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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條例草案》關於豁免法定團體的安排1. 總則1.1 ... - 香港工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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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以 上 提 出 的 理 據 , 充 分 說 明 工 總 完 全 符 合 豁 免 法 定 團 體 的 原 則 ,我 們 懇 切 期 望 政 府 改 變 初 衷 , 維 持 工 總 豁 免 於 《 競 爭 法 》 的 地 位 。6. 贊 同 政 府 豁 免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6.1 另 一 方 面 , 對 於 政 府 建 議 豁 免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 貿 發 局 ) 受 《 競爭 法 》 規 管 , 工 總 表 示 贊 同 。6.2 貿 發 局 與 工 總 同 屬 法 定 組 織 , 職 責 是 協 助 政 府 促 進 香 港 對 外 貿易 , 推 動 經 濟 向 前 發 展 , 其 服 務 對 象 以 本 地 中 小 企 為 主 , 運 作 也 不 以 牟 利為 宗 旨 。 由 於 貿 發 局 也 如 工 總 肩 負 特 殊 的 政 策 功 能 , 實 不 宜 與 市 場 上 的 企業 相 提 並 論 。 設 立 《 競 爭 法 》 的 目 的 , 是 消 除 可 能 會 引 發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商業 行 為 , 從 而 讓 消 費 者 受 惠 , 而 貿 發 局 這 類 負 責 執 行 政 府 政 策 的 法 定 組織 , 其 活 動 ( 包 括 向 參 展 商 收 費 的 展 覽 會 ) 不 應 單 純 地 當 作 商 業 行 為 , 若把 貿 發 局 納 入 《 競 爭 法 》 的 規 管 , 會 令 貿 發 局 的 運 作 環 境 變 得 複 雜 , 甚 至可 能 會 妨 礙 其 執 行 政 府 政 策 的 功 能 。7. 貿 發 局 服 務 顧 及 香 港 長 遠 發 展7.1 一 直 以 來 , 貿 發 局 會 因 應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和 業 界 的 訴 求 , 為不 同 行 業 開 辦 展 覽 會 , 而 事 實 上 , 貿 發 局 的 展 覽 會 深 受 香 港 的 中 小 企 歡迎 。 據 工 總 會 員 反 映 , 參 加 貿 發 局 的 展 覽 會 除 了 可 以 收 宣 傳 推 廣 之 效 , 也可 以 在 參 展 期 間 , 爭 取 到 不 少 外 地 買 家 的 訂 單 , 而 且 他 們 也 不 時 可 以 得 到展 位 的 租 金 優 惠 , 支 出 得 以 減 輕 。7.2 另 外 , 出 於 推 動 香 港 經 濟 的 責 任 , 個 別 展 覽 會 即 使 可 能 出 現 虧 損 ,貿 發 局 也 樂 於 承 辦 。 相 對 於 以 盈 利 為 前 提 的 私 營 展 覽 商 , 貿 發 局 的 展 覽 業務 更 顧 及 香 港 長 遠 發 展 的 需 要 。8. 掣 肘 貿 發 局 的 運 作 對 中 小 企 不 利8.1 目 前 , 貿 發 局 提 供 的 服 務 遠 較 私 營 展 覽 商 全 面 , 除 了 展 覽 會 之 外 ,也 有 其 他 配 套 支 援 , 協 助 中 小 企 拓 展 市 場 , 如 定 期 發 放 研 究 報 告 , 分 析 外地 市 場 和 不 同 行 業 的 前 景 , 而 貿 發 局 也 不 時 在 外 地 舉 辦 活 動 , 宣 傳 推 廣 香港 的 產 品 、 服 務 。 另 外 , 貿 發 局 也 經 常 參 與 工 總 及 其 他 商 會 的 研 討 會 , 為中 小 企 提 供 最 新 的 商 貿 資 訊 。8.2 貿 發 局 之 可 以 提 供 較 全 面 的 配 套 支 援 , 一 部 分 是 從 政 府 收 取 的 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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