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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期 中 、 期 末 考 試 由 學 校 委 請 主 講 或 適 當 教 師<br />
命 題 ,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於 各 地 區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同 時<br />
舉 行 , 並 由 面 授 教 師 或 閱 卷 教 師 評 定 成 績 後 交 由<br />
本 校 登 錄 。<br />
學 生 考 試 成 績 經 評 定 登 錄 後 , 除 因 電 腦 輸 入<br />
錯 誤 或 複 查 結 果 登 記 、 核 算 錯 誤 外 , 不 得 撤 回 ,<br />
如 有 試 卷 疑 義 或 特 殊 狀 況 , 則 委 請 學 系 ( 科 ) 處<br />
理 補 正 。 必 要 時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 並 請 相 關 人 員<br />
出 席 教 務 會 議 說 明 。<br />
平 時 成 績 由 面 授 教 師 或 作 業 批 改 教 師 在 規 定<br />
時 間 內 評 定 成 績 並 登 錄 , 成 績 經 評 定 登 錄 後 不 得<br />
撤 回 , 除 因 電 腦 輸 入 錯 誤 外 , 否 則 須 經 面 授 教 師<br />
或 作 業 批 改 教 師 書 面 證 明 , 並 由 學 生 檢 附 相 關 資<br />
料 ,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 必 要 時 請 上 述 教 師 出 席 教<br />
務 會 議 說 明 。<br />
第 七 條 每 學 期 之 各 科 目 成 績 , 乘 該 科 學 分 數 累 加 所<br />
得 總 數 , 除 以 該 學 期 學 分 總 數 , 即 為 學 生 之 學 期<br />
平 均 成 績 。<br />
暑 期 課 程 不 另 評 定 各 科 平 均 成 績 。<br />
凡 期 中 、 末 考 試 皆 缺 考 者 , 該 科 即 不 列 入 學<br />
期 學 業 平 均 及 畢 業 平 均 。<br />
第 八 條 學 生 無 年 級 之 區 分 , 亦 不 實 施 升 留 級 。 凡 修<br />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 不 予 補 考 。 修 習 及 格 之 科<br />
目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br />
第 九 條 學 生 面 授 曠 課 達 該 課 面 授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 含<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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