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四 、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繳 費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網 路 填 表 招 生 系 統 是 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上 操 作 的 系 統 , 考 生 使 用 瀏 覽 器 進行 網 路 填 表 ( 建 議 使 用 中 文 版 Internet Explorer 5.0 版 以 上 , 螢 幕 解 析 度 1024×768) , 報 名 表 件 檔案 為 "pdf" 檔 案 格 式 製 作 , 檔 案 需 以 "Acrobat Reader" 程 式 開 啟 ,"Acrobat Reader" 係 Adobe 公司 之 產 品 , 該 公 司 網 址 為 http://www.chinese-t.adobe.com。登 入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網 址 .. ● 報 名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1 年 1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下http://uaap.ntua.edu.tw/enroll/ 午 2:00 起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30 止 。( 如 有 異 動 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消 息 網 頁 之 公 告 ● 列 印 報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1 年 1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下為 準 )午 2:00 起 至 101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00 止 。「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輸 入 報 名 資 料同 意不 同 意離 開 系 統● 注 意 : 輸 入 資 料 時 遇 特 殊 字 需 要 造 字 部 分 , 請 先 空 白 不 輸 , 以空 格 呈 現 , 待 全 部 資 料 填 寫 完 , 並 確 認 無 誤 , 列 印 後 再 以 紅 筆正 楷 補 填 寫 , 並 請 加 蓋 私 章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及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資 料 確 認 後 , 請 考 生 務 必 核 對 清 楚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 網 路 填表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均 須 正 確 並 合 乎 事 實 , 如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證 件 不 實 , 本 校 將 撤 銷 報 考 資 格 , 並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確 認 報 名 後 , 系 統 會 產 生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 請 記 下 或 網頁 列 印 , 至 ATM 或 臨 櫃 繳 款 ; 低 收 入 戶 者 , 請 將 相 關 證 明 文件 傳 真 至 02-29694420, 並 來 電 02-22722181 轉 1110-1116 確認 註 記 。ATM 或 臨 櫃 繳 款 ( 未 能 於 期 限 內 入 帳 列印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依 專 屬 「14 碼 繳 費 帳 號 」, 於 期 限 內 至 ATM 或 臨 櫃 完 成 繳 費 。( 詳 閱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說 明 )●ATM 繳 款 : 第 一 銀 行 ( 代 碼 007), 非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及 ATM自 動 提 款 機 繳 費 者 , 手 續 費 最 高 18 元 。● 臨 櫃 繳 款 :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408 專戶 」、 戶 號 「14 碼 繳 費 帳 號 」、 解 款 銀 行 及 分 行 為 「 第 一 銀 行板 橋 分 行 」。 至 第 一 銀 行 請 填 寫 「 第 一 銀 行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免手 續 費 ; 其 他 銀 行 請 填 寫 「 匯 款 單 」, 需 手 續 費 。● 臨 櫃 繳 費 請 於 15:00 前 完 成 匯 款 , 否 則 會 於 次 個 交 易 日 入 帳 。列 印1. 報 名 表 ( 正 、 副 表 )2.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約 於 1-2 小 時 , 收 到 完 成 繳 款 e-mail 通 知 或 回 報 名 網 頁 確 認完 成 繳 費 後 , 請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文 件 並 郵 寄 。● 列 印 後 如 仍 發 現 有 錯 誤 者 , 請 自 行 以 紅 筆 正 楷 修 正 , 並 在 修 正處 加 蓋 私 章 。● 報 名 表 請 黏 貼 相 關 證 件 並 於 「 考 生 簽 名 」 欄 處 簽 名 。●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報 名 序 號 , 請 記 下 此 號 碼 以 利 相 關 資 料 查 詢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準 備 信 封 資 料 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封 面 上 。●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裝 入 信 封 資 料 袋 內 , 並 依 封 面 所 列 相關 資 料 再 檢 視 後 彌 封 ,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逾 期不 予 受 理 )- 42 -
附 錄 五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本 校 100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一 、 為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 特 訂 定 「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本 辦 法 )。二 、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 遲 到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者 ,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 始 得 繳 卷 出 場 。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應 試 , 並 將 准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 以 便 查 驗 ;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身分 證 入 場 ,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證 明 文 件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 先 准 予 應 試 ,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鐘 ) 聲 響 畢 前 ,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補 發 者 ,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績 三 分 , 至 零 分 為 限 。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 不 予 扣 分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 應 先 檢 查 試 卷 、 准 考 證 、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 試卷 、 試 題 之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與 應 考 科 目 相 同 , 如 有 不 同 ,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凡 經 作 答 , 且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二 十 分 鐘 以 內 ,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試 卷 者 ,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分 , 如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 各 科 試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墨 水 筆 書 寫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至 零 分 為 限 。六 、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具 外 ,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有 通 訊 、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 考 試 公 平 之各 類 器 材 入 場 ; 計 時 鬧 鈴 、 聲 響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檢 查 , 方 可 使 用 。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七 、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試卷 不 慎 掉 落 ,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在 行 檢 拾 。八 、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 並 保 持 試 卷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 不 得 撕 去 或 篡 改 試 卷 上之 座 位 號 碼 、 拆 閱 試 卷 彌 封 , 亦 不 得 污 損 卷 面 條 碼 或 將 試 卷 污 損 、 破 壞 , 或 在 試 卷 內 外 書 寫 與 試題 解 答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分 計 算 。九 、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 不 得 交 談 、 偷 看 、 抄 襲 、 傳 遞 、 夾 帶 、 交 換 試 卷 ; 亦 不 得 以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 不 聽 勸 告 者 , 即 請其 出 場 ,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拒 不 出 場 者 ,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試 卷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 再 加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 扣 減 其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二 、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 試 卷 攜 出 場 外 , 亦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書 寫 於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攜 出 場 外 , 違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三 、 考 生 交 卷 出 場 後 ,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 喧 譁 、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 經 勸止 不 聽 者 ,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十 五 、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 考 生 之 試 卷 或 答 案 卡 若 有 遺 失 ,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八 、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考 生 ,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 將 送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之 議 處 。十 九 、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送 招 生 委員 會 ,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 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