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南大學96 學年第7 次教務會議紀錄
開南大學96 學年第7 次教務會議紀錄
開南大學96 學年第7 次教務會議紀錄
You also want an ePaper? Increase the reach of your titles
YUMPU automatically turns print PDFs into web optimized ePapers that Google loves.
第 二 十 條<br />
第 二 十 一 條<br />
所 肄 業 。<br />
學 生 有 本 學 則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情 形 者 , 由 本 校頣 通 知 其 家韑 長 或 監<br />
護 人 , 勒 令 休 學 , 以 一 次 為 限 。<br />
學 生 因 不 得 已 事 故 申 請 退 學 , 須 有 家韑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頟 面 同 意 , 經 教 務 處<br />
核頤 准鞔 後 , 方 為 有 效頒 。<br />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應 予 退 學 :<br />
一 、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頴 經 審 核頤 不 合 者 。<br />
二 、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br />
三 、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頴 者 。<br />
四 、 修鞈 業 期 限 屆 滿 , 仍 未 修鞈 足 所 屬 系 所 規 定 應 修鞈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br />
五 、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本 校頣 所 訂 之 退 學 標 準 應 予 退 學 者 。<br />
六 、 無 前 列 各 款 事 由 而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br />
七 、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者 。<br />
八 、 超 過 加 退 選 時頗 間 而 未 選 課 , 且 未 依 期 限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者 。<br />
九 、 有 本 學 則 第 十 條 、 第 二 十 六 條 情 形 者 。<br />
第 二 十 三 條<br />
第 二 十 四 條<br />
應 予 退 學 之 學 生 , 如 在 校頣 修鞈 滿 一 學 期 具 有 成 績 , 得 向 學 校頣 申 請 發 給 轉 學<br />
或 修鞈 業 證 明 書頟 。 但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頴 不 合 而 退 學 者 , 不 得 發 給 任 何 修鞈 業 證<br />
明 文 件 。<br />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之 學 生 , 向 本 校頣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鞬 會 提 出 申 訴 者 , 申 訴<br />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 不 因 申 訴 之 提 起 , 而 停 止 原鞝 處 分 之 執 行 。 但 在 校頣 生 得 繼<br />
續 在 校頣 肄 業 。 前 項 受 處 分 學 生 經 校頣 內 申 訴 未 通 過 者 ,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br />
行 政 訴 訟 ; 原鞝 處 分 經 教 育 部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不 當 時頗 , 本 校頣 應 另 為 處<br />
分 。 依 前 項 規 定 經 本 校頣 另 為 處 分 得 復 學 之 學 生 即 可 辦 理 復 學 。 因 特顠 殊頻 事<br />
故 無 法 及 時頗 復 學 時頗 , 其 申 訴 時頗 之 離 校頣 期 間 , 得 補 辦 休 學 。<br />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br />
一 、 假 借靺 、 冒 用 、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經 歷 證 件 入 學 者 。<br />
二 、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 經 學 校頣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 取 消顆 入 學 資 格頴 者 。 開<br />
除 學 籍 者 , 不 得 發 給 與 修鞈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br />
第 二 十 六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除 外 )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頴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br />
達 該 學 期 修鞈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且 連 續 二 次 者 , 或 單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br />
及 格頴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達 該 學 期 修鞈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 應 令 退 學 , 自<br />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起 全 校頣 學 生 一 體 適 用 。<br />
修鞈 習 科 目 九 學 分 ( 含 ) 以 下 者 , 得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br />
體 育 、 軍 訓 ( 護 理 ) 選 修鞈 課 程 學 分 數 , 應 併 入 前 二 項 學 分 數 內 核頤 計 。<br />
第 五 章 考 試 及 成 績<br />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校頣 學 生 學 業 考 試 , 分 下 列 二 種 :<br />
一 、 平 時頗 考 試 : 由 各 教 師韦 隨 時頗 舉 行 之 。<br />
二 、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 由 教 務 處 排 定 時頗 間 舉 行 之 。<br />
第 二 十 八 條<br />
一 、 學 生岥 學 業 成 績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核 計 , 以层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 各峬 系 修 讀 學 士<br />
學 位 學 生岥 以层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碩 、 博鄯 士 班 研 究 生岥 以层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 學 生岥<br />
成 績 如崇 有 需 要 得 採 等 第 記 分 法 。 等 第 記 分 法 、 百 分 記 分 法 、G.P.A.<br />
記 分 法 對 照 表 如崇 下 :<br />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