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培訓系列四:刑事調查訓練的學習理論 - 香港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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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警 察 培 訓<br />
警 察 培 訓 系 列<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4<br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目 錄<br />
撰 寫 本 文 的 目 的<br />
撰 寫 本 文 的 目 的 1<br />
第 一 部 分 :<br />
不 斷 轉 變 的 世 界 1<br />
第 二 部 分 :<br />
透 過 培 訓 面 對 改 變 2<br />
第 三 部 分 :<br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4<br />
第 四 部 分 :<br />
總 結 8<br />
本 論 文 闡 述 警 察 學 院 因 應 警 務 挑 戰 而 (a) 基 本 調 查 課 程 ;<br />
提 供 的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念 。 此 外 , (b) 區 特 別 職 務 隊 課 程 ;<br />
本 文 亦 會 探 討 一 些 學 習 理 論 , 以 及 如 何 把 (c) 標 準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br />
這 些 理 論 應 用 於 警 隊 的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上 。 (d) 進 階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 及<br />
(e) 高 級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1 。<br />
以 下 為 警 察 學 院 偵 緝 訓 練 科 所 提 供 的<br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課 程 :<br />
第 一 部 分 : 不 斷 轉 變 的 世 界<br />
警 務 環 境 的 變 遷<br />
面 對 的 挑 戰<br />
正 如 其 他 範 疇 的 警 務 工 作 一 樣 , 警 隊<br />
專 業 才 能 需 要 因 應 環 境 及 內 部 因 素 轉 變 而<br />
擴 大 。 這 些 因 素 包 括 : 警 務 環 境 的 變 遷 、<br />
不 斷 轉 變 的 罪 案 性 質 、 新 犯 罪 工 具 的 出<br />
現 , 以 及 警 隊 人 員 組 成 的 改 變 。 種 種 的 變<br />
更 影 響 了 警 隊 培 訓 政 策 和 策 略 。<br />
人 類 生 活 模 式 因 科 技 及 現 代 化 通 訊 設<br />
備 的 普 及 而 加 速 改 變 , 警 務 工 作 環 境 亦 在<br />
這 數 碼 時 代 轉 變 不 少 。 現 時 國 際 間 的 警 務<br />
工 作 仍 然 受 制 於 司 法 管 轄 範 圍 及 執 法 機 關<br />
之 間 的 分 界 , 然 而 , 罪 案 卻 已 超 越 了 國 家<br />
及 地 理 的 界 線 。 現 代 的 犯 罪 者 利 用 資 訊 及<br />
通 訊 科 技 聯 繫 世 界 各 地 的 犯 罪 份 子 , 而 在<br />
許 多 情 況 下 , 他 們 在 科 技 上 的 裝 備 猶 勝 於<br />
執 法 者 。<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警 務 環 境 的<br />
變 遷<br />
新 一 代 的 罪 案 調 查 人 員<br />
圖 一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面 對 的 挑 戰<br />
1<br />
是 項 課 程 現 正 籌 辦 中 。<br />
不 斷 轉 變 的<br />
罪 案 情 況<br />
在 面 對 本 土 罪 案 全 球 化 ( ‘ g l o c a l ’<br />
crimes) 之 餘 , 警 務 工 作 亦 須 正 視 互 聯 網 和<br />
社 交 媒 體 興 起 所 帶 來 的 新 挑 戰 。 現 今 的 警<br />
政 管 轄 權 受 制 於 實 際 的 地 域 , 但 在 互 聯 網<br />
網 絡 空 間 , 卻 沒 有 任 何 國 家 能 夠 享 有 司 法<br />
管 轄 權 。 此 外 , 要 跨 越 國 界 及 不 同 的 司 法<br />
管 轄 區 追 查 某 些 人 士 的 身 分 亦 相 當 困 難 。<br />
要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 世 界 各 地 的 警 察 組 織 必<br />
須 互 相 協 作 。 其 中 一 個 解 決 方 法 便 是 聯 繫<br />
各 地 警 察 組 織 , 以 及 連 結 相 關 及 最 新 的 資<br />
訊 和 知 識 來 源 。<br />
A C e n t r e o f E x c e l l e n c e i n P o l i c e Tr a i n i n g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專 業 ‧ 卓 越 1
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不 斷 轉 變 的 罪 案 情 況<br />
新 科 技 罪 行 、 利 用 科 技 犯 案<br />
的 罪 行 及 高 科 技 滅 罪 方 法 的 出 現 ,<br />
改 變 了 防 止 、 調 查 和 偵 查 罪 案 的 傳<br />
統 方 法 。 在 調 查 犯 罪 活 動 時 , 人 員<br />
不 單 需 要 應 用 所 學 到 的 技 巧 , 而 且<br />
還 需 創 新 打 擊 罪 行 的 方 法 。 因 此 ,<br />
在 學 習 上 , 偵 緝 人 員 必 須 達 到 「 分<br />
析 、 評 鑑 及 創 造 」 學 習 層 次 ( 認 知 範<br />
疇 ) [ 這 三 個 學 習 層 次 載 於 Anderson<br />
and Krathwohl (2001) 提 出 的 布 魯 姆<br />
認 知 範 疇 (Bloom’s Taxonomy) 更 新<br />
版 本 內 ]。<br />
刑 事 隊 必 須 增 強 本 身 的 科 技 知 識 ,<br />
或 在 團 隊 成 員 組 合 上 作 出 彈 性 的 安<br />
排 , 例 如 吸 納 一 些 具 專 業 知 識 / 專<br />
門 技 術 的 人 員 , 成 立 具 備 交 叉 職 能<br />
的 團 隊 等 。 除 與 隊 內 的 人 員 合 作<br />
外 , 刑 事 隊 人 員 還 須 與 其 他 特 別 罪<br />
案 調 查 單 位 、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 以 至<br />
各 地 的 警 察 組 織 進 行 協 作 。<br />
在 協 作 方 面 , 偵 緝 人 員 必 須 充<br />
分 了 解 所 需 用 作 偵 破 罪 案 的 資 料 。<br />
因 此 , 新 一 代 的 罪 案 調 查 人 員 在 罪<br />
案 調 查 知 識 需 求 上 , 要 不 斷 加 大 擴<br />
闊 和 進 深 的 力 度 。<br />
提 供 的 培 訓 及 人 員 自 己 主 導 的 學 習<br />
等 。<br />
在 提 供 培 訓 與 鼓 勵 學 習 上 , 學<br />
院 的 培 訓 宗 旨 是 不 僅 透 過 正 式 培 訓<br />
提 升 警 隊 的 才 能 , 也 推 動 人 員 終 身<br />
學 習 。 學 院 在 培 訓 設 計 方 面 的 指 導<br />
原 則 是 確 保 所 有 課 程 內 容 必 須 連 續<br />
統 一 , 不 可 重 複 。 至 於 推 動 終 身 學<br />
習 方 面 , 基 本 的 原 則 是 提 倡 人 員 以<br />
學 習 為 己 任 。<br />
以 才 能 為 本 的 培 訓<br />
此 外 , 由 於 罪 案 日 趨 複 雜 , 科<br />
技 罪 行 亦 與 日 俱 增 , 現 代 的 偵 緝 人<br />
員 必 須 實 行 終 身 學 習 , 其 中 尤 以 自<br />
我 主 導 的 學 習 為 主 。 這 不 單 是 因 為<br />
培 訓 資 源 有 限 , 而 且 亦 因 為 罪 案 趨<br />
勢 不 斷 轉 變 , 而 新 的 犯 罪 工 具 亦 不<br />
斷 出 現 。<br />
新 一 代 的 罪 案 調 查 人 員<br />
警 隊 各 刑 事 隊 均 由 不 同 群 組 的<br />
人 員 組 成 , 其 中 大 多 數 的 警 員 和 督<br />
察 級 人 員 都 是 在 八 十 年 代 及 以 後 出<br />
生 的 「 Y 世 代 」。 他 們 熟 悉 科 技 , 追<br />
求 工 作 上 的 成 就 , 樂 意 承 擔 更 大 責<br />
任 , 亦 自 我 主 導 學 習 2 。 由 於 刑 事 團<br />
隊 成 員 來 自 不 同 世 代 , 督 導 人 員 及<br />
其 下 屬 可 能 擁 有 不 同 的 價 值 觀 。 培<br />
訓 有 助 增 進 團 隊 中 不 同 世 代 人 員 間<br />
的 協 作 。<br />
在 現 今 社 會 , 偵 緝 人 員 必 須 具<br />
備 更 多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專 門 技 術 。 各<br />
第 二 部 分 : 透 過 培 訓 面 對<br />
改 變<br />
培 訓 與 學 習 的 對 比<br />
就 本 論 文 而 言 , 有 必 要 區 分<br />
「 培 訓 」 與 「 學 習 」 兩 個 概 念 。<br />
「 培 訓 」 是 機 構 為 提 升 人 員 工 作 表<br />
現 的 正 式 訓 練 。 正 式 訓 練 有 明 確 的<br />
培 訓 目 的 , 當 中 包 括 任 何 形 式 的 有<br />
系 統 學 習 , 例 如 課 堂 講 授 、 有 系 統<br />
的 遙 距 課 程 及 電 子 課 程 等 。<br />
「 學 習 」 一 詞 的 涵 蓋 面 較 廣 ,<br />
指 透 過 各 種 不 同 方 式 , 學 習 新 知 識<br />
和 技 術 , 或 改 善 態 度 / 行 為 。 學 習<br />
方 式 不 僅 限 於 在 課 室 裏 或 在 導 師 帶<br />
領 下 的 有 意 識 學 習 , 也 包 括 透 過 與<br />
環 境 進 行 互 動 而 產 生 的 無 意 識 學<br />
習 , 例 如 在 工 作 崗 位 上 的 學 習 、 與<br />
社 群 互 動 上 的 學 習 , 以 及 一 些 機 構<br />
培 訓 必 須 配 合 行 動 的 需 要 。 世<br />
界 因 不 斷 改 變 而 帶 來 新 挑 戰 , 加 上<br />
公 眾 對 警 隊 的 期 望 日 益 提 高 , 警 務<br />
工 作 的 範 疇 因 而 不 斷 擴 大 及 延 伸 ,<br />
警 隊 人 員 必 須 學 習 新 的 和 更 多 元 化<br />
的 專 業 才 能 。<br />
B o y a t z i s (1982) 指 出 ,「 才<br />
能 」 有 助 人 員 在 工 作 崗 位 上 發 揮 良<br />
好 表 現 ; 這 就 是 說 ,「 才 能 」 是 增<br />
進 個 人 和 機 構 卓 越 表 現 的 基 石 。<br />
在 警 隊 才 能 架 構 內 , 人 員 的 才<br />
能 可 分 為 關 鍵 才 能 、 職 能 上 的 才 能<br />
和 心 理 才 能 三 大 類 , 這 才 能 架 構 適<br />
用 於 警 員 職 級 至 警 司 職 級 的 中 層 管<br />
理 人 員 。<br />
警 隊 培 訓 及 發 展 計 劃 是 根 據 此<br />
才 能 架 構 制 定 的 。 表 一 說 明 刑 事 偵<br />
緝 人 員 所 須 具 備 的 才 能 :<br />
2<br />
根 據 二 零 零 八 年 進 行 的 一 項 調 查 顯 示 , 香 港 Y 世 代 人 士 心 目 中 的 10 項 最 大 驅 動 力 中 ,「 晉 升 機 會 」 和 「 學 習 及 發 展 機 會 」 分 別 高 踞 第<br />
二 和 第 三 位 。(Marieke van Raaij (2008). “What makes Gen Y tick” December 11th 2008; http://www.eu.gov.hk/english/cmps/files/<br />
cmps_20081211b_What_Makes_Gen_Y_Tick.pdf, accessed 2010-09-27.)<br />
A C e n t r e o f E x c e l l e n c e i n P o l i c e Tr a i n i n g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專 業 ‧ 卓 越 2
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表 一 : 刑 事 偵 緝 人 員 須 具 備 的 才 能<br />
關 鍵 才 能<br />
- 專 業 才 能<br />
- 領 導 才 能<br />
- 溝 通 能 力<br />
- 判 斷 能 力<br />
- 員 工 管 理 ( 督 察 級 及 警 佐 級 人 員 )<br />
- 資 源 管 理<br />
職 能 上 的 才 能<br />
- 刑 事 調 查 技 巧<br />
心 理 才 能<br />
- 受 害 人 心 理<br />
- 家 庭 暴 力 的 處 理<br />
- 查 問 疑 犯 的 心 理 技 巧<br />
- 處 理 精 神 病 人 及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br />
- 增 強 證 人 的 記 憶<br />
- 易 受 傷 害 罪 案 證 人 的 處 理<br />
- 認 識 罪 犯 描 繪 及 心 理 剖 析<br />
- 犯 罪 行 為 心 理 學<br />
培 訓 內 容 的 連 續 統 一 性<br />
一 個 以 服 務 為 本 的 警 察 組 織 應<br />
充 分 利 用 有 限 的 公 共 資 源 , 取 得 最<br />
大 的 公 共 價 值 。 因 此 , 培 訓 與 發 展<br />
計 劃 必 須 一 方 面 控 制 開 支 , 另 一 方<br />
面 配 合 人 員 及 行 動 上 的 培 訓 需 要 ,<br />
培 訓 也 必 須 在 有 需 要 時 , 能 及 時 提<br />
供 給 人 員 。<br />
為 充 分 利 用 有 限 的 培 訓 資 源 ,<br />
以 及 確 保 人 員 能 學 習 最 新 的 知 識 , 學<br />
院 課 堂 的 培 訓 採 用 連 續 統 一 的 方 式 。<br />
也 就 是 說 , 課 程 內 容 只 針 對 當 前 的 行<br />
動 需 要 , 而 鑑 於 罪 案 情 況 不 斷 改 變 ,<br />
學 院 亦 為 人 員 提 供 一 些 自 學 平 台 , 讓<br />
其 可 以 主 動 進 行 終 身 學 習 。<br />
學 院 課 程 是 根 據 偵 緝 人 員 的<br />
職 業 發 展 途 徑 來 規 劃 , 內 容 連 續 統<br />
一 。 課 程 內 容 循 序 漸 進 , 從 最 基 本<br />
的 軍 裝 部 刑 事 調 查 工 作 的 培 訓 , 連<br />
階 到 為 高 級 管 理 職 位 人 員 而 設 的 高<br />
級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 圖 二 展 示 各 項 有<br />
關 課 程 。<br />
連 續 統 一 模 式 的 培 訓 可 以 避 免<br />
訓 練 出 現 重 複 。 由 於 上 圖 中 各 個 職<br />
位 的 調 查 工 作 已 予 清 晰 界 定 , 即 使<br />
是 一 些 基 本 的 刑 事 調 查 技 巧 ( 例 如<br />
錄 影 會 面 或 出 庭 作 供 的 技 巧 等 ) 的<br />
訓 練 , 不 同 的 課 程 會 著 重 於 不 同 的<br />
層 面 。 以 錄 影 會 面 技 巧 為 例 , 在 基<br />
本 調 查 課 程 中 會 作 理 論 性 的 介 紹 ,<br />
在 區 特 別 職 務 隊 課 程 中 會 以 實 習 工<br />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研 習 , 在 標 準 偵 緝 訓<br />
練 課 程 中 會 作 為 一 種 發 展 訓 練 , 而<br />
在 進 階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中 , 則 會 進 行<br />
更 高 層 次 的 訓 練 。<br />
由 於 內 容 須 具 連 續 統 一 性 ,<br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課 程 的 目 的 均 有 所 不<br />
同 , 詳 情 見 表 二 :<br />
人 員 以 往 在 擔 任 偵 緝 工 作 前 ,<br />
所 接 受 的 培 訓 已 涵 蓋 所 有 偵 緝 的 技<br />
巧 。 然 而 , 隨 着 數 碼 時 代 的 來 臨 ,<br />
犯 罪 活 動 已 跨 越 國 界 藩 籬 , 為 初 擔<br />
任 刑 事 偵 緝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全 面 的 偵<br />
緝 知 識 / 技 巧 訓 練 的 傳 統 觀 念 已 過<br />
時 , 這 樣 做 法 亦 會 消 耗 緊 絀 的 政 府<br />
資 源 。<br />
基 本 調 查 課 程 區 特 別 職 務 隊 標 準 偵 緝 訓 練 進 階 偵 緝 訓 練 高 級 偵 緝 訓 練<br />
課 程 課 程 課 程 課 程<br />
軍 裝 人 員 區 特 別 職 務 刑 事 - 刑 事 - 刑 事 -<br />
隊 人 員 分 區 調 查 隊 / 刑 事 部 總 部 、 高 層 管 理 人 員<br />
區 調 查 隊 人 員 總 區 重 案 組 、<br />
區 重 案 組 人 員<br />
圖 二 : 內 容 連 續 統 一 的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課 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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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察 培 訓 系 列<br />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表 二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課 程 的 培 訓 目 的<br />
基 本 調 查 課 程<br />
此 課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向 擔 任 基 本 的 非 刑 事 罪 行 調 查 工 作 的 軍 裝<br />
人 員 提 供 基 本 的 調 查 技 巧 訓 練 。<br />
區 特 別 職 務 隊 課 程<br />
此 課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讓 派 駐 或 將 會 派 駐 區 特 別 職 務 隊 的 人 員 認<br />
識 販 毒 、 色 情 活 動 及 非 法 賭 博 活 動 的 最 新 情 況 , 以 及 打 擊 此 等 活<br />
動 的 實 際 應 用 技 巧 。<br />
標 準 偵 緝 訓 練 課 程<br />
此 課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向 獲 考 慮 派 往 擔 任 分 區 / 區 刑 事 工 作 的 軍 裝 人<br />
員 提 供 基 本 的 刑 事 調 查 技 巧 訓 練 。<br />
進 階 偵 緝 訓 練 課 程<br />
此 課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向 刑 事 偵 緝 人 員 提 供 進 階 刑 事 調 查 技 巧 訓 練 ,<br />
使 其 有 能 力 勝 任 區 、 總 區 或 總 部 刑 事 單 位 調 查 人 員 的 工 作 。<br />
高 級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 在 籌 辦 中 )<br />
此 課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為 高 級 刑 事 單 位 主 管 提 供 相 關 訓 練 , 以 增<br />
強 其 管 理 嚴 重 及 複 雜 罪 案 調 查 工 作 所 須 具 備 的 專 業 知 識 。<br />
系 統 中 的 同 儕 指 導 計 劃 ( 同 儕 指 導<br />
網 ), 便 設 有 諮 詢 平 台 , 讓 人 員 就 重<br />
要 的 警 務 問 題 ( 例 如 罪 案 、 公 共 秩<br />
序 、 家 庭 暴 力 及 虐 待 兒 童 等 ) 諮 詢<br />
具 實 戰 經 驗 的 同 儕 。 除 了 「 專 家 搜<br />
尋 」 的 作 用 外 , 同 儕 指 導 計 劃 還 會<br />
舉 辦 一 些 分 享 會 , 例 如 在 二 零 一 零<br />
年 便 舉 辦 了 一 個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的 知<br />
識 分 享 茶 座 , 向 人 員 介 紹 相 關 的 政<br />
策 和 程 序 的 最 新 情 況 。<br />
警 隊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制 度 是 一 個<br />
監 察 及 推 動 人 員 學 習 的 機 制 。 督 導 人<br />
員 會 根 據 受 管 核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差<br />
距 、 行 動 需 要 、 期 望 及 培 訓 機 會 , 與<br />
他 一 起 訂 定 及 實 行 個 人 發 展 計 劃 。 在<br />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職 位 調 派 會 跟 人<br />
員 的 學 歷 聯 繫 一 起 , 以 鼓 勵 人 員 進 行<br />
學 習 , 以 及 將 其 所 學 到 的 新 知 識 和 技<br />
巧 應 用 於 工 作 崗 位 上 。<br />
學 習 是 個 人 的 責 任<br />
在 這 數 碼 時 代 , 學 習 必 須 由<br />
個 人 主 導 。 從 機 構 主 導 轉 變 為 人 員<br />
自 行 主 導 的 學 習 模 式 能 否 取 得 成<br />
功 , 取 決 於 許 多 因 素 , 例 如 機 構<br />
文 化 、 人 員 思 維 、 各 級 推 動 及 承<br />
擔 、 當 前 工 作 需 要 的 配 合 、 課 堂 外<br />
學 習 途 徑 , 以 及 正 式 培 訓 的 配 合<br />
(Chartered Institute of Personnel and<br />
Development, 2005)。<br />
在 推 動 人 員 主 導 學 習 的 過 程<br />
中 , 學 院 致 力 提 倡 學 習 是 自 我 發 展<br />
及 打 開 機 會 之 門 的 一 個 途 徑 。 學<br />
院 強 調 , 學 習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個 人 責<br />
任 , 因 此 , 若 計 劃 透 過 兼 讀 課 程 學<br />
習 新 的 特 定 工 作 才 能 , 人 員 必 須 利<br />
用 自 己 工 餘 的 時 間 , 而 學 院 則 或 會<br />
向 他 們 提 供 有 限 度 的 財 政 資 助 。<br />
學 院 會 以 不 同 形 式 為 各 人 員 的<br />
學 習 提 供 支 援 , 包 括 在 學 習 資 訊 網 上<br />
提 供 學 習 資 料 和 電 子 學 習 套 件 , 以 退<br />
還 學 費 形 式 為 督 察 級 及 初 級 警 務 人 員<br />
提 供 財 政 資 助 , 以 及 為 中 高 層 管 理 人<br />
員 推 出 管 理 人 員 發 展 計 劃 等 。<br />
學 院 遵 循 公 開 和 公 平 的 原 則 分<br />
配 訓 練 名 額 。 例 如 往 海 外 接 受 訓 練<br />
及 觀 摩 交 流 的 計 劃 , 便 是 公 開 讓 各<br />
級 人 員 申 請 參 加 。 刑 事 調 查 方 面 ,<br />
警 隊 會 贊 助 選 定 的 刑 事 偵 緝 人 員 參<br />
加 一 些 海 外 課 程 , 例 如 曼 谷 國 際 執<br />
法 學 院 所 舉 辦 的 罪 案 現 場 偵 查 及 複<br />
雜 財 富 調 查 課 程 , 以 及 倫 敦 警 務 處<br />
刑 事 學 院 所 舉 辦 的 國 家 高 級 偵 緝 人<br />
員 發 展 課 程 等 。<br />
學 院 為 人 員 提 供 的 自 學 支 援 配<br />
合 行 動 需 要 。 舉 例 來 說 , 知 識 管 理<br />
第 三 部 分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br />
培 訓 目 標<br />
發 展 新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之 前 , 學<br />
院 會 進 行 培 訓 需 要 分 析 。 此 舉 有 助<br />
決 定 所 需 培 訓 的 目 標 、 範 圍 、 深 淺<br />
程 度 及 內 容 所 涵 蓋 的 層 面 。 培 訓 需<br />
要 分 析 會 透 過 多 種 方 法 收 集 意 見 ,<br />
例 如 問 卷 調 查 、 重 點 小 組 討 論 、 訪<br />
問 相 關 人 士 ( 包 括 準 學 員 、 其 直 屬<br />
上 司 、 偵 緝 管 理 人 員 等 ), 同 時 也 會<br />
觀 察 人 員 工 作 方 式 和 表 現 及 審 閱 有<br />
關 文 件 。<br />
總 結 刑 事 調 查 人 員 的 培 訓 需 要<br />
分 析 , 培 訓 目 標 一 般 包 括 :<br />
( 一 ) 幫 助 人 員 掌 握 刑 事 調 查 所 需<br />
A C e n t r e o f E x c e l l e n c e i n P o l i c e Tr a i n i n g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專 業 ‧ 卓 越 4
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的 各 項 才 能 , 即 有 關 知 識 、 態<br />
度 、 技 能 和 經 驗 ;<br />
( 二 ) 讓 人 員 學 習 實 用 技 能 , 以 創 新<br />
思 維 妥 善 應 付 總 部 、 總 區 、 區<br />
或 分 區 的 刑 事 個 案 ;<br />
( 三 ) 培 養 人 員 主 動 學 習 的 技 能 ; 以<br />
及<br />
( 四 ) 啟 導 學 員 聯 繫 資 訊 來 源 , 包 括<br />
電 子 資 料 庫 及 刑 事 調 查 專 家<br />
等 , 藉 此 緊 貼 複 雜 多 變 、 一 日<br />
千 里 的 知 識 發 展 。<br />
總 括 而 言 , 學 員 接 受 刑 事 調 查<br />
訓 練 , 不 僅 須 學 習 當 中 的 內 容 , 懂<br />
得 如 何 將 之 應 用 及 了 解 背 後 理 念 ,<br />
也 須 知 道 從 何 人 及 何 處 取 得 刑 事 調<br />
查 方 面 的 資 料 , 以 及 如 何 自 我 主 導<br />
個 人 進 修 。<br />
相 關 培 訓 理 論 研 究<br />
為 了 就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建 立 有<br />
效 的 培 訓 模 式 , 學 院 已 進 行 理 論 研<br />
究 , 並 將 多 種 培 訓 理 論 融 入 其 課 程<br />
設 計 之 中 。 下 文 會 簡 述 刑 事 調 查 訓<br />
練 所 依 據 的 若 干 培 訓 理 論 。<br />
成 人 教 育 法 ( 成 人 學 習 )<br />
關 於 成 人 學 習 , K n o w l e s<br />
(1975, 1984, 1990) 提 出 以 下 多 項<br />
原 則 :<br />
( 一 ) 成 人 在 學 習 上 會 自 我 主 導 , 承<br />
擔 自 學 的 責 任 ;<br />
( 二 ) 成 人 在 學 習 上 會 受 自 身 的 經 歷<br />
( 包 括 錯 誤 ) 及 知 識 影 響 ;<br />
( 三 ) 成 人 學 習 以 處 理 問 題 為 主 ; 以<br />
及<br />
( 四 ) 如 課 題 有 立 竿 見 影 的 效 用 , 成<br />
人 研 習 成 效 會 更 大 。<br />
團 隊 為 本 的 學 習 模 式<br />
團 隊 為 本 的 學 習 模 式 在 上 世 紀<br />
七 十 年 代 後 期 , 由 Larry Michaelsen<br />
於 奧 克 拉 荷 馬 大 學 所 研 創 。 這 方<br />
法 摒 棄 傳 統 上 由 教 師 主 導 的 課 堂 模<br />
式 , 改 為 採 用 團 隊 共 同 參 與 的 學 習<br />
模 式 3 。Michaelsen (2002) 認 為 :<br />
( 一 ) 學 習 團 隊 的 成 員 不 應 隨 意 更<br />
換 , 並 須 來 自 不 同 背 景 ;<br />
( 二 ) 每 位 成 員 須 承 擔 備 課 的 責 任 。<br />
同 時 , 亦 應 一 同 為 團 隊 表 現 作<br />
出 貢 獻 ;<br />
( 三 ) 團 隊 習 作 須 有 助 推 動 個 人 學 習<br />
和 團 隊 發 展 ; 以 及<br />
( 四 ) 負 責 促 導 的 人 員 須 經 常 提 供 意<br />
見 , 並 即 時 作 出 回 應 。<br />
問 題 為 本 的 學 習 模 式<br />
問 題 為 本 的 學 習 模 式 源 自 上<br />
世 紀 六 十 年 代 加 拿 大 麥 瑪 斯 達 大 學<br />
醫 學 院 。 當 時 醫 科 生 學 習 診 斷 病<br />
人 , 須 以 假 設 與 演 繹 推 理 , 結 合 瞬<br />
息 萬 變 不 同 範 疇 的 專 門 科 學 及 醫<br />
學 知 識 , 故 此 有 需 要 革 新 學 習 模<br />
式 (Savery and Duffy 1995, Savery<br />
2006)。 問 題 為 本 的 學 習 模 式 須 具<br />
備 下 列 各 項 要 素 :<br />
( 一 ) 學 員 在 學 習 上 的 擁 有 感 ;<br />
( 二 ) 自 由 研 究 ;<br />
( 三 ) 真 實 案 例 ;<br />
( 四 ) 才 能 為 本 的 學 習 ; 以 及<br />
( 五 ) 教 師 促 導 和 檢 討 。<br />
連 結 主 義<br />
連 結 主 義 由 George Siemens<br />
(2004, 2006) 率 先 倡 議 , 被 視 為 數<br />
碼 時 代 的 學 習 理 論 , 主 張 學 習 是 一<br />
種 雜 亂 無 章 的 活 動 。 該 理 論 認 為 學<br />
習 的 過 程 是 在 建 構 專 門 網 絡 。 專 門<br />
網 絡 指 外 間 網 絡 及 內 在 網 絡 。 外 間<br />
網 絡 是 指 他 人 、 機 構 、 圖 書 館 、 網<br />
站 等 信 息 及 知 識 資 源 。 內 在 網 絡 則<br />
是 個 人 的 精 神 思 維 。 知 識 的 創 造 ,<br />
以 至 個 人 學 習 的 產 生 , 是 源 自 這 些<br />
複 雜 多 變 的 網 絡 的 內 部 組 合 , 這 些<br />
組 合 持 續 不 斷 改 變 及 互 動 。 基 於 上<br />
述 原 因 , 知 識 總 是 處 於 變 動 不 定 的<br />
狀 態 , 知 識 的 保 鮮 期 限 可 以 很 短 。<br />
S i e m e n s 認 為 , 知 識 的 真 實 性 是<br />
「 非 常 短 暫 ...... 可 能 維 持 一 季 , 但<br />
絕 非 永 恆 」。<br />
學 習 網 絡 故 此 可 視 為 一 個<br />
架 構 , 學 員 透 過 外 間 網 絡<br />
更 新 、 學 習 、 體 驗 、 創<br />
造 和 連 接 新 知 識 , 並 利<br />
用 內 在 精 神 思 維 的 網 絡<br />
架 構 , 連 繫 和 理 解 事 物<br />
(Siemens, 2006)。<br />
連 結 主 義 認 為 , 學 習 與 知 識 的<br />
環 境 是 一 個 多 元 並 存 、 民 主 開 放 的<br />
環 境 。 有 關 網 絡 及 其 生 態 必 須 「 多<br />
元 化 , 持 續 演 進 、 適 應 及 與 外 來 變<br />
化 互 動 」。 因 此 , 學 習 其 實 存 在 於<br />
「 不 明 顯 、 連 續 統 一 、 或 模 糊 的 領<br />
域 中 」(Siemens, 2006)。<br />
3<br />
教 學 中 心 :《 團 隊 為 本 的 學 習 模 式 : 大 班 及 小 班 教 學 的 有 效 教 學 設 定 》 h t t p://10.50.251.21:8080/0b1d355b6a2d/c o m f o r t-<br />
file/5195_be46_98cd00ce_c9fc_11df_93a7_0019b9e8e768/Intro%20to%20Team-Based%20Learning.pdf, accessed 2010-09-27<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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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能 夠 保 持 聯 繫 , 便 可 確 保 在<br />
有 需 要 時 取 得 最 新 、 合 適 和 合 乎 實<br />
際 需 要 的 知 識 。 按 照 連 結 主 義 的<br />
模 式 , 當 個 人 進 行 高 層 次 的 思 考 、<br />
推 理 和 運 作 時 , 網 絡 在 認 知 能 力<br />
上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S i e m e n s, 2006,<br />
2006a)。<br />
學 院 的 刑 事 調 查 訓 練<br />
學 院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模 式 , 具<br />
有 以 下 多 個 特 點 : 適 用 性 ( 學 習 內<br />
容 )、 團 隊 主 導 和 協 作 ( 調 查 技 巧 培<br />
訓 )、 以 具 體 和 真 實 問 題 為 主 ( 學 習<br />
教 材 )、 教 官 促 導 和 學 員 反 思 ( 學 習<br />
方 式 )、 自 我 主 導 ( 學 習 技 巧 培 訓 )、<br />
保 持 聯 繫 和 維 持 關 係 網 絡 ( 持 續 專 業<br />
進 修 )。<br />
適 用 性<br />
為 使 學 習 更 有 意 義 和 更 適 用 於<br />
工 作 上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內 容 須 配<br />
合 刑 偵 人 員 的 特 定 工 作 要 求 。<br />
除 了 相 關 法 例 等 通 用 知 識 外 ,<br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還 涵 蓋 特 定 罪 案 和 特<br />
別 的 調 查 技 巧 。 此 外 , 當 中 也 加 入<br />
心 理 才 能 和 個 人 效 能 等 不 同 範 疇 的<br />
訓 練 , 使 其 對 人 員 本 身 更 具 意 義 ,<br />
並 可 促 進 全 人 發 展 。<br />
團 隊 主 導 和 協 作<br />
在 基 本 調 查 課 程 、 區 特 別 職<br />
務 隊 課 程 、 標 準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和 進<br />
階 偵 緝 訓 練 課 程 的 課 堂 上 , 學 員 分<br />
成 若 干 學 習 小 組 , 其 分 組 方 式 參 照<br />
Michaelsen 提 出 的 團 隊 為 本 學 習 模<br />
式 並 加 以 調 整 。 舉 例 來 說 :<br />
( 一 ) 學 習 小 組 無 論 在 組 織 架 構 、 職<br />
責 、 成 員 數 目 和 職 級 上 , 與 真<br />
實 的 調 查 隊 相 同 。 學 員 一 方 面<br />
須 與 組 內 其 他 成 員 協 作 , 另 一<br />
方 面 亦 必 須 能 獨 當 一 面 ;<br />
( 二 ) 每 個 組 員 均 須 為 課 堂 內 外 的 實<br />
習 訓 練 和 專 題 項 目 負 責 ;<br />
( 三 ) 習 作 的 設 計 旨 在 強 化 學 員 的 個<br />
人 調 查 技 巧 , 並 培 養 團 隊 凝 聚<br />
力 ; 以 及<br />
( 四 ) 教 官 會 一 直 擔 當 促 導 者 的 角<br />
色 , 在 訓 練 過 程 中 持 續 予 以 啟<br />
導 , 並 提 出 意 見 。<br />
以 具 體 真 實 的 問 題 為 主<br />
調 查 訓 練 所 採 用 的 案 例 , 都 是<br />
從 刑 偵 人 員 日 常 在 總 部 、 總 區 、 區 或<br />
分 區 遇 到 的 各 類 案 件 中 挑 選 出 來 的 。<br />
至 於 案 件 類 別 , 則 視 乎 培 訓 需 要 而<br />
定 , 可 以 是 盜 竊 、 失 蹤 人 士 等 性 質 較<br />
輕 的 個 案 , 也 可 以 是 強 姦 、 商 業 詐<br />
騙 、 搶 劫 等 較 複 雜 的 案 件 。 所 有 選 用<br />
的 案 例 均 有 其 特 定 的 培 訓 目 標 , 用 以<br />
訓 練 偵 緝 工 作 所 需 的 才 能 。<br />
在 解 決 問 題 的 過 程 中 , 學 員 須<br />
自 行 領 悟 箇 中 意 義 , 並 掌 握 有 關 知<br />
識 。 他 們 可 自 由 研 究 , 也 可 嘗 試 運<br />
用 不 同 的 調 查 方 法 和 偵 查 途 徑 。 處<br />
理 各 個 案 例 時 , 學 員 須 利 用 手 上 的<br />
資 料 , 學 習 所 需 技 能 例 如 分 析 罪 案<br />
現 場 、 探 究 線 索 從 而 偵 破 案 件 , 以<br />
及 向 法 庭 呈 交 可 接 受 的 證 據 。<br />
此 外 , 實 習 訓 練 會 安 排 在 戰<br />
術 訓 練 大 樓 進 行 , 學 員 因 此 可 在 模<br />
擬 罪 案 現 場 與 環 境 互 動 。 此 舉 不 僅<br />
能 增 加 學 習 趣 味 和 真 實 性 , 也 提<br />
供 案 件 的 處 理 空 間 , 讓 學 員 在 模 擬<br />
環 境 下 考 究 調 查 技 巧 的 實 戰 成 效<br />
(Jonassen, 1999)。<br />
教 官 促 導 和 學 員 反 思<br />
學 員 各 具 不 同 的 警 務 工 作 背<br />
景 , 刑 事 調 查 方 面 的 經 驗 亦 截 然 不<br />
同 。 故 此 , 學 員 的 個 人 學 習 是 建 基<br />
於 其 本 身 現 有 的 警 務 知 識 。<br />
教 官 在 訓 練 過 程 中 輔 導 人 員 學<br />
習 , 並 持 續 觀 察 小 組 學 習 情 況 。 他<br />
們 會 引 發 學 員 的 思 考 , 但 不 會 主 宰<br />
或 訂 出 學 習 程 序 (Savery and Duffy,<br />
1995 and Savery, 2006)。<br />
有 關 訓 練 亦 鼓 勵 學 員 積 極 反 思<br />
學 習 情 況 , 例 如 他 們 在 小 組 內 擔 當<br />
的 角 色 、 用 以 破 案 的 方 法 、 所 作 決<br />
定 包 括 背 後 的 理 念 等 。 教 官 檢 討 學<br />
員 的 學 習 , 亦 有 助 推 動 學 員 自 我 評<br />
審 學 習 過 程 和 學 習 成 效 (Savery and<br />
Duffy, 1995 and Savery, 2006)。<br />
自 我 主 導 學 習<br />
正 統 課 堂 培 訓 並 非 刑 事 調 查 訓<br />
練 唯 一 的 學 習 方 法 。 事 實 上 , 早 於<br />
在 開 課 前 , 學 員 便 已 獲 派 課 前 學 習<br />
的 材 料 , 當 中 包 括 警 隊 命 令 及 手 冊<br />
所 載 的 刑 事 調 查 命 令 和 程 序 。<br />
在 課 程 進 行 期 間 , 學 員 有 機<br />
會 自 行 研 究 自 選 的 罪 案 課 題 或 其 他<br />
社 會 議 題 , 藉 以 提 升 其 學 習 / 研 究<br />
技 巧 。 他 們 並 透 過 辯 論 / 討 論 / 發<br />
表 研 究 結 果 , 明 確 勾 劃 及 分 析 背 後<br />
A C e n t r e o f E x c e l l e n c e i n P o l i c e Tr a i n i n g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專 業 ‧ 卓 越 6
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的 問 題 和 提 出 可 行 方 案 。 學 員 在 這<br />
過 程 中 , 須 負 起 「 策 劃 、 實 行 和 評<br />
估 學 習 過 程 」 的 絕 對 責 任 (Brockett<br />
and Hiemstra, 1991)。<br />
此 外 , 訓 練 課 程 亦 鼓 勵 學 員<br />
秉 持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 培 養 「 承<br />
擔 學 習 責 任 的 意 欲 」(Brockett and<br />
Hiemstra, 1991)。<br />
信 息 聯 繫 與 關 係 網 絡<br />
刑 事 訓 練 課 程 在 各 學 習 階 段<br />
之 間 通 常 安 排 一 系 列 專 家 講 座 和 探<br />
訪 。 這 些 活 動 讓 學 員 有 機 會 認 識<br />
及 連 繫 重 要 關 係 網 絡 , 例 如 罪 案 專<br />
家 、 法 證 專 家 、 檢 控 人 員 、 信 用 卡<br />
騙 案 的 調 查 人 員 以 至 前 線 偵 緝 管 理<br />
人 員 。 鑑 於 現 今 罪 案 相 當 複 雜 , 不<br />
能 期 望 各 刑 事 隊 人 員 具 備 一 切 查 案<br />
所 需 的 專 門 知 識 , 故 必 須 與 各 方 專<br />
家 合 作 。 關 係 網 絡 建 立 是 從 課 堂 開<br />
始 , 讓 學 員 得 知 在 調 查 上 可 尋 求 哪<br />
些 罪 案 專 家 協 助 及 向 他 們 提 出 哪 些<br />
問 題 。<br />
通 過 警 隊 的 刑 事 系 統 和 學 習 資<br />
訊 網 , 學 員 亦 得 以 連 繫 信 息 資 源 。<br />
學 習 資 訊 網 載 有 關 於 刑 事 調 查 的 電<br />
子 學 習 套 件 , 警 隊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也<br />
存 放 不 少 警 務 工 作 中 有 用 的 材 料 。<br />
培 訓 方 法<br />
採 用 哪 種 培 訓 方 法 , 須 考 慮 許<br />
多 不 同 的 因 素 。 麻 省 理 工 學 院 的 培<br />
訓 網 站 認 為 , 選 擇 培 訓 方 法 須 取 決<br />
以 下 各 項 訓 練 設 計 因 素 : 具 明 確 目<br />
標 的 學 習 、 培 訓 目 標 、 內 容 、 課 程<br />
長 短 、 設 計 需 要 、 受 訓 學 員 、 無 形<br />
因 素 、 評 估 程 序 , 以 及 所 需 的 必 要<br />
資 源 。 學 院 在 選 擇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br />
方 法 上 , 會 考 慮 培 訓 目 標 、 學 員 經<br />
驗 , 以 及 培 訓 方 法 能 否 啟 發 學 員 自<br />
我 主 導 學 習 。<br />
為 配 合 上 述 種 種 因 素 , 課 堂<br />
採 用 的 培 訓 方 法 包 括 著 重 理 論 的 教<br />
學 模 式 、 實 習 訓 練 和 按 個 人 進 度 自<br />
學 。 透 過 課 堂 教 授 提 供 的 綱 領 , 學<br />
員 可 將 所 學 知 識 和 技 巧 轉 化 為 工 作<br />
上 的 技 能 , 以 助 應 付 不 同 的 處 境 。<br />
實 習 訓 練 則 可 增 進 罪 案 理 解 能 力 ,<br />
而 按 個 人 進 度 自 學 則 旨 在 加 強 自 行<br />
進 修 的 能 力 和 資 源 管 理 。<br />
此 外 , 上 述 培 訓 方 法 有 部 分<br />
更 可 鍛 鍊 特 定 的 才 能 。 舉 例 來 說 ,<br />
根 據 德 國 培 訓 機 構 Internationale<br />
Weiterbildung (2003) 的 說 法 , 課<br />
堂 教 授 有 助 發 展 技 術 才 能 ; 個 案 分<br />
析 及 研 究 對 於 提 升 個 人 工 作 方 法 上<br />
的 才 能 ( 即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 相 當 有<br />
用 ; 角 色 扮 演 則 可 幫 助 人 員 掌 握 社<br />
交 才 能 ( 團 隊 主 導 和 互 助 合 作 )。<br />
學 院 的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把 不 同<br />
的 培 訓 方 法 結 合 起 來 , 原 因 是 多 樣<br />
化 和 形 式 豐 富 的 學 習 , 可 促 進 教 學<br />
成 效 (Internationale Weiterbildung,<br />
2003)。 然 而 , 訓 練 課 程 不 同 , 培<br />
訓 重 點 也 會 不 同 。 舉 例 來 說 , 基 礎<br />
調 查 課 程 的 學 員 , 主 要 是 擔 任 非 刑<br />
事 的 職 務 , 因 此 著 重 理 論 的 教 學 模<br />
式 , 例 如 導 師 解 說 和 課 堂 講 授 所 佔<br />
的 比 重 較 大 。 反 觀 標 準 偵 緝 訓 練 課<br />
程 , 培 訓 對 象 是 準 刑 偵 人 員 , 故 需<br />
要 提 供 更 多 實 習 機 會 。<br />
下 文 表 三 扼 述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所<br />
採 用 的 培 訓 方 法 。<br />
表 三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培 訓 方 法<br />
課 堂 教 授<br />
(a) 導 師 教 授 : 導 師 一 般 會 在 學 員 完 成 實 用 習 作 後 , 作 正 式 講 解 , 讓<br />
他 們 得 以 清 楚 理 解 刑 事 調 查 的 技 巧 和 程 序 , 並 明 瞭 如 何 解 決 案 件<br />
特 有 的 問 題 。<br />
(b) 嘉 賓 講 課 : 邀 請 罪 案 專 家 包 括 法 證 事 務 專 家 、 專 門 警 察 單 位 、 其<br />
他 政 府 專 家 如 政 府 化 驗 師 及 政 府 律 師 等 , 就 專 門 課 題 演 講 , 讓 學<br />
員 認 識 最 新 的 刑 事 調 查 方 法 和 技 術 。<br />
實 習 訓 練<br />
(a) 個 案 研 究 : 安 排 班 內 學 員 討 論 已 完 結 的 個 案 , 目 的 是 幫 助 學 員 了 解<br />
破 案 技 巧 , 以 及 認 識 刑 事 調 查 過 程 中 常 犯 的 錯 誤 , 從 而 知 所 趨 避 。<br />
(b) 實 地 練 習 : 強 調 以 活 動 為 主 的 學 習 方 式 。 透 過 實 地 練 習 , 讓 學 員<br />
在 模 擬 學 習 環 境 中 應 用 所 學 技 能 , 或 藉 此 機 會 鍛 鍊 解 決 問 題 的 技<br />
巧 。 導 師 在 檢 討 期 間 , 亦 會 鼓 勵 學 員 反 思 所 學 及 整 個 學 習 過 程 。<br />
按 個 人 進 度 自 我 主 導 學 習<br />
(a) 電 子 學 習 : 學 員 在 課 程 開 始 前 、 進 行 期 間 或 完 結 後 , 會 進 行 電 子 學 習 。<br />
(b) 研 究 : 研 究 不 僅 加 深 學 員 對 特 定 罪 案 的 了 解 , 更 使 他 們 得 以 累 積 研 究<br />
經 驗 和 掌 握 相 關 技 能 。<br />
A C e n t r e o f E x c e l l e n c e i n P o l i c e Tr a i n i n g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專 業 ‧ 卓 越 7
警 察 培 訓 系 列 4 - 刑 事 調 查 訓 練 的 學 習 理 論<br />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br />
第 四 部 分 : 總 結<br />
現 今 數 碼 世 界 瞬 息 萬 變 , 社 會<br />
對 於 機 構 及 個 人 的 才 能 , 要 求 愈 來<br />
愈 高 , 往 日 沿 用 的 正 統 訓 練 未 必 能<br />
妥 為 配 合 。 有 鑑 於 此 , 學 院 遂 改 變<br />
以 傳 統 課 堂 培 訓 為 主 的 方 式 , 把 課<br />
堂 培 訓 與 輔 導 自 學 兩 者 加 以 結 合 。<br />
再 者 , 今 日 的 罪 案 面 貌 隨 着 科 技 日<br />
新 月 異 而 時 有 改 變 , 我 們 必 須 令 人<br />
員 懂 得 如 何 自 學 , 並 鼓 勵 他 們 與 其<br />
他 罪 案 調 查 人 員 保 持 聯 繫 / 建 立 關<br />
係 網 絡 。 此 舉 正 好 與 教 授 特 定 破 案<br />
技 巧 的 方 式 相 輔 相 成 。<br />
由 此 可 見 , 要 評 估 學 習 成 效 ,<br />
除 了 須 考 慮 學 員 學 到 多 少 相 關 知 識<br />
/ 技 巧 外 , 也 應 顧 及 他 們 是 否 保 持<br />
觸 覺 敏 銳 , 與 信 息 及 知 識 來 源 保 持<br />
連 繫 , 在 有 需 要 時 能 及 時 掌 握 有 用<br />
資 料 。<br />
警 察 學 院 相 信 , 正 式 訓 練 仍 然<br />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以 便 保 證 人 員 質 素<br />
和 進 行 審 計 , 以 及 就 警 隊 專 業 才 能<br />
提 供 可 作 審 計 的 資 料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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