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共監護及受託人是受託監管人時 - Public Guardian and Trustee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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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法 院 命 令 設 立 的 受 託 監 管 權<br />
如 果 受 託 監 管 權 是 通 過 最 高 法 院 命 令 取 得 的 , 那 就 沒 有 行 政 方 法 可 終 止 受 託<br />
監 管 權 , 不 論 受 託 監 管 人 是 公 共 監 護 及 受 託 人 、 信 託 公 司 還 是 個 人 。 結 束 法<br />
院 頒 令 的 受 託 監 管 權 的 唯 一 方 法 是 如 果 該 名 成 人 是 有 行 為 能 力 的 。 假 如 情 況<br />
是 這 樣 , 就 須 有 新 的 法 院 命 令 結 束 受 託 監 管 權 。 必 須 有 兩 名 醫 生 的 意 見 , 此<br />
外 律 師 將 須 協 助 。 在 公 共 監 護 及 受 託 人 是 受 託 監 管 人 的 情 況 裏 , 你 的 個 案 經<br />
理 可 幫 忙 統 籌 這 項 程 序 。<br />
公 共 監 護 及 受 託 人 怎 樣 處 理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事 務 ?<br />
如 果 公 共 監 護 及 受 託 人 獲 法 院 指 派 去 處 理 某 人 的 事 務 , 此 人 就 成 為 公 共 監 護 及 受<br />
託 人 的 服 務 使 用 者 。 像 其 他 受 託 監 管 人 一 樣 , 公 共 監 護 及 受 託 人 有 責 任 保 護 服 務<br />
使 用 者 的 財 產 , 並 且 是 唯 一 有 權 處 理 那 些 資 產 的 人 。 全 部 財 產 繼 續 屬 於 服 務 使 用<br />
者 , 及 以 服 務 使 用 者 之 名 被 託 管 。 公 共 監 護 及 受 託 人 作 為 受 託 監 管 人 的 職 責 是 處<br />
理 資 產 , 以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利 益 及 其 家 人 的 扶 養 和 照 顧 為 目 標 , 以 及 可 能 的 話 使 家<br />
人 和 朋 友 參 與 作 決 定 。 如 果 該 名 成 人 被 宣 布 有 能 力 自 己 處 理 事 務 , 全 部 資 產 會 歸<br />
還 給 他 或 她 。<br />
服 務 使 用 者 在 公 共 監 護 及 受 託 人 是 受 託 監 管 人 期 間 可 否 處 理 資 產 ?<br />
公 共 監 護 及 受 託 人 作 為 受 託 監 管 人 的 目 標 是 盡 量 提 高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獨 立 性 , 及 讓<br />
該 名 人 士 盡 可 能 掌 控 自 己 的 財 務 及 法 律 決 定 。 只 要 資 產 是 穩 妥 的 , 公 共 監 護 及 受<br />
託 人 就 會 設 法 將 該 辦 事 處 的 參 與 減 至 最 少 。<br />
公 共 監 護 及 受 託 人 是 否 以 同 一 方 式 處 理 所 有 個 案 ?<br />
不 是 。 每 個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財 務 及 法 律 事 宜 都 是 個 別 處 理 的 , 以 符 合 該 名 人 士 的<br />
最 佳 利 益 。 在 處 理 財 務 及 法 律 事 宜 時 , 諸 如 該 名 人 士 的 病 況 、 其 財 產 的 價 值 與<br />
性 質 、 收 入 、 以 及 需 要 等 因 素 , 全 部 都 會 受 到 考 慮 。<br />
假 如 配 偶 、 家 人 、 或 其 他 受 扶 養 人 士 是 同 住 於 家 庭 居 所 內 , 在 任 何 所 作 的 決 定 裏<br />
他 們 的 利 益 也 會 受 到 考 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