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參 加 會 議 者 , 如 非 領 隊 本 人 或 持 有 授 權 代 理 委 託 書 之 教 練 ,則 不 得 提 出 各 相 關 問 題 之 異 議 。 在 會 議 中 , 每 單 位 只 限 一 人有 發 言 權 與 表 決 權 。(2) 如 對 參 賽 者 資 格 發 現 疑 問 時 , 可 在 會 議 中 提 出 , 交 由 承 辦 學校 處 理 。(3) 領 隊 會 議 無 權 作 有 違 「 競 賽 規 程 」 之 決 議 , 否 則 其 決 議 視 同無 效 。註 : 本 次 競 賽 全 程 禁 止 使 用 棕 色 特 約 (Brown Sticker Convention)。- 6 -
基 本 橋 規 與 禮 節一 、 保 持 安 靜 : 使 大 家 能 在 安 靜 舒 適 的 氣 氛 中 享 受 打 牌 的 樂 趣 。二 、 開 始 下 一 付 牌 時 , 不 得 再 討 論 上 一 付 牌 ; 尤 其 是 換 桌 ( 移 動 ) 後 , 這是 一 種 忽 視 對 方 的 不 禮 貌 舉 動 , 也 是 製 造 噪 音 的 最 大 原 因 。三 、 時 間 限 制 : 在 論 對 賽 中 一 付 牌 , 連 叫 帶 打 的 時 間 是 七 分 半 (7.5 分 ÷4=1 分 53 秒 ) 平 均 每 一 個 人 所 持 時 間 才 1 分 53 秒 。 若 為 了 一 個 叫 品或 打 一 張 牌 長 考 了 2 分 鐘 , 實 在 過 份 。四 、 叫 牌 打 牌 時 , 不 要 以 對 方 不 懂 的 語 言 交 談 , 以 免 「 瓜 田 李 下 」; 尤其 對 方 是 外 國 人 時 , 應 特 別 注 意 。五 、 從 牌 套 拿 出 牌 , 看 牌 之 前 , 先 數 一 數 是 不 是 13 張 , 打 完 後 放 回 牌套 之 前 再 數 一 次 。六 、 叫 牌 或 打 牌 時 , 不 得 有 特 別 強 調 的 姿 態 或 過 份 的 猶 豫 或 急 促 。七 、 如 果 同 伴 長 考 之 後 , 採 取 某 項 叫 品 , 您 的 叫 牌 選 擇 即 受 到 限 制 ; 除非 無 其 他 合 理 叫 品 , 否 則 , 不 應 選 擇 同 伴 長 考 所 可 能 建 議 之 叫 品 。八 、 填 寫 「 制 度 卡 」: 使 對 方 能 即 刻 了 解 您 們 叫 牌 制 度 的 大 概 , 以 節 省時 間 。 在 叫 牌 打 牌 過 程 中 , 只 在 輪 到 您 叫 牌 或 打 牌 時 才 可 以 看 對 方的 「 制 度 卡 」; 但 不 得 參 閱 己 方 之 「 制 度 卡 」。九 、 提 醒 對 方 : 當 同 伴 叫 出 有 特 殊 意 義 之 特 約 叫 品 , 有 義 務 提 醒 對 方 一「ALERT」。 但 未 經 要 求 不 得 自 動 提 出 解 釋 。十 、 經 對 方 要 求 解 釋 同 伴 之 特 約 或 叫 品 時 , 您 有 義 務 做 充 分 的 說 明 , 如同 您 與 同 伴 間 所 瞭 解 的 一 樣 詳 細 。十 一 、 對 於 對 方 的 叫 品 / 特 約 有 疑 問 時 , 必 須 輪 到 自 己 叫 牌 或 輪 到 打 牌時 才 可 詢 問 。 當 被 對 方 問 到 您 的 叫 品 的 意 義 時 , 應 由 您 的 同 伴 來 回答 。( 有 遮 幕 時 , 由 在 遮 幕 同 一 側 之 敵 方 回 答 )。十 二 、 首 引 必 須 牌 面 向 下 , 等 同 伴 表 示 不 再 詢 問 對 方 叫 牌 意 義 時 , 始 亮出 牌 面 。 首 引 者 之 同 伴 在 叫 牌 結 束 至 首 引 之 前 , 不 得 詢 問 對 方 叫牌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