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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學界體育聯會九龍北區小學分會Hong Kong Schools Spor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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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2013 年 度 九 龍 北 區 小 學 校 際 游 泳 比 賽<br />

比 賽 規 則 General Rules<br />

1. 除 特 別 聲 明 外 , 比 賽 將 依 照 「 香 港 業 餘 游 泳 總 會 」 之 規 則 及 學 體 會 「 小 學 體 育 比 賽 通 則 」<br />

舉 行 。<br />

2. 比 賽 時 運 動 員 須 於 出 發 台 起 跳 出 發 ( 背 泳 除 外 )。<br />

3. 運 動 員 只 可 穿 著 一 件 裝 泳 衣 出 賽 。<br />

4. 男 運 動 員 泳 衣 不 能 高 出 肚 臍 , 低 於 膝 蓋 ; 女 運 動 員 泳 衣 不 能 覆 蓋 頸 部 , 超 過 肩 膀 , 也 不 能 低<br />

於 膝 蓋 。<br />

5. 運 動 員 可 選 擇 配 戴 泳 帽 出 賽 與 否 。<br />

6. 運 動 員 不 應 配 戴 任 何 印 有 商 業 及 宣 傳 性 質 ( 如 : 泳 會 名 稱 ) 之 泳 帽 出 賽 , 否 則 可 被 取 消 參 賽 資<br />

格 ; 如 泳 帽 印 有 本 身 生 產 商 之 標 誌 ( 如 :Speedo、NYC、Arena 等 ), 則 可 以 接 受 。<br />

7. 所 有 比 賽 以 各 場 之 時 間 決 定 名 次 , 不 設 初 賽 。<br />

8. 採 用 電 子 計 時 。<br />

9. 分 場 數 目 或 會 因 出 席 運 動 員 減 少 而 需 要 作 出 合 併 。<br />

10. 運 動 員 將 按 填 報 之 個 人 最 佳 成 績 被 排 名 及 分 場 , 成 績 較 佳 者 將 被 編 在 最 後 一 場 出 賽 , 依 次 類<br />

推 。 如 不 呈 報 最 佳 成 績 或 所 呈 報 之 成 績 不 合 理 , 該 等 運 動 員 將 被 排 名 在 其 他 運 動 員 之 後 , 由<br />

電 腦 隨 機 分 配 排 名 。 線 道 將 按 下 列 次 序 編 排 :<br />

排 名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br />

線 道 4 5 3 6 2 7 1 8<br />

11. 個 人 項 目 運 動 員 因 受 傷 或 生 病 不 能 出 賽 時 , 請 於 比 賽 當 日 上 午 8:30 ( 上 午 場 ) / 下 午 1:30<br />

( 下 午 場 ) 向 大 會 出 示 有 效 的 醫 生 紙 及 學 校 証 明 書 , 申 請 由 其 他 運 動 員 替 補 出 賽 。 替 補 之 運 動<br />

員 必 須 持 有 該 組 之 有 效 運 動 員 註 冊 證 方 可 參 賽 ; 且 參 賽 項 目 ( 包 括 替 補 他 人 之 項 目 ) 不 能 超 過<br />

兩 項 個 人 及 一 項 接 力 比 賽 之 規 定 。 該 被 替 補 之 運 動 員 , 將 不 能 參 加 當 天 的 任 何 比 賽 。<br />

12. 運 動 員 不 能 互 調 項 目 。<br />

13. 上 訴<br />

• 只 有 受 有 關 事 件 影 響 之 學 校 方 可 提 出 上 訴 。 領 隊 應 於 有 關 成 績 公 佈 後 15 分 鐘 內 以 書 面<br />

向 大 會 提 出 上 訴 。 凡 學 生 、 家 長 及 觀 眾 所 提 出 之 上 訴 均 不 受 理 。<br />

• 有 關 技 術 規 則 之 上 訴 , 將 呈 交 予 總 裁 判 , 而 其 判 決 為 最 終 決 定 。<br />

14. 獎 勵<br />

• 個 人 獎 : 每 項 前 3 名 運 動 員 均 獲 頒 發 獎 牌 。<br />

• 接 力 賽 : 每 項 前 3 名 隊 伍 均 獲 頒 發 獎 牌 6 面 。<br />

• 團 體 獎 : 每 組 前 3 名 學 校 均 獲 頒 發 獎 盃 ( 每 組 獨 立 計 分 , 不 設 全 場 男 子 或 女 子 獎 項 )。<br />

• 團 體 獎 計 分 辦 法 如 下 :<br />

名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br />

個 人 項 目 得 分 9 7 6 5 4 3 2 1<br />

接 力 項 目 得 分 18 14 12 10 8 6 4 2<br />

• 若 名 次 相 同 , 則 以 相 關 名 次 所 得 之 分 數 總 和 平 均 分 配 。<br />

• 若 總 分 相 同 , 則 計 算 同 分 隊 伍 獲 得 冠 軍 之 次 數 , 多 者 為 勝 , 再 相 同 , 則 計 算 亞 軍 數 目 ,<br />

依 次 類 推 , 接 力 項 目 與 個 人 項 目 無 分 輕 重 。<br />

• 上 、 下 午 場 各 項 目 之 前 8 名 同 學 或 接 力 隊 ( 出 賽 之 4 名 同 學 ) 將 獲 頒 發 證 書 , 並 於 賽 後 郵<br />

寄 予 各 得 獎 學 校 。<br />

• 破 紀 錄 之 同 學 或 接 力 隊 ( 出 賽 之 4 名 同 學 ) 將 另 獲 頒 發 破 紀 錄 證 書 , 並 於 本 區 周 年 頒 獎<br />

禮 上 頒 發 ( 於 每 年 5 月 份 舉 行 )。<br />

• 得 獎 學 校 不 可 自 行 複 製 獎 盃 及 獎 牌 。 獎 品 公 司 未 經 學 體 會 及 本 分 會 准 許 , 不 能 複 製 任 何<br />

獎 盃 或 獎 牌 。 若 有 獎 牌 遺 失 , 不 作 補 發 。<br />

• 證 書 數 目 乃 按 各 項 比 賽 最 高 出 賽 人 數 常 額 發 放 ( 游 泳 接 力 項 目 以 4 名 運 動 員 計 ); 學 體 會<br />

不 接 受 任 何 超 額 發 放 申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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