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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 空 情 報 發 布 程 序 98.02.20<br />

四 、 行 政 班 上 班 時 段 外 , 如 申 請 火 砲 射 擊 單 位 或 空 域 演 習 單 位 欲 取 消 先 前 申 請 空 域 關 閉 飛 航 公<br />

告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實 施 時 段 , 則 請 將 原 有 或 經 修 訂 之 射 擊 報 告 單 或 空 域 申 請 表 ( 註 明 飛 航 公<br />

告 號 碼 及 欲 取 消 時 段 , 簽 名 並 蓋 單 位 章 ) 傳 真 至 臺 北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 臺 北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班<br />

務 督 導 席 與 相 關 航 管 單 位 確 認 後 , 填 寫 「 申 請 發 布 飛 航 公 告 通 知 單 」 傳 真 至 臺 北 飛 航 情 報<br />

中 心 。<br />

五 、 火 砲 射 擊 高 度 2,000 呎 以 下 者 , 應 以 百 呎 為 增 量 單 位 。2,000-10,000 呎 者 , 應 以 500 呎<br />

為 增 量 單 位 。10,000 呎 以 上 者 , 應 以 千 呎 為 增 量 單 位 。 例 如 1,850 呎 應 發 布 為 1,900 呎 ,<br />

5,400 呎 應 發 布 為 5,500 呎 ,23,500 呎 應 發 布 為 24,000 呎 。<br />

六 、 活 動 影 響 之 下 限 及 上 限 高 度 ,13,000 呎 ( 含 13,000 呎 MSL) 應 以 飛 航 空 層 (FL) 表 示 , 低<br />

於 13,000 呎 應 清 楚 標 明 參 考 基 準 面 ( 地 面 SFC、 地 面 GND、 地 面 起 算 AGL 平 均 海 平 面<br />

MSL 等 ) 及 測 量 單 位 。<br />

七 、 南 沙 群 島 限 航 區 位 於 馬 尼 拉 飛 航 情 報 區 內 , 由 於 馬 尼 拉 飛 航 指 南 並 未 公 告 其 限 航 範 圍 及 高<br />

度 , 遇 演 習 、 火 砲 等 影 響 空 域 之 活 動 , 一 律 發 布 A 類 飛 航 公 告 , 以 利 馬 尼 拉 飛 航 服 務 單 位<br />

及 國 際 航 機 得 知 相 關 訊 息 。<br />

八 、 東 沙 群 島 限 航 區 位 於 香 港 飛 航 情 報 區 內 , 且 經 香 港 飛 航 指 南 公 告 其 限 航 範 圍 及 高 度 , 遇 演<br />

習 、 火 砲 等 影 響 空 域 之 活 動 , 如 未 超 過 已 公 告 之 範 圍 及 高 度 (5000 呎 ), 無 需 發 布 飛 航 公<br />

告 , 否 則 應 發 布 A 類 飛 航 公 告 , 以 利 香 港 飛 航 服 務 單 位 及 國 際 航 機 得 知 相 關 訊 息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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