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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先 以 文 号 A/HRC/WG.6/9/L.6 印 发 。 本 文 件 的 附 件 原 文 照 发 。<br />

联 合 国<br />

A/HRC/16/8<br />

大 会<br />

Distr.: General<br />

4 January 2010<br />

Chinese<br />

Original: English<br />

人 权 理 事 会<br />

十 六 届 会 议 第<br />

程 项 目 6 议<br />

普 遍 定 期 审 议<br />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工 作 组 报 告 ∗<br />

安 道 尔<br />

GE.11-10047 (C) 120111 260111


A/HRC/16/8<br />

目 录<br />

页 次<br />

言 导<br />

审 议 情 一 况 纪 要<br />

.................................................................................................................. 1-4 3<br />

. .................................................................................................. 5-82 3<br />

A. 受 审 议 国 的 陈 述 ...................................................................................... 6-22 3<br />

B. 互 动 对 话 与 受 审 议 国 的 回 应 .................................................................. 23-82 5<br />

二 . 结 论 和 / 或 建 议 ................................................................................................. 83–86 13<br />

段 次<br />

附 件<br />

代 表 团 成 员 ............................................................................................................................ 17<br />

2 GE.11-10047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 捷 克 共 和 国 、 德 国 、 拉 脱 维 亚 、 荷 兰 、 斯 洛<br />

4.<br />

尼 亚 、 瑞 典 和 摩 纳 哥 预 先 准 备 的 问 题 单 已 由 三 国 小 组 转 交 安 道 尔 。 这 些 问 题 可<br />

文<br />

在 互 动 对 话 中 , 有 5. 个 代 表 团 作 了 发 言 。 许 多 代 表 团 赞 扬 安 道 尔 的 国 家 报<br />

22<br />

、 其 陈 述 及 其 高 级 别 参 与 审 议 。 各 国 代 表 团 还 感 谢 安 道 尔 对 预 先 准 备 的 问 题 作<br />

告<br />

大 臣 告 知 , 为 了 起 草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国 家 报 告 , 安 道 尔 政 府 成 立 了 一 个 跨 部 工<br />

7.<br />

小 组 , 由 外 交 与 机 构 关 系 部 负 责 协 调 。 为 了 实 现 对 人 权 进 行 全 面 审 议 , 安 道 尔<br />

作<br />

A/HRC/16/8<br />

导 言<br />

1.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5/1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工 作 组 于 2010 年 11 月 1<br />

至 12 日 召 开 了 第 九 届 会 议 。2010 年 11 月 3 日 举 行 的 第 6 次 会 议 对 安 道 尔 进<br />

日<br />

了 审 议 。 安 道 尔 代 表 团 由 外 交 与 机 构 关 系 大 臣 哈 维 尔 · 埃 斯 波 特 任 团 长 。 工 作<br />

行<br />

在 2010 年 11 月 5 日 第 10 次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这 份 关 于 安 道 尔 的 报 告 。<br />

组<br />

为 便 于 开 展 对 安 道 尔 的 审 议 工 作 , 人 权 理 事 会 于 2. 年 2010 月 6 日 选 举 吉 布<br />

21<br />

、 沙 特 阿 拉 伯 和 斯 洛 伐 克 组 成 报 告 员 小 组 ( 三 国 小 组 )。<br />

提<br />

根 据 第 3. 号 决 议 附 件 第 5/1 段 印 发 了 下 列 文 件 , 用 于 对 安 道 尔 的 审 议 工 作 :<br />

15<br />

(a) 根 据 第 15 (a) 段 提 交 的 国 家 报 告 / 准 备 的 书 面 陈 述 (A/HRC/WG.6/9/<br />

AND/1);<br />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根 据 第 (b) 15 段 汇 编 的 资 料 (b) (A/HRC/WG.6/9/<br />

AND/2);<br />

人 权 高 专 办 根 据 第 (c) 15 段 编 写 的 材 料 概 述 (A/HRC/WG.6/9/AND/3)。<br />

(c)<br />

一 .<br />

审 议 情 况 纪 要<br />

在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的 外 部 网 上 查 阅 。<br />

答 复 。 在 对 话 中 提 出 的 建 议 见 本 报 告 第 二 部 分 。<br />

了<br />

A. 受 审 议 国 的 陈 述<br />

安 道 尔 公 国 外 交 大 臣 在 讲 话 时 首 先 对 人 权 理 事 会 秘 书 处 以 联 合 国 机 构 汇 编 的<br />

6.<br />

息 为 基 础 分 发 的 文 件 作 了 两 个 重 要 的 澄 清 。 一 方 面 , 批 准 罗 马 规 约 于 2002 年<br />

信<br />

月 7 日 生 效 。 另 一 方 面 , 在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出 建 议 后 , 安 道 尔 政 府 于 1 2006<br />

3 月 1 日 撤 回 了 在 批 准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时 所 作 的 声 明 。 此 外 , 他 提 到 了 安 道<br />

年<br />

8 月 20 日 提 交 的 报 告 第 58 段 中 有 一 处 错 误 , 其 中 提 到 的 《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br />

尔<br />

号 法 35/2008 应 改 为 《 劳 动 关 系 法 ) 第 》( 号 法 )。<br />

35/2008<br />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作 为 框 架 , 同 时 补 充 了 关 于 适 用 所 谓 “ 第 三 代 ” 权 利 的 信<br />

以<br />

, 如 享 受 健 康 环 境 权 的 信 息 。<br />

息<br />

GE.11-10047 3


大 臣 提 到 了 8. 年 1993 月 3 日 《 宪 法 》, 特 别 是 将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的 条 文<br />

14<br />

入 安 道 尔 法 律 体 系 的 第 5 条 。1993 年 7 月 28 日 安 道 尔 公 国 成 为 联 合 国 会 员<br />

纳<br />

9. 外 交 与 机 构 关 系 部 在 过 去 十 年 对 安 道 尔 加 入 近 40 个 关 于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以<br />

司 法 当 局 最 近 与 邻 国 的 其 他 同 等 机 构 签 订 的 条 约 有 助 于 在 人 权 保 护 领 域 对<br />

12.<br />

判 员 和 法 官 的 培 训 及 准 备 。 检 察 院 的 统 计 资 料 证 实 , 公 民 与 司 法 代 表 熟 悉 司 法<br />

审<br />

自 18. 年 2010 月 8 日 提 交 报 告 以 来 , 宪 法 法 院 于 20 年 2010 月 9 日 决 定 , 被<br />

7<br />

留 的 任 何 人 必 须 从 关 押 一 开 始 就 得 到 律 师 的 协 助 。 这 一 决 定 受 到 了 欧 洲 人 权 法<br />

拘<br />

A/HRC/16/8<br />

。 自 那 时 以 来 , 安 道 尔 批 准 了 200 多 个 国 际 条 约 , 安 道 尔 加 入 了 23 个 国 际 组<br />

国<br />

。 织<br />

及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的 公 约 特 别 重 视 。<br />

10. 该 国 的 参 与 克 服 了 安 道 尔 必 需 面 对 的 不 可 避 免 的 困 难 。 像 安 道 尔 公 国 这 样<br />

个 小 国 必 需 更 好 地 管 理 其 微 薄 的 经 济 和 人 力 资 源 。<br />

一<br />

在 11. 居 民 中 , 安 道 尔 族 群 与 80,000 多 个 不 同 国 籍 的 族 群 共 处 。 人 数 最 多<br />

100<br />

是 安 道 尔 族 群 、 西 班 牙 族 群 、 葡 萄 牙 族 群 和 法 兰 西 族 群 。 有 关 国 籍 和 移 民 的 法<br />

的<br />

一 直 在 不 断 修 订 , 以 适 应 新 的 社 会 挑 战 。 在 这 方 面 , 去 年 9 月 20 日 政 府 向 议<br />

律<br />

提 交 了 关 于 修 订 国 籍 法 的 一 项 法 律 草 案 , 目 的 是 将 取 得 安 道 尔 国 籍 所 需 要 的 居<br />

会<br />

时 间 从 20 年 减 少 到 15 年 。 根 据 统 计 数 据 , 这 种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目 前 该 国 多 达<br />

留<br />

的 人 口 。<br />

6%<br />

护 机 制 ,《 宪 法 》 中 规 定 的 基 本 权 利 很 少 受 到 侵 犯 。 因 此 , 对 基 于 性 别 暴 力 的<br />

保<br />

理 方 式 为 再 次 显 示 了 司 法 系 统 的 效 率 , 司 法 系 统 面 临 的 问 题 涉 及 我 们 不 断 变 化<br />

处<br />

的 社 会 。<br />

13. 正 是 由 于 国 际 组 织 编 写 的 关 于 安 道 尔 人 权 发 展 的 报 告 及 其 建 议 , 安 道 尔 才<br />

现 了 社 会 结 构 转 型 和 适 应 新 的 欧 洲 模 式 。<br />

实<br />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和 欧 洲 理 事 会 防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委 员 对 安 道 尔 进 行 了 多 次<br />

14.<br />

问 , 在 他 们 的 推 动 下 安 道 尔 按 照 最 严 格 的 国 际 标 准 修 建 了 新 的 监 狱 。<br />

访<br />

现 在 , 外 交 与 机 构 关 系 部 将 15. 的 本 部 年 度 预 算 用 于 发 展 合 作 。 安 道 尔 的<br />

23%<br />

展 援 助 计 划 是 调 节 合 作 的 一 种 手 段 , 而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则 是 我 们 合 作 的 部 门 重<br />

发<br />

。 为 了 更 加 突 出 这 些 目 标 , 政 府 优 先 考 虑 以 各 种 水 问 题 为 重 点 的 项 目 和 那 些 以<br />

点<br />

护 最 脆 弱 社 会 群 体 , 如 妇 女 、 儿 童 、 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为 目 标 的 项 目 。<br />

保<br />

在 报 告 陈 述 的 进 展 中 , 外 交 与 机 构 关 系 部 长 强 调 了 最 重 要 进 展 。 一 方 面 ,<br />

16.<br />

立 失 业 救 济 金 是 当 务 之 急 。 这 种 救 济 金 应 在 不 久 的 将 来 变 为 安 道 尔 劳 动 者 的 社<br />

建<br />

权 利 。 另 一 方 面 , 安 道 尔 正 大 幅 度 修 订 现 行 结 社 自 由 法 , 并 努 力 完 善 移 民 法 ,<br />

会<br />

以 便 更 好 地 适 应 国 际 标 准 。<br />

17. 在 人 权 领 域 , 设 立 平 等 与 福 利 国 务 秘 书 处 导 致 成 立 了 全 国 平 等 委 员 会 。 该<br />

员 会 自 2010 年 4 月 成 立 以 来 已 召 开 四 次 会 议 , 目 前 正 在 准 备 一 份 关 于 平 等 的<br />

委<br />

家 行 动 计 划 , 确 定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工 作 重 点 和 优 先 领 域 。<br />

国<br />

4 GE.11-10047


在 心 理 健 康 方 面 , 为 了 回 应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在 其 19. 年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建<br />

2002<br />

, 政 府 正 在 努 力 使 安 道 尔 社 会 保 障 所 提 供 的 福 利 包 括 心 理 学 家 咨 询 。<br />

议<br />

此 外 , 安 道 尔 议 会 最 近 加 强 了 监 察 员 20. (Raonador del 的 作 用 , 将 其 职<br />

Ciutadà)<br />

范 围 扩 大 , 也 包 括 负 责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根 据 1990 年 欧 洲 理 事 会 议 会 大 会<br />

权<br />

阿 尔 及 利 亚 表 示 , 它 对 安 道 尔 在 打 击 各 种 形 式 歧 视 、 促 进 儿 童 权 利 以 及 获<br />

23.<br />

保 健 和 教 育 方 面 的 努 力 感 到 高 兴 。 它 指 出 , 这 些 努 力 已 使 安 道 尔 在 人 类 发 展 指<br />

得<br />

方 面 进 入 前 30 个 国 家 之 列 。 阿 尔 及 利 亚 指 出 , 安 道 尔 在 过 去 17 年 中 批 准 了<br />

数<br />

个 国 际 公 约 , 其 中 200 个 属 于 人 权 领 域 。 在 这 方 面 , 它 表 示 它 意 识 到 与 提 交<br />

40<br />

墨 西 哥 对 安 道 尔 编 制 和 提 交 国 家 报 告 表 示 感 谢 , 并 承 认 安 道 尔 在 履 行 其 人<br />

24.<br />

义 务 方 面 取 得 了 重 大 进 展 。 墨 西 哥 注 意 到 安 道 尔 对 继 续 监 测 人 权 状 况 的 承 诺 ,<br />

权<br />

A/HRC/16/8<br />

的 影 响 , 是 一 个 重 大 进 步 。 这 一 举 措 也 得 到 了 政 府 的 支 持 , 为 落 实 这 一 基 本 权<br />

院<br />

, 政 府 已 经 开 始 必 要 的 工 作 。<br />

利<br />

1121 号 建 议 , 去 年 10 月 25 日 安 道 尔 议 会 批 准 了 关 于 修 订 调 解 员 设 立 和 运 作<br />

第<br />

的 法 案 。 这 一 法 案 由 构 成 议 会 的 三 个 政 党 提 出 。 它 包 括 调 解 员 可 以 就 《 儿 童 权<br />

法<br />

公 约 》 承 认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向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信 息 和 指 导 。<br />

利<br />

《 欧 洲 理 事 会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公 约 》 已 于 去 年 21. 月 10 日 经 安 道 尔 议 会 核<br />

14<br />

准 , 不 久 将 获 得 批 准 。<br />

22. 政 府 将 于 今 年 年 底 之 前 提 交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的 第 二 次 定<br />

期 报 告 。<br />

B. 互 动 对 话 与 受 审 议 国 的 回 应<br />

期 报 告 的 义 务 相 关 的 挑 战 , 特 别 是 对 于 一 个 资 源 有 限 的 国 家 。 阿 尔 及 利 亚 对 宗<br />

定<br />

间 对 话 小 组 的 存 在 表 示 赞 赏 。 它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教<br />

并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25. 摩 洛 哥 指 出 , 它 对 安 道 尔 在 短 短 时 间 内 批 准 了 200 多 个 公 约 和 加 入 23 个 公<br />

的 行 动 深 表 敬 意 。 它 赞 扬 安 道 尔 在 妇 女 权 利 方 面 的 努 力 。 摩 洛 哥 注 意 到 , 除<br />

约<br />

他 外 , 建 立 了 暴 力 受 害 妇 女 综 合 护 理 队 ; 在 团 结 和 共 同 承 担 责 任 的 原 则 基 础<br />

其<br />

, 妇 女 、 残 疾 人 和 老 人 国 家 社 会 行 动 计 划 取 得 了 成 果 ; 并 为 打 击 腐 败 和 种 族<br />

上<br />

义 做 出 了 努 力 。 摩 洛 哥 欢 迎 , 除 其 他 外 , 努 力 制 定 关 于 儿 童 和 被 遗 弃 未 成 年<br />

主<br />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 国 家 青 年 计 划 、 设 立 一 个 部 际 青 年 委 员 会 和 制 定 劳 动 关 系<br />

人<br />

, 以 及 努 力 确 保 发 表 意 见 、 宗 教 信 仰 、 言 论 、 结 社 及 和 平 示 威 的 自 由 。 它 提 出<br />

法<br />

了 一 项 建 议 。<br />

26. 阿 塞 拜 疆 对 报 告 的 详 实 陈 述 表 示 赞 赏 。 它 指 出 , 人 权 条 约 直 接 适 用 于 安 道<br />

的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 阿 塞 拜 疆 赞 扬 政 府 与 联 合 国 各 条 约 机 构 和 区 域 组 织 在 促 进 和<br />

尔<br />

护 人 权 方 面 的 合 作 。 阿 塞 拜 疆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保<br />

GE.11-10047 5


加 拿 大 对 安 道 尔 为 批 准 有 关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际 公 约 持 续 努 力 表 示 欢 迎 , 该 国<br />

27.<br />

1993 年 以 来 已 经 签 署 和 批 准 40 个 此 类 公 约 , 从 而 使 国 家 法 律 与 国 际 标 准 一<br />

自<br />

A/HRC/16/8<br />

。 它 注 意 到 最 近 有 报 告 指 控 警 察 对 非 安 道 尔 人 的 行 为 不 当 。 加 拿 大 赞 扬 安 道 尔<br />

致<br />

续 努 力 , 通 过 国 内 法 加 强 对 人 权 的 保 护 , 其 中 包 括 保 障 被 监 禁 人 权 利 的 2007<br />

持<br />

《 监 狱 法 》。 加 拿 大 承 认 安 道 尔 自 1997 年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br />

年<br />

效 以 来 为 解 决 性 别 不 平 等 问 题 所 作 努 力 , 同 时 鼓 励 该 国 采 取 强 有 力 的 一 致 措<br />

生<br />

, 促 进 履 行 其 在 这 方 面 的 义 务 , 并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施<br />

荷 兰 欢 迎 安 道 尔 成 为 几 乎 所 有 核 心 人 权 文 书 的 缔 约 国 , 赞 扬 该 国 政 府 努 力<br />

28.<br />

进 妇 女 的 权 利 , 并 对 设 立 性 别 暴 力 跨 学 科 小 组 的 决 定 表 示 赞 赏 。 然 而 , 荷 兰 关<br />

促<br />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即 安 道 尔 仍 然 存 在 重 男 轻 女 的 行 为 模 式 以 及 将<br />

注<br />

胎 作 为 刑 事 罪 行 处 理 对 妇 女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造 成 消 极 影 响 。 荷 兰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br />

堕<br />

府 通 过 授 权 监 察 员 接 受 儿 童 的 个 人 申 诉 加 强 了 儿 童 权 利 。 荷 兰 提 出 了 一 些 建<br />

政<br />

议 。<br />

29. 德 国 表 示 ,2006 年 ,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曾 建 议 安 道 尔 继 续 努 力 修 订 《 刑<br />

》, 以 禁 止 为 各 种 目 的 贩 运 和 买 卖 儿 童 , 并 将 刑 事 责 任 扩 大 到 法 人 。 在 这 方<br />

法<br />

, 德 国 希 望 了 解 安 道 尔 对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所 采 取 的 后 续 行 动 。 德 国 提 到<br />

面<br />

员 会 关 注 在 家 庭 、 工 作 场 所 和 社 会 中 存 在 对 男 女 角 色 的 负 面 刻 板 印 象 。 它 要 求<br />

委<br />

该 国 代 表 团 提 到 的 “ 平 等 与 福 利 秘 书 处 ” 的 工 作 提 供 进 一 步 信 息 。 德 国 提 出<br />

就<br />

了 一 项 建 议 。<br />

30. 匈 牙 利 欢 迎 安 道 尔 与 民 间 社 会 广 泛 磋 商 , 并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机 制 合 作 。 匈 牙<br />

认 为 对 企 业 采 用 “ 平 等 标 记 ” 以 促 进 工 作 场 所 的 男 女 平 等 十 分 有 益 , 并 满 意 地<br />

利<br />

意 到 设 立 了 关 于 性 别 暴 力 的 跨 学 科 小 组 。 匈 牙 利 还 欢 迎 授 权 监 察 员 作 为 儿 童 辩<br />

注<br />

者 并 向 监 察 员 小 组 成 员 提 供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特 定 培 训 的 计 划 。 匈 牙 利 要 求 澄 清<br />

护<br />

刑 法 》 相 关 条 款 ( 第 114 条 和 第 476 条 ) 是 否 被 解 释 为 在 养 育 子 女 方 面 禁 止 所 有<br />

《<br />

体 罚 。 匈 牙 利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31. 巴 西 表 示 , 它 欢 迎 安 道 尔 在 致 力 于 实 现 人 权 方 面 采 取 的 重 要 步 骤 , 并 感 兴<br />

地 注 意 到 应 对 人 权 挑 战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 巴 西 认 识 到 安 道 尔 保 证 建 立 一 个 社 会 保<br />

趣<br />

体 系 , 其 中 公 共 卫 生 体 系 着 眼 于 全 体 人 口 , 没 有 任 何 区 别 。 它 表 示 , 然 而 它 获<br />

障<br />

对 在 非 正 常 条 件 下 居 住 在 安 道 尔 的 外 国 人 加 以 限 制 。 巴 西 询 问 不 定 期 在 安 道 尔<br />

悉<br />

住 的 季 节 工 人 的 子 女 在 获 得 医 疗 和 教 育 服 务 方 面 有 何 障 碍 。 巴 西 提 出 了 一 些 建<br />

居<br />

议 。<br />

32. 联 合 王 国 对 1993 年 《 宪 法 》 以 来 安 道 尔 历 届 政 府 重 视 人 权 表 示 欢 迎 , 并 注<br />

到 安 道 尔 已 签 署 和 批 准 40 个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它 指 出 , 安 道 尔 设 立 了 若 干 促 进<br />

意<br />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 其 中 包 括 促 进 信 息 和 言 论 自 由 权 的 安 道 尔 通 信 专 业 人 员 协 会 以<br />

人<br />

平 等 与 福 利 国 务 秘 书 处 。 联 合 王 国 将 感 兴 趣 地 观 察 这 些 机 构 带 来 的 具 体 改 进 。<br />

及<br />

希 望 不 要 更 多 地 拖 延 对 条 约 机 构 报 告 的 逾 期 回 应 , 这 将 有 助 于 解 决 民 间 社 会 对<br />

它<br />

何 处 理 警 察 不 当 行 为 指 控 的 关 注 和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对 性 别 歧 视 的 关 注 。<br />

如<br />

合 王 国 询 问 了 安 道 尔 为 解 决 委 员 会 的 关 切 所 采 取 的 步 骤 。 它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联<br />

6 GE.11-10047


在 回 答 问 题 时 , 外 交 部 与 机 构 关 系 部 长 提 到 了 安 道 尔 政 府 是 否 打 算 按 照 反<br />

33.<br />

种 族 主 义 和 不 容 忍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设 立 一 个 独 立 机 构 以 允 许 对 关 于 警 察 不 当 行 为<br />

对<br />

35. 月 10 日 议 会 批 准 了 修 订 25 年 1998 月 6 日 关 于 监 察 员 设 置 和 运 作 法 的 一<br />

4<br />

法 案 , 该 法 案 规 定 , 监 察 员 应 就 国 际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认 可 的 儿 童 权 利 和 自 由<br />

项<br />

关 于 安 道 尔 的 跨 行 业 最 低 工 资 , 目 前 为 36. 欧 元 。 根 据 《 劳 动 关 系 法 》<br />

915.20<br />

78 条 第 2 款 , 政 府 必 须 定 期 确 定 跨 行 业 最 低 工 资 , 至 少 每 年 确 定 一 次 。 政 府<br />

第<br />

关 于 外 国 居 民 在 地 方 选 举 中 投 票 的 可 能 性 , 部 长 解 释 说 , 安 道 尔 的 领 土 被<br />

37.<br />

为 七 个 堂 区 代 表 和 行 政 机 构 , 不 同 于 通 常 的 地 方 社 区 概 念 。 市 政 府 拥 有 的 权 限<br />

分<br />

A/HRC/16/8<br />

投 诉 进 行 调 查 的 问 题 , 并 解 释 说 , 每 个 人 都 有 权 利 和 实 际 机 会 不 经 过 警 察 直<br />

的<br />

向 安 道 尔 法 院 揭 露 真 相 。 拘 押 法 院 一 年 365 天 24 小 时 开 放 。 根 据 从 2006 年<br />

接<br />

今 的 统 计 , 对 安 道 尔 警 务 人 员 的 任 何 行 为 没 有 提 出 任 何 投 诉 。 设 立 这 一 机 构<br />

至<br />

前 似 乎 没 有 必 要 。 在 警 察 署 内 有 一 内 务 部 门 负 责 调 查 警 察 的 不 当 行 为 和 警 察 的<br />

目<br />

败 案 件 。 安 道 尔 警 务 人 员 接 受 测 试 , 在 接 受 进 入 警 务 部 门 的 技 术 和 身 体 测 试 成<br />

腐<br />

以 后 , 再 接 受 西 班 牙 和 法 国 警 察 院 校 的 培 训 。 这 是 关 于 基 本 权 利 、 特 别 是 关<br />

功<br />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的 专 门 课 程 。 最 后 , 为 了 提 高 对 儿 童 权 利 的 认 识 , 儿 童 基<br />

于<br />

会 安 道 尔 全 国 委 员 会 与 内 政 部 在 所 有 特 别 团 队 的 培 训 方 案 方 面 携 手 合 作 , 以<br />

金<br />

高 他 们 对 儿 童 权 利 的 认 识 。 安 道 尔 政 府 高 兴 地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特 别 程 序 发 出 公 开<br />

提<br />

请 。 邀<br />

关 于 建 立 各 种 致 力 于 保 护 人 权 的 独 立 机 构 的 可 能 性 , 首 先 必 须 指 出 , 安 道<br />

34.<br />

人 权 的 主 要 保 证 是 安 道 尔 法 院 。 安 道 尔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不 利 于 过 多 地 建 立 国 家 机<br />

尔<br />

, 除 非 这 些 机 构 不 涉 及 大 量 人 力 资 源 和 预 算 。 监 察 员 的 形 象 是 通 过 1998 年 6<br />

构<br />

4 日 的 法 律 创 立 的 。 第 1 条 所 述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维 护 宪 法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自<br />

月<br />

并 确 保 其 实 现 和 实 施 。 因 此 , 监 察 员 办 公 室 可 以 接 受 所 有 公 民 的 投 诉 。 监 察 员<br />

由<br />

年 向 议 会 提 交 其 活 动 备 忘 录 。2009 年 , 该 机 构 收 到 了 266 宗 投 诉 , 其 中 184<br />

每<br />

涉 及 简 单 的 信 息 要 求 ,37 宗 正 式 投 诉 涉 及 房 地 产 业 主 与 租 户 的 纠 纷 和 有 关 安<br />

宗<br />

尔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收 到 的 补 贴 。 最 后 ,45 宗 投 诉 提 到 了 法 院 判 决 执 行 程 序 缓<br />

道<br />

, 导 致 监 察 员 提 出 建 议 , 要 求 设 立 司 法 执 达 员 。 政 府 决 定 考 虑 这 种 可 能 性 。 总<br />

慢<br />

, 在 安 道 尔 , 侵 犯 基 本 权 利 只 是 例 外 情 况 。<br />

之<br />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信 息 及 指 导 , 可 以 接 受 未 成 年 人 的 投 诉 和 要 求 并 在 其 认 为 必 要 时<br />

向<br />

取 行 动 , 但 须 通 知 检 察 院 。<br />

采<br />

年 根 据 年 度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调 整 最 低 工 资 。 应 该 考 虑 到 , 目 前 没 有 所 得 税 , 这 意<br />

每<br />

着 最 低 工 资 是 净 工 资 。 在 安 道 尔 儿 童 上 学 免 费 。 政 府 向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广 泛 的<br />

味<br />

会 福 利 。 这 些 家 庭 可 以 获 得 一 些 补 助 , 如 住 房 补 助 、 奖 学 金 和 托 儿 所 免 费 。 新<br />

社<br />

社 会 保 障 法 于 一 年 前 生 效 , 规 定 对 每 个 孩 子 出 生 提 供 家 庭 补 贴 。<br />

的<br />

似 于 自 治 社 区 、 地 区 或 兰 德 尔 的 权 限 。 安 道 尔 最 近 签 署 了 《 地 方 自 治 宪 章 》。<br />

类<br />

安 道 尔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特 别 程 序 发 出 了 公 开 邀 请 。<br />

38.<br />

GE.11-10047 7


平 等 与 福 利 国 务 秘 书 玛 格 达 · 马 塔 · 芳 特 夫 人 发 言 回 答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br />

39.<br />

员 会 关 注 的 国 家 平 等 计 划 问 题 , 以 及 在 安 道 尔 存 在 的 隔 离 妇 女 和 定 型 旧 观 念 问<br />

委<br />

平 等 与 福 利 秘 书 处 的 使 命 是 , 除 其 他 外 , 打 击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 同<br />

41.<br />

在 实 施 新 政 策 时 考 虑 到 性 别 观 点 。 需 要 纠 正 的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是 在 未 来 几 年 增 加<br />

时<br />

关 于 《 劳 动 关 系 法 》 第 43. 条 和 通 过 法 规 建 立 企 业 “ 平 等 标 记 ” 问 题 , 政 府<br />

87<br />

久 将 批 准 这 项 法 规 , 其 目 的 是 创 建 一 种 标 记 , 识 别 执 行 男 女 真 正 和 有 效 平 等 政<br />

不<br />

大 多 数 国 家 十 分 关 注 性 别 暴 力 , 因 为 它 是 对 人 权 的 严 重 侵 犯 。 安 道 尔 公 国<br />

44.<br />

签 署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以 来 将 打 击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作 为 一 项<br />

自<br />

A/HRC/16/8<br />

。 她 提 到 了 使 妇 女 能 够 提 高 她 们 生 活 水 平 的 具 体 措 施 , 与 教 育 部 合 作 举 办 了 能<br />

题<br />

建 设 培 训 班 , 这 些 培 训 班 面 向 个 人 服 务 。 在 2008-2009 学 年 , 六 名 女 性 成 功 完<br />

力<br />

了 这 项 培 训 , 现 在 她 们 已 经 完 全 自 主 地 进 入 了 劳 动 市 场 。<br />

成<br />

传 播 和 出 版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任 择 议 定 书 以 及 委 员 会 的<br />

40.<br />

见 与 《 北 京 宣 言 》 和 《 行 动 纲 要 》 使 安 道 尔 人 民 提 高 了 认 识 并 获 悉 了 信 息 。 由<br />

意<br />

坚 信 只 有 通 过 教 育 才 能 改 变 , 因 此 与 教 育 部 联 合 采 取 了 若 干 行 动 。<br />

于<br />

女 在 公 共 生 活 和 决 策 职 位 中 的 代 表 性 。<br />

妇<br />

同 样 重 要 的 是 应 采 取 措 施 , 从 男 女 平 等 的 观 点 出 发 促 进 职 业 生 活 与 家 庭 生<br />

42.<br />

的 协 调 , 继 续 与 教 育 部 联 合 努 力 , 促 进 关 于 两 性 平 等 价 值 观 、 性 别 偏 见 和 暴 力<br />

活<br />

青 年 研 讨 会 。 的<br />

以 及 旨 在 促 进 家 庭 生 活 与 职 业 生 活 协 调 政 策 的 企 业 。 希 望 获 得 这 种 标 记 的 企 业<br />

策<br />

须 提 交 所 采 取 措 施 和 取 得 结 果 的 情 况 以 及 一 个 负 担 记 载 簿 。<br />

必<br />

点 工 作 。 我 们 在 第 23 段 中 对 此 已 有 陈 述 。<br />

重<br />

自 提 交 本 报 告 以 来 , 平 等 与 福 利 国 务 秘 书 处 正 在 努 力 建 造 接 待 公 寓 , 在 年<br />

45.<br />

应 能 开 始 运 作 。 目 前 , 家 庭 暴 力 的 女 性 受 害 者 可 以 到 临 时 接 待 机 构 , 在 接 待 家<br />

底<br />

可 住 15 天 或 在 临 时 接 待 站 最 多 可 住 一 个 月 。 这 两 项 安 排 令 人 满 意 但 是 不 足 ,<br />

庭<br />

为 有 些 妇 女 需 要 更 长 的 时 间 实 现 完 全 自 主 并 需 要 全 面 关 注 暴 力 女 性 受 害 者 小 组<br />

因<br />

长 期 的 干 预 。 这 些 问 题 导 致 创 建 接 待 公 寓 , 以 便 向 妇 女 提 供 6 个 月 的 中 期 接<br />

更<br />

待 , 并 在 需 要 时 可 以 延 长 。<br />

46. 关 于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在 其 2001 年 的 报 告 中 对 关 于 堕 胎 的 惩 罚 性 法 律<br />

能 带 来 在 不 卫 生 条 件 下 进 行 非 法 堕 胎 的 做 法 所 表 示 的 关 注 , 首 先 我 们 认 为 重 要<br />

可<br />

是 应 考 虑 安 道 尔 公 国 的 历 史 和 体 制 情 况 。 事 实 上 , 生 命 权 在 各 个 不 同 的 阶 段 得<br />

的<br />

了 充 分 保 护 , 正 如 我 国 宪 法 在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部 分 第 8 条 中 所 阐 述 的 那 样 。 然<br />

到<br />

,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关 切 将 不 安 全 和 非 法 性 与 禁 止 堕 胎 法 相 联 系 , 必 须<br />

而<br />

明 其 细 微 差 别 。 首 先 , 由 于 我 们 国 家 的 结 构 和 幅 员 , 不 太 可 能 出 现 非 法 堕 胎 而<br />

阐<br />

关 机 构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 其 次 , 健 康 监 测 机 构 定 期 收 到 住 院 和 急 诊 统 计 资 料 , 迄<br />

相<br />

今 未 发 现 任 何 非 法 堕 胎 的 情 况 。<br />

8 GE.11-10047


最 后 , 我 们 谨 告 知 , 安 道 尔 法 院 在 诉 讼 中 从 未 适 用 《 刑 法 》 第 107、108、<br />

47.<br />

条 中 提 到 的 危 害 未 出 生 人 的 生 命 的 那 类 罪 行 , 未 进 行 过 关 于 此 类 罪 行 的 任 何<br />

109<br />

A/HRC/16/8<br />

法 庭 诉 讼 。<br />

48. 安 道 尔 法 院 预 审 法 官 卡 诺 丽 珂 · 明 戈 兰 斯 女 士 发 言 回 答 了 有 关 其 主 管 领 域<br />

问 题 。 关 于 审 前 拘 留 , 根 据 《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108 条 , 这 种 拘 留 不 能 超 过 四 个<br />

的<br />

, 只 能 依 《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103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采 用 。 该 期 限 对 轻 罪 可 以 延 长 四<br />

月<br />

月 , 对 重 罪 可 以 延 长 三 次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延 长 必 须 在 完 成 初 审 程 序 后 由 司 法<br />

个<br />

议 裁 定 , 在 维 持 剥 夺 自 由 措 施 的 同 时 必 须 进 一 步 调 查 。 此 外 , 审 前 拘 留 在 任 何<br />

决<br />

况 下 不 得 超 过 适 用 于 有 关 罪 行 预 计 刑 期 的 一 半 。<br />

情<br />

《 刑 法 》 第 49. 和 476、113 条 提 到 了 在 家 庭 环 境 中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体 罚 或 故<br />

114<br />

羞 辱 , 规 定 了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处 罚 ( 包 括 家 庭 环 境 中 的 性 别 暴 力 和 对 未 成 年 人 暴<br />

意<br />

的 概 念 )。 虐 待 如 果 未 导 致 受 伤 被 视 为 刑 事 犯 罪 , 根 据 受 伤 严 重 程 度 视 为 轻 罪<br />

力<br />

重 罪 。 家 庭 环 境 中 的 虐 待 属 于 重 罪 类 型 。<br />

或<br />

根 据 50. 年 的 司 法 统 计 资 料 , 安 道 尔 法 院 进 行 了 2009 起 关 于 在 家 庭 环 境 中<br />

19<br />

未 成 年 人 体 罚 或 故 意 侮 辱 的 刑 事 诉 讼 。<br />

对<br />

外 交 与 国 际 关 系 部 多 边 及 合 作 事 务 司 长 玛 丽 亚 · 乌 巴 克 女 士 提 到 了 安 道 尔<br />

51.<br />

未 批 准 的 国 际 文 书 , 她 说 , 应 考 虑 到 安 道 尔 拥 有 的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 只 能 逐 步 展<br />

尚<br />

加 入 国 际 公 约 的 新 进 程 。<br />

开<br />

安 道 尔 尚 未 批 准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在 行 使 经 济 权 利 方<br />

52.<br />

与 国 籍 相 关 的 问 题 和 与 罢 工 权 相 关 的 问 题 必 须 得 到 认 真 研 究 。《 宪 法 》 第 19<br />

面<br />

承 认 罢 工 的 权 利 , 规 定 了 工 人 和 企 业 家 捍 卫 其 经 济 和 社 会 利 益 的 权 利 。 正 如 规<br />

条<br />

国 家 在 条 约 方 面 活 动 的 法 律 第 24 条 规 定 的 那 样 , 对 行 使 罢 工 权 的 方 式 必 须 制<br />

范<br />

一 项 法 律 , 政 府 打 算 在 加 入 公 约 的 同 时 颁 布 这 项 法 律 。<br />

定<br />

西 班 牙 指 出 , 安 道 尔 自 53. 年 批 准 《 宪 法 》 以 来 已 批 准 大 多 数 国 际 人 权 文<br />

1993<br />

, 建 立 了 一 个 确 保 维 护 人 权 的 法 律 框 架 。 西 班 牙 欢 迎 根 据 《 宪 法 》 废 除 死 刑 、<br />

书<br />

泛 确 定 惩 罚 歧 视 的 理 由 以 及 安 道 尔 与 国 际 人 权 机 制 合 作 。 它 还 欢 迎 安 道 尔 代 表<br />

广<br />

宣 布 打 算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特 别 程 序 发 出 公 开 和 长 期 邀 请 。 西 班 牙 询 问 安 道 尔 是 否<br />

团<br />

算 按 照 巴 黎 原 则 发 展 称 为 Raonador al Ciutada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 它 提 出 了 一 些<br />

打<br />

建 议 。<br />

54.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对 国 家 报 告 的 详 细 陈 述 表 示 赞 赏 , 并 对 安 道 尔 采 取 系 统 和<br />

中 方 法 处 理 人 权 问 题 向 代 表 团 表 示 祝 贺 , 提 到 的 例 子 有 设 立 儿 童 、 性 别 、 残<br />

集<br />

、 移 民 等 特 定 主 题 的 客 观 指 标 的 举 措 和 关 于 平 等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 摩 尔 多 瓦 共<br />

疾<br />

国 强 调 的 一 种 良 好 做 法 是 议 会 通 过 《 监 狱 法 》, 以 保 障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权 利 。<br />

和<br />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批 准 《 欧 洲 理 事 会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公 约 》。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询 问 当<br />

它<br />

是 否 打 算 起 草 一 份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 并 建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br />

局<br />

机 构 。 它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家<br />

GE.11-10047 9


土 耳 其 指 出 , 安 道 尔 自 通 过 《 宪 法 》 以 来 , 批 准 了 55. 多 项 公 约 , 并 签 署<br />

200<br />

批 准 了 40 项 保 护 人 权 的 公 约 , 这 非 常 令 人 鼓 舞 。 它 说 , 它 相 信 安 道 尔 将 坚 持<br />

和<br />

瑞 典 感 谢 提 交 报 告 。 瑞 典 呼 应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表 达 的 关 切 , 即 《 儿 童 权 利<br />

56.<br />

约 》 的 一 些 原 则 是 否 在 安 道 尔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与 司 法 决 定 以 及 与 儿 童 相 关 的 国 家<br />

公<br />

阿 根 廷 赞 赏 安 道 尔 为 防 止 儿 童 参 与 武 装 冲 突 而 开 展 的 国 际 和 双 边 技 术 合<br />

57.<br />

。 根 据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阿 根 廷 询 问 了 为 消 除 虐 待 和 家 庭 暴 力 所 采 取 的<br />

作<br />

中 国 感 谢 安 道 尔 的 详 细 陈 述 , 并 赞 赏 对 审 议 采 取 认 真 负 责 的 态 度 。 中 国 指<br />

59.<br />

, 安 道 尔 自 通 过 1993 年 《 宪 法 》 以 来 , 批 准 了 许 多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 如 《 消 除<br />

出<br />

A/HRC/16/8<br />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承 诺 。 土 耳 其 欢 迎 在 2006 年 为 暴 力 的 女 性 受 害 者 及 其 未 成<br />

其<br />

子 女 建 立 一 个 综 合 支 援 小 组 。 它 强 调 了 关 于 家 庭 尚 未 团 聚 的 民 族 获 得 家 庭 团 聚<br />

年<br />

建 议 。 它 要 求 进 一 步 提 供 关 于 安 道 尔 赡 养 人 行 动 计 划 和 关 于 2002 年 少 年 司 法<br />

的<br />

革 的 信 息 。 土 耳 其 提 出 了 一 项 建 议 。<br />

改<br />

地 方 各 级 政 策 中 得 到 充 分 体 现 。 瑞 典 还 说 , 体 罚 在 安 道 尔 仍 然 合 法 , 儿 童 权 利<br />

和<br />

员 会 认 为 , 体 罚 违 反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瑞 典 询 问 了 安 道 尔 为 执 行 公 约 所 采 取<br />

委<br />

措 施 , 尤 其 是 确 保 儿 童 免 于 身 体 或 精 神 暴 力 、 伤 害 或 辱 骂 、 忽 视 或 疏 忽 对 待 、<br />

的<br />

待 或 剥 削 的 措 施 。 瑞 典 欢 迎 安 道 尔 批 准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公 约 》, 并 要<br />

虐<br />

该 国 采 取 额 外 措 施 , 确 保 非 公 民 享 受 人 权 , 如 允 许 外 国 居 民 在 地 方 选 举 中 投<br />

求<br />

。 瑞 典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票<br />

措 施 。 阿 根 廷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58. 智 利 注 意 到 安 道 尔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综 合 法 律 框 架 及 其 批 准 若 干 重 要 文 书 。<br />

利 指 出 , 人 权 条 约 直 接 适 用 于 安 道 尔 的 国 家 法 律 框 架 。 它 提 到 了 为 促 进 关 于 买<br />

智<br />

儿 童 、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 认 识 到 在 少<br />

卖<br />

司 法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 智 利 要 求 进 一 步 提 供 有 关 安 道 尔 在 儿 童 方 面 开 展 国 际 合<br />

年<br />

的 良 好 做 法 的 信 息 。 智 利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作<br />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 和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中 国 注 意 到 在 安 道 尔 有 大 量<br />

一<br />

民 , 并 希 望 了 解 为 促 进 移 民 团 体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代 表 参 与 制 订 相 关 政 策 所<br />

移<br />

取 的 措 施 。 中 国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采<br />

法 国 热 烈 欢 迎 友 好 邻 国 安 道 尔 并 感 谢 代 表 团 的 明 确 和 全 面 报 告 以 及 对 提 出<br />

60.<br />

问 题 给 予 清 晰 回 答 。 它 注 意 到 阻 碍 安 道 尔 批 准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br />

的<br />

》 的 障 碍 。 它 注 意 到 一 俟 罢 工 权 问 题 得 到 解 决 , 该 公 约 即 可 获 得 批 准 。 法 国 提<br />

约<br />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61. 斯 洛 文 尼 亚 赞 赏 安 道 尔 在 有 关 儿 童 问 题 的 国 际 合 作 方 面 取 得 的 成 就 , 正 如<br />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强 调 的 那 样 。 斯 洛 文 尼 亚 欢 迎 安 道 尔 为 防 止 儿 童 卷 入 武 装 冲 突 而<br />

儿<br />

展 的 国 际 和 双 边 活 动 。 它 要 求 安 道 尔 详 细 说 明 并 与 工 作 组 分 享 这 些 最 佳 做 法 。<br />

开<br />

洛 文 尼 亚 还 祝 贺 安 道 尔 是 “ 世 界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 决 议 的 原 始 提 案 国 之 一 。 斯 洛<br />

斯<br />

尼 亚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br />

文<br />

10 GE.11-10047


葡 萄 牙 欢 迎 编 写 国 家 报 告 的 透 彻 过 程 , 以 及 民 间 社 会 的 及 时 参 与 。 它 指<br />

62.<br />

, 在 2001 年 ,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建 议 通 过 立 法 禁 止 就 业 歧 视 并 保 障 同 工<br />

出<br />

拉 脱 维 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安 道 尔 对 保 护 和 促 进 人 权 的 坚 定 承 诺 及 其 总 体 良 好<br />

63.<br />

人 权 记 录 。 它 高 兴 地 了 解 到 , 根 据 代 表 团 陈 述 的 结 果 , 安 道 尔 准 备 向 人 权 理 事<br />

的<br />

外 交 与 机 构 关 系 部 长 就 提 供 医 疗 证 据 获 取 居 留 许 可 发 言 , 并 告 知 65. 年 ,2010<br />

月 10 日 安 道 尔 政 府 已 经 批 准 医 疗 修 订 条 例 。 目 的 是 提 供 灵 活 和 透 明 的 个 性 化<br />

20<br />

平 等 与 福 利 国 务 秘 书 马 塔 女 士 提 到 了 对 儿 童 的 体 罚 , 指 出 68. 年 《 刑 法 》<br />

2008<br />

为 “ 家 庭 内 虐 待 ” 即 家 庭 内 暴 力 的 第 114 条 规 定 在 家 庭 内 禁 止 对 儿 童 进 行 体<br />

题<br />

另 一 方 面 , 关 于 儿 童 , 卫 生 、 福 利 和 劳 动 部 制 定 了 在 儿 童 面 临 危 险 情 况 下<br />

69.<br />

干 预 议 定 书 。 该 议 定 书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面 临 任 何 危 险 情 况 的 儿 童 、 建 立 干 预 渠<br />

的<br />

A/HRC/16/8<br />

酬 。 在 这 方 面 , 葡 萄 牙 注 意 到 对 在 工 作 中 促 进 平 等 的 公 司 采 用 “ 平 等 标 记 ” 的<br />

同<br />

策 , 并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这 项 措 施 影 响 的 信 息 。 葡 萄 牙 询 问 安 道 尔 打 算 如 何 落 实 欧<br />

政<br />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和 不 容 忍 委 员 会 关 于 在 上 课 时 间 提 供 葡 萄 牙 语 课 程 的 建 议 。 它 提<br />

洲<br />

了 一 些 建 议 。 出<br />

特 别 程 序 发 出 长 期 邀 请 。 它 提 出 了 一 项 建 议 。<br />

会<br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对 安 道 尔 报 告 的 陈 述 和 安 道 尔 对 人 权 的 深 刻 承 诺 表 示 赞 赏 。<br />

64.<br />

国 注 意 到 , 为 了 加 强 人 权 纪 录 , 安 道 尔 必 须 处 理 那 些 等 待 审 判 的 在 押 人 员 、 特<br />

美<br />

是 外 国 人 的 权 利 , 他 们 的 案 件 往 往 长 期 拖 延 。 美 国 注 意 到 工 人 在 建 立 和 加 入 工<br />

别<br />

时 所 面 临 的 困 难 以 及 工 会 在 行 使 集 体 谈 判 权 和 罢 工 权 方 面 遇 到 的 困 难 。 美 国 提<br />

会<br />

了 一 些 建 议 。 出<br />

务 , 以 保 障 个 人 权 利 和 自 由 以 及 工 作 权 、 保 健 权 和 体 面 住 房 权 , 同 时 根 据 世 界<br />

服<br />

生 组 织 的 建 议 确 保 总 人 口 的 健 康 状 况 。 在 批 准 该 条 例 后 , 只 有 当 患 有 世 界 卫 生<br />

卫<br />

织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规 定 的 疾 病 的 人 对 公 众 健 康 带 来 风 险 或 疾 病 与 他 们 申 请 的 工 作<br />

组<br />

相 容 时 , 安 道 尔 政 府 才 拒 绝 给 予 居 留 许 可 。 由 于 通 过 了 这 一 条 例 , 安 道 尔 改 变<br />

不<br />

引 起 人 们 对 落 实 移 民 基 本 权 利 怀 疑 的 做 法 。<br />

了<br />

自 66. 年 以 来 , 安 道 尔 一 直 密 切 关 注 首 位 负 责 儿 童 与 武 装 冲 突 问 题 的 秘 书<br />

1996<br />

特 别 代 表 奥 拉 拉 · 奥 图 诺 先 生 的 活 动 。 安 道 尔 参 加 了 奥 图 诺 先 生 办 公 室 、 联 合<br />

长<br />

裁 军 事 务 部 和 儿 童 基 金 会 组 织 的 “ 指 向 武 器 ” 展 览 。 安 道 尔 的 承 诺 也 体 现 为<br />

国<br />

年 以 来 对 儿 童 与 武 装 冲 突 方 案 自 愿 捐 款 , 以 及 2002 年 签 署 《 关 于 与 武 装 部<br />

2008<br />

或 武 装 团 体 有 关 系 儿 童 的 原 则 和 导 则 》(《 巴 黎 原 则 》)。<br />

队<br />

目 前 , 安 道 尔 政 府 正 在 与 葡 萄 牙 谈 判 一 项 《 教 育 合 作 公 约 修 正 议 定 书 》,<br />

67.<br />

中 特 别 规 定 将 每 星 期 两 小 时 的 葡 萄 牙 语 课 纳 入 小 学 教 育 , 每 星 期 三 小 时 的 葡 萄<br />

其<br />

语 课 纳 入 中 学 教 育 , 并 作 为 业 士 学 位 的 一 项 选 修 课 。<br />

牙<br />

, 旨 在 保 护 配 偶 、 后 代 和 长 辈 , 可 判 监 禁 3 个 月 至 3 年 。 因 此 这 项 改 革 可 使 法<br />

罚<br />

对 侵 害 儿 童 的 暴 力 案 件 进 行 干 预 。<br />

院<br />

道 、 协 调 专 业 人 员 及 根 据 所 发 现 情 况 的 严 重 性 确 定 干 预 水 平 。 该 议 定 书 是 与 社 会<br />

GE.11-10047 11


意 识 到 赋 予 权 力 应 理 解 为 占 有 或 重 新 占 有 其 权 力 , 必 须 考 虑 到 个 体 特 点 概<br />

70.<br />

, 如 个 人 能 力 、 意 识 和 社 会 行 动 动 机 的 感 觉 以 及 与 环 境 行 动 相 关 的 特 点 , 我 们<br />

念<br />

这 项 法 律 允 许 建 立 全 国 残 疾 人 理 事 会 , 这 是 一 个 参 与 性 机 构 , 具 有 咨 询 功<br />

73.<br />

, 而 且 对 政 府 在 残 疾 人 方 面 的 决 策 进 行 监 测 、 协 调 和 协 作 。 该 理 事 会 由 残 疾 人<br />

能<br />

关 于 接 受 教 育 75. 例 如 ), 明 确 承 认 儿 童 、 青 年 和 成 年 残 疾 人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br />

(<br />

6 至 16 岁 的 残 疾 儿 童 实 行 义 务 和 免 费 教 育 , 如 果 家 长 提 出 要 求 , 可 从 3 岁 开<br />

对<br />

符 合 他 们 需 要 的 个 性 化 教 学 方 案 。 还 有 使 残 疾 儿 童 融 入 娱 乐 中 心 的 “Integra”<br />

有<br />

案 、 可 使 残 疾 人 职 业 整 合 的 Agentas 方 案 。<br />

方<br />

安 道 尔 于 76. 年 2007 月 4 日 签 署 了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 在 27 年 保 障 残<br />

2002<br />

人 权 利 的 法 律 中 安 道 尔 已 考 虑 到 并 纳 入 了 公 约 的 规 定 。 卫 生 、 福 利 与 劳 动 部 目<br />

疾<br />

77. 在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注 以 后 , 安 道 尔 法 院 初 审 法 官 明 戈 兰 斯 女 士 回 答<br />

A/HRC/16/8<br />

界 人 士 一 起 制 定 的 , 以 便 于 进 行 灵 活 和 有 效 的 干 预 , 确 保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 避<br />

各<br />

二 次 伤 害 。 免<br />

的 方 案 强 调 整 合 、 包 容 和 自 主 。<br />

71. 1995 年 4 月 6 日 通 过 了 《 无 障 碍 法 》。 从 如 下 原 则 出 发 起 草 了 该 项 法 律 ,<br />

无 障 碍 和 确 保 获 得 环 境 和 空 间 是 不 可 歧 视 的 权 利 。 这 部 法 律 提 到 了 建 议 为 个 人<br />

既<br />

等 和 自 由 真 实 和 有 效 而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的 宪 法 条 文 。 这 部 法 律 是 根 据 1995 年 5<br />

平<br />

31 日 无 障 碍 条 例 拟 定 的 , 该 条 例 建 立 了 促 进 无 障 碍 委 员 。<br />

月<br />

72. 年 2002 月 10 日 “ 保 障 残 疾 人 权 利 法 ” 获 得 通 过 : 该 项 法 律 不 是 残 疾 人<br />

17<br />

体 的 特 定 文 本 , 这 可 能 是 一 种 歧 视 , 但 它 规 定 建 立 一 些 有 关 残 疾 人 的 保 障 机<br />

团<br />

, 以 便 使 他 们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br />

构<br />

会 、 政 府 、 市 政 府 及 安 道 尔 健 康 保 险 基 金 的 代 表 组 成 。<br />

协<br />

第 74. 条 规 定 成 立 国 家 评 价 委 员 会 , 该 委 员 会 于 28 年 2004 月 6 日 经 政 府 的<br />

10<br />

令 作 为 一 个 国 家 机 构 建 立 , 具 有 技 术 和 公 共 职 能 以 及 诊 断 和 评 估 功 能 障 碍 及 残<br />

法<br />

的 权 限 , 以 指 导 和 确 定 残 疾 人 方 案 、 服 务 、 福 利 和 其 他 行 动 。<br />

疾<br />

并 可 延 至 18 岁 。 残 疾 学 生 融 入 普 通 学 校 , 特 殊 教 育 被 设 计 为 普 通 教 育 框 架 内<br />

始<br />

教 育 的 一 种 支 持 。 残 疾 学 生 的 教 育 目 标 必 须 与 其 他 学 生 一 样 , 尽 管 他 们 有 权 拥<br />

对<br />

正 在 努 力 建 立 各 种 协 助 家 庭 的 社 会 - 卫 生 机 构 , 意 识 到 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护 理 应<br />

前<br />

视 为 社 会 的 一 个 全 局 性 问 题 。<br />

被<br />

关 于 修 订 2008 年 2 月 17 日 批 准 的 《 刑 法 》 问 题 。<br />

了<br />

关 于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对 招 募 未 成 年 人 的 关 注 , 这 种 情 况 很 难 在 安 道 尔 出<br />

78.<br />

。 但 是 若 出 现 安 道 尔 人 在 国 外 招 募 未 成 年 人 的 情 况 , 如 果 根 据 安 道 尔 刑 法 或 根<br />

现<br />

国 际 条 约 他 们 属 于 典 型 犯 罪 ,《 刑 法 》 第 8 条 规 定 , 安 道 尔 刑 法 适 用 于 在 国 外<br />

据<br />

安 道 尔 人 。 因 此 , 该 系 统 规 定 了 一 个 开 放 清 单 , 可 以 将 招 募 儿 童 兵 纳 入 。 在 安<br />

的<br />

尔 于 2000 年 9 月 7 日 批 准 的 关 于 儿 童 卷 入 武 装 冲 突 问 题 的 议 定 书 中 对 这 种 行<br />

道<br />

为 作 了 规 定 。<br />

12 GE.11-10047


多 边 与 合 作 事 务 司 长 乌 巴 克 女 士 回 答 了 最 后 一 个 问 题 , 即 安 道 尔 政 府 在 编<br />

79.<br />

各 项 公 约 后 续 报 告 时 经 常 吸 收 非 政 府 组 织 参 加 。 它 甚 至 还 邀 请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代<br />

写<br />

在 安 道 尔 从 未 出 现 《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 预 计 的 情 况 。 政<br />

81.<br />

优 先 考 虑 批 准 对 安 道 尔 有 直 接 影 响 的 其 他 国 际 公 约 。 安 道 尔 经 常 是 该 公 约 相 关<br />

府<br />

83.3 考 虑 撤 回 在 批 准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时 发 表 的 声 明 , 继 续 并 完 成 其 对 立<br />

83.6 采 取 措 施 , 加 强 与 在 国 内 和 国 际 上 积 极 保 护 儿 童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合 作<br />

A/HRC/16/8<br />

参 与 报 告 陈 述 , 有 关 儿 童 权 利 或 妇 女 权 利 公 约 的 后 续 报 告 即 为 此 种 情 况 。 关 于<br />

表<br />

遍 定 期 审 议 报 告 的 起 草 工 作 , 外 交 部 组 织 了 一 次 与 安 道 尔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情 况 通<br />

普<br />

会 , 向 他 们 解 释 了 这 项 工 作 的 运 作 , 并 鼓 励 他 们 向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署 提 交 其<br />

报<br />

告 。 政 府 计 划 向 非 政 府 组 织 发 送 本 次 初 次 审 议 提 出 的 建 议 , 以 便 采 取 有 效 的 后<br />

报<br />

续 行 动 。<br />

80. 自 2008 年 以 来 , 安 道 尔 一 直 向 联 合 国 残 疾 人 基 金 捐 款 。<br />

决 议 的 联 合 提 案 国 。<br />

82. 总 括 而 言 , 安 道 尔 政 府 重 申 其 承 诺 , 继 续 其 维 护 人 权 的 工 作 , 同 时 注 意 到<br />

二 .<br />

结 论 和 / 或 建 议<br />

所 有 建 议 , 这 些 建 议 将 转 交 部 长 会 议 , 在 未 来 数 月 予 以 回 复 。<br />

在 互 动 对 话 期 间 提 出 的 83. 下 列 建 议 由 安 道 尔 进 行 了 审 查 并 得 到 其 支 持 :<br />

/<br />

仔 细 监 测 消 除 男 女 不 平 等 的 立 法 、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影 响 , 并 采 取 措 施 确<br />

83.1<br />

事 实 上 享 有 平 等 权 利 ( 阿 塞 拜 疆 );<br />

保<br />

颁 布 和 实 施 法 律 , 明 确 禁 止 家 庭 内 的 各 种 体 罚 83.2 荷 兰 ); (<br />

的 审 查 , 确 保 与 公 约 完 全 一 致 ( 巴 西 );<br />

法<br />

继 续 制 定 法 规 和 政 策 , 确 保 有 效 的 性 别 平 等 并 打 击 性 别 暴 力 83.4 西 班 (<br />

牙 );<br />

83.5 在 设 计 未 来 的 政 策 和 方 案 时 考 虑 性 别 观 点 ( 匈 牙 利 );<br />

( 匈 牙 利 );<br />

83.7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 全 面 实 施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包 括 禁 止 在 各 种 场<br />

合 对 儿 童 体 罚 ( 瑞 典 );<br />

83.8 加 紧 努 力 , 实 施 关 于 “ 世 界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 的 决 议 , 包 括 通 过 编 写 国<br />

家 计 划 和 报 告 ( 斯 洛 文 尼 亚 );<br />

83.9 加 强 宗 教 间 对 话 小 组 与 联 合 国 教 育 、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安 道 尔 国 家 委 员<br />

会 的 合 作 ( 阿 尔 及 利 亚 );<br />

83.10 继 续 制 定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 辱 骂 和 虐 待 , 包 括 性 虐 待 的 措 施 , 以 及 根<br />

据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不 仅 在 学 校 而 且 在 家 庭 明 确 禁 止 体 罚 ( 西 班 牙 );<br />

GE.11-10047 13


83.11 根 据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 考 虑 对 家 庭 内 的 暴 力 、 虐 待 和 辱<br />

84. 安 道 尔 将 审 查 以 下 建 议 , 并 将 在 适 当 时 候 , 最 迟 在 2011 年 3 月 人 权 理 事 会<br />

A/HRC/16/8<br />

以 及 在 学 校 的 恐 吓 进 行 研 究 ( 智 利 );<br />

骂<br />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继 续 考 虑 将 性 别 观 点 纳 入 政 策<br />

83.12<br />

和 方 案 ( 智 利 );<br />

83.13 继 续 努 力 提 交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利 用 国 际 合 作 和 技 术 援 助 提 供 的 潜 力<br />

( 阿 尔 及 利 亚 );<br />

83.14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所 有 特 别 程 序 发 出 长 期 邀 请 ( 巴 西 、 智 利 、 拉 脱 维 亚 和<br />

合 王 国 ), 以 方 便 任 务 负 责 人 未 来 可 能 的 访 问 ( 匈 牙 利 );<br />

联<br />

加 紧 努 力 , 回 答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送 交 的 问 卷 , 并 更 及 时 向 联 合<br />

83.15<br />

条 约 机 构 提 交 报 告 , 以 便 履 行 其 的 国 际 义 务 ( 斯 洛 文 尼 亚 );<br />

国<br />

根 据 《 劳 动 法 》 第 83.16 条 的 规 定 , 创 立 一 个 鲜 明 的 平 等 标 记 , 鼓 励 企<br />

87<br />

推 行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的 政 策 ( 墨 西 哥 城 );<br />

业<br />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传 统 观 念 , 特 别 是 通 过 教 育 方 案 , 并 在 设 计<br />

83.17<br />

后 的 政 策 和 方 案 时 采 纳 性 别 观 点 ( 荷 兰 );<br />

今<br />

与 其 他 国 家 分 享 性 别 平 等 特 殊 工 具 ――“ 平 等 标 记 ” 的 经 验 83.18 匈 牙 (<br />

利 );<br />

83.19 加 强 教 育 措 施 并 强 化 与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和 媒 体 的 合 作 , 以 消 除 使 歧 视<br />

女 和 侵 害 妇 女 暴 力 长 期 存 在 的 传 统 观 念 ( 阿 根 廷 );<br />

妇<br />

修 改 劳 动 立 法 并 改 进 现 有 做 法 , 以 确 保 妇 女 同 工 同 酬 并 消 除 任 何 薪<br />

83.20<br />

酬 不 平 等 现 象 ( 阿 根 廷 );<br />

83.21 建 立 机 制 , 确 保 将 性 别 观 点 纳 入 未 来 的 政 策 和 方 案 ( 加 拿 大 );<br />

采 取 实 际 措 施 , 如 替 代 手 段 , 缩 短 监 禁 时 间 83.22 匈 牙 利 ); (<br />

采 取 措 施 , 通 过 更 宽 松 的 保 释 规 定 , 降 低 审 前 拘 留 人 数 , 特 别 是 那<br />

83.23<br />

罪 行 较 轻 的 被 告 人 ( 美 国 );<br />

些<br />

将 组 织 权 和 集 体 谈 判 权 编 入 法 律 83.24 美 国 )。 (<br />

十 六 届 会 议 之 前 作 出 回 应 :<br />

第<br />

考 虑 批 准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和 《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br />

84.1<br />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墨 西 哥 );<br />

及<br />

签 署 和 批 准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公 约 84.2 法 国 , 荷 兰 》( 及 其 《 任 择<br />

)<br />

议 定 书 》( 葡 萄 牙 );<br />

84.3 成 为 《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的 缔 约 国 ( 联 合 王 国 );<br />

14 GE.11-10047


成 为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及 其 《 任 择 议 定 书 》、《 禁<br />

84.4<br />

酷 刑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br />

止<br />

通 过 批 准 基 本 文 书 , 尤 其 是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br />

84.7<br />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和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br />

《<br />

84.11 加 入 1954 联 合 国 《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 和 1961 年 《 减 少 无<br />

实 施 《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附 加 议 定 书 》, 预 防 、 取 缔<br />

84.15<br />

惩 罚 贩 卖 人 口 、 特 别 是 贩 卖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行 为 (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br />

和<br />

84.16 签 署 《 欧 洲 理 事 会 保 护 儿 童 免 受 性 剥 削 与 性 虐 待 公 约 》( 摩 尔 多 瓦 共<br />

A/HRC/16/8<br />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 及 其 《 任 择 议 定 书 》、《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br />

约<br />

国 际 公 约 》 的 缔 约 国 ( 阿 根 廷 );<br />

踪<br />

尽 快 批 准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84.5 中 国 ); 》(<br />

批 准 尚 未 批 准 的 核 心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84.6 斯 洛 文 尼 亚 );<br />

(<br />

行 批 准 国 际 公 约 的 承 诺 ( 阿 尔 及 利 亚 );<br />

履<br />

加 入 84.8 年 《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公 约 》 及 其 1951 年 《 议 定 书 》, 并 确<br />

1967<br />

按 照 国 际 标 准 有 效 保 护 难 民 ( 加 拿 大 );<br />

保<br />

考 虑 批 准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任 择<br />

84.9<br />

定 书 》 和 1951 年 《 难 民 公 约 》 及 其 1967 年 《 议 定 书 》( 巴 西 );<br />

议<br />

批 准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及 其 《 任 择 议 定 书 》、<br />

84.10<br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br />

《<br />

罚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和 《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 西 班 牙 );<br />

处<br />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 德 国 );<br />

84.12 签 署 和 批 准 《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 从 而 根 据 该 文<br />

第 31 条 和 第 32 条 承 认 其 权 限 ( 法 国 );<br />

书<br />

签 署 和 批 准 关 于 就 业 和 职 业 歧 视 的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84.13 号 公 约 111 葡 萄 (<br />

牙 );<br />

84.14 考 虑 加 入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并 批 准 其 核 心 公 约 ( 巴 西 );<br />

和 国 );<br />

84.17 考 虑 审 查 现 行 法 律 , 包 括 《 婚 姻 法 》, 遵 守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br />

歧 视 公 约 》( 阿 塞 拜 疆 );<br />

84.18 修 改 立 法 , 使 因 强 奸 怀 孕 等 某 些 情 况 下 的 流 产 合 法 化 ( 荷 兰 );<br />

按 照 巴 黎 原 则 建 立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84.19 阿 塞 拜 疆 );<br />

(<br />

设 立 一 个 得 到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认 可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84.20 联 合 王 国 );<br />

(<br />

GE.11-10047 15


84.21 审 查 设 立 一 个 得 到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国 家 机 构 国 际 协 调 委 员 会 认 可 的<br />

根 据 欧 洲 委 员 会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和 不 容 忍 行 为 的 建 议 , 特 别 是 根 据<br />

84.23<br />

年 2008 月 生 效 的 《 移 民 法 》, 促 进 临 时 工 人 家 庭 团 聚 的 权 利 7 墨 西 哥 ); (<br />

84.24 向 安 道 尔 已 加 入 的 条 约 机 构 提 交 尚 未 提 交 的 报 告 , 以 获 得 该 国 的 最<br />

84.29 建 立 一 个 数 据 收 集 系 统 , 以 收 集 就 业 、 进 入 公 职 等 领 域 的 移 民 问<br />

85.1 允 许 外 国 居 民 在 地 方 选 举 中 投 票 , 并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 确 保 非 公 民<br />

A/HRC/16/8<br />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可 能 性 ( 阿 尔 及 利 亚 );<br />

国<br />

根 据 联 合 国 巴 黎 原 则 建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84.22 葡 萄 牙 ); (<br />

新 人 权 状 况 ( 墨 西 哥 );<br />

84.25 确 保 有 效 保 护 在 该 国 居 住 的 外 国 人 的 权 利 , 并 积 极 推 动 反 歧 视 政<br />

策 , 包 括 在 执 法 实 践 中 ( 加 拿 大 );<br />

84.26 对 指 控 警 察 的 不 当 行 为 进 行 独 立 调 查 , 并 建 立 一 个 独 立 机 构 , 调 查<br />

对 警 员 的 投 诉 ( 联 合 王 国 );<br />

84.27 审 查 现 行 法 律 , 包 括 《 婚 姻 法 》, 遵 守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br />

公 约 》( 加 拿 大 );<br />

84.28 通 过 与 社 会 工 作 者 和 社 会 利 益 相 关 者 对 话 的 方 式 , 并 通 过 寻 求 最 大<br />

议 会 共 识 , 按 照 《 欧 洲 社 会 宪 章 》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保 障 工 人 的 权 利 ( 西 班<br />

的<br />

); 牙<br />

, 并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 土 耳 其 );<br />

题<br />

建 立 一 个 数 据 收 集 系 统 , 以 更 好 地 评 估 移 民 的 状 况 , 并 加 紧 努 力 ,<br />

84.30<br />

保 他 们 的 权 利 得 到 尊 重 ( 摩 洛 哥 )。<br />

确<br />

以 下 建 议 未 得 到 安 道 尔 的 支 持 :<br />

85.<br />

享 有 一 般 人 权 ( 瑞 典 );<br />

85.2 考 虑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 保 障 外 国 居 民 、 包 括 他 们 的 子 女 获 得 基 本 社 会 人<br />

, 如 保 健 和 教 育 , 无 论 其 移 民 身 份 如 何 ( 巴 西 )。<br />

权<br />

本 报 告 包 含 的 所 有 结 论 和 86. 或 建 议 反 映 提 交 国 家 和 / 或 接 受 审 议 国 家 的 立 场 。<br />

/<br />

它 们 不 应 该 被 解 释 为 已 得 到 整 个 工 作 组 认 可 。<br />

16 GE.11-10047


A/HRC/16/8<br />

附 件<br />

代 表 团 成 员<br />

The delegation of Andorra was headed by His Excellency Xavier Espot and was<br />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br />

• His Excellency Xavier Espot,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Institutional<br />

Relations, head of the delegation;<br />

• His Excellency Lluis Viu, Ambassador Plenipotentiary and Permanent<br />

Representative of the Permanent Mission of Andorra in Geneva;<br />

• Mrs. Magda Mata, Secretary of State of Equality and Welfare, Ministry of<br />

Health, Labour and Social Affairs;<br />

• Mrs. Canòlic Mingorance, Judge of the Tribunal of Andorra;<br />

• Mrs. Maria Ubach, Director of Multilateral and Cooperation Affairs, Ministry of<br />

Foreign Affairs and Institutional Relations;<br />

• Mrs. Montserrat Gessé, First Secretary of the Permanent Mission of Andorra in<br />

Geneva;<br />

• Mr. Manuel Marcu, Administrative Officer of the Permanent Mission of Andorra<br />

in Geneva.<br />

GE.11-1004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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