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教育豁免及授權 - 新學制網上簡報- 香港教育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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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高 中 學 制 學 校 領 導 人 研 討 會 系 列 –<br />
版 權 與 教 育 及<br />
學 與 教 資 源 的 運 用 研 討 會<br />
日 期 : 2009/6/2 ( 星 期 二 )<br />
時 間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正<br />
1
時 間<br />
上 午 9:00 –<br />
9:15<br />
內 容<br />
簽 到<br />
講 者<br />
上 午 9:15 –<br />
10:30<br />
版 權 、 教 育 豁 免 及 授 權<br />
課 程 發 展 處<br />
葉 登 平 先 生<br />
上 午 10:30 –<br />
10:45<br />
小 休<br />
上 午 10:45 –<br />
11:15<br />
香 港 教 育 城 對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支 援 與 分 享<br />
香 港 教 育 城<br />
倪 柏 駒 先 生<br />
上 午 11:15 –<br />
11:45<br />
如 何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平 台 (D -space) 管 理 通 識<br />
教 育 科 的 校 本 資 源 及 促 進 資 源 共 享<br />
東 華 三 院 陳 兆 民 中 學<br />
潘 松 有 老 師<br />
上 午 11:45–<br />
12:00 時 正<br />
答 問 環 節<br />
所 有 講 者<br />
2
教 育 與 版 權<br />
COPYRIGHT<br />
IN<br />
EDUCATION<br />
2/6/2009<br />
3
大 綱 Outline<br />
◦ TRIP of WTO<br />
◦ 版 權 的 本 質 Nature of copyright<br />
◦ 版 權 作 品 Copyright works<br />
◦ 受 限 制 的 作 為 Restricted acts<br />
◦ 法 定 允 許 作 為 Statutory permitted acts<br />
◦ 特 許 協 議 Licenses<br />
◦ 指 引 Guidelines<br />
◦ 特 許 機 構 Licensing bodies<br />
4
版 權 的 本 質 Nature of copyright<br />
◦ 無 形 資 產<br />
Intangible property<br />
◦ 保 障 表 達 形 式 , 並 非 意 念<br />
Protect form of expression, not ideas<br />
◦ 香 港 保 護 源 自 世 界 各 地 的 版 權 作 品<br />
Hong Kong protects copyright works from<br />
anywhere in the world<br />
◦ 不 需 註 冊<br />
No registration required<br />
5
版 權 作 品 Copyright works<br />
文 學 作 品<br />
Literary works<br />
戲 劇 作 品<br />
Dramatic works<br />
藝 術 作 品<br />
Artistic works<br />
音 樂 作 品<br />
Musical works<br />
版 權 期 限 : 作 者 在 生 之 年 + 50 年<br />
Duration of copyright: life of author + 50 years<br />
6
版 權 作 品 Copyright works<br />
聲 音 紀 錄<br />
Sound recordings<br />
影 片<br />
Films<br />
廣 播<br />
Broadcasts<br />
有 線 傳 播 節 目<br />
Cable programmes<br />
版 權 期 限 : 製 作 後 50 年 ( 影 片 除 外 )<br />
Duration of copyright: 50 years after work is<br />
made (except films)<br />
7
版 權 作 品 Copyright works<br />
排 版<br />
Typographical arrangement of<br />
published edition<br />
版 權 期 限 : 首 次 發 表 後 25 年<br />
Duration of copyright: 25 years from<br />
1st publication<br />
8
擁 有 權 Ownership<br />
◦ 作 者 – 第 一 擁 有 人<br />
Author - first owner<br />
◦ 僱 主 為 版 權 人<br />
Employer as owner<br />
• 僱 員 於 僱 用 期 內 的 作 品<br />
Employee’s work made in course of<br />
employment<br />
◦ 政 府 版 權 – 政 府 是 版 權 的 第 一 擁 有 人<br />
Government copyright – government as first<br />
owner<br />
9
擁 有 權 Ownership<br />
◦ 委 託 作 品<br />
Commissioned work<br />
• 合 約 決 定 權 屬<br />
Ownership depends on contract<br />
• 專 用 特 許 使 用 權<br />
exclusive license to use<br />
10
受 版 權 所 限 制 的 作 為<br />
Restricted acts<br />
◦ 複 製<br />
Copy<br />
◦ 向 公 眾 發 放<br />
Issue to the public<br />
◦ 租 賃 予 公 眾 ( 電 腦 程 式 或 聲 音 紀 錄 )<br />
Rent to the public (computer program and<br />
sound recording)<br />
◦ 向 公 眾 提 供 ( 例 如 透 過 互 聯 網 )<br />
Mak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e.g. through the<br />
Internet)<br />
11
受 版 權 所 限 制 的 作 為<br />
Restricted acts<br />
◦ 公 開 表 演 、 放 映 或 播 放<br />
Perform, show or play in public<br />
◦ 廣 播 、 有 線 傳 播<br />
Broadcast, cable programme<br />
◦ 製 作 改 編 本<br />
Make an adaptation<br />
12
何 謂 複 製<br />
What constitutes a copy<br />
◦ 不 只 限 “ 硬 本 複 製 品 ”<br />
Not limited to “hard copies”<br />
◦ 包 括 電 子 方 法 貯 存<br />
Include storage by electronic means<br />
• 傳 真 、 掃 描 、 下 載 至 硬 磁 碟 、 列 印<br />
fax, scan, download to hard disk, print<br />
◦ 包 括 手 抄<br />
Include copying by hand<br />
13
複 製 多 少 才 算 侵 權<br />
When will copying constitute infringement<br />
◦ 整 項 作 品 或 實 質 部 份<br />
Whole or substantial part<br />
◦ 質 與 量<br />
Quality & quantity<br />
◦ 沒 有 規 定 的 比 例<br />
No prescribed %<br />
14
直 接 侵 權<br />
Primary Infringement<br />
◦ 未 獲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特 許 , 而 自 行 或 授 權 他 人<br />
作 出 任 何 受 版 權 所 限 制 的 行 為<br />
without the licence of the copyright<br />
owner does, or authorizes another to<br />
do, any of the restricted acts<br />
15
間 接 侵 權<br />
Secondary infringement<br />
◦ 在 知 情 下 管 有 侵 權 品 , 作 業 務 上 使 用<br />
Knowingly possess infringing copies for use in business<br />
◦ 刑 事 責 任<br />
Criminal liability<br />
- computer program 電 腦 程 式<br />
- movie 電 影<br />
- TV drama 電 視 劇 或 電 視 電 影<br />
- musical recording 音 樂 紀 錄<br />
◦ 民 事 責 任 – 其 他 類 別 的 侵 權 品<br />
Civil liability - other types of works<br />
16
法 定 允 許 作 為<br />
Statutory permitted acts<br />
Primary consideration<br />
基 本 因 素<br />
◦ 沒 有 抵 觸 版 權 擁 有 人 正 常 利 用 作 品<br />
do not conflict with normal exploitation of<br />
work<br />
◦ 亦 沒 有 不 合 理 地 損 害 其 合 法 權 益<br />
do not unreasonably prejudice legitimate<br />
interest of copyright owner<br />
17
法 定 允 許 作 為<br />
Statutory permitted acts<br />
特 定 目 的<br />
Specific Purposes<br />
• 研 究 及 私 人 研 習<br />
Research and private study<br />
• 批 評 、 評 論<br />
Criticism and review<br />
• 教 育<br />
Education<br />
18
研 究 及 私 人 研 習<br />
Research & private study<br />
◦ 研 究 者 或 學 生 作 公 平 處 理<br />
Fair dealing by researcher or student<br />
◦ 是 否 公 平 就 須 考 慮 :<br />
Whether any dealing is fair depends on:<br />
• 處 理 的 目 的 及 性 質 : purpose and nature of dealing<br />
• 作 品 的 性 質 nature of work<br />
• 處 理 的 量 與 質 quantity and quality dealt with<br />
◦ 2007 年 7 月 6 日 起 增 加 一 項 考 慮 因 素<br />
One additional factor included since 6 July 2007<br />
19
批 評 、 評 論<br />
Criticism & review<br />
◦ 公 平 處 理<br />
Fair dealing<br />
◦ 確 認 聲 明<br />
Acknowledgement<br />
20
為 教 學 目 的<br />
For purposes of instruction<br />
◦ 老 師 或 學 生 在 教 學 / 教 學 準 備 過 程 中 複 製<br />
Teachers or students copy in the course of<br />
instruction/ preparation for instruction<br />
◦ 在 合 理 範 圍 內<br />
To a reasonable extent<br />
◦ 不 能 作 機 印<br />
Not by reprographic means<br />
21
為 考 試 目 的<br />
For purposes of examination<br />
◦ 擬 出 試 題 或 解 答 試 題<br />
Setting questions or answering<br />
questions<br />
22
教 育 機 構 ( 表 演 )<br />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s (performance)<br />
• 觀 眾 / 聽 眾 – 教 師 、 學 生 、 家 長 / 監 護 人<br />
Audience – teachers, students, parents/guardians<br />
• 在 教 育 機 構 的 活 動 過 程 中 由 教 師 或 學 生 表 演<br />
Performed by teacher or student in course of activities<br />
of establishment<br />
• 在 教 育 機 構 中 由 任 何 人 為 教 學 的 目 的 而 表 演<br />
Performed by any person at the establishment for the<br />
purpose of instruction<br />
• 2007 年 7 月 6 日 起 , 擴 大 觀 眾 / 聽 眾 的 範 圍<br />
Scope of audience extended since 6 July 2007<br />
23
教 育 機 構 ( 播 放 / 放 映 )<br />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s<br />
(playing / showing of work)<br />
• 聲 音 紀 錄 、 影 片 、 廣 播 、 有 線 傳 播 節 目<br />
Sound recording, film, broadcast, cable<br />
programme<br />
• 觀 眾 / 聽 眾 – 教 師 、 學 生 、 家 長 / 監 護 人<br />
Audience – teachers, students,<br />
parents/guardians<br />
• 為 教 學 目 的<br />
For purpose of instruction<br />
• 2007 年 7 月 6 日 起 , 擴 大 觀 眾 / 聽 眾 範 圍<br />
Scope of audience extended since 6 July 2007<br />
24
教 育 機 構 ( 紀 錄 廣 播 )<br />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s<br />
(recording of broadcast)<br />
• 為 教 育 目 的<br />
Educational purpose<br />
• 確 認 作 者 或 創 作 努 力 的 聲 明<br />
Acknowledgement of authorship / creative<br />
effort<br />
• 非 圖 利<br />
Not for gain<br />
• 沒 有 特 許 計 劃<br />
In the absence of licensing scheme<br />
25
翻 印 複 製<br />
Reprographic copying<br />
◦ 教 育 機 構<br />
By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s<br />
◦ 為 教 學 目 的<br />
For purpose of instruction<br />
◦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複 製<br />
Copying to a reasonable extent<br />
• 若 有 特 許 計 劃 授 權 複 製 , 不 適 用<br />
Not applicable if licensing schemes available<br />
• 2007 年 7 月 6 日 後 , 擴 大 豁 免 範 圍<br />
Scope of exemption extended since 6 July 2007<br />
26
非 牟 利 教 育 機 構 影 印 印 刷 品 指 引<br />
Guidelines for Photocopying of Printed Works<br />
by Not-for-profit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s<br />
◦ 代 表 有 關 版 權 擁 有 人 和 教 育 界 使 用 者 對 可<br />
影 印 幅 度 的 共 識<br />
represent the consensus among the<br />
relevant copyright owners and<br />
educational users on the extent of<br />
permissible photocopying<br />
27
非 牟 利 教 育 機 構 影 印 印 刷 品 指 引<br />
Guidelines for Photocopying of Printed Works<br />
by Not-for-profit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s<br />
◦ 涵 蓋 範 圍 Scope<br />
• 不 適 用 於 「 消 耗 性 」 作 品 , 如 作 業 、 練 習 、 測 驗 簿 等<br />
Do not apply to “consumable” e.g. exercises, test<br />
booklets, etc.<br />
- 不 容 許 製 作 「 套 裝 教 材 」<br />
Do not allow production of course pack<br />
◦ 複 製 必 須 是 “ 即 興 ”<br />
Copying must be “spontaneous”<br />
◦ 其 他 詳 細 條 款<br />
Other detailed conditions<br />
28
複 印 印 刷 作 品 特 許 協 議<br />
License for Copying Printed Works<br />
◦ 香 港 版 權 影 印 授 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br />
Hong Kong Reprographic Rights Licensing Society (HKRRLS)<br />
◦ 涵 蓋 已 發 表 的 印 刷 作 品<br />
Covers published works in printed form<br />
◦ 複 製 品 必 須 是 硬 本<br />
Copies made must be in hard copy<br />
◦ 有 效 期 :2006 年 9 月 1 日 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br />
Term: 1 September 2006 to 31 August 2009<br />
29
複 印 報 章 及 雜 誌 特 許 協 議<br />
License for Copying Newspapers and<br />
Magazines<br />
◦ 香 港 複 印 授 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br />
The Hong Kong Copyright Licensing Association Ltd<br />
(HKCLA)<br />
◦ 涵 蓋 某 些 報 章 、 雜 誌<br />
Covers certain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br />
◦ 只 容 許 影 印<br />
Only photocopying allowed<br />
◦ 有 效 期 至 200X 年 11 月 14 日<br />
Valid up to 14 November 200X<br />
30
特 許 機 構 ( 一 )<br />
Licensing Bodies (1)<br />
◦ 香 港 作 曲 家 及 作 詞 家 協 會 有 限 公 司<br />
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 Ltd.<br />
(CASH)<br />
http://www.cash.org.hk<br />
◦ 錄 音 製 品 播 放 版 權 ( 東 南 亞 ) 有 限 公 司<br />
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South East Asia) Ltd.<br />
(PPSEAL)<br />
http://www.ppseal.com<br />
31
特 許 機 構 ( 二 )<br />
Licensing Bodies (2)<br />
◦ 香 港 版 權 影 印 授 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br />
The Hong Kong Reprographic Rights Licensing<br />
Society Ltd.<br />
(HKRRLS)<br />
http://www. hkrrls.org<br />
◦ 香 港 複 印 授 權 協 會 有 限 公 司<br />
The Hong Kong Copyright Licensing Association<br />
Ltd. (HKCLA)<br />
http://www. hkcla.org.hk<br />
32
《 2007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br />
33
背 景<br />
• 2006 年 3 月 ..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2006 年 版 權 ( 修 訂 )<br />
條 例 草 案 》<br />
• 2007 年 6 月 27 日 : 立 法 會 通 過 《2006 年 版 權 ( 修<br />
訂 ) 條 例 草 案 》<br />
• 2007 年 7 月 6 日 :《2007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br />
刊 憲 , 成 為 新 法 例<br />
34
主 要 修 訂 的 生 效 日 期<br />
◦ 加 強 版 權 保 護 – 另 行 訂 定<br />
◦ 改 善 版 權 豁 免 制 度 – 2007 年 7 月 6 日<br />
◦ 放 寬 對 平 行 進 口 的 限 制 – 2007 年 7 月 6 日<br />
◦ 加 強 執 法 – 2007 年 7 月 6 日<br />
35
《 修 訂 條 例 》 對 教 育 機 構 的 影 響<br />
◦ 增 訂 版 權 豁 免 :<br />
• 為 教 育 目 的 而 「 公 平 處 理 」 某 作 品 不 構 成 侵 權 行 為<br />
• 改 善 為 教 育 用 途 的 允 許 行 為<br />
• 為 閱 讀 殘 障 人 士 增 訂 版 權 豁 免<br />
◦ 放 寬 對 平 行 進 口 的 限 制<br />
36
版 權 豁 免 : 引 入 公 平 處 理<br />
在 教 授 或 修 讀 教 育 機 構 開 辦 的 指 明 課 程 中 ,<br />
為 教 授 或 修 讀 這 些 課 程 的 目 的<br />
而 公 平 處 理 某 作 品 , 將 不 屬 侵 犯 版 權<br />
37
版 權 豁 免 : 引 入 公 平 處 理<br />
何 謂 指 明 課 程 ?<br />
◦ 根 據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發 出 或 審 批 的 課 程 指 引 而 制 訂<br />
的 課 程 ; 或<br />
◦ 包 含 對 學 員 在 有 關 課 程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內 的 能 力 的<br />
評 核 而 令 學 員 獲 授 予 任 何 資 格 的 課 程 。<br />
38
是 否 公 平 處 理 - 考 慮 的 因 素<br />
• 處 理 的 目 的 及 性 質 , 包 括 是 否 為 商 業 目 的 或<br />
非 牟 利 的 目 的 而 處 理 該 作 品<br />
• 作 品 的 性 質<br />
• 就 作 品 的 整 項 而 言 , 處 理 的 部 分 所 佔 的 數 量<br />
及 實 質 程 度<br />
• 有 關 處 理 作 為 對 該 作 品 的 潛 在 市 場 或 價 值 的<br />
影 響<br />
39
例 子<br />
可 能 被 視 作 「 公 平 處 理 」 的 例 子 :<br />
• 學 生 收 錄 某 版 權 作 品 的 很 小 部 分 在 自 己 的 專 題 習 作 內 ,<br />
藉 此 闡 釋 習 作 的 某 些 要 點 , 並 在 課 堂 上 向 同 學 介 紹 習<br />
作 。 習 作 內 已 附 有 確 認 作 品 來 源 的 聲 明<br />
• 教 師 在 教 材 內 加 入 一 段 非 常 短 的 影 片 , 向 學 生 闡 釋 某 一<br />
課 題 的 要 點 。 老 師 利 用 有 關 的 教 材 向 學 生 介 紹 , 當 中 已<br />
交 代 影 片 的 名 稱 和 作 者<br />
40
例 子<br />
下 述 個 案 不 會 視 作 「 公 平 」..<br />
◦ 天 氣 惡 劣 , 學 生 必 須 留 在 課 室 。 教 師 播 放 一 套 正<br />
在 上 映 電 影 的 數 碼 影 像 光 碟 給 學 生 觀 看 作 為 娛 樂<br />
◦ 學 生 家 長 認 為 學 校 規 定 使 用 的 某 本 教 科 書 過 於 昂<br />
貴 , 學 生 因 此 不 購 買 這 本 書 , 而 到 圖 書 館 借 來 影<br />
印 全 書 自 用<br />
41
使 用 「 公 平 處 理 」 須 注 意 事 項<br />
如 涉 及 上 載 版 權 作 品 於 學 校 的 內 聯 網 -<br />
◦ 必 須 採 用 科 技 措 施 , 限 制 可 取 用 作 品 的 人 士 :<br />
• 在 有 關 指 明 課 程 中 教 學 或 接 受 教 學 的 人<br />
• 保 養 或 管 理 該 網 絡 的 人<br />
◦ 作 品 備 存 於 學 校 網 絡 系 統 的 時 間 , 不 應 超 過 為 教 學 或 接<br />
受 教 學 的 目 的 而 需 要 保 留 的 期 間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不 得<br />
超 過 連 續 12 個 月<br />
◦ 如 符 合 以 上 的 條 件 , 對 作 品 的 處 理 仍 需 要 符 合 「 公 平 處<br />
理 」 的 原 則 , 才 可 獲 得 豁 免<br />
42
使 用 「 公 平 處 理 」 須 注 意 事 項<br />
◦ 凡 涉 及 在 選 集 中 收 錄 已 發 表 的 文 學 作 品 或 戲 劇 作 品 的 任 何<br />
片 段 或 摘 錄 , 則 必 須 附 有 足 夠 的 確 認 聲 明<br />
◦ 凡 涉 及 錄 製 任 何 廣 播 或 有 線 傳 播 節 目 , 則 必 須 載 有 確 認 作<br />
者 或 被 記 錄 的 作 品 所 蘊 含 的 其 他 創 作 努 力 的 聲 明<br />
◦ 如 符 合 以 上 的 條 件 , 對 作 品 的 處 理 仍 需 要 符 合 「 公 平 處<br />
理 」 的 原 則 , 才 可 獲 得 豁 免<br />
43
使 用 「 公 平 處 理 」 須 注 意 事 項<br />
◦ 新 增 的 公 平 處 理 條 文 與 各 項 允 許 作 為 的 條<br />
文 各 自 獨 立 運 作 , 因 此 某 行 為 即 使 不 屬 允<br />
許 作 為 , 也 可 能 藉 公 平 處 理 條 文 而 獲 豁 免<br />
44
教 育 機 構 的 活 動 過 程 中<br />
播 放 版 權 作 品 的 允 許 作 為<br />
◦ 修 訂 允 許 的 觀 眾 或 聽 眾 的 範 圍 :<br />
• 如 目 標 觀 眾 或 聽 眾 全 部 或 主 要 為 該 教 育 機 構<br />
的 教 師 和 學 生 、 該 教 育 機 構 的 學 生 家 長 或 監<br />
護 人 , 以 及 與 該 教 育 機 構 的 活 動 有 直 接 關 連<br />
的 其 他 人 , 有 關 作 為 便 屬 於 允 許 作 為<br />
• 如 教 育 機 構 舉 辦 的 公 開 表 演 活 動 讓 學 生 的 所<br />
有 親 友 甚 至 市 民 大 眾 參 加 , 則 該 機 構 不 應 倚<br />
賴 有 關 的 允 許 作 為 , 而 應 事 先 取 得 相 關 版 權<br />
擁 有 人 的 授 權<br />
45
有 關 翻 印 複 製 版 權 作 品 的 允 許 作 為<br />
◦ 《 版 權 條 例 》 第 45 條 容 許 教 育 機 構 為 教 學 目 的 ,<br />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製 作 版 權 作 品 的 翻 印 複 製 品 ( 例 如<br />
掃 描 本 和 影 印 本 )<br />
◦ 豁 免 的 範 圍 現 已 擴 展 至 涵 蓋 學 生 為 在 指 明 課 程 中<br />
接 受 教 學 而 作 出 的 複 製 作 為<br />
46
為 閱 讀 殘 障 人 士 增 訂 的 允 許 作 為<br />
◦ 可 以 製 作 特 別 版 本 ( 例 如 採 用 點 字 、 大 字<br />
體 、 電 子 版 本 或 聲 音 紀 錄 等 形 式 ) 的 版 權<br />
作 品 複 製 品 , 以 供 閱 讀 殘 障 人 士 使 用 , 而<br />
不 構 成 侵 權 行 為<br />
47
為 閱 讀 殘 障 人 士 增 訂 的 允 許 作 為<br />
◦ 可 使 用 這 項 允 許 作 為 的 人 士 –<br />
(1) 閱 讀 殘 障 人 士 :<br />
• 失 明 人 士<br />
• 該 人 的 視 力 受 到 損 害 , 以 致 不 能 依 靠 矯 正 視<br />
力 鏡 片 將 視 力 改 善 的 人 士<br />
• 由 於 身 體 殘 疾 以 致 無 能 力 手 持 或 調 弄 書 本 的<br />
人 士<br />
• 由 於 身 體 殘 疾 以 致 無 能 力 使 其 眼 睛 聚 焦 或 移<br />
動 其 眼 睛 的 人 士<br />
48
為 閱 讀 殘 障 人 士 增 訂 的 允 許 作 為<br />
◦ 可 使 用 這 項 允 許 作 為 的 人 士 –<br />
(2) 指 明 團 體 :<br />
• 政 府 營 運 和 管 制 的 學 校<br />
• 非 牟 利 學 校<br />
• 獲 政 府 發 放 直 接 經 常 性 補 助 的 學 校<br />
• 非 牟 利 、 慈 善 性 質 的 或 是 促 進 閱 讀 殘 障 人 士 福<br />
利 的 組 織<br />
49
為 閱 讀 殘 障 人 士 增 訂 的 允 許 作 為<br />
適 用 於 閱 讀 殘 障 人 士 及 指 明 團 體 的 注 意 事 項<br />
◦ 有 關 原 版 文 本 是 正 版<br />
◦ 如 有 關 原 版 文 本 屬 音 樂 作 品 或 戲 劇 作 品 , 則 製 作<br />
便 於 閱 讀 文 本 不 應 涉 及 記 錄 該 作 品 的 表 演<br />
◦ 在 製 作 該 複 製 品 前 須 作 出 合 理 查 究 , 在 信 納 無 法<br />
以 合 理 的 商 業 價 格 取 得 特 別 版 本 的 複 製 品 後 , 才<br />
可 以 進 行 有 關 的 複 製<br />
50
為 閱 讀 殘 障 人 士 增 訂 的 允 許 作 為<br />
適 用 於 指 明 團 體 的 注 意 事 項<br />
◦ 在 製 作 便 於 閱 讀 文 本 之 前 或 之 後 的 一 段 合 理 時 間<br />
內 , 通 知 有 關 版 權 擁 有 人<br />
◦ 就 製 作 便 於 閱 讀 文 本 備 存 紀 錄 ( 製 作 的 日 期 、 所<br />
採 用 的 形 式 、 文 本 的 總 數 、 有 關 原 版 文 本 的 名<br />
稱 、 發 表 人 及 版 本 、 獲 供 應 文 本 的 團 體 的 名 稱 或<br />
對 有 關 類 別 人 士 的 描 述 )<br />
51
放 寬 平 行 進 口 版 權 作 品 的 修 訂<br />
教 育 機 構 及 圖 書 館 :<br />
◦ 免 除 為 教 育 和 圖 書 館 用 途 而 輸 入 或 管 有 平 行 進 口 物 品 的<br />
民 事 及 刑 事 法 律 責 任<br />
• 有 關 的 放 寬 不 適 用 於 以 商 業 經 營 為 目 的 而 進 口 或 管 有 的<br />
平 行 進 口 作 品<br />
52
放 寬 平 行 進 口 版 權 作 品 的 修 訂<br />
可 受 惠 於 放 寬 措 施 的 教 育 機 構 及 圖 書 館 :<br />
◦ 教 育 機 構 –《 版 權 條 例 》 附 表 一 列 明 的 教 育 機 構<br />
◦ 圖 書 館 – 包 括 學 校 及 大 學 的 圖 書 館<br />
53
其 他 修 訂<br />
◦ 針 對 規 避 存 取 控 制 或 防 止 複 製 措 施 的 行<br />
為 , 增 訂 民 事 責 任<br />
◦ 訂 有 例 外 情 況 , 包 括 :<br />
• 為 進 行 密 碼 學 研 究<br />
• 為 作 出 《 版 權 條 例 》 下 第 50 、51 及 53 條 有 關<br />
圖 書 館 及 檔 案 室 存 檔 和 供 應 複 製 品 的 允 許 作 為<br />
54
進 一 步 資 料<br />
Further Information<br />
http://www.ipd.gov.hk<br />
http://www.edb.gov.hk/ip/<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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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謝<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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