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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碩博士班考試招生簡章內容(pdf檔)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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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系 所 別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名 額筆 試管 樂( 笛 子 、 笙 、嗩 吶 )1. 國 文 (10%)( 佔 總 成 績 :40%)2. 英 文 (10%)專 業 術 科及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60%)彈 弦 撥 弦( 揚 琴 、 古 箏 、( 柳 琴 、 琵 琶 、古 琴 ) 中 阮 )共 同 科 目8 名 ( 每 項 不 限 名 額 )擦 弦( 二 胡 )擊 樂 聲 樂 指 揮 作 曲專 業 科 目1. 中 國 音 樂 史 (10%)2. 民 間 音 樂 基 礎 理 論 ( 含 民 間 歌 謠 、 民 間 器 樂 、說 唱 音 樂 、 戲 曲 音 樂 、 採 譜 分 析 )(10%)1. 專 業 術 科 (40%):(1) 管 樂 、 彈 弦 、 撥 弦 、 擦 弦 : 自 選 二 首 不 同 風 格 之 作 品 。(2) 擊 樂 : 自 選 二 首 不 同 風 格 之 作 品 , 其 中 一 首 須 為 鍵 盤 類 打 擊 樂 曲 。(3) 聲 樂 :(a) 中 文 藝 術 歌 曲 ( 含 台 、 客 語 ) 二 首 (b) 中 國 民 歌 ( 含 各 地 方 言 ) 二 首 。(4) 指 揮 :(a) 指 揮 ( 指 定 曲 與 自 選 曲 各 一 首 )(b) 演 奏 中 國 樂 器 自 選 曲 一 首(c) 鋼 琴 視 奏 (d) 視 唱 (e) 和 聲 、 聽 寫 筆 試 。(5) 作 曲 :(a) 作 曲 筆 試 (b) 樂 曲 分 析 (c) 演 奏 中 國 樂 器 自 選 曲 一 首 (d) 以 繳 交 作 品內 容 進 行 口 試 。2. 面 試 (20%): 專 業 知 識 、 研 究 計 畫 提 問 及 相 關 資 料 審 查報名繳交資料資 格 資 料 依 簡 章 「 報 名 手 續 」 方 式 辦 理 。系 所 指 定繳 交 資 料1. 自 傳 一 式 三 份 ( 二 千 字 以 內 )。2.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三 份 ( 以 個 人 未 來 學 習 之 主 題 為 內 容 , 五 千 字 以 內 , 以 A4 紙 打 字 裝 訂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須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成 績 計算 至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4. 報 考 指 揮 項 專 業 術 科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指 揮 自 選 曲 之 總 譜 三 份 ( 自 備 伴 奏 )。5. 報 考 作 曲 項 專 業 術 科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不 同 編 制 之 作 品 三 首 。成 績 規 則其 他 說 明聯 絡 方 式1. 招 收 管 樂 ( 笛 子 、 笙 、 嗩 吶 )、 彈 弦 ( 揚 琴 、 古 箏 、 古 琴 )、 撥 弦 ( 柳 琴 、 琵 琶 、 中阮 )、 擦 弦 ( 二 胡 )、 擊 樂 、 聲 樂 、 指 揮 、 作 曲 , 共 錄 取 7 名 , 每 項 不 限 名 額 錄取 。 專 業 術 科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85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報 考 指 揮 項 之 指 定 曲 於 學 科 考 試 當 日 至 本 系 辦 公 室 領 取 ( 指 定 曲 伴 奏 由 本 系提 供 )。3. 擊 樂 主 修 之 伴 奏 最 多 二 位 ; 其 他 各 項 主 修 之 伴 奏 最 多 一 位 。4. 總 成 績 為 各 項 成 績 合 計 ,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5.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專 業 術 科 (2) 中 國 音 樂 史 (3) 民間 音 樂 基 礎 理 論 (4) 國 文 (5) 英 文 。 以 上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 則 報教 育 部 核 備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1. 試 場 公 告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請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下 午 二 時 起 詳 閱 本 校 公 告 或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ntua.edu.tw2. 相 關 資 料 如 有 造 假 , 經 發 現 並 證 實 後 即 取 消 錄 取 及 就 學 資 格 。3. 非 相 關 科 系 之 考 生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二 ), 錄 取 後 須 依 本 系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相 關 課 程10 學 分 ( 學 分 費 另 計 ), 補 修 學 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 錄 取 考 生 , 入 學 後 依規 定 必 修 主 修 課 程 ( 個 別 指 導 費 另 計 )。1. 聯 絡 人 : 徐 意 婷 助 教2. 電 話 :( 02)2272-2181 分 機 2533-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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