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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震災災前都市重建計畫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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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 不 代 表 本 機 關 意 見 ) (大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 不 代 表 本 機 關 意 見 )PG9909-0082099301070000G1019大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受 委 託 者 : 長 榮 大 學研 究 主 持 人 : 李 泳 龍 教 授研 究 員 : 戴 政 安研 究 助 理 : 李 馥 潔研 究 助 理 : 葛 華 恩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ISBN:978-986-02-6216-2


大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年 度99


目 次表 次 .............................................................................................................................................. III圖 次 ................................................................................................................................................ V次 目摘 要 ............................................................................................................................................. VII第 一 章 緒 論 ................................................................................................................................... 1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 .................................................................................................... 1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 3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 7第 一 節 災 後 重 建 理 論 與 政 策 原 則 .................................................................................... 7第 二 節 台 灣 921 震 災 與 莫 拉 克 風 災 災 後 重 建 回 顧 ...................................................... 16第 三 節 台 灣 大 規 模 災 害 重 建 經 驗 與 個 案 探 討 .............................................................. 33第 四 節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之 相 關 論 述 .................................................................................. 65第 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 81第 一 節 住 宅 重 建 之 災 前 對 策 - 從 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到 台 灣 災 後 住 宅 重 建 經 驗 談 起 .. 81第 二 節 民 間 組 織 協 助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之 探 討 .................................................................. 84第 三 節 自 力 更 新 之 實 踐 與 展 望 ...................................................................................... 95第 四 節 受 災 都 市 地 區 之 重 建 過 程 分 析 - 以 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重 建 10 年 回 顧 為 例 .. 101第 四 章 由 921 震 災 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 105第 一 節 訪 談 問 卷 設 計 .................................................................................................... 105第 二 節 深 度 訪 談 分 析 .................................................................................................... 108第 三 節 相 關 課 題 與 對 策 ................................................................................................ 139第 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 149第 一 節 規 劃 流 程 ............................................................................................................ 149I


第 二 節 工 作 項 目 ............................................................................................................ 154第 三 節 專 有 名 詞 定 義 手 冊 ............................................................................................ 171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183第 一 節 結 論 .................................................................................................................... 183第 二 節 建 議 .................................................................................................................... 188第 三 節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 191附 錄 一 期 初 簡 報 會 議 紀 錄 ....................................................................................................... 193附 錄 二 期 中 簡 報 會 議 紀 錄 ....................................................................................................... 195附 錄 三 期 末 簡 報 會 議 紀 錄 ....................................................................................................... 199附 錄 四 第 一 次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 203附 錄 五 第 二 次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 205附 錄 六 訪 談 問 卷 調 查 表 ........................................................................................................... 209附 錄 七 國 外 災 後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文 獻 整 理 手 冊 ................................................................... 211參 考 書 目 ..................................................................................................................................... 223II


表 次表 2-1-1災 後 重 建 階 段 劃 分 與 工 作 重 點 ................................................................................. 11次 表表 2-2-1表 2-2-2表 2-2-3表 2-2-4表 2-3-1表 2-3-2表 2-3-3表 2-3-4表 2-3-5表 2-3-6表 2-3-7表 2-3-8表 2-3-9921 大 地 震 重 建 工 作 重 要 歷 程 表 .............................................................................. 17莫 拉 克 風 災 重 建 工 作 重 要 歷 程 表 ............................................................................. 27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與 相 關 事 項 對 照 表 ................................................. 27震 災 與 風 災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防 救 業 務 權 責 差 異 表 ..................................................... 32組 合 屋 配 住 資 格 四 階 段 演 變 時 程 表 ......................................................................... 37莫 拉 克 風 災 「 三 擇 一 」 安 家 計 畫 ............................................................................. 38921 震 災 臨 時 住 宅 住 戶 優 惠 及 相 關 補 助 措 施 表 ...................................................... 39莫 拉 克 風 災 臨 時 住 宅 住 戶 優 惠 措 施 表 ..................................................................... 39921 震 災 大 丘 園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 45都 市 更 新 程 序 異 同 表 ................................................................................................. 48政 府 部 門 、 遷 住 戶 、 認 養 單 位 與 九 二 一 基 金 會 之 權 責 區 隔 表 ............................. 52遷 村 計 畫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表 ......................................................................................... 55非 營 利 組 織 團 隊 型 態 之 展 現 彙 整 表 ......................................................................... 58表 2-3-10 非 營 利 組 織 團 體 彙 整 表 ............................................................................................. 62表 2-4-1表 3-2-1表 3-3-1表 4-1-1表 4-2-1表 5-2-1災 害 影 響 不 同 階 層 居 民 內 容 彙 整 表 ......................................................................... 69政 府 與 私 部 門 災 後 重 建 執 行 工 作 對 照 表 ................................................................. 85都 市 更 新 歷 程 表 ......................................................................................................... 95訪 談 對 象 列 表 ........................................................................................................... 107深 度 訪 談 交 叉 分 析 ................................................................................................... 113志 工 名 冊 分 類 表 ....................................................................................................... 154III


表 5-3-1表 6-1-1表 6-1-2專 有 名 詞 定 義 手 冊 ................................................................................................... 171課 題 與 對 策 彙 整 表 ................................................................................................... 183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項 目 權 責 表 ............................................................................... 185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IV


圖 次圖 1-2-1研 究 流 程 圖 ................................................................................................................... 6圖 2-1-1圖 2-1-2圖 2-1-3圖 2-2-1圖 2-2-2圖 2-2-3圖 2-2-4圖 2-2-5圖 2-3-1圖 2-3-2圖 2-3-3圖 2-3-4圖 2-4-1圖 2-4-2圖 3-1-1圖 3-2-1圖 3-2-2圖 3-2-3圖 3-2-4圖 3-2-5災 後 重 建 模 型 ............................................................................................................... 8次 圖災 後 重 建 三 階 段 ......................................................................................................... 10災 害 管 理 四 階 段 ......................................................................................................... 12推 動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鐵 三 角 示 意 圖 ............................................................................. 17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體 系 流 程 圖 ......................................................................... 19莫 拉 克 風 災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架 構 圖 ............................................................................. 29災 後 重 建 相 關 法 令 時 間 軸 示 意 圖 ............................................................................. 30災 害 防 救 法 各 行 政 部 門 分 工 與 執 掌 示 意 圖 ............................................................. 31政 府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關 係 示 意 圖 ................................................................................. 35重 建 住 宅 政 策 與 實 施 方 案 示 意 圖 ............................................................................. 43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定 位 與 角 色 示 意 圖 ............................................................................. 56921 重 建 區 民 間 團 隊 關 係 圖 ...................................................................................... 57災 前 重 建 計 畫 內 容 示 意 圖 ......................................................................................... 72災 前 重 建 計 畫 居 民 參 與 示 意 圖 ................................................................................. 75神 戸 市 公 營 住 宅 建 設 年 次 別 管 理 戸 數 ..................................................................... 81災 害 社 區 重 建 要 素 架 構 圖 ......................................................................................... 84社 區 重 建 與 組 織 關 係 圖 ............................................................................................. 86名 流 藝 術 世 家 之 協 助 組 織 圖 ..................................................................................... 89名 流 藝 術 世 家 社 區 組 織 執 行 圖 ................................................................................. 90永 平 村 之 協 助 組 織 圖 ................................................................................................. 92V


圖 3-2-6圖 3-2-7圖 3-3-1三 叉 坑 之 協 助 組 織 圖 ................................................................................................. 93三 叉 坑 部 落 之 組 織 網 絡 圖 ......................................................................................... 94災 後 重 建 多 方 協 力 示 意 圖 ......................................................................................... 98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圖 4-3-1圖 5-1-1圖 5-1-2圖 5-2-1圖 5-2-2圖 5-2-3圖 5-2-4南 投 縣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 147災 害 管 理 循 環 示 意 圖 ............................................................................................... 150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示 意 圖 ....................................................................................... 153地 震 易 受 災 區 劃 分 示 意 圖 ....................................................................................... 160在 地 長 期 培 力 三 階 段 示 意 圖 ................................................................................... 163TELES 分 析 流 程 與 架 構 ......................................................................................... 165國 際 重 建 平 台 之 災 害 經 驗 累 積 示 意 圖 ................................................................... 167VI


要 摘摘 要關 鍵 詞 : 大 規 模 震 災 、 災 後 重 建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一 、 研 究 緣 起現 行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18 條 規 定 , 有 關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相 關 事 項 , 各 級 政 府 必 須 納 入 災害 防 救 計 畫 、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然 而 人 口 與 建 物 稠 密 的 都 市 地 區若 遭 遇 大 規 模 震 災 , 往 往 導 致 重 大 災 損 , 同 時 規 模 龐 大 的 都 市 重 建 工 作 曠 日 廢 時 。 由 於災 後 重 建 啟 動 階 段 ( 約 災 後 1-3 個 月 ) 的 政 策 需 同 時 整 合 各 項 減 災 措 施 , 為 達 減 災 目 標 ,需 事 前 研 擬 一 套 完 善 的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平 常 時 即 建 構 完 整 重 建 規劃 機 制 ( 災 前 復 原 重 建 準 備 ), 以 利 公 私 部 門 規 劃 單 位 能 夠 在 災 後 重 建 啟 動 階 段 即 時 啟動 重 建 機 制 , 確 保 事 後 重 建 工 作 啟 動 的 迅 速 性 與 即 時 性 , 達 到 各 項 重 建 政 策 的 綜 合 性 ,同 時 在 重 建 營 造 實 施 期 ( 約 災 後 6-12 個 月 ) 達 成 居 民 的 有 效 參 與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重 要 工 作 , 應 包 括 釐 清 重 建 工 作 之 權 責 歸 屬 、 彙 整 災 民 慰 助 金與 救 助 機 制 、 建 立 重 建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等 面 向 。 其 次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觀 點 之 重 要 性 ,需 要 克 服 短 期 與 長 期 重 建 目 標 相 衝 突 的 問 題 , 並 能 加 快 重 建 的 速 度 , 同 時 整 合 重 建 計 畫中 減 災 、 整 備 的 精 神 , 使 重 大 災 害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更 加 完 善 。二 、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本 研 究 回 顧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 彙 整 災 前 重 建 理 論 與 政 策 原 則 、 台 灣 921 震 災 與 莫 拉克 風 災 、 台 灣 大 規 模 災 害 重 建 經 驗 與 個 案 研 討 、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之 相 關 論 述 ), 藉 由 大 規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國 際 交 流 研 討 , 引 入 國 外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精 神 , 透過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確 認 921 震 災 經 驗 訪 談 名 單 , 運 用 深 度 訪 談 瞭 解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畫 課 題 , 並 擬 訂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操 作 手 冊 ( 規 劃 流 程 、 規 劃 內 容 、 專 有 名 詞 定 義手 冊 ), 以 災 前 管 理 角 度 研 提 適 用 我 國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程 序 。三 、 重 要 發 現( 一 ) 藉 由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國 際 交 流 研 討 , 引 入 國 外 重 建 準 備 計 畫之 精 神 :1. 針 對 政 策 層 面 , 政 府 應 考 量 目 前 行 政 制 度 、 災 害 管 理 體 系 下 可 支 援 的VII


極 限 到 達 什 麼 位 置 , 從 不 同 受 災 議 題 去 模 擬 並 衡 量 本 身 能 力 , 透 過 這 些 極 限 的 檢討 提 出 合 適 的 方 案 , 並 瞭 解 災 民 的 需 求 , 做 出 更 完 善 的 對 策 , 以 降 低 受 災 後 的 危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險 ;2. 自 力 更 新 方 式 的 推 動 , 是 未 來 災 前 準 備 與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的 一 個 有 利 手 段 ,自 力 更 新 需 要 由 下 而 上 , 從 社 區 營 造 之 鄰 里 關 係 建 立 出 發 , 循 序 漸 進 在 推 動 上 也更 為 順 利 , 自 力 更 新 不 是 當 下 經 濟 發 展 的 一 種 手 段 , 而 是 為 災 前 重 建 的 一 種 準備 ;3. 欲 做 災 前 準 備 , 社 區 關 係 維 持 很 重 要 , 牽 連 著 政 策 的 實 行 推 動 , 因 為 社 區關 係 瓦 解 , 很 多 事 情 無 法 推 動 , 居 民 也 沒 辦 法 達 成 共 識 。 當 面 臨 災 害 發 生 時 , 將會 無 法 互 助 互 信 , 透 過 社 區 營 造 來 建 立 居 民 情 感 , 使 之 相 互 達 成 共 識 , 於 災 害 發生 時 , 較 容 易 推 動 重 建 的 進 行 。( 二 ) 藉 由 921 震 災 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的 基 礎 , 彙 整 11 項 重 建 課 題 ,包 括 1. 災 害 發 生 後 , 災 民 安 全 、 生 活 及 心 靈 問 題 ;2. 社 區 居 民 凝 聚 共 識 不 易 之 問題 ;3. 防 災 教 育 演 練 落 實 問 題 ;4. 組 合 屋 進 住 後 續 管 理 問 題 ;5.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土 地 將 會 涉 及 公 同 共 有 問 題 ;6.「 明 星 災 區 」 與 「 邊 緣 災 區 」 的 差 別 待 遇 ;7. 住宅 重 建 過 程 中 , 資 金 方 面 處 理 遭 遇 問 題 ;8. 補 助 應 區 分 經 濟 條 件 問 題 ;9. 天 然 災害 分 門 別 類 , 處 理 部 門 不 同 , 缺 少 共 同 對 外 窗 口 問 題 ;10. 社 區 重 建 業 務 部 分 私部 門 於 執 行 上 沒 有 徹 底 反 映 到 地 方 需 求 , 沒 有 實 質 達 到 政 府 部 門 要 求 的 工 作 標 準問 題 ;11. 資 訊 的 不 對 稱 讓 居 民 不 瞭 解 關 於 災 害 防 救 方 面 的 內 容 , 而 導 致 在 面 對災 害 發 生 或 災 前 準 備 時 , 居 民 的 能 力 無 法 因 應 問 題 , 並 提 出 解 決 對 策 。( 三 )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的 目 的 是 支 持 災 後 重 建 行 動 , 重 建 計 畫 整 合 在 救 濟 層 面 ( 減 災 、 安置 、 重 建 ), 對 於 因 應 災 後 復 原 的 運 作 能 減 少 遭 遇 困 難 , 使 其 順 利 推 動 , 其 內 容包 括 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 、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架 構 、 瞭 解 地 區 災 害特 性 、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 流 、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 防 災 資 訊 系統 整 合 。VIII


四 、 主 要 建 議 事 項立 即 可 行 之 建 議建 議 一 : 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主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要 摘將 地 區 之 志 工 、 物 資 、 基 礎 設 施 及 避 難 據 點 等 項 目 , 調 查 位 置 、 數 量 、 狀 態 , 並 建檔 造 冊 管 理 , 與 地 區 防 救 計 畫 相 互 整 合 ,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以 立 即 掌 握 各 項 救 災 資 源 , 並可 馬 上 啟 動 救 災 行 動 計 畫 , 並 進 行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建 議 二 :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主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依 地 區 進 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 運 用 TELES 系 統 進 行 震 災 境 況 模 擬 (1. 提 供 震 災早 期 評 估 的 功 能 ;2.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功 能 ;3. 地 震 風 險 評 估 的 功 能 ), 得 知 各 地 區 在 不同 地 震 事 件 下 的 境 況 模 擬 結 果 , 其 結 果 可 作 為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及 復 原 四 階 段 防 救 災 計畫 的 重 要 依 據 , 並 可 減 低 地 震 災 害 對 社 會 與 經 濟 的 衝 擊 。建 議 三 :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 流主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災 前 重 建 準 備 、 地 區 防 救 等 計 畫 , 可 建 立 居 民 互 助 網 絡 , 包 括 內 部 資 源 整 合 ( 社 區組 織 、 社 區 活 動 )、 外 部 資 源 提 供 ( 防 災 、 衛 生 、 教 育 、 心 靈 ), 平 時 建 立 社 區 之 情 感 ,定 期 舉 辦 社 區 活 動 聯 絡 感 情 , 若 發 生 災 害 才 可 以 在 短 時 間 內 得 到 居 民 共 識 , 加 速 災 後 社區 重 建 速 度 。IX


建 議 四 : 防 災 資 訊 系 統 整 合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防 災 資 訊 系 統 會 有 資 料 格 式 、 作 業 系 統 不 同 之 問 題 , 因 此 需 統 一 做 系 統 性 的 整 合 ,才 能 便 於 提 供 地 區 各 類 型 災 害 的 資 訊 , 並 將 地 區 內 各 項 防 救 災 相 關 資 訊 、 民 間 相 關 災 害防 救 單 位 之 相 關 資 訊 ( 都 市 防 災 六 大 空 間 系 統 ), 以 防 災 地 圖 方 式 提 供 給 居 民 查 閱 , 加強 居 民 防 災 生 活 環 境 認 知 。建 議 五 : 瞭 解 地 區 災 害 特 性主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地 方 政 府 彙 整 各 地 區 提 供 的 災 害 資 訊 , 讓 各 地 區 居 民 瞭 解 所 居 住 的 環 境 特 性 與 災 害潛 勢 問 題 , 讓 居 民 瞭 解 地 區 潛 在 災 害 , 針 對 此 災 害 做 防 範 對 策 , 並 培 養 居 民 防 災 能 力 及防 災 知 識 , 讓 居 民 面 對 災 害 發 生 能 即 時 因 應 , 而 避 免 重 大 損 害 。中 長 期 建 議建 議 一 :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主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藉 由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 並 引 入 國 外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精 神 , 事 先 規劃 若 發 生 災 害 時 , 應 變 之 措 施 , 將 災 害 損 失 程 度 降 到 最 低 , 建 構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初 步 程 序 。建 議 二 : 指 揮 體 制 功 能 之 維 持主 辦 機 關 : 中 央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中 央 政 府 應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防 災 體 系 , 各 種 災 害 主 管 機 關 成 立 運 作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X


心 。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事 故 時 , 常 非 政 府 單 一 機 關 可 獨 自 處 理 , 災 民 需 要 政 府 單 一 窗 口 解 決問 題 。 緣 此 , 災 害 發 生 時 , 主 管 機 關 應 成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分 工 運 作 , 由要 摘指 揮 官 指 揮 、 督 導 、 協 調 防 救 災 , 以 免 喪 失 救 災 機 會 。建 議 三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架 構主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災 前 重 建 準 備 、 地 區 防 救 等 計 畫 , 可 藉 由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隊 合 作 組 成 , 成 立 民 間 協 力平 台 , 於 災 前 成 立 運 作 , 災 害 發 生 後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即 刻 整 備 協 助 重 建 相 關 事 務 , 並 成為 資 金 的 借 貸 管 道 之 一 。 其 平 台 內 容 包 括 專 業 團 隊 諮 詢 、 融 資 撥 貸 機 制 、 法 律 服 務 及 地震 保 險 制 度 等 。建 議 四 :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主 辦 機 關 : 中 央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中 央 政 府 應 彙 整 土 地 儲 備 規 劃 圖 冊 ( 成 果 圖 、 基 礎 數 據 圖 、 研 究 分 析 圖 、 單 項 規 劃圖 及 專 項 規 劃 圖 等 ), 擬 訂 國 土 相 關 計 畫 , 並 保 存 維 護 國 有 土 地 , 以 利 於 因 應 災 害 發 生時 , 國 有 土 地 資 源 可 以 統 合 運 用 , 並 可 列 入 地 區 防 救 計 畫 。XI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XII


ABSTRACTKeywords:Large scale earthquake disaster, Disaster reconstruction, Reconstructionpreparedness before disaster.1. Introduction要 摘According to the Law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article 18: The Disaster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Basic Plan shall include:(1) Overall long-term disasterpreventionand protection plan; (2) Essential item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operation plan andregional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plan; and (3) Any other items deemed as necessaryby the Central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Council. However a large scale earthquakeoften caused tremendous damages in populated and congested urban area. In the mean timereconstruction works will be complicated and time consuming. Considering the initial stage ofreconstruction after disaster (about 1~3 month after disaster) all the disaster reduction measuresshould be integrated immediately and reconstruction preparedness before disaster is expected.This study aims to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reconstruction planning mechanism(reconstruction preparedness before disaster) in normal time for reacting to the real timeresponse to disaster occurrence and resources integration of several reconstruction policies.Especially the residents’ participation in the reconstruction stage (about 6~12 months) will beeffective.The mains contents of reconstruction preparedness planning include responsible obligationof reconstruction, console help cash to victims of disaster and assistance mechanism,cooperation and integration mechanism and so on. Besides it is important to overcome the shortterm and long term objective conflicts to speed up the process and integrate disaster reductionand preparedness into reconstruction plan.2. MethodologyFirstly the complete literature are reviewed including reconstruction theory and policyprinciple before disaster, Taiwan 921 great earthquake, Morak typhoon disaster, several disasterreconstruction case study and related articles of reconstruction planning before disaster. Next anVII


international workshop is applied to exchange the reconstruction experiences and introduce thevaluable ones. Thirdly an in-depth interviewing method is applied to recall the memories from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the verified name list by twice professional meetings in 921 earthquake reconstruction works.Finally the earthquake reconstruction planning menu (planning procedure, contents,terminology) is proposed in terms of management angle before disaster.3. Main findings3.1 International workshop introduced the spirit of reconstruction experiences and showed (1)Pressure test of existing disaster prevention organization and to which extend for differentscenario and propose the proper programs. Besides demand after disaster of residents shouldbe considered in the decision making process for damage loss reducing. (2) Residentsinitiating renovation is critical for preparedness plan before and reconstruction after disaster.The bottom up renewal is embedded in community empowerment and neighborhoodrelationship. It is not only a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also a good preparation beforedisaster. (3)A strong neighborhood relationship can link the residents’ emotion and makeconsensus efficient after disaster.3.2 The 921 great earthquake reconstruction cases is selected for in-depth interviewing in termsof (1) Safety, life and mental problems , (2) Difficulty of residents consensus, (3) Disasterprevention exercise execution, (4) Temporary house supply and management, (5) Housingre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6) Star and Edge disaster area differential support, (7)Reconstruction financial support, (8) Subsidy condition by income level, (9) One stopservice for disaster, (10) Private sector involvement should communicate with public sectorrequirement. (11) Asymmetric information caused the incapability of residents to disaster.3.3 The purpose of reconstruction plan before disaster is to support the work after. Thereconstruction work focus on relief (mitigation, rehabilit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and avoidthe obstacles. The contents include local resources management, land resourcesmanagement, private partnership platform, local disaster characteristics realization,community resources integration, earthquake simulation scenario,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learning, and disaster information system integration.VIII


要 摘4. Suggestions4.1 Short term4.1.1 Local resources managementResponsible: Local governmentAssistance: TownshipRelated volunteers, goods, infrastructure and shelters quantity, location, condition surveyare filed and managed to support the immediate information for the rescue.4.1.2 Earthquake scenario simulationResponsible: Local governmentAssistance: TownshipTELES is applied to simulate the disaster potential impact including damage evaluationand loss estimation. The results can be considered in disaster rescue and prevention plan andreduce the impact for social and economic.4.1.3 Community resources integrationResponsible: Local governmentAssistance: TownshipThe cooperation network of residents include internal resources integration (community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and external resources provision (disaster prevention, sanitation,education and mental). The periodic communication can improve the emotions of residents andmake consensus when disaster occur.4.1.4 Disaster information system integrationResponsibl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Interior, Local governmentAssistance: TownshipAll kinds of disaster information provision include public and private, urban disasterprevention spatial system. Hazard map is provided for the convenience of residents ‘perceptionand inquiry for environmental safety.IX


4.1.5 Local disaster characteristics realizationResponsible: Local government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Assistance: TownshipThe proper collection and disclosure of disaster information can improve the perception ofenvironmental risk and disaster potential. The preventive strategy and disaster prevention abilitycan make residents react to disaster more efficiently.4.2 Mid and long term4.2.1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learningResponsible: Local governmentAssistance: Township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learning and disaster prevention promotion can introduceforeign reconstruction experiences to improve the reaction and response measures for lossreduction.4.2.2 Commanding system maintenanceResponsible: Central governmentAssistance: Local governmentA comprehensive disaster prevention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by central government.All the responsible bureaus have to set up a central disaster contingent center. One stop serviceand single windows are required to organize all the needs after disaster and the commoncollaboration platform is necessary for commanding and monitoring for all support resources.4.2.3 Private partnership platformResponsible: Local governmentAssistance: TownshipThe private partnership has to be set up before disaster for the sake of immediate responseto the disaster occurrence. Besides the private funds rising is helpful for residents reconstruction.The functions include professional counseling, financing and mortgage system, and lawconsultation.X


4.2.4 Land resource managementResponsible: Central governmentAssistance: Local governmentLand banking system should be considered by central government including public land要 摘surveying results and national planning consolidation. 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land will beuseful for disaster emergent needs.XI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XII


第 一 章 緒 論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壹 、 研 究 緣 起一 章 緒 論 第1999 年 台 灣 發 生 芮 氏 規 模 7.3 之 921 大 地 震 , 並 造 成 重 大 災 害 , 全 球 各 地 近 10 年來 重 大 震 災 仍 然 不 斷 發 生 , 例 如 2008 年 5 月 12 日 發 生 於 中 國 四 川 之 汶 川 大 地 震 , 芮 氏地 震 規 模 高 達 8.0, 造 成 約 超 過 7 萬 人 死 亡 ,22 萬 間 房 屋 倒 塌 , 其 中 包 括 約 7 千 間 校 舍 ,罹 難 之 學 生 不 計 其 數 。2008 年 7 月 24 日 , 日 本 本 州 東 北 地 區 發 生 芮 氏 地 震 規 模 6.8 強震 , 震 央 位 於 岩 手 縣 沿 岸 北 部 , 強 震 造 成 至 少 131 人 受 傷 , 其 中 16 人 傷 勢 嚴 重 , 除 了震 碎 窗 戶 玻 璃 , 還 引 發 山 崩 、 民 宅 火 災 及 太 平 洋 沿 岸 一 帶 主 要 道 路 交 通 中 斷 。2010 年 3月 4 日 , 高 雄 縣 發 生 芮 氏 規 模 6.4 之 強 震 , 震 央 位 於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 地 震 深 度 5 公 里 ,災 後 雖 無 重 大 災 情 , 但 仍 是 高 雄 地 區 自 西 元 1900 年 以 來 最 大 地 震 , 初 步 預 估 為 東 西 向斷 層 錯 動 ( 潮 州 斷 層 北 邊 傾 角 三 十 度 , 一 處 西 北 - 東 南 向 、 長 約 30 至 50 公 里 ) 之 結 果 。現 行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18 條 規 定 ,「 有 關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相 關 事 項 , 各 級 政 府 必 須 納 入 災害 防 救 計 畫 、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然 而 人 口 與 建 物 稠 密 的 都 市 地區 若 遭 遇 大 規 模 震 災 , 往 往 導 致 重 大 災 損 , 同 時 規 模 龐 大 的 都 市 重 建 工 作 曠 日 廢 時 。 由於 災 後 重 建 啟 動 階 段 ( 約 災 後 1-3 個 月 ) 的 政 策 需 同 時 整 合 各 項 減 災 措 施 , 為 達 減 災 目標 , 需 事 前 研 擬 一 套 完 善 的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平 常 時 即 建 構 完 整 重建 規 劃 機 制 ( 災 前 復 原 重 建 準 備 ), 以 利 公 私 部 門 規 劃 單 位 能 夠 在 災 後 重 建 啟 動 階 段 即時 啟 動 重 建 機 制 , 確 保 事 後 重 建 工 作 啟 動 的 迅 速 性 與 即 時 性 , 達 到 各 項 重 建 政 策 的 綜 合性 , 同 時 在 重 建 營 造 實 施 期 ( 約 災 後 6-12 個 月 ) 達 成 居 民 的 有 效 參 與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重 要 工 作 , 應 包 括 釐 清 重 建 工 作 之 權 責 歸 屬 、 彙 整 災 民 慰 助 金與 救 助 機 制 、 建 立 重 建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等 面 向 。 其 次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觀 點 之 重 要 性 ,需 要 克 服 短 期 與 長 期 重 建 目 標 相 衝 突 的 問 題 , 並 能 加 快 重 建 的 速 度 , 同 時 整 合 重 建 計 畫中 減 災 、 整 備 的 精 神 , 使 重 大 災 害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更 加 完 善 。緣 此 , 本 研 究 回 顧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 彙 整 災 前 重 建 理 論 與 政 策 原 則 、 台 灣 921 震 災與 莫 拉 克 風 災 、 台 灣 大 規 模 災 害 重 建 經 驗 與 個 案 研 討 、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之 相 關 論 述 ), 藉1


由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 引 入 國 外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精 神 , 透 過 專 家學 者 座 談 會 確 認 921 震 災 經 驗 訪 談 名 單 , 運 用 深 度 訪 談 瞭 解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課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題 , 並 擬 訂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操 作 手 冊 ( 規 劃 流 程 、 規 劃 內 容 、 專 有 名 詞 定 義 手 冊 ),藉 由 災 前 管 理 角 度 研 提 適 用 我 國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程 序 。貳 、 研 究 目 的一 、 回 顧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 彙 整 災 前 重 建 理 論 與 政 策 原 則 、 台 灣 921 震 災 與 莫 拉 克 風 災 、台 灣 大 規 模 災 害 重 建 經 驗 與 個 案 研 討 、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之 相 關 論 述 ), 擬 訂 震 災 災 前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規 劃 流 程 、 規 劃 內 容 專 及 有 名 詞 定 義 之 整 理 。二 、 舉 辦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 藉 由 1999 年 921 大 地 震 、2009 年 莫 拉克 風 災 及 日 本 阪 神 淡 路 震 災 後 都 市 重 建 經 驗 , 透 過 國 際 交 流 研 討 ( 住 宅 重 建 基 金 、民 間 組 織 運 作 、 都 市 更 新 手 段 等 ), 引 入 國 外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精 神 , 建 構 震 災 災 前重 建 準 備 計 畫 初 步 程 序 。三 、 由 921 震 災 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 訪 談 內 容 包 括 建 立 重 建 協 調 整 合機 制 ( 合 作 關 係 、 協 調 關 係 )、 彙 整 災 民 慰 助 金 與 救 助 機 制 ( 居 民 參 與 、 土 地 權 屬 、經 費 援 助 )、 釐 清 重 建 工 作 之 權 責 歸 屬 ( 公 私 協 力 觀 點 ) 等 面 向 ,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研擬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相 關 課 題 與 對 策 。四 、 將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整 合 落 實 於 都 市 防 災 規 劃 程 序 , 並 擬 訂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規 劃 手 冊 , 提 供 公 私 部 門 規 劃 單 位 與 救 災 機 構 參 考 , 同 時 提 供 政 府 部 門 都 市 計 畫 防災 規 劃 之 考 量 。2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壹 、 研 究 方 法本 研 究 運 用 文 獻 回 顧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 由 921 震 災 經 驗 建 構一 章 緒 論 第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等 方 法 , 回 顧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 整 理 國 內 重 建 案 例 與 重 建 法令 制 度 , 編 製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規 劃 流 程 、 規 劃 內 容 及 專 有 名 詞 定 義 手 冊 , 其 詳細 說 明 分 述 如 下 :一 、 文 獻 回 顧回 顧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 包 括 災 後 重 建 理 論 與 政 策 原 則 、 台 灣 921 震 災 與 莫 拉 克 風 災災 後 重 建 回 顧 、 台 灣 大 規 模 災 害 重 建 經 驗 與 個 案 探 討 、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之 相 關 論 述 等 , 初步 分 析 震 災 後 重 建 社 區 營 造 之 問 題 、 國 內 重 建 案 例 與 重 建 法 令 制 度 等 , 進 行 檢 討 分 析 並提 出 改 善 建 議 , 透 過 文 獻 回 顧 , 掌 握 921 震 災 後 重 建 規 劃 機 制 之 問 題 , 彙 整 震 災 災 前 重建 準 備 計 畫 之 規 劃 機 制 。二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邀 請 日 本 學 者 垂 水 英 司 教 授 、 小 谷 通 泰 教 授 與 本 國 學 者 謝 志 誠 教 授 、 邵 珮 君 教 授 ,參 加 本 研 究 舉 辦 的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2010 年 6 月 21 日 ), 其 目的 為 :1. 國 外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經 驗 引 入 ( 住 宅 重 建 基 金 、 民 間 組 織 運 作 、 都 市 更 新手 段 等 );2.1999 年 921 大 地 震 、2009 年 莫 拉 克 風 災 及 日 本 阪 神 淡 路 震 災 後 都 市 重 建 經驗 之 討 論 ;3. 激 發 與 會 者 的 想 像 力 與 創 造 力 , 並 整 合 不 同 意 見 、 形 成 共 識 。 透 過 研 討 會的 國 際 交 流 研 討 , 本 研 究 成 功 引 入 國 外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精 神 , 並 參 考 日 本 阪 神 淡 路震 災 重 建 經 驗 , 建 構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初 步 程 序 。三 、 由 921 震 災 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深 度 訪 談 主 要 瞭 解 1999 年 921 震 災 後 , 公 部 門 、 私 部 門 在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 合 作 關係 、 協 調 關 係 、 居 民 參 與 、 土 地 權 屬 、 經 費 援 助 )、 成 果 改 善 ( 公 私 協 力 模 型 )、 未 來 建議 ( 災 前 重 建 機 制 ) 等 面 向 之 遭 遇 困 難 與 處 理 方 式 , 以 作 為 日 後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之 規 劃 的 借 鏡 。其 對 象 主 要 可 分 為 公 、 私 部 門 等 兩 大 類 , 分 述 如 下 :3


( 一 ) 公 部 門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 、 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城 鄉 發展 科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 二 ) 私 部 門 : 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基 金 會 、 全 國 受 災 聯 盟 、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 、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瞭 解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的 相 關 課 題 , 藉 此 闡 明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計 畫 的 重 要 性 , 以 提 出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流 程 與 內 容 之 相 關 建 議 與 內 容 。貳 、 研 究 流 程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流 程 , 參 見 圖 1-2-1, 各 步 驟 研 究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一 、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由 於 災 後 重 建 啟 動 階 段 ( 約 災 後 1-3 個 月 ) 的 政 策 需 同 時 整 合 各 項 減 災 措 施 , 為 達減 災 目 標 , 需 事 前 研 擬 一 套 完 善 的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在 平 常 時 即 建 構 完 整 重 建 規 劃 機制 ( 災 前 復 原 重 建 準 備 ), 以 利 公 私 部 門 規 劃 單 位 能 夠 在 災 後 重 建 啟 動 階 段 即 時 啟 動 重建 機 制 , 提 昇 重 建 的 決 策 品 質 與 協 調 效 率 , 調 和 重 建 長 期 目 標 與 短 期 目 標 相 衝 突 的 問題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觀 點 之 重 要 性 , 是 能 克 服 短 期 與 長 期 重 建 目 標 相 衝 突 的 問 題 , 並能 加 快 重 建 的 速 度 , 同 時 整 合 重 建 中 減 災 的 精 神 , 使 重 大 災 害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更 加 完善 。 緣 此 ,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 藉 由 災 前 管 理 角 度 , 研 提 適 用 我 國 於 震 災 災 前 準 備 重 建 計畫 規 劃 程 序 。二 、 相 關 文 獻 回 顧整 理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 包 括 災 後 重 建 理 論 與 政 策 原 則 、 台 灣 921 震 災 與 莫 拉 克風 災 災 後 重 建 回 顧 、 台 灣 大 規 模 災 害 重 建 經 驗 與 個 案 探 討 、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之 相 關 論 述等 , 並 進 一 步 彙 整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流 程 、 規 劃 內 容 及 專 有 名 詞 之 整 理 。三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計 畫 研 討 會以 大 規 模 震 災 與 莫 拉 克 風 災 重 建 經 驗 為 主 要 議 題 , 藉 由 國 內 1999 年 921 大 地 震 、2009 年 莫 拉 克 風 災 及 日 本 阪 神 淡 路 震 災 後 都 市 重 建 經 驗 , 透 過 國 際 交 流 研 討 ( 住 宅 重建 基 金 、 民 間 組 織 運 作 、 都 市 更 新 手 段 等 ), 引 入 國 外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精 神 , 建 構 震 災4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初 步 程 序 。四 、 由 921 震 災 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921 震 災 後 參 與 重 建 之 公 部 門 ( 行 政 院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執 行 長 、 行 政 院 921 重一 章 緒 論 第建 推 動 委 員 會 副 執 行 長 、 行 政 院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企 劃 處 處 長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組 長 、 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城 鄉 發 展 科 科 長 )、 私 部 門 ( 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理 事 長 、 九 二一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 全 國 受 災 聯 盟 理事 長 ( 東 勢 王 朝 第 一 期 社 區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 教 授 、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會 董 事 長 、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與 調 查 , 掌 握 重 建 社 區 營 造 之 過 程 、遭 遇 問 題 等 相 關 資 訊 , 並 將 所 得 訪 談 內 容 與 相 關 文 獻 內 容 彙 整 , 瞭 解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工 作 項 目 , 進 而 釐 清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的 操 作 模 式 與 問 題 關 鍵 , 藉 此 闡 明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的 重 要 性 , 以 提 出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流 程 與 內 容 之 相 關 建 議 。五 、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相 關 課 題針 對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過 程 , 透 過 課 題 討 論 有 關 生 活 重 建 、 住 宅 重 建 、 資 金 、共 同 窗 口 、 凝 聚 共 識 等 問 題 進 行 分 析 , 彙 整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重 要 工 作 內 容 , 使 重 建能 更 有 效 率 進 行 , 克 服 短 期 與 長 期 重 建 目 標 相 衝 突 的 問 題 , 加 快 都 市 重 建 的 速 度 , 瞭 解中 央 、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都 市 重 建 過 程 的 影 響 , 並 提 出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改 善 的 策 略 與建 議 。六 、 擬 定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之 操 作 手 冊彙 整 國 內 外 重 建 案 例 與 重 建 法 令 制 度 , 編 製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專 有 名 詞 定 義 手冊 , 藉 由 災 前 管 理 角 度 研 提 適 用 我 國 於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程 序 。七 、 結 論 與 建 議根 據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成 果 ,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 落 實 都 市 防 災 規 劃 永 續 發 展 之 理 念 。5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圖 1-2-1研 究 流 程 圖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6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第 一 節 災 後 重 建 理 論 與 政 策 原 則壹 、 災 後 重 建 基 本 概 念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美 國 聯 邦 緊 急 事 務 管 理 總 署 (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FEMA) 定 義重 建 內 涵 , 為 災 後 危 急 期 與 緊 急 應 變 期 過 後 的 一 段 長 期 活 動 , 目 的 是 回 復 社 區 各 項 建置 , 使 其 達 正 常 服 務 水 平 或 重 新 組 構 各 項 建 置 做 為 危 機 因 應 。廣 義 的 重 建 除 強 調 災 區 之 實 質 設 施 與 建 物 的 修 復 外 , 亦 隱 含 須 將 災 後 受 損 的 實 質 與社 會 經 濟 情 境 , 恢 復 至 可 接 受 的 水 準 , 此 水 準 不 必 然 與 災 前 的 水 準 相 同 (Wu and Lindell,2004)。 地 方 政 府 在 巨 災 後 的 重 建 階 段 , 主 要 目 標 除 恢 復 社 區 原 有 的 生 活 機 能 外 , 亦 希望 能 強 化 地 方 政 府 的 組 織 功 能 , 以 協 助 推 動 災 後 的 經 濟 、 社 會 與 實 質 設 施 的 發 展 與 重 建(Berke et al., 1993)。 但 社 區 間 可 能 因 自 然 與 社 經 條 件 、 政 治 環 境 及 災 害 受 損 狀 況 等 的差 異 , 而 有 不 同 的 重 建 模 式 ( 洪 鴻 智 ,2007)。災 後 重 建 模 型 的 建 置 , 除 透 過 災 害 風 險 演 進 的 理 論 外 , 為 達 到 安 全 環 境 與 永 續 發 展的 目 標 , 至 少 需 考 慮 下 列 三 項 之 建 置 為 前 提 (Blaikie et al., 1994):一 、 不 管 降 低 災 感 度 與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的 研 擬 或 執 行 , 需 以 更 綜 合 性 或 廣 泛 的 基 本 計 畫 為基 礎 。二 、 需 擬 定 系 統 性 的 災 害 風 險 降 低 與 災 後 重 建 原 則 。三 、 需 建 立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 及 重 建 的 連 貫 性 與 進 行 原 則 , 以 達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災 後 重 建 模 型 的 建 置 , 主 要 目 的 須 同 時 達 成 災 後 復 原 與 降 低 災 害 作 用 為 目 標 , 以 確保 災 區 之 各 種 機 能 可 正 常 運 作 , 並 降 低 未 來 可 能 的 災 害 侵 襲 風 險 。 故 災 後 重 建 目 標 , 除恢 復 生 活 機 能 與 協 助 社 區 自 立 外 , 尚 需 進 行 城 鄉 重 建 、 產 業 復 興 、 社 會 救 助 、 都 市 更 新及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 參 見 圖 2-1-1)。 欲 達 到 此 目 標 , 透 過 災 害 風 險 演 進 模 型 的 邏 輯 ,需 從 兩 個 向 度 著 手 。 第 一 個 向 度 為 降 低 災 感 度 , 內 容 包 括 :1. 基 本 條 件 改 善 ;2. 降 低 危險 條 件 ;3. 災 後 重 建 與 改 善 暴 露 條 件 。 第 二 個 向 度 為 提 昇 抗 災 能 力 , 內 容 主 要 為 降 低 災害 風 險 與 建 立 災 後 復 原 機 制 。7


其 中 「 基 本 條 件 改 善 」, 為 改 善 當 地 資 源 分 配 、 政 治 與 社 會 經 濟 條 件 , 內 容 包 括 :1. 基 本 條 件 增 強 : 強 化 資 源 取 得 的 管 道 與 能 力 , 增 加 決 策 與 政 策 參 與 管 道 ;2. 挑 戰 與 重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整 : 需 調 整 當 地 政 治 參 與 系 統 與 改 善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圖 2-1-1災 後 重 建 模 型資 料 來 源 :Blaikie et al., 1994。「 降 低 危 險 條 件 」 意 指 在 重 建 過 程 可 透 過 不 同 的 重 建 措 施 , 同 時 進 行 災 後 復 原 與 改善 危 險 條 件 , 以 降 低 災 感 度 與 防 止 災 感 度 的 提 昇 , 達 到 災 後 重 建 的 目 標 。 危 險 條 件 的 降低 , 包 括 實 質 與 非 實 質 環 境 改 善 兩 個 層 面 。 實 質 環 境 的 改 善 , 可 藉 由 自 然 環 境 改 善 、 技術 支 援 、 基 盤 與 公 共 設 施 提 供 、 建 物 補 強 及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 改 善 實 質 環 境 條 件 。 非 實 質環 境 的 改 善 , 則 可 透 過 生 活 條 件 改 善 、 發 展 地 方 組 織 、 教 育 訓 練 、 人 力 資 源 培 育 及 培 養環 境 道 德 與 美 學 價 值 , 以 同 時 降 低 地 區 災 感 度 與 重 建 目 標 。「 重 建 與 改 善 暴 露 條 件 」 意 指 災 後 重 建 的 推 動 , 應 在 恢 復 災 區 功 能 的 過 程 中 , 同 時改 善 災 區 的 危 險 暴 露 條 件 , 以 使 災 後 重 建 的 推 動 , 能 在 達 到 既 有 復 原 的 目 標 外 , 亦 可 降低 未 來 受 災 的 災 感 度 。 推 動 的 工 作 包 括 :1. 社 區 重 建 ;2. 生 活 重 建 ;3. 產 業 重 建 ;4. 文 化資 產 重 建 ;5. 土 地 重 建 ;6. 財 政 與 金 融 補 助 措 施 ;7. 行 政 配 合 與 簡 化 ;8. 重 建 經 費 的 籌 措 。這 些 工 作 的 主 要 目 標 , 應 針 對 受 災 地 區 , 缺 乏 的 地 方 性 組 織 、 人 力 資 源 、 技 術 條 件 、 產8


業 環 境 、 道 德 與 美 學 規 範 、 迅 速 擴 張 的 人 口 與 土 地 開 發 , 進 行 實 質 與 非 實 質 的 改 善 與 管理 , 再 配 合 前 述 的 危 險 條 件 改 善 工 作 , 以 達 到 災 後 重 建 的 目 標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另 外 在 「 提 昇 抗 災 能 力 」 層 面 , 主 要 工 作 內 涵 為 透 過 災 後 重 建 降 低 災 害 風 險 與 建 立復 原 機 制 。 此 層 面 之 工 作 , 包 括 四 個 向 度 :一 、 瞭 解 危 險 源 特 性 : 亦 即 透 過 災 害 潛 勢 、 災 害 風 險 分 析 與 風 險 評 估 , 瞭 解 災 害 危 險 源的 特 質 、 強 度 與 分 布 特 質 與 相 關 的 影 響 因 素 , 以 作 為 災 害 管 理 、 整 備 及 災 害 防 救 工作 推 動 的 基 礎 。二 、 危 險 源 管 理 : 主 要 透 過 危 險 控 制 論 與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的 風 險 免 除 、 風 險 降 低 、 風 險 轉移 及 風 險 分 攤 工 作 的 推 動 , 達 到 災 害 風 險 降 低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三 、 風 險 溝 通 : 透 過 不 同 的 溝 通 、 居 民 參 與 及 互 動 方 式 , 傳 播 災 害 風 險 資 訊 與 進 行 防 救災 與 重 建 技 術 的 宣 導 。四 、 建 立 彈 性 化 與 在 地 化 的 災 後 重 建 機 制 : 以 滿 足 不 同 社 區 的 災 後 重 建 需 求 , 及 達 到 災後 重 建 之 目 標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涵 蓋 的 層 面 廣 泛 , 過 程 繁 複 而 漫 長 , 需 要 投 入 龐 大 的 人 力 、 財 力 與 物力 , 非 政 府 單 一 部 門 所 能 承 擔 , 政 府 部 門 在 災 後 重 建 階 段 面 對 資 源 的 限 制 、 資 源 配 置 公平 及 效 率 的 問 題 下 , 往 往 需 要 民 間 組 織 支 援 重 建 所 需 的 專 業 人 力 、 財 力 或 物 力 , 減 輕 政府 部 門 負 擔 , 及 作 為 政 府 與 居 民 的 溝 通 橋 樑 。貳 、 災 後 重 建 理 論Hass et al.,(1977) 指 出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四 階 段 分 述 如 下 :1. 緊 急 應 變 , 包 括 廢 棄 物清 理 、 短 期 住 宅 ( 避 難 所 ) 提 供 、 傷 亡 搜 尋 與 救 助 ;2. 公 共 服 務 的 恢 復 , 例 如 水 、 電 、瓦 斯 等 維 生 系 統 、 通 訊 與 物 資 系 統 ;3. 重 建 或 改 建 資 本 財 或 建 物 , 至 少 恢 復 至 災 前 水 準 ;4. 改 善 、 重 建 或 促 進 地 方 之 發 展 與 經 濟 成 長 。FEMA 則 認 為 災 害 危 機 管 理 是 預 期 或 防 範 可 能 發 生 的 災 害 危 機 , 以 有 計 畫 、 有 系統 、 有 組 織 的 作 為 , 整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的 資 源 , 循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 復 原 的 步 驟 , 防 止災 害 的 發 生 、 抑 制 災 害 擴 大 、 減 輕 災 害 的 損 失 , 適 時 有 效 率 的 應 變 處 理 與 善 後 復 原 重 建 ,化 危 機 為 轉 機 的 機 制 。9


Sinha(2008) 則 把 災 後 重 建 階 段 分 為 以 下 三 個 步 驟 ( 參 見 圖 2-1-2):一 、 短 期 重 建 階 段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緊 急 事 件 發 生 後 第 一 個 小 時 至 幾 天 ( 短 期 恢 復 階 段 ), 主 要 目 的 恢 復 主 要 公 共 設 施與 軟 體 設 施 ( 電 力 、 供 水 、 衛 生 、 電 信 )。二 、 中 期 重 建 階 段發 生 重 大 事 故 後 之 最 初 幾 週 內 ( 中 期 恢 復 階 段 ) 主 要 目 標 是 確 保 恢 復 了 所 有 預 先 確定 的 業 務 功 能 被 認 為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正 常 生 活 行 動 。三 、 長 期 重 建 階 段長 期 災 後 恢 復 階 段 , 主 要 目 標 恢 復 長 遠 發 展 的 正 常 運 作 , 在 重 建 階 段 期 間 , 停 用 緊急 階 段 , 災 前 管 理 組 織 立 即 生 效 。圖 2-1-2災 後 重 建 三 階 段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921 地 震 發 生 後 , 其 災 後 重 建 亦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首 先 為 救 援 時 期 ( 地 震 發 生 後 至1999 年 9 月 底 ), 工 作 內 容 為 災 民 安 置 , 由 政 府 提 供 公 共 設 施 , 收 容 需 要 暫 時 安 置 的 災民 ; 其 二 為 安 置 時 期 (1999 年 9 月 底 至 2000 年 1 月 ), 政 府 則 以 發 放 租 金 、 提 供 臨 時住 宅 及 優 惠 承 購 國 宅 等 方 式 供 災 民 擇 一 進 行 後 續 的 安 置 ; 復 興 時 期 (2000 年 1 月 底 之後 ) 之 措 施 包 括 有 個 別 住 宅 重 建 、 社 區 重 建 及 建 設 公 共 住 宅 ( 邵 珮 君 ,2003)。 發 生 災害 時 , 林 英 彥 (2009) 則 認 為 應 依 救 災 、 安 置 、 重 建 、 復 興 的 步 驟 逐 步 展 開 , 而 救 災 時間 不 宜 超 過 三 天 , 接 續 必 須 在 十 天 內 將 災 民 妥 善 安 置 , 接 著 展 開 重 建 工 作 , 這 約 需 三 到五 年 , 從 此 以 後 才 進 入 復 興 階 段 。10


經 由 上 述 相 關 學 者 之 研 究 , 得 出 災 後 重 建 階 段 可 分 為 應 變 階 段 、 安 置 階 段 、 復 原 階顧段 及 重 建 階 段 , 各 階 段 之 重 點 工 作 , 參 見 表 2-1-1。二 章 文 獻 回 第表 2-1-1災 後 重 建 階 段 劃 分 與 工 作 重 點階 段時 間 劃 分工 作 重 點短 期應 變 階 段災 害 發 生 後 24 小 時至 數 週緊 急 救 援 、 人 員 疏 散 搶 救 、 交 通 搶通 、 醫 療 及 物 資 救 援 、 發 佈 緊 急 命令 、 避 免 二 次 受 害 等 。中 期安 置 階 段復 原 階 段災 害 發 生 後 數 週 至數 個 月災 害 發 生 後 數 個 月提 供 避 難 場 所 、 確 認 受 災 情 況 、 恢 復公 共 服 務 等 。重 建 計 畫 提 出 、 提 供 臨 時 住 宅 、 公 共事 業 、 醫 院 、 社 區 功 能 恢 復 等 。長 期重 建 階 段災 害 發 生 後 數 個 月至 數 年減 少 災 民 損 失 的 各 項 建 設 與 相 關 教育 、 永 久 住 宅 之 興 建 、 生 活 重 建 等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丘 昌 泰 (2000) 歸 納 眾 多 災 害 管 理 文 獻 , 皆 提 到 災 害 管 理 可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一 、 災 前 預 防 階 段緊 急 災 難 發 生 之 前 , 管 理 者 從 長 期 與 宏 觀 角 度 對 於 災 害 所 採 取 的 事 前 防 範 策 略 , 以地 震 災 害 的 預 防 階 段 而 論 , 預 防 階 段 工 作 的 點 在 於 :1. 震 災 性 質 分 析 ;2. 震 災 風 險 分 析 :3. 震 災 預 警 系 統 ;4. 震 災 政 策 規 劃 。二 、 災 前 準 備 階 段災 前 準 備 階 段 是 指 管 理 者 基 於 災 害 的 急 切 性 所 建 立 的 因 應 緊 急 災 害 之 任 務 小 組 、 作業 計 畫 與 行 動 措 施 , 該 準 備 階 段 之 工 作 重 點 為 : 發 展 災 害 因 應 計 畫 與 災 害 準 備 的 訓 練 、關 鍵 性 救 援 資 源 的 認 定 、 應 變 機 關 間 的 協 議 與 溝 通 等 , 使 災 害 因 應 行 動 得 以 協 同 一 致 。三 、 災 後 應 變 階 段災 害 緊 急 發 生 , 管 理 者 迅 速 回 應 災 害 的 作 業 程 序 與 方 法 ; 主 要 任 務 為 如 何 整 合 救 災資 源 與 人 力 、 如 何 提 供 緊 急 的 救 援 設 備 與 協 助 , 以 儘 速 降 低 災 害 衝 擊 , 減 少 二 度 傷 害 。11


四 、 災 後 回 復 階 段災 後 回 復 階 段 係 指 災 害 發 生 之 後 , 如 何 進 行 重 建 與 修 復 工 作 , 使 災 區 儘 速 回 復 到 平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常 的 狀 態 ; 重 建 的 活 動 為 受 災 者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系 統 與 策 略 , 以 免 再 度 遭 受 二 度 傷 害 。Alexander(2002), 則 將 災 害 管 理 階 段 分 為 四 部 分 , 其 整 理 如 圖 2-1-3:圖 2-1-3災 害 管 理 四 階 段資 料 來 源 :Alexander,2002。参 、 災 後 重 建 原 則洪 鴻 智 等 (2004) 依 據 災 後 重 建 模 型 的 精 神 與 相 關 文 獻 , 將 災 後 重 建 原 則 分 述 如 下 :原 則 1: 確 認 與 整 合 可 支 援 重 建 的 地 方 團 體 與 相 關 機 制在 災 後 重 建 過 程 , 除 需 要 政 府 部 門 的 財 政 與 資 源 支 援 外 , 重 要 的 資 源 應 來 自 草 根(Grass-Root) 的 自 主 與 集 體 力 量 的 投 入 , 包 括 鄰 里 、 親 友 、 家 族 與 非 政 府 組 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 的 協 助 。「 彈 性 」 與 「 即 時 性 」 的 災 後 重 建 策略 是 降 低 損 害 與 面 對 巨 災 的 最 有 效 策 略 , 故 以 社 區 及 地 方 為 主 體 , 藉 由 社 區 參 與 的 災 後重 建 體 系 , 取 代 部 分 政 府 功 能 , 建 立 防 災 社 區 , 而 以 「 彈 性 化 」 與 「 在 地 化 」 方 式 抵 抗12


災 難 接 踵 而 至 的 方 式 , 為 重 要 的 災 後 重 建 模 式 。原 則 2: 避 免 無 系 統 的 重 建 支 援巨 災 發 生 後 , 因 資 訊 的 缺 乏 與 取 得 的 困 難 , 而 常 無 法 在 短 期 內 精 確 估 計 重 建 與 救 災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的 資 源 需 求 。 故 實 際 的 支 援 狀 況 , 多 視 傷 亡 、 災 區 的 可 及 性 、 政 治 運 作 與 媒 體 的 報 導 而定 , 因 而 可 能 在 短 期 之 內 湧 入 過 多 的 資 源 ( 或 不 適 合 的 資 源 ) 或 捐 獻 者 , 或 根 本 孤 立 無援 , 而 這 些 狀 況 對 於 災 區 的 資 源 取 得 或 分 配 條 件 的 改 善 , 並 無 具 體 幫 助 。 尤 其 災 後 的 救災 期 間 , 第 一 線 的 地 方 政 府 為 面 對 大 量 湧 入 的 資 源 與 捐 助 品 , 且 在 不 瞭 解 在 地 組 織 、 居民 需 求 與 分 布 的 情 況 下 ( 王 鴻 楷 、 賴 美 如 ,1999), 便 會 產 生 資 源 浪 費 與 無 效 率 之 情 況 。故 如 何 建 立 有 系 統 的 重 建 支 援 體 系 , 不 但 是 提 昇 重 建 效 率 的 重 要 工 作 , 亦 可 幫 助 地 方 或社 區 有 效 取 得 資 源 , 以 降 低 地 區 之 災 感 度 。原 則 3: 避 免 長 期 依 賴災 後 重 建 的 資 源 與 資 金 支 助 , 如 果 缺 乏 良 好 的 管 理 機 制 , 可 能 會 造 成 災 區 的 長 期 依賴 或 形 成 不 正 常 的 期 待 , 而 造 成 政 府 的 財 政 壓 力 、 資 源 匱 乏 、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與 公 平 性 之問 題 , 甚 至 會 造 成 地 區 重 建 與 發 展 的 困 難 。 重 建 工 作 推 動 的 重 心 , 主 要 是 透 過 重 建 資 源的 投 入 , 短 期 內 協 助 災 區 恢 復 生 活 機 能 , 中 長 期 則 仍 希 望 災 區 或 社 區 提 昇 自 立 的 能 力 。使 災 民 能 在 重 建 過 程 主 動 參 與 , 甚 至 進 而 改 善 災 感 度 條 件 , 而 降 低 未 來 再 次 遭 受 災 害 侵襲 的 災 害 風 險 。原 則 4: 儘 可 能 授 權由 於 災 難 發 生 後 , 地 方 政 府 常 會 遭 到 破 壞 , 而 部 分 喪 失 原 有 的 組 織 機 能 。 另 因 來 自中 央 之 災 後 重 建 大 量 資 源 的 湧 入 與 政 治 原 因 , 中 央 政 府 常 扮 演 重 要 的 決 策 角 色 。 惟 重 建過 程 , 如 過 於 中 央 集 權 , 則 不 但 難 滿 足 地 方 重 建 需 求 的 特 殊 性 , 亦 會 因 缺 乏 彈 性 , 而 難面 對 來 自 不 同 社 區 之 層 出 不 窮 的 重 建 課 題 。 另 外 , 例 如 缺 乏 授 權 , 亦 會 造 成 地 方 政 府 凡事 請 示 與 競 爭 重 建 資 源 之 狀 況 , 而 犧 牲 重 建 之 效 率 喪 失 培 養 地 方 自 我 發 展 能 力 的 機 會 。原 則 5: 確 認 與 瞭 解 重 建 的 限 制地 區 的 災 後 重 建 進 度 、 績 效 與 內 容 , 會 深 受 當 地 的 技 術 、 社 會 經 濟 、 自 然 環 境 、 政治 與 行 政 條 件 與 災 害 受 損 情 況 的 影 響 ( 邵 珮 君 ,2003), 故 不 同 的 地 區 的 重 建 特 質 與 限13


制 會 產 生 差 異 。 災 後 重 建 進 行 過 程 中 , 需 先 確 認 與 瞭 解 重 建 區 的 條 件 限 制 與 地 方 特 質 ,配 合 原 則 4, 設 定 重 建 目 標 、 重 建 方 式 及 評 估 可 應 用 的 資 源 , 以 利 於 瞭 解 重 建 工 作 推 動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可 能 面 臨 的 困 難 。原 則 6: 保 存 與 更 新 的 平 衡災 後 重 建 過 程 難 免 會 更 新 或 破 壞 原 有 的 生 活 機 制 、 土 地 使 用 與 社 區 開 發 模 式 , 而 造成 原 有 的 社 會 、 地 區 文 化 、 經 濟 條 件 與 實 質 環 境 的 轉 變 。 甚 至 為 改 善 重 建 區 的 災 感 度 、土 地 使 用 的 偏 差 、 發 展 模 式 及 資 源 分 配 模 式 , 勢 必 會 衝 擊 該 地 固 有 的 習 慣 模 式 。 為 使 重建 的 推 動 , 對 當 地 原 有 機 能 的 衝 擊 最 小 化 , 及 易 於 推 動 重 建 的 相 關 工 作 , 如 何 取 得 保 留原 有 機 能 與 引 入 新 的 重 建 開 發 策 略 間 的 平 衡 , 乃 災 後 重 建 機 制 建 立 不 容 忽 視 的 課 題 。原 則 7: 追 求 公 平 的 資 源 分 配 模 式災 後 重 建 在 資 源 分 配 上 的 機 能 , 除 會 分 配 重 建 的 資 本 與 資 源 外 , 亦 會 對 重 建 社 區 的原 有 資 源 分 配 、 政 治 與 社 會 經 濟 條 件 進 行 重 分 配 。 此 兩 種 資 源 分 配 的 機 制 , 如 運 作 良 好或 能 藉 之 建 立 較 完 善 的 管 理 方 式 , 則 有 利 於 改 善 社 區 的 災 感 度 條 件 , 甚 至 改 善 重 建 區 的生 活 機 能 。 如 無 法 建 立 公 平 的 分 配 機 制 , 則 可 能 會 更 深 化 不 平 衡 或 依 賴 發 展 的 模 式 , 不但 無 法 改 善 災 感 度 條 件 , 更 可 能 在 下 次 災 害 侵 襲 時 , 引 發 損 害 或 損 失 。原 則 8: 培 養 責 任 感 與 主 動 精 神災 後 重 建 的 首 要 工 作 在 滿 足 災 民 或 受 影 響 者 的 基 本 需 求 , 紓 解 災 民 的 損 害 或 損 失 ,特 別 是 聆 聽 與 瞭 解 受 災 者 的 訴 求 與 面 臨 的 困 境 。 故 災 後 重 建 的 機 制 或 集 體 行 為 , 應 奠 基在 重 建 區 居 民 的 評 估 與 觀 點 上 。 但 是 , 政 府 不 一 定 需 要 滿 足 災 民 所 有 的 請 求 , 而 需 配 合原 則 7, 建 立 公 平 與 有 效 率 的 資 源 配 置 模 式 。 其 中 最 重 要 者 , 乃 需 培 育 重 建 參 與 者 的 責任 感 與 主 動 精 神 的 誘 因 機 制 , 方 有 利 於 重 建 推 動 , 而 不 淪 為 資 源 搜 刮 的 過 程 。原 則 9: 從 災 後 損 害 的 緩 解 轉 為 積 極 與 永 續災 後 重 建 的 工 作 , 對 於 災 害 損 失 或 損 害 的 緩 解 只 是 短 期 措 施 , 重 要 的 目 標 應 在 於 受災 地 區 的 災 感 度 降 低 , 及 培 養 災 區 再 發 展 能 力 與 潛 能 。 災 區 在 災 害 發 生 前 , 應 有 原 有 的生 活 與 發 展 機 能 , 然 災 後 重 建 的 目 標 , 並 非 完 全 回 復 到 災 前 的 狀 況 , 而 是 應 改 善 原 有 的災 感 度 條 件 與 提 供 永 續 的 生 活 條 件 。 換 言 之 , 有 些 地 區 因 災 感 度 過 高 或 面 臨 強 烈 危 險 源14


威 脅 , 導 致 災 損 特 別 嚴 重 。 例 如 災 後 重 建 只 是 單 純 的 「 恢 復 原 狀 」 或 災 損 的 緩 解 , 在 原有 災 感 度 與 危 險 條 件 無 法 獲 得 改 善 的 情 況 下 , 再 進 行 原 地 重 建 , 則 在 災 害 風 險 並 無 降 低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的 情 況 下 , 可 能 反 而 成 為 下 次 災 害 衝 擊 高 的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 而 陷 入 災 害 與 重 建 的 惡 性 循環 中 。 故 積 極 的 重 建 模 式 , 應 協 助 重 建 區 改 善 災 感 度 演 進 條 件 , 降 低 風 險 與 災 害 潛 勢 ,協 助 重 建 區 走 出 災 害 的 惡 性 循 環 , 以 使 社 區 能 永 續 發 展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則 將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分 為 以 下 八 個 基 本 原 則 :一 、 以 人 為 本 , 以 生 活 為 核 心 , 重 建 新 家 園 。二 、 考 量 地 區 及 都 市 長 遠 發 展 , 因 地 制 宜 , 整 體 規 劃 農 地 與 建 地 使 用 。三 、 建 設 與 生 態 、 環 保 並 重 , 都 市 與 農 村 兼 顧 ; 營 造 不 同 特 色 之 都 市 與 農 村 風 貌 , 建 造景 觀 優 美 之 城 鄉 環 境 。四 、 強 化 建 物 、 設 施 與 社 區 防 災 功 能 , 建 立 迅 速 確 實 及 具 應 變 功 能 的 運 輸 、 通 訊 網 , 強化 維 生 系 統 。五 、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特 色 與 產 業 型 態 , 推 動 傳 統 產 業 復 興 , 獎 勵 企 業 再 造 。六 、 明 確 劃 分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責 , 加 強 政 府 部 門 橫 向 、 縱 向 分 工 合 作 ; 採 彈 性 、 靈 活 做 法 ,縮 短 行 政 程 序 、 加 速 重 建 家 園 。七 、 考 慮 各 級 政 府 財 政 能 力 , 善 用 民 間 資 源 , 鼓 勵 民 間 積 極 參 與 , 建 立 居 民 、 專 家 、 企業 、 政 府 四 合 一 工 作 團 隊 。八 、 公 共 建 設 、 產 業 、 生 活 重 建 計 畫 , 由 中 央 主 導 , 民 間 支 援 , 地 方 配 合 ; 社 區 重 建 計畫 由 地 方 主 導 , 民 間 參 與 , 中 央 支 援 ; 各 項 計 畫 依 完 成 時 序 分 別 執 行 。15


第 二 節 台 灣 921 震 災 與 莫 拉 克 風 災 災 後 重 建 回 顧1999 年 9 月 21 日 台 灣 地 區 發 生 芮 氏 規 模 7.3 的 921 大 地 震 , 造 成 各 地 人 員 傷 亡 、建 築 物 倒 塌 及 道 路 損 壞 中 斷 等 災 情 , 尤 其 以 台 灣 中 部 地 區 ( 台 中 縣 、 南 投 縣 ) 災 情 最 為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慘 重 , 經 過 921 大 地 震 後 , 政 府 才 開 始 重 視 災 後 重 建 之 相 關 政 策 。 然 而 ,2009 年 8 月 6日 至 8 月 10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侵 襲 全 台 , 中 南 部 多 處 降 下 刷 新 歷 史 紀 錄 的 降 雨 量 , 造 成 643人 死 亡 、60 人 失 蹤 , 農 業 損 失 約 新 台 幣 164 億 6,863 萬 元 1 , 重 創 台 灣 中 南 部 , 嘉 義 、高 雄 、 屏 東 等 地 區 , 莫 拉 克 颱 風 是 台 灣 氣 象 史 上 傷 亡 最 慘 重 的 颱 風 ( 陳 如 琳 等 ,2010);緣 此 , 本 研 究 透 過 921 震 災 與 莫 拉 克 風 災 瞭 解 台 灣 災 後 重 建 回 顧 。壹 、921 震 災921 大 地 震 至 今 , 各 項 重 建 計 畫 在 積 極 的 進 行 下 , 重 建 工 作 於 2005 年 陸 續 的 完 成 。回 顧 當 時 政 府 在 災 後 的 緊 急 應 變 政 策 , 總 統 於 1999 年 9 月 25 日 頒 布 緊 急 命 令 、11 月 9日 行 政 院 頒 布 「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2000 年 2 月 間 立 法 通 過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行 條 例 」, 作 為 銜 接 緊 急 命 令 、 推 動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 實 現 災 後 重 建 白 皮 書 的 重要 法 律 ,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並 於 2000 年 5 月 完 成 「 災 後 重 建 政 策 白 皮 書 」。 震 災 重 建 工 作 相關 重 要 歷 程 , 參 見 表 2-2-1。1內16部 消 防 署 全 球 資 訊 政網 http://www.nfa.gov.tw/


表 2-2-1 921 大 地 震 重 建 工 作 重 要 歷 程 表時 間內 容1999 年 09 月 21 日 地 震 發 生1999 年 09 月 25 日 總 統 頒 布 緊 急 命 令1999 年 09 月 27 日 行 政 院 成 立 「 九 二 一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1999 年 11 月 09 日 行 政 院 頒 布 「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2000 年 02 月 03 日 立 法 院 通 過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2000 年 03 月 24 日 緊 急 命 令 因 有 效 期 六 個 月 屆 滿 而 結 束2000 年 05 月 15 日 行 政 院 制 定 「 災 後 重 建 政 策 白 皮 書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2000 年 06 月 01 日新 政 府 成 立 後 , 恢 復 「 行 政 院 九 二 一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會 」 正 式 掛 牌 運 作2005 年 02 月 04 日九 二 一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延 長 1 年2006 年 02 月 04 日九 二 一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卸 牌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條 例 廢 止 , 宣 告 重 建 工 作 完 成 階 段 性 任 務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依 據 憲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 國 家 面 臨 重 大 災 害 時 , 應 依 規 定 發 佈 緊 急 命 令 ,921 地 震 發生 四 天 後 , 總 統 於 1999 年 9 月 25 日 發 佈 緊 急 命 令 , 施 行 期 限 為 六 個 月 , 並 作 為 災 後 各項 重 建 急 救 措 施 之 根 據 。 政 府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迅 速 推 動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 重 建 政 策 是 基 於 「 災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 與 「 災 後 重 建 政 策 白 皮 書 」 為 指 導 原 則 , 依 據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暫 行 條 例 」 規 定 , 使 用 特 別 預 算 等 經 費 推 動 重 建 工 作 。 至 此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及 災 後 重 建 政 策 白 皮 書 成 為 推 動 重 建 工 作 的 鐵 三 角 ( 參 見 圖2-2-1)。圖 2-2-1推 動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鐵 三 角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 鍾 起 岱 ,2003。17


一 、 九 二 一 重 建 暫 行 條 例2000 年 2 月 3 日 制 定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 施 行 期 限 為 五 年 , 亦 即 至 2005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年 2 月 4 日 止 , 但 由 於 921 重 建 工 作 尚 未 全 部 完 成 , 因 此 將 實 施 期 限 延 長 一 年 。「 九 二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 為 重 建 工 作 之 重 要 法 律 依 據 , 其 訂 定 依 據 是 由 「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作 綱 領 」 之 配 合 措 施 內 容 , 制 訂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有 效 、 迅 速 推 動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 以 重建 城 鄉 、 復 興 產 業 、 恢 復 家 園 。其 內 容 包 括 總 則 、 災 區 社 區 重 建 、 租 稅 與 融 資 之 配 合 措 施 、 行 政 程 序 之 執 行 與 簡 化 、重 建 經 費 籌 措 及 附 則 。( 一 ) 總 則 : 說 明 立 法 目 的 、 適 用 性 及 名 詞 定 義 。( 二 ) 災 區 社 區 重 建 : 災 區 地 籍 與 地 權 處 理 、 都 市 地 區 之 重 建 、 非 都 市 地 區 之 重 建 、 協助 居 民 生 活 重 建 、 文 化 資 產 之 重 建 、 重 建 用 地 配 合 措 施 、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建 設 等 。( 三 ) 租 稅 與 融 資 之 配 合 措 施 : 租 稅 減 免 、 融 資 優 惠 之 規 定 。( 四 ) 行 政 程 序 之 執 行 與 簡 化 : 地 政 、 營 建 與 經 濟 業 務 、 水 土 保 持 與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簡 化程 序 。( 五 ) 重 建 經 費 籌 措 : 重 建 經 費 籌 措 等 細 項 。( 六 ) 附 則 : 附 帶 規 定 及 5 年 之 有 效 期 。二 、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主 要 內 涵 除 揭 櫫 重 建 目 標 與 基 本 原 則 外 , 並 訂 定 重 建 的 架構 、 確 定 各 重 建 計 畫 範 圍 、 編 制 內 容 、 格 式 、 編 報 流 程 及 時 程 、 各 部 會 的 分 工 、 計 畫 審議 核 定 的 程 序 及 配 合 措 施 等 , 以 建 立 共 識 , 利 於 重 建 計 畫 之 研 擬 與 推 動 ( 參 見 圖 2-2-2),其 相 關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張 隆 盛 ,2000):18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 一 ) 計 畫 體 系圖 2-2-2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體 系 流 程 圖資 料 來 源 :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1999。1. 前 置 作 業包 括 提 昇 耐 震 設 計 標 準 、 地 質 及 災 情 調 查 、 土 地 基 本 測 量 、 禁 限 建 地 區 劃 設 及 公 告 、人 才 及 災 情 資 料 庫 的 建 立 等 五 個 部 分 。(1) 提 昇 耐 震 設 計 標 準 : 由 國 科 會 進 行 震 區 劃 分 之 調 整 , 並 由 營 建 署 於 建 築 技 術 規 則及 設 計 規 範 未 修 訂 前 , 提 昇 震 區 水 平 加 速 度 係 數 , 並 由 教 育 部 研 訂 學 校 建 築 規 劃設 計 規 範 , 做 為 學 校 建 築 復 建 工 程 的 依 據 , 最 後 由 營 建 署 於 1999 年 12 月 31 日 前修 訂 建 築 物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 提 高 建 築 物 耐 震 安 全 性 , 保 障 國 人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2) 地 質 及 災 情 調 查 : 主 要 在 瞭 解 災 區 受 損 情 形 及 相 關 資 料 , 進 行 地 質 及 災 情 調 查 ,於 1999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 研 擬 重 建 計 畫 之 依 據 , 其 調 查 重 點 概 略 如 下 : 震 災調 查 ( 國 科 會 )、 地 質 環 境 調 查 ( 中 央 地 調 所 )、 災 區 公 共 建 物 資 料 調 查 ( 營 建 署 )、都 市 計 畫 及 鄉 村 區 損 毀 初 步 調 查 ( 營 建 署 市 鄉 局 )、 原 住 民 部 落 地 質 及 安 全 調 查 ( 原19


民 會 )、 紀 念 性 文 化 價 值 建 物 調 查 ( 文 建 會 )、 古 蹟 受 損 調 查 ( 內 政 部 ) 等 。(3) 土 地 基 本 測 量 : 由 內 政 部 委 託 農 林 航 測 所 辦 理 , 提 供 災 區 正 確 大 地 基 準 位 置 與 災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區 地 圖 資 料 , 作 為 重 建 基 本 資 料 。(4) 禁 限 建 地 區 劃 設 及 公 告 : 包 括 保 存 重 要 地 震 遺 跡 劃 設 , 並 公 告 震 災 紀 念 地 區 及 建物 ; 劃 設 活 動 斷 層 禁 限 建 地 區 , 做 為 建 築 管 理 之 依 據 ; 為 重 塑 日 月 潭 風 貌 , 帶 動整 體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 劃 設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 並 進 行 中 興 新 村 之 整 體 規 劃 。(5) 人 才 及 災 情 資 料 庫 建 立 : 由 經 建 會 建 立 規 劃 人 才 資 料 庫 , 及 研 考 會 蒐 集 國 土 資 訊系 統 基 本 資 料 , 運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技 術 , 建 立 災 情 資 料 庫 , 以 設 立 重 建 決 策 支 援系 統 。2. 整 體 重 建 計 畫整 體 重 建 計 畫 分 為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 產 業 重 建 計 畫 、 生 活 重 建 計 畫 、 社 區 重 建 計 畫 等四 大 項 , 以 5 年 為 期 進 行 ,2000 年 1 月 1 日 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實 施 , 並 以 「 行 政 院九 二 一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作 為 推 動 重 建 工 作 之 統 籌 整 合 機 關 ( 黃 榮 村 ,2000)。考 量 政 府 財 政 能 力 、 重 建 執 行 能 力 及 符 合 災 民 實 際 需 求 的 問 題 , 重 建 計 畫 之 公 共 建 設 計畫 、 產 業 重 建 計 畫 、 生 活 重 建 計 畫 多 數 由 中 央 政 府 為 主 導 , 納 入 民 間 團 體 的 支 援 , 配 合地 方 政 府 有 效 的 運 作 , 形 成 民 間 團 體 、 專 家 、 企 業 、 政 府 相 互 配 合 , 並 結 合 為 災 害 後 重建 工 作 組 織 的 效 率 團 隊 。 整 體 重 建 計 畫 之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1)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 由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辦 理 , 包 括 災 後 公 共 設 施 復 建 計 畫 、 中 長 程 公共 建 設 計 畫 。 其 規 劃 應 重 視 防 災 耐 震 , 並 進 行 舊 建 築 勘 查 補 強 防 震 , 復 建 工 程 之規 劃 設 計 以 符 合 之 前 的 使 用 功 能 為 原 則 , 並 加 強 結 構 之 專 業 審 查 施 工 監 造 之 品管 。 整 體 重 建 以 優 先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為 原 則 , 擴 大 民 間 參 與 類 別 , 範 圍 比 照 「 促 進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 草 案 之 類 別 , 參 與 之 方 式 多 元 化 , 包 括 民 間 興 建 、 營 運 後移 轉 政 府 (Build Operate Transfer, BOT), 民 間 興 建 租 予 政 府 及 企 業 認 捐 與 認 養 等 。(2) 產 業 重 建 計 畫 : 主 要 在 協 助 產 業 恢 復 產 銷 機 能 , 促 進 地 方 產 業 升 級 , 鼓 勵 企 業 再造 , 吸 引 新 產 業 投 資 , 並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 其 規 劃 之 主 要 原 則 分 述 如 下 :A. 提 供 復 建 優 惠 , 包 括 協 助 企 業 紓 困 、 提 供 租 稅 減 免 、 提 供 重 建 與 營 運 貸 款 。20


B. 簡 化 復 建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 包 括 營 業 場 所 及 廠 房 之 重 建 復 建 、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變 更 與取 得 及 其 他 災 後 重 建 各 項 手 續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C. 提 供 必 要 之 公 共 設 施 。D. 增 修 訂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E. 成 立 服 務 團 提 供 復 建 諮 詢 及 技 術 服 務 。(3) 生 活 重 建 計 畫 : 生 活 重 建 計 畫 規 劃 要 領 , 強 調 官 民 合 作 , 培 養 災 民 自 立 自 強 , 其項 目 分 述 如 下 :A. 心 靈 重 建 : 結 合 宗 教 及 其 他 民 間 團 體 力 量 , 透 過 文 化 宣 導 活 動 、 心 理 諮 商 、 講 習 、訓 練 課 程 等 , 辦 理 災 民 、 救 災 人 員 及 社 會 大 眾 心 靈 重 建 工 作 , 撫 慰 社 會 大 眾 之 心靈 創 傷 。B. 學 校 教 學 及 學 生 輔 導 : 結 合 大 專 院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力 量 , 協 助 災 區 學 校 復 課 與 學 生就 學 , 辦 理 學 校 師 生 心 理 輔 導 與 心 靈 重 建 , 並 協 助 私 立 學 校 修 復 、 重 建 學 校 建 築及 教 學 設 施 。C. 社 會 救 助 與 福 利 服 務 : 針 對 受 災 對 象 之 不 同 需 求 , 結 合 宗 教 及 其 他 民 間 團 體 力量 , 訂 定 各 類 救 助 措 施 , 分 工 合 作 , 提 供 災 區 失 依 老 人 、 孤 兒 、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生活 扶 助 戶 之 後 續 協 助 與 照 顧 , 並 協 助 組 合 屋 臨 時 社 區 住 戶 建 立 社 區 意 識 , 協 助 災民 重 建 生 活 。D. 就 業 服 務 : 配 合 災 後 工 作 之 推 動 , 妥 善 調 配 重 建 所 需 人 力 、 輔 導 原 住 民 投 入 重 建工 作 ; 加 強 失 業 輔 助 、 就 業 服 務 及 職 業 訓 練 等 措 施 , 協 助 災 區 失 業 災 民 就 業 。E. 醫 療 服 務 與 公 共 衛 生 : 協 助 災 民 免 除 就 醫 障 礙 , 維 持 正 常 健 保 醫 療 服 務 , 加 強 災區 防 疫 與 環 境 維 護 , 避 免 發 生 傳 染 疾 病 與 重 建 災 區 醫 療 體 系 。(4) 社 區 重 建 計 畫 : 社 區 重 建 工 作 的 重 點 在 鼓 勵 居 民 積 極 參 與 , 確 保 重 建 工 作 順 利 進行 ; 重 視 原 住 民 文 化 , 保 存 地 區 人 文 特 色 , 並 規 劃 利 用 災 變 形 成 之 特 殊 地 形 及 地物 ; 鼓 勵 節 約 能 源 , 發 展 綠 色 建 築 , 提 倡 資 源 再 生 , 並 強 化 維 生 系 統 ; 最 後 建 造機 能 完 善 之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 並 規 劃 防 災 避 難 安 全 地 帶 。 為 縮 短 推 動 時 程 , 相 關 之審 議 流 程 並 得 以 簡 化 。 社 區 重 建 的 類 型 包 括 :21


A. 個 別 建 物 重 建 , 獨 棟 且 非 位 於 整 體 重 建 計 畫 地 區 之 建 物 。B. 整 體 重 建 , 包 括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 鄉 村 更 新 地 區 、 農 村 聚 落 重 建 地 區 、 原 住 民 聚 落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重 建 地 區 、 及 配 合 遷 村 及 政 府 安 置 災 民 之 需 要 , 災 區 周 邊 之 農 業 區 、 公 有 或 公 營事 業 土 地 開 發 為 新 社 區 。C. 中 央 統 籌 規 劃 建 設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及 中 興 新 村 特 定 區 。社 區 重 建 計 畫 之 推 動 組 織 架 構 包 括 :A. 縣 市 政 府 成 立 縣 ( 市 )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負 責 核 定 該 部 分 地 區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及 社區 重 建 計 畫 。B. 鄉 ( 鎮 、 市 ) 公 所 成 立 鄉 ( 鎮 、 市 )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負 責 核 轉 鄉 ( 鎮 、 市 ) 重建 綱 要 計 畫 及 技 術 更 新 區 、 鄉 村 區 、 新 社 區 之 社 區 重 建 計 畫 。C. 視 需 要 成 立 社 區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負 責 協 調 整 合 居 民 及 各 機 關 意 見 , 並 參 與 社 區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D. 民 間 諮 詢 機 構 , 各 級 政 府 視 需 要 成 立 , 提 供 社 區 重 建 諮 詢 。3. 配 合 措 施(1) 制 定 特 別 法 及 增 修 現 行 法 律A.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 為 執 行 災 後 重 建 與 銜 接 緊 急 命 令 效 力 之 任 務 性 與 限 時 性 之 特別 法 。B. 制 定 新 法 律 及 增 修 訂 法 律 , 建 構 完 備 之 災 害 防 治 、 災 害 救 助 及 重 建 機 制 等 相 關 法令 , 包 括 電 業 法 、 建 築 法 、 社 會 救 助 法 、 租 稅 法 規 、 農 村 計 畫 法 等 。(2) 防 救 災 體 系 制 度 強 化A. 建 立 完 善 的 防 救 災 通 訊 網 路 , 加 強 相 關 防 災 機 關 縱 向 與 橫 向 的 整 合 。B. 加 強 空 間 偵 搜 能 力 。C. 加 強 醫 療 運 送 能 力 。D. 強 化 各 級 災 害 防 救 中 心 之 結 構 、 設 施 、 軟 硬 體 設 施 。22


E. 設 置 災 害 防 救 專 責 。F. 強 化 政 府 及 民 間 專 業 救 災 能 力 。G. 加 強 規 劃 實 施 地 震 與 義 工 保 險 。(3) 財 源 籌 措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A. 政 府 預 算 , 以 各 部 會 移 緩 救 急 、 年 度 歲 入 或 收 入 、 發 行 公 債 或 借 款 及 配 合 中 長 程公 共 建 設 編 列 預 算 。B. 民 間 捐 款 。C.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或 優 惠 貸 款 等 。(4) 祭 祀 公 業 土 地 處 理立 法 明 定 祭 祀 公 業 土 地 , 經 一 定 比 例 之 派 下 員 同 意 , 可 逕 行 土 地 開 發 , 開 發 利 益 仍 歸 全體 共 享 。(5) 地 籍 測 量 與 土 地 複 丈 問 題 處 理界 址 發 生 爭 議 者 , 於 特 別 法 中 研 擬 適 當 辦 法 解 決 。(6) 人 力辦 理 災 後 重 建 之 各 機 關 , 可 視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聘 雇 人 員 辦 理 , 不 受 相 關 法 令 限 制 。( 二 ) 計 畫 目 標1. 塑 造 關 懷 互 助 的 新 社 會 。2. 建 立 社 區 營 造 的 新 意 識 。3. 創 造 永 續 發 展 的 新 環 境 。4. 營 造 防 災 抗 震 的 新 城 鄉 。5. 發 展 多 元 化 的 地 方 產 業 。6. 建 設 農 村 風 貌 的 生 活 圈 。23


( 三 ) 基 本 原 則1. 以 人 為 本 , 以 生 活 為 核 心 , 重 建 新 家 園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2. 考 量 地 區 及 都 市 長 遠 發 展 , 因 地 制 宜 , 整 體 規 劃 農 地 與 建 地 使 用 。3. 建 設 與 生 態 、 環 保 並 重 , 都 市 與 農 村 兼 顧 ; 營 造 不 同 特 色 之 都 市 與 農 村 風 貌 , 建 造景 觀 優 美 之 城 鄉 環 境 。4. 強 化 建 物 、 設 施 與 社 區 防 災 功 能 , 建 立 迅 速 確 實 及 具 應 變 功 能 的 運 輸 、 通 訊 網 , 強化 維 生 系 統 。5.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特 產 與 產 業 型 態 , 推 動 傳 統 產 業 復 興 , 獎 勵 企 業 再 造 。6. 明 確 劃 分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責 , 加 強 政 府 部 門 橫 向 、 縱 向 分 工 合 採 彈 性 、 靈 活 做 法 , 縮短 行 政 程 序 、 加 速 重 建 家 園 。7. 考 慮 各 級 政 府 能 力 , 善 用 民 間 資 源 , 鼓 勵 民 間 積 極 參 與 , 建 立 居 民 、 專 家 、 企 業 、政 府 四 合 一 工 作 團 隊 。8. 公 共 建 設 、 產 業 、 生 活 重 建 計 畫 , 由 中 央 主 導 , 民 間 支 援 , 地 方 配 合 ; 社 區 重 建 計畫 由 地 方 主 導 , 民 間 參 與 , 中 央 支 援 ; 各 項 計 畫 依 完 成 時 序 分 別 執 行 。三 、 災 後 重 建 政 策 白 皮 書研 訂 災 後 重 建 政 策 白 皮 書 以 增 進 全 國 居 民 對 重 建 工 作 的 瞭 解 、 積 極 參 與 , 共 塑 重 建願 景 , 建 立 永 續 發 展 的 新 家 園 。 災 後 重 建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將 重 建 願 景 分 為 六 大 部 分 , 以 下依 序 說 明 :( 一 ) 生 活 重 建災 後 重 建 最 基 本 的 原 則 , 就 是 以 人 為 本 、 以 生 活 為 核 心 , 重 建 新 家 園 。 因 此 , 生 活重 建 實 為 首 要 工 作 , 孤 兒 、 失 依 老 人 皆 能 獲 得 照 顧 , 失 業 者 ( 尤 其 是 原 住 民 ) 都 能 及 早投 入 工 作 , 受 創 者 都 能 獲 得 足 夠 的 心 理 復 健 與 醫 療 照 顧 , 使 早 日 走 出 悲 傷 , 重 建 積 極 的生 活 態 度 。( 二 ) 教 育 重 建災 後 學 校 、 教 育 重 建 最 能 展 現 新 生 命 與 新 活 力 。 教 育 重 建 是 當 前 政 府 施 政 重 點 , 如24


何 保 障 災 區 學 生 學 習 機 會 、 教 育 品 質 與 資 源 , 重 建 安 全 與 健 康 的 教 學 環 境 , 發 展 學 校 特色 , 達 成 適 性 教 學 理 念 , 是 教 育 重 建 的 重 點 。 同 時 , 如 何 加 強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 強 化 校 舍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建 築 、 導 入 綠 建 築 及 綠 色 學 校 觀 念 , 建 立 「 新 教 育 、 新 環 境 與 新 學 校 」, 為 努 力 的 目 標 。( 三 ) 城 鄉 景 觀重 建 後 的 城 鄉 , 不 但 要 具 備 健 康 、 安 全 、 美 觀 與 整 齊 的 環 境 , 也 要 配 合 既 有 富 庶 的經 濟 基 礎 , 發 展 現 代 化 又 兼 具 濃 厚 文 化 氣 息 的 生 活 空 間 。 公 共 建 築 與 公 共 空 間 的 安 全 ,是 都 市 景 觀 設 計 的 最 基 本 考 量 ; 都 市 景 觀 規 劃 , 應 充 分 考 慮 地 方 特 色 、 居 民 需 求 與 尊 重傳 統 文 化 , 針 對 不 同 都 市 , 可 設 計 特 有 的 形 象 商 圈 、 視 覺 景 觀 、 街 道 家 具 及 公 共 空 間 。在 私 有 建 築 物 方 面 , 則 藉 著 對 個 別 建 築 物 重 建 的 獎 勵 , 構 建 新 穎 、 美 觀 、 整 齊 、 有 秩 序 、具 特 色 的 住 宅 區 。農 村 景 觀 方 面 , 農 村 建 築 應 具 鄉 村 特 色 , 例 如 : 採 用 斜 屋 頂 設 計 , 以 綠 籬 取 代 生 硬的 水 泥 建 材 等 。 農 村 公 共 設 施 儘 量 以 竹 、 木 材 等 天 然 材 料 進 行 施 工 及 綠 美 化 , 道 路 運 用滲 透 水 舖 裝 , 野 溪 保 留 野 趣 或 截 直 取 彎 , 使 人 為 建 設 融 入 自 然 環 境 中 。 原 住 民 聚 落 重 建方 面 , 則 加 強 防 災 抗 震 設 計 , 並 結 合 部 落 文 化 及 產 業 特 色 , 建 立 「 生 態 農 村 」, 使 人 與自 然 和 諧 共 處 。 重 建 之 後 , 城 鄉 將 在 防 災 、 安 全 的 基 礎 上 , 呈 現 新 的 風 貌 。( 四 ) 國 土 規 劃 與 管 理國 土 規 劃 與 管 理 願 景 是 立 基 於 「 生 態 、 生 活 及 生 產 」 三 生 並 重 的 永 續 發 展 上 。 就 「 生態 」 而 言 : 要 明 確 劃 設 斷 層 帶 、 土 石 流 等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 嚴 格 禁 止 土 地 超 限 利 用 , 以 調和 經 濟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護 , 使 人 與 自 然 環 境 共 生 、 共 榮 。 就 「 生 活 」 而 言 : 要 提 供 完 備 的公 共 設 施 與 合 宜 價 格 的 住 宅 , 凝 聚 社 區 、 部 落 意 識 , 改 善 城 鄉 景 觀 , 以 創 造 優 美 、 舒 適 、安 全 、 豐 富 多 元 的 生 活 環 境 。 就 「 生 產 」 而 言 : 要 提 昇 政 府 土 地 利 用 計 畫 審 議 效 率 , 提供 合 理 價 格 的 產 業 用 地 , 改 善 投 資 生 產 環 境 。( 五 ) 產 業 發 展產 業 重 建 的 願 景 在 發 展 多 元 化 具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 災 區 農 業 發 達 , 重 建 將 超 越 復 舊 的範 疇 , 擴 大 發 展 。 觀 光 業 重 建 除 恢 復 原 有 景 點 之 外 , 更 要 利 用 災 區 中 央 山 脈 豐 富 的 自 然生 態 資 源 、 特 有 的 人 文 、 藝 術 色 彩 , 以 及 地 震 所 造 成 的 自 然 新 景 觀 。 商 業 重 建 則 以 滿 足25


城 鄉 生 活 需 求 及 未 來 商 業 發 展 為 出 發 點 , 結 合 當 地 觀 光 、 農 業 、 人 文 、 自 然 等 資 源 及 城鄉 新 風 貌 , 規 劃 商 圈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 六 ) 防 災 安 全防 災 安 全 的 願 景 , 是 人 人 具 防 災 意 識 及 知 識 , 成 為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 並 落 實 於 各 項 實質 規 劃 及 建 設 上 。 例 如 : 透 過 土 地 使 用 合 理 規 劃 及 管 理 , 避 免 災 害 的 發 生 ; 提 昇 建 築 物耐 震 標 準 , 尤 其 是 公 共 建 築 物 , 強 化 建 物 、 設 施 防 災 功 能 ; 保 留 公 園 綠 地 等 開 放 空 間 ,作 為 避 難 場 所 ; 建 立 迅 速 確 實 的 防 救 災 體 系 等 , 以 期 達 到 平 時 減 災 , 災 害 時 發 揮 迅 速 相互 互 援 的 功 能 。 此 外 , 要 建 立 住 宅 地 震 保 險 制 度 , 減 輕 政 府 負 擔 , 保 障 居 民 財 產 安 全 。貳 、 莫 拉 克 風 災2009 年 8 月 6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侵 襲 台 灣 , 造 成 之 災 情 比 51 年 前 「 八 七 水 災 」 更 加 嚴重 , 各 項 氣 象 水 文 觀 測 資 料 皆 打 破 過 去 最 高 紀 錄 。 由 於 此 颱 風 事 件 帶 來 之 災 害 規 模 相 當廣 泛 , 已 可 列 入 台 灣 災 害 史 的 重 大 事 件 ( 陳 亮 全 等 ,2010)。 為 加 速 重 建 工 作 推 動 , 行政 院 擬 具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經 立 法 院 於 2009 年 8 月 27 日 三 讀 通 過 ,並 經 總 統 於 8 月 28 日 公 布 , 依 據 條 例 第 5 條 :「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本 條 例 施行 後 提 出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 重 建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括 家 園 重 建 、 設 施 重 建 、 產 業 重 建 、 生 活 重建 、 文 化 重 建 , 並 應 遵 循 國 土 保 育 與 復 育 原 則 辦 理 。」重 建 會 分 別 於 9 月 6 日 第 3 次 委 員 會 通 過 經 建 會 研 提 「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先 之 區 域 重 建綱 要 計 畫 」,11 月 25 日 第 8 次 委 員 會 通 過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基 礎 建 設 重 建 方 案 」, 最 後在 2009 年 12 月 30 日 第 9 次 委 員 會 通 過 經 建 會 彙 整 的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區 產 業 重建 計 畫 」 以 及 內 政 部 彙 整 的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家 園 重 建 計 畫 」, 至 此 , 災 後 重 建 四 大 計畫 皆 已 完 成 。莫 拉 克 風 災 重 建 工 作 之 重 要 歷 程 , 參 見 表 2-2-2。26


表 2-2-2莫 拉 克 風 災 重 建 工 作 重 要 歷 程 表時 間2009 年 08 月 08 日內 容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依 據 中 央 氣 象 局 預 報 累 積 雨 量 上 修 達 2500 公厘 , 通 報 南 部 各 縣 市 、 南 投 縣 、 台 東 縣 政 府 對 高 危 險 潛 勢 地 區 執行 疏 散 撤 離2009 年 08 月 09 日 成 立 莫 拉 克 颱 風 救 災 中 心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2009 年 08 月 15 日行 政 院 依 據 「 災 害 防 救 法 」 成 立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動 委 員 會 」2009 年 08 月 27 日 立 法 院 通 過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重 組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2009 年 09 月 06 日 經 建 會 研 提 「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先 之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2009 年 09 月 07 日 發 佈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區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 實 施 辦 法 」2009 年 09 月 12 日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掛 牌 成 立2009 年 09 月 15 日行 政 院 頒 布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暫 行 組 織 規程 」 及 其 辦 事 細 則 、 編 組 表2009 年 11 月 25 日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通 過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基礎 建 設 重 建 方 案 」2009 年 12 月 30 日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通 過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建 區 產 業 重 建 計 畫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家 園 重 建 計 畫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 總 統 於 2009 年 8 月 28 日 公 布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其 適 用 期 間 為 三 年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與 相 關 事 項 整 理 , 參 見 表 2-2-3。表 2-2-3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與 相 關 事 項 對 照 表特 別 條 例 法 條第 三 條第 四 條 第 一 項第 四 條 第 二 項第 七 條 第 二 項第 七 條 第 四 項第 九 條 第 二 項第 十 條 第 十 項第 十 一 條第 十 二 條 第 三 項第 十 三 條 第 三 項第 十 五 條 第 三 項事 項災 區 範 圍 公 告中 央 重 建 組 織地 方 重 建 組 織毀 損 自 用 住 宅 貸 款 餘 額 利 息 補 貼災 民 債 務 展 延 利 息 補 貼設 立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健 保 費 用 補 助農 保 與 國 保 保 費 補 助勞 工 保 險 及 就 業 保 險 權 益災 區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之 發 給僱 用 災 區 失 業 者 之 獎 勵27


特 別 條 例 法 條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第 十 七 條 第 三 項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第 十 九 條 第 八 項第 二 十 條 第 七 項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第 二 十 條 第 八 項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事 項企 業 紓 困地 價 稅 與 房 屋 稅 之 減 免毀 損 滅 失 土 地 貸 款 餘 額 補 助產 業 融 資 、 信 用 保 證 之 補 助配 合 遷 居 或 拆 遷 之 補 助劃 定 特 定 區 安 置 用 地 勘 選 等安 置 用 地 變 更 及 開 發管 制 洪 氾 區 土 地 使 用 及 補 償跨 越 或 穿 越 河 川 建 造 物 之 簡 化 程 序資 料 來 源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及 相 關 子 法 ,2009。一 、 災 後 重 建 組 織 與 架 構( 一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1.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依 據 「 災 害 防 救 法 」 第 3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於 2009 年 8 月15 日 成 立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9 月 15 日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暫 行 組 織 規 程 」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編 組 表 發 佈 施 行 。2.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下 設 綜 合 規 劃 處 、 基 礎 建 設 處 、 家 園 重 建 處 、 產 業重 建 處 及 行 政 管 理 處 等 5 處 , 全 力 推 動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 二 ) 重 建 計 畫 架 構重 建 計 畫 分 三 層 次 為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 部 門 重 建 計 畫 及 地 區 重 建 計 畫 , 其 災 後 重建 計 畫 架 構 示 意 圖 ( 參 見 圖 2-2-3),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1. 為 使 國 土 保 安 及 復 育 理 念 確 實 落 實 於 重 建 工 作 , 針 對 重 建 地 區 進 行 環 境 敏 感 適 宜 性分 析 後 , 提 出 重 建 策 略 分 區 與 重 建 原 則 , 以 「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 為 主 , 做 為 相 關部 會 及 縣 ( 市 ) 政 府 擬 訂 部 門 重 建 計 畫 與 地 區 重 建 計 畫 之 上 位 政 策 指 導 計 畫 。2. 相 關 部 會 依 循 「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 之 政 策 指 導 , 就 「 基 礎 設 施 重 建 」、「 家 園 重 建 」、「 產 業 重 建 」3 大 部 門 , 提 出 重 建 作 法 與 具 體 執 行 計 畫 , 且 各 部 門 重 建 計 畫 應 互 相 搭配 擬 訂 外 , 家 園 重 建 計 畫 必 須 將 文 化 與 生 活 重 建 需 求 一 併 納 入 計 畫 。3. 考 量 大 規 模 災 害 、 致 災 因 子 、 流 域 地 形 及 實 際 重 建 工 作 的 多 元 化 等 因 素 , 縣 ( 市 )28


基 礎 設 施 重 建 計 畫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主 辦 機 關 : 經 建 會 區園 重 建 計 畫 家產 業 重 建 計 畫政 府 可 將 災 區 劃 為 數 個 重 建 單 元 區 , 協 調 整 合 跨 部 門 重 建 工 作 , 就 各 災 區 實 際 重 建需 要 、 防 災 避 難 功 能 等 事 項 , 依 據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與 部 門 重 建 計 畫 , 分 區 擬 訂 地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區 重 建 計 畫 落 實 執 行 。實 際 規 劃 作 業 過 程 , 區 域 重 建 與 部 門 重 建 是 同 步 進 行 , 部 門 重 建 應 與 地 區 重 建 一 起推 動 , 彼 此 互 相 溝 通 討 論 , 凝 聚 共 識 , 確 實 提 出 可 執 行 之 重 建 計 畫 , 並 由 行 政 院 莫 拉 克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為 協 調 機 關 。 除 此 之 外 , 莫 拉 克 颱 風 較 921 震 災 多 了 Web 2.0網 路 資 訊 技 術 來 傳 遞 災 情 , 各 地 許 多 民 眾 藉 由 網 路 技 術 的 發 達 , 運 用 Web 2.0 技 術 建 立網 路 分 享 機 制 , 來 發 佈 災 情 和 傳 遞 救 助 資 訊 , 將 各 地 之 災 情 輸 入 到 Google Map 的 地 圖資 訊 中 , 供 民 眾 查 詢 使 用 。 受 災 者 亦 可 透 過 這 個 網 站 發 佈 求 救 資 訊 , 或 者 發 佈 物 資 調 度與 籌 募 的 訊 息 , 另 一 方 面 也 讓 想 要 了 解 災 區 親 友 情 況 的 民 眾 , 不 用 一 再 打 電 話 到 防 災 中心 , 就 能 透 過 網 路 掌 握 最 新 的 救 災 情 況 , 因 此 Web 2.0 技 術 彌 補 了 民 眾 對 於 官 方 資 訊 即時 性 不 足 的 需 求 。Web 2.0 平 台 在 社 會 與 網 路 間 互 相 流 通 訊 息 已 發 生 了 相 互 作 用 , 可 以改 變 政 府 和 社 區 , 在 災 害 期 間 還 可 帶 來 正 面 的 效 益 (Huang et al., 2010)調 重 建 會 主 辦 機 關 : 交 通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 農 委 會 等 協地 區 重 建 計 畫含 生 活 及 化 重 建 ) 協 調 重 建 會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委 文 建 、 原 民 會 、 勞 委 會 等 農調 重 建 會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農 委 、 原 民 會 、 協建 會 等 文圖 2-2-3莫 拉 克 風 災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架 構 圖29資 料 來 源 :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先 之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2009。調 縣 市 之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主 辦 機 關 : 各 災 區 之 縣 ( 市 ) 政 府 協


参 、 小 結綜 合 上 述 921 大 地 震 、 莫 拉 克 風 災 的 重 建 相 關 政 策 ( 參 見 圖 2-2-4), 可 歸 納 出 921大 地 震 重 建 之 政 策 主 要 以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及 災 後 重 建政 策 白 皮 書 為 主 ; 而 莫 拉 克 風 災 重 建 政 策 則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先 之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 基 礎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建 設 重 建 方 案 、 重 建 區 產 業 重 建 計 畫 及 家 園 重 建 計 畫 , 此 四 大 計 畫 為 重 建 主 要 之 政 策 。災 害 防 救 法 中 所 規 劃 之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門 之 權 責 與 分 工 為 內 政 部 : 風 災 、 震 災 、 重 大 火 災及 爆 炸 災 害 ; 經 濟 部 : 水 災 、 旱 災 、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 農 業 委 員 會 :寒 害 、 土 石 流 災 害 ; 交 通 部 : 空 難 、 海 難 及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毒 性 化學 物 質 災 害 ( 參 見 圖 2-2-5)。圖 2-2-4災 後 重 建 相 關 法 令 時 間 軸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30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圖 2-2-5災 害 防 救 法 各 行 政 部 門 分 工 與 執 掌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 李 維 森 ,2007。關 於 震 災 、 風 災 之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之 防 救 業 務 權 責 , 其 中 1. 財 政 、 金 融 措 施 之 支 援 ;2. 毀 損 設 施 之 迅 速 修 復 ;3. 交 通 中 斷 災 區 緊 急 疏 散 措 施 ;4. 稅 捐 之 減 免 或 緩 徵 ;5. 災 民 之低 利 貸 款 ;6. 財 源 之 籌 措 , 此 六 項 分 工 之 權 責 於 震 災 、 風 災 等 不 同 災 害 時 , 各 級 政 府 復原 重 建 防 救 業 務 相 關 權 責 有 所 差 異 ( 參 見 表 2-2-4)。31


表 2-2-4震 災 與 風 災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防 救 業 務 權 責 差 異 表項 目1. 財 政 、 金 融 措 施 之 支 援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震 災風 災財 政 部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地 方 政 府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行 政2. 毀 損 設 施 之 迅 速 修 復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行 政 院 公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地 方 政 府3. 交 通 中 斷 災 區 緊 急 疏 散措 施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4. 稅 捐 之 減 免 或 緩 徵會 、 財 政 部 、 地 方 政 府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會 、 財 政 部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地 方 政 府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 行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行 政 院 環 境保 護 署 、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會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地 方 政 府地 方 政 府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會 、 財 政 部5. 災 民 之 低 利 貸 款 內 政 部 、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 行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行 政6. 財 源 之 籌 措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行 政 院 主 計院 衛 生 署 、 教 育 部 、 行 政處 、 地 方 政 府院 主 計 處 、 地 方 政 府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32


第 三 節 台 灣 大 規 模 災 害 重 建 經 驗 與 個 案 探 討大 規 模 災 害 (1999 年 921 地 震 、2009 年 莫 拉 克 風 災 ) 發 生 後 , 災 區 之 社 區 重 建 即為 重 要 重 建 過 程 , 透 過 政 府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救 助 、 支 援 等 協 助 , 帶 動 居 民 參 與 災 後 社 區 重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建 , 使 重 建 工 作 更 為 順 利 。921 震 災 後 政 府 重 建 政 策 之 整 體 重 建 計 畫 , 公 共 建 設 、 產 業重 建 及 生 活 重 建 由 中 央 主 導 , 非 政 府 組 織 與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之 模 式 ; 社 區 重 建 則 由 地 方 政府 主 導 , 非 政 府 組 織 與 中 央 支 援 之 模 式 。 社 區 重 建 投 入 資 源 為 最 多 , 其 相 關 包 括 1. 社 區總 體 營 造 等 軟 體 功 能 ( 充 實 其 文 化 生 活 內 涵 , 偏 重 災 民 生 活 層 面 的 照 顧 ) 之 復 原 重 建 ;2. 私 人 住 宅 重 建 、 鄉 鎮 市 空 間 重 建 等 規 劃 ( 施 怡 君 ,2007)。 緣 此 , 本 研 究 透 過 瞭 解 大規 模 災 害 後 重 建 經 驗 之 過 程 , 以 作 為 大 規 模 災 害 前 之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規 劃 。壹 、 政 府 組 織一 、 行 政 組 織 成 立 與 運 作台 灣 於 1999 年 9 月 21 日 遭 逢 震 災 , 造 成 巨 變 , 全 國 各 界 與 政 府 機 關 立 即 做 出 反 應 ,先 後 成 立 若 干 臨 時 性 的 應 變 組 織 , 對 於 震 災 後 之 搶 救 、 安 置 、 重 建 推 行 不 遺 餘 力 。政 府 成 立 「 行 政 院 921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簡 稱 重 建 會 ), 依 據 「921 震 災重 建 暫 行 條 例 」 執 行 重 建 工 作 , 以 「 以 人 為 本 、 以 生 活 為 核 心 」、「 建 設 與 生 態 、 環 保 並重 , 都 市 與 農 村 兼 顧 」 為 基 本 原 則 ; 秉 持 「 由 下 而 上 的 推 動 方 式 」、「 擴 大 民 間 參 與 的 空間 」、「 建 立 永 續 發 展 的 環 境 」 三 項 精 神 進 行 。 推 動 相 關 重 建 活 動 , 例 如 針 對 傷 亡 撫 慰 、災 民 安 置 、 緊 急 救 災 調 度 金 、 購 屋 與 優 惠 貸 款 、 償 還 貸 款 與 稅 賦 及 退 票 問 題 、 疫 情 防 治與 緊 急 醫 療 、 房 屋 檢 測 、 民 生 物 資 供 應 、 穩 定 物 價 、 捐 贈 物 資 、 災 區 學 生 復 學 與 輔 導 、專 案 詢 問 電 話 、 賑 災 捐 款 專 戶 、 國 軍 參 與 救 災 重 建 、 環 境 衛 生 、 受 災 勞 工 就 業 協 助 、 查詢 傷 亡 名 單 、 戶 政 與 兒 童 問 題 、 交 通 與 郵 政 等 19 個 災 區 居 民 最 迫 切 的 需 求 , 整 合 各 單位 資 源 , 作 迅 速 有 效 的 處 置 , 重 要 的 救 援 措 施 , 以 充 分 保 障 災 民 的 權 益 。921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過 程 中 , 對 於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 各 界 均 有 不 同 的 見 解 與 建 議 。 由 於台 灣 並 沒 有 真 正 的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機 制 , 使 得 各 部 門 之 間 的 分 工 整 合 不 健 全 , 且 重 建 工 作大 都 偏 向 救 災 與 公 共 工 程 , 更 是 造 成 災 區 重 建 工 作 推 動 困 難 ( 黃 榮 村 ,2000; 張 金 鶚 等 ,2000)。 透 過 災 害 防 救 法 審 視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的 角 色 , 因 該 法 條 為 921 地 震 後 因 應 社 會 與實 際 的 需 求 所 制 定 , 因 時 限 所 迫 , 未 能 完 整 地 涵 蓋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的 全 貌 。 而 921 震 災 災33


後 重 建 推 動 工 作 , 主 要 是 依 據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 並 由 「 行 政 院 九 二 一 震 災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推 動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 現 行 災 害 防 救 法 之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部 分 , 則 作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為 未 來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之 實 施 與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之 設 立 與 解 散 之 依 據 。二 、 政 府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關 係政 府 從 集 權 、 統 治 模 式 漸 漸 走 向 與 民 間 團 體 、 第 三 部 門 、 公 民 社 會 建 立 平 行 合 作 的夥 伴 關 係 , 協 力 運 作 公 共 事 務 , 以 期 結 合 各 部 門 間 相 對 優 勢 , 達 到 效 用 加 乘 之 效 果 。 政府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以 公 私 協 力 運 作 模 式 在 現 今 社 會 當 中 來 運 作 各 個 活 動 事 務 , 在 政 府 計 畫或 是 政 策 制 定 時 都 有 非 政 府 組 織 的 加 入 協 助 實 行 , 而 非 政 府 組 織 在 這 種 關 係 下 仍 可 維 持自 主 性 、 價 值 體 系 以 及 自 身 的 事 務 。 於 921 震 災 , 政 府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相 互 協 助 重 建 , 此次 重 建 經 驗 中 , 非 政 府 組 織 有 著 很 亮 眼 的 表 現 , 至 此 政 府 開 始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進 行 各 項 社會 活 動 , 使 官 方 援 助 與 服 務 透 過 非 政 府 組 織 來 傳 遞 到 社 會 各 階 層 , 作 為 政 府 與 民 間 溝 通傳 遞 的 橋 樑 ; 相 對 的 , 非 政 府 組 織 也 扮 演 著 與 國 家 政 府 力 量 抗 衡 的 角 色 , 協 助 民 間 居 民來 與 政 府 爭 取 權 益 。 是 故 , 政 府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的 關 係 既 是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也 是 抗 衡 位 置 。由 重 建 過 程 來 看 , 於 災 前 平 時 政 府 高 層 行 政 級 單 位 會 委 託 非 政 府 組 織 進 行 社 會 活 動協 助 ; 當 災 害 發 生 , 政 府 會 委 託 非 政 府 組 織 協 助 辦 理 重 建 工 作 , 但 此 時 非 政 府 組 織 接 觸的 政 府 層 級 不 僅 止 於 中 央 或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更 直 接 與 鄉 鎮 村 部 門 直 接 合 作 , 其 關 係 參 見 圖2-3-1。這 樣 的 關 係 在 重 建 過 程 中 , 也 遭 遇 一 些 問 題 , 如 八 八 水 災 時 伊 甸 基 金 會 協 助 災 區 幫忙 重 建 , 但 因 平 常 聯 繫 單 位 是 高 層 級 政 府 , 與 地 方 基 層 單 位 並 沒 有 很 直 接 的 接 觸 , 於 是造 成 非 政 府 組 織 身 為 協 調 者 , 卻 沒 有 辦 法 藉 由 政 府 既 有 的 體 系 來 作 業 , 造 成 問 題 產 生 ,政 府 層 級 沒 有 一 致 性 , 中 央 政 府 不 一 定 非 常 瞭 解 地 方 基 層 單 位 實 質 資 源 及 運 作 過 程 導 致資 訊 落 差 , 而 當 非 政 府 組 織 受 託 於 政 府 單 位 進 行 協 助 時 , 易 忽 略 地 方 基 層 在 當 地 長 久 脈絡 下 所 累 積 的 資 料 與 經 驗 , 所 以 當 非 政 府 組 織 進 入 地 方 基 層 單 位 協 助 時 , 沒 有 辦 法 真 正達 到 協 助 災 民 的 目 標 , 而 必 須 尋 找 其 他 的 途 徑 來 進 行 ( 吳 奕 辰 等 ,2010)。34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圖 2-3-1政 府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關 係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 吳 奕 辰 等 ,2010。三 、 住 宅 社 區 重 建大 規 模 災 害 後 造 成 的 破 壞 是 全 面 性 的 , 因 此 災 後 重 建 必 須 多 面 向 進 行 , 包 括 住 宅 與社 區 環 境 重 建 、 生 活 機 能 復 原 、 產 業 復 興 、 心 靈 創 傷 的 撫 慰 等 , 其 中 住 宅 與 社 區 環 境 之硬 體 設 施 ( 協 助 校 園 、 興 建 臨 時 住 屋 、 修 復 路 橋 、 房 屋 修 繕 服 務 等 ) 的 復 原 為 災 後 重 建的 當 務 之 急 ( 邵 珮 君 ,2007; 施 怡 君 ,2007)。921 震 災 後 , 由 「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領 」 之 整 體 重 建 計 畫 體 系 共 分 為 公 共 建 設 、 產 業 重 建 、 生 活 重 建 及 社 區 重 建 等 四 項 計 畫 ;其 中 以 社 區 重 建 計 畫 為 主 要 。921 地 震 發 生 初 期 , 災 區 收 容 所 之 設 置 及 災 民 安 置 , 係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協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 第 一 階 段 , 提 供 帳 棚 於 相 關 機 關 學 校 的 體 育 場 等 地 點 , 收 容 需 要 緊 急安 置 的 災 民 ; 第 二 階 段 以 發 放 租 金 、 提 供 臨 時 屋 及 登 記 租 ( 購 ) 國 宅 三 種 方 式 由 災 民 擇一 。 其 中 發 放 租 金 , 每 人 每 年 以 新 台 幣 36,000 元 為 限 ; 提 供 臨 時 屋 係 提 供 貨 櫃 屋 及 鐵皮 屋 , 一 戶 以 8~12 坪 為 原 則 。 租 ( 購 ) 國 宅 者 , 以 承 租 ( 購 ) 現 有 之 空 屋 為 主 , 並 以7 折 承 購 ( 黃 秀 政 等 ,2005)。2009 年 莫 拉 克 風 災 先 期 也 先 將 災 民 安 置 於 緊 急 避 難 所 ,於 後 , 開 始 興 建 永 久 屋 , 此 永 久 屋 以 「 政 府 提 供 土 地 , 慈 善 團 體 興 建 永 久 屋 , 無 償 捐 贈災 民 」 模 式 , 並 由 災 民 選 擇 配 住 永 久 屋 還 是 發 放 租 金 , 每 戶 最 高 為 每 月 新 臺 幣 10,000元 為 限 , 最 長 不 超 過 2 年 ; 或 者 選 擇 重 建 ( 購 ) 住 宅 貸 款 補 貼 的 提 供 及 優 惠 購 買 國 宅 。35


莫 拉 克 風 災 依 照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將 災 民 撤 離 至 緊 急 避 難 容 所 , 但 實 際 上 情 形 與 現 行 規劃 是 相 互 衝 擊 , 當 時 嚴 重 受 災 地 區 之 收 容 所 開 設 地 點 , 其 多 與 原 先 災 害 整 備 階 段 有 所 差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異 , 例 如 容 量 不 足 及 未 考 量 到 跨 鄉 鎮 收 容 管 理 之 問 題 , 所 以 造 成 初 期 收 容 工 作 難 以 有 效執 行 ( 柯 孝 勳 等 ,2010)。另 外 , 臨 時 安 置 之 組 合 屋 係 災 害 發 生 時 為 緊 急 安 置 災 民 , 由 政 府 或 民 間 團 體 興 建 之臨 時 性 住 屋 , 其 多 數 由 民 間 基 金 會 或 團 體 作 為 認 養 單 位 , 政 府 提 供 於 災 後 徵 用 公 有 地 或配 合 受 災 區 地 主 無 償 提 供 土 地 來 興 建 組 合 屋 。 在 921 震 災 之 初 , 政 府 經 需 求 調 查 後 , 陸續 分 由 政 府 機 關 與 慈 濟 功 德 會 、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 世 界 展 望 會 、 紅 十 字 會 、 國 際 佛 光社 等 民 間 基 金 會 團 體 來 合 作 興 建 組 合 屋 。 當 時 , 臨 時 性 住 屋 配 住 資 格 從 震 災 初 期 至 重 建不 同 階 段 歷 經 數 次 調 整 修 正 , 其 整 理 參 見 表 2-3-1:36


表 2-3-1組 合 屋 配 住 資 格 四 階 段 演 變 時 程 表階 段 名 稱第 一 階 段(1999.10~2001.11)第 二 階 段(2001.11~2002.10)第 三 階 段(2002.10~2003.12)第 四 階 段(2004.1~2006.2.4)配 住 資 格 說 明(1) 凡 災 區 房 屋 全 倒 、 半 倒 或 經 專 業 技 師 小 組 鑑定 為 危 險 房 屋 並 不 堪 使 用 者 , 依 內 政 部 申 請表 提 出 申 請 , 由 轄 區 公 所 彙 整 參 加 分 配 , 原則 上 可 暫 住 一 年 。(2) 容 納 弱 勢 戶 及 其 他 具 特 殊 原 因 之 個 案 者 , 惟配 住 期 間 自 簽 約 進 駐 日 起 算 , 仍 以 一 年 為 原則 。進 住 資 格 修 正 為 :(1)921 震 災 受 災 戶 房 屋 經 全 、 半 倒 尚 未 修 繕 或重 建 完 成 , 且 災 前 同 一 戶 內 人 口 無 其 他 自 有住 宅 、 眷 舍 , 亦 未 領 取 政 府 補 助 房 屋 租 金 及申 購 國 民 住 宅 者 。(2) 因 其 他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致 所 有 房 屋 毀 損 或 有 安全 之 虞 , 經 認 定 該 損 害 與 921 震 災 具 有 相 當之 因 果 關 係 , 並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者 。修 正 住 戶 居 住 資 格 為 2002 年 10 月 29 日 前 之 現 住戶 , 但 已 完 成 重 建 、 重 購 者 不 在 此 限 。(1) 依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 第 23 條 第 一項 規 定 , 立 法 院 同 意 臨 時 組 合 屋 居 住 期 限 再展 延 兩 年 。(2) 依 據 組 合 屋 現 住 戶 進 駐 背 景 分 三 類 予 以 處 理 :A. 已 重 建 中 ( 完 工 期 程 明 確 者 ) 受 災 戶 , 依 重 建 暫行 條 例 第 23 條 第 二 項 法 規 意 旨 , 由 災 區 縣 市 政府 提 出 計 畫 申 請 得 轉 為 災 民 暫 時 之 安 置 屋 。B. 已 提 出 申 請 承 租 、 承 購 新 社 區 一 般 住 宅 、 平 價 住宅 並 確 定 有 案 者 , 仍 得 依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第 23 條第 二 項 法 規 意 旨 , 由 災 區 縣 市 政 府 提 出 計 畫 申 請得 轉 為 組 合 屋 確 定 承 租 、 承 購 者 之 暫 時 安 置 屋 。C. 其 他 組 合 屋 內 有 搬 遷 、 安 置 困 難 知 住 戶 , 由 各 級政 府 機 關 進 行 個 案 調 查 處 理 。法 令 依 據依 行 政 院 921 震 災 災 後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1999年 10 月 、12 月 函 頒 之「 九 二 一 受 災 戶 使 用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臨 時 住 宅 分 配 作 業 要點 」、「 剩 餘 臨 時 住 宅 配住 實 施 要 點 」 辦 理 。2001 年 12 月 31 日 公 布修 正 「 九 二 一 震 災 臨 時住 宅 分 配 作 業 要 點 」 及「 九 二 一 震 災 臨 時 住宅 管 理 要 點 」, 原 頒 「 剩餘 臨 時 住 宅 配 住 實 施要 點 」 同 時 停 止 適 用 。2002 年 10 月 29 日 立 法院 朝 野 協 商 「 九 二 一 震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部 分條 文 修 正 草 案 」 決 議 辦理 。依 立 法 院 第 五 屆 第 四會 期 第 十 八 次 會 議 決議 辦 理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九 二 一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37


莫 拉 克 風 災 於 災 後 亦 提 出 「 三 擇 一 」 安 家 計 畫 其 內 容 參 見 表 2-3-2:表 2-3-2莫 拉 克 風 災 「 三 擇 一 」 安 家 計 畫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興 建 組 合 屋大租 金 補 助 及生 活 補 助申 請 重 建 ( 購 )住 宅 及 修 繕 住 宅貸 款 利 息 補 貼內 容興 建 臨 時 住 宅 ( 組 合 屋 ) 安 置 或 運 用 現 有 國 防 部 備 用 營 舍 、 教 育 部 閒 置劃校 舍 、 其 它 閒 置 公 有 建 築 物 等 資 源 。 借 住 臨 時 住 宅 者 , 不 得 再 領 取 生 活補 助 金 及 租 金 補 助 。住 宅 經 縣 ( 市 ) 政 府 認 定 符 合 「 風 災 震 災 重 大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救 助 種 類 及標 準 」 所 訂 住 屋 毀 損 不 勘 居 住 程 度 且 領 有 安 遷 救 助 金 之 所 有 權 人 ( 限 災害 發 生 時 設 籍 於 該 住 宅 ) 或 其 他 因 特 殊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如 因 道 路 中 斷 無法 返 回 自 有 住 宅 ) 確 有 租 屋 需 求 之 受 災 居 民 :1. 租 金 補 助 :3 人 以 下 6,000 元 、4 人 8,000 元 、5 人 以 上 10,000 元 , 最長 二 年 。 檢 附 租 賃 契 約 書 影 本 。2. 生 活 補 助 : 每 人 3,000 元 , 每 戶 以 5 人 為 限 , 最 高 補 助 15,000 元 , 為期 半 年 。1. 建 購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 貸 款 額 度 最 高 為 350 萬 元 , 償 還 年 限 20 年 ,寬 限 期 ( 繳 息 不 還 本 ) 最 長 5 年 , 利 率 按 中 華 郵 政 儲 金 二 年 期 定 儲 利率 減 0.533% 計 息 ( 現 為 0.592%)。 本 貸 款 不 得 與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辦 理 之 重 建 重 購 賑 助 重 複 申 請 。2. 生 活 補 助 : 每 人 3,000 元 , 每 戶 以 5 人 為 限 , 最 高 補 助 15,000 元 , 為期 半 年 。資 料 來 源 : 謝 志 誠 之 觀 察 學 習 與 經 驗 網 站 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藉 由 紅 十 字 會 興 建 臨 時 住 屋 給 與 受 災 戶 , 另 由 慈 濟 基 金 會 與 紅 十 字 會 參 與 認 養 單 位 來 興 建 永 久屋 。 其 組 合 屋 分 配 是 依 「 臨 時 住 宅 興 建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 第 九 點 規 定 , 於 受 理 期 間 期 滿 依 審 核 結 果 依第 八 點 所 定 順 序 分 配 , 臨 時 住 宅 之 分 配 , 以 原 住 住 宅 位 於 臨 時 住 宅 所 屬 鄉 ( 鎮 、 市 、 區 ) 之 設 籍 受災 戶 , 依 下 列 各 款 所 定 順 序 分 配 :1. 原 住 自 有 住 宅 受 災 損 不 堪 居 住 者 ;2. 原 住 租 用 住 宅 受 災 損 不 堪居 住 者 ;3. 其 他 受 災 害 影 響 而 需 提 供 臨 時 住 宅 者 。對 於 臨 時 住 宅 住 戶 政 府 都 有 優 惠 及 相 關 補 助 措 施 , 針 對 921 震 災 及 莫 拉 克 風 災 之 臨 時 住 戶 優 惠方 案 與 補 助 措 施 分 別 由 下 表 2-3-3 與 2-3-4 說 明 :38


表 2-3-3 921 震 災 臨 時 住 宅 住 戶 優 惠 及 相 關 補 助 措 施 表補 助 名 稱水 電 費 優 惠 措 施重 建 區 申 請 用 電 線 路補 助 費 優 惠 減 免 措 施組 合 屋 臨 時 社 區 行 政管 理 經 費 補 助 措 施組 合 屋 用 地 租 金補 助 措 施組 合 屋 環 境 改 善 及維 修 、 拆 除 整 地 等經 費 補 助內 容依 經 濟 部 同 意 , 以 非 營 業 用 水 電 ( 住 宅 ) 為 限 。(1) 水 費 : 按 每 戶 每 月 減 10 度 計 收 。(2) 電 費 : 夏 月 (6/1~9/30) 每 月 用 電 數 在 330 度 以 內 部 分 ,按 現 行 電 價 六 折 計 收 , 其 餘 用 電 按 全 價 計 收 ; 非 夏 月 每 月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用 電 數 在 110 度 以 內 部 分 , 按 現 行 電 價 六 折 計 收 , 其 餘 用電 按 全 價 計 收 , 優 惠 兩 年 。依 經 濟 部 核 定 台 電 公 司 「 九 二 一 震 災 建 物 全 倒 或 半 倒 戶 重 建 完成 重 新 申 請 用 電 之 線 路 補 助 費 優 惠 減 免 措 施 」, 每 戶 僅 計 收 接 戶線 工 程 費 , 實 施 至 2001 年 9 月 20 日 止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以 函 請 各 縣 ( 市 ) 政 府 協 助 改 會 辦 理 「 九 二一 震 災 組 合 屋 臨 時 社 區 行 政 管 理 經 費 補 助 專 案 」 補 助 臨 時 社 區實 際 住 戶 每 戶 每 月 500 元 行 政 管 理 經 費 , 為 期 一 年 , 該 專 款 需由 社 區 管 委 會 統 籌 管 理 , 不 得 化 整 為 零 轉 發 給 個 別 住 戶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於 2001 年 3 月 訂 定 「 組 合 屋 用 地 租 金 申請 補 助 作 業 須 知 」, 補 助 標 準 以 每 年 補 償 費 按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10% 計 算 。中 央 政 府 每 年 編 列 特 別 預 算 補 助 災 區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組 合 屋 環 境改 善 及 維 修 、 拆 除 整 地 等 經 費 補 助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九 二 一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表 2-3-4莫 拉 克 風 災 臨 時 住 宅 住 戶 優 惠 措 施 表補 助內 容名 稱(1) 夏 月 用 電 度 在 330 度 以 下 、 非 夏 月 用 電 度 數 在 110 度 以民 生 下 , 免 收 電 費 。用 電 (2) 經 政 府 認 可 的 民 間 單 位 為 收 容 受 災 戶 搭 建 的 臨 時 組 合屋 , 及 收 災 戶 自 行 重 建 房 屋 , 免 收 線 路 補 助 費 。(1) 原 地 重 建 或 組 合 屋 住 戶 每 月 用 水 20 度 以 下 免 收 水 費 , 超民 生 過 部 分 仍 照 原 價 。用 水 (2) 經 政 府 認 可 的 民 間 單 位 為 收 容 受 災 戶 搭 建 的 臨 時 組 合屋 , 免 收 延 管 供 水 外 線 費 用 。瓦 斯 每 戶 每 年 優 惠 20 公 斤 桶 裝 瓦 斯 18 桶 , 每 戶 每 年 優 惠 3600 元 。2009 年2011 年實 施 期 間至 月 日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398887


臨 時 性 住 屋 是 第 一 時 間 緊 急 安 置 災 民 之 需 求 所 興 建 , 是 為 短 期 安 置 , 之 後 長 期 安 置則 是 以 永 久 性 住 宅 興 建 及 災 民 另 購 國 宅 或 其 他 房 屋 為 主 要 ; 在 災 害 發 生 後 , 安 置 住 宅 重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建 及 社 區 重 建 是 迫 切 需 求 , 但 住 宅 與 社 區 重 建 所 面 臨 問 題 極 多 , 其 中 於 921 震 災 時 組 合屋 面 臨 問 題 為 政 策 擬 定 不 足 , 當 時 關 於 組 合 屋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 一 開 始 訂 定 興 建 的 數 量 ,到 後 面 又 縮 減 , 而 當 時 的 組 合 屋 有 很 多 為 非 921 受 災 戶 居 住 的 人 們 , 造 成 很 多 受 災 戶 並沒 有 真 正 進 駐 組 合 屋 , 此 肇 因 於 政 策 擬 訂 下 基 礎 的 不 足 ( 邵 珮 君 ,2010)。 其 中 , 住 宅重 建 面 臨 共 通 性 問 題 分 述 如 下 ( 黃 秀 政 等 ,2005):( 一 ) 建 築 物 若 屬 於 老 式 房 屋 , 是 否 為 合 法 建 築 物 認 定 有 實 際 困 難 。( 二 ) 土 地 共 同 持 有 、 地 籍 凌 亂 或 屬 祭 祀 公 業 土 地 之 產 權 面 積 釐 清 不 易 。( 三 ) 基 地 非 屬 於 完 整 街 廓 、 範 圍 畸 零 或 未 臨 道 路 , 無 法 符 合 地 方 政 府 所 訂 定 之 「 都 市更 新 地 區 及 更 新 單 元 劃 定 準 則 」。( 四 ) 基 地 內 受 災 戶 、 非 受 災 戶 參 雜 , 是 否 重 建 意 見 分 歧 , 整 合 困 難 , 若 採 用 都 市 更 新處 理 方 式 , 又 不 易 達 到 同 比 例 之 門 檻 。個 別 住 宅 於 原 地 重 建 , 常 因 產 權 與 土 地 使 用 限 制 未 解 決 , 致 短 期 無 法 重 建 , 其 面 臨問 題 分 述 如 下 ( 黃 秀 政 等 ,2005):( 一 ) 共 有 土 地 無 法 取 得 共 有 人 同 意 , 或 舊 有 住 宅 僅 有 地 上 使 用 權 而 無 土 地 所 有 權 , 致無 法 單 獨 申 請 重 建 。( 二 ) 舊 有 住 宅 蓋 在 尚 未 開 闢 之 計 畫 道 路 或 其 他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上 , 重 建 時 基 地 需 配 合 現行 規 定 退 縮 使 用 , 造 成 基 地 狹 小 , 受 災 戶 認 為 其 權 益 受 損 , 不 符 需 求 而 抗 拒 退 縮重 建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 三 ) 舊 有 住 宅 未 鄰 接 建 築 線 又 無 法 取 得 私 有 道 路 通 行 權 , 致 難 以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 影 響其 合 法 申 請 重 建 。依 據 「921 震 災 重 建 區 高 關 懷 戶 與 住 宅 社 區 重 建 需 求 調 查 資 料 庫 建 置 與 分 析 暨 後 續擴 充 計 畫 」 對 於 集 合 住 宅 受 災 戶 調 查 , 所 面 臨 主 要 問 題 以 財 務 及 產 權 最 為 嚴 重 , 其 問 題分 述 如 下 ( 黃 秀 政 等 ,2005):40


( 一 ) 籌 措 資 金 問 題 如 未 能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 財 務 計 畫 」 以 籌 措 重 建 資 金 , 無 法 推 動 更新 重 建 。 住 戶 溝 通 問 題 : 因 部 分 住 戶 不 願 重 建 而 影 響 重 建 進 度 ; 重 建 權 利 義 務 分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攤 問 題 ; 對 重 建 設 計 規 劃 方 案 無 共 識 。( 二 ) 重 建 意 願 問 題 : 集 合 住 宅 大 樓 因 重 建 意 願 整 合 困 難 , 致 同 意 更 新 並 參 與 重 建 比 例不 高 , 低 於 更 新 門 檻 ; 部 分 住 戶 已 外 購 房 屋 , 增 加 原 地 重 建 之 困 難 ; 更 新 時 程 冗長 影 響 部 分 重 建 住 戶 流 失 。( 三 ) 訴 訟 問 題 : 建 物 因 建 商 與 住 戶 尚 在 訴 訟 中 , 導 致 保 留 建 物 原 貌 , 遲 未 拆 除 , 妨 礙重 建 ; 建 商 因 財 務 糾 紛 問 題 , 影 響 融 資 及 規 劃 團 隊 介 入 的 意 願 。住 宅 重 建 為 解 決 各 受 災 戶 之 居 住 問 題 , 依 重 建 會 2001 年 5 月 3 日 委 員 會 所 核 定 之「 九 二 一 地 震 重 建 區 住 宅 政 策 與 實 施 方 案 」, 為 全 面 解 決 各 類 受 災 戶 居 住 問 題 、 恢 復 重建 區 景 觀 風 貌 、 提 昇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為 總 目 標 , 確 立 六 大 重 建 目 標 、 七 大 重 建 政 策 及 十 大策 略 , 以 制 訂 七 項 住 宅 重 建 實 施 方 案 ( 參 見 圖 2-3-2), 其 相 關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一 ) 重 建 目 標 :1. 以 受 災 戶 需 求 與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為 導 向 , 推 動 重 建 工 作 。2. 統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 加 速 重 建 家 園 。3. 健 全 震 損 住 宅 重 建 輔 導 與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 協 助 受 災 戶 修 繕 補 強 或 重 建 。4. 以 簡 化 獎 勵 措 施 , 協 助 與 輔 導 個 別 住 宅 重 建 。5. 以 政 府 與 專 業 團 體 輔 導 、 受 災 戶 參 與 方 式 , 辦 理 整 體 重 建 。6. 以 輔 導 重 建 、 協 助 購 置 及 開 發 新 社 區 方 式 , 解 決 不 同 能 力 受 災 戶 居 住 問 題 。( 二 ) 七 大 重 建 政 策 :1. 確 實 掌 握 與 調 查 受 災 戶 重 建 意 願 , 積 極 完 成 重 建 工 作 。2. 加 速 完 成 地 籍 清 理 與 都 市 計 畫 檢 討 變 更 , 促 進 重 建 區 土 地 規 劃 利 用 。3. 編 列 重 建 特 別 預 算 , 設 置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 籌 措 重 建 經 費 , 提 供 金 融 優 惠 措 施 , 減 輕 受災 戶 重 建 負 擔 。41


4. 健 全 震 損 住 宅 判 定 爭 議 處 理 與 修 復 補 強 機 制 , 提 供 經 費 補 助 與 法 令 技 術 諮 詢 , 輔 導 集合 住 宅 住 戶 順 利 達 成 重 建 方 式 之 共 識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5.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 提 供 獎 勵 、 補 助 , 協 助 個 別 住 宅 重 建 。6. 訂 定 整 體 重 建 實 施 計 畫 , 完 成 集 合 住 宅 與 聚 落 重 建 更 新 工 作 , 滿 足 重 建 區 住 宅 需 求 。7. 增 修 訂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 及 重 建 相 關 子 規 定 , 健 全 重 建 法 令 制 度 , 以 利 各類 型 重 建 任 務 之 順 利 完 成 。( 三 ) 十 大 策 略 :1. 全 面 調 查 受 災 戶 住 宅 與 社 區 重 建 需 求 。2. 實 施 地 籍 檢 測 與 重 測 , 釐 整 地 籍 與 土 地 產 權 資 料 。3. 恢 復 重 建 區 都 市 機 能 與 產 業 活 動 。4. 寬 籌 重 建 經 費 , 提 供 各 類 金 融 補 貼 措 施 。5. 建 立 震 損 集 合 住 宅 判 定 爭 議 處 理 與 修 復 補 強 機 制 。6. 訂 定 個 別 住 宅 重 建 獎 勵 措 施 與 標 準 圖 說 , 簡 化 請 照 程 序 。7. 成 立 輔 導 組 織 , 提 供 重 建 問 題 諮 詢 服 務 。8. 以 補 助 獎 勵 與 程 序 簡 化 等 優 惠 措 施 , 鼓 勵 受 災 戶 重 建 。9. 開 發 新 社 區 安 置 受 災 戶 。10. 選 定 各 類 型 重 建 示 範 社 區 辦 理 重 建 工 作 展 示 。( 四 ) 七 項 住 宅 重 建 實 施 方 案 :1. 都 市 更 新 實 施 方 案 : 輔 導 集 合 式 住 宅 依 更 新 程 序 辦 理 重 建 , 補 助 辦 理 更 新 的 相 關 專 業服 務 費 用 ; 降 低 辦 理 更 新 計 畫 的 啟 動 門 檻 ,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 並 作 個 案 輔 導 。2. 新 社 區 開 發 實 施 方 案 : 依 據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新 社 區 開 發 地 區 勘 選 作 業 程 序 」 與 「 九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新 社 區 開 發 審 核 及 經 費 撥 付 作 業 流 程 」, 進 行 適 合 新 社 區 開 發 土 地清 查 評 估 作 業 , 凡 經 地 方 政 府 調 查 確 有 實 際 需 求 者 , 即 予 以 開 發 。3. 農 村 聚 落 重 建 實 施 方 案 。42


4. 原 住 民 聚 落 重 建 實 施 方 案 。5. 土 石 流 遷 村 實 施 方 案 : 土 石 流 遷 村 區 分 集 體 遷 村 安 置 與 個 別 安 置 。6. 震 損 集 合 住 宅 修 復 補 強 、 拆 除 及 重 建 實 施 方 案 : 協 助 解 決 震 損 集 合 住 宅 爭 議 , 提 供 震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損 集 合 住 宅 修 復 補 強 、 重 建 建 築 法 令 及 技 術 諮 詢 , 補 助 辦 理 震 損 集 合 住 宅 公 共 設 施 修復 補 強 及 地 下 層 拆 除 經 費 。7. 個 別 住 宅 重 建 與 臨 時 住 宅 ( 鐵 皮 屋 ) 輔 導 實 施 方 案 。圖 2-3-2重 建 住 宅 政 策 與 實 施 方 案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九 二 一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43


四 、 災 區 重 建 之 土 地 重 劃 與 都 市 更 新( 一 ) 土 地 重 劃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土 地 重 劃 的 基 本 原 理 , 在 於 公 共 設 施 所 需 之 基 地 , 不 以 徵 收 、 價 購 或 捐 獻 等 方 式 取得 , 而 是 由 重 劃 區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按 其 土 地 受 益 比 例 分 攤 ; 實 施 重 劃 所 需 之 費 用 由 區 內地 主 提 供 未 建 築 土 地 抵 付 , 或 是 由 政 府 部 門 經 費 支 援 , 因 此 實 施 重 劃 後 , 原 土 地 所 有 權人 雖 因 負 擔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抵 費 地 , 致 重 劃 後 所 配 得 之 面 積 較 原 有 面 積 減 少 。 但 重 劃 後因 公 共 設 施 完 備 , 土 地 方 正 立 即 可 建 , 土 地 利 用 價 值 提 高 , 故 就 價 值 而 言 , 重 劃 後 總 地價 當 較 重 劃 前 總 地 價 為 高 , 因 此 在 受 益 者 負 擔 的 原 則 下 , 土 地 重 劃 是 一 種 公 平 且 積 極 合理 的 綜 合 性 土 地 改 良 事 業 , 最 適 於 整 體 發 展 之 需 要 ( 張 維 一 、 陳 鳳 琪 ,1984)。921 震 災 後 , 不 但 造 成 農 田 位 移 , 甚 至 家 破 人 亡 , 由 於 此 次 災 難 多 發 生 於 農 村 地 區 ,有 很 大 比 例 為 農 村 聚 落 , 使 原 本 發 展 結 構 欠 佳 的 農 村 地 區 再 次 遭 受 嚴 重 打 擊 。 災 區 可 供建 築 之 共 有 土 地 位 於 整 體 開 發 範 圍 內 者 , 例 如 辦 理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時 , 原 依 農 村 土 地重 劃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 需 要 農 業 區 內 私 有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過 半 數 同 意 , 而 其 所 有 土 地 面 積 超過 區 內 私 有 土 地 總 面 積 半 數 之 同 意 後 , 報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 鍾 起 岱 ,2003)。其 土 地 重 劃 案 例 介 紹 如 下 :1. 中 寮 鄉 大 丘 園 社 區中 寮 鄉 大 丘 園 社 區 因 位 處 921 大 地 震 震 央 附 近 , 大 丘 園 社 區 在 震 前 所 興 建 的 房 舍 主要 以 傳 統 三 合 院 為 主 , 總 計 戶 數 為 37 戶 , 地 震 造 成 全 倒 27 戶 (73%)、 半 倒 10 戶 (27%),社 區 內 三 合 院 正 廳 因 地 震 倒 塌 毀 損 , 造 成 地 表 崩 坍 , 居 民 無 法 居 住 及 重 建 , 如 同 其 他 台灣 社 會 農 村 聚 落 一 樣 , 本 區 存 在 著 產 業 生 機 沒 落 、 轉 型 不 易 等 問 題 。 大 丘 園 社 區 內 道 路 、通 往 南 側 後 山 道 路 及 大 丘 園 社 區 與 柴 城 社 區 間 隔 樟 平 溪 相 望 之 堤 岸 上 方 步 道 皆 因 地 震造 成 路 面 隆 起 與 龜 裂 , 造 成 行 走 、 運 送 農 產 品 諸 多 不 便 。 在 電 力 設 施 方 面 , 因 地 震 導 致電 線 桿 損 壞 傾 斜 , 對 居 住 環 境 造 成 威 脅 , 而 大 丘 園 社 區 內 之 道 路 排 水 與 社 區 排 水 系 統 有部 分 遭 受 地 震 損 壞 ( 陳 怡 惠 2006)。921 震 災 發 生 時 , 大 丘 園 社 區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以 農 牧 用 地 最 多 (31.94%), 次 之 為 丙種 建 築 用 地 (34.70%), 所 以 大 丘 園 社 區 於 921 大 地 震 後 , 即 被 南 投 縣 政 府 選 為 921 震災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辦 理 地 區 , 土 地 重 劃 面 積 共 計 23,960 平 方 公 尺 。 其 重 建 過 程 分 為44


三 階 段 ( 緊 急 應 變 階 段 、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及 開 發 階 段 ), 其 開 發 階 段 整 個 土 地 重 劃 道 路 與公 共 設 施 之 工 程 完 工 期 間 , 大 約 歷 時 一 年 的 時 間 (2002 年 1 月 起 至 2002 年 12 月 止 ),至 2006 年 底 止 社 區 內 之 家 屋 大 約 重 建 完 成 90%, 其 他 尚 未 進 行 重 建 之 土 地 , 主 要 為 土地 重 劃 後 所 留 下 之 抵 費 地 與 外 來 地 主 購 置 之 土 地 , 重 建 過 程 中 遭 遇 之 困 難 與 解 決 方 式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參 見 表 2-3-5。表 2-3-5 921 震 災 大 丘 園 社 區 重 建 過 程項 目工 作事 項緊急遭 遇應困 難變階段 解 決方 式工 作事 項規劃設 遭 遇計 困 難階段解 決方 式內 容1. 因 聚 落 人 口 居 住 分 散 的 緣 故 , 社 區 內 沒 有 興 建 組 合 屋 , 大 部 分 居 民 皆 居住 在 帳 蓬 中 , 展 開 臨 時 避 難 生 活 。2. 地 震 發 生 後 之 社 區 重 建 事 務 , 主 要 由 村 長 負 責 處 理 。3. 決 定 採 行 農 村 聚 落 重 建 及 土 地 重 劃 方 式 ,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1. 臨 時 避 難 處 所 及 帳 蓬 的 搭 蓋 , 及 採 用 何 種 方 式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2. 南 投 縣 政 府 徵 詢 居 民 土 地 重 劃 先 期 規 劃 意 願 及 土 地 重 劃 同 意 書 的 取 得 。1. 由 村 長 負 責 聯 繫 鄉 公 所 及 居 民 之 間 的 意 見 , 透 過 開 會 之 方 式 , 共 同 討 論後 續 社 區 如 何 重 建 之 相 關 議 題 。2. 由 村 長 負 責 集 合 社 區 居 民 填 寫 土 地 重 劃 同 意 書 , 順 利 取 得 社 區 居 民 過 半數 之 同 意 書 , 同 意 以 土 地 重 劃 方 式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3. 2000 年 2 月 , 獲 得 南 投 縣 政 府 列 入 第 一 期 先 期 規 劃 辦 理 地 區 。1. 南 投 縣 政 府 列 入 第 一 期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先 期 規 劃 地 區 , 並 委 託 台 灣 鑽基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土 地 重 劃 先 期 規 劃 。2. 由 南 投 縣 政 府 、 中 寮 鄉 公 所 、 永 芳 村 村 長 及 社 區 居 民 等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永芳 村 大 丘 園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協 進 會 , 負 責 處 理 土 地 重 劃 相 關 事 務 。3. 土 地 重 劃 問 題 協 商 , 包 括 土 地 重 劃 負 擔 比 率 、 道 路 規 劃 、 公 共 設 施 用 地及 共 有 土 地 分 割 。4. 後 續 實 質 開 發 建 設 意 願 的 調 查 。1. 共 有 產 權 分 割 的 問 題 。2. 土 地 重 劃 負 擔 比 率 之 協 商 。3. 先 期 規 劃 完 成 後 , 後 續 實 質 開 發 建 設 意 願 的 調 查 。1. 須 進 行 共 有 產 權 分 割 之 土 地 , 由 該 土 地 之 所 有 權 人 個 別 開 會 協 商 分 割 比率 , 順 利 達 成 共 識 進 而 解 決 共 有 產 權 分 割 之 問 題 。2. 土 地 重 劃 負 擔 比 率 之 協 商 , 社 區 中 非 建 地 面 積 較 大 之 居 民 , 願 意 付 出 較高 重 劃 負 擔 比 率 , 及 社 區 本 身 擁 有 約 700 坪 的 河 川 保 育 地 可 抵 充 公 共 設施 用 地 , 此 一 問 題 亦 順 利 獲 得 解 決 。3. 由 村 長 負 責 集 合 社 區 居 民 填 寫 實 質 開 發 建 設 同 意 書 , 獲 得 居 民 過 半 數 同意 , 持 續 進 行 土 地 重 劃 程 序 。45


開發階段項 目工 作事 項遭 遇困 難解 決方 式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內 容1. 將 社 區 內 道 路 及 公 共 設 施 等 工 程 施 作 進 行 發 包 及 施 工 。2. 社 區 展 開 建 物 拆 除 工 作 , 此 時 居 民 亦 暫 時 被 安 置 到 其 他 村 里 所 空 出 來 的組 合 屋 中 居 住 。3. 進 行 土 地 鑑 界 及 分 割 , 以 利 後 續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重 建 房 屋 。1. 進 行 土 地 鑑 界 及 土 地 分 割 的 程 序 。2. 房 屋 貸 款 及 申 請 建 照 程 序 。1. 由 南 投 縣 政 府 協 助 社 區 進 行 相 關 土 地 鑑 界 及 分 割 的 事 宜 。2. 社 區 居 民 依 相 關 規 定 向 銀 行 申 請 房 屋 貸 款 。3. 向 南 投 縣 政 府 申 請 房 屋 建 照 執 照 。資 料 來 源 : 陳 怡 惠 ,2006。透 過 大 丘 園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易 遭 遇 問 題 分 述 如 下 :1. 土 地 重 劃 需 徵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及 面 積 過 半 數 意 願 ; 先 期 規 劃 需 一 年 作 業 時 間 。2. 地 上 物 拆 除 面 臨 共 有 產 權 分 割 的 問 題 及 土 地 重 劃 負 擔 比 率 之 協 商 問 題 , 這 其 中 的 爭 議會 使 施 工 進 度 易 受 阻 , 較 不 易 按 預 定 進 度 完 工 。3. 農 村 社 區 缺 乏 穩 定 收 入 , 普 遍 面 臨 經 濟 能 力 較 不 佳 的 情 況 , 因 貸 款 手 續 繁 瑣 , 辦 理 政府 住 宅 重 建 貸 款 措 施 成 效 不 彰 。因 此 921 地 震 造 成 嚴 重 損 失 , 故 九 二 一 暫 行 條 例 採 反 面 陳 述 方 式 , 降 低 其 門 檻 , 第一 項 規 定 災 區 可 供 建 築 之 共 有 土 地 位 於 整 體 開 發 範 圍 內 者 , 除 於 開 發 前 共 有 人 過 半 數 及其 應 有 部 分 合 計 過 半 數 之 反 對 外 , 視 為 同 意 參 加 整 體 開 發 。 開 發 後 之 利 益 , 仍 按 其 應 有部 分 分 配 或 登 記 之 。 又 因 此 次 震 災 區 內 土 地 多 屬 祖 先 共 業 土 地 及 祭 祀 公 業 土 地 , 故 增 列其 他 公 同 共 有 土 地 準 用 現 行 祭 祀 公 業 土 地 參 加 整 體 開 發 之 規 定 辦 理 ( 鍾 起 岱 ,2003)。面 對 融 資 貸 款 不 足 支 付 重 建 經 費 , 於 重 劃 後 所 產 生 的 抵 費 地 於 標 售 後 , 所 得 價 款 用抵 付 重 劃 工 程 負 擔 費 用 與 重 劃 區 建 設 使 用 , 並 且 重 建 區 重 劃 抵 費 地 得 用 以 安 置 受 災 戶 重建 住 宅 使 用 。 另 外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亦 提 供 融 資 貸 款 方 案 , 程 序 沒 有 政 府 來 得 繁瑣 , 所 以 災 民 亦 向 基 金 會 申 請 貸 款 , 以 致 於 政 府 之 貸 款 措 施 成 效 不 彰 。( 二 ) 都 市 更 新一 般 正 常 情 況 下 的 都 市 更 新 之 實 施 , 其 更 新 條 件 一 定 達 到 某 種 程 度 以 上 的 成 熟 度 ,所 謂 更 新 成 熟 度 是 指 該 更 新 地 區 已 經 歷 都 市 更 新 理 論 中 的 發 生 階 段 - 生 長 階 段 - 發 展 階46


段 - 尖 峰 階 段 , 而 正 邁 入 老 化 階 段 時 期 , 在 該 時 期 此 區 域 內 的 基 盤 設 施 應 該 都 發 展 到 成熟 階 段 , 建 築 物 也 都 超 過 了 耐 用 年 限 , 區 域 內 的 居 民 型 態 固 定 等 條 件 , 更 新 是 該 地 區 欲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重 新 發 展 必 採 取 的 手 段 , 且 更 新 後 對 政 府 、 開 發 商 及 當 地 居 民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利 益 ( 蘇英 瑋 等 ,2000)。因 應 災 區 住 宅 重 建 數 量 龐 大 , 所 以 藉 由 都 市 更 新 , 只 要 透 過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的 多 數 決機 制 , 進 行 集 體 式 的 重 建 ; 這 樣 不 僅 可 以 避 免 遭 受 到 反 對 重 建 者 的 阻 撓 , 更 縮 短 了 災 區重 建 時 程 ( 張 隆 盛 ,2001)。 依 據 住 宅 型 態 來 分 析 ,921 大 地 震 受 災 戶 約 有 四 分 之 一 屬於 都 市 計 畫 區 之 集 合 住 宅 。 根 據 統 計 顯 示 921 造 成 建 築 物 51,778 戶 全 倒 及 53,852 戶 半倒 , 其 中 集 合 住 宅 震 損 數 量 共 198 棟 , 總 計 25,643 戶 , 集 合 住 宅 已 拆 除 87 棟 , 以 申 請建 造 執 照 者 約 8,000 戶 , 比 例 甚 少 , 由 於 數 量 之 多 , 必 須 以 降 低 都 市 更 新 門 檻 來 加 速 進行 ( 鍾 起 岱 ,2003)。為 了 協 助 災 民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 政 府 採 取 「 規 劃 設 計 經 費 補 助 」 與 「 成 立 輔 導 組 織 」等 措 施 , 在 規 劃 設 計 經 費 補 助 方 面 , 依 九 二 一 災 後 住 宅 重 建 輔 導 方 案 , 以 都 市 更 新 方 式實 施 重 建 , 在 規 劃 設 計 及 作 業 費 用 可 獲 得 下 列 補 助 :1.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規 劃 費 : 每 案 最 高可 補 助 120 萬 元 ;2.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甄 選 投 資 人 招 標 費 : 每 案 最 高 補 助 60 萬 元 ;3. 都 市 更新 事 業 計 畫 規 劃 費 : 每 案 最 高 補 助 120 萬 元 ;4. 權 利 變 換 、 市 地 重 劃 規 劃 費 : 每 案 最 高補 助 120 萬 元 ( 鍾 起 岱 ,2003)。重 建 條 例 第 十 七 條 特 別 修 正 將 更 新 單 元 內 土 地 與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之 同 意 比 例暨 其 土 地 面 積 及 建 築 物 樓 地 板 面 積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時 , 得 逕 行 擬 定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畫 , 不 受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十 條 與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一 般 地 區 與 災 區 的 都 市 更 新 活 動 在 更 新 程 序 上 之 異 同 , 可 透 過 都 市 更 新 之 四 大 程 序進 行 比 較 , 參 見 表 2-3-6( 蘇 英 瑋 等 ,2000):47


表 2-3-6都 市 更 新 程 序 異 同 表更新地區劃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一 般 都 市 更 新 區災 區 都 市 更 新1. 更 新 區 之 劃 定 : 要 由 直 轄 市 、 縣 ( 市 ) 1. 依 據 主 管 機 關 擬 定 的 都 市 更 新 計 畫主 管 機 關 就 都 市 之 發 展 狀 況 、 居 民 意 內 容 來 劃 定 , 或 依 更 新 單 元 劃 設 基願 、 原 有 社 會 、 經 濟 關 係 及 人 文 特 準 , 自 行 劃 定 更 新 單 元 。 依 據 鄉 ( 鎮 、色 , 進 行 全 面 調 查 及 評 估 , 劃 定 更 新 市 、 區 )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內 容 劃 定 。 依地 區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2. 擬 定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未 劃 定 應 實 施 更 新 的 地 區 , 由 土 地 及(1) 未 涉 及 都 市 計 畫 者 擬 定 或 變 更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自 行 劃 定 。者 : 送 該 管 政 府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2. 擬 定 災 區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通 過 後 , 公 告 實 施 之 。(1) 未 涉 及 都 市 計 畫 者 擬 定 或 變 更(2) 涉 及 者 : 主 要 計 畫 公 佈 實 施 最 快 者 :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公 告 實 施 , 免一 個 月 , 最 多 三 個 月 。送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3. 禁 限 建 :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二 年 。 (2) 涉 及 都 市 計 畫 之 擬 定 、 變 更 者 ,計 畫 草 案 公 開 展 覽 七 日 後 , 逕 送 內 政部 核 定 ; 由 內 政 部 召 集 各 相 關 都 市 計畫 委 員 會 聯 席 審 議 後 核 定 。3. 禁 限 建 , 可 以 分 為 兩 種 情 況 :(1) 災 區 進 行 土 地 重 新 規 劃 或 整 理時 , 其 限 制 或 禁 止 之 期 限 為 三 個 月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三 個 月 。(2) 同 左 31. 都 市 更 新 的 實 施 者 : 縣 市 政 府 主 管 機 1. 實 施 者 : 同 左 1。關 、 都 市 更 新 機 構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自 2. 實 施 者 得 逕 行 擬 定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組 更 新 團 體 。畫 : 更 新 單 元 內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2.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擬 定 : 實 施 者 自 核 有 權 人 之 人 數 均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 並 其准 實 施 ,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擬 定 到 核 報 時 所 有 土 地 面 積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總 樓 地間 最 久 兩 年 , 送 更 新 委 員 會 審 議 前 需 板 面 積 均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時 , 得 逕公 開 展 覽 三 十 日 。行 擬 定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 免 先 擬 具3.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擬 定 或 變 更 : 若 涉 及 事 業 概 要 申 請 核 准 , 不 受 都 市 更 新 條主 要 計 畫 變 更 需 依 都 市 計 畫 程 序 辦 例 第 十 條 及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之 限理 ( 最 快 一 個 月 , 最 多 三 個 月 , 再 加 制 。 實 施 者 已 取 得 更 新 單 元 內 全 體 土上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審 議 前 的 公 展 和 審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之 同 意 時議 至 少 一 個 月 的 時 間 , 更 新 計 畫 的 擬 得 免 舉 辦 公 開 展 覽 及 公 聽 會 , 不 受 都定 和 變 更 通 過 , 最 快 也 需 要 一 個 月 ,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三最 多 四 個 月 以 上 , 需 視 審 議 時 間 的 長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短 )。3.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擬 定 或 變 更 : 涉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48


權利變換計畫計畫推動一 般 都 市 更 新 區4.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委 員 會 :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 為 審 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畫 、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及 調 處 有 關 爭 議 而需 設 立 此 機 構 。5.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 直 轄 巿 、 縣 ( 巿 ) 主管 機 關 為 推 動 都 巿 更 新 事 業 , 得 設 置都 巿 更 新 基 金 。6.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報 核 門 檻 ( 更 新 條1 例 第 22 條 )1. 重 建 區 段 土 地 可 採 之 方 法 有 權 利 變換 、 徵 收 、 區 段 徵 收 、 市 地 重 劃 、 協議 合 建 或 其 他 方 式 。2. 權 利 變 換 程 序 同 更 新 條 例 第 19 條 之規 定 , 同 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可 以 與權 利 變 換 計 畫 一 起 擬 定 , 以 加 速 更 新流 程 。3. 一 般 地 區 的 權 利 變 換 兩 年 內 必 須 完成 ( 因 為 禁 限 建 期 限 之 關 係 )。1. 容 積 獎 勵 、 容 積 移 轉 ( 參 見 都 市 更 新條 例 )2. 稅 捐 減 免 : 地 價 稅 、 房 屋 稅 、 土 地 增值 稅 、 契 稅 、 贈 與 稅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稅 (1) 地 價 稅 : 更 新 期 間 免 徵 或 減半 、 更 新 後 兩 年 減 半 徵 收 。(2) 房 屋稅 : 更 新 後 兩 年 減 半 徵 收 。3. 都 市 更 新 信 託 基 金 : 證 券 管 理 機 關 得視 都 巿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財 源 籌 措 之 需要 , 核 准 設 立 都 巿 更 新 投 資 信 託 公司 , 募 集 都 巿 更 新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4. 公 開 募 股 : 實 施 者 為 新 設 立 公 司 , 並災 區 都 市 更 新及 都 巿 計 畫 擬 定 或 變 更 時 , 計 畫 草 案於 公 開 展 覽 十 五 日 並 辦 理 說 明 會後 , 逕 送 內 政 部 核 定 ; 由 內 政 部 召 集各 相 關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聯 席 審 議 後核 定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4.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委 員 會 : 受 災 嚴 重 的 縣市 尚 未 有 此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5.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 可 用 於 (1) 補助 災 區 社 區 開 發 、 更 新 規 劃 設 計 費 。(2) 撥 貸 辦 理 災 區 社 區 開 發 、 更 新地 區 內 土 地 徵 收 及 地 上 物 拆 遷 補償 。(3) 撥 貸 辦 理 災 區 社 區 開 發 、 更新 地 區 開 發 興 建 。(4) 投 資 社 區 開發 、 更 新 有 關 重 要 事 業 或 計 畫 。6.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原 有 報 核 門檻 , 此 門 檻 在 災 區 將 較 容 易 達 到 。1. 同 左 1。2. 同 左 2, 但 以 權 利 變 換 方 式 實 施 都 市更 新 者 , 其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擬 定 後 , 辦理 公 開 展 覽 之 期 間 得 縮 短 為 十 五 日 。3. 同 左 3。1. 同 左 1。2. 稅 捐 減 免 : 地 價 稅 、 房 屋 稅 (1) 地價 稅 : 因 震 災 毀 損 經 政 府 認 定 者 , 於震 災 發 生 時 起 至 重 建 開 始 免 徵 地 價稅 , 但 免 徵 期 間 最 長 三 年 。 若 就 地 重建 , 於 重 建 期 間 該 房 屋 建 築 基 地 , 免徵 地 價 稅 。 但 未 依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核 定之 建 築 期 限 完 成 者 , 依 法 課 徵 之 。(2)房 屋 稅 : 因 震 災 毀 損 經 政 府 認 定 者 ,於 震 災 發 生 時 起 至 重 建 開 始 止 免 徵 。3. 同 左 3, 另 有 不 同 性 質 之 災 後 重 建 基金 可 作 為 另 一 種 資 金 的 來 源 。49


一 般 都 市 更 新 區以 經 營 都 巿 更 新 事 業 為 業 者 , 得 公 開招 募 股 份 。5. 指 定 用 途 公 司 債 : 實 施 者 為 經 營 不 動產 投 資 開 發 之 上 巿 公 司 者 , 為 籌 措 都巿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財 源 , 得 發 行 指 定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用 途 之 公 司 債 。災 區 都 市 更 新4. 同 左 4。5. 同 左 5, 都 市 更 新 信 託 基 金 、 都 市 更新 實 施 公 司 上 市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債 有無 可 能 在 最 有 效 率 的 情 況 下 納 入 整個 災 區 更 新 體 制 。6. 原 房 屋 貸 款 處 理 方 式 : 展 延 還 本 金 或利 息 。7. 安 置 措 施 : 房 租 補 貼 、 承 受 國 宅 優 惠專 案 、 簡 易 屋 組 合 屋 的 提 供 。 政 府 對於 災 區 已 提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安 置 方法 , 更 新 實 施 者 在 此 方 面 將 無 須 另 行處 理 。8. 貸 款 優 惠 : 政 府 有 提 出 震 災 優 惠 貸款 。資 料 來 源 : 蘇 英 瑋 等 ,2000。台 中 縣 東 勢 鎮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社 區 亦 在 921 震 災 後 樑 柱 斷 裂 、 彎 曲 , 造 成 嚴 重 迫 害 ,該 社 區 是 為 一 棟 56 個 住 戶 單 元 的 八 層 樓 集 合 式 住 宅 , 災 後 第 三 天 住 戶 們 就 彼 此 相 互 有共 識 成 立 「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重 建 委 員 會 」; 在 災 後 一 星 期 即 召 開 住 戶 大 會 , 超 過 四 分 之 三住 戶 出 席 , 也 簽 定 拆 除 同 意 書 , 並 經 台 中 縣 政 府 初 勘 判 定 是 危 險 建 築 ,55 戶 都 同 意 拆除 重 建 。 對 於 原 地 原 貌 重 建 已 經 達 成 共 識 , 然 而 考 慮 到 建 物 的 耐 震 性 , 大 樓 的 構 造 必 須從 原 先 的 L 形 改 成 正 方 形 , 這 部 分 即 牽 涉 到 產 權 交 換 的 問 題 ( 卲 珮 君 ,2007)。社 區 主 張 都 市 更 新 、 重 新 造 鎮 ,2000 年 1 月 2 日 集 合 住 宅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的 提 案 送到 台 中 縣 政 府 審 查 , 因 為 這 是 第 一 個 集 合 住 宅 都 市 更 新 重 建 案 例 , 所 以 台 中 縣 政 府 並 不熟 悉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審 核 與 實 施 過 程 , 花 費 了 四 個 月 的 時 間 才 通 過 都 市 更 新 提 案 , 實 行 方式 為 權 利 變 換 。 經 過 4 個 月 不 斷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後 於 2000 年 2 月 大 樓 內 的 住 戶 決 定 採 用都 市 更 新 重 建 計 畫 , 並 自 組 成 立 都 市 更 新 委 員 會 , 經 縣 府 審 查 通 過 以 法 人 形 式 開 始 運作 ,2000 年 3 月 6 日 成 立 「 東 勢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都 市 更 新 會 」, 並 將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委 託 由「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 協 助 辨 理 。 此 社 區 在 災 後 提 出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 該計 畫 內 容 獲 得 大 部 分 住 戶 認 同 , 僅 四 個 不 願 參 與 重 建 , 並 已 獲 得 公 平 補 償 。 而 更 新 計 畫內 容 是 將 在 原 地 以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結 構 , 重 建 一 棟 十 層 樓 的 住 宅 大 樓 , 不 僅 抗 震 、 更 引50


入 新 的 生 活 機 能 與 綠 建 築 概 念 的 設 施 。 此 社 區 是 災 區 集 合 式 住 宅 重 建 計 畫 中 , 推 動 進 度最 快 的 個 案 ( 張 隆 盛 ,2001)。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由 1999 年 開 始 , 歷 經 三 年 重 建 , 於 2002 年 11 月 10 日 正 式 遷 住 , 而 名 流 藝 術 世 家除 了 耐 震 安 全 外 , 更 是 美 觀 舒 適 , 具 有 省 能 、 省 水 、 充 分 採 光 通 風 、 自 動 監 視 、 景 觀 綠化 等 功 能 , 於 2003 年 3 月 14 日 榮 獲 內 政 部 綠 建 築 表 揚 , 且 該 大 樓 是 全 國 首 例 依 「 都 市更 新 條 例 」 之 權 利 變 換 方 式 重 建 , 也 是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協 助 重 建 第 一 案 , 故 在 重建 區 之 集 合 住 宅 具 有 其 指 標 性 與 示 範 性 。921 震 災 重 建 區 採 行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辦 理 住 宅 重 建 , 但 其 在 推 動 過 程 中 之 先 後 遭 遇 困難 與 缺 失 分 述 如 下 ( 黃 文 曲 ,2006):( 一 ) 都 市 更 新 實 務 操 作 初 建 立 , 政 府 與 民 間 機 制 均 待 輔 導 。( 二 ) 都 市 更 新 程 序 繁 長 , 不 符 震 損 家 屋 重 建 急 迫 需 求 。( 三 ) 未 盡 達 成 符 合 更 新 條 例 改 善 地 區 公 共 設 施 之 目 標 。( 四 ) 權 利 變 換 後 之 產 權 登 記 、 稅 徵 等 作 業 程 序 未 明 確 。在 災 害 重 建 過 程 中 , 都 市 更 新 需 簡 化 其 過 程 和 時 程 , 不 能 依 照 原 本 的 規 定 , 因 為 災區 工 作 特 重 時 間 效 率 。 而 若 為 避 免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 將 更 新 單 元 內 的 安 全 建 築 劃 出 整 體 重建 範 圍 外 , 整 體 報 酬 率 可 以 提 昇 , 因 為 安 全 建 築 不 參 與 重 建 , 可 以 降 低 整 體 權 利 變 換 的成 本 。 另 外 , 原 本 的 都 市 更 新 即 具 有 自 償 的 特 性 , 但 由 於 災 區 情 況 不 同 , 若 政 府 願 意 負擔 更 新 單 元 內 公 共 設 施 的 費 用 或 減 少 更 新 單 元 內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比 例 , 將 可 以 提 高 土 地 所有 權 人 和 實 施 者 的 報 酬 率 , 故 公 共 設 施 的 提 供 也 可 以 作 為 政 府 促 進 民 間 自 行 更 新 重 建 的誘 因 之 一 ( 蘇 英 瑋 等 ,2000)。五 、 大 規 模 災 害 後 遷 村 問 題因 為 風 災 、 水 災 或 地 震 等 自 然 災 害 或 過 度 使 用 自 然 資 源 , 造 成 地 形 地 貌 改 變 並 嚴 重威 脅 居 住 安 全 , 經 評 估 後 難 以 工 程 手 段 復 原 或 復 原 之 成 本 過 高 , 為 避 險 性 目 的 而 產 生 遷徙 行 為 , 特 別 是 自 921 震 災 後 , 加 上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 我 國 颱 洪 、 土 石 流 等災 害 會 更 加 嚴 重 。 遷 村 主 要 在 於 它 可 以 將 人 口 或 建 築 物 遷 離 危 險 地 區 , 降 低 人 口 、 建 物或 地 區 的 危 險 度 ( 謝 志 誠 等 ,2008; 柯 于 璋 ,2009)。 對 於 遷 村 政 策 之 規 劃 絕 對 多 數 是51


由 政 府 來 主 導 , 特 別 是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群 之 聚 落 遷 徙 。1990 年 , 歐 菲 莉 颱 風 侵 襲 花 蓮 , 山 洪 爆 發 , 引 發 土 石 流 重 創 秀 林 鄉 銅 門 村 , 使 得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為 第 一 樁 因 自 然 災 害 造 成 嚴 重 傷 亡 而 辦 理 之 遷 村 計 畫 , 也 常 被 引 以 為 誡 之 案 例 ( 謝 志 誠等 ,2008)。 銅 門 村 遷 村 計 畫 之 後 , 各 級 政 府 對 於 遷 村 議 題 之 處 理 原 則 趨 於 保 守 , 除 在遷 村 意 願 與 遷 村 地 點 選 定 上 , 尊 重 民 意 、 強 化 溝 通 之 機 制 , 避 免 讓 受 災 戶 與 外 界 產 生 政府 強 制 遷 村 之 印 象 外 , 並 不 直 接 介 入 私 有 住 宅 重 建 事 宜 為 原 則 。 政 府 部 門 、 認 養 單 位 、遷 住 戶 及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之 相 互 權 責 區 隔 參 見 表 2-3-7。表 2-3-7政 府 部 門 、 遷 住 戶 、 認 養 單 位 與 九 二 一 基 金 會 之 權 責 區 隔 表單 位政 府部 門認 養單 位遷 住 戶921 震災 重 建基 金 會權 責1. 前 置 工 作 : 辦 理 危 險 區 域 之 認 定 與 危 機 戶 之 認 定 、 遷 村 計 畫 ( 遷 村 地 點 、 土地 變 更 與 取 得 、 公 共 設 施 ) 之 規 劃 與 審 查 、 公 共 設 施 之 發 包 與 監 督 、 土 地 分割 讓 租 或 售 、 輔 導 遷 住 戶 成 立 遷 村 重 建 推 動 組 織 。2. 補 助 建 造 費 。3. 提 供 低 利貸 款 。4. 提 供 貸 款 信 用 保 證 。5. 提 供 融 資 撥 貸 。1. 輔 導 遷 住 戶 成 立 遷 村 重 建 推 動 組 織 。2. 住 宅 設 計 、 建 造 取 得 、 發 包 、 監 督 與使 用 執 照 取 得 。1. 成 立 遷 村 重 建 推 動 組 織 。2. 確 認 遷 村 意 願 。3. 確 認 遷 村 地 點 。4. 住 宅 設 計 、建 造 取 得 、 工 程 發 包 、 監 督 與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5. 產 權 登 記 。6. 申 請 貸 款 。1. 輔 導 遷 住 戶 成 立 遷 村 重 建 推 動 組 織 。2. 補 助 建 造 費 、 提 供 融 資 撥 貸 。4. 提 供特 別 補 助 。5. 轉 介 其 他 捐 款 。6. 捐 贈 貸 款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資 料 來 源 : 謝 志 誠 等 ,2008。921 震 後 與 遷 村 議 題 相 關 之 原 住 民 與 農 村 聚 落 重 建 部 分 , 分 別 由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員 會 ( 簡 稱 原 民 會 ) 與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 依 據 「 災 後 重 建 綱 領 」 與 「 九 二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 制 定 「 九 二 一 震 災 原 住 民 聚 落 重 建 作 業 規 範 」 與「 九 二 一 震 災 農 村 聚 落 重 建 作 業 規 範 」, 以 規 範 重 建 工 作 辦 理 為 原 則 、 重 建 工 作 督 導 小組 之 組 織 與 任 務 、 聚 落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之 成 立 與 任 務 、 聚 落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與 審 查 、 輔導 獎 勵 項 目 、 土 地 審 議 與 取 得 方 式 ( 謝 志 誠 等 ,2008), 其 遷 村 案 例 分 述 如 下 ( 參 見 表2-3-8):1. 頂 水 堀 社 區頂 水 堀 社 區 是 921 震 災 後 唯 一 非 原 住 民 地 區 , 且 是 由 散 居 在 中 寮 鄉 清 水 村 山 區 之 村52


民 因 居 住 地 受 土 石 流 破 壞 而 自 行 發 動 , 由 遷 住 戶 自 組 之 委 員 會 主 導 , 自 主 向 外 徵 求 建 築師 、 辦 理 建 築 規 劃 設 計 、 工 程 發 包 、 監 工 及 驗 收 。 後 經 政 府 核 定 之 遷 村 計 畫 , 加 上 財 團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法 人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一 方 面 整 合 資 源 提 供 補 助 , 一 方 面 利 用 民 間 捐 款 推 動 「 築 巢專 案 -333 融 資 造 屋 方 案 」 提 供 無 息 融 資 週 轉 金 , 讓 村 民 在 遷 鄰 過 程 中 不 用 去 擔 心 蓋 房子 的 錢 如 何 籌 措 ; 惟 在 遷 村 過 程 中 , 遷 住 戶 卻 因 遷 居 地 之 承 租 、 規 劃 與 公 共 工 程 施 作 問題 , 與 縣 政 府 發 生 一 連 串 之 衝 突 與 對 立 。 所 幸 在 多 次 協 調 後 , 爭 議 不 斷 之 公 共 工 程 終 於2完 工 , 並 順 利 展 開 接 續 之 住 宅 工 程 。 頂 水 堀 社 區 是 921 災 後 政 府 核 定 的 七 個 遷 村 計 畫 中進 度 最 快 , 問 題 最 少 並 「 完 整 」 完 成 的 計 畫 , 關 鍵 在 於 內 部 之 溝 通 、 協 調 與 整 合 能 力 ,確 實 優 於 其 他 遷 住 案 ( 謝 志 誠 等 ,2008)。2. 三 叉 坑 部 落三 叉 坑 部 落 在 921 震 災 中 因 基 地 滑 動 加 上 建 物 老 舊 , 導 致 部 落 內 40 多 戶 住 家 幾 乎全 毀 , 後 經 判 定 不 適 合 再 原 處 重 建 , 為 遷 住 戶 數 最 多 之 部 落 , 因 此 先 天 的 內 部 問 題 也 最為 複 雜 。 在 初 期 遷 住 重 建 執 行 同 意 過 程 , 就 出 現 部 落 內 年 輕 人 與 長 老 的 內 部 衝 突 , 部 落內 部 也 因 為 長 期 經 濟 問 題 造 成 年 青 人 外 流 、 文 化 失 傳 及 賤 賣 土 地 等 問 題 , 造 成 內 部 群 體凝 聚 力 不 佳 , 但 在 後 續 決 定 遷 住 之 後 部 落 內 部 慢 慢 擁 有 共 同 目 標 及 共 識 。 三 叉 坑 部 落 原則 上 以 「 以 地 易 地 」 的 模 式 取 得 , 後 由 政 府 出 面 價 購 原 部 落 基 地 東 側 之 平 坦 地 作 為 遷 居地 , 分 割 讓 給 45 個 遷 住 戶 , 原 基 地 則 留 作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 三 叉 坑 為 少 數 實 施 遷 村 部 落中 沒 有 向 銀 行 貸 款 的 案 例 , 最 初 和 平 鄉 公 所 協 調 和 平 鄉 農 會 貸 款 , 但 是 因 為 多 數 居 民 在災 前 就 將 土 地 賣 給 平 地 的 漢 人 , 再 加 上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並 不 值 錢 , 以 至 於 一 直 至 今 其 實 居民 都 還 沒 有 得 到 土 地 的 地 上 權 只 有 所 有 權 , 使 得 金 融 機 構 不 願 意 提 供 部 落 居 民 貸 款 , 此時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以 築 巢 專 案 適 時 的 協 助 幫 忙 , 依 據 所 得 狀 況 的 不 同 , 各 可 以 申請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上 不 等 的 重 建 金 額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與 勞 委 會 以 種 名 義 或 是 以 工代 賑 方 案 給 予 資 助 , 甚 至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也 在 最 後 與 居 民 協 調 對 於 鋼 筋 漲 價 給 予差 額 的 補 助 , 配 合 和 平 鄉 公 所 以 及 原 民 會 先 前 的 補 助 款 項 才 得 以 讓 三 叉 坑 在 沒 有 貸 款 的情 形 下 進 行 重 建 ( 紀 孝 輯 ,2009)。2 921 震災 後 政 府 七 個 遷 村 計 畫 包 括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自 由 村 之 雙 崎 、 三 叉 坑 及 鳥 石 坑 部 落 、 南 投 縣 仁 愛 鄉互 助 村 之 中 原 口 與 發 祥 村 瑞 岩 部 落 、 信 義 鄉 潭 南 村 之 潭 南 部 落 、 中 寮 鄉 清 水 村 頂 水 堀 社 區 。53


如 今 , 部 落 居 民 遷 移 後 地 方 擁 有 比 原 居 地 還 要 完 善 的 公 共 設 施 , 羅 列 整 齊 的 房 子 就如 同 都 會 地 區 的 新 社 區 一 樣 , 乾 淨 也 整 齊 座 落 在 山 中 環 境 , 雖 然 傳 統 房 屋 不 復 存 在 , 但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部 落 鄰 居 之 間 的 感 情 熱 度 卻 沒 有 消 失 。3. 仁 愛 鄉 瑞 岩 部 落仁 愛 鄉 瑞 岩 部 落 遷 住 工 程 , 係 全 國 最 大 遷 村 案 ,139 戶 家 屋 重 建 工 程 , 第 一 次 2002年 由 鄉 公 所 與 包 商 簽 約 辦 理 遷 住 工 程 , 因 建 材 成 本 漲 價 不 敷 成 本 包 商 拒 絕 施 工 , 後 又 因鄉 長 貪 瀆 案 , 包 商 公 司 捲 入 , 縣 府 與 包 商 解 約 , 重 新 招 標 , 歷 經 兩 度 流 標 , 經 九 二 一 震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協 助 先 墊 付 工 程 款 , 於 2005 年 12 月 再 發 包 動 工 , 因 營 造 公 司 財 務 危 機 ,工 程 停 擺 , 九 二 一 重 建 基 金 會 於 2008 年 10 月 裁 撤 , 後 由 南 投 縣 政 府 介 入 協 助 後 , 於2009 年 8 月 正 式 動 工 。 瑞 岩 部 落 遷 村 命 運 多 舛 , 是 典 型 案 例 , 弱 勢 居 民 遇 到 不 負 責 營造 商 , 加 上 貪 瀆 鄉 長 , 以 致 遷 村 工 程 延 宕 ( 吳 崑 茂 ,2009)。4. 甲 仙 鄉 小 林 村2009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侵 襲 , 造 成 中 南 部 嚴 重 災 情 , 其 中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小 林村 慘 遭 掩 沒 , 中 央 政 府 對 於 災 區 之 遷 村 地 點 選 定 的 優 先 順 序 , 是 建 構 在 離 災 不 離 村 , 離村 不 離 鄉 , 集 體 遷 村 至 離 鄉 最 近 之 適 當 地 點 的 「 生 計 延 續 」 原 則 之 上 。 基 於 甲 仙 鄉 內 亦無 適 宜 之 土 地 可 釋 出 情 形 下 , 考 量 居 住 安 全 、 生 計 延 續 及 村 民 自 主 意 識 的 層 面 下 , 小 林村 被 迫 作 出 「 一 村 兩 地 」 的 選 擇 , 重 建 於 甲 仙 鄉 小 林 村 五 里 埔 與 杉 林 鄉 上 平 村 月 眉 農 場 。五 里 埔 由 紅 十 字 會 負 責 援 建 永 久 屋 的 建 造 , 而 月 眉 農 場 分 為 兩 個 基 地 , 一 個 是 位 於 農 場東 南 側 約 59.29 公 頃 , 由 慈 濟 基 金 會 所 負 責 的 「 大 愛 園 區 」, 為 永 久 屋 重 建 區 ; 另 一 處位 於 農 場 東 北 側 , 由 紅 十 字 會 負 責 「 新 小 林 社 區 」, 為 組 合 屋 安 置 區 ( 洪 淑 芬 、 劉 怡 君 ,2010)。小 林 村 聚 落 的 災 難 是 滅 亡 而 非 受 創 , 對 小 林 村 民 來 說 , 他 們 在 原 鄉 失 去 親 人 、 族 人 ;失 去 房 屋 、 田 地 、 家 產 , 對 於 他 們 而 言 小 林 只 剩 下 一 片 黃 土 。 不 論 經 歷 什 麼 災 害 , 被 迫於 遷 村 的 村 民 而 言 他 們 沒 了 傳 統 的 領 域 , 也 沒 有 了 家 與 親 人 。 所 以 災 後 重 建 規 劃 該 以 「 長期 安 置 」 的 災 難 管 理 方 式 , 還 是 「 遷 村 重 建 」 的 永 續 概 念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 值 得 多 加 思 考( 洪 淑 芬 、 劉 怡 君 ,2010)。54


表 2-3-8遷 村 計 畫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表災 害遷 村 計 畫完 成遷 住土 地 資 金 問 題類 別名 稱時 間戶 數協 助 單 位頂 水 堀 社 區 2004 年 2 月 20921 重 建 基 金 協 調 處 理 築巢 專 案 、 農 委 會遷 村政 策個 別 遷 徙 、 集 中 安置 、 離 地 不 離 村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921震 災三 叉 坑 部 落 2005 年 11 月 45瑞 岩 部 落預 計2010 年 8 月107921 重 建 基 金 協 調 處 理 築巢 專 案 、 行 政 院 原 民 會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 中 視賑 災 基 金 專 戶 、 行 政 院 原 民會 , 縣 府 原 民 局 協 助 申 貸集 體 遷 徙 、 集 中 重建 、 離 地 不 離 村集 體 遷 徙 、 集 中 重建 、 離 地 不 離 村莫 拉 克風 災小 林 村預 計2010 年 7 月600內 政 部 、 慈 濟 基 金 會 、 紅 十字 會集 體 遷 村 、 離 災 不離 村 、 離 村 不 離 鄉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針 對 遷 村 所 遭 遇 困 難 問 題 , 其 相 關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黃 文 曲 ,2006):( 一 ) 地 震 後 山 區 安 全 建 地 少 且 價 格 高 , 取 得 不 易 且 受 災 戶 對 遷 村 地 點 不 易 達 成 共 識 。( 二 ) 遷 村 地 點 改 變 受 災 戶 生 活 與 工 作 , 以 至 於 遷 村 意 願 低 。( 三 ) 受 災 戶 低 收 入 者 居 多 , 即 使 願 意 遷 村 亦 無 力 負 擔 所 需 費 用 , 且 土 石 流 受 災 戶 不 得比 照 921 受 災 戶 享 有 優 惠 貸 款 。由 於 遷 村 計 畫 之 遷 住 戶 大 多 數 均 屬 於 長 久 居 住 於 偏 遠 地 區 之 弱 勢 戶 , 這 些 弱 勢 戶 之原 有 住 宅 大 多 殘 舊 不 堪 , 加 上 收 入 不 穩 定 , 平 時 已 經 很 難 有 積 蓄 可 供 改 善 或 更 新 住 宅 品質 , 一 旦 這 些 僅 可 避 風 遮 雨 之 住 家 受 地 震 、 強 風 豪 雨 或 土 石 之 肆 虐 而 被 摧 毀 , 變 成 無 家可 歸 。 反 觀 921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 政 府 為 了 彰 顯 災 後 重 建 成 效 , 編 列 龐 大 預 算 鼓 勵 以 內 政部 營 建 署 或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為 開 發 主 體 辦 理 新 社 區 開 發 , 開 發 可 配 售 予 受 災 戶 之一 般 住 宅 及 供 作 出 租 、 先 租 後 售 或 救 濟 性 之 平 價 住 宅 , 並 依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第二 十 三 條 規 定 , 制 定 九 二 一 震 災 出 租 先 租 後 售 及 救 濟 性 住 宅 安 置 受 災 戶 辦 法 規 範 出 租 住宅 之 安 置 對 象 資 格 、 出 租 住 宅 之 租 金 訂 定 與 收 費 標 準 、 承 租 人 承 購 出 租 住 宅 時 已 繳 租 金抵 充 購 屋 價 款 之 計 算 標 準 ( 先 租 後 售 )、 救 濟 性 住 宅 之 安 置 對 象 資 格 。 顯 然 針 對 遷 村 計畫 之 住 宅 重 建 問 題 , 政 府 可 採 取 先 建 後 售 或 租 , 或 先 租 後 售 ( 謝 志 誠 等 ,2008)。55


貳 、 非 營 利 組 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1999 年 921 地 震 後 , 重 建 區 成 為 許 多 文 史 工 作 團 隊 , 這 些 地 方 工 作 團 隊 通 常 多 有較 深 的 文 史 或 人 文 素 養 , 在 成 立 初 期 也 得 力 於 許 多 外 地 的 救 援 力 量 , 而 且 幾 乎 都 是 以 非營 利 組 織 的 型 態 出 現 , 其 角 色 與 定 位 參 見 圖 2-3-3( 鍾 起 岱 ,2003)。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政 府非 營 利 組 織(NPO)居 民圖 2-3-3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定 位 與 角 色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 鍾 起 岱 ,2003。一 、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團 隊 模 式2000 年 10 月 , 在 中 央 研 究 院 李 遠 哲 院 長 支 持 下 , 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 簡 稱 台 社 協 )籌 備 成 立 , 希 望 在 全 國 民 間 災 後 重 建 聯 盟 、 工 作 團 隊 、 草 根 性 團 體 之 間 建 立 起 相 互 扶 持的 協 力 關 係 。 連 同 最 早 於 2000 年 6 月 成 立 的 台 中 縣 921 大 地 震 受 災 戶 聯 盟 協 會 ( 簡 稱災 盟 ), 及 原 住 民 重 建 為 主 體 於 2001 年 6 月 成 立 的 台 灣 原 住 民 部 落 重 建 協 會 , 稱 為 三 大草 根 性 民 間 聯 合 團 體 ; 幾 乎 重 建 區 所 有 的 民 間 重 建 團 隊 都 與 此 三 大 聯 合 社 團 有 關 , 其 關係 參 見 圖 2-3-4( 鍾 起 岱 ,2003)。56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圖 2-3-4 921 重 建 區 民 間 團 隊 關 係 圖資 料 來 源 : 鍾 起 岱 ,2003。非 營 利 組 織 , 其 運 作 動 力 模 式 有 五 種 , 包 括 政 府 支 配 型 、 民 間 支 配 型 、 二 元 模 式 ,合 作 模 式 及 獨 立 運 作 模 式 。 就 921 重 建 區 的 非 營 利 性 組 織 , 其 型 態 展 現 非 常 多 元 的 模式 , 其 工 作 團 隊 展 現 參 見 表 2-3-9。工 作 團 隊 有 些 是 強 調 以 個 人 專 業 團 隊 的 型 態 出 現 , 例 如 謝 英 俊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與 邵 族勞 動 合 作 社 合 作 完 成 邵 族 安 置 社 區 43 個 單 元 及 松 鶴 部 落 29 個 居 住 單 元 建 築 ; 這 不 僅 保存 原 住 民 地 區 特 有 的 生 活 空 間 , 同 時 也 透 過 有 計 畫 的 紀 錄 工 率 、 用 料 、 做 法 , 來 教 育 和組 織 輔 導 , 使 原 住 民 可 以 結 合 各 項 資 源 , 在 不 貸 款 原 則 下 , 自 力 建 屋 ( 鍾 起 岱 ,2003)。工 作 團 隊 以 在 地 產 業 特 色 型 態 出 現 , 例 如 南 投 縣 中 寮 鄉 , 當 初 是 921 震 災 中 受 創 最嚴 重 的 地 區 之 一 , 他 們 在 地 社 區 居 民 創 建 福 利 協 會 , 因 應 當 地 傳 統 農 業 的 發 展 命 脈 , 導57


向 休 閒 農 業 , 串 連 南 北 邊 共 十 個 村 落 加 以 聯 繫 , 提 出 「 中 寮 鄉 南 北 十 村 銀 綠 色 村 落 活 化圈 策 略 聯 盟 計 畫 」, 打 造 以 觀 光 休 閒 為 主 的 生 態 園 區 , 福 利 協 會 會 先 以 高 於 盤 商 價 格 收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購 當 地 過 剩 農 產 品 , 再 進 而 加 工 、 包 裝 , 然 後 尋 找 銷 售 管 道 將 之 賣 出 , 所 獲 利 的 財 產 回歸 到 地 方 從 事 福 利 工 作 。 此 做 法 不 僅 替 地 方 社 區 找 到 產 業 轉 型 新 契 機 , 也 為 社 區 提 供 相關 經 費 來 源 , 使 其 能 讓 當 地 農 民 有 穩 定 經 濟 來 源 , 更 建 立 一 套 特 有 的 自 主 營 運 機 制 ( 廖俊 松 ,2006)。表 2-3-9非 營 利 組 織 團 隊 型 態 之 展 現 彙 整 表團 隊 型 態執 行 團 體執 行 成 果運 作 模 式個 人 專 業 謝 英 俊 建 築 師 事 務 所邵 族 安 置 社 區 43 個 單 元 、 松鶴 部 落 29 個 居 住 單 元 建 築合 作 模 式地 產 業 特 色 龍 眼 林 福 利 協 會產 業 轉 型 以 觀 光 休 閒 為 主 的生 態 園 區二 元 模 式組 合 屋 慈 濟 基 金 會 大 愛 園 區 民 間 支 配 型關 懷 團 隊台 灣 基 督 教 中 寮 921 社區 關 懷 站中 寮 老 人 關 懷 活 動民 間 支 配 型社 會 福 利 伊 旬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921 職 業 重 建 身 心 障 礙 庇 護班 職 訓 輔 導 計 畫民 間 支 配 型人 文 藝 術 團 體 南 投 縣 耕 藝 藝 術 協 會 藝 術 造 鎮 - 埔 里 重 生 系 列 合 作 模 式原 住 民 松 鶴 故 鄉 重 建 工 作 隊 泰 雅 布 道 街 合 作 模 式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從 組 合 屋 為 出 發 點 的 工 作 團 隊 , 例 如 埔 里 鎮 原 住 民 慈 濟 大 愛 二 村 為 基 礎 的 那 魯 灣 托兒 所 組 合 屋 兒 童 服 務 、 南 投 市 慈 濟 大 愛 一 村 協 會 、 及 2009 年 莫 拉 克 風 災 受 害 的 小 林 村的 五 里 埔 與 位 於 杉 林 鄉 月 眉 農 場 北 端 由 紅 十 字 會 援 建 組 合 屋 與 慈 濟 基 金 會 負 責 的 月 眉農 場 東 南 側 「 大 愛 園 區 」 為 永 久 屋 重 建 ( 洪 淑 芬 、 劉 怡 君 ,2010)。關 懷 團 隊 是 以 宗 教 為 主 體 的 , 如 台 灣 基 督 教 中 寮 921 社 區 關 懷 站 所 推 動 的 中 寮 老 人關 懷 活 動 計 畫 方 案 ; 以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主 導 重 建 關 懷 團 隊 , 例 如 伊 旬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的921 職 業 重 建 身 心 障 礙 庇 護 班 職 訓 輔 導 計 畫 方 案 ; 南 投 縣 長 青 老 人 服 務 協 會 的 921 老 人安 住 計 畫 - 打 造 一 座 老 人 的 希 望 之 村 。 此 外 還 有 以 人 文 藝 術 團 體 為 出 發 的 重 建 團 隊 , 例如 南 投 縣 耕 藝 藝 術 協 會 的 壁 畫 、 藝 術 造 鎮 - 埔 里 重 生 系 列 : 災 區 振 興 行 動 。 以 及 以 原 住民 為 訴 求 的 團 隊 , 如 松 鶴 故 鄉 重 建 工 作 隊 : 泰 雅 布 道 街 ( 鍾 起 岱 ,2003)。58


重 建 區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團 隊 與 政 府 組 織 之 關 係 , 大 致 上 是 建 立 在 協 力 夥 伴 、 監 督 重 建及 協 助 重 建 三 個 基 礎 上 , 對 於 災 後 重 建 事 項 , 無 論 是 法 案 推 動 、 捐 款 監 督 、 資 源 媒 合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框 架 特 別 預 算 專 款 、 設 置 聯 繫 網 絡 、 研 討 會 、 座 談 會 , 乃 至 民 意 調 查 、 教 育 訓 練 、 經 驗交 流 等 , 雙 方 皆 有 令 人 激 賞 的 表 現 ( 鍾 起 岱 ,2003)。二 、 社 區 總 體 營 造由 「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 的 整 體 重 建 計 畫 體 系 共 分 為 「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 產 業重 建 計 畫 」、「 生 活 重 建 計 畫 」 及 「 社 區 重 建 計 畫 」 等 四 大 項 ; 其 中 , 以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為主 要 , 社 區 的 重 建 是 為 震 災 後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的 主 軸 之 一 。 社 區 營 造 就 字 面 解 釋 , 乃 是 社區 的 硬 體 經 營 與 軟 體 建 設 , 而 且 是 包 括 對 社 區 未 來 的 創 造 ; 但 更 進 一 步 來 看 , 社 區 營 造是 根 據 社 區 特 色 , 分 別 從 單 一 的 不 同 角 度 切 入 , 再 帶 動 其 他 相 關 項 目 , 逐 漸 合 成 一 個 整體 的 營 造 計 畫 ( 陳 亮 全 ,2000)。影 響 社 區 營 造 式 重 建 之 要 因 為 重 建 主 導 組 織 與 領 導 力 、 充 分 協 調 與 居 民 參 與 、 重 建主 題 之 多 元 串 連 與 延 伸 、 公 部 門 互 動 與 制 度 之 權 宜 性 以 及 資 金 援 助 ( 邵 珮 君 ,2003)。社 區 重 建 為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整 體 重 建 計 畫 中 ,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項 , 政 府 對 於 社 區重 建 策 略 的 主 要 思 考 , 乃 以 協 助 的 角 色 , 鼓 勵 居 民 由 下 而 上 , 主 動 參 與 , 重 建 自 已 的 家園 ; 其 中 目 標 之 一 便 是 「 建 立 社 區 營 造 的 新 意 識 」, 故 社 區 重 建 是 以 社 區 營 造 為 主 要 重建 之 手 段 。 其 社 區 營 造 是 由 下 而 上 的 操 作 模 式 , 建 立 屬 於 自 己 社 區 文 化 特 色 ( 簡 頌 愔 ,2005)。在 災 後 重 建 速 度 較 快 的 社 區 其 除 了 領 導 人 都 擁 有 堅 強 意 志 力 , 且 積 極 熱 誠 具 有 行 動力 之 外 , 社 區 居 民 重 建 意 願 、 社 區 本 身 條 件 資 源 、 外 來 協 助 團 隊 及 公 部 門 資 源 等 都 影 響著 重 建 的 成 功 與 否 ( 賴 美 蓉 ,2002)。 社 區 營 造 目 標 之 一 是 建 立 社 區 防 災 為 主 要 , 社 區防 災 是 長 期 以 社 區 為 主 體 進 行 減 災 、 整 備 工 作 , 促 使 社 區 在 災 害 來 臨 前 , 能 加 強 準 備 ,以 減 低 社 區 損 失 ( 吳 杰 穎 、 康 良 宇 ,2007)。從 2001 年 開 始 ,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積 極 推 動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 將 重 建區 劃 分 四 個 區 域 , 每 一 區 公 開 徵 選 15 個 社 區 營 造 點 及 營 造 員 , 並 招 標 四 區 的 「 營 造 中心 」, 負 責 協 助 責 任 區 各 營 造 點 的 團 隊 組 訓 與 計 畫 推 動 , 徵 選 的 社 區 首 需 成 立 健 全 的 組織 與 團 隊 分 工 , 經 由 自 發 性 的 提 案 與 相 關 培 訓 過 程 , 秉 持 「 社 區 人 做 社 區 事 」 的 熱 忱 參59


與 , 落 實 社 區 重 建 與 人 才 培 訓 , 期 許 朝 向 草 根 組 織 的 民 主 健 全 化 , 以 及 社 區 實 務 能 力 與知 識 成 長 並 進 的 方 向 努 力 。 推 動 以 社 區 主 體 、 做 自 己 主 人 的 社 區 營 造 與 文 化 深 耕 , 來 激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發 在 地 工 作 團 隊 與 在 地 人 的 創 意 與 信 心 , 共 同 創 造 屬 於 社 區 自 己 的 生 活 , 是 社 區 總 體 營造 最 終 願 景 。位 於 南 投 縣 中 寮 鄉 的 龍 眼 林 社 區 , 當 初 是 921 地 震 中 受 創 最 嚴 重 的 地 區 之 一 , 也 因為 921 地 震 後 需 積 極 進 行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 開 啓 龍 眼 林 社 區 營 造 之 路 , 其 鄉 民 自 主 性 、 同心 協 力 也 是 成 功 一 大 要 點 。 一 開 始 先 在 全 國 民 間 災 後 重 建 聯 盟 協 助 下 , 設 置 「 北 中 寮 重建 工 作 站 」, 協 助 龍 眼 林 社 區 的 重 建 事 務 ; 並 在 果 然 文 化 工 作 室 與 東 海 大 學 建 築 系 等 專業 團 隊 協 助 下 , 創 發 出 「 龍 眼 林 社 區 學 園 」。 社 區 學 園 是 一 種 嶄 新 的 學 習 方 式 , 也 是 成長 培 力 機 制 , 開 辦 多 元 課 程 讓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學 習 , 並 配 合 居 民 需 求 而 開 班 授 課 , 除 了 有專 業 學 習 之 外 , 更 教 導 居 民 對 於 鄉 土 意 識 、 社 區 情 感 的 體 認 與 認 同 , 同 時 也 誘 導 龍 眼 林從 傳 統 農 業 社 區 轉 型 為 觀 光 休 閒 農 園 , 奠 定 龍 眼 林 社 區 產 業 轉 型 發 展 基 礎 。 在 災 後 由 村長 先 生 將 「 北 中 寮 重 建 工 作 站 」 轉 型 為 「 中 寮 鄉 龍 眼 林 福 利 協 會 」, 傾 力 發 展 社 區 照 顧工 作 , 提 供 獨 居 老 人 及 附 幼 弱 勢 人 口 所 需 服 務 , 例 如 老 人 日 托 與 送 餐 ( 廖 俊 松 ,2006)。重 建 過 程 帶 動 了 龍 眼 林 新 的 生 機 , 在 地 的 人 才 培 訓 , 培 養 第 二 專 長 , 提 昇 就 業 及 改善 生 活 ; 政 府 花 小 錢 產 業 輔 導 , 讓 龍 眼 林 產 業 轉 型 , 創 造 很 大 效 益 , 中 寮 鄉 生 活 大 大 轉變 ( 吳 崑 茂 ,2009)。南 投 縣 埔 里 鎮 之 桃 米 里 ,921 大 地 震 後 , 造 成 桃 米 里 369 戶 中 , 有 168 戶 全 倒 ,60戶 半 倒 ,62% 的 受 災 率 , 重 創 了 桃 米 ,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決 議 成 立 「 埔 里 家 園 重 建 工 作站 」, 倡 議 居 民 參 與 社 區 工 作 的 過 程 , 凝 聚 社 區 力 量 ; 輔 以 跨 領 域 的 多 元 合 作 與 社 區 攜手 開 拓 新 視 野 , 挺 立 新 價 值 ; 並 轉 化 社 區 居 民 自 我 意 識 展 現 新 行 動 , 進 行 自 主 營 造 。 新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以 在 地 長 期 培 力 來 協 助 社 區 營 造 , 重 建 初 期 , 指 派 兩 位 兼 具 空 間 規 劃 與社 區 營 造 專 長 的 全 職 人 員 , 採 「 蹲 點 」 模 式 引 導 居 民 思 考 , 凝 聚 共 識 。 第 二 階 段 , 積 極引 介 外 部 資 源 , 展 出 一 系 列 社 區 培 力 學 習 機 制 。 第 三 階 段 , 新 故 鄉 基 金 會 退 居 二 線 , 讓社 區 自 我 營 造 , 同 時 新 故 鄉 也 開 始 倡 議 其 他 社 造 議 題 , 為 社 區 開 創 新 的 參 與 空 間 。 現 階段 , 新 故 鄉 於 2008 年 9 月 21 日 , 創 辦 一 個 社 造 見 學 園 區 , 藉 以 推 廣 、 深 化 社 區 營 造 教育 理 念 。 桃 米 歷 經 十 年 努 力 , 已 轉 型 為 深 具 知 名 度 的 生 態 村 , 且 新 故 鄉 也 逐 步 朝 向 見 學60


網 絡 模 式 發 展 , 表 示 長 期 的 在 地 陪 伴 的 競 爭 與 合 作 培 力 關 係 , 是 獲 得 不 錯 的 效 果 與 實 踐( 廖 嘉 展 、 張 力 亞 ,2009)。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依 據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論 述 及 理 念 , 在 這 自 下 而 上 的 社 區 營 造 推 動 , 由 非 營 利 組 織 團體 的 協 助 使 社 區 居 民 一 同 參 與 這 些 事 務 活 動 , 然 而 在 推 動 過 程 中 免 不 了 會 衍 生 出 不 少 理論 與 實 務 不 協 調 甚 至 矛 盾 之 處 , 而 都 市 與 鄉 村 的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理 念 及 認 同 感 又 會 有 所 不同 , 多 元 樣 貌 的 都 市 社 區 希 冀 由 社 區 營 造 建 立 認 同 感 , 讓 居 民 成 為 彼 此 認 識 又 對 社 區 環境 熟 悉 的 一 群 人 ; 鄉 村 社 區 的 社 區 感 原 本 存 在 , 但 因 經 濟 衰 敗 與 人 力 外 流 使 得 鄰 里 關 係逐 漸 淡 化 , 希 冀 透 過 社 區 營 造 召 喚 回 原 有 的 社 區 感 , 對 於 鄉 村 社 區 而 言 , 社 區 產 業 一 直是 鄉 村 社 區 研 究 重 要 內 容 , 所 以 透 過 社 區 產 業 活 化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成 為 鄉 村 社 區 總 體 營 造最 重 要 課 題 ( 劉 立 偉 ,2008)。因 為 921 震 災 , 使 得 很 多 受 災 社 區 , 藉 由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理 念 的 實 行 推 動 , 不 可 否 認的 ,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標 榜 著 由 下 而 上 的 理 念 , 不 僅 讓 社 區 重 建 復 原 也 讓 社 區 居 民 彼 此 更 有凝 聚 力 、 自 主 性 、 自 願 性 , 懂 得 關 照 生 命 、 延 續 生 機 的 理 念 , 賦 予 了 一 個 社 區 新 的 價 值與 意 義 。當 面 對 災 害 發 生 , 推 行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最 先 的 問 題 分 述 如 下 ( 楊 謙 柔 、 陳 博 雅 ,2000):( 一 ) 人 民 與 政 府 組 織 的 協 調 不 良 , 需 有 中 間 者 替 雙 方 協 調 達 成 共 識 。( 二 ) 災 民 心 靈 受 創 , 如 何 安 撫 , 可 透 過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活 動 、 宗 教 活 動 以 及 民 間 信 仰 ,撫 慰 受 創 心 靈 。( 三 ) 地 方 產 業 如 何 再 次 復 甦 振 興 , 可 思 考 如 何 與 鄰 近 鄉 鎮 作 產 業 結 合 , 以 形 成 「 生 態 、生 活 、 生 產 」 三 生 平 衡 的 環 境 。( 四 ) 社 區 重 建 開 發 對 於 自 然 環 境 負 荷 的 影 響 , 可 以 永 續 發 展 的 社 區 原 則 進 行 社 區 重 建開 發 規 劃 。( 五 ) 社 區 防 災 組 織 如 何 建 立 , 應 強 化 社 區 居 民 對 於 災 害 的 認 知 、 重 視 及 協 助 成 立 相 關應 變 組 織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最 大 困 難 之 處 是 如 何 永 續 經 營 的 問 題 , 當 重 建 會 任 務 結 束 , 震 災 經 費不 再 挹 注 社 區 時 , 這 些 經 驗 會 不 會 繼 續 延 續 , 是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 所 以 可 以 透 過 策 略 聯 盟61


的 運 作 , 社 區 串 聯 發 展 自 主 經 營 收 入 機 制 後 , 能 夠 自 發 性 逐 步 組 成 第 三 部 門 中 介 組 織 ,帶 領 非 營 利 組 織 繼 續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工 作 ( 黃 文 曲 ,2006)。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三 、 重 要 團 體 貢 獻全 國 民 間 災 後 重 建 聯 盟 與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等 , 因 為 在 災 後 的 初 期 與 後 期 的 重 建工 作 上 提 供 了 最 重 要 的 專 業 與 經 費 的 援 助 , 讓 許 多 民 間 團 體 得 以 維 持 與 發 展 , 營 造 出 亮麗 的 民 間 重 建 成 果 。 在 台 灣 民 間 團 體 中 , 宗 教 團 體 人 員 眾 多 , 資 源 豐 富 , 在 救 災 初 期 即展 現 出 充 沛 的 力 量 。 災 後 更 是 廣 泛 的 投 注 於 心 靈 、 生 活 與 社 區 重 建 的 工 作 上 , 展 現 出 東方 社 會 特 有 之 社 會 動 員 經 驗 。 全 台 的 社 福 團 體 災 後 幾 乎 都 投 入 了 救 災 與 重 建 的 行 列 , 例如 : 紅 十 字 會 與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為 對 象 , 紀 錄 其 如 何 協 助 其 他 社 福 團 體 推 動 相 關 工 作 。 再以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之 指 標 性 團 體 , 例 如 家 扶 基 金 會 與 伊 甸 基 金 會 為 例 , 說 明 其 投 入 生 活 重建 的 歷 程 。 非 營 利 組 織 團 體 重 要 貢 獻 參 見 表 2-3-10。表 2-3-10 非 營 利 組 織 團 體 彙 整 表團 體 名 稱 全 國 民 間 災 後重 建 監 督 聯 盟( 全 盟 )財 團 法 人 921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會 ( 台 社 協 )台 灣 災 後 重建 企 業 協 會台 灣 基 督長 老 教 會重 要 內 容工 作 方 針 : 協 助 地 方 工 作 團 隊 從 事 災 後 重 建 規 劃 、 服 務 及 社 區 營 造等 工 作 ; 整 合 重 建 資 訊 , 定 期 發 表 重 建 分 析 報 告 ; 評 估 重 建 政 策 及其 執 行 之 成 效 ; 提 供 諮 詢 及 協 力 服 務 ; 積 極 照 顧 災 區 弱 勢 團 體 與 個人 。初 期 工 作 重 心 在 於 協 助 災 區 重 建 規 劃 ,2000 年 6 月 改 組 後 , 工 作重 心 轉 為 支 持 扶 助 相 關 重 建 團 體 推 行 重 建 工 作 , 成 為 延 續 全 盟 結 束以 後 , 民 間 重 建 社 團 最 主 要 的 支 助 力 量 。工 作 內 容 : 申 請 勞 委 會 重 建 大 軍 - 永 續 就 業 工 程 人 力 、 青 輔 會 暑 期工 讀 、ACT 協 力 商 場 、 舉 辦 災 區 工 作 者 實 務 工 作 研 討 會 、 承 辦 台中 縣 山 線 社 區 大 學 、 南 投 原 住 民 族 學 院 、 舉 辦 春 分 坔 田 活 動 、 承 辦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簡 稱 文 建 會 ) 重 建 區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執 行 方案 第 一 社 造 中 心 業 務 等 。捐 款 賑 災 、 舉 辦 心 理 重 建 之 旅 、 與 台 灣 大 學 農 村 規 劃 與 發 展 研 究 中心 合 辦 農 村 規 劃 重 建 研 討 會 、 動 員 民 間 參 與 震 災 重 建 、 捐 贈 救 災 器材 、 舉 辦 防 火 管 理 人 訓 練 班 、 促 進 重 建 區 企 業 產 銷 輔 導 計 畫 。依 任 務 分 組 , 設 置 專 款 奉 獻 、 災 區 救 助 、 社 會 服 務 、 國 際 聯 絡 、 醫療 服 務 、 宣 傳 與 祈 禱 各 組 。 工 作 內 容 : 緊 急 救 援 、 災 民 安 置 、 教 會及 社 區 重 建 。62


團 體 名 稱重 要 內 容慈 濟 基 金 會 分 三 階 段 為 , 急 難 救 助 、 安 頓 、 關 懷 、 復 健 與 重 建 。國 際 佛 光 會法 鼓 山 社 會 福 利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財 團 法 人 中 台 山佛 教 基 金 會中 華 民 國 一貫 道 總 會中 華 基 督 教救 助 協 會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聖 母 聖 心 修 女 會中 華 民 國紅 十 字 會 總 會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合 勸 募 協 會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金 會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會 福 利 基 金 會兒 童 福 利 聯 盟文 教 基 金 會成 立 「 九 二 一 國 際 佛 光 會 救 災 中 心 」, 以 賑 災 、 救 濟 、 協 助 家 園 重建 與 撫 慰 心 靈 創 傷 四 大 工 作 重 點 。秉 持 法 鼓 山 以 精 神 為 主 , 物 質 為 輔 之 救 助 原 則 , 推 動 心 靈 環 保 及 家庭 慰 訪 。 並 辦 理 端 午 、 中 秋 與 歲 末 關 懷 活 動 , 配 合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委 員 會 寒 假 返 鄉 工 讀 服 務 , 推 動 校 園 心 靈 環 保 列 車 , 舉 行 年 度 祈 福法 會 。醫 療 義 診 、 捐 贈 寶 塔 及 超 薦 法 會 、 捐 款 賑 災 、 心 靈 重 建 。提 供 受 災 居 民 食 物 、 物 資 、 醫 療 服 務 與 心 理 諮 商 、 捐 款 、 推 廣 讀 經安 定 人 心 。 認 養 國 小 重 建 、 社 區 關 懷 等 。設 置 救 助 站 、 物 資 收 集 站 與 轉 運 站 。 並 協 助 災 民 安 頓 居 所 與 恢 復 工作 , 訪 視 受 災 戶 及 輔 導 協 談 , 協 助 保 險 、 醫 療 、 法 律 諮 詢 及 房 屋 鑑定 , 舉 辦 告 別 禮 拜 , 代 辦 各 項 災 後 福 利 申 請 , 分 發 生 活 救 助 物 資 、安 置 孤 兒 、 兒 童 照 顧 、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與 老 人 關 懷 等 。成 立 「 原 住 民 鄉 重 建 專 案 計 畫 」。 內 容 為 : 災 區 兒 童 資 助 與 家 庭 生活 重 建 計 畫 、 社 區 重 建 及 發 展 計 畫 、 獨 居 老 人 身 心 靈 關 懷 計 畫 。成 立 「 天 主 教 曉 明 賑 災 站 」, 以 心 靈 重 建 與 社 區 重 建 工 作 為 主 。興 建 臨 時 住 屋 、 認 養 校 園 重 建 工 作 、 房 屋 修 繕 、 環 境 整 頓 消 毒 維 護 、充 實 山 區 村 落 醫 療 衛 生 設 備 、 補 助 組 合 屋 社 區 維 持 經 費 、 發 放 臨 時住 屋 住 戶 現 金 補 助 、 辦 理 心 靈 重 建 活 動 、 發 放 災 區 弱 勢 原 住 民 慰 助金 、 辦 理 教 育 仁 愛 救 助 金 、 辦 理 921 震 後 重 建 區 專 案 計 畫 。訂 定 「 九 二 一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補 助 辦 法 」。建 立 服 務 據 點 、 運 送 民 生 物 資 、 特 殊 及 緊 急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 提 供 緊急 庇 護 或 寄 宿 、 寄 養 服 務 、 幼 兒 臨 時 托 育 、 經 濟 救 援 與 轉 介 心 理 治療 服 務 等 。承 辦 台 中 縣 政 府 所 委 託 之 「 災 區 因 災 致 殘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照 顧 計畫 」, 辦 理 諸 如 住 家 安 置 、 重 建 諮 詢 、 福 利 諮 詢 與 轉 介 、 居 家 服 務 、心 理 諮 商 、 生 活 適 應 與 職 業 重 建 等 。協 助 孤 兒 、 失 依 兒 童 的 家 庭 適 應 與 心 靈 重 建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63


参 、 小 結面 對 大 規 模 災 害 發 生 後 , 該 如 何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 為 重 要 的 課 題 。 其 緊 急 應 變 , 應 從疏 散 、 撤 離 至 緊 急 避 難 所 進 行 整 體 考 量 , 並 擬 訂 收 容 所 長 期 開 設 營 運 計 畫 與 緊 急 應 變 人力 調 度 之 計 畫 , 並 規 劃 大 型 收 容 所 以 因 應 大 規 模 災 害 發 生 時 的 安 置 。 於 復 原 重 建 時 期 可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透 過 都 市 更 新 的 方 式 , 藉 由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的 多 數 決 機 制 , 進 行 集 體 式 的 重 建 , 不 僅 加 速重 建 時 程 , 更 可 以 改 善 原 先 環 境 的 不 足 或 納 入 綠 建 築 概 念 , 引 入 新 的 生 活 機 能 , 創 造 更好 的 環 境 品 質 。 但 在 都 市 更 新 上 , 應 制 定 更 適 合 災 後 的 法 令 條 例 , 以 921 都 市 更 新 重 建案 例 來 看 , 雖 然 相 當 成 功 , 但 仍 遭 遇 眾 多 的 困 難 , 例 如 :1.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時 , 在 重 建 意願 整 合 上 必 會 遭 遇 困 難 , 為 使 其 不 低 於 更 新 門 檻 , 需 加 強 政 府 與 災 民 雙 方 的 協 調 與 溝通 ;2. 在 都 市 更 新 程 序 上 的 冗 長 , 面 對 災 後 重 建 的 急 迫 需 求 , 應 再 簡 化 其 程 序 。 若 能 將都 市 更 新 有 效 率 地 運 用 於 災 後 重 建 , 不 僅 政 府 可 加 速 重 建 時 程 , 整 體 的 重 建 復 原 也 能 有效 率 運 作 。災 後 的 社 區 重 建 中 , 最 能 延 續 的 是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 其 為 災 前 的 準 備 , 災 後 復 原 的 手段 , 社 區 營 造 強 調 由 下 而 上 概 念 、 讓 社 區 居 民 自 主 性 與 凝 聚 共 識 性 , 創 造 嶄 新 社 區 , 除了 帶 動 居 民 的 凝 聚 力 、 並 增 加 許 多 學 習 機 會 , 也 能 使 當 地 產 業 轉 型 , 以 利 生 活 改 善 , 以及 灌 輸 社 區 防 災 知 識 , 進 行 社 區 長 期 的 減 災 、 整 備 工 作 , 促 使 當 災 害 發 生 前 , 能 加 強 防備 , 降 低 災 損 。 而 社 區 營 造 的 成 果 , 該 如 何 永 續 經 營 是 一 大 考 驗 。 居 民 若 能 延 續 社 區 營造 精 神 , 當 災 前 或 災 後 , 都 可 避 免 嚴 重 損 傷 。大 規 模 災 害 造 成 的 損 害 , 該 如 何 進 行 災 前 準 備 與 災 後 重 建 , 實 行 的 方 法 極 為 重 要 ,但 由 重 建 經 驗 中 , 可 以 學 習 到 相 關 重 建 過 程 方 法 是 重 要 的 , 並 檢 視 修 正 其 中 問 題 , 將 之運 用 到 下 一 次 災 害 前 之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規 劃 , 必 定 可 以 降 低 災 後 政 府 與 災 民 的 衝 突 、 問題 及 有 效 率 的 重 建 運 作 給 予 災 民 安 全 的 環 境 生 活 。64


第 四 節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之 相 關 論 述災 難 為 一 種 形 式 表 現 , 它 反 映 當 時 期 社 會 條 件 並 帶 來 損 害 , 而 此 時 重 建 就 如 同 是 一個 機 會 的 誕 生 , 藉 由 重 建 來 對 社 會 進 行 創 新 與 改 革 , 針 對 環 境 、 經 濟 、 社 會 等 問 題 做 災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害 管 理 訂 定 與 探 討 減 災 問 題 , 為 下 一 次 災 害 的 發 生 作 準 備 ( 室 崎 益 輝 ,2010)。 若 在 重建 階 段 沒 有 積 極 的 持 續 運 作 與 管 理 , 會 導 致 國 家 與 地 方 恢 復 減 災 能 力 的 不 足 。 因 此 , 需要 提 供 準 則 來 制 定 一 個 重 建 計 畫 , 支 援 災 後 於 硬 體 及 軟 體 建 設 上 的 恢 復 。 重 建 計 畫 目 的是 減 少 未 來 災 害 的 風 險 與 有 效 地 使 災 後 復 原 時 程 減 少 的 方 法 。 事 實 上 , 重 建 計 畫 包 括 減災 、 整 備 、 復 原 及 災 害 來 臨 前 的 應 變 , 其 可 降 低 風 險 並 能 持 續 發 展 。 為 了 實 現 災 前 重 建的 精 神 「 建 設 得 比 以 前 更 好 」, 並 在 復 原 與 重 建 中 降 低 風 險 , 這 樣 的 理 念 帶 來 災 前 重 建規 劃 的 觀 念 (Sinha, 2008)。災 前 重 建 計 畫 是 經 由 災 後 重 建 論 述 衍 伸 而 出 , 災 後 重 建 論 述 二 十 多 年 來 之 發 展 , 從早 期 實 質 環 境 靜 態 與 動 態 模 式 , 演 變 成 為 重 建 決 策 過 程 模 式 。90 年 代 , 納 入 減 災 政 策與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是 災 後 重 建 政 策 之 主 流 ( 吳 杰 穎 ,2003)。 是 故 , 先 探 討 災 後 重 建再 論 述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一 、 災 後 重 建「 災 後 重 建 」 為 抽 象 概 念 , 隱 含 許 多 概 念 的 組 成 , 包 括 : 重 建 (reconstruction)、重 整 (restoration)、 復 建 (rehabilitation)、 復 原 (recovery)。Quarantelli(1999) 認 為「 重 建 」 通 常 被 用 來 實 質 結 構 物 (physical structures) 於 災 後 因 受 損 或 倒 塌 而 被 重 新 建成 (rebuilding),「 重 整 」 指 回 復 到 災 前 的 實 質 環 境 及 社 會 狀 況 。「 復 健 」 與 「 重 整 」 用詞 非 常 相 似 , 但 比 較 用 於 災 民 身 上 的 生 活 機 能 。「 復 原 」 指 災 後 能 夠 回 復 到 大 家 「 可 接受 的 程 度 」, 這 「 可 接 受 的 程 度 」 有 可 能 較 災 前 的 程 度 更 高 、 更 好 ( 吳 杰 穎 ,2003)。Alexander(2004) 指 出 災 後 規 劃 有 三 個 主 要 目 標 : 及 時 恢 復 正 常 活 動 與 生 活 條 件 、 保護 社 會 受 未 來 的 危 害 影 響 、 並 制 定 與 實 現 各 方 面 共 同 的 目 標 。災 後 重 建 主 要 區 分 四 大 階 段 , 應 變 階 段 、 安 置 階 段 、 復 原 階 段 與 重 建 階 段 ( 蕭 伊 如 ,2005):( 一 ) 應 變 階 段 : 災 害 發 生 24 小 時 內 至 數 週 , 主 要 工 作 為 避 免 二 次 受 害 、 人 員 搶 救 、醫 療 救 援 、 緊 急 命 令 發 佈 、 交 通 搶 通 及 供 應 收 容 所 。65


( 二 ) 安 置 階 段 : 災 害 發 生 後 數 週 內 至 數 個 月 , 主 要 工 作 為 確 認 受 災 情 況 、 飲 食 與 水 等物 資 確 保 、 公 共 服 務 恢 復 、 交 通 搶 通 及 開 設 避 難 所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 三 ) 復 原 階 段 則 為 災 害 發 生 後 數 個 月 , 主 要 工 作 為 重 建 制 度 與 計 畫 提 出 、 交 通 系 統 修復 、 維 生 管 線 等 基 礎 建 設 之 修 復 、 臨 時 住 宅 供 給 及 商 討 重 建 計 畫 。( 四 ) 重 建 階 段 為 災 害 發 生 後 數 月 至 數 年 , 主 要 工 作 為 重 建 經 費 與 計 畫 支 援 、 道 路 公 園之 建 設 、 減 災 措 施 、 永 久 住 宅 興 建 、 災 後 公 營 住 宅 供 給 及 生 活 重 建 並 加 入 永 續 觀點 。其 中 , 住 宅 重 建 佔 極 為 重 要 的 部 分 , 日 本 室 崎 益 輝 (1989) 將 住 宅 重 建 階 段 分 為 危險 迴 避 期 、 混 亂 期 、 應 付 期 、 回 復 期 及 復 興 期 等 不 同 的 時 期 :1. 危 險 迴 避 期 ( 災 害 發 生~24 小 時 ),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為 大 部 分 災 民 待 在 安 全 的 避 難 所 避 開 可 能 的 二 次 災 害 、 對 災民 發 佈 緊 急 疏 散 命 令 ;2. 混 亂 期 ( 災 害 發 生 後 一 週 ),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為 災 民 在 此 時 期 尋求 短 暫 的 寄 居 場 所 及 避 難 所 的 開 設 ;3. 應 付 期 ( 災 害 發 生 後 1 個 月 ),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為組 合 屋 的 提 供 ;4. 回 復 期 ( 災 害 發 生 後 半 年 ),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為 永 久 住 宅 的 需 求 逐 漸 升高 、 低 所 得 戶 提 供 出 租 式 公 營 住 宅 ;5. 復 興 期 ( 半 年 以 後 ),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為 大 量 建 設永 久 住 宅 , 除 出 租 式 公 營 住 宅 的 建 設 外 , 對 於 個 人 重 建 提 供 優 惠 貸 款 等 資 金 面 的 援 助 。Quarantelli(1982) 提 出 了 住 宅 重 建 的 四 階 段 , 認 為 災 害 發 生 之 後 , 住 宅 重 建 將 依下 列 四 個 階 段 進 行 :1. 緊 急 避 難 所 (emergency shelter): 指 某 一 些 地 方 ( 例 如 學 校 、 教會 及 空 曠 地 等 ), 是 當 居 民 感 到 威 脅 或 影 響 到 個 人 時 所 即 刻 前 往 的 聚 集 地 點 進 行 短 暫 的停 留 ;2. 臨 時 避 難 所 (temporary shelter): 提 供 災 民 暫 時 住 所 與 獲 取 物 資 的 地 方 ;3. 臨 時性 住 屋 (temporary housing): 從 「 臨 時 避 難 所 」 過 渡 到 「 永 久 性 住 宅 」 大 約 需 要 數 週 至數 年 的 時 間 , 這 期 間 「 臨 時 性 住 屋 」 對 中 下 階 層 災 民 扮 演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 臨 時 性 住 屋的 管 理 極 為 重 要 , 否 則 一 些 「 臨 時 性 住 屋 」 在 災 民 久 居 不 離 的 情 況 下 , 就 變 成 了 「 永 久性 住 宅 」;4. 永 久 性 住 宅 (permanent housing):「 永 久 性 住 宅 」 是 住 宅 重 建 的 最 後 一 個階 段 , 災 民 在 原 來 土 地 上 或 另 覓 它 址 , 重 新 建 造 永 久 性 住 宅 。洪 鴻 智 、 邵 珮 君 (2004) 透 過 地 震 災 後 重 建 實 務 經 驗 與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理 論 , 歸 納 災後 重 建 原 則 , 分 述 如 下 :66


( 一 ) 確 認 與 整 合 可 支 援 重 建 的 地 方 團 體 與 相 關 機 制 ;( 二 ) 避 免 無 系 統 的 重 建 支 援 ;( 三 ) 避 免 長 期 依 賴 ;( 四 ) 儘 可 能 授 權 ;( 五 ) 確 認 與 瞭 解 重 建 的 限 制 ;( 六 ) 保 存 與 更 新 的 平 衡 ;( 七 ) 追 求 公 平 的 資 源 分 配 模 式 ;( 八 ) 培 養 責 任 感 與 主 動 精 神 ;( 九 ) 從 災 後 損 害 的 緩 解 轉 為 積 極 與 永 續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災 後 重 建 很 重 要 的 置 入 性 理 念 是 以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為 主 要 , 社 區 的 重 建 為 震 災 後 重 建綱 要 計 畫 的 主 軸 之 一 。 震 災 後 的 社 區 重 建 , 應 建 立 在 「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 的 基 礎 上 , 以 居民 直 接 參 與 之 模 式 , 社 區 營 造 方 式 或 手 法 , 來 進 行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 才 能 確 實 、 合 乎 在 地條 件 與 需 求 的 重 建 成 果 。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乃 是 社 區 的 硬 體 經 營 與 軟 體 建 設 , 而 且 是 包 括 對社 區 未 來 的 創 造 ; 但 更 進 一 步 來 看 , 社 區 營 造 是 根 據 社 區 特 色 , 分 別 從 單 一 的 不 同 角 度切 入 , 再 帶 動 其 他 相 關 項 目 , 逐 漸 合 成 一 個 整 體 的 營 造 計 畫 ( 陳 亮 全 ,2000)。 影 響 社區 總 體 營 造 重 建 之 要 因 為 重 建 主 導 組 織 與 領 導 力 、 充 分 協 調 與 居 民 參 與 、 重 建 主 題 之 多元 串 連 與 延 伸 、 公 部 門 互 動 與 制 度 之 權 宜 性 以 及 資 金 援 助 ( 邵 珮 君 ,2003)。以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之 桃 米 里 為 例 , 當 初 受 921 地 震 重 創 , 在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以 長 期在 地 培 力 凝 聚 社 區 居 民 的 意 識 , 帶 動 居 民 自 主 性 積 極 的 參 與 , 加 上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支持 , 創 造 了 現 今 的 桃 米 里 生 態 村 。 說 明 社 區 營 造 重 建 之 所 以 成 功 其 關 鍵 因 素 在 於 :1.震 災 導 致 價 值 觀 的 轉 變 ;2. 專 業 團 隊 的 培 力 與 陪 伴 ;3. 政 府 與 民 間 的 資 源 支 持 4. 社 區 居民 的 夢 想 與 學 習 ( 蔡 雅 雯 ,2009)。當 在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除 了 帶 動 文 化 產 業 、 地 方 產 業 的 發 展 之 外 , 在 環 境 與 生 態 並存 之 下 , 須 以 永 續 發 展 觀 點 提 出 921 震 後 社 區 重 建 之 策 略 , 分 述 如 下 ( 楊 謙 柔 、 陳 博 雅 ,2000):67


( 一 ) 永 續 生 態 社 區 的 建 立 , 並 在 規 劃 階 段 必 須 考 量 敏 感 性 分 析 , 避 開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 二 ) 建 築 物 重 建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 必 須 考 量 以 綠 建 築 設 計 手 法 來 進 行 , 同 時 政 府 相 關 單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位 可 提 供 相 關 設 計 準 則 、 方 法 與 範 例 供 災 區 建 築 物 重 建 規 劃 設 計 之 參 考 。( 三 ) 能 與 地 方 山 域 水 域 風 貌 整 合 , 並 以 不 破 壞 大 自 然 資 源 為 主 要 準 則 。( 四 ) 於 斷 層 通 過 劃 定 禁 限 建 地 區 設 立 震 災 紀 念 設 施 , 除 可 憑 弔 受 災 居 民 外 , 也 給 後 代子 孫 警 惕 平 時 防 災 重 要 性 。( 五 ) 由 鄉 鎮 、 社 區 及 建 築 基 地 等 各 層 級 性 的 開 放 空 間 留 設 , 平 時 可 供 休 憩 調 養 以 及 社區 總 體 營 造 活 動 進 行 之 空 間 之 用 , 災 時 更 可 成 為 臨 時 避 難 場 所 以 及 指 揮 場 所 腹 地空 間 。( 六 ) 重 建 地 區 的 防 災 中 心 、 道 路 、 綠 地 公 園 及 維 生 管 線 必 須 作 一 整 體 規 劃 , 並 做 好 防災 管 理 措 施 , 以 塑 造 一 個 良 好 的 自 給 自 足 性 防 災 社 區 生 活 圈 。社 區 於 邁 向 永 續 發 展 的 同 時 , 必 須 兼 顧 且 調 整 自 然 生 態 、 經 濟 發 展 與 人 文 社 會 三 者間 之 關 係 , 使 能 塑 造 兼 具 豐 富 多 樣 的 生 態 環 境 、 蓬 勃 發 展 的 經 濟 環 境 、 安 全 寧 適 的 生 活環 境 。楊 重 信 (2000) 提 出 921 災 後 城 鄉 重 建 目 標 :( 一 ) 增 進 國 土 保 安 與 加 強 資 源 保 育 。( 二 ) 重 建 安 全 、 舒 適 、 有 防 災 能 力 的 城 鄉 與 社 區 。( 三 ) 重 建 安 全 之 維 生 系 統 與 公 共 建 築 。( 四 ) 加 速 恢 復 與 安 定 災 民 之 生 活 。( 五 ) 加 速 推 動 社 區 重 建 , 重 塑 城 鄉 風 貌 。( 六 ) 恢 復 地 方 產 業 與 經 濟 活 力 。( 七 ) 降 低 財 政 衝 擊 。以 災 區 生 活 、 社 區 、 產 業 、 維 生 系 統 及 公 共 建 築 之 恢 復 為 基 本 目 標 , 由 上 述 重 建 目標 來 落 實 基 本 要 求 , 有 效 運 用 現 有 之 資 源 使 其 發 揮 最 大 重 建 效 益 。68


二 、 災 後 重 建 的 困 難 與 挑 戰發 生 災 害 後 , 政 府 存 在 壓 力 , 希 望 盡 快 恢 復 維 生 系 統 與 基 礎 設 施 , 復 原 生 活 上 的 損害 。 而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 急 迫 的 需 求 易 影 響 重 建 修 復 工 程 與 救 助 活 動 , 在 時 間 壓 力 與 其 他限 制 下 , 就 會 遭 遇 重 建 問 題 與 挑 戰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然 而 不 同 層 面 的 人 口 , 復 原 會 因 國 家 而 異 , 而 無 法 遵 循 統 一 重 建 之 步 驟 , 所 以 當 災害 面 對 不 同 層 面 的 人 , 其 影 響 分 述 如 下 ( 參 見 表 2-4-1):( 一 ) 災 害 是 對 整 個 社 會 群 體 的 影 響 , 但 在 復 原 中 低 收 入 者 處 於 不 利 地 位 , 因 資 源 利 用有 限 , 復 原 選 擇 機 會 較 少 。( 二 ) 由 於 災 害 的 破 壞 性 嚴 重 影 響 低 收 入 戶 的 生 計 , 所 以 重 建 方 案 可 以 結 合 低 收 入 戶 為對 象 , 減 少 其 災 害 風 險 。 但 是 過 去 的 做 法 , 復 原 方 案 往 往 不 是 結 合 低 收 入 戶 , 這可 能 影 響 低 收 入 戶 在 重 建 方 案 裡 沒 有 得 到 相 對 的 補 助 措 施 , 而 使 其 復 原 時 程 較長 。表 2-4-1災 害 影 響 不 同 階 層 居 民 內 容 彙 整 表影 響 類 別不 同 層 面 的 人 口富 有 小 康 低 收 入生 命 損 失 低 中 高資 產 損 失 高 高 低生 計 損 失 低 高 非 常 高復 原 速 度 短 中 長資 料 來 源 :Sinha,2008。所 以 就 不 同 階 級 的 族 群 人 口 而 言 , 遭 遇 的 重 建 問 題 就 會 偏 向 弱 勢 族 群 , 例 如 921 震災 或 莫 拉 克 風 災 , 原 住 民 部 落 重 建 , 會 因 其 低 收 入 戶 而 無 法 進 行 融 資 貸 款 , 使 重 建 時 程延 宕 或 甚 至 無 法 進 行 。由 過 去 921 地 震 重 建 經 驗 , 除 面 臨 弱 勢 族 群 問 題 外 , 主 要 的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上 也 遭 遇相 關 問 題 , 分 述 如 下 ( 邵 珮 君 ,2010):( 一 ) 重 建 速 度 之 快 慢 : 每 個 社 區 特 質 不 同 , 遇 到 困 難 也 不 同 , 例 如 集 合 住 宅 全 倒 , 面臨 的 問 題 會 有 原 地 重 建 或 選 址 重 建 , 而 原 住 民 部 落 , 聚 落 重 建 也 面 臨 原 地 重 建 或69


遷 村 問 題 , 因 此 涉 及 內 容 是 複 雜 的 , 導 致 重 建 進 度 無 法 區 分 快 或 慢 , 只 能 區 分 哪個 是 能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去 推 動 重 建 進 度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 二 ) 政 策 擬 訂 不 足 : 社 區 重 建 中 有 新 市 鎮 重 建 及 平 價 住 宅 提 供 , 但 無 明 確 平 價 規 範 ,平 價 住 宅 中 有 一 部 分 要 提 供 出 租 使 用 , 而 在 這 計 畫 中 要 興 建 多 少 戶 數 , 在 此 計 畫中 缺 乏 明 確 數 量 , 因 其 為 粗 糙 計 畫 , 導 致 最 後 沒 有 辦 法 順 利 完 成 。( 三 ) 重 建 制 度 不 健 全 : 如 921 地 震 後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 當 時 地 方 承 辦 人 員 對 於 相 關辦 法 不 瞭 解 , 而 中 央 階 層 擬 訂 法 條 的 人 也 因 過 久 而 不 知 道 如 何 使 用 , 所 以 中 央 與地 方 一 來 一 往 的 公 文 呈 報 , 耗 費 許 多 時 間 , 這 都 是 災 區 重 建 無 法 等 待 的 。 另 外 ,土 地 問 題 , 例 如 土 地 丈 量 部 分 , 在 地 震 之 前 土 地 丈 量 就 有 很 大 問 題 , 921 地 震之 後 問 題 仍 持 續 , 導 致 土 地 問 題 需 做 釐 清 , 例 如 客 家 伙 房 , 面 臨 土 地 上 有 好 幾 千人 擁 有 這 土 地 , 但 這 些 人 也 許 都 以 不 在 , 所 以 權 屬 區 分 問 題 無 法 簡 化 , 導 致 無 法順 利 進 行 重 建 。Quarantelli(1999) 也 針 對 於 重 建 中 受 援 助 者 與 協 助 重 建 之 組 織 團 體 , 各 有 不 同 的需 求 與 遭 遇 不 同 的 困 難 問 題 , 將 其 分 述 如 下 :( 一 ) 受 援 助 者 之 特 性 及 遭 遇 問 題 :1. 受 援 助 者 在 意 於 災 害 中 損 失 多 少 , 與 重 建 時 期 相 對 努 力 之 所 得 也 是 他 們 在 意 的 地 方 。2. 災 前 的 社 會 地 位 會 影 響 其 重 建 過 程 所 獲 得 之 幫 助3. 受 災 者 或 家 戶 在 社 區 內 擁 有 良 好 關 係 , 有 助 於 其 重 建 進 行 , 而 在 重 建 過 程 中 社 會 網 絡較 親 戚 間 的 聯 繫 更 有 幫 助 。4. 對 不 同 社 會 地 位 的 人 而 言 , 獲 取 重 建 資 訊 及 協 助 會 有 所 不 同 的 待 遇 。5. 對 受 災 者 而 言 重 建 期 的 援 助 多 來 自 親 友 , 經 常 忽 視 社 區 外 部 住 宅 重 建 援 助 的 申 請 。6. 家 庭 社 會 經 濟 水 準 的 地 位 在 重 建 過 程 十 分 重 要 。7. 同 樣 的 社 經 與 心 理 條 件 下 , 愈 晚 進 行 重 建 受 災 戶 , 其 所 能 恢 復 到 災 前 的 水 準 就 愈 低 。8. 實 質 的 重 建 與 具 有 情 感 意 義 或 象 徵 意 義 的 重 建 間 並 無 強 烈 的 關 連 。9. 愈 多 的 臨 時 住 所 選 擇 與 居 民 遷 徙 表 示 重 建 過 程 會 發 生 愈 多 的 困 難 。70


10. 社 會 實 質 與 經 濟 重 建 過 程 可 能 同 時 會 有 正 面 與 反 面 的 結 果 。( 二 ) 援 助 重 建 者 之 特 性 及 遭 遇 課 題1. 非 政 府 組 織 援 助 常 被 忽 視 , 而 這 類 組 織 協 助 往 往 能 補 足 官 方 或 正 式 援 助 之 不 足 。二 章 文 獻 回 第2. 救 災 的 特 性 是 新 團 體 與 新 方 法 的 應 用 ,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往 往 沒 有 靈 活 性 , 但 新 組 織 與 既顧有 組 織 間 的 聯 繫 與 合 作 亦 常 是 問 題 。3. 即 便 不 考 慮 臨 時 成 立 的 組 織 時 , 既 有 組 織 間 若 缺 乏 對 災 難 的 核 心 或 主 要 計 畫 , 重 建 業務 上 會 重 疊 , 導 致 負 面 結 果 甚 至 與 社 區 內 部 組 織 起 衝 突 , 妨 礙 重 建 。4. 提 供 重 建 援 助 組 織 的 內 部 人 員 素 質 因 素 經 常 被 忽 略 , 這 樣 的 因 素 不 利 於 重 建 效 率 。5. 除 非 具 備 系 統 的 記 錄 與 正 式 的 評 論 , 否 則 重 建 過 程 中 組 織 運 作 的 經 驗 將 鮮 少 被 學 習 與延 續 乃 至 於 被 制 度 化 。6. 重 建 的 優 先 順 序 通 常 未 讓 當 地 居 民 或 受 災 者 瞭 解 , 通 常 是 因 為 整 體 的 經 濟 需 求 大 於 個人 的 救 助 。7.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重 建 協 助 會 受 到 強 烈 的 政 治 干 預 。上 述 這 些 於 重 建 經 驗 中 得 到 的 困 難 與 挑 戰 , 應 於 下 次 整 備 時 應 納 入 考 量 , 試 著 擬 訂更 完 善 方 案 , 以 避 免 上 述 這 些 問 題 。三 、 災 前 重 建 規 劃 與 原 則災 後 重 建 從 救 濟 到 復 原 不 僅 要 求 物 資 與 財 政 資 源 , 也 需 要 投 入 知 識 與 地 方 能 力 , 除了 在 活 動 中 參 與 的 人 民 與 各 種 災 害 管 理 階 段 整 體 運 作 一 致 性 以 外 ; 並 聯 繫 非 政 府 組 織 團體 一 同 進 行 主 要 行 動 的 發 展 , 並 減 少 有 危 險 作 為 的 重 建 部 分 。 所 以 災 前 規 劃 必 須 增 強 應變 能 力 及 減 少 災 害 風 險 的 能 力 , 這 需 建 構 在 所 有 層 面 上 , 國 家 和 地 方 各 級 涵 括 政 府 機構 、 決 策 者 、 專 業 人 士 和 社 區 居 民 。 它 還 涉 及 多 學 科 領 域 , 於 跨 機 構 和 跨 部 門 的 為 主 的社 會 和 經 濟 發 展 。 並 確 保 有 充 足 的 應 變 政 策 與 足 夠 的 硬 體 建 設 材 料 可 於 災 害 發 生 , 確 保建 築 維 護 , 以 及 政 府 機 構 都 能 清 楚 減 災 的 措 施 與 建 設 技 術 , 以 減 少 未 來 的 災 害 事 件 脆 弱性 。 而 連 續 性 的 容 量 建 設 規 劃 是 不 可 少 的 , 要 做 到 這 一 點 是 為 了 減 少 災 害 風 險 , 包 括 整體 區 域 、 國 家 、 社 區 活 動 與 資 源 。 容 量 建 設 是 發 展 於 一 個 社 區 上 , 建 立 人 的 應 變 能 力 及71


年月日日。』(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Disaster ISDR), Reduction, 將社 會 基 礎 設 施 完 備 , 並 期 望 將 國 家 及 地 區 均 衡 水 平 發 展 , 或 於 都 市 與 農 村 中 面 臨 不 同 的問 題 採 取 不 同 的 應 對 政 策 來 解 決 問 題 , 但 目 標 都 是 相 同 的 , 即 是 為 降 低 災 害 風 險 , 所 以需 要 不 同 的 人 力 資 源 以 及 不 同 的 規 劃 , 將 訊 息 收 集 、 獲 取 、 傳 播 、 資 源 調 動 及 分 配 策 略(Gordon A. McBean,2009)。 另 外 , 美 國 聯 邦 緊 急 應 變 總 署 所 擬 定 的 聯 邦 應 變 計 畫 強調 規 劃 與 協 調 亦 是 重 要 關 鍵 , 該 計 畫 提 到 「 在 災 害 前 有 整 合 性 地 計 畫 與 協 調 , 是 連 結 各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級 政 府 部 門 、 非 營 利 組 織 及 私 部 門 的 根 基 」( 吳 杰 穎 ,2003)。Sinha(2008) 說 明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的 目 的 即 是 支 持 災 後 重 建 行 動 , 重 建 計 畫 分 兩 項必 要 的 層 次 進 行 整 合 , 首 先 是 整 合 生 活 ( 生 理 與 心 理 ) 及 經 濟 方 面 的 復 原 , 二 是 整 合 在救 濟 層 面 ( 減 災 、 安 置 、 重 建 ); 達 成 這 兩 項 層 次 整 合 後 , 對 於 因 應 災 後 復 原 的 運 作 能減 少 遭 遇 困 難 , 使 其 順 利 推 動 ( 參 見 圖 2-4-1)。圖 2-4-1災 前 重 建 計 畫 內 容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Sinha,2008。2005 年 1 月 , 聯 合 國 「 減 災 世 界 會 議 (World Conference on Disaster Reduction,WCDR)」 所 發 佈 「 兵 庫 宣 言 3 」 與 「2005-2015 兵 庫 行 動 綱 領 : 建 構 國 家 與 社 區 的 災 害回 復 力 」 顯 示 減 災 之 決 心 與 聲 明 , 更 宣 示 應 透 過 以 人 為 本 的 預 警 系 統 、 風 險 評 估 、 教 育及 其 他 主 動 、 積 極 整 合 的 方 法 及 活 動 等 減 災 、 預 防 、 準 備 、 緊 急 應 變 各 環 節 來 建 立 國 家庫 行 動 綱 領 : 建 構 國 家 與 社 區 的 災 害 回 復 力 」 轉 化 為 各 層 級 的 具 體 行 動 , 發 展 一 套 指 標 來「2005-2015 兵3「72庫 宣 言 」 中 並 宣 示 通 過 『 國 際 減 災 策 略 機 構 秘 書 處 追 蹤 考 核 其 減 災 行 動 並 使 其 貫 徹 落 實 兵是 2005118至 22在 日 本 兵 庫 縣 神 戶 市 之 減 災 世 界 會 議 所 發 表 的 會 議 開 頭 誓 詞 , 其


及 社 區 的 回 復 力 (resilience), 達 到 減 災 的 效 果 。 而 其 減 災 為 災 害 管 理 的 一 環 節 , 災 害風 險 管 理 之 最 終 目 標 在 於 降 低 因 危 害 所 產 生 之 損 失 , 由 於 減 災 及 降 低 風 險 皆 應 考 量 經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濟 、 生 態 環 境 、 社 會 文 化 與 政 治 等 多 重 面 向 , 並 有 賴 於 各 層 級 公 部 門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 傳統 上 多 奠 基 於 災 害 經 驗 之 累 積 以 進 行 預 測 及 防 災 工 作 ( 謝 承 憲 ,2010)。緣 此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須 有 下 列 六 項 特 質 (Comerio, 1998; Schwab, et al., 1998; 吳杰 穎 ,2003):( 一 ) 建 立 長 期 重 建 目 標 。( 二 ) 災 後 公 部 門 能 迅 速 建 立 領 導 方 式 及 任 務 編 組 。( 三 ) 讓 參 與 重 建 工 作 者 知 道 要 扮 演 什 麼 角 色 。( 四 ) 讓 參 與 重 建 工 作 者 知 道 何 處 可 找 到 重 建 資 源 。( 五 ) 政 府 災 後 重 建 財 務 補 助 計 畫 能 夠 照 顧 到 各 階 層 之 災 民 。( 六 ) 善 用 「 機 會 之 窗 」。所 謂 「 機 會 之 窗 」,Alexander(2004) 指 出 若 災 前 減 災 工 作 於 風 險 平 緩 期 進 展 過 於緩 慢 , 藉 由 「 機 會 之 窗 」 所 提 供 的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這 一 階 段 認 真 的 去 準 備 可 加 速 其 進 展 。簡 單 的 來 說 , 災 前 重 建 規 劃 必 須 是 全 面 的 , 包 括 房 屋 , 重 要 設 施 , 教 育 , 生 計 , 衛生 , 心 理 保 健 等 情 況 。 此 外 , 兵 庫 行 動 綱 領 創 造 了 一 個 救 援 、 安 置 及 發 展 的 概 念 (LinkingRelief, Rehabilitation and Development, LRRD), 其 對 於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有 具 體 的 三 個 層 級重 點 , 是 從 發 生 在 害 後 至 下 一 次 災 害 來 臨 前 :( 一 ) 短 期 內 長 達 30 天 多 的 緊 急 計 畫 , 即 搜 索 救 援 、 醫 療 、 住 房 、 食 品 、 衣 服 , 復 原重 要 設 施 等 。( 二 ) 中 期 規 劃 範 圍 從 1 到 6 個 月 , 包 括 緊 急 避 難 所 、 醫 療 保 健 、 社 會 心 理 照 護 等 。( 三 ) 長 期 規 劃 (6 個 月 到 3 年 ) 的 永 久 性 房 屋 、 其 他 物 質 、 社 會 基 礎 設 施 、 生 活 與 社會 心 理 的 恢 復 、 從 過 去 災 害 中 的 經 驗 / 教 訓 。Wen, et al.,(2009) 說 明 由 於 資 源 有 限 , 減 災 的 配 置 行 動 是 必 要 的 , 面 對 災 前 除 實質 減 災 規 劃 以 外 , 應 先 做 一 個 重 點 地 區 的 分 配 ( 高 風 險 潛 勢 地 區 ), 如 何 分 配 出 重 點 地73


區 其 主 要 特 徵 有 , 分 述 如 下 :( 一 )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高 風 險 區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 二 ) 政 治 與 經 濟 的 重 要 性 。將 分 配 出 的 重 點 地 區 進 行 境 況 模 擬 來 評 估 出 可 能 被 破 壞 的 損 失 程 度 , 進 而 可 先 行 提出 相 對 應 政 策 來 確 保 提 高 安 全 性 的 治 理 。除 了 這 些 ,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需 整 合 每 一 個 相 關 部 門 , 特 別 是 防 災 與 社 會 福 利 部 門 。 對於 災 前 計 畫 方 法 與 手 段 , 應 用 在 不 同 的 層 次 , 確 保 各 部 門 之 間 有 更 好 地 的 協 調 , 其 展 現形 式 可 以 手 冊 來 顯 示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主 要 是 針 對 當 時 的 社 會 與 經 濟 條 件 的 脆 弱 程 度 來 擬 訂 , 找 出 政 府 重 建的 復 原 能 力 與 社 區 災 害 復 原 , 降 低 未 來 受 害 程 度 的 重 建 重 點 需 求 。 通 常 的 關 鍵 部 門 的 設置 用 來 處 理 重 建 方 案 ,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包 括 損 壞 的 重 要 設 施 , 就 業 , 生 計 , 維 生 系 統 , 環境 與 水 資 源 管 理 , 住 宅 及 安 置 居 住 (Sinha, 2008)。復 原 重 建 過 程 中 , 由 下 而 上 的 參 與 方 式 奠 定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原 則 ( 參 見 圖 2-4-2), 其包 括 四 個 目 標 達 成 來 因 應 未 來 災 前 計 畫 , 分 述 如 下 :( 一 ) 對 於 災 後 應 馬 上 恢 復 人 民 生 計 與 建 立 維 生 系 統 為 主 要 , 緊 急 安 置 災 民 , 使 其 確 保生 命 安 全 。( 二 ) 經 濟 復 原 , 協 助 災 民 就 業 , 並 以 居 民 參 與 式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 由 下 而 上 的 來 推 動 社區 營 造 , 協 助 社 區 再 生 、 產 業 轉 型 。( 三 ) 地 方 政 府 建 立 相 關 管 理 機 構 , 瞭 解 災 民 需 求 進 而 擬 訂 相 關 對 策 , 使 重 建 推 動 順 利 。( 四 ) 國 家 政 策 上 , 將 地 方 經 驗 納 入 實 質 計 畫 中 , 除 穩 定 可 持 續 性 的 計 畫 外 , 並 增 強 對應 機 制 , 以 減 低 未 來 受 災 損 害 。74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圖 2-4-2災 前 重 建 計 畫 居 民 參 與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Sinha,2008。四 、 如 何 實 行 災 前 重 建 計 畫進 行 復 原 重 建 發 展 時 要 從 四 個 角 度 去 看 , 以 利 我 們 面 對 災 前 重 建 有 更 好 的 態 度 來 準備 ( 室 崎 益 輝 ,2010):( 一 ) 促 進 災 民 有 獨 立 自 主 性 的 能 力 : 建 立 與 災 民 彼 此 相 互 信 任 關 係 於 重 建 中 , 由 援 助 、安 撫 受 災 者 到 協 助 他 們 恢 復 生 活 , 使 受 災 者 能 恢 復 健 康 心 靈 狀 態 , 積 極 參 與 重 建復 原 工 作 , 讓 災 民 能 自 主 性 參 與 、 獨 立 的 主 導 重 建 家 園 工 作 , 而 專 業 團 隊 及 政 府則 扮 演 從 旁 協 助 角 色 。( 二 ) 社 區 營 造 工 作 要 持 續 : 藉 由 社 區 營 造 的 持 續 , 讓 老 人 與 年 輕 人 之 間 能 成 為 一 體 ,社 區 居 民 能 凝 聚 共 識 , 相 互 接 受 對 方 的 立 場 與 意 見 、 及 共 同 合 作 創 造 更 好 的 生活 , 如 此 在 面 對 重 建 或 下 一 次 災 害 的 準 備 才 能 齊 心 協 力 。( 三 ) 重 視 當 地 歷 史 與 文 化 : 地 方 的 風 土 文 化 及 居 民 意 識 展 現 在 歷 史 古 蹟 的 光 芒 上 , 所以 一 個 地 方 的 歷 史 景 觀 與 文 化 遺 產 是 基 本 財 富 , 以 災 害 管 理 將 環 境 與 文 化 財 整合 , 注 入 防 災 能 力 之 外 也 能 保 存 自 己 地 方 重 要 的 文 化 遺 產 。( 四 ) 振 興 地 方 經 濟 為 目 的 : 貧 富 差 距 的 經 濟 , 會 造 成 國 家 發 生 災 害 時 受 損 情 況 、 重 建進 度 、 復 原 程 度 等 不 同 , 唯 有 提 振 地 方 經 濟 能 力 來 改 善 地 方 建 設 , 以 降 低 受 損 嚴重 程 度 , 並 以 利 重 建 工 作 經 費 能 力 的 投 入 。75


Shigeo Tatsuki(2009) 研 究 阪 神 大 地 震 倖 存 者 社 會 生 活 長 期 復 原 之 調 查 , 分 別 以 不連 續 四 個 年 份 來 做 調 查 , 結 果 顯 示 長 期 重 建 裡 以 生 活 復 原 來 看 , 這 過 程 是 可 以 促 進 社 會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關 係 , 而 社 會 關 係 也 間 接 的 影 響 著 重 建 的 運 作 , 因 為 這 當 中 有 很 多 事 務 須 要 彼 此 的 合 作協 力 , 所 以 需 要 建 立 相 互 信 任 、 幫 助 的 關 係 。 這 研 究 也 表 明 , 當 社 會 關 係 的 被 建 立 起 自然 而 然 凝 聚 力 提 高 , 一 個 社 區 的 搬 遷 機 率 會 降 低 , 所 以 為 增 加 近 鄰 作 用 , 應 該 有 更 多 社區 活 動 來 讓 大 家 一 同 參 與 , 培 養 感 情 。 這 顯 示 著 在 一 個 社 會 群 裡 , 許 多 事 情 需 要 從 感 情培 養 而 起 , 這 樣 大 家 在 面 對 災 害 發 生 或 災 前 準 備 才 能 有 共 識 及 一 同 解 決 的 動 力 。除 了 於 災 前 建 立 人 與 人 互 信 互 助 感 以 外 , 對 於 建 物 選 址 也 是 很 有 影 響 , 如 不 得 已 在地 震 區 選 擇 建 址 時 , 須 先 調 查 該 地 地 基 的 地 質 甚 至 水 文 資 料 、 地 震 歷 史 資 料 等 , 妥 善 研究 能 有 正 確 選 擇 。 任 何 建 址 的 地 震 危 害 度 決 定 兩 項 因 素 :(1) 建 址 距 離 震 源 域 或 斷 層 線的 距 離 。(2) 局 部 的 地 質 特 性 。 故 選 擇 地 基 要 避 免 以 下 地 區 , 而 若 非 不 得 已 , 更 需 做 好防 範 措 施 ( 丘 昌 平 ,1985)。( 一 ) 活 斷 層 上 方 或 其 附 近 。( 二 ) 軟 弱 土 層 或 回 填 土 地 區 。( 三 ) 陡 坡 地 、 斜 坡 、 海 邊 或 河 邊 的 懸 崖 上 、 下 方 。( 四 ) 避 免 一 半 建 在 堅 實 地 上 ,ㄧ 半 在 軟 弱 土 層 。地 基 選 址 是 其 防 災 基 礎 之 一 , 但 在 建 物 設 計 上 必 定 要 加 入 耐 震 設 計 的 原 則 , 這 樣 可使 得 當 大 規 模 震 災 發 生 , 建 物 不 至 易 於 受 損 至 嚴 重 毀 損 。 丘 昌 平 (1985) 研 究 中 說 明 建築 物 的 耐 震 設 計 要 遵 循 以 下 幾 個 原 則 :(1) 建 築 物 外 型 要 儘 可 能 單 純 ;(2) 重 量 要 輕 、重 心 要 低 ;(3) 樑 、 柱 等 構 材 及 樑 、 柱 接 頭 要 有 充 分 的 強 度 跟 韌 度 ;(4) 建 築 物 各 層 的牆 、 柱 、 支 撐 等 要 有 適 當 的 配 置 ;(5) 基 礎 要 與 建 築 物 平 面 外 形 相 同 , 相 互 之 間 能 ㄧ 體化 。除 上 述 原 則 以 外 , 為 了 建 立 完 善 的 災 害 管 理 及 減 災 策 略 , 災 害 管 理 受 益 於 組 織 及 科技 方 法 之 改 善 , 包 括 風 險 評 估 之 廣 泛 應 用 、 創 新 的 方 法 論 與 研 究 、 預 警 系 統 之 建 立 及 相關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等 , 顯 著 提 昇 了 發 展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與 減 災 計 畫 之 可 行 性 。 有 效 的 災 害風 險 管 理 更 成 為 政 府 管 理 優 劣 的 關 鍵 因 子 之 一 , 但 其 應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謝 承 憲 ,2010):76


( 一 ) 政 治 承 諾 與 體 制 發 展 : 具 備 政 治 承 諾 的 共 同 認 知 , 即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深 入 了 解災 害 風 險 管 理 之 投 資 、 資 源 有 效 配 置 及 實 際 政 策 執 行 等 防 減 災 策 略 之 價 值 與 效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益 。 政 治 承 諾 是 必 要 的 , 並 應 有 配 套 之 體 制 架 構 以 處 理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與 減 災 活 動間 之 協 調 。 再 來 是 應 分 權 執 行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 表 示 社 區 參 與 及 在 地 決 策 是 履 行 公眾 承 諾 與 居 民 參 與 之 關 鍵 , 可 能 的 話 ,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的 努 力 應 盡 量 分 權 。 最 後 強化 政 策 發 展 與 整 合 。( 二 ) 風 險 辨 識 與 評 估 : 災 害 風 險 應 分 別 針 對 危 害 與 脆 弱 度 進 行 探 討 減 災 策 略 應 建 立 於持 續 的 危 害 與 脆 弱 度 評 估 , 以 整 體 掌 握 災 害 風 險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EnvironmentalImpact Assessment, EIA) 應 納 入 風 險 概 念 , 預 警 系 統 得 以 提 供 當 局 及 公 眾 臨 近 風險 之 資 訊 , 並 為 爭 取 時 效 以 及 時 行 動 之 重 要 依 據 。 提 昇 風 險 評 估 之 準 確 性 , 其 風險 評 估 應 能 反 映 「 動 態 」 環 境 , 並 將 複 雜 之 危 害 因 子 納 入 考 量 。 探 討 危 害 與 脆 弱度 之 新 興 議 題 所 導 致 風 險 知 覺 及 風 險 評 估 程 序 的 改 變 , 諸 如 氣 候 變 遷 、 都 市 擴張 、 疾 病 及 環 境 退 化 等 。 以 及 改 善 預 警 系 統 相 關 權 益 關 係 人 之 橫 向 聯 繫 溝 通 管 道 。( 三 ) 知 識 管 理 : 脆 弱 度 可 藉 由 適 當 的 減 災 規 劃 與 預 擬 計 畫 來 加 以 改 善 , 該 減 災 規 劃 須根 據 地 方 特 性 針 對 目 標 族 群 ( 弱 勢 ) 加 以 設 計 , 尤 其 應 以 地 方 及 社 區 防 災 教 育 與訓 練 為 重 。( 四 ) 風 險 管 理 應 用 與 工 具 : 緊 密 結 合 生 態 領 域 與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 使 之 互 為 所 用 ; 利 用社 會 與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以 降 低 貧 富 差 距 並 改 善 脆 弱 度 ; 善 用 實 體 建 設 與 技 術 方 法 ;善 用 當 地 傳 統 知 識 與 作 為 , 汲 取 當 地 聚 落 過 去 成 功 之 自 我 防 衛 經 驗 與 傳 統 維 護 手段 之 資 源 , 並 加 以 應 用 於 適 當 條 件 之 類 似 案 例 。( 五 ) 災 害 整 備 與 應 變 管 理 : 減 災 需 要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協 力 作 用 , 強 化 以 人為 本 之 預 警 系 統 , 預 警 系 統 須 在 科 技 發 展 與 社 會 能 力 間 取 得 均 衡 , 方 能 確 保 可 得之 有 效 資 訊 能 為 決 策 者 所 用 , 並 為 公 眾 所 接 受 , 須 整 合 風 險 監 測 與 預 測 技 術 、 即時 的 溝 通 、 明 確 的 警 告 及 有 效 的 回 應 , 有 賴 於 公 眾 教 育 、 訓 練 與 社 區 參 與 以 達 成 。( 六 ) 建 立 減 災 目 標 : 1. 可 持 續 的 ( Sustainable ), 應 可 持 續 執 行 ; 2. 可 量 測 的(Measurable), 應 定 義 成 功 與 標 竿 的 量 化 準 則 ;3. 可 完 成 的 (Achievable), 在 政府 所 設 定 的 時 間 表 內 可 完 成 , 根 據 地 方 特 性 與 有 限 資 源 , 時 間 可 為 數 月 至 數 年 ;77


4. 切 題 的 (Relevant), 應 根 據 不 同 民 情 、 危 害 、 脆 弱 度 及 社 會 能 力 設 定 適 當 的 減災 目 標 ;5. 適 時 的 (Timely), 清 楚 界 定 短 期 及 長 程 目 標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上 述 災 害 管 理 及 減 災 策 略 的 注 意 事 項 來 來 擬 定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政 策 , 使 其 能 在 面 對 下一 次 災 害 中 , 降 低 風 險 及 危 害 程 度 。 並 透 過 下 列 操 作 方 式 , 讓 復 原 重 建 活 動 方 便 執 行 :( 一 ) 準 確 的 風 險 評 估 與 預 擬 可 能 出 現 的 災 害 情 況 : 由 公 部 門 先 行 透 過 預 擬 、 演 練 , 瞭解 居 民 需 求 , 後 續 才 能 使 重 建 進 行 順 利 。( 二 ) 參 與 政 府 到 地 方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的 規 劃 與 實 施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計 畫 : 由 專 家 學 者 參 與瞭 解 , 建 立 中 介 平 台 以 便 協 助 社 區 居 民 對 於 重 建 的 認 知 與 減 災 的 規 劃 瞭 解 。( 三 ) 重 點 在 參 與 方 面 的 規 劃 過 程 : 居 民 的 參 與 是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中 的 特 色 , 社 區 營 造 需要 高 度 居 民 的 參 與 及 凝 聚 力 來 達 到 自 主 性 , 使 其 社 區 推 動 減 災 策 略 能 落 實 延 續 。( 四 ) 災 害 重 建 時 , 政 府 應 撥 出 前 期 資 源 能 力 ( 資 金 ): 在 重 建 系 統 思 考 上 必 須 更 為 嚴謹 , 對 資 金 運 用 應 考 量 更 多 弱 勢 族 群 的 需 要 , 協 助 他 們 完 成 重 建 。透 過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達 到 執 行 的 可 行 性 之 前 應 先 要 從 社 區 營 造 做 起 , 強 化 地 方 社 區 居民 親 鄰 關 係 , 凝 聚 彼 此 共 識 , 藉 由 組 織 社 區 內 部 成 員 , 鼓 勵 每 位 居 民 一 同 參 與 社 區 事 務 ,進 而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計 畫 , 培 養 社 區 居 民 防 災 素 養 。 由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防 災 社 區 並 成 立 三 角夥 伴 關 係 來 相 互 合 作 , 社 區 負 責 動 員 居 民 參 與 及 場 地 提 供 , 政 府 負 責 招 募 專 業 人 員 、 提供 救 災 、 災 害 資 訊 與 操 作 演 練 、 救 災 設 備 裝 置 , 專 業 團 隊 為 教 導 居 民 災 害 與 防 救 災 知 識及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 陳 可 慧 等 ,2010)。五 、 瞭 解 國 際 重 建 平 台 (International Recovery Platform, IRP) 於 災 前 計 畫 中 角 色 位 置國 際 重 建 平 台 (IRP), 是 國 際 減 災 策 略 專 題 平 台 系 統 , 將 在 災 後 重 建 與 職 能 提 供 國際 上 重 建 良 好 做 法 的 知 識 來 源 。 國 際 重 建 平 台 專 注 於 主 流 災 害 的 預 防 , 重 點 放 在 高 風 險/ 低 能 力 的 國 家 , 主 要 是 透 過 適 當 的 重 建 做 法 針 對 受 災 害 影 響 的 人 民 和 他 們 的 政 府 。國 際 重 建 平 台 的 工 作 表 現 在 ( 一 ) 定 期 高 峰 會 議 , 在 神 戶 重 建 論 壇 , 使 高 層 決 策 者和 重 建 實 施 者 在 一 起 為 經 驗 交 流 與 討 論 , 對 提 高 重 建 彈 性 及 兵 庫 行 動 方 案 成 就 ;( 二 )與 區 域 組 織 密 切 合 作 , 其 促 進 復 原 的 建 設 能 力 , 及 ( 三 ) 提 供 開 發 工 具 與 資 源 , 補 足 欠缺 重 建 做 法 和 能 力 的 國 家 , 如 為 復 原 災 後 需 要 評 估 方 案 。 提 供 一 種 交 流 式 網 站78


(http://www.recoveryplatform.org) 給 予 一 個 當 前 網 絡 , 各 國 家 成 員 與 國 際 專 家 小 組 之間 的 共 同 實 踐 的 知 識 與 經 驗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該 國 際 重 建 平 台 的 設 立 是 為 促 進 能 力 建 設 , 目 的 是 提 供 一 個 公 開 、 明 確 的 知 識 庫 ,彙 編 各 規 模 災 害 風 險 與 衝 擊 的 資 訊 , 以 提 供 永 續 發 展 與 減 災 的 資 訊 。 特 別 強 調 培 訓 、 知識 及 技 術 工 具 在 國 際 、 區 域 、 國 家 及 地 方 都 可 以 使 用 到 。 有 了 嚴 密 的 網 絡 關 聯 機 構 , 國際 重 建 平 台 的 能 力 建 設 工 作 領 導 體 制 , 預 計 在 各 個 層 次 加 強 , 因 此 國 際 重 建 平 台 專 為 提高 重 建 效 率 與 減 少 災 害 風 險 (Sinha,2008)。Sinha(2008) 指 出 國 際 重 建 平 台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的 災 害 , 並 依 國 家 有 不 同 類 型 的 脆弱 度 的 經 驗 知 識 在 重 建 基 礎 上 , 這 些 災 害 經 驗 對 於 擬 訂 災 前 重 建 規 劃 中 可 能 是 決 策 者 採取 決 定 的 關 鍵 , 並 作 為 一 種 強 大 的 工 具 手 段 。 國 際 重 建 平 台 設 置 一 個 動 態 的 知 識 訊 息 庫作 為 災 前 重 建 規 劃 一 個 組 成 的 手 段 , 以 備 因 應 未 來 的 災 難 。79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80


第 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第 一 節 住 宅 重 建 之 災 前 對 策 - 從 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到 台 灣 災 後 住 宅 重 建 經驗 談 起 ( 垂 水 英 司 教 授 )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第欲 降 低 災 後 建 築 物 損 害 程 度 , 應 於 災 前 提 昇 建 築 物 耐 震 能 力 為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基 礎 ;災 後 如 何 順 利 推 動 重 建 工 作 , 即 在 於 災 前 的 準 備 , 可 透 過 模 擬 災 害 演 練 , 來 擬 訂 災 前 準備 對 策 , 重 要 的 是 在 平 時 對 於 住 宅 政 策 的 訂 定 與 實 施 都 必 須 嚴 謹 的 去 看 待 。壹 、 公 營 住 宅 興 起1954 年 是 日 本 經 濟 成 長 上 昇 時 期 , 此 時 眾 多 農 村 人 口 遷 移 集 中 至 都 市 中 心 區 , 其遷 移 人 口 特 徵 為 低 收 入 戶 , 所 以 興 建 眾 多 國 營 住 宅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出 租 居 住 , 在 這 時 期 家庭 情 況 都 是 小 家 庭 或 年 輕 人 從 鄉 村 到 都 市 去 工 作 。 這 樣 的 情 形 從 1970 年 開 始 , 直 到 1980年 代 社 會 情 形 轉 變 ,1980 年 之 後 整 個 社 會 出 現 高 齡 化 與 晚 婚 等 社 會 狀 況 , 對 整 個 都 市環 境 也 造 成 衝 擊 。 當 時 的 神 戶 市 於 1995 年 發 生 大 地 震 ,1995 年 之 前 到 1972 年 間 , 呈現 經 濟 衰 退 期 ( 參 見 圖 3-1-1), 其 政 府 財 政 已 不 堪 負 擔 公 共 設 施 的 費 用 , 即 便 社 會 情 況發 生 轉 變 , 但 政 府 於 整 個 制 度 上 並 沒 有 相 當 改 變 。圖 3-1-1神 戸 市 公 營 住 宅 建 設 年 次 別 管 理 戸 數資 料 來 源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81


貳 、 阪 神 大 地 震 後 住 宅 重 建 相 關 問 題阪 神 大 地 震 之 後 面 臨 大 量 住 宅 毀 壞 , 公 部 門 第 一 時 間 大 量 興 建 住 宅 , 神 戶 市 於1995~1997 年 興 建 7,000 戶 住 宅 , 但 這 是 在 不 得 已 情 況 下 產 生 , 住 宅 重 建 經 驗 是 來 自 先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前 公 營 住 宅 的 基 礎 , 這 樣 急 迫 方 式 產 生 兩 個 主 要 問 題 值 得 去 探 討 :1. 興 建 這 麼 多 住 宅 卻沒 辦 法 在 原 災 區 地 方 興 建 ;2. 事 實 上 住 宅 硬 體 部 分 完 成 , 但 針 對 高 齡 者 在 生 活 重 建 上 卻沒 辦 法 持 續 下 去 。當 時 阪 神 大 地 震 , 造 成 高 密 度 區 域 受 災 情 況 , 絕 大 部 分 木 造 建 築 物 傾 倒 毀 損 , 是 因為 當 時 因 應 經 濟 成 長 時 期 政 府 所 興 蓋 的 出 租 房 屋 , 所 以 受 災 居 民 大 多 為 低 收 入 戶 與 高 齡者 , 要 如 何 推 動 住 宅 重 建 給 予 低 收 入 戶 者 安 置 , 這 是 住 宅 重 建 方 面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神 戶 市 之 住 宅 共 分 為 私 有 與 租 賃 住 宅 , 分 別 各 占 一 半 的 比 例 ; 私 有 住 宅 部 分 又 可 分為 獨 棟 與 集 合 住 宅 , 而 租 賃 住 宅 分 為 民 間 出 租 使 用 與 公 有 出 租 住 宅 , 公 有 住 宅 部 分 占 有15%。 在 阪 神 大 地 震 中 私 有 與 出 租 住 宅 都 有 相 當 毀 損 , 當 時 以 住 宅 重 建 特 徵 來 講 , 受 災嚴 重 都 是 低 收 入 戶 住 宅 , 所 以 當 時 直 接 由 公 部 門 決 定 快 速 興 建 住 宅 ; 早 期 興 建 出 租 的 公寓 必 須 花 費 約 十 年 興 建 , 但 在 阪 神 地 震 後 卻 得 花 兩 年 時 間 興 建 完 成 , 所 以 在 選 址 上 相 當困 難 , 大 部 分 選 擇 離 市 區 很 遠 的 郊 區 來 興 建 住 宅 。這 些 公 有 住 宅 是 針 對 低 收 入 戶 , 而 對 於 私 有 住 宅 跟 民 間 出 租 的 住 宅 如 何 興 建 , 則 由公 部 門 去 協 調 , 以 公 庫 與 復 興 重 建 基 金 會 提 供 補 助 來 進 行 , 然 而 對 於 眾 多 土 地 所 有 人 大多 在 於 資 金 部 分 沒 辦 法 解 決 而 無 法 進 行 重 建 , 另 外 有 所 有 權 的 人 有 能 力 、 有 資 金 , 他 們重 建 是 可 以 很 快 進 行 的 , 但 是 絕 大 部 分 會 遇 到 問 題 , 例 如 土 地 部 分 是 租 地 , 而 租 地 沒 辦法 重 建 , 或 者 房 子 倒 了 , 土 地 不 符 建 築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等 無 法 重 建 。民 間 出 租 部 分 , 住 宅 所 有 人 可 能 房 子 毀 壞 , 有 機 會 選 擇 不 再 興 建 , 所 以 出 租 者 會 被迫 離 開 。 而 也 有 些 住 宅 所 有 人 無 法 重 建 也 想 進 入 公 有 住 宅 , 想 進 入 市 區 居 住 , 卻 沒 辦 法得 被 迫 遠 離 市 區 居 住 , 雖 然 被 迫 遷 離 原 居 地 會 有 爭 議 , 但 因 為 沒 有 居 住 地 , 最 後 仍 會 因此 遷 移 , 而 選 擇 地 點 會 盡 可 能 離 原 居 地 較 近 。 在 此 情 況 下 要 進 入 公 營 住 宅 居 住 者 , 大 約占 了 必 須 要 進 行 重 建 的 30% 左 右 , 其 共 通 性 為 每 個 月 只 要 付 6,000 元 租 金 , 這 是 重 建 之後 最 大 的 特 徵 。另 外 , 提 及 到 都 會 型 遷 住 , 因 為 災 區 重 建 得 被 迫 遷 移 至 市 郊 區 , 所 以 社 區 至 郊 區 興82


建 , 蓋 在 郊 區 公 營 的 住 宅 , 在 當 時 有 一 些 問 題 , 由 於 災 民 原 先 住 在 市 區 , 他 們 無 法 把 原先 社 區 關 係 帶 到 新 住 宅 區 域 裡 , 又 因 居 住 者 多 為 高 齡 者 , 所 以 每 一 年 都 會 有 孤 獨 死 的 案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第件 發 生 。參 、 住 宅 重 建 問 題 探 討 與 對 策針 對 上 述 住 宅 重 建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是 災 區 無 法 原 地 重 建 , 由 兩 個 角 度 來 看 :1. 由 過 去經 驗 的 累 積 來 面 對 現 在 的 問 題 ;2. 做 好 的 部 分 該 如 何 加 強 。 並 從 幾 個 觀 點 來 談 :1. 在 於住 宅 重 建 政 策 多 樣 化 , 應 該 要 考 慮 居 民 需 求 與 居 住 對 策 實 施 , 首 先 是 住 宅 重 建 資 金 的 補助 , 以 生 活 重 建 支 援 法 最 多 可 補 助 300 萬 元 , 而 生 活 重 建 支 援 法 的 出 現 背 景 在 台 灣 921重 建 的 資 金 補 助 被 推 動 , 所 以 日 本 也 跟 進 出 現 此 政 策 ;2. 民 間 出 租 住 宅 的 相 關 重 建 補助 , 因 阪 神 大 地 震 而 考 量 到 出 租 者 的 需 求 而 有 了 民 間 出 租 住 宅 的 援 助 來 幫 助 災 民 。 在 災後 出 租 公 寓 住 宅 提 供 與 震 後 檢 討 上 , 民 間 出 租 住 宅 也 可 以 改 成 公 營 住 宅 來 提 供 災 民 使 用的 一 個 對 策 ;3. 在 於 過 去 都 市 開 發 建 設 上 累 積 的 相 關 經 驗 , 在 重 建 過 程 中 能 與 過 去 既 有的 社 區 營 造 手 段 相 互 整 合 是 可 以 有 不 錯 的 成 果 。第 二 個 問 題 為 高 齡 者 無 法 將 原 先 生 活 帶 進 新 住 宅 生 活 裡 , 其 高 齡 者 需 要 更 多 照 顧 ,例 如 可 以 將 照 護 系 統 整 合 進 來 , 公 營 住 宅 可 以 針 對 高 齡 者 照 護 設 置 三 種 型 態 :1. 老 年 公寓 ;2. 民 間 居 民 樓 , 可 安 排 共 同 生 活 的 功 能 區 ;3. 癡 呆 老 年 人 之 家 , 專 門 照 顧 老 年 癡 呆患 者 的 功 能 型 態 。 值 得 推 薦 的 是 真 野 公 營 住 宅 , 它 是 一 個 以 敦 親 睦 鄰 觀 念 設 計 的 空 間 ,它 有 一 個 開 放 空 間 供 大 家 交 流 , 可 以 一 起 煮 飯 、 交 流 來 相 互 照 顧 。因 此 , 經 上 述 觀 點 整 合 , 未 來 提 供 公 營 住 宅 仍 是 必 要 的 , 但 必 須 整 合 環 境 、 照 護 及社 區 上 的 需 求 , 引 進 福 址 、 產 業 重 建 來 進 行 整 區 重 建 ; 針 對 私 有 土 地 持 有 人 在 重 建 上 的需 求 , 政 府 可 以 優 惠 貸 款 來 形 成 資 金 以 利 重 建 工 作 進 行 。肆 、 未 來 重 建 方 向對 於 未 來 重 建 方 向 , 其 重 點 如 下 :1. 災 區 重 建 上 應 盡 可 能 去 符 合 需 求 , 不 需 要 太 急迫 但 要 符 合 需 求 ;2. 社 區 關 係 維 持 是 很 重 要 的 , 因 為 社 區 關 係 瓦 解 很 多 事 情 無 法 推 動 ,居 民 也 沒 辦 法 達 成 共 識 ;3. 在 重 建 系 統 思 考 上 必 須 更 為 嚴 謹 , 例 如 資 金 提 出 相 關 對 策 的使 用 。 另 外 重 建 過 程 裡 政 治 考 量 是 有 影 響 , 但 真 正 要 去 考 量 的 是 災 民 的 需 求 如 何 去 達 成 。83


第 二 節 民 間 組 織 協 助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之 探 討 ( 邵 珮 君 副 教 授 )近 年 來 城 鄉 環 境 敏 感 地 之 開 發 、 社 會 與 氣 候 變 遷 , 使 城 鄉 環 境 脆 弱 度 提 昇 , 遭 受 災害 衝 擊 的 影 響 增 大 。 從 過 去 經 驗 來 看 , 公 部 門 對 於 災 後 有 一 系 列 的 經 驗 對 策 , 但 卻 無 法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在 當 下 災 害 發 生 後 瞭 解 災 民 需 求 , 導 致 對 策 沒 辦 法 符 合 當 下 情 況 ; 從 過 去 中 也 發 現 民 間部 門 會 替 公 部 門 作 協 調 , 補 足 公 部 門 的 缺 失 。 公 、 私 部 門 一 起 責 任 分 擔 、 相 互 協 調 下 ,其 雙 方 之 整 合 來 落 實 有 效 的 災 後 重 建 體 系 為 災 害 管 理 之 重 點 所 在 。壹 、 重 建 定 義重 建 內 涵 之 定 義 , 意 指 在 災 後 危 急 期 與 緊 急 應 變 期 過 後 的 復 原 重 建 活 動 ( 由 減 災 角度 來 考 量 ), 目 地 是 回 復 社 區 各 項 建 制 , 使 其 達 正 常 水 平 或 重 新 組 構 各 項 政 策 做 為 危 機因 應 。Nigg(1995) 提 到 重 建 是 一 種 社 會 過 程 , 在 不 同 階 段 做 出 不 同 決 策 , 整 合 災 前 的防 、 減 災 、 降 低 脆 弱 度 與 災 後 重 建 、 恢 復 與 生 活 機 能 重 整 的 決 策 過 程 。 重 建 也 必 須 包 括「 復 原 」 和 「 復 興 」 兩 大 概 念 , 並 提 出 九 個 重 建 原 則 ,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三 個 是 指 災 區 自 主性 、 獨 立 性 與 重 視 災 區 需 求 。在 其 重 建 過 程 中 組 織 主 要 分 為 兩 部 分 , 一 為 較 大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 非 政 府 組 織 , 二 為負 責 重 建 工 作 之 政 府 部 門 。 重 建 計 畫 須 考 量 災 民 的 需 求 , 並 在 政 府 執 行 下 , 還 需 靠 著 中介 組 織 來 作 為 協 調 , 才 能 契 合 地 方 之 需 求 與 提 昇 計 畫 之 可 行 性 ( 參 見 圖 3-2-1)。圖 3-2-1災 害 社 區 重 建 要 素 架 構 圖資 料 來 源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84


貳 、 重 建 階 段 與 組 織 工 作重 建 階 段 可 分 為 三 階 段 , 救 援 時 期 、 安 置 時 期 及 重 建 時 期 , 在 這 三 階 段 裡 公 私 部 門之 主 要 工 作 有 相 同 處 也 有 相 異 處 , 顯 示 其 雙 方 是 相 互 合 作 、 相 互 替 補 , 雙 方 之 主 要 工 作參 見 表 3-2-1, 私 部 門 是 支 援 公 部 門 的 角 色 , 而 在 這 情 形 中 易 出 現 的 問 題 是 當 災 區 無 自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第主 性 , 而 私 部 門 離 開 災 區 , 將 會 造 成 重 建 就 此 停 擺 。表 3-2-1政 府 與 私 部 門 災 後 重 建 執 行 工 作 對 照 表重 建階 段相 同 處中 央相 異 處公 部 門地 方私 部 門救 援時 期救 援 行 動 及 提供 救 援 物 資1. 緊 急 搜 救 行 動2. 募 集 救 援 物 資 與 民間 款 項分 配 救 援 物 資協 助 搜 救行 動 及 提供 救 援 物資安 置時 期提 供 臨 時 住 宅1. 制 定 全 面 性 的 重 建法 制2. 提 供 住 宅 重 建 措 施1. 執 行 重 建 計 畫2. 清 查 受 災 現 況提 供 臨 時住 宅重 建時 期1. 執 行 重 大 公 共 建 設重 建 計 畫2. 擬 定 長 期 性 的 重 建計 畫1. 執 行 規 模 較 小 之 基礎 建 設2. 援 助 民 間 住 宅 宅 修補 或 重 建以 各 種 不同 專 業 協助 災 區 重建資 料 來 源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社 區 重 建 推 動 順 利 與 否 其 重 要 的 因 素 之 一 在 社 區 間 居 民 間 達 成 共 識 , 重 建 計 畫 得 必須 達 到 居 民 的 需 求 , 在 一 連 串 社 區 重 建 計 畫 推 動 中 , 雖 由 公 私 部 門 協 助 , 但 並 非 瞭 解 災民 需 求 , 或 者 災 民 也 不 清 楚 自 己 的 需 求 , 所 以 建 立 專 家 網 絡 中 介 平 台 是 很 重 要 的 , 可 以透 過 專 家 與 居 民 的 討 論 來 達 成 共 識 。 重 建 計 畫 目 標 在 於 , 使 災 民 的 生 活 與 社 區 再 生 、 災民 期 望 以 「 生 活 、 都 市 」 作 為 重 建 出 發 點 , 由 災 民 選 擇 擴 大 自 我 決 定 家 戶 重 建 之 可 能 性 、並 透 過 相 關 部 門 來 支 援 社 區 產 業 , 解 決 就 業 問 題 。社 區 重 建 在 運 作 過 程 中 , 藉 由 社 區 為 平 台 , 凝 聚 居 民 意 識 , 加 上 外 部 團 隊 進 駐 或 與專 家 協 議 來 瞭 解 居 民 需 求 , 讓 重 建 過 程 運 作 順 利 , 而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者 , 原 因 在 於 社 區 本身 資 訊 是 否 充 足 、 專 家 討 論 是 否 能 被 社 區 居 民 接 受 及 社 區 居 民 凝 聚 意 識 是 否 強 烈 等 等 ,85


另 外 社 區 的 本 質 是 會 影 響 著 重 建 的 結 果 。在 社 區 與 組 織 間 的 關 係 , 於 災 害 未 發 生 前 , 社 區 有 兩 種 團 體 , 一 為 社 造 團 體 , 針 對營 造 、 總 體 營 造 團 隊 ; 另 一 種 是 針 對 照 護 的 社 福 團 體 。 而 當 災 害 發 生 後 , 社 福 團 隊 與 部分 社 造 團 隊 會 整 合 成 為 社 區 凝 聚 災 區 居 民 共 識 基 礎 的 影 響 , 這 些 社 區 營 造 推 動 團 隊 往 往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成 為 重 建 中 的 主 體 , 他 不 是 獨 立 而 是 與 災 區 居 民 整 合 存 在 , 透 過 不 斷 溝 通 帶 領 災 民 進 行一 連 串 重 建 計 畫 。 除 社 區 內 部 資 源 外 , 還 有 公 部 門 提 供 的 重 建 國 家 資 源 , 例 如 資 金 部 分 ,也 有 從 外 部 進 來 的 資 源 , 其 本 身 與 社 區 是 沒 有 關 連 的 , 是 因 認 為 有 能 力 可 以 提 供 資 源 幫助 社 區 再 生 與 擁 有 重 建 憧 憬 的 組 織 團 隊 會 在 此 時 進 來 支 援 ( 參 見 圖 3-2-2)。社 區 內 部 重 建 組 織社 福 團 體延 伸 型 組 織社 造 團 體急 型 組 織社 區 凝 聚 力 基 礎社 區 重 建 國 家 資 源緊: 災 後 的 心 理 諮 商 團 體 、 社 區 災 前 的 社 造 團 體 如 例規 範 型 組 織社 區 重 建 主 體社 區 重 建 民 間 資 源擴 充 型 組 織如 : 社 區 自 救 會 、 社 區 推 動 重 建 組 織 例整 體 重 建 工作 的 推 動社 區外 部重 建組 織災 難 發 生時 間例 如 : 警 察 局 、 消 防 局 、 紅 十 字 會 等點圖 3-2-2資 料 來 源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參 、 社 區 重 建 課 題社 區 重 建 與 組 織 關例 如 : 志 願 救 援 團 隊 、 災 後 從 外 界 投 入 社 區 重 建 的 社 造 團 體係 圖由 過 去 921 地 震 重 建 經 驗 , 衍 伸 出 社 區 重 建 的 相 關 問 題 , 分 述 如 下 :一 、 重 建 速 度 之 快 慢 : 每 個 社 區 特 質 不 同 , 遇 到 困 難 也 不 同 , 例 如 集 合 住 宅 遇 到 全 倒 ,86


面 臨 的 問 題 會 有 原 地 重 建 或 選 址 重 建 , 這 其 中 包 括 複 雜 的 問 題 , 而 原 住 民 部 落 之 聚落 重 建 也 會 面 臨 原 地 重 建 或 遷 村 問 題 , 由 於 涉 及 問 題 廣 泛 , 導 致 重 建 進 度 無 法 區 分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第快 或 慢 , 只 能 區 分 哪 個 是 能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去 推 動 重 建 進 度 。二 、 行 政 程 序 繁 瑣 : 例 如 集 合 住 宅 , 面 臨 原 地 重 建 , 原 地 重 建 需 經 所 有 人 同 意 才 能 進 行 ,而 如 需 進 行 都 市 更 新 重 建 , 則 都 市 更 新 進 行 立 體 式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機 制 並 無 明 確 規範 , 所 以 在 法 令 上 的 規 範 對 於 當 時 公 部 門 人 員 來 說 並 不 是 很 瞭 解 。 按 照 原 本 規 範 程序 , 會 形 成 層 層 關 卡 , 無 法 做 任 何 解 套 , 導 致 一 整 個 程 序 得 花 兩 三 年 時 間 , 這 對 於災 後 重 建 來 說 是 無 法 等 待 的 。三 、 政 策 擬 訂 不 足 : 阪 神 淡 路 地 震 之 組 合 屋 在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有 其 數 量 管 制 與 管 理 , 然 而在 台 灣 921 地 震 當 時 關 於 組 合 屋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 一 開 始 要 興 建 的 數 量 , 到 後 面 又 縮減 , 而 當 時 的 組 合 屋 有 很 多 為 非 921 受 災 戶 居 住 的 人 們 , 緣 因 為 政 策 擬 訂 下 基 礎 的不 足 。 當 時 社 區 重 建 內 容 中 有 新 市 鎮 重 建 與 平 價 住 宅 提 供 , 但 無 明 確 平 價 規 範 , 平價 住 宅 裡 又 有 一 部 分 要 提 供 出 租 使 用 , 在 此 計 畫 中 缺 乏 明 確 數 量 , 因 其 為 粗 糙 計畫 , 導 致 最 後 沒 有 辦 法 順 利 完 成 。四 、 重 建 制 度 不 健 全 : 例 如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 當 時 地 方 承 辦 人 員 對 於 相 關 辦 法 不 瞭 解 , 而中 央 階 層 擬 訂 法 條 的 人 也 因 過 久 而 不 知 道 如 何 使 用 , 所 以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公 文 呈 報 ,耗 費 許 多 時 間 , 這 都 是 災 區 重 建 無 法 等 待 的 。 另 外 土 地 問 題 , 例 如 土 地 丈 量 部 分 ,在 地 震 之 前 土 地 丈 量 就 有 很 大 問 題 , 直 到 921 地 震 之 後 問 題 仍 持 續 , 導 致 土 地 問 題需 做 釐 清 , 例 如 劉 家 伙 房 , 面 臨 土 地 上 有 好 幾 千 人 擁 有 這 土 地 , 但 這 些 人 也 許 都 以不 在 , 所 以 權 屬 區 分 問 題 無 法 簡 化 , 導 致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重 建 。除 社 區 重 建 問 題 外 , 住 宅 重 建 也 面 臨 了 以 下 課 題 :一 、 制 度 面 :1. 地 方 仰 賴 中 央 人 力 、 技 術 及 經 費 , 影 響 重 建 :921 地 震 , 造 成 中 部 農 村 嚴 重 損 害 , 農 村住 宅 與 公 共 設 施 亟 待 透 過 政 府 整 體 規 劃 加 以 整 建 、 重 建 , 其 中 涉 及 法 令 與 單 位 眾 多 ,手 續 繁 雜 且 欠 缺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 影 響 住 宅 重 建 的 進 度 。 再 加 上 農 村 地 區 缺 乏 穩 定 收 入 ,辦 理 農 村 聚 落 個 別 住 之 重 建 融 資 撥 貸 , 因 貸 款 手 續 繁 瑣 , 且 財 團 法 人 921 震 災 重 建 基金 會 亦 提 供 類 似 之 融 資 貸 款 , 故 政 府 提 供 農 村 聚 落 重 建 融 資 撥 貸 , 成 效 不 彰 , 導 致 重87


建 進 度 受 阻 。2. 重 建 區 有 許 多 土 地 問 題 :921 地 震 造 成 中 部 地 區 大 量 土 地 界 址 與 地 籍 圖 經 界 線 偏 移 或 界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址 相 對 位 置 變 形 , 形 成 地 籍 圖 與 現 地 不 相 符 合 , 使 重 建 區 住 宅 無 論 在 推 動 原 地 重 建 或另 地 新 建 方 面 , 都 造 成 相 當 大 的 阻 力 。3. 斷 層 帶 土 地 重 建 問 題 : 斷 層 帶 土 地 並 非 完 全 不 可 建 築 使 用 , 有 些 地 帶 可 作 低 密 度 、 二層 樓 高 之 農 舍 或 自 有 住 宅 使 用 ; 斷 層 帶 房 屋 全 倒 或 半 倒 之 受 災 戶 , 陳 情 政 府 予 以 協 助以 地 易 地 , 協 助 辦 理 公 私 有 土 地 交 換 , 但 有 些 受 災 戶 本 身 並 非 無 能 力 重 建 , 亦 非 無 領受 政 府 或 民 間 相 關 之 慰 助 金 或 重 建 貸 款 融 資 , 或 部 分 已 接 受 政 府 安 置 國 宅 者 , 如 今 因為 土 地 位 居 斷 層 帶 , 想 要 換 位 置 較 佳 的 都 市 近 郊 地 帶 公 有 上 地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土 地 ,以 解 決 其 產 權 因 區 位 、 地 價 下 跌 , 脫 售 不 易 之 個 別 財 務 問 題 。二 、 實 質 面 :1. 共 有 土 地 所 有 人 行 蹤 不 明 或 意 見 不 一 致 : 包 括 共 有 土 地 重 建 問 題 與 分 割 問 題 。 房 屋 倒塌 需 重 建 之 共 有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 因 部 分 所 有 權 人 行 蹤 不 明 或 重 建 意 見 不 一 , 導 致無 法 達 成 , 重 共 識 ; 同 樣 地 , 共 有 土 地 也 常 因 此 無 法 達 成 分 割 之 協 議 。 雖 然 任 何 共 有人 得 依 「 土 地 法 」 第 34 條 之 1 第 6 項 規 定 向 該 管 縣 ( 市 ) 政 府 聲 請 調 處 或 訴 請 法 院 裁判 分 割 , 惟 因 上 開 程 序 繁 複 冗 長 , 影 響 重 建 時 效 。2. 集 合 住 宅 意 願 不 易 凝 聚 : 集 合 住 宅 之 毀 損 重 建 , 因 所 有 權 人 數 眾 多 , 住 宅 重 建 意 見 分歧 問 題 , 意 見 整 合 困 難 , 為 集 合 住 宅 在 重 建 上 的 阻 力 之 一 。3. 在 經 濟 方 面 , 參 與 重 建 者 資 金 不 足 : 災 民 重 建 家 園 , 一 些 擔 保 品 不 足 者 , 雖 有 信 用 保證 機 制 , 但 尚 無 法 普 遍 實 行 。 在 住 宅 重 建 的 過 程 中 , 參 與 者 常 因 自 己 本 身 原 有 的 房 子的 舊 貸 款 , 再 加 上 重 建 之 資 金 , 常 使 得 想 參 與 重 建 的 住 戶 , 因 資 金 不 足 而 影 響 了 重 建的 進 度 , 在 部 落 方 面 , 因 大 多 為 公 有 土 地 , 故 在 於 貸 款 上 有 一 定 的 困 難 度 , 所 以 為 重建 的 阻 礙 原 因 。4. 公 私 部 門 的 權 力 也 是 影 響 住 宅 重 建 的 原 因 之 一 , 住 宅 重 建 之 處 理 , 不 僅 需 取 得 區 分 所有 權 人 之 共 識 , 同 時 又 涉 及 公 部 門 對 於 公 共 安 全 之 維 護 , 因 此 , 政 府 在 處 理 集 合 住 宅重 建 問 題 時 , 需 要 同 時 兼 顧 維 護 私 權 公 權 , 造 成 了 住 宅 重 建 之 阻 礙 的 原 因 之 一 。88


公 部 門 社 區私 部 門既 有 大 樓 管 理 委 員 會名 流 藝 術 世 家 重 建 委 員 會社 區 內 部 新 成 立 組 織肆 、 個 別 案 例 介 紹一 、 東 勢 鎮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 是 棟 8 層 的 大 樓 , 共 有 56 戶 ,2 百 多 居 民 。9 月 21 日 地 震 一 發生 , 居 民 互 相 扶 持 避 難 ,「 泰 昌 里 活 動 中 心 」 成 了 大 樓 居 民 的 聯 絡 中 心 , 並 成 立 「 名 流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第藝 術 世 家 重 建 委 員 會 」 進 行 重 建 。 地 震 過 後 , 這 建 物 被 公 告 全 倒 , 經 過 住 戶 的 就 近 協 調 ,大 樓 的 住 戶 對 於 原 地 原 貌 重 建 已 經 達 成 共 識 , 然 而 考 慮 到 建 物 的 耐 震 性 , 大 樓 的 構 造 必須 從 原 先 的 L 形 改 成 正 方 形 , 這 部 分 即 牽 涉 到 產 權 交 換 的 問 題 。 經 過 4 個 月 不 斷 的 溝通 和 協 調 後 於 2000 年 2 月 大 樓 內 的 住 戶 決 定 採 用 都 市 更 新 重 建 計 畫 , 並 於 2000 年 3月 6 日 成 立 「 東 勢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都 市 更 新 會 」, 將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委 託 由 「 財 團 法 人 都 市更 新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 協 助 辨 理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為 921 震 災 災 後 第 一 件 以 「 都 市 更 新 」 方 式 辦 理 重 建 之 集 合 住 宅 , 於民 國 2001 年 5 月 19 日 開 始 動 工 , 總 營 建 成 本 約 一 億 四 仟 八 百 萬 元 , 施 工 期 約 十 五 個 月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除 內 部 既 有 組 織 以 原 本 大 樓 管 理 委 員 會 為 主 , 內 部 在 災 後 新 成 立 組 織 以 原有 大 樓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人 員 為 主 成 立 在 災 後 成 立 重 建 會 , 然 大 樓 決 定 使 用 都 市 更 新 後 重 建會 便 更 名 為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都 市 更 新 會 , 由 此 得 知 在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內 部 組 織 的 自 主 性 很 強( 參 見 圖 3-2-3)。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界 發 展 基 金 會89圖 3-2-3內 政 部 營 建 署台 中 縣 政 府東 勢 鄉 公 所名 流 藝 術 世 家 之 協 助 組 織 圖名 流 藝 術 世 家外 部 組 織名 流 藝 術 世 家 都 市 更 新 會財 團 法 人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三 興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萬 國 法 律 事 務 所中 建 經 公 司立 衡 營 造 廠華 南 銀 行資 料 來 源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


在 復 原 階 段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主 要 靠 著 自 己 成 立 的 組 織 完 成 都 市 更 新 重 建 , 行 政 部 門 大多 為 法 令 上 的 協 助 ( 參 見 圖 3-2-4), 內 部 災 後 新 成 立 的 組 織 為 完 成 都 市 更 新 最 重 要 的 因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素 , 外 部 組 織 其 實 只 是 實 際 工 程 上 的 建 設 與 法 令 的 協 助 , 而 與 華 南 銀 行 的 貸 款 合 作 則 是外 部 組 織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 資 金 的 因 素 在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社 區 快 速 的 重 建 過 程 中 扮 演 關 鍵 的角 色 , 行 政 部 門 主 要 也 是 法 令 上 面 的 協 助 , 內 部 的 組 織 能 力 是 名 流 藝 術 世 家 能 成 為 都 市更 新 重 建 典 範 的 最 為 關 鍵 因 素 。圖 3-2-4名 流 藝 術 世 家 社 區 組 織 執 行 圖資 料 來 源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此 案 例 在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協 力 下 順 利 完 成 , 其 重 建 組 織 協 力 特 徵 以 私 、 部 門 分 述 如 下 :1. 私 部 門 : 一 為 內 部 重 建 組 織 之 主 要 運 作 , 其 內 部 自 主 性 、 凝 聚 力 高 , 易 達 成 共 識 ; 二為 銀 行 整 合 融 資 之 協 助 , 初 期 因 資 金 問 題 無 法 進 行 , 但 在 十 二 家 銀 行 由 華 南 銀 行 為 代表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 最 後 整 合 融 資 撥 款 協 助 重 建 。2. 公 部 門 : 提 供 行 政 程 序 、 法 令 之 協 助 。二 、 中 寮 鄉 永 平 村 ( 農 村 社 區 重 建 )南 投 縣 中 寮 鄉 受 創 極 為 嚴 重 , 據 資 料 統 計 至 民 國 87 年 底 , 中 寮 鄉 共 總 人 口 為 18,25290


人 , 永 平 村 人 口 數 約 佔 全 鄉 14%; 地 震 災 害 死 亡 人 數 為 197 人 , 有 2,500 多 棟 建 築 倒 塌 ,全 鄉 有 近 四 分 之 一 的 死 亡 人 數 。 而 921 地 震 在 南 投 中 寮 造 成 極 大 的 傷 害 , 其 中 屬 於 中 寮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第鄉 唯 一 都 市 計 畫 區 的 永 平 地 區 , 也 是 全 鄉 唯 一 的 商 店 街 , 正 是 受 損 最 為 嚴 重 的 區 域 。由 於 永 平 老 街 土 地 產 權 持 分 複 雜 , 共 同 持 有 的 情 況 非 常 普 遍 , 重 建 不 易 ; 永 平 地 區為 傳 統 老 舊 社 區 , 建 物 窳 陋 密 集 ; 鄰 棟 間 隔 不 足 ; 街 廓 內 並 無 留 設 適 當 的 防 災 空 間 , 再加 上 地 震 的 破 壞 , 亟 需 於 重 建 的 同 時 增 加 社 區 公 共 空 間 的 配 置 , 以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 提 昇居 家 生 活 水 準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 師 生 及 工 作 團 隊 進 駐 中 寮 後 , 即 在 永 平 老 街 成 立 工 作 站 。 在 沒 有 任何 資 源 的 支 助 下 進 入 社 區 , 執 行 最 基 礎 的 災 區 調 查 與 統 計 工 作 , 陸 續 與 社 區 村 長 及 居 民討 論 互 動 , 希 望 全 力 協 助 老 街 重 建 的 工 作 , 且 主 動 舉 辦 公 開 的 「 社 區 論 壇 」 討 論 會 , 積極 的 參 與 提 供 專 業 的 諮 詢 及 建 議 。接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社 區 論 譠 討 論 如 何 透 過 細 部 計 畫 的 規 劃 , 來 解 決 原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畫 缺 乏 社 區 防 災 空 間 的 問 題 , 最 後 的 共 識 是 沿 街 退 縮 設 騎 樓 以 增 加 老 街 寬 度 , 並 由 地 主分 擔 街 廓 內 所 需 之 公 共 設 施 土 。 駐 地 團 隊 在 十 一 月 底 會 同 公 所 人 員 向 縣 府 提 出 構 想 , 要求 縣 府 配 合 相 關 作 業 支 援 , 如 土 籍 資 料 、 地 籍 重 測 、 地 政 作 業 等 。 過 程 中 , 不 斷 要 求 縣府 配 合 提 前 進 行 地 籍 重 測 及 地 政 作 業 之 準 備 , 卻 因 礙 於 程 序 , 不 能 配 合 。而 政 府 單 位 於 震 後 九 個 月 才 有 所 行 動 , 自 1999 年 11 月 開 始 與 東 海 大 學 共 同 協 調 進行 綱 要 計 畫 的 擬 定 , 由 中 原 大 學 團 隊 義 務 負 責 永 平 都 市 計 畫 之 擬 訂 , 在 透 過 多 次 的 居 民討 論 會 確 定 重 建 目 標 及 原 則 , 均 列 入 綱 要 計 畫 內 , 並 以 都 市 更 新 辦 法 進 行 地 籍 整 理 、 市地 重 劃 等 重 建 工 作 , 而 為 解 決 地 籍 混 亂 的 問 題 , 採 用 部 分 區 域 進 行 「 市 地 重 劃 」。 除 此之 外 , 還 有 些 外 部 組 織 進 駐 協 助 災 民 生 活 , 如 果 然 文 化 工 作 室 , 成 立 媽 媽 教 室 , 讓 災 民能 學 習 一 技 之 常 , 也 有 些 外 部 組 織 協 助 產 業 進 駐 , 幫 助 災 民 改 善 生 活 。 永 平 村 的 協 助 組織 ( 參 見 圖 3-2-5)。91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公 部 門 社 區 大 農 行 政 院 勞 委 會行 政 院 921 震 災 重 建 委 員 會中 寮 鄉 公 所南 投 縣 政 府私 部 門既 有 外 組 織社 區 發 展 協 中 寮 鄉 重 建 委 員 會社 區 內 部 新 成 立 組 織佛 光 山財 團 法 人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永 平 街 更 新 會建 築 工 作 團 隊 )公 視圖 3-2-5永 平 村 之 協 助 組 織 圖中 寮 鄉 永 平 村果 然 化 工 作 室全 國 災 後 重 建 聯 盟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溪 底 遙 學 習 農 園紅 十 字 慈 濟 基 金 會東 海 大 學 ( 建 築中 原 大 學資 料 來 源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南 台 北 市 政 府此 案 例 其 重 建 組 織 協 力 特 徵 以 私 、 公 部 門 分 述 如 下 :國 軍基 督 教 會 中 原 大 學 ( 家 屋 再 造 工 作 團 隊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1. 私 部 門 : 安 置 階 段 與 重 建 初 期 階 段 之 重 建 計 畫 推 動 、 產 業 振 興 凝 聚 居 民 重 建 共 識 等 。2. 公 部 門 : 主 力 支 援 應 變 與 安 置 階 段 之 工 作 、 重 建 階 段 之 計 畫 執 行 及 介 入 支 援 。三 、 和 平 鄉 三 叉 坑 部 落 ( 原 住 民 部 落 重 建 )三 叉 坑 位 於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自 由 村 , 屬 泰 雅 族 部 , 原 始 基 地 0.85 公 頃 。 三 叉 坑 為 一小 部 落 , 災 前 原 有 99 戶 , 人 口 數 約 272 人 ,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為 泰 雅 原 住 民 ; 災 後 因 遷村 人 口 數 約 為 210 人 , 戶 數 為 45 戶 。地 震 造 成 基 地 滑 動 , 部 落 台 地 兩 側 主 要 擋 土 牆 遭 到 破 壞 , 並 且 由 於 建 物 老 舊 , 部 落之 住 屋 損 毀 70%~80%, 僅 少 數 房 屋 可 能 尚 堪 使 用 , 因 此 本 部 落 可 說 幾 乎 全 毀 。 震 後 ,和 平 鄉 公 所 依 據 成 大 防 災 中 心 探 勘 結 果 , 認 為 三 叉 坑 是 一 個 危 險 部 落 , 已 不 適 合 居 住 ,如 欲 現 地 復 建 , 所 需 費 用 甚 鉅 , 且 因 斷 層 影 響 , 亦 不 宜 現 地 重 建 , 因 此 建 議 遷 村 處 理 。三 叉 坑 部 落 原 社 區 面 積 約 0.854 公 頃 , 因 地 震 毀 損 不 適 合 再 興 建 房 舍 居 住 , 在 邊 坡穩 定 設 施 加 強 改 善 後 , 將 留 做 公 共 設 施 使 用 。 部 落 則 整 體 往 西 側 安 全 的 地 區 遷 移 。 在 重建 後 每 戶 坪 數 最 大 的 到 34 坪 , 其 住 宅 品 質 不 甚 好 , 但 與 以 前 相 比 是 有 提 昇 。92


公 部 門和 平 鄉 公 所台 中 縣 政 府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部 落三 叉 坑 部 落織既 有 組 教 會外 組 織部 落 重 建 委 員 部 落 內 部 新 成 立 組 織財 團 法 人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會社 區 發 展 協 會三 叉 坑 短 期 農 業 共 同 經 營 班部 遠 東 集 團晟 邦 營 造 廠佛 光 山三 叉 坑 部 落 大 多 依 賴 外 部 組 織 及 行 政 部 門 的 協 助 , 其 中 外 部 組 織 中 的 大 安 溪 部 落 工作 站 他 是 接 近 社 區 的 外 部 組 織 , 裡 面 成 員 除 了 外 部 的 人 之 外 , 還 有 社 區 內 部 的 成 員 , 所以 算 是 外 部 與 內 部 的 橋 樑 ;921 重 建 基 金 會 是 三 叉 坑 重 建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外 部 組 織 , 社 區重 建 時 很 重 要 的 資 金 補 助 的 重 要 機 構 , 政 府 作 不 到 的 住 宅 補 助 基 本 上 都 是 由 這 個 基 金 會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第來 做 ( 參 見 圖 3-2-6)。圖 3-2-6三 叉 坑 之 協 助 組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公 司織 圖資 料 來 源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另 外 針 對 三 叉 坑 組 織 網 絡 分 析 ( 參 見 圖 3-2-7), 數 字 表 示 :(1) 財 團 法 人 921 震 慈 濟 基 金 基 督 教 會中 華 至 善 社 會 服 務 協 會災重 建 基 金 會 、(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3) 晟 邦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4) 王 清 林 建 築 大 安 溪 部 落 工 作 站師事 務 所 、(5)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至 善 社 會 服 務 協 會 、(6)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大 安 溪 工 作 站 、(7)全 景 傳 播 基 金 會 、(8) 旅 港 僑 胞 僑 社 、(9) 三 叉 坑 遷 住 重 建 委 員 會 、(10) 台 中 縣 自 由村 辦 公 室 、(11) 三 叉 坑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12)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3) 台 中 縣 政府 、(14)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公 所 。 其 選 址 是 由 (14) 與 (9) 相 互 協 調 選 定 , 表 示 選 址 上 公部 門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 在 產 業 再 造 及 產 業 重 建 部 分 主 要 由 (6)、(7) 及 (11) 來 進 行 , 在他 們 協 助 之 下 產 業 趨 於 穩 定 ; 資 金 部 分 則 由 (1)、(2) 及 (4) 主 要 協 助 資 金 問 題 。 而93


其 顯 示 出 原 住 民 部 落 重 建 過 程 之 住 宅 重 建 與 生 活 重 建 若 能 確 切 由 公 私 部 門 相 互 支 援 , 較能 消 弭 重 建 過 程 中 之 阻 礙 以 達 到 重 建 目 標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圖 3-2-7三 叉 坑 部 落 之 組 織 網 絡 圖資 料 來 源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伍 、 社 區 重 建 與 災 前 重 建 規 劃 之 關 連從 上 述 重 建 過 程 得 到 經 驗 說 明 , 首 先 得 先 去 釐 清 受 災 情 況 , 特 別 針 對 災 前 對 於 社 區擬 訂 相 關 對 策 規 劃 準 備 來 看 , 而 非 模 擬 一 個 社 區 受 災 情 況 , 故 然 災 害 是 一 個 量 化 過 程 ,但 必 須 要 去 瞭 解 衍 伸 的 後 果 , 因 為 每 個 災 害 造 成 社 區 受 災 情 況 不 同 , 對 於 重 建 方 式 類 型也 不 同 , 所 以 進 行 內 容 不 同 , 相 對 於 社 區 本 質 不 同 也 會 造 成 結 果 不 同 。在 行 政 部 門 上 , 應 提 供 專 業 網 絡 與 居 民 進 行 溝 通 協 議 , 因 為 每 個 社 區 的 本 質 不 同 ,有 些 居 民 的 自 主 性 很 強 , 也 瞭 解 本 身 需 求 , 經 專 業 提 供 , 他 們 可 以 有 能 力 的 去 運 作 , 但有 些 社 區 在 災 害 發 生 前 對 於 自 己 本 身 居 住 的 地 方 有 哪 些 缺 失 都 不 甚 瞭 解 , 所 以 透 過 行 政部 門 及 專 家 知 識 提 供 , 讓 他 們 瞭 解 災 後 該 如 何 進 行 重 建 。 如 國 外 行 政 部 門 對 於 社 區 經 大規 模 災 害 侵 襲 後 該 如 何 去 重 建 運 作 , 他 們 事 先 透 過 演 練 , 先 去 瞭 解 社 區 需 要 什 麼 , 後 續才 可 順 利 進 行 重 建 。 所 以 考 量 目 前 行 政 制 度 、 系 統 下 可 支 援 的 極 限 到 達 什 麼 位 置 , 從 受災 不 同 議 題 去 衡 量 , 透 過 這 些 極 限 的 檢 討 提 出 合 適 的 方 案 , 瞭 解 受 災 居 民 的 需 求 , 做 出更 完 善 的 對 策 , 以 降 低 受 災 後 的 危 險 。94


第 三 節 自 力 更 新 之 實 踐 與 展 望 ( 謝 志 誠 教 授 )現 今 都 會 地 區 之 型 態 多 以 集 合 住 宅 ( 公 寓 大 樓 ) 與 土 地 公 同 共 有 為 主 要 , 所 以 遭 遇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第災 害 無 可 避 免 「 集 體 重 建 」 之 手 段 。「 集 體 重 建 」 最 簡 易 方 式 是 由 專 家 學 者 或 政 府 來 做整 合 , 由 政 府 引 導 居 民 來 達 成 共 識 , 另 外 一 種 是 由 居 民 自 行 發 起 集 體 重 建 , 由 居 民 自 行達 成 共 識 , 缺 失 為 時 間 會 拖 延 過 久 。 其 難 易 度 在 於 , 居 民 的 協 調 是 否 達 成 共 識 , 簡 單 的方 式 是 大 家 都 同 意 於 原 地 原 面 積 重 建 ; 困 難 地 方 在 於 住 戶 反 對 或 無 法 回 來 參 與 重 建 。都 市 更 新 是 為 一 種 工 具 , 透 過 多 數 決 機 制 來 進 行 , 除 都 市 更 新 外 土 地 法 三 十 四 條 之一 也 可 辦 理 重 建 , 但 對 於 震 損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沒 有 明 確 規 範 , 實 施 起 來 會 時 間 過 久 , 而 都市 更 新 提 供 多 元 更 新 方 式 , 可 以 組 織 更 新 團 體 也 可 委 託 事 業 機 構 來 辦 理 , 或 土 地 所 有 權人 發 起 , 自 行 實 施 。壹 、 自 力 更 新一 、 何 謂 自 力 更 新經 劃 定 應 實 施 更 新 之 地 區 , 其 更 新 單 元 內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 自 主 」 舉辦 公 聽 會 ,「 自 行 或 委 託 」 擬 具 事 業 概 要 , 連 同 公 聽 會 紀 錄 , 申 請 當 地 直 轄 市 、 縣 ( 市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 自 主 」 組 織 更 新 團 體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者 ; 或 「 自 主 」 委 託 專 業 機 構或 代 辦 機 構 , 協 助 或 代 辦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者 。二 、 都 市 更 新 歷 程其 訂 定 歷 程 參 見 表 3-3-1 所 示 :表 3-3-1都 市 更 新 歷 程 表時 間條 例1998 年 11 月 11 日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1999 年 3 月 31 日 《 都 市 更 新 團 體 設 立 管 理 及 解 散 辦 法 》1999 年 3 月 31 日 《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實 施 辦 法 》1999 年 3 月 31 日 《 都 市 更 新 建 築 容 積 獎 勵 辦 法 》1999 年 5 月 21 日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資 料 來 源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95


於 921 地 震 後 , 為 因 應 緊 急 命 令 , 辦 理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 其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 依 據 「 中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緊 急 命 令 執 行 要 點 第 六 點 第 二 項 規 定 」 訂 定 「 九 二 一 震 災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地 區 都 市 更 新 程 序 簡 化 作 業 規 定 」(1999 年 11 月 26 日 台 八 八 內 營 字 第 8878104 號 )。二 階 段 辦 理 整 體 更 新 地 區 之 劃 設 , 以 迅 速 確 定 須 辦 理 整 體 更 新 之 地 區 : 緊 急 性 更 新 地 區之 劃 定 、 更 新 地 區 之 確 定 。除 緊 急 命 令 外 , 訂 定 「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 及 「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計 畫 內 容 及 作 業規 範 」, 採 取 由 上 而 下 方 式 , 由 鄉 鎮 規 劃 團 隊 研 擬 計 畫 , 再 將 計 畫 引 導 由 下 而 上 方 式 ,讓 居 民 參 與 並 提 供 意 見 , 再 經 由 社 區 委 員 會 的 彙 整 提 議 , 提 供 給 政 府 相 關 推 動 重 建 委 員會 。 其 中 社 區 重 建 計 畫 分 為 都 市 更 新 區 及 新 社 區 開 發 兩 種 方 法 。 社 區 重 建 又 可 以 分 為 個別 重 建 及 整 體 重 建 , 都 市 更 新 方 法 屬 於 整 體 重 建 內 。在 都 市 更 新 重 建 過 程 中 產 生 問 題 , 程 序 上 過 於 冗 長 , 遂 訂 定 921 特 別 法 將 之 作 業 簡化 , 其 簡 化 內 容 為 :1. 未 涉 及 都 巿 計 畫 者 , 免 送 都 巿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 涉 及 都 巿 計 畫 者 ,三 級 都 巿 計 畫 委 員 會 聯 席 審 議 , 如 涉 及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權 責 時 , 得 一 併 召 集 聯 席 審 議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人 數 及 所 有 權 比 例 達 一 定 比 例 , 免 擬 具 事 業 概 要 申 請 核 准 ;2. 全 體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者 , 得 免 舉 辦 公 開 展 覽 及 公 聽 會 ;3. 都 巿 更 新 事業 計 畫 、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得 縮 短 為 15 日 。三 、 政 府 重 建 實 施 方 案1. 住 宅 政 策 與 實 施 方 案「 九 二 一 地 震 重 建 區 住 宅 政 策 與 實 施 方 案 」 以 「 全 面 解 決 各 類 受 災 戶 居 住 問 題 」、「 恢復 重 建 區 景 觀 風 貌 」、「 提 昇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 為 總 目 標 , 再 於 總 目 標 下 確 立 六 大 目 標 與 十四 項 標 的 、 七 大 重 建 政 策 、 十 項 重 建 策 略 、 七 項 實 施 方 案 與 配 合 措 施 。 其 中 七 項 實 施 方案 中 有 一 項 即 為 都 市 更 新 實 施 方 案 。都 市 更 新 實 施 方 案 內 容 含 括 : 輔 導 集 合 式 住 宅 依 更 新 程 序 辦 理 重 建 , 補 助 辦 理 更 新相 關 專 業 服 務 費 用 ; 降 低 辦 理 更 新 計 畫 啟 動 門 檻 ,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 並 作 個 案 輔 導 。 及 編列 預 算 115 億 3,036 萬 元 ( 不 含 震 損 集 合 住 宅 地 下 層 拆 除 費 補 助 、 地 質 鑽 探 補 助 、 污 水處 理 設 施 費 補 助 、 建 築 規 劃 設 計 費 補 助 等 )。96


其 具 體 措 施 為 : 建 立 輔 導 組 織 ; 制 定 集 合 住 宅 都 市 更 新 重 建 相 關 作 業 手 冊 ; 補 助 重建 區 集 合 住 住 宅 及 街 區 社 區 更 新 規 劃 設 計 ; 補 助 重 建 更 新 地 區 公 共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 舉 辦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第集 合 住 宅 重 建 更 新 講 習 訓 練 及 示 範 觀 摩 ; 辦 理 撥 貸 社 區 更 新 重 建 。實 施 後 由 預 算 去 觀 察 , 實 際 運 用 金 費 比 預 算 來 的 低 , 顯 示 政 府 效 率 不 如 預 期 , 原 因在 於 過 程 中 貸 款 只 限 定 給 予 受 災 戶 最 高 金 額 不 超 過 180 萬 , 以 及 牽 涉 到 樓 層 效 應 , 分 配到 一 樓 的 金 費 一 定 超 過 180 萬 , 另 外 不 參 與 或 無 法 參 與 重 建 的 人 , 要 如 何 去 處 理 產 權 問題 。 由 這 些 問 題 造 成 編 列 預 算 無 法 如 期 執 行 。四 、 非 營 利 組 織 相 關 方 案 ( 築 巢 、 臨 門 、 達 陣 )相 關 方 案 興 起 , 是 因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與 政 府 立 足 點 不 同 , 政 府 將 住 宅 重 建 視 為財 產 權 的 處 理 , 財 產 權 的 界 定 使 政 府 介 入 範 圍 不 大 , 因 為 私 有 產 權 會 有 衝 突 , 但 這 樣 的界 定 會 忽 視 弱 勢 族 群 , 所 以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在 財 產 權 與 居 住 權 中 尋 找 平 衡 點 , 如 果就 居 住 權 而 論 , 勢 必 介 入 範 圍 要 很 深 很 廣 , 而 財 產 權 部 分 , 可 以 尋 求 政 府 補 助 。 大 體 而言 基 金 會 是 偏 向 政 府 的 財 產 權 為 主 , 但 出 發 點 是 為 受 災 者 尋 求 回 家 的 路 , 所 以 有 了 築 巢等 相 關 方 案 , 提 供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相 關 協 助 方 案 。在 當 時 政 策 已 定 循 都 市 更 新 方 向 來 做 重 建 , 認 同 都 市 更 新 為 使 用 工 具 , 其 中 台 中縣 、 南 投 縣 政 府 對 於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不 熟 悉 , 是 故 要 能 提 昇 政 府 執 法 能 力 , 強 化 地 方 政 府 、專 業 者 、 受 災 戶 三 者 之 間 的 互 信 程 度 ; 另 一 個 問 題 點 是 不 願 參 與 及 不 能 參 加 重 建 者 的 產權 問 題 , 可 提 供 一 個 重 建 周 轉 金 。 基 於 此 , 基 金 會 提 供 重 建 周 轉 金 , 補 足 不 能 參 與 重 建者 原 先 應 負 擔 的 都 市 更 新 費 , 來 協 助 受 災 集 合 住 宅 更 新 重 建 方 案 。( 一 ) 臨 門 方 案簡 而 言 之 , 此 方 案 是 針 對 願 意 重 建 者 , 其 重 建 資 金 由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無 息 提供 , 而 不 願 參 與 重 建 者 , 土 地 由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買 下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提 供 資金 , 其 重 建 規 劃 、 設 計 與 工 程 發 包 , 皆 是 由 受 災 戶 主 導 決 定 , 而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價購 下 來 的 餘 屋 , 先 交 給 社 區 更 新 會 處 理 , 有 盈 餘 部 分 歸 社 區 , 最 終 餘 屋 移 轉 921 震 災 重建 基 金 會 。97


( 二 ) 多 方 協 力建 經 公 司 及 管 理 銀 行 與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關 係 是 相 關 的 金 錢 支 付 皆 交 由 921 震 災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重 建 基 金 會 負 責 , 但 選 擇 決 定 權 在 於 社 區 , 而 管 理 銀 行 的 決 定 是 在 震 災 前 該 集 合 住 宅 貸款 最 大 的 銀 行 為 為 主 , 建 經 公 司 則 與 都 市 更 新 會 接 洽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只 負 責 支 付相 關 金 費 , 所 以 基 金 會 的 角 色 為 委 任 。 其 他 營 造 廠 商 、 規 劃 團 隊 、 地 政 士 、 設 計 監 造 人等 , 都 是 由 都 市 更 新 會 來 主 導 、 委 任 。 資 金 控 管 部 分 由 管 理 銀 行 及 建 經 公 司 代 理 921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來 控 管 工 程 進 度 跟 資 金 撥 用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會 一 次 把 款 項 撥 到 管理 銀 行 戶 頭 , 沒 有 利 息 孳 生 ( 參 見 圖 3-3-1)。圖 3-3-1災 後 重 建 多 方 協 力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融 資 撥 貸 , 於 毫 無 擔 保 抵 押 設 定 條 下 撥 出 81 億 5,132 萬 4,437元 , 除 150 萬 元 因 繼 承 問 題 待 回 收 外 , 其 餘 皆 還 錢 。 而 政 府 原 先 融 資 政 策 無 法 落 實 完 全是 因 為 政 府 自 行 架 設 了 一 個 保 護 網 , 所 設 的 條 件 並 非 所 有 人 適 用 。 在 民 間 部 分 , 幾 乎 所有 融 資 撥 貸 都 是 由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處 理 , 所 以 造 成 風 險 都 集 中 於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會 裡 。 做 完 這 一 連 串 重 建 過 程 , 其 共 通 檢 討 認 為 災 民 、 政 府 、 金 融 體 系 的 責 任 都 應 該 提昇 , 主 要 是 為 都 會 型 災 害 做 準 備 。98


五 、 都 市 自 力 更 新 推 動 計 畫 (2010~2012 年 )( 一 ) 加 速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方 案 (2006 年 1 月 25 日 )選 定 公 有 土 地 , 加 速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 並 建 立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制 度 。 透 過 都 市 更 新 之 推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第動 , 以 提 振 營 建 關 聯 產 業 發 展 , 提 昇 經 濟 成 長 , 並 帶 動 地 區 發 展 。( 二 )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方 案 (2009 年 2 月 9 日 )以 檢 討 修 正 都 市 更 新 相 關 法 規 , 並 加 速 政 府 為 主 都 市 更 新 案 招 商 投 資 以 協 助 輔 導 民間 都 市 更 新 案 儘 速 實 施 。 主 要 推 動 住 戶 自 力 更 新 , 為 促 成 老 舊 公 寓 大 廈 更 新 , 並 參 考921 震 災 重 建 經 驗 , 研 訂 相 關 配 特 措 施 , 以 輔 導 協 助 老 舊 公 寓 大 廈 住 戶 , 自 力 推 動 都 市更 新 ( 包 括 重 建 、 整 建 及 維 護 事 業 )。( 三 ) 愛 台 12 建 設 總 體 計 畫 (2009 年 12 月 2 日 )全 方 位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 由 「 基 地 再 開 發 」 為 主 的 更 新 模 式 , 推 進 到 「 地 區 再 發 展 」及 「 地 域 都 市 再 生 」; 由 「 重 建 型 」 都 市 更 新 推 進 到 「 整 建 維 護 型 」 都 市 更 新 ; 由 「 投資 型 」 都 市 更 新 推 進 到 「 社 區 自 助 型 」 都 市 更 新 。其 自 力 更 新 推 動 計 畫 執 行 方 式 為 :1. 由 專 業 團 體 協 助 研 提 事 業 概 要 草 案 ;2. 輔 導 住戶 成 立 都 市 更 新 會 ;3. 補 助 辦 理 公 私 有 老 舊 建 築 物 立 面 修 繕 ;4. 協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都市 更 新 業 務 ;5. 培 訓 都 市 更 新 專 業 人 員 及 辦 理 宣 導 講 習 ;6. 輔 導 成 立 專 業 整 合 機 構 、 專業 整 建 維 護 機 構 及 代 辦 實 施 機 構 ;7. 協 助 提 供 都 市 更 新 相 關 費 用 融 資 或 信 託 管 理 。訂 立 目 標 以 三 年 8.7 億 為 主 , 其 細 分 為 :1. 補 助 辦 理 重 建 先 期 整 合 及 擬 具 事 業 概 要200 件 ;2. 補 助 200 個 都 市 更 新 會 相 關 行 政 費 用 ;3. 補 助 辦 理 整 建 、 維 護 先 期 整 合 及 規劃 設 計 400 件 ;.4. 補 助 辦 理 整 建 、 維 護 工 程 2,000 戶 ;.5. 增 加 民 間 投 資 金 額 約 450 億 元 。六 、 結 論自 力 更 新 要 由 下 而 上 , 從 社 區 鄰 里 關 係 的 營 造 出 發 , 循 序 漸 進 使 狀 況 更 好 , 在 推 動上 也 更 為 順 利 , 而 自 力 更 新 不 為 當 下 經 濟 發 展 的 一 種 手 段 , 而 是 為 災 難 重 建 的 一 種 準備 。 因 此 自 力 更 新 仍 是 要 推 動 , 推 動 速 度 不 需 加 快 , 要 能 循 序 漸 進 , 順 利 進 行 。 其 自 力更 新 成 功 關 鍵 在 於 :99


一 、 撥 貸 機 制 的 建 立 : 建 立 一 套 有 利 於 自 力 更 新 階 段 資 金 籌 措 及 順 利 連 結 更 新 後 貸 款 的融 資 撥 貸 機 制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二 、 中 介 機 構 的 建 立 : 建 立 或 培 養 一 個 可 折 衝 於 部 門 間 與 融 資 撥 貸 機 制 結 合 的 「 非 營 利 」中 介 機 構 , 降 低 政 府 部 門 、 個 別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 更 新 團 體 、 更 新 事 業相 關 專 業 機 構 、 金 融 機 構 間 的 衝 突 。三 、 社 區 關 係 的 營 造 : 自 力 更 新 下 的 社 區 關 係 應 從 開 始 就 要 凝 聚 , 居 民 彼 此 間 應 該 要 能交 流 協 調 , 才 可 以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的 發 生 。100


第 四 節 受 災 都 市 地 區 之 重 建 過 程 分 析 - 以 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重 建 10 年 回 顧為 例 ( 小 谷 通 泰 教 授 )1995 年 1 月 17 日 日 本 阪 神 發 生 芮 氏 規 模 7.2 地 震 , 造 成 至 少 約 6,400 人 死 亡 、 約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第40,092 人 受 傷 , 其 有 損 害 的 房 屋 約 248,410 棟 共 46,539 戶 。 這 場 地 震 造 成 日 本 嚴 重 受 創 ,開 啟 重 建 之 路 。 而 藉 由 回 顧 阪 神 地 震 重 建 過 程 , 當 作 一 個 「 病 歷 」 在 說 明 它 的 復 原 經 過 ,並 從 這 經 過 找 出 主 要 發 現 的 重 點 進 而 提 出 未 來 應 關 注 的 議 題 。壹 、 重 建 區 的 「 病 歷 」將 這 復 原 過 程 用 以 類 似 於 醫 療 名 稱 「 病 歷 」, 是 因 為 災 區 就 像 人 患 了 疾 病 , 需 要 適當 的 診 療 , 不 斷 對 於 疾 病 做 出 管 理 與 治 療 , 所 以 重 建 區 的 「 病 歷 」 即 表 示 該 策 略 的 診 斷和 治 療 過 程 , 這 其 中 含 括 復 原 每 個 階 段 達 到 目 標 的 過 程 和 方 向 , 使 之 成 為 有 歷 史 價 值 的紀 錄 。大 規 模 災 害 後 重 建 城 市 地 區 中 的 基 礎 設 施 , 如 公 路 、 鐵 路 和 港 口 , 是 利 用 公 共 基 金於 短 期 投 資 , 所 以 相 對 於 在 早 期 時 間 康 復 。 然 而 , 住 宅 與 商 店 都 是 靠 私 人 財 產 來 投 資 復原 , 所 以 在 重 建 路 徑 上 遭 遇 到 較 多 困 難 。 針 對 這 復 原 區 病 歷 的 損 壞 建 物 重 建 過 程 探 討 ,並 取 神 戶 市 九 個 研 究 地 區 來 審 查 其 進 展 。由 地 震 發 生 後 持 續 十 年 監 測 , 來 瞭 解 房 屋 及 商 業 區 重 建 的 過 程 , 其 調 查 項 目 包 括 :一 、 搬 遷 期 間 由 開 始 至 完 成 的 損 壞 建 築 物 。二 、 開 始 至 完 成 時 間 重 建 受 損 的 建 築 物 ( 包 括 臨 時 建 築 )。三 、 重 建 建 築 物 的 屬 性 ( 土 地 使 用 , 結 構 , 樓 層 數 等 )。四 、 利 用 搬 遷 後 空 地 的 建 築 物 ( 停 車 場 , 建 築 工 地 , 無 人 居 住 等 )。五 、 臨 時 建 築 物 使 用 ( 商 店 , 辦 公 室 , 私 人 住 宅 , 倉 庫 等 )。這 項 調 查 是 在 地 震 後 進 行 重 建 的 前 三 年 以 每 月 來 進 行 。 之 後 他 們 的 時 間 於 震 後 五 年改 為 每 年 兩 次 , 在 震 後 第 八 年 之 後 更 為 每 年 一 次 。 調 查 結 果 是 已 積 累 了 近 十 年 的 龐 大 資料 。 他 們 以 高 效 管 理 和 有 效 利 用 , 儼 然 成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任 務 , 包 括 容 易 獲 得 的 數 據 。 並應 用 GIS(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 來 處 理 這 些 重 建 的 數 據 。101


圖 面 資 料 顯 示 建 物 因 地 震 受 損 的 分 布 圖 、 建 物 被 刪 除 的 分 布 圖 及 損 害 賠 償 建 物 表( 裡 面 顯 示 了 全 部 毀 損 的 比 例 、 部 分 毀 壞 、 輕 微 受 損 、 燒 毀 與 無 毀 壞 的 比 例 。)、 建 物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受 損 屬 性 表 ( 分 為 建 築 面 積 、 建 築 使 用 、 建 築 高 度 及 木 製 房 屋 租 賃 公 寓 比 例 )。 重 建 過程 以 展 圖 顯 示 重 新 改 建 之 建 物 分 布 圖 及 空 閒 地 分 布 圖 , 時 間 為 震 後 一 年 (1996 年 )、 震後 五 年 (2000 年 ) 及 震 後 十 年 (2005 年 ) 三 個 不 同 時 間 的 改 變 過 程 , 均 以 圖 呈 現 。 震後 十 年 地 區 風 貌 以 照 片 來 做 今 昔 對 比 。 而 在 震 後 五 年 和 十 年 的 復 原 期 間 的 發 展 , 以 建 物受 損 重 建 調 查 、 人 口 變 化 及 戶 數 調 查 及 居 民 從 震 後 開 始 撤 離 避 難 行 為 之 相 關 調 查 來 分 別進 行 比 對 , 從 這 些 調 查 過 程 中 瞭 解 建 物 、 人 口 的 轉 變 。 並 針 對 特 定 區 域 重 建 過 程 作 一 個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提 及 了 “Machidukuri” 組 織 的 參 與 , 此 組 織 近 似 於 台 灣 的 社 區 營 造 相 關 團體 , 他 們 的 角 色 位 置 是 在 重 建 中 於 居 民 跟 開 發 商 中 間 作 溝 通 協 調 , 並 指 導 居 民 重 建 社 區家 園 。 也 包 括 商 業 區 的 重 建 過 程 , 舊 商 店 與 新 商 店 興 起 的 數 量 變 化 , 或 者 經 震 後 重 建 合併 為 商 店 街 等 , 由 照 片 拍 攝 來 比 較 過 去 與 現 在 的 發 展 。貳 、 結 論一 、 震 後 五 年 的 復 原 過 程1. 重 建 發 展 : 因 為 移 除 的 費 用 由 當 地 政 府 支 付 , 撤 除 損 壞 的 大 廈 在 災 害 後 的 半 年 密 集 地執 行 。 此 時 臨 時 建 物 的 建 設 到 達 了 頂 峰 , 因 為 在 撤 除 完 成 的 同 時 也 繼 續 了 在 興 建 臨 時屋 直 到 災 後 一 年 半 才 逐 漸 減 少 臨 時 屋 的 搭 建 。 相 反 , 大 廈 的 重 建 的 完 成 並 興 建 數 量 到達 頂 峰 是 在 災 害 後 的 兩 年 半 之 間 , 並 且 從 第 三 年 , 重 建 的 大 廈 的 数 量 開 始 下 降 。2. 人 口 恢 復 : 在 災 後 許 多 家 庭 的 老 人 與 兒 童 和 許 多 年 輕 家 庭 , 都 因 立 即 避 難 而 疏 散 開 ,所 以 人 口 在 災 後 4 個 月 顯 著 減 少 , 爾 後 兩 年 人 口 開 始 穩 定 恢 復 。 從 大 廈 重 建 開 始 , 人口 趨 於 穩 定 開 始 進 駐 轉 為 居 民 , 脫 離 避 難 生 活 。二 、 震 後 十 年 的 復 原 過 程1. 重 建 發 展 : 在 災 後 十 年 , 建 築 物 的 總 數 , 包 括 建 築 物 , 與 重 建 前 比 較 起 來 , 總 樓 地 板面 積 增 加 且 小 型 建 築 物 減 少 , 改 建 為 高 樓 大 廈 居 多 , 也 使 得 城 市 景 觀 均 勻 性 。 而 空 地在 重 建 過 程 很 難 保 留 用 作 停 車 場 或 保 持 無 人 居 住 , 政 府 利 用 重 建 , 將 空 地 使 用 分 區 化 ,重 新 建 立 景 觀 並 納 入 預 防 犯 罪 滋 生 問 題 , 將 之 安 全 性 提 高 。 此 外 , 在 災 後 發 生 時 許 多臨 時 建 築 都 充 當 住 宅 及 商 店 , 即 使 臨 時 商 店 仍 存 在 , 但 總 數 量 上 是 減 少 的 趨 勢 。102


2. 人 口 恢 復 : 在 災 後 十 年 期 間 , 重 建 地 區 人 口 有 逐 漸 恢 復 到 災 前 水 平 , 人 口 結 構 上 呈 現相 同 趨 勢 , 其 餘 在 日 本 整 體 的 趨 勢 即 為 出 生 率 下 降 、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增 加 。三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議 題 研 擬 第三 、 特 定 地 區 的 恢 復 過 程1. 土 地 整 理 項 目 : 一 開 始 居 民 的 不 信 任 感 對 於 設 施 項 目 決 策 的 協 議 上 無 法 取 得 同 意 , 所以 在 住 宅 重 建 上 比 周 圍 受 災 區 花 更 多 時 間 來 進 行 , 因 此 有 必 要 將 正 在 實 施 的 項 目 來 提供 充 分 說 明 告 知 居 民 必 要 性 , 以 及 硬 、 軟 體 設 施 的 支 持 , 例 如 確 保 居 民 生 活 空 間 與 生活 方 式 能 大 幅 度 改 善 。2.“Machidukuri” 組 織 活 動 區 : 他 們 成 立 於 災 前 , 是 居 民 社 區 規 劃 組 織 , 因 此 , 雖 然 重 建的 大 量 需 求 是 產 生 在 災 後 , 但 規 劃 協 商 制 度 及 居 民 組 織 和 開 發 商 之 間 的 重 建 相 關 事 項及 包 括 建 物 興 建 大 小 都 是 是 根 據 “Machidukuri” 協 議 , 並 且 此 組 織 也 會 採 取 行 動 來 管 理維 護 重 建 過 程 , 以 避 免 發 生 問 題 。 透 過 這 組 織 的 成 立 運 作 方 式 , 因 他 於 災 前 就 已 成 立 ,所 以 在 災 後 復 原 過 程 中 也 較 為 順 利 。3. 商 業 區 : 在 重 建 之 前 , 許 多 商 店 規 模 都 不 大 , 且 經 營 者 多 數 是 長 久 經 營 , 所 以 重 建 不易 但 最 後 也 有 部 分 公 司 被 迫 放 棄 , 此 外 重 建 以 大 型 零 售 商 店 為 主 , 大 大 降 低 當 地 居 民對 於 購 物 的 便 利 性 , 讓 社 區 居 民 不 在 感 到 便 利 。四 、 未 來 關 注 議 題1. 在 各 地 區 中 的 危 險 區 域 對 於 防 止 災 害 對 策 及 保 護 , 都 不 斷 的 在 努 力 使 各 地 區 都 能 達 到水 平 的 能 力 。 所 以 對 於 危 險 地 區 應 於 災 前 就 不 斷 作 修 復 準 備 , 與 居 民 規 劃 組 織 來 協 助社 區 居 民 ㄧ 同 參 與 。2. 當 災 害 發 生 , 許 多 居 民 會 立 即 離 開 受 災 區 而 尋 找 安 全 的 避 難 地 點 , 雖 然 只 是 暫 時 性 離開 , 但 在 迫 切 的 需 求 下 , 很 難 進 行 修 復 工 作 , 所 以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來 讓 居 民 自 己 能 參與 復 原 工 作 , 例 如 受 災 區 設 置 臨 時 建 物 。3. 我 們 應 該 思 考 災 後 調 查 的 目 的 及 用 意 , 很 多 困 難 及 問 題 會 隨 著 時 間 被 淡 化 遺 忘 , 所 以重 建 過 程 應 猶 如 醫 療 紀 錄 般 那 樣 被 紀 錄 著 , 為 此 , 我 們 應 建 立 一 個 不 斷 學 習 和 研 究 的計 畫 體 系 , 甚 至 還 要 去 製 作 手 冊 , 紀 錄 著 相 關 資 訊 來 研 究 如 何 去 順 利 進 行 重 建 工 作 。103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104


震第 四 章 由 921 震 災 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第 一 節 訪 談 問 卷 設 計壹 、 訪 談 大 綱 設 計深 度 訪 談 法 屬 於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 是 一 種 有 目 的 之 談 話 。 訪 談 過 程 重 視 雙 向 交 流 與 平等 互 動 關 係 , 藉 由 訪 問 者 與 受 訪 者 間 的 不 斷 互 動 , 漸 次 瞭 解 主 題 之 意 義 並 加 以 詮 釋 。 至於 訪 問 方 式 的 進 行 , 主 可 區 分 為 結 構 式 、 無 結 構 式 及 半 結 構 式 等 形 態 。 本 研 究 屬 於 較 趨專 業 性 之 公 共 議 題 , 為 提 供 受 訪 者 適 當 的 論 述 切 入 點 , 同 時 能 夠 聚 焦 於 訪 問 方 向 不 致 模糊 發 散 。 故 採 介 於 結 構 式 與 非 結 構 式 訪 談 之 間 的 半 結 構 式 方 法 進 行 , 亦 即 訪 談 之 前 須 根據 研 究 問 題 與 目 的 , 設 計 訪 談 題 綱 , 俾 作 為 訪 談 指 引 方 針 。 優 點 在 於 訪 問 者 可 以 不 必 根據 訪 談 大 綱 的 順 序 進 行 訪 問 工 作 , 也 可 依 實 際 狀 況 對 訪 談 問 題 做 彈 性 調 整 。依 據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 災 後 重 建 理 論 與 政 策 原 則 、 台 灣 921 震 災 與 莫 拉 克 風 災 災 後 重建 回 顧 、 台 灣 大 規 模 災 害 重 建 經 驗 與 個 案 探 討 及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之 相 關 論 述 )、 大 規 模 災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經 驗 交 流 , 彙 整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重 要 工 作 , 應 包 括 建 立重 建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 合 作 關 係 、 協 調 關 係 )、 彙 整 災 民 慰 助 金 與 救 助 機 制 ( 居 民 參 與 、土 地 權 屬 、 經 費 援 助 )、 釐 清 重 建 工 作 之 權 責 歸 屬 ( 公 私 協 力 觀 點 ) 等 面 向 , 以 提 出 震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規 劃 流 程 之 相 關 建 議 與 內 容 。 本 研 究 擬 定 九 點 訪 談 題 綱 如 下 :一 、 請 問 您 當 時 參 與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所 擔 任 之 職 務 為 何 ? 是 否 有 兼 任 其 他 職 務 ?二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是 否 有 與 哪 些 組 織 合 作 ( 例 如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南 投 縣 政 府 、 紅 十 字 會 等 )? 其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 所 遭 遇 最 大 之 困 難 為 何 ?三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組 織 與 組 織 間 之 協 調 情 形 ( 例 如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南 投 縣 政 府 、 紅 十 字 會 等 )? 遭 遇 困 難 應 如 何 解 決 ? 那 些 經 驗 應 該 傳 承 ? 或 是 經 過改 善 後 , 值 得 學 習 的 優 點 ? 以 利 下 一 次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之 進 行 。四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組 織 與 居 民 之 互 動 ( 參 與 程 度 ) 情 形 ? 容 易 產 生 分 歧 意見 之 項 目 ? 是 什 麼 原 因 使 居 民 參 與 重 建 之 態 度 、 意 願 有 所 轉 變 ( 差 異 如 何 )? 居 民如 何 凝 聚 共 同 意 識 ?105


五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辦 理 土 地 重 劃 業 務 時 , 人 力 是 否 足 夠 ? 居 民 常 遭 遇 之 困難 為 何 ? 針 對 居 民 土 地 重 劃 時 遭 遇 之 問 題 是 否 有 順 利 解 決 ? 順 利 解 決 方 式 為 何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六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居 民 是 否 瞭 解 重 建 計 畫 內 容 ? 重 建 經 費 援 助 類 型 ( 硬 體設 施 、 軟 體 活 動 等 )? 重 建 經 費 援 助 來 源 ( 公 部 門 、 外 界 捐 助 等 )? 經 費 援 助 期 間是 否 協 助 居 民 辦 理 貸 款 事 宜 ?七 、 請 問 若 是 運 用 公 私 部 門 水 平 融 和 互 動 模 式 ( 私 部 門 對 不 同 層 級 政 府 之 不 同 層 次 公 共事 務 上 , 有 較 深 入 之 影 響 及 與 其 有 較 密 切 之 制 式 化 互 動 ), 亦 即 由 「 指 揮 - 服 從 」、「 配合 - 互 補 」 轉 化 成 「 協 議 、 合 作 、 合 夥 」 的 平 等 關 係 , 此 種 模 式 是 否 適 合 社 區 重 建 ?八 、 欲 建 立 災 前 重 建 機 制 , 有 哪 些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可 以 事 先 準 備 ( 程 序 為 何 )? 是 否 有 其他 建 議 事 項 ?九 、 對 921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的 感 想 ?貳 、 訪 談 對 象藉 由 2010 年 8 月 4 日 第 一 次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總 結 指 導 意 見 , 針 對 訪 談 對 象 提 出 下列 建 議 :一 、 增 加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實 際 參 與 決 策 的 代 表 性 人 士 。二 、 政 府 部 門 宜 增 加 行 政 院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主 要 人 士 、 內 政 部 都 市 規 劃 部 門 、 住 宅重 建 部 門 及 社 會 司 第 二 辦 公 室 有 關 社 區 重 建 人 員 。三 、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宜 增 加 當 時 積 極 投 入 調 查 與 救 災 、 資 金 問 題 之 相 關 團 體 。四 、 社 區 重 建 案 例 宜 增 加 具 代 表 性 之 案 例 , 或 是 具 有 創 新 做 法 之 案 例 。五 、 目 前 較 偏 向 供 給 者 部 分 , 應 加 上 實 質 受 災 團 體 ( 需 求 者 )。本 研 究 依 據 第 一 次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總 結 指 導 意 見 , 訪 談 對 象 為 公 部 門 : 行 政 院 921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城 鄉 發 展 科 ; 私 部 門 : 台 灣 社 區 重建 協 會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 全 國 受 災 聯 盟 、 中原 大 學 建 築 系 、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 參 見 表 4-1-1):106


震表 4-1-1訪 談 對 象 列 表編號公 部 門 私 部 門行 政 院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執 行 長行 政 院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副 執 行 長921 震 災 時 受 訪 單 位 / 職 稱 受 訪 時 間行 政 院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企 劃 處 處 長921 章 由 四 第2010 年 8 月 23 日2010 年 8 月 23 日2010 年 8 月 27 日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 組 長2010 年 8 月 24 日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城 鄉 發 展 科 科 長2010 年 8 月 27 日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理 事 長2010 年 8 月 20 日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執 行 長2010 年 8 月 23 日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執 行 長2010 年 8 月 24 日全 國 受 災 聯 盟 理 事 長 ( 東 勢 王 朝 第 一 期 社 區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2010 年 8 月 25 日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 教 授2010 年 8 月 26 日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董 事 長2010 年 8 月 28 日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執 行 長2010 年 8 月 28 日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07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第 二 節 深 度 訪 談 分 析本 研 究 深 度 訪 談 分 於 2010 年 8 月 20 日 至 28 日 實 施 , 茲 按 訪 談 題 綱 之 順 序 , 區 分為 訪 談 對 象 個 別 反 映 ( 縱 向 分 析 )、 對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規 劃 訪 談 題 綱 ( 橫 向 分 析 )與 綜 合 結 論 ( 交 叉 分 析 ) 三 部 分 。 此 外 , 深 度 訪 談 交 叉 分 析 , 重 點 內 容 參 見 表 4-2-1。壹 、 訪 談 對 象 個 別 反 映 ( 縱 向 分 析 )一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Ⅰ( 一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 中 央 與 地 方 為 相 互 協 助 的 關 係 。( 二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時 , 可 設 立 一 個 與 民 有 約 的 窗 口 , 解 決 居 民 的 困 難 與 問 題 。( 三 )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 志 工 與 組 織 的 訓 練 等 為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重 要 事 項 。二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Ⅱ( 一 ) 住 宅 重 建 解 決 方 案 :1. 補 助 房 屋 租 金 ;2. 七 折 出 售 國 民 住 宅 ;3. 興 建 組 合 屋 。( 二 ) 災 後 重 建 應 簡 化 程 序 與 獎 勵 措 施 , 協 助 與 輔 導 個 別 住 宅 重 建 。( 三 ) 災 害 類 型 不 同 很 難 建 立 一 套 共 用 程 序 , 但 做 好 防 震 工 作 與 儲 備 土 地 為 災 前 重 建 計畫 之 重 要 事 項 。三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Ⅲ( 一 ) 土 地 問 題 以 公 同 共 有 最 難 解 決 。( 二 )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與 演 練 必 須 確 切 執 行 , 並 不 是 口 號 。( 三 ) 公 共 設 施 ( 學 校 、 公 園 等 ) 之 建 物 應 該 是 最 安 全 的 , 災 害 發 生 時 , 可 做 為 居 民 的避 難 據 點 。四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 一 )921 社 區 重 建 最 大 問 題 為 災 民 安 置 問 題 。( 二 )921 社 區 重 建 前 期 以 硬 體 設 施 為 主 , 後 期 以 軟 體 設 施 為 輔 。( 三 ) 瞭 解 地 區 特 性 、 維 生 系 統 的 維 護 、 地 震 災 害 建 築 物 境 況 模 擬 分 析 、 緊 急 安 置 作 業108


震及 建 物 受 損 情 形 為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重 要 事 項 。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五 、 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城 鄉 發 展 科( 一 )921 社 區 重 建 遭 遇 之 困 難 為 : 容 易 忽 略 災 民 的 需 求 、 災 後 反 應 情 緒 、 進 駐 組 合 屋後 續 的 管 理 問 題 。( 二 ) 儲 備 土 地 為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之 重 要 事 項 , 等 到 災 後 發 生 後 需 要 時 , 馬 上 就 有 土 地 可以 使 用 , 解 決 居 民 安 置 問 題 。六 、 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一 ) 政 府 依 據 專 家 學 者 的 理 念 並 不 適 用 於 每 一 個 重 建 地 區 。( 二 ) 設 立 一 個 與 民 有 約 的 窗 口 , 讓 社 區 重 建 組 織 可 以 透 過 此 窗 口 , 解 決 問 題 與 困 難 。( 三 ) 如 何 發 展 居 民 樂 於 參 與 防 災 演 練 是 重 要 的 。七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一 ) 以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做 為 平 台 , 其 合 作 組 織 可 分 為 , 政 府 部 門 、 專 業 團 隊 、 金融 機 構 等 。( 二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平 常 就 要 建 立 , 針 對 融 資 撥 貸 機 制 為 主 要 業 務 , 並 包 括 補 助 行 政 費用 與 服 務 費 用 、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與 個 案 輔 導 、 補 助 共 同 負 擔 等 方 案 。八 、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一 ) 災 害 發 生 後 , 居 民 沒 有 共 識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 與 居 民 的 溝 通 協 調 很 重 要 。( 二 ) 政 府 審 查 案 件 、 解 釋 法 令 的 速 度 有 助 於 災 後 重 建 的 效 率 。九 、 全 國 受 災 聯 盟( 一 ) 參 與 社 區 重 建 的 居 民 , 不 要 有 私 心 , 可 加 快 社 區 重 建 的 速 度 。( 二 ) 藉 由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 引 入 國 外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精 神 , 可 加 快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之速 度 。( 三 ) 社 區 共 識 的 凝 聚 有 助 於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109


十 、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 一 ) 跨 區 支 援 是 921 震 災 後 可 以 傳 承 的 經 驗 。( 二 ) 居 民 共 識 的 凝 聚 , 有 助 於 居 民 參 與 社 區 重 建 之 態 度 。( 三 ) 建 立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 清 楚 公 私 部 門 責 任 關 係 。十 一 、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Ⅰ( 一 ) 價 值 觀 問 題 的 認 同 、 處 理 事 情 的 方 法 與 態 度 , 只 要 這 兩 個 部 分 都 符 合 作 為 非 政 府組 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 的 價 值 , 其 實 大 多 數 問 題 都 可 以 解決 。( 二 ) 社 區 居 民 可 以 透 過 蹲 點 模 式 進 行 在 地 培 力 ,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協 助 居 民 自 力 自 主 進 行活 動 。( 三 ) 透 過 更 多 的 規 劃 、 說 明 , 整 合 更 多 意 見 , 用 這 種 方 式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是 比 較 好 的 。十 二 、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Ⅱ( 一 ) 災 後 發 生 後 , 組 織 與 政 府 單 位 接 洽 時 , 需 要 清 楚 政 府 單 位 之 處 理 窗 口 , 若 清 楚 接洽 單 位 , 社 區 組 織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推 動 社 區 重 建 時 , 更 清 楚 與 政 府 的 互 動 機 制 。( 二 ) 資 訊 的 掌 握 有 助 於 居 民 參 與 意 願 的 改 變 。( 三 ) 社 區 重 建 時 , 必 要 性 公 共 設 施 的 損 壞 , 可 以 照 原 來 的 基 本 需 求 ; 社 區 活 動 空 間 ,相 關 設 施 損 壞 , 可 以 經 過 查 報 之 後 , 申 請 補 助 。貳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規 劃 訪 談 題 綱 ( 橫 向 分 析 )一 、 題 綱 一( 一 ) 公 部 門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 、 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城 鄉 發展 科 等 。( 二 ) 私 部 門 : 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基 金 會 、 全 國 受 災 聯 盟 、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 、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等 。110


震二 、 題 綱 二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 一 )921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與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 紅 十 字 會 、 慈 濟 、 謝 英 俊 建 築 師 等 民間 團 體 合 作 。( 二 ) 全 國 民 間 災 後 重 建 協 調 監 督 聯 盟 之 工 作 是 震 災 的 協 調 與 監 督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會 則 是 政 策 協 調 。( 三 ) 社 區 重 建 時 , 最 大 困 難 為 居 民 安 置 問 題 。( 四 )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 學 校 可 以 透 過 老 師 的 專 業 與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重 建 。三 、 題 綱 三( 一 ) 政 府 內 部 溝 通 , 必 需 清 楚 且 明 確 , 政 策 必 需 為 居 民 所 瞭 解 且 需 要 。( 二 ) 設 立 對 話 窗 口 , 有 助 於 災 後 發 生 後 , 解 決 災 民 的 困 難 與 問 題 。( 三 ) 跨 區 支 援 為 921 社 區 重 建 之 不 錯 經 驗 , 可 以 傳 承 , 例 如 : 台 北 市 淹 水 , 中 南 部 民間 團 體 前 往 支 援 協 助 。四 、 題 綱 四( 一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提 供 築 巢 方 案 、 臨 門 方 案 、 達 陣 方 案 , 解 決 災 民 住 宅 重 建 資金 的 借 貸 問 題 。( 二 ) 居 民 較 不 易 達 成 共 識 的 部 分 為 住 宅 重 建 。( 三 ) 資 訊 的 掌 握 與 流 通 , 有 助 於 居 民 參 與 社 區 重 建 的 共 識 。五 、 題 綱 五( 一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 都 市 更 新 有 簡 化 程 序 , 讓 作 業 速 度 加 快 , 地 籍 混 亂 的 部 分 就使 用 重 劃 的 方 式 , 來 協 助 災 民 重 建 速 度 加 快 。( 二 ) 土 地 權 屬 最 困 難 為 公 同 共 有 。六 、 題 綱 六111


( 一 ) 經 費 援 助 類 型 前 期 以 硬 體 設 施 為 主 , 後 期 以 軟 體 設 施 為 輔 。( 二 ) 居 民 會 主 動 關 心 、 瞭 解 自 己 的 需 要 , 例 如 : 低 收 入 居 民 關 心 補 助 有 多 少 , 如 果 房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屋 受 損 者 , 居 民 關 心 政 府 的 貸 款 政 策 。七 、 題 綱 七( 一 ) 公 私 部 門 間 的 合 作 模 式 , 都 不 是 被 塑 造 , 而 是 自 動 形 成 的 。( 二 ) 以 「 協 議 、 合 作 、 合 夥 」 的 平 等 關 係 ,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 由 政 府 認 可 的 民間 團 體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皆 有 義 務 , 政 府 提 供 土 地 , 民 間 團 體 提 供經 費 , 平 等 互 動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 三 ) 公 私 部 門 若 是 要 合 作 協 調 , 最 重 要 的 基 礎 就 是 互 信 跟 尊 重 兩 個 原 則 。 政 府 應 負 責所 有 行 政 程 序 、 動 員 公 部 門 資 源 , 這 些 事 情 應 要 有 事 先 的 準 備 。八 、 題 綱 八( 一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包 括 : 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 、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架 構 、 瞭 解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 流 、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 國 外 災 害 經驗 學 習 等 。九 、 題 綱 九( 一 ) 重 建 中 的 許 多 問 題 與 困 難 , 唯 一 的 解 決 方 法 就 是 透 過 不 斷 的 溝 通 , 瞭 解 他 們 的 需求 、 問 題 , 幫 居 民 解 決 問 題 才 可 以 使 重 建 順 利 的 推 動 。( 二 ) 瞭 解 地 區 特 色 , 進 而 提 出 各 種 都 市 防 災 與 避 難 計 畫 。( 三 ) 災 害 防 救 法 應 該 將 災 害 後 的 相 關 子 法 、 規 定 都 必 須 增 加 與 修 改 , 以 備 未 來 遭 遇 大規 模 災 害 時 有 法 可 循 。( 四 ) 防 災 觀 念 要 落 實 到 社 區 , 平 時 就 要 宣 導 ,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 五 ) 居 民 安 置 問 題 , 透 過 社 服 團 體 的 幫 忙 與 協 助 , 解 決 避 難 行 為 相 對 弱 勢 群 的 安 置 。112


震表 4-2-1 深 度 訪 談 交 叉 分 析受 訪 者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Ⅰ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Ⅱ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訪 談 題 綱城 鄉 發 展 科一 、 請 問 您 當 時 參 與●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擔 任 台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所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擔 任 行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擔 任 行 灣 省 政 府 資 料 室 主 任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擔 任 內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負 責 南擔 任 之 職 務 為 何 ? 政 院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政 院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2000 年 6 月 借 調 擔 任 921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 組 長 。 投 縣 都 市 計 畫 相 關 業 務 。是 否 有 兼 任 其 他 職 執 行 長 。副 執 行 長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務 ?會 企 劃 處 長 。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二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 募 ● 重 建 的 民 間 團 體 全 國 民 ● 營 建 署 企 劃 組 主 要 業 務 ●921 震 災 時 ,NGO 協 助 興建 過 程 中 , 是 否 有 與哪 些 組 織 合 作 ( 例中 央 與 地 方 都 是 相 互 合作 、 相 互 協 助 的 關 係 。集 民 間 資 款 約 190 億 , 政府 本 身 也 有 從 重 建 預 算間 災 後 重 建 協 調 監 督 聯盟 , 此 團 體 數 目 有 100 多為 組 合 屋 之 興 建 , 除 了 1.民 間 團 體 、 慈 善 團 體 於建 組 合 屋 , 例 如 : 慈 濟 基金 會 、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 世如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 2,123 億 中 撥 出 部 分 30 億 個 , 依 其 團 體 性 質 將 它 分 921 震 災 後 協 助 興 建 的 組 界 展 望 會 、 紅 十 字 會 等 ,金 會 、 南 投 縣 政 府 、 與 非 常 多 的 組 織 合 作 , 例 提 供 他 們 資 金 , 進 行 協 助 為 以 下 12 類 : 捐 款 監 督 、 合 屋 ;2. 政 府 也 運 用 台 糖 及 各 個 技 師 工 會 、 建 築 物紅 十 字 會 等 )? 其 合 如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重 建 工 作 。心 理 復 健 、 兒 少 照 顧 、 文 土 地 興 建 組 合 屋 , 主 要 分 安 全 勘 定 相 關 團 體 等 。作 情 形 如 何 ? 所 遭 會 、 與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收 受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化 資 產 、 社 工 服 務 、 宗 教 為 兩 部 分 :1. 國 防 部 應 用 ● 遭 遇 之 困 難 為 :1. 社 區 重遇 最 大 之 困 難 為何 ?捐 款 所 成 立 的 基 金 會 、 紅十 字 會 、 慈 濟 基 金 會 、 世中 , 政 府 與 張 榮 發 基 金會 、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關 懷 、 法 律 權 益 、 原 鄉 重建 、 家 園 重 建 、 教 育 重日 本 捐 贈 的 貨 櫃 屋 型 興建 組 合 屋 ;2. 營 建 署 用 統建 業 務 部 分 執 行 上 沒 有徹 底 反 映 到 地 方 需 求 , 沒界 展 望 會 、 張 榮 發 基 金 慈 濟 基 金 會 、 紅 十 字 會 合 建 、 醫 療 衛 生 、 未 分 組 。 包 方 式 , 發 包 給 民 間 興 有 實 質 達 到 政 府 部 門 要會 、 杜 萬 全 基 金 會 、 嘉 邑 作 。 其 中 紅 十 字 會 於 地 震 ● 全 國 民 間 災 後 重 建 協 調 建 。求 的 工 作 標 準 ;2. 容 易 忽行 善 團 、 羅 時 瑋 教 授 、 謝 後 , 花 四 千 萬 在 松 鶴 部 落 監 督 聯 盟 的 工 作 是 震 災 ● 莫 拉 克 風 災 最 大 的 改 變 略 災 民 的 需 求 、 災 後 反英 俊 建 築 師 等 。● 主 要 之 困 難 來 自 於 歷 史文 化 因 素 、 因 時 因 地 因 人興 建 40 戶 的 臨 時 屋 提 供災 民 短 期 安 置 。的 協 調 與 監 督 ,921 震 災重 建 基 金 會 是 政 策 協助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為 一 個 月 後 決 定 社 區 重建 方 向 為 永 久 屋 , 紅 十 字會 、 慈 濟 會 、 佛 光 會 、 世應 、 情 緒 等 ;3. 進 駐 組 合屋 後 續 的 管 理 問 題 。113


受 訪 者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Ⅰ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Ⅱ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訪 談 題 綱城 鄉 發 展 科需 求 不 同 、 重 建 設 區 內 部意 見 的 整 合 、 官 僚 體 系 內部 的 溝 通 等 均 是 必 須 克用 錢 的 彈 性 比 較 大 , 如 果說 921 重 建 委 員 會 不 宜 介入 或 不 宜 執 行 的 , 但 是 民界 展 望 會 、 張 榮 發 基 金會 , 都 是 本 署 興 建 永 久 屋的 合 作 對 象 。服 的 問 題 。間 會 覺 得 非 常 需 要 的 , 就 ● 遭 遇 最 大 困 難 為 921 震 災會 給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去 執 行 。社 區 重 建 期 間 之 安 全 、 災民 照 顧 問 題 。三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 透 過 不 斷 的 溝 通 , 將 他 們 ● 住 宅 重 建 時 , 遭 遇 狀 況 分 ●921 災 盟 當 時 發 表 的 10 ● 莫 拉 克 風 災 , 因 為 921 震 ●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合 作 都 很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建 過 程 中 , 組 織 與 組織 間 之 協 調 情 形 ( 例如 :921 震 災 重 建 基金 會 、 南 投 縣 政 府 、紅 十 字 會 等 )? 遭 遇困 難 應 如 何 解 決 ?那 些 經 驗 應 該 傳的 想 法 與 意 見 , 逐 一 解決 , 最 後 才 得 以 執 行 。 內部 的 溝 通 協 調 是 很 重 要的 ,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最重 要 的 還 是 要 去 瞭 解 問題 的 所 在 , 解 決 問 題 社 區重 建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述 如 下 :1. 部 分 建 築 物 需要 現 況 補 強 ;.2. 部 分 需 要拆 除 重 建 ;3. 也 有 只 需 現況 補 強 的 卻 要 求 拆 除 重建 ;4. 也 有 因 為 拆 除 重 建而 沒 有 資 金 , 所 以 不 願 重建 的 。 政 府 提 供 三 擇 一 之幾 項 政 見 , 其 中 提 到 一 項為 代 位 求 償 , 當 時 陳 水 扁在 競 選 總 統 時 , 據 說 曾 經承 諾 , 但 因 代 位 求 償 實 在有 難 度 , 但 災 民 就 認 為 總統 都 認 帳 了 , 政 府 就 必 須要 做 到 。 但 是 政 府 不 可 能災 組 合 屋 花 費 太 久 時 間沒 有 辦 法 處 理 , 因 此 莫 拉克 風 災 政 府 提 供 土 地 , 慈善 團 體 ( 慈 濟 ) 願 意 將 民間 募 款 運 用 在 興 建 永 久屋 , 並 贈 與 居 民 , 由 於 莫拉 克 風 災 發 生 地 區 ( 原 鄉順 暢 , 彼 此 之 間 的 溝 通 都很 順 利 。承 ? 或 是 經 過 改 善 ● 進 行 921 社 區 重 建 時 , 為 安 置 政 策 :1. 補 助 房 屋 租 先 全 賠 , 把 全 部 倒 掉 房 子 地 區 ) 為 非 都 市 計 畫 地後 , 值 得 學 習 的 優點 ? 以 利 下 一 次 災瞭 解 重 建 區 居 民 的 困 難與 問 題 , 設 立 一 個 與 民 有金 ; 2. 七 折 出 售 國 民 住宅 ;3. 興 建 租 合 屋 。的 債 權 買 下 來 , 再 去 向 建商 求 償 。區 , 與 921 震 災 區 域 ( 都市 計 畫 地 區 ) 不 同 , 莫 拉後 社 區 重 建 之 進 行 。 約 的 窗 口 , 只 要 居 民 有 什 ● 遭 遇 之 困 難 為 ,921 震 災克 風 災 有 文 化 、 產 業 的 問麼 問 題 , 就 可 以 隨 時 把 意 發 生 前 一 年 都 市 更 新 條題 , 所 以 本 署 在 原 鄉 地 區見 給 與 民 有 約 的 窗 口 , 政 例 才 剛 通 過 , 大 家 對 於 條附 近 尋 找 安 全 地 區 興府 會 一 件 一 件 的 列 出 文 陌 生 不 熟 悉 , 因 此 住 宅建 , 這 個 部 分 會 有 文 化 認來 , 去 幫 居 民 解 決 , 給 他 重 建 起 來 較 不 順 利 , 而 民知 的 問 題 , 慈 善 團 體 ( 慈114


震受 訪 者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Ⅰ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Ⅱ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訪 談 題 綱城 鄉 發 展 科們 答 覆 。 一 些 比 較 偏 遠 的地 方 , 政 府 會 親 自 登 門 拜訪 , 聽 取 居 民 意 見 , 並 針對 居 民 的 問 題 去 提 出 解決 方 案 。國 89 年 2 月 4 號 頒 行 九二 一 暫 行 條 例 , 簡 化 都 市更 新 的 程 序 , 讓 住 宅 重 建速 度 可 以 加 快 , 達 到 80%完 成 率 。濟 ) 參 與 慈 善 建 設 本 身 也有 基 本 的 原 則 , 沒 有 健 全的 溝 通 , 容 易 造 成 受 災 戶的 誤 解 , 莫 拉 克 重 建 委 員會 也 針 對 文 化 、 產 業 的 問題 尋 求 解 決 方 式 , 避 免 受災 戶 發 生 誤 解 。四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 台 中 的 大 坑 斷 層 案 例 , 運 ● 住 宅 重 建 的 區 位 問 題 , 有 ● 對 災 民 來 講 , 他 們 只 要 得 ●921 震 災 , 政 府 取 得 土 地 ● 居 民 災 後 最 重 要 的 問 題建 過 程 中 , 組 織 與 居民 之 互 動 ( 參 與 程度 ) 情 形 ? 容 易 產 生分 歧 意 見 之 項 目 ?是 什 麼 原 因 使 居 民用 以 地 易 地 的 方 式 去 進行 重 建 , 以 地 易 地 不 是 件容 易 的 事 情 , 最 後 是 以 專案 的 方 式 使 得 此 案 例 順利 的 進 行 。人 想 在 原 地 重 建 , 但 原 地經 過 勘 查 無 法 再 重 建 。 或是 有 災 民 不 想 離 開 本 身的 家 園 。 成 立 巡 迴 小 組( 約 40 人 一 組 ), 去 跟到 自 己 想 要 的 就 可 以了 , 所 以 民 間 講 話 的 聲音 , 要 花 很 多 時 間 去 把 它歸 類 。 但 是 政 府 必 須 注 意公 平 、 效 率 、 資 源 等 問開 發 新 社 區 , 從 開 發 企 劃研 擬 時 , 要 將 組 合 屋 安 置於 災 民 居 住 地 附 近 , 都 會招 開 說 明 會 , 居 民 共 同 看法 都 會 是 太 貴 、 負 擔 不就 是 環 境 、 就 業 及 產 業 的問 題 , 政 府 委 託 相 關 團 體擬 定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 由 於南 投 縣 為 農 業 縣 , 因 此 農業 的 產 業 復 健 也 積 極 辦參 與 重 建 之 態 度 、 意 ● 老 街 重 建 方 面 , 因 為 運 用 災 民 溝 通 協 調 , 告 訴 他 們 題 , 所 以 就 要 花 時 間 去 聽 起 、 區 位 太 遠 等 想 法 。 理 , 例 如 : 農 產 品 的 推願 有 所 轉 變 ( 差 異 如 都 市 更 新 的 方 式 去 進 行 原 地 無 法 重 建 的 原 因 , 解 他 們 講 , 然 後 告 訴 他 們 我 ●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社 區 重 銷 , 推 銷 災 區 農 特 產 品 與何 )? 居 民 如 何 凝 聚 重 建 , 光 是 牆 面 要 退 縮 , 決 一 些 災 民 的 問 題 。 們 的 想 法 , 反 覆 的 這 樣 建 , 較 容 易 產 生 居 民 凝 聚 中 寮 鄉 的 石 頭 文 化 , 解 決共 同 意 識 ? 部 分 居 民 就 不 肯 , 他 們 認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提 供 磨 ,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 慢 慢 共 識 的 問 題 , 因 為 慈 善 團 一 些 災 區 居 民 的 生 計 問為 這 樣 是 佔 到 他 們 的 空間 , 認 為 這 樣 他 們 的 空 間就 縮 小 了 。 然 後 我 們 就 要築 巢 方 案 、 臨 門 方 案 、 達陣 方 案 , 解 決 災 民 住 宅 重建 資 金 的 借 貸 的 問 題 。協 調 , 直 到 最 後 達 成 了 彼此 的 共 識 。● 民 間 團 隊 組 成 台 灣 社 區去 進 行 溝 通 , 逐 一 解 釋 給 ● 遭 遇 困 難 之 解 決 方 式 :1. 重 建 協 會 ( 台 社 協 )、 災他 們 聽 , 也 是 溝 通 了 很 久 於 重 建 會 與 中 部 震 災 區 民 組 成 全 國 民 間 災 後 重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體 ( 慈 濟 ) 出 錢 , 居 民 不 題 , 及 輔 導 居 民 的 生 產 環需 要 出 錢 , 房 子 分 配 也 有 境 。既 定 標 準 , 空 間 規 劃 必 須 ● 與 居 民 的 溝 通 都 很 和配 合 文 化 、 產 業 等 問 題 ,因 此 居 民 有 時 間 可 以 凝諧 , 因 為 居 民 需 要 政 府 的協 助 , 且 政 府 也 會 積 極 瞭115


受 訪 者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Ⅰ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Ⅱ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訪 談 題 綱城 鄉 發 展 科他 們 才 同 意 退 縮 。 一 些 原住 民 部 落 , 或 是 一 些 低 收之 各 級 政 府 成 立 重 建 諮詢 服 務 中 心 , 協 助 受 災 戶建 監 督 聯 盟 ( 全 盟 ), 因此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要聚 共 識 ;921 震 災 都 市 更新 或 是 原 地 重 建 , 因 位 居解 居 民 需 求 , 使 居 民 能 早日 從 災 區 走 出 來 。入 戶 、 弱 勢 族 群 等 , 我 們會 提 供 貨 櫃 組 合 屋 , 或 是一 些 興 建 平 價 住 宅 讓 他們 居 住 。解 決 重 建 問 題 ;2. 以 簡 化程 序 及 獎 勵 措 施 , 協 助 及輔 導 個 別 住 宅 重 建 。照 顧 的 人 很 多 , 這 就 是 需要 花 很 多 時 間 去 溝 通 協調 。● 許 多 社 區 的 災 民 都 有 共同 性 、 親 戚 關 係 , 若 是 可以 找 到 災 民 代 表 , 就 可 以處 理 很 多 問 題 。 但 是 釘 子戶 多 少 都 會 有 , 這 就 是 要用 其 他 的 方 法 去 解 決 。住 於 租 合 屋 , 藉 由 地 緣 關係 , 居 民 比 較 可 能 凝 聚 共識 。五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 老 街 重 建 中 , 南 投 縣 中 寮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 都 市 ● 土 地 問 題 最 主 要 就 是 共 ● 土 地 權 屬 以 921 震 災 而 ●921 震 災 , 當 時 人 力 上 是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建 過 程 中 , 辦 理 土 地重 劃 業 務 時 , 人 力 是否 足 夠 ? 居 民 常 遭遇 之 困 難 為 何 ? 針鄉 的 永 平 老 街 , 當 時 因 為運 用 都 市 更 新 的 方 式 去進 行 重 建 , 光 是 牆 面 要 退縮 , 有 些 居 民 就 不 肯 , 居更 新 有 簡 化 程 序 , 讓 作 業速 度 加 快 , 地 籍 混 亂 的 部分 就 使 用 重 劃 的 方 式 , 來協 助 災 民 重 建 速 度 加有 的 問 題 , 又 以 公 同 共 有最 難 解 決 , 若 是 分 別 共有 , 房 子 倒 掉 分 別 共 有 還可 以 劃 分 , 若 是 公 同 共 有言 , 房 子 本 身 有 貸 款 , 貸款 額 度 較 高 , 貸 款 350 萬之 內 可 以 不 用 還 , 協 議 承受 , 但 是 會 有 貸 款 超 過沒 辦 法 補 足 重 建 能 力 , 因此 從 招 集 、 募 集 很 多 專 業人 才 、 短 期 作 業 人 員 來 補充 政 府 的 需 要 。對 居 民 土 地 重 劃 時 民 認 為 這 樣 是 佔 到 他 們 快 。 而 非 都 市 地 區 , 有 簡 那 個 就 很 難 解 決 。 350 萬 的 部 分 , 銀 行 不 願 ● 進 行 土 地 重 劃 或 都 市 更遭 遇 之 問 題 是 否 有順 利 解 決 ? 順 利 解決 方 式 為 何 ?的 空 間 , 使 用 空 間 縮 小 。然 後 政 府 就 要 去 進 行 溝通 阿 , 解 釋 給 居 民 聽 , 溝易 環 評 作 業 , 亦 可 很 快 的通 過 流 程 來 進 行 重 建 工作 , 都 有 因 應 重 建 來 簡 化意 概 括 承 受 , 就 會 牽 涉 到土 地 權 屬 的 問 題 。新 時 , 遇 到 之 困 難 為 , 大部 分 土 地 都 是 共 有 的 , 因為 涉 及 到 共 有 物 、 土 地 權通 了 很 久 居 民 才 同 意 退 它 的 作 業 程 序 。屬 、 權 力 這 些 問 題 較 會 有縮 。● 人 力 上 , 每 個 地 方 都 有 地爭 議 。 或 是 一 些 較 弱 勢 者116


震受 訪 者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Ⅰ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Ⅱ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訪 談 題 綱城 鄉 發 展 科政 相 關 處 所 , 災 民 有 問 題都 可 以 到 地 政 相 關 單 位去 詢 問 , 是 很 方 便 的 , 所以 人 力 沒 有 什 麼 問 題 。無 法 取 得 資 金 , 將 會 造 成作 業 上 的 拖 延 。 事 後 爭 取中 央 編 列 基 金 , 由 基 金 那邊 來 尋 求 資 金 的 支 援 。● 公 部 門 有 2,123 億 的 經 ● 政 府 有 經 費 編 列 預 算 , 約 ● 居 民 大 部 分 對 重 建 計 畫 ● 災 害 重 建 委 員 會 , 都 有 規 ● 政 府 在 進 行 土 地 重 劃費 , 加 上 許 多 民 間 的 捐 款等 等 , 最 後 921 震 災 重 建2,123 億 , 而 民 間 團 體 像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 他的 內 容 可 能 不 會 完 全 瞭解 , 只 有 重 要 的 幾 個 代 表定 一 定 比 例 災 民 代 表 參加 , 所 以 居 民 應 該 會 瞭 解時 , 會 跟 居 民 進 行 地 方 說明 , 做 一 個 溝 通 協 調 , 並基 金 會 還 有 餘 額 45 億 , 本 身 的 經 費 來 源 是 募 集 會 知 道 重 建 計 畫 。 居 民 只 重 建 計 畫 內 容 。 且 取 得 他 們 的 認 同 後 才六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所 以 比 較 沒 有 經 費 不 足 自 民 間 的 捐 款 , 有 到 達 關 心 自 己 要 的 是 什 麼 , 只 ● 經 費 援 助 類 型 前 期 以 硬 能 進 行 , 因 此 居 民 都 會 瞭建 過 程 中 , 居 民 是 否的 問 題 。 援 助 的 類 型 是 軟 190 億 , 當 時 921 震 災 重 在 意 居 民 要 的 你 有 沒 有 體 設 施 為 主 , 後 期 軟 體 設 解 重 建 計 畫 內 容 。瞭 解 重 建 計 畫 內體 、 硬 體 設 施 並 重 。 建 基 金 會 不 足 部 分 政 府 給 他 , 而 不 會 去 多 瞭 解 你 施 ( 文 化 、 產 業 ) 為 輔 , ● 後 續 的 住 宅 重 建 都 沒 有容 ? 重 建 經 費 援 助● 為 了 減 輕 受 災 戶 的 負 有 撥 出 30 億 的 資 金 去 協 說 的 是 什 麼 , 所 以 這 都 是 後 期 的 部 分 需 要 社 福 團 NGO 協 助 , 都 是 公 部 門類 型 ( 硬 體 設 施 、 軟擔 , 政 府 提 出 一 些 利 率 調 助 他 們 。需 要 花 時 間 去 瞭 解 居 民 體 、 農 業 團 體 、 農 產 單 位 來 處 理 。NGO 較 屬 於 軟體 活 動 等 )? 重 建 經降 的 方 案 。 另 外 也 有 一 些 ● 政 府 對 於 經 費 援 助 是 軟 的 需 要 , 進 而 去 溝 通 。 的 幫 忙 與 協 助 。 體 上 的 協 助 。費 援 助 來 源 ( 公 部真 的 沒 有 辦 法 建 屋 的 , 也 硬 體 並 重 , 而 民 間 大 多 是● 會 協 助 居 民 辦 理 貸 款 事 ● 貸 款 方 面 , 由 中 央 財 政 部門 、 外 界 捐 助 等 )?會 以 個 案 的 方 式 去 找 貨 投 入 於 軟 體 活 動 上 , 例 如宜 , 政 府 有 經 費 可 以 透 過 會 透 過 整 個 銀 行 體 系 跟經 費 援 助 期 間 是 否櫃 屋 給 受 災 戶 住 。 心 靈 、 就 業 協 助 等 。補 貼 的 方 式 , 例 如 災 民 可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 私 有 、 公協 助 居 民 辦 理 貸 款● 政 府 有 成 立 住 宅 及 社 區能 因 為 921 震 災 後 信 用 不 有 部 分 內 容 皆 都 會 配 合事 宜 ?重 建 處 來 協 助 災 民 辦 理好 , 災 民 跟 銀 行 貸 款 , 但 中 央 的 優 惠 貸 款 來 合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貸 款 相 關 事 宜 。是 貸 款 利 率 不 低 且 額 度 併 。 政 府 也 有 編 列 預 算 ,不 足 , 政 府 補 貼 災 民 , 成 優 惠 補 助 利 息 ,350 萬 的立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 政 府 來 貸 款 額 度 ,200 萬 不 用 利117


訪 談 題 綱受 訪 者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Ⅰ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Ⅱ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貸 款 , 擔 任 擔 保 人 , 補 原貸 款 額 的 不 足 。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城 鄉 發 展 科息 ,150 萬 有 利 息 , 利 率2%。● 在 重 建 過 程 中 , 公 部 門 與 ● 公 私 部 門 之 互 動 模 式 一 ● 公 私 部 門 間 的 合 作 模 ● 以 「 協 議 、 合 作 、 合 夥 」 ● 公 私 部 門 是 互 相 配 合 的七 、 請 問 若 是 運 用 公私 部 門 確 實 需 要 維 持 一 直 都 是 平 等 關 係 。 例 如 : 式 , 都 不 是 被 塑 造 , 而 是 的 平 等 關 係 , 做 為 公 私 部 一 個 互 動 模 式 。 莫 拉 克 風私 部 門 水 平 融 和 互個 平 等 的 夥 伴 關 係 , 如 前 莫 拉 克 風 災 , 就 有 紅 十 字 自 動 形 成 的 。 以 一 個 規 劃 門 互 動 模 式 , 莫 拉 克 風 災 災 後 ,NGO 接 受 民 間 捐動 模 式 ( 私 部 門 對 不所 述 , 公 、 私 部 門 之 間 , 會 來 負 責 興 建 永 久 屋 , 政 資 源 來 講 , 政 府 與 民 間 相 永 久 屋 的 興 建 就 是 政 府 款 興 建 永 久 屋 , 政 府 政 府同 層 級 政 府 之 不 同機 關 與 組 織 團 體 之 間 是 府 從 旁 協 助 , 提 供 國 有 土 比 , 民 間 是 弱 勢 。 但 是 若 與 慈 善 團 體 ( 慈 濟 ) 之 間 協 助 NGO 相 關 的 行 政 作層 次 公 共 事 務 上 , 有相 輔 相 成 的 互 補 關 係 。 地 或 台 糖 土 地 來 興 建 永 是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他 聽 得 的 協 議 。業 流 程 , 若 是 NGO 資 源較 深 入 之 影 響 及 與久 屋 , 所 以 我 們 關 係 是 水 進 去 民 間 的 聲 音 , 這 種 政 ●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社 區 重 不 足 , 政 府 也 會 支 援 他其 有 較 密 切 之 制 式平 的 模 式 。府 會 得 到 比 較 多 的 掌 聲 。 建 , 由 政 府 認 可 的 民 間 團 們 , 因 此 公 私 部 門 間 是 一化 互 動 ), 亦 即 由 「 指● 對 於 社 區 營 造 , 除 了 民 間 ● 重 建 之 效 果 最 好 的 當 然 體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 政 府 與 個 彼 此 合 作 的 關 係 。揮 - 服 從 」、「 配 合 -團 體 在 運 作 外 , 台 北 市 政 是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 若 是 民 間 團 體 皆 有 義 務 , 政 府互 補 」 轉 化 成 「 協府 都 市 發 展 局 有 設 立 社 以 救 災 效 果 來 講 , 能 避 免 提 供 土 地 , 民 間 團 體 提 供議 、 合 作 、 合 夥 」 的區 營 造 的 相 關 單 位 , 持 續 各 方 面 意 外 的 條 件 , 亦 即 經 費 , 平 等 互 動 進 行 社 區平 等 關 係 , 此 種 模 式進 行 社 區 營 造 活 動 。 例 雙 方 都 是 用 最 好 的 方 式 重 建 。是 否 適 合 社 區 重如 : 防 災 活 動 、 教 育 宣 去 呈 現 , 此 合 作 模 式 是 最建 ?導 、 防 災 設 施 準 備 等 。 好 的 。八 、 欲 建 立 災 前 重 建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內 容 ● 災 害 類 型 不 同 , 很 難 去 建 ● 要 讓 居 民 知 道 居 住 的 地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必 須 ● 建 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應 :1.機 制 , 有 哪 些 災 後 重建 工 作 可 以 事 先 準備 ( 程 序 為 何 )? 是否 有 其 他 建 議 事應 包 括 平 時 的 教 育 宣導 、 平 時 志 工 與 組 織 的 訓練 、 應 建 立 救 災 需 要 的 志工 名 冊 資 料 庫 。立 一 套 共 用 的 程 序 , 但 做好 防 震 工 作 與 儲 備 土 地為 重 要 之 事 項 。 建 築 物 的耐 震 結 構 、 設 置 滯 洪 池 也方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會 發 生災 害 , 讓 居 民 瞭 解 相 關 的訊 息 , 在 遇 到 災 害 時 才 可以 自 救 。 譬 如 說 土 石 流 常瞭 解 地 區 特 性 、 維 生 系 統的 維 護 、 地 震 災 害 建 築 物境 況 模 擬 分 析 、 緊 急 安 置作 業 、 建 物 受 損 情 形 ( 瞭土 地 資 源 儲 備 好 , 等 到 災後 發 生 後 需 要 時 , 馬 上 就有 土 地 可 以 利 用 ;2. 土 地盡 量 用 公 有 、 國 有 , 這 是118


震受 訪 者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Ⅰ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Ⅱ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訪 談 題 綱城 鄉 發 展 科項 ?● 救 災 物 資 應 事 先 準 備 、 定期 檢 查 ; 短 期 避 難 與 安 置要 做 好 及 事 先 儲 備 土 地以 利 將 來 災 害 發 生 時 可見 的 地 區 , 要 讓 居 民 有 一個 概 念 就 是 說 當 下 雨 下解 建 物 需 要 補 強 或 重建 )。最 快 的 方 式 。● 土 地 為 最 重 要 的 , 找 土 地地 點 應 事 先 規 劃 好 , 使 居 以 馬 上 安 置 。到 什 麼 程 度 的 時 候 要 進 ● 地 區 文 化 、 產 業 問 題 必 須 與 程 序 上 若 是 耗 費 太 久民 知 道 災 害 發 生 時 , 第 一 ● 山 坡 地 、 非 都 市 土 地 都 要 行 避 難 。 地 區 特 色 跟 災 變 要 協 調 溝 通 , 更 符 合 災 民 則 會 耽 誤 了 重 建 的 時時 間 該 去 哪 裡 避 難 ; 長 期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且 必 的 關 係 很 重 要 。 的 感 受 與 實 際 需 求 , 十 分 間 。 若 土 地 先 儲 備 好 , 一的 組 合 屋 興 建 , 地 點 也 可 須 針 對 非 都 市 土 地 去 做 ● 政 府 的 防 災 宣 導 跟 教 育 重 要 , 學 界 或 是 官 方 、 慈 有 災 害 發 生 就 可 以 馬 上先 規 劃 確 定 好 。 整 地 的 工 作 , 以 利 未 來 災 演 練 。 要 隨 時 去 演 練 , 而 善 團 體 都 必 須 要 有 這 方 做 安 置 重 建 的 工 作 。● 相 關 的 sop 也 應 擬 妥 並 經演 練 。害 發 生 時 才 有 緊 急 安 置的 地 方 。不 是 演 員 的 演 練 , 是 社 區居 民 動 員 起 來 的 演 練 。面 的 體 認 。● 重 建 中 的 許 多 問 題 與 困 ● 瞭 解 災 害 的 緣 由 、 災 害 類 ● 公 共 建 築 物 不 能 隨 便 ● 災 害 防 救 法 應 該 將 921 震 ● 以 照 顧 親 人 朋 友 立 場 跟難 , 唯 一 的 解 決 方 法 就 是透 過 不 斷 的 溝 通 , 瞭 解 他們 的 需 求 、 問 題 , 幫 居 民解 決 問 題 才 可 以 使 重 建型 , 並 且 要 能 與 災 害 共存 , 如 此 才 能 夠 去 防 範 。進 而 提 出 各 種 災 害 的 防災 計 畫 、 避 難 計 畫 , 定 時蓋 , 公 共 建 築 應 該 是 要 最堅 固 的 , 因 為 公 共 建 築 是人 民 最 後 的 避 難 所 , 即 使所 有 房 子 都 倒 了 , 公 共 建災 到 莫 拉 克 風 災 條 例 裡面 的 相 關 子 法 、 規 定 都 必須 增 加 與 修 改 , 以 備 未 來遭 遇 大 規 模 災 害 時 有 法想 法 關 心 居 民 , 幫 助 居 民早 日 走 出 災 變 陰 霾 , 所 以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最 重 要的 是 人 跟 人 之 間 的 分 工順 利 的 推 動 , 最 重 要 的 就 演 練 加 強 宣 導 , 使 居 民 擁 築 也 不 能 倒 。可 循 。與 溝 通 , 公 部 門 、 私 部 門九 、 對 921 災 後 社 區是 人 與 人 的 溝 通 。 有 基 本 的 防 災 認 知 , 建 立 ● 學 校 、 鄉 公 所 、 縣 政 府 、 ● 長 期 安 置 問 題 , 慈 善 團 體 及 居 民 三 方 面 都 要 結 合重 建 過 程 的 感 想 ?● 是 否 具 有 同 理 心 , 透 過 不 社 區 防 災 。稅 務 局 、 公 共 廳 舍 , 建 築 募 集 多 少 經 費 做 多 少 在 一 起 , 社 區 重 建 才 會 順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斷 的 溝 通 , 面 對 問 題 , 解決 問 題 才 能 夠 真 正 做 好社 區 重 建 的 工 作 。標 準 要 特 別 講 究 。 居 民 使用 的 場 所 , 建 築 標 準 要 更高 , 而 且 政 府 要 去 盯 這 樣事 , 千 萬 不 可 以 讓 社 區 重建 變 成 慈 善 團 體 的 義務 , 透 過 災 害 經 驗 的 累利 推 動 不 會 有 隔 閡 。一 件 事 情 , 只 要 有 發 生 任 積 , 慈 善 團 體 會 更 快 完 成何 的 疏 失 , 就 移 送 法 辦 。 社 區 重 建 的 過 程 。119


受 訪 者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震 模 規 大訪 談 題 綱訪 談 對 像 個 別 反 映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城 鄉 發 展 科●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 ● 住 宅 重 建 解 決 方 案 :1. 補 ● 土 地 問 題 以 公 同 共 有 最 ●921 社 區 重 建 最 大 問 題 為 ●921 社 區 重 建 遭 遇 之 困 難劃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Ⅰ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Ⅱ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企 劃 組中 央 與 地 方 為 相 互 協 助 助 房 屋 租 金 ;2. 七 折 出 售 難 解 決 。災 民 安 置 問 題 。 為 : 容 易 忽 略 災 民 的 需的 關 係 。國 民 住 宅 ; 3. 興 建 組 合 ●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與 演 練 必 ●921 社 區 重 建 前 期 以 硬 體 求 、 災 後 反 應 、 情 緒 等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時 , 可 屋 。須 確 切 執 行 , 並 不 是 口 設 施 為 主 , 後 期 以 軟 體 設 進 駐 組 合 屋 後 續 的 管 理設 立 一 個 與 民 有 約 的 窗 ● 災 後 重 建 應 簡 化 程 序 與 號 。施 為 輔 。問 題 。口 , 解 決 居 民 的 困 難 與 問 獎 勵 措 施 , 協 助 與 輔 導 個 ● 公 共 設 施 ( 例 如 : 學 校 、 ● 瞭 解 地 區 特 性 、 維 生 系 統 ● 儲 備 土 地 為 災 前 重 建 計題 。別 住 宅 重 建 。公 園 等 ) 之 建 物 應 該 是 最 的 維 護 、 地 震 災 害 建 築 物 畫 之 重 要 事 項 , 等 到 災 後●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 志 工 與 組 ● 災 害 類 型 不 同 很 難 去 建 安 全 的 , 災 害 發 生 時 , 可 境 況 模 擬 分 析 、 緊 急 安 置 發 生 後 需 要 時 , 馬 上 就 有織 的 訓 練 等 為 災 前 重 建準 備 計 畫 重 要 事 項 。立 一 套 共 用 程 序 , 但 做 好防 震 工 作 與 儲 備 土 地 為做 為 居 民 的 避 難 據 點 。 作 業 、 建 物 受 損 情 形 為 災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重 要 事土 地 可 以 使 用 , 解 決 居 民安 置 問 題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之 重 要 事項 。項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20


震表 4-2-1 深 度 訪 談 交 叉 分 析 ( 續 )受 訪 者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訪 談 題 綱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全 國 受 災 聯 盟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一 、 請 問 您 當 時 參 與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擔 任 台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擔 任 921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擔 任 財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擔 任 全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於 南 投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所擔 任 之 職 務 為 何 ?是 否 有 兼 任 其 他 職務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理 事 長 。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展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國 受 災 聯 盟 理 事 長 。 縣 中 寮 鄉 永 平 村 設 立 工作 站 進 行 重 建 工 作 。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二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 合 作 方 式 是 以 方 案 委 託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有 相 ● 災 後 重 建 的 時 候 , 我 們 基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協 助 ● 當 時 與 中 華 民 國 社 區 資建 過 程 中 , 是 否 有 與哪 些 組 織 合 作 ( 例如 :921 震 災 重 建 基的 方 式 , 瞭 解 當 地 受 災 者的 需 求 , 收 集 訊 息 , 直 接去 協 助 災 民 , 由 於 政 府 能當 多 的 資 源 , 所 以 可 以 獨力 去 執 行 自 己 所 擬 定 的計 畫 , 但 在 計 畫 執 行 的 過金 會 在 沒 有 任 何 單 位 的委 託 之 下 , 我 們 就 已 經 去東 勢 鎮 進 行 很 詳 細 的 調重 建 工 作 , 而 行 政 院 921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則 是 協助 關 於 政 策 方 面 的 事 項 。源 交 流 協 會 合 作 , 因 為 我們 是 長 期 合 作 的 關 係 。金 會 、 南 投 縣 政 府 、 力 不 夠 , 所 以 委 託 民 間 團 程 當 中 搭 配 計 畫 的 設 查 , 瞭 解 災 損 程 度 , 是 否 ● 都 市 更 新 重 建 委 託 都 市紅 十 字 會 等 )? 其 合作 情 形 如 何 ? 所 遭體 承 辦 , 當 時 我 們 承 辦 了6 個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計 , 當 然 必 須 要 有 中 央 、地 方 、NGO 或 其 他 企 業 單需 要 重 建 等 問 題 , 在 調 查過 程 中 與 學 校 教 授 與 學更 新 基 金 會 、 劉 祥 宏 建 築師 事 務 所 辦 理 。遇 最 大 之 困 難 為 ● 合 作 過 程 中 , 遭 遇 之 困 難 位 , 包 括 規 劃 單 位 跟 建 築 生 , 一 同 調 查 、 資 料 整何 ?為 :1. 牽 涉 到 民 間 團 體 服務 形 象 與 績 效 問 題 ;2. 政師 的 共 同 運 作 , 就 像 是 團隊 的 工 作 , 必 須 要 結 合 各理 , 並 研 擬 重 建 綱 要 計 畫針 畫 。府 依 據 專 家 學 者 的 理 念 個 部 門 , 包 括 公 私 部 門 。 ● 困 難 部 分 在 於 一 開 始 大規 劃 出 來 的 一 個 規 格 , 並 ● 以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作不 是 每 一 個 鄉 鎮 都 適 用 。 為 平 台 , 其 合 作 組 織 可 以家 都 沒 有 共 識 、 沒 有 方向 。● 解 決 之 方 法 , 政 府 部 門 是以 開 協 調 會 的 方 式 與 受分 成 政 府 部 門 、 專 業 者 團隊 與 金 融 機 構 。 專 業 者 就121


受 訪 者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訪 談 題 綱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全 國 受 災 聯 盟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委 託 的 團 體 討 論 ; 而 民 間團 體 則 是 自 己 結 盟 , 成 立921 社 福 聯 盟 集 合 起 大 家的 力 量 , 討 論 對 應 政 府 的態 度 。是 代 書 、 規 劃 團 隊 、 建 築師 、 營 造 廠 、 都 市 更 新會 , 政 府 就 是 台 北 市 政府 、 台 北 縣 政 府 、 台 中 縣市 政 府 、 南 投 縣 市 政 府 等等 , 以 及 中 央 銀 行 。三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 從 921 震 災 到 莫 拉 克 風 ● 地 方 政 府 在 住 宅 重 建 過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針 對 ● 東 星 大 樓 重 建 案 是 全 國 ● 跨 區 支 援 是 不 錯 的 一 個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建 過 程 中 , 組 織 與 組織 間 之 協 調 情 形 ( 例如 :921 震 災 重 建 基金 會 、 南 投 縣 政 府 、紅 十 字 會 等 )? 遭 遇困 難 應 如 何 解 決 ?那 些 經 驗 應 該 傳承 ? 或 是 經 過 改 善後 , 值 得 學 習 的 優點 ? 以 利 下 一 次 災後 社 區 重 建 之 進 行 。災 , 學 習 到 的 經 驗 是 政 府 程 裡 有 計 畫 書 的 擬 訂 跟與 民 間 的 合 作 默 契 比 921 審 核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震 災 好 。 當 時 921 震 災 會 可 以 辦 裡 先 期 作 業 預時 , 由 於 民 間 組 織 的 踴 審 , 因 為 災 民 要 跟 921 重躍 , 但 也 因 為 沒 有 經 驗 , 建 借 錢 , 所 以 我 們 會 用 比使 得 整 個 比 較 混 亂 速 度 較 嚴 謹 的 態 度 審 查 災 民比 較 慢 , 資 源 調 配 並 不 是 的 計 畫 , 與 地 方 政 府 一 起很 好 。 但 莫 拉 克 風 災 就 相 把 關 , 而 地 方 政 府 他 們 只對 的 比 較 有 準 備 , 設 立 一 要 不 違 法 , 都 直 接 讓 計 畫個 對 外 單 位 讓 各 個 民 間 通 過 。組 織 可 以 透 過 這 個 單 位 ● 目 前 處 理 八 八 重 建 的 賑與 政 府 協 調 溝 通 相 關 重 災 基 金 會 是 2001 年 桃 芝建 問 題 。風 災 之 後 成 立 的 , 這 個 基● 莫 拉 克 風 災 之 民 間 團 體 金 會 不 管 重 建 , 只 管 災 款除 了 較 大 型 的 團 體 外 ( 慈 怎 麼 發 放 最 正 確 。 莫 拉 克災 後 的 重 建 部 分 提 出 了 唯 一 易 地 重 建 案 , 一 開 始一 連 串 的 方 案 , 我 們 只 是 因 重 建 需 以 地 易 地 的 方扮 演 一 個 顧 問 單 位 , 例 如 式 , 與 政 府 協 商 、 溝 通 往關 於 都 市 更 新 相 關 方 案 返 花 了 三 年 時 間 才 確 定或 針 對 經 費 補 助 計 畫 的 同 意 。 而 開 始 重 建 後 另 外運 用 建 議 ( 規 劃 費 的 補 發 現 一 個 問 題 出 來 , 立 法助 、 建 築 師 的 費 用 、 建 築 院 當 時 提 案 時 都 是 原 地經 理 公 司 及 金 融 機 構 的 重 建 沒 有 易 地 重 建 , 所 以委 託 等 )。 另 外 , 是 因 為 這 時 面 對 政 府 組 織 上 又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有 一 是 一 大 問 題 。 爾 後 , 解 決個 臨 門 方 案 , 臨 門 方 案 因 方 式 是 請 立 委 幫 忙 提 案為 會 貸 款 給 這 些 集 合 住 修 法 來 解 決 原 先 法 令 的宅 的 社 區 去 做 重 建 , 而 這 不 足 及 透 過 內 政 部 與 縣貸 款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政 府 溝 通 , 才 進 而 可 以 繼必 須 做 審 查 , 所 以 委 託 我 續 順 利 。經 驗 可 以 傳 承 。 譬 如 : 台北 市 淹 水 , 中 南 部 的 團 體前 往 支 援 , 因 為 中 南 部 的部 分 團 體 在 921 有 受 過 台北 市 的 幫 忙 , 或 是 軍 隊 的動 員 , 也 是 不 錯 的 。122


震訪 談 題 綱受 訪 者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濟 、 紅 十 字 會 ), 也 有 許 風 災 之 後 沒 有 一 個 像 921多 災 後 聯 盟 、 學 生 組 成 的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部 門 , 八聯 盟 , 民 間 團 體 即 使 力 量 八 水 災 後 完 全 沒 有 住 宅強 大 , 但 之 間 的 溝 通 聯 繫 計 畫 擬 訂 、 審 查 等 問 題 ,可 以 避 免 一 些 資 源 的 重 八 八 水 災 之 後 只 有 民 間疊 浪 費 。團 體 蓋 了 所 謂 的 永 久屋 , 居 民 沒 有 決 定 權 , 都由 政 府 去 分 配 , 所 以 沒 有這 些 重 建 計 畫 的 問 題 。● 這 兩 種 重 建 經 驗 不 同 地方 在 於 主 事 者 的 態 度 , 當然 就 會 決 定 重 建 要 怎 麼處 理 , 以 及 當 時 的 社 會 氛圍 、 資 源 , 都 會 影 響 到 主事 者 的 決 定 。921 災 情大 、 民 間 捐 款 少 , 相 對 用比 例 觀 念 來 講 就 知 道 差很 多 。 當 時 , 對 於 住 宅 重921 章 由 四 第全 國 受 災 聯 盟們 來 幫 它 做 一 些 技 術 性 ●921 震 災 時 , 也 參 與 全 國的 審 查 , 我 們 必 須 要 協 助 受 災 聯 盟 , 所 以 在 進 行 與它 瞭 解 這 重 建 計 畫 有 沒 政 府 溝 通 、 談 判 上 會 比 你有 問 題 , 或 者 它 會 不 會 做 個 人 來 得 比 較 不 易 被 拒這 重 建 計 畫 , 那 真 正 的 決 絕 。策 還 是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921 震 災 時 , 因 為 換 以 地會 的 董 事 會 做 決 策 , 我 們 易 地 都 過 三 年 , 所 以 921組 成 一 個 小 組 , 然 後 再 找 重 建 當 時 因 為 資 金 沒 有一 個 專 業 的 人 士 來 參 與 回 收 所 以 沒 辦 法 完 全 協幫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做 助 我 們 , 而 行 政 院 921 推審 查 , 審 查 後 我 們 覺 得 沒 動 委 員 會 有 協 助 我 們 在有 問 題 , 就 會 告 知 9921 行 政 程 序 上 的 困 難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跟 他 們 ● 經 驗 傳 承 上 認 為 你 要 參說 :「 這 個 案 子 沒 問 題 , 與 公 共 事 情 就 不 要 有 私可 以 辦 理 貸 款 。」, 然 後 心 , 你 先 要 完 全 把 自 己 給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就 呈 社 區 , 以 社 區 的 居 民 想 法報 到 它 們 董 事 會 去 執 行 下 去 想 事 情 , 不 能 只 想 到同 意 。自 己 。 以 這 樣 想 法 去 跟 每建 的 定 位 就 是 以 財 產 權 ● 遭 遇 困 難 : 政 府 當 時 不 瞭 個 組 織 協 調 、 合 作 , 一 同的 處 理 , 就 是 自 己 出 錢 ,政 府 、 民 間 是 幫 忙 、 補助 。 八 八 水 災 後 , 政 府 協解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的 程序 , 送 出 重 建 都 市 更 新 的計 畫 案 , 因 為 政 府 對 於 法為 自 己 社 區 重 建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123


訪 談 題 綱受 訪 者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全 國 受 災 聯 盟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助 由 慈 善 團 體 興 蓋 永 久屋 給 災 民 , 運 用 民 間 捐 款作 為 搭 建 永 久 屋 的 資令 的 陌 生 、 不 瞭 解 程 序 ,所 以 有 長 達 半 年 的 時 間重 建 工 作 是 延 宕 的 。金 , 災 民 不 用 出 錢 。 而 過 ● 解 決 方 法 : 透 過 政 治 角 色去 921 為 什 麼 那 麼 慢 , 是因 為 要 自 己 出 錢 。的 介 入 去 跟 政 府 部 門 溝通 協 調 來 完 成 。四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很 少 發 ● 不 會 有 分 歧 , 都 由 災 民 自 ● 每 個 社 區 的 問 題 都 不 一 ● 秉 持 著 參 與 公 共 事 情 就 ● 居 民 在 第 一 時 間 的 共 識建 過 程 中 , 組 織 與 居民 之 互 動 ( 參 與 程度 ) 情 形 ? 容 易 產 生分 歧 意 見 之 項 目 ?生 居 民 意 見 分 歧 的 情況 , 因 為 服 務 的 對 象 是 個人 跟 家 庭 , 那 比 較 不 是 以社 區 為 對 象 的 服 務 , 所 以己 決 定 , 自 己 找 建 築 師 、營 造 廠 ,921 震 災 重 建 基金 會 就 像 是 架 設 一 個 平台 , 負 責 協 助 、 溝 通 並 解樣 , 每 一 個 案 子 的 情 況 也都 不 一 樣 , 譬 如 台 北 就 沒有 這 麼 好 、 這 麼 順 利 , 因為 政 治 上 的 關 係 , 所 以 當不 要 有 私 心 , 你 先 要 完 全把 自 己 給 社 區 , 以 社 區 的居 民 想 法 下 去 想 事 情 , 不能 想 自 己 。是 非 常 的 高 , 因 為 大 家 希望 很 快 的 在 第 一 步 就 站起 來 。● 凝 聚 居 民 的 共 識 , 必 須 滿是 什 麼 原 因 使 居 民 比 較 少 遇 到 這 種 情 況 。 決 資 金 問 題 。 除 非 影 響 到 時 雖 然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 隨 著 地 震 的 時 間 過 去 , 居 足 他 的 需 求 、 滿 足 自 己 的參 與 重 建 之 態 度 、 意 ● 居 民 都 蠻 好 溝 通 的 , 較 容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的 權 會 出 了 一 個 推 薦 函 , 台 北 民 的 重 建 意 願 隨 著 時 間 需 求 、 滿 足 不 同 人 的 需願 有 所 轉 變 ( 差 異 如何 )? 居 民 如 何 凝 聚共 同 意 識 ?易 發 生 問 題 的 是 集 合 住宅 重 建 。益 時 候 , 例 如 東 興 大 樓 ,他 在 沒 有 建 築 師 同 意 之前 就 強 制 灌 漿 , 強 制 灌 漿之 後 陸 續 出 現 一 些 問題 , 包 括 跟 營 造 廠 之 間 的權 利 義 務 沒 用 清 楚 , 雙 重身 份 交 疊 ( 在 社 區 簽 名 當理 事 代 表 , 在 營 造 廠 擔 任副 總 經 理 ),921 震 災 重市 政 府 還 是 要 實 質 當 地去 審 查 , 所 以 像 我 們 那 時候 那 個 慶 福 大 樓 那 個 案子 , 從 審 查 送 件 進 去 到 公告 實 施 大 概 也 差 不 多 將近 半 年 的 時 間 。 至 於 東 興大 樓 速 度 加 快 進 行 , 可 是居 民 們 卻 一 直 感 到 不 滿意 , 多 次 對 於 政 府 所 做 的的 流 逝 也 逐 漸 降 低 , 部 分居 民 不 耐 久 候 已 於 他 處重 購 住 宅 , 另 有 部 分 住 戶無 力 負 擔 重 建 貸 款 費 用而 無 心 參 與 重 建 , 使 推 動社 區 重 建 工 作 受 影 響 , 因此 在 都 市 更 新 會 成 立後 , 必 須 加 速 擬 訂 都 市 更新 事 業 計 畫 和 權 利 變 換求 , 瞭 解 每 一 個 參 與 者 的狀 態 。124


震受 訪 者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訪 談 題 綱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全 國 受 災 聯 盟建 基 金 會 基 於 捐 款 的 保 事 情 感 到 不 夠 , 而 一 直 要 計 畫 。 而 舊 貸 款 協 議 承 受全 , 寧 可 讓 它 停 下 來 。 求 , 甚 至 最 後 走 向 法 律 訴 在 主 辦 銀 行 華 南 銀 行 善訟 提 告 台 北 市 政 府 , 最 後 意 回 應 下 , 其 他 行 庫 也 願政 府 告 輸 了 。意 配 合 , 住 戶 的 舊 貸 款 協● 解 決 方 式 : 於 推 行 都 市 更 議 陸 陸 續 續 解 決 。新 案 前 先 進 行 一 場 會 ● 最 後 是 靠 著 不 斷 的 與 鄰921 章 由 四 第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議 , 把 所 有 狀 況 講 清 楚 ,縣 市 政 府 、 中 央 政 府 、 社區 及 規 劃 單 位 都 在 , 大 家把 問 題 溝 通 清 楚 , 怎 麼 解決 , 找 出 一 個 適 當 的 一 個解 決 方 式 ; 即 達 成 彼 此 的共 識 再 來 執 行 。近 居 民 溝 通 說 明 , 同 時 也請 地 方 人 士 出 面 協 調 , 為了 社 區 整 體 的 利 益 無 怨無 悔 的 努 力 , 克 服 許 多 困難 , 漸 漸 的 社 區 的 認 同 感越 來 越 深 , 進 而 感 染 了 其他 住 戶 , 共 同 建 造 家 園 。五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 主 要 負 責 的 是 生 活 重 建 ●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的 土 地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時 , 大 ● 當 時 重 建 是 以 地 易 地 的 ● 當 時 一 到 中 寮 鄉 , 就 馬 上建 過 程 中 , 辦 理 土 地 部 分 , 所 以 沒 有 牽 涉 到 土 重 劃 業 務 , 只 是 辦 理 住 宅 家 都 只 注 重 一 開 始 前 段 方 式 重 建 , 當 時 花 了 三 年 替 他 們 處 理 產 權 的 問重 劃 業 務 時 , 人 力 是 地 方 面 的 問 題 。 重 建 的 一 種 方 法 , 為 什 麼 土 地 尋 求 及 土 地 重 建 資 的 時 間 才 把 土 地 換 好 。 由 題 、 替 他 們 做 權 利 變 更 ,否 足 夠 ? 居 民 常 遭要 辦 土 地 重 劃 , 是 因 當 時 金 的 問 題 , 但 其 實 最 大 問 於 當 時 都 是 原 地 重 建 為 因 為 要 使 用 都 市 計 畫 重遇 之 困 難 為 何 ? 針地 籍 凌 亂 , 土 地 重 劃 在 都 題 在 於 完 工 驗 收 交 屋 登 主 , 以 地 易 地 重 建 較 少 , 建 , 這 些 產 權 的 問 題 是 首對 居 民 土 地 重 劃 時會 區 就 是 市 地 重 劃 , 但 台 記 及 補 償 金 的 發 放 。 所 以 所 以 當 時 立 法 院 提 案 時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 中 寮 鄉 當遭 遇 之 問 題 是 否 有灣 都 會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區 那 時 候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也 花 了 很 多 的 時 間 去 協 時 的 土 地 , 全 部 都 是 農順 利 解 決 ? 順 利 解範 圍 早 有 都 市 計 畫 , 除 非 會 找 我 們 基 金 會 一 起 用 調 , 繁 瑣 的 法 令 使 程 序 漫 業 , 完 全 沒 有 分 割 , 地 都決 方 式 為 何 ?要 跟 鄰 近 的 閒 置 土 地 或 出 一 套 關 於 登 記 ( 補 償 金 長 。 先 要 經 過 東 勢 鎮 鎮 民 是 農 地 產 權 , 一 間 房 子 可125


訪 談 題 綱受 訪 者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全 國 受 災 聯 盟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非 住 宅 土 地 一 起 處 理 , 但發 放 登 記 等 ) 作 業 手 冊 ,代 表 會 同 意 , 還 要 辦 理 都能 跨 在 好 幾 塊 農 地 上 , 非可 以 把 自 己 的 地 自 置 起然 後 把 這 個 作 業 手 冊 建市 計 畫 變 更 ( 舊 基 地 商 業常 的 複 雜 。來 就 夠 , 並 且 運 用 都 市 更議 給 內 政 部 營 建 暑 , 而 地區 變 更 為 停 車 場 / 新 基 地新 也 可 以 將 市 地 重 劃 納政 司 也 參 與 討 論 然 後 把停 車 場 變 更 為 商 業 區 ),入 都 市 地 區 , 而 不 需 要 單手 冊 做 一 些 修 改 就 公 佈而 且 是 三 級 的 都 市 計 畫獨 談 市 地 重 劃 , 包 括 區 段出 來 。 使 各 個 災 區 的 這 些委 員 會 都 要 通 過 才 行 。徵 收 也 是 一 樣 , 其 實 已 經地 方 政 府 就 有 依 循 , 地 政就 有 的 都 市 更 新 都 包 括事 務 所 才 知 道 要 怎 麼 去在 內 , 所 以 目 前 適 合 處 裡辦 登 記 , 因 為 它 登 記 的 方都 會 區 災 後 重 建 就 是 都式 跟 一 般 的 總 登 記 不 一市 更 新 條 例 。樣 的 , 它 是 逕 為 辦 理 登● 九 二 一 災 後 重 建 條 例 中記 , 逕 為 辦 理 登 記 是 不 需有 一 項 是 要 開 發 新 社要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同 意區 , 很 清 楚 就 是 鎖 定 台 糖的 , 這 是 由 縣 市 政 府 來 囑的 土 地 , 但 到 後 面 可 以 用託 地 政 事 務 所 逕 為 辦 理區 段 徵 收 辦 理 , 也 可 用 市登 記 。地 重 劃 辦 理 , 把 相 關 處 理方 法 放 在 條 文 裡 用 了 很多 施 行 細 則 , 結 果 沒 有 一個 新 社 區 開 發 土 地 是 透過 區 段 徵 收 或 市 地 重劃 , 最 簡 單 就 是 用 台 糖 的126


震受 訪 者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訪 談 題 綱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土 地 。 儲 備 土 地 是 很 重 要的 觀 念 , 像 台 北 市 就 沒 有所 謂 的 新 社 區 開 發 需 要徵 別 的 土 地 , 只 能 在 原 地重 建 起 來 。● 八 八 水 災 就 沒 有 去 設 計以 地 易 地 的 機 制 , 是 慈 善團 體 興 蓋 免 錢 的 房 子 給災 民 , 而 土 地 是 用 租 的 ,台 糖 的 土 地 或 國 有 地 。921 章 由 四 第全 國 受 災 聯 盟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 居 民 會 關 心 自 己 切 身 需 ● 災 民 跟 銀 行 貸 款 是 在 我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完 全 ● 向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申 ● 設 立 工 作 站 , 調 查 的 經 費六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要 的 , 例 如 : 低 收 入 他 關 們 整 個 協 助 方 案 裡 面 的 是 民 間 的 機 構 , 它 的 款 項 請 經 費 補 助 進 行 重 建 。 援 助 是 透 過 國 科 會 研 究建 過 程 中 , 居 民 是 否心 補 助 有 多 少 , 如 果 房 屋 一 環 , 因 為 房 子 蓋 之 好 後 來 自 於 民 間 募 款 , 而 當 時 ● 華 南 銀 行 東 勢 分 行 也 是 計 畫 的 協 助 , 與 學 校 的 專瞭 解 重 建 計 畫 內受 損 者 , 關 心 政 府 的 貸 款 要 去 跟 銀 行 貸 款 還 給 921 因 為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王 朝 一 期 的 最 大 債 權 銀 案 撥 了 兩 百 萬 的 經 費 協容 ? 重 建 經 費 援 助政 策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 這 部 分 針 對 住 宅 重 建 有 一 些 方 行 ,62 位 所 有 權 人 就 有 助 我 們 調 查 。類 型 ( 硬 體 設 施 、 軟● 本 身 教 會 團 體 會 有 信 徒 也 都 是 架 構 在 整 個 平 台 案 ( 築 巢 方 案 、 臨 門 方 案 ) 41 位 是 向 華 銀 貸 款 的 , 住體 活 動 等 )? 重 建 經會 捐 款 到 教 會 中 , 教 會 則 上 面 , 所 以 獨 立 出 來 一 個 所 以 它 有 補 助 、 有 貸 款 , 戶 也 希 望 華 銀 對 於 舊 貸費 援 助 來 源 ( 公 部運 用 這 些 信 徒 的 捐 款 去 金 融 機 構 , 金 融 機 構 在 重 以 致 於 災 民 在 重 建 的 資 款 協 商 , 考 量 舊 基 地 上 傷門 、 外 界 捐 助 等 )?執 行 重 建 工 作 , 但 因 為 後 建 過 程 裡 頭 十 分 重 要 , 所 金 上 面 的 問 題 , 基 本 上 是 亡 慘 重 而 且 是 同 社 區 內經 費 援 助 期 間 是 否來 接 受 了 政 府 的 委 託 , 因 以 當 住 宅 蓋 完 後 , 金 融 機 比 較 容 易 可 以 解 決 的 ; 另 住 戶 等 因 素 , 能 夠 廣 開 善協 助 居 民 辦 理 貸 款此 運 用 政 府 委 託 的 錢 能 構 就 要 啓 動 該 辦 好 的 工 外 一 個 是 法 令 面 的 問 門 , 盡 量 承 受 舊 貸 款 , 好事 宜 ?將 我 們 原 本 規 劃 三 年 的 作 , 要 幫 受 災 戶 辦 好 貸 題 , 因 為 當 時 我 們 建 議 用 讓 日 後 重 建 或 重 購 的 貸127


訪 談 題 綱受 訪 者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服 務 延 長 到 五 年 的 時 間 。 款 , 因 為 金 融 金 構 也 是 協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全 國 受 災 聯 盟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力 者 之 一 。 所 以 規 則 一 開始 就 訂 好 , 不 是 基 金 會 都替 你 辦 , 是 我 們 設 計 住 宅重 見 流 程 圖 , 蓋 好 後 要 請使 用 執 照 , 使 用 執 照 請 到後 , 代 書 工 作 要 去 釐 正 ,釐 正 算 清 楚 , 和 原 來 算 的有 什 麼 落 差 , 然 後 算 清 楚再 來 進 行 核 貸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來 幫 助 災 款 比 較 順 利 。 華 南 銀 行 在民 重 建 , 而 法 令 部 分 因 為 換 地 時 就 表 明 要 參 與 重陌 生 所 以 程 序 緩 慢 , 經 修 建 , 基 於 雙 贏 的 考 量 , 不正 暫 行 條 例 又 再 補 充 了 僅 在 貸 款 協 議 承 受 上 大一 些 東 西 , 但 是 它 補 充 的 力 協 助 , 也 同 意 回 饋 社內 容 沒 有 脫 離 這 個 都 市 區 。更 新 條 例 的 架 構 , 它 只 是在 時 程 、 程 序 上 面 略 為 簡化 , 例 如 人 數 同 意 的 比 例可 以 降 低 。七 、 請 問 若 是 運 用 公 ●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裡 面 , 就 是 ● 政 府 本 來 就 要 有 擔 當 , 不 ● 合 夥 是 要 兩 方 權 利 相 ●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當 然 很 ● 公 私 水 平 融 和 互 動 模 式私 部 門 水 平 融 和 互動 模 式 ( 私 部 門 對 不誰 出 的 錢 多 誰 就 比 較 有主 導 權 。是 去 吹 膨 NGO 多 偉 大 ,百 姓 平 常 就 在 繳 稅 金 。 災當 、 義 務 相 當 、 風 險 相當 。好 。 涉 及 經 費 之 事 項 , 要經 過 議 會 、 立 法 院 , 這 些不 太 可 能 , 因 為 民 間 團 體的 思 維 跟 公 部 門 是 兩 套同 層 級 政 府 之 不 同 ● 政 府 重 要 的 角 色 是 要 在 害 之 後 捐 出 龐 大 捐 款 , 然 ●921 社 區 重 建 時 , 案 件 審 事 項 透 過 政 府 去 處 理 會 思 維 。 公 私 部 門 若 是 要 合層 次 公 共 事 務 上 , 有較 深 入 之 影 響 及 與法 令 制 度 上 進 行 規 劃 、 制定 , 讓 整 個 社 區 重 建 有 規後 NGO 執 行 , 例 如 莫 拉克 風 災 。查 的 方 面 , 因 為 當 時 921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有 做 審比 較 方 便 。作 協 調 , 最 重 要 的 基 礎 就是 互 信 跟 尊 重 原 則 。 政 府其 有 較 密 切 之 制 式 定 可 循 , 當 然 政 府 的 法 令 ● 我 認 為 是 要 各 司 其 職 、 各 查 , 所 以 921 震 災 重 建 基應 負 責 所 有 行 政 程 序 、 動化 互 動 ), 亦 即 由 「 指揮 - 服 從 」、「 配 合 -互 補 」 轉 化 成 「 協議 、 合 作 、 合 夥 」 的平 等 關 係 , 此 種 模 式制 度 制 定 應 該 也 要 聽 取民 間 意 見 , 所 以 921 震 災之 重 建 條 例 有 眾 多 民 間的 意 見 納 入 。有 擔 當 。金 會 當 時 只 要 出 了 推 薦函 , 表 明 這 個 社 區 的 都 更案 那 已 經 沒 問 題 , 告 知 縣政 府 可 以 同 意 , 所 以 除 了這 個 推 薦 函 給 中 部 的 縣員 公 部 門 資 源 , 這 些 事 情應 要 有 事 先 的 準 備 。128


震受 訪 者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訪 談 題 綱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是 否 適 合 社 區 重政 府 , 那 這 些 中 部 的 縣 政建 ?府 大 部 分 就 在 審 議 的 時候 就 比 較 快 速 。921 章 由 四 第全 國 受 災 聯 盟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1. 如 何 發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 針 對 融 資 ● 政 府 審 查 的 過 程 快 一 ● 莫 拉 克 風 災 時 , 日 本 專 家 ● 平 時 應 建 立 一 個 平 台 , 此展 居 民 樂 意 參 與 防 災 演練 、 防 災 教 育 的 宣 導 讓 居民 願 意 來 參 與 ;2. 防 災 備災 不 要 只 為 了 防 災 備 災而 來 做 組 織 間 的 連 繫 , 應撥 貸 機 制 為 主 要 , 並 包 括補 助 行 政 費 用 與 服 務 費用 、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與 個 案輔 導 、 補 助 共 同 負 擔 等 方案 ) 平 常 就 要 建 立 , 平 台點 , 解 釋 法 令 的 速 度 快 一點 。學 者 來 研 究 、 探 討 為 什 麼會 發 生 這 個 災 害 , 以 及 未來 遇 到 了 之 後 該 怎 麼 去預 防 、 怎 麼 去 搶 救 。 意即 , 從 它 國 的 災 害 實 地 去平 台 可 以 清 楚 知 道 災 害發 生 後 , 有 多 少 人 在 那 裡面 , 需 要 多 少 資 源 , 且 指揮 的 系 統 要 很 清 楚 。 以 及公 私 部 門 彼 此 的 責 任 關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該 是 在 日 常 生 活 , 平 常 的 不 是 災 後 使 用 , 像 現 在 提調 查 ( 經 驗 ), 已 備 未 來 係 要 清 楚 , 民 間 團 體 則 是八 、 欲 建 立 災 前 重 建服 務 就 要 思 考 說 我 的 服 到 的 自 力 更 新 , 台 北 市 推在 災 害 發 生 前 , 可 以 先 做 負 責 彼 此 的 專 業 跟 判 斷 。機 制 , 有 哪 些 災 後 重務 跟 你 的 服 務 有 什 麼 關 動 的 自 力 更 新 也 可 以預 防 , 瞭 解 哪 些 地 區 是 容 ● 利 用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建 工 作 可 以 事 先 準聯 之 處 , 平 時 就 要 有 跨 越 用 , 運 用 平 台 功 能 平 常 就易 發 生 這 種 災 害 的 , 應 先 流 , 哪 一 件 事 情 誰 做 的 好備 ( 程 序 為 何 )? 是學 門 的 思 考 , 組 織 就 有 跨 要 不 斷 宣 傳 。去 劃 定 去 避 免 。 就 由 誰 來 做 , 這 件 事 情 沒否 有 其 他 建 議 事越 組 織 的 思 考 , 為 災 害 發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是 未 來 大● 救 難 器 材 應 購 買 最 新 的 人 來 做 就 請 外 人 來 支 援 。項 ?生 時 最 好 的 防 備 。 型 災 害 發 生 於 都 會 地設 備 , 例 如 : 俄 羅 斯 的 救 ● 應 建 立 一 個 公 平 合 理 的區 , 處 理 都 市 地 區 住 宅 的難 車 。 每 個 鄉 鎮 應 備 有 一 機 制 。 財 務 規 劃 , 合 理 的最 好 工 具 , 是 不 是 能 夠 符套 救 難 器 材 。 救 難 器 材 也 財 務 規 劃 亦 是 重 要 之 事合 需 求 , 可 能 還 有 討 論 空應 列 冊 管 理 、 定 期 保 養 更 項 。間 , 但 基 本 上 已 經 具 備 雛新 。● 災 害 時 的 情 境 事 先 模型 , 也 曾 經 用 都 市 更 新 解擬 , 模 擬 一 個 災 害 來 臨 時決 921 災 後 都 會 地 區 住 宅所 有 可 能 發 生 之 狀 況 。129


訪 談 題 綱受 訪 者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全 國 受 災 聯 盟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重 建 的 問 題 , 所 以 曾 經 被當 作 工 具 也 被 驗 證 是 可行 的 。● 社 區 經 濟 是 社 區 重 建 重 ● 住 宅 重 建 過 程 , 一 個 複 雜 ● 整 個 社 會 機 制 的 問 題 , 一 ● 防 災 觀 念 要 落 實 到 社 區 ● 真 正 透 過 防 災 解 決 互 助要 的 基 礎 , 經 濟 部 或 農 委 過 程 , 複 雜 到 有 好 有 壞 , 個 穩 固 的 、 嚴 謹 的 社 區 組 中 , 平 時 就 要 宣 導 , 甚 至 經 驗 , 當 真 正 發 生 災 害 的會 應 該 要 負 責 , 特 別 的 是 如 果 你 認 為 我 說 好 的 就 織 是 很 重 要 , 最 重 要 最 關 是 直 接 操 作 演 練 , 如 此 災 時 候 , 社 區 的 力 量 才 會 出生 活 重 建 中 心 委 託 的 是 會 覺 得 充 滿 希 望 跟 感 鍵 的 因 素 在 於 社 區 組 織 害 發 生 時 才 不 會 不 知 道 來 , 後 來 近 來 的 外 部 資 源社 政 部 門 、 文 建 會 , 社 區 恩 , 但 是 複 雜 就 會 有 讓 人 的 人 , 他 們 彼 此 要 能 有 熟 該 怎 麼 用 。才 會 有 力 。總 體 營 造 是 營 建 會 委 痛 心 地 方 , 所 以 是 很 複 雜 悉 的 運 作 互 動 關 係 。 這 個 ● 凝 聚 社 區 的 共 識 很 重九 、 對 921 災 後 社 區託 , 但 經 濟 部 或 農 委 會 往 的 過 程 , 很 難 用 三 言 兩 語 就 是 社 區 重 建 最 好 最 好 要 , 這 是 需 要 平 時 的 經重 建 過 程 的 感 想 ?往 不 是 以 社 區 為 焦 點 , 建 或 是 以 偏 概 全 。 沒 有 所 謂 的 準 備 。 所 以 最 重 要 的 是 營 , 例 如 : 定 期 開 會 、 舉議 經 濟 部 或 農 委 會 應 該 好 的 經 驗 可 學 習 , 因 為 在 凝 聚 的 一 個 力 量 的 來 辦 同 樂 會 、 出 遊 等 。 社 區更 致 力 於 社 區 發 展 。 不 同 的 時 代 、 不 同 的 主 事 源 , 人 性 , 彼 此 間 的 信 的 感 情 建 立 起 來 , 未 來 災者 、 遇 到 不 同 的 人 會 出 現 任 , 而 這 來 自 於 社 區 組 織 害 發 生 時 可 以 馬 上 凝 聚什 麼 結 果 , 不 是 現 在 可 以 平 時 的 建 立 。大 家 的 共 識 。預 約 的 。● 政 府 依 據 專 家 學 者 的 理 ● 以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做 ● 災 害 發 生 後 , 居 民 沒 有 共 ● 參 與 社 區 重 建 的 居 民 , 不 ● 跨 區 支 援 是 921 震 災 後 可念 並 不 適 用 於 每 一 個 重 為 平 台 , 其 合 作 組 織 可 分 識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 與 居 民 要 有 私 心 , 可 加 快 社 區 重 以 傳 承 的 經 驗 。訪 談 對 像 個 別 反 映建 地 區 。為 , 政 府 部 門 、 專 業 團 的 溝 通 協 調 很 重 要 。 建 的 速 度 。● 居 民 共 識 的 凝 聚 , 有 助 於● 設 立 一 個 與 民 有 約 的 窗 隊 、 金 融 機 構 等 。 ● 政 府 審 查 案 件 、 解 釋 法 令 ● 藉 由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居 民 參 與 社 區 重 建 之 態口 , 讓 社 區 重 建 組 織 可 以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平 常 就 要 的 速 度 有 助 於 災 後 重 建 習 , 引 入 國 外 重 建 準 備 計 度 。透 過 此 窗 口 , 解 決 問 題 與 建 立 , 針 對 融 資 撥 貸 機 制 的 效 率 。畫 之 精 神 , 可 加 快 災 後 社 ● 建 立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 清 楚130


震訪 談 題 綱受 訪 者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困 難 。● 如 何 發 展 居 民 樂 於 參 與防 災 演 練 是 重 要 的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為 主 要 業 務 , 並 包 括 補 助行 政 費 用 與 服 務 費 用 、 提供 專 業 諮 詢 與 個 案 輔導 、 補 助 共 同 負 擔 等 方案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921 章 由 四 第全 國 受 災 聯 盟區 重 建 之 速 度 。● 社 區 共 識 的 凝 聚 有 助 於災 後 社 區 重 建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公 私 部 門 責 任 關 係 。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31


訪 談 題 綱受 訪 者一 、 請 問 您 當 時 參 與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所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表 4-2-1 深 度 訪 談 交 叉 分 析 ( 續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Ⅰ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Ⅱ 綜 合 分 析 與 建 議● 公 部 門 :921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內 政 部 營 建署 企 劃 組 、 南 投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城 鄉 發 展 科擔 任 之 職 務 為 何 ?等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擔 任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董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擔 任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執是 否 有 兼 任 其 他 職● 私 部 門 : 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921 震 災 重 建事 長 。行 長 。務 ?基 金 會 、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更 新 研 究 發 展 基 金會 、 全 國 受 災 聯 盟 、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 、 新 故鄉 文 教 基 金 會 、 暨 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系 等 。二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 震 區 工 作 分 述 如 下 :1. 校 園 重 建 部 分 , 認 養 ●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學 校 可 以 藉 由 老 師 的 專 業 ●921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與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建 過 程 中 , 是 否 有 與哪 些 組 織 合 作 ( 例如 :921 震 災 重 建 基金 會 、 南 投 縣 政 府 、紅 十 字 會 等 )? 其 合作 情 形 如 何 ? 所 遭遇 最 大 之 困 難 為了 四 個 學 校 做 技 術 認 養 ;2. 生 活 重 建 部 分 ,結 合 社 區 許 多 的 媽 媽 , 從 社 區 的 媽 媽 裡 面 組成 婆 婆 媽 媽 工 作 隊 , 由 說 故 事 媽 媽 進 展 到 演故 事 媽 媽 , 最 後 組 了 一 個 劇 團 來 表 演 ;3. 社與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重 建 , 例 如 土 木 系 老 師 參 與 紅 十 字 會 、 慈 濟 、 謝 英 俊 建 築 師 等 民 間 團 體防 災 土 石 流 部 分 、 社 工 系 老 師 參 與 生 活 重 建 合 作 。部 分 、 經 濟 系 老 師 參 與 產 業 部 分 、 公 共 行 政 ● 全 國 民 間 災 後 重 建 協 調 監 督 聯 盟 的 工 作 是系 老 師 參 與 協 助 鎮 公 所 行 政 事 務 上 的 處 理 。 震 災 的 協 調 與 監 督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事區 重 建 部 分 , 包 括 鐵 山 社 區 、 藍 城 社 區 、 內 ● 學 校 單 位 社 工 系 、 公 共 行 政 系 老 師 在 921 政 策 協 調 。埔 社 區 及 桃 米 社 區 ;4. 重 建 相 關 訊 息 的 傳 播與 紀 錄 。震 災 之 後 , 接 受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的 委 託 , 進 行 ● 社 區 重 建 時 , 最 大 困 難 為 居 民 安 置 問 題 。重 建 區 營 造 的 專 案 管 理 中 心 營 造 案 , 為 期 兩 ●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 學 校 可 以 透 過 老 師 的 專 業 與何 ?● 合 作 的 方 式 是 透 過 新 的 計 畫 、 新 的 課 程 來 形 年 , 目 標 協 助 文 建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推 動 重 建 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重 建 。成 新 的 互 動 關 係 , 運 用 不 同 課 程 讓 居 民 願 意 60 個 社 造 點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 學 校 整 體 透 過重 新 走 出 來 他 們 的 家 庭 , 或 走 出 新 的 領 域 開 專 案 計 畫 參 與 社 區 重 建 。啓 一 個 新 的 生 活 經 驗 。132


震受 訪 者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Ⅰ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Ⅱ 綜 合 分 析 與 建 議訪 談 題 綱三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 困 難 部 分 主 要 是 在 於 訊 息 的 溝 通 跟 變 化 是 ● 地 方 政 府 有 因 應 災 害 防 救 的 分 工 體 系 , 縣 政 ● 政 府 內 部 溝 通 , 必 需 清 楚 且 明 確 , 政 策 必 需建 過 程 中 , 組 織 與 組 非 常 重 要 , 例 如 :1. 資 源 問 題 : 最 早 成 立 婆 府 的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 鄉 鎮 公 所 的 災 害 防 救 會 為 居 民 所 瞭 解 且 需 要 。織 間 之 協 調 情 形 ( 例 婆 媽 媽 之 家 , 並 租 一 個 地 方 當 作 工 作 站 , 租 報 , 還 有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 但 是 缺 少 共 同 對 ● 設 立 對 話 窗 口 , 有 助 於 災 後 發 生 後 , 解 決 災如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的 地 方 就 包 括 租 金 、 設 備 及 人 事 開 銷 , 於 是 外 窗 口 , 因 為 組 織 與 政 府 單 位 接 洽 時 , 需 要 民 的 困 難 與 問 題 。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金 會 、 南 投 縣 政 府 、 去 申 請 一 些 經 費 來 支 持 計 畫 , 但 有 些 義 工 認 清 楚 政 府 單 位 之 處 理 窗 口 , 若 清 楚 接 洽 單 ● 跨 區 支 援 為 921 社 區 重 建 之 不 錯 經 驗 , 可 以紅 十 字 會 等 )? 遭 遇困 難 應 如 何 解 決 ?那 些 經 驗 應 該 傳承 ? 或 是 經 過 改 善後 , 值 得 學 習 的 優點 ? 以 利 下 一 次 災為 基 金 會 不 應 該 去 申 請 這 計 畫 , 所 以 對 於 資源 的 運 用 產 生 了 不 同 的 見 解 形 成 了 問 題 ;2.地 方 發 展 問 題 : 當 初 , 支 援 藍 城 社 區 去 反 對瀝 青 廠 的 計 畫 , 反 對 的 背 後 就 會 得 罪 很 多 黑道 跟 地 方 有 利 人 士 , 所 以 就 會 受 到 一 些 壓力 。位 , 社 區 組 織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推 動 社 區 重 建時 , 更 清 楚 與 政 府 的 互 動 機 制 。傳 承 , 例 如 : 台 北 市 淹 水 , 中 南 部 民 間 團 體前 往 支 援 協 助 。後 社 區 重 建 之 進 行 。 ● 解 決 方 式 :1. 把 所 有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 透 明化 , 讓 大 部 分 參 加 的 人 都 能 接 受 , 不 祈 求 全部 , 但 是 至 少 大 部 分 都 能 認 同 然 後 一 起 做 ;2. 另 一 個 層 次 是 在 地 方 上 的 關 係 , 這 問 題 是很 複 雜 , 因 為 牽 涉 到 價 值 觀 跟 利 益 的 問 題 ,當 你 妨 礙 到 別 人 的 利 益 時 候 , 就 是 變 成 地 方發 展 上 的 困 境 。 因 為 你 是 NGO, 你 在 面 對地 方 發 展 課 題 , 你 選 擇 你 的 價 值 , 選 擇 你 要支 持 的 對 象 , 所 以 就 會 得 罪 另 外 不 同 方 向 的一 批 人 。● 大 部 分 的 事 情 皆 出 自 於 價 值 觀 問 題 的 認133


訪 談 題 綱受 訪 者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Ⅰ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Ⅱ 綜 合 分 析 與 建 議同 , 另 一 個 是 處 理 事 情 的 方 法 與 態 度 的 問題 , 只 要 這 兩 個 部 分 都 符 合 作 為 NGO 的 價值 , 其 實 大 多 數 都 可 以 去 解 決 。 而 在 重 建 過程 中 訊 息 跟 局 勢 變 化 是 非 常 快 , 所 以 在 這 麼快 的 變 化 過 程 中 , 能 夠 做 的 就 做 , 不 能 做 的就 留 待 歷 史 去 評 斷 或 著 靠 時 間 去 解 決 。四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 新 故 鄉 基 金 會 是 對 社 區 居 民 透 過 蹲 點 模 式 ● 以 暨 南 大 學 整 體 的 角 度 來 看 , 社 區 重 建 時 , ●921 震 災 重 建 基 金 會 提 供 築 巢 方 案 、 臨 門 方建 過 程 中 , 組 織 與 居民 之 互 動 ( 參 與 程進 行 在 地 培 力 , 由 一 開 始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協 助到 他 們 能 自 立 自 主 進 行 活 動 , 而 我 們 退 居 為所 對 應 的 是 社 區 組 織 , 並 不 是 社 區 居 民 , 或是 輔 導 非 營 利 組 織 。案 、 達 陣 方 案 , 解 決 災 民 住 宅 重 建 資 金 的 借貸 問 題 。度 ) 情 形 ? 容 易 產 生分 歧 意 見 之 項 目 ?顧 問 性 質 角 色 , 由 社 區 作 為 主 體 自 己 去 發 ● 居 民 參 與 意 願 的 改 變 , 基 本 上 要 注 意 資 訊 的 ● 居 民 較 不 易 達 成 共 識 的 部 分 為 住 宅 重 建 。展 , 但 我 們 仍 舊 會 陪 伴 在 旁 做 協 助 的 角 色 。 掌 握 , 與 居 民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與 互 動 , 讓 居 民 ● 資 訊 的 掌 握 與 流 通 , 有 助 於 居 民 參 與 社 區 重是 什 麼 原 因 使 居 民 ● 以 桃 米 社 區 而 言 , 又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 它 是 可 瞭 解 社 區 重 建 的 價 值 、 情 況 , 國 外 重 建 的 經 建 的 共 識 。參 與 重 建 之 態 度 、 意 以 推 動 但 推 動 很 慢 。 因 為 遭 遇 到 下 列 問 題 : 驗 也 可 以 讓 居 民 瞭 解 , 鼓 勵 社 區 居 民 透 過 社願 有 所 轉 變 ( 差 異 如何 )? 居 民 如 何 凝 聚共 同 意 識 ?1. 社 區 沒 有 很 多 專 業 人 才 , 大 多 為 國 中 、 小畢 業 或 高 中 畢 業 回 到 這 地 方 , 沒 有 觀 念 也 沒有 熱 忱 , 所 以 都 要 從 頭 去 幫 忙 ;2. 社 區 組 織裡 人 才 不 足 、 動 力 不 足 或 者 維 持 組 織 運 作 模式 ( 以 生 態 為 主 要 發 展 模 式 ) 的 能 力 不 夠 ,變 成 社 區 事 務 可 以 執 行 但 推 動 的 速 度 很慢 , 不 能 做 得 太 大 也 不 能 太 深 入 的 事 情 , 就是 對 於 一 般 較 簡 單 的 社 區 事 務 可 以 去 做 , 但遇 到 比 較 複 雜 有 深 度 、 難 處 理 的 發 展 就 會 遇區 組 織 進 行 共 同 討 論 , 清 楚 要 努 力 的 方 向 ,透 過 互 動 模 式 , 學 者 或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工 作者 , 協 助 社 區 申 請 相 關 的 經 費 進 行 社 區 重建 。134


震受 訪 者訪 談 題 綱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Ⅰ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Ⅱ 綜 合 分 析 與 建 議到 因 為 人 才 能 力 上 不 足 的 問 題 , 而 無 法 馬 上去 推 行 , 需 要 多 花 時 間 去 指 導 、 解 說 , 所 以推 動 時 程 會 延 長 。● 解 決 方 式 : 共 同 建 立 一 個 願 景 研 擬 的 方 式 ,以 桃 米 社 區 來 講 ,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發 展 模 式 是以 生 態 保 育 結 合 生 態 旅 遊 的 生 態 產 業 , 剛 開始 是 我 們 跟 專 家 學 者 的 評 估 , 對 於 整 個 資 源調 查 裡 去 建 構 對 於 生 態 體 系 的 認 同 , 再 由 社區 居 民 對 於 資 源 自 我 認 同 及 願 景 建 立 。 透 過一 種 願 景 的 帶 領 過 程 跟 方 式 , 讓 大 家 願 意 不斷 的 投 入 , 這 是 桃 米 社 區 非 常 重 要 的 成 功 關鍵 , 大 家 對 於 願 景 的 認 同 跟 投 入 是 很 重 要 的力 量 。五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921 重 建 早 期 對 於 生 態 池 跟 生 態 設 施 的 部 ● 魚 池 鄉 長 寮 尾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問 題 較 嚴 重 , 我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 都 市 更 新 有 簡 化 程 序 ,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建 過 程 中 , 辦 理 土 地重 劃 業 務 時 , 人 力 是分 , 會 遇 到 土 地 需 求 問 題 , 最 早 期 有 農 委 會的 經 費 , 土 地 可 以 用 租 賃 方 式 來 維 持 , 而 在所 參 與 的 桃 米 社 區 、 鐵 山 社 區 、 籃 城 社 區等 , 在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並 沒 有 涉 及 到 土 地讓 作 業 速 度 加 快 , 地 籍 混 亂 的 部 分 就 使 用 重劃 的 方 式 , 來 協 助 災 民 重 建 速 度 加 快 。否 足 夠 ? 居 民 常 遭遇 之 困 難 為 何 ? 針對 居 民 土 地 重 劃 時沒 有 經 費 之 後 , 是 透 過 居 民 奉 獻 自 己 的 土地 ; 還 有 另 一 個 案 例 是 做 震 災 紀 念 館 時 , 因為 有 些 新 設 施 會 用 到 兩 邊 不 同 地 主 的 土重 劃 的 問 題 , 只 需 要 居 民 提 供 一 些 土 地 做 為 ● 土 地 權 屬 最 困 難 為 公 同 共 有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 例 如 桃 米 社 區 的 生 態 池 、 步道 等 。遭 遇 之 問 題 是 否 有 地 , 所 以 最 後 最 重 要 的 是 透 過 與 地 主 不 斷 溝 ● 魚 池 鄉 長 寮 尾 社 區 辦 理 土 地 重 劃 業 務 時 , 基順 利 解 決 ? 順 利 解決 方 式 為 何 ?通 協 調 過 程 裡 面 , 讓 地 主 願 意 提 供 土 地 來 做公 共 設 施 。本 上 專 業 工 作 還 是 會 有 專 業 諮 詢 , 人 力 不 會是 最 關 鍵 的 問 題 , 比 較 關 鍵 的 應 該 是 政 府 的135


訪 談 題 綱受 訪 者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Ⅰ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Ⅱ 綜 合 分 析 與 建 議● 在 桃 米 社 區 裡 土 地 問 題 都 是 透 過 溝 通 、 協調 , 並 靠 此 社 區 的 地 主 來 贊 助 、 捐 獻 土 地 ,所 以 並 沒 有 使 用 到 都 市 更 新 與 市 地 重 劃 的部 分 。政 策 ,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不 是 社 區 重 建 居 民 所 瞭解 、 接 受 的 。六 、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 對 於 當 時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事 項 , 起 碼 有 百 分 之 ● 社 區 重 建 分 為 社 區 營 造 ( 公 領 域 )、 住 宅 重 ● 經 費 援 助 類 型 前 期 以 硬 體 設 施 為 主 , 後 期 以建 過 程 中 , 居 民 是 否 七 十 居 民 都 支 持 計 畫 的 推 行 。建 ( 私 領 域 ), 住 宅 重 建 比 較 屬 於 個 別 性 議 軟 體 設 施 為 輔 。瞭 解 重 建 計 畫 內 ● 經 費 援 助 類 型 , 以 桃 米 社 區 而 言 絕 大 部 分 是 題 , 政 府 都 會 有 經 費 補 助 計 畫 , 災 民 能 不 能 ● 居 民 會 主 動 關 心 、 瞭 解 自 己 的 需 要 , 例 如 :容 ? 重 建 經 費 援 助類 型 ( 硬 體 設 施 、 軟在 於 課 程 經 費 ( 軟 體 活 動 ), 他 們 比 較 少 有大 型 水 泥 工 程 , 大 部 分 都 是 靠 自 己 興 建 生 態順 利 取 得 貸 款 跟 政 府 政 策 有 關 , 政 府 應 該 要讓 居 民 清 楚 個 人 住 宅 重 建 需 要 多 少 經 費 , 經低 收 入 居 民 關 心 補 助 有 多 少 , 如 果 房 屋 受 損者 , 關 心 政 府 的 貸 款 政 策 。體 活 動 等 )? 重 建 經 景 觀 。費 補 助 類 別 是 否 清 楚 ?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彼 此費 援 助 來 源 ( 公 部 ● 重 建 計 畫 經 費 支 援 , 絕 大 部 分 來 自 政 府 部 也 要 做 橫 向 協 調 , 否 則 靠 居 民 自 己 瞭 解 與 判門 、 外 界 捐 助 等 )?經 費 援 助 期 間 是 否協 助 居 民 辦 理 貸 款事 宜 ?門 , 少 部 分 計 畫 來 自 於 民 間 捐 款 , 例 如 菲 利浦 公 司 或 南 投 縣 教 師 會 , 都 分 別 對 於 桃 米 社區 有 部 分 的 捐 款 。斷 , 會 增 加 較 多 不 確 定 性 。七 、 請 問 若 是 運 用 公 ● 這 種 模 式 後 遺 症 會 比 較 少 , 開 放 度 越 高 、 透 ● 社 區 重 建 分 成 兩 個 部 分 來 看 :1. 必 要 性 公 共 ● 公 私 部 門 間 的 合 作 模 式 , 都 不 是 被 塑 造 , 而私 部 門 水 平 融 和 互 明 度 越 高 、 讓 更 多 人 參 與 度 高 , 支 持 度 相 對 設 施 的 損 壞 , 可 以 照 原 來 的 基 本 需 求 ;2. 社 是 自 動 形 成 的 。動 模 式 ( 私 部 門 對 不 越 高 , 但 比 較 要 花 更 多 時 間 溝 通 , 這 是 一 種 區 活 動 空 間 , 相 關 設 施 損 壞 , 可 以 基 過 查 報 ● 以 「 協 議 、 合 作 、 合 夥 」 的 平 等 關 係 , 莫 拉同 層 級 政 府 之 不 同 參 與 式 規 劃 設 計 的 過 程 。之 後 , 申 請 補 助 , 這 個 部 分 政 府 可 以 主 導 。 克 風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 由 政 府 認 可 的 民 間 團 體層 次 公 共 事 務 上 , 有 ● 透 過 更 多 的 規 劃 、 說 明 、 溝 通 的 過 程 裡 面 , 每 個 社 區 會 有 不 同 的 情 況 與 需 求 , 所 以 最 好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皆 有 義 務 ,較 深 入 之 影 響 及 與其 有 較 密 切 之 制 式讓 更 多 意 見 可 以 整 合 進 來 , 甚 至 去 處 理 不 同的 意 見 , 用 這 種 方 式 做 社 區 重 建 是 比 較 好由 社 區 經 過 內 部 的 討 論 形 成 共 識 以 後 , 再 由非 營 利 組 織 來 協 助 判 斷 是 不 是 適 合 政 府 的政 府 提 供 土 地 , 民 間 團 體 提 供 經 費 , 平 等 互動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136


震受 訪 者訪 談 題 綱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Ⅰ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Ⅱ 綜 合 分 析 與 建 議化 互 動 ), 亦 即 由 「 指 的 。經 費 補 助 , 這 樣 子 的 一 個 互 動 方 式 可 能 會 比 ● 公 私 部 門 若 是 要 合 作 協 調 , 最 重 要 的 基 礎 就揮 - 服 從 」、「 配 合 -互 補 」 轉 化 成 「 協議 、 合 作 、 合 夥 」 的平 等 關 係 , 此 種 模 式是 否 適 合 社 區 重建 ?較 好 。● 如 果 是 私 領 域 的 部 分 ( 個 人 的 家 園 ), 政 府比 較 屬 於 協 助 的 角 色 , 因 為 涉 及 個 人 財 產 問題 , 例 如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重 建 是 政 府 、 非 營 利組 織 主 導 , 要 求 災 民 配 合 , 這 樣 是 不 恰 當的 , 組 合 屋 或 臨 時 屋 是 沒 問 題 的 , 但 是 永 久屋 , 居 民 變 成 沒 有 選 擇 性 , 很 容 易 出 現 溝 通協 調 的 問 題 。是 互 信 跟 尊 重 兩 個 原 則 。 政 府 應 負 責 所 有 行政 程 序 、 動 員 公 部 門 資 源 , 這 些 事 情 應 要 有事 先 的 準 備 。● 依 照 每 個 社 區 不 同 的 災 害 類 型 去 做 評 估 , 透 ● 災 害 防 救 法 最 新 修 正 會 要 求 各 級 災 害 防 救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包 括 : 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過 災 害 類 型 去 加 強 對 於 災 害 的 認 識 、 預 防 及 會 報 , 核 定 災 害 防 救 的 計 畫 , 包 括 重 建 歷 理 、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架八 、 欲 建 立 災 前 重 建逃 生 系 統 , 應 是 整 個 從 備 災 到 避 難 的 認 知 過 程 、 議 題 是 需 要 比 較 完 整 規 劃 的 。 構 、 瞭 解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機 制 , 有 哪 些 災 後 重程 。● 災 後 發 生 前 , 地 方 政 府 應 有 政 府 單 位 之 處 理 流 、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建 工 作 可 以 事 先 準● 運 用 社 造 模 式 , 建 立 一 個 彼 此 相 互 支 援 的 能 窗 口 , 若 清 楚 接 洽 單 位 , 社 區 組 織 與 非 營 利 等備 ( 程 序 為 何 )? 是力 與 互 助 精 神 , 將 社 造 落 實 到 社 區 中 的 每 個 組 織 推 動 社 區 重 建 時 , 社 區 重 建 速 度 會 更 快否 有 其 他 建 議 事點 , 以 社 區 的 特 質 、 特 性 進 行 , 並 透 過 社 造 速 。項 ?編 組 去 架 構 平 時 人 的 網 絡 聯 繫 跟 情 感 建立 , 以 至 於 災 難 發 生 時 有 互 助 的 精 神 出 現 。● 培 力 社 區 自 發 性 跟 互 助 性 , 尤 其 是 透 過 平 常 ●921 震 災 重 建 應 該 由 下 而 上 的 進 行 討 論 , 藉 ● 重 建 中 的 許 多 問 題 與 困 難 , 唯 一 的 解 決 方 法九 、 對 921 災 後 社 區 之 間 的 社 造 過 程 的 感 情 建 立 的 , 盡 量 是 讓 各 由 重 建 委 員 會 、 社 區 委 員 會 的 方 式 , 透 過 社 就 是 透 過 不 斷 的 溝 通 , 瞭 解 他 們 的 需 求 、 問重 建 過 程 的 感 想 ? 個 不 同 的 意 見 在 社 區 能 被 看 到 、 被 尊 重 , 形 區 提 案 , 進 行 社 區 各 項 議 題 的 重 建 , 包 括 文 題 , 幫 居 民 解 決 問 題 才 可 以 使 重 建 順 利 的 推成 在 社 區 的 人 都 可 以 得 到 彼 此 之 間 互 相 尊 化 、 社 服 、 教 育 、 產 業 等 內 容 , 由 下 而 上 的 動 。137


受 訪 者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震 模 規 大訪 談 題 綱訪 談 對 像 個 別 反 映劃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Ⅰ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Ⅱ 綜 合 分 析 與 建 議重 的 一 種 溝 通 交 流 模 式 。機 制 是 必 須 被 建 立 的 。● 瞭 解 地 區 特 色 , 進 而 提 出 各 種 防 災 、 避 難 計● 社 區 領 導 人 的 領 導 、 溝 通 及 執 行 能 力 非 常 重 ●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產 業 、 生 計 問 題 必 須 一 併 思 畫 。要 , 如 何 去 接 納 各 種 不 同 聲 音 甚 至 是 分 辨 不 考 , 重 建 過 程 中 雖 然 一 般 都 救 急 不 救 窮 , 但 ● 災 害 防 救 法 應 該 將 災 害 後 的 相 關 子 法 、 規 定同 聲 音 , 讓 不 同 的 力 量 可 以 透 過 公 開 的 過 程裡 面 , 形 成 更 好 的 公 共 平 台 討 論 , 以 至 於 可是 通 常 災 害 發 生 之 後 , 居 民 最 需 要 的 是 穩 定的 工 作 、 或 是 生 計 的 來 源 , 所 以 能 夠 積 極 的都 必 須 增 加 與 修 改 , 以 備 未 來 遭 遇 大 規 模 災害 時 有 法 可 循 。以 凝 聚 大 家 的 力 量 。協 助 災 民 的 就 業 機 會 , 可 能 是 重 要 的 課 題 。 ● 防 災 觀 念 要 落 實 到 社 區 中 , 平 時 就 要 宣 導 ,● 因 為 政 府 的 計 畫 是 有 限 的 , 社 會 資 源 也 是 有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也 應 考 量 居 民 安 置 問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限 的 , 唯 有 彼 此 建 立 彼 此 之 間 的 情 感 , 不 斷 題 , 透 過 社 服 團 體 的 幫 忙 與 協 助 , 解 決 避 難 ● 居 民 安 置 問 題 , 透 過 社 服 團 體 的 幫 忙 與 協的 透 過 民 間 的 力 量 形 成 一 種 互 助 網 絡 , 是 一個 很 重 要 的 關 鍵 。行 為 相 對 弱 勢 群 的 安 置 。助 , 解 決 避 難 行 為 相 對 弱 勢 群 的 安 置 。● 價 值 觀 問 題 的 認 同 , 處 理 事 情 的 方 法 與 態 ● 災 後 發 生 後 , 組 織 與 政 府 單 位 接 洽 時 , 需 要 ● 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 。度 , 只 要 這 兩 個 部 分 都 符 合 作 為 NGO 的 價 清 楚 政 府 單 位 之 處 理 窗 口 , 若 清 楚 接 洽 單 ●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 。值 , 其 實 大 多 數 問 題 都 可 以 解 決 。 位 , 社 區 組 織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推 動 社 區 重 建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架 構 。● 社 區 居 民 可 以 透 過 蹲 點 模 式 進 行 在 地 培 時 , 更 清 楚 與 政 府 的 互 動 機 制 。 ● 瞭 解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力 ,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協 助 居 民 自 力 自 主 進 行 活 ● 資 訊 的 掌 握 有 助 於 居 民 參 與 意 願 的 改 變 。 ●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 流 。動 。● 社 區 重 建 時 , 必 要 性 公 共 設 施 的 損 壞 , 可 以 ●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 透 過 更 多 的 規 劃 、 說 明 , 整 合 更 多 意 見 , 用 照 原 來 的 基 本 需 求 ; 社 區 活 動 空 間 , 相 關 設 ●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這 種 方 式 做 社 區 重 建 是 比 較 好 的 。 施 損 壞 , 可 以 基 過 查 報 之 後 , 申 請 補 助 。 ● 防 災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38


震第 三 節 相 關 課 題 與 對 策本 研 究 藉 由 921 震 災 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 彙 整 歸 納 十 一 項 重 建 課題 , 並 針 對 各 個 課 題 加 以 說 明 其 對 策 , 以 供 後 續 規 劃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參 考 依 據 。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課 題 一 : 災 害 發 生 後 , 災 民 安 全 、 生 活 及 心 靈 問 題說 明 : 大 規 模 震 災 後 造 成 房 屋 倒 塌 , 促 使 災 民 必 須 離 家 前 往 避 難 設 施 安 置 , 或 是 親 人 於震 災 中 喪 生 , 災 民 在 離 家 且 喪 失 親 人 時 , 災 民 之 安 全 、 照 顧 、 需 求 、 情 緒 成 為 重要 之 問 題 。對 策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1999)「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 之 生 活 重 建 計 畫 , 說 明 心 靈 重建 應 結 合 宗 教 與 民 間 團 體 力 量 , 透 過 文 化 宣 導 活 動 、 心 理 諮 商 、 講 習 、 訓 練 課程 等 , 辦 理 災 民 、 救 災 人 員 及 社 會 大 眾 心 靈 重 建 工 作 , 撫 慰 社 會 大 眾 之 心 靈 創傷 。對 策 二 : 依 據 「 震 災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設 置 避 難 設 施 安 置 災 民 , 提 供基 本 物 資 供 應 、 分 配 , 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啟 動 相 關 心 理 治 療 機 制 , 提 供 心 靈 諮 商輔 導 與 醫 療 服 務 ; 由 地 方 政 府 應 隨 時 掌 握 各 避 難 設 施 內 的 避 難 者 身 心 狀 態 之 相關 資 訊 , 照 護 避 難 者 及 維 護 其 良 好 的 生 活 環 境 與 秩 序 ; 另 外 , 藉 由 非 營 利 組 織去 協 助 災 民 之 重 建 工 作 , 非 營 利 組 織 有 捐 款 監 督 、 心 理 復 建 、 兒 少 照 顧 、 文 化資 產 、 社 工 服 務 、 宗 教 關 懷 、 法 律 權 益 、 原 鄉 重 建 、 家 園 重 建 、 教 育 重 建 、 醫療 衛 生 及 未 分 組 等 12 種 組 織 類 型 。 其 中 心 理 復 建 、 宗 教 關 懷 、 社 工 服 務 可 以撫 慰 災 民 於 災 害 後 造 成 之 傷 痛 ; 捐 款 監 督 、 文 化 資 產 、 法 律 權 益 等 可 以 協 助 災民 處 理 需 求 方 面 之 問 題 ; 社 工 服 務 及 兒 少 照 顧 可 以 照 顧 需 要 照 顧 之 災 民 。對 策 三 : 成 立 類 似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於 921 震 災 時 之 「 婆 婆 媽 媽 之 家 」, 負 責 安 頓 心 靈 、安 置 兒 童 等 工 作 , 如 此 的 第 一 線 接 觸 可 以 深 入 瞭 解 災 民 的 需 求 , 才 不 會 有 落 差 。課 題 二 : 社 區 居 民 凝 聚 共 識 不 易 之 問 題說 明 :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凝 聚 居 民 之 共 識 不 易 , 在 於 平 時 居 民 鮮 少 有 交 集 , 災 害 發 生 後 ,要 面 臨 的 問 題 很 多 , 例 如 集 合 住 宅 拆 除 重 建 問 題 , 欲 使 用 都 市 更 新 方 案 須 達 三 分之 二 居 民 同 意 才 能 行 使 , 但 在 重 建 過 程 中 很 難 去 達 成 一 個 全 面 共 識 。 平 時 若 無 交139


集 又 無 災 害 防 救 觀 念 , 更 使 重 建 推 動 工 作 困 難 , 難 以 行 使 復 原 計 畫 或 災 前 重 建 準備 工 作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對 策 一 : 建 議 縣 市 鄉 鎮 要 有 災 後 重 建 委 員 會 , 不 是 由 上 級 指 派 , 也 並 非 完 全 由 鄉 鎮 長 帶頭 , 應 該 有 一 半 為 地 方 上 的 專 業 人 才 , 而 不 是 地 方 上 的 派 系 。 重 建 委 員 會 的 運作 要 公 開 透 明 化 , 接 受 各 界 的 共 同 監 督 , 讓 由 下 而 上 的 機 制 , 真 正 能 落 實 。 以社 區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為 基 礎 ,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 進 行 軟 體 活 動 辦 法 , 來 增 進情 感 的 聯 絡 與 交 流 , 較 易 去 達 成 共 識 。對 策 二 : 彼 此 相 互 建 立 信 任 關 係 一 同 投 入 社 區 事 務 , 整 合 社 區 內 部 人 力 與 資 源 , 可 於 災前 建 立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 訂 定 組 織 運 作 、 管 理 機 制 、 列 冊 管 理 ; 並 與 企 業 團體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整 合 , 讓 社 區 居 民 防 救 災 能 力 提 昇 。 企 業 團 體 給 予 物 資 金 援 協助 與 指 導 社 區 居 民 建 立 更 完 善 的 防 救 災 組 織 ( 救 難 隊 、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隊 、 安 全檢 查 隊 等 ), 及 定 期 舉 辦 訓 練 及 演 習 , 研 擬 相 關 災 後 迅 速 恢 復 營 運 之 機 制 。對 策 三 : 透 過 「 社 區 論 壇 」 的 方 式 , 發 掘 問 題 , 把 不 同 的 問 題 歸 納 出 來 , 已 便 進 行 子 題式 的 「 小 組 論 壇 」,「 小 組 論 壇 」 是 由 在 地 人 負 責 召 集 , 聚 合 有 切 身 需 要 的 居 民共 同 討 論 特 定 的 議 題 , 此 時 經 常 需 要 專 業 的 諮 詢 及 協 助 , 工 作 團 隊 必 須 適 切 的引 介 專 業 者 參 與 討 論 , 提 供 資 訊 。 透 過 論 壇 所 建 立 的 人 際 脈 絡 , 在 互 信 、 互 助的 基 礎 上 形 成 工 作 關 係 。課 題 三 : 防 災 教 育 演 練 落 實 問 題說 明 : 防 災 社 區 的 建 立 , 除 靠 政 府 資 訊 提 供 給 居 民 瞭 解 外 , 防 災 活 動 的 舉 辦 與 防 災 教 育的 落 實 都 是 基 本 的 重 點 , 因 為 藉 由 防 災 教 育 的 宣 導 , 來 提 昇 居 民 對 於 災 害 風 險 認知 的 瞭 解 , 藉 由 實 際 演 練 操 作 , 更 可 加 強 居 民 災 害 風 險 認 知 的 能 力 , 以 因 應 災 害發 生 時 的 即 刻 對 策 。 可 是 , 現 今 並 非 所 有 居 民 都 擁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防 災 概 念 , 而 對於 風 險 認 知 上 的 能 力 更 無 一 致 , 所 以 如 何 加 強 , 是 要 靠 防 災 教 育 與 演 練 的 落 實 。對 策 :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各 級 政 府 應 蒐 集 過 去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事 例 及 相 關 因 應 作 為 , 研擬 地 震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 依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特 性 , 訂 定 地 震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 訓 練 及 宣導 實 施 計 畫 ; 並 定 期 檢 討 , 以 強 化 居 民 防 災 素 養 , 建 立 自 救 及 救 人 之 基 本 防 災 理念 。 防 災 知 識 的 推 廣 可 透 過 :( 一 ) 政 府 藉 由 社 區 應 定 期 舉 辦 防 災 活 動 演 練 、 定140


震期 請 專 家 來 替 居 民 開 設 防 災 教 育 課 程 ;( 二 ) 推 動 各 級 學 校 從 事 震 災 知 識 教 育 ;( 三 ) 規 劃 緊 急 避 難 手 冊 、 緊 急 通 報 手 冊 等 ;( 四 ) 政 府 透 過 媒 體 的 資 訊 傳 播 作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為 一 種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的 手 段 , 來 讓 民 居 民 瞭 解 防 災 知 識 。課 題 四 : 組 合 屋 進 住 後 續 管 理 問 題說 明 : 大 規 模 震 災 後 為 緊 急 安 置 災 民 , 對 於 組 合 屋 配 住 戶 資 格 、 申 請 程 序 及 管 理 , 縣 市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均 未 嚴 謹 控 管 , 致 使 組 合 屋 後 續 管 理 產 生 問 題 。對 策 一 : 依 據 「 臨 時 住 宅 興 建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 之 作 業 規 定 使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及 鄉( 鎮 、 市 、 區 ) 公 所 興 建 、 管 理 臨 時 住 宅 時 有 所 遵 循 。 其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包 括 ( 一 )臨 時 住 宅 用 地 選 定 原 則 、 規 劃 設 計 原 則 、 辦 理 興 建 原 則 ;( 二 ) 臨 時 住 宅 申 請優 先 順 序 、 分 配 權 責 機 關 及 作 業 方 式 、 申 請 應 備 文 件 ;( 三 ) 臨 時 住 宅 管 理 權責 機 關 及 辦 理 事 項 ;( 四 ) 臨 時 住 宅 單 獨 使 用 及 公 共 費 用 分 攤 方 式 、 居 民 應 遵循 事 項 、 相 關 設 施 安 全 維 護 事 宜 ;( 五 ) 臨 時 住 宅 管 理 機 關 定 期 清 查 使 用 情 形及 終 止 進 住 契 約 事 宜 ;( 六 ) 臨 時 住 宅 遷 出 騰 空 及 整 併 安 置 相 關 事 宜 ;( 七 ) 臨時 住 宅 拆 除 前 應 行 辦 理 徵 詢 及 公 告 程 序 ;( 八 ) 臨 時 住 宅 拆 除 後 土 地 交 還 、 違法 使 用 查 處 權 責 機 關 。對 策 二 : 以 組 合 屋 安 置 災 民 的 方 式 , 所 費 不 貲 , 應 該 盡 量 改 以 租 金 補 助 、 住 進 出 租 性 國宅 空 屋 與 興 建 簡 易 平 價 住 宅 方 式 解 決 , 以 避 免 組 合 屋 的 興 建 、 拆 除 成 本 負 荷 及管 理 的 困 擾 。課 題 五 :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 土 地 將 會 涉 及 公 同 共 有 問 題說 明 : 集 合 住 宅 重 新 建 屋 時 須 全 部 共 有 人 同 意 , 有 一 人 不 同 意 即 無 法 重 建 、 共 有 人 分 管位 置 、 實 地 使 用 面 積 及 登 記 不 一 致 ,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分 割 、 無 法 取 得 全 體 共 有 人 之同 意 申 辦 共 有 物 分 割 登 記 時 , 應 訴 請 法 院 始 得 辦 理 , 耗 費 時 日 影 響 重 建 工 作 。對 策 一 : 依 土 地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取 得 他 共 有 權 人 過 半 數 及 其 應 有 部 分 合 計過 半 數 或 應 有 部 分 逾 三 分 之 二 者 不 計 人 數 之 同 意 , 逕 向 建 築 管 理 機 關 申 辦 房 屋重 建 事 宜 、 於 申 請 核 發 建 造 , 仍 需 檢 具 土 地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通 知 他 共有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141


對 策 二 : 共 有 土 地 無 法 協 議 分 割 問 題 , 倘 共 有 土 地 分 割 問 題 係 屬 於 災 民 財 產 私 權 紛 爭 處理 問 題 , 宜 由 受 災 戶 自 行 召 開 親 族 會 議 先 行 協 調 解 決 。 土 地 經 細 分 後 未 能 達 到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建 築 基 地 最 小 面 積 , 致 不 能 分 割 者 , 得 採 合 建 方 式 , 即 多 筆 細 分 土 地 合 併 建 築 ,興 建 四 或 五 層 樓 公 寓 , 以 持 分 比 例 分 配 區 分 所 有 建 物 住 屋 。對 策 三 : 訂 定 震 損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激 勵 方 案 , 以 鼓 勵 民 間 重 建 住 宅 ; 修 訂 相 關 法 令 , 降 低所 有 權 人 同 意 重 建 之 比 例 門 檻 標 準 ; 對 於 已 整 合 成 功 者 , 補 助 地 下 層 拆 除 費 用 ;對 資 金 不 足 之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提 供 融 資 協 助 ; 對 不 願 參 與 重 建 受 災 戶 之 土 地 產 權持 分 部 分 , 鼓 勵 建 商 或 大 樓 住 戶 承 購 , 或 由 慈 善 機 構 、 公 益 團 體 及 熱 心 公 益 之企 業 取 得 參 與 重 建 , 必 要 時 由 政 府 投 資 興 建 。關 於 產 權 問 題 , 如 共 業 土 地 、 祭 祀 公 業 、 占 用 國 有 土 地 、 未 辦 理 農 地 變 更 、 未辦 理 產 權 移 轉 者 , 則 宜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 以 包 裹 修 法 或 立 法 方 式 解 決 土 地 產 權 的爭 議 , 俾 利 重 建 工 作 的 推 行 , 千 萬 不 能 行 政 怠 惰 , 以 法 所 不 許 為 由 , 一 拖 再 拖 ,延 緩 重 建 的 進 度 。 同 時 , 也 有 必 要 建 立 震 損 集 合 住 宅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 如 由 專 家學 者 組 成 小 組 提 供 修 復 補 強 規 劃 設 計 、 營 建 管 理 及 監 造 等 技 術 服 務 , 並 補 助 共用 部 分 修 復 補 強 工 程 費 。至 於 因 心 理 因 素 或 位 於 斷 層 帶 及 土 壤 液 化 區 不 願 原 地 重 建 者 , 由 政 府 專 案 輔 導協 助 重 建 。 此 外 , 政 府 機 關 應 成 立 營 建 輔 導 機 構 , 加 強 管 理 營 造 廠 商 並 輔 導 災民 檢 視 施 工 階 段 注 意 事 項 。課 題 六 :「:「明 星 災 區 」 與 「 邊 緣 災 區 」 的 差 別 待 遇說 明 : 居 民 對 災 區 的 瞭 解 是 透 過 媒 體 報 導 而 得 知 的 , 因 此 一 部 分 受 災 嚴 重 的 地 區 , 於 媒體 的 重 複 曝 光 之 下 , 吸 引 了 眾 多 的 關 注 , 形 成 了 所 謂 的 「 明 星 災 區 」, 也 造 成 了資 源 的 重 疊 與 浪 費 。 而 部 分 偏 遠 的 災 區 , 災 情 同 樣 嚴 重 , 卻 未 能 被 大 家 注 意 , 以致 於 救 援 的 資 源 很 晚 才 到 , 也 嚴 重 缺 乏 專 業 的 協 助 , 這 些 災 區 一 直 處 於 邊 緣 的 地位 。 例 如 : 台 北 市 的 東 星 大 樓 、 中 寮 鄉 的 永 平 村 , 就 是 一 個 「 明 星 災 區 」, 然 而散 佈 在 四 處 的 山 村 , 災 情 一 樣 嚴 重 , 但 卻 鮮 為 人 知 。對 策 : 即 便 媒 體 體 系 無 法 去 做 改 變 , 媒 體 無 法 報 導 所 有 災 區 , 而 全 國 人 民 也 沒 辦 法 知 道邊 緣 災 區 的 需 求 , 所 以 得 靠 政 府 作 全 面 的 災 情 調 查 , 政 府 作 法 應 公 平 一 致 , 面 對142


震任 何 災 區 , 他 們 的 物 資 支 援 救 助 , 應 有 相 當 投 入 , 不 論 是 明 星 災 區 或 邊 緣 災 區 ,該 需 要 的 支 援 救 助 應 獲 得 相 等 , 而 重 建 對 策 也 要 自 動 因 應 , 而 不 是 都 聚 焦 於 明 星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災 區 。課 題 七 : 住 宅 重 建 過 程 中 , 資 金 方 面 處 理 遭 遇 問 題說 明 : 因 各 個 受 災 戶 之 經 濟 狀 況 及 受 災 情 況 都 各 有 所 不 同 , 如 此 一 來 需 要 的 條 件 及 方 案也 就 不 會 相 同 , 所 以 並 不 是 一 套 方 案 適 用 於 每 個 受 災 地 區 。對 策 一 : 建 立 各 種 不 同 的 標 準 , 範 式 越 多 , 未 來 可 以 套 的 東 西 就 越 多 。 不 同 的 災 害 、 產權 問 題 、 尋 找 建 築 師 等 問 題 皆 可 以 有 許 多 種 模 式 。 例 如 : 九 二 一 震 災 的 築 巢 專案 中 有 333 融 資 造 屋 方 案 、 家 屋 再 造 方 案 、 達 陣 方 案 、 臨 門 方 案 、 協 助 受 損 集合 住 宅 擬 定 修 繕 補 強 計 畫 書 方 案 、 補 助 受 損 集 合 住 宅 辦 理 修 繕 補 強 方 案 等 , 其適 用 對 象 分 述 如 下 :(1)333 融 資 造 屋 方 案 , 提 撥 專 款 無 息 融 資 給 地 方 政 府 作 為 購 地 與 興 建 平 價 住 宅 之 周轉 金 。 除 提 供 融 資 對 象 辦 理 遷 建 計 畫 所 需 之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外 , 也 針 對 融 資 對 象之 社 經 條 件 , 予 以 特 別 之 補 助 , 協 助 因 應 物 價 上 漲 所 導 致 之 額 外 負 擔 。(2) 家 屋 再 造 方 案 , 運 用 民 間 捐 款 補 助 921 震 災 中 自 有 住 宅 全 倒 , 或 自 有 住 宅 位 處 土石 流 危 險 區 而 必 須 辦 理 遷 村 , 且 經 濟 條 件 弱 勢 之 受 災 戶 重 建 家 園 。(3) 達 陣 方 案 , 鼓 勵 尚 未 重 建 且 原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依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成 立 都 市 更 新 會 ,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 於 其 基 地 範 圍 內 規 劃 適 量之 土 地 及 建 物 位 置 , 獨 立 申 請 重 建 協 助 或 將 其 基 地 範 圍 規 劃 為 待 開 發 區 段 , 交換 選 配 「 臨 門 方 案 」 取 得 之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4) 臨 門 方 案 之 適 用 對 象 為 921 震 災 全 倒 ( 或 半 倒 已 自 行 拆 除 ) 集 合 住 宅 , 且 該 建 築基 地 範 圍 業 經 劃 定 為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 並 已 依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進行 震 災 重 建 。(5) 協 助 受 損 集 合 住 宅 擬 定 修 繕 補 強 計 畫 書 方 案 針 對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修 繕 補強 推 動 委 員 會 、 專 業 單 位 補 助 其 協 調 住 戶 修 繕 意 願 與 辦 理 修 繕 相 關 事 務 所 需 的行 政 費 用 及 , 協 助 受 損 集 合 住 宅 擬 定 修 繕 補 強 計 畫 書 所 需 的 服 務 費 用 。143


(6) 協 助 集 合 住 宅 ( 社 區 ) 更 新 重 建 方 案 的 補 助 對 象 包 括 : 集 合 住 宅 ( 社 區 ) 推 動更 新 重 建 而 依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成 立 的 「 更 新 會 」, 以 及 協 助 「 更 新 會 」 擬 訂 更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新 事 業 計 畫 及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的 「 專 業 輔 導 團 隊 」。(7) 補 助 受 損 集 合 住 宅 辦 理 修 繕 補 強 方 案 , 補 助 加 入 「 築 巢 專 案 -- 協 助 受 損 集 合 住 宅擬 定 修 繕 補 強 計 畫 書 方 案 」 者 「 必 要 性 公 共 設 施 修 復 補 強 工 程 的 營 建 管 理 、 監工 及 工 程 經 費 」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一 。對 策 二 : 依 據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三 擇 一 安 家 計 畫 」 亦 對 住 宅 重 建 資 金 補 貼 方 面 有 補 助 方式 , 其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興 建 組 合 屋 : 興 建 臨 時 住 宅 ( 組 合 屋 ) 安 置 或 運 用 現 有 國 防 部 備 用 營 舍 、 教 育部 閒 置 校 舍 、 其 它 閒 置 公 有 建 築 物 等 資 源 。 借 住 臨 時 住 宅 者 , 不 得 再 領 取 生 活補 助 金 及 租 金 補 助 。租 金 補 助 及 生 活 補 助 : 住 宅 經 縣 ( 市 ) 政 府 認 定 符 合 「 風 災 震 災 重 大 火 災 爆 炸災 害 救 助 種 類 及 標 準 」 所 訂 住 屋 毀 損 不 勘 居 住 程 度 且 領 有 安 遷 救 助 金 之 所 有 權人 ( 限 災 害 發 生 時 設 籍 於 該 住 宅 ) 或 其 他 因 特 殊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如 因 道 路 中 斷無 法 返 回 自 有 住 宅 ) 確 有 租 屋 需 求 之 受 災 居 民 :1. 租 金 補 助 :3 人 以 下 6,000 元 、4 人 8,000 元 、5 人 以 上 10,000 元 , 最 長 二 年 。 檢 附 租 賃 契 約 書 影 本 。2. 生 活 補助 : 每 人 3,000 元 , 每 戶 以 5 人 為 限 , 最 高 補 助 15,000 元 , 為 期 半 年 。申 請 重 建 ( 購 ) 住 宅 及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1. 建 購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 貸款 額 度 最 高 為 350 萬 元 , 償 還 年 限 20 年 , 寬 限 期 ( 繳 息 不 還 本 ) 最 長 5 年 , 利率 按 中 華 郵 政 儲 金 二 年 期 定 儲 利 率 減 0.533% 計 息 ( 現 為 0.592%)。 本 貸 款 不 得與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辦 理 之 重 建 重 購 賑 助 重 複 申 請 。2. 生 活 補 助 : 每 人 3,000元 , 每 戶 以 5 人 為 限 , 最 高 補 助 15,000 元 , 為 期 半 年 。144


震課 題 八 : 補 助 應 區 分 經 濟 條 件 問 題說 明 : 社 會 救 助 應 按 受 災 者 經 濟 條 件 發 放 , 並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 但 21 震 災 政 府 發 放慰 助 金 與 各 項 補 助 費 並 未 依 經 濟 條 件 分 級 發 放 。921 章 由 四 第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災對 策 : 日 本 有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 例 如 公 屋 租 金 按 經 濟 條 件 收 費 ; 利 用 民 間 捐 款 發 給 的 各 項慰 助 金 亦 區 分 經 濟 條 件 。 對 於 受 災 者 生 活 重 建 救 助 金 的 給 付 , 日 本 將 每 個 家 庭 的收 入 多 寡 分 為 三 級 (500 萬 日 圓 以 下 、500~700 萬 日 圓 、700~800 萬 日 圓 ), 並 且將 支 給 限 額 分 為 單 身 及 家 庭 兩 種 , 稍 加 之 分 類 , 促 使 慰 助 金 之 發 放 愈 加 有 層 次 ,並 更 貼 災 民 實 際 需 求 。日 本 將 災 民 的 收 入 作 一 簡 單 的 分 級 , 希 望 可 透 過 該 簡 單 之 分 級 制 度 來 篩 選 出 適 宜的 慰 助 金 額 , 年 收 入 越 少 者 , 可 得 的 慰 助 金 額 越 高 , 相 對 的 ; 年 收 入 越 高 者 , 其能 領 取 之 慰 助 津 貼 較 少 , 藉 此 來 達 到 一 平 衡 點 。 我 國 作 法 一 律 皆 將 災 民 視 為 平等 , 並 未 有 可 意 分 界 災 民 經 濟 情 況 。 建 議 能 參 考 日 本 之 作 法 , 透 過 年 收 入 或 其 扣繳 憑 單 , 作 簡 單 劃 分 , 將 災 民 評 定 等 級 , 慰 助 其 所 需 之 金 額 , 達 到 最 經 濟 之 慰 助 。課 題 九 : 天 然 災 害 分 門 別 類 , 處 理 部 門 不 同 , 缺 少 共 同 對 外 窗 口 問 題說 明 : 地 方 政 府 有 因 應 災 害 防 救 的 分 工 體 系 , 面 對 不 同 災 害 處 理 的 部 門 並 非 全 面 都 可 以諮 詢 , 並 且 各 層 級 單 位 有 各 附 屬 的 窗 口 , 縣 政 府 的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 鄉 鎮 公 所 的 災害 防 救 會 報 , 還 有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 缺 少 共 同 對 外 窗 口 , 因 為 組 織 與 政 府 單 位 接洽 時 , 需 要 清 楚 政 府 部 門 之 處 理 窗 口 , 而 不 是 還 要 一 一 尋 求 窗 口 處 理 , 這 樣 會 造成 在 聯 繫 上 的 困 擾 。對 策 一 : 應 建 立 一 個 主 要 災 害 專 責 應 變 單 位 , 以 利 任 何 緊 急 狀 況 可 以 直 接 聯 繫 。 若 清 楚接 洽 單 位 , 社 區 組 織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推 動 社 區 重 建 時 , 更 清 楚 與 政 府 的 互 動 機 制 。例 如 :(1) 行 政 院 921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為 加 強 服 務 , 成 立 居 民 服 務 中 心 , 以 單 一 窗口 方 式 為 重 建 區 居 民 服 務 。 其 服 務 特 色 以 全 年 無 休 方 式 , 亦 即 假 日 不 打 烊 、 中午 不 休 息 、 週 末 及 週 日 皆 由 工 作 人 員 輪 值 , 以 單 一 窗 口 型 態 為 居 民 服 務 , 以 解決 問 題 為 導 向 , 受 理 重 建 戶 各 項 疑 難 雜 症 , 並 邀 請 律 師 、 建 築 師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金 融 機 構 人 員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進 駐 中 心 服 務 、 提 供 就 業 職 訓 資 訊 , 適 時 提 供 災145


區 居 民 直 接 、 主 動 、 親 切 的 整 合 性 服 務 , 解 決 災 區 居 民 所 面 臨 的 困 難 問 題 ; 並將 居 民 陳 情 案 件 歸 納 分 析 提 供 參 考 , 以 瞭 解 居 民 的 需 求 , 而 做 出 積 極 的 回 應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希 能 協 助 居 民 儘 速 完 成 家 園 重 建 。(2) 行 政 院 921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郭 瑤 琪 執 行 長 為 瞭 解 重 建 區 居 民 重 建 困 難 原因 , 並 能 夠 迅 速 回 應 居 民 需 求 , 解 決 居 民 問 題 , 加 速 重 建 區 居 民 重 建 家 園 , 特指 示 居 民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 與 民 有 約 」 會 見 居 民 方 案 , 以 加 速 重 建 工 作 之 進 行 。其 實 施 方 式 , 係 針 對 重 建 區 困 難 問 題 優 先 辦 理 會 見 。 每 星 期 於 重 建 會 居 民 服 務中 心 或 至 陳 情 人 居 住 地 點 之 各 縣 市 鄉 鎮 辦 理 。 陳 情 內 容 舉 凡 重 建 區 居 民 對 於 有關 重 建 疑 難 問 題 、 或 本 身 權 益 受 損 , 對 公 共 設 施 重 建 認 為 不 當 者 、 或 對 重 建 各項 建 設 施 政 作 為 , 認 為 有 偏 失 或 處 理 不 當 者 。 由 執 行 長 親 自 主 持 並 會 同 相 關 業務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 與 陳 情 居 民 面 對 面 溝 通 , 當 場 解 決 居 民 問 題 。 居 民 服 務 中 心指 派 專 人 擔 任 服 務 工 作 , 辦 理 會 見 有 關 事 項 , 並 做 成 會 議 紀 錄 , 呈 執 行 長 核 定後 , 函 請 各 業 務 單 位 積 極 辦 理 。對 策 二 : 如 台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中 , 對 於 災 害 應 變 有 設 置 災 害 防 救 中 心 , 至 主 任 一人 , 由 技 監 或 顧 問 兼 任 , 並 設 置 計 畫 宣 導 組 、 應 變 復 建 組 、 資 源 管 理 組 , 平 時擔 任 災 害 防 救 決 策 幕 僚 工 作 、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督 考 作 業 及 與 學 術 單 位 及 相 關協 力 機 構 之 運 作 ; 於 災 時 做 災 情 資 訊 傳 遞 、 製 作 災 害 資 訊 情 報 , 作 災 害 整 備 報告 及 其 他 事 項 、 並 擔 任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決 策 幕 僚 及 首 長 勘 災 行 程 之 規 劃 。對 策 三 : 建 構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的 組 織 架 構 圖 , 例 如 : 南 投 縣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組 織 架構 圖 , 將 與 重 建 工 作 項 目 ( 災 變 防 救 組 、 原 住 民 重 建 組 、 生 活 重 建 組 、 產 業 重建 組 等 ) 之 相 關 單 位 ( 消 防 局 、 警 察 局 、 建 設 局 、 民 政 局 等 ) 列 出 , 如 此 一 來居 民 就 可 以 知 道 自 己 遇 到 的 問 題 是 應 該 找 什 麼 單 位 處 理 , 可 以 減 少 聯 繫 上 的 時間 , 增 加 社 區 重 建 的 速 率 ( 參 見 圖 4-3-1)。146


921 章 由 震 災 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四 第圖 4-3-1南 投 縣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組 織 架 構 圖資 料 來 源 : 南 投 縣 政 府 ,2001。災 害 防 救 中 心 , 應 將 它 獨 立 出 成 為 主 要 災 害 專 責 應 變 單 位 , 用 以 因 應 全 台 灣 任 何 緊急 狀 況 可 以 直 接 聯 繫 。 若 清 楚 接 洽 單 位 , 社 區 組 織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推 動 社 區 重 建 時 , 更 清楚 與 政 府 的 互 動 機 制 。課 題 十 : 社 區 重 建 業 務 部 分 私 部 門 於 執 行 上 沒 有 徹 底 反 映 到 地 方 需 求 , 沒 有 實 質 達 到 政府 部 門 要 求 的 工 作 標 準 問 題說 明 : 當 私 部 門 受 政 府 部 門 委 託 辦 理 重 建 工 作 時 , 政 府 部 門 調 查 居 民 需 求 而 規 劃 設 計 ,由 私 部 門 去 執 行 , 但 當 私 部 門 主 觀 意 識 或 者 溝 通 不 佳 而 造 成 執 行 成 果 與 災 民 需 求有 所 落 差 , 也 造 成 沒 有 達 到 政 府 部 門 要 求 的 標 準 。對 策 : 除 災 民 與 私 部 門 合 力 監 督 政 府 部 門 作 業 外 , 政 府 部 門 也 應 與 災 民 監 督 私 部 門 執 行作 業 , 並 在 作 業 過 程 中 即 時 反 應 , 相 互 溝 通 協 調 達 到 雙 方 都 瞭 解 彼 此 的 想 法 , 前提 是 要 能 以 地 方 、 災 民 的 需 求 去 完 成 。147


課 題 十 一 : 資 訊 的 不 對 稱 讓 居 民 不 瞭 解 關 於 災 害 防 救 方 面 的 內 容 , 而 導 致 在 面 對 災 害 發生 或 災 前 準 備 時 , 居 民 的 能 力 無 法 因 應 問 題說 明 : 不 論 是 社 區 重 建 情 況 、 國 外 經 驗 交 流 及 政 府 政 策 的 資 訊 跟 知 識 的 公 開 透 明 化 傳 遞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等 , 都 是 必 要 性 的 , 資 訊 的 不 公 開 會 使 的 居 民 不 瞭 解 而 導 致 參 與 度 降 低 , 或 者 對於 相 關 基 本 認 知 能 力 也 降 低 , 使 得 居 民 在 面 對 關 於 自 身 利 益 或 安 全 上 毫 無 防 備 。對 策 :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裡 說 明 各 級 政 府 平 時 應 蒐 集 、 分 析 防 災 有 關 資 訊 , 建 置 災 害 防 救 資訊 系 統 , 並 透 過 網 路 及 各 種 資 訊 傳 播 管 道 , 供 居 民 參 考 查 閱 。 並 由 中 央 建 立 資 料交 換 平 台 , 促 進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與 觀 測 資 料 的 流 通 。 所 以 政 府 應 擬 定 災 害 防 救 資 訊系 統 , 強 化 其 系 統 內 容 , 讓 資 訊 平 台 更 加 透 明 公 開 化 , 使 居 民 更 易 於 取 得 相 關 資料 。除 藉 由 網 絡 平 台 的 架 構 外 , 政 府 也 應 製 作 相 關 資 訊 手 冊 來 讓 居 民 易 於 取 得 災 害 防救 相 關 資 訊 , 因 為 並 非 所 有 居 民 都 會 操 作 網 路 , 所 以 在 無 法 使 用 網 路 的 情 況 下 ,手 冊 的 彙 編 也 是 一 種 方 式 。 透 過 手 冊 展 現 理 環 境 、 易 發 生 災 害 類 型 的 資 訊 及 避 難場 所 配 置 地 點 、 緊 急 避 難 設 備 等 資 料 , 讓 居 民 清 楚 災 害 救 的 內 容 。148


第 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第 一 節 規 劃 流 程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第壹 、 規 劃 原 則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的 目 的 是 針 對 不 可 預 知 的 地 震 災 害 , 以 過 去 災 害 及 重 建 經 驗 為 範例 , 預 求 可 能 的 重 建 計 畫 做 為 災 後 重 建 行 動 之 基 礎 ,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整 合 主 要 在 救 濟 層 面( 減 災 、 安 置 、 重 建 ), 對 於 因 應 災 後 復 原 的 運 作 能 減 少 遭 遇 困 難 , 使 其 順 利 推 動 , 透過 居 民 參 與 方 式 奠 定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原 則 , 透 過 四 個 目 標 因 應 災 前 準 備 計 畫 , 其 內 容分 述 如 下 ( 參 見 圖 5-1-1):冊( 一 ) 瞭 解 地 區 特 性 , 災 害 發 生 後 , 應 馬 上 恢 復 災 民 生 計 與 建 立 維 生 系 統 為 主 要 , 緊 急安 置 災 民 , 使 其 確 保 生 命 安 全 ( 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 、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 、 瞭 解 地區 災 害 特 性 )。( 二 ) 經 濟 復 原 , 協 助 災 民 融 資 撥 貸 機 制 、 法 律 服 務 、 就 業 , 並 協 助 居 民 互 助 網 絡 建 立 ,以 居 民 參 與 式 進 行 社 區 重 建 , 由 下 而 上 的 來 推 動 社 區 營 造 , 協 助 社 區 再 生 、 產 業轉 型 ( 民 間 協 立 平 台 架 構 、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 流 )。( 三 ) 地 方 政 府 建 立 相 關 管 理 機 構 , 推 動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與 演 練 , 減 少 災 後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並 瞭 解 災 民 需 求 進 而 擬 訂 相 關 對 策 , 使 重 建 推 動 順 利 (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 四 ) 透 過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 將 其 結 果 作 為 平 時 減 災 、 災 前 準 備 、 災 中 應 變 及 災 後 復建 四 階 段 防 救 災 計 畫 的 重 要 依 據 , 並 整 合 防 災 資 訊 , 以 減 低 未 來 受 災 損 害 ( 地 震災 害 境 況 模 擬 、 防 災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149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圖 5-1-1災 害 管 理 循 環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貳 、 規 劃 項 目由 於 地 區 資 源 有 限 , 災 前 減 災 、 整 備 的 管 理 是 必 要 的 , 面 對 災 前 除 實 質 減 災 規 劃 以外 , 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 、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架 構 、 瞭 解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 流 、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 防 災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等 規 劃項 目 是 必 要 的 , 其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參 見 圖 5-1-2):一 、 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 : 將 地 區 之 志 工 、 物 資 、 基 礎 設 施 、 維 生 管 線 等 項 目 , 調 查 數 量 、狀 態 , 並 造 冊 管 理 ,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 可 以 立 即 知 道 擁 有 哪 些 資 源 可 馬 上 啟 動 , 進 行災 後 復 原 重 建 。150


二 、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 :1. 都 市 土 地 儲 備 , 調 查 公 有 土 地 資 源 , 透 過 都 市 計 畫 程 序 劃 定災 後 緊 急 安 置 所 需 之 土 地 使 用 類 別 , 以 因 應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以 在 最 短 間 內 進 行 安 置 、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興 建 組 合 屋 , 解 決 居 民 安 置 問 題 。2.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土 地 使 用 , 運 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針 對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 事 前 以 科 學 、 客 觀 、 綜 合 之 調 查 , 預 測 、 分 析 及 評 定 提 出 環 境管 理 計 畫 , 並 公 開 說 明 與 審 查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工 作 包 括 第 一 階 段 、 第 二 階 段 環 境 影響 評 估 、 審 查 、 追 蹤 考 核 等 程 序 。三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架 構 : 藉 由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隊 合 作 組 成 , 成 立 協 力 平 台 , 於 災 前 成 立 運作 , 災 害 發 生 後 , 能 藉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即 刻 整 備 協 助 重 建 相 關 事 務 , 並 成 為 資 金 的 借貸 管 道 之 一 。 其 平 台 內 容 包 括 專 業 團 隊 諮 詢 、 融 資 撥 貸 機 制 、 法 律 服 務 。四 、 瞭 解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 政 府 彙 整 各 地 區 災 害 資 訊 的 提 供 , 讓 各 地 區 居 民 瞭 解 所 居 住 的環 境 特 性 與 災 害 潛 勢 問 題 , 製 作 災 害 危 險 地 圖 ( 災 害 之 即 時 資 訊 、 市 級 災 害 應 變 中心 提 供 各 項 通 報 之 災 情 資 訊 , 地 區 災 情 蒐 報 即 時 資 訊 等 ), 將 可 能 受 害 影 響 地 區 以地 圖 方 式 有 效 標 示 , 例 如 : 土 石 流 、 水 災 、 海 嘯 、 火 災 延 燒 危 險 、 土 壤 液 化 潛 勢 高的 地 區 , 以 災 害 危 險 地 圖 詳 加 表 示 劃 定 易 受 災 地 區 。 並 培 養 居 民 防 災 能 力 及 防 災 知識 , 讓 居 民 面 對 災 害 發 生 能 及 時 因 應 , 而 避 免 重 大 損 害 。五 、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 流 : 居 民 互 助 網 絡 建 立 、 社 區 情 感 建 立 , 包 括 內 部 資 源 整 合 ( 社 區組 織 、 社 區 活 動 )、 外 部 資 源 提 供 ( 防 災 、 衛 生 、 教 育 、 心 靈 ), 平 時 建 立 社 區 之 情感 , 定 期 舉 辦 社 區 活 動 聯 絡 感 情 , 若 發 生 災 害 才 可 以 在 短 時 間 內 得 到 居 民 共 識 , 加速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速 度 。六 、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 依 地 區 進 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 運 用 TELES 系 統 進 行 震 災 境況 模 擬 (1. 提 供 震 災 早 期 評 估 的 功 能 、2.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功 能 、3. 地 震 風 險 評 估的 功 能 ), 得 知 各 地 區 在 不 同 地 震 事 件 下 的 境 況 模 擬 結 果 , 例 如 不 同 損 害 程 度 建 築物 的 損 害 機 率 、 建 築 物 的 樓 地 板 面 積 、 建 築 物 的 棟 數 ; 不 同 時 段 人 員 傷 亡 程 度 的 數量 、 建 築 物 結 構 體 及 非 結 構 體 的 經 濟 損 失 等 。 繪 製 防 災 診 斷 地 圖 ( 綜 合 分 析 地 震 災害 資 料 , 建 構 類 似 災 害 危 險 、 防 災 資 源 、 社 區 資 源 等 資 訊 之 整 合 與 公 開 , 特 別 透 過居 民 安 全 會 議 的 討 論 、 有 效 將 居 民 的 意 見 反 映 於 地 圖 ), 其 結 果 可 作 為 減 災 、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四 階 段 防 救 災 計 畫 的 重 要 依 據 , 並 可 減 低 地 震 災 害 對 社 會 與 經 濟 的 衝151


擊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七 、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 藉 由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 並 引 入 國 外 重 建 準 備計 畫 之 精 神 , 事 先 規 劃 若 發 生 災 害 時 , 應 變 之 措 施 , 將 災 害 損 失 程 度 降 到 最 低 , 建構 大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初 步 程 序 。八 、 防 災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 提 供 地 區 各 類 型 災 害 的 資 訊 , 包 括 災 害 歷 史 、 災 害 特 性 、 災 害成 因 、 災 害 潛 勢 分 布 、 災 害 衝 擊 影 響 等 , 並 將 地 區 內 各 項 防 救 災 相 關 資 訊 、 民 間 相關 災 害 防 救 單 位 之 相 關 資 訊 ( 都 市 防 災 六 大 空 間 系 統 ), 以 防 災 地 圖 方 式 提 供 給 居民 查 閱 , 讓 居 民 加 強 生 活 環 境 認 知 。152


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圖 5-1-2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153


第 二 節 工 作 項 目壹 、 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將 地 區 之 志 工 、 物 資 、 基 礎 設 施 及 維 生 管 線 等 項 目 , 調 查 位 置 、 數 量 、 狀 態 , 並 建檔 造 冊 管 理 ,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以 立 即 知 道 擁 有 哪 些 資 源 可 馬 上 啟 動 , 進 行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一 、 志 工 名 冊參 與 重 建 工 作 的 志 工 團 體 , 可 分 為 支 持 性 、 諮 詢 性 的 協 力 團 體 、 宗 教 團 體 、 社 會 團體 、 在 地 重 建 團 隊 ( 參 見 表 5-2-1)。表 5-2-1志 工 名 冊 分 類 表團 體 類 別相 關 團 體重 建 協 力 團 體 台 灣 社 區 重 建 協 會 、 台 灣 災 後 重 建 企 業 協 進 會 。宗 教 團 體社 會 團 體在 地 重 建 團 隊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佛 教 慈 濟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 法 鼓 山 社 會 福 利 慈善 事 業 基 金 會 、 國 際 佛 光 會 、 財 團 法 人 中 台 山 佛 教 基 金 會 、 中 華民 國 一 貫 道 總 會 、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 中 華 基 督 教 救 助 協 會 、 台灣 世 界 展 望 會 、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母 聖 心 修 女 會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 財 團 法 人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 兒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各 縣 市 之 在 地 重 建 團 隊 、 工 作 室 、 關 懷 站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二 、 物 資 名 冊( 一 ) 地 方 政 府 平 時 應 掌 握 地 區 人 口 狀 況 、 交 通 路 線 、 相 關 民 生 物 資 供 應 業 者 等 資 料 ,推 估 大 規 模 震 災 時 , 所 需 食 物 、 飲 用 水 、 藥 品 醫 材 與 生 活 必 需 品 之 種 類 、 數 量 ,並 訂 定 調 度 與 供 應 計 畫 ; 計 畫 中 應 考 慮 儲 備 地 點 適 當 性 、 儲 備 方 式 完 善 性 、 儲 備建 築 物 安 全 性 等 因 素 。( 二 ) 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平 時 應整 備 食 物 、 飲 用 水 、 藥 品 醫 材 、 生 活 必 需 品 及 電 信 通 訊 設 施 之 儲 備 與 調 度 事 宜 。154


( 三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督 導 並 協 助 山 地 原 住 民 地 區 相 關 民 生 物 資 之 儲 備 與 供應 。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 四 ) 地 方 政 府 應 參 照 內 政 部 訂 定 之 「 直 轄 市 、( 縣 ) 市 危 險 區 域 ( 村 里 、 部 落 ) 因 應天 然 災 害 緊 急 救 濟 物 資 儲 存 作 業 要 點 範 例 」, 預 先 建 立 救 濟 物 資 儲 存 機 制 。三 、 基 礎 設 施 名 冊( 一 ) 交 通 部 、 地 方 政 府 及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機 關 ( 構 ) 應 確 實 督 導 相 關 機 關 在 從 事 鐵 路 、公 路 、 捷 運 、 橋 樑 、 機 場 、 港 灣 等 主 要 交 通 及 電 信 通 訊 設 施 、 資 訊 網 路 之 整 備 時 ,應 有 耐 震 之 安 全 考 量 及 替 代 性 之 確 保 措 施 。( 二 )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應 督 導 電 信 事 業 在 從 事 通 訊 設 施 之 整 備 時 , 應 有 耐 震 災 之 安全 考 量 及 備 援 措 施 。( 三 ) 經 濟 部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督 導 相 關 公 共 事 業 機 關 ( 構 ) 辦 理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 輸電 線 路 、 自 來 水 管 線 等 防 災 整 備 時 , 應 有 耐 震 之 安 全 考 量 ; 並 建 立 主 要 區 域 公 用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 輸 電 線 路 圖 、 標 示 資 料 等 資 料 庫 ; 同 時 應 有 系 統 多 元 化 、 據 點分 散 化 及 替 代 措 施 之 規 劃 與 建 置 。( 四 ) 各 級 政 府 及 設 施 管 理 權 人 對 於 製 造 、 儲 存 、 處 理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之 場 所 、 供 公 眾 使用 之 建 築 物 , 及 學 校 、 醫 療 、 警 察 、 消 防 單 位 等 緊 急 應 變 之 重 要 設 施 , 應 強 化 其耐 震 能 力 , 並 確 保 其 使 用 機 能 。( 五 ) 內 政 部 應 積 極 推 動 既 有 建 築 物 之 耐 震 評 估 及 補 強 對 策 , 對 公 有 建 築 物 提 出 施 行 方案 , 確 實 進 行 管 考 ; 並 提 出 相 關 法 令 , 以 獎 勵 方 式 促 使 居 民 改 善 私 有 建 築 物 之 耐震 能 力 。( 六 ) 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 教 育 部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行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積 極 推 動 既 有 建 築 物 及 公 共 設 施 之 耐 震 評 估或 補 強 等 措 施 ; 對 消 防 救 災 據 點 、 避 難 場 所 及 學 校 校 舍 等 建 築 物 應 優 先 實 施 。( 七 ) 內 政 部 應 適 時 檢 討 修 正 建 築 物 耐 震 設 計 規 定 , 以 提 高 建 築 物 抗 震 性 。155


( 八 ) 內 政 部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積 極 加 強 推 動 老 舊 建 築 物 及 木 造 建 築 物 密 集 地 區 之 都 市 更新 , 以 達 到 都 市 防 災 構 造 化 ; 並 應 對 文 化 古 蹟 之 財 產 設 施 、 設 備 進 行 耐 震 之 強 化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四 、 維 生 管 線 名 冊維 生 管 線 包 括 自 來 水 管 、 天 然 氣 、 電 力 、 電 信 等 系 統 , 平 時 做 好 管 線 資 料 及 施 工 工法 彙 整 調 查 , 在 震 災 發 生 時 據 以 做 出 最 經 濟 之 修 復 成 本 評 選 , 儘 速 發 包 修 復 受 損 部 分 管線 , 將 人 民 生 活 的 不 便 與 經 濟 損 失 降 至 最 低 。貳 、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一 、 土 地 儲 備儲 備 之 土 地 以 公 有 或 公 營 事 業 土 地 為 主 , 可 依 據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新 社 區 開 發 地 區勘 選 作 業 程 序 」 進 行 選 擇 , 區 位 選 擇 條 件 及 原 則 為 :( 一 ) 參 考 災 民 需 求 意 願 調 查 及 地 方 政 府 建 議 。( 二 ) 儘 量 優 先 選 擇 目 前 可 供 建 築 使 用 且 屬 公 有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土 地 , 並 以 鄰 近 現 有學 校 、 市 場 等 公 共 設 施 及 電 力 、 電 信 及 自 來 水 等 公 用 設 備 能 配 合 需 要 供 應 之 地 區 。( 三 ) 鄰 近 受 災 戶 現 有 聚 落 , 並 以 臨 接 或 設 置 八 公 尺 寬 度 以 上 之 聯 外 道 路 為 原 則 。 但 情形 特 殊 , 專 案 報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者 , 不 在 此 限 。( 四 ) 鄰 近 產 業 , 能 提 供 災 民 就 業 機 會 之 地 區 。( 五 ) 新 社 區 土 地 應 儘 量 避 免 使 用 下 列 土 地 :1. 高 等 則 農 田 、 農 地 重 劃 區 或 已 有 重 大 公 共 投 資 之 土 地 。2. 坡 地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陡 峭 山 坡 地 。3. 低 窪 地 區 、 洪 水 平 原 管 制 區 或 其 他 特 別 管 制 區 。4. 高 速 公 路 兩 側 各 五 十 公 尺 以 內 之 土 地 。5. 保 安 林 地 、 礦 區 。6. 妨 害 自 然 優 美 景 觀 地 區 。156


7. 土 地 形 狀 畸 零 、 無 法 合 併 改 良 利 用 之 土 地 。8. 斷 層 帶 兩 側 各 五 十 公 尺 、 土 壤 液 化 區 、 土 石 流 災 區 、 地 質 脆 弱 或 其 他 潛 在 災 害 不 適 於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作 都 市 發 展 之 土 地 。9. 有 礙 居 住 安 全 、 寧 靜 與 衛 生 之 土 地 。二 、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土 地 使 用生 態 敏 感 區 劃 分 原 則 :( 一 ) 自 然 保 護 區 : 依 據 林 務 局 與 農 委 會 所 劃 設 之 保 護 區 與 自 然 保 留 區 的 範 圍 為 劃 設 標準 ;( 二 ) 國 有 林 自 然 保 護 區 : 依 據 省 林 務 局 所 劃 設 之 國 有 林 自 然 保 護 區 的 範 圍 為 劃 設 標 準 ;( 三 ) 國 家 公 園 : 依 據 內 政 部 所 劃 設 之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生 態 保 護 區 為 劃 設 標 準 ;( 四 ) 沿 海 地 帶 : 依 據 內 政 部 所 劃 設 之 沿 海 保 護 區 為 劃 設 標 準 ;( 五 ) 林 地 : 依 據 農 委 會 所 劃 設 之 保 安 林 地 為 劃 設 標 準 ;( 六 ) 濕 地 : 濕 地 乃 指 大 部 份 時 間 被 水 淹 沒 , 而 且 密 植 水 草 , 土 壤 因 為 植 物 腐 化 沉 積 而顯 得 粘 重 且 富 含 有 機 質 。 就 上 述 之 定 義 將 濕 地 之 劃 設 準 則 分 為 三 類 : 第 一 類 為 土地 使 用 圖 中 為 沼 澤 及 河 岸 荒 地 者 ; 第 二 類 為 土 壤 圖 中 為 雜 地 及 砂 地 者 ; 第 三 類 則由 土 壤 質 地 、 排 水 性 、 有 機 質 及 地 質 、 坡 度 等 自 然 特 性 而 劃 定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地 的 劃 設 著 重 區 域 計 畫 的 層 次 , 著 重 於 現 今 地 表 覆 蓋 狀 況 及 地 貌 特性 , 疊 圖 時 也 強 調 地 表 覆 蓋 及 地 形 地 貌 之 間 的 關 係 , 而 不 以 等 級 代 替 原 有 特 性 。 在 自 然景 觀 方 面 , 乃 利 用 自 然 環 境 特 性 進 行 分 析 , 選 擇 的 分 析 元 素 為 : 特 殊 地 形 之 陡 坡 、 植 被之 樹 林 、 及 地 表 水 文 之 河 谷 。 首 先 利 用 地 表 水 文 之 河 谷 地 區 與 原 生 樹 林 疊 圖 , 再 加 上 陡坡 之 考 量 , 則 可 看 出 自 然 環 境 特 性 元 素 之 分 佈 狀 況 。資 源 生 產 敏 感 地 之 地 表 水 資 源 劃 設 原 則 為 :( 一 ) 水 質 敏 感 地 : 代 表 現 況 充 沖 蝕 量 大 且 潛 在 沖 蝕 層 ;157


( 二 ) 水 質 水 量 敏 感 地 ( 有 限 度 開 發 ): 代 表 現 況 逕 流 量 或 沖 蝕 量 較 大 的 地 區 量 也 較 大的 地 區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 三 ) 水 量 敏 感 地 此 處 為 地 勢 高 、 坡 度 陡 的 地 區 , 現 有 的 逕 流 量 或 潛 在 沖 蝕 量 都 是 最 大的 , 距 離 河 川 的 距 離 也 較 遠 ;( 四 ) 非 地 表 水 源 敏 感 地 : 為 逕 流 量 及 沖 蝕 量 均 較 小 的 地 區 。天 然 災 害 敏 感 區 劃 設 :( 一 ) 地 質 災 害 的 敏 感 地 之 斷 層 帶 禁 限 建 :1. 公 有 建 築 物 一 律 禁 止 興 建 。2. 私 有 建 築 物 高 度 以 不 超 過 二 層 樓 及 簷 高 不 超 過 7 公 尺 , 得 特 許 興 建 , 並 限 作 自 用農 舍 或 住 宅 使 用 。( 二 ) 洪 害 環 境 敏 感 地 之 洪 水 沖 積 平 原 劃 設 準 則 :1. 地 質 層 屬 全 新 世 沖 積 層 。2. 土 壤 層 沖 積 土 性 質 , 且 坡 度 小 於 15%。環 境 敏 感 地 區 劃 設 完 成 後 , 應 落 實 管 理 , 才 能 將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劃 設 之 精 神 加 以 發揮 。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之 管 理 單 位 , 則 分 由 土 地 管 理 體 系 與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分 別 負 責 管理 。参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架 構藉 由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隊 合 作 組 成 , 成 立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 於 災 前 成 立 運 作 , 災 害 發 生 後 ,能 藉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即 刻 整 備 協 助 重 建 相 關 事 務 , 並 成 為 資 金 的 借 貸 管 道 之 一 。 其 平 台 內容 包 括 專 業 團 隊 諮 詢 、 融 資 撥 貸 機 制 、 法 律 服 務 。ㄧ、 專 業 團 隊 諮 詢專 業 團 隊 應 包 括 建 築 師 、 規 劃 團 隊 、 專 業 估 價 者 、 營 造 廠 商 、 地 政 士 、 會 計 師 等 ,於 每 個 部 份 的 領 域 都 有 著 專 業 者 可 以 給 予 居 民 諮 詢 解 答 , 這 些 專 業 團 隊 除 於 平 常 或 災 後給 予 居 民 諮 詢 外 , 應 加 入 重 建 工 作 , 並 把 居 民 問 題 納 入 實 質 規 劃 部 分 , 所 以 可 藉 由 專 業158


團 隊 的 諮 詢 來 了 解 居 民 的 需 求 , 使 災 後 重 建 過 程 可 以 更 為 順 利 。 例 如 : 地 震 保 險 制 度 的推 動 , 利 用 專 業 者 的 角 度 去 推 行 此 種 制 度 , 使 未 來 民 眾 更 有 保 障 。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二 、 融 資 撥 貸 機 制921 重 建 基 金 會 為 解 決 都 市 更 新 者 循 金 融 機 構 管 道 籌 措 資 金 不 易 之 問 題 , 政 府 於 社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之 投 資 融 資 運 用 項 目 下 , 規 劃 「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撥 貸 」 機 制 。 凡 921 震 災地 區 經 劃 定 為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 且 其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與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經 地 方 政 府 核 定 公告 實 施 後 , 更 新 單 元 內 願 意 參 加 更 新 重 建 之 住 戶 , 可 透 過 實 施 者 向 「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有 償 委 任 之 承 辦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無 息 撥 貸 , 每 戶 最 高 180 萬 元 。 另 , 實 施 者 為 工 程 進 度 查核 及 營 建 管 理 、 續 建 與 不 動 產 清 理 處 分 等 需 要 , 得 委 託 建 築 經 理 公 司 , 所 需 費 用 由 「 社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 補 助 。 至 於 更 新 單 元 內 不 願 意 或 不 能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者 原 應 負 擔 之 都 市更 新 費 用 , 則 由 更 新 會 另 循 其 他 管 道 申 請 融 資 , 再 由 信 保 基 金 依 據 921 震 災 災 民 重 建 家園 貸 款 信 用 保 證 業 務 處 理 要 點 提 供 信 用 保 證 。藉 由 921 融 資 借 貸 經 驗 , 於 平 時 就 先 擬 定 災 前 與 災 後 融 資 借 貸 機 制 , 但 主 要 是 針 對災 害 發 生 後 運 用 的 資 金 , 因 此 平 台 的 資 金 平 常 應 是 做 為 儲 蓄 而 非 支 出 或 撥 貸 。三 、 法 律 服 務成 立 法 律 服 務 團 , 服 務 內 容 主 要 針 對 災 後 重 建 面 臨 的 法 律 問 題 , 例 如 基 層 組 織 的 恢復 建 設 問 題 、 醫 療 衛 生 、 及 教 育 等 法 律 問 題 。 法 律 服 務 團 將 充 分 發 揮 法 學 優 勢 , 為 災 區各 級 政 府 、 法 人 及 其 他 社 會 組 織 在 重 建 過 程 中 提 供 長 期 的 法 律 支 持 與 服 務 。肆 、 瞭 解 地 區 災 害 特 性政 府 彙 整 各 地 區 災 害 資 訊 的 提 供 , 讓 各 地 區 居 民 瞭 解 所 居 住 的 環 境 特 性 與 災 害 潛 勢問 題 , 製 作 災 害 危 險 地 圖 ( 將 可 能 受 害 影 響 地 區 以 地 圖 方 式 有 效 標 示 , 例 如 : 土 石 流 、水 災 、 海 嘯 、 火 災 延 燒 危 險 、 土 壤 液 化 潛 勢 高 的 地 區 , 以 災 害 危 險 地 圖 詳 加 表 示 ), 並培 養 居 民 防 災 能 力 及 防 災 知 識 , 讓 居 民 面 對 災 害 發 生 能 及 時 因 應 , 而 避 免 重 大 損 害 。159


一 、 易 受 災 地 區 劃 定應 針 對 各 個 地 區 進 行 環 境 的 調 查 分 析 , 將 位 於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的 範 圍 劃 定 出 來 , 並 將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考 慮 單 元 以 行 政 運 作 層 級 為 主 , 劃 定 單 元 考 慮 是 以 鄉 ( 鎮 、 市 、 區 ) 或 是 村 ( 里 ) 為 單元 , 且 以 災 害 類 別 來 劃 定 易 受 災 地 區 , 依 照 可 能 造 成 的 受 損 程 度 等 級 來 劃 分 範 圍 ; 藉 由易 受 災 地 區 劃 定 進 而 提 出 防 範 對 策 計 畫 , 並 將 資 訊 透 明 化 提 供 給 居 民 , 讓 政 府 及 居 民 都能 防 備 及 維 護 地 區 發 展 , 免 除 致 災 的 危 機 。( 一 ) 震 災 易 災 區 的 劃 分地 震 易 災 區 之 劃 分 其 內 容 , 分 述 如 下 ( 參 見 圖 5-2-1):1. 災 害 評 估 : 首 先 針 對 區 域 的 地 形 、 地 貌 條 件 、 岩 層 構 造 特 性 與 地 質 構 造 情 況 來 進 行 全面 評 估 , 劃 分 地 震 易 致 災 害 區 及 與 斷 層 帶 有 ㄧ 定 避 難 距 離 的 區 域 作 為 安 全 地 區 。2. 災 害 避 難 : 針 對 地 震 所 會 帶 來 不 同 類 型 之 災 害 進 行 調 查 , 劃 分 崩 塌 、 滑 坡 、 土 石 流 三種 類 型 來 作 為 因 應 災 害 發 生 後 可 以 即 刻 採 取 因 應 措 施 之 區 域 , 並 將 易 震 災 區 有 這 三 類型 災 害 之 ㄧ, 可 優 先 作 為 日 後 重 建 進 行 區 域 。3. 災 害 預 防 : 對 於 易 災 區 的 劃 定 , 可 瞭 解 此 地 區 災 害 的 類 型 , 而 能 事 先 針 對 易 災 區 進 行調 查 , 進 而 研 擬 防 範 措 施 、 應 對 政 策 , 有 利 於 降 低 災 害 風 險 及 損 害 程 度 , 最 終 可 達 到防 災 之 目 的 。圖 5-2-1地 震 易 受 災 區 劃 分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 崔 云 等 ,2010。160


( 二 ) 水 災 易 災 區 的 劃 分以 水 災 災 區 劃 定 說 明 為 例 , 首 先 應 考 量 不 同 之 受 災 等 級 ( 嚴 重 、 中 度 、 輕 度 ), 並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考 慮 之 單 元 將 以 行 政 運 作 層 級 為 主 , 除 中 央 政 府 之 外 , 地 方 政 府 有 縣 、 鄉 ( 鎮 、 市 、 區 )及 村 ( 里 ) 三 個 行 政 運 作 層 級 。 若 劃 定 單 元 過 大 , 則 將 導 致 災 區 範 圍 過 大 , 無 法 有 效 掌握 重 點 災 區 之 區 位 ; 若 劃 定 單 元 太 小 , 則 將 增 加 認 定 上 之 困 難 與 工 作 量 。 如 水 災 應 是 以鄉 ( 鎮 、 市 、 區 ) 或 是 村 ( 里 ) 為 單 元 。1. 劃 分 原 則 步 驟 如 下 :(1) 劃 定 單 元 : 考 量 行 政 作 業 層 級 , 以 鄉 ( 鎮 、 市 、 區 ) 行 政 區 域 為 劃 定 之 基 本 單 元 。(2) 災 害 類 別 : 以 水 災 、 坡 地 災 害 為 主 要 考 量 災 害 , 並 參 酌 道 路 及 橋 樑 受 損 等 其 他 災害 , 作 為 劃 定 災 區 之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3) 受 損 程 度 : 有 下 列 受 災 狀 況 必 須 進 行 整 體 性 重 建 之 鄉 ( 鎮 、 市 、 區 ), 即 劃 定 為 災區 範 圍 。A. 淹 水 深 度 達 50 公 分 以 上 之 鄉 ( 鎮 、 市 、 區 );B. 道 路 、 民 宅 受 淤 泥 淤 積 之 鄉 ( 鎮 、 市 、 區 );C. 因 河 川 、 洪 水 致 有 沖 倒 房 屋 之 鄉 ( 鎮 、 市 、 區 );D. 因 坡 地 崩 塌 或 土 石 流 造 成 人 員 傷 亡 及 災 害 之 鄉 ( 鎮 、 市 、 區 );E. 因 坡 地 災 害 致 有 毀 損 房 屋 之 鄉 ( 鎮 、 市 、 區 );F. 交 通 中 斷 受 而 阻 三 天 以 上 之 鄉 ( 鎮 、 市 、 區 )。2. 劃 定 資 訊 公 開 作 業 流 程 :A.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依 據 水 災 及 土 石 流 等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種 類 及 標 準 認 定 受 災 區 域 後提 送 縣 ( 市 ) 政 府 , 依 不 同 災 害 類 別 提 送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彙 整 。B.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彙 整 及 認 定 受 災 鄉 ( 鎮 、 市 、 區 ) 資 料 後 , 再 行 送 交 國 家 災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C.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依 據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彙 整 之 受 災 鄉 ( 鎮 、 市 、 區 ) 資161


料 , 進 行 災 區 劃 定 之 綜 整 , 並 繪 圖 提 送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認 定後 , 報 請 行 政 院 公 告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伍 、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 流居 民 互 助 網 絡 建 立 , 包 括 內 部 資 源 整 合 ( 社 區 組 織 、 社 區 活 動 )、 外 部 資 源 提 供 ( 防災 、 衛 生 、 教 育 、 心 靈 ), 平 時 建 立 社 區 之 情 感 , 定 期 舉 辦 社 區 活 動 聯 絡 感 情 , 若 發 生災 害 才 可 以 在 短 時 間 內 得 到 居 民 共 識 , 加 速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速 度 。社 區 情 感 建 立 : 以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模 式 , 社 區 應 先 建 立 內 部 組 織 , 由 社 區 組 織 來 協 助辦 理 社 區 活 動 , 鼓 勵 社 區 居 民 踴 躍 參 與 , 使 之 可 以 相 互 交 流 、 增 進 情 感 , 並 進 而 ㄧ 同 討論 社 區 公 共 事 務 , 讓 社 區 居 民 有 參 與 感 及 共 識 力 。可 成 立 類 似 於 「 婆 婆 媽 媽 之 家 」 的 方 式 , 因 為 婆 婆 媽 媽 之 家 深 知 婦 女 是 家 庭 及 社 會重 要 的 支 撐 的 力 量 , 唯 有 關 照 到 婦 女 的 成 長 與 處 境 , 才 能 發 揮 穩 定 的 效 果 ; 所 以 由 舉 辦活 動 中 藉 由 女 性 殊 有 的 特 質 來 引 領 大 家 共 聚 ㄧ 起 , 以 此 增 進 彼 此 情 感 。地 長 期 培 力 」 來 運 作 , 其 採 用 方 式 時 間 是 長 在針 對 整 體 社 區 營 造 , 社 造 團 隊 可 以 「( 一 ) 依 據 社 區 需 求 , 媒 合 外 部 資 源 , 扮 演 著 資 源 轉 介 與 跨 域 合 作 的 網 絡 平 台 , 並 引 導性 的 , 以 長 時 間 陪 伴 社 區 做 漸 進 培 力 策 略 , 如 此 下 來 , 雖 營 造 時 間 拉 長 , 但 就 感 情 關 係 上 更 能 熟 絡 、 互 信 互 助 , 並 能 持 續 性 的 讓 社 區 發 展 , 也 讓 居 民 在 共 識 或 共 事 上 更 有 凝 聚 力 期執 行 力 。 與社 區 居 民 ㄧ 同 參 與 , 一 同 思 考 、 討 論 來 凝 聚 社 區 共 識 性 , 並 透 過 活 動 強 化 社 區 信心 。地 長 期 培 力 可 以 三 階 段 過 程 來 論 述 , 過 程 分 述 如 下 ( 參 見 圖 5-2-2): 在( 二 ) 待 社 區 自 主 能 力 提 昇 後 , 旋 即 陪 伴 社 區 共 同 成 長 , 據 以 累 積 彼 此 的 信 任 , 並 開 始積 極 轉 介 外 部 資 源 , 展 出 一 系 列 的 社 區 培 力 學 習 機 制 並 作 社 區 資 源 調 查 , 為 後 續發 展 奠 定 厚 實 的 基 礎 。( 三 ) 讓 社 區 自 主 營 造 , 營 造 團 隊 為 後 續 支 持 系 統 , 與 社 區 形 成 相 互 回 饋 的 競 爭 合 作 模式 , 觸 動 社 區 內 部 的 社 會 運 動 。162


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圖 5-2-2在 地 長 期 培 力 三 階 段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 廖 嘉 展 、 顏 新 珠 ,2007。163


不 同 的 組 織 具 有 不 同 的 特 質 與 文 化 , 彼 此 間 要 如 何 建 構 互 信 基 礎 , 主 觀 的 因 素 仍 佔重 要 的 影 響 。 經 由 桃 米 社 區 的 經 驗 , 內 部 組 織 間 彼 此 需 「 相 互 尊 重 」、「 真 誠 付 出 」, 以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及 各 自 是 否 願 意 放 棄 「 各 自 利 益 」, 如 此 才 能 捐 棄 成 見 , 共 同 營 造 自 我 家 園 ; 其 次 , 桃米 社 區 本 身 須 具 備 「 意 願 、 熱 誠 」、「 持 續 參 與 的 動 力 」、「 外 界 評 價 」 等 要 素 。龍 眼 林 社 區 營 造 之 經 驗 亦 有 幾 點 可 以 學 習 , 分 述 如 下 :( 一 ) 強 化 社 區 整 合 : 以 龍 安 村 為 據 點 , 積 極 整 合 其 他 社 區 組 織 , 加 強 村 落 與 村 落 間 的連 結 , 並 且 在 後 續 「 策 略 聯 盟 」 計 畫 的 推 動 下 , 串 聯 中 寮 鄉 南 北 十 村 , 不 但 使 得有 限 的 社 區 資 源 得 以 整 合 , 更 將 社 會 福 利 事 務 推 廣 至 全 鄉 , 同 時 也 讓 中 寮 鄉 的 觀光 產 業 從 北 到 南 、 從 內 到 外 連 成 一 線 。( 二 ) 積 極 拓 展 資 源 網 絡 連 結 : 在 社 區 營 造 的 過 程 中 , 社 區 資 源 網 絡 的 連 結 極 為 重 要 ,可 透 過 相 關 活 動 的 承 辦 與 縣 政 府 、 鄉 公 所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 並 且 與 地 方 組 織 、 學 校以 及 其 他 民 間 團 體 、 企 業 亦 保 持 良 好 的 互 動 。( 三 ) 建 立 地 方 人 才 培 訓 體 系 : 考 量 社 區 居 民 需 求 而 開 設 , 課 程 多 元 並 且 能 與 社 區 產 業充 分 結 合 , 學 以 致 用 於 社 區 , 為 在 地 人 提 昇 競 爭 力 與 就 業 機 會 。藉 由 知 識 的 教 育 、 社 造 經 驗 的 觀 摩 學 習 、 人 力 的 培 訓 、 組 織 的 動 員 、 以 及 專 業 的 協力 等 方 法 , 計 畫 性 地 喚 醒 社 區 居 民 在 地 意 識 的 覺 醒 , 激 發 住 民 關 懷 社 區 公 共 事 務 的 意 願與 熱 情 。陸 、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台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aiwan Earthquake Loss Estimation System, TELES) 其 個別 分 析 模 式 的 參 數 值 或 資 料 的 分 類 以 本 土 化 資 料 為 主 。 分 析 模 組 部 份 大 致 分 為 地 震 災 害潛 勢 分 析 、 工 程 結 構 物 損 害 評 估 、 地 震 引 致 的 二 次 災 損 評 估 及 直 接 社 會 經 濟 損 失 等 評 估群 組 。 各 群 組 再 依 據 評 估 對 象 細 分 為 數 個 模 組 與 次 模 組 , 圖 中 箭 號 表 示 , 各 模 組 間 彼 此相 關 , 某 些 模 組 的 輸 出 資 料 可 作 為 其 他 模 組 的 輸 入 資 料 , 為 提 高 實 用 性 , 各 分 析 模 組 所用 的 參 數 值 與 資 料 庫 內 容 , 可 隨 使 用 者 經 費 與 人 力 多 寡 提 供 不 同 程 度 的 分 析 精 度 ( 參 見圖 5-2-3)。164


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圖 5-2-3 TELES 分 析 流 程 與 架 構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之 操 作 說 明 。運 用 TELES 進 行 地 區 性 或 全 國 性 的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時 , 必 須 先 行 建 置 許 多 資 料庫 , 其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一 ) 各 地 區 斷 層 資 料 庫 。( 二 ) 各 類 不 同 建 築 構 造 型 態 與 不 同 樓 層 高 度 建 築 物 的 易 損 性 曲 線 。( 三 ) 建 築 物 不 同 使 用 用 途 、 重 要 性 、 內 含 物 或 庫 存 品 的 成 本 分 類 。( 四 ) 不 同 時 段 人 口 分 佈 與 建 築 物 用 途 、 構 造 型 態 的 交 互 關 係 。( 五 ) 不 同 用 途 建 築 物 的 單 位 使 用 面 積 等 資 料 。透 過 TELES 進 行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 以 得 知 各 行 政 區 域 在 最 大 可 能 地 震 事 件 下 的 境 況模 擬 結 果 , 例 如 : 不 同 損 害 程 度 建 築 物 的 損 害 機 率 、 建 築 物 的 樓 地 板 面 積 、 建 築 物 的 棟數 ; 不 同 傷 亡 程 度 的 人 員 數 量 、 建 築 物 結 構 體 及 非 結 構 體 的 經 濟 損 失 等 。 繪 製 防 災 診 斷地 圖 ( 綜 合 分 析 地 震 災 害 資 料 , 建 構 類 似 災 害 危 險 、 防 災 資 源 、 社 區 資 源 等 資 訊 之 整 合與 公 開 , 特 別 透 過 居 民 安 全 會 議 的 討 論 、 有 效 將 居 民 的 意 見 反 映 於 地 圖 )。 其 結 果 可 作為 平 時 減 災 、 災 前 準 備 、 災 中 應 變 及 災 後 復 建 四 階 段 防 救 災 計 畫 的 重 要 依 據 。 災 前 準 備165


階 段 之 依 據 應 包 括 空 間 防 災 系 統 支 援 計 畫 、 都 市 計 畫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 建 築 規 範 等 三 部份 , 其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 一 ) 空 間 防 災 系 統 支 援 計 畫1. 透 過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結 果 , 針 對 高 災 害 風 險 潛 勢 地 區 預 先 擬 定 該 區 搶 救 災 人 員 與 機具 配 置 計 畫 , 並 透 過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演 練 , 可 降 低 該 區 可 能 帶 來 之 損 傷 。 另 外 , 由 於 鄉鎮 公 所 可 能 人 力 不 足 , 可 透 過 區 域 聯 防 機 制 , 增 進 人 力 調 度 效 益 。 此 外 , 平 日 亦 可 多與 民 間 團 體 ( 組 織 ) 聯 繫 , 並 對 志 工 團 體 予 以 分 工 , 以 達 事 先 防 範 功 效 。2. 高 災 害 風 險 潛 勢 地 區 , 亦 需 強 化 其 災 情 蒐 集 體 系 , 特 別 留 意 災 害 現 場 人 力 不 足 與 分 工等 問 題 , 以 避 免 災 情 蒐 集 與 傳 遞 出 現 問 題 。( 二 ) 都 市 計 畫 定 期 通 盤 檢 討1.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之 設 定 , 依 據 TELES 於 一 般 直 接 經 濟 損 失 評 估 , 可 發 現 不 同 里 在 各 種不 同 建 築 形 式 的 建 築 損 失 , 除 顯 示 出 各 地 區 的 建 物 使 用 型 態 的 特 性 外 , 同 時 代 表 地 區主 要 的 經 濟 型 態 , 也 顯 示 出 面 對 災 害 時 不 同 的 需 求 。 透 過 建 物 型 態 損 失 評 估 、 人 員 傷亡 分 布 , 可 以 作 為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是 否 應 做 調 整 的 考 慮 條 件 。 亦 可 以 針 對 這 些 地 區 進 行建 築 密 度 的 監 控 , 減 少 未 來 發 生 災 害 可 能 產 生 的 問 題 。 並 根 據 不 同 損 害 狀 況 的 地 區 ,依 據 其 經 濟 型 態 , 可 以 提 供 不 同 的 獎 勵 方 式 , 例 如 : 明 訂 容 積 率 與 建 蔽 率 ( 作 為 開 放空 間 獎 勵 ), 以 規 劃 充 足 的 公 共 設 施 。2. 防 災 據 點 、 避 難 道 路 之 劃 設 , 依 據 人 員 傷 亡 分 布 結 果 , 應 重 新 檢 討 各 地 區 公 共 設 施 需求 與 分 布 的 適 當 性 , 以 作 為 避 難 設 施 ( 避 難 據 點 、 臨 時 避 難 據 點 或 中 長 期 收 容 所 ) 的主 要 地 點 。 避 難 路 線 的 規 劃 , 也 同 時 影 響 避 難 設 施 的 效 能 , 在 選 擇 避 難 設 施 地 點 , 應該 配 合 避 難 設 施 位 置 提 供 相 對 性 需 求 的 避 難 路 線 。( 三 ) 建 築 規 範依 據 人 員 、 建 物 損 害 分 布 狀 況 與 比 例 , 可 以 作 為 都 市 建 設 規 範 參 考 的 一 部 分 。 為 減少 傷 亡 型 態 的 產 生 , 可 以 藉 由 建 設 過 程 中 都 市 設 計 的 功 能 予 以 提 供 部 分 都 市 公 共 空 間 或防 災 動 線 , 作 為 整 體 防 災 計 畫 中 的 一 部 分 。166


柒 、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藉 由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 可 從 國 際 重 建 平 台 (International Recovery Platform, IRP)的 交 流 , 它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的 潛 勢 地 區 災 害 經 驗 教 訓 , 也 提 供 一 個 動 態 資 料 庫 , 將 各 國 的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重 建 方 法 、 經 驗 線 上 提 供 查 閱 ; 或 者 藉 由 實 地 訪 查 與 協 助 他 國 的 重 建 來 增 進 災 害 經 驗 。引 入 國 外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精 神 , 事 先 規 劃 若 發 生 災 害 時 , 應 變 之 措 施 , 將 災 害 損 失 程 度降 到 最 低 ,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初 步 程 序 。圖 5-2-4國 際 重 建 平 台 之 災 害 經 驗 累 積 示 意 圖資 料 來 源 :Sinha,2008。167


一 、 防 災 教 育 宣 導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 一 ) 防 災 意 識 之 提 昇蒐 集 過 去 地 震 災 害 相 關 之 資 訊 、 事 例 、 致 災 原 因 及 相 關 因 應 作 為 , 研 擬 地 震 災 害 防救 對 策 ; 依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特 性 , 訂 定 地 震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 訓 練 及 宣 導 實 施 計 畫 , 依 預 算編 列 分 階 段 實 施 ; 並 定 期 檢 討 , 以 強 化 居 民 防 災 素 養 , 建 立 自 保 自 救 及 救 人 之 基 本 防 災理 念 。( 二 ) 防 災 知 識 之 推 廣(1) 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應 進 行 震 災 潛 勢 、 危 害 度 及 境 況 模 擬 之調 查 分 析 ,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適 時 告 知 居 民 準 備 緊 急 民 生 用 品 及 攜 帶 品 ; 並 定 期 舉 辦演 講 或 邀 請 民 眾 開 會 來 教 導 地 震 時 應 採 取 的 緊 急 應 變 及 避 難 行 動 等 防 災 知 識 , 可放 映 影 片 來 加 深 與 會 者 的 印 象 。(2) 教 育 部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配 合 宣 導 及 推 動 各 級 學 校 地 震 防 災 知 識 教 育 。 學 校 防 災 教 育的 重 點 在 於 : 對 災 害 的 認 知 、 防 災 的 態 度 、 事 前 準 備 、 合 宜 的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定期 演 習 、 建 立 社 群 為 單 位 的 防 災 系 統 、 家 長 的 參 與 、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師 的 防 災訓 練 、 建 築 物 安 全 訊 息 、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研 究 及 國 際 防 災 合 作 等 。(3) 內 政 部 、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教 育 部 、 行政 院 新 聞 局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規 劃 因 應 居 民 需 求 之 防 震 諮 詢服 務 , 製 作 易 懂 且 有 助 於 地 區 居 民 逃 生 避 難 之 地 震 時 緊 急 避 難 手 冊 、 危 險 建 築 物緊 急 通 報 手 冊 ; 並 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 傳 達 正 確 地 震 相 關 資 訊 。(4)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規 劃 推 動 地 震 保 險 宣 導 事 宜 。捌 、 防 災 資 訊 系 統 整 合提 供 地 區 各 類 型 災 害 的 資 訊 , 包 括 災 害 歷 史 、 災 害 特 性 、 災 害 成 因 、 災 害 潛 勢 分 布 、災 害 衝 擊 影 響 等 , 並 將 地 區 內 各 項 防 救 災 相 關 資 訊 、 民 間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單 位 之 相 關 資 訊( 都 市 防 災 六 大 空 間 系 統 ), 以 防 災 地 圖 方 式 提 供 給 居 民 查 閱 ; 除 此 之 外 , 應 以 地 區 性資 料 為 整 合 , 各 地 方 政 府 都 應 將 上 述 資 料 蒐 集 完 整 , 而 地 方 政 府 網 站 應 架 設 屬 於 本 地 區168


的 防 災 資 訊 , 定 期 維 護 更 新 , 讓 居 民 對 於 生 活 環 境 認 知 能 力 強 化 。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第一 、 都 市 防 災 六 大 空 間 系 統( 一 ) 避 難 據 點 ( 避 難 空 間 與 場 所 )應 不 同 避 難 人 員 分 別 可 停 留 時 間 的 長 短 , 也 對 應 災 害 發 生 不 同 時 序 列 中 所 扮 演 的 角冊色 , 避 難 據 點 之 劃 設 可 分 為 以 下 四 個 層 級 ;1. 緊 急 避 難 據 點 : 指 震 災 發 生 後 3 分 鐘 之 內 , 避 難 居 民 尋 求 緊 急 躲 避 的 場 所 。2. 臨 時 避 難 據 點 : 以 收 容 暫 時 無 法 直 接 進 入 安 全 避 難 場 所 (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與 中 長 期 收 容場 所 ) 的 避 難 居 民 為 主 。3. 臨 時 收 容 場 所 : 此 一 層 級 是 以 較 大 面 積 之 區 域 性 公 園 或 全 市 性 公 園 為 指 定 對 象 。4. 中 長 期 收 容 場 所 : 此 一 避 難 場 所 的 設 置 目 的 , 在 於 提 供 能 夠 進 行 災 後 都 市 重 建 完 成 前避 難 生 活 所 需 設 施 , 並 且 是 當 地 避 難 居 民 獲 得 各 種 情 報 資 訊 的 場 所 , 因 此 必 須 擁 有 較完 善 的 設 施 與 可 供 防 護 的 場 所 。( 二 ) 防 救 災 道 路 ( 救 援 道 路 系 統 規 劃 )防 救 災 道 路 的 劃 設 , 常 視 各 防 災 避 難 圈 內 道 路 狀 況 、 都 市 層 級 及 人 口 密 度 不 同 等 因素 差 異 , 而 有 不 同 的 指 定 方 式 , 一 般 可 區 分 為 以 下 4 種 :1. 緊 急 通 道 : 指 定 路 寬 20 公 尺 以 上 之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為 第 一 層 級 之 緊 急 通 道 。2. 救 援 輸 送 通 道 : 救 援 及 輸 送 通 道 必 須 維 持 15 公 尺 以 上 , 配 合 緊 急 通 道 架 構 成 完 整 之交 通 路 網 。3. 消 防 通 道 : 消 防 避 難 通 道 應 盡 可 能 連 接 到 每 一 個 街 廓 , 因 此 以 防 災 避 難 圈 域 內 8 公 尺以 上 之 道 路 為 指 定 對 象 。4. 避 難 通 道 : 以 防 災 避 難 圈 域 內 8 公 尺 以 下 道 路 為 指 定 對 象 , 此 道 路 層 級 的 劃 設 原 則 ,為 輔 助 性 的 路 徑 , 以 連 絡 其 他 避 難 空 間 、 據 點 或 前 三 個 層 級 道 路 ( 緊 急 通 道 、 救 援 輸送 通 到 、 消 防 通 道 )。169


( 三 ) 醫 療 救 護 ( 醫 療 據 點 )此 分 為 兩 大 部 分 :1. 為 發 揮 機 動 醫 療 設 施 緊 急 機 動 功 能 , 僅 可 能 於 災 區 設 置 臨 時 醫療 場 所 ;2. 為 收 容 傷 病 避 難 居 民 之 中 長 期 收 容 場 所 , 以 因 應 臨 時 醫 療 轉 診 之 傷 患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 四 ) 物 資 運 送 與 發 放物 資 支 援 運 送 地 點 可 分 為 :1. 發 送 ;2. 接 收 兩 大 體 系 。 為 求 避 難 時 生 活 物 資 能 有 效運 抵 災 區 供 災 民 領 用 , 有 關 發 送 據 點 將 以 各 防 災 避 難 圈 所 劃 設 之 中 長 期 收 容 場 所 為 對象 ; 接 收 據 點 可 分 為 「 全 市 」 與 「 區 域 」 兩 個 層 級 。 前 者 在 於 接 收 外 援 物 資 與 分 派 各 受災 區 域 所 需 支 援 物 資 ; 而 後 者 應 考 慮 交 通 運 輸 之 便 利 性 , 於 每 個 避 難 圈 域 要 選 定 至 少 一處 交 通 便 利 、 區 位 適 當 且 聯 外 交 通 方 便 , 車 輛 進 出 容 易 之 大 型 公 園 或 綠 地 為 據 點 。( 五 ) 消 防 救 援 據 點主 要 以 各 消 防 分 隊 為 指 揮 場 所 , 配 合 防 災 避 難 圈 劃 設 , 分 派 每 一 消 防 分 隊 之 服 務 範圍 , 以 達 到 最 短 救 災 路 徑 之 要 求 。( 六 ) 警 察 指 揮 ( 治 安 ) 據 點此 設 置 主 要 目 的 為 進 行 情 報 資 訊 的 收 集 與 災 後 的 秩 序 維 護 , 便 於 災 害 指 揮 中 心 下 達正 確 的 行 動 指 令 。二 、Web 2.0 的 運 用莫 拉 克 風 災 時 , 台 灣 數 位 文 化 協 會 建 立 了 一 個 平 台 , 他 們 建 議 各 地 區 的 網 友 將 附 近遭 受 損 害 或 是 需 要 協 助 等 訊 息 蒐 集 起 來 , 透 過 此 平 台 發 佈 出 來 。 另 外 還 有 知 名 的 社 交 網站 Twitter、Plurk, 這 些 網 站 融 入 了 當 地 政 府 的 通 訊 系 統 , 也 經 由 官 方 和 救 災 中 心 更 新了 資 訊 。 而 有 些 網 友 則 是 利 用 Google 地 圖 通 報 哪 些 居 民 在 何 地 正 等 待 救 援 的 訊 息 , 且準 確 的 報 告 了 他 們 的 所 在 位 置 , 以 及 最 新 的 情 況 及 災 害 受 損 的 程 度 。Plurk 和 Twitter 的用 戶 也 發 送 電 子 郵 件 , 以 幫 助 救 援 人 員 掌 握 正 確 的 訊 息 來 幫 助 他 們 位 在 災 區 的 朋 友 或 家人 。Web 2.0 也 可 做 為 一 個 資 源 蒐 集 的 平 台 , 包 括 物 流 分 配 和 發 放 救 濟 物 資 。 除 此 之 外亦 可 透 過 Web 2.0 來 促 進 志 願 性 的 服 務 , 透 過 此 網 際 網 路 的 平 台 招 募 志 工 來 幫 助 莫 拉 克風 災 期 間 受 災 的 民 眾 。170


第 三 節 專 有 名 詞 定 義 手 冊針 對 本 研 究 內 容 中 所 提 及 之 專 有 名 詞 定 義 進 行 彙 整 , 相 關 之 專 有 名 詞 包 括 災 害 管 理理 念 、 地 震 災 害 、 災 害 風 險 分 析 、 減 災 階 段 、 整 備 階 段 、 應 變 階 段 、 復 原 階 段 、 國 內 災害 管 理 體 系 、 災 害 管 理 發 展 趨 勢 及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等 十 個 類 別 , 其 內 容 參 見 表 5-3-1。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表 5-3-1專 有 名 詞 定 義 手 冊類別災害管理理念名 詞天 然 災 害(Natural Hazard)災 感 度(Vulnerability)災 害 防 救(Disaster Prevention)都 市 防 災 計 畫(Urban DisasterPrevention Plan)風 險(Risk)定 義因 遭 受 颱 風 、 豪 雨 、 地 震 、 旱 災 、 寒 害 、 土 石 流 等 所造 成 之 災 害 。乃 指 傾 向 或 易 受 危 害 或 傷 害 的 程 度 , 是 指 由 實 質 、 社會 、 經 濟 與 環 境 等 因 素 所 共 同 構 成 一 組 條 件 , 此 條 件提 高 了 整 個 社 會 受 災 害 影 響 的 機 率 。 或 從 受 體 的 角度 , 在 特 定 的 致 災 事 件 下 , 於 特 定 地 區 內 , 曝 露 在 此災 害 影 響 範 圍 內 的 人 口 、 建 物 或 設 施 的 潛 在 損 害 程 度( 陳 亮 全 ,2003)。災 害 防 救 意 指 災 害 預 防 與 應 變 救 助 , 其 相 關 工 作 涵 蓋緊 急 事 務 管 理 四 階 段 (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 復 原 ),因 此 也 稱 之 為 災 害 管 理 。 台 灣 或 日 本 , 亦 有 以 防 災 一詞 來 代 表 災 害 防 救 整 體 內 涵 的 用 法 。針 對 都 市 空 間 研 擬 之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亦 即 , 考 量 都 市地 區 之 實 質 環 境 、 社 經 條 件 及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害 , 預 先研 擬 並 據 以 落 實 之 減 災 、 防 災 計 畫 。 具 體 上 , 都 市 防災 計 畫 為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之 一 環 , 可 與 都 市 計 畫 相 結合 , 考 慮 其 自 然 環 境 或 人 文 、 社 經 發 展 可 能 引 發 或 造成 之 條 件 後 , 透 過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與 管 理 、 公 共 設 施 建設 、 減 災 措 施 等 手 法 , 達 成 減 少 都 市 脆 弱 性 、 災 害 發生 時 可 能 的 影 響 程 度 , 甚 至 災 害 發 生 之 可 能 性 等 目 標之 整 體 性 計 畫 。風 險 是 指 在 某 一 特 定 環 境 下 , 在 某 一 特 定 時 間 段 內 ,某 種 損 失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 風 險 是 由 風 險 因 素 、 風 險 事故 和 風 險 損 失 等 要 素 組 成 。 換 句 話 說 , 是 在 某 一 個 特定 時 間 段 裡 , 人 們 所 期 望 達 到 的 目 標 與 實 際 出 現 的 結果 之 間 產 生 的 距 離 稱 之 為 風 險 。171


表 5-3-1專 有 名 詞 定 義 表 ( 續 )類別災害管理理念地震災害名 詞風 險 溝 通(Risk Communication)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災 害 管 理 階 段(Disaster ManagementPhase)地 震(Earthquake)震 央(Epicenter)地 震 規 模(Earthquake Magnitude)定 義透 過 不 同 的 溝 通 、 居 民 參 與 及 互 動 方 式 , 傳 播 災 害 風險 資 訊 及 進 行 防 救 災 與 重 建 技 術 的 宣 導 。各 個 災 害 處 理 階 段 ( 包 括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 復 原 ),統 稱 為 災 害 管 理 。 美 國 聯 邦 緊 急 事 務 管 理 總 署(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FEMA) 早期 乃 採 取 災 害 發 生 後 的 應 變 ( Response )、 復 原(Recovery)、 減 災 (Mitigation)、 整 備 (Preparedness),透 過 災 害 管 理 四 階 段 區 隔 其 工 作 內 容 , 近 年 來 已 將 其修 正 為 應 變 (Response)、 復 原 (Recovery)、 減 災(Mitigation)、 降 低 風 險 (Risk Reduction)、 預 防(Prevention)、 整 備 (Preparedness) 六 個 階 段 。 台 灣亦 常 稱 之 為 災 害 防 救 或 防 災 , 日 本 則 較 常 以 防 災 稱之 , 美 國 一 般 多 以 緊 急 事 務 管 理 稱 之 。地 殼 表 層 因 彈 性 波 傳 播 所 引 起 的 振 動 作 用 或 現 象 即稱 為 地 震 , 按 照 地 震 發 生 之 原 因 , 可 分 為 構 造 地 震 、火 山 地 震 及 陷 落 地 震 ; 依 據 震 源 距 離 地 表 的 深 度 , 又可 分 為 淺 源 地 震 、 中 源 地 震 、 深 源 地 震 等 三 類 。指 震 源 ( 地 震 錯 動 的 起 始 點 ) 在 地 表 投 影 的 點 ( 中 央氣 象 局 ,2008)。地 震 規 模 乃 是 依 據 震 源 所 釋 放 的 能 量 , 來 描 述 地 震 大小 的 尺 度 , 以 無 單 位 的 數 字 表 示 。 當 地 震 發 生 時 , 一個 地 點 所 產 生 的 強 地 動 , 大 致 約 與 地 震 規 模 成 正 比 ,且 與 震 源 距 離 成 反 比 , 並 受 當 地 的 地 盤 性 質 所 影 響 。一 般 常 用 地 震 規 模 與 地 震 震 度 來 描 述 地 震 的 大 小 。 台灣 所 使 用 的 芮 氏 地 震 規 模 (Richter Magnitude Scale),亦 稱 為 近 震 規 模 , 為 1935 年 為 了 研 究 美 國 加 州 地 區發 生 的 地 震 而 制 定 , 使 用 伍 德 - 安 德 森 扭 力 式 地 震 儀(Wood-Anderson Torsion Seismometer) 來 測 量 , 由 觀測 點 處 地 震 儀 所 紀 錄 到 的 地 震 波 最 大 振 幅 的 常 用 對數 演 算 而 來 。 由 於 現 今 地 震 儀 器 已 能 詳 細 描 述 地 震 的加 速 度 , 所 以 震 度 亦 可 由 加 速 度 值 來 劃 分 。 震 度 級 以正 的 整 數 表 示 , 根 據 「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地 震 震 度 分級 表 」, 地 震 震 度 有 無 感 、 微 震 、 輕 震 、 弱 震 、 中 震 、強 震 、 烈 震 及 劇 震 等 類 別 , 共 可 分 為 0~7 級 。172


表 5-3-1專 有 名 詞 定 義 表 ( 續 )類別地震災害災害風險分析名 詞災 害 風 險(Disaster Risk)災 害 資 訊(Disaster Information)災 害 風 險 降 低(Disaster RiskReduction)災 害 風 險 管 理(Disaster RiskManagement)定 義災 害 風 險 是 災 害 所 產 生 對 社 會 系 統 負 面 之 衝 擊 , 超 過系 統 之 防 禦 或 抵 抗 能 力 , 因 而 導 致 災 害 的 可 能 性 。 根據 UN/ ISDR(2004) 之 定 義 , 災 害 風 險 係 危 害 事 件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發 生 機 率 所 造 成 的 預 期 後 果 或 是 損 失 ( 包 括 死 亡 、 受傷 、 財 產 、 生 計 、 阻 礙 經 濟 運 作 或 環 境 破 壞 ), 並 在災 害 風 險 評 估 領 域 中 , 將 風 險 定 義 為 危 害 與 脆 弱 度 之交 集 , 亦 即 風 險 Risk = F( 危 害 度 Hazard, 脆 弱 度Vulnerability)( 蔡 佾 蒼 ,2008)。災 害 資 訊 係 說 明 地 區 各 類 型 災 害 的 資 訊 , 包 括 災 害 歷史 、 災 害 特 性 、 災 害 成 因 、 災 害 潛 勢 分 布 、 災 害 衝 擊影 響 等 , 以 作 為 都 市 防 災 規 劃 時 的 參 考 依 據 。災 害 風 險 的 組 成 , 包 括 災 害 事 件 發 生 的 機 率 、 災 害 事件 產 生 的 影 響 兩 個 層 面 , 故 可 透 過 事 件 發 生 機 率 的 控制 , 或 降 低 事 件 產 生 的 影 響 層 面 , 來 降 低 災 害 風 險 。災 害 風 險 降 低 是 減 少 因 災 害 所 造 成 的 生 命 、 財 產 損 失最 重 要 的 策 略 之 一 , 特 別 是 從 降 低 暴 露 於 高 災 害 風 險地 區 之 脆 弱 性 因 子 著 手 , 例 如 人 口 或 土 地 使 用 開 發 強度 等 , 皆 可 有 效 降 低 災 害 風 險 。災 害 具 有 眾 多 不 同 的 特 性 , 例 如 低 頻 率 / 高 風 險 、 發 生的 不 確 定 性 等 , 因 此 , 風 險 = 發 生 機 率 × 影 響 大 小 ( 損失 )。 融 入 風 險 觀 念 之 災 害 管 理 往 往 需 藉 助 風 險 管 理的 概 念 , 可 稱 之 為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 其 更 重 視 災 害 管 理過 程 中 所 牽 涉 風 險 的 不 確 定 性 、 機 率 性 、 風 險 認 知 差異 、 風 險 溝 通 等 問 題 。 因 此 ,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可 應 用 不同 決 策 接 受 或 改 變 不 同 災 害 風 險 的 過 程 , 且 須 包 括 下列 基 本 工 作 內 容 與 程 序 :1. 災 害 風 險 的 認 定 ;2. 災 害風 險 評 估 ;3. 研 擬 災 害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4. 策 略 之 評 估 。針 對 某 一 類 災 害 或 發 生 某 一 種 災 害 可 能 性 的 地 區 , 依災 害 潛 勢 地 區(Hazardous Area), 例 如 較 容 易 發 生 水 災 之 低 窪 地 區 , 或 具 發 生 估爆 炸 危 險 性 工 廠 的 周 邊 地 區 等 , 其 地 區 範 圍 可 經 由 災害 潛 勢 分 析 程 序 加 以 界 定 。地 之 自 然 環 境 所 具 有 潛 在 致 災 條 件 , 所 作 之 災 害 可 能 性 評 各173


表 5-3-1專 有 名 詞 定 義 表 ( 續 )類別減災階段整備階段應變階段名 詞減 災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Mitigation)公 眾 教 育(Public Education)兵 庫 宣 言(Hyogo Declaration)整 備(Preparedness)重 要 設 施(Critical Facility)應 變(Response)定 義減 災 是 災 害 管 理 階 段 ( 包 括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 復 原 )中 的 一 環 。 泛 指 任 何 可 以 減 少 、 消 除 、 避 免 天 然 災 害或 人 為 災 害 風 險 的 長 期 行 動 , 透 過 減 災 行 動 的 實 施 ,亦 即 透 過 相 關 政 策 來 管 理 、 調 和 人 文 環 境 與 實 質 環境 , 可 以 降 低 災 害 發 生 的 機 會 或 減 少 其 破 壞 程 度 。主 要 源 自 於 人 類 自 我 行 為 調 整 的 觀 點 , 認 為 經 由 教 育居 民 有 關 災 害 與 災 害 防 救 方 面 的 知 識 與 技 巧 , 可 以 改變 居 民 的 行 為 , 促 使 居 民 更 積 極 地 從 事 各 種 可 能 減 輕災 害 的 措 施 或 整 備 工 作 , 以 降 低 災 害 的 損 失 。2005 年 1 月 , 聯 合 國 「 減 災 世 界 會 議 (World Conferenceon Disaster Reduction, WCDR)」 所 發 佈 「 兵 庫 宣 言 」與 「2005~2015 兵 庫 行 動 綱 領 : 建 構 國 家 與 社 區 的 災害 回 復 力 」 顯 示 減 災 之 決 心 與 聲 明 , 更 宣 示 應 透 過 以人 為 本 的 預 警 系 統 、 風 險 評 估 、 教 育 及 其 他 主 動 、 積極 整 合 的 方 法 及 活 動 等 減 災 、 預 防 、 準 備 、 緊 急 應 變各 環 節 來 建 立 國 家 及 社 區 的 回 復 力 , 達 到 減 災 的 效 果( 謝 承 憲 、 蘇 昭 郎 等 ,2010)。整 備 是 災 害 管 理 階 段 ( 包 括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 復 原 )中 的 一 環 。 泛 指 人 們 為 保 障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與 居 住 環境 , 依 據 災 害 可 能 帶 來 的 衝 擊 所 做 的 準 備 工 作 , 並 將災 害 影 響 程 度 降 至 最 低 ( 包 括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發 展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人 員 訓 練 、 組 織 內 調 整 訊 息 傳 遞 、 預 備緊 急 避 難 場 所 及 儲 存 救 災 物 資 等 )。災 害 發 生 後 , 短 期 或 中 長 期 間 維 持 災 區 居 民 的 基 本 生活 、 衛 生 安 全 、 經 濟 及 行 政 等 公 共 事 務 所 需 的 必 要 維生 設 施 。應 變 是 災 害 管 理 階 段 ( 包 括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 復 原 )中 的 一 環 , 泛 指 災 害 來 臨 前 、 災 害 發 生 到 復 原 期 間 ,防 禦 災 害 發 生 而 實 行 應 急 的 救 助 以 防 止 災 害 擴 大 的行 政 作 用 。 此 時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如 何 整 合 救 災 資 源 與 人力 、 如 何 提 供 緊 急 的 救 助 設 備 與 協 助 , 以 迅 速 降 低 災害 衝 擊 , 減 少 二 度 傷 害 。174


表 5-3-1專 有 名 詞 定 義 表 ( 續 )類別應變階段復原階段名 詞定 義因 災 害 受 創 之 地 區 , 必 須 採 取 行 動 來 減 低 因 災 害 而 帶災 區來 對 人 類 與 物 品 損 傷 的 嚴 重 性 , 台 灣 在 921 地 震 發 生(Impact Area/ Disaster後 , 將 受 創 嚴 重 之 鄉 鎮 劃 設 為 災 區 , 而 被 劃 設 為 921Area/ Disaster Zone)災 區 之 地 區 則 適 用 於 「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暫 行 條 例 」。災 害 管 理 階 段 ( 包 括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 復 原 ) 中 的最 後 一 個 步 驟 , 而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又 可 分 為 緊 急 應 變 時期 、 救 援 安 置 時 期 、 復 原 重 建 時 期 及 重 建 管 理 時 期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其 強 調 災 害 發 生 後 至 少 要 進 行 下 列 工 作 :1. 災 害 受 損(Post-Disaster Recovery) 或 毀 壞 建 物 與 實 質 設 施 ( 結 構 物 ) 的 重 建 ;2. 居 民 的生 活 機 能 恢 復 ;3. 將 災 後 受 損 的 實 質 與 社 會 經 濟 情境 , 恢 復 至 某 個 可 接 受 的 水 準 ( 此 水 準 不 必 然 與 災 前的 水 準 相 同 , 甚 至 可 以 更 高 )。藉 由 過 去 的 重 建 經 驗 發 現 ,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不 能 等災 前 復 原 到 災 害 發 生 後 才 開 始 思 考 如 何 進 行 , 應 在 災 前 先 設 定重 建 整 備 好 長 期 的 重 建 目 標 , 並 整 備 完 成 相 關 的 重 建 機 制 , 其(Pre-Disaster Recovery 內 容 應 包 括 釐 清 重 建 可 能 遇 到 之 工 作 項 目 、 各 重 建 工Preparedness) 作 項 目 應 由 公 部 門 的 那 個 單 位 負 責 、 公 部 門 各 單 位 間如 何 協 調 、 公 部 門 如 何 將 民 間 資 源 引 入 協 助 重 建 等 。災 害 發 生 後 的 第 一 時 間 , 災 民 為 了 自 保 而 逃 至 較 為 安緊 急 避 難 所 全 的 地 點 ( 緊 急 避 難 所 )。 緊 急 避 難 所 有 可 能 是 搭 棚(Emergency Shelter) 子 的 醫 療 站 , 甚 至 只 是 空 無 一 物 的 空 曠 地 , 通 常 災 民留 在 緊 急 避 難 所 的 時 間 可 能 從 數 分 鐘 至 數 小 時 不 等 。當 居 民 感 到 威 脅 或 影 響 到 個 人 時 所 即 刻 前 往 的 聚 集地 點 , 此 地 點 通 常 是 政 府 或 其 他 慈 善 團 體 會 利 用 公 共臨 時 避 難 所 設 施 ( 例 如 學 校 、 教 會 、 空 曠 地 等 ), 提 供 住 宿 、 飲(Temporary Shelter) 食 及 醫 療 服 務 , 以 作 為 臨 時 性 的 場 所 來 安 置 災 民 做 短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暫 的 停 留 , 居 民 留 在 臨 時 避 難 所 的 時 間 可 能 從 數 天 至數 週 不 等 。175


表 5-3-1專 有 名 詞 定 義 表 ( 續 )類別復原階段名 詞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臨 時 性 住 屋(Temporary Housing)永 久 性 住 宅(Permanent Housing)住 宅 重 建(HousingReconstruction)都 市 更 新(Urban Renewal)定 義因 自 然 災 害 而 失 去 住 所 的 居 民 , 由 公 部 門 提 供 短 暫 住所 來 安 置 災 民 , 稱 之 為 臨 時 性 住 所 , 其 通 常 由 簡 易 材料 所 組 裝 而 成 。 從 臨 時 避 難 所 過 渡 到 永 久 性 住 屋 大 約需 要 數 週 至 數 年 的 時 間 , 這 期 間 臨 時 性 住 屋 對 中 下 階層 災 民 扮 演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 臨 時 性 住 屋 的 管 理 極 為重 要 , 否 則 一 些 臨 時 性 住 屋 在 災 民 久 居 不 離 的 情 況下 , 就 變 成 了 永 久 性 住 屋 。災 害 發 生 後 以 住 宅 為 對 象 所 採 取 的 決 策 與 行 動 之一 , 亦 為 住 宅 重 建 過 程 的 最 後 階 段 , 意 指 災 民 在 原 來土 地 上 原 來 土 地 上 或 另 覓 它 址 , 重 新 建 造 之 永 久 性 住屋 , 或 於 其 他 房 屋 市 場 購 置 房 屋 。因 自 然 災 害 而 失 去 住 所 的 居 民 , 經 過 避 難 所 時 期 、 臨時 住 宅 時 期 , 直 至 能 確 保 永 久 性 住 宅 興 建 完 成 的 一 連串 過 程 。Quarantelli(1982) 提 出 住 宅 重 建 可 分 為 四個 階 段 進 行 :1. 緊 急 避 難 所 ;2. 臨 時 收 容 所 ;3. 臨 時 性住 所 ;4. 永 久 性 住 宅 。 然 而 ,Quarantelli 的 論 點 受 到許 多 挑 戰 , 這 些 挑 戰 不 外 乎 認 為 住 宅 重 建 的 四 個 階 段並 非 一 直 線 式 , 而 是 呈 現 跳 躍 式 , 亦 即 災 民 進 駐 緊 急避 難 所 後 , 接 下 來 可 能 沒 有 進 駐 臨 時 收 容 所 、 臨 時 性住 所 , 而 是 直 接 就 到 了 永 久 性 住 宅 階 段 。都 市 更 新 是 指 在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內 , 為 促 進 都 市 土 地 有計 畫 的 再 開 發 利 用 , 復 甦 都 市 機 能 ,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 依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所 定 的 程 序 ,實 施 重 建 、 整 建 或 維 護 措 施 。 其 定 義 為 針 對 都 市 環 境較 簡 陋 或 生 活 機 能 極 差 的 地 區 , 運 用 整 建 、 保 存 維 護的 方 式 , 使 都 市 景 觀 、 公 共 設 施 、 環 境 品 質 都 能 獲 得滿 足 與 提 昇 者 , 皆 是 都 市 更 新 範 圍 ( 林 惠 華 ,2003)。176


表 5-3-1專 有 名 詞 定 義 表 ( 續 )類別國內災害管理體系名 詞中 央 災 害防 救 會 報(Central DisasterPreventionand Response Council)災 害 防 救 法(Disaster Prevention andResponse Act)災 害 防 救 計 畫(Disasters Preventionand Response Plans)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Regional DisasterPrevention and ResponsePlan)定 義依 台 灣 之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定 , 於 行 政 院 設 置 有 關 災 害 防救 體 系 的 組 織 之 一 ; 其 組 織 置 召 集 人 、 副 召 集 人 各 一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人 , 分 別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 副 院 長 兼 任 ;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就 政 務 委 員 、 有 關 機 關 首 長 , 以 及 具 有災 害 防 救 學 識 經 驗 之 專 家 、 學 者 派 兼 或 聘 兼 。 中 央 災害 防 救 會 報 每 年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時 會 議 。 其 任 務 為 :1. 決 定 災 害 防 救 之 基 本 方 針 ;2.核 定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及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關 之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3. 核 定 重 要 災 害 防 救 政 策 與措 施 ;4. 核 定 全 國 緊 急 災 害 之 應 變 措 施 ;5. 督 導 、 考核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 縣 ( 市 )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事 項 ;6. 其他 依 法 令 所 規 定 事 項 。台 灣 於 2000 年 7 月 19 日 所 公 布 實 施 之 法 令 , 其 立 法目 的 為 透 過 災 害 防 救 法 來 健 全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 強 化 災害 防 救 功 能 , 以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 身 體 、 財 產 之 安 全 及國 土 之 保 全 。 災 害 防 救 法 共 8 章 52 條 , 為 台 灣 推 動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的 基 本 大 法 。一 般 而 言 , 與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之 計 畫 均 可 稱 為 災 害 防 救計 畫 。 依 台 灣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定 , 法 定 之 災 害 防 救 計 畫包 括 災 害 防 救 基 本 計 畫 、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及 地 區 災害 防 救 計 畫 等 。日 本 法 定 防 災 計 畫 中 的 一 種 , 亦 即 縣 市 、 市 町 村 在 內的 地 方 政 府 , 針 對 其 轄 區 所 研 擬 , 並 經 其 各 自 之 防 災會 議 核 定 之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為 各 地 方 政 府 災 害 推 動 防救 工 作 之 主 要 依 據 , 此 計 畫 與 台 灣 之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畫 相 同 。177


表 5-3-1專 有 名 詞 定 義 表 ( 續 )類別災害管理發展趨勢名 詞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災 害 回 復 力(Disaster Resilience)社 區 營 造(CommunityEmpowerment)定 義一 個 地 區 受 到 災 害 後 的 回 復 能 力 , 在 過 去 強 調 對 抗 災害 的 思 維 之 下 , 長 期 以 來 人 類 面 臨 天 然 災 害 所 造 成 的損 失 不 減 反 增 , 因 此 災 害 回 復 力 的 思 維 逐 漸 被 發 展 出來 , 該 觀 念 強 調 社 區 難 以 避 免 災 害 的 發 生 , 唯 有 強 化社 區 的 災 害 回 復 能 力 , 其 才 能 於 遭 遇 災 害 後 , 在 不 完全 依 靠 外 援 的 情 況 下 , 藉 由 自 身 的 力 量 , 從 災 害 損 失中 迅 速 復 原 與 調 適 。 一 個 地 區 的 災 害 回 復 力 會 受 到 其自 身 的 經 濟 、 社 會 、 政 府 政 策 、 防 災 計 畫 完 整 性 等 因素 影 響 ; 而 擁 有 較 完 整 防 災 計 畫 的 地 區 , 所 承 受 的 災害 影 響 規 模 則 會 比 較 小 , 其 回 復 能 力 也 會 比 較 強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起 始 於 1993 年 12 月 , 由 當 時 台 灣 的 文建 會 主 委 提 出 , 以 「 建 立 社 區 文 化 、 凝 聚 社 區 共 識 、建 構 社 區 生 命 共 同 體 的 概 念 , 作 為 一 類 文 化 行 政 的 新思 維 與 政 策 」 為 主 要 目 標 。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了 整 合 「 人 、文 、 地 、 景 、 產 」 五 大 社 區 發 產 面 向 , 針 對 居 住 在 同一 地 理 範 圍 內 的 居 民 來 參 與 , 自 下 而 上 的 運 作 模 式 ,持 續 以 集 體 的 行 動 來 處 理 其 共 同 面 對 社 區 的 生 活 議題 , 解 決 問 題 同 時 也 創 造 共 同 的 生 活 福 祉 , 逐 漸 地 ,居 民 彼 此 之 間 以 及 居 民 與 社 區 環 境 之 間 建 立 起 緊 密的 社 會 連 繫 , 此 一 過 程 即 稱 為 「 社 區 營 造 」。 於 921震 災 後 社 區 的 重 建 是 為 震 災 後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的 主 軸之 一 , 以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為 主 要 手 段 , 根 據 社 區 特 色 ,分 別 從 單 一 的 不 同 角 度 切 入 , 再 帶 動 其 他 相 關 項 目 ,逐 漸 合 成 一 個 整 體 的 營 造 計 畫 ; 並 建 立 社 區 防 災 為 主要 , 社 區 防 災 是 長 期 以 社 區 為 主 體 進 行 減 災 、 整 備 工作 , 促 使 社 區 在 災 害 來 臨 前 , 能 加 強 準 備 , 以 減 低 社區 損 失 。178


表 5-3-1專 有 名 詞 定 義 表 ( 續 )類別災害管理發展趨勢名 詞社 區 參 與(CommunityParticipation)防 災 社 區(Community-BasedDisaster Management)社 區 防 災(Community Disaster)非 政 府 組 織(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 NGO)定 義社 區 參 與 、 居 民 參 與 、 公 眾 參 與 是 相 關 的 名 詞 。 社 區參 與 是 指 社 區 居 民 因 對 自 身 居 住 的 社 區 有 歸 屬 感 , 進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而 關 心 社 區 公 共 事 務 , 主 動 規 劃 、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 且在 參 與 的 過 程 之 中 , 凝 聚 社 區 意 識 、 建 立 社 區 認 同感 , 並 藉 由 社 區 中 居 民 們 利 用 各 自 的 資 源 與 技 術 來 解決 公 共 問 題 。 台 灣 近 年 來 推 動 的 防 災 社 區 工 作 , 亦 經由 培 力 的 過 程 , 並 透 過 社 區 參 與 的 方 式 , 以 減 少 災 害發 生 的 機 會 , 減 輕 災 害 的 衝 擊 與 降 低 損 失 , 進 而 讓 社區 能 夠 迅 速 復 原 重 建 。防 災 社 區 為 「 具 有 防 救 災 功 能 , 並 朝 向 永 續 發 展 」 的社 區 。 也 就 是 說 , 一 個 社 區 藉 由 推 動 減 災 、 預 防 的 措施 來 減 少 社 區 的 易 致 災 因 子 、 降 低 災 害 發 的 機 率 與 損失 。 並 能 在 災 害 發 生 之 後 , 更 能 迅 速 推 動 復 原 重 建 工作 的 社 區 , 稱 為 防 災 社 區 ( 陳 亮 全 等 ,2006)。依 據 美 國 聯 邦 救 難 總 署 的 定 義 , 是 指 長 期 以 社 區 為 主體 進 行 減 災 工 作 , 使 社 區 在 地 震 、 颶 風 、 洪 水 等 天 災來 臨 前 , 即 可 做 好 預 防 災 害 的 措 施 , 減 低 社 區 易 致 災性 。 除 硬 體 設 備 以 外 , 還 須 由 社 區 居 民 一 同 參 與 、 培力 (Empowerment) 的 過 程 來 凝 聚 社 區 共 識 與 力 量 ,並 朝 向 永 續 發 展 的 社 區 。非 政 府 組 織 一 詞 最 早 出 現 在 聯 合 國 憲 章 第 71 條 之中 , 指 聯 合 國 與 政 府 以 外 的 民 間 團 體 , 通 常 是 指 從 事國 際 合 作 等 非 政 府 單 位 之 民 間 組 織 或 團 體 。 國 際 紅 十字 會 為 一 般 較 為 耳 熟 能 詳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 在 國 際 間 重大 災 害 發 生 時 , 往 往 透 過 國 際 紅 十 字 會 , 即 可 以 跨 越國 界 從 事 國 際 人 道 救 援 等 工 作 。179


表 5-3-1專 有 名 詞 定 義 表 ( 續 )類別災害管理發展趨勢災前重建準備名 詞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非 營 利 組 織(Non-ProfitOrganization, NPO)土 地 儲 備(Land banking)環 境 敏 感 地 區(EnvironmentallySensitive Area)防 災 空 間 系 統 規 劃(Disaster PreventionSpatial System Planning)境 況 模 擬(Scenario Simulation)定 義泛 指 非 以 謀 利 為 宗 旨 之 各 類 民 間 組 織 , 亦 即 不 以 分 配利 益 或 賺 取 利 益 為 目 的 , 持 續 地 為 公 共 利 益 服 務 , 且給 予 免 稅 鼓 勵 的 團 體 。 非 營 利 組 織 包 括 教 育 、 宗 教 、科 學 、 公 共 安 全 等 幾 類 , 可 能 混 用 以 第 三 部 門 、 公 益團 體 ( 組 織 )、 志 願 團 體 ( 組 織 )、 免 稅 團 體 ( 組 織 )、慈 善 團 體 等 名 稱 來 稱 呼 此 類 組 織 , 一 般 有 自 願 性 質 之義 工 團 體 亦 可 視 為 此 類 組 織 。 而 非 營 利 組 織 由 於 不 屬於 政 府 組 織 , 更 能 彈 性 地 進 行 各 項 減 災 或 災 害 援 助 工作 , 例 如 : 志 工 團 體 在 平 時 可 推 動 防 救 災 訓 練 、 教 育等 自 主 性 的 災 害 預 防 或 整 備 活 動 ; 在 災 害 發 生 後 , 社區 內 或 其 他 外 來 之 志 工 團 體 更 可 以 協 助 社 區 進 行 救災 、 災 民 安 頓 或 心 靈 重 建 等 相 關 工 作 。土 地 儲 備 是 政 府 為 調 控 土 地 市 場 、 促 進 土 地 資 源 合 理利 用 的 工 作 目 標 , 依 法 取 得 土 地 , 進 行 前 期 開 發 、 儲存 以 備 供 應 土 地 的 行 為 。 土 地 儲 備 的 最 終 目 的 是 政 府通 過 掌 控 一 定 數 量 的 土 地 , 實 現 土 地 的 有 序 供 應 , 從而 對 土 地 市 場 進 行 宏 觀 調 控 。泛 指 具 有 特 殊 價 值 之 地 區 、 不 宜 人 類 居 住 之 地 區 、 或極 易 因 不 當 之 人 為 活 動 而 導 致 環 境 負 效 果 之 地 區 。 大致 可 分 類 為 生 態 敏 感 地 區 、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地 區 、 資 源生 產 敏 感 地 區 及 天 然 災 害 敏 感 地 區 。都 市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劃 設 過 程 , 包 括 防 災 生 活 圈 之 劃設 、 防 救 災 動 線 規 劃 及 防 災 據 點 指 定 等 三 部 分 。 依 據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都 市 計 畫 防 災 規 劃 手 冊 編 彙(2000), 以 都 市 的 實 質 環 境 , 地 震 災 害 的 整 備 與 應變 為 基 礎 , 分 別 就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作 業 的 內 容 與 程序 , 建 構 以 六 大 空 間 ( 避 難 、 道 路 、 醫 療 、 物 資 、 消防 與 警 察 ) 設 施 系 統 為 主 軸 的 都 市 防 災 體 系 。運 用 台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Taiwan Earthquake LossEstimation System, TELES) 針 對 某 ㄧ 地 區 做 地 震 情 境設 定 假 設 , 來 模 擬 推 估 受 損 結 果 , 藉 由 境 況 模 擬 結 果來 作 為 平 時 防 救 災 計 畫 的 重 要 依 據 。180


表 5-3-1專 有 名 詞 定 義 表 ( 續 )類別名 詞防 災 教 育(Disaster PreventionEducation)定 義防 災 教 育 乃 是 提 昇 居 民 防 災 意 識 , 藉 由 各 級 政 府 應 規劃 因 應 居 民 需 求 之 防 震 諮 詢 服 務 , 製 作 易 懂 有 助 於 地區 居 民 逃 生 避 難 之 臨 時 緊 急 避 難 手 冊 、 危 險 建 築 物 緊五 章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規 劃 手 冊 第急 通 報 手 冊 ; 並 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 傳 達 正 確 地 震 相關 資 訊 。 或 由 教 育 部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推 動 各 級 學 校 從 事防 災 知 識 教 育 , 學 校 防 災 教 育 的 重 點 在 於 : 對 災 害 的認 知 、 防 災 的 態 度 、 事 前 準 備 、 合 宜 的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定 期 演 習 、 建 立 社 群 為 單 位 的 防 災 系 統 、 家 長 的 參與 、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及 教 師 的 防 災 訓 練 、 建 築 物 安 全 訊息 、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研 究 及 國 際 防 災 合 作 等 。 防 災 教 育著 重 的 是 具 體 行 動 的 實 踐 , 雖 然 對 災 害 知 識 層 面 的 認識 也 是 要 點 之 一 , 然 而 災 害 防 救 安 全 體 系 的 建 立 進 而維 護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才 是 防 災 教 育 的 最 終 目 的 ( 李 文正 等 ,2008)。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修 改 自 災 害 管 理 學 辭 典 (2007)。 )。)。181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182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第 一 節 結 論一 、 藉 由 大 規 模 災 害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研 討 會 國 際 交 流 研 討 , 引 入 國 外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精 神 :1. 針 對 政 策 層 面 , 政 府 應 考 量 目 前 行 政 制 度 、 系 統 下 可 支 援 的 極 限 到 達 什 麼位 置 , 從 不 同 受 災 議 題 去 模 擬 並 衡 量 本 身 能 力 , 透 過 這 些 極 限 的 檢 討 提 出 合 適 的 方案 , 並 瞭 解 災 民 的 需 求 , 做 出 更 完 善 的 對 策 , 以 降 低 受 災 後 的 危 險 。 另 外 , 國 營 住宅 的 提 供 也 是 必 須 的 , 但 應 整 合 環 境 、 照 護 及 社 區 上 的 需 求 , 讓 災 民 能 有 安 全 的 住所 , 並 從 中 建 立 一 個 社 區 形 態 。2. 自 力 更 新 方 式 的 推 動 , 也 將 會 是 未 來 災 前 災 後 的一 個 有 利 手 段 , 自 力 更 新 需 要 由 下 而 上 , 從 社 區 營 造 之 鄰 里 關 係 建 立 出 發 , 循 序 漸進 在 推 動 上 也 更 為 順 利 , 自 力 更 新 不 是 當 下 經 濟 發 展 的 一 種 手 段 , 而 是 為 災 前 重 建的 一 種 準 備 。 其 自 力 更 新 成 功 關 鍵 在 於 、 撥 貸 機 制 的 建 立 、 中 介 機 構 的 建 立 與 社 區關 係 的 營 造 持 續 。3. 欲 做 災 前 準 備 , 社 區 關 係 維 持 很 重 要 , 牽 連 著 政 策 的 實 行 推 動 ,因 為 社 區 關 係 瓦 解 , 很 多 事 情 無 法 推 動 , 居 民 也 沒 辦 法 達 成 共 識 。 當 面 臨 災 害 發 生時 , 將 會 無 法 互 助 互 信 , 透 過 社 區 營 造 來 建 立 居 民 情 感 , 使 之 相 互 達 成 共 識 , 於 災害 發 生 時 , 較 容 易 推 動 重 建 的 進 行 。二 、 藉 由 921 震 災 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深 度 訪 談 , 彙 整 11 項 重 建 課 題 , 並 針 對各 個 課 題 說 明 其 解 決 對 策 , 以 供 後 續 規 劃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參 考 依 據 , 其 主 要 對策 參 見 表 6-1-1, 詳 細 說 明 參 見 第 四 章 第 三 節 。表 6-1-1課 題 與 對 策 彙 整 表課 題災 害 發 生 後 , 災 民 安 全 、生 活 及 心 靈 問 題對 策依 據 行 政 院 (1999)「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綱 領 」 之 生 活 重 建計 畫 、「 震 災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設 置 避 難 設施 安 置 災 民 , 提 供 基 本 物 資 供 應 、 分 配 , 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啟動 相 關 心 理 治 療 機 制 , 提 供 心 靈 諮 商 輔 導 與 醫 療 服 務 。 成 立類 似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於 921 震 災 時 之 「 婆 婆 媽 媽 之 家 」,負 責 安 頓 心 靈 、 安 置 兒 童 等 工 作 , 深 入 瞭 解 災 民 的 需 求 , 才可 以 立 即 解 決 災 民 的 安 全 、 生 活 及 心 靈 問 題 。183


課 題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模 規 大課 題社 區 居 民 凝 聚 共 識 不 易之 問 題防 災 教 育 演 練 落 實 問 題組 合 屋 進 住 後 續 管 理 問題對 策建 議 縣 市 鄉 鎮 要 有 災 後 重 建 委 員 會 , 並 整 合 社 區 內 部 人 力 與劃資 源 , 可 於 災 前 建 立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 訂 定 組 織 運 作 、 管理 機 制 、 列 冊 管 理 , 與 企 業 團 體 災 害 防 救 體 制 整 合 , 讓 社 區居 民 防 救 災 能 力 提 昇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各 級 政 府 應 蒐 集 過 去 地 震 災 害 發 生 事 例及 相 關 因 應 作 為 , 研 擬 地 震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 依 地 區 災 害 潛 勢特 性 , 訂 定 地 震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 訓 練 及 宣 導 實 施 計 畫 ; 並 定期 檢 討 , 以 強 化 居 民 防 災 素 養 , 建 立 自 救 及 救 人 之 基 本 防 災理 念 。以 組 合 屋 安 置 災 民 的 方 式 , 所 費 不 貲 , 建 議 盡 量 改 以 租 金 補助 、 住 進 出 租 性 國 宅 空 屋 與 興 建 簡 易 平 價 住 宅 方 式 解 決 , 以避 免 組 合 屋 的 興 建 、 拆 除 成 本 負 荷 及 管 理 的 困 擾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 土 地 將 會涉 及 公 同 共 有 問 題「 明 星 災 區 」 與 「 邊 緣 災區 」 的 差 別 待 遇住 宅 重 建 過 程 中 , 資 金 方面 處 理 遭 遇 問 題補 助 應 區 分 經 濟 條 件 問題天 然 災 害 分 門 別 類 , 處 理部 門 不 同 , 缺 少 共 同 對 外窗 口 問 題訂 定 震 損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激 勵 方 案 , 鼓 勵 民 間 重 建 住 宅 ; 修 訂相 關 法 令 , 降 低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重 建 之 比 例 門 檻 標 準 對 於 已 整合 成 功 者 , 補 助 地 下 層 拆 除 費 用 ; 對 資 金 不 足 之 集 合 住 宅 重建 提 供 融 資 協 助 ; 對 不 願 參 與 重 建 受 災 戶 之 土 地 產 權 持 分 部分 , 鼓 勵 建 商 或 大 樓 住 戶 承 購 , 或 由 慈 善 機 構 、 公 益 團 體 及熱 心 公 益 之 企 業 取 得 參 與 重 建 , 必 要 時 由 政 府 投 資 興 建 。政 府 對 於 災 區 災 情 調 查 , 作 法 應 公 平 一 致 , 面 對 任 何 災 區 ,他 們 的 物 資 支 援 救 助 , 應 有 相 當 投 入 , 不 論 是 明 星 災 區 或 邊緣 災 區 , 該 需 要 的 支 援 救 助 應 獲 得 相 等 , 而 重 建 對 策 也 要 自動 因 應 , 而 不 是 都 聚 焦 於 明 星 災 區建 立 各 種 不 同 的 標 準 , 範 式 越 多 , 未 來 可 以 套 的 東 西 就 越多 。 不 同 的 災 害 、 產 權 問 題 、 尋 找 建 築 師 等 問 題 皆 可 以 有 許多 種 模 式 。 例 如 : 九 二 一 震 災 的 築 巢 專 案 中 有 333 融 資 造 屋方 案 、 家 屋 再 造 方 案 、 達 陣 方 案 、 臨 門 方 案 、 協 助 受 損 集 合住 宅 擬 定 修 繕 補 強 計 畫 書 方 案 、 補 助 受 損 集 合 住 宅 辦 理 修 繕補 強 方 案 等 。日 本 將 災 民 的 收 入 作 一 簡 單 的 分 級 , 希 望 可 透 過 該 簡 單 之 分級 制 度 來 篩 選 出 適 宜 的 慰 助 金 額 , 年 收 入 越 少 者 , 可 得 的 慰助 金 額 越 高 , 相 對 的 ; 年 收 入 越 高 者 , 其 能 領 取 之 慰 助 津 貼較 少 , 藉 此 來 達 到 一 平 衡 點 。應 建 立 一 個 主 要 災 害 專 責 應 變 單 位 , 以 利 任 何 緊 急 狀 況 可 以直 接 聯 繫 。 若 清 楚 接 洽 單 位 , 社 區 組 織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推 動 社區 重 建 時 , 更 清 楚 與 政 府 的 互 動 機 制 。184


課 題社 區 重 建 業 務 部 分 私 部門 於 執 行 上 沒 有 徹 底 反映 到 地 方 需 求 , 沒 有 實 質達 到 政 府 部 門 要 求 的 工作 標 準 問 題資 訊 的 不 對 稱 讓 居 民 不瞭 解 關 於 災 害 防 救 方 面的 內 容 , 而 導 致 在 面 對 災害 發 生 或 災 前 準 備 時 , 居民 的 能 力 無 法 因 應 問 題對 策除 災 民 與 私 部 門 合 力 監 督 政 府 部 門 作 業 外 , 政 府 部 門 也 應 與災 民 監 督 私 部 門 執 行 作 業 , 並 在 作 業 過 程 中 即 時 反 應 , 相 互溝 通 協 調 達 到 雙 方 都 瞭 解 彼 此 的 想 法 , 前 提 是 要 能 以 地 方 、災 民 的 需 求 去 完 成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裡 說 明 各 級 政 府 平 時 應 蒐 集 、 分 析 防 災 有 關 資訊 , 建 置 災 害 防 救 資 訊 系 統 , 並 透 過 網 路 及 各 種 資 訊 傳 播 管道 , 供 居 民 參 考 查 閱 。 並 由 中 央 建 立 資 料 交 換 平 台 , 促 進 各項 基 本 資 料 與 觀 測 資 料 的 流 通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三 、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的 目 的 是 支 持 災 後 重 建 行 動 , 重 建 計 畫 整 合 在 救 濟 層 面 ( 減 災 、 安 置 、重 建 ), 對 於 因 應 災 後 復 原 的 運 作 能 減 少 遭 遇 困 難 , 使 其 順 利 推 動 , 其 內 容 包 括 地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 、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架 構 、 瞭 解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 社區 資 源 整 合 交 流 、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 防 災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四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宜 就 其 執 行 權 責 部 分 劃 分 , 透 過 此 劃 分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可依 據 此 去 落 實 , 其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參 見 表 6-1-2):表 6-1-2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項 目 權 責 表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項 目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 - V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 V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架 構 V -瞭 解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 V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 流 - V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V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V -防 災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 V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85


( 一 ) 中 央 政 府1.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 包 括 土 地 儲 備 與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劃 分 , 此 工 作 應 由 中 央 政 府 來 負 責 管 理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保 存 維 護 國 有 土 地 , 以 利 於 當 發 生 緊 急 事 件 , 國 家 能 有 土 地 資 源 可 以 運 用 , 而 環 境 敏感 地 區 劃 分 也 能 讓 民 居 避 免 去 拓 墾 , 除 可 以 保 存 敏 感 地 區 的 生 態 資 源 外 , 也 能 減 少 環境 危 害 帶 來 的 災 害 。2.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架 構 , 應 由 中 央 政 府 負 責 擬 訂 其 計 畫 , 並 聯 結 專 業 團 隊 、 銀 行 共 同 合 作 ,並 由 中 央 政 府 派 專 人 擔 任 平 台 的 執 行 長 , 災 前 運 作 準 備 , 災 後 立 即 協 助 , 可 以 加 速 重建 效 率 。3.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 其 個 別 分 析 模 式 的 參 數 值 或 資 料 的 分 類 以 本 土 化 資 料 為 主 , 境 況模 擬 的 結 果 , 提 供 中 央 政 府 作 為 平 時 減 災 、 災 前 準 備 、 災 中 應 變 及 災 後 復 建 四 階 段 防救 災 計 畫 的 重 要 依 據 。4.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 除 就 國 際 重 建 平 台 (International Recovery Platform, IRP) 交 流 外 ,中 央 政 府 應 派 相 關 人 員 前 往 他 國 災 區 協 助 重 建 並 吸 取 經 驗 , 並 引 入 國 外 重 建 準 備 計 畫之 精 神 , 事 先 規 劃 若 發 生 災 害 時 , 應 變 之 措 施 , 將 之 經 驗 納 入 防 災 計 畫 中 增 修 彙 編 ,使 防 災 體 系 能 更 於 完 備 。( 二 ) 地 方 政 府1. 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 , 地 方 政 府 調 查 地 區 之 志 工 、 物 資 、 基 礎 設 施 、 維 生 管 線 等 數 量 、狀 態 , 並 應 定 期 更 新 維 護 地 區 相 關 資 源 之 資 訊 。2 瞭 解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 地 方 政 府 彙 整 各 地 區 災 害 資 訊 的 提 供 , 讓 各 地 區 居 民 瞭 解 所 居 住的 環 境 特 性 與 災 害 潛 勢 問 題 , 讓 居 民 瞭 解 地 區 潛 在 災 害 , 針 對 此 災 害 做 防 範 對 策 , 並培 養 居 民 防 災 能 力 及 防 災 知 識 , 讓 居 民 面 對 災 害 發 生 能 及 時 因 應 , 而 避 免 重 大 損 害 。3.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 流 , 主 要 是 居 民 互 助 網 絡 建 立 , 包 括 內 部 資 源 整 合 ( 社 區 組 織 、 社 區活 動 )、 外 部 資 源 提 供 ( 防 災 、 衛 生 、 教 育 、 心 靈 ), 平 時 建 立 社 區 之 情 感 , 定 期 舉 辦社 區 活 動 聯 絡 感 情 , 若 發 生 災 害 才 可 以 在 短 時 間 內 得 到 居 民 共 識 , 加 速 災 後 社 區 重 建速 度 。 由 地 方 政 府 負 責 與 社 區 組 織 合 作 , 協 助 社 區 組 織 成 立 、 運 作 , 以 及 推 行 相 關 活動 , 使 社 區 居 民 能 踴 躍 參 與 來 增 進 社 區 間 居 民 情 感 建 立 與 凝 聚 共 識 , 並 透 過 活 動 辦 理186


來 傳 遞 防 災 知 識 , 以 社 區 為 單 元 來 做 防 災 宣 導 、 演 練 , 如 此 , 除 可 增 進 感 情 外 , 也 能使 居 民 們 防 災 能 力 提 昇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4. 防 災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 提 供 地 區 各 類 型 災 害 的 資 訊 , 地 方 政 府 都 應 將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完 整 ,提 供 地 區 各 類 型 災 害 的 資 訊 , 並 將 地 區 內 各 項 防 救 災 相 關 資 訊 、 民 間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單位 之 相 關 資 訊 ( 都 市 防 災 六 大 空 間 系 統 ), 以 防 災 地 圖 方 式 提 供 給 居 民 查 閱 , 加 強 居 民生 活 環 境 認 知 。187


第 二 節 建 議建 議 一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主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將 地 區 之 志 工 、 物 資 、 基 礎 設 施 及 避 難 據 點 等 項 目 , 調 查 位 置 、 數 量 、 狀 態 , 並 建檔 造 冊 管 理 , 與 地 區 防 救 計 畫 相 互 整 合 ,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以 立 即 掌 握 各 項 救 災 資 源 , 並可 馬 上 啟 動 救 災 行 動 計 畫 , 並 進 行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建 議 二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主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依 地 區 進 行 地 震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 運 用 TELES 系 統 進 行 震 災 境 況 模 擬 (1. 提 供 震 災早 期 評 估 的 功 能 ;2.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功 能 ;3. 地 震 風 險 評 估 的 功 能 ), 得 知 各 地 區 在 不同 地 震 事 件 下 的 境 況 模 擬 結 果 , 其 結 果 可 作 為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及 復 原 四 階 段 防 救 災 計畫 的 重 要 依 據 , 並 可 減 低 地 震 災 害 對 社 會 與 經 濟 的 衝 擊 。建 議 三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交 流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主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災 前 重 建 準 備 、 地 區 防 救 等 計 畫 , 可 建 立 居 民 互 助 網 絡 , 包 括 內 部 資 源 整 合 ( 社 區組 織 、 社 區 活 動 )、 外 部 資 源 提 供 ( 防 災 、 衛 生 、 教 育 、 心 靈 ), 平 時 建 立 社 區 之 情 感 ,定 期 舉 辦 社 區 活 動 聯 絡 感 情 , 若 發 生 災 害 才 可 以 在 短 時 間 內 得 到 居 民 共 識 , 加 速 災 後 社區 重 建 速 度 。188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建 議 四防 災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防 災 資 訊 系 統 會 有 資 料 格 式 、 作 業 系 統 不 同 之 問 題 , 因 此 需 統 一 做 系 統 性 的 整 合 ,才 能 便 於 提 供 地 區 各 類 型 災 害 的 資 訊 , 並 將 地 區 內 各 項 防 救 災 相 關 資 訊 、 民 間 相 關 災 害防 救 單 位 之 相 關 資 訊 ( 都 市 防 災 六 大 空 間 系 統 ), 以 防 災 地 圖 方 式 提 供 給 居 民 查 閱 , 加強 居 民 防 災 生 活 環 境 認 知 。建 議 五瞭 解 地 區 災 害 特 性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主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地 方 政 府 彙 整 各 地 區 提 供 的 災 害 資 訊 , 讓 各 地 區 居 民 瞭 解 所 居 住 的 環 境 特 性 與 災 害潛 勢 問 題 , 讓 居 民 瞭 解 地 區 潛 在 災 害 , 針 對 此 災 害 做 防 範 對 策 , 並 培 養 居 民 防 災 能 力 及防 災 知 識 , 讓 居 民 面 對 災 害 發 生 能 即 時 因 應 , 而 避 免 重 大 損 害 。建 議 六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 中 長 期 建 議主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藉 由 國 外 災 害 經 驗 學 習 ,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 並 引 入 國 外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精 神 , 事 先 規劃 若 發 生 災 害 時 , 應 變 之 措 施 , 將 災 害 損 失 程 度 降 到 最 低 , 建 構 震 災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初 步 程 序 。189


建 議 七指 揮 體 制 功 能 之 維 持 : 中 長 期 建 議主 辦 機 關 : 中 央 政 府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協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中 央 政 府 應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防 災 體 系 , 各 種 災 害 主 管 機 關 成 立 運 作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心 。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事 故 時 , 常 非 政 府 單 一 機 關 可 獨 自 處 理 , 災 民 需 要 政 府 單 一 窗 口 解 決問 題 。 緣 此 , 災 害 發 生 時 , 主 管 機 關 應 成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分 工 運 作 , 由指 揮 官 指 揮 、 督 導 、 協 調 防 救 災 , 以 免 喪 失 救 災 機 會 。建 議 八民 間 協 力 平 台 架 構 : 中 長 期 建 議主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鄉 鎮 公 所災 前 重 建 準 備 、 地 區 防 救 等 計 畫 , 可 藉 由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隊 合 作 組 成 , 成 立 民 間 協 力平 台 , 於 災 前 成 立 運 作 , 災 害 發 生 後 ,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即 刻 整 備 協 助 重 建 相 關 事 務 , 並 成為 資 金 的 借 貸 管 道 之 一 。 其 平 台 內 容 包 括 專 業 團 隊 諮 詢 、 融 資 撥 貸 機 制 、 法 律 服 務 及 地震 保 險 制 度 等 。建 議 九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 : 中 長 期 建 議主 辦 機 關 : 中 央 政 府協 辦 機 關 : 各 縣 市 政 府中 央 政 府 應 彙 整 土 地 儲 備 規 劃 圖 冊 ( 成 果 圖 、 基 礎 數 據 圖 、 研 究 分 析 圖 、 單 項 規 劃圖 及 專 項 規 劃 圖 等 ), 擬 訂 國 土 相 關 計 畫 , 並 保 存 維 護 國 有 土 地 , 以 利 於 因 應 災 害 發 生時 , 國 有 土 地 資 源 可 以 統 合 運 用 , 並 可 列 入 地 區 防 救 計 畫 。190


第 三 節 後 續 研 究 建 議壹 、 確 保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操 作 手 冊 之 操 作 可 行 性 , 執 行 面 可 透 過 選 定 一 地 區 提 供 其 相 關 單位 、 部 門 進 行 可 行 性 評 估 , 並 將 規 劃 項 目 其 重 要 性 優 先 順 序 及 優 先 順 序 , 作 一 完 整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性 的 研 究 , 以 作 為 後 續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相 關 政 策 或 可 行 性 方 案 研 擬 之 參 考 依 據 。貳 、921 震 災 台 北 縣 整 建 案 例 經 驗 學 習 , 台 北 東 星 大 樓 之 重 建 案 例 創 下 許 多 先 例 , 包 括續 建 的 過 程 、 民 間 組 織 與 行 政 體 系 角 色 扮 演 及 責 任 承 接 、 政 府 接 管 或 輔 導 的 模 式 建立 、 更 新 會 內 部 運 作 的 建 立 與 控 管 等 , 都 是 後 續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的 議 題 。 台 北 縣 新 莊市 博 士 的 家 與 建 商 訴 訟 、 因 擔 心 空 屋 太 多 而 無 法 順 利 得 到 臨 門 方 案 融 資 , 因 此 採 行減 棟 減 戶 的 方 式 進 行 重 建 , 這 些 經 驗 皆 是 未 來 值 得 學 習 的 經 驗 , 得 以 使 得 災 前 重 建準 備 計 畫 更 為 完 整 。参 、 建 築 物 堪 用 狀 況 安 全 評 估 作 業 程 序 與 評 估 基 準 , 可 參 考 內 政 部 「 災 害 後 危 險 建 築 物緊 急 評 估 辦 法 」。 建 築 物 經 緊 急 評 估 結 果 有 危 險 之 虞 者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應於 建 築 物 主 要 出 入 口 及 損 害 區 域 適 當 位 置 , 張 貼 危 險 標 誌 ,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建 築 物 所有 權 人 、 使 用 人 或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 管 理 負 責 人 應 於 一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建 築 物 修繕 、 補 強 或 拆 除 ; 逾 期 未 改 善 或 改 善 後 仍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者 , 依 建 築 法 第 八 十 一 條規 定 辦 理 。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 使 用 人 或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 管 理 負 責 人 依 前 項 規定 期 限 內 辦 理 修 繕 、 補 強 或 拆 除 完 竣 ,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於 報 請 直 轄 市 、 縣 ( 市 )政 府 同 意 後 , 解 除 危 險 標 誌 。 透 過 此 災 害 後 危 險 建 築 物 緊 急 評 估 , 可 加 強 災 前 重 建準 備 計 畫 的 完 整 性 。肆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可 加 入 公 共 建 設 重 建 工 作 順 序 與 需 求 , 公 共 建 設 包 括 道 路 、 橋梁 、 學 校 、 公 有 建 築 及 文 化 古 蹟 等 四 部 份 。 道 路 、 橋 樑 是 重 要 的 公 共 設 施 , 救 難 人員 與 醫 療 物 資 進 入 災 區 均 需 依 靠 道 路 、 橋 梁 之 運 輸 , 故 道 路 、 橋 梁 重 建 工 程 所 有 重建 工 程 之 首 。191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192


附 錄 一 期 初 簡 報 會 議 紀 錄一 、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 上 午 十 時二 、 地 點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簡 報 室 (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北 新 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三 、 主 持 人 : 陳 代 理 所 長 瑞 鈴四 、 與 談 人 : 黃 處 長 秋 榮 、 張 副 教 授 寬 勇 、 陳 組 長 建 忠 、 陳 代 理 所 長 瑞 鈴 ( 按 照 發 言 順序 排 列 )五 、 與 會 專 家 審 查 意 見 內 容 與 回 覆 如 下 :錄 一 附紀 錄 : 戴 政 安與 會 學 者 、專 家 、 單 位黃 處 長秋 榮張 副 教 授寬 勇審 查 意 見 內 容1. 舉 辦 2 次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 邀 請專 家 共 有 多 少 人 ? 背 景 是 否 相同 ?2. 深 度 訪 談 之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 民 間專 業 機 構 、 社 區 重 建 組 織 等 , 專家 學 者 座 談 會 是 否 有 邀 請 ? 若 沒有 的 話 , 建 議 舉 辦 座 談 會 , 可 以互 相 討 論 , 並 收 集 更 多 相 關 資 料 。1. 服 務 建 議 書 第 22 頁 , 研 究 進 度 大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課 題 建 議提 前 於 6 月 底 ( 期 中 報 告 ) 完 成 ,以 利 於 操 作 手 冊 之 撰 寫 。2. 重 建 操 作 手 冊 應 先 定 義 重 建 範 圍與 內 容 , 建 議 著 重 私 有 建 設 空 間之 操 作 , 維 生 系 統 之 重 建 則 依 現有 重 建 經 驗 操 作 。3. 有 關 服 務 建 議 書 第 6 頁 , 圖 1 防災 計 畫 之 評 價 空 間 ( 經 濟 、 人 力 )應 與 防 救 災 有 關 , 重 建 評 價 因 素並 不 相 同 , 建 議 應 檢 視 歷 年 災 害重 建 之 經 驗 研 擬 評 價 因 素 , 作 為操 作 手 冊 之 參 考 。4. 本 計 畫 重 建 訪 談 範 圍 主 要 以 台 中縣 、 南 投 縣 為 主 , 因 震 災 、 水 災後 續 處 理 及 意 見 回 覆每 次 座 談 會 預 定 邀 請 10 位 專 家 學 者參 加 ,2 次 座 談 會 預 定 邀 請 20 位 專家 學 者 參 加 。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之 背 景盡 可 能 以 相 輔 相 成 為 原 則 , 此 外 ,特 殊 需 求 之 專 家 學 者 , 將 2 次 座 談會 皆 邀 請 。遵 照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 深 度 訪 談 之後 , 會 邀 請 重 要 受 訪 對 象 ( 相 關 政府 單 位 、 民 間 專 業 機 構 、 社 區 重 建組 織 等 ), 視 情 形 舉 辦 座 談 會 , 藉由 互 動 討 論 以 獲 得 相 關 重 要 資 料 。遵 照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 大 規 模 震 災 災前 都 市 重 建 課 題 , 會 於 5 月 份 完 成( 本 案 執 行 之 第 四 個 月 ), 並 於 期中 報 告 前 舉 辦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有 關 重 建 基 礎 建 設 、 維 生 系 統 會 藉由 文 獻 回 顧 進 行 有 效 性 增 列 , 並 將921 震 災 後 相 關 經 驗 與 作 法 , 有 效 彙整 相 關 重 建 程 序 。遵 照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 會 透 過 文 獻 回顧 , 彙 整 歷 年 災 害 重 建 之 經 驗 研 擬評 價 因 素 , 作 為 大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市 重 建 計 畫 規 劃 手 冊 之 適 切 考 量 。遵 照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 會 蒐 集 近 年 災害 ( 包 括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之 水 災 等 )193


陳 組 長建 忠陳 代 理 所 長瑞 鈴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重 建 技 術 方 面 應 有 類 似 , 建 議 訪談 範 圍 擴 張 到 水 災 ( 如 莫 拉 克 水災 ), 以 互 作 參 考 。1. 自 然 災 害 如 地 震 災 害 會 因 時 間 、地 點 ( 建 築 居 住 場 所 ) 及 人 ( 日 夜 間人 口 ) 而 異 , 其 組 合 十 分 複 雜 , 應該 如 何 事 先 擬 一 重 建 計 畫 ?2. 都 市 重 建 在 過 往 災 害 經 驗 中 包 括生 活 、 生 產 重 建 , 若 以 都 市 重 建之 都 市 構 造 而 言 , 包 括 鄰 里 、 社區 、 市 鎮 、 建 築 單 元 及 公 共 設 施等 等 , 而 工 程 方 面 關 係 到 住 宅 用地 、 更 涉 及 土 地 取 得 , 然 而 有 關工 程 設 計 部 分 國 內 是 否 有 能 力 承擔 或 需 由 國 外 協 助 , 施 工 完 工 後配 駐 、 分 配 問 題 , 此 研 究 案 能 否藉 由 蒐 集 相 關 經 驗 解 決 都 市 重 建問 題 ? 當 在 研 究 時 , 若 能 以 整 體考 量 進 行 深 入 規 劃 操 作 則 是 否 會更 有 效 。3. 有 關 重 建 程 序 , 請 先 瞭 解 國 際 作法 , 並 依 對 我 國 國 情 的 瞭 解 , 調整 其 作 法 與 程 序 。1. 建 議 大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大綱 、 課 題 , 應 提 前 於 期 中 報 告 前完 成 , 以 利 於 深 入 討 論 。2. 請 將 期 中 報 告 時 間 標 示 於 研 究 進度 表 中 , 並 於 期 中 報 告 時 提 出 本案 之 重 要 課 題 , 進 行 互 相 討 論 、溝 通 及 建 議 等 。3. 有 關 研 究 進 度 表 所 標 明 期 末 報 告時 間 , 須 再 依 契 約 書 修 正 , 不 一定 為 本 案 執 行 之 第 十 個 月 。實 際 重 建 案 例 經 驗 之 文 獻 , 作 為 大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規 劃 手冊 之 適 切 考 量 。透 過 國 內 外 重 建 經 驗 之 文 獻 回 顧 、深 度 訪 談 , 作 為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之 考 量 。 受 限 於 時 間 因 素 , 模 擬 災害 的 部 分 ( 地 點 、 模 擬 機 制 ) 會 有困 難 , 可 列 入 後 續 研 究 計 畫 。遵 照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 有 關 重 建 案例 , 目 前 已 有 初 步 構 想 , 會 將 國 外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精 神 引 入 , 並以 整 體 考 量 進 行 深 入 規 劃 。遵 照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 舉 辦 大 規 模 震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工 作 坊 , 藉 由阪 神 淡 路 震 災 經 驗 , 並 依 台 灣 地 區特 色 , 調 整 其 作 法 與 程 序 。遵 照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 大 規 模 震 災 災前 都 市 重 建 課 題 , 會 於 5 月 分 完 成( 本 案 執 行 之 第 四 個 月 )。遵 照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 有 關 大 規 模 震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大 綱 、 課 題 及 項 目內 容 , 於 期 中 報 告 前 完 成 , 並 於 期中 報 告 時 提 出 , 進 行 討 論 、 溝 通 及建 議 等 。遵 照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 全 案 會 於 10 月份 ( 本 案 執 行 之 第 九 個 月 ) 完 成 期末 報 告 初 稿 。194


附 錄 二 期 中 簡 報 會 議 紀 錄一 、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七 日 ,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二 、 地 點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簡 報 室 (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北 新 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三 、 主 持 人 : 陳 代 理 所 長 瑞 鈴錄 二 附四 、 與 談 人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 台 北 縣 政 府 、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黃 教 授 健 二 、 李 組 長 文 正 、 林 技 師 四 川 、 蔡 教 授 茂 生 、 錢 教 授 學 陶 、 陳 組 長 建 忠 、建 築 研 究 所 同 仁 ( 按 照 發 言 順 序 排 列 )五 、 與 會 專 家 審 查 意 見 內 容 與 回 覆 如 下 :紀 錄 : 戴 政 安與 會 學 者 、專 家 、 單 位行 政 院 災 害防 救 辦 公 室台 北 縣 政 府中 華 民 國 建築 師 公 會 全國 聯 合 大 會黃 教 授 健 二審 查 意 見 內 容1. 專 有 名 詞 定 義 手 冊 之 地 震 震 度有 無 感 、 微 震 、 輕 震 、 弱 震 、 中震 、 強 震 、 烈 震 及 劇 震 等 類 別 ,共 可 分 為 0~7 級 , 而 非 8 級 。1. 台 北 縣 在 921 地 震 災 後 有 許 多修 繕 整 建 案 例 經 驗 , 本 報 告 並 未加 以 著 墨 , 應 將 台 灣 921 地 震 災後 相 關 重 建 經 驗 與 阪 神 重 建 經驗 融 合 彙 整 , 回 饋 本 研 究 內 容 。1. 有 關 震 災 、 風 災 的 災 後 重 建 計畫 , 應 考 慮 基 地 ( 土 地 ) 適 用 性不 同 , 其 操 作 模 式 應 有 不 同 。2. 所 有 重 建 計 畫 均 涉 及 土 地 、 資金 、 人 力 、 土 地 權 屬 等 問 題 , 其中 土 地 權 屬 問 題 為 重 建 計 畫 執行 首 要 面 對 的 問 題 , 現 行 法 令 似無 法 克 服 , 建 議 可 擬 議 建 立 可 執行 之 特 別 法 針 對 921 震 災 重 建之 經 驗 ( 問 題 ), 以 利 公 部 門 據以 進 行 相 關 重 建 計 畫 。1. 第 一 章 第 一 、 二 節 的 內 容 重 覆多 , 可 再 簡 潔 。後 續 處 理 及 意 見 回 覆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72 頁 。台 北 縣 整 建 案 例 經 驗 將 列 入 後 續 研究 建 議 , 以 利 後 續 社 區 重 建 之 執 行 。本 研 究 將 以 震 災 為 主 要 考 量 , 斟 酌考 量 其 他 災 害 後 重 建 方 式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41-142 頁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1-6 頁 。195


李 組 長 文 正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2. 研 究 流 程 圖 , 建 議 將 研 究 內 容 納入 , 形 成 研 究 架 構 , 則 更 容 易 掌控 研 究 成 果 。3. 研 究 單 位 對 文 獻 探 討 非 常 豐富 , 但 未 對 921 震 災 、 莫 拉 克 風災 的 災 害 應 變 、 重 建 階 段 , 政府 、 災 民 、 非 營 利 組 織 、 非 政 府組 織 及 法 令 機 制 等 進 行 檢 討 , 建議 應 從 過 去 的 災 害 後 重 建 案 例彙 整 汲 取 經 驗 。4.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 應 分 為兩 個 時 期 :(1) 災 害 發 生 前 的減 災 、(2) 災 害 發 生 後 的 逃 生 、救 援 、 安 置 ( 臨 時 、 短 期 、 中 長期 )。 其 重 建 復 興 等 相 關 人 、 事 、物 、 法 令 機 制 等 時 間 序 列 分 析 ,藉 由 重 建 經 驗 , 研 擬 適 合 台 灣 未來 可 以 執 行 的 重 建 計 畫 。1. 目 前 文 獻 回 顧 資 料 相 當 多 元 豐富 ,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再 依 工 作 項 目加 以 分 類 彙 整 。2. 建 議 將 地 方 政 府 的 重 建 納 入 參考 , 例 如 納 莉 颱 風 後 , 台 北 市 成立 災 後 重 建 委 員 會 , 其 重 建 經 驗十 分 寶 貴 。3. 操 作 手 冊 ( 或 規 劃 手 冊 ), 可 考量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檢 視 , 確 保 未 來操 作 可 行 性 。4. 所 擬 定 專 有 名 詞 定 義 手 冊 內容 , 如 為 參 考 或 摘 錄 相 關 資 料 ,建 議 加 以 註 解 說 明 。5. 未 來 研 究 成 果 如 何 落 實 應 用 於哪 個 單 位 ? 何 項 業 務 ? 請 於 報告 書 內 容 明 確 說 明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6 頁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文 獻 回 顧 第 三節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30 頁 。文 獻 回 顧 將 分 成 災 後 重 建 理 論 與 政策 原 則 、 台 灣 921 震 災 與 莫 拉 克 風災 災 後 重 建 回 顧 、 台 灣 大 規 模 災 害重 建 經 驗 與 個 案 探 討 、 災 前 重 建 計畫 之 相 關 論 述 等 四 部 分 。本 研 究 將 以 震 災 重 建 經 驗 為 主 , 斟酌 考 量 其 他 災 害 重 建 經 驗 。列 入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71-181 頁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85-187 頁 。196


林 技 師 四 川蔡 教 授 茂 生錢 教 授 學 陶陳 組 長 建 忠1. 為 能 有 效 瞭 解 居 民 需 求 與 加 強社 區 關 係 的 維 持 , 有 關 非 政 府 組織 納 入 重 建 組 織 運 作 , 可 發 揮 很好 的 功 能 , 建 議 加 以 整 合 。2. 重 建 是 專 業 的 工 作 , 指 揮 體 制 維持 正 常 功 能 相 當 重 要 , 應 建 立 機制 減 少 高 層 首 長 即 興 式 之 承諾 , 破 壞 公 平 正 義 的 原 則 。3. 民 間 基 金 會 效 率 很 快 , 迅 速 興 建永 久 屋 、 組 合 屋 , 在 災 後 發 揮 很大 效 益 , 該 項 資 源 亦 是 社 會 資 源的 一 部 分 , 建 議 加 以 整 合 , 避 免破 壞 社 會 公 平 性 。1. 大 規 模 災 害 後 , 建 築 物 堪 用 狀 況安 全 評 估 似 應 建 立 一 套 標 準 作業 程 序 與 評 估 基 準 , 建 議 後 續 研究 中 應 考 量 納 入 。2.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之 優 先順 序 與 各 種 設 施 之 復 原 需 求 , 建議 予 以 分 項 列 出 。1. 現 階 段 成 果 內 容 豐 富 深 入 , 討 論亦 切 合 研 究 目 的 。2. 本 研 究 以 災 後 重 建 之 國 內 外 經驗 來 預 先 規 劃 「 災 前 重 建 計畫 」, 以 因 應 面 對 受 災 時 能 減 災有 效 啟 動 重 建 工 作 。 因 此 , 如 何建 構 「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 將 是 後 續重 點 。3. 本 研 究 涉 及 層 面 廣 泛 , 與 都 市 計畫 關 係 較 不 密 切 , 建 議 不 須 著 墨太 多 。1. 重 建 應 包 括 中 央 政 府 、 地 方 政 府及 民 間 組 織 ( 非 營 利 組 織 、 非 政府 組 織 ), 而 目 前 研 究 僅 能 較 著重 於 民 間 組 織 部 分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56-59 頁 。列 入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錄 二 附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35-40 頁 。列 入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本 計 畫 以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為 主 要探 討 方 向 , 公 共 建 設 部 分 將 列 入 後續 研 究 建 議 。謝 謝 指 教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將 以 整 合 減 災 、安 置 、 重 建 三 方 面 為 後 續 重 點 。遵 照 辦 理 。訪 談 對 象 除 了 私 部 門 部 分 外 , 亦 有公 部 門 , 請 參 照 第 106-107 頁 。197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2. 政 府 重 建 宜 加 強 整 理 , 就 921 震災 而 言 , 內 政 部 多 次 開 會 對 重 建經 費 、 貸 款 、 土 地 取 得 之 處 理 ,有 相 關 經 驗 可 為 借 鏡 , 而 其 他 如921 重 建 委 員 會 文 獻 應 有 充 分 資料 可 稽 。3. 本 所 有 相 關 研 究 報 告 可 參 考 , 請加 以 整 理 、 篩 選 可 用 部 分 。已 於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中 對 於 政 府 部 門(921 重 建 委 員 會 )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三 章 。遵 照 辦 理 。陳 代 理 所 長瑞 玲研 究 主 持 人整 體 回 應會 議 結 論1.921 地 震 、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 政 府在 災 後 處 理 上 受 到 媒 體 關 注 討論 , 明 瞭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後 在 時 間列 、 空 間 列 上 要 如 何 處 理 , 釐 清各 單 位 部 門 的 權 責 分 工 , 對 未 來施 政 將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 因 此 , 請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30、185、186、研 究 團 隊 多 蒐 集 整 理 災 前 如 何 187 頁 。研 擬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相 關 資 料 , 針對 921 地 震 、 莫 拉 克 風 災 或 相 關災 後 發 生 後 政 府 部 門 的 運 作 原則 , 綜 合 整 理 分 析 時 間 列 、 空 間列 的 處 理 程 序 。2.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牽 涉 範 圍 廣 泛 , 本研 究 是 否 設 定 為 都 市 重 建 計 謝 謝 指 教 。畫 , 請 研 究 團 隊 斟 酌 考 量 。3. 後 續 專 家 座 談 會 可 邀 請 錢 教 授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已 邀 請 錢 教 授 學 陶學 陶 持 續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 持 續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1. 本 研 究 初 期 不 容 易 掌 握 方 向 ,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及 與 會 代 表 提 供 寶 貴 的 指導 意 見 , 後 續 研 究 方 向 以 臻 明 確 。2. 未 來 將 以 重 建 角 度 , 蒐 集 更 多 台 北 市 納 莉 颱 風 與 921 地 震 等 國 內 重 建經 驗 , 以 時 間 、 空 間 序 列 的 架 構 , 清 楚 建 立 災 前 重 建 規 劃 程 序 。3. 專 有 名 詞 定 義 手 冊 , 將 再 補 充 並 註 明 文 獻 出 處 , 使 內 容 更 為 精 準 正 確 。1. 本 案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原 則 通 過 , 有 關 會 議 紀 錄 請 本 所 業 務 單 位 詳 實紀 錄 , 並 請 執 行 單 位 人 員 依 規 定 儘 速 配 合 辦 理 後 續 經 費 核 銷 事 宜 。2. 與 會 學 者 專 家 、 各 單 位 代 表 之 意 見 , 請 執 行 單 位 於 後 續 研 究 中 參 考 ,並 於 期 末 報 告 書 中 提 出 相 關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表 。3. 各 研 究 案 仍 可 視 研 究 需 求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 積 極 辦 理 。198


附 錄 三 期 末 簡 報 會 議 紀 錄一 、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二 、 地 點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簡 報 室 (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北 新 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三 、 主 持 人 : 李 主 任 秘 書 玉 生四 、 與 談 人 : 陳 委 員 宗 禮 、 林 教 授 峰 田 、 邱 顧 問 昌 平 、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 台 北 市 政 府捷 運 工 程 局 、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 陳 組 長 建 忠 、 建 築 研 究 所 同 仁 ( 按 照 發 言順 序 排 列 )五 、 與 會 專 家 審 查 意 見 內 容 與 回 覆 如 下 :錄 三 附紀 錄 : 戴 政 安 、 葛 華 恩與 會 學 者 、專 家 、 單 位陳 委 員 宗 禮林 教 授 峰 田審 查 意 見 內 容1. 本 研 究 案 內 容 尚 稱 充 實 , 所 蒐 集之 資 料 著 重 於 既 有 災 害 案 例 之經 驗 回 饋 , 惟 視 其 主 題 為 「 震災 」、「 都 市 」 重 建 計 畫 , 天 災 之中 「 震 災 」 與 「 水 災 」、「 風 災 」性 質 及 影 響 範 圍 與 影 響 區 域 迥異 , 既 以 「 大 規 模 震 災 」 為 主 要內 容 , 其 破 壞 最 大 之 區 域 性 乃 以「 都 市 」 人 口 聚 集 之 區 域 為 主 ,宜 切 合 主 題 掌 握 其 特 性 來 發 揮最 終 之 研 究 成 果 , 亦 應 掌 握 重 點簡 潔 扼 要 , 以 提 供 政 府 機 關 修 訂災 害 防 救 法 令 之 參 考 。2. 災 害 發 生 後 , 救 災 、 安 置 、 復 原及 重 建 為 主 要 工 作 , 宜 列 入 救 災之 人 力 與 機 具 之 編 制 。 軍 方 部 隊除 戰 備 外 , 可 以 救 災 為 重 點 任務 , 應 考 量 救 災 所 需 設 備 預 算 為重 點 。1. 建 議 將 題 目 「 重 建 計 畫 」 修 正 為「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更 能 明 確 反映 研 究 成 果 。2. 規 劃 手 冊 內 容 豐 富 , 建 議 宜 進 一步 以 使 用 者 區 分 內 容 , 例 如 : 中央 政 府 、 地 方 政 府 、 社 區 、 居 民等 。後 續 處 理 及 意 見 回 覆期 初 簡 報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因 震 災 、 水災 重 建 技 術 方 面 有 類 似 , 可 增 加 水災 部 份 作 比 較 對 照 , 但 本 研 究 主 要仍 是 以 震 災 為 主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53 頁 。題 目 為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訂 定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85-187 頁 。199


邱 顧 問 昌 平台 北 市 政 府工 務 局台 北 市 政 府捷 運 工 程 局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3. 風 災 與 震 災 災 後 重 建 有 何 不同 ? 可 說 明 在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Web 2.0 網 路 資 訊 技 術 對 救 災 與重 建 工 作 是 否 有 影 響 ?4. 建 議 宜 深 入 探 討 防 災 資 訊 系 統整 合 困 難 之 內 容 、 指 揮 系 統 失 靈之 原 因 , 才 能 提 供 具 體 可 行 之 建議 。1.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內 容 相 當 豐 富 且切 題 , 十 分 值 得 肯 定 。2. 第 五 章 之 「 重 建 計 畫 」 若 修 正 為「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 較 為 切 合 題目 。3. 災 前 因 應 可 能 重 大 震 災 之 重 建準 備 工 作 規 劃 , 仍 以 地 方 政 府 解決 災 民 安 置 與 住 宅 重 建 為 主 要課 題 , 對 於 公 、 私 部 門 與 民 生 、維 生 管 線 等 重 建 準 備 也 可 稍 作說 明 。1. 大 規 模 震 災 之 定 義 應 註 明 ( 震度 、 範 圍 )。2. 建 議 可 將 規 劃 項 目 其 優 先 順 序或 數 量 訂 定 納 入 考 量 。1. 不 同 之 都 市 型 態 ( 台 北 市 、 南 投縣 等 ),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內 容 是 否有 差 異 ? 因 而 有 不 同 重 建 計 畫 。2. 考 量 921 大 地 震 經 驗 , 考 量 將 震災 後 之 房 屋 安 全 鑑 定 是 否 可 納入 。3. 都 市 之 規 模 如 何 區 分 ? 是 否 可取 得 災 後 未 受 災 之 鄰 近 地 區 跨區 支 援 救 災 , 即 如 何 做 平 行 機 關之 協 調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29、170 頁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89 頁 。謝 謝 指 教 。已 於 第 五 章 「 重 建 計 畫 」 修 正 為 「 重建 準 備 工 作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56 頁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72 頁 。列 入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由 於 本 研 究 的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主要 在 於 救 濟 層 面 ( 減 災 、 安 置 、 重建 ), 因 此 不 會 受 都 市 型 態 的 不 同而 有 所 影 響 。列 入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由 921 震 災 經 驗 建 構 災 前 重 建 準 備計 畫 深 度 訪 談 ,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 、全 國 受 災 聯 盟 皆 有 提 出 921 震 災時 , 已 有 跨 區 支 援 的 方 式 出 現 , 亦是 921 重 建 中 值 得 學 習 的 經 驗 。200


中 華 民 國全 國 建 築師 公 會陳 組 長 建 忠研 究 主 持 人整 體 回 應會 議 結 論1. 國 內 六 大 天 然 災 害 分 屬 不 同 部門 負 責 , 農 委 會 、 經 濟 部 、 消 防署 等 如 何 整 合 為 重 要 課 題 。2.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與 政 府 資 源 之 整合 宜 有 效 運 應 用 。3. 參 考 納 入 營 建 署 災 害 後 危 險 建築 物 緊 急 評 估 專 業 人 員 、 各 地 方編 制 人 員 結 合 , 同 時 評 估 其 適 足性 , 發 揮 專 業 人 才 在 地 化 之 功能 。4. 住 宅 地 震 保 險 制 度 之 推 動 , 應 納入 評 估 。5. 網 路 志 工 招 募 與 分 配 統 籌 應 用可 納 入 考 量 。1. 可 與 地 區 防 救 計 畫 互 相 參 考 , 並提 出 修 正 建 議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31 頁 。第 五 章 第 二 節 工 作 項 目 部 份 運 用 民間 團 體 與 政 府 資 源 整 合 之 方 式 。錄 三 附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54 頁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58、159、168頁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54 頁 。修 正 內 容 煩 請 參 照 第 184-191 頁 。1. 研 究 計 畫 定 位 於 大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 準 備 」 計 畫 之 規 劃 , 會 於成 果 報 告 書 說 明 。2. 感 謝 委 員 的 肯 定 與 指 教 , 將 參 考 修 正 、 補 充 研 究 內 容 。1. 本 次 2 項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及 1 項 協 同 研 究 計 畫 , 期 末 審 查 原 則 通 過 , 同意 辦 理 結 案 , 請 本 所 業 務 單 位 詳 實 記 錄 , 並 請 執 行 單 位 人 員 依 規 定 儘速 配 合 辦 理 後 續 經 費 核 銷 事 宜 。2. 與 會 學 者 專 家 、 各 單 位 代 表 之 意 見 , 請 執 行 單 位 於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參 採修 正 , 並 於 成 果 報 告 書 中 提 出 相 關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表 。3. 本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規 定 已 有 新 修 正 條 文 , 請 本 所 業 務 單 位 及 執 行單 位 妥 適 將 參 與 審 查 之 委 員 基 本 資 料 、 審 查 意 見 , 以 及 回 復 意 見 整 理後 , 依 規 定 辦 理 上 傳 作 業 。201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202


附 錄 四 第 一 次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一 、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四 日 , 上 午 十 時二 、 地 點 : 捷 運 大 坪 林 聯 合 開 發 大 樓 15 樓 第 四 會 議 室 (231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北 新 路 3 段200 號 15 樓 )三 、 主 持 人 : 李 教 授 泳 龍錄 四 附四 、 與 談 人 : 施 教 授 邦 築 、 彭 教 授 光 輝 、 陳 組 長 建 忠 、 錢 教 授 學 陶 、 詹 教 授 士 樑 、 洪 教授 鴻 智 、 邱 顧 問 昌 平 ( 依 照 發 言 順 序 排 列 )五 、 與 會 專 家 審 查 意 見 內 容 如 下 :紀 錄 : 戴 政 安 、 葛 華 恩與 會 學 者 、專 家 、 單 位施 教 授 邦 築彭 教 授 光 輝陳 組 長 建 忠審 查 意 見 內 容1. 研 究 題 目 與 範 圍 太 大 , 建 議 鎖 定 都 市 重 建 在 法 令 機 制 之 時 間 、 空 間 序列 的 整 體 探 討 , 再 聚 焦 於 住 宅 或 社 區 重 建 做 深 度 訪 談 及 分 析 。2. 訪 談 的 對 象 , 建 議 增 加 921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實 際 參 與 決 策 、 操 作 的 公 、私 部 門 代 表 性 人 士 (921 重 建 會 執 行 長 郭 瑤 琪 、921 重 建 會 副 執 行 長丁 育 群 等 )。3.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屬 於 規 劃 性 、 機 制 性 、 法 令 面 、 策 略 面 的 綱 要 性計 畫 , 但 實 際 上 災 後 重 建 時 , 仍 需 各 類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的 搭 配 , 災 後 重建 計 畫 屬 於 處 理 實 際 操 作 的 問 題 , 建 議 在 研 究 中 敘 明 。4. 納 莉 颱 風 沒 有 重 大 倒 塌 、 破 壞 及 大 量 人 口 傷 亡 , 與 921 震 災 之 型 態 差異 大 , 不 需 著 墨 太 多 。5. 災 害 權 責 表 將 都 市 防 災 、 重 建 相 關 議 題 敘 明 清 楚 即 可 。1. 建 議 將 題 目 「 大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 修 正 為 「 大 規 模震 災 災 前 都 市 準 備 計 畫 之 規 劃 」, 將 「 準 備 」 放 入 比 較 清 楚 且 符 合 災害 防 救 法 規 定 。2. 研 究 內 容 太 廣 , 宜 再 清 楚 界 定 範 圍 。3. 本 研 究 方 法 以 深 度 訪 談 為 主 , 宜 再 檢 討 訪 談 機 構 及 對 象 之 適 切 性 , 建議 分 述 如 下 :(1) 政 府 部 門 :921 重 建 會 主 要 人 員 、 內 政 部 宜 考 慮 都市 規 劃 及 住 宅 重 建 部 門 及 社 會 司 第 二 辦 公 室 有 關 社 區 重 建 人 員 等 。(2)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 宜 考 慮 當 時 積 極 投 入 調 查 與 救 災 之 相 關 團 體 ( 都市 計 畫 學 會 、 建 築 學 會 、 技 師 公 會 等 )。(3) 社 區 重 建 組 織 , 具 代表 性 案 例 , 例 如 : 台 北 縣 博 士 的 家 、 台 北 市 東 星 大 樓 、 台 中 市 美 麗 殿 ;或 是 具 有 創 新 做 法 , 例 如 : 以 地 易 地 案 例 ( 台 中 縣 東 勢 鎮 東 勢 王 朝 )、台 中 大 坑 斷 層 位 移 ( 軍 功 里 )。(4) 訪 談 對 象 以 當 時 參 與 重 建 工 作之 人 員 為 宜 , 並 與 研 究 主 題 有 關 之 機 構 及 人 員 為 佳 。1. 訪 談 對 象 政 府 部 門 太 少 , 建 議 增 列 名 單 , 例 如 : 郭 瑤 琪 執 行 長 ( 決 策階 層 )。203


錢 教 授 學 陶詹 教 授 士 樑洪 教 授 鴻 智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2. 訪 談 對 象 若 為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是 否 會 瞭 解 資 金 方 面 之 問 題 , 應 多 加 考慮 。3. 震 災 重 建 部 分 亦 有 土 地 閒 置 之 問 題 可 做 探 討 。4. 建 研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可 以 借 閱 參 考 。1. 重 建 工 作 體 系 龐 大 , 建 議 本 研 究 應 先 將 主 要 之 研 究 範 圍 界 定 清 楚 , 其未 論 及 部 分 建 議 列 入 後 續 研 究 中 。2. 本 研 究 以 921 重 建 經 驗 為 主 軸 , 宜 留 意 921 當 時 之 時 空 、 法 令 背 景 與今 日 已 有 所 不 同 , 對 訪 談 內 容 與 訪 談 對 象 或 有 影 響 。1. 建 議 從 「 重 建 規 劃 整 備 之 程 序 」 上 來 看 , 延 伸 出 哪 些 問 題 , 而 從 那 些問 題 去 著 手 探 討 。2. 重 建 過 程 中 , 人 的 處 理 較 困 難 , 如 何 凝 聚 人 的 關 係 , 是 重 要 之 課 題 。3. 訪 談 題 目 建 議 可 增 加 有 哪 些 重 建 工 作 可 以 事 先 準 備 的 ( 程 序 為 何 )?4. 訪 談 對 象 目 前 都 是 偏 重 於 供 給 者 , 應 多 加 上 實 質 受 災 團 體 ( 需 求 者 )。1. 先 釐 清 「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 之 範 圍 , 否 則 研 究 範 圍 可 能 過 於 龐 雜 ,造 成 計 畫 推 動 之 困 難 。2. 如 果 以 住 宅 重 建 為 主 , 則 建 議 可 以 時 間 軸 分 為 短 期 應 變 、 收 容 及 中 長期 重 建 計 畫 , 再 針 對 各 期 之 工 作 , 探 討 相 關 之 配 套 措 施 , 例 如 : 財 務 、組 織 等 工 作 事 項 。3. 需 考 慮 計 畫 成 果 之 呈 現 方 式 ( 例 如 : 課 題 式 討 論 、SOP、 手 冊 方 式 呈現 ), 另 需 考 慮 適 用 對 象 或 地 區 。4. 訪 談 課 題 , 可 扣 住 前 述 擬 定 之 計 畫 主 軸 , 再 行 研 擬 。5. 訪 談 名 單 可 考 慮 921 震 災 重 建 委 員 會 等 中 央 層 級 之 重 建 參 與 人 員 。1. 本 研 究 計 畫 對 於 大 規 模 震 災 後 之 都 市 重 建 於 未 發 生 之 前 應 事 先 擬 定一 至 數 個 方 案 , 其 工 作 量 甚 大 , 牽 涉 之 公 部 門 太 多 , 建 議 宜 界 定 都 市計 畫 區 內 之 住 宅 及 工 業 區 重 建 等 問 題 之 規 劃 。邱 顧 問 昌 平2. 921 震 災 之 地 區 ( 台 中 縣 市 、 南 投 縣 ) 產 業 為 農 業 為 主 , 無 重 要 之 工業 區 及 地 下 瓦 斯 管 線 ,88 水 災 地 區 為 山 坡 地 、 阪 神 淡 路 地 震 災 區 為 海邊 都 市 地 區 , 故 災 後 重 建 之 問 題 各 有 不 同 。3. 日 本 、 台 灣 都 有 災 前 風 險 地 圖 (Risk Maps) 之 建 置 , 可 做 為 平 時 與 災後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或 都 市 更 新 時 使 用 。主 持 人整 體 回 應1. 感 謝 委 員 的 意 見 , 會 先 釐 清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範 圍 , 並 將 範 圍 鎖 定於 社 區 重 建 。2. 感 謝 委 員 的 意 見 , 受 訪 對 象 之 代 表 , 將 列 入 921 震 災 中 央 層 級 之 社 區重 建 執 行 者 ( 郭 瑤 琪 執 行 長 、 丁 育 群 副 執 行 長 等 )、 當 時 積 極 投 入 調查 與 救 災 之 相 關 團 體 ( 都 市 計 畫 學 會 、 建 築 學 會 、 技 師 公 會 等 )、 實質 受 災 的 團 體 ( 需 求 者 )。204


附 錄 五 第 二 次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一 、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 下 午 3 時二 、 地 點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13 樓 簡 報 室三 、 主 持 人 : 李 教 授 泳 龍錄 五 附四 、 與 談 人 : 郭 前 部 長 瑤 琪 、 唐 教 授 雲 明 、 陳 處 長 麗 春 、 彭 教 授 光 輝 、 白 教 授 仁 德 、 錢教 授 學 陶 、 曹 教 授 文 琥 、 林 教 授 利 國 、 林 教 授 慶 元 。( 按 照 發 言 順 序 排 列 )五 、 與 會 專 家 審 查 意 見 內 容 如 下 :紀 錄 : 戴 政 安 、 葛 華 恩與 會 學 者 、專 家 、 單 位郭 前 部 長 瑤 琪唐 教 授 雲 明陳 處 長 麗 春審 查 意 見 內 容1. 本 研 究 計 畫 內 容 宜 定 義 清 楚 , 因 重 建 事 務 繁 多 , 包 括 公 共 設 施 與 建 設 之重 建 , 社 區 、 產 業 、 文 化 、 心 靈 、 生 活 等 之 重 建 , 若 以 社 區 為 主 時 , 可區 分 為 以 住 宅 或 社 區 營 造 為 主 , 均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重 點 與 區 隔 , 故 建 議 能更 加 聚 焦 相 關 內 容 。2.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建 議 依 地 方 、 中 央 等 進 行 權 責 劃 分 , 與 災 害 防 救 法 之結 合 。3. 行 政 機 關 與 組 織 團 體 之 平 台 建 立 , 可 以 更 具 體 的 劃 分 其 各 自 之 任 務 。 其扮 演 的 角 色 、 工 作 若 是 先 界 定 好 , 如 此 推 行 時 會 更 加 順 利 。4. 災 前 準 備 計 畫 之 工 作 項 目 應 分 階 層 界 定 。 例 如 : 中 央 或 是 地 方 應 站 在 什麼 角 度 ? 做 什 麼 工 作 ? 其 之 間 合 作 機 制 是 什 麼 ?1.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依 風 險 管 理 概 念 , 首 先 將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進 行 風 險 辨識 , 繼 而 風 險 評 估 , 排 出 各 類 災 害 風 險 / 損 失 之 優 先 順 序 。2.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應 參 照 上 述 災 害 風 險 之 優 先 順 序 來 規 劃 。3.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應 增 加 災 情 查 報 、 緊 急 通 訊 溝 通 系 統 , 緊 急 應 變 時 期 應 將穩 定 災 區 市 場 物 價 ( 防 止 哄 抬 物 價 )、 維 護 災 區 社 會 秩 序 加 入 細 部 項 目 。4.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建 議 增 加 法 律 服 務 、 仲 裁 調 解 事 項 , 因 法 律 爭 議 未 解 決 ,重 建 工 作 也 會 因 此 而 停 擺 。5. 名 詞 定 義 手 冊 中 之 災 害 階 段 應 為 「 潛 伏 期 、 爆 發 期 、 善 後 期 、 復 健 期 」,至 於 手 冊 中 「 減 災 、 整 備 、 應 變 、 復 原 」 應 修 正 為 災 害 管 理 階 段 。1. 藉 由 深 度 訪 談 之 交 叉 分 析 , 所 獲 與 結 論 相 當 寶 貴 且 正 確 。2. 若 能 確 實 落 實 , 應 可 大 量 減 少 災 損 。3.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工 作 項 目 相 當 重 要 , 但 要 如 何 去 落 實 ? 應 先 釐 清 由於 災 害 未 發 生 前 無 法 預 知 發 生 地 點 , 也 無 法 預 知 災 害 種 類 、 地 區 , 因 此範 圍 該 如 何 去 定 義 ( 範 圍 是 否 為 鄉 鎮 市 )?4. 地 區 資 源 列 冊 管 理 、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計 畫 其 內 容 為 何 ? 有 無 一 定 的 程 序 ?資 料 如 何 保 管 、 更 新 ?205


大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彭 教 授 光 輝白 教 授 仁 德錢 教 授 學 陶曹 教 授 文 琥林 教 授 利 國5. 災 前 準 備 、 災 後 重 建 如 有 明 確 對 象 ( 地 區 ), 建 議 要 有 領 導 人 士 來 協 助劃溝 通 , 較 能 切 合 民 意 。 風 災 或 土 石 流 地 區 受 影 響 最 大 的 以 原 住 民 地 區 居多 , 應 尊 重 原 住 民 文 化 之 需 求 是 社 區 重 建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6. 國 內 現 有 的 防 災 資 料 庫 整 合 ( 農 委 會 、 防 災 中 心 、 經 濟 部 等 ) 是 災 前 準備 計 畫 中 重 要 的 資 源 。1. 本 計 畫 以 文 獻 回 顧 為 主 , 另 以 深 度 訪 談 凸 顯 特 色 , 訪 談 對 象 具 實 務 防 救災 經 驗 , 其 提 供 之 經 驗 非 常 寶 貴 。2. 名 詞 定 義 手 冊 :(1) 建 議 列 出 文 獻 出 處 , 審 閱 時 更 具 有 說 服 力 。(2) 基 本 用 語 避 免 混 淆 , 可 於 開 始 即 界 定 清 楚 , 例 如 : 災 害 、 風 險 、 危害 度 、 回 復 力 、 脆 弱 度 。(3) 名 詞 如 果 在 專 業 上 已 成 為 慣 用 或 法 定 名 詞 , 則 可 引 用 。(4) 建 議 將 相 關 性 、 序 列 性 的 相 關 名 詞 一 併 列 入 。 例 如 : 緊 急 避 難 所 ,亦 可 加 上 過 渡 期 避 難 所 、 中 長 期 避 難 所 等 。1. 建 議 增 加 風 險 溝 通 (Risk Communication) 的 規 劃 作 法 、 名 詞 定 義 。2.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應 有 各 級 政 府 的 分 工 建 議 。3. 名 詞 定 義 手 冊 之 社 區 防 災 計 畫 需 要 釐 清 。4. 協 力 平 台 應 加 入 災 情 之 發 佈 、 危 險 地 區 劃 定 、 軍 方 動 員 等 事 項 。1. 本 計 畫 呈 現 研 究 群 之 投 入 與 研 究 實 力 , 成 果 相 當 可 觀 。2. 可 界 定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之 內 容 、 使 用 單 位 、 空 間 範 圍 、 中 央 與 地方 擬 定 內 容 之 劃 分 。 例 如 : 中 央 政 府 要 做 什 麼 ? 地 方 政 府 要 做 什 麼 ? 執行 機 制 是 什 麼 ?3.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不 僅 包 括 自 力 更 新 重 建 , 由 於 災 前 重 建 計 畫 項 目 非 常 龐大 , 因 此 應 建 立 一 套 於 災 後 能 夠 馬 上 啟 動 的 機 制 。4. 名 詞 定 義 手 冊 應 加 入 參 考 文 獻 , 手 冊 中 之 名 詞 應 與 報 告 書 中 之 名 詞 統 一 。1. 建 議 民 間 協 力 平 台 專 業 者 , 可 增 加 土 木 技 師 、 結 構 技 師 、 大 地 技 師 及 大專 院 校 土 木 建 築 老 師 等 專 業 人 才 。2. 地 震 災 害 境 況 模 擬 , 建 議 能 增 加 道 路 、 橋 樑 等 危 害 評 估 。1. 界 定 「 大 規 模 震 災 」 之 意 義 、 釐 清 「 災 前 」 與 「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 之 意 義 。2. 訪 談 紀 錄 中 均 提 到 應 設 「 與 民 有 約 」, 應 考 慮 到 居 民 觀 感 而 改 稱 為 「 統一 窗 口 」; 另 訪 談 對 象 應 紀 錄 為 「 人 員 」 而 非 「 單 位 」。3. 就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而 言 , 應 落 實 重 建 地 區 的 重 建 前 與 重 建 後 的 致 災 潛 勢 差異 分 析 , 使 規 劃 內 容 落 實 防 災 考 量 。4. 重 建 計 畫 中 宜 明 訂 設 置 社 區 防 災 中 心 及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與 演 練 之 規 定 。5. 研 究 目 的 三 提 到 國 際 交 流 , 然 目 前 只 有 邀 請 日 本 專 家 演 講 而 無 交 流 紀錄 , 亦 無 其 他 國 家 之 交 流 內 容 。6.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中 有 關 特 殊 醫 療 、 搶 救 設 備 及 居 民 安 撫 均 是 重 要 之 課 題 。206


林 教 授 慶 元主 持 人整 體 回 應1. 對 應 重 建 工 作 應 辦 事 項 , 就 逐 項 檢 討 預 備 之 準 備 , 俾 使 計 畫 之 遺 漏 降 至最 少 , 其 工 作 項 目 層 次 亦 更 清 楚 呈 現 。2. 都 市 更 新 會 的 定 義 與 定 位 宜 先 說 明 。3. 名 詞 定 義 手 冊 之 編 訂 , 建 議 將 收 錄 名 詞 擴 充 至 包 括 各 項 重 建 工 作 , 及 其準 備 項 目 。1. 相 關 建 議 會 於 期 末 報 告 再 修 正 。錄 五 附2. 感 謝 委 員 的 意 見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工 作 事 項 權 責 劃 分 、 工 作 優 先 順 序 、 防災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 協 立 平 台 工 作 事 項 等 內 容 , 將 會 再 詳 細 說 明 。207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208


附 錄 六 訪 談 問 卷 調 查 表親 愛 的 專 家 學 者 您 好 :目 前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定 , 有 關 都 市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各 級 政 府 必 須 納 入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然 而 人 口 與 建 物 稠 密 的 都 市 地 區 若 遭 遇 大 規 模 震 災 , 往 往 導 致 重 大 災 損 , 同 時 規 模 龐 大 的 都錄 六 附市 重 建 工 作 曠 日 廢 時 。 由 於 災 後 重 建 啟 動 階 段 ( 約 災 後 1-3 個 月 ) 的 政 策 需 同 時 整 合 各 項 減災 措 施 , 為 達 減 災 目 標 , 需 事 前 研 擬 一 套 完 善 的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之 重 要 工 作 , 應 包 括 建 立 重 建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 合 作 關 係 、 協 調 關 係 )、彙 整 災 民 慰 助 金 與 救 助 機 制 ( 居 民 參 與 、 土 地 權 屬 、 經 費 援 助 )、 釐 清 重 建 工 作 之 權 責 歸 屬( 公 私 協 力 模 型 ) 等 面 向 。 其 次 ,「 災 前 重 建 準 備 計 畫 」 觀 點 之 重 要 性 , 需 要 克 服 短 期 與 長期 重 建 目 標 相 衝 突 的 問 題 , 並 能 加 快 重 建 的 速 度 , 同 時 整 合 重 建 計 畫 中 減 災 的 精 神 , 使 重 大災 害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更 加 完 善 。本 計 畫 為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研 究 計 畫 , 主 要 目 的 平 常 時 即 建 構 完 整 重 建 規 劃 機 制 ( 災 前準 備 ), 以 利 公 私 部 門 規 劃 單 位 能 夠 在 災 後 重 建 啟 動 階 段 即 時 啟 動 重 建 機 制 , 確 保 事 後 重 建工 作 啟 動 的 迅 速 性 與 即 時 性 , 達 到 各 項 重 建 政 策 的 綜 合 性 , 同 時 在 重 建 營 造 實 施 期 ( 約 災 後6-12 個 月 ) 達 成 居 民 的 有 效 參 與 。訪 談 問 卷 調 查 表 係 以 參 與 921 震 災 之 專 家 學 者 為 訪 問 對 象 , 透 過 專 家 學 者 的 寶 貴 意 見 ,將 是 本 研 究 團 隊 進 行 此 項 研 究 之 最 大 助 力 , 除 深 表 感 謝 , 並 敬 祝 您闔 府 安 康 萬 事 如 意 !長 榮 大 學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學 系 李 泳 龍 教 授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建 築 系 戴 政 安 博 士 候 選 人長 榮 大 學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學 系 葛 華 恩 研 究 生敬 上長 榮 大 學 土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學 系 李 馥 潔 研 究 生若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聯 絡 (06)2785123 轉 2310受 訪 專 家 學 者 :受 訪 時 間 :受 訪 地 點 :訪 問 與 紀 錄 者 :209


1. 公 部 門 : 請 問 您 當 時 參 與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所 擔 任 之 職 務 為 何 ? 是 否 有 兼 任 其 他職 務 ?私 部 門 : 請 問 您 當 時 參 與 921 震 災 重 建 時 , 所 在 組 織 為 何 ? 組 織 人 數 ? 組 織 成 立時 間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2.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是 否 有 與 哪 些 組 織 合 作 ( 例 如 :921 重 建 基 金 會 、 南投 縣 政 府 、 紅 十 字 會 等 )? 其 合 作 情 形 如 何 ? 所 遭 遇 最 大 之 困 難 為 何 ? 哪 些 組 織往 後 還 會 與 其 繼 續 合 作 ?3.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組 織 與 組 織 間 之 協 調 情 形 ( 例 如 :921 重 建 基 金 會 、南 投 縣 政 府 、 紅 十 字 會 等 )? 遭 遇 困 難 應 如 何 解 決 ? 那 些 經 驗 應 該 傳 承 ? 或 是 經過 改 善 後 , 值 得 學 習 的 優 點 ? 以 利 下 一 次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之 進 行 。4.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組 織 與 居 民 之 互 動 ( 參 與 程 度 ) 情 形 ? 容 易 產 生 分 歧意 見 之 項 目 ? 是 什 麼 原 因 使 居 民 參 與 重 建 之 態 度 、 意 願 有 所 轉 變 ( 差 異 如 何 )?居 民 如 何 凝 聚 共 同 意 識 ?5.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辦 理 土 地 重 劃 業 務 時 , 人 力 是 否 足 夠 ? 居 民 常 遭 遇 之困 難 為 何 ? 針 對 居 民 土 地 重 劃 時 遭 遇 之 問 題 是 否 有 順 利 解 決 ? 順 利 解 決 方 式 為何 ?6. 請 問 執 行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中 , 居 民 是 否 瞭 解 重 建 計 畫 內 容 ? 重 建 經 費 援 助 類 型 ( 硬體 設 施 、 軟 體 活 動 等 )? 重 建 經 費 援 助 來 源 ( 公 部 門 、 外 界 捐 助 等 )? 經 費 援 助期 間 是 否 協 助 居 民 辦 理 貸 款 事 宜 ?7. 請 問 若 是 運 用 公 私 部 門 水 平 融 和 互 動 模 式 ( 私 部 門 對 不 同 層 級 政 府 之 不 同 層 次 公共 事 務 上 , 有 較 深 入 之 影 響 及 與 其 有 較 密 切 之 制 式 化 互 動 ), 亦 即 由 「 指 揮 - 服 從 」、「 配 合 - 互 補 」 轉 化 成 「 協 議 、 合 作 、 合 夥 」 的 平 等 關 係 , 此 種 模 式 是 否 適 合 社 區重 建 ?8. 欲 建 立 災 前 重 建 機 制 , 有 哪 些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可 以 事 先 準 備 ( 程 序 為 何 )? 是 否 有其 他 建 議 事 項 ?9. 對 921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過 程 的 感 想 ?210


附 錄 七 國 外 災 後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文 獻 整 理 手 冊由 於 日 本 、 美 國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之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 不 同 災 害 類 型 或 不 同 地 區 , 皆 有 截錄 七 附然 不 同 的 模 式 , 故 透 過 日 本 阪 神 地 震 、 美 國 北 嶺 (Northridge) 地 震 之 災 後 重 建 為 切 入點 , 探 討 國 外 災 後 都 市 重 建 之 精 神 , 以 作 為 下 一 次 災 害 前 之 經 驗 。壹 、 日 本 阪 神 地 震 災 後 都 市 重 建 計 畫一 、 日 本 重 建 相 關 法 令日 本 為 多 災 害 的 國 家 , 面 臨 不 同 的 災 害 其 防 災 與 重 建 之 機 制 , 也 常 會 進 行 階 段 性 修正 以 達 到 因 時 與 因 地 制 宜 效 果 。 尤 其 在 1995 年 阪 神 大 地 震 後 , 對 相 關 防 災 與 災 後 重 建之 相 關 法 令 , 乃 進 行 大 幅 修 正 。 故 本 研 究 除 彙 整 日 本 相 關 之 重 建 法 令 外 , 亦 對 阪 神 大 地震 後 主 要 之 重 建 課 題 與 相 關 之 特 別 法 分 述 如 下 。( 一 ) 重 建 相 關 法 令 之 沿 革日 本 重 建 相 關 法 令 之 沿 革 , 可 分 成 以 下 四 個 部 分 說 明 :1. 復 興 法 令 、2. 都 市 地 區 重建 、3. 住 宅 重 建 與 災 民 支 援 、4. 產 業 重 建 , 請 參 見 表 一 至 表 四 。表 一 復 興 法 令 概 要 表復 興法 令法 令 名 稱1947 年災 害 救 助 法1948 年地 方 財 政 法1950 年地 方 交 付 稅 法1961 年災 害 對 策 法概 要1. 實 施 災 害 救 助 緊 急 對 策 之 機 關 。2. 中 央 與 地 方 對 於 救 助 費 用 之 分 擔 。3. 臨 時 住 宅 之 供 應 。4. 緊 急 修 繕 之 施 行 機 關 。訂 定 地 方 公 部 門 之 財 政 運 作 等 基 本 事 項 , 亦 規 定 可 使用 地 方 公 部 門 剩 餘 財 源 填 補 因 災 害 造 成 之 損 失 、 對 於復 興 之 支 出 可 發 行 地 方 公 債 及 由 中 央 負 擔 必 要 的 復興 經 費 。規 定 因 災 害 造 成 損 失 時 , 可 公 布 特 別 交 付 稅 及 大 規 模災 害 時 , 可 公 布 普 通 交 付 稅 之 部 分 展 延 。災 害 對 策 基 本 法 內 容 主 要 規 定 防 災 行 政 體 制 、 中 央 與地 方 之 防 災 及 災 害 對 策 施 行 之 權 責 所 在 等 , 可 說 是 結合 災 害 預 防 、 緊 急 應 變 、 復 興 對 策 等 基 本 事 項 之 法令 。211


法 令 名 稱1962 年激 烈 災 害 對 應 之 特 別財 政 援 助 等 相 關 法 律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概 要乃 規 範 發 生 大 規 模 災 害 時 , 對 於 地 方 公 部 門 之 財 政 援助 、 災 民 之 特 別 協 助 等 對 策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災 後 重 建 體 系 及 其 運 作 機 制 檢 討 與 建 置 之 研 究 ,2004。依 據 復 興 法 令 ( 災 害 救 助 法 與 災 害 對 策 法 ) 之 規 定 , 規 範 緊 急 對 策 、 防 災 計 畫 等 主要 之 實 施 機 關 , 然 對 於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於 重 建 上 之 責 任 分 擔 規 定 並 不 明 確 , 因 此 ,如 何 設 立 重 建 組 織 以 推 動 重 建 為 重 要 課 題 。都 市 地 區 重 建法 令 名 稱1950年 建 築 基 準 法1951 年土 地 收 用 法1955 年土 地 重 劃 法1962 年住 宅 地 形 成 規 劃 法1969 年都 市 計 畫 法表 二 都 市 地 區 重 建 概 要 表概 要主 要 規 範 建 物 之 建 築 基 地 、 構 造 及 用 途 等 之 基 準 , 但於 受 災 之 都 市 地 區 , 實 行 都 市 計 畫 與 土 地 重 劃 時 , 亦有 建 築 限 制 、 禁 止 建 築 等 規 定 , 並 對 於 臨 時 住 宅 興 建於 防 火 地 區 時 , 有 放 寬 限 制 之 規 定 。針 對 大 災 害 時 , 為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 對 私 人 土 地 權 限 與土 地 利 用 方 式 之 規 範 。規 定 災 後 緊 急 進 行 土 地 重 整 , 以 便 於 施 行 公 共 建 設 等事 業 。規 範 在 危 險 地 區 之 住 宅 用 地 應 有 的 限 制 。規 定 於 災 後 之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 受 災 都 市 地 區 與 復 興 推動 區 之 劃 設 , 以 及 進 行 地 區 重 建 之 相 關 規 定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災 後 重 建 體 系 及 其 運 作 機 制 檢 討 與 建 置 之 研 究 ,2004。災 後 都 市 地 區 之 重 建 , 災 區 之 都 市 計 畫 或 土 地 重 劃 內 容 決 定 前 , 可 依 據 「 建 築 基 準法 」 規 定 , 實 施 建 築 限 制 。 然 災 區 之 都 市 計 畫 、 土 地 重 劃 、 都 市 更 新 等 之 內 容 , 在 災 後重 建 初 期 並 未 獲 得 受 災 地 區 居 民 之 同 意 。 因 此 , 如 何 參 考 災 民 意 見 修 正 公 部 門 決 定 之 都市 重 建 計 畫 內 容 為 一 重 大 課 題 。212


表 三 住 宅 重 建 與 災 民 支 援 概 要 表住 宅 重 建 與 災 民 支 援法 令 名 稱1946 年罹 災 都 市 租 地 租 屋 臨時 處 理 法1950 年住 宅 金 融 公 庫 法1951 年公 營 住 宅 法1962 年集 合 住 宅 所 有 權 相 關法 律1972 年防 災 集 體 遷 住 事 業 之財 政 相 關 規 定概 要賦 予 災 民 之 優 先 租 屋 或 優 先 租 地 之 權 利 。錄 七 附主 要 規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融 資 對 策 , 但 對 於 因 災 害 而 進 行住 宅 重 建 者 亦 規 定 其 特 殊 融 資 要 項 。規 定 因 災 害 所 提 供 之 公 營 住 宅 建 設 費 與 租 金 之 補 助比 例 , 並 放 寬 申 請 居 住 人 之 資 格 條 件 。因 災 害 而 受 損 之 集 合 住 宅 面 臨 重 建 時 , 四 分 之 三 的 土地 所 有 權 人 及 出 席 者 同 意 , 始 可 重 建 集 合 住 宅 之 共 同使 用 部 分 。而 因 公 共 安 全 或 防 災 所 需 , 需 進 行 社 區 集 體 遷 住 者 ,其 手 續 與 財 政 對 策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災 後 重 建 體 系 及 其 運 作 機 制 檢 討 與 建 置 之 研 究 ,2004。阪 神 大 地 震 後 , 其 重 建 之 時 期 約 可 分 為 : 救 援 、 緊 急 安 置 、 復 原 三 個 時 期 。 緊 急 安置 時 期 之 具 體 對 策 為 臨 時 住 宅 之 興 建 , 復 原 時 期 除 部 分 民 間 私 有 住 宅 之 重 建 外 , 神 戶 市與 兵 庫 縣 政 府 , 乃 大 量 興 建 出 租 式 公 營 住 宅 。 由 於 安 置 時 期 之 主 要 安 置 對 策 為 臨 時 住 宅大 量 興 建 於 郊 區 , 災 民 亦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臨 時 住 宅 所 在 。 因 此 , 災 民 無 法 選 擇 靠 近 災 區居 住 , 且 因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去 處 , 也 造 成 原 有 社 區 關 係 崩 解 。 再 加 上 臨 時 住 宅 之 居 民 多 屬高 齡 者 , 而 產 生 如 何 提 昇 臨 時 住 宅 高 齡 住 戶 的 福 祉 問 題 。中 低 收 入 之 災 民 於 復 原 時 期 皆 屬 意 出 租 式 公 營 住 宅 之 申 請 , 而 出 租 式 公 營 住 宅 之 申請 亦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 絕 大 部 分 臨 時 住 宅 之 災 民 面 臨 第 二 次 社 區 關 係 崩 解 。 然 而 民 間 私有 住 宅 重 建 時 , 亦 面 臨 舊 有 貸 款 與 重 建 新 貸 款 併 存 之 現 象 , 形 成 重 建 經 濟 壓 力 。 阪 神 地震 後 亦 出 現 許 多 無 足 夠 經 濟 能 力 進 行 融 資 之 高 齡 者 , 因 此 在 私 有 住 宅 重 建 之 首 要 課 題 乃為 低 利 融 資 與 資 格 如 何 放 寬 之 考 量 。 此 外 , 私 有 住 宅 重 建 中 , 關 於 集 合 住 宅 之 重 建 , 由於 災 民 彼 此 經 濟 能 力 參 差 不 齊 , 導 致 協 調 重 建 困 難 , 加 上 傾 毀 的 集 合 住 宅 , 部 分 屬 於 舊建 築 基 準 下 之 建 築 , 因 此 , 面 臨 無 法 依 原 有 規 格 重 建 之 問 題 。213


表 四 產 業 重 建 概 要 表產 業 重 建法 令 名 稱1936 年商 工 組 合 中 央 金 庫 法1949 年國 民 生 活 金 融 公 庫 法1950 年農 林 水 產 業 設 施 災 害復 興 事 業 費 國 庫 補 助暫 訂 措 施 之 相 關 法 律1952 年農 林 水 產 業 金 融公 庫 法1953 年中 小 企 業 金 融 公 庫 法1955 年天 災 受 害 之 農 林 水 產業 融 資 暫 訂 對 策 法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1958 年中 小 企 業 事 業 法概 要針 對 農 林 商 工 等 行 業 , 規 範 各 行 業 之 融 資 條 件 與 方式 , 並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亦 有 融 資 額 度 放 寬 、 利 息 展 延 等之 相 關 規 定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災 後 重 建 體 系 及 其 運 作 機 制 檢 討 與 建 置 之 研 究 ,2004。產 業 重 建 主 要 方 式 , 乃 運 用 放 寬 受 災 中 小 企 業 之 既 有 融 資 或 低 利 融 資 方 式 , 促 進 受災 企 業 之 回 復 與 經 營 。 然 其 放 寬 內 容 仍 被 視 為 嚴 苛 , 此 外 受 災 之 店 鋪 、 工 廠 等 , 盼 能 以臨 時 店 鋪 或 臨 時 工 廠 經 營 之 情 況 進 行 補 助 , 然 於 現 行 制 度 並 未 規 範 。( 二 ) 阪 神 大 地 震 後 之 重 建 特 別 法 令針 對 上 述 之 課 題 , 除 部 分 原 有 法 令 之 修 訂 外 ( 災 害 對 策 基 準 法 等 ), 亦 對 於 阪 神 地震 發 生 後 於 重 建 產 生 之 課 題 , 乃 制 訂 相 關 之 特 別 法 令 對 應 之 ( 參 見 表 五 )。214


表 五 住 宅 重 建 之 主 要 法 令年 份 法 令 名 稱 概 要1995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災 民 相 關 國 稅 臨時 條 例規 定 災 民 之 國 稅 減 免 等 特 例1995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基 本 方 針 與 組 織之 相 關 法1995 受 災 都 市 地 區 復 興 特 別 法199519951995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特 別 財 政 及 助 成相 關 法伴 隨 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產 生 有 效 期間 延 長 等 相 關 緊 急 對 策 法促 進 災 區 失 業 災 民 於 公 共 事 業 之就 業 相 關 特 別 法規 定 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之 復 興 理 念 、 設 置 阪 神淡 路 復 興 對 策 本 部 等錄 七 附對 於 因 大 規 模 災 害 而 受 災 之 地 區 , 為 使 其 順利 進 行 重 建 , 規 定 受 災 都 市 地 區 重 建 推 動 地區 與 計 畫 以 供 給 必 要 之 住 宅 等 事 項地 方 公 部 門 對 於 重 建 事 業 、 中 小 企 業 及 住 宅受 損 災 民 進 行 財 政 上 之 援 助規 定 災 民 於 權 利 利 益 回 復 或 期 限 延 長 與 法 令上 義 務 於 期 限 內 未 履 行 之 責 任 免 除 等 事 項針 對 災 區 多 數 失 業 者 , 促 其 從 事 災 區 重 建 之公 共 事 業 , 使 其 生 活 安 定1995 平 成 六 年 公 債 發 行 特 例 相 關 法 因 阪 神 震 災 復 興 , 發 行 必 要 公 債 之 特 例1995 受 災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等 相 關 特 別 法1995 部 分 地 方 稅 修 訂 法1995 地 震 防 災 對 策 特 別 法1996保 全 特 定 非 常 災 害 之 災 民 權 利 利益 相 關 特 別 法規 定 因 大 規 模 火 災 、 震 災 、 其 他 災 害 受 損 之集 合 住 宅 , 使 其 容 易 重 建 之 特 例針 對 阪 神 淡 路 受 災 地 區 之 復 興 , 修 正 部 分 地方 稅在 都 道 府 縣 整 備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所 規 定 之 防 災設 施規 範 因 大 規 模 災 害 發 生 , 導 致 延 長 權 利 利 益期 限或 無 法 履 行 義 務 等 事 項1998 災 民 生 活 重 建 支 援 法 對 住 宅 受 損 災 民 進 行 經 濟 上 援 助資 料 來 源 : 災 後 重 建 體 系 及 其 運 作 機 制 檢 討 與 建 置 之 研 究 ,2004。二 、 重 建 計 畫 與 執 行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後 之 復 興 計 畫 執 行 , 主 要 以 「 中 央 政 府 支 援 , 地 方 政 府 制 訂 復 興 計畫 與 執 行 復 興 計 畫 」 之 原 則 下 進 行 , 以 下 就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重 建 所 推 動 之 主 要內 容 分 述 如 下 。215


( 一 ) 中 央 政 府為 迅 速 推 動 阪 神 地 區 的 復 興 , 地 震 後 約 一 個 月 , 中 央 政 府 成 立 阪 神 淡 路 復 興 委 員 會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與 頒 布 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復 興 基 本 方 針 與 組 織 相 關 法 , 並 依 據 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復 興 基 本 方針 及 與 組 織 相 關 法 設 置 阪 神 淡 路 復 興 對 策 本 部 。 在 1995 年 3 月 23 日 阪 神 淡 路 復 興 委 員會 對 於 儘 速 推 動 阪 神 淡 路 地 區 重 建 , 向 內 閣 總 理 提 出 7 項 緊 急 課 題 :1. 復 興 十 年 計 畫 之策 定 、2. 住 宅 重 建 、3. 拆 除 建 築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4. 社 區 營 造 之 緊 急 對 策 、5. 神 戶 港 的 儘 速復 興 、6. 經 濟 復 興 與 雇 用 確 保 、7. 健 康 、 醫 療 、 福 祉 社 會 措 施 之 正 常 運 作 。阪 神 淡 路 復 興 委 員 會 於 7 項 緊 急 課 題 下 , 聽 取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地 區 重 建 之 意 見 後 , 於1995 年 6 月 19 日 之 前 向 內 閣 總 理 提 出 復 興 十 年 計 畫 的 基 本 想 法 、 都 市 復 興 的 基 本 想 法及 綜 合 交 通 通 訊 體 系 之 調 整 與 完 備 三 項 建 議 , 而 兵 庫 縣 也 參 考 阪 神 淡 路 復 興 委 員 會 之 建議 , 初 步 制 訂 以 2005 年 為 目 標 之 阪 神 淡 路 震 災 復 興 計 畫 案 。 阪 神 淡 路 復 興 委 員 會 並 將此 案 之 審 議 意 見 , 於 1995 年 7 月 18 日 向 內 閣 總 理 提 出 , 其 意 見 明 確 指 出 :1. 復 興 十 年 計 畫 中 , 前 五 年 須 置 入 之 緊 急 不 可 缺 的 重 建 政 策 , 可 視 為 復 興 特 別 事 業 推動 之 。2. 確 認 復 興 計 畫 中 具 有 戰 略 性 事 業 計 畫 或 符 合 復 興 特 徵 之 對 策 , 將 之 視 為 復 興 特 定 事業 , 並 確 定 其 執 行 順 序 。3. 表 明 中 央 政 府 對 復 興 十 年 計 畫 之 全 面 支 援 態 度 。阪 神 淡 路 復 興 對 策 本 部 參 考 阪 神 淡 路 復 興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 於 1995 年 7 月 28 日 提 出阪 神 淡 路 地 區 之 復 興 對 策 方 針 , 其 重 點 分 述 如 下 :1. 確 定 中 央 政 府 的 16 次 特 別 立 法 與 兩 次 預 算 修 正 , 共 2 兆 4,500 億 日 圓 。2. 兵 庫 縣 政 府 制 訂 復 興 十 年 計 畫 , 而 復 興 計 畫 之 推 動 , 必 須 整 合 協 調 中 央 、 縣 、 市 、町 、 民 間 各 組 織 。3. 中 央 政 府 盡 最 大 能 力 支 援 復 興 十 年 計 畫 , 以 計 畫 之 緊 急 性 依 序 提 出 重 點 具 體 支 援 措施 。4. 在 復 興 計 畫 施 行 前 五 年 , 緊 急 不 可 欠 缺 之 計 畫 列 入 復 興 特 別 事 業 。216


5. 生 活 重 建 、 經 濟 復 興 及 營 造 安 全 之 地 區 為 重 建 之 根 本 課 題 。6. 復 興 特 別 事 業 需 對 應 生 活 重 建 、 經 濟 復 興 及 營 造 安 全 之 地 區 等 三 大 主 題 。此 外 , 阪 神 淡 路 復 興 委 員 會 亦 檢 討 阪 神 淡 路 地 區 的 長 期 構 想 與 復 興 特 定 事 業 , 於錄 七 附1995 年 9 月 5 日 針 對 長 期 構 想 , 與 1995 年 10 月 10 日 針 對 「 復 興 特 定 事 業 之 選 定 與 實施 」 建 議 內 閣 總 理 。 除 了 指 出 阪 神 淡 路 地 區 之 長 期 願 景 , 明 確 復 興 事 業 的 事 業 主 體 外 ,並 從 各 種 提 案 中 的 復 興 特 定 事 業 中 選 出 以 下 四 個 事 業 計 畫 :1. 上 海 長 江 交 易 促 進 事 業 計 畫 ;2. 健 康 保 健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3. 新 產 業 結 構 形 成 事 業 計 畫 ;4. 阪 神 淡 路 大 震 災 紀 念 事 業 計 畫 。透 過 長 期 願 景 與 復 興 特 定 事 業 計 畫 , 地 方 政 府 就 其 具 體 可 行 內 容 評 估 與 檢 討 , 而 中央 政 府 也 參 照 地 方 政 府 之 意 見 檢 討 支 援 對 策 的 內 容 , 以 期 整 體 之 重 建 計 畫 能 順 利 、 有 效率 的 推 動 。( 二 ) 地 方 政 府兵 庫 縣 於 1995 年 7 月 31 日 制 訂 「 阪 神 淡 路 震 災 復 興 計 畫 」, 並 於 8 月 4 日 公 布 。計 畫 施 行 期 間 十 年 ( 到 2005 年 為 止 ), 前 兩 年 (1995-1997) 以 緊 急 復 原 計 畫 ( 參 見 表六 ) 為 主 , 住 宅 、 都 市 基 礎 設 施 等 部 分 緊 急 之 復 興 事 業 以 制 訂 3 年 計 畫 ( 參 見 表 七 ) 為主 , 並 以 1999-2000 年 為 各 主 要 計 畫 完 成 之 目 標 年 , 而 至 2005 年 則 為 長 期 願 景 實 現 之時 程 。217


劃表 六 緊 急 復 原 計 畫 表計 畫 項 目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災 震 模 規 大臨 時 住 宅 建 設計 畫 內 容針 對 避 難 所 之 災 民 進 行 臨 時 住 宅 居 住 意 願 調 查 , 至 1995年 7 月 底 為 止 , 提 出 共 48,300 戶 臨 時 住 宅 之 建 設 計 畫 。然 調 查 有 意 願 居 住 之 災 民 大 多 為 高 齡 者 , 因 此 以 高 齡 、殘 障 導 向 之 區 域 型 臨 時 住 宅 設 置 為 主 , 且 設 置 互 助 中 心與 尋 求 民 間 志 工 之 協 助 。緊 急 復 原 計 畫建 築 廢 棄 物 處 理道 路 與 港 灣之 復 原將 1,850 萬 噸 建 築 廢 棄 物 分 四 種 方 式 處 理 :1. 公 共 設 施 類 : 由 該 事 業 管 理 者 自 行 計 畫 性 處 理 。2. 住 宅 建 築 類 : 依 照 市 町 「 災 害 廢 棄 物 處 理 計 畫 」 處 理之 。3. 緊 急 性 、 公 共 性 高 的 建 築 需 於 1995 年 7 月 中 有 計 畫 地解 體 拆 除 , 並 於 1998 年 處 理 完 成 。4. 有 再 生 可 能 性 之 廢 棄 物 , 可 作 為 建 材 或 填 地 等 活 用 之 。1. 道 路 系 統 的 復 原 需 考 量 結 構 之 耐 震 性 , 並 在 2 年 內 機能 復 原 完 成 。2. 港 灣 復 原 也 以 2 年 為 目 標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災 後 重 建 體 系 及 其 運 作 機 制 檢 討 與 建 置 之 研 究 ,2004。主 要 復 興 計 畫 包 括 : 都 市 與 都 市 基 礎 設 施 復 興 事 業 、 住 宅 復 興 事 業 、 保 健 醫 療 與 福祉 事 業 、 生 活 教 育 文 化 復 興 事 業 與 產 業 雇 用 復 興 事 業 五 大 部 分 , 其 主 要 定 位 可 說 明 如 下 :表 七 主 要 復 興 計 畫 表主 要 復 興 計 畫計 畫 項 目都 市 與 都 市 基 礎 設 施復 興 事 業住 宅 復 興 事 業保 健 醫 療 與福 祉 事 業計 畫 內 容以 營 造 安 全 都 市 為 目 標 , 推 動 復 興 都 市 營 造 上 位 計 畫 及其 支 援 體 系 、 多 元 網 路 型 都 市 結 構 與 方 格 狀 高 規 格 道路 、 資 訊 網 路 系 統 、 綠 化 與 水 之 完 備 防 災 公 園 等 計 畫 。以 創 造 易 居 之 住 宅 環 境 為 目 標 , 推 動 新 體 系 之 復 興 住 宅建 設 、 神 戶 東 部 與 臨 海 新 都 市 核 心 之 住 宅 建 設 、 復 興 模式 住 宅 區 建 設 等 計 畫 。以 推 動 新 福 祉 都 市 之 形 成 為 目 標 , 進 行 災 害 醫 療 中 心 開設 、 醫 療 體 系 開 發 、 健 康 保 健 公 園 、 健 康 博 物 館 設 置 、無 障 礙 生 活 、 居 住 環 境 之 創 造 等 計 畫 。生 活 教 育文 化 復 興 事 業以 創 造 新 生 活 風 格 之 文 化 都 市 為 目 標 , 推 動 阪 神 淡 路 文化 復 興 運 動 之 發 揚 與 支 援 、 淡 路 島 國 際 公 園 都 市 之 建設 、 老 建 築 與 街 區 再 生 等 計 畫 。218


計 畫 項 目產 業 雇 用復 興 事 業計 畫 內 容實 現 活 力 之 都 市 營 造 , 推 動 以 企 業 為 核 心 之 國 際 經 濟 文化 機 能 網 絡 形 成 、 國 際 化 、 資 訊 化 、 對 應 港 灣 都 市 機 能高 度 化 以 促 進 人 力 開 發 、 促 進 復 興 之 活 動 舉 辦 等 計 畫 。錄 七 附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災 後 重 建 體 系 及 其 運 作 機 制 檢 討 與 建 置 之 研 究 ,2004。貳 、 美 國 北 嶺 地 震 災 後 都 市 重 建 計 畫一 、 美 國 重 建 相 關 法 令早 期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並 無 投 注 太 多 資 源 於 災 害 防 救 與 重 建 , 直 到 1950 年 代 後 , 聯 邦政 府 開 始 由 國 會 通 過 一 些 法 案 ( 參 見 表 八 ), 處 理 單 一 災 難 的 重 建 與 課 題 , 而 非 日 常 災害 風 險 管 理 或 防 救 之 事 務 。表 八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主 要 減 災 與 災 後 重 建 法 令法 案 或 計 畫 名 稱 規 範 事 項1950 年 減 災 法 案 1.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從 事 公 共 設 施 修 復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1966 年 與 1964 年 修 訂減 災 法 案1. 聯 邦 政 府 之 補 助 , 從 公 共 設 施 補 助 , 擴 展 至 財 政 補 助 、 及 對 個人 、 企 業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救 助 。地 震 減 災 法 案 與 國 家 地震 減 災 方 案1. 推 動 地 震 整 備 、 減 災 、 防 災 的 政 策 基 礎 。2. 賦 予 FEMA 政 策 主 導 地 位 。聯 邦 應 變 計 畫 1. 聯 邦 政 府 災 害 應 變 組 織 單 位 的 整 合 體 系 建 置 。聯 邦 應 變 與 復 原 計 畫1. 聯 邦 政 府 災 害 應 變 組 織 單 位 的 整 合 體 系 建 置 。2. 災 後 應 變 與 重 建 政 策 。史 塔 福 災 害 救 濟 暨 緊 急援 助 法 案美 國 減 災 法 案 20001. 聯 邦 政 府 進 行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工 作 的 法 源 。2. 賦 予 FEMA 介 入 州 及 地 方 政 府 因 天 然 災 害 與 其 他 重 大 災 害 緊急 援 助 之 行 政 權 。3. 賦 予 總 統 之 緊 急 命 令 與 救 災 指 揮 權 。1. 提 供 地 方 政 府 從 事 減 災 措 施 之 誘 因 。2. 中 央 、 地 方 政 府 的 防 災 與 重 建 機 制 整 合 模 式 之 提 供 。資 料 來 源 : 災 後 重 建 體 系 及 其 運 作 機 制 檢 討 與 建 置 之 研 究 ,2004。219


二 、 重 建 計 畫 與 執 行災 後 重 建 的 救 助 , 主 要 來 自 災 害 後 , 聯 邦 與 州 政 府 的 災 害 緩 解 方 案 , 與 非 政 府 組 織提 供 的 資 源 。 聯 邦 與 州 政 府 主 要 的 災 害 救 助 於 重 建 方 案 , 北 嶺 地 震 後 參 與 重 建 的 組 織 包括 :1. 美 國 聯 邦 緊 急 事 務 管 理 總 署 、 中 小 企 業 處 、 住 宅 與 都 市 發 展 部 、 財 政 部 ;2. 加 州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緊 急 事 務 服 務 辦 公 室 ;3. 洛 杉 磯 市 政 府 與 住 宅 局 ;4. 紅 十 字 會 、 救 世 軍 等 非 政 府 組 織 ( 參見 表 九 )。單 位 / 組 織美 國 聯 邦 緊 急 事 務 管 理 總 署(Federal EmergencyManagement Agency, FEMA)中 小 企 業 處(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BA)住 宅 與 都 市 發 展 部表 九 北 嶺 地 震 之 救 助 方 案1 短 期 住 宅 方 案 。方 案2. 最 速 住 宅 修 護 補 助 方 案 貸 。3. 貸 款 與 租 賃 補 助 方 案 。4. 個 人 與 家 戶 住 宅 補 助 。1. 財 產 修 繕 與 低 利 貸 款 方 案 。2. 個 人 財 產 重 置 低 利 貸 款 。1. 租 賃 保 證 方 案 第 八 條 。2. 社 區 發 展 定 額 補 助 款 與 住 宅 提 供 方 案 。3. 生 活 支 助 與 重 建 支 援 。財 政 部 租 稅 救 助 方 案 。加 州 緊 急 事 務 服 務 辦 公 室1. 個 人 與 家 戶 補 助 。2. 組 合 屋 修 護 。洛 杉 磯 住 宅 局 地 震 緊 急 貸 款 方 案 。洛 杉 磯 市 政 府 安 居 補 助 。紅 十 字 會救 世 軍(Salvation Army)1. 災 民 救 助 。2. 家 庭 服 務 。災 害 服 務 。資 料 來 源 : 災 後 重 建 體 系 及 其 運 作 機 制 檢 討 與 建 置 之 研 究 ,2004。( 一 ) 短 期 住 宅 方 案短 期 與 緊 急 住 宅 的 主 要 提 供 者 為 非 政 府 組 織 ( 紅 十 字 會 與 救 世 軍 ), 紅 十 字 會 與 救世 軍 於 北 嶺 地 震 後 , 動 員 約 15,000 名 志 工 , 並 提 供 地 震 後 , 災 民 的 短 期 與 緊 急 庇 護 所 ,時 間 約 為 地 震 後 3-4 週 , 並 提 供 小 額 補 助 於 受 災 者 , 直 到 聯 邦 政 府 的 救 助 方 案 執 行 。 租220


賃 補 貼 的 執 行 , 主 要 是 FEMA 透 過 三 個 災 害 住 宅 方 案 , 補 貼 災 後 住 家 損 毀 而 無 法 返 回的 原 住 戶 。 在 短 期 住 宅 方 案 (Temporary Housing Program) 中 , 提 供 屋 主 3 個 月 的 租 金錄 七 附補 貼 , 最 多 可 領 1 年 半 的 補 貼 。 而 對 於 租 屋 者 , 則 提 供 2 個 月 的 補 助 。 貸 款 與 租 賃 補助 方 案 (Mortgage and Rental Assistance Program) 則 提 供 因 地 震 而 失 業 的 貸 款 與 失 業 救助 , 最 高 期 限 可 領 18 個 月 。( 二 ) 最 速 住 宅 修 護 補 助 方 案最 速 住 宅 修 護 補 助 方 案 (Minimum Home Repair Program) 主 要 目 的 在 補 助 受 災 戶 ,能 在 最 短 期 間 內 將 住 宅 修 護 至 可 居 住 狀 態 。 該 方 案 對 每 戶 的 補 助 平 均 約 10 萬 台 幣 ( 約2,900 美 元 ), 總 補 助 約 為 288,000 戶 , 總 支 出 約 294 億 台 幣 ( 約 8.4 億 美 元 )。 其 他 之救 助 方 案 , 尚 包 括 FEMA 的 「 個 人 與 家 戶 住 宅 補 助 」, 惟 申 請 資 格 , 乃 以 無 法 申 請 中 小企 業 處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BA) 的 貸 款 補 助 或 其 他 救 助 方 案 者 為 限 。( 三 ) 財 產 修 繕 低 利 貸 款 方 案聯 邦 政 府 的 個 人 或 家 戶 補 助 的 各 種 方 案 , 並 非 要 完 全 提 供 災 戶 所 有 的 需 求 或 者 對 災後 重 建 ( 或 恢 復 ) 提 供 完 全 補 助 。 主 要 目 的 仍 是 以 緊 急 救 助 與 補 貼 不 足 為 原 則 , 而 其 他的 不 足 部 分 , 則 由 非 政 府 團 體 、 社 區 組 織 的 救 助 與 SBA 的 財 產 修 繕 低 利 貸 款 方 案 填 補 。其 中 SBA 的 「 財 產 修 繕 低 利 貸 款 方 案 」, 主 要 提 供 個 人 從 事 住 宅 重 建 的 貸 款 事 宜 , 內 容包 括 未 保 險 的 個 人 住 宅 與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的 低 利 貸 款 。 此 計 畫 提 供 的 貸 款 , 屋 主 或 承 租 者皆 可 申 請 , 但 承 租 者 不 可 申 請 財 產 的 修 繕 補 助 。 此 計 畫 在 北 嶺 地 震 重 建 期 間 的 總 支 出 補助 額 度 , 約 875 億 台 幣 (25 億 美 元 ), 其 中 約 67% 的 貸 款 提 供 給 一 般 住 戶 ,29% 貸 給 企業 , 剩 餘 4% 則 提 供 予 承 租 者 。 故 SBA 的 計 畫 , 幾 乎 成 為 北 嶺 地 震 聯 邦 政 府 最 大 的 救 助財 源 。 可 是 申 貸 成 功 者 只 約 占 總 申 請 者 194,000 人 的 一 半 , 且 多 為 中 高 收 入 者 , 對 於 低收 入 戶 的 幫 助 不 大 。( 四 ) 租 賃 保 證 方 案 第 八 條住 宅 與 都 市 發 展 部 亦 提 供 租 金 與 住 宅 重 建 補 助 , 主 要 的 依 據 為 「 租 賃 保 證 方 案 第 八條 」, 本 方 案 主 要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 指 所 得 為 全 國 中 位 數 所 得 以 下 之 50% 者 ),18 個 月 的租 金 補 助 。 受 災 者 可 承 租 住 宅 與 都 市 發 展 部 核 准 的 住 宅 , 補 助 金 額 為 聯 邦 政 府 支 付 租 金與 所 得 30% 之 差 額 。221


( 五 ) 社 區 發 展 定 額 補 助 款 與 住 宅 提 供 方 案社 區 發 展 定 額 補 助 款 為 聯 邦 政 府 提 供 地 方 政 府 , 執 行 災 後 重 建 的 重 要 財 源 , 而 住 宅提 供 方 案 則 是 提 供 集 合 住 宅 重 建 與 低 收 入 戶 貸 款 補 助 的 重 要 方 案 。 這 兩 個 方 案 , 並 非 專門 為 北 嶺 地 震 災 後 重 建 所 設 , 而 是 經 常 性 的 補 助 方 案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 六 ) 生 活 支 助 與 重 建 支 援其 他 來 自 聯 邦 與 州 政 府 的 救 助 方 案 , 包 括 衛 生 心 理 諮 詢 、 就 業 訓 練 與 失 業 救 助 等 。其 中 由 FEMA 與 州 政 府 合 作 提 出 之 緊 急 組 合 屋 與 最 速 修 復 方 案 , 與 加 州 住 宅 與 社 區 發展 局 提 出 之 災 後 重 建 綜 合 計 畫 。 此 兩 個 方 案 與 計 畫 , 主 要 目 的 在 協 助 組 合 屋 受 災 戶 , 能得 到 良 好 的 安 置 及 增 強 對 下 一 次 地 震 的 抵 抗 能 力 , 且 能 以 合 理 的 價 位 與 適 當 的 技 術 支 援住 宅 重 建 之 推 動 , 免 除 中 間 承 包 商 的 剝 削 。( 七 ) 租 稅 救 助 方 案聯 邦 政 府 財 政 部 允 許 災 害 損 失 可 抵 扣 聯 邦 所 得 稅 , 或 抵 減 前 一 年 的 所 得 。( 八 ) 安 居 補 助洛 杉 磯 市 政 府 、 住 宅 局 提 供 受 災 戶 每 名 約 17,000 台 幣 (500 美 元 ) 的 安 居 慰 問 金 補助 。222


參 考 書 目Alexander, D., 2002, Principles of Emergency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NY: Oxford Uniy.Alexander, D., 2004, Planning for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Presentation at Second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Coventry.考 書 目 參Berke, P. R., Kartez, J., and Wenger, D., 1993, Recovery after Disaster: Achieving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itigation and Equity, Disasters, 17(2): 93-109.Blaikie, P., Cannon, T., Davis, I., and Wisner, B., 1994, At Risk: Natural Hazards, People’sVulnerability, and Disaster, London: Routledge.Comerio, M. C., 1998, Disater Hits Home: New Policy for Urban Housing Recovery.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Gordon, A. M., 2009, Taking an Integrated Approach to Disaster Risk Reduction,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in Commemoration of the 10 th Anniversary of the 1999Chi-Chi Earthquake.Hass, J. E., Kates, R. W., and Bowden, M. J., 1977, Reconstruction Following DisasterCambridge, MA: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Technology Press.Huang, C. M., Chan, E., and Hyder, A. A., 2010, Web 2.0 and Internet Social Networking: ANew tool for Disaster Management? - Lessons from Taiwan, BMC Medical Informaticsand Decision Making, 10:57-61.Nigg, J. M., 1995, Disaster Recovery as a Social Process, University of Delaware DisasterResearch Center Preliminary Paper #219.Quarantelli, E. L., 1982, Sheltering and Housing after Major Community Disasters: CaseStudies and General Observations, Columbus, OH: Disaster Center, Ohio StateUniversity.Quarantelli, E. L., 1999, The Disaster Recovery Process: What We Know and do not Knowfrom Research. Columbus, OH: Preliminary paper, Disaster Center, Ohio StateUniversity.Satoshi, T., Masasuke, T., and Kishie, S., 2009, Development of the Self-guided RecoverySupport System: From Damage Evaluation to Household Recovery, InternationalConference in Commemoration of the 10 th Anniversary of the 1999 Chi-Chi Earthquake.Shigeo, T., 2009, Impact Stabilization and Event Evaluation for Life Recovery among the1995 Kobe Earthquake Survivors (The 1999, 2001, 2003 and 2005 Cross-Sectional andLongitudinal Life Recovery Social Survey Finding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inCommemoration of the 10 th Anniversary of the 1999 Chi-Chi Earthquake.Sinha, A. K., 2008, Pre-Disaster Planning for Post-Disaster Recovery. Journal of South AsiaDisaster Studies, 1(1):107-137.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Disaster Reduction (UN/ISDR), 2004, Living withRisk: A Global Review of Disaster Reduction Initiatives,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Geneva.Wu, J. Y., and Lindell, M. K., 2004, Housing Reconstruction after Two Major Earthquakes: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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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 大大 規 模 震 災 災 前 都 市 重 建 計 畫 之 規 劃出 版 機 關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電 話 :(02)89127890地 址 :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北 新 路 三 段 200 號 13 樓網 址 :http://www.abri.gov.tw編 者 : 李 泳 龍 、 戴 政 安 、 葛 華 恩 、 李 馥 潔出 版 年 月 :99 年 12 月版 次 : 第 一 版ISBN:978-986-02-6216-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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