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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全國大專院校秩序手冊 - 國立中山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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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十 七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院 校教 職 員 工 暨 學 生 橋 藝 錦 標 賽秩 序 手 冊主 要 賽 程 摘 要 :10/10 12:30~13:00 報 到10/10 13:00~13:30 領 隊 會 議10/10 13:30~13:50 開 幕 典 禮10/10 14:00~22:00 橋 牌 比 賽 ( 含 晚 餐 時 間 )10/11 9:00~17:00 橋 牌 比 賽 ( 含 午 餐 時 間 )10/11 18:30~22:00 雙 人 賽10/12 9:00~15:50 橋 牌 比 賽 ( 教 職 員 工 9:30 開 始 , 含 午 餐 時 間 )10/12 16:30~17:00 閉 幕 典 禮時 間 :97 年 10 月 10 日 至 12 日地 點 : 中 山 大 學 圖 資 大 樓 11F主 辦 :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橋 藝 委 員 會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協 辦 :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 高 雄 市 橋 藝 委 員 會 、 高 雄 市 橋 藝 中 心- 1 -


九 十 七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院 校教 職 員 工 暨 學 生 橋 藝 錦 標 賽秩 序 手 冊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承 辦 委 員 會 :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橋 藝 委 員 會承 辦 學 校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協 辦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高 雄 市 體 育 會 橋 藝 委員 會 、 高 雄 市 橋 藝 中 心比 賽 日 期 : 2008 年 10 月 10 日 至 10 月 12 日 共 三 天 。比 賽 地 點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大 樓 十 一 樓- 2 -


大 會 組 織 表名 譽 會 長 : 鄭 瑞 城會 長 : 楊 弘 敦副 會 長 : 翁 金 輅 、 吳 欽 杉總 幹 事 : 楊 昌 彪1. 財 務 組 : 黃 毅 青 、 張 玉 盈2. 資 訊 組 : 黃 毅 青 、 林 良 靖 、 劉 洙 愷3. 競 賽 組 : 程 俊 峰 、 陳 國 文 、 陳 慶 國4. 裁 判 組 : 黃 基 福 、 程 俊 峰5. 場 地 組 : 陳 嘉 平 、 張 耀 澤6. 接 待 組 : 郭 修 仁 、 張 育 仁上 訴 委 員 會召 集 委 員 : 李 錫 隆上 訴 委 員 : 周 更 生 、 王 三 慶 、 顏 銘 宏 、 劉 純 琪 、陳 源 宗 、 蔡 炎 盛 、 李 國 銘- 3 -


橋 藝 競 賽 須 知一 、 本 次 比 賽 規 則 均 依 照 1997 年 複 式 橋 牌 規 則 , 及 中 華 民 國 橋 藝 協 會複 式 合 約 橋 藝 競 賽 輔 助 規 則 。二 、 論 隊 賽 每 一 圈 請 大 號 隊 公 開 室 坐 南 北 方 , 關 閉 室 坐 東 西 方 。三 、 參 賽 賽 員 請 穿 著 整 齊 一 致 的 服 裝 , 並 且 不 得 著 短 褲 、 脫 ( 涼 ) 鞋 或奇 裝 異 服 , 違 者 不 得 下 場 比 賽 。 本 次 比 賽 全 程 禁 止 吸 煙 、 飲 酒 ,並 且 禁 食 檳 榔 , 違 規 者 扣 所 屬 隊 1VP, 屢 犯 加 倍 扣 分 。四 、 所 有 賽 員 於 活 動 會 場 中 , 均 需 佩 戴 識 別 證 。 凡 未 佩 帶 者 , 裁 判 得令 該 賽 員 停 賽 。五 、 比 賽 中 關 閉 室 謝 絕 參 觀 , 公 開 室 歡 迎 參 觀 。 旁 觀 者 於 競 賽 進 行時 ,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反 應 , 不 得 評 論 牌 情 , 亦 不 得 舉 發 違 規 ; 並 需 固定 看 一 家 的 牌 , 不 得 游 離 走 動 , 違 規 者 裁 判 有 權 判 該 員 離 場 。六 、 大 會 或 裁 判 宣 告 事 項 時 , 應 立 即 停 止 談 話 , 以 保 持 會 場 安 靜 。七 、 賽 員 應 詳 細 填 寫 制 度 卡 於 比 賽 時 供 對 方 參 考 ; 凡 未 出 示 制 度 卡 者 ,裁 判 得 令 該 賽 員 停 賽 填 寫 , 填 寫 不 詳 盡 , 致 有 使 用 及 說 明 不 符 者 ,概 作 「 解 釋 錯 誤 」 處 理 。八 、 賽 員 請 注 意 橋 藝 禮 節 , 發 生 任 何 問 題 , 均 應 召 請 裁 判 處 理 , 並 服 從裁 判 之 處 理 或 判 決 。九 、 大 會 設 上 訴 委 員 會 , 賽 員 如 因 對 裁 判 之 判 決 不 滿 , 可 於 每 場 結束 後 30 分 鐘 內 , 由 隊 長 提 出 書 面 上 訴 書 , 連 同 上 訴 費 1000 元繳 付 當 場 裁 判 , 轉 送 上 訴 委 員 會 議 決 。 上 訴 委 員 會 對 該 案 之 裁決 即 最 終 裁 定 , 不 得 再 上 訴 , 每 天 最 後 一 場 所 發 生 問 題 之 上 訴時 限 為 次 日 第 一 場 開 場 前 10 分 鐘 , 全 程 比 賽 最 後 一 場 之 上 訴 時限 為 最 後 一 場 法 定 比 賽 時 間 結 束 10 分 鐘 內 提 出 。十 、 若 因 一 方 遲 到 或 進 行 遲 緩 經 裁 判 查 證 屬 實 , 裁 判 均 得 扣 減 其 比 賽 牌數 , 每 減 一 牌 , 扣 罰 負 責 任 隊 1 IMP。十 一 、 全 場 共 牌 , 請 勿 在 任 何 地 方 討 論 牌 局 ; 比 賽 期 間 請 關 手 機 。 違 犯者 罰 其 所 屬 隊 2VP。- 4 -


十 二 、 論 隊 賽 若 未 能 依 規 定 時 限 完 成 比 賽 , 兩 隊 罰 扣 勝 分 ( 依 每 場 25VP計 ), 標 準 如 下 :0~5 分 鐘 , 罰 0.5VP;6~10 分 鐘 , 罰 1VP;11~15 分 鐘 , 罰 1.5 VP;16~20 分 鐘 , 罰 2VP; 餘 類 推 。十 三 、 各 家 賽 員 之 責 任(1) 北 家 負 責 檢 查 取 牌 前 或 裝 牌 時 , 牌 套 方 位 是 否 正 確 。(2) 東 家 負 責 核 對 牌 號 順 序 是 否 正 確 , 檢 查 比 賽 結 果 與 得 分 正 確後 簽 字 。(3) 南 家 負 責 填 寫 除 東 西 方 之 隊 名 、 賽 員 姓 名 以 外 之 其 他 應 填 寫資 料 , 記 錄 打 牌 結 果 。(4) 西 家 負 責 檢 查 各 家 座 位 方 向 是 否 正 確 ( 指 當 時 坐 西 家 之 賽 員 ) 及牌 套 方 位 是 否 正 確 。(5) 以 上 各 項 如 有 違 犯 , 每 一 牌 罰 1 IMP。(6) 論 隊 賽 時 , 一 桌 賽 員 坐 錯 方 位 , 致 部 分 成 績 不 能 比 較 時 , 按前 項 規 定 處 分 外 , 其 缺 打 部 分 牌 數 之 成 績 , 均 按 平 牌 計 算 。設 若 該 場 賽 牌 全 數 無 效 時 , 則 未 違 規 方 給 予 一 場 兩 隊 打 平 時之 分 數 , 違 規 方 得 60%。 若 時 間 許 可 , 亦 可 至 少 重 打 8 付 牌以 定 成 績 , 其 缺 打 牌 數 亦 須 按 前 項 規 定 處 分 。十 四 、 扣 罰 勝 分 (VP) 之 處 置 , 均 係 自 總 分 扣 除 , 與 該 場 所 得 勝 分 無 關 。十 五 、 棄 權 之 處 理(1) 被 棄 權 隊 之 計 分 按 「 三 選 一 法 」 計 算 。(2) 棄 權 隊 得 零 分 。(3) 連 續 棄 權 二 場 或 間 斷 棄 權 三 場 之 隊 伍 , 比 賽 資 格 即 予 取 消 。十 六 、 領 隊 會 議其 已 比 賽 ( 不 含 棄 權 ) 場 數 , 如 未 達 該 一 階 段 場 數 之 半 時 , 已 賽之 對 手 成 績 均 予 刪 除 。 但 如 為 選 擇 循 環 方 式 之 比 賽 成 績 , 則不 計 場 數 , 已 得 者 均 予 保 留 。- 5 -


(1) 參 加 會 議 者 , 如 非 領 隊 本 人 或 持 有 授 權 代 理 委 託 書 之 教 練 ,則 不 得 提 出 各 相 關 問 題 之 異 議 。 在 會 議 中 , 每 單 位 只 限 一 人有 發 言 權 與 表 決 權 。(2) 如 對 參 賽 者 資 格 發 現 疑 問 時 , 可 在 會 議 中 提 出 , 交 由 承 辦 學校 處 理 。(3) 領 隊 會 議 無 權 作 有 違 「 競 賽 規 程 」 之 決 議 , 否 則 其 決 議 視 同無 效 。註 : 本 次 競 賽 全 程 禁 止 使 用 棕 色 特 約 (Brown Sticker Convention)。- 6 -


基 本 橋 規 與 禮 節一 、 保 持 安 靜 : 使 大 家 能 在 安 靜 舒 適 的 氣 氛 中 享 受 打 牌 的 樂 趣 。二 、 開 始 下 一 付 牌 時 , 不 得 再 討 論 上 一 付 牌 ; 尤 其 是 換 桌 ( 移 動 ) 後 , 這是 一 種 忽 視 對 方 的 不 禮 貌 舉 動 , 也 是 製 造 噪 音 的 最 大 原 因 。三 、 時 間 限 制 : 在 論 對 賽 中 一 付 牌 , 連 叫 帶 打 的 時 間 是 七 分 半 (7.5 分 ÷4=1 分 53 秒 ) 平 均 每 一 個 人 所 持 時 間 才 1 分 53 秒 。 若 為 了 一 個 叫 品或 打 一 張 牌 長 考 了 2 分 鐘 , 實 在 過 份 。四 、 叫 牌 打 牌 時 , 不 要 以 對 方 不 懂 的 語 言 交 談 , 以 免 「 瓜 田 李 下 」; 尤其 對 方 是 外 國 人 時 , 應 特 別 注 意 。五 、 從 牌 套 拿 出 牌 , 看 牌 之 前 , 先 數 一 數 是 不 是 13 張 , 打 完 後 放 回 牌套 之 前 再 數 一 次 。六 、 叫 牌 或 打 牌 時 , 不 得 有 特 別 強 調 的 姿 態 或 過 份 的 猶 豫 或 急 促 。七 、 如 果 同 伴 長 考 之 後 , 採 取 某 項 叫 品 , 您 的 叫 牌 選 擇 即 受 到 限 制 ; 除非 無 其 他 合 理 叫 品 , 否 則 , 不 應 選 擇 同 伴 長 考 所 可 能 建 議 之 叫 品 。八 、 填 寫 「 制 度 卡 」: 使 對 方 能 即 刻 了 解 您 們 叫 牌 制 度 的 大 概 , 以 節 省時 間 。 在 叫 牌 打 牌 過 程 中 , 只 在 輪 到 您 叫 牌 或 打 牌 時 才 可 以 看 對 方的 「 制 度 卡 」; 但 不 得 參 閱 己 方 之 「 制 度 卡 」。九 、 提 醒 對 方 : 當 同 伴 叫 出 有 特 殊 意 義 之 特 約 叫 品 , 有 義 務 提 醒 對 方 一「ALERT」。 但 未 經 要 求 不 得 自 動 提 出 解 釋 。十 、 經 對 方 要 求 解 釋 同 伴 之 特 約 或 叫 品 時 , 您 有 義 務 做 充 分 的 說 明 , 如同 您 與 同 伴 間 所 瞭 解 的 一 樣 詳 細 。十 一 、 對 於 對 方 的 叫 品 / 特 約 有 疑 問 時 , 必 須 輪 到 自 己 叫 牌 或 輪 到 打 牌時 才 可 詢 問 。 當 被 對 方 問 到 您 的 叫 品 的 意 義 時 , 應 由 您 的 同 伴 來 回答 。( 有 遮 幕 時 , 由 在 遮 幕 同 一 側 之 敵 方 回 答 )。十 二 、 首 引 必 須 牌 面 向 下 , 等 同 伴 表 示 不 再 詢 問 對 方 叫 牌 意 義 時 , 始 亮出 牌 面 。 首 引 者 之 同 伴 在 叫 牌 結 束 至 首 引 之 前 , 不 得 詢 問 對 方 叫牌 。- 7 -


十 三 、 打 完 的 牌 , 應 依 出 牌 先 後 次 序 橫 向 重 疊 排 好 ; 有 些 橋 友 喜 歡 把 贏的 放 在 一 邊 , 輸 放 在 另 一 邊 , 如 此 於 事 後 有 問 題 而 想 複 查 打 牌 的 經過 時 , 將 發 生 困 難 。十 四 、 尚 未 輪 到 引 牌 或 出 牌 前 , 不 得 及 早 從 手 中 抽 出 牌 張 , 顯 示 猜 中 對方 出 牌 。十 五 、 對 違 規 情 事 舉 發 後 應 立 即 召 請 裁 判 , 不 得 自 行 裁 定 ; 但 態 度 要 溫和 。十 六 、 對 於 您 自 己 或 同 伴 不 小 心 的 違 規 , 並 無 自 行 檢 舉 的 義 務 , 但 不 可企 圖 隱 暪 , 例 如 不 應 故 意 再 度 應 跟 未 跟 , 或 打 完 後 故 意 盡 快 把 牌 張弄 亂 。十 七 、 莊 家 想 好 了 再 出 夢 家 的 牌 : 有 些 莊 家 出 夢 家 牌 時 , 就 像 下 棋 , 把牌 拿 得 高 高 或 按 著 牌 考 慮 。「 錯 了 」, 當 您 有 意 地 用 手 觸 到 那 一 張牌 時 , 您 就 必 須 出 那 一 張 牌 。十 八 、 不 得 觸 摸 別 人 的 牌 張 : 要 看 別 人 的 牌 時 , 應 亮 出 您 剛 打 的 那 一 張牌 , 示 意 別 人 把 牌 翻 開 來 讓 您 看 ( 注 意 要 在 您 還 沒 覆 牌 之 前 )。 打 完牌 , 除 非 得 到 對 方 同 意 , 不 得 抽 看 別 人 的 牌 。十 九 、 夢 家 好 好 作 夢 不 要 管 得 太 多 :(1) 夢 家 不 得 與 莊 家 交 換 看 牌 ; 不 得 離 座 看 莊 家 打 牌 ; 也 不 得 看 防 家的 牌 。(2) 夢 家 不 得 參 與 打 牌 或 提 供 打 牌 意 見 ( 例 如 幫 莊 家 數 已 出 的 牌 張 ,暗 示 莊 家 出 牌 告 知 某 一 張 牌 已 經 出 了 等 等 )。(3) 在 打 牌 進 行 中 , 夢 家 不 得 召 請 裁 判 或 舉 發 違 規 , 但 該 牌 打 完 則 可以 提 出 。(4) 夢 家 只 能 聽 從 莊 家 的 指 示 打 出 夢 家 的 牌 , 但 不 得 以 任 何 手 段 表 示打 牌 意 見 。- 8 -


教 職 員 工 組 賽 員 名 單隊號隊 名 領 隊 隊 長 賽 員T1 中 山 大 學 楊 弘 敦 楊 昌 彪 楊 昌 彪 、 郭 修 仁 、 黃 毅 青 、 陳 嘉 平T2 清 華 大 學 陳 文 村 周 更 生楊 士 禮 、 張 修 明 、 周 亞 謙 、 周 更 生 、林 士 傑 、 汪 上 曉T3成 功 大 學王 三 慶 、 陳 鐵 城 、 蔡 金 郎 、 黃 江 東 、王 三 慶 王 三 慶藍褚 晴 暉 、 楊 春 生T4成 功 大 學何 旭 彬 、 李 立 人 、 郭 宗 枋 、 洪 裕 昌 、賴 明 詔 李 立 人白陳 日 昇 、 李 宗 祐 、 許 明 煌T5高 雄 醫 學大 學曾 誠 齊 顏 銘 宏 曾 誠 齊 、 蔡 東 榮 、 黃 繼 德 、 顏 銘 宏T6 台 灣 大 學 李 嗣 涔 吳 明 進陳 正 平 、 李 清 勝 、 白 健 二 、 劉 昆 揚 、駱 尚 廉 、 劉 純 琪T7 政 治 大 學 林 碧 炤 李 陽 明李 陽 明 、 金 榮 勇 、 鄭 天 澤 、 陳 源 宗 、蕭 翰 園T8 中 正 大 學 李 錫 隆李 錫 隆 、 李 進 榮 、 謝 秋 雰 、 蔣 見 超 、余 文 卿 、 李 新 林T9T10T11中 原 大 學胡 為 善 、 蔡 炎 盛 、 吳 吉 輝 、 王 安 培 、胡 為 善 蔡 炎 盛B楊 錦 洲 、 何 金 滿中 原 大 學嚴 經 緯 、 鄧 治 東 、 郭 榮 麗 、 廖 祐 君 、鄧 治 東 嚴 經 緯A翁 焜 煌 、 陳 映 竹 、 傅 孝 城虎 尾 技 術李 國 銘 、 何 智 廷 、 韓 強 生 、 陳 新 郁 、閔 庭 輝 李 國 銘學 院劉 昇 祥 、 蔡 鐘 毓- 9 -


學 生 組 賽 員 名 單隊 號 隊 名 隊 長 賽 員A1A2A3A4A5A6A7台 灣 大 學BTU-A台 灣 大 學BTU- 招 虹 姐 姐中 興 大 學興 橋 興 新 望中 山 大 學有 Bear 來長 庚 大 學長 庚 克 力政 治 大 學水 水 幫中 正 大 學CCU洪 介 興陳 昭 宏林 坤 瑋林 良 靖范 綱 維陳 兆 鳴紀 建 名A8 東 吳 大 學 A 吳 坦 融B1長 庚 大 學Ker0r0林 子 欽B2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陳 佑 昇B3中 央 大 學中 央 B林 信 廷B4 清 華 大 學 孫 健 翔B5政 治 大 學宅 男 塾劉 育 豪B6 東 吳 大 學 B 朱 恒 逸B7 成 功 大 學 蔣 昆 憲B8台 灣 大 學BTU- 當 山伍 蕙 萱洪 介 興 、 李 中 川 、 歐 陽 奕 、 黃 俊 達陳 昭 宏 、 盧 奕 賢 、 林 侃 成 、 李 詩 堯林 坤 瑋 、 陳 育 聖 、 林 嘉 皓 、 鄭 煒宗 、 杜 旻 修 、 陳 彥 達林 良 靖 、 張 育 仁 、 張 耀 澤 、 陳 俊霖 、 張 育 豪范 綱 維 、 葉 人 豪 、 葉 宗 誠 、 楊 世鈞 、 盧 怡 安 、 李 孟 翰陳 兆 鳴 、 謝 玉 慧 、 朱 滋 亭 、 莊 明瀚 、 陳 正 傑紀 建 名 、 郭 宇 軒 、 王 聖 文 、 趙 康 伶黃 郁 雅 、 吳 坦 融 、 楊 尚 諭 、 廖 晏萱 、 黃 雅 茹 、 毛 嘉 漢林 子 欽 、 胡 翔 越 、 丁 琦 瑋 、 陶 常欣 、 余 志 恆 、 黃 斯 暄江 詩 偉 、 楊 宗 智 、 陳 佑 昇 、 洪 承林 、 盧 志 長 、 謝 介 德譚 國 驊 、 陳 鼎 皓 、 柯 展 、 林 信 廷孫 健 翔 、 談 得 聖 、 楊 庭 碩 、 林 建位 、 吳 昆 諭劉 育 豪 、 李 維 芹 、 徐 政 祺 、 方 偉祥 、 周 萌 婉陳 映 全 、 朱 恒 逸 、 顏 鴻 倫 、 陳 惟中 、 廖 君 捷 、 廖 浩 文蔣 昆 憲 、 陳 願 年 、 康 鈺 京 、 張 雲傑 、 尤 奕 涵 、 吳 祐 任伍 蕙 萱 、 黃 俊 堯 、 何 孟 哲 、 陳 慕 峰- 10 -


競 賽 方 式1. 教 職 員 工 11 隊 , 採 大 循 環 每 場 12 付 , 一 圈 打 完 , 共 賽 11 場 ( 其 中 一場 輪 空 )。 同 校 兩 隊 者 於 第 一 場 比 賽 。2. 學 生 16 隊 , 分 兩 組 初 賽 , 各 取 兩 隊 進 入 四 強 決 賽 ( 相 關 隊 之 初 賽 成 績帶 入 決 賽 )。 初 賽 每 場 12 付 , 一 圈 打 完 , 共 賽 七 場 。 同 校 兩 隊 以 上 者分 在 不 同 兩 組 , 若 一 組 內 同 校 有 兩 隊 者 , 則 於 第 一 場 比 賽 。3. 學 生 決 賽 單 循 環 , 每 場 20 付 ( 分 兩 圈 ), 初 賽 同 組 兩 隊 需 補 賽 8 付 ( 與初 賽 12 付 合 併 計 算 )。4. 未 進 入 決 賽 之 學 生 另 可 免 費 報 名 參 加 副 盃 賽 (Swiss), 每 場 8 付 , 共 賽6 場 。5. 中 山 盃 橋 藝 雙 人 賽 凡 符 合 「 大 專 院 校 97 年 度 橋 藝 錦 標 賽 ( 教 職 員工 、 學 生 )」 參 加 資 格 者 均 可 自 行 配 對 報 名 參 賽 。 不 限 是 否 有 參 加 錦標 賽 ( 隊 制 賽 ), 不 同 校 、 師 生 間 均 可 混 合 配 對 。主 要 賽 程 摘 要 :10/10 12:30~13:00 報 到10/10 13:00~13:30 領 隊 會 議10/10 13:30~13:50 開 幕 典 禮10/10 14:00~22:00 橋 牌 比 賽 ( 含 晚 餐 時 間 )10/11 9:00~17:00 橋 牌 比 賽 ( 含 午 餐 時 間 )10/11 18:30~22:00 雙 人 賽10/12 9:00~15:50 橋 牌 比 賽 ( 教 職 員 工 9:30 開 始 , 含 午 餐 時 間 )10/12 16:30~17:00 閉 幕 典 禮- 11 -


97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教 職 員 工 暨 學 生 橋 藝 錦 標 賽大 會 時 間 表10 月 10 日12:30~13:00 報 到 ( 中 山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大 樓 11 樓 )13:00~13:30 領 隊 會 議 ( 隊 號 抽 籤 已 於 10 月 4 日 在 高 雄 橋 藝 中 心 公 開 舉 行 )13:30~13:50 開 幕 典 禮13:50~14:00 講 解 比 賽 環 境 與 器 材教 職 員 工學 生14:00~15:40 教 職 員 工 第 一 場 學 生 初 賽 第 一 場15:50~17:30 教 職 員 工 第 二 場 學 生 初 賽 第 二 場晚 餐18:30~20:10 教 職 員 工 第 三 場 學 生 初 賽 第 三 場20:20~22:00 教 職 員 工 第 四 場 學 生 初 賽 第 四 場10 月 11 日09:00~10:40 教 職 員 工 第 五 場 學 生 初 賽 第 五 場10:50~12:30 教 職 員 工 第 六 場 學 生 初 賽 第 六 場午 餐13:30~15:10 教 職 員 工 第 七 場 學 生 初 賽 第 七 場15:20~17:00 教 職 員 工 第 八 場 學 生 第 一 場 決 賽 加 8 付 ( 至 16:25)15:50~16:55 學 生 副 盃 第 一 場晚 餐18:00 雙 人 賽 報 名 截 止18:10~18:20 雙 人 賽 報 到18:30~22:00 雙 人 賽10 月 12 日09:30~11:10 教 職 員 工 第 九 場 09:00~10:20 學 生 決 賽 第 二 場 第 一 圈11:20~13:00 教 職 員 工 第 十 場 10:30~11:50 學 生 決 賽 第 二 場 第 二 圈14:10~15:50 教 職 員 工 第 十 一 場 13:00~14:20 學 生 決 賽 第 三 場 第 一 圈14:30~15:50 學 生 決 賽 第 三 場 第 二 圈16:30~17:00 閉 幕 頒 獎 典 禮10 月 12 日 學 生 副 盃09:00~10:05 學 生 副 盃 第 二 場10:15~11:20 學 生 副 盃 第 三 場11:30~12:35 學 生 副 盃 第 四 場13:30~14:35 學 生 副 盃 第 五 場14:45~15:50 學 生 副 盃 第 六 場- 12 -


教 職 員 工 組 桌 次 表場次時 間第 一 桌 第 二 桌 第 三 桌 第 四 桌 第 五 桌1 10/10 14:00~15:40 1- 2 3- 4 5- 6 7- 8 9-10 11 輪 空2 10/10 15:50~17:30 1- 3 2-11 4- 7 5- 9 6- 8 10 輪 空3 10/10 18:30~20:10 1- 4 2- 6 3- 5 7-11 8-10 9 輪 空4 10/10 20:20~22:00 1- 5 2- 9 3- 6 4-11 7-10 8 輪 空5 10/11 09:00~10:40 1- 6 2- 8 3- 9 4-10 5-11 7 輪 空6 10/11 10:50~12:30 1- 7 2- 4 3- 8 5-10 9-11 6 輪 空7 10/11 13:30~15:10 1- 8 2- 7 3-11 4- 9 6-10 5 輪 空8 10/11 15:20~17:00 1- 9 2-10 3- 7 5- 8 6-11 4 輪 空9 10/12 09:30~11:10 1-10 2- 5 4- 6 7- 9 8-11 3 輪 空10 10/12 11:20~13:00 1-11 3-10 4- 8 5- 7 6- 9 2 輪 空11 10/12 14:10~15:50 10-11 2- 3 4- 5 6- 7 8- 9 1 輪 空學 生 組 初 賽 桌 次 表場 次 時 間 第 一 桌 第 二 桌 第 三 桌 第 四 桌1 10/10 14:00~15:40 1- 2 3- 4 5- 6 7- 82 10/10 15:50~17:30 1- 3 2- 5 4- 7 6- 83 10/10 18:30~20:10 1- 4 2- 6 3- 7 5- 84 10/10 20:20~22:00 1- 5 2- 7 3- 6 4- 85 10/11 09:00~10:40 1- 6 2- 4 5- 7 3- 86 10/11 10:50~12:30 1- 7 3- 5 4- 6 2- 87 10/11 13:30~15:10 1- 8 2- 3 4- 5 6- 7學 生 組 決 賽 桌 次 表場 次 時 間 第 一 桌 第 二 桌一 後 10/11 15:20~16:25 A 冠 - A 亞 B 冠 - B 亞二 前 10/12 09:00~10:20 A 冠 - B 亞 B 冠 - A 亞二 後 10/12 10:30~11:50 A 冠 - B 亞 B 冠 - A 亞三 前 10/12 13:00~14:20 A 冠 - B 冠 A 亞 - B 亞三 後 10/12 14:30~15:50 A 冠 - B 冠 A 亞 - B 亞- 13 -


九 十 七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橋 藝 錦 標 賽 成 績 表 — 教 職 員 工 組隊號隊 名 T1 T2 T3 T4 T5 T6 T7 T8 T9 T10 T11扣分總分名次T1中 山 大 學T2清 華 大 學T3成 功 大 學 藍T4成 功 大 學 白T5高 雄 醫 大T6台 灣 大 學T7政 治 大 學T8中 正 大 學T9中 原 大 學 BT10中 原 大 學 AT11虎 尾 學 院- 14 -


九 十 七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橋 藝 錦 標 賽 成 績 表 — 學 生 初 賽 A 組隊號A1A2A3A4A5A6A7A8台 灣 大 學BTU-A隊 名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扣 分 總 分 名 次台 灣 大 學BTU- 招 虹 姐 姐中 興 大 學興 橋 興 新 望中 山 大 學有 Bear 來長 庚 大 學長 庚 克 力政 治 大 學水 水 幫中 正 大 學CCU東 吳 大 學 A- 15 -


九 十 七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橋 藝 錦 標 賽 成 績 表 — 學 生 初 賽 B 組隊號B1B2B3B4B5B6長 庚 大 學Ker0r0隊 名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扣 分 總 分 名 次虎 尾 科 技 大 學中 央 大 學中 央 B清 華 大 學政 治 大 學宅 男 塾東 吳 大 學 BB7B8成 功 大 學台 灣 大 學BTU- 當 山- 16 -


九 十 七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橋 藝 錦 標 賽 成 績 表 — 學 生 組 決 賽隊 號 來 源 隊 名 F1 F2 F3 F4 扣 分 總 分 名 次F1A 冠F2A 亞F3B 冠F4B 亞- 17 -


九 十 七 年 度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橋 藝 錦 標 賽 成 績 表 — 學 生 組 副 盃 賽隊號1隊 名第 一 場 第 二 場 第 三 場 第 四 場 第 五 場 第 六 場對 桌 得 對 桌 得 積 對 桌手 次 分 手 次 分 分 手 次得 積 對 桌 得分 分 手 次 分積 對 桌 得 積分 手 次 分 分對 桌 得手 次 分積分扣分總分名次23456789101112- 18 -


國 際 序 分 (IMP,International Matching Point) 至 勝 分 (VP) 換 算 表8 牌 12 牌 20 牌VP IMP IMP IMP15 :15 0~1 0~1 0~216:14 2~5 2~6 3~817:13 6~8 7~9 9~1218 :12 9~11 10~12 13~1619:11 12~14 13~16 17~2120:10 15~17 17~20 22~2621: 9 18~20 21~24 27~3122:8 21~23 25~28 32~3623: 7 24~26 29~32 37~4124: 6 27~29 33~36 42~4725: 5 30~33 37~40 48~5325: 4 34~37 41~45 54~5925:3 38~41 46~50 60~6525: 2 42~45 51~55 66~7225: 1 46~50 56~61 73~7925: 0 51~ 62 ~ 80~- 19 -


交 通 資 訊住 宿 地 點 : 中 正 、 中 信 大 飯 店 步 行 至 捷 運 站 約 5 分 鐘 搭 乘 捷 運 橘 線 -- 鹽 埕 埔 站 (O2) 至 西 子 灣 站 (O1) 轉 搭 接 駁 公 車 或 步 行 至 中 山 大 學地 址 :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大 仁 路 7 號 ( 中 正 )、43 號 ( 中 信 )電 話 :07-5212266 ( 中 正 )、07-5217111 ( 中 信 ) 國 軍 英 雄 館 步 行 至 高 雄 女 中 搭 乘 公 車 約 5 分 鐘 搭 乘 50 號 公 車 至 中 山 大 學 站 下 車住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五 福 三 路 145 號電 話 :07-2516411比 賽 會 場 :圖 資 大 樓 11F ( 橋 牌 比 賽 會 場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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