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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 Civic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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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級 限 制 適 用 於 所 有 安 裝 在 2000 年 1 月 1 日 或 以<br />

後 建 造 的 船 舶 的 發 動 機 , 代 表 著 訂 明 在 現 時 附 件<br />

六 中 的 17g/kWh 標 準 。<br />

• 第 二 級 限 制 適 用 於 所 有 安 裝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 或 以<br />

後 建 造 的 船 舶 的 發 動 機 , 代 表 著 14.4g/kWh 標 準 。<br />

• 第 三 級 限 制 適 用 於 所 有 安 裝 在 2016 年 1 月 1 日 或 以<br />

後 建 造 的 船 舶 的 發 動 機 , 代 表 著 當 船 舶 在 指 定 排<br />

放 控 制 區 運 作 時 減 至 3.4g/kWh。 第 二 級 限 制 仍 適<br />

用 在 排 放 控 制 區 以 外 的 範 圍 。<br />

就 現 時 安 裝 在 199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0 年 1 月 1 日 期 間 建<br />

造 的 船 舶 的 發 動 機 , 若 它 們 的 動 力 輸 出 達 5,000 kW 或<br />

以 上 , 以 及 每 一 個 氣 間 的 排 量 在 90L 或 以 上 , 而 且<br />

有 認 可 升 級 套 件 可 供 發 動 機 安 裝 , 則 第 一 級 限 制 將<br />

在 獲 准 提 升 組 件 後 的 首 次 換 證 驗 船 後 開 始 適 用 。 39<br />

2.3 香 港 本 地 船 舶<br />

除 非 已 被 指 定 為 硫 排 放 控 制 區 ( 現 稱 為 排 放 控 制<br />

區 ), 每 一 個 《 國 際 防 止 船 舶 造 成 污 染 公 約 》 附 件<br />

六 的 簽 署 成 員 可 自 行 決 定 該 規 定 適 用 於 本 地 船 舶<br />

( 例 如 汽 艇 、 渡 輪 、 躉 船 和 拖 輪 ) 的 程 度 。<br />

香 港 本 地 船 舶 正 使 用 含 硫 量 0.3% 至 0.5% 的 低 硫 餾 分<br />

燃 料 , 是 遠 低 於 現 時 附 件 六 所 訂 下 的 含 硫 量 4.5% 之<br />

上 限 。 40 即 使 如 此 , 香 港 立 法 會 議 員 已 向 政 府 提 出<br />

會 否 計 劃 對 來 往 香 港 和 珠 江 三 角 洲 內 的 本 地 船 舶<br />

訂 出 更 嚴 格 的 標 準 。 在 香 港 行 政 長 官 發 表 的 2007-<br />

2008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 他 承 諾 會 「 研 究 」 本 地 船 舶<br />

使 用 較 清 潔 的 燃 料 , 以 減 少 船 舶 廢 氣 排 放 和 處 理 船<br />

舶 污 染 的 問 題 。 41<br />

為 了 落 實 附 件 六 , 海 事 處 將 會 對 本 港 船 舶 實 施 附<br />

件 六 的 規 定 , 氮 氧 化 物 的 排 放 也 因 此 會 同 樣 受 到<br />

影 響 。 為 了 回 應 業 界 對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的 關 注 , 海 事<br />

處 在 本 地 規 定 中 加 入 了 一 項 條 文 , 令 那 些 在 規 定 生<br />

效 當 日 或 以 前 已 安 裝 的 柴 油 發 動 機 , 包 括 那 些 已 登<br />

記 的 後 備 柴 油 發 動 機 , 將 不 受 附 件 六 的 標 準 所 約<br />

束 。 42 這 項 條 文 是 與 附 件 六 相 符 的 : 只 有 安 裝 超 過<br />

130kW 的 柴 油 發 動 機 的 船 舶 , 或 在 2000 年 1 月 1 日 前<br />

柴 油 機 經 過 重 大 改 裝 的 船 舶 , 才 須 遵 守 這 些 限 制 。<br />

此 外 , 本 地 船 舶 營 運 者 在 附 件 六 確 認 後 將 有 4 年 的<br />

寬 限 期 去 更 換 舊 式 發 動 機 。<br />

為 了 監 察 來 自 廣 東 省 的 船 舶 所 排 放 的 氮 氧 化 物 , 香<br />

港 在 2007 年 根 據 內 地 當 局 發 出 的 許 可 証 , 為 進 入 香<br />

港 水 域 的 廣 東 省 船 舶 實 施 了 一 項 登 記 制 度 。 43 透 過<br />

檢 查 這 些 內 地 發 出 的 許 可 証 , 海 事 處 可 以 確 保 船 上<br />

的 發 動 機 符 合 附 件 六 的 規 定 。 44<br />

16 綠 色 港 口 : 香 港 和 深 圳 船 舶 及 港 口 相 關 的 廢 氣 減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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