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1.2015 Views

国家海洋局和香港天文台海洋科技合作协议

国家海洋局和香港天文台海洋科技合作协议

国家海洋局和香港天文台海洋科技合作协议

SHOW MORE
SHOW LESS
  • No tags were found...

Create successful ePaper yourself

Turn your PDF publications into a flip-book with our unique Google optimized e-Paper software.

国 家 海 洋 局 和 香 港 天 文 台 海 洋 科 技 合 作 协 议<br />

为 了 加 强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在 海 洋 科 技 和 海 洋 环 境 预 报 等<br />

方 面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提 高 两 地 在 海 啸 、 风 暴 潮 、 海 浪 、 台 风 和 海 雾 等<br />

方 面 的 监 测 和 预 报 能 力 ,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 以 达 到 防 灾 减 灾 , 保 护 人 民<br />

生 命 财 产 的 目 的 , 国 家 海 洋 局 和 香 港 天 文 台 同 意 在 互 惠 互 利 的 基 础<br />

上 ,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 经 协 商 后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br />

第 一 条<br />

双 方 同 意 在 下 列 领 域 进 行 合 作 :<br />

( 一 ) 海 啸 、 风 暴 潮 、 海 浪 、 台 风 和 海 雾 等 灾 害 性 海 洋 现 象 的 预<br />

警 和 预 报 ;<br />

( 二 ) 海 平 面 变 化 和 气 候 变 化 ;<br />

( 三 ) 海 洋 观 测 资 料 交 换 ;<br />

( 四 ) 海 洋 观 测 技 术 ;<br />

( 五 )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领 域 。<br />

第 二 条<br />

双 方 同 意 交 换 以 下 海 洋 观 测 资 料 和 通 报 信 息 :<br />

( 一 ) 实 时 卫 星 数 据 、 指 定 的 验 潮 站 数 据 、 船 舶 报 告 、 海 水 表 面<br />

温 度 报 告 和 其 他 有 关 海 洋 学 及 气 象 学 的 观 测 资 料 ;<br />

( 二 ) 有 关 南 海 的 海 啸 警 告 。<br />

1<br />

1


第 三 条<br />

双 方 同 意 可 用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合 作 :<br />

( 一 ) 专 家 、 学 者 及 培 训 人 员 互 访 ;<br />

( 二 ) 共 同 开 展 合 作 项 目 研 究 ;<br />

( 三 ) 互 相 通 报 有 关 培 训 班 和 学 术 研 讨 会 及 邀 请 对 方 人 员 参 加 ;<br />

( 四 ) 交 换 试 验 数 据 、 研 究 成 果 、 科 技 信 息 和 文 献 资 料 ;<br />

( 五 )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合 作 方 式 。<br />

第 四 条<br />

双 方 根 据 需 要 举 行 不 定 期 工 作 会 议 , 商 讨 确 定 合 作 项 目 , 讨 论 安<br />

排 具 体 事 项 。 会 议 轮 流 在 内 地 和 香 港 举 行 。<br />

第 五 条<br />

参 加 工 作 会 议 或 访 问 交 流 的 人 员 的 差 旅 费 ( 往 返 旅 费 和 食 宿 费 )<br />

由 派 遣 方 负 担 , 有 关 会 务 费 用 由 接 待 方 承 担 。<br />

第 六 条<br />

双 方 互 相 提 供 的 数 据 , 仅 供 双 方 在 工 作 或 业 务 中 使 用 , 未 经 对 方<br />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将 对 方 提 供 的 数 据 公 开 或 转 让 第 三 方 使 用 。 执 行 本 协<br />

议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文 献 资 料 、 实 验 数 据 、 样 品 和 研 究 成 果 由 双 方 共 享 ,<br />

任 何 一 方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时 , 应 征 得 合 作 另 一 方 的 同 意 。<br />

第 七 条<br />

有 关 本 协 议 的 解 释 和 执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争 端 均 应 通 过 协 商 或 会<br />

谈 方 式 解 决 。<br />

2<br />

2


第 八 条<br />

本 协 议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有 效 期 四 年 。 如 果 双 方 都 未 于 本 合 作<br />

协 议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要 求 终 止 , 则 本 合 作 协 议 自 动 延 长 四 年 , 并 依 此 法<br />

顺 延 。<br />

存 一 份 。<br />

本 协 议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八 日 在 香 港 签 署 ,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保<br />

国 家 海 洋 局 代 表 ( 陈 连 增 ) 香 港 天 文 台 代 表 ( 林 超 英 )<br />

3<br />

3

Hooray!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

Saved successfully!

Ooh no, something went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