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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培訓系列四:刑事調查訓練的學習理論 - 香港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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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警 察 培 訓<br />

警 察 培 訓 系 列<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4<br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目 錄<br />

撰 寫 本 文 的 目 的<br />

撰 寫 本 文 的 目 的 1<br />

第 一 部 分 :<br />

不 斷 轉 變 的 世 界 1<br />

第 二 部 分 :<br />

透 過 培 訓 面 對 改 變 2<br />

第 三 部 分 :<br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4<br />

第 四 部 分 :<br />

總 結 8<br />

本 論 文 闡 述 警 察 學 院 因 應 警 務 挑 戰 而 (a) 基 本 調 查 課 程 ;<br />

提 供 的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念 。 此 外 , (b) 區 特 別 職 務 隊 課 程 ;<br />

本 文 亦 會 探 討 一 些 學 習 理 論 , 以 及 如 何 把 (c) 標 準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br />

這 些 理 論 應 用 於 警 隊 的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上 。 (d) 進 階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 及<br />

(e) 高 級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1 。<br />

以 下 為 警 察 學 院 偵 緝 訓 練 科 所 提 供 的<br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課 程 :<br />

第 一 部 分 : 不 斷 轉 變 的 世 界<br />

警 務 環 境 的 變 遷<br />

面 對 的 挑 戰<br />

正 如 其 他 範 疇 的 警 務 工 作 一 樣 , 警 隊<br />

專 業 才 能 需 要 因 應 環 境 及 內 部 因 素 轉 變 而<br />

擴 大 。 這 些 因 素 包 括 : 警 務 環 境 的 變 遷 、<br />

不 斷 轉 變 的 罪 案 性 質 、 新 犯 罪 工 具 的 出<br />

現 , 以 及 警 隊 人 員 組 成 的 改 變 。 種 種 的 變<br />

更 影 響 了 警 隊 培 訓 政 策 和 策 略 。<br />

人 類 生 活 模 式 因 科 技 及 現 代 化 通 訊 設<br />

備 的 普 及 而 加 速 改 變 , 警 務 工 作 環 境 亦 在<br />

這 數 碼 時 代 轉 變 不 少 。 現 時 國 際 間 的 警 務<br />

工 作 仍 然 受 制 於 司 法 管 轄 範 圍 及 執 法 機 關<br />

之 間 的 分 界 , 然 而 , 罪 案 卻 已 超 越 了 國 家<br />

及 地 理 的 界 線 。 現 代 的 犯 罪 者 利 用 資 訊 及<br />

通 訊 科 技 聯 繫 世 界 各 地 的 犯 罪 份 子 , 而 在<br />

許 多 情 況 下 , 他 們 在 科 技 上 的 裝 備 猶 勝 於<br />

執 法 者 。<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警 務 環 境 的<br />

變 遷<br />

新 一 代 的 罪 案 調 查 人 員<br />

圖 一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面 對 的 挑 戰<br />

1<br />

是 項 課 程 現 正 籌 辦 中 。<br />

不 斷 轉 變 的<br />

罪 案 情 況<br />

在 面 對 本 土 罪 案 全 球 化 ( ‘ g l o c a l ’<br />

crimes) 之 餘 , 警 務 工 作 亦 須 正 視 互 聯 網 和<br />

社 交 媒 體 興 起 所 帶 來 的 新 挑 戰 。 現 今 的 警<br />

政 管 轄 權 受 制 於 實 際 的 地 域 , 但 在 互 聯 網<br />

網 絡 空 間 , 卻 沒 有 任 何 國 家 能 夠 享 有 司 法<br />

管 轄 權 。 此 外 , 要 跨 越 國 界 及 不 同 的 司 法<br />

管 轄 區 追 查 某 些 人 士 的 身 分 亦 相 當 困 難 。<br />

要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 世 界 各 地 的 警 察 組 織 必<br />

須 互 相 協 作 。 其 中 一 個 解 決 方 法 便 是 聯 繫<br />

各 地 警 察 組 織 , 以 及 連 結 相 關 及 最 新 的 資<br />

訊 和 知 識 來 源 。<br />

A C e n t r e o f E x c e l l e n c e i n P o l i c e Tr a i n i n g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專 業 ‧ 卓 越 1


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不 斷 轉 變 的 罪 案 情 況<br />

新 科 技 罪 行 、 利 用 科 技 犯 案<br />

的 罪 行 及 高 科 技 滅 罪 方 法 的 出 現 ,<br />

改 變 了 防 止 、 調 查 和 偵 查 罪 案 的 傳<br />

統 方 法 。 在 調 查 犯 罪 活 動 時 , 人 員<br />

不 單 需 要 應 用 所 學 到 的 技 巧 , 而 且<br />

還 需 創 新 打 擊 罪 行 的 方 法 。 因 此 ,<br />

在 學 習 上 , 偵 緝 人 員 必 須 達 到 「 分<br />

析 、 評 鑑 及 創 造 」 學 習 層 次 ( 認 知 範<br />

疇 ) [ 這 三 個 學 習 層 次 載 於 Anderson<br />

and Krathwohl (2001) 提 出 的 布 魯 姆<br />

認 知 範 疇 (Bloom’s Taxonomy) 更 新<br />

版 本 內 ]。<br />

刑 事 隊 必 須 增 強 本 身 的 科 技 知 識 ,<br />

或 在 團 隊 成 員 組 合 上 作 出 彈 性 的 安<br />

排 , 例 如 吸 納 一 些 具 專 業 知 識 / 專<br />

門 技 術 的 人 員 , 成 立 具 備 交 叉 職 能<br />

的 團 隊 等 。 除 與 隊 內 的 人 員 合 作<br />

外 , 刑 事 隊 人 員 還 須 與 其 他 特 別 罪<br />

案 調 查 單 位 、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 以 至<br />

各 地 的 警 察 組 織 進 行 協 作 。<br />

在 協 作 方 面 , 偵 緝 人 員 必 須 充<br />

分 了 解 所 需 用 作 偵 破 罪 案 的 資 料 。<br />

因 此 , 新 一 代 的 罪 案 調 查 人 員 在 罪<br />

案 調 查 知 識 需 求 上 , 要 不 斷 加 大 擴<br />

闊 和 進 深 的 力 度 。<br />

提 供 的 培 訓 及 人 員 自 己 主 導 的 學 習<br />

等 。<br />

在 提 供 培 訓 與 鼓 勵 學 習 上 , 學<br />

院 的 培 訓 宗 旨 是 不 僅 透 過 正 式 培 訓<br />

提 升 警 隊 的 才 能 , 也 推 動 人 員 終 身<br />

學 習 。 學 院 在 培 訓 設 計 方 面 的 指 導<br />

原 則 是 確 保 所 有 課 程 內 容 必 須 連 續<br />

統 一 , 不 可 重 複 。 至 於 推 動 終 身 學<br />

習 方 面 , 基 本 的 原 則 是 提 倡 人 員 以<br />

學 習 為 己 任 。<br />

以 才 能 為 本 的 培 訓<br />

此 外 , 由 於 罪 案 日 趨 複 雜 , 科<br />

技 罪 行 亦 與 日 俱 增 , 現 代 的 偵 緝 人<br />

員 必 須 實 行 終 身 學 習 , 其 中 尤 以 自<br />

我 主 導 的 學 習 為 主 。 這 不 單 是 因 為<br />

培 訓 資 源 有 限 , 而 且 亦 因 為 罪 案 趨<br />

勢 不 斷 轉 變 , 而 新 的 犯 罪 工 具 亦 不<br />

斷 出 現 。<br />

新 一 代 的 罪 案 調 查 人 員<br />

警 隊 各 刑 事 隊 均 由 不 同 群 組 的<br />

人 員 組 成 , 其 中 大 多 數 的 警 員 和 督<br />

察 級 人 員 都 是 在 八 十 年 代 及 以 後 出<br />

生 的 「 Y 世 代 」。 他 們 熟 悉 科 技 , 追<br />

求 工 作 上 的 成 就 , 樂 意 承 擔 更 大 責<br />

任 , 亦 自 我 主 導 學 習 2 。 由 於 刑 事 團<br />

隊 成 員 來 自 不 同 世 代 , 督 導 人 員 及<br />

其 下 屬 可 能 擁 有 不 同 的 價 值 觀 。 培<br />

訓 有 助 增 進 團 隊 中 不 同 世 代 人 員 間<br />

的 協 作 。<br />

在 現 今 社 會 , 偵 緝 人 員 必 須 具<br />

備 更 多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專 門 技 術 。 各<br />

第 二 部 分 : 透 過 培 訓 面 對<br />

改 變<br />

培 訓 與 學 習 的 對 比<br />

就 本 論 文 而 言 , 有 必 要 區 分<br />

「 培 訓 」 與 「 學 習 」 兩 個 概 念 。<br />

「 培 訓 」 是 機 構 為 提 升 人 員 工 作 表<br />

現 的 正 式 訓 練 。 正 式 訓 練 有 明 確 的<br />

培 訓 目 的 , 當 中 包 括 任 何 形 式 的 有<br />

系 統 學 習 , 例 如 課 堂 講 授 、 有 系 統<br />

的 遙 距 課 程 及 電 子 課 程 等 。<br />

「 學 習 」 一 詞 的 涵 蓋 面 較 廣 ,<br />

指 透 過 各 種 不 同 方 式 , 學 習 新 知 識<br />

和 技 術 , 或 改 善 態 度 / 行 為 。 學 習<br />

方 式 不 僅 限 於 在 課 室 裏 或 在 導 師 帶<br />

領 下 的 有 意 識 學 習 , 也 包 括 透 過 與<br />

環 境 進 行 互 動 而 產 生 的 無 意 識 學<br />

習 , 例 如 在 工 作 崗 位 上 的 學 習 、 與<br />

社 群 互 動 上 的 學 習 , 以 及 一 些 機 構<br />

培 訓 必 須 配 合 行 動 的 需 要 。 世<br />

界 因 不 斷 改 變 而 帶 來 新 挑 戰 , 加 上<br />

公 眾 對 警 隊 的 期 望 日 益 提 高 , 警 務<br />

工 作 的 範 疇 因 而 不 斷 擴 大 及 延 伸 ,<br />

警 隊 人 員 必 須 學 習 新 的 和 更 多 元 化<br />

的 專 業 才 能 。<br />

B o y a t z i s (1982) 指 出 ,「 才<br />

能 」 有 助 人 員 在 工 作 崗 位 上 發 揮 良<br />

好 表 現 ; 這 就 是 說 ,「 才 能 」 是 增<br />

進 個 人 和 機 構 卓 越 表 現 的 基 石 。<br />

在 警 隊 才 能 架 構 內 , 人 員 的 才<br />

能 可 分 為 關 鍵 才 能 、 職 能 上 的 才 能<br />

和 心 理 才 能 三 大 類 , 這 才 能 架 構 適<br />

用 於 警 員 職 級 至 警 司 職 級 的 中 層 管<br />

理 人 員 。<br />

警 隊 培 訓 及 發 展 計 劃 是 根 據 此<br />

才 能 架 構 制 定 的 。 表 一 說 明 刑 事 偵<br />

緝 人 員 所 須 具 備 的 才 能 :<br />

2<br />

根 據 二 零 零 八 年 進 行 的 一 項 調 查 顯 示 , 香 港 Y 世 代 人 士 心 目 中 的 10 項 最 大 驅 動 力 中 ,「 晉 升 機 會 」 和 「 學 習 及 發 展 機 會 」 分 別 高 踞 第<br />

二 和 第 三 位 。(Marieke van Raaij (2008). “What makes Gen Y tick” December 11th 2008; http://www.eu.gov.hk/english/cmps/files/<br />

cmps_20081211b_What_Makes_Gen_Y_Tick.pdf, accessed 2010-09-27.)<br />

A C e n t r e o f E x c e l l e n c e i n P o l i c e Tr a i n i n g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專 業 ‧ 卓 越 2


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表 一 : 刑 事 偵 緝 人 員 須 具 備 的 才 能<br />

關 鍵 才 能<br />

- 專 業 才 能<br />

- 領 導 才 能<br />

- 溝 通 能 力<br />

- 判 斷 能 力<br />

- 員 工 管 理 ( 督 察 級 及 警 佐 級 人 員 )<br />

- 資 源 管 理<br />

職 能 上 的 才 能<br />

- 刑 事 調 查 技 巧<br />

心 理 才 能<br />

- 受 害 人 心 理<br />

- 家 庭 暴 力 的 處 理<br />

- 查 問 疑 犯 的 心 理 技 巧<br />

- 處 理 精 神 病 人 及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br />

- 增 強 證 人 的 記 憶<br />

- 易 受 傷 害 罪 案 證 人 的 處 理<br />

- 認 識 罪 犯 描 繪 及 心 理 剖 析<br />

- 犯 罪 行 為 心 理 學<br />

培 訓 內 容 的 連 續 統 一 性<br />

一 個 以 服 務 為 本 的 警 察 組 織 應<br />

充 分 利 用 有 限 的 公 共 資 源 , 取 得 最<br />

大 的 公 共 價 值 。 因 此 , 培 訓 與 發 展<br />

計 劃 必 須 一 方 面 控 制 開 支 , 另 一 方<br />

面 配 合 人 員 及 行 動 上 的 培 訓 需 要 ,<br />

培 訓 也 必 須 在 有 需 要 時 , 能 及 時 提<br />

供 給 人 員 。<br />

為 充 分 利 用 有 限 的 培 訓 資 源 ,<br />

以 及 確 保 人 員 能 學 習 最 新 的 知 識 , 學<br />

院 課 堂 的 培 訓 採 用 連 續 統 一 的 方 式 。<br />

也 就 是 說 , 課 程 內 容 只 針 對 當 前 的 行<br />

動 需 要 , 而 鑑 於 罪 案 情 況 不 斷 改 變 ,<br />

學 院 亦 為 人 員 提 供 一 些 自 學 平 台 , 讓<br />

其 可 以 主 動 進 行 終 身 學 習 。<br />

學 院 課 程 是 根 據 偵 緝 人 員 的<br />

職 業 發 展 途 徑 來 規 劃 , 內 容 連 續 統<br />

一 。 課 程 內 容 循 序 漸 進 , 從 最 基 本<br />

的 軍 裝 部 刑 事 調 查 工 作 的 培 訓 , 連<br />

階 到 為 高 級 管 理 職 位 人 員 而 設 的 高<br />

級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 圖 二 展 示 各 項 有<br />

關 課 程 。<br />

連 續 統 一 模 式 的 培 訓 可 以 避 免<br />

訓 練 出 現 重 複 。 由 於 上 圖 中 各 個 職<br />

位 的 調 查 工 作 已 予 清 晰 界 定 , 即 使<br />

是 一 些 基 本 的 刑 事 調 查 技 巧 ( 例 如<br />

錄 影 會 面 或 出 庭 作 供 的 技 巧 等 ) 的<br />

訓 練 , 不 同 的 課 程 會 著 重 於 不 同 的<br />

層 面 。 以 錄 影 會 面 技 巧 為 例 , 在 基<br />

本 調 查 課 程 中 會 作 理 論 性 的 介 紹 ,<br />

在 區 特 別 職 務 隊 課 程 中 會 以 實 習 工<br />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研 習 , 在 標 準 偵 緝 訓<br />

練 課 程 中 會 作 為 一 種 發 展 訓 練 , 而<br />

在 進 階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中 , 則 會 進 行<br />

更 高 層 次 的 訓 練 。<br />

由 於 內 容 須 具 連 續 統 一 性 ,<br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課 程 的 目 的 均 有 所 不<br />

同 , 詳 情 見 表 二 :<br />

人 員 以 往 在 擔 任 偵 緝 工 作 前 ,<br />

所 接 受 的 培 訓 已 涵 蓋 所 有 偵 緝 的 技<br />

巧 。 然 而 , 隨 着 數 碼 時 代 的 來 臨 ,<br />

犯 罪 活 動 已 跨 越 國 界 藩 籬 , 為 初 擔<br />

任 刑 事 偵 緝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全 面 的 偵<br />

緝 知 識 / 技 巧 訓 練 的 傳 統 觀 念 已 過<br />

時 , 這 樣 做 法 亦 會 消 耗 緊 絀 的 政 府<br />

資 源 。<br />

基 本 調 查 課 程 區 特 別 職 務 隊 標 準 偵 緝 訓 練 進 階 偵 緝 訓 練 高 級 偵 緝 訓 練<br />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課 程<br />

軍 裝 人 員 區 特 別 職 務 刑 事 - 刑 事 - 刑 事 -<br />

隊 人 員 分 區 調 查 隊 / 刑 事 部 總 部 、 高 層 管 理 人 員<br />

區 調 查 隊 人 員 總 區 重 案 組 、<br />

區 重 案 組 人 員<br />

圖 二 : 內 容 連 續 統 一 的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課 程<br />

A C e n t r e o f E x c e l l e n c e i n P o l i c e Tr a i n i n g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專 業 ‧ 卓 越 3


警 察 培 訓 系 列<br />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表 二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課 程 的 培 訓 目 的<br />

基 本 調 查 課 程<br />

此 課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向 擔 任 基 本 的 非 刑 事 罪 行 調 查 工 作 的 軍 裝<br />

人 員 提 供 基 本 的 調 查 技 巧 訓 練 。<br />

區 特 別 職 務 隊 課 程<br />

此 課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讓 派 駐 或 將 會 派 駐 區 特 別 職 務 隊 的 人 員 認<br />

識 販 毒 、 色 情 活 動 及 非 法 賭 博 活 動 的 最 新 情 況 , 以 及 打 擊 此 等 活<br />

動 的 實 際 應 用 技 巧 。<br />

標 準 偵 緝 訓 練 課 程<br />

此 課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向 獲 考 慮 派 往 擔 任 分 區 / 區 刑 事 工 作 的 軍 裝 人<br />

員 提 供 基 本 的 刑 事 調 查 技 巧 訓 練 。<br />

進 階 偵 緝 訓 練 課 程<br />

此 課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向 刑 事 偵 緝 人 員 提 供 進 階 刑 事 調 查 技 巧 訓 練 ,<br />

使 其 有 能 力 勝 任 區 、 總 區 或 總 部 刑 事 單 位 調 查 人 員 的 工 作 。<br />

高 級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 在 籌 辦 中 )<br />

此 課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為 高 級 刑 事 單 位 主 管 提 供 相 關 訓 練 , 以 增<br />

強 其 管 理 嚴 重 及 複 雜 罪 案 調 查 工 作 所 須 具 備 的 專 業 知 識 。<br />

系 統 中 的 同 儕 指 導 計 劃 ( 同 儕 指 導<br />

網 ), 便 設 有 諮 詢 平 台 , 讓 人 員 就 重<br />

要 的 警 務 問 題 ( 例 如 罪 案 、 公 共 秩<br />

序 、 家 庭 暴 力 及 虐 待 兒 童 等 ) 諮 詢<br />

具 實 戰 經 驗 的 同 儕 。 除 了 「 專 家 搜<br />

尋 」 的 作 用 外 , 同 儕 指 導 計 劃 還 會<br />

舉 辦 一 些 分 享 會 , 例 如 在 二 零 一 零<br />

年 便 舉 辦 了 一 個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的 知<br />

識 分 享 茶 座 , 向 人 員 介 紹 相 關 的 政<br />

策 和 程 序 的 最 新 情 況 。<br />

警 隊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制 度 是 一 個<br />

監 察 及 推 動 人 員 學 習 的 機 制 。 督 導 人<br />

員 會 根 據 受 管 核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差<br />

距 、 行 動 需 要 、 期 望 及 培 訓 機 會 , 與<br />

他 一 起 訂 定 及 實 行 個 人 發 展 計 劃 。 在<br />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職 位 調 派 會 跟 人<br />

員 的 學 歷 聯 繫 一 起 , 以 鼓 勵 人 員 進 行<br />

學 習 , 以 及 將 其 所 學 到 的 新 知 識 和 技<br />

巧 應 用 於 工 作 崗 位 上 。<br />

學 習 是 個 人 的 責 任<br />

在 這 數 碼 時 代 , 學 習 必 須 由<br />

個 人 主 導 。 從 機 構 主 導 轉 變 為 人 員<br />

自 行 主 導 的 學 習 模 式 能 否 取 得 成<br />

功 , 取 決 於 許 多 因 素 , 例 如 機 構<br />

文 化 、 人 員 思 維 、 各 級 推 動 及 承<br />

擔 、 當 前 工 作 需 要 的 配 合 、 課 堂 外<br />

學 習 途 徑 , 以 及 正 式 培 訓 的 配 合<br />

(Chartered Institute of Personnel and<br />

Development, 2005)。<br />

在 推 動 人 員 主 導 學 習 的 過 程<br />

中 , 學 院 致 力 提 倡 學 習 是 自 我 發 展<br />

及 打 開 機 會 之 門 的 一 個 途 徑 。 學<br />

院 強 調 , 學 習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個 人 責<br />

任 , 因 此 , 若 計 劃 透 過 兼 讀 課 程 學<br />

習 新 的 特 定 工 作 才 能 , 人 員 必 須 利<br />

用 自 己 工 餘 的 時 間 , 而 學 院 則 或 會<br />

向 他 們 提 供 有 限 度 的 財 政 資 助 。<br />

學 院 會 以 不 同 形 式 為 各 人 員 的<br />

學 習 提 供 支 援 , 包 括 在 學 習 資 訊 網 上<br />

提 供 學 習 資 料 和 電 子 學 習 套 件 , 以 退<br />

還 學 費 形 式 為 督 察 級 及 初 級 警 務 人 員<br />

提 供 財 政 資 助 , 以 及 為 中 高 層 管 理 人<br />

員 推 出 管 理 人 員 發 展 計 劃 等 。<br />

學 院 遵 循 公 開 和 公 平 的 原 則 分<br />

配 訓 練 名 額 。 例 如 往 海 外 接 受 訓 練<br />

及 觀 摩 交 流 的 計 劃 , 便 是 公 開 讓 各<br />

級 人 員 申 請 參 加 。 刑 事 調 查 方 面 ,<br />

警 隊 會 贊 助 選 定 的 刑 事 偵 緝 人 員 參<br />

加 一 些 海 外 課 程 , 例 如 曼 谷 國 際 執<br />

法 學 院 所 舉 辦 的 罪 案 現 場 偵 查 及 複<br />

雜 財 富 調 查 課 程 , 以 及 倫 敦 警 務 處<br />

刑 事 學 院 所 舉 辦 的 國 家 高 級 偵 緝 人<br />

員 發 展 課 程 等 。<br />

學 院 為 人 員 提 供 的 自 學 支 援 配<br />

合 行 動 需 要 。 舉 例 來 說 , 知 識 管 理<br />

第 三 部 分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br />

培 訓 目 標<br />

發 展 新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之 前 , 學<br />

院 會 進 行 培 訓 需 要 分 析 。 此 舉 有 助<br />

決 定 所 需 培 訓 的 目 標 、 範 圍 、 深 淺<br />

程 度 及 內 容 所 涵 蓋 的 層 面 。 培 訓 需<br />

要 分 析 會 透 過 多 種 方 法 收 集 意 見 ,<br />

例 如 問 卷 調 查 、 重 點 小 組 討 論 、 訪<br />

問 相 關 人 士 ( 包 括 準 學 員 、 其 直 屬<br />

上 司 、 偵 緝 管 理 人 員 等 ), 同 時 也 會<br />

觀 察 人 員 工 作 方 式 和 表 現 及 審 閱 有<br />

關 文 件 。<br />

總 結 刑 事 調 查 人 員 的 培 訓 需 要<br />

分 析 , 培 訓 目 標 一 般 包 括 :<br />

( 一 ) 幫 助 人 員 掌 握 刑 事 調 查 所 需<br />

A C e n t r e o f E x c e l l e n c e i n P o l i c e Tr a i n i n g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專 業 ‧ 卓 越 4


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的 各 項 才 能 , 即 有 關 知 識 、 態<br />

度 、 技 能 和 經 驗 ;<br />

( 二 ) 讓 人 員 學 習 實 用 技 能 , 以 創 新<br />

思 維 妥 善 應 付 總 部 、 總 區 、 區<br />

或 分 區 的 刑 事 個 案 ;<br />

( 三 ) 培 養 人 員 主 動 學 習 的 技 能 ; 以<br />

及<br />

( 四 ) 啟 導 學 員 聯 繫 資 訊 來 源 , 包 括<br />

電 子 資 料 庫 及 刑 事 調 查 專 家<br />

等 , 藉 此 緊 貼 複 雜 多 變 、 一 日<br />

千 里 的 知 識 發 展 。<br />

總 括 而 言 , 學 員 接 受 刑 事 調 查<br />

訓 練 , 不 僅 須 學 習 當 中 的 內 容 , 懂<br />

得 如 何 將 之 應 用 及 了 解 背 後 理 念 ,<br />

也 須 知 道 從 何 人 及 何 處 取 得 刑 事 調<br />

查 方 面 的 資 料 , 以 及 如 何 自 我 主 導<br />

個 人 進 修 。<br />

相 關 培 訓 理 論 研 究<br />

為 了 就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建 立 有<br />

效 的 培 訓 模 式 , 學 院 已 進 行 理 論 研<br />

究 , 並 將 多 種 培 訓 理 論 融 入 其 課 程<br />

設 計 之 中 。 下 文 會 簡 述 刑 事 調 查 訓<br />

練 所 依 據 的 若 干 培 訓 理 論 。<br />

成 人 教 育 法 ( 成 人 學 習 )<br />

關 於 成 人 學 習 , K n o w l e s<br />

(1975, 1984, 1990) 提 出 以 下 多 項<br />

原 則 :<br />

( 一 ) 成 人 在 學 習 上 會 自 我 主 導 , 承<br />

擔 自 學 的 責 任 ;<br />

( 二 ) 成 人 在 學 習 上 會 受 自 身 的 經 歷<br />

( 包 括 錯 誤 ) 及 知 識 影 響 ;<br />

( 三 ) 成 人 學 習 以 處 理 問 題 為 主 ; 以<br />

及<br />

( 四 ) 如 課 題 有 立 竿 見 影 的 效 用 , 成<br />

人 研 習 成 效 會 更 大 。<br />

團 隊 為 本 的 學 習 模 式<br />

團 隊 為 本 的 學 習 模 式 在 上 世 紀<br />

七 十 年 代 後 期 , 由 Larry Michaelsen<br />

於 奧 克 拉 荷 馬 大 學 所 研 創 。 這 方<br />

法 摒 棄 傳 統 上 由 教 師 主 導 的 課 堂 模<br />

式 , 改 為 採 用 團 隊 共 同 參 與 的 學 習<br />

模 式 3 。Michaelsen (2002) 認 為 :<br />

( 一 ) 學 習 團 隊 的 成 員 不 應 隨 意 更<br />

換 , 並 須 來 自 不 同 背 景 ;<br />

( 二 ) 每 位 成 員 須 承 擔 備 課 的 責 任 。<br />

同 時 , 亦 應 一 同 為 團 隊 表 現 作<br />

出 貢 獻 ;<br />

( 三 ) 團 隊 習 作 須 有 助 推 動 個 人 學 習<br />

和 團 隊 發 展 ; 以 及<br />

( 四 ) 負 責 促 導 的 人 員 須 經 常 提 供 意<br />

見 , 並 即 時 作 出 回 應 。<br />

問 題 為 本 的 學 習 模 式<br />

問 題 為 本 的 學 習 模 式 源 自 上<br />

世 紀 六 十 年 代 加 拿 大 麥 瑪 斯 達 大 學<br />

醫 學 院 。 當 時 醫 科 生 學 習 診 斷 病<br />

人 , 須 以 假 設 與 演 繹 推 理 , 結 合 瞬<br />

息 萬 變 不 同 範 疇 的 專 門 科 學 及 醫<br />

學 知 識 , 故 此 有 需 要 革 新 學 習 模<br />

式 (Savery and Duffy 1995, Savery<br />

2006)。 問 題 為 本 的 學 習 模 式 須 具<br />

備 下 列 各 項 要 素 :<br />

( 一 ) 學 員 在 學 習 上 的 擁 有 感 ;<br />

( 二 ) 自 由 研 究 ;<br />

( 三 ) 真 實 案 例 ;<br />

( 四 ) 才 能 為 本 的 學 習 ; 以 及<br />

( 五 ) 教 師 促 導 和 檢 討 。<br />

連 結 主 義<br />

連 結 主 義 由 George Siemens<br />

(2004, 2006) 率 先 倡 議 , 被 視 為 數<br />

碼 時 代 的 學 習 理 論 , 主 張 學 習 是 一<br />

種 雜 亂 無 章 的 活 動 。 該 理 論 認 為 學<br />

習 的 過 程 是 在 建 構 專 門 網 絡 。 專 門<br />

網 絡 指 外 間 網 絡 及 內 在 網 絡 。 外 間<br />

網 絡 是 指 他 人 、 機 構 、 圖 書 館 、 網<br />

站 等 信 息 及 知 識 資 源 。 內 在 網 絡 則<br />

是 個 人 的 精 神 思 維 。 知 識 的 創 造 ,<br />

以 至 個 人 學 習 的 產 生 , 是 源 自 這 些<br />

複 雜 多 變 的 網 絡 的 內 部 組 合 , 這 些<br />

組 合 持 續 不 斷 改 變 及 互 動 。 基 於 上<br />

述 原 因 , 知 識 總 是 處 於 變 動 不 定 的<br />

狀 態 , 知 識 的 保 鮮 期 限 可 以 很 短 。<br />

S i e m e n s 認 為 , 知 識 的 真 實 性 是<br />

「 非 常 短 暫 ...... 可 能 維 持 一 季 , 但<br />

絕 非 永 恆 」。<br />

學 習 網 絡 故 此 可 視 為 一 個<br />

架 構 , 學 員 透 過 外 間 網 絡<br />

更 新 、 學 習 、 體 驗 、 創<br />

造 和 連 接 新 知 識 , 並 利<br />

用 內 在 精 神 思 維 的 網 絡<br />

架 構 , 連 繫 和 理 解 事 物<br />

(Siemens, 2006)。<br />

連 結 主 義 認 為 , 學 習 與 知 識 的<br />

環 境 是 一 個 多 元 並 存 、 民 主 開 放 的<br />

環 境 。 有 關 網 絡 及 其 生 態 必 須 「 多<br />

元 化 , 持 續 演 進 、 適 應 及 與 外 來 變<br />

化 互 動 」。 因 此 , 學 習 其 實 存 在 於<br />

「 不 明 顯 、 連 續 統 一 、 或 模 糊 的 領<br />

域 中 」(Siemens, 2006)。<br />

3<br />

教 學 中 心 :《 團 隊 為 本 的 學 習 模 式 : 大 班 及 小 班 教 學 的 有 效 教 學 設 定 》 h t t p://10.50.251.21:8080/0b1d355b6a2d/c o m f o r t-<br />

file/5195_be46_98cd00ce_c9fc_11df_93a7_0019b9e8e768/Intro%20to%20Team-Based%20Learning.pdf, accessed 2010-09-27<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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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能 夠 保 持 聯 繫 , 便 可 確 保 在<br />

有 需 要 時 取 得 最 新 、 合 適 和 合 乎 實<br />

際 需 要 的 知 識 。 按 照 連 結 主 義 的<br />

模 式 , 當 個 人 進 行 高 層 次 的 思 考 、<br />

推 理 和 運 作 時 , 網 絡 在 認 知 能 力<br />

上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S i e m e n s, 2006,<br />

2006a)。<br />

學 院 的 刑 事 調 查 訓 練<br />

學 院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模 式 , 具<br />

有 以 下 多 個 特 點 : 適 用 性 ( 學 習 內<br />

容 )、 團 隊 主 導 和 協 作 ( 調 查 技 巧 培<br />

訓 )、 以 具 體 和 真 實 問 題 為 主 ( 學 習<br />

教 材 )、 教 官 促 導 和 學 員 反 思 ( 學 習<br />

方 式 )、 自 我 主 導 ( 學 習 技 巧 培 訓 )、<br />

保 持 聯 繫 和 維 持 關 係 網 絡 ( 持 續 專 業<br />

進 修 )。<br />

適 用 性<br />

為 使 學 習 更 有 意 義 和 更 適 用 於<br />

工 作 上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內 容 須 配<br />

合 刑 偵 人 員 的 特 定 工 作 要 求 。<br />

除 了 相 關 法 例 等 通 用 知 識 外 ,<br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還 涵 蓋 特 定 罪 案 和 特<br />

別 的 調 查 技 巧 。 此 外 , 當 中 也 加 入<br />

心 理 才 能 和 個 人 效 能 等 不 同 範 疇 的<br />

訓 練 , 使 其 對 人 員 本 身 更 具 意 義 ,<br />

並 可 促 進 全 人 發 展 。<br />

團 隊 主 導 和 協 作<br />

在 基 本 調 查 課 程 、 區 特 別 職<br />

務 隊 課 程 、 標 準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和 進<br />

階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的 課 堂 上 , 學 員 分<br />

成 若 干 學 習 小 組 , 其 分 組 方 式 參 照<br />

Michaelsen 提 出 的 團 隊 為 本 學 習 模<br />

式 並 加 以 調 整 。 舉 例 來 說 :<br />

( 一 ) 學 習 小 組 無 論 在 組 織 架 構 、 職<br />

責 、 成 員 數 目 和 職 級 上 , 與 真<br />

實 的 調 查 隊 相 同 。 學 員 一 方 面<br />

須 與 組 內 其 他 成 員 協 作 , 另 一<br />

方 面 亦 必 須 能 獨 當 一 面 ;<br />

( 二 ) 每 個 組 員 均 須 為 課 堂 內 外 的 實<br />

習 訓 練 和 專 題 項 目 負 責 ;<br />

( 三 ) 習 作 的 設 計 旨 在 強 化 學 員 的 個<br />

人 調 查 技 巧 , 並 培 養 團 隊 凝 聚<br />

力 ; 以 及<br />

( 四 ) 教 官 會 一 直 擔 當 促 導 者 的 角<br />

色 , 在 訓 練 過 程 中 持 續 予 以 啟<br />

導 , 並 提 出 意 見 。<br />

以 具 體 真 實 的 問 題 為 主<br />

調 查 訓 練 所 採 用 的 案 例 , 都 是<br />

從 刑 偵 人 員 日 常 在 總 部 、 總 區 、 區 或<br />

分 區 遇 到 的 各 類 案 件 中 挑 選 出 來 的 。<br />

至 於 案 件 類 別 , 則 視 乎 培 訓 需 要 而<br />

定 , 可 以 是 盜 竊 、 失 蹤 人 士 等 性 質 較<br />

輕 的 個 案 , 也 可 以 是 強 姦 、 商 業 詐<br />

騙 、 搶 劫 等 較 複 雜 的 案 件 。 所 有 選 用<br />

的 案 例 均 有 其 特 定 的 培 訓 目 標 , 用 以<br />

訓 練 偵 緝 工 作 所 需 的 才 能 。<br />

在 解 決 問 題 的 過 程 中 , 學 員 須<br />

自 行 領 悟 箇 中 意 義 , 並 掌 握 有 關 知<br />

識 。 他 們 可 自 由 研 究 , 也 可 嘗 試 運<br />

用 不 同 的 調 查 方 法 和 偵 查 途 徑 。 處<br />

理 各 個 案 例 時 , 學 員 須 利 用 手 上 的<br />

資 料 , 學 習 所 需 技 能 例 如 分 析 罪 案<br />

現 場 、 探 究 線 索 從 而 偵 破 案 件 , 以<br />

及 向 法 庭 呈 交 可 接 受 的 證 據 。<br />

此 外 , 實 習 訓 練 會 安 排 在 戰<br />

術 訓 練 大 樓 進 行 , 學 員 因 此 可 在 模<br />

擬 罪 案 現 場 與 環 境 互 動 。 此 舉 不 僅<br />

能 增 加 學 習 趣 味 和 真 實 性 , 也 提<br />

供 案 件 的 處 理 空 間 , 讓 學 員 在 模 擬<br />

環 境 下 考 究 調 查 技 巧 的 實 戰 成 效<br />

(Jonassen, 1999)。<br />

教 官 促 導 和 學 員 反 思<br />

學 員 各 具 不 同 的 警 務 工 作 背<br />

景 , 刑 事 調 查 方 面 的 經 驗 亦 截 然 不<br />

同 。 故 此 , 學 員 的 個 人 學 習 是 建 基<br />

於 其 本 身 現 有 的 警 務 知 識 。<br />

教 官 在 訓 練 過 程 中 輔 導 人 員 學<br />

習 , 並 持 續 觀 察 小 組 學 習 情 況 。 他<br />

們 會 引 發 學 員 的 思 考 , 但 不 會 主 宰<br />

或 訂 出 學 習 程 序 (Savery and Duffy,<br />

1995 and Savery, 2006)。<br />

有 關 訓 練 亦 鼓 勵 學 員 積 極 反 思<br />

學 習 情 況 , 例 如 他 們 在 小 組 內 擔 當<br />

的 角 色 、 用 以 破 案 的 方 法 、 所 作 決<br />

定 包 括 背 後 的 理 念 等 。 教 官 檢 討 學<br />

員 的 學 習 , 亦 有 助 推 動 學 員 自 我 評<br />

審 學 習 過 程 和 學 習 成 效 (Savery and<br />

Duffy, 1995 and Savery, 2006)。<br />

自 我 主 導 學 習<br />

正 統 課 堂 培 訓 並 非 刑 事 調 查 訓<br />

練 唯 一 的 學 習 方 法 。 事 實 上 , 早 於<br />

在 開 課 前 , 學 員 便 已 獲 派 課 前 學 習<br />

的 材 料 , 當 中 包 括 警 隊 命 令 及 手 冊<br />

所 載 的 刑 事 調 查 命 令 和 程 序 。<br />

在 課 程 進 行 期 間 , 學 員 有 機<br />

會 自 行 研 究 自 選 的 罪 案 課 題 或 其 他<br />

社 會 議 題 , 藉 以 提 升 其 學 習 / 研 究<br />

技 巧 。 他 們 並 透 過 辯 論 / 討 論 / 發<br />

表 研 究 結 果 , 明 確 勾 劃 及 分 析 背 後<br />

A C e n t r e o f E x c e l l e n c e i n P o l i c e Tr a i n i n g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專 業 ‧ 卓 越 6


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的 問 題 和 提 出 可 行 方 案 。 學 員 在 這<br />

過 程 中 , 須 負 起 「 策 劃 、 實 行 和 評<br />

估 學 習 過 程 」 的 絕 對 責 任 (Brockett<br />

and Hiemstra, 1991)。<br />

此 外 , 訓 練 課 程 亦 鼓 勵 學 員<br />

秉 持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 培 養 「 承<br />

擔 學 習 責 任 的 意 欲 」(Brockett and<br />

Hiemstra, 1991)。<br />

信 息 聯 繫 與 關 係 網 絡<br />

刑 事 訓 練 課 程 在 各 學 習 階 段<br />

之 間 通 常 安 排 一 系 列 專 家 講 座 和 探<br />

訪 。 這 些 活 動 讓 學 員 有 機 會 認 識<br />

及 連 繫 重 要 關 係 網 絡 , 例 如 罪 案 專<br />

家 、 法 證 專 家 、 檢 控 人 員 、 信 用 卡<br />

騙 案 的 調 查 人 員 以 至 前 線 偵 緝 管 理<br />

人 員 。 鑑 於 現 今 罪 案 相 當 複 雜 , 不<br />

能 期 望 各 刑 事 隊 人 員 具 備 一 切 查 案<br />

所 需 的 專 門 知 識 , 故 必 須 與 各 方 專<br />

家 合 作 。 關 係 網 絡 建 立 是 從 課 堂 開<br />

始 , 讓 學 員 得 知 在 調 查 上 可 尋 求 哪<br />

些 罪 案 專 家 協 助 及 向 他 們 提 出 哪 些<br />

問 題 。<br />

通 過 警 隊 的 刑 事 系 統 和 學 習 資<br />

訊 網 , 學 員 亦 得 以 連 繫 信 息 資 源 。<br />

學 習 資 訊 網 載 有 關 於 刑 事 調 查 的 電<br />

子 學 習 套 件 , 警 隊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也<br />

存 放 不 少 警 務 工 作 中 有 用 的 材 料 。<br />

培 訓 方 法<br />

採 用 哪 種 培 訓 方 法 , 須 考 慮 許<br />

多 不 同 的 因 素 。 麻 省 理 工 學 院 的 培<br />

訓 網 站 認 為 , 選 擇 培 訓 方 法 須 取 決<br />

以 下 各 項 訓 練 設 計 因 素 : 具 明 確 目<br />

標 的 學 習 、 培 訓 目 標 、 內 容 、 課 程<br />

長 短 、 設 計 需 要 、 受 訓 學 員 、 無 形<br />

因 素 、 評 估 程 序 , 以 及 所 需 的 必 要<br />

資 源 。 學 院 在 選 擇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br />

方 法 上 , 會 考 慮 培 訓 目 標 、 學 員 經<br />

驗 , 以 及 培 訓 方 法 能 否 啟 發 學 員 自<br />

我 主 導 學 習 。<br />

為 配 合 上 述 種 種 因 素 , 課 堂<br />

採 用 的 培 訓 方 法 包 括 著 重 理 論 的 教<br />

學 模 式 、 實 習 訓 練 和 按 個 人 進 度 自<br />

學 。 透 過 課 堂 教 授 提 供 的 綱 領 , 學<br />

員 可 將 所 學 知 識 和 技 巧 轉 化 為 工 作<br />

上 的 技 能 , 以 助 應 付 不 同 的 處 境 。<br />

實 習 訓 練 則 可 增 進 罪 案 理 解 能 力 ,<br />

而 按 個 人 進 度 自 學 則 旨 在 加 強 自 行<br />

進 修 的 能 力 和 資 源 管 理 。<br />

此 外 , 上 述 培 訓 方 法 有 部 分<br />

更 可 鍛 鍊 特 定 的 才 能 。 舉 例 來 說 ,<br />

根 據 德 國 培 訓 機 構 Internationale<br />

Weiterbildung (2003) 的 說 法 , 課<br />

堂 教 授 有 助 發 展 技 術 才 能 ; 個 案 分<br />

析 及 研 究 對 於 提 升 個 人 工 作 方 法 上<br />

的 才 能 ( 即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 相 當 有<br />

用 ; 角 色 扮 演 則 可 幫 助 人 員 掌 握 社<br />

交 才 能 ( 團 隊 主 導 和 互 助 合 作 )。<br />

學 院 的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把 不 同<br />

的 培 訓 方 法 結 合 起 來 , 原 因 是 多 樣<br />

化 和 形 式 豐 富 的 學 習 , 可 促 進 教 學<br />

成 效 (Internationale Weiterbildung,<br />

2003)。 然 而 , 訓 練 課 程 不 同 , 培<br />

訓 重 點 也 會 不 同 。 舉 例 來 說 , 基 礎<br />

調 查 課 程 的 學 員 , 主 要 是 擔 任 非 刑<br />

事 的 職 務 , 因 此 著 重 理 論 的 教 學 模<br />

式 , 例 如 導 師 解 說 和 課 堂 講 授 所 佔<br />

的 比 重 較 大 。 反 觀 標 準 偵 緝 訓 練 課<br />

程 , 培 訓 對 象 是 準 刑 偵 人 員 , 故 需<br />

要 提 供 更 多 實 習 機 會 。<br />

下 文 表 三 扼 述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所<br />

採 用 的 培 訓 方 法 。<br />

表 三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培 訓 方 法<br />

課 堂 教 授<br />

(a) 導 師 教 授 : 導 師 一 般 會 在 學 員 完 成 實 用 習 作 後 , 作 正 式 講 解 , 讓<br />

他 們 得 以 清 楚 理 解 刑 事 調 查 的 技 巧 和 程 序 , 並 明 瞭 如 何 解 決 案 件<br />

特 有 的 問 題 。<br />

(b) 嘉 賓 講 課 : 邀 請 罪 案 專 家 包 括 法 證 事 務 專 家 、 專 門 警 察 單 位 、 其<br />

他 政 府 專 家 如 政 府 化 驗 師 及 政 府 律 師 等 , 就 專 門 課 題 演 講 , 讓 學<br />

員 認 識 最 新 的 刑 事 調 查 方 法 和 技 術 。<br />

實 習 訓 練<br />

(a) 個 案 研 究 : 安 排 班 內 學 員 討 論 已 完 結 的 個 案 , 目 的 是 幫 助 學 員 了 解<br />

破 案 技 巧 , 以 及 認 識 刑 事 調 查 過 程 中 常 犯 的 錯 誤 , 從 而 知 所 趨 避 。<br />

(b) 實 地 練 習 : 強 調 以 活 動 為 主 的 學 習 方 式 。 透 過 實 地 練 習 , 讓 學 員<br />

在 模 擬 學 習 環 境 中 應 用 所 學 技 能 , 或 藉 此 機 會 鍛 鍊 解 決 問 題 的 技<br />

巧 。 導 師 在 檢 討 期 間 , 亦 會 鼓 勵 學 員 反 思 所 學 及 整 個 學 習 過 程 。<br />

按 個 人 進 度 自 我 主 導 學 習<br />

(a) 電 子 學 習 : 學 員 在 課 程 開 始 前 、 進 行 期 間 或 完 結 後 , 會 進 行 電 子 學 習 。<br />

(b) 研 究 : 研 究 不 僅 加 深 學 員 對 特 定 罪 案 的 了 解 , 更 使 他 們 得 以 累 積 研 究<br />

經 驗 和 掌 握 相 關 技 能 。<br />

A C e n t r e o f E x c e l l e n c e i n P o l i c e Tr a i n i n g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專 業 ‧ 卓 越 7


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第 四 部 分 : 總 結<br />

現 今 數 碼 世 界 瞬 息 萬 變 , 社 會<br />

對 於 機 構 及 個 人 的 才 能 , 要 求 愈 來<br />

愈 高 , 往 日 沿 用 的 正 統 訓 練 未 必 能<br />

妥 為 配 合 。 有 鑑 於 此 , 學 院 遂 改 變<br />

以 傳 統 課 堂 培 訓 為 主 的 方 式 , 把 課<br />

堂 培 訓 與 輔 導 自 學 兩 者 加 以 結 合 。<br />

再 者 , 今 日 的 罪 案 面 貌 隨 着 科 技 日<br />

新 月 異 而 時 有 改 變 , 我 們 必 須 令 人<br />

員 懂 得 如 何 自 學 , 並 鼓 勵 他 們 與 其<br />

他 罪 案 調 查 人 員 保 持 聯 繫 / 建 立 關<br />

係 網 絡 。 此 舉 正 好 與 教 授 特 定 破 案<br />

技 巧 的 方 式 相 輔 相 成 。<br />

由 此 可 見 , 要 評 估 學 習 成 效 ,<br />

除 了 須 考 慮 學 員 學 到 多 少 相 關 知 識<br />

/ 技 巧 外 , 也 應 顧 及 他 們 是 否 保 持<br />

觸 覺 敏 銳 , 與 信 息 及 知 識 來 源 保 持<br />

連 繫 , 在 有 需 要 時 能 及 時 掌 握 有 用<br />

資 料 。<br />

警 察 學 院 相 信 , 正 式 訓 練 仍 然<br />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以 便 保 證 人 員 質 素<br />

和 進 行 審 計 , 以 及 就 警 隊 專 業 才 能<br />

提 供 可 作 審 計 的 資 料 。<br />

參 考 書 目 / 資 料<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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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A taxonomy for learning, teaching,<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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