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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昕PDF 电子文档处理套件用户手册 - Fox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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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昕 PDF 电 子 文 档 处 理 套 件用 户 手 册4.3 免 责 条 款 。 福 昕 提 供 本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条 款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取 决 于您 正 确 使 用 本 产 品 并 且 充 分 遵 守 本 协 议 , 承 担 并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向 福 昕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如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 即 使 您 向 福 昕 支 付 了 相 关 费 用 , 福 昕 亦 有 权 不 向 您 提 供 本 条所 规 定 的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等 服 务 :(a) 您 没 有 在 本 产 品 所 需 的 系 统 需 求 范 围内 对 本 产 品 进 行 正 常 的 操 作 ;(b) 您 或 您 授 权 、 指 示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对 本 产 品 进 行 了任 何 修 改 或 变 更 ;(c) 您 未 能 或 拒 绝 执 行 由 福 昕 推 荐 的 关 于 本 产 品 的 变 更 。4.4 续 订 服 务 。 为 使 您 能 享 受 到 由 福 昕 提 供 的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 按 照 您取 得 本 产 品 的 有 关 发 票 、 收 据 、 采 购 订 单 或 其 他 订 购 文 档 中 所 指 示 的 内 容 , 在 您 取得 本 产 品 后 最 初 的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期 限 内 , 您 需 要 向 福 昕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机构 支 付 相 应 费 用 (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费 用 )。 在 最 初 的 或 任 何 后 续 的 支 持 、 维 护和 升 级 保 护 期 限 结 束 后 , 您 可 以 续 订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 如 果 您 满 足 以 下条 件 :(a) 您 与 福 昕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未 结 清 的 款 项 或 债 务 ;(b) 您 已 向 福 昕 或 其 授权 的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续 期 费 用 , 福 昕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机 构 已 在 前 一 支 持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期 限 届 满 前 收 到 您 支 付 的 续 期 费 用 , 然 后 您 将 获 得 后 续 的 支 持 、 维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 除 福 昕 自 行 对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费 用 调 整 外 , 支 持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的 续 期 费 用 应 相 当 于 您 首 次 向 福 昕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的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费 用 。 此 外 , 如 果 您 在 当 前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期 限届 满 后 10 日 内 未 向 福 昕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相 应 费 用 , 根 据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福 昕 提 供 的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将 在 该 宽 限 期 届 满 后 自 动 终 止 。4.5 例 外 。 对 于 您 取 得 的 由 福 昕 许 可 使 用 的 本 产 品 , 在 您 已 向 福 昕 支 付 支 持 、 维 护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的 相 应 费 用 后 ,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 级 保 护 服 务 均 适 用 ;对 于 您 取 得 的 福 昕 提 供 的 试 用 版 产 品 , 在 试 用 期 内 ,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支 持 、 维 护 和 升级 保 护 服 务 均 适 用 。5. 支 付 条 款除 非 本 协 议 明 确 规 定 或 双 方 另 行 书 面 约 定 ,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所 有 费 用 及 其 他 应 支 付 的 款 项均 不 可 撤 销 或 退 款 , 您 应 在 收 到 福 昕 的 付 款 通 知 后 10 日 内 向 福 昕 支 付 所 有 费 用 及 其 他 应 支付 的 款 项 。 任 何 逾 期 支 付 的 款 项 和 费 用 , 福 昕 均 有 权 向 您 收 取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 逾 期 付 款 违约 金 标 准 为 应 付 而 未 付 款 金 额 的 1.5%/ 月 , 福 昕 有 权 从 您 实 际 欠 款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该 逾 期 付款 违 约 金 , 直 至 您 付 清 本 金 及 违 约 金 之 日 止 。6. 税 收本 产 品 由 您 在 中 国 大 陆 境 内 购 买 时 , 您 根 据 本 协 议 应 向 福 昕 支 付 的 费 用 和 款 项 均 为 已 包含 福 昕 所 应 当 支 付 的 税 款 后 的 总 金 额 , 但 不 包 括 您 基 于 签 署 本 协 议 和 使 用 本 产 品 而 应 承 担 的所 有 税 收 , 同 时 福 昕 收 到 的 金 额 是 否 会 抵 销 或 冲 减 您 自 身 基 于 履 行 本 协 议 所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税收 由 您 的 税 务 征 管 机 关 确 定 。 您 应 该 自 行 承 担 或 直 接 支 付 您 自 身 需 承 担 的 任 何 与 签 署 、 履 行本 协 议 有 关 的 所 有 税 款 。本 产 品 由 您 在 中 国 大 陆 境 外 购 买 时 , 您 应 向 所 在 区 域 的 代 理 商 购 买 。 您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如涉 及 到 任 何 税 收 , 则 应 按 照 当 地 适 用 的 法 律 处 理 。 如 本 协 议 条 款 与 境 外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存 在 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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