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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矿业投资者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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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br />

第 一 版


戴 维 斯 · 沃 德 · 菲 利 普 和 伟 伯 格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在 2001 年 由 加 拿 大 多 伦 多 的 戴 维 斯 · 沃 德 和 贝<br />

克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蒙 特 利 尔 的 菲 利 普 和 伟 伯 格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并 后 延 续 组 建 的 律 师 事 务 所<br />

。 著 名 的 专 业 刊 物 单 独 发 表 文 章 称 这 两 个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合 并 产 生 了 “ 一 个 新 的 法 律 界<br />

巨 人 …… 合 并 的 一 个 显 著 优 势 是 使 事 务 所 在 公 司 法 的 所 有 核 心 业 务 中 都 聚 集 了 该 领 域<br />

中 的 顶 级 律 师 ”。<br />

今 天 , 我 们 是 一 家 在 多 伦 多 , 蒙 特 利 尔 , 纽 约 设 有 分 所 , 拥 有 235 名 律 师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我 们<br />

还 在 巴 黎 有 一 家 合 作 律 师 事 务 所 。 不 论 是 本 国 的 , 还 是 跨 国 或 国 际 间 的 业 务 , 我 们 竭<br />

诚 为 客 户 法 律 服 务 , 协 助 他 们 完 成 涉 及 公 司 , 商 业 以 及 金 融 方 面 综 合 而 复 杂 的 交 易 活 动 。 实<br />

际 上 , 在 其 业 务 领 域 范 围 , 戴 维 斯 · 沃 德 · 菲 利 普 和 伟 伯 格 律 师 事 务 所 被 独 立 评 定 机 构 认 定 一<br />

直 位 于 同 行 业 之 首 。2002 年 , 我 们 律 师 事 务 所 被 专 业 刊 物 Chambers & Partners 评 为 加 拿 大 当 年<br />

头 牌 商 务 法 律 律 师 事 务 所 。 鉴 于 我 们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民 法 和 习 惯 法 领 域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的 权 威 地<br />

位 , 尤 其 是 我 们 在 国 际 上 和 美 国 多 年 的 专 业 服 务 经 验 , 以 及 使 用 多 种 外 语 工 作 的 能 力 , 对 于<br />

有 意 在 加 拿 大 开 拓 商 业 活 动 的 外 国 公 司 来 说 , 我 们 律 师 事 务 所 无 疑 将 是 您 获 得 专 业 法 律 服 务<br />

的 最 佳 选 择 。<br />

关 于 本 指 南<br />

戴 维 斯 · 沃 德 · 菲 利 普 和 伟 伯 格 律 师 事 务 所 擅 长 为 国 外 和 加 拿 大 本 国 的 矿 业 公 司 提 供 专 业 法<br />

律 服 务 , 在 企 业 并 购 , 资 本 市 场 运 作 , 利 用 商 业 银 行 合 作 和 项 目 融 资 , 环 境 法 规 咨 询 , 建 立<br />

合 营 公 司 , 签 订 勘 探 开 发 营 运 要 约 以 及 诸 多 其 他 种 类 的 矿 产 交 易 方 面 拥 有 极 为 丰 富 的 经 验 。<br />

本 指 南 旨 在 向 读 者 就 涉 及 收 购 加 拿 大 矿 业 资 产 权 益 , 开 发 加 拿 大 的 矿 藏 , 以 及 对 其 融 资 和 进<br />

行 经 营 等 与 之 相 关 的 法 律 问 题 和 其 他 需 要 考 量 的 问 题 提 供 一 个 概 要 性 介 绍 。 本 指 南 中 所 介 绍<br />

的 信 息 内 容 不 能 做 为 正 式 的 法 律 建 议 。 如 果 您 有 特 定 的 问 题 , 我 们 建 议 您 直 接 与 我 们 联 系 咨<br />

询 事 宜 。 如 果 对 本 指 南 中 所 介 绍 的 内 容 需 要 进 一 步 了 解 , 或 就 任 何 相 关 交 易 需 要 我 们 提 供 协<br />

助 , 敬 请 您 直 接 和 我 们 联 系 。<br />

多 伦 多<br />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多 伦 多 市 ,<br />

加 拿 大 人 第 一 广 场 1 号 ,44 层<br />

邮 编 :M5X 1B1<br />

1 First Canadian Place 44 th Fl.<br />

Toronto Ontario<br />

Canada<br />

M5X 1B1<br />

威 廉 · 安 雷 William Ainley 电 话 :1-416-863-5509 ( 电 邮 :wainley@dwpv.com)<br />

帕 特 里 西 亚 · 奥 拉 斯 克 Patricia Olasker 电 话 :1-416-863-5551 ( 电 邮 :polasker@dwpv.com)<br />

麦 伊 恩 Ian McBride 电 话 :1-416-863-5530 电 邮 :(imcbride@dwpv.com)<br />

洛 瑞 · 苏 利 文 Lori Sullivan 电 话 :1-416-863-5556 电 邮 :(lsullivan@dwpv.com)<br />

凯 文 · 汤 姆 森 Kevin Thomson 电 话 :1-416-863-5590 电 邮 :(kthomson@dwpv.com)<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br />

i


蒙 特 利 尔<br />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省 蒙 特 利 尔 市 ,<br />

麦 吉 尔 学 院 路 1501 号 ,26 层<br />

邮 编 :H3A 3N9<br />

1501 McGill College Avenue 26 th Fl.<br />

Montreal Quebec<br />

Canada<br />

H3A 3N9<br />

畢 德 · 孟 代 爾 Peter Mendell 电 话 :1-514-841-6413 电 邮 : (pmendell@dwpv.com)<br />

布 里 安 · 萨 尔 珀 特 Brian Salpeter 电 话 :1-514-841-6496 电 邮 : (bsalpeter@dwpv.com)<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br />

ii


目<br />

录<br />

1. 导 言<br />

• 加 拿 大 采 矿 业 ..................................................................................................................1<br />

• 加 拿 大 的 法 律 制 度 ..........................................................................................................2<br />

• 关 于 本 指 南 .....................................................................................................................2<br />

2. 加 拿 大 矿 业 权 益 的 收 购<br />

• 审 慎 调 查 .........................................................................................................................3<br />

• 收 购 的 类 别 .....................................................................................................................3<br />

3. 多 种 选 择 与 合 营 企 业<br />

• 收 购 矿 业 权 益 的 选 择 ......................................................................................................11<br />

• 合 营 企 业 要 约 ..................................................................................................................11<br />

o 附 表 1: 不 同 合 营 企 业 形 式 的 比 较 .......................................................................15<br />

4. 勘 探 和 采 矿 权<br />

• 加 拿 大 矿 业 权 益 的 收 购 ..................................................................................................17<br />

• 采 矿 权 的 保 护 ..................................................................................................................18<br />

• 矿 面 权 .............................................................................................................................18<br />

• 对 外 国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19<br />

• 金 属 与 矿 产 品 的 出 口 ......................................................................................................19<br />

• 各 省 和 地 区 的 矿 业 立 法 ..................................................................................................19<br />

• 安 大 略 省 矿 业 立 法 概 述 ..................................................................................................19<br />

• 各 省 之 间 立 法 情 况 比 较 ..................................................................................................24<br />

o 附 表 2: 加 拿 大 各 省 矿 业 立 法 对 比 表 .....................................................................25<br />

5. 资 本 市 场 对 采 矿 业 的 融 资<br />

• 矿 产 项 目 披 露 的 标 准 ......................................................................................................29<br />

• 在 多 伦 多 股 票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要 求 ..................................................................................31<br />

• 在 多 伦 多 风 险 股 票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要 求 ..........................................................................32<br />

o 附 表 3: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TSX) 矿 业 股 票 发 行 人 最 低 上 市 要 求 .......................34<br />

o 附 表 4: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TSX-V) 矿 业 股 票 发 行 人 最 低 上 市 要 求 .......36<br />

6. 税 务 问 题 考 量<br />

• 概 要 .................................................................................................................................39<br />

A. 所 得 税 .............................................................................................................................39<br />

B. 资 本 税 .............................................................................................................................49<br />

C. 矿 业 税 和 使 用 费 ..............................................................................................................50<br />

D. 货 品 和 服 务 税 以 及 销 售 税 ..............................................................................................50<br />

E. 财 产 税 和 费 用 ..................................................................................................................51<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br />

iii


o 附 表 5: 各 省 / 地 区 税 率 表 ........................................................................................52<br />

7. 环 境 和 社 会 问 题<br />

• 概 要 .................................................................................................................................53<br />

• 联 邦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53<br />

• 省 级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53<br />

• 北 部 地 区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54<br />

• 环 境 许 可 证 和 批 准 制 度 ..................................................................................................54<br />

•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56<br />

• 矿 场 关 闭 计 划 和 财 务 担 保 ..............................................................................................56<br />

• 气 候 改 变 –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58<br />

•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和 劳 工 补 偿 ..........................................................................................58<br />

• 土 著 居 民 权 利 ..................................................................................................................60<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br />

iv


导 言


导 言<br />

加 拿 大 采 矿 业<br />

加 拿 大 的 采 矿 业 在 全 球 居 领 先 地 位 。 她 是 世 界 上 矿 产 品 和 金 属 产 品 最 大 的 生 产 国 之 一 , 每 年<br />

生 产 的 矿 物 商 品 达 60 多 种 。 加 拿 大 富 有 关 键 的 工 业 矿 藏 ( 冶 炼 用 煤 和 钾 ) 并 蕴 藏 丰 富 的 金 属<br />

产 品 ( 金 , 铁 , 钢 , 铅 , 镍 , 铝 , 铜 , 铀 和 锌 )。2005 年 , 加 拿 大 成 为 全 球 钾 和 铀 的 最 大 生 产 国 ,<br />

镍 和 镁 的 第 二 大 生 产 国 , 钛 , 铝 , 钴 和 铂 系 列 金 属 产 品 的 第 三 大 生 产 国 。 在 加 拿 大 建 立 矿 业 公<br />

司 的 数 量 超 过 世 界 上 任 何 国 家 。 矿 产 品 和 金 属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加 工 的 产 值 总 和 达 到 500 亿 加 元 。<br />

加 拿 大 采 矿 业 的 成 就 并 不 仅 仅 因 为 其 丰 富 的 矿 产 资 源 和 一 流 的 生 产 和 加 工 能 力 , 其 也 得 益 于<br />

对 这 一 产 业 给 与 强 有 力 支 持 并 稳 固 的 法 律 体 制 和 优 惠 的 税 务 机 制 。 加 拿 大 欢 迎 外 国 投 资 , 为<br />

外 国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公 平 , 开 放 和 良 好 的 竞 争 环 境 。<br />

加 拿 大 同 时 也 是 世 界 上 对 从 事 矿 业 勘 探 和 开 发 的 公 司 提 供 融 资 最 大 来 源 国 。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br />

所 ( 简 称 为 TSX) 和 多 伦 多 风 险 证 券 交 易 所 ( 简 称 为 TSX-V)( 两 个 交 易 所 合 称 为 多 伦 多 证 卷<br />

交 易 所 集 团 ) 合 并 创 建 成 当 今 世 界 上 为 国 际 矿 业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最 强 大 的 资 本 市 场 之 一 :<br />

• 世 界 上 目 前 有 65% 的 矿 业 公 司 在 多 伦 多 证 卷 交 易 所 上 市 , 使 多 伦 多 证 卷 交 易 所 成 为 当<br />

今 世 界 上 矿 业 公 司 最 集 中 的 股 市<br />

• 这 些 公 司 有 矿 业 勘 探 巨 头 , 也 有 世 界 级 的 生 产 商<br />

• 2006 年 , 多 伦 多 证 卷 交 易 所 新 增 矿 业 上 市 公 司 112 家<br />

• 2005 年 , 在 多 伦 多 证 卷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矿 业 公 司 所 获 得 的 产 权 融 资 达 40 亿 美 元 , 而 伦 敦<br />

股 票 交 易 所 矿 业 公 司 的 融 资 为 17 亿 美 元 , 澳 大 利 亚 股 票 交 易 所 的 矿 业 公 司 融 资 才 6 亿 5<br />

千 4 百 万 美 元 , 纽 约 股 票 交 易 所 才 达 到 4 千 1 百 万 美 元 。<br />

• 2006 年 , 矿 业 公 司 在 多 伦 多 证 卷 交 易 所 的 股 票 交 易 额 超 过 3 千 9 百 60 亿 元 。<br />

• 多 伦 多 证 卷 交 易 所 有 45 家 矿 业 公 司 的 股 票 市 值 超 出 10 亿 元 。<br />

• 2006 年 ,16 家 最 大 的 矿 业 公 司 完 成 了 股 权 融 资 , 其 股 权 资 本 超 过 了 在 纽 约 证 卷 交 易 所<br />

, 纳 斯 达 克 和 阿 麦 克 斯 交 易 所 所 有 矿 业 公 司 股 权 资 本 的 总 和 。<br />

多 伦 多 证 卷 交 易 所 制 定 了 比 美 国 更 加 灵 活 的 法 律 规 范 , 从 而 使 上 市 发 行 股 票 和 股 票 继 续 在 股<br />

市 进 行 交 易 的 费 用 更 低 , 其 对 矿 业 公 司 适 用 的 特 别 股 票 上 市 标 准 也 低 。 在 多 伦 多 证 卷 交 易 所<br />

上 市 的 费 用 颇 具 竞 争 性 , 其 上 市 规 则 同 时 有 利 于 较 小 规 模 和 大 规 模 的 融 资 。<br />

多 伦 多 证 卷 交 易 所 目 前 被 视 为 通 向 拥 有 显 要 投 资 者 的 美 国 资 本 流 通 市 场 的 桥 梁 , 其 吸 纳 上 市<br />

的 能 力 可 以 从 规 模 较 小 的 企 业 到 大 规 模 的 跨 国 公 司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1


得 益 于 加 拿 大 长 期 矿 产 开 发 的 历 史 和 矿 业 融 资 市 场 的 不 断 扩 展 , 加 拿 大 还 成 为 了 当 今 在 地 质<br />

勘 探 , 环 境 , 矿 业 工 程 , 法 律 , 会 计 审 计 和 其 他 专 业 方 面 为 矿 业 投 资 者 和 公 司 需 要 提 供 专 业<br />

服 务 的 国 际 中 心 。<br />

加 拿 大 的 法 律 制 度<br />

加 拿 大 是 一 个 设 有 联 邦 政 府 ,10 个 省 政 府 和 3 个 特 区 政 府 的 联 邦 制 国 家 。 根 据 加 拿 大 宪 法 , 联<br />

邦 议 会 对 涉 及 加 拿 大 全 国 性 的 事 务 拥 有 立 法 管 辖 权 , 如 国 际 贸 易 , 省 际 之 间 的 贸 易 , 国 防 ,<br />

港 口 , 货 币 和 广 播 。 联 邦 议 会 还 负 责 管 理 育 空 地 区 , 努 纳 维 特 地 区 和 西 北 地 区 , 这 些 地 区 的<br />

政 府 只 对 地 方 性 事 务 拥 有 某 些 管 治 权 限 。 此 外 , 加 拿 大 的 土 著 居 民 拥 有 有 限 的 自 治 权 。<br />

加 拿 大 的 10 个 省 级 政 府 对 有 关 财 产 , 合 约 , 自 然 资 源 , 劳 工 , 土 地 使 用 和 规 划 , 教 育 , 卫 生<br />

医 疗 以 及 市 级 政 府 等 事 务 上 拥 有 制 定 法 律 的 权 力 。 因 而 , 加 拿 大 大 部 分 商 业 性 质 的 法 律 都 属<br />

于 省 级 法 律 。<br />

如 果 一 个 矿 藏 地 理 上 位 于 某 一 个 省 , 其 矿 产 开 采 的 活 动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要 接 受 各 省 或 特 区 制<br />

定 的 法 律 管 辖 。 尽 管 其 他 省 和 地 区 的 某 些 法 律 对 诸 如 融 资 , 发 行 证 券 和 环 境 规 则 等 事 务 也 适<br />

用 。 另 外 , 在 不 少 领 域 , 如 税 务 和 环 境 事 务 , 加 拿 大 联 邦 政 府 和 省 级 政 府 实 行 双 重 管 辖 。<br />

关 于 本 指 南<br />

戴 维 斯 · 沃 德 · 菲 利 普 和 伟 伯 格 律 师 事 务 所 已 经 编 写 了 题 为 « 加 拿 大 经 商 法 律 指 南 » 一 书 。 该 指<br />

南 就 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加 拿 大 公 司 , 以 及 在 加 拿 大 创 办 商 业 企 业 相 关 的 重 要 法 律 问 题 做 了 综<br />

述 介 绍 。 此 外 , 我 们 还 编 写 了 « 加 拿 大 企 业 并 购 指 南 » 和 « 加 拿 大 和 美 国 上 市 指 南 »。 这 些 指 南<br />

均 在 我 们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网 站 上 予 以 提 供 , 您 也 可 以 直 接 和 我 们 联 系 索 取 这 些 指 南 。« 加 拿 大<br />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 将 向 有 兴 趣 在 加 拿 大 矿 产 领 域 投 资 , 不 论 是 通 过 并 购 加 拿 大 的 矿 业 公 司<br />

还 是 以 收 购 和 开 发 加 拿 大 的 矿 业 资 产 来 投 资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法 律 情 况 介 绍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2


加 拿 大 矿 业 权 益 的 收 购


加 拿 大 矿 业 权 益 的 收 购<br />

收 购 矿 业 权 益 可 以 有 各 种 不 同 类 型 的 交 易 方 式 。 一 般 情 况 下 , 矿 业 权 益 被 收 购 的 过 程 是 买 方<br />

和 卖 方 之 间 进 行 谈 判 的 过 程 , 尽 管 法 律 和 税 务 事 项 经 常 在 选 择 合 适 的 交 易 方 式 问 题 上 被 认 为<br />

是 关 键 的 决 定 因 素 。<br />

审 慎 调 查<br />

在 收 购 任 何 矿 业 权 益 之 前 , 买 方 必 须 对 其 情 况 核 实 进 行 审 慎 调 查 , 从 而 达 到 :<br />

• 确 定 所 收 购 的 矿 产 权 利 和 其 他 资 产 的 存 在 以 及 它 们 的 有 效 性 , 并 查 明 在 权 益 上 可 能 存<br />

在 的 弊 瑕 和 累 赘 事 项<br />

• 明 确 买 方 在 税 务 , 环 境 , 合 约 方 面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权 益 方 面 所 承 担 的 责 任<br />

• 审 定 地 质 , 矿 物 地 质 , 营 运 和 财 务 方 面 的 情 况 以 确 保 买 方 了 解 所 收 购 资 产 的 所 有 必 要<br />

数 据 。<br />

• 查 明 任 何 现 有 的 和 尚 未 完 结 的 法 律 诉 讼 案 和 其 他 类 似 的 法 律 责 任 事 项<br />

•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对 买 方 来 说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管 理 层 和 雇 员 的 问 题<br />

• 提 供 收 购 协 议 中 卖 方 的 代 理 和 担 保 的 基 本 情 况<br />

审 慎 调 查 可 以 在 事 前 进 行 或 在 谈 判 商 业 条 款 和 准 备 最 终 法 律 文 件 的 同 时 进 行 。 当 几 家<br />

买 方 各 自 就 有 关 部 分 进 行 审 慎 调 查 情 况 下 , 通 常 情 况 是 这 些 买 家 可 以 委 托 外 部 的 有 关<br />

专 业 顾 问 , 如 律 师 , 会 计 师 和 采 矿 工 程 师 代 表 它 们 对 某 些 关 键 部 分 进 行 审 慎 调 查 。<br />

收 购 的 类 别<br />

加 拿 大 的 矿 业 产 权 方 面 权 益 的 收 购 通 常 采 用 以 下 几 种 方 式 :<br />

合 营 企 业<br />

通 常 矿 业 合 营 企 业 协 议 是 相 关 的 两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签 订 的 对 某 一 矿 产 资 源 投 资 或 尽 其 所 能 共<br />

同 进 行 勘 探 , 开 发 和 开 采 生 产 所 签 订 的 协 议 。 合 营 企 业 协 议 的 各 方 主 要 是 分 担 在 开 发 矿 产 资<br />

源 过 程 中 在 投 资 和 运 营 上 的 风 险 。 对 采 用 合 营 企 业 的 方 式 需 要 重 视 的 问 题 具 体 在 下 “ 选 择 权<br />

与 合 营 公 司 - 合 营 企 业 要 约 安 排 ” 一 节 进 行 详 细 介 绍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3


勘 探 和 采 矿 权<br />

如 果 任 何 一 方 希 望 在 加 拿 大 对 新 的 矿 产 资 源 进 行 勘 探 , 必 须 根 据 有 关 省 和 地 区 的 相 关 矿 业 法<br />

规 进 行 申 请 获 得 对 所 开 采 资 源 的 勘 探 权 。 一 旦 勘 探 计 划 成 功 地 完 成 , 任 何 一 方 如 果 想 要 建 设<br />

和 开 发 该 矿 场 还 必 须 通 过 申 请 获 得 开 采 许 可 , 环 保 审 批 和 其 他 有 关 许 可 证 。 加 拿 大 适 用 于 矿<br />

产 勘 探 和 采 矿 权 的 矿 业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将 在 下 面 “ 勘 探 与 采 矿 权 ” 一 节 详 细 介 绍 。<br />

收 购 现 有 的 矿 产 权 益<br />

当 现 有 的 矿 产 权 益 掌 握 在 公 司 的 手 中 , 这 些 矿 产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收 购 公 司 的 资 产 或 从 目 前 该 公 司<br />

股 东 那 里 购 买 其 股 份 来 获 得 。<br />

(i)<br />

(ii)<br />

(iii)<br />

收 购 上 市 的 矿 业 公 司 – 当 矿 产 权 益 由 加 拿 大 的 上 市 公 司 持 有 时 , 可 以 通 过 各 种<br />

不 同 的 并 购 方 式 , 如 公 开 竞 标 和 计 划 要 约 收 购 这 些 公 司 。 对 一 个 在 加 拿 大 证 券<br />

市 场 上 市 规 模 很 大 的 公 司 , 根 据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规 定 , 即 使 收 购 该 公 司 不 是 以 竞<br />

标 的 方 式 收 购 也 必 须 获 得 股 东 的 批 准 。 有 关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法 律 和 相 关 问 题 的 具<br />

体 介 绍 请 参 阅 戴 维 斯 · 沃 德 · 菲 利 普 和 伟 伯 格 律 师 事 务 所 编 写 的 « 加 拿 大 企 业 并<br />

购 指 南 » 一 书 。<br />

股 权 收 购 - 在 股 权 收 购 中 , 买 方 通 过 收 购 矿 业 公 司 的 全 部 以 发 行 出 售 的 股 份 获<br />

得 。 收 购 人 可 支 付 现 金 , 其 它 产 权 , 收 购 人 的 股 份 或 任 何 这 些 支 付 形 式 的 组 合<br />

。 如 果 没 有 反 对 的 协 议 , 拥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份 的 收 购 人 将 可 收 购 矿 业 公 司 所 持 有<br />

的 所 有 矿 产 权 益 , 包 括 该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其 他 资 产 , 如 存 货 , 现 金 , 设 备 , 以 及<br />

知 识 产 权 。 收 购 人 还 要 购 得 该 公 司 已 知 和 未 知 的 债 务 和 应 付 税 款 , 环 保 费 用 和<br />

关 闭 矿 场 所 需 要 支 付 的 费 用 , 供 货 合 同 , 许 可 证 费 , 员 工 的 工 资 和 福 利 费 等 类<br />

似 的 负 债 。 如 果 被 收 购 的 公 司 是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 其 有 关 需 要 特 别 注 重 的 问 题 ,<br />

如 适 用 , 请 参 阅 以 上 “ 收 购 上 市 的 矿 业 公 司 ” 所 介 绍 的 内 容 。<br />

资 产 收 购 - 如 果 是 收 购 资 产 , 收 购 人 只 收 购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该 公 司 所 有 的 主 要 资<br />

产 。 例 如 , 收 购 人 可 以 通 过 谈 判 收 购 其 矿 产 权 益 , 设 备 和 其 他 与 矿 产 权 益 相 关<br />

的 资 产 , 而 卖 方 公 司 的 其 他 所 拥 有 的 资 产 和 债 务 将 留 给 买 方 公 司 。 收 购 人 可 以<br />

通 过 现 金 , 以 公 司 的 股 份 或 其 它 可 接 受 的 方 式 进 行 支 付 。<br />

收 购 资 产 和 股 权 的 选 择<br />

决 定 收 购 一 个 矿 业 公 司 的 股 份 还 是 收 购 一 个 公 司 的 特 定 资 产 其 中 有 许 多 重 要 的 因 素 要 加 以 考<br />

虑 。 在 很 多 交 易 中 , 选 择 收 购 股 份 还 是 资 产 常 常 取 决 于 商 业 考 虑 而 不 是 因 严 格 的 法 律 要 求 所<br />

决 定 。 例 如 , 当 卖 方 同 时 拥 有 可 出 售 的 矿 产 资 源 和 其 他 想 要 保 留 的 资 产 时 一 般 情 况 可 考 虑 出<br />

售 资 产 。 如 果 一 个 公 司 的 所 有 资 产 都 要 出 售 , 有 关 方 可 能 更 倾 向 于 股 份 出 售 , 这 样 更 为 简 单<br />

些 。 收 购 交 易 的 结 构 将 由 相 关 各 方 经 谈 判 决 定 , 但 是 , 下 列 商 业 , 税 务 和 法 律 问 题 将 会 影 响<br />

各 方 所 做 的 决 定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4


税 务 问 题<br />

加 拿 大 的 « 所 得 税 法 » 所 含 的 法 律 规 定 限 制 收 购 公 司 在 收 购 全 部 或 实 质 上 买 方 公 司 全 部 资 源 性<br />

所 有 权 时 抵 免 被 收 购 方 的 各 种 开 发 和 勘 探 费 用 亏 空 。 这 些 规 定 也 适 用 一 个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变 更<br />

情 况 。 从 结 果 看 , 在 一 个 矿 业 公 司 的 出 售 结 构 问 题 上 , 转 嫁 这 些 费 用 亏 空 一 般 情 况 下 在 决 定<br />

究 竟 是 出 售 股 份 还 是 出 售 资 产 问 题 上 并 不 是 考 虑 要 点 。<br />

通 常 卖 方 更 希 望 出 售 其 公 司 的 股 份 而 不 是 出 售 其 公 司 的 资 产 。 出 售 股 份 的 首 要 优 势 是 肯 定 可<br />

以 把 出 售 的 所 得 作 为 资 本 收 益 进 行 纳 税 。 根 据 加 拿 大 的 税 法 规 定 , 仅 一 半 的 资 本 收 益 要 纳 税<br />

。<br />

买 方 通 常 更 希 望 收 购 一 个 公 司 的 资 产 。 对 买 方 来 说 , 主 要 的 好 处 是 正 常 情 况 下 可 以 在 所 收 购<br />

的 资 产 处 于 很 高 的 市 值 时 收 购 , 这 样 收 购 方 将 有 权 获 得 高 资 本 支 出 抵 免 。 此 外 , 收 购 资 产 通<br />

常 可 以 不 用 承 担 卖 方 过 去 的 税 务 责 任 。 再 有 , 尽 管 收 购 资 产 可 能 要 支 付 零 售 消 费 税 或 土 地 转<br />

让 税 , 但 是 , 这 些 税 负 通 常 不 适 用 矿 业 企 业 所 拥 有 的 大 部 分 资 产 。<br />

尽 管 买 方 更 多 地 考 虑 税 务 因 素 , 但 是 , 有 利 于 出 售 股 份 的 非 税 务 因 素 通 常 受 到 特 别 注 重 而 超<br />

过 对 收 购 一 个 公 司 资 产 在 税 务 上 获 得 好 处 的 考 虑 。 根 据 这 一 情 况 , 加 拿 大 大 部 分 矿 业 公 司 的<br />

收 购 交 易 多 采 用 股 份 出 售 的 结 构 方 式 。 关 于 收 购 加 拿 大 矿 业 企 业 通 常 在 税 务 上 所 要 考 量 的 问<br />

题 , 请 见 下 面 “ 税 务 问 题 考 量 ” 一 节 的 详 细 介 绍 。<br />

过 去 已 有 的 负 债<br />

作 为 一 般 的 法 规 规 定 , 收 购 资 产 时 , 买 方 将 只 负 担 在 和 买 方 谈 判 中 所 同 意 接 受 承 担 的 那 些 负<br />

债 。 但 是 , 尽 管 买 卖 双 方 的 协 议 都 严 格 确 定 了 所 要 收 购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某 些 负 债 可 能 作 为 法<br />

律 的 规 定 而 要 求 收 购 方 承 担 。 例 如 , 根 据 环 境 立 法 规 定 , 矿 业 产 权 的 卖 方 将 要 继 续 承 担 出 售<br />

前 业 已 存 在 的 环 保 责 任 , 而 矿 业 产 权 的 买 方 要 承 担 任 何 因 过 去 历 史 原 因 造 成 的 环 保 责 任 , 尽<br />

管 该 责 任 是 由 以 前 的 所 有 人 造 成 。 此 外 , 根 据 大 多 数 省 的 劳 动 立 法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收 购 方<br />

可 能 作 为 前 一 个 卖 方 雇 主 的 后 继 雇 主 身 份 要 承 担 集 体 和 约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其 他 对 雇 员 所 承 担 的<br />

义 务 。 鉴 于 这 些 特 殊 因 素 , 通 常 情 况 下 , 买 方 更 希 望 通 过 资 产 收 购 方 式 , 这 种 结 构 简 单 , 也<br />

可 避 免 承 担 所 不 原 意 承 担 的 某 些 卖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br />

股 东 批 准<br />

大 多 数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章 程 都 规 定 了 股 东 要 对 其 全 部 或 实 质 上 全 部 公 司 的 资 产 在 非 正 常 商 业 经<br />

营 以 外 的 资 产 售 出 , 租 赁 或 交 换 进 行 审 核 批 准 。 这 些 章 程 还 规 定 了 要 公 平 支 付 给 持 异 议 股 东<br />

的 股 份 价 值 。 因 而 , 在 公 司 资 产 的 重 要 部 分 要 出 售 和 售 出 公 司 的 股 东 数 量 较 多 时 有 关 方 要 特<br />

别 注 重 上 述 这 些 要 求 。<br />

简 便 性<br />

作 为 一 般 规 则 , 完 成 股 份 出 售 比 资 产 出 售 要 更 加 简 单 。 要 完 成 一 项 资 产 出 售 , 卖 方 必 须 将 每<br />

一 个 单 独 的 资 产 转 给 买 方 。 在 大 多 数 交 易 中 , 这 种 情 况 可 以 通 过 签 订 一 项 带 有 少 许 法 律 程 序<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5


的 资 产 购 入 协 议 完 成 。 对 于 矿 产 资 源 和 矿 面 权 益 , 流 动 设 备 和 合 约 权 益 , 不 管 什 么 收 购 方 式<br />

都 可 能 需 要 经 过 政 府 正 式 登 记 和 要 得 到 有 关 政 府 和 其 他 第 三 方 的 同 意 方 可 以 进 行 。<br />

相 反 , 在 完 成 一 项 股 份 出 售 交 易 时 , 卖 方 仅 仅 需 要 将 股 份 转 给 买 方 便 将 公 司 的 所 有 权 和 公 司<br />

的 全 部 资 产 进 行 了 转 移 。 但 是 , 如 果 公 司 的 控 股 权 发 生 变 化 , 这 就 要 求 经 过 政 府 和 第 三 方 的<br />

批 准 才 能 将 公 司 的 专 有 权 , 许 可 或 其 他 合 约 承 诺 进 行 变 更 。<br />

雇 用 关 系<br />

股 份 收 购 交 易 一 般 不 改 变 公 司 雇 主 和 其 有 工 会 或 没 有 工 会 雇 员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状 况 。 出 售 股<br />

份 将 不 终 止 雇 员 的 协 议 , 对 公 司 来 说 也 不 意 味 着 其 业 务 就 不 再 进 行 。 对 于 非 工 会 会 员 的 雇 员<br />

, 在 公 司 股 份 出 售 之 后 , 其 雇 用 协 议 可 能 只 规 定 了 在 雇 用 关 系 上 的 特 别 变 化 。 通 常 情 况 下 ,<br />

只 有 高 级 雇 员 的 雇 佣 协 议 会 包 含 这 类 的 规 定 。 收 购 方 将 要 承 担 卖 方 提 供 的 雇 员 养 老 金 和 其 他<br />

福 利 计 划 , 以 及 延 承 目 前 雇 员 过 去 服 务 期 的 责 任 , 包 括 任 何 递 延 和 其 所 拥 有 的 权 益 。<br />

在 资 产 收 购 交 易 中 , 雇 用 关 系 会 有 不 同 的 情 况 。 这 类 交 易 会 终 止 非 工 会 会 员 的 雇 用 关 系 。 经<br />

常 情 况 下 , 雇 员 将 立 即 会 得 到 大 致 雇 用 条 件 相 等 的 新 的 雇 用 意 向 通 知 以 避 免 雇 员 薪 金 支 付 的<br />

中 断 。 如 果 雇 员 是 工 会 会 员 ,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 根 据 有 关 劳 工 立 法 , 如 安 大 略 省 的 « 劳 工 关 系<br />

法 »,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买 方 遵 守 其 后 继 雇 主 所 要 承 担 的 雇 用 责 任 , 或 履 行 原 卖 方 作 为 集 体 和 约 方<br />

应 履 行 的 规 定 。 这 些 法 律 规 定 的 目 的 是 确 保 工 会 会 员 业 已 存 在 的 , 经 谈 判 达 成 的 劳 工 协 议 。<br />

如 果 涉 及 的 是 没 有 劳 工 关 系 集 体 和 约 的 交 易 , 收 购 方 在 是 否 实 行 雇 员 的 退 休 金 和 福 利 计 划 上<br />

, 以 及 希 望 提 供 什 么 类 型 的 计 划 拥 有 较 大 的 灵 活 性 。<br />

大 规 模 出 售 交 易 法 的 要 求<br />

对 大 规 模 出 售 交 易 的 立 法 规 定 适 用 于 加 拿 大 大 多 数 省 所 进 行 的 资 产 收 购 。 其 目 的 是 当 公 司 出<br />

售 其 资 产 时 是 通 过 向 贷 款 人 扩 大 贷 款 并 在 借 贷 的 资 产 基 础 上 出 售 资 产 , 以 确 保 支 付 公 司 在 业<br />

务 上 所 欠 给 债 权 人 的 款 项 。 这 一 立 法 规 定 不 适 用 股 份 收 购 。<br />

大 规 模 出 售 的 立 法 适 用 于 具 有 规 模 的 售 出 , 典 型 的 定 义 为 “ 卖 主 超 出 常 规 的 商 业 和 贸 易 , 大<br />

规 模 地 售 出 存 货 ”。“ 存 货 ” 通 常 指 (i) 产 品 , 货 品 , 商 品 或 一 般 用 于 交 易 和 商 业 用 途 的 动<br />

产 ,(ii) 人 用 来 进 行 交 易 的 或 通 过 人 生 产 的 产 品 , 货 品 , 商 品 或 动 产 , 或 商 业 出 品 ,(iii) 人<br />

进 行 贸 易 或 商 业 用 途 的 装 备 、 货 品 和 动 产 。<br />

除 非 适 用 的 大 规 模 出 售 立 法 规 定 得 到 遵 守 , 否 则 , 债 权 人 可 以 提 出 上 诉 由 法 庭 对 已 经 做 出 的<br />

出 售 或 宣 告 的 出 售 判 决 无 效 。 如 果 法 庭 发 出 了 这 样 的 判 决 令 , 收 购 方 已 经 购 得 了 大 规 模 出 售<br />

的 存 货 , 收 购 方 自 己 要 对 出 售 方 因 售 给 他 的 存 货 价 值 所 欠 债 权 人 的 款 项 负 责 。<br />

鉴 于 遵 守 大 规 模 售 出 立 法 规 定 有 个 时 间 程 序 问 题 并 涉 及 有 关 费 用 , 买 卖 双 方 有 时 需 要 就 遵 守<br />

这 个 立 法 规 定 所 要 求 付 出 的 费 用 达 成 协 议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收 购 方 可 以 向 出 售 方 提 出 因 其 产<br />

生 的 责 任 而 要 求 一 笔 赔 偿 款 。 要 接 受 承 担 这 样 的 赔 偿 款 , 出 售 方 要 有 充 裕 的 资 金 来 源 并 接 受<br />

履 行 支 付 赔 偿 款 的 义 务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6


其 他 与 矿 业 收 购 有 关 的 问 题 考 量<br />

除 了 要 看 一 个 加 拿 大 矿 业 权 益 被 收 购 时 属 于 资 产 出 售 还 是 股 份 出 售 外 , 下 列 和 加 拿 大 投 资 法<br />

和 竞 争 法 有 关 的 法 律 问 题 在 进 行 交 易 前 也 必 须 予 以 特 别 重 视 。<br />

«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br />

加 拿 大 联 邦 制 定 的 «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 简 称 “ 投 资 法 ”) 可 能 影 响 要 收 购 一 个 加 拿 大 企 业 或 在<br />

加 拿 大 建 立 企 业 的 人 。 投 资 法 的 目 的 是 鼓 励 加 拿 大 人 和 非 加 拿 大 人 在 加 拿 大 进 行 投 资 。 任 何<br />

一 个 非 加 拿 大 人 想 要 在 加 拿 大 建 立 新 的 企 业 或 者 收 购 一 个 现 有 企 业 , 必 须 要 了 解 投 资 法 的 有<br />

关 规 定 。 加 拿 大 工 业 部 的 投 资 审 查 局 负 责 投 资 法 的 实 施 和 促 进 工 作 , 并 负 责 审 核 由 非 加 拿 大<br />

人 在 加 拿 大 进 行 的 非 文 化 性 质 , 并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投 资 项 目 。 通 过 获 得 控 股 权 对 加 拿 大 的 一<br />

个 企 业 所 进 行 的 收 购 也 属 于 投 资 法 规 定 项 下 的 收 购 。 投 资 法 还 对 建 立 新 企 业 和 现 有 企 业 的 控<br />

制 权 被 收 购 情 况 下 那 些 属 于 “ 非 加 拿 大 人 ” 的 投 资 人 ,“ 世 贸 组 织 成 员 国 投 资 人 ”,“ 企 业<br />

” 的 定 义 , 以 及 “ 加 拿 大 企 业 ” 含 义 进 行 了 界 定 。<br />

(i)<br />

需 要 审 查 的 交 易<br />

通 常 情 况 下 , 任 何 由 非 加 拿 大 人 获 得 一 个 加 拿 大 企 业 控 制 权 的 收 购 都 应 该 根 据 投 资 法<br />

的 规 定 进 行 上 报 或 者 递 交 审 查 。 一 项 收 购 交 易 是 需 要 上 报 还 是 需 要 审 查 将 取 决 于 加 拿<br />

大 被 收 购 企 业 资 产 价 值 的 数 额 。 如 果 该 企 业 目 前 不 是 由 加 拿 大 人 控 制 或 一 个 加 拿 大 企<br />

业 间 接 被 一 个 外 国 公 司 的 加 拿 大 分 公 司 收 购 , 投 资 法 对 这 些 情 况 也 适 用 。<br />

直 接 控 制 一 个 加 拿 大 公 司 可 以 是 外 国 公 司 通 过 购 买 这 个 公 司 有 投 票 权 股 份 的 获 得 , 或<br />

者 通 过 收 购 加 拿 大 企 业 用 于 进 行 业 务 活 动 的 所 有 资 产 或 实 质 上 所 有 资 产 获 得 。 间 接 控<br />

制 一 个 加 拿 大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购 买 非 加 拿 大 人 公 司 的 有 投 票 权 股 份 , 而 该 非 加 拿 大 企 业<br />

实 际 控 制 一 个 加 拿 大 企 业 , 或 者 通 过 收 购 没 有 在 加 拿 大 正 式 进 行 公 司 注 册 但 控 制 加 拿<br />

大 公 司 的 非 加 拿 大 人 有 投 票 权 的 权 益 获 得 。<br />

除 非 一 个 加 拿 大 企 业 是 由 一 个 世 贸 组 织 成 员 国 的 投 资 者 收 购 , 否 则 下 列 由 非 加 拿 大 人<br />

( 不 属 于 世 贸 组 织 成 员 国 ) 收 购 加 拿 大 企 业 控 制 权 的 收 购 事 前 必 须 经 过 加 拿 大 投 资 管<br />

理 局 审 查 :<br />

• 被 直 接 收 购 的 加 拿 大 企 业 其 资 产 达 5 百 万 元 或 以 上 ;<br />

• 被 间 接 收 购 的 加 拿 大 企 业 其 资 产 达 5 千 万 元 或 以 上 ; 以 及<br />

• 在 跨 国 投 资 项 目 中 , 被 间 接 收 购 的 加 拿 大 企 业 其 资 产 达 5 百 万 元 或 以 上 , 但 是<br />

, 被 收 购 的 加 拿 大 企 业 的 资 产 占 被 收 购 资 产 总 值 50% 以 上 。<br />

除 了 在 某 些 敏 感 行 业 的 投 资 例 外 , 上 述 制 定 的 界 限 已 经 大 大 提 高 或 者 不 包 括 世 贸 组 织<br />

成 员 国 投 资 者 。 由 世 贸 组 织 成 员 国 投 资 者 进 行 直 接 收 购 的 交 易 只 有 在 其 超 出 2 亿 6 千 5 百<br />

万 金 额 时 才 需 要 审 查 。 该 限 额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2006 年 完 成 的 交 易 , 且 根 据 每 年 的 国 民<br />

生 产 总 值 确 定 的 指 标 而 不 同 。 对 世 贸 组 织 成 员 国 投 资 人 所 进 行 的 间 接 收 购 的 审 查 现 在<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7


已 经 完 全 取 消 。 世 贸 组 织 成 员 国 投 资 者 应 包 括 那 些 最 终 掌 握 有 投 票 权 股 份 , 并 有 直 接<br />

或 间 接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世 贸 组 织 成 员 国 , 如 中 国 , 的 投 资 者 实 体 。<br />

虽 然 那 些 对 世 贸 组 织 成 员 国 投 资 者 的 高 限 额 已 经 不 再 适 用 。 但 是 , 对 那 些 敏 感 行 业 的<br />

投 资 , 包 括 提 供 金 融 或 交 通 服 务 或 涉 及 铀 矿 的 开 采 , 或 文 化 领 域 的 投 资 项 目 还 需 要 进<br />

行 审 查 。 在 加 拿 大 建 立 新 企 业 或 者 收 购 加 拿 大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根 据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不 需 要<br />

进 行 审 查 , 但 是 因 涉 及 上 述 领 域 的 项 目 可 能 需 要 进 行 审 查 。 此 外 ,«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 还<br />

规 定 了 “ 预 防 逃 避 审 查 ” 条 款 , 投 资 审 批 部 门 有 责 任 对 那 些 正 在 从 事 或 准 备 要 从 事 任<br />

何 上 述 限 定 行 业 活 动 的 实 体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该 实 体 是 否 已 经 实 质 上 被 非 加 拿 大 人 控 制<br />

。 同 样 , 投 资 审 批 部 门 也 有 责 任 审 查 任 何 收 购 正 在 从 事 或 准 备 从 事 任 何 文 化 行 业 实 体<br />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br />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还 对 如 何 确 定 已 经 收 购 了 一 个 实 体 的 控 制 权 做 出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在 如 何<br />

确 定 投 资 者 是 否 已 经 通 过 购 买 的 股 份 而 获 得 一 个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时 , 通 常 适 用 下 述 规 定<br />

:<br />

• 收 购 大 多 数 有 投 票 权 的 股 份 即 被 认 定 为 获 得 了 控 制 权 ;<br />

• 收 购 了 三 分 之 一 或 以 上 , 虽 然 少 于 大 多 数 有 投 票 权 的 股 份 即 被 认 定 获 得 了 控 制<br />

权 , 除 非 证 明 被 收 购 的 股 份 份 额 并 没 有 使 得 投 资 者 实 际 获 得 控 制 权 ; 以 及<br />

• 只 收 购 了 公 司 三 分 之 一 以 下 有 投 票 权 的 股 份 不 被 认 定 为 获 得 控 制 权 。<br />

如 果 是 必 须 经 申 报 审 批 的 收 购 项 目 , 投 资 者 必 须 向 工 业 部 投 资 审 批 委 员 会 申 报 审 定 ;<br />

除 少 数 例 外 情 况 , 这 类 在 投 资 交 易 成 交 之 前 必 须 先 申 请 并 在 获 得 批 准 之 后 方 可 进 行 。<br />

工 业 部 在 45 天 内 审 核 确 定 该 投 资 是 否 确 实 有 利 于 加 拿 大 , 不 过 该 审 核 期 可 能 会 延 长 30<br />

天 。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未 收 到 工 业 部 审 批 部 门 的 任 何 通 知 , 这 将 说 明 该 投 资 项<br />

目 已 经 被 确 认 为 有 利 于 加 拿 大 的 投 资 项 目 。<br />

以 下 也 是 审 查 部 门 在 审 查 时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br />

• 投 资 在 经 济 活 动 水 平 与 性 质 上 对 加 拿 大 产 生 的 效 益 ;<br />

• 在 特 定 行 业 和 相 关 行 业 中 , 加 拿 大 人 在 投 资 加 拿 大 项 目 上 总 体 的 参 与 程 度 ;<br />

• 投 资 对 加 拿 大 生 产 力 、 工 业 效 率 、 技 术 开 发 、 产 品 的 更 新 和 多 样 化 方 面 所 产 生<br />

效 用 ;<br />

• 投 资 对 加 拿 大 相 关 企 业 所 产 生 的 的 竞 争 影 响 ;<br />

• 投 资 与 加 拿 大 工 业 、 经 济 和 文 化 政 策 的 兼 容 性 , 重 视 各 省 所 制 定 政 策 和 目 标 的<br />

程 度 ; 以 及<br />

• 投 资 对 提 高 加 拿 大 在 世 界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贡 献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8


如 果 工 业 部 投 资 审 查 局 认 为 项 目 不 符 合 要 求 , 将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 并 告 知 其 有 权 进 行<br />

申 诉 并 可 以 作 出 承 诺 保 证 , 投 资 审 批 部 门 将 根 据 其 申 诉 和 承 诺 保 证 来 做 批 准 或 不 批 准<br />

的 最 后 决 定 。<br />

(ii)<br />

根 据 投 资 法 备 案<br />

即 使 是 属 于 不 用 审 查 的 投 资 项 目 , 一 个 非 加 拿 大 人 在 加 拿 大 的 投 资 要 在 创 建 其 企 业 ,<br />

或 收 购 现 有 企 业 之 後 的 30 天 内 以 规 定 的 表 格 形 式 上 报 投 资 审 批 部 门 备 案 。<br />

竞 争 法 所 规 定 的 审 批<br />

如 同 许 多 其 它 国 家 一 样 , 加 拿 大 有 一 套 复 杂 的 竞 争 法 律 , 其 内 容 包 括 :(i) 禁 止 卡 特 尔 ( 即<br />

同 业 联 盟 ) 行 为 ;(ii) 禁 止 滥 用 自 身 的 强 势 地 位 ;(iii) 规 范 企 业 的 兼 并 与 收 购 ; 以 及 (iv)<br />

制 定 企 业 与 竞 争 对 手 、 客 户 以 及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业 行 为 关 系 的 规 范 。 加 拿 大 涉 及 商 业 竞 争 方 面<br />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由 单 一 的 « 竞 争 法 »(“CA”) 构 成 。 与 美 国 司 法 管 辖 不 同 , 加 拿 大 没 有 省 一 级 的<br />

竞 争 法 律 。 虽 然 若 干 省 份 也 有 些 涉 及 公 平 经 商 方 面 的 法 律 , 但 立 法 的 目 的 主 要 为 了 保 护 消 费<br />

者 。 除 了 少 数 有 限 的 商 业 行 为 , 在 加 拿 大 的 所 有 商 业 活 动 都 要 遵 守 « 竞 争 法 »。 对 竞 争 法 规 定<br />

的 一 般 要 求 的 具 体 情 况 请 参 阅 戴 维 斯 · 沃 德 · 菲 利 普 和 伟 伯 格 律 师 事 务 所 编 写 的 « 加 拿 大 经 商<br />

法 律 指 南 » 一 书 , 对 涉 及 该 法 律 有 关 要 求 所 进 行 的 交 易 必 须 特 别 了 解 予 以 注 重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9


多 种 选 择 与 合 营 企 业


多 种 选 择 与 合 营 企 业<br />

收 购 矿 业 权 益 的 选 择<br />

如 同 在 许 多 国 家 的 一 种 普 遍 情 况 , 加 拿 大 矿 业 权 益 的 持 有 人 经 常 为 那 些 要 收 购 其 资 产 权 益 的<br />

有 关 方 提 供 一 些 选 择 , 特 别 是 对 于 初 期 阶 段 的 勘 探 和 开 发 项 目 。 收 购 矿 产 资 源 的 选 择 方 式 可<br />

以 有 许 多 种 , 这 些 方 式 常 常 可 以 使 选 择 方 有 权 在 一 个 确 定 的 时 期 内 通 过 找 到 专 门 进 行 勘 探 和<br />

开 发 成 本 费 来 源 后 进 行 选 择 。 一 但 这 项 工 作 完 成 并 获 得 所 承 诺 的 成 本 费 用 , 选 择 方 对 收 购 该<br />

矿 产 经 约 定 同 意 的 一 定 百 分 比 权 益 有 选 择 权 。 这 种 选 择 通 常 被 比 喻 为 “ 赢 得 ” 或 者 “ 进 场 ”<br />

权 。 如 果 这 一 选 择 权 得 以 行 使 , 有 关 方 习 惯 上 同 意 在 合 营 企 业 的 架 构 上 , 根 据 每 一 方 所 持 有<br />

其 权 益 的 百 分 比 分 担 成 本 费 用 和 分 享 收 入 以 开 发 和 经 营 该 矿 产 资 源 。<br />

对 于 选 择 “ 赢 得 权 ” 的 授 予 人 , 将 选 择 授 予 他 人 , 其 好 处 是 在 选 择 期 内 可 以 把 100% 的 勘 探 和<br />

开 发 费 用 转 给 选 择 方 。 选 择 条 款 中 也 可 以 要 求 选 择 方 用 现 金 向 其 进 行 支 付 来 作 为 获 得 选 择 的<br />

回 报 。 在 选 择 得 以 实 施 后 , 选 择 授 予 人 可 以 在 今 后 分 担 其 在 合 营 企 业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时 使 用 这<br />

笔 支 付 的 现 金 款 。<br />

获 得 “ 赢 得 权 ” 使 选 择 方 在 选 择 期 内 赢 得 独 家 进 入 该 交 易 的 权 利 , 而 不 需 在 实 际 收 购 该 矿 产<br />

权 益 时 履 行 在 财 务 上 预 先 支 付 的 承 诺 。 这 样 , 选 择 方 可 以 在 勘 探 阶 段 资 助 勘 探 或 者 , 如 果 勘<br />

探 作 业 结 果 确 认 该 矿 藏 不 具 有 矿 产 经 济 潜 力 , 他 可 以 停 止 对 其 资 助 , 也 可 以 随 时 放 弃 其 获 得<br />

的 选 择 。<br />

合 营 企 业 要 约<br />

矿 业 合 营 企 业 的 目 标<br />

合 营 企 业 要 约 形 式 通 常 是 投 资 人 用 来 对 加 拿 大 矿 产 资 源 进 行 勘 探 , 开 发 和 运 营 生 产 的 企 业 形<br />

式 。 合 营 企 业 的 架 构 , 常 常 划 分 为 “ 赢 得 ” 选 择 和 其 他 种 类 选 择 , 使 得 矿 业 公 司 实 现 很 多 重<br />

要 的 商 业 目 标 , 包 括 :<br />

• 通 过 多 方 分 担 开 发 矿 业 项 目 上 所 发 生 的 成 本 费 用 来 分 担 在 地 质 勘 探 , 矿 场 建 设 ,<br />

申 请 许 可 , 生 产 运 营 , 以 及 其 他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上 的 重 大 风 险<br />

• 通 过 , 例 如 , 让 将 签 约 购 买 要 开 采 矿 业 产 品 的 信 誉 买 方 加 入 , 或 者 吸 引 在 生 产 运<br />

营 或 加 工 技 术 上 被 承 认 有 专 长 的 人 加 入 而 减 少 生 产 运 营 风 险<br />

• 通 过 吸 收 拥 有 资 金 来 源 并 可 预 付 项 目 所 需 要 的 费 用 和 能 获 得 吸 引 对 项 目 融 资 信 誉<br />

的 一 方 加 入 , 或 者 其 他 在 需 要 第 三 方 融 资 情 况 下 其 有 能 力 出 资 的 借 贷 人 加 入 以 减<br />

少 财 务 风 险<br />

• 通 过 把 有 限 的 资 源 投 入 到 其 他 项 目 去 来 分 散 风 险<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11


• 通 过 引 进 拥 有 资 源 , 专 长 和 使 项 目 提 前 快 速 开 发 技 术 的 一 方 加 入 来 加 速 项 目 的 开<br />

发<br />

• 通 过 让 有 关 国 家 那 些 权 益 受 反 政 府 行 为 影 响 的 当 地 企 业 方 加 入 来 减 少 项 目 在 有 政<br />

治 问 题 国 家 的 风 险<br />

• 优 选 协 同 增 效 作 用 和 充 分 利 用 经 济 规 模<br />

( 例 如 , 合 营 企 业 共 同 投 资 分 散 运 营 可 为 分 别 拥 有 的 矿 业 资 产 服 务 )<br />

• 扩 大 用 于 开 发 项 目 的 技 术 范 围 , 管 理 和 生 产 运 营 专 长<br />

• 在 勘 探 公 司 、 采 矿 公 司 、 信 誉 买 方 和 其 他 方 之 间 创 建 的 长 期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以 形 成<br />

持 续 开 发 多 种 矿 业 资 源 业 务 的 基 础<br />

合 营 企 业 的 法 律 形 式<br />

矿 产 合 营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不 同 的 法 律 形 式 运 作 , 如 合 伙 制 企 业 , 注 册 合 营 公 司 和 合 约 制 合<br />

营 企 业 。<br />

(i)<br />

合 伙 制 企 业<br />

加 拿 大 各 省 法 律 所 管 辖 的 合 伙 制 企 业 通 常 将 其 定 义 为 旨 在 谋 求 利 润 而 建 立 的 个 人 之 间 从 事 生<br />

意 的 合 伙 关 系 体 。 合 伙 制 企 业 由 省 级 立 法 管 辖 ( 如 安 大 略 省 的 « 合 伙 制 企 业 法 »)。 但 是 , 加<br />

拿 大 合 伙 制 企 业 的 立 法 允 许 企 业 合 伙 人 通 过 合 约 确 定 他 们 互 相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br />

在 这 方 面 拥 有 很 大 的 灵 活 性 。<br />

合 伙 制 企 业 主 要 有 两 种 形 式 。 在 一 般 的 合 伙 制 企 业 中 , 所 有 合 伙 人 可 以 参 加 企 业 的 管 理 , 但<br />

是 , 他 们 对 合 伙 企 业 负 有 无 限 责 任 。 在 有 限 合 伙 制 企 业 中 , 有 限 合 伙 人 所 承 担 的 有 限 责 任 仅<br />

限 于 他 们 的 投 资 , 但 他 们 应 该 属 于 被 动 投 资 人 , 不 参 与 合 伙 企 业 的 业 务 管 理 。 鉴 于 大 部 分 参<br />

加 矿 业 合 营 企 业 的 参 加 方 都 要 求 介 入 其 中 关 键 问 题 的 决 策 , 有 限 合 伙 制 企 业 的 形 式 一 般 对 矿<br />

业 合 营 企 业 不 很 适 当 。<br />

采 用 一 般 合 伙 制 企 业 架 构 表 现 在 合 伙 人 有 可 能 对 合 伙 企 业 承 担 无 限 的 责 任 义 务 。 但 是 , 合 伙<br />

人 一 般 对 在 其 成 为 合 伙 人 之 前 所 发 生 的 责 任 或 停 止 作 为 合 伙 人 之 后 所 发 生 的 责 任 不 承 担 义 务<br />

。 但 是 , 每 一 个 合 伙 人 要 为 其 他 合 伙 人 的 原 因 给 合 伙 企 业 造 成 的 责 任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为 此 原<br />

因 , 大 多 数 加 拿 大 矿 业 企 业 都 采 用 公 司 制 企 业 结 构 或 者 合 约 制 合 营 企 业 , 而 不 采 用 合 伙 制 企<br />

业 。<br />

在 安 大 略 省 ,« 合 伙 制 企 业 法 » 适 用 于 一 般 合 伙 制 企 业 并 确 定 了 合 伙 人 彼 此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br />

, 以 及 和 第 三 方 之 间 的 关 系 。 在 魁 北 克 省 , 合 伙 制 企 业 受 « 民 法 典 » 管 辖 , 该 法 典 制 定 了 合 伙<br />

人 彼 此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和 第 三 方 之 间 的 关 系 , 以 及 一 个 合 伙 企 业 建 立 , 运 作 和 解 体 的 条<br />

件 。 这 些 针 对 合 伙 人 彼 此 之 间 权 力 和 责 任 的 法 律 规 范 内 容 一 般 可 以 通 过 合 伙 人 之 间 签 署 的 合<br />

约 制 定 。 因 为 合 伙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可 以 通 过 合 约 确 定 , 该 合 约 在 资 本 投 入 , 或 合 伙 企 业 的 融 资<br />

, 参 加 利 润 分 配 和 管 理 结 构 等 事 项 的 规 定 上 都 可 以 有 较 大 的 灵 活 性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12


在 安 大 略 省 , 所 有 一 般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必 须 根 据 « 商 业 企 业 名 称 法 » 将 其 企 业 的 名 称 进 行 注<br />

册 , 除 非 企 业 是 以 合 伙 人 他 们 自 己 的 名 称 运 营 。 在 魁 北 克 省 , 一 般 合 伙 企 业 要 根 据 « 个 人 独 资<br />

企 业 , 合 伙 人 企 业 和 法 人 企 业 依 法 公 开 登 记 法 » 每 年 进 行 年 检 声 明 。 年 检 声 明 中 必 须 包 括 用 于<br />

在 魁 北 克 省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为 目 的 的 法 语 公 司 名 称 。 在 安 大 略 和 魁 北 克 两 省 , 这 些 登 记 注 册 要<br />

求 合 伙 企 业 和 合 伙 人 的 名 字 , 地 址 公 开 予 以 披 露 。 加 拿 大 其 他 各 省 对 此 也 有 同 样 的 要 求 。<br />

合 伙 企 业 的 收 入 和 亏 损 尽 管 归 合 伙 企 业 计 算 , 但 其 税 负 直 接 向 合 伙 人 本 人 征 收 。 这 样 的 税 务<br />

处 理 允 许 每 一 个 合 伙 人 有 权 通 过 分 担 合 伙 企 业 营 运 亏 损 以 抵 消 他 们 从 其 他 来 源 所 获 得 的 收 入<br />

。<br />

(ii)<br />

注 册 合 营 公 司<br />

将 合 营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为 公 司 目 的 是 使 公 司 持 有 合 营 企 业 的 资 产 ( 采 矿 权 或 租 约 , 采 矿 设 备 等<br />

)。 合 营 企 业 的 各 方 持 有 合 营 公 司 的 股 份 。 合 营 公 司 的 事 务 依 照 现 行 的 公 司 法 律 和 法 规 ( 如<br />

« 加 拿 大 商 业 公 司 法 ») 和 股 东 协 议 进 行 管 制 , 该 股 东 协 议 通 常 由 合 营 公 司 的 股 东 制 定 用 来 确<br />

定 公 司 将 如 何 进 行 管 治 和 管 理 。<br />

不 同 于 合 约 制 合 营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制 合 营 企 业 , 合 营 公 司 的 收 入 和 亏 损 依 照 合 营 公 司 ( 按 公 司<br />

) 计 算 和 纳 税 , 股 东 在 直 接 分 担 公 司 的 亏 损 上 承 担 有 限 的 责 任 。 当 一 个 合 营 公 司 注 册 成 立 后<br />

, 公 司 所 获 得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将 依 法 纳 税 , 其 利 润 则 将 以 红 利 的 方 式 分 配 给 股 东 。<br />

(iii)<br />

合 约 制 合 营 公 司<br />

合 约 制 合 营 公 司 是 由 有 关 各 方 组 建 , 并 共 同 分 担 勘 探 , 开 发 和 生 产 矿 产 资 源 并 从 销 售 出 的 产<br />

品 中 分 配 收 入 的 企 业 形 式 。 合 约 制 合 营 公 司 的 内 部 事 务 不 受 法 律 管 制 。 公 司 的 有 关 各 方 一 般<br />

可 以 根 据 他 们 的 愿 望 自 由 决 定 其 管 理 结 构 和 机 制 。<br />

合 约 制 合 营 公 司 可 能 很 难 与 合 伙 企 业 区 分 开 来 。 这 两 种 企 业 各 方 之 间 的 关 系 特 点 在 法 律 中 并<br />

没 有 具 体 界 定 。 从 本 质 上 讲 , 它 与 合 伙 制 企 业 的 最 重 要 的 法 律 区 别 在 于 分 享 利 润 。 合 营 企 业<br />

的 各 方 一 般 要 投 资 分 担 费 用 并 分 享 项 目 所 得 , 但 是 不 在 合 营 企 业 基 础 上 计 算 利 润 。 平 等 参 加<br />

业 务 管 理 是 一 般 合 伙 企 业 的 特 点 。 对 于 合 营 公 司 却 通 常 很 少 有 这 种 情 况 , 后 者 常 常 根 据 合 同<br />

确 定 由 一 方 负 责 项 目 的 运 营 或 管 理 。 在 合 营 公 司 为 50/50 情 况 下 , 公 司 的 重 大 管 理 决 策 将 由 合<br />

营 双 方 平 等 数 量 代 表 的 参 加 。 但 是 , 各 方 不 从 事 同 一 业 务 就 难 以 互 相 说 服 , 这 样 还 是 建 立 合<br />

伙 企 业 为 好 。<br />

合 营 公 司 的 各 方 如 果 不 愿 意 其 作 为 合 伙 人 企 业 来 对 待 可 以 签 订 合 营 公 司 合 约 , 通 过 此 合 约 明<br />

确 规 定 合 营 公 司 没 有 意 愿 组 成 合 伙 制 企 业 , 各 方 对 合 营 公 司 应 负 担 的 责 任 是 分 开 的 而 不 是 合<br />

二 为 一 或 是 集 体 的 。 在 构 建 各 方 商 业 利 益 的 安 排 上 , 合 约 也 要 明 确 规 定 利 润 不 共 同 分 享 , 各<br />

方 仅 仅 同 意 分 担 费 用 和 分 享 收 入 。 这 样 的 声 明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 然 而 , 法 院 将 看 合 约 的 实 质<br />

内 容 和 各 方 的 行 为 确 定 合 伙 制 实 事 上 是 否 存 在 。<br />

在 魁 北 克 省 , 合 营 企 业 的 各 方 要 根 据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人 企 业 和 法 人 企 业 依 法 公 开 登 记 法<br />

» 的 规 定 每 年 进 行 申 报 以 便 避 免 被 认 为 带 有 合 伙 企 业 的 特 点 , 因 为 如 果 是 合 伙 企 业 , 每 个 合 伙<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13


人 要 对 合 伙 企 业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而 且 每 个 合 伙 人 要 依 法 纳 税 而 不 是 作 为 合 营 公 司 的 一 方 纳 税<br />

。<br />

尽 管 有 这 样 的 区 分 办 法 , 按 照 加 拿 大 的 法 律 规 定 , 合 伙 企 业 与 合 约 制 合 营 公 司 的 区 分 尚 不 很<br />

清 楚 。 各 方 如 果 想 要 规 避 作 为 合 伙 企 业 所 担 负 的 责 任 就 要 在 和 约 制 合 营 公 司 框 架 下 细 心 从 事<br />

经 营 这 样 可 以 把 被 认 为 是 合 伙 企 业 的 可 能 性 降 到 最 低 限 度 。<br />

未 按 照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的 合 营 企 业 在 税 务 上 不 被 认 为 是 纳 税 实 体 。 基 于 此 原 因 , 收 入 和 亏 损 在<br />

税 务 上 要 分 别 按 照 合 营 公 司 各 方 来 计 算 , 而 不 是 在 合 营 公 司 基 础 上 计 算 。 如 同 合 伙 企 业 , 这<br />

可 以 允 许 合 伙 的 各 方 利 用 合 营 企 业 的 业 务 亏 损 来 抵 消 他 们 从 其 他 来 源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14


附 表 1<br />

不 同 合 营 企 业 形 式 的 比 较<br />

合 伙 制 企 业 非 公 司 形 式 注 册 的 合 营 公 司 公 司 形 式 注 册 的 合 营 企 业<br />

管 治 文 件 : 合 伙 企 业 合 约 合 作 合 营 公 司 合 约 股 东 协 议 和 公 司 章 程<br />

内 部 形 式 : 法 律 规 定 较 少 各 方 自 由 组 建 公 司 法 对 董 事 会 的 人 数 , 董<br />

事 的 居 住 地 , 董 事 的 构 成 和<br />

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和<br />

保 留 公 司 纪 录 等 都 有 许 多 具<br />

体 的 规 定<br />

税 务 身 份 :<br />

收 入 和 亏 损 在 合 伙 企 业 基 础 上<br />

计 算 , 但 是 按 照 合 伙 人 纳 税<br />

收 入 和 亏 损 在 合 营 公 司 各 方<br />

基 础 上 计 算 并 向 各 方 征 税<br />

收 入 和 亏 损 在 合 营 公 司 基 础<br />

上 计 算 并 由 公 司 支 付 税 项 ,<br />

股 东 在 分 得 红 利 时 要 纳 税<br />

责 任 义 务 :<br />

合 伙 人 对 合 伙 企 业 负 有 无 限 的<br />

连 带 责 任<br />

有 承 担 合 伙 企 业 责 任 的 风 险<br />

总 的 规 定 是 股 东 们 不 对 其 股<br />

东 的 任 何 行 为 , 失 责 或 者 公<br />

司 的 责 任 , 或 者 其 它 股 东 的<br />

责 任 承 担 任 何 义 务 。<br />

合 营 企 业<br />

资 产 :<br />

以 合 伙 人 的 名 称 注 册<br />

合 营 公 司 各 方 可 以 作 为 共 同<br />

所 有 人 进 行 注 册<br />

以 公 司 的 名 称 注 册<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15


勘 探 和 采 矿 权


勘 探 和 采 矿 权<br />

在 加 拿 大 , 除 了 为 少 数 私 人 或 土 著 居 民 拥 有 的 情 况 之 外 , 地 下 的 金 属 矿 藏 均 属 于 各 省 与 地 区<br />

政 府 所 有 。 本 土 以 外 的 水 域 以 及 大 陆 架 的 矿 藏 则 属 联 邦 政 府 所 有 。 鉴 于 加 拿 大 矿 藏 属 于 “ 女<br />

王 ” 所 有 , 联 邦 与 省 级 政 府 负 责 制 定 法 律 规 范 采 矿 权 限 。 每 个 政 府 均 制 定 了 与 采 矿 、 环 境 、<br />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方 面 相 关 的 立 法 并 适 用 于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矿 业 开 采 项 目 。( 译 者 注 : 加 拿 大<br />

名 义 上 仍 属 英 国 领 地 ,“ 女 王 ” 即 指 行 政 当 局 , 为 行 文 方 便 , 以 下 “ 女 王 ” 译 为 “ 政 府 ” 并<br />

不 加 引 号 )<br />

加 拿 大 对 矿 业 活 动 管 制 的 法 律 框 架 主 要 由 矿 业 法 以 及 惯 例 法 中 的 产 权 法 例 两 部 份 组 成 。 各 省<br />

和 地 区 所 实 施 的 物 权 方 面 的 法 律 通 常 规 范 涉 及 矿 业 权 益 登 记 和 所 有 权 方 面 的 事 项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权 益 的 收 购<br />

加 拿 大 有 两 种 采 矿 权 益 收 购 机 制 :“ 自 由 进 入 ” 制 与 “ 政 府 自 行 决 定 ” 制 。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br />

省 、 马 尼 托 巴 省 、 纽 布 伦 瑞 克 省 、 纽 芬 兰 - 拉 布 拉 多 省 、 安 大 略 省 、 魁 北 克 省 、 萨 斯 喀 彻 温<br />

省 以 及 努 纳 维 特 地 区 、 育 空 地 区 与 西 北 地 区 采 用 “ 自 由 进 入 ” 制 。 该 机 制 允 许 个 人 和 公 司 自<br />

行 标 桩 申 请 , 然 后 通 过 与 政 府 签 订 租 约 获 得 采 矿 权 。 根 据 这 个 机 制 , 采 矿 权 的 获 得 原 则 是 先<br />

到 者 先 得 。<br />

阿 尔 伯 塔 省 、 新 斯 高 沙 省 以 及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省 采 用 “ 政 府 自 行 决 定 ” 制 。 根 据 这 一 机 制 , 采<br />

矿 权 依 照 各 省 或 地 区 的 适 用 法 律 授 予 获 得 。<br />

自 由 进 入 制<br />

根 据 “ 自 由 进 入 ” 制 , 凡 是 开 放 准 许 进 行 勘 探 和 开 发 的 公 共 或 私 人 土 地 , 个 人 可 进 入 开 采 政<br />

府 的 矿 产 资 源 并 标 桩 申 请 。 典 型 意 义 上 的 标 桩 申 请 大 致 是 指 对 圈 定 的 土 地 范 围 竖 立 一 定 数 量<br />

的 界 桩 , 界 桩 上 写 明 标 桩 申 请 的 内 容 , 并 以 这 些 桩 圈 定 相 应 范 围 。 这 一 过 程 的 每 一 步 骤 均 有<br />

严 格 的 法 律 规 则 。 大 多 数 省 和 地 区 要 求 在 标 桩 申 请 前 必 须 要 获 得 勘 探 许 可 或 类 似 相 同 的 许 可<br />

证 。 在 标 桩 申 请 完 成 后 , 进 行 标 桩 申 请 的 人 在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 一 般 为 省 采 矿 登 记 部 门 。<br />

申 请 人 对 所 申 请 批 准 的 土 地 不 得 任 其 闲 置 。 通 常 , 他 必 须 在 场 地 上 实 施 特 定 的 作 业 。 在 某 些<br />

情 况 下 , 还 必 须 向 省 或 地 区 报 告 该 土 地 的 矿 藏 情 况 以 及 申 请 人 是 否 有 意 对 其 进 行 开 发 。 一 般<br />

情 况 下 , 根 据 “ 自 由 进 入 ” 制 , 只 要 申 请 符 合 规 定 , 又 符 合 适 用 法 律 的 最 低 要 求 , 申 请 人 就<br />

有 权 进 而 申 办 并 领 取 该 土 地 的 采 矿 租 约 , 从 而 开 发 与 采 掘 其 中 的 任 何 矿 藏 。<br />

“ 政 府 自 行 决 定 ” 制<br />

依 照 “ 政 府 自 行 决 定 ” 制 , 省 或 地 区 政 府 作 为 矿 藏 资 源 拥 有 人 , 有 权 决 定 一 个 人 能 否 , 以 及<br />

以 何 种 条 件 进 行 矿 产 资 源 勘 探 。 政 府 一 般 通 过 颁 发 执 照 或 许 可 证 形 式 来 批 准 探 矿 活 动 。 持 证<br />

人 如 果 要 对 所 批 准 的 土 地 进 行 开 发 , 通 常 还 需 要 申 办 采 矿 租 约 。 政 府 因 而 在 此 可 以 依 法 有 权<br />

决 定 是 否 , 以 及 以 何 种 条 件 颁 发 采 矿 租 约 。 政 府 所 行 使 的 决 定 权 要 受 到 行 政 法 规 的 制 约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17


采 矿 权 的 保 护<br />

在 加 拿 大 的 采 矿 权 得 到 进 一 步 完 善 、 承 认 和 保 护 。 现 有 的 处 理 纠 纷 机 构 , 如 法 院 、 独 立 法 庭<br />

使 得 从 事 该 产 业 活 动 的 企 业 和 个 人 能 有 安 定 的 行 业 氛 围 。 省 与 地 区 政 府 在 批 准 和 管 制 采 矿 活<br />

动 方 面 拥 有 广 泛 的 权 力 范 围 , 但 是 , 这 些 政 府 必 须 根 据 现 行 的 行 政 法 规 依 法 行 政 , 做 到 的 公 平<br />

和 自 然 公 正 。<br />

矿 面 权<br />

“ 矿 面 权 ” 指 在 地 下 发 现 矿 藏 处 , 其 地 面 土 地 拥 有 人 的 权 利 。 在 大 部 分 省 和 地 区 , 有 关 矿 业<br />

立 法 对 处 理 矿 面 权 所 有 人 和 采 矿 权 所 有 人 之 间 关 系 制 定 了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范 ; 立 法 中 如 有 未 规<br />

范 的 遗 漏 事 项 , 将 依 照 惯 例 法 ( 在 魁 北 克 省 依 照 民 法 ) 处 理 。 处 理 矿 面 权 所 有 人 和 采 矿 权 所<br />

有 人 之 间 关 系 一 般 规 则 为 双 方 使 用 各 自 其 资 产 时 不 得 损 害 其 比 邻 对 方 。 通 常 情 况 下 , 矿 面 权<br />

所 有 人 应 当 为 采 矿 权 所 有 人 提 供 合 理 的 通 道 以 便 其 开 采 矿 藏 ; 而 后 者 则 必 须 确 保 前 者 的 土 地<br />

不 下 陷 。<br />

在 大 多 数 省 和 地 区 , 凡 出 现 对 地 面 产 生 重 大 不 良 影 响 情 况 时 , 采 矿 权 所 有 人 将 被 要 求 对 矿 面<br />

权 所 有 人 进 行 补 偿 。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 各 省 和 地 区 的 矿 业 立 法 还 授 权 政 府 官 员 全 权 处 理 涉 及 补<br />

偿 矿 面 权 所 有 人 的 特 殊 案 件 。 通 常 在 正 式 聆 讯 后 , 补 偿 的 数 额 与 支 付 方 式 亦 由 政 府 官 员 决 定<br />

。 在 有 些 案 件 审 理 中 , 因 损 害 的 程 度 或 因 不 可 修 复 而 无 法 妥 善 补 偿 矿 面 土 地 所 有 人 时 , 则 可<br />

能 要 求 采 矿 权 所 有 人 买 下 矿 面 权 所 有 人 的 土 地 。<br />

采 矿 租 约<br />

在 对 地 下 的 矿 产 资 源 进 行 开 采 挖 掘 矿 业 产 品 之 前 , 加 拿 大 所 有 省 和 地 区 均 要 颁 发 某 种 形 式 的<br />

采 矿 租 约 。 采 矿 租 约 持 有 人 有 权 在 该 租 约 确 定 适 用 的 地 点 采 掘 矿 产 资 源 。 一 般 情 况 下 , 加 拿<br />

大 所 颁 发 的 采 矿 租 约 为 :(i) 指 定 有 效 期 , 到 期 可 续 的 采 矿 租 约 ;(ii) 要 缴 纳 年 租 金 的 采 矿<br />

租 约 ;(iii) 经 有 关 省 或 地 区 政 府 的 书 面 批 准 可 转 让 的 采 矿 租 约 。<br />

税 项 与 使 用 费<br />

几 乎 加 拿 大 所 有 各 省 份 和 地 区 均 对 在 其 管 辖 区 内 进 行 采 矿 活 动 征 收 矿 业 税 和 / 或 者 矿 业 使 用 费<br />

和 采 矿 土 地 税 , 征 收 其 中 一 项 , 或 二 、 三 项 。 这 些 是 联 邦 与 省 和 地 区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和 采 矿 租<br />

约 租 金 之 外 另 外 必 须 缴 纳 的 税 负 和 使 用 费 。 征 收 矿 业 税 、 使 用 费 的 宗 旨 是 对 这 些 省 或 地 区 不<br />

可 再 生 资 源 进 行 开 采 后 所 做 的 补 偿 。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 马 尼 托 巴 省 、 安 大 略 省 、 魁 北 克 省<br />

、 新 布 伦 瑞 克 省 、 新 斯 高 沙 省 以 及 纽 芬 兰 - 拉 布 拉 多 省 — 加 上 由 联 邦 政 府 负 责 矿 山 的 育 空 地<br />

区 、 努 纳 维 特 地 区 以 及 西 北 地 区 — 均 根 据 确 定 的 矿 产 利 润 征 收 矿 业 税 。 其 它 省 份 , 如 阿 尔 伯<br />

塔 省 , 根 据 不 同 的 矿 产 类 别 征 收 不 同 的 使 用 费 。<br />

适 用 于 矿 业 公 司 税 率 的 情 况 介 绍 请 见 下 面 附 表 5; 另 外 , 各 省 和 地 区 政 府 征 收 的 使 用 费 情 况 在<br />

下 面 的 附 表 2 中 进 行 综 合 介 绍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18


对 外 国 所 有 权 的 限 制<br />

根 据 «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 规 定 , 对 于 加 拿 大 矿 业 公 司 的 投 资 可 能 须 经 申 报 批 准 ( 请 见 上 述 加 拿 大 矿<br />

产 权 益 的 收 购 - 收 购 的 类 别 - 加 拿 大 投 资 法 内 容 )。 但 是 , 各 省 和 地 区 的 矿 业 立 法 对 采 矿 权<br />

的 所 属 关 系 和 发 展 并 无 国 籍 和 居 住 方 面 的 限 制 。 外 国 矿 业 公 司 一 般 在 自 主 的 情 况 下 均 可 直 接<br />

, 或 通 过 其 在 加 国 的 子 公 司 持 有 采 矿 权 。<br />

金 属 与 矿 产 品 的 出 口<br />

加 拿 大 是 金 属 和 矿 产 品 的 主 要 出 口 国 。 金 属 与 矿 产 品 出 口 属 于 严 格 监 控 的 产 业 。 某 种 矿 产 品<br />

能 否 出 口 , 如 果 可 以 出 口 又 如 何 进 行 操 作 , 各 个 政 府 部 门 依 照 法 规 要 求 都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br />

加 拿 大 的 外 交 与 国 际 贸 易 部 属 下 的 出 口 监 控 局 主 管 和 颁 发 出 口 许 可 证 。 出 口 许 可 证 用 来 控 制<br />

出 口 商 品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只 需 支 付 一 笔 象 征 性 费 用 即 可 获 得 这 类 许 可 证 , 但 在 申 请 时 , 出 口<br />

商 经 常 被 要 求 出 具 书 面 证 明 , 开 列 所 出 口 商 品 的 用 途 。 其 许 可 证 形 式 是 用 来 说 明 产 品 最 终 用<br />

途 的 一 次 性 用 户 证 书 。<br />

矿 产 品 出 口 通 常 按 行 业 分 类 来 审 批 许 可 证 , 如 铀 矿 开 采 就 是 其 中 的 行 业 之 一 。 加 拿 大 是 世 界<br />

主 要 产 铀 国 , 产 量 约 占 全 球 的 三 分 之 一 。 根 据 « 核 不 扩 散 进 出 口 控 制 条 例 » , 对 被 控 制 的 核 原<br />

料 , 包 括 铀 233, 要 求 特 种 出 口 许 可 证 。 至 于 根 据 « 核 安 全 条 例 » 所 认 定 的 I、II 或 III 类 核 原 料<br />

, 申 请 许 可 证 要 说 明 安 全 措 施 , 以 便 于 加 拿 大 遵 从 « 核 原 料 材 料 保 护 公 约 » 的 要 求 。<br />

在 某 些 方 面 , 从 加 拿 大 出 口 矿 产 品 也 大 受 控 制 。 有 几 个 省 份 要 求 省 内 采 掘 的 任 何 矿 产 品 必 须<br />

在 省 内 或 加 拿 大 国 内 加 工 处 理 。 譬 如 安 大 略 省 就 要 求 省 内 所 有 不 论 何 地 开 采 的 矿 砂 和 矿 石 都<br />

在 加 拿 大 进 行 加 工 提 炼 , 使 生 产 练 好 的 金 属 或 其 它 产 品 可 直 接 使 用 , 无 需 再 加 工 处 理 。<br />

各 省 和 地 区 的 矿 业 立 法<br />

如 同 以 上 所 介 绍 , 有 些 省 采 用 “ 自 由 进 入 ” 制 , 而 其 它 省 则 实 施 “ 政 府 自 行 决 定 ” 制 。 尽 管<br />

制 度 不 同 , 各 省 矿 业 法 律 与 规 章 都 有 许 多 共 同 之 处 。<br />

下 面 所 介 绍 的 是 适 用 于 在 安 大 略 省 进 行 矿 产 勘 探 , 开 发 , 采 掘 的 有 关 矿 业 立 法 情 况 。 与 其 他<br />

各 省 情 况 的 比 较 将 在 本 节 结 尾 列 表 介 绍 。<br />

安 大 略 省 矿 业 立 法 概 述<br />

探 矿 许 可<br />

在 安 大 略 省 , 任 何 人 想 要 标 桩 并 登 记 采 矿 必 须 首 先 取 得 采 矿 者 执 照 , 任 何 年 满 18 岁 或 以 上 的<br />

自 然 人 均 享 有 此 权 利 。 申 请 人 不 一 定 必 须 是 安 大 略 省 或 加 拿 大 居 民 , 但 必 须 有 安 大 略 省 的 从<br />

业 地 址 。 申 请 采 矿 执 照 可 在 该 省 的 注 册 办 公 室 登 记 , 依 照 安 大 略 省 « 采 矿 法 » 规 定 格 式 办 理 ,<br />

并 缴 纳 相 应 费 用 。 采 矿 执 照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 到 期 可 续 , 但 不 可 转 让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19


开 矿 申 请<br />

安 大 略 省 采 矿 执 照 持 有 人 可 以 进 行 标 桩 申 请 。 标 桩 申 请 后 就 可 以 对 特 定 的 土 地 进 行 探 测 以 便<br />

确 定 是 否 值 得 进 一 步 开 采 而 办 理 该 土 地 的 采 矿 租 约 , 但 是 , 标 桩 申 请 人 还 无 权 将 采 掘 的 矿 产<br />

品 出 售 。<br />

有 些 土 地 必 须 由 部 长 批 准 方 能 标 桩 登 记 。 这 些 土 地 被 定 为 “ 非 开 放 土 地 ”, 包 括 :(i) 由 政<br />

府 预 留 或 划 拨 为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ii) 登 记 在 册 住 宅 用 地 的 土 地 延 伸 入 部 分 ;(iii) 铁 路 的 车<br />

站 、 道 岔 用 地 以 及 专 用 场 地 或 通 道 。 另 外 有 一 些 根 本 不 准 许 标 桩 申 请 的 土 地 , 这 些 土 地 包 括<br />

:(i) 尚 未 为 矿 藏 预 留 但 已 经 出 售 、 勘 定 、 出 租 或 包 括 在 某 个 占 用 执 照 中 的 土 地 , 以 及 (ii)<br />

已 经 有 人 按 照 « 公 共 土 地 法 » 或 任 何 其 它 法 律 向 自 然 资 源 部 合 理 地 提 出 申 请 , 但 悬 而 未 决 的 土<br />

地 。 此 外 , 除 非 « 省 属 公 园 法 » 规 定 允 许 的 例 外 情 况 , 在 省 立 公 园 内 禁 止 采 矿 或 标 桩 申 请<br />

开 矿 。<br />

采 矿 申 请 的 先 后 以 “ 先 来 者 先 得 ” 为 原 则 。 一 般 情 况 下 , 开 矿 申 请 一 经 登 记 , 最 后 对 出 价 收<br />

购 者 来 说 , 除 遗 嘱 之 外 , 一 切 相 关 而 有 异 议 的 文 件 均 被 视 为 无 效 , 而 且 这 点 无 需 通 告 。 开 矿<br />

标 桩 后 31 天 之 内 必 须 在 本 省 的 注 册 办 公 室 办 理 登 记 , 否 则 其 权 利 将 丧 失 。<br />

申 请 一 旦 登 记 , 在 办 理 申 请 租 约 和 付 费 之 前 , 获 得 的 申 请 将 由 申 请 人 终 生 持 有 . 但 是 , 申 请 人 必<br />

须 按 照 要 求 每 年 进 行 年 度 报 告 和 评 估 工 作 。 申 请 人 通 常 有 权 转 让 或 出 售 其 开 矿 申 请 获 得 的 权<br />

益 。 但 是 , 如 果 在 申 请 租 约 之 后 转 让 , 则 必 须 获 得 北 方 开 发 与 矿 业 部 的 书 面 同 意 ( 本 文 简 称 “<br />

部 长 ”)。<br />

开 矿 申 请 赋 予 申 请 人 对 申 请 范 围 内 自 然 生 成 的 金 属 与 非 金 属 矿 产 资 源 , 包 括 天 然 气 、 石 油 、<br />

煤 、 盐 、 矿 石 、 矿 坑 物 料 、 金 、 银 , 所 有 稀 有 和 贵 重 矿 产 资 源 , 以 及 金 属 拥 有 所 有 权 。<br />

一 般 来 说 , 除 了 有 权 从 矿 面 上 进 入 、 使 用 与 占 据 进 行 勘 探 和 有 效 采 掘 地 下 矿 产 资 源 而 进 出 的<br />

必 要 部 份 外 , 采 矿 申 请 人 对 所 申 请 土 地 的 矿 面 权 没 有 任 何 权 利 、 所 有 权 或 要 求 。<br />

采 矿 申 请 人 在 未 办 理 采 矿 租 约 之 前 , 必 须 对 所 申 请 的 土 地 进 行 评 估 。 其 每 年 支 出 的 费 用 耗 资<br />

不 低 于 每 16 公 顷 约 400 加 元 。 具 体 操 作 包 括 如 : 勘 探 、 结 构 作 业 ( 即 进 行 层 积 剥 露 或 低 岩 挖<br />

坑 )、 地 下 排 水 作 业 、 地 质 或 地 理 测 量 , 以 及 钻 探 。 所 有 评 估 工 作 , 必 须 上 交 省 注 册 办 公 室<br />

备 案 , 并 要 附 有 全 部 技 术 资 料 , 如 钻 探 日 志 或 地 质 报 告 。<br />

采 矿 租 约<br />

至 于 要 把 采 掘 的 矿 产 品 进 行 出 售 , 申 请 人 必 须 首 先 取 得 土 地 的 采 矿 租 约 或 矿 业 批 准 书 。“ 矿<br />

业 批 准 书 ” 系 指 政 府 在 收 到 低 廉 的 申 请 费 后 颁 布 的 “ 批 准 书 ”, 也 称 “ 自 存 矿 业 批 准 书 ”。<br />

除 非 因 为 其 自 愿 归 还 或 者 没 有 缴 纳 矿 业 税 ,( 安 大 略 省 ) 北 方 开 发 与 矿 业 部 不 能 终 止 批 准 书<br />

。 采 矿 租 约 与 矿 业 批 准 书 有 所 不 同 。“ 采 矿 租 约 ” 转 让 或 授 予 土 地 所 有 权 通 常 有 一 定 的 期 限<br />

, 并 且 要 定 期 交 纳 预 先 确 定 的 租 金 。 采 矿 租 约 一 般 可 以 转 让 和 续 约 , 而 矿 业 批 准 书 则 不 能 如<br />

此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20


除 非 采 矿 租 约 另 有 规 定 , 租 约 赋 予 持 约 人 该 土 地 属 于 政 府 的 全 部 权 利 以 及 该 土 地 范 围 内 一 切<br />

矿 藏 与 矿 物 。 通 常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只 要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在 安 大 略 省 就 有 当 然 的 权 利 获 得 采 矿 租<br />

约 :<br />

(a) 只 要 申 请 人 对 申 请 开 采 的 土 地 按 照 规 定 完 成 了 首 期 勘 测 评 估 工 作 就 可 以 申 请 办 理 采<br />

矿 租 约 。“ 勘 测 评 估 工 作 ” 所 指 的 活 动 界 定 宽 范 , 包 括 物 理 作 业 , 如 挖 掘 矿 坑 、 测<br />

量 以 及 低 岩 挖 掘 。 采 矿 权 持 有 人 要 想 取 得 采 矿 租 约 , 必 须 首 先 支 付 勘 测 评 估 费 用 ,<br />

每 年 勘 测 每 16 公 顷 的 费 用 支 出 累 计 要 达 400 加 元 。 但 是 , 第 一 年 不 用 花 费 这 些 支 出<br />

, 第 一 年 可 以 不 进 行 任 何 勘 测 评 估 工 作 ;<br />

(b) 递 交 采 矿 租 约 申 请 时 要 一 起 递 交 矿 面 权 补 偿 协 议 , 视 情 况 有 关 补 偿 费 已 经 支 付 、 或<br />

做 了 抵 押 担 保 或 已 经 偿 付 ;<br />

(c) 还 必 须 附 有 经 安 大 略 省 测 绘 局 长 批 准 的 测 量 图 ; 以 及<br />

(d) 必 须 要 缴 纳 的 费 用 。<br />

在 安 大 略 省 , 采 矿 租 约 的 年 租 金 以 每 公 顷 3 加 元 计 算 。 采 矿 租 约 申 请 费 目 前 为 75 加 元 , 再 加 上<br />

每 16 公 顷 为 单 位 的 费 用 4,400 加 元 , 减 去 截 至 申 请 日 期 已 经 登 记 的 勘 测 评 估 工 作 所 支 出 的 费<br />

用 。<br />

安 大 略 省 采 矿 租 约 以 21 年 为 一 个 租 期 , 租 期 届 满 可 再 续 21 年 。 无 部 长 书 面 准 许 , 持 约 人 不 得<br />

将 采 矿 租 约 转 让 、 抵 押 、 作 价 或 转 租 。<br />

在 安 大 略 省 要 保 持 采 矿 租 约 资 信 良 好 , 持 约 人 必 须 遵 守 « 采 矿 法 » 的 各 项 要 求 。 租 约 涉 及 的 土<br />

地 、 矿 面 权 或 采 矿 权 只 能 用 于 采 矿 业 。 这 一 条 如 有 任 何 违 反 都 会 导 致 采 矿 租 约 无 效 。 此 外 ,<br />

采 矿 租 约 第 一 次 到 期 后 的 续 约 必 须 是 :(a) 自 采 矿 租 约 颁 发 或 续 约 之 后 , 矿 业 生 产 必 须 持 续<br />

一 年 以 上 , 或 (b) 承 租 人 必 须 向 部 长 证 明 并 使 其 信 服 , 承 租 人 已 经 尽 其 合 理 所 能 , 致 力 使 所<br />

开 发 的 矿 场 投 入 生 产 。<br />

安 大 略 省 颁 发 的 采 矿 租 约 有 很 多 保 留 条 款 , 这 些 保 留 条 款 均 与 公 共 利 益 有 关 , 诸 如 输 电 线 路<br />

、 管 道 、 道 路 、 铁 道 和 航 道 。<br />

采 矿 执 照<br />

从 前 颁 发 的 采 矿 执 照 通 常 是 用 在 河 床 中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1964 年 安 大 略 省 的 « 采 矿 法 » 修 正 之 后<br />

这 类 执 照 不 再 颁 发 。 由 于 采 矿 执 照 属 永 久 性 有 效 并 无 需 续 延 , 因 而 仍 有 少 量 这 类 执 照 存 在 。<br />

采 矿 执 照 的 转 让 必 须 经 北 方 开 发 与 矿 业 部 部 长 准 许 。<br />

矿 面 权<br />

如 同 以 上 介 绍 , 除 了 有 权 从 矿 面 上 进 入 、 使 用 与 占 据 进 行 勘 探 和 有 效 采 掘 地 下 矿 产 资 源 而 进<br />

出 的 必 要 部 份 外 , 开 矿 申 请 人 一 般 对 所 申 请 土 地 的 地 面 权 无 任 何 权 利 、 所 有 权 或 权 利 要 求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21


安 大 略 省 « 采 矿 法 » 将 矿 面 权 定 义 为 除 采 矿 权 之 外 对 土 地 的 每 一 项 权 利 。 相 比 而 言 , 采 矿 权 则<br />

指 对 矿 物 本 身 、 内 部 或 地 下 矿 藏 的 权 利 。 在 规 范 矿 面 权 所 有 人 和 采 矿 权 所 有 人 之 间 关 系 方 面<br />

有 一 整 套 法 律 和 规 章 以 减 少 冲 突 , 确 保 对 矿 面 权 所 有 人 公 平 补 偿 , 以 及 方 便 矿 产 的 采 掘 与 开<br />

发 。<br />

采 矿 申 请 人 初 次 对 所 申 请 土 地 进 行 勘 测 评 估 时 必 须 将 其 意 图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通 知 矿 面 权 所 有 人<br />

, 如 果 有 矿 面 权 所 有 人 的 话 。 在 安 大 略 省 , 矿 场 上 方 土 地 或 交 错 土 地 的 矿 面 权 通 常 归 省 政 府<br />

拥 有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持 约 人 可 能 还 必 须 向 省 政 府 再 申 请 租 赁 采 矿 租 约 涵 盖 土 地 之 内 或 之 外<br />

的 地 面 权 。 这 样 的 土 地 必 须 是 采 矿 和 矿 产 开 发 必 不 可 少 的 用 地 , 包 括 建 通 风 井 、 或 大 楼 、 或<br />

用 于 处 理 渣 滓 和 其 它 废 物 等 。 任 何 地 面 权 租 约 的 期 限 必 须 与 地 下 采 矿 租 约 的 期 限 一 致 。 也 要<br />

交 纳 年 租 金 。 倘 若 地 面 权 属 私 人 所 有 , 则 要 考 虑 其 他 问 题 。<br />

在 私 人 拥 有 矿 面 权 情 况 下 , 按 常 规 他 有 权 向 在 其 土 地 上 进 行 勘 探 并 标 桩 申 请 开 矿 的 业 者 要 求<br />

补 偿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即 使 只 是 运 输 道 路 通 过 其 土 地 , 只 要 是 通 向 采 矿 场 地 的 , 就 应 该 向 提<br />

供 道 路 的 地 面 权 所 有 人 进 行 补 偿 。 矿 业 法 律 规 定 由 地 面 权 所 有 人 和 地 矿 权 所 有 人 两 者 自 行 磋<br />

商 补 偿 协 议 。 若 无 法 进 行 友 好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 矿 业 和 土 地 专 员 ( 本 文 以 下 称 “ 专 员 ”) 可 以<br />

决 定 补 偿 数 额 。 涉 及 地 面 权 的 争 议 超 出 1,000 加 元 情 况 可 以 就 专 员 裁 决 向 安 大 略 省 分 区 法 院<br />

提 出 上 诉 ; 如 不 足 1,000 加 元 , 专 员 的 判 决 将 为 最 终 的 裁 决 。<br />

附 加 法 律 要 求<br />

采 矿 申 请 与 采 矿 租 约 向 其 持 有 人 提 供 某 些 基 本 权 利 , 包 括 从 事 特 定 的 采 矿 活 动 。 但 是 ,<br />

根 据 各 种 内 容 广 泛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要 求 , 还 有 一 些 附 加 的 , 旨 在 规 范 勘 探 、 开 发 与 生 产 运 营 的<br />

审 批 、 许 可 以 及 其 它 政 府 行 为 的 手 续 要 履 行 。 以 下 将 介 绍 若 干 较 为 重 要 但 并 不 全 面 的 内 容 :<br />

• 环 境 许 可 与 批 准 : 如 在 下 文 环 境 和 社 会 问 题 - 矿 场 关 闭 计 划 和 财 务 担 保 一 节 中 介<br />

绍 , 矿 场 关 闭 计 划 必 须 经 过 审 定 和 批 准 , 还 要 根 据 诸 多 的 联 邦 与 各 省 环 境 法 律 获 得<br />

授 权 。 关 闭 矿 场 计 划 的 承 诺 要 有 财 务 担 保 予 以 支 持 , 如 信 用 证 。<br />

• 用 水 权 : 依 照 安 大 略 省 的 « 水 资 源 法 », 取 用 地 下 或 地 表 水 量 每 日 超 出 5 万 公 升 者 必<br />

须 取 得 许 可 证 。 采 矿 作 业 或 排 水 所 需 处 理 矿 场 用 水 通 常 要 持 有 这 类 “ 取 水 许 可 证<br />

”。<br />

• 市 政 要 求 : 矿 业 勘 探 与 矿 产 开 发 可 能 要 遵 守 有 关 市 政 府 的 规 划 和 条 例 。 此 外 , 建<br />

造 大 楼 和 其 它 建 筑 结 构 必 须 有 市 政 府 颁 发 的 建 筑 许 可 证 并 符 合 当 地 的 建 筑 规 范 。<br />

有 些 情 况 下 还 要 经 区 域 规 划 部 门 审 核 , 然 后 经 市 议 会 批 准 。<br />

• 土 著 居 民 权 利 : 如 果 采 矿 活 动 要 涉 及 土 著 居 民 , 必 须 认 真 注 重 咨 询 , 协 调 好 和 受 影<br />

响 群 体 的 关 系 。 这 方 面 的 详 细 介 绍 请 参 见 以 下 “ 环 境 和 社 会 问 题 - 土 著 居 民 权 利 ”<br />

一 节 。<br />

• 某 些 特 殊 材 料 的 使 用 : 处 理 或 使 用 某 些 材 料 以 及 从 事 某 些 活 动 , 可 能 要 经 过 政 府 的<br />

同 意 , 举 例 如 下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22


o 爆 炸 物 品 的 使 用 和 储 存 受 严 格 的 管 制 并 要 求 持 有 执 照 和 许 可 证 。<br />

o « 环 境 保 护 法 实 施 规 则 » 规 定 了 对 废 水 排 泄 的 限 制 , 以 及 氰 化 物 ( 山 奈 ) 在 金 属<br />

和 采 矿 行 业 中 的 监 督 使 用 要 求 。<br />

o<br />

安 大 略 省 « 矿 业 开 发 与 关 闭 条 例 » 要 求 使 用 含 氰 化 物 的 物 料 进 行 地 下 矿 回 填 之 前<br />

要 进 行 鉴 定 评 估 以 确 定 保 护 工 人 身 体 健 康 与 安 全 所 要 采 取 的 防 备 措 施 。<br />

• 林 木 剥 露 : 如 果 在 森 林 地 带 实 施 地 面 剥 露 工 程 , 可 能 要 在 获 得 “ 森 林 资 源 许 可 证<br />

” 后 方 可 砍 伐 林 木 。<br />

• 矿 区 通 道 : 修 建 通 向 采 矿 地 点 的 道 路 可 能 要 获 得 交 通 部 的 许 可 证 后 采 能 够 修 建 。<br />

至 于 通 向 公 共 森 林 道 路 的 开 通 与 关 闭 将 由 自 然 资 源 部 长 根 据 ( 安 大 略 省 )« 公 共 土<br />

地 法 » 的 规 定 决 定 。<br />

• 跨 越 水 域 : 一 般 情 况 下 , 无 论 水 域 是 属 于 联 邦 政 府 、 市 政 府 所 有 、 他 人 租 用 或 属<br />

于 私 人 所 有 , 跨 越 该 水 域 均 必 须 经 自 然 资 源 部 批 准 。<br />

• 水 道 :<br />

假 如 采 矿 项 目 有 可 能 影 响 鱼 类 或 其 栖 息 地 , 必 须 和 联 邦 渔 业 海 洋 部 联 系 确 定 。 在<br />

通 航 的 水 道 上 施 工 则 必 须 事 先 取 得 交 通 部 批 准 。<br />

• 考 古 遗 址 : « 安 大 略 省 文 化 遗 产 法 » 和 « 规 划 法 » 制 定 了 保 护 考 古 和 文 化 遗 产 地 址 的<br />

规 则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可 能 要 先 进 行 考 古 研 究 以 遵 守 这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定 。<br />

• 健 康 与 安 全 :( 安 大 略 省 )«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法 » 规 定 了 重 要 保 障 措 施 以 保 护 矿 工<br />

的 身 体 健 康 与 安 全 。 尤 其 要 注 意 遵 守 “ 采 矿 与 矿 业 工 厂 ” 规 则 中 第 854/90 节 的 规 定<br />

。 这 方 面 的 规 定 具 体 请 见 “ 环 境 和 社 会 问 题 –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和 劳 工 补 偿 ” 一<br />

节 。<br />

• 土 地 使 用 限 制 :<br />

某 些 种 类 的 土 地 使 用 要 受 限 制 。 受 限 制 的 土 地 包 括 如 公 园 或 自 然 保 护 区 。 这 些 情<br />

况 可 以 在 互 联 网 上 浏 览 , 譬 如 CLAIMaps 和 “ 政 府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地 图 ” 网 址 如 下 面<br />

所 示 :<br />

o CLAIMaps:<br />

; 以 及<br />

o “ 政 府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地 图 ”:<br />

.<br />

另 外 , 也 可 参 阅 我 事 务 所 编 写 的 « 加 拿 大 经 商 法 律 指 南 » 一 书 。 该 书 扼 要 介 绍 了 在 加 拿 大 经 营<br />

企 业 一 般 需 要 注 册 和 批 准 的 要 求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23


各 省 之 间 立 法 情 况 比 较<br />

安 大 略 省 管 理 采 矿 活 动 的 法 律 框 架 内 容 在 加 拿 大 全 国 来 说 较 为 典 型 , 其 他 各 省 的 法 律 规 范 内<br />

容 大 致 相 仿 , 不 过 仍 存 在 显 著 差 别 。 以 下 列 表 对 各 省 ( 地 区 ) 以 及 联 邦 政 府 就 矿 业 许 可 审 批<br />

的 某 些 关 键 条 款 和 条 件 进 行 比 较 介 绍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24


附 表 2<br />

加 拿 大 各 省 矿 业 立 法 对 比 表<br />

司 法 管 辖 区 采 矿 许 可 采 矿 申 请 采 矿 租 约 使 用 费<br />

阿 尔 伯 塔 省<br />

• 期 限 : 只 要 公 司<br />

持 有 许 可 执 照 就<br />

可<br />

以 在 省 内 经 营 ,<br />

时 间 不 限<br />

• 续 约 : 不 可<br />

• 费 用 : $50.00<br />

• 期 限 : 10 年<br />

• 续 约 : 不 可<br />

• 面 积 : 9216<br />

公 顷 以<br />

内<br />

• 费 用 : $625.00<br />

• 期 限 : 15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租 金 :<br />

每 公 顷 每 年<br />

$3.50<br />

• 转 让 : 无 需 同 意<br />

1<br />

• 根 据 矿 口 收 入<br />

1% 和 净 收 入<br />

12% , 两 者 数 值<br />

中 较 大 的 数<br />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br />

省<br />

• 期 限 : 30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费 用 : $500.00<br />

• 期 限 : 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面 积 : 25<br />

个 作 业 区<br />

以 内<br />

• 费 用 :<br />

初 始 勘 探 活 动 每 年<br />

每 公 顷 $4.00 ,<br />

以 后 增 至 每 年 每 公<br />

顷<br />

$8.00<br />

• 期 限 : 30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 .<br />

• 租 金 :<br />

每 公 顷 每 年<br />

$10.00<br />

• 转 让 : 无 需 同 意<br />

• 无 管 理 费 制 度<br />

• « 矿 业 使 用 费 法 »<br />

于 70 年 代 后 期 被<br />

征 收 矿 业 公 司 利<br />

润<br />

税 制 度 代 替<br />

联 邦 政 府<br />

( 其 立 法 适 用 于<br />

境 外 水 域 和 大<br />

陆 架 )<br />

• 期 限 :<br />

颁 发 后 至 3<br />

月 31 日 到 期<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费 用 : $50.00<br />

• 期 限 : 10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面 积 : 20.90<br />

公 顷 起 ,<br />

不 超 出 1045.10<br />

公 顷<br />

费 用 : 每 英 亩 $0.10<br />

• 期 限 : 2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租 金 :<br />

每 英 亩 每 年<br />

$1.00<br />

• 转 让 : 无 需 同 意<br />

• 按 照 产 值 计 费 ,<br />

$1 万 或 以 下 ,<br />

无 费 用 . $1 万 至<br />

$5 百 万 , 5%.<br />

而 后 每<br />

$5 百 万 加 1%,<br />

加 到 13%<br />

为 止<br />

马 尼 托 巴 省<br />

• 期 限 : 公 司 存<br />

在 即 有 效<br />

• 续 约 : 不 可<br />

• 期 限 : 2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期 限 : 2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无 管 理 费 制 度<br />

• « 矿 业 使 用 费 与 税<br />

法 » 1987<br />

1<br />

“ 矿 口 收 入 ” 是 指 按 照 « 金 属 与 工 业 矿 开 采 使 用 费 条 例 » 第 6 节 (Alta. Reg.350/1933) 规 定 的 矿 山 毛 收 入<br />

超 出 可 减 免 的 成 本 费 用 和 补 贴 的 数 额 。“ 净 收 入 ” 是 指 按 照 上 述 法 律 条 例 第 5 节 规 定 的 矿 山 毛 收 入 超 出 可<br />

减 免 的 成 本 费 用 和 补 贴 的 数 额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25


司 法 管 辖 区 采 矿 许 可 采 矿 申 请 采 矿 租 约 使 用 费<br />

• 费 用 : $257.00 • 面 积 : 最 少 16<br />

公 顷 , 最 多 256<br />

公 顷<br />

• 费 用 :<br />

勘 探 作 业 每 年 每<br />

公 顷 $12.50,10 年<br />

后 增 至 每 年 每 公<br />

顷 $25.00<br />

• 租 金 :<br />

每 公 顷 每 年<br />

$10.50<br />

• 转 让 :<br />

需 部 长 同 意<br />

年 废 除 ,<br />

由 « 矿 业 税 法 » 替<br />

代<br />

新 布 伦 瑞 克 省<br />

• 期 限 :<br />

颁 发 当 年 12<br />

月 31 日 失 效<br />

• 续 约 : 不 可<br />

• 费 用 : $300.00<br />

• 期 限 : 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面 积 :<br />

标 桩 成 正 方 形 ,<br />

每 边 长 400 米<br />

• 期 限 : 20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租 金 :<br />

每 公 顷 每 年<br />

$6.00<br />

• 双 等 级 矿 业 税 制 ,<br />

2% 毛 使 用 费 和 16%<br />

净 收 入<br />

• 费 用 : $50.00<br />

• 转 让 :<br />

需 部 长 同 意<br />

纽 芬 兰<br />

拉 布 拉 多 省<br />

• 期 限 : 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费 用 :<br />

每 项 申 请<br />

$60.00<br />

• 期 限 : 5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面 积 : 25<br />

公 顷 或 以 下 ,<br />

以 地 图 作 依 据<br />

• 期 限 : 25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租 金 :<br />

每 公 顷 每 年<br />

$80.00<br />

• 使 用 费 按 矿 场 净<br />

利 润 的 80% 中 抽<br />

15%, 其 余 20%<br />

中 再 抽 20% ,<br />

两 者 相 加<br />

• 费 用 :<br />

每 项 申 请 $25.00<br />

至 $100.00 不 等<br />

• 转 让 :<br />

需 部 长 同 意<br />

西 北 地 区<br />

• 期 限 :<br />

颁 发 后 至 3 月 31<br />

日 到 期<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费 用 : $50.00<br />

• 期 限 : 3 年 或 5<br />

年 ,<br />

根 据 申 请 土 地 位<br />

置 而 定<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面 积 :<br />

不 超 出 2582.50<br />

英 亩<br />

• 费 用 : $25.00,<br />

此 外 第 一 年 每 英<br />

亩 加 $0.10 ,<br />

第 二 年 每 英 亩 加<br />

$0.20 年 ,<br />

第 三 年 每 英 亩 加<br />

$0.40<br />

• 期 限 : 2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租 金 : 开 始 21<br />

年 每 英 亩 每 年 $1<br />

.00,<br />

此 后 每 英 亩 每 年<br />

$2.00<br />

• 转 让 : 无 需 同 意<br />

• 使 用 费 率 : 产 值<br />

$1 万 至 $1 百 万 ,<br />

3%; $1 百 万 至<br />

$5 百 万 , 5% ;<br />

而 后 每 增 $5<br />

百 万 多 征 1% ,<br />

直 到 12% 为 止<br />

• 商 业 化 生 产 前 3 年<br />

不 交 使 用 费<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26


司 法 管 辖 区 采 矿 许 可 采 矿 申 请 采 矿 租 约 使 用 费<br />

新 斯 高 沙 省<br />

• 期 限 : 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费 用 :<br />

第 一 年 每 项 申<br />

请 $5.00<br />

增 至 第 26 年 及<br />

此 后 每 项 申 请<br />

最 高 达 $160.00<br />

• 不 适 用 • 期 限 : 20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租 金 :<br />

每 项 申 请 每 年 $1<br />

00.00<br />

• 转 让 :<br />

需 部 长 同 意<br />

• (a) 净 收 益 的 2%;<br />

或 (b)<br />

净 收 入 的 15% ,<br />

两 者 中 较 高 者 。<br />

除 非 (c)<br />

当 年 毛 收 入 低 于<br />

规 定 的 最 低 数 字 ,<br />

则 征 收 净 收 益 的 2<br />

%<br />

努 纳 维 特 地 区<br />

• 期 限 : 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费 用 : $50.00<br />

• 期 限 : 10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面 积 :<br />

至 少 20.90 公 顷 ,<br />

最 多 1045.10<br />

公 顷<br />

• 费 用 : 每 英 亩<br />

$0.10<br />

• 期 限 : 21 年<br />

• 续 约 : 21 年 期<br />

• 租 金 :<br />

每 英 亩 $1.00<br />

• 转 让 : 无 需 同 意<br />

• 使 用 费 率 按 :<br />

产 值<br />

$1 万 至 $1 百 万 为 3<br />

%; 产 值 $1 百 万 至<br />

$5 百 万 , 为 5%<br />

• 每 增 $5<br />

百 万 多 征 1% ,<br />

直 到 12% 为 止<br />

• 商 业 性 生 产 首 3 年<br />

无 使 用 费<br />

安 大 略 省<br />

• 期 限 : 5 年 ,<br />

按 颁 发 年 份 日<br />

期 起 算<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费 用 : $765.00<br />

• 期 限 :<br />

无 , 只 要 符 合 采<br />

矿 作 业 要 求 并 支<br />

付 费 用<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面 积 : 至 少 16<br />

公 顷 , 最 多 256<br />

公 顷<br />

• 期 限 : 21 年<br />

• 续 约 : 21 年 期<br />

• 租 金 : 每 公 顷<br />

$3.00<br />

• 转 让 :<br />

需 经 同 意<br />

• 尚 无 已 经 实 施 的<br />

管 理 费 制 度<br />

• 费 用 : $21.40<br />

至 $61.20,<br />

按 标 桩 申 请 数 量<br />

而 定<br />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省 • 期 限 : 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费 用 :<br />

每 项 申 请 $5<br />

• 期 限 : 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面 积 : 最 多 80<br />

项 申 请<br />

• 费 用 :<br />

每 项 申 请 $5<br />

• 期 限 : 20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租 金 :<br />

$1.00 每 英 亩<br />

• 转 让 :<br />

需 经 部 长 同 意<br />

• 尚 无 已 经 实 施 的<br />

管 理 费 制 度<br />

• « 矿 山 资 源 法 » 准<br />

许 征 收 使 用 费 ,<br />

但 至 今 未 开 征 使<br />

用 费<br />

魁 北 克 省 • 期 限 : 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期 限 : 2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期 限 : 20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相 当 于 财 务 年 度<br />

利 润 的 12 %<br />

• 费 用 : $30.00<br />

• 面 积 :<br />

• 租 金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27


司 法 管 辖 区 采 矿 许 可 采 矿 申 请 采 矿 租 约 使 用 费<br />

已 测 量 土 地 最 多<br />

500 公 顷 ,<br />

未 测 量 土 地 最 多<br />

16 公 顷<br />

授 予 或 让 与 土 地<br />

每 公 顷 $19.00,<br />

公 公 土 地 公 顷<br />

$39.00<br />

• 费 用 : 每 项 申 请<br />

$24.00<br />

• 转 让 : 需 部 长 同<br />

意<br />

萨 斯 喀 彻 温 省 • 期 限 : 2 年<br />

• 续 约 : 不 可<br />

• 费 用 :<br />

每 公 顷 $0.15,<br />

$1,500.00<br />

起 算 , 不 超 出<br />

$7,500.00<br />

• 期 限 : 2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面 积 : 至 少 16<br />

公 顷 , 最 多<br />

6,000 公 顷<br />

• 费 用 : 每 公 顷<br />

$0.30<br />

• 期 限 : 10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租 金 :<br />

每 份 租 约 至 少 $1<br />

,600.00<br />

• 转 让 : 无 需 同 意<br />

• 贵 重 金 属 销 售 为 1<br />

百 万 金 衡 盎 司 或<br />

以 下 , 使 用 费 为<br />

净 利 润 的 5%;<br />

销 售 1 百<br />

万 金 衡 盎 司 以 上<br />

为 净 利 润 的 10%<br />

• 停 止 10 年 , 2002 –<br />

2012<br />

2<br />

育 空 地 区<br />

• 期 限 :<br />

北 纬 68°<br />

以 北 2 年 ; 北 纬<br />

68° 以 南 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费 用 : $25.00<br />

• 期 限 : 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面 积 : 最 多<br />

1,500 英 尺 X<br />

1,500 英 尺<br />

• 费 用 :<br />

每 年 每 项 申 请<br />

$100.00<br />

• 期 限 : 21 年<br />

• 续 约 : 可 以<br />

• 租 金 :<br />

第 一 个 21 年 内 ,<br />

起 始 51.65 英 亩<br />

$50.00, 而 后 每<br />

1 英 亩 加 $5.00;<br />

第 二 个 21 年 内 ,<br />

起 始 51.65 英 亩<br />

$200.00 而 后 每<br />

1 英 亩 加 $20.00<br />

• 年 利 润 1 万 至 1 百<br />

万 为 3%;<br />

1 百 万 至 5 百 万 为 5<br />

% ; 而 后 按 比 例 ,<br />

每 增 加 5 百 万 利 润<br />

多 征 收 1%<br />

• 转 让 :<br />

需 部 长 同 意<br />

2<br />

本 表 育 空 地 区 资 料 取 自 该 地 区 的 « 石 英 矿 产 开 采 法 »。 另 有 其 他 费 率 与 条 款 可 能 适 用 于 其 它 矿 产 品 开 采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28


资 本 市 场 对 采 矿 业 的 融 资


资 本 市 场 对 采 矿 业 的 融 资<br />

投 入 采 矿 行 业 公 司 的 股 权 资 本 可 以 通 过 在 加 拿 大 或 在 美 国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获 得 , 或 将 公 司<br />

的 股 票 在 多 伦 多 股 票 证 券 交 易 所 ( 简 称 多 伦 多 交 易 所 ) 和 美 国 的 股 票 证 券 交 易 所 , 如 纽 约 股<br />

票 交 易 所 ( 简 称 “NYSE”) 或 纳 斯 达 克 股 票 市 场 ( 简 称 (“NASDAQ”) 上 市 募 集 获 得 。<br />

戴 维 斯 · 沃 德 · 菲 利 普 和 伟 伯 格 律 师 事 务 所 编 写 了 题 为 « 加 拿 大 和 美 国 上 市 指 南 » 一 书 , 书 中 对<br />

涉 及 进 入 北 美 资 本 市 场 所 要 重 点 关 注 的 法 律 和 商 业 问 题 作 了 概 括 性 介 绍 。 要 进 入 北 美 资 本 市<br />

场 的 矿 业 公 司 要 符 合 其 中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以 及 其 中 对 矿 产 行 业 的 一 些 特 殊 要 求 。 下 面 将 概<br />

括 补 充 一 些 相 关 的 信 息 以 充 实 戴 维 斯 · 沃 德 · 菲 利 普 和 伟 伯 格 律 师 事 务 所 编 写 的 « 加 拿 大 和 美<br />

国 上 市 指 南 » 中 的 内 容 , 其 中 特 别 涉 及 到 议 题 有 :<br />

• 对 加 拿 大 和 美 国 从 事 采 矿 活 动 公 司 所 规 定 的 特 殊 公 开 披 露 责 任<br />

•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多 伦 多 风 险 交 易 所 对 矿 业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的 上 市 要 求 。<br />

矿 产 项 目 披 露 的 标 准<br />

国 家 文 件 NI43-101<br />

加 拿 大 所 有 省 都 通 过 批 准 了 国 家 文 件 NI43-101( 简 称 “NI43-101” 文 件 )。 该 文 件 制 定 了 有 关<br />

矿 产 项 目 科 学 和 技 术 信 息 披 露 标 准 。NI43-101 文 件 的 主 要 内 容 要 求 在 技 术 报 告 基 础 上 披 露 或<br />

者 是 在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人 员 监 督 下 准 备 的 信 息 报 告 , 而 且 矿 产 资 源 和 储 存 量 必 须 采 用 加 拿 大 矿<br />

产 , 冶 金 和 石 油 国 家 研 究 院 的 等 级 ( 简 称 “CIM 等 级 ”) 备 制 。<br />

CIM 等 级<br />

– 尽 管 NI43-101 文 件 要 求 参 照 CIM 等 级 确 定 矿 产 资 源 和 储 量 , 该 文 件 还 要 求 在 其 它 国 家 拥 有 矿<br />

产 权 益 的 外 国 有 披 露 责 任 的 股 票 发 行 人 和 加 拿 大 的 有 披 露 责 任 的 股 票 发 行 人 进 行 披 露 并 递 交<br />

技 术 报 告 。 该 报 告 要 使 用 JORC 码 , 美 国 证 券 委 员 会 的 行 业 指 南 7,IMMM 报 告 编 码 或 SAMREC 编<br />

码 , 而 且 要 按 照 “CIM 等 级 ” 调 整 后 提 供 。<br />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的 行 业 指 南 7( 下 面 将 具 体 介 绍 ) 只 认 可 被 验 证 ( 测 量 ) 的 和 可 能 的 ( 被 探 明<br />

的 ) 储 量 类 别 。 根 据 NI43-101 文 件 规 定 的 被 测 量 和 探 明 的 资 源 美 国 证 券 委 员 会 的 行 业 指 南 不 予<br />

以 认 可 , 但 是 一 般 可 以 作 为 矿 化 材 料 而 不 是 作 为 矿 产 资 源 按 规 定 一 起 披 露 。 美 国 证 券 委 员 会<br />

还 不 允 许 对 推 断 的 资 源 披 露 。 这 些 在 词 汇 上 的 区 别 对 于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人 员 在 把 美 国 证 券 委 员<br />

会 的 行 业 指 南 7 规 定 的 等 级 按 照 “CIM 等 级 ” 调 整 时 将 是 一 个 挑 战 。<br />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人 员<br />

一 个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人 员 是 指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29


• 在 矿 业 勘 探 , 矿 产 开 发 或 运 营 , 或 矿 业 项 目 评 估 , 或 这 些 方 面 的 综 合 活 动 中 拥 有<br />

至 少 五 年 经 验 的 工 程 师 或 地 质 学 家 。<br />

• 拥 有 与 矿 业 项 目 和 技 术 报 告 相 关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br />

• NI43-101 国 家 文 件 认 可 的 , 工 程 师 和 地 质 学 家 专 业 人 士 协 会 品 行 良 好 的 会 员<br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这 些 合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还 必 须 是 报 告 发 行 人 独 立 的 专 业 人 员 。 非 独 立 专 业 人 员<br />

包 括 那 些 因 受 雇 , 拥 有 其 证 券 , 联 盟 或 物 理 上 接 近 原 因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与 股 票 发 行 人 有 关 联 的<br />

人 员 。 如 果 (a) 矿 业 公 司 在 加 拿 大 第 一 次 成 为 报 告 发 行 人 时 ,(b) 当 发 行 人 填 报 的 是 复 杂 上<br />

市 申 请 书 时 , 或 (c) 当 发 行 人 第 一 次 提 供 矿 产 资 源 和 储 量 报 告 , 或 百 分 之 百 披 露 , 或 生 产 商<br />

在 矿 藏 探 测 后 因 某 些 税 前 收 入 低 于 全 部 矿 产 资 源 或 储 量 器 披 露 发 生 很 大 变 化 情 况 时 , 必 须 由<br />

一 个 独 立 的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报 告 。<br />

矿 业 项 目 :<br />

NI43-101 国 家 文 件 只 适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的 “ 矿 业 项 目 ”。 这 些 矿 业 项 目 包 括 钻 石 、 基 础 金 属 和<br />

贵 重 金 属 以 及 煤 炭 资 源 权 益 , 但 不 包 括 天 然 气 、 沥 青 沙 子 或 者 页 岩 、 地 下 水 或 者 煤 层 甲 烷 。<br />

技 术 报 告 :<br />

NI43-101 国 家 文 件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在 其 成 为 加 拿 大 任 何 一 个 省 的 报 告 发 行 人 后 必 须 就 矿 业 项 目<br />

的 每 一 项 矿 产 资 源 情 况 呈 报 公 开 技 术 报 告 。 此 后 , 报 告 发 行 人 还 必 须 上 报 新 的 技 术 报 告 来 支<br />

持 其 在 证 券 发 行 文 件 中 披 露 的 科 学 与 技 术 信 息 , 如 招 股 书 , 授 权 或 权 益 出 让 通 知 书 , 加 拿 大<br />

报 告 发 行 人 被 要 求 提 供 的 年 度 情 况 报 告 表 , 新 闻 公 告 和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类 披 露 文 件 。<br />

在 递 交 技 术 报 告 之 前 , 发 行 人 必 须 由 负 责 准 备 或 监 督 报 告 准 备 的 有 资 格 专 业 人 士 对 所 报 告 的<br />

矿 产 资 源 ( 不 包 括 早 期 已 经 勘 探 的 矿 产 资 源 ) 进 行 检 测 , 报 告 发 行 人 还 必 须 在 上 报 技 术 报 告<br />

时 一 起 递 交 负 责 该 报 告 并 是 有 资 格 专 业 人 员 的 证 书 和 本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br />

技 术 报 告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在 NI43-101 国 家 文 件 所 附 的 43-101 表 内 已 经 有 明 确 规 定 。 该 表 要 求 对<br />

有 关 的 矿 产 资 源 进 行 详 细 描 述 , 其 中 要 包 括 的 内 容 有 地 点 , 所 有 权 , 环 境 责 任 , 所 要 求 的 许<br />

可 证 明 , 可 开 采 性 情 况 、 基 础 设 施 和 历 史 概 况 。 报 告 还 必 须 包 括 勘 探 和 钻 探 结 果 , 以 及 取 样<br />

方 法 , 抽 样 准 备 情 况 和 数 据 验 证 措 施 。 该 表 还 确 定 了 评 估 矿 产 资 源 和 储 量 的 规 则 , 并 禁 止 在<br />

用 于 经 济 评 估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中 参 照 未 经 验 证 和 不 大 可 能 存 在 的 矿 产 资 源 和 储 量 。<br />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披 露 规 则<br />

股 票 在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矿 业 公 司 必 须 遵 守 其 对 在 加 拿 大 进 行 矿 业 勘 探 , 开 发 和 生 产<br />

公 司 所 要 求 的 披 露 标 准 ( 简 称 “TSX 标 准 ”)。 这 些 标 准 尽 管 不 像 NI43-101 国 家 文 件 那 样 苛<br />

烦 详 细 , 但 其 目 的 是 确 保 公 众 披 露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一 贯 性 。 除 股 票 招 股 书 和 技 术 报 告 以 外 ,<br />

因 为 它 们 有 专 门 的 证 券 立 法 规 范 和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有 具 体 要 求 , 所 有 由 上 市 股 票 发 行 公<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30


司 或 代 表 这 些 公 司 披 露 的 信 息 都 必 须 符 合 TSX 标 准 。TSX 标 准 所 规 定 所 披 露 的 事 项 包 括 以 下 内<br />

容 :<br />

• 即 时 披 露 重 大 性 变 化<br />

• 新 闻 公 报 的 内 容<br />

• 网 站 的 内 容<br />

• 披 露 初 步 勘 探 活 动 和 检 验 结 果 的 情 况 报 告 , 这 些 结 果 报 告 不 能 含 有 使 人 误 入 歧 途<br />

的 情 况<br />

• 对 矿 产 资 源 和 储 量 预 先 评 估 的 支 持 性 材 料<br />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行 业 指 南 中 对 矿 产 经 营 者 的 规 定<br />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 简 称 “SEC”) 对 从 事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的 公 司 在 其 填 报 上 市 公 司 登 记 声 明<br />

时 制 定 了 专 门 的 行 业 指 南 。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在 矿 产 行 业 指 南 7 中 对 矿 业 企 业 披 露 信 息 制 定<br />

了 规 范 要 求 。 这 些 指 导 性 的 规 范 要 求 规 定 了 在 技 术 , 法 律 和 经 济 上 的 披 露 准 则 以 便 确 定 公 司<br />

的 矿 石 储 量 是 否 可 以 被 分 类 在 已 被 验 证 和 有 可 能 开 采 的 储 量 类 别 中 , 并 要 求 披 露 其 在 储 量 ,<br />

生 产 能 力 , 用 于 可 开 采 土 地 和 其 它 类 似 的 信 息 。<br />

如 同 前 面 所 介 绍 ,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的 披 露 指 南 和 其 对 国 际 上 任 何 国 家 所 认 可 的 披 露 指 南<br />

最 显 著 区 别 之 一 是 , 除 有 限 的 例 外 情 况 ,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不 允 许 披 露 那 些 尚 没 有 被 验 证<br />

( 测 量 ) 或 者 只 有 开 发 可 能 ( 指 明 的 ) 的 储 量 。 这 就 意 味 着 ,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准 许 这 些<br />

公 司 报 告 那 些 一 般 被 解 释 为 等 同 于 矿 产 资 源 的 “ 矿 化 材 料 ”。 然 而 ,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所<br />

能 接 受 的 判 断 意 见 是 只 有 已 经 测 量 过 和 探 明 的 矿 产 资 源 可 以 等 同 作 为 “ 矿 化 材 料 ” 披 露 。<br />

而 “ 被 推 断 ” 的 矿 产 资 源 不 能 作 为 矿 产 资 源 披 露 , 因 为 “ 被 推 断 ” 矿 物 成 矿 性 极 带 有 投 机 性<br />

, 因 而 不 可 以 报 告 。 其 他 所 有 国 际 上 接 受 的 报 告 规 则 都 对 矿 产 资 源 予 以 界 定 , 这 些 规 则 允 许<br />

所 报 告 的 矿 产 资 源 包 括 推 断 出 的 , 被 探 明 和 测 量 过 的 矿 产 资 源 。<br />

在 多 伦 多 股 票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要 求<br />

要 使 股 票 证 券 在 多 伦 多 股 票 交 易 所 上 市 ,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上 市 的 最 低 要 求 :<br />

(a) 公 司 必 须 要 有 至 少 一 百 万 自 由 交 易 并 未 承 付 的 公 众 股 份 , 其 合 计 总 的 市 值 至 少 要 达 到<br />

四 百 万 元 , 至 少 要 有 三 百 个 公 众 持 股 人 , 每 一 个 公 众 持 股 人 持 有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的 交<br />

易 单 位 (100 股 )。<br />

(b) 已 经 在 其 它 地 方 获 得 承 认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如 纳 斯 达 克 市 场 和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br />

的 国 际 发 行 人 , 其 公 司 在 加 拿 大 以 外 注 册 , 如 果 其 所 在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已 获 多 伦 多 证 券<br />

交 易 所 接 受 , 一 般 情 况 下 , 该 公 司 必 须 能 够 证 明 已 经 有 加 拿 大 人 加 入 公 司 并 且 显 示 公<br />

司 能 够 履 行 在 加 拿 大 的 报 告 义 务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31


(c) 当 股 票 发 行 申 请 人 公 司 相 对 来 说 比 较 新 , 并 且 业 务 活 动 记 录 有 限 时 , 公 司 必 须 出 示 有<br />

关 管 理 层 经 验 和 专 业 特 长 的 证 据 , 这 在 申 请 程 序 中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因 素 。<br />

(d) 除 了 那 些 被 列 为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例 外 情 况 , 对 所 有 申 请 人 需 要 由 参 加 多 伦 多 证 券<br />

交 易 所 主 板 市 场 的 一 个 机 构 保 荐 和 提 供 保 荐 人 书 面 报 告 是 法 律 所 要 求 必 须 的 。 当 发 行<br />

申 请 人 士 有 业 务 经 历 并 且 其 有 形 资 产 净 值 达 到 7 百 50 万 加 元 或 以 上 , 该 发 行 人 可 以 被 列<br />

为 例 外 情 况 。<br />

(e) 股 票 发 行 申 请 人 还 必 须 签 署 上 市 协 议 书 , 正 式 记 录 股 票 发 行 人 承 诺 要 按 照 多 伦 多 证 券<br />

交 易 所 的 要 求 持 续 上 市 交 易 。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矿 业 公 司 的 上 市 要 求 在 下 面 的 附 表<br />

3 中 综 述 介 绍 。<br />

在 多 伦 多 风 险 股 票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要 求<br />

多 伦 多 风 险 股 票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要 求 是 专 门 为 新 兴 公 司 设 置 , 因 而 上 市 标 准 主 要 是 针 对 管 理 团<br />

队 的 经 验 , 以 及 他 们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制 定 。<br />

多 伦 多 风 险 股 票 交 易 所 将 股 票 发 行 人 根 据 其 公 司 金 融 成 果 的 历 史 情 况 , 业 务 发 展 阶 段 和 资 金<br />

来 源 划 分 为 以 下 两 个 等 级 :<br />

第 一 等 级 设 定 那 些 有 较 充 裕 资 金 来 源 的 先 进 公 司 , 其 上 市 条 件 比 第 二 等 级 发 行 人 的 要<br />

求 相 比 较 不 很 苛 刻 。<br />

第 二 等 级 的 公 司 是 代 表 那 些 新 改 造 的 , 在 所 有 工 业 领 域 中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的 公 司 。 这 一<br />

等 级 的 公 司 是 大 多 数 多 伦 多 风 险 股 票 交 易 所 的 股 票 发 行 人 , 多 伦 多 风 险 股 票 交 易 所 也<br />

是 这 些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的 场 所 。 第 二 等 级 的 发 行 人 一 旦 符 合 第 一 等 级 发 行 人 的 最 低 上 市<br />

要 求 时 也 可 以 申 请 升 级 到 第 一 等 级 发 行 人 资 格 。<br />

最 低 公 众 股 票 发 行 数 量 要 求 对 每 一 等 级 的 发 行 人 有 特 殊 的 标 准 , 股 票 发 行 申 请 人 可 以 根 据 这<br />

些 标 准 申 请 上 市 :<br />

第 一 等 级 :<br />

第 二 等 级 :<br />

至 少 持 有 一 百 万 公 众 自 由 交 易 股 份 , 其 合 计 总 的 市 值 至 少 达 到 一 百 万 加 元<br />

, 并 有 不 少 于 200 个 公 众 持 股 人 , 每 一 个 公 众 持 股 人 持 有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br />

的 交 易 单 位 。<br />

至 少 有 五 十 万 公 众 自 由 交 易 股 份 , 其 合 计 总 的 市 值 至 少 达 到 五 十 万 加 元<br />

, 并 有 不 少 于 200 个 公 众 持 股 人 , 每 一 个 公 众 持 股 人 持 有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br />

的 交 易 单 位 。<br />

划 分 在 两 个 等 级 的 发 行 人 , 每 一 等 级 内 的 发 行 人 还 可 根 据 其 商 业 性 质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产 业 。 在<br />

有 形 资 产 净 值 , 流 动 资 本 和 资 金 来 源 方 面 的 最 低 限 额 要 求 又 根 据 每 个 等 级 和 具 体 产 业 进 一 步<br />

划 分 类 别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32


对 每 一 个 新 上 市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可 能 会 有 保 荐 和 保 荐 人 报 告 的 要 求 。 在 确 定 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上<br />

市 要 求 时 , 多 伦 多 风 险 股 票 交 易 所 将 着 重 依 赖 于 保 荐 人 是 否 同 意 保 荐 上 市 申 请 人 和 是 否 准 备<br />

和 递 交 了 保 荐 报 告 这 一 事 实 。 新 兴 公 司 的 其 它 上 市 标 准 一 般 还 包 括 发 行 人 或 最 后 发 行 人 主 要<br />

股 东 所 持 股 票 情 况 , 以 及 低 于 某 发 行 价 格 的 股 票 是 否 被 要 求 设 有 或 不 设 有 持 有 期 。<br />

多 伦 多 风 险 股 票 交 易 所 对 矿 业 发 行 人 的 上 市 要 求 在 附 表 4 中 概 括 介 绍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33


附 表 3<br />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TSX) 矿 业 股 票 发 行 人 最 低 上 市 要 求<br />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br />

无 豁 免 权 的<br />

矿 业 开 采 或 生 产 企 业<br />

发 行 人<br />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br />

无 豁 免 权 的<br />

大 规 模 矿 业 生 产 企 业<br />

发 行 人<br />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br />

有 豁 免 权 的<br />

矿 业<br />

发 行 人<br />

有 形 资 产 净 额<br />

净 利 或 收 入<br />

$3,000,000 有 形 资 产 净 额 $4,000,000 有 形 资 产 净 额 ;<br />

有 证 据 显 示 今 后 合 理 的 盈 利<br />

可 能 , 并 有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br />

或 以 往 生 产 与 财 务 运 营 报 告<br />

佐 证<br />

$7,500,000, 有 形 资 产 净<br />

额 ;<br />

上 一 财 政 年 度 持 续 经 营<br />

有 税 前 盈 利 ;<br />

上 一 财 政 年 度 税 前 现 金<br />

流 转 达 $700,000 而<br />

上 2 个 财 政 年 度 平 均 达<br />

$500,000<br />

产 业 要 求 处 于 成 熟 勘 探 阶 段 3 ;<br />

至 少 拥 有 50% 产 权<br />

4<br />

经 有 资 质 的 独 立 专 业 人 员<br />

(QP) 核 实 评 估 , 储 量 可 能 开<br />

采 3 年 ( 尚 未 投 产 者 , 投 产<br />

决 定 已 经 )<br />

经 有 资 质 的 独 立 专 业 人<br />

员 (QP) 核 实 评 估 , 储 量 可<br />

能 开 采 3 年<br />

拟 议 中 的 开 采 计 划 如 独 立 技 术 报 告 建 议 ,<br />

$750,000<br />

用 于 成 熟 勘 探 阶 段<br />

采 矿 进 入 商 业 化 生 产<br />

采 矿 运 营 达 到 商 业 化 水<br />

平<br />

3<br />

" 成 熟 开 发 的 矿 业 资 产 " 是 指 该 矿 业 资 产 上 的 成 矿 区 域 已 经 有 很 明 显 的 三 维 显 示 , 并 合 理 地 表 明 其 持 续 性<br />

。 查 明 的 成 矿 产 业 在 经 济 上 已 经 达 到 可 观 的 水 平 。<br />

4<br />

公 司 必 须 持 有 或 者 有 权 赢 得 或 保 持 有 资 格 资 产 50% 的 权 益 。 持 有 低 于 50% 的 权 益 的 公 司 将 只 能 根 据 每 一 个<br />

具 体 项 目 情 况 来 看 其 项 目 的 规 模 , 和 获 得 矿 业 资 产 进 展 和 战 略 联 营 的 阶 段 情 况 来 考 虑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34


营 运 资 金 与<br />

财 政 来 源<br />

至 少 2 百 万 加 元 运 营 资 本 ,<br />

并 足 以 完 成 拟 议 的 开 采<br />

计 划 ,<br />

含 18 个 月 一 般 费 用 和 管<br />

理 费 5 ,<br />

预 先 支 付 资 产 开 支 和 资<br />

本 费 用 ;<br />

有 足 够 资 金 使 矿 产 开 发 进 入<br />

商 业 化 生 产 ; 且<br />

营 运 资 金 足 以 支 付 全 部<br />

预 算 的 资 本 支 出 和 日 常 经 营<br />

;<br />

合 宜 的 资 本 结 构<br />

无 要 求<br />

无 债 务<br />

发 行 , 市 值 以 及 公<br />

众 持 股 $4,000,000 市 值 的 公 众 持 有 股 ;<br />

至 少 100 万 份 自 由 买 卖 股 由 公 众 持 有<br />

300 个 公 众 持 股 人 , 均 持 有 交 易 单 位<br />

保 荐 要 求<br />

有 要 求<br />

( 可 免 除 )<br />

有 要 求<br />

( 可 免 除 )<br />

无 要 求<br />

其 它 标 准<br />

截 至 目 前 情 况<br />

由 有 资 质 的 独 立 专 业 人<br />

员 制 备 的 全 面 技 术 报 告 ;<br />

财 务 总 监 签 署 的 18 个 月<br />

资 金 来 源 与 使 用 情 况<br />

( 按 季 度 )<br />

截 至 目 前 情 况<br />

由 有 资 质 的 独 立 专 业 人 员<br />

(QP) 所 制 备 的 全 面 技 术 报 告<br />

; 财 务 总 监 签 署 的 18 个 月 资<br />

金 来 源 与 使 用 ( 按 季 度 )<br />

截 至 目 前 情 况<br />

由 有 资 质 的 独 立 专 业 人<br />

员 (QP) 所 制 备 的 全 面 技<br />

术 报 告<br />

资 料 来 源 :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br />

5<br />

"G&A" 指 一 般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35


附 表 4<br />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TSX-V) 矿 业 股 票 发 行 人 最 低 上 市 要 求<br />

第 一 等 级 发 行 人<br />

有 形 资 产 净 额<br />

净 利 或 收 入<br />

矿 产 资 源 或 储 量<br />

以 前 的 费 用 支 出<br />

拟 议 中 的 采 矿 计 划<br />

营 运 资 本 和<br />

资 金 来 源<br />

股 票 发 售 ,<br />

市 场 股 本 和 公 众 持 股<br />

其 它 标 准<br />

有 形 资 产 净 额 $200 万<br />

6<br />

在 第 一 等 级 公 司 矿 业 资 源 的 实 质 权 益<br />

无 要 求<br />

第 一 等 级 的 发 行 人 资 产 为 $50 万<br />

( 如 同 在 地 质 报 告 中 所 建 议 的 )<br />

合 宜 的 开 采 计 划 加 18 个 月 的 一 般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7 ,<br />

再 加 18 个 月 需 支 付 的 资 产 支 出 。<br />

第 一 等 级 的 资 产 和 主 要 的 勘 探 资 产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 加 可 支 配 备 用 款 $10 万<br />

100 万 加 元 的 公 众 持 有 股<br />

100 万 份 公 众 持 有 的 自 由 买 卖 股<br />

200 个 公 众 持 股 人 , 无 再 出 售 限 制<br />

公 众 交 易 量 达 10%<br />

公 众 股 东 持 有 已 经 发 行 和 未 承 付 的 股 份 占 20%<br />

地 质 报 告 建 议 完 成 开 采 项 目 或 可 行 性 报 告 已 经 正 面 评 定 , 或 生 产 水<br />

平 显 示 现 金 流 转 良 好 ;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供 保 荐 人 报 告<br />

6<br />

" 第 一 等 级 资 产 " 是 指 有 实 质 矿 藏 价 值 的 资 产 , 这 里 指 :<br />

(i) 股 票 发 行 人 持 有 实 质 股 权 的 资 产 ;<br />

(ii)<br />

该 资 产 的 先 期 勘 探 , 包 括 详 细 的 地 矿 表 面 , 地 质 物 理 和 地 质 化 学 的 勘 查 , 至 少 初 期 钻 探 或 其 他 采 样<br />

( 诸 如 挖 凿 或 地 下 开 采 取 样 ) 已 经 完 成 ; 以 及<br />

(iii) 单 独 的 地 矿 报 告 在 先 其 勘 探 结 果 证 明 有 价 值 基 础 上 提 出 至 少 $500,000<br />

的 钻 探 取 样 ( 或 其 他 行 使 的 详 细 取 样 情 况 ) 计 划 方 案 , 或 者 单 独 的 , 并 结 果 是 肯 定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指<br />

明 其 资 产 将 在 今 后 的 开 采 活 动 中 获 得 成 正 数 的 现 金 收 入 。<br />

7<br />

"G&A" 指 一 般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36


第 二 等 级 发 行 人<br />

有 形 资 产 净 额<br />

净 利 或 收 入<br />

无 要 求<br />

矿 产 资 源 或 储 量 在 合 格 的 矿 产 资 源 上 拥 有 重 大 权 益 或 有 自 由 交 换 权 ,<br />

在 合 格 的 矿 产 资 源 上 持 有 赢 得 重 大 权 益 的 权 利<br />

以 前 的 费 用 支 出 过 去 的 三 年 内 发 行 申 请 人 在 有 资 格 的 矿 产 资 源 上 支 付 $100,000 加 元 ,<br />

8<br />

或 所 支 付 了 足 够 费 用 的 资 产 是 第 一 等 级 的 资 产<br />

拟 议 的 开 采 计 划<br />

营 运 资 本 和<br />

资 金 来 源<br />

股 票 发 售 ,<br />

市 场 股 本 和 公 众 持 股<br />

如 同 地 质 报 告 建 议 ,$200,000 用 于 合 格 矿 业 资 产<br />

合 宜 的 开 采 计 划 和 资 金 来 源 , 包 括 项 目 计 划 另 加 12 个 月 管 理 费 开 支 9 ,<br />

加 12 个 月 为 保 留 合 格 矿 业 资 产 需 支 付 的 资 产 支 出 ,<br />

而 且 主 要 矿 业 资 产 处 于 练 好 状 态<br />

加 可 支 配 款 $100,000<br />

500,000 加 元 的 公 众 持 有 股 份<br />

500,000 万 份 公 众 持 有 的 自 由 交 易 股 份<br />

200 个 公 众 持 股 人 , 无 再 出 售 限 制<br />

公 众 交 易 量 达 10%<br />

公 众 股 东 持 有 已 经 发 行 和 未 承 付 的 股 份 占 20%<br />

其 它 标 准 地 质 报 告 建 议 完 成 开 采 项 目 , 或 生 产 水 平 显 示 现 金 流 转 良 好 ;<br />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供 保 荐 人 报 告<br />

8<br />

" 第 一 等 级 资 产 " 是 指 有 实 质 矿 藏 价 值 的 资 产 , 这 里 指 :<br />

(i) 股 票 发 行 人 持 有 实 质 股 权 的 资 产 ;<br />

(ii) 该 资 产 的 先 期 勘 探 , 包 括 详 细 的 地 矿 表 面 ,<br />

地 质 物 理 和 地 质 化 学 的 勘 查 , 至 少 初 期 钻 探 或 其 他 采 样 ( 诸 如 挖 凿 或 地 下 开 采 取 样 ) 已 经 完 成 ;<br />

以 及<br />

(iii) 单 独 的 地 矿 报 告 在 先 其 勘 探 结 果 证 明 有 价 值 基 础 上 提 出 至 少 $500,000<br />

的 钻 探 取 样 ( 或 其 他 行 使 的 详 细 取 样 情 况 ) 计 划 方 案 ,<br />

或 者 单 独 的 , 并 结 果 是 肯 定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指 明 其 资 产 将 在 今 后 的 开 采 活 动 中 获 得 成 正 数 的 现 金 收 入<br />

。<br />

9<br />

"G&A" 指 一 般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37


税 务 问 题 考 量


税 务 问 题 考 量<br />

税 务 问 题 考 量<br />

根 据 加 拿 大 联 邦 和 各 省 的 所 得 税 体 制 , 以 及 各 省 的 矿 业 税 的 制 定 情 况 , 可 以 认 为 矿 产 业 自 最<br />

初 投 资 到 商 业 化 生 产 需 要 很 长 时 间 , 是 一 个 的 长 周 期 并 需 要 资 本 相 对 集 中 的 产 业 。 为 此 , 联<br />

邦 和 省 政 府 对 矿 业 开 发 和 其 它 无 形 的 费 用 支 出 给 予 很 宽 厚 的 对 待 , 并 允 许 矿 业 公 司 在 支 付 大<br />

额 税 负 之 前 减 免 来 收 回 他 们 的 大 部 分 资 本 投 资 。 加 拿 大 所 得 税 制 度 还 制 定 了 亏 损 额 结 转 规 则<br />

, 以 此 帮 助 其 缓 解 价 格 浮 动 所 产 生 的 负 面 财 务 后 果 。 最 后 , 省 级 矿 业 税 和 使 用 费 制 度 的 独 到<br />

特 点 是 税 项 计 算 原 则 上 都 基 于 生 产 的 净 利 润 , 而 不 是 像 其 它 国 家 普 遍 采 用 的 根 据 矿 物 提 炼 回<br />

报 净 值 进 行 计 算 。<br />

加 拿 大 联 邦 , 省 和 市 级 政 府 对 那 些 在 加 拿 大 从 事 属 于 采 矿 性 质 的 活 动 征 收 以 下 形 式 的 税 赋 :<br />

• 所 得 税 ( 向 个 人 和 公 司 课 税 )<br />

• 资 本 税<br />

• 矿 业 税<br />

• 货 品 和 服 务 税 以 及 销 售 税<br />

• 财 产 税<br />

A. 所 得 税<br />

联 邦 政 府 ,10 个 省 政 府 和 三 个 特 区 政 府 都 向 公 司 和 个 人 征 收 所 得 税 。 加 拿 大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br />

建 立 在 两 个 概 念 上 : 收 入 来 源 类 别 和 居 住 地 。<br />

总 的 规 则<br />

居 住<br />

加 拿 大 税 务 法 律 对 居 住 地 概 念 没 有 在 法 律 上 給 予 有 具 体 界 定 。 居 住 被 解 释 有 几 种 情 况 和 含 义<br />

。 此 外 , 对 居 住 概 念 定 义 的 适 用 要 根 据 所 得 税 法 ( 加 拿 大 联 邦 法 律 )( 简 称 “ 税 法 ”) 的 某<br />

些 规 定 和 所 得 税 双 边 协 定 中 的 附 加 规 则 来 确 定 。<br />

一 个 公 司 如 果 是 在 加 拿 大 注 册 , 该 公 司 的 所 在 地 通 常 被 认 为 是 加 拿 大 。 一 个 在 外 国 注 册 的 公<br />

司 如 果 其 主 要 行 政 办 公 地 在 加 拿 大 可 能 也 被 认 为 是 加 拿 大 居 民 。 一 个 公 司 的 管 理 和 控 制 中 心<br />

所 在 地 通 常 是 指 公 司 的 重 大 决 策 出 台 的 那 个 国 家 , 即 董 事 会 常 规 召 开 会 议 的 地 方 。<br />

加 拿 大 联 邦 对 加 拿 大 居 民 来 自 全 球 范 围 的 收 入 征 税 , 不 管 其 收 入 的 地 域 来 源 。 鉴 于 宪 法 所 规<br />

定 的 权 限 , 各 省 和 地 区 只 对 在 其 省 内 或 地 区 内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征 收 所 得 税 。 不 在 本 省 或 本 地 区<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39


获 得 的 收 入 将 不 向 省 或 地 区 纳 税 , 但 要 依 照 高 额 税 率 向 联 邦 缴 纳 所 得 税 。 如 果 一 个 加 拿 大 居<br />

民 的 收 入 在 加 拿 大 以 外 获 得 , 在 国 外 已 经 纳 税 的 部 分 或 全 额 税 负 通 常 可 以 在 加 拿 大 获 得 退 税<br />

。 这 种 情 况 也 适 用 于 加 拿 大 公 司 在 国 外 所 缴 纳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所 得 税 款 。 加 拿 大 对 非 加 拿 大 居<br />

民 公 司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只 限 于 在 加 拿 大 国 内 获 得 的 收 入 。<br />

个 人 所 交 纳 的 所 得 税 依 照 累 进 制 税 率 计 算 。 公 司 则 按 照 平 权 税 率 缴 纳 所 得 税 。2007 年 税 务 年<br />

度 联 邦 和 省 对 公 司 征 税 的 合 并 税 率 情 况 在 附 录 A 中 列 出 。<br />

收 入 的 确 定<br />

根 据 一 般 的 规 定 , 适 用 于 税 法 意 义 上 的 收 入 是 指 通 过 生 意 或 财 产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受 雇 劳 动 收<br />

入 和 应 纳 税 的 资 本 收 入 。<br />

一 般 情 况 下 , 生 意 或 财 产 收 入 等 于 根 据 可 接 受 的 经 营 活 动 和 商 业 实 践 , 依 照 税 法 专 门 规 则 要<br />

求 调 整 后 计 算 出 来 的 从 生 意 或 财 产 中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br />

收 入 还 包 括 资 本 权 益 出 售 后 ( 请 参 考 应 纳 税 的 资 本 所 得 收 入 ) 所 获 得 的 一 半 资 本 收 益 。 资 本<br />

收 益 在 亏 损 情 况 下 可 以 减 免 纳 税 。 资 本 收 益 额 一 般 等 于 出 售 资 产 所 得 减 去 按 税 法 “ 调 整 后 费<br />

用 基 数 ”( 大 致 为 购 置 的 费 用 ) 以 及 所 有 出 售 成 本 之 和 。<br />

受 雇 劳 动 收 入 包 括 工 资 、 奖 金 以 及 应 纳 税 的 福 利 性 收 入 。 董 事 的 酬 金 也 作 为 受 雇 收 入 计 算 。<br />

受 雇 收 入 的 税 务 减 免 很 有 限 , 其 主 要 是 对 雇 员 购 买 “ 有 选 择 权 股 票 ” 所 获 得 盈 利 的 免 除 。 在<br />

税 务 上 的 豁 免 等 同 于 从 购 买 “ 有 条 件 的 股 份 认 购 权 ” 所 获 得 的 盈 利 , 按 照 资 本 收 益 所 得 缴 纳<br />

的 税 率 ( 即 按 照 盈 利 所 得 的 一 半 ) 纳 税 。<br />

雇 主 被 要 求 日 常 代 扣 雇 员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为 社 会 保 险 所 交 纳 的 款 项 , 并 将 “ 税 源 扣 除 ” 的 款<br />

项 上 缴 给 加 拿 大 税 务 署 (“CRA”)。 公 司 的 雇 主 若 没 有 在 “ 税 源 扣 除 ” 时 扣 缴 有 关 税 赋 , 公<br />

司 的 董 事 则 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 雇 主 还 要 为 联 邦 和 省 政 府 代 扣 工 资 税 , 该 项 税 款 根 据 另 外 的 立<br />

法 规 定 征 收 。<br />

亏 损<br />

加 拿 大 的 税 务 法 律 规 定 不 容 许 在 集 团 公 司 内 部 将 亏 损 合 并 。 但 是 , 可 以 按 照 CRA 认 可 的 技 术 方<br />

法 在 同 一 集 团 公 司 内 部 进 行 有 限 度 地 亏 损 转 移 。<br />

纳 税 人 在 生 意 上 或 财 产 的 非 资 本 亏 损 一 般 可 以 减 免 其 应 纳 税 的 收 入 , 这 一 权 利 可 追 溯 以 往 前<br />

三 年 并 可 延 及 未 来 二 十 年 , 使 纳 税 人 减 免 应 纳 税 收 入 。<br />

资 本 的 净 亏 损 一 般 可 以 减 免 其 应 纳 税 的 收 入 , 并 可 追 溯 以 往 前 三 年 , 也 可 无 限 延 及 未 来 的 年<br />

份 , 但 仅 仅 适 用 于 应 纳 税 的 资 本 收 益 。<br />

有 各 种 各 样 的 反 避 税 规 则 可 用 来 限 制 利 用 亏 损 避 税 , 包 括 在 购 买 一 家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之 后 利 用<br />

的 手 法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40


利 息 支 出 和 其 他 财 务 成 本<br />

根 据 拟 议 的 亏 损 减 税 限 制 规 则 , 在 生 意 经 营 中 靠 借 贷 或 收 购 资 产 赚 取 收 入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利<br />

息 支 出 可 以 根 据 应 计 制 减 免 税 款 。<br />

非 利 息 开 支 , 包 括 佣 金 和 手 续 费 , 因 借 款 或 为 赚 取 收 入 发 行 债 券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 或 者 因 发 行<br />

的 库 存 债 卷 而 造 成 的 费 用 开 支 , 可 按 五 年 平 摊 减 免 。<br />

魁 北 克 省 已 经 提 议 立 法 将 限 制 对 投 资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开 支 抵 税 范 围 。 如 果 这 一 规 则 生 效 , 它 将<br />

适 用 于 魁 北 克 省 个 人 纳 税 。<br />

在 2007 年 的 财 政 预 算 中 , 联 邦 政 府 对 用 在 国 外 分 公 司 的 投 资 借 贷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减 免 提 出 了 新<br />

的 限 制 规 定 。<br />

股 票 收 入<br />

加 拿 大 居 民 公 司 从 “ 应 纳 税 的 加 拿 大 居 民 公 司 ” 10 所 获 得 的 应 纳 税 股 息 该 公 司 可 以 完 全 抵 免<br />

税 款 ( 一 些 反 避 税 规 则 的 限 制 除 外 )。 这 实 际 上 使 股 息 通 过 应 纳 税 的 加 拿 大 公 司 获 得 豁 免 。<br />

个 人 所 获 得 的 股 息 应 该 纳 税 , 但 可 以 申 请 退 股 息 税 , 这 样 就 降 低 股 息 收 入 税 的 实 际 税 率 , 实<br />

际 上 可 以 部 份 抵 销 支 付 股 息 公 司 的 公 司 税 负 。<br />

加 拿 大 居 民 公 司 从 非 居 民 公 司 所 获 得 的 股 息 应 该 包 括 在 收 入 里 , 其 中 可 以 根 据 加 拿 大 有 关 国<br />

外 附 属 机 构 的 规 定 得 到 一 定 的 税 务 减 免 。 国 外 附 属 机 构 规 定 十 分 复 杂 , 但 是 , 笼 统 地 说 , 它<br />

规 定 了 由 设 在 一 个 与 加 拿 大 有 税 务 条 约 的 国 家 内 的 国 外 附 属 机 构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获 得 的 收 入 可<br />

以 免 税 汇 回 加 拿 大 。 这 一 互 惠 机 制 为 以 加 拿 大 为 基 地 的 跨 国 公 司 享 受 税 务 上 的 豁 免 提 供 了 机<br />

会 。 反 之 , 依 据 国 外 附 属 机 构 规 定 , 加 拿 大 居 民 公 司 的 收 入 中 也 要 包 括 其 控 制 的 国 外 附 属 机<br />

构 的 “ 国 外 增 值 资 产 收 入 ”( 主 要 是 投 资 收 入 与 收 益 ), 不 管 这 笔 增 值 资 产 收 入 是 否 分 配 给<br />

加 拿 大 公 司 。<br />

有 关 涉 及 “ 外 资 实 体 ”(foreign investment entities, 简 称 “FIEs”) 的 立 法 新 议 案 提 出 可 以 把 加 拿<br />

大 居 民 在 外 资 实 体 权 益 中 ( 含 股 份 投 资 )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计 入 收 入 中 。<br />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股 东 , 不 论 是 居 民 还 是 非 居 民 , 其 股 本 收 益 通 常 可 以 免 除 加 拿 大 税 赋 ( 包 括 预<br />

扣 的 税 项 )。 这 一 点 对 加 拿 大 非 居 民 打 算 购 买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股 份 来 说 很 重 要 , 特 别 因 为 所 投<br />

的 资 本 不 需 要 经 过 第 一 次 以 股 息 形 式 进 行 收 入 和 利 润 分 配 就 能 够 返 还 回 来 。<br />

10<br />

应 纳 税 的 加 拿 大 公 司 指 任 何 “ 加 拿 大 公 司 ”( 包 括 任 何 在 加 拿 大 组 建 注 册 的 公 司 )。 根 据 税 法 这 些 公 司<br />

没 有 税 务 豁 免 , 因 为 特 别 减 免 规 定 只 对 少 数 有 限 的 公 司 ( 如 加 拿 大 国 营 公 司 、 退 休 金 管 理 公 司 ) 适 用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41


折 旧<br />

纳 税 人 被 允 许 按 规 定 税 率 对 用 于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中 折 旧 的 资 产 予 以 税 务 减 免 ( 资 本 费 用 减 免 )<br />

。 这 些 用 于 企 业 折 旧 的 资 产 包 括 各 类 机 器 和 设 备 、 建 筑 物 和 某 些 无 形 资 产 , 包 括 商 业 信 誉 。<br />

土 地 不 属 于 折 旧 税 务 减 免 的 范 畴 。 其 中 任 何 资 本 成 本 补 贴 分 级 的 折 旧 税 率 并 非 必 须 反 映 包 括<br />

在 该 等 级 内 资 产 的 使 用 年 限 。<br />

矿 业 公 司 和 石 油 天 然 气 公 司 所 收 购 的 大 部 分 资 本 资 产 符 合 25% 平 衡 递 减 的 折 旧 率 。 但 是 , 用<br />

于 初 等 金 属 阶 段 加 工 和 处 理 的 设 备 可 以 按 照 30% 平 衡 递 减 率 折 旧 (2007 年 联 邦 预 算 建 议 对 2009<br />

年 前 购 置 的 设 备 折 旧 率 临 时 提 高 到 50%)。<br />

除 了 对 所 有 矿 业 资 产 的 正 常 折 旧 率 的 25% 以 外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矿 产 企 业 在 开 始 支 付 所 得 税<br />

之 前 , 有 可 能 获 得 加 快 资 本 成 本 免 税 额 , 从 而 使 资 本 成 本 获 得 全 部 注 销 。<br />

公 司 重 组<br />

税 法 允 许 许 多 通 过 股 东 “ 滚 筹 资 金 ” 或 递 延 付 税 的 方 式 进 行 公 司 重 组 。 有 些 以 股 换 股 的 公 司<br />

重 组 从 税 务 意 义 上 看 比 较 明 显 ; 另 一 些 公 司 重 组 , 如 股 本 抽 离 方 式 的 重 组 , 相 对 来 说 在 法 律<br />

和 管 理 上 有 比 较 复 杂 的 限 制 。<br />

合 伙 企 业<br />

合 伙 经 营 在 加 拿 大 属 于 普 遍 常 见 的 投 资 方 式 , 因 为 在 税 务 问 题 上 这 种 企 业 具 有 “ 左 右 流 动 ”<br />

的 特 性 。 虽 然 在 税 法 意 义 上 讲 合 伙 企 业 本 身 并 不 是 纳 税 人 。 但 是 , 合 伙 企 业 应 该 按 照 加 拿 大<br />

居 民 纳 税 人 计 算 收 入 来 纳 税 。 为 此 , 每 一 位 合 伙 人 要 把 企 业 所 分 配 的 收 入 所 得 、 收 益 与 亏 损<br />

计 入 其 收 入 中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有 限 责 任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还 适 用 特 定 的 规 则 , 这 些 规 则 限<br />

制 有 限 责 任 合 伙 企 业 申 报 亏 损 。<br />

信 托 公 司<br />

与 合 伙 企 业 不 同 , 加 拿 大 居 民 的 信 托 公 司 属 于 税 法 意 义 上 的 纳 税 实 体 。 不 过 , 有 一 些 个 人 信<br />

托 公 司 和 互 惠 基 金 信 托 机 构 可 以 把 分 配 给 收 益 人 的 款 项 用 来 抵 免 税 务 。 此 一 规 定 的 目 的 在 于<br />

减 少 ( 或 免 除 ) 这 一 层 次 信 托 公 司 的 税 负 。 这 样 , 通 常 情 况 下 , 只 是 信 托 收 益 人 按 照 其 分 配<br />

的 收 入 纳 税 。<br />

互 惠 基 金 信 托 公 司 是 公 众 普 遍 参 与 的 投 资 方 式 ( 时 常 被 称 为 入 息 基 金 或 入 息 信 托 )。 然 而 ,<br />

2006 年 联 邦 政 府 颁 布 的 立 法 规 定 将 对 入 息 基 金 和 入 息 信 托 公 司 像 一 般 公 司 那 样 征 收 所 得 税 ,<br />

该 规 定 对 新 的 基 金 和 信 托 公 司 立 即 生 效 , 并 从 2011 年 起 对 现 有 的 基 金 和 信 托 公 司 生 效 。<br />

一 般 反 避 税 规 定<br />

税 法 有 一 条 措 辞 宽 泛 的 反 避 税 规 定 ( 简 称 “GAAR”) 用 来 防 止 “ 避 税 交 易 ”。 这 一 规 定 实 际<br />

上 补 充 了 税 法 中 特 别 反 避 税 的 条 款 。 但 是 , 反 避 税 规 则 并 不 是 针 对 那 些 旨 在 为 真 正 的 商 业 目<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42


的 而 不 是 谋 取 税 务 利 益 所 进 行 的 交 易 , 以 及 不 会 导 致 滥 用 税 法 规 定 或 整 体 税 法 的 交 易 。 但 是<br />

, 如 果 真 的 以 身 试 法 违 反 了 反 避 税 规 则 , 加 拿 大 税 务 署 要 在 确 定 参 与 交 易 一 方 或 多 方 后 , 对<br />

产 生 税 务 后 果 的 交 易 或 一 系 列 交 易 追 究 违 反 税 务 责 任 。<br />

矿 业 特 别 条 款<br />

补 贴 与 省 矿 业 税 的 减 免<br />

2003 年 , 联 邦 政 府 宣 布 对 采 矿 获 得 的 收 入 征 税 做 了 如 下 改 变 , 这 些 改 变 直 到 2007 年 1 月 1 日 已<br />

经 完 全 被 逐 步 采 用 : (i) 一 个 公 司 采 矿 获 得 的 收 入 应 该 按 照 公 司 其 他 商 业 收 入 的 相 同 税 率 纳<br />

税 ;(ii) 矿 业 补 贴 已 经 被 取 消 ;(iii) 从 收 入 中 缴 纳 给 各 省 的 矿 业 税 和 使 用 费 完 全 减 免 ;(iv)<br />

公 司 有 权 对 在 加 拿 大 勘 探 合 格 矿 藏 中 10% 的 费 用 开 支 申 请 退 税 。<br />

安 大 略 省 与 其 它 各 省 有 所 不 同 , 它 在 2004 年 宣 布 他 将 不 追 随 联 邦 政 府 的 政 策 而 要 保 留 矿 业 补<br />

贴 制 度 。 矿 业 补 贴 制 度 非 常 复 杂 。 作 为 一 般 介 绍 , 该 补 贴 是 为 了 部 分 补 贴 省 和 地 区 不 可 减 免<br />

的 矿 业 税 , 以 及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开 发 使 用 费 , 从 而 认 可 矿 产 开 采 运 营 先 期 所 付 出 的 高 额 投 入 。<br />

为 了 努 力 协 调 联 邦 政 府 和 安 大 略 省 政 府 之 间 的 税 制 , 安 大 略 省 政 府 在 2006 年 宣 布 它 要 接 受 联<br />

邦 政 府 的 规 则 , 并 将 在 2008 年 和 以 后 的 税 务 年 度 以 减 免 矿 业 税 和 使 用 费 来 取 代 矿 业 补 贴 制 度<br />

。 为 保 持 安 大 略 省 目 前 现 存 的 矿 业 补 贴 制 度 , 将 引 进 一 种 允 许 未 使 用 的 补 贴 无 限 续 延 的 退 / 付<br />

税 机 制 。<br />

加 拿 大 勘 探 费<br />

加 拿 大 勘 探 费 ( 简 称 “CEE”) 是 指 那 些 纳 税 人 用 于 确 定 在 加 拿 大 矿 业 资 源 , 石 油 与 天 然 气 的 存<br />

在 , 位 置 , 面 积 规 模 以 及 质 量 进 行 探 测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这 些 费 用 包 括 那 些 发 生 在 :<br />

• 勘 察<br />

• 地 质 , 地 质 物 理 或 地 质 化 学 的 调 查<br />

• 钻 探<br />

• 探 槽 、 开 掘 探 井 和 初 步 采 样<br />

勘 探 费 还 包 括 那 些 发 生 在 使 新 的 矿 藏 转 化 为 生 产 过 程 的 费 用 , 包 括 清 洗 , 去 除 和 剥 离 重 物 ,<br />

以 及 下 钻 井 筒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br />

勘 探 费 不 包 括 任 何 已 经 转 入 生 产 并 获 得 合 理 商 业 产 量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这 些 费 用 也 不 包 括 任 何<br />

用 于 钻 探 或 填 充 油 气 井 , 或 在 为 矿 井 准 备 场 地 支 出 费 用 后 ,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矿 井 就 可 以 进 行 生<br />

产 的 情 况 , 或 者 当 所 有 用 于 使 矿 井 转 化 为 生 产 的 费 用 总 额 少 于 500 万 元 情 况 都 不 予 以 计 算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43


当 年 发 生 的 勘 探 费 用 可 以 获 得 100% 的 减 免 。 减 免 是 有 选 择 的 。 在 “ 主 营 业 务 公 司 ” 11<br />

情 况 下 , 这 些 费 用 不 能 用 来 转 成 非 资 本 亏 损 。 在 特 定 年 内 未 使 用 的 勘 探 费 用 余 额 可 以 无 限 期<br />

地 续 延 在 以 后 年 份 内 供 纳 税 人 使 用 。<br />

除 了 100% 减 免 勘 探 费 外 , 公 司 还 可 以 有 权 对 在 确 定 某 些 矿 产 资 源 的 存 在 , 面 积 规 模 或 质 量 过<br />

程 所 发 生 的 勘 探 费 用 可 获 10% 的 退 税 。<br />

加 拿 大 开 发 费<br />

加 拿 大 开 发 费 ( 简 称 “CDE”) 是 指 发 生 在 以 下 活 动 的 费 用 :<br />

• 对 在 加 拿 大 的 油 井 进 行 钻 探 , 转 换 和 填 充<br />

• 下 钻 和 提 升 井 筒 , 在 矿 场 进 入 生 产 期 后 为 开 采 加 拿 大 矿 产 资 源 建 筑 主 运 输 坑 道 或<br />

类 似 和 矿 下 作 业 。<br />

对 加 拿 大 任 何 矿 产 资 源 所 发 生 的 成 本 费 用 或 发 生 在 这 些 矿 产 资 源 上 的 任 何 权 益 支 出 也 可 以 算<br />

作 加 拿 大 开 发 费 。<br />

加 拿 大 的 开 发 费 用 可 以 通 过 在 称 为 加 拿 大 开 发 费 累 计 平 台 ( 简 称 “CCDE”) 来 积 累 。 纳 税 人 可<br />

以 在 年 终 时 对 未 申 报 的 费 用 余 额 获 得 多 达 30% 的 退 税 。 未 申 报 的 余 额 可 以 无 限 期 延 续 。<br />

在 公 司 没 有 可 用 来 申 报 抵 免 加 拿 大 开 发 费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时 , 加 拿 大 开 发 费 用 可 以 用 作 非 资 本<br />

化 亏 损 。 该 非 资 本 性 亏 损 可 以 转 用 到 以 前 的 税 务 年 度 或 延 用 到 以 后 的 税 务 年 度 , 公 司 可 以 用<br />

这 些 减 免 来 减 少 其 应 纳 税 的 收 入 。<br />

流 通 股<br />

流 通 股 ( 简 称 “FTS”) 是 一 种 使 主 营 业 务 公 司 获 得 用 来 支 付 在 加 拿 大 矿 产 资 源 勘 探 和 开 发 中<br />

所 用 费 用 的 融 资 来 源 。 设 立 流 通 股 机 制 对 于 那 些 不 能 充 分 运 用 减 免 所 得 税 来 减 少 勘 探 与 开 发<br />

费 用 支 出 的 小 规 模 的 矿 业 公 司 , 以 及 那 些 进 入 其 他 融 资 渠 道 受 到 限 制 的 公 司 将 有 很 大 的 好 处<br />

。 通 过 发 行 流 通 股 , 公 司 可 以 放 弃 或 者 把 某 些 费 用 支 出 转 给 流 通 股 的 购 买 者 。 这 样 , 这 些 费<br />

用 就 可 以 转 移 给 了 投 资 人 而 公 司 不 再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 从 而 减 少 其 收 入 并 将 税 负 转 嫁 给 投 资 人<br />

( 投 资 人 可 以 是 个 人 , 也 可 以 是 其 他 公 司 )。 鉴 于 此 , 流 通 股 机 制 不 仅 可 以 使 成 本 费 用 尽 早<br />

申 报 , 如 果 这 些 费 用 是 公 司 本 身 造 成 , 还 可 以 早 得 到 补 偿 , 而 且 , 也 可 以 将 这 些 费 用 申 报 递<br />

减 税 率 更 高 的 所 得 税 。<br />

11<br />

“ 主 营 业 务 公 司 ” 是 指 一 个 公 司 , 其 主 要 的 业 务 , 或 者 公 司 的 主 项 业 务 包 括 (i) 勘 测 和 钻 探 石 油 和 天 然 气<br />

, 或 生 产 , 提 炼 或 销 售 石 油 , 石 油 产 品 或 天 然 气 , 或 从 事 油 和 天 然 气 的 管 道 运 输 业 务 ; (ii) 采 矿 和 矿 产 品<br />

的 勘 探 ; (iii) 金 属 制 品 的 生 产 ;(iv) 生 产 , 加 工 , 处 理 或 营 销 氯 化 钙 、 石 膏 、 白 陶 土 、 氯 化 钠 或 者 钾 盐 ;<br />

以 及 (v) 发 电 或 电 能 项 目 开 发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44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 投 资 流 通 股 的 好 处 可 以 概 括 为 以 下 两 点 :(i) 他 们 投 资 到 流 通 股 的 货 币 金<br />

额 可 以 获 得 100% 的 退 税 ;(ii) 在 开 采 获 得 成 功 后 , 他 们 可 能 会 看 到 他 们 所 做 的 投 资 增 值 。<br />

发 行 流 通 股 的 公 司 不 一 定 必 须 是 加 拿 大 公 司 或 加 拿 大 纳 税 人 , 但 是 , 他 们 的 费 用 开 支 必 须 用<br />

于 在 加 拿 大 符 合 条 件 的 矿 业 活 动 。 费 用 支 出 来 源 可 以 是 加 拿 大 的 勘 探 费 用 和 某 些 加 拿 大 的 开<br />

发 费 。 要 想 利 用 结 转 减 免 , 流 通 股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是 加 拿 大 居 民 或 那 些 要 对 其 在 加 拿 大 获 得 收<br />

入 纳 税 的 非 加 拿 大 人 。<br />

加 拿 大 采 矿 勘 探 投 资 税 退 税<br />

除 其 他 与 流 通 股 投 资 相 关 的 税 务 减 免 以 外 , 联 邦 政 府 目 前 还 规 定 加 拿 大 采 矿 勘 探 投 资 税 可 以<br />

退 税 ( 简 称 “METC”)15%。 加 拿 大 采 矿 勘 探 投 资 税 退 税 可 以 放 弃 , 或 者 流 转 给 投 资 者 , 包 括<br />

勘 探 费 用 和 一 部 分 开 发 费 用 。 加 拿 大 采 矿 勘 探 投 资 税 退 税 是 一 种 不 偿 还 给 本 人 的 退 税 , 其 只<br />

能 适 用 纳 税 人 抵 减 在 其 联 邦 范 围 的 所 得 税 , 而 不 是 支 付 税 务 年 度 内 投 资 发 生 的 费 用 。 未 使 用<br />

的 退 税 可 以 转 用 于 以 前 的 三 年 和 延 用 至 今 后 的 三 年 。 加 拿 大 采 矿 勘 探 投 资 税 退 税 于 2000 年 开<br />

始 实 施 以 进 一 步 鼓 励 资 助 小 规 模 矿 业 公 司 。 鉴 于 矿 产 品 价 格 自 2000 年 以 来 大 幅 度 上 涨 , 根 据<br />

2007 年 联 邦 政 府 的 财 政 预 算 , 目 前 的 加 拿 大 采 矿 勘 探 投 资 税 退 税 将 在 2008 年 3 月 31 日 终 止 实 行<br />

。<br />

除 了 联 邦 的 采 矿 勘 探 投 资 税 退 税 机 制 , 许 多 省 和 地 区 也 制 定 了 类 似 的 退 税 机 制 , 涉 及 流 通 股<br />

投 资 的 退 税 介 于 5% 到 20% 不 等 。 其 中 有 些 省 , 特 别 是 安 大 略 省 , 声 明 在 联 邦 的 退 税 机 制 终 止<br />

后 , 他 们 将 继 续 给 与 流 通 股 投 资 退 税 。<br />

国 外 勘 探 与 开 发 费<br />

外 国 资 源 费 ( 简 称 “FRE”) 和 国 外 勘 探 与 开 发 费 ( 简 称 “FEDE”) 适 用 于 加 拿 大 居 民 公 司 其 税<br />

务 年 度 内 发 生 的 费 用 。 除 了 外 国 资 源 费 要 按 照 国 别 计 算 外 , 外 国 资 源 费 和 国 外 勘 探 与 开 发 费<br />

的 构 成 基 本 相 同 。<br />

如 果 有 国 外 勘 探 与 开 发 费 用 支 出 , 公 司 可 以 用 其 全 部 金 额 抵 减 其 同 一 年 度 在 国 外 所 获 得 的 收<br />

入 。 如 果 在 国 外 获 得 的 收 入 低 于 其 在 国 外 实 际 发 生 的 勘 探 和 开 发 费 10%, 纳 税 人 可 以 增 加 减 免<br />

数 额 , 最 高 可 减 免 的 数 额 为 国 外 勘 探 和 开 发 费 余 额 的 10%, 因 而 从 其 他 渠 道 减 少 收 入 。 未 申 报<br />

的 国 外 勘 探 与 开 发 费 余 额 可 以 今 后 无 限 期 延 用 。<br />

按 照 国 别 划 分 的 外 国 资 源 费 减 免 基 本 额 是 在 那 个 国 家 累 计 的 外 国 资 源 开 发 费 余 额 10% 到 30% 不<br />

等 的 数 额 , 最 高 限 额 限 制 在 一 个 特 定 国 家 所 获 得 的 外 国 收 入 来 源 数 额 。 然 而 , 如 果 所 有 国 家<br />

的 外 国 资 源 费 申 报 的 总 额 低 于 30%, 可 以 允 许 额 外 增 加 外 国 资 源 费 退 税 。 连 同 附 加 的 退 税 , 外<br />

国 资 源 费 的 抵 免 至 少 达 到 纳 税 人 在 所 有 国 家 积 累 的 外 国 资 源 费 的 30%, 达 到 在 所 有 国 家 获 得 的<br />

外 国 资 源 收 入 可 用 限 度 。<br />

根 据 规 定 的 限 制 日 期 , 国 外 勘 探 与 开 发 费 和 外 国 资 源 费 可 包 括 :<br />

• 在 加 拿 大 境 外 发 生 的 用 于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开 采 和 钻 探 的 费 用<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45


• 用 于 在 加 拿 大 境 外 寻 找 矿 藏 所 发 生 的 勘 探 和 开 发 费<br />

• 收 购 外 国 资 源 权 益 的 成 本 费<br />

• 按 照 年 度 支 付 的 外 国 租 金<br />

• 因 合 伙 发 生 的 任 何 上 述 费 用 中 属 于 公 司 股 份 中 “ 风 险 ” 部 分<br />

后 继 公 司 和 控 制 权 变 更<br />

税 法 有 适 用 后 继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则 , 这 些 规 则 规 定 收 购 公 司 ( 后 继 公 司 ) 可 以 就 以 前 公 司 发 生 的 加<br />

拿 大 勘 探 费 和 开 发 费 , 外 国 资 源 费 和 国 外 勘 探 开 发 费 申 请 税 务 减 免 , 但 是 , 可 减 免 的 情 况 有 限<br />

. 这 些 规 定 还 可 以 在 一 个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化 时 用 来 限 制 该 公 司 费 用 的 减 免 。 根 据 这 些 规<br />

定 , 由 后 继 公 司 申 请 减 免 可 使 用 的 费 用 数 额 通 常 是 原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用 于 相 关 资 源 的 费 用 支<br />

出 部 分 ( 具 体 要 看 有 关 特 殊 费 用 情 况 )。 但 是 , 后 继 公 司 可 使 用 的 减 免 , 根 据 每 项 费 用 , 通<br />

常 仅 限 于 后 继 公 司 当 年 收 入 数 中 被 合 理 认 为 是 用 于 前 一 个 公 司 转 给 后 继 公 司 的 特 别 资 产 上 的<br />

费 用 。<br />

税 法 中 的 规 则 还 包 括 严 格 控 制 一 个 公 司 在 控 制 权 发 生 改 变 后 亏 损 额 的 结 转 。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化<br />

如 同 一 个 财 务 年 度 结 束 。 公 司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非 资 本 性 亏 损 在 被 视 为 年 度 结 束 时 并 未 终 止 了 结<br />

, 这 些 亏 损 仍 可 以 冲 销 公 司 在 变 更 控 制 权 之 前 所 从 事 相 同 或 类 似 业 务 活 动 在 将 来 所 赢 得 的 收<br />

入 。 在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变 化 后 资 本 性 亏 损 纠 不 能 再 结 转 了 。<br />

合 格 的 环 境 信 托 资 金<br />

在 一 个 属 于 独 家 公 司 拥 有 的 矿 场 情 况 下 可 能 要 进 行 长 时 间 的 开 采 。 某 些 省 和 地 区 要 求 目 前 属<br />

于 这 种 情 况 的 公 司 要 设 立 特 别 的 合 格 环 境 信 托 资 金 。 典 型 的 情 况 是 , 投 到 该 基 金 中 的 投 资 在<br />

特 定 时 间 阶 段 形 成 系 列 支 付 结 构 。 公 司 通 常 有 权 从 该 信 托 资 金 中 提 取 它 所 投 入 的 投 资 。 信 托<br />

资 金 所 获 收 入 的 盈 余 部 分 将 按 照 28% 的 税 率 纳 税 。 所 有 从 信 托 资 金 中 提 出 的 数 额 在 计 算 收 款 方<br />

公 司 符 合 纳 税 的 收 入 时 要 将 其 包 括 在 内 , 但 公 司 将 有 权 抵 免 开 采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全 部 成 本 费 用<br />

。<br />

有 关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的 规 定<br />

代 扣 税 项<br />

税 法 的 第 十 三 编 ( 也 常 被 指 代 扣 税 项 ) 规 定 要 对 毛 收 入 征 税 , 并 且 没 有 附 任 何 减 免 规 定 。 该<br />

税 项 主 要 适 用 于 非 居 民 所 获 的 资 产 收 入 和 支 付 给 非 居 民 的 行 政 和 管 理 费 。 根 据 不 同 国 家 非 居<br />

民 的 情 况 代 扣 税 项 的 税 率 也 各 有 不 同 。 一 般 税 率 为 25%。 对 于 已 经 和 加 拿 大 签 订 税 务 协 定 国<br />

家 的 非 居 民 代 扣 税 项 的 税 率 要 低 些 。 加 拿 大 和 90 多 个 国 家 谈 判 签 订 ( 或 还 在 谈 判 中 ) 所 得 税 协 定<br />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46


2007 年 的 联 邦 预 算 建 议 将 取 消 加 拿 大 人 的 代 扣 税 项 中 支 付 给 有 关 联 的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的 利 息 税<br />

。 这 一 规 定 将 对 目 前 支 付 和 实 施 以 后 支 付 的 利 息 税 生 效 , 同 时 加 拿 大 和 美 国 拟 议 中 的 所 得 税<br />

协 定 中 免 除 对 所 有 利 息 代 扣 税 项 的 规 定 将 也 要 生 效 。<br />

加 拿 大 分 公 司 与 加 拿 大 子 公 司 比 较<br />

一 般 说 来 , 企 业 通 过 其 设 在 加 拿 大 的 非 居 民 分 公 司 , 或 者 通 过 完 全 属 于 加 拿 大 居 民 的 子 公 司<br />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 其 缴 纳 加 拿 大 所 得 税 的 情 况 差 别 并 不 大 。<br />

一 个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公 司 所 有 的 在 加 拿 大 建 立 的 子 公 司 在 税 务 意 义 上 为 加 拿 大 居 民 , 因 此 , 该<br />

公 司 必 须 为 其 在 世 界 各 国 范 围 内 的 收 入 在 加 拿 大 纳 税 。 如 同 前 面 所 介 绍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其 非<br />

居 民 母 公 司 的 某 些 种 类 款 项 ( 包 括 红 利 、 利 息 、 租 金 以 及 使 用 权 费 ) 必 须 预 扣 有 关 税 项 。<br />

同 样 , 对 于 那 些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公 司 所 属 , 但 是 没 有 在 加 拿 大 注 册 的 的 分 公 司 , 如 果 他 们 在 加<br />

拿 大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 对 于 他 们 在 经 营 中 所 获 得 的 盈 利 加 拿 大 的 税 法 也 适 用 。 其 发 生 的 收 支 在<br />

总 公 司 和 加 拿 大 分 公 司 之 间 的 帐 项 上 可 能 不 很 分 明 , 而 且 , 根 据 税 法 , 在 计 算 分 公 司 收 入 的<br />

时 候 也 可 能 会 有 模 糊 不 清 的 结 果 。 此 外 ,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 对 不 再 投 资 于 加 拿 大 分 公 司 所 获 得<br />

的 利 润 要 另 征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 分 公 司 利 润 税 是 与 预 扣 股 息 税 并 行 的 一 种 税 项 。<br />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资 本 化<br />

加 拿 大 的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股 份 权 益 , 或 者 负 债 和 股 份 权 益 合 并 的 方 式 使 公 司 资 本 化 。 一 般 情 况<br />

而 言 , 负 债 和 股 份 权 益 作 为 资 本 来 分 类 从 加 拿 大 税 务 意 义 上 取 决 于 其 法 律 形 式 , 而 且 并 不 一<br />

定 要 和 会 计 方 面 的 特 性 保 持 一 致 。<br />

如 同 前 面 所 指 出 ,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股 份 资 本 通 常 可 以 返 还 给 股 东 而 不 要 缴 纳 加 拿 大 的 所 得 税 ,<br />

包 括 对 非 居 民 股 东 所 适 用 的 加 拿 大 预 扣 税 项 。<br />

分 配 给 股 东 的 股 份 资 本 中 , 超 出 已 经 纳 税 的 那 部 分 应 纳 税 股 份 资 本 , 在 税 法 意 义 上 被 视 为 股<br />

息 。 如 果 是 分 配 给 非 居 民 股 东 的 股 息 要 象 正 常 获 得 的 股 息 一 样 按 照 同 样 的 方 法 和 税 率 ( 包 括 按<br />

照 协 定 减 免 的 税 率 ) 预 扣 税 赋 。<br />

非 居 民 股 东 偿 还 给 一 个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本 金 , 归 还 时 无 须 缴 纳 预 扣 税 项 。 但 是 , 其 中 不 管 是 已<br />

经 付 过 的 利 息 , 还 是 该 付 的 的 利 息 均 须 扣 缴 税 赋 。<br />

根 据 下 面 要 介 绍 的 缩 减 资 本 估 价 规 定 以 及 上 述 对 利 息 支 出 与 亏 损 的 一 般 限 制 , 一 个 加 拿 大 的<br />

子 公 司 可 以 在 计 算 其 收 入 时 扣 除 已 经 支 付 或 将 支 付 给 非 居 民 的 利 息 。<br />

缩 减 资 本 估 价 与 利 息 计 算<br />

“ 缩 减 资 本 估 价 规 则 ” 是 为 了 防 止 在 加 拿 大 建 立 的 子 公 司 通 过 超 常 地 增 加 其 对 有 关 非 居 民 债<br />

权 人 的 利 息 支 出 来 缩 减 应 纳 税 的 加 拿 大 利 润 以 及 应 该 向 加 拿 大 所 缴 纳 的 税 赋 。 一 般 情 况 下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47


如 负 债 与 资 产 的 比 例 超 过 2:1, 而 且 非 居 民 债 权 人 手 中 所 持 有 的 这 个 子 公 司 有 投 票 权 的 股 票 ,<br />

或 者 这 些 股 票 的 市 值 达 到 或 者 超 出 25% 时 , 这 个 子 公 司 就 不 能 获 得 利 息 税 的 减 免 。 所 欠 加 拿<br />

大 居 民 的 , 或 者 在 法 律 上 有 关 联 的 非 居 民 资 金 贷 款 人 的 负 债 不 计 入 债 务 之 中 。 但 是 , 适 用 反<br />

避 税 规 定 中 规 定 的 背 对 背 借 贷 形 式 的 安 排 。 根 据 现 行 规 定 , 缩 减 资 本 估 价 限 制 只 适 用 于 公 司<br />

借 款 人 。<br />

反 过 来 讲 , 加 拿 大 居 民 公 司 贷 款 给 非 居 民 达 到 一 年 或 一 年 以 上 时 , 相 关 的 利 息 如 果 还 没 有 得<br />

到 支 付 , 则 根 据 规 定 的 税 率 对 其 未 偿 还 的 本 金 计 算 利 息 收 入 , 根 据 税 法 计 算 出 来 的 利 息 收 入<br />

要 计 入 到 加 拿 大 贷 款 人 的 收 入 中 。<br />

转 让 定 价 规 则<br />

和 其 它 许 多 国 家 一 样 , 加 拿 大 也 采 用 转 让 定 价 规 则 以 保 护 其 税 制 的 基 础 。 制 定 这 些 规 则 是 为<br />

了 确 保 加 拿 大 纳 税 人 的 收 入 ( 和 他 们 相 应 的 纳 税 义 务 ) 不 至 于 因 为 他 们 在 与 相 关 的 非 居 民 进<br />

行 在 法 律 上 没 有 关 联 的 交 易 后 过 于 缩 水 减 少 。<br />

转 让 定 价 规 则 适 用 于 在 加 拿 大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的 的 加 拿 大 居 民 和 非 居 民 , 因 此 , 不 言 而 喻 , 转<br />

让 定 价 规 则 也 关 系 到 在 加 拿 大 的 子 公 司 ( 以 及 其 母 公 司 ) 和 分 公 司 。 货 物 的 定 价 , 以 及 管 理<br />

费 、 担 保 费 、 使 用 费 的 确 定 都 是 确 保 实 行 转 让 定 价 规 则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br />

加 拿 大 纳 税 人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如 果 参 加 在 法 律 上 没 有 关 联 的 一 笔 交 易 或 几 笔 交 易 , 无<br />

论 (i) 其 交 易 条 件 和 在 法 律 上 有 关 联 的 人 所 做 的 交 易 不 同 , 或 者 (ii) 该 交 易 是 属 于 想 解 脱 与<br />

那 些 在 法 律 上 有 关 联 的 人 做 生 意 的 事 实 而 想 方 设 法 不 上 税 , 都 属 于 非 诚 实 的 交 易 ,CRA<br />

则 可 以 根 据 税 法 中 转 让 定 价 的 规 则 加 以 调 整 , 包 括 重 新 计 算 纳 税 收 入 或 不 予 税 务 减 免 。<br />

此 外 , 上 述 违 法 情 况 还 会 科 以 罚 款 。 如 果 纳 税 人 根 据 转 让 价 格 的 规 则 一 年 内 调 整 的 数 额 低 于 5<br />

百 万 元 , 或 根 据 税 法 计 算 出 的 当 年 毛 收 入 总 额 , 两 者 从 低 为 准 , 课 以 相 当 于 所 调 整 总 额 10%<br />

的 罚 款 。 除 非 经 过 合 理 的 努 力 后 不 再 有 类 似 交 易 , 那 样 将 只 对 有 关 联 的 交 易 进 行 罚 款 。 在 这<br />

方 面 问 题 的 处 理 上 , 如 果 纳 税 人 在 不 晚 于 规 定 的 截 至 报 税 日 期 ( 如 属 于 合 伙 企 业 按 照 其 每 年<br />

规 定 的 报 税 截 至 日 期 ) 将 涉 及 到 转 让 定 价 交 易 上 所 制 备 的 或 取 得 的 完 整 交 易 纪 录 上 报 给 税 务<br />

局 。 否 则 , 将 被 认 定 为 没 有 作 出 合 理 的 努 力 而 要 对 有 关 联 的 交 易 进 行 罚 款 。 这 一 规 则 常 被 称<br />

同 期 文 件 要 求 。<br />

CRA 在 转 让 定 价 问 题 上 有 特 别 审 计 权 力 , 它 可 以 要 求 纳 税 人 在 收 到 该 局 的 正 式 通 知 後 90 天 内 制<br />

备 需 要 上 交 的 同 期 文 件 。 近 年 来 , 多 见 CRA 对 转 让 定 价 纪 录 的 审 计 处 理 案 件 。<br />

纳 税 管 理<br />

年 度 申 报<br />

加 拿 大 纳 税 居 民 必 须 进 行 年 度 申 报 。 加 拿 大 的 合 伙 经 营 企 业 者 , 或 者 “ 加 拿 大 人 合 伙 企 业 ”<br />

( 即 合 伙 企 业 成 员 都 是 加 拿 大 居 民 ) 通 常 都 需 要 进 行 年 度 税 务 申 报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48


任 何 非 加 拿 大 居 民 在 税 务 年 份 中 如 有 资 本 收 益 , 或 者 出 售 了 其 “ 应 纳 税 的 加 拿 大 资 产 ”( 即<br />

使 没 有 收 益 ), 同 样 需 要 进 行 申 报 。<br />

非 居 民 公 司 在 任 何 税 务 年 份 中 直 接 或 通 过 合 伙 企 业 在 加 拿 大 经 商 要 进 行 税 务 申 报 。 履 行 申 报<br />

的 义 务 必 须 遵 守 , 不 管 你 是 适 用 税 法 的 加 拿 大 非 居 民 或 者 你 在 加 拿 大 的 税 负 可 否 根 据 适 用 税<br />

务 协 定 享 有 减 免 。 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无 论 直 接 或 通 过 合 伙 企 业 在 加 拿 大 经 商 都 要 进 行 税 务 申 报<br />

, 不 过 仅 就 本 人 当 年 经 营 所 得 的 应 纳 税 的 收 入 报 税 。<br />

第 116 节 证 书<br />

这 是 非 居 民 在 出 售 其 多 数 种 类 “ 应 纳 税 的 加 拿 大 资 产 ” 时 所 适 用 一 种 报 税 和 税 务 征 收 机 制 。<br />

非 居 民 出 售 者 必 须 将 出 售 的 资 产 书 面 通 知 加 拿 大 税 务 局 (CRA), 同 时 在 提 供 交 易 的 明 细 资 产 后<br />

有 权 获 得 一 份 证 书 ( 俗 称 第 116 节 证 书 )。 其 获 得 该 证 书 的 条 件 是 : 由 CRA 认 定 对 加 拿 大 不 欠<br />

任 何 税 赋 ( 例 如 , 因 税 务 协 定 而 豁 免 ) 或 者 , 根 据 税 务 结 算 的 最 终 结 果 已 经 支 付 给 CRA 相 当 于<br />

收 益 25% 的 税 赋 , 或 者 已 经 寄 出 可 保 证 承 兑 的 支 付 票 据 。<br />

无 论 是 加 拿 大 的 居 民 或 是 非 居 民 , 如 若 向 非 居 民 购 买 “ 应 纳 税 的 加 拿 大 资 产 ”( 不 属 于 “ 例 外<br />

资 产 ” 12 ) 都 要 纳 税 。 除 非 买 方 已 经 扣 留 并 向 CRA 缴 纳 了 折 合 买 价 25% 的 税 款 , 或 者 当 非 居 民 卖<br />

方 已 经 持 有 第 116 节 证 书 。 当 买 价 超 出 第 116 节 证 书 所 规 定 限 额 时 , 则 要 支 付 超 出 部 份 25% 的<br />

税 款 。 有 些 种 类 的 资 产 , 包 括 可 折 旧 的 资 产 ( 例 如 机 器 , 设 备 或 建 筑 物 ), 所 采 用 的 税 率 会<br />

累 计 增 加 到 买 价 的 50%。 如 果 所 购 的 资 产 是 “ 应 纳 税 的 魁 北 克 省 资 产 ”, 要 再 增 加 预 扣 税 款 1<br />

2%( 如 联 邦 采 用 50% 的 税 率 , 预 扣 税 款 则 为 30%) 并 要 取 得 魁 北 克 省 税 务 部 门 的 证 书 ( 相 当<br />

于 “ 第 116 节 ” 证 书 )。 如 未 从 非 居 民 卖 方 那 里 取 得 第 116 节 证 书 , 或 者 没 有 预 扣 必 须 要 扣 的<br />

预 扣 款 , 同 时 也 没 有 缴 纳 此 款 , 买 方 将 承 担 应 该 预 扣 要 缴 纳 的 税 款 。<br />

B. 资 本 税<br />

资 本 税 是 对 一 个 公 司 的 资 本 ( 资 产 ) 而 非 收 入 所 征 收 的 税 项 。 其 税 率 根 据 公 司 规 模 ( 如 大 公<br />

司 ) 或 行 业 ( 如 金 融 机 构 ) 的 不 同 而 有 区 别 。 金 融 业 以 外 的 行 业 企 业 , 自 2006 年 起 以 致 以 后<br />

的 税 务 年 份 联 邦 资 本 税 已 经 取 消 。<br />

新 斯 科 舍 省 、 新 布 伦 瑞 克 省 、 魁 北 克 省 、 安 大 略 省 、 马 尼 托 巴 省 、 萨 斯 喀 彻 温 省 的 资 本 税 课<br />

征 对 象 是 最 为 兴 旺 的 企 业 , 包 括 采 矿 业 ( 税 率 请 见 附 表 )。 安 大 略 省 政 府 已 宣 布 ,2010 年 起<br />

将 逐 步 停 止 征 收 资 本 税 。 联 邦 政 府 2007 年 财 政 预 算 中 向 各 省 提 出 临 时 的 财 政 鼓 励 措 施 希 望 在<br />

2011 年 之 前 都 取 消 资 本 税 。<br />

12<br />

“ 例 外 资 产 ” 包 括 上 市 股 份 、 信 托 公 司 的 互 惠 基 金 以 及 债 券 。 加 拿 大 未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份 不 在 此 例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49


C. 矿 业 税 和 使 用 费<br />

凡 有 矿 业 活 动 的 加 拿 大 各 省 和 地 区 均 在 其 管 辖 区 内 对 采 矿 经 营 征 收 矿 业 税 , 使 用 费 , 或 / 以 及<br />

矿 产 土 地 税 。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 马 尼 托 巴 省 、 安 大 略 省 、 魁 北 克 省 、 新 布 伦 瑞 克 省 、 新 斯<br />

高 沙 省 以 及 纽 芬 兰 - 拉 布 拉 多 省 — 加 上 由 联 邦 政 府 负 责 矿 业 的 育 空 地 区 、 努 纳 维 特 地 区 以 及 西<br />

北 地 区 — 均 按 照 规 定 对 采 矿 获 得 的 利 润 课 税 。 但 是 ,(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 矿 产 税 法 » 例 外<br />

, 其 概 念 上 征 税 的 仅 针 对 采 掘 阶 段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征 税 。 实 际 操 作 上 , 因 为 无 法 合 理 确 定 采 掘<br />

阶 段 生 产 的 公 平 市 场 价 值 , 征 税 额 起 点 一 般 为 来 自 矿 产 采 掘 与 加 工 后 一 起 计 算 的 利 润 , 减 去<br />

加 工 补 贴 , 后 者 应 该 从 应 纳 税 利 润 中 扣 除 投 资 加 工 资 产 而 获 得 的 一 定 的 回 报 。 而 加 工 补 贴 则<br />

要 根 据 加 工 资 产 初 始 费 用 确 定 一 定 百 分 比 ( 这 个 百 分 比 要 体 现 对 加 工 投 资 所 容 许 的 回 报 率 )<br />

计 算 。 按 照 规 定 , 补 贴 不 得 超 出 矿 产 采 掘 与 加 工 两 者 收 入 的 既 定 比 率 ( 通 常 65%), 而 且 这<br />

个 “ 收 入 ” 要 在 加 工 补 贴 之 前 就 要 计 算 好 。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 可 以 按 照 矿 产 采 掘 和 加 工 合 计 收 入<br />

的 最 低 比 率 计 算 。 如 果 计 算 得 出 结 果 高 于 加 工 资 产 成 本 比 例 所 容 许 的 回 报 可 以 允 许 这 样 计 算<br />

。<br />

每 个 法 规 都 允 许 扣 除 ( 比 率 不 同 ) 矿 产 采 掘 与 加 工 资 产 的 折 旧 并 将 生 产 前 的 费 用 分 期 减 扣 。<br />

但 是 , 没 有 一 个 法 律 允 许 对 矿 产 资 产 成 本 , 在 外 省 采 矿 发 生 的 勘 探 费 用 , 开 支 消 耗 或 利 息 支<br />

出 减 扣 。 只 有 纽 芬 兰 - 拉 布 拉 多 省 以 及 新 布 伦 瑞 克 省 规 定 对 非 政 府 要 求 的 使 用 费 可 以 扣 除 , 因<br />

这 两 个 省 对 这 类 使 用 费 受 益 人 征 税 。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是 目 前 唯 一 规 定 可 以 减 免 以 往 年 份 经<br />

营 亏 损 的 省 。<br />

有 一 些 省 份 不 跟 从 上 述 矿 业 税 征 收 模 式 。 例 如 , 阿 尔 伯 塔 省 仅 对 金 矿 征 收 矿 业 税 , 对 其 他 各<br />

种 特 定 的 矿 产 资 源 征 收 不 同 的 使 用 费 。 适 用 使 用 费 条 例 的 油 砂 开 采 项 目 是 特 例 项 目 。<br />

萨 斯 喀 彻 温 省 对 钾 碱 生 产 者 规 定 了 一 系 列 征 收 税 项 , 而 且 , 一 般 与 所 获 利 润 情 况 无 关 。 对 铀<br />

则 征 收 基 本 使 用 费 , 税 率 为 毛 收 入 的 5%, 然 后 再 按 照 经 营 利 润 累 进 费 率 计 算 。 萨 斯 喀 彻 温 省<br />

根 据 产 值 超 出 现 有 资 本 税 负 情 况 时 , 按 照 一 定 百 分 比 计 算 , 另 征 收 资 本 附 加 税 。<br />

D. 货 品 和 服 务 税 以 及 销 售 税<br />

货 品 和 服 务 税<br />

凡 在 加 拿 大 国 内 供 应 货 物 与 提 供 服 务 都 被 征 收 6% 的 称 之 为 “ 货 品 和 服 务 税 ” 的 增 值 税 ( 简 称<br />

“GST”), 此 项 税 负 不 可 豁 免 或 可 享 有 零 税 率 之 说 。 但 是 , 货 品 和 服 务 税 只 在 进 口 时 征 收 而 出<br />

口 则 免 除 。 免 征 此 税 的 货 品 种 类 有 食 品 、 大 部 份 医 疗 服 务 与 器 械 、 处 方 药 物 以 及 住 宅 租 金 。<br />

货 品 和 服 务 税 适 用 生 产 与 销 售 的 各 个 环 节 。 注 册 的 出 口 加 工 企 业 对 供 应 货 品 所 缴 纳 的 税 款 在<br />

货 物 出 口 时 可 要 求 退 税 。<br />

省 增 值 税<br />

自 1996 年 起 , 新 斯 科 舍 省 、 新 布 伦 瑞 克 省 、 纽 芬 兰 - 拉 布 拉 多 省 以 新 的 增 值 税 , 即 “ 销 售 调 节<br />

税 ” 替 代 省 销 售 税 与 联 邦 的 货 品 和 服 务 税 。 单 一 税 率 为 14%, 征 收 范 围 与 货 品 和 服 务 税 相 同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50


魁 北 克 省 政 府 单 独 征 7.5% 的 增 值 税 ( 简 称 “QST”), 基 本 上 与 联 邦 货 品 和 服 务 税 一 样 。 该 省 的<br />

货 品 和 服 务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基 本 是 联 邦 货 品 和 服 务 税 征 收 的 范 围 。<br />

省 销 售 税<br />

销 售 税 在 商 品 出 售 和 提 供 劳 务 时 以 最 终 购 买 价 的 百 分 比 课 征 。<br />

联 邦 一 级 没 有 设 置 销 售 税 。 省 一 级 除 阿 尔 伯 塔 省 和 三 个 地 区 , 以 及 已 经 由 增 值 税 替 代 销 售 税<br />

的 各 省 以 外 都 征 收 销 售 税 , 税 率 从 6% 至 10% 不 等 ( 税 率 请 见 附 表 5)。<br />

E. 财 产 税 和 费 用<br />

财 产 税<br />

财 产 税 由 市 政 府 或 地 区 政 府 征 收 , 该 项 税 负 一 般 适 用 于 已 估 价 的 土 地 、 建 筑 及 其 它 不 动 产 ,<br />

按 百 分 比 计 算 征 税 。 用 来 决 定 财 产 税 征 税 额 的 估 价 值 受 不 少 因 素 影 响 , 包 括 购 买 价 和 公 平 市<br />

场 价 。 对 用 于 获 取 收 入 的 财 产 , 所 征 收 的 那 部 份 财 产 税 公 司 可 以 在 计 算 其 所 得 税 时 将 财 产 税<br />

扣 除 。<br />

土 地 转 让 税<br />

许 多 省 对 地 产 转 让 征 税 。 安 大 略 省 的 不 动 产 受 让 人 一 般 缴 纳 所 支 付 售 价 的 1.5% 的 土 地 转 让 税<br />

。 魁 北 克 省 也 有 这 种 项 税 , 税 率 相 同 。 土 地 转 让 税 在 征 收 上 可 以 允 许 递 延 和 豁 免 , 尤 其 是 有<br />

资 格 的 公 司 在 与 其 子 公 司 之 间 所 进 行 的 不 动 产 交 易 。 有 些 不 动 产 转 让 还 要 缴 纳 GST( 以 及 QST<br />

或 统 一 销 售 税 , 视 不 同 省 份 而 定 )。 在 安 大 略 省 , 土 地 转 让 时 属 于 采 矿 和 矿 业 权 益 那 部<br />

分 价 值 可 免 缴 纳 土 地 转 让 税 , 而 属 于 地 面 权 部 份 价 值 则 必 须 纳 税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51


附 表 5<br />

各 省 / 地 区 税 率 表<br />

省 / 地 区 合 并 企 业 所 得 税 13 资 本 税<br />

销 售 税 ,<br />

销 售 调 节 税 或<br />

省 增 值 税 14<br />

阿 尔 伯 塔 省 32.12% 不 适 用 0%<br />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34.12% 不 适 用 7%<br />

马 尼 托 巴 省 36.12% 0.3-0.5% 15 7%<br />

新 布 伦 瑞 克 省 34.12% 0.25% 16 8%<br />

纽 芬 兰 – 拉 布 拉 多 省 36.12% 不 适 用 8%<br />

西 北 地 区 33.62% 不 适 用 不 适 用<br />

新 斯 高 纱 省 38.12% 0.225% 8%<br />

努 纳 维 特 地 区 34.12% 不 适 用 不 适 用<br />

安 大 略 省 36.12% 0.285% 17 8%<br />

爱 德 华 王 子 岛 省 38.12% N/A 10%<br />

魁 北 克 省 32.02% 0.525% 18 7.5%<br />

萨 斯 喀 彻 温 省 35.62% 0.3% 19 5%<br />

育 空 地 区 37.12% 不 适 用 不 适 用<br />

13<br />

14<br />

15<br />

16<br />

17<br />

18<br />

19<br />

表 中 所 列 税 率 是 2007 年 税 务 年 度 联 邦 和 各 省 适 用 于 矿 业 公 司 所 得 税 合 并 的 税 率 。<br />

除 了 表 中 所 示 各 省 的 税 率 , 联 邦 政 府 还 规 定 要 付 6% 的 货 品 和 服 务 税 .<br />

对 前 5 百 万 应 纳 税 的 资 本 不 征 税 。 对 公 司 在 5 百 万 和 1 千 万 之 间 的 应 纳 税 资 本 按 照 3% 的 税 率 征 税 。 对 公 司 超<br />

出 1 千 万 的 应 纳 税 资 本 按 照 5% 的 税 率 征 税 。<br />

对 前 5 百 万 应 纳 税 资 本 不 征 税 。<br />

对 联 合 公 司 的 前 1 千 万 应 纳 税 资 本 不 征 税 。<br />

对 公 司 5 百 万 应 纳 税 资 本 进 行 减 税 。<br />

此 税 将 在 2008 年 7 月 1 日 前 逐 步 取 消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52


环 境 和 社 会 问 题


环 境 和 社 会 问 题<br />

加 拿 大 的 采 矿 行 业 要 遵 守 环 境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 这 方 面 的 内 容 宽 范 , 规 定 具 体 , 涉 及 联 邦 、<br />

省 和 市 三 级 政 府 管 辖 范 围 。 虽 然 环 境 问 题 处 理 一 般 以 省 级 政 府 为 主 , 联 邦 政 府 对 采 矿 业 也 有<br />

特 殊 的 法 律 规 定 。 各 级 别 的 法 律 之 间 虽 然 互 有 协 调 , 但 是 , 加 拿 大 联 邦 和 省 两 级 政 府 在 环 境<br />

法 律 上 的 规 范 仍 有 所 不 同 。 加 拿 大 各 省 均 有 自 己 独 特 的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 以 及 规 范 矿 场 关 闭 和<br />

土 地 恢 复 的 矿 业 立 法 。<br />

根 据 各 省 和 / 或 联 邦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法 律 的 要 求 , 矿 业 公 司 如 果 要 开 采 矿 业 资 源 和 更 动 矿 场 , 在<br />

没 有 开 始 启 动 或 扩 大 甚 至 勘 探 作 业 之 前 必 须 获 得 批 准 。 这 一 法 律 要 求 旨 在 依 照 其 对 环 境 与 社<br />

会 影 响 来 决 定 拟 议 的 项 目 可 否 实 施 。 加 拿 大 各 省 和 地 区 的 审 批 程 序 各 有 不 同 , 但 政 府 通 常 有<br />

权 要 求 就 矿 业 项 目 举 行 公 开 听 证 , 并 对 是 否 同 意 ( 完 全 同 意 或 要 求 有 所 更 改 ) 或 者 驳 回 , 以<br />

致 完 全 禁 止 开 发 有 决 定 权 。<br />

当 今 , 全 世 界 的 矿 业 公 司 都 面 临 着 与 矿 业 发 展 息 息 相 关 的 环 境 与 社 会 问 题 的 多 重 挑 战 。 加 拿<br />

大 亦 不 例 外 。 环 境 、 土 著 居 民 以 及 其 它 方 面 的 利 益 群 体 经 常 就 有 争 议 的 项 目 诉 诸 法 律 , 向 已<br />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进 行 挑 战 。 结 果 致 使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的 司 法 复 核 越 来 越 普 遍 , 甚 至 早 在 标 桩 定 界<br />

阶 段 就 可 能 使 所 开 发 项 目 停 顿 或 大 幅 修 改 。 最 后 , 各 级 政 府 颁 布 的 环 境 评 估 的 法 规 条 例 叠 床<br />

架 屋 , 在 全 加 拿 大 , 特 别 在 北 部 地 区 已 经 成 了 问 题 , 如 果 项 目 是 在 土 著 居 民 地 域 内 情 况 就 更<br />

复 杂 。<br />

联 邦 环 境 影 响 评 估<br />

联 邦 政 府 的 « 加 拿 大 环 境 评 估 法 » 要 求 任 何 联 邦 当 局 提 出 的 项 目 都 必 须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 这<br />

是 因 为 政 府 要 为 之 提 供 联 邦 财 政 资 助 , 或 提 供 土 地 , 或 批 准 和 颁 发 许 可 证 。 例 如 , 根 据 联 邦<br />

政 府 的 « 渔 业 法 », 一 个 金 属 矿 场 为 储 存 渣 滓 而 使 用 水 体 , 就 要 具 备 许 可 证 。 这 样 , 矿 业 项 目<br />

就 会 启 动 联 邦 的 « 加 拿 大 环 境 评 估 法 » 程 序 。<br />

介 入 项 目 的 联 邦 当 局 ( 比 如 按 照 « 渔 业 法 » 颁 发 许 可 证 的 海 洋 渔 业 部 长 ) 有 责 任 确 保 评 估 遵 照<br />

« 加 拿 大 环 境 评 估 法 » 的 规 定 进 行 , 并 且 制 备 环 境 评 估 报 告 , 其 中 要 考 虑 项 目 对 环 境 与 社 会 经<br />

济 的 影 响 以 及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公 众 有 机 会 对 评 估 提 出 意 见 。 环 境 部 长 可 以 举 行 公 开 听 证 会 ,<br />

再 由 环 境 部 长 , 以 及 具 体 对 项 目 负 有 责 任 的 联 邦 当 局 有 关 部 的 首 长 批 准 。 在 未 经 « 加 拿 大 环 境<br />

评 估 法 » 所 规 定 的 审 核 程 序 批 准 之 前 , 联 邦 当 局 不 得 启 动 项 目 。 这 里 的 批 准 决 定 可 以 附 带 一 定<br />

数 量 的 规 定 条 件 , 诸 如 采 取 措 施 以 减 缓 环 境 评 估 中 指 明 的 影 响 。<br />

省 级 环 境 影 响 评 估<br />

省 级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机 制 同 样 也 可 能 适 用 于 某 些 采 矿 项 目 。 在 安 大 略 省 , 私 营 企 业 “ 重 大 ” 商<br />

业 和 工 业 项 目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章 进 行 评 估 。 在 魁 北 克 省 , 矿 山 的 建 设 与 采 掘 达 到 某 一 生 产 水 平<br />

时 就 要 做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 在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适 用 于 新 的 , 或 大 规 模 改 造 的<br />

项 目 , 如 果 生 产 达 到 一 定 的 水 平 或 特 定 范 围 的 项 目 都 要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53


北 部 地 区 环 境 影 响 评 估<br />

加 拿 大 最 北 部 区 域 是 一 个 地 况 复 杂 , 司 法 管 辖 权 多 元 化 的 地 区 。 政 体 方 面 , 育 空 地 区 、 西 北<br />

地 区 和 努 纳 维 特 地 区 各 有 其 独 特 而 不 断 演 变 的 政 府 权 限 结 构 ,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呈 “ 公 共 ” 管 理 上<br />

下 两 级 政 府 混 合 共 治 ( 由 联 邦 与 地 区 政 府 代 表 ) 的 局 面 。 同 时 还 要 依 照 土 地 声 明 协 议 和 土 著<br />

居 民 “ 自 治 ” 约 定 的 体 制 运 作 。 根 据 联 邦 和 地 区 的 各 自 权 限 , 这 三 个 地 区 的 土 地 一 方 面 是 在 隶<br />

属 联 邦 政 府 ( 女 王 代 表 ) 的 领 地 上 , 同 时 很 多 土 著 居 民 拥 有 自 己 的 地 域 , 其 管 辖 的 依 据 是 签<br />

订 的 依 述 列 举 和 特 殊 的 土 地 声 明 协 议 。 此 外 , 随 着 “ 权 力 下 放 ” 进 程 , 联 邦 的 ( 土 地 、 资 源 与<br />

水 ) 控 制 权 移 交 给 地 方 政 府 的 程 序 在 育 空 地 区 业 已 完 成 , 西 北 地 区 正 在 协 商 , 至 于 努 纳 维 特<br />

地 区 也 在 酝 酿 之 中 。 在 这 个 关 系 颇 为 复 杂 的 地 区 , 要 为 采 矿 项 目 获 得 土 地 使 用 的 批 准 , 除 了<br />

符 合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的 要 求 , 还 要 牵 涉 到 一 系 列 土 著 居 民 理 事 会 和 管 委 会 、 地 区 政 府 以 及 联 邦<br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的 审 查 也 可 能 多 重 进 行 , 因 为 土 著 居 民 地 区 和 联 邦 ( 或 地 区 )<br />

的 法 规 章 程 对 一 个 采 矿 项 目 会 同 时 都 适 用 。 采 矿 项 目 倘 若 包 括 的 土 地 和 矿 产 权 横 跨 多 个 土 著<br />

居 民 社 区 , 其 中 又 含 有 隶 属 政 府 的 土 地 ,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就 更 加 复 杂 。 目 前 , 各 方 努 力 试 图 协<br />

调 不 同 的 程 序 ( 例 如 , 联 邦 政 府 可 能 允 许 土 著 居 民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程 序 代 替 « 加 拿 大 环 境 评 估<br />

法 » 的 审 查 程 序 ), 但 是 , 近 期 内 对 这 样 的 管 辖 权 问 题 还 只 能 就 事 论 事 , 处 于 依 个 案 分 别 解 决<br />

的 状 况 。<br />

环 境 许 可 证 和 批 准 制 度<br />

环 境 保 护 并 不 完 全 是 联 邦 政 府 或 省 政 府 的 职 责 。 过 去 , 联 邦 政 府 也 曾 允 许 各 省 政 府 制 定 和 强<br />

化 标 准 。 然 而 , 近 来 联 邦 政 府 在 修 定 和 贯 彻 环 境 法 律 方 面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越 来 越 积 极 活 跃 , 在<br />

管 辖 权 方 面 的 争 端 有 增 多 的 趋 势 。 尽 管 通 过 诸 如 “ 单 一 窗 口 ” 框 架 来 大 力 协 调 联 邦 政 府 和 省<br />

政 府 之 间 的 法 律 规 范 , 以 谋 求 共 同 监 督 和 执 法 , 管 辖 权 的 争 端 近 期 似 乎 有 增 无 减 , 可 能 还 会<br />

持 续 下 去 。<br />

联 邦 或 省 两 级 政 府 建 立 了 监 控 工 业 对 环 境 影 响 管 制 的 主 框 架 。 总 的 说 来 , 加 拿 大 环 境 法 规 禁<br />

止 向 环 境 排 放 任 何 污 染 物 , 除 非 是 经 协 商 事 先 处 理 的 例 外 情 况 。 政 府 对 特 定 污 染 源 的 项 目 按<br />

照 所 制 定 的 标 准 或 规 范 采 取 批 准 或 颁 发 许 可 证 的 方 式 管 理 。 为 涉 及 所 有 工 业 部 门 , 以 及 某 些<br />

特 定 行 业 , 譬 如 金 属 和 矿 产 开 采 行 业 的 空 气 污 染 和 水 污 染 , 以 及 废 物 处 理 问 题 制 定 了 基 本 规<br />

则 与 环 境 目 标 。<br />

省 级 保 护<br />

一 般 情 况 下 , 省 一 级 有 两 套 保 护 环 境 的 机 制 : 一 是 普 遍 禁 止 污 染 排 放 , 二 是 对 有 可 能 危 害 环<br />

境 的 活 动 实 施 执 照 或 许 可 证 制 度 。 举 例 来 说 , 安 大 略 省 的 « 环 境 保 护 法 » 禁 止 非 法 向 环 境 排 放<br />

污 染 物 , 并 责 成 造 成 或 允 许 污 染 排 放 的 任 何 当 事 人 和 部 门 向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通 报 。 造 成 或 允 许<br />

非 法 进 行 污 染 排 放 ( 过 于 严 重 的 情 况 下 ) 可 能 会 判 处 刑 事 责 任 罪 并 且 判 以 罚 款 , 监 禁 , 环 境<br />

处 罚 和 行 政 处 分 。 为 了 避 免 这 些 惩 处 , 所 有 生 产 操 作 的 排 放 物 ( 不 管 是 对 大 气 、 水 或 土 地 的<br />

排 放 ) 必 须 经 各 省 环 境 部 批 准 。 这 类 批 准 手 续 会 附 带 一 些 条 件 和 要 求 ( 包 括 财 务 保 证 ), 而<br />

且 排 放 设 备 的 任 何 变 更 ( 包 括 给 水 和 污 染 工 程 ) 也 必 须 经 过 批 准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54


根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制 定 的 “ 市 政 / 产 业 环 境 战 略 治 理 规 划 ”( 简 称 :“MISA”) 针 对 采 矿 行 业 的 特<br />

殊 规 范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规 范 要 求 , 其 中 有 要 求 矿 产 业 主 负 责 监 控 矿 场 排 放 废 水 质 素 。 这 个 战 略<br />

治 理 规 划 将 采 矿 业 分 成 两 部 份 — 金 属 矿 ( 含 铜 、 铅 、 锌 、 铁 、 铀 与 金 矿 ) 和 工 业 矿 物 ( 水 泥<br />

、 石 灰 、 盐 与 石 料 )。<br />

此 外 , 根 据 « 安 大 略 省 水 资 源 法 », 取 用 地 下 或 地 表 水 量 每 日 超 出 5 万 公 升 者 必 须 取 得 许 可 证 。<br />

采 矿 作 业 用 水 或 采 矿 排 水 通 常 持 有 这 类 “ 取 水 许 可 证 ”。<br />

与 安 大 略 省 相 同 ,« 魁 北 克 省 环 境 质 量 法 » 规 定 了 不 得 污 染 环 境 、 并 要 求 及 时 报 告 事 故 性 排 放<br />

以 及 清 除 污 染 的 法 律 责 任 。 任 何 建 筑 、 工 业 活 动 、 使 用 或 变 更 工 艺 过 程 , 如 果 可 能 向 环 境 排<br />

放 污 染 物 , 必 须 首 先 取 得 许 可 证 书 。 一 如 安 大 略 省 , 受 控 制 的 污 染 物 范 围 很 广 。<br />

联 邦 保 护<br />

« 加 拿 大 1999 环 境 保 护 法 »( 简 称 “CEPA”) 和 « 渔 业 法 » 是 联 邦 政 府 对 环 境 监 控 的 两 个 关 键 法 律<br />

。« 加 拿 大 1999 环 境 保 护 法 » 针 对 采 矿 行 业 的 主 要 规 范 是 通 过 评 估 程 序 对 某 些 必 须 优 先 检 测 的<br />

物 质 进 行 检 测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 含 有 毒 性 ”, 然 后 将 是 否 应 该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其 他 机 制 要 求 加<br />

以 监 控 。 某 些 与 矿 产 有 关 的 物 质 , 诸 如 镍 、 砷 和 镉 , 已 被 测 定 并 宣 布 “ 含 有 毒 性 ”, 但 在 与<br />

采 矿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范 中 尚 未 加 以 监 管 。 目 前 , 按 照 « 加 拿 大 环 境 保 护 法 » 规 定 需 要 控 制 并 直 接<br />

涉 及 采 矿 业 规 章 的 , 有 两 种 已 经 公 布 的 物 质 : 石 棉 纤 维 和 铅 , 前 者 在 石 棉 厂 , 后 者 所 指 的 是<br />

再 生 熔 化 铅 。 该 法 律 还 制 定 了 通 用 性 的 规 则 , 其 中 有 些 涉 及 诸 如 多 氯 联 苯 、 氟 氯 碳 化 物 、 氯<br />

化 溶 剂 以 及 有 毒 废 物 的 进 出 口 , 这 些 对 某 些 矿 产 经 营 活 动 均 有 影 响 。<br />

联 邦 政 府 在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传 统 上 最 早 的 法 律 依 据 是 « 渔 业 法 », 由 海 洋 渔 业 部 负 责 实 施 。 该 法<br />

律 对 矿 业 活 动 也 很 重 要 。 其 中 第 35 节 , 鱼 类 主 要 栖 息 地 保 护 条 款 , 就 禁 止 在 鱼 类 栖 息 地 从 事<br />

有 害 的 改 变 、 分 裂 或 摧 毁 操 作 , 或 者 既 未 经 该 部 长 批 准 , 没 有 遵 守 « 渔 业 法 » 所 制 定 具 体 规 章<br />

行 事 , 擅 自 丢 弃 “ 有 害 物 质 ” 都 视 为 违 法 。 又 如 , 改 变 沼 泽 地 , 或 者 利 用 水 域 储 存 矿 渣 , 都<br />

要 根 据 第 35 节 的 规 定 申 请 获 得 许 可 才 能 符 合 « 渔 业 法 » 的 规 定 要 求 。 如 上 文 所 述 , 申 请 该 法 第<br />

35 节 许 可 证 , 同 时 就 启 动 了 按 照 « 加 拿 大 环 境 评 估 法 » 所 需 要 进 行 的 评 估 程 序 。 此 外 ,“ 有 害<br />

物 质 ” 定 义 广 泛 , 这 些 年 来 因 违 犯 这 一 禁 令 而 被 起 诉 者 为 数 不 少 。 经 营 采 矿 业 的 公 司 或 个 人<br />

如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将 面 临 被 判 处 大 额 罚 款 的 处 罚 。 此 外 ,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 董 事 和 代 理 人 也<br />

要 承 担 个 人 法 律 责 任 。 依 据 « 渔 业 法 » 而 制 定 的 « 金 属 矿 废 水 处 理 条 例 » 对 某 些 物 质 , 以 及 哪 些<br />

是 极 度 致 命 的 废 水 和 有 害 废 水 进 行 了 确 定 , 并 对 在 金 属 矿 废 水 中 存 在 的 物 质 浓 度 加 以 限 定 20 。<br />

同 时 , 该 条 例 还 对 取 样 、 环 境 影 响 的 后 果 公 布 和 报 告 提 出 了 要 求 。<br />

联 邦 的 « 航 道 水 资 源 法 », 由 加 拿 大 交 通 部 实 施 , 也 可 能 适 用 于 矿 业 开 发 项 目 , 对 于 在 航 道 上<br />

的 施 工 , 诸 如 建 造 桥 梁 或 水 坝 , 要 求 在 动 工 之 前 必 须 持 有 交 通 部 的 许 可 证 。 根 据 这 一 法 律 申<br />

办 许 可 证 , 也 会 启 动 « 加 拿 大 环 境 评 估 法 » 所 规 定 的 环 境 评 估 程 序 。<br />

20<br />

规 定 的 物 质 有 砷 、 铜 、 氰 化 物 、 铅 、 镍 、 锌 、 均 为 悬 浮 体 , 以 及 铀 226.<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55


北 部 地 区 的 环 境 许 可<br />

在 努 纳 维 特 地 区 和 西 北 地 区 土 地 和 水 , 以 及 其 它 资 源 的 管 理 上 , 联 邦 和 地 区 政 府 实 行 双 轨 平<br />

行 管 理 机 制 。 在 育 空 地 区 , 联 邦 将 其 管 理 职 能 已 经 移 交 给 地 区 政 府 。 而 且 和 三 个 地 区 都 签 订<br />

了 土 著 居 民 社 区 的 土 地 协 议 。 这 种 状 况 对 导 致 在 北 部 地 区 的 矿 业 开 发 需 要 一 系 列 繁 复 的 许 可<br />

手 续 。 譬 如 在 西 北 地 区 , 使 用 水 , 或 者 在 水 中 储 放 矿 渣 类 废 物 要 持 有 联 邦 政 府 的 用 水 执 照 (<br />

但 由 西 北 地 区 “ 用 水 委 员 会 ” 按 照 « 西 北 地 区 水 法 » 颁 发 )。 此 外 , 开 矿 活 动 的 土 地 使 用 许 可 证<br />

是 由 联 邦 政 府 ( 印 第 安 事 务 与 北 方 开 发 部 ) 颁 发 , 或 者 根 据 不 同 的 开 矿 地 点 要 由 有 关 的 土 著<br />

居 民 理 事 会 或 管 委 会 颁 发 。 颁 发 这 些 许 可 证 都 会 启 动 « 加 拿 大 环 境 评 估 法 » 所 要 求 的 环 境 评 估<br />

程 序 对 任 何 一 项 或 全 部 项 目 进 行 评 估 , 这 点 本 文 在 前 面 已 经 介 绍 。<br />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br />

根 据 联 邦 和 一 些 省 的 环 境 法 律 , 公 司 的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应 该 合 理 地 审 慎 行 事 , 确 保 公 司 遵 守<br />

这 些 法 律 并 对 此 负 有 个 人 法 律 责 任 。 例 如 , 按 照 联 邦 的 « 加 拿 大 环 境 保 护 法 », 董 事 和 管 理 人<br />

员 应 合 理 地 谨 慎 行 事 确 保 公 司 遵 守 该 法 律 规 定 的 所 有 要 求 , 并 对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负 有 法<br />

律 责 任 。 安 大 略 省 也 规 定 了 类 似 法 定 责 任 , 并 要 求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尽 一 切 可 能 “ 合 理 地 ” 谨<br />

慎 行 事 。 在 魁 北 克 省 , 如 果 一 个 董 事 或 管 理 人 员 通 过 指 令 或 授 权 , 或 以 劝 告 或 纵 容 等 方 式 导<br />

致 公 司 拒 不 执 行 , 或 忽 视 遵 守 « 魁 北 克 省 环 境 质 量 法 », 该 董 事 或 管 理 人 员 即 被 视 为 违 反 « 魁 北<br />

克 省 环 境 质 量 法 »。<br />

按 照 联 邦 « 渔 业 法 » 或 者 « 魁 北 克 省 环 境 质 量 法 », 操 作 违 规 责 任 适 用 于 任 何 被 发 现 擅 自 排 放 或<br />

堆 积 废 物 行 为 的 人 。 管 理 人 员 似 乎 比 董 事 更 不 能 忽 视 操 守 责 任 ( 与 董 事 不 同 , 管 理 人 员 负 有<br />

日 常 全 面 管 理 职 责 ), 因 为 他 在 现 场 负 有 管 理 职 责 , 其 监 管 不 严 , 以 及 疏 忽 行 为 足 以 导 致 违<br />

法 排 放 或 堆 积 废 物 的 后 果 。<br />

矿 场 关 闭 计 划 和 财 务 担 保<br />

各 省 的 矿 业 法 规 要 求 矿 场 关 闭 计 划 必 须 获 得 申 报 批 准 , 以 便 矿 产 开 采 完 结 后 将 土 地 恢 复 到 以<br />

往 的 使 用 状 态 使 环 境 得 到 保 护 。 矿 场 关 闭 计 划 的 财 务 担 保 文 件 ( 或 财 务 保 险 或 担 保 ) 必 须 与<br />

关 闭 计 划 同 时 申 报 。 矿 场 关 闭 计 划 和 财 务 担 保 文 件 在 采 矿 生 产 开 始 之 前 就 要 获 得 批 准 。 在 某<br />

些 司 法 辖 区 , 开 矿 之 前 就 要 提 供 恢 复 计 划 及 其 财 务 保 证 。 譬 如 在 安 大 略 省 , 在 未 经 批 准 的 土<br />

地 上 开 采 、 挖 掘 和 提 炼 含 有 矿 产 物 质 测 量 其 含 矿 量 就 必 须 持 有 许 可 证 ; 不 仅 如 此 , 在 申 办 许<br />

可 证 的 同 时 要 制 定 采 矿 结 束 后 的 恢 复 措 施 并 提 供 财 务 保 证 。 财 务 担 保 的 要 不 低 于 500 加 元 或 为<br />

每 吨 矿 业 产 出 缴 纳 财 务 保 险 1 加 元 。<br />

安 大 略 省 对 矿 产 企 业 的 关 闭 计 划 及 其 财 务 保 证 的 要 求<br />

安 大 略 省 的 « 采 矿 法 » 要 求 在 进 一 步 勘 探 或 开 始 生 产 之 前 , 或 者 自 然 资 源 部 就 矿 场 存 在 危 害 已<br />

经 发 出 指 令 时 , 矿 山 关 闭 计 划 必 须 上 报 给 该 部 以 获 得 批 准 。 自 然 资 源 部 也 会 要 求 就 项 目 及 其<br />

拟 议 的 关 闭 计 划 发 布 公 告 。 这 类 关 闭 计 划 必 须 明 确 矿 山 危 害 的 治 理 和 恢 复 方 法 、 进 程 和 费 用<br />

, 与 土 著 居 民 协 商 的 范 围 以 及 项 目 提 出 人 的 保 证 。 保 证 的 内 容 要 含 有 : 关 闭 计 划 要 披 露 为 实<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56


施 恢 复 工 程 使 其 达 到 采 矿 前 用 途 所 必 需 的 工 程 ( 或 者 自 然 资 源 部 认 为 合 宜 的 用 途 ); 已 聘 请<br />

合 格 专 业 人 员 准 备 计 划 ; 适 宜 的 财 务 保 证 符 合 市 场 的 估 算 , 有 足 以 支 付 恢 复 工 程 所 需 的 资 金<br />

。 如 果 项 目 有 任 何 扩 大 或 计 划 要 变 动 , 而 且 发 生 的 变 动 可 能 对 关 闭 计 划 产 生 足 够 的 影 响 , 均<br />

必 须 通 知 自 然 资 源 部 。<br />

每 个 矿 场 关 闭 计 划 都 要 在 计 划 中 确 定 财 务 保 证 。 其 形 式 可 以 是 现 金 、 银 行 确 认 的 信 用 证 、 保<br />

险 、 矿 山 复 原 信 托 基 金 , 有 足 够 的 信 用 额 度 或 者 该 部 接 受 的 其 它 形 式 。 在 恢 复 工 作 执 行 后 ,<br />

财 务 保 证 可 能 缩 减 , 但 在 自 然 资 源 部 认 为 必 要 时 , 省 政 府 也 可 能 加 入 以 实 施 恢 复 计 划 。<br />

在 安 大 略 省 , 矿 场 土 地 恢 复 要 遵 照 « 矿 场 恢 复 条 例 »( 此 为 根 据 « 采 矿 法 » 所 制 定 的 条 例 ) 的 规<br />

定 执 行 。 该 条 例 就 采 矿 缺 口 封 关 、 矿 井 封 闭 方 式 、 矿 山 水 文 特 征 定 位 、 水 坝 安 全 和 重 新 植 被<br />

都 做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该 条 例 的 宗 旨 之 一 是 确 保 水 质 不 受 损 害 并 且 有 益 于 水 生 生 物 的 生 长 。 达<br />

到 这 一 目 的 要 靠 水 面 与 水 下 监 控 、 液 体 沥 出 测 试 以 及 恰 当 的 中 式 检 验 。<br />

其 它 省 和 地 区 对 矿 产 企 业 关 闭 的 要 求<br />

魁 北 克 省 的 « 采 矿 法 » 和 « 有 关 石 油 、 天 然 气 与 盐 卤 以 外 的 矿 产 物 品 的 规 定 » 对 矿 场 的 恢 复 与 重<br />

整 , 包 括 财 务 保 证 做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根 据 这 些 立 法 规 定 , 在 开 始 勘 探 、 开 发 与 采 矿 之 前 就 要<br />

向 自 然 资 源 与 野 生 动 物 部 提 出 矿 场 的 恢 复 与 重 整 计 划 。 该 计 划 必 须 说 明 为 使 受 影 响 的 土 地 恢<br />

复 到 令 人 满 意 程 度 所 要 做 的 工 作 , 以 及 对 收 集 储 放 渣 滓 防 止 对 环 境 会 产 生 损 害 所 要 做 的 工 作<br />

。 计 划 中 还 要 明 确 财 务 保 险 的 ( 可 称 作 “ 担 保 ”) 期 限 、 方 式 、 金 额 和 条 件 。 该 规 定 要 求 担 保<br />

金 额 为 预 计 恢 复 与 重 整 实 施 费 用 的 70%, 还 对 可 接 受 的 担 保 方 式 和 分 期 支 付 日 程 予 以 明 确 。<br />

要 求 根 据 预 期 的 开 采 时 间 逐 年 支 付 保 险 。 此 外 , 每 隔 五 年 必 须 将 修 订 的 恢 复 与 重 整 计 划 向 该<br />

部 呈 报 审 批 。 无 论 矿 业 公 司 采 矿 活 动 发 生 变 动 而 想 要 对 计 划 进 行 合 理 的 修 改 , 或 根 据 部 长 要<br />

求 提 出 修 改 都 必 须 向 该 部 提 交 修 订 本 。<br />

根 据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的 « 采 矿 法 », 重 大 的 采 矿 项 目 在 申 请 获 得 开 工 许 可 证 时 必 须 上 报 采 矿<br />

和 矿 场 关 闭 和 复 原 计 划 。«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关 于 矿 山 卫 生 、 安 全 和 复 原 条 例 » 对 矿 场 关 闭 计<br />

划 所 要 上 报 的 资 料 提 出 了 要 求 , 其 中 包 括 按 照 预 定 开 采 期 所 需 要 的 复 原 费 用 总 额 估 算 , 以 及<br />

用 于 长 期 监 控 与 缓 解 后 果 的 成 本 费 用 。 矿 场 要 根 据 « 采 矿 法 » 呈 交 “ 复 原 年 度 报 告 ” 以 综 述 报 告<br />

上 一 年 复 原 工 作 以 及 对 今 后 五 年 复 原 计 划 的 调 研 情 况 , 还 有 所 需 复 原 费 用 估 算 总 额 的 调 整 额<br />

。 每 隔 五 年 要 呈 交 “ 采 矿 和 复 原 计 划 ” 更 新 本 , 这 是 根 据 « 矿 山 法 » 申 请 许 可 的 一 般 要 求 。 另 外<br />

, 采 矿 和 复 原 计 划 如 有 变 动 也 要 按 照 « 采 矿 法 » 的 规 定 要 求 提 出 相 应 的 申 请 。 还 要 把 最 初 根 据 «<br />

采 矿 法 » 所 颁 发 的 许 可 证 进 行 变 更 。<br />

根 据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颁 布 的 « 复 原 保 障 政 策 », 矿 场 关 闭 计 划 预 定 所 需 的 费 用 要 有 保 障 。“ 硬<br />

” 保 障 ( 现 金 、 信 用 证 、 注 册 债 券 、 国 库 券 、 担 保 投 资 证 书 或 定 期 预 付 款 ) 一 律 必 须 全 额 涵 盖<br />

今 后 五 年 的 预 期 费 用 , 此 后 的 余 额 可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书 。<br />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省 的 采 矿 活 动 还 要 遵 守 « 废 物 管 理 法 » 和 « 污 染 地 管 理 条 例 » 以 及 « 采 矿 法 » 相 应<br />

的 修 正 案 中 有 关 污 染 场 所 的 条 款 规 定 。 根 据 « 采 矿 法 » 修 正 案 , 除 非 已 经 将 “ 场 所 概 要 报 告 ” 呈<br />

交 给 管 辖 区 采 矿 监 察 员 , 除 少 数 例 外 , 采 矿 监 察 总 长 不 得 批 准 许 可 证 申 请 或 核 发 对 现 有 许 可<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57


证 条 件 修 改 的 申 请 。 区 采 矿 监 察 员 根 据 “ 场 所 概 要 报 告 ” 告 可 能 要 求 按 照 « 污 染 地 管 理 条 例 » 作<br />

场 地 调 查 , 以 确 定 该 场 地 是 否 受 到 污 染 并 要 求 提 供 治 理 计 划 。 不 过 , 如 果 矿 场 已 有 污 染 , 只<br />

要 对 人 类 健 康 环 境 并 无 紧 迫 而 重 大 的 威 胁 与 危 险 可 能 不 马 上 要 求 进 行 治 理 。 在 这 样 情 况 下 ,<br />

污 染 的 清 理 一 般 可 以 在 该 矿 关 闭 时 进 行 。<br />

在 西 北 地 区 , 根 据 « 西 北 地 区 水 法 » 的 规 定 , 在 申 请 办 理 用 水 或 者 在 水 中 储 放 渣 滓 类 废 物 的 用<br />

水 执 照 时 就 要 呈 交 关 闭 计 划 以 及 财 务 担 保 书 。 后 者 金 额 不 超 出 用 于 支 付 废 弃 、 场 地 复 原 和 为<br />

实 施 措 施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总 数 。 在 颁 发 政 府 土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时 ,« 地 区 土 地 使 用 条 例 » 要 求 场 地<br />

使 用 后 尽 可 能 按 原 样 恢 复 , 即 复 原 到 使 用 土 地 经 营 之 前 的 状 况 。 要 交 不 少 于 10 万 加 元 的 押 金<br />

, 供 矿 场 关 闭 时 支 付 恢 复 费 用 , 届 时 如 果 不 够 , 不 足 部 份 为 亏 欠 政 府 的 债 务 。« 麦 肯 锡 山 谷 土<br />

地 使 用 条 例 » 要 求 土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持 有 者 将 批 准 使 用 的 土 地 在 使 用 后 恢 复 到 该 土 地 经 营 之 前 的<br />

状 况 。 同 时 递 交 财 务 担 保 , 其 担 保 金 额 不 超 出 采 矿 后 为 废 弃 场 地 恢 复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总 额 。<br />

联 邦 政 府 的 印 第 安 居 民 和 北 方 事 务 部 已 公 布 « 矿 场 复 原 政 策 »( 简 称 “DIAND”)。 该 政 策 制 定<br />

了 适 用 于 西 北 地 区 的 矿 场 复 原 和 财 务 担 保 的 一 般 规 定 。 该 文 件 同 时 也 规 定 : 矿 场 恢 复 措 施 的<br />

审 批 要 依 照 每 个 矿 场 的 场 地 作 不 同 处 理 , 不 得 一 概 而 论 。 该 政 策 基 本 原 则 是 为 了 协 调 和 统 筹<br />

各 个 部 门 的 管 理 。 例 如 , 麦 肯 锡 山 谷 政 府 所 拥 有 的 土 地 , 其 土 地 租 约 及 相 关 保 证 金 的 管 理 隶<br />

属 联 邦 政 府 印 第 安 人 事 务 与 北 方 事 务 部 , 而 “ 麦 肯 锡 山 谷 水 土 理 事 会 ” 则 有 权 决 定 用 水 执 照 和<br />

土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中 的 担 保 金 额 度 , 联 邦 政 府 印 第 安 人 事 务 与 北 方 事 务 部 部 长 有 权 按 照 规 定 决<br />

定 担 保 金 的 形 式 。 根 据 新 政 策 , 该 部 所 起 作 用 就 是 简 化 多 头 法 律 管 理 实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 以 促<br />

进 财 务 担 保 管 理 的 协 调 。<br />

气 候 改 变 – 温 室 气 体 排 放<br />

加 拿 大 联 邦 政 府 就 其 对 京 都 协 定 所 做 的 承 诺 目 前 正 在 重 新 进 行 考 虑 以 做 出 抉 择 。 如 果 履 行 原<br />

来 所 作 的 承 诺 , 就 要 求 将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至 少 减 少 270 兆 吨 。 上 届 政 府 曾 公 布 了 名 为 “ 绿 色 计 划 ”<br />

的 气 候 改 变 计 划 。 该 计 划 要 求 气 体 排 放 量 大 的 产 业 , 其 中 包 括 采 矿 业 , 每 年 要 减 少 排 放 45 兆<br />

吨 。 根 据 这 一 计 划 , 企 业 要 达 到 指 标 , 可 通 过 具 体 减 排 措 施 或 者 购 买 专 门 信 贷 (carbon<br />

credits) 实 现 。 按 照 此 计 划 , 要 完 成 减 少 排 放 量 的 最 大 部 分 ( 每 年 75 至 115 兆 吨 ), 政 府 只 有<br />

要 通 过 购 买 国 内 外 的 减 排 信 贷 才 能 做 到 。<br />

现 任 联 邦 政 府 重 新 审 核 了 “ 绿 色 计 划 ”, 拟 考 虑 取 消 政 府 购 买 国 外 的 减 排 信 贷 计 划 。 虽 然 联 邦<br />

政 府 确 认 加 拿 大 仍 作 为 京 都 协 定 的 签 约 国 , 对 工 业 企 业 的 规 范 也 在 进 一 步 修 订 , 但 其 所 采 取<br />

的 态 度 是 加 拿 大 2012 年 之 前 无 法 达 到 减 少 排 放 指 标 , 而 需 要 更 长 时 间 实 现 减 排 目 标 。 政 府 提<br />

出 了 « 清 新 空 气 法 » 的 法 律 议 案 , 其 中 的 内 容 之 一 是 规 范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 此 法 所 建 议 的 具 体 规<br />

定 是 否 能 够 限 制 温 室 气 体 的 排 放 , 还 有 待 于 进 一 步 的 观 察 。<br />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和 劳 工 补 偿<br />

各 省 均 已 立 法 对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 以 及 工 作 期 间 受 伤 害 雇 员 的 补 偿 制 定 了 规 范 标 准 。 依 照 加<br />

拿 大 “ 有 害 物 质 工 作 场 所 的 资 讯 制 度 ”, 所 有 省 份 的 雇 主 也 有 义 务 向 工 作 涉 及 有 害 物 质 的 雇 员<br />

提 供 资 讯 与 教 育 课 程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58


安 大 略 省 卫 生 与 安 全 法 律<br />

在 安 大 略 省 , 雇 主 必 须 遵 守 «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法 » 所 规 定 的 安 全 标 准 。 这 一 法 律 规 定 包 括 :<br />

• 由 管 理 阶 层 和 员 工 代 表 组 成 、 经 授 权 的 委 员 会 实 施 的 促 进 卫 生 与 安 全 计 划 ;<br />

• 确 定 雇 主 、 领 班 、 工 人 和 其 他 人 ( 如 业 主 ) 在 工 作 场 所 的 安 全 责 任 ;<br />

• 规 定 雇 员 有 权 获 得 信 息 、 了 解 工 作 场 所 有 无 危 险 物 质 ; 并 且<br />

• 规 定 在 雇 员 有 理 由 相 信 会 危 及 其 本 人 或 其 他 雇 员 的 安 全 情 况 下 允 许 雇 员 有 拒 绝 工<br />

作 的 权 利 。<br />

为 了 强 化 该 法 律 的 实 施 , 企 业 被 要 求 在 内 部 设 立 卫 生 与 安 全 委 员 会 , 企 业 外 部 则 由 安 大 略 省<br />

劳 工 部 任 命 的 稽 查 员 。<br />

依 照 上 述 法 律 所 制 定 « 矿 山 与 矿 业 工 厂 管 理 条 例 » 的 宗 旨 是 规 范 安 大 略 省 矿 山 与 矿 业 工 厂 以 及<br />

采 矿 开 发 活 动 特 定 的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事 务 21 。 此 条 例 所 制 定 的 规 范 也 适 用 于 金 属 与 非 金 属 采 矿<br />

企 业 以 及 有 关 联 合 开 发 企 业 。 在 地 上 建 设 矿 业 工 厂 和 为 了 矿 业 开 发 在 地 上 所 进 行 的 建 设 则 要<br />

依 照 上 述 法 律 另 外 制 定 的 « 建 筑 项 目 规 章 » 行 事 。<br />

根 据 1977 年 颁 布 的 « 工 作 场 所 安 全 与 保 险 法 », 安 大 略 省 的 雇 主 必 须 向 员 工 补 偿 委 员 会 登 记 。<br />

雇 主 如 10 天 后 仍 不 办 理 登 记 即 属 违 法 。 大 多 数 员 工 遭 遇 工 伤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可 以 从 一 项 基 金 中<br />

获 得 补 偿 , 该 项 基 金 是 根 据 此 法 律 而 设 立 , 但 是 雇 员 就 不 能 再 因 工 作 遭 受 伤 害 向 雇 主 追 诉 索<br />

赔 。<br />

魁 北 克 省 的 卫 生 与 安 全 法 律<br />

尽 管 « 建 筑 业 安 全 条 例 » 的 有 些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矿 产 企 业 , 魁 北 克 省 矿 场 的 卫 生 与 安 全 要 依 照 « 矿<br />

山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条 例 » 进 行 管 理 ,。<br />

在 魁 北 克 省 ,«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法 » 旨 在 杜 绝 对 员 工 健 康 、 安 全 与 身 体 的 危 害 。 为 此 目 的 , 该<br />

法 律 还 规 定 只 要 有 相 当 理 由 相 信 该 项 工 作 会 使 其 面 临 健 康 、 安 全 与 身 体 的 危 害 , 或 者 因 其 本<br />

人 处 于 怀 孕 或 哺 乳 期 间 而 会 使 胎 儿 或 婴 儿 面 临 这 样 的 危 害 时 雇 员 有 权 拒 绝 工 作 。 尽 管 签 订 劳<br />

动 合 同 时 双 方 可 以 接 受 更 有 利 的 劳 动 条 件 , 但 法 律 最 低 规 定 标 准 不 可 缺 少 , 也 不 可 违 反 。<br />

魁 北 克 省 的 « 工 业 事 故 与 职 业 病 法 » 规 定 了 对 工 伤 的 补 偿 , 包 括 工 资 收 入 赔 偿 和 身 体 伤 害 以 及<br />

治 疗 、 复 原 和 死 亡 抚 恤 等 方 面 的 补 偿 。 补 偿 的 前 提 为 不 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员 工 遭 遇 工 伤 事 故<br />

或 者 患 工 业 职 业 病 可 以 从 一 项 专 门 为 此 设 立 的 基 金 获 得 补 偿 , 为 此 , 他 们 就 不 能 因 这 些 理 由<br />

21<br />

根 据 «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事 务 法 »,“ 采 矿 ” 指 所 有 开 采 、 探 测 、 运 送 或 提 炼 任 何 金 属 或 非 金 属 或 矿 产 物 质 、 岩 石<br />

、 泥 土 、 粘 土 、 沙 或 砾 石 的 业 务 运 作 或 活 动 ;“ 矿 业 工 厂 ” 则 指 用 作 或 与 冲 洗 、 压 碎 、 碾 碎 、 筛 撒 、 分 解 、 水 浸<br />

、 烘 焙 、 熔 化 、 提 炼 、 加 工 或 处 理 任 何 “ 采 矿 ” 定 义 内 所 指 物 质 所 进 行 冶 炼 或 熔 化 、 浓 缩 、 打 磨 的 场 所 或 者 地 方<br />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59


再 向 雇 主 追 诉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即 使 事 故 发 生 或 染 病 时 雇 主 在 魁 北 克 省 没 有 设 置 任 何 机 构 的<br />

, 此 法 依 然 适 用 。<br />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职 责<br />

根 据 加 拿 大 的 卫 生 与 安 全 法 律 ,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有 法 律 责 任 尽 “ 一 切 合 理 的 谨 慎 ” 确 保 公 司<br />

遵 守 适 用 的 卫 生 与 安 全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定 。 如 有 违 反 , 他 们 可 能 承 担 个 人 法 律 责 任 。 譬 如 在 安<br />

大 略 省 , 矿 业 公 司 的 董 事 和 管 理 人 员 有 责 任 “ 合 理 地 ” 谨 慎 从 事 , 以 确 保 公 司 遵 守 « 职 业 卫 生<br />

与 安 全 法 » 和 其 它 适 用 法 规 , 如 « 矿 山 与 矿 业 工 厂 条 例 »。<br />

公 司 因 工 作 场 所 刑 事 过 失 所 负 刑 事 的 责 任<br />

自 2004 年 起 , 加 拿 大 的 « 刑 法 » 规 定 了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方 面 的 刑 事 过 失 罪 。 具 体 地 讲 , 任 何 组<br />

织 ( 包 括 公 司 ) 和 个 人 , 假 如 他 们 没 有 履 行 新 法 所 规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 未 能 采 取 合 理 的 步 骤 以<br />

防 止 听 从 他 们 领 导 而 工 作 的 人 , 以 及 受 这 种 工 作 影 响 的 公 众 受 到 身 体 伤 害 可 能 要 承 担 刑 事 责<br />

任 。 这 一 新 的 法 律 责 任 缘 为 1992 年 新 斯 高 沙 省 的 韦 斯 屈 莱 (Westray) 煤 矿 爆 炸 事 件 。 此 爆 炸<br />

事 造 成 26 名 矿 工 罹 难 。 这 项 法 律 责 任 也 适 用 于 未 能 实 施 和 使 用 安 全 与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br />

这 一 新 的 谨 慎 责 任 条 款 为 « 刑 法 » 中 的 217.1 节 , 其 内 容 表 述 如 下 :“ 任 何 个 人 , 若 从 事 或 有 权 领<br />

导 另 一 人 如 何 工 作 或 执 行 任 务 , 就 负 有 法 律 责 任 来 采 取 合 理 的 步 骤 防 止 这 个 人 , 或 其 它 任 何<br />

人 , 因 该 工 作 或 执 行 任 务 而 受 到 身 体 伤 害 。”<br />

对 于 这 样 的 刑 事 过 失 罪 , 法 院 要 裁 决 被 告 的 行 为 是 属 于 疏 忽 到 何 种 地 步 的 行 为 , 或 确 定 是 否<br />

属 于 漠 视 他 人 安 全 的 情 况 。2004 年 之 前 , 公 司 的 刑 事 责 任 并 不 是 « 刑 法 » 所 关 注 的 重 点 , 但 其<br />

修 正 案 现 在 明 确 规 定 :“ 任 何 组 织 ”( 包 括 公 司 、 商 社 、 合 伙 企 业 或 工 会 ) 对 其 代 表 ( 董 事 、<br />

合 伙 人 、 成 员 、 代 理 、 合 约 人 以 及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雇 员 ) 的 疏 忽 行 为 , 或 不 制 止 行 为 负 有 责 任<br />

。 当 一 个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一 个 组 织 内 任 何 有 执 行 或 操 作 权 的 人 ), 或 全 体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br />

违 法 当 事 人 或 者 明 知 其 代 表 违 法 , 或 将 违 法 而 未 能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措 施 阻 止 该 代 表 违 法 , 则 该<br />

组 织 要 负 有 刑 事 过 失 罪 。<br />

按 照 « 刑 法 » 规 定 , 违 反 职 业 卫 生 与 安 全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定 , 情 节 较 轻 ( 简 易 即 决 ) 的 刑 事 过 失<br />

罪 可 能 课 罚 金 高 达 2 万 5 千 加 元 至 10 万 加 元 。 情 节 严 重 ( 明 显 可 起 诉 ) 者 , 罚 金 无 上 限 , 全 凭<br />

法 庭 的 裁 决 。 法 庭 在 审 理 时 要 考 量 多 种 因 素 , 其 中 也 包 括 该 公 司 是 否 初 犯 。<br />

土 著 居 民 权 利<br />

和 许 多 其 他 国 家 一 样 , 加 拿 大 也 有 本 地 土 著 居 民 ( 包 括 印 第 安 人 、 混 血 种 人 与 伊 努 依 人 , 统<br />

称 “ 土 著 居 民 ”), 其 权 利 在 进 行 矿 业 勘 探 与 开 发 时 必 须 加 以 考 虑 。 土 著 居 民 的 权 利 来 由 多<br />

种 多 样 :<br />

传 统 权 利<br />

某 些 土 著 居 民 的 权 利 源 自 其 土 地 使 用 的 传 统 , 诸 如 狩 猎 、 诱 捕 动 物 和 捕 鱼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60


协 商 条 约 权 利 和 土 地 声 明 协 议<br />

协 商 权 利 源 自 女 王 与 土 著 居 民 之 间 的 协 议 。 许 多 情 况 是 土 著 居 民 让 出 自 己 土 地 以 换 取 居 住 保<br />

留 区 。 然 而 , 有 一 些 条 约 也 重 申 了 土 著 居 民 仍 有 权 在 该 地 从 事 某 些 特 定 的 活 动 , 这 样 就 限 制<br />

了 该 土 地 在 其 它 方 面 的 使 用 。 土 地 声 明 协 议 中 有 些 条 款 使 土 著 居 民 能 够 有 权 参 与 对 各 种 不 同<br />

项 目 的 决 策 、 分 享 收 入 以 及 获 得 对 丧 失 土 地 的 补 偿 。<br />

土 地 要 求 未 决<br />

土 著 居 民 要 求 土 地 的 诉 求 多 年 来 悬 而 未 决 , 因 而 这 些 未 解 决 的 问 题 对 在 这 些 土 地 上 所 要 进 行<br />

的 矿 业 勘 测 和 开 发 将 造 成 障 碍 。<br />

印 第 安 人 保 留 区<br />

居 住 在 保 留 区 的 印 第 安 人 权 利 , 如 果 该 权 利 是 指 留 给 某 个 部 落 使 用 的 土 地 , 将 依 法 受 到 保 护<br />

。 下 列 法 律 适 用 他 们 所 拥 有 的 权 利 。 这 些 法 律 有 :« 印 第 安 人 法 »( 加 拿 大 )、« 印 第 安 居 民 区<br />

矿 业 条 例 »( 根 据 « 印 第 安 人 法 » 制 定 ) 以 及 « 印 第 安 居 民 区 石 油 与 天 然 气 法 »( 加 拿 大 )。<br />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利<br />

1982 年 « 宪 法 »( 加 拿 大 ) 第 35.1 条 款 承 认 土 著 居 民 的 权 利 ( 包 括 协 商 条 约 权 ) 以 及 土 著 居 民 的<br />

所 有 权 。<br />

咨 询 责 任<br />

加 拿 大 法 院 裁 定 了 一 项 法 律 义 务 规 定 : 即 对 任 何 影 响 土 著 居 民 权 利 或 其 土 地 的 活 动 , 政 府 都<br />

要 向 他 们 进 行 咨 询 。 这 一 法 律 义 务 扩 展 了 他 们 的 权 益 保 护 , 因 为 这 些 权 益 可 能 对 他 们 权 利 产<br />

生 影 响 。 履 行 该 法 律 义 务 非 常 必 要 。 特 别 是 当 土 著 居 民 的 权 利 所 受 的 影 响 严 重 并 诉 求 非 常 强<br />

烈 时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该 法 律 义 务 还 要 求 政 府 就 所 建 议 的 采 矿 项 目 征 求 土 著 居 民 的 意 见 并 要<br />

获 得 他 们 的 同 意 。<br />

政 府 采 取 与 采 矿 活 动 有 关 的 任 何 行 动 , 诸 如 颁 发 许 可 证 、 批 准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以 及 核 准 矿 场 关<br />

闭 计 划 , 如 对 土 著 居 民 权 利 有 不 良 影 响 而 政 府 未 履 行 其 咨 询 义 务 , 有 关 项 目 就 可 能 遇 到 挑 战<br />

。 虽 然 这 些 属 于 政 府 的 责 任 , 但 是 , 如 果 若 政 府 履 行 责 任 有 不 到 之 处 , 矿 业 公 司 就 有 风 险 ,<br />

即 使 已 经 获 得 必 备 的 政 府 许 可 也 可 能 被 法 院 判 无 效 。 例 如 , 在 法 院 最 近 判 决 一 个 案 例 ( 珀 拉<br />

提 奈 克 斯 公 司 诉 克 车 努 美 寇 思 – 依 尼 努 乌 土 著 居 民 案 ) 中 , 安 大 略 最 高 等 法 院 最 终 裁 定 有 利 于<br />

土 著 群 体 的 临 时 禁 制 令 , 其 原 因 就 是 因 为 政 府 在 颁 发 许 可 证 给 珀 拉 提 奈 克 斯 公 司 之 前 未 向 土<br />

著 居 民 进 行 咨 询 。 因 而 , 矿 业 公 司 要 确 保 向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土 著 居 民 进 行 充 分 的 咨 询 , 这 一 点<br />

至 关 重 要 。<br />

除 政 府 咨 询 责 任 要 求 外 , 其 他 法 规 也 对 申 请 采 矿 许 可 与 批 准 的 开 矿 申 请 者 规 定 了 有 关 责 任 以<br />

确 保 向 土 著 居 民 进 行 事 前 咨 询 。 依 照 安 大 略 省 « 采 矿 法 », 任 何 申 报 待 批 的 矿 场 关 闭 计 划 要 附<br />

材 料 证 明 申 请 公 司 已 向 受 影 响 的 土 著 居 民 做 过 合 理 而 真 诚 的 咨 询 。 另 外 , 如 « 环 境 评 估 法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61


安 大 略 省 )、« 环 境 保 护 与 改 善 法 »( 阿 尔 伯 塔 省 )、« 环 境 质 量 法 »( 魁 北 克 省 ) 还 规 定 了 环<br />

境 影 响 评 估 阶 段 申 请 者 必 须 向 公 众 进 行 咨 询 的 程 序 ( 其 中 可 能 包 括 或 没 有 包 括 向 土 著 居 民 的<br />

咨 询 )。<br />

进 行 任 何 矿 业 探 测 与 开 发 之 前 , 矿 业 公 司 应 该 弄 清 楚 可 能 受 采 矿 影 响 的 土 著 居 民 权 益 , 尤 其<br />

应 该 确 定 :<br />

(a)<br />

矿 产 资 源 是 否 地 处 条 约 土 地 上 , 或 在 土 著 居 民 土 地 要 求 的 范 围 内 , 或 属 土 地 声<br />

明 协 议 所 管 辖 的 土 地 ; 或 者<br />

(b) 土 著 居 民 是 否 对 该 矿 产 资 源 还 有 其 它 权 益 , 包 括 传 统 权 利 的 沿 袭 ( 包 含 狩 猎 、<br />

捕 鱼 和 诱 捕 动 物 等 )、 文 化 场 所 ( 考 古 点 、 土 葬 地 等 等 ) 或 其 它 理 由 。<br />

提 出 的 矿 业 开 采 活 动 若 地 处 任 何 条 约 土 地 范 围 内 还 要 考 虑 其 他 问 题 。« 印 第 安 人 法 »( 加 拿 大<br />

) 和 « 印 第 安 人 区 矿 业 条 例 » 对 可 能 获 批 准 的 矿 产 权 有 诸 多 限 定 , 而 且 由 谁 来 批 准 也 有 限 制 。<br />

在 对 土 著 居 民 权 利 有 影 响 的 采 矿 活 动 开 始 之 前 , 矿 业 公 司 应 该 着 手 准 备 谅 解 备 忘 录 , 阐 明 每<br />

一 方 的 作 用 , 规 定 采 矿 过 程 中 如 何 作 业 进 行 。 采 矿 活 动 如 有 不 利 对 方 权 利 的 地 方 , 在 适 当 情<br />

况 下 , 矿 业 公 司 和 受 影 响 的 土 著 居 民 群 体 可 以 协 商 谈 判 签 订 “ 利 害 分 担 协 议 ” 来 解 决 安 排 相<br />

关 的 就 业 、 培 训 、 企 业 合 作 , 或 者 就 采 矿 项 目 可 能 给 土 著 居 民 带 来 的 影 响 提 供 补 偿 。<br />

矿 业 公 司 在 开 始 任 何 作 业 之 前 , 还 应 该 尽 早 与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的 土 著 居 民 协 商 。 以 下 要 点 在 协<br />

商 中 应 该 特 别 加 以 考 虑 :<br />

• 作 为 第 一 步 , 矿 业 公 司 要 正 确 判 定 其 计 划 的 采 矿 活 动 对 土 著 居 民 权 利 的 影 响 , 以<br />

及 可 以 采 取 哪 些 步 骤 消 减 或 避 免 不 良 的 影 响 ;<br />

• 矿 业 公 司 要 明 确 可 以 向 土 著 居 民 社 区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经 济 益 处 , 诸 如 培 训 、 就 业 机<br />

会 以 及 在 劳 务 与 供 应 合 同 上 可 提 供 给 他 们 的 机 会 ;<br />

• 咨 询 过 程 应 该 更 多 地 关 注 土 著 居 民 所 关 心 的 问 题 和 文 化 差 异 ;<br />

• 与 土 著 居 民 社 区 进 行 的 实 质 性 对 话 要 涉 及 受 影 响 土 著 居 民 社 区 的 各 方 面 环 节 因 素<br />

;<br />

• 要 考 虑 对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 矿 场 关 闭 计 划 以 及 此 类 技 术 报 告 和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技 术 审<br />

查 所 需 的 财 务 支 持 , 还 有<br />

• 咨 询 过 程 要 成 文 备 案 , 以 便 在 出 现 纠 纷 时 备 用 或 满 足 有 关 法 律 要 求 。<br />

加 拿 大 矿 业 投 资 者 法 律 指 南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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