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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 - Australian Embassy,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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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Australian</strong> Government<br />

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strong>and</strong> Border Protection<br />

<strong>Business</strong> <strong>Innovation</strong> <strong>and</strong> <strong>Investment</strong> (Provisional) visa (subclass 188)<br />

Document checklist for visa applications<br />

申 请 文 件 清 单 - 商 业 创 新 及 投 资 ( 临 时 居 留 ) 签 证 188 班 类 别<br />

此 文 件 清 单 适 用 于 在 中 国 经 营 生 意 的 申 请 人 。<br />

如 你 通 过 SkillSelect 获 邀 申 请 此 签 证 , 此 清 单 有 助 你 提 供 所 须 文 件 。 通 过 网 上 提 交 你 的<br />

申 请 后 , 请 尽 快 将 所 须 文 件 提 交 到 香 港 澳 大 利 亚 领 事 馆 商 业 技 术 移 民 申 请 审 批 部 门 。<br />

你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复 印 本 都 必 须 经 过 移 民 条 例 2.13(5) 中 的 指 定 人 士 认 证 。 除 经 要 求 ,<br />

你 无 须 递 交 原 始 文 件 。 此 外 , 任 何 非 英 语 文 件 须 附 有 英 语 翻 译 。<br />

以 下 文 件 须 在 提 交 时 按 下 列 次 序 排 列 , 页 数 则 由 下 数 上 , 写 在 右 上 角 , 即 最 上 层 的 文 件 为<br />

总 页 数 。 为 方 便 将 文 件 存 档 , 请 勿 将 文 件 钉 装 。<br />

如 委 托 注 册 移 民 代 理 、 获 豁 免 代 理 人 或 授 权 收 件 人 代 办 申 请 , 请 随 申 请 递 交 表 格 956 或<br />

956A。<br />

请 注 意 : 申 请 中 的 所 有 陈 述 和 证 明 文 件 都 将 要 接 受 审 核 验 证 。 在 审 批 过 程 中 , 本 部 门 可<br />

能 会 到 贵 公 司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br />

伪 造 文 件 和 虚 假 / 误 导 信 息<br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条 款 (Public Interest Criteria)(“PIC”) 4020 适 用 于 商 业 创 新 及 投 资 签 证 申 请 。<br />

如 果 你 在 申 请 中 提 供 伪 造 文 件 或 虚 假 / 误 导 信 息 , 你 的 申 请 可 能 会 被 拒 绝 。 如 你 的 申 请<br />

因 PIC4020 条 款 被 拒 签 , 你 和 包 括 在 申 请 里 面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往 后 三 年 内 申 请 的 其 他 签 证<br />

也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br />

<strong>Australian</strong> Consulate-General Visa Office<br />

24/F Harbour Centre, 25 Harbour Road, Wanchai, Hong Kong<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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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创 新 类 别 (<strong>Business</strong> <strong>Innovation</strong> stream)<br />

若 你 获 邀 申 请 188 签 证 的 商 业 创 新 类 别 , 请 提 供 下 列 A 至 B 部 分 所 列 的 文 件<br />

A. 商 业 文 件<br />

1) 综 述<br />

<br />

<br />

请 参 照 移 民 条 例 188.211, 188.223, 188.224, 188.225, 188.226, 188.227, 188.228 及<br />

188.229 的 要 求 , 提 交 申 请 人 有 关 的 经 商 经 验 和 赴 澳 商 业 计 划 的 综 述 。 注 : 若 申<br />

请 人 所 经 营 的 企 业 有 亏 损 , 请 详 细 陈 述 有 关 亏 损 的 原 因<br />

组 织 结 构 表 : 应 注 明 员 工 人 数 , 申 请 人 及 各 员 工 配 置 , 从 属 关 系 , 以 及 权 责<br />

公 司 所 在 地 和 商 业 活 动 的 照 片 ( 最 多 六 张 照 片 )<br />

公 司 简 介 和 宣 传 资 料 ( 如 适 用 )<br />

<br />

公 司 名 片 – 内 附 目 前 企 业 地 址 和 申 请 人 的 手 机 号 码<br />

2) 企 业 所 有 权<br />

<br />

<br />

<br />

<br />

营 业 执 照 和 印 有 年 检 印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br />

经 工 商 局 确 认 的 公 司 注 册 资 料 和 注 册 后 资 料 修 改 , 其 中 包 括 验 资 报 告 , 银 行 存<br />

款 单 ,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 等<br />

最 新 企 业 资 料 查 询<br />

合 伙 协 议 , 公 司 章 程 , 合 资 协 议 以 及 成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 需 的 外 贸 经 济 合 作 部<br />

的 批 准 文 件 案 ( 如 适 用 )<br />

3) 财 务 资 料<br />

<br />

提 交 申 请 人 在 获 邀 申 请 前 4 个 财 政 年 度 中 2 个 财 政 年 度 根 据 国 际 审 计 标 准<br />

(”ISRS”)4400 审 查 的 有 关 公 司 营 业 额 的 专 用 报 告 ( 参 照 有 关 处 理 PRC BSC 申 请<br />

的 文 件 指 引 )<br />

以 上 2 个 财 政 年 度 内 已 由 税 务 局 存 档 的 公 司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连 税 单 和 公 司 增 值 税 /<br />

公 司 营 业 税 申 报 表 连 税 单 的 复 印 件<br />

以 上 述 2 个 财 政 年 度 的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br />

<br />

上 2 个 财 政 年 度 内 已 由 税 务 局 存 档 的 公 司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连 税 单 和 公 司 增 值 税 / 公<br />

司 营 业 税 申 报 表 连 税 单 的 复 印 件<br />

<strong>Australian</strong> Consulate-General Visa Office<br />

24/F Harbour Centre, 25 Harbour Road, Wanchai, Hong Kong<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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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 业 管 理<br />

日 常 管 理 文 件 样 本 , 以 证 明 申 请 人 在 获 邀 申 请 前 4 个 财 政 年 度 中 2 个 财 政 年 度 有 参 与<br />

企 业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决 策 ( 例 如 .. 商 业 合 同 , 会 议 记 录 , 申 请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文 件 等 )<br />

B. 申 请 人 和 ( 或 ) 其 配 偶 或 同 居 伴 侣 在 取 得 签 证 后 两 年 内 , 可 供 移 转 至 澳 洲 之 净 资 产<br />

* 所 有 资 产 的 价 值 必 须 以 申 请 人 获 邀 申 请 前 最 近 三 个 月 内 的 同 一 天 进 行 评 估 , 并 可 在 签<br />

证 批 凖 两 年 内 随 意 流 动<br />

1) 资 产 及 负 债 之 概 括 说 明<br />

2) 现 金 资 产 证 明 - 提 交 申 请 人 获 邀 申 请 前 最 近 三 个 月 内 同 一 天 发 出 的 银 行 存 款 证 明 *<br />

3) 房 地 产 证 明 - 房 产 所 有 权 证 明 和 由 国 际 估 价 行 出 具 的 房 产 评 估 报 告 ( 包 括 房 产 所 有<br />

权 证 、 土 地 使 用 权 使 用 证 、 分 期 贷 款 证 明 )<br />

4) 公 司 净 资 产 证 明 - 如 包 括 公 司 净 资 产 净 资 产 , 应 出 具 根 据 国 际 审 计 标 准 (”ISRE”)<br />

2400 审 查 的 有 限 审 计 报 告 , 结 算 日 期 必 须 在 申 请 人 获 邀 申 请 前 3 个 月 内 。<br />

C. 资 金 来 源<br />

资 金<br />

伴<br />

资 金 来 源 的 证 明 应 包 括 申 请 人 用 于 创 业 的 资 金 、 股 东 贷 款 和 申 请 人 和 ( 或 ) 其 配 偶 同 居<br />

伴 侣 在 取 得 签 证 后 两 年 内 可 供 移 转 至 澳 洲 之 的 净 资 产<br />

由 申 请 人 签 署 的 资 金 来 源 声 明<br />

支 持 资 金 来 源 声 明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参 照 网 站 www.australia.org.hk 有 关 处 理 PRC<br />

BSC 申 请 的 文 件 指 引 )<br />

投 资 类 别 (Investor stream)<br />

若 你 获 邀 申 请 188 签 证 的 投 资 类 别 , 请 提 供 下 列 D 至 H 部 分 所 列 的 文 件<br />

D. 投 资 组 合<br />

1) 请 参 照 移 民 条 例 188.211, 188.243, 188.224, 188.245 及 188.248 的 要 求 , 提 交 申 请 人 有<br />

关 的 合 资 格 投 资 (eligible investment) 或 合 乎 规 定 事 业 (qualifying business) 的 概 述<br />

<strong>Australian</strong> Consulate-General Visa Office<br />

24/F Harbour Centre, 25 Harbour Road, Wanchai, Hong Kong<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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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管 理 / 所 有 权 / 价 值 的 证 明<br />

1) 以 合 乎 规 定 的 事 业 作 申 请<br />

i) 陈 述 在 获 邀 申 请 签 证 之 前 五 个 会 计 年 度 中 的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管 理 情 况<br />

ii) 上 述 年 度 的 组 织 结 构 表 , 应 注 明 从 属 关 系 和 权 责 内 容<br />

iii) 营 业 执 照 和 印 有 年 检 印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br />

iv) 经 工 商 局 确 认 的 公 司 注 册 资 料 和 注 册 后 资 料 修 改 , 其 中 包 括 验 资 报 告 , 银 行 存<br />

款 单 ,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 等<br />

v) 最 新 企 业 资 料 查 询<br />

vi) 根 据 国 际 审 计 标 准 (”ISRE”)2400 审 查 的 审 计 报 告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br />

( 参 照 网 站 www.australia.org.hk 有 关 处 理 PRC BSC 申 请 的 文 件 指 引 )<br />

2) 以 合 资 格 投 资 项 目 作 申 请<br />

i) 在 获 邀 申 请 签 证 之 前 五 个 会 计 年 度 中 的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有 关 合 资 格 投 资 项 目 的 摘<br />

要<br />

ii) 请 参 照 移 民 条 例 188.244(b) 的 要 求 , 陈 述 各 项 合 资 格 投 资 的 管 理 情 况 , 并 提 供 相<br />

关 证 明<br />

iii) 每 份 文 件 均 须 清 楚 标 明 属 那 项 合 资 格 投 资 项 目 , 并 与 资 产 负 债 申 报 声 明 (SALP)<br />

中 该 投 资 项 目 相 互 参 照<br />

iv) 如 将 股 票 和 基 金 列 为 合 资 格 投 资 项 目 , 请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br />

- 根 据 国 际 审 计 标 准 (”ISRS”)4400 审 查 的 有 关 投 资 活 动 报 告 ( 参 照 网 站<br />

www.australia.org.hk 有 关 处 理 PRC BSC 申 请 的 文 件 指 引 ); 及<br />

-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及 深 圳 支 行 ) 发 出 的 投 资 者 记 名 证 券 持 有 数<br />

量 声 明 。 ( 参 照 网 站 www.australia.org.hk 有 关 处 理 PRC BSC 申 请 的 文 件 指 引 )<br />

F. 获 邀 申 请 前 两 个 会 计 年 度 , 申 请 人 和 ( 或 ) 其 配 偶 或 同 居 伴 侣 所 拥 有 的 净 资 产<br />

1) 获 邀 申 请 前 连 续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资 产 负 债 申 报 声 明 (SALP) 。 如 获 邀 申 请 日 已 超 逾<br />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算 日 三 个 月 或 以 上 , 申 请 人 须 另 提 供 一 份 获 邀 申 请 时 的 资 产<br />

负 债 申 报 声 明<br />

<strong>Australian</strong> Consulate-General Visa Office<br />

24/F Harbour Centre, 25 Harbour Road, Wanchai, Hong Kong<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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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 提 供 的 资 产 所 有 权 及 价 值 证 明 须 与 资 产 负 债 申 报 声 明 中 的 资 产 相 互 参 照 ( 注 : 请<br />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申 报 声 明 中 的 结 算 日 提 供 相 关 价 值 证 明 )<br />

i) 现 金 资 产 证 明 - 银 行 存 款 证 明 , 定 期 存 款 凭 证<br />

ii) 房 地 产 证 明 – 房 产 所 有 权 证 明 , 购 买 证 明 , 分 期 贷 款 证 明 和 由 国 际 估 价 行 出 具 的<br />

房 产 评 估 报 告<br />

iii) 业 务 股 权 / 对 业 务 贷 款 证 明 – 根 据 国 际 审 计 标 准 (”ISRE”)2400 审 查 的 审 计 报<br />

告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br />

iv) 股 票 和 基 金 – 根 据 国 际 审 计 标 准 (”ISRS”)4400 审 查 的 有 关 投 资 活 动 报 告<br />

G. 资 金 来 源 – 投 入 上 述 E 及 F 部 分 所 述 的 合 乎 规 定 的 事 业 或 合 资 格 投 资 的 资 金<br />

1) 由 申 请 人 签 署 的 资 金 来 源 声 明<br />

2) 支 持 资 金 来 源 声 明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参 照 网 站 www.australia.org.hk 有 关 有 关 处 理<br />

PRC BSC 申 请 的 文 件 指 引 )<br />

H. 指 定 投 资 项 目 (designated investment) 的 资 金 来 源<br />

1) 提 供 证 明 准 备 用 于 投 资 指 定 投 资 项 目 的 资 金 是 由 合 乎 规 定 的 事 业 或 合 资 格 投 资 项<br />

目 累 积 而 来 , 例 如 , 股 利 或 事 业 中 待 分 配 之 利 润 , 以 及 从 合 格 投 资 项 目 中 所 获 得 的<br />

税 后 利 润<br />

2) 请 在 最 近 期 的 资 产 负 债 申 报 声 明 (SALP) 注 明 那 些 资 产 可 能 用 于 投 资 指 定 的 投 资 项<br />

目<br />

3) 提 供 资 金 汇 划 到 海 外 的 证 明<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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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的 文 件<br />

不 论 你 获 邀 申 请 是 那 一 个 类 别 的 签 证 , 请 提 交 下 列 I 至 K 部 分 所 列 明 的 文 件<br />

I. POINTS TEST ( 评 分 制 )<br />

请 按 申 请 人 在 ” 意 向 声 明 ” (Expression of Interest) 中 提 供 的 资 料 , 提 交 下 列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br />

如 所 提 供 文 件 同 时 用 作 证 明 其 他 188 签 证 要 求 , 请 注 明 在 申 请 中 并 作 有 关 的 相 互 参 照<br />

. 有 关 “ 主 要 事 业 ”(main business) 的 定 义 和 要 求 , 请 参 照 移 民 条 例 1.11<br />

. 按 移 民 条 例 1.11 要 求 , 申 请 人 只 能 在 申 请 中 提 名 最 多 两 项 ” 主 要 事 业 ” 用 作 包 括 评 分 制 打<br />

分 和 符 合 其 他 188 签 证 要 求 之 用<br />

. 如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中 提 名 作 评 分 制 打 分 用 的 公 司 / 企 业 与 提 名 作 符 合 其 他 188 签 证 要 求 用<br />

的 不 同 , 请 按 以 上 A2 至 A4 部 分 要 求 , 提 供 该 公 司 / 企 业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br />

1) 年 龄 – 请 参 照 下 列 K 部 分 有 关 个 人 文 件 要 求<br />

2) 英 语 能 力<br />

i) 雅 思 英 语 (IELTS)/ 职 业 英 语 (OET) 考 试 成 绩 – 注 : 考 试 必 须 在 提 交 签 证 申 请 前 3 年<br />

内 进 行 并 在 获 邀 申 请 前 有 关 成 绩 已 获 发 出 ; 或<br />

ii) 在 获 邀 申 请 时 , 如 申 请 人 为 英 国 , 美 国 , 加 拿 大 , 新 西 兰 或 爱 尔 兰 ( 公 民 ) 护 照 持 有 人 ,<br />

请 提 供 其 有 效 护 照 资 料 页 的 复 印 件<br />

3) 学 历 资 格<br />

i) 国 内 取 得 / 完 成 的 学 历 资 格 , 请 提 供 :<br />

a) 有 关 学 历 的 学 位 证 和 毕 业 证 书 ;<br />

b) 由 教 育 部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strong>China</strong> Academic Degrees & Graduate<br />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ntre) 出 具 有 关 学 历 的 认 证 报 告 ;<br />

c) 有 关 学 历 的 成 绩 单<br />

ii) 国 外 取 得 / 完 成 的 学 历 资 格 , 请 提 供 有 关 学 历 的 毕 业 证 书 和 成 绩 单 复 印 件<br />

4) 商 业 和 投 资 经 验<br />

i) 如 以 所 具 商 业 经 验 计 分 , 请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证 明 申 请 人 在 获 邀 申 请 前 持 有 和 管 理 ” 主<br />

要 事 业 ” 的 年 份 :<br />

a) 企 业 所 有 权 证 明 – 请 参 照 A2 部 分 ;<br />

b) 财 务 资 料 证 明 – 所 持 ” 主 要 事 业 ” 相 关 年 份 的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及 公 司 所<br />

得 税 申 报 表 ;<br />

c) 企 业 管 理 证 明 – 管 理 文 件 样 本 , 以 证 明 申 请 人 在 相 关 年 份 有 参 与 所 持 ” 主 要 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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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 的 管 理 及 决 策<br />

ii) 如 以 所 具 投 资 经 验 计 分 :<br />

a) 提 供 申 请 人 所 申 报 投 资 经 验 的 总 年 份 的 最 初 一 年 投 资 资 料 ;<br />

b) 提 供 一 份 所 有 资 产 负 债 申 报 声 明 ( SALP) 列 举 申 请 人 申 报 投 资 经 验 的 每 个 年 度<br />

里 合 符 资 格 投 资 (eligible investments) 总 值 达 澳 币 十 万 或 以 上 ;<br />

c) 由 申 请 人 签 署 的 声 明 详 述 以 上 所 申 报 的 投 资 经 验 和 管 理 情 况<br />

5) 申 请 人 和 ( 或 ) 其 配 偶 或 同 居 伴 侣 的 个 人 和 公 司 净 资 产<br />

i) 提 交 获 邀 申 请 前 连 续 三 个 年 度 所 有 资 产 负 债 申 报 声 明 (“SALP”)<br />

ii) 资 产 负 债 申 报 声 明 (“SALP”) 内 每 项 资 产 / 负 债 的 所 有 权 和 净 值 证 明 - ( 参 照 B2 和 B4<br />

部 分 )<br />

6) 营 业 额<br />

i) “ 商 业 创 新 类 别 ” 申 请 人 , 请 参 照 A2 至 A4 部 分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br />

ii) “ 投 资 类 别 ” 申 请 人 , 如 在 获 邀 申 请 前 四 个 年 度 里 的 两 个 年 度 持 有 一 个 以 上 ” 主 要 事<br />

业 ” 股 权 并 其 年 度 营 业 额 达 澳 币 五 十 万 或 以 上 者 , 请 参 照 A2 至 A4 部 分 提 供 相 关 资<br />

料 部<br />

7) 创 新 能 力<br />

i) 注 册 专 利 或 注 册 设 计<br />

a) 请 提 供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br />

“SIPO”)) 出 具 有 关 专 利 或 设 计 的 注 册 证 明 文 件 , 并 证 明 申 请 人 或 被 提 名 的 主 要<br />

事 业 拥 有 该 注 册 专 利 或 注 册 设 计 ( 参 照 BSC 申 请 文 件 指 引 内 相 关 资 料 )<br />

b) 如 该 注 册 专 利 或 注 册 设 计 的 拥 有 权 是 通 过 转 让 形 式 持 有 , 请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br />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对 有 关 转 让 证 明 文 件 的 认 证<br />

c) 提 供 声 明 详 述 有 关 注 册 专 利 或 注 册 设 计 一 直 用 于 ” 主 要 事 业 ” 的 日 常 商 业 运 营<br />

( 相 关 文 件 证 明 须 按 要 求 于 申 请 提 交 后 提 供 )<br />

ii) 注 册 商 标<br />

a) 请 提 供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注 册 商 标 部 门 (“Trademark Office of<br />

SIPO”) 出 具 有 关 商 标 的 注 册 证 明 文 件 , 并 证 明 申 请 人 或 被 提 名 的 主 要 事 业 拥 有<br />

该 注 册 商 标<br />

b) 如 该 注 册 商 标 拥 有 权 是 通 过 转 让 形 式 持 有 , 请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知 识 产<br />

权 局 注 册 商 标 部 门 对 有 关 转 让 证 明 文 件 的 认 证<br />

c) 提 供 声 明 详 述 有 关 注 册 商 标 一 直 用 于 ” 主 要 事 业 ” 的 日 常 商 业 运 营 ( 相 关 文 件 证<br />

明 须 按 要 求 于 申 请 提 交 后 提 供 )<br />

iii) 合 资 协 议<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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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 资 协 议 须 由 申 请 人 提 名 的 ” 主 要 事 业 ” 与 其 他 公 司 / 企 业 签 订<br />

b) 提 供 文 件 ( 例 : 与 第 三 方 签 订 的 合 约 , 合 资 项 目 的 帐 目 … 等 ) 证 明 该 合 资 项 目 按<br />

所 签 订 的 协 议 条 款 运 营<br />

c) 提 供 声 明 详 述 申 请 人 参 与 该 合 资 项 目 的 管 理 和 决 策 及 日 常 商 业 运 营 ( 相 关 文 件<br />

证 明 须 按 要 求 于 申 请 提 交 后 提 供 )<br />

iv) 出 口 贸 易<br />

a) 如 申 请 人 随 申 请 附 上 根 据 国 际 审 计 标 准 (”ISRE”)2400 审 查 的 审 计 报 告 (review<br />

report) 或 特 别 审 计 报 告 (special purpose report), 会 计 师 须 就 有 关 出 口 贸 易 销 售 额<br />

作 出 审 查 并 随 报 告 附 有 关 出 口 贸 易 销 售 的 税 收 申 报 表 和 海 关 申 报<br />

b) 如 申 请 未 附 以 上 报 告 ,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获 邀 申 请 前 四 个 年 度 里 的 两 个 年 度 增 值 税<br />

纳 税 申 报 表 , 该 申 报 表 须 已 由 税 务 局 存 档 并 清 楚 列 明 每 年 度 总 销 售 额 和 出 口 贸<br />

易 销 售 额 。 除 申 报 表 外 , 申 请 人 也 须 提 供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和 其 他 相 关 出 口 文 件<br />

证 明 有 关 出 口 贸 易 销 售 额 。<br />

v) 高 速 增 长 事 业<br />

a) 提 供 经 工 商 局 确 认 的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或 最 新 企 业 资 料 查 询 , 以 证 明 该 公 司 登 记 注<br />

册 成 立 日 期<br />

b) 财 务 资 料 – 提 供 获 邀 申 请 前 连 续 三 个 年 度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 并 已 由 税<br />

务 局 存 档 的 公 司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连 税 单 证 明 每 年 的 营 业 额 ; 或 提 供 会 计 师 就 有 关<br />

主 要 事 业 销 售 额 出 具 的 (ISRE)2400 审 计 报 告 (review report) 或 特 别 审 计 报 告<br />

(special purpose report) 和 证 明 文 件<br />

c) 营 业 资 料 - 就 以 上 (b) 项 , 提 供 三 个 年 度 里 的 一 个 年 度 公 司 替 所 有 员 工 ( 包 括 全 职 /<br />

部 份 时 间 )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员 工 保 险 金 证 明 , 该 证 明 须 请 楚 注 明 员 工 名 字<br />

和 雇 佣 状 况<br />

vi) 获 政 府 补 贴 / 资 助 或 其 他 风 险 投 资 资 金<br />

a) 有 关 政 府 补 贴 / 资 助 :<br />

- 提 供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机 构 / 部 门 出 具 有 关 补 贴 / 资 助 的 跟 据 和 详 情<br />

- 提 供 有 关 政 府 补 贴 / 资 助 的 银 行 转 帐 记 录 , 证 明 该 补 贴 / 资 助 是 由 政 府 机 构 / 部<br />

门 下 发 到 申 请 人 或 申 请 人 提 名 的 主 要 事 业<br />

b) 有 关 其 他 风 险 投 资 资 金 :<br />

- 提 供 由 申 请 人 或 申 请 人 提 名 的 ” 主 要 事 业 ” 与 其 他 公 司 / 企 业 签 订 的 最 终 合<br />

约 , 并 附 加 声 明 详 述 有 关 风 险 投 资 资 金 的 总 额 和 用 途<br />

- 提 供 有 关 风 险 投 资 资 金 的 银 行 转 帐 记 录 , 证 明 申 请 人 提 名 的 主 要 事 业 为 该 资<br />

金 的 接 受 方 。 如 资 金 的 接 受 方 非 申 请 人 提 名 的 主 要 事 业 , 请 提 供 该 公 司 包 括<br />

验 资 报 告 , 公 司 章 程 和 股 东 协 议 … 等 证 明 文 件<br />

<strong>Australian</strong> Consulate-General Visa Office<br />

24/F Harbour Centre, 25 Harbour Road, Wanchai, Hong Kong<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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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其 他 文 件<br />

1) 每 个 年 满 18 周 岁 的 申 请 人 如 宣 称 自 己 拥 有 日 常 英 语 能 力 , 请 参 考 以 下 网 站 的 资 料 提<br />

供 有 关 文 件 证 明<br />

http://www.immi.gov.au/FAQs/Pages/how-can-i-prove-i-have-functional-english.aspx<br />

K. 个 人 文 件<br />

1) 每 位 申 请 人 护 照 资 料 页 的 复 印 件 ( 若 护 照 于 提 交 申 请 后 更 新 , 请 提 供 新 护 照 之 认 证<br />

本 )<br />

2) 中 国 公 民 身 份 证 或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HKSAR) 政 府 颁 发 的 身 份 证<br />

3) 每 位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公 证 证 明 ( 包 括 医 院 出 具 的 出 生 证 明 )<br />

4) 如 申 请 人 曾 更 改 名 字 , 请 提 供 更 改 名 字 的 公 证 书<br />

5) 每 位 申 请 人 的 户 口 本<br />

6) 结 婚 证 书<br />

7) 离 婚 证 书 ( 连 离 婚 协 议 ) 及 子 女 监 护 权 之 相 关 文 件<br />

8) 允 许 超 生 或 因 超 生 征 收 的 罚 款 / 社 会 扶 养 金 证 明<br />

9) 年 满 十 八 岁 或 以 上 未 独 立 子 女 依 靠 父 母 的 证 明 文 件<br />

10) 如 包 括 在 申 请 内 之 受 供 养 子 女 为 领 养 子 女 , 请 提 供 正 式 领 养 证 书 及 相 关 领 养 文 件<br />

11) 若 18 岁 以 下 子 女 生 父 母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申 请 移 民 , 不 随 子 女 移 民 的 生 父 / 生 母 需 提 供<br />

被 公 证 的 同 意 函 声 明 允 许 子 女 随 另 一 方 移 民<br />

12) 每 位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最 近 一 年 内 的 照 片 两 张<br />

13) 申 请 人 的 中 文 书 写 地 址<br />

14) 申 请 人 的 退 役 证 明<br />

<strong>Australian</strong> Consulate-General Visa Office<br />

24/F Harbour Centre, 25 Harbour Road, Wanchai, Hong Kong<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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