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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清华大学本科交换生项目派出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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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华 大 学 本 科 交 换 生 项 目 派 出 工 作 实 施 细 则<br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教 务 处 学 生 处<br />

2009 年 1 月<br />

为 更 好 地 开 展 清 华 大 学 本 科 交 换 生 项 目 的 派 出 工 作 ,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及 项<br />

目 实 施 的 具 体 需 求 ,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br />

一 、 关 于 交 换 生<br />

本 实 施 办 法 所 指 交 换 生 是 根 据 我 校 与 境 外 大 学 间 所 签 订 的 互 派 交 换 生 协 议 、<br />

前 往 协 议 院 校 相 关 学 科 交 换 培 养 、 不 以 获 取 接 收 学 校 学 位 为 目 的 的 学 生 。<br />

二 、 选 拔 原 则<br />

1. 交 换 生 在 接 收 院 校 所 选 课 程 与 学 生 所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计 划 相 衔 接 。<br />

2. 派 出 交 换 生 实 行 “ 个 人 申 请 、 院 系 推 荐 、 学 校 组 织 评 审 、 接 收 院 校 录 取 ”<br />

选 拔 程 序 及 “ 公 正 、 公 平 、 公 开 ” 的 选 拔 原 则 。<br />

3. 优 先 选 派 以 下 学 科 : 拟 前 往 学 校 的 优 势 专 业 领 域 ;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技 发 展 规<br />

划 纲 要 中 所 规 定 的 重 点 领 域 及 有 限 主 题 、 重 大 专 项 、 前 沿 技 术 等 相 关 专 业<br />

领 域 ; 我 校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等 。<br />

4. 志 愿 优 先 原 则 。<br />

三 、 申 请 人 条 件<br />

1. 综 合 素 质 优 秀 , 心 理 素 质 良 好 , 学 习 成 绩 排 名 一 般 在 年 级 前 三 分 之 一 ;<br />

2. 派 出 时 为 我 校 全 日 制 大 学 三 年 级 的 非 定 向 本 科 生 ( 五 年 制 本 科 生 可 放 宽<br />

至 大 四 );<br />

3. 派 出 学 习 的 时 间 与 所 在 院 系 的 教 学 安 排 不 相 冲 突 ( 如 果 院 系 教 学 安 排 时<br />

间 尚 未 确 定 , 则 不 能 申 报 );<br />

4. 遵 守 清 华 大 学 交 换 生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拟 前 往 地 区 和 学 校 的 管 理 规 定 ,<br />

并 服 从 学 校 的 组 织 安 排 ;<br />

5. 满 足 相 应 交 换 项 目 的 语 言 要 求 ,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所 选 修 的 全 外 文 课 程 的 学<br />

习 , 并 符 合 交 换 生 项 目 协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选 派 条 件 ;<br />

6. 具 有 良 好 沟 通 能 力 、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及 较 强 的 环 境 适 应 能 力 ;<br />

7. 对 前 往 学 校 有 基 本 了 解 , 有 明 确 的 学 习 方 向 及 个 人 发 展 规 划 ;<br />

8. 非 中 国 国 籍 学 生 不 得 前 往 其 国 籍 所 在 地 的 院 校 进 行 交 换 。<br />

四 、 相 关 费 用<br />

1. 拟 派 出 交 换 的 学 生 正 常 交 纳 清 华 大 学 学 费 , 接 收 学 校 按 照 协 议 规 定 免 收<br />

学 费 。<br />

2. 除 学 费 外 , 学 生 在 其 他 交 换 学 习 期 间 所 需 费 用 由 个 人 自 理 。 部 分 接 收 学


校 提 供 一 定 食 宿 补 助 ( 或 免 除 )、 专 项 奖 学 金 等 , 学 生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申<br />

请 。<br />

3. 我 校 设 立 “ 国 际 交 流 基 金 ”, 为 参 加 交 换 项 目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而 成 绩 优<br />

秀 的 部 分 学 生 提 供 一 定 数 量 资 助 。 申 请 程 序 及 详 细 方 法 届 时 另 行 通 知 。<br />

五 、 其 他<br />

1. 关 于 课 程 选 择 和 学 分 认 定 详 见 《 清 华 大 学 本 科 对 外 交 换 学 生 教 学 管 理 办<br />

法 》( 详 见 附 件 五 )。<br />

2. 赴 外 交 换 学 习 一 般 需 承 担 较 高 费 用 , 且 有 可 能 因 不 能 如 期 完 成 我 校 教 学<br />

计 划 而 延 期 毕 业 。 申 请 者 应 根 据 个 人 实 际 情 况 和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认 真 考 虑 ,<br />

慎 重 选 择 。<br />

3. 对 于 录 取 后 无 客 观 原 因 而 放 弃 名 额 者 , 一 年 内 不 能 参 加 学 校 其 他 任 何 交<br />

换 或 派 出 项 目 。<br />

4. 学 生 派 出 任 务 结 束 后 , 应 按 期 返 校 并 及 时 到 学 校 教 务 处 报 到 。 未 经 学 校<br />

同 意 , 学 生 不 得 因 各 种 理 由 延 长 在 外 期 限 。<br />

5. 参 加 交 换 项 目 的 学 生 如 果 在 国 ( 境 ) 外 有 私 自 转 变 出 国 身 份 、 转 换 学 习<br />

单 位 、 预 期 未 归 或 不 能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等 严 重 违 约 行 为 , 应 归 还 学 校 所 提<br />

供 的 所 有 出 国 费 用 。<br />

6. 原 则 上 派 出 期 限 为 一 个 学 期 ,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学 年 。<br />

7.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 由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 教 务 处 、 学 生 处<br />

负 责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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