 關 排 除鬆 綁 的 規 定 , 部 份 直 接 訂 於 重 建 條 例 法 條 中 , 有 些 則 訂 於 重 建 條 例 的 子 法 中 。( 二 ) 採 購 法 的 彈 性 應 用 : 為 加 速 工 程 辦 理 採 購 , 工 程 會 特 訂 定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工程 推 動 及 管 控 作 業 要 點 」, 供 辦 理 相 關 工 程 採 購 時 之 依 據 參 考 。 因 應 方 式 包 括 :1. 保 留 決 標 : 預 算 尚 未 完 立 法 程 序 前 先 上 網 公 告 招 標 , 並 於 招 標 文 件 載 明 「 預 算 未完 成 立 法 程 序 , 得 先 保 留 決 標 」 之 文 字 , 俟 預 算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後 決 標 。2. 縮 短 等 標 期 : 依 新 增 訂 之 「 招 標 期 限 標 準 」 第 4 條 之 1,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100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 因 應 緊 急 情 事 , 依 規 定 之 一 般 期 限 辦 理 不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者 , 縮 短 等標 期 , 但 縮 短 後 不 得 少 於 10 日 。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採 購 , 等 標 期 可 縮 短 至 11 天 。3. 免 辦 公 開 閱 覽 : 依 新 修 正 之 「 公 共 工 程 招 標 文 件 公 開 閱 覽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 第 2 點所 定 免 辦 理 招 標 文 件 公 開 閱 覽 之 情 形 , 直 接 公 告 招 標 。4. 限 制 性 招 標 之 運 用 : 經 第 1 次 公 告 招 標 結 果 , 無 廠 商 投 標 或 無 合 格 標 之 案 件 , 依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22 條 第 1 項 、 第 23 條 之 1 規 定 , 不 另公 告 招 標 , 改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 邀 請 過 去 表 現 優 良 之 2 家 以 上 廠 商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肆夜以繼日使命必達053長 治 一 期 永 久 屋 動 土 (99.04.26) 院 長 訪 視 南 投 水 里 鄉 永 豐 基 地 聽 取 簡 報 (99.5.22)05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5. 採 購 法 第 48 條 之 運 用 : 第 1 次 公 告 招 標 結 果 , 有 1 或 2 家 廠 商 投 標 而 流 標 , 或 開 標結 果 廢 標 之 案 件 , 依 原 招 標 文 件 辦 理 第 2 次 招 標 者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8 條 第 2 項 及其 施 行 細 則 第 56 條 規 定 , 僅 1 家 廠 商 投 標 亦 辦 理 開 標 。6. 超 底 價 決 標 : 依 程 序 減 價 結 果 , 最 低 標 價 仍 超 過 底 價 而 不 逾 預 算 數 額 , 機 關 確 有緊 急 情 事 需 決 標 時 , 依 政 府 法 第 53 條 第 2 項 規 定 簽 辦 超 底 價 決 標 。7. 緊 急 採 購 之 運 用 : 依 據 採 購 法 第 10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 人 民 之 生 命 、 身 體 、 健 康 、財 產 遭 遇 緊 急 危 難 , 需 緊 急 處 置 之 採 購 事 項 」, 辦 理 緊 急 採 購 。 主 要 運 用 在 委 託辦 理 興 辦 計 畫 及 開 發 計 畫 。8. 補 助 NGO 團 体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 以 不 超 過 50% 之 補 助 方 式 , 委 由 NGO 團 体 併 房 屋 建 築辦 理 公 共 工 程 , 可 不 受 限 於 政 府 採 購 法 , 縮 減 行 政 程 序 。( 三 ) 行 政 命 令 之 運 用1. 在 未 完 成 土 地 徵 收 或 撥 用 時 , 先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之 先 行 使 用 同 意 書 即 可 進 場 施作 工 程 。2. 土 地 未 完 成 分 割 無 法 申 請 建 建 照 時 , 以 正 式 公 文 同 意 先 行 動 工 , 以 爭 取 時 效 。二 、 工 作 分 解 結 構 與 排 程 的 運 用永 久 屋 興 建 之 各 項 工 程 無 法 依 序 進 行 , 須 同 時 並 進 , 因 此 工 程 工 項 之 分 解 與 排 程 就 非 常重 要 , 否 則 會 造 成 各 工 程 相 互 扞 格 而 影 響 整 体 進 度 。總 統 訪 視 興 建 中 禮 納 里 部 落 與 參 與 營 建 工 作 之 災 民 話 家 常 (99.8.6)054


( 一 ) 確 定 要 徑 工 程 : 房 屋 建 築 是 整 体 基 地 之 要 徑 工 程 , 而 道 路 及 雨 排 是 公 共 工 程 的 要徑 工 程 。 所 以 施 作 之 排 程 以 房 屋 建 築 有 關 之 工 項 為 最 優 先 。( 二 ) 整 地 及 訂 椿 先 行 施 作 : 至 少 要 完 成 本 項 工 程 時 房 屋 建 築 才 可 以 進 場 施 作 , 所 以 必要 時 此 兩 工 項 必 須 另 外 獨 立 分 標 辦 理 。( 三 ) 緊 密 的 施 工 協 調 , 由 專 案 協 調 會 指 定 要 徑 工 程 之 單 位 負 責 於 基 地 現 場 召 開 , 立 即解 決 現 場 工 作 排 程 及 相 關 施 工 界 面 問 題 。三 、 部 分 永 久 屋 興 建 工 期 延 後 之 原 因每 一 永 久 屋 基 地 之 興 建 專 案 均 訂 有 完 成 期 限 , 惟 能 在 既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之 個 案 仍 屬 少 數 ,究 其 原 因 如 下 :( 一 ) 入 住 災 民 戶 數 及 房 型 調 查 延 宕 : 原 民 部 落 有 些 因 戶 籍 登 記 問 題 , 造 成 是 否 符 合 配住 條 件 , 以 及 應 核 配 何 種 房 型 之 困 擾 。 因 而 導 致 NGO 團 体 在 基 地 建 築 設 計 與 配 置 之等 待 。( 二 )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效 率 遲 延 : 造 成 效 率 遲 延 的 原 因 大 致 有 下 列 幾 點 :1. 補 助 款 納 入 預 算 作 業 延 宕 ;2. 公 文 簽 辦 費 時 ;3. 公 共 工 程 細 部 設 計 審 查 延 宕 ;4. 內 部 單 位 互 推 責 任 , 延 遲 作 業 時 間 ;肆夜以繼日使命必達055總 統 訪 視 興 建 中 禮 納 里 部 落 體 驗 披 土 (99.8.6)055


重 建 永 續 家 園5. 單 位 橫 向 聯 繫 溝 通 不 良 ;6. 其 他( 三 ) 採 購 法 之 限 制 : 採 購 法 明 訂 有 招 標 公 告 之 最 低 日 數 , 以 及 第 一 次 開 標 時 應 有 的 投標 廠 商 家 數 。 如 標 案 預 算 金 額 達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 需 先 報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或 授 權 之機 關 審 查 , 另 須 增 加 公 告 閱 覽 之 程 序 , 這 些 行 政 作 業 通 常 都 會 耗 時 一 個 月 以 上 。( 四 ) 工 程 包 商 效 率 不 彰 : 公 部 門 辦 理 之 公 共 工 程 , 或 NGO 團 体 辦 理 之 房 屋 建 築 工 程 , 如採 公 開 發 包 作 業 , 若 得 標 廠 商 能 量 不 足 , 或 是 工 程 管 理 不 善 , 常 會 造 成 工 程 之 延宕 。( 五 ) 工 程 界 面 協 調 不 良 造 成 互 相 干 擾 ,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 六 ) 天 候 影 響 : 汛 期 或 夏 季 , 工 程 常 因 下 雨 或 午 後 雷 雨 而 無 法 施 作 , 以 至 於 影 響 完 工期 程 。興 建 中 五 里 埔 第 二 永 久 屋 基 地 (100.6.22)專 案 管 控 成 果 : 災 滿 二 週 年 完 成 九 成 永 久 屋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 為 了 讓 災 民 儘 早 入 住 永 久 屋 以 結 束 臨 時 安 置 的 生 活 , 在 重 建 會 積 極 督導 與 協 調 下 , 在 災 後 滿 週 年 時 , 即 完 成 高 雄 市 月 眉 1 期 、 台 南 市 玉 井 芒 果 蒸 熱 場 、 屏 東 縣 長治 1 期 、 嘉 義 縣 轆 子 腳 1 期 以 及 台 東 縣 (2) 等 6 處 基 地 , 共 1,100 戶 永 久 屋 之 興 建 ; 到 今 (100) 年1 月 底 ( 農 曆 年 春 節 前 ), 又 相 繼 完 成 南 投 縣 名 間 鄉 (1)、 水 里 鄉 (2)、 嘉 義 縣 竹 崎 鹿 滿 、 高 雄市 甲 仙 區 五 里 埔 小 林 社 區 、 屏 東 縣 禮 納 里 園 區 及 牡 丹 鄉 25 林 班 、 台 東 縣 賓 茂 國 中 及 嘉 蘭 第 2基 地 等 9 處 基 地 , 計 756 戶 永 久 屋 。( 如 表 8)056


項次縣 市 別 基 地 名 稱 援 建 團 体興 建戶 數開 工 日 期入 住 日 期重 建 會 召 開專 案 管 控 會議 次 數1 台 東 縣 德 其 段 世 界 展 望 會 33 98.9.26 99.06.09 92 高 雄 市高 雄 市 杉 林 區 月 眉 大 愛園 區 第 1 期慈 濟 基 金 會 756 98.11.15 99.02.11 153 高 雄 市 五 里 埔 小 林 社 區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90 99.03.16 100.01.15 254 台 東 縣 舊 大 武 國 小 世 界 展 望 會 31 99.03.17 99.07.26 135 屏 東 縣 瑪 家 農 場 禮 納 里 園 區 世 界 展 望 會 483 99.03.18 99.12.25 266 台 南 市 玉 井 芒 果 蒸 熱 場 慈 濟 基 金 會 26 99.03.21 99.08.03 97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鉅 工 段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18 99.03.25 99.11.12 68 嘉 義 縣嘉 義 縣 轆 子 腳 第 1 期 日安 社 區紅 十 字 會 總 會 90 99.03.28 99.09.12 149 屏 東 縣 中 間 路 世 界 展 望 會 45 99.04.17 99.11.28 1310 屏 東 縣 屏 東 縣 長 治 百 合 園 區 第 1 期 慈 濟 基 金 會 164 99.04.26 99.08.06 811 台 東 縣 賓 茂 國 中 世 界 展 望 會 15 99.05.11 99.12.04 1812 台 東 縣 嘉 蘭 第 二 基 地 世 界 展 望 會 15 99.05.06 100.01.29 2113 南 投 縣 名 間 鄉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28 99.07.03 100.01.27 814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永 豐 段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20 99.10.01 100.01.27 815 嘉 義 縣 鹿 滿 溪 心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42 99.10.03 100.01.20 716 高 雄 市高 雄 市 杉 林 區 月 眉 大 愛園 區 第 2 期慈 濟 基 金 會 254 100.3.12 興 建 中 417 高 雄 市 五 里 埔 2 基 地 ( 小 林 2 村 )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120 100.1.15 興 建 中 1318 高 雄 市 樂 樂 段 法 鼓 山 基 金 會 20 100.4.2 興 建 中 1319 高 雄 市 龍 興 段 法 鼓 山 基 金 會 17 100.4.2 興 建 中 1320 屏 東 縣屏 東 縣 長 治 百 合 園 區 紅 十 字 會 總 會第 2 期基 督 長 老 教 會106 100.4.17 興 建 中 921 屏 東 縣 新 赤 農 場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118 99.12.17 興 建 中 2122 屏 東 縣 南 岸 農 場 第 1 期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229 99.12.17 興 建 中 1523 屏 東 縣 南 岸 農 場 第 2 期 慈 濟 基 金 會 56 100.06.18 興 建 中 024 屏 東 縣 舊 高 士 部 落 世 界 展 望 會 22 99.04.17 興 建 中 1525 雲 林 縣 東 興 段 基 地 法 鼓 山 基 金 會 28 100.1.10 興 建 中 726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基 地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117 99.11.15 興 建 中 1327 嘉 義 縣 嘉 義 縣 轆 子 腳 第 2 期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86 99.12.14 興 建 中 1528 嘉 義 縣 嘉 義 縣 轆 子 腳 第 3 期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116 - 公 設 興 建 中 1229 嘉 義 縣 大 埔 埔 南 段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26 100.5.17 興 建 中 1130 嘉 義 縣 山 美 基 地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26 - 公 設 興 建 中 531 嘉 義 縣 樂 野 基 地 ( 協 商 紅 會 ) 46 - 尚 未 動 工 -32 嘉 義 縣 152 林 班 地 ( 協 商 世 展 會 ) 47 - 尚 未 動 工 -33 台 東 縣 嘉 蘭 第 1 基 地 ( 西 側 ) 世 界 展 望 會 45 99.05.28 興 建 中 2734 台 東 縣 嘉 蘭 第 1 基 地 ( 東 側 ) 世 界 展 望 會 47 99.05.28 興 建 中 2735 台 東 縣 大 竹 部 落 基 地 世 界 展 望 會 43 - 公 設 興 建 中 27合 計 專 案 管 控 會 議 447截 至 100 年 6 月 18 日表 8.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永 久 屋 興 建 專 案 管 控 成 果 表057肆夜以繼日使命必達057


▲ 吳 院 長 參 加 杉 林 大 愛 園 區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揭 牌 活 動 (99.03.27)彩 虹 永 續 社 區伍● 永 續 社 區 的 規 劃● 永 續 社 區 漸 綻 色 彩● 成 立 工 作 圈 整 合 資 源● 生 活 重 建 與 社 區 組 織● 心 理 重 建● 文 化 環 境 營 造● 產 業 與 就 業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永 續 社 區 的 規 劃為 幫 助 永 久 屋 基 地 居 民 於 新 的 社 會 空 間 早 日 恢 復 安 定 生 活 , 重 建 會 陳 振 川 副 執 行 長 於 99年 10 月 1 日 發 表 「 家 園 重 建 的 全 方 位 思 考 - 永 續 社 區 之 發 展 」 專 題 講 座 , 依 據 特 別 條 例 精 神 ,首 度 提 出 「 彩 虹 永 續 社 區 , Colorful Sustainable Community」 的 概 念 , 全 面 關 照 居 住 、 生活 、 就 學 、 就 業 、 產 業 及 文 化 傳 承 等 需 求 , 期 待 地 方 政 府 以 全 方 位 思 考 家 園 重 建 , 協 助 建 立新 社 區 基 本 生 活 機 能 公 共 設 施 , 再 現 部 落 環 境 景 觀 與 文 化 意 象 , 並 對 新 居 地 所 面 臨 之 各 項 問題 做 整 體 規 劃 思 考 , 建 構 未 來 社 區 自 主 發 展 的 永 續 藍 圖 。永 久 屋 基 地 永 續 社 區 之 階 段 性 作 法 及 規 劃 , 包 括 以 區 域 計 畫 概 念 將 永 久 屋 基 地 周 邊 腹地 、 鄰 近 產 業 特 性 等 因 素 , 納 入 整 體 區 域 規 劃 發 展 思 考 , 以 因 應 永 久 屋 基 地 各 項 文 化 、 產業 、 生 活 、 就 業 多 項 目 標 之 需 求 , 實 現 「 環 境 保 護 、 經 濟 發 展 、 社 會 公 平 」 之 社 區 永 續 願景 。 重 建 會 除 尋 求 民 間 企 業 協 助 發 展 基 地 各 項 文 化 及 產 業 重 建 工 作 外 , 亦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導 入資 源 , 俾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相 輔 相 成 , 期 許 地 方 政 府 工 作 圈 運 作 要 有 效 率 , 強 化 永 久 屋 新 社 區各 項 生 活 機 能 , 讓 永 久 屋 不 只 是 居 住 的 房 子 , 而 一 個 甜 蜜 的 家 園 。彩 虹 永 續 社 區 規 劃060


永 久 屋 基 地 永 續 社 區 規 劃 以 人 為 本 , 以 生 活 為 核 心 ,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 彩 虹 永 續社 區 」 綜 括 產 業 、 就 業 、 社 造 、 就 學 、 文 化 、 族 群 、 生 活 等 七 大 面 向 , 由 中 央 與 地 方 共 同 合作 , 中 央 政 府 協 助 社 區 建 立 基 礎 功 能 , 地 方 政 府 則 提 出 發 展 計 畫 與 設 施 需 求 , 協 助 社 區 建 立基 礎 功 能 , 滿 足 社 區 居 民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營 造 比 以 往 更 安 全 、 更 具 特 色 的 居 住 環 境 。 永 續 社區 願 景 , 永 久 屋 基 地 將 不 只 是 「 房 屋 」, 更 是 賦 有 溫 度 的 「 家 」, 營 造 出 新 居 地 內 、 外 生 活機 能 健 全 發 展 的 環 境 , 讓 永 久 屋 基 地 成 為 多 采 多 姿 、 多 元 文 化 傳 承 及 世 代 發 展 的 彩 虹 永 續 社區 。伍彩虹永續社區永 彩 虹 永 續 社 區 架 構重 建 會 於 99 年 10 月 13 日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及 工 作 小 組 , 加 速 推 動 永 久 屋 基 地 永 續 社 區 , 由重 建 會 陳 振 川 副 執 行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 內 政 部 林 慈 玲 次 長 及 原 民 會 夏 錦 龍 副 主 委 擔 任 共 同 召 集人 。針 對 重 建 會 推 動 永 久 屋 基 地 永 續 社 區 工 作 ,99 年 12 年 30 日 重 建 會 第 21 次 委 員 會 議 , 行 政院 吳 院 長 指 示 :「 永 久 屋 陸 續 完 工 , 應 協 助 基 地 社 區 , 建 立 基 本 生 活 機 能 、 環 境 景 觀 及 部 落文 化 意 象 等 完 善 公 共 設 施 , 使 永 久 屋 基 地 成 為 永 續 發 展 的 優 質 社 區 。」100 年 1 月 26 日 重 建 會第 22 次 委 員 會 議 , 吳 院 長 指 示 : 請 本 院 主 計 處 協 助 檢 視 原 民 會 所 提 永 續 社 區 相 關 災 民 基 本 生06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活 所 需 公 共 設 施 及 設 備 費 相 關 計 畫 需 求 , 並 請 內 政 部 配 合 辦 理 動 支 前 提 列 準 備 預 算 事 宜 , 俾挹 注 經 費 , 加 速 營 造 永 續 社 區 。 總 計 重 建 會 自 99 年 10 月 1 日 至 100 年 5 月 13 日 共 召 開 12 次 研 商會 議 , 目 前 各 縣 市 均 已 完 成 初 步 規 劃 , 並 陸 續 向 內 政 部 及 原 民 會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永 續 社 區 漸 綻 色 彩一 、 高 雄 杉 林 大 愛 園 區位 於 高 雄 市 杉 林 區 占 地 59.3 公 頃 , 第 1 期 興 建 752 戶 ,99 年 2 月 11 日 開 始 入 住 , 已 入 住 731戶 2,750 人 ; 第 2 期 永 久 屋 及 1 所 小 學 100 年 3 月 12 日 動 工 興 建 246 戶 , 規 模 達 998 戶 居 民 約 4,000人 。 目 前 已 有 希 望 廣 場 與 喜 樂 廣 場 等 2 座 、 安 息 日 教 會 與 長 老 教 會 等 2 座 教 會 以 及 兼 具 佛 堂 的活 動 中 心 1 座 。 為 更 符 合 居 民 需 求 , 已 經 辦 理 永 續 社 區 規 劃 , 包 括 : 變 更 園 區 住 宅 使 用 區 分由 單 純 住 宅 用 途 的 住 1 改 為 可 以 兼 作 一 般 零 售 使 用 的 住 3; 新 增 原 住 民 文 化 廣 場 、 綜 合 活 動 中心 、 小 學 ( 含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 等 、3 座 球 場 以 及 規 劃 1 座 商 店 街 等 等 。月 眉 大 愛 園 區 永 久 屋 基 地 配 置 圖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062


二 、 小 林 五 里 埔 一 基 地位 於 小 林 五 里 埔 永 久 屋 基 地 5.8 公 頃 90 戶 , 安 置 高 雄 縣 小 林 村 受 災 民 眾 。99 年 3 月 16 日 動工 ,100 年 1 月 15 日 完 工 。 基 地 距 離 原 小 林 村 9-19 鄰 本 部 落 僅 約 3 公 里 , 本 基 地 規 劃 的 主 要 精神 , 在 於 結 合 環 保 節 能 的 概 念 與 平 埔 族 文 化 元 素 , 除 了 採 用 節 能 、 自 然 採 光 、 通 風 、 透 水 鋪面 等 綠 建 築 設 計 手 法 外 , 也 將 村 民 信 仰 中 心 - 北 極 殿 、 平 埔 公 廨 等 設 施 納 入 規 劃 , 並 於 基 地內 成 立 平 埔 文 化 園 區 , 作 為 日 後 平 埔 文 化 保 存 展 示 的 場 域 。 法 鼓 山 於 基 地 內 亦 捐 贈 興 建 活 動中 心 1 座 。伍彩虹永續社區五 里 埔 一 基 地 永 久 屋 基 地 配 置 圖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06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三 、 小 林 五 里 埔 二 基 地 永 久 屋位 於 杉 林 區 月 眉 段 5.8 公 頃 100 年 1 月 15 日 動 工 , 預 計 100 年 8 月 底 完 工 , 規 劃 118 戶 為 安 置高 雄 縣 小 林 村 受 災 民 眾 的 第 3 處 基 地 ( 前 2 處 為 杉 林 月 眉 大 愛 園 區 、 甲 仙 小 林 五 里 埔 基 地 ),亦 為 第 2 處 小 林 村 民 專 屬 安 置 基 地 , 故 也 常 被 稱 為 「 小 林 2 村 」。 本 基 地 緊 鄰 永 齡 有 機 農 場 ,將 以 「 小 林 品 牌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 為 定 位 , 與 五 里 埔 第 1 基 地 「 西 拉 雅 平 埔 文 化 根 源 」 之 定 位有 所 區 隔 , 以 建 立 小 林 村 未 來 多 元 化 發 展 的 基 礎 , 創 造 村 民 生 活 、 就 業 的 機 會 , 並 提 供 社 會大 眾 心 靈 、 文 化 休 憩 活 動 之 服 務 。 本 基 地 已 規 劃 活 動 中 心 、 平 埔 特 色 宗 教 用 地 , 景 觀 設 施 ,如 眺 望 台 、 運 動 設 施 ( 含 籃 球 場 及 自 行 車 道 等 )。五 里 埔 二 基 地 永 久 屋 基 地 配 置 圖064


四 、 禮 納 里 部 落 ( 瑪 家 農 場 永 久 屋 基 地 )位 於 屏 東 縣 瑪 家 鄉 占 地 27.8 公 頃 , 已 完 成 483 戶 99 年 12 月 25 日 入 住 , 瑪 家 、 大 社 及 好 茶等 3 部 落 都 是 以 遷 村 型 安 置 方 案 辦 理 , 符 合 特 別 條 例 強 調 重 建 地 區 位 於 原 住 民 地 區 者 , 依 原住 民 族 基 本 法 規 定 辦 理 , 尊 重 部 落 文 化 與 生 活 方 式 。 禮 納 里 部 落 位 於 原 鄉 - 瑪 家 鄉 , 離 瑪 家鄉 北 葉 村 及 內 埔 鄉 水 門 村 都 是 幾 分 鐘 路 程 , 市 集 與 生 活 機 能 都 很 方 便 , 同 時 新 社 區 已 規 劃 各村 行 政 中 心 共 3 處 , 宗 教 用 地 9 處 , 產 業 發 展 中 心 、 多 功 能 集 會 所 等 。 長 榮 集 團 於 100 年 2 年 25日 在 基 地 內 動 土 興 建 長 榮 百 合 小 學 , 預 計 100 學 年 度 可 以 啟 用 。伍彩虹永續社區禮 納 里 部 落 永 久 屋 基 地 配 置 圖065


重 建 永 續 家 園五 、 長 治 百 合 園 區位 於 屏 東 縣 長 治 鄉 , 占 地 30 公 頃 , 第 1 階 段 由 慈 濟 基 金 會 援 建 ,99 年 8 月 6 日 完 成 164 戶 並已 入 住 152 戶 , 安 置 霧 台 鄉 阿 禮 、 吉 露 、 谷 川 及 佳 暮 等 部 落 。 第 2 期 100 年 4 月 17 日 動 工 預 定 增建 106 戶 , 由 紅 十 字 會 與 基 督 教 長 老 教 會 援 建 , 預 計 於 8 月 6 日 入 住 。 西 北 側 1 公 里 為 長 治 鄉 繁華 村 黃 昏 市 場 , 東 南 側 龍 泉 市 場 3.5 公 里 , 生 活 機 能 尚 稱 便 利 。 目 前 基 地 內 已 規 劃 鄉 公 所 、國 小 預 定 地 、 衛 生 室 、 多 功 能 集 會 所 及 產 銷 中 心 等 , 並 預 留 12 處 教 會 用 地 。 重 建 會 已 督 促 縣府 應 儘 速 辦 理 園 區 綠 美 化 工 程 儘 速 辦 理 。100 年 4 月 14 日 重 建 會 會 商 族 人 代 表 與 相 關 單 位 , 已定 案 全 力 支 持 霧 台 國 小 長 治 分 校 設 置 。長 治 百 合 部 落 永 久 屋 基 地 配 置 圖六 、 南 岸 農 場 永 久 屋 基 地 ( 新 來 義 部 落 )位 於 屏 東 新 埤 南 岸 農 場 26 公 頃 , 規 劃 515 戶 , 先 期 由 紅 十 字 會 興 建 229 安 置 來 義 鄉 來 義 、義 林 含 大 後 及 丹 林 三 部 落 受 災 族 人 ,99 年 7 月 10 日 動 工 , 預 計 100 年 7 月 完 工 。 第 二 期 56 戶 由慈 濟 基 金 會 負 責 興 建 , 已 於 6 月 18 日 動 土 興 建 , 預 計 在 10 月 底 興 建 完 成 。 基 地 離 潮 州 鎮 生 活066


商 圈 路 程 4 公 里 , 鄰 近 有 萬 隆 國 小 、5 公 里 內 有 新 埤 國 中 、 光 春 國 中 。 距 離 來 義 鄉 公 所 衛 生 所6 公 里 。 目 前 已 規 劃 公 園 、 遊 憩 運 動 場 所 、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 含 衛 生 室 、 球 場 及 會 議 室 等 )、產 銷 中 心 ( 含 工 藝 教 室 與 展 售 空 間 等 )、 社 區 服 務 中 心 ( 包 括 社 辦 公 室 及 公 共 廣 場 )、 托 兒 所 及預 留 3 所 教 堂 所 需 空 間 。屏 東 縣 來 義 鄉 在 98 年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 因 原 居 住 地 環 境 安 全 性 改 變 , 經 政 府 核 定 為 安全 堪 虞 地 區 並 鼓 勵 居 民 遷 居 至 安 全 處 所 , 部 分 鄉 親 選 擇 申 請 到 紅 十 字 會 援 建 中 的 新 來 義 部 落( 南 岸 農 場 ) 永 久 屋 居 住 ; 部 分 鄉 親 則 因 難 以 割 捨 對 土 地 的 情 感 , 選 擇 留 在 原 居 地 。 經 過 99年 凡 那 比 颱 風 再 度 肆 虐 , 來 義 部 落 地 貌 改 變 、 嚴 重 毀 損 , 也 使 鄉 親 再 次 體 認 大 自 然 的 力 量 ,重 新 思 考 原 居 地 的 安 全 問 題 , 因 此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永 久 屋 的 需 求 , 惟 此 時 多 數 慈 善 團 體 已 無 能量 及 經 費 再 援 建 新 增 的 永 久 屋 , 後 政 府 積 極 協 調 , 來 義 鄉 廖 志 強 鄉 長 及 鄉 代 會 主 席 潘 正 義 率鄉 民 代 表 赴 花 蓮 慈 濟 , 提 出 興 建 第 2 期 永 久 屋 的 需 求 。 後 經 慈 悲 關 懷 災 民 的 證 嚴 上 人 依 其 曾表 達 「 若 居 民 有 需 求 , 慈 濟 會 再 來 協 助 」 之 慈 悲 心 懷 , 當 日 即 同 意 援 建 ; 旋 即 透 過 慈 濟 慈 善基 金 會 展 開 前 置 作 業 。 新 來 義 部 落 第 2 期 永 久 屋 共 計 56 戶 , 於 100 年 6 月 18 日 吉 時 動 土 , 預 計同 年 10 月 底 興 建 完 成 。伍彩虹永續社區新 來 義 部 落 永 久 屋 舉 行 動 土 典 禮067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南 岸 農 場 永 久 屋 基 地 配 置 圖七 、 新 赤 農 場 ( 吾 拉 魯 滋 部 落 )位 於 屏 東 萬 巒 新 赤 農 場 , 規 劃 117 戶 , 安 置 泰 武 鄉 泰 武 村 災 民 ,99 年 7 月 10 日 動 工 , 預定 100 年 7 月 完 工 。 基 地 離 萬 金 村 生 活 商 圈 路 程 1 公 里 , 鄰 近 有 五 溝 國 小 、 赤 山 國 小 , 以 及 泰武 國 中 , 萬 巒 鄉 公 所 、 泰 武 鄉 衛 生 所 及 鄉 公 所 距 離 基 地 1 公 里 。 目 前 基 地 內 已 興 建 泰 武 國小 , 預 定 100 年 新 學 期 前 完 工 , 尚 規 劃 活 動 中 心 ( 含 廣 場 、 教 室 及 會 議 室 )、 產 銷 中 心 及 泰 武排 灣 傳 統 文 化 展 示 空 間 ( 含 文 化 展 示 、 文 化 體 驗 設 施 ) 等 。新 赤 農 場 永 久 屋 基 地 配 置 圖068


八 、 轆 子 腳 永 久 屋 基 地位 於 嘉 義 縣 番 路 鄉 , 規 劃 3 期 , 第 1 與 2 期 安 置 非 原 住 民 , 第 3 期 安 置 原 住 民 , 占 地 分 別 為3.61、3.25 及 9.21 公 頃 ; 第 一 期 興 建 90 戶 已 於 99 年 9 月 12 日 完 工 入 住 , 第 2,3 期 分 別 規 劃 興 建92 與 184 戶 。 基 地 位 於 阿 里 山 管 理 處 旁 台 18 公 路 邊 , 距 離 觸 口 黎 明 國 小 與 衛 生 所 2 公 里 , 下 坑民 和 國 小 與 衛 生 所 3.5 公 里 , 至 嘉 義 市 區 15 分 鐘 車 程 , 生 活 機 能 尚 便 利 。 第 1 期 基 地 日 安 社 區已 設 置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 附 圖 書 館 及 社 區 辦 公 室 )、 停 車 場 、 綠 地 公 園 等 公 共 設 施 ; 第 2 期 基 地將 比 照 辦 理 ; 而 與 第 3 期 基 地 安 置 原 住 民 部 分 , 未 來 還 將 規 劃 文 化 傳 承 設 施 hufu ( 傳 統 鄒 族特 色 涼 亭 ) 以 及 教 堂 , 並 規 劃 1 座 祭 場 與 產 業 文 化 廣 場 。伍彩虹永續社區轆 子 腳 日 安 社 區 永 久 屋 基 地 配 置 圖069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成 立 工 作 圈 整 合 資 源為 了 幫 助 永 久 屋 住 民 於 新 的 社 會 空 間展 開 生 活 ,99 年 4 月 9 日 重 建 會 第 20 次 工 作 小組 通 過 重 建 會 所 提 「 永 久 屋 安 置 基 地 家 園 重建 資 源 整 合 與 推 動 方 案 」, 整 合 各 級 政 府 機關 相 關 計 畫 與 民 間 資 源 , 針 對 各 基 地 屬 性 與需 求 , 透 過 「 社 區 組 織 與 人 才 培 力 」、「 產業 發 展 與 在 地 就 業 」、「 教 育 文 化 與 社 區 環境 」 等 三 大 面 向 , 全 力 協 助 各 永 久 屋 基 地 相關 生 活 、 產 業 、 就 業 、 文 化 、 教 育 、 宗 教 、 南 投 縣 茄 苳 腳 工 作 圈 會 議心 靈 等 家 園 重 建 與 產 業 重 建 面 向 , 以 社 造 精神 培 養 社 區 自 主 意 識 與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 進 而 達 成 社 區 自 主 運 作 且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 期 使 災 民能 於 新 社 區 「 安 居 樂 業 」。目 前 針 對 大 型 永 久 屋 基 地 已 成 立 工 作 圈 規 劃 者 計 有 9 處 , 即 高 雄 市 杉 林 鄉 大 愛 園 區 、 五里 埔 基 地 、 屏 東 縣 長 治 百 合 園 區 、 瑪 家 農 場 ( 禮 納 里 )、 新 赤 農 場 、 南 岸 農 場 、 台 東 縣 嘉 蘭基 地 、 嘉 義 縣 轆 子 腳 基 地 、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 茄 苳 腳 ) 基 地 等 , 該 溝 通 平 台 以 推 動 永 久 屋 基 地各 項 重 建 工 作 為 主 , 成 員 以 居 民 代 表 為 主 體 , 亦 包 括 負 責 基 地 興 建 之 NGO 代 表 、 協 力 陪 伴 之企 業 或 NGO( 部 會 委 託 之 輔 導 團 隊 ) 代 表 或 學 界 代 表 、 基 地 所 在 縣 府 代 表 與 中 央 重 建 會 人 員 ,並 視 議 題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參 與 。透 過 此 機 制 , 基 地 住 民 得 以 由 下 向 上 發 聲 並 反 應 需 求 , 亦 於 該 平 台 中 協 商 重 建 規 劃 、 形塑 社 區 共 識 , 以 此 共 識 執 行 外 界 所 捐 助 之 大 陸 善 款 , 協 助 災 區 縣 市 推 展 產 業 重 建 工 作 。生 活 重 建 與 社 區 組 織一 、 生 活 重 建 中 心內 政 部 於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依 據 特 別 條 例 第 9 條 規 定 於 各 災 區 設 立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 , 提供 生 活 、 心 理 、 就 學 、 就 業 及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 協 助 災 區 完 成 生 活 重 建 任 務 , 該 計 畫 編 列 莫 拉克 重 建 特 別 預 算 4 億 9,110 萬 元 , 施 行 期 程 由 98 年 8 月 至 101 年 12 月 底 止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 之 設 置 , 採 由 災 區 縣 ( 市 ) 政 府 提 報 需 求 規 劃 , 公 開 審 定 設 置 地 點 、進 行 公 開 評 選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 配 搭 在 地 督 導 暨 巡 迴 輔 導 及 考 核 方 式 辦 理 。 第 一 階 段 自 99 年 2月 1 日 起 陸 續 完 成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 那 瑪 夏 鄉 、 杉 林 鄉 、 茂 林 鄉 ; 屏 東 縣 林 邊 鄉 、 佳 冬 鄉 、 東070


港 鎮 、 萬 丹 鄉 、 高 樹 鄉 、 霧 台 鄉 、 三 地 門 鄉 、 來 義 鄉 、 泰 武 鄉 、 牡 丹 鄉 ;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南 三 )、 阿 里 山 鄉 ( 北 四 )、 梅 山 鄉 、 中 埔 鄉 ; 台 東 縣 太 麻 里 鄉 、 金 峰 鄉 、 大 武 鄉 ; 台 南 縣南 化 鄉 等 22 處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 ( 含 37 處 聯 絡 站 ) 之 設 置 ;99 年 7 月 30 日 召 開 第 二 階 段 設 置規 劃 審 定 會 議 , 再 增 設 南 投 縣 1 處 、 屏 東 縣 3 處 、 台 南 市 1 處 等 5 處 中 心 ( 含 4 處 聯 絡 站 ), 自99 年 12 月 13 日 起 陸 續 完 成 設 置 , 二 階 段 共 設 置 27 處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 (41 處 聯 絡 站 ), 配 置188 名 人 力 。 相 關 活 動 照 片 附 如 圖 。伍彩虹永續社區吳 院 長 參 加 杉 林 大 愛 園 區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揭 牌 活 動 (99.03.07)嘉 義 縣 梅 山 鄉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 揭 牌 (99.05.14)07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 自 99 年 2 月 1 日 陸 續 開 辦 以 來 至 100 年 3 月 底 止 , 具 體 執 行 成 效 統 計 , 服務 總 人 次 為 241,033 人 次 , 其 中 服 務 成 果 計 138,679 人 次 , 含 老 人 、 身 障 、 兒 少 、 婦 女 等 福 利服 務 48,068 人 次 , 心 理 服 務 3,099 人 次 , 就 學 服 務 5,231 人 次 , 就 業 服 務 19,009 人 次 , 生 活 服務 ( 含 提 供 物 資 、 經 濟 扶 助 … 等 )19,525 人 次 , 轉 介 服 務 1,572 人 次 , 其 他 服 務 ( 如 社 區 工作 、 服 務 方 案 宣 導 、 永 久 屋 參 訪 等 )27,656 人 次 , 諮 詢 服 務 14,524 人 次 ; 另 方 案 及 活 動 成 果計 102,354 人 次 , 積 極 協 助 災 區 居 民 重 建 家 園 , 早 日 回 歸 生 活 常 軌 , 落 實 政 府 對 災 民 生 活 照顧 的 關 懷 與 用 心 。二 、 社 區 組 織 與 培 力為 扶 植 受 災 戶 早 日 重 建 家 園 , 在 已 完 工 入 住之 永 久 屋 , 內 政 部 訂 定 「 重 建 住 宅 ( 永 久 屋 ) 社 區管 理 要 點 」, 並 積 極 由 重 建 會 及 內 政 部 督 導 各 縣市 完 成 永 久 屋 興 建 新 社 區 籌 組 成 立 社 區 管 理 委 員會 , 選 出 管 理 委 員 , 由 住 戶 自 主 管 理 社 區 公 共 事務 。 目 前 高 雄 市 杉 林 區 月 眉 農 場 大 愛 園 區 、 甲 仙區 五 里 埔 小 林 社 區 、 嘉 義 縣 轆 子 腳 - 日 安 社 區 、南 投 縣 水 里 鉅 工 段 - 長 利 園 社 區 、 水 里 鄉 永 豐 基地 、 名 間 鄉 - 新 信 義 之 星 社 區 、 屏 東 縣 長 治 百 合社 區 等 均 陸 續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 落 實 自 主 管 理 社區 公 共 事 務 , 後 續 並 將 續 督 導 其 他 已 完 成 基 地 成 立 之 。文 建 會 推 動 「 社 區 組 織 重 建 計 畫 」 暨 「 專 業 團 隊 及 社 區 陪 伴 計 畫 」: 文 建 會 為 協 助 莫拉 克 風 災 災 後 重 建 , 借 重 過 去 921 重 建 經 驗 , 於 南 投 縣 、 嘉 義 縣 、 臺 南 縣 、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及 臺 東 縣 等 6 個 受 災 較 嚴 重 之 縣 辦 理 「 社 區 組 織 重 建 計 畫 」 強 調 以 社 區 營 造 方 式 , 整 合 民 間資 源 , 協 助 社 區 凝 聚 社 區 意 識 並 參 與 重 建 事 務 , 重 塑 重 建 區 在 地 文 化 特 色 , 恢 復 居 民 生 活 重心 並 推 動 社 區 防 災 減 災 概 念 。 另 配 合 社 區 組 織 的 重 建 、 運 作 及 發 展 , 文 建 會 另 透 過 「 專 業 團隊 及 社 區 陪 伴 計 畫 」, 委 託 專 業 團 隊 ( 含 1 個 專 管 中 心 及 4 個 分 區 社 區 營 造 站 ) 就 近 陪 伴 及 輔導 , 並 視 社 區 發 展 協 助 資 源 的 引 介 , 協 助 社 區 重 建 健 全 發 展 。 該 計 畫 於 99 年 度 共 補 助 41 個 重建 社 區 , 如 嘉 義 縣 來 吉 社 區 、 高 雄 縣 小 林 社 區 、 屏 東 鄉 來 義 社 區 及 台 東 縣 嘉 蘭 社 區 等 , 協 助辦 理 社 區 重 建 工 作 , 包 含 社 區 組 織 整 備 及 運 作 、 文 史 資 料 重 建 、 災 後 社 區 地 圖 繪 製 及 重 建 影像 紀 錄 等 , 亦 培 育 41 位 社 區 營 造 員 , 並 定 期 辦 理 培 訓 課 程 , 使 其 能 透 過 社 區 營 造 的 方 法 及 力量 , 引 領 社 區 民 眾 於 災 後 共 同 重 建 自 己 的 家 園 。社 區 組 織 重 建 計 畫 辦 理 社 區 營 造 員 培 訓資 料 來 源 : 文 建 會 。072


心 理 重 建莫 拉 克 颱 風 重 創 南 台 灣 , 造 成 災 區 民 眾傷 亡 、 家 園 毀 壞 、 生 活 環 境 變 遷 等 種 種 的 問題 , 也 造 成 倖 存 民 眾 心 中 難 以 抹 滅 的 痛 , 災後 心 理 重 建 工 作 有 效 的 推 動 與 執 行 , 將 是 促進 災 區 民 眾 心 理 健 康 復 原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環節 。為 使 政 府 部 門 執 行 的 心 理 重 建 工 作 , 能更 貼 近 災 區 民 眾 實 際 需 求 , 符 合 社 會 觀 感 ,重 建 會 三 度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 分 別 邀 請 辦 理 災後 心 理 ( 靈 ) 重 建 計 畫 之 中 央 部 會 、 地 方 政 府 及 心 理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與 會 。 會 中 聽 取 專 家 學 者建 議 , 並 考 量 此 次 受 災 民 眾 逾 7 成 為 原 住 民 族 , 為 尊 重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生 活 習 性 , 責 請 中 央 相關 部 會 注 重 受 災 民 眾 民 族 特 性 , 修 正 災 後 心 理 ( 靈 ) 重 建 相 關 計 畫 執 行 方 向 , 另 請 主 責 心 理重 建 業 務 之 衛 生 署 , 進 行 在 地 人 力 培 訓 , 具 體 落 實 在 地 化 服 務 的 原 則 , 並 擔 任 統 整 各 部 會 心理 ( 靈 ) 重 建 工 作 及 成 果 之 重 任 。社 區 組 織 重 建 計 畫 辦 理 社 區 營 造 員 培 訓資 料 來 源 : 文 建 會 。伍彩虹永續社區心 理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第 2 次 心 理 重 建 會 議 提 供 專 業 建 議 (100.01.10)07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心 靈 重 建 關 懷 系 列 活 動依 據 衛 生 署 統 計 災 區 6 縣 市 ( 南 投 縣 、 嘉 義 縣 、 臺 南 市 、 高 雄 市 、 屏 東 縣 、 臺 東 縣 )風 災 前 後 一 年 自 殺 死 亡 人 數 比 較 , 風 災 後 較 風 災 前 自 殺 死 亡 人 數 減 少 73 人 ( 下 降 比 率7.6%), 相 較 於 非 災 區 之 下 降 比 率 6.9%, 可 見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計 畫 的 執 行 , 在 中 央 與 地 方 政府 機 關 與 民 間 團 體 協 力 合 作 下 , 已 具 初 步 成 效 。災 後 即 啟 動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機 制 , 責 成 當 地 衛 生 局 建 立 所 轄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計 畫 區 域 劃 分 及認 養 原 則 , 以 在 地 化 服 務 , 推 動 98 年 至 101 年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計 畫 。 後 續 將 結 合 原 住 民 社 區 組織 ( 教 會 、 衛 生 所 、 部 落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 發 展 原 住 民 之 社 區 心 理 重 建 模 式 、 部 落 社 區 營 造及 培 訓 相 關 志 工 等 服 務 , 以 協 助 受 災 民 眾 恢 復 身 心 健 康 。一 、 已 建 立 災 區 6 縣 市 衛 生 局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人 員 資 料 庫 。二 、 已 協 助 縣 市 訂 定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緊 急 動 員 計 畫 , 定 期 辦 理 跨 縣 市 之 災 難 心 理 衛 生聯 合 演 習 , 建 立 機 制 並 落 實 演 練 , 以 應 不 時 之 需 。三 、 編 製 完 成 「 災 難 心 理 健 康 創 傷 與 抗 逆 能 力 ( 復 原 力 ) 專 書 」、「 同 儕 輔 導 員 工 作 手冊 」 及 「 災 後 心 理 健 康 加 油 站 知 能 與 資 源 手 冊 」。四 、 針 對 安 置 中 心 及 受 災 社 區 , 指 派 相 關 精 神 醫 療 或 心 理 衛 生 人 員 提 供 定 點 或 巡 迴 服 務, 進 行 家 戶 評 估 及 篩 檢 , 掌 握 高 危 險 群 追 蹤 名 單 , 並 提 供 後 續 追 蹤 訪 視 , 依 災 民 需求 及 特 性 , 進 行 個 別 或 團 體 輔 導 ; 醫 事 人 員 及 社 工 人 員 累 計 出 勤 7,552 人 次 , 服 務災 區 民 眾 4 萬 6,869 人 次 , 累 計 追 蹤 高 危 險 個 案 1,452 人 。074


伍彩虹永續社區災 區 地 方 政 府 衛 生 局 委 託 醫 院 ( 團 隊 ) 辦 理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工 作 業 務 。( 左 : 嘉 義 縣 , 右 : 屏 東 縣 )此 外 , 原 民 會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99-100 年 度 莫 拉 克 颱 風 「 迎 向 晨 曦 ‧ 活 出 喜 樂 」 心 靈重 建 補 助 計 畫 , 運 用 宗 教 、 文 化 、 音 樂 及 社 會 工 作 等 介 入 模 式 , 協 助 受 災 部 落 民 眾 重 建 心靈 。 累 計 辦 理 節 慶 聯 歡 及 藝 文 活 動 20 場 次 、 兒 童 少 年 活 動 營 12 場 次 、 成 長 團 契 1 場 次 、 災 後重 生 生 命 教 育 2 場 次 。文 建 會 運 用 以 藝 術 治 療 為 概 念 的 方 式 , 推 出 「 演 藝 團 隊 藝 文 陪 伴 進 駐 」、「 兒 童 生 活 藝術 輔 導 計 畫 」、「 受 災 縣 市 扶 助 演 藝 團 隊 」 及 「 社 區 心 靈 陪 伴 」 等 專 案 計 畫 , 結 合 各 類 型 表演 藝 術 團 隊 , 在 藝 術 治 療 及 專 業 教 學 團 隊 督 導 下 , 以 音 樂 、 戲 劇 、 舞 蹈 、 視 覺 藝 術 等 形 式 ,長 期 進 駐 災 區 社 區 或 學 校 教 授 藝 文 課 程 , 以 此 互 動 、 傾 聽 及 分 享 , 讓 災 民 抒 發 情 感 , 將 悲 傷移 轉 至 藝 術 欣 賞 與 創 作 上 , 以 期 民 眾 抒 發 情 緒 、 緩 和 心 靈 。一 、 心 靈 陪 伴辦 理 「 心 靈 陪 伴 工 作 坊 」、「 社 區 及 學 校 受 災 紀 念 圖 文 創 作 活 動 」、「 教 師 工 作 坊 」、「 社 區 閱 讀 治 療 及 文 化 重 建 學 習 網 絡 」 及 「 推 動 影 像 及 重 建 紀 錄 」 等 計 畫 , 預 期 將 完 成 40 個工 作 坊 , 培 育 200 名 重 建 人 才 , 並 在 40 所 學 校 辦 理 圖 文 創 作 活 動 , 徵 集 500 件 作 品 , 亦 於 5 處遷 建 村 落 拍 攝 重 建 紀 錄 片 。 辦 理 逾 350 場 閱 讀 藝 文 活 動 、 累 計 參 與 人 數 逾 1 萬 4,000 人 次 。二 、 藝 文 陪 伴辦 理 「 演 藝 團 隊 藝 文 陪 伴 進 駐 計 畫 」 及 「 兒 童 生 活 藝 術 輔 導 計 畫 」, 徵 選 在 地 藝 文 團體 並 對 所 在 地 區 需 求 進 行 調 查 後 提 出 整 合 性 計 畫 , 由 藝 文 團 隊 長 期 認 養 社 區 、 學 校 、 組 合 屋或 永 久 屋 , 結 合 各 類 型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 在 藝 術 治 療 及 專 業 教 學 團 隊 督 導 下 , 以 音 樂 、 戲 劇 、舞 蹈 、 視 覺 藝 術 等 形 式 , 長 期 進 駐 學 校 及 社 區 教 授 藝 文 課 程 , 以 此 互 動 、 傾 聽 及 分 享 抒 發 災民 情 感 , 將 悲 傷 移 轉 至 藝 術 欣 賞 與 創 作 上 。 辦 理 「 演 藝 團 隊 藝 文 陪 伴 進 駐 計 畫 」 計 15 團 , 參075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演 藝 團 隊 藝 文 陪 伴 進 駐 計 畫兒 童 生 活 藝 術 輔 導 計 畫與 共 計 95,136 人 次 ;「 兒 童 生 活 藝 術 輔 導 計 畫 」, 藝 文 團 體 表 演 86 場 次 , 計 有 20,243 人 次 參加 , 兒 童 生 活 輔 導 營 24 梯 次 , 參 與 人 數 909 人 。三 、 演 藝 團 隊 輔 導為 扶 植 與 協 助 受 災 縣 市 演 藝 團 隊 持 續 發 展 , 以 利 長 期 投 入 在 地 文 化 重 建 工 作 , 並 以 文 化藝 術 表 演 活 動 撫 慰 人 心 , 辦 理 「 受 災 縣 市 扶 助 演 藝 團 隊 計 畫 」,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藝 文 巡 演或 提 供 場 地 , 協 助 受 災 縣 市 藝 文 團 隊 持 續 生 存 , 共 同 投 入 在 地 文 化 重 建 工 作 , 計 有 58 個 演 藝團 隊 演 出 127 場 ,43,893 人 次 參 與 。受 災 縣 市 扶 助 演 藝 團 隊 計 畫076


教 育 部 則 以 尊 重 地 方 自 主 、 順 應 當 地 文 化 及 切 合 實 際 需 求 為 前 提 , 統 籌 協 調 各 方 資 源 ,結 合 縣 市 政 府 、 大 專 校 院 、 民 間 團 體 等 共 同 推 動 災 後 學 校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 參 與 教 育 部 「 莫 拉克 颱 風 災 後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計 畫 」 的 認 輔 工 作 大 專 院 校 計 32 校 , 提 供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 累 計 個別 輔 導 7,298 人 次 、 團 體 輔 導 2,607 人 次 、 家 庭 訪 視 1,705 人 次 、 書 信 或 電 話 關 懷 9,940 人 次 、轉 介 服 務 863 人 次 、 高 危 險 個 案 追 蹤 1,674 人 次 。伍彩虹永續社區文 化 環 境 營 造政 府 為 協 助 受 災 地 區 文 化 傳 承 , 除 於 原 鄉 推 動 文 化 及 紀 念 性 營 造 外 , 並 於 永 久 屋 基 地 推動 文 化 保 存 及 傳 承 等 工 作 。文 化 及 紀 念 性 空 間 營 造一 、 設 置 平 埔 文 化 與 生 命 紀 念 碑文 建 會 補 助 高 雄 市 文 化 局 150 萬 元 設 置 小 林 平 埔 文 化 與 生 命 階 段 性 紀 念 碑 , 業 於 99 年 7 月26 日 舉 行 落 成 儀 式 。圖 左 小 林 村 原 址 南 方 的 太 子 宮 旁 興 建 階 段 性 紀 念 碑 「 望 鄉 」,99 年 7 月 26 日 落 成 。「 望 鄉 」 紀 念 碑 為 一 日 晷 裝置 , 以 漂 流 木 與 在 地 卵 石 興 造 , 目 的 為 指 引 小 林 村 民 回 家 的 路 , 更 以 重 生 的 意 象 , 帶 領 小 林 村 民 重 新 出 發 。圖 右 小 林 村 民 與 生 命 紀 念 碑 合 影資 料 來 源 : 文 建 會二 、 興 建 高 雄 市 小 林 部 落 及 新 開 部 落 等 2 處 罹 難 者 紀 念 公 園由 內 政 部 編 列 1 億 5 千 萬 元 經 費 補 助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 文 建 會 協 助 審 核 辦 理 計 畫 , 新 開部 落 罹 難 者 紀 念 公 園 預 定 於 100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 小 林 部 落 罹 難 者 紀 念 公 園 預 定 於 100 年 10月 前 完 成 。077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小 林 紀 念 公 園 規 劃 構 想 圖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雄 六 龜 新 開 部 落 罹 難 者 紀 念 公 園 規 劃 設 計 構 想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三 、 興 建 南 沙 魯 土 石 流 教 育 園 區 與 五 里 埔 小 林 平 埔 文 化 園 區為 留 下 歷 史 見 證 讓 部 落 重 生 , 並 提 供 土 石 流 教 育 功 能 , 並 為 環 境 及 防 災 教 育 提 供 學 習場 域 , 南 沙 魯 土 石 流 教 育 園 區 高 雄 市 政 府 正 進 行 評 估 規 劃 作 業 ; 五 里 埔 小 林 平 埔 文 化 園 區已 由 紅 十 字 會 辦 理 發 包 , 預 定 於 100 年 年 中 前 完 工 。078


伍彩虹永續社區高 雄 小 林 村 遷 建 五 里 埔 規 劃 設 計 構 想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化 保 存 與 傳 承一 、 文 化 遺 址 搶 救 與 保 存 : 高 雄 市 政 府 委 託 打 里 摺 文 化 協 會 辦 理 小 林 國 小 、 民 權 國 小 文 化 遺址 搶 救 發 掘 及 施 工 監 看 工 作 , 於 100 年 2 月 底 前 完 成 。二 、 小 林 村 文 化 史 料 保 存 及 音 像 紀 錄 計 畫( 一 ) 文 建 會 委 託 國 立 台 灣 博 物 館 辦 理 「 小 林 村 史 料 保 存 及 展 覽 」, 計 收 集 相 關 照 片1,200 張 、 影 片 約 122 小 時 、 器 物 227 件 , 藉 由 蒐 集 整 理 的 展 示 資 源 及 展 示 物 件 , 策劃 以 小 林 村 為 主 題 之 平 埔 文 物 展 覽 , 為 居 民 留 下 記 憶 , 保 留 未 來 傳 承 的 基 礎 , 也 促進 社 會 大 眾 對 平 埔 文 化 的 認 識 。( 二 ) 文 建 會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 小 林 村 重 建 音 像 紀 錄 計 畫 」,079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協 助 記 錄 當 地 重 建 歷 程 , 結 合 相 關 文 史 、 田 野 資 料 , 呈 現 小 林 村 的 過 去 、 現 在 與未 來 。三 、 文 化 資 產 災 後 復 建 計 畫( 一 ) 協 助 因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受 損 之 各 縣 市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等 完 成 緊 急 加 固 、 搶 修 及 復建 工 程 , 避 免 古 蹟 繼 續 損 壞 , 並 恢 復 原 有 歷 史 風 貌 。 文 建 會 已 完 成 台 南 市 市 定 古 蹟麻 豆 總 爺 糖 廠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 台 南 市 歷 史 建 築 新 化 武 德 殿 搶 修 工 程 、 台 南 市 歷 史 建築 安 溪 國 小 辦 公 廳 舍 搶 修 工 程 、 台 南 市 歷 史 建 築 柳 營 吳 晉 准 故 居 搶 修 工 程 、 南 投 縣縣 定 古 蹟 北 港 溪 石 橋 ( 糯 米 橋 )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等 5 件 。( 二 ) 有 關 高 雄 市 杉 林 區 月 眉 農 場 永 久 屋 基 地 污 水 處 理 廠 與 新 象 寮 遺 址 範 圍 重 疊 部 分 , 依據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及 遺 址 監 管 保 護 相 關 規 定 , 辦 理 「 月 眉 農 場 永 久 屋 基 地 與 疑 似 新象 寮 遺 址 部 分 範 圍 重 疊 搶 救 發 掘 計 畫 」, 俾 利 該 永 久 屋 建 蓋 工 程 儘 速 完 成 。 本 搶 救挖 掘 工 作 已 於 99 年 7 月 20 日 完 成 , 7 月 22 日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現 勘 確 認 。 期 中 報 告 已於 100 年 3 月 審 查 通 過 , 預 計 12 月 完 成 期 末 報 告 並 提 送 審 查 。建 築 語 彙 與 文 化 環 境 營 造重 建 會 為 推 動 永 久 屋 基 地 文 化 重 建 工 作 , 除 原 家 園 重 建 計 畫 所 列 包 含 語 言 、 歌 舞 、 文 獻相 關 紀 錄 與 文 化 保 存 等 軟 體 建 設 外 , 已 新 增 提 出 「 建 築 語 彙 及 文 化 環 境 營 造 」 之 執 行 策 略 。其 策 略 係 以 針 對 永 久 屋 之 建 築 風 貌 、 文 化 地 景 之 硬 體 重 塑 為 建 設 標 的 , 即 依 該 族 群 建 築 倫理 、 建 築 元 素 及 其 文 化 特 色 , 運 用 於 永 久 屋 之 興 建 及 公 共 場 域 之 規 劃 與 施 設 , 以 打 造 賦 有 文化 內 涵 之 新 部 落 。原 民 會 針 對 永 久 屋 之 建 築 風 貌 、 文 化 地 景 之 硬 體 重 塑 為 建 設 標 的 , 提 出 「 莫 拉 克 風 災 後重 建 區 原 住 民 部 落 家 屋 建 築 文 化 語 彙 重 現 計 畫 」 及 「 原 住 民 部 落 永 續 發 展 計 畫 」 等 , 以 協 助受 災 部 落 儘 速 建 構 具 有 原 住 民 自 身 傳 統 文 化 之 建 築 風 貌 , 期 望 能 延 續 部 落 傳 統 的 文 化 生 命 。家 屋 建 築 語 彙 ( 一 )080


本 項 執 行 策 略 分 成 兩 個 部 分 : 一 、 以 家 戶 為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 內 容 為 就 永 久 屋 個 別 住 宅 ,運 用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族 群 價 值 、 建 築 元 素 、 語 彙 、 原 生 植 物 等 , 進 行 裝 置 、 修 飾 及 綠 化 植 栽 ,補 助 金 額 包 括 規 劃 設 計 費 3000 元 及 家 屋 外 觀 文 化 圖 騰 意 象 施 作 補 助 費 最 高 10 萬 元 。 二 、 以 部落 為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 內 容 為 辦 理 入 口 處 及 故 事 牆 等 文 化 意 象 設 施 , 包 括 長 治 百 合 及 禮 納 里 地區 之 部 落 皆 可 申 請 , 補 助 金 額 為 30 至 60 萬 元 不 等 。另 非 原 民 之 社 區 公 共 空 間 及 其 設 施 之 文 化 意 象 營 造 , 可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所 推 動 之 「 臺 灣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 項 下 由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 並 以 僱 工 購 料 之 方 式 施 作 。 該 執 行 策略 除 能 營 造 部 落 建 築 語 彙 及 文 化 環 境 外 , 更 能 落 實 部 落 文 化 傳 承 之 效 。( 下 圖 為 說 明 會 中 ,民 眾 出 席 踴 躍 , 現 場 並 有 各 原 住 民 族 母 語 的 翻 譯 , 使 每 一 個 參 加 民 眾 都 能 明 白 瞭 解 會 議 的 內容 )伍彩虹永續社區家 屋 建 築 語 彙 說 明 會研 商 文 化 重 建 相 關 工 作對 於 一 個 族 群 文 化 的 表 徵 , 不 應 只 是 語 言 、 歌 舞 及 其 相 關 紀 錄 與 文 獻 而 已 , 應 保 有 該 部落 文 化 地 景 與 部 落 記 憶 , 才 是 表 明 再 現 該 族 群 存 在 的 最 佳 實 證 ; 整 合 永 久 屋 建 築 語 彙 、 入 口意 象 、 公 共 設 施 等 文 化 元 素 之 注 入 , 相 信 必 能 營 造 富 有 文 化 意 涵 之 新 聚 落 ; 莫 拉 克 颱 風 雖 然是 沖 毀 家 園 的 惡 魔 , 但 可 利 用 這 次 的 家 園 重 建 , 重 新 找 回 失 去 的 部 落 組 織 、 文 化 生 命 及 部 落建 築 倫 理 。重 建 會 為 營 造 永 久 屋 基 地 族 群 文 化 意 象 與 文 化 地 景 重 塑 , 協 助 原 住 民 保 留 傳 統 建 築 技 術與 工 法 , 特 協 調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南 區 職 訓 中 心 開 辦 全 國 首 創 石 板 牆 面 藝 術 工 法 培 訓 班 , 於 100年 1 月 31 日 在 屏 東 縣 瑪 家 鄉 公 所 舉 行 開 訓 典 禮 , 教 導 學 員 石 雕 與 石 板 拼 貼 等 技 術 及 方 法 。屏 東 縣 霧 台 鄉 、 瑪 家 鄉 及 三 地 門 鄉 之 魯 凱 族 與 排 灣 族 , 世 居 於 氣 候 宜 人 之 南 台 灣 , 且 板岩 露 頭 豐 富 之 地 區 , 其 建 築 主 要 素 材 係 以 石 板 材 為 主 , 並 為 該 地 區 原 住 民 部 落 之 建 築 意 象 與文 化 地 景 。 然 經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 該 區 域 有 8 個 部 落 受 災 嚴 重 或 依 規 定 必 須 集 體 遷 村 , 經 屏東 縣 府 分 別 規 劃 安 置 於 瑪 家 農 場 ( 禮 納 里 ) 及 長 治 百 合 等 基 地 。 為 彌 補 永 久 屋 及 其 基 地 缺 乏08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文 化 元 素 之 遺 憾 , 重 建 會 即 大 力 推 動 該 二基 地 公 共 設 施 及 家 屋 之 石 板 裝 置 案 , 然 因石 板 採 集 事 涉 「 土 石 採 取 」 等 相 關 規 定 ,為 協 助 民 眾 合 法 取 得 石 板 且 符 合 部 落 文 化所 需 , 經 多 次 邀 集 公 路 總 局 、 水 利 署 、 水保 局 、 林 務 局 、 屏 東 縣 政 府 等 單 位 及 部 落人 士 研 商 , 以 河 川 疏 濬 、 野 溪 河 道 整 治 、公 路 旁 崩 落 土 石 清 理 等 工 程 非 屬 「 土 石 採取 法 」 管 理 範 疇 方 式 取 得 計 畫 所 需 之 石 板石 板 牆 面 藝 術 工 法 培 訓 班料 源 , 重 建 會 特 別 協 調 公 路 總 局 載 運 約 30立 方 公 尺 石 材 堆 置 於 禮 那 里 部 落 園 區 , 作 為 職 訓 及 公 共 設 施 裝 置 使 用 。禮 納 里 部 落 居 民 透 過 石 板 職 訓 , 正 努 力 學 著 如 何 裝 置 自 己 的 家禮 納 里 部 落 永 久 屋 的 部 落 居 民 用 心 營 造 族 群 風 格 的 家 屋082


產 業 與 就 業由 於 各 基 地 區 位 、 文 化 特 性 及 興 建 期 程 不 同 , 故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及 就 業 培 力 需 求 則 略有 不 同 , 有 關 永 久 屋 基 地 產 業 重 建 計 畫 , 茲 以 目 前 杉 林 愛 園 區 、 禮 納 里 部 落 及 長 治 百 合 園 區等 大 型 永 久 屋 基 地 產 業 計 畫 為 例 , 其 說 明 如 下 :政 府 為 妥 善 照 顧 杉 林 大 愛 園 區 及 小 林 村 災 民 生 活 , 結 合 鴻 海 集 團 轄 下 的 永 齡 基 金 會規 劃 有 62 公 頃 之 「 永 齡 有 機 農 業 專 區 」, 提 供 居 民 就 業 機 會 。 該 基 金 會 預 計 6 年 投 入 5 億 經費 , 目 前 已 執 行 近 9 仟 萬 建 設 經 費 , 其 規 劃 期 程 分 為 建 設 (Built)、 營 運 (Operate)、 利 潤(Profit)、 移 轉 (Transfer) 等 四 期 , 目 的 即 在 提 供 災 民 就 業 與 發 展 , 定 位 以 「 生 活 、 生 產 、生 態 」 三 生 產 業 為 目 標 , 並 結 合 裝 置 藝 術 、 假 日 農 園 、 有 機 產 品 展 售 提 供 多 元 體 驗 旅 遊 環境 。永 齡 杉 林 有 機 農 業 園 區 於 98 年 9 月 14 日 開 始 規 劃 , 第 一 期 規 劃 面 積 廣 達 62 公 頃 , 園 區 規 劃營 運 中 心 區 、 生 產 管 理 區 、 作 物 區 三 大 部 分 , 集 貨 保 裝 冷 藏 、 農 機 具 庫 房 、 員 工 宿 舍 餐 廳 、推 廣 教 室 , 各 項 設 施 一 應 俱 全 , 作 物 區 包 括 露 天 、 溫 室 兩 大 區 域 , 劃 設 8 個 生 產 區 塊 , 各 區 設置 管 理 小 站 , 此 外 , 並 設 有 專 業 育 苗 室 、 菇 舍 、 芽 菜 類 培 養 室 等 。 截 至 100 年 6 月 30 日 已 進 用109 人 。伍彩虹永續社區園 區 建 設興 建 溫 室 設 施人 員 培 訓 課 程實 地 生 產 操 作08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為 進 一 步 幫 助 杉 林 大 愛 園 區 居 民 及 鄰 近地 區 災 民 穩 定 經 濟 來 源 , 重 建 會 自 大 陸 善 款補 助 高 雄 縣 政 府 200 萬 經 費 於 園 區 , 以 結 合災 區 農 特 產 、 原 鄉 手 工 藝 品 、 歌 舞 表 演 及 特色 木 雕 、 石 雕 等 多 方 資 源 方 式 , 規 劃 辦 理 常態 性 質 假 日 市 集 活 動 。 第 一 場 假 日 市 集 活 動配 合 99 年 6 月 26 日 甲 仙 大 橋 通 車 帶 動 系 列 觀光 旅 遊 行 程 , 吸 引 其 他 地 區 民 眾 前 往 參 與 ,一 方 面 與 當 地 住 民 同 樂 , 另 一 方 面 帶 動 產 業發 展 , 實 際 增 加 災 區 農 民 收 益 , 也 期 盼 透 過 活 動 打 造 出 屬 於 園 區 的 特 色 市 集 , 不 僅 能 讓 居 民永 續 經 營 , 同 時 也 達 到 重 建 安 置 的 真 正 意 義 。瑪 家 鄉 與 霧 台 鄉 歷 史 悠 久 亦 留 存 舊 社 過 去 文 化 遺 跡 , 如 : 舊 好 茶 雲 豹 神 話 故 事 、 瑪 家鄉 筏 灣 舊 社 遺 跡 ( 大 腳 印 、 六 個 石 頭 人 、 長 生 不 老 居 ), 結 合 三 地 門 藝 術 村 形 象 , 共 同 發 展 文化 、 藝 術 、 生 態 面 向 之 產 業 活 動 , 並 與 原 住 民 文 化 園 區 合 作 , 讓 禮 納 里 產 業 發 展 更 具 效 益 。瑪 家 鄉 公 所 計 畫 發 展 紅 藜 產 業 ,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紅 藜 文 化 調 查 及 出 版 計 畫 、 紅 色 大 地 - 紅 藜 家園 地 景 營 造 計 畫 、 紅 藜 產 業 培 訓 計 畫 - 紅 藜 創 意 美 食 訓 練 、 紅 藜 行 銷 計 畫 - 瑪 家 紅 藜 文 化 節 活動 與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建 置 、 紅 藜 工 廠 設 置 計 畫 , 期 望 能 於 春 季 紅 藜 綻 放 時 形 成 視 覺 意 象 的 「 彩虹 大 道 」, 亦 有 利 於 產 業 行 銷 露 出 的 機 會 。屏 東 縣 政 府 與 禮 納 里 永 久 屋 基 地 援 建 團 體 -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特 租 用 台 糖 龍 泉 段 50 號 用 地 ,提 供 部 落 居 民 發 展 經 濟 作 物 , 並 提 供 基 地 周 圍 約 3 公 頃 面 積 做 為 社 區 部 落 市 民 農 園 用 地 , 以 利社 區 耆 老 勞 動 耕 作 , 達 到 「 園 藝 治 療 」 的 效 果 。為 加 強 協 助 特 定 對 象 及 災 區 失 業 者 就 業 , 勞 委 會 訂 有 重 建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相 關 辦 法 , 給 予災 區 失 業 者 短 期 就 業 安 置 。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發 給 每 小 時 100 元 , 每 月 最 高 可 發 給 176 小 時 , 最 長以 12 個 月 為 限 。 據 統 計 , 自 98 年 起 , 截 至 100 年 4 月 止 , 共 計 協 助 2 萬 0,410 人 就 業 。另 為 建 構 民 間 團 體 與 政 府 部 門 間 促 進 就 業 之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 透 過 具 創 意 性 、 地 方 性 及 發展 性 之 計 畫 , 如 文 化 保 存 、 工 藝 推 廣 、 照 顧 服 務 或 環 境 保 護 等 , 改 善 地 方 之 整 體 居 住 環 境 及生 活 條 件 , 促 成 在 地 產 業 發 展 , 帶 動 其 他 工 作 機 會 , 以 引 導 災 區 失 業 者 參 與 計 畫 工 作 , 培 養再 就 業 能 力 。 自 99 年 1 月 起 至 100 年 4 月 止 , 已 於 受 災 地 區 核 定 459 個 計 畫 , 提 供 1,834 個 工 作 機會 。 勞 委 會 訂 頒 的 培 力 就 業 計 畫 方 面 , 自 99 年 6 月 起 至 100 年 4 月 止 , 亦 已 於 受 災 地 區 核 定 17 個計 畫 , 提 供 334 個 工 作 機 會 。禮 納 里 永 久 屋 基 地 市 民 農 園 用 地資 料 來 源 : 屏 東 縣 政 府 。084


伍彩虹永續社區長 治 百 合 永 久 屋 基 地 手 工 編 織 結 訓 典 禮禮 納 里 部 落 永 久 屋 基 地 徵 才 活 動085


▲ 清 晨 總 統 與 霧 台 族 人 代 表 與 牧 者 座 談 (99.8.6)挑 戰 與 承 擔陸● 挑 戰 與 承 擔● 永 久 屋 為 主 組 合 屋 為 輔● 離 災 不 離 村 或 最 適 當 地 點● 族 群 及 文 化 傳 承● 再 造 更 美 的 陽 光 小 林 村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挑 戰 與 承 擔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家 園 重 建 , 政 府 部 門 , 中 央 各 部 會 或 災 區 縣 市 政 府 , 不 分 黨 派 合 作 , 再加 上 民 間 團 體 的 無 比 的 愛 心 , 這 種 結 合 政 府 民 間 協 力 重 建 , 一 次 到 位 永 久 屋 的 興 建 , 在 台 灣是 全 新 的 創 舉 , 在 世 界 各 國 災 後 重 建 亦 將 是 開 創 性 作 法 。以 美 國 為 例 ,2007 年 新 修 訂 的 美 國 聯 邦 史 丹 佛 法 案 ,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提 供 的 災 後 安 置 協17助 以 提 供 臨 時 安 置 (temporary housing, 臨 時 屋 ) 為 主 。2010 年 世 界 銀 行 (The worldbank) 出 版 的 「 更 安 全 的 家 , 更 堅 強 的 社 區 - 災 後 重 建 手 冊 」(Safer Homes, StrongerCommunities-A Handbook for Reconstructing after Natural Disasters) 即 指 出 2004 年美 國 美 國 卡 崔 娜 颶 風 (Katrina) 災 後 重 建 , 美 國 一 般 災 害 政 府 可 提 供 18 個 月 臨 時 安 置 , 卡 崔娜 風 災 則 延 長 至 45 個 月 , 在 臨 時 安 置 的 13.9 萬 戶 , 至 臨 時 安 置 結 束 仍 有 1.5 萬 戶 無 以 為 濟 。 以受 災 最 嚴 重 的 紐 奧 良 市 (New Orleans) 為 例 市 區 約 87,500 戶 ,34 萬 餘 人 口 ( 大 紐 奧 良 市 123萬 人 口 ),61% 受 颶 風 嚴 重 損 毀 , 至 2008 年 底 止 有 60,016 件 重 建 補 助 申 請 案 , 受 補 助 之 80% 重建 災 民 仍 資 金 不 足 , 平 均 短 差 55,000 美 元 ( 約 175 萬 新 台 幣 )。 該 報 告 即 針 對 美 國 卡 崔 娜 風 災 重建 的 經 驗 , 指 出 美 國 政 府 對 災 民 永 久 性 安 置 金 錢 補 助 不 足 , 更 重 要 的 是 仍 需 配 套 措 施 引 導 相18關 單 位 資 源 參 與 。台 灣 在 莫 拉 克 災 後 重 建 , 政 府 與 民 間 協 力 重 建 的 努 力 , 馬 總 統 在 99 年 12 月 25 日 禮 納 里部 落 入 住 典 禮 即 表 示 :「 前 行 政 院 長 劉 兆 玄 任 內 完 成 的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更 是 結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力 量 重 建 災 區 的 成 功 案 例 , 由 民 間 社 團 提 供 經 費 贊 助 , 政 府 提 供 土 地 、編 列 預 算 、 施 作 包 括 水 電 公 共 設 施 , 以 及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等 , 使 重 建 過 程 得 以 加 速 進 行 , 讓 居民 順 利 進 住 永 久 屋 。」 19 「 這 樣 的 資 源 整 合 效 率 在 國 際 上 都 是 令 人 稱 羨 佩 服 的 , 也 是 臺 灣 的光 榮 , 代 表 政 府 承 諾 的 兌 現 , 也 象 徵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的 典 範 。… 以 往 像 瑪 家 這 麼 大 面 積 的 開發 , 環 評 至 少 要 一 年 以 上 , 這 還 不 包 括 都 市 計 畫 , 有 重 建 條 例 依 據 及 簡 化 , 才 加 速 開 發 及 重建 。」 20即 便 如 此 , 在 重 建 的 過 程 中 , 諸 多 的 議 題 與 挑 戰 仍 不 斷 浮 現 , 在 在 考 驗 著 投 入 與 經 歷 重建 過 程 的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與 個 人 。17 Robert T. Stafford Disaster Relief and Emergency Assistance Act, June 2007, FEMA, Sec. 408. Federal Assistanceto Individuals and Households (42 U.S.C. 5174), https://www.fema.gov/library/viewRecord.do?fromSearch=fromsearch&id=3564.18 The World Bank, Safer Homes, Stronger Communities-A Handbook for Reconstructing after Natural Disasters,2010,p234, http://issuu.com/world.bank.publications/docs/9780821380451.19 總 統 府 新 聞 稿 ,99 年 12 月 25 日 。20 重 建 會 新 聞 稿 。088


永 久 屋 為 主 組 合 屋 為 輔98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侵 襲 台 灣 造 成 中 南 部 災 情 慘 重 ,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 政府 立 即 啟 動 緊 急 收 容 及 災 民 短 、 中 、 長 期 安 置 措 施 , 並 提 出 優 惠 安 置 三 方 案 ( 租 屋 依 親 、 購屋 修 建 及 政 府 興 建 ) 供 災 民 選 擇 立 即 有 效 之 安 置 方 式 。921 地 震 後 , 經 查 住 屋 全 倒 51,753 戶 、 半 倒 54,406 戶 , 以 門 牌 數 統 計 , 全 倒 38,935 戶 、半 倒 45,320 戶 , 數 以 萬 計 的 災 民 居 住 在 營 區 或 簡 易 帳 蓬 中 , 如 何 解 決 災 民 住 的 問 題 , 為 緊 急安 置 災 民 政 府 提 出 「 申 請 住 組 合 屋 」、「 請 領 租 金 」 及 「 優 惠 購 買 國 宅 」 等 三 種 方 式 供 災 民擇 一 安 置 。 依 據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第 23 條 規 定 , 組 合 屋 得 居 住 期 間 以 3 年 為 限 , 但 必要 時 , 經 縣 市 政 府 同 意 後 得 以 延 長 , 延 長 期 間 以 1 年 為 限 , 所 以 居 住 在 組 合 屋 的 災 民 最 多 可21達 4 年 。 截 至 90 年 3 月 27 日 總 計 興 建 組 合 屋 112 處 ,5,854 戶 。92 年 2 月 7 日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第 23 條 修 訂 :「 各 級 政 府 及 公 益 社 團 於 緊 急 命 令 期間 提 供 災 區 居 民 之 臨 時 住 宅 , 其 居 住 期 間 以 4 年 為 限 。 必 要 時 , 得 經 立 法 院 決 議 延 長 之 。」截 至 95 年 2 月 4 日 重 建 條 例 廢 止 時 ,( 距 離 震 災 已 過 6 年 5 個 月 ), 尚 有 759 戶 尚 未 能 完 成 拆遷 。 組 合 屋 因 居 住 空 間 相 當 狹 窄 , 加 上 組 合 屋 吸 熱 快 , 散 熱 慢 , 且 鐵 皮 屋 材 質 冬 冷 夏 熱 , 住在 裡 面 的 人 有 如 置 身 烤 箱 中 , 致 使 鐵 皮 屋 週 遭 環 境 設 施 、 衛 生 狀 況 不 良 , 直 接 影 響 災 民 之 健康 且 組 合 屋 社 區 環 境 衛 生 狀 況 不 佳 , 透 過 空 氣 、 水 、 糞 便 或 飛 沫 等 可 能 傳 染 疾 病 , 亦 令 人 擔憂 。 22 。此 次 莫 拉 克 風 災 受 創 地 區 有 近 八 成 為 原 住 民 部 落 , 鑒 於 921 震 災 重 建 經 驗 , 倘 由 政 府 提供 國 民 住 宅 或 興 建 集 體 式 住 宅 而 要 由 災 民 承 購 , 必 定 會 有 部 分 原 住 民 因 收 入 不 正 常 致 繳 款 異常 而 房 屋 遭 查 封 , 或 債 信 不 良 而 無 法 獲 得 銀 行 放 貸 等 ; 再 者 , 此 次 風 災 不 僅 是 棲 身 之 房 屋 流失 , 還 加 上 原 有 維 生 之 產 業 摧 毀 , 對 於 災 民 之 財 力 更 是 雪 上 加 霜 ; 而 原 住 民 基 於 族 群 文 化 及與 土 地 情 感 等 因 素 , 鮮 少 選 擇 離 鄉 之 購 屋 或 租 屋 而 未 見 其 預 期 成 效 。 因 此 , 如 何 減 輕 受 災 民對 於 長 期 安 置 之 財 力 負 擔 ? 並 快 速 撫 慰 失 去 家 園 及 家 人 之 痛 , 應 是 家 園 重 建 之 政 策 所 向 。政 府 於 災 後 針 對 房 屋 毀 損 及 危 險 地 區 受 災 民 眾 , 立 即 動 員 國 防 部 、 內 政 部 、 地 方 政 府 及民 間 公 益 團 體 如 紅 十 字 會 、 世 界 展 望 會 、 慈 濟 ... 等 單 位 共 同 協 商 , 提 供 緊 急 安 置 , 至 99 年12 月 31 日 全 數 關 閉 , 最 高 峰 時 期 計 開 設 158 處 緊 急 收 容 所 內 , 收 容 人 數 最 高 達 8,189 人 。98 年 8 月 26 日 重 建 會 第 2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 劉 前 院 長 聽 取 前 副 執 行 長 林 中 森 報 告 「 莫 拉 克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安 置 及 政 策 優 惠 措 施 與 地 方 政 府 、 民 間 團 體 及 災 民 協 調 情 形 」 即 裁 示 將 收 容 所陸挑戰與承擔21 教 育 部 、 研 考 會 及 檔 管 局 合 輯 ,921 地 震 10 週 年 重 要 檔 案 選 輯 ― 以 蛻 為 進 ‧ 希 望 重 現 ( 第 3 章 第 106-107 頁 ),98 年 9 月 。22 同 前 註 第 112 頁 。089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民 眾 安 置 到 榮 家 或 營 區 等 較 理 想 的 居 住 環 境 , 並 統 計 組 合 屋 與 永 久 屋 需 求 。 依 劉 前 院 長 「 搶救 要 快 , 重 建 要 細 」 的 策 略 , 政 府 把 原 先 臨 時 安 置 在 收 容 所 的 災 民 自 9 月 1 日 起 轉 安 排 至 營區 、 榮 家 積 極 安 排 搬 遷 至 政 府 提 供 、 居 住 環 境 較 佳 的 軍 營 、 榮 民 之 家 等 中 繼 場 所 , 以 爭 取 更多 時 間 , 並 加 速 永 久 屋 興 建 , 儘 速 讓 災 民 遷 至 安 心 安 居 之 永 久 屋 。 其 間 , 因 地 置 宜 , 利 用 中國 大 陸 捐 贈 之 1,000 戶 組 合 屋 , 結 合 紅 十 字 總 會 與 台 灣 世 展 會 , 於 9 處 興 建 312 間 組 合 屋 , 而軍 營 與 榮 家 等 至 99 年 8 月 8 日 周 年 已 減 至 3 處 698 人 。)國 軍 安 置 營 區 為 妥 適 安 置 措 施 及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 以 符 合 居 家 生 活 機 能 並 兼 顧 隱 私 問 題 ,依 重 建 會 98 年 11 月 19 日 指 示 「1 戶 1 間 」 安 置 原 則 , 實 施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 如 高 雄 縣 鳳 雄 營 區 、屏 東 縣 龍 泉 營 區 等 俟 結 束 災 民 安 置 任 務 後 , 隔 間 營 舍 予 以 保 留 , 在 不 影 響 戰 訓 原 則 下 , 於 汛期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需 求 , 提 供 作 為 安 置 災 民 使 用 , 充 分 發 揮 政 府 資 源 效 益 。政 府 除 提 供 永 久 屋 外 , 也 基 於 「 尊 重 每 一 位 原居 住 者 之 自 主 意 願 」 之 精 神 , 依 照 民 眾 意 願 , 提 供利 息 補 貼 、 生 活 賑 助 、 借 住 公 有 房 舍 ( 含 營 區 ) 等優 惠 且 多 元 的 方 式 供 災 民 選 擇 原 地 重 建 、 修 復 、 遷居 或 遷 村 , 另 對 於 選 擇 留 居 原 鄉 的 民 眾 , 除 基 本 維生 設 施 的 復 建 外 , 也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規 劃 緊 急 避 難 處所 或 興 建 避 難 屋 , 並 加 強 疏 散 撤 離 機 制 演 練 , 保 障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另 高 雄 縣 88 水 災 災 民 自 救 會 團 體 代 表 約 150 人於 98 年 11 月 25 日 上 午 前 往 行 政 院 表 達 三 大 訴 求 , 包括 立 即 啟 動 中 繼 安 置 、 停 止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及 要 求 資訊 公 開 、 災 民 參 與 並 尊 重 災 民 決 定 。 23針 對 98 年 11 月 25 日 行 政 院 外 要 求 政 府 啟 動 中 繼屋 政 策 的 訴 求 , 當 時 正 在 召 開 重 建 會 第 8 次 委 員 會議 的 吳 敦 義 院 長 兼 召 集 人 表 示 :「 永 久 屋 已 經 提 供很 好 的 地 點 , 中 繼 屋 我 們 沒 有 完 全 排 除 , 一 旦 開 放88 水 災 災 民 自 救 會 訴 求 中 繼 安 置 等資 料 來 源 : 小 地 方 新 聞 報同 時 讓 居 民 選 擇 要 先 住 三 年 中 繼 屋 , 再 決 定 要 不 要 遷 至 永 久 屋 , 政 府 無 法 負 擔 兩 套 的 土 地 、資 金 、 人 力 、 資 源 。」 24事 實 證 明 , 各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依 規 劃 需 求 戶 數 認 養 興 建 永 久 屋 後 , 部 份 團 體 籌 募 經 費 已 近23 小 地 方 新 聞 報 ,98 年 11 月 26 日 ,http://www.dfun.com.tw/?p=20681。24 98 年 11 月 25 日 重 建 會 第 8 次 委 員 會 紀 錄 ,090


25用 罄 。 那 時 , 若 世 展 會 、 紅 十 字 會 等 將 善 款 優 先 投 入 中 繼 屋 興 建 , 不 但 排 濟 永 久 屋 的 備 選建 築 基 地 , 更 可 能 致 使 近 1/3 永 久 屋 無 法 興 建 , 無 法 滿 足 實 際 需 求 。 而 各 中 繼 屋 需 於 特 別 條例 結 束 即 依 法 拆 除 , 也 造 成 資 源 與 善 款 之 浪 費 。陸挑戰與承擔高 雄 縣 燕 巢 工 兵 學 校 安 置 中 心台 東 介 達 國 小 中 繼 屋25 世 展 會 認 養 援 建 的 屏 東 高 士 、 台 東 嘉 蘭 西 側 及 大 竹 基 地 等 即 因 經 費 短 絀 , 內 政 部 遂 於 99 年 9 月 29 日 提 案 重 建 會 第 18 次 委 員 會 ,經 吳 院 長 裁 示 :「 請 內 政 部 儘 速 依 決 議 修 正 申 請 資 料 向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提 出 申 請 , 俟 同 意 後 , 再 由 屏 東 縣 政 府 及 臺 東 縣政 府 提 出 經 費 補 助 申 請 及 核 銷 審 計 等 作 業 , 以 利 永 久 屋 重 建 業 務 之 推 展 。」 參 閱 重 建 會 網 站 該 紀 錄09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嘉 義 縣 阿 里 山 樂 野 組 合 屋離 災 不 離 村 或 最 適 當 地 點安 置 基 地 的 確 認 , 涉 及 後 續 永 久 屋 興 建 作 業 的 啟 動 及 完 成 ; 有 關 基 地 位 置 的 選 定 ,98 年9 月 6 日 重 建 會 第 3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之 「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先 之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 即 申 明 遷 村 地點 選 定 原 則 為 :(1) 以 「 安 全 」 為 第 一 考 量 原 則 。(2) 優 先 順 序 : 以 「 生 計 延 續 」 為 原 則 , 首先 為 「 離 災 不 離 村 」; 次 為 「 離 村 不 離 鄉 」; 最 後 為 「 集 體 遷 村 至 離 鄉 最 近 之 適 當 地 點 」。重 建 會 於 99 年 2 月 24 日 召 開 之 第 11 次 委 員 會 議 中 , 吳 院 長 更 明 確 敘 明 永 久 屋 基 地 勘 選 需 符 合條 件 , 首 重 「 安 全 無 虞 」, 第 二 , 附 近 公 共 設 施 大 致 完 備 , 第 三 , 土 地 取 得 容 易 , 第 四 , 施工 條 件 佳 的 條 件 。爰 此 , 多 數 的 縣 市 政 府 係 採 由 受 災 民 眾 或 鄉 公 所 建 議 地 點 後 , 再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安全 初 勘 , 符 合 安 全 無 虞 條 件 後 , 再 進 行 興 建 的 前 置 作 業 及 後 續 永 久 屋 興 建 程 序 ; 因 本 次 莫 拉克 受 災 民 眾 多 為 原 住 民 部 落 , 原 居 地 為 在 山 上 且 於 莫 拉 克 颱 風 時 受 創 嚴 重 , 卻 因 其 對 土 地 的情 感 , 讓 選 擇 永 久 屋 基 地 多 位 在 熟 悉 的 山 林 , 導 致 出 現 諸 多 難 題 , 需 透 過 不 斷 研 商 來 一 一 克服 。092


永 久 屋 基 地 的 選 定 係 以 公 有 地 為 優 先 , 再 來 為 國 營 事 業 所 有 之 土 地 , 最 後 才 考 量 私 有 土地 , 故 現 選 定 之 永 久 屋 基 地 多 屬 公 有 地 或 台 糖 土 地 , 所 占 基 地 面 積 百 分 比 高 達 95.75%, 只有 少 部 分 地 區 實 因 無 法 尋 獲 適 合 之 公 有 地 , 為 能 順 利 且 及 早 安 置 受 災 民 眾 , 不 得 已 下 只 好 選擇 私 有 土 地 當 作 永 久 屋 基 地 , 因 而 衍 生 爭 議 。陸挑戰與承擔永 久 屋 基 地 土 地 來 源 百 分 比有 關 嘉 義 阿 里 山 來 吉 村 鄒 族 族 人 99 年 4 月 24 日 陳 情 , 就 近 於 152 林 班 地 於 傳 統 領 域 安 置訴 求 , 身 為 重 建 會 委 員 的 阿 里 山 陳 明 利 鄉 長 亦 於 99 年 8 月 31 日 第 17 次 委 員 會 提 案 , 吳 院 長 裁示 :「 針 對 部 分 原 住 民 部 落 訴 求 於 原 居 地 重 建 , 請 通 盤 評 估 交 通 復 建 、 基 地 安 全 性 及 經 費 等因 素 , 研 究 於 原 居 地 協 助 重 建 之 可 行 性 , 如 具 可 行 性 , 請 全 力 協 助 , 如 不 具 可 行 性 , 亦 要 婉轉 說 明 及 溝 通 。」 因 為 152 林 班 地 基 地 安 全 評 估 為 嘉 義 縣 政 府 審 查 否 決 , 本 案 經 重 建 會 邀 集專 家 學 者 及 相 關 單 位 組 成 『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鄒 族 專 案 小 組 』, 召 開 5 次 以 上 專 案 會 議 , 後 由嘉 義 縣 政 府 向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申 請 補 助 規 劃 開 發 經 費 , 歷 經 2 次 流 標 , 經 再 次 評 估 後 再 增 加 至970 萬 元 , 復 於 100 年 4 月 6 日 辦 理 議 價 作 業 完 成 並 決 標 , 得 標 廠 商 規 劃 作 業 第 1 階 段 進 行 選 址及 可 行 性 評 估 期 限 為 100 年 8 月 , 俟 完 成 評 估 後 才 能 確 認 是 否 啟 動 基 地 開 發 作 業 。09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為 協 助 解 決 永 久 屋 基 地 問 題 召 開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鄒 族 專 案 小 組 會 議族 群 及 文 化 傳 承永 久 屋 安 置 對 象 以 原 住 民 族 族 人 為 多 數 , 原 住 民 族 人 具 有 不 同 的 社 會 組 織 脈 絡 與 文 化 背景 , 但 既 行 的 資 格 審 核 及 分 配 等 原 則 , 是 以 全 國 受 災 民 眾 一 體 適 用 之 態 樣 及 模 式 操 作 ; 但 原鄉 部 落 有 其 獨 特 之 價 值 觀 及 文 化 延 續 之 使 命 , 重 建 安 置 過 程 初 期 , 原 鄉 受 災 民 眾 對 安 置 方 式之 質 疑 , 對 文 化 、 家 族 延 續 之 憂 心 , 甚 或 宗 教 等 均 有 不 同 之 訴 求 , 而 衍 生 不 滿 或 杯 葛 情 緒 。99 年 8 月 6 日 莫 拉 克 重 建 周 年 前 夕 ,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行 動 聯 盟 發 起 「 反 迫 遷 、 反 分 化 、 守護 原 鄉 - 八 八 週 年 夜 宿 凱 道 行 動 」 凱 道 抗 爭 , 表 達 不 滿 :「 原 住 民 族 離 開 了 家 園 , 同 時 又 被迫 做 出 個 人 的 有 限 選 項 的 選 擇 , 將 族 人 離 散 , 暴 露 在 環 境 與 社 會 的 衝 擊 下 , 文 化 與 人 口 也 將流 失 , 同 時 被 迫 拘 束 在 無 選 擇 的 土 地 空 間 , 發 展 受 限 、 族 群 空 間 配 置 狹 小 混 亂 , 製 造 彼 此 矛盾 , 完 全 違 反 文 化 生 態 的 觀 念 」 26 。原 住 民 行 動 聯 盟 夜 宿 凱 道 活 動 八 八 凱 道 抗 爭 , 原 民 會 主 委 孫 大 川 、 重 建 會 副 執 行 長 陳 振 川 、內 政 部 次 長 林 慈 玲 等 長 官 至 現 場 與 陳 請 團 體 溝 通 。(99.8.6)26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聯 盟 , 八 八 周 年 夜 宿 凱 道 行 動 , 該 等 訴 求 參 見 該 聯 盟 網 站 。094


針 對 遷 居 ( 村 )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族 群 、 文 化 衝 繫 , 行 政 院 劉 前 院 長 早 在 98 年 8 月 28 日 重 建會 第 4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即 已 有 前 瞻 性 指 示 :「 原 鄉 家 園 重 建 過 程 中 , 應 納 入 原 住 民 傳 統 文 化及 生 計 問 題 考 量 , 否 則 災 民 還 是 會 回 到 山 上 或 不 安 全 的 地 區 。 家 園 重 建 與 產 業 重 建 密 切 相關 , 本 人 一 再 強 調 災 區 重 建 應 細 緻 化 , 規 劃 過 程 中 各 部 會 應 互 相 溝 通 協 調 , 必 須 以 整 體 概 念出 發 , 而 非 分 頭 進 行 。」98 年 8 月 27 日 立 法 院 通 過 特 別 條 例 , 次 日 總 統 公 布 , 其 中 第 1 條 :「… 重 建 地 區 位 於 原 住民 族 地 區 者 , 並 應 依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第 2 條 :「 災 後 重 建 應 以 人 為 本 , 以生 活 為 核 心 , 並 應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 第 4 條 :「 為 推 動 災 後 重 建 , 成 立 ( 重 建 會 )… 其 中災 民 及 原 住 民 代 表 , 合 計 不 得 少 於 五 分 之 一 。」 第 20 條 :「 災 區 重 建 應 尊 重 該 地 區 人 民 、 社區 ( 部 落 ) 組 織 、 文 化 及 生 活 方 式 。…」 規 範 災 後 重 建 前 置 的 法 制 上 , 已 納 入 尊 重 原 住 民 與原 住 居 者 族 群 與 文 化 的 要 求 , 重 建 會 委 員 36 位 , 其 中 災 民 代 表 8 人 , 而 代 表 中 有 5 位 具 原 住 民身 分 , 另 有 7 位 災 區 縣 市 首 長 , 並 邀 請 婦 權 會 委 員 與 會 , 均 顯 示 重 視 地 方 意 見 與 災 民 參 與 。為 使 重 建 安 遷 對 原 住 民 部 落 之 衝 擊 能 減 到 最 低 , 以 及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群 特 有 文 化 之 特 殊 需要 , 重 建 會 於 98 年 9 月 4 日 函 頒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遷 村 推 動 原 則 」, 明 定 以 不 離開 或 遠 離 原 居 住 環 境 為 優 先 順 序 之 重 建 、 遷 村 原 則 , 讓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部 落 有 所 依 循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 部 落 ) 組 織 、 文 化 及 生 活 方 式 之 特 殊 性 , 並 本 多 元 、 平 等 、 尊 重 之原 則 , 政 府 除 依 特 別 條 例 第 20 條 第 1 項 、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23 條 及 聯 合 國 大 會 2007 年 通 過 之原 住 民 族 權 利 宣 言 等 之 精 神 , 鑑 於 99 年 間 「 以 屏 東 縣 為 例 , 已 達 申 請 永 久 屋 者 達 80% 以 上 之部 落 有 15 個 共 1,119 戶 , 已 獲 核 定 614 戶 , 尚 有 505 戶 未 獲 核 定 。」 重 建 會 乃 多 次 邀 集 相 關 部會 及 縣 市 政 府 開 會 研 商 並 獲 共 識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即 彙 整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擬 具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原 住 民 族 部 落 集 體 遷 村 安 置 民 間 興 建 永 久 屋 方 案 ( 草 案 )」, 並 提 報 99 年 8 月 31 日 重 建 會 重建 會 第 17 次 委 員 會 議 中 通 過 , 據 以 執 行 原 住 民 部 落 集 體 遷 村 ,「 本 方 案 通 過 , 將 有 助 該 等 部落 族 人 集 體 遷 村 , 維 持 部 落 組 織 之 完 整 性 及 文 化 、 生 活 方 式 之 傳 承 。」 27 。屏 東 霧 台 鄉 阿 禮 、 吉 露 、 佳 暮 及 谷 川 ( 伊 拉 ) 部 落 等 遷 村 ( 居 ) 長 治 百 合 永 久 屋 基 地 的過 程 中 , 族 人 及 部 落 基 督 教 與 天 主 教 牧 者 即 曾 多 次 表 達 面 對 永 久 屋 未 來 的 憂 心 忡 忡 , 馬 總 統即 指 示 重 建 會 陳 副 執 行 長 與 原 民 會 積 極 與 族 人 與 牧 者 多 次 溝 通 , 協 調 解 決 困 難 。 在 99 年 8 月6 日 長 治 百 合 園 區 第 一 期 即 將 完 工 入 住 的 日 子 , 因 暸 解 部 落 及 牧 者 與 興 建 永 久 屋 慈 善 團 體 溝通 待 改 善 。 馬 總 統 特 於 99 年 8 月 6 日 典 禮 前 率 領 行 政 院 吳 院 長 等 重 建 團 隊 , 指 示 重 建 會 邀 請 曹縣 長 及 各 有 意 見 表 達 之 部 落 意 見 領 袖 及 牧 者 舉 行 早 餐 會 談 。 魯 凱 宗 教 聯 盟 牧 者 因 園 區 名 稱 與陸挑戰與承擔27 重 建 會 新 聞 稿 ,99 年 8 月 31 日 。095


重 建 永 續 家 園理 念 問 題 , 經 連 夜 會 議 至 清 晨 一 點 , 決 定 聯 合 不 出 席 , 且 將 集 體 發 表 聲 明 並 反 對 抗 爭 , 情 勢繄 繃 。 與 會 的 屏 東 霧 台 魯 凱 族 阿 禮 部 落 第 6 代 大 頭 目 包 基 成 , 即 代 表 上 書 馬 總 統 主 張 :「 魯凱 族 人 是 現 在 台 灣 古 老 的 原 住 民 族 之 一 , 文 化 源 遠 流 長 、 意 象 鮮 明 , 不 論 是 傳 統 歌 舞 、 服飾 、 及 社 會 制 度 皆 有 優 質 的 呈 現 , 八 八 風 災 重 創 整 個 魯 凱 族 群 區 域 , 原 居 住 地 大 面 積 的 土 石流 失 , 族 人 流 離 失 所 , 我 不 得 不 重 新 思 考 目 前 魯 凱 族 災 民 正 面 臨 的 問 題 , 迫 切 地 重 申 兩 大 訴求 。」 包 括 ,( 一 ) 主 體 性 : 所 有 的 規 劃 必 先 取 得 魯 凱 族 同 意 才 能 開 始 , 包 括 住 屋 及 相 關 公共 設 施 , 務 必 保 留 魯 凱 族 主 體 性 的 文 化 特 質 與 部 落 特 色 ;( 二 ) 整 體 性 : 原 住 民 「 家 」 的 概念 是 以 部 落 的 「 整 體 性 」 考 量 , 永 久 性 安 置 計 畫 應 保 留 完 整 的 部 落 型 態 , 以 從 速 、 從 寬 、 從28簡 原 則 , 以 部 落 為 單 位 統 籌 規 畫 , 而 不 以 戶 為 單 位 個 案 處 理 。馬 總 統 於 是 日 早 餐 會 聽 取 了 地 方 首 長 、 部 落 代 表 、 佳 暮 英 雄 柯 信 雄 及 經 陳 副 執 行 長 力 勸邀 請 趕 來 赴 會 之 聯 盟 召 集 人 陳 松 德 牧 師 各 自 強 烈 表 白 後 , 即 提 示 :「 我 們 政 府 , 有 責 任 保 護民 眾 生 命 安 全 , 也 會 兼 顧 部 落 文 化 特 色 , 也 就 是 尊 重 部 落 主 體 性 ,…, 政 府 一 定 會 盡 力 來 維護 , 不 管 是 規 劃 設 計 、 分 配 或 基 地 命 名 , 我 們 都 將 盡 可 能 的 尊 重 大 家 ,…, 如 何 能 讓 多 元 文化 繼 續 保 存 是 我 們 願 意 努 力 的 重 點 ,…, 我 關 心 大 家 的 安 危 與 發 展 , 也 會 讓 文 化 的 主 體 性 延續 。」, 各 參 與 代 表 感 受 馬 總 統 真 誠 關 懷 態 度 與 誠 信 , 態 度 軟 化 , 隨 後 舉 行 之 入 住 典 禮 溫 馨順 利 舉 行 。永 久 屋 興 建 過 程 中 , 民 眾 對 政 府 、NGO 間 , 充 斥 著 不 信 任 的 情 緒 , 部 落 意 見 領 袖 最 常 以媒 體 或 網 路 方 式 發 聲 訴 求 , 強 烈 表 達 自 己 的 看 法 , 其 中 以 長 治 百 合 部 落 園 區 興 建 過 程 中 產 生的 衝 突 最 具 代 表 性 。 所 幸 透 過 馬 總 統 的 細 心 傾 聽 : 以 遷 村 概 念 來 重 建 、 宗 教 信 仰 為 依 歸 的 訴求 外 , 並 啟 發 以 包 容 的 心 來 接 納 各 方 慈 善 , 給 予 族 人 誠 摯 的 安 慰 。 最 終 族 人 終 於 接 受 以 祝 福的 心 , 為 建 造 新 家 園 共 同 努 力 。此 時 , 由 世 界 展 望 會 出 面 協 調 紅 十 字 會 及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總 會 合 作 並 與 屏 東 縣 政 府 簽訂 援 建 協 議 , 在 長 治 基 地 興 建 第 2 期 永 久 屋 計 117 戶 , 終 於 順 利 達 成 部 落 族 人 入 住 永 久 屋 的 期待 。重 建 會 能 以 剛 柔 並 濟 的 方 式 , 面 對 來 自 不 同 族 群 文 化 的 聲 音 , 在 災 民 最 困 惑 的 時 候 ,耐 心 傾 聽 , 用 最 適 合 部 落 的 語 言 來 對 話 , 用 最 在 地 的 文 化 習 俗 與 之 溝 通 , 終 能 在 繁 雜 的 重 建過 程 中 取 得 災 民 間 的 信 任 與 託 付 , 化 阻 力 為 助 力 , 各 宗 派 終 能 化 解 心 結 , 在 100 年 4 月 17 日 長治 第 2 期 永 久 屋 動 土 典 禮 中 發 表 宣 言 , 以 各 宗 派 眾 牧 者 們 超 越 過 往 的 隔 閡 , 一 同 為 這 一 塊 土地 禱 告 , 一 同 努 力 , 並 看 到 屏 東 縣 政 府 和 行 政 院 中 央 重 建 會 , 為 了 這 一 塊 土 地 , 開 了 許 多 的28 阿 禮 頭 目 包 基 成 陳 情 馬 總 統 信 ,99 年 8 月 6 日 , 資 料 來 源 : 魯 凱 族 網 路 社 群 。096


會 議 , 做 了 許 多 的 協 調 , 在 法 律 及 行 程 政 序 上 的 努 力 , 用 「 心 存 感 恩 , 蒙 福 平 安 」 為 最 後 註解 。100 年 4 月 17 日 魯 凱 基 督 宗 教 聯 盟 宣 告 文陸挑戰與承擔我 們 一 起 憑 著 信 心 , 相 信 上 帝 的 話 語 將 應 許 在 這 塊 土 地 上 。主 啊 ! 你 在 聖 經 中 曾 說 「 弟 兄 和 睦 同 居 , 是 何 等 的 善 , 何 等 的 美 」, 我 們 相 信 這也 是 你 給 這 一 塊 土 地 的 應 許 。 在 這 一 塊 土 地 上 , 我 們 看 到 有 天 主 教 、 安 息 日 會 、循 理 會 、 長 老 教 會 等 四 個 宗 派 眾 牧 者 們 超 越 過 往 的 隔 閡 , 一 同 為 這 一 塊 土 地 禱 告, 一 同 努 力 。我 們 看 到 這 一 塊 土 地 從 第 一 期 由 慈 濟 營 建 , 現 在 是 紅 十 字 會 與 長 老 教 會 一 同 接 手合 作 , 我 們 看 到 有 不 同 的 機 構 單 位 一 同 為 這 一 塊 土 地 興 建 , 為 我 們 建 造 可 以 安 居樂 業 的 家 屋 。我 們 看 到 屏 東 縣 政 府 和 行 政 院 中 央 重 建 會 , 為 了 這 一 塊 土 地 , 開 了 許 多 的 會 議 ,做 了 許 多 的 協 調 , 在 法 律 及 行 程 政 序 上 為 我 們 努 力 。主 阿 ~ 這 一 切 都 不 是 偶 然 的 , 我 們 相 信 這 一 切 之 所 以 能 夠 發 生 , 是 因 為 你 對 這 一 塊土 地 有 應 許 在 , 你 對 長 治 百 合 部 落 園 區 有 你 美 好 的 心 意 , 才 使 得 這 麼 多 的 單 位 組織 在 這 裡 和 睦 共 榮 , 一 起 見 證 你 的 名 , 也 見 證 你 聖 經 的 話 語 ~ 弟 兄 和 睦 同 居 , 這 是何 等 的 善 、 何 等 的 美 。主 阿 ~ 我 們 在 你 面 前 宣 告 , 繼 續 幫 助 我 們 持 守 聖 靈 所 賜 合 而 為 一 的 心 , 無 論 是 魯 凱或 排 灣 的 那 一 個 部 落 、 那 一 個 教 派 , 我 們 就 在 這 塊 土 地 委 身 , 要 一 同 建 造 我 們 的新 家 園 , 要 一 同 為 我 們 的 家 園 禱 告 , 願 長 治 百 合 部 落 園 區 成 為 台 灣 的 迦 南 美 地 ,無 論 我 們 曾 經 受 過 多 少 的 苦 難 , 你 將 帶 領 我 們 走 到 你 為 我 們 預 備 的 流 奶 與 蜜 之 地 。在 今 天 的 開 工 禮 拜 中 , 我 們 向 上 帝 祈 求 , 上 帝 你 的 應 許 沒 有 一 件 是 落 空 的 , 願 你保 守 第 二 期 永 久 屋 及 公 共 建 設 等 所 有 的 工 程 進 行 一 切 順 利 , 願 你 保 守 在 這 地 屬 你的 百 姓 一 切 平 安 , 願 你 使 我 們 仍 繼 續 為 這 地 禱 告 , 直 到 看 到 你 的 旨 意 達 成 。基 督 耶 穌 愛 你 ! 祈 願 觀 賞 這 段 報 導 的 觀 眾 也 能 心 存 感 恩 ; 蒙 福 平 安 !097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清 晨 總 統 與 霧 台 族 人 代 表 與 牧 者 座 談 (99.8.6)馬 總 統 與 吳 院 長 參 與 長 治 百 合 永 久 屋 第 1 期 完 工 典 禮 (99.8.6 )098


再 造 更 美 的 陽 光 小 林 村98 年 8 月 9 日 淩 晨 6 點 , 瞬 間 小 林 村 本 部 落 9 至 19 鄰 受 獻 肚 山 土 石 崩 塌 造 成 459 人 死 亡 與 失蹤 , 是 莫 拉 克 風 災 699 位 死 亡 與 失 蹤 中 最 慘 劇 的 單 一 聚 落 。 悲 痛 、 質 疑 , 一 直 到 小 林 村 罹 難村 民 頭 七 之 日 , 倖 存 者 蔡 松 諭 ( 小 林 村 自 救 會 會 長 ,98 年 11 月 8 日 改 組 為 重 建 發 展 協 會 , 仍任 會 長 , 他 同 時 也 是 行 政 院 重 建 會 災 民 代 表 委 員 ) 看 著 桌 上 的 數 百 張 遺 照 , 這 是 認 識 的 鄰居 、 那 是 國 小 同 學 、 還 有 住 在 附 近 的 親 友 等 等 , 放 眼 望 去 的 都 是 認 識 的 人 , 而 今 他 們 就 這 樣被 土 石 掩 埋 , 心 裡 難 過 地 一 整 個 大 爆 發 , 也 讓 他 變 成 帶 頭 與 政 府 對 話 的 人 , 但 他 說 , 不 能 只是 帶 頭 指 責 政 府 , 還 要 給 村 民 未 來 的 希 望 , 所 以 在 頭 七 法 會 上 , 他 喊 出 了 「 小 林 村 沒 了 , 再造 一 個 更 美 的 小 林 村 好 不 好 ?」 就 此 給 了 村 民 希 望 , 悲 傷 的 心 情 也 有 所 寄 託 。小 林 村 的 重 建 具 有 指 標 性 意 義 , 馬 總 統 在 98 年 8 月 19 日 上 午 11 時 40 分 首 度 搭 乘 海 鷗 直 升機 前 往 勘 災 並 拈 香 祭 拜 。 下 午 1 時 20 分 , 總 統 前 往 甲 仙 龍 鳳 寺 小 林 村 災 民 收 容 所 接 受 災 民 陳情 , 他 表 示 一 定 會 在 總 統 任 期 內 完 成 小 林 村 的 重 建 ,「 任 內 我 一 定 做 到 」 29 。98 年 9 月 11 日 行 政 院 吳 院 長 上 任 第 2 天 , 訪 視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龍 鳳 寺 與 小 林 村 民 座 談 時 , 承諾 :「 永 久 屋 興 建 地 點 之 選 擇 將 尊 重 受 災 鄉 親 意 願 , 但 仍 請 鄉 親 考 量 一 定 經 濟 規 模 效 益 , 單一 地 點 若 有 50 戶 以 上 表 明 遷 住 意 願 , 即 可 規 劃 永 久 屋 之 興 建 。…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宜 兼 顧 文 化 關懷 , 提 供 適 當 之 社 區 生 活 環 境 。」 30陸挑戰與承擔馬 總 統 與 吳 院 長 參 觀 日 光 小 林 的 成 果 (100.01.15)29 總 統 府 新 聞 稿 ,98 年 8 月 19 日 ,30 重 建 會 ,98 年 9 月 11 日 高 雄 縣 龍 鳳 寺 災 民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099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小 林 村 倖 存 災 民 對 安 置 的 方 式 與 地 點 則 意 見 分 歧 , 一 個 是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一 個 是 重 建 發展 協 會 , 兩 個 協 會 各 自 運 作31,98 年 11 月 8 日 小 林 重 建 發 展 協 會 會 議 決 定 :「 將 小 林 村 重 建 工作 分 為 兩 部 分 ,72 戶 登 記 在 五 里 埔 的 永 久 屋 , 將 以 『 文 化 小 林 村 』 為 重 建 主 軸 , 公 廨 、 紀 念碑 等 都 會 建 在 五 里 埔 ; 另 110 戶 登 記 住 在 月 眉 農 場 的 永 久 屋 , 則 定 位 為 『 特 色 小 林 村 』, 將平 埔 文 化 的 生 活 融 入 建 築 風 格 , 連 結 五 里 埔 帶 動 當 地 觀 光 事 業 。」 32蔡 松 諭 表 示 , 初 期 的 時 候 大 家 的 想 法 最 單 純 、 一 致 , 但 等 一 段 時 間 後 , 就 複 雜 了 , 小 林村 民 從 災 後 一 直 團 結 很 久 , 一 直 到 99 年 3 月 16 日 五 里 埔 基 地 動 工 後 , 二 村 卻 連 土 地 都 還 搞 不定 , 同 一 村 重 建 卻 有 不 同 進 度 , 人 心 也 開 始 浮 動 , 幾 經 溝 通 卻 都 遲 遲 沒 有 肯 定 的 答 案 , 焦 慮的 心 情 讓 二 村 的 居 民 一 度 想 北 上 ( 按 : 指 99 年 8 月 6 日 )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表 達 心 聲 。 33行 政 院 吳 院 長 於 99 年 7 月 29 日 主 持 重 建 會 第 16 次 委 員 會 針 對 小 林 二 村 議 題 , 即 表 示 :「 去 年 9 月 11 日 在 龍 鳳 寺 已 經 表 示 意 見 , 希 望 尊 重 小 林 村 民 意 願 自 主 選 擇 , 有 些 村 民 欲 搬 遷至 杉 林 大 愛 園 區 , 因 有 永 齡 有 機 農 場 的 規 劃 , 可 以 銜 接 就 業 機 會 , 亦 有 村 民 願 意 留 在 五 里埔 , 較 靠 近 原 住 居 地 , 政 府 都 尊 重 村 民 的 選 擇 , 但 前 提 要 能 符 合 經 濟 規 模 。 當 初 也 已 同 意 50戶 即 符 合 經 濟 規 模 , 並 以 慈 濟 援 建 大 愛 園 區 、 紅 十 字 會 援 建 的 五 里 埔 兩 選 項 去 作 選 擇 。 至 今我 仍 堅 守 當 天 的 決 定 , 未 有 任 何 改 變 。」蔡 松 諭 後 來 並 沒 有 北 上 參 加 八 八 周 年 凱 道 抗 議 活 動 , 蔡 松 諭 表 示 ,99 年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馬總 統 曾 打 電 話 給 他 , 給 他 打 氣 , 之 後 在 重 建 會 副 執 行 長 陳 振 川 的 居 中 協 調 幫 忙 , 在 行 政 院 會上 為 小 林 村 民 爭 取 權 益 , 同 時紅 十 字 會 秘 書 長 陳 士 魁 勇 於 擔起 建 立 二 村 的 重 責 大 任 , 並 在紅 十 字 會 莫 拉 克 善 款 預 算 中 保留 援 建 二 村 的 經 費 ; 以 及 總 統馬 英 九 信 守 「 任 內 一 定 會 把 小林 村 建 回 來 」 的 承 諾 下 , 終 於99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風 災 一 週 年之 際 , 馬 總 統 親 自 南 下 宣 佈 小林 二 村 動 工 , 這 故 事 才 有 快 樂的 驚 嘆 號 。 34馬 總 統 與 吳 院 長 參 加 小 林 二 村 的 動 土 典 禮 , 並 將 小 林 村 的 泥 土 放 入 基 地中 。(100.01.15)31 陳 儀 深 , 八 八 水 災 口 述 史 , 前 衛 出 版 社 ,100 年 1 月 , 頁 75-78( 蔡 松 諭 先 生 專 訪 )。32 自 由 時 報 ,98 年 11 月 9 日 。33 重 建 會 訪 談 蔡 松 諭 先 生 口 述 紀 錄 ,100 年 5 月 24 日 , 重 建 會 。34 同 上 註 。100


陳 副 執 行 長 表 示 , 當 晚 壓 力 大 得 不 得 了 , 空 氣 幾 乎 凝 結 , 所 有 相 關 的 慈 善 團 體 與 國 內 外媒 體 都 在 關 心 此 事 的 結 局 , 小 林 村 民 甚 至 有 若 未 得 到 政 府 承 諾 , 即 集 體 下 跪 陳 情 之 準 備 , 雖然 其 間 歷 經 協 調 波 折 , 幸 好 事 情 有 了 圓 滿 的 結 果 , 第 二 天 媒 體 均 是 平 實 正 面 報 導 。在 小 林 村 重 建 過 程 , 馬 總 統 兩 次 誠 意 宴 請 撫 慰 小 林 村 鄉 親 , 而 一 向 態 度 很 嗆 的 蔡 松 諭 ,在 「 相 信 」 與 「 不 相 信 」 間 , 聽 取 陳 副 執 行 長 建 言 , 於 6 月 30 日 在 行 政 院 第 15 次 重 建 會 上 感性 表 達 對 政 府 及 社 會 大 眾 在 小 林 重 建 之 感 謝 , 使 關 心 小 林 村 重 建 之 主 席 吳 院 長 動 容 表 示 :「 月 眉 是 慈 濟 在 協 助 興 建 , 而 五 里 埔 是 紅 十 字 會 在 協 助 , 現 在 選 擇 月 眉 基 地 , 但 希 望 由 紅 十字 會 協 助 , 是 否 能 協 調 慈 濟 、 紅 十 字 會 、 建 築 師 、 小 林 村 村 民 , 折 衷 出 一 個 可 為 大 家 所 接 受的 方 案 , 既 能 符 合 慈 濟 大 愛 村 整 體 風 格 , 又 能 保 留 小 林 村 期 望 的 設 計 風 格 。」、「 已 核 配 永久 屋 資 格 之 小 林 村 民 , 希 望 自 行 選 擇 地 點 重 建 , 並 由 紅 十 字 會 協 助 興 建 永 久 屋 等 意 見 , 請陳 振 川 副 執 行 長 及 楊 秋 興 縣 長 以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的 方 式 , 用 最 大 的 智 慧 及 耐 心 , 研 議 解 決 方案 。」。 在 陳 副 執 行 長 安 排 下 , 和 慈 濟 存 在 高 度 緊 張 關 係 之 蔡 松 諭 , 同 意 率 小 林 村 耆 老 與 小孩 , 於 99 年 7 月 8 日 赴 花 蓮 拜 訪 慈 濟 基 金 會 , 此 行 雖 未 即 刻 解 決 問 題 , 但 因 增 進 相 互 暸 解 及 建立 對 談 管 道 , 為 化 解 雙 方 關 係 有 助 益 。 另 也 安 排 於 蔡 松 諭 率 村 民 代 表 於 7 月 23 日 和 高 雄 縣 楊秋 興 縣 長 第 一 次 在 縣 府 見 面 , 面 對 居 民 陳 述 陳 情 , 重 建 認 真 、 堅 強 與 堅 持 之 楊 縣 長 亦 為 之 動容 , 縣 長 對 許 多 事 情 都 鬆 口 了 , 居 民 歡 喜 一 場 , 雖 然 事 後 未 盡 如 意 , 這 些 都 是 重 建 過 程 有血 、 有 淚 、 有 壓 力 、 有 情 感 、 有 智 慧 的 互 動 過 程 , 將 留 下 陽 光 小 林 最 珍 貴 的 重 建 歷 史 史 跡 。談 到 馬 總 統 對 於 任 內 要 把 小 林 村 蓋 回 來 的 承 諾 , 蔡 松 諭 說 每 當 他 感 到 很 沮 喪 想 放 棄 , 這時 候 總 是 會 有 另 外 一 個 聲 音 出 現 說 你 被 騙 了 , 他 就 是 要 用 時 間 換 取 空 間 , 讓 小 林 自 救 會 組 織自 然 瓦 解 了 , 政 府 就 沒 有 壓 力 。 每 當 遇 到 這 方 面 問 題 的 時 候 , 蔡 松 諭 都 會 與 未 來 的 另 一 半 討論 , 而 另 一 半 總 是 深 信 馬 總 統 既 然 已 承 諾 就 會 做 到 , 這 也 讓 蔡 會 長 深 信 , 如 果 這 個 事 情 不 是在 馬 總 統 任 內 , 可 能 就 會 是 截 然 不 同 的 結 果 。 蔡 松 諭 表 示 , 馬 總 統 是 一 個 非 常 仁 慈 、 感 性 、具 高 度 有 同 理 心 , 且 讓 人 非 常 感 動 的 總 統 。 蔡 松 諭 甚 至 認 為 , 沒 有 馬 總 統 就 沒 有 小 林 二 村 ,因 為 在 總 統 的 高 度 馬 總 統 可 以 有 很 多 理 由 , 去 否 決 這 個 案 子 , 而 且 每 個 理 由 都 是 光 明 正 大的 , 可 是 馬 總 統 卻 願 意 去 傾 聽 、 支 持 並 給 予 鼓 勵 , 事 實 證 明 , 馬 總 統 沒 有 食 言 , 也 確 實 完 成他 任 內 完 成 小 林 村 的 承 諾 , 蔡 松 諭 代 表 小 林 村 民 再 次 感 謝 馬 總 統 、 行 政 團 隊 及 所 有 幫 助 他 們的 團 體 及 各 界 人 士 , 並 表 示 , 小 林 村 民 感 受 到 台 灣 人 的 愛 心 , 並 發 願 , 小 林 村 民 將 來 會 將 所接 受 的 愛 心 , 自 立 茁 壯 , 並 將 愛 心 傳 播 出 去 , 讓 愛 流 動 。 35陸挑戰與承擔35 同 上 註 。10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小 林 村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劉 榮 顯 總 幹 事 代 表 贈 送 背 心 , 感 謝 馬 總 統 對 小 林 村 的 關 懷 (100.01.15)馬 總 統 參 加 小 林 社 區 永 久 屋 入 住 啟 用 典 禮 , 並 親 自 登 上 永 久 屋 與 居 民 問 候 (100.01.15 )102


▲ 紅 十 字 會 陳 長 文 會 長 親 自 出 席 五 里 埔 小 林 社 區 落 成 典 禮 , 與 居 民 共 同 分 享 喜 悅 。民 間 團 體 愛 心 無 限柒● 創 造 合 作 典 範● 慈 濟 用 愛 展 現 奇 蹟 88 天 建 成 大 愛 村● 有 災 難 的 地 方 就 有 紅 十 字 會● 世 展 會 服 務 原 鄉 半 世 紀 家 園 重 建 做 先 鋒●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援 建 綠 建 築 新 指 標● 法 鼓 山 安 心 、 安 身 、 安 家 、 安 業●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展 現 宗 教 關 懷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創 造 合 作 典 範99 年 8 月 16 日 重 建 會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及 99 年 8 月 19 日 第 1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由 行 政 院 前 秘 書 長薛 香 川 報 告 「 結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力 量 推 動 災 民 安 置 計 畫 」, 確 定 在 災 民 長 期 安 置 部 分 , 政 府 則結 合 民 間 力 量 提 供 災 民 住 所 , 但 會 尊 重 災 民 意 願 , 以 安 全 為 最 優 先 原 則 下 , 採 最 近 距 離 安 置的 遷 居 方 式 。行 政 院 在 確 立 此 一 政 策 之 前 , 亦 先 邀 集 慈 濟 、 紅 十 字 會 、 佛 光 山 、 世 展 會 等 公 益 團 體 召開 協 調 會 報 , 各 公 益 團 體 表 達 募 款 替 災 民 興 建 長 期 安 置 住 宅 的 想 法 , 但 礙 於 民 間 團 體 尋 覓 土地 不 易 , 決 定 採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之 模 式 , 由 政 府 取 得 安 置 用 地 , 無 償 提 供 公 益 團 體 興 建 住 宅轉 贈 災 民 , 達 成 此 一 公 私 部 門 協 力 安 置 災 民 之 共 識 。依 據 特 條 例 第 21 條 規 範 了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安 全 堪 虞 地 區 原 住 居 者 住 宅 遷 建 的 執 行 方 式 :「… 政 府 或 經 政 府 認 可 之 民 間 單 位 興 建 房 屋 安 置 災 民 ; 由 政 府 或 經 政 府 認 可 之 民 間 單 位 無 償移 轉 房 屋 所 有 權 予 災 民 …」, 是 為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永 久 屋 興 建 之 法 律 依 據 。內 政 部 於 98 年 8 月 25 日 由 林 中 森 次 長 主 持 「 研 商 辦 理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及 遷 村 -- 慈 善及 社 會 團 體 認 養 相 關 事 宜 」 會 議 , 確 定 由 政 府 協 助 辦 理 用 地 變 更 、 用 地 取 得 及 區 外 公 共 設施 ( 包 括 主 要 道 路 、 主 要 幹 管 、 外 水 及 外 電 ) 之 興 建 工 程 ,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 包 括 家 戶 污 水 )及 長 期 安 置 住 宅 部 分 則 由 民 間 團 體 提 供 , 雖 然 日 後 大 部 分 永 久 屋 基 地 因 民 間 團 體 募 集 善 款 有限 , 而 將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由 「 政 府 出 資 50% 以 下 」 改 為 「100% 由 政 府 出 資 或 政 府 自 行 辦 理 」,但 本 次 會 議 的 召 開 是 政 府 邀 集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永 久 屋 重 建 工 作 的 一 個 啟 動 。98 年 8 月 25 日 「 研 商 辦 理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及 遷 村 -- 慈 善 及 社 會 團 體 認 養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後 , 各 公 益 團 體 即 積 極 協 助 災 區 各 縣 市 永 久 屋 之 興 建 , 例 如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 慈 濟 基 金會 、 世 界 展 望 會 及 張 榮 發 慈 善 等 公 益 團 體 隨 即 與 南 投 縣 、 嘉 義 縣 、 臺 南 縣 、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及 臺 東 縣 政 府 洽 談 永 久 屋 興 建 協 議 事 宜 。 初 期 由 於 安 置 地 點 多 仍 在 評 估 中 , 因 此 興 建 協 議 之簽 訂 多 以 意 向 書 形 式 表 達 公 益 團 體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合 作 意 願 , 由 於 進 入 實 質 興 建 階 段 仍 需 釐清 政 府 部 門 與 公 益 團 體 之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 重 建 會 亦 責 成 由 內 政 部 研 擬 永 久 屋 基 地 「 雙 方 ( 政府 、NGO) 興 建 協 議 書 」 及 永 久 屋 「 三 方 ( 政 府 、NGO、 安 置 民 眾 ) 贈 與 契 約 書 」 之 範 本 供 災區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災 民 長 期 安 置 時 參 考 , 同 時 也 點 出 一 個 成 功 的 災 民 安 置 , 必 須 由 民 眾 、 民 間公 益 團 體 及 政 府 三 方 面 一 起 努 力 配 合 才 能 達 到 目 標 。無 償 提 供 的 長 期 安 置 住 宅 ( 永 久 屋 ) 成 為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家 園 重 建 方 面 的 一 個 顯 著 的 特色 , 不 僅 是 由 於 災 害 的 特 性 造 成 民 眾 遷 居 的 需 求 , 也 因 為 海 內 外 善 款 的 踴 躍 捐 輸 , 得 以 為 民間 慈 善 公 益 團 體 替 災 民 興 建 永 久 屋 的 構 想 奠 定 厚 實 的 財 源 基 礎 。 許 多 民 間 團 體 在 興 建 永 久 屋106


時 亦 採 用 以 工 代 賑 的 方 式 僱 用 災 區 民 眾 , 如 此 不 僅 協 助 了 住 宅 的 重 建 , 也 增 加 了 就 業 機 會 ,在 災 民 生 活 重 建 方 面 也 有 間 接 的 助 益 。在 興 建 永 久 屋 的 程 序 中 , 民 間 團 體 不 僅 參 與 永 久 屋 社 區 的 興 建 , 在 申 請 永 久 屋 民 眾 的意 願 調 查 、 等 候 永 久 屋 期 間 的 生 活 及 心 理 輔 導 均 有 投 入 相 當 之 關 注 。 永 久 屋 社 區 的 規 劃 配 置及 房 型 建 築 設 計 過 程 亦 由 政 府 部 門 協 同 民 間 團 體 委 託 之 建 築 師 向 未 來 進 住 之 民 眾 多 次 說 明 溝通 , 期 待 完 成 之 永 久 屋 能 切 合 民 眾 之 需 求 , 永 久 屋 基 地 成 為 真 正 安 身 立 命 的 永 續 社 區 。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慈 濟 用 愛 展 現 奇 蹟 88 天 建 成 大 愛 村「 莫 拉 克 造 成 百 年 水 患 ,… 將 朝 上 人 指 示 的 永 久 住 宅 方 向 努 力 。」36~ 摘 自 《 證 嚴 上 人 衲 履 足 跡 ― 二 ○○ 九 【 秋 之 卷 】》 頁 452~4642009 年 8 月 14 日 〈 評 估 建 築 工 法 , 朝 永 久 住 宅 努 力 〉一 、 前 言98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重 創 南 台 灣 , 災 後 第 7 天 , 慈 濟 基 金 會 率 先 提 出 興 建 「 永 久 住宅 」 的 構 想 ; 災 後 第 100 天 , 高 雄 杉 林 慈 濟 大 愛 園 區 動 工 , 在 慈 濟 志 工 的 努 力 下 ,88 天 完 成756 間 永 久 屋 , 成 為 第 一 個 完 成 永 久 屋 的 慈 善 團 體 。永 久 屋 匯 聚 52 個 國 家 慈 濟 人 的 愛 心 , 秉 持 善 念 共 聚 , 以 善 、 以 愛 打 造 杉 林 、 長 治 、 玉井 、 高 樹 4 座 慈 濟 大 愛 園 區 , 先 後 興 建 1264 棟 永 久 屋 、2 座 教 堂 、2 間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及 1 所 小學 、29 間 臨 時 教 室 , 提 供 逾 5000 位 鄉 親 安 心 入 住 。2 年 來 投 入 志 工 人 力 逾 40 萬 人 次 ; 關 懷 鄉親 近 290 萬 人 次 。 一 沙 一 石 建 構 人 間 大 愛 , 一 磚 一 瓦 見 證 世 間 長 情 。二 、 確 立 「 重 建 三 階 段 」莫 拉 克 風 災 發 生 後 , 慈 濟 基 金 會 確 立 「 緊 急 濟 助 關 懷 」、「 復 建 重 建 安 頓 」 及 「 社 區 總體 營 造 」 三 階 段 重 建 期 程 :第 一 階 段 「 緊 急 濟 助 關 懷 」, 風 災 發 生 後 5 個 月 內 , 發 放 物 資 、 發 放 應 急 金 、 清 掃 家園 、 就 學 補 助 、 醫 療 關 懷 、 虔 誠 祈 福 等 。 此 階 段 單 單 熱 食 發 放 逾 70 萬 人 份 、 應 急 金 發 放 2 萬8000 多 戶 。 志 工 投 入 逾 15 萬 人 次 , 關 懷 膚 慰 受 災 鄉 親 逾 233 萬 人 次 。第 二 階 段 「 復 建 重 建 安 頓 」, 興 建 永 久 住 宅 與 入 住 , 同 步 推 動 關 懷 輔 導 。 包 括 「 小 太陽 的 微 笑 ~ 有 愛 就 有 希 望 」 安 心 課 輔 , 安 置 所 內 的 愛 灑 關 懷 , 承 接 「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 」,36 感 謝 本 節 係 由 佛 教 慈 濟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提 供 。107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提 供 入 住 鄉 親 就 學 、 就 業 、 社 福 、 生 活 、 心 理 及 其 他 轉 介 服 務 。 本 階 段 投 入 志 工 16 萬 4903 人次 , 關 懷 44 萬 2564 人 次 。第 三 階 段 「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 以 社 區 自 主 性 、 社 區 互 助 性 、 社 區 發 展 性 , 讓 社 區 永 續 經營 發 展 , 並 朝 著 「 生 活 、 生 機 、 生 產 」 三 面 向 推 展 。 協 助 園 區 發 展 、 組 成 「 為 愛 付 出 」 志 工團 隊 、 與 林 務 局 合 作 推 動 千 手 植 栽 綠 樹 成 林 , 廣 植 8000 多 株 樹 苗 、 廣 設 技 藝 班 、 發 展 文 創 產業 、 設 立 精 緻 小 舖 、 研 發 風 味 餐 點 、 成 立 magit 幸 福 市 集 等 。三 、 園 區 規 劃 、 永 久 屋 設 計 理 念慈 濟 基 金 會 承 接 高 雄 縣 杉 林 鄉 月 眉 農 場 基 地 永 久 屋 興 建 , 全 區 佔 地 六 十 公 頃 , 以 「 環保 、 安 全 、 尊 重 部 落 文 化 與 營 造 社 區 公 共 空 間 」 為 目 標 , 確 立 「 安 身 、 安 心 、 安 生 」 三 個 方向 , 提 供 鄉 親 安 全 舒 適 、 安 身 立 命 住 所 。 安 頓 鄉 親 受 創 心 靈 , 重 建 信 仰 空 間 。 輔 導 鄉 親 災 後生 計 , 建 立 安 定 生 活 。大 愛 永 久 屋 的 設 計 理 念 ― 綠 建 築 、 護 大 地 。 並 具 有 八 大 特 色 :( 一 ) 推 動 「 綠 建 築 」― 符 合 節 能 政 策 , 建 築 物 三 面 採 光 , 通 風 良 好 。 施 工 簡 便 、 節 省工 時 、 安 全 牢 固 , 防 風 抗 震 。( 二 ) 採 用 「 鋼 構 工 法 」― 一 樓 樓 板 工 程 使 用 基 礎 模 板 , 地 面 以 上 不 用 模 板 , 減 少 樹 木砍 伐 。 鋼 構 工 法 環 保 、 節 能 、 減 碳 。( 三 ) 一 樓 規 劃 「 孝 親 房 」: 一 樓 空 間 規 劃 上 , 為 方 便 長 輩 起 居 行 動 隔 間 成 「 孝 親房 」。( 四 )「 雙 併 兩 層 樓 」― 兩 戶 一 棟 , 每 戶 獨 立 庭 院 , 發 揮 鄰 戶 關 懷 , 又 不 干 擾 。 人 字 型的 屋 頂 防 風 、 排 水 。( 五 )「 三 點 連 動 式 氣 密 窗 」― 連 動 式 氣 密 窗 可 達 隔 音 、 氣 密 、 防 水 等 特 色 。( 六 )「 折 疊 隱 藏 式 紗 窗 」― 廚 房 新 型 三 合 一 紗 窗 , 內 外 各 設 門 框 , 外 裝 紗 網 , 內 裝 兩片 玻 璃 , 調 整 升 降 , 兼 具 隱 密 通 風 。( 七 ) 全 區 鋪 設 「 連 鎖 磚 」― 園 區 道 路 和 露 天 公 共 區 域 地 面 皆 鋪 設 連 鎖 磚 , 讓 大 地 呼吸 、 雨 水 回 歸 大 地 。( 八 )「 生 態 溝 」 替 代 「 排 水 溝 」― 園 區 不 設 排 水 溝 , 改 採 生 態 溝 配 合 連 鎖 磚 道 路 , 雨後 快 速 排 水 , 讓 大 地 透 氣 , 又 不 易 孳 生 蚊 蟲 , 有 助 環 境 衛 生 與 生 態 維 護 。不 忍 八 八 受 災 鄉 親 流 離 失 所 , 慈 濟 建 築 團 隊 與 志 工 期 望 鄉 親 能 在 99 年 春 節 前 入 住 。 自 98年 11 月 15 日 動 工 後 ,4 家 營 造 廠 、1 家 鋼 構 公 司 全 力 配 合 。 來 自 全 省 的 慈 濟 人 , 請 假 又 自 付 交通 費 來 當 志 工 , 在 工 地 內 綁 鋼 筋 、 灌 漿 、 鋪 磚 等 。 白 天 人 聲 雜 沓 , 夜 裡 挑 燈 夜 戰 , 日 夜 不 停108


施 工 , 平 均 每 日 午 餐 素 食 便 當 1200 份 , 最 高 紀 錄 1 天 供 應 3000 份 素 食 便 當 。為 提 供 災 民 工 作 機 會 , 慈 濟 基 金 會 提 出 「 以 工 代 賑 」 的 方 式 延 攬 受 災 鄉 親 加 入 杉 林 園區 興 建 行 列 , 鼓 勵 受 災 鄉 親 親 手 打 造 自 己 的 家 園 。 自 民 國 98 年 11 月 起 至 99 年 6 月 , 來 自 那 瑪夏 、 桃 源 、 旗 山 、 杉 林 、 甲 仙 、 六 龜 等 6 個 鄉 鎮 的 受 災 鄉 親 3 萬 4206 人 次 投 入 整 地 、 植 樹 、 綠化 、 工 程 等 工 作 , 不 但 增 加 災 民 收 入 、 撫 平 災 難 傷 痛 , 加 速 工 程 進 度 。在 專 業 人 員 與 志 工 的 合 心 協 力 , 一 棟 棟 的 大 愛 屋 在 愛 心 澆 灌 下 矗 立 在 園 區 。 園 區 景 觀 及道 路 連 鎖 磚 工 程 , 由 全 台 志 工 聯 手 鋪 設 ,4 座 園 區 鋪 設 的 連 鎖 磚 多 達 600 萬 片 , 堆 疊 起 來 超 過300 座 玉 山 高 度 。 慈 濟 志 工 懷 抱 「 攀 峰 登 頂 」 的 信 心 、 毅 力 與 勇 氣 , 務 實 、 及 時 完 成 援 建 的任 務 。 終 於 趕 在 99 年 2 月 11 日 小 年 夜 前 完 成 第 一 批 的 入 住 。四 、 莫 拉 克 災 區 援 建 成 果杉 林 大 愛 園 區 98 年 11 月 15 日 動 工 後 ,99 年 1 月 、3 月 、4 月 屏 東 縣 高 樹 、 台 南 縣 玉 井 、 屏東 縣 長 治 等 慈 濟 大 愛 園 區 陸 續 動 工 , 均 趕 在 99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風 災 周 年 之 前 完 成 入 住 。 四 大園 區 成 果 如 下 :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園 區 完 工 建 物 入 住 日 期 入 住 鄉 親高 雄 杉 林 慈 濟大 愛 園 區 一 期高 雄 杉 林 慈 濟大 愛 園 區 二 期台 南 玉 井 慈 濟大 愛 園 區屏 東 高 樹 慈 濟大 愛 園 區屏 東 長 治 慈 濟大 愛 園 區表 9. 慈 濟 援 建 大 愛 園 區 、 希 望 工 程 動 工 、 入 住 日 期 、 戶 數 表永 久 屋 756 戶( 含 4 棟 耆 老 中 心 )教 堂 2 間 、 教 室 6 棟活 動 中 心 1 棟永 久 屋 254 戶小 學 1 所永 久 屋 26 戶活 動 中 心 1 棟99.02.11100.0899.08.03永 久 屋 8 戶 99.04.19 高 樹 鄉 新 豐 村永 久 屋 164 戶 99.08.06原 高 雄 縣 那 瑪 夏 鄉 、 甲 仙 鄉 、 杉 林 鄉 、美 濃 鎮 、 六 龜 鄉 、 桃 源 鄉 、 茂 林 鄉台 南 縣 南 化 鄉 關 山 村 、 玉 山 村 羌 黃 坑 、東 山 鄉 南 勢 村 五 叉 溝霧 台 鄉 阿 禮 、 吉 露 、 谷 川 、 佳 暮 部 落 、三 地 門 鄉 達 來 、 德 文 部 落屏 東 南 岸 農 場 永 久 屋 56 戶 100.09 來 義 鄉援 建 高 雄 縣甲 仙 國 小臨 時 教 室 14 間 99.09.08援 建 台 南 縣玉 井 國 中臨 時 教 室 15 間 99.05.05總 計 永 久 屋 1,264 戶 、 教 堂 2 間 、 活 動 中 心 2 棟 、 小 學 1 所 、 臨 時 教 室 29 間109


重 建 永 續 家 園五 、 結 語莫 拉 克 颱 風 過 後 , 慈 濟 基 金 會 不 但 是 第 一 個 提 出 興 建 永 久 屋 的 NGO, 也 是 第 一 個 完 成 永久 屋 的 民 間 團 體 。 全 台 志 工 感 恩 的 付 出 、 全 球 52 個 國 家 愛 心 投 入 賑 災 、 建 屋 、 陪 伴 、 關 懷 。從 動 工 興 建 迄 今 , 深 受 國 際 重 視 , 來 自 英 國 、 法 國 、 德 國 、 比 利 時 、 瑞 典 、 美 國 、 加 拿 大 、日 本 、 澳 洲 、 紐 西 蘭 等 32 個 國 家 的 學 者 、 專 家 、 民 間 團 體 及 媒 體 人 士 , 逾 190 梯 次 、 逾 1 萬2000 人 次 參 訪 , 共 同 見 證 以 「 感 恩 、 尊 重 、 愛 」 打 造 族 群 融 合 、 尊 重 文 化 、 相 互 感 恩 之 大 愛人 文 園 區 。各 地 的 慈 濟 大 愛 園 區 , 不 僅 提 供 莫 拉 克 颱 風 受 災 鄉 親 重 建 家 園 的 信 心 , 也 讓 山 林 安 養 生息 , 保 護 美 麗 的 山 河 大 地 ; 更 是 匯 聚 全 球 慈 濟 人 的 愛 心 , 陪 伴 鄉 親 重 建 永 續 的 家 園 , 維 護 傳統 優 良 文 化 , 展 現 大 愛 長 情 的 心 靈 堡 壘 。慈 濟 志 工 用 心 付 出 、 披 星 戴 月 整 理 園 區 , 協 助 鄉 親 早 日 入 住慈 濟 基 金 會 為 鄉 親 打 造 堅 固 的 安 穩 樂 處高 雄 杉 林 慈 濟 大 愛 園 區 入 住 圍 爐 , 席 開 300 桌 (99.02.11)杉 林 園 區 安 息 日 教 會 教 堂 前 的 平 安 廣 場 , 安 頓 鄉 親 的 身 心110


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大 愛 屋 建 築 特 色11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 一 ) 高 雄 杉 林 慈 濟 大 愛 園 區( 二 ) 台 南 玉 井 慈 濟 大 愛 園 區午 後 , 小 朋 友 在 庭 院 前 玩 戰 鬥 陀 螺 , 雀 躍 不 已 , 為 園 區 帶 來 活力 。台 南 玉 井 慈 濟 大 愛 園 區 入 住 典 禮 , 貴 賓 拉 開 紅 色 布 條 , 象 徵 園區 正 式 啟 用 。( 三 ) 屏 東 高 樹 慈 濟 大 愛 園 區( 四 ) 屏 東 長 治 慈 濟 大 愛 園 區屏 東 高 樹 慈 濟 大 愛 園 區 入 住 典 禮 , 慈 濟 志 工 以 《 一 家 人 》 手 語帶 來 熱 鬧 氣 氛 。慈 濟 志 工 和 原 住 民 鄉 親 歡 喜 參 與 屏 東 長 治 慈 濟 大 愛 園 區 動 土 典禮 。有 災 難 的 地 方 就 有 紅 十 字 會3798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挾 帶 超 大 豪 雨 重 創 南 台 灣 , 造 成 嚴 重 水 災 及 土 石 流 , 災 後 迄 今 ,紅 十 字 會 歷 經 緊 急 救 援 階 段 、 臨 時 安 置 、 中 繼 安 置 與 永 久 住 屋 興 建 等 各 個 不 同 階 段 。 紅 十 字會 並 結 合 包 括 八 八 水 災 服 務 聯 盟 、 環 境 品 質 文 教 基 金 會 等 團 體 , 展 開 各 項 社 工 、 心 理 、 生 計及 造 林 等 軟 體 計 畫 , 協 助 鄉 民 重 建 生 活 。一 、 緊 急 救 援 階 段紅 十 字 會 動 員 四 支 救 災 大 隊 積 極 參 與 協 勤 救 災 , 總 計 動 員 超 過 730 人 次 救 災 專 業 志 工 、12 艘 救 難 橡 皮 艇 及 11 輛 救 災 物 資 運 輸 車 ,24 小 時 協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消 防 及 社 政 單 位 , 於 屏 東 縣林 邊 鄉 、 佳 冬 鄉 , 高 雄 縣 六 龜 鄉 新 發 村 、 寶 來 村 , 台 南 縣 仁 德 鄉 、 麻 豆 鎮 , 嘉 義 縣 八 掌 溪 、台 東 縣 太 麻 里 鄉 等 地 進 行 緊 急 救 援 工 作 。 同 時 動 員 超 過 12,370 人 次 志 工 協 助 救 援 物 資 的 處37 感 謝 本 節 係 由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提 供 。112


理 。 並 發 放 安 置 對 象 每 人 5,000 元 急 難 救 助 金 , 共 協 助 逾 7,700 人 渡 過 緊 急 所 需 。二 、 臨 時 安 置 階 段在 高 雄 市 鳳 山 市 陸 軍 官 校 、 燕 巢 區 鳳 雄 營 區 、 燕 巢 區 工 兵 學 校 及 大 樹 區 仁 美 營 區 等 四 營區 , 以 及 嘉 義 阿 里 山 鄉 中 庄 西 營 區 等 地 進 行 臨 時 安 置 服 務 , 總 計 最 高 安 置 ( 服 務 ) 人 數 達 2,743人 。三 、 中 繼 安 置 階 段在 高 雄 市 新 小 林 社 區 、 嘉 義 縣 樂 野 八 八 新 舍 、 來 吉 八 八 新 舍 、 里 佳 八 八 新 舍 、 及 屏 東 縣忠 誠 中 期 安 置 中 心 等 提 供 組 合 屋 之 中 繼 安 置 點 服 務 , 並 協 助 興 建 臨 時 學 校 等 組 合 屋 校 舍 , 總計 興 建 及 安 置 ( 服 務 ) 戶 數 及 人 數 為 398 戶 , 服 務 人 數 逾 900 人 。四 、 永 久 住 屋 興 建 階 段在 與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協 調 及 進 行 實 地 探 勘 後 , 進 入 興 建 永 久 住 屋 階 段 , 總 援 建 規 劃 戶 數 為1,359 戶 。 目 前 共 計 於 南 投 縣 、 嘉 義 縣 、 高 雄 市 、 屏 東 縣 、 台 東 縣 等 五 縣 市 援 建 15 處 基 地 興建 永 久 屋 , 加 上 個 別 重 建 戶 數 , 總 援 建 規 劃 戶 數 為 1,359 戶 。本 會 八 八 水 災 重 建 計 畫 之 總 體 目 標 , 在 近 程 部 份 , 係 協 助 受 災 者 建 立 災 後 新 生 活 秩 序 ;中 程 目 標 為 協 助 受 災 者 恢 復 生 活 模 式 ; 長 程 目 標 為 協 助 受 災 者 提 升 災 後 生 活 品 質 。 為 達 前 述短 、 中 、 長 程 目 標 , 又 分 為 以 下 四 個 策 略 :( 一 ) 策 略 一 : 以 居 民 為 主 體 , 尊 重 災 區 民 眾 的 自 主 參 與( 二 ) 策 略 二 : 實 用 、 經 濟 、 環 保 的 重 建 規 劃( 三 ) 策 略 三 : 發 展 夥 伴 與 策 略 結 盟 關 係 , 共 享 資 源 , 提 供 最 佳 與 最 適 服 務( 四 ) 策 略 四 : 依 據 現 有 資 源 , 提 供 短 、 中 、 長 程 的 服 務各 縣 市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表 10. 嘉 義 縣 援 建 六 個 永 久 屋 基 地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安 置 地 點 面 積 ( 公 頃 ) 戶 數 安 置 對 象 預 定 ( 已 ) 完 工番 路 鄉 轆 子 腳 ( 一 ) 3.68 90阿 里 山 鄉 、 梅 山 鄉 、 番 路 鄉 、竹 崎 鄉 、 大 埔 鄉 、 中 埔 鄉99 年 9 月 12 日 落 成 啟 用番 路 鄉 轆 子 腳 ( 二 ) 3.25 86阿 里 山 鄉 、 梅 山 鄉 、 番 路 鄉 、竹 崎 鄉 、 大 埔 鄉 、 中 埔 鄉預 計 100 年 7 月 底 完 工番 路 鄉 原 住 民 專 區 9.2 116 阿 里 山 鄉 ( 鄒 族 ) 預 計 101 年 1 月 底 完 工阿 里 山 鄉 山 美 新 基 地 0.88 26 阿 里 山 鄉 ( 鄒 族 ) 預 計 100 年 年 底 完 工大 埔 鄉 埔 南 段 0.59 26 大 埔 鄉 預 計 100 年 9 月 底 完 工竹 崎 鄉 鹿 滿 溪 心 段 1.2 42 梅 山 鄉 、 竹 崎 鄉 、 大 林 鎮100 年 1 月 20 日 落 成 啟用 典 禮11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表 11. 南 投 縣 援 建 三 個 永 久 屋 基 地番 路 鄉 轆 子 腳 ( 一 ) 日 安 社 區 完 工 照紅 十 字 會 王 清 峰 副 會 長 致 贈 居 民 入 住 禮 金表 11. 南 投 縣 援 建 三 個 永 久 屋 基 地安 置 地 點 面 積 ( 公 頃 ) 戶 數 安 置 對 象 預 定 ( 已 ) 完 工信 義 鄉 神 木 村 、 100 年 1 月 27 日 落 成 啟名 間 鄉 0.425 29同 富 村 、 望 美 村 用 典 禮100 年 1 月 27 日 落 成 啟水 里 鄉 永 豐 段 0.29 21 水 里 鄉 新 山 村用 典 禮信 義 鄉 神 木 村 、 預 計 100 年 8 月 7 日 辦 理南 投 市 茄 苳 腳 段 5.51 118同 富 村 、 望 美 村 完 工 落 成 典 禮日 本 紅 十 字 會 國 際 部 參 事 粉 川 直 樹 先 生 與 紅 十 字 會 吳 斯 懷 秘 書長 共 同 接 受 感 謝 狀 。名 間 鄉 基 地 風 格 簡 潔 溫 馨 , 質 樸 簡 約 的 設 計 營 造 出 悠 活 的 氛 圍水 里 基 地 永 久 屋 社 區 完 工水 里 基 地 永 久 屋 社 區 完 工114


表 12. 台 東 縣 援 建 一 個 永 久 屋 基安 置 地 點 面 積 ( 公 頃 ) 戶 數 安 置 對 象 預 定 ( 已 ) 完 工金 峰 鄉 嘉 蘭 村 第 一 基 地 東 側 2.86 48 金 峰 鄉 ( 排 灣 族 ) 預 計 100 年 10 月 底 完 工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規 畫 設 計 圖安 置 地 點 面 積 ( 公 頃 ) 戶 數 安 置 對 象 預 定 ( 已 ) 完 工來 義 鄉南 岸 農 場泰 武 鄉新 赤 農 場霧 台 、 三 地 門 鄉長 治 百 合表 13. 屏 東 縣 援 建 三 個 永 久 屋 基 地24.88 232來 義 鄉 來 義 東 、 西 部 落 、義 林 、 大 後 及 丹 林 ( 排 灣 族 )預 計 100 年 8 月 落 成10.08 118 泰 武 鄉 泰 武 部 落 ( 排 灣 族 ) 預 計 100 年 8 月 落 成29.6 70霧 臺 鄉 阿 禮 、 吉 露 、 佳 暮 、大 武 、 谷 川 部 落 、 三 地 門 達 來、 德 文 部 落 ( 魯 凱 族 及 排 灣 族 )預 計 100 年 9 月 底 完 工來 義 鄉 基 地 開 工 動 土來 義 鄉 基 地 刻 正 進 行 一 樓 澆 置 作 業115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泰 武 鄉 住 宅 房 舍 規 劃 設 計 圖 與 泰 武 鄉 產 銷 中 心 規 劃 設 計 圖表 14. 高 雄 市 援 建 二 個 永 久 屋 基 地安 置 地 點 面 積 ( 公 頃 ) 戶 數 安 置 對 象 預 定 ( 已 ) 完 工甲 仙 區 五 里 埔 基 地 5.81 90 小 林 村 ( 平 埔 族 ) 100 年 1 月 15 日 落 成 典 禮杉 林 區 小 林 二 村 5.87 120 小 林 村 ( 平 埔 族 ) 預 計 100 年 9 月 底 完 工紅 十 字 會 陳 長 文 會 長 親 自 出 席 五 里 埔 小 林 社 區 落 成 典 禮 , 與居 民 共 同 分 享 喜 悅 。紅 十 字 會 為 居 民 興 建 的 新 家 堅 固 耐 用 , 陽 台 上 並 採 用 特 殊 窯 燒技 術 客 製 化 之 圖 騰 磁 磚 。小 林 二 村 永 久 屋 社 區 模 擬 圖小 林 二 村 永 久 屋 社 區 模 擬 圖116


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紅 十 字 會 由 陳 長 文 會 長 親 自 參 加 小 林 二 村 動 土 儀 式 小 林 村 民 們 設 置 時 光 迴 廊 , 感 謝 紅 十 字 會 朋 友 們 的 長 期 陪 伴 !世 展 會 服 務 原 鄉 半 世 紀 家 園 重 建 做 先 鋒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長 期 在 原 鄉 部 落 服 務 , 深 入 認 識 原 住 民 生 活 環 境 、 文 化 及 原 鄉 居 民 的 需求 。 從 莫 拉 克 風 災 發 生 至 今 , 自 災 難 剛 發 生 時 的 第 一 階 段 緊 急 救 援 時 期 , 到 第 二 階 段 受 災 民眾 進 入 短 期 安 置 時 期 , 及 未 來 的 生 活 重 建 與 社 區 永 續 經 營 時 期 ;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在 任 何 階 段皆 全 心 全 力 陪 伴 受 災 民 眾 共 度 難 關 。第 一 階 段 : 緊 急 救 援 時 期 ( 約 為 98 年 8 月 8 日 ~8 月 31 日 )在 第 一 階 段 緊 急 救 援 時 期 , 世 界 展 望 會 迅 速 參 與 救 災 , 在 災 區 提 供 民 眾 緊 急 安 置 服 務 ,包 含 : 關 懷 慰 問 、 日 用 品 、 熱 食 、 飲 用 水 、 防 災 包 等 , 也 提 供 愛 心 企 業 捐 贈 之 緊 急 庇 護 帳(Shelter Box) 及 淨 水 避 難 箱 (Water Survival Boxes), 讓 受 災 戶 獲 得 隱 私 權 維 護 的 安 置 ;社 工 員 深 入 災 區 訪 視 家 戶 與 災 情 資 料 收 集 和 彙 整 , 也 為 後 續 的 災 後 工 作 需 求 評 估 立 下 基 礎 ;並 為 災 後 兒 童 設 立 兒 童 關 懷 中 心 (CFS,Child Friendly Center), 透 過 繪 畫 、 遊 戲 、 閱 讀 方式 , 在 10 個 服 務 據 點 , 由 專 業 社 工 員 陪 伴 受 災 兒 童 共 同 抒 發 心 中 的 恐 懼 和 心 聲 , 走 過 天 災 所帶 來 的 不 適 與 創 傷 。第 二 階 段 : 安 置 時 期 ( 約 為 98 年 9 月 1 日 ~99 年 12 月 25 日 )在 第 二 階 段 安 置 時 期 , 世 界 展 望 會 持 續 受 災 民 眾 關 顧 工 作 , 以 兒 童 和 家 庭 為 中 心 , 協 助部 落 社 區 生 態 的 延 續 發 展 。 在 這 一 階 段 , 我 們 提 供 了 救 助 金 及 慰 問 金 的 發 放 、 安 置 營 區 駐 點的 社 工 專 業 服 務 、 受 災 民 眾 身 心 紓 壓 方 案 、 部 落 重 建 協 商 與 規 劃 、 兒 童 青 少 年 生 活 重 建 與 災民 生 計 規 劃 等 服 務 , 一 路 與 災 民 同 行 , 共 同 為 重 建 家 園 而 努 力 。3838 感 謝 本 節 係 由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提 供 。117


重 建 永 續 家 園第 三 階 段 : 家 園 重 建 與 社 區 永 續 經 營 ( 約 99 年 3 月 1 日 ~ 至 今 )「 家 」 的 概 念 , 是 一 個 不 僅 可 以 遮 風 避 雨 , 還 能 延 續 生 命 與 傳 承 文 化 的 所 在 , 甚 至 擴 大到 是 一 個 能 保 留 部 落 傳 統 的 社 區 ; 這 對 許 多 身 陷 困 境 中 的 人 而 言 , 曾 經 是 場 難 圓 的 夢 境 , 但這 正 是 世 界 展 望 會 責 無 旁 貸 的 工 作 任 務 與 方 向 。有 關 家 園 重 建 與 社 區 永 續 經 營 規 劃 , 世 界 展 望 會 是 以 部 落 的 核 心 價 值 及 其 文 化 與 信 仰 出發 , 主 要 重 建 工 作 重 點 及 相 關 資 源 如 下 圖 所 示 。此 外 , 世 界 展 望 會 為 就 近 服 務 受 災 居 民 , 接 受 內 政 部 委 任 , 與 其 合 作 於 高 雄 縣 茂 林 鄉 及那 瑪 夏 鄉 、 屏 東 縣 三 地 門 鄉 及 霧 台 鄉 、 台 東 縣 金 峰 鄉 、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等 6 個 原 住 民 鄉 設 立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 。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 招 募 原 鄉 在 地 會 說 母 語 且 具 社 工 專 業 背 景 之 原 住 民 社工 員 , 運 用 家 庭 訪 視 、 方 案 活 動 、 臨 櫃 諮 詢 、 電 話 服 務 等 方 式 關 懷 受 災 居 民 ; 同 時 也 推 動 各項 心 理 、 就 學 、 就 業 、 福 利 、 生 活 、 等 服 務 。118


茲 簡 介 世 界 展 望 會 援 建 之 永 久 屋 基 地 如 下 :表 15. 屏 東 縣 永 久 屋 基 地地 點 建 築 物 數 量 安 置 居 民 開 工 日 期 完 工 日 期永 久 屋 483 好 茶 村 177 戶 99.04.07 99.12.251 禮 納 里 部 落 教 堂 9 瑪 家 村 132 戶 100.03 *101.01公 共 建 築 11 大 社 村 174 戶 100.08 *101.022牡 丹 鄉永 久 屋 45*99.04.10 99.11.28中 間 路 部 落中 間 路 部 落 教 堂 1 *100.08 *101.023 牡 丹 鄉 高 士 部 落 永 久 屋 22 高 士 村 6、7 鄰 100.04.06 *100.08註 :1) * 表 示 預 計 。2) 禮 納 里 部 落 公 共 建 築 包 含 三 村 之 部 落 休 閒 廣 場 、 部 落 文 化 綜 合 活 動 中 心 、 和 兒 童 育 樂 教 室 , 以 及 大 社青 年 會 所 、 好 茶 婦 女 會 所 、 和 瑪 家 綜 合 球 場 等 。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1) 禮 納 里 部 落 ( 原 瑪 家 農 場 )A. 永 久 屋禮 納 里 部 落 永 久 屋 基 地 面 積 約 30 公 頃 , 安 置 好 茶 、 瑪 家 及 大 社 等 三 村 居 民 , 共 計 483戶 。 好 茶 村 居 民 為 魯 凱 族 , 瑪 家 及 大 社 村 居 民 為 排 灣 族 。 此 基 地 為 全 國 第 一 個 完 成 原 住 民 集體 遷 村 之 案 例 , 也 是 全 國 第 二 大 永 久 屋 基 地 。「 禮 納 里 (Rinari)」 為 該 地 排 灣 族 母 語 發音 , 有 「 我 們 一 起 走 , 大 家 一 起 往 那 兒 去 的 地 方 」 的 意 思 。大 社 村瑪 家 村好 茶 村禮 納 里 部 落 永 久 屋 基 地 鳥 瞰 圖119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完 工 之 禮 納 里 部 落 一 景入 住 典 禮 (99.12.25)入 住 典 禮 – 居 民 歡 樂 舞 蹈禮 納 里 住 家 一 隅 – 新 生 活 已 然 展 開B. 公 共 建 築 ( 預 計 於 101 年 2 月 完 工 )公 共 建 築 立 面 、 平 面 圖120


C. 教 堂 ( 預 計 於 101 年 1 月 完 工 )禮 納 里 部 落 三 村 居 民 大 多 數 為 基 督 教 或 天 主 教 徒 , 居 民 自 原 居 地 遷 至 禮 納 里 部 落 後 , 為維 持 其 原 有 之 信 仰 中 心 , 故 根 據 原 有 各 村 之 教 堂 數 量 於 禮 納 里 部 落 重 建 , 以 下 為 該 部 落 之 部分 教 堂 設 計 圖 例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原 鄉 部 落 的 教 堂 , 不 僅 是 部 落 的 精 神 堡 壘 , 更 是 社 區 互 動 交 流 的 主 要 場 所 , 有 著 不 可 取 代 的 地 位 , 每 座 教 堂 設 計 都 順 應 地 形 變化 與 社 區 營 造 最 佳 的 互 動 關 係 。(2) 牡 丹 鄉 中 間 路 基 地牡 丹 中 間 路 基 地 , 共 有 45 戶 落 成 典 禮 (99.11.28)12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3) 牡 丹 鄉 高 士 基 地 ( 預 計 100 年 8 月 完 工 ):第 一 期 共 興 建 22 戶 於 基 地 西 側 , 另 25 戶 屬 於 遷 村 戶 之 需 求 , 興 建 經 費 目 前 仍 在 募 集 中 。待 財 源 確 認 後 , 將 興 建 於 基 地 東 側 。高 士 基 地 全 區 圖屋 頂 浪 板 組 立表 16. 台 東 縣 永 久 屋 基 地地 點 建 築 物 數 量 安 置 居 民 開 工 日 期 完 工 日 期1 泰 和 村 德 其 段 永 久 屋 33 泰 和 村 98.09.26 99.06.072 舊 大 武 國 小永 久 屋 3199.03.17 99.07.26富 山 部 落活 動 中 心 1 *100.10 *101.033 金 崙 村 金 富 段 永 久 屋 15金 崙 . 多 良 .太 和 . 壢 坵 等 村99.05.11 99.12.044 嘉 蘭 村 第 一 基 地 - 西 側永 久 屋 45100.04.18 *100.09嘉 蘭 村活 動 中 心 1 *100.06 *100.125 嘉 蘭 村 第 二 基 地 永 久 屋 15 嘉 蘭 村 99.05.06 100.01.296 愛 國 蒲 永 久 屋 43(1) 大 竹 本 部 落 *100.07 *101.02* 表 示 預 計 開 工 或 完 工 日 期 (1) 為 預 定 需 求 戶 數122


(1) 泰 和 村 德 其 基 地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德 其 基 地 居 民 依 照 個 人 喜 好 , 將 房 屋 漆 成 不 同 顏 色 , 成 為 一 個 彩 色 的 社 區(2) 舊 大 武 國 小 基 地舊 大 武 國 小 基 地 位 於 台 9 線 旁 , 面 向 太 平 洋 。 房 屋 結 構 特 別 加 強 風 及 抗 銹 蝕 設 計(3) 金 崙 村 金 富 段 基 地基 地 全 景 及 入 住 典 禮 當 天 孩 子 們 快 樂 的 笑 容12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4) 嘉 蘭 村 第 一 基 地 – 西 側 ( 預 計 100 年 9 月 完 工 )嘉 蘭 一 西 側 房 屋 地 基 已 開 挖 , 預 計 興 建 45 戶 , 右 圖 為 該 基 地 永 久 屋 圖 例(5) 嘉 蘭 村 第 二 基 地嘉 蘭 二 基 地 位 於 嘉 蘭 一 西 側 基 地 旁 , 計 15 戶 。 右 圖 感 恩 圍 爐 活 動 , 圍 一 個 暖 暖 的 爐 , 象 徵 居 民 的 團 員 與 豐 收 。(100.01.29)( 三 ) 嘉 義 阿 里 山 鄉 來 吉 部 落 基 地世 界 展 望 會 接 受 嘉 義 縣 政 府 委 託 , 預 計 於 152 林 班 地 興 建 46 戶 永 久 屋 , 縣 府 正 委 託 工 程顧 問 公 司 進 行 基 地 安 全 評 估 , 待 確 定 土 地 安 全 後 , 始 與 居 民 進 一 步 討 論 基 地 設 計 規 劃 。( 四 ) 邀 請 受 災 居 民 「 協 力 造 屋 」、 促 進 當 地 「 就 業 機 會 」世 界 展 望 會 合 作 之 營 造 廠 皆 致 力 於 僱 用 當 地 居 民 參 與 房 屋 興 建 工 程 ; 世 界 展 望 會 並 於 台東 及 屏 東 等 地 依 據 勞 委 會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 於 當 地 僱 用 100多 位 受 災 居 民 , 協 助 該 地 之 房 屋 興 建 工 作 。124


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走 過 風 雨 、 攜 手 重 建 - 居 民 自 備 工 作 服 參 與 重 建 , 右 圖 為 台 東 居 民 工 班 上 工 前 之 禱 告張 榮 發 基 金 會 援 建 綠 建 築 新 指 標3998 年 8 月 8 日 南 台 灣 發 生 百 年 罕 見 的 水 災 , 長 榮 集 團 總 裁 張 榮 發 先 生 聽 聞 此 一 消 息 即 刻指 揮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全 力 投 入 賑 災 , 並 召 開 會 議 , 親 自 坐 陣 指 揮 救 災 工 作 , 張 總 裁 先 生 個 人 立即 捐 出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 加 上 長 榮 集 團 各 公 司 及 員 工 捐 款 等 合 計 5.6 億 元 善 款 作 為 賑 災 之 用 ,並 指 示 以 「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 為 統 籌 單 位 , 派 遣 訪 查 人 員 深 入 災 區 蒐 集 災 情 , 並 統 合 長 榮 集 團海 、 陸 、 空 所 有 資 源 , 全 力 投 入 賑 災 。至 水 里 鄉 新 山 村 勘 災至 水 里 鄉 公 所 了 解 災 情莫 拉 克 風 災 發 生 之 後 , 豪 雨 導 致 陳 有 蘭 溪 溪 水 暴 漲 ,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新 山 村 多 處 民 宅 被 沖毀 , 民 眾 流 離 失 所 , 張 總 裁 指 示 「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 援 建 新 山 村 永 久 屋 , 以 安 頓 災 民 , 讓災 民 儘 快 恢 復 安 定 生 活 , 基 金 會 也 立 即 派 員 勘 察 災 區 及 可 安 置 地 點 , 並 拜 訪 南 投 縣 政 府 , 達成 由 「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 協 助 水 里 鄉 新 山 村 18 戶 永 久 屋 重 建 之 共 識 。永 久 屋 基 地 面 積 748 坪 , 戶 數 規 劃 有 18 戶 , 由 長 榮 集 團 長 友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長 榮 國際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建 , 社 區 採 三 合 院 式 的 配 置 , 有 中 庭 空 間 提 供 休 憩 功 能 , 每 戶 均 直39 感 謝 本 節 係 由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提 供125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永 久 屋 基 礎 開 挖中 庭 施 作接 面 臨 道 路 , 為 透 天 式 一 到 三 層 住 宅 , 住 宅 外 觀 色 系 採 紅 白 相 間 , 整 體 外 型 美 侖 美 奐 ; 結 構達 到 防 風 、 耐 震 、 防 火 之 需 求 ; 衛 浴 使 用 省 水 標 章 的 設 備 , 燈 光 採 用 T5 節 能 燈 具 , 中 庭 舖 設透 水 磚 , 並 裝 設 太 陽 能 熱 水 器 , 以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 資 源 再 利 用 之 精 神 ; 而 位 於 社 區 入 口 處 的八 八 水 災 水 里 重 建 社 區 紀 念 鐘 塔 則 象 徵 著 引 領 災 民 走 出 傷 痛 , 重 新 面 對 光 明 未 來 。張 總 裁 相 當 重 視 永 久 屋 重 建 工 程 , 從 規 劃 、 動 土 、 上 樑 等 各 階 段 都 親 自 參 與 , 也 特 別 要求 永 久 屋 的 施 工 品 質 , 堅 持 要 讓 災 民 有 一 個 安 全 、 舒 適 的 安 身 之 所 , 而 水 里 鄉 永 久 屋 從 土 地取 得 到 興 建 完 工 , 在 重 建 會 、 南 投 縣 政 府 及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等 相 關 部 門 的 通 力 合 作 、 共 同努 力 下 順 利 完 成 , 並 於 99 年 11 月 12 日 舉 行 完 工 落 成 典 禮 。永 久 屋 落 成長 利 園 社 區 住 民 彭 煥 雄 先 生 代 表 表 達 感 謝永 久 屋 社 區永 久 屋 社 區 一 隅126


法 鼓 山 安 心 、 安 身 、 安 家 、 安 業40法 鼓 山 慈 善 基 金 會 於 99 年 6 月 後 陸 續 接 獲 行 政 院 重 建 會 邀 請 興 建 永 久 屋 社 區 , 秉 持 「 安心 、 安 身 、 安 家 、 安 業 」 的 理 念 , 堅 持 「 離 災 不 離 村 , 離 村 不 離 鄉 」 之 安 置 策 略 , 以 簡 單 、樸 實 、 不 破 壞 原 有 地 形 、 地 貌 充 分 考 量 自 然 環 境 之 限 制 , 落 實 人 與 自 然 共 生 共 榮 的 環 保 理念 , 作 為 重 建 永 久 屋 的 設 計 原 則 。本 次 重 建 永 久 屋 之 安 置 地 點 , 共 計 有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東 興 段 、 高 雄 市 桃 源 區 樂 樂 段 及 高 雄市 六 龜 區 龍 興 段 等 三 處 , 依 前 述 理 念 三 處 永 久 屋 落 成 後 , 受 災 民 眾 均 不 需 離 鄉 背 井 , 而 能 就近 住 居 , 繼 續 從 事 既 有 的 生 計 , 達 成 永 續 安 置 的 目 標 。( 一 )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東 興 段 永 久 屋 社 區1. 位 置 、 面 積 與 戶 數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東 興 段 基 地 2032、2033 地 號 , 面 積 14,712m2; 興 建 28 戶 ,14 坪 8 戶 、28 坪11 戶 、34 坪 9 戶 。2. 房 型 設 計 :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圖 永 久 屋 社 區 動 土 典 禮永 久 屋 基 地 施 作34 坪 房 型全 區 配 置 圖40 感 謝 本 節 係 由 法 鼓 山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提 供127


重 建 永 續 家 園3. 永 久 屋 基 地 之 規 劃 設 計設 計 理 念 在 保 存 原 有 鄉 村 聚 落 的 社 區 價 值 和 人 情 味 。 設 計 原 則 如 下 :3.1. 希 望 增 加 大 家 「 聚 」 的 機 會 : 每 個 L 單 元 在 自 家 門 前 兜 著 一 個 小 院 。 每 二 個 單 元 可合 圍 成 一 個 「ㄇ」 形 的 共 同 前 院 , 面 對 面 的 每 四 個 L 單 元 又 可 合 圍 成 一 個 方 形 的 大院 。 讓 空 地 更 進 一 步 地 圍 塑 成 里 弄 共 享 的 方 庭 。3.2. 無 車 社 區 的 理 想 : 為 避 免 社 區 車 流 亂 竄 , 或 居 民 占 停 車 位 在 社 區 的 入 口 處 設 置 集 中的 停 車 場 , 供 汽 車 停 放 居 民 步 行 經 過 廣 場 、 庭 院 回 家 。 減 少 汽 車 進 入 社 區 , 並 藉 此增 進 社 區 居 民 的 交 流 。3.3. 房 屋 造 型 : 像 是 傳 統 「 單 伸 手 」 家 屋 的 平 面 。 建 築 物 的 縱 深 比 較 淺 , 有 更 多 的 採 光面 , 使 每 個 房 間 通 風 和 採 光 條 件 相 當 好 。3.4. 建 築 物 的 節 能 是 法 鼓 山 的 核 心 價 值 之 一 。 採 取 正 南 北 向 的 配 置 , 減 少 東 西 向 的 開 窗, 並 廣 植 喬 木 來 改 善 東 西 曬 問 題 。 利 用 露 樑 、 雨 遮 板 、 深 凹 窗 等 設 計 技 巧 , 讓 每 個開 窗 都 有 基 本 的 雨 遮 和 遮 陽 功 能 。 社 區 的 鋪 面 除 了 停 車 場 以 外 , 全 部 採 用 高 壓 混 凝土 磚 透 水 工 法 , 以 增 加 雨 水 回 滲 地 下 , 也 減 少 地 表 逕 流 量 所 造 成 區 域 排 水 系 統 的 負擔 。3.5. 希 望 能 完 成 慈 善 救 助 目 標 、 滿 足 居 民 需 求 , 兼 顧 社 會 公 平 性 。( 二 ) 高 雄 市 桃 源 區 樂 樂 段 永 久 屋 社 區1. 位 置 、 面 積 與 戶 數高 雄 市 桃 源 區 樂 樂 段 基 地 28、29 地 號 , 面 積 9,291m2; 興 建 20 戶 ,14 坪 2 戶 、28 坪 14 戶 、34 坪 4 戶 。2. 房 型 設 計布 農 族 耆 老 主 持 動 土 祈 福 儀 式滿 心 期 望 等 待 新 家128


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34 坪 房 型社 區 重 建 願 景 圖3. 永 久 屋 基 地 之 規 劃 設 計重 建 基 地 位 於 桃 源 區 樂 樂 段 , 基 地 為 北 高 南 低 之 緩 坡 , 現 地 環 境 優 美 , 並 存 有 生 長 多 年之 樟 樹 、 龍 眼 樹 等 台 灣 原 生 大 型 喬 木 , 因 此 於 規 劃 設 計 時 , 特 別 著 重 以 保 留 現 地 大 型 喬木 之 方 式 完 成 建 築 配 置 。 本 案 入 住 者 為 桃 源 區 勤 和 里 布 農 族 居 民 , 因 此 規 劃 設 計 時 亦 特別 著 重 發 揚 與 尊 重 原 民 文 化 , 並 採 用 生 態 規 劃 理 念 進 行 規 劃 。 具 體 而 言 , 本 計 畫 有 下 列特 色 :3.1. 充 分 住 民 參 與 : 中 原 大 學 景 觀 學 系 喻 肇 青 教 授 、 張 華 蓀 、 林 慶 怡 副 教 授 帶 領 同 學 ,共 同 舉 辦 多 次 工 作 坊 , 充 分 與 未 來 入 住 居 民 溝 通 建 築 空 間 需 求 、 社 區 入 口 意 象 、 家屋 選 配 位 置 、 採 用 建 材 設 備 等 事 項 , 並 由 社 區 居 民 分 組 親 手 製 作 未 來 家 屋 使 用 構 想圖 , 兼 以 大 比 例 擬 真 模 型 與 透 視 圖 , 幫 助 居 民 了 解 未 來 建 築 落 成 後 實 際 狀 況 , 建 立129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專 業 者 與 居 民 之 間 良 好 溝 通 模 式 與 伙 伴 關 係 。3.2. 尊 重 原 民 文 化 : 本 計 畫 充 分 尊 重 原 民 文 化 , 在 建 築 物 造 型 語 彙 部 分 , 於 社 區 活 動 中心 外 牆 設 置 布 農 族 特 有 之 「 布 農 年 曆 」, 各 家 屋 之 造 型 亦 參 考 傳 統 布 農 族 石 版 屋 之造 型 , 採 方 形 平 面 以 及 雙 斜 屋 頂 , 各 戶 之 陽 台 並 以 布 農 族 編 織 圖 騰 。 在 建 築 平 面 佈局 部 分 , 盡 量 設 通 鋪 型 臥 室 , 以 滿 足 居 住 習 慣 , 各 戶 設 置 農 具 儲 藏 室 , 以 符 合 生 活 生產 需 求 。3.3. 永 續 生 態 社 區 : 本 計 畫 以 打 造 生 態 永 續 社 區 為 宗 旨 。基 地 配 置 : 採 用 人 車 分 道 方 式 , 所 有 車 輛 均 停 放 於 社 區 週 邊 透 水 植 草 磚 區 , 社 區 通路 主 要 供 居 民 散 步 與 兒 童 遊 戲 用 。 所 有 家 屋 均 設 有 前 後 側 院 , 且 區 內 保 留 植 栽 週 邊設 置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休 憩 使 用 。基 地 保 水 與 綠 化 : 全 區 盡 量 採 用 透 水 鋪 面 或 是 植 栽 綠 化 , 不 設 多 餘 之 遮 蔽 物 , 全 面提 高 基 地 保 水 性 能 。 除 妥 善 保 存 基 地 內 原 生 喬 木 外 , 另 以 階 層 增 植 方 式 增 植 喬 、 灌木 , 增 加 生 物 多 樣 性 以 及 基 地 綠 化 。資 源 與 能 源 節 約 : 所 有 建 築 物 均 提 高 建 築 物 屋 頂 與 外 牆 之 隔 熱 效 能 , 增 加 屋 頂 通 風百 葉 以 及 地 面 層 通 風 口 之 設 置 , 各 居 室 均 有 充 足 通 風 採 光 開 口 , 期 望 可 盡 量 降 低 使用 空 調 設 施 之 機 率 , 達 到 節 能 減 碳 目 標 。( 三 ) 高 雄 市 六 龜 區 龍 興 段 永 久 屋 社 區1. 位 置 、 面 積 與 戶 數高 雄 市 六 龜 區 龍 興 段 861、632-1、634-1、650-1 地 號 , 面 積 6,332 m2; 興 建 17 戶 ,14坪 5 戶 、28 坪 7 戶 、34 坪 5 戶 。2. 房 型 設 計學 童 太 鼓 迎 接 新 生居 民 感 謝 捐 贈 單 位 合 影 留 念130


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34 坪 房 型全 區 配 置 圖3. 永 久 屋 基 地 之 規 劃 設 計以 結 構 構 造 安 全 及 防 水 、 防 風 等 災 害 為 目 標 , 提 供 受 災 民 眾 安 全 舒 適 之 住 宅 。3.1. 基 地 分 析 : 基 地 係 屬 公 有 土 地 , 位 於 一 般 農 業 區 , 基 地 呈 狹 長 形 之 地 形 , 地 勢 尚 稱平 緩 。 與 連 外 主 要 幹 道 尚 有 一 段 距 離 , 故 須 另 闢 一 條 道 路 延 伸 至 本 基 地 。3.2. 入 口 意 象 : 因 基 地 與 外 部 連 較 不 明 顯 , 因 於 出 口 處 設 置 交 誼 休 憩 廣 場 , 以 突 顯 基 地存 在 , 強 化 社 區 出 入 連 絡 。3.3. 社 區 鄰 里 : 順 應 狹 長 形 基 地 環 境 , 做 一 字 型 配 置 規 劃 。 依 不 同 戶 型 作 高 度 變 化 , 期予 以 社 區 聚 落 之 構 想 , 除 交 誼 休 憩 廣 場 外 , 另 設 公 園 簡 易 球 場 , 展 現 社 區 聚 落 豐 富的 層 次 。13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3.4. 房 屋 造 型 : 為 與 純 樸 鄉 村 氣 息 及 蒼 翠 山 林 融 合 , 且 為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違 章 產 生 , 故 採用 斜 屋 頂 造 型 為 設 計 依 據 。3.5. 內 部 空 間 : 依 坪 數 大 小 賦 予 各 戶 以 平 實 生 活 所 需 之 隔 局 。 設 備 依 在 地 居 民 生 活 考 量, 設 置 收 納 貯 存 等 空 間 。( 四 ) 總 結莫 拉 克 風 災 雖 然 造 成 生 存 環 境 與 家 園 的 災 變 , 卻 也 展 現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愛 情 感 。 法 鼓 山慈 善 基 金 會 秉 持 人 飢 己 飢 的 精 神 ,「 安 心 、 安 身 、 安 家 、 安 業 」 的 原 則 除 了 傳 統 的 發 放 緊 急救 援 物 資 、 急 難 救 助 津 貼 外 , 希 望 於 「 安 家 」 的 永 久 屋 興 建 能 有 所 著 力 。莫 拉 克 風 災 發 生 後 我 們 秉 持 著 離 災 不 離 村 的 原 則 , 堅 定 地 、 持 續 地 在 受 災 地 區 周 邊 找 尋合 適 的 土 地 , 經 多 方 努 力 與 因 緣 促 成 , 終 於 有 這 三 個 永 久 屋 社 區 的 興 建 計 畫 。 希 望 捐 款 大 眾透 過 我 們 的 手 , 協 助 受 災 民 眾 得 到 了 新 家 , 圓 滿 了 大 家 的 願 , 也 希 望 我 們 興 建 的 永 久 屋 成 為受 災 民 眾 未 來 人 生 中 幸 福 平 安 的 力 量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展 現 宗 教 關 懷41莫 拉 克 颱 風 侵 台 ,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隨 即 於 8 月 10 日 於 全 國 各 災 區 設 置 9 個 救 援 重 建 站 ,緊 急 派 送 救 援 人 員 協 助 、 並 確 定 設 置 救 災 物 資 收 集 站 、 發 動 地 方 教 會 募 集 需 用 物 品 及 規 畫 送達 災 區 之 方 法 外 , 並 商 請 馬 偕 醫 院 、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 新 樓 醫 院 等 協 助 支 援 醫 療 及 衛 生 , 本宗 教 會 體 系 之 大 學 、 神 學 院 也 組 成 不 同 的 志 工 隊 , 在 災 區 加 以 協 助 ; 並 於 高 雄 地 區 開 放 本 宗教 會 設 立 安 置 中 心 做 災 民 安 置 之 用 ; 同 時 也 鼓 勵 國 內 、 外 捐 款 , 集 合 全 體 資 源 與 力 量 協 助 受災 的 兄 弟 姐 妹 。待 救 援 的 工 作 已 階 段 性 結 束 , 考 量 部 分 受 災 居 民 仍 暫 時 安 置 在 軍 隊 營 區 、 榮 民 之 家 , 自9 月 底 起 長 老 教 會 重 建 工 作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 此 階 段 著 重 於 家 屋 重 建 、 產 業 重 建 及 心 靈 重 建 的工 作 , 設 置 了 七 個 重 建 關 懷 站 推 動 後 續 重 建 工 作 。有 關 援 建 永 久 屋 , 茲 摘 述 如 下 :1. 長 治 百 合 部 落 園 區經 過 災 後 一 年 的 歷 程 , 選 擇 搬 遷 至 長 治 百 合 部 落 園 區 的 族 人 , 提 出 尊 重 各 部 落 的 主 體性 以 及 文 化 自 主 性 的 訴 求 , 特 別 是 部 落 本 身 有 屬 於 自 己 的 教 會 系 統 , 因 此 在 宗 派 組 織以 及 部 落 組 織 的 共 同 要 求 下 , 屏 東 縣 政 府 邀 請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協 助 第 二 期 的 永 久 屋 興 建工 作 ( 以 下 稱 本 案 ), 而 在 經 費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 也 商 請 紅 十 字 會 共 同 援 建 。41 感 謝 本 節 係 由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總 會 提 供 。132


本 案 從 99 年 8 月 開 始 , 針 對 百 合 部 落 園 區 進 行 各 項 協 調 事 宜 , 包 括 第 一 期 工 程 的 基 地 資料 取 得 、 場 地 會 勘 與 土 地 變 更 事 宜 , 兩 會 共 同 委 託 台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協 助 專 業 工 作 的 操 盤 , 並於 100 年 1 月 10 日 完 成 建 築 師 遴 選 , 也 在 1 月 24 日 開 始 因 應 屏 東 縣 府 進 行 基 地 調 整 與 規 劃 變 更之 要 求 , 進 行 數 度 的 協 調 , 而 屏 東 縣 政 府 也 在 同 年 2 月 進 行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以 及 公 共 建 設 規 劃的 委 託 , 而 進 入 專 業 的 協 調 。長 治 百 合 部 落 園 區 第 二 期 永 久 屋 之 興 建 總 戶 數 為 105 戶 , 因 房 型 為 雙 併 , 建 106 戶 含 括 三地 門 鄉 德 文 村 、 達 來 村 與 霧 台 鄉 谷 川 部 落 、 佳 暮 村 、 吉 露 村 、 阿 禮 村 等 六 個 部 落 。 由 紅 十 字會 主 責 70 戶 之 費 用 , 長 老 教 會 負 擔 36 戶 。為 配 合 已 興 建 完 畢 之 第 一 期 永 久 屋 以 部 落 為 單 元 之 規 劃 , 第 二 期 興 建 亦 以 簇 群 建 築 的觀 念 , 使 各 部 落 居 民 移 居 新 社 區 後 可 持 續 維 持 部 落 向 心 力 。 本 案 所 委 託 管 理 之 台 灣 營 建 研 究院 及 負 責 設 計 的 詹 勳 次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也 在 本 案 兩 會 的 要 求 下 , 已 於 1 月 27 日 舉 辦 第 二 期 入住 居 民 祈 禱 會 , 並 在 2 月 19 日 、22 日 及 26 日 舉 辦 三 場 次 居 民 說 明 會 , 每 一 場 的 入 住 居 民 參 與度 都 超 過 半 數 以 上 , 經 統 計 霧 台 鄉 四 部 落 參 與 達 88%。 會 中 邀 請 到 屏 東 縣 政 府 客 務 處 與 原 民處 的 出 席 , 透 過 居 民 參 與 的 方 式 , 針 對 建 築 師 的 設 計 理 念 、 專 業 技 術 以 及 居 民 的 生 活 與 文 化需 求 來 進 行 溝 通 , 奠 定 互 信 互 助 的 機 制 。 本 案 於 100 年 4 月 進 場 開 工 , 並 預 計 在 今 年 7 月 底 完工 , 讓 災 民 可 以 於 災 後 兩 周 年 時 順 利 入 住 。柒民間團體愛心無限全 區 以 簇 群 建 築 (cluster) 的 觀 念 , 以 公 共 戶 外 自 由 草 坪 空 間 為 配 置 中 心 , 四 周 圍 繞 各 居 住 單 元 ( 每 幢 二 層 雙 併 ) 而 成 , 且全 區 人 車 分 道13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鳥 瞰 示 意 圖局 部 透 視 圖2. 教 堂由 於 教 堂 有 別 於 其 他 宗 教 建 設 , 屬 於 在 地 居 民 的 自 我 組 織 及 生 活 團 體 , 擁 有 各 部 落 的 個別 性 , 不 能 粗 糙 地 簡 化 整 併 之 , 應 回 歸 為 既 有 的 教 會 組 織 , 而 四 宗 派 會 議 就 在 此 本 質 下成 立 並 開 始 運 作 。 本 案 在 推 動 的 過 程 中 , 有 著 宗 派 合 作 與 居 民 組 織 的 意 義 , 讓 入 住 居 民在 參 與 的 過 程 中 互 相 督 促 與 成 長 , 並 在 團 結 氣 氛 中 一 同 取 得 各 項 共 識 。 長 老 教 會 除 了 擔任 本 案 的 平 台 , 也 在 四 宗 派 的 合 作 會 議 裡 擔 任 主 要 對 口 , 對 外 爭 取 基 本 權 益 , 對 內 互 相監 督 與 學 習 。 相 信 在 充 分 溝 通 與 互 信 的 基 礎 下 , 無 論 公 部 門 、 援 建 單 位 以 及 施 工 單 位 均可 以 盡 力 地 為 居 民 爭 取 應 有 權 益 , 重 建 新 的 家 園 , 展 開 新 的 生 活 。說 明 會居 民 會 前 低 頭 祈 求 順 利 與 平 安134


▲ 馬 總 統 蒞 臨 屏 東 縣 禮 納 里 永 久 屋 基 地 入 住 典 禮 (99.12.25)成 果 與 展 望捌● 永 久 屋 興 建 成 果● 國 際 人 士 的 肯 定● 省 思 與 前 行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永 久 屋 興 建 成 果98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挾 帶 強 風 豪 雨 襲 台 , 帶 來水 淹 南 台 灣 的 震 撼 畫 面 , 尤 其 是 小 林 村 滅 村 , 迄 今 仍讓 人 印 象 深 刻 ; 回 顧 過 去 , 展 望 現 在 , 昔 日 災 區 , 在經 過 政 府 、 民 間 單 位 積 極 投 入 協 助 後 , 救 災 、 臨 時 安置 的 工 作 早 已 告 一 段 落 , 整 個 重 建 工 作 在 即 將 屆 滿 災後 兩 週 年 的 現 在 , 在 各 個 面 向 均 同 樣 呈 現 具 體 績 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 家 園 重 建 部 分 即 汲 取 921 震 災之 重 建 經 驗 , 以 興 建 『 永 久 屋 』 安 置 受 災 民 眾 作 為 政策 主 軸 , 並 透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及 相 關 單位 勘 選 適 宜 作 為 安 置 基 地 的 地 點 , 由 政 府 編 列 經 費 並透 過 訂 定 特 別 條 例 方 式 來 突 破 現 有 行 政 程 序 , 快 速 取得 土 地 提 供 援 建 團 體 興 建 永 久 屋 , 並 支 應 公 共 設 施 、結 合 維 生 管 線 等 相 關 單 位 及 經 費 , 地 方 政 府 負 責 核 配房 屋 及 建 照 等 建 管 程 序 , 結 合 成 一 個 專 案 一 個 團 體 ,共 同 推 動 , 讓 整 個 永 久 屋 興 建 作 業 一 氣 呵 成 , 建 立 起受 災 民 眾 新 家 園 , 也 建 立 政 府 和 民 間 單 位 成 功 合 作 的模 式 典 範 。永 久 屋 的 興 建 , 結 合 中 央 相 關 部 會 、7 個 縣 市 政府 及 6 個 負 責 援 建 的 NGO, 建 立 協 調 合 作 的 密 切 關 係 ,在 不 斷 的 溝 通 協 調 下 , 截 至 100 年 5 月 31 日 止 ,7 縣 市政 府 合 計 受 理 永 久 屋 申 請 計 4,579 戶 , 已 核 發 配 住 資格 計 3,184 間 , 截 至 100 年 6 月 底 止 , 已 完 成 2,584 間 永久 屋 , 讓 約 9,000 位 民 眾 免 於 安 置 或 寄 居 、 租 屋 的 生活 不 便 , 擁 有 屬 於 自 己 溫 馨 的 家 , 建 立 新 社 區 新 生活 ; 後 續 更 協 助 引 進 政 府 資 源 、 媒 合 民 間 企 業 及 團 體協 助 進 行 就 業 、 生 活 重 建 、 社 區 營 造 、 文 化 重 建 及 產業 發 展 等 各 面 向 的 協 助 , 期 望 居 民 能 安 居 樂 業 , 創 造獨 一 無 二 的 社 區 文 化 , 更 對 社 區 產 生 認 同 感 , 在 此 讓文 化 傳 承 , 產 業 發 展 , 生 生 不 息 , 永 續 經 營 。孩 子 期 盼 的 看 著 未 來 『 家 』 的 模 型曾 經 軍 民 一 家 , 現 在 則 是 歡 喜 協 助 搬 新 家部 落 族 人 穿 傳 統 服 飾 , 跳 著 傳 統 的 舞 蹈 , 歡 慶 入 住 禮納 里 部 落入 住 水 里 永 久 屋 的 住 戶 , 開 心 的 笑 容 是 最 好 的 感 謝138


表 17. 各 縣 市 永 久 屋 基 地 及 興 建 間 數 表縣 市 安 置 地 點 興 建 間 數月 眉 農 場 756月 眉 農 場 第 2 期 250五 里 埔 90高 雄 市五 里 埔 2 基 地 ( 小 林 2 村 ) 120樂 樂 段 20龍 興 段 17小 計 1,253長 治 百 合 社 區 164長 治 百 合 社 區 第 2 期 106禮 納 里 部 落 319禮 納 里 部 落 第 2 期 164新 赤 農 場 118屏 東 縣南 岸 農 場 232南 岸 農 場 第 2 期 56舊 高 仕 部 落 22中 間 路 24中 間 路 第 2 期 21新 豐 村 8小 計 1,234轆 子 腳 1 基 地 ( 日 安 社 區 ) 90轆 子 腳 2 基 地 86轆 子 腳 3 基 地 116鹿 滿 溪 心 段 ( 日 滿 社 區 ) 42嘉 義 縣樂 野 基 地 45*山 美 基 地 26152 林 班 地 45*大 埔 埔 南 段 26小 計 386雲 林 縣 東 興 段 28鉅 工 段 18永 豐 段 21南 投 縣名 間 鄉 29南 投 市 118小 計 186臺 南 縣 芒 果 蒸 熱 場 26泰 和 村 德 其 段 33舊 大 武 國 小 31金 崙 村 金 富 段 15臺 東 縣嘉 蘭 村 第 1 基 地 ( 西 側 ) 45嘉 蘭 村 第 1 基 地 ( 東 側 ) 48嘉 蘭 村 第 2 基 地 15大 竹 部 落 基 地 9小 計 196總 計 3,309捌成果與展望備 註 : 樂 野 基 地 及 152 林 班 地 規 劃 中 。資 料 來 源 : 重 建 會139


重 建 永 續 家 園99 年 度1 月2 月3 月4 月▓ 杉 林 大 愛 園 區 99.2.115 月6 月7 月8 月▓ 高 樹 鄉 新 豐 村 永 久 屋 99.4.199 月10 月11 月12 月▓ 太 麻 里 鄉 德 其 段 永 久 屋 99.6.9140


99 年 度1 月捌成果與展望2 月3 月4 月▓ 富 山 部 落 永 久 屋 99.7.45 月6 月7 月8 月▓ 台 南 縣 玉 井 永 久 屋 99.8.39 月10 月11 月12 月▓ 屏 東 長 治 永 久 屋 99.8.614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99 年 度1 月2 月3 月4 月▓ 嘉 義 轆 子 腳 日 安 社 區 99.09.125 月6 月7 月8 月▓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鉅 工 段 永 久 屋 99.11.129 月10 月11 月12 月▓ 牡 丹 鄉 中 間 路 永 久 屋 99.11.28142


99 年 度1 月捌成果與展望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 太 麻 里 鄉 金 崙 村 永 久 屋 99.12.047 月8 月9 月10 月11 月▓ 禮 納 里 部 落 永 久 屋 99.12.2512 月14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100 年 度1 月2 月3 月4 月▓ 五 里 埔 永 久 屋 100.01.155 月6 月7 月8 月▓ 嘉 義 縣 竹 崎 日 滿 社 區 100.01.209 月10 月11 月12 月▓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永 豐 段 永 久 屋 100.01.27144


100 年 度1 月捌成果與展望2 月3 月4 月▓ 南 投 縣 名 間 永 久 屋 100.01.285 月6 月7 月8 月▓ 金 峰 鄉 嘉 蘭 2 基 地 永 久 屋 100.01.299 月10 月11 月12 月▓ 雲 林 縣 東 興 段 永 久 屋 預 定 8/6 入 住145


重 建 永 續 家 園100 年 度1 月2 月3 月預定8 月入住永久屋基地4 月5 月6 月7 月▓ 南 投 市 茄 苳 腳 永 久 屋 預 定 8/7 入 住8 月▓ 屏 東 吾 拉 魯 滋 部 落 永 久 屋 預 定 8/15 入 住9 月10 月11 月12 月▓ 屏 東 新 來 義 部 落 永 久 屋 預 定 8/20 入 住146


100 年 度1 月捌成果與展望2 月3 月預定8 月入住、12 月完工永久屋基地4 月5 月6 月7 月8 月9 月▓ 高 雄 月 眉 第 2 期 永 久 屋 預 定 8/27 入 住▓ 嘉 義 轆 子 腳 2 基 地10 月11 月12 月▓ 嘉 義 大 埔 埔 南 段 基 地147


重 建 永 續 家 園100 年 度1 月2 月3 月預定12 月完工永久屋基地4 月5 月6 月7 月▓ 高 雄 五 里 埔 二 基 地8 月▓ 高 雄 樂 樂 段 基 地9 月10 月11 月12 月▓ 高 雄 龍 興 段 基 地148


100 年 度 100 年 度1 月2 月捌成果與展望3 月4 月▓ 屏 東 長 治 百 合 園 區 第 2 期 基 地預定12 月完工永久屋基地5 月6 月7 月8 月▓ 屏 東 舊 高 士 部 落 基 地9 月10 月11 月12 月▓ 山 美 永 久 屋 模 型 圖101 年 度 預 定 6 月 完 工 永 久 屋 基 地1. 嘉 義 轆 子 腳 3 基 地 、 樂 野 基 地 、152 林 班 地2. 台 東 大 竹 部 落 基 地149


▲ 杉 林 大 愛 園 區▼ 禮 納 里 部 落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永 久 屋 興 建 完 成 後 , 曾 遭 遇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之 民 眾 最 擔 心 的 是 , 再 遇 颱 風 夾 帶 豪 雨 來 襲時 , 永 久 屋 是 否 真 能 承 受 ? 選 定 地 點 是 否 安 全 ? 諸 多 擔 憂 於 99 年 9 月 19 日 凡 那 比 颱 風 來 襲 獲得 驗 證 ; 凡 那 比 颱 風 對 莫 拉 克 災 區 帶 來 超 大 豪 雨 , 有 些 地 區 6 小 時 之 累 積 降 雨 量 更 超 過 莫 拉克 颱 風 所 帶 來 之 雨 量 , 本 次 風 災 嚴 重 地 區 涵 蓋 莫 拉 克 颱 風 重 災 區 , 包 括 台 東 縣 、 屏 東 縣 、 高雄 縣 、 台 南 縣 、 嘉 義 縣 以 及 南 投 縣 等 。 整 體 而 言 , 受 創 情 況 未 若 莫 拉 克 颱 風 嚴 重 , 主 因 是 災區 及 早 進 行 撤 離 與 安 置 , 且 基 礎 建 設 相 關 復 建 工 程 陸 續 完 工 , 使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之 損 失 皆 降 至最 低 。 而 已 完 成 入 住 的 13 處 永 久 屋 基 地 , 只 有 月 眉 大 愛 園 區 停 水 , 央 廣 長 治 基 地 部 分 道 路 淹水 , 其 餘 的 永 久 屋 基 地 均 狀 況 良 好 , 顯 見 永 久 屋 的 興 建 除 了 選 定 位 址 安 全 外 , 其 房 屋 、 公 共工 程 品 質 均 良 好 , 讓 居 民 居 住 更 安 心 , 再 不 用 於 颱 風 或 豪 雨 來 襲 時 , 又 需 舉 家 撤 退 到 安 置 場所 , 也 可 放 心 營 造 自 己 的 家 園 。國 際 人 士 的 肯 定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 很 多 經 驗 是 前 所 未 有 , 尤 其 是 家 園 重 建 , 是 重 建 工 作 中 最 困 難 且最 具 挑 戰 性 的 工 作 。 過 去 的 一 年 多 的 時 間 , 在 中 央 、 地 方 及 NGO 團 體 的 通 力 合 作 下 , 永 久 屋的 興 建 算 是 相 當 順 利 , 除 少 數 基 地 仍 待 安 全 評 估 確 定 及 慈 善 團 體 永 久 屋 建 造 經 費 尚 未 決 定 基地 外 , 將 於 100 年 8 月 完 成 核 配 總 數 之 91%。 這 種 由 政 府 提 供 土 地 , 民 間 認 養 興 建 永 久 屋 的 合作 , 及 災 民 可 繼 承 而 不 可 租 賣 之 模 式 , 前 所 未 有 , 值 得 與 國 際 社 會 經 驗 交 流 。馬 總 統 於 99 年 11 月 17 日 國 民 黨 中 常 會 提 到 莫 拉 克 災 後 重 建 速 度 比 當 初 921 地 震 快 了 10 幾20 倍 , 並 給 予 高 度 肯 定 , 並 透 露 , 前 幾 天 美 國 前 總 統 柯 林 頓 來 台 灣 時 , 特 別 問 到 台 灣 在 海地 大 地 震 後 所 提 供 的 援 助 , 像 是 永 久 屋 的 部 份 , 對 解 決 當 地 民 眾 居 住 問 題 , 有 很 大 幫 助 , 希望 台 灣 模 式 能 在 海 地 運 用 , 馬 總 統 回 答 :『( 原 音 ) 他 ( 柯 林 頓 ) 就 問 我 , 他 說 永 久 屋 你 們 是 怎麼 做 ? 是 政 府 提 供 合 作 ? 我 說 是 , 政 府 提 供 土 地 , 我 們 紅 十 字 會 來 蓋 ; 蓋 好 之 後 我 們 會 建議 他 採 取 我 們 的 模 式 , 就 是 由 政 府 擁 有 所 有 權 , 災 民 有永 久 的 使 用 權 , 而 且 可 以 繼 承 。 他 一 聽 , 說 這 個 想 法 不錯 。』國 際 世 界 展 望 會 總 裁 任 開 文 (Kevin Jenkins) 於 99年 5 月 21 日 首 次 來 台 , 並 與 馬 英 九 總 統 會 晤 , 他 也 特 別 感謝 我 國 各 級 政 府 單 位 在 八 八 水 災 救 災 期 間 , 與 台 灣 世 界展 望 會 有 良 好 的 配 合 與 支 持 , 才 能 使 救 災 重 建 工 作 更 加順 利 進 行 。 世 展 會 總 裁 任 開 文 曾 訪 視 過 永 久 屋 進 度 , 他國 際 世 界 展 望 會 總 裁 任 開 文152


說 道 「 我 拜 訪 過 許 多 國 家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 從 來 沒 有 見 過 一 個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 像 台 灣 的 八 八 重建 這 樣 ,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如 此 有 效 率 、 有 成 果 , 這 幾 乎 是 我 見 過 最 好 的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歷 經 近 2 年 的 重 建 , 國 外 學 術 、 經 貿 人 士 來 台 訪 問 時 , 有 時 會 經 過 災 區 , 他 們 非 常 肯 定台 灣 政 府 重 建 的 高 效 率 。俄 羅 斯 工 程 院 暨 國 際 工 程 院 院 長 古 斯 夫 : 去 年 莫 拉 克 風 災 發 生 時 , 俄 國 媒 體 報 導 了 莫 拉克 風 災 的 消 息 , 當 時 還 特 別 致 函 台 灣 友 人 表 達 關 懷 , 今 年 3月 間 訪 台 時 , 更 深 刻 瞭 解 到 災 後 重 建 是 件 龐 大 繁 雜 的 工 作 ,很 擔 心 今 年 颱 風 會 再 度 造 成 災 害 , 但 事 實 證 明 台 灣 政 府 各 項措 施 都 做 的 非 常 好 ; 事 隔 8 個 多 月 再 來 , 發 現 重 建 工 作 成 效斐 然 , 非 常 佩 服 重 建 會 陳 副 執 行 長 的 行 動 力 及 執 行 力 , 相 信在 政 府 帶 領 下 一 定 能 順 利 達 成 重 建 目 標 。捌成果與展望俄 羅 斯 工 程 院 暨 國 際 工 程 院 院 長 古 斯 夫加 拿 大 工 程 院 院 士 張 慕聖 教 授 : 台 灣 這 次 莫 拉 克 風災 的 重 建 工 作 真 是 了 不 起 ,先 前 921 地 震 也 做 的 相 當 好 , 與 歐 美 國 家 相 比 , 台 灣 政 府 的效 率 絲 毫 不 遜 色 ; 以 美 國 來 說 ,2005 年 卡 翠 娜 颶 風 造 成 的 損害 至 今 尚 未 完 全 復 原 , 反 觀 台 灣 災 後 重 建 僅 一 年 多 就 有 如 此豐 碩 的 成 果 , 此 外 , 因 這 次 受 災 戶 多 為 原 住 民 , 政 府 不 僅 提供 永 久 屋 , 還 要 將 文 化 傳 承 等 因 素 一 併 列 入 考 量 , 是 相 當 傲人 的 一 項 成 就 , 應 多 拍 些 紀 錄 影 片 到 國 際 上 宣 導 。加 拿 大 工 程 院 院 士 張 慕 聖 教 授蒙 古 Tatakh Kuch LLC 建 築 設 計 公 司 經 理 芭 格 蜜 : 蒙 古的 河 川 不 大 , 偶 爾 也 有 發 生 天 然 災 害 的 時 候 , 但 比 起 莫 拉 克颱 風 造 成 的 災 害 可 說 是 小 巫 見 大 巫 , 參 觀 永 齡 農 場 及 永 久 屋後 , 發 現 台 灣 政 府 不 僅 提 供 永 久 屋 給 災 民 , 還 為 進 住 的 災 民規 劃 未 來 就 業 及 文 化 傳 承 , 全 方 位 照 顧 , 令 人 感 動 讚 賞 ; 因為 不 是 每 個 國 家 都 願 意 提 供 這 麼 豐 沛 的 資 源 來 協 助 災 民 , 這麼 快 速 積 極 地 進 行 重 建 工 作 。蒙 古 Tatakh Kuch LLC 建 築 設 計 公 司 經 理芭 格 蜜15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日 本 土 木 學 會 JSCE 會 長 Kenji Sakata 教 授 : 台 灣 投 入莫 拉 克 災 後 重 建 的 效 率 驚 人 , 令 人 讚 歎 , 從 第 一 時 間 的 搶救 , 到 後 續 的 安 置 、 輔 導 、 重 建 , 值 得 日 本 學 習 。 日 本 因 為地 處 地 震 、 海 嘯 的 地 帶 , 也 發 展 累 積 了 出 許 多 救 災 、 重 建 的經 驗 及 知 識 。 兩 國 政 府 及 民 間 可 就 此 交 換 心 得 , 提 升 彼 此 的救 災 能 力 及 重 建 經 驗 。日 本 紅 十 字 會 國 際 部 次 長 粉 川 直 樹 (NaokiKokawa) 先 生日 本 紅 十 字 會 國 際 部 次 長 粉 川 直 樹 (Naoki Kokawa) 先生 : 台 灣 的 八 八 風 災 在 日 本 媒 體 上 被 大 幅 報 導 , 日 本 同 樣有 颱 風 、 海 嘯 、 土 石 流 等 天 災 , 所 以 很 能 感 同 身 受 災 民 的痛 苦 。 日 本 紅 十 字 會 在 921 地 震 時 , 就 曾 援 助 南 投 縣 進 行 重建 , 這 次 再 募 集 了 71 萬 美 金 , 透 過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協 助 援建 南 投 縣 名 間 永 久 屋 。 日 本 紅 十 字 會 曾 援 助 世 界 各 國 進 行 天災 的 重 建 工 作 , 台 灣 政 府 與 民 間 組 織 密 切 合 作 , 匯 集 資 源 興建 永 久 屋 提 給 災 民 居 住 , 質 量 均 優 ,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 是 一 項了 不 起 的 成 就 。 粉 川 直 樹 先 生 說 , 每 個 國 家 的 重 建 環 境 與 特點 各 有 不 同 , 但 他 認 為 紅 十 字 會 目 前 所 興 建 給 予 鄉 民 的 永 久屋 , 無 論 在 規 劃 設 計 、 空 間 及 品 質 上 , 均 是 他 看 過 最 好 例 子 之 一 。 他 亦 認 為 , 台 灣 在 本 次 重建 過 程 中 , 由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共 同 援 建 永久 屋 的 模 式 , 是 一 個 相 當 好 的 模 式 。日 本 土 木 學 會 JSCE 會 長Kenji Sakata 教 授美 國 德 州 農 工 大 學 教 育 系 主 任 Dr.Hooper與 Dr.Hamilton 於 100 年 2 月 25 日 參 訪 高 雄 市 杉林 區 大 愛 園 區 永 久 屋 、 杉 林 有 機 農 業 園 區 、 屏東 縣 瑪 家 鄉 禮 納 里 永 久 屋 園 區 重 建 過 程 及 成果 , 肯 定 我 國 政 府 在 災 後 短 時 間 內 結 合 民 間 團體 (NGO) 力 量 完 成 永 久 屋 家 園 重 建 安 置 災 民 ,並 能 同 時 兼 顧 產 業 、 文 化 、 心 靈 重 建 及 照 護 工作 , 讚 許 為 世 界 級 重 建 模 式 值 得 各 國 參 考 , 行美 國 德 州 農 工 大 學 教 育 系 主 任 Dr.Hooper 與 Dr.Hamilton154


程 中 另 參 訪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園 區 , 德 州 農 工 大 學 教 授 表 示 台 灣 優 質 的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特 色 令 人 印象 深 刻 , 此 次 參 訪 心 得 將 是 他 們 回 國 後 的 寶 貴 教 材 。日 本 高 知 工 科 大 學 那 須 清 吾 院 長 、 大 內 雅 博 教 授 拜 會 重建 會 (100.04.28)日 本 高 知 工 科 大 學 那 須 清 吾 院 長 、 大 內 雅 博教 授 於 100 年 4 月 28 日 拜 會 重 建 會 , 希 望 能 瞭 解 台灣 從 事 救 災 及 重 建 經 驗 。4 月 29 日 由 重 建 會 陳 振川 副 執 行 長 陪 同 走 訪 屏 東 雙 園 大 橋 、 林 邊 蓮 霧 果園 、 禮 納 里 部 落 永 久 屋 社 區 、 三 地 門 蜻 蜓 雅 築 工坊 等 地 , 對 台 灣 快 速 安 置 災 民 、 推 動 產 業 及 文 化重 建 的 效 率 , 留 下 深 刻 印 象 。 尤 其 在 參 訪 禮 納 里部 落 , 看 到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通 力 合 作 , 在 短 時 間內 就 建 設 永 久 屋 基 地 , 並 以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群 及 文化 的 方 式 安 置 災 民 , 發 揮 驚 人 的 效 率 , 那 須 清 吾 院 長 表 示 , 將 把 莫 拉 克 重 建 的 經 驗 及 參 訪 見聞 與 日 本 學 界 分 享 , 並 納 入 該 校 目 前 積 極 推 動 高 階 管 理 人 才 的 培 育 教 材 , 將 台 灣 的 重 建 經 驗提 供 給 全 世 界 有 相 類 似 災 難 的 國 家 及 地 區 參 考 學 習 。捌成果與展望省 思 與 前 行面 對 全 球 暖 化 氣 候 異 常 , 颱 風 來 襲 威 脅 倍 增 , 八 八 水 災 讓 我 們 瞭 解 到 , 當 瞬 間 面 臨 大 量災 害 時 , 應 「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 改 災 後 為 災 前 」, 政 府 已 於 99 年 8 月 4 日 修 正 災 害 防 救 法 , 設 置常 設 性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 並 明 訂 國 軍 應 主 動 投 入 救 災 , 增 強 整 體 防 救 災 能 力 。總 統 參 加 99 年 8 月 1 日 「 重 建 希 望 、 重 建 愛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周 年 座 談 會 」 開 幕 式 致詞 提 到 : 防 災 一 定 是 重 於 救 災 , 要 「 超 前 部 署 , 預 置 兵 力 , 隨 時 防 救 」,「 料 敵 從 寬 , 禦 敵從 嚴 」, 這 不 是 口 號 , 而 是 慘 痛 教 訓 所 換 來 的 經 驗 。 自 八 八 風 災 之 後 , 芭 瑪 颱 風 國 軍 出 動 都是 依 此 原 則 , 但 南 北 離 災 觀 念 就 有 所 差 別 , 南 部 歷 經 八 八 風 災 , 民 眾 會 撤 離 , 但 芭 瑪 颱 風 災情 最 重 是 在 宜 蘭 , 要 撤 離 宜 蘭 民 眾 還 是 有 點 困 難 , 幸 好 當 時 縣 長 全 力 勸 離 了 大 部 分 民 眾 , 宜蘭 一 個 死 傷 都 沒 有 , 這 非 常 不 容 易 。 古 人 說 :「 不 經 一 事 , 不 長 一 智 」, 無 經 歷 即 無 經 驗 ,但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各 種 方 式 傳 承 經 驗 , 不 一 定 要 有 教 訓 才 能 學 會 。98 年 10 月 芭 瑪 颱 風 時 , 政 府 立 刻 啟 動 撤 離 機 制 , 總 共 撤 離 7,863 人 ;99 年 9 月 凡 那 比 颱風 的 撤 離 人 數 更 多 達 16,584 人 , 堪 稱 有 史 以 來 撤 離 人 數 最 多 的 一 次 , 但 若 沒 有 撤 離 , 屏 東 來義 鄉 的 死 亡 人 數 估 計 可 能 超 過 百 人 , 這 凸 顯 「 防 災 重 於 救 災 、 離 災 重 於 防 災 」 的 原 則 確 實 有155


重 建 永 續 家 園效 。莫 拉 克 颱 風 所 造 成 國 土 環 境 重 大 創 傷 及 嚴 重 土 石 災 害 , 在 國 土 保 育 與 防 災 避 災 原 則 下 ,依 據 重 建 計 畫 分 階 段 進 行 重 建 , 部 分 災 區 尚 待 國 土 養 息 及 復 育 。災 後 重 建 從 我 國 最 困 難 情 勢 開 始 , 在 國 際 關 懷 與 國 人 無 限 愛 心 環 繞 下 , 政 府 結 合 企 業 、NGO 與 災 民 積 極 投 入 重 建 , 展 現 出 台 灣 人 面 對 世 紀 大 災 難 , 發 揮 堅 忍 毅 力 , 努 力 達 成 向 上 重建 家 園 之 群 體 成 果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不 只 是 解 決 「 居 住 」 的 問 題 , 應 包 含 生 活 文 化 、 社 群 組 織 、 生 計 產 業 及就 業 問 題 等 。 尤 其 是 原 住 民 族 人 習 於 山 林 部 落 生 活 , 對 主 流 社 會 習 以 為 常 的 物 品 生 產 及 交 易模 式 認 知 仍 有 落 差 。 自 然 山 林 是 族 人 的 市 場 也 是 族 人 的 銀 行 , 那 裡 有 取 之 不 盡 的 自 然 寶 藏 可享 用 ; 布 農 族 及 鄒 族 人 常 會 說 中 央 山 脈 是 他 們 最 大 的 果 菜 市 場 便 是 這 道 理 , 這 是 一 般 人 無 法理 解 卻 事 實 存 在 的 生 存 哲 學 。 然 面 對 氣 候 劇 烈 變 遷 、 人 口 的 驟 增 以 及 當 下 人 類 生 活 方 式 的 改變 , 此 次 大 自 然 的 反 撲 , 讓 我 們 深 刻 認 知 人 與 大 自 然 相 處 的 模 式 勢 必 要 有 所 調 整 ; 因 山 林 或已 不 再 是 原 來 的 山 林 。 而 部 分 族 人 為 了 延 續 生 機 命 脈 , 選 擇 了 新 的 生 存 環 境 與 生 活 模 式 進 駐永 久 屋 , 原 本 群 聚 的 族 人 也 面 臨 可 能 的 分 道 揚 鑣 , 這 在 情 感 上 定 有 複 雜 難 捨 情 緒 。 離 開 或 不離 開 原 鄉 將 是 政 府 也 是 族 人 必 須 誠 實 面 對 的 課 題 。長 期 安 置 政 策 中 , 興 建 永 久 屋 為 安 置 要 件 之 首 , 災 後 已 1 年 多 的 現 在 , 永 久 屋 陸 續 興 建完 成 , 民 眾 開 始 入 住 , 讓 興 建 永 久 屋 及 協 助 入 住 民 眾 重 建 家 園 、 產 業 成 了 不 同 方 向 卻 同 樣 重要 的 工 作 。 對 將 要 遠 離 原 鄉 進 駐 永 久 屋 新 環 境 的 族 人 , 重 建 會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已 積 極 協 商 民 間團 體 或 利 用 公 部 門 預 算 , 協 助 安 遷 部 落 取 得 ( 租 用 ) 農 耕 用 地 或 加 強 生 產 機 具 之 設 備 , 並 依其 原 鄉 地 方 特 色 , 搭 配 小 眾 文 化 體 驗 及 祭 典 觀 光 活 動 活 絡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 以 創 新 的 概 念 提 高地 方 產 品 的 獨 特 價 值 , 也 透 過 相 關 培 力 計 畫 培 訓 族 人 面 對 新 生 活 的 新 技 能 。「 家 」 的 建 立 只 是 生 活 的 開 始 , 心 定 了 , 接 下 來 的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各 面 向 的 需 求 一 一 浮現 , 配 合 民 眾 的 需 求 , 重 建 的 重 心 也 調 整 部 分 到 永 續 社 區 的 建 立 及 經 營 , 家 園 重 建 的 工 作 也開 始 將 文 化 重 建 、 意 象 圖 騰 、 公 共 設 施 、 產 業 重 建 、 心 靈 重 建 、 校 園 重 建 及 環 境 綠 美 化 等 納入 , 希 望 透 過 引 入 原 有 文 化 , 塑 造 意 象 圖 騰 , 興 建 公 共 設 施 、 環 境 綠 美 化 的 措 施 , 讓 社 區 居民 能 建 立 起 屬 於 自 己 的 文 化 或 傳 承 原 有 的 文 化 , 更 透 過 校 園 的 重 建 解 決 學 童 就 學 問 題 , 透 過心 靈 重 建 安 撫 曾 經 受 創 的 心 , 安 定 對 新 環 境 新 未 來 的 不 安 , 更 用 產 業 重 建 ,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就業 機 會 , 發 展 特 色 產 業 , 達 到 真 正 的 安 居 樂 業 , 讓 這 裡 成 為 永 遠 的 家 。展 望 未 來 , 永 久 屋 基 地 將 以 「 彩 虹 永 續 社 區 」 的 發 展 概 念 , 以 安 居 為 先 、 並 強 化 樂 業 ,協 助 全 面 關 照 居 民 之 就 業 、 產 業 、 就 學 、 文 化 、 生 活 、 族 群 、 心 靈 、 宗 教 信 仰 , 短 期 目 標156


為 協 助 社 區 建 立 基 礎 功 能 , 滿 足 居 民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中 長 期 協 助 建 立 部 落 自 主 、 社 區 群 力 發展 , 使 得 永 久 屋 基 地 不 只 是 有 「 房 屋 」, 而 是 營 造 有 「 家 」 的 感 覺 , 並 成 為 有 機 成 長 、 世 代發 展 的 永 續 社 區 。面 對 此 一 世 紀 大 災 難 , 最 難 能 可 貴 的 是 政 府 部 門 結 合 慈 善 團 體 、 民 間 企 業 及 受 災 民 眾 自己 的 力 量 共 同 努 力 , 不 分 黨 派 、 宗 教 、 族 群 , 攜 手 重 建 彩 虹 永 續 新 家 園 , 台 灣 創 造 了 災 後 重建 的 國 際 典 範 。 而 在 這 個 重 建 過 程 , 我 們 中 央 政 府 、 地 方 政 府 、 慈 善 團 體 、 企 業 乃 至 受 災 民眾 都 在 調 整 與 成 長 , 培 厚 了 防 救 災 及 重 建 之 能 力 與 胸 懷 , 經 由 國 人 相 互 提 攜 的 力 量 , 讓 我 們對 氣 候 變 遷 下 天 災 頻 繁 的 未 來 做 好 更 佳 的 準 備 。正 如 馬 總 統 對 小 林 村 民 的 承 諾 :「 小 林 村 重 建 在 我 任 內 一 定 做 到 !」, 我 們 做 到 了 ! 台灣 做 到 了 !!捌成果與展望157


重 建 永 續 家 園附 錄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與 921 地 震 災 後 重 建 比 較100 年 5 月 20 日項 目 921 大 地 震 (88.9.21) 莫 拉 克 颱 風 (98.8.8)一 、 範 圍災 區一 、 範 圍主 要 災 區 : 台 中 縣 、 南 投 縣次 要 災 區 : 台 北 市 、 台 北 縣 、 苗 栗縣 、 台 中 市 、 彰 化 縣 、 雲 林 縣 。8 縣 市依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區 劃 定 作 業 原則 」 計 台 中 縣 、 南 投 縣 、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 嘉 義 縣 、 嘉 義 市 、 台 南縣 、 台 南 市 、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 臺11 縣市東 縣 等 11 縣 。死 亡 及 失 蹤 699 人 , 房 屋 毀 損 不 堪災 損死 亡 及 失 2,505 人 ; 受 傷 11,305人 ; 房 屋 全 倒 38,935 戶 ; 半 倒45,320 戶 ; 經 濟 損 失 新 台 幣 3,622.8億 元 , 其 災 損 規 模 約 88 年 國 內 生 產毛 額 之 3.75%, 建 築 物 及 竹 科 等 產業 損 失 為 主 。居 住 1,766 戶 ; 河 川 流 域 淹 水 總 面積 約 13,304 公 頃 , 排 水 洪 災 總 淹 水面 積 約 達 83,220 公 頃 ; 淹 水 50cm以 上 戶 數 共 140,424 戶 ; 莫 拉 克 颱風 經 濟 損 失 估 計 1,998.3 億 元 , 其災 損 規 模 約 98 年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之1.6%, 道 路 及 交 通 等 公 共 設 施 損失 為 主 。無 ( 李 登 輝 總 統 於 88 年 9 月 25 日 發法 令 規 範布 緊 急 命 令 ,9 月 28 日 立 法 院 通 過災 害 防 救 法追 認 。)國 軍 人 力 30.3 萬 人 次 56.4 萬 人 次直 昇 機 架 次 3,069 架 次 5,578 架 次暫 行 條 例 制 定 89.2.3 135 天 98.8.28 20 天暫 行 條 例 修 訂89.11.29( 第 1 次 )90.10.17( 第 2 次 )92.02.07( 第 3 次 )98.12.30 公 布 修 訂 第 17 條100.5.24 立 法 院 三 讀 修 訂 第 30 條158


項 目 921 大 地 震 (88.9.21) 莫 拉 克 颱 風 (98.8.8)附錄適 用期 間原 條 例 :89.2.3 至 94.2.4(5 年 )。立 法 院 第 5 屆 第 6 會 期 決 議 施 行期 限 再 延 長 1 年 , 即 94..2.4 至95.2.4, 依 條 例 第 75 條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清理 小 組 :95.2.4 至 95.12.3198.8.28 至 101.8.28(3 年 )100.5.24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 由 原定 3 年 , 修 正 為 未 執 行 部 分 , 必 要時 得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延 長 , 延 長 期間 最 多 以 兩 年 為 限 。重 建 會 成 立 88.9.27 6 天 98.8.15 7 天重 建 會 辦 公 室掛 牌89.06.01 252 天 98.09.12 28 天移 緩 濟 急 88.9.25( 緊 急 命 令 第 1 條 ) 4 天依 災 防 法 第 43 條 :「 各 級 政 府 編列 之 災 害 防 救 經 費 , 如 有 不 敷 支應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應 變 措 施 及 災 後之 復 原 重 建 所 需 , 應 視 需 要 情 形調 整 當 年 度 收 支 移 緩 濟 急 支 應 ,不 受 預 算 法 第 62 條 及 第 63 條 規定 之 限 制 。」 立 即 移 緩 濟 救 災 ,98.8.28 特 別 條 例 第 6 條 :「 各 機關 應 於 總 預 算 範 圍 內 , 本 移 緩 濟急 原 則 優 先 調 整 支 應 災 民 救 助 、緊 急 搶 救 及 復 建 工 作 等 各 項 支出 , 不 受 預 算 法 第 62 條 及 第 63 條規 定 之 限 制 。」20 天特 別 預 算 審 定 89.12.12 447 天 98.11.10 94 天重 建 經 費合 計 2,123 億 (88 及 89 追 加 預 算1,061 億 ;90 年 度 預 算 62 億 ; 特別 預 算 1,000 億 )合 計 1,385.46 億 元 ( 其 中 編 列 特別 預 算 1,165.08 億 元 ; 移 緩 濟急 非 工 程 類 69.04 億 元 , 工 程 類151.34 億 元 )159


重 建 永 續 家 園項 目 921 大 地 震 (88.9.21) 莫 拉 克 颱 風 (98.8.8)民 間 善 款合 計 340 億 ( 政 府 機 關 部 分 220億 ; 民 間 團 體 部 分 120 億 )合 計 251.13 億 元 ( 截 至 100.2.28,政 府 機 關 109.95 億 ; 民 間 團 體141.18 億 元 )˙ 依 災 防 法 第 37 條 於 98.8.15 成 立重 建 會 , 執 行 長 1 人 ( 政 務 委 員 兼總 計 236 人任 )、 副 執 行 長 3 人 , 分 10 組 , 人執 行 長 1 人 ( 政 務 委 員 專 任 或 兼員 由 各 部 會 輪 派 支 援 , 非 固 定 長重 建 人 力任 )、2 位 政 委 協 助 。副 執 行 長 4 人 ( 專 職 )駐 人 員 。˙ 特 別 條 例 重 組 , 總 計 64 人 : 執行 長 1 人 ( 政 務 委 員 兼 任 、 行 政 院秘 書 長 兼 任 ) 副 執 行 長 1 人 ( 兼職 )第 1 階 段 (89.6.1~92.7.31):7 處 1小 組 1 中 心 。第 2 階 段 (92.8.1~94.2.28):4 處 1組 織 編 修中 心 。第 3 階 段 (94.3.1~95.2.4):2 處 。無第 4 階 段 (95.2.4~95.12.31):3組 。總 計 受 損 1,349 校校 園 重 建校 園 重 建 數 293 校完 工 123 所 , 占 41.98%; 完 成 發包 286 所 , 占 97..61%; 未 完 成 發包 7 所 , 只 占 2.39%。原 地 重 建 為 主災後兩年總 計 受 損 1,145 校 。校 園 重 建 數 16 校配 合 遷 村 , 異 地 重 建160


項 目 921 大 地 震 (88.9.21) 莫 拉 克 颱 風 (98.8.8)安 置 與 住 宅 重 建附錄緊 急 安 置提 供 帳 篷 載 相 關 機 關 及 學 校 體 育 場 等 地點 收 容 須 緊 急 安 置 之 災 民 。 全 倒 、 半 倒10 萬 3,000 餘 戶 計 算 安 置 災 民 超 過 30 萬人安 置 於 營 區 、 榮 家 ( 或 公 家 機 關 宿 舍 ):98 年 8 月 15 日 , 計 170 處 安 置 中 心 , 最 高容 納 8,319 人 。中 期 安 置一 、 租 金 發 放 :一 、 房 屋 租 金 :1. 第 1 年 租 金 發 放 : 全 倒 戶 、 半 倒 戶 之 戶 每 戶 每 月 6 千 ~1 萬 元 ( 戶 內 人 口 3 人 以 下內 人 口 ,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3 千 元 , 採 1 次 者 , 每 月 6 千 元 ;4 人 者 , 每 月 8 千 元 ;5發 放 1 年 租 金 。人 以 上 者 , 每 月 1 萬 元 )。 期 限 不 超 過 22. 第 2 年 租 金 發 放 : 全 倒 戶 、 住 屋 已 拆 除 年 。之 半 倒 戶 、 中 低 收 入 半 倒 戶 , 每 戶 每月 補 助 1 萬 元 , 分 2 期 發 放 補 助 金 。二 、 組 合 屋1. 總 計 興 建 組 合 屋 112 處 ,5,854 戶 , 安置 受 災 戶 5,274 戶 ,( 其 中 政 府 單 位 興 二 、 組 合 屋 ( 中 繼 屋 )建 1,840 戶 , 日 本 捐 贈 約 1,003 戶 , 其 餘 共 興 建 9 處 、312 戶 , 於 99 年 1 月 底 前 全 數為 民 間 團 體 興 建 約 3,000 戶 , 原 擬 提 供 完 工 。災 民 暫 住 1 年 )。2. 截 至 95 年 2 月 4 日 重 建 條 例 廢 止 時 ,( 距離 震 災 已 過 6 年 5 個 月 ), 尚 有 759 戶 尚未 能 完 成 拆 遷 。長 期 安 置一 、 國 宅 優 惠 措 施 :1. 承 購 國 宅 : 提 供 臺 灣 省 、 高 雄 市 等 14個 縣 市 政 府 直 接 興 建 待 售 之 國 宅 , 按原 定 出 售 價 格 七 折 公 告 配 售 , 共 計 配售 1,198 戶 。2. 優 惠 承 租 國 宅 : 依 受 災 戶 之 經 濟 能 力分 為 市 價 租 金 3 折 、5 折 及 7 折 , 以 不 同租 金 等 及 出 租 。一 、 國 宅 優 惠 措 施 :1. 承 購 國 宅 : 符 合 國 宅 承 購 資 格 、 持 有 地方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自 有 合 法 住 屋 毀 損 不 堪居 住 受 災 證明 書 之 受 災 戶 , 得 按 待 售 國 宅 一 般 戶 公告 售 價 之 8 折 承 購 國 宅 。2. 優 惠 承 租 國 宅 : 受 災 戶 承 租 待 售 國 宅者 , 以 市 場 租 金 之 7 折 出 租 。二 、 融 資 貸 款 及 承 受 舊 貸 款 :1. 新 貸 款 部 分 :二 、 融 資 貸 款 及 承 受 舊 貸 款 :1. 新 貸 款 部 分 :161


重 建 永 續 家 園項 目 921 大 地 震 (88.9.21) 莫 拉 克 颱 風 (98.8.8)(1) 修 繕 : 額 度 150 萬 , 利 率 2%。(2) 重 購 重 建 : 額 度 350 萬 , 其 中 150 萬元 利 率 為 0%; 超 過 部 分 , 利 率 2%(3) 協 議 承 受 : 中 央 銀 行 補 助 承 受 金 融機 構 , 額 度 在 200 萬 內 , 補 助 3%;超 過 部 分 (350 萬 為 限 ), 依 一 年 期 郵儲 利 率 補 助 銀 行 。(4) 前 揭 方 案 受 災 戶 得 2 選 1。(1) 修 繕 : 額 度 最 高 150 萬 元 , 償 還 年限 15 年 , 利 率 按 中 華 郵 政 儲 金 2 年期 定 儲 利 率 減 0.533% 計 息 ( 現 為0.592%)。(2) 重 購 重 建 : 額 度 最 高 不 超 過 350 萬元 , 期 限 最 長 20 年 , 寬 限 期 最 長 5年 , 利 率 按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 年 期 定 期 儲 金 機 動 利 率 減 0.533%機 動 調 整 。(3) 購 屋 自 備 款 補 助 : 購 屋 貸 款 金 額20%, 最 高 不 超 過 50 萬 元 。( 僅 限於 莫 拉 克 特 定 區 )2. 原 購 屋 貸 款 部 分 :(1) 利 息 補 貼 : 無(2) 協 議 承 受 : 災 區 居 民 自 用 住 宅 經 政府 認 定 因 颱 風 毀 損 致 不 堪 使 用 或 土地 滅 失 者 , 原 貸 款 餘 額 由 銀 行 承 受, 內 政 部 最 高 以 年 利 率 百 分 之 2 予 以利 息 補 貼 。(3) 土 地 未 滅 失 者 , 由 政 府 負 擔 其 貸 款餘 額 , 並 取 得 其 抵 押 權 。三 、 重 建 住 宅三 、 重 建 住 宅1. 社 區 整 體 重 建1. 本 會 管 控 永 久 屋 興 建 共 計 39 處 基 地 ,(1) 都 市 計 畫 內3,309 間 永 久 屋 , 以 原 高 雄 縣 杉 林 鄉 月 眉a. 更 新 重 建 : 街 區 型 都 是 更 新 如 中 寮 農 場 基 地 永 久 屋 基 地 ( 杉 林 大 愛 園 區 )鄉 永 平 老 街 重 建 。為 例 , 於 災 後 半 年 即 完 成 601 戶 之 興 建 作b. 新 社 區 開 發 : 由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業 , 讓 511 戶 災 民 得 於 99 年 2 月 11 日 農 曆新 基 金 先 撥 貸 , 出 售 後 收 回 方 式 辦 年 前 入 住 。 而 其 他 基 地 亦 參 考 月 眉 基 地理 。推 動 模 式 , 全 力 趕 工 興 建 ; 截 至 100 年 6(2) 非 都 市 土 地月 底 止 , 已 完 成 22 處 ,2,584 間 永 久 屋 。a. 更 新 重 建 : 最 快 為 災 後 3 年 1 個 月 ,如 台 中 縣 東 勢 鎮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b. 新 社 區 開 發 : 災 後 3 年 6 個 月 , 政 府蓋 屋 出 售 , 如 南 投 茄 冬 社 區 , 本 專 案162


項 目 921 大 地 震 (88.9.21) 莫 拉 克 颱 風 (98.8.8)案 政 府 計 開 發 12 處 新 社 區 、1,344 戶 、 其 中 店 舖 4 戶 , 興建 時 間 約 3 到 4 年 。 分 一 般 分一 般 住 宅 由 災 民 承 購 , 平 價住 宅 作 為 承 租 或 作 為 救 濟 性住 宅 。c. 農 村 聚 落 重 建 : 如 南 投 縣 魚池 鄉 澀 水 社 區 。d. 原 住 民 聚 落 重 建 : 快 為 災 後3 年 3 個 月 , 如 仁 愛 鄉 互 助 村中 原 口 聚 落 。2. 遷 村 - 土 石 流 遷 村 安 置 : 計 有 和 2. 遷 村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原 住平 鄉 自 由 村 三 叉 坑 社 區 等 12 處71 戶 須 遷 村 ; 最 後 完 成 7 處 56 戶遷 村 作 業 如 和 平 鄉 三 叉 坑 社 區民 族 部 落 集 體 遷 村 安 置 民 間 興建 永 久 屋 方 案 」: 計 屏 東 縣 三地 門 鄉 大 社 村 、 霧 臺 鄉 好 村 、阿 禮 村 、 吉 露 村 、 牡 丹 鄉 高 士村 、 石 門 村 、 泰 武 鄉 泰 武 村 、瑪 家 鄉 瑪 家 村 等 共 計 8 處 , 計 申請 182 戶 。(100.3.8 已 核 定 147戶 )3. 個 別 建 築 物 重 建(1) 個 別 建 物 重 建 : 配 合 免 息 及低 利 貸 款 協 助 重 建 。(2) 集 合 式 住 宅 修 繕 補 強 及 原 地原 面 積 重 建 : 最 快 為 災 後 23. 個 別 重 建 -「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會 總 會 八 八 水 災 個 別 重 建 興 建 補助 辦 法 」: 提 供 4 千 萬 元 額 度 , 申請 期 限 99 年 12 月 底 止 , 重 建 方 式為 申 請 人 自 行 興 建 , 由 紅 十 字 會年 , 如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水 稻 之 補 助 每 坪 4 萬 元 、 最 高 112 萬 元 。歌 社 區 。已 核 定 高 雄 市 97 件 ( 瑪 雅 平 台 96件 、 六 龜 1 件 ), 嘉 義 縣 9 件 , 總計 106 件 。 另 , 世 展 會 亦 匡 列 瑪 雅平 台 15 件 , 相 關 條 件 比 照 紅 會 作法 。附錄資 料 來 源 : 重 建 會 彙 整 。1. 九 二 一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實 錄 ;2006 年 12 月 ; 行 政 院 九 二 一 震 災 除 建 更 新 基 金 清 理 小 組 、 臺 灣 省 政 府 。2.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經 驗 ;2006 年 1 月 ; 行 政 院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國 史 館 台 灣 文 獻 館 。3.921 地 震 住 宅 重 建 回 顧 ;2006 年 1 月 ; 行 政 院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4.921 災 後 重 建 Q&A ;2000 年 6 月 ; 全 國 民 間 災 後 重 建 聯 盟 。5.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網 站 。163


重 建 永 續 家 園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資 料創 新 協 力 重 建 永 續 家 園高 雄 市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編 著民 100.7面 : 公 分ISBN 978-986-02-8520-8( 平 裝 )1. 永 久 屋 政 策 2. 家 園 重 建 3.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4. 永 續 社 區548.314 100013179重 建 永 續 家 園發 行 人 : 林 中 森總 編 輯 : 陳 振 川編 輯 委 員 : 張 恒 裕 、 邱 啟 芳 、 顏 久 榮 、 浦 忠 義編 輯 組 : 劉 敬 宗 、 易 文 生 、 章 正 文 、 王 瓊 櫻 、 邱 子 章 、 胡 茵 茵吳 月 招 、 廖 振 驊 、 黃 恆 瑩 、 蕭 夙 伶 、 呂 志 廣 、 葛 晉 鴻吳 依 臻 、 羅 藝 紋 、 郭 怡 伶 、 胡 靖 宇出 版 者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高 雄 市 80143 前 金 區 成 功 一 路 436 號 6 樓電 話 :(07) 201-0258網 址 :http://88flood.gov.tw排 版 印 刷 : 博 麗 彩 色 印 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鼎 仁 街 八 號電 話 :(07) 3423800傳 真 :(07) 3474417工 本 費 :4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初 版GPN:1010002227ISBN 978-986-02-8520-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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