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部門的良好表現? 公部門績效管理之回顧與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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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飛 訊 第 88 期<br />
發 行 日 期 :98 年 12 月 10 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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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麼 是 公 部 門 的 良 好 表 現 <br />
公 部 門 績 效 管 理 之 回 顧 與 再 定 位<br />
◆ 蘇 偉 業<br />
壹 、 引 言<br />
在 近 年 評 價 組 織 的 論 述 中 ,「 績 效 」 已 成 為 一 個 時 尚 用 語 , 被 評 為 有 良 好<br />
表 現 的 組 織 就 是 要 有 良 好 績 效 。 什 麼 是 良 好 的 績 效 簡 單 而 言 , 就 是 要 有 良<br />
好 「 業 績 」。 對 商 業 部 門 而 言 , 良 好 業 績 就 是 營 收 / 利 潤 的 增 加 或 者 財 務 報 表<br />
數 據 的 改 善 。 有 別 於 商 業 部 門 , 非 商 業 部 門 或 公 部 門 並 不 是 以 利 潤 為 目 的 ,<br />
也 不 能 僅 以 財 務 數 據 作 為 業 績 的 反 映 , 所 以 商 業 部 門 的 業 績 概 念 好 像 不 能 直<br />
接 移 植 至 非 商 業 部 門 , 但 這 並 不 代 表 商 業 部 門 的 「 業 績 」 概 念 沒 有 被 借 用 引<br />
伸 。 就 筆 者 熟 悉 的 大 學 組 織 而 言 , 良 好 業 績 可 以 是 指 以 下 各 種 表 現 :1) 大 量<br />
的 產 出 , 如 某 教 授 一 年 內 出 版 了 十 多 篇 學 術 論 文 ;2) 指 標 的 達 成 , 如 學 生 通<br />
過 全 民 英 檢 人 數 達 至 學 校 指 定 目 標 的 比 例 ;3) 組 織 的 成 長 , 如 學 生 報 到 率 的<br />
提 升 , 開 設 新 課 程 以 吸 收 更 多 的 學 生 ;4) 排 行 榜 的 進 步 , 如 在 全 球 / 全 國 學 校<br />
的 評 比 中 的 排 名 。 現 實 上 , 以 上 例 子 不 僅 適 用 於 大 學 , 不 少 公 部 門 現 在 都 面<br />
臨 相 類 似 的 績 效 要 求 , 最 明 顯 就 是 各 政 府 部 門 會 對 所 屬 機 關 不 時 下 達 任 務 指<br />
標 , 並 利 用 評 比 方 式 刺 激 落 實 。 這 些 績 效 / 業 績 要 求 都 有 一 個 共 通 點 : 都 是 以<br />
一 些 可 點 算 (countable) 的 紀 錄 , 透 過 所 謂 「 績 效 衡 量 」(performance measurement)<br />
來 作 量 化 的 評 比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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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 效 衡 量 的 結 果 經 常 被 理 解 為 對 一 個 組 織 評 價 的 全 部 。 換 言 之 , 績 效 衡<br />
量 所 帶 出 的 訊 息 就 是 評 價 組 織 表 現 好 壞 的 唯 一 標 準 , 真 的 如 此 嗎 就 算 在 商<br />
業 部 門 , 我 們 也 難 以 「 業 績 」 來 概 括 對 某 企 業 的 所 有 評 價 。 例 如 , 某 電 影 公<br />
司 所 拍 的 一 部 電 影 會 出 現 「 叫 好 不 叫 座 」 的 現 象 , 這 意 思 就 是 我 們 可 以 有 不<br />
同 的 標 準 去 評 價 同 一 件 事 情 。 這 不 同 的 標 準 背 後 都 有 它 本 身 的 價 值 取 向 , 並<br />
可 能 會 對 同 一 件 事 情 作 出 完 全 相 反 的 評 價 - 當 然 在 商 言 商 , 必 然 是 「 叫 座 」<br />
比 「 叫 好 」 重 要 ; 但 從 藝 術 家 角 度 看 ,「 叫 好 」 可 能 會 比 「 叫 座 」 重 要 。<br />
如 果 商 業 部 門 也 會 出 現 上 述 情 況 , 那 麼 公 部 門 出 現 的 頻 率 就 會 更 高 。 媒<br />
體 經 常 批 評 我 國 的 警 察 人 員 只 顧 「 拼 績 效 」, 忽 略 「 拼 治 安 」。 如 果 細 嚼 這 話<br />
語 , 讀 者 應 該 感 到 十 分 玩 味 弔 詭 , 並 可 能 會 問 :「 警 察 拼 績 效 不 就 是 拼 治 安 嗎 <br />
為 什 麼 兩 者 會 變 成 不 同 的 概 念 」 明 顯 地 , 管 理 上 所 說 的 「 績 效 」 與 對 組 織<br />
的 整 體 評 價 本 身 就 是 不 同 層 次 之 概 念 。 換 一 個 角 度 看 , 對 公 部 門 的 評 價 本 身<br />
就 可 能 是 多 元 化 的 。 而 近 年 國 內 外 所 面 臨 公 部 門 運 用 績 效 管 理 所 產 生 的 種 種<br />
矛 盾 與 困 局 正 是 忽 略 了 對 公 部 門 評 價 的 多 元 特 性 所 造 成 。 下 文 將 透 過 筆 者 的<br />
觀 察 及 文 獻 回 顧 , 提 出 公 部 門 績 效 管 理 必 須 要 重 新 定 位 的 論 點 , 在 現 存 實 務<br />
格 局 下 是 無 法 真 正 達 至 績 效 管 理 原 本 的 理 想 。<br />
而 為 方 便 論 述 , 以 下 會 將 對 組 織 評 價 用 語 分 成 兩 個 層 次 ,「 表 現 」 為 上 位<br />
者 ,「 績 效 」 為 下 位 者 。 意 思 就 是 「 績 效 」 只 是 組 織 「 表 現 」 的 次 層 級 , 或 其<br />
中 一 個 環 節 而 已 , 特 別 是 指 組 織 管 理 由 上 而 下 所 定 義 的 表 現 。 實 質 上 , 英 文<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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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ormance 就 包 括 「 表 演 」、「 表 現 」 及 「 履 行 」 等 意 思 。 但 受 到 商 業 管 理 概<br />
念 影 響 ,performance 現 今 常 被 理 解 為 「 業 績 」 或 組 織 的 「 產 出 」 結 果 。 筆 者<br />
認 為 ,「 績 效 」 應 該 只 是 形 容 詞 , 只 是 「 表 現 」 的 其 中 一 種 形 態 , 其 他 的 形 容<br />
詞 可 包 括 「 感 觀 的 」、「 態 度 的 」、「 應 變 能 力 的 」、「 創 新 的 」、「 包 容 性 的 」 等<br />
不 同 價 值 取 向 。 故 此 , 本 文 的 主 標 題 所 問 的 是 :「 什 麼 是 公 部 門 的 良 好 表 現 」<br />
而 非 問 「 什 麼 是 公 部 門 的 良 好 績 效 」<br />
下 文 將 回 顧 從 過 去 到 現 在 公 部 門 績 效 管 理 之 意 義 及 實 務 結 果 , 並 由 此 指<br />
出 現 存 公 部 門 績 效 管 理 的 典 範 必 須 作 出 移 轉 。<br />
貮 、 公 部 門 良 好 表 現 之 意 義 : 從 過 去 到 現 在<br />
已 故 管 理 學 大 師 Peter Drucker(1980) 在 1980 年 於 美 國 最 主 要 的 公 共 行 政<br />
學 術 期 刊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為 文 猛 烈 抨 擊 公 共 行 政 不 重 視 績 效 表<br />
現 , 他 指 出 其 中 關 鍵 問 題 是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不 願 冒 險 制 定 目 標 - 一 些 可 達 至<br />
及 可 衡 量 的 具 體 目 標 , 不 願 意 排 列 目 標 的 優 先 順 序 , 並 由 此 配 置 集 中 資 源 。<br />
Drucker 這 經 典 的 批 評 形 塑 了 日 後 二 十 多 年 來 討 論 所 謂 公 部 門 績 效 管 理<br />
(performance management) 的 架 構 , 即 是 公 部 門 的 績 效 管 理 就 應 如 同 一 般 組 織<br />
的 管 理 問 題 (Ingraham et al., 2003)。 分 析 架 構 將 它 融 入 進 組 織 內 的 策 略 管 理 及<br />
生 產 流 程 中 , 由 管 理 者 先 制 定 策 略 性 目 標 , 繼 而 化 為 具 體 操 作 目 標 ( 一 般 會 化<br />
為 績 效 指 標 [performance indicators]), 最 後 就 達 成 目 標 的 程 度 做 衡 量 。 在 這 起<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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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與 終 點 之 間 就 是 一 種 模 擬 企 業 運 作 的 生 產 性 模 型 (production model) - 輸<br />
入 - 過 程 - 產 出 - 結 果 (inputs-process-outputs-outcomes [IPOO]) (Talbot, 2005: 507)<br />
( 參 看 圖 一 )。 而 績 效 衡 量 就 是 因 應 目 標 需 求 , 對 這 四 個 環 節 進 行 度 量 。 這 度 量<br />
之 意 義 是 建 基 在 一 個 重 要 的 管 理 學 信 念 , 即 是 另 一 位 管 理 學 大 師 Thomas<br />
Peters 提 出 的 : 什 麼 事 情 被 衡 量 , 什 麼 事 情 就 會 被 履 行 (What gets measured get<br />
done)。 進 一 步 而 言 , 人 們 相 信 透 過 這 衡 量 , 可 以 回 饋 改 善 整 體 公 共 管 理 , 包<br />
括 :1) 促 進 公 部 門 的 透 明 及 創 意 ;2) 鼓 勵 公 共 機 關 作 出 好 表 現 , 並 打 擊 官 僚 主<br />
義 ;3) 最 終 改 善 政 策 的 品 質 (de Bruijn, 2001: 9-11)。 基 於 以 上 的 信 念 , 公 部 門<br />
的 績 效 管 理 研 究 大 多 聚 焦 在 「 績 效 衡 量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問 題 上 。<br />
簡 單 而 言 , 就 是 處 理 一 個 技 術 問 題 - 如 何 建 立 有 效 的 衡 量 機 制 使 公 共 行 政<br />
人 員 履 行 組 織 目 標 所 賦 予 的 任 務 。 而 公 部 門 的 表 現 就 逐 漸 由 績 效 衡 量 所 得 出<br />
的 結 果 作 為 主 要 的 反 映 。<br />
其 實 , 近 二 十 多 年 才 受 到 重 視 的 公 部 門 績 效 衡 量 在 實 務 上 早 已 開 始 , 當<br />
美 國 在 1960 年 代 推 動 「 規 劃 - 計 劃 - 預 算 制 度 」(planning-programming-budgeting<br />
system) 及 後 來 的 「 零 基 預 算 制 度 」(zero-based budgeting) 時 , 就 牽 涉 到 績 效 評<br />
估 的 問 題 。 而 1980-90 年 代 在 面 臨 財 政 赤 字 下 , 西 方 國 家 再 次 重 視 績 效 , 但<br />
早 期 的 焦 點 多 集 中 在 財 務 上 的 面 向 , 目 標 在 減 少 開 支 , 提 升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上 ,<br />
所 以 績 效 衡 量 就 集 中 在 「 輸 入 項 」 及 「 效 率 」( 即 輸 入 - 產 出 之 關 係 ) 上 , 或 簡<br />
單 而 言 , 就 是 如 商 業 部 門 般 強 調 生 產 力 (productivity) 的 提 升 (Bouckaert & van<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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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oren, 2003)。 所 以 當 時 所 謂 機 關 的 良 好 表 現 就 是 生 產 力 的 改 善 。<br />
1. 策 略 目 標<br />
2. 操 作 目 標<br />
政 策 循 環<br />
管 理 循 環<br />
3. 輸 入 4. 過 程 5. 產 出 6. 中 間 結 果 7. 最 終 結 果<br />
8. 環 境<br />
圖 一 、 公 部 門 組 織 管 理 流 程 圖<br />
資 料 來 源 : 修 改 自 Bouckaert & van Dooren (2003: 130)<br />
但 受 到 「 新 公 共 管 理 」(new public management)「 結 果 導 向 」(result-oriented)<br />
意 識 型 態 所 影 響 , 近 二 十 年 多 年 的 績 效 衡 量 也 同 時 逐 步 轉 移 強 調 衡 量 管 理 循<br />
環 的 後 端 , 公 共 組 織 的 表 現 (performance) 意 義 往 往 僅 指 向 作 為 的 結 果 , 但 所 謂<br />
結 果 在 實 務 上 並 非 重 視 結 果 (outcome), 而 是 產 出 (output)。 明 顯 地 , 由 於 這 種<br />
「 產 出 導 向 」 的 衡 量 一 般 被 約 化 為 「 數 字 管 理 」(management by number), 無<br />
法 反 映 真 實 的 表 現 及 導 致 很 多 行 為 扭 曲 的 問 題 而 被 受 批 評 (Hood, 2007)。 故 進<br />
入 二 十 一 世 紀 前 後 , 趨 勢 已 轉 向 重 視 品 質 及 質 性 的 衡 量 上 , 即 上 圖 的 「 結 果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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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Bouckaert & van Dooren, 2003); 另 一 個 趨 勢 就 是 以 多 構 面 的 衡 量 機 制 回<br />
應 公 部 門 的 複 雜 性 (Modell, 2004)。 就 前 者 , 如 何 不 用 量 化 方 式 做 衡 量 工 作 實<br />
是 對 公 部 門 管 理 者 的 一 大 挑 戰 ; 而 多 構 面 的 衡 量 則 使 操 作 變 得 困 難 複 雜 , 也<br />
與 績 效 衡 量 要 盡 量 簡 潔 的 理 想 原 則 背 道 而 馳 (Meyer, 2002: 6)。<br />
以 上 各 種 衡 量 面 向 很 大 程 度 是 鑲 嵌 在 如 圖 一 的 工 業 生 產 流 程 框 架 內 , 假<br />
設 公 部 門 表 現 的 好 壞 標 準 是 由 管 理 者 透 過 策 略 規 劃 事 前 確 定 , 績 效 表 現 就 是<br />
對 既 定 組 織 目 標 的 達 成 程 度 。 所 以 所 謂 公 部 門 績 效 管 理 往 往 僅 止 於 如 何 提 升<br />
組 織 成 員 順 從 性 之 問 題 , 良 好 表 現 就 是 對 上 級 指 示 的 高 順 從 度 。 各 式 各 樣 的<br />
績 效 指 標 之 運 用 最 直 接 的 結 果 是 強 化 對 官 僚 體 制 的 控 制 (Bourgon, 2008), 甚 至<br />
諷 刺 地 被 指 退 化 至 如 過 往 共 產 主 義 國 家 指 令 經 濟 下 的 計 畫 指 標 控 制 一 樣<br />
(Bevan & Hood, 2006)。 這 問 題 反 映 了 大 部 分 績 效 衡 量 的 論 述 皆 著 眼 於 管 理 者<br />
的 視 野 或 僅 從 管 理 目 的 角 度 出 發 , 即 假 設 管 理 者 所 定 義 的 目 標 就 是 組 織 目 標 。<br />
實 際 上 , 公 部 門 的 治 理 架 構 並 非 如 此 簡 單 , 不 能 簡 單 用 工 業 生 產 流 程 的 方<br />
式 去 看 待 公 部 門 的 目 標 設 定 及 執 行 , 因 為 公 部 門 面 對 較 為 複 雜 的 課 責 交 待<br />
(accountability) 架 構 。 在 民 主 國 家 中 , 公 共 機 關 最 終 的 交 待 對 象 並 非 行 政 首 長<br />
或 管 理 者 , 而 是 公 民 , 在 兩 者 之 間 還 有 立 法 及 民 意 代 表 機 關 , 以 及 各 種 監 督<br />
機 關 及 組 織 。 而 所 謂 交 待 , 不 單 只 以 「 結 果 」 作 交 待 , 也 要 求 公 平 公 正 、 程<br />
序 正 當 合 法 等 價 值 , 所 以 會 產 生 所 謂 「 交 待 困 局 」(accountability dilemma)(Behn,<br />
2001), 即 各 種 要 求 達 至 的 標 準 之 間 有 互 相 排 斥 的 情 況 , 其 中 要 求 高 績 效 及 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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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正 當 之 間 就 可 能 互 相 衝 突 。 而 由 於 課 責 交 待 常 常 強 調 控 制 , 壓 抑 創 意 , 所<br />
以 Arie Halachmi(2005) 更 認 為 公 部 門 的 課 責 交 待 要 求 與 績 效 ( 生 產 力 ) 改 善 往<br />
往 是 互 相 衝 突 , 不 能 並 存 。 此 外 , 這 種 多 重 性 的 交 待 課 責 也 間 接 表 示 了 公 共<br />
組 織 目 標 的 不 確 定 性 , 而 公 共 組 織 目 標 的 高 度 模 糊 性 也 使 以 上 工 業 生 產 流 程<br />
式 的 績 效 管 理 變 得 無 法 操 作 。 而 越 受 政 治 力 影 響 (political salience) 的 公 共 組<br />
織 , 組 織 的 目 標 模 糊 性 就 會 越 大 , 無 法 在 清 晰 目 標 下 有 效 制 定 績 效 指 標 (Lee et<br />
al., 2009)。<br />
為 了 突 破 以 上 衡 量 問 題 的 困 局 , 我 們 似 乎 要 跳 脫 以 上 由 商 業 部 門 經 驗 引<br />
進 的 由 上 而 下 的 衡 量 模 式 。 民 眾 滿 意 度 調 查 可 說 其 中 一 個 嘗 試 。 當 沒 有 人 否<br />
定 公 共 服 務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滿 足 民 眾 時 , 衡 量 公 部 門 的 績 效 似 乎 就 不 應 聚 焦 於<br />
量 度 IPOO, 而 是 直 接 衡 量 民 眾 的 滿 意 度 , 民 眾 滿 意 就 代 表 公 共 機 關 的 良 好 表<br />
現 。 但 在 實 際 上 , 民 眾 滿 意 度 調 查 至 今 仍 不 能 達 至 理 想 的 效 果 , 也 有 其 限 制 。<br />
首 先 , 調 查 的 主 導 權 仍 然 在 政 府 管 理 者 手 上 , 他 們 仍 如 由 上 而 下 模 式 般 形 塑<br />
調 查 議 題 (Grizzle, 2002: 365); 其 次 , 民 眾 滿 意 度 調 查 的 效 度 也 成 疑 問 。 除 了<br />
管 理 者 刻 意 操 作 外 , 調 查 設 計 的 片 面 性 、 誤 導 性 、 取 樣 方 法 等 技 術 性 問 題 也<br />
常 使 民 眾 滿 意 度 調 查 欠 缺 效 度 ; 第 三 , 由 於 民 眾 主 觀 判 斷 的 情 緒 性 使 民 眾 滿<br />
意 度 調 查 與 客 觀 量 度 可 以 出 現 很 大 的 落 差 , 這 種 調 查 常 常 反 映 的 是 民 眾 對 政<br />
府 的 信 任 程 度 多 於 他 們 的 客 觀 判 斷 (van Ryzin, 2007; van de Walle & Bouckaert,<br />
2007); 第 四 , 民 眾 之 滿 意 度 也 不 能 完 全 替 代 客 觀 事 實 數 據 作 為 衡 量 的 標 準<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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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try, 2002); 最 後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 民 眾 滿 意 調 查 只 能 作 為 瞭 解 對 服 務 輸 出 效<br />
果 的 籠 統 反 應 , 而 非 經 過 瞭 解 服 務 輸 送 各 環 節 後 所 作 出 的 回 應 , 如 此 的 民 眾<br />
滿 意 度 調 查 並 不 一 定 能 直 接 給 政 府 管 理 者 回 饋 用 於 自 我 改 善 的 有 用 參 與 資<br />
訊 。<br />
以 上 問 題 某 程 度 是 基 於 機 關 管 理 者 與 民 眾 對 績 效 表 現 認 知 的 落 差 , 所 以<br />
進 一 步 突 破 困 境 的 方 法 就 是 將 績 效 衡 量 的 主 導 權 進 一 步 轉 移 到 公 民 手 上 , 推<br />
動 由 公 民 驅 動 (citizen-driven) 的 績 效 管 理 (van Ryzin, 2007)。 這 種 民 眾 參 與 式 的<br />
績 效 衡 量 可 以 更 有 效 地 推 翻 長 期 由 官 員 觀 點 主 導 的 績 效 衡 量 , 也 使 民 眾 更 瞭<br />
解 政 府 部 門 的 運 作 。 這 種 模 式 已 經 有 一 些 零 星 的 初 步 嘗 試 (Holzer & Yang,<br />
2004; 胡 龍 騰 ,2007), 但 如 何 使 民 眾 有 效 參 與 及 維 持 民 眾 的 積 極 性 仍 然 是 一<br />
大 挑 戰 。 此 外 , 如 上 段 指 出 , 就 算 強 化 由 民 眾 主 導 績 效 衡 量 , 但 它 本 身 並 不<br />
必 然 能 解 決 如 何 透 過 有 意 義 的 衡 量 來 回 饋 機 關 管 理 的 問 題 。<br />
除 了 從 以 上 需 求 面 去 拉 動 改 革 外 , 也 有 學 者 從 供 應 面 探 索 。 近 年 公 務 人<br />
力 研 究 開 始 重 視 組 織 承 諾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 工 作 滿 意 度 (job<br />
satisfaction)、 公 共 服 務 動 機 (public service motivation) 等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概 念 , 探<br />
索 如 何 改 善 這 些 要 素 來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的 績 效 表 現 (Camilleri et al. 2007;<br />
Vandenabeele, 2009)。 他 們 相 信 有 積 極 的 公 務 人 員 才 會 有 良 好 的 機 關 表 現 。<br />
Camilleri 等 (2007) 更 參 考 Vigoda(2001) 對 以 色 列 第 三 部 門 績 效 管 理 的 研 究 , 提<br />
出 以 「 非 正 式 表 現 」(informal performance) 去 衡 量 公 部 門 是 較 為 適 合 的 論 點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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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謂 非 正 式 表 現 是 指 一 些 有 利 社 會 (prosocial) 及 利 他 的 行 為 , 或 一 般 稱 為 組 織<br />
公 民 行 為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Camilleri 等 認 為 在 一 些 無 法 作 客<br />
觀 衡 量 的 機 關 中 , 如 行 政 部 門 , 特 別 適 用 非 正 式 表 現 作 衡 量 基 準 。<br />
不 論 衡 量 IPOO 或 非 正 式 表 現 , 抑 或 以 民 意 滿 意 度 調 查 取 而 代 之 , 或 加<br />
入 民 眾 參 與 指 標 制 定 , 若 績 效 管 理 的 操 作 仍 維 持 透 過 事 前 作 出 的 「 指 標 」 來<br />
控 制 執 行 的 話 , 這 隱 含 著 一 個 重 要 的 假 設 , 就 是 公 務 人 員 只 要 按 指 標 執 行 就<br />
能 達 至 好 的 效 果 , 或 起 碼 完 成 任 務 。 這 種 可 歸 納 定 義 為 「 事 前 定 向 」 的 績 效<br />
管 理 ( 蘇 偉 業 ,2009), 其 良 好 表 現 最 終 還 是 對 既 定 具 體 指 標 的 順 從 , 縱 然 這 不<br />
一 定 是 對 科 層 架 構 中 的 上 級 。<br />
當 然 , 公 部 門 中 並 非 沒 有 機 關 可 以 用 如 此 直 截 了 當 的 「 因 果 關 係 鏈 」 來<br />
檢 視 其 表 現 , 但 大 部 分 的 機 關 並 非 處 於 如 此 簡 單 的 環 境 系 絡 中 , 公 共 事 務 表<br />
現 的 責 任 歸 屬 權 (ownership of performance) 難 以 確 定 (Carter, 1989)。 此 外 , 就<br />
算 組 織 目 標 是 明 確 的 , 但 將 它 具 體 化 為 操 作 性 指 標 時 , 就 會 出 現 技 術 性 問 題 ,<br />
即 如 何 使 指 標 能 有 效 回 應 目 標 若 沒 有 做 到 有 效 連 接 , 往 往 會 出 現 以 偏 概 全<br />
的 問 題 , 或 出 現 「 達 了 指 標 , 失 去 目 標 」(hit the target, miss the goal) 的 情 況<br />
(McLean et al., 2007)。 例 如 , 當 警 政 服 務 的 指 標 包 括 緝 拿 罪 犯 數 量 時 , 是 否 達<br />
標 或 超 標 就 代 表 警 政 單 位 能 達 到 維 持 治 安 的 目 標 呢 這 可 能 正 好 相 反 。 因 為<br />
罪 案 發 生 的 數 量 多 寡 正 好 反 映 當 地 的 治 安 好 壞 , 民 眾 會 將 犯 罪 情 況 嚴 重 怪 罪<br />
於 警 政 單 位 沒 有 做 好 預 防 工 作 。 就 此 , 控 制 犯 罪 與 緝 拿 罪 犯 皆 是 重 要 的 操 作<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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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指 標 , 但 兩 者 可 能 互 相 排 斥 , 這 種 指 標 之 間 的 矛 盾 也 是 公 部 門 時 常 要 面 對<br />
的 困 境 。 利 用 績 效 指 標 作 為 績 效 衡 量 的 基 準 早 就 受 到 質 疑 , 而 至 今 仍 難 以 解<br />
決 的 問 題 (Carter, 1989)。<br />
以 上 的 各 種 問 題 很 大 程 度 是 在 於 大 家 過 度 將 對 組 織 的 表 現 評 價 等 同 績 效<br />
衡 量 , 認 為 評 價 是 可 以 僅 用 計 量 方 式 達 至 , 並 利 用 量 化 結 果 之 總 和 來 衡 量 其<br />
達 至 組 織 目 標 的 程 度 。 此 外 , 大 家 亦 常 將 績 效 衡 量 等 同 績 效 管 理 的 全 部 (Hatry,<br />
2002)。 就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而 言 , 績 效 管 理 不 僅 等 同 績 效 衡 量 , 它 實 際 上 就 是 公<br />
務 人 員 考 績 制 度 的 延 伸 而 已 , 並 透 過 科 層 架 構 逐 級 由 上 而 下 的 施 壓 執 行 , 而<br />
且 不 顧 公 共 事 務 表 現 的 責 任 歸 屬 權 , 強 將 所 有 責 任 施 加 至 那 些 不 能 控 制 主 要<br />
政 策 過 程 變 項 的 機 關 上 , 尤 如 古 代 的 「 保 甲 制 度 」。 而 有 效 的 施 壓 是 透 過 獎 懲<br />
制 度 落 實 , 其 結 果 是 獎 懲 制 度 常 常 喧 賓 奪 主 , 成 為 績 效 衡 量 的 真 正 目 標 , 而<br />
非 聚 焦 在 改 善 公 共 服 務 或 公 共 決 策 這 深 層 意 義 上 。<br />
參 、 績 效 管 理 的 困 局<br />
當 國 內 管 理 學 者 時 常 引 用 Thomas Peters 提 出 的 「 什 麼 事 情 被 衡 量 , 什 麼<br />
事 情 就 會 被 履 行 」 這 名 言 時 , 罕 有 人 提 及 另 一 個 相 反 的 論 述 , 就 是 葛 哈 德 定<br />
律 (Goodhart’s Law)。Charles Goodhart 曾 是 英 倫 銀 行 的 首 席 經 濟 顧 顧 問 , 他 在<br />
1975 年 針 對 貨 幣 政 策 於 澳 洲 儲 備 銀 行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發 表 論 文 , 當<br />
中 提 出 以 下 定 律 : 任 何 被 觀 察 到 的 統 計 規 律 都 會 崩 潰 , 一 旦 為 了 控 制 目 的 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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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加 壓 力 時 (any observed statistical regularity will tend to collapse once<br />
pressure is placed upon it for control purposes)。 後 來 Mayilyn Strathern 教 授 簡 化<br />
Goodhart 的 陳 述 為 : 當 衡 量 變 成 目 標 時 , 它 就 再 不 是 好 的 衡 量 (when a measure<br />
becomes a target, it ceases to be a good measure)。 葛 哈 德 定 律 給 予 績 效 衡 量 極 具<br />
意 義 的 啟 示 , 就 是 有 自 由 意 志 的 人 類 , 並 不 會 簡 單 地 如 機 器 般 按 固 定 規 律 地<br />
回 應 操 作 員 的 控 制 。 當 人 類 察 覺 自 己 某 些 具 目 的 行 為 被 測 量 , 而 且 這 測 量 的<br />
目 的 是 為 了 控 制 他 們 時 , 他 們 就 會 採 取 各 式 各 樣 的 策 略 作 回 應 , 並 將 注 意 力<br />
轉 移 到 這 測 量 過 程 之 中 , 而 非 原 本 之 行 為 目 的 。 如 果 這 測 量 帶 有 獎 懲 功 能 時 ,<br />
這 種 轉 移 就 越 明 顯 , 而 回 應 這 測 量 已 成 為 該 行 為 真 正 目 的 所 在 。 譬 如 , 當 我<br />
們 太 強 調 以 考 試 來 評 核 學 生 的 學 習 表 現 時 , 考 試 高 分 或 及 格 就 變 成 學 生 的 學<br />
習 的 真 正 目 的 , 這 就 是 我 們 社 會 最 普 遍 的 扭 曲 現 象 。 當 考 試 變 成 學 生 的 目 標<br />
時 , 它 就 再 不 是 好 的 衡 量 工 具 。 同 一 道 理 , 當 績 效 衡 量 變 成 公 務 人 員 的 工 作<br />
目 標 時 , 這 衡 量 就 是 不 良 的 評 量 工 具 。<br />
所 謂 「 不 良 」 主 要 反 映 在 出 現 「 績 效 悖 理 」(performance paradox) 現 象 上 ,<br />
即 是 績 效 指 標 所 衡 量 的 績 效 無 法 反 映 真 正 的 組 織 表 現 , 無 法 有 效 辨 識 各 個 被<br />
評 組 織 的 表 現 差 異 (van Thiel 與 Leeuw 2002)。 這 種 情 況 的 出 現 就 正 如 上 段 所<br />
指 出 是 由 於 員 工 將 工 作 目 標 轉 移 至 績 效 衡 量 中 , 而 非 簡 單 按 專 業 判 斷 行 事 。<br />
對 傳 統 績 效 管 理 的 提 倡 者 而 言 , 這 並 不 是 壞 事 , 因 為 理 論 上 績 效 指 標 應 該 是<br />
能 夠 直 接 回 應 工 作 目 標 的 。 然 而 , 事 實 上 , 正 如 上 文 指 出 公 共 組 織 的 目 標 是<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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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度 模 糊 的 , 難 以 具 體 化 。 此 外 , 傳 統 績 效 衡 量 的 「 格 式 」 明 顯 帶 有 「 商 業<br />
業 績 」 的 思 維 , 即 要 求 執 行 單 位 在 繼 後 的 不 同 評 量 時 段 , 有 不 斷 「 進 步 」 的<br />
表 現 。 所 謂 「 進 步 」 就 是 不 斷 在 衡 量 數 據 上 往 「 正 向 」 方 面 推 進 。 因 此 , 我<br />
們 的 公 部 門 有 時 會 定 出 一 些 很 滑 稽 的 績 效 指 標 , 如 我 國 某 市 警 察 局 為 加 強 取<br />
締 酒 後 駕 車 , 訂 出 2008 年 至 少 開 罰 單 2000 張 的 目 標 , 這 指 標 是 基 於 2007 年<br />
的 指 標 為 1800 張 而 釐 定 出 來 的 。 而 由 於 有 衡 量 時 段 的 問 題 , 有 時 機 關 會 刻 意<br />
使 「 業 績 」 集 中 在 考 績 時 段 達 成 。 警 察 機 關 的 「 養 案 」 行 為 就 是 其 中 一 個 範<br />
例 , 就 是 執 法 人 員 故 意 對 罪 犯 不 作 即 時 逮 捕 , 待 最 佳 時 機 才 破 案 。 這 作 為 是<br />
基 於 績 效 統 計 時 段 之 考 量 , 因 過 早 納 入 績 效 統 計 可 能 會 影 響 後 續 的 績 效 數<br />
字 , 最 典 型 的 情 況 就 是 「 春 安 工 作 」 因 素 。 由 於 政 府 重 視 「 春 安 工 作 」 時 段<br />
的 績 效 , 所 以 警 察 局 故 意 等 到 「 春 安 工 作 」 時 段 才 一 次 破 案 , 使 業 績 亮 麗 。<br />
這 種 「 業 績 思 維 」 基 本 上 是 違 反 「 專 業 原 則 」 的 , 而 績 效 衡 量 的 「 格 式 」 亦<br />
不 斷 形 塑 扭 曲 機 關 人 員 的 行 為 。<br />
所 以 de Bruijn (2001) 就 批 判 地 指 出 , 現 今 的 績 效 衡 量 的 作 法 實 製 造 上 位<br />
管 理 者 與 專 業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 上 位 管 理 者 在 績 效 管 理 的 思 維 下 慢 慢 脫 離 了<br />
專 業 思 維 , 並 在 管 理 主 義 主 導 的 大 環 境 下 取 得 支 配 權 , 結 果 是 使 專 業 精 神 慢<br />
慢 消 弭 。 筆 者 認 為 這 消 弭 不 單 是 公 部 門 績 效 管 理 之 危 機 , 更 是 公 部 門 整 體 管<br />
理 最 大 威 脅 之 所 在 。 要 突 破 這 困 局 , 關 鍵 就 如 葛 哈 德 定 律 所 隱 含 透 露 的 , 如<br />
果 「 當 衡 量 變 成 目 標 時 , 它 就 再 不 是 好 的 衡 量 」; 那 麼 「 衡 量 不 再 是 目 標 時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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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 應 該 就 會 變 成 有 意 義 的 衡 量 。」 這 是 什 麼 意 思 難 道 不 對 公 共 機 關 做 績 效<br />
衡 量 嗎 如 果 績 效 衡 量 不 是 工 作 人 員 的 目 標 之 一 , 還 衡 量 來 幹 嘛 <br />
肆 、 跳 脫 傳 統 績 效 管 理 的 思 維 , 重 建 公 部 門 評 價 系 統<br />
要 回 答 以 上 的 質 疑 , 我 們 要 回 到 一 個 根 本 問 題 - 為 什 麼 要 進 行 績 效 衡<br />
量 Robert Behn(2003) 曾 提 出 了 八 項 績 效 衡 量 的 目 的 如 下 :1) 評 價 組 織 表 現 ;<br />
2) 控 制 員 工 ;3) 預 算 經 費 的 配 置 ;4) 激 勵 員 工 ;5) 機 關 宣 傳 ;6) 慶 祝 成 就 ;7)<br />
從 經 驗 中 學 習 ; 以 及 8) 改 善 表 現 。 縱 然 Behn 這 八 項 目 的 是 從 管 理 者 角 度 提 出<br />
的 , 但 這 些 項 目 基 本 上 已 有 意 義 地 點 出 大 部 分 的 績 效 管 理 所 應 該 有 的 目 的 。<br />
而 於 八 項 目 的 中 ,Behn 認 為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改 善 表 現 。 學 術 上 大 部 分 的 論 述 都<br />
強 調 績 效 管 理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改 善 提 升 組 織 表 現 (e.g. Berman, 2002; Bourgon,<br />
2008)。 但 實 務 上 , 政 府 的 績 效 管 理 大 多 將 焦 點 放 在 這 八 項 目 的 中 之 前 數 項 ,<br />
而 忽 略 學 習 及 改 善 這 核 心 目 的 。 筆 者 認 為 這 八 項 目 的 之 間 是 有 一 定 的 互 相 排<br />
斥 性 。 當 實 務 上 績 效 衡 量 是 用 作 「 控 制 員 工 」 時 , 它 就 無 法 促 進 真 正 的 「 學<br />
習 」 及 「 改 善 」。 在 蘿 蔔 跟 棒 子 驅 動 下 , 員 工 只 會 「 學 習 」 如 何 規 避 風 險 ; 要<br />
不 然 就 變 成 「 唯 利 是 圖 」, 追 逐 「 私 利 」 多 於 「 公 利 」( 蘇 偉 業 ,2009)。 所 謂<br />
績 效 衡 量 作 為 達 成 「 學 習 」 與 「 改 善 」 的 目 的 , 其 關 鍵 就 是 「 衡 量 」 本 身 不<br />
應 是 目 的 , 而 是 手 段 。 如 何 能 使 「 衡 量 」 不 變 成 目 的 就 是 績 效 衡 量 不 應 用<br />
作 獎 懲 或 評 比 的 工 具 , 它 只 是 一 種 自 我 學 習 的 管 道 , 透 過 自 我 製 訂 有 意 義 ( 非<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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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績 思 維 ) 的 指 標 , 找 出 所 要 處 理 之 業 務 中 各 類 問 題 的 關 鍵 , 透 過 專 業 客 觀<br />
分 析 來 找 出 解 決 或 改 善 問 題 的 方 法 。 所 以 「 衡 量 不 再 是 目 標 」 並 非 指 不 用 對<br />
公 共 機 關 之 作 為 做 衡 量 , 而 是 強 化 衡 量 的 工 具 性 - 即 透 過 衡 量 來 達 至 「 學<br />
習 」, 繼 而 達 至 「 改 善 」。 這 些 指 標 衡 量 不 是 用 來 公 開 給 大 家 作 評 比 之 用 , 它<br />
本 身 也 不 一 定 反 映 了 機 關 之 間 的 表 現 差 異 。 如 上 述 酒 後 駕 車 開 罰 單 應 變 成 一<br />
種 統 計 項 目 , 其 指 標 功 能 就 是 用 作 瞭 解 酒 後 駕 駛 通 常 會 發 生 在 什 麼 時 段 、 什<br />
麼 地 點 , 以 及 什 麼 類 型 駕 駛 者 較 多 觸 犯 , 然 後 警 察 可 針 對 性 地 採 取 行 動 , 阻<br />
嚇 未 來 出 現 酒 駕 的 情 況 , 而 非 如 現 在 般 將 開 罰 單 變 成 目 標 , 變 相 「 鼓 勵 」 大<br />
家 多 多 酒 駕 , 這 荒 謬 現 狀 。<br />
筆 者 並 非 意 旨 管 理 者 完 全 不 應 透 過 指 標 來 引 導 下 屬 的 工 作 方 向 , 但 這 只<br />
是 一 種 訊 息 回 饋 , 而 非 作 為 「 控 制 」 工 具 。 特 別 不 應 採 用 「 保 甲 式 」 的 責 任<br />
全 包 制 , 將 一 些 機 關 人 員 不 可 能 / 不 應 控 制 的 變 項 硬 要 他 們 扛 下 來 。 例 如 , 衛<br />
生 單 位 進 行 社 區 的 子 宮 頸 癌 防 治 的 篩 檢 工 作 , 下 達 「 業 績 性 」 的 完 成 篩 檢 婦<br />
女 人 數 的 指 標 。 這 是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 因 為 當 衛 生 單 位 已 做 了 足 夠 宣 傳 工 作 ,<br />
也 設 定 方 便 她 們 來 進 行 篩 檢 的 時 間 及 地 點 , 但 某 些 婦 女 仍 不 來 做 篩 檢 , 這 不<br />
必 然 是 衛 生 單 位 的 責 任 。 我 國 是 自 由 民 主 的 國 家 , 不 是 共 產 獨 裁 家 長 式 國 家 ,<br />
婦 女 有 權 不 來 做 篩 檢 , 也 要 承 擔 自 己 身 體 健 康 的 責 任 , 況 且 子 宮 頸 癌 也 不 是<br />
傳 染 性 疾 病 , 衛 生 單 位 沒 有 這 些 公 共 事 務 表 現 的 完 全 責 任 歸 屬 權 。<br />
不 透 過 績 效 衡 量 作 為 獎 懲 基 準 , 那 麼 不 用 對 機 關 表 現 作 考 核 及 激 勵 嗎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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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也 。 正 如 本 文 一 開 始 就 指 出 ,「 績 效 」 只 是 「 表 現 」 的 一 個 次 層 級 而 已 ,「 表<br />
現 」 實 際 上 是 多 元 多 變 的 , 每 一 種 表 現 之 評 價 在 公 部 門 的 組 織 治 理 中 應 擔 任<br />
不 同 的 角 色 。 在 複 雜 的 公 部 門 課 責 交 待 系 統 中 , 對 不 同 的 課 責 者 而 言<br />
(accountability holder), 他 們 所 關 心 的 表 現 會 有 不 同 面 向 的 。 監 督 機 關 所 關 心<br />
的 是 守 法 表 現 - 有 沒 有 依 法 行 政 , 有 沒 有 貫 徹 廉 政 ; 審 計 機 關 所 關 心 的 是 財<br />
務 表 現 - 有 沒 有 浪 費 經 費 ; 民 選 首 長 所 關 心 的 可 能 是 機 關 表 現 會 否 為 他 們 連<br />
任 加 分 , 這 就 傾 向 傳 統 績 效 管 理 的 「 業 績 表 現 」。 我 們 現 在 大 部 分 的 所 謂 「 績<br />
效 表 現 」 就 是 「 業 績 表 現 」, 是 上 位 行 政 管 理 者 所 要 求 的 表 現 , 而 獎 懲 與 激 勵<br />
也 主 要 基 於 此 表 現 來 作 出 的 。<br />
筆 者 認 為 , 以 上 位 管 理 者 所 定 的 「 業 績 表 現 」 作 為 獎 懲 的 基 準 就 是 禍 根<br />
之 所 在 , 這 會 促 進 各 式 各 樣 「 創 造 業 績 」 的 行 為 , 而 公 部 門 是 不 應 為 了 創 造<br />
而 創 造 的 。 所 以 當 筆 者 同 意 管 理 者 可 以 制 定 績 效 指 標 作 為 管 理 及 學 習 的 工 具<br />
時 , 但 它 並 不 應 該 成 為 獎 懲 或 評 比 的 工 具 。 要 作 為 獎 懲 評 價 之 基 準 , 其 應 符<br />
合 以 下 兩 項 原 則 :1) 機 關 人 員 無 法 操 縱 評 價 準 則 ;2) 機 關 人 員 不 會 因 評 價 準 則<br />
而 自 我 扭 曲 行 為 , 背 離 專 業 。 基 此 , 就 獎 懲 之 評 價 , 我 們 不 能 採 用 任 何 「 事<br />
前 定 向 」 的 評 價 制 度 , 即 不 能 在 評 價 前 太 具 體 地 定 出 指 標 。 實 際 上 , 每 一 個<br />
機 關 都 有 它 的 專 業 性 , 定 出 抽 象 的 工 作 目 的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 但 要 在 事 前 定 出<br />
具 體 量 化 指 標 可 能 會 傷 害 公 眾 利 益 , 因 為 公 眾 利 益 常 常 無 法 事 前 決 定 的 , 我<br />
們 應 採 用 的 是 事 後 評 價 的 制 度 ( 蘇 偉 業 ,2009)。<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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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此 , 舉 例 而 言 , 民 眾 滿 意 度 或 許 是 其 中 一 種 事 後 評 價 之 手 段 , 但 我 們<br />
必 須 修 正 現 行 的 調 查 方 式 。 首 先 , 不 是 所 有 民 眾 皆 有 接 觸 每 一 個 政 府 機 關 的<br />
服 務 ; 就 算 有 , 但 由 於 接 觸 時 間 有 限 , 故 難 以 作 出 客 觀 評 量 。 相 對 於 「 滿 意<br />
度 」,「 不 滿 意 度 」 之 客 觀 性 會 較 高 , 當 有 民 眾 遇 到 不 良 的 政 府 機 關 表 現 時 ( 就<br />
算 是 一 次 或 很 短 的 時 間 ), 如 果 理 據 成 立 的 話 , 這 一 次 的 「 不 滿 意 」 仍 然 是 有<br />
效 的 , 這 些 有 效 的 投 訴 抱 怨 應 可 作 為 評 核 的 依 據 。 這 種 「 負 面 」 評 量 方 法 優<br />
勝 於 一 般 「 正 面 」 評 量 方 法 是 在 於 :1) 機 關 人 員 無 法 操 控 標 準 ;2) 很 多 正 面 或<br />
非 負 面 的 評 量 實 是 機 關 職 責 本 分 所 在 , 不 應 成 為 機 關 良 好 表 現 的 基 準 ( 就 算<br />
可 以 嘉 獎 個 別 有 功 人 員 );3) 如 果 正 面 評 量 基 準 是 事 前 定 向 的 , 就 會 鼓 勵 機 關<br />
人 員 創 造 不 必 要 的 業 績 。 除 了 民 眾 的 評 價 外 , 以 上 提 及 的 「 守 法 表 現 」 及 「 財<br />
務 表 現 」 也 可 以 納 入 這 「 負 面 」 評 價 系 統 中 。 當 某 機 關 獲 得 較 多 有 效 的 負 面<br />
評 價 , 即 代 表 其 表 現 不 良 。<br />
誠 然 , 筆 者 並 非 否 定 公 共 機 關 的 進 取 創 新 行 為 。 正 如 上 述 提 及 , 衡 量 「 非<br />
正 式 表 現 」 也 是 近 年 其 中 的 倡 導 改 革 方 向 , 而 「 非 正 式 表 現 」 就 包 含 創 新 的<br />
舉 措 。 但 這 種 創 新 必 須 是 有 意 義 及 合 符 公 眾 利 益 的 , 經 外 部 或 公 開 的 考 評 後<br />
認 可 , 成 為 「 正 面 」 評 價 。 這 種 正 面 的 評 量 也 是 無 法 事 前 操 控 的 , 因 為 沒 有<br />
事 前 標 準 可 言 。 而 機 關 人 員 也 可 以 從 管 理 性 的 績 效 指 標 中 學 習 , 形 成 創 新 ,<br />
所 以 對 績 效 指 標 的 衡 量 實 間 接 地 與 激 勵 機 制 銜 接 ( 績 效 衡 量 只 是 工 具 , 非 目<br />
標 )。 更 重 要 的 是 , 這 種 評 量 是 試 圖 激 發 公 務 人 員 的 公 共 服 務 動 機 , 在 不 脫 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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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原 則 下 改 善 官 僚 怠 惰 之 情 況 。<br />
筆 者 以 上 提 出 的 「 正 」「 負 」 面 的 表 現 評 價 構 想 應 可 避 免 「 績 效 悖 理 」 所<br />
帶 來 的 負 面 效 果 , 也 企 圖 為 重 建 公 部 門 評 價 系 統 取 代 傳 統 績 效 管 理 典 範 邁 出<br />
第 一 步 。<br />
伍 、 結 語<br />
總 結 而 言 , 本 文 透 過 區 隔 「 表 現 」 與 「 績 效 」 概 念 來 指 出 現 行 公 部 門 績<br />
效 衡 量 的 限 制 性 , 並 指 出 公 部 門 是 存 在 多 元 並 立 的 表 現 評 價 系 統 。 現 行 由 上<br />
位 管 理 者 所 支 配 的 「 業 績 導 向 」 評 量 系 統 實 掩 蓋 了 以 上 之 事 實 , 並 壟 斷 了 公<br />
部 門 之 評 價 系 統 , 且 帶 來 很 多 不 良 副 作 用 , 更 重 要 是 它 與 各 機 關 的 專 業 原 則<br />
會 有 所 衝 突 , 也 未 能 有 效 改 善 機 關 表 現 。<br />
筆 者 主 張 上 位 管 理 者 所 操 控 的 績 效 管 理 只 應 作 為 自 我 學 習 的 工 具 , 不 應<br />
作 為 獎 懲 控 制 的 工 具 , 因 為 績 效 管 理 的 原 始 目 的 就 是 為 了 學 習 及 改 善 。 而 對<br />
機 關 獎 懲 功 能 的 表 現 評 價 , 應 由 其 他 的 評 價 系 統 所 肩 負 , 這 系 統 必 須 能 避 免<br />
人 為 事 前 操 縱 及 導 致 扭 曲 行 為 , 也 不 應 與 機 關 專 業 原 則 有 所 衝 突 。<br />
( 本 文 作 者 為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副 教 授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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